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神 學 院 本 院 院 史 台 灣 北 部 教 會 的 神 學 教 育 可 追 溯 到 1872 年 偕 叡 理 ( 通 稱 馬 偕 博 士 ) (George Leslie Mackay, D.D.) 來 到 淡 水 傳 教 即 已 開 始 最 初 的 十 年 間, 馬 偕 博 士 像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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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本 院 院 史 歷 任 院 長 院 曆 行 政 組 織 表 教 授 團 教 務 學 制 學 則 各 系 所 / 課 程 簡 介 神 博 神 碩 道 碩 文 碩 證 書 班 協 碩 音 碩 神 學 系 教 牧 ) 獎 助 學 金 條 例 敬 拜 讚 美 課 程 樂 器 室 使 用 辦 法 牧 育 學 生 生 活 守 則 膳 宿 規 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申 請 及 調 查 流 程 校 園 精 神 疾 病 及 自 我 傷 害 個 案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會 計 註 冊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學 雜 費 分 期 辦 法 總 務 公 佈 欄 使 用 張 貼 管 理 辦 法 場 地 租 用 辦 法 烤 肉 區 管 理 辦 法 大 樹 下 咖 啡 屋 管 理 辦 法 醫 藥 箱 設 置 圖 書 館 閱 覽 規 則 借 閱 規 則 圖 書 資 料 賠 償 辦 法 學 生 會 牧 杖 會 章 程 關 懷 基 金 章 程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中 心 台 灣 基 督 教 歷 史 資 料 中 心 / 展 示 館

2 台 灣 神 學 院 本 院 院 史 台 灣 北 部 教 會 的 神 學 教 育 可 追 溯 到 1872 年 偕 叡 理 ( 通 稱 馬 偕 博 士 ) (George Leslie Mackay, D.D.) 來 到 淡 水 傳 教 即 已 開 始 最 初 的 十 年 間, 馬 偕 博 士 像 主 耶 穌 一 樣, 一 面 巡 迴 佈 道, 一 面 教 導 學 生, 以 路 邊 榕 樹 下 溪 旁 海 濱 客 棧 民 家, 或 地 方 的 禮 拜 堂 作 為 教 室, 可 稱 逍 遙 學 院 (Peripatetic College) 或 巡 迴 學 院 (Itinerant College) 這 時 期 的 學 生 有 嚴 清 華 吳 寬 裕 林 孽 王 長 水 陳 榮 輝 陳 雲 騰 陳 能 蔡 生 蕭 大 醇 蕭 田 連 和 陳 存 心 陳 萍 洪 胡 李 嗣 姚 陽 陳 九 李 炎 李 恭 劉 和 劉 求 1881 年 馬 偕 博 士 第 一 次 返 回 加 拿 大 故 鄉 烏 德 斯 托 克 (Woodstock) 度 假 時, 當 地 報 紙 呼 籲 為 他 在 淡 水 籌 建 一 所 固 定 校 舍, 結 果 得 到 他 故 鄉 的 牧 長 及 好 友 們 的 贊 同 支 助 1881 年 末 馬 偕 博 士 回 台, 立 即 在 淡 水 砲 台 埔 開 始 這 所 台 灣 北 部 最 早 的 神 學 院 籌 建 工 作 校 舍 於 翌 年 (1882 年 ) 六 月 竣 工, 為 紀 念 加 拿 大 溫 大 里 奧 省 (Ontario) 牛 津 郡 (Oxford) 民 奉 獻 建 校 之 美 意, 故 命 名 理 學 堂 大 書 院 ( 現 通 稱 為 牛 津 學 堂 Oxford College) 以 作 紀 念 1893 年 至 1895 年, 學 院 因 馬 偕 博 士 生 病 告 假 而 停 課 三 年, 於 1896 年 再 恢 復 上 課 馬 偕 博 士 於 1901 年 6 月 2 日 蒙 主 恩 召 此 後, 學 院 由 吳 威 廉 牧 師 (Rev. William Gauld) 繼 任 院 長 之 職, 並 致 力 於 神 學 教 育 水 準 的 提 高 和 創 立 中 會 健 全 教 會 行 政 體 系 1907 年 至 1916 年 由 學 有 專 精 的 約 美 旦 牧 師 (Rev. Milton Jack) 主 持 校 政, 學 院 確 立 學 年 制 度, 並 於 1914 年 春 天 將 院 舍 遷 至 台 北 雙 連 的 臨 時 校 舍, 以 等 候 台 北 神 學 校 新 舍 之 落 成 1912 年 5 月 台 灣 大 會 開 始 討 論 南 北 兩 神 學 校 合 併 的 問 題, 並 於 1915 年 第 四 回 會 議 時, 票 決 通 過 台 北 為 南 北 聯 合 神 學 校 校 址, 但 此 議 決 遭 當 時 台 南 神 學 校 校 長 巴 克 禮 牧 師 反 對, 結 果 無 法 實 現 1925 年 4 月, 北 部 教 會 依 照 台 灣 大 會 南 北 兩 神 學 校 合 併 之 實 施 步 驟, 停 辦 台 北 神 學 校 ( 以 二 年 為 期 ), 由 校 長 劉 忠 堅 牧 師 率 領 十 一 名 神 學 生 前 往 台 南 神 學 校 就 讀 北 部 教 會 決 定 採 取 這 行 動 是 因 為 1914 年 第 三 回 大 會 決 議 暫 時 二 年 受 業 於 北 部, 二 年 受 業 於 南 部, 根 據 這 決 議 期 望 南 部 神 2

3 2015 概 覽 學 校 於 二 年 後 也 如 台 北 神 學 校 一 樣, 能 率 領 學 生 來 北 部 就 學, 而 終 使 神 學 校 合 併 為 一 體 然 而 1926 年 北 部 教 會 將 這 意 思 照 會 南 部 時, 南 部 中 會 議 定 希 望 把 校 址 置 在 中 部, 又 同 年 4 月 第 十 三 次 大 會 也 議 定 變 更 聯 合 神 學 校 之 校 址 在 台 中, 推 翻 十 年 前 第 四 次 大 會 之 決 定 因 此 北 部 教 會 視 聯 合 神 學 校 的 成 立 無 望, 大 川 正 教 授 於 1927 年 6 月 15 日 奉 命 率 北 部 學 生 回 淡 水 龍 目 井 舊 偕 醫 館 復 校, 由 明 有 德 牧 師 (Rev. Hugh MacMillan) 任 校 長 1931 年 4 月 又 遷 往 砲 台 埔 牛 津 學 堂 舊 址, 並 由 孫 雅 各 牧 師 (Rev. James Dickson) 任 校 長 1937 年 12 月 學 校 再 度 遷 回 雙 連 的 台 北 神 學 校 原 校 舍,1940 年 中 日 戰 爭 期 間, 大 川 正 教 授 接 任 院 長, 南 部 教 士 會 亦 決 定 關 閉 台 南 神 學 校, 因 此 南 北 兩 所 神 學 校 終 於 在 太 平 洋 戰 爭 前 夕 合 併 為 聯 合 神 學 校 同 年 9 月 9 日 南 神 十 五 名 學 生 由 黃 主 義 教 授 率 領 北 上 在 台 北 神 學 校 就 讀 1944 年 由 於 太 平 洋 戰 爭, 學 校 被 日 軍 方 徵 用, 學 生 也 被 迫 參 加 新 店 煤 礦 的 學 徒 勤 勞 奉 仕 之 勞 役, 翌 年 5 月 31 日 ( 即 美 軍 在 沖 繩 島 作 戰 時 ) 台 北 神 學 校 宣 告 停 課 1945 年 8 月 15 日 中 午 日 本 宣 佈 無 條 件 投 降, 結 束 了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台 北 神 學 校 隨 即 計 劃 復 校, 並 向 有 關 當 局 申 請 收 回 被 徵 用 的 校 舍, 同 年 10 月 初 收 復 原 校 舍 並 改 稱 為 台 灣 神 學 院 本 以 為 這 次 的 更 名 即 可 成 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的 聯 合 神 學 院, 結 果 事 與 願 違, 南 部 大 會 於 1948 年 4 月 召 回 任 教 於 台 神 的 滿 雄 才 牧 師 及 南 部 學 生 返 回 台 南 從 此 以 後, 台 灣 神 學 院 由 孫 雅 各 牧 師 任 院 長, 致 力 於 學 院 的 建 設 和 提 高 學 生 的 素 質 以 及 學 位 的 授 與 台 灣 在 戰 後, 福 音 事 工 方 興 未 艾, 教 會 快 速 增 長, 急 需 傳 教 人 才, 座 落 雙 連 的 舊 校 舍 及 設 備 已 逐 漸 不 敷 使 用 加 之 都 市 繁 榮 發 展, 吵 雜 喧 嘩 影 響 靜 修 研 讀 1954 年 第 七 屆 大 會 遂 授 權 神 學 院 董 事 會 將 舊 址 校 舍 出 售 給 台 灣 水 泥 公 司, 而 購 買 碧 綠 青 翠 的 陽 明 山 嶺 頭 約 一 萬 八 千 多 坪 土 地 為 新 校 址, 開 始 破 土 興 建 校 舍 並 廣 植 樹 木 花 草 1956 年 9 月 21 日, 吳 威 廉 紀 念 館 及 男 生 宿 舍 竣 工 落 成, 神 學 院 遂 從 雙 連 遷 移 到 嶺 頭 現 址 開 始 上 課 戰 後, 關 於 專 門 培 育 傳 教 師 的 學 制, 曾 設 有 六 年 制 特 別 科 ( ) 3

4 台 灣 神 學 院 招 收 初 中 畢 業 生 就 讀 ; 本 科 則 由 五 年 先 改 四 年 (1947) 再 改 六 年 (1952), 招 收 高 中 畢 業 生 就 讀, 授 予 神 學 士 B. Th. 學 位 (1966 年 改 授 六 年 制 B. D., 1978 年 改 授 六 年 制 M. Div 到 1981 年 止 ) 1959 年 設 立 三 年 制 大 專 組, 授 予 神 學 士 B. D. 學 位,1973 年 學 制 修 訂, 翌 年 起 改 授 三 年 制 M. Div 道 學 碩 士 迄 今 此 外, 年 也 曾 設 夜 間 部 就 過 程 觀 之, 本 院 學 制 有 逐 漸 提 昇 之 趨 勢 近 年 來, 學 院 教 育 事 工 持 續 擴 大, 先 後 有 基 督 教 教 育 系 ( 年 ) 教 會 音 樂 系 ( 年, 前 稱 基 督 教 教 育 系 音 樂 科 ) 宗 教 與 哲 學 系 ( 年 ) 教 會 與 社 會 系 ( 年 ); 基 督 教 教 育 碩 士 班 ( 年 )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班 ( 年 ) 宗 教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組 ( 年 ) 之 學 制 其 後, 為 因 應 教 會 和 社 會 之 需 要, 增 設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組 (2001 年 迄 今 )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2002 年 迄 今 ), 同 時 開 辦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恢 復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2007 年 迄 今 ) 增 設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2007 年 迄 今 ) 進 深 研 究 方 面, 本 院 自 1975 年 起 配 合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逐 步 設 立 碩 博 士 班 1989 年 開 辦 牧 範 學 博 士 班 (2009 年 更 名 教 牧 博 士 班 ) 2009 年 開 辦 研 究 部 神 學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單 位 方 面, 於 1994 年 成 立 史 料 中 心, 收 集 基 督 教 檔 案 與 史 料 ;2006 年 成 立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中 心, 下 設 多 個 神 學 研 究 室, 朝 向 多 角 度 的 神 學 研 究 邁 進 推 廣 教 育 方 面, 本 院 注 重 牧 者 在 職 進 修, 先 後 與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雙 連 教 會 締 結 建 教 合 作 關 係, 分 別 成 立 馬 偕 紀 念 講 座 (1989 年 ) 雙 連 講 座 (1990 年 ), 多 次 邀 請 知 名 神 學 家 演 講, 幫 助 教 牧 事 工 之 推 展 ; 平 信 徒 的 神 學 訓 練 方 面, 本 院 早 在 1948 年 即 設 有 夜 間 神 學 科, 後 多 次 更 名 改 制, 成 為 現 在 的 神 學 系 同 時,1988 年 起 與 台 北 七 星 兩 中 會 合 辦 信 徒 教 育 事 工 班 2007 年 設 立 城 區 部 上 述 事 工 皆 致 力 提 昇 傳 教 師 與 平 信 徒 的 神 學 素 養, 希 冀 培 育 宣 教 人 才, 藉 此 有 效 地 事 奉 上 帝 服 務 人 群 關 於 學 校 永 續 發 展 的 課 題,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神 學 院 學 歷 不 受 政 府 承 認 的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2004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正, 納 入 宗 教 研 修 學 院 條 文, 本 院 開 始 研 議 對 策 同 時, 本 院 地 處 禁 建 的 保 護 區, 唯 有 立 案 才 能 成 為 教 育 用 地, 裨 便 充 實 軟 硬 體 設 備 加 強 學 術 交 流 2010 年, 本 院 正 式 設 立 台 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籌 備 各 項 設 校 資 源,2015 年 6 月 15 4

5 2015 概 覽 日 台 灣 神 學 研 究 學 院 准 予 原 則 同 意 立 案 並 自 2016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2015 年 8 月 18 日 核 准 台 灣 神 學 研 究 學 院 聘 任 陳 尚 仁 先 生 為 首 任 校 長, 任 期 4 年 幾 近 百 年 來, 台 灣 神 學 院 雖 然 飽 嘗 風 霜, 歷 盡 滄 桑, 如 今 又 面 臨 新 時 代 的 挑 戰, 卻 顯 得 更 加 得 力 前 往 直 進 蒙 上 帝 宏 恩, 祝 福 與 帶 領, 在 歷 任 院 長 的 努 力 經 營 下, 台 灣 神 學 院 已 是 一 所 設 備 完 善 環 境 幽 美 課 程 充 實 勇 往 向 前 的 神 學 教 育 最 高 學 府 今 後 它 將 更 加 裝 備 自 己, 以 開 放 的 心 懷 注 視 著 發 生 在 週 遭 的 事 實 與 教 會 的 心 聲, 持 守 創 設 者 馬 偕 博 士 焚 而 不 燬 之 崇 高 精 神, 盡 心 盡 性 盡 意 盡 力 事 奉 上 帝 的 教 會, 以 期 完 成 受 託 的 使 命 5

6 6 台 灣 神 學 院

7 2015 概 覽 歷 任 院 長 第 一 任 偕 叡 理 (Rev. George Leslie Mackay, D.D ; ) 第 二 任 吳 威 廉 (Rev. William Gauld, B.A., ) 第 三 任 約 美 旦 (Rev. Milton Jack, M.A., ) 第 四 任 劉 忠 堅 (Rev. Duncan MacLeod, B.D., ) 第 五 任 吳 威 廉 (Rev. William Gauld, B.A., ) 第 六 任 劉 忠 堅 (Rev. Duncan MacLeod, B.D., ) 第 七 任 明 有 德 (Rev. Hugh Macmillan, Ph.D., ) 第 八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第 九 任 偉 彼 得 (Rev. J.D. Wilkie, B.A., ) 第 十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第 十 一 任 大 川 正 (Rev. Jadashi Okawa, Th.M., ) 第 十 二 任 陳 能 通 (Rev. Neng-tong Chen, B.A., ) 第 十 三 任 上 與 二 郎 (Rev. Yojiro Kami, ) 第 十 四 任 吳 天 命 (Rev. Tiam-min Wu, ) 第 十 五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 代 ) 吳 天 命 (Rev. Tiam-min Wu, ) 第 十 六 任 孫 雅 各 (Rev. James Dickson, B.Th., ) ( 代 ) 郭 和 烈 (Rev. Ho-liet Kuo, ) ( 代 ) 吳 清 鎰 (Rev. Ching-yih Wu, Th.M., Feb Oct. 1966) ( 代 ) 蘇 若 蘭 (Rev. James Sutherland, B.A., ) 第 十 七 任 陳 皙 宗 (Rev. David S. C. Chen, Th.D., ) ( 代 ) 黃 加 盛 (Rev. Cha-shen Hwang, B.D., ) 第 十 八 任 黃 加 盛 (Rev. Cha-shen Hwang, B.D., 1972-Dec. 1975) ( 代 ) 晏 寶 理 (Rev. B.L.M. Embree, M.A. Th.M., Dec Jan. 1976) ( 代 ) 謝 穎 男 (Rev. Ingram S. Seah, Ph.D., Jan Jun. 1977) 第 十 九 任 謝 穎 男 (Rev. Ingram S. Seah, Ph.D., Jun July 1987) 第 二 十 任 廖 上 信 (Rev. Paul S.H. Liao, Ph.D., Aug July 1995) ( 代 )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 1996) ( 代 ) 陳 嘉 式 (Rev. James Chen, Aug July 1998) 第 廿 一 任 陳 嘉 式 (Rev. James Chen, Aug July 2001) 第 廿 二 任 廖 上 信 (Rev. Paul S.H. Liao, Ph.D., Aug July 2004) 第 廿 三 任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 2006) ( 代 ) 鄭 仰 恩 (Rev. Yang-en Cheng, Ph.D. Aug July 2007) 第 廿 四 任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 2008) ( 代 ) 蔡 鈴 真 (Rev. Andrew L.Tsai, Aug July 2009) 第 廿 五 任 林 鴻 信 (Rev. Hong-hsin Lin, Dr.theol. Aug July2010) ( 代 ) 陳 尚 仁 (Rev. Shang-jen Chen, Ph.D. Aug July2011) 第 廿 六 任 陳 尚 仁 (Rev. Shang-jen Chen, Ph.D. Aug ) 7

8 台 灣 神 學 院 2015 院 曆 上 學 期 (2015 年 ) (* 記 號 表 示 放 假 或 停 課 )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學 校 行 事 學 年 度 開 始 /10~28 暑 期 班 ( 希 臘 文 希 伯 來 文 ) 八 /17.18 新 生 選 課 /9 暑 假 結 束 9/10~11 註 冊 新 訓 9/11~13 退 修 會 九 /14 正 式 上 課 /25 加 退 選 截 止 *9/27 中 秋 節 9/28 補 假 *10/10 雙 十 節 10/9 補 假 /12 畢 業 生 提 交 論 文 參 考 文 獻 目 錄 序 論 摘 要 十 /9~13 期 中 考 週 週 十 /15 奉 獻 主 日 *11/16 奉 主 停 課 一 十 二 元 /15 聖 誕 節 聖 餐 禮 拜 12/18 聖 誕 節 活 動 ( 下 午 停 課 ) *12/21~25 溫 書 假 12/25 聖 誕 節 *1/1 元 旦 放 假 2016 年 /8 上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1/8 申 請 退 選 畢 業 文 論 期 限 /11~15 期 末 考 週 1/11~12 下 學 期 課 程 預 選 1/16 寒 假 開 始 /22 提 交 論 文 計 畫 書, 包 含 研 究 動 機 方 法 論 各 章 大 要 及 參 考 文 獻 ( 約 10 頁,8000~10000 字 ) /29 提 交 第 一 學 期 成 績 ( 含 論 文 ) 8

9 2015 概 覽 下 學 期 (2016 年 ) (* 記 號 表 示 放 假 或 停 課 )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學 校 行 事 /8~11 農 曆 過 年 二 /15 註 冊 正 式 上 課 /23 二 二 八 紀 念 禮 拜 2/26 加 退 選 截 止 *2/28 和 平 紀 念 日 2/29 補 假 3/4 校 慶 紀 念 活 動 ( 下 午 停 課 ) /19 神 學 生 活 體 驗 營 三 /24 受 難 週 聖 餐 禮 拜 ( 晚 ) 3/25 畢 業 論 文 提 交 初 稿 /27 復 活 節 四 五 六 七 *4/4 兒 童 節 清 明 節 放 假 4/5 補 假 4/6 溫 書 假 4/8 畢 業 論 文 修 改 後 再 次 送 審 /11~15 期 中 考 週 /6 畢 業 論 文 提 交 評 閱 及 次 屆 畢 業 生 提 交 論 文 概 要 /18 提 交 畢 業 論 文 成 績 & 提 交 畢 業 論 文 完 稿 5/20 論 文 評 審 委 員 會 /23~27 應 屆 畢 業 班 畢 業 考 週 /3 提 交 畢 業 生 成 績 /8 在 校 生 課 程 結 束 *6/9 端 午 節 6/10 在 校 生 期 末 考 週 6/10 提 交 畢 業 論 文 合 訂 本 /13~15 在 校 生 期 末 考 週 6/13~14 下 學 期 課 程 預 選 6/16 聖 餐 差 遺 禮 拜 學 年 總 檢 討 6/17 畢 業 典 禮 6/18 暑 假 開 始 /5 國 際 考 生 考 試 5/9 推 甄 報 名 截 止 /30~31 推 甄 考 試 學 年 度 結 束 9

10 台 灣 神 學 院 2015 學 年 度 行 政 組 織 表 院 長 : 陳 尚 仁 基 研 中 心 主 任 : 陳 尚 仁 ( 代 行 ) 教 務 長 : 邱 啟 榮 ( 代 理 ) 史 料 中 心 主 任 : 鄭 仰 恩 總 務 長 : 石 明 理 主 任 秘 書 : 何 秋 子 圖 書 館 長 : 蔡 約 拿 ( 代 理 ) 實 踐 工 作 主 任 : 陳 恆 容 ( 代 行 ) 牧 育 長 : 陳 恆 容 ( 代 理 ) 生 活 主 任 : 陳 恆 容 教 牧 博 士 班 主 任 : 錢 玉 芬 ( 兼 ) 公 關 主 任 : 陳 恆 容 ( 兼 ) 遠 距 教 學 主 任 : 許 雅 惠 ( 半 職 ) 會 計 主 任 : 游 佳 恩 研 究 部 班 主 任 : 陳 尚 仁 ( 兼 ) 企 劃 主 任 : 黃 寶 惠 ( 半 職 ) 道 碩 組 主 任 : 賴 弘 專 男 生 舍 監 : 魏 連 嶽 音 碩 組 主 任 : 陳 淑 芬 女 生 新 寮 : 陳 恆 容 協 碩 組 主 任 : 錢 玉 芬 神 學 系 主 任 : 魏 連 嶽 女 生 舊 寮 : 邱 凱 莉 夫 婦 舍 監 : 徐 萬 麟 10

11 2015 概 覽 教 授 團 (Faculty) 舊 約 舊 約 / 新 約 副 教 授 B.A. M.Div. Dr.theol. 曾 宗 盛 Tsong-sheng Tsan 東 吳 大 學 德 文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Humboldt Universität zu Berlin 助 理 教 授 徐 萬 麟 Wan-lin Hsu B.A. M.Div. M.Th. Ph.D. 東 吳 大 學 哲 學 系 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 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助 理 教 授 賴 弘 專 Hung-chuan Lai B.A. M.A. M.Div. Th. M. Ph.D. 台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系 台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所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Union Presbyterian Seminary 11

12 台 灣 神 學 院 新 約 助 理 教 授 邱 啟 榮 Chi-jung Chiu B.Ed. M.Div. M.A. M.Th. D.Th.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系 台 南 神 學 院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研 究 所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助 理 教 授 吳 孟 翰 Menghun Goh B.A. M.A. Ph.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Graduate Theological Union (Berkeley) Vanderbilt University 系 統 系 統 / 倫 理 教 授 林 鴻 信 Hong-hsin Lin( 進 修 假 ) B.A. M.A. M.Div. S.T.M. Dr.theol. Ph.D. 台 灣 大 學 哲 學 系 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 台 灣 神 學 院 Yale Divinity School Tübingen Universität Nottingham University 12

13 2015 概 覽 助 理 教 授 邱 凱 莉 Kai-Li Chiu B.B.A. M.Div. M.Th. 台 灣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Ph.D. 特 約 助 理 教 授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莊 信 德 Hsin-te Chuang B.A. M.Div. M.Th. D.Th. 世 新 大 學 廣 播 電 視 系 新 加 坡 神 學 院, 台 灣 神 學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倫 理 副 教 授 B.S. M.Div. M.Th. M.Th. Ph.D. 陳 尚 仁 Shang-jen Chen 東 海 大 學 化 工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Trinity Theological College, Singapore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歷 史 / 宗 教 教 授 B.A. M.Div. Ph.D. 鄭 仰 恩 Yang-en Cheng 中 興 大 學 歷 史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13

14 台 灣 神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魏 連 嶽 Lien-yueh Wei B.E. M.A. M.Div. Ph.D.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系 中 原 大 學 宗 教 研 究 所 Vanderbilt University Edinburgh University 實 踐 / 宣 教 副 教 授 蔡 慈 倫 Tzu-lun Tsai ( 進 修 假 ) B.A. M.Div. M.Th. S.T.M. Ph.D.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日 文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Theological School of Drew University Drew University 助 理 教 授 蔡 約 拿 Jonathan Seitz M.Div. Ph.D.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 神 學 系 講 師 B.A. M.Div. M.Th. 陳 寬 義 Kuan-i Chen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森 林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14

15 2015 概 覽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副 教 授 B.A. M.A. Ph.D. 錢 玉 芬 Yu-fen Chien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系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所 政 治 大 學 新 聞 所 助 理 教 授 胡 瑞 芝 Jui-chi Hu B.A. M.B.A. Ph.D. 銘 傳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系 Southern New Hampshire University Texas Woman s University 教 會 音 樂 副 教 授 B.A. M.M. D.M.A. 陳 淑 芬 Viola Shu-fen Chen 東 海 大 學 外 文 系 North Texas State University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助 理 教 授 陳 琇 玟 Alice Hsiu-wen Chen B.A. M.A.R. M.M.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系 台 灣 神 學 院 Duquesne University 15

16 台 灣 神 學 院 一 宗 旨 : 教 務 學 制 與 學 則 本 院 為 傳 揚 基 督 福 音, 以 基 督 教 信 仰 與 神 學 培 養 傳 教 人 才, 服 務 教 會 與 社 會 為 目 的 二 教 育 體 制 : 本 院 設 有 神 學 研 究 所 道 學 碩 士 組 文 學 碩 士 組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本 院 教 學 以 台 華 語 為 主, 禮 拜 以 台 語 為 主 ; 本 院 強 調 母 語 服 事 能 力 ; 本 院 為 因 應 國 際 化 著 重 英 語 基 本 能 力 三 報 考 資 格 : 神 學 研 究 所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學 位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組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組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1) 報 名 前 堅 信 禮 滿 一 年 或 成 人 洗 禮 滿 二 年 (2) 大 學 畢 業 或 四 年 制 神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3)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畢 業 者, 需 工 作 經 驗 ( 詳 細 規 定 請 看 第 十 一 點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 道 學 碩 士 (Master of Divinity) 文 學 碩 士 (Master of Arts) 證 書 (Certificate)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學 位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1) 報 名 前 堅 信 禮 滿 一 年 或 成 人 洗 禮 滿 二 年 文 學 碩 士 (MACCC) (2) 大 學 畢 業 或 四 年 制 神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3)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畢 業 者 需 工 作 經 驗 ( 詳 細 規 定 請 看 第 十 一 點 二 文 學 碩 士 (MACM)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 註 :(1) 專 科 畢 業 者 報 考 道 碩 文 碩 證 書 班, 錄 取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30 學 分, 三 專 補 修 讀 課 程 21 學 分 (2) 專 科 畢 業 者 報 考 協 碩 音 碩, 錄 取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24~30 學 分, 三 專 補 修 18~21 學 分 (3) 補 修 學 分 以 神 學 系 課 程 為 主 16

17 2015 概 覽 (4) 大 學 ( 含 學 院 ) 三 年 級 結 業 生, 三 學 年 總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之 學 生 可 報 考, 錄 取 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始 准 入 學 (5) 在 其 他 研 究 所 註 冊 為 正 式 生 者, 經 錄 取 後 只 能 成 為 神 學 院 之 選 讀 生 四 報 名 手 續 : ( 請 上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登 錄 報 考 資 料, 並 列 印 各 項 表 格, 連 同 各 項 文 件 郵 寄 至 學 校 ) 1. 最 近 一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註 明 姓 名 ) 2. 報 名 表 調 查 表 3. 推 甄 推 薦 書 ( 推 甄 考 生 需 繳 交 三 封 推 薦 書, 包 括 師 長 牧 長 工 作 主 管 ) 4. 自 傳 / 個 人 聲 明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畢 業 成 績 單 ( 畢 業 院 校 全 部 成 績 正 本 一 份, 二 技 畢 業 請 另 附 二 五 專 成 績. 畢 業 證 明 ) 6. 體 檢 報 告 ( 基 督 教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之 一 般 體 檢 + 胸 腔 X 光 +B 肝 檢 查 ) 體 檢 需 七 個 工 作 天 才 能 取 得 報 告, 請 提 早 檢 查 7. 小 會 推 薦 書 ( 牧 師 推 薦 書 ) 及 中 會 同 意 書 : (1) 長 老 教 會 信 徒 需 請 所 屬 教 會 或 中 會 填 寫 (a) 小 會 推 薦 書 (b) 中 會 同 意 書 ( 報 考 三 年 制 道 碩 組 需 附 此 同 意 書, 請 盡 早 與 中 會 連 繫, 以 便 安 排 面 試 時 間 ) (2) 其 他 教 派 信 徒 請 所 屬 教 會 牧 師 差 會, 各 該 主 管 機 構 或 所 屬 教 派 傳 道 人 員 填 寫 8. 堅 信 禮 洗 禮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請 向 領 洗 之 教 會 索 取, 須 註 明 受 洗 日 期 ) 9. 曲 目 表 ( 報 考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考 生 需 繳 交 ) 10 正 職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 離 職 證 明 推 甄 考 生 及 二 五 三 專 畢 業 之 考 生 需 繳 交 ) 11. 報 名 費 :(1) 國 內 考 生 新 台 幣 1800 元 整 (2) 僑 生 及 外 籍 考 生 美 金 100 元 整 (3) 報 考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者 加 收 音 樂 術 科 考 試 費 1000 元 整 ( 僑 生 加 收 美 金 50 元, 不 含 匯 款 手 續 費 ) 註 : 報 名 劃 撥 單 上 請 註 明 招 生 報 名 費 及 報 考 組 別,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概 不 退 還 以 上 各 項 文 件 除 推 薦 同 意 書 外, 由 報 考 者 直 接 寄 紙 本 至 招 生 委 員 17

18 台 灣 神 學 院 會, 經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規 定 者, 始 發 給 准 考 證 五 考 試 科 目 : 第 一 天 性 向 測 驗 第 二 天 中 文 論 述 文 聖 經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口 試 道 學 碩 士 文 學 碩 士 一 年 證 書 班 ~~~~~~~~~~~~~~~ 專 修 科 目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口 試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口 試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英 文 音 樂 學 科 :(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 音 樂 史 理 論 ( 視 唱 聽 寫 和 聲 曲 式 分 析 ) 註 : 為 維 護 考 生 權 益, 口 試 過 程 全 程 錄 影 第 三 天 音 樂 術 科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備 註 * 英 文 考 試 範 圍 : 以 NRSV( 新 標 準 修 訂 版 ) 的 路 加 福 音 及 神 學 人 基 本 英 文 字 彙 ( 林 鴻 信 編, 禮 記 出 版 社 ) 作 為 神 學 字 彙 ( 佔 總 分 25%) 和 聖 經 英 文 ( 佔 總 分 20%) 的 考 試 範 圍 神 學 人 基 本 英 文 字 彙 可 劃 撥 向 本 院 圖 書 館 購 買 * 考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者 另 加 考 專 修 科 目, 詳 細 內 容 請 上 台 神 網 站 查 詢 * 音 碩 考 生 鋼 琴 及 聲 樂 以 背 譜 為 原 則 所 有 主 修 都 必 須 考 以 下 五 共 同 科 目 音 碩 考 試 科 目 音 樂 學 術 科 共 同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合 唱 指 揮 鋼 琴 聲 樂 理 論 音 樂 歷 史 範 圍 : 合 唱 指 揮 - 二 首 指 定 曲 抽 考 其 一 ( 於 四 月 公 佈 ) 鋼 琴 - 音 階 琶 音 (24 個 大 調 及 和 聲 小 調 ) 聖 詩 彈 奏 ( 抽 考 ) 古 典 奏 鳴 曲 程 度 以 上 之 樂 曲 一 首 或 一 個 樂 章 聲 樂 - 視 唱 宗 教 歌 曲 一 首 ( 不 限 語 言 ) 義 大 利 藝 術 歌 曲 一 首 理 論 - 聽 寫 測 驗 和 聲 ( 包 括 樂 理 ) 曲 式 分 析 音 樂 歷 史 - 文 藝 復 興 巴 洛 克 古 典 浪 漫 現 代 樂 派 等 時 期 的 音 樂 史 註 : 理 論 棄 考 或 未 達 標 準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理 論 8 學 分, 亦 可 自 學 再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18

