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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驾芬 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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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10_2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淺 談 如 何 應 用 知 識 經 濟 再 造 政 府 之 面 面 觀 陳 素 娟. 陳 光 榮. 呂 慈 恩 壹 前 言 二 十 一 世 紀 誰 能 掌 握 知 識 誰 就 能 創 造 財 富, 經 濟 發 展 的 決 勝 關 鍵 是 在 於 人 力 資 源 的 提 升 與 充 分 運 用 美 國 麻 州 理 工 學 院 (MIT) 管 理 學 院 前 院 長 萊 斯 特. 梭 羅 博 士 指 出, 人 類 正 經 歷 自 蒸 氣 機 發 明 以 來 的 第 三 次 工 業 革 命, 一 個 以 腦 力 決 定 勝 負 的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知 識 經 濟 一 詞, 最 早 是 由 美 國 經 濟 學 家 馬 克 魯 伯 教 授 於 1962 年 時 在 美 國 知 識 的 生 產 與 傳 播 一 書 中 提 及, 該 書 首 次 明 確 地 將 知 識 與 產 業 聯 繫 在 一 起 馬 克 魯 伯 教 授 認 為 所 謂 知 識 經 濟, 乃 是 一 種 強 調 知 識 的 創 造 傳 播 與 應 用 的 經 濟, 亦 即 鼓 勵 知 識 的 創 造, 將 這 些 知 識 有 效 的 傳 播 出 去 以 及 讓 這 些 知 識 廣 泛 的 被 應 用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整 套 體 制 中 1973 年 美 國 社 會 學 家 丹 尼 爾. 貝 爾 出 版 的 後 工 業 社 會 的 來 臨 一 書, 根 據 貝 爾 的 解 釋, 所 謂 後 工 業 社 會 就 是 國 民 經 濟 將 由 製 造 經 濟 轉 為 服 務 型 經 濟, 以 知 識 和 資 訊 為 基 礎 的 服 務 業 正 超 過 傳 統 的 工 業 成 為 美 國 經 濟 的 主 要 部 門 1980 年 美 國 經 濟 學 家 托 夫 勒 在 其 出 版 的 暢 銷 書 第 三 波 中, 將 經 濟 的 演 化 劃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即 人 類 所 歷 經 的 農 業 化 階 段 與 工 業 化 階 段, 第 三 波 則 始 於 1960 年 代 的 資 訊 波 浪 潮, 此 階 段 的 原 動 力 則 是 資 訊 科 技 和 知 識 工 作 者 托 夫 勒 並 科 學 的 預 測 了 資 訊 革 命 將 給 人 類 社 會 帶 來 巨 大 的 變 局 知 識 經 濟 一 詞 的 概 念, 在 以 上 的 學 者 皆 有 談 論 提 及 到, 但 是 一 直 沒 有 引 起 政 府 的 重 視 直 至 1996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發 表 的 知 識 經 濟 報 告 中, 提 及 以 知 識 為 基 礎 的 經 濟 明 確 的 闡 述 了 知 識 經 濟 的 定 義 : 知 識 經 濟 是 以 知 識 資 源 的 佔 有 配 置 生 產 和 使 用 為 最 重 要 因 素 的 經 濟 人 類 不 再 依 賴 傳 統 有 形 的 資 產 如 土 地 廠 房 黃 金 等 生 產 要 素, 創 造 財 富, 而 是 藉 由 資 訊 科 技 的 快 速 發 展 與 高 度 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htm[2015/1/27 下 午 04: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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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10_3 月 刊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應 用 增 加 生 產 提 高 附 加 價 值 創 造 新 經 濟 活 動 和 財 富 OECD 並 進 一 步 將 知 識 區 分 為 兩 類, 一 類 是 可 以 編 碼 的 知 識 可 以 透 過 數 位 科 技 快 速 轉 化 及 傳 送 的 資 迅 另 一 類 則 是 無 法 編 碼 的 知 識, 則 泛 指 能 力 技 巧 經 驗 社 會 關 係 等 2000 年 梭 羅 學 者 在 其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一 書 中, 更 明 確 的 指 出 無 形 的 知 識 將 取 代 有 形 的 資 本 及 天 然 資 源, 成 為 創 造 及 財 富 的 基 礎 也 是 經 濟 成 長 的 關 鍵 從 此 知 識 經 濟 的 內 涵 與 影 響 即 成 為 各 國 政 府 業 界 與 學 界 所 重 視 的 研 究 方 向 美 國 可 以 說 是 知 識 經 濟 的 受 惠 者, 美 國 從 1990 年 代 經 濟 的 榮 景 一 直 被 認 為 是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的 成 果, 因 為 它 實 際 掌 握 了 知 識 經 濟 研 發 創 新 的 潮 流 以 1999 年 為 例, 美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輸 出 權 利 金 的 收 入 超 過 370 億 美 元 ; 再 者 如 1992 年 至 1999 年 之 間 美 國 每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都 在 3.1 % 之 上, 遠 高 於 往 年 的 0.2%;1992 年 至 1999 年 之 間 美 國 每 年 的 消 費 者 物 價 上 漲 率 都 降 至 3% 以 下, 遠 低 於 1991 年 時 的 4. 2%, 這 種 高 成 長 高 所 得 低 物 價 與 低 失 業 率 的 成 功 發 展 模 式, 紛 紛 促 使 許 多 國 家 如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日 本 芬 蘭 新 加 坡 韓 國 等 國 加 入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行 列 中 知 識 經 濟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紛 起 效 尤 的 發 展 模 式 有 鑑 於 此, 台 灣 在 面 對 新 世 紀 的 考 驗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的 到 來,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以 提 升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成 為 必 要 的 課 題 貳 知 識 經 濟 如 何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一 政 府 層 面 2001 年 為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推 動 的 元 年 我 國 政 府 部 門 方 面, 前 行 政 院 長 唐 飛 在 2000 年 8 月 17 日 宣 布 要 以 知 識 經 濟 為 我 國 日 後 發 展 的 方 向, 並 且 要 在 十 年 內 達 成 知 識 經 濟 國 家 的 水 準 行 政 院 並 於 2000 年 8 月 底 通 過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再 於 11 月 4 5 日 舉 行 全 國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會 議, 行 政 院 長 張 俊 雄 於 會 議 中 演 說 指 出 透 過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政 府 希 望 在 十 年 內 讓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最 少 是 現 在 的 兩 倍, 成 為 台 灣 DOUBLE 民 間 方 面 則 有 台 積 電 董 事 長 張 忠 謀, 宏 電 腦 董 事 長 施 振 榮 等 企 業 界 學 術 界 知 名 人 士, 於 2000 年 底 共 同 成 立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推 動 委 員 會 並 於 2001 年 2 月 13 日 商 討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2001 年 1 月 17 日 行 政 院 通 過 經 費 高 達 364 億 元 的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共 57 項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五 年 內 推 動 完 成 在 政 府 推 動 知 識 經 濟 之 際, 欲 創 造 新 績 效 並 為 國 家 及 民 眾 帶 來 新 福 利, 應 可 朝 以 下 幾 個 方 向 發 展 : ( 一 ) 企 業 型 政 府 : 依 據 1992 年 Osborne 與 Gaebler 在 其 出 版 的 新 政 府 運 動 (Reinventing Government) 一 書 中 倡 導 企 業 型 政 府, 指 出 企 業 型 政 府 為 一 創 新 有 彈 性 能 因 應 變 化 的 組 織 並 具 體 提 出 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htm[2015/1/27 下 午 04: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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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10_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提 升 政 府 運 作 的 十 項 原 則, 包 括 了 發 揮 指 導 性 社 區 自 主 性 競 爭 性 任 務 性 效 率 顧 客 導 向 企 業 精 神 預 見 性 權 力 分 散 市 場 導 向 等 Osborne 與 Gaebler 認 為 企 業 型 政 府 應 強 調 機 會 的 追 求, 而 非 傳 統 的 危 機 避 免, 並 且 能 揚 棄 舊 方 法, 不 斷 創 新 求 變 承 擔 風 險, 這 些 以 新 的 方 法 來 運 用 資 源, 達 到 生 產 力 和 效 能 的 人 稱 為 企 業 家, 而 時 時 用 新 方 法 來 運 用 資 源, 加 強 效 能 與 效 率 的 公 家 機 關 即 為 企 業 型 政 府 欲 發 展 企 業 型 政 府 須 著 重 四 個 方 面 (Posner & Rothstein, 1994) 1. 顧 客 (customer): 改 善 顧 客 間 的 關 係, 瞭 解 並 符 合 顧 客 需 求 舉 例 而 言, 對 政 府 來 說 民 眾 即 為 顧 客, 因 此 一 個 有 效 能 的 政 府 應 是 採 取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為 民 眾 設 想, 瞭 解 自 身 國 家 的 人 民 的 需 求 從 政 府 的 組 織 結 構 流 程 設 計 即 應 精 簡 化, 站 在 民 眾 的 角 度, 瞭 解 顧 客 的 心 聲, 重 新 設 計 工 作 流 程 如 設 置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即 可 以 節 省 民 眾 申 辦 業 務 的 時 間, 不 需 來 回 奔 走 申 辦 所 需 物 件 2. 結 果 (consequence): 工 作 內 容 能 與 結 果 緊 密 相 連, 使 員 工 努 力 得 以 顯 現, 並 衡 量 標 準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機 關 應 能 將 工 作 目 標 分 設 為 初 期 中 期 長 期 的 階 段, 並 適 時 的 給 予 考 核, 使 員 工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結 果 能 緊 密 相 連, 讓 其 付 出 的 努 力 能 展 現 出 來 3. 控 制 (control): 引 導 基 層 人 員 本 著 顧 客 取 向 提 供 服 務 政 府 機 關 在 控 制 的 層 面 上 可 從 人 員 財 務 和 行 政 效 率 著 手 舉 例 而 言, 基 層 人 員 即 為 第 一 線 人 員 直 接 與 民 眾 接 觸, 因 此 政 府 機 關 在 遴 選 基 層 人 員 時 即 應 給 與 訓 練, 灌 輸 人 民 至 上 的 理 念, 並 能 授 權 員 工, 在 其 面 對 民 眾 的 諮 詢 與 需 求 時, 能 給 予 適 當 與 耐 心 的 協 助, 並 能 因 應 民 眾 的 需 求 作 適 度 的 調 整 與 配 合 4. 文 化 (culture): 培 養 每 位 員 工 均 能 提 供 有 價 值 之 服 務 給 民 眾 之 組 織 文 化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在 招 募 遴 選 人 員, 時 即 應 選 擇 訓 練 具 親 和 力 熱 誠 服 務 有 耐 心 等 人 格 特 質 之 公 務 員 ; 再 者 高 階 主 管 即 應 從 本 身 做 起, 將 服 務 民 眾 的 理 念 適 時 的 傳 達 給 員 工, 如 此 上 行 下 效 方 能 培 養 全 方 位 的 組 織 文 化 ( 二 ) 服 務 型 政 府 : 視 民 眾 為 顧 客, 創 造 民 眾 價 值, 以 民 眾 價 值 為 施 政 的 重 要 指 標 強 調 與 民 眾 互 動, 以 及 建 立 長 期 關 係, 收 集 民 眾 資 訊, 以 提 供 符 合 民 眾 需 求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並 作 為 改 善 政 府 績 效 之 建 議 舉 例 而 言, 政 府 應 擺 脫 僵 化 制 式 的 組 織 型 態, 應 設 置 全 天 候 為 民 服 務 的 機 制, 讓 民 眾 隨 時 均 能 得 到 所 需 的 服 務 與 諮 詢 再 者, 公 家 機 關 單 位 的 服 務 機 能 亦 需 能 適 時 與 隨 時 做 調 整, 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htm[2015/1/27 下 午 0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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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10_5 月 刊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如 例 假 日 民 眾 購 買 車 票 ( 除 預 購 外 ) 往 往 須 大 排 長 龍, 此 時 服 務 機 關 即 應 增 開 購 票 窗 口 為 民 眾 服 務, 而 不 是 依 然 遵 循 著 排 班 的 時 段 被 動 的 等 待, 呆 看 著 窗 口 外 大 群 等 待 的 民 眾 服 務 型 的 政 府, 即 欲 建 立 給 民 眾 一 個 親 切 且 無 時 差 的 服 務 機 制, 讓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服 務 有 信 心 且 期 待 期 許 我 們 的 政 府 能 大 步 邁 進 ( 三 ) 學 習 型 政 府 : 精 於 獲 取 知 識 轉 換 知 識 以 及 創 造 知 識, 組 織 機 構 並 能 不 斷 修 正 組 織 行 為 來 反 應 新 知 與 創 見 的 政 府, 機 關 主 管 必 須 應 用 創 新 思 考 全 新 領 導 方 式, 促 進 每 一 位 公 務 人 員 都 能 從 事 工 作 變 革, 主 動 解 決 工 作 問 題, 以 及 不 斷 成 長 與 學 習, 以 達 成 政 府 之 目 標 ( 四 ) 電 子 化 政 府 :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是 目 前 各 國 積 極 追 求 之 目 標 資 訊 化 於 強 化 國 家 競 爭 力 過 程 中, 尤 占 重 要 地 位 近 年 來 網 際 網 路 的 蓬 勃 發 展, 已 成 為 政 府 提 供 民 眾 資 訊 申 辦 處 理 及 相 互 溝 通 的 重 要 管 道, 許 多 國 家 莫 不 積 極 進 行 資 訊 化, 以 縮 短 國 家 發 展 之 差 距, 因 此 建 置 網 路 化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服 務, 已 成 為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政 府 當 前 之 要 務 根 據 研 考 會 ( ) 所 公 布 的 相 關 資 訊, 電 子 化 政 府 是 政 府 機 關 運 用 資 訊 與 通 訊 技 術 形 成 網 網 相 連, 並 透 過 不 同 的 資 訊 設 施 ( 包 括 電 話 網 際 網 路 等 ), 對 機 關 企 業 及 民 眾 在 不 同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下, 提 供 自 動 化 服 務 之 整 體 概 念 藉 由 資 訊 及 通 信 科 技 的 協 助 下, 實 現 資 訊 多 管 道 多 跑 得 少 理 想 服 務 型 態 如 推 動 政 府 網 路 相 連, 簡 化 申 辦 流 程 ; 設 立 單 一 窗 口, 普 及 網 路 運 作, 整 合 各 項 與 民 眾 接 觸 機 關 使 組 織 能 發 揮 一 處 交 件 全 程 服 務 的 功 能 因 之, 電 子 化 政 府 最 重 要 的 內 涵 是 建 構 一 個 服 務 不 打 烊 的 機 關, 使 不 同 的 機 關 或 全 體 國 民 可 以 很 快 速 的 取 得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與 服 務, 而 不 必 經 過 層 層 的 關 卡, 始 能 達 成 簡 政 便 民, 建 立 網 路 時 代 的 嶄 新 政 府 運 作 模 式, 塑 造 全 新 的 行 政 文 化 二 產 業 經 濟 層 面 自 1988 年 起, 台 灣 產 業 即 轉 向 知 識 化 發 展 1961 至 1998 年 間, 台 灣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歷 經 勞 力 密 集 型 輕 工 業 (1960 及 1970 年 代 ), 重 化 工 業 (1980 年 代 ), 高 科 技 產 業 (1990 年 代 以 來 ) 三 個 階 段 隨 著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的 快 速 調 整, 成 長 動 力 來 源 明 顯 轉 變, 國 內 勞 動 市 場 與 就 業 結 構 亦 受 顯 著 衝 擊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工 業 由 於 缺 乏 競 爭 優 勢, 逐 漸 外 移 或 停 業, 導 致 就 業 人 口 大 幅 減 少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所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2000 年 7 月 以 來, 國 內 失 業 率 已 連 續 8 個 月 超 出 4 %, 至 2001 年 6 月, 失 業 率 已 跳 升 至 4.51% 迭 創 歷 年 新 高 而 再 從 主 計 處 今 年 (2001)2 3 月 完 成 的 調 查 指 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htm[2015/1/27 下 午 0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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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10_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出, 國 內 基 層 勞 工 失 業 率 首 度 突 破 4 % 與 5%, 至 5 月 份 更 達 5.66%, 跳 升 幅 度 之 大, 為 歷 年 來 所 僅 見, 其 更 凸 顯 基 層 勞 工 失 業 問 題 的 日 趨 嚴 重 然 而 依 據 經 濟 部 統 計 處 2000 年 製 造 業 經 營 實 況 調 查 報 告, 受 查 廠 商 中 有 員 工 不 足 問 題 之 業 者 佔 44.56%, 一 方 面 以 資 訊 電 子 業 缺 工 情 形 比 率 高 達 50.70%, 其 缺 工 類 別 主 要 為 技 術 開 發 或 應 用 研 究 人 員, 比 率 高 達 % 另 外 根 據 台 灣 區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的 估 計, 到 2002 年 止, 台 灣 的 高 科 技 人 才 將 會 短 缺 五 萬 七 千 多 人, 此 即 為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所 引 發 勞 動 市 場 的 失 衡 ( 註 1), 更 顯 示 近 年 來 產 業 的 快 速 升 級, 就 業 市 場 未 能 彈 性 因 應 調 整 在 台 灣 經 濟 重 心 由 傳 統 產 業 向 知 識 型 產 業 轉 型 之 際, 為 有 效 解 決 經 濟 發 展 所 造 成 的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政 府 一 方 面 應 積 極 推 廣 終 身 學 習 運 動,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培 養 勞 工 多 樣 化 專 長, 並 增 進 學 界 與 企 業 界 的 交 流, 培 養 符 合 市 場 的 人 力 需 求, 以 解 決 高 科 技 人 才 不 足 及 減 少 基 層 勞 力 過 剩 的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應 積 極 發 展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技 術 進 步 可 以 提 升 帶 動 生 產 力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惟 亦 可 能 壓 低 勞 動 需 求, 減 少 工 作 機 會 大 體 而 言,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的 加 速 發 展, 雖 然 加 劇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但 也 同 時 創 造 更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根 據 OECD 的 分 類 將,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區 分 為 知 識 密 集 型 製 造 業 和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兩 大 類, 前 者 以 高 科 技 產 業 為 主 包 括 航 太 電 腦 與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設 備 製 藥 通 訊 與 半 導 體 科 學 儀 器 汽 車 電 機 化 學 製 品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機 械 等 10 個 工 業, 而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包 括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金 融 保 險 不 動 產 工 商 服 務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等 4 個 行 業 根 據 挪 威 STEP 集 團 所 執 行 的 SI4S 計 畫 之 研 究 成 果, 所 謂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Rob Bilderbeek et al., 1998): ( 一 ) 私 人 企 業 或 組 織 ( 二 ) 其 營 運 幾 乎 完 全 依 賴 專 業 知 識, 即 具 備 特 定 領 域 技 術 或 相 關 技 術 能 力 背 景 的 專 家 ( 三 ) 經 由 提 供 以 知 識 為 基 礎 的 中 間 產 品 或 服 務 而 生 存 二 十 世 紀 後 期,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的 發 展, 對 國 民 經 濟 的 貢 獻 更 是 逐 步 上 升 1986 至 1994 年 間,OECD 國 家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實 質 附 加 價 值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3.5 %, 高 於 一 般 產 業 的 2.9% 1996 年, 主 要 國 家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佔 GDP 比 率, 以 德 國 58.6% 為 最 高, 其 次 依 序 為 美 國 55.3 % 日 本 53.0 % 英 國 51.5 % 加 拿 大 51.0% 及 瑞 典 50.7% 根 據 美 國 商 務 部 發 行 的 2000 年 數 位 經 濟 報 告, 資 訊 科 技 產 業 對 美 國 1995 至 1999 年 間 經 濟 成 長 的 貢 獻 達 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6.htm[2015/1/27 下 午 04: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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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10_7 月 刊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30.2% 由 上 顯 示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已 成 為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發 展 的 主 流 而 根 據 經 建 會 統 計, 台 灣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占 名 目 GDP 比 率 由 1991 至 之 37.7 % 增 至 1996 年 之 40.6 %, 與 OECD 國 家 1996 年 50.9% 的 平 均 值 雖 有 差 距, 惟 仍 略 高 於 韓 國 的 40.3% 同 時 1991 至 96 年 之 名 目 附 加 價 值 平 均 增 加 率 達 11.5%, 高 於 同 期 全 體 產 業 之 9.9% 及 非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的 8.9 % 凡 此 均 顯 示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已 成 為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來 源 就 名 目 附 加 價 值 成 長 率 而 言, 台 灣 知 識 密 集 型 製 造 業 快 速 成 長, 1991 至 1996 年 間 成 長 了 12.6%, 略 高 於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之 11.3 % 然 而 從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結 構 來 看 1996 年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佔 GDP 比 率 為 33.8%, 遠 高 於 知 識 密 集 型 製 造 業 之 6.8% 顯 示 我 國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的 成 長 速 度 雖 不 及 知 識 密 集 型 製 造 業, 但 亦 指 出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為 當 前 台 灣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的 主 流 而 根 據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陳 信 宏 (2001) 之 研 究,1996 年 台 灣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購 買 資 訊 服 務 佔 生 產 總 值 比 率 僅 0. 14%, 且 1998 年 知 識 密 集 型 製 造 業 尚 處 於 貿 易 逆 差 的 局 面, 顯 示 台 灣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之 資 訊 應 用 與 創 新 程 度 仍 有 待 提 升 根 據 歐 美 知 識 經 濟 的 研 究 先 驅 發 現, 如 要 提 升 國 家 創 新 的 效 率, 絕 不 可 忽 視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KIBS) 的 發 展, 因 為 它 將 不 只 是 知 識 流 通 的 橋 樑, 而 可 能 是 知 識 創 造 或 創 新 的 催 化 劑 由 於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的 最 大 功 能 在 於 增 進 隱 性 知 識 的 流 通 與 應 用, 而 由 於 距 離 是 隱 性 知 識 流 通 的 最 大 障 礙, 所 以 在 發 展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時, 可 以 考 慮 由 政 府 組 團, 出 面 整 合 特 定 地 區 大 學 研 究 機 構, 共 同 發 掘 當 地 廠 商 的 技 術 需 求 與 供 給, 並 進 一 步 融 合 成 一 體 ( 註 2) 因 此 在 政 府 推 動 知 識 經 濟 之 際, 欲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確 有 其 必 要 積 極 發 展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因 為 其 對 知 識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將 不 止 於 增 進 知 識 的 流 通 與 利 用 效 率, 而 且 有 可 能 提 升 知 識 創 造 效 率 美 國 經 濟 之 得 以 有 輝 煌 成 果, 乃 因 美 國 提 供 了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的 環 境, 其 中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乃 是 健 全 的 資 本 市 場 資 本 的 效 率 運 用 與 科 技 技 術 的 研 發 創 新, 向 來 被 視 為 推 動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尤 其 在 傳 統 產 業 已 不 復 往 日 之 競 爭 優 勢 下,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興 衰 便 主 導 了 國 家 經 濟 榮 景 的 重 擔 但 對 高 科 技 產 業 而 言, 成 功 的 動 力 除 了 有 賴 技 術 創 新 外, 資 本 的 籌 措 亦 為 一 重 要 配 合 要 件 創 投 事 業 的 角 色 即 在 以 扶 植 產 業 初 期, 挹 注 其 所 需 資 金 為 要 旨 ( 註 3) 美 國 就 是 憑 藉 著 較 為 發 達 的 金 融 體 系, 金 融 機 構 與 金 融 工 具 可 支 用 的 種 類 較 多, 可 以 支 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7.htm[2015/1/27 下 午 04:54:34]
15 a10_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7.htm[2015/1/27 下 午 04:54:34]
