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03 事業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06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09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10 教育及訓練.29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31 急救及搶救.34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37 事故通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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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成功大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編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1

2 目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03 事業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06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09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10 教育及訓練.29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31 急救及搶救.34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37 事故通報及報告.38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39 第十一章附則.40 2

3 國立成功大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本守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 八八 ) 南檢製字第 723 號函同意備查 104 年 7 月 7 日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修訂通過 104 年 7 月 23 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B 號登錄備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 ( 下稱本校 ) 為保障實驗 ( 習 ) 場所工作者 學生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 下稱職安法 ) 第 3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 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範圍 : 本校實驗 ( 習 ) 場所 第三條本守則適用對象如下 : 一 本校實驗 ( 習 ) 場所之工作者 二 進入本校實驗 ( 習 ) 場所之學生及其他人員, 準用本工作守則 本守則適用對象均應確實遵行本守則所訂之各項規定第四條本守則用詞如下 : 一 雇主 : 指事業主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二 工作場所負責人 :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管理 指揮或監督工作者之人員 如本校之各級單位主管 中心 系 所 科主管 實驗 ( 習 ) 場所負責人 等 三 工作者 : 指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包含勞工及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四 勞工 : 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本校教職員工, 及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 ; 本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五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 非受僱勞工 ): 指與學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 受指揮或監督而於學校工作場所從事勞動者, 比照學校之勞工, 適用職安法之規定 ( 但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不在此限 ), 如志工 勞務承攬派駐人員 派遣工或其他受雇主指派至學校工作場所工作之人員等 3

4 六 學生 : 指本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 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 七 公務人員 : 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及同法第 102 條準用人員 八 勞動場所 : ( 一 )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二 )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三 )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四 ) 如上下班或出差行經場所均屬勞動場所 九 工作場所 : 指勞動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如校區 處 室 院 中心 系 所 科 實驗 ( 習 ) 場所等 十 作業場所 : 指工作場所中, 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如粉塵作業場所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等 十一 實驗 ( 習 ) 場所 : 指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廠及試驗工廠 十二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十三 實驗 ( 習 ) 場所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含以下項目 : ( 一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 二 )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 三 )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 標示 通識及管理 ( 四 )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 五 )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 六 )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 七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 八 )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 九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5 ( 十 )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 十一 )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 十二 )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 十三 ) 緊急應變措施 ( 十四 )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十五 )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 十六 )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十四 危險性機械 : 指適用於附表一所列容量之機械, 需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才可使用, 且需經訓練合格的操作人員才可操作 十五 危險性設備 : 指適用於附表一所列容量之設備, 需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才可使用, 且需經訓練合格的操作人員才可操作 十六 型式驗證 : 指由驗證機構對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經驗證合格會張貼如下圖所示的 合格標章, 該標章由圖式及識別號碼 (TC 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 ) 組成 十七 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 指下列經勞動部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 性能及防護需符合安全標準, 並張貼下圖所示的 安全標示, 該標示由圖式及識別號碼 (TD 及指定代碼 ) 組成 但屬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 依前款所述辦理 : ( 一 ) 動力衝剪機械 ( 二 ) 手推刨床 ( 三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四 ) 動力堆高機 5

6 ( 五 ) 研磨機 ( 六 ) 研磨輪 ( 七 ) 防爆電氣設備 ( 八 )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 九 )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 十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八 自動檢查 : 指附表二所列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依職安法規定需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自動檢查表, 並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分成下列三類 ( 一 ) 定期檢查 : 機械 設備之每日 每月或每年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 檢查項目又分整體檢查及法定項目檢查 ( 二 ) 重點檢查 : 機械 設備於初次使用或拆卸 改裝 修理後開始使用, 應實施重點檢查 ( 三 ) 作業檢點 : 每日 ( 次 ) 作業前或特殊狀況後, 實施機械 設備作業檢點, 以確定是否良好安全堪用 第二章事業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第五條雇主之權責如下 : 一 制定或修訂本校之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政策 二 依職安法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三 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 一 )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 二 )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三 ) 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 四 ) 防止裝卸 搬運或堆積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 五 )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 六 )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七 )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 八 ) 防止輻射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6

7 ( 九 )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 十 ) 防止廢氣 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 十一 )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十二 ) 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 十三 )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 十四 )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四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 ( 一 ) 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 ( 二 )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 三 )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 四 )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 五 )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 六 ) 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五 責成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訂定實驗 ( 習 ) 場所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六 責成工作場所負責人依職安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第六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 一 對雇主制定或修訂之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 審議 協調及建議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第七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之權責如下 : 一 擬訂 規劃 督導及推動實驗 ( 習 ) 場所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二 依雇主指示訂定本校實驗 ( 習 ) 場所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計 16 大項管理事項 ) 三 校園水 空氣 土壤 噪音污染防治之規劃 檢測與輔導改善 7

8 四 實驗 ( 習 ) 場所危害性廢棄物 生物醫療廢棄物 輻射污染及輻射廢料處置之執行與督導 五 輻射源之管制 追蹤 監督及其安全之管理 第八條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權責如下 : 一 指揮 監督所屬執行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 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三 各級單位得指派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承辦人員處理相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業務 四 執行雇主責成之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第九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承辦人員之權責如下 : 一 確實傳遞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相關資訊或要求 二 彙整單位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資料 第十條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醫師及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之權責如下 : 一 勞工之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 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 勞工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評估 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 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 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第十一條本守則適用對象, 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 一 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 本校實驗 ( 習 ) 場所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 作業標準程序及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示之安全作業規定 四 參加本校舉辦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 實施一般 ( 特殊 ) 體格檢查, 並定期接受一般 ( 特殊 ) 健康檢查 六 遇有緊急事故應依通報程序, 立即通報各級工作場所負責人及相關單位 七 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及本校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8

9 第三章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採購或租賃工作場所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 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並於驗收 使用前確認其 符合規定 設置之危險性機械或危險性設備, 應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 合格才可使用, 且需經認可的訓練合格操作人員才可操作, 檢查合 格證應公告張貼於該設施明顯處 提供學生進行學習時, 應由具資 格之操作人員親自進行操作, 並予以指導 對於勞動部公告列入型式驗證或經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應具 有合格標章或安全標示, 並維持其安全防護性能 各單位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自動檢查表, 並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各單位自動檢查之紀錄應保存 3 年, 其中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之紀 錄應包含 : 一 檢查年月日 二 檢查方法 三 檢查部分 四 檢查結果 五 實施檢查者姓名 六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應指定具專業知能 ( 如合約保養廠商 ) 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實施自動檢查, 並留下執行記錄 實施自動檢查人員如發現機械 設備或器具異常現象或有危害之 虞, 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 暫停使用, 並通報工作場所負 責人 ; 異常或有危害之虞的機械 設備或器具, 應即檢修及採取必 要措施, 經維修確認正常後始可開始作業 對於機械轉動部位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調整等作業, 應於 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 始得為之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 起動等裝置, 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輻射性物質及游離輻射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另依原能法規相關規定 辦理 第四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9

