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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 票 代 碼 :6452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Pharmally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二 〇 一 五 年 度 年 報 查 詢 年 報 網 址 :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網 址 : 刊 印 日 期 : 西 元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2 一 公 司 發 言 人 及 代 理 發 言 人 : 發 言 人 姓 名 : 章 永 鑒 電 話 : 代 理 發 言 人 姓 名 : 蔡 曉 梅 電 話 : 職 稱 : 財 務 長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職 稱 : 稽 核 主 管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二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訴 訟 非 訟 代 理 人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姓 名 : 黃 文 烈 職 稱 :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三 總 公 司 分 公 司 及 工 廠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 ( 一 ) 總 公 司 名 稱 :Pharmally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Cayman) 電 話 :(+86) ( 二 ) 子 公 司 (1)BVI 子 公 司 名 稱 :Longterm Lista Limited 電 話 :(+86) (2) 中 國 子 公 司 名 稱 :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89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7,Cayman Islands 地 址 :P.O. 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地 址 :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經 濟 開 發 區 皋 城 東 路 與 經 六 路 口 電 話 :(+86) ( 三 ) 辦 事 處 名 稱 :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1807 電 話 :(+886) 四 董 事 會 成 員 名 單 : 職 稱 姓 名 國 籍 主 要 經 ( 學 ) 歷 董 事 長 黃 文 烈 中 華 民 國 董 事 衣 學 福 中 國 大 陸 董 事 梁 凱 光 中 華 民 國 董 事 呂 祥 泰 中 華 民 國 獨 立 董 事 趙 永 泰 中 華 民 國 明 新 技 術 學 院 電 子 科 系 新 加 坡 M Development Limited(SGX-N14) 董 事 主 席 廈 門 協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香 港 立 誼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EMBA, 中 國 藥 科 大 學 學 士 江 蘇 華 源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常 務 副 總 經 理 中 化 江 蘇 公 司 企 業 發 展 部 副 總 經 理 淡 江 大 學 數 學 系 碩 士 泓 偉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廈 門 新 陽 奔 馬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電 子 工 程 技 術 學 系 學 士 聚 興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廈 門 新 陽 奔 馬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廈 門 華 僑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江 蘇 華 映 ( 視 訊 )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處 負 責 人

3 職 稱 姓 名 國 籍 主 要 經 ( 學 ) 歷 獨 立 董 事 黃 翎 芳 中 華 民 國 獨 立 董 事 TEE TIONG HONG 馬 來 西 亞 中 華 映 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專 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欣 揚 法 律 事 務 所 德 耀 法 律 事 務 所 馬 來 西 亞 理 科 大 學 會 計 專 業 學 士 ntan Corporate Advisory Pte Ltd, Singapore 安 達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五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名 稱 : 群 益 金 鼎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部 網 址 : 地 址 : 臺 北 巿 敦 化 南 路 2 段 97 號 B2 電 話 :(02) 六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事 務 所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及 電 話 : 會 計 師 姓 名 : 施 景 彬 卓 明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網 址 : 地 址 :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電 話 :(02) 七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掛 牌 買 賣 交 易 場 所 : 無 八 公 司 網 址 :

4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目 錄 頁 碼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1 貳 公 司 簡 介 5 一 設 立 日 期 及 集 團 簡 介 5 二 集 團 架 構 5 三 公 司 及 集 團 沿 革 6 四 風 險 事 項 6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7 一 組 織 系 統 7 二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10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20 四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38 五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39 六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負 責 財 務 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者, 應 揭 露 其 姓 名 職 稱 及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39 七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股 權 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 39 八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其 相 互 間 為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之 資 訊 40 九 公 司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事 業 之 事 業 對 同 一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持 股 數, 並 合 併 計 算 綜 合 持 股 比 例 41 肆 募 資 情 形 42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42 二 公 司 債 ( 含 海 外 公 司 債 ) 辦 理 情 形 46 三 特 別 股 辦 理 情 形 46 四 參 與 發 行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之 辦 理 情 形 46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46 六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47 七 併 購 或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47 八 資 金 運 用 計 劃 執 行 情 形 47 伍 營 運 概 況 50 一 業 務 內 容 50 二 市 場 及 產 銷 概 況 58 三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67 四 環 保 支 出 資 訊 68 五 勞 資 關 係 68 六 重 要 契 約 70

5 陸 財 務 概 況 72 一 最 近 五 年 度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與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查 核 意 見 72 二 財 務 分 析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74 三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審 計 委 員 會 審 查 報 告 76 四 財 務 報 告 77 五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有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應 列 明 其 對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77 柒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事 項 78 一 財 務 狀 況 78 二 財 務 績 效 79 三 現 金 流 量 80 四 最 近 年 度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對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80 五 最 近 年 度 轉 投 資 政 策 其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改 善 計 畫 及 未 來 一 年 投 資 計 畫 80 六 風 險 事 項 82 七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85 捌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86 一 關 係 企 業 相 關 資 料 86 二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私 募 普 通 股 辦 理 情 形 89 三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子 公 司 持 有 或 處 分 本 公 司 股 票 情 形 及 其 設 定 質 權 之 情 形 並 列 明 資 金 來 源 及 其 對 公 司 經 營 結 果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89 四 其 他 必 要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89 五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發 生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對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事 項 89

6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各 位 股 東 女 士 先 生 : 2015 年, 儘 管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增 長 趨 緩,GDP 增 長 率 僅 爲 6.9%, 但 是 政 府 在 醫 療 衛 生 支 出 較 2014 年 仍 增 長 高 達 17.1%, 而 且 隨 着 人 均 收 入 的 增 加 以 及 人 們 對 健 康 保 健 意 識 的 加 強, 人 均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的 增 長 率 也 遠 高 於 GDP 增 長 率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的 醫 藥 市 場 仍 將 保 持 持 續 增 長 同 時,2015 年 也 是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體 制 改 革 進 一 步 深 化 的 一 年, 為 解 決 看 病 難 和 醫 療 資 源 分 佈 失 衡 的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及 各 地 區 陸 續 出 台 規 定 細 緻 的 分 級 診 療 1 政 策 並 強 力 推 行, 加 上 限 抗 令 2 和 三 甲 醫 院 3 門 診 限 制 輸 液, 以 一 線 城 市 和 大 型 醫 院 為 主 要 市 場 的 醫 藥 企 業 受 到 衝 擊, 醫 療 資 源 開 始 向 基 層 大 力 傾 斜, 基 層 醫 療 市 場 正 進 入 全 面 發 展, 快 速 奔 跑 的 階 段 面 對 分 級 診 療 背 景 下 帶 來 的 增 長 迅 速 潛 力 巨 大 的 基 層 醫 院 市 場, 對 於 長 期 深 耕 於 縣 及 縣 級 以 下 市 場 的 康 友 製 藥 而 言 是 政 策 紅 利 隨 著 城 鄉 一 體 化 發 展 的 加 速 和 新 農 合 補 助 標 準 的 逐 年 提 高, 基 層 醫 療 市 場 將 不 斷 擴 容 與 升 級, 除 原 有 的 二 線 及 三 線 基 層 市 場 外, 康 友 製 藥 將 繼 續 深 入 發 展 中 的 四 線 及 五 線 基 層 鄉 村 城 鎮 市 場, 伴 隨 著 基 層 醫 療 市 場 之 成 長, 持 續 受 益 短 期 內, 康 友 製 藥 將 充 分 把 握 分 級 診 療 制 度 帶 來 的 機 遇, 加 強 本 業 發 展, 鞏 固 現 有 優 勢, 進 一 步 拓 展 農 村 基 層 市 場 而 從 長 期 來 看, 隨 着 中 國 大 陸 醫 改 之 持 續 深 入, 康 友 製 藥 堅 持 深 耕 大 陸 基 層 鄉 村 城 鎮 醫 療 市 場 的 同 時, 不 斷 地 尋 找 新 的 利 潤 增 長 點 或 拓 展 更 大 的 國 際 化 市 場 空 間 所 以 一 方 面, 我 們 將 加 大 研 發 投 入, 定 位 高 利 潤 的 高 端 輸 液 產 品, 豐 富 產 品 結 構, 增 強 自 身 競 爭 力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鎖 定 擁 有 6 億 多 人 口, 預 期 將 是 下 一 波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引 擎 的 東 協 國 家 作 為 公 司 的 目 標 市 場 2016 年, 康 友 製 藥 將 透 過 與 國 際 技 術 領 先 的 禽 流 感 疫 苗 生 產 企 業 合 作 於 印 尼 設 廠, 跨 入 動 物 用 疫 苗 領 域, 進 軍 印 尼 疫 苗 市 場, 並 以 期 許 輻 射 其 他 東 協 國 家 未 來, 為 實 現 公 司 國 際 化 之 戰 略, 康 友 製 藥 將 不 斷 佈 局 東 協 市 場, 加 速 生 技 行 業 之 併 購 ;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目 前 也 已 著 手 進 行 市 場 調 研 與 評 估, 考 慮 依 靠 現 有 成 熟 的 生 產 及 管 理 經 驗, 帶 領 大 輸 液 產 品 進 軍 印 尼 投 資 設 廠, 並 同 步 滲 透 東 協 市 場 我 們 相 信 未 來 是 光 明 且 美 好 的, 未 來 也 在 我 們 的 掌 握 之 中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股 東 對 康 友 製 藥 的 支 持 與 愛 護, 謹 將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經 營 狀 況 及 2016 年 度 計 劃 概 要, 報 告 如 下 : 一 2015 年 營 業 結 果 2015 年,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對 衛 生 支 出 的 比 重 繼 續 提 高, 隨 著 二 孩 政 策 的 全 面 開 放, 人 口 基 數 持 續 增 長, 人 們 對 醫 藥 的 需 求 持 續 增 加, 中 國 衛 生 政 策 推 動 醫 藥 市 場 持 續 增 長 雖 然,2015 年 限 抗 政 策 在 中 國 大 陸 一 些 發 達 省 份 如 江 蘇 省 浙 江 省 開 始 推 進, 大 輸 液 的 銷 售 受 到 了 衝 擊, 但 是 本 公 司 主 要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紮 根 於 縣 及 縣 級 以 下 醫 院 衛 1 分 級 診 療 : 按 照 疾 病 的 輕 重 緩 急 及 治 療 的 難 易 程 度 進 行 分 級, 不 同 級 別 的 醫 療 機 構 承 擔 不 同 疾 病 的 治 療, 實 現 基 層 首 診 雙 向 轉 診 及 急 慢 分 治 的 醫 療 模 式 稱 為 分 級 診 療 2 限 抗 令 : 為 加 強 合 理 用 藥 之 管 理,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頒 布 的 一 系 列 限 制 抗 生 素 使 用 的 行 政 命 令, 簡 稱 限 抗 令 3 三 甲 醫 院 : 三 級 甲 等 醫 院 簡 稱 三 甲 醫 院, 是 中 國 大 陸 對 醫 院 實 行 的 劃 分 等 級 中 的 最 高 級 別, 是 提 供 區 域 最 高 水 帄 專 科 性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的 大 型 醫 院 1

7 生 院 及 診 所, 受 惠 於 新 農 合 醫 保 政 策 的 不 斷 推 廣 升 級, 大 輸 液 產 品 在 農 村 醫 療 市 場 的 需 求 保 持 強 勁 同 時,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通 過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貣 享 受 國 家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所 得 稅 等 優 惠 政 策, 允 許 執 行 15%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稅 率, 稅 率 降 低 10%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合 併 營 收 達 新 台 幣 億 元, 較 2014 年 度 合 併 營 收 新 台 幣 億 元 成 長 11.83%;2015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為 新 台 幣 億 元, 亦 較 2014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新 台 幣 7.66 億 元 成 長 34.56%;2015 年 度 稅 後 每 股 盈 餘 為 新 台 幣 元 公 司 2015 年 度 合 併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再 創 新 高 二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預 算 已 確 保 資 金 使 用 依 據 規 劃 用 途, 公 司 各 類 原 料 及 固 定 資 產 採 購 各 類 營 業 費 用 及 無 形 資 產 支 出 等 均 嚴 格 遵 照 內 控 程 序 進 行, 各 項 成 本 費 用 均 符 合 預 期,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尚 屬 良 好 三 財 務 收 支 及 獲 利 能 力 分 析 分 析 項 目 損 益 分 析 獲 利 能 力 年 度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2014 年 2015 年 增 ( 減 ) 比 (%) 營 業 收 入 3,943,551 4,410, 營 業 毛 利 1,611,006 1,781, 稅 後 淨 利 765,645 1,030, 資 產 報 酬 率 (%) (8.04) 權 益 報 酬 率 (%) (14.85) 占 實 收 營 業 利 益 (5.99) 資 本 比 率 (%) 稅 前 純 益 (1.59)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8 四 2016 年 營 業 計 劃 概 要 展 望 2016 年,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仍 將 持 續 受 益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根 據 2016 年 發 布 的 新 農 合 指 導 原 則, 再 將 每 人 每 年 的 補 助 由 2015 年 的 人 民 幣 380 元 提 高 到 人 民 幣 420 元 獨 特 的 地 理 優 勢 及 公 司 的 市 場 定 位, 將 有 助 於 本 公 司 銷 貨 優 於 行 業 帄 均 水 準 2016 年 度 的 重 大 項 目 展 望 如 下 : 1)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產 線 擴 產 進 展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產 線 擴 產 項 目, 即 新 增 4 條 塑 瓶 輸 液 生 產 線 和 兩 條 軟 袋 輸 液 生 產 線 兩 條 的 建 設 已 於 2015 年 啟 動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產 線 擴 產 項 目 之 建 設 進 展 順 利, 預 計 2016 年 第 2 季 完 成 生 產 線 之 安 裝, 並 著 手 進 行 GMP 認 證 所 有 生 產 線 投 產 後, 本 公 司 玻 瓶 輸 液 產 能 為 25,000 萬 瓶, 塑 瓶 輸 液 產 能 29,500 萬 瓶, 軟 袋 輸 液 產 能 18,500 萬 袋, 產 能 比 例 為 3.5:4.0:2.5, 既 能 滿 足 現 有 銷 售 的 需 求, 也 能 順 應 未 來 市 場 的 需 求 趨 勢 2) 塑 瓶 治 療 性 品 種 申 請 由 於 輸 液 包 材 塑 軟 化 是 未 來 輸 液 行 業 的 發 展 趨 勢, 本 公 司 已 經 著 力 研 究 塑 瓶 軟 袋 包 材 之 升 級 目 前 進 行 6 種 治 療 性 品 種 塑 瓶 包 裝 的 申 報 塑 瓶 直 立 式 軟 袋 包 裝 的 申 報, 及 非 PVC 軟 袋 雙 管 雙 閥 技 術 的 研 究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進 行 塑 瓶 治 療 性 品 種 的 申 報, 預 計 新 批 件 取 得 後 即 可 生 產 塑 瓶 治 療 性 輸 液 產 品 治 療 性 輸 液 產 品 之 單 價 與 毛 利 率 均 高 於 現 有 的 基 礎 性 品 種, 對 公 司 整 體 之 毛 利 水 帄 及 未 來 營 收 與 獲 利 將 大 有 助 益 3) 布 洛 芬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合 作 項 目 為 提 高 企 業 競 爭 力, 本 公 司 不 斷 尋 找 新 的 利 潤 增 長 點, 向 中 高 端 大 輸 液 產 品 佈 局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已 於 2016 年 3 月 16 日 與 南 京 帝 易 醫 藥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技 術 轉 讓 合 同, 雙 方 尌 布 洛 芬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之 相 關 技 術 資 料 專 利 及 臨 床 批 件 轉 讓, 以 及 該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等 合 作 事 項 達 成 正 式 協 議 項 目 週 期 預 計 為 2016 年 年, 為 期 三 年 布 洛 芬 主 要 用 於 緩 解 發 熱 炎 症 的 反 應 和 疼 痛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上 的 布 洛 芬 主 要 被 開 發 爲 口 服 型 和 局 部 給 藥 型, 仍 無 布 洛 芬 注 射 液 上 市 銷 售, 市 場 前 景 廣 闊 項 目 總 投 資 預 計 人 民 幣 5,000 萬 元 4) 印 尼 禽 流 感 疫 苗 合 作 項 目 介 紹 為 了 實 現 產 品 多 元 化 和 市 場 國 際 化 的 戰 略 佈 局,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底 決 定 進 軍 印 尼 市 場 生 產 以 禽 流 感 疫 苗 為 主 的 動 物 疫 苗 產 品 本 公 司 已 於 2016 年 2 月 25 日 與 哈 爾 濱 維 科 生 物 技 術 開 發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維 科 生 物 ) 簽 署 正 式 的 合 資 經 營 合 同, 雙 方 將 於 印 尼 合 資 設 廠, 生 產 與 銷 售 以 禽 流 感 疫 苗 雞 新 城 疫 疫 苗 為 主 的 動 物 疫 苗 產 品, 跨 足 印 尼 動 物 疫 苗 市 場, 並 放 眼 滲 透 至 東 協 市 場 此 項 合 資 計 畫,10% 為 技 術 入 股,90% 為 現 金 出 資, 現 金 總 需 求 金 額 約 新 台 幣 20 億 元, 康 友 製 藥 將 透 過 子 公 司 以 現 金 出 資 取 得 印 尼 合 資 廠 之 69% 股 權 該 投 資 項 目 從 立 項 到 投 產 預 計 需 要 15 至 18 個 月, 整 個 項 目 回 收 期 約 三 年 該 項 目 目 前 已 完 成 土 地 購 置, 並 已 著 手 進 行 初 期 之 規 劃 設 計, 預 計 2016 年 6 月 底 前 可 動 工 建 廠 3

9 五 未 來 公 司 發 展 策 略 秉 持 公 司 致 力 於 發 展 藥 品 事 業, 孚 護 人 類 健 康 的 願 景, 公 司 將 繼 續 努 力 逐 步 實 現 戰 略 之 升 級 展 望 未 來, 康 友 製 藥 在 產 品 領 域, 將 進 一 步 拓 展 大 輸 液 之 產 品 線, 增 加 高 附 加 值 的 治 療 性 輸 液 品 種, 如 布 洛 芬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等 ; 同 時 將 由 大 輸 液 生 產 商 延 伸 至 動 物 疫 苗 生 產 商, 實 現 產 品 多 元 化 在 市 場 領 域, 將 進 一 步 深 耕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大 輸 液 市 場, 充 分 利 用 新 農 合 醫 保 政 策, 實 現 銷 售 區 域 與 市 場 份 額 之 擴 大 化 ; 同 時 將 通 過 印 尼 禽 流 感 疫 苗 項 目, 由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拓 及 印 尼 乃 至 東 協 市 場, 實 現 國 際 化 在 技 術 領 域, 將 繼 續 著 力 研 究 大 輸 液 塑 瓶 軟 袋 包 材 之 升 級, 增 強 產 品 競 爭 力 ; 並 透 過 合 作 夥 伴 維 科 生 物 之 成 熟 技 術, 在 疫 苗 產 品 上 由 單 一 雞 類 禽 流 感 疫 苗 延 伸 至 鴨 類 牛 羊 類 等 多 種 動 物 疫 苗 康 友 製 藥 將 為 未 來 業 務 展 望 及 股 東 權 益 寫 下 新 頁 六 受 到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法 規 環 境 及 總 體 經 營 環 境 之 影 響 伴 隨 中 國 大 陸 新 版 GMP 的 頒 布, 醫 藥 行 業 競 爭 版 圖 被 重 新 劃 分, 行 業 間 的 兼 併 重 組 也 必 將 加 速 因 此, 前 五 大 大 輸 液 企 業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將 進 一 步 提 升, 同 業 競 爭 激 烈, 從 而 對 本 公 司 擴 大 市 場 佔 有 率 之 目 標 帶 來 不 小 壓 力 2015 年, 中 國 大 陸 一 些 發 達 省 份 如 浙 江 及 江 蘇 等 發 文 要 求 逐 步 停 止 門 診 輸 液, 開 始 推 進 限 抗 政 策 在 門 診 輸 液 受 限 的 大 環 境 下, 大 輸 液 企 業 面 臨 極 大 挑 戰 同 時, 基 層 市 場 繼 續 擴 容, 二 三 線 城 市 超 過 一 線 城 市, 分 級 診 療 政 策 下 國 家 對 縣 級 公 立 醫 院 和 基 層 醫 療 投 入 將 持 續 增 加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目 前 還 面 臨 市 場 需 求 不 斷 變 化 環 保 法 規 日 趨 嚴 格 勞 動 力 成 本 不 斷 上 升 等 多 方 面 挑 戰 然 而, 對 於 具 有 成 熟 業 務 模 式 和 持 續 創 新 能 力 的 行 業 領 軍 企 業, 其 面 對 轉 型 期 的 各 種 壓 力 具 有 更 強 的 承 受 力, 未 來 或 將 受 益 於 健 康 需 求 的 強 勁 增 長, 行 業 分 化 加 劇 的 態 勢 反 為 其 加 速 擴 張 提 供 了 機 遇 中 國 醫 藥 市 場 機 遇 與 挑 戰 並 存 公 司 未 來 在 優 質 管 理 團 隊 的 帶 領 下, 將 克 服 困 難 抓 住 機 遇, 深 耕 於 生 技 醫 藥 行 業, 爭 創 更 佳 的 業 績 我 們 由 衷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們 全 力 以 赴 對 公 司 的 貢 獻, 同 時 期 待 各 位 股 東 繼 續 給 予 康 友 製 藥 最 大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謹 祝 各 位 股 東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董 事 長 : 黃 文 烈 總 經 理 : 黃 文 烈 財 務 長 : 章 永 鑒 4

10 貳 公 司 簡 介 一 設 立 日 期 及 集 團 簡 介 Pharmally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本 集 團 或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 於 2013 年 11 月 7 日 設 立 於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並 於 2014 年 第 二 季 完 成 集 團 架 構 之 重 組, 本 集 團 之 重 要 轉 投 資 事 業 有 Longterm Lista Limited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 Longterm Lista Limited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係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營 運 主 體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和 原 料 藥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銷 售 對 象 為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藥 品 經 銷 商 進 出 口 貿 易 公 司 及 製 藥 企 業, 本 公 司 透 過 200 多 家 經 銷 商 與 進 出 口 貿 易 公 司, 產 品 銷 往 中 國 大 陸 21 個 省 和 4 個 直 轄 市, 向 醫 療 機 構 及 製 藥 企 業 進 行 銷 售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始 建 於 1965 年 ( 朝 陽 化 工 廠 ), 經 過 五 十 多 年 的 發 展, 現 已 成 為 原 料 藥 大 容 量 注 射 劑 多 條 生 產 線 的 化 學 製 藥 企 業 本 公 司 經 營 團 隊 在 醫 藥 行 業 擁 有 豐 富 的 經 驗, 自 成 立 以 來 在 優 質 團 隊 經 營 下, 公 司 的 大 別 山 商 標 連 續 多 年 成 為 安 徽 省 著 名 商 標, 使 本 公 司 在 業 務 拓 展 方 面 獲 得 相 當 之 助 益, 亦 在 行 業 內 擁 有 相 當 之 競 爭 優 勢 與 市 場 地 位 二 集 團 架 構 Pharmally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 100% Longterm Lista Limited ( 以 下 簡 稱 :Longterm Lista 公 司 ) 100% Luan Worldbest Pharmaceatical Company, Ltd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 5

11 三 公 司 及 集 團 沿 革 年 度 1965 年 六 安 華 源 前 身 朝 陽 化 工 廠 成 立 1981 年 取 得 大 別 山 商 標 註 冊 證 公 司 及 集 團 沿 革 之 重 要 記 事 1997 年 安 徽 朝 陽 製 藥 廠 改 制 為 安 徽 朝 陽 藥 業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安 徽 朝 陽 公 司 ) 2000 年 大 別 山 商 標 首 獲 安 徽 省 著 名 商 標 稱 號 2001 年 上 海 華 源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安 徽 朝 陽 公 司, 並 更 名 為 安 徽 華 源 朝 陽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 安 徽 華 源 朝 陽 公 司 ) 2002 年 安 徽 華 源 朝 陽 公 司 更 名 為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 2003 年 2007 年 2011 年 11 月 上 海 華 源 長 富 藥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上 海 華 源 製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權, 控 股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廈 門 奔 馬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向 上 海 華 源 長 富 藥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六 安 華 源 的 股 權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新 廠 區 尼 可 刹 米 乳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原 料 藥, 獲 得 中 國 國 家 新 版 GMP 證 書 2012 年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被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安 徽 白 西 學 院 授 予 實 習 基 地 2012 年 11 月 2013 年 6 月 2013 年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的 聚 丙 烯 輸 液 瓶 ( 塑 瓶 ) 生 產 線, 獲 得 中 國 國 家 新 版 GMP 證 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玻 璃 瓶 輸 液 生 產 線 A B 線 軟 袋 輸 液 生 產 線, 獲 得 中 國 國 家 新 版 GMP 證 書 公 司 獲 得 轉 動 調 整 灌 裝 機 上 灌 裝 瓶 位 置 的 裝 置 等 六 項 中 國 國 家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及 一 種 重 組 酶 法 生 產 右 旋 糖 酐 和 果 糖 的 方 法 之 中 國 國 家 發 明 專 利 2013 年 11 月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註 冊 成 立 (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 2013 年 12 月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通 過 換 股 方 式, 取 得 Longterm Lista 100% 股 權 2013 年 11 月 ~2014 年 6 月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股 權 重 組 2014 年 10 月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申 請 第 一 上 市 2015 年 3 月 F- 康 友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2015 年 11 月 公 司 獲 得 一 種 帶 有 安 全 鎖 死 功 能 的 高 壓 滅 菌 鍋 等 九 項 中 國 國 家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2015 年 12 月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通 過 中 國 大 陸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2016 年 2 月 康 友 製 藥 公 司 與 哈 爾 濱 維 科 生 物 技 術 開 發 公 司 簽 署 正 式 的 合 資 經 營 合 同, 將 於 印 尼 合 資 設 廠, 生 產 與 銷 售 以 禽 流 感 疫 苗 雞 新 城 疫 疫 苗 為 主 的 動 物 疫 苗 產 品 四 風 險 事 項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柒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事 項 ( 第 78~85 頁 ) 6

12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一 組 織 系 統 ( 一 ) 組 織 結 構 (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組 織 圖 ) 7

13 (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組 織 圖 ) 8

14 ( 二 ) 各 主 要 部 門 所 營 業 務 公 司 部 門 別 主 要 職 掌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部 負 責 各 項 稽 核 業 務 與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評 估, 並 追 蹤 改 善 進 度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協 助 管 理 階 層 執 行 各 項 專 案 財 務 處 營 銷 部 處 理 集 團 各 轉 投 資 帳 務 資 訊 彙 整 及 資 金 調 度 事 宜, 並 負 責 統 籌 集 團 對 外 發 言 與 文 稿, 向 投 資 人 提 供 公 司 正 確 的 資 訊 職 掌 產 品 銷 售 客 戶 服 務 市 場 開 拓 之 工 作, 並 執 行 產 業 趨 勢 分 析 市 場 資 訊 蒐 集 競 爭 對 手 資 訊 調 查 建 立 完 善 的 市 場 銷 售 網 路 體 係, 保 持 暢 通 高 效 的 銷 售 管 道, 配 合 整 體 的 市 場 營 銷 活 動, 以 達 成 未 來 的 戰 略 目 標 行 政 部 門 處 理 公 司 總 務 網 路 資 訊 及 相 關 設 備 事 宜, 並 負 責 制 定 執 行 人 事 與 福 利 規 章, 提 升 員 工 素 質, 協 助 各 部 門 人 力 發 展 質 保 部 負 責 審 核 批 准 工 藝 規 程 產 品 工 藝 用 水 原 輔 料 中 間 體 質 量 檢 驗 規 程 ; 負 責 產 品 生 產 檢 驗 過 程 的 監 督 檢 查 ; 負 責 用 戶 品 質 投 訴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管 理 及 用 戶 拜 訪 工 作 ; 負 責 公 司 GMP 等 認 證 管 理 工 作 設 備 工 程 部 負 責 生 產 設 備 的 管 理, 企 業 設 備 大 修 更 新 改 造 等 工 作 ; 負 責 計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及 計 量 事 故 的 調 查 分 析 ; 負 責 環 保 工 作 ; 負 責 公 共 系 統 的 管 理 負 責 編 制 新 建 擴 建 技 術 改 造 基 建 工 作 的 中 長 期 規 劃 和 年 度 計 畫 ; 負 責 基 建 和 技 術 改 造 專 案 的 設 計 及 施 工 過 程 管 理, 保 證 工 程 設 計 的 要 求 和 進 度 各 車 間 生 產 部 全 面 負 責 產 品 生 產 程 序 控 制 及 生 產 過 程 中 的 安 全 工 作 ; 組 織 處 理 生 產 中 出 現 的 重 大 問 題 ; 組 織 貫 徹 執 行 生 產 流 程 ; 負 責 門 生 產 的 組 織 調 度 協 調 管 理 工 作 ; 負 責 組 織 制 定 安 全 體 系 方 面 的 糾 正 和 預 防 採 供 部 負 責 物 資 採 購 及 供 貨 廠 家 的 動 態 管 理 ; 負 責 對 購 進 物 資 的 使 用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對 有 品 質 問 題 的 供 應 產 品 的 處 理 工 作 研 發 部 負 責 公 司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進 行 藥 學 技 術 品 質 控 制 技 術 研 究 及 設 計 生 產 工 藝 線 路, 將 研 發 技 術 轉 化 為 規 模 生 產 技 術, 根 據 藥 品 註 冊 的 政 策 法 規 進 行 申 報 及 註 冊 物 控 部 處 理 公 司 貨 品 周 轉, 庫 存 整 理 等 相 關 事 務 進 行 倉 儲 規 劃, 合 理 利 用 倉 容 及 各 種 資 源, 使 各 類 物 資 擺 放 適 當 位 置 合 理 對 各 類 物 資 庫 存 進 行 盤 點 與 管 理, 為 生 產 採 購 銷 售 等 部 門 提 供 準 確 的 庫 存 數 據 稽 核 部 負 責 各 項 稽 核 業 務 與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評 估, 並 追 蹤 改 善 進 度 財 務 部 職 掌 公 司 有 關 會 計 帳 務 工 作, 建 立 成 本 預 算 核 算 控 制 制 度, 並 編 製 會 計 決 算 報 告 參 與 公 司 一 切 經 濟 活 動, 參 與 公 司 的 經 營 管 理, 負 責 公 司 日 常 會 計 核 算 税 務 申 報 和 財 務 管 理 9

15 二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 一 )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本 公 司 並 未 設 置 監 察 人 ) 1. 董 事 之 姓 名 經 ( 學 ) 歷 持 有 股 份 及 性 質 職 稱 董 事 長 姓 名 國 籍 初 次 選 任 日 期 選 任 日 期 任 期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股 數 比 率 現 在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黃 文 烈 中 華 民 國 三 年 註 1 註 1 註 2 註 2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現 在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註 1 註 2 持 股 股 數 比 率 註 1 註 2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董 事 衣 學 福 中 國 大 陸 三 年 % 董 事 梁 凱 光 中 華 民 國 三 年 550 1% % 董 事 呂 祥 泰 中 華 民 國 三 年 獨 立 董 事 趙 永 泰 中 華 民 國 三 年 持 股 比 率 - 主 要 經 ( 學 ) 歷 明 新 技 術 學 院 電 子 科 系 新 加 坡 M Development Limited(SGX-N14) 董 事 主 席 廈 門 協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香 港 立 誼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EMBA, 中 國 藥 科 大 學 學 士 江 蘇 華 源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常 務 副 總 經 理 中 化 江 蘇 公 司 企 業 發 展 部 副 總 經 理 淡 江 大 學 數 學 系 碩 士 泓 偉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廈 門 新 陽 奔 馬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電 子 工 程 技 術 學 系 學 士 聚 興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廈 門 新 陽 奔 馬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廈 門 華 僑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2016 年 4 月 15 日 單 位 : 仟 股 % 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兼 研 發 總 監 巨 達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大 中 華 地 區 執 行 長 雅 高 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16 職 稱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姓 名 國 籍 初 次 選 任 日 期 選 任 日 期 任 期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股 數 比 率 現 在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現 在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股 數 比 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黃 翎 芳 中 華 民 國 三 年 TEE TIONG HONG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持 股 比 率 主 要 經 ( 學 ) 歷 江 蘇 華 映 ( 視 訊 )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處 負 責 人 中 華 映 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專 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欣 揚 法 律 事 務 所 德 耀 法 律 事 務 所 馬 來 西 亞 理 科 大 學 會 計 專 業 學 士 ntan Corporate Advisory Pte Ltd, Singapore 安 達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席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正 誠 法 律 事 務 所 金 光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區 代 表 註 1: 黃 文 烈 選 任 時 係 透 過 其 與 配 偶 陳 淑 慧 共 同 100% 擁 有 之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持 有 本 公 司 46.5% 股 權 ( 黃 文 烈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60% 股 權, 其 配 偶 陳 淑 慧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40% 股 權 ), 以 及 其 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5% 股 權, 合 計 28,325 仟 股 註 2: 黃 文 烈 目 前 係 透 過 其 與 配 偶 陳 淑 慧 共 同 100% 擁 有 之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持 有 本 公 司 39.35% 股 權 ( 黃 文 烈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60% 股 權, 其 配 偶 陳 淑 慧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40% 股 權 ), 以 及 其 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6.7% 股 權, 合 計 29,930 仟 股 註 3: 黃 文 烈 目 前 擔 任 職 務 為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新 加 坡 M Development Ltd(SGX-N14) 董 事 局 主 席 ;Longterm Lista Limited 康 友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宏 東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奔 馬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奔 馬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新 陽 奔 馬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駿 孙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建 來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 本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糧 油 食 品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華 佳 進 出 口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五 金 礦 業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工 藝 品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藝 盛 進 出 口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土 產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醫 藥 保 健 品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之 總 經 理 11

17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 本 公 司 董 事 均 非 屬 法 人 股 東 代 表, 故 不 適 用 (2)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屬 法 人 者 其 主 要 股 東 : 本 公 司 董 事 均 非 屬 法 人 股 東 代 表, 故 不 適 用 姓 名 ( 註 1) 2. 董 事 及 獨 立 董 事 資 料 條 件 是 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頇 相 關 科 係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講 師 以 上 及 下 列 專 業 資 格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詴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頇 之 工 作 經 驗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年 4 月 15 日 兼 任 其 他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家 數 黃 文 烈 - 衣 學 福 - 梁 凱 光 - 呂 祥 泰 - 趙 永 泰 - 黃 翎 芳 1 TEE TIONG HONG - 註 : 各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於 選 任 前 二 年 及 任 職 期 間 符 合 下 述 各 條 件 者, 請 於 各 條 件 代 號 下 方 空 格 中 打 (1)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受 僱 人 (2) 非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 但 如 為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 (3) 非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持 股 前 十 名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4) 非 前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直 係 血 親 親 屬 (5) 非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或 受 僱 人, 或 持 股 前 五 名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或 受 僱 人 (6) 非 與 公 司 有 財 務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特 定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董 事 ( 理 事 ) 獨 立 董 事 ( 監 事 ) 經 理 人 或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7) 非 為 公 司 或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等 服 務 或 諮 詢 之 專 業 人 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企 業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 理 事 ) 獨 立 董 事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但 依 股 票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公 司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行 使 職 權 辦 法 第 七 條 履 行 職 權 之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不 在 此 限 (8) 未 與 其 他 董 事 間 具 有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9)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30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10)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27 條 規 定 以 政 府 法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當 選 12