16 a10_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應 高 科 技 產 業 在 不 同 階 段 之 需 求 然 而 台 灣 之 金 融 體 系 尚 未 發 展 成 熟, 金 融 仲 介 功 能 尚 未 完 全 發 揮 未 來, 政 府 應 建 立 金 融 體 系 一 套 健 全 的 體 制, 讓 金 融 體 系 不 同 類 型 的 金 融 機 構, 均 能 有 效 提 供 科 技 發 展 所 需 資 金 由 於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在 協 助 高 科 技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扮 演 極 重 要 的 角 色 我 國 原 對 於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提 供 了 20 % 的 投 資 抵 減 優 惠, 此 優 惠 於 1999 年 底 取 消 未 來 如 何 充 實 創 投 資 金 來 源, 健 全 資 本 市 場, 改 善 創 投 的 運 作 環 境, 使 之 發 揮 協 助 高 科 技 發 展 應 是 政 府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重 要 的 課 題 我 國 宜 參 考 國 外 趨 勢, 規 劃 建 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管 理 機 制, 允 許 控 股 公 司 所 控 管 子 公 司 之 範 圍 涵 蓋 金 融 事 業 創 投 事 業 與 財 務 顧 問 等, 以 使 金 融 業 之 資 金 可 以 在 安 全 之 控 管 機 制 下 導 入 產 業 創 投 事 業 及 輔 助 金 融 之 新 興 事 業 ( 註 4) 三 綠 色 矽 島 與 綠 色 經 濟 陳 水 扁 總 統 於 2000 年 5 月 20 日 就 職 演 說 中, 即 明 白 指 出 建 設 台 灣 成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綠 色 矽 島, 稍 後 並 以 十 年 為 期 發 展 綠 色 矽 島, 期 許 政 府 建 設 國 家 提 升 國 力 預 估 未 來 10 年 間, 平 均 經 濟 成 長 率 可 維 持 5.5% 6% 的 水 準 綠 色 代 表 永 續 發 展 的 理 念, 是 國 際 的 環 保 標 誌 ; 矽 島 則 為 推 崇 美 國 矽 谷 科 技 創 新 的 精 神 廣 義 而 言, 要 落 實 綠 色 矽 島 的 建 設 理 想, 應 首 重 自 然 生 態 與 環 境 的 平 衡, 主 要 是 透 過 知 識 化 永 續 化 公 義 化 的 理 念, 達 成 知 識 新 經 濟 永 續 新 環 境 公 義 新 社 會 的 願 景 其 建 設 的 過 程 就 是 要 採 行 以 知 識 為 本 的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重 新 打 造 台 灣 新 的 競 爭 力, 創 造 另 一 波 的 經 濟 奇 蹟, 奠 定 經 濟 發 展 的 長 期 基 礎, 並 以 保 護 環 境 作 為 經 濟 發 展 與 促 進 社 會 公 義 的 前 提 綠 色 矽 島 為 新 政 府 所 揭 示 的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指 標, 在 此 前 提 下 政 府 亦 應 重 視 綠 色 經 濟 的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為 當 前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要 趨 勢 之 一, 惟 各 國 對 綠 色 經 濟 並 無 明 確 的 標 準 定 義 根 據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的 發 展 經 驗, 綠 色 經 濟 大 體 是 指 在 不 超 過 生 態 系 統 容 受 能 力 下, 以 知 識 經 濟 為 本,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與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的 經 濟 模 式 ( 註 5)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中,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的 主 要 內 涵, 是 充 分 利 用 知 識 資 訊 及 技 術 工 具, 開 發 具 比 較 優 勢 的 綠 色 資 源,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發 展 綠 色 技 術 綠 色 產 業 綠 色 消 費 及 綠 色 營 銷 等 經 濟 活 動, 減 少 不 可 再 生 資 源 的 消 耗, 提 高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促 進 資 源 的 循 環 利 用 台 灣 應 以 知 識 與 科 技 落 實 綠 色 經 濟, 發 展 工 業 生 態 經 濟, 創 造 經 濟 與 環 保 的 雙 贏 過 去 四 十 多 年 來,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與 環 境 變 遷 的 關 係 呈 現 負 面 的 影 響, 即 在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的 同 時, 自 然 環 境 負 荷 壓 力 不 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8.htm[2015/1/27 下 午 04: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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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10_9 月 刊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斷 提 高 隨 著 台 灣 工 業 化 與 都 市 化 的 持 續 進 展, 原 本 環 境 負 荷 就 較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沈 重, 不 但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呈 現 遞 減 的 現 象, 生 態 及 環 境 赤 字 問 題 亦 日 趨 嚴 重 因 此, 政 府 為 求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 應 運 用 知 識 經 濟 的 特 質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由 於 知 識 具 有 規 模 報 酬 遞 增 的 特 性, 不 但 可 透 過 技 術 制 度 及 消 費 的 學 習 過 程, 減 輕 經 濟 成 長 的 限 制 因 素, 亦 可 減 緩 生 態 與 環 境 負 荷 的 壓 力 因 此, 在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過 程 中, 提 高 國 人 善 用 環 境 知 識 的 能 力 極 為 重 要, 有 助 於 節 約 能 源 與 物 質 的 使 用, 降 低 經 濟 成 長 所 帶 來 的 環 境 負 荷 壓 力 大 體 而 言,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可 減 緩 資 源 的 耗 用 及 環 境 的 破 壞, 促 進 生 產 消 費 及 技 術 轉 向 永 續 化 發 展 根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對 國 內 高 科 技 工 業 環 保 政 策 的 調 查 (1999 年 ) 發 現 : 高 科 技 工 業 雖 是 推 動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產 業, 惟 其 生 產 仍 以 污 染 性 較 高 的 硬 體 製 造 業 為 主, 無 污 染 的 資 訊 軟 體 業 相 對 較 少, 因 此 政 府 應 從 工 業 生 態 觀 點 來 考 量, 加 強 科 技 與 環 保 的 良 性 循 環, 提 升 綠 色 產 品 零 廢 棄 的 目 標, 確 保 環 境 與 自 然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打 造 台 灣 成 為 綠 色 富 強 的 科 技 島 四 提 升 創 新 研 發 能 力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制 度 之 建 立 創 新 是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驅 動 力, 經 濟 學 家 熊 比 德 曾 經 說 明, 經 濟 的 成 長 本 於 創 新, 一 旦 創 新 的 效 用 減 少 之 後, 經 濟 便 步 入 衰 退, 要 靠 另 一 次 的 創 新 帶 動 經 濟 發 展 前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解 釋 新 經 濟 指 出 : 新 經 濟 是 以 技 術 為 動 力, 因 創 新 與 進 取 的 精 神 而 蓬 勃 發 展 OECD (2000 ) 之 實 證 研 究 指 出 : 創 新 不 僅 衍 生 出 無 窮 的 新 產 品 新 市 場 以 及 創 造 財 富 的 新 機 會, 亦 是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因 此 就 各 國 政 府 來 說, 如 何 活 絡 國 家 創 新 活 動, 營 造 適 合 創 新 技 術 型 企 業 發 展 的 環 境, 是 目 前 最 為 迫 切 的 課 題 2000 年 台 灣 經 濟 創 意 指 數 為 0. 97, 全 球 排 名 第 17 位, 接 近 世 界 排 名 第 一 名 之 美 國 指 數 數 值 (2.02) 的 一 半 ; 在 亞 洲 四 小 龍 之 中, 高 於 南 韓 之 0.50(27 位 ), 低 於 新 加 坡 之 1.63 ( 第 63 位 ) 及 香 港 之 1.10( 第 12 位 ) 其 中 反 映 創 新 能 力 的 科 學 技 術 指 數, 台 灣 為 0.90, 全 球 排 名 第 24 位, 顯 示 台 灣 創 新 能 力 能 亟 待 提 升 ( 註 6) 根 據 第 五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所 訂 的 目 標, 西 元 2000 年 台 灣 研 發 費 用 佔 GDP 比 率 為 2.5%, 而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所 發 佈 的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1999 年 台 灣 的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佔 GDP 比 率 僅 2.05%, 比 諸 美 國 的 2.84 % 日 本 的 3.06 % 德 國 的 2.29 % 及 法 國 的 2. 18% 甚 至 韓 國 的 2.52%, 我 國 的 研 發 經 費 均 顯 的 不 足 從 科 技 經 費 的 分 配 狀 況 而 言, 以 基 礎 應 用 研 究 及 產 品 發 展 等 三 個 階 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9.htm[2015/1/27 下 午 04: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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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10_10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段 來 區 分,1998 年 期 比 例 分 別 為 10. 2% 31.3% 58.4%, 美 國 於 1997 年 在 這 三 個 階 段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5.3 % 30.9% 和 23.8% 與 美 國 相 較 我 國 明 顯 偏 低 尤 其 是 民 間 投 入 的 研 發 經 費 所 佔 比 率 相 對 不 足, 基 礎 科 學 研 發 佔 總 研 發 經 費 更 僅 為 10 % 上 下 然 而 基 礎 研 究 是 奠 定 科 技 基 層 的 實 力, 由 長 期 觀 點 來 看, 偏 低 的 基 礎 研 究 經 費 將 不 利 於 科 技 實 力 的 永 續 推 進 全 球 研 發 的 擴 散, 是 近 十 年 來 世 界 各 國 生 產 力 成 長 差 距 縮 小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前 美 國 總 統 經 濟 報 告 (2000) 指 出, 隨 著 全 球 化 與 全 球 知 識 的 快 速 擴 散 與 流 動, 世 界 各 國 除 可 藉 由 提 高 該 國 研 究 發 展 投 資, 促 進 技 術 創 新 外, 更 可 經 由 高 科 技 產 品 貿 易 與 國 外 直 接 投 資 兩 項 途 徑, 從 國 外 的 R & D 外 溢 效 果 中 獲 益 ( 註 7) IMF(1997) 之 Multimod 模 式 估 計 顯 示, 各 國 R&D 資 本 存 量 對 提 升 本 國 總 要 素 生 產 力 均 有 重 要 效 果, 且 愈 開 放 的 國 家 獲 取 國 外 存 量 的 R&D 外 溢 效 果 愈 為 顯 著 ( 註 8) 由 此 看 來, 我 們 政 府 除 應 積 極 加 強 高 科 技 及 相 關 產 業 的 R&D 投 資, 並 應 加 強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與 高 科 技 產 品 貿 易, 引 進 國 外 新 技 術, 大 量 吸 收 與 應 用 國 外 R &D 的 外 溢 效 果, 提 升 台 灣 產 業 知 識 化 的 水 準 並 且 我 們 可 以 參 考 美 國 與 日 本 獎 勵 創 新 與 研 發 的 措 施 提 供 政 府 施 政 方 向 為 了 鼓 勵 企 業 投 入 創 新 性 研 發, 美 日 兩 國 都 積 極 整 頓 國 內 相 關 的 制 度 及 環 境, 以 誘 發 民 間 企 業 自 主 性 的 研 發 美 國 與 日 本 對 企 業 之 創 新 研 發 支 出 提 供 租 稅 減 免 輔 助 金 與 加 速 折 舊 融 資 等 優 惠 措 施 當 前 美 日 兩 國 對 創 新 技 術 研 發 的 輔 導, 不 再 著 重 於 誘 因 的 提 供, 而 是 創 造 良 好 的 研 發 環 境, 以 吸 引 民 間 企 業 自 主 性 地 從 事 創 新 研 發 活 動, 如 推 動 研 發 成 果 的 擴 散 與 普 及 強 化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以 及 擴 充 標 準 的 行 政 體 系 等,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並 增 進 國 民 福 利 ( 註 9)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中,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歸 屬 是 掌 握 最 終 且 最 重 要 的 經 濟 利 益 來 源, 因 此 靈 活 有 彈 性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制 度, 是 促 進 知 識 形 成 與 增 加 知 識 流 動 的 重 要 機 制 而 健 全 的 專 利 制 度 將 有 助 於 培 養 創 新 研 發 精 神 與 企 業 生 產 力 根 據 研 究 調 查 顯 示 台 灣 獲 美 國 專 利 核 准 件 數 增 加 率 每 提 高 一 個 百 分 點, 可 提 升 總 要 素 生 產 力 成 長 率 0.1 個 百 分 點 台 灣 目 前 智 慧 財 產 權 制 度 均 尚 有 改 進 的 空 間, 政 府 應 改 革 向 來 遭 受 詬 病 的 專 利 權 審 查 制 度 和 管 理 制 度, 以 利 研 發 誘 因 的 提 供, 保 障 發 明 與 創 意, 強 化 專 利 權 法 制 在 知 識 經 濟 中 的 作 用, 提 昇 國 人 對 專 利 的 認 知 以 及 經 營 專 利 的 重 要 性, 將 會 是 我 國 邁 向 知 識 經 濟 必 經 的 歷 程, 如 此 才 能 累 積 未 來 在 全 球 市 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0.htm[2015/1/27 下 午 04: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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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a10_11 月 刊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場 上 競 爭 的 籌 碼, 突 破 產 業 困 境, 使 台 灣 成 為 知 識 的 輸 出 國 與 供 應 商 五 加 入 WTO 對 各 產 業 之 影 響 全 球 化 市 場 的 來 臨 是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的 趨 勢 之 一, 而 知 識 經 濟 本 身 即 內 涵 全 球 化 的 動 力, 快 速 地 向 全 世 界 擴 散 換 言 之,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即 是 以 全 球 化 作 為 發 展 的 空 間 為 因 應 此 一 全 球 趨 勢, 我 國 於 1999 年 起, 即 以 台 澎 金 馬 關 稅 領 域 名 稱, 申 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並 可 望 於 2001 年 入 會 在 加 入 WTO 後 我 國 各 產 業 受 衝 擊 程 度 不 盡 相 同 工 業 部 門 則 以 內 需 型 產 業 如 汽 車 產 業 將 會 遭 受 較 大 之 衝 擊, 而 外 銷 導 向 型 產 業 如 資 訊 產 業 則 普 遍 利 多 於 弊, 整 體 而 言, 在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歐 美 貿 易 夥 伴 的 要 求 下, 我 國 對 工 業 相 關 產 業 已 大 幅 降 低 關 稅, 取 消 非 關 稅 障 礙, 加 速 各 產 業 落 實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及 制 度 化 因 此 加 入 WTO 後, 對 此 產 業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衝 擊 影 響 將 有 限 農 業 方 面, 在 放 寬 農 產 品 管 制 降 低 進 口 關 稅 以 及 減 少 農 業 補 貼 等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將 會 使 得 農 產 品 進 口 量 大 為 增 加, 導 致 價 格 下 降, 致 使 國 內 部 分 農 產 品 量 減 少, 降 低 農 業 產 值, 農 民 生 計 將 受 到 影 響, 對 我 國 農 業 造 成 較 大 衝 擊 由 於 我 國 農 業 屬 小 農 規 模 經 營 型 態, 產 銷 成 本 偏 高, 缺 乏 國 際 競 爭 力, 未 來 在 加 入 WTO 後, 為 維 護 國 內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有 賴 政 府 開 發 計 劃 前 瞻 性 農 業 施 政, 借 重 資 訊 和 生 物 科 技 發 展 精 緻 農 業, 加 速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及 提 高 產 品 競 爭 力, 促 進 農 業 升 級, 創 造 現 代 化 農 業, 以 使 我 國 農 業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為 此 在 貿 易 談 判 中, 除 儘 量 爭 取 產 業 調 適 期 減 少 農 民 損 失, 部 分 較 敏 感 之 農 產 品 也 可 以 採 行 特 別 防 衛 措 施, 以 減 輕 入 會 衝 擊 至 於 金 融 服 務 業 方 面, 為 配 合 積 極 加 入 WTO, 政 府 除 繼 續 推 動 金 融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亦 修 訂 金 融 法 令 以 健 全 金 融 制 度, 並 適 時 檢 討 放 寬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政 策, 以 為 因 應 之 道, 目 前 金 融 法 規 多 已 符 合 服 務 業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規 定, 故 加 入 WTO 不 會 對 我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市 場 造 成 立 即 嚴 重 之 影 響 在 我 國 邁 入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過 程 中, 加 入 WTO, 不 僅 有 助 於 我 國 國 際 地 位 的 提 升, 為 我 國 某 取 一 安 全 穩 固 的 國 際 貿 易 環 境, 並 有 助 於 落 實 我 國 各 產 業 的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及 制 度 化, 掌 握 有 利 的 商 業 機 會, 以 更 公 平 合 理 安 全 的 條 件 進 軍 國 外 市 場 在 全 球 一 片 景 氣 低 迷 的 局 勢 中, 唯 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一 枝 獨 秀 而 未 來 隨 著 兩 岸 雙 雙 加 入 WTO, 台 灣 如 何 維 持 昔 日 的 競 爭 優 勢, 不 被 大 陸 市 場 所 覆 蓋 將 是 一 大 考 驗 首 先 我 們 可 以 掌 握 台 灣 優 秀 的 人 力 市 場,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目 前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高 中 ( 職 ) 居 多 ( 約 1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1.htm[2015/1/27 下 午 04:54:36]
23 a10_1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1.htm[2015/1/27 下 午 04:54:36]
24 a10_12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35 %), 其 次 是 大 專 及 以 上 ( 約 27 %), 最 後 是 國 中 及 以 下 ( 約 38%), 顯 示 我 國 人 力 教 育 素 質 尚 佳, 此 為 台 灣 的 優 勢 之 一 政 府 更 應 積 極 提 昇 國 內 教 育 品 質 水 準, 營 造 終 身 學 習 的 環 境 以 利 此 一 優 勢 的 增 長 其 次, 台 灣 擁 有 比 大 陸 更 豐 厚 的 資 金 可 運 用 是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所 不 及 的 第 三, 政 府 應 積 極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的 語 言 能 力, 以 為 步 入 大 中 華 經 濟 圈 做 準 備 隨 著 戒 急 用 忍 政 策 的 鬆 綁, 兩 岸 經 貿 的 關 係 雖 是 競 爭 亦 可 以 是 合 作, 台 灣 應 掌 握 當 前 人 才 資 金 語 言 等 優 勢, 並 應 持 續 提 升 本 身 的 競 爭 能 力, 以 創 造 兩 岸 經 貿 的 雙 贏 參 結 論 古 典 經 濟 學 家 馬 夏 爾 ( A l f r e d Marshall) 指 出 : 知 識 是 生 產 時 最 有 力 的 原 動 機, 知 識 使 人 類 能 夠 征 服 自 然, 並 迫 使 自 然 來 滿 足 人 類 的 欲 望 並 進 一 步 的 說 明 : 不 論 從 那 一 方 面 看, 我 們 都 發 現 知 識 的 擴 散 與 進 步, 總 是 導 致 新 方 法 與 新 機 器 設 備 的 使 用,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新 潮 流 知 識 經 濟, 是 當 前 各 國 政 府 積 極 發 展 推 動 使 自 己 的 國 家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政 策 我 國 政 府 更 是 提 出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盼 能 朝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的 行 列 邁 進 政 府 除 應 積 極 建 立 符 合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需 求 之 企 業 法 制 金 融 財 稅 工 具 及 行 政 指 導 之 配 套 制 度 措 施, 並 應 建 立 知 識 獨 佔 之 研 究 與 法 制 管 理 體 制 ( 註 10); 而 在 企 業 方 面, 策 略 大 師 麥 可. 波 特 (Michael Porter) 認 為 : 解 決 現 存 台 灣 企 業 問 題 的 根 本 之 道, 應 該 在 策 略 上 花 功 夫, 亦 可 轉 型 核 心 產 品 的 競 爭 力, 明 確 思 考 提 升 自 我 優 勢 的 方 式 提 出 全 新 的 策 略, 著 重 研 發 創 新 的 條 件, 善 用 大 學 人 才, 抓 住 市 場 傳 遞 的 訊 息, 均 是 企 業 現 在 應 該 積 極 採 取 的 行 動 波 特 並 認 為 台 灣 企 業 不 應 凡 事 依 賴 政 府, 動 輒 就 期 待 政 府 減 稅, 作 為 刺 激 經 濟 的 復 甦, 是 不 當 的 期 待 在 國 家 競 爭 力 方 面, 如 欲 擺 脫 困 境 台 灣 應 從 資 本 導 向 的 經 濟, 轉 型 為 創 新 導 向 的 經 濟 企 業 要 改 變 心 態 真 心 投 入 研 發, 提 出 全 新 策 略 做 自 我 提 升 ( 註 11) 本 文 從 政 府 內 部 建 議 政 府 應 建 立 一 個 企 業 型 服 務 型 學 習 型 和 電 子 化 優 良 體 系 的 政 府 ; 在 產 業 層 面 上 應 加 速 產 業 升 級, 朝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發 展, 健 全 整 體 投 資 環 境 以 利 經 濟 發 展 ; 重 視 創 新 研 發 並 提 昇 國 人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認 知, 建 立 完 善 的 智 產 權 機 制 ;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建 設 台 灣 成 為 綠 色 矽 島, 同 時 並 重 生 態 環 境 及 經 濟 的 發 展, 提 昇 國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以 達 國 家 經 濟 的 永 續 發 展 ; 知 識 經 濟 是 以 全 球 作 為 發 展 的 舞 台, 台 灣 在 加 入 WTO 後 雖 對 國 內 產 業 造 成 若 干 的 衝 擊, 然 而 卻 有 助 我 國 國 際 地 位 的 提 升 與 爭 取 合 理 的 貿 易 環 境, 而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入 會 WTO, 台 灣 應 掌 握 人 才 資 金 語 言 等 三 項 優 勢 以 為 因 應 之 加 入 WTO, 對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而 言 是 一 項 契 機, 台 灣 應 朝 國 際 化, 自 由 化 前 進 走 向 1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2.htm[2015/1/27 下 午 04:54:37]
25 a10_1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2.htm[2015/1/27 下 午 04:54:37]
26 a10_13 月 刊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世 界 知 識 經 濟 一 詞, 並 非 只 是 政 策 的 頒 佈, 口 號 的 提 倡 面 對 新 紀 元, 新 政 府 除 應 扮 演 主 動 積 極 的 角 色, 掌 握 知 識 經 濟 的 關 鍵 脈 絡, 更 應 結 合 產 學 研 的 力 量, 以 前 瞻 的 眼 光, 循 序 推 動 發 展, 為 國 家 創 造 更 大 的 競 爭 力, 建 立 人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心, 共 同 向 21 世 紀 大 步 邁 進, 重 建 人 民 與 國 家 的 新 願 景 附 註 1. 蔡 宏 明 (2001.3)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對 產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挑 戰 與 因 應 策 略, 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 第 6 卷 第 4 期,pp 林 欣 吾 (2001.2)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傳 遞 知 識 的 橋 - 知 識 密 集 型 服 務 業,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月 刊 第 24 卷 第 2 期,pp.38,pp 高 希 均 李 誠 ( ) 知 識 經 濟 之 路, 結 構 轉 變,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第 90 卷 第 4 期, pp 陳 田 井 麗 (2001.6) 建 設 國 家 創 新 系 統 縮 小 知 識 差 距,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第 91 卷 第 6 期,pp 王 文 娟 (2001.2) 美 日 獎 勵 創 新 研 發 措 施 之 分 析,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週 報 1372 期,pp 林 建 山 (2001.7) 國 家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的 議 題,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28 期,pp 陳 碧 芬 ( ) 中 國 時 報 第 13 版 作 者 陳 素 娟.. 現 任 實 踐 大 學 企 管 研 究 所 專 任 副 教 授 陳 光 榮.. 現 任 實 踐 大 學 企 管 研 究 所 兼 任 教 授 呂 慈 恩.. 現 為 實 踐 大 學 企 管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天 下 文 化,pp 楊 雅 惠 ( )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應 有 之 金 融 環 境, 經 濟 前 瞻,pp 劉 堉 光 (2001.6)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縮 小 生 態 與 環 境 赤 字,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第 91 卷 第 6 期,pp 邱 秋 瑩 (2001.6) 知 識 經 濟 之 意 義 內 涵 與 發 展 策 略,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第 91 卷 第 6 期,pp 陳 田 井 麗 (2000.4) 知 識 經 濟 與 台 灣 產 業 1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3.htm[2015/1/27 下 午 04:54:37]
27 a10_1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3.htm[2015/1/27 下 午 04:54:37]
