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行业动态 住建部下发通知, 在江西 / 河南 / 四川 / 陕西实行 资质告知承诺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重磅 : 住建部新规取消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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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法律资讯 2018 年 10 月期 ( 总第十五期 ) 总 编 : 闵三军 副总编 : 彭丹丁义平林志强夏世友 本期主编 : 丁义平 本期编委 : 陈细儿夏世友林阳涛陈奎荣李征 内部交流文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 1 / 144

2 目录 一 行业动态 住建部下发通知, 在江西 / 河南 / 四川 / 陕西实行 资质告知承诺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重磅 : 住建部新规取消中标合同备案 国务院 :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建部! 建企注意! 参与这类工程项目, 施工企业及负责人将处以 5 年市场禁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取消招标采购交易过程中纸质文件的通知 37 二 新法速递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决定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 通信工程册 信号工程册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意见的函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深规土规 [2018]1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 144

3 一 行业动态 1. 住建部下发通知, 在江西 / 河南 / 四川 / 陕西实行 资质告知承诺审批 10 月 29 日, 住建部官网发布通知 : 自 11 月 1 日起, 注册地在江西 河南 四川 陕西 4 省的建筑企业, 申请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 网上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 按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并完成 承诺书 签名 2 业绩全部实地核查 作出审批决定后的 6 个月内, 由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 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 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3 弄虚作假 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3 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通知原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 4 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 号江西 河南 四川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 放管服 改革, 决定在江西省 河南省 四川省 陕西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现将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3 / 144

4 附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 年 10 月 15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扩大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地区方案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 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探索推行 互联网 + 政务服务, 在总结已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基础上, 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称告知承诺审批, 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 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 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 号文件部署, 准确把握建筑业 放管服 改革方向, 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 围绕 减少审批环节 提高审批效能 服务企业发展 的总体思路, 探索建立 诚信规范 审批高效 监管完善 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 推动资质管理向 宽准入 严监管 强服务 转变, 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 二 ) 基本原则 简化审批流程 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 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 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加强事后监管 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4 / 144

5 平台, 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 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实现对承诺内容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 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 对以虚构 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 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提升服务效能 落实 放管服 改革要求, 最大幅度减少企业申报材料, 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 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 ( 三 ) 实施范围 按照地方自愿原则, 确定江西 河南 四川 陕西 4 省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 对工商注册地为上述 4 省的企业申报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二 工作流程 ( 一 ) 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 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并完成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签名 ( 二 ) 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 并出具受理单 ( 三 ) 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提出审批意见 ( 四 ) 公示 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 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接受社会监督 ( 五 ) 公告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颁发资质证书 ( 六 ) 核查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 6 个月内, 由住房城 5 / 144

6 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 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 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 监督管理 ( 一 ) 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 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 二 ) 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 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 如发生重组 合并 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 不适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 合并 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市 号 ) 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 三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 确保相关信息公开 完整 准确, 以便于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 工作安排 ( 一 ) 江西 河南 四川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于 2018 年 10 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省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及操作规程, 完成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 完成 告知承诺书 实地核查表 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 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 ( 二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申请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五 有关要求 ( 一 ) 加强组织管理 江西 河南 四川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细化 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 确定目标和分工任务, 组织落实 6 / 144

7 好有关企业的培训 教育等工作 ( 二 ) 做好舆论引导 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 使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及时回复舆情, 保持社会稳定 实行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限告知承诺方式 ) 7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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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10 月 29 日, 首席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以下简称 解释 ( 二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 带动关联产业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 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 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2005 年 1 月 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正式实施, 对统一法律适用 保证工程质量 规范建筑市场 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 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 新类型案件 新问题不断涌现 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 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 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2 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的起草工作, 经深入调研论证, 广泛征求听取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多次修改后形成 解释 ( 二 ) 送审稿,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 ( 二 ) 送审稿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建设工程的鉴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 原则通过该 解释 会议决定, 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 按程序报批, 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 25 / 144

26 则 ( 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 ( 试行 ) 3. 重磅 : 住建部新规取消中标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的决定 已经 2018 年 9 月 19 日第 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 年 9 月 28 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 放管服 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89 号 )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以下简称工程 ), 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二 删去第三条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 ( 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五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 招标人拒不改正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6 / 144

27 七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 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 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发布 4. 国务院 :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建部! 近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通知如下 : 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划入自然资源部, 不再保留城乡规划司, 相应核减行政编制 20 名 司局级领导职数 4 名 ( 含 1 名总规划师 ) 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 自然遗产管理职责, 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相应核减行政编制 2 名 三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调整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 15 个, 机关行政编制 399 名, 司局级领导职数 57 名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文件全文 : 27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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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消防设计并入住建部后, 如何审? 2018 年 5 月 14 日,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通知 提出 2018 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按照规定的流程, 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 由目前平均 200 多个工作日压减至 120 个工作日 将大大精简审批环节, 主要包括 :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将消防设计审核 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规划 国土 消防 人防 档案 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 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 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 实行 一次委托 统一测绘 成果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 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 节能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 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将供水 供电 燃气 热力 排水 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 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 30 / 144