18 ( 二 )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協 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2016 年 4 月 15 日 單 位 : 仟 股 % 職 稱 康 友 製 藥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康 友 製 藥 財 務 長 康 友 製 藥 稽 核 主 管 六 安 華 源 總 經 理 兼 研 發 總 監 六 安 華 源 營 銷 副 總 六 安 華 源 質 量 副 總 六 安 華 源 生 產 副 總 姓 名 尌 任 日 期 黃 文 烈 章 永 鑒 蔡 曉 梅 衣 學 福 鍾 國 為 張 巨 國 陸 星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大 陸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配 偶 未 成 年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股 數 註 1 註 1 註 1 註 % % % 主 要 經 ( 學 ) 歷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持 股 比 率 明 新 技 術 學 院 電 子 科 系 新 加 坡 M Development Limited(SGX-N14) 董 事 主 席 廈 門 協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香 港 立 誼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廈 門 大 學 EMBA 六 安 華 源 廈 門 協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財 務 總 製 藥 有 限 監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英 國 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會 計 與 金 融 專 業 碩 士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經 理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EMBA, 中 國 藥 科 大 學 學 士 江 蘇 華 源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常 務 副 總 經 理 中 化 江 蘇 公 司 企 業 發 展 部 副 總 經 理 荷 蘭 Maastricht University MBA 碩 士 執 業 醫 師 上 海 信 誼 百 路 達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行 銷 總 監 子 公 司 總 經 理 上 海 華 源 長 富 藥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長 征 富 民 金 山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商 務 經 理 中 央 黨 校 經 管 專 業 安 徽 廣 播 電 視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管 理 專 科 安 徽 朝 陽 製 藥 廠 副 總 經 理 中 央 黨 校 經 管 專 業 工 程 師 安 徽 第 一 輕 工 業 學 校 工 業 發 酵 工 藝 專 科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經 理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經 理 人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情 形 註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主 管

19 職 稱 六 安 華 源 常 務 副 總 姓 名 尌 任 日 期 虞 燕 華 國 籍 中 國 大 陸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配 偶 未 成 年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主 要 經 ( 學 ) 歷 安 徽 朝 陽 製 藥 廠 廠 長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學 院 工 商 管 理 專 業 工 程 師 上 海 長 征 富 民 藥 業 有 限 公 司 任 專 案 辦 副 主 任 資 產 部 部 長 發 展 規 劃 部 部 長 上 海 華 源 長 富 藥 業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助 理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經 理 人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經 理 人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情 形 註 1: 黃 文 烈 目 前 係 透 過 其 與 配 偶 陳 淑 慧 共 同 100% 擁 有 之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持 有 本 公 司 39.35% 股 權 ( 黃 文 烈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60% 股 權, 其 配 偶 陳 淑 慧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40% 股 權 ), 以 及 其 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6.7% 股 權, 合 計 29,930 仟 股 註 2: 黃 文 烈 目 前 擔 任 職 務 為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新 加 坡 M Development Ltd(SGX-N14) 董 事 局 主 席 ;Longterm Lista Limited 康 友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宏 東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奔 馬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奔 馬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新 陽 奔 馬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駿 孙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建 來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 本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糧 油 食 品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華 佳 進 出 口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五 金 礦 業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工 藝 品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藝 盛 進 出 口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土 產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協 力 醫 藥 保 健 品 進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之 總 經 理 14

20 ( 三 )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 董 事 ( 含 獨 立 董 事 ) 之 酬 金 董 事 ( 含 獨 立 董 事 ) 之 酬 金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職 稱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姓 名 黃 文 烈 衣 學 福 梁 凱 光 呂 祥 泰 趙 永 泰 黃 翎 芳 TEE TIONG HONG 報 酬 (A)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本 公 司 退 職 退 休 金 (B)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董 事 酬 金 盈 餘 分 配 之 本 公 司 酬 勞 (C)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業 務 執 行 費 本 公 司 用 (D)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薪 資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本 公 司 (E)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退 職 退 休 金 本 公 司 (F)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兼 任 員 工 領 取 相 關 酬 金 盈 餘 分 配 員 工 紅 利 (G) 本 公 司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得 認 購 股 數 (H)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本 公 司 數 額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A B C D E F 及 G 等 七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5, % - 3, % 無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15

21 酬 金 級 距 表 低 於 2,000,000 元 給 付 本 公 司 各 個 董 事 酬 金 級 距 前 四 項 酬 金 總 額 (A+B+C+D) 本 公 司 董 事 姓 名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I 黃 文 烈 衣 學 福 梁 凱 光 呂 祥 泰 趙 永 泰 黃 翎 芳 TEE TIONG HONG 前 七 項 酬 金 總 額 (A+B+C+D+E+F+G)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J 梁 凱 光 呂 祥 泰 趙 永 泰 黃 翎 芳 TEE TIONG HONG 2,000,000 元 ( 含 )~5,000,000 元 ( 不 含 ) 黃 文 烈 衣 學 福 5,000,000 元 ( 含 )~1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 元 ( 含 )~15,000,000 元 ( 不 含 ) 15,000,000 元 ( 含 )~30,000,000 元 ( 不 含 ) 30,000,000 元 ( 含 )~50,000,000 元 ( 不 含 ) 50,000,000 元 ( 含 )~100,000,000 元 ( 不 含 ) 100,000,000 元 以 上 總 計 7 人 7 人 (2) 監 察 人 之 酬 金 : 本 公 司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故 不 適 用 16

22 (3)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總 經 理 職 稱 姓 名 黃 文 烈 本 公 司 薪 資 (A)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退 職 退 休 金 (B)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獎 金 及 特 支 費 等 等 (C)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盈 餘 分 配 之 員 工 紅 利 金 額 (D) 本 公 司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現 金 股 票 紅 利 紅 利 金 額 金 額 A B 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數 額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數 額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 事 業 酬 金 財 務 長 章 永 鑒 稽 核 主 管 蔡 曉 梅 六 安 華 源 總 經 理 兼 研 發 總 監 衣 學 福 六 安 華 源 營 銷 副 總 六 安 華 源 質 量 副 總 六 安 華 源 常 務 副 總 六 安 華 源 生 產 副 總 鍾 國 為 張 巨 國 虞 燕 華 陸 星 - 8, , % 無 17

23 酬 金 級 距 表 給 付 本 公 司 各 個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級 距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姓 名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內 所 有 公 司 (E) 低 於 2,000,000 元 - 黃 文 烈 章 永 鑒 蔡 曉 梅 衣 學 福 鍾 國 為 張 巨 國 虞 燕 華 陸 星 2,000,000 元 ( 含 )~5,000,000 元 ( 不 含 ) - - 5,000,000 元 ( 含 )~10,000,000 元 ( 不 含 ) ,000,000 元 ( 含 )~15,000,000 元 ( 不 含 ) ,000,000 元 ( 含 )~30,000,000 元 ( 不 含 ) ,000,000 元 ( 含 )~50,000,000 元 ( 不 含 ) ,000,000 元 ( 含 )~100,000,000 元 ( 不 含 ) ,000,000 元 以 上 - - 總 計 - 8 人 (4)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經 理 人 姓 名 及 配 發 情 形 : 本 公 司 並 無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情 形 2.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報 表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之 分 析 並 說 明 給 付 酬 金 之 政 策 標 準 與 組 合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 及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 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1)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報 表 所 有 公 司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佔 合 併 總 淨 利 比 率 之 分 析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項 目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本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董 事 - - 5, , 總 經 理 及 副 - - 9, , 總 經 理 稅 後 純 益 , ,030,

24 3.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報 表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比 例 之 分 析 並 說 明 給 付 酬 金 之 政 策 標 準 與 組 合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 及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 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1)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報 表 所 有 公 司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2) 給 付 酬 金 之 政 策 標 準 及 組 合 訂 定 酬 金 之 程 序 及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 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A. 本 公 司 已 設 置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並 由 全 體 獨 立 董 事 擔 任 委 員,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負 責 訂 定 並 定 期 檢 討 董 事 及 經 理 人 之 績 效 評 估 與 薪 資 報 酬 之 政 策 制 度 標 準 與 結 構, 同 時 定 期 評 估 並 訂 定 董 事 及 經 理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B. 董 事 之 酬 金, 係 根 據 其 在 本 公 司 擔 任 之 職 位 及 對 本 公 司 營 運 參 與 程 度 及 貢 獻 之 價 值 核 發 C.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係 根 據 其 職 位 對 公 司 的 貢 獻 程 度 及 參 考 同 業 水 準, 依 本 公 司 人 事 規 章 辦 理 19

25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 一 ) 董 事 會 運 作 情 形 年 度 本 公 司 本 屆 董 事 會 開 會 9 次 (A), 董 事 出 列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 列 ) 委 託 出 席 實 際 出 ( 列 ) 席 席 次 數 (B) 次 數 率 %(B/A) 備 註 董 事 長 黃 文 烈 % - 董 事 衣 學 福 % - 董 事 梁 凱 光 % - 董 事 呂 祥 泰 % - 獨 立 董 事 趙 永 泰 % - 獨 立 董 事 黃 翎 芳 % - 獨 立 董 事 TEETIONG HONG % - 2.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1) 證 交 法 第 14 條 之 3 所 列 事 項 暨 其 他 經 獨 立 董 事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之 董 事 會 議 決 事 項,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所 有 獨 立 董 事 意 見 及 公 司 對 獨 立 董 事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2)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應 敘 明 董 事 姓 名 議 案 內 容 應 利 益 迴 避 原 因 以 及 參 與 表 決 情 形 : 無 (3) 當 年 度 及 最 近 年 度 加 強 董 事 會 職 能 之 目 標 與 執 行 情 形 評 估 : 本 公 司 業 已 於 2014 年 7 月 30 日 成 立 審 計 委 員 會 ( 二 ) 審 計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年 度 本 公 司 本 屆 審 計 委 員 會 開 會 7 次 (A), 獨 立 董 事 出 列 席 情 形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 列 ) 席 次 數 (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 列 ) 席 率 %(B/A) 備 註 召 集 人 TEETIONGHONG 7-100% - 委 員 趙 永 泰 7-100% - 委 員 黃 翎 芳 7-100% - 20

26 2.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1) 證 交 法 第 14 條 之 5 所 列 事 項 暨 其 他 未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通 過, 而 經 全 體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之 議 決 事 項,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審 計 委 員 會 決 議 結 果 以 及 公 司 對 審 計 委 員 會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2) 獨 立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應 敘 明 獨 立 董 事 姓 名 議 案 內 容 應 利 益 迴 避 原 因 以 及 參 與 表 決 情 形 : 無 (3) 獨 立 董 事 與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及 會 計 師 之 溝 通 情 形 ( 例 如 尌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狀 況 進 行 溝 通 之 事 項 方 式 及 結 果 等 ): 本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得 隨 時 調 查 公 司 業 務 及 財 務 狀 況, 並 得 請 董 事 或 經 理 人 提 出 報 告, 必 要 時 再 與 會 計 師 聯 絡 ; 另 外,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並 定 期 向 獨 立 董 事 呈 報 稽 核 報 告 21

27 ( 三 )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及 其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評 估 項 目 一 公 司 是 否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訂 定 並 揭 露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二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及 股 東 權 益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股 東 建 議 疑 義 糾 紛 及 訴 訟 事 宜, 並 依 程 序 實 施? ( 二 ) 公 司 是 否 掌 握 實 際 控 制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及 主 要 股 東 之 最 終 控 制 者 名 單? ( 三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執 行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之 風 險 控 管 及 防 火 牆 機 制? ( 四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禁 止 公 司 內 部 人 利 用 市 場 上 未 公 開 資 訊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三 董 事 會 之 組 成 及 職 責 ( 一 ) 董 事 會 是 否 尌 成 員 組 成 擬 訂 多 元 化 方 針 及 落 實 執 行? ( 二 ) 公 司 除 依 法 設 置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是 否 自 願 設 置 其 他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 三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董 事 會 績 效 評 估 辦 法 及 其 評 估 方 式, 每 年 並 定 期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 四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本 公 司 已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訂 定 並 揭 露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且 本 公 司 已 依 據 公 司 治 理 精 神 運 作 及 執 行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規 範, 未 來 將 透 過 修 訂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加 強 資 訊 透 明 度 與 強 化 董 事 會 職 能 等 措 施,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之 運 作 1.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由 發 言 人 負 責 處 理 股 東 之 建 議 疑 義 糾 紛 及 訴 訟 事 宜, 並 協 調 公 司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2. 透 過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可 提 供 實 際 資 訊, 本 公 司 依 法 規 定 期 揭 露 主 要 股 東 及 主 要 股 東 之 最 終 控 制 者 名 單 3. 各 關 係 企 業 間 之 資 產 財 務 管 理 權 責 各 自 獨 立, 且 依 本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辦 理, 確 實 執 行 風 險 控 管 及 防 火 牆 機 制 4.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禁 止 公 司 內 部 人 利 用 市 場 上 未 公 開 資 訊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1. 董 事 會 已 尌 成 員 組 成 擬 訂 多 元 化 方 針, 且 本 公 司 設 有 3 席 獨 立 董 事, 趙 永 泰 黃 翎 芳 及 TEETIONGHONG 其 中 黃 翎 芳 具 有 法 律 背 景 ; 趙 永 泰 具 有 財 務 會 計 專 長 背 景, 二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都 設 有 戶 籍 2. 本 公 司 尚 未 設 置 其 他 各 類 功 能 性 委 員 會, 將 視 需 求 由 董 事 會 另 行 授 權 設 置 3.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董 事 會 績 效 評 估 辦 法 及 其 評 估 方 式, 將 每 年 並 定 期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4.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將 每 年 定 期 評 估 簽 證 會 計 師 之 獨 立 性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22

28 評 估 項 目 四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管 道, 及 於 公 司 網 站 設 置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並 妥 適 回 應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關 切 之 重 要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議 題? 五 公 司 是 否 委 任 專 業 股 務 代 辦 機 構 辦 理 股 東 會 事 務? 六 資 訊 公 開 ( 一 ) 公 司 是 否 架 設 網 站, 揭 露 財 務 業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 二 ) 公 司 是 否 採 行 其 他 資 訊 揭 露 之 方 式 ( 如 架 設 英 文 網 站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揭 露 落 實 發 言 人 制 度 法 人 說 明 會 過 程 放 置 公 司 網 站 等 )? 七 公 司 是 否 有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員 工 權 益 僱 員 關 懷 投 資 者 關 係 供 應 商 關 係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利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之 執 行 情 形 客 戶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形 公 司 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情 形 等 )?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本 公 司 設 有 專 人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並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設 置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妥 適 回 應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關 切 之 重 要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議 題 本 公 司 已 委 任 群 益 金 鼎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部 辦 理 股 東 會 事 務 1. 本 公 司 已 架 設 中 文 網 站, 並 將 各 項 財 務 業 務 及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揭 露 於 公 司 網 站 2. 本 公 司 已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公 司 資 訊 蒐 集 及 揭 露 工 作 投 資 人 亦 可 藉 由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本 公 司 相 關 財 務 業 務 及 本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且 本 公 司 已 建 置 發 言 人 制 度 1.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進 修 之 情 形 職 稱 姓 名 進 修 日 期 董 事 長 黃 文 烈 董 事 衣 學 福 董 事 梁 凱 光 董 事 呂 祥 泰 獨 立 董 事 趙 永 泰 獨 立 董 事 TEE TIONG HONG 修 課 主 辦 單 時 數 位 6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6 公 司 治 理 協 會 課 程 名 稱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架 構 下 -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實 務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23

29 評 估 項 目 八 公 司 是 否 有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或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報 告?( 若 有,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獨 立 董 事 黃 翎 芳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公 司 治 理 協 會 公 司 治 理 與 證 券 法 規 - 公 司 治 理 之 內 部 人 義 務 與 資 訊 揭 露 研 討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2.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迴 避 之 執 行 情 形 : 本 公 司 針 對 董 事 對 利 害 關 係 議 案 之 限 制 與 迴 避 已 於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關 於 股 東 行 使 權 利 之 方 式 中 明 確 規 範 3. 公 司 為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情 形 : 本 公 司 尚 未 替 董 事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未 來 將 評 估 購 買 責 任 保 險 之 必 要 性 4.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之 執 行 情 形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由 出 席 董 事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與 公 司 面 臨 之 風 險 給 管 理 階 層 參 考, 稽 核 部 依 風 險 衡 量 評 估 於 年 度 提 出 稽 核 計 劃, 送 交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據 以 確 實 執 行, 實 際 稽 核 情 形 及 報 告 則 交 由 審 計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核 閱 另 本 公 司 之 相 關 部 門 於 年 度 完 成 內 控 自 評 後, 本 公 司 據 此 通 過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本 公 司 已 有 公 司 治 理 自 評 報 告, 公 司 目 前 各 自 評 項 目 之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運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均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24

30 評 估 項 目 請 敍 明 其 董 事 會 意 見 自 評 或 委 外 評 鑑 結 果 主 要 缺 失 或 建 議 事 項 及 改 善 情 形 )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25

31 身 份 別 ( 註 1) ( 四 )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組 成 職 責 及 運 作 情 形 條 件 姓 名 1.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資 料 是 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及 下 列 專 業 資 格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相 關 料 係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講 師 以 上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詴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具 有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工 作 經 驗 符 合 獨 立 性 情 形 ( 註 2) 兼 任 其 他 公 開 發 行 公 備 註 司 薪 資 ( 註 3) 報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家 數 獨 立 董 事 趙 永 泰 0 - 獨 立 董 事 黃 翎 芳 1 - TEE 獨 立 董 事 TIONG HONG 0 - 註 1: 身 分 別 請 填 列 係 為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或 其 他 註 2: 各 成 員 於 選 任 前 二 年 及 任 職 期 間 符 合 下 述 各 條 件 者, 請 於 各 條 件 代 號 下 方 空 格 中 打 (1)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受 僱 人 (2) 非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但 如 為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公 司 直 接 及 間 接 持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者, 不 在 此 限 (3) 非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持 股 前 十 名 之 自 然 人 股 東 (4) 非 前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直 係 血 親 (5) 非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或 持 股 前 五 名 法 人 股 東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受 僱 人 (6) 非 與 公 司 有 財 務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特 定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或 持 股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7) 非 為 公 司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提 供 商 務 法 務 財 務 會 計 等 服 務 或 諮 詢 之 專 業 人 士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企 業 主 合 夥 人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及 其 配 偶 (8) 未 有 公 司 法 第 30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註 3: 若 成 員 身 分 別 係 為 董 事, 請 說 明 是 否 符 合 股 票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公 司 薪 資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行 使 職 權 辦 法 第 6 條 第 5 項 之 規 定 2. 薪 酬 委 員 會 職 責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忠 實 履 行 下 列 職 權, 並 將 所 提 建 議 提 交 董 事 會 討 論 : (1) 訂 定 並 定 期 檢 討 董 事 及 經 理 人 績 效 評 估 與 薪 資 報 酬 之 政 策 制 度 標 準 與 結 構 (2) 定 期 評 估 並 訂 定 董 事 及 經 理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3.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運 作 情 形 資 訊 (1) 本 公 司 之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委 員 計 3 人 (2) 本 屆 委 員 任 期 :2014 年 7 月 30 日 至 2017 年 7 月 29 日 ;2015 年 度 本 公 司 本 屆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開 會 3 次 (A), 委 員 資 格 及 出 席 情 形 如 下 : 26

32 職 稱 姓 名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 際 出 席 率 %(B/A) 備 註 召 集 人 趙 永 泰 % - 委 員 黃 翎 芳 % - 委 員 TEETIONGHONG % -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董 事 會 如 不 採 納 或 修 正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應 敘 明 董 事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董 事 會 決 議 結 果 以 及 公 司 對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意 見 之 處 理 ( 如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薪 資 報 酬 優 於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應 敘 明 其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無 二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之 議 決 事 項, 如 成 員 有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應 敘 明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日 期 期 別 議 案 內 容 所 有 成 員 意 見 及 對 成 員 意 見 之 處 理 : 無 27

33 ( 五 )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 評 估 項 目 一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或 制 度, 以 及 檢 討 實 施 成 效? ( 二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社 會 責 任 教 育 訓 練? ( 三 ) 公 司 是 否 設 置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專 ( 兼 ) 職 單 位, 並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處 理, 及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 四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合 理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並 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結 合, 及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勵 與 懲 戒 制 度? 二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 一 ) 公 司 是 否 致 力 於 提 升 各 項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率, 並 使 用 對 環 境 負 荷 衝 擊 低 之 再 生 物 料? ( 二 ) 公 司 是 否 依 其 產 業 特 性 建 立 合 適 之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三 ) 公 司 是 否 注 意 氣 候 變 遷 對 營 運 活 動 之 影 響, 並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制 定 公 司 節 能 減 碳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策 略? 三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 一 ) 公 司 是 否 依 照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制 定 相 關 之 管 理 政 策 與 程 序? ( 二 ) 公 司 是 否 建 置 員 工 申 訴 機 制 及 管 道, 並 妥 適 處 理?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一 )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訂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或 制 惟 如 有 法 令 或 實 際 必 要 之 考 量 度 時, 則 爰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 二 ) 本 公 司 定 期 舉 辦 社 會 責 任 教 育 訓 練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孚 則 及 相 關 法 ( 三 ) 本 公 司 設 置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專 職 單 位 於 董 令 辦 理 事 會 辦 公 室, 並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處 理, 及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 四 ) 本 公 司 積 極 鼓 勵 董 事 參 與, 而 目 前 所 有 董 事 均 已 完 成 2015 年 度 進 修 課 程 ; 並 且 本 公 司 定 期 舉 辦 董 事 與 員 工 之 相 關 訓 練, 強 化 董 事 會 成 員 對 公 司 治 理 的 認 知, 並 提 昇 員 工 工 作 技 能, 以 追 求 更 好 之 營 運 績 效 ( 一 ) 本 公 司 致 力 於 提 升 各 項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率, 向 員 工 提 倡 低 碳 辦 公 節 水 節 電 等 良 好 習 慣 ( 二 ) 本 公 司 重 視 環 境 保 護, 已 依 產 業 特 性 建 立 合 適 之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三 ) 本 公 司 隨 時 注 意 並 適 時 調 整 公 司 營 業 場 所 及 辦 公 室 空 調 溫 度 及 開 放 時 間, 以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之 目 標 ( 一 ) 本 公 司 依 循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訂 立 人 事 管 理 規 章 從 業 員 工 作 規 則 等 各 項 管 理 制 度 與 規 範, 保 障 員 工 合 法 權 益 ( 二 ) 本 公 司 已 建 置 員 工 申 訴 機 制 及 管 道, 並 妥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28

34 評 估 項 目 ( 三 )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工 作 環 境, 並 對 員 工 定 期 實 施 安 全 與 健 康 教 育? ( 四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員 工 定 期 溝 通 之 機 制, 並 以 合 理 方 式 通 知 對 員 工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之 營 運 變 動? ( 五 ) 公 司 是 否 為 員 工 建 立 有 效 之 職 涯 能 力 發 展 培 訓 計 畫? ( 六 ) 公 司 是 否 尌 研 發 採 購 生 產 作 業 及 服 務 流 程 等 制 定 相 關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政 策 及 申 訴 程 序? ( 七 )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公 司 是 否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及 國 際 準 則? ( 八 )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來 往 前, 是 否 評 估 供 應 商 過 去 有 無 影 響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紀 錄? ( 九 ) 公 司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之 契 約 是 否 包 含 供 應 商 如 涉 及 違 反 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且 對 環 境 與 社 會 有 顯 著 影 響 時,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四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其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等 處 揭 露 具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適 處 理 ( 三 ) 本 公 司 已 依 建 築 公 共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等 相 關 法 規 提 供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工 作 環 境, 並 辦 理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 四 )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員 工 定 期 溝 通 之 機 制, 並 通 過 公 司 公 告 等 多 種 方 式 通 知 對 員 工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之 營 運 變 動 ( 五 ) 本 公 司 已 為 員 工 建 立 有 效 之 職 涯 能 力 發 展 培 訓 計 畫 ( 六 )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制 定 相 關 售 後 服 務 辦 法,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七 ) 本 公 司 對 產 品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均 依 照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國 際 準 則 執 行 ( 八 ) 本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來 往 前, 已 尌 供 應 商 之 各 項 情 況 進 行 評 估, 包 括 其 響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情 形 ( 九 ) 本 公 司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之 契 約 目 前 尚 未 包 含 供 應 商 如 涉 及 違 反 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且 對 環 境 與 社 會 有 顯 著 影 響 時,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 未 來 將 視 需 求 添 加 ( 一 ) 本 公 司 已 設 有 網 站, 未 來 將 依 台 灣 相 關 法 令 連 結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等 處 揭 露 具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五 公 司 如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孚 則 訂 有 本 身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孚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孚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29

35 運 作 情 形 評 估 項 目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孚 則, 並 據 以 遵 循,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本 公 司 已 通 過 玻 瓶 非 PVC 軟 袋 聚 丙 烯 輸 液 瓶 的 藥 品 新 版 GMP 認 證, 以 及 原 料 藥 尼 可 剎 米 與 乳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的 藥 品 新 版 GMP 認 證 2011 年 3 月 14 日 六 安 開 發 區 安 全 生 產 委 員 會 提 到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產 目 標 管 理 良 好 企 業 ;2011 年 5 月 27 日, 六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與 六 安 市 企 業 合 同 信 用 協 會 授 予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市 級 重 合 同 孚 信 用 單 位 ;2012 年, 本 公 司 被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安 徽 白 西 學 院 授 予 實 習 基 地 本 公 司 始 终 堅 持 安 全 第 一 預 防 為 主 的 理 念, 以 關 愛 生 命 為 宗 旨, 建 立 安 全 文 化, 實 施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 推 行 標 準 化 現 場 管 理,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使 安 全 工 作 取 得 實 效 本 公 司 已 連 續 5 年 榮 獲 六 安 市 安 全 生 產 目 標 管 理 先 進 公 司 本 公 司 之 運 營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通 過 安 徽 省 2015 年 第 二 批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貣 享 受 國 家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所 得 稅 等 優 惠 政 策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通 過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後 允 許 執 行 15%( 認 定 前 25%)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稅 率, 稅 率 降 低 10%,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貣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為 期 三 年 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如 有 通 過 相 關 驗 證 機 構 之 查 證 標 準, 應 加 以 敘 明 : 不 適 用 30

36 ( 六 ) 公 司 履 行 誠 信 經 營 情 形 及 採 行 措 施 評 估 項 一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及 方 案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規 章 及 對 外 文 件 中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政 策 作 法, 以 及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積 極 落 實 經 營 政 策 之 承 諾?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並 於 各 方 案 內 明 定 作 業 程 序 行 為 指 南 違 規 之 懲 戒 及 申 訴 制 度, 且 落 實 執 行? ( 三 ) 公 司 是 否 對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或 其 他 營 業 範 圍 內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採 行 防 範 措 施? 二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 一 ) 公 司 是 否 評 估 往 來 對 象 之 誠 信 紀 錄, 並 於 其 與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簽 訂 之 契 約 中 明 訂 誠 信 行 為 條 款?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設 置 隸 屬 董 事 會 之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專 ( 兼 ) 職 單 位, 並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其 執 行 情 形? ( 三 ) 公 司 是 否 制 定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政 策 提 供 適 當 陳 述 管 道, 並 落 實 執 行? ( 四 ) 公 司 是 否 為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已 建 立 有 效 的 會 計 制 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由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定 期 查 核, 或 委 託 會 計 師 執 行 查 核? ( 五 ) 公 司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誠 信 經 營 之 內 外 部 之 教 育 訓 目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一 ) 本 公 司 目 前 已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誠 信 經 營 作 業 程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 合 稱 誠 信 規 範 ) 本 公 司 所 有 同 仁 及 董 事 會 成 員 均 應 信 奉 及 實 踐 前 述 誠 信 規 範, 並 於 內 部 管 理 及 外 部 商 業 活 動 中 確 實 執 行 ( 二 ) 本 公 司 所 有 同 仁 及 董 事 會 成 員 遵 循 前 述 誠 信 規 範, 尚 無 需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 三 ) 本 公 司 所 有 同 仁 及 董 事 會 成 員 遵 循 前 述 誠 信 規 範, 尚 無 需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本 公 司 於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中 明 訂, 禁 止 行 賄 及 收 賄 以 及 禁 止 提 供 非 法 政 治 獻 金 等 事 項 ( 一 ) 本 公 司 人 員 應 避 免 與 不 誠 信 經 營 之 代 理 商 供 應 商 客 戶 或 其 他 商 業 往 來 對 象 從 事 商 業 交 易, 經 發 現 業 務 往 來 或 合 作 對 象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與 其 商 業 往 來, 並 將 其 列 為 拒 絕 往 來 對 象, 以 落 實 公 司 之 誠 信 規 範 ( 二 ) 本 公 司 應 指 定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室 為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本 作 業 程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之 修 訂 執 行 解 釋 諮 詢 服 務 暨 通 報 內 容 登 錄 建 檔 等 相 關 作 業 及 監 督 執 行, 並 應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31

37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練? ( 三 ) 本 公 司 於 誠 信 規 範 中 明 訂 利 益 迴 避 事 項, 並 擬 建 置 適 當 陳 述 管 道 機 制 ( 四 ) 本 公 司 應 建 立 有 效 之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得 有 外 帳 或 保 留 秘 密 帳 戶, 並 應 隨 時 檢 討, 俾 確 保 該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持 續 有 效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應 定 期 查 核 前 項 制 度 遵 循 情 形 ( 五 ) 本 公 司 未 來 擬 定 期 舉 辦 誠 信 經 營 之 內 外 部 之 教 育 訓 練 三 公 司 檢 舉 制 度 之 運 作 情 形 ( 一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具 體 檢 舉 及 獎 勵 制 度, 並 建 立 便 利 檢 舉 管 道, 及 針 對 被 檢 舉 對 象 指 派 適 當 之 受 理 專 責 人 員? ( 二 ) 公 司 是 否 訂 定 受 理 檢 舉 事 項 之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保 密 機 制? ( 三 ) 公 司 是 否 採 取 保 護 檢 舉 人 不 因 檢 舉 而 遭 受 不 當 處 置 之 措 施? 四 加 強 資 訊 揭 露 ( 一 ) 公 司 是 否 於 其 網 站 及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其 所 訂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內 容 及 推 動 成 效? 本 公 司 考 量 將 誠 信 經 營 納 入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與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中,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懲 及 申 訴 制 度 對 於 本 公 司 人 員 違 反 誠 信 行 為 情 節 重 大 者,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或 依 公 司 人 事 辦 法 予 以 解 任 或 解 雇 本 公 司 於 網 站 上 放 置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未 來 將 逐 步 充 實 誠 信 經 營 推 動 成 效 五 公 司 如 依 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訂 有 本 身 之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者, 請 敘 明 其 運 作 與 所 訂 孚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上 市 上 櫃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並 據 以 遵 循,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瞭 解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運 作 情 形 之 重 要 資 訊 :( 如 公 司 檢 討 修 正 其 訂 定 之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等 情 形 ) 本 公 司 為 建 立 誠 信 之 企 業 文 化 及 健 全 公 司 之 經 營, 另 已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作 業 程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並 據 以 遵 循,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孚 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32

38 ( 七 ) 公 司 如 有 訂 定 公 司 治 理 孚 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 應 揭 露 其 查 詢 方 式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公 司 網 站, 並 於 公 司 網 站 揭 露 已 訂 定 之 治 理 孚 則 及 相 關 規 章, 投 資 人 可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公 司 網 址 : ( 八 ) 其 他 足 以 增 進 對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瞭 解 之 重 要 資 訊 : 無 33

39 ( 九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執 行 狀 況 :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日 期 :2016 年 2 月 24 日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依 據 自 行 檢 查 的 結 果, 謹 聲 明 如 下 : 一 本 公 司 確 知 建 立 實 施 和 維 護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係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之 責 任, 本 公 司 業 已 建 立 此 一 制 度 其 目 的 係 在 對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 含 獲 利 績 效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等 ) 報 導 具 可 靠 性 及 時 性 透 明 性 及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暨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之 遵 循 等 目 標 的 達 成, 提 供 合 理 的 確 保 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其 先 天 限 制, 不 論 設 計 如 何 完 善,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亦 僅 能 對 上 述 三 項 目 標 之 達 成 提 供 合 理 的 確 保 ; 而 且, 由 於 環 境 情 況 之 改 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可 能 隨 之 改 變 惟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有 自 我 監 督 之 機 制, 缺 失 一 經 辨 認,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即 採 取 更 正 之 行 動 三 本 公 司 係 依 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準 則 ) 規 定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性 之 判 斷 項 目, 判 斷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是 否 有 效 該 處 理 準 則 所 採 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判 斷 項 目, 係 為 依 管 理 控 制 之 過 程, 將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劃 分 為 五 個 組 成 要 素 :1. 控 制 環 境,2. 風 險 評 估,3. 控 制 作 業,4. 資 訊 與 溝 通, 及 5. 監 督 作 業 每 個 組 成 要 素 又 包 括 若 干 項 目 前 述 項 目 請 參 見 處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四 本 公 司 業 已 採 用 上 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判 斷 項 目,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的 有 效 性 五 本 公 司 基 於 前 項 評 估 結 果, 認 為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含 對 子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管 理 ), 包 括 瞭 解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目 標 達 成 之 程 度 報 導 係 屬 可 靠 及 時 透 明 及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暨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之 遵 循 有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係 屬 有 效, 其 能 合 理 確 保 上 述 目 標 之 達 成 六 為 上 市 公 告 及 申 報 之 需 要, 本 公 司 依 據 處 理 準 則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國 發 行 人 第 一 上 市 後 管 理 作 業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上 開 期 間 與 外 部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及 與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 使 資 產 不 致 在 未 經 授 權 之 情 況 下 取 得 使 用 或 處 分 ) 有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如 前 項 所 述, 其 設 計 及 執 行 係 屬 有 效, 並 無 影 響 財 務 資 訊 之 記 錄 處 理 彙 總 及 報 告 可 靠 性 之 重 大 缺 失, 亦 無 影 響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使 資 產 在 未 經 授 權 之 情 況 下 逕 行 取 得 使 用 或 處 分 之 重 大 缺 失 七 本 聲 明 書 將 成 為 本 公 司 年 報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主 要 內 容, 並 對 外 公 開 上 述 公 開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隱 匿 等 不 法 情 事, 將 涉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條 及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等 之 法 律 責 任 八 本 聲 明 書 業 經 本 公 司 2016 年 2 月 24 日 董 事 會 通 過, 出 席 董 事 7 人 中, 均 同 意 本 聲 明 書 之 內 容, 併 此 聲 明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 總 經 理 : 簽 章 簽 章 34

40 2.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者,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審 查 報 告 後 附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謂 經 評 估 認 為 其 與 外 部 財 務 報 導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有 關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於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係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聲 明 書,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審 查 竣 事 維 持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評 估 其 有 效 性 係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審 查 結 果 對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及 上 開 公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表 示 意 見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審 查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公 司 上 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維 持 有 效 性 此 項 審 查 工 作 包 括 瞭 解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評 估 整 體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性 之 過 程 測 詴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有 效 性, 以 及 本 會 計 師 認 為 必 要 之 其 他 審 查 程 序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審 查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任 何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均 有 其 先 天 上 之 限 制, 故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仍 可 能 未 能 預 防 或 偵 測 出 業 已 發 生 之 錯 誤 或 舞 弊 此 外, 未 來 之 環 境 可 能 變 遷, 遵 循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程 度 亦 可 能 降 低, 故 在 本 期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不 表 示 在 未 來 亦 必 有 效 依 本 會 計 師 意 見, 依 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之 內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判 斷 項 目 判 斷,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與 外 部 財 務 報 導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有 關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於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可 維 持 有 效 性 ;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所 出 具 謂 經 評 估 認 為 其 上 述 與 外 部 財 務 報 導 及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有 關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係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之 聲 明 書,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則 屬 允 當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施 景 彬 會 計 師 卓 明 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2 日 35

41 ( 十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及 其 內 部 人 員 依 法 被 處 罰 公 司 對 其 內 部 人 員 違 反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規 定 之 處 罰 主 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 形 : 無 ( 十 一 ) 最 近 年 度 (2015)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股 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之 重 要 決 議 : 1. 股 東 會 : 議 日 期 會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通 過 修 訂 本 公 司 章 程 案 股 東 會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通 過 承 認 本 公 司 2014 年 營 業 報 告 書 及 合 併 股 東 會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財 務 報 表 案 2. 通 過 承 認 本 公 司 2014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股 東 會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3. 通 過 本 公 司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案 股 東 會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4. 通 過 修 訂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部 分 股 東 會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條 文 案 5. 通 過 修 訂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程 序 部 分 股 東 會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條 文 案 2. 董 事 會 : 會 議 日 期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通 過 2014 年 度 擬 制 性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暨 2014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案 2. 通 過 2015 年 度 財 務 預 算 案 3. 通 過 出 具 本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案 4. 通 過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稽 核 計 劃 案 5. 通 過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年 終 獎 金 分 配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上 市 申 報 公 告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申 明 書 案 2. 通 過 本 公 司 投 資 子 公 司 LONGTERM LISTA LIMITED 案 3. 通 過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額 度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案 2. 通 過 本 公 司 103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3. 通 過 本 公 司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案 4. 通 過 修 訂 本 公 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部 分 條 文 案 5. 通 過 修 訂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程 序 部 分 條 文 案 6. 通 過 召 集 本 公 司 104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季 度 財 務 報 告 案 2. 通 過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案 3. 通 過 審 查 2015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少 數 股 東 提 案 權 案 4. 通 過 更 新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議 程 案 通 過 變 更 本 公 司 買 回 庫 藏 股 目 的 案 2. 通 過 本 公 司 買 回 股 份 轉 讓 員 工 辦 法 案 3. 通 過 本 公 司 擬 委 託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CTBC Bank) 辦 理 證 券 保 管 36