28 a10_1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的 屬 性 與 建 構 共 有 財 與 公 共 經 理 人 的 觀 點 下 李 宗 勳 上 接 第 九 期 肆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建 構 芻 議 本 章 將 概 略 檢 視 我 國 過 往 推 動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前 身 守 望 相 助 的 由 來, 並 以 台 北 市 推 動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相 關 工 作 概 況 為 個 案, 俾 以 作 為 研 擬 聯 防 制 度 之 設 計 場 景 一 現 況 概 介 我 國 古 代 之 井 田 制 度 不 僅 是 政 經 組 織, 在 同 一 井 田 範 圍 圈 內 從 事 耕 作 者, 彼 此 照 顧 並 協 力 防 盜 禦 寇, 以 共 同 維 護 鄰 里 之 治 安, 此 種 敦 親 睦 鄰 相 互 關 照 看 顧 現 象 即 為 守 望 相 助 的 濫 觴 而 我 國 現 代 守 望 相 助 的 萌 起 則 始 於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多 年 來 素 為 警 民 合 作 的 主 軸 或 重 要 介 面,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內 政 部 配 合 行 政 革 新 措 施 年 訂 頒 守 望 相 助 推 行 要 點 分 函 省 市 政 府 積 極 辦 理 ( 劉 弘 煌, 民 86) 推 行 以 來, 根 據 報 導 及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很 多 具 體 的 成 功 例 證, 使 某 些 地 方 犯 罪 竊 盜 減 少, 但 是 並 未 普 遍 生 根 落 實, 以 致 於 成 效 並 不 彰 顯 ( 李 增 祿, 民 80) 經 檢 討 過 往 措 施, 政 府 在 民 國 八 十 五 六 年 間, 先 後 召 開 全 國 治 安 會 議 與 國 家 發 展 會 議 社 會 治 安 諮 詢 會 議, 決 議 積 極 推 行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及 普 遍 推 廣 家 戶 聯 防 警 報 連 線 系 統, 內 政 部 並 於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訂 頒 建 立 全 國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體 系 守 望 相 助 再 出 發 推 行 方 案, 計 畫 透 過 加 強 守 望 相 助 工 作, 以 改 善 國 內 惡 化 的 治 安, 企 求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落 實 治 安 全 民 化, 建 立 社 區 治 安 維 護 體 系 ( 張 慶 裕, 民 87 ; 葉 毓 蘭 與 李 宗 勳, 民 89) 具 體 推 動 項 目 包 括 11 : ( 一 ) 成 立 各 級 會 報 各 依 職 掌 共 同 推 動 ( 二 ) 利 用 電 視 台 廣 播 電 台 電 子 看 板 電 腦 網 際 網 路 等 各 種 媒 體 籲 請 民 眾 支 持 及 參 與, 促 使 民 眾 產 生 共 鳴 並 積 極 參 與 ( 三 ) 輔 ( 督 ) 導 公 寓 大 廈 及 社 區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以 維 護 所 屬 區 域 及 其 周 圍 1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4.htm[2015/1/27 下 午 04:54:38]
29 a10_1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4.htm[2015/1/27 下 午 04:54:38]
30 a10_15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之 安 全 ( 四 ) 以 村 里 社 區 或 公 寓 大 廈 為 單 位, 結 合 義 警 義 消 民 防 人 員 自 治 人 員 後 備 軍 人 及 社 區 志 工, 輔 導 成 立 巡 守 隊 ( 五 ) 輔 導 裝 設 保 全 設 施 : 輔 導 民 眾, 就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及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等, 擇 一 種 或 數 種 裝 設, 以 遏 制 犯 罪 或 循 線 查 察 不 法 ( 六 ) 獎 勵 及 慰 問 熱 心 人 士 社 區 聯 防 體 系 的 建 立, 有 賴 警 民 雙 方 的 協 同 合 作, 發 揮 相 輔 相 成 的 功 效, 始 克 有 成, 亦 即, 警 民 雙 方 絕 不 可 有 一 方 偏 廢 推 諉 責 任 因 此, 欲 建 構 社 區 聯 防 體 系, 必 需 分 別 就 警 察 與 民 眾 兩 者 所 擔 負 的 維 護 社 區 治 安 的 責 任 釐 訂 清 楚, 找 出 可 行 之 道, 進 而 加 以 落 實 以 下 茲 就 筆 者 參 與 台 北 市 社 區 聯 防 體 系 的 建 構 之 專 案 研 究 部 分 觀 察 以 及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內 部 相 關 檢 討 資 料, 說 明 與 檢 視 警 民 雙 方 所 做 的 努 力 第 一 項.. 警 政 預 防 犯 罪 方 面 根 據 台 北 市 政 府 八 十 七 年 所 作 的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市 民 最 希 望 警 察 局 加 強 竊 盜 的 防 制 工 作 有 鑒 於 此,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根 據 馬 市 長 行 動 白 皮 書 治 安 篇 中 之 第 四 點 警 民 合 作 落 實 犯 罪 預 防 : 建 立 重 視 犯 罪 預 防 和 為 民 服 務 的 警 察 評 比 制 度 第 六 點 今 後 偵 防 工 作 重 點 : 優 先 處 理 竊 盜 及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及 警 政 署 函 頒 之 預 防 犯 罪 績 優 評 比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等, 訂 定 了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績 效 評 比 實 施 規 定, 針 對 竊 盜 犯 罪 及 暴 力 犯 罪 採 自 己 跟 自 己 比 為 原 則, 從 八 十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至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底 止, 為 期 四 個 月 ; 並 自 八 十 九 年 元 月 起, 每 三 個 月 評 比 一 次, 藉 由 評 比 工 作 督 促 各 分 局 加 強 維 護 治 安 工 作 相 關 執 行 措 施 12 :( 一 ) 實 施 順 風 專 案 工 作 ( 二 ) 推 動 萬 家 燈 火 執 行 計 畫 ( 三 ) 執 行 舉 家 外 出 住 宅 巡 邏 服 務 ( 四 ) 實 施 防 制 竊 盜 犯 罪 及 抓 小 偷 競 賽 等 評 比 規 定 ( 五 ) 警 察 局 刑 警 大 隊 成 立 肅 竊 小 組 ( 六 ) 各 警 分 局 成 立 肅 竊 專 責 小 組 ( 七 ) 提 高 竊 盜 案 件 真 查 績 效 配 分, 激 勵 員 警 重 視 及 偵 辦 竊 盜 案 件 此 外, 有 關 預 防 犯 罪 方 面 律 定 或 計 畫 推 動 的 工 作 項 目 計 有 十 三 項, 重 要 項 目 及 作 法 為 13 :( 一 ) 推 行 警 察 勤 務 社 區 化 ( 二 ) 成 立 社 區 治 安 委 員 會 ( 三 )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建 立 社 區 自 衛 體 系 ( 四 ) 建 立 完 善 預 警 體 系 ( 五 ) 成 立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團 ( 六 ) 成 立 專 責 犯 罪 預 防 單 位 ( 七 ) 建 立 重 視 犯 罪 預 防 的 為 民 服 務 警 察 評 比 制 度 ( 八 ) 區 分 刑 事 警 察 與 行 政 警 察 之 任 務 分 工 ( 九 ) 落 實 執 行 保 護 婦 女 安 全 與 青 少 年 保 護 措 施 等 第 二 項.. 民 間 守 望 相 助 方 面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在 建 立 社 區 聯 防 體 系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工 作 有 兩 大 主 軸 : 一 為 輔 導 市 內 各 里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等 守 望 相 助 組 織 成 立 巡 守 隊 ; 二 為 輔 導 居 民 裝 設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等 安 全 設 施 相 關 的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果 如 下 14 : 1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5.htm[2015/1/27 下 午 04:54:38]
31 a10_1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5.htm[2015/1/27 下 午 04:54:38]
32 a10_1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一 輔 導 成 立 巡 守 隊 方 面 ( 一 ) 里 巡 守 隊 : 台 北 市 總 共 有 四 百 三 十 五 個 里, 經 各 行 政 區 守 望 相 助 執 行 會 報 輔 導 成 立 巡 守 隊, 由 里 內 自 治 人 員 義 勇 人 員 社 區 志 工 地 方 熱 心 人 士 後 備 軍 人 等 參 與 里 巡 守 隊 工 作, 迄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共 計 輔 導 成 立 里 巡 守 隊 一 四 六 隊, 共 有 巡 守 員 五 一 一 四 人 ( 二 ) 社 區 巡 守 隊 : 迄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共 輔 導 轄 內 社 區 成 立 社 區 巡 守 隊 二 四 0 隊, 共 有 巡 守 員 一 0 六 一 人 ( 三 ) 公 寓 大 廈 巡 守 隊 : 輔 導 轄 內 公 寓 大 廈 成 立 管 理 組 織 及 巡 守 隊, 迄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共 計 輔 導 成 立 公 寓 大 廈 巡 守 隊 一 三 一 八 隊, 共 有 巡 守 員 三 0 二 八 人 二 輔 導 裝 設 安 全 設 施 方 面 : 台 北 市 分 三 階 段 要 求 各 分 局 輔 導 增 設 家 戶 聯 防 警 民 聯 線 及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並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申 裝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費 用, 每 戶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申 裝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費 用 及 申 裝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之 用 戶 ( 單 位 ), 每 戶 ( 單 位 )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迄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成 立 情 況 如 下 : ( 一 )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 共 計 輔 導 裝 設 八 四 七 六 戶 ( 二 ) 警 民 連 線 系 統 : 共 計 輔 導 裝 設 三 三 三 五 戶 ( 三 )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 共 計 輔 導 裝 設 七 0 四 八 戶 依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之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顯 示 相 關 巡 守 隊 面 臨 之 問 題 有 : 經 費 不 足 缺 乏 共 識 與 居 民 參 與 意 願 不 高 人 員 素 質 不 齊 與 缺 乏 訓 練 領 導 人 ( 里 長 ) 缺 乏 旺 盛 企 圖 心 勤 務 不 能 配 合 治 安 狀 況 執 行 等 問 題 而 葉 毓 蘭 與 筆 者 ( 民 89) 相 關 訪 談 亦 發 現 前 述 作 為 已 衍 生 下 列 問 題 :( 一 ) 計 畫 過 多 且 重 疊, 缺 乏 整 體 規 劃 ;( 二 ) 評 比 太 多, 創 新 作 為 更 多 ;( 三 ) 派 出 所 雜 事 過 多, 各 項 文 書 作 業 繁 重 ;( 四 )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參 加 人 員 有 限, 功 效 不 大 ;( 五 ) 警 察 社 區 化 工 作 不 普 遍, 也 不 易 推 動 ;( 六 ) 社 區 巡 守 隊 的 運 作 與 預 警 系 統 的 架 設 有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第 三 項.. 小 結 針 對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網 路 之 建 構 問 題, 過 往 多 偏 重 於 如 何 動 員 更 多 民 眾 投 入 籌 組 更 多 民 防 組 織 巡 守, 然 而 卻 總 是 忽 略 社 區 情 感 與 認 同, 流 於 形 式 虛 設 尾 大 不 掉 的 局 面, 空 有 組 織 之 名, 獨 缺 民 眾 參 與 ; 里 巡 守 隊, 執 行 之 初 步 情 況 尚 稱 良 好 惟 時 日 稍 久, 所 預 期 之 問 題 已 接 踵 而 至 社 區 公 寓 大 廈 巡 守 組 織 係 屬 有 給 職, 在 運 作 上 與 居 民 是 主 僱 關 係, 其 紀 律 15 及 效 率 皆 達 一 定 之 水 準 再 者, 警 察 忙 於 應 付 各 級 長 官 及 民 意 代 表 的 要 求, 既 存 業 務 又 未 能 簡 化, 加 上 勤 查 時 間 有 限, 民 眾 住 居 與 工 作 情 形 難 以 配 合, 一 般 來 說 與 警 察 接 觸 情 況 較 少 綜 上 顯 見, 現 行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推 動 具 社 區 聯 防 屬 性 之 社 區 1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6.htm[2015/1/27 下 午 04:54:39]
33 a10_1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6.htm[2015/1/27 下 午 04:54:39]
34 a10_17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巡 守 工 作, 缺 乏 新 公 共 管 理 理 論 中 之 下 列 要 素 : ( 一 )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並 未 充 分 發 揮 塑 能 政 府 角 色, 讓 民 防 組 織 或 社 區 巡 守 隊 有 更 多 持 續 執 行 能 力, 仍 抱 持 過 往 以 機 關 為 本 位 之 動 員 利 用 民 力 思 維 與 模 式, 致 社 區 人 士 亦 多 以 捧 場 心 態 虛 應 了 事 ( 二 ) 各 民 防 組 織 社 區 巡 守 隊 以 及 學 區 義 工 團 間 資 源 聯 結 不 夠, 未 針 對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資 源 互 賴 屬 性, 擴 大 治 理 範 圍 以 便 資 源 交 換 與 互 惠 互 動, 現 有 各 社 區 民 防 組 織 同 一 學 區 內 不 同 學 校 間 亦 多 抱 持 相 互 看 待 與 消 極 配 合 態 度, 亟 待 感 情 交 流 關 係 再 造 ( 三 ) 警 察 局 與 民 防 組 織 或 社 區 巡 守 隊 間 仍 未 建 立 平 等 自 主 合 作 競 爭 之 權 力 分 享 機 制, 缺 乏 有 利 之 誘 因 結 構 ( 包 含 適 宜 之 績 效 評 鑑 與 實 質 輔 導 資 助 ), 致 所 謂 之 不 情 願 的 夥 伴 ( r e l uct ant partnership) 關 係 仍 不 時 呈 現 ( 四 ) 民 防 組 織 或 社 區 巡 守 隊 之 共 同 治 安 警 覺 意 識 不 足 且 與 警 察 局 間 因 缺 乏 整 體 規 劃 互 動 有 限 致 互 信 基 礎 不 夠, 民 間 普 遍 將 社 區 警 政 作 為 解 讀 為 新 官 上 任 三 把 火 而 予 與 應 付 或 消 極 配 合 ( 五 ) 一 般 職 司 社 區 警 政 之 員 警, 由 於 上 級 未 賦 於 實 質 支 援 且 勤 務 編 排 與 績 效 評 鑑 未 同 步 調 整, 仍 以 刑 事 破 案 掛 帥, 致 員 警 多 自 我 定 位 為 冷 衙 門 閒 差 事 象 徵 性, 亟 待 引 介 公 共 經 理 人 精 神 進 行 警 政 思 維 再 造, 以 活 化 暨 落 實 警 察 社 區 化, 並 參 酌 社 區 安 全 之 屬 性 與 定 位, 研 提 制 度 設 計 芻 議 二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制 度 設 計 經 由 前 述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推 動 民 防 組 織 與 社 區 鄰 里 巡 守 隊 等 守 望 相 助 之 現 況 分 析 與 檢 討, 本 文 發 現 關 鍵 在 於 現 行 社 區 聯 防 之 基 礎 工 作 仍 缺 乏 前 述 五 項 核 心 要 素 是 以, 本 節 將 依 序 研 議 如 何 以 公 共 經 理 人 角 色 落 實 警 察 社 區 化 如 何 以 聯 防 網 絡 進 行 關 係 再 造, 同 時 考 量 在 進 行 制 度 設 計 時 如 何 環 顧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既 公 又 私 的 特 質 並 且 思 索 如 何 共 組 共 治 的 互 信 機 制 型 塑 可 上 可 下 的 聯 防 管 道 建 構 資 源 連 結 網 絡 凝 聚 自 覺 自 助 之 共 同 社 區 意 識 以 及 建 立 績 效 評 估 的 誘 因 機 制 等 第 一 項.. 透 過 公 共 經 理 人 角 色 落 實 警 察 社 區 化 觀 照 公 共 經 理 人, 地 方 社 區 警 政 應 具 備 之 多 元 角 色, 彰 顯 警 民 間 權 利 分 享 合 作 途 徑 共 同 管 理 等 共 治 關 係 亟 待 建 立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社 區 警 察 與 民 眾 的 接 觸 必 須 密 切, 這 除 了 社 區 警 察 主 動 拜 訪 民 眾, 增 加 互 動 外, 警 民 之 間 也 必 須 破 除 以 往 的 迷 思, 既 謂 權 利 分 享 便 不 應 有 主 從 上 下 之 分, 社 區 資 源 不 應 只 是 單 方 面 的 供 警 察 應 用, 為 警 察 分 擔 業 務, 讓 我 們 反 向 思 考, 由 民 眾 來 配 合 警 察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既 然 受 限 於 民 眾 個 人 時 間 及 職 業 的 限 制 而 成 效 不 彰, 則 反 過 來 由 民 眾 里 巡 守 隊 請 求 全 職 的 警 察 配 合 地 方 不 同 的 需 求, 從 事 犯 罪 預 防 工 作, 擔 任 社 區 間 共 識 建 構 觀 念 整 合 利 益 調 解 及 資 源 動 員 者, 讓 民 間 力 量 發 揮 其 線 民 1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7.htm[2015/1/27 下 午 04:54:39]
35 a10_1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7.htm[2015/1/27 下 午 04:54:39]
36 a10_1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及 監 督 的 力 量, 應 屬 可 行 ( 葉 毓 蘭 與 李 宗 勳, 民 89) 政 策 要 能 真 正 成 功, 被 服 務 的 對 象 就 要 親 自 擁 有 與 參 與 (citizenas-owner), 此 種 市 民 擁 有 政 府 式 的 社 會 治 安 生 命 共 同 體 與 社 區 警 察 理 念 相 近, 而 生 命 共 同 體 亦 創 生 自 社 區 主 義, 過 往 實 施 有 年 之 警 民 合 作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方 案 方 案 之 所 以 未 能 落 實, 即 係 源 自 於 警 方 單 向 由 上 往 下 由 內 往 外 的 吸 納 收 編 利 用 動 員 民 間 的 以 機 關 為 基 礎 (agency-based) 模 式, 而 非 以 當 事 人 為 基 礎 (client-based) 的 市 民 參 與 管 道, 致 民 眾 對 警 方 不 信 賴, 缺 乏 認 同 感 與 歸 屬 感, 不 願 支 持 警 民 合 作 措 施 或 主 動 配 合 是 以, 只 有 當 警 察 社 區 化 之 近 程 ( 階 段 ) 目 標 逐 步 落 實 過 程, 社 區 警 察 16 之 遠 程 ( 終 極 ) 願 景 才 有 實 踐 可 能 第 二 項.. 以 聯 防 網 絡 進 行 關 係 再 造 藉 由 前 述 情 境 預 防 犯 罪 觀 點, 當 我 們 把 廟 守 望 相 助 警 局 里 長 愛 心 商 店 7-11 活 動 中 心 學 校 義 工 團 導 護 隊 等 不 同 組 織 做 為 社 區 治 安 的 聯 防 情 境 內 的 一 環, 吾 等 不 免 思 考 究 竟 這 些 組 織 就 夠 了? 這 些 組 織 都 能 緊 密 的 連 結? 有 沒 有 重 複 提 供 服 務? 有 沒 有 治 安 缺 角? 每 一 個 社 區 其 民 眾 的 活 動 動 線 生 活 習 慣 人 口 結 構 社 區 特 質 等 都 造 成 不 同 的 需 求 影 響 網 絡 的 建 構 對 此 宜 進 行 下 列 再 造 工 程 : ( 一 ) 先 從 社 區 的 需 求 特 質 既 有 資 源 等 瞭 解, 做 深 入 的 評 估 既 有 空 間 防 禦 機 制 現 況, 針 對 如 何 發 覺 治 安 死 角 繪 製 安 全 地 圖 建 構 安 全 走 廊 與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之 不 足 與 缺 失 部 分 進 行 補 強 和 增 減 ( 二 ) 收 集 社 區 地 理 人 文 特 質 等 資 料 等 進 行 資 源 盤 點 與 聯 結 規 劃 ( 三 ) 結 合 社 會 網 絡 的 專 家 學 者 做 深 入 調 查 與 訪 談, 從 個 案 管 理 的 觀 點 分 析 社 區 治 安 體 系 之 現 況, 再 透 過 系 統 描 繪 ( 四 ) 就 專 家 描 繪 出 之 安 全 網 絡 與 社 區 民 眾 做 討 論 ( 目 的 在 尋 求 社 區 對 治 安 聯 防 體 系 的 共 識 ) ( 五 ) 立 法 並 編 列 經 費 補 助 社 區 與 學 區 成 立 以 里 為 單 位 之 巡 守 隊, 建 立 並 全 面 強 化 社 區 犯 罪 預 防 機 制 與 效 能 ( 六 ) 溝 通 與 輔 導 各 里 協 調 相 關 社 區 與 學 區 聯 合 自 費 僱 用 專 人 專 責 規 劃 與 建 構 社 區 與 學 區 治 安 聯 防 網 絡 ( 七 ) 優 先 考 慮 社 區 與 學 區 的 意 願, 遴 薦 一 個 里 ( 跨 社 區 ) 或 是 一 個 鄉 鎮 為 社 區 與 學 區 治 安 聯 防 網 絡 17 的 實 驗 或 觀 察 對 象 ( 八 ) 給 予 基 層 員 警 實 際 的 授 權 與 授 能 並 使 其 有 從 工 作 中 獲 得 滿 足 感 的 空 間 與 機 會 第 三 項.. 制 度 設 計 構 念 ( 一 ) 環 顧 既 公 又 私 的 特 質 公 共 財 與 共 有 財 間 搭 便 車 行 為 雖 極 為 類 似, 但 前 者 對 公 共 財 之 消 費 並 不 會 減 少 其 他 人 的 享 受, 而 共 有 財 卻 會 產 生 排 擠 效 果 (crowding effects) 與 過 度 使 用 (overuse) 的 現 象, 因 此 對 於 社 會 安 全 此 類 共 有 財 之 建 構 與 1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8.htm[2015/1/27 下 午 04:54:40]
37 a10_1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8.htm[2015/1/27 下 午 04:54:40]
38 a10_19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管 理 是 近 似 於 分 配 私 有 財 與 提 供 公 共 財, 既 公 又 私 時 又 不 公 不 私 ; 若 有 關 聯 防 單 位 之 分 配 問 題 不 合 理 時, 則 空 間 防 禦 內 之 使 用 者 會 拒 絕 遵 守 規 定, 成 為 搭 便 車 者 或 產 生 外 部 性 行 為, 若 缺 乏 一 個 公 正 有 秩 序 的 協 力 互 動 制 度, 區 域 中 的 民 眾 與 校 方 也 將 沒 有 動 機 去 維 持 共 有 財 的 推 動 (Ostrom, 1991) 此 種 現 象 在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日 趨 分 離 化 公 共 服 務 供 應 理 念 多 元 化 下, 警 政 部 門 對 涉 及 許 多 機 構 且 跨 域 權 限 之 社 區 聯 防 機 制 建 構 上, 益 加 困 難 卻 也 倍 顯 重 要 針 對 參 與 社 區 與 學 區 的 屬 性 所 做 之 制 度 安 排 具 有 促 進 共 有 財 之 排 他 作 用,Olson(1965) 曾 分 析 互 賴 的 使 用 者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 當 一 群 人 有 一 共 同 或 集 體 利 益 時, 若 他 們 未 曾 組 織 起 來 採 取 共 同 行 動, 他 們 一 點 也 不 能 增 加 全 體 共 有 的 利 益 ; 然 而, 依 前 述 Hardin(1968) 所 謂 之 共 有 的 悲 劇 顯 示, 個 人 很 少 能 夠 考 量 集 體 行 動 間 的 共 存 關 係, 以 及 獨 立 行 動 者 因 過 度 使 用 資 源 所 產 生 的 外 部 效 果, 或 者 在 共 有 財 內 明 爭 暗 鬥 ; 顯 見 共 有 財 如 果 沒 有 某 種 形 式 之 協 調 或 組 織, 使 個 人 能 夠 同 意 監 督 及 適 當 懲 罰, 資 源 將 會 過 度 使 用, 對 此 須 依 賴 三 種 過 程 加 以 制 約 (Ostrom&Walker, 1997): 1. 組 織 : 創 發 成 員 義 務 分 配 與 利 益, 以 及 有 關 如 何 制 訂 問 題 的 有 關 規 則 與 協 議 例 如 為 了 強 化 社 區 巡 守 隊 陣 容, 須 充 分 動 員 現 有 建 制 協 勤 之 義 警 民 防 參 加 巡 守 隊, 從 中 輔 導 提 昇 巡 守 隊 素 質 此 外,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擬 於 本 (89) 年 七 月 一 日 實 施 以 兵 役 替 代 役 人 力 將 可 規 劃 配 置 由 各 分 局 指 揮 監 督 協 助 建 構 社 區 自 衛 體 系 機 制 2. 監 督 : 評 估 輸 入 輸 出 以 及 對 規 則 與 契 約 的 順 服 3. 制 裁 : 誘 因 分 配 或 者 對 不 順 服 之 懲 罰, 藉 此 新 制 度 導 引 他 人 預 期 之 可 能 行 為 以 及 對 不 順 服 懲 罰 之 本 質, 以 指 導 與 限 制 行 動 ( 二 ) 共 組 共 治 的 互 信 機 制 相 對 於 過 往 循 求 官 僚 層 級 節 制 的 治 理 思 維 模 式, Ostrom & Walker (1997) 強 調 共 有 財 的 自 我 管 理, 透 過 發 展 多 元 自 我 管 理 制 度 安 排, 在 使 用 者 能 夠 規 範 資 源 配 置 下, 建 立 自 我 組 織 來 協 調 集 體 行 動, 亦 同 步 增 加 共 同 參 與 之 回 饋 Roberston&Tang (1995) 的 研 究 說 明 何 以 這 種 自 我 管 理 的 社 區 可 以 減 少 共 有 財 之 交 易 成 本 的 幾 項 條 件 ( 謝 俊 義, 民 88): 1. 成 員 間 具 穩 定 關 係 2. 不 同 系 絡 相 互 對 應 之 多 重 關 係 3. 直 接 面 對 面 溝 通 與 協 調 4. 共 享 的 信 念 與 偏 好 日 裔 美 籍 學 者 福 山 ( F r a n c i s Fukuyama) 在 近 作 跨 越 斷 層 - 人 性 與 社 會 秩 序 重 建 乙 書 中 亦 指 出 斷 裂 1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19.htm[2015/1/27 下 午 04: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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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a10_20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與 重 建 在 人 類 歷 史 上 一 再 出 現, 而 重 建 的 力 量 來 自 新 的 社 會 與 道 德 價 值, 愈 來 愈 多 的 人 將 發 現, 與 其 依 賴 別 人 不 如 由 自 身 做 起, 經 由 自 助 互 助 人 助 天 助 的 過 程 尋 回 促 進 生 活 福 祉 之 正 確 出 路 事 實 上,Fukuyama 所 提 的 重 新 培 養 誠 實 互 惠 習 慣, 並 擴 大 信 任 範 圍, 強 調 的 個 人 自 律 人 民 才 是 國 家 真 正 的 主 人, 要 大 家 一 起 來 決 定 國 家 的 命 脈, 並 且 人 人 由 自 身 做 起 之 出 路, 與 新 制 度 經 濟 學 者 強 調 信 任 與 承 諾 才 能 減 少 資 訊 失 衡 (informational asymmetry) 交 易 成 本 (transactional cost) 避 免 道 德 危 機 (moral dilemma) 與 逆 向 選 擇 (adverse selection) 等 市 場 失 靈 (Williamson, 1975) 之 主 張 具 異 曲 同 功 之 效, 顯 示 信 任 與 承 諾 是 支 撐 共 治 制 度 運 作 的 關 鍵 對 此, 建 構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體 系 除 了 須 以 社 區 民 眾 為 主 體 與 基 礎 外, 更 須 透 過 相 關 政 策 利 害 關 係 人 間 的 對 話, 凝 聚 承 諾 與 共 識, 共 同 建 立 一 個 跨 消 安 治 安 及 公 安 的 聯 防 體 系, 俾 能 夠 讓 人 民 生 活 有 保 障 及 安 居 樂 業 例 如, 改 變 當 前 以 單 一 社 區 或 家 庭 為 保 全 設 計 基 礎 單 位 之 作 法, 改 採 以 跨 社 區 或 家 庭 監 視 連 線 方 式 構 建 相 互 看 顧 彼 此 關 懷 之 多 重 關 係 網 絡, 透 過 互 動 學 習 信 任 對 方 與 培 育 彼 此 一 體 的 共 享 的 信 念 與 偏 好 ( 三 ) 型 塑 可 上 可 下 的 聯 防 機 制 在 強 調 顧 客 導 向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的 新 思 潮, 警 民 的 共 治 協 力 合 夥 關 係, 不 但 要 兼 具 由 上 而 下 的 政 府 支 持 與 資 源 由 下 而 上 的 民 間 主 導 與 參 與, 更 要 可 上 可 下 的 協 商 溝 通 合 作 與 耐 心 從 社 區 公 益 組 織 的 參 與, 培 養 社 區 居 民 的 民 主 尊 重 關 懷 這 些 公 益 組 織 號 稱 第 三 部 門, 此 部 門 的 特 性 是 投 身 其 中 的 人 與 人 之 間 之 關 係, 不 是 權 威 關 係, 也 非 利 益 關 係 18 ; 國 民 在 參 與 公 益 組 織 與 社 區 再 造 過 程, 學 會 容 忍 異 見, 異 中 求 同, 以 得 到 團 體 與 社 區 對 承 諾 責 任 感 之 共 識, 在 這 樣 的 過 程 中 學 習 如 何 與 他 人 既 合 作 又 競 爭, 既 堅 持 己 見 又 尊 重 他 人 的 習 性, 這 樣 的 新 新 人 類, 才 是 符 合 我 國 邁 向 二 十 一 世 紀 所 需 要 的 國 民 ( 四 ) 建 構 資 源 連 結 網 絡 每 一 組 織 服 務 過 程 經 常 面 臨 問 題 的 錯 綜 複 雜 與 關 聯 性, 卻 囿 於 組 織 資 源 的 有 限 性 ; 為 了 避 免 資 源 在 過 度 競 爭 與 分 配 不 均 下, 造 成 社 會 浪 費, 以 及 服 務 輸 送 的 重 覆 不 連 續 以 及 殘 破 性, 亟 待 就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區 域 進 行 經 費 人 力 與 設 備 等 項 資 源 連 結, 資 源 連 結 的 目 的 有 三 化 : 資 源 極 大 化 服 務 效 率 化 成 果 最 佳 化 ( 劉 麗 雯, 民 89) 由 於 社 區 安 全 具 有 排 擠 效 果 與 流 動 相 互 效 應 的 現 象, 提 供 上 類 似 公 共 財 分 配 上 近 乎 私 有 財, 既 1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0.htm[2015/1/27 下 午 04:54:41]
41 a10_2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0.htm[2015/1/27 下 午 04:54:41]
