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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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319 号 ) 和 2015 年 3 月 19 日 关于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机构部函 [2015]694 号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份额类型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三类 其中 : 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特征 ;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特征 与基础份额相比,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 B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 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 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人民币, 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 1

3 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 : 与本基金投资 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 ; 因政治 经济 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 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其中, 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 :(1) 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 ; 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 ; 因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 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 ;(2)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与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折溢价风险 ; 与本基金运作期内 B 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 与 A 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 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 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 ; 以及本基金运作期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操作风险等 ;(3) 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 ; 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 ; 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 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支付 A 类份额的约定收益, 甚至无法支付 A 类份额的本金, 在此情形下本基金 A 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2

4 目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七 基金的募集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质押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十四 基金的投资 十五 基金的财产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 风险揭示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八 备查文件 I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6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上证 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 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3

8 金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工作日 T 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开放日开放时间 业务规则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4

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与易方达 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 基 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础份额 基础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 易方达上证 50A 类 份额 A 类份额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 即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A 易方达上证 50B 类 份额 B 类份额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 金份额, 即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 50B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 的 10% 元 基金收益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其中,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本基金每份 A 类份额 每份 B 类份额的估算价值 除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力 运作周年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该日 ) 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 ( 不含该日 ), 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本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 ( 含该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 ( 不含该日 ) 之间的运作期间, 以后依此类推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 如 2015 年 n 月 n 日的年度对应日为 2015 年以后每一年的 n 月 n 日, 如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依此类推 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例如,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 2017 年 3 月 1 日 标的指数 场内 上证 50 指数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场外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6

11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 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场外份额 场内份额 自动分离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 分别确 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过程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 1 份 A 类 份额与 1 份 B 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1 份 A 类份额与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按照 1:1 的比例 转换成 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 对于每份 A 类份额而言, 指 元 A 类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 ( 税后 )+3.00%,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A 类份额持 有人的该等收益,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7

12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3.00%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基金销售网点非直销销售机构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8

13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室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楼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 : 叶俊英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贺晋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叶俊英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 副科长 科长,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 副总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 副董事长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9

14 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 监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总经理 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广发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董事 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 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董事 副总裁 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 管理学博士, 董事 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 广州商贸中心 ( 马来西亚 )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 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 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 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部长, 兼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 经济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 经济学硕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 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授 金融系主任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会主席 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10

15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 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裁 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粤信 ( 香港 ) 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专户投资总监 专户首席投资官 ; 基金科翔基金经理 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士, 副总裁 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 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 基金科讯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 易 -11

16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执行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 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经理余海燕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职 )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林飞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 天体物理学博士 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 新加坡分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 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 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 诚信资本合伙人, 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原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 -12

17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13

18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14

19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 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设置的各部门 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性原则 :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15

20 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 -16

21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7

22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23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人 : 贾鹏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 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 较上年提升 83 位 ; 列 银行家 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 较上年提升 7 位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17 万亿元, 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9

24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20

25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1

2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售机构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室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楼法定代表人 : 叶俊英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温海萍网址 :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22

27 法定代表人 : 周明电话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 程爽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 : 王丽电话 : 传真 : 经办律师 : 徐建军 刘焕志联系人 : 徐建军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电话 : 传真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昌华 熊姝英联系人 : 许建辉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23

28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首席合伙人 : 杨绍信电话 :(021) 传真 :(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薛竞 沈兆杰联系人 : 沈兆杰 -24

29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基金份额结构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三类 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其中,A 类份额 B 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 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 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 其中, 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 二 ) 场内基础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 ; 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 2:4:4 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础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其中, 场内基础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 3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 投资者可选择将每 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 1:1 的比例申请分拆成 1 份 A 类份额和 1 份 B 类份额 ; 或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A 类份额和每 1 份 B 类份额申请合并为 2 份场内基础份额 4 场外申购的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 三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根据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具体如下 : 1.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 2 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A 类份额和 1 份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25

30 和 ; 3. A 类份额为预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基金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00% 其中,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3.00%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年基准收益均以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B 类份额为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 将优先支付 A 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剩余部分计为 B 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 其中,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A 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 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6.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 除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不受损失 极端情况下,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t A Min 2NAV基础份额,1 R

31 NAV B = Max(0,2NAV 基础份额 NAV A ) 其中,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不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自最近基金份额折算基 NAV 基础份额 准日 ( 不含该日 ) 至 T 日 ( 含 T 日 )}; 为 T 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V A 为 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NAV B 为 T 日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各运作周年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 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A 类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7

32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319 号 ) 进行募集 ( 一 )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指数型基金 分级基金 ( 二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分级基金 ( 三 ) 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 )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五 )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六 ) 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 ; 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 2:4:4 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 七 )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募集场所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8

