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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臺 中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目 壹 實 施 計 晝 1 貳 議 程 表 3 參 教 育 局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4 肆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5 伍 會 議 會 場 座 位 表 15 陸 業 務 報 告 財 政 局 16 社 會 局 20 文 化 局 21 環 境 保 護 局 30 衛 生 局 33 法 制 局 43 地 方 稅 務 局 50 警 察 局 婦 幼 隊 53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62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69 主 計 處 70 教 育 局 國 小 教 育 科 73 幼 兒 教 育 科 102 社 會 教 育 科 109 特 殊 教 育 科 123 體 育 保 健 科 132 工 程 營 繕 科 141 秘 書 室 154 督 學 室 165 人 事 室 175 會 計 室 178 政 風 室 180 體 育 處 185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188 柒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190 捌 提 案 192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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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 中 市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小 校 長 會 議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度 重 要 工 作 事 項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為 增 進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務 之 推 動, 並 研 討 本 市 教 育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以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品 質, 促 進 教 育 目 標 之 達 成 ( 二 ) 宣 導 教 育 政 策 發 展 主 軸, 確 立 學 校 辦 學 方 向, 提 供 教 育 專 業 對 話 空 間, 提 升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 三 ) 研 討 教 育 趨 勢 核 心 議 題, 透 過 彼 此 互 動 交 流, 促 進 組 織 成 員 情 誼 三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四 承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立 新 國 民 小 學 五 協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南 區 樹 義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清 水 國 民 小 學 六 研 習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七 會 議 地 點 : 臺 中 市 立 東 山 高 級 中 學 八 研 習 對 象 :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小 校 長 九 會 議 議 程 : 如 附 件 議 程 表 十 報 名 方 式 :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完 成 報 名 ( 一 ) 校 長 請 至 教 育 部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選 擇 承 辦 單 位 : 立 新 國 小 項 下 線 上 報 名 ( 二 ) 公 務 人 員 : 請 先 行 至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網 址 : 十 一 研 習 時 數 全 程 參 與 核 予 3 小 時, 以 現 場 簽 到 及 簽 退 為 準 十 二 經 費 : 由 本 府 教 育 局 年 度 預 算 內 支 應 - 1 -

4 十 三 獎 勵 : 依 據 臺 中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十 四 預 期 效 益 : ( 一 ) 落 實 12 年 國 教 目 標 並 引 導 學 校 推 行 相 關 政 策 ( 二 ) 掌 握 本 市 當 前 重 要 教 育 施 政 並 配 合 實 施 ( 三 ) 透 過 校 務 經 營 交 流, 提 升 領 導 專 業 知 能 十 五 本 計 畫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2 -

5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臺 中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議 程 表 時 間 項 目 主 持 人 / 單 位 備 註 08:30--09:00 報 到 立 新 國 小 09:00--09:20 開 幕 式 ( 主 席 及 來 賓 致 詞 ) 林 市 長 佳 龍 09:20--10:10 頒 獎 林 市 長 佳 龍 10:10--10:30 市 府 各 局 處 報 告 林 市 長 佳 龍 10:30--10:50 茶 敘 立 新 國 小 10:50--11:00 教 育 局 各 科 室 業 務 報 告 教 育 局 11:00--11:30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教 育 局 11:30--12:00 提 案 討 論 教 育 局 12:00--12:30 綜 合 座 談 教 育 局 12:30-- 午 餐 賦 歸 立 新 國 小 - 3 -

6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臺 中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教 育 局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編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備 註 1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邱 乾 國 2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許 春 梅 3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主 任 秘 書 鄧 進 權 4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專 門 委 員 方 炳 坤 5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國 小 教 育 科 科 長 尤 敦 正 6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科 長 陳 雅 新 7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社 會 教 育 科 科 長 朱 國 隆 8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特 殊 教 育 科 科 長 李 美 齡 9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保 健 科 代 理 科 長 劉 姵 君 10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工 程 營 繕 科 科 長 江 忠 勝 11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室 主 任 劉 朝 芳 12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秘 書 室 主 任 朱 毓 雯 13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軍 訓 室 主 任 林 琩 祐 14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主 任 劉 秦 佟 15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會 計 室 主 任 傅 秋 田 16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政 風 室 主 任 謝 昭 文 17 臺 中 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楊 山 琪 18 臺 中 市 體 育 處 處 長 郭 明 洲 19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林 琬 琪 20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戴 玉 芳 21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藍 淑 美 22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劉 耿 江 23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張 凱 翕 24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王 淑 懿 25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督 學 宋 玟 蓁 26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國 小 教 育 科 股 長 巫 春 慧 - 4 -

7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1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小 周 詩 彥 校 長 豐 原 區 瑞 穗 國 小 尤 長 亮 校 長 豐 原 區 南 陽 國 小 楊 朝 銘 校 長 豐 原 區 富 春 國 小 李 秀 櫻 校 長 豐 原 區 豐 村 國 小 陳 錦 鎮 校 長 豐 原 區 翁 子 國 小 詹 文 成 校 長 豐 原 區 豐 田 國 小 黃 世 忠 校 長 豐 原 區 合 作 國 小 趙 詠 鋒 校 長 豐 原 區 葫 蘆 墩 國 小 陳 楦 政 校 長 豐 原 區 福 陽 國 小 黃 哲 偉 校 長 后 里 區 后 里 國 小 陳 良 益 校 長 后 里 區 內 埔 國 小 黃 進 傳 校 長 后 里 區 月 眉 國 小 陸 朝 炳 校 長 后 里 區 七 星 國 小 黃 淑 貞 校 長 后 里 區 育 英 國 小 王 淑 暖 校 長 后 里 區 泰 安 國 小 王 繁 善 校 長 神 岡 區 神 岡 國 小 游 榮 祥 校 長 神 岡 區 豐 洲 國 小 劉 美 芬 校 長 神 岡 區 社 口 國 小 包 沛 然 校 長 神 岡 區 岸 裡 國 小 彭 道 衡 校 長 神 岡 區 圳 堵 國 小 古 秀 英 校 長 大 雅 區 大 雅 國 小 林 雅 盛 校 長 大 雅 區 三 和 國 小 洪 瓊 媚 校 長 大 雅 區 大 明 國 小 林 詩 猛 校 長 大 雅 區 上 楓 國 小 郭 國 澄 校 長

8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26 大 雅 區 汝 鎏 國 小 許 瑞 芳 校 長 大 雅 區 陽 明 國 小 黃 建 通 校 長 大 雅 區 文 雅 國 小 黃 智 慧 校 長 大 雅 區 六 寶 國 小 鮑 瑤 鋒 校 長 潭 子 區 潭 子 國 小 洪 宗 瑜 校 長 潭 子 區 僑 忠 國 小 陳 銘 鎮 校 長 潭 子 區 東 寶 國 小 汪 蕙 芳 校 長 潭 子 區 新 興 國 小 周 文 杰 校 長 潭 子 區 潭 陽 國 小 陳 世 銘 校 長 潭 子 區 頭 家 國 小 王 玉 龍 校 長 東 勢 區 東 勢 國 小 吳 錦 森 校 長 東 勢 區 成 功 國 小 沈 秋 宏 校 長 東 勢 區 新 成 國 小 劉 淑 滿 校 長 東 勢 區 中 山 國 小 吳 孟 勳 校 長 東 勢 區 石 城 國 小 莊 志 彥 校 長 東 勢 區 明 正 國 小 陳 金 池 校 長 東 勢 區 石 角 國 小 李 明 昌 校 長 東 勢 區 中 科 國 小 顏 福 南 校 長 東 勢 區 新 盛 國 小 詹 鍾 松 校 長 東 勢 區 東 新 國 小 吳 錦 章 校 長 石 岡 區 石 岡 國 小 吳 德 惠 校 長 石 岡 區 土 牛 國 小 陳 榮 錦 校 長 新 社 區 大 南 國 小 陳 恩 澤 校 長 新 社 區 東 興 國 小 王 金 榮 校 長 新 社 區 協 成 國 小 褚 迪 昇 校 長

9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51 新 社 區 新 社 國 小 洪 宿 芬 校 長 新 社 區 大 林 國 小 李 深 山 校 長 新 社 區 中 和 國 小 何 昭 伶 校 長 新 社 區 崑 山 國 小 張 輝 道 校 長 新 社 區 福 民 國 小 陳 厚 仁 校 長 和 平 區 梨 山 國 中 小 謝 淑 雲 校 長 和 平 區 和 平 國 小 江 政 文 校 長 和 平 區 自 由 國 小 劉 文 魁 校 長 和 平 區 達 觀 國 小 比 令. 亞 布 校 長 和 平 區 白 冷 國 小 林 伶 惠 校 長 和 平 區 博 愛 國 小 古 金 益 校 長 和 平 區 中 坑 國 小 邱 義 隆 校 長 和 平 區 平 等 國 小 劉 姿 芬 校 長 外 埔 區 外 埔 國 小 吳 文 芳 校 長 外 埔 區 安 定 國 小 陳 素 萍 校 長 外 埔 區 鐵 山 國 小 郭 耿 維 校 長 外 埔 區 馬 鳴 國 小 李 勝 億 校 長 外 埔 區 水 美 國 小 薛 文 烈 校 長 清 水 區 清 水 國 小 黃 美 玲 校 長 清 水 區 西 寧 國 小 李 明 和 校 長 清 水 區 建 國 國 小 王 俊 華 校 長 清 水 區 大 秀 國 小 侯 素 棉 校 長 清 水 區 三 田 國 小 黃 孟 元 校 長 清 水 區 甲 南 國 小 蘇 麗 娜 校 長 清 水 區 高 美 國 小 林 坤 燑 校 長

10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76 清 水 區 槺 榔 國 小 王 振 勝 校 長 清 水 區 大 楊 國 小 陳 盈 達 校 長 清 水 區 東 山 國 小 張 玲 娟 校 長 清 水 區 吳 厝 國 小 黃 朝 恭 校 長 梧 棲 區 梧 棲 國 小 吳 金 銅 校 長 梧 棲 區 中 正 國 小 張 昆 鵬 校 長 梧 棲 區 永 寧 國 小 游 玉 芬 校 長 梧 棲 區 梧 南 國 小 陳 美 娟 校 長 梧 棲 區 中 港 國 小 蔡 振 地 校 長 梧 棲 區 大 德 國 小 劉 瑞 祥 校 長 大 甲 區 大 甲 國 小 陳 浪 勇 校 長 大 甲 區 順 天 國 小 洪 文 鍊 校 長 大 甲 區 文 昌 國 小 蘇 靜 美 校 長 大 甲 區 日 南 國 小 蔡 家 廷 校 長 大 甲 區 東 明 國 小 蘇 啟 明 校 長 大 甲 區 德 化 國 小 李 永 烈 校 長 大 甲 區 東 陽 國 小 邱 弘 毅 校 長 大 甲 區 文 武 國 小 許 君 良 校 長 大 甲 區 華 龍 國 小 詹 勝 淵 校 長 大 甲 區 西 岐 國 小 柳 世 麟 校 長 沙 鹿 區 沙 鹿 國 小 王 銘 男 校 長 沙 鹿 區 竹 林 國 小 張 勇 生 校 長 沙 鹿 區 北 勢 國 小 陳 志 強 校 長 沙 鹿 區 文 光 國 小 李 豐 榮 校 長 沙 鹿 區 鹿 峰 國 小 洪 瑞 佑 校 長

11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101 沙 鹿 區 公 明 國 小 楊 富 全 校 長 沙 鹿 區 公 館 國 小 鄭 營 麟 校 長 大 安 區 大 安 國 小 紀 國 揚 校 長 大 安 區 海 墘 國 小 藍 同 利 校 長 大 安 區 三 光 國 小 王 秋 發 校 長 大 安 區 永 安 國 小 歐 慶 龍 校 長 龍 井 區 龍 井 國 小 黃 文 材 校 長 龍 井 區 龍 泉 國 小 陳 勇 男 校 長 龍 井 區 龍 津 國 小 賴 朝 暉 校 長 龍 井 區 龍 峰 國 小 吳 長 益 校 長 龍 井 區 龍 山 國 小 張 素 蓉 校 長 龍 井 區 龍 港 國 小 陳 濱 興 校 長 龍 井 區 龍 海 國 小 黃 麗 宭 校 長 大 肚 區 追 分 國 小 盧 天 龍 校 長 大 肚 區 大 忠 國 小 陳 素 梅 校 長 大 肚 區 永 順 國 小 陳 淑 銘 校 長 大 肚 區 瑞 峰 國 小 張 文 綺 校 長 大 肚 區 大 肚 國 小 李 新 揚 校 長 大 肚 區 山 陽 國 小 沈 翠 蓮 校 長 大 肚 區 瑞 井 國 小 洪 秀 菊 校 長 烏 日 區 烏 日 國 小 林 秋 發 校 長 烏 日 區 僑 仁 國 小 洪 翠 芬 校 長 烏 日 區 九 德 國 小 葉 中 雄 校 長 烏 日 區 喀 哩 國 小 張 秀 娟 校 長 烏 日 區 旭 光 國 小 吳 桂 芬 校 長

12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126 烏 日 區 東 園 國 小 王 素 貞 校 長 烏 日 區 五 光 國 小 段 立 國 校 長 烏 日 區 溪 尾 國 小 王 派 仁 校 長 大 里 區 大 里 國 小 蔡 添 元 校 長 大 里 區 內 新 國 小 林 淵 輝 校 長 大 里 區 塗 城 國 小 張 永 志 校 長 大 里 區 瑞 城 國 小 劉 紀 盈 校 長 大 里 區 健 民 國 小 林 約 宏 校 長 大 里 區 益 民 國 小 錢 得 龍 校 長 大 里 區 草 湖 國 小 林 詠 勝 校 長 大 里 區 崇 光 國 小 趙 景 惠 校 長 大 里 區 大 元 國 小 邱 志 忠 校 長 大 里 區 美 群 國 小 邱 家 麟 校 長 大 里 區 永 隆 國 小 蔡 淑 娟 校 長 大 里 區 立 新 國 小 連 忠 誠 校 長 霧 峰 區 光 復 國 中 小 黃 秀 琴 校 長 霧 峰 區 僑 榮 國 小 施 能 宏 校 長 霧 峰 區 四 德 國 小 魏 永 龍 校 長 霧 峰 區 萬 豐 國 小 林 再 山 校 長 霧 峰 區 霧 峰 國 小 許 慰 敏 校 長 霧 峰 區 五 福 國 小 李 世 文 校 長 霧 峰 區 光 正 國 小 阮 志 偉 校 長 霧 峰 區 峰 谷 國 小 陳 世 穎 校 長 霧 峰 區 桐 林 國 小 姜 韻 梅 校 長 霧 峰 區 復 興 國 小 許 坤 富 校 長

13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151 霧 峰 區 吉 峰 國 小 陳 武 鎗 校 長 太 平 區 太 平 國 小 吳 嘉 賢 校 長 太 平 區 宜 欣 國 小 王 鳳 雄 校 長 太 平 區 坪 林 國 小 李 宏 仁 校 長 太 平 區 光 隆 國 小 陳 淑 華 校 長 太 平 區 頭 汴 國 小 江 雪 珍 校 長 太 平 區 新 光 國 小 莊 慶 鑫 校 長 太 平 區 東 汴 國 小 朱 秀 麗 校 長 太 平 區 黃 竹 國 小 劉 倩 梅 校 長 太 平 區 建 平 國 小 鄭 人 榮 校 長 太 平 區 中 華 國 小 蔡 文 標 校 長 太 平 區 東 平 國 小 蔡 振 傑 校 長 太 平 區 新 平 國 小 洪 梓 祥 校 長 太 平 區 車 籠 埔 國 小 張 富 棠 校 長 太 平 區 長 億 國 小 林 麗 卿 校 長 東 區 樂 業 國 小 張 添 琦 校 長 東 區 臺 中 國 小 劉 淑 秋 校 長 東 區 力 行 國 小 王 財 隱 校 長 東 區 大 智 國 小 聶 台 璋 校 長 東 區 進 德 國 小 施 瑤 娟 校 長 東 區 成 功 國 小 曾 娉 妍 校 長 南 區 樹 義 國 小 張 聖 宗 校 長 南 區 信 義 國 小 紀 男 昌 校 長 南 區 和 平 國 小 蘇 仁 彥 校 長 南 區 國 光 國 小 張 耀 中 校 長

14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176 西 區 大 同 國 小 鄭 麗 娟 校 長 西 區 忠 孝 國 小 許 玲 玲 校 長 西 區 大 勇 國 小 周 玉 娟 校 長 西 區 忠 信 國 小 張 家 馨 校 長 西 區 忠 明 國 小 張 黛 華 校 長 西 區 中 正 國 小 楊 敏 芸 校 長 北 區 賴 厝 國 小 過 修 齊 校 長 北 區 中 華 國 小 蕭 俊 勇 校 長 北 區 太 平 國 小 林 麗 雪 校 長 北 區 省 三 國 小 張 資 兩 校 長 北 區 健 行 國 小 陳 進 福 校 長 北 區 篤 行 國 小 林 怡 光 校 長 北 區 立 人 國 小 趙 祝 凌 校 長 中 區 光 復 國 小 林 筆 藝 校 長 北 屯 區 東 光 國 小 蔣 東 霖 校 長 北 屯 區 四 維 國 小 黃 圓 媛 校 長 北 屯 區 僑 孝 國 小 胡 志 道 校 長 北 屯 區 逢 甲 國 小 林 美 智 校 長 北 屯 區 文 昌 國 小 郭 盈 師 校 長 北 屯 區 陳 平 國 小 許 慶 昌 校 長 北 屯 區 松 竹 國 小 張 榮 林 校 長 北 屯 區 建 功 國 小 梁 丁 財 校 長 北 屯 區 仁 愛 國 小 許 金 城 校 長 北 屯 區 新 興 國 小 方 玉 玲 校 長 北 屯 區 仁 美 國 小 張 永 雄 校 長

15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201 北 屯 區 四 張 犁 國 小 蔡 添 財 校 長 北 屯 區 軍 功 國 小 謝 政 隆 校 長 北 屯 區 北 屯 國 小 羅 玉 霞 校 長 北 屯 區 文 心 國 小 饒 彩 彬 校 長 北 屯 區 大 坑 國 小 趙 秋 英 校 長 西 屯 區 重 慶 國 小 胡 秀 美 校 長 西 屯 區 國 安 國 小 賴 秀 英 校 長 西 屯 區 上 石 國 小 林 峻 堅 校 長 西 屯 區 西 屯 國 小 連 偉 齡 校 長 西 屯 區 永 安 國 小 徐 大 偉 校 長 西 屯 區 上 安 國 小 林 銘 宗 校 長 西 屯 區 長 安 國 小 黃 志 隆 校 長 西 屯 區 惠 來 國 小 施 富 薇 校 長 西 屯 區 何 厝 國 小 關 紫 心 校 長 西 屯 區 泰 安 國 小 劉 益 嘉 校 長 西 屯 區 大 鵬 國 小 呂 孝 修 校 長 西 屯 區 大 仁 國 小 陳 怡 婷 校 長 西 屯 區 協 和 國 小 林 立 峰 校 長 西 屯 區 東 海 國 小 林 佳 灵 校 長 南 屯 區 東 興 國 小 王 鴻 裕 校 長 南 屯 區 永 春 國 小 鄭 淑 真 校 長 南 屯 區 大 新 國 小 李 源 昇 校 長 南 屯 區 惠 文 國 小 曾 金 美 校 長 南 屯 區 大 墩 國 小 謝 秀 娟 校 長 南 屯 區 文 山 國 小 邱 炳 彰 校 長

16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學 校 出 席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職 稱 座 位 編 號 備 註 226 南 屯 區 南 屯 國 小 蘇 哲 賢 校 長 南 屯 區 鎮 平 國 小 黃 翠 琴 校 長 南 屯 區 春 安 國 小 黃 志 龍 校 長 南 屯 區 黎 明 國 小 陳 華 誕 校 長 北 區 臺 中 教 大 實 小 塗 文 忠 校 長 大 雅 區 惠 明 學 校 賴 弘 毅 校 長 西 屯 區 麗 澤 中 小 學 張 美 麗 校 長 西 屯 區 葳 格 中 小 學 林 進 丁 校 長 潭 子 區 華 盛 頓 國 小 楊 麗 玲 校 長 北 區 育 仁 小 學 王 智 權 校 長 北 屯 區 明 道 普 霖 斯 頓 小 學 陳 榮 富 校 長 西 屯 區 東 大 附 小 鍾 興 能 校 長 北 屯 區 慎 齋 小 學 王 惠 珍 校 長

17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臺 中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會 場 座 位 表

18 財 政 局 壹 學 校 擬 辦 理 新 建 建 物 及 經 管 之 財 產 報 廢 報 損 者 相 關 規 定 一 新 建 建 物 : 於 辦 理 新 建 建 物 時, 應 請 注 意 將 新 建 建 築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及 登 記 規 費 編 列 工 程 預 算 書 內, 於 工 程 竣 工 及 領 取 使 用 執 照 後, 立 即 依 臺 中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10 條 規 定 向 地 政 機 關 申 請 建 物 登 記, 以 保 障 市 有 財 產 權 利 二 建 築 改 良 物 ( 第 一 類 土 地 改 良 物 及 第 二 類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 ( 一 ) 屬 於 自 然 毀 損 者, 管 理 機 關 應 填 具 市 有 房 屋 及 附 著 物 拆 除 改 建 ( 報 廢 ) 查 核 報 告 表 財 產 毀 損 報 廢 單, 依 行 政 院 頒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之 規 定, 分 級 核 定 完 成 報 廢 程 序 後 減 除 帳 卡 ( 二 ) 配 合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拓 寬 公 共 工 程 設 施 或 依 公 務 或 業 務 需 要, 確 能 增 加 基 地 使 用 價 值, 必 須 拆 除 改 建 或 原 有 基 地 必 須 充 作 他 項 用 途 或 基 地 產 權 非 屬 市 有, 必 須 拆 屋 還 地, 或 因 故 毀 損 滅 失 時, 管 理 機 關 應 填 具 市 有 房 屋 及 附 著 物 拆 除 改 建 ( 報 廢 ) 查 核 報 告 表 財 產 毀 損 報 廢 單, 並 檢 附 計 畫 圖 說 明 書 表, 報 由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後 送 本 府 財 政 局 核 轉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三 第 三 類 機 械 及 設 備 第 四 類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第 五 類 什 項 設 備 : ( 一 ) 屬 於 自 然 毀 損 者, 管 理 機 關 應 逐 項 填 具 財 產 報 廢 單, 按 帳 面 單 位 金 額 依 行 政 院 頒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分 級 核 定 完 成 報 廢 程 序 後 減 除 帳 卡 ; 財 產 報 廢 單 應 連 同 每 半 年 財 產 報 表 報 本 府 財 政 局 查 核 ( 二 ) 因 故 滅 失 毀 損 拆 卸 或 改 裝 者, 應 填 製 經 管 市 有 財 物 遺 失 毀 損 意 外 事 故 報 損 ( 廢 毀 ) 查 核 表 財 產 毀 損 報 廢 單 等 有 關 證 件 一 式 3 份, 報 由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後 送 本 府 財 政 局 核 轉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俟 審 計 機 關 核 准 報 廢 或 報 損 後, 依 核 定 公 文 書 填 製 財 產 減 損 單,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登 入 帳 卡, 註 銷 產 籍 四 市 有 不 動 產 以 外 之 財 產, 經 奉 准 報 廢 者, 其 處 理 程 序 應 依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已 報 廢 市 有 財 產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如 採 變 賣 方 式 處 理, 應 優 先 透 過 臺 北 惜 物 網 進 行 公 開 拍 賣, 以 提 升 市 有 報 廢 財 產 經 濟 及 環 保 效 益 貳 請 善 盡 財 產 管 理 及 防 護, 避 免 財 產 遺 失 請 落 實 學 校 廳 舍 維 護 及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之 執 行, 以 避 免 市 有 財 產 遭 竊, 除 依 各 該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確 實 依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公 有 財 物 注 意 事 項 加 強 防 護 及 管 理, 避 免 財 產 遺 失

19 參 為 提 升 本 市 公 有 財 物 使 用 效 能, 加 強 多 餘 堪 用 財 物 相 互 交 流 為 提 供 堪 用 財 物 資 訊, 進 行 財 物 移 撥 媒 合,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得 積 極 運 用 財 物 ( 動 產 ) 交 流 資 訊 平 臺 查 詢 媒 合 堪 用 財 物, 績 效 顯 著 者 將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請 積 極 推 廣 運 用 肆 經 管 之 公 有 房 地 如 被 占 用, 係 按 屬 市 有 或 國 有 不 動 產, 分 別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學 校 經 管 公 有 房 地 如 有 被 占 用 情 形, 請 依 民 法 第 及 767 條 等 規 定 辦 理, 其 不 當 得 利 部 分 應 向 占 用 人 追 收 占 用 期 間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國 市 有 房 地 請 分 別 依 各 機 關 經 管 國 有 公 用 被 占 用 不 動 產 處 理 原 則 及 臺 中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被 占 用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伍 圖 書 應 按 性 質 區 分 分 別 辦 理 財 物 列 帳 一 非 圖 書 館 法 所 規 範 之 圖 書 館 購 置 之 圖 書, 依 現 行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有 關 財 產 與 非 財 產 之 規 定 辦 理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0 年 12 月 7 日 臺 90 處 會 2 字 第 號 函 附 研 商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第 一 案 決 議, 符 合 圖 書 館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圖 書 館, 其 所 購 置 之 圖 書 皆 列 為 財 產, 至 其 所 購 置 之 雜 誌, 經 圖 書 館 認 定, 具 有 典 藏 價 值 者, 列 為 財 產, 否 則 依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有 關 財 產 與 非 財 產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機 關 或 非 圖 書 館 法 所 規 範 之 圖 書 館 圖 書 室 或 閱 覽 室 等, 其 所 購 置 之 圖 書, 依 現 行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有 關 財 產 與 非 財 產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經 管 之 圖 書 每 年 在 不 超 過 機 關 經 管 圖 書 總 量 3% 範 圍 內, 得 由 經 管 機 關 自 行 核 定 報 廢 依 行 政 院 98 年 10 月 14 日 院 授 主 會 字 第 A 號 函 示, 各 機 關 或 非 屬 圖 書 館 法 所 規 範 之 圖 書 館 圖 書 室 或 閱 覽 室 等 經 管 之 圖 書, 比 照 圖 書 館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如 因 毀 損 滅 失 喪 失 保 存 價 值 或 不 堪 使 用 者, 每 年 在 不 超 過 機 關 經 管 圖 書 總 量 3% 範 圍 內, 得 由 經 管 機 關 自 行 核 定 報 廢 陸 接 受 贈 與 財 產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機 關 接 受 捐 贈 財 產 開 立 收 據 應 載 明 種 類 數 量 及 時 價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接 受 捐 贈,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102 年 12 月 2 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及 104 年 3 月 13 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應 依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2 項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規 定, 開 立 收 據 並 應 載 明 種 類 數 量 及 時 價 至 時 價 之 認 定,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9 月 24 日 衛 部 救 字 第

20 號 函 示 辦 理, 並 依 該 部 102 年 12 月 2 日 衛 部 救 字 第 號 函 釋, 建 議 於 收 據 內 註 明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捐 贈 列 舉 扣 除 時, 其 可 申 報 扣 除 金 額, 仍 應 以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依 所 得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查 核 認 定 之 金 額 為 準, 以 避 免 稅 捐 稽 徵 實 務 上 徵 納 雙 方 認 定 之 爭 議 二 應 以 不 增 加 負 擔 為 原 則 學 校 辦 理 接 受 贈 與 財 產 作 業, 應 依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接 受 贈 與 財 產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請 贈 與 人 出 具 同 意 贈 與 之 意 思 表 示 文 件 及 贈 與 財 產 之 基 本 資 料, 並 說 明 有 無 負 擔 及 使 用 用 途, 除 因 使 用 維 護 所 需 之 費 用 外, 應 以 不 增 加 負 擔 為 原 則, 並 應 於 取 得 所 有 權 後, 三 個 月 內 評 估 其 價 值, 辦 理 入 帳 管 理 柒 請 多 利 用 惜 物 網 處 理 報 廢 財 產 為 鼓 勵 各 機 關 將 廢 品 透 過 公 開 拍 賣 作 業, 以 單 件 上 架 公 開 競 標 方 式 變 賣,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的 二 手 物 網 路 交 易 服 務, 並 使 廢 品 再 次 流 通 使 用, 達 到 便 民 公 開 透 明 等 目 標,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請 確 依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已 報 廢 市 有 財 產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並 優 先 依 照 本 府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簽 訂 之 臺 北 惜 物 網 處 理 動 產 網 路 拍 賣 合 作 備 忘 錄 規 定, 先 透 過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建 置 及 管 理 之 拍 賣 網 站 公 開 拍 賣, 績 效 顯 著 者 將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捌 查 詢 公 有 不 動 產 各 項 資 訊 請 多 加 利 用 臺 中 市 不 動 產 資 訊 樂 活 網 學 校 於 辦 理 公 有 不 動 產 相 關 業 務, 如 需 查 詢 各 項 土 地 及 市 政 資 訊, 請 輔 以 本 府 地 政 局 以 跨 局 處 合 作 建 置 之 臺 中 市 不 動 產 資 訊 樂 活 網 協 助 辦 理, 該 網 站 結 合 本 市 各 項 人 文 與 生 活 重 大 建 設 資 訊 閒 置 建 物 子 系 統 房 地 動 態 查 詢 及 地 政 資 訊 及 房 地 租 售 等 各 項 平 台 提 供 使 用 者 查 詢, 請 多 加 利 用, 以 提 升 業 務 處 理 績 效, 網 址 為 玖 臺 中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暨 相 關 法 規 查 詢 請 至 本 府 財 政 局 網 站 - 公 告 訊 息 - 公 告 法 規 網 頁 : SD=7&mp=103010&xq_xCat=04 下 載 參 閱 拾 庫 款 支 付 相 關 事 宜 一 各 學 校 於 機 關 首 長 及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異 動 時, 請 務 必 至 財 政 局 庫 款 支 付 科 辦 理 簽 證 人 員 印 鑑 卡 變 更

21 二 各 學 校 於 付 款 憑 單 送 達 支 付 科 前, 請 將 與 付 款 憑 單 紙 本 內 容 相 符 之 支 付 資 料 電 子 檔 ( 含 支 出 用 途 ), 先 行 上 傳 支 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俾 利 支 付 系 統 擷 轉 或 匯 入 運 用 如 付 款 憑 單 紙 本 內 容 有 作 修 正 時, 電 子 檔 亦 應 同 步 更 新 上 傳 付 款 憑 單 紙 本 內 容 如 與 支 付 資 料 電 子 檔 不 相 符 者, 將 以 退 件 方 式 處 理, 特 請 注 意 檢 視 確 認 三 為 避 免 發 生 退 匯 重 匯 以 致 延 誤 入 帳 之 情 事, 請 各 學 校 於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時, 務 必 填 列 正 確 完 整 之 通 匯 銀 行 等 代 碼 及 名 稱 受 款 人 戶 名 及 帳 號, 俾 利 存 匯 支 付 作 業 順 暢 運 行 四 請 各 學 校 配 合 在 合 於 零 用 金 額 度 範 圍 內 支 付 給 受 款 人 之 零 星 或 小 額 款 項, 應 儘 先 以 零 用 金 支 付, 以 強 化 零 用 金 支 付 功 能 並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五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專 用 繳 款 書 各 欄 位 均 應 詳 填 清 楚, 且 填 發 機 關 欄 位 務 必 核 章, 請 勿 遺 漏 六 於 辦 理 支 出 收 回 時, 有 關 支 出 收 回 書 之 所 有 欄 位 均 應 詳 填 清 楚, 且 填 發 機 關 欄 位 務 必 核 蓋 機 關 首 長 及 主 辦 會 計 之 職 名 章 或 其 公 庫 專 用 章 七 有 關 給 付 甫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金 之 付 款 憑 單, 於 送 交 支 付 科 辦 理 簽 付 作 業 時, 應 於 付 款 憑 單 之 附 記 事 項 欄 位 加 註 核 准 退 休 公 文 文 號 及 退 休 生 效 日 期, 以 利 庫 款 撥 付 作 業 八 為 求 統 計 數 值 精 確 需 要, 請 各 學 校 於 編 製 有 關 編 制 員 工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行 政 助 理 等 薪 資 以 及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金 年 終 慰 問 金 三 節 慰 問 金 等 各 種 應 領 款 項 之 付 款 憑 單 時, 應 分 開 編 製 勿 混 編 於 同 一 件

22 社 會 局 壹 兒 少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一 學 校 如 發 現 家 庭 有 下 列 風 險 因 素, 以 致 影 響 兒 童 及 少 年 日 常 生 活 食 衣 住 行 育 醫 等 照 顧 功 能 : ( 一 )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紊 亂 或 家 庭 衝 突 ( 二 )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酒 癮 藥 癮 並 未 就 醫 或 未 持 續 就 醫 ( 三 )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有 自 殺 風 險 ( 四 ) 貧 困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或 其 他 不 利 因 素 ( 五 )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或 重 複 失 業 ( 六 ) 負 擔 家 計 者 死 亡 出 走 重 病 入 獄 服 刑 等 二 通 報 方 式 - 網 路 通 報 ( 責 任 通 報 人 員 使 用 ): 請 至 關 懷 e 起 來 網 站 進 行 通 報

23 文 化 局 壹 104 年 度 大 墩 盃 學 生 書 法 比 賽 洽 詢 電 話 : 轉 鍾 小 姐 由 本 局 主 辦 教 育 局 協 辦 之 105 年 度 大 墩 盃 學 生 書 法 比 賽 活 動 海 報 簡 章 暨 送 件 表, 擬 於 105 年 暑 假 前 發 函 郵 送 至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國 中 小 學, 俾 利 同 學 於 假 期 練 習, 敬 請 協 助 宣 導, 並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送 件 參 加 比 賽 貳 媽 祖 文 創 徵 件 兒 童 劇 本 優 選 - 小 魚 小 魚 海 中 游 首 演 洽 詢 電 話 : 轉 陳 小 姐 為 傳 遞 媽 祖 文 化 多 元 特 性, 文 化 局 2014 年 臺 中 媽 祖 國 際 觀 光 文 化 節 特 別 辦 理 媽 祖 文 創 徵 件, 並 將 其 中 戲 劇 原 創 劇 本 中 獲 得 特 優 獎 之 兒 童 劇 原 創 劇 本 小 魚 小 魚 海 中 游 委 託 本 市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小 青 蛙 劇 團 製 作, 將 在 105 年 4 月 1 日 晚 上 7 時 30 分 於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舉 辦 首 演, 小 青 蛙 劇 團 將 以 擅 長 的 人 偶, 結 合 黑 光 劇 及 光 影 效 果, 帶 來 精 彩 的 呈 現, 本 場 演 出 免 費 觀 賞, 歡 迎 各 校 踴 躍 鼓 勵 學 童 前 往 觀 賞 參 2016 臺 中 兒 童 藝 術 節 洽 詢 電 話 : 轉 陳 先 生 為 均 衡 大 臺 中 地 區 各 區 域 藝 文 推 動 與 發 展, 以 嶄 新 意 象 打 造 大 臺 中 為 熱 情 活 力 文 化 創 意 之 幸 福 城 市 品 牌, 規 劃 於 105 年 4 月 至 5 月 期 間, 辦 理 一 系 列 親 子 互 動 及 普 及 參 與 之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包 括 紙 風 車 劇 團 大 開 劇 團 小 青 蛙 劇 團 頑 石 劇 團 童 顏 劇 團 極 至 體 能 舞 蹈 團 聲 五 洲 掌 中 劇 團 等 國 內 優 秀 演 藝 團 隊 於 全 市 各 區 進 行 多 場 免 費 戲 劇 演 出, 同 時 還 有 來 自 日 本, 風 靡 大 人 小 孩, 集 合 日 本 樂 團 首 席 樂 手 們, 扮 演 各 式 各 樣 動 物, 組 成 全 球 唯 一 動 物 樂 團, 帶 來 兼 具 高 水 準 與 娛 樂 性 的 演 出 2016 臺 中 兒 童 藝 術 節 以 精 良 優 質 之 兒 童 藝 術 展 演 吸 引 全 國 民 眾 參 與, 並 充 分 運 用 本 市 各 公 共 展 演 空 間, 提 供 民 間 優 秀 藝 術 團 隊 表 演 及 觀 摩 交 流 之 平 台, 落 實 藝 文 活 動 向 下 扎 根, 創 造 全 民 藝 文 環 境, 打 造 親 子 同 樂 之 優 質 藝 術 空 間 本 活 動 以 十 二 歲 以 下 兒 童 為 重 點 目 標 群, 主 要 為 培 養 兒 童 藝 術 欣 賞 能 力 並 促 進 親 子 共 同 參 與, 期 在 活 潑 有 趣 多 元 互 動 之 創 意 發 想 中, 規 劃 一 系 列 結 合 音 樂 舞 蹈 戲 劇 民 俗 技 藝 園 遊 市 集 等 動 靜 態 展 演 活 動, 同 時 落 實 環 境 保 護 之 基 層 教 育, 在 最 高 安 全 環 境 考 量 下 兼 顧 活 動 質 感

24 肆 2016 彩 筆 畫 媽 祖 水 彩 比 賽 洽 詢 電 話 : 轉 鍾 小 姐 配 合 每 年 本 局 主 辦 之 臺 中 媽 祖 國 際 觀 光 文 化 節 活 動, 鼓 勵 國 小 學 童 以 水 彩 藝 術 創 作 形 式, 表 現 媽 祖 宮 廟 建 築 文 物 民 俗 活 動 之 美, 並 藉 由 藝 術 創 作 增 進 國 中 小 學 童 對 媽 祖 文 化 之 認 識 擬 於 105 年 6 月 中 旬 收 件, 參 賽 組 別 包 括 高 中 組 國 中 組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中 年 級 組 與 低 年 級 組, 敬 請 協 助 宣 導, 並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送 件 參 加 比 賽 伍 2016 臺 中 樂 器 節 洽 詢 電 話 : 轉 汪 小 姐 2016 臺 中 樂 器 節 將 於 105 年 8 月 6 日 7 日 假 后 里 區 公 共 空 間 舉 辦, 將 規 劃 愛 樂 舞 臺 愛 秀 舞 臺 樂 器 演 奏 比 賽 樂 器 展 等 活 動, 鼓 勵 所 有 喜 愛 音 樂 演 奏 音 樂 的 樂 器 玩 家 齊 聚 一 堂, 一 起 聽 音 樂 玩 音 樂 陸 親 子 影 片 欣 賞 活 動 及 中 英 文 說 故 事 活 動 一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兒 童 室 推 廣 活 動 : 洽 詢 電 話 : 轉 109 吳 小 姐 活 動 地 點 :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兒 童 室 ( 臺 中 市 西 區 英 才 路 600 號 ) ( 一 ) 每 週 五 10:30-11:30 及 每 週 六 15:00-15:30 English corner time, 每 場 次 由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2 位 英 語 志 工 以 活 潑 生 動 的 表 演 方 式, 帶 領 親 子 領 略 豐 富 多 元 的 英 文 繪 本 世 界 ( 二 ) 每 週 六 10:00-10:50 Story happy & fun 及 每 週 日 10:00-10:50 大 姊 姊 說 故 事, 由 外 聘 專 業 說 故 事 老 師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演 說 方 式 表 演 英 文 及 中 文 故 事, 引 領 兒 童 進 入 童 話 世 界 ( 三 ) 每 月 第 二 週 及 第 四 週 的 星 期 三 下 午 14:00 下 課 電 影 院, 於 兒 童 室 故 事 屋 播 放 適 合 親 子 共 同 欣 賞 的 影 片 二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北 屯 兒 童 館 親 子 聽 故 事 活 動 : 洽 詢 電 話 : 轉 721 曾 小 姐 活 動 地 點 : 北 屯 兒 童 館 (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興 安 路 一 段 162 號 ) ( 一 ) 每 週 六 日 10:30-11:20 於 演 藝 廳 辦 理 親 子 聽 故 事 時 間,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演 說 方 式, 引 領 兒 童 進 入 童 話 世 界 ( 二 ) 定 期 於 展 覽 室 中 展 示 本 市 各 機 關 團 體 美 術 班 及 才 藝 教 室 等 小 畫 家 作 品, 歡 迎 前 往 參 觀 或 使 用

25 柒 文 英 館 中 小 學 美 術 展 覽 活 動 洽 詢 電 話 : 轉 304 沈 先 生 活 動 地 點 : 文 英 館 ( 臺 中 市 北 區 雙 十 路 一 段 10 之 5 號 ) 一 2 月 20 日 至 3 月 2 日 於 文 英 畫 廊 舉 辦 2016 臺 中 中 區 臺 中 臺 中 西 區 扶 輪 社 聯 合 主 辦 臺 中 市 學 童 繪 畫 比 賽 二 3 月 5 日 至 3 月 16 日 於 主 題 暨 文 英 畫 廊 舉 辦 藝 起 走 臺 中 市 立 長 億 高 中 國 中 部 美 術 班 第 七 屆 師 生 畢 業 展 三 4 月 2 日 至 4 月 13 日 於 主 題 暨 文 英 畫 廊 舉 辦 中 港 高 中 國 中 部 第 八 屆 美 術 班 畢 業 成 果 展 ~ 藝 翼 四 4 月 16 日 至 4 月 27 日 於 主 題 暨 文 英 畫 廊 舉 辦 臺 中 南 區 扶 輪 社 第 廿 九 屆 授 證 暨 學 生 美 展 五 4 月 30 日 至 5 月 11 日 於 主 題 暨 文 英 畫 廊 舉 辦 國 立 竹 山 高 級 中 學 美 術 班 第 二 十 一 屆 畢 業 展 六 5 月 14 日 至 5 月 25 日 於 主 題 暨 文 英 畫 廊 舉 辦 臺 中 一 中 美 術 班 第 18 屆 畢 業 展 七 6 月 18 日 至 6 月 29 日 於 主 題 暨 文 英 畫 廊 舉 辦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中 學 美 術 班 成 果 展 捌 大 墩 文 化 藝 術 講 座 洽 詢 電 話 : 轉 213 劉 先 生 活 動 地 點 :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演 講 廳 ( 臺 中 市 西 區 英 才 路 600 號 ) 活 動 內 容 :3 月 12 日 14:00-16:30, 亞 榮 隆 撒 可 努 主 講 我 們 都 是 這 樣 長 大 的 玖 大 墩 慶 端 午 歌 仔 戲 洽 詢 電 話 : 轉 213 劉 先 生 活 動 地 點 :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演 講 廳 ( 臺 中 市 西 區 英 才 路 600 號 ) 活 動 內 容 :6 月 5 日 大 墩 慶 端 午 : 研 習 班 歌 仔 戲 表 演 拾 大 墩 藝 文 研 習 洽 詢 電 話 : 轉 211 王 小 姐 活 動 地 點 :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 臺 中 市 西 區 英 才 路 600 號 ) 北 屯 區 兒 童 館 (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興 安 路 一 段 162 號 )