42 a10_21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公 又 私, 因 此 屬 於 動 態 性 資 源 連 結, 此 類 資 源 連 結 宜 藉 由 網 絡 觀 點 進 行 建 構, 考 量 要 項 包 括 ( 劉 麗 雯, 民 89): 1. 網 絡 聯 結 程 度 : 聯 防 社 區 間 之 聯 結 密 度 與 集 中 度 2. 網 絡 分 裂 程 度 : 聯 防 社 區 及 其 家 戶 之 次 級 網 絡 的 聯 結 程 度 3. 聯 防 社 區 間 之 網 絡 ( 管 委 會 或 巡 守 隊 ) 成 員 的 角 色 結 構 4. 個 別 社 區 之 安 全 目 標 與 整 體 聯 防 網 絡 建 構 的 關 聯 性 影 響 聯 防 網 絡 建 構 的 成 敗 可 能 因 素 : 環 境 特 質 網 絡 成 員 特 質 網 絡 結 構 ( 權 力 結 構 合 作 模 式 角 色 關 係 ) 與 成 員 互 動 型 態 主 管 單 位 的 承 諾 與 支 持 網 絡 界 線 明 確 程 度 而 促 進 聯 防 網 絡 建 構 的 作 法 有 ( 劉 麗 雯, 民 89; 鄭 讚 源, 民 86): 1. 型 塑 共 識 成 立 社 區 聯 防 聯 繫 會 報 社 區 網 絡 分 工 角 色 演 練 機 構 刊 物 互 贈 等 2. 建 立 概 念 與 培 養 相 關 知 識 舉 如 觀 摩 五 常 與 萬 芳 社 區 等 成 功 經 驗 座 談 研 討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等 3. 建 立 指 導 與 支 持 系 統 由 政 府 結 合 專 家 學 者 常 設 諮 詢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加 以 指 導 運 作, 另 外 警 政 部 門 應 編 列 或 持 續 寬 列 預 算 給 予 社 區 聯 防 機 制 適 當 經 費 支 援, 以 利 其 永 續 推 展 ( 五 ) 凝 聚 自 覺 自 助 之 共 同 社 區 意 識 在 研 究 如 何 藉 由 網 絡 建 構 向 外 探 求 聯 結 資 源 外, 更 應 同 步 思 索 如 何 改 善 空 間 品 質 營 造 社 區 文 化 等 對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而 言, 營 造 社 區 優 質 文 化 旨 在 凝 聚 自 覺 自 助 之 共 同 社 區 意 識, 其 策 略 有 三 ( 林 水 波, 民 88 年 ): 1. 改 變 習 慣, 此 旨 在 挑 戰 過 往 習 慣 改 變 使 用 資 源 的 方 式, 驅 策 認 識 新 工 作 流 程 的 即 時 性 迫 切 性 與 無 可 避 免 性 諸 如 接 觸 標 的 團 體 鼓 舞 創 新 經 驗 交 流 等 2. 撼 動 心 靈, 旨 在 改 變 情 感 依 附, 對 問 題 不 致 畏 懼, 對 挑 戰 願 承 擔, 對 組 織 願 付 出, 對 社 會 想 奉 獻, 對 別 人 肯 扶 持 3. 活 化 思 維, 旨 在 改 變 主 導 性 觀 念, 一 來 匯 聚 精 力 及 能 量, 二 來 活 化 組 織 成 員 勇 以 夢 想, 三 來 促 進 文 化 轉 型, 型 塑 契 合 情 境 之 理 念 與 價 值 藉 此 建 構 自 覺 性 之 社 區 自 衛 聯 防 體 系, 使 歹 徒 無 機 可 乘 發 掘 治 安 問 題 消 除 治 安 死 角, 克 臻 宵 小 混 不 進 藏 不 住 跑 不 掉 的 聯 防 目 的 ( 六 ) 建 立 績 效 評 估 的 誘 因 機 制 績 效 導 向 制 度 的 建 立 關 係 著 公 私 合 夥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似 乎 是 學 界 普 遍 的 共 識 社 區 警 政 雖 已 推 行 多 年, 然 因 傳 統 績 效 掛 帥 之 評 比 制 度, 過 度 政 治 短 視, 忽 略 執 行 效 果 需 要 長 期 才 能 顯 現, 而 衍 生 睡 眠 效 應, 並 導 致 專 責 警 勤 區 之 工 作 始 終 無 2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1.htm[2015/1/27 下 午 04: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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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a10_22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法 落 實 相 對 地, 公 共 經 理 人 迫 於 偵 查 犯 罪 績 效 壓 力, 而 不 得 不 從 事 公 共 業 務 員 工 作, 致 家 戶 勤 區 查 察 流 於 形 式, 無 暇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因 此, 警 察 業 務 必 須 徹 底 專 業 分 工, 如 社 區 警 察 刑 事 警 察 保 安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環 保 警 察 電 信 警 察 等, 各 司 其 職, 對 於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預 防 犯 罪 成 效 更 應 作 為 升 遷 考 核 之 依 據 ( 李 宗 勳, 民 89e) 從 實 踐 的 觀 點 言,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並 非 僅 憑 指 導 方 針 或 觀 念 宣 導 即 可, 必 須 有 誘 因 機 制 的 配 套, 方 足 奏 效 ( 吳 瓊 恩 與 李 允 傑, 民 89) 而 極 重 要 的 誘 因 機 制 是 以 績 效 評 鑑 來 檢 驗 行 政 效 率 與 安 全 指 數 民 眾 治 安 滿 意 度 的 改 變, 為 了 落 實 警 民 共 治 的 理 念, 建 議 成 立 市 民 監 督 團 (Citizen Watch), 讓 警 察 的 績 效 建 立 在 民 眾 的 實 質 需 求 滿 足 上 第 四 項 小 結 從 公 民 生 活 的 角 度 來 講, 在 國 人 相 對 普 遍 接 受 台 灣 社 會 需 要 推 動 向 上 提 昇 往 下 紮 根 的 工 程 之 輿 論 中, 台 灣 社 會 的 人 民 需 要 學 習 營 造 生 命 共 同 體 與 共 構 生 活 願 景, 因 為, 沒 有 共 同 體 的 認 知 意 識 及 行 動, 就 沒 有 共 構 美 麗 生 活 願 景 的 基 礎 ( 吳 英 明, 民 89) 因 此, 在 民 主 化 中 的 台 灣 必 須 留 意 基 層 的 公 民 社 會 建 構, 使 人 民 成 為 具 有 全 人 觀 的 公 民, 並 表 現 出 友 誼 性 自 主 性 自 發 性 的 力 量, 願 意 為 社 區 安 全 的 共 同 生 活 異 象 協 力 合 作 機 制 而 努 力 貢 獻 基 於 這 分 研 究 偏 好 與 情 感 認 同, 本 節 接 續 地 方 社 區 警 政 的 角 色 定 位, 勉 力 研 提 包 括 透 過 公 共 經 理 人 角 色 落 實 警 察 社 區 化 進 行 聯 防 網 絡 關 係 再 造, 以 及 從 社 區 安 全 既 公 又 私 的 特 質 營 建 共 組 共 治 的 互 信 機 制 型 塑 可 上 可 下 的 聯 防 機 制 ( 警 察 經 營 策 略 與 角 色 功 能 再 調 適 化 社 區 造 人 與 創 新 建 構 資 源 連 結 網 絡 凝 聚 自 覺 自 助 之 共 同 社 區 意 識 以 及 建 立 績 效 評 估 的 誘 因 機 制 ) 等 構 面 研 擬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制 度 設 計 的 構 驗 與 芻 議, 期 能 供 做 實 務 策 進 參 考, 以 早 日 促 成 穩 固 之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根 基 伍 結 論 社 會 建 構 是 一 制 度 化 過 程, 經 由 共 享 的 價 值 觀 而 形 成 意 識 型 態, 彼 此 在 建 檢 與 聯 結 過 程, 相 互 協 商 與 規 範 成 立 政 府 的 目 的 在 於 集 體 的 自 我 保 護, 然 而 針 對 社 會 解 組 脫 序 的 犯 罪 防 治, 政 府 的 能 力 是 愈 來 愈 有 限, 民 間 自 覺 性 參 與 則 被 迫 切 期 待 事 實 上, 任 何 政 策 均 有 生 命 週 期 (life cycle), 過 往 強 勢 的 治 安 策 略 ( 如 不 斷 臨 檢 路 檢 ) 或 可 暫 時 收 效, 但 若 不 知 改 進 變 通, 長 期 恐 將 衍 生 抗 藥 性, 而 有 邊 際 效 用 遞 減 之 虞, 並 產 生 外 部 效 果 或 排 擠 轉 移 的 效 應, 因 此,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旨 在 發 揮 藥 引 效 用, 藉 由 深 化 民 眾 犯 罪 預 防 與 警 民 合 作 觀 念, 強 化 民 眾 預 防 被 害 能 力 因 此, 警 察 社 區 化 的 落 實, 2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2.htm[2015/1/27 下 午 04: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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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a10_23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可 從 分 送 糖 果 的 警 察 形 象 做 起, 讓 警 察 從 對 小 朋 友 的 態 度 與 相 處 改 變 開 始, 撼 動 小 朋 友 對 警 察 的 觀 感, 將 其 服 務 親 切 愛 與 社 區 居 民 連 結 基 於 此 種 認 知, 本 文 在 第 二 章 透 過 社 區 安 全 的 屬 性 與 定 位 探 討, 瞭 解 到 社 區 安 全 具 備 共 有 財 的 屬 性, 其 提 供 與 分 配 上 既 公 又 私, 個 別 社 區 安 全 固 可 從 強 化 警 衛 與 保 全 著 手, 但 各 社 區 間 之 安 全 仍 存 在 著 空 間 防 禦 相 互 效 應 關 係, 不 僅 有 賴 該 社 區 之 自 覺 與 防 衛, 亦 須 配 合 與 警 政 單 位 之 警 民 連 線 與 錄 影 監 視 相 關 鄰 里 社 區 學 區 間 之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家 戶 聯 防 系 統 等 進 行 整 治 社 區 治 安 死 角 建 構 愛 心 商 店 安 全 走 廊 認 輔 其 他 情 境 預 防 聯 防 義 工 組 織 ; 顯 見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定 位 實 為 在 相 關 空 間 防 禦 團 體 間 進 行 的 關 係 再 造 工 程, 有 賴 從 社 區 的 需 求 特 質 既 有 資 源 等 瞭 解, 做 深 入 的 評 估 既 有 情 境 預 防 機 制 現 況, 才 能 再 針 對 不 足 與 缺 失 的 部 分 補 強 和 增 減, 落 實 聯 防 體 系 接 著 第 三 章 從 地 方 社 區 警 察 的 角 色 : 公 共 經 理 人 的 觀 點 中 發 覺 地 方 警 政 服 務, 已 逐 漸 或 程 度 多 寡 不 同, 具 備 公 共 經 理 人 的 特 性, 而 具 備 此 種 特 性 之 社 區 警 察 始 較 有 可 能 落 實 警 察 社 區 化, 其 表 現 於 中 央 與 地 方 之 總 體 系 絡 凸 顯 警 民 共 治 價 值, 透 過 地 方 公 共 經 理 人 之 個 體 作 為 亦 得 釐 清 地 方 社 區 警 察 之 新 角 色, 愈 發 凸 顯 警 民 共 治 之 策 略 需 求 第 四 章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建 構 芻 議 中 先 概 略 檢 視 我 國 過 往 推 動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前 身 守 望 相 助 的 由 來, 並 以 台 北 市 推 動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之 相 關 工 作 概 況 為 檢 視 個 案, 以 作 為 研 擬 聯 防 制 度 之 設 計 場 景 接 著 就 現 行 聯 防 網 絡 知 不 同 組 織 間 進 行 關 係 再 造 的 逆 向 思 考 並 研 提 深 層 研 究 的 可 行 方 向, 俾 期 累 積 相 關 個 案 ; 本 文 嘗 試 研 議 之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與 要 項, 深 切 期 望 能 供 做 實 務 研 擬 策 進 參 考 美 國 人 習 慣 悲 嘆 都 市 生 活, 但 要 防 治 罪 惡 的 根 源, 還 是 要 由 問 題 的 關 係 人 共 同 參 與 才 有 意 義, 也 才 能 掌 握 問 題 的 脈 絡 與 策 略 需 求 Dye 在 一 篇 社 區 權 力 : 誰 掌 管 這 個 城 鎮? 文 獻 中 指 出 老 式 社 區 財 經 精 英 將 被 新 型 政 治 精 英 ( 由 上 層 與 中 上 層 階 級 之 有 房 屋 產 者 所 領 導 者 之 鄰 里 同 盟 ) 所 取 代 ( 羅 慎 平 等 譯, 民 85), 這 一 宣 告 值 得 吾 等 觀 注 與 行 動 支 持, 促 使 早 日 實 現 本 文 尚 屬 嘗 試 之 作, 有 關 社 區 安 全 之 屬 性 與 界 定 還 有 待 精 緻 與 探 究, 而 在 引 介 公 共 經 理 人 的 特 質 至 地 方 社 區 警 政 過 程, 兩 者 間 的 轉 換 性 與 關 連 性 亦 有 所 疏 漏, 尚 待 較 多 深 層 論 證 與 剖 析 ; 而 研 議 之 相 關 安 全 聯 防 的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雖 具 觀 念 啟 蒙 價 值, 但 對 於 實 務 應 用 價 值 尚 難 預 期 評 估, 有 待 賡 續 進 一 步 研 提 更 具 體 可 行 之 方 案 內 容 2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3.htm[2015/1/27 下 午 04:54:43]
47 a10_2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3.htm[2015/1/27 下 午 04:54:43]
48 a10_2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行 政 論 述 月 刊 註 釋 ( 註 釋 1 10 請 參 考 第 九 期 本 文 ) 11 本 部 分 現 況 分 析 資 料, 專 案 研 究 主 持 人 葉 毓 蘭 博 士 實 際 參 與 部 分 警 察 分 局 之 評 比 工 作 且 著 力 甚 多, 謹 在 此 申 明 以 示 敬 意 12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根 據 市 政 府 二 年 內 改 善 社 會 治 安 執 行 計 畫 有 關 防 制 竊 盜 犯 罪 方 面 的 偵 防 措 施 所 研 擬 採 行 的 作 為 ; 參 考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 民 89 年 ), 台 北 市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13 同 上 註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註 14: 各 項 數 據 資 料 係 參 照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民 89 年 ) 之 台 北 市 守 望 相 助 里 巡 守 隊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以 及 台 北 市 政 府 網 站 安 全 與 照 顧 等 人 生 基 本 需 求 的 滿 足, 才 能 型 塑 人 們 平 等 互 助 的 心 性 與 強 有 力 的 社 會 聯 繫, 筆 者 更 感 受 到 為 平 等 互 助 社 會 奠 基 的 工 作, 必 須 是 務 實 的, 在 人 民 的 基 層 生 活 空 間 裡 確 實 進 行, 讓 他 們 觸 得 到 看 得 到 18 透 過 學 /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得 以 為 異 質 部 門 之 公 私 融 合 新 空 間, 這 種 新 關 係 空 間 是 透 明 的 效 能 的 結 合, 使 公 領 域 ( 政 府 職 場 市 場 ) 與 私 領 域 ( 民 間 家 庭 ) 間 相 互 重 疊, 進 行 橫 向 聯 結 平 等 協 商 協 力 合 作 而 至 為 珍 貴 的 是 透 過 公 私 融 合 得 以 使 民 眾 對 治 安 不 致 絕 望, 進 而 減 低 其 對 生 活 安 全 的 無 力 感 與 恐 懼 感 所 載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而 成 及 註 3 之 期 中 報 告 資 料 15 參 考 前 註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資 料 16 此 處 社 區 警 察 之 警 察 隱 喻 自 我 組 織 參 考 書 目, 若 需 參 考, 歡 迎 函 詢 作 者 現 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自 我 防 衛 以 及 自 我 保 護 之 廣 義 意 涵, 意 即 社 區 自 發 性 防 禦 功 能, 而 非 僅 止 於 管 區 警 察 17 筆 者 近 期 結 合 彭 宛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參 與 推 動 全 國 學 / 社 區 安 全 聯 防 行 動, 深 切 體 會 該 基 金 會 副 董 事 長 劉 毓 秀 教 授 所 謂 的 一 個 平 等 關 愛 合 作 助 人 的 社 會 必 是 建 立 在 平 等 普 及 的 良 好 治 安 與 照 顧 福 利 服 務 的 基 石 之 上 唯 有 讓 所 有 人 平 等 共 享 2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4.htm[2015/1/27 下 午 04:54:43]
49 a10_2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4.htm[2015/1/27 下 午 04:54:43]
50 a10_25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淬 勵 奮 發 迎 向 知 識 管 理 新 世 紀 林 正 祥 壹 前 言 日 新 月 異 的 科 技 帶 動 了 環 境 的 快 速 發 展, 使 得 產 品 的 周 期 越 來 越 短 在 以 往 以 勞 力 土 地 設 備 及 技 術 做 為 人 類 賴 以 致 富 的 資 源, 可 能 要 被 智 慧 資 本 所 取 代 在 管 理 界 二 十 一 世 紀 可 能 是 所 謂 的 知 識 世 紀, 其 實 此 一 世 紀 的 來 臨 早 有 蛛 絲 馬 跡 可 尋, 據 統 計 近 百 年 來 人 類 每 一 經 濟 單 位 所 耗 用 的 原 物 料, 持 續 以 每 年 1. 25% 的 比 率 下 降, 在 同 一 時 間 內 日 本 工 業 產 值 增 加 了 二 倍 半, 而 耗 用 的 原 物 料 與 能 源 卻 保 持 不 變 很 明 顯 的 面 對 此 一 世 紀 的 來 臨, 無 論 個 人 或 組 織 均 應 考 慮 其 生 存 之 道, 方 不 至 於 被 快 速 變 遷 的 時 代 所 淘 汰 既 然 智 慧 成 本 和 企 業 之 永 續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一 個 企 業 應 如 何 來 整 理 消 化 這 些 智 慧 成 本 呢? 有 許 多 的 業 者 以 為 弄 幾 台 電 腦 建 立 幾 個 資 料 庫 連 接 幾 條 網 路 就 是 在 做 知 識 管 理, 其 實 他 們 做 的 不 過 是 資 訊 管 理, 離 知 識 管 理 還 有 一 段 距 離, 科 技 雖 然 是 導 引 知 識 管 理 的 基 石, 但 充 其 量 不 過 是 知 識 管 理 的 一 部 份!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知 識 可 分 成 外 顯 知 識 (explicit knowledge) 與 內 隱 知 識 (tacit knowledge), 資 訊 科 技 只 能 處 理 前 者, 後 者 必 須 經 由 人 們 互 動 才 能 產 生 換 句 話 說, 在 組 織 中 之 各 個 成 員 有 系 統 的 篩 選 知 識 並 相 互 分 享, 才 是 企 業 成 功 的 關 鍵 微 軟 總 裁 比 爾 蓋 茲 在 數 位 神 經 系 統 一 書 中 曾 提 及 : 知 識 管 理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將 機 構 智 慧 提 升 成 企 業 智 商 未 來 企 業 間 之 世 紀 之 戰, 如 台 積 電 與 聯 電 在 晶 圓 代 工 市 場 的 競 爭 ; 美 國 線 上 與 微 軟 在 網 路 市 場 的 競 爭 ; 新 力 與 Sega 及 任 天 堂 在 遊 戲 市 場 的 競 爭 ; 戴 爾 與 康 柏 在 個 人 電 腦 市 場 的 競 爭 ; 英 特 爾 與 威 盛 在 CPU 市 場 的 競 爭 ; 亞 馬 遜 與 巴 納 斯 諾 柏 在 網 路 書 店 市 場 的 競 爭 ; 其 決 定 勝 負 的 關 鍵, 不 是 產 能, 不 是 效 率, 更 不 是 資 產 的 多 寡, 真 正 的 關 鍵 乃 在 於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與 知 識 傳 遞 的 能 力 這 就 如 同 三 國 時 代 的 赤 壁 之 戰, 最 後 決 定 勝 負 的 關 鍵 並 不 在 於 哪 一 方 兵 多 將 廣, 而 是 人 才 的 流 向 與 2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5.htm[2015/1/27 下 午 04:54:44]
51 a10_2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5.htm[2015/1/27 下 午 04:54:44]
52 a10_2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各 方 謀 士 之 策 略 及 佈 局, 此 戰 扭 轉 了 歷 史 未 來 產 業 間 競 爭 之 激 烈 是 可 想 而 知 的, 知 識 管 理 的 良 窳 與 否, 對 於 優 勝 劣 敗 的 結 果, 當 有 舉 足 輕 重 之 影 響 近 年 來, 美 國 經 濟 發 展 一 路 扶 搖 直 上, 而 日 本 歐 洲 早 已 膛 乎 其 後, 尤 其 在 新 經 濟 (new economy) 口 號 喊 得 震 天 價 響 的 現 時, 美 國 已 挾 其 知 識 經 濟 之 優 勢, 穩 穩 當 當 地 在 網 路 電 子 商 務 IC 以 及 各 種 知 識 型 企 業 迅 速 創 新 發 展, 攻 佔 了 全 球 重 要 的 市 場, 而 且 正 不 斷 地 擴 大 與 發 酵 之 中 根 據 馬 曉 雲 (1990) 引 述 倫 敦 金 融 時 報 統 計 資 料, 以 1990 年 初 全 球 股 市 總 市 值 與 1998 年 12 月 做 一 比 較, 日 本 由 41. 5% 比 重 跌 落 至 10.4%, 反 觀 美 國 卻 自 31% 爬 升 至 53.2%, 佔 據 全 球 一 半 以 上 的 市 值, 其 所 憑 藉 為 何? 據 觀 察, 主 要 原 因 就 在 於 美 國 實 際 掌 握 了 知 識 研 發 創 新 的 潮 流, 從 矽 谷 聚 集 電 腦 產 業 為 美 國 搶 得 世 界 高 科 技 研 發 先 驅, 到 NIKE 以 品 牌 智 慧 財 產 創 造 出 全 球 運 動 鞋 王 國, 以 及 鐵 達 尼 號 一 片 創 下 數 千 億 美 元 全 球 票 房 紀 錄 等 等, 在 在 顯 示 出 知 識 的 重 要 性 近 幾 年 揚 名 全 世 界 的 知 識 型 企 業, 例 如 微 軟 DELL 輝 瑞 大 藥 廠 等 引 領 美 國 道 瓊 股 價 指 數 由 4000 點 衝 破 萬 點 大 關, 屢 屢 跌 破 市 場 專 家 眼 鏡, 此 亦 足 資 證 明 知 識 (knowledge) 不 容 忽 視 的 強 大 力 量 在 知 識 世 紀 中, 終 身 學 習 將 蔚 為 風 潮, 國 內 近 日 迅 速 竄 起 的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EMBA) 正 是 反 映 這 種 趨 勢 不 論 是 否 是 在 管 理 學 界, 各 行 各 業 將 因 風 行 草 偃 的 知 識 管 理 思 潮 之 衝 擊 而 受 到 至 深 且 鉅 的 影 響 日 本 學 者 Morita and Takanashi (1999) 對 知 識 管 理 有 相 當 明 確 的 闡 釋, 現 介 紹 於 後 : 貳 知 識 與 智 慧 知 識 在 字 典 上 的 解 釋 是 客 觀 明 確 的 認 識 內 容 在 知 識 管 理 的 領 域 中, 知 識 有 別 於 一 般 的 知 識, 而 是 指 具 有 資 產 價 值 的 知 識 係 限 定 在 有 助 於 公 司 經 營 的 知 識 範 圍, 因 此 並 非 任 何 技 術 和 經 驗 都 算 是 有 益 的 知 識 智 慧 在 語 意 上 和 知 識 相 近, 惟 較 具 哲 學 宗 教 意 涵, 如 超 越 知 識 最 高 層 次 的 睿 智 智 慧 和 知 識 的 不 同, 在 於 知 識 著 重 於 技 術 面, 對 實 務 比 較 有 直 接 的 幫 助 至 於 常 識 則 是 一 般 人 知 道 且 深 信 不 疑 的 事 情, 以 商 業 價 值 而 論, 最 下 層 的 是 常 識, 中 間 一 層 是 知 識, 最 上 層 則 是 智 慧, 知 識 被 認 為 具 有 實 務 貢 獻 的 價 值 人 的 能 力 最 大 的 特 徵 在 於 創 造 新 的 事 物, 這 裡 提 到 的 能 力 是 創 造 知 識, 並 且 不 間 斷 的 運 用 知 識 去 實 現, 也 就 是 運 用 知 識, 一 邊 創 造 一 邊 達 成 目 的 參 創 造 及 掌 握 有 價 值 的 知 識 知 識 是 透 過 經 驗 學 習 得 來 的, 經 驗 先 行 於 知 識 之 前 剛 出 生 的 嬰 兒 根 本 沒 有 知 識, 可 是 隨 著 時 間 慢 慢 累 積 各 種 經 驗 之 後, 很 自 然 的 成 為 知 識, 之 後 成 長 為 成 熟 2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6.htm[2015/1/27 下 午 04:54:45]
53 a10_2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6.htm[2015/1/27 下 午 04:54:45]
54 a10_27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的 大 人 成 人 之 後, 也 會 經 由 工 作 學 習 到 很 多 經 驗, 並 累 積 相 當 的 知 識, 以 得 到 的 經 驗 為 基 礎, 去 挑 戰 新 的 事 物 有 關 食 物 的 毒 素 和 藥 品 的 知 識, 都 是 犧 牲 了 許 多 人 的 性 命 換 取 來 的, 即 使 是 宇 宙 開 發 基 礎 的 導 彈 發 射 技 術, 也 是 經 過 一 連 串 的 失 敗 才 完 成 花 費 時 間 累 積 經 驗 才 能 創 造 出 公 司 的 知 識, 所 以 萬 事 起 頭 難, 好 好 珍 惜 眼 前 的 成 功, 不 斷 地 努 力 去 完 成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在 個 人 的 生 活 中, 經 過 一 連 串 失 敗 和 成 功, 逐 漸 形 成 並 累 積 自 己 特 有 的 知 識, 就 像 有 句 話 說 創 造 性 的 破 壞, 必 須 經 由 不 斷 的 改 良 和 創 造, 才 能 使 任 何 事 有 所 進 步, 進 而 換 來 的 個 人 知 識 也 會 被 累 積 若 是 一 味 地 重 複 相 同 的 事, 是 無 法 累 積 知 識 的 就 個 人 水 準 而 言, 知 識 和 生 活 智 慧 相 近 例 如 山 邊 被 雲 覆 蓋 後, 不 久 就 會 下 雨 ; 或 是 電 車 車 廂 會 隨 尖 峰 或 離 峰, 出 現 較 擁 擠 或 空 蕩 的 情 形, 這 些 與 其 說 是 知 識, 還 不 如 稱 為 生 活 智 慧 來 得 貼 切 個 人 生 活 裡 若 是 缺 乏 有 價 值 的 情 報, 會 使 我 們 老 是 成 為 落 湯 雞, 或 是 差 一 步 而 沒 趕 上 電 車, 這 麼 一 來 只 會 一 昧 地 浪 費 我 們 的 時 間 跟 精 力 總 之 有 用 的 情 報 才 有 價 值, 而 這 些 情 報 試 著 和 自 己 過 去 的 經 驗 做 驗 證, 更 能 增 加 其 價 值 個 人 的 知 識 起 初 不 會 公 開, 所 以 才 被 稱 為 是 默 認 認 知, 將 個 人 的 知 識 轉 換 為 公 司 的 知 識, 必 須 先 轉 為 人 人 都 看 得 見 的 形 式 接 下 來 決 定 公 開 後 的 知 識, 再 將 其 加 以 整 理 並 廣 泛 的 在 公 司 內 部 推 廣 並 用 公 告 的 方 式 將 知 識 予 以 形 式 化, 如 此 才 稱 得 上 是 公 司 的 知 識 一 旦 個 人 的 知 識 公 開 化 被 認 定 為 公 司 的 知 識 後, 首 先 會 被 歸 在 公 司 的 資 料 庫 內, 知 識 每 次 被 認 定 時, 會 被 統 一 列 算 到 固 定 的 位 置 公 司 的 資 產 一 般 並 不 限 定 於 公 司 內 部 的 知 識, 反 倒 是 公 司 外 部 的 新 知 識 較 多, 而 公 司 外 部 的 知 識 來 源 也 不 限 於 同 業 的 知 識, 有 可 以 是 其 他 行 業 的 知 識 更 具 參 考 價 值 積 極 的 收 集 公 司 外 部 的 情 報 充 當 公 司 的 知 識 並 建 立 資 料 庫, 當 然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也 必 須 和 公 司 一 向 慣 用 的 水 準 做 比 較, 判 斷 是 否 值 得 建 檔, 而 負 責 此 項 作 業 的 人 就 是 知 識 管 理 者 肆 建 立 資 料 庫 共 享 新 知 識 引 進 外 來 知 識, 不 外 閱 讀 專 門 雜 誌 學 術 期 刊 業 界 雜 誌 和 外 國 文 獻 等 媒 體 雜 誌, 或 是 積 極 出 席 研 討 會 研 究 會, 與 其 他 公 司 交 流, 訪 問 優 良 企 業 或 是 和 負 責 人 開 會 等 等 想 引 進 國 外 的 知 識, 就 得 加 強 語 言 能 力, 所 以 這 方 面 人 才 的 培 養 是 必 要 的 由 於 公 司 是 人 的 集 團, 只 要 員 工 每 個 人 都 能 抱 持 著 積 極 進 取 的 心 態, 那 麼 整 個 公 司 的 風 氣 就 會 改 變, 這 可 以 說 是 成 長 公 司 的 形 態 知 識 管 理 一 旦 有 了 良 好 的 循 環, 員 工 個 人 的 知 識 會 公 開 化, 形 成 公 司 的 知 識 資 產 在 這 個 時 候 再 加 上 外 來 知 識, 更 能 增 加 公 司 知 識 的 容 量 知 識 的 混 合 性 愈 多 效 果 愈 好, 特 別 是 由 外 部 引 進 的 知 識, 對 公 司 而 言 由 於 是 新 鮮 的 知 識, 如 此 才 能 刺 激 創 新 知 識 的 能 力 此 外, 知 識 2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7.htm[2015/1/27 下 午 04:54:45]
55 a10_2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7.htm[2015/1/27 下 午 04:54:45]
56 a10_2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是 經 驗 的 基 礎, 人 愈 累 積 經 驗, 知 識 的 存 貨 愈 增 加, 然 而 來 自 經 驗 的 知 識 會 隨 時 間 流 逝 為 了 讓 有 用 的 知 識 延 續 下 去, 也 為 了 知 識 能 歷 久 彌 新, 應 該 延 聘 退 休 的 長 者 為 知 識 專 家, 建 立 以 約 聘 的 方 式 來 留 住 人 才 活 用 退 休 專 家 的 知 識, 除 了 是 賦 予 這 些 人 生 存 的 價 值 之 外, 對 公 司 而 言 也 等 於 是 有 效 活 用 寶 貴 的 資 產, 此 乃 一 舉 兩 得 的 方 法 一 般 而 言, 資 產 使 用 便 會 折 舊, 可 是 知 識 反 而 會 增 值, 因 此 擬 定 有 效 利 用 知 識 的 計 畫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這 樣 的 計 畫 內 容 導 入 網 際 網 路, 連 接 公 司 的 電 腦 和 資 料 庫, 增 加 活 用 知 識 的 機 會 電 腦 連 接 上 網 路 後, 資 訊 的 分 享 隨 之 變 得 十 分 簡 單, 和 過 去 以 書 籍 為 中 心 的 時 代 相 比, 以 電 腦 為 中 心 的 公 司 內 部 由 於 結 構 建 立, 知 識 管 理 因 而 變 得 容 易 執 行 因 此 使 用 電 腦 做 結 構 整 備, 以 電 腦 為 中 心 的 辦 公 室 結 構 乃 未 來 之 發 展 趨 勢 知 識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是, 不 管 在 任 何 地 方, 在 必 要 時 都 要 能 和 公 司 內 部 的 資 料 庫 連 接 的 上 所 有 的 知 識 被 共 享, 由 此 創 造 出 下 一 個 新 的 知 識, 然 後 再 次 分 享, 最 後 將 知 識 管 理 的 成 果 反 映 在 經 營 績 效 上 亞 瑟. 安 德 森 是 美 國 的 會 計 事 務 所, 業 績 從 未 衰 退 過, 開 業 以 來 持 續 保 持 創 始 以 來 兩 位 數 的 成 長 率 它 成 長 的 秘 訣 在 於 人 才 教 育 創 始 者 對 知 識 創 造 的 意 欲 和 方 針 是 成 功 的 兩 大 關 鍵 亞 瑟. 安 德 森 自 從 創 立 以 來, 每 年 持 續 投 資 營 業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七 在 知 識 學 習 上 伍 台 灣 企 業 知 識 管 理 現 況 管 理 學 者 彼 得. 杜 拉 克 (1993) 認 為 知 識 在 工 業 革 命 前 後, 其 代 表 的 意 義 從 一 種 道 (being) 變 為 一 種 器 (doing), 其 本 身 變 成 了 一 種 資 源 一 種 利 器 (utility) 在 後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Post-Capitalist Society,1993) 一 書 中 更 進 一 步 說 : 在 新 的 經 濟 體 系 裡, 知 識 並 不 是 和 人 力 資 本 或 土 地 等 並 列 為 製 造 資 源 之 一, 而 是 唯 一 有 意 義 的 一 項 資 源 而 大 未 來 (Powershift, 1990) 一 書 作 者 托 佛 勒 (A. Toffler) 也 在 書 中 聲 稱 : 在 那 將 發 生 的 權 力 移 轉 當 中, 知 識 是 最 高 權 力 的 來 源 和 關 鍵, 知 識 已 從 金 錢 權 力 和 肌 肉 權 力 的 一 項 附 屬 物 的 地 位, 一 躍 而 成 為 這 些 權 力 的 根 本 未 來, 知 識 必 將 成 為 最 受 企 業 重 視,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企 業 資 源 近 十 餘 年 來, 台 灣 蕞 爾 小 島 在 政 府 戮 力 推 動 及 產 業 界 本 身 努 力 之 下, 雖 然 缺 乏 天 然 資 源, 但 卻 已 成 為 全 球 第 三 大 資 訊 國, 資 訊 產 業 更 成 為 支 撐 全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力 量 回 首 來 時 路, 我 們 知 道 資 訊 產 品 代 工 功 不 可 沒, 但 而 今 而 後 我 們 是 否 可 能 再 憑 藉 如 此 的 優 勢 繼 續 蓬 勃 發 展, 答 案 未 必 樂 觀 不 過, 美 國 的 發 展 經 驗 及 學 者 們 的 真 知 灼 見 卻 提 供 我 們 一 個 思 考 方 向, 重 視 知 識 及 其 應 用 必 然 是 未 來 趨 勢, 而 知 識 管 理 也 必 將 成 為 企 業 界 及 學 術 界 的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國 內 企 業 知 識 管 理 現 況 究 竟 如 何? 值 得 我 們 在 呼 籲 企 業 界 進 行 知 識 管 理 之 2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8.htm[2015/1/27 下 午 04:54:46]
