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107 年度第 3 次會議紀錄開會時間 :107 年 09 月 18( 星期二 ) 下午 3 點 30 分開會地點 : 誠正大樓 307 會議室主席 : 楊副校長文霖紀錄 : 李美瑩出列席人員 : 詳如簽到單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提案決議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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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南大學 107 年第 3 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資料 會議時間 :2018 年 09 月 18 日 會議地點 : 誠正大樓 307 會議室 承辦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 國立臺南大學 107 年 3 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程序 壹 主席報告貳 上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提案決議執行情形報告參 業務報告肆 提案討論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

2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107 年度第 3 次會議紀錄開會時間 :107 年 09 月 18( 星期二 ) 下午 3 點 30 分開會地點 : 誠正大樓 307 會議室主席 : 楊副校長文霖紀錄 : 李美瑩出列席人員 : 詳如簽到單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提案決議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案由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一 二 三 四 五 參 業務報告一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 審查本校新增第四類毒化物之處置方式 擬修訂國立臺南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擬修訂國立臺南大學預防化學危害物質通識計畫 擬安排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擬增訂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三聚氰胺已向臺南市環保局提出核可文件申請預審查, 其餘三項第四類毒化物預計 107 年 9 月 12 日清除後註銷 依設置要點執行, 並公告於本組網頁及臺南大學法規資料庫 依管理計畫執行 8/6-8/8 共 4 位同仁參加訓練, 其他同仁於寒假結束前完成訓練 送 107 年 9 月 12 日行政會議討論, 建議名稱修正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 一 ) 彙整校內人員輻射劑量監測資料備查 ( 二 ) 協同營繕組榮譽校區 ZA201 實驗教室增設儀器設備場勘與後續協助檢查相關事宜 ( 三 ) 校內毒化物 ( 二甲基甲醯胺 氧化鎘 環己烷 ) 新增及購買申請 ( 四 )7 月 18 日配合消防局及營繕組針對學校實驗室化學消防救災演練 ( 五 ) 藝術學院及理工學院危險性機械設備定期檢查 ( 六 ) 府城及榮譽校區實驗室作業環境化學危害因子使用頻率之調查 1

3 ( 七 ) 辦理視設系廢液清運作業 ( 八 ) 6 月 14 日職醫臨場服務, 訪視 3 位母性健康保護諮詢 1 位 106 年健檢諮詢,1 位人員不接受健康諮詢 ; 8 月 16 日職醫臨場服務, 訪視 1 位母性健康保護諮詢 1 位異常工作負荷檢康諮詢 2 位健檢報告諮詢 ( 九 ) 9 月 3 日進行 107 年度優先管理化學品調查 ( 十 ) 辦理府城校區 榮譽校區及大同館實驗室安全衛生查核, 並協助實驗室改善事宜 ( 十一 ) 榮譽校區廢液移入管理 ( 十二 ) 校本部廢液儲存室火警警報器更新及裝設電話報警機 ( 十三 ) 普通化學實驗室毒化物運作紀錄 廢棄物月報表等資料 ( 十四 ) 辦理 4-6 月校本部 榮譽校區生物實驗室毒化物運作紀錄 廢棄物月報表等資料 ( 十五 ) 辦理 7 月 8 月職業安全衛生災害月報表申報 二 教育訓練 ( 一 ) 職安署通風技術改善研討會 ( 二 ) 參加機關綠色採購訓練班 ( 三 ) 大專校院校園環境管理現況調查與執行成效 ( 草案 ) 說明會 ( 四 ) 教育部校園空氣品質宣導會 ( 五 ) 環保局空氣汙染防制宣導會 ( 六 ) 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申報等說明會 ( 七 )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操作說明會 ( 八 )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九 ) 學校安全衛生輔導工作分區推展計畫之分區交流分享會 ( 十 ) 辦理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十一 ) 職員專業能力研習班宣導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管理措施 ( 十二 ) 107 年度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查核說明會 ( 十三 ) 校園外來入侵種動植物病蟲害及小黑蚊防治研習會 三 安全衛生設施改善 ( 一 ) 協助 C405 實驗室局部排氣設備及馬達抽氣效能現場評估 ( 二 ) 辦理視設系緊急沖淋設備維修及急救用品汰換事宜 ( 三 ) 辦理 107 年第二季飲用水水質檢測作業 ( 四 ) 辦理圖書館室內空氣品質偵測器異常顯示之處理 四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2

4 ( 一 )6/12 召開榮譽校區校舍整修工程協議組織暨作業危害告知 ( 二 )6/28 召開輔仁齋廁所搗擺更新工程協議組織暨作業危害告知 ( 三 )7/17 召開府城校區臨時組合屋建置工程協議組織暨作業危害告知 ( 四 )7/23 召開府城校區諮商輔導空間整修工程協議組織暨作業危害告知 ( 五 )8/1 召開校區既有交換機光纖分離櫃重置暨系統升級及擴充採購案協議組 織暨作業危害告知 ( 六 )8/13 召開靜敬齋熱水系統改善工程協議組織暨作業危害告知 ( 七 )8/23 召開府城校區圖書館樓梯地板整修工程協議組織暨作業危害告知 ( 八 ) 特殊作業巡檢 施工期間不定期巡檢 五 稽查與評比 ( 一 )6 月 22 日環保局到校進行臺南市大專院校做環保 106 學年度評比查核 ( 二 )8 月 20 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一次輔導, 建議改善內容 : 1. 安全衛生政策已建置未更新校長簽名 填寫日期 2. 未分第二 三類事業分別向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報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未增列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因職安法已修正, 建議再修正報備 4.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建議就 實際場所及營繕工程作業 其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設備 措施及作業 面向修正 5.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建議新增預估經費欄位 6. 危害鑑別 / 辨識 風險評估 : (1) 建議修正適用職安法規之設施 作業訂定計畫並落實執行, 並將 虛驚事故 之認知 評估 管理納入 (2) 實驗室有程序書, 但未有辦法及相對應的執行紀錄, 現有執行紀錄過於簡單, 無法有效鑑別風險程度及各實驗室各作業之真實風險, 應針對各實驗室之作業執行風險評估, 由各實驗自行執行評估, 並由環安人員進行查核 7. 危害通識建議增列法規資料 8. 建議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劃, 調查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場所, 並訂定應監測之項目及期限 9. 採購安全衛生管理建議增修訂要點, 訂定 優先就危險性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 及 優先管制化學品 等之規定 10. 建議酌修正貴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之 承攬作業項目 潛在危害因素及危害防止計畫 內之 潛在危害因素 11. 變更管理建議參考本次輔導附送之教育部參考資料, 訂定 優先就危險性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 及 優先管制化學品 等之規定 3

5 12. 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辦法 : (1) 建議針對校內現有的機械設備再作增列 (2) 建議酌參考作業性質參酌職安法規修正 ( 實驗場所 營膳作業及其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場所及作業建議均納入 ) 13. 建議修正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 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 緊急應變 人因性危害防止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 母性特別保護危害防止 14. 建議修正學校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 ( 一 ) 提案討論 國立臺南大學 107 年度第 3 次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 提案表 項次 提案事項 提案單位頁數 一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總務處環安組 5 二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總務處環安組 7 三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總務處環安組 17 四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總務處環安組 20 五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總務處環安組 48 六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總務處環安組 62 七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變更管理辦法 總務處環安組 68 八 九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預防化學危害物質通識計畫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個人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總務處環安組總務處環安組 十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總務處

6 工作要點 十一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十二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十三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環安組 總務處環安組 總務處環安組 總務處環安組 提案一 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 案由 :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教育部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 修訂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二 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呈請校長核定並親筆簽名 日期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本校安全衛生政策呈請校長核定並親筆簽名 日期, 請各實驗室遵守政策 (3) 奉核後, 將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上傳環安組網頁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修正說明 遵守環安法規, 營造校園安全強化汙染預防, 降低職災風險加強教育訓練, 提升職安知能實踐綠色大學, 開創永續發展 1. 符合現行法規之規定, 維持校園在符合安全及衛生的環境下有效運作, 並落實永續校園的理念 2. 加強污染預防, 落實廢棄物回收, 降低風險控制, 持續改善教員環境, 增進綠美化工作 3. 預防實驗室及實習工廠意外事件, 降低對校園教職員工及周遭 依據教育部學校學習與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目標修正 5

7 環境的衝擊 4. 以永續校園目標為優先考量, 積極推行節能減碳 低汙染 減廢 危害預防 風險控制等措施 5. 重視相關環境 安全 衛生 生態及環境教育之溝通, 公開宣達理念並具執行的決心 6. 加強教育訓練, 增進對環境安全衛生之認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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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案二 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 案由 :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增訂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決議 : 照案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草案逐點說明條文說明 一 目的為有效防止所屬校內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促進全體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 特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規定, 訂定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以下簡稱本規章 ), 各級主管及管理 指揮 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一 適用範圍 ( 一 ) 本校校區內所有勞動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之場所 ( 二 ) 因工作性質需進入校內工作者 ( 如 : 教職員工等 ) 及本校交付承攬契約之相關廠商 ( 如自營作業者 承攬商 供應商等 ) 三 規章內容 ( 一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 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2. 各單位應依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 3. 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 整頓 清潔及紀律 4. 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 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5. 各項實 ( 試 ) 驗應依據各場所之安全作業標準進行 6. 校內工作者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並遵守結果建議事項 7. 校內工作者應依本校各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執行各項作業 本規章之目的 本規章之範圍 本規章之管理項目 8

10 8. 校內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始可使用, 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10. 校內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 校內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2. 校內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 二 ) 自動檢查之實施 1.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自動檢查計畫, 各單位應實施自動檢查 2. 本校依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實施自主管理與檢查, 以維護校內工作者之安全, 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3. 校內工作者於實施自動檢查時, 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4. 各單位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 檢點, 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 應立即予以停工 ( 三 ) 採購與承攬管理 1. 本校依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國立臺南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之規定, 辦理相關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 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 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 3. 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 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4. 本校於發包工程時, 於契約內檢附臺南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告知單, 並要求承攬商切結配合及遵守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5. 承攬商之作業種類, 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需配置相關作業主管 ( 如 : 缺氧作業 等 ) 或需操作危險 ( 移定式起重機 等 )/ 特殊 ( 堆高機 等 ) 機具設備時, 皆 9

11 須依法取得相關證照, 並於作業前由發包單位監工進行確認始得作業 6. 承攬商所使用之機具設備,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使用前確認符合法令及本校規定方可允許使用 ( 四 ) 安全衛生管理 1. 氣體 化學品之採購, 應確認是否檢附安全資料表 (SDS) 盛裝之容器, 應依法令及校內環安衛管制要求, 張貼危害圖示 2. 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 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1) 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 適時檢討更新, 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2) 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3) 使勞工接受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教育訓練, 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 五 ) 防護具管理 1. 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保持清潔, 並予必要之消毒 (2) 經常檢查, 保持其性能, 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 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 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 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2.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3. 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 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 六 ) 健康管理 1. 於僱用新進適用場所之工作者時依法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記錄至少保存七年 10

12 2. 對在職勞工, 應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每年檢查一次 (2)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3)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在職健康檢查記錄至少保存七年 ( 七 ) 災害通報與處理 1.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 應依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災害及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進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 2.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 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 應保持現場之完整, 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檢查處實施調查 ( 重大職業災害時 ) 或檢查 4. 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 應通報本校環安組, 進行災害調查 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5. 本校適用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應於知悉後立即報告環安組 :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四 權責單位 ( 一 ) 校長環境安全衛生權責 1. 制訂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2. 督導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業務 3. 責成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4. 責成總務處環安組執行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 二 )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權責 1. 審議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2. 審議環境安全衛生相關工作計畫 本規章之權責單位 11

13 3. 建議環境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事項 4. 協調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務 ( 三 ) 總務處環安組權責 1. 擬定本校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守則 計畫, 以及年度工作計畫 2. 規劃 推動各單位之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管理 3. 規劃 推動各單位之安全衛生設施檢查與作業環境檢測 4. 規劃 推動各單位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輻射性物質管理 實驗室廢棄物 ( 含廢液 ) 管理 5. 規劃 協調勞工健康檢查, 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6. 規劃 實施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推動校園環境教育 7.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 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 辦理實驗室廢棄物 ( 含廢液 ) 之暫存及委外處理 9. 辦理動物實驗管理相關業務 10. 提供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資料及建議 11. 辦理其他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四 ) 各系所及行政單位主管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 1. 綜理單位內之環境安全衛生業務 2. 督導單位內教職員工及學員生執行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3. 督導單位內實驗場所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環境測定及不定期抽檢 4. 規劃並督導單位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管理 實驗室廢棄物 ( 含廢液 ) 運作與管理 輻射源管理與輻射防護 動物實驗管理, 以及相關許可之申請及記錄申報 5. 協辦單位內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協辦單位內實驗場所勞工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 7. 辦理單位內職業災害調查 處理與職業災害統計 8. 辦理單位內其他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五 ) 實驗場所教職員工生之環境安全衛生職責 1. 遵守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12

14 2. 接受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接受環境安全衛生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 4.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執行該實驗場所自動檢查與檢點 5. 執行實驗場所其他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 五 獎懲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1. 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 二 ) 本規章未盡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 一 ) 本規章中有關 自動檢查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 二 ) 本規章中有關 採購管理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三 ) 本規章中有關 承攬管理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 四 ) 本規章中有關 災害通報與處理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災害及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七 本規章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本規章之獎懲 本規章之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本規章之實施及修正程序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07 年 6 月 11 日 107 第 3 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一 目的為有效防止所屬校內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促進全體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 特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規定, 訂定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以下簡稱本規章 ), 各級主管及管理 指揮 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二 適用範圍 13

15 ( 一 ) 本校校區內所有勞動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之場所 ( 二 ) 因工作性質需進入校內工作者 ( 如 : 教職員工等 ) 及本校交付承攬契約之相關廠商 ( 如自營作業者 承攬商 供應商等 ) 三 規章內容 ( 一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 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2. 各單位應依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 3. 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 整頓 清潔及紀律 4. 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 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5. 各項實 ( 試 ) 驗應依據各場所之安全作業標準進行 6. 校內工作者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並遵守結果建議事項 7. 校內工作者應依本校各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執行各項作業 8. 校內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始可使用, 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10. 校內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 校內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2. 校內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 二 ) 自動檢查之實施 1. 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自動檢查計畫, 各單位應實施自動檢查 2. 本校依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實施自主管理與檢查, 以維護校內工作者之安全, 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3. 校內工作者於實施自動檢查時, 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4. 各單位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 檢點, 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 應立即予以停工 ( 三 ) 採購與承攬管理 1. 本校依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國立臺南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之規定, 辦理相關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 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 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 3. 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 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14