26 活 動 內 容 : 大 墩 藝 文 研 習 班 目 前 分 別 於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本 館 北 屯 兒 童 館 等 兩 地 開 課, 並 分 成 人 與 兒 童 兩 類, 充 分 利 用 場 館 空 間 並 服 務 民 眾, 選 擇 適 性 適 齡 的 課 程 修 習 105 年 2 月 16 日 至 7 月 9 日,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規 劃 105 年 春 季 藝 文 研 習 課 程 共 133 門 課 程 其 中, 兒 童 研 習 課 程 共 43 門 課 程, 包 含 美 術 類 音 樂 類 舞 蹈 類 工 藝 類 等 領 域, 為 期 20 週 的 課 程 內 容 多 元 而 豐 富, 提 供 學 齡 兒 童 一 修 習 才 藝 的 優 良 場 域 拾 壹 藝 術 薪 火 相 傳 - 第 6 屆 臺 中 市 美 術 家 接 力 展 洽 詢 電 話 : 分 機 308 林 小 姐 地 點 :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東 路 782 號 ) 活 動 內 容 : 臺 中 市 美 術 家 接 力 展 迄 今 邁 入 第 6 年, 第 6 屆 臺 中 市 美 術 家 接 力 展 共 計 有 7 位 藝 術 家 接 棒, 訂 於 105 年 3 月 至 12 月 展 出, 第 203 棒 至 209 棒 分 別 為 : 書 生 自 然 - 施 永 華 書 法 展 一 月 印 一 切 水 - 張 亦 足 水 墨 展 自 在 情 懷 - 林 先 茂 雕 塑 展 墨 之 舞 ~ 知 行 願 - 蘇 仁 彥 書 法 展 極 光 意 象 - 林 順 孝 氣 化 美 學 西 畫 創 作 展 鄉 野 傳 情 - 塗 文 超 水 墨 展 渺 渺 蒼 韻 - 劉 雪 娥 膠 彩 展, 代 表 油 畫 雕 塑 水 墨 書 法 膠 彩 不 同 類 別 的 藝 術 家, 為 臺 中 的 藝 術 薪 火 相 傳 展 出 展 場 同 步 播 映 藝 術 家 影 音 紀 錄 片, 並 有 藝 術 家 親 自 導 覽 等 推 廣 活 動, 讓 民 眾 更 深 入 瞭 解 藝 術 家 創 作 理 念 及 參 與 參 觀 本 系 列 展 覽 者 提 供 公 教 人 員 研 習 時 數, 全 程 參 與 聆 聽 導 覽 或 填 寫 學 習 單 者 有 機 會 獲 贈 神 秘 小 禮 物, 歡 迎 各 校 師 生 預 約 戶 外 教 學 免 費 導 覽 第 6 屆 臺 中 市 美 術 家 接 力 展 檔 期 展 覽 名 稱 展 期 導 覽 日 期 地 點 書 生 自 然 - 施 永 華 書 法 展 一 月 印 一 切 水 - 張 亦 足 水 墨 展 自 在 情 懷 - 林 先 茂 雕 塑 展 墨 之 舞 ~ 知 行 願 - 蘇 仁 彥 書 法 展 105/03/11-04/10 03/12 16:00 105/05/20-06/19 05/22 16:00 105/06/24-07/24 06/25 16:00 105/07/29-08/28 07/30 16:00 2 樓 畫 廊 2 樓 畫 廊 2 樓 畫 廊 2 樓 畫 廊

27 拾 貳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系 列 講 座 洽 詢 電 話 : 分 機 126 陳 小 姐 地 點 :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演 講 廳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東 路 782 號 )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定 期 於 週 六 14:30-16:30 舉 辦 各 類 型 的 講 座, 邀 請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的 講 者 來 與 民 眾 分 享, 致 力 提 升 地 方 文 化 素 養, 提 供 民 眾 接 觸 藝 文 活 動 之 機 會 相 關 詳 情 請 上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網 站 ( 日 期 & 時 間 專 題 演 講 主 題 主 講 人 105/03/05 14:30-16:30 幽 默 圓 融 的 人 際 關 係 方 蘭 生 主 講 人 簡 介 清 華 公 關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魅 力 公 關 個 人 工 作 室 負 責 人 105/03/26 14:30-16:30 翻 轉 人 生 的 成 功 者 心 態 劉 曙 彰 專 職 講 師 作 家 拾 參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展 覽 洽 詢 電 話 : 分 機 展 演 股 地 點 : 葫 蘆 墩 文 化 中 心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東 路 782 號 ) 展 覽 名 稱 展 出 日 期 地 點 洽 詢 電 話 105/02/05-03/ 分 機 323 張 先 生 愛 戀 - 趙 世 賢 雕 塑 展 ( 模 型 機 車 漂 流 木 結 合 鐵 件 之 創 作 ) 李 榮 烈 竹 藝 師 生 聯 展 105/04/02-05/15 一 樓 文 創 分 機 交 流 展 覽 張 小 姐 彭 小 姐 張 瑛 玲 纖 維 數 位 創 作 區 105/05/22-06/26 展 分 機 307 張 小 姐 李 相 弼 皮 諾 丘 天 然 染 105/07/02-08/28 色 個 展 分 機 320 彭 小 姐 第 23 屆 全 國 兒 童 聯 想 分 機 104 陳 小 姐 105/01/31-02/28 創 作 畫 複 賽 作 品 展 一 樓 大 廳 喜 猴 慶 新 年 - 迎 春 花 分 機 103 常 小 姐 105/02/10-02/21 藝 展 105/02/5-03/13 二 樓 畫 廊 分 機 305 傅 小 姐 翰 墨 寄 情 - 臺 中 市 葫 蘆 墩 書 畫 促 進 會 聯 展

28 施 永 華 書 法 展 105/03/11-04/10 林 清 波 油 畫 回 顧 展 105/04/15-05/15 張 亦 足 水 墨 展 105/05/20-06/ 分 機 308 林 小 姐 林 先 茂 雕 塑 展 105/06/24-07/24 蘇 仁 彥 書 法 展 105/07/29-08/28 邱 于 誠 個 展 105/02/26-03/ 分 機 306 劉 小 姐 旅 人 - 張 連 宏 2016 攝 105/03/25-04/10 影 展 分 機 305 傅 小 姐 簡 來 喜 水 彩 小 品 展 105/04/15-05/08 三 樓 編 織 本 中 心 典 藏 展 105/05/13-06/05 文 物 館 分 機 306 劉 小 姐 菊 野 美 術 會 會 員 作 品 105/07/08-07/31 聯 展 分 機 305 傅 小 姐 臺 中 市 中 堅 攝 影 學 會 105/08/05-08/28 第 39 屆 會 員 聯 展 分 機 305 傅 小 姐 范 鳳 琴 梅 花 繡 特 展 105/02/06-03/ 分 機 320 彭 小 姐 李 榮 烈 竹 藝 師 生 聯 展 105/04/02-05/15 輔 仁 大 學 織 品 學 系 展 或 黃 塗 山 竹 藝 父 子 聯 105/05/22-07/10 展 粘 碧 華 刺 繡 創 意 展 105/07/02-08/28 花 若 盛 開 - 謝 淑 慧 個 105/02/26-03/20 展 潭 子 鄉 書 畫 協 會 會 員 105/03/25-04/10 作 品 聯 展 黃 晴 椏 西 畫 個 展 105/04/29-05/22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美 術 班 105/05/27-06/19 第 13 屆 畢 業 美 展 臺 中 市 第 三 屆 身 心 障 105/06/24-07/17 礙 生 之 光 美 術 創 作 展 覽 徵 件 比 賽 展 覽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身 心 樂 活 班 黃 利 安 老 師 師 生 成 果 展 105 年 度 臺 中 縣 逍 遙 105/07/22-08/14 藝 會 會 員 作 品 聯 展 林 宜 青 蔡 思 穎 聯 展 105/08/19-09/11 三 樓 編 織 工 藝 館 四 樓 畫 廊 分 機 張 小 姐 彭 小 姐 分 機 307 張 小 姐 分 機 305 傅 小 姐

29 拾 肆 美 術 工 坊 手 作 活 動 活 動 地 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忠 貞 路 21 號 ) 洽 詢 電 話 : 轉 216 楊 小 姐 為 推 動 藝 術 生 活 化, 提 倡 藝 文 休 閒 生 活, 於 假 日 常 態 性 辦 理 手 作 推 廣 活 動, 以 涵 蓋 多 元 創 作 媒 材 精 緻 實 惠 的 原 創 課 程, 吸 引 大 小 朋 友 共 同 體 驗 創 作 樂 趣 另 配 合 節 慶 期 間, 推 出 合 時 應 景 的 手 作 課 程, 活 動 廣 受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喜 愛, 歡 迎 前 來 共 享 創 玩 樂 趣 拾 伍 藝 術 工 作 者 進 駐 清 風 樓 計 畫 洽 詢 電 話 : 轉 216 楊 小 姐 活 動 地 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忠 貞 路 21 號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開 放 清 風 樓 空 間 供 藝 術 工 作 者 申 請 進 駐, 現 共 有 8 組 藝 術 工 作 者 進 駐 推 動 創 作 及 回 饋 推 廣 計 畫, 除 於 平 日 開 放 工 作 室 邀 民 眾 共 同 參 與 創 作 過 程, 假 日 更 透 過 手 作 體 驗 茶 道 與 花 道 教 室 茶 藝 達 人 講 座 繪 畫 與 工 藝 創 作 體 驗 藝 術 創 作 座 談 藝 術 工 作 者 解 說 導 覽 微 型 創 作 展 等 多 元 紛 呈 活 動, 打 造 出 融 合 生 活 與 藝 術 的 生 活 空 間, 營 造 獨 特 藝 術 氛 圍, 歡 迎 前 來 一 探 藝 術 工 作 者 的 創 作 世 界 拾 陸 團 體 預 約 專 人 導 覽 園 區 建 築 特 色 及 手 作 活 動 洽 詢 電 話 : 轉 205 周 小 姐 活 動 地 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忠 貞 路 21 號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座 落 於 人 文 薈 萃 文 風 鼎 盛 的 清 水 區, 建 於 高 低 起 伏 的 人 工 矮 丘 與 平 地 之 間, 是 一 處 多 功 能 複 合 式 的 藝 術 展 演 場 所, 總 面 積 約 30,394 平 方 公 尺, 以 院 落 空 間 作 為 整 體 空 間 之 詮 釋, 建 築 仿 閩 南 合 院 風 格 設 計, 並 帶 有 傳 統 書 院 格 調, 古 樸 典 雅, 優 雅 環 境 吸 引 多 所 學 校 赴 中 心 辦 理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中 心 提 供 團 體 預 約 專 人 導 覽 服 務, 針 對 各 校 活 動 設 計 需 求 可 彈 性 安 排 20 至 50 分 鐘 的 園 區 景 觀 及 建 築 特 色 介 紹, 並 可 安 排 團 體 預 約 手 作 活 動, 惠 請 於 參 觀 日 前 14 日 線 上 提 出 申 請, 將 由 專 人 接 洽 服 務

30 拾 柒 假 日 園 區 定 時 導 覽 服 務 洽 詢 電 話 : 轉 205 周 小 姐 活 動 地 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忠 貞 路 21 號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於 每 週 六 日 下 午 3 時 整, 推 出 假 日 定 時 導 覽 服 務 參 與 民 眾 不 須 事 先 申 請, 不 限 人 數, 定 時 自 中 心 服 務 臺 集 合 出 發, 給 予 VIP 的 優 質 導 覽 服 務, 帶 領 民 眾 進 行 園 區 及 特 色 建 築 介 紹, 透 過 深 度 導 遊 深 化 旅 行 經 驗, 領 略 港 藝 之 美 拾 捌 2016 清 水 廳 遊 藝 趣 洽 詢 電 話 : 轉 567 服 務 臺 活 動 地 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忠 貞 路 21 號 ) 2016 清 水 廳 遊 藝 趣 計 畫, 以 主 題 影 展 小 雞 咕 咕 創 意 故 事 屋 故 事 劇 場 在 地 文 化 風 華 再 現 系 列 講 座 藝 術 話 家 常 - 展 覽 講 座 推 廣 活 動 等 多 軸 線 多 元 形 式 內 容, 於 每 週 六 日 固 定 辦 理, 為 常 態 性 藝 文 活 動 假 日 歡 迎 隨 時 到 港 區 清 水 廳 遊 藝 趣! 拾 玖 假 日 藝 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定 目 劇 場 洽 詢 電 話 : 轉 204 張 小 姐 活 動 地 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忠 貞 路 21 號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每 週 週 日 午 后 15:30-16:30 於 戶 外 名 留 廣 場 上 演 假 日 藝 賞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定 目 劇 場, 邀 請 臺 中 在 地 優 質 演 藝 團 隊 規 劃 具 地 方 人 物 文 化 特 色 之 戲 劇 演 出 第 一 季 由 聲 五 洲 掌 中 劇 團 演 出 Q 版 廖 添 丁 清 水 劇 團 演 出 最 美 麗 的 地 方, 以 雙 劇 目 模 式 輪 演, 提 供 民 眾 更 貼 近 在 地 的 藝 文 體 驗 活 動 開 放 民 眾 免 費 欣 賞, 自 由 入 座, 現 場 還 提 供 免 費 薑 茶 暖 心 暖 胃, 歡 迎 作 伙 來 看 戲!

31 貳 拾 各 區 圖 書 館 活 動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地 點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聯 絡 電 話 故 事 甜 甜 圈 - 大 雅 區 圖 書 館 2016/02/13 團 圓 上 午 10:00~11: 魔 法 故 事 屋 大 肚 區 圖 書 館 每 週 六 上 午 9:30~10: 知 性 之 旅 - 到 大 肚 區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班 訪 趣 每 週 二 至 週 請 事 先 預 約 五 故 事 媽 媽 說 神 岡 區 圖 書 館 每 週 六 下 午 3: 故 事 時 間 小 小 表 演 家 神 岡 區 圖 書 館 每 月 第 1 3 下 午 2: 週 六 週 日 電 影 院 神 岡 區 圖 書 館 每 週 日 下 午 2: 每 月 第 2 4 親 子 讀 書 會 神 岡 區 圖 書 館 週 六 每 月 第 2 週 新 廣 讀 書 會 神 岡 區 圖 書 館 四 洽 詢 臺 中 市 樂 齡 閱 讀 季 公 共 圖 書 館 1-3 月 下 午 2:00-3: 晚 間 6:45-8: 依 各 圖 書 館 公 告 依 各 圖 書 館 電 話 青 少 年 閱 讀 洽 詢 臺 中 市 季 公 共 圖 書 館 4-6 月 依 各 圖 書 館 公 告 洽 詢 各 區 圖 書 館 電 話 兒 童 閱 讀 季 洽 詢 臺 中 市 公 共 圖 書 館 7-9 月 依 各 圖 書 館 公 告 洽 詢 各 區 圖 書 館 電 話

32 環 境 保 護 局 壹 飲 用 水 安 全 管 理 一 依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9 條 及 第 12 條 規 定 ( 略 以 ): 公 私 場 所 設 置 供 公 眾 飲 用 之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者, 應 依 規 定 維 護, 並 作 成 維 護 紀 錄, 紀 錄 應 予 揭 示, 並 保 存 供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 且 應 依 規 定 採 樣 檢 驗 水 質 狀 況, 並 作 成 紀 錄 揭 示 備 查, 前 揭 飲 用 水 水 質 狀 況 之 採 樣 及 檢 驗 測 定, 應 由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許 可 證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二 另 依 飲 用 水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7 條 規 定 ( 略 以 ) 飲 用 水 設 備 管 理 單 位 應 自 行 或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維 護,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並 將 每 次 維 護 內 容 詳 細 記 載 於 飲 用 水 設 備 水 質 檢 驗 及 設 備 維 護 紀 錄 表 ; 依 其 紀 錄 應 保 存 二 年, 已 備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經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後 水 質, 應 每 隔 3 個 月 檢 測 大 腸 桿 菌 群 ; 非 接 用 自 來 水 者, 經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後 水 質 除 應 每 隔 3 個 月 檢 測 大 腸 桿 菌 群 外, 其 水 源 應 每 隔 3 個 月 檢 測 硝 酸 鹽 氮 及 砷 違 反 前 開 規 定 將 依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23 條 規 定 告 發 處 分 三 請 各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每 個 月 維 護 飲 用 水 設 備, 每 隔 3 個 月 定 期 檢 測 大 腸 桿 菌 群, 以 維 護 孩 童 飲 用 水 安 全 四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飲 水 機 維 護 及 檢 驗 者 將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五 本 局 於 本 (105) 年 將 派 員 稽 查 及 抽 驗 飲 水 機 維 護 及 檢 驗 情 形, 請 各 學 校 依 前 一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以 維 護 教 職 員 生 飲 用 水 安 全 六 前 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網 站 ( 環 保 法 規 - 飲 用 水 管 理 下 載, 倘 對 於 飲 用 水 設 備 ( 飲 水 機 ) 之 管 理 維 護 及 相 關 規 定 尚 有 疑 問 者, 請 洽 詢 本 局 環 境 衛 生 及 毒 化 物 管 理 科 衛 生 稽 查 員 陳 秋 英 ( 電 話 : 轉 6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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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衛 生 局 壹 菸 害 防 制 一 校 園 無 菸 環 境 建 置 因 應 平 日 及 假 日 期 間, 校 外 人 士 進 入 校 園 內 休 閒 運 動, 為 杜 絕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之 情 事, 請 各 校 配 合 下 列 事 項, 以 免 受 罰 : ( 一 )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全 面 禁 菸 場 所 同 法 第 二 項 規 定 前 項 所 定 場 所, 應 於 所 有 入 口 處 設 置 明 顯 禁 菸 標 示, 並 不 得 供 應 與 吸 菸 有 關 之 器 物, 違 反 者 將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二 ) 校 園 內 所 有 入 口 處 應 設 置 禁 菸 標 示 禁 止 供 應 與 吸 菸 有 關 之 器 物 ( 如 菸 灰 缸 打 火 機 熄 菸 筒.. 等 ), 校 園 內 如 有 菸 盒 菸 蒂 ( 含 垃 圾 桶 內 ) 應 立 即 清 除 ; 特 別 須 加 強 校 園 廁 所 水 溝 及 樓 梯 間 菸 蒂 之 清 除 ( 三 ) 加 強 警 衛 室 工 友 室 休 息 室 廁 所 及 教 職 員 辦 公 室 無 菸 環 境 之 維 護 ( 四 ) 持 續 加 強 校 園 周 邊 無 菸 環 境 巡 視 ( 例 如 :4 大 超 商 雜 貨 店 檳 榔 攤 不 得 供 應 未 滿 18 歲 者 ) 二 校 園 戒 菸 教 育 : ( 一 ) 學 生 : 1.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 未 滿 18 歲 者, 不 得 吸 菸 爰 依 第 28 條 規 定 : 違 反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者, 應 令 其 接 受 戒 菸 教 育 ; 行 為 人 未 滿 18 歲 且 未 結 婚 者, 並 應 令 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使 其 到 場 2. 依 戒 菸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4 5 條 規 定 : 學 校 及 矯 正 機 關 戒 菸 教 育 應 由 各 該 學 校 或 矯 正 機 關 辦 理 學 校 矯 正 機 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辦 理 戒 菸 教 育 3. 為 了 照 顧 學 子 們 的 健 康, 請 各 校 依 上 述 規 定 落 實 吸 菸 學 生 戒 菸 教 育 課 程 ( 二 ) 吸 菸 教 職 員 ( 含 警 衛 工 友 ): 1.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下 學 校 及 其 他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教 育 或 活 動 為 主 要 目 的 之 場 所,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請 各 校 校 長 確 實 督 導 關 心 校 內 吸 菸 員 工 不 得 於 校 園 內 吸 菸, 以 免 受 罰

36 2. 本 局 已 設 置 有 多 項 戒 菸 資 源, 請 鼓 勵 吸 菸 員 工 多 加 利 用 (1) 免 費 戒 菸 班, 請 填 妥 報 名 表 逕 向 本 局 報 名 ( 如 附 件 ) (2) 免 費 戒 菸 諮 詢 專 線 , 獲 取 個 人 戒 菸 衛 教 諮 詢 服 務 (3) 門 診 戒 菸 服 務 地 點 請 上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官 網 查 詢 三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 ( 一 ) 為 加 強 執 行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教 育, 將 結 合 教 育 局 於 本 年 度 辦 理 國 小 五 六 年 級 菸 害 防 制 網 路 藝 文 競 賽, 競 賽 內 容 包 括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影 片 有 獎 徵 答 及 網 路 電 腦 繪 圖 活 動, 屆 時 請 各 校 老 師 將 本 活 動 融 入 電 腦 教 學 課 程, 並 協 助 推 廣 本 活 動 ( 二 ) 為 了 降 低 家 庭 二 手 菸 及 加 強 青 少 年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教 育, 本 年 度 將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系 列 宣 導 活 動, 屆 時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 三 ) 請 各 校 協 助 利 用 LED 跑 馬 燈 加 強 戒 菸 防 制 宣 導, 宣 導 內 容 如 下 : 1. 吸 菸 罹 癌 傷 心 ( 心 血 管 疾 病 ) 傷 肺 ( 肺 癌 ) 小 心 肝 ( 肝 癌 ) 戒 菸 寶 健 康 2. 吸 菸 後 殘 留 於 環 境 中 的 三 手 菸, 有 害 身 體 健 康, 請 支 持 我 不 吸 菸 運 動 3. 衛 生 單 位 會 提 供 戒 菸 班 戒 菸 門 診 及 免 費 戒 菸 專 線 : , 讓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幫 您 戒 菸 (1) 提 醒 業 者, 為 了 青 少 年 的 健 康 禁 止 供 應 菸 品 予 未 滿 18 歲 者 (2) 校 園 全 面 禁 菸, 違 者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處 新 台 幣 最 高 一 萬 元 ( 四 ) 各 校 所 有 出 入 口 處 禁 菸 標 示 如 脫 落 毀 損, 應 立 即 更 新, 並 請 專 人 定 期 維 護, 各 區 衛 生 所 提 供 免 費 禁 菸 貼 紙, 另 衛 生 局 將 不 定 期 稽 查,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受 罰 ( 衛 生 局 菸 害 防 制 聯 絡 人 : 鄧 亞 莉 ; 專 線 電 話 : )

37 附 件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5 年 戒 菸 班 報 名 表 姓 名 : 性 別 :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歲 ) 婚 姻 狀 況 : 已 婚, 子 女 人 數 人 未 婚 職 業 : 農 工 商 公 教 軍 警 服 務 業 其 他 教 育 程 度 : 不 識 字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專 大 學 研 究 所 以 上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白 天 手 機 : 1. 您 第 一 次 吸 菸 是 在 : 學 生 時 代 當 兵 時 工 作 時 其 他 2. 您 第 一 次 吸 菸 的 原 因 是 ( 可 複 選 ): 好 奇 耍 酷 無 聊 同 學 / 同 事 鼓 勵 解 除 壓 力 失 戀 其 他 3. 您 吸 菸 有 幾 年? 不 到 1 年 1-2 年 3-5 年 6-10 年 年 年 年 31 年 -40 年 41 年 以 上 4. 您 目 前 一 天 吸 菸 量 約? 31 支 以 上 支 支 10 支 或 更 少 5. 您 起 床 後 多 久 吸 第 一 支 菸? 5 分 鐘 內 5-30 分 鐘 分 鐘 60 分 鐘 後 6. 您 在 禁 菸 區 不 能 吸 菸 會 讓 你 難 忍 受? 是 否 7. 那 根 菸 是 你 最 難 放 棄 的? 早 晨 第 一 支 菸 其 他 8. 起 床 後 幾 小 時 內 是 您 一 天 中 吸 最 多 支 菸 品 的 時 候 嗎? 是 否 9. 當 您 嚴 重 生 病, 幾 乎 整 天 臥 床 時 還 吸 菸 嗎? 是 否 10. 您 是 否 曾 經 戒 菸? 否 ( 請 跳 答 第 12 題 ) 是, 次, 曾 經 使 用 哪 些 方 法? 戒 了 多 久? 11. 若 您 以 前 曾 戒 過 菸, 您 覺 得 沒 成 功 的 原 因 是?( 可 複 選 ) 無 法 克 制 菸 癮 無 法 拒 絕 客 戶 朋 友 其 他, 請 說 明

38 12. 您 是 否 有 下 列 疾 病? 無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糖 尿 病 肝 臟 疾 病 氣 管 問 題, 請 說 明 其 他 疾 病 或 不 適 13. 您 這 次 為 什 麼 來 參 加 戒 菸 班?( 可 複 選 ): 自 願 參 加, 下 決 心 要 戒 菸 親 友 鼓 勵 覺 得 身 體 狀 況 不 好, 須 要 戒 菸 知 道 開 班, 試 試 看 其 他, 請 說 明 14. 如 何 知 道 這 次 戒 菸 班 ( 可 複 選 ): 海 報 宣 傳 單 醫 護 人 員 衛 生 局 / 所 第 四 台 跑 馬 燈 網 路 報 紙 其 他 :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愛 護 您

39 貳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一 本 市 配 合 國 民 健 康 署, 於 各 區 選 定 至 少 1 所 學 校 辦 理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餐 飲 輔 導 計 畫 ( 一 ) 計 畫 目 的 : 提 升 孩 子 對 飲 食 熱 量 及 營 養 的 知 能, 建 構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餐 飲 支 持 性 環 境, 讓 孩 子 走 出 校 園 能 夠 看 的 到 買 的 到 吃 的 到 健 康 餐 飲 ( 二 ) 辦 理 事 項 : 由 衛 生 局 所 及 相 關 單 位 輔 導 距 離 學 校 500 公 尺 以 內 願 意 合 作 店 家, 推 出 健 康 均 衡 餐, 計 算 並 標 示 餐 點 熱 量 及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量 二 請 各 區 選 定 之 示 範 學 校 配 合 事 項 : ( 一 ) 請 學 校 護 理 師 及 營 養 師 參 與 各 區 推 動 共 識 會 議, 並 與 衛 生 局 所 研 商 孩 子 與 家 長 健 康 飲 食 行 為 之 評 值 機 制 ( 二 ) 請 學 校 護 理 師 及 營 養 師 協 助 於 原 訂 營 養 教 育 課 程 中, 納 入 均 衡 飲 食 的 份 量 及 攝 取 熱 量 概 念, 並 推 廣 健 康 餐 飲 選 購 與 肥 胖 防 治 等 相 關 健 康 識 能 三 促 使 學 童 養 成 健 康 飲 食 及 規 律 運 動 等 健 康 行 為 的 政 策, 已 納 入 本 局 105 年 校 園 健 康 減 重 環 境 營 造 競 賽 計 畫 中, 請 各 校 踴 躍 參 與 ( 計 畫 書 俟 核 定 後 將 由 教 育 局 函 文 公 告 ) ( 衛 生 局 健 康 減 重 聯 絡 人 : 張 雯 婷 ; 電 話 : #3122) 叁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一 本 局 由 本 學 期 推 動 校 園 團 膳 食 材 安 全 共 同 監 測, 藉 由 強 化 源 頭 管 理 及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由 公 部 門 學 校 端 供 應 商 三 方 合 作, 一 同 為 校 園 食 安 監 測 把 關, 且 每 個 月 隨 機 抽 驗 至 少 60 所 學 校, 透 過 隨 機 抽 驗 方 式 強 化 供 膳 廚 房 ( 含 自 辦 學 校 餐 盒 業 者 ) 落 實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 打 破 一 年 被 抽 驗 一 次 就 過 關 之 舊 習 若 檢 驗 不 合 格 時 即 通 知 供 膳 業 者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與 本 府 教 育 局, 本 局 亦 派 員 至 供 膳 廚 房 加 強 查 核 GHP (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 並 增 加 抽 驗 次 數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抽 驗 355 件, 檢 驗 結 果 318 件 與 規 定 相 符

40 37 件 檢 驗 中, 檢 驗 結 果 已 公 布 於 本 局 網 站 二 有 關 學 校 午 餐 使 用 之 食 材 部 分 抽 驗, 本 學 期 改 至 源 頭 供 應 商 進 行 抽 驗, 強 化 源 頭 管 理,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抽 驗 食 米 蔬 果 加 工 食 品 肉 品 乳 品 水 產 等 各 類 食 材 168 件, 檢 驗 結 果 129 件 符 合 規 定 37 件 檢 驗 中 2 件 農 藥 殘 留 不 符 合 規 定, 已 函 請 源 頭 衛 生 局 處 辦 並 副 知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及 本 府 教 育 局 三 本 (104) 年 度 提 供 轄 內 學 校 午 餐 團 膳 之 本 市 業 者 共 計 24 家, 衛 生 局 編 列 經 費 聘 請 食 品 工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專 家, 執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符 合 性 稽 查, 已 全 數 完 成 查 核 ( 衛 生 局 食 品 安 全 業 務 聯 絡 人 : 林 滺 柔 ; 聯 絡 電 話 : #5735) 肆 腸 病 毒 防 治 腸 病 毒 每 年 四 月 到 九 月 為 流 行 期, 請 各 校 加 強 落 實 校 園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並 依 據 臺 中 市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停 課 停 托 之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辦 理 : 一 於 發 現 兒 童 有 腸 病 毒 手 足 口 症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 均 含 疑 似 ) 感 染 案 例 時, 應 將 該 兒 童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家 長 送 醫, 並 要 求 其 請 假 一 星 期 至 二 星 期, 同 時 通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及 轄 區 衛 生 所 二 腸 病 毒 疫 情 已 達 停 課 標 準 時 應 即 停 課, 並 同 時 通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及 轄 區 衛 生 所 前 述 所 稱 停 課 停 托 標 準 如 下 : ( 一 ) 一 至 二 年 級 之 國 民 小 學 同 一 班 級 一 星 期 內 有 二 名 以 上 ( 含 ) 兒 童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腸 病 毒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 均 含 疑 似 ), 應 予 停 課 ; 停 課 天 數 至 少 連 續 七 日 (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成 立 腸 病 毒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後, 三 至 六 年 級 之 國 民 小 學 同 一 班 級 一 星 期 內 有 二 名 以 上 ( 含 ) 兒 童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腸 病 毒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 均 含 疑 似 ), 應 予 停 課 ; 停 課 天 數 至 少 連 續 七 日

41 伍 心 理 衛 生 一 心 理 衛 生 業 務 ( 一 ) 為 推 動 本 市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請 各 級 學 校 協 助 藉 由 活 動 宣 導 心 情 溫 度 計 及 快 樂 SMILE 五 步 驟, 推 廣 心 理 健 康 概 念, 使 青 少 年 重 視 自 身 心 理 健 康 並 發 現 關 懷 身 邊 受 情 緒 困 擾 朋 友, 即 早 發 現, 遠 離 憂 鬱, 天 天 SMILE 的 快 樂 生 活! * 附 件 1: 心 情 溫 度 計 和 快 樂 SMILE 五 步 驟 宣 導 單 張

42 ( 二 )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生 命 教 育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殺 防 治 之 施 政 理 念 與 政 策, 強 化 青 少 年 珍 愛 生 命 觀 念, 減 少 自 殺 自 傷 行 為, 請 各 級 學 校 持 續 協 助 於 校 園 LED 跑 馬 燈 宣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24 小 時 免 費

43 心 理 諮 詢 ( 安 心 專 線 ; 請 幫 幫 - 救 救 我 ), 鼓 勵 大 家 多 加 利 用, 並 推 廣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人 1 問 2 應 3 轉 介 之 技 巧 * 附 件 2: 珍 愛 生 命 希 望 無 限 宣 導 單 張 二 毒 品 防 制 業 務 ( 一 ) 衛 生 局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設 有 24 小 時 免 費 戒 毒 諮 詢 專 線 : ( 請 請 您 幫 幫 我 ), 有 任 何 毒 品 相 關 問 題 均 可 撥 打 此 專 線, 由 專 人 提 供 服 務

44 ( 二 ) 免 費 青 少 年 戒 癮 治 療 : 本 局 已 洽 請 中 國 中 山 榮 總 及 童 綜 合 4 家 醫 院, 提 供 施 用 毒 品 青 少 年 免 費 戒 癮 治 療, 幫 助 家 庭 找 回 毒 惑 中 的 孩 子 若 身 邊 的 小 孩 同 學 需 要 協 助, 可 撥 打 轉 5632 或 5645 有 專 人 提 供 更 詳 細 資 訊 ( 三 ) 向 毒 品 說 不 : 預 防 六 招 拒 絕 六 招 ( 如 附 件 ) ( 衛 生 局 心 理 衛 生 業 務 聯 絡 人 : 林 玉 規 ; 聯 絡 電 話 : #5653)

45 法 制 局 壹 食 安 APP 宣 導 ( 消 費 者 篇 ) 噁! 老 鼠 啃 食 熱 炒 店 食 材 備 料 這 是 104 年 12 月 3 日 蘋 果 日 報 的 報 導 各 位 消 費 者, 您 知 道 婚 宴 場 所 等 餐 飲 業 廚 房 有 沒 有 這 嚇 人 的 畫 面? 業 者 有 無 使 用 過 期 食 材? 業 者 有 沒 有 為 了 增 加 營 業 空 間, 將 逃 生 出 入 口 封 住? 臺 中 市 政 府 將 推 出 樂 活 臺 中 食 安 篇 APP, 將 衛 生 消 防 及 建 管 等 單 位 聯 合 稽 查 大 型 餐 飲 業 的 結 果, 涉 及 餐 飲 環 境 安 全 的 資 訊, 全 部 揭 露 政 府 的 稽 查 只 是 促 業 者 改 善 的 動 力 之 一, 而 真 正 促 業 者 改 善 更 強 的 誘 因 是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選 擇 ( 抵 制 消 費 就 是 消 費 者 消 費 自 主 權 的 展 現 之 一 ) 這 個 APP 將 在 105 年 1 月 上 架, 它 以 簡 單 的 紅 綠 燈 概 念 提 供 本 市 大 型 餐 飲 環 安 全 狀 況 咱 的 餐 廳, 咱 做 伙 來 關 心! 臺 中 市 餐 飲 環 境 的 進 步, 需 要 您 的 參 與 如 果 這 個 計 畫 成 功, 市 府 會 將 成 功 經 驗 複 製 到 安 養 中 心 護 理 之 家 托 育 機 構 等 業 別, 讓 臺 中 市 成 為 宜 居 城 市 最 首 選 貳 公 共 政 策 參 與 平 台 - 食 在 安 心 E 起 來 - 給 分 操 作 步 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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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選 5 顆 星, 按 提 交

48 任 選 1 個

49 參 行 政 執 行 宣 導 海 報 ( 多 元 繳 費 管 道 )

50 肆 行 政 執 行 宣 導 海 報 ( 依 法 執 行 關 懷 弱 勢 海 報 )

51 伍 行 政 執 行 宣 導 海 報 ( 罰 鍰 案 件 查 詢 e 點 通 )

52 地 方 稅 務 局 壹 請 協 助 將 租 稅 宣 導 標 語 ( 如 附 件 ) 統 一 印 製 於 學 校 聯 絡 簿 為 灌 輸 學 生 租 稅 基 本 知 識, 並 提 供 家 長 稅 務 相 關 訊 息, 締 造 誠 實 納 稅 風 氣, 希 冀 以 學 校 聯 絡 簿 作 為 宣 導 管 道, 取 代 發 送 宣 導 文 宣, 節 能 減 碳, 並 適 時 提 醒 如 期 繳 納, 盡 公 民 義 務 如 蒙 支 持, 請 於 採 購 或 印 製 學 校 聯 絡 簿 時, 協 調 廠 商 加 印 租 稅 宣 導 標 語 貳 請 配 合 安 排 辦 理 租 稅 教 育 校 園 租 稅 Live 秀 巡 迴 教 育 活 動 一 可 選 擇 之 宣 導 方 式 ( 一 ) 校 園 租 稅 專 題 演 講 暨 租 稅 有 獎 搶 答 ( 二 ) 故 事 媽 媽 校 園 說 稅 趣 引 領 學 生 在 活 潑 生 動 的 故 事 中 學 習 稅 務 常 識 ( 三 ) 利 用 學 校 視 聽 設 備, 播 放 租 稅 宣 導 光 碟 暨 租 稅 有 獎 測 驗 ( 四 ) 配 合 學 校 校 慶 宣 導 稅 務 知 識, 帶 領 學 生 進 入 租 稅 學 堂, 增 加 對 租 稅 的 體 認 ( 五 ) 邀 請 學 校 配 合 學 生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至 本 局 參 訪 ( 六 ) 訂 定 租 稅 宣 導 月, 請 學 校 配 合 連 結 本 局 網 址, 鼓 勵 學 生 於 租 稅 闖 關 遊 戲 網 頁 上 答 題, 寓 教 於 樂 ( 七 ) 透 過 學 校 所 轄 分 局, 協 助 學 校 師 生 申 辦 手 機 條 碼, 以 利 購 物 消 費 索 取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二 預 期 效 益 ( 一 )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機 能, 以 互 動 學 習 方 式, 深 耕 學 生 租 稅 知 識, 使 轄 內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生 具 備 購 物 消 費 索 取 統 一 發 票 等 租 稅 知 識, 將 誠 實 納 稅 造 福 社 會 的 善 良 風 氣 深 植 校 園 及 家 庭 ( 二 ) 運 用 各 種 宣 導 教 學 方 式 網 路 資 源 引 導 學 校 師 生 啟 發 創 意, 灌 輸 正 確 的 租 稅 觀 念 及 統 一 發 票 推 行 之 正 向 認 知, 落 實 租 稅 教 育 往 下 紮 根 理 念 ( 三 ) 藉 由 學 校 教 育, 推 廣 以 手 機 條 碼 或 載 具 索 取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除 了 減 紙 環 保 愛 地 球 外, 更 能 整 合 各 式 載 具 及 發 票 管

53 理 中 獎 主 動 通 知 及 獎 金 自 動 匯 款 避 免 退 換 貨 糾 紛 及 發 票 遺 失 風 險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專 屬 獎 100 萬 元 獎 項 10 組, 2,000 元 獎 項 5,000 組 等 多 重 效 益, 增 進 學 生 購 物 消 費 索 取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的 新 觀 念 參 請 賡 續 支 持 國 小 組 租 稅 股 長 計 畫 為 推 動 本 市 租 稅 教 育, 在 各 國 小 五 年 級 班 級 中 建 立 租 稅 股 長 一 職, 藉 由 同 儕 傳 遞 稅 務 常 識 於 校 園 中, 成 為 學 校 教 育 重 要 之 一 環 本 局 賡 續 推 動 本 市 國 小 組 租 稅 股 長, 請 各 公 私 立 小 學 共 襄 盛 舉, 踴 躍 參 與 肆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租 稅 藝 文 競 賽 活 動 為 加 強 宣 導 租 稅 觀 念, 藉 由 辦 理 藝 文 競 賽 活 動, 依 不 同 競 賽 項 目 訂 定 涵 蓋 租 稅 範 疇 之 競 賽 題 目, 讓 學 生 發 揮 創 意 的 同 時 提 升 租 稅 常 識 水 平 附 件 租 稅 小 叮 嚀 ( 如 下 頁 )

54 月 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標 語 1. 為 了 促 進 不 動 產 稅 制 合 理 化, 以 落 實 租 稅 公 平 及 居 住 正 義,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房 地 合 一 新 制 2. 臺 中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電 話 客 服 中 心 :(04) 按 1,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 娛 樂 稅 就 是 向 消 費 的 客 人 按 門 票 價 格 或 收 費 額 課 徵 的 稅, 像 看 電 影 的 電 影 票 及 兒 童 樂 園 的 門 票 票 價 裡 都 已 經 包 含 了 娛 樂 稅 喔! 2. 臺 中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全 功 能 櫃 台 提 供 中 午 不 打 烊 服 務, 讓 您 申 辦 不 趕 時 1. 車 輛 若 已 經 不 堪 使 用, 記 得 向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車 輛 報 廢 登 記, 當 年 期 使 用 牌 照 稅 可 按 實 際 使 用 日 數 計 算 2. 臺 中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提 供 智 慧 型 手 機 及 平 板 電 腦 使 用 者 可 以 下 載 中 稅 e 把 照 應 用 程 式 申 辦 稅 務 案 件, 免 去 路 途 奔 波 1. 使 用 牌 照 稅 開 徵 囉! 繳 納 期 限 為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2. 專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所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其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金 額 以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為 2400cc. 車 輛 之 稅 額 為 限, 超 過 部 分, 不 能 免 徵 1. 每 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是 房 屋 稅 開 徵 繳 納 期 間, 記 得 提 醒 爸 爸 媽 媽 不 要 忘 了 繳 稅 喔! 2. 5 月 也 是 申 報 繳 納 綜 合 所 得 稅 的 期 間, 記 得 提 醒 爸 爸 媽 媽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喔! 1. 使 用 手 機 條 碼 索 取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不 列 印 紙 本 發 票, 減 少 紙 張 用 量, 環 保 愛 地 球, 而 且 每 期 除 統 一 發 票 一 般 獎 項 外, 再 加 開 無 實 體 電 子 發 票 專 屬 獎 (100 萬 元 獎 項 10 組,2,000 元 獎 項 5,000 組 ) 1. 輕 鬆 管 理 電 子 發 票 妙 招, 快 到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申 請 手 機 條 碼, 將 電 子 發 票 載 具 ( 悠 遊 卡 手 機 條 碼 i-cash 卡 等 ) 歸 戶 到 手 機 條 碼, 並 設 定 中 獎 獎 金 自 動 匯 款, 中 獎 會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中 獎 訊 息, 且 獎 金 會 自 動 匯 入 指 定 的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1.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繳 納 地 價 稅, 在 8 月 31 日 列 名 於 土 地 登 記 簿 上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就 是 當 年 度 全 年 度 納 稅 義 務 人 2. 房 屋 稅 是 按 戶 發 單 課 稅 的 喔, 就 是 有 幾 戶 房 子 就 有 幾 張 稅 單! 1. 地 價 稅 的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為 2, 是 自 用 住 宅 所 享 有 的 優 惠 稅 率, 當 年 度 9 月 22 日 前 向 地 方 稅 務 局 提 出, 該 年 度 即 可 適 用, 逾 時 申 請 就 要 在 次 期 才 能 適 用 2. 厝 邊 服 務 要 您 好 稅 延 伸 偏 遠 地 區 稅 務 服 務 據 點, 辦 理 稅 務 事 項 不 用 再 到 稅 務 局 1. 使 用 手 機 條 碼 載 具, 不 列 印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若 想 要 捐 贈 電 子 發 票, 可 以 使 用 受 贈 社 福 團 體 愛 心 條 碼, 發 票 就 能 直 接 存 於 您 指 定 公 益 團 體 帳 戶, 不 須 再 找 尋 發 票 箱 投 遞 囉, 詳 情 可 上 財 政 部 電 子 發 票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查 詢 1. 地 價 稅 開 徵 繳 納 期 間 為 每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2. 稅 單 遺 失 了 怎 麼 辦? 除 了 可 以 向 地 方 稅 務 局 申 請 補 發 外, 利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也 可 以 線 上 查 詢 地 方 稅, 並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來 繳 稅 喔! 1. 房 屋 的 使 用 情 形 變 更 為 住 家 時, 應 於 30 日 內 申 請 按 住 家 用 稅 率 1.2% 課 徵 房 屋 稅, 是 最 優 惠 的 稅 率 喔! 2. 申 請 採 用 直 撥 退 稅 方 式 退 還 稅 款, 退 稅 款 便 可 直 接 撥 入 指 定 帳 戶 中, 迅 速 方 便 又 可 靠