19 2015 概 覽 組 別 主 修 科 別 主 修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備 註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演 奏 藝 術 組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職 事 ( 已 具 有 音 樂 碩 士 M. M. 學 歷 者 ) 主 修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聲 樂 主 修 管 風 琴 主 修 鋼 琴 繳 交 一 篇 對 當 今 教 會 音 樂 敬 拜 與 服 事 的 反 省 與 異 象 文 章 ( 共 三 千 字 ), 於 主 修 科 目 考 試 當 天 繳 交 準 備 五 首 不 同 風 格 之 指 定 曲 ( 不 同 於 所 有 考 生 的 二 首 ), 現 場 抽 二 首 考 試 共 四 首 ( 須 包 括 中 英 義 三 種 語 言 ) 1. 二 首 請 參 照 術 科 考 試 聲 樂 內 容 2. 另 二 首 為 神 劇 歌 劇 選 曲 各 一 首 1.Bach 管 風 琴 作 品 一 首 2. 古 典 浪 漫 現 代 樂 派 之 管 風 琴 曲 自 選 二 首 ( 須 不 同 樂 派 ), 以 上 三 首 曲 目 共 10 分 鐘 以 上 1.Bach 平 均 律 一 組 ( 前 奏 曲 與 賦 格 曲 ) 2. 浪 漫 或 現 代 樂 派 任 選 一 曲 3. 古 典 曲 目 ( 請 參 照 術 科 考 試 共 同 科 目 ) 1. 現 場 指 揮 小 詩 班, 指 定 曲 目 4 月 公 佈 2. 考 試 曲 目 向 系 辦 購 買, 每 份 100 元 六 本 校 推 甄 辦 法 ( 參 看 第 十 點 ), 適 用 推 甄 對 象 為 長 期 就 業 者 ( 持 續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有 意 者 請 上 網 查 看 或 電 洽 教 務 處 查 詢 七 為 協 助 培 育 原 住 民 人 才 離 島 居 民 人 才, 本 院 採 行 入 學 優 惠 制 度 八 有 關 考 試 專 修 科 目 修 課 要 求 實 習 及 畢 業 注 意 事 項 請 上 台 神 網 站 查 詢 九 國 際 學 生 考 試 辦 法 1. 本 院 接 受 國 際 學 生 在 原 居 地 進 行 考 試 2. 欲 採 用 上 述 辦 法 者 須 於 四 月 中 前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3. 考 試 日 期 : 每 年 五 月 初 19

20 台 灣 神 學 院 4. 考 試 科 目 : 聖 經 ( 現 代 中 文 譯 本 修 訂 版 ) 英 文 中 文 論 述 文 5. 放 榜 日 期 : 七 月 中 十 推 甄 辦 法 1. 本 院 為 因 應 教 會 與 社 會 的 時 代 需 求, 廣 招 並 培 養 各 種 人 才, 特 設 置 推 甄 辦 法, 以 提 供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2. 推 甄 對 象 : 長 期 就 業 者 ( 持 續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受 推 甄 者 必 須 在 報 名 前 堅 信 禮 滿 一 年 或 成 人 洗 禮 滿 二 年, 大 學 畢 業 或 四 年 制 神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畢 業 者 具 工 作 經 驗 ( 詳 細 規 定 請 看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3. 推 薦 及 申 請 方 式 : 經 由 既 定 管 道 (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總 會 屬 下 的 中 會 或 族 群 區 會 大 專 學 生 中 心 地 方 教 會 友 好 教 派 ) 推 薦, 也 接 受 個 人 提 出 申 請 4. 推 甄 申 請 應 檢 附 資 料 :(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進 入 招 生 系 統 登 錄 報 考 資 料, 並 列 印 各 項 表 格, 如 有 招 生 系 統 登 錄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洽 詢 教 務 處 ) 1 最 近 一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相 片 請 註 明 姓 名, 另 外 招 生 系 統 請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 2 報 名 表 調 查 表 3 推 甄 推 薦 書 ( 共 三 封, 包 括 師 長 牧 長 工 作 主 管, 推 薦 者 請 勿 同 一 人 ) 4 個 人 聲 明 ( 包 括 信 仰 心 路 歷 程 讀 書 計 畫 就 讀 動 機 和 自 我 期 許, 約 2000 字 )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明 書 畢 業 成 績 單 6 體 檢 報 告 ( 基 督 教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之 一 般 體 檢 + 胸 部 X 光 +B 肝 檢 查 ) 體 檢 需 七 個 工 作 天 才 能 取 得 報 告, 請 提 早 檢 查 7 小 會 推 薦 書 ( 牧 師 推 薦 書 ) 及 中 會 同 意 書 ( 長 老 教 會 信 徒 需 請 教 會 提 交 小 會 推 薦 書, 報 考 道 學 碩 士 組 考 生 另 需 提 交 中 會 同 意 書 請 提 早 與 中 會 聯 繫, 安 排 面 試 時 間 其 他 教 派 信 徒 請 提 交 牧 師 推 薦 書 ) 8 堅 信 禮 洗 禮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請 向 領 洗 之 教 會 索 取, 須 註 明 受 洗 日 期 ) 9 曲 目 表 ( 報 考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考 生 需 繳 交 ) 20

21 2015 概 覽 10 正 職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 離 職 證 明 ) 11 繳 交 報 名 費 證 明 ( 劃 撥 單 收 據 ) 以 上 各 項 文 件 除 推 薦 書 同 意 書 外, 由 報 考 者 直 接 寄 紙 本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規 定 者, 始 發 給 准 考 證 5. 推 甄 考 試 項 目 : 第 一 階 段 性 向 測 驗 口 試 與 面 談 ( 每 位 考 生 約 40 分 鐘 為 維 護 考 生 權 益, 口 試 過 程 全 程 錄 影 第 二 階 段 專 修 科 目 考 試 ( 協 碩 音 碩 應 試 者 ) *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後, 必 要 時 將 要 求 在 第 二 階 段 加 考 筆 試 科 目, 如 聖 經 英 文 或 中 文 論 述 文 第 二 階 段 筆 試 考 試 範 圍 日 期 與 一 般 考 生 同, 筆 試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6. 推 甄 結 果 通 知 及 放 榜 1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後 將 分 別 寄 第 一 階 段 通 知 給 所 有 推 甄 考 生 2 推 甄 考 生 和 所 有 考 生 統 一 放 榜, 放 榜 日 期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十 一 二 五 專 及 三 專 入 學 資 格 規 定 1. 報 考 道 碩 文 碩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 入 學 資 格 (1) 二 五 專 需 具 至 少 三 年 工 作 經 驗 ; 三 專 需 具 至 少 二 年 工 作 經 驗 (2)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30 學 分 ; 三 專 補 修 21 學 分, 補 修 以 神 學 系 課 程 為 主 (3) 第 一 年 以 補 修 為 主, 在 情 況 時 間 許 可 下, 可 修 M.A. 導 論 課 程 2. 報 考 協 碩 音 碩 : 入 學 資 格 (1) 二 五 專 需 具 至 少 二 年 工 作 經 驗 (2)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學 分 二 五 專 補 修 24~30 學 分 ; 三 專 補 修 18~21 學 分, 各 系 所 可 依 學 生 差 異 作 調 整, 補 修 以 神 學 系 課 程 為 主, 由 各 系 主 任 視 學 生 個 別 情 況 規 劃 之 (3) 第 一 年 以 補 修 為 主, 在 情 況 時 間 許 可 下, 可 修 M.A. 導 論 課 程 註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請 繳 交 正 職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如 : 在 職 / 離 職 21

22 台 灣 神 學 院 證 明 ) 十 二 試 讀 生 : 本 院 每 年 招 考 新 生 ( 包 括 插 班 生 轉 學 生 ), 經 錄 取 者 第 一 年 皆 為 試 讀 生, 試 讀 生 之 學 年 成 績 平 均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應 予 留 級, 凡 每 學 期 總 學 分 四 分 之 一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評 鑑 會 評 鑑 不 合 格 者, 得 令 休 學 或 退 學 ( 詳 見 第 九 章 學 生 評 鑑 ) 十 三 特 別 生 : 凡 願 在 本 院 就 讀, 但 不 預 備 攻 讀 學 位 或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可 申 請 為 特 別 生 其 資 格, 申 請 手 續 和 入 學 考 試 與 各 系 新 生 同 申 請 為 特 別 生 須 經 本 院 核 准 後 始 准 其 入 學 特 別 生 必 須 按 規 定 上 課, 繳 作 業 並 參 加 考 試 其 在 本 院 所 修 科 目 可 得 成 績 單, 及 格 者 可 得 學 分 最 多 可 修 六 學 分 十 四 選 修 生 :(1) 入 學 選 修 生 參 加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成 為 校 本 部 正 式 生, 如 因 故 ( 包 含 參 加 入 學 考 錄 取 而 在 他 校 已 為 正 式 生 之 選 修 生 ) 無 法 成 為 全 修 學 生, 可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請 成 為 入 學 選 修 生, 每 學 期 選 修 總 學 分 不 得 超 過 6 學 分 ( 不 含 暑 期 學 分 ),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相 關 費 用, 且 入 學 選 修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繳 學 籍 保 留 費 1000 元 新 生 入 學 後 轉 為 入 學 選 修 生 身 份, 最 遲 第 三 年 必 須 轉 為 全 修 生 (2) 神 學 系 學 生 ( 需 有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 凡 按 規 定 申 請 選 修 校 本 部 課 程, 本 院 可 承 認 其 學 分 並 發 給 成 績 單 神 學 系 學 生 選 修 校 本 部 課 程 之 學 分 列 入 修 讀 本 院 學 位 之 有 效 期 限 定 大 學 部 為 八 年, 神 學 研 究 所 為 七 年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修 業 年 限 2 年, 至 少 半 年 (1 學 期 ) 全 修 ;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4 年, 至 少 1 年 全 修 ;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5 年, 至 少 2 年 全 修, 除 延 畢 同 學 以 外, 畢 業 該 學 年 不 得 為 選 修 生 以 上 修 業 年 限 不 包 含 休 學 期 間 ( 休 學 最 多 可 申 請 2 年 ) 十 五 旁 聽 生 : 凡 願 在 本 院 旁 聽,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本 院 得 視 其 資 格 申 請 理 由 等 以 決 定 是 否 准 其 申 請 旁 聽 生 非 本 院 正 式 生, 不 得 住 宿 其 旁 聽 科 目, 應 先 得 該 科 教 師 准 許, 照 規 定 繳 學 分 費, 並 按 時 註 冊 登 記 始 可 參 加 上 課 而 旁 聽 科 目 每 學 期 以 六 學 分 為 限 該 生 除 上 課 外 不 必 繳 作 業 亦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本 院 不 給 與 學 分 及 成 績 單 十 六 轉 學 生 : 凡 在 東 南 亞 神 學 協 會 所 承 認, 與 本 院 同 格 之 神 學 院 肄 業 者, 得 於 本 院 入 學 考 報 名 截 止 日 之 前 申 請 轉 學 本 院, 並 安 排 相 關 入 學 考 試 及 面 試 其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如 下 : 22

23 2015 概 覽 (1) 轉 學 申 請 書 (2) 入 學 報 名 表 調 查 表 自 傳 一 吋 半 照 片 三 張 (3) 由 原 肄 業 神 學 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4) 轉 學 申 請 結 果 將 於 入 學 考 放 榜 時 一 併 公 佈 獲 准 申 請 轉 學 者, 請 向 原 肄 業 神 學 院 出 具 本 章 四 之 等 九 件 書 類 上 述 證 件 經 本 院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轉 入 本 院 就 讀 其 所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由 教 務 處 參 照 該 生 過 去 所 修 科 目 而 個 別 審 定 之 凡 欲 得 本 院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者, 其 畢 業 前 兩 年 須 在 本 院 就 讀 (5) 凡 經 東 南 亞 神 學 協 會 認 可 之 轉 學 生 或 選 修 生, 經 錄 取 為 正 式 生 後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6) 凡 欲 在 本 院 取 得 M. Div. 學 位 之 轉 學 生 或 選 修 生, 經 錄 取 為 正 式 生 後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十 七 寄 讀 生 : 本 校 接 受 南 神 及 玉 神 學 生 為 本 校 寄 讀 生, 寄 讀 生 以 一 年 為 限, 權 利 義 務 等 同 於 全 修 生 十 八 本 院 道 碩 文 碩 ( 不 含 音 碩 協 碩 ) 證 書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協 碩 音 碩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以 19 學 分 為 限 凡 研 修 7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 不 含 暑 期 學 分 ) 為 全 修 生, 需 繳 交 全 修 生 學 雜 費 十 九 凡 參 加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者 ( 非 轉 學 生 ), 在 他 校 所 修 課 程 如 與 本 院 所 開 的 課 程 相 同, 仍 須 於 入 學 時 提 出 申 請 認 可, 由 教 務 處 同 意 始 可 給 予 承 認 二 十 凡 經 錄 取 的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須 於 規 定 日 期 親 自 到 本 院 註 冊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註 冊 者, 須 事 先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請 假 並 准 許 始 可 延 期 註 冊, 否 則 即 予 除 名 延 期 以 一 星 期 為 限, 逾 期 者 除 非 得 教 務 長 同 意, 否 則 不 得 於 該 學 年 就 讀 二 十 一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年 入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但 以 一 年 為 限, 一 年 後 若 欲 再 延 期 者, 得 再 申 請 一 年 二 十 二 三 專 二 專 五 專 畢 業 報 考 本 院 神 研 所 經 錄 取 後, 需 依 規 定 補 修 神 學 系 學 分, 若 所 修 學 分 並 無 校 本 部 課 程 則 學 籍 隸 屬 神 學 系, 其 23

24 台 灣 神 學 院 繳 費 及 院 內 各 項 安 排 均 比 照 神 學 系 若 有 校 本 部 課 程, 則 學 籍 隸 屬 原 系 所, 其 繳 費 及 相 關 規 定 比 照 校 本 部 第 二 章 雙 修 轉 學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道 碩 學 生 可 申 請 雙 修 協 碩 音 碩,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末 ( 五 月 底 至 六 月 中 旬 ) 提 出 申 請, 須 經 導 師 系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批 准 七 月 中 旬 前 繳 交 小 會 推 薦 書, 必 要 時 參 加 七 月 入 學 考 筆 試 及 面 試, 於 放 榜 時 公 布 結 果 二 欲 申 請 雙 修 者 請 學 生 自 行 選 擇 一 篇 最 佳 期 末 作 業 或 報 告, 供 老 師 參 考 欲 申 請 雙 修 協 碩 者, 申 請 時 須 繳 交 一 份 自 傳 ( 生 命 歷 程 修 讀 原 因 及 期 待 ) 一 份 書 籍 心 得 報 告 ( 辦 公 室 提 供 書 目 ), 請 協 碩 老 師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並 參 加 雙 修 面 試 另 由 教 務 處 提 供 學 生 在 學 成 績 ; 牧 育 處 提 供 學 生 感 恩 報 告 及 牧 長 實 習 評 鑑 ; 生 活 組 提 供 談 心 園 的 相 關 資 料 三 雙 修 面 試 需 安 排 相 關 之 兩 系 系 主 任 參 與 面 試 四 雙 修 學 籍 安 排 先 依 原 入 學 系 所 年 級 安 置, 待 完 成 該 系 所 課 程 後 再 安 排 雙 修 第 二 學 位 之 學 籍, 例 如 : 道 碩 一 二 三 + 協 碩 二 五 若 雙 修 學 位 中 要 休 學, 與 轉 為 選 修 生 之 規 定 和 其 他 學 生 同 六 雙 修 學 生 應 完 成 所 修 讀 之 雙 修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後, 始 可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上 載 明 雙 修 學 位 畢 業 名 單 另 列,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以 最 後 完 成 學 位 之 系 所 計 算 七 雙 修 學 生 已 符 合 其 雙 修 之 任 一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但 未 能 修 畢 另 一 系 所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放 棄 未 能 修 畢 之 系 所 學 籍, 以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之 系 所 學 位 畢 業 放 棄 學 籍 應 於 五 月 一 日 前 提 出, 並 不 得 再 主 張 恢 復 所 放 棄 之 學 籍 八 本 院 學 生 凡 欲 轉 他 校 者 須 先 繳 完 應 繳 諸 費, 經 院 方 准 許, 始 可 取 得 轉 學 證 明 書 成 績 單 並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欲 從 他 校 轉 入 本 院 者, 請 參 考 第 一 章 第 十 六 點 九 學 生 如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得 申 請 休 學 ;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並 繳 學 籍 保 留 費 一 千 元 保 留 學 籍 費 不 退 還 十 凡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休 學 者,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但 入 伍 服 役 間 除 24

25 2015 概 覽 外 十 一 凡 照 規 定 休 學 而 獲 准 者,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復 學, 應 在 相 接 之 年 級 十 二 凡 本 院 學 生 依 照 各 系 所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後, 若 仍 不 能 完 成 學 業, 將 取 消 其 修 讀 學 位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不 含 休 學 期 間 十 三 學 生 如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得 申 請 退 學 ; 經 院 長 核 准 後,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十 四 學 生 因 過 失 或 成 績 不 合 標 準 被 令 退 學 或 停 學 者, 由 本 院 函 知 家 長 十 五 凡 退 學 者, 無 論 在 學 期 中 或 學 期 末, 均 應 納 完 應 繳 諸 費, 始 可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並 取 得 已 修 科 目 成 績 單 退 學 者 不 得 復 學 十 六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轉 選 修 生 轉 全 修 生 等 學 籍 之 確 定 請 在 9 月 1 日 2 月 1 日 前 申 請 完 成 ( 申 請 書 必 須 有 導 師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交 至 教 務 處 ); 休 學 學 生 申 請 復 學 也 須 在 9 月 1 日 2 月 1 日 前 申 請 完 成 ( 申 請 書 須 有 系 主 任 簽 名 後 交 至 教 務 處 ) 第 三 章 服 兵 役 與 生 產 一 本 院 多 數 在 就 讀 期 間 須 服 兵 役 或 應 教 育 召 集, 其 期 間 為 一 日 兩 週 一 個 月 兩 三 年 不 等 二 其 離 院 期 間 在 一 個 月 以 內 者, 其 所 修 學 科 的 補 讀 或 作 業 的 補 交 等 事 項, 應 由 該 生 各 科 教 師 決 定 之 唯 沒 有 參 加 期 中 考 或 期 末 考 者, 其 補 考 由 教 務 處 決 定 之 三 其 離 院 期 間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有 關 其 補 考 復 學, 及 應 修 科 目 等 事 宜 均 由 教 務 會 決 定 之 四 畢 業 班 同 學 在 論 文 應 交 期 之 前 二 十 天, 若 被 軍 事 教 育 召 集 者, 得 准 按 其 被 召 時 限 延 長 其 交 付 日 期 若 在 應 交 期 之 前 五 十 天, 則 不 得 申 請 延 期 五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流 產 或 配 偶 生 產, 得 申 請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或 陪 產 假, 相 關 請 假 規 定 請 參 閱 第 八 章 請 假 第 四 章 註 冊 繳 費 一 註 冊 與 繳 費 : (1) 學 生 應 該 先 繳 交 本 院 所 規 定 諸 費 後, 於 註 冊 日 親 自 辦 理 學 生 證 蓋 章 25

26 台 灣 神 學 院 未 繳 費 者 不 得 蓋 章 (2)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註 冊 者, 須 事 先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請 假 並 得 准 許, 始 可 延 期 註 冊 延 期 以 一 星 期 為 限 (3) 當 學 生 有 經 濟 困 難 無 法 一 次 繳 清 註 冊 費 時, 本 院 提 供 學 生 可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繳 款 可 申 請 學 雜 費 分 期 之 學 生 身 份 為 新 生 入 學 第 二 學 期 起 之 全 修 生,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單 需 經 過 生 活 主 任 及 所 屬 導 師 簽 章 後, 交 由 會 計 室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考 學 雜 費 分 期 辦 法 (4) 凡 申 請 學 雜 費 分 期 繳 款 而 未 在 學 期 結 束 繳 清 者, 其 在 該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一 概 不 算, 且 不 准 於 下 一 學 期 註 冊 (5) 住 學 生 夫 婦 宿 舍 者, 須 按 月 繳 交 宿 舍 費 若 在 學 期 結 束 時 未 繳 清 宿 舍 費, 則 該 學 期 的 學 分 一 概 不 算, 且 不 准 於 下 一 學 期 註 冊 (6) 逾 期 註 冊 之 學 生, 每 逾 期 一 天 罰 款 一 百 元 整 ( 請 假 獲 准 者 除 外 ) (7) 本 院 註 冊 手 續 如 下 : 1) 於 規 定 時 間 至 台 神 校 務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費 ( 網 路 銀 行 ATM 轉 帳 玉 山 銀 行 臨 櫃 辦 理 或 至 學 校 出 納 提 交 即 期 之 支 票 ) 2) 確 定 完 成 繳 費 後, 於 註 冊 日 至 辦 公 室 辦 理 學 生 證 蓋 章 二 退 費 : (1) 本 院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休 學, 或 特 別 生 及 選 修 生 旁 聽 生 退 選 課 程 得 申 請 退 費 學 科 : 第 一 二 週 內 ( 加 退 選 期 間 ) 第 三 四 週 內 第 五 週 起 退 十 分 之 九 退 二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術 科 : 第 一 個 月 內 第 二 個 月 退 二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2) 本 院 學 生 因 服 兵 役 而 休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註 冊 費 而 於 退 伍 後 返 校 接 續 該 未 完 成 之 學 期 26

27 2015 概 覽 三 選 課 : (1)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選 課 在 暑 期 班 規 定 時 間 選 課 其 他 學 生 在 每 學 期 末, 按 規 定 的 日 期 辦 理 下 一 學 期 預 先 選 課 手 續 (2) 選 課 手 續 1) 第 一 階 段 學 生 至 校 務 系 統 網 站 線 上 選 課 2) 第 二 階 段 系 主 任 教 務 長 核 准 (3) 學 生 得 於 開 學 後 二 星 期 內 ( 依 規 定 日 期 ) 加 退 選 課 程 欲 加 退 選 者,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並 得 該 科 教 師 系 主 任 及 教 務 處 批 准 (4) 本 院 加 退 選 手 續 如 下 : 1) 到 教 務 處 領 取 加 退 選 單 ( 每 人 一 張 ) 2) 取 得 所 有 加 退 選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之 批 准 簽 名, 核 算 加 退 選 後 總 學 分 數 3) 取 得 系 主 任 教 務 處 之 批 准 簽 名 4) 加 退 選 單 交 回 教 務 處 未 交 還 此 單 者, 不 算 完 成 加 退 選 手 續 5) 確 定 選 課 後, 由 教 務 處 印 製 選 課 核 對 單, 學 生 核 對 後 簽 名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回 選 課 核 對 單 (5) 凡 未 辦 完 加 選 手 續 而 上 課 者,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又 凡 未 辦 完 退 選 手 續 而 不 上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處, 不 參 加 各 項 考 試 者,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五 章 成 績 考 試 期 末 作 業 重 修 一 分 數 : (1) 本 院 學 業 成 績 之 評 定,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碩 士 班 以 70 分 為 及 格, 神 學 系 以 60 分 為 及 格 其 等 級 如 下 : A C A C A C B D B D B D

28 台 灣 神 學 院 (2) 學 期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法 如 下 : 1)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該 科 學 分 所 得 為 積 分 2) 以 學 分 總 和 除 積 分 總 和 所 得 為 平 均 分 數 3)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亦 一 併 包 括 在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之 內 4) 未 完 成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3)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總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即 令 退 學 二 考 試 期 末 作 業 : (1) 凡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參 加 考 試 者, 須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並 任 課 老 師 申 請 延 期 期 中 考 試 的 延 期 申 請 書 須 於 期 中 考 試 開 始 的 前 一 星 期 之 星 期 五 中 午 十 二 點 以 前 提 出 期 末 考 試 延 期 申 請 書 須 於 該 學 期 上 課 的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四 點 以 前 提 出 (2) 學 生 因 生 病 遇 重 大 事 故 或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者, 應 在 該 科 期 末 考 試 前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停 修 申 請 (3) 未 獲 准 而 曠 考 者, 不 得 補 考,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4)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 生 病 生 育 家 庭 重 大 變 故 等 ) 申 請 延 期 繳 交 作 業, 需 在 授 課 老 師 規 定 繳 交 作 業 前,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 附 證 明 文 件 ), 經 授 課 老 師 同 意, 並 送 教 務 處 核 准 學 生 延 期 繳 交 作 業 期 限, 寒 假 可 延 至 開 學 前, 暑 假 可 延 二 個 禮 拜 ( 七 月 底 ) 逾 期 遲 交 作 業 者, 該 科 以 不 及 格 計 算 (5) 本 院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分 為 : 平 時 查 考 報 告 期 中 考 試 及 學 期 考 試 又 規 定 凡 三 學 分 之 課 程 每 學 期 必 須 要 求 二 份 報 告 以 上 或 二 次 考 試 以 上 或 二 份 報 告 一 次 考 試 以 上 (6)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學 期 考 試 完 畢 後 填 入 成 績 報 告 表 送 交 教 務 處 或 上 傳 校 務 系 統 授 課 老 師 學 期 成 績 提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寒 假 開 學 前 二 週, 第 二 學 期 為 學 期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三 重 修 : 廢 止 補 考 辦 法, 不 及 格 則 重 修 遇 有 分 上 下 學 期 上 課 之 課 程, 上 學 期 成 績 若 不 及 格 但 仍 達 60 分 者, 准 其 下 學 期 得 以 繼 續 修 課, 唯 上 學 期 之 課 程 必 須 重 修 英 文 課 上 學 期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修 下 學 期 28

29 2015 概 覽 第 六 章 有 關 課 程 作 業 書 寫 辦 法 一 課 程 分 類 與 作 業 份 量 1. 原 則 上 大 學 部 每 門 課 2 學 分, 研 究 所 每 門 課 3 學 分 或 是 2 學 分 2. 大 學 部 : 一 學 分 至 少 1 小 時 備 課 3. 研 究 所 : 一 學 分 至 少 1 小 時 備 課 若 以 一 學 分 至 少 備 課 1 小 時 計 算 ( 包 括 預 習 複 習 作 業 報 告 ), 學 生 在 每 一 門 3 學 分 的 課 程 中, 一 學 期 需 花 至 少 48 小 時 來 備 課 ( 期 中 期 末 考 外, 上 課 16 週 ) 舉 例 : 一 門 3 學 分 的 課, 學 生 一 學 期 上 課 16 週 的 總 時 數 要 有 96 小 時 ( 上 課 48 小 時 + 備 課 48 小 時 ) 4. 課 程 的 分 類 與 上 課 方 式 大 學 部 : 分 為 語 言 導 論 ( 初 階 ) 進 階 ( 講 義 課 + 討 論 實 習 ) 研 究 所 : 分 為 語 言 導 論 ( 初 階 講 義 課 ) 進 階 ( 講 義 課 + 討 論 ) 5. 閱 讀 份 量 每 次 上 課 閱 讀 份 量 : 1) 每 一 學 分 課 程 每 星 期 中 文 閱 讀 份 量 至 多 20 頁 例 如 一 門 三 學 分 課 程, 每 星 期 需 閱 讀 至 多 60 頁 中 文 資 料 2) 老 師 可 鼓 勵 學 生 閱 讀 英 文 資 料, 在 此 情 況 下, 中 文 閱 讀 資 料 可 相 對 減 少 3) 酌 情 增 開 英 文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全 程 以 英 文 授 課 6. 作 業 份 量 課 程 分 類 大 學 部 (2 學 分 ) 研 究 所 (2 學 分 ) 研 究 所 (3 學 分 ) 語 言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導 論 1-2 考 試 或 1-2 考 試 或 1-2 考 試 或 1-2 讀 書 報 告 1-2 讀 書 報 告 1-2 讀 書 報 告 進 階 1 次 讀 書 報 告 (1000 字 左 右 ) 1 次 中 型 報 告 (3000 字 左 右 ) 二 篇 總 和 約 4000 字 左 右 1 次 讀 書 報 告 (1500~2000 字 ) 1 次 中 型 報 告 (3500~5000 字 ) 二 篇 總 和 約 5000~ 7000 字, 不 包 含 註 腳 及 參 考 書 目 2 次 讀 書 報 告 (1500~2000 字 / 次 ) 1 次 中 型 報 告 (3500~5000 字 ) 三 篇 總 和 約 字, 不 包 含 註 腳 及 參 考 書 目 二 引 用 與 抄 襲 正 確 地 著 錄 引 用 資 料 和 你 的 學 術 生 涯 至 關 重 大, 不 可 不 慎 按 照 學 術 倫 理, 29

30 台 灣 神 學 院 當 你 引 用 別 人 的 句 子 表 格 繪 圖 或 統 計 資 料 等 等 時, 必 須 要 清 楚 地 指 出 你 所 引 用 的 內 容, 以 及 它 們 的 出 處, 並 且 以 標 準 的 著 錄 格 式 呈 現 若 你 未 如 此 做, 便 陷 入 了 抄 襲 的 風 險 中 這 也 包 括 你 是 無 心 的 狀 況 在 內 簡 單 地 說 : 只 要 你 使 讀 者 以 為 出 自 別 人 的 想 法 語 句 資 料 是 屬 於 你 自 己 原 作 時, 便 是 抄 襲 除 了 有 意 無 心 之 外, 以 下 幾 種 情 況 也 是 屬 於 抄 襲 : 1. 你 引 用 了 別 人 的 資 料 並 著 錄 出 處, 在 你 的 句 子 一 字 不 漏 的 引 用 中, 然 而 沒 有 使 用 短 引 文 ( 使 用 引 號 ) 或 者 是 長 引 文 的 標 準 格 式 2. 你 改 寫 了 別 人 的 表 達, 並 用 在 你 自 己 的 句 子 中, 也 著 錄 了 出 處, 但 還 是 與 原 來 的 表 達 太 相 似, 以 致 於 就 像 是 引 文 ( 短 引 文 或 長 引 文 ) 的 形 式 這 種 情 形 往 往 發 生 在 你 逐 字 地 改 寫 時 最 容 易 發 生 3. 你 用 了 別 人 的 想 法 概 念 方 法, 卻 沒 有 著 錄 出 處 請 記 得, 即 使 你 著 錄 了 引 用 出 處, 讀 者 還 必 須 知 道 哪 些 文 字 是 你 自 己 原 作, 而 哪 些 文 字 是 引 用 別 人 的 以 下 是 某 作 者 的 原 文 : 現 代 教 會 這 個 轉 變 背 後 的 理 由 是, 對 那 些 不 瞭 解 深 奧 的 基 督 教 神 學 和 詞 彙 是 沒 有 吸 引 力 的, 所 以 避 免 使 用 基 督 教 語 言, 可 以 使 張 三 李 四 更 樂 意 接 觸 教 會 很 多 青 少 年 事 工 都 跟 隨 這 樣 的 做 法, 將 活 動 分 為 兩 部 分 : 分 別 服 事 基 督 徒 學 生 和 非 基 督 徒 學 生 為 非 信 徒 學 生 而 設 的 外 展 活 動 只 是 間 接 地 與 教 會 有 關 連 教 會 要 求 基 督 徒 學 生 帶 領 未 信 主 的 朋 友 參 加 這 些 活 動 然 後, 待 那 些 非 信 徒 成 為 信 徒 後, 才 開 始 門 徒 訓 練 這 個 線 性 模 式 (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 反 映 了 現 代 主 義 好 將 事 物 做 線 性 簡 化 但 是 在 後 現 代 世 界 中, 使 人 作 門 徒 的 過 程, 必 須 以 更 整 全 的 方 式 進 行, 或 者 至 少 不 那 麼 量 化, 並 從 更 多 不 同 方 面 進 行 當 你 討 論 作 者 的 觀 點 時, 你 可 能 一 樣 會 用 到 後 現 代 這 樣 的 表 達, 此 時, 你 不 用 著 錄 出 處, 因 為 這 種 表 達 已 經 是 一 種 普 遍 使 用 的 詞 語 然 而, 很 明 顯 地, 非 線 性 模 式 這 樣 的 概 念 是 原 作 者 原 創 也 是 文 章 中 重 要 的 概 念, 所 以 當 你 用 到 非 線 性 模 式 這 樣 的 詞 語 時, 就 必 須 加 引 號 並 著 錄 出 處 例 如 : 30

31 2015 概 覽 現 代 教 會 傳 福 音, 或 是 教 會 增 長, 傳 統 的 作 法 是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也 就 是 東 尼 瓊 斯 (Tony Jones) 所 說 的 線 性 模 式 1 在 後 續 的 段 落 中, 若 再 次 提 及 線 性 模 式 這 個 詞 語 時, 就 不 用 再 用 引 號 與 著 錄 出 處 不 過 有 的 人 可 能 會 質 疑 說 一 篇 文 章 中 若 充 斥 了 引 號, 會 不 會 使 讀 者 ( 評 閱 者 ) 誤 以 為 作 者 基 本 學 術 訓 練 不 足? 比 較 起 來, 寧 可 讓 人 誤 以 為 你 訓 練 不 足, 也 不 要 冒 了 抄 襲 的 危 險! 正 確 改 寫 的 原 則 : 用 你 自 己 的 話 比 原 出 處 更 加 清 楚 直 接 地 重 現 然 而, 讀 者 ( 評 閱 者 ) 很 可 能 在 原 出 處 找 到 相 似 或 相 同 的 表 達, 而 認 定 你 超 越 了 改 寫 的 界 線, 變 成 抄 襲 了 以 下 的 例 子 雖 稍 有 改 寫, 但 依 舊 屬 於 抄 襲 : 現 代 很 多 教 會 避 免 使 用 基 督 教 語 言, 這 樣 更 可 以 使 張 三 李 四 樂 意 接 觸 教 會, 例 如 將 青 少 年 活 動 分 為 兩 部 分 : 分 別 服 事 基 督 徒 學 生 和 非 基 督 徒 學 生 為 非 信 徒 學 生 而 設 的 外 展 活 動 只 是 間 接 地 與 教 會 有 關 連 教 會 要 求 基 督 徒 學 生 帶 領 未 信 主 的 朋 友 參 加 這 些 活 動 這 種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的 過 程, 是 一 種 典 型 的 現 代 主 義 下 的 線 性 模 式 以 下 的 例 子 則 處 於 危 險 的 灰 色 地 帶 : 避 免 使 用 基 督 教 語 言 是 很 多 現 代 教 會 採 取 的 策 略, 以 便 使 張 三 李 四 樂 意 接 觸 教 會, 實 際 的 作 法 常 是 把 信 主 和 未 信 主 的 青 年 分 開, 設 立 不 同 的 活 動 那 些 為 了 非 信 徒 學 生 而 設 的 活 動, 教 會 會 要 求 基 督 徒 學 生 帶 領 未 信 主 的 朋 友 參 加 1 以 下 則 是 好 的 例 子 : 在 後 現 代 青 少 年 事 工 1 一 書 中, 東 尼 瓊 斯 (Tony Jones) 觀 察 到 在 所 謂 傳 福 音 的 事 情 上, 傳 統 教 會 是 依 循 著 這 種 佈 道 歸 信 作 門 徒 的 路 徑 為 了 使 這 種 線 性 模 式 有 效 地 運 作, 許 多 教 會 在 崇 拜 聚 會 中 不 再 使 用 艱 澀 的 基 督 教 神 學 語 言, 以 吸 引 更 多 的 未 信 者 參 與 甚 至 把 已 信 主 和 未 信 主 的 學 生 區 分 出 來, 各 有 不 同 的 活 動 除 了 引 用 別 人 的 表 達 之 外, 引 用 別 人 創 作 的 概 念 亦 需 著 錄 出 處, 此 時 有 兩 個 遵 守 的 原 則 :(1) 這 個 概 念 和 某 個 特 定 的 人 有 關 ;(2) 這 個 概 念 尚 未 成 為 31