16 4. 本校於發包工程時, 於契約內檢附臺南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國立臺南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告知單, 並要求承攬商切結配合及遵守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5. 承攬商之作業種類, 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需配置相關作業主管 ( 如 : 缺氧作業 等 ) 或需操作危險 ( 移定式起重機 等 )/ 特殊 ( 堆高機 等 ) 機具設備時, 皆須依法取得相關證照, 並於作業前由發包單位監工進行確認始得作業 6. 承攬商所使用之機具設備,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使用前確認符合法令及本校規定方可允許使用 ( 四 ) 安全衛生管理 1. 氣體 化學品之採購, 應確認是否檢附安全資料表 (SDS) 盛裝之容器, 應依法令及校內環安衛管制要求, 張貼危害圖示 2. 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 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1) 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 適時檢討更新, 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2) 將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3) 使勞工接受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教育訓練, 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 五 ) 防護具管理 1. 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保持清潔, 並予必要之消毒 (2) 經常檢查, 保持其性能, 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 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 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 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2.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3. 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 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 六 ) 健康管理 1. 於僱用新進適用場所之工作者時依法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記錄至少保存七年 2. 對在職勞工, 應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每年檢查一次 (2)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3)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在職健康檢查記錄至少保存七年 15

17 ( 七 ) 災害通報與處理 1.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 應依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災害及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進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 2. 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 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 應保持現場之完整, 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檢查處實施調查 ( 重大職業災害時 ) 或檢查 4. 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 應通報本校環安組, 進行災害調查 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5. 本校適用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應於知悉後立即報告環安組 :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四 權責單位 ( 一 ) 校長環境安全衛生權責 1. 制訂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2. 督導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業務 3. 責成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4. 成總務處環安組執行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 二 )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權責 1. 審議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2. 審議環境安全衛生相關工作計畫 3. 建議環境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事項 4. 協調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務 ( 三 ) 總務處環安組權責 1. 擬定本校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守則 計畫, 以及年度工作計畫 2. 規劃 推動各單位之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管理 3. 規劃 推動各單位之安全衛生設施檢查與作業環境檢測 4. 規劃 推動各單位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輻射性物質管理 實驗室廢棄物 ( 含廢液 ) 管理 5. 規劃 協調勞工健康檢查, 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6. 規劃 實施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推動校園環境教育 7.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 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16

18 8. 辦理實驗室廢棄物 ( 含廢液 ) 之暫存及委外處理 9. 辦理動物實驗管理相關業務 10. 提供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資料及建議 11. 辦理其他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四 ) 各系所及行政單位主管之環境安全衛生權責 1. 綜理單位內之環境安全衛生業務 2. 督導單位內教職員工及學員生執行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3. 督導單位內實驗場所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環境測定及不定期抽檢 4. 規劃並督導單位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管理 實驗室廢棄物 ( 含廢液 ) 運作與管理 輻射源管理與輻射防護 動物實驗管理, 以及相關許可之申請及記錄申報 5. 協辦單位內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協辦單位內實驗場所勞工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 7. 辦理單位內職業災害調查 處理與職業災害統計 8. 辦理單位內其他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五 ) 實驗場所教職員工生之環境安全衛生職責 1. 遵守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2. 接受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接受環境安全衛生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 4.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執行該實驗場所自動檢查與檢點 5. 執行實驗場所其他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 五 獎懲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1. 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 二 ) 本規章未盡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 一 ) 本規章中有關 自動檢查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 二 ) 本規章中有關 採購管理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三 ) 本規章中有關 承攬管理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承攬商環安衛管理要點 ( 四 ) 本規章中有關 災害通報與處理 之部份, 請參考 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災害及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17

19 七 本規章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提案三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案由 :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相關法規條文, 修訂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部分條文 決議 : 照案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二 計畫項目 : ( 一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 二 )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 三 )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 通識及管理 ( 四 )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 五 )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 六 )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 七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 八 )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 九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十 )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 十一 )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 十二 )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 十三 ) 緊急應變措施 ( 十四 )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十五 )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二 計畫項目 : ( 一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1.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2.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評估 3.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控制 ( 二 )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1.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2.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檢查 ( 三 )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規範 ( 四 )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 五 )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1.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注意事項 2. 承攬作業說明 ( 六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 七 )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31 條規定修正 18

20 ( 十六 )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八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九 )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 個人防護具之法令依據 目的 適用範圍 定義及適用時機 2. 個人防護具選用基本原則 3. 各式防護具簡介 4. 個人防護具的維護與管理 ( 十 ) 健康檢查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 法令依據 目的 適用範圍 2. 勞工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定義 3. 健康檢查實施方式 4. 健康檢查結果 ( 十一 )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與運用 1. 網頁運用 2. 網頁資訊及最新消息 3. 網頁留言 ( 十二 ) 緊急應變措施 ( 實驗室緊急應變人員聯絡電話 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 實驗室緊急通報系統表 職業災害緊急應變聯絡電話 ) ( 十三 )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 緊急事故通報表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國立臺南大學年度自動檢查計畫 ) ( 十四 ) 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 安全衛生管理記錄 2. 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3. 安全衛生績效管理及評 19

21 三 實施單位及人員 : 本計畫之權責如下 ( 一 ) : ( 三 ) 環安衛人員 : 擬訂 規劃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和職安法令規定之事項, : ( 五 ) 實驗場所負責人 : 負責協助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職安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 其他規定事項 : ( 一 ) ( 二 )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估制度 ( 十五 )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實驗場所有害廢棄物管理 三 實施單位及人員 : 本計畫之權責如下 ( 一 ) : ( 三 ) 環安衛人員 : 擬訂 規劃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和工安法令規定之事項, : ( 五 ) 實驗場所負責人 : 負責協助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工安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 其他規定事項 : ( 一 ) ( 二 )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配合 勞工安全衛生法 名稱修正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修正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99 年 8 月 4 日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103 年 9 月 2 日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9 月 18 日第三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一 目標 : ( 一 ) 為提升校園環境品質 促進安全衛生, 以保護環境 防治污染, 危害預防及永續發展之精神, 藉此訂定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政策, 確實達到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永續發展的目標 ( 二 ) 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 特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ㄧ規定, 訂定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適用本校所屬各實驗 ( 習 ) 室 實習工廠 研究室等工作場所, 本計畫在於完成及執行年度內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並要求相關人員應確實遵守 二 計畫項目 : ( 一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20

22 ( 二 )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 三 )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 通識及管理 ( 四 )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 五 )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 六 )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 七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 八 )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 九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十 )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 十一 )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 十二 )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 十三 ) 緊急應變措施 ( 十四 )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十五 )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 十六 )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 實施單位及人員 : 本計畫之權責如下 ( 一 ) 環安衛委員會 : 對擬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提出建議, 並審議安全衛生相關工作事項 ( 二 ) 總務處環安組 : 擬訂 規劃 督導及推動本計畫及相關環保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輔導有關部門實施 ( 三 ) 環安衛人員 : 擬訂 規劃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和職安法令規定之事項, 並輔導有關部門實施 依法令規定或視實際狀況修訂相關規章 計畫及工作守則及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檢查等 ( 四 ) 單位負責人 : 依職權指揮 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協調及輔導有關人員實施 ( 五 ) 實驗場所負責人 : 負責協助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職安法令規定之事項, 並遵守主管機關指定之建議與事項 法令之規定及總務處環安組所列之建議確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 若有不符規定之事項, 應儘速改善 四 其他規定事項 : ( 一 ) 本計畫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二 )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1

23 提案四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案由 :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相關法規修正, 修正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工作守則 部分條文 二 新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定義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三 擬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開會通過, 請各委員簽名同意, 呈請校長核示, 公布實施, 並留存備查 議決 : 照案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本守則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所屬之各實驗 ( 試驗 ) 室或實習 ( 試驗 ) 場所 (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第二條本守則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校區內所有勞動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場所 (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適用場所包含各系 所 中心所屬之實驗 ( 習 ) 室 及實驗 ( 習 ) 準備室實習工廠 ( 場 ) 研究室 從事工程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控制 竣工驗收等 第三條本守則用詞如下 : 一 雇主 : 指事業主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二 適用場所工作人員 : 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 即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 ) 三 適用場所負責人 ( 以下簡稱場所負責人 ): 經指定對於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負有監督責任之授課教師或指導教授 四 勞工 : 指受雇從事工作獲得工資 第三條本守則所稱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係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 即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 ) 第四條本守則所稱之適用場所負責人 ( 以下簡稱場所負責人 ) 為經指定, 對於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負有監督責任之授課教師或指導教授 第五條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定修正 1. 原第二條至第五條併入修正條文第三條 2.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 第七條規定 3.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十二條規定 22

24 之本校教職員工, 及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 ; 本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五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 非受雇勞工 ) : 指與學校無雇傭關係或勞務契約, 受指揮或監督而於學校工作場所從事勞動者, 比照學校之勞工, 適用職安法之規定 ( 但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不在此限 ), 如勞務承攬派駐人員 派遣工或其他受雇主指派至學校工作場所工作之人員 六 學生 : 指本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 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 七 勞動場所 : ( 一 )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二 )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三 )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四 ) 如上下班或出差行經場所均屬勞動場所 八 工作場所 : 指勞動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如校區 處 室 院 系 所 實驗 ( 習 ) 場所等 九 作業場所 : 指工作場所中, 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如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等 十 實驗 ( 習 ) 場所 : 指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廠及試驗工廠 十一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 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23

25 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十二 危險性機械 : 指適用於附件一所列容量之機械, 需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才可使用, 且需經訓練合格的操作人員才可操作 十三 危險性設備 : 指適用於附件一所列容量之設備, 需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才可使用, 且需經訓練合格的操作人員才可操作 十四 型式驗證 : 指由驗證機構對經公告列入性型式驗證機械 設備或器具, 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經驗證合格會張貼如下圖所示的 合格標章, 該標章由圖示及識別號碼 (TC 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 ) 組成 十五 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 指下列經勞動部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 性能級防護須符合安全標準, 並張貼下圖所示的 安全標示, 該標示由圖示及識別號碼 (TD 及指定代碼 ) 組成 ( 一 ) 動力衝剪機械 ( 二 ) 手推刨床 ( 三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四 ) 動力堆高機 ( 五 ) 研磨機 ( 六 ) 研磨輪 24

26 ( 七 ) 防爆電器設備 ( 八 )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視安全裝置 ( 九 ) 手推刨床之刃不接觸預防裝置 ( 十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六 自動檢查 : 機械 設備或器具, 依職安法規定需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自動檢查表, 並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分成下面三類 ( 一 ) 定期檢查 : 機械 設備之每日 每月或每年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 ( 二 ) 重點檢查 : 機械 設備於初次使用或拆卸 改裝 修理後開始使用, 應實施重點檢查 ( 三 ) 作業檢點 : 每日 ( 次 ) 作業前或特殊狀況後, 實施機械 設備作業檢點, 以確定是否良好安全堪用 第二章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 第四條 各級人員之權責 校長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制訂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 五 交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務 第五條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對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 七 審議 督導及建議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管 第六條 理及各級之權責 校長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制訂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 五 交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務 第七條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對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 七 審議 督導及建議其他職 配合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修正 條次更改 條次更改 25

27 第六條總務處環安組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釐定本校職業災害... : 十一 其他有關本校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第七條各系所 中心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督導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 五 配合總務處環安組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第八條適用場所負責人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 一 所轄範圍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與實施 : 八 執行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事項 第九條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 一 作業前確實檢點... : 七 隨時向場所負責人... 第十條本校針對得標廠商 ( 承攬商 ) 進入本校工作場所作業之職業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 一 本校環安組於得標廠商進場施工前應告知職業安全相關規定 二 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擔負其安 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 第八條條次更改 總務處環安組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釐定本校職業災害... : 十一 其他有關本校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第九條條次更改 各系所 中心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督導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 五 配合總務處環安組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第十條條次更改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 一 所轄範圍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與實施 : 八 執行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一條條次更改 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 一 作業前確實檢點... : 七 隨時向場所負責人... 依據 臺南大學環安衛管理要點 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6

28 全衛生之監督責任, 確實要求廠 商相關人員遵守相關安全衛生 規定, 督促其確保安全後再行作 業 三 招標發包單位應審查廠商的資格 與相關證照文件, 並視需要於作 業期間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 本校工程或勞務採購, 承攬單位需在 本校工作場所施工或指派人員作業, 環安組於守衛室放置相關作業危害告 知單, 請入校工作人員遵守執行, 並 與工作場所之負責人員協同承攬單位 指派負責其作業指揮監督人員, 經常 巡查及督導, 發現有違反職 業安全衛生法暨本守則規定, 應即制 止繼續作業, 限期改善, 並依採購契 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 檢查 第十二條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針對以下事項, 設置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 一 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 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 引 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 危害 四. 五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 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十二條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針對以下事項, 設置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 一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 著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引起之危害 四. 五 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依據 臺南大學環安衛管理要點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修正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修正 27

29 害 六.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 十一 十二 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第十四條 對於勞動部公告列入型式驗證或經指 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應具有合格 標章或安全標示, 並維持其安全防護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物品 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 十一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規定 性能 第四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修訂 第十五條第十四條條次變更 一般性安全衛生守則 一 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生注意 事項 : 十八 發現任何危害安全 第十六條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守則一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 : 十八 各實驗室門口 一般性安全衛生守則 一 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 生注意事項 : 十八 發現任何危害安全 第十五條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守則一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 : 條次變更 28