55 警 察 局 婦 幼 隊 壹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一 問 題 與 困 境 : 實 際 案 例 - 曾 有 家 暴 相 對 人 因 家 暴 案 件 受 法 院 保 護 令 規 範 相 對 人 不 得 與 前 開 未 成 年 子 女 為 任 何 會 面 交 往 ( 家 暴 法 ), 因 該 相 對 人 ( 父 親 ) 懸 念 就 讀 國 小 之 子 女, 酒 後 前 往 國 小, 並 於 警 衛 室 稱 係 學 生 家 長 欲 找 小 孩, 警 衛 轉 知 後 學 生 與 相 對 人 見 面, 期 間 並 有 爭 執, 事 後 家 暴 被 害 母 親 對 學 校 興 師 問 罪, 並 稱 已 告 知 導 師 本 保 護 令 狀 況, 竟 又 發 生 學 校 不 察 事 件 分 析 校 方 困 境 : 無 任 何 書 面 保 護 令 等 書 類 可 稽, 更 遑 論 阻 止 面 會 一 節 二 解 決 方 案 說 明 ( 一 ) 警 察 機 關 接 獲 法 院 核 發 民 事 保 護 令 時, 除 依 規 定 向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執 行 保 護 令 外, 倘 發 現 保 護 令 核 發 款 項 含 命 相 對 人 遠 離 未 成 年 子 女 就 讀 學 校, 應 即 前 往 該 校 當 面 告 知 學 務 處 主 任 或 承 辦 人, 並 留 下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含 轄 區 派 出 所 駐 地 社 區 家 防 官 及 分 局 家 防 官 電 話 ( 二 ) 學 校 發 現 相 對 人 違 反 上 揭 裁 定, 係 屬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61 條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 非 告 訴 乃 論 ), 可 撥 打 110 報 案, 俾 據 以 偵 辦 三 依 據 :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開 103 年 度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狀 況 檢 討 會 議 決 議 四 檢 附 保 護 令 核 發 款 項 含 命 相 對 人 遠 離 未 成 年 子 女 就 讀 學 校 通 知 單 ( 範 例 ) ( 如 附 表 一 )1 份 ( 一 式 2 份,1 份 交 學 校 1 份 由 警 方 自 存 ); 本 個 案 表 建 請 影 印 置 於 警 衛 室 備 用, 請 各 校 長 轉 知 貳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一 教 育 人 員 於 執 行 工 作 時, 知 悉 兒 童 少 年 家 庭 遭 遇 經 濟 教 養 婚 姻 醫 療 等 問 題, 致 有 未 獲 適 當 照 顧 之 虞 情 形, 應 填 寫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進 行 通 報

56 二 如 發 現 兒 少 受 虐 成 ( 重 ) 傷 ( 意 外 ) 致 死 或 有 立 即 危 險 情 事 時, 應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保 護 安 置 及 通 知 警 政 人 員 到 場 協 處 三 檢 附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 如 附 表 二 )1 份 參 性 騷 擾 防 治 一 為 落 實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服 務, 受 理 騷 擾 案 申 訴 告 訴 案 件 時, 若 申 ( 告 ) 訴 人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 未 滿 18 歲 ) 者, 請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保 障 法 第 53 條 規 定 立 即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 違 反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二 性 騷 擾 事 件 首 重 防 治, 教 師 如 在 日 常 學 習 中, 察 覺 學 生 錯 誤 或 扭 曲 的 性 別 概 念, 應 加 以 澄 清 修 正 ; 或 是 發 現 學 生 不 當 的 言 語 肢 體 行 為, 應 加 以 調 整 改 變, 以 減 少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發 生 三 何 謂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 指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 含 長 駐 人 員 ) 或 學 生, 他 方 為 學 生 即 使 雙 方 當 事 人 分 屬 不 同 學 校 而 發 生 者 亦 屬 之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樣 態 : 言 語 的 騷 擾 (verbal harassment) 肢 體 上 騷 擾 (physical harassment) 視 覺 的 騷 擾 (visual harassment): 不 受 歡 迎 的 性 要 求 (unwanted sexual requests) 四 不 管 是 師 生 之 間 或 同 學 之 間 的 案 件, 當 事 人 都 在 學 校 裡, 而 受 事 件 影 響 的 相 關 人 員 ( 如 : 證 人 耳 聞 或 目 睹 人 ) 也 可 能 都 是 學 校 的 同 事 或 同 學 因 此, 啟 動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程 序 時, 相 關 當 事 人 的 身 分 有 可 能 會 隨 著 案 情 的 發 展 而 或 多 或 少 曝 光 而 校 園 內 其 他 非 相 關 人 員 之 間 的 交 談 討 論 或 關 心, 不 但 會 干 擾 事 件 的 調 查, 同 時 也 會 造 成 相 關 當 事 人 的 困 擾 ; 因 此, 教 師 除 了 要 覺 察 自 己 的 情 緒 外, 更 應 有 些 具 體 作 為 首 先, 教 師 可 先 行 評 估 事 件 中, 與 被 害 人 有 關 的 人 事 物 有 那 些? 例 如 : 兩 造 當 事 人 是 否 在 同 一 班? 親 人 的 反 應 為 何? 同 學 中 是 否 有 人 知 道? 班 上 是 否 有 流 傳 不 實 或 令 人 困 擾 的 言 語? 其 次, 教 師 宜 保 持 冷 靜, 必 須 顧 及 當 事 學 生 及 受 事 件 影 響 之 相 關

57 人 員 的 感 受, 營 造 一 個 穩 定 安 全 的 學 習 環 境, 鼓 勵 學 生 們 表 達 自 己 的 想 法 及 心 情, 增 強 並 肯 定 他 們 的 勇 氣, 恢 復 他 們 對 生 活 的 自 我 控 制 感 此 外, 對 於 學 生 所 呈 現 出 來 的 負 面 認 知 自 責 自 我 否 定 罪 惡 感 及 無 力 感, 亦 應 協 助 引 導 他 / 她 們 逐 步 減 輕 五 教 師 在 校 園 內 對 於 性 騷 擾 事 件 所 抱 持 的 態 度 所 涉 入 的 思 維 所 產 生 的 知 覺 及 所 帶 出 的 行 動, 都 是 反 應 出 社 會 的 性 別 價 值, 也 會 強 化 或 形 塑 新 的 性 別 關 係 面 對 著 不 斷 成 長 及 探 索 性 別 價 值 的 學 生, 所 有 的 教 師 均 無 法 逃 離 及 漠 視 這 樣 的 議 題, 應 該 直 接 面 對 並 反 省 既 存 的 性 別 結 構 與 關 係, 對 可 能 發 生 或 已 發 生 在 學 生 身 上 的 性 別 事 件, 採 取 積 極 正 面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肆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一 何 謂 性 侵 害 犯 罪 ( 一 )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2 條 所 稱 性 侵 害 犯 罪 ( 二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2 條 規 定 : 係 指 觸 犯 刑 法 第 221 條 至 第 227 第 228 條 第 229 條 第 332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第 334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第 348 條 第 2 項 1 款 及 其 特 別 法 之 罪, 且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之 人 ( 三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第 2 條, 將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者 及 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25 條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亦 屬 加 害 人 二 性 侵 害 犯 罪 通 報 責 任 : 醫 事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勞 政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移 民 業 務 人 員 矯 正 人 員 村 ( 里 ) 幹 事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知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事 者, 應 立 即 向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24 小 時 三 性 侵 害 犯 罪 通 報 方 式 及 後 續 處 理 流 程 ( 一 ) 向 臺 中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或 於 內 政 部 關 懷 e 起 來 網 站 ( 通 報

58 ( 二 ) 學 校 通 報 性 侵 害 案 件 後, 係 由 社 政 單 位 進 行 後 續 之 訪 視 協 助 或 安 置 等 ( 三 ) 學 校 通 報 之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常 係 由 教 育 衛 政 社 政 單 位 函 文 轉 由 婦 幼 警 察 隊 接 續 偵 辦, 含 訪 視 內 之 公 文 往 返 時 效 至 少 7 日 以 上 ; 倘 案 件 具 急 迫 性 時 且 當 事 人 ( 或 監 護 人 ) 因 時 空 因 素 不 願 至 婦 幼 警 察 隊 ( 本 市 西 屯 區 文 心 路 2 段 588 號 ) 報 案 時, 學 校 老 師 可 協 助 學 生 逕 至 轄 區 派 出 所 報 案, 案 件 仍 由 分 局 具 專 業 訓 練 之 性 侵 害 專 責 小 組 接 辦, 以 利 即 時 掌 握 偵 辦 時 機, 避 免 相 關 證 物 滅 失 四 警 察 機 關 因 偵 辦 是 類 案 件 需 向 校 方 調 取 被 害 相 關 資 料, 均 係 依 法 令 行 為,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6 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請 各 校 長 轉 知 所 屬 配 合 協 助 辦 理 五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 一 )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將 更 名 為 (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條 例, 新 法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日 期 則 尚 待 行 政 院 訂 定 ( 二 )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 舊 法 ) 第 9 條 及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剝 削 防 制 條 例 ( 新 法 ) 第 7 條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為 本 條 例 之 通 報 義 務 人 員, 即 知 有 本 條 例 應 保 護 之 兒 童 或 少 年,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應 即 向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所 定 機 關 或 人 員 報 告, 違 反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三 ) 請 各 校 長 轉 知 學 校 教 師 如 發 現 學 生 行 為 異 常, 知 悉 學 生 有 疑 似 從 事 性 交 易 行 為, 或 有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虞 時, 應 即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並 由 警 方 配 合 查 處, 以 達 共 同 保 護 兒 少 之 目 的

59 ( 政 府 ) 警 察 局 分 局 ( 範 例 ) 保 護 令 核 發 款 項 含 命 相 對 人 遠 離 未 成 年 子 女 就 讀 學 校 通 知 單 保 護 令 核 發 法 院 : 臺 灣 地 方 法 院 暫 時 保 護 令 通 常 保 護 令 103 年 度 家 護 字 第 號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限 :12 個 月 裁 定 主 文 被 害 人 姓 名 本 件 保 護 令 主 文 內 容 略 示 : ( 一 ) 第 三 項 相 對 人 應 最 少 遠 離 下 列 場 所 至 少 200 公 尺 :...; 被 害 人 子 女 就 讀 學 校 ( 縣 市 國 小 ) ( 二 ) 第 四 項 未 成 年 子 女 ( 男,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負 擔, 暫 由 被 害 人 任 之... ( 三 ) 第 八 項 本 保 護 令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12 月 相 對 人 未 成 年 子 女 姓 名 姓 名 知 會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受 知 會 學 校 ( 學 務 處 ) 職 稱 姓 名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 知 會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一 本 保 護 令 ( 裁 定 ) 有 效 期 間 至 年 月 日 二 請 貴 校 注 意 維 護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就 學 安 全, 若 發 現 相 對 人 到 校 涉 嫌 違 反 保 護 令, 請 立 即 撥 打 110 或 轄 區 派 出 所 ( 電 話 : ) 報 案 提 醒 注 意 事 項 三 倘 有 家 庭 暴 力 相 關 行 政 事 項, 可 逕 與 分 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 電 話 : ) 或 派 出 所 社 區 家 防 官 ( 電 話 : ) 聯 繫 四 協 助 處 理 本 案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當 事 人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除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之 考 量 者 外, 應 予 以 保 密 依 據 : 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備 註 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4 年 2 月 日 警 署 防 字 第 號 函 轉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開 103 年 度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輔 導 處 遇 執 行 狀 況 檢 討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 本 知 會 單 一 式 2 份,1 份 交 學 校 1 份 由 分 局 自 存 ) 電 話 : 傳 真 : 密 件 請 傳 縣 ( 市 )( 通 報 窗 口 請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決 定 填 列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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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臺 中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105 年 推 展 客 家 學 術 文 化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一 目 的 : 臺 中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弘 揚 客 家 文 化, 推 廣 客 家 語 言 學 術 藝 文 及 民 俗 活 動, 透 過 本 會 及 學 校 合 作 模 式, 深 化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客 家 族 群 的 生 活 智 慧 二 推 廣 範 圍 : ( 一 ) 客 家 語 言 推 廣 活 動 ( 二 ) 客 家 文 化 推 廣 活 動 ( 三 ) 客 家 學 術 研 討 研 習 活 動 ( 四 ) 客 家 歌 謠 教 學 ( 五 ) 客 家 民 俗 或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 六 ) 臺 中 客 家 日 ( 農 曆 正 月 二 十 日 ) 三 合 辦 單 位 : 本 市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及 各 級 學 校 ( 含 社 區 大 學 ) 四 辦 理 經 費 : 為 鼓 勵 教 育 機 構 投 入 客 家 語 言 傳 承 及 文 化 扎 根 之 工 作, 凡 本 市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及 各 級 學 校 ( 含 社 區 大 學 ) 之 申 請 案, 本 會 得 視 辦 理 之 各 項 活 動 內 容 審 度 金 額 五 辦 理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5 日 止 六 申 請 原 則 : 本 會 對 從 事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或 客 家 語 言 研 習 班 等 之 申 請, 因 受 預 算 之 限 制 並 求 活 動 能 遍 布 全 市, 合 辦 單 位 每 一 年 度 以 不 超 過 二 次 為 原 則 七 申 請 程 序 : ( 一 )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附 申 請 表 ( 內 容 應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目 的 日 期 地 點 活 動 內 容 實 施 方 法 預 算 額 度 及 明 細 經 費 來 源 預 期 效 益 ) 及 其 他 說 明 資 料 各 二 份 於 辦 理 活 動 一 個 月 前 送 達 本 會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未 依 規 定 或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原 則 上 不 予 受 理 但 特 殊 或 專 案 經 本 會 核 准 者, 得 不 受 申 請 時 間 之 限 制 ;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65 表 件 不 全 者, 本 會 得 請 申 請 單 位 限 期 補 正,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正 者, 本 會 得 不 予 受 理 八 審 查 作 業 : 由 本 會 承 辦 單 位 依 本 要 點 進 行 初 審, 合 格 者 簽 請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九 審 查 原 則 : ( 一 ) 對 傳 承 客 家 語 言 及 弘 揚 客 家 文 化 之 助 益 ( 二 )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詳 實 具 體 可 行 之 程 度 ( 三 ) 對 客 家 學 術 之 影 響 程 度 ( 四 )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 含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覈 實 嚴 謹 自 籌 款 編 列 是 否 確 實 及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情 形 ) ( 五 ) 過 去 辦 理 績 效 ( 六 ) 結 合 運 用 當 地 社 區 資 源 之 動 員 情 形 十 輔 助 與 考 核 : ( 一 ) 為 求 計 畫 之 落 實, 本 會 得 派 員 實 地 瞭 解 實 施 情 形 及 績 效,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助 與 考 核 ( 二 ) 計 畫 相 關 內 容 或 成 果 展 演, 如 涉 及 著 作 權 爭 訟, 應 由 申 請 單 位 取 得 授 權 依 據 ( 三 ) 合 辦 理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經 本 會 查 知 者,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列 入 紀 錄 或 撤 銷 原 核 准 之 申 請, 同 時 得 於 二 年 內 不 再 受 理 其 申 請 : 1. 檢 送 之 申 請 資 料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或 其 他 附 件 有 隱 匿 虛 偽 等 不 實 情 事 者 2. 活 動 內 容 與 原 申 請 計 畫 不 符 者 3. 經 費 未 依 指 定 用 途 支 用 經 費 有 虛 報 浮 報 者 4. 未 依 所 申 請 之 計 畫 內 容 確 實 執 行 或 無 法 履 行 者 5. 拒 絕 接 受 輔 導 或 考 核 者 6. 未 經 本 會 核 准, 擅 自 變 更 計 畫 者 7. 其 他 違 背 法 令 之 行 為 者

66 十 一 撥 款 及 核 銷 : ( 一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計 畫 完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 最 遲 應 於 105 年 12 月 15 日 前 ), 檢 具 領 據 成 果 報 告 實 際 支 用 經 費 明 細 表 及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向 本 會 辦 理 核 銷 結 報 款 項 之 所 得 稅 扣 款, 由 申 請 單 位 依 規 定 處 理 並 負 責 ( 二 ) 逾 期 未 請 款, 經 本 會 通 知 限 期 請 款, 屆 期 仍 未 請 款 且 無 合 理 原 因 者, 次 年 度 不 得 提 出 新 申 請 案 ( 三 ) 經 核 准 之 計 畫 案, 如 計 畫 變 更 或 因 故 無 法 舉 辦 者, 應 於 活 動 舉 辦 二 週 前 函 報 本 會 重 新 核 辦,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本 會 得 撤 銷 其 申 請 但 屬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時,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及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十 二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 一 ) 申 請 單 位 不 得 列 本 會 職 員 擔 任 有 報 酬 之 職 務 ( 二 ) 申 請 單 位 應 擔 保 其 申 請 計 畫 及 作 品 無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情 事, 如 有 該 等 情 事, 應 自 行 負 責 本 會 之 權 益 因 此 遭 受 損 害 或 受 有 連 帶 賠 償 請 求 之 損 失 時, 應 對 本 會 負 全 部 賠 償 責 任, 並 返 還 已 支 領 之 金 額, 且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案 ( 三 ) 本 會 得 要 求 申 請 單 位 於 活 動 期 間 或 結 束 後, 以 公 開 方 式 ( 如 : 以 發 行 播 送 上 映 口 述 演 出 展 示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公 眾 提 示 ) 發 表 計 畫 之 成 果 ( 四 ) 就 申 請 案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文 件 及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資 料, 應 與 其 員 工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第 三 人 約 定, 無 償 授 權 本 會 辦 理 宣 導 工 作 時 之 公 開 發 表 或 利 用 ( 五 ) 申 請 者 應 於 作 品 出 版 發 表 及 其 他 活 動 現 場 或 進 行 媒 體 宣 傳 時, 依 本 會 指 定 之 臺 中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字 樣 及 呈 現 方 式, 將 本 會 列 為 主 辦 單 位 ( 六 ) 其 他 未 規 定 事 項, 得 依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67 臺 中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105 年 推 展 客 家 學 術 文 化 活 動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計 畫 名 稱 : 1. 申 請 學 校 : 2. 校 長 : 3. 申 請 案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二 經 費 預 算 ( 請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填 寫 ;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計 )$ 1. 申 請 本 會 ( 臺 中 市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 之 金 額 $ 2. 其 他 ( 含 自 籌 款 項 及 其 他 收 入 ) $ 收 入 3. 機 關 名 稱 申 請 金 額 申 請 日 期 申 請 結 果 申 請 其 他 $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金 額 明 細 : $ $ ( 含 提 出 申 請 中 之 案 件 ) $ 三 預 期 參 與 人 數 : 人 次 四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名 稱 : ( 一 ) ( 二 ) ( 三 ) ( 申 請 機 關 大 印 )

68 臺 中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105 年 推 展 客 家 學 術 文 化 活 動 申 請 計 畫 支 出 預 算 明 細 表 填 表 範 例 預 算 項 目 預 算 細 目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預 算 內 容 說 明 一 人 事 費 ( 請 以 實 際 支 出 經 費 填 寫 各 項 明 細 ) 講 師 費 1*20* ,800 每 週 上 課 一 天, 一 次 二 小 時 小 計 二 業 務 費 教 材 費 ,500 上 課 課 本 等 影 印 費 小 計 三 勞 健 保 費 四 小 計 五 六 合 計

69 105 年 推 展 客 家 學 術 文 化 活 動 計 畫 一 計 畫 名 稱 二 計 畫 目 的 三 計 畫 日 期 / 起 迄 期 間 ( 定 期 課 程 請 註 明 星 期 / 起 訖 時 間, 例 : 每 週 四 晚 間 7-9 點 ) 四 預 期 效 益 五 計 畫 辦 理 地 點 六 活 動 / 課 程 內 容 ( 若 為 定 期 定 時 類 課 程, 請 詳 列 各 節 課 程 大 綱 以 及 預 計 聘 任 師 資, 並 檢 附 聘 任 師 資 證 明 資 料, 如 證 照 聘 書 獎 狀 或 其 它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相 關 領 域 授 課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

70 七 實 施 方 法 八 經 費 來 源 及 預 算 明 細 經 費 來 源 / 收 入 支 出 來 源 金 額 項 目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71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壹 105 年 推 廣 本 府 開 發 之 WEB 版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至 各 級 市 立 學 校 為 解 決 筆 硯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受 限 IE 版 本 無 法 跨 瀏 覽 器 易 因 安 裝 不 全 無 法 使 用 等 問 題, 本 府 於 103 年 起 規 劃 開 發 WEB 版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本 市 各 機 關 並 於 104 年 完 成 轉 換 上 線,105 年 將 推 廣 至 本 市 各 級 市 立 學 校, 詳 細 推 廣 梯 次 及 期 程 將 由 本 府 資 訊 中 心 與 教 育 局 研 議 後 函 知, 敬 請 屆 時 協 助 配 合 辦 理

72 主 計 處 壹 105 年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辦 理 家 戶 面 統 計 調 查 宣 導 政 府 辦 理 經 濟 統 計 調 查 用 以 輔 助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資 料 之 不 足, 俾 充 分 發 揮 統 計 支 援 決 策 之 功 能, 本 (105) 年 家 戶 面 調 查 項 目 請 詳 見 105 年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辦 理 家 戶 面 統 計 調 查 一 覽 表 為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順 利 進 行, 有 下 列 法 規 規 範 受 訪 者 之 權 利 義 務 : 一 統 計 法 第 20 條 : 政 府 辦 理 統 計 時, 被 調 查 者 無 論 為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均 有 據 實 詳 盡 報 告 之 義 務 二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4 條 : 各 機 關 依 法 舉 辦 之 統 計 調 查, 被 調 查 者 均 有 依 本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據 實 詳 盡 報 告 之 義 務, 違 反 者, 得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予 以 處 罰 三 統 計 法 第 21 條 : 辦 理 統 計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其 職 權 及 地 位, 妨 害 被 調 查 者 之 權 利 四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5 條 : 各 機 關 辦 理 調 查 統 計 人 員 對 各 種 統 計 調 查 取 得 之 個 別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除 供 整 體 統 計 分 析 之 用 外,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凡 因 洩 漏 個 別 資 料 致 損 害 被 調 查 者 之 權 益 時,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議 處, 其 涉 及 刑 責 者, 應 依 法 處 理 於 調 查 進 行 期 間, 本 處 訪 查 員 於 實 地 訪 查 前 會 先 寄 發 相 關 通 知 函, 約 定 造 訪 日 期 及 時 間, 按 時 前 往 訪 查, 訪 查 時 會 隨 身 佩 戴 證 件, 並 致 贈 精 美 宣 導 品 有 關 調 查 所 填 資 料, 依 統 計 法 之 規 定 僅 供 整 體 決 策 及 統 計 分 析 之 用, 絕 不 對 外 洩 漏, 不 會 詢 問 與 調 查 無 關 的 資 料, 不 會 要 求 受 訪 戶 提 供 帳 戶 或 存 摺 敬 請 校 長 轉 知 學 校 班 導 師 適 時 向 學 生 宣 導 本 市 辦 理 之 統 計 調 查 及 重 要 性, 藉 由 學 生 影 響 家 長, 提 升 接 受 調 查 之 意 願, 期 使 家 戶 面 調 查 更 加 順 利 民 眾 如 有 疑 慮, 可 上 市 府 主 計 處 網 站 查 詢 ( 或 電 洽 市 府 主 計 處 第 四 科, 電 話 分 機 19400, 會 有 相 關 人 員 為 您 服 務

73 105 年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辦 理 家 戶 面 統 計 調 查 一 覽 表 編 號 統 計 調 查 名 稱 主 辦 機 關 / 執 行 調 查 機 關 調 查 期 間 調 查 用 途 備 註 1 家 庭 收 支 記 帳 調 查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每 月 為 明 瞭 本 市 各 階 層 家 庭 所 得 及 消 費 狀 況, 衡 量 市 民 生 活 水 準, 供 為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釐 訂 經 建 政 策 及 編 製 本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年 權 數 之 依 據 對 象 : 本 市 一 般 家 庭 2 家 庭 收 支 訪 問 調 查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3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104/12-105/02 每 月 ( 含 15 日 之 一 週 為 資 料 標 準 週, 自 次 日 起 6 天 為 調 查 週 ) 調 查 本 市 各 所 得 階 層 家 庭 之 收 支 狀 況 資 料, 供 作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制 定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 如 :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申 購 國 宅 標 準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標 準 ) 司 法 界 作 為 給 付 撫 養 費 訴 訟 判 決 等 應 用 之 重 要 參 考 調 查 本 市 人 力 供 應 情 形 勞 動 力 就 業 失 業 狀 況 及 人 力 發 展 趨 勢 資 料, 供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發 布 統 計 結 果, 本 市 每 半 年 發 布 本 市 勞 動 力 概 況 對 象 : 本 市 一 般 家 庭 對 象 : 本 市 一 般 家 庭 4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105/05/22-31 調 查 本 市 勞 動 力 運 用 移 轉 及 就 業 失 業 狀 況 等 短 期 變 動 情 勢 資 料, 供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發 布 全 國 性 統 計 結 果 對 象 : 本 市 一 般 家 庭

74 編 號 統 計 調 查 名 稱 主 辦 機 關 / 執 行 調 查 機 關 調 查 期 間 調 查 用 途 備 註 5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105/10/16-22 調 查 本 市 婦 女 結 婚 生 育 與 家 庭 組 成 方 面 之 資 料 及 其 參 與 勞 動 之 情 形, 供 為 開 發 女 性 潛 在 勞 動 力 制 定 人 口 政 策 以 及 改 進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之 參 據 對 象 : 本 市 一 般 家 庭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105/04/01-05/31 主 要 針 對 臺 閩 地 區 的 農 牧 戶 農 牧 場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林 戶 林 場 漁 戶 漁 業 公 司 等, 進 行 普 遍 性 查 記 ; 蒐 集 項 目 涵 蓋 農 林 漁 牧 業 資 源 分 布 生 產 結 構 勞 動 力 特 性 經 營 狀 況 等 資 訊, 作 為 政 府 研 訂 我 國 農 林 漁 牧 業 施 政 方 針 與 輔 導 方 案 之 重 要 參 據 對 象 : 本 市 農 林 漁 牧 業 經 營 者

75 教 育 局 國 小 教 育 科 壹 教 務 業 務 一 教 學 正 常 化 請 各 校 確 實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並 據 以 下 原 則 訂 定 具 體 措 施 並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首 頁 : ( 一 ) 編 班 正 常 化 : 重 申 本 市 各 國 民 小 學 應 依 據 國 民 教 育 法 及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準 則 規 定 實 施 常 態 編 班, 如 有 違 法 亦 將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行 政 責 任 ( 二 ) 課 程 規 劃 及 實 施 正 常 化 : 依 課 綱 規 定 安 排 課 程, 並 確 實 督 導 教 師 依 課 程 計 畫 及 課 程 表 授 課 ; 定 期 召 開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與 領 域 教 學 研 究 會 ; 課 後 輔 導 及 寒 暑 假 學 藝 活 動 應 以 自 由 參 加 為 原 則, 課 程 內 容 以 複 習 為 主, 不 得 為 新 進 度 之 教 授 ; 留 校 自 習 應 以 自 由 參 加 為 原 則, 不 得 收 費, 且 不 得 用 於 上 課 或 考 試 ; 應 積 極 開 辦 各 類 自 由 參 加 之 社 團 活 動, 以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經 驗 ( 三 ) 教 學 活 動 正 常 化 : 排 課 與 配 課 應 考 量 教 師 專 業 意 願 與 備 課 負 擔, 並 避 免 同 班 考 科 任 課 教 師 配 課 藝 能 及 活 動 課 程 ; 建 立 學 校 本 位 進 修 機 制, 鼓 勵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 督 導 教 師 不 得 於 校 內 外 從 事 不 當 補 習 ; 學 校 及 教 師 不 得 要 求 學 生 購 買 參 考 書 及 測 驗 卷, 並 不 得 以 參 考 書 為 教 學 內 容 及 家 庭 作 業 ( 四 ) 評 量 正 常 化 : 應 組 織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委 員 會, 訂 定 學 校 實 施 評 量 之 規 範,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評 量 ; 督 導 教 師 依 據 課 程 計 畫 進 度 與 目 標 命 題 ; 督 導 教 師 實 施 多 元 評 量 定 期 評 量 等 應 落 實 審 題 機 制 與 迴 避 原 則 ;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不 得 於 課 間 或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辦 理 二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 一 )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之 成 績 占 學 期 成 績 之 百 分 比 學 生

76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及 學 生 畢 業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式 由 任 課 教 師 依 教 學 計 畫 於 開 學 期 前 提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於 學 期 初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通 知 等 方 式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 二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9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學 校 得 公 告 說 明 學 生 分 數 之 分 布 情 形, 但 不 得 公 開 呈 現 個 別 學 生 在 班 級 及 學 校 排 名 旨 在 避 免 因 公 布 成 績 或 排 名 造 成 惡 性 競 爭, 扼 殺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與 動 機, 影 響 學 生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至 於 個 別 學 生 家 長 如 欲 掌 握 其 子 女 之 學 習 成 效, 可 透 過 個 人 資 訊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取 得 其 子 女 之 相 關 資 訊, 惟 相 關 申 請 作 業 請 各 校 朝 簡 化 便 民 之 原 則 規 劃 ( 三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10 條 規 定, 學 校 應 結 合 教 務 學 務 輔 導 相 關 處 室 及 家 長 資 源,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對 學 習 表 現 欠 佳 學 生, 應 訂 定 並 落 實 預 警 輔 導 措 施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中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學 校 應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及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以 縮 短 學 生 學 習 落 差 ( 四 ) 請 檢 視 貴 校 是 否 確 實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制 度, 並 於 評 量 制 度 內 明 確 訂 定 預 警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及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之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三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應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完 成 備 查 作 業, 請 確 實 依 據 課 程 綱 要 完 成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四 本 市 持 續 辦 理 國 小 五 年 級 學 力 檢 測,105 年 度 正 式 施 測 日 期 暫 訂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施 測 科 目 有 國 語 文 數 學 及 英 語 ( 含 聽 力 ) 等 三 科, 每 科 測 驗 時 間 40 分 鐘 後 續 準 備 作 業 會 再 函 文 說 明, 屆 時 請 務 必 配 合 辦 理 五 105 年 本 市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77 ( 一 )105 年 國 中 小 補 救 教 學 整 體 推 動 方 案 本 市 共 計 300 校 申 請 一 般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8 校 申 請 特 定 學 習 扶 助 學 校, 請 確 實 依 據 開 班 計 畫 辦 理, 務 求 核 定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100% ( 二 ) 請 督 導 各 校 補 救 教 學 承 辦 人 員 確 實 依 限 上 網 完 成 每 年 度 第 1~4 期 之 各 期 開 班 情 形 及 執 行 成 果 回 報, 切 勿 逾 期, 以 免 影 響 本 市 統 合 視 導 補 救 教 學 項 目 表 現 ( 第 二 期 成 果 回 報 請 於 1054 年 6 月 25 日 前 填 報 ; 第 三 期 開 班 請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前 填 報 ) 並 請 確 實 掌 握 弱 勢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確 保 教 師 與 家 長 間 暢 通 之 溝 通 管 道, 定 期 規 劃 開 班, 符 合 弱 勢 學 生 補 救 教 學 需 求 ( 三 ) 為 維 持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教 育 部 業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編 製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 核 定 版 ), 期 扶 助 每 一 位 學 習 低 成 就 學 生, 弭 平 學 習 落 差, 確 保 每 一 位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之 基 本 學 力, 提 升 學 習 品 質, 請 至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補 救 教 學 資 源 平 台 教 學 資 源 /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下 載 ( 網 址 : ( 四 ) 請 能 確 實 管 理 並 開 通 補 救 教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網 站 之 校 內 教 師 帳 號 六 英 語 教 育 ( 一 )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C 號 函 國 小 英 語 合 格 師 資 除 了 具 備 國 小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外, 再 具 備 下 列 學 經 歷 之 一 : 1.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所 辦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檢 核 者 2.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相 關 系 所 外 文 系 英 文 ( 語 ) 組 英 文 ( 語 ) 輔 系 者, 以 及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結 業 者 修 畢 各 大 學 為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20 學 分 班 者

78 3. 達 到 CEF 架 構 之 B2 者 4. 經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培 訓 檢 核 通 過 者 ( 培 訓 完 成 應 予 檢 核, 檢 核 通 過 者 應 發 給 相 關 證 明 ) 5. 經 縣 市 政 府 認 證 通 過 持 有 英 語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證 書 者 6. 國 小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者 ( 二 ) 請 鼓 勵 符 合 資 格 教 師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6 學 分 班 對 象 具 教 師 證 編 制 內 現 職 英 語 教 師 每 週 至 少 擔 任 4 節 英 語 課 擔 任 英 語 教 學 年 資 1 年 以 上 具 備 英 語 合 格 教 師 經 歷 之 一 ) (26 學 班 對 象 具 教 師 證 一 般 英 語 教 師 或 代 理 代 課 英 語 教 師 ), 以 提 高 本 市 英 語 教 師 合 格 率 ( 三 ) 請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通 過 者 可 申 請 費 用 補 助 及 嘉 獎 獎 勵 ( 四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6 學 分 班 修 業 資 格, 有 關 現 職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係 指 符 合 教 育 部 94 年 2 月 2 日 臺 國 ( 二 ) 字 第 號 函 94 年 4 月 19 日 臺 國 ( 二 ) 字 第 號 函 及 95 年 1 月 2 日 臺 國 ( 二 ) 字 第 C 號 函 認 定 之 擔 任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英 語 專 長 之 現 職 國 民 小 學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包 含 渠 等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曾 任 3 個 月 以 上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代 課 或 兼 任 教 師 年 資, 渠 等 報 名 當 年 度 並 無 教 授 英 語 亦 可 報 名 ( 五 ) 有 關 教 師 參 加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6 學 分 班 及 26 學 分 班 是 否 准 予 公 假 一 節, 各 學 校 可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本 權 責 核 處 ( 六 ) 有 英 語 專 長 替 代 役 男 配 置 的 學 校, 請 配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由 役 男 協 助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與 英 語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 不 得 單 獨 授 課 ) 協 助 行 政 支 援 時 數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10 小 時, 請 務 必

79 專 才 專 用, 作 為 未 來 是 否 繼 續 配 置 之 參 考 每 月 5 日 前 免 備 文 填 送 月 報 表 ( 含 專 長 專 用 檢 核 表 ), 也 請 配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局 進 行 英 專 役 男 訪 查 督 導 ( 七 ) 各 校 針 對 英 語 學 習 成 效 落 後 學 生 應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請 積 極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縣 市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計 畫 或 本 市 英 語 扎 根 計 畫 ( 八 ) 本 市 英 語 國 教 輔 導 團 修 訂 英 語 發 音 教 材 -Fun with Alphabet and Phonics, 聘 請 發 音 大 師 李 櫻 教 授 指 導, 獨 創 26 首 發 音 歌 曲, 搭 配 字 母 發 音 動 畫 及 真 人 律 動 教 材, 提 供 優 質 教 材 以 供 本 市 國 小 教 師 選 用, 請 鼓 勵 低 年 級 教 師 選 用 本 市 自 編 教 材 ( 九 ) 為 鼓 勵 各 校 踴 躍 參 加 各 項 英 語 競 賽,105 年 度 擬 辦 理 之 各 項 英 語 競 賽, 105 年 4 月 辦 理 國 小 英 語 朗 讀 比 賽 5 月 辦 理 英 語 讀 者 劇 場 觀 摩 展 演 活 動 請 轉 知 校 內 教 師 提 早 準 備, 並 建 議 各 校 辦 理 校 內 初 賽, 以 擴 大 學 生 參 與, 提 高 執 行 成 效 另, 學 年 度 英 語 讀 者 劇 場 觀 摩 展 演 活 動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本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分 成 A B 二 組, 觀 摩 展 演 活 動 分 成 展 演 組 及 競 賽 組, 展 演 組 皆 須 組 隊 參 加 競 賽 組 可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輪 流 方 式 如 下 : 學 校 分 組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備 註 A 組 展 演 組 競 賽 組 A 組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須 組 隊 參 加 展 演 組 104 學 年 度 可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競 賽 賽 組 B 組 競 賽 組 展 演 組 B 組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可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競 賽 組 104 學 年 度 須 組

80 A B 組 學 校 名 單 於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註 明 七 國 際 教 育 隊 參 加 展 演 組 ( 一 ) 國 際 學 校 獎 試 辦 計 畫 :104 學 年 度 本 局 與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合 作 推 動 國 際 學 校 獎 (International School Award, ISA) 認 證 計 畫, 提 供 一 套 健 全 的 獎 勵 與 認 證 機 制, 整 合 國 際 教 育 資 源, 輔 導 學 校 全 面 推 動 國 際 教 育, 並 體 現 在 課 程 融 入 國 際 交 流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以 及 學 校 國 際 化 等 面 向, 說 明 如 下 : 1. 現 由 臺 中 國 小 等 16 校 進 行 課 程 計 畫, 目 前 正 進 行 專 家 協 作, 將 進 行 3 次 協 作 研 討, 希 望 藉 由 專 家 提 供 建 議, 預 計 將 於 105 年 7 月 進 行 認 證 2. 獎 勵 措 施 : (1) 通 過 國 際 學 校 獎 認 證 者, 由 教 育 局 與 協 會 頒 發 學 校 認 證 獎 牌, 並 核 予 校 內 實 際 參 與 人 員 各 嘉 獎 二 次 (2) 通 過 國 際 學 校 獎 認 證 之 各 級 學 校, 擇 優 頒 發 每 校 獎 金 新 台 幣 100,000 元 ( 高 中 組 1 所 國 中 組 2 所 及 國 小 組 3 所, 如 有 從 缺 可 調 整 ) ( 二 ) 本 局 與 日 本 外 國 語 大 學 Hide Takashima 教 授 合 作 辦 理 中 日 Skype 視 訊 教 學 交 流 計 畫, 讓 本 市 及 日 本 國 小 共 同 研 商 視 訊 教 學 主 題, 提 供 學 生 實 際 使 用 英 語 進 行 國 際 交 流 之 機 會, 目 前 計 有 豐 原 區 瑞 穗 國 小 等 6 校 加 入 此 計 畫 ( 三 ) 本 市 計 有 霧 峰 區 桐 林 國 小 等 校 與 加 入 AIESEC( 國 際 經 濟 商 管 學 生 會 ) 全 球 青 年 在 地 發 展 計 畫, 引 進 國 際 志 工, 協 助 各 校 形 塑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及 建 立 國 際 交 流 環 境, 為 擴 大 推 廣 國 際 志 工 至 本 市 國 小 進 行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本 局 將 於 105 年 度 補 助 學 校 引 進 國 際 志 工 ( 四 )104 學 年 度 有 軍 功 國 小 等 12 校 申 請 本 局 補 助 利 用 iearn( 國

81 際 教 育 資 源 網 ) 線 上 交 流 學 習 平 台 研 習 活 動, 進 行 國 際 教 育 線 上 專 案 式 學 習 八 科 學 教 育 ( 一 ) 本 市 104 學 年 度 科 展 活 動 系 列 時 程 : 1 各 校 於 105 年 2 月 日 上 網 報 名 並 將 作 品 上 傳 臺 中 市 國 中 小 科 學 展 覽 會 網 站 ; 各 校 列 印 作 品 送 展 表 及 學 校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件 數 統 計 表 正 本 逐 級 核 章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前 郵 寄 或 免 備 文 逕 送 忠 孝 國 小 教 務 處 2 參 展 件 數 : 每 校 至 少 參 展 一 件, 自 由 選 擇 科 別, 學 校 送 件 總 件 數 不 設 上 限 學 校 班 級 數 12 班 以 下 ( 包 含 12 班 ) 學 校 自 由 參 加 3 初 審 結 果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前 發 布 於 本 市 教 育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4 複 審 說 明 會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於 科 博 館 舉 行 5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審 的 作 品 說 明 展 板, 請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30 分, 直 接 送 達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橢 圓 形 廣 場 佈 置, 請 由 西 屯 路 人 類 文 化 廳 進 入, 逾 時 不 受 理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評 審, 所 有 作 者 請 著 便 服, 配 戴 作 者 證 到 達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生 命 科 學 廳 入 口 廊 廳 準 備 ( 參 展 作 者 請 依 梯 次 時 間 到 場 ), 請 學 校 核 予 公 ( 差 ) 假 7 科 展 作 品 開 放 參 觀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至 4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8 科 展 頒 獎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82 9 科 展 撤 件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11 時 30 分 10 詳 細 計 畫 請 參 閱 本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科 學 展 覽 會 實 施 計 畫 為 準 九 本 市 辦 理 藝 術 才 能 班 之 學 校, 請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空 間 設 備 及 經 費 設 立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 外 聘 教 師 鐘 點 費 請 依 據 公 立 中 小 學 兼 任 及 代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基 準 暨 本 局 102 年 10 月 15 日 中 市 教 小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由 學 校 安 排 藝 才 班 正 式 課 程, 且 由 家 長 自 費 聘 請 之 外 聘 專 業 教 師, 相 關 費 用 應 納 入 公 庫 並 依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十 藝 術 與 人 文 深 耕 計 畫 本 市 104 年 度 辦 理 教 育 部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教 學 深 耕 整 體 計 畫 藝 師 藝 揚 滿 學 園 計 畫, 感 謝 大 里 區 美 群 國 小 主 辦, 輔 導 團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小 組 協 辦 本 年 度 計 畫 延 續 往 年 推 展 全 市 一 校 一 藝 團 計 畫, 共 計 56 所 學 校 通 過 審 查, 藉 由 本 計 畫 鼓 勵 各 校 發 展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藝 術 或 表 演 藝 術 成 為 學 校 亮 點 特 色, 藉 以 涵 養 學 生 藝 術 品 味, 提 升 其 欣 賞 表 現 與 創 作 藝 術 的 能 力 同 時, 辦 理 區 域 性 及 全 市 性 校 園 藝 術 巡 迴 交 流 活 動, 透 過 發 表 分 享 觀 摩 等 活 動, 讓 學 生 能 廣 泛 多 元 接 觸 他 校 的 典 範 藝 術 活 動, 讓 學 生 對 藝 術 思 潮 藝 術 文 化 藝 術 鑑 賞 美 感 經 驗 等 領 域 課 程 之 範 疇 與 精 義 有 更 深 入 的 體 驗 十 一 各 校 如 有 非 本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請 依 以 下 相 關 法 規 檢 齊 相 關 資 料 報 局 備 查 : ( 一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 二 ) 港 澳 學 生 :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三 ) 外 國 學 生 : 依 據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十 二 依 據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2 條 凡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83 教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款 學 齡 兒 童 入 學 年 齡 之 計 算, 以 入 學 當 年 度 九 月 一 日 滿 六 歲 者, 請 各 校 依 法 招 收 學 齡 兒 童 十 三 各 校 辦 理 新 生 就 學 業 務, 針 對 應 入 學 而 未 入 學 之 新 生, 務 必 專 卷 管 理 相 關 資 料,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新 生 報 到 後, 進 行 追 蹤 應 入 學 未 入 學 學 生, 建 立 學 校 追 蹤 訪 視 紀 錄 表, 確 實 記 錄 並 保 存 1. 確 實 追 蹤 列 管 出 境 學 生 須 檢 附 已 出 境 查 核 資 料 以 及 複 查 前 一 學 期 出 境 學 生 是 否 已 再 入 境 未 就 學 2. 確 實 追 蹤 列 管 應 入 學 未 入 學 新 生 ( 籍 在 人 不 在 失 蹤 查 無 此 人 全 家 行 蹤 不 明 )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3. 與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及 警 政 單 位 往 返 公 文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教 育 局 到 校 訪 視 紀 錄 ( 含 現 場 照 片 ) 等 資 料 應 專 卷 保 存 4. 建 議 舊 生 出 入 境 查 詢 時 間 為 : 每 年 10 月 中 旬 及 3 月 中 旬 5. 新 生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後 方 查 詢 : 1 家 訪 後 得 知 出 國 2 已 在 全 國 就 學 系 統 查 詢 後 及 戶 政 警 察 協 尋 均 不 詳 時 故 建 議 新 生 查 詢 時 間 :8 月 中 旬 -9 月 中 旬 ( 二 ) 為 追 蹤 未 入 學 新 生 及 中 輟 學 生, 教 育 部 已 建 置 新 生 就 學 系 統 ( 網 址 : 及 教 育 部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及 復 學 管 理 系 統 系 統 ( 網 址 : ( 三 ) 本 局 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轉 請 各 校 每 學 年 將 應 報 到 已 報 到 及 未 報 到 新 生 名 單 匯 入 新 生 就 學 系 統, 並 依 以 下 方 式 辦 理 未 報 到 學 生 追 蹤 事 宜 :