32 台 灣 神 學 院 該 領 域 普 遍 的 認 知 例 如, 心 理 學 家 認 為 人 的 大 腦 不 同 的 區 域 負 責 不 同 的 功 能 這 樣 的 表 達 已 經 是 心 理 學 界 的 共 識, 或 已 經 是 常 識, 故 不 須 加 引 號 與 著 錄 出 處 然 而, 情 感 是 理 性 抉 擇 時 關 鍵 的 影 響 因 素 這 樣 的 概 念 是 較 新 的 發 現, 也 尚 未 得 到 心 理 學 界 一 致 的 認 可, 因 此, 引 用 時 必 須 要 加 上 引 號 與 著 錄 出 處 三 學 術 報 告 抄 襲 處 置 辦 法 1. 以 他 人 全 部 或 部 份 之 報 告 作 業 繳 交 者,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次 再 犯 者 以 退 學 處 分 2. 某 段 落 是 從 他 人 書 上 或 網 路 上 抄 錄, 沒 有 以 引 文 格 式 標 示, 未 註 明 出 處, 或 引 用 別 人 的 想 法 概 念 方 法, 卻 沒 有 標 明 作 者 及 出 處, 任 課 老 師 得 按 抄 襲 之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以 下 的 處 分, 處 理 之 後 並 報 告 教 務 處 a. 警 告, 令 重 寫 報 告, 重 寫 後 若 通 過, 最 高 只 得 及 格 分 數 70 分 b. 該 科 目 給 予 不 及 格 之 分 數 3. 若 有 認 定 發 生 爭 議 者, 由 老 師 或 學 生 提 出, 由 教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第 七 章 實 習 教 育 一 學 生 實 習 學 分 計 算 辦 法 1. 本 院 所 有 道 碩 文 碩 證 書 班 之 學 生, 於 就 學 期 間 必 須 全 程 參 與 實 習 制 度, 依 實 踐 工 作 委 員 會 之 指 派 進 行 實 習 2. 協 碩 音 碩 之 學 生, 第 一 年 必 須 參 加 觀 摩 1) 協 碩 : 機 構 實 習 ( 一 下 學 期 中 暑 假 二 年 級 ) 2) 音 碩 : 教 會 實 習 ( 暑 假 二 年 級 ) 3. 觀 摩 見 習 均 不 計 入 修 習 學 分 4. 道 碩 文 碩 學 生 除 受 派 實 習 外, 二 年 級 必 須 參 與 督 導 制 實 習 I II 課 程 0 學 分 2 學 期, 成 績 由 教 牧 實 習 課 程 老 師 共 同 評 之 ( 各 佔 50%) 5. 文 碩 學 生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克 參 與 督 導 制 實 習, 而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並 經 實 踐 工 作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學 生 實 習 分 派 辦 法 1. 本 院 每 年 度 實 習 分 派 為 兩 部 分 : 暑 期 實 習 及 學 期 中 實 習 ( 包 含 上 下 兩 學 期 ), 學 生 於 同 一 單 位 實 習 時 間 以 一 年 為 限 ( 包 含 上 下 學 期 及 暑 期 32

33 2015 概 覽 實 習 ) 2. 學 期 中 之 分 派 地 點, 以 星 中 北 中 竹 中 客 中 及 北 部 地 區 原 住 民 教 會 為 限, 主 要 實 習 時 間 為 週 六 日 兩 天 暑 假 期 間 實 習 分 派 地 點 不 限, 又 可 分 為 全 職 實 習 及 週 六 日 實 習 兩 種 3. 學 長 見 習 制 之 見 習 期 間 為 三 到 五 個 月 4. 學 生 第 一 年 之 實 習 不 得 於 其 母 會 為 之, 以 達 促 進 學 生 於 不 同 教 會 多 方 學 習 裝 備 之 目 的 5. 學 生 為 傳 道 人 之 配 偶 者, 以 返 回 其 原 服 事 教 會 實 習 為 原 則 ; 但 其 有 意 願 受 派 至 他 教 會 或 機 構 實 習 者, 不 在 此 限 6. 學 生 若 為 現 任 教 會 長 執 者, 仍 需 依 實 習 分 派 原 則 受 派 之 7. 夫 婦 同 時 就 讀 本 院 者, 仍 需 分 別 受 派 實 習 欲 於 同 一 教 會 或 機 構 實 習 者, 以 一 年 為 限 道 碩 二 督 導 制 實 習 則 需 分 別 受 派 8. 道 碩 學 生 於 二 升 三 年 級 之 暑 期 實 習, 經 實 踐 工 作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申 請 特 殊 學 習 計 畫, 實 習 期 間 為 七 八 兩 月 未 通 過 者 仍 應 受 派 實 習 9. 暑 期 神 學 生 之 申 請 登 載 於 教 會 公 報 及 本 院 網 頁 公 告, 不 再 廣 寄 予 各 教 會 10.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請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書 第 八 章 請 假 一 凡 因 病 或 事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應 事 先 填 寫 請 假 單, 並 提 出 證 明, 經 授 課 老 師 准 假 再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二 凡 未 經 准 假 或 假 期 已 滿 未 經 續 假 而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 凡 曠 課 一 小 時, 以 請 假 三 小 時 論 ) 一 學 期 曠 課 時 數 超 過 該 學 期 上 課 總 時 數 十 分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三 一 次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10 天 ( 含 週 末 日 ), 每 科 目 連 續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兩 次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除 外 四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不 能 上 課 或 參 加 考 試 者, 應 填 寫 請 假 單, 並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或 診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經 授 課 老 師 准 假 ( 若 遇 學 期 作 業 考 試 相 關 日 期, 必 須 與 授 課 老 師 討 論 課 程 或 考 試 補 修 方 式 ), 再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33

34 台 灣 神 學 院 五 學 生 因 配 偶 生 產 不 能 上 課 者, 得 申 請 陪 產 假 依 請 假 規 定, 填 寫 請 假 單, 並 提 出 證 明, 經 授 課 老 師 准 假 再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六 各 科 請 假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科 學 期 實 際 授 課 總 時 數 的 四 分 之 一 凡 超 過 者 其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曠 課 一 小 時, 以 請 假 三 小 時 論 ) 因 申 請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陪 產 假 導 致 請 假 時 數 超 過 該 科 學 期 實 際 授 課 總 時 數 的 四 分 之 一, 經 授 課 老 師 同 意, 該 科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申 請 補 考 或 以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七 術 科 課 程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上 課 時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超 過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八 女 性 學 生 於 分 娩 前 得 申 請 產 前 假 8 日, 得 分 之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女 生 學 生 於 分 娩 後 得 申 請 娩 假 4 至 6 週 ( 視 分 娩 者 恢 復 狀 況 作 彈 性 調 整 ); 男 性 學 生 於 配 偶 分 娩 後 得 申 請 陪 產 假 3 日 至 1 星 期 ( 視 男 性 學 生 配 偶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 女 性 學 生 因 流 產 申 請 流 產 假, 妊 娠 3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得 申 請 流 產 假 4 週, 妊 娠 2 至 3 個 月 流 產, 得 申 請 流 產 假 1 週 ; 妊 娠 未 滿 2 個 月 流 產, 得 申 請 流 產 假 5 日 第 九 章 學 生 評 鑑 一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由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院 長 為 召 集 人 每 學 期 院 長 應 召 開 學 生 評 鑑 會 議 二 評 鑑 方 式 及 學 生 評 鑑 標 準 在 2014 學 年 度 將 會 經 討 論 後 修 正, 公 佈 後 正 式 實 施 三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應 列 入 評 鑑 : 1. 明 顯 違 反 學 生 生 活 守 則 者 2. 週 二 禮 拜 靈 性 小 組 及 全 校 性 時 間 一 學 期 缺 席 ( 含 請 假 ) 總 共 超 過 三 次 者 3. 缺 課 超 過 規 定 經 確 定 者 由 教 務 處 提 出 4. 實 習 未 按 規 定 或 表 現 異 常 經 牧 育 處 提 出 者 5. 屢 犯 宿 舍 規 則 經 舍 監 提 出 者 6. 期 末 書 面 評 鑑 不 佳 者 7. 經 授 課 老 師 特 別 提 出 者 四 評 鑑 之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34

35 2015 概 覽 1. 學 生 若 行 為 顯 示 調 適 困 難 者, 得 請 導 師 瞭 解 與 關 心 或 請 談 心 園 加 強 輔 導 2. 學 生 若 行 為 明 顯 違 反 規 定 情 形 嚴 重 者 予 以 書 面 警 告, 並 以 副 本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導 師 與 談 心 園 輔 導, 書 面 警 告 應 詳 述 違 規 事 項 及 警 告 理 由 3. 書 面 警 告 仍 再 犯 者, 院 長 應 予 以 口 頭 正 式 警 告 4. 經 口 頭 警 告 仍 再 犯 者, 視 情 節 予 以 強 制 休 學 或 退 學 處 分 五 休 學 或 退 學 處 分 須 經 出 席 老 師 過 半 數 同 意 始 可 執 行 六 學 生 經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決 強 制 休 學 或 退 學 處 分, 若 不 服 處 分 者, 得 以 書 面 向 院 務 會 提 出 申 訴, 須 經 出 席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過 始 得 取 消 處 分 或 變 更 處 分 七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經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修 改 之 八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評 鑑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向 院 務 會 報 備, 公 佈 後 正 式 實 施 第 十 章 畢 業 與 學 位 一 神 學 研 究 所 : A.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道 學 碩 士 (M.Div.) 學 位 :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B.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及 一 年 制 證 書,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文 學 碩 士 (M.A.) 或 證 書 :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二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文 學 碩 士 (MACCC):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35

36 台 灣 神 學 院 三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組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文 學 碩 士 (MACM): (1) 修 完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學 分 (2) 完 成 實 習 工 作 ( 參 看 第 七 章 ) 四 神 學 系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本 院 授 予 神 學 學 士 (B.Th.) 學 位 (1) 修 完 所 規 定 之 全 部 學 分 ( 請 參 照 神 學 系 相 關 規 定 ) 36

37 2015 概 覽 37

38 台 灣 神 學 院 各 系 所 簡 介 台 灣 神 學 院 研 究 部 神 學 碩 士 神 學 博 士 簡 介 Master of Theology, Doctor of Philosophy (Theology) 1. 宗 旨 : 台 灣 神 學 院 (Taiwan Theological College and Seminary) 創 立 於 1872 年,2009 年 起 成 立 研 究 部 (Post-graduate Department) 設 有 神 學 碩 士 班 (Th.M.) 與 神 學 博 士 班 (Ph.D.) 台 灣 神 學 院 研 究 部 成 立 的 目 的 在 於 培 育 優 質 神 學 研 究 與 教 育 人 才, 藉 由 結 合 本 院 與 區 域 的 高 等 神 學 師 資, 讓 學 生 能 夠 在 亞 洲 從 事 學 術 性 的 進 深 研 究, 並 獲 得 廣 受 承 認 的 研 究 學 位 ( 一 ) 協 助 亞 洲 地 區 已 獲 基 本 神 學 學 位 並 具 備 研 究 能 力 者 跨 越 種 族 文 化 國 籍 之 藩 籬, 運 用 學 術 進 深 與 深 化 信 仰 反 思 的 環 境 與 資 源 ( 二 ) 培 育 專 業 的 神 學 研 究 寫 作 與 教 學 人 才, 並 針 對 當 今 社 會 文 化 價 值 判 斷 流 行 思 潮 等 相 關 問 題 具 備 批 判 與 反 省 能 力 ( 三 ) 建 造 與 各 地 神 學 學 術 網 路 連 結 的 平 臺, 並 與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所 等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交 流 2. 學 制 : 詳 情 請 參 考 2015~2016 台 灣 神 學 院 研 究 部 神 學 碩 士 / 神 學 博 士 學 生 手 冊 學 年 度 秋 季 班 新 生 人 數 : 碩 士 班 4 人 38

39 2015 概 覽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神 學 博 士 簡 介 Th.D., Doctor of Theology 1. 宗 旨 :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The South East Asia Graduate School of Theology, SEAGST) 係 於 1966 年 由 東 南 亞 神 學 教 育 協 會 (The Association for Theological Education in South East Asia, ATESEA) 所 創 辦, 東 南 亞 神 學 教 育 協 會 於 1957 年 成 立, 組 成 會 員 係 東 南 亞 各 地 之 神 學 院 校, 目 前 協 會 有 81 所 會 員 學 校, 加 入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的 神 學 院 有 20 所,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從 事 神 學 博 士 程 度 的 神 學 教 育 工 作, 台 灣 神 學 院 為 其 台 灣 分 院 之 一 2. 學 制 : 詳 情 請 參 閱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台 灣 分 院 學 生 手 冊 3. 近 況 說 明 : 近 幾 年 來, 東 南 亞 神 學 教 育 協 會 及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因 財 務 管 理 不 當 而 導 致 空 前 未 有 的 危 機, 不 但 自 2009 學 年 度 起 宣 布 暫 停 招 生, 並 於 2010 年 6 月 起 停 止 所 有 分 院 的 運 作 針 對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的 後 續 運 作, 總 院 已 正 式 通 知 所 有 分 院, 若 要 取 得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的 畢 業 證 書, 神 學 博 士 班 的 舊 生 則 必 須 於 2015 年 完 成 學 位 要 求 此 外, 各 分 院 的 行 政 組 織 也 必 須 於 今 年 六 月 底 結 束 運 作 為 了 協 助 舊 生 完 成 學 位, 本 分 院 將 維 持 最 低 的 行 政 運 作 模 式, 所 有 行 政 同 工 也 將 義 務 協 助 至 2015 年 為 止, 請 各 位 同 學 仍 依 照 現 行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手 冊 辦 理 各 項 事 務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聯 絡 下 列 同 工 : 鄭 仰 恩 分 院 院 長 [email protected] 南 神 梁 淑 瑛 小 姐 [email protected] 台 神 李 恩 盈 小 姐 [email protected] 39

40 台 灣 神 學 院 道 學 碩 士 簡 介 自 從 馬 偕 宣 教 師 於 1882 年 建 校 以 來, 神 學 院 重 要 的 目 標 在 於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優 秀 的 牧 者 一 百 多 年 來 神 學 院 栽 培 了 無 數 的 牧 者, 在 台 灣 與 離 島, 在 各 地 城 市 鄉 村 山 間 與 海 邊 的 教 會, 牧 養 信 徒 此 外, 我 們 栽 培 的 畢 業 生 也 服 務 在 海 外 不 同 的 地 方 教 會 與 機 構 近 年 來 神 學 教 育 注 重 多 元 與 一 體 的 關 係, 整 合 靈 性 品 格 的 培 養 與 牧 者 的 專 業 教 育 道 碩 班 的 神 學 教 育 朝 向 以 下 四 個 重 要 的 目 標 努 力 : 1. 牧 者 培 育 培 育 牧 者 一 直 是 道 碩 的 重 要 目 標 除 了 培 育 牧 者 的 專 業 知 識 之 外, 我 們 也 非 常 注 重 :1) 基 督 徒 靈 性 的 養 成, 陶 養 學 生 的 信 仰 與 品 性 2) 服 事 能 力 的 養 成, 透 過 各 種 實 習 讓 學 生 體 會 教 會 服 事 與 機 構 工 作 的 特 質 2. 學 術 訓 練 除 了 培 育 牧 者 之 外, 我 們 也 注 重 神 學 學 術 的 訓 練 一 個 優 秀 的 牧 者 也 應 該 具 備 學 者 / 老 師 的 素 養 道 碩 班 提 供 的 學 習 與 訓 練, 目 的 在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批 判 性 的 學 術 能 力, 以 及 充 實 專 業 的 牧 職 知 識 學 術 不 只 是 課 堂 上 課 的 教 材 或 報 告, 更 是 我 們 生 活 與 信 仰 的 態 度! 3. 宣 教 導 向 神 學 院 做 為 普 世 宣 教 運 動 之 下 所 結 的 果 子, 這 樣 宣 教 導 向 的 特 質 近 幾 年, 重 新 受 到 重 視, 積 極 開 拓 海 內 外 宣 教 的 研 究 與 實 踐 4. 國 際 視 野 為 了 因 應 全 球 化 與 國 際 化 趨 勢, 台 灣 神 學 院 逐 步 推 行 神 學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計 畫, 期 盼 在 近 年 內 以 英 語 教 學 部 分 神 學 課 程 三 年 制 道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5 年, 至 少 2 年 全 修, 除 延 畢 同 學 外, 畢 業 該 學 年 不 得 為 選 修 生 三 年 課 程, 必 修 57 學 分, 選 修 34 學 分 ( 聖 經 類 至 少 4 學 分 神 學 類 至 少 2 學 分 歷 史 宗 教 類 至 少 2 學 分 實 踐 類 至 少 2 學 分, 及 自 由 選 修 24 學 分 ), 共 91 學 分, 修 讀 學 分 完 畢 後 頒 授 道 學 碩 士 (M.Div.) 40

41 2015 概 覽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簡 介 1. 宗 旨 : 面 對 多 元 發 展 急 速 變 遷 的 社 會, 針 對 不 同 型 態 的 神 學 造 就 以 及 服 事 訓 練 需 要,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的 神 學 修 習 可 能 性, 以 適 合 不 同 的 教 會 事 奉 需 要 以 及 個 別 人 生 規 劃, 建 立 多 元 管 道 的 神 學 研 究 途 徑 與 服 事 參 與 管 道 2. 學 制 : 入 學 要 求 與 道 學 碩 士 相 同 3.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修 業 年 限 4 年, 至 少 1 年 全 修 二 年 課 程, 按 照 道 碩 一 二 年 級 課 表, 必 修 30 學 分 ( 實 踐 科 目 除 外,18/12), 另 外 必 修 暑 期 語 言 班 一 門 3 學 分,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2 學 期, 實 習 0 學 分 2 學 期, 共 33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32 學 分, 共 65 學 分, 修 讀 學 分 完 畢 後 頒 授 文 學 碩 士 (M.A.)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簡 介 1. 宗 旨 : 提 供 多 種 進 修 神 學 的 管 道, 熟 悉 聖 經 相 關 基 本 課 程 與 內 容, 培 養 聖 經 知 識 與 能 力 參 與 教 會 中 的 事 奉 與 帶 領 查 經 2. 學 制 : 入 學 要 求 與 道 學 碩 士 相 同 3.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修 業 年 限 2 年, 至 少 半 年 ( 一 學 期 ) 全 修 一 年 課 程, 按 照 道 碩 一 年 級 課 程 表, 必 修 18 學 分 ( 實 踐 科 目 及 語 言 科 目 除 外 ), 另 外 必 修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2 學 期, 自 由 選 修 16 學 分, 暑 期 語 言 班 列 入 選 修 學 分, 共 34 學 分, 修 讀 學 分 完 畢 後 頒 授 證 書 (Certificate) 41

42 台 灣 神 學 院 道 學 碩 士 課 程 表 聖 經 學 (B)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希 伯 來 文 I( 暑 ) 3 希 臘 文 I( 暑 ) 3 新 約 導 論 II 3 舊 約 導 論 II 3 新 約 導 論 I 3 舊 約 導 論 I 3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3 神 學 (T) 神 學 導 論 3 系 統 神 學 I 3 必 歷 史 與 宗 教 基 督 教 史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HR) 修 宣 教 與 實 踐 禮 拜 學 3 講 道 學 3 (P)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其 他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寫 作 ( 研 一 必 選 ) 0 實 習 觀 摩 0 見 習 0 實 習 I 0 聖 經 學 (B) 神 學 (T) 歷 史 宗 教 (HR) 實 踐 神 學 (P) 總 分 分 類 選 修 # 創 世 記 # 申 命 記 # 士 師 記 # 以 賽 亞 書 # 耶 利 米 書 # 十 二 先 知 書 # 約 翰 福 音 # 共 觀 福 音 書 # 腓 立 比 書 # 舊 約 中 的 彌 賽 亞 舊 約 敘 事 研 究 方 法 與 實 踐 # 意 識 型 態 評 鑑 與 聖 經 解 釋 # 希 伯 來 讀 經 # 聖 靈 論 # 路 易 斯 神 學 # 齊 克 果 神 學 # 教 會 生 態 學 # 美 德 與 倫 理 抉 擇 # 牧 者 的 倫 理 思 考 # 教 會 歷 史 中 政 教 關 係 之 研 究 台 灣 諸 宗 教 # 歷 史 中 的 耶 穌 # 第 三 世 界 神 學 # 宗 教 改 革 運 動 研 究 # 教 父 與 創 世 記 神 學 釋 義 # 死 亡 神 學 # 當 代 普 世 運 動 # 講 道 的 歷 史 # 教 牧 職 事 與 禮 儀 # 當 代 講 道 學 # 教 牧 協 談 # 基 督 教 教 育 自 由 選 修 服 事 語 言 # 基 礎 英 文 I.II( 補 修 ) 必 修 ( 暑 3)+9 12 ( 暑 3)+12 選 修 應 修 ( 暑 3) ( 暑 3)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2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3.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須 先 修 過 希 臘 文 I 希 伯 來 文 I 新 約 導 論 I 舊 約 導 論 I 4. 講 道 學 須 修 過 或 同 時 修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42

43 2015 概 覽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2014/6 修 學 分 統 計 21 系 統 神 學 II 3 基 督 教 倫 理 學 3 12 台 灣 教 會 史 2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3 11 宣 教 學 3 牧 會 學 3 畢 業 講 道 I 0 畢 業 講 道 1 13 實 習 II 0 0 # 約 伯 記 # 詩 篇 釋 義 與 應 用 # 以 斯 拉 記 與 尼 希 米 記 # 人 生 三 色 圖 : 耶 利 米 哀 歌 路 得 記 與 雅 歌 # 保 羅 書 信 # 提 摩 太 書 信 # 舊 約 與 猶 太 文 化 # 新 約 歷 史 背 景 與 宗 教 文 化 導 論 # 新 約 解 經 # 希 臘 文 II 進 階 # 希 伯 來 文 II 進 階 本 土 神 學 # 莫 特 曼 神 學 # 潘 霍 華 神 學 # 性 愛 婚 姻 與 倫 理 # 基 督 教 夢 學 # 靈 修 神 學 的 歷 史 探 討 # 教 父 學 # 基 督 教 與 其 他 宗 教 關 係 #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 音 樂 藝 術 #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 文 學 哲 學 傳 媒 # 宣 教 歷 史 # 約 拿 書 與 宣 教 教 會 行 政 與 事 工 #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 畢 業 論 文 I.II 加 入 長 老 教 會 必 選 5 學 分 : 服 事 語 言 0 學 分 ( 以 推 薦 中 會 認 定 服 事 語 言 ) 本 土 神 學 或 台 灣 諸 宗 教 3 學 分 (2 選 1) 教 會 行 政 事 工 2 學 分 非 長 老 教 會 學 生 得 免 修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可 以 其 他 選 修 學 分 代 替

44 台 灣 神 學 院 二 年 制 文 學 碩 士 課 程 表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暑 期 語 言 班 3 新 約 導 論 II 3 聖 經 學 (B) ( 希 臘 文 I 或 希 伯 來 文 I) 舊 約 導 論 I 3 新 約 導 論 I 3 神 學 (T) 必 神 學 導 論 3 歷 史 與 宗 教 (HR) 修 基 督 教 史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其 他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寫 作 詩 班 / 敬 拜 團 0 ( 研 一 必 選 ) 0 實 習 觀 摩 0 見 習 0 長 老 教 會 必 選 台 灣 諸 宗 教 或 本 土 神 學 3(2 選 1) 自 由 選 修 # 基 礎 英 文 I.II( 補 修 ) 其 他 選 修 課 程 與 道 碩 同 總 分 必 修 ( 暑 3)+9 9 選 修 6 7 應 修 ( 暑 3)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2.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課 程 表 聖 經 學 (B)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新 約 導 論 I 3 新 約 導 論 II 3 舊 約 導 論 I 3 神 學 (T) 必 神 學 導 論 3 歷 史 與 宗 教 (HR) 修 基 督 教 史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詩 班 / 敬 拜 團 0 語 言 / 其 他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寫 作 0 詩 班 / 敬 拜 團 0 ( 研 一 必 選 ) 實 習 觀 摩 0 見 習 0 自 由 選 修 # 基 礎 英 文 I.II( 補 修 ) 其 他 選 修 課 程 與 道 碩 同 必 修 9 9 總 分 選 修 8 8 應 修 每 學 期 修 課 數 以 6 門 課 為 標 準 ( 暑 期 學 分 音 樂 術 科 0 學 分 課 程 不 包 括 在 內 ) 44

45 2015 概 覽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學 分 統 計 舊 約 導 論 II 3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3 18 系 統 神 學 I 3 系 統 神 學 II 實 習 I 0 實 習 II 0 0 課 程 與 道 碩 同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須 先 選 過 暑 期 語 言 班 新 約 導 論 I 舊 約 導 論 I 4. 加 入 長 老 教 會 必 選 3 學 分 : 本 土 神 學 或 台 灣 諸 宗 教 3 學 分 (2 選 1) 32 學 分 統 計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45

46 台 灣 神 學 院 道 學 碩 士 課 程 簡 介 ( 本 課 程 簡 介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上 課 內 容 由 各 科 目 授 課 老 師 訂 定 ) 一 必 修 課 程 :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希 臘 文 Greek 此 課 程 旨 在 幫 助 學 生 掌 握 充 足 的 新 約 希 臘 文, 預 備 其 從 事 基 本 翻 譯 工 作 的 能 力 首 先 明 瞭 基 本 文 法 ; 其 次 乃 在 修 讀 部 份 新 約 聖 經 幫 助 學 生 能 直 接 面 對 經 文, 並 加 以 深 入 研 讀 新 約 導 論 I N.T. Introduction I 本 課 程 提 供 研 究 新 約 歷 史 的 方 法 以 及 文 學 寫 作 特 點, 並 從 新 約 作 品 中 探 知 初 代 教 會 的 見 證 和 信 仰 告 白 神 學 導 論 Introduction into Theology 針 對 認 識 上 帝 與 認 識 人 超 越 性 與 臨 在 性 相 互 關 連 的 主 題, 介 紹 基 本 神 學 概 念 與 方 法, 以 神 學 名 著 選 讀 為 基 本 材 料, 通 過 閱 讀 原 典 與 相 互 討 論, 學 習 神 學 思 考 方 式, 並 且 配 合 神 學 分 科 研 討, 建 立 研 習 神 學 的 基 本 概 念 基 督 教 史 I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I 1. 對 基 督 教 會 有 深 入 且 全 盤 性 的 了 解 2. 通 過 對 教 會 歷 史 的 研 究, 建 立 正 確 的 信 仰 觀 點 (perspective), 培 養 欣 賞 及 批 判 的 能 力 寬 容 開 放 的 信 仰 心 態 對 文 化 及 政 治 的 關 懷 和 敏 感 以 及 對 宣 教 及 合 一 使 命 的 認 同 和 委 身 3. 培 養 歷 史 感 (sense of history), 歷 史 的 智 慧, 以 及 對 歷 史 研 究 的 興 趣 研 究 方 法 與 論 文 寫 作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sis Writing 學 習 基 本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及 讀 書 態 度, 認 識 神 學 教 育 的 精 神 學 目 標, 建 立 基 本 神 學 研 究 工 具 書 目, 並 且 以 分 享 的 方 式 針 對 實 際 寫 作 論 文 與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問 題 討 論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新 約 導 論 II N.T. Introduction II( 必 須 先 修 過 新 約 導 論 I) 本 課 旨 在 探 討 新 約 作 者 各 自 的 神 學 思 想, 了 解 他 們 如 何 多 次 多 方 地 見 證 耶 穌 基 督, 本 課 的 講 義 將 局 限 於 各 作 者 的 特 殊 見 解, 作 分 析 講 解 或 比 46

47 2015 概 覽 較, 在 不 同 的 見 解 以 及 表 達 方 式 中 釐 出 其 見 證 的 一 致 性 舊 約 導 論 I O.T. Introduction I 簡 介 舊 約 背 景 ( 古 代 近 東 以 色 列 歷 史 綱 要 舊 約 的 形 成 ) 之 後, 以 歷 史 及 文 學 的 進 路 介 紹 舊 約 各 卷 書 的 內 容 及 神 學 特 色 基 督 教 史 II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II 延 續 基 督 教 史 I 之 課 程 主 題 禮 拜 學 Worship 本 課 乃 研 究 公 眾 禮 拜 之 本 質 與 功 能, 禮 拜 儀 式 在 歷 史 上 的 變 遷 所 現 出 來 的 基 督 徒 共 同 生 活, 現 代 教 會 禮 拜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探 討 台 灣 基 督 教 會, 目 前 如 何 把 禮 拜 儀 式 本 地 化 解 說 教 會 公 眾 禮 拜 的 聖 禮 儀 式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希 伯 來 文 Hebrew 1. 認 識 古 典 希 伯 來 文 的 基 本 文 法 與 熟 悉 常 用 字 彙, 2. 讀 出 希 伯 來 文 的 單 字 與 簡 短 的 希 伯 來 經 文 3. 學 習 如 何 使 用 Bible Works 希 伯 來 文 辭 典 4. 閱 讀 與 瞭 解 簡 易 的 希 伯 來 文 經 文 舊 約 導 論 II O.T. Introduction II ( 必 須 先 修 過 舊 約 導 論 I) 1. 幫 助 同 學 透 過 學 習 和 討 論, 對 舊 約 有 一 概 括 的 了 解, 特 別 是 對 幾 個 不 同 傳 統 的 認 識 和 分 辨 2. 基 於 對 舊 約 的 基 本 了 解, 進 而 討 論 舊 約 神 學 現 在 應 走 的 趨 勢 : 主 題 論 ; 非 主 題 ; 或 多 重 論 聖 經 釋 義 與 詮 釋 Biblical Exegesis & Hermeneutic ( 必 須 先 修 過 希 臘 文 希 伯 來 文 新 約 導 論 I 及 舊 約 導 論 I) 介 紹 釋 義 的 方 法 論, 以 及 工 具 之 使 用, 學 習 解 釋 聖 經 的 方 法 系 統 神 學 I Systematic Theology I 探 查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內 容, 在 時 代 裏 以 相 關 的 知 識 之 洞 查 予 以 解 說 信 仰 中 的 主 要 教 義 上 學 期 包 括 導 論 上 帝 論 基 督 論, 而 下 學 期 有 人 觀 教 會 觀 拯 救 論 終 末 論 等 等 講 道 學 Homiletics 介 紹 講 道 學 的 主 要 概 念, 建 立 對 講 道 的 基 本 認 識, 學 習 如 何 寫 作 講 章 與 47

48 台 灣 神 學 院 實 際 傳 講, 並 認 識 主 要 神 學 訓 練 與 講 道 的 關 連, 以 及 改 革 宗 傳 統 下 的 講 道 傳 統 修 此 課 前 須 先 修 釋 義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系 統 神 學 II Systematic Theology II 延 續 系 統 神 學 I 課 程 主 題 宣 教 學 Missiology 探 討 舊 約 中 上 帝 子 民 的 歷 史 和 宣 教 使 命, 新 約 中 耶 穌 的 降 生 事 工 受 難 死 復 活 而 建 立 的 救 贖 普 世 契 約, 以 至 於 教 會 的 建 立 以 及 使 萬 民 做 門 徒 的 宣 教 運 動 之 肇 端 牧 會 學 Pastoral Theology 本 課 程 將 研 討 牧 會 宣 道 的 本 質 與 功 能 及 其 與 神 學 之 關 係 基 於 一 個 傳 道 人 不 僅 是 一 個 講 道 者, 牧 者, 更 且 是 一 個 領 導 者, 行 政 管 理 者, 通 過 專 題 與 個 案 的 研 究 將 有 助 於 面 對 一 個 俗 世 而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如 何 採 取 有 效 的 策 略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基 督 教 倫 理 學 Christian Ethics 本 課 程 旨 在 探 索 基 督 教 信 仰 和 基 督 徒 身 分 美 德 及 倫 理 抉 擇 之 間 的 關 係, 希 望 藉 此 增 進 學 生 在 道 德 判 斷 上 的 分 析 反 省 和 綜 合 的 能 力 課 程 分 為 兩 部 分 : 方 法 論 和 倫 理 議 題 方 法 論 將 介 紹 倫 理 學 的 類 型 學 和 道 德 判 斷 的 依 據, 倫 理 議 題 則 包 含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生 命 醫 學 家 庭 與 婚 姻 等 範 疇 台 灣 教 會 史 Taiwan Church History 通 過 本 課 程 讓 同 學 對 台 灣 教 會 的 歷 史 有 一 全 盤 性 的 了 解, 特 別 著 重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的 宣 教, 組 織, 事 工 發 展, 信 仰 見 證, 以 及 所 面 對 的 處 境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包 括 政 教 衝 突, 現 代 化 社 會 轉 型, 教 會 自 立, 本 土 化, 政 治 關 懷 等 宣 教 的 歷 史, 主 要 著 重 在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在 台 灣 的 宣 教 組 織 本 土 化 政 教 衝 突, 以 及 信 仰 見 證 等 層 面 的 歷 史 畢 業 講 道 Preaching 本 課 程 目 標 在 於 培 養 同 學 成 為 一 名 講 道 者, 忠 實 解 釋 經 文, 合 宜 地 撰 寫 48