10 第一節一般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第二十一條進入工作場所時, 應先了解場所環境, 該工作場所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提示之事項應予注意 第二十二條應保持工作場所的整潔 採光 照明 通風與換氣, 對於場所之通道 地板 階梯, 保持不致使人員跌倒 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狀態, 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實驗 ( 習 ) 場所作業時應穿著適當之防護衣物 ( 如實驗衣或工作服 ), 並著適當工作鞋, 除工作場所特殊需要外, 禁著拖鞋 第二十四條實驗 ( 習 ) 場所內禁止抽煙 喝酒 飲食 打牌及喧鬧, 且不得攜入任何上述物品 第二十五條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 並禁止與從事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 一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 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 具有強烈微波 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 氧氣濃度未達 18% 之場所 五 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 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 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第二十六條任何職業安全標示 標誌, 不得任意塗改或拆除, 特殊作業管制區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 第二十七條對於人員有暴露於噪音 高溫 低溫 游離輻射 非游離輻射線 生物病原體 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 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 如耳塞 耳罩 防塵口罩 呼吸防護具 防護眼鏡 防護衣物等, 並規定其確實使用 第二十八條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 寒冷 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及其他有害人員健康之工作場所, 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 設置供人員休息 飲食等設備 第二十九條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 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 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危害預防 第三十條在作業中所產生之廢料 廢品 垃圾及其他雜物, 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並依規定處理 10

11 第三十一條任何廢棄物 垃圾應依規定處置, 並經常保持完整清潔 第三十二條物料之堆放, 應依下列規定 : 一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二 不得影響照明 三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六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七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 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第三十三條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 並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工作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必要時簡要標明其使用方法 第三十五條工作場所內人員必須熟知各種消防設備之位置及熟練使用各類消防設備, 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第三十六條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 並應注意其是否符合堪用狀態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應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 並明顯標示, 工作人員作業期間內不得上鎖, 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三十八條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工作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二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 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三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四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七 處理或暴露於經勞動部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第三十九條不得使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工作者, 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11

12 二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第二節物理性危害預防注意事項第四十條墜落危害之防止,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 應設置警告標示, 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二 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工作時, 應設置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三 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 人員有墜落之虞者, 應設置護欄或配掛安全帶等防墜設施 四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 人員有墜落之虞者, 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 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 應採取張掛安全網 作業人員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 五 使用之合梯,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具有堅固之構造 ( 二 )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 腐蝕等 ( 三 )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 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 四 ) 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 五 ) 合梯不得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 且禁止人員站立於頂板作業 第四十一條電氣危害之防止,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 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二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三 600 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 至少需有 80 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且不得堆置物品 四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 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五 配電箱內應具中隔板 單線圖及開關標示 六 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 有因接觸 (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 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 如發現護圍或絕緣被覆有損壞, 應即 12

13 修補 七 於人員作業中或通行時, 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 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 設備之虞者, 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 如電線保護壓條 ); 如發現絕緣被覆破裂或老化時, 應即更換新品 八 電氣設備外殼應接地, 且不得任意拆除其接地線 九 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潮濕 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十 依規定需加裝漏電斷路器之設備, 不得任意將該漏電斷路器拆除或短接 十一 發電室 變電室或受電室, 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十二 發電室 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 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 十三 非職權範圍之人員, 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 十四 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人員, 應規定其確實配戴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十五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十六 電氣插頭應完全插入插座內 ; 拔卸電氣插頭時, 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十七 應禁止超負載使用多項電氣器具, 以防止電線過載發熱, 引起火災 十八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斷電, 其開關切斷後, 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 復電時, 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 始可復電, 以確保安全 十九 使用加熱設備或器具時, 需有人員在場監視 ; 使用完畢後, 應隨手將插頭拔除 二十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 不含自動式焊接者 ), 應具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 應具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二十一 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 應使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 如乾粉滅火器 ) 13

14 第四十二條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 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 使人員戴用 第四十三條機械危害之防止,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設置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 一 ) 經勞動部指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且在有效期間內才可使用 ( 二 ) 操作人員需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 嚴禁非訓練合格者操作 ( 三 ) 提供學生進行學習時, 應有具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進行操作, 並予以指導 二 不得供應或設置構造 性能及防護不符合安全標準之指定機械 設備或器具 三 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四 有發生危險之虞之機械設備, 應訂定作業標準, 並張貼於作業場所, 作業人員應依該標準操作 五 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飛輪 帶輪 傳動輪 傳動帶等有危害人員之虞之部分, 應設置護罩 護圍 套胴及跨橋等設備 六 對於衝剪機械 射出成型機 打模機等有危害人員之虞者, 應設置安全門 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 七 對於下列機械部分, 其作業有危害人員之虞者, 應設置護罩 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 ( 一 ) 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 二 ) 帶鋸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 鋸床除外 ) ( 三 ) 金屬 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 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四 ) 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 五 ) 機械之高速迴轉部分易發生危險者 ( 六 ) 對於扇風機之葉片 研磨機之研磨輪迴轉等 八 鑽孔機 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 人員手指有觸及之虞者, 應明確告知並標示不得使用手套 九 有接觸機械 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者, 應 14

15 設置警示標誌 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十 禁止任意拆除或關閉原有之安全防護或警報裝置, 如因維修必要, 則應於修護後復原拆除之防護設施, 並經測試無異常後才可使用 十一 如發現機械 設備或器具異常現象或有危害之虞, 應即關閉電源或其他控制開關, 暫停使用, 並通報場所負責人 ; 異常或有危害之虞的機械 設備或器具, 應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經維修確認正常後始可開始作業 十二 對於機械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調整,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有導致危害人員之虞者, 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 二 )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 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 三 ) 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 拆模 調整及試模時, 為防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 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裝置 十三 研磨機之使用,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 二 ) 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 三 ) 研磨輪使用, 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 不得使用側面 ( 四 ) 研磨機使用, 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 1 分鐘以上, 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 並在防護罩下試轉 3 分鐘以上 十四 離心機械之使用,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 二 ) 不得超越離心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 三 ) 應先將離心機械完全停止運轉, 才可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 十五 起重升降機具之使用,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 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 二 ) 應標示最高負荷, 且使用時不得超過該負荷 15