84 1. 全 家 行 蹤 不 明 籍 在 人 不 在 搬 家 或 因 宗 教 因 素 未 入 學 : 請 說 明 後 續 追 蹤 情 形, 並 督 導 所 轄 公 私 立 學 校 確 依 強 迫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函 請 校 籍 所 在 之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辦 理 後 續 家 訪 勸 止 警 告 及 罰 鍰 事 宜 2. 擬 出 國 就 學 尚 未 出 國 : 請 確 實 依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辦 理 3. 親 友 告 知 出 國 就 學 : 請 函 文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或 本 局 確 認 是 否 已 出 境, 並 註 明 確 認 已 出 境 之 文 號, 不 得 以 家 人 切 結 書 做 為 結 案 依 據 4. 未 入 學 原 因 為 就 讀 他 校 須 敘 明 就 讀 校 名 ( 跨 縣 市 就 讀 須 註 明 縣 市 名 稱 ), 已 確 認 就 讀 他 校 者 無 須 列 於 該 學 年 度 第 1 次 函 報 新 生 應 入 學 未 入 學 名 單 中 ; 惟 若 是 已 列 入 該 學 年 度 新 生 未 入 學 名 單, 則 不 得 刪 除, 須 於 相 關 查 訪 處 理 說 明 欄 內 註 明 就 讀 學 校 及 入 學 日 期 5. 辦 理 緩 讀 請 註 明 鑑 輔 會 核 准 文 號, 未 經 鑑 輔 會 核 准 應 確 實 依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6. 未 入 學 原 因 填 寫 為 被 領 養 死 亡 ( 或 出 境 2 年 以 上 ), 請 說 明 該 生 為 何 既 已 被 領 養 死 亡 ( 或 出 境 2 年 以 上 ) 卻 仍 出 現 在 應 入 學 名 單 ( 四 ) 在 學 學 生 三 日 內 未 到 校 依 規 應 通 報 中 輟, 新 生 未 報 到 者 則 應 於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通 報 教 育 部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及 復 學 管 理 系 統 系 統,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後 續 追 蹤 事 宜 : 1. 如 學 生 仍 行 蹤 不 明 ( 或 原 通 報 非 行 蹤 不 明, 後 來 發 現 學 生 行 蹤 不 明, 務 必 再 上 系 統 更 新 通 報 資 料 ), 請 再 次 上 網 進 行 再 次 協 尋 資 料 維 護, 如 此 才 會 再 次 傳 送 資 料 至 警 政 單 位 協 尋 2. 若 通 報 行 蹤 不 明 學 生, 後 已 尋 獲, 則 應 至 尋 獲 資 料 維 護, 完 成 尋 獲, 以 避 免 行 政 資 源 浪 費

85 3. 如 學 生 已 至 他 校 就 讀, 務 請 先 查 明 確 認 屬 實 後 ( 請 列 印 全 國 就 學 系 統 資 料 或 在 學 證 明 留 校 備 查 ), 進 行 通 報 復 學 作 業 4. 前 揭 事 項 如 有 操 作 問 題, 請 至 該 系 統 其 他 事 項 中 資 料 下 載 區 下 載 線 上 說 明 手 冊 ( 一 般 學 校 版 ) 查 詢, 如 有 其 他 操 作 問 題, 請 逕 洽 該 系 統 廠 商, 聯 絡 電 話 :(02) #521 十 四 獎 學 金 或 獎 助 金 申 請, 請 各 校 務 必 掌 握 申 請 期 限,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相 關 權 益 十 五 高 年 級 精 緻 課 程 試 辦 計 畫 ( 一 ) 為 進 一 步 做 到 積 極 性 的 差 別 待 遇, 針 對 不 同 學 生 進 行 個 別 化 教 育, 讓 每 一 位 孩 子 都 發 光, 結 合 差 異 化 教 學 個 別 化 教 學 及 翻 轉 教 育 等 概 念,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 二 )104 學 年 度 計 有 西 區 忠 孝 國 小 西 屯 區 重 慶 國 小 西 屯 區 長 安 國 小 北 屯 區 軍 功 國 小 北 屯 區 僑 孝 國 小 豐 原 區 瑞 穗 國 小 豐 原 區 南 陽 國 小 神 岡 區 圳 堵 國 小 新 社 區 新 社 國 小 大 肚 區 大 忠 國 小 沙 鹿 區 鹿 峰 國 小 龍 井 區 龍 泉 國 小 烏 日 區 烏 日 國 小 及 霧 峰 區 吉 峰 國 小 等 14 校 試 辦 本 計 畫 十 六 實 驗 教 育 ( 一 )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本 市 和 平 區 中 坑 國 小 及 太 平 區 東 汴 國 小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3 年 創 新 混 齡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 達 觀 國 小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執 行 6 年 原 住 民 族 實 驗 教 育 計 畫 ( 二 )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將 採 線 上 申 請 線 上 審 查, 個 人 申 請 案 將 於 線 上 同 步 告 知 設 籍 學 校, 請 各 校 協 助 形 式 審 查 即 可, 並 於 申 請 案 審 議 通 過 後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規 定 給 予 必 要 之 資 源 及 協 助

86 十 七 海 洋 教 育 ( 一 ) 本 局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份 辦 理 海 洋 教 育 解 說 小 尖 兵 培 訓 計 畫, 預 計 招 收 36 位 四 五 年 級 學 生 利 用 周 六 參 與 培 訓, 本 計 畫 從 甄 選 培 訓 成 果 發 表 道 延 伸 交 流 活 動, 透 過 校 內 的 海 洋 小 尖 兵 種 子, 紮 根 各 校 學 生 解 說 的 能 力, 並 藉 以 培 養 正 確 之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維 護 觀 ( 二 ) 課 發 會 紀 錄 須 有 2 次, 各 校 應 先 召 開 領 域 節 數 會 議 再 召 開 課 程 計 畫 審 查 會 議, 前 項 會 議 紀 錄 需 包 含 節 數 通 過 之 決 議, 後 者 則 須 包 含 課 程 審 查 通 過 之 決 議, 兩 次 均 應 附 簽 名 圖 檔 ( 三 ) 課 程 計 畫 編 寫 請 規 劃 一 學 年 之 計 畫, 除 課 發 會 紀 錄 外,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教 科 書 選 用 暨 自 編 教 材 一 覽 表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進 度 總 表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課 程 計 畫 均 應 完 成 兩 學 期 之 課 程 規 劃 十 八 親 山 近 海 樂 遊 屯 戶 外 教 育 計 畫 ( 一 )102 年 閃 亮 大 臺 中 - 九 校 遊 學 的 成 功 經 驗, 豐 富 了 學 生 的 戶 外 教 育 視 野, 也 幫 助 孩 子 的 夢 想 起 飛 ;103 年 臺 中 市 更 延 續 優 質, 擴 大 亮 點, 推 出 十 六 校 精 彩 多 元 的 特 色 遊 學 基 地 104 年 結 合 教 育 部 戶 外 教 育 宣 言, 透 過 遊 學 行 程 辦 理 校 際 交 流, 與 他 校 共 享 校 本 課 程, 以 學 生 為 學 習 主 體, 擴 大 學 生 學 習 場 域, 符 應 12 年 國 教 活 化 教 學 ( 二 )105 年 共 有 十 六 所 特 色 遊 學 基 地 遍 及 大 臺 中 山 海 屯 中 區, 遊 學 課 程 囊 括 藝 文 美 育 海 洋 教 育 山 林 木 藝 古 蹟 文 化 生 態 體 驗, 更 進 一 步 策 劃 - 交 換 學 生 深 度 遊 學 活 動, 讓 學 生 實 地 了 解 交 流 學 校 的 在 地 風 土 民 情 走 讀 鄉 土 文 化, 讓 遊 孩 子 具 備 田 野 探 索 體 驗 常 民 生 活 環 境 觀 察 涉 入 服 務 等 多 元 能 力 ( 三 ) 戶 外 教 育 計 畫 除 原 先 16 所 基 地 學 校 也 加 入 新 力 軍, 大 甲 區 德 化 國 小 與 和 平 區 博 愛 國 小, 目 前 共 計 18 所 學 校 共 同 參 與

87 親 山 近 海 樂 遊 屯 戶 外 教 育 計 畫 本 計 畫 除 16 所 基 地 學 校 開 啟 特 色 遊 學 外 也 將 陸 續 辦 理 戶 外 教 育 的 行 政 資 源 開 發 場 域 資 源 盤 點 課 程 模 組 開 發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培 植 基 地 增 能 成 長 研 習 基 地 維 運 戶 外 教 育 行 動 基 地 建 置 宿 營 教 室 示 範 點 建 置 校 內 戶 外 教 育 場 域 ( 四 )104~107 戶 外 教 育 計 畫 感 謝 北 屯 區 文 昌 國 小 主 辦, 南 區 國 光 國 小 協 辦, 引 領 遊 學 基 地 學 校 提 供 體 驗 學 習 場 域, 運 用 在 地 文 化 資 源, 促 進 城 鄉 交 流, 建 立 學 校 品 牌, 樹 立 起 教 育 新 典 範 走 訪 忠 信 臺 中 和 平 復 興 國 小 接 受 藝 文 美 學 薰 陶 ; 來 到 東 汴 福 民 桐 林 國 小 玩 賞 山 野 之 趣 ; 參 訪 北 屯 區 文 昌 龍 港 國 小 體 驗 海 洋 生 態 ; 來 到 豐 洲 大 坑 國 小 鼓 舞 撼 動 人 心 ; 宿 營 梨 山 國 中 小 擁 抱 山 林 入 夢 ; 采 風 清 水 大 甲 區 文 昌 國 小 見 證 歷 史 古 蹟 ; 還 有 國 光 國 小 提 供 種 稻 夢 田 忠 明 國 小 設 計 植 物 教 材 園, 迎 接 學 生 探 索 這 些 充 滿 特 色 的 行 程, 成 為 遊 學 生 記 憶 中 閃 亮 的 扉 頁, 新 夥 伴 大 甲 區 德 化 國 小 和 平 區 博 愛 國 小, 的 加 入 使 團 隊 共 加 發 揚 光 大 十 九 研 習 業 務 ( 一 ) 各 校 辦 理 研 習 業 務, 請 確 實 依 照 依 據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進 修 研 習 活 動 使 用 管 理 規 定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校 內 進 修 注 意 事 項 暨 102 至 105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升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並 確 實 掌 握 參 加 進 修 教 師 之 簽 到 退 及 進 行 隨 時 抽 點, 全 程 參 與 教 師 核 予 研 習 簽 證 ( 二 )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內 週 三 進 修 活 動 計 畫 已 核 定 備 查, 請 各 校 確 依 核 備 計 畫 內 容 進 行 校 內 週 三 教 師 進 修 ; 非 週 三 時 間 進 修 研 習 案, 請 另 檢 附 實 施 計 畫 函 報 ( 電 子 文 ) 本 局 申 請 研 習 時 數

88 二 十 本 土 語 言 ( 一 ) 請 各 校 每 學 年 調 查 學 生 選 習 本 土 語 課 程 意 願, 以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 二 )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各 校 應 依 學 生 選 填 意 願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及 原 住 民 族 語 ) 提 供 學 生 選 習, 且 應 視 各 類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選 習 學 生 數, 得 以 班 群 方 式 打 破 班 級 或 年 級 界 限, 且 以 同 年 段 實 施 為 原 則, 依 學 生 選 習 語 言 類 別 編 組, 實 施 跑 班 式 協 同 教 學, 班 級 人 數 上 限 不 逾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規 定 ; 為 配 合 學 生 選 課 需 求, 班 群 應 儘 量 於 同 一 時 段 實 施, 並 聘 用 合 格 師 資, 以 保 障 學 生 選 習 本 土 語 言 之 權 益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C 號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改 進 措 施 修 正 規 定 : 自 98 學 年 度 起, 未 受 過 進 階 培 訓 之 現 職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自 106 學 年 度 起, 未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各 校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由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節 數 佔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本 土 語 言 總 節 數 之 比 率, 應 逐 年 提 高 ; 其 預 定 目 標 值 如 下 : 年 底 前 應 達 30% 年 底 前 應 達 60% 年 底 前 應 達 100% 前 揭 認 證 級 別 係 指 通 過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中 高 級 以 上 102 年 以 前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或

89 年 以 後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高 級 考 試 以 上 ( 四 ) 為 提 升 本 市 教 育 人 員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傳 承 本 土 語 言 與 文 化, 提 升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成 效, 本 局 104 年 3 月 6 日 中 市 教 小 字 第 號 函 ( 諒 達 ) 發 佈 臺 中 市 104 年 度 獎 勵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考 試 績 優 教 育 人 員 實 施 計 畫, 請 鼓 勵 所 屬 現 職 教 師 踴 躍 參 加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 五 ) 請 各 校 配 合 104 學 年 度 本 土 語 言 指 導 員 暨 國 教 輔 導 團 語 文 領 域 - 本 土 語 言 輔 導 小 組 到 校 服 務 訪 視, 落 實 各 校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及 母 語 日 推 動 ( 六 )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鐘 點 費, 請 各 校 確 實 按 月 撥 付, 補 助 款 尚 未 撥 入 學 校 公 庫 前, 請 各 校 先 行 墊 付 ( 七 ) 請 各 校 配 合 依 原 住 民 學 生 族 別 申 請 開 課, 勿 讓 族 語 教 師 教 授 本 身 未 通 過 認 證 之 族 語 課 倘 因 故 尚 未 遴 聘 到 本 族 語 老 師 之 前, 請 校 方 依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彈 性 採 族 語 教 室 線 上 E 化 學 習 方 式 辦 理 ( 八 ) 相 關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之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可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企 劃 及 文 教 福 利 組 洽 詢 ( 九 ) 各 校 臺 灣 母 語 日 網 頁, 請 定 期 更 新 成 果 報 告 及 維 護 ( 務 必 要 有 104 學 年 度 之 資 料 ), 俾 落 實 臺 灣 母 語 日 之 推 動, 以 配 合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統 合 視 導 及 不 定 期 點 閱 二 十 一 提 昇 偏 鄉 教 育 方 案 ( 一 ) 與 大 專 校 院 合 作, 長 期 輔 導 偏 鄉 學 校 課 程 及 師 資 105 年 度 與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等 3 所 中 區 大 專 院 校 師 資 培 訓 中 心 簽 署 合 作 協 定, 共 計 輔 導 7 所 偏 鄉 國 小, 以 提 升 偏 鄉 教 育 ( 二 ) 補 助 偏 鄉 國 小 開 辦 學 藝 社 團 經 費, 每 年 每 一 社 團 補 助 6 萬 元, 每 位 學 生 至 少 參 加 一 項 社 團 活 動, 培 養 多 元 智 能 104 年 補 助 41 所 國 小 每 校 6 萬 元 辦 理 社 團 活 動, 共 計 240 萬 元

90 ( 三 ) 要 求 學 校 落 實 課 中 補 救 教 學 及 課 後 補 救 教 學, 並 鼓 勵 學 校 使 用 補 救 教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以 即 時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105 年 偏 鄉 小 學 補 救 教 學 施 測 進 步 率 達 60% ( 四 ) 共 聘 國 小 正 式 專 長 教 師 巡 迴 偏 鄉 國 小 服 務, 健 全 師 資 結 構 104 學 年 度 聘 任 36 名 英 語 共 聘 / 巡 迴 教 師, 與 9 名 藝 文 專 長 教 師 二 十 二 為 鼓 勵 學 生 自 主 學 習 並 持 續 學 習, 學 校 可 思 考 讓 學 生 自 主 規 劃 寒 暑 假 學 習 活 動, 依 學 校 地 域 特 性, 並 針 對 不 同 年 級 特 性 的 學 生, 老 師 依 其 教 學 專 業 提 供 意 見 或 與 學 生 討 論, 協 助 學 生 提 出 自 主 學 習 計 畫, 啟 發 多 元 發 展 潛 能 ( 本 局 105 年 1 月 4 日 中 市 教 小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 貳 學 務 業 務 一 104 年 度 通 過 本 市 品 德 教 育 學 校 認 證 : 桐 林 國 小 東 平 國 小 永 寧 國 小 105 年 度 本 計 畫 轉 型 為 臺 中 市 品 德 教 育 推 動 典 範 標 竿 評 選 計 畫, 分 為 校 務 推 動 組 及 班 級 經 營 組, 鼓 勵 各 校 踴 躍 送 件 參 加 二 103 年 度 至 105 年 度 每 學 期 第 2 週 為 品 德 教 育 週, 請 結 合 學 校 品 德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 本 市 12 個 品 德 教 育 核 心 內 涵 包 含 : 自 律 尊 重 正 念 誠 信 負 責 合 作 勤 儉 正 義 勇 敢 關 懷 寬 恕 感 恩 ), 依 據 學 校 特 色 規 劃 相 關 品 德 教 育 課 程 或 活 動, 將 品 德 教 育 課 程 納 入 104 學 年 學 校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中 推 動, 並 安 排 部 分 固 定 時 數 或 時 段 之 品 德 教 育 教 學 辦 理 服 務 社 區 認 養 公 園 清 淨 家 園 等 多 元 活 動, 落 實 學 校 品 德 核 心 價 值, 建 構 學 生 優 良 品 德 三 正 向 管 教 ( 一 ) 恪 遵 學 校 訂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注 意 事 項, 加 強 校 內 教 師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宣 導, 以 正 當 合 理 且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方 式 進 行 教 育 及 輔 導 學 生, 倘 所 屬 教 育 人 員 有 違 法 或 不

91 當 管 教 學 生 行 為, 學 校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或 規 定, 辦 理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研 訂 改 善 計 畫 或 策 略, 進 行 後 續 輔 導,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依 教 師 法 第 14 條 處 理 高 級 中 學 以 下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二 ) 重 申 校 園 禁 止 體 罰 政 策, 請 各 校 確 實 執 行 禁 止 體 罰 宣 導 事 宜,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以 落 實 零 體 罰 政 策 ( 三 ) 落 實 學 生 申 訴 管 道 與 機 制, 受 理 學 生 與 家 長 陳 情 與 申 訴 案 件, 遵 循 法 規 與 程 序 原 則, 妥 善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四 反 霸 凌 : 請 各 校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每 學 期 第 1 週 友 善 校 園 週 活 動, 辦 理 防 制 霸 凌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擴 大 家 長 與 社 區 參 與, 提 升 親 師 生 瞭 解 辨 識 因 應 及 處 理 能 力, 杜 絕 霸 凌 事 件, 以 營 造 友 善 與 安 全 的 學 習 環 境, 達 成 友 善 校 園 之 目 標 五 法 治 教 育 : 加 強 法 教 育 及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競 賽 活 動 之 宣 導, 請 各 校 將 法 治 教 育 列 為 校 內 教 師 研 習 課 程, 並 落 實 法 治 教 育 融 入 各 領 域 教 學 參 輔 導 業 務 一 中 輟 學 生 業 務 ( 一 ) 請 各 校 落 實 於 每 學 期 初 依 據 高 關 懷 指 標 進 行 全 面 性 篩 檢 ( 請 於 開 學 1 個 月 內 辦 理 完 畢 ), 以 瞭 解 學 生 家 庭 及 生 活 狀 況, 符 合 條 件 者 應 填 寫 高 關 懷 學 生 評 估 指 標 及 安 置 輔 導 建 議 表 ( 二 ) 教 育 部 中 輟 通 報 系 統 重 點 : 更 新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表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復 學 通 報 表 國 民 中 小 學 高 關 懷 學 生 通 報 表, 請 各 校 務 必 使 用 最 新 版 本, 請

92 逕 至 教 育 部 全 國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輟 生 通 報 及 復 學 系 統 內 其 他 事 項 之 資 料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 三 ) 學 生 無 故 不 請 假 達 二 日 時 請 各 校 進 行 中 輟 預 防 工 作, 偕 同 導 師 及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以 確 實 了 解 學 生 未 到 校 真 實 原 因, 並 提 供 案 家 必 要 之 協 助 ( 四 ) 兒 少 保 秘 密 轉 學 轉 學 籍 不 轉 戶 籍 高 危 險 及 高 關 懷 個 案 有 中 輟 狀 況 時, 請 務 必 當 日 通 知 個 案 社 工 視 同 法 定 通 報, 學 校 留 資 料 備 查, 協 助 尋 回 ( 五 ) 行 蹤 不 明 之 中 輟 學 生 如 經 警 政 單 位 尋 獲 仍 未 到 校 就 學 時,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應 積 極 聯 絡 協 尋 員 警 協 助 後 續 之 追 蹤 工 作, 以 避 免 中 輟 時 間 及 問 題 之 惡 化 ( 六 ) 為 確 實 落 實 中 輟 復 學 工 作, 學 生 如 復 學 後 請 依 規 定 進 行 復 學 通 報 工 作 ( 此 為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細 項, 請 落 實 辦 理 ), 並 於 一 週 內 召 開 中 輟 復 學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 參 見 臺 中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輟 生 尋 獲 復 學 流 程 ), 並 規 劃 安 排 學 生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工 作, 會 議 之 召 開 可 邀 集 學 校 及 網 絡 相 關 人 員 家 長 共 同 參 加 討 論 中 輟 學 生 復 學 後 學 校 務 必 安 排 認 輔 工 作, 以 協 助 學 生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以 降 低 再 輟 情 形 發 生 若 中 輟 生 復 學 後 又 立 即 轉 學, 請 於 辦 理 轉 學 時 知 會 宻 件 方 式 辦 理 轉 入 學 校 辦 理 後 續 輔 導 事 宜 ( 七 ) 學 校 遇 有 學 生 無 故 不 入 學 現 象, 請 密 切 與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聯 繫, 督 促 該 會 依 規 依 序 開 勸 導 單 罰 單 必 要 時 附 知 教 育 局, 以 便 督 導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落 實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 八 ) 學 生 入 出 境 查 詢 : 請 落 實 每 學 期 追 蹤 本 校 學 區 學 生 出 國 未 就 學 之 非 中 輟 生 1. 建 議 舊 生 出 入 境 查 詢 時 間 為 : 每 年 10 月 中 旬 及 3 月 中 旬 2. 新 生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後 方 查 詢 : 1 家 訪 後 得 知 出 國

93 2 已 在 全 國 就 學 系 統 查 詢 後 及 戶 政 警 察 協 尋 均 不 詳 時 故 建 議 新 生 查 詢 時 間 :8 月 中 旬 -9 月 中 旬 3. 新 舊 生 出 國 未 就 學 之 非 中 輟 生, 請 專 巻 管 理, 保 存 相 關 查 詢 資 料 以 備 查 4. 各 校 尚 未 完 成 相 關 查 詢 就 查 出 入 境 者, 查 詢 後 在 境 內 學 生 數 比 例 過 高 者, 將 請 學 校 函 文 說 明 回 復 ( 九 ) 本 年 度 發 現 之 時 輟 時 學 的 高 關 懷 個 案 導 師 及 學 務 處, 請 務 必 請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上 網 填 報 網 上 資 料 將 列 管 一 年, 並 安 排 認 輔 教 師 輔 導 輔 導 室 該 個 案 隔 年 度 無 時 輟 現 象 時, 不 需 填 報 系 統 自 動 解 除 列 管 若 又 有 時 輟 時 學 現 象, 需 再 次 上 網 登 錄 二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 一 )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查 訪 及 查 閱 辦 法 ( 二 ) 學 校 如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案 件, 請 至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事 件 統 計 及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回 報 處 理 結 果 ( 系 統 網 址 : 若 未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 依 性 平 法 第 31 條 之 規 定 ) 完 成 填 報, 將 請 校 長 列 席 國 教 署 召 開 之 列 管 會 議 說 明 案 情 ( 三 )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事 件 處 理 及 常 見 問 題 1. 校 園 發 生 性 平 事 件 時, 學 校 處 理 調 查 人 員 應 與 輔 導 人 員 有 所 區 別 而 不 應 由 輔 導 室 處 理 性 平 事 件 調 查, 以 避 免 衍 生 後 續 問 題, 建 議 由 學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性 平 事 件 調 查, 可 參 考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性 平 案 件 學 校 各 處 室 分 工 建 議 圖 及 流 程 圖 2. 本 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頁 ( 網 址 業 已 由 中 正 國 小 負 責 定 期 更 新, 內 容 豐 富 完 整, 學 校 若 有 性 平 事 件 處 理 問 題 或 欲 查

94 詢 相 關 法 規 等, 皆 可 由 本 網 站 獲 得 最 新 訊 息 3. 倘 因 案 情 明 確,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決 議 不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由 性 平 會 委 員 逕 行 調 查, 仍 尚 須 敘 明 不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之 原 因 及 符 合 準 則 第 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調 查 委 員 名 單 4. 基 於 保 護 當 事 人,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2 條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24 條 規 定,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調 查 處 理 事 件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應 將 當 事 人 檢 舉 人 申 訴 人 證 人 之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並 以 代 號 為 之 5.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1 條 第 2 項 規 定 提 出 報 告,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申 請 調 查 事 件 之 案 由, 包 括 當 事 人 或 檢 舉 之 敘 述 二 調 查 訪 談 過 程 紀 錄, 包 括 日 期 及 對 象 三 被 申 請 調 查 人 申 請 調 查 人 證 人 與 相 關 人 士 之 陳 述 及 答 辯 四 相 關 物 證 之 查 驗 五 事 實 認 定 及 理 由 六 處 理 建 議 6. 倘 因 案 情 明 確, 性 平 會 議 決 議 不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時, 仍 需 由 性 平 會 委 員 進 行 調 查, 仍 尚 須 敘 明 不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之 原 因 及 符 合 準 則 第 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調 查 委 員 名 單 並 依 性 平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規 定 撰 寫 調 查 報 告, 及 載 明 調 查 委 員 名 單 同 時, 性 平 會 議 紀 錄 應 提 出 相 關 物 證 之 查 驗 事 實 認 定 未 啟 動 調 查 小 組 之 理 由 及 處 理 建 議 7. 本 案 行 為 人 如 係 他 校, 請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0 條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第 15 條 之 規 定, 應 函 知 行 為 人 之 學 校 啟 動 性 平 處 理 機 制, 以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 四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1. 為 提 升 維 護 友 善 學 習 環 境 之 重 要 性,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經 總 統 102 年 12 月 1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95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經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屬 實 後,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自 行 或 將 加 害 人 移 送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予 以 申 誡 記 過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懲 處 除 明 定 懲 處 之 方 式 為 申 誡 記 過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外, 並 增 列 其 他 適 當 之 懲 處 規 定, 以 強 化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加 害 人 之 懲 處 效 果, 並 達 嚇 阻 之 目 的 2.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除 應 立 即 依 學 校 防 治 規 定 所 定 權 責,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通 報 外, 並 應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24 小 時 3.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6 條 第 3 項 規 定 略 以,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未 依 規 於 24 小 時 內,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證 據 等 情 形,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4.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 教 學 ( 三 ) 字 第 號 函 釋 於 中 小 學 固 定 或 定 期 協 助 執 行 活 動 人 員, 非 屬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防 治 準 則 ) 第 9 條 所 定 教 師 身 分 如 國 民 小 學 常 見 晨 間 於 班 級 固 定 或 定 期 安 排 一 系 列 主 題 活 動 ( 生 命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等 ), 由 家 長 或 相 關 團 體 入 班 帶 領 學 生 學 習, 或 中 學 階 段 社 會 / 公 民 或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教 師 邀 請 相 關 團 體 協 助 課 程 之 進 行 等 情 況, 該 等 入 班 執 行 活 動 或 課 程 之 人 員 涉 及 對 學 生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時, 因 其 非 屬 防 治 準 則 所 定 教 師 之 身

96 分, 爰 該 等 事 件 適 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處 理, 學 校 並 應 依 該 法 規 定 善 盡 場 所 主 人 之 防 治 責 任, 並 依 該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協 助 被 害 學 生 提 出 申 訴 或 報 警 處 理 年 7 月 3 日 臺 教 國 署 原 字 第 號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函 知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為 照 顧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權 益, 請 學 校 處 理 涉 及 特 教 生 之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調 查 時, 建 議 至 少 要 有 一 位 理 解 該 生 障 別 及 特 質 的 專 家 進 入 調 查 小 組, 使 當 事 雙 方 有 機 會 釐 清 事 實 並 做 出 正 確 之 懲 處 意 見 6. 依 法 積 極 維 護 懷 孕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教 育 部 94 年 7 月 28 日 公 布 施 行 學 生 懷 孕 事 件 輔 導 與 處 理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學 校 不 得 以 學 生 懷 孕 或 育 有 子 女 為 由, 做 出 不 當 之 處 分, 或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方 式, 要 求 學 生 休 學 轉 學 退 學 或 請 長 假 遭 受 學 校 歧 視 或 不 當 處 分 之 學 生, 得 依 性 平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或 救 濟 ; 同 要 點 第 6 點 規 定, 學 校 應 主 動 依 學 籍 及 成 績 考 查 或 評 量 等 相 關 規 定, 採 取 彈 性 措 施, 協 助 懷 孕 或 育 有 子 女 學 生 完 成 學 業 ( 五 ) 請 各 校 確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規 定,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或 於 任 用 教 育 人 員 或 進 用 其 他 專 職 兼 職 人 員 前, 函 文 本 局 轉 本 市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查 閱 應 徵 者 或 從 事 服 務 者 有 無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資 料 ( 六 ) 各 校 應 訂 定 禁 止 性 侵 害 暨 性 騷 擾 聲 明 啟 事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調 查 處 理 範 例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自 主 檢 查 表, 以 落 實 法 規 ( 七 ) 教 育 部 96 年 9 月 3 日 台 特 教 字 第 號 函 釋 : 有 關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研 習 (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等 ) 所 列 主 題 及 內 容 涉 及 兩 性 平 等 用 詞 者, 一 律 改 為 性 別 平 等

97 ( 八 ) 學 校 應 訂 定 具 體 可 行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措 施, 建 立 申 訴 管 道 及 處 置 流 程 每 學 年 至 少 實 施 4 小 時 以 上 相 關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研 習, 並 評 鑑 其 實 施 成 效,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之 知 能 ( 九 ) 性 侵 害 犯 罪 調 查 業 務 1. 請 各 校 申 請 之 承 辦 人 依 據 最 新 格 式 可 查 詢 貴 校 人 事 室, 儘 量 統 一 各 相 關 單 位 查 閱 需 求, 一 併 申 請 2. 請 留 意 查 閱 程 序, 避 免 錯 誤 申 請 方 式 被 退 件 : (1) 需 有 查 閱 總 名 冊 最 新 格 式 (2) 請 附 上 申 請 原 由 之 佐 證 資 料 甄 選 公 告 社 團 開 設 辦 法 當 事 人 同 意 書 正 本 以 函 文 宻 件 連 同 附 件 資 料 一 起 送 府, 切 勿 電 子 發 文 3. 本 學 期 起, 不 符 上 列 要 項 者, 一 律 退 回 重 新 送 件 三 兒 少 保 護 業 務 ( 一 ) 請 各 校 落 實 法 定 通 報, 倘 發 現 違 反 或 疑 似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與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或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 包 含 疑 似 性 騷 擾 案 ),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完 成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表 或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表 傳 真 至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為 避 免 個 案 漏 失, 一 旦 發 現 應 立 即 填 報, 不 論 是 否 其 他 單 位 已 填 報 ), 亦 可 運 用 網 路 通 報 ( 內 政 部 關 懷 e 起 來 網 站 : 相 關 法 條 內 容 以 及 家 庭 暴 力 與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通 報 格 式 表 請 逕 行 連 結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網 站 / 檔 案 下 載 區 / 法 規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通 報 表 格 亦 可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網 站 /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延 遲 通 報 情 事 將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罰 鍰, 另 亦 依 考 績 法 予 以 申 誡 或 記 過 各 校 請 落 實 宣 導, 確 保 每 位 教 師 均 知 悉, 並 落 實 辦 理, 倘 有 知 情 不 報 或 竄 改 隱 匿 之 情 事,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98 ( 二 ) 為 保 障 高 關 懷 學 齡 兒 童 就 學 權 益, 務 請 學 校 協 助 學 生 及 家 長 辦 理 轉 學 籍 不 轉 戶 籍 事 宜 : 本 案 針 對 家 長 避 債 受 虐 受 性 侵 害 經 濟 弱 勢 及 輕 微 觸 法 卻 尚 未 達 機 構 式 司 法 處 遇 及 高 危 機 少 年 或 父 母 監 護 權 爭 議 或 未 有 家 暴 中 心 介 入 之 相 關 兒 童 及 少 年, 學 校 如 遇 有 上 開 情 形 者, 請 學 校 備 齊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資 料 函 報 本 局 辦 理 ( 三 ) 務 請 各 校 加 強 辦 理 兒 少 保 護 業 務, 並 提 高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對 個 案 敏 感 度, 必 要 時 引 介 高 風 險 個 案 相 關 資 源, 並 加 強 親 職 教 育, 以 避 免 發 生 兒 虐 事 件 : 1. 請 學 校 針 對 目 標 性 家 庭 提 供 積 極 性 輔 導 與 家 訪, 每 位 導 師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進 行 一 次 全 面 電 話 訪 問, 發 掘 出 家 庭 可 能 的 問 題 以 提 供 及 時 協 助, 且 各 校 不 得 限 制 電 話 通 話 時 間 2. 在 親 職 教 育 方 面, 學 校 辦 理 之 親 職 講 座 可 與 家 長 團 體 合 作 廣 邀 家 長 參 與, 擴 大 教 育 成 效, 將 調 查 各 校 辦 理 情 形 3. 各 校 倘 遇 親 子 教 育 問 題, 請 善 用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諮 詢 專 線 ( 四 ) 生 命 教 育 業 務 : 請 各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生 命 教 育 推 動 方 案, 發 展 校 本 自 主 特 請 各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生 命 教 育 推 動 方 案, 發 展 校 本 自 主 特 色 與 校 園 文 化 之 生 命 教 育 推 動 模 式, 本 局 將 不 定 期 請 學 校 提 供 相 關 成 果 肆 總 務 業 務 一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一 ) 教 育 部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 國 ( 一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推 動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為 所 轄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請 至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網 頁 下 載 ( 二 ) 每 校 每 年 發 放 一 張 校 園 已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宣 導 貼 紙, 請 張 貼 於 校 園 明 顯 處

99 二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 一 ) 各 校 應 自 訂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管 理 辦 法, 並 報 局 核 備 辦 法 之 訂 定 應 參 照 104 年 8 月 4 日 府 授 法 規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臺 中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除 開 放 時 間 及 收 費 標 準 各 校 可 視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外 ( 場 地 收 費 不 超 過 市 訂 辦 法 之 收 費 基 準 ), 其 餘 法 規 均 與 本 市 訂 場 地 管 理 辦 法 相 同, 前 項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時 間 執 行 顯 有 困 難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理 由, 函 報 教 育 局 核 准 後 調 整 之 ( 二 ) 校 園 門 禁 管 理, 為 免 觸 及 個 資 法, 對 於 入 校 人 士 僅 需 登 記 姓 名 入 校 目 的 以 及 進 出 校 時 間,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出 示 證 件 ( 三 ) 各 校 進 行 校 務 宣 導, 應 注 意 廣 播 聲 響, 避 免 噪 音 擾 鄰, 平 時 並 應 適 時 調 整 廣 播 音 量 擴 音 器 角 度 及 減 少 廣 播 頻 率 ( 四 ) 如 有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單 位 等 欲 借 用 校 園 場 地, 請 依 各 校 經 本 局 備 查 之 校 園 場 地 管 理 辦 法, 本 權 責 辦 理 場 地 出 借 事 宜, 無 需 函 請 本 局 同 意, 場 地 租 借 費 用 減 免 額 度 亦 請 依 場 地 辦 法 中 相 關 法 條 本 權 責 辦 理 ( 五 ) 校 園 場 地 外 借 學 校 亦 應 負 活 動 內 容 把 關 之 責, 提 醒 借 用 單 位 注 意 音 量 空 氣 品 質 或 其 他 影 響 鄰 近 居 民 安 寧 之 行 為, 如 借 用 單 位 已 造 成 校 方 或 居 民 困 擾, 經 勸 導 無 效, 校 方 有 權 停 止 其 借 用 權 或 拒 絕 其 續 借 三 家 長 會 ( 一 ) 依 據 臺 中 市 中 小 學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辦 法, 各 校 應 設 學 生 家 長 會 同 法 第 17 條 規 定 : 家 長 會 費 以 學 生 家 長 為 單 位 由 學 校 代 為 收 取, 每 學 期 收 取 一 次 收 取 金 額 依 教 育 局 訂 定 之 各 學 期 學 雜 費 及 代 收 代 辦 費 等 標 準 收 取, 並 由 家 長 會 管 理 前 項 家 長 會 費, 家 庭 清 寒 者, 免 繳 除 第 一 項 家 長 會 費 外, 不 得 以 家 長 會 名 義 向 學 生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同 法 第 19 條 規 定 : 家 長 會 費 應 由 會 長 校 長 共 同 具 名, 在 金 融

100 機 構 設 立 專 戶 存 儲, 其 收 支 應 設 立 專 帳 處 理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提 請 家 長 委 員 會 審 核, 並 於 每 學 年 結 束 前, 由 會 長 向 家 長 代 表 大 會 報 告, 並 於 會 長 改 選 後 十 日 內 辦 理 移 交 前 項 經 費 之 收 支 及 憑 證, 教 育 局 必 要 時 得 隨 時 抽 查 務 請 依 規 辦 理 ( 二 ) 各 校 家 長 會 如 舉 辦 活 動, 應 瞭 解 是 否 與 學 生 事 務 有 關 及 其 適 法 性, 並 避 免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活 動 ( 三 ) 學 校 或 家 長 會 進 行 公 益 募 款 時, 應 依 據 公 益 募 款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代 收 代 辦 費 繳 費 事 宜 本 市 部 分 學 校 為 因 應 繳 納 之 便 利 性 及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提 供 至 超 商 繳 費 等 多 元 管 道, 請 尚 未 提 供 學 校, 可 自 行 與 銀 行 或 商 家 洽 談 及 免 收 手 續 費 事 宜, 並 提 醒 家 長 可 多 加 運 用 上 述 免 收 手 續 費 之 繳 費 途 徑, 以 提 升 繳 納 之 便 利 性 及 減 輕 負 擔 五 辦 理 各 項 工 程 應 配 合 事 項 辦 理 重 大 工 程 (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活 動 中 心 人 本 人 行 道 ) 或 本 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之 設 備 及 設 施 修 繕 案 件 (100 萬 元 以 上 ), 須 依 臺 中 市 政 府 標 案 管 制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填 寫 管 考 期 程 表, 並 經 本 局 審 查 後, 始 得 上 網 填 報 伍 人 事 業 務 一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中 小 學 導 師 或 各 處 ( 室 ) 行 政 職 務 但 情 況 特 殊,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代 理 教 師 得 擔 任 之, 請 各 校 考 量 師 資 穩 定 性 及 教 師 專 長 授 課, 安 排 正 式 教 師 擔 任 導 師 為 原 則, 以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二 各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聘 任,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中 小 學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應 由 校 長 就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101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聘 任 之 中 小 學 聘 任 3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應 依 下 列 資 格 順 序 公 開 甄 選,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 1.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2.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3.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中 小 學 聘 任 未 滿 3 個 月 之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得 免 經 公 開 甄 選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程 序, 由 校 長 就 符 合 第 2 項 規 定 資 格 者 聘 任 之 復 查 教 育 部 97 年 3 月 5 日 台 國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略 以,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所 定 各 次 甄 選, 應 就 當 次 所 有 參 加 甄 選 人 員 其 甄 選 成 績 之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二 ) 教 育 部 99 年 8 月 10 日 台 國 ( 四 ) 字 第 號 函 示, 依 教 育 部 89 年 6 月 20 日 台 (89)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及 86 年 10 月 13 日 台 (86)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時, 有 關 教 師 應 具 有 之 資 格 條 件, 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規 定, 不 宜 再 另 行 訂 定 其 他 牴 觸 或 違 反 上 開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以 保 障 教 師 公 平 受 聘 之 權 利 爰 各 校 辦 理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除 明 訂 須 具 備 一 般 法 定 應 考 資 格 外, 若 將 所 需 專 長 列 為 甄 選 之 資 格 條 件 而 限 制 未 具 專 長 者 報 考 或 限 制 需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始 得 報 考, 則 與 教 育 部 規 定 不 符 ( 三 ) 教 育 部 92 年 6 月 23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且 有 關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應 具 之 資 格 條 件 於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102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規 範, 為 保 障 教 師 公 平 受 聘 權 利, 不 宜 限 制 男 性 須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始 得 報 考 ( 四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 教 師 甄 選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實 作 方 式 辦 理, 以 2 種 以 上 方 式 綜 合 考 評 為 原 則, 爰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方 式 應 擇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3 種 方 式 中 任 2 種 做 為 甄 選 標 準 ( 五 )103 學 年 度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免 報 局 備 查, 請 依 本 局 103 年 7 月 16 日 中 市 教 小 字 第 號 函 所 附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檢 核 表 自 行 檢 核 ( 六 )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在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者, 請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辦 理 解 聘 停 聘 事 宜 四 代 課 教 師 與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分 別 適 用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與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其 聘 任 資 格 及 鐘 點 費 亦 不 相 同, 請 各 校 於 甄 選 簡 章 中 明 列 欲 招 考 人 員 之 資 格, 並 就 其 資 格 進 行 審 查 甄 選 及 聘 任 事 宜 五 查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中 小 學 聘 任 3 個 月 以 上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學 校 校 務 需 求, 且 具 第 3 條 第 3 項 第 1 款 資 格 者,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再 聘 之, 再 聘 至 多 以 2 次 為 限 ; 偏 遠 特 殊 偏 遠 或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藝 術 領 域 或 藝 術 群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其 依 第 3 條 第 3 項 第 2 款 或 第 3 款 資 格 聘 任 者, 亦 同, 前 述 所 稱 第 3 條 第 3 項 第 1 款 資 格 者, 係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103 學 年 度 學 校 再 聘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作 業, 免 報 局 備 查, 請 依 臺