49 2015 概 覽 情 境 化 的 講 章, 擬 訂 清 楚 的 焦 點 和 功 能, 並 以 熱 情 與 真 實 傳 講 上 帝 的 話 此 外, 上 課 同 學 需 參 與 畢 業 講 道 之 討 論 與 提 出 建 議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Reformed Theological Tradition 1. 深 化 對 改 革 宗 傳 統 的 認 同, 並 試 圖 建 立 改 革 宗 的 信 仰 觀 點 和 神 學 思 考 方 式 2. 了 解 本 身 所 屬 的 改 革 宗 信 仰 傳 統 及 其 根 源, 承 接 宗 教 改 革 運 動 的 信 仰 遺 產 3. 以 改 革 宗 觀 點 (Reformed perspective) 來 反 省 檢 視 現 階 段 台 灣 教 會 所 面 對 的 主 要 議 題 和 困 境, 並 思 考 改 革 與 自 我 更 新 的 可 能 性 畢 業 講 道 Preaching 延 續 上 學 期 課 程 內 容 二 選 修 課 程 : 選 修 科 目 根 據 不 同 學 期 的 需 要 而 開 課, 科 目 包 括 以 下 類 別 與 科 目 : 1. 聖 經 學 (B) 創 世 記 Genesis 創 世 記 是 舊 約 的 序 言, 整 本 ( 新 舊 約 ) 聖 經 的 前 言 認 識 與 研 究 這 段 經 文 有 助 瞭 解 古 代 以 色 列 人 如 何 定 位 自 己 與 世 界 的 關 係, 同 時 可 以 認 識 這 段 經 文 在 基 督 教 聖 經 的 意 義 申 命 記 Deuteronomy 申 命 記 是 五 經 的 第 五 卷 書, 在 舊 約 中 為 連 接 五 經 律 法 與 舊 約 歷 史 書 的 橋 樑 這 部 以 色 列 的 律 法, 透 過 摩 西 最 後 遺 言 的 形 式 來 呈 現, 是 摩 西 臨 死 前 對 以 色 列 百 姓 的 諄 諄 訓 誨 : 生 命 的 抉 擇, 因 此 更 有 舊 約 倫 理 意 涵 士 師 記 Judges 介 紹 本 書 的 歷 史 背 景 文 學 結 構 與 神 學 信 息, 逐 段 介 紹 內 容 與 釋 義 約 伯 記 Job 介 紹 本 書 的 歷 史 背 景 文 學 結 構 與 神 學 信 息, 逐 段 介 紹 內 容 與 釋 義 詩 篇 釋 義 與 應 用 Exegesis and Application of Psalms 49

50 台 灣 神 學 院 對 希 伯 來 文 詩 歌 智 慧 文 學 的 特 色 有 初 步 的 認 識, 透 過 對 詩 篇 的 研 讀 解 釋 和 欣 賞, 瞭 解 希 伯 來 詩 篇 的 性 質, 認 識 與 學 習 辨 別 它 們 各 種 不 同 的 形 式 類 型 嘗 試 去 了 解 詩 人 的 心 靈 世 界, 及 他 們 與 神 的 溝 通 所 刻 劃 出 的 世 界, 並 嘗 試 去 應 用 這 些 個 人 與 團 體 詩 篇 的 信 息 與 功 能 以 斯 拉 記 與 尼 希 米 記 Ezra & Nehemiah 認 識 相 關 的 兩 卷 書 的 以 色 列 歷 史 背 景 特 別 是 古 代 以 色 列 人 在 經 歷 亡 國 被 擄 後 來 回 歸 的 情 境 下, 如 何 開 始 重 建 聖 殿 與 重 新 修 建 耶 路 撒 冷 城 牆, 如 何 倚 靠 上 帝 所 經 歷 的 痛 苦 掙 扎, 與 困 難 排 除 後 所 帶 來 新 的 展 望 藉 著 對 於 這 兩 卷 書 部 分 經 文 的 研 究, 學 習 舊 約 解 經 的 方 法 以 賽 亞 書 Isaiah 本 課 程 希 望 幫 助 同 學 在 以 賽 亞 書 整 體 的 文 學 架 構 上, 解 釋 書 中 個 別 的 經 文 段 落, 並 能 夠 欣 賞 以 賽 亞 書 如 何 用 先 知 的 想 像 力 挑 戰 我 們 對 上 帝 既 有 的 理 解 另 外 介 紹 以 賽 亞 書 如 何 影 響 新 約 中 耶 穌 基 督 與 福 音 的 信 息, 並 反 省 今 日 教 會 如 何 聆 聽 這 卷 書 耶 利 米 書 Jeremiah 介 紹 本 書 的 歷 史 背 景 文 學 結 構 與 神 學 信 息, 逐 段 介 紹 內 容 與 釋 義 十 二 先 知 書 12 Minor Prophets 本 課 程 透 過 對 每 一 卷 先 知 書 的 經 文 選 讀 ( 以 希 伯 來 文 為 主 ), 探 討 每 卷 書 的 特 色 先 知 所 傳 達 針 對 其 聽 眾 的 獨 特 信 息 以 色 列 與 耶 和 華 的 互 動 關 係, 更 認 識 神 在 歷 史 中 的 作 為 人 生 三 色 圖 : 路 得 記 耶 利 米 哀 歌 與 雅 歌 Life in Three Colors: Ruth, Lamentations, and Song of Songs 透 過 對 這 三 卷 反 映 信 仰 團 體 在 各 種 不 同 人 生 情 境 中 如 何 與 上 帝 同 行 書 卷 的 研 讀, 認 識 舊 約 聖 經 如 何 處 理 哀 慟 抉 擇 以 及 愛 情 的 人 生 景 況, 學 習 在 信 靠 上 帝 之 中, 正 面 面 對 人 生 的 高 潮 與 低 潮 約 翰 福 音 The Gospel of John 介 紹 第 四 福 音 書 ( 即 約 翰 福 音 ) 的 作 者, 傳 承 的 來 源 編 寫 過 程 並 與 共 觀 福 音 的 關 係, 探 討 約 翰 福 音 的 編 排 與 結 構, 分 析 經 文 的 文 學 特 徵 和 經 文 內 容 本 課 程 將 以 布 朗 的 研 究 作 為 指 引 共 觀 福 音 書 Synoptic Gospels 介 紹 馬 太 馬 可 路 加 三 本 福 音 書 的 形 成, 藉 此 學 習 福 音 書 的 各 種 鑑 別 50

51 2015 概 覽 方 法, 並 從 實 際 的 比 較 操 作 中, 認 識 相 同 故 事 在 不 同 三 本 福 音 書 中 的 記 載, 背 後 的 神 學 歷 史 與 文 學 意 義, 進 而 了 解 三 本 福 音 書 的 作 者 ( 編 輯 者 ) 對 福 音 的 表 達 腓 立 比 書 The Letter To Philippians 保 羅 在 監 獄 中 為 了 解 決 腓 立 比 教 會 遇 到 的 一 些 分 裂 問 題, 寫 作 而 成 的 一 封 書 信 內 容 包 括 保 羅 的 神 學 思 想, 與 腓 立 比 教 會 的 親 密 關 係, 了 解 他 所 流 露 對 腓 立 比 信 徒 的 愛 以 及 信 仰 真 情 的 發 抒 保 羅 書 信 The Literature and Theology of Paul's Epistles 從 保 羅 的 個 人 生 平 皈 依 和 信 主 後 的 宣 教 活 動 為 背 景, 介 紹 保 羅 所 寫 的 各 卷 書 信 特 殊 情 境 內 容 要 點, 以 及 書 信 當 中 所 傳 達 的 神 學 思 想 和 倫 理 教 導, 以 掌 握 保 羅 思 想 的 精 華, 有 能 力 仔 細 探 討 和 研 究 詮 釋 保 羅 各 卷 書 信 經 文 的 意 思 提 摩 太 書 信 The Letters To Timothy 研 究 提 摩 太 書 信 的 歷 史 背 景 作 者 問 題 和 目 的, 透 過 逐 段 逐 節 的 查 考, 瞭 解 保 羅 托 付 提 摩 太 的 責 任 二 封 書 信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提 摩 太 受 委 託, 在 教 會 中 建 立 穩 固 的 領 導 階 層, 使 他 們 具 有 牧 養 的 心 腸 恩 賜 和 個 人 品 格, 對 抗 侵 入 教 會 的 虛 假 的 道 理 這 不 但 是 對 當 年 的 提 摩 太 的 勸 勉, 也 是 今 日 教 會 中 事 奉 者 的 準 則 舊 約 與 猶 太 文 化 The Old Testament and the Jewish Culture 介 紹 猶 太 聖 經 經 典 歷 史 宗 教 與 節 期, 猶 太 文 化 習 俗 與 猶 太 教 派 舊 約 中 的 基 督 Christ in the Old Testament 本 課 程 探 討 舊 約 中 的 基 督, 挖 掘 舊 約 中 從 創 世 記 以 來 一 直 到 瑪 拉 基 書 裡 的 預 言 式 經 文 透 過 一 些 重 要 性 的 彌 賽 亞 經 文, 更 讓 讀 者 看 見 道 成 肉 身 的 耶 穌 基 督, 是 上 帝 對 基 督 拯 救 世 人 的 計 畫, 早 就 在 舊 約 長 久 的 歷 史 中 預 備 著 舊 約 敘 事 研 究 方 法 與 實 踐 The Old Testament Narrative Methods and Practive 介 紹 八 十 年 代 起 蓬 勃 發 展 的 聖 經 敘 事 評 鑑 法 (narrative criticism), 透 過 分 析 人 物 刻 劃 佈 局 對 話 反 諷 模 糊 性 等 層 次, 發 現 閱 讀 聖 經 是 一 場 充 滿 想 像 力 深 入 人 性 與 上 帝 自 我 啟 示 的 冒 險 課 程 將 以 路 得 記 和 撒 母 耳 記 中 的 大 衛 故 事 為 例, 鍛 鍊 敘 事 研 究 的 能 力 與 技 巧 51

52 台 灣 神 學 院 新 約 歷 史 背 景 與 宗 教 文 化 導 論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Testament Background- History, Religions, and Cultures 本 課 程 探 討 新 約 著 作 時 代 的 各 項 背 景, 包 括 歷 史 宗 教 及 文 化 等 內 容 有 希 臘 羅 馬 的 簡 史 政 治 與 文 化 希 臘 化 運 動 哈 斯 摩 尼 王 朝 羅 馬 帝 王 希 律 王 朝 尤 其 是 第 二 聖 殿 時 期 猶 太 教 的 基 本 世 界 觀 如 : 一 神 論 揀 選 終 未 論, 以 及 多 樣 化 的 宗 教 派 別 如 : 法 利 賽 人 愛 色 尼 人 祭 司 貴 族 撒 都 該 人 等 等 新 約 解 經 New Testament Exegesis 本 課 程 學 習 分 辨 新 約 經 文 的 原 稿 抄 本 譯 本 版 本, 並 釋 義 時 所 需 用 到 的 工 具 從 分 析 經 文 的 結 構 組 成 到 句 法 分 析 論 述 分 析 到 處 理 經 文 的 歷 史 文 化 問 題 作 為 預 備, 接 著 探 討 新 約 各 類 文 體 : 書 信 福 音 書? 事 天 啟 文 學 作 品, 了 解 不 同 的 解 經 原 則 不 止 運 用 於 中 文 聖 經 釋 義, 更 簡 介 了 原 文 釋 義 的 方 法, 幫 助 學 生 打 好 希 臘 文 新 約 解 經 的 基 礎 意 識 型 態 評 鑑 與 聖 經 解 釋 Ideological Criticism and the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介 紹 聖 經 意 識 型 態 批 判 的 基 本 觀 念 與 方 法 以 意 識 型 態 的 觀 點 研 讀 聖 經 是 一 種 謹 慎 的 嘗 試, 解 讀 隱 含 在 經 文 規 範 模 式 傳 統 及 文 化 之 中 的 理 念, 予 以 描 述 分 析, 並 給 予 批 判 性 的 支 持 或 反 對 希 伯 來 文 讀 經 Intermediate Hebrews: Readings in Biblical Prose and Poetry 本 課 程 是 為 了 給 學 過 希 伯 來 文 進 階 者, 更 進 深 認 識 馬 索 拉 的 經 文 (MT ), 以 選 讀 幾 段 五 經 中 的 敘 事 經 文 律 法 性 的 經 文 以 及 先 知 書 的 神 諭 詩 歌 體 的 經 文 來 研 讀 2. 神 學 (T) 本 土 神 學 Contextual Theologies ( 加 入 長 老 教 會 必 二 選 一 ) 本 課 程 的 目 標 在 於 喚 起 課 程 參 與 者 對 台 灣 本 土 神 學 的 瞭 解 與 興 趣 透 過 認 識 本 土 神 學 的 特 色 發 展 歷 史 方 法 與 主 題, 進 而 投 入 本 土 神 學 的 研 究 與 實 踐, 為 台 灣 的 神 學 發 展 及 本 土 化 宣 教 盡 一 份 心 力 聖 靈 論 Pneumatology 研 習 聖 經 神 學 歷 史 神 學 宗 教 體 驗 與 文 化 互 動 角 度 下 有 關 聖 靈 的 教 義 52

53 2015 概 覽, 追 求 建 立 上 帝 的 靈 與 上 帝 的 話 平 衡 發 展 的 理 解 方 式, 發 展 從 理 性 感 性 意 志 直 覺 等 層 面 對 聖 靈 的 認 識, 藉 由 體 驗 之 旅 與 田 野 訪 查 實 際 經 歷 聖 靈 體 驗 路 易 斯 神 學 The Theology of C. S. Lewis 介 紹 近 代 英 國 基 督 教 思 想 家 與 文 學 大 師 路 易 斯 (C. S. Lewis, ) 代 表 作 品 與 神 學 思 想, 特 別 著 重 文 學 角 度 所 呈 現 出 來 的 神 學 洞 察 力, 學 習 他 在 現 實 反 省 與 想 像 世 界 當 中 的 智 慧, 及 他 對 於 人 生 意 義 的 洞 察 力, 期 盼 透 過 其 心 靈 世 界 的 研 討 開 啟 由 文 學 角 度 從 事 神 學 研 究 的 可 能 齊 克 果 神 學 The Theology of Søren Kierkegaard 研 習 基 督 教 思 想 家 齊 克 果 (Søren Kierkegaard, ) 作 品 的 神 學 意 涵, 探 討 他 如 何 走 出 早 期 負 面 經 驗 成 為 一 位 信 仰 那 不 可 相 信 的 信 仰 騎 士, 進 而 與 龐 然 巨 物 黑 格 爾 哲 學 體 系 以 及 國 家 教 會 體 制 單 獨 作 戰, 學 習 如 何 在 複 雜 而 困 惑 的 時 代 裡 活 出 基 督 徒 生 命 的 獨 特 性 莫 特 曼 神 學 The Theology of Jürgen Moltmann 介 紹 以 盼 望 神 學 聞 名 的 當 代 神 學 家 莫 特 曼 (Jürgen Moltmann, ) 的 生 平 與 思 想 本 課 程 特 別 著 重 神 學 方 法 論, 藉 由 莫 特 曼 對 於 神 學 方 法 的 運 用 以 思 考 基 本 神 學 問 題, 學 習 如 何 以 對 未 來 的 盼 望 因 應 現 在 與 過 去 的 挑 戰 潘 霍 華 神 學 The Theology of Dietrich Bonhoeffer 介 紹 以 獄 中 書 簡 聞 名 的 當 代 神 學 家 潘 霍 華 (Dietrich Bonhoeffer, ) 生 平 與 思 想, 本 課 程 從 其 生 平 與 著 作, 探 討 各 種 神 學 主 題 與 生 命 意 義 以 及 最 高 價 值, 對 照 反 省 今 日 基 督 徒 與 教 會 生 活 教 會 生 態 學 The Chu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y 從 教 會 生 態 學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教 會 是 什 麼, 有 助 於 從 生 命 的 視 域 來 了 解 教 會, 擴 充 想 像 與 創 意 空 間 來 思 考 教 會 內 部 教 會 與 周 遭 環 境 以 及 教 會 與 上 帝 國 的 諸 般 生 態 關 係 美 德 與 倫 理 抉 擇 Virtues and Ethical Decision 1. 清 楚 美 德 的 定 義, 並 找 到 方 法 去 練 習 2. 了 解 倫 理 判 斷 的 過 程 與 複 雜 性, 培 養 理 性 分 析 倫 理 難 題 的 能 力 3. 增 進 閱 讀 倫 理 學 作 品 的 能 力 性 愛 婚 姻 與 倫 理 Sex, Love, Marriage and Ethics 53

54 台 灣 神 學 院 本 課 程 擬 從 (1) 性 與 自 身 (self) 的 關 係 (2) 愛 的 不 同 向 度 (3)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意 涵 (4) 婚 姻 與 生 育 (5) 婚 姻 內 的 親 密 關 係 與 親 子 關 係 (6)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相 關 性 等 六 個 層 面 探 討 性 愛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倫 理 議 題 牧 者 的 倫 理 思 考 Pastors' Ethical Thoughts 以 基 督 教 神 學 及 倫 理 學 的 方 法, 思 考 作 為 一 個 牧 者 在 事 奉 與 生 活 中 所 面 臨 的 種 種 倫 理 問 題 加 強 將 來 的 教 會 事 奉 中 的 神 學 / 倫 理 學 的 反 省 和 實 踐 的 能 力 3. 歷 史 與 宗 教 學 (HR) 台 灣 諸 宗 教 Religions of Taiwan ( 加 入 長 老 教 會 必 二 選 一 ) 研 究 歷 史 上 台 灣 所 有 的 宗 教, 從 原 住 民 的 宗 教 土 著 部 落 宗 教 民 間 宗 教 基 督 宗 教 儒 教 道 教 佛 教 回 教, 以 至 新 興 宗 教, 作 一 概 要 的 介 紹, 勾 勒 一 個 台 灣 諸 宗 教 發 展 的 輪 廓, 以 作 從 事 傳 教 事 工 的 一 種 心 理 準 備 教 會 歷 史 中 政 教 關 係 之 研 究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Church-State Relations 本 課 程 研 究 教 會 歷 史 中 政 教 關 係 之 互 動 與 演 變 重 要 政 教 關 係 理 論, 以 及 在 政 教 關 係 上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歷 史 事 件 運 動 或 處 境, 期 待 同 學 能 對 教 會 在 所 處 時 代 情 境 中 所 面 對 的 政 治 議 題 有 敏 銳 的 判 斷 和 解 讀 能 力, 進 而 思 考 並 探 討 可 能 的 反 省 與 因 應 之 道 基 督 教 夢 學 Christian Oneirology 1. 深 入 探 討 各 種 夢 的 現 象 及 相 關 議 題 2. 從 聖 經 與 基 督 教 傳 統 立 場 認 識 夢 的 本 質 及 其 存 在 目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3. 幫 助 學 生 如 何 從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角 度 瞭 解 自 己 的 夢 靈 修 神 學 的 歷 史 探 討 Historical Studies of Spiritual Theologies 本 課 程 主 要 探 討 基 督 教 歷 史 中 主 要 的 靈 修 神 學 傳 統, 以 及 靈 修 運 動 的 不 同 面 向, 以 期 能 在 教 理 史 的 基 礎 上 認 識 基 督 教 靈 性 特 質 (spirituality) 的 廣 度 與 多 元 性, 並 藉 助 閱 讀 基 督 教 歷 史 中 的 靈 修 神 學 作 品 或 台 灣 信 仰 先 輩 的 靈 修 傳 記 來 探 討 靈 修 的 本 土 意 涵 歷 史 中 的 耶 穌 Jesus in History 本 課 程 以 基 督 教 歷 史 為 經, 文 化 史 為 緯, 試 圖 通 過 聖 經 教 理 史 藝 術 54

55 2015 概 覽 文 學 電 影 音 樂 社 會 處 境 當 代 思 潮 宗 教 等 角 度 來 探 討 耶 穌 是 誰? 的 問 題, 並 嘗 試 以 多 元 的 角 度 來 呈 現 耶 穌 的 歷 史 圖 像 第 三 世 界 神 學 Third World Theologies 1. 通 過 對 第 三 世 界 神 學 作 品 的 廣 泛 研 讀, 對 第 三 世 界 教 會 在 現 代 多 元 世 界 中 所 面 臨 的 實 況 和 困 境 有 所 了 解, 並 能 對 他 們 所 作 的 神 學 反 省 和 信 仰 實 踐 有 深 刻 的 體 認 和 欣 賞 2. 藉 由 受 壓 迫 者 教 育 學 的 良 知 化 教 育 理 念, 探 討 教 育 在 信 仰 更 新 神 學 反 省 及 社 會 行 動 中 所 扮 演 的 啟 蒙 轉 化 角 色 3. 針 對 近 代 普 世 神 學 和 本 土 神 學 所 關 注 的 議 題 及 方 法 論 上 的 嘗 試 做 思 考 與 反 省 宗 教 改 革 運 動 研 究 A Study of Reformation Movement 本 課 程 研 究 宗 教 改 革 時 期 的 主 要 流 派 及 其 發 展, 特 別 著 重 在 路 德 派 加 爾 文 派 英 國 國 教 派 重 洗 派, 以 及 羅 馬 大 公 教 會 的 反 改 革 運 動 等 不 同 傳 統 的 介 紹 與 分 析 教 父 學 Patristics 1. 認 識 早 期 基 督 教 時 期 的 政 治 社 會 與 文 化 背 景 2. 瞭 解 教 父 神 哲 學 思 想 以 及 它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3. 探 討 教 父 如 何 建 構 基 督 教 主 流 信 念 與 思 想 典 範 4. 學 習 辨 別 及 應 對 各 種 異 端 與 思 潮 的 挑 戰 基 督 教 與 其 他 宗 教 的 關 係 Christianity and Other Faiths 介 紹 基 督 教 與 其 他 宗 教 的 關 係 ; 討 論 不 同 的 宗 教 神 學 (theology of religion) ; 用 不 同 的 宗 教 理 論, 探 討 宗 教 儀 式 與 基 督 教 宗 教 ; 學 習 臺 灣 的 宗 教 環 境 與 基 督 徒 的 情 況 教 父 與 創 世 記 神 學 釋 義 Church Fathers and the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Book of Genesis 1. 深 入 分 析 創 世 記 中 的 重 要 敘 事 2. 瞭 解 創 世 記 所 呈 現 的 神 學 意 涵 及 其 對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重 要 性 3. 學 習 如 何 更 正 確 的 詮 釋 創 世 記 中 的 歷 史 及 故 事 死 亡 神 學 Theology of Death 1. 深 入 探 討 各 種 死 亡 現 象 及 相 關 議 題 2. 瞭 解 聖 經 與 基 督 教 神 學 的 死 亡 觀 點 55

56 台 灣 神 學 院 3. 學 習 如 何 透 過 基 督 信 仰 幫 助 自 己 及 親 友 克 服 對 死 亡 的 恐 懼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 音 樂 藝 術 Christianity and Culture: Music and Art 1. 瞭 解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之 間 的 緊 密 關 係 2. 深 入 分 析 經 典 音 樂 與 藝 術 作 品 中 的 ( 反 ) 基 督 教 信 念 3. 對 過 往 及 當 代 教 會 文 化 做 批 判 性 省 思, 並 從 中 獲 得 具 體 的 啟 發 4. 學 習 如 何 透 過 文 化 媒 介, 傳 揚 基 督 信 仰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 文 學 哲 學 傳 媒 Christianity and Culture: Literature, Philosophy and Media 1. 瞭 解 基 督 教 與 文 化 之 間 的 緊 密 關 係 2. 深 入 分 析 經 典 文 學 哲 學 與 傳 媒 作 品 中 的 ( 反 ) 基 督 教 信 念 3. 對 過 往 及 當 代 教 會 文 化 做 批 判 性 省 思, 並 從 中 獲 得 具 體 的 啟 發 4. 學 習 如 何 透 過 文 化 媒 介, 傳 揚 基 督 信 仰 當 代 普 世 運 動 Modern Ecumenical Movement 介 紹 當 代 普 世 運 動 與 三 種 普 世 活 動 ( 合 一 / 宣 教 / 社 會 福 音 ); 討 論 不 同 的 教 派 的 教 會 論 與 神 學 ; 探 討 現 在 台 灣 的 普 世 運 動 情 況 4. 實 踐 神 學 (P) 教 會 行 政 與 事 工 Ministry and Church Administration ( 加 入 長 老 教 會 必 選 ) 探 討 牧 者 應 具 的 異 象 使 命 及 扮 演 的 角 色 訓 練 同 工 培 養 恩 賜, 發 展 平 衡 的 服 事 認 識 教 會 組 織 及 型 態, 熟 悉 教 會 法 規 與 組 織 的 運 作 講 道 的 歷 史 History of Preaching 1. 對 講 道 歷 史 中 主 要 發 展 代 表 人 物 與 講 道 相 關 的 重 要 議 題, 以 及 重 要 的 講 道 經 典 文 學 有 一 基 本 認 識 2. 透 過 講 道 經 典 文 學 閱 讀, 深 化 對 講 道 的 信 念, 並 反 省 今 日 傳 道 人 在 講 道 上 的 啟 發 3. 透 過 講 道 的 歷 史 學 習 在 不 同 時 空 及 文 化 處 境 下, 不 同 講 道 理 論 實 踐 形 式 和 風 格 培 養 學 生 對 不 同 講 道 法 批 判 及 欣 賞 的 眼 光, 幫 助 學 生 建 立 建 設 性 的 自 我 批 判 機 制, 找 出 最 適 合 當 代 的 宣 講 方 式 教 牧 職 事 與 禮 儀 Pastoral Office and Liturgies 本 課 程 將 從 禮 拜 學 的 角 度 探 討 教 牧 職 事 在 教 會 中 的 實 踐, 包 括 : 基 督 徒 56

57 2015 概 覽 的 養 成, 長 大 成 熟, 認 罪 / 和 解, 病 人 的 探 訪, 葬 禮, 婚 禮 等 除 此 之 外, 我 們 也 會 探 討 一 些 與 生 命 週 期 (life cycle) 相 關 的 禮 儀, 如 : 滿 月 週 歲 結 婚 紀 念 新 居 落 成 狀 行 移 民 出 國 留 學 退 休. 等 當 代 講 道 學 理 論 Contemporary Preaching Theories 本 課 程 除 了 針 對 幾 種 常 見 的 傳 統 講 道 法 作 說 明 之 外, 將 進 一 步 介 紹 當 代 講 道 學 的 發 展 以 及 一 些 新 的 講 道 方 法 約 拿 書 與 宣 教 The Book of Jonah and Mission 以 約 拿 書 為 起 點, 一 起 探 討 基 督 徒 生 活 和 宣 教 所 面 對 的 四 個 挑 戰 : 仇 恨 和 文 化 衝 突 禱 告 見 證 及 與 上 帝 相 遇 教 牧 協 談 Pastoral Counseling 本 課 研 究 牧 會 神 學 與 其 他 神 學 部 門 及 行 為 科 學 的 關 係 討 論 牧 會 關 顧 的 意 義 與 目 標 介 紹 諸 種 牧 會 協 談 的 類 型, 方 法 論 及 其 與 比 理 治 療 的 關 係 藉 著 個 案 研 究 (Case Study) 來 透 視 專 家 們 對 個 案 的 分 析 與 協 談 的 技 術 基 督 教 教 育 Christian Education 介 紹 與 研 讀 基 督 教 教 育 與 神 學 / 宣 教 等 相 關 的 著 作 以 上 述 內 容 研 討 思 考 基 督 教 教 育 策 略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Christianity and Psychiatry 課 程 目 標 :1. 介 紹 精 神 醫 學 發 展 歷 史. 2. 認 識 當 代 精 神 醫 學 概 況 3. 簡 介 精 神 疾 病 分 類 及 其 處 置 4. 探 討 連 結 基 督 信 仰 與 精 神 醫 學 之 可 能 性 白 話 字 Taiwanese 1. 使 用 白 話 字 實 用 教 科 書, 藉 羅 馬 字 發 音 練 習 拼 音 拼 字 學 習 使 用 白 話 字 讀 聖 經 詩 讀 背 主 禱 文 使 徒 信 經 十 條 誡 與 新 的 誡 命 2. 學 習 翻 讀 白 話 字 之 聖 詩 及 啟 應 文 白 話 字 聖 經 57

58 台 灣 神 學 院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簡 介 一 宗 旨 : 本 組 是 針 對 有 志 學 習 靈 性 關 顧 與 協 談 服 事 的 基 督 徒 而 設 立, 期 望 藉 由 靈 性 關 懷 輔 導 與 協 談 專 業 及 神 學 思 想 的 整 合, 能 夠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事 工 的 事 奉 者, 為 教 會 醫 院 與 相 關 機 構, 提 供 兼 具 專 業 與 深 度 的 基 督 教 靈 性 關 懷 輔 導 資 源 二 課 程 特 色 : 1. 訓 練 關 顧 協 談 技 術 2. 建 造 基 礎 神 學 教 育 3. 應 用 靈 修 神 學 觀 點 4. 整 合 身 心 靈 全 人 關 懷 事 奉 三 課 程 架 構 :( 參 照 道 學 碩 士 相 關 課 程 ) 1. 神 研 核 心 課 程 18 學 分, 神 學 選 修 4 學 分,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2 學 期, 共 22 學 分 必 選 :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2. 協 談 必 修 課 程 29 學 分, 協 談 選 修 5 學 分, 機 構 實 習 4 學 分, 共 38 學 分 a. 必 修 :29 學 分 心 理 學 基 礎 課 程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概 論 基 督 教 助 人 事 工 專 業 發 展 導 論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理 論 與 實 踐 家 庭 系 統 理 論 關 顧 與 協 談 技 巧 發 展 心 理 學 婚 姻 協 談 靈 性 諮 商 團 體 諮 商 支 持 與 實 踐 小 組 畢 業 個 案 協 談 報 告 / 畢 業 論 文 ( 二 選 一 ) b. 選 修 :5 學 分 ( 選 修 課 程 將 依 兼 任 師 資 的 專 長, 提 供 多 元 的 相 關 課 程 ) 倫 理 方 法 理 論 與 技 巧 及 實 踐 類 課 程 :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概 論 心 理 治 療 類 專 題 ( 如 : 認 知 治 療 完 形 治 療 等 ) 持 續 教 育 生 命 的 垂 直 整 合 類 課 程 : 敘 說 與 生 命 成 長 長 者 關 顧 類 專 題 ( 如 : 長 者 靈 性 照 顧 回 憶 治 療 老 人 協 談 等 ) 臨 終 關 顧 成 人 關 顧 類 專 題 ( 如 : 中 年 危 機 ) 青 少 年 關 顧 類 專 題 ( 如 : 邊 緣 青 少 年 關 顧 青 少 年 協 談 等 ) 兒 童 關 顧 類 專 題 ( 如 : 兒 童 關 顧 導 論 遊 戲 治 療 故 事 治 療 沙 遊 等 ) 生 命 的 水 平 整 合 類 課 程 : 危 機 與 悲 傷 輔 導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類 專 題 ( 如 : 戲 劇 治 療 音 樂 治 療 舞 蹈 治 療 繪 畫 治 療 園 藝 治 療 等 ) 性 格 心 理 學 心 靈 洞 察 與 健 康 生 涯 發 展 與 職 場 靈 性 健 康 的 情 緒 管 理 58

59 2015 概 覽 3. 機 構 實 習 :4 學 分 四 實 習 與 畢 業 要 求 : 1. 需 完 成 必 選 課 程 :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專 題 類 課 程 ( 至 少 4 學 分 ) 2. 臨 床 牧 關 教 育 (C.P.E.) 可 抵 免 機 構 實 習 4 學 分 3. 機 構 實 習 學 分 只 限 於 機 構 實 習, 每 學 分 至 少 需 實 習 90 小 時 4. 畢 業 前 需 完 成 不 同 類 別 之 深 度 協 談 個 案 12 份 或 畢 業 論 文 59

60 台 灣 神 學 院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課 程 表 1. 神 學 必 修 + 選 修 課 程 ( 參 照 道 學 碩 士 相 關 課 程 ) 神 研 核 心 課 程 18 學 分, 神 學 選 修 4 學 分,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2 學 期, 共 22 學 分 2. 協 談 必 修 課 程 29 學 分, 協 談 選 修 5 學 分, 實 習 4 學 分, 共 38 學 分 神 研 核 心 課 程 協 談 其 他 必 修 第 一 學 期 神 學 導 論 3 基 督 教 史 I 3 心 理 學 基 礎 課 程 ( 暑 ) 2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概 論 3 基 督 教 助 人 事 工 專 業 發 展 導 論 2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理 論 與 實 踐 3 詩 班 / 敬 拜 團 0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寫 作 ( 研 一 必 選 ) 0 # 基 礎 英 文 I( 補 修 ) 0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舊 約 導 論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家 庭 系 統 理 論 3 關 顧 與 協 談 技 巧 3 發 展 心 理 學 2 詩 班 / 敬 拜 團 0 # 基 礎 英 文 II( 補 修 ) 0 實 習 觀 摩 0 機 構 實 習 I 1 神 學 協 談 總 分 選 修 2 #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 必 選 ) 2 2 倫 理 方 法 理 論 及 技 巧 及 實 踐 類 :# 心 理 治 療 類 專 題 2 生 命 垂 直 整 合 類 :# 敘 說 與 生 命 成 長 2# 兒 童 關 顧 專 題 2 生 命 水 平 整 合 類 :# 危 機 與 悲 傷 輔 導 2 # 性 格 心 理 學 2 #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類 專 題 ( 可 包 括 戲 劇 治 必 修 選 修 2 2 應 修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以 19 學 分 為 限 2.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3. 協 談 必 修 課 程 畢 業 個 案 協 談 報 告 畢 業 論 文 ( 二 選 一 ), 分 兩 學 期 進 行 欲 撰 寫 畢 業 論 文 之 協 碩 學 生 必 須 遵 照 論 文 提 交 流 程 進 行 60