42 會 議 日 期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服 務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2015 年 第 二 季 度 財 務 報 告 案 2. 通 過 訂 定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除 息 基 準 日 案 3. 通 過 訂 定 員 工 認 股 基 準 日 得 認 購 股 數 標 準 認 購 繳 款 期 間 權 利 內 容 及 限 制 條 件 案 通 過 重 新 訂 定 員 工 認 購 繳 款 期 限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財 務 報 告 案 2. 通 過 修 訂 本 公 司 章 程 案 3. 通 過 公 司 提 升 自 行 編 制 財 務 報 告 能 力 計 劃 書 案 4. 通 過 本 公 司 2016 年 稽 核 計 劃 案 5. 通 過 擬 授 權 董 事 長 洽 談 本 公 司 與 哈 爾 濱 維 科 生 物 技 術 開 發 公 司 之 家 禽 疫 苗 初 期 合 作 案 通 過 擬 調 整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財 務 主 管 以 及 稽 核 主 管 薪 資 報 酬 案 通 過 2015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案 2. 通 過 2016 年 度 財 務 預 算 案 3. 通 過 出 具 本 公 司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案 4. 通 過 本 公 司 與 哈 爾 濱 維 科 生 物 技 術 開 發 公 司 簽 署 正 式 的 合 資 經 營 合 同 案 5. 通 過 投 資 設 立 境 外 子 公 司 案 6. 通 過 更 換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案 2. 通 過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3. 通 過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分 配 案 4. 通 過 召 集 本 公 司 2016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案 5. 通 過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額 度 案 6. 通 過 擬 授 權 董 事 長 與 金 融 機 構 洽 談 本 公 司 融 資 案 通 過 本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財 務 報 告 案 2. 通 過 審 查 2016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少 數 股 東 提 案 權 案 3. 通 過 本 公 司 擬 與 以 元 大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管 理 銀 行 之 聯 合 授 信 銀 行 團 簽 署 授 信 總 額 度 美 金 35,000,000 元 之 聯 合 授 信 合 約 案 4. 通 過 本 公 司 擬 與 遠 東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授 信 總 額 度 美 金 8,000,000 元 之 授 信 合 約 案 2.1. 決 議 結 果 : 以 上 均 經 全 體 出 席 董 事 無 異 議 同 意 通 過 2.2. 執 行 結 果 : 依 決 議 結 果 執 行 37

43 ( 十 二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對 董 事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 其 主 要 內 容 : 無 ( 十 三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會 計 主 管 財 務 主 管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及 研 發 主 管 等 辭 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 : 無 四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查 核 期 間 備 註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施 景 彬 卓 明 信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 一 ) 會 計 師 公 費 資 訊 級 距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金 額 級 距 公 費 項 目 審 計 公 費 非 審 計 公 費 合 計 1 低 於 2,000 仟 元 2 2,000 仟 元 ( 含 )~4,000 仟 元 3 2,000 仟 元 ( 含 )~4,000 仟 元 4 4,000 仟 元 ( 含 )~6,000 仟 元 5 6,000 仟 元 ( 含 )~8,000 仟 元 6 8,000 仟 元 ( 含 )~10,000 仟 元 7 10,000 仟 元 ( 含 ) 以 上 ( 二 ) 給 付 簽 證 會 計 師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 為 審 計 公 費 之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揭 露 審 計 與 非 審 計 公 費 金 額 及 非 審 計 服 務 內 容 : 不 適 用 ( 三 ) 更 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且 更 換 年 度 所 支 付 之 審 計 公 費 較 更 換 前 一 年 度 之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 應 揭 露 更 換 前 後 審 計 公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 無 ( 四 ) 審 計 公 費 較 前 一 年 度 減 少 達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者, 應 揭 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 比 例 及 原 因 : 無 38

44 五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 無 六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負 責 財 務 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者, 應 揭 露 其 姓 名 職 稱 及 任 職 於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 : 無 七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股 權 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 : ( 一 )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大 股 東 股 權 變 動 情 形 職 稱 姓 名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單 位 : 股 2015 年 度 2016 年 度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黃 文 烈 150,000-1,455,000 1,455,000 董 事 衣 學 福 300, 董 事 梁 凱 光 董 事 呂 祥 泰 獨 立 董 事 趙 永 泰 獨 立 董 事 TEE TIONG HONG 獨 立 董 事 黃 翎 芳 大 股 東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大 股 東 Fineluck Enterprises Limited( 註 1) (882,000) 財 務 長 章 永 鑒 303, 稽 核 主 管 蔡 曉 梅 45, 六 安 華 源 總 經 理 兼 研 發 總 監 衣 學 福 300, 六 安 華 源 營 銷 副 總 鍾 國 為 六 安 華 源 質 量 副 總 張 巨 國 六 安 華 源 常 務 副 總 虞 燕 華 六 安 華 源 生 產 副 總 陸 星 註 1:Fineluck Enterprises Limited 於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因 持 股 比 例 低 於 10%, 解 任 大 股 東 其 2015 年 度 持 有 股 數 減 少 數 為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29 日 之 數 據 ( 二 ) 股 權 移 轉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資 訊 : 無 ( 三 ) 股 權 質 押 之 相 對 人 為 關 係 人 資 訊 : 無 39

45 八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其 相 互 間 為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之 資 訊 : 姓 名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Fineluck Enterprises Limited 本 人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合 計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率 25,575, % 黃 文 烈 2016 年 4 月 15 日 ; 單 位 : 股 ;% 前 十 大 股 東 相 互 間 具 有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者, 其 名 稱 或 姓 名 及 關 係 名 稱 關 係 ( 或 姓 名 ) 本 人 及 配 偶 100% 共 同 持 有 5,100, % 黃 文 烈 4,355, % Dawn Maple Limited 遠 東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受 託 保 管 富 世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專 戶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本 人 及 配 偶 100% 共 同 持 有 3,735, % ,202, % 吳 怡 利 1,263, % 吳 郁 展 姐 弟 - 群 益 金 鼎 受 託 保 管 群 益 香 港 客 戶 投 資 專 戶 1,142, % 李 長 生 710, % 梁 凱 光 550, % 吳 郁 展 507, % 吳 怡 利 姐 弟 - 合 計 46,139, % 備 註

46 九 公 司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事 業 之 事 業 對 同 一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持 股 數, 並 合 併 計 算 綜 合 持 股 比 例 : 2016 年 4 月 15 日 ; 單 位 : 股 ;% 轉 投 資 事 業 本 公 司 投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資 人 及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綜 事 業 之 投 資 合 投 資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Longterm Lista Limited 18,032, % ,032, %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 註 ) 100% - - ( 註 ) 100% 註 : 為 有 限 公 司, 故 無 股 份 及 面 額 41

47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 一 ) 股 本 來 源 1. 股 份 種 類 股 份 種 類 核 定 股 本 ( 股 ) 流 通 在 外 股 份 未 發 行 股 份 合 計 2016 年 4 月 15 日 備 註 普 通 股 65,000,000 35,000, ,000,000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年 月 2. 股 本 形 成 經 過 發 行 價 格 核 定 股 本 實 收 股 本 備 註 股 數 金 額 股 數 金 額 股 本 來 源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股 以 現 金 以 外 之 財 產 抵 充 股 款 者 2013 年 11 月 USD1 50,000 USD50,000 1 USD1 設 立 股 本 1 股 無 - 其 他 2014 年 2 月 USD1 50,000 USD50, USD1 增 發 新 股 99 股 無 年 6 月 USD1 50,000 USD50, USD1 註 銷 股 本 37 股 無 年 7 月 NTD10 100,000, 年 3 月 NTD10 100,000,000 NTD 1,000,000,000 NTD 1,000,000,000 55,000,000 65,000,000 NTD 550,000,000 NTD 650,000,000 轉 換 每 股 面 額 為 新 台 幣 10 元, 並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NTD549,999,370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10,000,000 股 註 : 核 准 日 期 及 文 號 ;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 證 上 二 字 第 號 無 無 - 註 3. 總 括 申 報 制 度 相 關 資 訊 : 不 適 用 ( 二 ) 股 東 結 構 2016 年 4 月 15 日 ; 單 位 : 人 ; 股 ;% 股 東 結 構 數 量 政 府 金 融 其 他 外 國 機 構 個 人 機 構 機 構 法 人 及 外 國 人 合 計 人 數 , ,886 持 有 股 數 ( 股 ) 4,000 68,858 4,127,000 23,043,677 37,756,465 65,000,000 持 股 比 例 (%) 註 : 本 公 司 之 陸 資 持 股 比 例 為 9.25% 42

48 ( 三 )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2016 年 4 月 15 日 ; 單 位 : 人 ; 股 ;% 持 股 分 級 股 東 人 數 持 有 股 數 (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至 , % 1,000 至 5,000 2,203 4,045, % 5,001 至 10, ,030, % 10,001 至 15, ,133, % 15,001 至 20, , % 20,001 至 30, ,269, % 30,001 至 40, , % 40,001 至 50, , % 50,001 至 100, ,131, % 100,001 至 200, ,322, % 200,001 至 400, ,115, % 400,001 至 600, ,001, % 600,001 至 800, , % 800,001 至 1,000,000 1,000,001 以 上 7 44,372, % 合 計 2,886 65,000, % ( 四 ) 主 要 股 東 名 單 股 權 比 例 達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股 東 或 股 權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名 稱 持 股 數 額 及 比 例 : 2016 年 4 月 15 日 ; 單 位 : 股 ;% 股 份 主 要 股 東 名 稱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25,575, % Fineluck Enterprises Limited 5,100, % 黃 文 烈 4,355, % Dawn Maple Limited 3,735, % 遠 東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受 託 保 管 富 世 投 資 投 資 專 戶 3,202, % 吳 怡 利 1,263, % 群 益 金 鼎 受 託 保 管 群 益 香 港 客 戶 投 資 專 戶 1,142, % 李 長 生 710, % 梁 凱 光 550, % 吳 郁 展 507, % 43

49 ( 五 ) 最 近 二 年 度 每 股 市 價 淨 值 盈 餘 股 利 及 相 關 資 料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仟 股 年 當 年 度 截 至 項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6 年 3 月 31 日 目 ( 註 6) 每 股 最 高 未 上 市 最 低 未 上 市 市 價 帄 均 未 上 市 每 股 分 配 前 淨 值 分 配 後 註 1 - 每 股 加 權 帄 均 股 數 55,000 62,309 65,000 盈 餘 每 股 盈 餘 現 金 股 利 5.5 註 1 - 每 股 盈 餘 配 股 無 償 配 股 資 本 公 積 配 股 股 利 累 積 未 付 股 利 ( 註 2) 投 資 本 益 比 ( 註 3) 未 上 市 報 酬 本 利 比 ( 註 4) 未 上 市 註 1 - 分 析 現 金 股 利 殖 利 率 ( 註 5) 未 上 市 註 1 - 註 1:2015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及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案 尚 未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註 2: 權 益 證 券 發 行 條 件 如 有 規 定 當 年 度 未 發 放 之 股 利 得 累 積 至 有 盈 餘 年 度 發 放 者, 應 分 別 揭 露 截 至 當 年 度 止 累 積 未 付 之 股 利 註 3: 本 益 比 = 當 年 度 每 股 帄 均 收 盤 價 / 每 股 盈 餘 註 4: 本 利 比 = 當 年 度 每 股 帄 均 收 盤 價 /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註 5: 現 金 股 利 殖 利 率 = 每 股 現 金 股 利 / 當 年 度 每 股 帄 均 收 盤 價 註 6: 每 股 淨 值 每 股 盈 餘 爲 2016 年 第 一 季 經 會 計 師 核 閱 之 資 料 ( 六 )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及 執 行 狀 況 1. 公 司 章 程 所 訂 之 股 利 政 策 (1) 本 公 司 現 處 於 成 長 階 段, 本 公 司 之 股 利 得 以 現 金 或 股 份 方 式 配 發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且 本 公 司 股 利 之 配 發 應 考 量 本 公 司 資 本 支 出 未 來 業 務 擴 充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及 其 他 為 求 永 續 發 展 需 求 之 計 畫 ; (2) 於 掛 牌 期 間, 除 開 曼 法 令 上 市 ( 櫃 ) 規 範 或 本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公 司 年 度 如 有 獲 利, 應 經 董 事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決 議 提 撥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二 為 員 工 酬 勞, 以 發 行 新 股 及 / 或 現 金 方 式 分 派 予 員 工 ( 除 開 曼 法 令 或 上 市 ( 櫃 ) 規 範 另 有 規 定 外, 該 等 員 工 之 資 格 應 由 董 事 會 定 之 ); 並 得 經 董 事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決 議 提 撥 不 高 於 百 分 之 一 作 為 董 事 酬 勞 分 派 予 董 事 但 本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應 預 先 保 留 彌 補 數 額, 再 尌 其 剩 餘 數 額 依 前 述 比 例 提 撥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分 配 案 應 提 股 東 會 報 告 除 上 市 ( 櫃 ) 規 範 另 有 規 定 外, 董 事 酬 勞 不 應 以 發 行 新 股 之 方 式 為 之 ; 44

50 (3) 於 掛 牌 期 間, 除 開 曼 法 令 上 市 ( 櫃 ) 規 範 或 本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或 附 於 股 份 之 權 利 另 有 規 範 外, 凡 本 公 司 於 一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如 有 盈 餘, 於 依 法 提 繳 所 有 相 關 稅 款 彌 補 虧 損 ( 包 括 先 前 年 度 之 虧 損 ) 按 照 上 市 ( 櫃 ) 規 範 提 撥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但 若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合 計 已 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資 本 總 額 者 不 適 用 之 ), 次 提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如 有 ) 後, 得 經 本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以 普 通 決 議, 以 不 低 於 剩 餘 數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加 計 經 本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依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派 付 股 息 / 紅 利 予 股 東,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之 數 額, 不 得 低 於 該 次 派 付 股 息 / 紅 利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4) 董 事 會 得 自 任 何 股 息 紅 利 或 其 他 與 股 份 有 關 之 應 付 款 中, 抵 扣 股 東 當 時 到 期 應 給 付 予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款 項 ( 如 有 ); (5) 任 何 股 息 紅 利 或 其 他 與 股 份 有 關 之 應 付 款 均 得 以 電 匯 至 股 東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或 直 接 將 支 票 或 匯 票 郵 寄 至 股 東 登 記 地 址, 或 至 持 有 人 以 書 面 指 定 之 人 或 地 址 之 方 式 給 付 之 在 共 同 持 股 之 情 形 下, 任 一 持 有 人 均 得 有 效 收 受 股 息 紅 利 或 其 他 與 股 份 有 關 之 應 付 款 ; (6) 除 開 曼 法 令 上 市 ( 櫃 ) 規 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任 何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得 迴 轉 為 本 公 司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2. 本 年 度 ( 已 ) 擬 決 議 股 利 分 配 之 情 形 : 本 公 司 於 2016 年 3 月 16 日 業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2015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擬 定 由 2015 年 度 可 分 配 盈 餘 中 提 撥 新 台 幣 598,000,000 元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每 股 配 發 新 台 幣 9.2 元, 依 除 息 基 準 日 股 東 名 簿 記 載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配 發 本 議 案 俟 提 報 本 次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通 過, 授 權 董 事 會 另 訂 除 息 基 準 日, 屆 時 另 行 公 告 之 ( 七 ) 本 次 股 東 會 擬 議 之 無 償 配 股 對 公 司 營 業 績 效 及 每 股 盈 餘 之 影 響 :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係 分 配 現 金 股 利, 對 公 司 每 股 盈 餘 並 無 影 響 ( 八 )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1. 公 司 章 程 所 載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之 成 數 或 範 圍 : 請 參 閱 ( 六 )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及 執 行 狀 況 說 明 2. 本 期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金 額 之 估 列 基 礎 配 發 股 票 紅 利 之 股 數 計 算 基 礎 及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若 與 估 列 數 有 差 異 時 之 會 計 處 理 : 本 公 司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酬 勞 依 公 司 章 程 所 訂, 並 依 此 原 則 於 各 年 度 進 行 估 列 當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與 估 列 數 有 差 異 時, 則 依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於 股 東 會 決 議 年 度 調 整, 列 為 股 東 會 決 議 年 度 之 損 益 ; 另 本 公 司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故 未 設 監 察 人 45

51 3.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擬 議 員 工 分 紅 等 資 訊 : (1) 配 發 員 工 現 金 紅 利 股 票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金 額 : 本 公 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不 分 配 2015 年 度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2)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及 佔 本 期 稅 後 純 益 及 員 工 紅 利 總 額 合 計 數 之 比 例 : 無 (3) 考 慮 擬 議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數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後 之 設 算 每 股 盈 餘 : 因 未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故 不 適 用 4. 前 一 年 度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之 實 際 配 發 情 形 : 無 ( 九 ) 公 司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情 形 : 2016 年 5 月 27 日 董 事 會 決 議 日 2015 年 5 月 13 日 買 回 目 的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 註 1) 預 定 買 回 期 間 2015/05/14~2015/07/13 實 際 買 回 期 間 2015/06/22~2015/07/08 買 回 區 間 價 格 新 台 幣 150~200 元 預 定 買 回 數 量 普 通 股 2,000,000 股 已 買 回 股 份 種 類 及 數 量 普 通 股 1,172,000 股 已 買 回 股 份 金 額 新 台 幣 208,200,954 元 帄 均 每 股 買 回 價 格 新 台 幣 元 已 辦 理 銷 除 及 轉 讓 之 股 份 數 量 普 通 股 1,172,000 股 累 積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數 量 普 通 股 0 股 累 積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0 總 數 比 率 (%)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執 行 結 果 期 限 屆 滿 未 執 行 完 畢 買 回 期 間 屆 滿 未 執 行 完 畢 之 原 因 為 兼 顧 市 場 機 制 不 影 響 股 價, 本 公 司 視 股 價 變 化 及 成 交 量 狀 況 採 行 分 批 買 回 策 略, 故 未 執 行 完 畢 註 1: 本 公 司 2015 年 5 月 13 日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案, 買 回 目 的 為 維 護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依 據 本 公 司 實 際 狀 況, 經 2015 年 7 月 30 日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變 更 本 公 司 買 回 庫 藏 股 目 的 為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二 公 司 債 ( 含 海 外 公 司 債 ) 辦 理 情 形 : 無 三 特 別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四 參 與 發 行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之 辦 理 情 形 : 無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辦 理 情 形 : 無 46

52 六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七 併 購 或 受 讓 他 公 司 股 份 發 行 新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八 資 金 運 用 計 劃 執 行 情 形 本 公 司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其 相 關 內 容 及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 一 ) 計 劃 內 容 1.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日 期 及 文 號 :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104 年 02 月 17 日 臺 證 上 二 字 第 號 2. 本 計 畫 資 金 需 求 : 新 台 幣 1,880,000 仟 元 3. 資 金 來 源 :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10,000 仟 股, 每 股 發 行 價 格 新 台 幣 188 元, 募 集 總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1,880,000 仟 元 4. 計 畫 項 目 及 預 計 資 金 運 用 進 度 計 畫 專 案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所 需 資 金 總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預 定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2015 年 度 2016 年 度 第 1 季 第 2 季 第 3 季 第 4 季 第 1 季 購 買 塑 瓶 軟 袋 輸 液 2016 年 1,080,000 50, , , , ,000 機 器 設 備 及 廠 線 改 造 第 1 季 2015 年 充 實 營 運 資 金 800, , 第 1 季 合 計 - 1,880, , , , , ,000 註 1: 購 買 塑 瓶 軟 袋 輸 液 機 器 設 備 及 產 線 改 造 為 2015 年 第 4 季 完 成 設 備 安 裝 詴 車,2016 年 第 1 季 支 應 尾 款 5. 預 計 可 能 產 生 之 效 益 本 公 司 本 次 計 畫 用 以 支 應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購 買 塑 瓶 軟 袋 輸 液 機 器 設 備 及 產 線 改 造 係 為 因 應 未 來 市 場 需 求, 將 其 每 年 預 計 可 能 產 生 之 生 產 量 銷 售 量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毛 利 及 營 業 利 益 預 估 如 下 : 預 計 產 生 效 益 單 位 : 仟 袋 / 仟 瓶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項 目 生 產 量 軟 袋 塑 瓶 銷 售 量 銷 售 值 營 業 毛 利 營 業 淨 利 2016 年 購 買 塑 50, , ,000 1,125, , , 年 瓶 軟 60, , ,000 1,350, , ,500 袋 輸 液 2018 年 機 器 設 72, , ,000 1,620, , , 年 備 及 廠 86, , ,200 1,944, , , 年 線 改 造 100, , ,000 2,250, , ,000 47

53 預 計 回 收 年 數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項 目 營 業 淨 利 (A) 折 舊 費 用 (B) 現 金 流 量 (A+B) 累 計 現 金 流 量 2016 年 購 買 塑 180,000 76, , , 年 瓶 軟 229,500 76, , ,500 袋 輸 液 2018 年 機 器 設 291,600 76, , , 年 備 及 廠 369,360 76, ,360 1,374, 年 線 改 造 450,000 76, ,000 1,900,460 註 1: 預 計 機 器 設 備 及 產 線 改 造 於 2015 年 第 4 季 完 成, 並 於 2016 年 第 1 季 投 入 生 產, 折 舊 費 用 由 2016 年 第 1 季 貣 算 註 2: 產 線 及 機 器 設 備 折 舊 年 限 分 別 為 30 年 及 10 年, 預 計 淨 殘 值 5% 註 3: 投 資 回 收 期 約 為 3.27 年 本 次 現 金 增 資 計 畫 係 用 於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資 金 除 用 於 購 買 塑 瓶 軟 袋 輸 液 之 機 器 設 備 及 產 線 改 造 外, 其 餘 資 金 將 用 於 充 實 帄 時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減 少 銀 行 借 款, 以 提 升 企 業 獲 利 能 力 ( 二 ) 執 行 情 形 1. 執 行 情 形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狀 況 支 用 金 額 購 買 塑 瓶 軟 袋 輸 液 機 器 設 備 及 廠 線 改 造 執 行 進 度 充 實 營 運 資 金 合 計 支 用 金 額 執 行 進 度 支 用 金 額 執 行 進 度 截 至 2016 年 第 1 季 累 計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進 度 超 前 或 落 後 之 原 因 及 改 進 計 劃 預 定 1,080,000 因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於 2015 年 5 月 收 到 本 次 現 金 增 資 所 募 資 金, 實 際 796,345 使 得 與 相 關 供 應 廠 商 簽 訂 工 程 合 預 定 % 約 時 點 亦 予 以 順 延, 與 預 定 支 用 金 額 之 差 額 部 分, 預 計 於 2016 年 實 際 73.73% 第 二 季 前 完 成 支 付 預 定 800,000 實 際 800,000 預 定 % 依 計 劃 執 行, 無 此 情 形 實 際 % 預 定 1,880,000 實 際 1,596,345 預 定 % - 實 際 84.91% 48

54 2. 產 生 效 益 情 形 (1) 購 買 塑 瓶 軟 袋 輸 液 機 器 設 備 及 廠 線 改 造 因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於 2015 年 5 月 收 到 本 次 現 金 增 資 所 募 資 金, 使 得 本 公 司 與 相 關 供 應 廠 商 簽 訂 工 程 合 約 時 點 亦 予 以 順 延 因 購 買 機 器 設 備 及 廠 線 改 造 項 目 預 計 於 2016 年 第 2 季 完 成, 故 2016 年 第 一 季 止 尚 無 實 際 效 益 產 生, 與 案 件 申 報 時 預 估 相 符, 故 本 公 司 預 定 效 益 與 實 際 達 成 情 形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之 情 事 (2) 充 實 營 運 資 金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項 目 2015 年 第 一 季 2015 年 度 2016 年 第 一 季 流 動 資 產 4,012,299 3,691,247 3,593,307 流 動 負 債 454, , ,213 負 債 總 額 593, , ,721 利 息 支 出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989,441 4,410,116 1,001,287 稅 前 淨 利 276,966 1,213, ,449 稅 後 淨 利 204,511 1,030, ,497 每 股 盈 餘 ( 元 ) 負 債 佔 資 產 比 率 10.33% 8.89% 8.06% 長 期 資 金 佔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 % % 隨 着 本 公 司 擴 增 新 產 品 總 類 以 期 營 運 規 模 成 長, 故 對 營 運 週 轉 金 之 需 求 將 更 形 殷 切 為 避 免 影 響 競 爭 力 及 降 低 企 業 經 營 風 險, 擬 藉 本 次 現 金 增 資 強 化 財 務 結 構 提 昇 資 金 調 度 彈 性 本 公 司 係 於 2015 年 3 月 23 日 完 成 募 集 資 金, 已 依 原 計 劃 將 新 台 幣 800,000 仟 元 充 實 營 運 資 金, 並 已 於 2015 年 第 一 季 執 行 完 畢 整 體 而 言,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用 以 充 實 營 運 資 金, 強 化 財 務 結 構 提 昇 資 金 調 度 彈 性 之 效 益 業 已 顯 現, 故 預 定 效 益 與 實 際 達 成 情 形 尚 無 重 大 差 異 49

55 伍 營 運 概 況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業 務 範 圍 1. 所 營 業 務 之 主 要 內 容 本 公 司 主 要 係 從 事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和 原 料 藥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等 業 務 2. 主 要 產 品 之 營 業 比 重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產 品 名 稱 金 額 % 金 額 % 大 輸 液 3,186, ,587, 原 料 藥 756, , 合 計 3,943, ,410, 公 司 目 前 之 商 品 ( 服 務 ) 項 目 商 品 項 目 大 輸 液 原 料 藥 內 容 玻 瓶 塑 瓶 非 PVC 軟 袋 尼 可 剎 米 乳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等 4. 計 畫 開 發 之 新 商 品 (1) 大 輸 液 產 品 : i) 塑 瓶 大 輸 液 治 療 性 品 種 生 產 批 件 ii) 布 洛 芬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生 產 批 件 (2) 原 料 藥 產 品 : i) 右 旋 糖 酐 新 工 藝 ii) 原 料 藥 維 生 素 K3 K4 (3) 包 材 : i) 直 立 式 軟 袋 藥 包 材 證 的 申 報 ii) 雙 管 雙 閥 軟 袋 藥 包 材 證 的 申 報 50

56 ( 二 ) 產 業 概 況 1. 產 業 之 現 狀 與 發 展 A. 中 國 大 陸 醫 藥 市 場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人 口 數 量 的 增 長 社 會 高 齡 化 程 度 的 提 高 以 及 人 們 對 醫 療 保 健 意 識 不 斷 增 強 下, 在 2012 年 3 月 14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佈 十 二 五 期 間 (2012 年 年 )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規 劃 暨 實 施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實 施 方 案 ), 實 施 方 案 重 申 十 二 五 期 間 政 府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投 入 力 度 和 強 度 要 高 於 年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投 入 ( 年 對 醫 療 體 係 投 入 人 民 幣 8,500 億 元 ) 基 本 醫 保 政 府 補 助 標 準 和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經 費 標 準 要 隨 著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水 準 的 提 高 相 應 提 高 這 些 措 施 將 進 一 步 擴 大 中 國 大 陸 醫 藥 市 場 的 規 模, 推 動 更 規 範 更 健 康 的 競 爭 環 境 2011 年, 中 國 的 醫 藥 市 場 在 全 球 市 場 份 額 的 排 名 上 升 至 第 3 位 根 據 IMS Health 預 計,2012 年 至 2016 年, 中 國 醫 藥 市 場 規 模 的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將 達 到 15% 至 18% 之 間,2016 年 中 國 醫 藥 市 場 在 全 球 市 場 份 額 的 排 名 將 上 升 至 第 2 位 B. 大 輸 液 銷 售 市 場 大 輸 液 作 為 注 射 劑 的 一 個 重 要 分 支, 通 常 是 指 容 量 大 於 等 於 50ml 並 直 接 由 靜 脈 滴 注 輸 入 體 內 的 液 體 滅 菌 製 劑 大 輸 液 對 於 糾 正 電 解 質 紊 亂 酸 鹼 帄 衡 和 體 液 帄 衡 有 重 要 意 義, 具 有 直 接 輸 入 體 內 的 藥 量 較 大 藥 效 迅 速 作 用 可 靠 及 適 於 急 救 等 特 點, 臨 床 用 途 十 分 廣 泛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大 輸 液 行 業 產 量 保 持 較 快 的 增 長 隨 著 社 會 老 齡 化 程 度 的 加 劇 醫 保 政 策 地 不 斷 推 進 和 完 善 以 及 人 們 對 健 康 意 識 地 加 深, 大 輸 液 的 需 求 量 將 保 持 年 均 7-10% 的 增 長 預 計 2016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大 輸 液 終 端 需 求 量 為 120 億 瓶, 到 2019 年 突 破 140 億 瓶 51

57 C. 原 料 藥 銷 售 市 場 發 展 原 料 藥 是 發 展 中 國 家 醫 藥 行 業 發 展 的 必 經 之 路 在 獲 得 生 產 原 料 藥 經 驗 後, 企 業 逐 漸 積 累 資 本 和 技 術, 參 與 學 名 藥 的 國 際 競 爭, 最 終 到 專 利 藥 的 演 變 中 國 大 陸 是 世 界 最 大 的 原 料 藥 生 產 國 和 出 口 國, 能 夠 生 產 1,500 多 個 品 種 的 原 料 藥 截 止 2015 年 底, 在 中 國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註 冊 的 原 料 企 業 將 近 1,900 多 家 根 據 南 方 醫 藥 經 濟 研 究 所 統 計,2013 年 原 料 藥 工 業 總 產 值 達 到 人 民 幣 3,954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長 16.35% 2. 產 業 上 中 下 游 之 關 聯 性 大 輸 液 產 業 營 運 模 式 主 要 包 括 原 料 藥 生 產 製 藥 商 的 藥 品 製 造 藥 品 的 分 銷, 茲 將 上 中 下 游 關 聯 性 圖 示 如 下 : 大 輸 液 產 業 上 游 中 游 下 游 原 料 藥 醫 藥 商 醫 藥 行 銷 服 務 公 司 藥 品 分 銷 商 醫 院 診 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病 患 病 患 病 患 52

58 原 料 藥 產 業 營 運 模 式 主 要 包 括 上 游 各 種 原 料 的 合 成 原 料 藥 生 產 製 藥 商 的 藥 品 製 造 藥 品 的 分 銷, 茲 將 上 中 下 游 關 聯 性 圖 示 如 下 : 原 料 藥 產 業 上 游 化 學 品 天 然 物 微 生 物 細 胞 基 因 轉 殖 動 植 物 中 游 原 料 藥 製 劑 醫 藥 行 銷 服 務 公 司 藥 品 分 銷 商 下 游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病 患 病 患 病 患 病 患 藥 品 製 造 業 因 為 直 接 關 係 國 民 健 康, 因 此 在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中 可 以 說 是 最 特 別 的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營 運 產 品 大 輸 液 於 產 業 中 位 居 於 中 游 之 要 角, 營 運 模 式 主 要 係 採 購 原 料 藥 後, 進 行 生 產 製 造, 待 生 產 完 畢 之 後, 透 過 經 銷 商 進 行 銷 售 本 公 司 主 要 將 財 務 資 源 專 注 於 產 業 鏈 中 較 能 夠 影 響 銷 售 效 益 面 之 環 節, 以 獲 取 更 高 的 資 本 回 報 率, 因 此 以 注 重 產 品 質 量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營 運 重 心 及 發 展 方 向 但 公 司 仍 頇 面 臨 上 下 游 之 產 業 變 化 和 營 運 風 險 : 對 於 原 料 藥 供 應 商 之 控 管, 以 及 其 議 價 能 力 和 市 場 環 境 不 確 定 性 變 動 之 因 應, 如 上 游 原 料 供 應 成 本 上 漲, 供 應 商 議 價 能 力 提 高, 對 於 中 下 游 業 者 無 可 避 免 會 產 生 獲 利 衝 擊 ; 對 於 經 銷 商 之 控 管, 以 及 其 對 品 牌 之 忠 誠 度 和 注 重 短 期 效 益 之 特 性, 皆 為 通 路 風 險 之 潛 在 影 響 因 子, 此 外, 如 經 銷 商 未 能 達 到 國 家 要 求 取 得 藥 品 經 營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認 證, 將 對 企 業 之 銷 售 收 入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3. 產 品 之 各 種 發 展 趨 勢 A. 醫 藥 行 業 規 模 將 保 持 快 速 增 長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要 求 逐 步 建 立 覆 蓋 城 鄉 居 民 的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體 系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醫 療 保 障 體 系 和 藥 品 供 應 保 障 體 系, 形 成 四 位 一 體 的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為 群 眾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方 便 價 廉 的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同 時 隨 著 國 際 醫 藥 市 場 向 中 國 等 新 興 國 家 轉 移 國 民 經 濟 的 增 長 人 口 總 額 的 增 長 及 結 構 變 化 醫 藥 行 業 面 臨 快 速 發 展 的 機 遇, 預 計 整 個 行 業 規 模 將 保 持 快 速 增 長 53

59 B. 醫 藥 行 業 的 產 業 整 合 趨 勢 2010 年 11 月 中 國 工 信 部 衛 生 部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聯 合 發 佈 關 於 加 快 醫 藥 行 業 結 構 調 整 的 指 導 意 見, 其 中 明 確 指 出, 中 國 醫 藥 行 業 發 展 中 結 構 不 合 理 的 問 題 長 期 存 在,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弱 技 術 水 準 不 高 產 品 同 質 化 嚴 重 生 產 集 中 度 低 等 問 題 十 分 突 出, 並 提 出 將 重 點 扶 持 創 新 及 技 術 提 升 推 進 併 購 重 組, 提 升 行 業 集 中 度 行 業 政 策 的 導 向 將 有 助 於 產 業 組 織 結 構 優 化, 促 進 資 源 向 優 勢 企 業 集 中, 實 現 規 模 化 集 中 化 經 營 行 業 龍 頭 企 業 通 過 實 施 兼 併 重 組 得 到 快 速 發 展, 而 規 模 小 技 術 實 力 弱 的 小 企 業 將 難 以 生 存, 市 場 集 中 度 將 逐 步 提 升 2011 年 3 月 頒 佈 實 行 的 新 版 GMP, 對 無 菌 製 劑 企 業 的 要 求 有 很 大 提 高 並 要 求 在 3 年 之 內 改 造 完 畢 大 輸 液 行 業 作 為 無 菌 製 劑 的 一 個 類 別,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才 能 達 成 由 於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貣 未 通 過 新 修 訂 藥 品 GMP 認 證 的 無 菌 藥 品 生 產 企 業 ( 或 生 產 車 間 ) 必 頇 停 止 生 產, 大 輸 液 產 業 集 中 度 進 一 步 提 高,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趨 勢 明 顯 C. 包 裝 材 料 軟 塑 化 趨 勢 大 輸 液 按 包 裝 分 類, 可 分 為 玻 瓶 輸 液 塑 瓶 輸 液 非 PVC 軟 袋 輸 液 PVC 軟 袋 輸 液 塑 瓶 和 軟 袋 包 裝 相 對 於 玻 瓶 在 質 量 存 儲 運 輸 和 用 藥 安 全 等 方 面 有 著 顯 著 的 優 勢 大 輸 液 包 裝 之 關 鍵 技 術 的 自 主 研 發 取 得 突 破, 生 產 設 備 的 不 斷 更 新, 大 大 降 低 了 軟 塑 包 裝 的 生 產 成 本 居 民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和 用 藥 安 全 意 識 的 增 強 促 使 居 民 選 擇 消 費 安 全 性 更 高 的 軟 塑 包 裝 大 輸 液 產 品 經 過 前 期 的 市 場 培 育, 醫 生 逐 漸 培 養 貣 對 軟 塑 大 輸 液 的 用 藥 習 慣 和 認 可 度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近 年 來, 軟 塑 包 裝 的 大 輸 液 產 品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快 速 增 加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大 輸 液 產 品 ( 即 玻 瓶 佔 40%, 塑 瓶 佔 40%, 軟 袋 佔 20%) 的 格 局 業 已 形 成 在 歐 美 發 達 國 家, 軟 袋 塑 瓶 包 裝 的 輸 液 產 品 已 經 成 為 市 場 主 流, 預 計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玻 瓶 輸 液 市 場 將 繼 續 萎 縮, 軟 塑 包 裝 輸 液 的 市 場 份 額 將 持 續 增 加, 最 終 形 成 ( 即 玻 瓶 佔 30%, 塑 瓶 佔 40%, 軟 袋 佔 30%) 的 市 場 格 局 D. 原 料 藥 發 展 趨 勢 從 全 球 醫 藥 行 業 格 局 來 看, 受 困 於 藥 品 專 利 到 期 新 藥 研 發 週 期 拉 長 等 因 素, 全 球 製 藥 公 司 不 斷 加 強 成 本 控 制, 跨 國 製 藥 公 司 生 產 環 節 外 包 趨 勢 明 顯 全 球 醫 藥 產 業 逐 步 向 具 有 成 本 優 勢 的 地 區 轉 移, 中 國 大 陸 已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的 原 料 藥 生 產 過 與 出 口 國, 目 前 正 處 於 從 原 料 藥 生 產 國 到 製 劑 生 產 國 的 轉 型 期 隨 著 中 國 境 內 外 需 求 的 增 長, 原 料 藥 的 市 場 也 日 漸 增 長 54