16 ( 三 ) 吊鉤或吊具, 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 如防滑舌片 ) ( 四 ) 應有過捲預防裝置, 以防止吊鉤或吊具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 碰撞 ( 五 ) 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六 ) 所使用之吊掛構件, 應具足夠強度 ; 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 鉤環 鏈環, 作為吊掛用具 ( 七 ) 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 1 延伸長度超過 5% 以上者 2 斷面直徑減少 10% 以上者 3 有龜裂者 ( 八 ) 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 1 鋼索一撚間有 10% 以上素線截斷者 2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 7% 以上者 3 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4 已扭結者 十六 鍋爐之使用,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 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 並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 ( 二 ) 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及易燃物品 ( 三 ) 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 ; 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 不在此限 ( 四 ) 鍋爐之操作人員, 需經相當等級以上之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 五 ) 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 ( 六 ) 鍋爐運轉中, 不得使其操作人員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 七 ) 同一作業場所中, 設有 2 座以上鍋爐者, 應指派鍋爐作業 16

17 主管, 負責指揮 監督鍋爐之操作 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 八 ) 鍋爐應設有超壓時之自動減壓或洩壓裝置, 且該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 九 ) 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 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 十 ) 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 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 ( 十一 ) 鍋爐之燃燒室 煙道等之砌磚發生裂縫時, 或鍋爐與鄰接爐磚之間發生隙縫時, 應儘速予以適當修補 十七 壓力容器之使用,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人員, 需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 二 ) 第一種壓力容器運轉中, 不得使其操作人員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 ( 三 ) 同一作業場所中, 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 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 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 負責指揮 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 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 四 ) 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 五 ) 壓力表之刻度板上, 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十八 堆高機之使用,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堆高機應具有制動裝置 左右方向指示器 警報裝置 前照燈 後照燈 頂篷及後扶架等裝置 ( 二 )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堆高機之操作人員, 需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 ( 三 ) 堆高機之操作, 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 防止翻倒 ( 四 ) 駕駛者離開堆高機時, 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 並將原動機熄火 拉手煞車制動 第四十四條噪音作業危害之防止,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發出之聲音超過 90 分貝時, 應採取工程 17

18 第四十五條 控制 減少人員暴露於噪音環境之時間 二 對於人員 8 小時日工作量時, 其平均音壓超過 85 分貝時, 應使人員戴用有效之耳塞 耳罩等防音護具, 並採取聽力保護措施 三 噪音超過 90 分貝之工作場所, 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 使人員周知 使用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其操作及防護設施, 應依原子能法 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化學性危害預防注意事項第四十六條對於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等作業場所,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時, 應視其性質, 採取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 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 使其不超過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 有發生中毒之虞者, 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 空氣中濃度超過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 應改善其作業方法 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 有害物工作場所, 應設置通風設備, 並使其有效運轉 四 排放之廢氣應加以妥善處理, 其廢棄物之排放標準, 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於有機溶劑作業時, 不得停止運轉 二 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 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四 儘量縮短導管長度 減少彎曲數目, 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測定孔 第四十八條化學品危害通識管理, 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化學品於訂購前應先確認是否為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 毒性化學物質 具規定量之危害性化學品 及 甲類特定化學物質 等列管物質, 若為上述四類本校列管物質請務必至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網站管理區填寫並列印該化學品新 18

19 購買通知單 二 欲使用本校未取得核可文件之毒性化學物質前, 應先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提出申請, 並經環保局核准後取得該核准字號, 再依規定提出購置需求 三 於室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 應將注意事項, 公告於作業場所明顯之處 四 化學品應依其特性予以分類分區管理存放, 並備置適當之消防設備 五 應將場所內之化學品建立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並適時更新 六 應建立各種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 (SDS), 提供相關人員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並適時更新該資訊 ; 安全資料表應放置明顯易取得處, 以利取用 七 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 應有下列標示 : ( 一 ) 危害圖示 ( 二 ) 內容 ( 包含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 三 ) 如該容器容積在 100 毫升以下者, 得僅標示危害物質名稱 圖式及警示語 八 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 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 並隨時加蓋, 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 漏洩 滲洩或擴散 九 非經許可, 不得在各作業場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 十 作業時應佩戴個人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並選擇安全的工作方法, 以防止皮膚直接接觸有機溶劑 十一 對於有害物 有毒物或致癌物質之處理, 須在排煙櫃中操作 十二 毒性化學品不得隨意放置, 應貯置於安全處所, 非經許可, 不得使用 ; 其運作及釋放量紀錄, 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辦理 十三 實驗廢水 ( 廢液 ) 不可任意傾倒, 應倒入指定之儲存容器中, 並依規定處理 19

20 第四十九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危害之防止, 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貯存時 : ( 一 ) 高壓氣體鋼瓶之標示應包含下列項目, 顏色 危害特性 內存物名稱 容積 使用壓力及耐壓試驗日期 ; 另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 內容及備置安全資料表 ( 二 )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 禁止煙火接近 ( 三 ) 周圍 2 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 引火性物品 ( 四 )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 五 ) 可燃性氣體 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 應分開貯存 ( 六 ) 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 七 )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 八 ) 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 20% 以上為原則 ( 九 ) 貯存處應維持乾燥, 且其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 十 ) 貯存氣體之場所, 應注意通風並避免陽光直接照射,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 40 度以下 ( 十一 )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 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 十二 ) 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 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 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 各種電氣設備均應確實接地, 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 十三 ) 毒性高壓氣體之貯存 : 1 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 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2 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附近貯藏 3 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 應充分換氣, 保持通風良好 4 應於設施上增加除害措施 除毒裝置 防止於場所內積滯 或設置氣體洩漏檢知警報裝置 二 使用時 : ( 一 )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 方得使用 ( 二 ) 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 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 三 ) 容器外表顏色, 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 四 )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 五 ) 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 : 20