31 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 5. 建企注意! 参与这类工程项目, 施工企业及负责人将处以 5 年市场禁入! 近日, 河北省住建厅发文, 提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 零容忍 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 商砼生产 渣土运输 中介服务 供水 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也将被记入 黑名单, 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 一律实施不低于 5 年的市场禁入 要求 : 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 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供水 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 供电, 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 一律依法处以 3 万元罚款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 50 万元罚款 ; 将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 黑名单, 凡记入 黑名单 的企业和人员, 一律实施不低于 5 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 对施工企业, 不予受理资质增项 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 在市场禁入期内, 凡记入 黑名单 的个人依法不得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文件原文 : 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31 / 144

32 各市 ( 含定州 辛集市 ) 人民政府, 各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 雄安新区管委会, 各市 ( 含定州 辛集市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局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城乡规划局 城管局( 城管委 综合执法局 ) 发展改革委( 局 ) 国土资源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审批局 公安局,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经省政府同意, 提出如下意见 : 一 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六次 七次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 零容忍, 织密第一时间发现 第一时间制止 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 严格执法, 应拆尽拆, 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 违法销售 屡禁不止 循环整治 的顽疾, 为河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 健全责任机制 ( 一 ) 强化主体责任 市 县 ( 市 区 )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 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落实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 行政问责制 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 加强土地管理 规划管理 施工管理 销售管理, 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 综合治理 ( 二 ) 落实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 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供地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 ; 城管综合执法 城乡规划 32 / 144

33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权划转情况, 负责对未取得规划 施工 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 ( 三 ) 建立联动机制 各级城管综合执法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街道 ( 乡镇 ) 社区( 村委会 ), 要在市 县 ( 市 区 )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合力构建条块结合 部门联动 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反应快速 执法有序 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 不得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 有案不接 三 织密防控体系 ( 四 ) 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 市 县 ( 市 区 ) 政府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 商业 旅游 教育 养老等类项目 ( 包括城中村 城郊村改造等项目 ), 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 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 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 做到早发现 早制止 早查处, 杜绝隐患 ( 五 ) 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 规范建筑施工 商砼生产 渣土运输以及供水 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 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 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供水 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 供电, 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 六 ) 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 建立责任制, 夯实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 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 ( 乡镇 ) 和社区 ( 村委会 ) 等基层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责任 市 县 ( 市 区 ) 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 实施职能部门 街道 ( 乡镇 ) 社区( 村委会 ) 三级巡查防控, 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 实行定人 定时 定岗 定责, 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 无人机 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 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 加强社会监督, 畅通信函 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APP 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 在处 33 / 144

34 理投诉举报事项中, 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线索, 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 ( 七 ) 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 完善首查负责 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 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 市 县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 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 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 2 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 ; 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 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 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 ( 违法行为 ), 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责令商砼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供应, 函告相关单位停水 停电, 必要时可采取堵路 断路措施 建设 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八 ) 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 备案手续, 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 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 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 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 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 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四 加大惩戒力度 ( 九 )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城管综合执法 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 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 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实施顶格裁量 严厉处罚 对开发企业, 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倍罚款 ; 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 10 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抄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 拆除 ( 或没收 ) 34 / 144

35 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恢复原状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 30 元罚款 ; 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 3 万元罚款, 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 1% 的罚款 ;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 的罚款 开发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受到处罚的, 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 1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施工企业, 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 3 万元罚款,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 50 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 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一律依法处以 3 万元罚款 对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凡为违法项目销售 ( 或以认筹方式销售 ) 设计 制作 代理 发布广告的, 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 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十 )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行政审批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 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 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 商砼生产 渣土运输 中介服务 供水 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 黑名单 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 凡记入 黑名单 的企业和人员,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 5 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对开发企业, 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新项目, 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招拍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 对施工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增项 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 对商砼生产 渣土运输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在市场禁入期内, 凡记入 黑名单 的个人依法不得 35 / 144

36 担任开发 施工 设计 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 十一 ) 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 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并加强对市 县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 要倒查监管部门责任, 严肃问责, 决不手软 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 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 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 黑名单 或干预 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 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 施工 监理 供水 供电 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 依法依纪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 对房地产领域管理秩序混乱的市 县, 要启动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问责机制 ( 十二 )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报纸 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 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 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 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 抵制违法建设, 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市 县 ( 市 区 ) 政府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 36 / 144

37 6.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取消招标采购交易过程中纸质文件的通知 10 月 24 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通知,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进入省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取消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及纸质采购响应文件, 全面实现招标采购无纸化 省交易中心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 招标 ( 采购 ) 人或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 ( 供应商 ) 在开标时提供纸质文件 ; 投标人 ( 供应商 ) 参加开标会议时需携带 CA 证书进行文件解密 询标澄清 二次报价等工作 ; 评标 ( 中标 ) 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 招标 ( 采购 ) 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可登录交易系统下载全套电子招标采购文件资料 通知原文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取消招标采购交易过程中纸质文件的通知各招标 ( 采购 ) 人 中介代理机构 投标人 ( 供应商 ) 评标 ( 评审 ) 专家 : 根据省公管办 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 豫公管办 号 ) 要求,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消除线上电子交易和线下纸质文件并存的现象, 提高招标采购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节约社会资源, 现决定, 凡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以下简称 省交易中心 ) 的招标采购项目, 一律取消相关环节的纸质文件, 全面实行线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进入省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项 37 / 144