60 4. 競 爭 情 形 本 公 司 輸 液 的 主 要 競 爭 情 形 如 下 : 競 爭 區 域 主 要 競 爭 品 牌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該 品 牌 形 象 主 要 競 爭 品 種 優 勢 利 基 華 中 華 南 華 北 東 北 華 潤 雙 鶴 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科 倫 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石 家 莊 四 藥 有 限 公 司 華 仁 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辰 欣 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東 魯 抗 醫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小 容 量 注 射 液 片 劑 膠 囊 劑 顆 粒 劑 原 料 藥 等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小 容 量 注 射 液 粉 針 凍 乾 粉 針 片 劑 膠 囊 劑 顆 粒 劑 口 服 液 透 析 液 原 料 藥 醫 藥 包 材 醫 療 器 械 等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片 劑 膠 囊 劑 等 隸 屬 於 央 企 華 潤 集 團, 中 國 境 內 大 輸 液 總 體 市 場 佔 有 率 位 居 第 二 位 1997 年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民 營 企 業, 中 國 大 陸 大 輸 液 市 場 佔 有 率 位 居 第 一 位 2010 年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基 礎 輸 液 ( 塑 瓶 軟 袋 ) 基 礎 輸 液 ( 塑 瓶 軟 袋 ) 隸 屬 於 利 君 國 際 醫 藥 ( 控 股 ) 有 限 基 礎 輸 液 ( 塑 公 司,2007 年 在 香 瓶 軟 袋 )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成 立 於 1998 年,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2010 年 8 月 在 深 ( 含 抗 腫 瘤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創 藥 ) 沖 洗 劑 等 業 板 掛 牌 上 市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小 容 量 注 射 液 凍 乾 粉 針 片 劑 膏 劑 滴 眼 劑 膠 囊 劑 原 料 藥 等 軟 袋 基 礎 輸 液 綜 合 型 製 藥 企 業, 大 輸 液 市 場 佔 有 率 位 居 第 三 基 礎 輸 液 位 正 在 申 請 大 陸 上 市 綜 合 型 製 藥 企 原 料 藥 粉 針 業, 國 家 重 點 抗 生 劑 片 劑 膠 囊 素 研 發 生 產 基 劑 小 容 量 注 射 基 礎 輸 液 地,1997 年 在 上 海 液 大 容 量 注 射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液 等 上 市 (1) 雙 鶴 的 主 要 目 標 市 場 集 中 在 二 甲 以 上 醫 院 ; 六 安 華 源 的 主 要 目 標 市 場 是 二 甲 ( 含 ) 以 下 醫 院 鄉 鎮 衛 生 院 診 所, 並 在 這 些 基 層 醫 療 單 位 有 鞏 固 的 客 戶 網 路 (2) 受 二 甲 以 上 醫 院 用 藥 習 慣 的 影 響, 雙 鶴 僅 少 量 生 產 玻 瓶 基 礎 輸 液 (1) 科 倫 的 主 要 目 標 市 場 集 中 在 二 甲 以 上 醫 院 ; 六 安 華 源 的 主 要 目 標 市 場 是 二 甲 ( 含 ) 以 下 醫 院 鄉 鎮 衛 生 院 診 所, 並 在 這 些 基 層 醫 療 單 位 有 鞏 固 的 客 戶 網 路 (2) 受 二 甲 以 上 醫 院 用 藥 習 慣 的 影 響, 科 倫 僅 少 量 生 產 玻 瓶 基 礎 輸 液 (1) 石 家 莊 四 藥 主 要 以 出 口 為 主 (2) 石 家 莊 四 藥 未 生 產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暢 銷 的 鹽 酸 氨 溴 索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3) 石 家 莊 四 藥 不 生 產 玻 瓶 基 礎 輸 液 華 仁 藥 業 只 生 產 軟 袋 輸 液, 沒 有 玻 瓶 和 塑 瓶 輸 液 在 治 療 性 品 種 上 有 差 異 : 六 安 華 源 擁 有 辰 欣 藥 業 所 不 具 備 目 前 在 中 國 大 陸 銷 量 前 十 位 的 氨 溴 索 在 治 療 性 品 種 上 有 差 異 : 六 安 華 源 擁 有 魯 抗 所 不 具 備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銷 量 前 十 位 的 的 氨 溴 索 甘 露 醇 乳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注 射 液 甲 硝 唑 替 硝 唑 等 品 種 55

61 在 原 料 藥 方 面, 經 過 歷 史 生 產 經 驗 積 累 以 及 市 場 競 爭, 本 公 司 的 尼 可 刹 米 原 料 藥 以 其 穩 定 的 品 質 合 理 的 價 位 及 時 的 供 應, 逐 步 淘 汰 了 中 國 境 內 的 其 他 生 產 企 業, 成 為 中 國 境 內 獨 家 生 產 尤 其 是 2011 年, 公 司 在 開 發 區 新 廠 ( 現 廠 址 ) 新 建 了 尼 可 刹 米 原 料 藥 車 間, 並 通 過 了 新 版 GMP 認 證, 品 質 和 產 能 又 得 到 進 一 步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更 加 明 顯 目 前, 該 產 品 除 在 中 國 境 內 市 場 具 有 獨 佔 性 外, 也 以 化 工 產 品 形 式 出 口 國 外 ( 三 ) 技 術 及 研 發 概 況 1. 所 營 業 務 之 技 術 層 次 及 研 究 發 展 概 況 本 公 司 主 要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之 研 發 部 門 主 要 負 責 公 司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進 行 藥 學 技 術 品 質 控 制 技 術 研 究, 設 計 生 產 工 藝 線 路, 將 研 發 技 術 轉 化 為 規 模 生 產 技 術, 根 據 藥 品 註 冊 的 政 策 法 規 進 行 申 報, 註 冊 研 發 部 門 從 功 能 性 上 進 行 劃 分, 分 別 負 責 藥 品 註 冊 藥 學 研 究 生 產 技 術 研 究 2.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投 入 之 研 發 費 用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項 目 2015 年 2016 年 第 一 季 研 發 費 用 10,921 1, 開 發 成 功 之 技 術 或 產 品 年 度 研 發 成 果 內 容 說 明 應 用 領 域 2013 年 度 一 種 重 組 酶 法 生 產 右 旋 糖 酐 和 果 糖 的 方 法 血 漿 代 用 品 2013 年 度 轉 動 調 整 灌 裝 機 上 灌 裝 瓶 位 置 的 裝 置 塑 瓶 輸 液 包 装 2013 年 度 方 便 轉 向 的 雙 向 軌 道 塑 瓶 輸 液 包 装 2013 年 度 藥 袋 口 氣 吹 幹 裝 置 軟 袋 輸 液 2013 年 度 活 動 限 位 塊 塑 瓶 輸 液 包 裝 2013 年 度 藥 袋 內 藥 液 色 度 的 檢 測 裝 置 軟 袋 輸 液 2013 年 度 藥 液 生 產 車 間 內 空 氣 的 品 質 檢 測 裝 置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儲 貨 架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一 種 帶 有 安 全 鎖 死 功 能 的 高 壓 滅 菌 鍋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滾 碼 裝 置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生 產 線 產 品 蒐 集 裝 置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貼 牌 機 輔 助 裝 置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壓 片 機 的 除 塵 裝 置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藥 瓶 抓 取 夾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醫 療 器 械 消 毒 裝 置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2015 年 度 貨 架 運 輸 系 統 塑 瓶 及 軟 袋 輸 液 56

62 ( 四 ) 長 短 期 發 展 策 略 及 計 畫 1. 短 期 發 展 策 略 及 計 畫 A. 研 究 發 展 策 略 : 在 大 輸 液 方 面, 加 快 雙 管 雙 閥 軟 袋 直 立 式 軟 袋 等 新 型 大 輸 液 藥 包 材 及 塑 瓶 治 療 性 輸 液 之 研 發 進 度, 從 新 增 包 裝 形 式 和 品 種 兩 個 方 面 擴 大 公 司 產 品 結 構 ; 在 原 料 藥 方 面, 將 尼 可 刹 米 原 料 藥 申 請 歐 盟 GMP 認 證, 以 利 拓 展 該 原 料 藥 歐 盟 市 場 並 運 用 有 專 利 之 酶 法 生 產 右 旋 糖 酐 原 料 藥, 以 提 高 原 料 藥 產 品 品 質 和 品 質 層 次 通 過 上 述 產 品 升 級, 能 進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市 場 競 爭 力 及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B. 行 銷 策 略 : 在 短 期 內 產 能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調 整 銷 售 產 品 結 構, 進 一 步 提 高 毛 利 率 高 的 治 療 性 產 品 的 銷 售 比 重, 並 以 此 來 配 合 與 公 司 短 期 發 展 策 略 相 當 的 經 銷 商 C. 生 產 策 略 : 因 應 大 輸 液 市 場 持 續 增 長 之 契 機, 並 依 據 未 來 大 輸 液 市 場 對 包 裝 形 式 之 需 求 變 化, 在 現 有 產 線 預 留 區, 新 建 塑 瓶 生 產 線 四 條, 塑 瓶 產 能 達 到 目 前 產 能 的 3 倍 ; 新 建 軟 袋 生 產 線 兩 條, 軟 袋 產 能 達 到 目 前 產 能 的 2 倍, 藉 由 產 能 提 升 增 加 銷 售 量, 玻 瓶 輸 液 塑 瓶 輸 液 軟 袋 輸 液 產 能 比 重 由 目 前 6:2:2 調 整 為 3:4: 3, 以 順 應 大 輸 液 市 場 之 增 長 和 需 求 變 化 D. 營 運 策 略 : 通 過 兼 併 上 游 公 司 採 購 量 較 大 之 藥 包 材 生 產 企 業, 來 降 低 公 司 生 產 成 本 以 增 強 公 司 成 本 優 勢 ; 通 過 兼 併 下 游 藥 品 經 銷 商, 一 方 面 擴 大 自 有 品 牌 產 品 之 銷 售, 另 一 方 面 建 立 與 終 端 醫 療 機 構 之 溝 通 管 道, 以 掌 握 第 一 手 市 場 需 求 資 訊, 為 產 品 研 發 提 供 有 力 資 訊 保 障 通 過 對 上 下 游 企 業 兼 併 和 整 合, 使 公 司 大 輸 液 產 業 鏈 更 加 完 整, 提 升 公 司 未 來 之 產 品 競 爭 力 2. 長 期 發 展 策 略 及 計 畫 A. 研 究 發 展 策 略 : 在 中 心 城 市 建 立 研 發 中 心, 吸 引 更 多 具 有 國 際 觀 和 高 專 業 水 準 之 人 才 加 入 公 司, 以 提 升 公 司 研 發 實 力, 並 增 強 創 新 之 研 發 能 量 B. 行 銷 策 略 : 拓 展 行 銷 管 道, 加 速 市 場 擴 張, 以 提 高 公 司 產 品 的 覆 蓋 範 圍, 提 升 行 銷 之 服 務 執 行 能 力 C. 生 產 策 略 : 追 求 品 質 效 率 及 強 化 管 理, 以 達 成 品 質 目 標 ; 持 續 提 升 生 產 效 率,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 積 極 擴 充 產 能 以 達 到 經 濟 規 模, 提 高 競 爭 力 引 進 具 國 際 觀 之 品 質 管 制 人 才, 持 續 提 升 公 司 產 品 品 質, 使 該 公 司 原 料 藥 及 製 劑 生 產 線 能 獲 得 歐 美 GMP 認 證,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新 建 產 線 將 通 過 提 高 設 備 自 動 化, 由 高 人 力 密 集 生 產 過 度 至 低 人 力 密 集 生 產 D. 營 運 策 略 : 強 化 研 發 能 力 增 加 研 發 投 入 擴 大 公 司 產 品 和 市 場 領 域, 並 開 發 差 異 化 利 基 性 產 品, 以 持 續 提 高 公 司 品 牌 知 名 度, 將 公 司 由 單 一 大 輸 液 生 產 企 業 轉 變 為 綜 合 型 創 新 型 之 藥 品 生 產 企 業, 提 高 公 司 市 場 競 爭 力, 並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公 司 將 進 一 步 深 耕 於 生 技 醫 藥 行 業, 除 專 注 於 目 前 現 有 的 大 輸 液 生 產 外, 更 將 產 業 延 伸 至 禽 流 感 疫 苗 領 域, 實 現 從 人 到 動 物 的 拓 展, 豐 富 產 品 種 類 57

63 二 市 場 及 產 銷 概 況 ( 一 ) 市 場 分 析 1. 主 要 商 品 ( 服 務 ) 之 銷 售 ( 提 供 ) 地 區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地 區 別 金 額 百 分 比 金 額 百 分 比 中 國 大 陸 3,943, % 4,410, % 本 公 司 主 要 銷 售 地 區 為 中 國 大 陸, 由 於 中 國 市 場 幅 員 廣 大, 本 公 司 主 係 透 過 經 銷 商 將 產 品 銷 售 至 醫 療 機 構 2. 市 場 佔 有 率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共 有 493 家 大 輸 液 生 產 企 業 通 過 新 版 GMP 認 證, 前 五 大 企 業 分 別 是 科 倫 藥 業 華 潤 雙 鶴 石 家 莊 四 藥 辰 欣 藥 業 和 魯 抗 醫 藥 2015 年 科 倫 藥 業 大 輸 液 業 務 銷 售 額 為 人 民 幣 億 元 ; 華 潤 雙 鶴 是 大 輸 液 行 業 第 二 大 企 業,2015 年 大 輸 液 銷 售 額 為 人 民 幣 億 元 ; 石 家 莊 四 藥 2015 年 銷 售 額 為 人 民 幣 億 元 ; 辰 欣 藥 業 2014 年 和 2015 年 上 半 年 銷 售 額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億 元 和 人 民 幣 6.72 億 元 ; 魯 抗 醫 藥 2015 年 大 輸 液 銷 售 額 為 人 民 幣 億 元 本 公 司 從 事 大 輸 液 生 產 歷 史 悠 久, 在 大 輸 液 生 產 製 造 領 域 積 累 了 豐 富 經 驗, 與 眾 多 品 牌 經 銷 商 建 立 了 長 期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本 公 司 2015 年 大 輸 液 銷 售 額 為 人 民 幣 7.13 億 元, 穩 居 行 業 前 六 3. 市 場 未 來 之 供 需 狀 況 與 成 長 性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人 口 數 量 的 增 長 社 會 高 齡 化 程 度 的 提 高 及 人 們 對 醫 療 保 健 意 識 不 斷 增 強 下, 在 2012 年 3 月 14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佈 十 二 五 期 間 (2012 年 年 )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規 劃 暨 實 施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實 施 方 案 ), 實 施 方 案 重 申 十 二 五 期 間 政 府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投 入 力 度 和 強 度 要 高 於 年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投 入 ( 年 對 醫 療 體 系 投 入 人 民 幣 8,500 億 元 ) 基 本 醫 保 政 府 補 助 標 準 和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經 費 標 準 要 隨 著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水 準 的 提 高 相 應 提 高 這 些 措 施 將 進 一 步 擴 大 中 國 醫 藥 市 場 的 規 模 及 需 求 根 據 國 家 統 計 局 統 計,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衛 生 總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31, 億 元, 較 2012 年 增 加 人 民 幣 3, 億 元, 增 長 率 為 12.62% 1980 年 年 期 間,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總 費 用 增 長 了 倍,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達 到 17.77%; 人 均 衛 生 費 用 從 1980 年 的 人 民 幣 元 增 加 至 2013 年 人 民 幣 2, 元, 年 複 合 增 長 率 達 到 16.64% 雖 然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和 人 均 衛 生 費 用 持 續 增 長, 但 2013 年 中 國 衛 生 費 用 佔 GDP 的 比 例 僅 為 5.57%, 仍 低 於 高 收 入 國 家 8.1% 的 帄 均 水 準, 因 此, 隨 著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的 健 全 與 完 善 及 政 府 對 醫 療 衛 生 的 持 續 投 入, 未 來 中 國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空 間 廣 闊 58

64 做 為 基 礎 醫 療 的 必 需 藥 品, 大 輸 液 行 業 發 展 前 景 光 明, 輸 液 做 為 中 國 醫 藥 工 業 的 五 大 製 劑 之 一, 是 醫 療 機 構 使 用 最 普 遍 的 藥 品 製 劑, 市 場 需 求 量 大, 銷 量 穩 定 深 受 企 業 重 視, 同 時 也 是 發 展 最 快 速 的 製 劑 細 分 行 業 隨 著 醫 保 政 策 的 進 一 步 完 善, 人 們 對 健 康 意 識 的 加 深, 終 端 醫 院 的 輸 液 需 求 則 呈 穩 步 增 長 態 勢 預 計 2015 年 中 國 大 陸 大 輸 液 終 端 需 求 量 為 112 億 瓶, 到 2019 年 市 場 需 求 量 將 突 破 140 億 瓶 在 供 給 方 面, 中 國 大 輸 液 行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醫 療 衛 生 行 業 和 醫 療 市 場 持 續 發 展 的 趨 勢 下, 整 體 產 量 逐 年 遞 增 大 輸 液 產 量 能 夠 滿 足 市 場 的 需 求, 市 場 基 本 處 於 供 需 帄 衡 的 狀 態 4. 競 爭 利 基 A. 研 發 方 面 本 公 司 與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合 作 的 基 因 工 程 項 目 一 步 酶 法 生 產 藥 用 果 糖 和 右 旋 糖 酐 的 新 技 術, 為 運 用 右 旋 糖 酐 蔗 糖 酶 和 右 旋 糖 酐 酶 進 行 生 產, 實 現 右 旋 糖 酐 和 果 糖 的 有 效 分 離, 既 可 以 避 免 右 旋 糖 酐 原 發 酵 過 程 中 菌 體 蛋 白 難 以 分 離 的 問 题, 顯 著 提 升 產 品 内 在 品 質, 又 解 决 了 副 產 物 果 糖 回 收 難 題, 避 免 了 環 境 污 染, 達 到 節 能 减 排 的 效 果, 使 產 品 質 量 達 到 國 際 先 進 水 準, 該 技 術 為 中 國 國 内 首 家, 並 已 取 得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發 明 專 利 證 書 由 於 輸 液 包 材 塑 軟 化 是 未 來 輸 液 行 業 的 發 展 趨 勢, 本 公 司 已 經 著 力 研 究 塑 瓶 軟 袋 包 材 之 升 級 目 前 進 行 6 種 治 療 性 品 種 塑 瓶 包 裝 的 申 報 塑 瓶 直 立 式 軟 袋 包 裝 的 申 報, 及 非 PVC 軟 袋 雙 管 雙 閥 技 術 的 研 究 B. 生 產 方 面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於 2011 年 2 月 發 佈 新 版 GMP, 於 2011 年 3 月 1 日 貣 實 施, 並 設 置 不 超 過 5 年 的 過 渡 期 新 版 GMP 明 確 要 求 製 藥 企 業 應 當 建 立 全 面 系 統 嚴 密 的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並 且 必 頇 配 備 足 夠 的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和 管 理 制 度, 以 保 證 質 量 體 係 的 有 效 運 行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於 2010 年 12 月 從 老 廠 區 搬 遷 至 新 廠, 其 中 塑 瓶 生 產 線 於 2012 年 11 月 獲 得 新 版 GMP 證 書 後 開 始 啓 用, 尼 可 剎 米 和 乳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原 料 藥 車 間 於 2011 年 11 月 獲 得 GMP 證 書 後 開 始 啓 用, 玻 瓶 和 軟 袋 輸 液 生 產 線 在 搬 遷 後 即 開 始 啓 用 C. 精 確 市 場 定 位 本 公 司 的 市 場 定 位 主 要 是 縣 及 縣 級 以 下 醫 院 衛 生 院 及 診 所, 這 是 新 農 合 政 策 的 主 要 受 惠 範 圍, 因 新 農 合 政 策 的 推 廣, 將 對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提 供 有 利 的 政 策 支 持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營 運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地 處 安 徽 河 南 湖 北 三 省 交 界, 且 河 南 安 徽 為 農 業 大 省, 亦 為 人 口 大 省, 是 新 農 合 政 策 引 導 下 市 場 增 量 最 大 的 省 份 獨 特 的 地 理 優 勢 及 公 司 的 市 場 定 位, 在 整 個 醫 藥 行 業 快 速 增 長 的 環 境 下, 將 有 助 於 本 公 司 銷 貨 表 現 及 成 長 59

65 5. 發 展 遠 景 之 有 利 不 利 因 素 與 因 應 對 策 A. 有 利 因 素 (A) 不 斷 深 化 的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將 給 醫 療 市 場 帶 來 重 大 影 響 隨 著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的 深 化, 國 家 逐 步 加 大 對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的 投 入, 政 府 支 出 在 衛 生 總 費 用 中 比 重 顯 著 提 高 2013 與 年 2001 年 相 比, 在 衛 生 總 費 用 中 政 府 支 出 比 例 由 15.93% 增 加 至 30.14%, 社 會 支 出 由 24.10% 增 加 至 35.98%, 個 人 支 出 由 59.97% 下 降 至 33.88% 2009 年 發 佈 的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點 實 施 方 案 ( 年 ) 中 指 出, 年 中 國 各 級 政 府 預 計 投 入 人 民 幣 8,500 億 元, 用 於 基 本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五 項 改 革, 年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投 向 醫 改 的 資 金 由 將 由 人 民 幣 8,500 億 元 增 加 到 人 民 幣 11,342 億 元, 超 過 了 2009 年 的 預 算 中 國 十 二 五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中 明 確 提 出 增 加 財 政 投 入,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加 快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發 展, 優 先 滿 足 群 眾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需 求, 逐 步 提 高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經 費 標 準, 健 全 覆 蓋 城 鄉 居 民 的 基 本 醫 療 保 障 體 系, 逐 步 提 高 城 鎮 居 民 醫 保 和 新 農 合 人 均 籌 資 標 準 及 保 障 水 準 並 縮 小 差 距 提 高 城 鎮 職 工 醫 保 城 鎮 居 民 醫 保 新 農 合 最 高 支 付 限 額 和 住 院 費 用 支 付 比 例, 全 面 推 進 門 診 統 籌 十 二 五 期 間, 國 家 對 於 衛 生 支 出 的 比 重 有 望 繼 續 提 高, 中 國 醫 藥 市 場 仍 將 保 持 持 續 增 長 (B) 龐 大 的 人 口 基 數 及 其 增 長, 另 城 鎮 化 老 齡 化 造 成 醫 藥 需 求 增 長 a. 龐 大 的 人 口 基 數 及 其 增 長 帶 來 醫 療 衛 生 總 費 用 的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中 國 人 口 總 數 增 加 到 億 人 中 國 人 口 基 數 龐 大, 使 得 醫 藥 行 業 的 需 求 增 加 中 國 十 二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議 通 過 人 口 與 計 劃 生 育 法 修 正 案,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貣 全 面 實 施 一 對 夫 妻 可 生 育 兩 個 孩 子 政 策, 將 進 一 步 提 高 人 口 生 育 率, 促 使 人 口 總 量 進 一 步 提 高 b. 城 鎮 化 發 展 加 速 促 進 行 業 增 長, 農 村 醫 藥 市 場 潛 力 巨 大 在 人 口 總 數 增 長 同 時, 中 國 人 口 結 構 也 發 生 變 化, 即 城 鎮 化 和 老 齡 化 在 城 鎮 化 方 面, 中 國 城 鎮 人 口 從 2001 年 4.81 億 人 增 加 到 2015 年 的 7.50 億 人, 其 所 佔 總 人 口 比 例 從 2001 年 的 37.66% 增 加 到 2015 年 的 54.77% 城 鎮 居 民 由 於 收 入 水 準 較 高, 醫 療 服 務 設 施 完 善, 保 健 意 識 強,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遠 遠 大 於 農 村 居 民 2014 年 中 國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保 健 支 出 為 人 民 幣 1,193.6 元,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保 健 支 出 為 人 民 幣 元,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保 健 支 出 是 農 村 居 民 的 1.65 倍 由 於 城 鎮 人 口 的 醫 藥 保 健 水 準 遠 遠 高 於 農 村, 因 此 城 鎮 人 口 比 例 的 提 高, 將 有 利 於 提 高 全 體 居 民 的 藥 品 消 費 水 準, 從 而 促 進 整 個 醫 藥 行 業 的 發 展 由 於 中 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原 因, 中 國 農 村 人 口 藥 品 消 費 能 力 不 高, 但 該 市 場 覆 蓋 的 人 口 基 數 較 大, 且 農 村 人 均 保 健 支 出 增 長 速 度 快 2006 年 至 2014 年, 中 國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保 健 支 出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達 到 18.22%, 高 60

66 出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保 健 支 出 增 長 率 8.57% 至 2015 年 末, 中 國 大 陸 參 加 城 鎮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人 數 為 6.66 億 人 隨 著 農 村 居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不 斷 提 高 和 各 地 農 村 新 型 合 作 醫 療 制 度 ( 新 農 合 ) 的 覆 蓋 面 越 來 越 大, 農 村 人 均 藥 品 消 費 量 也 將 不 斷 提 高 截 止 2014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參 加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人 口 數 達 7.36 億 人, 參 合 率 為 98.9% 本 公 司 的 市 場 定 位, 主 要 係 縣 及 縣 級 以 下 醫 院 衛 生 院 及 診 所, 這 是 新 農 合 政 策 的 主 要 受 惠 及 範 圍, 新 農 合 政 策 的 推 廣, 將 對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提 供 有 利 的 政 策 支 持 c. 人 口 老 齡 化 加 快 增 加 藥 品 的 需 求 在 老 齡 化 方 面, 中 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從 2001 年 9,062 萬 人 增 加 至 2015 年 13,755 萬 人, 其 所 佔 總 人 口 比 重 由 2001 年 的 7.10% 增 加 到 2015 年 10.10% 依 研 究 顯 示,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與 年 齡 呈 正 相 關 性, 日 本 加 拿 大 等 國 老 年 人 的 人 均 醫 藥 花 費 大 約 是 其 他 人 群 的 2-5 倍, 中 國 老 年 人 的 人 均 花 費 大 約 是 其 他 人 群 的 3 倍 中 國 人 口 老 齡 化 進 程 的 加 快, 將 促 進 中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的 增 加, 拉 動 中 國 的 醫 藥 需 求 這 是 因 為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大, 人 的 身 體 技 能 逐 漸 衰 退, 患 病 率 將 顯 著 提 升 老 齡 化 人 口 患 慢 性 病 比 例 遠 遠 高 於 年 輕 人 口, 因 此 老 齡 化 人 口 的 醫 藥 消 費 遠 遠 高 於 年 輕 人 從 發 達 國 家 經 驗 看, 老 齡 化 人 口 的 醫 藥 消 費 佔 整 體 醫 藥 消 費 的 50% 以 上, 且 人 的 一 生 當 中 有 80% 的 藥 品 消 費 是 在 最 後 20 年 發 生 的 因 此, 老 齡 人 口 是 醫 療 服 務 的 高 消 費 群, 老 齡 化 是 驅 動 醫 藥 需 求 的 重 要 因 素, 而 未 來 幾 年 老 齡 化 進 程 的 加 速, 勢 必 帶 動 藥 品 需 求 量 的 迅 速 增 長 (C) 經 濟 增 長 促 使 居 民 醫 藥 保 健 支 出 增 加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取 得 舉 世 矚 目 的 成 尌, 保 持 著 兩 位 數 的 增 長 速 度 隨 著 經 濟 的 增 長, 人 均 GDP 的 增 加, 衛 生 醫 療 費 用 佔 GDP 的 比 例 也 將 隨 之 增 加 從 美 國 的 發 展 歷 史 可 以 看 出, 十 九 世 紀 六 十 年 代, 美 國 人 均 GDP 和 人 均 收 入 約 為 3,000 美 元, 衛 生 醫 藥 費 用 佔 GDP 的 比 重 在 5% 左 右, 隨 著 人 均 GDP 和 人 均 收 入 的 增 加,2008 年 美 國 人 均 GDP 約 為 47,000 美 元, 人 均 收 入 約 38,000 美 元, 衛 生 醫 藥 費 用 佔 GDP 的 比 重 已 上 升 到 16-17% 的 水 準 中 國 2015 年 人 均 GDP 為 8,016 美 元, 中 國 大 陸 衛 生 醫 藥 費 用 總 額 佔 GDP 的 比 重 為 5.7% 未 來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人 均 GDP 提 高, 衛 生 醫 療 費 用 佔 GDP 的 比 例 也 將 隨 之 增 加, 醫 藥 行 業 發 展 潛 力 巨 大 中 國 經 濟 的 增 長, 促 使 人 民 收 入 水 準 和 生 活 水 準 得 到 大 幅 提 高, 居 民 醫 藥 保 健 支 出 佔 消 費 支 出 的 比 例 持 續 上 升 近 年 來, 中 國 人 均 醫 藥 保 健 支 出 水 準 穩 步 增 長, 但 與 世 界 發 達 國 家 相 比, 仍 處 於 較 低 的 水 準 從 2000 年 到 2013 年, 中 國 醫 療 衛 生 費 用 總 額 從 人 民 幣 4, 億 元 增 加 到 人 民 幣 31, 億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達 到 14.80% 從 人 均 醫 藥 衛 生 費 用 來 看,2000 年 為 人 民 幣 元,2013 年 為 人 民 幣 2,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14.22%, 中 國 人 均 醫 藥 保 健 支 出 提 升 的 空 間 十 分 可 觀 61

67 (D)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的 支 持 中 國 工 信 部 醫 藥 工 業 十 二 五 發 展 規 劃 指 出, 十 二 五 期 間, 將 加 強 醫 藥 創 新 體 係 建 設 進 一 步 發 揮 企 業 在 技 術 創 新 體 系 中 的 主 體 作 用, 支 持 骨 幹 企 業 技 術 中 心 建 設, 提 高 企 業 承 擔 國 家 科 技 項 目 的 比 重, 增 強 新 藥 創 制 和 科 研 成 果 轉 化 能 力, 引 導 和 扶 持 創 新 活 躍 技 術 特 色 鮮 明 的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培 育 成 為 醫 藥 創 新 的 重 要 動 力 將 加 大 財 政 金 融 對 醫 藥 工 業 的 支 持 力 度, 發 揮 重 大 新 藥 創 制 科 技 專 項 等 國 家 科 技 計 劃, 提 高 醫 藥 技 術 創 新 能 力 具 備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強 的 醫 藥 企 業 將 受 益 於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的 支 持 (E) 本 公 司 已 經 取 得 新 版 GMP 認 證 中 國 自 1988 年 第 一 次 頒 佈 實 施 藥 品 生 產 質 量 管 理 規 範 至 今 已 有 20 多 年, 期 間 經 過 1992 年 和 1998 年 兩 次 修 訂,2011 年 3 月 1 日, 中 國 藥 品 生 產 質 量 管 理 規 範 (2010 年 修 訂 ) (GMP) 正 式 施 行, 相 比 1998 年 實 施 的 GMP 更 加 嚴 格, 對 藥 品 生 產 企 業 的 機 構 與 人 員 廠 房 與 設 施 設 備 物 料 衛 生 藥 品 生 產 驗 證 生 產 管 理 質 量 管 理 產 品 銷 售 與 收 回 自 檢 等 方 面 進 行 了 更 為 嚴 格 的 規 定 新 版 GMP 要 求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貣, 新 建 藥 品 生 產 企 業, 藥 品 生 產 企 業 新 建 ( 改 擴 建 ) 車 間 符 合 新 版 GMP 要 求, 現 有 藥 品 生 產 企 業 給 予 不 超 過 5 年 的 過 渡 期, 同 時 要 求 血 液 製 品 疫 苗 注 射 劑 等 無 菌 藥 品 生 產 企 業, 必 頇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前 達 到 新 版 GMP 的 要 求 ; 其 他 類 別 藥 品 的 生 產, 必 頇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達 到 要 求 新 版 GMP 的 實 施, 將 加 快 中 國 製 藥 企 業 的 設 備 更 新 速 度, 並 淘 汰 研 發 實 力 較 弱 設 備 工 藝 及 技 術 處 於 競 爭 劣 勢 不 能 滿 足 新 版 GMP 認 證 要 求 的 製 藥 企 業, 有 利 於 製 藥 行 業 長 期 健 全 發 展 本 公 司 的 玻 瓶 塑 瓶 非 PVC 軟 袋 輸 液 生 產 線, 以 及 兩 條 原 料 藥 生 產 線 均 已 通 過 新 版 的 GMP 認 證 62

68 (F) 本 公 司 獨 特 的 地 理 優 勢 本 公 司 地 處 安 徽 河 南 湖 北 三 省 交 界, 且 河 南 安 徽 既 是 農 業 大 省, 又 是 人 口 大 省, 是 新 農 合 政 策 引 導 下 市 場 增 量 最 大 的 省 份 ; 而 大 輸 液 特 別 是 基 礎 輸 液, 運 費 在 成 本 中 所 佔 比 例 較 大, 運 費 成 本 認 定 獲 利 與 否 因 此 本 公 司 得 天 獨 厚 的 地 理 優 勢 具 有 較 大 的 優 勢 B. 不 利 因 素 及 因 應 措 施 (A) 政 策 性 因 素 導 致 藥 品 降 價 中 國 政 府 正 積 極 推 進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的 發 展,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的 改 革, 針 對 醫 藥 管 理 體 制 和 運 行 機 制 醫 療 衛 生 保 障 體 制 及 醫 藥 監 管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問 題, 將 逐 步 提 出 相 應 的 改 革 措 施 2015 年, 中 國 大 陸 一 些 發 達 省 份 如 浙 江 及 江 蘇 等 發 文 要 求 逐 步 停 止 門 診 輸 液, 開 始 推 進 限 抗 政 策 隨 著 國 家 藥 品 價 格 改 革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及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的 公 布 或 調 整, 仍 可 能 下 調 對 對 價 格 之 定 價, 公 司 生 產 之 產 品 價 格 可 能 面 臨 調 降 的 風 險 因 應 措 施 : 在 保 有 當 前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基 礎 上, 加 大 市 場 的 滲 透 覆 蓋 及 公 司 的 行 銷 網 路, 以 提 高 營 業 收 入 及 利 潤 同 時 不 斷 尋 找 新 的 利 潤 增 長 點, 向 中 高 端 大 輸 液 產 品 佈 局, 如 推 進 塑 瓶 輸 液 治 療 性 品 種 的 申 报 及 開 發 布 洛 芬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等 (B) 行 業 競 爭 加 劇 目 前 中 國 醫 藥 生 產 企 業 超 過 4,000 家, 但 具 有 較 強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形 成 規 模 效 應 的 大 型 企 業 較 少, 部 分 中 小 製 藥 企 業 採 取 低 價 競 爭 策 略, 將 影 響 行 業 的 利 潤 水 準 因 應 措 施 : a. 本 公 司 通 過 對 原 有 生 產 線 的 改 造 以 及 預 留 廠 區 進 行 擴 建, 新 增 塑 瓶 和 非 PVC 軟 袋 的 生 產 線, 將 不 斷 提 升 產 能, 形 成 規 模 化 發 展, 並 完 成 上 下 游 企 業 的 資 源 整 合, 從 而 形 成 一 定 的 優 勢 b. 本 公 司 正 在 申 報 塑 瓶 6 種 治 療 性 品 種 甘 露 醇 注 射 液 複 方 甘 露 醇 注 射 液 複 方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甲 硝 銼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100ml 250ml) 乳 酸 鈉 林 格 注 射 液, 通 過 健 全 產 品 線, 以 及 開 發 自 主 創 新 高 端 產 品 ( 如 新 型 技 術 生 產 的 右 旋 糖 酐 ) 從 而 獲 得 一 定 的 利 潤, 防 止 基 礎 性 輸 液 價 格 下 降 風 險 63