33 2 基金的面值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 (1) 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认购金额 ( 元 ) 特定认购费率 ( 特定投资群体 ) 认购费率 ( 其他投资者 ) M<50 万 0.1% 1.0% 50 万 M<100 万 0.06% 0.6% 100 万 M<500 万 0.02% 0.2% M 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 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 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29

34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场外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例 : 某投资者 ( 非特定投资群体 ) 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10,000/(1+1%)=9, 元认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 元认购份额 =9,900.99/ /1.00=9, 份即 : 该投资者场外认购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9, 份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 :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0

35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八 )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募集场所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 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三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 基金的面值 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 (1) 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非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相同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认购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 折回金 -31

36 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与场外认购相同 例 : 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0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53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500,000/(1+0.6%)=497, 元认购费用 =500, ,017.89=2, 元认购份额 =497,017.89/ /1.00=497,270 份 (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 0.89 元返还给投资者 ) 即 : 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0 元, 可得到 497,270 份基金份额, 并得到 0.89 元的返还 (5)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计算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 ; 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 2:4:4 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A 类份额数量 =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 40% B 类份额数量 =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 40% 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 = 自动分离前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 20% 举例如下 : 自动分离前某投资者持有 497,270 份场内基础份额, 则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分别为 : A 类份额数量 =497,270 40%=198,908 份 B 类份额数量 =497,270 40%=198,908 份自动分离后的场内基础份额数量 =497,270 20%=99,454 份其中, 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最终计算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记录为准 -32

37 即 : 该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后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数量分别为 99, , ,908 份 3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账户 )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限额对于场内认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 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九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33

38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其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十 ) 募集规模 1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34

39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5

40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 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 三 ) 上市交易的费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 五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6

41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A 类份额 B 类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 一 ) 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37

42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除指定赎回外,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38

43 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及时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 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00 元人民币, 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2. 赎回的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9

44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 当日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当日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申购 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场外 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元 ) 特定申购费率 ( 特定投资群体 ) 申购费率 ( 其他投资者 ) M<50 万 0.12% 1.2% 50 万 M<100 万 0.08% 0.8% 100 万 M<500 万 0.04% 0.4% M 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 笔 注 : 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 体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40

45 2 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础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场外 / 场内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80 天以内 0.50% 180 天 ( 含 ) 365 天 0.25% 365 天 ( 含 ) 以上 0.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41

46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一 : 某投资者 ( 非特定投资群体 ) 场外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1+1.2%)=9, 元申购费用 =10,000-9,881.42= 元申购份额 =9,881.42/1.1000=8, 份即 : 该投资者场外申购 10,000 元本基金, 可得到 8, 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二 : 某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98, 元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 元申购份额 =98,814.23/1.1000=89, 份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89,831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 =89, =98, 元退款金额 =100,000-98, =0.13 元即 : 该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到 89,831 份基金份额, 退款 0.13 元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 赎回费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 -42

47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础份额 180 天后 ( 未满 365 天 ) 决定从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 = %=28.30 元净赎回金额 = =11, 元即 : 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础份额 180 天后 ( 未满 365 天 ) 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 元 ( 九 )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 ( 含该日 )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3

48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44

49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二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总和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总和 )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5

50 (4)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四 )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础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础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础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6

51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基础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指定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7

52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质押 ( 一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48

53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与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A 类份额与一份 B 类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A 类份额与一份 B 类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 二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自场内基础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49

54 ( 四 )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 的场内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 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4 场外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基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 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七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 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50

55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一 )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 )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51

56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57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 三 )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 确定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内 -53

58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 (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 (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 (5)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 (6)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2 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 (3)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 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 (4)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 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法律法规限制 股票流动性不足 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54

59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 易,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投 资目标 4. 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中更 新中公告 ( 四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 95%+ 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5%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 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 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 以便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 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 上证 50 指数自 2004 年 1 月 2 日起正式发布 其目 标是建立一个成交活跃 规模较大 主要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投资指数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 50 指数的编制 发布及维护, 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 或上证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上证 50 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风险收益特征 -55

60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低的特征 ;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特征 与基础份额相比,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 B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 六 ) 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 七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投资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6

61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不低于 9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57

62 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但分级运作不受此影响, 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8

63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9

64 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60

65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61

66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 八 ) 估值错误的处理 -62

6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3

68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 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4

69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 ( 包括基础份额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65

70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 (11) 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66

71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0.02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 (50,000),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67

72 ( 四 )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8

73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定期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 基础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 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4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A 类份额和基础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 A 类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基础份额将按 1 份 A 类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A 类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A 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 A 类份额持有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基础份额将按 1 份 A 类份额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 其中, 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场外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 场内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零碎份额的处理方法以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相关规则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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