30 十八 各實驗室門口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條次變更 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根據該場所, 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根據該場所, 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 條次變更 各場所負責人對所屬場所作業人員 各場所負責人對所屬場所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 一 對於新僱工作者或在職工作者於變更工作前, 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 接受至少 3 小時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 : ( 一 ) : ( 六 )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 七 ) 其他與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第十八條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 一 對於新僱工作者或在職工作者於變更工作前, 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 接受至少 3 小時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 : ( 一 ) : ( 六 ) 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1.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附表十四修正 2. 條次變更 二 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教育訓 ( 七 )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練 ( 八 ) 其他必要事項 第二十條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持有證書 第十九條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持有證書 條次變更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新增章次 第二十一條本校應指派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與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職護人員 ) 辦理健康保護事項 : 一 健康管理 : 如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 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二 健康促進 : 如教職 員工 與學生之健康 衛生教育與指導 工作壓力舒緩及其它身心健康促進方案 三 辦理職業病預防 : 定期辦理健康促進課程, 並提供現場職業衛生保健諮詢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依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0 條 依據 勞工健康保 29

31 新進勞工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 在職勞工並應依規定接受環安組所排定之各項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 一 年滿 65 歲以上者, 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二 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 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 年齡未滿 40 歲者, 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第二十四條職護人員臨校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 一 勞工體格 ( 健康 ) 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 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 協助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 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 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 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 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 勞工之健康教育 衛生指導 身心健康保護 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七 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 定期向環安衛委員會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職護人員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一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 護規則 附表八 依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5 條規定 依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0 條規定 依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2 條規定 30

32 規劃之建議 二 調查校內工作者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 提供復工校內工作者之職能評估 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第二十六條針對重複性作業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促發疾病, 或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等, 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規定 第七章急救及搶救第六章急救與搶救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條條次變更 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 第二十八條 事故救護人員之任務編組如下 : 一 : 五 第二十九條各適用場所應指派人員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時, 救護人員應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或有毒性化學物質洩漏 第三十二條傷患救護程序 : 甲 發生事故人員受傷時, : 五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 第二十一條事故救護人員之任務編組如下 : 一 : 五 第二十二條各適用場所應指派人員 第二十三條事故發生時, 救護人員應 第二十四條發生火災或有毒性化學物質洩漏 第二十五條傷患救護程序 : 乙 發生事故人員受傷時, : 五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31

33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護 及使用 第三十三條適用場所應隨時維持清潔用品 第三十四條各適用場所沖眼設備 緊急 第三十五條各實驗場所應指定 第三十六條 工作者從事下列作業時, 應佩戴防護 器具 : 一 對於搬運 置放 使用有刺角 物 凸出物 腐蝕性物質 毒性 物質或劇毒物質時, 應使用適當 之手套 圍裙 裹腿 安全鞋 安全帽 防護眼鏡 防毒口罩 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二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 動 力傳動裝置 動力滾捲裝置, 或 動力運轉之機械, 工作者之頭髮 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 應 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三 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 時, 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 安全 護鏡及其他防護 四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有墜落之虞者, 應確實使用安 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 具 五 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 應確實 戴用耳塞 耳罩等防護具 六 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者, 應使用 第七章防護設備之準 備 維護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適用場所應隨時維持清潔用品 第二十七條各適用場所沖眼設備 緊急 第二十八條各實驗場所應指定 1.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 2. 章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8 條 第 279 條 第 280 條 第 281 條 第 283 條 第 290 條規定 32

34 電工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及其他 必要之防護器具 第九章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八章事故通報與報告 1.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 2. 章次變更 第三十七條事故通報一 發生職業災害 二 通報內容 第三十八條緊急應變與通報一 火災 : 二 化學物質 : 5. 含化學物質 第三十九條職業災害調查一 發生事故之系所 環安組組長應主動調查 二 發生死亡災害 罹災人數在三人 第十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十條使工作者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 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 應視天候狀況採取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調整作業時間 留意身體健康狀況及強化作業場所巡視等危害預防措施 第二十九條事故通報一 發生職業災害 二 通報內容 第三十條緊急應變與通報三 火災 : 四 化學物質 : 5. 含化學物質 第三十一條職業災害調查一 發生事故之系所 環安組組長應主動調查 二 發生死亡災害 罹災人數在三人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新增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條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章附則 1.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41 條規定 2. 章次變更 第四十一條本守則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守則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33

35 第四十二條本守則會同勞工代表訂定, 經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經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 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本守則經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新增本守則修正程序及報備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4 年 5 月 23 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98 年 10 月 26 日 98 學年度第一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修訂 99 年 8 月 4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會修訂 103 年 9 月 2 日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訂 107 年第三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校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 四條規定, 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校區內所有勞動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 用本法之場所 (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適用場所包含各系 所 中心所屬之實驗 ( 習 ) 室 及實驗 ( 習 ) 準備室實習工廠 ( 場 ) 研究室 從事工程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控制 竣工驗收等 第三條本守則用詞如下 : 一 雇主 : 指示業主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二 適用場所工作人員 : 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 即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 ) 三 適用場所負責人 ( 以下簡稱場所負責人 ): 經指定對於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負有監督責任之授課教師或指導教授 四 勞工 : 指受雇從事工作獲得工資之本校教職員工, 及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 ; 本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五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 非受雇勞工 ) : 指與學校無雇傭關係或勞務契約, 受指揮或監督而於學校工作場所從事勞動者, 比照學校之勞工, 適用職安法之規定 ( 但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不在此限 ), 如勞務承攬派駐人員 派遣工或其他受雇主指派至學校工作場所工作之人員 六 學生 : 指本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 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 34

36 七 勞動場所 : ( 一 )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二 )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三 )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四 ) 如上下班或出差行經場所均屬勞動場所 八 工作場所 : 指勞動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如校區 處 室 院 系 所 實驗 ( 習 ) 場所等 九 作業場所 : 指工作場所中, 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如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等 十一 實驗 ( 習 ) 場所 : 指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廠及試驗工廠 十二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一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十三 危險性機械 : 指適用於附件一所列容量之機械, 需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才可使用, 且需經訓練合格的操作人員才可操作 十四 危險性設備 : 指適用於附件一所列容量之設備, 需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才可使用, 且需經訓練合格的操作人員才可操作 十五 型式驗證 : 指由驗證機構對經公告列入性型式驗證機械 設備或器具, 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經驗證合格會張貼如下圖所示的 合格標章, 該標章由圖示及識別號碼 (TC 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 組成 十六 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 指下列經勞動部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 性能級防護須符合安全標準, 並張貼下圖所示的 安全標示, 該標示由圖示及識別號碼 (TD 及指定代碼 ) 組成 ( 一 ) 動力衝剪機械 ( 二 ) 手推刨床 ( 三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35

37 ( 四 ) 動力堆高機 ( 五 ) 研磨機 ( 六 ) 研磨輪 ( 七 ) 防爆電器設備 ( 八 )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視安全裝置 ( 九 ) 手推刨床之刃不接觸預防裝置 ( 十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七 自動檢查 : 機械 設備或器具, 依職安法規定需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自動檢查表, 並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分成下面三類 ( 一 ) 定期檢查 : 機械 設備之每日 每月或每年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 ( 二 ) 重點檢查 : 機械 設備於初次使用或拆卸 改裝 修理後開始使用, 應實施重點檢查 ( 三 ) 作業檢點 : 每日 ( 次 ) 作業前或特殊狀況後, 實施機械 設備作業檢點, 以確定是否良好安全堪用 第二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 第四條校長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制訂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二 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三 責成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四 責成總務處環安組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五 交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務 第五條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對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 審議 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 審議 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四 審議 督導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相關計畫 五 審議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提案 六 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七 審議 督導及建議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 第六條總務處環安組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釐定本校職業災害防治計畫, 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36

38 二 規劃 推動本校各適用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 規劃 推動本校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 規劃 推動本校適用場所機械 設備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五 規劃 推動本校適用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事宜 六 規劃 實施本校各作業環境測定事宜 七 規劃 實施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 規劃 協調本校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與健康管理 九 督導本校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 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十 提供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資料及建議 十一 其他有關本校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第七條各系所 中心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責如下 : 一 督導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二 推動 宣導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 督導適用場所及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 四 督導適用場所負責人訂定與執行所轄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 配合總務處環安組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第八條適用場所負責人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 一 所轄範圍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與實施 二 督導所屬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及相關法令規章 三 執行適用場所環境 機械 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定期檢查 檢點, 並做成紀錄, 對於潛在安全衛生問題適時加以處理 改善 四 實施適用場所之工作安全之分析 講解與教導 五 備置安全衛生防護具, 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佩戴 六 所轄場所之人員進出管理 七 場所緊急狀況之應變與處理 八 執行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事項 第九條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 一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 發現異常時立即加以改善並向場所負責人或上級呈報 二 作業中遵守適用場所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並經常整理 整頓工作環境, 保持清潔及衛生 37

39 三 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四 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 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六 遵守安全衛生有關之法令規章, 以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七 隨時向場所負責人通報該場所之任何安全 衛生相關問題 第十條本校針對得標廠商 ( 承攬商 ) 進入本校工作場所作業之職業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 一 本校環安組於得標廠商進場施工前應告知職業安全相關規定 二 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擔負其安全衛生之監督責任, 確實要求廠商相關人員遵守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督促其確保安全後再行作業 三 招標發包單位應審查廠商的資格與相關證照文件, 並視需要於作業期間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本校工程或勞務採購, 承攬單位需在本校工作場所施工或指派人員作業, 環安組於守衛室放置相關作業危害告知單, 請入校工作人員遵守執行, 並與工作場所之負責人員協同承攬單位指派負責其作業指揮監督人員, 經常巡查及督導, 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暨本守則規定, 應即制止繼續作業, 限期改善, 並依採購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十二條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針對以下事項, 設置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 一 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廢氣 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 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38

40 十四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第十三條機械 設備之維護與自動檢查一 場所負責人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對該場所機械 設備實施檢查 維護與保養 二 機械 設備之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等, 由各場所負責人會同總務處環安組研擬, 並依計劃實施 三 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 一份由各場所留存三年, 一份送總務處環安組備查, 自動檢查紀錄應包括下列各要項 : 1. 檢查日期 2. 檢查項目與檢查方法 3. 檢查結果 4.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5. 檢查人員及各場所負責人簽章 四 列管之危險性機械 設備, 必須依法辦理竣工 ( 或使用前 ) 檢查及定期檢查, 檢查合格後應公告檢查報告, 並影印送總務處環安組備查 第十四條對於勞動部公告列入型式驗證或經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應具有合格標章或安 全標示, 並維持其安全防護性能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一般性安全衛生守則一 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 接受與工作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三 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四 非本身管理的機器 設備及儀器, 切勿擅自使用 五 各種作業應穿著適當服裝, 使用規定之工具 器材及人體防護具 六 護罩 護網或圍欄等防護設備禁止任意拆卸或使之失效 七 注意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 八 從事機器之清掃 上油及調整 檢修等作業時, 均應先行停機 九 易燃物品如油類及溶劑等, 切勿大量存儲於實驗場所 十 工作場所之安全門 通道 樓梯口 進出口等處, 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十一 熟悉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位置, 並熟知使用方法 十二 熟悉滅火器 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十三 嚴禁使用使用非作業場所所需之任何電氣用品 十四 熟悉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路線 十五 遇火災 地震等事故, 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39

41 十六 工作環境避免物品堆積過高, 預防傾倒造成傷害 十七 離開工作場所務必確定將不用之電氣 瓦斯 氣體及水龍頭關閉 十八 發現任何危害安全衛生之人 事 物等, 必須立即向有關人員反應, 以作緊急處理 第十六條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守則一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 急救箱及緊急沖淋洗眼器位置, 並熟知使用方法 二 有害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並依規定管制與處理, 不得任意丟棄 三 實驗廢液應分類存放, 並依規定管制與處理, 不得傾倒於水槽 四 實驗室內禁止吸菸 進食 五 危害性 有毒性化學藥品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及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標示及貯存 六 烘箱 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 易爆化學品 七 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 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 飲料 八 產生毒性 腐蝕性蒸汽或氣體之作業, 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九 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 危險品 易燃品 毒性化學物質應存放於指定位置, 有害廢棄物及過期不用之化學品應依規定申報, 不得任意棄置 十 進行有爆炸之虞的實驗, 應於正對身體前方放置安全擋板或採其它有效的防爆措施 十一 儲存或使用毒性化學藥品應於場所明顯易見之處放置物質安全資料表, 並須備有緊急洩漏處理裝備 十二 任何輸送管線應標明內容物之成份 十三 任何化學品應標示其主成份之學名 十四 從事任何實驗前, 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 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藥品之毒性 物性 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 並對實驗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計畫, 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十五 任何實驗應明定操作程序 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十六 操作實驗應依規定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 如護目鏡 安全鞋 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 十七 危險性實驗應有人照應, 嚴禁假期及下班時間單獨一人操作 十八 各實驗室門口應標示場所負責人及緊急連絡電話 第十七條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根據該場所機械 設備以及作業性質, 擬定安全衛生工作守 40

42 則, 送總務處環安組核備後, 於適用場所公告週知 第五章教育與訓練 第十八條各場所負責人對所屬場所作業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第十九條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 一 對於新僱工作者或在職工作者於變更工作前, 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 接受至少 3 小時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 : ( 一 )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 二 )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三 ) 作業前 中 後之自動檢查 ( 四 ) 標準作業程序 ( 五 )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 六 )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 七 ) 其他與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 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教育訓練 第二十條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持有證書者始得擔任之工作 ( 含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粉塵 鉛作業 高壓氣體等作業 ), 各場所負責人應指派人員參加有關單位舉辦之訓練課程, 取得合格證照 第六章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本校應指派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與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職護人員 ) 辦理健康保護事項 : 一 健康管理 : 如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 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二 健康促進 : 如教職 員工 與學生之健康 衛生教育與指導 工作壓力舒緩及其它身心健康促進方案 三 辦理職業病預防 : 定期辦理健康促進課程, 並提供現場職業衛生保健諮詢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新進勞工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 在職勞工並應依規定接受環安組所排定之各項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 一 年滿 65 歲以上者, 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41