103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長 期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再 聘 作 業 檢 核 表 自 行 檢 核 ( 本 局 103 年 7 月 16 日 中 市 教 小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 六 為 因 應 少 子 化 影 響, 減 少 超 額 教 師 之 情 形, 請 各 校 確 實 控 管 員 額 七 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4 條 規 定 :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復 查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在 外 補 習 違 法 兼 職, 或 藉 職 務 之 便 從 事 私 人 商 業 行 為 記 過 一 次, 依 前 述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在 校 內 外 從 事 補 習 八 查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0 條 規 定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視 規 模 大 小, 酌 設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或 教 導 處 總 務 處, 各 置 主 任 一 人 及 職 員 若 干 人 主 任 由 校 長 就 專 任 教 師 中 聘 兼 之, 職 員 由 校 長 遴 用, 均 應 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另,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10 條 之 規 定 :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中 小 學 導 師 或 各 處 ( 室 ) 行 政 職 務 但 情 況 特 殊,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代 理 教 師 得 擔 任 之 承 上, 請 各 校 於 每 年 8 月 31 日 前 將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人 員 名 冊 報 局 核 備

104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壹 公 立 幼 兒 園 增 班 設 園 計 畫 一 為 提 供 本 市 民 眾 可 負 擔 且 品 質 優 良 的 教 保 服 務, 逐 步 朝 向 擴 大 提 供 及 普 及 近 便 原 則 發 展 100 至 104 學 年 度 業 於 31 所 國 小 新 設 幼 兒 園, 開 辦 47 班,105 學 年 度 各 校 增 設 幼 兒 園 ( 班 ) 意 願 已 調 查 完 畢, 將 視 各 區 就 學 率 公 共 教 保 服 務 需 求 數 統 籌 規 劃 後 向 中 央 爭 取 經 費 後 核 定 補 助 二 為 提 高 本 市 公 共 化 教 保 服 務 量, 並 落 實 幼 小 銜 接 之 理 念, 本 局 積 極 朝 向 於 各 校 閒 置 空 間 設 立 幼 兒 園, 各 校 倘 有 閒 置 空 間, 請 視 該 區 就 托 需 求 及 民 意 反 應 將 幼 兒 園 增 班 設 園 計 畫 納 入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整 體 規 劃 中 評 估 貳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護 理 人 員 及 廚 工 工 作 分 配 案 一 有 關 本 市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護 理 工 作 分 配, 本 局 業 已 於 104 年 8 月 10 日 中 市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校 本 權 責 辦 理 二 至 有 關 本 市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廚 工 工 作 分 配, 揆 諸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18 條 第 8 項 之 立 法 意 旨, 係 考 量 幼 兒 身 體 發 展, 有 供 應 點 心 之 需 求, 及 全 日 制 有 供 應 午 餐 必 要, 爰 規 定 幼 兒 園 應 置 廚 工 惟 邇 來 常 有 廚 工 反 映 校 內 廚 工 工 作 分 配 不 均, 依 前 開 意 旨 幼 兒 園 廚 工 係 負 責 幼 兒 園 幼 兒 之 點 心 及 午 餐 供 應, 請 各 校 於 進 用 契 約 明 定 幼 兒 園 廚 工 工 作 內 容, 以 免 爭 議 參 各 項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措 施 一 為 減 輕 家 長 育 兒 負 擔, 提 昇 幼 童 入 園 率, 本 局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教 育 部 規 劃 之 各 項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措 施, 包 含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中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申 請 時 間 第 一 學 期 為 9 月 1 日 至 10 月 15 日 第 二 學 期 自 3 月 1 日 起 至 4 月 15 日 申 請 截 止, 為 落 實 對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之 照 顧, 請 加 強 宣 導 各 項 幼 兒 教 育 補 助 措 施, 增 進 家 長 對 申 請 補 助 程 序 之 知 能, 以 免 影 響 家 長 及 幼 兒 權 益

105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規 劃 內 容 涵 蓋 免 學 費 與 弱 勢 加 額 兩 層 面, 依 據 教 育 部 幼 兒 就 讀 幼 兒 園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之 5 歲 幼 兒 於 入 學 時 即 不 收 取 學 費, 並 請 於 繳 費 收 據 學 費 欄 位 敘 明 5 歲 幼 兒 入 學 免 收 學 費, 其 學 費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樣, 避 免 直 接 呈 現 學 費 額 度 三 另 本 市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104 年 8 月 ) 為 落 實 市 長 提 出 的 0-6 歲 幼 托 照 護 一 條 龍 政 策, 本 局 實 施 臺 中 市 幼 兒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方 案,104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須 符 合 104 年 11 月 15 日 ( 含 ) 前 設 籍 本 市 者 始 得 申 請 四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類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申 請 作 業 說 明 會 預 定 於 105 年 2 月 份 召 開, 屆 時 請 核 派 承 辦 人 員 出 席 肆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評 鑑 事 項 一 為 配 合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之 施 行, 本 局 於 102 學 年 度 起 規 劃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評 鑑 工 作, 督 導 各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以 維 護 幼 兒 就 學 環 境 安 全 提 供 適 齡 適 性 教 學 內 容 及 保 障 教 職 員 工 就 業 權 益 為 基 礎 辦 理 學 前 教 育 二 教 育 部 業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施 行 幼 兒 園 評 鑑 辦 法, 及 101 年 8 月 8 日 以 臺 國 ( 三 ) 字 第 B 號 公 告 102 學 年 至 106 學 年 幼 兒 園 基 礎 評 鑑 指 標 前 揭 辦 法 基 礎 評 鑑 指 標 基 礎 評 鑑 指 標 自 評 表 基 礎 評 鑑 指 標 檢 核 表 及 基 礎 評 鑑 報 告 格 式 等 表 件 可 至 本 局 網 站 - 組 織 職 掌 - 各 科 業 務 - 幼 兒 教 育 科 - 園 所 評 鑑 ( 點 選 下 載 三 本 局 業 於 102 學 年 度 針 對 51 所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及 72 所 市 立 幼 兒 園 及 其 分 班 辦 理 基 礎 評 鑑 完 竣, 全 數 通 過 至 尚 未 接 受 評 鑑 及 新 設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業 列 入 學 年 度 基 礎 評 鑑 排 程, 請 積 極 督 導 所 屬 預 為 準 備

106 伍 公 立 幼 兒 園 招 生 暨 行 政 管 理 事 宜 一 招 生 作 業 : 為 配 合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7 第 5 項 修 正, 本 局 刻 正 辦 理 修 正 臺 中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優 先 招 收 不 利 條 件 幼 兒 辦 法, 俟 修 法 完 成, 將 依 規 修 正 臺 中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新 生 入 園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請 各 校 依 修 正 後 法 令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招 生 事 宜 二 收 退 費 規 定 : 依 據 臺 中 市 幼 兒 園 收 費 退 費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幼 兒 園 收 費 項 目 包 括 學 費 雜 費 代 辦 費 ( 材 料 費 活 動 費 午 餐 費 點 心 費 交 通 費 及 課 後 延 托 費 等 ) 及 代 收 費 ( 保 險 費 及 家 長 會 費 ) 幼 兒 園 不 得 向 家 長 收 取 前 項 所 定 項 目 以 外 之 費 用, 但 得 視 實 際 需 求 減 列 收 費 項 目, 請 各 校 依 規 辦 理 三 幼 兒 未 到 園 處 理 : ( 一 ) 為 免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無 法 及 時 聯 繫 家 長, 幼 童 基 本 資 料 除 家 長 聯 絡 資 訊 外, 尚 應 登 載 鄰 居 或 親 屬 等 緊 急 聯 絡 人 相 關 資 訊, 並 備 有 住 居 所 在 地 村 里 ( 區 ) 長 聯 絡 電 話, 俾 及 時 掌 握 幼 童 狀 況 ( 二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於 關 懷 聯 絡 過 程 中, 如 發 現 有 高 風 險 家 庭 或 兒 少 保 護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通 報 當 地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四 為 利 幼 兒 園 行 政 業 務 之 推 動, 請 各 校 審 慎 遴 選 幼 兒 園 主 任, 並 建 立 完 整 之 業 務 交 接 機 制 及 檔 案 管 理 制 度, 並 請 各 校 於 人 員 進 用 後 至 全 國 教 保 資 訊 網 填 報 系 統 登 載, 並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1 個 月 內 函 報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名 冊 送 局 備 查, 學 期 中 異 動 亦 須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0 日 內 報 局 陸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一 公 立 幼 兒 園 之 設 立 係 以 提 供 幼 兒 優 質 普 及 平 價 及 近 便 性 之 教 保 服 務 為 目 的, 又 爲 支 持 婦 女 婚 育, 使 雙 薪 家 庭 父 母 安 心 就 業, 請 各 校 考 量 園 內 家 長 托 育 需 求, 積 極 開 辦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另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非 課 後 才 藝 班, 應 依 教 學 正 常 化 之 原 則, 以 符

107 合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並 兼 顧 生 活 教 育 之 方 式, 統 整 性 規 劃 辦 理, 不 得 採 分 科 方 式 進 行 二 請 各 公 立 幼 兒 園 於 開 學 前 發 課 後 留 園 開 辦 意 願 調 查 表 予 家 長, 依 所 訂 規 則 規 劃 及 實 施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三 教 育 部 爲 引 導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公 立 幼 兒 園 開 辦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各 階 段 ( 學 期 中 及 寒 暑 假 ) 之 開 辦 情 形, 業 列 入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視 導 項 目, 爰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柒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與 教 學 課 程 發 展 一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 隨 著 社 會 婚 姻 關 係 跨 國 人 數 及 隔 代 教 養 人 數 增 加, 本 局 鼓 勵 幼 兒 園 積 極 申 請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以 提 昇 家 長 之 親 職 教 養 知 能, 培 養 正 確 教 養 方 法, 發 揮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並 協 助 新 住 民 家 庭 生 活 適 應, 促 進 異 國 文 化 之 尊 重 與 認 同 及 啟 發 原 住 民 幼 兒 潛 能, 增 進 社 會 多 元 文 化 融 合 104 學 年 度 親 職 教 育 計 畫 經 教 育 部 國 民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定 共 67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預 計 4,950 人 次, 總 經 費 113 萬 9,872 元 二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 為 推 動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本 局 鼓 勵 各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申 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之 推 動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計 畫 及 積 極 推 動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讓 本 土 語 言 得 以 向 下 紮 根 與 延 續 104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申 辦 共 計 57 園, 總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181 萬 5,438 元 三 教 保 研 習 : 為 增 進 本 市 負 責 人 教 師 教 保 員 助 理 教 保 員 職 員 及 廚 工 行 政 人 員 等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發 展, 並 配 合 宣 導 幼 稚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與 政 策, 規 劃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俾 利 幼 教 從 業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與 終 身 學 習,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另 依 幼 照 法 規 定,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每 年 應 至 少 參 加 教 保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18 小 時 以 上, 本 局 將 於 105 年 度 規 劃 多 場 教 保 研 習, 務 請 督 促 所 屬 依 法 完 成 規 定 之 教 保 專 業 研 習 時 數, 以 免 受 罰

108 四 幼 兒 園 輔 導 計 畫 - 專 業 發 展 輔 導 ( 一 ) 為 落 實 幼 照 法 之 推 動, 建 構 中 央 與 地 方 輔 導 網 絡, 協 助 各 幼 兒 園 符 合 基 礎 評 鑑 規 定 建 置 合 宜 的 教 保 環 境 執 行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發 展 課 程 特 色 及 朝 專 業 發 展 的 目 標 邁 進, 特 整 合 輔 導 資 源, 引 領 幼 兒 園 邁 向 教 保 服 務 的 新 紀 元 ( 二 ) 專 業 發 展 輔 導 : 依 幼 兒 園 教 保 課 程 之 發 展 階 段, 分 為 : 適 性 教 保 輔 導 課 程 大 綱 輔 導 特 色 發 展 輔 導 及 專 業 認 證 輔 導 四 種 方 案, 引 進 專 家 學 者 到 園 採 多 元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如 : 進 班 觀 察 小 組 或 團 體 分 享 討 論 教 學 示 範 演 練 及 實 作 報 告 等, 以 協 助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 三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定 本 市 17 所 幼 兒 園 辦 理 適 性 教 保 輔 導,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98 萬 9,350 元 整, 核 定 11 所 幼 兒 園 辦 理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暫 行 大 綱 輔 導,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65 萬 4,800 元 整, 核 定 1 所 幼 兒 園 辦 理 特 色 發 展 輔 導,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5 萬 9,160 元 整 捌 幼 兒 園 教 學 正 常 化 相 關 事 宜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實 施 準 則 規 定, 幼 兒 園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應 以 統 整 方 式 實 施, 不 得 採 分 科 方 式 進 行, 學 齡 前 應 具 備 的 各 項 能 力 一 併 透 過 主 題 活 動 統 整 教 學 讓 幼 童 學 習, 幼 兒 園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應 將 坊 間 才 藝 學 科 所 強 調 之 能 力, 轉 換 鼓 勵 幼 兒 培 養 學 習 興 趣 及 探 索 為 原 則, 採 以 適 合 幼 兒 學 習 方 式 融 入 教 學 二 幼 兒 園 教 學 正 常 化 係 指 教 保 課 程 教 學 之 安 排 及 規 劃, 應 以 幼 兒 為 中 心, 重 視 健 康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及 倫 理 教 育 為 主, 且 不 得 為 國 小 課 程 之 預 習 及 熟 練 爲 澄 清 家 長 對 於 學 齡 前 幼 兒 學 習 及 教 養 之 疑 惑, 教 育 部 於 95 年 起 逐 年 編 印 學 齡 前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政 策 說 帖 如 何 選 擇 優 質 幼 兒 園 解 開 孩 子 成 長 的 密

109 碼 :0-6 歲 嬰 幼 兒 發 展 手 冊 閱 讀 從 0 歲 開 始 及 爸 爸 媽 媽 放 輕 鬆 : 給 幼 兒 家 長 的 8 大 Q&A 及 您 所 關 心 的 幼 兒 英 語 教 育 等 手 冊, 宣 導 並 使 家 長 建 立 適 齡 適 性 之 幼 兒 教 育 觀 念 上 述 手 冊 之 電 子 檔 均 置 於 教 育 部 全 國 幼 教 資 訊 網 三 爲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依 據 教 育 部 規 定 105 年 度 循 例 進 行 所 轄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美 / 英 語 教 學 輔 導 訪 視, 查 察 重 點 包 括 : 外 師 招 牌 文 宣 廣 告 網 站 資 訊 課 程 ( 或 作 息 ) 表 等, 相 關 查 察 情 形 及 違 規 改 善 列 為 教 育 部 對 本 局 統 合 視 導 考 核 項 目 玖 幼 兒 園 教 學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作 業 一 為 積 極 改 善 幼 教 環 境, 營 造 優 質 學 習 空 間,105 年 度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申 請 計 畫 業 請 各 公 立 幼 兒 園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計 121 校 ( 園 ) 提 出 申 請, 業 已 辦 理 初 審 工 作 完 竣, 報 部 申 請 經 費, 請 各 校 先 行 規 劃 採 購 發 包 文 件, 俟 收 執 核 定 文 後 即 刻 上 網 發 包, 以 求 時 效 二 各 校 辦 理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公 立 幼 兒 園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施 設 備 經 費 執 行 與 核 銷, 務 必 依 核 定 項 目 與 經 費 內 容 擬 定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預 定 表 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執 行 採 購 ;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須 檢 具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 依 核 定 函 填 寫 經 費 項 目 ) 收 支 結 算 表 驗 收 結 算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執 行 成 果 到 局 核 銷, 其 餘 憑 證 採 就 地 審 計 留 校 備 查 三 有 關 各 校 附 設 幼 兒 園 申 請 新 設 幼 兒 專 用 廚 房 及 相 關 設 備, 計 畫 編 寫 務 必 針 對 校 園 空 間 使 用 及 發 展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善 盡 資 源 統 整 及 合 理 分 配 拾 幼 兒 園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辦 法 一 幼 兒 園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資 格 者, 得 參 加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 ( 一 ) 現 職 幼 兒 園 之 教 師 或 教 保 員 ( 二 ) 具 下 列 各 目 之 一 之 服 務 年 資 3 年 以 上 :

110 1 幼 兒 園 教 師 或 教 保 員 2 幼 稚 園 教 師 3 托 兒 所 教 保 人 員 二 本 局 配 合 教 育 部 幼 兒 園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12 月 份 完 成 105 年 度 本 市 園 長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委 外 招 標 作 業, 辦 理 學 校 的 相 關 資 訊 將 俟 完 成 議 約 程 序 後, 在 本 局 網 站 公 告, 期 盼 藉 由 幼 兒 園 園 長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提 升 幼 教 專 業 領 導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及 基 本 素 養, 增 進 幼 教 品 質 三 依 本 法 第 5 條 規 定, 本 訓 練 課 程 之 授 課 時 數 至 少 180 小 時, 其 訓 練 課 程 分 成 七 大 類, 包 括 學 前 教 保 政 策 及 法 令 園 務 行 政 專 題 與 實 務 教 保 專 題 與 實 務 人 事 管 理 專 題 與 實 務 文 書 及 財 務 管 理 與 實 務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與 危 機 管 理 及 園 家 互 動 專 題 與 實 務 每 一 面 向 課 程 均 由 3 名 以 上 專 業 師 資 群 授 課, 專 業 師 資 群 除 了 包 括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系 專 業 教 授 外, 亦 包 含 本 市 辦 學 績 優 之 幼 兒 園 主 任 及 園 長 擔 任 講 師, 其 課 程 內 容 不 僅 兼 具 理 論 與 實 務, 更 具 備 深 度 及 廣 度 四 本 (105)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4 個 期 次, 至 少 1 期 幼 兒 園 園 長 訓 練 課 程 預 定 自 105 年 2 月 份 開 班 授 課, 其 餘 期 別 訓 練 課 程 將 於 2 月 至 3 月 開 課 詳 細 課 程 內 容 請 密 切 注 意 本 局 網 站 公 告 拾 壹 公 立 幼 兒 園 導 師 費 差 額 及 教 保 費 補 助 重 申 導 師 費 差 額 及 教 保 費 之 實 際 補 助 對 象 為 實 際 於 班 級 內 從 事 教 保 服 務 之 教 師 教 保 員 及 助 理 教 保 員, 本 局 將 落 實 查 核 機 制, 倘 有 謊 報 掛 名 等 不 實 之 情 形, 將 依 法 究 辦, 並 追 繳 所 領 之 導 師 費 差 額 及 教 保 費 款 項

111 教 育 局 社 會 教 育 科 壹 終 身 學 習 業 務 一 社 區 大 學 ( 一 ) 本 局 於 104 年 11 月 2 16 及 20 日 遴 聘 終 身 學 習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6 名 實 地 訪 視 本 市 9 所 社 大 竣 事 本 市 山 線 屯 區 五 權 及 文 山 社 大 評 鑑 成 績 為 特 優 (90 分 以 上 ); 大 墩 及 海 線 社 大 評 鑑 成 績 為 優 等 (85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 大 坑 光 大 及 犁 頭 店 社 大 評 鑑 成 績 為 甲 等 (80 分 以 上 未 滿 85 分 ), 評 鑑 成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將 擇 期 頒 發 獎 牌 一 面 並 依 規 辦 理 續 約 事 宜 ( 二 ) 本 局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假 本 市 潭 子 國 小 召 開 終 身 學 習 推 展 委 員 會 竣 事, 邀 聘 終 身 學 習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實 務 工 作 者 弱 勢 族 群 代 表 等 共 同 並 研 商 本 市 社 區 大 學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社 區 大 學 招 標 區 域 劃 分 等 相 關 內 容, 以 符 合 本 市 終 身 學 習 需 求 ( 三 ) 為 暢 通 終 身 學 習 管 道, 廣 設 社 區 大 學 行 動 教 學 據 點, 請 協 助 提 供 本 市 社 區 大 學 借 用 學 校 場 地, 並 依 本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及 本 市 社 區 大 學 借 用 機 關 學 校 場 地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社 大 校 名 負 責 人 職 稱 電 話 地 址 大 墩 社 大 林 中 生 校 長 光 大 社 大 釋 覺 居 校 長 臺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1 段 174 號 5 樓 臺 中 市 北 區 大 雅 路 58 號 B 棟 18 樓 五 權 社 大 廖 淑 珠 主 任 *9 臺 中 市 西 區 五 權 路 2-3 號 4 樓 文 山 社 大 林 柏 榕 校 長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天 保 街 60 號

112 大 坑 社 大 李 宏 謨 校 長 犁 頭 店 社 大 黃 益 松 主 任 山 線 社 大 廖 淑 珠 主 任 海 線 社 大 張 淑 安 主 任 屯 區 社 大 張 淑 安 主 任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里 廍 子 路 666 號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臺 中 市 立 豐 東 國 中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中 臺 中 市 立 大 里 高 中 二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 一 )104 年 度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暨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識 字 班 預 計 開 設 82 班 次 ( 普 通 班 38 班 外 籍 配 偶 專 班 49 班 ), 提 供 高 齡 者 早 年 失 學 民 眾 及 外 籍 配 偶 認 識 本 國 文 字 及 學 習 體 驗 在 地 文 化 的 機 會, 提 升 社 會 適 應 力 及 生 活 知 能,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318 萬 1,600 元 整 ( 二 )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參 與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 或 外 籍 配 偶 成 教 班 ) 學 習, 其 子 女 得 享 適 當 之 托 育 服 務, 減 輕 其 家 庭 負 擔, 提 高 外 配 參 與 學 習 之 意 願 本 市 104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參 加 學 習 課 程 及 宣 導 時 子 女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223 萬 7,900 元 三 老 人 教 育 -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 一 ) 本 (104) 年 度 續 辦 12 所 新 辦 8 所, 計 20 所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提 供 多 元 教 育 及 學 習 功 能, 鼓 勵 高 齡 者 透 過 中 心 樂 齡 學 習 核 心 課 程 中 心 自 主 規 劃 課 程 樂 齡 學 習 團 體 服 務 課 程 等 學 習 活 動, 保 持 身 體 健 康, 活 躍 樂 齡, 積 極 老 化 ( 二 ) 本 市 持 續 規 劃 設 立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並 以 每 一 行 政 區 設 立 1 所 為 目 標, 整 合 社 區 高 齡 資 源, 俾 利 銀 髮 族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永 續 發 展, 進 而 建 構 本 市 成 為 友 老 親 老 樂 老 適 老 的 樂 齡 城 市

113 ( 三 ) 臺 中 市 103 至 105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分 布 及 承 辦 單 位 一 覽 表 區 域 103 年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105 年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 申 辦 單 位 ) 中 區 臺 中 市 臺 語 文 化 協 會 臺 中 市 臺 語 文 化 協 會 臺 中 市 臺 語 文 化 協 會 東 區 無 臺 中 市 國 際 語 文 教 育 協 會 臺 中 市 國 際 語 文 教 育 協 會 南 區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祥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臺 中 市 南 區 西 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臺 中 市 南 區 西 川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西 區 臺 灣 社 區 大 學 教 師 協 會 臺 灣 社 區 大 學 教 師 協 會 臺 灣 社 區 大 學 教 師 協 會 北 區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曉 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曉 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曉 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西 屯 區 無 臺 中 市 善 護 協 會 臺 中 市 善 護 協 會 南 屯 區 無 無 鎮 平 國 民 小 學 北 屯 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照 顧 系 無 社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厝 邊 關 懷 協 會 豐 原 區 無 富 春 國 民 小 學 富 春 國 民 小 學 東 勢 區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大 甲 區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農 會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農 會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農 會 清 水 區 社 團 法 人 臺 中 縣 木 棉 花 愛 縣 關 懷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臺 中 縣 木 棉 花 愛 縣 關 懷 協 會 大 秀 國 民 小 學 沙 鹿 區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梧 棲 區 無 無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后 里 區 后 里 國 民 小 學 無 內 埔 國 民 小 學

114 神 岡 區 無 無 臺 中 市 神 岡 區 溪 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潭 子 區 臺 中 巿 潭 仔 墘 社 區 文 化 協 會 臺 中 巿 潭 仔 墘 社 區 文 化 協 會 僑 忠 國 民 小 學 大 雅 區 大 雅 國 民 小 學 無 台 中 市 大 雅 區 橫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社 區 臺 中 市 微 動 樂 活 發 展 協 會 臺 中 市 天 使 守 護 關 懷 協 會 臺 中 市 天 使 守 護 關 懷 協 會 石 岡 區 無 無 臺 中 市 石 岡 區 萬 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外 埔 區 外 埔 國 民 中 學 外 埔 國 民 中 學 外 埔 國 民 中 學 大 安 區 海 墘 國 民 小 學 無 海 墘 國 民 小 學 烏 日 區 烏 日 國 民 小 學 烏 日 國 民 小 學 烏 日 國 民 小 學 大 肚 區 大 肚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文 創 學 會 臺 中 市 文 創 學 會 龍 井 區 無 無 臺 中 市 龍 井 區 農 會 霧 峰 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銀 髮 產 業 管 理 系 中 華 民 國 霧 峰 文 化 創 意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霧 峰 文 化 創 意 協 會 太 平 區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母 聖 心 修 女 會 建 平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建 平 國 民 小 學 大 里 區 臺 中 縣 大 里 生 活 美 學 協 會 臺 中 縣 大 里 生 活 美 學 協 會 臺 中 縣 大 里 生 活 美 學 協 會 和 平 區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健 康 促 進 推 廣 協 會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健 康 促 進 推 廣 協 會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健 康 促 進 推 廣 協 會

115 序 號 ( 四 )104 年 度 已 完 成 工 作 事 項 工 作 內 容 1 成 立 本 市 樂 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於 104 年 4 月 2 日 7 月 17 日 及 11 月 25 日 假 烏 日 國 中 召 開 3 次 臺 中 市 樂 齡 學 習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前 2 次 由 許 副 局 長 親 自 主 持, 針 對 本 市 高 齡 教 育 2 提 供 專 業 建 言 ; 最 後 1 次 由 朱 科 長 親 自 主 持, 請 各 委 員 針 對 本 市 樂 齡 中 心 的 訪 視 成 績 給 予 名 次 排 序 及 相 關 建 言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9 月 21 日 及 12 月 9 日 辦 理 3 次 的 聯 繫 會 報 前 2 次 在 惠 來 國 小, 透 過 溝 通 分 享 與 經 驗 交 流, 期 能 解 決 樂 齡 中 心 的 困 難 ; 最 後 1 次 在 南 陽 國 小, 除 說 明 本 市 104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工 作 計 畫 尾 聲 之 核 銷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及 報 告 105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工 作 計 畫 之 各 月 份 預 計 辦 理 的 活 動 項 目 及 實 施 內 容 外, 亦 針 對 本 (104) 年 度 績 優 的 樂 齡 中 3 心 進 行 頒 獎 活 動 : 續 辦 中 心 組 前 3 名 依 序 為 東 勢 樂 齡 中 心 (89.33 分 ) 大 甲 樂 齡 中 心 (88.67 分 ) 及 沙 鹿 樂 齡 中 心 (86.67 分 ), 新 辦 中 心 組 前 3 名 依 序 為 西 屯 樂 齡 中 心 (88.67 分 ) 新 社 樂 齡 中 心 (87.67 分 ) 及 豐 原 樂 齡 中 心 (86.67 分 ) 另 本 市 樂 齡 示 範 中 心 辦 理 績 效 卓 越 評 比 成 績 優 異 (93 分 ), 故 頒 予 特 優 獎, 由 教 育 局 另 予 以 獎 勵, 以 資 鼓 勵 教 育 局 與 本 市 樂 齡 示 範 中 心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及 104 年 8 月 5 日 舉 辦 2 4 次 樂 齡 核 心 課 程 示 範 研 習, 透 過 理 論 及 實 地 操 作 方 式, 使 各 中 心 更 了 解 核 心 課 程 設 計 及 教 學 概 念 教 育 局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假 何 厝 國 小 辦 理 友 善 高 齡. 幸 福 臺 中 -- 樂 齡 經 營 及 運 5 作 工 作 坊, 說 明 核 銷 經 營 及 每 月 網 路 填 報 事 宜, 幫 助 各 中 心 順 利 運 作 教 育 局 於 104 年 8 月 15 及 16 日 假 健 行 國 小 辦 理 樂 齡 志 工 基 礎 訓 ;104 年 6 8 月 22 及 23 日 辦 理 樂 齡 志 工 特 殊 訓, 共 培 訓 116 名 志 工 教 育 局 辦 理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訪 視 輔 導 :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9 月 7 10 日 ( 星 期 四 ) 止 ( 假 日 除 外 ), 實 施 為 期 7 天 的 訪 視 輔 導 計 畫 教 育 局 於 104 年 9 月 19 日 假 安 和 國 中 舉 辦 代 代 傳 情 快 樂 頌 ~ 樂 齡 藝 術 季, 8 以 落 實 高 齡 者 美 感 教 育, 並 促 進 代 間 融 合 教 育 局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假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館 辦 理 本 市 樂 齡 成 果 展 暨 績 9 優 人 員 表 揚 活 動, 共 17 區 報 名 參 加 68 位 學 員 獲 獎 教 育 局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假 南 陽 國 小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1 次 申 辦 說 明 會, 月 18 日 假 烏 日 國 小 辦 理 第 2 場 次 的 說 明 會, 俾 利 達 1 區 1 樂 齡 中 心 目 標 教 育 局 業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完 成 本 市 105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工 作 計 畫 資 料 送 11 件, 並 將 於 105 年 1 月 8 日 派 員 至 教 育 部 參 加 複 審 會 議 預 計 105 年 度 本 市 每 一 行 政 區 均 成 立 一 所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以 達 一 區 一 樂 齡 之 目 標

116 ( 五 )105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事 項 序 號 活 動 名 稱 月 份 1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推 廣 樂 齡 學 習 核 心 課 程 示 範 研 習 活 動 ( 一 ) 四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第 1 次 聯 繫 會 議 五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行 政 培 訓 - 樂 齡 經 營 及 運 作 工 作 坊 六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輔 導 訪 視 ( 新 辦 中 心, 實 地 訪 視, 本 市 委 員 )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推 廣 樂 齡 學 習 核 心 課 程 示 範 研 習 活 動 ( 二 ) 六 七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第 2 次 聯 繫 會 議 七 7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樂 齡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暨 特 殊 訓 練 八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輔 導 訪 視 ( 續 辦 中 心, 集 中 訪 視, 本 市 委 員 ) 八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第 3 次 聯 繫 會 議 九 10 臺 中 市 代 代 傳 情 快 樂 頌 ~ 樂 齡 藝 術 季 活 動 九 11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教 師 教 學 精 進 培 訓 九 12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核 銷 說 明 會 暨 106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申 辦 說 明 會 十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申 辦 審 查 會 議 十 一 年 度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第 4 次 聯 繫 會 議 暨 訪 視 績 優 中 心 頒 獎 活 動 十 二

117 四 新 住 民 學 習 中 心 及 二 代 培 力 本 市 3 所 新 住 民 學 習 中 心 ( 東 平 國 小 中 山 國 小 德 化 國 小 )105 年 度 開 課 營 運 計 畫, 即 將 於 明 年 4 月 至 12 月 開 辦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課 程, 請 各 校 協 助 配 合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之 宣 導, 鼓 勵 貴 校 新 住 民 家 長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活 動 研 習 課 程 資 訊 如 下 : ( 一 )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課 程 : 親 職 教 育 專 題 講 座 親 職 效 能 教 育 講 座 ( 二 ) 技 能 輔 導 課 程 : 技 藝 訓 練 系 列 研 習 班 及 相 關 生 活 應 用 課 程 手 工 藝 教 學 ( 三 ) 人 文 藝 術 特 色 學 習 活 動 : 多 元 文 化 活 動 異 國 美 食 展 多 元 文 化 展 演 ( 四 ) 培 力 課 程 : 新 住 民 志 工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故 事 媽 媽 培 訓 課 程 ( 五 ) 政 策 宣 導 課 程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 六 ) 多 元 文 化 學 習 課 程 : 閩 南 語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新 住 民 母 國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多 元 文 化 親 子 舞 蹈 課 程 ( 七 ) 辦 理 活 動 期 間 : 每 年 4 月 至 12 月 ( 八 ) 另 本 局 刻 正 研 擬 推 動 新 住 民 子 女 教 育 年 發 展 計 畫 ( 草 案 ), 其 政 策 主 軸 為 : 一 幸 福 安 定 的 家 庭 生 活 ; 二 職 涯 探 索 與 職 場 發 展 ; 三 暢 通 多 元 學 習 環 境 ; 四 尊 重 包 容 的 友 善 城 市 ; 其 發 展 策 略 為 : 東 南 亞 語 言 學 習 社 團 學 習 營 及 社 群 語 言 教 學 資 源 人 員 培 訓 新 住 民 語 多 元 服 務 學 習 措 施 及 多 元 文 化 培 力 與 參 訪 等 4 項 本 案 後 續 活 動 之 計 畫 經 費 俟 定 案 後, 本 局 將 召 集 相 關 學 校 辦 理 是 項 活 動 之 說 明 會 五 教 育 志 工 業 務 ( 一 ) 志 願 服 務 執 行 成 果 : 請 務 必 依 限 於 每 月 7 日 前 至 本 局 調 查 表 填 報 前 一 月 份 之 志 願 服 務 執 行 成 果, 俾 利 彙 整 轉 報 社 會 局

118 ( 二 ) 各 校 志 工 所 領 取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倘 非 教 育 局 核 發 者, 請 轉 知 志 工 務 必 補 參 訓 教 育 類 特 殊 訓 練 課 程, 學 校 服 務 時 數 始 得 採 認 並 登 錄 於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 三 ) 請 儘 速 將 所 屬 志 工 之 個 人 服 務 檔 案, 建 置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志 願 服 務 整 合 系 統 ( 網 址 以 建 立 完 整 服 務 資 訊 ( 四 )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教 育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評 鑑 學 校 為 中 區 ( 西 區 北 區 中 區 北 屯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 之 各 級 學 校, 相 關 期 程 將 另 行 公 布, 請 上 述 區 域 學 校 預 作 準 備 貳 藝 文 教 育 業 務 一 104 年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臺 中 市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分 別 榮 獲 縣 市 團 體 獎 第 2 名 及 第 5 名, 感 謝 所 有 語 文 競 賽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學 校 之 辛 勞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將 於 明 (105) 年 發 布, 請 各 校 務 必 注 意 相 關 公 文, 並 依 計 畫 內 容 及 時 限 依 規 辦 理 ; 另 本 市 語 文 競 賽 網 ( 業 已 執 行 多 年, 相 關 競 賽 訊 息 皆 於 該 網 站 公 布, 請 務 必 轉 告 週 知 ; 另 請 先 行 設 定 報 名 專 責 人 員 帳 號 權 限, 以 利 後 續 相 關 報 名 流 程 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語 文 競 賽 業 於 104 年 11 月 28 至 30 日 假 新 北 市 辦 竣, 本 市 南 區 及 北 區 分 別 榮 獲 縣 市 團 體 總 成 績 第 2 名 及 第 5 名 ; 原 住 民 族 語 團 體 獎 本 市 北 區 榮 獲 第 3 名 二 美 感 教 育 ( 一 ) 本 局 104 年 度 首 度 推 行 深 耕 美 感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著 重 在 聽 覺 藝 術 視 覺 藝 術 及 表 演 藝 術 之 推 動, 建 立 美 感 播 種 美 感 體 驗 美 感 生 活 三 大 目 標, 設 置 本 市 美 感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作 為 深 耕 校 園 美 感 教 育 之 基 礎

119 ( 二 ) 全 市 性 的 活 動 由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協 助 推 動, 計 有 清 水 國 小 推 動 美 感 教 育 知 識 寶 庫 書 香 情 大 元 國 小 推 動 美 感 教 育 志 工 培 訓 大 同 國 小 推 動 百 花 齊 放 - 創 意 服 裝 設 計 選 拔 秀 順 天 國 小 推 動 縣 市 政 府 美 感 教 育 交 流 - 停 看 聽, 打 開 藝 術 之 窗 葫 蘆 墩 國 小 推 動 表 演 藝 術 系 列 活 動 及 美 感 教 育 專 題 增 能 美 群 國 小 推 動 美 藝 傳 薪 東 勢 國 中 推 動 音 樂 創 作 ( 或 改 編 ) 表 演 選 拔 戰 中 區 光 復 國 小 推 動 與 大 師 有 約 仁 美 國 小 推 動 掌 中 戲 劇 桐 林 國 小 協 助 補 助 參 觀 美 感 作 品 及 五 權 國 中 製 作 美 感 教 育 成 果 冊 等, 成 效 卓 著 ( 三 ) 清 水 國 小 主 辦 美 感 作 品 聯 合 公 演 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假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盛 大 演 出, 特 別 安 排 偏 遠 小 學 共 襄 盛 舉, 獲 得 滿 堂 彩, 場 外 由 建 國 國 小 辦 理 美 感 年 度 靜 態 展 示, 圓 滿 成 功 ( 四 ) 大 元 國 小 刻 正 建 置 美 感 教 育 網 站 中, 以 雲 端 平 臺 彙 整 美 感 教 育 所 有 成 果 及 資 訊, 預 計 明 年 3 月 開 放, 請 廣 為 宣 導 多 多 利 用 ( 五 ) 目 前 籌 畫 本 市 美 感 素 養 涵 育 計 畫,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成 立 美 感 素 養 諮 詢 小 組, 預 計 每 2 個 月 開 會, 結 合 本 局 105 年 度 美 感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將 以 山 海 屯 中 分 成 四 區 推 動, 落 實 臺 中 市 美 感 教 育 深 耕 及 涵 育 三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一 ) 請 加 強 宣 導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應 注 意 事 項 : 1 騎 乘 機 車 者 : 正 確 配 戴 安 全 帽 勿 酒 後 騎 車 行 車 勿 當 低 頭 族 禁 止 飆 車 不 疲 勞 駕 駛 勿 無 照 騎 車, 並 勿 將 機 車 借 給 無 適 當 駕 照 者 大 型 車 轉 彎 半 徑 大 並 有 視 野 死 角, 避 免 過 於 靠 近 行 駛 於 大 型 車 前 或 併 行, 以 維 護 生 命 安 全

120 2 家 長 駕 騎 汽 機 車 載 兒 童 及 少 年 者 : 騎 乘 機 車 請 依 規 定 戴 妥 安 全 帽 騎 車 不 超 載, 乘 車 坐 後 座 妥 繫 安 全 帶 (4~12 歲 或 18~36 公 斤 兒 童 請 搭 配 使 用 座 椅 ) 只 要 喝 酒 就 不 開 車 ( 提 醒 安 全 回 家 方 式 指 定 駕 駛 親 友 接 送 代 客 駕 車 改 搭 計 程 車 及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禮 讓 行 人 3 騎 自 行 車 者 : 請 佩 帶 自 行 車 安 全 帽, 並 建 請 加 裝 照 明 設 備 ( 如 車 燈 反 光 條 等 ), 保 持 自 行 車 安 全 設 備 良 好 與 完 整, 不 可 負 載 坐 人 人 車 共 道 請 禮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不 能 騎 自 行 車, 請 下 車 牽 車, 依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指 示 行 駛 依 規 定 兩 段 式 左 ( 右 ) 轉 行 駛 時, 不 得 爭 先 爭 道 並 行 競 駛 或 以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駛, 遵 守 行 車 秩 序 規 範 4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者 : 請 遵 守 乘 車 禮 儀, 禮 讓 老 弱 婦 孺, 車 內 勿 大 聲 喧 嘩 推 擠 嬉 戲 或 擠 在 車 門 口, 造 成 其 他 乘 車 者 不 便 5 配 合 交 通 部 105 年 第 12 期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請 運 用 學 校 各 式 集 會 ( 例 如 升 旗 典 禮 及 週 會 等 ) 或 親 職 教 育 管 道 ( 例 如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班 親 會 及 家 長 會 等 ),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加 強 宣 導 速 度 管 理 路 口 停 讓 機 車 安 全 及 汽 機 車 開 頭 燈 ( 二 ) 有 關 重 大 建 設 施 工 範 圍 擴 及 學 校 週 邊, 面 臨 交 通 工 程 期, 影 響 學 生 上 下 學 部 分, 請 各 校 加 強 因 應,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或 其 他 交 通 安 全 需 求, 本 局 將 協 請 相 關 單 位 ( 如 警 察 局 交 通 局 等 ) 協 助 ( 三 ) 本 市 自 104 年 7 月 8 日 推 行 優 化 公 車 專 用 道 暨 10 公 里 免 費 服 務, 建 請 宣 導 學 生 多 搭 乘 公 車 通 學 各 校 可 視 學 區 特 性 及 需 求, 函 請 交 通 局 協 助 調 整 公 車 原 有 路 線 及 班 車 時 間, 俾 便 學 生 通 勤

121 ( 四 ) 臺 中 市 105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至 6 月 進 行 實 地 訪 評, 受 評 學 校 為 西 區 北 區 北 屯 區 清 水 區 梧 棲 區 大 甲 區 沙 鹿 區 大 安 區 龍 井 區 大 肚 區 外 埔 區 之 國 小 ( 計 15 校 ) 及 國 高 中 ( 計 11 校 ), 請 上 述 區 域 學 校 預 作 準 備 ( 五 )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宣 導 文 宣 及 影 片 持 續 更 新 公 告 於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組 織 職 掌 / 各 科 業 務 / 社 會 教 育 科 / 交 通 安 全, 提 供 各 級 學 校 下 載 運 用 四 圖 書 與 閱 讀 推 動 ( 一 ) 改 善 國 民 中 小 學 圖 書 館 ( 室 ) 空 間 環 境 計 畫 : 本 局 辦 理 閱 讀 教 育 成 效 優 異, 並 積 極 爭 取 各 方 資 源 ;104 年 度 本 市 烏 日 區 九 德 國 小 榮 獲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改 善 國 民 中 小 學 圖 書 館 ( 室 ) 空 間 環 境 計 畫 ( 二 ) 臺 中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動 校 園 閱 讀 工 作 小 組 : 本 市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動 閱 讀 工 作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組 成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動 校 園 閱 讀 工 作 小 組 ( 下 設 行 政 組 資 源 組 培 訓 組 及 推 廣 組 ),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推 動 閱 讀 教 育 活 動, 期 啟 動 校 際 閱 讀 交 流 及 開 創 多 元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蔚 成 閱 讀 學 習 風 氣 ( 三 ) 線 上 認 證, 閱 讀 飛 翔 : 為 激 發 學 童 閱 讀 動 機, 培 養 閱 讀 習 慣,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特 別 建 置 臺 中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動 校 園 閱 讀 線 上 認 證 系 統, 目 前 已 邁 向 第 9 年 ( 至 104 年 10 月 已 建 置 滿 8 年 ), 截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止, 提 供 超 過 2 萬 2,000 本 可 認 證 圖 書, 總 瀏 覽 人 數 超 過 2,900 萬 人 次, 系 統 中 目 前 有 1,762 位 小 朋 友 榮 登 最 高 等 級 的 臺 灣 藍 鵲, 其 中, 臺 中 市 就 有 1,557 位, 而 能 夠 擁 有 臺 灣 藍 鵲 認 證 等 級 的 孩 子, 至 少 閱 讀 超 過 1,000 本 書, 在 臺 中, 認 證 系 統 不 僅 孕 育 出 無 數 的 閱 讀 鳥, 也 獲 行 政 院 第 四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肯 定 之 殊 榮