57 a10_2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8.htm[2015/1/27 下 午 04:54:46]
58 a10_29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前, 作 一 個 了 解 事 實 上, 台 塑 企 業 的 管 理 制 度 即 是 累 積 多 年 的 管 理 經 驗 與 智 慧 所 轉 化 而 成 的, 並 且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輔 助 管 理, 使 其 成 為 公 司 的 制 度, 發 揮 了 優 異 的 管 理 績 效, 足 見 知 識 管 理 的 實 際 應 用 並 非 近 年 才 發 生, 也 不 盡 然 是 國 外 的 專 擅, 而 是 深 藏 於 經 驗 管 理 制 度 之 中, 只 是 系 統 化 制 度 化 或 一 致 化 之 程 度 深 淺 不 同, 而 且 未 冠 以 知 識 管 理 之 名 罷 了 洪 儒 瑤 (2000) 對 台 灣 企 業 知 識 管 理 應 用 現 況 進 行 調 查, 並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一 台 灣 約 三 分 之 一 企 業 已 有 專 人 ( 知 識 主 管 ) 負 責 企 業 知 識 之 整 合 管 理, 根 據 杜 拉 克 (Drucker,1993) 所 言, 未 來 知 識 將 是 唯 一 有 意 義 的 一 項 資 源, 因 此 企 業 必 須 加 速 進 行 知 識 管 理, 以 將 此 唯 一 有 意 義 的 資 源 轉 化 為 企 業 競 爭 力 尚 未 設 有 專 人 之 企 業 宜 衡 諸 情 勢, 適 時 指 派 知 識 長 (CKO) 或 知 識 管 理 部 主 任 (KM), 即 使 已 設 專 人 者, 亦 應 思 考 如 何 將 知 識 轉 化 為 企 業 競 爭 力 二 在 知 識 創 造 流 程 方 面, 台 灣 企 業 大 多 數 仍 為 由 上 而 下 的 傳 統 知 識 創 造 管 理 模 式 Nonaka&Takeuchi(1995) 所 倡 導 重 視 知 識 創 造 持 續 互 動 過 程 的 由 中 而 上 而 下 模 式, 或 讓 富 創 業 精 神 的 前 線 人 員 進 行 知 識 創 造 的 由 下 而 上 模 式, 皆 值 得 參 考, 以 適 應 不 同 的 企 業 文 化 或 企 業 特 質 三 目 前 企 業 進 行 知 識 管 理 所 採 用 資 訊 科 技 工 具 以 Intranet 及 等 文 件 傳 輸 儲 存 等 技 術 為 主, 但 未 來 所 需 採 用 技 術 則 以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為 最 主 要 選 擇 此 顯 示 資 訊 科 技 在 知 識 管 理 上 扮 演 著 非 常 重 要 之 角 色, 尤 其 目 前 企 業 界 已 逐 漸 導 入 ERP(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 SCM( 供 應 鏈 管 理 ) CRM (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 等 系 統, 未 來 在 系 統 整 合 需 求 下, 資 訊 科 技 更 將 成 為 知 識 管 理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因 此 企 業 在 進 行 知 識 管 理 時, 應 考 量 長 遠 之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四 企 業 普 遍 感 受 到 的 知 識 管 理 困 難 在 於 溝 通 不 易, 然 而 根 據 面 訪 所 得 訊 息, 員 工 的 本 位 主 義 不 願 分 享 互 信 不 足 等, 才 是 主 要 癥 結 所 在 因 此, 進 行 知 識 管 理 必 須 先 在 內 部 形 成 一 股 互 信 分 享 的 企 業 文 化, 知 識 管 理 才 能 夠 水 到 渠 成 五 由 於 產 業 上 下 游 配 合 程 度 之 不 同, 可 能 影 響 知 識 管 理 之 效 益, 因 此 企 業 應 構 建 並 善 用 上 下 游 之 網 絡 關 係, 以 增 進 整 體 知 識 管 理 效 益 並 提 昇 競 爭 優 勢 陸 知 識 管 理 之 實 例 學 術 研 究 團 隊 學 術 研 究 團 隊 的 建 立 正 給 予 知 識 管 理 一 個 說 明 之 範 例, 在 學 術 界 學 者 間 之 腦 力 激 盪 學 術 整 合 資 料 的 蒐 集 教 師 之 再 進 修 等 無 不 屬 於 知 識 管 理 的 範 疇, 其 中 2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9.htm[2015/1/27 下 午 04:54:46]
59 a10_2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29.htm[2015/1/27 下 午 04:54:46]
60 a10_30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學 術 研 究 團 隊 可 以 是 一 個 系 的 教 授 群 跨 院 系 之 研 究 群 大 學 之 研 究 小 組 或 跨 校 的 研 究 小 組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 學 術 研 究 團 隊 成 員 經 多 元 管 道 提 供 先 進 知 識, 團 隊 智 庫 將 其 消 化, 整 合 完 成 重 要 學 術 論 文 後, 激 發 另 一 新 的 研 究 問 題, 再 由 學 術 團 隊 成 員 經 多 元 管 道 提 供 知 識 完 成 另 一 學 術 論 文, 如 此 周 而 復 始, 研 究 創 造 源 源 不 絕 團 隊 成 員 再 深 造 充 電 至 國 外 知 名 學 術 機 構 進 修 充 實 研 習 最 先 進 之 知 識 學 術 整 合 1. 學 術 團 隊 成 員 之 腦 力 激 盪 2. 團 隊 成 員 至 各 相 關 機 構 演 講 和 其 研 究 人 員 相 互 切 磋 3. 成 員 參 加 學 術 研 討 會 和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分 享 學 術 研 究 心 得 4. 以 和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人 員 交 換 意 見 5. 邀 請 學 有 專 精 學 者 演 講 新 研 究 題 材 提 供 知 識 提 供 知 識 學 術 研 究 團 隊 智 庫 知 識 的 利 用 利 用 先 進 尖 端 之 知 識 分 析 資 料,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知 識 的 創 造 提 供 知 識 文 獻 蒐 集.. 1. 學 術 關 鍵 詞 彙 蒐 集 文 獻 2. 蒐 尋 知 名 研 究 人 員 之 學 術 論 文 著 書 3. 蒐 集 引 用 知 名 論 文 之 文 章, 以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團 隊 研 究 基 本 素 材 新 研 究 題 材 完 成 學 術 研 究 論 文 2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0.htm[2015/1/27 下 午 04:54:47]
61 a10_3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0.htm[2015/1/27 下 午 04:54:47]
62 a10_31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柒 結 語 根 據 杜 拉 克 的 說 法, 二 十 一 世 紀 是 知 識 工 作 者 的 時 代 因 為 他 的 預 知 正 確 度 已 經 證 實, 所 以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知 識 經 營 將 受 到 重 視, 成 為 創 造 開 發 並 共 享 知 識 的 知 識 工 作 者 時 代 也 就 是 說, 今 後 將 是 知 識 工 作 者 的 時 代 根 據 他 的 預 估, 會 產 生 以 下 的 趨 勢 : 女 性 知 識 工 作 者 投 入 市 場 的 人 數 增 加 提 高 知 識 工 作 者 生 產 力 的 必 要 個 人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度 及 發 掘 自 我 優 點, 成 為 重 要 的 考 量 提 到 知 識 工 作 者 的 生 產 力 時, 外 科 手 術 的 結 果 可 以 由 存 活 率 來 測 定,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的 情 況 要 測 定 知 識 工 作 者 的 效 果 是 十 分 困 難 的 知 識 工 作 者 的 效 率 由 於 重 質 不 重 量, 因 此 也 很 難 測 定 效 果 知 識 管 理 絕 不 是 用 來 管 理 知 識 工 作 者 的 學 問, 而 是 為 了 促 使 企 業 提 高 效 率 必 須 對 所 有 知 識 工 作 者 以 及 情 報 負 起 責 任 我 們 每 天 可 以 從 電 腦 得 到 龐 大 的 資 料, 可 是 將 資 料 轉 換 為 情 報 卻 是 個 人 必 須 負 起 的 工 作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到 什 麼 樣 的 情 報 對 自 己 有 用, 哪 裡 可 以 取 得 以 及 如 何 運 用 得 到 的 情 報 此 外, 情 報 應 該 針 對 的 對 象 方 法 形 式 以 及 時 間 等 地 必 須 加 以 考 量 任 何 組 織 都 是 基 於 信 賴 建 立 的 在 知 識 社 會 上 : 信 賴 的 基 礎 卻 是 建 立 在 情 報 上 做 為 新 世 紀 的 職 場 工 作 者 必 須 認 知, 在 知 識 世 紀 中 個 人 的 重 要 性 及 地 位 將 大 為 提 升, 一 個 人 離 開 組 織 並 不 會 失 去 其 所 擁 有 的 知 識, 反 而 組 織 會 由 於 失 去 此 種 知 識 工 作 者 而 喪 失 其 競 爭 力, 此 一 情 況 和 工 業 社 會 迥 然 不 同, 可 說 是 組 織 和 個 人 間 主 客 易 位, 因 此 有 別 於 以 往 的 藍 領 與 白 領 階 級, 一 種 金 領 階 級 (goldcollar class) 將 應 運 而 生, 事 實 上 這 幾 類 工 作 基 本 上 沒 啥 差 異, 主 要 在 於 其 工 作 內 容 中 所 含 知 識 運 用 之 成 分 高 低 而 已 生 活 在 新 世 紀 的 人 們 必 須 面 對 的 現 實 和 挑 戰 ; 以 往 一 個 人 憑 藉 他 在 學 校 所 學 只 要 他 努 力 認 真 工 作 即 可 一 生 受 用 然 而 在 知 識 世 紀 中, 他 的 成 敗 取 決 於 其 所 擁 有 的 知 識, 質 言 之, 人 們 所 存 在 的 工 作 價 值 和 保 障 是 靠 自 己 不 斷 學 習 努 力 以 增 加 本 身 的 市 場 價 值 參 考 文 獻 1. 吳 承 芬 譯 (2000), 知 識 管 理 的 基 礎 與 實 例, 台 北 : 小 知 壹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譯 自 Morita, M. and Takanashi, T.(1999) 2. 馬 曉 雲 (2000), 知 識 管 理 實 務 應 用, 台 北 : 華 彩 軟 體 3. 洪 儒 瑤 (2000), 台 灣 企 業 知 識 管 理 現 況 研 究, 全 球 企 業,13: 彼 得 杜 拉 克 (1994), 後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台 北 : 時 報 文 化 5. 楊 子 江 王 美 音 譯 (1998), 創 新 求 勝 : 智 價 作 者 企 業 論, 台 北 遠 流, 譯 自 Nonuka, I. And Tnkeuchi, H. (1995). 現 任.. 東 海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教 授 3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1.htm[2015/1/27 下 午 04:54:48]
63 a10_3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1.htm[2015/1/27 下 午 04:54:48]
64 a10_32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組 織 中 獎 懲 制 度 與 員 工 行 為 關 係 之 探 討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為 例 賴 學 仕 壹 前 言 獎 懲 制 度 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重 要 的 一 環, 究 其 根 本, 是 透 過 獎 懲 作 為 以 影 響 員 工 行 為, 藉 以 縮 短 組 織 員 工 行 為 與 組 織 目 標 之 差 距, 而 能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是 獎 懲 對 員 工 行 為 必 須 有 正 向 的 激 勵 作 用, 否 則 組 織 無 建 構 獎 懲 制 度 之 必 要, 根 據 筆 者 研 析 有 關 文 獻 資 料 發 現, 各 類 型 組 織 中, 政 府 部 門 中 之 警 察 機 關 對 獎 懲 制 度 之 運 作 最 為 明 顯, 其 重 獎 重 懲 的 制 度 設 計, 扮 演 著 偵 破 刑 案 與 落 實 勤 務 的 推 手 的 角 色, 抑 或 係 徒 耗 費 人 力 資 源 於 獎 懲 作 業, 且 反 產 生 減 損 組 織 效 能 之 副 作 用, 而 無 助 於 組 織 目 標 之 追 求, 筆 者 希 望 藉 助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之 個 案 研 究, 能 對 此 一 課 題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瞭 解 貳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在 價 值 觀 或 方 法 論 上 承 繼 自 然 論 典 範, 採 用 質 的 研 究 方 法, 在 資 料 蒐 集 上, 則 採 用 文 獻 探 討 法 深 入 訪 談 法 與 參 與 觀 察 法 等,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文 獻 探 討 法 即 蒐 集 國 內 外 關 於 組 織 中 獎 懲 與 員 工 行 為 關 連 性 之 期 刊 論 文 著 作 與 研 究 資 料, 並 進 行 分 析 與 瞭 解, 以 作 為 本 文 研 究 架 構 之 參 考 及 個 案 研 究 之 選 定, 根 據 筆 者 研 析 有 關 文 獻 資 料 發 現, 以 政 府 部 門 中 之 警 察 機 關 對 獎 懲 制 度 最 為 明 顯, 此 促 使 筆 者 意 欲 以 警 察 機 關 為 個 案 研 究 之 對 象, 從 事 深 入 的 瞭 解 與 探 討 二 深 入 訪 談 法 筆 者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為 例, 進 行 個 案 研 究, 該 分 局 計 有 內 勤 九 個 組 室 中 心, 外 勤 則 有 刑 事 組 警 備 隊 及 五 個 派 出 所, 因 為 警 察 機 關 執 勤 主 力 在 於 基 層 警 員 及 巡 佐, 故 筆 者 乃 針 對 外 勤 基 層 警 員 巡 佐 進 行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之 深 入 訪 談 3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2.htm[2015/1/27 下 午 04:54:48]
65 a10_3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2.htm[2015/1/27 下 午 04:54:48]
66 a10_33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三 參 與 觀 察 法 筆 者 實 際 參 與 該 分 局 的 各 項 業 務 運 作 與 活 動, 觀 察 內 勤 員 工 對 於 獎 懲 之 看 法 及 獎 懲 對 員 工 行 為 態 度 的 影 響, 以 此 為 佐 證 及 檢 核 深 入 訪 談 所 獲 致 的 資 料 與 內 心 所 產 生 的 圖 像 與 概 念 參 理 論 基 礎 一 獎 懲 之 界 說 獎 懲 包 括 有 二, 一 是 獎 勵, 一 是 懲 處 ; 獎 勵 係 指 一 種 肯 定 的 裁 決, 意 圖 積 極 的 勸 誘 某 人 做 某 事, 在 人 的 內 心 中, 形 成 一 種 激 勵 作 用 而 言 ( 紀 淑 和, 民 80: 頁 19); 如 就 組 織 而 言, 即 是 員 工 達 到 一 定 的 績 效 或 作 為, 組 織 用 以 激 勵 員 工 之 報 酬, 以 使 員 工 戮 力 以 赴, 展 現 更 高 績 效 的 表 現 ; 懲 處 係 指 約 束 員 工 服 從 組 織 的 法 規 及 標 準, 使 其 行 為 合 乎 組 織 要 求, 一 旦 員 工 的 行 為 背 離 組 織 的 期 待, 則 予 處 分 ( 許 世 雨 等 譯, 民 86: 頁 ) 獎 懲 的 型 態, 獎 勵 方 面, 廣 義 的 獎 勵 與 報 酬 的 概 念 相 當, 舉 凡 獎 勵 令 的 頒 發 工 作 成 就 感 與 工 作 本 身 的 滿 足 至 升 遷 金 錢 及 福 利 等 皆 屬 之 ; 懲 處 方 面, 則 與 獎 勵 相 對, 除 懲 處 令 或 升 遷 金 錢 與 福 利 等 不 利 的 影 響 外, 最 嚴 重 者 是 解 雇 本 文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為 例, 將 獎 懲 界 定 在 獎 懲 令 的 發 布, 其 相 關 的 影 響 主 要 包 括 有 資 績 計 分 的 累 計 升 遷 異 動 年 終 考 績 考 試 及 免 職 等 二 獎 懲 與 激 勵 從 學 說 上 觀 之, 獎 懲 制 度 必 須 從 激 勵 理 論 探 討, 古 典 的 激 勵 理 論 通 常 可 分 為 內 容 理 論 過 程 理 論 與 增 強 理 論 等, 內 容 理 論 含 括 A. H. Maslow 的 需 要 層 級 理 論,Alderfer 的 ERG 理 論 及 F. W. Herzberg 的 雙 因 子 理 論 等, 過 程 理 論 有 V. H. Vroom 的 期 望 理 論 與 J. Adams 的 公 平 理 論, 增 強 理 論 則 由 B. H. Skinner 所 提 出 ( 吳 定 等 編 著, 民 85: 頁 ), 無 疑 的, 此 些 理 論 對 於 獎 懲 制 度 與 員 工 行 3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3.htm[2015/1/27 下 午 04:54:49]
67 a10_3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3.htm[2015/1/27 下 午 04:54:49]
68 a10_3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為 有 著 顯 著 的 說 明 與 解 釋 的 能 力, 本 文 整 體 觀 念 亦 未 能 跳 脫, 但 筆 者 更 希 望 從 現 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激 勵 觀 進 入, 期 能 更 妥 切 的 說 明 獎 懲 對 組 織 成 員 行 為 的 影 響 及 實 施 獎 懲 的 階 段 從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激 勵 觀 檢 視 獎 懲 制 度 與 員 工 行 為, 吾 人 可 以 下 圖 說 明 : 肆 個 案 分 析 一 個 案 背 景 介 紹 警 察 機 關 向 採 重 獎 重 懲 制 度, 依 據 銓 敘 部 資 料, 以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為 例, 當 年 行 政 機 關 獎 勵 案 共 計 三 五 七 二 四 三 人 次, 其 中 警 察 人 員 計 二 五 六 一 五 人 次, 佔 百 分 之 七 一 七 ; 懲 處 案 共 計 二 四 八 九 九 人 次, 警 察 人 員 計 二 二 一 二 一 人 次, 佔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八 四 ( 黃 秀 琴 & 賴 鈴 文, 民 85: 頁 12), 是 在 各 類 型 組 織 中, 警 察 機 關 對 獎 懲 制 度 之 運 用 十 分 重 視 自 無 疑 問, 如 果 筆 者 採 用 企 業 組 織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因 其 正 式 化 (formalization) 程 度 通 常 不 若 政 府 機 關, 恐 較 難 以 凸 顯 此 一 探 討 的 課 題, 又 如 前 述 警 察 機 關 為 政 府 機 關 中 獎 懲 運 用 最 大 者, 此 使 筆 者 希 望 深 入 警 察 機 關 獎 懲 運 用 的 系 絡 中, 瞭 解 獎 懲 的 實 施 對 員 工 究 有 何 影 響? 能 夠 提 昇 組 織 效 能 嗎? 抑 或 產 生 反 效 果? 還 是 獎 懲 與 員 工 行 為 並 無 必 然 的 關 係?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是 一 典 型 的 警 察 分 局, 機 關 首 長 為 分 局 長 一 人, 並 概 括 分 為 內 外 勤, 內 勤 九 個 組 室 中 心, 主 要 負 責 警 察 業 務, 外 勤 刑 事 組 警 備 隊 及 五 個 派 出 所, 主 要 負 責 執 行 勤 務, 內 外 勤 各 單 位 皆 置 主 管 一 人, 員 工 約 三 百 人, 是 一 可 歸 類 為 官 僚 體 制 (bureacracy) 的 組 織 型 態 ; 分 局 主 要 的 任 務 ( 組 織 主 要 的 目 標 ) 是 轄 區 治 安 偵 防 交 通 秩 序 維 護 與 其 他 為 民 服 務 等 二 言 辭 發 現 ( 一 )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處 分 還 要 看 平 常 的 工 作 表 現, 不 能 一 犯 錯 就 都 要 處 分, 平 常 表 現 的 好 與 表 現 的 差 皆 同, 如 果 是 累 犯 應 加 重, 如 係 疏 忽 應 減 輕, 例 如 以 往 勤 教 時 都 早 到, 僅 一 次 遲 到 即 處 分, 那 以 前 早 到 的 部 分 是 否 國 家 要 還 破 案 獎 金 有 些 人 不 在 乎, 以 獎 懲 影 響 升 遷 最 公 平 警 員 那 麼 多, 有 的 是 行 政 警 察 有 的 是 保 安 警 察 有 的 是 交 通 警 察, 彼 此 的 勤 務 不 同, 很 難 比 出 高 低, 所 以 要 找 出 可 以 做 比 較 的, 就 是 資 績 計 分, 而 資 績 計 分 很 大 的 部 分 是 獎 懲, 能 夠 獎 懲 的 項 目 額 度 又 是 全 體 統 一 的 規 定, 這 樣 可 以 保 持 公 平 犯 錯 就 要 處 分, 犯 錯 如 果 沒 有 處 分 大 家 一 定 會 起 而 傚 尤, 就 像 一 群 人 在 等 紅 燈, 如 果 有 一 人 闖 紅 燈 沒 事, 其 他 的 人 一 定 會 想 闖, 這 是 很 正 常 的 人 3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4.htm[2015/1/27 下 午 04:54:50]
69 a10_3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4.htm[2015/1/27 下 午 04:54:50]
70 a10_35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性 心 裡 分 析 : 在 與 個 案 的 交 談 中, 公 平 性 受 到 員 工 普 遍 的 重 視, 然 而, 此 處 之 公 平 性 可 謂 是 一 概 括 式 的 定 義, 除 了 客 觀 的 公 平 性, 即 績 效 與 獎 懲 必 須 人 人 一 致 外, 且 公 平 性 亦 需 隨 著 個 人 特 殊 的 情 境 狀 況 而 有 差 異, 是 強 調 獎 懲 公 平 性 的 同 時, 必 須 具 有 人 本 的 關 懷, 非 人 情 化 對 組 織 而 言 並 非 必 然 的 良 方 ( 二 ) 組 織 的 特 殊 性 警 察 工 作 的 特 性 一 般 公 家 機 關 一 人 一 張 辦 公 桌, 不 在 馬 上 知 道, 警 察 是 個 別 出 勤, 有 上 班 沒 上 班 沒 人 知 道 警 察 要 去 做 干 涉 取 締 的 事, 所 以 會 不 想 做 因 為 警 察 的 工 作 有 危 險 性, 不 會 如 台 塑 的 員 工 會 要 自 動 衝 刺, 會 有 所 顧 慮 有 約 束 作 用 分 析 : 獎 懲 因 應 著 組 織 不 同 之 特 性, 而 有 不 同 的 價 值, 警 察 機 關 是 外 勤 重 於 內 勤, 無 論 犯 罪 預 防 刑 案 的 偵 辦 或 交 通 秩 序 的 整 理, 必 須 重 視 主 動 的 出 擊 與 個 人 內 在 思 維 ( 良 心 的 工 作 ), 此 外, 績 效 容 易 評 估 容 易 產 生 挫 折 感 等, 組 織 相 對 的 應 加 強 獎 懲 的 運 用 ( 三 ) 對 工 作 的 認 知 與 需 求 警 察 其 實 很 神 聖, 警 察 是 救 人 的 工 作, 不 僅 要 勤 務 正 常, 民 眾 報 案 時, 立 刻 出 勤 趕 赴 現 場, 有 可 能 早 五 分 鐘, 把 被 害 人 送 醫, 救 他 一 命 以 目 前 的 情 形, 有 獎 懲 才 願 意 做 事, 因 為 升 遷 考 試 各 方 面 皆 看 績 分 錢 領 這 麼 多, 不 好 意 思 有 些 連 證 書 ( 指 畢 業 證 書 銓 敘 任 審 書 及 各 種 派 令 獎 懲 令 等 ) 都 丟 掉 的, 就 不 在 乎 了, 只 要 不 犯 錯 就 好 處 分 需 要 十 八 支 ( 指 同 考 績 一 年 度 內, 處 分 累 計 達 記 二 大 過 應 予 免 職 之 規 定 ), 到 八 九 支 有 前 兆 了, 就 好 一 點 ; 對 正 常 的 同 仁 沒 差, 被 處 分 到 算 倒 楣, 生 活 求 平 穩, 不 會 因 為 獎 懲 有 什 麼 不 同, 固 定 巡 邏 上 班, 也 不 會 好 到 派 出 所 ( 本 位 受 訪 者 是 於 警 備 隊 服 務 的 基 層 警 員 ), 也 不 會 變 黑 牌, 重 要 的 職 務 與 功 獎 無 關, 只 用 來 考 試 升 遷, 逼 他 勤 務 正 常 ( 指 勤 務 不 正 常 的 同 仁 因 處 分 而 勤 務 正 常 ), 對 處 分 少 的 人 記 功 獎 有 激 勵 作 用, 會 高 興, 勤 務 不 正 常 的 人 只 是 在 補 而 已 有 些 長 官 認 為 表 現 的 好 是 應 該, 表 現 的 差 要 處 分, 那 很 多 同 仁 就 不 想 做 了 ( 指 基 層 同 仁 因 長 官 有 此 想 法 而 不 願 意 做 事 ) 分 析 : 有 的 人 看 到 的 是 利 有 的 人 看 到 的 名, 在 A. H. Maslow 的 需 要 層 級 理 論 中, 最 高 的 層 級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獲 得 滿 足 後, 其 實 是 最 能 發 揮 人 員 的 潛 力, 警 察 的 工 作, 視 之 予 神 聖 的 光 環, 獎 懲 只 是 陪 襯 與 錦 上 添 花, 員 工 有 無 比 的 毅 力 道 德 與 尊 崇 感, 願 意 貢 獻 所 有 ; 視 之 為 一 份 公 3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5.htm[2015/1/27 下 午 04: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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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a10_3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職 給 予 基 本 的 未 來 發 展 成 長 的 可 能 性, 刺 激 vs 反 應 的 模 式 對 獎 懲 vs 行 為 似 乎 有 相 當 的 解 釋 能 力 ; 如 果 濫 用 依 侍 公 務 員 永 業 制 之 保 障, 要 的 只 是 薪 俸, 獎 懲 制 度 係 用 以 維 繫 基 本 勤 務 的 正 常 ; 員 工 行 為 動 機 的 多 樣 性, 決 定 著 獎 懲 運 用 之 時 機 與 效 果 伍 結 論 一 個 案 的 反 思 ( 一 ) 目 標 錯 置 (goal displacement) 的 危 機 比 如 說 辦 戴 安 全 帽 的 專 案 ( 此 之 專 案, 指 警 察 機 關 為 了 政 策 上 某 種 階 段 性 的 重 點 工 作, 要 求 員 警 在 某 一 期 限 內, 務 必 達 成 一 定 績 效, 通 常 會 輔 以 加 倍 的 獎 勵 與 懲 處 ), 抓 到 民 眾 闖 紅 燈 時, 就 叫 他 下 次 不 要 再 犯, 然 後 開 他 罰 則 較 輕 的 的 未 戴 安 全 帽 跑 專 案 ( 在 派 出 所 中, 員 警 有 勤 區 查 察 及 其 他 的 巡 邏 值 班 等 勤 務, 而 所 謂 跑 專 案 注 重 在 犯 罪 偵 查, 工 作 有 如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 對 查 戶 口 影 響 最 大, 專 案 一 做 比 如 說 埋 伏 查 贓 車, 可 能 要 好 幾 天, 根 本 沒 有 時 間 查 戶 口 為 民 服 務 無 法 凸 顯, 刑 案 績 效 才 能 夠 凸 顯, 為 民 服 務 主 管 看 不 見 啊 ; 反 正 上 面 要 什 麼, 我 們 就 給 他 什 麼 獎 懲 制 度 的 終 極 目 的 是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但 是, 在 各 內 部 單 位 的 本 位 主 義 與 行 政 流 程 中, 察 覺 到 的 是 組 織 支 離 破 碎 的 神 經 末 端, 員 工 的 工 作 是 短 程 而 充 滿 著 形 式 主 義, 獎 懲 制 度 則 是 造 成 目 標 錯 置 的 幫 凶, 沒 有 拉 近 組 織 成 員 與 組 織 目 標 的 距 離, 反 而 深 化 了 彼 此, 所 以, 在 警 察 機 關 中 刑 案 偵 破 可 能 比 預 防 重 要, 因 為 破 大 案 可 以 記 大 功 甚 而 破 格 擢 升, 而 犯 罪 預 防 成 效 再 好 也 很 難 記 大 功, 遑 論 破 格 擢 升 ; 刑 案 預 防 績 效 可 能 比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重 要, 所 以, 會 有 吃 案 的 情 形 發 生 ; 偵 辦 案 件 移 送 嫌 疑 人 時, 可 能 以 小 報 大 ( 偵 查 結 果 是 猥 褻 卻 以 強 姦 移 送 是 吸 食 毒 品 卻 以 販 賣 毒 品 移 送 與 檢 察 官 ), 因 為 案 子 愈 大 積 分 愈 高, 獎 勵 也 越 高 ( 二 ) 組 織 文 化 的 惡 化 被 處 分 心 情 一 定 不 好, 會 想 一 些 逃 避 巡 官 ( 巡 官, 是 警 察 機 關 中 基 層 警 官 的 職 稱, 通 常 賦 有 督 勤 的 權 責 ) 的 方 法 士 氣 低 落 非 在 單 純 的 獎 懲 制 度, 重 點 在 於 主 管 主 觀 上 的 懲 處 權, 我 覺 得 太 大, 沒 有 制 衡 的 能 力 他 如 果 是 在 跑 專 案, 績 效 不 錯, 那 就 沒 問 題 了 ( 指 成 為 單 位 內 的 紅 人, 不 會 受 到 責 難 ) 原 先 該 做 的 事, 因 為 跑 專 案, 變 成 他 人 均 攤, 功 獎 他 在 記, 幹 嘛 幫 他 做 從 事 專 案 即 使 績 效 提 昇, 但 平 常 業 務 則 需 由 其 他 員 警 負 責, 派 出 所 會 產 3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6.htm[2015/1/27 下 午 04: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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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a10_37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生 差 別 待 遇 產 生 特 權, 對 正 常 表 現 的 同 仁 並 不 公 平 獎 懲 制 度 雖 有 激 勵 與 誘 導 的 作 用, 但 亦 造 成 組 織 中 查 勤 者 與 被 查 勤 者 的 對 立 以 及 團 隊 的 傷 害, 合 作 互 助 以 追 求 良 好 的 績 效 原 是 組 織 成 員 一 致 的 追 求, 獎 懲 的 分 配 加 深 非 正 式 組 織 的 分 化 對 立, 職 位 的 安 排 原 在 適 才 適 所, 是 否 容 易 獲 得 獎 勵 卻 成 為 另 一 考 量 的 重 點 ( 三 ) 重 獎 重 懲 的 無 奈 人 的 本 性, 自 動 自 發 不 可 能, 沒 功 獎 根 本 沒 人 要 做 事, 有 獎 懲 才 願 意 做 事, 都 是 怕 處 分 才 做 事 的, 獎 勵 也 有 人 會 做, 但 很 少 啦! 