43 二 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 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 年齡未滿 40 歲者, 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第二十四條職護人員臨校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 一 勞工之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 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 協助選配校內工作者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 校內工作者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評估 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 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 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第二十五條職護人員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 調查校內工作者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 提供復工校內工作者之職能評估 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第二十六條針對重複性作業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促發疾病, 或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等, 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 第七章急救及搶救 第二十七條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 相關人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措施, 並實施調查 分析, 做成紀錄 第二十八條事故救護人員之任務編組如下 : 一 衛生保健組醫護人員 : 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 消防人員 : 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三 事故單位 : 單位主管負責指揮事故搶救, 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四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指導事故搶救以及防護具 逃生器具之調派供應與協助使用 五 其他救護人員 : 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第二十九條各適用場所應指派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 以利執行傷患救護事宜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時, 救護人員應即時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或有毒性化學物質洩漏之虞時, 搶救人員須著適當之防護具, 並配備適當之偵測儀器, 沒有適當防護不得冒然進入事故現場 第三十二條傷患救護程序 : 42

44 一 發生事故人員受傷時, 事故發生單位應即調派部份人員協助傷患脫離危險區域, 由急救人員施以緊急救護 二 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到達之前, 急救人員應持續施救, 不得離開傷患 三 未指派救護工作之人員, 若有必要應加入事故搶救 四 衛生保健組應設置必要之醫護衛生設備及急救藥品與器材 五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得視需要建議衛生保健組增添急救藥品與器材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護及使用 第三十三條適用場所應隨時維持清潔用品及防護裝備之供應, 包括手套 擦手紙 清潔劑 隔離衣帽 口罩及各種防護衣物及護目鏡等物品, 若有短缺或破損應立即補充 第三十四條各適用場所沖眼設備 緊急淋浴設備以及消防與逃生設備, 如有故障或損壞應立即修復, 保持堪用 第三十五條各實驗場所應指定專人檢點與維護安全及衛生相關物品與裝備 第三十六條工作者從事下列作業時, 應佩戴防護器具 : 一 對於搬運 置放 使用有刺角物 凸出物 腐蝕性物質 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 應使用適當之手套 圍裙 裹腿 安全鞋 安全帽 防護眼鏡 防毒口罩 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二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 動力傳動裝置 動力滾捲裝置, 或動力運轉之機械, 工作者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 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三 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 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 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四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有墜落之虞者, 應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五 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 應確實戴用耳塞 耳罩等防護具 六 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者, 應使用電工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第九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三十七條事故通報一 發生職業災害須依本校緊急通報系統通知各相關單位 二 通報內容應力求簡單 明確, 內容包括 : 事故類型 發生地點 發生時間 罹災情形 現場狀況 所需之緊急支援 43

45 第三十八條緊急應變與通報一 火災 ( 含化學物質火災 ) 1. 發現時如屬小火, 應儘可能於安全無虞下關閉火源, 立即以滅火設備撲滅火苗, 並尋求附近工作人員協助滅火 急救傷患以及通報場所負責人 2. 如火勢已無法控制, 應立即離開並隔離事故現場, 通報附近工作人員協助疏散人群, 除現場緊急救護及處理需要之外, 應禁止人員接近 3. 確認火災化學物質種類 危害性及火災類型, 通知消防單位進行救火 二 爆炸 1. 發現者應儘速關閉開關, 阻絕爆炸源, 如有感電之虞, 應先關閉電源或通知總務處營繕組進行處理 2. 確認爆炸物質種類, 判斷是否有二次爆炸之危險性, 在危險性未根絕之前, 不可隨意進入現場, 並應立即通報消防單位 3. 隔離事故現場, 疏散附近人群, 協助急救傷患, 並立即通知發生事故場所負責人 三 化學物質液體洩漏 1. 發生小洩漏時, 應儘速關閉洩漏源, 並利用現場吸收棉將洩漏物質吸收 如果發生大量洩漏應於安全無虞下關閉洩漏源, 利用阻流索 條防止洩漏擴散, 並儘速通知事故場所負責人 2. 若可自行阻止洩漏及除污, 應立即處理 若無法處理者, 立即緊急尋求外界支援, 避免災害擴大 3. 隔離事故現場, 疏散附近人群, 除現場緊急救護及處理需要之外, 應禁止人員接近 4. 洩漏之化學物質及含化學物質之除污物, 應統一收集處理 5. 含化學物質之消防水應收集處理, 避免二次污染 第三十九條職業災害調查一 發生事故之系所 環安組組長應主動調查 分析事故原因, 並於三日內做成報告, 送交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 發生死亡災害 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者時, 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第十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十條使工作者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 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 應視天候 44

46 狀況採取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調整作業時間 留意身體健康狀況及強化作業場所巡視等危害預防措施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守則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守則經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45

47 殊列管機械器具研磨機常見如砂輪機 其它附件一危險性機械 危險性設備一覽表 危險機械 及 危險設備 一覽表 危險機械一覽表 分類 危險性機械固定式起重機 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衝床 大型 中型 大型 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 ˇ ˇ 中型特說明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 屬法規中之危險性機械 ) 是否需要檢查合格證 ˇ ˇ ˇ 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 ˇ ˇ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 屬法規中之危險性機械 ) 衝剪機械 證照操作吊掛人員人員 ˇ ˇ ˇ 剪床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堆高機 衝剪機械 不含電動刨床 不含手持電動圓盤鋸 ( 用於木材加工用 ) 不含車輛頂升機 ˇ ( 荷重 1 公噸 ) 其它危險機械 非屬上述類別, 如各種小型起重機 ( 吊升荷重未滿 0.5 公噸者 ) 銑床 鑽床 車床 車輛頂升機 電動刨床 手持電動圓盤鋸 帶鋸機 攪拌機 割草機及其它具有危害之機械器具 46

48 高壓氣體ˇ ˇ 容器其它 危險設備一覽表 分 類 名稱說明 是否需要檢查合 格證 操作人員證照 備註 大型 除以下小型或熱水鍋爐外之鍋爐 ( 屬法規之危險性設備 ) ˇ ˇ 鍋爐蒸氣熱水壓力容器小型 ( 密閉式 ) 符合蒸氣鍋爐之定義, 而 P 1 且 HS 1 或 P 1 且 D 300,L 600 ˇ 小型 ( 貫流式 ) 符合蒸氣鍋爐之定義, 而 P 10 且 HS 10 者 ˇ 大型 中型 符合熱水鍋爐之定義, 而 H>10 或 HS >8 者, 其熱水溫度 <100 符合熱水鍋爐之定義, 而 H 10 或 HS 8 者 ˇ ˇ 第一種 除以下小型或第二種壓力容器外之壓力容器 ( 屬法規之危險性設備 ) ˇ ˇ 例如 : 高壓滅菌鍋 壓力容器 小型 第二種 係指符合壓力容器之定義而其內容積 P V<0.2 或符合 p 1 且 V 0.2, 或符合 p 1 且 D 500,L 1000 通常內存氣體之 2 P<10, 且 V 0.04m 3 或內存氣體之 2 P<10, 且 D>200,L>1000( 但內存氣體為壓縮空氣者, 其壓力則為 2 P<50) 例如 : 小型高壓滅菌鍋 例如 : 空氣壓縮機空氣槽 高壓氣體容器 供罐裝高壓氣體而相對地面可移動之容器, 內存壓縮氣體 P>10 kg/cm 2 且 V 0.5m 3 或液化氣體 P>2 kg/cm 2 且 V 0.5m 3 者 ( 屬法規之危險性設備 ) 高壓氣體鋼瓶各類高壓氣體鋼瓶 ( 體積一般為 40L) 47

49 提案五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案由 :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相關規定, 增修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決議 : 修正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草案逐點說明 條文說明第一條目的 : 本標準之目的為使本校工作場所之教職員工生對於平時作業場所之工作安全及衛依據 生作業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作業標準 本標準之適用範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之場所 (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依據 :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之 第二條依據 : 本標準之依據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之 目的 目的 : 為使本校工作場所之教職員工生對於平時作業場所之工作安全及衛生作業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作業標準 本標準之適用範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之場所 (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第三條作業流程說明 : ( 一 ) 一般之機械設備應有下列之安全裝置 : 本標準之作 1. 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飛輪 帶軸 傳動輪 傳動業流程說帶等有危害人員之虞之部分, 應設置護罩 護圍等設備 明 2. 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 具有顯著危險者,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 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3. 對於離心機械, 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連鎖裝置, 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4. 壓力容器及空氣壓縮機之壓力錶應在刻度板上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且在明顯處標示內容積 5. 機械及設備若附有壓力錶應在刻度板上標示最高使用壓力 ( 二 ) 一般機械 設備及設施之操作應注意事項如下 : 1. 安全衛生設備不得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發 48

50 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 除應立即口頭報告工作場所負責人外, 另應予以記錄 2. 機械之啟動裝置與安全裝置應強制結合, 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 機械始可啟動 3. 機械儀表發生故障或機械及動力裝備等有異狀時, 須立即停機, 並在電器開關處懸掛警告牌並上鎖, 使得檢查 修理, 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4.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 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 以確保安全 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5. 必須使用機械及設備之防護裝置, 不得任意拆卸或取下不用 6. 機械 設備及設施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 7. 機械 設備警報裝置應保持正常狀態, 不得任意拆卸 8. 工作人員對於所操作使用之機械 設備及設施應熟知操作程序及其他安全要領, 以免危害發生 9. 視工作及工作場所狀況, 佩帶適合之個人防護具 10.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 設備及設施停止運轉 ( 三 ) 物料搬運與處置注意事項如下 : 1. 物料搬運貯存 : (1) 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 (2) 不得影響照明 (3)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 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之有效功用及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6) 不得阻礙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7) 用手搬運重物時, 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 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 切勿彎腰搬起重物, 以免扣傷腰 背 (8) 搬運酸 鹼等化學物品時, 為防止該物質洩漏 溢出, 應使用堅固的容器包裝或確實包裝, 且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予以張貼危害標示, 並應戴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9) 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 且不可過高, 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 (10) 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 須加倍小心 尤其在搬運物料時, 切勿觸及供線電路 2. 工作中之器材 材料, 不得堆放於通路 安全門 安全梯及各路口 49

51 3. 工作場所中所產生之廢品 廢料 廢液 垃圾及其他雜物, 應放置於指定地點 4. 對於互相接觸有引起爆炸 火災危險之物品, 應分開存放 5. 危害性化學品處置 : (1) 爆炸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 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並不得加熱 摩擦 衝擊 (2) 著火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 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並不得加熱 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3) 氧化性物質, 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 並不得予以加熱 摩擦或撞擊 (4) 易燃液體,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未經許可不得灌注 蒸發或加熱 (5) 除製造 處置必需之用料外, 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 四 ) 有機溶劑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 1. 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 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2. 貯存有機溶劑之容器應加蓋密閉 3. 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4. 處置及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5. 對有機溶劑之容器, 不論是否使用中, 皆應隨手蓋緊 6. 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 護目鏡等防護器具, 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 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 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8. 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 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 五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 1. 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製造 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 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2. 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 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3. 貯存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應加蓋密閉 4.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使用排氣裝置並於作業前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5. 處置及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6.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 護目鏡 圍裙等防護器具, 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50

52 7.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 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學氣體或蒸氣 8.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 應立即停止作業, 並報知作業主管 9. 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 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 溢出, 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 儲存於固定之場所 10. 對排水系統 坑或槽桶等, 有因含有鹽酸 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與含有氰化物 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 致生成氰化氫或硫化氫之虞時, 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 11.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 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 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 應於顯明易見之處, 揭示 禁止進入 之標示 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 不在此限 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洩漏時, 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洩漏之特定化學物質, 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關規定處置 ( 六 ) 對於高壓氣體容器, 不論盛裝或空容器, 使用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 方得使用 2. 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 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3. 容器外表顏色, 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5.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6.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7. 容器應妥善管理 整理 ( 七 ) 對於高壓氣體容器, 不論盛裝或空容器, 搬運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2. 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 務求安穩直立 3. 以手移動容器, 應確知護蓋旋緊後, 方直立移動 4. 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 吊鏈 繩子等直接吊運 5. 容器裝車或卸車, 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 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或輪胎 6. 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 非混載不可時, 應將容器之頭 51

53 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7. 載運可燃性氣體時, 要置備滅火器 ; 載運毒性氣體時, 要置備吸收劑 中和劑 防毒面具等 8. 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 應有警戒標誌 9. 運送中遇有漏氣, 應檢查漏出部位, 給予適當處理 10. 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 應立即灑水冷卻, 必要時, 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 八 ) 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 禁止煙火接近 2.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 引火性物品 3.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4. 可燃性氣體 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 應分開貯存 5. 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6.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7.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8. 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9. 貯存處附近, 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10.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 應注意低窪處之通風 ( 九 ) 一般安全衛生規定注意事項如下 : 1. 必須遵守所屬單位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 依法令規定, 須接受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 4. 實驗研究及工作時嚴禁吸煙 飲酒 進食及其他妨礙工作等 5. 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 通道路口 樓梯口 進出口等處, 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6. 必須熟悉滅火器 消防設備 急救箱及緊急沖淋洗眼裝置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7. 必須製作緊急逃生路線圖並公告張貼於明顯意見處, 也必須瞭解各工作場所逃生與疏散之路線並定期演練 8. 工作時應佩戴適合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 9.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 應經常保持清潔, 並防止鼠類 蚊蟲及其他病媒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10. 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氣 瓦斯 氣體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52

54 11. 從事任何作業前, 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 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正確之使用方法, 並對過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 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工作場所內每一機械及設備均應製作標準操作程序並張貼於明顯易見處使人員週知 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項, 以免危害發生 12.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 不得設置有火花 電弧或使用高溫發火源之機械設備等 另應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並規定人員不得使用明火 13. 部分實驗場所須填寫人員登記表, 掌握進出人員及人數, 以防非相關人員進入導致危險之發生 14. 作業時間內及藥品配置實驗研究過程中換氣設備應保持運轉, 不得關閉 15. 窗面之透光部份須保持清潔勿使遮掩 ; 緊急照明系統及緊急出口照明燈應保持正常功能 16. 機械設備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17. 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 並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辦理並予以分類存放 取用化學藥品前, 應詳閱安全資料表 (SDS), 熟知每樣化學藥品之安全衛生資訊, 並應填寫化學藥品使用記錄簿及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安全資料表需置放於明顯易見處 18. 儲存化學物質或其他配置藥品之冰箱及冷凍 ( 藏 ) 櫃應有 不可存放食物 之標示 19. 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遇異狀時, 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 始行檢查 修理, 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20. 急救藥品及器材 : 適用場所應設有急救箱或醫療箱, 並視適用場所狀況購置相關防護用具及其他緊急救護器材, 並應放置在緊急狀況下教職員工生易取得之處, 並免受化學物質污染 急救箱 醫療箱及防護用具應有人員管理, 定期清潔與換藥 實驗場所 衛生保健組及環安組之急救藥品及器材概況 : (1) 實驗場所 : 實驗室負責人應實驗研究狀況設置急救藥品 個人防護具及器材 : 吸收處理吸液綿 緊急洩漏處理工具 ( 活性碳吸附劑 ) 廢棄物處理帶 防酸鹼手套 53