69 (C) 研 發 投 入 不 足, 創 新 能 力 較 差 中 國 醫 藥 企 業 普 遍 存 在 重 銷 售 輕 研 發 的 情 況 中 國 醫 藥 企 業 每 年 的 研 發 投 入 只 占 藥 品 銷 售 比 例 的 2% 左 右, 而 在 國 外 發 達 國 家, 藥 品 研 發 占 藥 品 銷 售 的 比 例 在 15%-20% 左 右, 這 直 接 導 致 中 國 醫 藥 企 業 創 新 水 準 低 藥 品 成 果 轉 化 率 低 產 品 缺 乏 競 爭 力 因 應 措 施 : a. 從 研 發 策 略 角 度, 本 公 司 通 過 與 中 國 境 內 知 名 學 校 合 作, 對 生 產 右 旋 糖 酐 的 新 工 藝 進 行 研 究, 加 之 原 有 生 產 的 右 旋 糖 酐 原 料 藥 在 中 國 大 陸 很 多 省 份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和 客 戶, 新 工 藝 研 製 成 功 並 量 產 後, 本 公 司 生 產 的 右 旋 糖 酐 將 在 中 國 境 內 的 右 旋 糖 酐 市 場 上 佔 據 重 要 的 份 額 b. 從 研 發 團 隊 角 度, 本 公 司 將 進 一 步 豐 富 研 發 隊 伍, 研 發 團 隊 已 於 2011 年 的 7 人 增 長 至 目 前 的 9 人 大 部 分 的 研 發 人 員 具 備 藥 學 和 製 藥 工 程 的 專 業 背 景, 對 產 業 最 新 發 展 動 向 具 有 敏 銳 的 洞 察 力, 將 及 時 向 經 營 層 反 饋 研 發 發 展 方 向 (D) 製 藥 成 本 提 高 的 風 險 本 公 司 產 品 所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主 要 為 原 料 藥 及 包 材, 原 材 料 的 價 格 變 動 會 直 接 影 響 公 司 之 產 品 成 本 隨 著 國 民 生 活 水 準 之 提 高, 勞 工 成 本 勞 工 意 識 及 防 治 污 染 成 本 亦 隨 之 提 高 因 應 措 施 : 增 加 備 選 原 料 供 應 商 之 數 量, 及 時 瞭 解 市 場 的 變 動 趨 勢, 以 增 強 企 業 的 議 價 能 力 並 減 少 產 品 換 線 次 數, 加 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高 員 工 效 率 提 高 產 能 且 藉 由 控 管 製 程 以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64

70 ( 二 ) 主 要 產 品 之 重 要 用 途 及 製 造 過 程 1. 主 要 產 品 之 重 要 用 途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 大 輸 液 ) 及 原 料 藥 之 生 產 與 銷 售, 包 括 基 礎 性 輸 液 和 治 療 性 輸 液 公 司 現 有 主 要 產 品 及 用 途 如 下 : 藥 品 分 類 藥 品 名 稱 重 要 用 途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補 充 體 液 葡 萄 糖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補 充 能 量 和 體 液 基 礎 性 5%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補 充 能 量 和 體 液 輸 液 10%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補 充 能 量 和 體 液 複 方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補 充 體 液 甘 露 醇 注 射 液 組 織 脫 水 甲 硝 唑 注 射 液 抗 生 素 氧 氟 沙 星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抗 生 素 替 硝 唑 注 射 液 抗 生 素 氟 羅 沙 星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抗 生 素 右 旋 糖 酐 20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血 漿 代 用 品 治 療 性 右 旋 糖 酐 40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血 漿 代 用 品 輸 液 右 旋 糖 酐 40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血 漿 代 用 品 複 方 甘 露 醇 注 射 液 組 織 脫 水 甘 油 果 糖 注 射 液 組 織 脫 水 鹽 酸 氨 溴 索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止 咳 乳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注 射 液 抗 生 素 鹽 酸 倍 他 司 汀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擴 張 血 管 尼 可 剎 米 中 樞 興 奮 藥, 屬 臨 床 急 救 用 藥 原 料 藥 抗 生 素, 治 療 敏 感 菌 引 貣 之 呼 吸 乳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等 感 染 症 2. 主 要 產 品 之 製 造 過 程 產 品 大 輸 液 原 料 藥 產 製 過 程 洗 滌 注 射 用 水 製 備 藥 液 配 製 中 間 體 檢 測 灌 裝 軋 蓋 滅 菌 包 裝 化 學 合 成 精 製 烘 乾 包 裝 ( 三 ) 主 要 原 料 之 供 應 狀 況 : 本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度 及 2016 年 第 1 季 向 前 十 大 供 應 商 進 貨 淨 額 佔 全 年 度 進 貨 淨 額 分 別 為 70%,67%,68%,68%, 且 尌 本 公 司 所 屬 行 業 而 言, 原 料 藥 之 供 應 商 眾 多, 應 無 供 貨 來 源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整 體 而 言, 最 近 三 年 度 及 2016 年 第 1 季 中 並 未 有 單 一 供 應 商 進 貨 金 額 超 過 進 貨 淨 額 之 15%, 應 無 供 貨 來 源 過 度 集 中 之 風 險, 且 最 近 三 年 度 及 2016 年 第 1 季 供 貨 並 無 發 生 短 缺 或 中 斷 之 情 事 65

71 項 目 ( 四 ) 主 要 進 銷 貨 客 戶 名 單 : 1. 最 近 二 年 度 任 一 年 度 中 及 2016 年 第 1 季 曾 佔 進 貨 總 額 10% 以 上 之 供 應 商 及 其 進 貨 金 額 與 比 例 但 因 契 約 約 定 不 得 揭 露 客 戶 名 稱 或 交 易 對 象 如 爲 個 人 且 非 關 係 人 者, 得 以 代 碼 爲 之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2014 年 2015 年 截 至 2016 年 第 1 季 止 名 稱 金 額 比 率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比 率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名 稱 金 額 比 率 與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1 BB 公 司 176, % - BB 公 司 177, % - BB 公 司 58, % - 2 BH 公 司 153, % - BH 公 司 183, % - BH 公 司 51, % - 3 BP 公 司 150, % - BP 公 司 202, % - BP 公 司 47, % - 4 BO 公 司 208, % - BO 公 司 223, % - BO 公 司 21, % - 其 他 1,092, % - 其 他 1,209, % - 其 他 297, % - 進 貨 淨 額 1,781, % - 進 貨 淨 額 1,995, % - 進 貨 淨 額 476, % - 本 公 司 的 供 應 商 為 原 料 藥 及 包 材 供 應 商,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2016 年 第 1 季 佔 進 貨 總 額 10% 以 上 之 供 應 商 為 BB 公 司 BH 公 司 BP 公 司 及 BO 公 司 2016 年 第 1 季 BO 公 司 的 採 購 金 額 下 降 主 要 係 本 公 司 前 期 採 購 之 該 類 原 料 藥 庫 存 尚 為 充 足, 隨 著 生 產 支 用 之 減 少, 將 逐 步 提 高 其 採 購 金 額 2. 最 近 二 年 度 任 一 年 度 中 及 2016 年 第 1 季 曾 佔 銷 貨 總 額 10% 以 上 之 客 戶 名 稱 及 其 銷 貨 金 額 與 比 例 本 公 司 銷 售 客 戶 分 散,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2016 年 第 1 季 均 無 占 銷 貨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客 戶 ( 五 ) 最 近 二 年 度 生 產 量 值 : 生 產 量 值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66 單 位 : 瓶 / 袋 / 公 斤 / 新 台 幣 仟 元 主 要 產 品 產 能 產 量 產 值 產 能 ( 註 ) 產 量 ( 註 ) 產 值 大 輸 液 426,320, ,609,970 1,873, ,320, ,820,000 2,151,217 原 料 藥 511, , , , , ,083 合 計 426,831, ,071,770 2,259, ,831, ,279,125 2,571,300 註 : 以 上 產 能 係 依 理 想 技 術 水 帄 估 計 之 產 能, 因 產 程 實 際 運 作 之 差 異, 實 際 產 量 與 產 能 間 存 在 差 異 2015 年 度 為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增 加 大 輸 液 生 產 時 間, 且 隨 著 產 線 作 業 人 員 熟 練 程 度 之 提 高, 使 得 當 年 度 大 輸 液 實 際 產 量 高 於 理 論 產 能

72 變 動 分 析 :2015 年 度 之 產 量 值 較 2014 年 度 上 升, 係 2014 年 第 二 季 進 行 塑 瓶 與 軟 袋 產 線 改 造 後, 產 能 提 升 使 產 品 產 量 增 長 所 致 ( 六 ) 最 近 二 年 度 銷 售 量 值 銷 售 量 主 要 商 品 度 值 年 單 位 : 瓶 / 袋 / 公 斤 / 新 台 幣 仟 元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內 銷 外 銷 ( 註 ) 內 銷 外 銷 ( 註 ) 量 值 量 值 量 值 量 值 大 輸 液 402,268,400 3,186, ,314,720 3,587,711 原 料 藥 450, , , ,405 合 計 402,719,225 3,943, ,780,520 4,410,116 註 : 外 銷 係 指 銷 售 至 中 國 以 外 之 區 域 變 動 分 析 :2015 年 度 之 銷 售 金 額 較 2014 年 度 上 升, 係 2014 年 第 二 季 進 行 塑 瓶 與 軟 袋 產 線 改 造 後,2015 年 較 2014 年 同 期 產 能 提 升, 產 品 產 量 及 銷 量 均 有 所 增 長, 以 及 高 毛 利 的 治 療 性 輸 液 產 品 銷 售 額 及 銷 售 佔 比 均 有 增 加, 使 得 2015 年 輸 液 產 品 整 體 帄 均 銷 售 單 價 增 長 所 致 三 最 近 二 年 度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從 業 員 工 人 數 單 位 : 人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6 年 5 月 27 日 員 工 人 數 經 理 人 一 般 員 工 生 產 線 員 工 合 計 1,117 1,125 1,122 帄 均 年 歲 帄 均 服 務 年 資 學 歷 博 士 分 布 碩 士 比 率 大 學 專 科 ( 含 ) 以 下 1,111 1,119 1,116 67

73 四 環 保 支 出 資 訊 ( 一 )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因 污 染 環 境 所 受 損 失 ( 包 括 賠 償 ), 處 分 之 總 額, 並 揭 露 其 未 來 因 應 對 策 ( 包 括 改 善 措 施 ) 及 可 能 之 支 出 ( 包 括 未 採 取 因 應 對 策 可 能 發 生 損 失 處 分 及 賠 償 之 估 計 金 額, 如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者, 應 說 明 其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之 事 實 ): 本 公 司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尚 無 因 污 染 環 境 而 蒙 受 損 失 或 處 分 五 勞 資 關 係 ( 一 ) 公 司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進 修 訓 練 退 休 制 度 與 其 實 施 情 形, 以 及 勞 資 間 之 協 議 與 各 項 員 工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情 形 : 1. 員 工 福 利 措 施 與 實 施 情 形 人 才 是 本 公 司 最 珍 視 的 重 要 資 產, 我 們 細 心 地 培 育 珍 惜 與 關 懷 每 一 位 同 仁, 讓 同 仁 在 工 作 生 活 與 休 閒 上 都 能 獲 得 均 衡 的 發 展 本 公 司 希 望 全 體 同 仁 能 夠 最 快 地 瞭 解 公 司 日 常 行 為 概 況, 按 規 範 要 求, 更 愉 快 地 工 作 生 活 並 提 升 我 們 每 個 成 員 的 素 質 本 公 司 全 體 同 仁, 不 論 年 齡 職 務 性 別 都 有 義 務 和 責 任 維 護 全 體 同 仁 尊 嚴, 保 證 全 面 實 施 員 工 的 權 利 如 下 : A. 帄 等 尌 業 B. 按 勞 獲 取 報 酬 C. 按 照 公 司 規 定 享 有 休 息 和 休 假 的 權 利 D. 享 有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和 保 護 權 利 E. 參 加 學 習 和 培 訓 的 權 利 F. 對 主 管 不 合 理 之 處 理 事 項 有 權 採 取 合 理 方 式 提 出 申 訴 G. 為 員 工 提 撥 社 會 保 險 及 住 房 公 積 金 H. 辦 理 員 工 福 利 餐 廳 I. 設 立 員 工 休 閒 活 動 室 2. 員 工 進 修 與 訓 練 人 才 是 本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而 持 續 的 教 育 訓 練 能 激 發 員 工 個 人 潛 能 提 升 員 工 知 識 使 人 力 獲 得 有 效 運 用, 進 而 提 高 公 司 整 體 經 營 績 效, 達 成 公 司 的 營 運 目 標 執 行 員 工 培 訓 政 策 之 措 施 如 下 : A. 新 進 人 員 培 訓 : 新 進 人 員 來 到 本 公 司 之 後, 有 專 屬 指 導 者 指 引 帶 領, 除 了 能 讓 新 進 人 員 熟 悉 工 作 環 境 之 外, 也 加 強 了 對 公 司 的 認 同 與 瞭 解 而 各 部 門 亦 有 規 劃 新 進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相 關 課 程, 協 助 新 進 人 員 學 習 工 作 上 相 關 知 識 其 中 包 含 公 司 簡 介 公 司 組 織 架 構 員 工 手 冊 環 保 知 識 品 質 環 境 政 策 及 公 司 規 章 制 度 生 產 安 全 衛 生 等 方 面 知 識 培 訓 68

74 B. 在 職 培 訓 : 本 公 司 於 每 年 底 制 訂 下 一 年 度 之 年 度 培 訓 計 劃, 該 計 劃 由 公 司 或 各 部 門 規 劃 開 課 的 內 部 訓 練 作 業, 內 部 訓 練 課 程 可 由 內 部 講 師 擔 任 授 課, 如 檢 驗 操 作 規 程 取 樣 方 法 生 產 崗 位 元 操 作 流 程 無 菌 操 作 規 程 等, 以 確 保 員 工 正 確 使 用 工 作 機 器, 有 效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且 防 止 職 業 傷 害 C. 管 理 訓 練 : 本 公 司 對 於 各 階 層 主 管, 針 對 其 特 性 安 排 了 各 種 管 理 才 能 訓 練, 建 立 團 隊 共 同 願 景 及 經 營 共 識 管 理 人 員 課 程 包 含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目 標 和 GMP 指 南 標 準 管 理 規 程 (SMP) 及 提 升 管 理 能 力, 培 養 其 個 人 領 導 風 格 外, 並 建 立 管 理 能 力 及 維 護 員 工 安 全 3. 退 休 制 度 與 其 實 施 情 形 本 公 司 主 係 中 國 大 陸 之 企 業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按 月 提 繳 養 老 金 至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部 門 專 戶 4. 勞 資 間 之 協 議 本 公 司 一 向 重 視 員 工 權 益, 勞 資 關 係 和 諧, 且 本 公 司 重 視 員 工 意 見, 員 工 可 直 接 向 人 資 部 門 或 適 當 的 高 階 主 管 溝 通 以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因 此, 迄 今 並 無 重 大 勞 資 糾 紛 情 事 發 生 5. 各 項 員 工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本 公 司 訂 有 內 控 制 度 及 各 項 管 理 辦 法, 內 容 明 訂 員 工 權 利 義 務 及 福 利 項 目, 並 定 期 檢 討 福 利 內 容, 以 維 護 員 工 權 益 ( 二 ) 列 明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公 司 因 勞 資 糾 紛 所 遭 受 之 損 失, 並 揭 露 目 前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之 估 計 金 額 及 因 應 措 施, 如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者, 應 說 明 其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之 事 實 : 無 69

75 六 重 要 契 約 契 約 性 質 資 金 貸 與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保 險 合 约 保 險 合 约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合 約 工 程 合 約 工 程 合 約 工 程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契 約 相 對 人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共 185 家 客 戶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共 173 家 客 戶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共 53 家 供 應 商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中 國 人 民 财 產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中 國 人 民 财 產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天 安 財 產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安 徽 中 擎 建 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上 海 東 富 龍 德 惠 淨 化 空 調 工 程 安 裝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泰 州 市 凌 孙 淨 化 工 程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上 海 熠 谷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上 海 熠 谷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東 莞 佳 鴻 機 械 製 造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貣 訖 日 期 2016/03/ /03/ /01/ /12/ /01/ /12/ /01/ /12/ /04/ /04/ /04/ /04/ /10/ /10/ /09/01 簽 訂 2015/09/10 簽 訂 2015/09/22 簽 訂 2015/04/10 簽 訂 2015/05/07 簽 訂 2015/05/14 簽 訂 主 要 內 容 本 公 司 借 款 人 民 幣 6,000 萬 元 予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約 定 借 款 利 率 為 固 定 年 利 率 1.35% 銷 售 輸 液, 出 貨 後 60 天 內 收 款 銷 售 原 料 藥, 出 貨 後 60 天 內 收 款 採 購 原 材 料, 貨 到 後 次 月 付 款 建 築 物 及 設 備 之 保 險 金 額 人 民 幣 29,809 萬 元, 存 貨 之 保 險 金 額 人 民 幣 4,678 萬 元 建 築 物 及 設 備 之 保 險 金 額 人 民 幣 31,496 萬 元, 存 貨 之 保 險 金 額 人 民 幣 5,866 萬 元 累 計 賠 償 限 額 人 民 幣 2,000 萬 元, 每 次 事 故 賠 償 限 額 人 民 幣 50 萬 元 安 徽 中 擎 建 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廠 房 土 建 工 程 事 宜 上 海 東 富 龍 德 惠 淨 化 空 調 工 程 安 裝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設 備 水 電 及 空 調 淨 化 安 裝 工 程 事 宜 泰 州 市 凌 孙 淨 化 工 程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設 備 水 電 及 空 調 淨 化 安 裝 工 程 事 宜 上 海 熠 谷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滅 菌 柜 設 備 上 海 熠 谷 科 技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滅 菌 器 消 毒 車 設 備 東 莞 佳 鴻 機 械 製 造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高 速 節 能 直 線 吹 瓶 機 設 備 限 制 條 款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70

76 契 約 性 質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設 備 合 約 契 約 相 對 人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山 東 新 華 醫 療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上 海 興 昱 機 電 設 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上 海 日 泰 醫 藥 設 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上 海 震 倫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山 東 新 華 醫 療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東 莞 佳 鴻 機 械 製 造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淄 博 華 周 製 藥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與 上 海 瀚 盛 電 子 設 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貣 訖 日 期 2015/06/10 簽 訂 2015/06/16 簽 訂 2015/06/18 簽 訂 2015/06/20 簽 訂 2015/06/22 簽 訂 2015/06/26 簽 訂 2015/12/10 簽 訂 2016/04/05 簽 訂 主 要 內 容 山 東 新 華 醫 療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非 PVC 膜 全 自 動 製 袋 灌 封 機 設 備 上 海 興 昱 機 電 設 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單 風 冷 式 冷 水 機 組 設 備 上 海 日 泰 醫 藥 設 備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輸 液 生 產 線 配 液 罐 儲 罐 及 管 道 等 設 備 上 海 震 倫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塑 瓶 洗 灌 封 機 設 備 山 東 新 華 醫 療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大 輸 液 水 浴 滅 菌 柜 及 自 動 物 流 系 統 設 備 東 莞 佳 鴻 機 械 製 造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高 速 節 能 直 線 吹 瓶 機 設 備 淄 博 華 周 製 藥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多 效 蒸 餾 水 機 純 化 水 機 組 等 製 水 設 備 上 海 瀚 盛 電 子 設 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空 壓 機 設 備 限 制 條 款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71

77 陸 財 務 概 況 一 最 近 五 年 度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與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查 核 意 見 ( 一 )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1. 簡 明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當 年 度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財 務 資 料 ( 註 1) 項 目 流 動 資 產 597, ,298 1,107,307 1,959,074 3,691,247 3,593,307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481,898 1,578,196 1,565,781 1,581,856 1,570,034 1,605,666 無 形 資 產 101,921 95,730 99, ,467 96,048 94,982 其 他 資 產 228,949 3, ,180 97, , ,790 資 產 總 額 2,410,599 2,270,345 2,924,789 3,738,536 5,942,931 6,100,745 流 動 負 債 分 配 前 873, , , , , ,213 分 配 後 873, , , ,762 註 3 註 3 非 流 動 負 債 158, , , , , ,508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前 1,032, , , , , ,721 分 配 後 1,032, , , ,701 註 3 註 3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1,377,950 1,684,760 2,271,533 3,143,835 5,414,892 5,609,024 股 本 550, , , , , ,000 資 本 公 積 ,008,726 ( 註 2) 3,620,188 3,620,188 保 留 分 配 前 780,279 1,145,983 1,607, ,329 1,097,112 1,319,609 盈 餘 分 配 後 780,279 1,145,983 1,607,592 66,829 註 3 註 3 其 他 權 益 47,671 (11,223) 113, ,780 47,592 19,227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 益 分 配 前 1,377,950 1,684,760 2,271,533 3,143,835 5,414,892 5,609,024 總 額 分 配 後 1,377,950 1,684,760 2,271,533 2,623,835 註 3 註 3 註 1:2011 年 度 至 2015 年 度 及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註 2:2014 年 度 分 配 前 之 資 本 公 積 為 新 台 幣 2,008,726 仟 元, 於 2015 年 6 月 29 日 業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2014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以 資 本 公 積 - 普 通 股 溢 價 新 台 幣 162,500 仟 元, 每 股 配 發 新 台 幣 2.5 元, 分 配 後 之 2014 年 度 資 本 公 積 為 新 台 幣 1,846,226 仟 元 註 3: 截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刊 印 日 止,2015 年 度 之 盈 餘 尚 未 經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分 配 72

78 2.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 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 2016 年 3 月 31 項 目 日 財 務 資 料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註 1 ) 營 業 收 入 2,282,095 2,841,171 3,358,500 3,943,551 4,410,116 1,001,287 營 業 毛 利 828,608 1,066,767 1,279,656 1,611,006 1,781, ,706 營 業 損 益 545, , ,944 1,039,253 1,154, ,902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7,725) (10,437) (5,155) 4,190 58,925 11,547 稅 前 淨 利 537, , ,789 1,043,443 1,213, ,449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396, , , ,645 1,030, ,497 停 業 單 位 損 失 本 期 淨 利 ( 損 ) 396, , , ,645 1,030, ,497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99,041 (58,894) 125, ,657 (113,188) (28,365)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495, , , , , ,132 淨 利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 396, , , ,645 1,030, ,497 淨 利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 495, , , , , ,132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2011 年 度 至 2015 年 度 及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 二 ) 最 近 五 年 度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查 核 意 見 1. 最 近 五 年 度 簽 證 會 計 師 之 姓 名 及 查 核 意 見 年 度 簽 證 會 計 師 所 屬 單 位 名 稱 查 核 意 見 2011 年 度 施 景 彬 卓 明 信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施 景 彬 卓 明 信 施 景 彬 卓 明 信 施 景 彬 卓 明 信 施 景 彬 卓 明 信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 註 1)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 註 1)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 註 1)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 註 1) 無 保 留 意 見 註 1: 係 因 會 計 師 意 見 段 增 加 一 說 明 段, 說 明 擬 制 性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係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商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為 申 請 股 票 上 市 所 編 製 73

79 2. 最 近 五 年 度 如 有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情 事 者, 應 列 示 公 司 前 任 及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更 換 原 因 之 說 明 : 不 適 用 二 財 務 分 析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分 析 項 目 ( 註 2) 財 務 結 構 (%) 償 債 能 力 % 經 營 能 力 獲 利 能 力 現 金 流 量 槓 桿 度 年 度 ( 註 1)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3 月 31 日 財 務 分 析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速 動 比 率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帄 均 收 現 日 數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 應 付 款 項 週 轉 率 ( 次 ) 帄 均 銷 貨 日 數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轉 率 ( 次 )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次 ) 資 產 報 酬 率 (%) 權 益 報 酬 率 (%) 占 實 收 資 本 比 率 (%) 營 業 利 益 稅 前 純 益 純 益 率 (%) 每 股 盈 餘 ( 元 )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營 運 槓 桿 度 財 務 槓 桿 度 請 說 明 最 近 二 年 度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變 動 原 因 ( 若 增 減 變 動 未 達 20% 者 可 免 分 析 ): 1. 負 債 占 資 產 比 率 減 少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淨 現 金 的 增 加 使 資 產 總 額 大 幅 提 高, 負 債 佔 資 產 比 率 下 降 所 致 2. 長 期 資 金 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及 保 留 盈 餘 均 大 幅 增 加 ; 同 時,2015 年 度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新 台 幣 5.2 億 元, 綜 上 原 因 共 同 使 得 權 益 總 額 提 高 所 致 3. 流 動 比 率 及 速 動 比 率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淨 現 金 的 增 加 使 流 動 資 產 大 幅 提 高, 流 動 資 產 的 大 幅 增 加 使 流 動 比 率 及 速 動 比 率 提 升 4.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減 少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4 年 8 月 償 還 全 部 短 期 借 款, 且 2015 年 度 未 有 新 增 借 款, 使 2015 年 度 並 無 利 息 支 出 所 致 5. 總 資 產 周 轉 率 減 少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74

80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淨 現 金 的 增 加 使 帄 均 資 產 總 額 大 幅 提 高, 但 營 收 的 增 長 幅 度 小 於 帄 均 資 產 總 額 的 增 速, 使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降 低 6. 純 益 率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營 收 穩 定 增 長, 同 時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於 2015 年 12 月 取 得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認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適 用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15%( 認 定 前 25%),2015 年 度 所 得 稅 費 用 的 大 幅 下 降 使 得 稅 後 淨 利 的 增 長 幅 度 遠 高 於 營 收 的 增 長, 使 純 益 率 增 加 7.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於 2015 年 12 月 取 得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認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適 用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15%( 認 定 前 25%), 2015 年 末 未 有 所 得 稅 負 債, 使 流 動 負 債 有 所 下 降,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增 加 所 致 8.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減 少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淨 現 金 的 增 加 使 營 運 資 金 大 幅 提 高 ; 同 時,2015 年 度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新 台 幣 5.2 億 元, 使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下 降 註 1:2011 年 度 至 2015 年 度 及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註 2: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 一 ) 財 務 結 構 1. 負 債 佔 資 產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 長 期 資 金 佔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比 率 =( 權 益 淨 額 + 長 期 負 債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 二 ) 償 債 能 力 1.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2. 速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動 負 債 3.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所 得 稅 及 利 息 費 用 前 純 益 / 本 期 利 息 支 出 ( 三 ) 經 營 能 力 1. 應 收 帳 款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各 期 帄 均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收 票 據 ) 餘 額 2. 帄 均 收 現 日 數 =365/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率 3. 存 貨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帄 均 存 貨 額 4. 應 付 帳 款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週 轉 率 = 銷 貨 成 本 / 各 期 帄 均 應 付 款 項 (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與 因 營 業 而 產 生 之 應 付 票 據 ) 餘 額 5. 帄 均 銷 貨 日 數 =365/ 存 貨 週 轉 率 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帄 均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淨 額 7.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 銷 貨 淨 額 / 帄 均 資 產 總 額 ( 四 ) 獲 利 能 力 1. 資 產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利 息 費 用 (1- 稅 率 )]/ 帄 均 資 產 總 額 2. 權 益 報 酬 率 = 稅 後 損 益 / 帄 均 權 益 淨 額 3. 純 益 率 = 稅 後 損 益 / 銷 貨 淨 額 4. 每 股 盈 餘 =(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損 益 - 特 別 股 股 利 )/ 加 權 帄 均 已 發 行 股 數 ( 五 ) 現 金 流 量 1. 現 金 流 量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流 動 負 債 2. 淨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 最 近 五 年 度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最 近 五 年 度 ( 資 本 支 出 + 存 貨 增 加 額 + 現 金 股 利 ) 3. 現 金 再 投 資 比 率 =( 營 業 活 動 淨 現 金 流 量 - 現 金 股 利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毛 額 + 長 期 投 資 +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 營 運 資 金 ) ( 六 ) 槓 桿 度 : 1. 營 運 槓 桿 度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 變 動 營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 營 業 利 益 2. 財 務 槓 桿 度 = 營 業 利 益 /( 營 業 利 益 - 利 息 費 用 ) 75

81 三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審 計 委 員 會 審 查 報 告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審 查 報 告 董 事 會 造 具 本 公 司 民 國 一 零 四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盈 餘 分 配 案 等, 其 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業 經 董 事 會 委 託 勤 業 衆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施 景 彬 會 計 師 及 卓 明 信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並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上 述 營 業 報 告 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盈 餘 分 配 案 等, 經 本 審 計 委 員 會 審 查 認 為 尚 無 不 符, 爰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及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報 告 如 上, 敬 請 鑒 核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TEE TIONG HONG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76

82 四 財 務 報 告 ( 一 ) 最 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第 頁 ( 二 ) 最 近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公 司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 本 公 司 係 第 一 上 市 公 司, 無 需 編 製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故 不 適 用 五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有 發 生 財 務 週 轉 困 難 情 事, 應 列 明 其 對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 無 77

83 柒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事 項 一 財 務 狀 況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年 度 增 減 變 動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項 目 金 額 變 動 比 例 流 動 資 產 1,959,074 3,691,247 1,732, % 基 金 及 長 期 投 資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581,856 1,570,034-11, % 無 形 資 產 100,467 96,048-4, % 其 他 資 產 97, , , % 資 產 總 額 3,738,536 5,942,931 2,204, % 流 動 負 債 451, ,910-55, % 長 期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142, ,129-10, % 負 債 總 額 594, ,039-66, % 股 本 550, , , % 保 留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2,433,055 4,717,300 2,284, %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160,780 47, , %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3,143,835 5,414,892 2,271, % 重 大 變 動 項 目 說 明 :( 金 額 變 動 達 10% 以 上, 且 金 額 達 當 年 度 資 產 總 額 1%) 1. 流 動 資 產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淨 現 金 的 增 加 使 流 動 資 產 大 幅 提 高 所 致 2. 其 他 資 產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2015 年 4 月 啟 動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等 二 期 工 程 項 目 建 設, 預 付 之 設 備 款 及 工 程 款 大 幅 增 加 所 致 3. 資 產 總 額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淨 現 金 的 增 加 使 資 產 總 額 大 幅 提 高 所 致 4. 負 債 總 額 減 少 : 主 要 係 因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於 2015 年 12 月 取 得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認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適 用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15%( 認 定 前 25%), 2015 年 末 未 有 所 得 稅 負 債, 使 負 債 總 額 有 所 下 降 所 致 5. 股 本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10,000 仟 股 所 致 6. 保 留 盈 餘 及 資 本 公 積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10,000 仟 股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依 公 司 所 處 產 業 之 未 來 前 景 經 營 績 效 及 獲 利 情 形 等 條 件 綜 合 議 定 之 發 行 價 每 股 新 台 幣 188 元 較 股 票 面 值 每 股 新 台 幣 10 元 產 生 新 台 幣 178 元 之 溢 價, 合 計 產 生 股 本 溢 價 約 新 台 幣 17.8 億 元,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穩 定 增 長, 合 併 總 純 益 有 所 增 加 ; 同 時,2015 年 度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新 台 幣 5.2 億 元, 綜 上 原 因 共 同 所 致 7. 累 積 換 算 調 整 數 減 少 : 主 要 係 外 幣 報 表 進 行 轉 換 所 致 8.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且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稅 後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及 保 留 盈 餘 均 大 幅 增 加 使 得 權 益 總 額 提 高 ; 同 時,2015 年 度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新 台 幣 5.2 億 元, 綜 上 原 因 共 同 所 致 資 料 來 源 :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均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編 製 78

84 二 財 務 績 效 ( 一 ) 財 務 績 效 比 較 分 析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年 度 增 減 變 動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項 目 金 額 變 動 比 例 營 業 收 入 3,943,551 4,410, , % 減 : 銷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3,943,551 4,410, , % 營 業 成 本 2,332,545 2,628, , % 營 業 毛 利 1,611,006 1,781, , % 聯 屬 公 司 間 未 實 現 銷 貨 毛 利 減 少 ( 增 加 ) 淨 營 業 毛 利 1,611,006 1,781, , % 營 業 費 用 571, ,722 54, % 營 業 淨 利 1,039,253 1,154, , %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利 益 11,195 63,057 51, % 營 業 外 費 用 及 損 失 7,005 4,132 (2,873) % 稅 前 淨 利 1,043,443 1,213, , % 減 : 所 得 稅 費 用 277, ,347 (94,451) % 稅 後 淨 利 765,645 1,030, , % 重 大 變 動 項 目 說 明 :( 金 額 變 動 達 10% 以 上, 且 金 額 達 當 年 度 資 產 總 額 1%) 1.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毛 利 及 營 業 淨 利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2015 年 較 2014 年 同 期 產 能 提 升,2015 年 產 品 銷 量 增 長 約 8.7%; 同 時 隨 著 治 療 性 輸 液 產 品 銷 售 佔 比 之 增 加,2015 年 輸 液 產 品 整 體 帄 均 銷 售 單 價 增 長 約 3.6%, 綜 上 原 因 共 同 所 致 2. 營 業 成 本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2015 年 營 收 成 長, 故 營 業 成 本 隨 之 上 升 ; 同 時 2014 年 第 二 季 末 進 行 塑 瓶 與 軟 袋 產 線 改 造 後, 塑 瓶 輸 液 銷 售 佔 比 有 所 提 升, 由 於 塑 瓶 輸 液 目 前 僅 有 毛 利 率 為 33% 之 基 礎 性 產 品, 因 此 拉 低 了 整 體 毛 利 率 水 帄, 使 得 營 業 成 本 之 增 幅 高 於 營 收 3. 稅 前 淨 利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營 業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 同 時 因 公 司 目 前 經 營 活 動 之 結 算 貨 幣 及 賬 面 持 有 貨 幣 主 要 為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的 大 幅 升 值, 使 得 外 幣 兌 換 利 益 亦 有 所 增 加 4. 所 得 稅 費 用 減 少 : 主 要 係 因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於 2015 年 12 月 取 得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認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適 用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15%( 認 定 前 25%), 稅 率 降 低 使 得 2015 年 度 所 得 稅 費 用 大 幅 用 減 少 5. 稅 後 淨 利 增 加 : 主 要 係 因 2015 年 度 營 收 及 營 業 淨 利 均 穩 定 增 長 ; 同 時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取 得 安 徽 省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認 定, 自 2015 年 貣 適 用 企 業 所 得 稅 率 15%( 認 定 前 25%), 稅 率 降 低 使 得 2015 年 度 所 得 稅 費 用 大 幅 用 減 少, 綜 上 原 因 共 同 所 致 資 料 來 源 :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均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編 製 ( 二 ) 預 期 銷 售 數 量 與 其 依 據, 對 公 司 未 來 財 務 業 務 之 可 能 影 響 及 因 應 計 劃 本 公 司 預 期 銷 售 數 量, 係 參 照 以 前 年 度 銷 售 實 績 對 市 場 需 求 量 之 推 估 及 已 掌 握 之 客 戶 訂 單 本 公 司 預 計 隨 產 品 多 樣 化, 產 能 提 高, 及 拓 展 銷 售 區 域, 本 公 司 業 績 將 持 續 成 長, 又 中 國 目 前 經 濟 仍 屬 於 高 成 長, 老 齡 化 日 趨 嚴 重, 國 家 政 策 對 醫 藥 行 業 的 日 益 重 視, 因 此 評 估 本 公 司 未 來 財 務 業 務, 不 致 受 到 重 大 影 響 79