21 1 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 不准進入 2 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 應於設施上增加除害措施 除毒裝置 防止於場所內積滯 或設置氣體洩漏檢知警報裝置 ) 3 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4 使用毒性氣體場所, 應保持通風良好 三 搬運時 : ( 一 ) 溫度保持在攝氏 40 度以下 ( 二 ) 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 務求安穩直立, 不得於地上拖拉或將鋼瓶倒臥地上滾動 ( 三 ) 以手移動容器, 應確知護蓋旋緊後, 方直立移動 ( 四 ) 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 吊鏈 繩子等直接吊運 第五十條粉塵作業危害之防止, 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從事粉塵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作業中不可任意脫除 二 防護具應隨時保持清潔, 以維護其性能 三 粉狀原料 半成品 成品均應放置於指定之儲存場所, 並妥為包裝以防止粉塵逸散 四 隨時保持工作場所之整潔, 以防止積塵過多 五 作業時間內,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不得停止運轉 六 作業人員應知悉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 第四節生物性危害預防注意事項第五十一條生物病原體危害之防止, 應採取下列措施 : 一 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 相關機械 設備 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 應於實驗室入口處張貼生物安全等級標誌, 標誌應註明實驗室負責人 管理人 緊急聯絡人之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與操作人員及操作病原體名稱 四 健康管理 五 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21

22 六 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 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 個人防護具之採購 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 緊急應變 十 感染事故之報告 調查 評估 統計 追蹤 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 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第五十二條處置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 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應予以消毒 殺菌等適當處理, 以避免人員感染疾病 二 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三 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 並加警告標示 第五十三條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人員, 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 一 指定專人負責接受報告 調查 處理 追蹤及紀錄等事宜, 相關紀錄應留存 3 年 二 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 但感染源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 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 調查結果人員有感染之虞者, 應使其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並依醫師建議, 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 預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第五節人因工程危害預防注意事項第五十四條對於物料之搬運, 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 凡 40 公斤以上物品, 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500 公斤以上物品, 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 ; 運輸路線, 應妥善規劃, 並作標示 第五十五條操作電腦時, 避免久坐於電腦螢幕前, 作業人員應有適當休息 第五十六條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人員, 應設置適當之坐具, 以供休息時使用 第五十七條重複性之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 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 一 分析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 22

23 二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 評估 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六節一般營造危害預防注意事項第五十八條本工程所設置之安全衛生, 全體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 二 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 應即報告工地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監工 第五十九條於工作場所周圍所設置之圍籬所設置之圍籬及懸掛禁止閒人進入之警告標示不得任意加予破壞 第六十條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 電力配管 電線桿及拉線 給水線 瓦斯管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情形者, 應商請各該主管機關或物主妥善處理, 不得任意挖掘 剪接 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第六十一條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地下室等工作場所, 從事熔接 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第六十二條以柴油 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施工機具應先停機後再行加油 嚴禁在發動中加油或一邊抽煙一邊加油 第六十三條使用於夜間之柵欄, 所設置之照明或反光等措施不得加以破壞 第六十四條凡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地面開口部分 牆面開口部分 階梯 樓梯 坡道 工作台或已廢止使用之開口部分及有落水淹溺危險之工作場所, 所設置之護欄或護蓋非經工地主管之許可不得拆卸或移開 第七節模板及鋼筋危害預防注意事項第六十五條模板應採足夠之材料為之, 勿用有損壞變形或腐蝕之材料 第六十六條模板支撐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 一 模板施工之大小間距, 應按施工圖面或施工規範說明架設, 如施工圖或施工規範未規定時, 應報請現場監工人員依預期之荷重妥為設計 23

24 二 支柱應視土質狀況 襯以墊木 墊板或敷設水泥等措施以防支柱之沈陷 三 固定支柱之腳部應設置橫擋或其他適當措施, 防止支柱之滑動 四 支柱之接頭, 應為對接或搭接 如為對接應以二個以上之索引板固定之 如為搭接應以 #16 或 #18 鍍鋅鐵絲捆綁二處以上 五 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之重疊部分應以螺栓或鉤釘等金屬零件固定之 六 對曲面模板應繫桿控制模板之上浮 第六十七條架設模板時, 作業人員應注意模板與支柱間之接合須妥實穩固, 不得有滑動脫落情形 第六十八條模板拆除應依施工規範所規定期限拆模, 不得提早 第六十九條拆模時, 應以施工架小心將模板取下輕放地面, 不得由高處下 第七十條模板拆除後, 應立即整理成堆, 並將突出之鐵釘或鐵條等拔除或釘入 第七十一條模板吊運時, 有關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 一 使用起重機 索道 人字臂 起重桿或其他機械設施吊運模板時, 應以鋼索束縛, 不得以其他代用品普通繩子吊運 二 吊運垂直或高處模板, 在設置支撐或安放之前不得放鬆吊索 三 在高處裝置或吊運模板時, 現場監工應令下方作業勞工全部撤離現場, 並嚴禁人員進入 第七十二條配紮鋼筋作業時, 有關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 一 鋼筋應分類貯存, 井然有序, 並保持場地之清潔 二 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 表面應舖以木板 三 從事鋼筋作業勞工應配戴手套 四 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 應紮牢以防滑落 五 吊運超過六公尺長之鋼筋時, 應在適當距離之兩端以吊鏈鉤住, 保持平衡 六 從事牆柱及墩基等立體鋼筋構造時, 應使用拉索或撐桿予以支持, 以防傾倒 七 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 工作架或吊重支持架等 24

25 八 鋼筋不得散置於施工架上 九 現場監工應注意, 不得使勞工在未將鋼筋尖端彎曲或加蓋等安 全措施之暴露鋼筋上方從事作業 第八節高處危害預防注意事項第七十三條患有貧血 癲癇 高血壓 心臟病 懼高症 四肢無力 頭暈等疾病及飲酒或服藥後昏昏欲睡者, 均禁止攀登高架或在高處施工架上從事作業 第七十四條凡於離地面二公尺以上而有墜落之虞之高處作業勞工, 均應載用安全帽, 並佩帶防護等防護具 第七十五條從事高架作業之人員, 應著軟底鞋, 不得穿著容易滑落之硬底鞋或釘靴 第七十六條在攀登高架前, 應先擦拭鞋底之油 水泥等滑溜附著物 第七十七條勞工在高架作業時, 應將工具 鉚釘 螺絲等物料置於工具袋或工具箱中以免滾落傷人 第七十八條在高處施工架上禮讓對方來人時, 應注意自己踩牢站穩以免一腳踏空墜落受傷 第七十九條勞工在高處作業, 而無其他防護措施, 現場監工應考慮實際需要, 派人張設安全網 第八十條在高處施工架上, 不得使用梯子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第八十一條戀吊式施工架, 不得同時有兩人以上在同一工作台上工作 第九節衛生危害預防注意事項 第八十二條 儀容衣著, 工作環境須時時保持整齊清潔 工作應著工作服 第八十三條 不得隨地吐痰 第八十四條 果皮 紙屑 煙頭及各種廢棄物, 不得隨意拋棄, 應棄於垃圾 箱或指定場所 第八十五條 公司發給之各種人體防護具, 應按規定佩帶 第八十六條 員工應依規定定期接受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第八十七條 工地現場各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25

