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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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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6. 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 增补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2.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交易 交割划款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指令 ; 1

4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谨慎的原则, 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 基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6.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 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 ; 7. 承担受信责任, 在挑选 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8.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 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 信息披露 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 13. 选择交易机构 ( 交易平台 ) 进行场外交易的, 所选择的场外交易机构 ( 交易平台 ) 应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认可 对于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认可的场外交易机构 2

5 ( 交易平台 ) 因合并 破产等原因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4.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 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 15.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16.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 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 17. 条件成熟时,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 (GIPS) 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 18. 除依据 基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1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20.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2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22.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2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24.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25. 严格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2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28. 依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3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32. 基金管理人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 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 疏忽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

6 3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3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35.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36.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3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4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选择 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但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认可的场外交易机构 ( 交易平台 ) 购买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4

7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3. 除依据 基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报告 ; 5.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8.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 认购 赎回等日常交易 ;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 1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13.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5

8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21.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 应符合 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3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6

9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 3.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五 )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 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7

10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 8

11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12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30 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10

13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30 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11

14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12

15 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13

16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规定的第 (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规定的第 (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不同交易帐号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不同的交易帐号分别做出的最后一次选 14

17 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0.3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1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 一 )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中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及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 积极地环球寻找并发现投资机会, 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来进行资产在基金 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中的分配, 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 最大化地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 公募基金 ( 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股票 货币市场工具,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基金投资部分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股票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6

19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 (1)-(5)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 2)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 金融衍生品投资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有关的衍生品 17

20 4. 证券借贷交易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 1) 现金 ;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 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证券回购交易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8

21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7.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本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四 ) 禁止行为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 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 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五 )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调整上述投资比例禁止 限制等事项的, 如适用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比例禁止 限制, 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 19

22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 含各项有关税收 ) 后的价值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20

23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21

2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2

25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3

<4D F736F F D20BBE3B7E1BDFAD0C5BAE3C9FA41B9C9D0D0D2B5C1FACDB7D6B8CAFD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BF9BDF0BACFCDACD5AAD2AA 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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