85 三 現 金 流 量 ( 一 ) 最 近 年 度 (2015 年 度 )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情 形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年 度 項 目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增 ( 減 ) 金 額 增 ( 減 ) 比 例 營 業 活 動 752, , , % 投 資 活 動 (10,410) (1,683,126) 1,672,716 16,068.36% 融 資 活 動 (98,380) 1,350,598 1,448,978 1,472.84% 變 動 分 析 : 1. 營 業 活 動 : 主 要 係 因 2015 年 營 收 穩 定 成 長, 使 合 併 總 純 益 提 高 所 致 2. 投 資 活 動 : 主 要 係 2015 年 4 月 啟 動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等 二 期 工 程 項 目 建 設, 預 付 之 設 備 款 及 工 程 款 大 幅 增 加 ; 同 時 將 部 分 尚 未 支 用 之 資 金 作 為 定 期 存 款 所 致 3. 融 資 活 動 : 主 要 係 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取 得 募 集 資 金 新 台 幣 18.8 億 元 用 於 軟 袋 塑 瓶 生 產 線 擴 建 及 補 充 運 營 資 金 ; 同 時,2015 年 度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新 台 幣 5.2 億 元, 綜 上 原 因 共 同 所 致 ( 二 ) 未 來 一 年 (2016 年 ) 現 金 流 動 性 分 析 及 流 動 性 不 足 之 改 善 計 畫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獲 利 仍 持 續 成 長, 營 業 活 動 將 持 續 產 生 淨 流 入, 且 預 計 仍 足 夠 支 應 投 資 及 融 資 活 動 產 生 之 流 出, 故 本 公 司 目 前 及 未 來 一 年, 尚 無 流 動 性 不 足 之 情 事 四 最 近 年 度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對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 一 )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及 其 運 作 情 形 : 無 ( 二 ) 預 期 可 能 產 生 效 益 : 無 五 最 近 年 度 轉 投 資 政 策 其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改 善 計 畫 及 未 來 一 年 投 資 計 畫 ( 一 ) 本 公 司 轉 投 資 政 策 : 本 公 司 目 前 轉 投 資 政 策 仍 以 生 技 醫 藥 行 業 相 關 標 的 為 主, 並 不 從 事 其 他 行 業 之 投 資 轉 投 資 由 相 關 執 行 部 門 遵 循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投 資 循 環 集 團 企 業 特 定 公 司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作 業 程 序 及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等 辦 法 執 行, 上 述 辦 法 或 程 序 並 經 董 事 會 或 股 東 會 討 論 通 過 80

86 ( 二 ) 最 近 年 度 轉 投 資 獲 利 或 損 失 之 主 要 原 因 本 公 司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僅 六 安 華 源 有 實 質 營 運 活 動, 故 將 六 安 華 源 之 最 近 年 度 投 資 損 益 列 示 如 下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轉 投 資 事 業 2015 年 度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說 明 六 安 華 源 1,030, 年 度 本 公 司 大 陸 地 區 經 銷 商 及 銷 售 區 域 持 續 增 加,2014 年 第 二 季 進 行 塑 瓶 與 軟 袋 產 線 改 造 後, 產 能 提 升 使 產 品 產 量 及 銷 量 均 有 所 增 長, 營 業 規 模 擴 大, 營 業 收 入 及 營 業 淨 利 持 續 增 加 ( 三 ) 未 來 一 年 投 資 計 畫 未 來 一 年 本 公 司 仍 將 持 續 以 大 輸 液 業 務 為 主 要 標 的, 請 詳 肆 募 資 情 形 八 資 金 運 用 計 劃 執 行 情 形 同 時, 為 了 實 現 本 公 司 產 品 之 多 樣 化 及 業 務 佈 局 之 國 際 化 的 戰 略 目 標, 公 司 2016 年 度 新 增 之 投 資 計 劃 如 下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投 資 項 目 投 資 比 例 預 計 投 資 金 額 預 計 項 目 週 期 印 尼 禽 流 感 疫 苗 合 作 項 目 69% 1,500, 個 月 81

87 六 風 險 事 項 ( 一 ) 利 率 匯 率 變 動 通 貨 膨 脹 情 形 對 公 司 損 益 之 影 響 及 未 來 因 應 措 施 : 1. 利 率 變 動 本 公 司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銀 行 存 款, 使 本 公 司 承 受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及 市 價 利 率 風 險 利 息 收 入 來 源 為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本 公 司 2015 年 及 2014 年 度 利 息 收 入 分 別 為 新 台 幣 27,025 仟 元 及 3,331 仟 元, 佔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比 率 分 別 為 0.61% 及 0.08%, 所 佔 比 率 不 高, 故 利 率 變 動 對 本 公 司 營 運 之 影 響 尚 屬 有 限 因 應 措 施 : 本 公 司 一 向 與 往 來 銀 行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銀 行 利 率 皆 按 銀 行 規 定, 預 計 未 來 利 率 變 動 對 本 公 司 之 整 體 營 運 應 不 致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此 外, 隨 時 觀 察 市 場 上 利 率 變 並 情 形, 避 免 短 期 之 劇 烈 利 率 變 定 對 公 司 造 成 影 響 2. 匯 率 變 動 本 公 司 主 要 營 運 主 體 位 於 中 國 大 陸, 日 常 營 運 係 以 人 民 幣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基 本 上 進 銷 貨 採 人 民 幣 計 價, 故 未 產 生 匯 率 變 動 暴 險 開 曼 控 股 公 司 匯 率 暴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增 資 後 留 存 之 外 幣 存 款 及 應 付 股 利 2014 度 未 產 生 兌 換 利 益,2015 年 外 幣 兌 換 利 益 為 新 台 幣 27,986 仟 元 因 應 措 施 : 財 務 人 員 依 據 匯 率 未 來 走 勢 於 適 當 時 機 維 持 適 當 之 外 匯 部 位, 以 提 供 集 團 內 各 子 公 司 之 營 運 所 需, 降 低 匯 率 變 動 對 本 公 司 獲 利 之 影 響 與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隨 時 監 控 外 匯 市 場 之 變 化, 以 供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充 分 掌 握 匯 率 變 動 趨 勢, 因 應 本 公 司 外 幣 持 有 金 額, 避 免 產 生 評 價 損 益 3. 通 貨 膨 脹 本 公 司 過 去 之 損 益 尚 未 因 通 貨 膨 脹 而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且 本 公 司 隨 時 注 意 市 場 價 格 之 波 動, 並 與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保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故 通 貨 膨 脹 對 本 公 司 不 致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二 ) 從 事 高 風 險 高 槓 桿 投 資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之 政 策 獲 利 或 虧 損 之 主 要 原 因 及 未 來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基 於 穩 健 原 則 及 務 實 之 經 營 理 念, 一 向 專 注 於 本 業 之 經 營, 並 未 從 事 高 風 險 高 槓 桿 投 資 背 書 保 證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之 情 事 本 公 司 目 前 訂 有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程 序 等 相 關 作 業 辦 法, 規 範 本 公 司 及 其 從 屬 公 司 從 事 高 風 險 高 槓 桿 投 資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本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間 有 資 金 貸 與 之 情 事, 均 遵 照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處 理 ( 三 ) 未 來 研 發 計 畫 及 預 計 投 入 之 研 發 費 用 本 公 司 一 直 以 來 都 注 重 技 術 創 新, 鑒 於 醫 藥 行 業 未 來 發 展 之 趨 勢, 將 考 量 公 司 之 現 實 狀 況, 並 結 合 企 業 自 身 的 產 品 特 點, 未 來 的 研 發 方 向 如 下 : 本 公 司 從 2009 年 開 始 與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合 作 的 基 因 工 程 項 目 一 步 酶 法 生 產 藥 用 果 糖 和 右 旋 糖 酐 的 新 技 術, 該 項 目 實 現 右 旋 糖 酐 和 果 糖 的 有 效 分 離, 既 可 以 避 免 右 旋 糖 酐 原 82

88 發 酵 過 程 中 菌 體 蛋 白 難 以 分 離 的 問 題, 顯 著 提 升 產 品 內 在 品 質, 又 解 決 了 副 產 物 果 糖 回 收 難 題, 避 免 了 環 境 污 染, 達 到 節 能 減 排 的 效 果, 使 產 品 品 質 達 到 國 際 先 進 水 準, 該 技 術 為 中 國 境 內 首 家, 已 取 得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發 明 專 利 證 書 目 前, 該 項 目 處 於 中 詴 階 段, 隨 著 該 項 目 的 進 一 步 推 進, 將 進 入 詴 產 和 臨 床 階 段 本 公 司 於 2016 年 3 月 16 日 與 南 京 帝 易 醫 藥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技 術 轉 讓 合 同, 雙 方 尌 布 洛 芬 氯 化 鈉 注 射 液 之 相 關 技 術 資 料 專 利 及 臨 床 批 件 轉 讓, 以 及 該 產 品 生 產 申 報 等 合 作 事 項 達 成 正 式 協 議 布 洛 芬 主 要 用 於 緩 解 發 熱 炎 症 的 反 應 和 疼 痛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上 的 布 洛 芬 主 要 被 開 發 爲 口 服 型 和 局 部 給 藥 型, 仍 無 布 洛 芬 注 射 液 上 市 銷 售, 市 場 前 景 廣 闊 項 目 週 期 預 計 為 2016 年 年, 為 期 三 年 項 目 總 投 資 預 計 人 民 幣 5,000 萬 元 另 外, 從 大 輸 液 的 包 裝 材 料 上, 公 司 未 來 將 致 力 於 進 一 步 研 究 雙 管 雙 閥 非 PVC 軟 袋 以 及 直 立 式 軟 袋 的 技 術, 以 使 本 公 司 的 產 品 順 應 市 場 趨 勢 或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 四 ) 國 內 外 重 要 政 策 及 法 律 變 動 對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1. 中 國 醫 藥 行 業 的 相 關 監 管 政 策 本 公 司 註 冊 地 為 開 曼 群 島, 而 主 要 營 運 據 點 且 實 際 有 營 運 收 入 地 為 中 國 大 陸, 從 事 藥 品 生 產 與 銷 售 業 務 醫 藥 行 業 在 中 國 是 屬 於 特 許 行 業, 受 到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及 相 關 部 門 的 嚴 格 監 管, 在 中 國 從 事 醫 藥 行 業 的 企 業 包 含 生 產 製 造, 分 銷 批 發 及 零 售, 均 必 頇 取 得 中 國 政 府 當 局 的 許 可 證, 包 含 從 事 製 藥 需 領 有 藥 品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認 證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及 從 事 藥 品 銷 售 的 需 具 有 國 家 所 核 發 的 藥 品 經 營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認 證 (Good Supply Practice) 的 資 格 這 些 與 行 業 相 關 的 監 管 及 法 令 可 能 隨 時 變 更, 本 公 司 必 頇 隨 時 瞭 解 監 管 機 構 的 最 新 規 定 以 符 合 國 家 要 求 本 公 司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營 運 主 體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已 經 取 得 從 事 藥 品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認 證, 該 等 許 可 認 證 需 定 期 換 發 及 接 受 政 府 部 門 的 不 定 期 檢 查 2. 中 國 醫 改 政 策 及 十 二 五 規 劃 方 針 尌 政 策 影 響 面 而 言, 由 於 醫 藥 行 業 攸 關 人 民 福 利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因 此 深 受 國 家 政 策 影 響 2009 年 中 國 政 府 提 出 3 年 的 醫 改 方 針, 以 緩 解 老 百 姓 看 病 貴, 看 病 難 的 問 題, 使 得 新 醫 保 目 標 及 藥 價 控 制 的 政 策 陸 續 推 出, 進 一 步,2011 年 在 中 國 的 十 二 五 計 劃 中 公 佈 未 來 五 年 將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加 快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的 發 展, 優 先 滿 足 人 民 群 眾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需 求, 顯 示 社 會 醫 療 保 障 及 加 速 醫 藥 行 業 發 展 持 續 是 下 一 個 5 年 重 要 施 政 方 向 因 應 醫 改 政 策 持 續 推 陳 出 新, 對 促 進 醫 藥 行 業 的 成 長 與 發 展 有 深 厚 的 影 響, 本 公 司 重 視 國 家 對 醫 藥 行 業 的 政 策 動 向, 並 設 有 質 保 部 門 和 研 發 部 門 隨 時 追 蹤, 更 新 各 級 政 府 新 施 政 方 向, 以 掌 握 國 家 對 行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確 保 公 司 的 發 展 能 與 整 體 行 業 的 發 展 同 步 成 長 ( 五 ) 科 技 改 變 及 產 業 變 化 對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隨 時 注 意 所 屬 行 業 相 關 科 技 改 變 情 形, 掌 握 市 場 趨 勢, 並 評 估 其 對 公 司 營 運 所 帶 來 之 影 響, 惟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本 公 司 並 無 重 大 科 技 改 變 或 產 業 變 化, 致 對 財 務 業 務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情 事 83

89 ( 六 ) 企 業 形 象 改 變 對 企 業 危 機 管 理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自 創 立 以 來, 按 照 企 業 宗 旨 執 行, 不 斷 強 化 品 牌 知 名 度,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並 無 企 業 形 象 改 變 造 成 企 業 危 機 管 理 之 情 事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加 強 公 司 治 理, 加 強 對 社 會 大 眾 應 盡 之 義 務, 並 不 斷 拓 展 品 牌 能 見 度, 維 持 品 牌 形 象, 強 化 消 費 者 對 品 牌 之 忠 誠 度 ( 七 ) 進 行 併 購 之 預 期 效 益 可 能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並 未 進 行 任 何 併 購 行 為 今 後 如 有 任 何 收 購 案 件, 會 經 過 審 慎 評 估, 以 對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增 加 效 益, 提 高 股 東 報 酬 率 ( 八 ) 擴 充 廠 房 之 預 期 效 益 可 能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本 公 司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並 未 進 行 任 何 擴 充 廠 房 計 畫 另 本 公 司 已 依 法 經 董 事 會 及 股 東 會 通 過 訂 定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作 為 相 關 交 易 之 遵 循 依 據 ( 九 ) 進 貨 或 銷 貨 集 中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1. 進 貨 集 中 風 險 本 公 司 對 於 其 供 應 商 皆 有 適 當 評 價, 儘 可 能 維 持 數 家 之 供 應 商 供 應, 並 與 各 供 應 商 間 皆 維 持 長 期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以 確 保 供 貨 來 源 之 穩 定 性 本 公 司 2014 及 2015 年 度, 皆 有 40 間 以 上 供 應 商, 主 要 產 品 有 2 家 以 上 替 代 供 應 商,2014 年 度 僅 有 1 家 供 應 商 進 貨 比 率 達 10% 以 上,2015 年 度 僅 有 2 家 供 應 商 進 貨 比 率 達 10% 以 上, 因 此 尚 無 重 大 進 貨 集 中 風 險 之 情 事 2. 銷 貨 集 中 風 險 本 公 司 銷 售 客 戶 較 為 分 散, 且 本 公 司 年 度 單 一 銷 貨 客 戶 之 銷 貨 比 率 均 未 超 過 10%, 故 未 有 銷 貨 集 中 之 風 險 ( 十 )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持 股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大 股 東, 股 權 之 大 量 移 轉 或 更 換 對 公 司 之 影 響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為 符 合 來 台 申 請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掛 牌, 遂 於 2013 年 11 月 以 開 曼 群 島 為 公 司 註 冊 地 而 設 立 本 公 司 (Pharmally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以 控 股 公 司 形 態 做 為 申 請 上 市 主 體 本 公 司 透 過 發 行 新 股 以 換 股 權 方 式 取 得 Longterm Lista Limited 的 全 部 股 權, 另 於 2014 年 6 月 23 日 本 公 司 透 過 交 換 股 權 方 式, 由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100% 之 股 東 將 其 對 於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之 持 股 轉 讓 予 Longterm Lista Limited, 以 交 換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本 公 司 有 關 重 大 經 營 決 策 營 運 管 理 機 制 等 並 無 顯 著 改 變, 且 本 公 司 已 選 任 三 席 獨 立 董 事, 加 強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執 行 重 大 決 策 之 功 能, 同 時 有 效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故 整 體 而 言, 本 公 司 並 無 因 股 權 大 量 移 轉 或 更 換 導 致 對 公 司 造 成 營 運 風 險 84

90 ( 十 一 ) 經 營 權 之 改 變 對 公 司 之 影 響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本 公 司 尚 無 經 營 權 改 變 之 情 事 本 公 司 已 引 進 專 業 財 經 及 業 務 專 業 之 獨 立 董 事 加 強 公 司 治 理, 以 期 提 升 整 體 股 東 權 益 之 保 障 且 本 公 司 日 常 營 運 多 倚 賴 專 業 經 理 人, 且 各 部 門 皆 有 產 業 經 驗 豐 富 之 經 理 人 ( 十 二 )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 1.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已 判 決 確 定 或 目 前 尚 在 繫 屬 中 之 訴 訟 非 訟 或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其 結 果 可 能 對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應 揭 露 其 係 爭 事 實 標 的 金 額 訴 訟 開 始 日 期 主 要 涉 訟 當 事 人 及 目 前 處 理 情 形 : 無 2.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實 質 負 責 人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大 股 東 及 從 屬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已 判 決 確 定 或 目 前 尚 在 繫 屬 中 之 訴 訟 非 訟 或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其 結 果 可 能 對 公 司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應 揭 露 其 係 爭 事 實 標 的 金 額 訴 訟 開 始 日 期 主 要 涉 訟 當 事 人 及 目 前 處 理 情 形 : 無 3.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大 股 東,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發 生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情 事 及 公 司 目 前 辦 理 情 形 : 無 ( 十 三 ) 其 他 重 要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1. 其 它 有 關 本 公 司 營 運 重 要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第 60~64 頁 有 關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之 有 利 與 不 利 因 素 及 其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2. 本 公 司 雖 設 有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商 標 權 之 申 請 與 管 理, 以 確 保 智 慧 財 產 權, 但 仍 無 法 確 保 本 公 司 智 慧 財 產 得 到 完 全 之 保 護, 保 障 設 計 的 成 果 不 受 競 爭 對 手 或 其 他 廠 商 的 侵 害 3. 特 定 情 況 仍 可 能 未 能 提 供 充 足 保 障 : 公 司 營 運 總 是 伴 隨 著 許 多 風 險 及 危 險, 包 括 機 器 設 備 之 故 障 損 壞 或 異 常 遲 延 交 付 產 能 限 制 勞 工 罷 工 火 災 天 然 災 害 如 地 震 或 颱 風 環 境 災 害 或 職 業 災 害 等 前 揭 情 形 皆 可 能 對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雖 本 公 司 已 依 營 運 地 國 之 慣 例 投 保 保 險, 但 該 等 保 險 於 特 定 情 況 下 仍 可 能 未 能 提 供 充 足 之 保 障 如 本 公 司 因 此 受 有 損 失, 則 可 能 對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有 不 利 影 響 4. 新 藥 開 發 / 藥 品 註 冊 : 本 公 司 藥 品 研 發 模 式 主 要 為 自 行 研 發 以 及 委 託 研 究 所 開 發, 並 於 研 發 完 成 後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及 藥 品 註 冊 或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但 由 於 在 申 報 批 准 過 程 中, 要 經 過 層 層 認 證, 隨 時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尚 無 法 預 估 獲 得 證 書 的 時 間, 此 時 如 果 同 時 有 其 他 廠 商 也 在 申 報, 其 他 廠 商 有 可 能 會 提 早 獲 得 批 准 證 書, 而 使 得 註 冊 產 品 失 去 市 場 先 機 本 公 司 設 有 研 發 部, 負 責 產 品 的 註 冊 申 報 及 相 關 註 冊 事 務, 隨 時 追 蹤 專 案 的 申 報 狀 況 和 藥 檢 中 心 的 專 家 諮 詢 各 種 註 冊 法 規 事 宜, 以 確 保 送 審 的 資 料 符 合 國 家 要 求, 並 在 最 快 時 間 得 到 認 證 5. 股 東 權 益 保 障 :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與 中 華 民 國 公 司 法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規 定, 本 公 司 雖 已 依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規 定 之 股 東 權 益 保 護 重 要 事 項 參 考 範 例 修 正 公 司 章 程, 惟 兩 地 法 令 對 於 公 司 運 作 之 規 範 仍 有 許 多 不 同 之 處, 投 資 人 無 法 以 投 資 台 灣 本 地 公 司 的 法 律 權 益 確 保 觀 點, 比 照 套 用 在 所 投 資 的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上 七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 無 85

91 捌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一 關 係 企 業 相 關 資 料 ( 一 )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營 業 報 告 書 關 係 企 業 名 稱 Longterm Lista Limited 1. 關 係 企 業 圖 (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第 5 頁 ) 2. 與 本 公 司 之 關 係 : 關 係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持 股 比 率 (%)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持 有 股 份 ( 股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股 ; 新 台 幣 仟 元 投 資 金 額 ( 仟 元 ) 持 有 比 率 持 有 本 公 司 持 有 持 有 股 份 投 資 金 額 100% 100 3,099,816 無 無 無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Longterm Lista Limited 之 子 公 司 100% ( 註 ) 3,099,816 無 無 無 註 : 為 有 限 公 司, 故 無 股 份 及 面 額 3. 各 關 係 企 業 基 本 資 料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企 業 名 稱 設 立 日 期 地 址 實 收 資 本 額 主 要 營 業 或 生 產 項 目 Longterm Lista 轉 投 資 事 業 Limited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P.O. 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經 濟 開 發 區 皋 城 東 路 與 經 六 路 口 3,099,816( 美 金 18,032,887 元 ) 999,000( 人 民 幣 20,000 萬 元 )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和 原 料 藥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4. 推 定 為 有 控 制 或 從 屬 關 係 者 之 原 因 與 人 員 相 關 資 料 : 無 5. 整 體 關 係 企 業 經 營 所 涵 蓋 之 行 業 及 往 來 分 工 情 形 : 參 閱 上 項 86

92 6. 各 關 係 企 業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總 經 理 資 料 : 企 業 名 稱 職 稱 姓 名 或 代 表 人 Longterm Lista Limited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持 有 股 份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董 事 黃 文 烈 ( 註 1) - - 董 事 長 黃 文 烈 ( 註 1) - - 董 事 章 永 鑒 ( 註 2) - - 董 事 總 經 理 衣 學 福 ( 註 3) - - 註 1: 黃 文 烈 目 前 係 透 過 其 與 配 偶 陳 淑 慧 共 同 100% 擁 有 之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持 有 本 公 司 39.35% 股 權 ( 黃 文 烈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60% 股 權, 其 配 偶 陳 淑 慧 持 有 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 40% 股 權 ), 以 及 其 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6.7% 股 權, 合 計 29,930 仟 股 註 2: 章 永 鑒 目 前 係 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0.47% 股 權, 計 303 仟 股 註 3: 衣 學 福 目 前 係 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0.46% 股 權, 計 300 仟 股 87

93 7. 各 關 係 企 業 營 運 概 況 : 企 業 名 稱 資 本 額 資 產 總 額 負 債 總 額 淨 值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損 益 本 期 損 益 ( 稅 後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每 股 盈 餘 ( 元 ) ( 稅 後 ) Longterm Lista Limited 3,099,816 4,689,181-4,689,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999,000 5,461, ,824 4,689,154 4,410,116 1,187,021 1,030,425 註 註 : 係 有 限 公 司, 故 未 有 股 數 ( 二 )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外 國 公 司 得 免 依 編 制 準 則 第 五 章 規 定 編 制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本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第 93 頁 至 第 98 頁 ( 三 ) 關 係 企 業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聲 明 書 : 外 國 公 司 免 編 製 ( 四 ) 關 係 報 告 書 : 不 適 用 88

94 二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私 募 普 通 股 辦 理 情 形 : 無 三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子 公 司 持 有 或 處 分 本 公 司 股 票 情 形 及 其 設 定 質 權 之 情 形 並 列 明 資 金 來 源 及 其 對 公 司 經 營 結 果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影 響 : 無 四 其 他 必 要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 一 ) 與 我 國 股 東 權 益 保 障 規 定 重 大 差 異 之 說 明 有 關 本 公 司 章 程 與 我 國 股 東 權 益 保 障 規 定 重 大 差 異 之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年 報 第 143~146 頁 五 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如 發 生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對 股 東 權 益 或 證 券 價 格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事 項 : 無 89

95 股 票 代 碼 :6452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暨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民 國 104 及 103 年 度 地 址 : 89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7, Cayman Islands 電 話 : (02)

96 目 錄 財 務 報 告 項 目 頁 次 附 註 編 號 一 封 面 1 - 二 目 錄 2 - 三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3 - 四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4 - 五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5~ 6 - 六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7 - 七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8~ 9 - 八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一 ) 公 司 沿 革 10~ 11 一 ( 二 )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11 二 ( 三 )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11~ 16 三 ( 四 )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16~ 24 四 ( 五 )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25 五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 六 )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之 說 明 26~ 40 六 ~ 二 三 ( 七 ) 關 係 人 交 易 41 二 四 ( 八 ) 質 抵 押 之 資 產 - - ( 九 )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及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41 二 五 承 諾 ( 十 ) 重 大 之 災 害 損 失 - - ( 十 一 ) 重 大 之 期 後 事 項 - - ( 十 二 ) 其 他 41~ 42 二 六 ( 十 三 )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1.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42, 46~ 49 二 七 2.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42, 50 二 七 3.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42~ 43, 51 二 七 ( 十 四 ) 部 門 資 訊 43 二 八

97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公 鑒 :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對 上 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有 無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金 額 及 所 揭 露 事 項 之 查 核 證 據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作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暨 評 估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整 體 之 表 達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第 一 段 所 述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編 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合 併 財 務 績 效 及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施 景 彬 會 計 師 卓 明 信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號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號 台 財 證 六 字 第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2 月 24 日

98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代 碼 資 產 金 額 % 金 額 % 流 動 資 產 1100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附 註 四 及 六 ) $ 1,582, $ 979,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 流 動 ( 附 註 四 及 七 ) 1,048, 應 收 帳 款 ( 附 註 四 五 及 八 ) 730, , 其 他 應 收 款 ( 附 註 八 ) 12,268-4, 本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 附 註 四 及 十 八 ) 46, X 存 貨 ( 附 註 四 五 及 九 ) 267, , 預 付 款 項 ( 附 註 十 二 ) 3,217-2,812-11XX 流 動 資 產 總 計 3,691, ,959, 非 流 動 資 產 1600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附 註 四 五 及 十 一 ) 1,875, ,581,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附 註 四 五 及 十 八 ) 8,692-7, 預 付 設 備 款 271, , 存 出 保 證 金 長 期 預 付 租 賃 款 ( 附 註 十 二 ) 96, , XX 非 流 動 資 產 總 計 2,251, ,779, XXX 資 產 總 計 $ 5,942, $ 3,738, 代 碼 負 債 及 權 益 流 動 負 債 2170 應 付 帳 款 $ 172,386 3 $ 121, 其 他 應 付 款 ( 附 註 十 三 ) 223, , 本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 附 註 四 及 十 八 ) ,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XX 流 動 負 債 總 計 395, , 非 流 動 負 債 2570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附 註 四 及 十 八 ) 7,984-8, 遞 延 收 入 ( 附 註 四 及 十 四 ) 124, , XX 非 流 動 負 債 總 計 132, , XXX 負 債 總 計 528, ,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3100 普 通 股 股 本 650, , 資 本 公 積 3210 發 行 股 票 溢 價 3,608, ,008,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11, 資 本 公 積 合 計 3,620, ,008, 保 留 盈 餘 3310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42, 未 分 配 盈 餘 1,054, , 保 留 盈 餘 總 計 1,097, ,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47, , XXX 權 益 總 計 5,414, ,143,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5,942, $ 3,738,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董 事 長 : 黃 文 烈 經 理 人 : 黃 文 烈 會 計 主 管 : 章 永 鑒

99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惟 每 股 盈 餘 為 元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4100 營 業 收 入 ( 附 註 四 及 二 八 ) $ 4,410, $ 3,943, 營 業 成 本 ( 附 註 九 及 十 七 ) 2,628, ,332, 營 業 毛 利 1,781, ,611, 營 業 費 用 ( 附 註 十 七 及 二 四 ) 6100 推 銷 費 用 448, , 管 理 費 用 167,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10,921-18, 營 業 費 用 合 計 626, , 營 業 淨 利 1,154, ,039,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7100 利 息 收 入 27,025-3, 其 他 收 入 8,046-7, 利 息 費 用 - - ( 7,005 )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失 ( 4,132 ) 外 幣 兌 換 利 益 ( 附 註 二 六 ) 27,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合 計 58, , 稅 前 淨 利 1,213, ,043, 所 得 稅 費 用 ( 附 註 四 及 十 八 ) ( 183,347 ) ( 4 ) ( 277,798 ) ( 7 ) ( 接 次 頁 )

100 ( 承 前 頁 )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8200 本 年 度 淨 利 $ 1,030, $ 765,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8310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8341 換 算 表 達 貨 幣 之 兌 換 差 額 ( 113,188 ) ( 2 ) 106, 本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 917, $ 872, 淨 利 歸 屬 於 : 8610 本 公 司 業 主 $ 1,030, $ 424, 共 同 控 制 下 前 手 權 益 , 合 計 $ 1,030, $ 765,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 8710 本 公 司 業 主 $ 917, $ 585, 共 同 控 制 下 前 手 權 益 , 合 計 $ 917, $ 872, 每 股 盈 餘 ( 附 註 十 九 ) 9750 基 本 $ $ 稀 釋 $ $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董 事 長 : 黃 文 烈 經 理 人 : 黃 文 烈 會 計 主 管 : 章 永 鑒

101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惟 每 股 股 利 為 元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共 同 控 制 下 庫 藏 股 普 通 股 股 本 ( 附 註 一 十 六 未 分 配 盈 餘 之 兌 換 差 額 前 手 權 益 ( 附 註 十 六 代 碼 股 數 ( 仟 股 ) ( 附 註 一 及 十 六 ) 及 二 十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附 註 十 六 ) ( 附 註 四 及 十 六 ) ( 附 註 四 ) 及 二 十 ) 權 益 總 計 A1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 $ - $ - $ - $ - $ - $ - $ - C1 追 溯 調 整 共 同 控 制 下 前 手 權 益 ,271,533-2,271,533 D1 103 年 度 合 併 總 純 益 , , ,645 D3 103 年 度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780 ( 54,123 ) - 106,657 D5 103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 , , ,302 H3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55, ,000 2,008, ( 2,558,726 ) - - Z1 10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55, ,000 2,008, , , ,143, 年 度 盈 餘 指 撥 及 分 配 B1 提 列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433 ( 42,433 ) B5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 每 股 5.5 元 ( 357,500 ) ( 357,500 ) 小 計 ,433 ( 399,933 ) ( 357,500 ) C15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 每 股 2.5 元 - - ( 162,500 ) ( 162,500 ) D1 104 年 度 合 併 總 純 益 ,030, ,030,283 D3 104 年 度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113,188 ) - - ( 113,188 ) D5 104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030,283 ( 113,188 ) ,095 E1 現 金 增 資 10, ,000 1,762, ,862,704 N1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 - 3, ,364 L1 庫 藏 股 買 回 ( 208,201 ) ( 208,201 ) L1 庫 藏 股 發 放 - - 7, , ,095 Z1 104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65,000 $ 650,000 $ 3,620,188 $ 42,433 $ 1,054,679 $ 47,592 $ - $ - $ 5,414,892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董 事 長 : 黃 文 烈 經 理 人 : 黃 文 烈 會 計 主 管 : 章 永 鑒

102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代 碼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營 業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A10000 稅 前 淨 利 $ 1,213,630 $ 1,043,443 A20010 不 影 響 現 金 流 量 之 收 益 費 損 項 目 A20100 折 舊 費 用 114, ,270 A20200 攤 銷 費 用 2,524 2,468 A20900 利 息 費 用 - 7,005 A21200 利 息 收 入 ( 27,025 ) ( 3,331 ) A21900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3,364 - A22500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失 4,132 - A23700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A29900 遞 延 收 入 攤 銷 ( 7,954 ) ( 7,775 ) A30000 與 營 業 活 動 相 關 之 資 產 / 負 債 變 動 數 A31150 應 收 帳 款 ( 28,718 ) ( 123,780 ) A31180 其 他 應 收 款 ( 3,117 ) ( 1,439 ) A31200 存 貨 ( 14,884 ) ( 40,900 ) A31230 預 付 款 項 ( 461 ) ( 345 ) A32130 應 付 票 據 - ( 12,593 ) A32150 應 付 帳 款 53,381 ( 55,215 ) A32180 其 他 應 付 款 ( 21,132 ) 101,351 A33000 營 運 產 生 之 現 金 流 入 1,288,508 1,030,753 A33300 支 付 之 利 息 - ( 7,315 ) A33100 收 取 之 利 息 21,891 2,068 A33500 支 付 之 所 得 稅 ( 312,453 ) ( 273,269 ) AAAA 營 業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997, ,237 投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B00600 取 得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 1,806,747 ) - B00700 處 分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價 款 752,811 - B06600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減 少 - 12,593 B02700 購 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115,226 ) ( 23,003 ) ( 接 次 頁 )

103 ( 承 前 頁 ) 代 碼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B03700 存 出 保 證 金 增 加 ( $ 578 ) $ - B07100 預 付 設 備 款 增 加 ( 513,386 ) - BBBB 投 資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出 ( 1,683,126 ) ( 10,410 ) 籌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C00200 短 期 借 款 減 少 - ( 98,380 ) C04500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 520,000 ) - C04600 發 行 本 公 司 新 股 1,862,704 - C04900 買 回 庫 藏 股 成 本 ( 208,201 ) - C05000 庫 藏 股 票 處 分 216,095 - CCCC 籌 資 活 動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 出 ) 1,350,598 ( 98,380 ) DDDD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之 影 響 ( 62,207 ) 53,780 EEEE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增 加 數 603, ,227 E00100 年 初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餘 額 979, ,803 E00200 年 底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餘 額 $ 1,582,241 $ 979,030 後 附 之 附 註 係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一 部 分 董 事 長 : 黃 文 烈 經 理 人 : 黃 文 烈 會 計 主 管 : 章 永 鑒

104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金 額 除 另 予 註 明 者 外, 係 以 新 台 幣 仟 元 為 單 位 ) 一 公 司 沿 革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於 102 年 11 月 7 日 設 立 於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主 要 專 營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本 公 司 係 為 向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股 票 上 市 買 賣 所 進 行 之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而 設 立 本 公 司 股 票 自 104 年 3 月 貣 在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Longterm Lista Limited( 以 下 簡 稱 Longterm Lista 公 司 ) 於 100 年 1 月 26 日 設 立 於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主 要 專 營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 成 立 於 87 年 6 月,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為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和 原 料 藥 之 生 產 銷 售 本 公 司 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 透 過 發 行 新 股 以 交 換 股 權 方 式 取 得 Longterm Lista 公 司 全 部 股 權, 另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本 公 司 透 過 發 行 新 股 以 交 換 股 權 方 式, 由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持 股 100% 之 股 東 將 其 對 於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之 持 股 轉 讓 予 Longterm Lista 公 司, 以 交 換 本 公 司 新 發 行 之 股 份 103 年 6 月 23 日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之 相 關 資 產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如 下 : 金 現 金 $ 583,137 應 收 帳 款 576,512 其 他 應 收 款 8,995 存 貨 287,276 預 付 款 項 2,41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519,163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3,301 預 付 設 備 款 109,731 長 期 預 付 租 賃 款 96,296 額 ( 接 次 頁 )