警 察 機 關 由 於 組 織 特 性 的 問 題, 一 者 公 部 門 組 織 普 遍 受 人 詬 病 的 缺 乏 效 率 與 汰 劣 機 制 的 弱 化 ; 其 次 警 察 機 關 是 以 外 勤 活 動 為 主 內 勤 文 書 作 業 為 輔, 如 此 使 得 指 揮 監 督 不 易 推 行 ( 警 察 任 務 的 執 法 性 與 強 制 性, 影 響 民 眾 權 益 甚 多, 卻 使 得 警 察 機 關 必 須 講 究 指 揮 監 督 ), 第 三, 警 察 工 作 充 滿 著 危 險 且 容 易 產 生 挫 折, 更 加 深 激 勵 作 為 的 重 要 ; 是 以, 雖 然 獎 勵 不 是 萬 靈 丹 雖 然 懲 處 容 易 激 化 組 織 內 部 的 對 立, 而 且 為 了 獎 懲 制 度 的 有 效 運 作, 造 成 警 察 機 關 龐 大 的 人 力 負 荷, 但 是, 要 解 這 個 結, 擺 脫 重 獎 重 懲 的 惡 性 循 環, 誠 非 易 事 二 建 議 ( 一 ) 團 隊 組 織 的 建 構 警 察 的 工 作 是 團 隊 作 戰, 但 是 獎 懲 制 度 針 對 的 通 常 是 個 人, 就 是 所 謂 最 出 力 人 員, 而 非 團 隊, 如 此 深 化 個 體 與 個 體 間 的 對 抗, 削 弱 了 團 隊 的 力 量 ; 而 團 隊 組 織 是 一 種 使 組 織 內 的 團 隊 均 成 為 績 效 創 造 單 位 的 功 能 性 結 構 體 申 言 之, 以 團 隊 為 單 元 的 組 織, 應 是 由 不 同 層 次 不 同 性 質 的 團 隊 所 組 成, 在 一 致 的 原 則 或 共 識 下, 組 織 中 不 同 性 質 的 團 隊 彼 此 同 層 級 合 作 以 達 成 組 織 的 整 體 目 標, 在 集 體 合 作 的 觀 念 下, 個 人 發 揮 其 才 能 以 協 助 所 屬 團 隊 目 標 之 達 成, 並 自 團 隊 的 成 敗 中, 分 享 應 有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孫 本 初 呂 育 誠, 民 85:171) ( 二 ) 獎 勵 的 正 常 化 組 織 發 展 的 策 略 目 標 應 重 視 一 貫 性 與 持 續 性, 在 常 軌 中 運 作, 是 獎 勵 的 運 用 亦 同, 專 案 式 從 優 敘 獎 反 而 破 壞 獎 勵 之 公 平 性, 而 獎 勵 的 過 度 行 使, 實 際 上 亦 減 弱 其 對 組 織 成 員 的 激 勵 作 用 ( 三 ) 汰 劣 制 度 的 強 化 不 適 任 組 織 成 員 以 現 在 的 獎 懲 制 度 甚 難 淘 汰, 員 工 權 益 適 度 的 保 障 當 然 必 要, 但 在 公 部 門 組 織 中, 因 為 缺 乏 成 本 壓 力 原 易 造 成 鄉 愿, 制 度 面 向 缺 乏 相 對 配 合, 無 法 做 適 當 的 評 核, 反 成 劣 幣 逐 良 幣 ( 四 ) 人 性 化 處 分 的 運 用 獎 懲 的 價 值 不 在 獎 懲 本 身, 而 在 組 織 目 標, 所 以, 進 行 懲 處 時, 應 給 予 員 工 諮 商 的 權 力 ( r i g h t t o counsel ), 並 避 免 傷 害 員 工 的 自 尊 3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7.htm[2015/1/27 下 午 04: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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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a10_3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don't rob your subordinate of his or her dignity)(g.dessler,1997:pp ), 換 言 之, 對 員 工 懲 處 時, 應 講 求 人 性 化, 以 免 造 成 士 氣 低 落 的 負 面 效 果 ( 五 ) 工 作 價 值 的 肯 定 人 是 組 織 最 重 要 的 資 源, 任 何 的 激 勵 制 度 包 括 獎 懲, 所 能 產 生 的 影 響 與 效 果 皆 有 其 侷 限, 但 如 果 能 夠 灌 輸 與 型 塑 工 作 價 值 的 肯 定 對 組 織 的 忠 誠 及 從 工 作 中 獲 得 滿 足 與 成 就, 相 信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組 織 的 綜 效 作 用 參 考 書 目 一 中 文 部 分 1. 丁 亞 雯 ( 民 國 80 年 ) 淺 談 學 校 獎 懲 的 效 果 及 改 進 方 向, 台 灣 教 育, 第 四 八 八 期, 頁 王 偉 益 ( 民 國 79 年 ) 我 國 現 行 警 察 人 員 獎 懲 問 題 之 調 查 研 究,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警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3. 王 漢 朝 ( 民 國 73 年 ) 電 信 人 員 獎 懲 制 度 實 施 效 果 之 研 究,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4. 沈 六 ( 民 國 80 年 ) 超 越 奴 性, 提 昇 理 性 談 獎 懲, 教 師 天 地, 第 五 十 三 期, 頁 李 聲 吼 ( 民 國 86 年 )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6. 吳 定 張 潤 書 陳 德 禹 賴 維 堯 編 著 ( 民 國 85 年 ) 行 政 學 ( 二 ), 台 北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7. 邱 華 君 ( 民 國 85 年 ) 對 將 成 應 有 的 認 識 及 其 運 用 策 略, 台 灣 教 育, 第 四 八 八 期,18-26 頁 9. 孫 本 初 呂 育 誠 ( 民 國 85 年 ) 從 分 析 單 元 論 團 隊 的 意 義 及 其 對 公 共 管 理 之 影 響,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報 第 七 十 三 期, 頁 許 世 雨 等 譯 ( 民 國 86 年 )/ David A. De Cenzo & Stephen P. Robbins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1. 黃 秀 琴 & 賴 鈴 文 ( 民 國 85 年 ) 警 察 人 員 獎 懲 之 探 討,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第 二 期,11-15 頁 12. 彭 臺 光 ( 民 國 84 年 ) Managerial Perceptions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qualitative Comparison, 海 軍 軍 官 學 報, 第 五 期, 頁 楊 添 成 ( 民 國 69 年 ) 台 灣 省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制 度 之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二 英 文 部 分 1.Dessler, Gary (1997)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Inc. 2.Kast, F. E.& Rosenzweig, J. E. (1985) Organizational And Managemant -A Systems And Contigency Approch, Taipei :The Tan Chiang Book company. Robbins, Stephen. P.(1998) 3.Organizational Behavior, 8th ed.,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Inc. 作 者 現 任..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人 事 室 科 員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問 題 之 研 究, 人 事 行 政, 第 一 一 七 期, 頁 紀 淑 和 ( 民 國 80 年 ) 3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8.htm[2015/1/27 下 午 04:54:52]
77 a10_3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8.htm[2015/1/27 下 午 04:54:52]
78 a10_39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反 綁 架 事 件 之 危 機 處 理 以 擄 人 勒 贖 ( 綁 架 ) 案 件 為 例 陳 桂 輝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暴 力 與 智 慧 結 合 型 態 案 件 遽 增, 其 中 尤 以 擄 人 勒 贖 ( 俗 稱 綁 架 ) 案 件 之 猖 獗,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最 鉅, 綜 觀 該 類 案 件 之 增 加, 主 要 肇 因 於 台 灣 社 會 由 農 業 社 會 迅 速 轉 型 為 工 商 社 會 高 度 經 濟 發 展 結 果, 功 利 之 價 值 觀 造 成 人 民 好 逸 惡 勞, 基 層 勞 動 工 作 乏 人 問 津,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解 嚴 後, 黑 道 勢 力 藉 機 竄 起, 非 但 不 尊 重 他 人 之 自 由 權 利, 更 以 強 凌 弱 之 方 式 牟 取 其 利 益, 惡 性 循 環 結 果, 衍 生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增 加 不 斷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藝 人 白 冰 冰 之 女 白 曉 燕 遭 歹 徒 綁 架 撕 票, 引 起 社 會 震 撼, 歹 徒 之 一 的 陳 進 興 於 高 天 民 林 春 生 相 繼 伏 誅 後, 復 於 同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十 九 時 在 北 投 挾 持 南 非 大 使 館 武 官 卓 懋 棋 及 其 家 人 做 困 獸 之 鬥, 成 為 國 內 治 安 史 上 首 次 人 質 挾 持 之 危 機 事 件, 引 起 國 際 震 驚! 事 件 當 中, 新 聞 媒 體 全 程 播 報 警 察 與 歹 徒 對 峙 的 過 程, 警 察 的 行 動 作 為 一 一 呈 現 在 攝 影 機 或 電 視 機 的 螢 光 幕 前, 警 察 行 動 的 得 失 均 在 社 會 大 眾 評 判 檢 視 之 下, 因 此, 如 何 提 高 警 察 有 效 處 理 人 質 事 件 的 專 業 能 力, 以 妥 適 的 行 動 作 為, 圓 滿 解 決 人 質 危 機 事 件, 實 為 當 前 重 要 的 治 安 課 題 貳 擄 人 勒 贖 犯 罪 之 現 況 分 析 根 據 內 政 部 所 公 布 近 十 年 來 ( 民 國 年 )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的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76 年 77 年 78 年 79 年 80 年 81 年 82 年 83 年 84 年 85 年 % 資 料 來 源 : 刑 事 警 察 局,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台 灣 刑 案 統 計 3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9.htm[2015/1/27 下 午 04:54:53]
79 a10_3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39.htm[2015/1/27 下 午 04:54:53]
80 a10_40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月 刊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自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以 來, 國 內 每 年 發 生 的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都 在 七 十 五 件 以 上, 其 中 以 七 十 九 年 的 一 百 八 十 七 件 最 高, 其 次 則 為 八 十 五 年 的 一 百 五 十 六 件 ( 詳 如 表 一 ) 1 在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的 嫌 犯 人 數 方 面, 近 五 年 來 ( 民 國 年 ) 均 呈 遞 增 趨 勢, 而 以 八 十 五 年 的 四 百 零 七 人 創 歷 年 新 高 紀 錄 ; 而 且 八 十 五 年 擄 人 勒 贖 嫌 犯 人 數 又 較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的 二 百 零 八 人 增 加 近 一 倍, 更 顯 示 近 年 來 的 擄 人 勒 贖 案 2 件 多 以 結 夥 作 案 的 形 式 出 現 不 過 足 堪 告 慰 的 是, 從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的 破 獲 率 除 了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七 十 七 年 七 十 八 年 及 八 十 四 年 分 別 為 八 十 五 點 三 八 十 八 點 二 及 八 十 七 點 八 外, 其 餘 均 突 破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 而 且 八 十 五 年 的 破 獲 率 更 高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七 點 四, 僅 四 件 未 破, 基 此, 則 顯 現 出 擄 人 勒 贖 案 有 高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以 上 的 高 破 獲 比 率 參 擄 人 勒 贖 方 法 及 法 律 規 範 一 擄 人 勒 贖 方 法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與 一 般 犯 罪 案 件 不 同, 犯 罪 者 於 綁 架 被 害 人 之 後, 必 須 在 一 次 或 多 次 與 被 害 人 親 屬 聯 絡 勒 索 贖 款, 其 程 序 可 則 以 控 制 人 質, 費 盡 心 機 用 各 種 方 法 恫 嚇 其 家 人, 以 達 到 其 勒 贖 財 物 為 目 的, 一 般 常 見 之 方 法 如 下 3 : ( 一 ) 擄 人 方 法 1. 直 接 闖 入 擄 人 之 歹 徒, 毀 壞 門 窗 及 防 護 設 備, 闖 入 被 害 人 家 中, 登 堂 入 室 綁 架 被 害 人, 並 告 訴 其 他 家 人 準 備 鉅 額 贖 金, 以 便 聽 候 通 知 贖 票 此 類 綁 匪, 通 常 結 夥 攜 帶 武 器 行 事, 行 動 迅 速, 機 動 性 大, 如 果 被 害 人 抵 抗, 則 可 能 被 殺 害 綁 架 後, 將 人 質 監 禁 或 窩 藏 於 秘 密 處 所, 然 後 通 知 被 害 人 家 屬 交 付 贖 金, 亦 有 經 常 變 換 人 質 窩 藏 處 所, 以 防 被 發 現 2. 藉 故 拜 訪 綁 匪 在 選 定 綁 架 對 象 後, 瞭 解 對 象 之 生 活 習 慣 及 居 住 環 境, 選 擇 各 種 適 當 方 式 綁 架 人 質 藉 機 拜 訪 為 方 式 之 一, 乘 機 綁 架 被 害 人 亦 有 以 送 電 報 信 件 貨 物 等 為 藉 口, 計 誘 開 門, 然 後 衝 入 屋 內 綁 架 3. 守 候 跟 蹤 守 候 對 象 住 宅 附 近, 待 其 回 家 時 挾 持 上 車, 然 後 迅 速 駛 離, 有 時 以 二 三 人 跟 蹤 對 象 至 適 當 地 點, 藉 故 挾 持 被 害 人 4. 偽 裝 計 誘 綁 匪 對 於 兒 童, 多 用 誘 騙 方 法 例 如 以 糖 果 或 問 路 引 誘 兒 童 至 某 處, 隨 即 予 已 綁 架, 亦 有 綁 匪 佯 裝 小 學 老 師 以 汽 車 接 送 其 到 學 校 或 回 家 時, 予 以 綁 架, 或 以 哄 騙 父 母 有 急 事 要 找 兒 童 予 以 綁 架 誘 騙 方 式 有 些 綁 匪 趁 被 綁 架 之 兒 童 在 其 住 家 附 近 遊 玩 或 回 家 途 中, 強 行 綁 架 者 此 外, 以 成 年 人 為 綁 架 對 象 3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0.htm[2015/1/27 下 午 04:54:54]
81 a10_4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0.htm[2015/1/27 下 午 04:54:54]
82 a10_41 理 論 與 實 務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者, 綁 匪 乃 多 方 以 各 種 方 法, 設 計 或 八 條 ): 犯 擄 人 勒 贖 罪 而 故 意 殺 被 害 人 找 尋 藉 口 誘 騙 其 洽 談 生 意 或 約 會, 予 者, 處 死 刑 強 姦 被 害 人 者 處 死 刑 或 無 以 綁 架 期 徒 刑 ( 二 ) 勒 贖 方 法 ( 三 ) 盜 匪 罪 (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綁 匪 為 達 到 勒 贖 之 目 的, 乃 費 盡 心 第 九 款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 意 圖 擄 人 機 以 各 種 方 法, 向 被 害 人 或 其 家 屬 恐 嚇 而 勒 贖 者, 處 死 刑 未 遂 犯 罰 之 預 備 勒 索 贖 款 歹 徒 有 時 親 自 秘 密 會 晤 被 害 犯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人 家 屬, 使 其 家 人 心 生 畏 懼, 或 以 電 話 及 信 函 通 知 被 害 人 家 屬, 限 期 交 付 贖 金 肆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的 危 機 處 理 及 交 款 方 式, 如 不 交 付 或 報 警 者, 將 殺 害 人 質 亦 有 在 信 內 附 有 子 彈 或 被 害 人 擄 人 勒 贖 犯 罪 之 特 色 在 於 犯 罪 人 擄 走 被 傷 害 照 片, 使 被 害 人 家 屬 畏 懼, 而 不 被 害 人 之 後, 必 定 使 用 各 種 手 段 與 被 害 人 得 不 照 歹 徒 要 求 交 付 贖 金 一 般 被 害 人 家 屬 聯 絡 要 求 贖 款, 而 歹 徒 絕 大 多 數 係 以 在 受 恐 嚇 敲 詐 後, 惟 恐 人 質 遇 害 及 顧 及 電 話 為 聯 絡 方 式 這 種 擄 人 之 後 向 當 事 人 本 身 安 全, 多 隱 忍 不 報 案, 寧 願 犧 牲 財 家 屬 勒 贖 的 犯 罪 模 式 特 色, 使 得 警 察 機 關 物, 抱 著 破 財 消 災 的 心 理, 遂 維 持 表 面 偵 破 案 件 逮 捕 犯 罪 人 的 機 會 增 加, 國 內 歷 平 靜 而 不 敢 宣 揚 4 年 來 破 案 率 均 維 持 在 百 分 九 十 左 右 因 二 擄 人 勒 贖 犯 罪 的 法 律 規 範 此, 案 發 後 被 害 人 家 屬 應 該 立 即 報 案 處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之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主 要 為 理, 並 與 警 察 機 關 密 切 配 合, 處 理 原 則 如 刑 法 ( 恐 嚇 取 財 ) 加 ( 妨 害 自 由 ) 結 合 行 下 6 : 為, 其 刑 罰 除 依 刑 法 第 三 四 六 三 四 七 及 一 被 害 人 部 分 三 四 八 條 規 定 外, 亦 依 特 別 法 懲 治 盜 匪 ( 一 ) 在 自 身 安 全 前 提 下, 延 遲 歹 徒 滯 留 現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論 以 盜 匪 罪, 其 相 關 場 的 時 間, 或 趁 機 脫 逃 罪 刑 規 定 如 下 5 : ( 二 ) 保 持 冷 靜, 記 下 歹 徒 人 數 特 徵 交 ( 一 ) 擄 人 勒 贖 罪 (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七 條 ): 通 工 具 特 徵 及 車 號 車 行 顏 色 意 圖 勒 贖 而 擄 人 者, 處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 三 ) 被 擄 時 避 免 與 歹 徒 發 生 口 角, 激 怒 對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或 方, 盡 量 虛 與 委 蛇, 伺 機 求 救 或 脫 重 傷 者, 處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未 遂 犯 罰 逃 之 預 備 犯 罪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四 ) 如 果 無 法 脫 逃, 應 盡 量 配 合 歹 徒 之 勒 犯 擄 人 勒 贖 罪 未 經 取 贖 而 釋 放 被 害 人 贖 錢 財 要 求, 表 示 誠 意, 懇 求 歹 徒 不 要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撕 票 ( 二 ) 擄 人 勒 贖 之 結 合 犯 (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 五 ) 警 方 破 案 後, 出 面 指 證, 將 歹 徒 繩 之 4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1.htm[2015/1/27 下 午 04: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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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a10_42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月 刊 以 法, 以 杜 後 患 二 家 屬 部 分 ( 一 ) 充 分 與 警 察 機 關 配 合, 信 賴 警 察 機 關 之 辦 案 能 力, 並 提 供 破 案 之 可 能 線 索 ( 二 ) 配 合 警 方 偵 辦, 裝 置 監 聽 裝 配, 接 受 派 人 保 護 及 警 方 埋 伏 之 措 施 ( 三 ) 接 獲 歹 徒 勒 贖 之 電 話 時, 應 盡 量 拖 延 通 話 時 間, 並 要 求 彼 此 通 訊 暗 號, 避 免 他 人 得 知 案 情 乘 機 恐 嚇 ( 四 ) 接 獲 勒 贖 之 信 函, 應 交 由 警 方 處 理, 以 利 指 紋 及 字 跡 郵 戳 等 等 犯 罪 跡 証 蒐 集 ( 五 ) 堅 持 要 聽 被 害 人 聲 音 或 見 其 存 活 才 願 意 付 款 ( 六 ) 配 合 警 方 之 佈 署 誘 捕 綁 匪 三 大 眾 媒 體 的 配 合 作 為 人 質 事 件 為 具 有 強 烈 新 聞 性 的 社 會 事 件, 媒 體 基 於 採 訪 責 任, 勢 必 蜂 擁 而 至, 群 集 事 故 現 場 實 地 採 訪, 甚 至 以 SNG 現 場 採 訪 車 以 現 場 直 播 方 式, 採 訪 事 件 過 程 7 人 質 危 機 發 生 時, 警 方 可 能 還 來 不 及 應 變, 卻 已 經 面 臨 媒 體 記 者 的 包 圍 因 此, 事 先 了 解 記 者 的 需 求, 可 以 減 少 被 記 者 詢 問 時, 面 臨 答 非 所 問 或 越 描 越 黑 的 窘 境 以 下 是 媒 體 記 者 可 能 會 問 到 的 問 題 8 : ( 一 ) 發 生 什 麼 事? 為 何 會 發 生 此 事? ( 二 ) 有 無 死 傷? 損 害 程 度 如 何? ( 三 ) 損 害 ( 傷 ) 是 否 會 繼 續 擴 大? ( 四 ) 誰 應 該 負 責? ( 五 ) 善 後 情 況 如 何? 對 政 府 及 社 會 的 影 響 如 何? ( 六 ) 是 否 成 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是 誰? 如 何 分 工? ( 七 ) 危 機 何 時 結 束? ( 八 ) 以 前 是 否 曾 發 生 過 類 似 事 件? ( 九 ) 事 前 有 無 徵 兆? 警 方 和 大 眾 媒 體 在 人 質 挾 持 事 件 中, 不 一 定 是 相 對 的, 彼 此 經 由 溝 通 協 調, 媒 體 記 者 往 往 是 警 方 及 劫 匪 談 判 溝 通 的 橋 樑 所 以, 藉 與 大 眾 媒 體 的 合 作, 在 處 理 人 質 危 機 事 件 時, 雙 方 應 有 下 列 作 為 9 : ( 一 ) 迅 速 評 估 警 方 處 理 人 質 危 機 的 立 場 和 社 會 大 眾 的 反 應 方 式 ( 二 ) 儘 快 澄 清 媒 體 負 面 的 報 導, 以 防 止 二 次 傷 害 ( 三 ) 尋 求 社 會 輿 論 的 支 持, 以 免 孤 立 無 援 ( 四 ) 警 方 應 進 行 內 部 的 溝 通 疏 導 工 作, 阻 止 小 道 消 息 流 竄, 以 免 破 壞 整 體 處 理 方 向 四 電 信 業 者 的 配 合 作 為 近 年 來 綁 匪 所 使 用 的 通 訊 器 材, 已 由 昔 日 監 控 容 易 的 有 線 電 話, 逐 漸 演 變 為 無 線 之 行 動 電 話 ; 其 中 特 別 是 標 榜 使 用 方 便 的 行 動 電 話 預 付 卡 ( 儲 值 卡 ), 不 僅 易 被 歹 徒 利 用 其 不 易 確 認 辨 識 身 分 之 特 性, 來 逃 避 警 方 查 緝 上 的 漏 洞, 增 加 警 方 偵 辦 的 困 難 度 ( 不 易 監 測 其 發 話 位 置 ), 而 成 為 警 方 監 聽 通 訊 之 死 角 故 電 信 業 者 應 研 擬 一 套 完 整 措 施, 落 實 銷 售 預 付 卡 ( 儲 值 卡 ) 的 資 料 登 錄 與 確 認 其 身 分 申 請, 不 要 只 為 求 取 利 益 而 罔 顧 社 會 治 安 之 敗 壞, 而 在 案 件 發 生 後, 能 迅 速 提 供 警 方 相 關 資 料, 以 4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2.htm[2015/1/27 下 午 04: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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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a10_43 理 論 與 實 務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利 於 案 件 之 偵 破 五 警 方 的 處 置 作 為 警 方 在 處 理 人 質 挾 持 事 件 時, 除 應 秉 持 人 質 安 全 為 最 高 原 則 外, 同 時 應 迅 即 成 立 談 判 組 支 援 組 調 查 組 勘 查 組 監 聽 組 及 行 動 組, 做 全 盤 的 考 量, 並 應 發 揮 整 體 偵 防 功 能 尤 其 在 挾 持 事 件 現 場, 談 判 組 更 是 首 當 其 衝, 關 係 危 機 處 理 的 成 敗 例 如, 陳 進 興 挾 持 南 非 使 館 武 官 事 件 中,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侯 友 宜 大 隊 長 的 危 機 談 判, 即 是 一 個 成 功 的 典 範 本 文 綜 合 警 方 處 理 擄 人 勒 贖 的 案 例 經 驗, 提 出 以 下 談 判 要 領 10 : ( 一 ) 建 立 被 害 人 家 屬 對 警 方 的 信 任 關 係, 以 獲 取 其 充 分 之 合 作 ( 二 ) 安 撫 被 害 人 家 屬 情 緒, 指 導 其 接 聽 歹 徒 之 電 話, 使 之 儘 量 拖 延 通 話 時 間, 以 利 偵 測 歹 徒 發 話 地 點, 並 儘 量 套 出 歹 徒 之 身 分 背 景, 以 供 辦 案 參 考 ( 三 ) 提 供 家 屬 暨 被 害 人 談 判 技 巧, 於 案 件 偵 辦 時 應 如 何 與 歹 徒 週 旋 如 何 控 制 歹 徒 情 緒 如 何 藉 拖 延 的 方 法 來 增 加 救 援 人 質 的 機 會, 研 擬 談 判 安 撫 之 應 對 及 處 置 腹 案 ( 四 ) 注 意 紀 錄 分 析 陳 報 被 害 人 家 屬 心 理 狀 況 暨 訪 客 出 入 情 形 ( 五 ) 遴 派 女 警 協 助 掌 握 被 害 人 狀 況, 適 時 安 撫 及 處 置 增 加, 使 其 功 能 與 角 色 為 之 擴 大, 但 面 臨 人 質 挾 持 之 問 題 則 日 趨 複 雜 艱 鉅 雖 然 國 內 首 宗 涉 外 人 質 案 件 ( 陳 進 興 挾 持 南 非 駐 台 武 官 及 其 家 人 ), 在 檢 警 媒 體 人 質 本 身 及 社 會 人 士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達 成 政 府 要 求 的 最 高 目 標, 拯 救 所 有 人 質, 迫 使 陳 進 興 棄 械 投 降, 結 果 令 人 鼓 舞 但 是,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仍 不 斷 在 社 會 上 發 生, 固 然 決 策 單 位 已 運 用 行 政 管 理 科 學 協 助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更 期 能 透 過 執 行 方 式 及 談 判 技 術 的 改 進, 以 適 應 新 的 需 求 此 外, 由 於 綁 架 案 件 與 一 般 重 大 刑 案 之 最 大 不 同 在 於 歹 徒 犯 案 時 間 較 長, 並 以 被 害 人 性 命 相 要 脅 ; 人 質 在 被 綁 架 期 間 的 生 死 與 其 所 受 傷 害 是 懸 而 未 決 的 ; 知 悉 案 情 者 的 一 言 一 動 都 可 能 刺 激 歹 徒 加 害 被 害 人, 因 此, 宜 另 強 化 警 察 危 機 管 理 作 為 之 灌 輸, 使 危 機 能 於 發 生 前 弭 禍 無 形, 或 於 發 生 後, 即 時 控 制 解 決 註 釋 略, 若 需 參 考, 歡 迎 函 詢 作 者 現 任.. 保 安 警 察 第 三 總 隊 第 二 大 隊 安 檢 組 長 伍 結 論 警 察 工 作 近 因 治 安 事 故 類 型 及 數 量 之 4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3.htm[2015/1/27 下 午 04:54:56]
87 a10_4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3.htm[2015/1/27 下 午 04:54:56]
