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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2 目 录 一 前言...3 二 释义...4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10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13 六 基金备案...16 七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17 八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九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26 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十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十三 基金的托管...43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44 十五 基金的投资...45 十六 基金的财产...51 十七 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60 二十一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终止运作...67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8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二十五 违约责任...76 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77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78 二十八 其他事项

3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3-3

4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上市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 3-4

5 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 :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3-5

6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1. 深圳证券账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0.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3-6

7 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46.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47.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9. 日常交易 :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 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0.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 元 : 指人民币元 3-7

8 5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基金份额结构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简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 分级份额包括两类, 优先类基金份额 ( 简称 互利 A )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 简称 互利 B )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 3 的比例不变 63.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或基础份额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64. 互利 A: 指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规则所确认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65. 互利 B: 指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规则所确认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66. 分级份额 :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合称 67. 互利 A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指本基金为每份互利 A 基金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 互利 A 约定基准收益率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5%, 该收益率为单利, 且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 68. 约定收益 : 指互利 A 或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超出 元的部分 69. 分拆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行为 70. 合并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按照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71.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72. 互利 A 份额的本金 :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每份互利 A 份额而言, 指 元 7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3-8

9 其他媒体 74.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的事件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3-9

10 四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 ( 一 )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简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 分级份额包括两类, 优先类基金份额 ( 简称 互利 A )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 简称 互利 B )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 3 的比例不变 ( 二 ) 基金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 7 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认购所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互利 A 互利 B 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 赎回及场内申购 赎回, 不对互利 A 或互利 B 单独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互利 A 互利 B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交易代码不同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互利 A 和互利 B, 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 3-10

11 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请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后上市交易, 或者将其持有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申请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后上市交易 6.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 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及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配比不变 ( 三 ) 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按照计算日本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数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数 ) 计算 NAVt=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数量 NAVt:T 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数量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 3-11

12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计算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互利 A 互利 B 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本基金 7 份互利 A 与 3 份互利 B 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 互利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5% 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互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 ; 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 A 的年收益率 互利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为互利 A 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互利 A 的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 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 ( 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 )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 以 元为基准, 采用互利 A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 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 计算出互利 A 的份额净值后, 根据互利 A 互利 B 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 计算出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份额折算 ( 定期折算或到点折算 ) 后, 互利 A 互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3-12

13 (5) 互利 A 互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假设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 NAVa NAVb Rt 为互利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5% t=1,2,, t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 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 ( 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 )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则第 T 个日历日, NAVa=1+ t T R t NAVb=(NAV-0.7 NAVa)/0.3 互利 A 互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互利 A 互利 B 的各自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公告,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第 ( 六 ) 条的约定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3-13

14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上市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计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3-14

15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计算公式为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认购费率 ) 认购份额认购费用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 互利 A 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7 互利 B 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 互利 A 份额其中, 互利 A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15

16 六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16

17 七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一 )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互利 A 与互利 B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交易代码不同 1. 上市交易的地点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互利 A 与互利 B 后, 方可上市交易 2. 上市交易的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 互利 A 与互利 B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3.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上市首日,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 (2) 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 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7

18 八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不对互利 A 或互利 B 单独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3-18

19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以金额申请, 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 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19

20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 3-20

21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21

22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 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 3-22

23 利 A 和互利 B)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3-23

24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3-24

25 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或上市交易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7:3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7:3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再申请场内赎回 (4)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7:3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 可办理已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易单元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3-25

26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2. 分拆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 7 3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互利 A 和互利 B 的行为 3. 合并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互利 A 和互利 B 按照 7 3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 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在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 二 ) 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三 ) 业务办理时间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自互利 A 互利 B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 四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3-26

27 2. 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 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 互利 A 与互利 B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份额配比为 7:3 4.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业务办理程序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 七 ) 业务办理费用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7

28 住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陈勇胜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5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壹仟万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国 ( 代行 )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28

29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3-29

30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3-30

31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3-31

32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32

33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和互利 B 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如果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运作出现终止, 则在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33

34 (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 场内认 / 申购 场外认 / 申购或上市交易 ) 而有所差异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2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的运作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3-34

35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5

36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3-36

37 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1 含 50%, 下同 ;2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3-37

38 代表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3-38

39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3-39

40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3-40

41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规定的第 (1)-(9)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规定的第 (10) (11)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41