55 護目鏡 防毒面具 耐酸鹼化學靴 濾毒罐 活性碳口罩 急救箱 (2) 衛生保健組 :( 可提供之急救藥品及器材 ) 消毒紗布 鑷子 消毒棉花 繃帶剪 雙尖剪刀 安全別針 三角巾 繃帶 夾板 攜帶式急救甦醒器 頸圈 擔架 輪椅 枴杖 CPR 面膜 (3) 環安組安全衛生器材概況 : 緊急洩漏處理車 一般型風速計 四用氣體偵測器 防護衣 四用氣體偵測器 空氣粉塵檢測器 防毒面具 濾毒罐 21. 實驗場所門口內或外應張貼如下資訊, 相關人員需熟知後方可入內作業 : (1)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實驗室緊急通報流程表 22. 作業場所插座應標示伏特值 ; 配電盤的漏電斷路器與實驗場所插座應標示分路 23. 電線外應加裝外蓋 ( 例如 :PVC 管線包覆 ), 避免使用延長線, 若需使用, 須把延長線遷置完好且使用具接地孔延長線, 使用延長線須考量電力是否過負載 54

56 24. 具有振動 加熱及離心等功能之機械設備或置於潮濕處所附近之設備應予以接地及裝設漏電斷路器 25. 配電盤 滅火器 緊急沖淋及洗眼裝置及出入口等地點附近不可存放雜物, 以免阻礙緊急應變 (1.5 公尺需淨空 ) 配電盤下 80 公分勿存放物品 26. 實驗場所有設置乾燥設備 ( 烘箱 / 恆溫培養箱等 ), 應依實驗屬性需求, 將各項實驗烘箱設定之最高溫度, 註明於標準操作程序內, 以利人員週知 ; 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應定期維修保養及檢查, 避免因耗材本身脆化或設備年限長久而潛藏危害風險, 導致意外事故之發生 27. 對於工作場所, 應經常保持清潔 電氣設備塵埃厚積易發生漏電或短路, 發生火花引起燃燒或爆炸, 且勿將電線對折纏繞堆置, 以避免危害發生 28. 適用場所負責人應製作防護具及各機械設備的標準操作程序並張貼於附近, 以利人員週知 ; 機械設備若附有閥之開關, 應對閥予以標示 ; 若附有壓力錶, 應將最高使用壓力標示出來 29. 實驗室內走道距機械或設備間應有 80 公分, 且主要走道在 1 公尺以上 工作場所之通道 地板 階梯, 應保持不致跌倒 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措施 30. 工作場所使用瓦斯偵測器, 應每年委請廠商予以檢測功能是否正常, 並將記錄予已存查 31. 配置好之藥品或化學品存於冰箱內 桌上及置物櫃, 應設置防液體槽 32. 教職員工生及助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書應存於適用場所處, 以利備查 33. 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於開學期初或實驗開始前對學生 專題生及研究生進行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訓練等, 相關資料 紀錄 照片及考卷須予以存查 34. 承攬商入校工作前需先簽訂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 承攬告知相關事項事,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實驗場所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並要求承攬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合約上亦需加列已告知該工作場所相關危害並要求承攬商應派遣工安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安全問題由承攬商自行負責等內容之條款, 簽訂完成後才能進行工程之施工 如有疑問亦可洽環安組提供協助 第四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標準之其他規 55

57 第五條本標準經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定 本標準之實施及修正程序 國立臺南大學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107 年 9 月 18 日第三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第一條依據 :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 為使本校工作場所之教職員工生對於平時作業場所之工作安全及衛生作業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作業標準 本標準之適用範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之場所 (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第三條作業流程說明 : ( 一 ) 一般之機械設備應有下列之安全裝置 : 1. 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飛輪 帶軸 傳動輪 傳動帶等有危害人員之虞之部分, 應設置護罩 護圍等設備 2. 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 具有顯著危險者,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 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3. 對於離心機械, 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連鎖裝置, 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4. 壓力容器及空氣壓縮機之壓力錶應在刻度板上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且在明顯處標示內容積 5. 機械及設備若附有壓力錶應在刻度板上標示最高使用壓力 ( 二 ) 一般機械 設備及設施之操作應注意事項如下 : 1. 安全衛生設備不得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 除應立即口頭報告工作場所負責人外, 另應予以記錄 2. 機械之啟動裝置與安全裝置應強制結合, 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 機械始可啟動 3. 機械儀表發生故障或機械及動力裝備等有異狀時, 須立即停機, 並在電器開關處懸掛警告牌並上鎖, 使得檢查 修理, 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4.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 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 以確保安全 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5. 必須使用機械及設備之防護裝置, 不得任意拆卸或取下不用 6. 機械 設備及設施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 7. 機械 設備警報裝置應保持正常狀態, 不得任意拆卸 8. 工作人員對於所操作使用之機械 設備及設施應熟知操作程序及其他安全要領, 以免危害發生 9. 視工作及工作場所狀況, 佩帶適合之個人防護具 10.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 設備及設施停止運轉 56

58 ( 三 ) 物料搬運與處置注意事項如下 : 1. 物料搬運貯存 : (1) 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 (2) 不得影響照明 (3)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 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之有效功用及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6) 不得阻礙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7) 用手搬運重物時, 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 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 切勿彎腰搬起重物, 以免扣傷腰 背 (8) 搬運酸 鹼等化學物品時, 為防止該物質洩漏 溢出, 應使用堅固的容器包裝或確實包裝, 且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予以張貼危害標示, 並應戴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9) 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 且不可過高, 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 (10) 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 須加倍小心 尤其在搬運物料時, 切勿觸及供線電路 2. 工作中之器材 材料, 不得堆放於通路 安全門 安全梯及各路口 3. 工作場所中所產生之廢品 廢料 廢液 垃圾及其他雜物, 應放置於指定地點 4. 對於互相接觸有引起爆炸 火災危險之物品, 應分開存放 5. 危害性化學品處置 : (1) 爆炸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 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並不得加熱 摩擦 衝擊 (2) 著火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 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並不得加熱 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3) 氧化性物質, 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 並不得予以加熱 摩擦或撞擊 (4) 易燃液體,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未經許可不得灌注 蒸發或加熱 (5) 除製造 處置必需之用料外, 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 四 ) 有機溶劑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 1. 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 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2. 貯存有機溶劑之容器應加蓋密閉 3. 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4. 處置及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5. 對有機溶劑之容器, 不論是否使用中, 皆應隨手蓋緊 6. 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 護目鏡等防護器具, 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 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 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8. 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 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 五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 1. 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製造 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 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57

59 2. 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 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3. 貯存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應加蓋密閉 4.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使用排氣裝置並於作業前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5. 處置及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6.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 護目鏡 圍裙等防護器具, 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 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學氣體或蒸氣 8.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 應立即停止作業, 並報知作業主管 9. 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 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 溢出, 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 儲存於固定之場所 10. 對排水系統 坑或槽桶等, 有因含有鹽酸 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與含有氰化物 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 致生成氰化氫或硫化氫之虞時, 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 11.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 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 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 應於顯明易見之處, 揭示 禁止進入 之標示 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 不在此限 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洩漏時, 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洩漏之特定化學物質, 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關規定處置 ( 六 ) 對於高壓氣體容器, 不論盛裝或空容器, 使用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 方得使用 2. 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 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3. 容器外表顏色, 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5.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6.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7. 容器應妥善管理 整理 ( 七 ) 對於高壓氣體容器, 不論盛裝或空容器, 搬運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2. 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 務求安穩直立 3. 以手移動容器, 應確知護蓋旋緊後, 方直立移動 4. 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 吊鏈 繩子等直接吊運 5. 容器裝車或卸車, 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 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或輪胎 6. 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 非混載不可時, 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7. 載運可燃性氣體時, 要置備滅火器 ; 載運毒性氣體時, 要置備吸收劑 中和劑 防毒面具等 8. 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 應有警戒標誌 58

60 9. 運送中遇有漏氣, 應檢查漏出部位, 給予適當處理 10. 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 應立即灑水冷卻, 必要時, 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 八 ) 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 禁止煙火接近 2.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 引火性物品 3.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4. 可燃性氣體 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 應分開貯存 5. 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6.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7.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8. 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9. 貯存處附近, 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10.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 應注意低窪處之通風 ( 九 ) 一般安全衛生規定注意事項如下 : 1. 必須遵守所屬單位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 依法令規定, 須接受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 4. 實驗研究及工作時嚴禁吸煙 飲酒 進食及其他妨礙工作等 5. 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 通道路口 樓梯口 進出口等處, 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6. 必須熟悉滅火器 消防設備 急救箱及緊急沖淋洗眼裝置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7. 必須製作緊急逃生路線圖並公告張貼於明顯意見處, 也必須瞭解各工作場所逃生與疏散之路線並定期演練 8. 工作時應佩戴適合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 9.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 應經常保持清潔, 並防止鼠類 蚊蟲及其他病媒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10. 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氣 瓦斯 氣體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11. 從事任何作業前, 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 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正確之使用方法, 並對過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 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工作場所內每一機械及設備均應製作標準操作程序並張貼於明顯易見處使人員週知 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項, 以免危害發生 12.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 不得設置有火花 電弧或使用高溫發火源之機械設備等 另應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並規定人員不得使用明火 13. 部分實驗場所須填寫人員登記表, 掌握進出人員及人數, 以防非相關人員進入導致危險之發生 14. 作業時間內及藥品配置實驗研究過程中換氣設備應保持運轉, 不得關閉 15. 窗面之透光部份須保持清潔勿使遮掩 ; 緊急照明系統及緊急出口照明燈應保持正常 59

61 功能 16. 機械設備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17. 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 並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辦理並予以分類存放 取用化學藥品前, 應詳閱安全資料表 (SDS), 熟知每樣化學藥品之安全衛生資訊, 並應填寫化學藥品使用記錄簿及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安全資料表需置放於明顯易見處 18. 儲存化學物質或其他配置藥品之冰箱及冷凍 ( 藏 ) 櫃應有 不可存放食物 之標示 19. 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遇異狀時, 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 始行檢查 修理, 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20. 急救藥品及器材 : 適用場所應設有急救箱或醫療箱, 並視適用場所狀況購置相關防護用具及其他緊急救護器材, 並應放置在緊急狀況下教職員工生易取得之處, 並免受化學物質污染 急救箱 醫療箱及防護用具應有人員管理, 定期清潔與換藥 實驗場所 衛生保健組及環安組之急救藥品及器材概況 : (1) 實驗場所 : 實驗室負責人應實驗研究狀況設置急救藥品 個人防護具及器材 : 吸收處理吸液綿 緊急洩漏處理工具 ( 活性碳吸附劑 ) 廢棄物處理帶 防酸鹼手套 護目鏡 防毒面具 耐酸鹼化學靴 濾毒罐 活性碳口罩 急救箱 (2) 衛生保健組 :( 可提供之急救藥品及器材 ) 消毒紗布 鑷子 消毒棉花 繃帶剪 雙尖剪刀 安全別針 三角巾 繃帶 夾板 攜帶式急救甦醒器 頸圈 擔架 輪椅 60

62 枴杖 CPR 面膜 (3) 環安組安全衛生器材概況 : 緊急洩漏處理車 一般型風速計 四用氣體偵測器 防護衣 四用氣體偵測器 空氣粉塵檢測器 防毒面具 濾毒罐 21. 實驗場所門口內或外應張貼如下資訊, 相關人員需熟知後方可入內作業 : (1)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實驗室緊急通報流程表 22. 作業場所插座應標示伏特值 ; 配電盤的漏電斷路器與實驗場所插座應標示分路 23. 電線外應加裝外蓋 ( 例如 :PVC 管線包覆 ), 避免使用延長線, 若需使用, 須把延長線遷置完好且使用具接地孔延長線, 使用延長線須考量電力是否過負載 24. 具有振動 加熱及離心等功能之機械設備或置於潮濕處所附近之設備應予以接地及裝設漏電斷路器 25. 配電盤 滅火器 緊急沖淋及洗眼裝置及出入口等地點附近不可存放雜物, 以免阻礙緊急應變 (1.5 公尺需淨空 ) 配電盤下 80 公分勿存放物品 26. 實驗場所有設置乾燥設備 ( 烘箱 / 恆溫培養箱等 ), 應依實驗屬性需求, 將各項實驗烘箱設定之最高溫度, 註明於標準操作程序內, 以利人員週知 ; 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應定期維修保養及檢查, 避免因耗材本身脆化或設備年限長久而潛藏危害風險, 導致意外事故之發生 27. 對於工作場所, 應經常保持清潔 電氣設備塵埃厚積易發生漏電或短路, 發生火花引起燃燒或爆炸, 且勿將電線對折纏繞堆置, 以避免危害發生 28. 適用場所負責人應製作防護具及各機械設備的標準操作程序並張貼於附近, 以利人員週知 ; 機械設備若附有閥之開關, 應對閥予以標示 ; 若附有壓力錶, 應將最高使用壓力標示出來 29. 實驗室內走道距機械或設備間應有 80 公分, 且主要走道在 1 公尺以上 工作場所之通道 地板 階梯, 應保持不致跌倒 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措施 30. 工作場所使用瓦斯偵測器, 應每年委請廠商予以檢測功能是否正常, 並將記錄予已存查 31. 配置好之藥品或化學品存於冰箱內 桌上及置物櫃, 應設置防液體槽 32. 教職員工生及助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書應存於適用場所處, 以利備查 33. 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於開學期初或實驗開始前對學生 專題生及研究生進行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訓練等, 相關資料 紀錄 照片及考卷須予以存查 61