88 a10_4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廿 一 世 紀 組 織 決 勝 之 道 : 論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本 質 與 內 涵 林 奇 芳 壹 前 言 隨 著 全 球 化 自 由 化 科 技 化 的 腳 步, 台 灣 的 產 業 結 構 已 經 由 往 日 的 勞 力 密 集 與 低 技 術 層 面, 轉 換 為 高 技 術 和 知 識 密 集 型 態 越 來 越 多 的 企 業 發 現 單 純 的 降 低 成 本 和 提 升 品 質, 不 再 是 維 持 競 爭 力 的 不 二 法 門 唯 有 持 續 的 創 新, 方 為 企 業 增 加 優 勢 和 提 升 利 潤 的 最 大 來 源 誠 如 Van Gundy(1987) 所 說 的, 組 織 的 成 長 與 生 存, 取 決 於 能 否 提 出 新 服 務 新 產 品 新 製 程 的 構 想, 以 及 對 於 新 構 想 的 適 應 能 力 強 弱 因 此 唯 有 逐 漸 注 入 創 造 力 的 組 織, 才 能 繼 續 生 存 下 去 然 而 創 新 的 來 源 主 要 為 人 力 資 源 在 此 同 時, 很 多 組 織 意 識 到 團 隊 運 作 型 態 對 於 整 合 人 力 資 源 的 價 值 和 重 要 性, 除 了 能 增 加 企 業 競 爭 力 改 善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地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外, 團 隊 中 成 員 彼 此 合 作 溝 通 學 習 成 長 分 工 協 調 的 試 煉, 往 往 是 激 發 創 意 與 促 進 研 發 的 最 佳 通 路 本 文 擬 由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定 義 與 內 涵 談 起, 從 而 探 討 團 隊 創 造 力 運 作 程 序 與 方 式, 以 完 整 架 構 呈 現 出 團 隊 創 造 力 之 意 涵 期 望 文 中 所 提 及 之 相 關 概 念, 可 做 為 日 後 組 織 開 發 與 設 計 團 隊 創 造 力 相 關 活 動 之 參 考 貳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意 涵 創 造 力 是 一 種 人 類 內 隱 的 心 智 綜 合 能 力, 往 往 需 透 過 外 顯 的 行 為 模 式 與 外 在 的 誘 發 因 素 方 能 呈 現 1995 年,Sternberg 和 Lubart 合 著 不 順 從 的 群 眾, 即 將 創 造 力 的 本 質 由 六 個 方 面 統 合 整 理 包 含 : 一 智 力 (intelligence) 綜 合 的 智 力 牽 涉 到 敏 察 訊 息 的 能 力 簡 言 之, 其 對 創 造 能 力 的 表 現 為 能 夠 結 合 舊 經 驗 資 訊 與 理 論, 藉 由 重 新 定 義 與 整 合, 發 展 出 新 的 想 法 分 析 的 智 力 扮 演 的 角 色 在 於 選 擇 創 新 且 質 優 的 想 法, 目 的 為 使 資 源 配 置 更 有 效 率, 以 及 發 展 完 善 的 問 題 解 決 根 據 4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4.htm[2015/1/27 下 午 04:54:56]
89 a10_4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4.htm[2015/1/27 下 午 04:54:56]
90 a10_45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應 用 的 智 力 主 要 為 傳 遞 新 觀 念 及 想 法, 並 運 用 至 實 際 工 作 上 的 能 力 綜 觀 三 種 智 力 層 面 之 表 現, 實 為 創 造 性 工 作 的 基 礎 二 知 識 (knowledge) 瞭 解 開 發 創 造 力 應 具 備 的 知 識 背 景, 有 助 於 集 中 精 力 於 待 加 強 部 份 無 論 是 澄 清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 知 識 內 涵, 皆 能 夠 提 供 創 造 力 開 發 不 同 的 全 面 性 的 視 野 三 思 考 形 式 (thinking style) 如 同 Guilford 於 1967 年 將 思 考 形 式 分 為 擴 散 性 思 考 和 聚 斂 性 思 考 創 造 性 思 考 所 呈 現 方 式 往 往 近 似 於 擴 散 性 思 考 的 模 式 其 中 牽 涉 該 如 何 利 用 及 開 發 智 力 與 創 造 力 部 份, 更 是 組 織 所 應 關 注 的 焦 點 四 人 格 (personality) 人 格 特 性 中 某 些 認 知 的 心 理 的 因 素, 對 於 創 造 力 的 成 就 表 現 也 有 所 助 長 其 中 包 括 有 對 曖 昧 不 清 狀 態 的 容 忍 程 度 遭 遇 障 礙 的 應 對 方 式 自 我 成 長 的 意 願 冒 險 性 對 外 在 認 同 的 感 知 等 五 動 機 (motivation) 所 謂 的 動 機 趨 力 可 分 為 內 在 與 外 在 組 織 目 標 生 產 激 勵 的 推 動 固 然 能 夠 引 發 創 新 想 法 的 萌 發 但 往 往 員 工 內 在 的 需 求 與 自 我 成 長 的 驅 動, 更 能 正 面 積 極 的 促 使 創 新 構 想 的 增 生 故 Amabile 在 1983 年 曾 說 內 在 動 機 為 創 造 表 現 最 根 本 的 因 素 六 環 境 的 因 素 (environmental context): 企 業 文 化 越 開 放 與 彈 性, 將 越 能 激 發 創 意 的 發 想 與 革 新 反 之, 環 境 的 閉 塞 與 過 度 結 構, 則 成 為 壓 抑 創 造 力 的 最 大 殺 手 此 外,Robinson 和 Stern 認 為 創 造 力 是 組 織 中 一 股 非 預 期 的 力 量 他 們 於 年 針 對 團 體 創 造 力 ( c o r p o r a t e creativity) 提 出 其 所 包 含 的 六 個 要 素, 並 說 明 如 何 運 用 此 六 元 素, 激 發 群 體 的 創 造 力, 以 促 進 組 織 的 革 新 一 調 整 (alignment) 每 一 員 工 針 對 任 何 事 情 活 動 決 策 等, 皆 必 須 依 據 組 織 目 標 與 方 向, 進 行 修 正 與 調 整 的 工 作, 以 確 保 創 造 力 能 夠 得 到 認 可 與 回 應 的 機 會 二 自 我 開 創 的 活 動 (self-initiated activity) 大 部 分 的 創 造 與 革 新, 發 生 於 正 式 的 策 略 規 劃 之 外 在 此 同 時, 員 工 必 須 具 備 堅 定 自 信 與 強 烈 動 機, 方 能 追 求 並 發 展 自 身 所 感 興 趣 的 構 想 三 非 正 式 的 活 動 (unofficial activity) 新 的 概 念 或 想 法 往 往 與 管 理 層 級 的 視 野 和 知 識 是 相 對 且 抗 衡 的 此 時, 組 織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常 是 日 後 創 造 力 萌 芽 的 關 鍵 四 敏 銳 洞 察 力 (serendipity) 創 造 力 萌 發 常 起 源 於 意 外 的 發 現 然 此 種 意 外 發 現 珍 奇 事 物 的 能 力 往 往 以 獨 特 敏 銳 的 洞 察 力 為 基 礎 五 多 樣 的 刺 激 (diverse stimuli) 生 活 中 的 事 物, 不 論 是 藉 由 聆 聽 嗅 4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5.htm[2015/1/27 下 午 04:54:57]
91 a10_4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5.htm[2015/1/27 下 午 04:54:57]
92 a10_4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聞 觀 看 及 碰 觸 去 感 受, 都 可 能 會 引 發 無 限 的 想 法 而 這 些 經 由 刺 激 所 產 生 的 想 法 或 許 即 能 提 供 創 造 和 革 新 的 機 會 因 此, 接 受 越 廣 泛 的 刺 激, 通 常 也 越 能 產 生 廣 泛 且 新 鮮 的 想 法 六 企 業 內 部 溝 通 (within-company communica tion) 正 式 的 溝 通 管 道 ( 組 織 的 表 格 命 令 鍊 ) 對 於 創 造 性 思 考 的 培 養 與 使 用, 功 能 有 限, 反 倒 是 非 正 式 管 道 更 能 收 加 倍 效 果 關 鍵 在 於 對 內 溝 通 管 道 倘 若 越 順 暢 活 絡, 員 工 便 越 容 易 由 他 人 處 得 到 修 正 創 意 與 實 踐 創 造 力 的 資 訊 綜 合 上 述 觀 點, 我 們 歸 納 出 團 隊 創 造 力 所 具 備 的 內 涵, 可 由 四 點 原 則 來 考 量, 分 別 是 : 一 團 隊 成 員 的 特 質 團 隊 所 屬 成 員 的 人 格 心 智 能 力 水 準 性 質 自 我 鞭 策 的 意 願 等, 都 將 是 團 隊 是 否 具 備 創 造 力 的 關 鍵 條 件 二 團 隊 溝 通 的 管 道 團 隊 中 成 員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模 式 溝 通 型 態 與 創 意 激 盪 的 活 動 等 因 素, 都 和 團 隊 創 造 力 之 開 發 與 呈 現 息 息 相 關 三 團 隊 運 作 的 形 式 團 隊 的 組 成 維 持 合 作 調 整 修 正 分 工 與 協 調 等 運 作 細 節, 亦 能 直 接 影 響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表 現 四 外 在 環 境 的 配 合 組 織 開 放 文 化 的 建 立 創 新 氛 圍 的 營 造 鼓 勵 創 新 的 機 制 支 持 與 充 分 授 權 的 管 理 等, 將 能 促 使 團 隊 創 造 力 蓬 勃 發 展 參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運 作 程 序 對 於 企 業 或 組 織 而 言, 創 意 與 革 新 的 發 展 不 僅 帶 來 整 體 效 益 的 提 升 ; 同 時, 更 藉 由 不 斷 重 複 的 試 煉, 加 強 創 意 與 革 新 的 面 向 (Bonneau & Amegan,1999), 本 節 將 透 過 組 織 或 企 業 中 創 造 力 形 成 的 要 件 與 運 作 流 程, 藉 以 探 索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來 源 關 鍵 與 最 終 成 果, 進 而 協 助 我 們 澄 清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意 涵 圖 一 中, 共 呈 現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來 源 核 心 與 結 果 三 大 構 面 第 一 構 面 描 述 了 團 隊 創 造 能 力 與 革 新 能 力 的 來 源, 主 要 是 由 外 部 環 境 與 組 織 內 部 交 互 作 用 所 形 成 之 組 織 文 化, 與 適 當 且 結 構 的 誘 因 和 個 人 因 素 之 交 互 作 用 產 生 的 個 人 貢 獻, 兩 者 建 構 出 以 團 隊 發 展 為 基 礎 的 創 造 力 核 心 透 過 團 隊 合 作 關 係 與 資 訊 分 享 的 原 則, 便 可 進 一 步 締 造 出 具 有 加 成 作 用 的 創 新 表 現 第 二 構 面 明 確 的 陳 指 出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核 心 分 別 包 括 : 團 隊 成 員 的 創 意 具 問 題 解 決 導 向 的 環 境 團 隊 激 發 創 意 的 技 巧 和 活 動 以 及 創 新 冒 險 的 態 度 與 精 神 這 些 元 素 都 是 激 發 團 隊 創 造 力 發 酵 的 觸 媒 當 組 織 將 焦 點 置 於 營 造 此 等 條 件 上 時, 所 得 到 的 利 益 與 附 加 價 值 往 往 是 難 以 度 量 的 第 三 構 面 所 描 述 的 是 運 用 團 隊 創 造 力 將 導 致 的 結 果, 除 了 增 加 生 產 力 品 質 改 善 新 產 品 新 工 作 環 境 之 外, 更 可 將 影 4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6.htm[2015/1/27 下 午 04:54:58]
93 a10_4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6.htm[2015/1/27 下 午 04:54:58]
94 a10_47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響 範 圍 昇 華 至 組 織 策 略 層 次, 透 過 新 策 略 新 的 知 識 學 習, 進 而 促 成 知 識 移 轉 的 效 應, 活 化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如 此, 反 覆 經 由 此 一 團 隊 創 造 循 環 機 制, 企 業 或 組 織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將 更 臻 完 備 Peter Drucker 堅 信 創 新 的 本 質 並 非 神 秘 莫 測, 也 無 須 具 備 高 智 力 水 準, 有 目 的 之 創 新 往 往 取 決 於 七 個 來 源, 分 別 是 : 1. 非 預 期 的 : 成 功 失 敗 或 各 類 型 事 件 所 引 發 的 契 機 2. 不 一 致 的 : 實 然 與 應 然 間 的 差 異, 驅 使 人 們 想 要 藉 由 改 變 以 拉 近 差 距 3. 履 行 任 務 優 化 的 需 求 : 發 展 新 的 流 程 4. 市 場 需 求 或 產 業 結 構 偶 發 的 變 動 5. 資 料 的 改 變 6. 想 法 的 改 變 : 藉 由 新 的 觀 點 模 式 及 目 標, 進 而 促 使 創 新 的 意 圖 7. 創 新 的 資 訊 與 新 穎 的 知 識 原 則 上, 創 新 者 ( 個 人 團 體 或 公 司 ) 往 往 對 於 創 造 (create) 皆 具 有 熱 忱 4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7.htm[2015/1/27 下 午 04: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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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a10_4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月 刊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衝 勁 與 活 力 也 由 於 這 股 熱 忱 的 持 續 不 減, 透 過 釋 放 團 隊 創 造 力 潛 藏 之 巨 大 能 量, 企 業 或 團 隊 績 效 之 提 升 方 能 源 源 不 絕 肆 結 語 全 球 科 技 的 快 速 發 展 與 產 業 間 的 高 度 競 爭 趨 勢 下, 強 調 個 人 獨 特 性 之 單 打 獨 鬥 策 略, 已 很 難 在 瞬 息 萬 變 的 環 境 中, 爭 得 一 席 之 地 取 而 代 之 的, 以 團 隊 運 作 的 創 新 合 作 方 式, 激 發 群 體 創 造 潛 力 的 加 成 效 果, 反 而 能 在 強 調 工 作 細 緻 化 與 分 工 協 調 流 暢 化 的 現 代 組 織 中, 成 為 企 業 提 昇 運 作 績 效 和 增 加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關 鍵 因 素 Senge(1994) 曾 指 出, 組 織 成 功 的 五 項 修 練 乃 是 系 統 思 考 自 我 超 越 改 善 心 智 模 式 建 立 共 同 願 景 和 團 隊 學 習 其 中, 強 調 以 團 隊 運 作 方 式 整 合 個 別 力 量, 彈 性 創 新 的 思 維 模 式 釋 放 組 織 潛 藏 能 量, 將 是 當 今 企 業 為 求 立 足 於 不 敗 之 地 的 基 礎 要 件 因 此, 企 業 當 以 此 為 未 來 發 展 之 核 心, 深 切 瞭 解 團 隊 創 造 力 的 意 涵 與 本 質, 以 期 藉 由 不 斷 的 自 我 提 升 與 發 展, 再 創 組 織 廿 一 世 紀 的 最 佳 績 效 這 也 是 筆 者 撰 文 的 初 衷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3.Alan G. Robinson & Sam Stern(1997), Corporate creativity: how innovation and improvement actually happen, San Francisco: 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 Inc. 4.Sternberg, R.J. & Lubart, T.I. (1995),Defying the crowd:cultivating creativity in a culture of conformit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5.Van Gundy, A.(1987),Organizational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In S.G. Isaksen (Ed.), Frontiers of creativity research: Beyond the basics. Buffalo, NY: Bearly Limited. 6.Sternberg & Lubart 著 ; 洪 蘭 譯 (1999): 不 同 凡 想 台 北 : 遠 流 7. 王 振 德 (1997): 創 造 力 三 面 模 式 評 介 - 兼 論 創 造 力 的 本 質 與 研 究 取 向 資 優 教 育 : 第 64 期,P1-5 8.Peter M. Senge 著 ; 郭 進 隆 譯 (1994): 第 五 項 修 練 -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藝 術 與 實 務 台 北 : 天 下 作 者.. 現 為.. 師 大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所 人 力 資 源 組 研 究 生 參 考 書 目 : 1.Miller, Mike, Six elements of corporate creativity, credit Union Magazine, April2000, Vol. 66 Issue 4. 2.Sternberg, R. J.(1999). Handbook of 47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8.htm[2015/1/27 下 午 04:54:59]
97 a10_4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8.htm[2015/1/27 下 午 04:54:59]
98 a10_49 月 刊 向 陽 園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落 地 生 根, 隨 緣 成 長 謝 雯 嬋 有 一 種 植 物 名 為 落 地 生 根, 名 符 其 實 的 只 要 他 其 中 的 一 片 葉 瓣 落 地, 便 能 夠 著 地 生 根, 所 以 既 使 遭 逢 風 雨 吹 襲, 它 都 不 會 輕 易 的 夭 折, 反 而 促 使 它 伸 展 出 生 命 的 巨 爪, 攀 地 生 根, 蔓 延 出 綿 延 不 斷 的 生 機 記 的 在 山 中 的 歲 月, 在 大 殿 前 的 花 圃, 曾 有 那 麼 一 大 盆 一 大 盆 的 落 地 生 根, 能 注 意 到 它, 是 因 為 在 一 本 專 門 介 紹 草 藥 的 書 籍 中 提 及, 由 於 對 這 樣 的 取 名 頗 感 好 奇, 由 於 山 中 各 式 藥 草 極 多, 我 便 按 圖 索 驥 找 到 了 它 它 長 的 不 特 別, 一 叢 叢 十 字 狀 的 小 紅 花 配 上 帶 有 鋸 齒 狀 的 葉 子, 碩 大 的 母 株 旁 不 難 看 到, 那 剛 抽 出 新 芽 的 子 株, 我 拾 起 那 掉 落 在 旁 的 葉 瓣, 發 現 那 葉 瓣 的 尾 部, 竟 長 著 幾 許 根 鬚, 我 想 它 就 是 靠 著 生 出 的 根 鬚, 來 紮 地 生 根 的 吧! 有 時 候, 忙 偷 閒, 頑 皮 的 自 己 還 會 故 意 的 攀 折 下 一 片 葉 子, 任 意 的 丟 棄 在 旁 邊 的 泥 土 上, 就 想 試 探 它 究 竟 有 多 少 的 生 命 韌 性, 而 常 常 不 失 所 望, 過 了 幾 天, 葉 子 的 尾 部 真 的 長 出 那 嫩 嫩 的 根 鬚, 正 準 備 投 向 那 大 地 泥 土 的 懷 抱! 也 曾 在 風 雨 肆 虐 後 的 隔 天 清 晨, 我 特 地 跑 向 那 一 盆 盆 的 落 地 生 根, 看 到 那 遭 受 風 雨 吹 襲, 殘 破 凌 亂 的 枝 葉, 往 日 繁 盛 茂 密 的 情 景 已 不 復 見, 心 就 想 著 : 完 了, 這 下 子 可 完 了, 而 沒 想 到 幾 天 過 後, 再 次 見 它, 已 然 恢 復 原 樣, 掉 落 的 子 葉 又 在 旁 伸 長 出 新 的 旅 程, 不 由 得 讓 我 驚 嘆 它 的 生 命 力 在 山 中 的 歲 月, 日 日 望 著 孤 寂 的 景 色, 偶 然 腦 海 也 會 飄 出 幾 許 往 日 的 最 愛 -- 逛 街 購 物 的 期 待 心 來, 或 許 人 就 是 這 樣 不 甘 於 寂 寞 吧! 但 是 同 時 內 心 也 會 浮 現 出 另 一 種 聲 音, 希 望 自 己 能 夠 藉 由 這 樣 的 環 境, 讓 生 命 智 慧 能 夠 更 加 的 明 澈, 所 以 有 時 候, 我 的 情 緒 及 理 智 會 相 互 交 戰 著 而 每 當 我 感 到 實 在 無 法 再 待 下 去 的 時 候, 我 便 會 跑 去 探 望 落 地 生 根, 希 望 藉 由 它 給 予 自 己 一 番 啟 示 而 那 小 小 的 枝 芽, 總 是 透 露 出 來 一 股 挺 拔 堅 毅 的 生 命 力, 遠 遠 高 昂 的 抬 著 頭 挺 著 腰, 迎 風 招 搖 著, 似 乎 向 我 揮 著 手, 要 我 與 它 一 起 努 力, 好 好 堅 定 住 自 己 的 人 生 目 標, 而 我 也 總 是 為 它 那 種 堅 毅 的 氣 勢 所 感 動 -- 那 小 小 的 植 物, 各 種 環 境 都 能 紮 地 生 根, 隨 緣 成 長, 心 想 我 又 怎 麼 能 夠 輸 給 它 呢? 或 許 生 命 中 的 智 慧 就 是 在 這 般 左 搓 右 磨 的 高 度 粹 煉 下 才 能 到 達 至 極 致 的 境 界 吧! 就 這 樣, 我 在 山 中 度 過 了 兩 年 自 我 挑 戰 的 日 子, 一 直 給 與 我 鼓 勵 的 就 是 -- 這 長 的 不 怎 麼 起 眼 的 落 地 生 根 48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9.htm[2015/1/27 下 午 04:55:00]
99 a10_4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49.htm[2015/1/27 下 午 04:55:00]
100 a10_50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法 令 須 知 月 刊 機 關 同 仁 接 受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參 考 須 知 壹 應 有 觀 念 貳 基 本 認 識 一 掃 除 黑 金 建 立 廉 能 政 府 是 政 府 現 階 段 捍 衛 民 主 社 會 法 治 維 護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提 升 清 流 共 治 重 點 施 政 項 目 之 一, 為 民 心 之 所 向, 凡 我 同 仁 均 應 有 此 體 認, 努 力 以 赴 二 國 家 刑 事 偵 查 權 之 發 動 及 其 偵 查 程 序, 刑 事 訟 訴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著 有 明 文, 本 機 關 全 體 同 仁 自 應 尊 重 而 身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本 即 有 保 持 品 位, 誠 實 廉 潔 之 義 務, 若 恪 守 本 分 依 法 辦 理 職 權 業 務, 即 便 因 公 涉 訟 接 受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應 以 平 常 心 坦 然 面 對, 依 法 配 合 調 查 或 協 助 澄 清 三 凡 因 公 涉 訟 同 仁 之 人 權 尊 嚴 名 譽 及 相 關 權 益, 本 機 關 絕 對 依 法 予 以 支 持 與 協 助 四 被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之 同 仁, 事 後 若 有 一 時 之 情 緒 低 落 或 波 動 反 彈 而 影 響 工 作 士 氣, 機 關 首 長 及 同 仁 相 互 間 宜 儘 可 能 本 於 公 私 情 誼, 予 以 關 心 疏 導 安 慰 及 鼓 勵 一 約 談 調 查 之 範 圍 定 義 廣 義 之 刑 事 偵 查, 包 括 由 檢 察 機 關 實 施 之 偵 查 程 序 及 由 司 法 警 察 ( 官 ) 所 為 協 助 偵 查 之 調 查 程 序 ; 故 本 參 考 須 知 所 稱 之 約 談 調 查 係 包 含 檢 察 機 關 之 傳 喚 訊 問 及 調 查 機 關 之 約 談 詢 問 等 偵 查 程 序 二 被 約 談 者 之 身 分 屬 性 ( 一 ) 證 人 : 檢 調 機 關 因 犯 罪 偵 查 之 需 要, 傳 喚 或 邀 請 與 特 定 個 案 有 關 之 公 務 員 到 場 作 證, 該 證 人 應 到 場 具 結 就 訊 問 事 項 據 實 陳 述 ; 惟 就 其 職 務 上 應 守 秘 密 之 事 項 訊 問 者, 應 得 該 管 監 督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允 許 (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七 八 一 七 九 條 ) ( 二 ) 關 係 人 : 檢 調 機 關 因 犯 罪 偵 查 之 需 要, 傳 喚 或 邀 請 與 特 定 個 案 有 關 之 公 務 員 到 場 訊 ( 詢 ) 問, 該 關 係 人 尚 非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其 性 質 屬 鑑 定 人 證 人 等 之 第 三 人 49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0.htm[2015/1/27 下 午 04:55:00]
101 a10_51 法 令 須 知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 三 ) 犯 罪 嫌 疑 人 : 調 查 機 關 因 犯 罪 偵 查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需 要, 使 用 約 談 通 知 書 通 知 有 犯 罪 嫌 疑 之 特 定 人 到 場 詢 問 ( 四 ) 被 告 : 經 檢 舉 告 訴 告 發 或 權 責 機 關 移 送, 屬 有 犯 罪 嫌 疑 之 人, 由 檢 察 機 關 開 具 傳 票 傳 喚 到 庭 接 受 訊 問 者 三 接 受 約 談 之 性 質 區 分 ( 一 ) 電 邀 洽 談 : 調 查 機 關 以 證 人 或 關 係 人 身 分, 事 前 以 電 話 或 口 頭 邀 請 赴 指 定 之 適 當 處 所 或 調 查 單 位 內 接 受 訪 談 無 強 制 性 可 請 律 師 陪 同, 惟 若 調 查 機 關 未 改 以 被 告 身 分 詢 問, 調 查 機 關 可 拒 絕 律 師 在 場 ( 二 ) 函 邀 訪 談 : 調 查 機 關 以 證 人 或 關 係 人 身 分, 事 前 以 公 函 書 面 邀 請 赴 調 查 單 位 接 受 訪 談 無 強 制 性 可 請 律 師 陪 同 惟 若 調 查 機 關 未 改 以 被 告 身 分 詢 問, 調 查 機 關 可 拒 絕 律 師 在 場 ( 三 ) 通 知 約 談 : 調 查 機 關 在 檢 察 官 指 揮 下 或 自 行 因 調 查 犯 罪 蒐 集 證 據 之 必 要, 針 對 個 案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事 前 製 作 約 談 通 知 書 予 以 通 知, 赴 調 查 單 位 內 接 受 訪 談, 若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調 查 單 位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簽 發 拘 票, 被 約 談 人 可 請 律 師 陪 同 ( 刑 事 訴 訟 法 七 一 條 之 一 ) ( 四 ) 傳 票 傳 喚 : 檢 察 機 關 於 偵 查 犯 罪 程 序 中, 由 檢 察 官 簽 名 開 具 傳 票, 傳 喚 被 告 到 庭 接 受 訊 問, 被 告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檢 察 官 得 命 拘 提, 被 告 可 請 律 師 陪 同 ( 刑 事 訴 訟 法 七 一 條 ) 四 傳 票 傳 喚 之 案 件 分 類 ( 一 ) 偵 案 : 傳 票 上 以 偵 字 編 列 案 號, 指 檢 察 機 關 對 於 犯 罪 案 件 之 事 實, 已 發 現 有 特 定 人 可 能 涉 嫌 犯 罪 者 若 經 澄 清, 須 不 起 訴 處 分 ( 二 ) 他 案 : 傳 票 上 以 他 字 編 列 案 號, 指 檢 察 機 關 對 於 犯 罪 案 件 之 事 實, 是 否 涉 及 特 定 人 有 犯 罪 嫌 疑, 尚 不 明 瞭 ; 或 於 案 件 中 發 現 有 其 他 犯 罪 事 實 尚 待 追 查 者 ; 若 經 澄 清, 可 逕 行 簽 結 他 案 因 案 情 偵 辦 發 展 需 要, 亦 有 可 能 改 分 為 偵 案 續 辦 五 偵 訊 結 束 之 處 分 效 果 ( 一 ) 飭 回 : 檢 調 機 關 讓 訊 畢 之 受 訊 ( 詢 ) 問 人 50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1.htm[2015/1/27 下 午 04:55:01]
102 a10_5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1.htm[2015/1/27 下 午 04:55:01]
103 a10_52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法 令 須 知 月 刊 逕 行 離 去 惟 視 案 情 需 要 仍 有 可 能 再 次 約 談 傳 喚 ( 二 ) 聲 請 羈 押 : 檢 察 機 關 對 訊 畢 之 受 詢 問 人, 認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並 有 逃 亡 或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証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之 虞, 或 所 犯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等 情 形, 應 敘 明 理 由, 聲 請 該 管 法 院 羈 押 之 ( 刑 事 訴 訟 法 九 三 條 ) ( 三 ) 具 保 : 偵 查 中 經 檢 察 官 訊 問 後, 如 認 有 得 聲 請 羈 押 之 情 形, 而 無 羈 押 之 必 要 者, 得 逕 命 具 保 責 付 或 限 制 住 居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九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 檢 察 官 於 偵 查 中 聲 請 法 院 命 被 告 具 保 停 止 羈 押 許 可 停 止 羈 押 之 聲 請 者, 應 命 提 出 保 證 書, 並 指 定 相 當 之 保 證 金 額 (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百 十 條 第 二 項 一 百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 ( 四 ) 責 付 : 羈 押 之 被 告, 得 不 命 具 保 而 責 付 於 得 為 其 輔 佐 人 之 人 或 該 管 區 域 內 其 他 適 當 之 人 停 止 羈 押 受 責 付 者, 應 出 具 保 證 書, 載 明 如 經 傳 喚 應 令 被 告 隨 時 到 場 (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一 五 條 ) ( 五 ) 限 制 住 居 : 羈 押 之 被 告, 得 不 命 具 保 而 限 制 其 住 居, 停 止 羈 押 (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一 六 條 ) 六 偵 查 中 辯 護 人 之 權 限 ( 一 ) 受 委 任 之 辯 護 人 得 於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接 受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詢 問 時 在 場 但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在 場 有 妨 害 國 家 機 密 或 有 湮 滅 偽 造 變 造 證 據 或 勾 串 共 犯 或 證 人 或 妨 害 他 人 名 譽 之 虞, 或 其 行 為 不 當 足 以 影 響 偵 查 秩 序 者,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之 ( 刑 事 訴 訟 法 二 四 五 條 ) ( 二 ) 辯 護 人 在 場 時, 得 對 不 當 之 詢 問 方 法 陳 述 意 見, 並 對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委 任 人 有 利 部 分, 請 求 調 查 証 據 或 詢 問 參 法 定 權 益 一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 一 ) 同 仁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或 遭 受 侵 害 時, 服 務 機 關 應 延 聘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一 三 條 ) ( 二 ) 接 受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訊 問 之 公 務 員, 得 選 任 律 師 屆 時 到 場 陪 同 ( 刑 事 訴 訟 法 二 七 二 九 條 ) ( 三 )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 例 : 身 患 重 病 人 在 51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2.htm[2015/1/27 下 午 04:55:02]