122 ( 四 ) 愛 的 書 庫. 愛 閱 傳 承 : 為 拓 展 教 師 學 生 之 閱 讀 視 野, 推 廣 共 讀 分 享, 智 慧 循 環 之 理 念, 本 市 自 94 年 起 極 力 爭 取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閱 讀 文 化 基 金 會 於 臺 中 市 設 置 愛 的 書 庫, 以 全 面 推 動 班 書 共 讀, 截 至 103 年 12 月 12 日 止, 本 市 已 建 置 35 座 愛 的 書 庫, 達 成 愛 的 書 庫 設 置 作 數 全 國 第 一 29 行 政 區 全 面 設 置 愛 的 書 庫, 以 及 設 置 全 臺 第 一 座 有 聲 書 愛 的 書 庫 ( 本 市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於 惠 明 盲 校 設 置 全 臺 第 一 座 有 聲 書 愛 的 書 庫 ) 等 三 個 第 一 之 目 標 ( 五 ) 徜 徉 書 海 推 動 愛 閱 家 庭 智 慧 存 款 簿 認 證 : 為 使 閱 讀 走 進 家 庭, 本 局 於 102 年 年 底 研 議 愛 閱 家 庭 活 動 計 畫, 鼓 勵 親 子 共 組 愛 閱 家 庭, 以 關 掉 電 視 打 開 書 本, 全 家 閱 讀 享 受 幸 福 為 活 動 目 標, 透 過 智 慧 存 款 簿 認 證, 完 成 美 好 的 親 子 共 讀 活 動, 並 養 成 讀 書 習 慣 每 一 個 愛 閱 家 庭, 本 局 皆 發 送 一 本 智 慧 存 款 簿, 家 庭 成 員 只 要 每 天 閱 讀 二 十 分 鐘, 即 可 獲 得 金 幣 一 枚, 每 個 月 至 少 完 成 親 子 共 讀 25 日, 累 計 4 或 8 個 月 的 智 慧 存 款 簿, 就 能 獲 頒 愛 閱 家 庭 證 書 閱 讀 小 達 人 獎 狀 ( 六 ) 閱 讀 100 計 畫 培 育 閱 讀 推 動 種 子 教 師 : 本 局 於 103 學 年 度 首 推 閱 讀 100 國 民 中 小 學 圖 書 館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實 施 計 畫, 鼓 勵 100 所 學 校 (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校 數 ) 申 請 設 置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期 培 育 中 小 學 閱 讀 推 動 種 子 教 師, 為 閱 讀 教 育 奠 定 向 下 扎 根 之 基 礎 ( 七 ) 本 市 103 學 年 度 計 國 中 16 校 國 小 62 校 設 置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 其 中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中 7 校 國 小 30 校, 本 局 核 准 國 中 9 校 國 小 32 校 ),104 學 年 度 計 國 中 25 校 國 小 72 校 設 置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 其 中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中 8 校 國 小 29 校, 本 局 核 准 國 中 17 校 國 小 43 校 )

123 ( 八 ) 全 國 閱 讀 磐 石 獎 : 本 市 104 年 度 全 國 閱 讀 磐 石 獎 成 績 亮 眼, 得 獎 名 單 如 下 : 學 校 / 姓 名 得 獎 類 別 北 新 國 中 閱 讀 磐 石 學 校 ( 國 中 組 ) 大 里 區 塗 城 國 小 閱 讀 磐 石 學 校 ( 國 小 組 ) 西 屯 區 大 鵬 國 小 教 師 李 佳 真 閱 讀 推 手 ( 個 人 組 ) 清 水 區 清 水 國 小 教 師 王 愛 理 閱 讀 推 手 ( 個 人 組 ) 安 和 國 中 教 師 陳 美 行 閱 讀 推 手 ( 個 人 組 ) 沙 鹿 區 沙 鹿 國 小 教 師 陳 桂 芳 閱 讀 推 手 ( 個 人 組 ) 大 業 國 中 教 師 顏 如 梅 閱 讀 推 手 ( 個 人 組 ) 烏 日 區 九 德 國 小 教 師 戴 筱 玲 閱 讀 推 手 ( 個 人 組 ) 沙 鹿 區 沙 鹿 國 小 小 鹿 愛 閱 志 工 隊 閱 讀 推 手 ( 團 體 組 ) 北 區 健 行 國 小 愛 心 故 事 組 閱 讀 推 手 ( 團 體 組 ) 大 肚 區 追 分 國 小 故 事 媽 媽 閱 讀 推 手 ( 團 體 組 ) 梧 棲 區 永 寧 國 小 圖 書 志 工 閱 讀 推 手 ( 團 體 組 ) 僑 仁 登 閱 兔 兔 導 閱 團 之 愛 閱 一 生 閱 讀 推 手 ( 團 體 組 ) ( 九 ) 讀 報 教 育 實 驗 班 : 本 市 103 學 年 度 補 助 學 校 計 國 中 16 校 國 小 34 校, 補 助 班 級 數 計 131 班, 補 助 金 額 計 182 萬 3,652 元 整,104 學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 十 ) 玉 山 圖 書 館 : 玉 山 銀 行 及 玉 山 志 工 基 金 會 自 97 年 起 在 臺 灣 各 地 偏 遠 或 資 源 匱 乏 的 小 學 設 置 玉 山 圖 書 館, 期 以 幼 吾

124 幼 以 及 人 之 幼 的 仁 道 精 神, 以 勸 募 方 式 新 建 裝 修 偏 鄉 學 校 圖 書 館 及 設 備 截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止, 本 市 計 有 7 座 玉 山 圖 書 館 ( 含 東 山 國 小 七 星 國 小 頭 汴 國 小 鹿 峰 國 小 烏 日 國 小 新 社 國 小 及 東 陽 國 小 ) 參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一 補 校 業 務 ( 一 )104 年 度 本 市 國 小 補 校 計 31 所, 班 級 數 計 77 班, 學 生 數 計 1,277 人 ; 國 中 補 校 計 23 所, 班 級 數 計 92 班, 學 生 數 計 1,261 人 ( 二 ) 內 政 部 業 核 定 補 助 本 市 104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參 加 補 校 學 習 課 程 及 宣 導 時 子 女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計 畫, 核 定 學 校 共 計 26 所, 包 含 外 籍 配 偶 專 班 及 國 中 小 補 校 ( 三 ) 上 開 申 請 104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參 加 補 校 學 習 課 程 及 宣 導 時 子 女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計 畫 學 校, 各 項 經 費 均 不 得 勻 支 ; 有 關 托 育 人 員 2 代 健 保 費 用 部 分, 仍 各 校 請 自 行 籌 措 辦 理 二 補 習 教 育 ( 一 ) 截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立 案 家 數, 計 3,052 家 ; 撤 銷 家 數, 計 67 家 ; 註 銷 家 數, 計 1,903 家 ( 二 ) 截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市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立 案 家 數, 計 21 家 ( 三 ) 加 強 宣 導 短 期 補 習 班 與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內 容 之 差 異, 短 期 補 習 班 不 得 兼 辦 安 親 業 務, 鼓 勵 家 長 依 需 求 選 擇 合 法 立 案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或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125 教 育 局 特 殊 教 育 科 壹 學 校 應 設 置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審 議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事 宜 一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45 條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各 教 育 階 段 學 校 應 成 立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本 市 於 100 年 10 月 28 日 府 授 法 規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臺 中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二 請 各 校 務 必 依 規 成 立 特 推 會, 並 依 臺 中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各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檢 核 表 檢 核 特 推 會 運 作 情 況, 本 局 將 另 案 函 請 各 校 繳 交 前 開 檢 核 表 件, 俾 利 本 市 推 行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貳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安 置 及 轉 銜 服 務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工 作 ( 一 ) 各 校 均 應 設 置 心 理 評 量 人 員, 以 協 助 校 內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隨 時 就 近 施 測 ; 心 評 人 員 進 行 施 測 工 作 時, 務 必 遵 守 測 驗 工 具 使 用 相 關 倫 理 守 則, 不 應 有 私 下 預 先 傳 達 測 驗 內 容 與 教 授 另 學 校 應 主 動 提 供 資 源 支 持, 以 利 心 評 人 員 確 實 依 手 冊 規 定 施 測, 避 免 鑑 定 工 作 有 失 準 確 度 ( 二 ) 部 分 鑑 定 安 置 工 具 因 版 本 更 新, 教 育 局 已 辦 理 多 場 工 具 培 訓 研 習, 請 校 內 尚 未 參 加 研 習 的 心 評 老 師 留 意 研 習 訊 息 並 儘 快 報 名 參 加 ( 三 ) 請 各 校 落 實 三 層 次 學 習 支 持 系 統, 建 立 全 校 性 的 補 救 教 學 可 以 分 為 一 般 補 救 教 學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特 殊 教 育 等 三 層 次 的 學 習 支 持 系 統 : 1. 第 一 層 一 般 補 救 教 學, 強 調 在 課 堂 中 及 時 補 救, 原 則 上, 是 每 個 老 師 的 責 任, 且 需 注 意 三 方 面 : (1) 評 量 診 斷 上, 注 意 篩 選 與 成 效 追 蹤

126 (2) 基 本 學 力 上 注 意 補 救 教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設 定 補 救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能 因 應 學 生 起 點 行 為 適 當 調 整 擴 充 題 庫 內 容 等 (3) 師 資 專 業 增 能 上 強 調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培 訓 補 救 教 學 師 資 專 業 不 斷 成 長, 讓 教 師 專 業 有 對 話 與 決 策 的 機 會, 同 時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發 揮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導 功 能 等 2. 第 二 層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強 調 在 小 組 補 救 教 學, 原 則 上, 是 屬 於 單 元 前 基 礎 能 力 補 救 降 級 的 基 本 能 力 補 救 ; 以 課 間 抽 離 課 後 小 班 教 學 經 營 3. 第 三 層 強 調 在 特 殊 教 育, 原 則 上 需 進 行 診 斷 教 學, 小 組 式 密 集 修 改 及 重 組 課 程 等 校 內 提 出 學 障 鑑 定 前 應 先 提 供 學 校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確 定 一 般 教 育 所 提 供 之 介 入, 仍 難 有 效 改 善 後 由 輔 導 室 協 助 提 出 鑑 定 申 請 ( 四 ) 請 加 強 校 內 鑑 定 工 作 宣 導 : 依 據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鑑 定, 應 採 多 元 評 量, 依 學 生 個 別 狀 況 採 取 標 準 化 評 量 直 接 觀 察 晤 談 醫 學 檢 查 等 方 式, 或 參 考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記 載 蒐 集 個 案 資 料, 綜 合 研 判 之 故 學 生 如 有 特 殊 教 育 各 項 服 務 需 求, 應 依 轉 介 申 請 或 推 薦,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實 施 初 步 類 別 研 判 教 育 需 求 評 估 及 綜 合 研 判 後, 完 成 包 括 教 育 安 置 建 議 及 所 需 相 關 服 務 之 評 估 報 告 並 依 鑑 定 相 關 規 定 流 程 送 鑑 輔 會 審 查 二 轉 銜 服 務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之 各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輔 導 及 服 務 辦 法, 各 校 對 於 應 屆 畢 業 及 入 學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新 生 應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27 ( 一 ) 應 屆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各 國 中 以 上 如 有 應 屆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需 於 畢 業 之 前 一 學 期 邀 請 家 長 及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轉 銜 會 議, 依 會 議 決 議 內 容 至 通 報 網 填 寫 轉 銜 服 務 資 料, 並 於 安 置 或 錄 取 確 定 後 二 週 內 填 寫 安 置 ( 錄 取 ) 學 校, 完 成 通 報 並 務 必 確 認 個 案 轉 銜 服 務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將 轉 銜 資 料 移 送 安 置 ( 錄 取 ) 學 校, 且 於 該 生 離 校 後 追 蹤 個 案 適 應 狀 況 六 個 月 ( 二 ) 身 心 障 礙 新 生 : 於 新 生 報 到 後 二 週 內, 上 網 接 收 特 殊 生 資 料, 新 安 置 學 校 於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依 接 收 之 轉 銜 服 務 資 料, 召 開 訂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三 轉 銜 服 務 督 導 工 作 依 據 臺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服 務 督 導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本 市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應 於 每 年 9 月 20 日 前, 完 成 前 一 學 年 度 ( 自 前 一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當 年 7 月 31 日 止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服 務 成 果 彙 整, 且 於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將 前 述 轉 銜 服 務 成 果 資 料 提 交 至 本 局 或 其 他 指 定 收 件 地 點, 俾 本 局 執 行 書 面 審 核 與 督 導 工 作, 並 於 評 選 出 優 等 及 須 追 蹤 輔 導 學 校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及 追 蹤 輔 導 事 宜 參 特 教 補 助 一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讀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私 立 小 學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受 理 申 請, 請 學 校 協 助 符 合 條 件 資 格 之 學 生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家 教 育 補 助 代 金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家 教 育 補 助 款 自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請 學 校 將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期 限 內 寄 送 至 中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401 臺 中 市 東 區 樂 業 路 60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俾 利 彙 整 辦 理 後 續 經 費 審 查 事 宜

128 三 無 法 自 行 上 下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交 通 補 助 費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無 法 自 行 上 下 學 交 通 補 助 申 請, 於 每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定 期 受 理 申 請, 實 際 申 請 起 迄 日 期 補 助 金 額 核 發 方 式 及 所 需 表 件 另 依 本 局 公 文 規 定 辦 理 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獎 補 助 金 104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獎 補 助 金 將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請 學 校 協 助 符 合 條 件 資 格 學 生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五 教 師 進 修 資 優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補 助 臺 中 市 102 學 年 度 至 105 學 年 度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進 修 資 優 教 育 學 程 經 費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已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 五 ) 公 告, 請 有 意 願 之 教 師 於 註 冊 前 須 經 服 務 學 校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填 列 申 請 進 修 資 優 教 育 學 程 教 師 名 冊, 提 報 本 局 審 查 並 核 備 後, 始 得 前 往 進 修 肆 辦 理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計 畫 一 內 政 部 訂 定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請 各 校 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網 站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 主 動 公 開 資 訊 / 中 央 法 規 / 營 建 法 令 ) 搜 尋 該 規 範, 詳 實 檢 視 校 園 有 關 設 施, 並 適 時 改 善 二 各 校 進 行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應 請 曾 參 加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設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動 與 使 用 之 設 施 及 設 備 勘 驗 人 員 培 訓 講 習, 並 領 有 證 書 之 建 築 師 廠 商 或 其 他 符 合 規 定 之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設 計 及 施 工 三 各 校 應 整 體 檢 視 校 內 相 關 無 障 礙 通 路 及 設 施 設 備, 並 針 對 尚 未 改 善 項 目 提 出 計 畫, 俾 利 提 供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學 習 空 間 四 各 校 於 規 劃 辦 理 綠 建 築 性 別 平 等 消 防 安 全 等 事 務 時, 請 一 併 考 量 無 障 礙 環 境 五 有 關 104 年 教 育 部 部 份 補 助 改 善 無 障 礙 校 園 環 境 計 畫, 請 各 校 俟 本 局 函 送 核 定 公 文 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事 項 辦 理

129 伍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及 相 關 工 作 一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及 安 置 之 相 關 規 定 ( 一 ) 各 校 均 應 設 置 心 理 評 量 人 員, 以 協 助 本 市 辦 理 資 優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工 作 ; 心 評 人 員 進 行 施 測 工 作 時, 務 必 遵 守 測 驗 工 具 使 用 相 關 倫 理 守 則, 不 應 有 私 下 預 先 傳 達 測 驗 內 容 與 題 組, 並 確 實 依 測 驗 手 冊 規 定 施 測, 避 免 學 生 鑑 定 工 作 有 失 準 確 度 ( 二 ) 查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5 條 略 以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之 實 施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採 分 散 式 資 源 班 巡 迴 輔 導 班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辦 理 教 育 部 97 年 3 月 25 日 台 特 教 字 第 號 函 暨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 教 國 署 原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分 散 式 資 優 資 源 班 之 學 生 編 班 安 置 應 以 常 態 編 班 為 原 則, 並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準 則 辦 理, 若 學 校 有 教 學 需 要, 應 函 報 縣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始 得 調 整 資 優 學 生 安 置 班 級, 惟 該 班 資 優 學 生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3 人, 請 各 校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 如 需 調 整 班 級, 則 檢 附 資 優 學 生 名 單 常 態 編 班 名 冊 調 整 後 之 班 級 名 冊 特 推 會 會 議 紀 錄 暨 簽 到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報 局 備 查 ( 三 ) 依 臺 中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資 源 班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資 優 資 源 班 安 置 之 對 象, 指 經 本 市 鑑 輔 會 鑑 定 安 置 之 資 優 學 生 故 未 通 過 鑑 定 學 生 不 得 安 置 於 資 優 資 源 班 ( 四 ) 另 依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評 量 方 式 實 施 辦 法 暨 教 育 部 97 年 3 月 25 日 台 特 教 字 第 號 函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 教 國 署 原 字 第 號 函 之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 資 優 學 生 於 資 優 資 源 班 上 課 時 數, 應 按 資 優 學 生 專 長 學 科 抽 離, 其 總 抽 離 時 數 每 生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10 節 ; 另 情 意 教 育 培 養 批 判 思 考 創 造 思 考 問 題

130 解 決 獨 立 研 究 及 領 導 等 能 力 等 課 程, 得 以 外 加 課 程 方 式 實 施, 但 不 得 施 予 學 科 課 程 ( 五 ) 臺 中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重 新 安 置 作 業 要 點 業 以 本 局 101 年 8 月 3 日 中 市 教 特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下 達, 請 學 校 依 上 開 要 點 配 合 辦 理 資 優 學 生 重 新 安 置 事 宜 二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時 程 : 本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智 能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初 複 選 訂 於 105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及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辦 理 陸 各 類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評 鑑, 相 關 研 習 時 數 要 求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近 三 年 平 均 每 年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至 少 達 18 小 時 ( 二 ) 教 師 助 理 員 近 三 年 平 均 每 年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至 少 達 9 小 時 ( 三 )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近 三 年 平 均 每 年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至 少 達 6 小 時 ( 四 ) 校 長 近 三 年 平 均 每 年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至 少 達 3 小 時 ( 五 ) 普 通 班 教 師 近 三 年 平 均 每 年 參 加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至 少 達 3 小 時 二 請 各 校 於 每 學 期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研 習, 並 鼓 勵 所 屬 教 師 參 加, 並 登 錄 於 教 育 部 特 教 通 報 網, 倘 該 場 研 習 有 學 前 教 師 參 加, 請 於 登 錄 研 習 時 勾 選 教 保 專 業 另 可 加 強 辦 理 下 列 建 議 研 習 主 題 : ( 一 ) 普 通 班 教 師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 二 ) 融 合 教 育 研 習 ( 三 ) 特 教 新 課 綱 研 習 ( 四 ) 特 教 生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研 習

131 三 各 校 若 有 聘 用 教 師 助 理 員 或 特 教 學 生 助 理 人 員, 亦 應 鼓 勵 其 參 加 校 內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四 鼓 勵 校 內 尚 未 修 得 特 教 三 學 分 教 師 踴 躍 參 與 相 關 學 分 班 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借 用 申 請 一 每 學 年 度 至 少 辦 理 三 次 申 請 借 用 與 採 購 :9 月 1 日 至 9 月 15 日 為 第 一 次 申 請 期 間,12 月 1 日 至 12 月 15 日 為 第 二 次 申 請 期 間 ; 第 三 次 申 請 期 間 則 為 6 月 1 日 至 6 月 15 日 二 請 學 校 儘 早 告 知 並 確 實 協 助 有 需 求 之 學 生 家 長, 以 利 其 提 前 準 備 申 請 資 料 ( 如 : 評 估 表 等 ), 且 依 規 於 時 限 前 送 件 至 本 市 山 線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豐 原 國 民 小 學 內 ) 三 有 借 用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之 學 校, 每 年 7 月 15 日 前 均 需 填 寫 本 市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使 用 追 蹤 續 借 表, 另 若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 異 動 ) 至 本 市 所 屬 學 校, 且 仍 需 續 借 輔 助 器 材 者, 請 原 就 讀 學 校 併 同 填 寫 異 動 單, 並 掃 描 成 PDF 檔 後, 至 本 市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管 理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捌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事 宜 一 補 助 本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進 用 兼 任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暨 教 師 助 理 員 / 特 教 學 生 助 理 人 員 作 業 程 序 : ( 一 ) 公 告 申 請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請 學 校 依 規 提 出 申 請 (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1 個 月 公 告 ) ( 二 ) 查 核 網 路 申 請 資 料 並 完 成 初 審 建 議 ( 三 ) 由 本 局 延 聘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複 審 委 員 會, 依 據 網 路 申 請 填 報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實 地 訪 視 情 形 及 初 審 結 果, 進 行 複 審 工 作 ( 四 )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 審 查 未 通 過 之 個 案, 若 經 學 校 特 推 會 評 估 仍 有 需 求 者, 可 填 寫 再 審 查 申 請 表 提 出 再 審 查 申 請

132 二 教 師 助 理 員 / 特 教 學 生 助 理 人 員 在 校 職 責 係 為 了 在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督 導 下, 協 助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評 量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學 生 上 下 學 及 家 長 聯 繫 等 事 宜 而 各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心 理 治 療 及 語 言 治 療 ) 到 校 服 務, 則 以 協 助 教 師 輔 導 特 教 班 及 經 醫 師 診 斷 需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輔 導 之 身 心 障 礙 特 教 學 生, 提 供 個 案 專 業 評 估 協 助 擬 定 學 生 IEP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技 巧 及 家 長 諮 詢 服 務 為 主, 並 不 以 個 案 治 療 為 目 的 玖 特 殊 教 育 輔 導 團 一 特 教 輔 導 團 每 學 期 辦 理 教 學 實 務 分 享 研 習, 以 提 升 各 類 特 教 班 教 師 之 特 教 素 養, 請 各 校 鼓 勵 特 教 教 師 踴 躍 參 與 二 本 市 特 教 輔 導 團 到 校 服 務 係 採 層 次 性 服 務, 倘 各 校 學 生 出 現 輔 導 問 題 時, 學 校 應 在 善 用 相 關 校 內 輔 導 機 制 後 仍 需 協 助 時, 始 檢 具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向 輔 導 團 提 出 申 請 ; 另 申 請 資 料 經 輔 導 團 審 查 後, 將 依 學 校 狀 況 以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或 實 際 到 校 訪 視 三 本 團 提 供 之 服 務 包 含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輔 導 個 案 問 題 處 理 與 輔 導 特 教 課 程 及 教 學 實 務 輔 導 諮 詢 服 務 等 項 目, 各 校 倘 須 該 團 成 員 到 校 輔 導 或 服 務, 請 將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至 [email protected], 以 利 派 案 拾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評 量 方 式 一 請 各 校 針 對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方 式, 務 必 符 合 多 元 評 量 原 則, 且 各 項 評 量 調 整 需 依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評 量 方 式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茲 臚 列 與 特 教 學 生 評 量 相 關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第 2 條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應 設 計 適 合 之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評 量 方 式, 融 入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或 個 別 輔 導 計 畫 實 施 ( 二 ) 第 4 條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應 依 學 生 之 個 別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課 程 及 學 習 時 數,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133 推 行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為 之 前 項 課 程 之 調 整, 包 括 學 習 內 容 歷 程 環 境 及 評 量 方 式 ( 三 ) 第 8 條 : 學 校 實 施 多 元 評 量, 應 考 量 科 目 或 領 域 性 質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學 生 學 習 優 勢 及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校 定 期 評 量 之 調 整 措 施, 應 參 照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四 ) 有 關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應 由 校 內 各 領 域 ( 含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領 域 ) 教 學 研 究 小 組 討 論, 經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再 送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綜 上 所 述, 有 關 特 教 學 生 學 習 及 評 量 方 式, 應 請 各 校 務 必 依 上 開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必 符 合 特 教 學 生 身 心 特 質 及 需 求, 俾 保 障 其 教 育 權 益

134 教 育 局 體 育 保 健 科 壹 學 校 體 育 業 務 一 103 學 年 度 本 市 體 適 能 檢 測 上 傳 率 98.73%, 四 項 均 達 常 模 百 分 等 級 25 以 上 之 通 過 比 率 為 52.67%( 各 校 上 傳 率 及 通 過 率, 詳 如 附 件 ), 學 生 體 適 能 成 績 ( 含 國 小 國 中 及 高 中 成 績 ) 已 納 入 多 項 升 學 管 道 分 數 採 計, 務 請 各 校 落 實 體 適 能 資 料 填 報, 針 對 尚 未 檢 測 通 過 學 生 加 強 相 關 能 力 訓 練, 提 升 體 適 能 表 現, 並 務 必 即 時 上 傳 網 站 更 新 學 生 體 適 能 最 佳 表 現, 以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為 鼓 勵 各 校 推 動 體 適 能 提 升 計 畫, 本 局 業 已 訂 定 臺 中 市 體 適 能 推 動 績 優 學 校 獎 勵 計 畫, 期 望 各 校 確 實 落 實 推 動 體 適 能 計 畫, 並 使 本 市 體 適 能 通 過 比 率 每 年 逐 步 提 升 至 60% 二 本 局 委 請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促 進 會 於 104 學 年 度 辦 理 路 跑 跳 繩 等 各 項 運 動 聯 盟 比 賽, 請 各 校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發 展 機 會 並 提 升 校 園 運 動 風 氣 三 依 據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6 條 規 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業 已 訂 定 SH150 方 案 推 動 每 週 在 校 運 動 150 分 鐘, 主 要 目 標 包 括 : ( 一 ) 依 據 國 民 體 育 法 第 6 條 規 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業 已 訂 定 SH150 方 案 推 動 每 週 在 校 運 動 150 分 鐘, 主 要 目 標 包 括 : ( 二 ) 國 小 學 生 畢 業 前 每 人 至 少 學 會 一 項 運 動 技 能 ( 三 ) 民 國 110 年 各 級 學 生 體 適 能 中 等 比 率 達 60% ( 四 ) 民 國 110 年 各 級 學 生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比 率 逐 年 提 升 至 90% 請 各 校 務 必 依 法 令 規 定 規 劃 校 級 實 施 計 畫 和 自 我 評 核 標 準, 並 依 計 畫 規 定 落 實 推 動 四 為 鼓 勵 學 生 零 存 整 付, 累 計 里 程, 快 樂 跑 步, 儲 蓄 健 康,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規 劃 推 動 大 跑 步 計 畫 系 列 活 動, 務 請 各 校 引 導 學 生 於 晨 間 課 間 課 後 或 假 日 能 時 時 運 動 處 處 運 動, 並 宣 導 學 生 至 體 育 署 體 適 能 網 站 之 健 康 體 育 網 路 護 照 以 零 存

135 整 付 方 式 登 錄 每 日 跑 步 里 程 數 ( 帳 號 為 學 生 的 身 份 證 字 號, 密 碼 為 學 生 之 學 號 或 座 號 ), 藉 以 活 絡 校 園 路 跑 風 氣 五 有 關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游 泳 檢 測 合 格 率,103 學 年 為 64.63%,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66.77%), 請 各 校 務 必 持 續 推 動 游 泳 教 學 另 為 避 免 溺 水 事 件 發 生, 請 各 校 持 續 配 合 本 局 進 行 水 域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宣 導 勿 前 往 危 險 水 域 戲 水, 避 免 溺 水 事 件 發 生 六 為 落 實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團 隊 訓 練 工 作 及 三 級 銜 接 體 系, 請 各 設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或 體 育 班 之 學 校 校 長 確 實 督 促, 落 實 運 動 選 手 競 技 訓 練 課 業 輔 導 及 品 德 教 育 等 工 作 七 為 提 升 校 園 運 動 風 氣, 養 成 學 生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建 請 各 校 廣 設 運 動 社 團 及 運 動 團 隊 八 臺 中 市 103 學 年 度 SH150 方 案 推 動 績 優 學 校 : 編 號 學 校 名 稱 編 號 學 校 名 稱 1 東 區 成 功 國 民 小 學 11 文 光 國 民 小 學 2 仁 美 國 民 小 學 12 大 智 國 民 小 學 3 永 春 國 民 小 學 13 北 區 中 華 國 民 小 學 4 大 墩 國 民 小 學 14 東 光 國 民 小 學 5 育 仁 國 民 小 學 15 豐 田 國 民 小 學 6 大 新 國 民 小 學 16 大 勇 國 民 小 學 7 臺 中 國 民 小 學 17 軍 功 國 民 小 學 8 豐 原 國 民 小 學 18 建 功 國 民 小 學 9 鐵 山 國 民 小 學 19 東 寶 國 民 小 學 10 霧 峰 國 民 小 學 20 忠 明 國 民 小 學 貳 學 校 午 餐 業 務 一 為 有 效 推 廣 本 府 參 與 104 年 獎 勵 地 方 政 府 強 化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之 之 強 化 食 安 表 現 特 優 之 拔 尖 典 範 計 畫 執 行, 請 各 校 轉 知 校 內 師 生 及 家 長 共 襄 盛 舉, 並 於 105 年 2 月

136 日 評 比 期 程 前 至 公 共 政 策 網 路 參 與 平 臺 來 監 督 頁 面 下 進 行 本 市 提 出 之 4 件 獎 勵 競 賽 計 畫 之 網 路 評 分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 教 國 署 學 字 第 號 略 以 :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23 條 第 3 項 增 列 學 校 供 應 膳 食 禁 止 使 用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鮮 食 材 及 其 初 級 加 工 品 一 節, 教 育 部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條 文 所 定 基 改 食 品 範 圍, 參 考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直 接 供 應 飲 食 場 所 之 食 品 含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標 示 規 定, 教 育 部 規 劃 學 校 供 餐 不 得 使 用 基 改 之 食 品 範 圍 如 下 : 1. 基 因 改 造 生 鮮 食 材 : 農 產 品 型 態 原 料, 如 基 因 改 造 黃 豆 玉 米 等 2. 初 級 加 工 品 : 豆 漿 豆 腐 豆 花 豆 乾 豆 皮 大 豆 蛋 白 製 得 之 素 肉 產 品 等 ( 二 )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 1. 配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散 裝 食 品 包 裝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直 接 供 應 飲 食 場 所 之 食 品 自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全 面 施 行 ( 以 產 品 產 製 日 期 為 準 ) 含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原 料 標 示 ( 如 含 3% 以 下 非 故 意 攙 雜 率 不 須 標 示 ) 之 期 程, 俟 總 統 令 公 布 本 次 修 正 學 校 衛 生 法 部 分 條 文 施 行 後, 學 校 得 據 以 辨 識 篩 選 供 售 至 校 園 之 食 品 為 非 基 改 食 品 2.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刻 正 修 正 教 育 部 學 校 外 訂 盒 餐 採 購 契 約 ( 參 考 範 本 ), 學 校 可 參 考 納 入 餐 飲 採 購 契 約, 並 落 實 履 約 管 理 及 食 材 驗 收 工 作 3. 學 校 衛 生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俟 總 統 令 公 布 後 據 以 施 行, 建 議 學 校 可 與 尚 在 契 約 期 限 內 之 餐 飲 供 應 廠 商 採 協 議 方 式 辦 理

137 ( 三 )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條 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辦 理 午 餐 應 成 立 學 校 午 餐 供 應 會 或 相 當 性 質 之 組 織, 其 組 成 評 選 供 應 及 迴 避 原 則,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其 成 員 組 成, 現 任 家 長 應 占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三 推 動 營 養 午 餐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誰 來 午 餐 計 畫, 為 瞭 解 本 市 學 校 午 餐 供 餐 品 質, 自 105 年 1 月 起, 本 局 將 每 月 不 指 定 日 期 以 抽 訪 方 式, 安 排 本 局 人 員 至 本 市 學 校 與 學 生 共 進 午 餐, 實 地 瞭 解 學 校 午 餐 供 餐 情 形 本 府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於 103 年 度 5 月 1 日 起 已 啟 用 學 校 午 餐 食 材 登 錄 系 統, 請 各 校 或 轉 知 午 餐 供 餐 廠 商 配 合 行 政 院 食 品 追 溯 雲 政 策 執 行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機 制, 每 日 至 網 址 登 打 上 傳 相 關 資 料, 並 確 實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 每 日 上 午 12 時 前 ) 完 成 系 統 填 報 作 業 四 系 統 內 之 資 料 公 開 予 所 有 家 長 民 眾 及 機 關 查 閱, 請 各 校 務 必 指 派 專 人 每 日 確 認 上 傳 至 系 統 之 資 料 正 確 性 另 請 自 辦 午 餐 之 學 校, 依 各 校 人 力 分 配, 確 實 落 實 相 關 午 餐 資 料 登 打 上 傳 工 作 另 自 104 年 6 月 起 啟 用 幼 兒 園 食 材 登 錄 系 統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食 品 登 錄 系 統, 請 各 校 務 必 配 合 登 錄 工 作 五 自 102 年 度 起, 本 市 共 有 50 位 駐 校 營 養 師 分 區 輔 導 各 校 下 列 業 務 : ( 一 ) 輔 導 區 內 學 校 午 餐 訪 視 及 相 關 業 務 諮 詢 ( 二 ) 輔 導 區 內 學 校 營 養 教 育 規 劃 與 推 廣 ( 三 ) 即 時 處 理 輔 導 區 內 學 生 食 物 中 毒 ( 含 疑 似 ) 情 形 ( 四 ) 協 助 輔 導 區 內 學 校 菜 單 審 核

138 六 依 本 府 衛 生 局 100 年 6 月 10 日 中 市 衛 食 藥 字 第 號 函 本 局 100 年 6 月 14 日 以 中 市 教 體 字 第 號 函 及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 市 教 體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 一 ) 請 加 強 推 動 健 康 飲 食, 午 餐 團 膳 菜 單 之 設 計 及 供 膳, 應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定 之 學 校 午 餐 食 物 內 容 及 營 養 基 準 為 準 則, 減 少 含 糖 甜 食 及 甜 湯 品 之 供 應, 以 維 護 學 童 飲 食 健 康 ( 二 ) 學 校 午 餐 供 應 業 者 應 提 供 均 衡 飲 食 之 餐 食 水 果 及 合 格 乳 品, 避 免 含 糖 甜 點 冰 品 之 供 應, 並 禁 止 供 應 外 購 成 品 及 半 成 品, 以 符 合 餐 飲 業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衛 生 評 鑑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七 為 配 合 本 府 農 業 局 在 地 產 業 扶 植 政 策, 本 局 自 104 年 9 月 起 與 本 府 農 業 局 共 同 推 動 本 市 學 校 午 餐 採 用 在 地 食 材, 扶 植 農 業 發 展 並 提 升 本 市 農 產 產 量 ; 另 請 本 市 自 辦 午 餐 學 校 及 受 其 供 應 之 學 校,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以 每 週 供 應 在 地 生 鮮 蔬 菜 4 次 為 原 則 參 學 校 衛 生 業 務 一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依 據 教 育 部 於 100 年 6 月 7 日 研 商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指 定 辦 理 施 政 項 目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決 議 納 入 縣 市 政 府 應 辦 之 指 定 項 目, 並 以 單 價 每 人 350 元 計 算, 本 年 度 委 請 文 山 豐 原 烏 日 北 勢 萬 豐 國 民 小 學 5 校 承 辦, 請 各 校 加 強 健 檢 異 常 學 生 後 續 追 蹤 矯 治 工 作, 並 以 篩 檢 異 常 學 生 之 就 醫 率 達 95% 為 目 標 二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本 市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實 施 計 畫,104 學 年 度 各 校 必 選 議 題 為 健 康 體 位 口 腔 衛 生 視 力 保 健 正 確 用 藥 及 全 民 健 保, 另 菸 害 防 制 及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防 治 ) 兩 項 為 自 選 議 題,

139 請 至 少 擇 一 項 議 題 推 動, 並 請 成 立 健 康 促 進 團 隊, 落 實 健 康 教 學, 凝 聚 共 識, 發 展 願 景 三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全 面 禁 菸, 違 反 者 將 依 據 本 法 第 31 條 第 2 項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本 市 310 所 學 校 業 已 全 面 禁 菸, 請 各 校 依 法 配 合 辦 理, 加 強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以 維 護 師 生 健 康 四 依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17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規 定, 健 康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應 每 2 學 年 至 少 參 加 學 校 衛 生 相 關 研 習 18 小 時 專 業 在 職 進 修 健 康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係 指 教 授 健 康 教 育 課 程 教 師, 請 各 校 規 劃 週 三 下 午 進 修 課 程 時, 應 多 辦 理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並 督 導 校 內 教 師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精 進 校 內 教 學 品 質, 俾 利 本 市 推 動 成 效 達 教 育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之 要 求 五 本 局 業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以 中 市 教 體 字 第 號 函 重 申 為 落 實 學 校 衛 生 法 規 定, 確 保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工 之 健 康 照 護,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應 為 實 際 負 責 學 校 衛 生 及 護 理 業 務, 並 避 免 專 兼 任 其 他 職 務 為 免 影 響 中 央 對 本 府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考 核 之 成 績, 請 各 校 確 依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肆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業 務 一 有 關 103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成 果 及 104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請 各 校 依 限 填 報, 以 免 受 罰 二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 略 引 ), 各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均 應 於 每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參 加 4 小 時 以 上 環 境 教 育, 請 各 校 確 實 落 實 前 揭 規 定 三 該 各 校 務 必 於 105 年 6 月 5 日 前 指 派 1 員 擔 任 環 境 教 育 指 定 人 員 ( 一 )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學 校 應 指 定 人 員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並 於 5 年 內 (105 年 6 月 5 日 前 )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140 未 指 定 人 員 及 未 取 得 認 證 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及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補 助 其 環 境 教 育 經 費, 請 各 校 指 派 1 員 擔 任 環 境 教 育 指 定 人 員 並 督 導 其 取 得 認 證 ( 二 ) 次 依 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款 ( 略 引 ): 須 曾 任 教 或 任 職 於 各 級 學 校 從 事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連 續 一 年 或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並 參 與 環 境 相 關 議 題 研 習, 其 研 習 時 數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達 二 十 四 小 時 以 上 為 協 助 各 校 取 得 認 證, 本 局 已 辦 理 多 場 次 24 小 時 研 習, 請 各 校 務 必 鼓 勵 完 成 24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且 具 備 提 出 認 證 申 請 資 格 之 教 師 務 必 提 出 申 請 ( 三 ) 本 局 將 於 近 期 展 開 調 查 學 校 取 得 環 教 人 員 認 證 人 員 名 單, 並 公 告 未 取 得 認 證 人 員 學 校 名 單 ( 四 ) 本 局 暫 訂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至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24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研 習, 請 未 有 取 得 認 證 人 員 之 學 校 務 必 派 員 出 席 四 請 各 校 協 助 調 整 校 園 鐘 聲, 音 響 分 貝 避 免 影 響 周 圍 居 民 安 寧, 另 於 非 上 課 日 期 間, 務 必 將 不 需 要 之 鐘 聲 關 閉 五 為 維 護 學 校 衛 生 及 病 媒 蚊 防 治, 請 各 校 定 期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清 潔 及 消 毒, 以 提 供 師 生 一 個 健 康 的 教 學 環 境 六 針 對 小 黑 蚊 困 擾 問 題, 請 各 校 加 強 校 園 棲 地 管 理 並 加 強 師 生 宣 導 及 透 過 親 師 座 談 會 等 活 動 進 行 相 關 教 育 宣 導, 期 能 降 低 消 毒

141 用 藥 比 例 對 生 態 的 傷 害, 並 能 降 低 校 園 小 黑 蚊 困 擾 七 依 據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第 9 條 第 12 條 及 飲 用 水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7 條 規 定, 各 校 應 自 行 或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維 護 飲 用 水 設 備 ( 飲 水 機 ), 每 月 至 少 1 次, 並 將 每 次 維 護 內 容 詳 細 記 載 於 飲 用 水 設 備 水 質 檢 驗 及 設 備 維 護 紀 錄 表 ; 另 飲 水 機 水 質 應 每 隔 3 個 月 檢 測 大 腸 桿 菌 群 1 次 八 各 校 將 P(Plan) D(Do) C(Check) (Action) 觀 念 納 入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計 畫 應 積 極 推 動, 倘 執 行 成 效 未 如 預 期, 因 檢 討 改 進 擬 定 新 的 執 行 方 式 並 確 實 執 行 九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校 照 明 節 能 改 善 參 考 手 冊, 教 室 課 桌 燈 照 度 不 得 低 於 500Lux, 黑 板 燈 不 得 低 於 750Lux, 請 各 校 每 學 期 定 期 進 行 教 室 照 明 設 備 檢 查, 以 確 保 學 童 視 力 保 健 十 教 育 部 日 前 以 教 育 部 校 園 安 全 暨 災 害 通 報 處 理 中 心 資 訊 網 ( 校 安 中 心 ) 公 告 空 氣 品 質 警 示 訊 息, 並 請 各 校 即 時 採 取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惟 查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點 閱 率 為 85.42%, 點 閱 率 欠 佳, 請 各 校 務 必 配 合 點 閱 十 一 有 關 空 氣 品 質 不 佳 之 應 變 措 施, 依 據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因 應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處 理 措 施 暨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流 程, 有 關 停 止 戶 外 活 動 之 標 準, 係 為 細 懸 浮 微 粒 達 250.4μ g/m3 以 上, 在 教 育 部 尚 未 修 訂 前 開 作 業 流 程 並 下 修 停 止 戶 外 活 動 及 停 課 標 準 之 前,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基 於 校 本 管 理 及 區 域 因 地 制 宜, 除 參 考 本 市 即 時 空 氣 品 質 網 站 之 空 氣 品 質 指 標 外, 並 依 當 時 當 地 空 氣 品 質 狀 況 即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護 措 施, 例 如 : 透 過 廣 播 告 知 師 生 避 免 戶 外 活 動, 請 學 生 午 休 或 下 課 時 間 儘 量 待 在 教 室 健 康 中 心 應 掌 握 有 呼

142 吸 道 疾 病 之 學 童 個 案, 並 主 動 關 懷, 如 果 出 現 不 舒 服 症 狀, 應 儘 速 前 往 健 康 中 心, 班 級 體 育 課 改 成 室 內 活 動, 校 慶 運 動 會 活 動 延 期 或 改 至 室 內 場 地 舉 辦 等, 以 維 護 校 園 師 生 健 康 ( 二 ) 請 各 校 將 空 氣 品 質 嚴 重 惡 化 之 因 應 作 業 納 入 學 校 原 有 之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計 畫, 建 立 緊 急 聯 絡 及 應 變 規 劃, 並 隨 時 留 意 本 市 即 時 空 氣 品 質 網 站 之 空 氣 品 質 指 標 資 訊

