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估值处理标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必要调整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 基金合同 以外,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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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旗下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生效,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生效 根据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经与上述两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30 日起将上述两只基金更名为混合型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现将有关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名称的变更 1 将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变更为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 2 将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变更为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 二 基金类别的变更 将两只基金的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相应修改两只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 更新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等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简况 四 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调整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 以下简称 估值处理标准 ) 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1

2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估值处理标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必要调整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 基金合同 以外, 考虑到自两只基金成立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配套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调整两只基金 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事项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重要提示 1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 将上述两只基金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事宜, 本公司对 托管协议 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 招募说明书 时,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上述两只基金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法律文件 2 投资者可通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 , ( 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话费 );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2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 的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30 日 附件一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原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改前后对照表附件二 :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原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原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章节修改前修改后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封面基金 ( 原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封面二零零六年十月二零一五年七月 一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依照 中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依照 中华 3

4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一 前言和释 义 释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基金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天合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天合 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4

5 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运作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二 富国天合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名称富国天合稳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 一 ) 基金名称富国天合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四 基金备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5

6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五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基金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 自愿离婚 指原人以外的其他人 ;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 6

7 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 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 或类似组织, 下同 )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 出资者或开办人 ;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 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 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 或类似组织, 下同 )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 出资者或开办人 ;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 7

8 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一 基金管理人 转 ;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海通证券大厦 层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薛爱东法定代表人 : 陈敏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委员会 号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基金字 1999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11 号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8 亿元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注册资本 :1.2 亿人民币联系电话 :(021) 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 : 招商银行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招商银行大厦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 : 秦晓邮政编码 :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8

9 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银复 [1986]175 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 号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 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 ; 国际结算 ; 结汇 售汇 ; 同业外汇拆借 ;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9

10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

11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现场开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现场开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1

12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六 表决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 六 表决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八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行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12

13 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退任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退任 ;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 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 ( 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 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13

14 公告 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基金的投资十一 基金的投资十一 基金的投资十一 基金的投资十一 基金的投资十一 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策略 3 债券投资策略 图 2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八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八 投资限制 9 因基金规模 市场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 十一 业绩评价基准本基金定位股票基金, 债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 因此,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力争在稳健投资的基础上实现 四 投资策略 3 债券投资策略 图 2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八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八 投资限制增加 :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八 投资限制 9 因基金规模 市场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十一 业绩评价基准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 债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 因此,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 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14

15 十二 基金的财产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对基金业平均收益水平的超越,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若最近交易日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15

16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16

17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 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17

18 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18

19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

2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2 媒体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附件二 :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原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封面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基金 ) 基金合同 封面 二零一一年七月 二零一五年七月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 20

21 二 释义 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规 法律法规 ( 三 )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 ( 三 )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低碳环保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富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低碳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低碳环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6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低碳环保订和补充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低碳环保及其定期的更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及其定期的更新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1

22 三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五 基金备案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一 ) 基金的名称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一 ) 基金的名称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2

23 案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七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 6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 6 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陈敏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基字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8 亿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 一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楼法定代表人 : 薛爱东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8 亿元联系电话 :(021)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 号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 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3

24 确定 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内召开并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理人应当配合 24

25 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会备案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干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式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同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2) 通讯开会方式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5

26 (2) 通讯开会方式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程序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2) 特别决议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2) 特别决议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效 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并予以公告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 九 ) 生效与公告 26

27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规定的第 (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规定的第 (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 核准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 核准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27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28 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十 基金的托管十二 基金的投资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 时更换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更换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公告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富 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富 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 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 富国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 富国低 碳环保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碳环保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的约定为准 管协议 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 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 95%, 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28

29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 40%,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五 )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 40%,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五 )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29

30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 行审查 ( 五 ) 投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 五 ) 投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十二 基金的制 : 制 : 投资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增加 ( 五 ) 投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十二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五 ) 投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投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基金的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30

31 投资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二 ) 估值方法 3.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 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 权证以收盘价估值, 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 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附件所约定的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二 ) 估值方法 3.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31

32 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5) 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品种所处的市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场的估值方法估值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32

3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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