104 a10_5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2.htm[2015/1/27 下 午 04:55:02]
105 a10_53 法 令 須 知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國 外 或 遇 重 大 事 故 交 通 阻 礙 等 ), 得 向 檢 調 單 位 申 請 變 更 應 詢 時 間 ( 刑 事 訴 訟 法 七 一 條 之 一 七 五 條 ) 二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時 ( 一 ) 調 查 機 關 約 談 詢 問 應 於 日 間 為 之, 如 須 延 長 至 夜 間, 應 於 日 沒 前 徵 求 受 詢 問 人 明 示 同 意 ; 或 檢 察 官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許 可 ; 或 確 有 急 迫 之 情 形 者 (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00 條 之 三 ) ( 二 ) 受 詢 問 人 得 要 求 詢 問 時 先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及 所 犯 所 有 罪 名 ( 刑 事 訴 訟 法 九 五 條 一 款 ) ( 三 ) 受 詢 問 人 得 拒 絕 陳 述 或 保 持 緘 默, 無 須 違 背 自 己 之 意 思 而 為 陳 述 ( 刑 事 訴 訟 法 九 五 條 二 款 ) ( 四 ) 受 詢 問 人 得 請 求 調 查 有 利 之 証 據 ( 刑 事 訴 訟 法 九 五 條 四 款 ) ( 五 )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詢 問, 應 出 以 懇 切 之 態 度, 不 得 用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詐 欺 疲 勞 訊 問 或 其 他 不 正 之 方 法 ( 刑 事 訴 訟 法 九 八 條 ) ( 六 ) 檢 調 機 關 約 談 詢 問 時,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音, 必 要 時 並 應 全 程 連 續 錄 影 (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00 條 之 一 ) ( 七 ) 調 查 機 關 約 談 詢 問 結 束, 受 詢 問 人 應 親 閱 筆 錄 無 訛 或 再 無 其 他 補 充 意 見 後, 始 親 自 簽 捺 於 筆 錄 三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後 ( 一 ) 若 接 受 約 談 同 仁 係 因 公 涉 訟 自 行 延 聘 律 師, 得 檢 具 事 證 向 所 屬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費 用 ( 機 關 代 為 延 聘 律 師 者, 由 機 關 辦 理 ); 每 一 審 級 中 均 以 一 人 為 限, 其 費 用 由 各 機 關 預 算 內 勻 支 或 專 案 核 撥 另 接 受 約 談 之 公 務 員, 如 認 有 必 要 者, 可 請 求 立 即 詢 問, 調 查 機 關 應 即 時 為 之 (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五 七 條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條 之 三 第 二 項 ) ( 二 ) 公 務 人 員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致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或 遭 受 侵 害 者, 應 就 服 務 機 關 支 出 之 律 師 費 用 返 還 之 (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八 條 ) ( 三 ) 檢 察 機 關 對 於 訊 畢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經 聲 請 羈 押 獲 法 院 裁 定 核 准 後, 本 人 或 辯 護 人 若 不 服, 除 向 直 接 上 級 法 院 提 出 抗 告, 或 羈 押 後 亦 得 隨 時 具 保 向 法 院 聲 請 停 止 羈 押 ( 刑 事 訴 訟 法 一 一 0 條 四 0 三 條 ) 肆 關 懷 叮 嚀 一 公 務 方 面 ( 一 ) 同 仁 因 公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宜 優 先 辦 理 事 項 : 52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3.htm[2015/1/27 下 午 04:55:02]
106 a10_5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3.htm[2015/1/27 下 午 04:55:02]
107 a10_5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法 令 須 知 月 刊 1. 面 洽 政 風 單 位, 瞭 解 本 身 被 約 談 之 身 分 性 質 約 談 行 動 可 能 之 目 的 或 方 向 應 有 之 認 識 與 權 益 相 關 之 因 應 建 議 2. 面 洽 人 事 單 位, 研 商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之 適 用 及 延 聘 律 師 有 關 事 宜 3. 面 報 單 位 主 管, 因 公 涉 訟 將 被 約 談 調 查 之 情 形, 並 覓 妥 職 務 代 理 人, 請 准 公 假, 準 時 到 場 應 詢 ( 二 ) 若 屬 自 行 收 受 約 談 通 知 書 或 傳 票 ( 非 由 政 風 單 位 轉 交 ) 之 同 仁, 務 請 及 早 報 告 機 關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 三 )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先 瞭 解 回 顧 本 身 經 辦 ( 管 ) 特 定 涉 案 業 務 個 案, 必 要 時 預 作 筆 記 摘 錄, 特 別 是 時 間 數 字 部 分, 以 加 強 歸 納 記 憶, 便 於 屆 時 詢 答 ( 四 )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時, 應 據 實 陳 述, 不 宜 輕 率 假 設 或 判 斷 ( 五 )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後, 宜 將 相 關 詢 答 內 容 書 面 或 口 頭 密 報 機 關 長 官 並 副 知 政 風 單 位 瞭 解 ; 對 外 則 宜 配 合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應 予 保 密 二 私 務 方 面 ( 一 )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時, 請 隨 身 攜 帶 身 分 ( 二 ) 若 有 懷 孕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身 心 精 神 科 疾 病 或 其 他 慢 性 病 史, 有 因 壓 力 情 緒 刺 激 之 影 響 產 生 緊 急 突 發 症 狀 之 虞 者, 請 預 先 告 知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俾 便 先 行 代 為 聯 繫 檢 調 約 談 單 位 預 作 妥 善 安 排 ;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時, 亦 請 現 場 再 提 醒 辯 護 律 師 及 檢 調 單 位 ( 三 ) 接 受 約 談 調 查 之 前, 個 人 健 保 卡 及 相 關 常 備 藥 品 或 緊 急 用 藥 應 預 為 備 妥, 屆 時 隨 身 攜 帶, 有 備 無 患 ( 四 ) 同 仁 接 受 調 查 機 關 約 談 調 查 時, 得 報 請 機 關 首 長 指 派 政 風 人 員 或 其 他 同 仁 陪 同 前 往, 並 於 約 談 結 束 後, 視 其 結 果 配 合 作 簽 名 具 結 飭 回 協 助 聯 繫 家 屬 回 報 機 關 長 官 等 協 助 ( 五 ) 檢 調 機 關 對 個 案 之 偵 查 程 序, 為 期 無 枉 無 縱, 程 序 難 免 冗 長, 在 尚 無 偵 辦 結 果 或 尚 未 結 案 澄 清 之 前, 相 關 同 仁 應 避 免 心 情 浮 動 不 安,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氣 氛 或 上 班 工 作 士 氣 本 資 料 由 法 務 部 提 供 證 私 章 或 近 視 ( 老 花 ) 眼 鏡 及 個 人 臨 場 備 忘 札 記 用 紙 筆 53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4.htm[2015/1/27 下 午 04:55:03]
108 a10_5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4.htm[2015/1/27 下 午 04:55:03]
109 a10_55 中 心 動 態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中 心 動 態 ( 九 十 年 九 月 份 ) 一 人 事 行 政 局 蒞 臨 本 中 心 辦 理 部 會 局 聯 合 業 務 會 談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為 加 強 與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及 保 訓 會 連 繫 及 行 政 事 務 協 調 處 理 功 能, 於 九 月 十 日 ( 星 期 一 ) 假 本 中 心 文 教 大 樓 舉 辦 部 局 會 聯 合 業 務 會 談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考 選 部 第 三 次 銓 敘 部 第 一 三 四 次 及 保 訓 會 第 四 次 ) 翌 日 並 前 往 南 投 縣 瞭 解 災 後 重 建 情 形 人 事 行 政 局 於 九 月 十 四 十 五 ( 星 期 五 六 ) 兩 日 假 本 中 心 文 教 大 樓 會 議 廳 召 開 九 月 份 擴 大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朱 局 長 武 獻 主 持, 各 縣 市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 含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參 加 第 一 天 行 程, 邀 請 林 教 授 博 文 專 題 演 講, 局 長 並 主 持 各 縣 市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業 務 報 告 分 組 討 論 ; 第 二 天 上 午, 朱 局 長 武 獻 主 持 各 組 總 結 報 告 及 綜 合 討 論, 並 議 決 多 項 提 案 交 付 執 行, 會 中 局 長 邀 請 銓 敘 部 吳 部 長 容 明 考 試 院 許 部 長 水 德 蒞 會 致 詞 ; 另 為 響 應 張 院 長 呼 籲 用 樹 根 套 住 台 灣 土 地,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避 免 土 石 流 發 生, 下 午 全 體 與 會 人 事 主 管 搭 車 前 往 農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園 區 ( 中 興 新 村 ) 植 樹 活 動 本 次 會 報 朱 局 長 期 望 透 過 面 對 面 溝 通 與 協 商, 解 決 地 方 政 府 各 項 人 事 業 務 等 問 題, 加 速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革 新, 其 真 誠 用 心, 深 獲 與 會 同 仁 感 佩 二 辦 理 災 害 危 機 管 理 講 習 會, 提 升 領 導 管 理 本 職 學 能 為 提 升 災 害 事 件 救 災 能 力, 本 中 心 訂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二 ) 暨 十 月 八 日 九 日 ( 星 期 一 二 ) 辦 理 兩 期 災 害 危 機 管 理 講 習 會, 召 訓 各 縣 市 政 府 基 層 承 辦 人 員 計 九 十 人, 辦 理 專 題 研 習 以 提 升 危 機 處 理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等 能 力,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54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5.htm[2015/1/27 下 午 04:55:04]
110 a10_5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5.htm[2015/1/27 下 午 04:55:04]
111 a10_5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中 心 動 態 月 刊 三 製 作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認 證 貼 條, 提 供 受 訓 學 員 使 用 本 中 心 配 合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認 證 制 度 之 實 施, 凡 來 本 中 心 受 訓 學 員, 除 於 結 訓 時 核 發 結 業 證 書 外, 並 於 受 訓 學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內, 黏 貼 該 班 次 受 訓 時 數 證 明, 鼓 勵 公 務 同 仁 踴 躍 參 與 在 職 進 修 四 汰 換 更 新 烘 衣 機 電 視 等 器 材, 提 升 學 員 服 務 品 質 為 加 強 照 顧 學 員 之 休 憩 生 活 起 居, 中 心 籌 措 經 費 汰 換 秋 瑾 樓 等 七 棟 學 員 寢 室 文 康 室 內 電 視 為 二 十 九 吋 廣 體 平 面 電 視 及 購 置 烘 衣 機 各 十 一 台, 提 供 學 員 課 後 收 看 新 聞 等 娛 樂 節 目 及 個 人 衣 物 烘 乾 之 用, 在 服 務 品 質 上 再 向 前 邁 進 一 步 五 辦 理 型 塑 優 質 行 政 文 化 與 危 機 管 理 國 外 研 習 班 為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文 化 與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九 十 年 度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本 中 心 規 劃 辦 理 型 塑 優 質 行 政 文 化 與 危 機 管 理 國 外 發 展 研 習 班, 為 考 量 公 平 及 培 訓 地 方 政 府 專 職 人 員, 特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推 薦 薦 任 級 以 上 公 務 同 仁 乙 名 參 加 甄 選, 計 有 十 七 縣 市 報 名 參 加, 甄 試 科 目 為 危 機 管 理 與 英 語 文, 甄 試 結 果 計 有 新 竹 縣 ( 曾 麗 珍 課 長 ) 新 竹 市 ( 陳 淑 惠 課 長 ) 台 中 縣 ( 吳 金 昇 課 員 ) 台 中 市 ( 邱 昭 熒 技 士 ) 彰 化 縣 ( 顏 千 雄 秘 書 ) 南 投 縣 ( 李 誌 寬 課 員 ) 雲 林 縣 ( 廖 晉 德 課 員 ) 嘉 義 縣 ( 許 有 仁 副 局 長 ) 嘉 義 市 ( 吳 瑞 隆 隊 長 ) 台 南 縣 ( 吳 坤 憲 技 正 ) 台 南 市 ( 黃 燈 清 主 任 ) 屏 東 縣 ( 李 天 惠 課 員 ) 花 蓮 縣 ( 郭 俊 傑 秘 書 ) 等 十 三 人 合 格 錄 取 ; 課 程 設 計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於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二 十 六 日 ( 計 三 日 ) 在 本 中 心 辦 理 國 內 行 前 研 習 ; 第 二 階 段 於 十 月 七 日 至 二 十 七 日 ( 計 二 十 一 日 ), 赴 美 國 喬 治 華 盛 頓 大 學 辦 理 專 題 研 習, 冀 望 透 過 國 外 專 題 研 習 能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危 機 應 變 能 力 六 推 廣 進 修 班 學 分 班 及 才 藝 班 課 程 於 九 月 廿 五 日 起 開 課 本 中 心 與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之 推 廣 進 修 班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研 究 所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分 班 ( 十 八 週 ), 暨 本 中 心 自 行 辦 理 初 級 日 語 會 話 等 十 四 項 才 藝 課 程 ( 十 二 週 ), 正 式 於 九 月 廿 四 日 ( 星 期 一 ) 同 步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課 程 設 計 結 合 社 區 敦 親 睦 鄰, 提 供 南 投 等 中 部 地 區 公 務 同 仁 及 民 眾 夜 間 多 元 化 之 才 藝 課 程, 以 提 升 其 本 職 學 能 與 技 能 七 賡 續 辦 理 年 度 巡 迴 教 育, 延 伸 教 育 訓 練 功 能 55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6.htm[2015/1/27 下 午 04:55:05]
112 a10_5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6.htm[2015/1/27 下 午 04:55:05]
113 a10_57 中 心 動 態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出 版 第 十 期 本 中 心 年 度 巡 迴 教 育 結 合 行 政 院 知 識 經 濟 與 服 務 理 念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之 推 行, 以 知 識 經 濟 危 機 管 理 行 政 文 化 為 系 列 主 題, 計 畫 與 新 竹 市 等 廿 二 縣 市 政 府 ( 不 含 台 中 市 ) 合 辦 六 十 二 梯 次 專 題 研 習, 截 至 九 月 份 為 止, 以 知 識 經 濟 為 系 列 主 題, 已 陸 續 辦 理 新 竹 市 等 二 十 縣 市, 五 十 七 梯 次 專 題 研 習 其 中 於 九 月 份 辦 理 有 台 東 縣 連 江 縣 計 五 梯 次 專 題 研 習 ( 金 門 縣 因 納 莉 颱 風 延 至 十 二 月 六 七 兩 日 實 施 ), 踴 躍 參 加 研 習 基 層 公 務 同 仁 高 達 一 萬 八 千 五 百 五 十 三 人 次 本 中 心 赴 各 縣 市 辦 理 期 間 除 提 供 師 資 遴 聘 餐 費 教 材 印 製 外, 並 加 印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需 要 大 家 知 道 事 項 宣 導 資 料 分 送 各 縣 市 政 府 同 仁 參 考, 加 強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溝 通 聯 繫, 實 施 專 題 研 習 以 來,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反 應 結 果 顯 示, 於 課 程 設 計 講 座 遴 聘 等 方 面 均 深 獲 各 縣 市 政 府 公 務 同 仁 好 評 八 增 設 電 腦 教 室, 提 供 電 腦 技 能 訓 練 容 訓 量 為 加 速 公 務 同 仁 電 腦 專 業 技 能 之 訓 練, 本 中 心 年 度 增 設 文 教 大 樓 三 樓 電 腦 教 室 一 間 相 關 硬 體 設 備, 目 前 已 裝 設 完 成, 該 教 室 可 提 供 四 十 位 學 員 訓 練, 可 滿 足 每 週 同 步 分 批 調 訓 二 位 學 員 至 本 中 心 接 受 不 同 課 程 電 腦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在 全 新 設 備 空 間 寬 敞 舒 適 環 境 下, 地 方 公 務 同 仁 參 與 電 腦 課 程 研 習, 將 可 有 效 提 升 學 習 效 果 九 積 極 辦 理 園 區 景 觀 整 體 規 劃, 提 供 優 質 訓 練 場 所 本 中 心 為 擴 增 訓 練 容 量 及 提 供 優 雅 舒 適 的 訓 練 環 境, 於 本 ( 九 十 ) 年 度 編 列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經 費, 以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方 式 委 請 專 業 人 員 作 整 體 規 劃, 以 建 構 一 個 兼 具 訓 練 休 憩 渡 假 等 多 功 能 的 公 務 員 大 學 城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案 自 去 ( 八 十 九 ) 年 十 一 月 起 即 開 始 籌 劃, 為 能 符 合 受 訓 學 員 需 要, 經 多 次 依 據 學 員 反 映 需 求, 召 開 本 案 內 部 會 議 討 論 及 彙 整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於 本 ( 九 十 ) 年 八 月 三 日 審 定 本 中 心 委 託 廠 商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案 招 標 文 件 及 評 審 作 業 相 關 事 宜, 旋 於 九 月 十 七 日 公 告 上 網 招 商, 預 定 於 十 九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十 時 進 行 評 選, 冀 望 經 由 委 外 規 劃 來 建 構 本 中 心 未 來 發 展 之 願 景 與 藍 圖 56 file:///c /Users/user/Desktop/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01-11/0010/css/a10_57.htm[2015/1/27 下 午 04: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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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2013〕号
苏 南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5-2020 年 ) 二 一 五 年 八 月 1 目 录 前 言 6 一 基 础 与 形 势 7 ( 一 ) 基 础 条 件 7 ( 二 ) 发 展 形 势 10 二 总 体 要 求 12 ( 一 ) 指 导 思 想 12 ( 二 ) 战 略 定 位 13 ( 三 ) 推 进 思 路 15 ( 四 ) 发 展 目 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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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卷首 2 认真谋划 十三五 审计工作 双月刊 2016年第4期 总第 189 期 2016年8月5日出版 本刊特约评论员 经济责任审计 3 新形势下区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研究 张 嬿 6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思考 刘 冰 金融审计 9 区域性金融风险冲击下金融审计的路径选择 以上海为例 周晓菁 16 试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跟踪审计 周雯波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课题组 22 外聘人员参与国家审计的审计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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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农 村 建 设 经 验 总 结 与 推 广 文 集 北 京 绿 十 字 南 都 基 金 会 2012 年 10 月 21 日 -26 日 河 南 信 阳 主 编 : 王 佛 全 录 音 整 理 : 孙 晓 阳 荣 尊 堂 白 晶 晶 摄 影 : 丁 炜 王 佛 全 前 言 512 地 震 后, 北 京 绿 十 字 受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多 次 资 助, 在 四 川 开 展 了 灾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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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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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南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Sunan Science Park Policy Document Assembly 苏 南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建 设 工 作 领 小 组 办 公 室 编 目 录 一 国 家 及 相 关 部 委 政 策 1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支 持 苏 南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的 批 复 (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10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研究项目
四 川 诚 信 ( 信 用 ) 体 系 建 设 调 研 报 告 四 川 省 市 场 经 济 诚 信 建 设 促 进 会 调 研 课 题 组 2011 年 08 月 23 日 1 四 川 诚 信 ( 信 用 ) 体 系 建 设 调 研 报 告 调 研 课 题 参 与 单 位 主 管 单 位 :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承 担 单 位 : 四 川 省 市 场 经 济 诚 信 建
海云继梦法师开示准提法门
海 云 继 梦 法 师 开 示 准 提 法 门 全 集 [ 海 运 继 梦 法 师 ] 地 藏 缘 论 坛 大 准 提 资 料 汇 集 海 系 列 海 云 继 梦 法 师 开 示 准 提 法 门 ( 一 ) 海 云 继 梦 法 师 开 示 海 云 继 梦 法 师 开 示 准 提 法 门 ( 一 )... 1 一 关 于 前 行... 3 二 修 密 的 注 意 事 项... 12 三 华 严 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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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目 录 一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3) 二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5) 三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7) 四 2012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含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8)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等 犯 淮 陽 軍, 遣 將 討 捕, 又 犯 京 東 ( 今 山 東 ) 江 北, 入 楚 海 州 界, 命 知 州 張 叔 夜 招 降 之 宋 史 侯 蒙 傳 : 宋 江 寇 京 東, 侯 蒙 上 書 言 : 江 以 三 十
二 林 社 區 大 學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謝 日 恆 一 前 言 古 來 宋 江 陣 的 淵 源 有 三 種 說 法 : 一 傳 說 : 有 人 以 為 古 人 把 水 滸 傳 的 故 事 附 會 上 去 的, 說 是 宋 朝 的 俠 盜 宋 江 為 了 操 練 部 眾, 設 計 了 一 種 以 陣 式 為 主 個 人 為 輔 的 武 藝,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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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籌 備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8 時 地 點 : 本 校 忠 孝 二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籌 備 會 主 任 委 員 林 明 良 紀 錄 : 吳 書 瑋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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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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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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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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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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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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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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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hD in Finance 2007
香 港 研 究 生 教 學 點 金 融 學 博 士 香 港 教 統 局 編 號 : 231040 金 融 學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所 屬 學 科 門 類 : 經 濟 學 所 屬 一 級 學 科 : 應 用 經 濟 學 所 屬 院 系 :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金 融 學 院 一. 培 養 目 標 本 專 業 博 士 學 位 取 得 者 應 具 有 紮 實 精 深 的 金 融 學 專 業 知 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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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庭 堅 遷 謫 時 期 的 戲 作 詩 鍾 美 玲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摘 要 受 北 宋 新 舊 黨 爭 的 影 響, 黃 庭 堅 於 紹 聖 元 年 責 授 涪 州 別 駕 黔 州 安 置, 從 此 展 開 一 連 串 遷 謫 的 命 運, 最 後 卒 於 遷 謫 地 宜 州 考 察 其 遷 謫 時 期 的 詩 歌, 有 許 多 以 戲 字 為 題 的 作 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