143 教 育 局 工 程 營 繕 科 壹 工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落 實 執 行 預 算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採 購 案 件 決 標 單 價 資 料 傳 輸 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之 機 制, 本 府 除 持 續 主 動 督 導 外, 自 即 日 起 請 各 校 遴 派 專 責 ( 研 考 ) 人 員 加 強 列 管 並 定 期 稽 催, 以 維 持 本 府 良 好 施 政 形 象 二 為 塑 造 本 市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程 勞 動 環 境, 進 而 落 實 工 程 零 災 害 之 安 全 意 識, 請 各 校 配 合 向 本 府 ( 勞 動 檢 查 處 ) 申 請 無 災 害 工 程 認 證 三 為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及 效 率, 請 各 校 落 實 執 行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四 為 節 能 減 碳 並 提 升 便 民 服 務 行 政 效 能, 請 各 校 配 合 使 用 臺 中 市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辦 理 申 報 作 業 五 為 保 護 本 市 營 造 業 從 業 勞 工 生 命 安 全 與 健 康, 有 效 降 低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本 府 已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補 充 條 款 範 本, 各 校 如 有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案 時, 契 約 條 文 應 納 入 該 補 充 條 款, 據 以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確 實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核 工 作 六 為 避 免 工 程 施 工 缺 失 重 複 發 生, 本 府 已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開 工 前 品 質 管 理 宣 導 執 行 計 畫, 請 各 校 落 實 執 行, 並 將 品 質 管 理 宣 導 成 果 依 規 定 期 限 ( 完 成 宣 導 7 日 內 ), 將 該 成 果 傳 至 本 府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彙 整 ([email protected]) 貳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外 聘 督 導 委 員 實 施 方 案 一 為 加 強 本 府 各 機 關 落 實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督 導, 督 促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確 實 執 行 三 級 品 管 制 度, 於 工 程 標 案 實 際 進 度 於 20% 至 80% 間, 由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以 外 聘 委 員 方 式 進 行 督 導, 以 期 提 高 本 府 整 體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144 二 外 聘 督 導 委 員 實 施 範 圍 及 頻 率 : ( 一 ) 查 核 金 額 ( 新 臺 幣 5000 萬 元 ) 以 上 工 程 標 案, 每 案 至 少 2 次 ( 二 ) 公 告 金 額 (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工 程 標 案, 每 案 至 少 1 次 ( 三 ) 工 程 標 案 如 屬 綠 美 化 維 護 緊 急 搶 修 例 行 性 維 護 等 工 程 類 別, 經 簽 奉 機 關 主 管 核 准, 得 不 以 外 聘 委 員 方 式 進 行 督 導 三 外 聘 委 員 督 導 機 制 : ( 一 ) 由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組 成 個 案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至 少 2 人, 其 中 外 聘 督 導 委 員 至 少 1 人, 內 聘 督 導 委 員 1 人, 領 隊 由 小 組 委 員 推 選 ( 二 ) 外 聘 督 導 委 員 建 議 由 該 案 規 劃 設 計 審 查 委 員 或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建 置 之 專 家 名 單 或 其 他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專 家 學 者 遴 聘 ( 三 ) 內 聘 督 導 委 員 由 該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股 長 ( 副 隊 長 )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擔 任, 或 由 機 關 主 管 指 派 ( 四 ) 督 導 委 員 依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施 工 品 質 施 工 進 度 進 行 督 導, 並 由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彙 整 督 導 紀 錄 ( 五 ) 督 導 時 機 : 工 程 標 案 實 際 進 度 20% 至 80% 辦 理 督 導 作 業 四 本 案 外 聘 督 導 委 員 費 用 由 主 辦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或 相 關 業 務 費 項 下 支 應

145 五 督 導 紀 錄 所 列 缺 失 項 目,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應 限 期 督 促 監 造 單 位 及 承 攬 廠 商 改 善, 督 導 紀 錄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送 達 監 造 單 位 及 承 攬 廠 商, 主 辦 機 關 應 確 實 追 蹤 廠 商 完 成 改 善, 缺 失 改 善 對 策 及 結 果 表 如 附 表 三, 缺 失 改 善 文 件 應 建 檔 備 查 六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除 執 行 本 實 施 方 案 外, 仍 應 依 工 程 規 模 及 工 期 隨 時 督 導 工 程 施 工 情 形, 並 留 存 督 導 紀 錄 備 查 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知 工 程 重 要 事 項 一 為 緊 密 結 合 全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實 施 方 案, 擴 大 公 共 工 程 地 理 資 訊 之 應 用 及 公 開, 工 程 會 將 於 每 季 ( 月 ) 第 1 天, 主 動 篩 選 座 標 登 錄 不 完 整 或 異 常 之 標 案, 依 主 辦 機 關 分 別 立 案 列 為 督 工 通 報 案 件 二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之 提 振 景 氣 措 施 及 強 化 停 工 解 約 管 制 機 制, 工 程 會 於 每 月 篩 選 未 執 行 金 額 5,000 萬 元 以 下 停 工 及 終 止 契 約 標 案, 本 府 並 將 配 合 政 策, 將 此 類 標 案 納 入 標 案 督 導 會 報 按 月 追 蹤 管 控, 俾 利 儘 早 完 成 復 工 及 重 新 發 包 作 業 三 為 減 輕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填 報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負 擔 及 避 免 不 正 確 資 料 之 使 用, 即 日 起 廢 止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評 量 指 標 自 我 評 核 作 業 四 為 管 控 全 國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廠 商 派 駐 工 地 各 類 相 關 人 員, 應 審 核 有 無 違 約 兼 職, 並 請 各 校 除 查 核 所 屬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外, 加 強 查 核 工 地 相 關 人 員 履 約 派 駐 情 形 ( 一 ) 請 本 府 所 屬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除 至 工 地 現 場 查 證 應 派 駐 工 地 ( 專 職 ) 人 員 是 否 於 工 地 現 場 執 行 職 務 外, 並 請 輔 以 工 程 會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 統 計 分 析 > 工 程 人 員 履 歷 之 功 能, 確 實 審 核 有 無 違 約 派 駐 其 他 工 程 標 案 情 形

146 ( 二 ) 加 強 查 核 工 地 相 關 人 員 履 約 派 駐 情 形, 並 請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轉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將 依 規 於 辦 理 查 核 作 業 時, 加 知 各 相 關 廠 商 工 地 人 員, 於 接 受 查 核 作 業 時 提 供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利 現 場 查 核 五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已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建 置 警 示 機 制, 針 對 異 常 情 形 自 動 發 出 警 示 訊 息, 提 醒 各 校 注 意, 勿 發 生 違 約 違 法 情 形 六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3 年 11 月 17 日 工 程 管 字 第 號 函 為 配 合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廠 商 履 約 情 形 計 分 要 點 ( 下 稱 計 分 要 點 ) 推 動, 並 協 助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計 分 作 業, 該 會 已 於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 下 稱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 新 增 履 約 計 分 輔 助 功 能, 請 各 校 妥 善 運 用, ( 一 ) 工 程 會 為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機 制, 促 使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廠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如 期 如 質 履 約 並 重 視 執 行 績 效, 及 落 實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七 十 條 對 於 品 質 管 理 環 境 保 護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之 責 任, 訂 定 旨 揭 計 分 要 點, 並 於 103 年 10 月 27 日 發 布 實 施 ( 本 府 以 103 年 10 月 30 日 府 授 建 品 字 第 號 函 轉 諒 達 ) ( 二 ) 工 程 會 為 進 一 步 協 助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蒐 集 彙 整 及 統 計 施 工 廠 商 履 約 過 程 中 之 各 項 履 約 事 實, 以 利 於 工 程 驗 收 完 成 後 詳 實 按 廠 商 實 際 履 約 情 形 予 以 計 分, 該 會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已 配 合 於 機 關 每 月 填 報 工 程 進 度 時 新 增 現 場 督 察 試 驗 報

147 告 檢 驗 停 留 點 環 保 工 安 及 替 代 方 案 等 5 項 欄 位, 並 可 於 機 關 辦 理 計 分 作 業 時 直 接 帶 入 前 開 資 料, 以 簡 化 驗 收 後 之 計 分 作 業, 故 請 各 校 所 屬 工 程 主 辦 人 員 務 必 逐 月 確 實 填 報 ( 三 ) 另 請 學 校 於 完 成 計 分 作 業 後, 依 旨 揭 要 點 第 五 點 及 第 六 點 規 定, 於 計 分 內 容 核 定 後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施 工 廠 商 計 分 結 果, 且 確 認 前 開 書 面 通 知 內 容 與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之 計 分 內 容, 二 者 一 致, 以 確 保 廠 商 權 益 前 述 書 面 通 知 廠 商 之 文 號 並 應 併 同 計 分 資 料 登 錄 於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內 俾 供 查 察 檢 核 ( 四 ) 填 報 說 明 可 至 下 載 專 區 / 公 文 附 件 下 載, 下 載 所 屬 附 件 ( 請 以 附 件 工 程 會 函 文 公 文 文 號 及 發 文 日 輸 入 下 載 ) 肆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與 補 強 計 畫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教 署 校 舍 結 構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與 補 強 計 畫 執 行 對 象 主 要 為 市 立 國 中 及 國 小 校 舍, 且 校 舍 須 為 民 國 88 年 ( 含 ) 前 興 建 及 已 登 錄 學 校 財 產 帳, 不 符 上 述 資 格 者 將 不 列 入 本 計 畫 二 本 市 國 中 小 校 舍 辦 理 校 舍 結 構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與 補 強 計 畫 須 依 照 國 教 署 與 國 震 中 心 訂 定 之 結 構 耐 震 能 力 初 步 評 估 詳 細 評 估 補 強 設 計 及 補 強 工 程 監 造 作 業 規 範 及 程 序 執 行 三 校 舍 尚 未 執 行 初 步 評 估 者, 可 由 學 校 逕 自 依 作 業 規 範 執 行, 並 至 國 震 中 心 校 舍 耐 震 資 訊 網 上 傳 評 估 結 果, 倘 初 步 評 估 Is 值

148 低 於 80, 國 教 署 將 定 期 至 資 料 庫 擷 取 相 關 資 料, 視 情 況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四 本 市 國 中 小 已 執 行 詳 細 評 估 且 結 果 為 須 補 強 者, 目 前 國 教 署 編 列 4 年 ( 年 ) 計 畫 經 費, 本 局 每 年 將 依 CDR 優 先 順 序 提 報 經 費 需 求, 國 教 署 每 年 再 依 審 查 核 列 補 強 列 棟 數 五 國 震 中 心 校 舍 耐 震 資 訊 網 的 資 料 庫, 為 本 局 執 行 國 教 署 校 舍 結 構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與 補 強 計 畫 之 核 定 依 據,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報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及 檢 視 承 攬 廠 商 已 上 傳 的 報 告, 有 缺 漏 的 部 分 請 務 必 補 上 六 耐 震 詳 評 及 補 強 工 程, 請 自 核 定 日 起 即 規 劃 補 強 工 程 施 作 期 程 及 師 生 安 置 措 施, 應 事 先 向 家 長 及 師 生 說 明, 不 得 俟 補 強 工 程 發 包 後, 再 行 處 理 師 生 安 置 問 題 並 請 督 導 確 實 做 好 工 地 安 全 圍 籬 及 出 入 管 制,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伍 內 政 部 函 知 智 慧 綠 建 築 推 動 方 案 修 正 核 定 本 須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一 公 有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達 新 臺 幣 5 仟 萬 元 以 上 者,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建 築 工 程 於 申 報 一 樓 樓 版 勘 驗 時, 應 同 時 檢 附 合 格 級 以 上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工 程 契 約 約 定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責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者, 於 工 程 驗 收 合 格 並 取 得 合 格 級 以 上 綠 建 築 標 章 後, 始 得 發 給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但 工 程 驗 收 合 格 而 未 能 取 得 綠 建 築 標 章, 其 經 機 關 確 認 非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者, 仍 得 發 給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二 另 公 有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達 新 臺 幣 2 億 元 以 上, 且 建 築 使 用 類 組 符 合 公 有 建 築 物 申 請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適 用 範 圍 表 ( 詳 表 3) 規 定 者, 除 應 符 合 前 項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及 綠 建 築 標 章 之 取 得 要 求 外, 自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建 築 工 程 於 申 報 一 樓 樓 版 勘 驗 時, 應 同 時 檢 附 合 格 級 以 上 候 選 智 慧 建 築 證 書, 工 程 契 約 約 定 由 施 工 廠 商 負 責 取 得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者, 於 工 程 驗 收 合 格 並 取 得 合 格 級 以 上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後, 始 得 發 給 結 算 驗 收 證

149 明 書 但 工 程 驗 收 合 格 而 未 能 取 得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其 經 機 關 確 認 非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者, 仍 得 發 給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 但 屬 國 家 機 密 之 建 築 物 得 免 依 本 項 規 定 辦 理 另 自 101 年 1 月 起 應 開 始 辦 理 相 關 經 費 之 編 列 與 審 議 ; 並 自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應 將 本 規 定 納 入 勞 務 工 程 採 購 合 約, 惟 於 該 日 期 前 已 完 成 勞 務 工 程 採 購, 且 未 將 本 規 定 納 入 該 採 購 合 約 者, 得 免 適 用 本 規 定 三 公 有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未 達 新 臺 幣 5 仟 萬 元 者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通 過 日 常 節 能 與 水 資 源 2 項 指 標, 並 採 由 建 築 師 自 主 檢 查 方 式 辦 理,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並 應 於 契 約 明 訂 必 要 時 得 委 請 各 地 建 築 師 公 會 內 政 部 指 定 之 綠 建 築 標 章 評 定 專 業 機 構 或 其 他 方 式, 於 填 發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前 完 成 確 認 另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開 始 辦 理 相 關 經 費 之 編 列 與 審 議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依 本 項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298 條 第 3 款 規 定 免 檢 討 建 築 物 節 約 能 源 者 ( 二 ) 建 築 物 僅 具 有 頂 蓋 樑 柱, 而 無 外 牆 或 外 牆 開 口 面 積 合 計 大 於 總 立 面 面 積 三 分 之 二 者 ( 三 ) 建 築 法 第 7 條 規 定 之 雜 項 工 作 物 ( 四 )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500 m2 以 下 者 ( 五 ) 屬 國 家 機 密 之 建 築 物 ( 六 ) 其 他 經 內 政 部 認 定 無 須 辦 理 評 估 者 四 各 機 關 之 新 建 建 築 物 如 要 求 高 於 合 格 級 等 級 時,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明 確 規 範

150 公 有 建 築 物 申 請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適 用 範 圍 表 類 別 組 別 使 用 項 目 舉 例 1. 戲 ( 劇 ) 院 電 影 院 演 藝 場 歌 廳 觀 覽 場 等 類 似 場 所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A-1 集 會 表 演 A-2 運 輸 場 所 2. 觀 眾 席 面 積 在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下 列 場 所 : 體 育 館 ( 場 ) 及 設 施 音 樂 廳 文 康 中 心 社 教 館 集 會 堂 ( 場 ) 社 區 ( 村 里 ) 活 動 中 心 等 類 似 場 所 1. 車 站 ( 公 路 鐵 路 大 眾 捷 運 ) 2. 候 船 室 水 運 客 站 3. 航 空 站 飛 機 場 大 廈 D 類 D-2 文 教 設 施 休 閒 文 教 類 D-4 校 舍 (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 會 議 廳 展 示 廳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圖 書 館 水 族 館 科 學 館 陳 列 館 資 料 館 歷 史 文 物 館 天 文 臺 藝 術 館 等 類 似 場 所 1. 專 科 學 校 學 院 大 學 等 之 教 室 教 學 大 樓 等 相 關 教 學 場 所 陸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個 案 工 程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議 機 制 作 業 規 定 (104 年 3 月 13 日 府 授 建 品 字 第 號 函 頒 行 104 年 7 月 10 日 府 授 建 品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執 行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效 率 方 案,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部 會 核 定 補 助 或 由 本 府 預 算 辦 理 之 新 興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達 新 臺 幣

151 ( 以 下 同 )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者, 其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之 審 議 應 依 本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流 程 圖 如 附 件 一 ) 二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計 畫 如 屬 例 行 性 維 修 養 護 施 工 項 目 簡 易 或 緊 急 災 害 搶 救 修 復 等 工 程,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簽 奉 市 長 核 准, 得 免 送 審 議, 並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審 查 三 依 第 二 點 規 定 辦 理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議 之 工 程 計 畫,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及 早 展 開 綜 合 規 劃, 提 出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之 必 要 圖 說 總 工 程 建 造 經 費 之 概 算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議 自 主 檢 核 表 ( 附 件 二 ), 送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考 會 )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辦 理 審 議 作 業 ( 二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依 第 一 款 所 提 送 之 必 要 圖 說 總 工 程 經 費 之 概 算 及 基 本 資 料 表, 應 包 括 書 面 資 料 及 電 子 檔 案, 並 應 依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實 施 要 點 及 公 共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增 列 提 供 標 案 資 料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研 訂 執 行 節 能 減 碳 及 維 護 管 理 之 機 制 四 辦 理 審 議 作 業 時, 應 簽 請 市 長 指 派 召 集 人 主 持, 並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建 置 之 專 家 名 單 或 其 他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以 達 到 客 觀 獨 立 之 審 查 功 能 審 議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本 府 工 程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之 審 議 作 業 由 研 考 會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辦 理, 審 議 作 業 所 需 經 費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 二 ) 審 議 會 議 應 列 案 紀 錄, 以 供 日 後 列 管 追 蹤

152 ( 三 ) 審 議 過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辦 理 現 場 現 勘, 並 拍 照 記 錄 存 證 ( 四 ) 為 加 速 審 查 程 序,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送 審 時 應 依 第 四 點 第 一 款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書 件 不 齊 且 未 有 適 當 理 由 者, 經 書 面 通 知 送 達 日 起 三 日 內 未 補 正 者, 得 逕 退 請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補 件 五 未 達 五 千 萬 元 之 計 畫,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自 行 建 置 審 查 機 制 並 逕 行 負 責 審 議 作 業, 審 查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二 千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五 千 萬 元 之 計 畫,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組 成 個 案 審 議 小 組, 並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指 派 簡 任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擔 任 個 案 審 議 小 組 召 集 人, 審 議 原 則 準 用 本 機 制 相 關 規 定 ( 二 ) 二 千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五 千 萬 元 之 計 畫 如 屬 例 行 性 維 修 養 護 施 工 項 目 簡 易 或 緊 急 災 害 搶 救 修 復 等 工 程, 經 簽 奉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得 免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 三 ) 未 達 二 千 萬 元 之 計 畫,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參 照 本 機 制 相 關 規 定 自 行 建 置 審 議 機 制 並 逕 行 負 責 審 議 作 業 ( 四 ) 如 工 程 計 畫 性 質 具 指 標 性 規 模 或 介 面 複 雜 等 因 素, 必 要 時 得 專 案 簽 報 市 長, 送 研 考 會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辦 理 審 議 作 業 六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議 提 送 參 考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基 本 設 計 初 審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說 明 ( 二 ) 基 地 及 周 圍 環 境 分 析 ( 補 充 測 量 地 質 調 查 及 其 他 補 充 調 查 試 驗 或 勘 測 報 告 )

153 ( 三 ) 需 求 計 畫 ( 含 空 間 或 使 用 壽 年 ) ( 四 ) 規 劃 理 念 說 明 書 ( 概 要 描 述 ) ( 五 ) 法 令 分 析 ( 六 ) 初 步 配 置 圖 ( 含 初 步 平 面 圖 初 步 立 面 圖 初 步 剖 面 圖 及 結 構 系 統 規 劃 ) ( 七 ) 機 電 設 備 系 統 規 劃 書 ( 八 ) 建 造 成 本 經 費 預 估 ( 含 計 算 書 ) 經 費 籌 措 及 分 配 年 度 ( 應 考 慮 物 價 可 能 波 動 之 風 險 ) ( 九 ) 施 工 初 步 時 程 ( 十 ) 設 計 準 則 及 綱 要 規 範 ( 十 一 ) 採 購 策 略 ( 十 二 ) 取 得 用 地 證 明 七 本 作 業 規 定 未 盡 事 項,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及 經 費 審 議 效 率 方 案 及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本 作 業 規 定 未 盡 事 項,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及 經 費 審 議 效 率 方 案 及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154 附 件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作 業 流 程 圖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如 : 建 設 局 )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計 畫 決 定 審 查 方 式 依 計 畫 金 額 大 小 及 工 程 介 面 多 寡 區 分 規 模 大 小 及 複 雜 程 度 一 完 成 基 本 設 計 成 果 二 提 送 附 件 二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查 自 主 檢 核 表 五 千 萬 元 以 下 之 計 畫 機 關 補 件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檢 視 文 件 是 否 備 齊 否 是 1. 簽 辦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 由 市 長 指 派 召 集 人, 並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建 置 之 專 家 名 單 或 其 他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辦 理 相 關 審 議 工 作 2.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計 畫 如 屬 例 行 性 維 修 養 護 施 工 項 目 簡 易 或 緊 急 災 害 搶 救 修 復 等 工 程,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簽 奉 市 長 核 准, 得 免 組 成 審 查 議 小 組, 自 行 辦 理 審 查 1. 二 千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五 千 萬 元 之 計 畫,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組 成 個 案 審 議 小 組 並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指 派 簡 任 層 級 以 上 人 員 擔 任 個 案 審 議 小 組 召 集 人 2. 二 千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五 千 萬 元 之 計 畫 如 屬 例 行 性 維 修 養 護 施 工 項 目 簡 易 或 緊 急 災 害 搶 救 修 復 等 工 程, 經 簽 奉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得 免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3. 未 達 二 千 萬 元 之 計 畫,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參 照 本 機 制 相 關 規 定 自 行 建 置 審 議 機 制 並 逕 行 負 責 審 議 作 業 4. 如 該 工 程 性 質 具 指 標 性 規 模 或 介 面 複 雜 等 因 素, 必 要 時 得 專 案 簽 報 市 長, 簽 辦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不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依 據 審 查 結 果 據 以 執 行 管 控 通 過 依 據 審 查 結 果 據 以 執 行 管 控

155 附 件 二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議 自 主 檢 核 表 編 號 文 件 名 稱 是 否 備 註 ( 文 件 未 檢 附 理 由 ) 一 二 基 本 設 計 初 審 意 見 修 正 情 形 說 明 基 地 及 周 圍 環 境 分 析 ( 補 充 測 量 及 地 質 調 查 及 其 他 補 充 調 查 試 驗 或 勘 測 報 告 ) 三 需 求 計 畫 ( 含 空 間 或 使 用 壽 年 ) 四 規 劃 理 念 說 明 書 ( 概 要 描 述 ) 五 六 七 法 令 分 析 初 步 配 置 圖 ( 含 初 步 平 面 圖 初 步 立 面 圖 初 步 剖 面 圖 及 結 構 系 統 規 劃 ) 機 電 設 備 系 統 規 劃 書 八 建 造 成 本 經 費 預 估 ( 含 計 算 書 ) 經 費 籌 措 及 分 配 年 度 ( 應 考 慮 物 價 可 能 波 動 之 風 險 ) 九 十 施 工 初 步 時 程 設 計 準 則 與 綱 要 規 範 十 一 採 購 策 略 十 二 取 得 用 地 證 明

156 教 育 局 秘 書 室 壹 研 考 會 懲 處 案 件 包 括 : 未 於 本 府 標 案 管 考 系 統 新 增 標 案 開 工 宣 導 不 力 標 案 逾 期 填 報 標 案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 經 查 明 確 屬 主 辦 機 關 疏 失,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及 單 位 主 管 各 記 申 誡 一 次 ) 一 未 於 本 府 標 案 管 考 系 統 新 增 標 案 :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標 案 管 制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各 主 辦 機 關 應 於 經 費 持 有 一 個 月 內 主 動 提 報 本 府 標 案 管 考 系 統 列 管, 因 故 無 法 於 前 項 所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報 列 管 者, 應 於 經 費 持 有 一 個 月 內 簽 請 核 准 ( 預 算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才 需 新 增, 分 工 程 財 務 及 勞 務 ; 代 收 代 辦 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免 新 增 ), 請 先 將 預 定 期 程 表 報 業 務 單 位 審 核 後, 在 逕 入 標 案 管 考 系 統 新 增 標 案 二 開 工 宣 導 不 力 :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列 管 標 案 管 制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 本 府 各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之 工 程 決 標 後, 除 臨 時 性 或 緊 急 性 等 工 程 外, 不 分 執 行 經 費 多 寡, 應 於 確 定 開 工 時 間 及 開 工 地 點 後,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標 案 管 考 系 統 新 增 開 工 預 告, 並 提 前 於 開 工 日 前 通 知 當 地 里 鄰 長 及 居 民, 廣 為 宣 導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通 知 里 鄰 長 及 居 民 者, 經 查 明 確 屬 主 辦 機 關 疏 失,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及 單 位 主 管 各 記 申 誡 一 次 (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應 於 開 工 前 主 動 函 文 通 知 轄 區 內 里 長 及 議 員, 以 利 民 意 代 表 能 了 解 轄 區 內 各 工 程 之 辦 理 情 形 在 工 程 決 標 後 即 刻 於 本 府 開 工 預 告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工 程 相 關 資 訊 及 產 製 A4 宣 導 單, 務 必 將 該 A4 宣 傳 單 於 開 工 前 發 送 當 地 里 鄰 長 及 附 近 居 民, 並 口 頭 說 明 開 工 資 訊 並 將 A4 宣 傳 單 張 貼 於 校 門 口 及 佈 告 欄 本 局 將 定 抽 查, 且 區 公 所 及 研 考 將 隨 機 不 預 警 至 實 地 抽 查, 並 全 面 性 以 電 話 詢 問 受 訪 里 長 ) 工 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辦 理 開 工 預 告 : ( 一 ) 工 程 性 質 屬 緊 急 性 或 臨 時 性

157 ( 二 ) 不 影 響 民 眾 出 入 及 安 全 之 整 修 工 程 檢 修 工 程 景 觀 工 程 或 植 栽 整 理 三 標 案 逾 期 填 報 :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列 管 標 案 管 制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 當 月 逾 期 未 填 報, 經 本 府 研 考 會 通 知 主 辦 機 關 研 考 人 員 累 計 達 三 次 以 上 者, 負 責 填 報 機 關 之 標 案 承 辦 人 員 及 協 辦 人 員 應 記 申 誡 處 分, 累 犯 者 得 加 重 處 分 其 他 標 案 相 關 管 考 系 統 填 報 作 業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懲 處, 未 據 實 填 報 系 統 者 亦 同 ( 一 ) 本 府 標 案 管 考 系 統 於 每 月 26 日 至 次 月 5 日 前 開 放 填 報 ( 二 ) 工 程 會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於 每 月 1 日 至 7 日 開 放 填 報 ( 三 ) 上 述 兩 標 案 本 局 管 控 時 間 點 為 填 報 日 起 3 日 內, 未 填 報 學 校, 本 局 將 請 學 校 提 報 說 明 四 標 案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列 管 標 案 管 制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 每 一 標 案 連 續 三 個 月 實 際 管 考 進 度 比 預 定 管 考 進 度 落 後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且 可 歸 責 於 執 行 機 關 者, 除 有 不 可 抗 拒 之 特 殊 因 素 外, 主 辦 人 員 協 辦 人 員 及 實 際 負 責 督 導 之 單 位 主 管 各 記 申 誡 一 次 ; 連 續 落 後 得 連 續 懲 處 貳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一 配 合 行 政 院 於 國 家 防 災 日 推 動 全 國 學 生 地 震 演 習, 各 校 依 104 年 度 國 家 防 災 日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地 震 避 難 掩 護 演 練 實 施 計 畫 配 合 辦 理 防 震 演 練 ( 一 ) 學 校 於 9 月 開 學 後, 將 104 年 度 國 家 防 災 日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地 震 避 難 掩 護 演 練 時 間 流 程 及 應 作 為 事 項 及 學 校 地 震 避 難 掩 護 應 變 參 考 流 程 公 告 於 學 校 及 班 級 公 布 欄, 並 加 強 宣 導

158 ( 二 ) 學 校 於 9 月 開 學 至 正 式 演 練 前, 運 用 早 自 習 班 會 時 間 或 其 他 集 會 時 機, 辦 理 至 少 1 次 預 演 活 動 ( 三 ) 學 校 於 104 年 9 月 21 日 9 時 21 分 實 施 1 分 鐘 就 地 避 難 掩 護 動 作 蹲 掩 穩 3 要 領 及 主 震 後 避 難 疏 散 演 練 ( 四 ) 另 本 府 鑑 於 近 年 高 雄 氣 爆 八 仙 塵 爆 及 天 津 氣 爆 等 事 件 頻 傳, 今 年 更 要 求 各 校 納 入 著 火 自 救 演 練, 以 停 躺 滾 3 口 訣 演 練 自 救, 消 防 局 也 配 發 宣 導 教 材 至 各 級 學 校, 並 協 助 到 校 宣 導, 以 確 實 提 升 各 校 師 生 抗 災 及 自 救 能 力 參 依 據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 防 災 教 育 訪 評 指 標, 已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並 納 入 年 度 行 事 曆 規 劃 相 關 活 動 : 一 依 災 害 潛 勢 檢 核 訂 定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二 成 立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三 訂 定 不 同 災 害 的 校 園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並 公 告 四 學 生 隨 身 攜 帶 家 庭 防 災 卡 並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五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自 評 六 學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1 場 次 全 校 性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七 學 校 應 將 年 度 防 災 教 育 辦 理 成 果 上 傳 本 局 防 災 教 育 資 訊 網 八 104 年 度 防 災 教 育 執 行 績 優 學 校 名 單 如 下 ( 國 小 組 ): 國 小 山 區 組 特 優 石 岡 區 土 牛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特 優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優 等 大 雅 區 六 寶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優 等 新 社 區 協 成 國 小

159 國 小 山 區 組 優 等 豐 原 區 豐 田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新 社 區 大 南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和 平 區 白 冷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大 雅 區 汝 鎏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潭 子 區 東 寶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豐 原 區 富 春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特 優 沙 鹿 區 北 勢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特 優 清 水 區 東 山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優 等 梧 棲 區 中 港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優 等 清 水 區 清 水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優 等 大 肚 區 瑞 峰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沙 鹿 區 公 明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清 水 區 西 寧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沙 鹿 區 沙 鹿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外 埔 區 馬 鳴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特 優 太 平 區 宜 欣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優 等 太 平 區 長 億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優 等 大 里 區 益 民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霧 峰 區 四 德 國 小

160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大 里 區 永 隆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霧 峰 區 吉 峰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太 平 區 車 籠 埔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霧 峰 區 峰 谷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特 優 西 屯 區 長 安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特 優 南 區 樹 義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優 等 北 區 中 華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優 等 南 屯 區 惠 文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優 等 北 區 賴 厝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東 區 大 智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北 屯 區 文 昌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西 屯 區 何 厝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北 屯 區 松 竹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北 屯 區 新 興 國 小 九 104 年 度 國 家 防 災 日 地 震 避 難 掩 護 疏 散 演 練 實 地 訪 視 暨 成 果 評 選 績 優 學 校 名 單 如 下 ( 國 小 組 ):

161 國 小 山 區 組 特 優 新 社 區 協 成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特 優 豐 原 區 豐 原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優 等 后 里 區 七 星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優 等 石 岡 區 土 牛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優 等 豐 原 區 豐 田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后 里 區 月 眉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東 勢 區 石 角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后 里 區 后 里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大 雅 區 汝 鎏 國 小 國 小 山 區 組 甲 等 潭 子 區 僑 忠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特 優 沙 鹿 區 北 勢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特 優 大 肚 區 瑞 峰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優 等 清 水 區 大 楊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優 等 清 水 區 高 美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優 等 沙 鹿 區 鹿 峰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沙 鹿 區 文 光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清 水 區 西 寧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龍 井 區 龍 井 國 小 國 小 海 區 組 甲 等 龍 井 區 龍 峰 國 小

162 國 小 屯 區 組 特 優 霧 峰 區 峰 谷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優 等 霧 峰 區 吉 峰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優 等 太 平 區 宜 欣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霧 峰 區 四 德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大 里 區 立 新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太 平 區 光 隆 國 小 國 小 屯 區 組 甲 等 太 平 區 坪 林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特 優 北 區 中 華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特 優 南 區 樹 義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優 等 西 屯 區 長 安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優 等 北 屯 區 新 興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優 等 東 區 樂 業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西 區 忠 孝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北 屯 區 東 光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南 屯 區 東 興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北 屯 區 逢 甲 國 小 國 小 中 區 組 甲 等 北 屯 區 陳 平 國 小 肆 防 災 訓 練 與 宣 傳 在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與 社 會 的 急 速 變 遷 中, 國 人 防 災 教 育 仍 顯 不 足, 為 了 防 患 於 未 然, 本 局 除 加 強 平 時 災 害 預 防 的 教 育 訓 練 與 宣

163 導 工 作 外, 更 以 整 合 防 災 教 育 組 織 建 構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輔 導 學 校 災 害 防 救 結 合 地 區 防 災 資 源 為 目 標, 期 能 提 升 中 小 學 生 的 防 災 素 養 及 學 校 面 對 災 害 的 應 變 能 力, 進 而 強 化 社 會 整 體 的 抗 災 能 力 伍 各 級 學 校 綠 色 採 購 優 先 採 購 達 成 比 率 及 採 購 發 包 統 計 表 決 標 資 訊 月 報 表 提 報 一 綠 色 採 購 ( 一 ) 指 定 項 目 綠 色 採 購 比 率 須 達 90% 以 上,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40 種 指 定 項 目 環 保 標 章 產 品 採 購 金 額 / 40 種 指 定 項 目 總 採 購 金 額 1. 請 依 公 文 時 程 規 定, 完 成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綠 色 生 活 資 訊 網 每 季 之 季 確 認 填 報 每 半 年 度 一 次 之 熟 悉 度 測 驗 ( 測 驗 成 績 須 達 90 分 以 上 ), 以 提 高 本 府 綠 色 採 購 績 效 2. 截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止, 本 (104) 年 度 綠 色 採 購 第 一 類 產 品 ( 具 環 保 標 章 ) 未 達 90% 比 例 學 校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大 墩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立 新 社 高 級 中 學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豐 田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龍 井 區 龍 泉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富 春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松 竹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建 功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新 盛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立 東 山 高 級 中 學 臺 中 市 西 區 忠 明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福 陽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宜 欣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立 立 人 國 民 中 學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白 冷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龍 井 區 龍 山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立 后 綜 高 級 中 學 臺 中 市 神 岡 區 豐 洲 國 小 臺 中 市 立 雙 十 國 民 中 學 臺 中 市 神 岡 區 圳 堵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新 社 區 新 社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重 慶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外 埔 區 外 埔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南 陽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梧 棲 區 永 寧 國 民 小

164 學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僑 孝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內 新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立 光 正 國 民 中 學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新 興 國 民 小 學 二 優 先 採 購 ( 一 ) 優 先 採 購 比 率 須 達 5% 以 上,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機 關 全 年 度 向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採 購 總 金 額 / 機 關 全 年 度 購 買 商 品 16 項 總 採 購 金 額 ( 二 ) 未 達 5% 採 購 比 率 且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單 位,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審 酌 情 節 依 規 定 予 以 懲 處 陸 本 市 為 數 位 化 教 育 環 境, 加 強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推 展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化, 提 供 全 市 各 中 小 學 師 生 資 訊 教 學 資 源, 推 廣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及 管 理 已 於 104 年 5 月 6 日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資 訊 教 育 暨 網 路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並 於 本 局 網 站 上 公 告 法 規 要 點 柒 行 動 學 習 : 本 市 自 100 年 起 推 動 電 子 書 包 及 行 動 學 習 104 年 度 由 大 鵬 國 小 四 張 犁 國 小 惠 文 高 中 獲 得 教 育 部 補 助, 進 行 相 關 計 畫 及 推 廣 研 習 行 動 學 習 能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為 學 生 開 啟 寬 廣 的 學 習 視 野, 讓 教 師 藉 由 教 育 雲 等 豐 富 的 教 學 資 源 擴 充 學 生 的 學 習 領 域 105 年 度 本 市 共 有 11 所 國 小 及 2 所 國 中 積 極 申 請 教 育 部 國 中 小 行 動 學 習 推 動 計 畫, 另 惠 文 高 中 已 獲 教 育 部 年 度 高 中 職 行 動 學 習 推 動 計 畫 補 助 捌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 數 位 學 伴 為 縮 減 城 鄉 數 位 落 差, 提 升 本 市 偏 鄉 學 校 學 童 數 位 學 習 之 能 力, 本 市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之 偏 鄉 數 位 關 懷 推 動 計 畫, 設 置 一 處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 簡 稱 DOC), 及 推 動 數 位 學 伴 線 上 課 業 輔 導 服 務 計 畫 並 整 合 均 一 教 育 平 台 期 以 資 訊 科 技 協 助 並 整 合 各 類 學 習 課 程 及 大 專 院 校 等 資 源, 以 有 效 提 升 偏 鄉 學 童 民 眾 數 位 運 用 能 力 本 市 105 年 度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設 置 自 由 DOC 一 處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每 年 辦 理 多 元 的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165 生 態 導 覽 及 社 區 產 業 行 銷 活 動 等 等, 在 提 升 偏 鄉 數 位 能 力 縮 減 城 鄉 數 位 落 差 上, 有 極 大 的 成 效 希 冀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能 積 極 爭 取 辦 理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共 同 提 升 偏 鄉 地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社 區 民 眾 之 資 訊 之 能 及 素 養 數 位 學 伴 計 畫 今 年 由 大 甲 區 東 明 國 小 及 烏 日 區 溪 尾 國 小 提 出 申 請, 教 育 部 擬 由 數 位 學 伴 計 畫 營 運 中 心 媒 合 企 業 招 募 資 源, 協 助 納 入 輔 導 範 圍 數 位 學 伴 計 畫 為 創 造 數 位 人 文 關 懷, 讓 大 學 生 透 過 數 位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與 偏 鄉 學 童 互 動, 成 為 學 習 的 典 範, 激 發 學 童 學 習 動 機, 進 一 步 讓 偏 鄉 學 童 跨 越 文 化 弱 勢 提 升 學 習 成 績 歡 迎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能 積 極 爭 取 推 動, 翻 轉 偏 鄉 教 育 玖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創 新 應 用 團 隊 選 拔 活 動 活 動 本 市 共 有 6 所 學 校 參 加 教 育 部 104 年 度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創 新 應 用 團 隊 選 拔 活 動, 其 中 四 張 犁 國 小 進 入 教 育 部 複 選 階 段 學 校 鼓 勵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發 展 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融 入 教 學 創 新 的 應 用 模 式, 並 推 廣 各 校 在 教 學 上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特 色 相 關 時 程 如 下 表 : 辦 理 時 程 工 作 要 點 104 年 10 月 2 日 報 名 截 止 日 ( 以 發 文 日 期 為 憑 ) 104 年 10 月 5 日 至 12 日 中 午 12 時 止 團 隊 線 上 報 名 及 系 統 測 試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至 22 日 中 午 12 時 團 隊 成 果 檔 案 上 傳 止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至 11 月 8 日 初 選 階 段 評 審 作 業 104 年 11 月 13 日 前 公 告 進 入 複 選 階 段 名 單 ( 行 動 學 習 優 良 學 校 ) 團 隊 線 上 報 名 及 系 統 104 年 12 月 9 日 至 16 日 中 午 12 時 止 測 試 104 年 12 月 30 日 辦 理 說 明 會 105 年 1 月 6 日 至 13 日 中 午 12 時 止 進 入 複 選 階 段 團 隊 成 果 檔 案 上 傳 105 年 1 月 25 至 27 日 複 選 階 段 評 審 作 業

166 拾 資 訊 網 路 應 用 競 賽 預 計 於 3 月 份 辦 理 104 年 度 中 小 學 資 訊 網 路 應 用 競 賽 活 動 團 體 成 績 優 良 學 校 表 高 中 職 組 國 中 甲 組 國 中 乙 組 國 小 甲 組 國 小 乙 組 立 人 高 中 大 明 高 中 衛 道 高 中 大 甲 國 中 日 南 國 中 四 箴 國 中 漢 口 國 中 光 明 國 中 五 權 國 中 福 科 國 中 豐 東 國 中 豐 南 國 中 北 新 國 中 曉 明 女 中 清 泉 國 中 立 人 高 中 外 埔 國 中 大 德 國 中 四 育 國 中 潭 子 國 中 育 英 國 中 烏 日 國 中 大 甲 區 大 甲 國 小 南 屯 區 大 新 國 小 沙 鹿 區 沙 鹿 國 小 北 區 賴 厝 國 小 北 屯 區 仁 美 國 小 北 屯 區 北 屯 國 小 西 屯 區 西 屯 國 小 外 埔 區 外 埔 國 小 南 屯 區 惠 文 國 小 清 水 區 三 田 國 小 潭 子 區 僑 忠 國 小 北 區 育 仁 小 學 大 甲 區 日 南 國 小 北 屯 區 明 道 普 霖 斯 頓 小 學 北 區 健 行 國 小 北 屯 區 仁 愛 國 小 龍 井 區 龍 津 國 小 后 里 區 月 眉 國 小 太 平 區 長 億 國 小 拾 壹 各 校 電 腦 維 護 費 用 編 列, 不 足 部 分 請 學 校 由 其 他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167 教 育 局 督 學 室 臺 視 導 業 務 請 各 校 隨 時 保 持 與 本 局 聯 繫 之 暢 通 ; 學 校 遇 有 偶 突 發 或 重 大 事 件, 應 立 即 通 知 視 導 區 督 學 及 業 務 科 科 長, 如 屬 重 大 校 安 事 件, 則 即 時 報 告 局 長, 俾 利 局 長 掌 握 相 關 資 訊 並 應 迅 速 洽 同 有 關 學 校 或 機 構 妥 為 處 理, 於 時 限 內 填 具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事 件 通 報 表, 以 電 話 及 傳 真 通 知 本 局 軍 訓 室 及 業 務 單 位, 並 視 事 件 發 展 情 形 提 出 處 理 報 告 貳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一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 一 ) 微 調 101 年 度 至 107 年 度 中 長 期 教 育 發 展 之 延 續 性 架 構 如 下 圖

168 ( 二 ) 105 年 度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主 軸 與 架 構 如 下 圖 二 臺 中 市 教 育 電 子 報 為 提 供 快 速 便 捷 與 寬 廣 詳 實 的 教 育 資 訊, 自 105 年 1 月 起 臺 中 市 教 育 電 子 報 進 行 改 版, 規 劃 教 育 領 航 教 育 動 態 校 園 風 情 人 物 特 寫 焦 點 話 題 教 學 錦 囊 教 育 夥 伴 書 香 共 聞 等 8 個 專 欄, 提 供 全 市 教 育 資 訊 交 流 平 臺 參 現 行 新 式 校 務 評 鑑 本 市 現 行 新 式 中 小 學 校 務 評 鑑 業 務 業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各 界 聯 席 會 議 定 未 來 策 進 方 向 計 六 點 : 一 校 務 評 鑑 與 亮 點 計 畫 脫 鉤 辦 理 : 校 務 評 鑑 重 在 協 助 學 校 發 現 問 題, 輔 導 學 校 解 決 問 題 ; 亮 點 計 畫 提 供 資 源 協 助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二 104 年 度 進 行 中 之 第 5 梯 次 評 鑑 執 行 完 畢, 第 梯 次 停 辦 目 前 新 式 校 務 評 鑑 三 完 全 中 學 國 中 部 併 入 高 中 評 鑑, 避 免 重 複 受 評