26 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條 工作場所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氧或有礙衛生之垃圾 污垢 飲水處及各種盛水器應保持清潔 臨時廁所應每日清洗, 時常保持清潔 第十節電氣危害預防注意事項 第九十一條 各項施工機械之安全裝置, 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操 作人員如發現該機械安全裝置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 應即報告 領班或工地主任修復或處理 第九十二條 電源開關之開閉應迅速 切實完成 第九十三條 電源開關之開閉不得以濕手操作 第九十四條 保險絲熔斷時嚴禁以銅絲或鐵絲代替 第九十五條 停電後即將電氣設備開關切斷, 俟回復穩定供電後再啟用 第九十六條 拔卸電氣插頭應拉插頭處 第九十七條 設備如有漏電現象, 立刻請合格電匠檢修 嚴禁擅自處理 第九十八條 勿在開關保險絲上接用電力 第九十九條 電氣開關箱內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第一百條 使用延長電線之電器, 在使用前必須檢查電線絕緣否良好 第一百零一條 各項施工機械之皮帶護罩或護網不得為圖操作之方便而任 意拆卸 如因注油 檢修等必須拆卸者應於檢修, 注油完畢 時, 立即裝上 第一百零二條 施工機器開動時, 應警告在旁人員 第一百零三條 施工機械需調整修理或清掃 注油檢查時, 一定要先停車 第一百零四條 切實執行保養工作, 隨時保持機身清潔 第一百零五條 施工機械設備運動部份, 其動作範圍有超出設備位置面積 時, 操作人員應隨時注意該運動部份中有無撞人可能並加以 預防 來往人員不可接近在運轉中之該類設備 第一百零六條 禁止使用破布或棉紗擦拭機器運轉部份 第一百零七條 不得用手 腳觸摸施工機械之轉動部份 第一百零八條 運轉施工機器不可超過其規定速度 第一百零九條 電氣開關箱門應隨時關緊 第一百一十條 在電器開關上, 勿超額接用電力 26

27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 電器開關保險絲蓋必須蓋緊 電氣設備受潮後, 立刻停止使用, 並請合格電匠檢修 電動馬達發生不正常時, 應立即斷電停用, 並請合格電匠檢修 可攜帶之照明燈泡, 應使用燈泡外圍加鐵絲護罩以防碰破觸電 電氣開關作用不正常或發熱時, 應立即請合格電匠檢修 操作電氣開關不可用大力或用工具操作 第十一節滅火器使用方法及危害預防注意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 嚴禁煙火 區域必須從事電焊 氣焊 生火 燒火等 工作時, 應徵得施工所所長之同意始得使用, 並須作防火 準備 第一百一十八條 電氣設備之發火, 若非確信電源已切斷及附近無其他電氣 設備, 不可用水灌救,, 宜用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機或砂 撲滅之 第一百一十九條 煙頭應捻熄擲入垃圾桶內 第一百二十條 一切消防設備, 不得用於消防目的之工作上 第一百二十一條 器材物料之堆存, 不得妨礙消防設備之取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每一位員工都須能熟悉各種滅火機的使用方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火災發生時, 應以最短時間內, 應用現有的消防設備, 立 即展開救火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火災現場應先救人, 財務次之, 並不要忽略自己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五條 滅火器不可隨便移動, 亦不得在其附近放置障礙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滅火器一經使用, 應報告上級重新裝藥 第一百二十七條 滅火器施工所所長應派人定期檢查其出口是否堵塞, 內儲 壓力是否正常 第一百二十八條 滅火時應依下列火災種類而使用其合適之滅火器材 : 一 甲類火災 : 由普通可燃材料 : 如木材 紙張 衣服等引起之 火災 二 乙類火災 : 由可燃性液體如汽油 機油等引起之火災 三 丙類火災 : 由電氣如馬達 變壓器等引起之火災 27

28 四 丁種火災 : 混合火或特殊金屬引起之火災 第十二節人體安全防護安全守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工作人員應隨時防範自己身體的安全及維護自己經管機器設備的操作安全 第一百三十條在可能傷及身體的危險場所工作時, 必須切實配帶各種適當的安全防護具, 而確保安全 第一百三十一條在有發生塵埃之場所工作時, 應佩帶防塵口罩 第一百三十二條服裝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一百三十三條現場工地及高處危險場所, 必須戴安全帽 第一百三十四條安全帽之使用要則 : 帽籃應牢固, 籃帶應均勻地分佈以支持衝擊力 頭帶不要過緊, 以安全帽不發生傾側且感覺舒服為適度 頭頂與帽殼間應留有空間 為安全計, 應使用顎帶 不得在帽上打孔 鑽洞, 以免損失其強度 電氣工作人員或在有裸線 帶電設備附近之工作人員, 不可帶用金屬安全帽 第一百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中之空氣, 含有過量之塵埃, 且為長時間之工作, 應使用防塵口罩 第一百三十六條施工場所之音量在九十分貝以上, 工作人員應佩帶耳塞 第一百三十七條防塵口罩使用要則 : 一 必須調整緊密於鼻和嘴上 二 罩帶不必太緊, 以能維持口罩安穩就可 三 時常保持清潔 四 若有破損應更換 第一百三十八條在噪音作業場所, 工作前應選用大小合適之耳塞入兩耳中 第一百三十九條耳塞應時常消毒 第一百四十條勿使用紙 棉 布或其他一時權宜之東西塞入耳中 第一百四十一條安全眼鏡之使用安全守則 : 一 佩帶前應適當週整, 適合臉型 28