61 2015 概 覽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新 約 導 論 I 3 / 本 土 神 學 3 / 禮 拜 學 ( 以 上 三 選 一 ) 學 分 統 計 18 婚 姻 協 談 3 團 體 諮 商 3 畢 業 個 案 協 談 報 告 I / 畢 業 論 文 I( 協 碩 ) 0 支 持 與 實 踐 小 組 1 靈 性 諮 商 2 畢 業 個 案 協 談 報 告 II / 畢 業 論 文 II( 協 碩 ) 機 構 實 習 II 2 機 構 實 習 III # 人 觀 : 神 學 與 心 理 學 整 合 專 題 2 # 基 督 教 協 談 倫 理 #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概 論 2 # 持 續 教 育 1 # 青 少 年 關 顧 專 題 2 # 成 人 關 顧 專 題 2 # 長 者 關 顧 專 題 2 # 心 靈 洞 察 與 健 康 2 # 生 涯 發 展 與 職 場 靈 性 2# 健 康 的 情 緒 管 理 2 療 音 樂 治 療 舞 蹈 治 療 繪 畫 治 療 園 藝 治 療 等 ) 需 完 成 必 選 課 程 :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專 題 類 課 程 ( 至 少 4 學 分 ) 5. 臨 床 牧 關 教 育 (C.P.E.) 可 抵 免 機 構 實 習 I II III 4 學 分 6. 機 構 實 習 學 分 只 限 於 機 構 實 習, 每 學 分 至 少 需 實 習 90 小 時

62 台 灣 神 學 院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課 程 簡 介 ( 本 課 程 簡 介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上 課 內 容 由 各 科 目 授 課 老 師 訂 定 ) 一 必 修 課 程 :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心 理 學 基 礎 課 程 Basic Psychology 讓 修 課 同 學 對 心 理 學 有 初 步 與 整 體 的 認 識, 並 且 透 過 這 個 課 程 幫 助 同 學 們 具 備 基 本 的 心 理 學 思 考 能 力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概 論 Basic Skills of Christian Care and Counseling 本 課 程 將 探 討 聖 經 中 關 顧 與 協 談 的 原 則 和 應 用, 及 研 究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各 種 學 派 理 論 與 諮 商 技 巧, 並 藉 實 際 技 巧 演 練 和 理 論 的 運 作, 學 習 從 不 同 的 理 論 和 技 巧 中, 發 展 自 己 的 輔 導 理 念, 以 幫 助 自 我 的 成 長 及 學 習 成 為 一 個 優 秀 的 助 人 者 基 督 教 助 人 事 工 專 業 發 展 導 論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Christian Care and Counseling 藉 由 帶 領 修 課 學 生 參 觀 相 關 的 機 構, 提 升 對 實 務 環 境 的 了 解, 以 協 助 本 組 學 生 思 辨 CCC 未 來 專 業 事 奉 方 向, 及 早 思 考 與 規 劃 自 己 欲 發 展 的 關 懷 事 工 課 程 內 容 以 課 堂 與 機 構 參 訪 為 兩 大 主 軸 前 者 著 重 對 機 構 與 教 會 助 人 服 事 的 基 本 初 探 ; 後 者 著 重 於 至 各 基 督 教 機 構 參 訪 以 增 加 對 服 事 實 務 上 的 了 解, 課 程 目 的 是 藉 由 了 解 基 督 教 不 同 機 構 的 : 組 織 結 構 服 事 核 心 與 發 展 方 向 等, 協 助 學 生 未 來 的 服 事 動 態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理 論 與 實 踐 Christian Counseling Theory and Practice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認 識 由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觀 點 與 聖 經 的 立 場 如 何 介 入 諮 商 瞭 解 諮 商 者 的 特 質 瞭 解 諮 商 實 務 的 倫 理 議 題 認 識 幾 種 諮 商 理 論 演 練 諮 商 技 巧 教 學 目 標 在 增 進 研 究 生 於 助 人 專 業 上 有 清 楚 的 諮 商 架 構 與 效 能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家 庭 系 統 理 論 Family System Theories 課 程 將 透 過 當 代 家 庭 議 題 與 家 庭 理 論 一 同 檢 查 家 庭 的 跨 學 科 研 究 課 程 組 成 內 容 分 為 兩 部 分 :1. 理 論, 意 識 形 態 和 家 庭 的 定 義,2. 延 伸 家 62

63 2015 概 覽 庭 理 論 在 實 踐 中, 家 庭 計 劃 和 教 育 政 策 或 輔 導 關 顧 與 協 談 技 巧 Basic Counseling Skills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認 識 個 案 中 心 學 派 精 神 分 析 學 派 和 行 為 認 知 學 派 的 基 本 理 論 ; 熟 悉 基 本 的 協 談 與 關 顧 技 巧 ; 參 與 同 儕 演 練, 操 練 基 本 的 協 談 與 關 顧 技 巧 ; 培 養 助 人 的 專 業 態 度 發 展 心 理 學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1. 了 解 發 展 心 理 學 的 重 要 理 論 及 研 究 方 法 2. 了 解 一 個 人 的 一 生 在 各 個 不 同 發 展 時 期 的 重 要 任 務, 包 括 生 理 的 認 知 的 情 緒 的 及 社 會 的 任 務 等 3. 學 習 使 用 發 展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解 釋 各 種 不 同 發 展 時 期 的 問 題 及 信 仰 行 為 機 構 實 習 Practicum in Institute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至 第 二 學 年 機 構 實 習 滿 360 小 時, 以 落 實 所 學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婚 姻 協 談 Couple Counseling 1. 了 解 家 庭 系 統 對 婚 姻 概 念 之 影 響, 分 析 婚 前 準 備 及 婚 姻 期 待 與 重 建 健 康 自 我 性 別 概 念 2. 透 過 閱 讀 題 材 個 案 演 練 討 論 以 及 分 享 與 整 合, 對 家 庭 與 婚 姻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技 巧 有 系 統 的 認 識 與 演 練, 並 培 養 對 基 本 家 庭 與 婚 姻 協 談 理 論 的 應 用 3. 經 由 閱 讀 題 材 個 案 演 練 討 論 以 及 分 享 與 整 合, 學 生 了 解 並 分 析 現 代 社 會 家 庭 婚 姻 議 題, 且 可 運 用 家 庭 婚 姻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方 法 並 應 用 於 家 庭 婚 姻 議 題 團 體 諮 商 Group Counseling 1. 瞭 解 團 體 諮 商 的 運 作 歷 程 2. 瞭 解 團 體 諮 商 的 理 論 基 礎 3. 能 設 計 團 體 諮 商 方 案, 以 落 實 知 識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靈 性 諮 商 Spiritual Christian Counseling 基 督 徒 諮 商 與 一 般 心 理 諮 商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基 督 徒 諮 商 同 時 重 視 人 身 63

64 台 灣 神 學 院 心 靈 整 全 的 治 療 ; 而 靈 性 諮 商 的 重 點 在 於 恢 復 人 與 神 的 關 係, 使 人 的 靈 性 得 以 甦 醒, 是 基 督 徒 的 諮 商 工 作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元 素 與 課 程 支 持 與 實 踐 小 組 Practice of Supportive for Psychotherapy 修 課 學 生 可 整 合 在 CCC 兩 年 所 學 的 理 論 知 識 與 個 人 生 命 經 驗, 體 驗 並 學 習 如 何 建 立 支 持 小 組 畢 業 個 案 協 談 報 告 / 畢 業 論 文 Individual Case Report/ Academic Thesis under Supervision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完 成 12 件 個 案 協 談 的 實 錄 和 研 究, 透 過 協 談 個 案 的 處 理 和 寫 作, 使 學 生 能 將 課 堂 所 學 的 應 用 在 實 際 的 協 談 處 境 上, 幫 助 他 們 認 識 自 己 個 性 的 強 項 與 弱 點, 並 有 能 力 分 析 和 探 討 問 題 所 在, 以 深 化 協 談 的 專 業 能 力 / 學 生 亦 可 依 個 人 的 關 懷 方 向 與 議 題 撰 寫 論 文 二 選 修 課 程 :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Theology & Psychiatry 精 神 醫 學 原 本 屬 於 宗 教 的 範 疇 後 來 脫 離 宗 教 成 為 獨 立 的 學 門 本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1 介 紹 精 神 醫 學 發 展 歷 史. 2 認 識 當 代 精 神 醫 學 概 況 3 簡 介 精 神 疾 病 分 類 及 其 處 置 4 探 討 神 學 與 精 神 醫 學 之 對 話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概 論 Introduction of Research Methods in Behavioral Science 為 協 助 本 組 學 生 撰 寫 畢 業 論 文 而 規 畫 本 課 程, 將 分 成 量 化 研 究 (Quantitative research method) 與 質 性 研 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兩 大 方 向 來 介 紹 研 究 方 法, 亦 會 依 照 撰 寫 論 文 學 生 之 聲 需 要 而 調 整 課 程 重 點 與 設 計 認 知 治 療 Cognitive Therapy ( 屬 心 理 治 療 類 專 題 ) 認 知 治 療 是 由 Aaron T. Beck 發 展 出 來 的, 是 一 個 結 構 性 短 期 現 在 取 向 的 治 療 歷 程 認 知 治 療 強 調 認 知 模 式 的 改 變, 認 為 扭 曲 的 想 法 導 致 障 礙 的 情 緒 與 行 為 課 程 目 標 包 括 :1. 認 識 認 知 治 療 的 特 性 與 架 構, 2. 辨 明 自 動 化 思 考 中 介 信 念 核 心 信 念,3. 學 習 結 束 治 療 與 預 防 症 狀 復 發 的 技 巧,4. 設 計 治 療 方 案 敘 說 與 生 命 成 長 Narrative Theory and Personal Growth 從 原 初 到 現 在, 人 們 透 過 故 事 延 續 文 化 的 傳 統, 開 展 當 下 的 生 活, 也 64

65 2015 概 覽 創 造 對 未 來 的 希 望 上 帝 亦 是 透 過 一 個 民 族 的 生 命 故 事 向 我 們 啟 示 祂 自 己, 並 祂 對 人 們 的 帶 領 和 計 畫 本 課 程 將 透 過 自 我 生 命 故 事 的 敘 說, 統 整 自 我 的 認 同, 促 進 彼 此 情 感 的 感 通, 重 新 體 悟 信 仰 生 命 的 意 義, 進 而 朝 向 信 仰 的 實 踐 兒 童 關 顧 導 論 Introduction of Children Counseling ( 屬 兒 童 關 顧 類 專 題 ) 1. 兒 童 關 顧 取 向 認 識 : 兒 童 敘 事 治 療 遊 戲 治 療 藝 術 治 療 2. 兒 童 關 顧 實 務 應 用 : 兒 童 敘 事 治 療 融 入 遊 戲 治 療 元 素 3. 兒 童 關 顧 實 務 延 伸 : 兒 童 敘 事 治 療 融 入 藝 術 治 療 媒 材 遊 戲 治 療 Play Therapy ( 屬 兒 童 關 顧 類 專 題 ) 此 課 程 將 介 紹 遊 戲 治 療 的 理 論 並 學 習 如 何 運 用 此 治 療 法 對 於 兒 童 問 題 作 處 理 此 課 程 將 著 重 於 介 紹 遊 戲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包 括 治 療 技 巧 的 演 練, 臨 床 案 例 的 研 究 及 相 關 的 倫 理 道 德 討 論 預 備 學 生 日 後 使 用 此 治 療 技 巧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兒 童 青 少 年 協 談 Adolescent Counseling ( 屬 青 少 年 關 顧 類 專 題 ) 1. 了 解 青 少 年 生 理 認 知 自 我 認 定 情 緒 人 格 道 德 性 別 角 色 社 會 關 係 與 靈 性 發 展, 並 認 識 青 少 年 發 展 及 其 自 我 調 適 歷 程 2. 探 討 當 今 青 少 年 問 題 形 成 及 輔 導 方 式, 並 分 享 教 會 青 少 年 牧 養 實 務 經 驗 3. 透 過 閱 讀 題 材 個 案 演 練 討 論 以 及 分 享 與 整 合, 對 青 少 年 輔 導 與 牧 養 的 理 論 與 方 法 有 系 統 的 認 識 與 討 論, 並 培 養 基 本 青 少 年 輔 導 技 巧 老 人 協 談 Counseling in Aging ( 屬 長 者 關 顧 類 專 題 ) 本 課 程 首 先 讓 學 生 瞭 解 一 般 長 者 常 見 的 心 理 問 題, 接 著 透 過 個 案 討 論 與 練 習 幫 強 化 對 長 者 的 溝 通 同 理 以 接 納 支 持 積 極 傾 聽 體 會 安 慰 必 具 有 創 意 的 方 式 來 協 助 長 者 臨 終 關 顧 與 危 機 介 入 End-of-Life Care and Crisis Intervention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了 解 哀 傷 的 意 義 ; 認 識 哀 傷 的 經 歷 和 康 復 過 程 ; 認 識 兒 童 青 少 年 成 人 老 人 哀 傷 反 應 的 差 異 ; 認 識 基 本 的 哀 傷 輔 導 歷 程 ; 檢 視 個 人 過 去 的 失 落 與 哀 傷, 重 整 對 哀 傷 輔 導 的 認 識 ; 認 識 一 般 常 見 的 危 機 ; 知 道 如 何 介 入 和 處 理 各 類 的 危 機 事 件 ; 建 立 危 機 介 入 的 社 區 資 源 與 轉 介 單 位 名 冊 ; 知 道 如 何 自 我 照 顧 危 機 與 悲 傷 輔 導 Crisis and Grief Counseling 65

66 台 灣 神 學 院 由 聖 經 探 索 危 機 對 人 生 的 意 義, 帶 動 危 機 中 的 人 轉 思 路 及 焦 點 以 聖 經 原 則 輔 導 危 機 中 的 人, 在 課 堂 實 際 操 練 危 機 協 談 技 巧 教 導 預 防 危 機, 建 立 正 確 的 危 機 輔 導 方 式, 在 教 會 訓 練 危 機 輔 導 團 隊 失 落 與 分 離 是 人 生 的 創 痛, 過 世 的 人 已 走 了, 可 是 留 下 來 的 遺 族, 要 如 何 承 擔 死 別 的 痛 苦? 要 如 何 在 傷 痛 掙 扎 中 站 立 起 來? 重 新 面 對 生 存 的 勇 氣 生 活 的 力 量 本 課 程 將 引 導 我 們 去 做 自 我 悲 傷 的 探 索, 藉 由 悲 傷 輔 導 來 哀 悼 失 落, 並 將 所 失 落 的 在 內 心 重 新 定 位, 促 發 正 常 的 悲 傷 過 程, 讓 我 們 來 經 歷 神 在 悲 傷 的 醫 治 性 格 心 理 學 Personality Psychology 1. 能 瞭 解 性 格 心 理 學 的 相 關 理 論 概 要 2. 能 認 識 衡 鑑 (assessment) 性 格 的 主 要 方 法 3. 能 從 九 型 性 格 理 論 中 認 識 自 己 4. 能 思 辨 九 型 性 格 理 論 的 聖 經 基 礎 心 靈 洞 察 與 健 康 Psychological Insight and Mental Health 以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為 知 識 基 礎, 輔 以 適 當 的 人 性 觀 點, 帶 領 修 課 同 學 去 探 索 自 己 的 負 面 童 年 經 驗 與 其 對 心 靈 深 處 所 產 生 影 響, 並 洞 察 這 些 影 響 如 何 作 用 在 現 在 的 生 活 與 生 命 中 戲 劇 治 療 Drama Therapy( 屬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類 專 題 ) 每 一 個 人 都 是 生 活 世 界 中 的 主 角, 而 每 一 個 成 長 階 段 都 會 是 偉 大 冒 險 故 事 的 主 題 本 課 程 以 戲 劇 為 媒 介, 期 能 : 1. 真 的 故 事 : 透 過 戲 劇 媒 材, 協 助 自 我 與 他 人 統 整 生 命 歷 程 2. 善 的 理 解 : 培 養 對 戲 劇 作 品 背 後 所 蘊 藏 之 社 會 歷 史 脈 絡, 與 個 人 內 在 情 感 之 解 析 能 力 3. 美 的 感 通 : 運 用 戲 劇 治 療 之 基 本 理 論 與 技 術, 協 助 自 我 與 他 者, 邁 向 成 己 達 人 之 路 音 樂 治 療 Music Therapy( 屬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類 專 題 ) 透 過 課 程, 瞭 解 其 專 業 訓 練 及 工 作 領 域, 並 藉 由 深 入 探 討, 來 整 合 音 樂 與 人 及 治 療 間 的 關 係, 從 中 發 掘 自 我 潛 能, 並 藉 由 體 驗 有 更 多 的 自 我 探 索, 及 了 解 社 會 及 文 化 與 自 我 結 合 舞 蹈 治 療 Dance/Movement Therapy( 屬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類 專 題 ) 1. 滋 養 身 心 : 透 過 課 程 覺 察 身 心 疏 通 情 緒 及 釋 放 壓 力 2. 自 我 增 能 : 透 過 律 動 認 識 身 體 語 言, 提 昇 自 我 敏 感 度 66

67 2015 概 覽 3. 助 人 技 巧 : 在 非 語 言 的 層 面 上 同 理 他 人, 促 進 溝 通 與 支 持 園 藝 治 療 Horticultural Therapy( 屬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類 專 題 ) 1. 瞭 解 園 藝 益 康 的 基 本 理 念 與 發 展 2. 藉 由 實 作 體 驗 人 與 自 然 的 生 命 聯 結 3. 探 究 本 身 生 活 及 專 業 中 引 進 植 物 元 素 之 可 行 性 生 涯 發 展 與 職 場 靈 性 Career development& Workplace spirituality 生 涯 發 展 是 人 一 生 的 任 務, 但 是 人 在 職 場 上 卻 佔 有 絕 大 多 數 時 間 本 課 程 不 但 關 心 生 涯 發 展, 同 時 也 關 心 在 職 場 上, 我 們 如 何 展 現 靈 性 在 重 視 職 場 宣 教 的 當 代, 必 定 帶 給 基 督 徒 很 多 的 省 思 與 激 勵 健 康 的 情 緒 管 理 Emotion Management 情 緒 議 題 不 管 在 任 何 時 代 都 有 它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現 今,EQ 情 緒 管 理 的 相 關 課 題 仍 是 眾 人 注 目 的 焦 點 本 課 程 融 合 了 心 理 學 的 情 緒 理 論 與 基 督 信 仰, 理 論 幫 助 我 們 看 清 心 理 的 脈 絡, 基 督 信 仰 則 幫 助 我 們 建 造 屬 靈 的 生 命 內 涵 持 續 教 育 Continue education 為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並 整 合 相 關 技 術, 學 生 可 以 參 加 校 內 外 所 舉 辦 之 相 關 工 作 坊, 累 積 18 小 時 之 研 習 證 明, 並 撰 寫 至 少 2000 字 心 得 報 告 後, 向 系 上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本 組 專 任 老 師 認 可 並 評 分, 有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後 再 排 課 67

68 68 台 灣 神 學 院

69 2015 概 覽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簡 介 一 宗 旨 : 本 系 位 居 大 台 北 多 元 的 藝 術 文 化 環 境, 承 襲 宣 教 士 愛 神 愛 人 的 精 神 與 豐 富 的 教 會 音 樂 寶 藏, 在 頂 尖 師 資 及 齊 全 的 設 備 中, 以 培 育 裝 備 台 灣 教 會 音 樂 人 才 為 宗 旨 遵 從 聖 經 原 則, 一 方 面 精 進 學 生 的 音 樂 演 奏 與 創 作 能 力, 另 一 方 面, 致 力 於 普 世 化 與 本 土 化 的 教 會 音 樂, 達 成 榮 耀 神 宣 揚 神 造 就 信 徒 廣 傳 福 音 的 目 標 二 主 修 科 目 :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音 樂 與 敬 拜 教 會 音 樂 職 事 ) 演 奏 藝 術 (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管 風 琴 鋼 琴 ) 三 碩 士 學 位 : 完 成 研 究 所 課 程 授 予 Master of Arts in Church Music(MACM) 修 業 年 限 : 研 究 所 課 程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課 程 內 容 將 視 各 人 主 修 個 別 調 整, 全 修 生 二 三 年 完 成 在 職 進 修 者 如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已 具 一 般 大 學 音 樂 碩 士 (M.M.) 學 歷 者 可 報 考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職 事, 必 修 課 程 為 40 學 分, 毋 須 修 音 樂 主 修 課 程, 但 依 各 人 情 況 個 別 調 整 四 碩 士 學 程 學 分 班 : 神 學 系 設 有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敬 拜 與 音 樂 碩 士 學 程 學 分 班, 共 計 24 學 分 每 學 期 課 程 校 本 部 上 限 6 學 分, 神 學 系 不 限,2-4 年 內 完 成 69

70 台 灣 神 學 院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課 程 表 1. 神 學 必 修 18 學 分,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4 學 期, 共 18 學 分 2. 音 樂 必 修 課 程 22 學 分 3. 音 樂 主 修 課 程 13 學 分 ( 教 會 音 樂 職 事 主 修 除 外 ) 神 研 核 心 課 程 音 樂 各 組 主 修 其 他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神 學 導 論 3 禮 拜 學 3 必 基 督 教 史 I 3 基 督 教 史 II 3 會 眾 詩 歌 2 音 樂 研 究 法 2 修 教 會 音 樂 哲 學 2 指 揮 學 I( 非 指 揮 組 ) 2 MCV 合 唱 技 巧 2 W 聲 樂 技 巧 與 合 聲 訓 練 2 O 管 風 琴 曲 目 學 研 究 I 2 必 OP 管 風 琴 司 琴 學 I 1 P 鋼 琴 曲 目 學 2 選 MWCVOP 個 別 指 導 1 詩 班 / 敬 拜 團 0 研 究 方 法 與 報 告 寫 作 ( 研 一 必 選 ) 0 # 基 礎 英 文 I( 補 修 ) 0 指 揮 學 II( 非 指 揮 組 ) 2 M 本 土 神 學 或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3 W 現 代 和 聲 與 鍵 盤 樂 器 2 CV 語 音 學 2 CV 聖 樂 合 唱 曲 目 I 文 藝 復 興 - 巴 洛 克 2 O 管 風 琴 曲 目 學 研 究 II 2 O 管 風 琴 司 琴 學 II 1 P 鋼 琴 教 學 法 2 MWCVOP 個 別 指 導 1 詩 班 / 敬 拜 團 0 # 基 礎 英 文 II( 補 修 ) 0 實 習 觀 摩 0 見 習 0 論 文 必 修 10~12 8~10 總 分 各 組 主 修 視 各 組 要 求 視 各 組 要 求 70 應 修 視 各 組 要 求 視 各 組 要 求 1.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以 19 學 分 為 限 2. 入 學 考 及 檢 定 考 英 文 未 達 60 分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I II 0 學 分 M 代 表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主 修 /W 代 表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71 2015 概 覽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學 分 統 計 新 約 導 論 I 3 舊 約 導 論 I 3 18 教 會 音 樂 史 2 教 會 音 樂 教 育 2 普 世 音 樂 2 鋼 琴 司 琴 學 2 指 揮 學 進 階 I( 指 揮 組 ) 2 M 電 腦 作 曲 與 編 曲 2 W 敬 拜 設 計 與 主 領 訓 練 2 W 敬 拜 團 團 練 技 巧 2 CV 聖 樂 合 唱 曲 目 II 古 典 - 現 代 2 V 聖 樂 獨 唱 曲 目 學 或 藝 術 歌 曲 2 O 管 風 琴 即 興 I 1 P 鋼 琴 伴 奏 法 1 CVOP 個 別 指 導 1 M 畢 業 論 文 寫 作 I 0 敬 拜 設 計 與 領 會 訓 練 2 聖 樂 事 工 實 務 2 指 揮 學 進 階 II( 指 揮 組 ) 2 M 創 意 禮 拜 1 W 詩 歌 創 作 與 編 曲 2 O 管 風 琴 即 興 II 1 P 司 琴 學 進 階 與 即 興 2 M 畢 業 論 文 寫 作 II 2 MW 畢 業 發 表 1 CVOP 畢 業 發 表 詩 班 0 詩 班 0 0 畢 業 前 需 修 完 暑 假 及 兩 學 期 實 習 課 程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11~13 7~9 40 視 各 組 要 求 視 各 組 要 求 0~13 視 各 組 要 求 視 各 組 要 求 40~53 A 代 表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教 會 音 樂 職 事 主 修 C 代 表 演 奏 藝 術 組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V 代 表 演 奏 藝 術 組 聲 樂 主 修 O 代 表 演 奏 藝 術 組 管 風 琴 主 修 /P 代 表 演 奏 藝 術 組 鋼 琴 主 修 71

72 台 灣 神 學 院 各 組 主 修 必 選 課 程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職 事 主 修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聲 樂 主 修 管 風 琴 主 修 鋼 琴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0~13 合 唱 技 巧 2 電 腦 作 曲 與 編 曲 2 本 土 神 學 ( 或 改 革 宗 神 學 傳 統 )3 個 別 指 導 2 創 意 禮 拜 1 畢 業 論 文 寫 作 2 畢 業 發 表 1 聲 樂 技 巧 與 合 聲 訓 練 2 現 代 和 聲 與 鍵 盤 樂 器 2 敬 拜 設 計 與 主 領 訓 練 2 敬 拜 團 團 練 技 巧 2 詩 歌 創 作 與 編 曲 2 個 別 指 導 2 畢 業 發 表 1 無 主 修 學 分 演 奏 藝 術 組 13 合 唱 技 巧 2 語 音 學 2 聖 樂 合 唱 曲 目 I&II 4 個 別 指 導 3 畢 業 發 表 2 合 唱 技 巧 2 語 音 學 2 聖 樂 合 唱 曲 目 I 或 II 2 聖 樂 獨 唱 曲 目 學 或 藝 術 歌 曲 2 個 別 指 導 3 畢 業 發 表 2 管 風 琴 曲 目 學 研 究 4 管 風 琴 司 琴 學 I&II 2 管 風 琴 即 興 I&II 2 個 別 指 導 3 畢 業 發 表 2 鋼 琴 曲 目 學 2 管 風 琴 司 琴 學 1 鋼 琴 教 學 法 2 鋼 琴 伴 奏 法 1 司 琴 學 進 階 與 即 興 2 個 別 指 導 3 畢 業 發 表 2 72

73 2015 概 覽 專 修 必 修 共 同 科 目 22 學 分 會 眾 詩 歌 2 教 會 音 樂 史 2 教 會 音 樂 哲 學 2 教 會 音 樂 教 育 2 音 樂 研 究 法 2 普 世 音 樂 2 指 揮 學 ( 或 指 揮 學 進 階 ) I 2 鋼 琴 司 琴 學 2 指 揮 學 ( 或 指 揮 學 進 階 ) II 2 敬 拜 設 計 與 領 會 訓 練 2 聖 樂 事 工 實 務 2 說 明 : 1. 碩 士 班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神 學 必 修 18 學 分, 音 樂 必 修 課 程 22 學 分, 音 樂 主 修 課 程 0~13 學 分 ( 視 主 修 科 目 個 別 調 整 ), 詩 班 / 敬 拜 團 0 學 分 4 學 期 ; 二 五 專 畢 業 者 需 補 修 神 學 系 24~30 學 分 三 專 畢 業 者 需 補 修 神 學 系 18~21 學 分 2. 英 文 入 學 考 試 未 達 標 準 者, 需 補 修 基 礎 英 文 0 學 分 2 學 期 3. 入 學 考 未 參 與 音 樂 理 論 考 試 者, 入 學 後 應 補 修 理 論 課 四 學 期 (I II III IV), 共 計 8 學 分 參 與 考 試, 經 評 審 仍 需 加 強 理 論 者, 依 程 度 補 修 理 論 4-8 學 分 4. 入 學 考 未 參 與 音 樂 史 考 試 者, 需 至 他 校 補 修 學 分, 或 自 修 並 參 加 檢 定 考 試 5. 學 生 入 學, 鋼 琴 聲 樂 成 績 經 評 審 老 師 決 定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若 需 加 強 者, 入 學 後 加 修 至 少 一 學 年, 經 鑑 定 考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修 6. 副 選 修 鑑 定 考 需 準 備 兩 首, 經 評 審 老 師 鑑 定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修 7. 全 修 生 必 須 參 加 音 樂 系 上 所 有 音 樂 活 動, 入 學 選 修 生 則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參 加 音 樂 系 所 四 學 期 音 樂 活 動 8. 擬 舉 行 畢 業 發 表 的 同 學 須 於 發 表 日 期 前 五 週 舉 行 鑑 定 考, 經 評 審 老 師 認 定 通 過 後 始 可 舉 辦 9. 選 修 課 程 增 加 下 列 三 門 :1. 聲 樂 教 學 法 2. 敬 拜 樂 團 配 器 法 3. 現 代 和 聲 與 合 成 樂 器 ; 各 組 可 選 修 他 組 主 修 或 一 般 選 修 課 程 10. 指 揮 學 I II 非 指 揮 主 修 者 必 修 ; 指 揮 學 進 階 I II 指 揮 主 修 者 必 修 73

74 台 灣 神 學 院 教 會 音 樂 碩 士 課 程 簡 介 ( 本 課 程 簡 介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上 課 內 容 由 各 科 目 授 課 老 師 訂 定 ) 一 必 修 課 程 :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會 眾 詩 歌 Congregational Singing 從 聖 經 神 學 文 學 音 樂 歷 史 各 角 度 探 討 聖 詩 寶 藏 各 類 型 詩 歌 與 短 歌, 期 能 將 之 活 用 於 各 種 敬 拜 中 瞭 解 會 眾 唱 詩 在 敬 拜 中 的 角 色, 並 強 化 會 眾 之 參 與 教 會 音 樂 哲 學 Philosophy of Church Music 研 討 教 會 音 樂 的 哲 學 神 學 基 礎, 著 重 如 何 定 位 評 估 表 達, 運 用 基 本 原 則 了 解 實 況, 讓 教 會 音 樂 有 整 全 一 致 性 的 發 展 指 揮 學 I Conducting I( 非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者 ) 分 I II 兩 學 期 合 唱 指 揮 詩 班 訓 練 技 巧 各 時 代 合 唱 音 樂 風 格 及 曲 式 的 研 習 合 唱 技 巧 Choral Techniques(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主 修 ) 學 習 合 唱 聲 樂 技 巧 : 純 淨 音 色 聲 部 之 平 衡 與 調 和 聲 樂 技 巧 與 合 聲 訓 練 Vocal Skills and Choral Training(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 提 供 敬 拜 團 或 詩 班 美 聲 訓 練, 提 升 發 聲 技 巧 與 唱 演 能 力, 使 和 音 或 合 唱 時, 具 聆 聽 與 融 合 的 潛 能 管 風 琴 曲 目 學 研 究 I Organ Literature I( 管 風 琴 主 修 ) 分 I II 兩 學 期 : 研 討 管 風 琴 各 時 代 重 要 風 格 代 表 作 品, 特 別 著 重 French Classical North German Baroque 浪 漫 現 代 樂 派 的 詮 釋 及 演 奏 技 巧 管 風 琴 司 琴 學 I Organ Service Playing I( 管 風 琴 鋼 琴 主 修 ) 分 I II 兩 學 期 : 增 進 聖 詩 彈 奏 鍵 盤 和 聲 視 奏 及 伴 奏 能 力 ; 管 風 琴 司 琴 音 樂 之 研 究 及 彈 奏 鋼 琴 曲 目 學 Piano Literature( 鋼 琴 主 修 ) 探 討 早 期 鍵 盤 作 曲 家 至 古 典 浪 漫 及 現 代 重 要 作 曲 家 的 鋼 琴 作 品 詩 班 Chapel Choir 接 觸 各 時 期 混 聲 聖 樂 合 唱 作 品, 藉 由 和 聲 之 美 了 解 合 唱 音 樂 在 教 會 音 樂 74

75 2015 概 覽 的 重 要 地 位 ; 參 與 校 內 外 禮 拜 獻 詩 或 演 唱 音 樂 理 論 Music Theory I, II, III, IV 音 樂 理 論 I 至 IV 共 4 學 期 8 學 分, 含 括 和 聲 寫 作 (Harmony) 鍵 盤 和 聲 對 位 技 巧 (Counterpoint) 理 論 與 實 際 寫 作 樂 曲 結 構 分 析 (Form and Analysis) 之 系 列 課 程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音 樂 研 究 法 Music Research 學 習 學 術 研 究 的 方 法 論, 建 立 基 本 研 究 工 具 書 目, 並 進 行 音 樂 論 文 與 研 究 報 告 的 實 際 寫 作 指 揮 學 II Conducting II( 非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者 ) 參 見 I 現 代 和 聲 與 鍵 盤 樂 器 Modern Harmony on Keyboard(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 除 了 基 本 的 鍵 盤 和 聲 之 外, 熟 悉 現 代 豐 富 多 元 的 和 聲 語 彙, 並 應 用 在 敬 拜 團 的 編 曲 和 合 成 器 的 彈 奏 語 音 學 Diction(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主 修 ) 學 習 正 確 語 音 ( 台 中 英 義 德 拉 丁 文 等 ) 以 致 能 清 楚 咬 字 ; 學 習 適 當 修 飾 母 音 讓 旋 律 線 能 完 美 地 表 達 聖 樂 合 唱 曲 目 I ( 文 藝 復 興 - 巴 洛 克 ) Choral Literature of Sacred Music (from Renaissance to Baroque) (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主 修 ) 研 究 文 藝 復 興 - 巴 洛 克 時 期 重 要 聖 樂 合 唱 作 品 之 音 樂 風 格 及 曲 式, 著 重 指 揮 技 巧 之 運 用 管 風 琴 曲 目 學 研 究 II Organ Literature II ( 管 風 琴 主 修 ) 參 見 I 管 風 琴 司 琴 學 II Organ Service Playing II( 管 風 琴 主 修 ) 參 見 I 鋼 琴 教 學 法 Piano Pedagogy( 鋼 琴 主 修 ) 探 討 各 種 鋼 琴 教 學 方 法 策 略 學 理 根 據 教 材 內 容 及 實 例 分 析 詩 班 Chapel Choir 75