169 四 105 年 度 不 執 行 校 務 評 鑑, 將 於 上 半 年 組 成 工 作 圈, 針 對 校 務 評 鑑 所 有 項 目 指 標 執 行 方 式 人 員 資 料 及 結 果 運 用 等 進 行 形 成 性 評 鑑 之 研 討 五 106 年 依 工 作 圈 研 訂 結 論 對 第 梯 次 尚 未 受 評 學 校 進 行 形 成 性 評 鑑 六 完 成 上 述 形 成 性 評 鑑 後, 整 體 檢 討 由 先 前 總 結 性 評 鑑 轉 型 為 形 成 性 評 鑑 的 成 效, 並 視 成 效 決 定 是 否 續 辦 肆 輔 導 團 團 務 運 作 一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定 位 為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與 政 策 推 動 之 功 能, 進 行 前 瞻 性 任 務 型 之 教 育 政 策 活 動 規 劃 與 推 動, 輔 導 團 運 作 重 點 為 服 務 專 業 研 創 等 三 項 核 心 概 念, 研 發 有 效 教 學 多 元 評 量 教 學 案 例 教 材 推 廣 課 堂 即 時 補 救 教 學 及 培 訓 種 子 領 航 教 師, 以 作 為 本 市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民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的 計 畫 內 涵 和 推 動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的 能 量 補 充 系 統 二 為 帶 動 教 育 革 新, 建 構 完 善 之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團 務 運 作 首 重 專 業 服 務 支 持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服 務 部 分 包 括 公 開 課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夥 伴 輔 導 協 作 計 畫 輔 導 員 諮 詢 服 務 計 畫 等, 以 協 助 現 場 教 師 解 決 學 科 課 程 問 題 等, 請 各 校 善 加 運 用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團 務 之 專 業 服 務 相 關 計 畫, 詳 細 計 畫 請 參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組 織 職 掌 / 各 室 業 務 / 督 學 室 / 文 件 下 載 / 國 教 輔 導 ( 三 為 輔 導 教 師 應 用 有 效 教 學 策 略 案 例, 實 踐 對 話 並 提 供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的 協 助, 及 提 高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效 益, 採 策 略 聯 盟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模 式, 國 小 需 時 三 年 以 完 成 全 市 29 個 行 政 區 各 領 域 / 議 題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三 年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學 校 及 時 間 詳 如 附 件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到 校 輔 導 日 程 ( 如 附 件 2), 請 各 校 預 先 列 入 週 三 進 修 行 事 曆, 請 中 心 學 校 ( 表 列 校 名 之 學 校 ) 協 助 辦 理 行 政 區 內 之 學 校 到 校 輔 導 工 作, 行 政 區 內 各 校 教 師 依 領 域 / 議 題 到

170 承 辦 學 校 參 加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四 為 落 實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諮 詢 服 務 功 能, 暫 於 臺 中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 西 區 忠 孝 國 小 校 內 ) 設 置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專 任 輔 導 員 辦 公 室, 提 供 電 話 線 上 諮 詢 服 務, 並 於 本 市 國 教 輔 導 團 網 站 設 置 互 動 諮 詢 專 區, 以 協 助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現 場 的 問 題, 請 各 校 善 加 運 用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為 , 本 市 國 教 輔 導 團 網 站 入 口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教 學 資 源 / 臺 中 市 國 教 輔 導 團 (

171 附 件 年 度 臺 中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國 小 組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學 校 編 組 表 組 別 輔 導 時 間 學 校 區 域 潭 子 區 : 潭 子 國 小 等 6 校 北 屯 區 : 北 屯 國 小 等 16 校 輔 導 小 組 A 組 B 組 核 銷 學 校 核 銷 學 校 : 104 學 年 度 后 里 神 岡 區 : 后 里 國 小 等 12 校 A 組 北 屯 區 僑 孝 國 小 第 三 組 第 二 學 期 中 西 區 : 光 復 國 小 等 7 校 B 組 ( 數 學 學 習 (105 年 度 ) 東 南 區 : 成 功 國 小 等 10 校 A 組 領 域 國 小 北 區 : 太 平 國 小 等 7 校 B 組 輔 導 小 組 大 肚 區 : 大 肚 國 小 等 7 校 A 組 召 集 學 校 ) 梧 棲 區 : 梧 棲 國 小 等 6 校 B 組

172 附 件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臺 中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國 小 組 分 區 到 校 輔 導 日 程 表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105 年 度 ) 組 別 輔 導 時 間 學 校 區 域 輔 導 小 組 備 考 東 南 區 各 輔 導 小 組 共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成 功 國 小 計 十 五 小 組 分 ( 二 ) 承 辦 學 校 : 成 A B 組 第 三 組 105 年 3 月 16 日 ( 三 ) 1. 國 語 文 : 臺 中 國 小 2. 英 語 文 : 大 智 國 小 3.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含 海 洋 議 題 環 教 議 題 ): 樹 義 國 小 A 組 A 組 :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自 然 與 生 4. 藝 術 與 人 文 : 力 行 國 小 活 科 技 ( 含 海 5. 綜 合 活 動 : 國 光 國 小 洋 議 題 環 教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成 功 國 小 等 10 校 議 題 ) 藝 術 與 北 區 人 文 綜 合 活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太 平 國 小 動 105 年 3 月 23 日 ( 三 ) ( 二 ) 承 辦 學 校 : 1. 本 土 語 言 : 篤 行 國 小 B 組 B 組 : 2. 數 學 : 中 華 國 小 本 土 語 言 數

173 3. 社 會 ( 含 人 權 議 題 ): 健 行 國 小 4. 健 康 與 體 育 ( 含 性 平 議 題 ): 賴 厝 國 小 5. 生 活 課 程 : 省 三 國 小 6. 資 訊 教 育 : 太 平 國 小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北 區 太 平 國 小 等 7 校 學 社 會 ( 含 人 權 議 題 ) 健 康 與 體 育 ( 含 性 平 議 題 ) 生 活 課 程 資 訊 教 育 大 肚 區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大 肚 國 小 ( 二 ) 承 辦 學 校 : 105 年 3 月 30 日 ( 三 ) 1. 國 語 文 : 瑞 峰 國 小 2. 英 語 文 : 追 分 國 小 3.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含 海 洋 議 題 環 教 議 題 ): 山 陽 國 小 A 組 4. 藝 術 與 人 文 : 大 肚 國 小 5. 綜 合 活 動 : 永 順 國 小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大 肚 國 小 等 7 校 105 年 4 月 13 日 ( 三 ) 梧 棲 區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梧 棲 國 小 B 組

174 ( 二 ) 承 辦 學 校 : 1. 本 土 語 言 : 中 正 國 小 2. 數 學 : 梧 棲 國 小 3. 社 會 ( 含 人 權 議 題 ): 梧 南 國 小 4. 健 康 與 體 育 ( 含 性 平 議 題 ): 永 寧 國 小 5. 生 活 課 程 : 中 港 國 小 6. 資 訊 教 育 : 大 德 國 小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梧 棲 國 小 等 6 校 潭 子 區 各 輔 導 小 組 共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潭 子 國 小 計 十 五 小 組 分 ( 二 ) 承 辦 學 校 : 成 A B 組 第 三 組 1. 國 語 文 : 潭 陽 國 小 105 年 5 月 4 2. 英 語 文 : 頭 家 國 小 日 ( 三 ) 3.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含 海 洋 議 題 環 教 議 題 ): 潭 子 國 小 A 組 A 組 :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自 然 與 生 4. 藝 術 與 人 文 : 僑 忠 國 小 活 科 技 ( 含 海 5. 綜 合 活 動 : 新 興 國 小 洋 議 題 環 教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潭 子 國 小 等 6 校 議 題 ) 藝 術 與

175 北 屯 區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北 屯 國 小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 二 ) 承 辦 學 校.. 1. 本 土 語 言 : 四 維 國 小 2. 數 學 : 軍 功 國 小 105 年 5 月 3. 社 會 ( 含 人 權 議 題 ): 建 功 國 小 11 日 ( 三 ) 4. 健 康 與 體 育 ( 含 性 平 議 題 ): 陳 平 國 小 5. 生 活 課 程 : 四 張 犁 國 小 6. 資 訊 教 育 : 東 光 國 小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北 屯 國 小 等 16 校 B 組 B 組 : 本 土 語 言 數 學 社 會 ( 含 人 權 議 題 ) 健 康 與 體 育 ( 含 性 平 議 題 ) 生 活 課 程 資 訊 教 育 后 里 區 及 神 岡 區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后 里 國 小 ( 二 ) 承 辦 學 校 : 105 年 5 月 1. 國 語 文 : 圳 堵 國 小 18 日 ( 三 ) 2. 英 語 文 : 后 里 國 小 3.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含 海 洋 議 題 A 組 環 教 議 題 ) 內 埔 國 小

176 4. 藝 術 與 人 文 : 月 眉 國 小 5. 綜 合 活 動 : 神 岡 國 小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后 里 國 小 等 11 校 中 西 區 ( 一 ) 行 政 區 中 心 學 校 : 光 復 國 小 ( 二 ) 承 辦 學 校 : 1. 本 土 語 言 : 忠 信 國 小 2. 數 學 : 忠 明 國 小 105 年 5 月 3. 社 會 ( 含 人 權 議 題 ): 忠 孝 國 小 25 日 ( 三 ) 4. 健 康 與 體 育 ( 含 性 平 議 題 ): 光 復 B 組 國 小 5. 生 活 課 程 : 大 同 國 小 6. 資 訊 教 育 : 大 勇 國 小 ( 三 ) 受 輔 導 學 校 : 光 復 國 小 等 7 校 附 記 一 日 期 為 週 三 下 午 配 合 各 校 週 三 進 修 時 間, 請 各 校 列 入 週 三 進 修 行 事 曆 二 為 考 量 諮 詢 輔 導 效 益, 將 採 策 略 聯 盟 分 校 輔 導 模 式, 共 將 全 市 29 區 分 成 三 組, 請 中 心 學 校 協 助 分 配 各 輔 導 小 組 到 各 校, 原 則 上 請 各 校 分 配 一 個 輔 導 小 組, 該 區 各 校 至 少 派 一 名 教 師 依 領 域 到 指 定 學 校 參 加 分 區 輔 導

177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壹 校 長 請 假 部 分 一 依 據 局 長 104 年 11 月 19 日 批 示 內 容 略 以 : 經 管 一 所 學 校 宜 注 入 所 有 心 力, 秉 持 全 年 無 休 之 精 神, 校 長 於 學 期 中 出 國 宜 審 慎 考 量, 不 應 成 為 本 市 常 態 惟 倘 校 長 確 須 請 假 者, 請 依 下 述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 ( 一 ) 校 長 暨 園 長 請 假 4 天 以 上 及 出 國 案 件 需 函 報 本 局 核 定 : 查 臺 中 市 政 府 100 年 2 月 24 日 府 授 人 考 字 第 函 規 定 略 以,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連 續 四 天 以 上 ( 不 含 例 假 日 ) 差 假 或 前 往 國 外 ( 不 論 個 人 因 素 或 因 公 出 國 且 不 限 天 數 ) 者, 均 需 函 報 市 府 核 定 學 校 校 長 之 差 假 及 出 國, 比 照 上 開 規 定, 應 報 本 局 核 定 ( 二 ) 赴 大 陸 地 區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及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應 填 據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惟 倘 赴 港 澳 者, 因 另 有 港 澳 條 例 之 規 範, 爰 無 需 填 具 前 揭 申 請 表 貳 重 申 校 長 及 教 師 進 修 需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一 教 師 進 修 : 依 據 教 育 局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市 教 人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一 ) 查 本 市 市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進 修 研 究 實 施 要 點 ) 第 4 點 規 定 : ( 二 ) 教 師 申 請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或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研 究 之 名 額, 每 一 學 校 每 學 年 度 以 不 超 過 編 制 教 師 員 額 十 分 之 一 為 限, 員 額 未 滿 十 人 者, 其 參 加 進 修 名 額 以 一 人 計 ( 三 ) 參 加 公 餘 進 修 研 究 者, 其 名 額 不 受 前 款 之 限 制 同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 ( 二 ) 以 留 職 停 薪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或 公 餘 進 修 方 式 研 究 進 修 者, 應 於 註 冊 前, 經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始 得 前 往 進 修 研 究

178 ( 二 ) 準 此, 教 師 報 考 獲 錄 取 前 經 原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進 修 介 聘 者 或 教 師 甄 選 前 進 修 已 獲 錄 取 或 已 就 讀 者, 均 應 於 當 學 期 經 現 職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後, 始 得 前 往 進 修 二 校 長 進 修 需 函 報 本 局 : 依 據 進 修 研 究 實 施 要 點 第 11 點 規 定 : 校 長 之 進 修 研 究 除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報 本 府 教 育 局 核 准 辦 理 ( 一 ) 擔 任 教 師 時 已 奉 准 進 修, 初 任 校 長 仍 前 往 進 修 者, 須 函 報 本 局 ( 二 ) 前 已 奉 准 進 修, 調 他 校 服 務 者, 亦 請 函 報 本 局 ( 三 ) 利 用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者, 每 星 期 酌 予 公 假 1 日 或 2 個 半 日 前 往 進 修, 每 一 學 期 請 覓 妥 職 務 代 理 人 並 依 規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參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自 105 年 度 起 得 依 規 申 領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奉 市 長 核 准, 本 市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職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自 105 年 度 起 於 14 日 應 休 假 日 數 外 之 休 假, 因 公 務 需 求 未 便 休 假 者, 得 請 領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肆 校 長 兼 職 規 定 重 申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及 教 職 員 工 如 有 兼 職 情 事 ( 含 兼 職 未 領 兼 職 酬 金 出 席 費 或 交 通 費 者 ), 校 長 部 分 應 事 先 函 報 本 局 許 可,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經 簽 陳 各 校 校 長 許 可 後 始 得 兼 職, 以 避 免 因 不 諳 法 令 規 定 違 法 兼 職, 致 生 懲 處 之 情 事,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如 下 : 一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4 條 規 定 :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課 或 兼 職 二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第 8 點 規 定, 教 師 兼 職 不 得 影 響 本 職 工 作, 且 須 符 合 校 內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及 工 作 要 求, 並 事 先 以 書 面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於 期 滿 續 兼 或 兼 職 職 務 異 動 時, 應 重 行 申 請

179 三 復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 第 2 項 )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同 法 第 14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第 14-2 規 定 : 公 務 員 兼 任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之 職 務, 受 有 報 酬 者,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機 關 首 長 應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14-3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兼 任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之 職 務, 受 有 報 酬 者 ; 公 務 員 兼 任 教 學 或 研 究 工 作 或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之 職 務,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四 教 育 部 96 年 12 月 14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以 : 查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08 號 解 釋 略 為, 公 立 學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謂 之 公 務 員 惟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就 其 兼 任 之 行 政 職 務, 則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依 舉 輕 明 重 之 法 律 原 則, 公 立 學 校 除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外, 校 長 亦 應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180 教 育 局 會 計 室 壹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學 校 主 計 人 員 代 理 及 兼 任 原 則 為 有 效 統 整 本 局 所 轄 學 校 主 計 人 員 業 務 支 援, 發 揮 同 舟 共 濟 互 助 合 作 精 神, 業 經 本 府 主 計 處 核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學 校 主 計 人 員 代 理 及 兼 任 原 則, 倘 學 校 主 辦 會 計 或 兼 任 會 計 員 出 缺, 需 由 上 開 原 則 表 列 之 代 理 ( 兼 任 ) 排 序 順 位 之 學 校 會 計 人 員 自 行 調 整 時 間 代 理 或 兼 任 時, 請 學 校 予 以 支 持 及 配 合, 俾 利 校 務 推 展 貳 臺 中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本 局 105 年 1 月 5 日 中 市 教 會 字 第 號 函 以 臺 中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業 經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 市 主 五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並 自 核 定 日 實 施 參 因 本 市 105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未 能 及 時 審 議 完 成, 學 校 相 關 預 算 執 行 請 依 預 算 法 第 54 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0 條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未 能 依 限 完 成 時 之 執 行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其 執 行 方 式 如 下 一 收 入 : 暫 依 上 年 度 標 準 及 實 際 發 生 數, 覈 實 收 入 二 支 出 : ( 一 ) 新 興 資 本 支 出 及 新 增 科 目, 須 俟 本 年 度 預 算 完 成 審 議 程 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前 目 以 外 之 科 目 得 依 已 獲 授 權 之 原 訂 計 畫 或 上 年 度 執 行 數, 覈 實 辦 理 ( 三 ) 履 行 其 他 法 定 義 務 支 出 覈 實 辦 理 ( 四 ) 新 興 資 本 支 出 新 增 計 畫 已 獲 授 權 之 原 訂 計 畫 及 上 年 度 執 行 數 之 定 義, 依 行 政 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院 授 主 孝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肆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修 正 後 之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於 105 年 6 月 底 前, 依 本 局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 市 教 會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181 伍 請 各 校 督 促 預 算 之 執 行 情 形, 以 提 升 本 局 整 體 績 效 另 請 將 風 險 之 概 念 融 入 機 關 組 織 文 化, 並 加 強 機 關 間 橫 向 聯 繫, 針 對 執 行 力 不 佳 之 施 政 計 畫 及 缺 失 項 目, 請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陸 請 各 校 內 控 召 集 人, 負 責 督 導 推 動 及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各 項 工 作 ; 請 責 成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適 時 覆 查 發 現 缺 失 後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並 考 量 將 內 控 缺 失 項 目, 逐 步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182 教 育 局 政 風 室 壹 請 落 實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事 件 登 錄 作 業 本 局 與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公 務 員 及 教 師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已 於 101 年 6 月 6 日 函 頒, 遇 有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如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請 務 必 依 照 該 規 範 規 定 辦 理, 並 填 列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表 ( 可 至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組 織 職 掌 / 各 室 業 務 / 政 風 室 / 表 單 下 載 項 下 下 載 ) 影 本 逕 送 本 室, 以 避 免 將 來 若 因 案 被 民 眾 檢 舉 或 其 他 機 關 調 查, 而 被 認 定 違 法 之 情 況 發 生 貳 請 落 實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業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於 101 年 9 月 7 日 正 式 實 施, 遇 有 公 務 員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請 務 必 依 照 上 開 要 點 及 規 範 落 實 請 託 關 說 知 會 及 登 錄 程 序, 並 填 列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登 錄 表 ( 可 至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組 織 職 掌 / 各 室 業 務 / 政 風 室 / 表 單 下 載 項 下 下 載 ) 逕 送 本 室, 以 避 免 將 來 若 因 案 被 民 眾 檢 舉 或 其 他 機 關 調 查, 而 被 認 定 違 法 之 情 況 發 生 参 請 協 助 宣 導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迴 避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裁 罰 案 件, 最 少 都 是 1 百 萬 起 跳, 處 罰 金 額 相 當 高, 因 此, 請 務 必 轉 知 各 校 符 合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2 條 所 規 定 之 人 員, 於 遇 有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事 件, 務 必 依 照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遭 受 裁 罰 若 有 疑 義, 歡 迎 向 本 局 政 風 室 諮 詢 肆 請 協 助 宣 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局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幼 兒 園, 各 財 產 申 報 案 件, 受 理 單 位 為 本 室, 請 勿 向 本 府 政 風 處 申 報

183 二 請 轉 知 各 校 協 辦 政 風 人 員, 於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職 務 異 動 10 日 內, 務 必 填 列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財 產 申 報 人 員 職 務 異 動 名 冊 ( 可 至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組 織 職 掌 / 各 室 業 務 / 政 風 室 / 表 單 下 載 項 下 下 載 ) 予 本 室, 並 務 必 請 當 事 人 於 異 動 名 冊 上 簽 章 及 註 明 日 期, 且 提 醒 名 冊 表 上 注 意 事 項, 避 免 各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因 不 知 申 報 義 務 或 是 申 報 期 限, 而 有 逾 期 情 況 發 生 三 請 向 各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宣 達, 務 必 依 照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規 定 期 限, 即 就 到 職 者 為 3 個 月 內, 卸 離 職 者 為 2 個 月 內 且 離 者 申 報 基 準 日 為 卸 離 職 當 日, 代 理 ( 兼 任 ) 滿 3 個 月 後 之 3 個 月 內, 辦 理 財 產 申 報 作 業 ; 另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節 能 減 碳 環 保 政 策, 請 多 加 利 用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 網 址 : 相 關 申 報 規 定 及 網 路 申 報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請 至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組 織 職 掌 / 各 室 業 務 / 政 風 室 / 財 產 申 報 專 區 項 下 下 載 參 閱 若 有 疑 問, 請 儘 速 向 本 室 承 辦 人 林 辦 事 員 或 黃 小 姐 ( 分 機 分 機 55905) 洽 詢 伍 請 協 助 宣 導 學 校 各 項 捐 款 或 變 賣 收 入 等 應 解 繳 公 庫 事 宜 本 市 部 分 學 校 曾 將 有 法 源 始 可 向 學 生 收 取 之 各 類 款 項, 或 應 依 規 定 收 取 之 校 園 場 地 開 放 收 入, 或 地 方 仕 紳 各 界 贊 助 及 學 校 販 售 變 賣 物 品 款 項, 不 入 公 庫 而 違 反 規 定 納 入 家 長 會 帳 戶 甚 至 私 庫, 爾 後 請 校 方 依 相 關 法 規 解 繳 公 庫 依 規 核 支 陸 請 協 助 宣 導 非 屬 依 法 必 須 參 加 之 民 間 組 織 會 費 繳 納 事 宜 本 市 某 區 校 長 聯 誼 會 章 程 載 明 會 費 之 繳 納, 每 次 依 各 校 校 長 每 月 公 關 費 之 一 半, 於 每 學 年 度 九 月 中, 由 本 會 總 幹 事 製 據 通 知 各 校 繳 納, 以 便 收 款 備 用 且 各 會 員 校 長 繳 交 之 會 費, 係 交 由 輪 值 總 幹 事 之 校 長 統 一 辦 理 會 員 間 婚 喪 喜 慶 等 敦 睦 事 宜 參 照 內 政 部 91 年 10 月 30 日 台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示 有 關 鄉 鎮 市 長 聯 誼 會 會 費 繳 交 分 配 案 決 議 意 旨 : 查 行 政 院

184 80 年 8 月 16 日 臺 (80) 忠 授 五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有 關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主 任 校 醫 參 加 教 育 會 為 會 員, 因 該 會 屬 非 屬 依 法 必 須 參 加 之 民 間 組 織, 其 應 繳 之 常 年 會 費, 不 得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校 醫 護 士 參 加 醫 師 護 士 公 會 之 常 年 會 費, 由 服 務 學 校 年 度 預 算 項 下 列 支 依 上 開 行 政 院 函 示 意 旨, 本 案 非 屬 依 法 必 須 參 加 之 民 間 組 織, 則 其 應 繳 之 會 費 不 得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爰 此, 本 案 校 長 聯 誼 會 非 屬 校 長 必 須 參 加 之 民 間 組 織, 依 前 揭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函 示 意 旨, 校 長 其 應 繳 之 會 費 不 得 以 公 款 支 應 柒 請 落 實 保 密 措 施 及 加 強 辦 理 相 關 保 密 宣 導 一 公 文 函 復 中 洩 密 : ( 一 ) 各 校 處 理 檢 舉 或 陳 情 案 件 時, 雖 依 密 封 方 式 傳 遞, 惟 會 簽 過 程 不 當 分 文 致 被 檢 舉 人 會 章 並 擅 自 影 印 而 外 洩, 或 函 復 陳 情 ( 檢 舉 人 ) 時, 將 其 姓 名 地 址 臚 列, 副 本 抄 送 被 陳 情 ( 檢 舉 ) 單 位, 一 時 失 察 以 致 洩 密, 有 違 受 理 檢 舉 機 關 對 檢 舉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之 規 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70 條 第 2 項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第 10 條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第 5 點 ) ( 二 ) 未 審 酌 非 公 務 機 關 或 申 請 人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無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即 行 同 意 所 請, 致 洩 漏 個 資 ( 三 ) 司 法 機 關 函 請 調 卷, 調 卷 資 料 中 涉 有 個 人 資 料 等, 未 以 密 件 方 式 函 復 處 理 二 採 購 程 序 中 洩 密 : ( 一 ) 為 維 護 採 購 之 公 正 性,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現 行 法 令 應 保 密 之 資 訊 包 括 : 公 告 前 之 招 標 文 件 領 標 或 投 標 廠 商 之 名 稱 與 家 數 開 標 前 洩 漏 底 價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於 開 始 評 選 前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及 其 他 足 以 造 成 限 制 競 爭 或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相 關 資 料

185 ( 二 ) 各 校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之 開 標 過 程 中, 因 開 標 主 持 人 誤 認 底 價 低 於 最 低 標 廠 商 標 價 或 因 故 未 予 決 標 前, 卻 於 開 標 會 議 現 場 逕 自 公 布 底 價, 有 違 底 價 於 開 標 後 至 決 標 前 仍 應 保 密 之 規 定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4 條 第 3 項 ) 捌 請 注 意 內 部 公 文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性, 勿 任 意 上 網 公 告 閱 覽 本 市 部 分 學 校 曾 於 學 校 網 站 可 供 不 特 定 人 員 瀏 覽 之 公 告 區 公 布 本 局 僅 限 內 部 流 通 公 文, 公 文 內 容 涉 及 本 局 內 部 公 文 資 料 及 本 局 同 仁 個 資, 致 衍 生 洩 密 及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之 爭 議 爾 後 請 各 校 於 學 校 網 站 可 供 不 特 定 人 員 瀏 覽 之 公 告 區 公 告 時, 請 注 意 內 部 公 文 保 密 性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另 以 適 當 方 式 傳 閱 相 關 資 料, 勿 任 意 於 網 路 上 公 告 供 不 特 定 人 員 閱 覽, 俾 免 衍 生 爭 端 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調 卷 來 電 約 談 等 事 宜, 請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本 室 一 請 本 局 所 屬 市 立 各 校 遇 有 地 方 法 院 地 檢 署 廉 政 署 調 查 處 站 警 察 局 等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因 案 向 各 校 來 電 約 談 調 卷 搜 索 或 詢 問 特 定 案 件 或 一 般 刑 事 案 件 時, 應 立 即 於 第 一 時 間 報 本 室, 倘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函 文 敘 明 : 本 案 仍 在 偵 查 中, 請 勿 使 承 辦 業 務 以 外 之 人 知 悉 相 關 情 事, 因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4 條 第 5 款 規 定 : 政 風 機 構 掌 理 事 項, 機 關 有 關 之 貪 瀆 與 不 法 事 項 之 處 理, 請 各 校 仍 應 於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本 室, 俾 做 妥 適 處 理, 惟 對 各 校 承 辦 業 務 以 外 之 人 仍 須 遵 守 保 密 規 定 二 本 室 通 報 電 話 : 謝 主 任 昭 文 : 上 班 時 間 : 轉 分 機 下 班 時 間 : 拾 請 領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及 國 民 旅 遊 卡 消 費 等 小 額 款 項 請 依 規 請 領, 請 加 強 實 質 審 核 及 督 導 考 核

186 一 請 領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及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等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乃 公 務 員 權 益, 惟 少 數 公 務 員 浮 報 此 類 款 項 之 案 例 仍 時 有 發 生, 是 類 案 件 涉 犯 罪 名, 多 為 刑 法 業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行 使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公 文 書 行 使 偽 造 私 文 書 詐 欺 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罪 等 罪, 所 ( 圖 ) 得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甚 微, 卻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甚 鉅 二 分 析 是 類 犯 罪 案 例 之 弊 端 癥 結 大 致 有 下 列 二 點 : ( 一 ) 審 核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 人 事 主 ( 會 ) 計 或 秘 書 等 各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對 於 機 關 員 工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申 請 案 件 未 善 盡 實 質 審 核 責 任, 落 實 勾 稽 比 對 核 銷 有 關 事 項 是 否 有 異 常 情 形, 以 致 對 於 案 件 審 核 流 於 形 式, 使 員 工 有 機 可 趁 ( 二 ) 員 工 法 紀 觀 念 薄 弱 : 實 務 上, 基 層 公 務 員 為 執 行 公 務, 多 有 出 差 或 加 班 之 需 要, 請 領 相 關 費 用 機 會 隨 之 增 加, 此 時 若 因 法 紀 觀 念 薄 弱, 則 易 心 存 僥 倖, 浮 報 虛 報 以 圖 謀 不 法 利 益 三 請 機 關 主 管 利 用 主 管 會 報 等 場 合 向 所 屬 主 管 或 同 仁 宣 導, 就 請 領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及 國 民 旅 遊 卡 消 費 等 小 額 款 項 確 實 依 規 請 領, 並 請 人 事 室 及 處 室 主 管 加 強 屬 員 實 質 審 核 及 督 導 考 核, 俾 免 涉 犯 刑 事 不 法

187 教 育 局 體 育 處 壹 為 積 極 推 廣 足 球 運 動, 鑒 於 本 市 現 有 專 業 足 球 場 地 不 足, 本 處 已 於 104 年 度 積 極 爭 取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於 體 六 用 地 建 置 本 市 第 一 座 人 工 草 皮 足 球 場, 並 將 於 105 年 度 進 行 工 作 施 作, 俟 完 工 後 可 提 供 做 為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足 球 隊 專 業 培 訓 基 地, 並 可 辦 理 大 型 賽 事 貳 打 造 優 質 全 民 休 閒 運 動 環 境, 落 實 全 民 參 與 運 動 打 造 優 質 全 民 休 閒 運 動 環 境, 落 實 全 民 參 與 運 動 是 打 造 本 市 打 造 成 為 運 動 城 市 中 重 要 主 題 之 一, 其 中,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與 運 動, 透 過 運 動 展 現 自 我, 培 養 積 極 樂 觀 的 態 度, 更 是 本 市 體 育 處 的 業 務 重 點, 故 本 處 已 爭 取 體 育 署 補 助 改 善 豐 原 體 育 場 無 障 礙 設 施, 預 計 於 105 年 度 辦 理 無 障 礙 環 境 檢 視 並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預 計 於 105 年 底 完 工, 希 望 透 過 逐 步 改 善 本 市 運 動 場 館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能 夠 帶 動 更 多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與 運 動, 從 運 動 學 習 中 享 受 樂 趣 肯 定 自 我 提 升 自 信 參 2019 臺 中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2019 臺 中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已 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正 式 掛 牌 成 立 以 及 召 開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並 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議, 持 續 推 動 相 關 籌 備 工 作, 另 第 33 屆 東 亞 運 動 會 總 會 (EAGA) 理 事 會 暨 特 設 委 員 會 訂 於 105 年 1 月 27 日 於 本 市 林 酒 店 召 開 另 自 選 項 目 部 分 已 於 12 月 21 日 2019 臺 中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以 自 由 車 輕 艇 作 為 2019 臺 中 東 亞 青 運 自 選 項 目 種 類, 將 提 送 第 33 屆 東 亞 運 動 總 會 理 事 會 暨 特 設 委 員 會 決 議 肆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施 行 6 年 之 打 造 運 動 島 專 案 即 將 於 今 年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後 續 由 運 動 I 臺 灣 專 案 延 續 全 民 運 動 推 展 任 務, 除 部 分 延

188 續 打 造 運 動 島 計 畫 內 容 外, 新 增 競 爭 型 年 度 計 畫 運 動 熱 區 等 申 請 方 案,105 年 度 計 畫 申 請 期 限 為 105 年 1 月 22 日 止 伍 105 年 度 全 民 運 動 大 會 本 市 協 助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辦 理 105 年 度 全 民 運 動 大 會, 賽 事 預 定 於 105 年 11 月 份 舉 辦, 目 前 已 完 成 籌 備 委 員 會 競 賽 審 查 委 員 會 及 籌 備 處 組 成, 並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競 賽 審 查 委 員 會 及 籌 備 處 會 議, 後 續 將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籌 辦 工 作 陸 105 年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105 年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由 苗 栗 縣 主 辦, 辦 理 期 程 訂 於 105 年 5 月 26 日 ( 四 ) 至 105 年 5 月 29 日 ( 日 ), 競 賽 項 目 包 含 田 徑 游 泳 羽 球 等 11 項, 聯 誼 性 項 目 包 含 特 奧 羽 球 特 奧 保 齡 球 等 4 項, 合 計 15 項, 本 市 代 表 隊 已 完 成 選 拔, 並 於 104 年 12 月 4 日 前 完 成 預 備 報 名 選 手 共 計 208 名, 後 續 本 處 將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安 排 各 項 庶 務 事 宜, 協 助 選 手 再 創 佳 績 柒 本 市 規 劃 9 座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3 座 運 動 公 園 及 2 座 大 型 運 動 場 館 : 中 正 朝 馬 及 南 屯 3 座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皆 已 完 成 委 外 營 運 作 業, 並 動 工 興 建 ; 另 長 春 ( 南 區 )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為 工 程 發 包 前 置 準 備 作 業 ; 北 屯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納 入 巨 蛋 體 育 館 一 併 規 劃, 其 餘 各 區 之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辦 理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等 前 置 作 業, 網 球 中 心 港 區 運 動 公 園 目 前 已 進 入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清 水 運 動 休 閒 公 園 刻 正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巨 蛋 體 育 館 為 先 期 規 劃 前 置 作 業 準 備 階 段, 本 市 重 大 體 育 建 設 將 於 105 年 陸 續 完 工 開 放, 以 完 備 本 市 運 動 設 施 環 境, 提 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捌 培 訓 本 市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本 市 周 遭 擁 有 豐 富 地 形 及 良 好 氣 候 條 件, 並 有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等 專 業 單 位, 可 支 援 中 部 訓 練 基 地 之 運 科 人 力, 以 落 實 選 訓 賽 輔 獎 之 目 標, 再 搭 配 本 市 規 劃 興 建 之 運 動 場 館, 可 提 供 各 單 項 選 手 最 齊 全 之 訓 練 設 備 及 場 地, 從 事 專 業 化 訓 練, 提

189 升 選 手 運 動 表 現, 整 合 運 動 人 才 運 動 設 備, 打 造 國 家 級 訓 練 中 心, 完 整 建 置 並 串 聯 本 市 運 動 場 館, 配 合 本 市 在 地 企 業 力 量, 帶 動 運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達 到 提 供 市 民 完 善 且 便 利 的 運 動 環 境 推 動 運 動 觀 光 及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培 訓 本 市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之 目 標

190 教 育 局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壹 教 育 部 為 服 務 民 眾, 設 置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專 線 ( 是 你 喔, 幫 一 幫 我 ), 凡 家 長 有 親 子 教 養 與 溝 通 問 題 夫 妻 相 處 自 我 調 適 家 人 關 係 等 問 題, 皆 可 市 話 直 撥 , 手 機 直 撥 , 由 家 庭 教 育 志 工 老 師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並 請 各 校 協 助 宣 導 本 專 線 貳 105 年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到 校 培 訓 研 習 暨 輔 導 活 動 : 為 增 進 教 師 對 家 庭 教 育 之 瞭 解, 本 中 心 提 供 本 市 學 校 申 請 到 校 培 訓 研 習, 請 有 需 求 之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屆 時 將 函 知 各 校, 申 請 日 期 以 函 文 內 容 為 準 參 105 年 慈 孝 家 庭 楷 模 表 揚 選 拔 一 實 施 對 象 :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國 中 國 小, 且 5 年 內 未 曾 獲 內 政 部 孝 行 獎 及 教 育 部 孝 親 家 庭 楷 模 表 揚 者 二 選 拔 標 準 : 以 家 庭 為 楷 模 選 拔 對 象, 家 庭 成 員 表 現 須 符 合 親 慈 子 孝 之 精 神, 其 孝 道 表 現 可 多 元 化 呈 現, 並 能 展 現 家 庭 平 日 營 造 溫 馨 和 樂 的 氛 圍 為 主, 因 此 選 拔 標 準 以 親 子 互 動 關 係 為 依 據, 具 體 描 述 親 子 間 平 日 相 處 事 蹟 故 事, 例 如 : 子 女 可 寫 下 父 母 所 做 另 其 覺 得 是 最 幸 福 的 兒 女 過 生 日 時 以 父 母 為 主 角 的 具 體 孝 親 行 動 表 現 ; 父 母 則 寫 下 子 女 所 做 另 其 最 為 感 動 的 具 體 事 蹟 選 拔 時 將 以 溫 馨 感 人 且 能 展 現 親 慈 子 孝 核 心 精 神 為 優 先 考 量 三 請 各 校 踴 躍 推 薦 並 於 3 月 11 日 前 將 相 關 表 單 送 至 大 雅 國 小 輔 導 室 肆 愛 家 515 創 意 海 報 徵 選 活 動 : 為 鼓 勵 本 市 親 子 共 讀 家 庭 教 育 好 書, 以 鼓 勵 父 母 共 同 參 與 育 兒 親 職 教 育, 提 升 親 職 教 養 知 能, 增 進 親 子 關 係, 特 辦 本 活 動 海 報 送 件 日 期 自 2 月 1 日 至 3 月 25 日 止 ( 送 至 春 安 國 小 輔 導 室 ), 請 貴 校 鼓 勵 學 生 及 家 長 踴 躍 參 與

191 伍 重 返 20 徵 文 系 列 - 完 成 爺 爺 奶 奶 的 夢 想 徵 文 創 作 活 動 : 為 促 進 祖 孫 關 係 本 中 心 特 辦 本 活 動, 並 以 孫 子 女 協 助 爺 爺 奶 奶 完 成 一 項 夢 想 為 目 標, 徵 文 內 容 撰 寫 協 助 達 成 夢 想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收 件 日 期 自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止, 並 配 合 祖 父 母 節 慶 祝 活 動 進 行 頒 獎

192 編 號 案 由 建 請 教 育 局 編 列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 提 案 單 位 :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教 育 推 展 協 會 ) 升 三 五 年 級 常 態 編 班 作 業, 具 個 案 輔 導 紀 錄 之 特 殊 生, 調 整 其 資 格 為 經 一 級 輔 導 紀 錄 一 年 以 上 者, 即 具 有 特 殊 生 資 格, 並 比 照 特 教 生 得 以 事 先 安 置 ( 提 案 單 位 :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教 育 推 展 協 會 ) 校 安 通 報 系 統 無 法 與 手 機 網 路 相 容, 建 議 有 手 機 版 ( 提 案 單 位 : 大 里 區 健 民 國 小 ) 小 校 人 力 編 制 8 班 和 9 班 差 了 一 個 充 實 行 政 人 力, 對 學 校 人 力 影 響 極 大, 請 長 官 體 恤 24 班 以 下 小 校, 酌 予 行 政 人 力 ( 提 案 單 位 : 大 里 區 健 民 國 小 ) 各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教 師 難 覓, 建 請 放 寬 可 由 代 理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 提 案 單 位 : 東 區 大 智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決 議 事 項 人 事 室 提 出 三 方 案 簽 呈 :14 天 8 天 或 維 持 現 狀, 本 案 待 市 長 批 核 本 案 提 105 學 年 度 本 市 常 態 編 班 委 員 會 討 論 目 前 校 安 通 報 已 可 使 用 手 機 上 網, 將 於 相 關 會 議 再 行 宣 導 提 教 育 部 研 議 由 於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僅 到 7 月 1 日, 暑 假 將 面 臨 行 截 至 目 前 辦 理 情 形 業 奉 市 長 核 准, 本 市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職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自 105 年 度 起 於 14 日 應 休 假 日 數 外 之 休 假, 因 公 務 需 求 未 便 休 假 者, 得 請 領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委 員 建 議 評 估 現 行 執 行 成 效, 查 104 學 年 度 臺 中 巿 國 民 小 學 新 生 暨 三 五 年 級 常 態 編 班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具 個 案 輔 導 紀 錄 之 特 殊 生, 得 由 學 校 召 開 編 班 安 置 會 議 決 議, 進 行 分 散 安 置 班 級 擬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公 私 立 國 小 學 務 主 任 會 議 上 進 行 宣 導 有 關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國 小 充 實 行 政 人 力, 依 該 署 104 年 11 月 27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提 高 教 育 人 力 實 施 要 點 第 5 點, 係 補 助 總 班 數 9-20 班 公 私 立 國 小, 各 校 配 置 行 政 人 力 1 名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10 條 之 規 定 : 兼 任 代 課 主 辦 單 列 管 情 形 位 人 事 室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小 教 科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小 教 科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人 事 室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小 教 科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193 國 小 ) 政 空 窗 期, 請 校 長 們 妥 善 考 量, 若 因 員 額 編 制 限 制, 亦 可 讓 級 任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組 長, 本 局 將 視 各 校 情 況 予 以 個 案 考 量 及 代 理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中 小 學 導 師 或 各 處 ( 室 ) 行 政 職 務 但 情 況 特 殊,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代 理 教 師 得 擔 任 之 另 行 政 空 窗 期 部 分, 請 校 長 們 妥 善 考 量

194 臺 中 市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提 案 單 編 號 1 提 案 單 位 國 安 國 小 案 由 說 明 請 改 善 學 務 系 統 內 教 師 差 假 管 理 的 功 能 學 務 系 統 內 有 一 教 師 差 假 管 理 功 能, 目 前 應 有 一 些 學 校 使 用, 此 功 能 其 請 假 的 便 利 性, 且 無 紙 化 的 設 計 更 有 助 環 保 減 碳,103 學 年 度 時, 管 理 權 限 雖 有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校 長 人 事, 但 只 有 人 事 主 任 可 以 修 正 請 假 人 的 假 卡 但 104 學 年 度 起 管 理 權 限 設 定 沒 有 一 個 權 利 的 上 限, 只 要 是 有 管 理 權 的 人 皆 可 以 更 改 任 何 一 個 已 核 章 或 未 核 章 者 的 假 卡, 目 前 依 系 統 核 章 設 計, 設 定 教 學 組 單 位 主 管 校 長 人 事 有 管 理 權, 所 以 即 使 是 人 事 主 任 已 核 章 者, 有 管 理 權 的 人 若 誤 觸 皆 可 以 再 更 改 原 假 卡 辦 法 請 改 回 原 先 設 定 只 有 人 事 有 管 理 權 審 查 意 見 已 轉 知 系 統 組 修 改 決 議

195 編 號 2 提 案 單 位 上 楓 國 小 六 寶 國 小 案 由 說 明 辦 法 審 查 意 見 有 關 本 市 國 小 工 友 年 終 考 核 作 業, 建 請 同 意 開 放 各 校 協 調 合 併 辦 理 因 本 市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75%, 工 友 受 考 人 數 為 1 人 時 覈 實 考 核, 部 分 工 友 數 為 2 人 學 校, 工 友 表 現 認 真, 卻 礙 於 規 定, 無 法 給 予 合 宜 考 核 ; 若 能 同 意 校 際 間 合 併 計 算, 可 提 高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激 勵 基 層 工 友 工 作 士 氣 1. 全 面 取 消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75% 之 規 定, 覈 實 考 核 2. 若 仍 受 限 相 關 規 定, 建 請 同 意 開 放 各 校 協 調 合 併 辦 理, 並 由 有 意 合 併 辦 理 學 校 自 行 協 調, 取 得 共 識 考 量 各 機 關 工 友 ( 含 技 工 駕 駛 ) 與 公 務 人 員 間 權 益 衡 平,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爰 於 90 年 10 月 22 日 以 局 考 字 第 號 函 送 研 商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設 限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略 以, 對 於 工 友 之 考 核, 亦 應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以 50% 為 原 則, 最 高 不 超 過 75% 辦 理 各 機 關 工 友 年 終 考 核 自 90 年 起 均 依 照 上 開 原 則 辦 理 (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5 年 1 月 27 日 局 企 字 第 號 書 函 )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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