29 二 杯式安全眼鏡之橡皮帶, 頭帶應長短適應, 使能安穩佩戴於臉上 三 眼鏡片應經常保持清潔, 並定期消毒 四 確保頭帶之情況和彈性良好, 如有損壞應即更換 五 鏡片裝牢, 如有裂紋或擦傷應即更換 六 鏡片凝結過多之水霧, 可使用清潔劑 抗霧混合劑防止 七 安全眼鏡不用時應裝入鏡盒, 不可放在工具箱或抽屜內, 以免損壞 第一百四十二條工作人員臉部與眼睛同樣有受到傷害之可能時, 如化學藥品之搬運處理 輕磨 焊切 除銹等工作, 應使用適合型式的面罩以保護臉部 第一百四十三條為防止工作人員之指 手掌 手腕 手臂於接觸時皮膚有害之操作燙熱設備時遭受傷害, 或防止切害及擦傷等, 必須戴用適當型式之手套或袖套 第一百四十四條凡工作人員從事高架上工作或佩帶用供氣式防毒面罩進入密閉設備時, 應使用安全帶及救生索 第一百四十五條用以防止重物的擊傷, 滾動物體的輾傷, 鋒利物體旳割傷, 高熱物體的淡傷及電擊, 化學物濺潑等應穿上安全鞋 第五章教育及訓練第一百四十六條本校所屬工作者及學生對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有接受之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對於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 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 接受至少 3 小時之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如下 : 一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 作業前 中 後之自動檢查 四 標準作業程序 五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 其他與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第一百四十八條於實驗 ( 習 ) 場所處置或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人員, 需另接受至少 29

30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 3 小時之 危害性化學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擔任危險性機械或危險性設備操作之人員, 應於事前接受 危險性機械 ( 或設備 ) 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從事下列作業之勞工, 應接受 18 小時之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 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操作人員 工作場所急救人員, 除醫護人員外, 應接受 18 小時之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五條之人員, 需每 3 年至少接受 3 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 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 應於事前接受 18 小時之 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需每 3 年至少接受 6 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 : 一 鉛作業主管 二 缺氧作業主管 三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四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五 粉塵作業主管 擔任下列職務之人員, 應於事前依法定課程及時數接受其職務相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需每 2 年至少接受 6 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 : 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操作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 應於事前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 及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並取得證書或執照 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 應於事前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接受教育訓練, 並取得證書 廢棄物清除或處理專責人員, 應於事前依 廢棄物清理法 接受教 30

31 育訓練, 並取得證書 第六章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校所屬教職員工生, 對於一般 ( 特殊 ) 體格或健康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第一百五十九條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應至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醫療機構實施檢查 第一百六十條在職勞工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之年限如下 : 一 年滿 65 歲以上者, 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二 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 每 3 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 年齡未滿 40 歲者, 每 5 年定期檢查一次 第一百六十一條新進人員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如前次檢查未逾前條之定期檢查期限, 且提出檢查報告證明者, 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從事下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人員, 應於受僱或變更作業時, 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 並每年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 一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 85 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三 游離輻射作業 四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五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六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七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有機溶劑作業 八 製造 處置或使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 ( 苯為體積比 ) 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九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一 其他經勞動部指定之作業 第一百六十三條本校應依職安法規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第一百六十四條體格及健康檢查資料之處理 : 31

32 一 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保存 二 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結果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受檢勞工 三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之處理, 應保障個人隱私權, 不可隨意傳閱 談論或散播 四 醫師應依檢查結果, 給予罹病人員應避免之作業建議, 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五 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健康檢查相關資料時, 校方不得拒絕 但超過保存期限者, 不在此限 六 一般健康檢查之報告整理存檔外,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依規定實施資料分級健康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針對工作者或學生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 一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第一百六十六條檢查異常結果管理 : 一 體格檢查結果發現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職務或作業時, 不得使其從事該項工作 二 健康檢查結果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時, 除予醫療外, 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提供適當措施 三 屬於第二級管理者, 校方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 32

33 式通報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四 前條健康管理等級區分,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五 前條健康管理等級區分,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六 健康檢查異常者, 由校方依醫師建議通知該單位主管, 單位主管應視狀況採行下列措施 : ( 一 ) 職業病產生來源並設法改善, 例如尋找低濃度低危害之取代物, 加強局部排氣, 加強整體通風換氣 ( 二 ) 加強該工作區及個人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 三 ) 建議必要之職務異動或強制性之休養如調換工作或工作輪替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條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依下列危害預防計畫推動與執行, 以保護工作者之身心健康 : 一 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二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三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四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第一百六十八條通報主管機關 : 一 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勞工,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並填寫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報請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臺南市衛生局並將副本抄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 二 勞工之健康管理屬於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或屬於管理二以上者, 應於檢查分級後, 於 30 日內依規定, 報請臺南市勞工局 臺南市衛生局並將副本抄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 三 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應填具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報請台南市勞工局及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33

34 第七章急救及搶救第一百六十九條各單位應置急救人員, 並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各單位之急救人員應至少置 1 人, 勞工人數超過 50 者, 每增加 50 人, 應再置 1 人 二 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聰 色盲 心臟病 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 0.6 以下與失能等體能及健康不良, 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三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 單位主管應即指定合格之人員, 代理其職務 四 擔任急救人員者, 除醫護人員外, 應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且每 3 年接受至少 3 小時之急救人員在職教育訓練 第一百七十條各單位應備置急救藥品及器材, 並注意下列事項 : 一 應依工作場所大小 分布 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 備置足夠之急救藥品及器材 二 備置之急救藥品及器材, 應置於適當固定處所 三 至少每 6 個月定期檢查並保持清潔 ; 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 應隨時予以更換及補充 第一百七十一條各單位應考慮各種緊急狀況之特性, 制訂緊急應變計畫, 並定期實施演練, 期能在發生緊急事故時, 能採取即時之應變措施, 防止災害的擴大 第一百七十二條急救及搶救原則,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急救及搶救人員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 勿貿然進行 ; 搶救應以人員安全為第一優先, 勿因搶救財物而錯過黃金搶救時間 二 如屬毒性氣體洩漏之搶救, 應先配戴適用之防毒面具, 否則不可冒然進入施行搶救, 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三 如屬可燃性氣體洩漏, 不可任意開啟電源燈源 四 應儘速將罹災者自高危險區移至安全區 五 任何急救之處理僅在維持傷者之生命或避免傷害擴大, 對於重大傷患應緊急送往醫院處理 六 在醫護人員抵達前, 可由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理, 避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七 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 防止傷勢或病情惡化 保持傷患安靜 34