63 34. 承攬商入校工作前需先簽訂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 承攬告知相關事項事, 應於事前 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實驗場所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並要求承攬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合約上亦需加列已告知該工作場所相關危害並要求承攬商應派遣工安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安全問題由承攬商自行負責等內容之條款, 簽訂完成後才能進行工程之施工 如有疑問亦可洽環安組提供協助 第四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標準經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提案六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案由 :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 第 31 條規定, 增訂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決議 : 照案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草案逐點說明 條文說明一 目的本辦法之目的 為防止災害發生, 確保本校校內工作者 ( 如 : 教職員工與學生等 ) 之工作及學習環境之安全與衛生, 使本校承攬廠商 ( 以下簡稱承攬商 ), 均能遵守安全衛生等規定, 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 二 範圍本辦法之範圍 本校各項新建 修繕 改建 維護 保養 檢修 設備安裝等工程或其他採購事項 三 權責本辦法之權責 ( 一 ) 採購單位 : 協助設備單位取得相關安全評估報告等規範文件 ( 二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應隨時將安全衛生法規查核結果涉及採購規範之相關資訊提供採購單位 四 定義本辦法之定義 ( 一 ) 工程採購 62

64 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包括建築 土木 水利 環境 交通 機械 電氣 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 二 ) 財物採購係指各種物品 (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 材料 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 不動產 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 三 ) 勞務採購係指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 維修 訓練 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五 作業內容 ( 一 ) 安全規範收集與專業資格確認 1. 採購單位依其規模及風險特性, 於機械 器具 設備 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 ( 含租賃 ), 營造工程之施工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 ( 含交付承攬之委託 ), 建立 實施及維持可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相關規範要求之採購管理制度 / 程序及計畫, 以契約內容要求應有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控制因採購而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危害及風險, 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2. 對於請購 採購及驗收等相關人員應給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以確保所採購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 可符合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要求 3. 氣體 / 化學品之採購, 應附安全資料表, 於請購規範上載明 4. 權責單位定期委由專門機構到校實施高低壓設備檢修或安全衛生專業檢測 ( 如 : 作業環境監測 ) 時, 應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法定要求與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 5. 權責單位若裝設達法令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與特殊防護機具時, 應將辦理該機械設備檢查所需的法定資料 ( 如 : 強度計算書 設備明細表 熔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文件等要求, 詳列於請購規範上 6. 權責單位若需請購職業安全衛生之專業防護裝備或專業 本辦法之作業規範 63

65 監測儀器 / 設備時 ( 如 :SCBA 化學/ 消防防護衣 氣體偵測器等 ), 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針對實際作業需求, 提供採買之相關意見, 並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 7. 權責單位如需請購放射性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應於請購規範書中載明販賣商資格 ( 即應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銷售許可證 ), 並要求販售商應提供辦理輸入許可及使用登記時, 必要的文件 8. 凡涉及勞務採購時, 應於採購合約上載明保險約定與要求勞務服務人員, 同意遵守本校安全衛生承攬作業相關規定 9. 採購項目若涉及租賃供應者之機具 設備或勞務服務時, 應於雙方租賃契約 / 說明書中明訂機械設備與勞務服務之安全管制規定 ( 如 : 機械設備使用期間之自動檢查 合格危險性機械入校 入校人員證照 / 專業訓練資格 安全保護裝置 / 安全防護設施之有效性等 ) ( 二 ) 請購作業 1. 各單位請購工程 財物或勞務前, 應先確認其在安全衛生法規及本身實際上之需求, 並考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危害及風險, 將所需安全衛規格納入採購需求說明書或契約中, 必要時, 得規劃時程逐步訂出各採購工程 財物或勞務所需之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作為請購 採購及契約驗收之依據 2. 各單位對於財物之請購, 尤其是危害性化學物質, 應考量儲存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問題, 必要時得建立安全考量上之最高儲存量, 超過該安全最高儲存量之購案不應核准或是降低其採購量 3. 各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 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 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 並列為履約要件 4. 有關工程採購案, 安全衛生項目所需之費用應有一定的比例, 必要時得要求供應者逐項編列, 並按實際執行狀況報銷 5. 應要求供應者提供與採購之機械 器具 設備 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 有關之安全衛生資訊 ; 對於供應商主動提供之安全衛生資訊, 須傳達給相關部門 64

66 ( 三 ) 購案審核 1. 採購單位除考量價格及後續維護等成本外, 更應考量不可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等事件 2. 採購單位在審核所請購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時, 應確認包含安全衛生需求之採購單或契約之適切性 ( 四 ) 執行採購 1. 各單位應尋求合格之供應者提供可符合採購說明書或契約書相關要求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 必要時, 可先建立合格供應者名單為詢價之對象 2. 對於供應者須入校執行施作 安裝及測試等作業之購案, 應明確要求供應者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 五 ) 驗收 1. 對所採購之財物, 在驗收時除須確認符合採購所需之規格外, 亦應確保其在卸貨 搬運及儲放等過程中之安全衛生問題 2. 對所採購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在使用前, 應有達成及符合安全衛生法規最低標準之作法, 如新購機械設備在安裝後, 應確認周遭原有安全衛生防護及控制設施 用電負荷 作業環境 操作或維修標準程序等安全衛生要求均符合相關規定, 方可正式使用 ( 六 ) 結案及紀錄管理 1. 採購單位於完成驗收後, 應將相關紀錄歸檔備查, 紀錄至少應包含已核准之請購單 測試之方法及結果 驗收結果等 2. 各單位應定期檢討採購管理計畫之適用性, 必要時予以修正 六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之實施及修正程序 一 目的 國立臺南大學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07 年 9 月 18 日第三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為防止災害發生, 確保本校校內工作者 ( 如 : 教職員工與學生等 ) 之工作及學習環境之安 65

67 全與衛生, 使本校承攬廠商 ( 以下簡稱承攬商 ), 均能遵守安全衛生等規定, 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 二 範圍 本校各項新建 修繕 改建 維護 保養 檢修 設備安裝等工程或其他採購事項 三 權責 ( 一 ) 採購單位 : 協助設備單位取得相關安全評估報告等規範文件 ( 二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應隨時將安全衛生法規查核結果涉及採購規範之相關資訊提供採購單位 四 定義 ( 一 ) 工程採購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包括建築 土木 水利 環境 交通 機械 電氣 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 二 ) 財物採購係指各種物品 (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 材料 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 不動產 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 三 ) 勞務採購係指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 維修 訓練 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五 作業內容 ( 一 ) 安全規範收集與專業資格確認 1. 採購單位依其規模及風險特性, 於機械 器具 設備 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 ( 含租賃 ), 營造工程之施工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 ( 含交付承攬之委託 ), 建立 實施及維持可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相關規範要求之採購管理制度 / 程序及計畫, 以契約內容要求應有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控制因採購而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危害及風險, 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2. 對於請購 採購及驗收等相關人員應給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以確保所採購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 可符合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要求 3. 氣體 / 化學品之採購, 應附安全資料表, 於請購規範上載明 4. 權責單位定期委由專門機構到校實施高低壓設備檢修或安全衛生專業檢測 ( 如 : 作業環境監測 ) 時, 應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法定要求與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 5. 權責單位若裝設達法令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與特殊防護機具時, 應將辦理該機械設備檢查所需的法定資料 ( 如 : 強度計算書 設備明細表 熔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資 66

68 料 )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文件等要求, 詳列於請購規範上 6. 權責單位若需請購職業安全衛生之專業防護裝備或專業監測儀器 / 設備時 ( 如 :SCBA 化學 / 消防防護衣 氣體偵測器等 ), 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針對實際作業需求, 提供採買之相關意見, 並於請購規範上清楚載明 7. 權責單位如需請購放射性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應於請購規範書中載明販賣商資格 ( 即應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銷售許可證 ), 並要求販售商應提供辦理輸入許可及使用登記時, 必要的文件 8. 凡涉及勞務採購時, 應於採購合約上載明保險約定與要求勞務服務人員, 同意遵守本校安全衛生承攬作業相關規定 9. 採購項目若涉及租賃供應商之機具 設備或勞務服務時, 應於雙方租賃契約 / 說明書中明訂機械設備與勞務服務之安全管制規定 ( 如 : 機械設備使用期間之自動檢查 合格危險性機械入校 入校人員證照 / 專業訓練資格 安全保護裝置 / 安全防護設施之有效性等 ) ( 二 ) 請購作業 1. 各單位請購工程 財物或勞務前, 應先確認其在安全衛生法規及本身實際上之需求, 並考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危害及風險, 將所需安全衛規格納入採購需求說明書或契約中, 必要時, 得規劃時程逐步訂出各採購工程 財物或勞務所需之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作為請購 採購及契約驗收之依據 2. 各單位對於財物之請購, 尤其是危害性化學物質, 應考量儲存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問題, 必要時得建立安全考量上之最高儲存量, 超過該安全最高儲存量之購案不應核准或是降低其採購量 3. 各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 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 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 並列為履約要件 4. 有關工程採購案, 安全衛生項目所需之費用應有一定的比例, 必要時得要求供應商 逐項編列, 並按實際執行狀況報銷 5. 應要求供應商提供與採購之機械 器具 設備 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 有關之安全衛生資訊 ; 對於供應商主動提供之安全衛生資訊, 須傳達給相關部門 ( 三 ) 購案審核 1. 採購單位除考量價格及後續維護等成本外, 更應考量不可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等事件 2. 採購單位在審核所請購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時, 應確認包含安全衛生需求之採購單或契約之適切性 ( 四 ) 執行採購 1. 各單位應尋求合格之供應商提供可符合採購說明書或契約書相關要求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 必要時, 可先建立合格供應商名單為詢價之對象 67

69 2. 對於供應商須入校執行施作 安裝及測試等作業之購案, 應明確要求供應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 五 ) 驗收 1. 對所採購之財物, 在驗收時除須確認符合採購所需之規格外, 亦應確保其在卸貨 搬運及儲放等過程中之安全衛生問題 2. 對所採購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在使用前, 應有達成及符合安全衛生法規最低標準之作法, 如新購機械設備在安裝後, 應確認周遭原有安全衛生防護及控制設施 用電負荷 作業環境 操作或維修標準程序等安全衛生要求均符合相關規定, 方可正式使用 ( 六 ) 結案及紀錄管理 1. 採購單位於完成驗收後, 應將相關紀錄歸檔備查, 紀錄至少應包含已核准之請購單 測試之方法及結果 驗收結果等 2. 各單位應定期檢討採購管理計畫之適用性, 必要時予以修正 六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訂時亦同 提案七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案由 : 擬增訂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變更管理辦法,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規定, 增訂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變更管理辦法 決議 : 照案通過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變更管理辦法 草案逐點說明 條文說明一 目的 : 本辦法之目的 為降低設施 設備 製程 物料 技術... 等之變更所起之潛在危害風險, 進而保護校內工作者 ( 如 : 教職 員工與學生等 ) 安全 健康及設備損失, 特訂定本辦法由各單位依循辦理 二 適用範圍 :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製程 活動或服務中各項作業之變更, 包括作業之條件 方法 原物料 機械或設備等 三 權責 : 本辦法之權責 1. 校長 68

70 督導所屬建立完整的製程變更管理制度, 並提供必要之資源 2. 辦理變更單位的主管 (1) 分配變更或修改案件之設計工作, 並追蹤執行情形 (2) 協調或指派合適的校內工作者參與設計之職業安全衛生影響評估 (1) 督導完成變更案件測試前應有的安全措施, 及相關校內工作者之訓練 (4) 負責管轄區域所屬資料符合現場實況 3. 相關配合單位主管或校內工作者 (1) 負責變更之設備 設施按規定程序進行安裝 操作或維修等 (2) 負責相關校內工作者接受變更之相關訓練, 務必使其能安全的操作變更後之設備或設施 (3) 依據程序執行緊急變更 (4) 與承攬商安全衛生有關之變更, 在協議組織或相關會議中執行諮詢 告知或訓練 (5) 操作單位主管負責測試前安全檢查 4. 變更負責人 (1) 負責變更作業流程管制表之製訂與管制 (2) 負責變更案件之基本設計及依據安全衛生影響評估結果 修正 設計案件 (3) 掌握變更案件之執行進度, 確保測試前依序完成製程修改管理程序之相關工作 5.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1) 提供設計上所需安全衛生及環保之相關規定, 並參與職業安全衛生考量面及風險評估等工作 (2) 蒐集相關資訊, 提供建議, 並協助各部門辦理變更案件之安全衛生訓練 6.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變更前 後之相關建議 四 名詞定義 : 1. 校外部份變更 : 係指國家法令規章的修訂 及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和技術的更新等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 69

71 2. 校內部份變更 : 系指建築物 ( 如 : 實驗室之搬遷 實驗室目的變更 ) 設備( 如 : 局部排氣裝置 危害性機械 及危險性設備等之變更 ) 化學品( 如 : 危險物 有害物及毒性化學物質之新增使用或變更使用 ) 及標準作業程序 ( 如 : 新增或變更分析方法或實驗內容等 ) 等之新增與變更 3. 永久性變更 : 係指經研討或測試後決定之永久性修改 4. 暫時性變更 : 係指針對某特殊狀況之研究需要進行之臨時性變更, 此等變更必須清楚界定變更之期間, 且於期滿時, 恢復變更前之狀況 5. 化學物質 : 實驗過程中所使用 處置 製造之化學物質, 包括原料 產品 中間產物 藥品 潤滑用油等 6. 實驗技術 : 對原物料 試驗 設備可用性 新增設備 新產品及操作條件有影響之製程領域 7. 儀器設備 : 係指實驗過程中所需之裝置之本體及其配件 例如 : 塔槽 熱交換器 轉動機械 儀錶 警報裝置 分析儀器 程序控制軟硬體 公用設備 走道 平台 安全閥及聯鎖系統 氣體監測器等 五 內容 : ( 一 ) 變更管理程序變更之程序 ( 圖一 ), 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 第一步 : 界定變更管理之範圍, 應明確定義出變更管制之範圍, 如 : 建築物 設備 化學品 標準作業程序等之新增與變更 第二步 : 於管理系統中制訂變更管理制度或程序, 並依此執行變更管理 第三步 : 當變更符合管制範圍時, 應由變更單位申請變更 第四步 : 進行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 在導入變更項目前, 應事先評估此變更是否引起新的危害或風險 或是否會加劇危害或風險的程序, 接著評估此風險是否在可接受範圍, 若無法接受則不可執行此變更, 待風險評估完成後需將變更後之風險結果更新, 並將風險告知與此變更項目有關 本辦法之作業規範 70