76 台 灣 神 學 院 音 樂 理 論 II Music Theory II 參 見 I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教 會 音 樂 史 History of Church Music 研 討 教 會 音 樂 發 展 歷 史 淵 源 和 影 響 力 著 重 馬 丁 路 德 改 教 以 後 的 教 會 音 樂 發 展 教 會 音 樂 教 育 Church Music Education 探 討 教 育 哲 學 心 理 學 美 學 如 何 影 響 音 樂 教 育, 配 合 地 方 教 會 各 年 齡 層 需 要, 研 擬 由 淺 入 深 之 詩 班 器 樂 ( 木 笛 管 弦 樂 手 鐘 打 擊 樂 ) 教 學 方 法 及 課 程 介 紹 合 宜 的 教 材 普 世 音 樂 Global Church Music 介 紹 唱 頌 分 析 研 究 亞 洲 與 東 西 歐 南 北 美 中 東 非 洲 等 地 區 之 教 會 音 樂 及 其 用 法, 以 瞭 解 上 帝 的 啟 示 及 福 音 在 普 世 多 國 多 民 族 多 樣 性 之 教 會 文 化 中 之 信 仰 見 證 鋼 琴 司 琴 學 Piano Service Playing 增 進 學 生 聖 詩 彈 奏 鍵 盤 和 聲 能 力 指 揮 學 進 階 I Advanced Conducting I(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者 ) 分 I II 兩 學 期 精 進 指 揮 技 巧 合 唱 訓 練 技 巧 排 練 要 訣 預 備 曲 目 樂 譜 深 入 分 析 等 各 種 能 力 電 腦 作 曲 與 編 曲 Musical Composition and Arrangement Using Technology(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 了 解 基 本 的 作 曲 與 編 曲 技 巧, 並 運 用 電 腦 科 技 輸 入 製 譜 敬 拜 設 計 與 主 領 訓 練 Leadership Training for Contemporary Worship (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 提 升 詩 歌 敬 拜 的 素 質 與 主 領 的 音 樂 能 力, 教 導 符 合 聖 經 的 敬 拜 與 音 樂 領 導 敬 拜 團 團 練 技 巧 Rehearsal Technique for Contemporary Worship(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 提 升 敬 拜 團 總 監 的 屬 靈 領 導 力 和 音 樂 洞 察 的 敏 感 度, 熟 悉 教 會 常 見 各 樣 樂 器 的 屬 性, 建 立 禮 拜 中 的 應 用 能 力 和 團 練 技 巧 76

77 2015 概 覽 聖 樂 合 唱 曲 目 II( 古 典 - 現 代 ) Choral Literature of Sacred Music (from Classical to Contemporary) (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主 修 ) 研 究 古 典 - 現 代 時 期 重 要 聖 樂 合 唱 作 品 之 音 Contemporary 樂 風 格 及 曲 式, 著 重 指 揮 技 巧 之 運 用 聖 樂 獨 唱 曲 目 學 Sacred Solo Literature( 聲 樂 主 修 ) 研 習 聖 樂 獨 唱 曲 目 : 探 討 詞 曲 作 者 年 代 背 景 對 教 會 之 影 響, 注 重 樂 曲 之 詮 釋 及 實 際 演 唱 管 風 琴 即 興 I Organ Improvisation I( 管 風 琴 主 修 ) 分 I II 兩 學 期 研 討 聖 詠 前 奏 曲 變 奏 曲 觸 技 曲 等 曲 式 的 即 興 手 法, 並 實 際 運 用 之 鋼 琴 伴 奏 法 Piano Accompanying( 鋼 琴 主 修 ) 伴 奏 藝 術 歌 曲 歌 劇 神 劇 合 唱 曲 器 樂 曲, 連 彈 重 奏 技 巧 的 研 習 畢 業 論 文 寫 作 I Thesis I(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 主 修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者 在 論 文 老 師 指 導 下 訂 定 題 目 綱 要 0 學 分 詩 班 Chapel Choir 音 樂 理 論 III Music Theory III 參 見 I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敬 拜 設 計 與 領 會 訓 練 Worship Design and Leadership 研 討 古 今 不 同 的 敬 拜 模 式 敬 拜 設 計 的 原 則 ; 了 解 教 會 音 樂 家 在 敬 拜 中 的 領 導 角 色, 裝 備 整 合 共 同 禮 拜 題 材 的 能 力, 配 合 教 會 節 期 設 計 創 意 敬 拜 聖 樂 事 工 實 務 Church Music Ministry in Practice 在 屬 靈 培 育, 音 樂 技 巧 和 行 政 組 織 上 訓 練 聖 樂 事 工 的 領 導 能 力 包 括 主 日 禮 拜 節 期 慶 典 福 音 外 展 同 工 訓 練 和 各 年 齡 層 音 樂 教 育 的 策 劃 與 執 行 藉 由 參 訪 具 代 表 性 的 教 會 或 機 構 實 地 了 解 聖 樂 事 工 的 運 作 指 揮 學 進 階 II Advanced Conducting II( 合 唱 指 揮 主 修 者 ) 參 見 I 創 意 禮 拜 Creative Worship(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 77

78 台 灣 神 學 院 針 對 特 定 教 會 特 定 節 期, 設 計 一 整 場 禮 拜, 並 實 際 執 行 詩 歌 創 作 與 編 曲 Composition and Arrangement of Sacred Music and Worship Songs(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 聖 樂 與 詩 歌 詞 曲 的 創 作, 為 特 定 教 會 的 樂 器 編 制 創 作 或 編 曲, 預 備 畢 業 製 作 管 風 琴 即 興 II Organ Improvisation II( 管 風 琴 主 修 ) 參 見 I 司 琴 學 進 階 與 即 興 Advanced Service Playing and Improvisation( 鋼 琴 主 修 ) 鋼 琴 司 琴 學 的 延 伸 課 程 畢 業 論 文 寫 作 II Thesis II(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 參 見 I 畢 業 發 表 ( 論 文 ) Thesis and Presentation(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主 修 )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組 論 文 題 目 必 須 是 可 執 行 之 教 會 音 樂 推 廣 方 案 (15000 字 左 右 ), 在 畢 業 發 表 會 上 呈 現 畢 業 發 表 Graduate Project or Thesis and Presentation( 教 會 音 樂 事 工 音 樂 與 敬 拜 主 修 ) 作 曲 或 編 曲 發 表, 以 音 樂 會 或 禮 拜 方 式 呈 現, 亦 可 寫 論 文, 在 畢 業 發 表 會 上 呈 現 畢 業 演 奏 Graduate Recital( 演 奏 藝 術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管 風 琴 鋼 琴 主 修 ) ( 唱 )2 學 分 : 個 別 課 1 學 分, 演 奏 ( 唱 ) 與 詮 釋 1 學 分 ; 主 修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管 風 琴 鋼 琴 演 奏 者 須 開 一 整 場 音 樂 會 詩 班 Chapel Choir 音 樂 理 論 IV Music Theory IV 參 見 I 78

79 2015 概 覽 神 學 系 簡 介 神 學 不 是 傳 道 人 與 神 學 院 師 生 的 專 利, 根 據 信 徒 皆 祭 司 的 原 則, 人 人 都 可 以 直 接 來 到 上 帝 的 面 前 尋 求 恩 典, 也 因 此 人 人 都 可 以 直 接 追 求 認 識 上 帝, 而 神 學 正 是 認 識 上 帝 與 認 識 人 的 途 徑, 是 開 放 給 每 一 位 有 心 尋 求 上 帝 信 仰 與 真 理 的 人 神 學 系 就 是 這 般 理 念 的 落 實, 它 有 如 神 學 院 伸 向 教 會 的 手, 打 破 了 許 多 人 常 有 的 神 學 院 藩 籬 之 成 見, 期 盼 校 區 內 的 師 生 與 校 區 外 的 信 徒 攜 手 互 相 學 習, 而 將 神 學 的 視 野 做 更 大 的 延 伸 神 學 系 並 不 只 是 期 待 通 過 神 學 訓 練 而 提 昇 信 徒 服 事 能 力, 也 更 加 期 待 每 一 位 神 學 系 學 生, 能 夠 貢 獻 自 己 寶 貴 的 社 會 經 驗 工 作 經 歷 以 及 事 奉 體 驗, 提 供 神 學 院 對 神 學 研 究 做 更 週 延 的 整 合, 盼 望 我 們 的 神 學 努 力 不 是 空 中 樓 閣, 乃 是 徹 底 落 實 人 間 釘 根 本 土 的 耕 耘 因 此, 神 學 人 有 夢, 我 們 夢 想 活 潑 的 神 學 研 習 可 以 不 斷 伸 展 而 與 上 帝 國 運 動 結 合 ; 我 們 夢 想 神 學 訓 練 是 豐 富 而 多 元 的, 研 究 探 討 與 互 相 服 事 可 以 相 得 益 彰 ; 我 們 夢 想 每 一 位 神 學 人 很 快 地 找 到 團 契 關 係, 並 且 成 為 團 契 關 係 的 積 極 推 動 者, 團 契 使 我 們 成 長, 是 上 帝 賜 給 神 學 人 最 寶 貴 的 禮 物 之 一 ; 我 們 夢 想 每 一 位 神 學 人 都 是 一 個 圖 書 館, 而 且 也 樂 意 提 供 自 己 的 目 錄 與 本 文, 供 人 查 閱 參 考, 充 實 此 圖 書 館 的 內 涵 ; 我 們 夢 想 每 一 位 來 自 教 會 的 神 學 人, 眼 界 都 能 夠 延 伸 到 整 個 神 學 院, 甚 至 由 神 學 院 再 延 伸 到 整 體 的 教 會, 以 及 整 體 的 社 會 ; 我 們 夢 想 每 一 個 神 學 人 都 開 始 品 嚐 到 苦 味 之 後 的 甘 甜, 不 但 增 加 了 對 上 帝 與 人 的 智 慧, 也 拓 展 了 自 己 生 活 與 思 想 的 空 間 原 本 神 學 院 教 會 與 社 會 是 三 個 互 有 交 集 的 不 同 團 體, 然 而 神 學 人 打 破 了 這 種 情 況, 每 一 個 神 學 人 都 是 社 會 人, 不 論 在 公 司 或 是 在 家 庭, 都 是 真 實 地 生 活 在 社 會 裏 ; 每 一 個 神 學 人 也 都 是 教 會 人, 不 論 擔 任 長 執 或 者 主 日 學 教 學, 都 是 教 會 的 肢 體 ; 而 每 一 個 神 學 人, 不 論 是 正 式 生 或 者 旁 聽 生, 都 是 神 學 路 上 的 追 尋 者 所 以, 神 學 院 教 會 與 社 會 三 種 團 體 剛 好 交 織 在 每 一 個 神 學 人 身 上, 而 神 學 人 的 生 活 服 事 與 讀 書 就 在 這 當 中 不 斷 地 整 合 79

80 台 灣 神 學 院 神 學 系 終 生 教 育. 學 習 團 契 一 宗 旨 : 提 供 正 規 嚴 謹 專 業 的 聖 經 與 神 學 課 程, 幫 助 信 徒 正 確 理 解 基 督 信 仰 要 義 與 內 涵, 並 提 升 信 徒 事 奉 教 會 廣 傳 福 音 與 服 務 社 會 之 能 力 二 入 學 資 格 : 1. 修 課 生 : 凡 年 滿 十 八 歲 ( 含 ) 以 上 之 教 會 受 洗 會 友, 具 有 高 中 職 以 上 之 學 歷, 經 牧 師 推 薦, 並 按 規 定 程 序 完 成 報 名 選 課 繳 費 手 續 者 即 成 為 神 學 系 修 課 生 2. 旁 聽 生 : 不 限 年 齡 學 歷, 對 基 督 信 仰 有 興 趣 者, 全 程 參 與 課 程, 無 學 籍, 亦 不 能 提 出 申 請 修 課 證 明 三 學 制 :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畢 業 所 需 學 分 第 一 類 大 學 畢 業 修 完 36 學 分 第 二 類 三 專 畢 業 修 完 54 學 分 第 三 類 修 完 96 學 分 二 五 專 畢 業 第 四 類 高 中 ( 職 ) 畢 旁 聽 生 修 完 120 學 分 畢 業 授 予 學 位 神 學 士 B.Th 神 學 士 B.Th 神 學 士 B.Th 神 學 士 B.Th 基 礎 課 程 核 心 課 程 ( 必 修 課 程 ) ( 必 選 課 程 ) 自 由 選 修 19 學 分 17 學 分 19 學 分 9 學 分 26 學 分 19 學 分 24 學 分 53 學 分 19 學 分 36 學 分 65 學 分 不 限 年 齡 學 歷, 對 基 督 信 仰 有 興 趣 者, 全 程 參 與 課 程, 無 學 籍, 亦 不 能 提 出 申 請 修 課 證 明 註 :1. 獲 得 神 學 士 (B.Th) 學 位 者, 可 以 依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台 灣 神 學 院 道 學 碩 士 組 基 督 教 關 顧 與 協 談 碩 士 組 或 文 學 碩 士 組 2.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後, 可 於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向 本 系 辦 公 室 申 請 畢 業 所 修 學 分 計 入 畢 業 審 查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十 年 ( 基 隆 台 中 等 外 縣 市 地 區 因 80

81 2015 概 覽 所 排 課 程 有 限 故 不 受 必 修 必 選 課 程 和 十 年 畢 業 審 查 的 限 制 ) 3. 本 系 學 分 與 台 南 神 學 院 及 玉 山 神 學 院 之 信 徒 神 學 系 ( 推 廣 教 育 ) 學 分 互 相 承 認 4. 為 考 量 師 資 與 成 本, 台 北 地 區 每 門 課 開 課 標 準 為 : 需 達 到 10 人 報 名 ( 其 中 5 人 為 修 課 生 ) 非 台 北 地 區 開 課 標 準 則 由 系 辦 公 室 依 個 別 情 況 另 外 訂 立 5. 課 程 採 學 期 學 分 制, 每 學 年 分 上 下 兩 學 期, 每 學 期 最 高 可 修 習 十 八 學 分 6. 必 修 課 程 與 必 選 課 程 會 在 課 程 說 明 中 附 加 註 記 7. 以 上 所 述 條 文 以 及 下 兩 頁 所 列 課 程 名 稱 與 規 劃, 若 有 更 新 修 訂, 會 公 告 在 神 學 系 網 站, 請 同 學 們 留 意, 並 請 依 循 最 新 公 告 之 修 訂 版 內 容 8. 本 概 覽 與 神 學 系 相 關 之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明 確 或 有 爭 議 之 處, 神 學 系 與 台 神 校 方 具 有 解 釋 裁 定 與 修 改 之 權 力 81

82 台 灣 神 學 院 五 神 學 系 課 程 簡 介 : 記 號 為 基 礎 ( 必 修 ) 課 程, 記 號 為 核 心 ( 必 選 ) 課 程, 記 號 為 學 程 基 礎 課 程 基 礎 課 程 ( 必 修 課 程 19 學 分 ) 核 心 課 程 ( 必 選 課 程 ) 自 聖 經 類 舊 約 概 論 新 約 概 論 6 學 分 摩 西 五 經 歷 史 書 詩 歌 智 慧 書 先 知 書 福 音 書 保 羅 書 信 一 般 書 信 查 經 法 天 啟 文 學 聖 經 婦 女 希 伯 來 聖 經 中 的 婦 女 故 事 創 世 紀 出 埃 及 記 士 師 記 研 讀 撒 母 耳 上 下 以 斯 拉 記 和 尼 西 米 記 哀 歌 情 歌 與 生 命 之 歌 神 學 類 基 督 教 教 理 教 會 簡 史 6 學 分 基 督 教 倫 理 學 宗 教 改 革 運 動 神 學 概 論 台 灣 教 會 史 加 爾 文 神 學 台 灣 宗 教 市 場 神 學 生 態 倫 理 台 灣 教 會 婦 女 史 研 究 專 題 基 督 教 靈 修 神 學 發 展 史 教 會 歷 史 中 的 婦 女 實 踐 類 靈 修 神 學 實 踐 神 學 6 學 分 教 會 與 社 會 佈 道 學 基 督 教 教 育 概 論 講 道 學 宣 教 學 協 談 概 論 ( 諮 商 理 論 ) 發 展 心 理 學 人 格 心 理 學 精 神 醫 學 與 基 督 教 諮 商 實 務 與 倫 理 團 體 輔 導 ( 含 實 習 督 導 ) 靈 性 形 成 與 操 練 志 工 培 訓 廚 房 的 神 學 語 言 與 其 他 類 報 告 寫 作 與 圖 書 館 資 源 運 用 1 學 分 希 伯 來 文 聖 經 導 讀 ( 一 ) 希 伯 來 文 聖 經 導 讀 ( 二 ) 思 考 方 法 與 邏 輯 82

83 2015 概 覽 由 選 修 ( 課 程 內 容 名 稱 以 每 學 期 所 開 課 名 為 主 ) 約 伯 記 研 讀 智 慧 文 學 詩 篇 與 雅 歌 詩 篇 詩 篇 禱 告 與 生 活 傳 道 書 但 以 理 書 研 究 耶 利 米 書 基 督 生 平 與 思 想 共 觀 福 音 馬 太 福 音 馬 可 福 音 從 敘 事 觀 點 看 馬 可 福 音 約 翰 福 音 路 加 福 音 使 徒 行 傳 初 代 教 會 羅 馬 書 哥 林 多 前 書 加 拉 太 書 腓 立 比 書 以 弗 所 書 歌 羅 西 書 希 伯 來 書 啟 示 錄 新 約 解 經 方 法 與 實 習 主 禱 文 研 究 歷 史 中 的 耶 穌 基 督 教 教 會 史 系 統 神 學 聖 靈 論 創 造 論 教 會 論 苦 難 神 學 生 態 與 信 仰 生 態 神 學 神 學 與 電 影 藝 術 台 灣 民 間 信 仰 專 題 研 究 世 界 諸 宗 教 基 督 教 宗 派 改 革 宗 基 本 信 仰 介 紹 宣 教 背 包 客 性 格 重 建 婚 姻 與 家 庭 諮 商 生 死 學 臨 終 關 懷 家 庭 協 談 婚 姻 協 談 老 人 協 談 神 學 英 文 ( 一 ) 神 學 英 文 ( 二 ) 新 約 希 臘 文 入 門 危 機 協 談 邁 向 成 熟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生 涯 八 階 段 靈 性 自 我 察 覺 生 命 述 說 成 長 團 體 心 靈 洞 察 與 建 康 溝 通 協 調 與 人 際 互 動 白 話 字 入 門 白 話 字 進 階 手 語 現 代 詩 歌 創 作 合 唱 指 揮 聲 樂 說 話 課 器 樂 合 奏 作 曲 技 巧 與 研 究 電 腦 製 譜 與 編 曲 音 樂 概 論 與 基 礎 指 揮 發 聲 技 巧 與 合 聲 訓 練 神 學 英 文 選 讀 與 句 型 分 析 神 學 英 文 選 讀 與 翻 譯 83

84 台 灣 神 學 院 教 牧 博 士 簡 介 Doctor of Ministry 1. 設 計 宗 旨 : 從 使 徒 時 代 開 始, 上 帝 呼 召 教 會 負 起 轉 化 社 會 的 使 命, 如 今 上 帝 繼 續 藉 著 在 世 界 上 的 教 會, 差 派 教 牧 僕 人 委 身 在 各 地 宣 揚 福 音 服 事 見 證 神 學 院 的 使 命 在 於 訓 練 與 培 育 上 帝 國 的 精 兵, 獻 身 於 各 地 教 會 與 機 構, 然 而 教 牧 工 作 是 一 個 用 生 命 全 時 間 灌 溉 的 職 份, 非 常 需 要 不 斷 地 進 修 與 訓 練, 本 課 程 即 針 對 教 牧 工 作 者 的 需 要 而 開 設, 期 望 經 由 神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整 合 能 提 升 並 深 化 牧 者 的 服 事 品 質 2. 課 程 設 計 特 色 : 1) 教 牧 情 境 的 實 際 應 用 教 牧 博 士 班 課 程 是 將 神 學 反 省 和 牧 會 實 際 工 作 做 系 統 地 整 合 組 織, 並 且 加 以 實 際 應 用 的 一 種 實 踐 專 業 學 位 核 心 課 程 的 規 劃 注 重 教 牧 工 作 者 的 自 我 成 長 實 踐 宣 教 領 導 管 理 神 學 反 思, 並 學 習 如 何 在 教 會 生 活 社 區 情 境 世 界 實 況 當 中 開 展 對 人 有 愛 對 土 地 有 情 對 上 帝 有 信 的 實 踐 見 證 2) 教 學 與 討 論 的 團 契 教 牧 博 士 班 課 程 提 供 教 牧 同 工 一 起 形 成 寬 闊 豐 富 的 視 野 多 種 資 源 策 略 的 教 學 與 討 論 團 契, 大 家 彼 此 互 為 肢 體 而 共 同 面 對 世 界 與 社 會 的 問 題, 建 立 個 人 性 研 究 與 團 隊 性 互 相 學 習 的 平 衡 成 長, 藉 由 彼 此 學 識 與 生 命 的 交 流, 幫 助 教 牧 工 作 者 靈 命 更 新 分 擔 重 擔 以 勇 敢 面 對 苦 難 的 挑 戰 勝 過 軟 弱 的 捆 綁 突 破 生 命 的 困 境 3) 信 徒 及 同 工 共 同 參 與 的 研 究 計 畫 教 牧 博 士 班 課 程 打 造 一 個 信 徒 及 同 工 共 同 參 與 的 研 究 計 畫, 由 教 牧 工 作 者 邀 請 實 際 牧 養 的 教 會 信 徒 長 執 或 機 構 同 工 一 起 參 與, 著 重 在 實 際 處 境 中 的 嘗 試 和 反 省, 以 面 對 社 會 議 題 正 視 教 會 問 題 的 態 度 深 入 探 討, 藉 由 研 究 問 題 本 質 分 析 內 容 而 提 出 對 策 與 方 案, 進 而 落 實 行 動 並 進 行 評 估 與 反 思 84

85 2015 概 覽 台 灣 神 學 院 獎 助 學 金 條 例 2012 年 8 月 30 日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一 說 明 : 台 灣 神 學 院 為 專 門 栽 培 高 等 神 學 教 育 人 才 和 專 業 教 會 事 奉 者 的 教 育 機 構 其 設 立 獎 助 學 金 之 宗 旨 : 鼓 舞 有 熱 忱 願 獻 身 參 與 各 種 相 關 的 教 會 工 作 者, 專 心 接 受 神 學 教 育, 以 完 善 的 教 育 裝 備, 投 入 台 灣 社 會 的 宣 教 台 灣 神 學 院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 包 括 道 學 碩 士 獎 助 學 金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 自 學 或 急 難 助 學 金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特 殊 性 質 獎 學 金 ) 之 經 費 來 源, 完 全 由 本 院 獨 立 籌 募 經 營, 得 教 會 信 徒 對 神 學 教 育 的 關 懷 與 奉 獻 而 來 本 院 院 內 籌 募 推 展 之 資 源 以 資 源 共 享 經 申 請 審 核 後, 始 得 發 放 本 院 設 有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專 責 處 理 評 估 修 訂 及 發 放 獎 學 金 各 相 關 事 宜 各 學 年 度 的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領 辦 法, 發 放 金 額 及 條 件 等, 依 學 院 狀 況 及 捐 獻 人 的 意 願 而 得 更 改 之 二 申 請 手 續 原 則 : 1. 頒 發 原 則 : (1) 視 申 請 者 之 學 業 品 行 家 境 學 院 生 活 ( 需 通 過 前 學 期 之 評 鑑 委 員 會 考 核 ) 等 狀 況, 及 其 實 際 需 要 衡 量 之 (2) 依 本 院 獎 助 學 金 實 際 來 源 與 條 件 而 酌 情 發 放 2. 獎 助 學 金 之 頒 發 由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於 每 學 期 初 辦 理, 欲 申 請 者 每 一 學 年 依 公 告 日 期,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3.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者 如 中 途 轉 教 會 籍 ( 轉 至 非 長 老 教 會 之 外 教 派 ), 改 變 意 願 或 退 學 者, 須 繳 還 過 去 所 領 取 之 獎 助 學 金 全 額 4. 獎 助 學 金 之 種 類 : (1) 道 學 碩 士 組 獎 助 學 金 : 凡 本 宗 道 學 碩 士 組 並 願 意 於 畢 業 後 受 總 會 派 遣 之 全 修 學 生, 生 活 及 實 踐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無 一 科 不 及 格 者, 可 於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起 (6 月 份 ) 申 請 下 一 學 期 助 學 金 詳 細 的 成 績 標 準 及 助 學 金 額 與 名 額,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依 情 況 於 每 學 年 公 告 之 (2) 文 學 碩 士 組 獎 助 學 金 : 85

86 台 灣 神 學 院 文 學 碩 士 組 全 修 學 生 ( 不 含 一 年 制 證 書 班 ), 生 活 及 實 踐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且 無 一 科 不 及 格 者, 可 於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起 (6 月 份 ) 申 請 下 一 學 期 助 學 金 (3) 神 學 系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 : 為 鼓 勵 信 徒 學 習, 每 學 期 由 各 區 遴 選, 名 單 由 神 學 系 辦 公 室 推 薦 台 北 區 3 名 ; 其 他 地 區 各 1 名 (4) 特 別 獎 助 學 金 : 依 獎 學 金 奉 獻 者 設 立 之 意 願 ( 例 如 : 鼓 勵 學 業 優 異 自 學 急 難 原 住 民 等 ), 經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發 放 三 同 學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之 次 數, 以 一 般 修 業 年 限 為 準, 除 第 一 學 年 外, 道 碩 可 申 請 4 次, 其 餘 文 碩 可 申 請 2 次 ; 雙 修 同 學 :(1)2012 學 年 起 入 學, 申 請 總 數 以 6 次 為 限,(2)2012 學 年 前 入 學, 申 請 總 數 以 7 次 為 限 本 辦 法 自 2012 學 年 ( 新 生 入 學 ) 起 實 施 四 獎 學 金 條 例 中 未 盡 事 宜, 由 當 年 度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86

87 2015 概 覽 敬 拜 讚 美 課 程 樂 器 室 使 用 辦 法 2012 年 7 月 30 日 修 訂 一 活 動 中 心 設 置 臨 時 樂 器 室 一 間, 專 門 放 置 爵 士 鼓 音 箱 鍵 盤 麥 克 風 等 器 材, 提 供 敬 拜 讚 美 課 程 上 課 暫 時 使 用 二 課 程 上 課 前, 請 敬 拜 讚 美 團 同 學 至 聯 合 辦 公 室 登 記 並 領 取 設 備 清 單 和 活 動 中 心 樂 器 室 鑰 匙 開 門, 依 設 備 清 單 清 點 器 材 及 測 試 有 無 故 障,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架 設 器 材, 並 調 整 適 當 音 量, 妥 善 使 用 三 課 程 結 束 後, 請 同 學 將 器 材 確 實 關 機, 排 放 整 齊, 依 照 設 備 清 單 確 實 清 點 及 鎖 門, 並 交 還 鑰 匙 和 設 備 清 單 四 若 在 非 上 課 時 間 ( 包 括 晚 間 ), 須 借 用 樂 器 及 場 地 練 習 時, 申 請 人 請 填 寫 樂 器 借 用 申 請 書, 由 課 程 指 導 老 師 或 教 務 處 主 管 簽 名 後, 依 據 所 申 請 的 練 習 時 間 ( 以 二 小 時 為 限 ) 前 一 小 時, 至 聯 合 辦 公 室 櫃 台 借 用 鑰 匙 及 設 備 清 單 如 為 晚 間 借 用 樂 器 練 習, 請 於 當 日 下 午 5:00 前 至 聯 合 辦 公 室 借 用 樂 器 室 鑰 匙, 另, 務 必 於 隔 日 上 午 9:00 前 歸 還 鑰 匙 和 設 備 清 單, 並 由 申 請 人 負 保 管 責 任,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照 價 賠 償 五 借 用 樂 器 及 場 地 練 習 之 同 學, 須 為 當 學 期 修 習 敬 拜 讚 美 課 程, 或 該 學 期 有 參 與 台 神 禮 拜 中 ( 或 全 校 性 活 動 ) 敬 拜 讚 美 服 事 之 同 學 六 借 用 之 樂 器, 請 於 樂 器 室 前 之 上 課 場 地 練 習, 禁 止 將 樂 器 攜 帶 出 活 動 中 心 ( 借 用 處 為 禮 拜 堂 者, 禁 止 攜 出 禮 拜 堂 ) 七 每 次 借 用 時 間 為 兩 小 時, 夜 間 練 習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9:00 為 限 八 如 學 校 活 動 或 社 團 活 動 需 借 器 材 至 校 外, 請 申 請 人 填 寫 樂 器 借 用 申 請 書 及 設 備 清 單, 由 指 導 老 師 或 教 務 處 主 管 簽 名 後, 清 點 欲 借 器 材, 並 由 申 請 人 負 保 管 責 任, 使 用 歸 還 時, 請 依 設 備 清 單 清 點 器 材, 回 置 原 位 設 備 清 單 交 回 聯 辦 櫃 台,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照 價 賠 償 87

88 台 灣 神 學 院 牧 育 學 生 生 活 守 則 1. 學 生 在 院 生 活 之 目 的, 在 於 藉 著 團 體 生 活 培 養 自 立 自 治 及 互 助 的 精 神 ; 促 進 互 相 學 習, 磨 勵 品 格, 造 就 靈 性, 學 像 基 督, 並 進 而 學 習 團 隊 合 作, 服 從 校 規 2. 本 院 研 究 所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一 律 住 校, 不 能 住 校 者 需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 新 生 為 入 學 前, 舊 生 於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前 ) 提 出 申 請, 經 導 師 牧 育 長 核 准, 始 可 不 住 校 選 修 生 欲 住 校 者 亦 須 經 校 方 同 意 3. 師 生 禮 拜 是 本 團 契 生 活 最 重 要 的 活 動 ; 是 要 養 成 在 主 內 合 而 為 一 的 精 神, 激 勵 服 務 教 會 的 熱 誠, 分 享 傳 道 事 工 的 方 針 和 知 識 因 此, 全 院 師 生 皆 有 參 加 的 責 任 4. 不 得 喝 酒 抽 煙 5. 不 得 在 校 內 置 放 有 礙 公 共 安 全 之 物 品 6. 學 生 使 用 公 物 時, 負 有 賠 償 損 失 之 責, 故 請 勿 任 意 搬 遷 互 換 損 毀 或 丟 棄 7. 學 生 團 契 之 成 立, 須 在 前 一 個 學 期 將 組 織 章 程 提 報 牧 育 處 核 准 方 可 成 立 8. 學 生 團 契 及 發 行 刊 物, 應 有 本 院 專 任 老 師 輔 導 及 協 助 9. 學 生 團 契 宿 舍 張 貼 海 報, 需 送 牧 育 處 審 核, 加 蓋 海 報 准 予 張 貼 章 並 填 寫 張 貼 單 位 及 管 理 單 位, 註 明 張 貼 日 期 及 清 除 日 期 始 得 張 貼 於 指 定 公 佈 欄 牧 杖 會 班 會 學 生 個 人 或 自 組 團 體 等, 需 遵 守 台 灣 神 學 院 公 佈 欄 使 用 張 貼 管 理 辦 法 ( 見 第 101 頁 ) 10. 違 反 本 生 活 守 則,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提 送 院 務 會 處 理 11.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改 公 佈 之 12. 本 生 活 守 則 依 2010 年 5 月 17 日 膳 宿 委 員 會 修 訂 後, 經 院 長 審 核 通 過 後 實 施 88

89 2015 概 覽 膳 宿 規 則 一 宿 舍 規 則 1. 住 宿 申 請 (1) 本 校 研 究 所 學 生 一 律 住 宿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住 宿, 得 提 出 不 住 宿 申 請, 經 家 長 ( 屬 ) 系 主 任 牧 育 長 同 意 後 得 不 住 宿 (2) 已 婚 學 生 欲 申 請 夫 婦 宿 舍 者 : 舊 生 應 在 每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膳 宿 委 員 會 提 出, 新 生 應 在 錄 取 時 提 出 (3) 新 生 入 學 時 須 完 成 住 宿 手 續 : 住 宿 費 保 證 金 夫 婦 宿 舍 房 間 清 單, 由 舍 監 與 寮 長 安 排 房 間 並 領 取 鑰 匙 (4) 暑 假 住 宿 : 暑 假 期 間 單 身 學 生 不 得 住 校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住 校 者, 須 向 膳 宿 委 員 會 申 請, 經 核 准 繳 費 後, 始 得 住 宿 (5) 道 碩 畢 業 生 必 要 時 可 申 請 住 宿 至 七 月 底, 經 核 准 繳 費 後, 始 得 住 宿 (6) 暑 期 語 言 班 之 住 宿 依 需 要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繳 費 後, 始 得 住 宿 (7) 選 修 生 如 欲 申 請 住 宿, 須 待 正 式 生 分 配 住 宿 完 畢 後, 若 有 空 房, 始 得 申 請, 經 核 准 繳 費 後, 始 得 住 宿, 並 須 遵 守 本 規 則 2. 房 間 分 配 (1) 單 身 宿 舍 設 有 男 寮 女 新 舊 寮, 由 舍 監 與 寮 長 分 配 房 間 (2) 夫 婦 宿 舍 由 膳 宿 委 員 會 辦 理 分 配 (3) 住 宿 年 限 如 下 : 神 博 班 4 年 神 碩 班 2 年 道 碩 班 3 年 文 碩 班 2 年 協 碩 班 2 年 音 碩 班 2 年 證 書 班 1 年 雙 修 學 位 者 依 教 務 處 審 核 後, 經 膳 宿 委 員 會 通 知 住 宿 年 限 3. 遷 進 遷 出 (1) 學 年 開 始 時, 單 身 學 生 於 學 校 開 課 日 前 一 週 方 得 向 總 務 處 領 鑰 匙 住 進 宿 舍 (2) 學 期 結 束 時, 學 生 務 必 儘 早 將 私 有 物 品 打 包, 送 至 倉 庫 存 放, 並 將 房 間 徹 底 整 理 乾 淨, 經 寮 長 及 總 務 處 檢 查 後, 核 對 清 單 無 誤, 並 檢 查 有 無 設 施 損 壞 方 得 遷 出, 每 學 年 結 束 遷 出 日 依 該 年 度 膳 宿 委 員 會 議 決 通 知 辦 理 (3)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須 中 途 退 宿, 須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退 宿 申 請, 經 家 長 ( 屬 ) 導 師 系 主 任 舍 監 及 膳 宿 委 員 會 主 席 同 意 後 始 可 退 宿 89