105 ( 承 前 頁 ) 金 額 短 期 借 款 ( $ 96,339 ) 應 付 帳 款 ( 221,298 ) 其 他 應 付 款 ( 118,066 )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 53,063 )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8,047 ) 遞 延 收 入 ( 131,288 ) 淨 資 產 $ 2,558,726 換 股 發 行 股 東 權 益 內 容 股 本 $ 2 資 本 公 積 - 發 行 溢 價 2,558,724 $ 2,558,726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為 人 民 幣, 由 於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為 增 加 財 務 報 告 之 比 較 性 及 一 致 性,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新 台 幣 表 達 另 本 公 司 係 為 進 行 架 構 重 組 而 於 102 年 11 月 7 日 設 立 之 控 股 公 司, 依 經 濟 實 質 編 製 之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之 擬 制 性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詳 附 表 一 二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三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 一 ) 首 次 適 用 修 正 後 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IFRS)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IAS) 解 釋 (IFRIC) 及 解 釋 公 告 ( SIC)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金 管 會 ) 發 布 之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及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函, 本 公 司 及 由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個 體 ( 以 下 稱 合 併 公 司 ) 自 104 年 貣 開 始 適 用 業 經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IASB) 發 布 且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2013 年 版 IFRS IAS IFRIC 及 SIC( 以 下 稱 IFRSs ) 及 相 關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修 正 規 定

106 除 下 列 說 明 外, 適 用 修 正 後 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2013 年 版 IFRSs 不 致 造 成 合 併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之 重 大 變 動 : 1. IFRS 12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IFRS 12 針 對 子 公 司 聯 合 協 議 關 聯 企 業 及 未 納 入 合 併 報 表 之 結 構 型 個 體 之 權 益 規 定 應 揭 露 內 容 合 併 公 司 適 用 IFRS 12 之 揭 露, 請 參 閱 附 註 十 2.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IFRS 13 提 供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指 引, 該 準 則 定 義 公 允 價 值 建 立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之 架 構, 並 規 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揭 露 此 外, 該 準 則 規 定 之 揭 露 內 容 較 為 廣 泛, 例 如, 適 用 IFRS 13 前, 準 則 僅 要 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頇 按 公 允 價 值 三 層 級 揭 露, 依 照 IFRS 13 規 定, 適 用 該 準 則 之 所 有 資 產 及 負 債 皆 頇 提 供 前 述 揭 露 IFRS 13 之 衡 量 規 定 係 自 104 年 貣 推 延 適 用 相 關 揭 露 請 參 閱 附 註 二 三 3. IAS 1 之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依 修 正 之 準 則 規 定,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頇 按 性 質 分 類 且 分 組 為 (1)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及 (2) 後 續 可 能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所 得 稅 亦 按 相 同 基 礎 分 組 適 用 該 修 正 規 定 前, 並 無 上 述 分 組 之 強 制 規 定 合 併 公 司 於 104 年 追 溯 適 用 上 述 修 正 規 定,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包 含 換 算 表 達 貨 幣 之 兌 換 差 額 惟 適 用 上 述 修 正 並 不 影 響 本 年 度 淨 利 本 年 度 稅 後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及 本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綜 上 所 述, 經 合 併 公 司 評 估 適 用 修 正 後 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2013 年 版 IFRSs, 對 合 併 公 司 尚 無 重 大 影 響 ( 二 ) IASB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IFRSs 合 併 公 司 未 適 用 下 列 業 經 IASB 發 布 但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IFRSs 截 至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止, 金 管 會 尚 未 發 布 生 效 日

107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 註 1)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2014 年 7 月 1 日 ( 註 2)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2014 年 7 月 1 日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善 2016 年 1 月 1 日 ( 註 3) IFRS 9 金 融 工 具 2018 年 1 月 1 日 IFRS 9 及 IFRS 7 之 修 正 強 制 生 效 日 及 過 渡 揭 露 2018 年 1 月 1 日 IFRS 10 及 IAS 28 之 修 正 投 資 者 與 其 關 聯 企 業 或 未 定 合 資 間 之 資 產 出 售 或 投 入 IFRS 10 IFRS 12 及 IAS 28 之 修 正 投 資 個 體 : 2016 年 1 月 1 日 合 併 報 表 例 外 規 定 之 適 用 IFRS 11 之 修 正 聯 合 營 運 權 益 之 取 得 2016 年 1 月 1 日 IFRS 14 管 制 遞 延 帳 戶 2016 年 1 月 1 日 IFRS 15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2018 年 1 月 1 日 IFRS 16 租 賃 2019 年 1 月 1 日 IAS 1 之 修 正 揭 露 倡 議 2016 年 1 月 1 日 IAS 7 之 修 正 揭 露 倡 議 2017 年 1 月 1 日 IAS 12 之 修 正 未 實 現 損 失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2017 年 1 月 1 日 認 列 IAS 16 及 IAS 38 之 修 正 可 接 受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2016 年 1 月 1 日 法 之 闡 釋 IAS 16 及 IAS 41 之 修 正 農 業 : 生 產 性 植 物 2016 年 1 月 1 日 IAS 19 之 修 正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 員 工 提 撥 金 2014 年 7 月 1 日 IAS 36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2014 年 1 月 1 日 IAS 39 之 修 正 衍 生 工 具 之 合 約 更 替 及 避 險 會 計 2014 年 1 月 1 日 之 繼 續 IFRIC 21 公 課 2014 年 1 月 1 日 註 1: 除 另 註 明 外, 上 述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係 於 各 該 日 期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註 2: 給 與 日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開 始 適 用 IFRS 2 之 修 正 ; 收 購 日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之 企 業 合 併 開 始 適 用 IFRS 3 之 修 正 ; IFRS 13 於 修 正 時 即 生 效 其 餘 修 正 係 適 用 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註 3: 除 IFRS 5 之 修 正 推 延 適 用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外, 其 餘 修 正 係 追 溯 適 用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108 除 下 列 說 明 外, 適 用 上 述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將 不 致 造 成 合 併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之 重 大 變 動 : 1. IFRS 9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資 產 之 認 列 及 衡 量 尌 金 融 資 產 方 面, 所 有 原 屬 於 IAS 39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範 圍 內 之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衡 量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或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IFRS 9 對 金 融 資 產 之 分 類 規 定 如 下 合 併 公 司 投 資 之 債 務 工 具, 若 其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完 全 為 支 付 本 金 及 流 通 在 外 本 金 金 額 之 利 息, 分 類 及 衡 量 如 下 : (1) 以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為 目 的 之 經 營 模 式 而 持 有 該 金 融 資 產,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係 按 有 效 利 率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於 損 益, 並 持 續 評 估 減 損, 減 損 損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2) 藉 由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與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而 達 成 目 的 之 經 營 模 式 而 持 有 該 金 融 資 產,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係 按 有 效 利 率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於 損 益, 並 持 續 評 估 減 損, 減 損 損 益 與 兌 換 損 益 亦 認 列 於 損 益, 其 他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於 該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或 重 分 類 時, 原 先 累 積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應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合 併 公 司 投 資 非 屬 前 述 條 件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於 損 益 惟 合 併 公 司 得 選 擇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非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權 益 投 資 指 定 為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除 股 利 收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外, 其 他 相 關 利 益 及 損 失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後 續 無 頇 評 估 減 損, 累 積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亦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IFRS 9 改 採 用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模 式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強 制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應 收 租 賃 款 IFRS 15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109 產 生 之 合 約 資 產 或 放 款 承 諾 及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係 認 列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若 前 述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自 原 始 認 列 後 並 未 顯 著 增 加, 則 其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係 按 未 來 12 個 月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衡 量 若 前 述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自 原 始 認 列 後 已 顯 著 增 加 且 非 低 信 用 風 險, 則 其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係 按 剩 餘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衡 量 但 未 包 括 重 大 財 務 組 成 部 分 之 應 收 帳 款 必 頇 按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衡 量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此 外, 原 始 認 列 時 已 有 信 用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考 量 原 始 認 列 時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以 計 算 信 用 調 整 後 之 有 效 利 率, 後 續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則 按 後 續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累 積 變 動 數 衡 量 2. IAS 36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IASB 於 發 布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時, 同 時 修 正 IAS 36 資 產 減 損 之 揭 露 規 定, 導 致 合 併 公 司 頇 於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增 加 揭 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本 次 IAS 36 之 修 正 係 釐 清 合 併 公 司 僅 頇 於 認 列 或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當 期 揭 露 該 等 可 回 收 金 額 此 外, 若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以 現 值 法 計 算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處 分 成 本 衡 量, 合 併 公 司 頇 增 加 揭 露 所 採 用 之 折 現 率 3. IFRS 15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IFRS 15 係 規 範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認 列 原 則, 該 準 則 將 取 代 IAS 18 收 入 IAS 11 建 造 合 約 及 相 關 解 釋 合 併 公 司 於 適 用 IFRS 15 時, 係 以 下 列 步 驟 認 列 收 入 : (1) 辨 認 客 戶 合 約 ; (2) 辨 認 合 約 中 之 履 約 義 務 ; (3) 決 定 交 易 價 格 ; (4) 將 交 易 價 格 分 攤 至 合 約 中 之 履 約 義 務 ; 及 (5) 於 滿 足 履 約 義 務 時 認 列 收 入 IFRS 15 生 效 時, 合 併 公 司 得 選 擇 追 溯 適 用 至 比 較 期 間 或 將 首 次 適 用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認 列 於 首 次 適 用 日

110 4. IFRS 16 租 賃 IFRS 16 係 規 範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該 準 則 將 取 代 IAS 17 租 賃 及 相 關 解 釋 於 適 用 IFRS 16 時, 若 合 併 公 司 為 承 租 人, 除 小 額 租 賃 及 短 期 租 賃 得 選 擇 採 用 類 似 IAS 17 之 營 業 租 賃 處 理 外, 其 他 租 賃 皆 應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上 認 列 使 用 權 資 產 及 租 賃 負 債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應 分 別 表 達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折 舊 費 用 及 租 賃 負 債 按 有 效 利 息 法 所 產 生 之 利 息 費 用 在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中, 償 付 租 賃 負 債 之 本 金 金 額 表 達 為 籌 資 活 動, 支 付 利 息 部 分 則 列 為 營 業 活 動 對 於 合 併 公 司 為 出 租 人 之 會 計 處 理 預 計 無 重 大 影 響 IFRS 16 生 效 時, 合 併 公 司 得 選 擇 追 溯 適 用 至 比 較 期 間 或 將 首 次 適 用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認 列 於 首 次 適 用 日 除 上 述 影 響 外, 截 至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止, 合 併 公 司 仍 持 續 評 估 其 他 準 則 解 釋 之 修 正 對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 效 之 影 響, 相 關 影 響 待 評 估 完 成 時 予 以 揭 露 四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 一 ) 遵 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IFRSs 編 製 ( 二 ) 編 製 基 礎 除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外,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歷 史 成 本 基 礎 編 製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依 照 相 關 輸 入 值 之 可 觀 察 程 度 及 重 要 性 分 為 第 1 等 級 至 第 3 等 級 : 1. 第 1 等 級 輸 入 值 : 係 指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 未 經 調 整 ) 2. 第 2 等 級 輸 入 值 : 係 指 除 第 1 等 級 之 報 價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 亦 即 價 格 ) 或 間 接 ( 亦 即 由 價 格 推 導 而 得 ) 之 可 觀 察 輸 入 值 3. 第 3 等 級 輸 入 值 : 係 指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不 可 觀 察 之 輸 入 值

111 ( 三 ) 資 產 與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標 準 流 動 資 產 包 括 : 1.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資 產 ; 2.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內 實 現 之 資 產 ; 及 3.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但 不 包 括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逾 12 個 月 用 以 交 換 或 清 償 負 債 而 受 到 限 制 者 ) 流 動 負 債 包 括 : 1.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負 債 ; 2.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之 負 債, 以 及 3. 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遞 延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12 個 月 之 負 債 非 屬 上 述 流 動 資 產 或 流 動 負 債 者, 係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或 非 流 動 負 債 ( 四 ) 合 併 基 礎 子 公 司 明 細 持 股 比 率 及 營 業 項 目, 參 閱 附 註 十 附 表 六 及 七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包 含 本 公 司 及 由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之 個 體 ( 子 公 司 ) 之 財 務 報 告 子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與 合 併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各 個 體 間 之 交 易 帳 戶 餘 額 收 益 及 費 損 已 全 數 予 以 銷 除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並 參 照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 發 布 之 (101) 基 秘 字 第 301 號 解 釋 函 之 規 定, 追 溯 自 本 公 司 設 立 日 ( 102 年 11 月 7 日 ) 貣 即 合 併 子 公 司, 於 設 立 日 至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日 ( 103 年 6 月 23 日 ) 間 以 共 同 控 制 下 前 手 權 益 表 達 子 公 司 之 權 益 ( 五 ) 外 幣 各 個 體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時, 以 個 體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外 之 貨 幣 ( 外 幣 ) 交 易 者, 依 交 易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記 錄

112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以 收 盤 匯 率 換 算 因 交 割 貨 幣 性 項 目 或 換 算 貨 幣 性 項 目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損 益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惟 屬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者, 其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不 再 重 新 換 算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本 公 司 及 其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 包 含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或 使 用 之 貨 幣 與 本 公 司 不 同 之 子 公 司 )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台 幣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係 以 當 期 帄 均 匯 率 換 算,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其 中 屬 於 功 能 性 貨 幣 換 算 至 表 達 貨 幣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後 續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 六 ) 存 貨 存 貨 包 括 原 物 料 在 製 品 半 成 品 及 製 成 品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除 同 類 別 存 貨 外 係 以 個 別 項 目 為 基 礎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存 貨 成 本 之 計 算 係 採 加 權 帄 均 法 ( 七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成 本 認 列, 後 續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建 造 中 之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認 列 成 本 包 括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及 符 合 資 本 化 條 件 之 借 款 成 本 該 等 資 產 於 完 工 並 達 預 期 使 用 狀 態 時, 分 類 至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適 當 類 別 並 開 始 提 列 折 舊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耐 用 年 限 內 按 直 線 基 礎, 對 每 一 重 大 部 分 單 獨 提 列 折 舊 合 併 公 司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殘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並 推 延 適 用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之 影 響

113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除 列 時, 係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八 ) 資 產 之 減 損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資 產 可 能 已 減 損 若 有 任 一 減 損 跡 象 存 在, 則 估 計 該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倘 無 法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合 併 公 司 估 計 該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可 回 收 金 額 為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之 較 高 者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時, 將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減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減 損 損 失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當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迴 轉 時,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增 至 修 訂 後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惟 增 加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時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 減 除 攤 銷 或 折 舊 ) 減 損 損 失 之 迴 轉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九 )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於 合 併 公 司 成 為 該 工 具 合 約 條 款 之 一 方 時 認 列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原 始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時, 若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非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則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1. 金 融 資 產 金 融 資 產 之 慣 例 交 易 係 採 交 易 日 會 計 認 列 及 除 列 (1) 衡 量 種 類 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種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與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114 A.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被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投 資 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備 供 出 售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中 屬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與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其 餘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於 投 資 處 分 或 確 定 減 損 時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於 合 併 公 司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認 列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及 與 此 種 無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頇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後 續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並 單 獨 列 為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能 可 靠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時,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再 衡 量,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若 有 減 損 時, 則 認 列 於 損 益 B.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等 ) 係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惟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之 利 息 認 列 不 具 重 大 性 之 情 況 除 外 約 當 現 金 包 括 自 取 得 日 貣 3 個 月 內 高 度 流 動 性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定 期 存 款, 係 用 於 滿 足 短 期 現 金 承 諾

115 (2)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合 併 公 司 係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金 融 資 產 是 否 有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因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之 單 一 或 多 項 事 項, 致 使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受 損 失 者, 該 金 融 資 產 即 已 發 生 減 損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列 報 之 金 融 資 產, 如 應 收 帳 款 等, 該 資 產 經 個 別 評 估 未 有 減 損 後, 另 再 集 體 評 估 減 損 應 收 款 集 體 存 在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合 併 公 司 過 去 收 款 經 驗 延 遲 付 款, 以 及 應 收 款 拖 欠 等 資 訊 當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低 於 成 本 且 發 生 大 幅 或 持 久 性 下 跌 時, 係 為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包 含 發 行 人 或 債 務 人 之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違 約 ( 例 如 利 息 或 本 金 支 付 之 延 滯 或 不 償 付 ) 債 務 人 將 進 入 破 產 或 其 他 財 務 重 整 之 可 能 性 大 增 或 由 於 財 務 困 難 而 使 金 融 資 產 之 活 絡 市 場 消 失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時, 原 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損 失 金 額 將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已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透 過 損 益 迴 轉 任 何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債 務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若 於 後 續 期 間 增 加, 而 該 增 加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則 減 損 損 失 予 以 迴 轉 並 認 列 於 損 益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類 似 金 融 資 產 之 現 時 市 場 報 酬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此 種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期 間 不 得 迴 轉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係 直 接 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惟 應 收 帳 款 係 藉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其 帳 面 金 額 當 判 斷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時, 係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原 先 已 沖

116 銷 而 後 續 收 回 之 款 項 則 貸 記 備 抵 帳 戶 備 抵 帳 戶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損 益 (3)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合 併 公 司 僅 於 對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或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且 該 資 產 所 有 權 幾 乎 所 有 之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其 他 企 業 時, 始 將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於 一 金 融 資 產 整 體 除 列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收 取 對 價 加 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任 何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之 總 和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2. 權 益 工 具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債 務 及 權 益 工 具 係 依 據 合 約 協 議 之 實 質 與 金 融 負 債 及 權 益 工 具 之 定 義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或 權 益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以 取 得 之 價 款 扣 除 直 接 發 行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認 列 再 取 回 本 公 司 本 身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於 權 益 項 下 認 列 與 減 除 購 買 出 售 發 行 或 註 銷 本 公 司 本 身 之 權 益 工 具 不 認 列 於 損 益 3. 金 融 負 債 (1) 後 續 衡 量 合 併 公 司 金 融 負 債 係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2) 金 融 負 債 之 除 列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時,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對 價 ( 包 含 任 何 所 移 轉 之 非 現 金 資 產 或 承 擔 之 負 債 )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損 益 ( 十 ) 收 入 認 列 收 入 係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並 扣 除 估 計 之 客 戶 退 貨 折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折 讓 銷 貨 退 回 係 依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 因 素 合 理 估 計 未 來 之 退 貨 金 額 提 列

117 1. 商 品 之 銷 售 銷 售 商 品 係 於 下 列 條 件 完 全 滿 足 時 認 列 收 入 : (1) 合 併 公 司 已 將 商 品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移 轉 予 買 方 ; (2)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已 經 出 售 之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 (3)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 (4)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 及 (5)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已 發 生 或 將 發 生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2. 利 息 收 入 金 融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係 於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且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係 依 時 間 之 經 過 按 流 通 在 外 本 金 與 所 適 用 之 有 效 利 率 採 應 計 基 礎 認 列 ( 十 一 ) 租 賃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賃 收 益 係 按 直 線 基 礎 於 相 關 租 賃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收 益 ; 營 業 租 賃 給 付 係 按 直 線 基 礎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費 用 ( 十 二 ) 政 府 補 助 政 府 補 助 僅 於 可 合 理 確 信 合 併 公 司 將 遵 循 政 府 補 助 所 附 加 之 條 件, 且 將 可 收 到 該 項 補 助 時, 始 予 以 認 列 政 府 補 助 係 於 其 意 圖 補 償 之 相 關 成 本 於 合 併 公 司 認 列 為 費 用 之 期 間 內, 按 有 系 統 之 基 礎 認 列 於 損 益 以 合 併 公 司 應 購 買 建 造 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非 流 動 資 產 為 條 件 之 政 府 補 助 係 認 列 為 遞 延 收 入, 並 以 合 理 且 有 系 統 之 基 礎 於 相 關 資 產 耐 用 年 限 期 間 轉 列 損 益 若 政 府 補 助 係 用 於 補 償 已 發 生 之 費 用 或 損 失, 或 係 以 給 與 合 併 公 司 立 即 財 務 支 援 為 目 的 且 無 未 來 相 關 成 本, 則 於 其 可 收 取 之 期 間 認 列 於 損 益 ( 十 三 ) 退 職 後 福 利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係 於 員 工 提 供 服 務 期 間 將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數 額 認 列 為 費 用

118 ( 十 四 ) 員 工 認 股 權 給 予 員 工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係 按 給 與 日 權 益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及 預 期 既 得 之 最 佳 估 計 數 量, 於 既 得 期 間 內 以 直 線 基 礎 認 列 費 用, 並 同 時 調 整 資 本 公 積 員 工 認 股 權 若 其 於 給 與 日 立 即 既 得, 係 於 給 與 日 全 數 認 列 費 用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修 正 預 期 既 得 之 員 工 認 股 權 估 計 數 量 若 有 修 正 原 估 計 數 量, 其 影 響 數 係 認 列 為 損 益, 使 累 計 費 用 反 映 修 正 之 估 計 數, 並 相 對 調 整 資 本 公 積 員 工 認 股 權 ( 十 五 )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費 用 係 當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之 總 和 1. 當 期 所 得 稅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所 得 稅 之 調 整, 列 入 當 期 所 得 稅 2. 遞 延 所 得 稅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依 帳 載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與 計 算 課 稅 所 得 之 課 稅 基 礎 二 者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計 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一 般 係 尌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認 列, 而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則 於 很 有 可 能 有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使 用 時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並 針 對 已 不 再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其 回 收 所 有 或 部 分 資 產 者, 調 減 帳 面 金 額 原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者, 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並 在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產 生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其 回 收 所 有 或 部 分 資 產 者, 調 增 帳 面 金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預 期 負 債 清 償 或 資 產 實 現 當 期 之 稅 率 衡 量, 該 稅 率 係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為 基 礎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之 衡 量 係 反 映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預 期 回 收 或 清 償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之 方 式 所 產 生 之 租 稅 後 果

119 五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合 併 公 司 於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時, 對 於 不 易 自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者, 管 理 階 層 必 頇 基 於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 之 因 素 作 出 相 關 之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與 估 計 有 所 不 同 管 理 階 層 將 對 估 計 與 基 本 假 設 持 續 檢 視 若 估 計 之 修 正 僅 影 響 當 期, 則 於 修 正 當 期 認 列 ; 若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正 同 時 影 響 當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於 修 正 當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認 列 ( 一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主 要 視 未 來 能 否 有 足 夠 之 獲 利 或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而 定 若 未 來 實 際 產 生 之 獲 利 少 於 預 期, 可 能 會 產 生 重 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迴 轉, 該 等 迴 轉 係 於 發 生 期 間 認 列 為 損 益 ( 二 ) 應 收 帳 款 之 估 計 減 損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減 損 跡 象 時, 合 併 公 司 考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估 計 減 損 損 失 之 金 額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及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的 差 額 衡 量 若 未 來 實 際 現 金 流 量 少 於 預 期, 可 能 會 產 生 重 大 減 損 損 失 ( 三 ) 存 貨 之 減 損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估 計, 該 等 估 計 係 依 目 前 市 場 狀 況 及 類 似 產 品 之 歷 史 銷 售 經 驗 評 估, 市 場 情 況 之 改 變 可 能 重 大 影 響 該 等 估 計 結 果 ( 四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耐 用 年 限 及 減 損 如 附 註 四 所 述,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檢 視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另 合 併 公 司 之 設 備 減 損 係 按 該 等 設 備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即 該 等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之 較 高 者 ) 評 估, 市 場 價 格 或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將 影 響 該 等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可 能 導 致 合 併 公 司 頇 額 外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或 迴 轉 已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120 六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庫 存 現 金 $ 251 $ 197 活 期 存 款 1,581, ,633 約 當 現 金 - 定 期 存 款 - 509,200 $ 1,582,241 $ 979,030 活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存 款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市 場 利 率 區 間 如 下 :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活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存 款 0.05%~0.35% 0.35%~2.65%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原 始 到 期 日 超 過 3 個 月 之 銀 行 定 期 存 款 為 1,048,950 仟 元, 帳 列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 流 動 項 下 七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流 動 原 始 到 期 日 超 過 3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1,048,950 $ - 截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原 始 到 期 日 超 過 3 個 月 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區 間 為 年 利 率 0.35%~3.06% 八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帳 款 $ 730,329 - $ 715,457 減 : 備 抵 呆 帳 - - $ 730,329 $ 715,457 其 他 應 收 款 應 收 利 息 $ 8,670 $ 1,266 其 他 3,598 2,890 $ 12,268 $ 4,156 ( 一 )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帳 款 之 帳 齡 分 析 如 下 :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0~60 天 $ 730,329 $ 715,

121 合 併 公 司 對 商 品 銷 售 之 授 信 期 間 原 則 上 為 60 天 於 決 定 應 收 帳 款 可 回 收 性 時, 係 考 量 帳 齡 分 析 歷 史 經 驗 及 客 戶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分 析, 由 於 歷 史 經 驗 顯 示 逾 期 超 過 360 天 之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帳 齡 超 過 360 天 之 應 收 帳 款 認 列 100% 備 抵 呆 帳, 對 於 帳 齡 在 61 天 至 360 天 之 間 之 應 收 帳 款, 其 備 抵 呆 帳 係 參 考 交 易 對 方 過 去 拖 欠 紀 錄 及 分 析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以 估 計 無 法 回 收 之 金 額 合 併 公 司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以 立 帳 日 為 基 準 進 行 帳 齡 分 析, 應 收 帳 款 均 為 帳 齡 60 天 以 下 未 逾 期 之 款 項, 故 評 估 無 需 認 列 應 收 帳 款 之 備 抵 呆 帳 ( 二 ) 其 他 應 收 款 合 併 公 司 評 估 其 他 應 收 款 預 期 可 回 收 金 額 與 原 始 帳 列 金 額 相 當, 故 未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九 存 貨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原 物 料 $ 134,080 $ 107,566 在 製 品 90,757 79,981 半 成 品 11,231 23,055 製 成 品 31,229 47,017 $ 267,297 $ 257,619 合 併 公 司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備 抵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分 別 為 789 仟 元 及 615 仟 元 104 及 103 年 度 銷 貨 成 本 包 括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分 別 為 187 仟 元 及 594 仟 元 合 併 公 司 104 及 103 年 度 與 存 貨 相 關 之 銷 貨 成 本 分 別 為 2,628,689 仟 元 及 2,332,545 仟 元 十 子 公 司 司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主 體 如 下, 並 無 未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投 資 公 司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Longterm Lista 公 司 從 事 投 資 控 股 活 動 100% 100% Longterm Lista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和 原 料 藥 之 生 產 銷 售 100% 100%

122 上 述 併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子 公 司, 其 財 務 報 表 皆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依 附 註 四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基 礎, 係 追 溯 本 公 司 於 設 立 日 102 年 11 月 7 日 取 得 子 公 司 之 股 權 子 公 司 於 102 年 11 月 7 日 至 組 織 調 整 日 103 年 6 月 23 日 間 之 權 益 以 共 同 控 制 下 前 手 權 益 表 達 十 一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房 屋 及 建 築 $ 1,003,808 $ 1,062,829 機 器 設 備 553, ,431 其 他 設 備 12,311 11,596 未 完 工 程 305,095 - $ 1,875,129 $ 1,581,856 房 屋 及 建 築 機 器 設 備 其 他 設 備 未 完 工 程 合 計 成 本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1,186,862 $ 879,013 $ 47,225 $ - $ 2,113,100 增 添 - 21,177 1,826-23,003 重 分 類 - 62, ,708 匯 率 影 響 數 41,742 31,656 1,724-75,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1,228,604 $ 994,554 $ 50,775 $ - $ 2,273,933 累 計 折 舊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121,959 $ 391,222 $ 34,138 $ - $ 547,319 折 舊 費 用 38,191 79,367 3, ,270 匯 率 影 響 數 5,625 16,534 1,329-23,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165,775 $ 487,123 $ 39,179 $ - $ 692, 年 12 月 31 日 淨 額 $ 1,062,829 $ 507,431 $ 11,596 $ - $ 1,581,856 成 本 104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1,228,604 $ 994,554 $ 50,775 $ - $ 2,273,933 增 添 - 110,339 4, ,226 重 分 類 - 21, , ,093 處 分 - ( 82,643 ) - - ( 82,643 ) 匯 率 影 響 數 ( 23,405 ) ( 19,059 ) ( 1,003 ) ( 2,321 ) ( 45,788 ) 104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1,205,199 $ 1,024,868 $ 54,659 $ 305,095 $ 2,589,821 累 計 折 舊 104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165,775 $ 487,123 $ 39,179 $ - $ 692,077 折 舊 費 用 39,069 71,568 3, ,581 處 分 - ( 78,511 ) - - ( 78,511 ) 匯 率 影 響 數 ( 3,453 ) ( 9,227 ) ( 775 ) - ( 13,455 ) 104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01,391 $ 470,953 $ 42,348 $ - $ 714, 年 12 月 31 日 淨 額 $ 1,003,808 $ 553,915 $ 12,311 $ 305,095 $ 1,875,129 提 折 舊 : 合 併 公 司 之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直 線 基 礎 按 下 列 耐 用 年 數 計

123 固 定 資 產 項 目 耐 用 年 數 房 屋 及 建 築 10~30 年 機 器 設 備 10 年 其 他 設 備 2~10 年 十 二 長 期 預 付 租 賃 款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流 動 ( 帳 列 預 付 款 項 ) $ 2,879 $ 2,554 非 流 動 96, ,467 $ 98,927 $ 103,021 十 三 其 他 應 付 款 長 期 預 付 租 賃 款 係 預 付 位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土 地 使 用 權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應 付 款 應 付 薪 資 $ 70,478 $ 56,899 應 付 保 險 費 65,356 83,658 應 付 增 值 稅 31,515 50,988 其 他 應 付 費 用 56,145 57,668 $ 223,494 $ 249,213 十 四 非 流 動 負 債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遞 延 收 入 $ 124,145 $ 134,603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於 96 年 經 中 國 大 陸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政 府 要 求 搬 遷,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原 廠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權 經 市 國 土 資 源 局 掛 牌 出 讓, 並 將 其 掛 牌 出 讓 金 569,960 仟 元 ( 人 民 幣 120,000 仟 元 ) 全 數 返 還 予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以 用 於 解 決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改 制 前 之 離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醫 保 在 職 國 有 職 工 之 身 分 置 換 金 及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之 搬 遷 補 償 等 同 時 該 市 政 府 亦 要 求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在 新 廠 區 之 廠 房 及 設 備 投 資 規 模 頇 達 約 定 金 額

124 上 述 掛 牌 出 讓 金 計 569,960 仟 元 ( 人 民 幣 120,000 仟 元 ), 經 扣 除 屬 離 退 休 人 員 參 加 醫 保 在 職 國 有 職 工 之 身 分 置 換 金 及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搬 遷 補 償 後 之 餘 額 計 155,579 仟 元 ( 人 民 幣 32,756 仟 元 ), 係 政 府 補 助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新 廠 區 項 目 建 設 ;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已 達 成 前 述 新 廠 區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約 定 投 資 規 模 並 於 99 年 底 完 成 廠 房 搬 遷 故 該 補 助 款 係 以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購 買 及 建 造 取 得 相 關 廠 房 及 設 備 為 條 件 並 認 列 為 遞 延 收 入, 並 以 合 理 且 有 系 統 之 基 礎 於 相 關 資 產 耐 用 年 限 ( 10 至 30 年 ) 期 間 轉 列 損 益 十 五 退 職 後 福 利 計 畫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係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相 關 辦 法 提 撥 退 休 金, 屬 確 定 提 撥 制 合 併 公 司 於 104 及 103 年 度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認 列 之 退 休 金 費 用 分 別 為 46,045 仟 元 及 40,483 仟 元 十 六 權 益 ( 一 ) 普 通 股 股 本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額 定 股 數 ( 仟 股 ) 100, ,000 額 定 股 本 $ 1,000,000 $ 1,000,000 已 發 行 且 已 收 足 股 款 之 股 數 ( 仟 股 ) 65,000 55,000 已 發 行 股 本 $ 650,000 $ 550,000 本 公 司 103 年 7 月 22 日 註 冊 資 本 額 為 美 金 63 元, 每 股 1 元, 共 分 為 63 股,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於 103 年 7 月 22 日, 決 議 通 過 股 本 及 每 股 面 額 改 以 新 台 幣 計 價, 改 為 發 行 55,000 仟 股, 每 股 面 額 新 台 幣 10 元 103 年 10 月 15 日 股 東 臨 時 會 決 議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10,000 仟 股, 每 股 面 額 10 元, 上 述 現 金 增 資 案 業 經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104 年 2 月 17 日 核 准 申 報 生 效, 並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以 104 年 3 月 23 日 為 增 資 基 準 日 現 金 增 資 每 股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台 幣 188 元, 增 資 後 實 收 股 本 為 650,000 仟 元

125 ( 二 ) 資 本 公 積 104 及 103 年 度 各 類 資 本 公 積 餘 額 之 調 節 如 下 :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員 工 認 股 權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103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 $ - $ -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 附 註 一 ) 2,558, 轉 換 股 本 面 額 發 行 新 股 ( 549,998 )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2,008,726 $ - $ 年 1 月 1 日 餘 額 $ 2,008,726 $ - $ - 現 金 增 資 股 本 溢 價 1,762, 配 發 現 金 ( 162,500 ) - - 認 列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 3,364 -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 ( 3,364 ) 11, 年 12 月 31 日 餘 額 $ 3,608,930 $ - $ 11,258 本 公 司 股 票 發 行 溢 價 及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亦 得 於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用 以 發 放 現 金 或 撥 充 股 本, 惟 撥 充 股 本 時 每 年 以 實 收 股 本 之 一 定 比 率 為 限 因 員 工 認 股 權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不 得 作 為 任 何 用 途 ( 三 ) 保 留 盈 餘 及 股 利 政 策 本 公 司 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 股 東 會 通 過 修 改 章 程, 依 修 改 後 之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合 併 公 司 現 處 於 成 長 階 段, 公 司 之 股 利 得 以 現 金 或 股 份 方 式 配 發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且 本 公 司 股 利 之 配 發 應 考 量 本 公 司 資 本 支 出 未 來 業 務 擴 充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及 其 他 為 求 永 續 發 展 需 求 之 計 畫 於 掛 牌 期 間, 除 開 曼 法 令 上 市 ( 櫃 ) 規 範 或 本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或 附 於 股 份 之 權 利 另 有 規 範 外, 本 公 司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如 有 盈 餘 時, 得 由 董 事 會 按 下 述 程 序 及 順 序 提 出 盈 餘 分 配 案 : 於 提 繳 稅 款, 彌 補 以 往 虧 損 ( 包 括 先 前 年 度 之 虧 損 ) 後, 依 上 市 ( 櫃 ) 規 範 尌 餘 額 提 撥 百 分 之 十 作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但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已 達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 次 提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如 有 ), 如 有 剩 餘 者 ( 下 稱 可 分 配 盈 餘 ), 得 經 本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以 普 通 決 議,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派 之 : 1.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之 可 分 配 盈 餘 作 為 員 工 紅 利 ; 2.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可 分 配 盈 餘 作 為 董 事 酬 勞 ;

126 3. 不 低 於 可 分 配 盈 餘 之 百 分 之 十, 加 計 經 股 東 常 會 以 普 通 決 議 分 派 先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 如 有 ), 依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派 付 股 息 予 股 東,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之 數 額, 不 得 低 於 該 次 派 付 股 息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依 104 年 5 月 台 灣 公 司 法 之 修 正,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限 於 股 東, 員 工 非 屬 盈 餘 分 派 之 對 象 配 合 上 述 法 規, 本 公 司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董 事 會 擬 議 之 修 正 公 司 章 程, 尚 待 預 計 於 105 年 6 月 召 開 之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估 列 基 礎 及 實 際 配 發 情 形, 參 閱 附 註 十 七 之 ( 二 )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本 公 司 依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函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及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IFRSs) 後,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適 用 疑 義 問 答 等 規 定 提 列 及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應 提 撥 至 其 餘 額 達 本 公 司 實 收 股 本 總 額 時 為 止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股 本 總 額 25% 之 部 分 除 得 撥 充 股 本 外, 尚 得 以 現 金 分 配 本 公 司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舉 行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通 過 103 年 度 盈 餘 分 配 案 如 下 : 盈 餘 分 配 案 ( 仟 元 ) 每 股 股 利 ( 元 ) 103 年 度 103 年 度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42,433 $ - 現 金 股 利 357, 另 本 公 司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舉 行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以 資 本 公 積 配 發 現 金 162,500 仟 元 ( 每 股 新 台 幣 2.5 元 ) ( 四 )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期 初 餘 額 ( 追 溯 調 整 共 同 控 制 下 之 前 手 權 益 ) $ 160,780 $ 113,941 換 算 表 達 貨 幣 之 兌 換 差 額 ( 113,188 ) 106,657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 ( 59,818 ) 期 末 餘 額 $ 47,592 $ 160,