72 之校內工作者 第五步 : 將有關變更項目之相關資料結果予以文件化 ; 完成前述步驟後方能執行變更項目 ( 二 ) 作業說明 1. 變更申請由變更單位主管提出變更申請, 並做初步評估後, 轉送受理單位進行變更審核 2. 變更案件之可行性與危害評估 : (1) 受理單位主管應對變更申請案件實施可行性與危害評估, 並審查是否需進行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之意見 如需進行危害鑑別風險評估, 由執行變更單位主管協調或指派適當校內工作者, 並會同組織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相關校內工作者, 依安全衛生風險鑑別評估作業辦法實施評估, 以確認變更後之潛在危害 風險及應有之控制措施 (2) 對於可行之變更案件則指派專人 ( 稱為案件負責人 ) 負責 受理單位認為必要時, 得請校長召集相關單位組成評估小組共同審查 若是不可行或顯著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者, 應退回原申請單位修改 3. 告知 / 訓練 (1) 變更影響所及之校內工作者及利益相關者須於該設備 設施或程序測試之前完成該變更之相關告知與訓練 包括新的操作標準及避免安全危害的作業方式, 告知 / 訓練記錄應保留資料備查 (2) 變更正式使用後, 如確認為永久變更, 其相關作業管制標準書, 應於三個月內修改完成, 並實施教育訓練, 訓練記錄存查 4. 測試前安全檢查 : 當變更完成而準備運轉前, 案件負責人應依執行測試前安全檢查, 以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 (1) 應執行之風險評估及所提之改善建議均已完成 (2) 施工或建造均符合設計之規格 (3) 操作 維修及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已修正更新 71

73 (4) 相關的圖樣 作業程序 操作參數等文件資料均已修訂更新 (5) 變更影響所及操作校內工作者與主管已接受相關訓練或被充分告知 (6) 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相關要求是否符合 (7) 上述所有項目經確認無誤後, 始可作業 六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之實施及修正程序 國立臺南大學安全衛生變更管理辦法 107 年 9 月 18 日第三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目的 : 為降低設施 設備 製程 物料 技術... 等之變更所起之潛在危害風險, 進而保護校內工作者 ( 如 : 教職 員工與學生等 ) 安全 健康及設備損失, 特訂定本辦法由各單位依循辦理 二 適用範圍 : 製程 活動或服務中各項作業之變更, 包括作業之條件 方法 原物料 機械或設備等 三 權責 : 1. 校長督導所屬建立完整的製程變更管理制度, 並提供必要之資源 2. 辦理變更單位的主管 (1) 分配變更或修改案件之設計工作, 並追蹤執行情形 (2) 協調或指派合適的校內工作者參與設計之職業安全衛生影響評估 (3) 督導完成變更案件測試前應有的安全措施, 及相關校內工作者之訓練 (4) 負責管轄區域所屬資料符合現場實況 3. 相關配合單位主管或校內工作者 (1) 負責變更之設備 設施按規定程序進行安裝 操作或維修等 (2) 負責相關校內工作者接受變更之相關訓練, 務必使其能安全的操作變更後之設備或設施 (3) 依據程序執行緊急變更 (4) 與承攬商安全衛生有關之變更, 在協議組織或相關會議中執行諮詢 告知或訓練 (5) 操作單位主管負責測試前安全檢查 4. 變更負責人 (1) 負責變更作業流程管制表之製訂與管制 72

74 (2) 負責變更案件之基本設計及依據安全衛生影響評估結果修正 設計案件 (3) 掌握變更案件之執行進度, 確保測試前依序完成製程修改管理程序之相關工作 5.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1) 提供設計上所需安全衛生及環保之相關規定, 並參與職業安全衛生考量面及風險評估等工作 (2) 蒐集相關資訊, 提供建議, 並協助各部門辦理變更案件之安全衛生訓練 6.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供變更前 後之相關建議 四 名詞定義 : 1. 校外部份變更 : 係指國家法令規章的修訂 及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和技術的更新等 2. 校內部份變更 : 系指建築物 ( 如 : 實驗室之搬遷 實驗室目的變更 ) 設備( 如 : 局部排氣裝置 危害性機械 及危險性設備等之變更 ) 化學品( 如 : 危險物 有害物及毒性化學物質之新增使用或變更使用 ) 及標準作業程序 ( 如 : 新增或變更分析方法或實驗內容等 ) 等之新增與變更 3. 永久性變更 : 係指經研討或測試後決定之永久性修改 4. 暫時性變更 : 係指針對某特殊狀況之研究需要進行之臨時性變更, 此等變更必須清楚界定變更之期間, 且於期滿時, 恢復變更前之狀況 5. 化學物質 : 實驗過程中所使用 處置 製造之化學物質, 包括原料 產品 中間產物 藥品 潤滑用油等 6. 實驗技術 : 對原物料 試驗 設備可用性 新增設備 新產品及操作條件有影響之製程領域 7. 儀器設備 : 係指實驗過程中所需之裝置之本體及其配件 例如 : 塔槽 熱交換器 轉動機械 儀錶 警報裝置 分析儀器 程序控制軟硬體 公用設備 走道 平台 安全閥及聯鎖系統 氣體監測器等 五 內容 : ( 一 ) 變更管理程序變更之程序 ( 圖一 ), 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 第一步 : 界定變更管理之範圍, 應明確定義出變更管制之範圍, 如 : 建築物 設備 化學品 標準作業程序等之新增與變更 第二步 : 於管理系統中制訂變更管理制度或程序, 並依此執行變更管理 第三步 : 當變更符合管制範圍時, 應由變更單位申請變更 第四步 : 進行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 在導入變更項目前, 應事先評估此變更是否引起新的危害或風險 或是否會加劇危害或風險的程序, 接著評估此風險是否在可接受範圍, 若無法接受則不可執行此變更, 待風險評估完成後需將 73

75 變更後之風險結果更新, 並將風險告知與此變更項目有關之校內工作者 第五步 : 將有關變更項目之相關資料結果予以文件化 ; 完成前述步驟後方能執行變更項目 ( 二 ) 作業說明 1. 變更申請由變更單位主管提出變更申請, 並做初步評估後, 轉送受理單位進行變更審核 2. 變更案件之可行性與危害評估 : (1) 受理單位主管應對變更申請案件實施可行性與危害評估, 並審查是否需進行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決定控制措施之意見 如需進行危害鑑別風險評估, 由執行變更單位主管協調或指派適當校內工作者, 並會同組織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相關校內工作者, 依安全衛生風險鑑別評估作業辦法實施評估, 以確認變更後之潛在危害 風險及應有之控制措施 (2) 對於可行之變更案件則指派專人 ( 稱為案件負責人 ) 負責 受理單位認為必要時, 得請校長召集相關單位組成評估小組共同審查 若是不可行或顯著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者, 應退回原申請單位修改 3. 告知 / 訓練 (1) 變更影響所及之校內工作者及利益相關者須於該設備 設施或程序測試之前完成該變更之相關告知與訓練 包括新的操作標準及避免安全危害的作業方式, 告知 / 訓練記錄應保留資料備查 (2) 變更正式使用後, 如確認為永久變更, 其相關作業管制標準書, 應於三個月內修改完成, 並實施教育訓練, 訓練記錄存查 4. 測試前安全檢查 : 當變更完成而準備運轉前, 案件負責人應依執行測試前安全檢查, 以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 (1) 應執行之風險評估及所提之改善建議均已完成 (2) 施工或建造均符合設計之規格 (3) 操作 維修及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已修正更新 (4) 相關的圖樣 作業程序 操作參數等文件資料均已修訂更新 (5) 變更影響所及操作校內工作者與主管已接受相關訓練或被充分告知 (6) 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相關要求是否符合 (7) 上述所有項目經確認無誤後, 始可作業 六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74

76 圖一 變更管理程序 界定變更管制範圍 訂定變更管理制度 / 程序 / 計畫 變更申請 危害鑑別 / 風險評估 是 風險結果重新排序 新的或已改變之風險 否 風險評估更新 人員告知或訓練 風險評估結果文件 執行變更項目 75

77 提案八 提案單位 : 總務處環安組 案由 : 擬修訂 國立臺南大學預防化學危害物質通識計畫, 如說明,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法規, 修正本校 國立臺南大學預防化學危害物質通識計畫 名稱及部分條文 決議 : 修正通過, 計畫改名為 國立台南大學危害通識計畫 國立臺南大學危害通識計畫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國立臺南大學危害通識計畫 國立臺南大學預防化學危害物質通識計畫 依據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十七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 目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 職安法 ) 第十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 一 前言本計畫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 :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 新增法源依據訂定危害通識計畫 示及通識規則第 17 條規定訂定危害通識計畫, 內涵重點包括製備化學物質清單 安全資料表 危害性化學品容器標示 實驗 ( 習 ) 場所公告版替代標示 化學物質管理以及教育訓練等 性之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以及勞動部頒布之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以下簡稱危害物通識規則 ) 及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訂定, 三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製作之目的在使各適用場所, 對於其所使用之危害性化學品的輸入 貯存與使用情形有一全盤瞭解, 清單由各適用場所負責人製 三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製作之目的在使各適用場所, 對於其所使用之危害性化學品的輸入 貯存與使用情形有一全盤瞭解, 清單由各 新增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附表五,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內 備, 系所負責彙整, 其製備程序如下 : 適用場所負責人製備, 系所負責 容 ( 一 ) ( 二 ) ( 三 ) 彙整, 其製備程序如下 :

78 ( 四 ) ( 五 ) ( 六 ) ( 七 ) 清單內容應包含 : 1. 基本辨識資料 2. 製造商或供應者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3. 貯存資料 : 地點及數量 4. 製單日期 四 安全資料表 ( 一 ) 安全資料表應記錄之主要內容 : 1. 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 化學品名稱 其他名稱 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 地址及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2. 危害辨識資料 : 標示內容 其他危害 化學品危害分類 3. 成分辨識資料 : 純物質 : 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 CAS No.) 危害成分 ( 成分百分比 ) 4. 混合物 : 化學性質 危害成分之中英文名稱 濃度或濃度範圍 ( 成分百分比 ) 5. 急救措施 :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之防護 對醫師之提示 6. 滅火措施 : 適用滅火劑 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特殊滅火程序 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7. 洩漏處理方法 : 個人應注意事項 環境注意事項 清理方法 8.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 處置 儲存 四 安全資料表安全資料表 (Safety Data Sheet, SDS) 提供化學特性及危害性質以及緊急事故處理方法相關資訊, 資料表製作為預防化學危害的基本工作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所列物質均應製作 SDS, 各種化學物質的 SDS 可上網查詢或要求藥品供應者或製造商提供 SDS 由各適用場所負責人負責製備, 並放置於該場所明顯而易於取得之處, 資料表內容應隨時更新, 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依據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新增第 12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附表五法規內容 77

79 9. 暴露預防措施 : 工程控制 控制參數 個人防護設備 衛生措施 10. 物理及化學性質 : 外觀 ( 物質狀態 顏色 ) 氣味 嗅覺閾值 ph 值 熔點 沸點 / 沸點範圍 易燃性 ( 固體 氣體 ) 分解溫度 閃火點 自燃溫度 爆炸界限 蒸氣壓 蒸氣密度 密度 溶解度 辛醇 / 水分配係數 (log Kow) 揮發速率 11. 安定性及反應性 : 安定性 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 應避免之狀況 應避免之物質 危害分解物 12. 毒性資料 : 暴露途徑 症狀 急毒性 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13. 生態資料 : 生態毒性 持久性及降解性 生物蓄積性 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14. 廢棄處置方法 : 廢棄處置方法 15. 運送資料 :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 ( 是 / 否 )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16. 法規資料 : 適用法規 17. 其他資料 : 參考文獻 製表單位 製表人 製表日期 ( 二 ) 安全資料表可要求製造商或供應者提供 ( 三 )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及辨識 : 1. 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之規定, 將危害物質分類存放, 具不相容性之化學品容器應分開處置及存放使用及高壓氣體鋼瓶應直立固定且將充氣鋼瓶與 78

80 殘氣鋼瓶分開處置及存放使用 2. 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之規定, 危害物質如係混合物, 應作整體測試 ; 如 : 未作整體測試, 則其健康危害性視同具有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 對於燃燒 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 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 四 ) 安全資料表之放置 : 凡在清單之列的物質均應製作安全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應放置於各實驗 ( 習 ) 場所等適用場所明顯易見處所 ( 五 ) 安全資料表之管理 : 1. 若供應者已提供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則確認其正確性 合法性, 以及將其中文化 ( 必要時輔以外文 ) 2. 若未供應, 則要求其供應, 要求之信函及供應者表示無法供應之文件應存檔 3. 供應者無法提供安全資料表時, 適用場所管理人應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規定之格式, 由網路上下載自行製作安全資料表 4. 安全資料表之危害資訊應隨時複查並修正, 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五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各種危害性化學品應依照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所規定之顏色 符號, 以及張貼方法加以標示, 標示位置包括盛裝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的容器 設備及運輸工具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5 條, 容器上應標示其分類及危害圖式 ( 附表二 ), 各項分類及危害圖示可 五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各種危害性化學品應依照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所規定之顏色 符號, 以及張貼方法加以標示, 標示位置包括盛裝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的容器 設備及運輸工具 標示應依容器之大小調整, 小型容器標示可按比例縮小至可清楚辨識為 依據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5 條 第 8 條規定 79