90 台 灣 神 學 院 並 於 申 請 後 一 個 月 內 搬 離 退 費 計 算 與 學 費 相 同 4. 住 校 學 生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遵 守 作 息 時 間, 晚 間 10:00 後 早 晨 7:00 前 為 校 園 寧 靜 時 間 各 宿 舍 必 須 於 晚 間 11:00 熄 大 燈 校 園 大 門 於 晚 間 12:00 以 後 不 准 學 生 出 入 大 門 (2) 禁 止 在 個 人 寢 室 私 自 炊 膳 (3) 單 身 宿 舍 嚴 禁 訪 客 留 宿 ( 包 括 校 友 選 修 生 ),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事 先 向 總 務 處 申 請 借 宿, 並 於 付 款 後 方 得 住 進 (4) 女 舍 門 禁 時 間 於 晚 間 11:00, 寧 靜 時 間 於 中 午 12:00- 下 午 2: 00 得 依 各 宿 舍 會 議 決 定 之 (5) 禁 止 在 單 身 宿 舍 內 飼 養 寵 物 (6) 因 必 要 原 因 須 訪 問 異 性 房 間 者, 須 於 留 言 版 註 明 並 打 開 房 門, 於 晚 間 8:00 前 離 開 宿 舍 (7) 禁 止 在 個 人 寢 室 使 用 電 爐 電 磁 爐 微 波 爐 烤 箱 電 冰 箱 電 暖 器 除 濕 機 電 視 機 錄 放 影 機 大 型 音 響 等 電 器 用 品 (8) 男 寮 與 女 新 舊 寮 宿 舍 周 邊 於 開 學 期 間 ( 含 暑 期 密 集 班 ) 除 週 六 晚 間 至 主 日 上 午 8 點 外, 均 不 得 停 車, 違 規 車 輛 被 上 鎖, 需 至 總 務 處 繳 汽 車 罰 款 500 元 機 車 300 元 宿 舍 周 邊 部 分 由 寮 長 執 行, 罰 款 轉 入 各 寮 寮 費 校 區 其 他 部 分 由 總 務 處 執 行 (9) 各 宿 舍 共 識 之 規 定, 得 由 各 宿 舍 經 寮 會 規 定 通 過 後, 送 交 膳 宿 委 員 會 報 備 5. 住 校 學 生 由 各 宿 舍 同 學 選 出 寮 長 一 人 為 各 寮 服 務, 任 期 一 學 期, 期 間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1) 執 行 學 校 之 規 定 事 項 (2) 公 物 之 領 用 保 管 及 繳 還 (3) 代 表 住 宿 同 學 向 舍 監 接 洽 有 關 事 項 (4) 召 開 寮 會 (5) 代 表 住 宿 同 學 參 加 膳 宿 委 員 會, 且 為 正 議 員 6. 住 宿 保 證 金 : 單 身 宿 舍 2000 元 ; 夫 婦 宿 舍 以 房 租 兩 個 月 計 算 ( 包 括 鑰 匙 費 ), 凡 因 以 下 情 形 違 規 者, 總 務 處 將 於 保 證 金 中 扣 除 若 經 罰 款, 新 學 期 需 補 足 保 證 金 方 可 註 冊, 保 證 金 於 退 宿 時 歸 還, 罰 則 如 下 : 90

91 2015 概 覽 (1) 住 宿 學 生 使 用 學 校 之 鎖 及 鑰 匙, 須 於 每 學 年 結 束 離 校 前 交 還 總 務 處, 逾 期 未 交 還 者, 罰 款 500 元 (2) 遷 出 若 因 未 打 掃 或 打 掃 不 確 實, 而 需 由 校 方 請 人 來 打 掃 者, 一 律 罰 款 500 元 (3) 住 宿 學 生 破 壞 公 物 者, 依 實 際 維 修 費 用 繳 交 罰 款 (4) 住 宿 學 生 因 違 反 宿 舍 內 規, 經 寮 長 或 舍 監 提 報, 依 各 舍 細 則 及 處 分 金 額 繳 交 罰 款 (5) 退 宿 若 未 依 時 間 搬 出, 則 照 學 生 臨 時 住 宿 收 費 標 準, 扣 繳 保 證 金 (6) 學 期 中 違 規 三 次 以 上 者, 退 宿 處 分 並 將 情 形 向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處 二 膳 食 規 則 (1)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餐 ( 以 午 晚 餐 計 ): 單 身 住 校 生 6 餐 ; 夫 婦 宿 舍 學 生 3 餐 ; 通 勤 生 3 餐 週 間 遇 假 日 一 天 得 減 1 餐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預 付 餐 費, 視 期 末 結 算 後 補 ( 退 ) 餐 費 (2) 每 週 三 晚 上 12 點 前 於 學 校 之 網 路 劃 餐 系 統 中 預 劃 下 週 餐 表 未 劃 或 餐 數 不 足 者 由 電 腦 自 動 依 上 週 餐 數 劃 餐 (3) 期 末 考 週 為 自 由 餐, 不 限 定 餐 數 (4) 供 餐 時 間 : 早 餐 7:30-8:30; 午 餐 12:00-13:00; 晚 餐 17:30-18:30 用 餐 時 間 : 早 餐 7:30-9:00; 午 餐 12:00-13:30; 晚 餐 17:30-19:00 (5) 選 修 生 學 生 家 屬 如 需 用 餐, 得 向 資 訊 組 申 請 餐 卡 三 本 規 則 於 主 後 2013 年 5 月 27 日 8 月 15 日 經 膳 宿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於 2013 年 8 月 19 日 經 院 務 會 報 備 通 過, 於 2013 年 9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改 公 佈 之 91

92 台 灣 神 學 院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92 台 灣 神 學 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2008 年 2 月 22 日 2007 學 年 度 第 7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2011 年 1 月 7 日 2010 學 年 度 第 6 次 院 務 會 修 改 通 過 為 促 進 本 校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生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特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委 員 7 名, 由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之 專 任 老 師 及 主 管 5 名 職 工 與 學 生 代 表 各 1 名 組 成, 女 性 委 員 應 佔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本 委 員 會 以 院 長 為 主 席 專 任 老 師 及 主 管 代 表 由 院 務 會 推 派 產 生 ; 職 工 代 表 由 職 工 推 選 產 生 ; 學 生 代 表 由 學 生 會 推 選 產 生 各 類 代 表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院 長 選 派 之 本 委 員 會 主 席 負 責 督 導 本 委 員 會 之 會 務, 並 代 表 本 委 員 會 對 外 發 言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牧 育 處 生 活 主 任 兼 任, 承 主 席 指 示 辦 理 有 關 委 員 會 事 務, 並 指 派 專 人 擔 任 委 員 會 之 收 件 業 務 第 五 條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得 予 連 任 第 六 條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應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或 經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連 署,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第 七 條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協 調 本 校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擬 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二 規 劃 或 辦 理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三 研 發 並 推 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四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五 調 查 及 處 理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有 關 之 案 件 六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七 推 動 社 區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93 2015 概 覽 八 其 他 關 於 性 別 之 平 等 教 育 事 務 第 八 條 為 處 理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事 宜, 及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其 實 施 辦 法 處 理 準 則 另 訂 之, 並 公 告 周 知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台 灣 神 學 院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實 施 辦 法 請 至 台 神 網 站 詳 閱 93

94 台 灣 神 學 院 台 灣 神 學 院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申 請 及 調 查 流 程 圖 2010 年 11 月 17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業 務 單 位 : 牧 育 處 承 辦 人 員 : 牧 育 處 生 活 主 任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95 2015 概 覽 台 灣 神 學 院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申 訴 表 檔 案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1. 申 訴 人 或 2. 代 理 人 ( 請 勾 選 ) 姓 名 系 級 / 單 位 職 稱 外 籍 人 士 請 性 別 身 份 證 字 號 ( 填 護 照 號 碼 ) 電 話 住 居 所 姓 名 系 級 / 單 位 職 稱 行 為 人 與 被 行 為 人 聯 絡 性 別 之 關 係 方 式 1. 形 式 :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2.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3. 地 點 : 申 請 內 容 4. 申 請 調 查 之 事 實 內 容 :(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另 表 填 寫 ) 5. 相 關 證 據 檢 附 : 無 有 需 要 協 助 方 式 緊 急 安 置 法 律 諮 詢 心 理 諮 商 其 他 申 請 人 簽 名 收 件 牧 育 處 收 件 人 簽 名 : 收 件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1. 申 訴 信 箱 : 牧 育 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2.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3. 申 訴 專 線 : * 申 訴 專 線 ( 傳 真 ):

96 台 灣 神 學 院 台 灣 神 學 院 校 園 精 神 疾 病 及 自 我 傷 害 個 案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2011 年 5 月 20 日 2010 學 年 第 9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緊 急 事 件 ( 當 事 人 發 現 者 事 發 單 位 ) 牧 育 處 牧 育 長 校 內 分 機 :226 生 活 主 任 校 內 分 機 : 接 觸 個 案 2. 赴 現 場 瞭 解 個 案 情 況, 並 研 判 是 否 為 自 傷 或 需 緊 急 處 理 相 關 情 況 者 一 聯 絡 家 長 二 連 絡 生 活 組 舍 監 與 導 師 ( 如 : 非 上 班 時 間, 於 隔 日 上 班 時 聯 繫 ) 否 依 照 個 案 狀 況 給 予 適 當 處 置 一 降 低 自 傷 或 傷 人 危 險 性 二 安 排 照 顧 者 與 保 護 性 環 境 三 考 慮 門 診 治 療 與 中 長 期 心 理 諮 商, 安 排 談 心 園 馬 偕 協 談 中 心 四 討 論 相 關 處 理 契 約 是 否 立 即 送 醫 研 判 立 即 送 醫 指 標 : 評 估 是 否 具 自 傷 或 傷 人 之 虞, 且 非 處 在 保 護 性 環 境 下, 包 括 : 一 無 法 進 行 溝 通 二 情 緒 及 行 為 不 穩 定 三 具 不 符 合 現 實 的 知 覺 或 思 考 ( 如 : 妄 想 幻 聽 ) 四 藥 物 或 酒 精 濫 用 五 曾 有 多 次 自 傷 行 為 六 缺 乏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 如 : 獨 居 無 好 友 ) 是 至 醫 院 瞭 解 個 案 情 況, 給 予 適 當 協 助 陽 明 醫 院 急 診 室 : 馬 偕 醫 院 急 診 室 : *2091 詳 細 記 錄 個 案 處 理 狀 況, 並 依 嚴 重 度 報 告 主 管 及 通 知 各 單 位 協 調 事 項 各 宿 舍 舍 監 1. 出 院 後 學 生 住 宿 安 排 2. 學 生 由 家 長 協 助 回 家 休 養 生 活 組 1. 住 院 期 間 與 精 神 科 保 持 聯 繫,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心 理 諮 商 2. 出 院 後 安 排 個 案 持 續 之 中 長 期 心 理 諮 商 3. 與 家 長 說 明 相 關 處 理 契 約 4. 後 續 處 理 及 回 報 ( 含 提 供 導 師 及 同 儕 諮 詢 服 務 ) 5. 身 亡 時, 提 供 家 長 或 同 儕 哀 傷 輔 導 系 所 辦 公 室 顧 班 代 協 助 安 排 同 學 照 支 導 持 師 學 安 業 排 輔 照 導 顧 慰 問 協 系 助 所 請 主 假 管 及 補 慰 課 問 事 支 宜 持 96

97 2015 概 覽 會 計 註 冊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一 註 冊 事 項 :( 上 學 期 註 冊 及 繳 費 日 期 如 下, 下 學 期 另 行 公 布 ) 1. 註 冊 時 間 : 九 月 日 ( 星 期 四 五 )8:00 11:30,13:00 17:00 2. 註 冊 費 查 詢 : 九 月 1 日 ( 二 ) 起 進 學 校 網 站 首 頁 台 神 校 務 系 統 查 詢 列 印 4. 繳 費 日 期 : 九 月 1 日 ( 一 ) 九 月 11 日 ( 五 )17:00 5. 繳 費 方 式 : 網 路 銀 行 ATM 玉 山 銀 行 櫃 台 或 支 票 ( 需 開 即 期 之 支 票 ) 6. 註 冊 應 繳 費 用 : No 項 目 費 用 ( 每 學 期 ) 備 註 神 研 所 32,700 元 1 學 費 學 院 部 20,550 元 * 入 學 選 修 生 依 每 學 分 2,000 元 計 算 學 籍 保 留 費 1000 元 2 * 夫 婦 宿 舍 #24(A)3,200 元 / 月 (B)2,700 元 / 月 宿 舍 費 8,100 元 #25(A)3,500 元 / 月 (B)3,000 元 / 月 2,000 元 男 舍 3F 2,150 元 / 月 宿 舍 保 證 金 夫 婦 宿 舍 為 2 個 月 租 金 另 加 水 費 100 元 / 月 電 費 依 電 錶 付 費 3 網 路 費 住 宿 者 1,000 元 非 住 宿 者 250 元 4 新 生 設 備 費 6,900 元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繳 交 5 雜 費 8,100 元 主 修 13,800 元 主 修 3,100 元 6 術 科 副 修 6,900 元 樂 器 使 用 費 : 副 修 1,950 元 選 修 6,900 元 主 副 修 4,300 元 7 器 樂 班 級 聲 樂 上 課 3,500 元 練 琴 費 1,500 元 8 聲 樂 班 3,500 元 非 音 樂 系 選 修 者 ( 四 人 以 上 才 開 班 ) 9 師 生 退 修 會 2,000 元 10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630 元 11 牧 杖 會 費 400 元 牧 杖 會 自 訂 12 伙 食 費 4,800 元 暫 收, 學 期 末 結 算 13 新 生 訓 練 伙 食 費 180 元 14 汽 機 車 停 車 費 汽 車 500 元 機 車 200 元 每 輛 均 以 一 學 年 計 算, 繳 停 車 費 後 發 停 車 證, 進 出 校 門 時 需 憑 證 始 得 出 入, 請 同 學 們 張 貼 及 配 合 ( 含 住 25 號 夫 婦 宿 舍 者 ) 97

98 台 灣 神 學 院 7. 在 聯 合 辦 公 室 辦 理 : 確 認 繳 費 後, 新 生 領 取 學 生 證 並 蓋 註 冊 章 ; 舊 生 學 生 證 蓋 註 冊 章 8. 附 註 :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未 能 如 期 註 冊 繳 費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教 務 處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一 星 期 逾 期 一 天 罰 款 一 百 元 ( 請 假 獲 准 者 除 外 ) 9.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時 間 於 第 一 學 期 末 公 告 二 神 學 系 學 生 選 修 校 本 部 課 程 學 分 費 優 惠 辦 法 (1) 傳 道 者 及 其 配 偶 ( 非 入 學 選 修 生 ) 選 修 旁 聽 課 程, 學 分 費 以 五 折 優 惠, 依 學 制 規 定 不 超 過 6 學 分 (2) 非 牧 者 身 份 之 校 友 及 其 配 偶 ( 非 入 學 選 修 生 ) 選 修 旁 聽 課 程, 學 分 費 以 八 折 優 待, 每 學 期 優 惠 以 一 門 為 限 (3)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學 生 及 職 員 之 配 偶 及 子 女 ( 非 入 學 選 修 生 ) 選 修 旁 聽 課 程, 學 分 費 五 折 優 惠, 依 學 制 規 定 不 超 過 6 學 分 (4) 本 院 現 任 兼 任 教 師 選 修 旁 聽 課 程 依 第 3 條 規 定, 其 配 偶 依 第 2 條 規 定 實 施 三 退 費 事 項 : (1) 本 院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別 事 故 休 學, 或 特 別 生 及 選 修 生 旁 聽 生 退 選 課 程 得 申 請 退 費 學 科 : 第 一 二 週 內 ( 加 退 選 期 間 ) 第 三 四 週 內 第 五 週 起 退 十 分 之 九 退 二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術 科 : 第 一 個 月 內 第 二 個 月 退 二 分 之 一 不 予 退 費 (2) 本 院 學 生 因 服 兵 役 而 休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註 冊 費 而 於 退 伍 後 返 校 接 續 該 未 完 成 之 學 期 98

99 2015 概 覽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神 學 院 學 雜 費 分 期 辦 法 2012 學 年 第 五 次 院 務 會 通 過 (2013 年 1 月 11 日 ) 第 一 條 當 學 生 有 經 濟 困 難 無 法 一 次 繳 清 註 冊 費 時, 本 院 提 供 學 生 可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繳 款, 特 定 此 學 雜 費 分 期 辦 法 第 二 條 可 申 請 學 雜 費 分 期 之 學 生 身 份 為 新 生 入 學 第 二 學 期 起 之 全 修 生 選 修 生 若 有 特 殊 狀 況 需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需 事 先 經 牧 育 長 之 同 意 延 修 生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第 三 條 可 辦 理 分 期 繳 款 之 註 冊 費 項 目 為 學 費 雜 費 術 科 費 其 餘 項 目 應 於 註 冊 時 一 次 繳 清 第 四 條 學 生 應 於 本 院 公 告 之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單 需 經 過 生 活 主 任 及 所 屬 導 師 簽 章 後, 交 由 會 計 室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並 將 申 請 名 單 送 交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第 五 條 學 雜 費 分 期 均 分 三 期 繳 款, 學 生 應 於 註 冊 日 之 次 月 起, 每 月 月 底 前 繳 清 每 期 應 繳 金 額 若 未 按 時 繳 款, 則 下 一 學 期 本 院 有 權 不 受 理 該 生 學 雜 費 分 期 之 申 請 第 六 條 學 生 最 遲 應 於 該 學 期 上 課 最 後 一 日 前 繳 清 所 有 應 付 學 雜 費, 若 未 於 最 後 期 限 繳 清, 本 院 有 權 下 一 學 期 不 受 理 該 生 之 註 冊 第 七 條 若 學 生 於 學 期 期 間 有 獎 學 金 可 領 取 時, 該 筆 獎 學 金 應 先 抵 付 該 生 應 付 學 雜 費 後, 餘 款 再 發 放 給 該 生 第 八 條 若 學 生 未 按 期 繳 納 每 期 應 繳 金 額, 若 於 學 期 期 間 有 服 務 學 習 助 學 金 可 領 取, 該 筆 助 學 金 應 先 抵 付 該 生 應 付 學 雜 費 後, 餘 款 再 發 放 給 該 生 第 九 條 若 學 生 於 學 期 間 辦 理 休 學, 應 先 依 照 本 院 退 費 辦 法 計 算 應 付 學 雜 費, 繳 清 後 才 可 准 予 休 學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9

100 台 灣 神 學 院 附 件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神 學 院 學 雜 費 分 期 申 請 單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學 號 就 讀 本 院 所 年 級, 茲 因 之 故 無 法 一 次 繳 清 學 雜 費, 請 學 校 准 予 辦 理 學 雜 費 分 期 生 活 主 任 所 屬 導 師 會 計 主 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 殊 狀 況 需 先 經 牧 育 長 同 意 之 因 : 牧 育 長 簽 章 : 年 月 日 以 下 由 會 計 室 及 出 納 填 寫 本 學 期 學 雜 費 金 額 (A) 學 費 元 雜 費 元 術 科 元 獎 學 金 (B) ( 由 會 計 室 填 寫 ) 元 待 分 期 金 額 (C)=(A-B) ( 由 會 計 室 填 寫 ) 元 合 計 元 繳 款 紀 錄 繳 款 日 期 實 際 繳 納 (D) 出 納 收 訖 應 付 餘 額 (C)-(D)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100

101 2015 概 覽 總 務 台 灣 神 學 院 公 佈 欄 使 用 張 貼 管 理 辦 法 一 為 促 進 本 校 公 佈 欄 之 有 效 運 用 與 管 理 維 護 整 潔, 故 訂 定 此 辦 法 以 管 理 之 二 所 有 張 貼 之 文 件, 以 下 表 為 管 理 單 位 : 公 告 單 位 管 理 單 位 備 註 學 生 個 人 學 生 自 組 團 體 班 會 牧 杖 會 執 委 團 民 主 牆 第 1 面 各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教 務 處 團 契 宿 舍 牧 育 處 非 上 述 單 位 之 各 處 室 校 內 外 公 文 總 務 處 三 管 理 單 位 需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申 請 核 准 及 過 時 稽 查 清 除 等 項 目 四 所 有 張 貼 海 報, 需 送 管 理 單 位 審 核, 加 蓋 海 報 准 予 張 貼 章, 並 填 寫 張 貼 單 位 及 管 理 單 位, 註 明 張 貼 日 期 及 清 除 日 期, 始 得 張 貼 於 指 定 公 佈 欄 五 申 請 張 貼 以 15 天 為 限, 若 遇 學 校 慶 典 重 大 節 慶 或 特 殊 事 件 需 延 長 宣 傳 時 間 者,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由 管 理 單 位 核 定 延 長 日 期 六 若 有 以 下 之 情 事 之 一, 管 理 單 位 得 逕 行 清 除 其 張 貼 文 件 : 1. 逾 期 未 自 行 清 除 者 2. 未 加 蓋 加 蓋 海 報 准 予 張 貼 章 者 3. 影 響 其 他 使 用 者 之 權 益 者 七 各 類 文 宣 資 料 之 內 容 不 得 有 違 法 令 校 規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及 對 個 人 團 體 有 攻 訐 毀 謗 行 為, 違 者 議 處 八 若 社 團 活 動 或 學 校 活 動, 需 於 非 公 佈 欄 位 置, 張 貼 路 標 或 方 向 指 示 海 報 及 懸 掛 物, 需 先 經 由 管 理 單 位 核 准 後, 送 總 務 處 核 備, 於 活 動 前 一 天 始 准 予 張 貼 或 懸 掛 ( 懸 掛 物 請 使 用 繩 索 或 鐵 絲 懸 掛, 禁 使 用 膠 帶 ), 並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當 天 立 即 拆 除 九 本 規 定 奉 院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施 行, 修 改 時 亦 同 101

102 台 灣 神 學 院 台 灣 神 學 院 場 地 租 用 辦 法 一 二 三 資 格 (1) 凡 本 宗 教 會 或 友 好 教 會 ( 機 構 ) 代 表 提 出 申 請, 均 可 租 借 特 定 場 地 舉 辦 活 動, 總 務 處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保 留 核 准 與 否 之 權 利 (2) 舉 辦 之 活 動 性 質, 不 得 違 背 本 院 基 督 教 信 仰 原 則, 或 國 家 法 律 和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規 則 (1) 業 經 核 准 者, 請 至 本 院 總 務 處 辦 理 租 借 手 續 : A. 填 據 場 地 租 用 申 請 單 B. 繳 付 押 金 2,000 元 ( 若 租 用 期 間 欲 於 本 院 用 餐 者, 須 繳 足 伙 食 費 做 為 訂 金 ) C. 其 餘 租 借 費 用, 均 需 於 活 動 結 束 前 一 天 繳 清 (2) 租 用 場 地 期 間, 請 配 合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若 違 反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將 沒 收 押 金 A. 每 日 中 午 12:30 下 午 14:00; 晚 上 22:00 翌 日 上 午 7: 00, 為 學 院 寧 靜 時 間, 禁 止 喧 嚷 與 任 何 活 動 B. 校 園 內 禁 止 吸 煙 喝 酒 賭 博 等 行 為 C. 校 園 內 禁 停 汽 機 車, 請 停 置 球 場 旁 之 專 用 停 車 場 D. 場 地 使 用 後, 其 設 備 ( 如 桌 椅 等 ) 請 恢 復 原 狀 E. 租 借 禮 拜 堂 舉 行 婚 ( 喪 ) 典 禮, 鋼 琴 上 禁 放 花 盆, 嚴 禁 使 用 拉 炮 噴 彩 及 雙 面 膠 帶 ; 禮 畢 請 自 行 清 除 會 場 所 有 佈 置 品 及 垃 圾 F. 租 借 餐 廳 舉 辦 餐 會, 租 借 人 應 督 責 工 作 人 員 將 廢 水 倒 入 本 院 廚 房 宿 舍 前 的 水 溝 裡, 嚴 禁 亂 倒 其 它 地 方 ; 食 渣 及 其 它 廢 棄 物 務 必 以 專 用 垃 圾 袋 集 中 (3) 取 消 預 定 之 租 借 日 期, 應 於 活 動 兩 週 前 提 出, 否 則 恕 不 退 還 押 金 (4) 學 期 中 不 租 借 住 宿 團 體 (5) 申 請 借 場 地 攝 影, 仍 應 依 此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且 需 於 假 日 ( 期 ) 中 為 之 費 用 : 請 洽 總 務 處 辦 理 102

103 2015 概 覽 台 灣 神 學 院 烤 肉 區 管 理 辦 法 一 本 烤 肉 區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各 單 位 及 學 生 社 團, 或 外 借 場 地 單 位 舉 辦 烤 肉 活 動 使 用, 僅 提 供 場 地 借 用, 不 提 供 食 物 代 購 等 項 目 二 使 用 前 應 於 一 週 前 親 自 向 總 務 處 預 約 申 請, 填 妥 烤 肉 區 借 用 申 請 表 或 場 地 租 用 申 請 單 ( 校 外 單 位 ), 本 校 教 職 員 經 該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簽 核,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經 指 導 老 師 及 牧 育 長 簽 核 後, 送 交 總 務 長 簽 核 並 至 總 務 處 繳 費 後, 方 可 使 用 三 借 用 時 間 以 每 日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3 時 為 第 一 時 段, 下 午 3 時 至 下 午 8 時 為 第 二 時 段 ( 事 前 準 備 與 善 後 均 需 在 此 一 時 段 內 ), 若 借 用 單 位 少 於 15 人, 總 務 處 保 留 另 借 其 他 單 位 於 同 時 段 共 同 使 用 烤 肉 區 之 權 利 四 借 用 申 請 表 簽 核 完 畢 後, 請 於 使 用 前 之 上 班 日 至 總 務 處 繳 交 保 證 金 2,000 元 及 使 用 費 ( 教 職 員 生 免 費 校 外 單 位 1,500 元 ), 繳 費 手 續 未 完 成 者 不 得 使 用 ; 若 需 取 消 借 用 請 於 使 用 前 一 日 取 消, 並 退 還 全 部 金 額, 當 日 取 消 者 ( 含 當 日 繳 費 後 又 臨 時 取 消 ), 僅 退 還 保 證 金, 不 退 還 使 用 費 五 注 意 使 用 場 地 及 四 周 之 用 火 安 全 與 寧 靜, 嚴 禁 大 聲 喧 嘩 飲 酒 放 鞭 炮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等, 違 者 立 即 離 場 且 日 後 不 予 借 用 六 除 烤 肉 台 外, 其 餘 地 點 禁 止 炊 事, 避 免 發 生 山 林 火 災, 若 發 現 於 非 指 定 地 點 生 火, 或 危 險 使 用 烤 肉 區, 使 用 者 應 立 即 清 理 本 區 及 離 場, 照 價 賠 償 毀 損 之 物 品, 並 沒 收 保 證 金 作 為 設 施 維 護 費 七 使 用 完 畢 應 立 即 清 掃 乾 淨, 徹 底 將 現 場 桌 椅 洗 手 檯 爐 灶 及 其 四 周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垃 圾 和 遺 留 物 清 理 乾 淨 帶 走, 復 原 桌 椅 位 置, 並 做 好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及 確 認 炭 火 熄 滅 清 除 炭 渣 八 使 用 完 畢 後 最 晚 翌 日 ( 或 次 一 上 班 日 ) 下 班 前 通 知 總 務 處 現 場 檢 查, 若 有 物 品 損 壞, 得 照 價 賠 償, 檢 查 無 誤 後, 始 得 領 回 保 證 金 九 若 有 緊 急 事 故 或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請 速 連 絡 總 務 處 牧 育 處 或 警 衛 室 以 協 助 處 理 十 烤 肉 區 申 請 表 經 同 意 使 用 後, 正 本 留 總 務 處 存 檔, 學 生 單 位 影 本 三 份 自 存 並 送 警 衛 室 牧 育 處 備 查, 教 職 員 影 印 兩 份 自 存 及 送 警 衛 室 備 查 十 一 本 烤 肉 區 相 關 費 用, 亦 同 時 增 修 於 行 政 規 定 彙 編 D22 台 灣 神 學 院 場 地 租 用 辦 法 第 三 項 場 地 費 用 表 中 103

104 台 灣 神 學 院 台 灣 神 學 院 大 樹 下 咖 啡 屋 管 理 辦 法 一 學 期 中 開 放 時 間 自 上 午 9:00 至 晚 間 9:45 止 二 星 期 例 假 日 不 開 放 三 開 放 時 間 內, 將 有 定 期 整 理 維 護 四 咖 啡 屋 為 提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喝 咖 啡, 洽 談 事 務 等 用 途 五 台 神 各 團 契 班 小 組 等 單 位, 欲 使 用 咖 啡 屋 聚 會, 請 於 一 個 月 前 填 表 向 總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六 咖 啡 屋 若 用 於 公 務 使 用 時, 將 暫 時 停 止 開 放, 並 於 門 口 張 貼 公 告 醫 藥 箱 設 置 各 單 位 設 置 醫 藥 箱, 以 增 加 簡 易 包 紮 器 材 取 用 之 便 利 性, 目 前 本 院 之 醫 藥 箱 設 置 於 : 1. 聯 合 辦 公 室 之 牧 育 處 2. 警 衛 室 3. 各 宿 舍 寮 長 寢 室 104

105 2015 概 覽 圖 書 館 台 灣 神 學 院 圖 書 館 閱 覽 規 則 2010 年 10 月 15 日 本 校 2010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台 灣 神 學 院 圖 書 館 (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 為 發 揮 圖 書 館 應 有 功 能, 保 障 入 館 讀 者 公 平 使 用 館 內 資 源 設 備, 並 維 護 讀 者 館 內 閱 覽 及 查 尋 資 料 時 之 寧 靜,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開 放 對 象 以 本 院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校 友 為 主, 並 開 放 給 教 會 牧 者 研 究 學 者 及 持 有 本 館 借 書 證 之 校 外 人 士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圖 書 館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八 時 至 二 十 二 時, 週 六 為 九 時 至 十 二 時, 寒 暑 假 期 間 另 訂 之 ;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本 館 得 於 事 先 公 告 後, 變 更 開 館 時 間 本 館 設 有 圖 書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館 內 所 有 資 料 若 需 攜 出 館 外, 均 應 辦 理 出 借 手 續 本 館 論 文 資 料 特 殊 館 藏 不 外 借 參 考 書 報 紙 現 刊 期 刊 及 期 刊 合 訂 本, 除 隔 夜 借 閱 外, 概 不 借 出 館 外 本 館 資 料 未 經 借 閱, 不 得 擅 自 攜 出 館 外 或 放 置 個 人 研 究 桌 及 研 究 小 間 閱 覽 後 之 期 刊 小 冊 子 及 報 紙 等, 請 歸 還 原 處 ; 閱 畢 之 圖 書 資 料 請 置 於 書 車 ( 不 需 自 行 上 架 ) 第 七 條 館 內 不 得 以 書 籍 或 私 人 物 品 預 佔 座 位, 否 則 即 予 清 除 第 八 條 閱 覽 人 對 本 館 圖 書 雜 誌 報 紙 等 資 料, 不 得 剪 裁 污 損 第 九 條 讀 者 不 得 攜 帶 白 開 水 以 外 之 飲 料 食 物 進 館 第 十 條 館 內 電 腦 供 查 詢 檢 索 列 印 或 使 用 館 內 光 碟 資 料 之 用, 不 得 用 做 網 路 遊 戲 聊 天 第 十 一 條 進 入 圖 書 館 者 須 穿 著 整 齊, 並 不 得 高 聲 談 論 朗 誦 臥 睡 使 用 手 機 及 其 他 妨 礙 公 共 安 寧 情 事 105

106 台 灣 神 學 院 第 十 二 條 讀 者 不 得 任 意 移 動 閱 覽 座 位 或 利 用 閱 覽 座 位 開 會 第 十 三 條 圖 書 館 空 調 及 公 用 電 腦 等, 請 勿 擅 自 開 關 或 更 改 設 定 第 十 四 條 請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使 用 館 藏 ; 若 有 違 法 情 事, 由 讀 者 自 行 負 責 第 十 五 條 閱 覽 時 請 遵 守 館 內 各 項 規 定,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館 員 可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口 頭 規 勸 經 規 勸 無 效 者, 本 館 得 請 該 讀 者 立 即 離 館 第 十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106