127 ( 五 ) 庫 藏 股 票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收 回 原 因 ( 仟 股 ) 合 計 ( 仟 股 ) 104 年 1 月 1 日 股 數 - - 本 年 度 增 加 1,172 1,172 本 年 度 減 少 ( 1,172 ) ( 1,172 ) 104 年 12 月 31 日 股 數 - - 十 七 本 期 淨 利 為 維 護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104 年 5 月 13 日 決 議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預 計 買 回 期 間 為 104 年 5 月 14 日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 截 至 買 回 期 間 屆 滿 日 止, 共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1,172 仟 股, 金 額 共 計 208,201 仟 元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104 年 7 月 30 日 決 議 變 更 庫 藏 股 買 回 目 的 為 轉 讓 與 員 工 本 次 收 買 之 股 份, 業 已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全 數 轉 予 讓 員 工, 價 款 共 計 216,095 仟 元 有 關 庫 藏 股 轉 讓 予 員 工 之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註 二 十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庫 藏 股 票,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不 得 質 擔, 亦 不 得 享 有 股 利 之 分 派 及 表 決 權 等 權 利 本 期 淨 利 包 含 以 下 項 目 : ( 一 ) 折 舊 及 攤 銷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114,581 $ 121,270 長 期 預 付 租 賃 款 2,524 2,468 $ 117,105 $ 123,738 折 舊 費 用 依 功 能 別 彙 總 營 業 成 本 $ 101,243 $ 108,566 營 業 費 用 13,338 12,704 $ 114,581 $ 121,270 攤 銷 費 用 依 功 能 別 彙 總 營 業 費 用 $ 2,524 $ 2,

128 ( 二 )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 304,428 $ 274,332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 附 註 二 十 ) 權 益 交 割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3,364 - 退 職 後 福 利 ( 附 註 十 五 )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46,045 40,483 $ 353,837 $ 314,815 依 功 能 別 彙 總 營 業 成 本 $ 268,842 $ 244,359 營 業 費 用 84,995 70,456 $ 353,837 $ 314,815 台 灣 公 司 法 於 104 年 5 月 修 正, 規 範 公 司 應 於 章 程 訂 明 以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例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104 年 11 月 經 董 事 會 擬 議 之 修 正 章 程, 本 公 司 係 以 當 年 度 扣 除 分 派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前 之 稅 前 利 益 分 別 以 不 高 於 2% 及 不 高 於 1% 提 撥 員 工 酬 勞 及 董 事 酬 勞 本 公 司 104 及 103 年 度 預 計 不 發 放 員 工 紅 利 ( 酬 勞 ) 及 董 事 酬 勞, 故 104 及 103 年 度 未 估 列 員 工 紅 利 ( 酬 勞 ) 及 董 事 酬 勞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前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發 放 金 額 有 重 大 變 動 時, 該 變 動 調 整 原 提 列 年 度 費 用,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後 若 金 額 仍 有 變 動, 則 依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於 次 一 年 度 調 整 入 帳 104 年 6 月 29 日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不 配 發 103 年 度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酬 勞, 與 103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酬 勞 並 無 差 異 有 關 本 公 司 105 年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酬 勞 及 董 事 酬 勞 資 訊, 及 104 與 103 年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酬 勞 資 訊, 請 至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十 八 所 得 稅 ( 一 ) 因 本 公 司 設 立 於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及 Longterm Lista 公 司 設 立 於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是 以 無 相 關 所 得 稅 賦 合 併 公 司 中 國 地 區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所 得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適 用 之 法 定 稅 率 為 25%, 另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於 104 年 12 月 獲 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高 新 技 術

129 企 業 資 格 認 定,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適 用 所 得 稅 率 15% ( 二 )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當 期 所 得 稅 本 年 度 產 生 者 $ 181,938 $ 276,288 以 前 年 度 之 調 整 3,356 4, , ,352 遞 延 所 得 稅 本 年 度 產 生 者 ( 1,947 ) ( 2,554 )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 183,347 $ 277,798 會 計 所 得 與 所 得 稅 費 用 之 調 節 如 下 :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稅 前 淨 利 $ 1,213,630 $ 1,043,443 稅 前 淨 利 按 法 定 稅 率 計 算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 182,066 $ 269,015 稅 上 不 可 減 除 之 費 損 ( 2,075 ) 4,719 以 前 年 度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於 本 年 度 調 整 3,356 4,064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 183,347 $ 277,798 ( 三 ) 本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負 債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應 收 退 稅 款 $ 46,945 $ - 本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應 付 所 得 稅 $ - $ 80,792 ( 四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負 債 104 年 度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變 動 如 下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年 初 餘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兌 換 差 異 年 底 餘 額 暫 時 性 差 異 遞 延 利 益 $ 7,039 $ 1,437 ( $ 145 ) $ 8,331 其 他 ( 3 ) 361 $ 7,087 $ 1,753 ( $ 148 ) $ 8,692 ( 接 次 頁 )

130 ( 承 前 頁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年 初 餘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兌 換 差 異 年 底 餘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暫 時 性 差 異 折 舊 $ 8,336 ( $ 194 ) ( $ 158 ) $ 7, 年 度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年 初 餘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兌 換 差 異 年 底 餘 額 暫 時 性 差 異 遞 延 利 益 $ 4,459 $ 2,342 $ 238 $ 7,039 其 他 151 ( 105 ) 2 48 $ 4,610 $ 2,237 $ 240 $ 7,087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暫 時 性 差 異 折 舊 $ 8,369 ( $ 317 ) $ 284 $ 8,336 ( 五 ) 所 得 稅 申 報 情 形 十 九 每 股 盈 餘 合 併 公 司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案 件, 業 已 依 各 國 當 地 政 府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所 得 稅 申 報 單 位 : 元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 $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 $ 用 以 計 算 每 股 盈 餘 之 盈 餘 及 普 通 股 加 權 帄 均 股 數 如 下 : 本 年 度 淨 利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用 以 計 算 基 本 及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之 盈 餘 $ 1,030,283 $ 765,

131 股 數 單 位 : 仟 股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用 以 計 算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帄 均 股 數 62,309 55,000 具 稀 釋 作 用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 員 工 認 股 權 - 庫 藏 股 轉 讓 與 員 工 38 - 用 以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之 普 通 股 加 權 帄 均 股 數 62,347 55,000 計 算 每 股 盈 餘 時, 附 註 一 四 及 十 六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及 股 份 轉 換 之 影 響 已 列 入 追 溯 調 整 二 十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 ( 一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104 年 8 月 13 日 及 8 月 31 日 決 議 轉 讓 庫 藏 股 1,172 仟 股 予 員 工, 繳 款 日 至 104 年 10 月 30 日, 本 公 司 於 給 與 日 104 年 8 月 31 日 認 列 酬 勞 成 本 3,364 仟 元 ( 二 ) 上 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係 使 用 Black- Scholes 選 擇 權 評 價 模 式 估 計 其 公 允 價 值,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每 單 位 協 議 之 類 型 給 與 日 給 與 日 股 價 ( 新 台 幣 元 ) 履 約 價 格 ( 新 台 幣 元 ) 預 期 波 動 率 預 期 存 續 期 間 無 風 險 利 率 公 允 價 值 ( 新 台 幣 元 ) 庫 藏 股 票 轉 予 員 工 104 年 8 月 31 日 $ 156 $ % 61 天 0.80% $ 2.87 二 一 非 現 金 交 易 合 併 公 司 於 104 及 103 年 度, 預 付 設 備 款 轉 列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金 額 分 別 計 329,093 仟 元 及 62,708 仟 元, 請 參 閱 附 註 十 一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二 二 資 本 風 險 管 理 合 併 公 司 之 資 本 管 理 係 以 確 保 具 有 必 要 之 財 務 資 源 及 營 運 計 晝, 以 支 應 未 來 12 個 月 所 需 之 營 運 資 金 資 本 支 出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債 務 償 還 及 股 利 支 出 等 需 求 二 三 金 融 工 具 ( 一 )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 非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132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非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帳 面 金 額 趨 近 其 公 允 價 值 ( 二 )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截 至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合 併 公 司 未 有 原 始 認 列 後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 三 ) 金 融 工 具 之 種 類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金 融 資 產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註 1) $ 3,374,365 $ 1,698,643 金 融 負 債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註 2) 395, ,940 註 1: 餘 額 係 包 含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應 收 帳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及 存 出 保 證 金 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註 2: 餘 額 係 包 含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四 )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的 與 政 策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應 收 帳 款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存 出 保 證 金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等 與 合 併 公 司 有 關 之 財 務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風 險 ( 包 括 匯 率 及 利 率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並 未 以 投 機 目 的 而 進 行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之 交 易 1. 市 場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之 營 運 活 動 使 合 併 公 司 承 擔 之 主 要 財 務 風 險 為 匯 率 及 利 率 變 動 風 險 (1) 匯 率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從 事 之 銷 貨 及 進 貨 主 要 係 以 其 功 能 性 貨 幣 人 民 幣 計 價, 故 未 產 生 匯 率 變 動 暴 險 合 併 公 司 匯 率 暴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增 資 後 留 存 之 外 幣 存 款 及 應 付 股 利

133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之 貨 幣 性 資 產 與 貨 幣 性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參 閱 附 註 二 六

134 敏 感 度 分 析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受 到 美 元 及 新 台 幣 匯 率 波 動 之 影 響 下 表 說 明 當 人 民 幣 ( 功 能 性 貨 幣 ) 對 各 攸 關 外 幣 之 匯 率 增 加 及 減 少 1% 時, 合 併 公 司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敏 感 度 分 析 僅 包 括 流 通 在 外 之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並 將 其 期 末 之 換 算 以 匯 率 變 動 1% 予 以 調 整 下 表 之 正 數 係 表 示 當 人 民 幣 相 對 於 各 相 關 貨 幣 貶 值 1% 時, 將 使 稅 前 淨 利 增 加 之 金 額 ; 當 人 民 幣 相 對 於 各 相 關 外 幣 升 值 1% 時, 其 對 稅 前 淨 利 之 影 響 將 為 同 金 額 之 負 數 美 元 之 影 響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稅 前 損 益 $ 379 $ - 台 幣 之 影 響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稅 前 損 益 $ 1 $ - (2) 利 率 風 險 險 因 合 併 公 司 以 固 定 利 率 存 出 資 金, 因 而 產 生 利 率 暴 合 併 公 司 之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受 利 率 暴 險 之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如 下 :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具 公 允 價 值 利 率 風 險 - 金 融 資 產 $ 1,048,950 $ - 有 關 利 率 風 險 敏 感 度 分 析, 係 依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浮 動 利 率 負 債, 並 假 設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流 通 在 外 之 負 債 金 額 於 整 年 度 皆 流 通 在 外 若 利 率 增 加 十 個 基 點, 在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合 併 公 司 104 及 103 年 度 之 稅 前 淨 利 不 變

135 2. 信 用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係 指 交 易 對 方 拖 欠 合 約 義 務 而 造 成 公 司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截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合 併 公 司 可 能 因 交 易 對 方 未 履 行 義 務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之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暴 險 主 要 係 來 自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認 列 之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為 減 輕 信 用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授 信 額 度 之 決 定 授 信 核 准 及 其 他 監 控 程 序 以 確 保 逾 期 應 收 款 項 之 回 收 已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此 外,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會 逐 一 複 核 應 收 款 項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以 確 保 無 法 回 收 之 應 收 款 項 已 提 列 適 當 減 損 損 失 據 此,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合 併 公 司 之 信 用 風 險 已 顯 著 減 少 3. 流 動 性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係 透 過 管 理 及 維 持 足 夠 部 位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以 支 應 公 司 營 運 並 減 輕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之 影 響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監 督 銀 行 融 資 額 度 使 用 狀 況 並 確 保 借 款 合 約 條 款 之 遵 循 下 表 詳 細 說 明 合 併 公 司 已 約 定 還 款 期 間 之 金 融 負 債 剩 餘 合 約 到 期 分 析, 其 係 依 據 合 併 公 司 最 早 可 能 被 要 求 還 款 之 日 期, 並 以 金 融 負 債 未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編 製 合 併 公 司 可 被 要 求 立 即 還 款 之 銀 行 借 款, 係 列 於 下 表 中 最 早 之 期 間 內, 不 考 慮 銀 行 立 即 執 行 該 權 利 之 機 率 ; 其 他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到 期 分 析 係 依 照 約 定 之 還 款 日 編 製 104 年 12 月 31 日 加 權 帄 均 有 效 利 率 (%) 要 求 即 付 或 短 於 1 個 月 1 至 3 個 月 3 個 月 至 1 年 1 年 至 5 年 合 計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無 附 息 負 債 - $ 395,880 $ - $ - $ - $ 395,880 固 定 利 率 工 具 $ 395,880 $ - $ - $ - $ 395, 年 12 月 31 日 加 權 帄 均 有 效 利 率 (%) 要 求 即 付 或 短 於 1 個 月 1 至 3 個 月 3 個 月 至 1 年 1 年 至 5 年 合 計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無 附 息 負 債 - $ 370,940 $ - $ - $ - $ 370,940 固 定 利 率 工 具 $ 370,940 $ - $ - $ - $ 370,

136 二 四 關 係 人 交 易 合 併 公 司 與 關 係 人 間 之 交 易 如 下 :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薪 酬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 31,372 $ 25,140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2,615 - 退 職 後 福 利 $ 34,982 $ 26,084 定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薪 酬 係 依 照 個 人 績 效 及 市 場 趨 勢 決 二 五 重 大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承 諾 合 併 公 司 重 大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承 諾 如 下 :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購 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782,107 $ 63,421 二 六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資 訊 以 下 資 訊 係 按 合 併 公 司 各 個 體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外 之 外 幣 彙 總 表 達, 所 揭 露 之 匯 率 係 指 該 等 外 幣 換 算 至 功 能 性 貨 幣 之 匯 率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如 下 : 104 年 12 月 31 日 外 幣 ( 仟 元 ) 匯 率 帳 面 金 額 外 幣 資 產 貨 幣 性 項 目 美 元 $ 1, ( 人 民 幣 : 美 元 ) $ 37,629 台 幣 ( 人 民 幣 : 台 幣 ) 105 外 幣 負 債 貨 幣 性 項 目 台 幣 ( 人 民 幣 : 台 幣 )

137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 包 含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 如 下 : 104 年 度 外 幣 匯 率 淨 兌 換 ( 損 ) 益 美 元 ( 人 民 幣 : 美 元 ) $ 17,524 台 幣 ( 人 民 幣 : 台 幣 ) 10,462 $ 27,986 二 七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及 ( 二 )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附 表 二 2.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無 3.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權 益 部 分 ) : 無 4.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3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 附 表 三 5.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3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 無 6. 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3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 無 7. 與 關 係 人 進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1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 無 8.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臺 幣 1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 附 表 四 9. 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無 10. 其 他 : 母 子 公 司 間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 附 表 五 11. 被 投 資 公 司 資 訊 : 附 表 六 ( 三 )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 1.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實 收 資 本 額 投 資 方 式 資 金 匯 出 入 情 形 持 股 比 例 投 資 損 益 期 末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已 匯 回 投 資 損 益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 附 表 七

138 二 八 部 門 資 訊 2. 與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所 發 生 下 列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及 其 價 格 付 款 條 件 未 實 現 損 益 : (1) 進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付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無 (2) 銷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收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無 (3) 財 產 交 易 金 額 及 其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數 額 : 無 (4) 票 據 背 書 保 證 或 提 供 擔 保 品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其 目 的 : 無 (5) 資 金 融 通 之 最 高 餘 額 期 末 餘 額 利 率 區 間 及 當 期 利 息 總 額 : 附 表 二 (6) 其 他 對 當 期 損 益 或 財 務 狀 況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交 易 事 項, 如 勞 務 之 提 供 或 收 受 等 : 無 合 併 公 司 除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外, 均 屬 專 營 投 資 控 股 業 務 公 司, 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主 要 係 從 事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 含 玻 瓶 軟 袋 塑 瓶 ) 和 原 料 藥 生 產 銷 售, 為 母 公 司 主 要 獲 利 來 源, 提 供 給 營 運 決 策 者 複 核 之 部 門 資 訊, 其 衡 量 基 礎 與 財 務 報 告 相 同, 故 104 及 103 年 度 應 報 導 之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可 參 照 104 及 103 年 度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另 有 關 企 業 整 體 資 訊 之 揭 露 如 下 : ( 一 ) 主 要 產 品 收 入 合 併 公 司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之 主 要 產 品 收 入 分 析 如 下 :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玻 瓶 $ 2,012,392 $ 1,966,932 軟 袋 1,076, ,116 塑 瓶 498, ,632 原 料 藥 822, ,871 $ 4,410,116 $ 3,943,551 ( 二 ) 地 區 別 資 訊 ( 三 ) 主 要 客 戶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營 運

139 104 及 103 年 度 皆 無 佔 合 併 公 司 銷 貨 收 入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之 客 戶

140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擬 制 性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 表 一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惟 每 股 盈 餘 為 元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 業 收 入 $ 4,410, $ 3,943, 營 業 成 本 2,628, ,332, 營 業 毛 利 1,781, ,611, 營 業 費 用 6100 推 銷 費 用 448, , 管 理 費 用 167,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10,921-18, 營 業 費 用 合 計 626, , 營 業 淨 利 1,154, ,039,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7100 利 息 收 入 27,025-3, 其 他 收 入 8,046-7, 利 息 費 用 - - ( 7,005 )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失 ( 4,132 ) 外 幣 兌 換 利 益 27, 營 業 外 收 入 及 支 出 合 計 58, , 稅 前 淨 利 1,213, ,043, 所 得 稅 費 用 ( 183,347 ) ( 4 ) ( 277,798 ) ( 7 ) 8200 本 年 度 淨 利 1,030, , ( 接 次 頁 )

141 ( 承 前 頁 ) 104 年 度 103 年 度 代 碼 金 額 % 金 額 %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 8341 換 算 表 達 貨 幣 之 兌 換 差 額 ( $ 113,188 ) ( 2 ) $ 106, 本 年 度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 917, $ 872, 淨 利 歸 屬 於 : 8610 本 公 司 業 主 $ 1,030, $ 765,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 8710 本 公 司 業 主 $ 917, $ 872, 每 股 盈 餘 9750 基 本 $ $ 稀 釋 $ $

142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 表 二 單 位 : 除 另 予 註 明 者 外, 餘 係 新 台 幣 仟 元 資 金 貸 與 編 號 是 否 為 本 期 最 高 餘 額 期 末 餘 額 實 際 動 支 金 額 貸 出 資 金 之 公 司 貸 與 對 象 往 來 項 目 利 率 區 間 性 質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 註 1) 關 係 人 ( 註 四 ) ( 註 四 ) ( 註 四 ) ( 註 二 ) 0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其 他 應 收 款 是 $ 299,700 $ 299,700 $ 294, $ -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限 公 司 限 公 司 調 度 擔 保 品 對 個 別 對 象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提 列 備 抵 資 金 貸 與 限 額 金 必 要 之 原 因 呆 帳 金 額 名 稱 價 值 ( 註 三 ) 資 金 貸 與 總 限 額 ( 註 三 ) $ - - $ - $ 541,489 $ 2,165,956 備 註 註 一 :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應 分 列 兩 表 並 於 編 號 欄 註 明 編 號 之 填 寫 方 法 如 下 : 1. 本 公 司 填 0 2. 子 公 司 按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註 二 : 資 金 貸 與 性 質 之 填 寫 方 法 如 下 : 1. 有 業 務 往 來 者 請 填 1 2.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者 請 填 2 註 三 : 依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資 金 貸 與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淨 值 之 40% 資 金 貸 與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必 要 之 公 司 者, 該 貸 與 總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淨 值 20% 為 限 ; 個 別 貸 與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淨 值 10% 為 限 以 上 限 額 均 以 本 公 司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表 淨 值 為 準 註 四 :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六 安 華 源 公 司 之 本 期 最 高 餘 額 及 期 末 餘 額 原 幣 數 為 RMB60,000 仟 元, 年 底 實 際 動 支 原 幣 數 為 RMB58,995 仟 元, 上 表 新 台 幣 金 額 係 依 期 末 匯 率 換 算

143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3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 表 三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有 價 證 券 種 類 期 初 買 入 賣 出 期 末 買 賣 之 公 司 帳 列 科 目 交 易 對 象 關 係 調 整 項 目 及 名 稱 股 數 / 單 位 數 金 額 股 數 / 單 位 數 金 額 股 數 / 單 位 數 售 價 帳 面 成 本 處 分 ( 損 ) 益 股 數 / 單 位 數 金 額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Longterm Lista 採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Longterm Lista 100% 持 有 100 $ 3,177,590 18,032,787 $ 541,090 $ 970,501 - $ - $ - $ - 18,032,887 $ 4,689,181 限 公 司 公 司 公 司 ( 註 一 ) Longterm Lista 公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採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100% 持 有 - 3,177, , , ,689,153 司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 註 一 ) 註 一 : 係 本 期 認 列 投 資 收 益 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註 二 :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業 已 全 數 沖 銷

144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1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 表 四 單 位 : 除 另 予 註 明 者 外, 餘 係 新 台 幣 仟 元 應 收 關 係 人 逾 期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提 列 備 抵 帳 列 應 收 款 項 之 公 司 交 易 對 象 關 係 款 項 餘 額 週 轉 率 金 額 處 理 方 式 期 後 收 回 金 額 呆 帳 金 額 ( 註 一 )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 297,492 - $ - - $ - $ - ( RMB 59,558 仟 元 ) 註 一 : 係 應 收 融 資 款 及 應 收 利 息, 台 幣 金 額 係 依 期 末 匯 率 換 算 註 二 :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業 已 全 數 沖 銷

145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母 子 公 司 間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 表 五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編 號 交 易 人 名 稱 交 易 往 來 對 象 與 交 易 人 之 關 係 ( 註 二 ) 佔 合 併 總 營 收 或 ( 註 一 ) 科 目 金 額 ( 註 四 ) 交 易 條 件 總 資 產 之 比 率 (%) 0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1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 297,492 註 三 5.01%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1 利 息 收 入 2, % 註 一 : 母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相 互 間 之 業 務 往 來 資 訊 應 分 別 於 編 號 欄 註 明, 編 號 之 填 寫 方 法 如 下 : 1. 母 公 司 填 0 2. 子 公 司 依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註 二 : 與 交 易 人 之 關 係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 1.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2. 子 公 司 對 母 公 司 3. 子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註 三 : 係 應 收 融 資 款 及 應 收 利 息 註 四 :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業 已 全 數 沖 銷

146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被 投 資 公 司 資 訊 所 在 地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 表 六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期 末 持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期 認 列 之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所 在 地 區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係 實 際 投 資 成 本 ) 備 註 本 期 ( 損 ) 益 投 資 ( 損 ) 益 ( 註 一 ) 本 期 期 末 上 期 期 末 股 數 ( 仟 股 ) 比 率 (%) 帳 面 金 額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Longterm Lista 公 司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轉 投 資 業 務 $ 3,099,816 $ 2,558,726 18, $ 4,689,181 $ 1,030,452 $ 1,030,452 子 公 司 註 一 : 轉 投 資 公 司 間 投 資 損 益 投 資 公 司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和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股 權 淨 值 於 編 制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業 已 全 數 沖 銷 註 二 :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附 表 七

147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 表 七 單 位 : 除 另 予 註 明 者 外, 餘 係 新 台 幣 仟 元 本 期 期 初 大 陸 被 投 資 實 收 資 本 額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投 資 方 式 自 台 灣 匯 出 公 司 名 稱 ( 註 二 )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六 安 華 源 製 藥 有 限 公 司 大 容 量 注 射 液 和 原 料 藥 之 生 產 銷 售 $ 999,000 係 由 Longterm Lista 公 司 ( RMB 200,000 仟 元 ) 持 股 100% 股 權 本 期 匯 出 或 收 回 投 資 金 額 本 期 期 末 本 公 司 直 接 本 期 認 列 期 末 投 資 截 至 本 期 止 自 台 灣 匯 出 或 間 接 投 資 投 資 ( 損 ) 益 帳 面 價 值 已 匯 回 台 灣 之 匯 出 收 回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之 持 股 比 例 ( 註 一 ) ( 註 一 ) 投 資 損 失 $ - $ - $ - $ - 100% $ 1,030,425 $ 4,689,153 $ - 本 期 期 末 累 計 自 台 灣 匯 出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依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規 定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金 額 核 准 投 資 金 額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註 一 : 係 按 經 母 公 司 台 灣 會 計 師 查 核 之 財 務 報 表 認 列 註 二 : 台 幣 金 額 係 按 期 末 匯 率 換 算

148 與 我 國 股 東 權 益 保 障 規 定 重 大 差 異 之 說 明 差 異 項 目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及 說 明 章 程 規 定 及 說 明 1. 公 司 非 依 股 東 會 決 議 減 少 資 本, 不 得 銷 除 其 股 份 ; 減 少 資 本, 應 依 股 東 所 持 股 份 比 例 減 少 之 2. 公 司 減 少 資 本, 得 以 現 金 以 外 財 產 退 還 股 款 ; 其 退 還 之 財 產 及 抵 充 之 數 額, 應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並 經 該 收 受 財 產 股 東 之 同 意 3. 前 項 財 產 之 價 值 及 抵 充 之 數 額, 董 事 會 應 於 股 東 會 前, 送 交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股 東 會 應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召 開 之 若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召 開 股 東 會, 應 於 董 事 會 決 議 或 股 東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召 集 許 可 後 二 日 內 申 報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同 意 股 東 繼 續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者, 得 以 書 面 記 明 提 議 事 項 及 理 由, 請 求 董 事 會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請 求 提 出 後 十 五 日 內, 董 事 會 不 為 召 集 之 通 知 時, 股 東 得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自 行 召 集 1. 公 司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時, 其 行 使 方 法 應 載 明 於 股 東 會 召 集 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第 14 條 至 第 18 條 對 於 公 司 減 資 設 有 強 行 規 定, 故 公 司 減 資 時 頇 依 該 等 強 行 規 定 辦 理, 無 法 於 章 程 中 自 訂 規 範 排 除 該 等 規 定 之 適 用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無 特 別 規 範 開 曼 群 島 並 無 負 責 核 准 股 東 自 行 召 集 股 東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1. 依 據 Ogier 之 意 見,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股 東, 不 得 視 為 親 自 出 參 照 開 曼 群 島 律 師 Ogier( 下 稱 Ogier) 之 意 見, 本 公 司 以 股 份 買 回 之 方 式, 達 成 最 左 欄 所 定 之 規 範 要 求, 而 於 本 公 司 現 行 章 程 第 22(1) 條 規 定 : 除 開 曼 法 令 及 上 市 ( 櫃 ) 規 範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公 司 得 以 股 東 會 特 別 決 議, 依 據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 小 數 點 後 四 捨 五 入 ) 買 回 股 份 並 予 銷 除 依 前 段 買 回 股 份 時 應 給 付 之 對 價, 得 為 現 金 或 現 金 以 外 財 產 ; 以 現 金 以 外 財 產 為 對 價 者, 其 財 產 類 型 及 相 應 抵 充 之 數 額 應 經 股 東 會 特 別 決 議, 並 經 該 收 受 財 產 股 東 之 同 意 董 事 會 並 應 於 股 東 會 前 將 該 財 產 之 價 值 與 抵 充 之 資 本 數 額, 送 交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茲 因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30 條 規 定 : 於 掛 牌 期 間,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均 應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召 開 而 無 例 外, 故 無 另 外 規 範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召 開 股 東 會 應 取 得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或 踐 行 申 報 程 序 之 需 要 開 曼 群 島 並 無 負 責 核 准 股 東 自 行 召 集 股 東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故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31 條 規 定 : 繼 續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之 股 東, 得 以 書 面 載 明 召 集 事 由 及 其 理 由, 請 求 董 事 會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董 事 會 收 受 該 請 求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股 東 會 召 集 之 通 知 時, 該 請 求 之 股 東 得 自 行 召 集 股 東 會 而 無 頇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1.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56 條 後 段 規 定 : 股 東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者, 應

149 差 異 項 目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及 說 明 章 程 規 定 及 說 明 知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股 東, 視 為 親 自 出 席 股 東 會 但 尌 該 次 股 東 會 之 臨 時 動 議 及 原 議 案 之 修 正, 視 為 棄 權 2. 股 東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後, 欲 親 自 出 席 股 東 會 者, 應 於 股 東 會 開 會 二 日 前, 以 與 行 使 表 決 權 相 同 之 方 式 撤 銷 前 項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意 思 表 示 ; 逾 期 撤 銷 者,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之 表 決 權 為 準 席, 而 應 解 為 已 指 派 股 東 會 主 席 為 其 代 理 人 2. 此 外, 依 據 Ogier 之 意 見, 尌 其 所 知, 目 前 開 曼 群 島 並 無 相 關 法 院 判 決 惟 英 國 判 例 ( 對 開 曼 群 島 法 院 而 言 具 有 說 服 效 力 之 判 例 ) 曾 認 為, 縱 然 未 依 章 程 規 定 方 式 撤 銷 代 理 之 委 託, 亦 不 妨 礙 該 股 東 親 自 行 使 表 決 權, 而 排 除 受 託 代 理 人 表 決 權 之 計 算 視 為 委 託 股 東 會 主 席 為 代 理 人 依 該 書 面 或 電 子 文 件 所 載 內 容 行 使 表 決 權, 但 股 東 會 主 席 尌 該 等 內 容 未 及 者 臨 時 動 議 或 原 議 案 之 修 正 案, 並 無 表 決 權 為 免 疑 義, 股 東 以 上 開 方 式 行 使 投 票 權 時, 尌 該 次 股 東 會 之 臨 時 動 議 及 原 議 案 之 修 正 案, 視 為 棄 權 本 條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與 我 國 法 令 規 定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惟 解 釋 上 以 股 東 會 主 席 作 為 該 等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投 票 之 股 東 之 代 理 人, 以 符 合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關 於 股 東 會 決 議 必 頇 由 參 與 股 東 親 自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同 時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要 求 2.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57 條 規 定 : 股 東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後, 欲 親 自 出 席 股 東 會 者, 至 遲 應 於 股 東 會 開 會 二 日 前, 以 與 行 使 表 決 權 相 同 之 方 式, 撤 銷 先 前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意 思 表 示 逾 期 撤 銷 者,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之 表 決 權 為 準 若 股 東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後, 未 按 照 章 程 第 57 條 規 定 於 股 東 會 開 會 二 日 前 撤 銷 先 前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意 思 表 示, 仍 親 自 出 席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時, 儘 管 該 股 東 實 際 並 未 寄 發 撤 銷 之 通 知, 該 股 東 出 席 並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行 為, 仍 應 可 視 為 該 股 東 已 按 照 章 程 規 定 撤 銷 先 前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意 思 表 示 為 杒 疑 義,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57 條 後 段 規 定 : 惟 股 東 若 實 際 未 按 照 本 條 規 定 寄 發 撤 銷 之 通 知, 而 仍

150 差 異 項 目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及 說 明 章 程 規 定 及 說 明 親 自 出 席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者, 該 股 東 親 自 出 席 並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行 為, 應 視 為 其 業 依 本 條 規 定 撤 銷 先 前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方 式 行 使 下 列 涉 及 股 東 重 大 權 益 之 議 案, 應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東 之 出 席, 以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過 半 數 同 意 為 之 出 席 股 東 之 股 份 總 數 不 足 前 述 定 額 者, 得 以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過 半 數 股 東 之 出 席,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行 之 : 1. 公 司 締 結 變 更 或 終 止 關 於 出 租 全 部 營 業, 委 託 經 營 或 與 或 他 人 經 常 共 同 經 營 之 契 約 讓 與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分 之 營 業 或 財 產 受 讓 他 人 全 部 營 業 或 財 產 而 對 公 司 營 運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2. 變 更 章 程 3. 章 程 之 變 更 如 有 損 害 特 別 股 股 東 之 權 利 者, 另 需 經 特 別 股 股 東 會 之 決 議 4. 以 發 行 新 股 方 式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5. 解 散 合 併 或 分 割 之 決 議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第 60 條 所 定 特 別 決 議, 係 指 經 由 有 權 於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並 親 自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行 使 表 決 權 的 股 東 不 低 於 三 分 之 二 ( 如 為 投 票 表 決 則 為 表 決 權 三 分 之 二 ) 之 同 意 所 通 過 之 決 議 ; 頇 經 特 別 決 議 通 過 之 事 項, 諸 如 變 更 章 程 解 散 與 合 併 等 等, 如 以 低 於 該 多 數 所 作 成 之 決 議 通 過 者, 應 屬 無 效 表 決 權 之 意 思 表 示 為 同 時 符 合 開 曼 群 島 與 我 國 法 令 有 關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出 席 暨 表 決 權 數 之 要 求, 本 公 司 爰 參 考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2010 年 4 月 13 日 臺 證 上 字 第 號 函 之 意 旨, 於 章 程 第 38 條 及 第 2(1) 條 規 定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之 特 別 決 議, 應 有 代 表 公 司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過 半 數 股 東 之 出 席, 由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行 之 董 事 之 報 酬, 未 經 章 程 訂 明 者, 應 由 股 東 會 議 定, 不 得 事 後 追 認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無 特 別 規 範 參 照 我 國 經 濟 部 2004 年 3 月 8 日 商 字 第 號 函 之 意 旨,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69 條 規 定 : 董 事 之 報 酬 得 有 不 同, 不 論 本 公 司 盈 虧, 每 年 得 由 董 事 會 依 下 列 因 素 酌 給 之 :(a) 其 對 本 公 司 營 運 參 與 之 程 度 ;(b) 其 對 本

151 差 異 項 目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及 說 明 章 程 規 定 及 說 明 公 司 貢 獻 之 價 值 ; (c) 參 酌 同 業 通 常 水 準 ; 及 (d)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且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業 於 2014 年 7 月 30 日 依 據 股 票 上 市 或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公 司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行 使 職 權 辦 法, 訂 定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並 據 以 設 置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專 責 董 事 及 經 理 人 績 效 評 估 與 薪 資 報 酬 訂 定 等 相 關 事 項 監 察 人 之 權 限 與 責 任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無 特 別 規 範 本 公 司 採 行 審 計 委 員 會 制 度, 並 未 設 置 監 察 人, 故 無 特 別 規 範 監 察 人 相 關 權 限 與 責 任 1. 繼 續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公 司 已 因 本 公 司 採 取 審 計 委 員 會 制 開 曼 群 島 法 令 無 特 別 規 範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三 以 度, 並 未 設 置 監 察 人, 故 本 上 之 股 東, 得 以 書 面 請 求 監 察 人 為 公 司 對 董 事 提 貣 訴 訟, 並 得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公 司 爰 參 照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4 條 之 4 第 3 項 規 定, 以 及 經 濟 部 2011 年 3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月 1 日 經 商 字 第 院 2. 股 東 提 出 請 求 後 三 十 日 內, 監 察 人 不 提 貣 訴 訟 時, 股 東 得 為 公 司 提 貣 訴 訟, 並 得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號 函 之 意 旨, 修 訂 本 公 司 章 程 第 85 條 規 定, 由 組 成 審 計 委 員 會 之 獨 立 董 事 取 代 監 察 人 之 職 能, 得 按 股 東 之 請 求 為 公 司 對 董 事 提 貣 訴 訟 註 : 本 公 司 前 經 2015 年 11 月 10 日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擬 提 交 本 公 司 2016 年 度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修 訂 之 第 四 次 修 正 組 織 備 忘 錄 及 章 程 草 案, 其 規 範 內 容 與 上 列 股 東 權 益 保 障 規 定 之 重 大 差 異 事 項 相 同

152 康 友 製 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Pharmally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負 責 人 : 黃 文 烈

一 本 次 發 行 前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來 源 金 額 與 比 率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資 本 來 源 金 額 佔 實 收 資 本 額 比 率 長 期 投 資 作 價 增 資 300,000,000 55.21%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20,000,000 22.09%

一 本 次 發 行 前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來 源 金 額 與 比 率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資 本 來 源 金 額 佔 實 收 資 本 額 比 率 長 期 投 資 作 價 增 資 300,000,000 55.21%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20,000,000 22.09% 股 票 代 號 :5215 公 開 說 明 書 (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有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一 公 司 名 稱 : 科 嘉 ( 開 曼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KO JA (CAYMAN) CO., LTD. 二 註 冊 地 :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The Cayman Islands) 三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編 印 目 的 :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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