35 及舒適, 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八 在場急救者, 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 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九 外傷急救 ( 一 ) 就醫前應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 二 ) 抬高出血部位, 使之高過心臟, 勿除去傷口處之凝血, 以防持續出血 ( 三 ) 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 以手加壓至少 5 分鐘 ( 四 ) 傷患大量出血且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止血法止血時, 應使用止血帶止血法 止血帶要綁在傷口較近心臟部位, 且要標明包紮時間 ( 五 ) 鼻子出血時, 應使患者半坐臥且頭部稍向前, 壓迫鼻子兩側止血,10 分鐘後鬆開, 若仍未止血應再壓 10 分鐘 ( 六 ) 任何止血法均需每隔 分鐘放開 15 秒, 以防組織壞死 ( 七 ) 若四肢有斷裂情形, 需將斷肢立即以清潔塑膠袋隔離, 並用冰塊冷藏之, 與病人一同送醫縫合 十 燒燙傷急救 ( 一 ) 沖 : 用水沖洗至少 15 分鐘 若眼部受傷, 撐開眼皮自內而外緩慢沖水 ( 二 ) 脫 : 傷處皮膚若有衣著, 一面沖水, 一面剪開衣服, 避免皮膚組織持續受損或擴大傷處面積 ( 三 ) 泡 : 傷處泡於水中, 其水泡不可壓破 ( 四 ) 蓋 : 使用乾淨潮濕紗布輕輕覆蓋, 避免感染 ( 五 ) 送 : 儘速送醫 十一 心跳停止急救 ( 一 ) 食 中指輕置於傷者頸動脈處, 確認其脈搏是否消失 ( 二 ) 將傷者置於堅硬平坦之地面或長桌面上, 儘速施以胸外心臟按摩術 ( 三 ) 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 (AED) 急救 十二 感電災害搶救 ( 一 ) 關掉電源, 先確認自己無感電之虞 ( 二 ) 用乾燥的木棒 繩索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35

36 ( 三 ) 依患者之意識, 進行急救處理 十三 火災搶救 ( 一 ) 先確認屬哪類 ( 一般 電線 化學物質或氣體洩漏等 ) 引起之火災 ( 二 ) 斷除可能造成更大災害之火源 ( 如關閉電源 停止化學物質或氣體供應 ) ( 三 ) 如屬小火, 能直接撲滅者, 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滅火 ( 四 ) 如火勢已猛烈, 應立即通報及通知消防隊, 並通知附近人員立即疏散 ( 五 )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 展開確認是何種原因引起 該場所是否有其他化學物質, 評估其危害性, 以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 六 ) 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 本校相關人員須協助消防員瞭解現場狀況, 以滅火救災 十四 化學物質 / 氣體危害 ( 一 ) 洩漏搶救 1 如屬小洩漏, 應儘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 2 如屬大洩漏, 應於安全無虞下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 立即通報及通知消防隊, 並通知附近人員立即疏散 3 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 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洩漏, 評估其危害性, 以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 4 洩漏之化學物質及除污物料( 沾有化學物質者 ), 應統一收集處理 ( 二 ) 吸入性中毒 1 搶救者應穿戴適當的呼吸防護具才可進入災害現場, 先打開通風口 2 若毒性氣體屬可燃性氣體不可任意開啟電源燈源 3 搬移患者至新鮮空氣流通處, 鬆開衣服, 使其呼吸道暢通 4 意識不清, 呼吸困難者, 應給與氧氣 5 呼吸停止者應施予人工呼吸, 維持呼吸系統運作 6 心跳停止者應施予心臟按摩或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AED) 急救, 維持循環系統運作 7 送醫急救, 注意保暖以免身體失溫 36

37 ( 三 ) 身體接觸灼傷 ( 腐蝕 ) 急救 1 如噴濺至眼精, 至緊急沖淋洗眼器, 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 ( 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 至少 15 分鐘以後, 速將患者送醫診治 2 如為其他部位, 則立即用大量水沖洗, 如傷口有衣物遮蔽應去除, 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3 使用乾淨的紗布將灼傷部覆蓋 4 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 所有灼傷均應送醫診治 ( 四 ) 誤食急救 1 若食入非腐蝕性毒物, 先行催吐 2 若食入腐蝕性毒物, 不可催吐 ; 患者若尚能吞嚥, 則可給予少量飲水 3 若昏迷抽慉, 禁止催吐, 先依其心肺狀況, 施以一般急救 4 保留中毒物, 與病人一起送醫檢驗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第一百七十三條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督促所屬人員, 對於場所提供之防護具或器具, 依下列規定加以維護 : 一 保持清潔, 必要時予以消毒 二 經常檢查, 保持其性能, 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 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置備足夠之數量, 數量不足或有損壞, 應即報告 四 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 不得任意移動 五 人員有感染疾病之虞時, 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 第一百七十四條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 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 如各級防護衣 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第一百七十五條搬運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 應確實佩戴防護手套 圍裙 安全帽 安全眼鏡 口罩 面罩等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於人員有暴露於強光高溫 低溫 異常氣壓 缺氧作業 非游離輻射線 生物病原體 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 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 如安全面罩 防塵口罩 防毒面具 防護眼鏡 防護衣 滅壓裝置 輸氣面罩等適當之防護具, 並使 37

38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員使用 對於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 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 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之虞時, 應備置不滲透性防護衣 防護手套 防護靴 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或提供必要之防護膏, 並使人員使用 對於搬運 置放 使用有刺角物 凸出物 腐蝕性物質 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 應使用適當之手套 圍裙 裹腿 安全鞋 安全帽 防護眼鏡 防毒口罩 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 動力傳動裝置 動力滾捲裝置, 或動力運轉之機械, 工作者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 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 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 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有墜落之虞者, 應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 應確實戴用耳塞 耳罩等防護具 從事電氣工作之工作者, 應使用電工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第九章事故通報及報告第一百八十四條各工作場所應於門上張貼本校最新修訂通過之 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 並於適當處 ( 電話機或門口 ) 張貼該場所負責人聯絡電話 ( 校內分機 手機 ), 以緊急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 第一百八十五條實驗 ( 習 ) 場所如發生意外事故, 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相關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措施 二 不論意外事故大小, 均應依本校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通報, 並通知發生事故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不得隱匿不報 ; 事故發生單位需填寫 意外事故通報單, 傳真或送交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三 如屬下列重大事故, 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並應立即通報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以利該中心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 38