107 2015 概 覽 台 灣 神 學 院 圖 書 館 借 閱 規 則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通 過 2010 年 6 月 11 日 本 校 2009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2010 年 10 月 15 日 本 校 2010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2015 年 5 月 8 日 本 校 2014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服 務 對 象 : 凡 持 有 本 院 有 效 學 生 證 職 員 證 或 借 書 證 人 士, 第 二 條 均 可 享 圖 書 館 借 閱 服 務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憑 職 員 證 學 生 證 借 閱 圖 書 資 料 其 他 讀 者 依 以 下 辦 法 申 請 一 借 書 證 申 請 : 身 份 費 用 照 片 使 用 期 限 需 備 證 件 兼 任 教 職 員 工 無 1 張 離 職 時 註 銷 在 職 證 明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無 1 張 終 生 身 份 證 及 影 本 短 期 訪 客 學 者 無 1 張 離 院 時 註 銷 準 研 究 生 無 1 張 註 冊 日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師 生 無 1 張 離 職 或 畢 業 時 註 銷 南 神 玉 神 專 任 老 師 無 1 張 離 職 時 註 銷 本 院 行 政 主 管 推 介 證 明 教 務 處 錄 取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學 籍 證 明 及 影 本 在 職 證 明 及 影 本 校 友 年 費 200 元 1 張 辦 證 起 1 年 身 份 證 及 影 本 圖 書 之 友 無 1 張 半 年 ~ 終 生 身 份 證 及 影 本 校 外 人 士 年 費 400 元 1 張 辦 證 起 1 年 身 份 證 及 影 本 二 借 書 證 遺 失 : 借 書 證 遺 失 補 辦, 請 攜 帶 照 片 一 張, 並 酌 收 補 證 費 用 50 元 第 三 條 具 雙 重 身 份 者, 僅 能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身 份 第 四 條 圖 書 館 借 還 圖 書 資 料 時 間 為 :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八 時 至 二 十 二 時, 週 六 為 九 時 至 十 二 時, 寒 暑 假 期 間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讀 者 借 閱 圖 書 資 料 之 冊 數 及 期 限 規 定 如 下 : 107

108 台 灣 神 學 院 讀 者 類 型 借 書 冊 數 借 書 期 限 續 借 次 限 續 借 期 限 專 任 老 師 40 冊 1 學 期 1 次 1 學 期 兼 任 老 師 30 冊 1 學 期 無 無 職 工 30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研 究 生 30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選 修 生 神 學 系 20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台 神 準 研 究 生 15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短 期 訪 問 學 者 15 冊 30 天 無 無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15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校 友 15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圖 書 之 友 15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校 外 人 士 15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南 神 玉 神 專 任 老 師 10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師 生 10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南 神 玉 神 東 南 亞 神 學 研 究 院 學 生 撰 寫 論 文 20 冊 30 天 2 次 30 天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一 光 碟 最 多 可 借 10 片, 含 在 借 閱 冊 數 中, 借 期 2 週, 不 可 續 借 二 隔 夜 借 閱 所 借 之 圖 書 資 料 含 在 借 閱 冊 數 中 本 館 特 殊 館 藏, 原 則 上 僅 供 館 內 閱 覽, 概 不 外 借, 唯 下 列 狀 況 可 辦 理 隔 夜 借 閱 : 一 資 格 :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短 期 訪 問 學 者 二 時 間 : 閉 館 前 1 小 時 可 辦 理 外 借, 下 次 開 館 日 開 館 後 1 小 時 內 歸 還 三 資 料 類 型 : 指 定 參 考 書 參 考 書 期 刊 四 每 類 資 料 類 型 限 借 5 件 借 閱 圖 書 資 料 限 本 人 持 借 書 證 辦 理 ; 直 系 親 屬 或 配 偶 得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或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代 借, 或 由 代 理 人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檢 具 委 託 人 暨 代 理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委 託 辦 理 借 閱 圖 書 資 108

109 2015 概 覽 料 應 依 著 作 權 法 相 關 規 定 使 用 第 八 條 讀 者 所 借 圖 書 資 料 遇 本 館 清 查 整 理 或 裝 訂 時, 需 先 歸 還 第 九 條 預 約 : 本 館 僅 接 受 已 借 出 或 新 書 展 示 架 上 圖 書 資 料 之 預 約 一 讀 者 預 約 圖 書 資 料, 可 利 用 本 館 線 上 公 用 目 錄 辦 理 線 上 預 約 申 請, 預 約 冊 數 每 人 以 5 冊 為 限 二 預 約 者 在 接 獲 可 借 通 知 7 天 內, 應 到 館 辦 理 借 閱 手 續, 逾 期 不 取 者, 則 不 予 保 留 三 讀 者 外 借 之 圖 書 資 料 若 有 其 他 讀 者 申 請 預 約, 則 借 期 一 律 縮 短 為 7 日 第 十 條 所 借 圖 書 將 到 期 欲 繼 續 借 閱 時, 如 無 他 人 預 約, 得 辦 理 續 借, 還 書 日 期 自 續 借 日 起 算 第 十 一 條 新 書 展 示 之 圖 書 資 料 限 館 內 閱 覽 第 十 二 條 違 規 及 賠 償 : 借 閱 人 對 所 借 之 圖 書 資 料, 應 善 加 愛 護, 如 有 污 損 或 遺 失 情 事, 應 依 台 神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遺 失 賠 償 辦 法 於 十 四 天 內 完 成 賠 償 手 續, 否 則 除 賠 償 該 書 外, 另 須 加 計 逾 期 滯 還 金 第 十 三 條 借 閱 人 所 借 之 圖 書 資 料, 如 借 期 已 到 而 未 歸 還 者, 需 繳 納 逾 期 滯 還 金, 滯 還 金 未 付 清 之 前, 不 得 繼 續 借 閱 圖 書 資 料 滯 還 金 計 算 方 式 : 一 一 般 圖 書 資 料 : 每 冊 每 日 5 元 ( 逾 期 第 一 日 為 恩 典 日 ) 二 隔 夜 借 閱 資 料 : 每 冊 每 一 小 時 5 元 第 十 四 條 教 職 員 工 離 職 及 學 生 離 校 前, 應 先 歸 還 所 借 圖 書 資 料 再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第 十 五 條 本 規 則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109

110 台 灣 神 學 院 台 灣 神 學 院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賠 償 辦 法 2006 年 9 月 館 務 會 議 通 過 2011 年 11 月 11 日 2011 學 年 度 院 務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台 灣 神 學 院 圖 書 館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為 維 護 館 藏 資 料 之 完 整 及 讀 者 之 權 益, 特 依 據 本 館 借 閱 規 則 訂 定 台 灣 神 學 院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賠 償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圖 書 資 料, 係 指 本 館 所 收 藏 之 所 有 圖 書 及 非 書 資 料 讀 者 如 有 遺 失 或 圈 點 批 註 污 漬 折 角 撕 破 裁 切 等 損 害 情 形,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賠 償 事 宜 第 三 條 所 借 圖 書 資 料 如 遺 失 或 損 害, 請 立 即 至 圖 書 館 辦 理 賠 償 手 續, 並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賠 償 手 續, 否 則 除 賠 償 該 書 外, 另 須 加 計 逾 期 滯 還 金 第 四 條 圖 書 資 料 遺 失 或 毀 損 以 圖 書 資 料 抵 賠 為 原 則 無 法 購 得 時,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以 現 金 賠 償 : 一 資 料 抵 賠 : ( 一 ) 圖 書 含 叢 書 或 套 書 或 期 刊 應 以 原 版 新 書 抵 賠, 視 聽 資 料 應 以 合 法 公 播 版 資 料 抵 賠 ; 經 本 館 同 意 後, 得 以 新 版 或 原 版 舊 書 抵 賠 ( 二 ) 抵 賠 之 資 料 須 合 於 著 作 權 法 之 規 定, 且 不 得 有 圈 點 批 註 污 漬 折 角 撕 破 等 情 形 ( 三 ) 附 件 資 料 以 原 版 抵 賠, 若 為 新 版, 則 隨 主 體 資 料 一 併 抵 賠 ( 四 ) 資 料 抵 賠 手 續, 國 內 出 版 品 應 於 二 週 內, 國 外 出 版 品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 五 ) 抵 賠 資 料 處 理 費 每 冊 ( 件 ) 新 台 幣 壹 百 元, 合 訂 本 期 刊 須 另 付 裝 訂 費 每 冊 新 台 幣 參 百 元 二 現 金 賠 償 : ( 一 ) 有 價 格 可 循 者, 經 物 價 指 數 換 算 後, 以 定 價 二 倍 賠 償 ( 基 價 則 乘 50 倍 為 該 資 料 價 格 ) 110

111 2015 概 覽 ( 二 ) 無 價 格 可 循 者, 圖 書 部 份 : 以 頁 數 計 價, 臺 灣 地 區 出 版 圖 書 每 頁 以 新 臺 幣 三 元 計, 大 陸 地 區 出 版 圖 書 每 頁 以 新 臺 幣 五 元 計, 國 外 出 版 圖 書 每 頁 以 新 臺 幣 十 元 計 頁 數 不 足 一 百 頁 者 以 一 百 頁 計, 頁 數 不 明 者 以 三 百 頁 計 視 聽 資 料 部 份 : 錄 音 資 料 每 件 以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計 ; 錄 影 資 料 及 電 腦 光 碟 國 內 出 版 者 每 件 以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計, 國 外 出 版 者 每 件 以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其 他 類 型 之 視 聽 資 料, 依 其 價 值 專 案 辦 理 賠 償 ( 三 ) 單 本 圖 書 資 料 之 附 件 或 全 套 圖 書 資 料 中 之 一 冊 ( 件 ) 以 上 之 賠 償, 依 該 單 本 圖 書 資 料 或 全 套 圖 書 資 料 經 物 價 指 數 換 算 後 之 價 格 賠 償 賠 償 人 不 得 主 張 該 殘 存 圖 書 資 料 或 套 書 資 料 殘 存 本 之 權 利 第 五 條 特 殊 版 本 含 珍 善 本 及 藝 術 畫 冊 等 圖 書 資 料 之 賠 償, 依 其 價 值 專 案 辦 理 賠 償 第 六 條 賠 償 處 理 完 畢 後, 始 得 完 成 還 書 手 續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通 過, 院 務 會 議 接 納 後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11

112 台 灣 神 學 院 學 生 會 台 灣 神 學 院 牧 杖 會 章 程 2012 年 2 月 23 日 通 過 修 訂 第 一 章 總 綱 第 一 條 本 會 定 名 為 台 灣 神 學 院 牧 杖 會 第 二 條 本 會 以 發 揚 基 督 的 愛 為 基 礎, 以 凝 聚 學 生 共 識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提 昇 靈 性 生 活 促 進 學 術 風 氣 統 籌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落 實 學 生 民 主 自 治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本 會 會 址 設 置 於 台 灣 神 學 院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四 條 凡 台 灣 神 學 院 校 本 部 全 修 生 均 為 本 會 會 員 第 五 條 會 員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如 下 : 一 參 加 本 會 所 推 行 各 種 事 工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二 選 舉 或 罷 免 委 員 及 被 選 為 委 員 之 權 利 三 遵 守 本 會 章 程 及 按 期 繳 納 會 費 之 義 務 四 出 席 會 議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如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必 須 請 假 ( 請 假 辦 法 之 實 施, 另 以 補 充 細 則 定 之 )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會 議 第 一 節 會 員 大 會 第 六 條 本 會 以 會 員 大 會 為 最 高 決 議 機 構 第 七 條 會 員 大 會 有 下 列 之 職 權 : 一 選 舉 會 長 查 帳 委 員 及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學 生 代 表 二 修 改 本 會 章 程 三 議 決 大 會 提 案 四 聽 取 執 行 委 員 團 及 事 工 委 員 會 之 工 作 報 告, 並 討 論 學 期 工 作 計 劃 五 審 議 政 策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事 項 六 審 議 本 學 期 預 算 上 學 期 決 算 112

113 2015 概 覽 第 八 條 定 期 會 員 大 會 每 學 期 召 開 二 次, 必 要 時 可 由 執 委 團 之 決 議 或 會 員 三 分 之 一 之 連 署 提 議,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政 策 委 員 會 除 由 正 副 召 集 人 召 開 外, 得 經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代 表 之 連 署 召 開 之 第 九 條 會 員 大 會 以 會 員 總 人 數, 扣 除 請 假 人 數 後 之 二 分 之 一 之 出 席 為 成 會, 請 假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會 員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第 十 條 會 員 大 會 之 決 議, 除 修 改 章 程 之 提 案 以 出 席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通 過 為 有 效, 其 餘 提 案 以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數 之 通 過 為 有 效 第 二 節 執 行 委 員 團 第 十 一 條 執 行 委 員 團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團 ), 置 會 長 副 會 長 書 記 總 幹 事 副 總 幹 事 各 一 人, 其 中 會 長 由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之, 其 餘 執 委 則 由 會 長 自 行 組 閣 產 生 任 期 為 一 學 期 ( 學 期 時 間 按 教 務 處 規 定 ),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第 十 二 條 會 長 候 選 人 須 為 非 當 屆 畢 業 生 之 會 員, 但 已 考 上 神 研 所 且 組 團 候 選 者 不 在 此 限, 其 餘 執 委 可 由 畢 業 班 擔 任 第 十 三 條 選 舉 時 由 五 人 組 成 候 選 團 向 當 屆 書 記 登 記, 經 會 員 大 會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數 同 意 為 當 選, 無 候 選 團 當 選 或 無 候 選 團 登 記 時, 則 採 普 選 之 實 施, 另 以 選 舉 規 則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執 委 團 之 職 責 如 下 : 一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執 行 決 議 事 項 二 督 導 事 工 委 員 會 之 工 作 計 劃 三 編 訂 學 期 行 事 曆 與 本 會 學 期 預 算 四 召 開 政 策 委 員 會, 執 行 決 議 事 項 及 遴 派 各 項 校 務 會 議 之 學 生 代 表 五 依 規 定 提 出 章 程 修 正 案 六 得 聘 請 本 院 老 師 或 校 友 為 顧 問 或 名 譽 顧 問 七 執 行 與 其 他 單 位 共 同 籌 劃 之 事 項 八 受 理 學 生 申 訴 事 項, 並 訂 定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執 委 團 必 須 於 每 次 會 員 大 會 召 開 前 集 會 一 次, 以 會 長 為 召 集 人, 五 分 之 四 委 員 出 席 為 成 會, 以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為 決 議 第 十 六 條 執 委 團 之 政 策 協 調 與 事 工 推 展 : 由 執 委 團 於 期 初 會 員 大 會 前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事 工 委 員 會, 並 邀 請 113

114 台 灣 神 學 院 各 團 契 及 各 班 級 班 代 列 席 得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以 形 成 政 策 協 調 事 工 善 用 資 源 第 三 節 查 帳 委 員 第 十 七 條 本 會 設 查 帳 委 員 二 人, 任 期 至 次 屆 查 帳 委 員 產 生 為 止, 得 連 任 一 次 ( 選 舉 辦 法 之 實 施, 另 以 選 舉 規 則 定 之 ) 第 十 八 條 查 帳 委 員 之 職 責 為 按 月 審 查 本 會 帳 目 一 次, 並 監 督 帳 目 之 移 交 第 十 九 條 查 帳 委 員 直 接 向 會 員 大 會 負 責 第 四 節 事 工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條 事 工 委 員 會 置 靈 修 文 藝 音 樂 活 動 關 懷 服 務 六 部 暨 會 計 出 納 各 置 部 長 一 人 幹 事 若 干, 應 包 含 各 系 所 會 員, 由 會 長 邀 請 出 任 事 工 委 員 會 事 工 由 總 幹 事 副 總 幹 事 統 籌 推 動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事 工 委 員 會 之 職 責 如 下 : 一 靈 修 部 - 推 行 本 會 各 種 靈 修 宗 教 活 動, 並 其 它 有 關 事 宜 二 文 藝 部 - 辦 理 本 會 牧 杖 刊 及 學 生 刊 物 編 印 工 作 學 術 演 講 文 藝 活 動, 並 其 它 有 關 事 宜 三 音 樂 部 - 辦 理 本 會 音 樂 會 音 樂 欣 賞 會, 並 其 它 有 關 事 宜 四 活 動 部 - 辦 理 本 會 各 種 運 動 節 目 康 樂 活 動, 並 其 它 有 關 事 宜 五 關 懷 部 - 辦 理 本 會 各 項 關 懷 聯 絡 事 工, 並 其 它 有 關 事 宜 六 服 務 部 - 辦 理 本 會 各 項 服 務 工 作, 並 其 它 有 關 事 宜 七 編 訂 本 學 期 預 算 決 算, 送 交 會 員 大 會 審 訂 第 二 十 二 條 事 工 委 員 會 須 定 時 向 總 幹 事 副 總 幹 事 報 告 工 作 計 劃, 以 及 各 項 交 辦 工 作 之 進 行 狀 況 第 五 節 政 策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校 政 策 委 員 會 及 與 會 學 生 代 表 如 下 : 114

115 2015 概 覽 院 務 會 議 : 牧 杖 會 會 長 教 務 會 議 : 牧 杖 會 總 幹 事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 牧 杖 會 副 會 長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 文 藝 部 部 長 生 活 委 員 會 : 關 懷 部 部 長 總 務 委 員 會 : 牧 杖 會 副 總 幹 事 膳 宿 委 員 會 : 服 務 部 部 長 禮 拜 委 員 會 : 靈 修 部 部 長 實 踐 工 作 委 員 會 : 牧 杖 會 書 記 奉 獻 主 日 委 員 會 : 牧 杖 會 會 計 第 四 章 選 舉 規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會 長 選 舉 與 執 委 產 生 辦 法 如 下 : 一 所 有 會 員 除 當 屆 畢 業 生 外, 皆 為 候 選 人 符 合 候 選 資 格 名 單 應 與 會 員 名 單 及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日 期 於 召 開 日 前 兩 個 星 期 公 告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得 延 畢 且 為 全 修 生 者, 請 自 行 向 執 委 團 提 出 更 正 二 由 會 員 大 會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若 有 一 人 已 達 二 分 之 一 票 數, 即 當 選 為 會 長 若 無 則 進 入 第 二 輪 投 票, 若 有 一 人 得 票 超 過 半 數, 即 當 選 為 會 長 若 無 則 取 最 高 票 二 人 進 入 第 三 輪 投 票, 過 半 數 即 為 當 選, 若 無 則 另 訂 時 間, 再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選 舉 之 三 於 期 末 會 員 大 會 改 選, 任 期 為 一 學 期 ( 學 期 時 間 按 教 務 處 規 定 ) 四 按 普 選 制 選 出 之 會 長, 採 內 閣 制 自 行 組 閣 第 二 十 五 條 查 帳 委 員 選 舉 辦 法 如 下 : 一 所 有 會 員 除 新 生 上 學 期 當 屆 畢 業 生 下 學 期 及 當 屆 牧 杖 會 同 工 外, 皆 為 候 選 人 二 牧 杖 會 同 工 係 指 當 屆 執 委 團 事 工 委 員 會 各 部 部 長 會 計 出 納 三 由 期 初 會 員 大 會 提 名 二 名, 經 由 附 議 後 公 決 通 過 115

116 台 灣 神 學 院 第 二 十 六 條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學 生 代 表 選 舉 辦 法 如 下 : 一 所 有 會 員 除 當 屆 畢 業 生 外, 皆 為 候 選 人 二 由 期 末 會 員 大 會 提 名 二 名, 不 得 為 同 性 別, 經 由 附 議 後 公 決 通 過 三 當 選 後 不 得 為 下 屆 牧 杖 會 同 工 ( 含 執 委 團 及 各 事 工 委 員 會 各 部 部 長 會 計 出 納 ) 四 任 期 為 一 學 期 ( 學 期 時 間 按 教 務 處 規 定 )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章 程 於 會 員 大 會 同 意 後, 由 執 委 團 向 學 校 牧 育 處 備 案 後 實 行 之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章 程 之 修 正 案 由 執 委 團 決 議, 或 會 員 八 分 之 一 連 署 簽 名, 在 會 員 大 會 三 天 前 提 交 書 記 公 佈, 經 會 員 大 會 出 席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得 修 改 之 第 二 十 九 條 執 委 團 得 因 實 際 需 要 制 定 補 充 細 則 實 行 之, 惟 事 後 須 經 會 員 大 會 審 核 接 納 附 錄 : 補 充 細 則 第 一 條 會 員 大 會 請 假 須 於 正 式 開 會 前 三 天, 在 開 會 通 知 單 上 提 出 請 假, 但 病 假 可 當 天 由 代 理 人 轉 達 主 席 或 書 記 第 二 條 執 行 委 員 團 及 事 工 委 員 會 每 月 應 集 會 一 次, 稱 為 月 例 會 ; 並 邀 請 各 團 契 代 表 及 各 班 級 班 代 列 席, 共 同 討 論 議 案 意 見 溝 通, 並 互 相 代 禱 第 三 條 出 納 得 持 有 定 額 零 用 金, 額 度 由 執 委 團 核 定 當 零 用 金 餘 額 不 足 保 留 額 度 30% 時, 出 納 需 主 動 向 校 方 請 款 第 四 條 同 工 推 動 事 工 需 支 付 款 項 時 時, 得 先 行 預 支 預 支 方 式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表 單, 需 由 會 部 長 簽 核, 並 於 15 個 工 作 天 內 持 合 法 單 據 核 銷 避 免 同 工 執 行 事 工 時 代 墊 款 項 第 五 條 每 學 期 按 收 支 預 算, 除 支 出 預 算 金 額 及 預 備 金 之 外, 其 餘 金 額 應 作 為 對 外 奉 獻, 或 者 轉 為 關 懷 基 金 第 六 條 預 備 金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年 度 支 出 總 預 算 15%, 支 出 原 則 為 內 容 非 原 編 列 年 度 支 出 項 目, 且 需 經 執 行 委 員 團 同 意 後 方 可 動 用 116

117 2015 概 覽 第 七 條 每 學 期 聖 餐 奉 獻 為 對 外 奉 獻, 次 數 及 奉 獻 對 象 於 院 務 會 議 中 討 論 ; 每 學 期 師 生 禮 拜 中 金 額 最 高 的 兩 次 奉 獻 轉 為 關 懷 基 金 議 事 規 則 一 議 案 經 班 會 通 過 後 於 月 例 會 前 提 交 執 委 團 二 臨 時 動 議 以 三 個 提 案 為 限, 討 論 不 得 超 過 五 分 鐘, 由 數 人 連 署,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三 修 改 提 議 應 得 附 議 人 同 意 後, 始 得 討 論 四 提 議 在 未 經 討 論 前, 須 得 附 議 人 同 意 始 得 撤 回, 已 進 入 討 論 者, 須 會 員 同 意 始 得 撤 回 五 議 案 內 容 有 數 項 時, 有 二 人 同 意 分 項 討 論, 應 許 可 之 六 同 一 議 案, 每 人 發 言 以 兩 次 為 限,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五 分 鐘, 超 過 兩 次 者 須 得 眾 會 員 同 意 七 決 議 事 項 不 得 再 討 論, 但 由 同 意 該 決 議 事 項 之 二 人 提 議, 並 出 席 會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得 再 討 論 八 應 派 人 辦 事, 會 員 不 提 議 時 主 席 得 指 派 之 九 提 議 某 事 項 時 須 附 議, 更 有 改 議, 主 席 應 即 提 出 表 決, 主 席 應 先 詢 問 改 議 者, 次 詢 提 議 者 十 同 一 案 有 兩 個 以 上 改 議 時, 應 依 最 後 提 出 之 改 議 案 依 次 表 決, 出 席 會 員 均 得 表 示, 其 中 最 高 數 為 通 過, 但 須 過 半 數 十 一 表 決 結 果 正 反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十 二 議 案 特 殊 時, 得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提 交 下 次 月 例 會 表 決 十 三 主 席 須 提 議 或 討 論 時, 應 暫 退 位, 由 副 主 席 或 會 員 一 人 擔 任 代 理 十 四 修 改 前 次 決 議 事 項, 應 依 議 案 程 序 提 出, 並 經 會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十 五 決 議 事 項 顯 然 抵 觸 前 條 時, 應 依 程 序 提 出 糾 正, 並 由 執 委 團 宣 佈 無 效 或 適 當 糾 正 之 十 六 報 告 人 及 所 屬 單 位 會 員, 對 其 本 身 之 工 作 報 告 無 權 接 納 十 七 在 會 期 中, 會 員 缺 席 或 先 行 退 席, 應 得 主 席 同 意 117

118 台 灣 神 學 院 關 懷 基 金 章 程 2005 年 3 月 9 日 牧 杖 會 會 員 大 會 修 訂 第 一 條 : 關 懷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基 金 ) 為 關 懷 本 校 在 學 同 學, 因 緊 急 發 生 生 命 財 物 重 大 傷 害 或 損 失, 以 致 影 響 正 常 生 活 或 有 輟 學 危 機 者 而 設 置 第 二 條 : 本 基 金 分 為 下 列 三 款 : 1. 無 息 貸 款 : 凡 因 生 活 需 要 並 願 意 分 期 償 還 之 同 學 均 得 以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2. 友 愛 救 助 : 凡 因 生 活 急 需 並 無 力 償 還 之 同 學 得 以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配 偶 無 固 定 收 入 者 優 先 考 慮 ) 3. 餐 費 補 助 : 凡 遇 生 活 急 需 並 無 力 償 還 之 同 學 得 以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後, 直 接 由 總 務 處 會 計 代 為 繳 納 餐 費 不 足 額 ( 本 款 不 受 第 一 條 之 限 制 ) 第 三 條 : 本 基 金 之 給 付 由 牧 杖 會 執 委 團 中 副 會 長 及 一 名 執 委, 系 代 表 各 一 名, 並 聘 顧 問 一 名,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任 期 一 學 期, 負 責 審 核 工 作 第 四 條 : 本 審 查 小 組 視 實 際 情 況 不 定 期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每 項 申 請 決 議 事 項 得 以 過 半 數 為 最 低 票 數 第 五 條 : 無 息 貸 款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每 名 每 學 期 貸 款 最 高 額 為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貸 款 償 還 日 期, 自 撥 款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開 始 償 還 ( 於 貸 款 時 事 先 約 定 ),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為 償 還 日, 分 八 期 內 償 還 第 六 條 : 友 愛 救 助 每 名 每 學 年 得 申 請 一 次, 特 殊 情 況 者 由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第 七 條 : 貸 款 者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者 得 以 列 席 審 查 會 議 報 告 之 第 八 條 : 本 基 金 由 牧 杖 會 執 委 團 統 籌 對 內 及 對 外 募 捐 第 九 條 : 申 請 無 息 貸 款 者, 應 在 八 期 內 按 月 償 還, 無 法 按 月 償 還 者 應 提 出 申 請 ( 畢 業 生 及 休 學 生 應 於 離 校 之 前 還 清 ), 不 遵 守 規 定 者, 失 去 再 貸 款 資 格, 並 提 交 學 生 會 員 大 會 公 告 及 處 理 第 十 條 : 本 章 程 未 盡 事 宜 由 基 金 審 查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若 仍 未 能 處 理 則 提 交 學 生 會 員 大 會 中 處 理 第 十 一 條 : 本 辦 法 自 公 佈 之 日 起 實 施 118

119 2015 概 覽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中 心 簡 介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中 心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Christian Thought, CSCT) 的 宗 旨 是 以 基 督 教 思 想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為 基 督 教 研 究 的 核 心 部 分 特 別 注 重 宗 教 改 革 以 來 的 基 督 教 傳 統, 尤 其 是 宗 教 改 革 神 學 裡 的 改 革 宗 神 學 研 究 編 組 基 研 中 心 CSCT 本 土 神 學 研 究 室 ( 莊 信 德 老 師 ) 基 督 教 倫 理 學 研 究 室 ( 陳 尚 仁 老 師 ) 都 市 原 住 民 神 學 研 究 室 ( 邱 凱 莉 老 師 ) 加 爾 文 神 學 研 究 室 ( 鄭 仰 恩 老 師 ) 講 道 學 研 究 室 ( 蔡 慈 倫 老 師 ) 學 術 活 動 1. 協 調 整 合 學 術 研 究 方 向 與 資 源 2. 建 立 學 術 合 作 聯 繫 3. 主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4. 推 動 研 究 計 畫 5. 出 版 學 術 刊 物 6. 海 外 神 學 教 育 交 流 計 畫 119

120 台 灣 神 學 院 研 究 方 向 本 研 究 中 心 以 基 督 教 思 想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重 視 三 方 面 的 研 究 方 向 : 第 一 注 重 思 想 史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思 想 維 度 (Thinking Dimension), 主 張 以 各 種 角 度 以 及 研 究 方 法 探 討 基 督 教 思 想 的 核 心 主 張 與 周 邊 看 法 實 質 內 涵 與 文 化 形 式 主 流 價 值 與 相 關 觀 點 第 二 重 視 基 督 教 思 想 形 成 於 具 體 歷 史 處 境 當 中 的 社 會 維 度 (Social Dimension), 強 調 思 想 所 受 到 的 社 會 影 響 以 及 思 想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第 三 重 視 處 境 維 度 (Contextual Dimension), 強 調 基 督 教 思 想 研 究 是 出 自 處 境 當 中 承 受 處 境 的 影 響 與 處 境 對 話 而 且 應 用 在 處 境 當 中 主 任 研 究 員 介 紹 林 鴻 信 (Tübingen, Dr.theol.; Nottingham, Ph.D.) 研 究 員 鄭 仰 恩 (Princeton, Ph.D.) 陳 尚 仁 (Princeton, Ph.D.) 吳 仲 徹 (Knox, Th.D.) 莊 信 德 (SEAGST, Th.D.) 蔡 約 拿 (Princeton, Ph.D.) 邱 啟 榮 (SEAGST, Th.D.) 邱 凱 莉 (Princeton, Ph.D.) 吳 孟 翰 (Vanderbilt, Ph.D.) 曾 宗 盛 (Humboldt, Dr.theol.) 王 榮 昌 (Lancaster, Ph.D.) 徐 萬 麟 (Sheffield, Ph.D.) 蔡 慈 倫 (Drew, Ph.D.) 蔡 維 民 (Fu-Jen, Ph.D.) 魏 連 嶽 (Edinburgh, Ph.D.) 賴 弘 專 (Union, Richmond, Ph.D.) 美 國 聯 絡 員 林 晳 陽 (Pittsburgh, S.T.M.) 加 拿 大 聯 絡 員 謝 大 立 (SEAGST, M.Th.) 120

121 2015 概 覽 台 灣 基 督 教 歷 史 資 料 中 心 / 展 示 館 簡 介 台 灣 基 督 教 歷 史 資 料 中 心 ( 簡 稱 史 料 中 心 ) 以 收 藏 保 存 台 灣 教 會 歷 史 相 關 資 料, 裨 益 教 學 和 研 究 為 主 要 目 的 依 人 力 空 間 及 功 能 之 考 量, 收 藏 範 圍 以 台 灣 教 會 的 歷 史 文 獻 和 出 版 品 為 主 早 期 台 神 的 歷 史 資 料 經 過 紀 元 德 牧 師 陳 嘉 式 老 師 林 昌 華 牧 師 積 極 收 藏 保 存, 直 到 1994 年 鄭 仰 恩 老 師 返 校 服 務, 正 式 成 立 史 料 中 心, 開 始 有 系 統 地 收 集 台 灣 教 會 史 料 目 前 收 藏 資 料 包 括 台 神 校 務 文 書 檔 案 早 期 教 會 洗 禮 簿 各 級 議 事 錄 宣 教 師 作 品 紀 念 特 刊 白 話 字 書 籍 英 日 文 宣 教 書 刊 手 稿 傳 記 口 述 歷 史 和 家 譜 照 片 等 另 有 阮 美 姝 老 師 捐 贈 的 二 二 八 史 料 臺 灣 研 究 書 籍 以 及 李 春 生 長 老 相 關 著 作 等 2007 年, 由 於 林 宗 要 牧 師 家 族 奉 獻, 史 料 中 心 得 以 籌 建 新 館, 設 置 恆 溫 恆 溼 的 庫 房, 並 區 分 開 架 與 特 藏 之 收 藏 環 境, 作 為 保 存 珍 貴 史 料 之 用 盼 望 更 多 牧 長 信 仰 先 輩 和 歷 史 研 究 者 願 意 將 保 存 或 蒐 集 的 史 料 捐 贈 給 台 神 史 料 中 心, 讓 台 灣 教 會 的 歷 史 記 憶 更 加 豐 富 完 整 展 示 館 台 神 歷 史 展 示 館 於 2008 年 春 季 正 式 落 成, 由 台 北 雙 連 教 會 贊 助, 主 要 是 以 教 會 牧 長 長 執 信 徒 的 領 導 者 素 養 更 新 和 教 育 成 長 為 目 的 該 館 目 前 規 劃 為 三 個 展 示 區 : 校 史 區 : 主 要 蒐 集 保 存 並 展 示 台 神 相 關 史 料 和 文 物, 以 常 設 性 的 主 題 館 介 紹 台 神 的 歷 史 發 展 軌 跡 組 織 架 構 校 園 現 況, 以 及 不 同 面 向 的 宣 教 活 動 等, 藉 此 發 揮 對 內 教 學 對 外 公 關 的 雙 重 功 能 121

122 台 灣 神 學 院 228 史 料 展 覽 區 : 阮 美 姝 女 士 於 2006 年 無 條 件 捐 贈 其 畢 生 心 血 蒐 集 的 第 一 手 228 相 關 資 料 給 本 院 史 料 中 心 管 理 保 存, 藉 此 呈 現 並 深 化 台 灣 史 教 育 的 各 種 觸 角 本 院 除 授 與 阮 女 士 終 身 榮 譽 講 師 外, 期 盼 藉 此 一 角 從 事 台 灣 史 的 推 廣 教 育, 也 盼 望 228 史 料 能 達 成 可 以 原 諒, 不 能 忘 記 的 教 育 精 神 史 料 特 展 區 : 不 定 期 展 出 台 神 史 料 中 心 的 館 藏 特 色, 例 如 馬 偕 吳 威 廉 孫 雅 各 李 春 生 謝 緯, 以 及 信 仰 先 輩 的 家 譜 和 口 述 歷 史 資 料 等 122

123 2015 概 覽 123

124 124 台 灣 神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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