42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准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计 :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3-42

43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核准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 审计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三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 3-43

44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3-44

45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指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 三 )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将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 结 3-45

46 合国家财政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走势 资金面状况 各类资产流动性等其他多方面因素, 自上而下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并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 在充分分析市场环境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优化调整, 力求保持基金的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 2.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 基于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债策略 可转债策略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资产组合, 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变 息差变化的预测, 动态的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 久期策略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和通货膨胀状况的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 并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 合理控制利率风险 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平均久期 ; 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通胀预期较为强烈的时期, 提高短久期 高收益债券的配置比例, 以有效应对加息预期, 降低组合风险 (2) 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债策略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 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 1)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 自上而下即从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 机构行为等角度分析, 制定久期 类属配置策略, 选择投资时点 ; 自下而上即寻找相对有优势和评级上调概率较大的公司, 制定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将两种分析方式相结合来确定信用债的行业配置, 经济上升期选择周期性行业, 3-46

47 经济回落期选择防御型行业 ; 2) 相对投资价值判断策略 :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债券,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 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 3) 信用风险评估 :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状况 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进行全面的分析 该系统包含定性评级 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 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 股东实力 行业风险 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 ; 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 ; 条款分析系统主要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 通过分析担保条款 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 并结合担保的情况下对债项做出综合分析 (4) 可转债策略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 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具有安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 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配置溢价率低 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 回购套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策略之一, 把信用债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 新股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 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研究企业的基本面, 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结合市场估值水平, 并充分考虑中签率 锁定期等因素, 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以获取较好收益 3-47

48 ( 四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之一, 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中证全债指数从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选择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市场代表性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出现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出现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或变更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五 ) 风险收益特征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48

49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49

5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3-50

51 ( 八 )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51

52 十七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3-52

53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3-53

54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3-54

55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3-55

56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3-56

57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3-57

58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9.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3-58

59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3-59

60 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 ( 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 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配比不变 ( 一 ) 基金份额折算类别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 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 二 )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在互利 A 份额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1.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1 个工作日 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折算日不足 6 个月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 定期折算日前 3 个月内发生过到点折算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定期折算基准日即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2.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份额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每个会计年度进行 1 次 ( 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 3-60

61 4.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法 (1) 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每 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按 7 份互利 A 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 折算前的互利 A 持有人, 以互利 A 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互利 A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 折算不改变互利 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7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的份额净值 ) 10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 =1.000 元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 本基金先计算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 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 ), 再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 7 A 10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的份额净值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场外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 3-61

62 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 互利 A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 本基金先计算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 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 ), 再计算 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将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不变, 计算公式如下 : 互利 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的份额数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的份额净值 )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数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数 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 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 定期折算不改变互利 B 的份额数量和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数 =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数 5. 定期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 ( 含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份额数及折算后新增份额数 )+ 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三 )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除以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到点折算 : 即当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元时 ; 或当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元时 1. 当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元时,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不定期 3-62

63 (4)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 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 2) 折算前的互利 A 持有人, 以互利 A 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互利 A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3) 折算前的互利 B 持有人, 以互利 B 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互利 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不变, 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1.000 元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 =1.000 元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1.000 元 2)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 A: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 本基金先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再计算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 计算公式如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其中 :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 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场外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3-63

64 B: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本基金先计算 互利 A( 或互利 B) 的折算比例, 再计算 互利 A( 或互利 B)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或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 计算公式如下 : 互利 A( 或互利 B) 的折算比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或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1.000 互利 A( 或互利 B)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或互利 B) 的份额数 ( 互利 A( 或互利 B) 的折算比例 -1)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或互利 B) 的份额数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或互利 B) 的份额数 互利 A( 或互利 B) 的折算比例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互利 A( 或互利 B)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互利 B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2. 当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元时,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元, 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不定期 (4)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 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 2) 折算不改变互利 A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 3-64

65 3) 折算不改变互利 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互利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 4)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7 3 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1)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1.000 元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 =1.000 元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1.000 元 2)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 A: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 本基金先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再计算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进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到点折算, 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 计算公式如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其中 :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 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场外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 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 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折算调整为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折算调整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B: 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本基金先计算 互利 B 到点折算比例, 再计算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数, 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 计算公式如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的份额净值互利 B到点折算比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数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数 X 互利 B 到点折算比例 3-6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低旗下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 经与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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