81 參考附表三 ( 一 ) 標示內容 : 1. 中英文名稱 2. 危害成分 3. 警示語 4. 危害警告訊息 5. 危害防範措施 6. 製造商或供應者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並加註 更詳細的資料, 請參考安全資料表 ( 二 ) 標示取得方式 : 1. 購買或自行印製 2. 自勞動部或環保署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站下載 ( 三 ) 標示更新與管理 : 1. 隨危害性化學品清單或安全資料表之資料修正時, 標示應予調整 2. 容器標示應定期檢視, 髒污破損 不堪辨認 脫落或遺失時, 應即重新黏貼 ( 四 ) 危害性化學品容器屬下列情形, 得免標示 : 1. 外部容器已標示, 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2. 內部容器已標示, 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3.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 且僅供立即使用者 七 承攬商注意事項如承攬工作場所中具危害性化學品時, 於工作前以協調會議紀錄或其他書面通知告知承攬單位相關危害預防事項 ; 承攬單位雇主或其工作場所負責人亦須告知其自僱與再承攬人在工作場所中從事勞動作業員工與其引進之自營作業者, 並提醒其安全衛生防護建議, 原則 標示須隨安全資料的更新做必要的調整或更新, 容器標示若有破舊 脫落或不堪辨認情形應立刻補貼 新增承攬商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告知使用注意事項 80

82 必要時, 可請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協助 合約上亦須加列已事前書面告知該工作場所相關危害, 安全問題由承攬商自行負責等內容之條款, 如有疑問亦可洽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提供協助 九 本計畫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新增本計畫之實施及修正程序 國立臺南大學危害通識計畫 94 年 11 月 7 日 94 學年度第一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97 年 5 月 22 日 96 學年度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修訂 98 年 10 月 26 日 98 學年度第一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修訂 99 年 8 月 4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會修訂 107 年 6 月 11 日 107 年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通過 一 目的 107 年 9 月 18 日 107 年第三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 職安法 ) 第十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7 條規定訂定危害通識計畫, 目的在使學校實驗室 試驗室以及實習場所之教職員工及學生, 對於危害性化學品有正確的認識與管理, 以預防化學危害之發生 內涵重點包括製備化學物質清單 安全資料表 危害性化學品容器標示 實驗 ( 習 ) 場所公告版替代標示 化學物質管理以及教育訓練等 二 危害通識推行組織本校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及 總務處環安組, 負責規劃與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場所之安全與衛生管理 危害通識計畫由各系所主管負責督導, 各適用場所負責人負責執行, 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 ( 一 )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之製備與更新 ( 二 ) 安全資料表之管理 ( 三 ) 危害通識教育與訓練之執行 ( 四 ) 危害通識工作之推動 本校危害通識推動之組織架構如下 : 81

83 校長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總務處 ( 環安組 ) 各學院 系所及行政單位主管 各適用場所負責人 任課老師及研究助理 各適用場所進出人員 工友三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製作之目的在使各適用場所, 對於其所使用之危害性化學品的輸入 貯存與使用情形有一全盤瞭解, 清單由各適用場所負責人製備, 系所負責彙整, 其製備程序如下 : ( 一 ) 各適用場所清查庫存化學物質, 列出各物質名稱與存量 ( 二 ) 對照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所列危害性化學品, 列出危害性化學品名稱 ( 三 ) 各系所彙整並填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 附表一 ) ( 四 ) 清單經適用場所負責人及系所主管核章後, 由各系所辦公室以及總務處環安組各執一份 ( 五 ) 各適用場所新購危害性化學品須填寫清單, 並經適用場所負責人核章 ( 六 )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應隨法令之公告更新 ( 七 ) 清單內容應包含 : 1. 基本辨識資料 2. 製造商或供應者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3. 貯存資料 : 地點及數量 4. 製單日期 四 安全資料表 ( 一 ) 安全資料表應記錄之主要內容 : 1. 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 化學品名稱 其他名稱 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 地址及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82

84 2. 危害辨識資料 : 標示內容 其他危害 化學品危害分類 3. 成分辨識資料 : 純物質 : 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 CAS No.) 危害成分 ( 成分百分比 ) 4. 混合物 : 化學性質 危害成分之中英文名稱 濃度或濃度範圍 ( 成分百分比 ) 5. 急救措施 :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之防護 對醫師之提示 6. 滅火措施 : 適用滅火劑 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特殊滅火程序 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7. 洩漏處理方法 : 個人應注意事項 環境注意事項 清理方法 8.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 處置 儲存 9. 暴露預防措施 : 工程控制 控制參數 個人防護設備 衛生措施 10. 物理及化學性質 : 外觀 ( 物質狀態 顏色 ) 氣味 嗅覺閾值 ph 值 熔點 沸點 / 沸點範圍 易燃性 ( 固體 氣體 ) 分解溫度 閃火點 自燃溫度 爆炸界限 蒸氣壓 蒸氣密度 密度 溶解度 辛醇 / 水分配係數 (log Kow) 揮發速率 11. 安定性及反應性 : 安定性 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 應避免之狀況 應避免之物質 危害分解物 12. 毒性資料 : 暴露途徑 症狀 急毒性 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13. 生態資料 : 生態毒性 持久性及降解性 生物蓄積性 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14. 廢棄處置方法 : 廢棄處置方法 15. 運送資料 :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 ( 是 / 否 )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16. 法規資料 : 適用法規 17. 其他資料 : 參考文獻 製表單位 製表人 製表日期 ( 二 ) 安全資料表可要求製造商或供應者提供 ( 三 )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及辨識 : 1. 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之規定, 將危害物質分類存放, 具不相容性之化學品容器應分開處置及存放使用及高壓氣體鋼瓶應直立固定且將充氣鋼瓶與殘氣鋼瓶分開處置及存放使用 2. 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之規定, 危害物質如係混合物, 應作整體測試 ; 如 : 未作整體測試, 則其健康危害性視同具有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 對於燃燒 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 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 四 ) 安全資料表之放置 : 凡在清單之列的物質均應製作安全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應放置於各實驗 ( 習 ) 場所等適用場所明顯易見處所 ( 五 ) 安全資料表之管理 : 83

85 1. 若供應者已提供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則確認其正確性 合法性, 以及將其中文化 ( 必要時輔以外文 ) 2. 若未供應, 則要求其供應, 要求之信函及供應者表示無法供應之文件應存檔 3. 供應者無法提供安全資料表時, 適用場所管理人應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規定之格式, 由網路上下載自行製作安全資料表 4. 安全資料表之危害資訊應隨時複查並修正, 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五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各種危害性化學品應依照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所規定之顏色 符號, 以及張貼方法加以標示, 標示位置包括盛裝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的容器 設備及運輸工具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5 條, 容器上應標示其分類及危害圖式 ( 附表二 ), 各項分類及危害圖示可參考附表三 ( 一 ) 標示內容 : 1. 中英文名稱 2. 危害成分 3. 警示語 4. 危害警告訊息 5. 危害防範措施 6. 製造商或供應者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並加註 更詳細的資料, 請參考安全資料表 ( 二 ) 標示取得方式 : 1. 購買或自行印製 2. 自勞動部或環保署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站下載 ( 三 ) 標示更新與管理 : 1. 隨危害性化學品清單或安全資料表之資料修正時, 標示應予調整 2. 容器標示應定期檢視, 髒污破損 不堪辨認 脫落或遺失時, 應即重新黏貼 ( 四 ) 危害性化學品容器屬下列情形, 得免標示 : 1. 外部容器已標示, 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2. 內部容器已標示, 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3.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 且僅供立即使用者 六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根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二條及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之規定, 對於從事製造 處理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者, 雇主應每年應對新進人員實施相關之教育訓練, 其課程內容包括 : ( 一 ) 危害性化學品之通識計畫書 ( 二 ) 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 三 ) 危害性化學品特性 ( 四 ) 危害性化學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 五 ) 危害性化學品之使用 存放 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84

86 ( 六 ) 緊急應變程序 七 承攬商注意事項如承攬工作場所中具危害性化學品時, 於工作前以協調會議紀錄或其他書面通知告知承攬單位相關危害預防事項 ; 承攬單位雇主或其工作場所負責人亦須告知其自僱與再承攬人在工作場所中從事勞動作業員工與其引進之自營作業者, 並提醒其安全衛生防護建議, 必要時, 可請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協助 合約上亦須加列已事前書面告知該工作場所相關危害, 安全問題由承攬商自行負責等內容之條款, 如有疑問亦可洽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提供協助 八 非例行工作應注意事項各實驗場所進行非例行工作前, 應事先知會該場所負責人, 該負責人應告知工作人員相關的危害性, 並將所需之防護設備及洩漏處理設備準備妥當, 以備意外事件發生可即時取得 九 本計畫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85

87 附表一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實驗室名稱 : 化學品名稱 : 其他名稱 : 安全資料表索引碼 :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 : 地址 : 電話 : ********************************************************************* 使用資料 : 地點 平均數量 最大數量 使用者 ********************************************************************* 貯存資料 : 地點 平均數量 最大數量 ********************************************************************* 製單日期 : 製表 : 86

88 實驗室負責人 : 87

89 附表二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實驗室名稱 實驗室負責人簽 章 危害性化學 品 用途 使用地點 使用人 貯存地點 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貯存方式 製表人 製表日期 最大貯存量 管理人 現有貯存量 名稱地址電話名稱 製造 ( 供應 ) 商資料 地址電話名稱地址電話名稱地址電話附註 :. 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其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 易燃氣體 易燃氣膠 氧化性氣體 加壓氣體 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 自反應性物質 發火性液體 發火性固體 自燃物質 禁水性物質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固體 有機過氧化物 金屬腐蝕物..) 具有健康危害者 ( 急毒性物質 腐蝕 / 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 / 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至突變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 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 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 88

90 附表三標示之格式 名稱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 : (1) 名稱 (2) 地址 (3) 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 請參考安全資料表 註 : 1.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依附表一之規定 2. 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 應全部排列出, 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 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89

91 附表四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要項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 危 害 性 危 害 分 類 組別 (Division) 級別 (Category) 或型別 (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 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至 CNS 標 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物理性危害 不穩定爆炸物危險不穩定爆炸物 1.1 組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危險 爆炸物 ; 整體爆炸危害 爆炸物 1.2 組有拋射危險, 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3 組會引起火災, 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危險 危險 爆炸物 ; 嚴重拋射危害爆炸物 ; 引火 爆炸或拋射危害 1.4 組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警告 引火或拋射危害 1.5 組很不敏感, 但有 1.5 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 ( 背景橘色 ) 危險 或物品 可能在火中整體爆炸 90

92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1.6 組極不敏感, 且無 1.6 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 ( 背景橘色 ) 無 無 或物品 易燃氣體 第 1 級危險極度易燃氣體 第 2 級無警告易燃氣體 第 1 級危險極度易燃氣膠 易燃氣膠 第 2 級警告易燃氣膠 氧 化性氣 第 1 級 危險 可能導致或加劇燃燒 ; 氧化劑 體 加壓氣體 壓縮氣體 警告 內含加壓氣體 ; 遇熱可能爆炸 91

93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內含加壓氣 液化氣體 警告 體 ; 遇熱可能爆 炸 內含冷凍氣 冷凍液化氣體 警告 體 ; 可能造成低 溫灼傷或損害 內含加壓氣 溶解氣體 警告 體 ; 遇熱可能爆 炸 第 1 級 危險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易燃液 第 2 級 危險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體 第 3 級 警告 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 4 級無警告可燃液體 92

94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易燃固體 第 1 級危險易燃固體 第 2 級警告易燃固體 A 型危險遇熱可能爆炸 自 反應物 B 型 危險 遇熱可能起火或爆炸 質 C 型和 D 型危險遇熱可能起火 93

95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E 型和 F 型警告遇熱可能起火 G 型無無無 發 火性液 第 1 級 危險 暴露在空氣中會自燃 體 發 火性固 第 1 級 危險 暴露在空氣中會自燃 體 第 1 級危險自熱 ; 可能燃燒 自 熱 物 質 第 2 級 警告 量大時可自熱 ; 可能燃燒 禁 水 遇水放出可 性 第 1 級 危險 能自燃的易 物 燃氣體 質 94

96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第 2 級 危險 遇水放出易燃 氣體 第 3 級 警告 遇水放出易燃 氣體 可能引起燃燒 第 1 級 危險 或爆炸 ; 強氧化 劑 氧 化性液 第 2 級 危險 可能加劇燃燒 ; 氧化劑 體 第 3 級 警告 可能加劇燃燒 ; 氧化劑 氧 化 可能引起燃燒 性 第 1 級 危險 或爆炸 ; 強氧化 固 劑 體 95

97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第 2 級 危險 可能加劇燃燒 ; 氧化劑 第 3 級 警告 可能加劇燃燒 ; 氧化劑 A 型危險遇熱可能爆炸 有 機 過 氧 化物 B 型 危險 遇熱可能起火或爆炸 C 型和 D 型危險遇熱可能起火 96

98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E 型和 F 型警告遇熱可能起火 G 型無無無 金屬腐蝕物 第 1 級警告可能腐蝕金屬 健康危害 第 1 級危險吞食致命 急毒性物質 : 吞食 第 2 級危險吞食致命 第 3 級危險吞食有毒 97

99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第 4 級警告吞食有害 第 5 級無警告吞食可能有害 第 1 級危險皮膚接觸致命 急毒性物質 : 皮膚 第 2 級危險皮膚接觸致命 第 3 級危險皮膚接觸有毒 第 4 級警告皮膚接觸有害 98

100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第 5 級無警告 皮膚接觸可能 有害 急毒性物質 : 吸入 第 1 級危險吸入致命 第 2 級危險吸入致命 第 3 級危險吸入有毒 第 4 級警告吸入有害 第 5 級無警告吸入可能有害 腐蝕 第 1A 級 造成嚴重皮膚 / 第 1B 級 危險 灼傷和眼睛損 刺激 第 1C 級 傷 99

101 危 害 性 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要項備註危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組別 (Division) 級別害規定辦理 ( 各危害性依 CNS (Category) 或型別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分 至 CNS 標 (Type) 類準分類及標示辦理 ) 皮膚物質 第 2 級警告造成皮膚刺激 第 3 級無警告 造成輕微皮膚刺激 嚴重損傷 / 刺激眼睛物質 第 1 級 危險 造成嚴重眼睛損傷 第 2A 級 警告 造成嚴重眼睛刺激 第 2B 級 無 警告 造成眼睛刺激 呼 吸道過敏物 第 1 級 危險 吸入可能導致過敏或哮喘病症狀或呼吸困難 質 皮 膚 過敏 第 1 級 警告 可能造成皮膚過敏 物 質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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