39 查機構 ( 一 ) 發生死亡災害者 ( 二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 三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者 四 事故發生單位應進行事故現場調查, 分析災害發生原因 擬定防止再發生對策, 填寫 災害調查表 呈請主管簽章後, 傳真或送交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 另需於完成改善後, 將相關資料送交該中心確認 第十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第一百八十六條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相關資料 ( 手冊及程序書 ), 置於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資訊網 環安衛管理系統文件, 各單位應依程序執行並留存紀錄 第一百八十七條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至場所執行檢查職務時, 各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檢查員於出示證件後得隨時讓其進入, 並應立即通知單位環安衛人員 場所負責人及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二 檢查員依法得就勞動檢查範圍行以下之行為, 有關人員應配合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 ( 一 ) 詢問有關人員, 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 二 ) 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 紀錄 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 三 ) 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 物品等, 必要時並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 錄影或測量等 ( 四 ) 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物料 樣品 器材 工具, 以憑檢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一把八十九條 實驗 ( 習 ) 場所人員除需遵守本守則外, 並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對於各項研究計畫之實 ( 試 ) 驗, 需遵照其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安全 本守則未盡事宜, 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 39

40 第一把九十條 本守則經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經校長核定後, 報 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後公告實 施 ; 修訂時亦同 40

41 附表一 危險性機械 危險性設備 國立成功大學危險性機械 設備列管檢查實施週期及參考法條一覽表 備註 :1. 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規定, 危險性機械 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檢機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 非經再檢查合格, 不得繼續使用 2. 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4 條規定, 危險性機械 設備之操作人員, 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 3. 列管檢查依據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 41 列管檢查 ( 由代檢機構檢查 ) 竣工 ( 使用 ) 定期檢查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12] 二年 [16 18] 斯達卡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1 公噸以上者 [12] 二年 [16 18] 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23] 二年 [26 28]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者 [33] 二年 [36 38] 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 供營造施工使用者 [43] 每年 [46 48] 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者 [53] 二年 [56 58] 吊籠載人用者 [63] 每年 [66 68] 蒸汽鍋爐 熱水鍋爐鍋爐 熱媒鍋爐 貫流式鍋爐 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分類及容量說明 高壓氣體容器 * 最高使用壓力 ( 表壓力, 以下同 ) 超過 1kg/cm 2 者 * 或傳熱面積超過 1m 2 ( 裝有內徑 25mm 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者 ) * 或傳熱面積超過 3.5m 2 ( 蒸汽部裝有內徑 25mm 以上之 U 字形豎立管, 其水頭壓力超過 5m 者 ) * 或胴體內徑超過 300mm, 長度超過 600mm 者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 且 * 水頭壓力超過 10m 者 * 或傳熱面積超過 8m 2 者 * 水頭壓力超過 10m 者 * 或傳熱面積超過 8m 2 者 [ 法條 ] 週期 *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10kg/cm 2 ( 包括具有內徑超過 150mm 之圓筒形集管器, 或剖面積超過 177cm 2 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者 ) * 或其傳熱面積超過 10m 2 ( 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者, 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超過 300mm, 或其內容積超過 0.7m 3 者 ) *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1kg/cm 2 且內容積超過 0.2m 3 者 *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1kg/cm 2, 且胴體內徑超過 500mm, 長度超過 1000mm 者 * 最高使用壓力 (kg/cm 2 ) 內容積 (m 3 ) > 0.2 者 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 ( 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 ) 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 ( 供進行反應 分離 精鍊 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 或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 5m 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 300m 3 或 3 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 ), 其容器以最高使用壓力 (kg/cm 2 ) 內容積 (m 3 ) > 0.04 者但下列各款容器, 不在此限 : 1. 泵 壓縮機 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2.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3. 流量計 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 濾器相關之容器 4.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容器 5. 溫度在 35 時, 表壓力在 50kg/cm 2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6. 高壓氣體容器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 相對於地面可移動, 其內容積在 500 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款容器, 不在此限 : 1.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2. 溫度在 35 時, 表壓力在 50kg/cm 2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81] [105] [129] 外部每年 [84] 內部依規定 [84 87] 外部每年 [108] 內部依規定 [ ] 外部每年 / 內部依規定 [132] [150] [155]

42 附表二 機械 設備 作業 國立成功大學自動檢查 ( 機械 設備及作業 ) 實施週期及參考法條一覽表 項目 週期 [ 法條 ] 每三年 整體 每年 自動檢查定期檢查法定部分 每二年 每年 每三月 每月 重點檢查 初或修使改理用裝後 作業檢點 作每業日前 特殊況狀後 固定式起重機 [19] [19] [52/58] [52] 移動式起重機 [20] [20] [53/58] 人字臂起重桿 [21] [21] [54/58] [54] 升降機 [22] [22] 營建用提升機 [23] [55] 吊籠 [24] [56] [56] 簡易提升機 [25] [25] [57] 電氣機車 [13] [13] [13] [50] 一般車輛 [14] [50] 車輛頂高機 [15] 高空工作車 [15-1] [15-2] [50-1] 車輛系營建機械 [16] [16] [58] 堆高機 [17] [17] [50] 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 [18] 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 [26] [59] 工業用機器人 [60/66] 捲揚裝置 [46] [51] 鍋爐 [32] [64] 第一種壓力容器 ( 如高壓滅菌鍋 ) [33] [64]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37] ( 高壓氣體作業 ) 沉陷 [33] [64/65] 高壓氣體容器 [33] [64/65] 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27] 乙炔熔接裝置 [28] [71]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29] [71] 高壓電氣設備 [30] 低壓電氣設備 [31] 小型鍋爐 [34] 第二種壓力容器 ( 如空壓機 ) [35] [45] 小型壓力容器 [36]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38] [49]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39] 局部排氣裝置 [40] [47] 吸吹型換氣裝置 [40] 空氣清淨裝置 [40/41] 高壓氣體消費設備 [62] ( 使用開始前 終了後及 1 日 1 次以上就其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 危害性化學品製造處置作業 [72] 高壓氣體作業 [65] 缺氧危險或局限空間作業 [68]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粉塵 鉛 四烷基鉛作業 纖維纜索 乾燥室 防護用具 電氣機械器具及自設道路 備註 : 自動檢查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 [69] [77] 42

43 國立成功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勞工代表同意書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本工作守則, 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事項, 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後公告實施, 供所有工作者切實遵行 單位職稱簽名單位職稱簽名 年月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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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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