38 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取消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及纸质采购响应文件, 全面实现招标采购无纸化 (11 月 1 日前已发布公告或文件的, 按原公告或文件的要求执行 ) 二 招标 ( 采购 ) 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 ( 采购 ) 文件 投标人 ( 供应商 ) 制作的投标 ( 采购响应 ) 文件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资料等全部文件均以电子文件形式呈现并保存, 省交易中心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 三 招标 ( 采购 ) 人或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 ( 供应商 ) 在开标时提供纸质文件 ; 投标人 ( 供应商 ) 参加开标会议时需携带 CA 证书进行文件解密 询标澄清 二次报价等工作 ; 评标 ( 中标 ) 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 招标 ( 采购 ) 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可登录交易系统下载全套电子招标采购文件资料 四 招标 ( 采购 ) 人 中介代理机构 投标人 ( 供应商 ) 应加强电子化交易流程和交易系统的操作学习, 评标 ( 评审 ) 专家应加强计算机辅助评标评审系统的学习使用, 确保全面推行线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我们发现, 湖北省 2016 年 8 月 1 日起, 就已经开始取消采用全流程电子化 ( 采用电子开标 评标 ) 招标投标项目的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 自 2016 年 8 月 8 日起, 取消进场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环节的纸质资料, 全面施行网上全流程电子化 2017 年 2 月份, 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 互联网 +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要求在 2017 年完成建立健全电子招标采购制度, 依法必须基本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据了解, 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平台, 参与项目投标企业可递交 38 / 144

39 电子投标文件, 实现了招标文件网上上传 保证金网上缴纳 标书现场解密 专家网上进行评标等功能, 颠覆了传统的招投标方式, 从原来的人工翻阅标书转变为鼠标点击查阅电子标书, 不仅大大节约了投标成本, 而且实现了全流程网上 绿色 招投标 二 新法速递 1.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8 年 9 月 28 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开标和评标 1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标段或者包件, 招标人不得开标, 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 限制低价中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可以要求其澄清 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 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4 否决投标的,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5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 3 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6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 并标明排序 39 / 144

40 7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都要公布 8 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 支票 现金等方式提交 招标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 3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向 3 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 7 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5 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 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 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 6 招标人可以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 减免投标保证金, 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 投标 1 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 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 3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 业绩 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信息, 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 发布的一致 40 / 144

41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13 号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经第 14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 年 8 月 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应当依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41 / 144

42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 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 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 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 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 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 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招标项目名称 内容 范围 规模 资金来源 ; 42 / 144

43 ( 二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三 )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 方式 ; ( 四 )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方式 ; ( 五 )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六 )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 ( 七 ) 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 ( 八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向 3 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 7 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如果有评分情况, 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 ( 一 )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二 )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 ( 四 )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 ( 五 )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 43 / 144

44 由 依据 ( 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 ( 六 ) 澄清 说明事项 ; ( 七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 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 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 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 3 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以及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范围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 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 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否决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44 / 144

45 ( 一 ) 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 施工 监理企业, 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 ( 二 ) 设定的企业资质 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 ; ( 三 )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 ( 四 ) 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 超出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 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 除不可抗力 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外,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45 / 144

46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 业绩 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信息, 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 发布的一致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串通投标 ; ( 二 ) 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三 ) 采取挂靠 转让 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 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 ( 四 ) 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标段或者包件, 招标人不得开标, 应当将相应标段或者包件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 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 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 报经原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 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确定项目 46 / 144

47 承担单位, 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关于开标过程的下列内容并存档备查 : ( 一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 二 )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 ( 三 ) 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 ( 四 )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当场答复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和更换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等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 除招标人代表外, 招标人及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监督管理关系的人员不得以技术 经济专家身份等名义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 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开标记录 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相关文件 投标人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并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起开展评标工作, 其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可以要求其澄清 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 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47 / 144

48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否决投标的,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 3 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或者否决所有投标意见的, 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务, 恪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 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 ( 一 )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设有负责人的一并注明 ; ( 三 ) 开标记录 ; ( 四 )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 ( 五 ) 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包括具体理由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否决条款 ; ( 六 ) 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 )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 )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九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48 / 144

49 ( 十 ) 澄清 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设立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应当补充完善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 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予以评价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 :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或者包件编号, 中标候选人排序 名称 投标报价 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 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情况,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 依据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异议成立并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若异议事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审查确认的, 以及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有明显错误的, 招标人应当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投 49 / 144

50 诉 第三十九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 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 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还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介公示中标人名称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鼓励采用电子方式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 ) 招标范围 ; ( 二 )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三 )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技术条款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 四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和履职情况, 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 ; ( 五 ) 评标报告 ; ( 六 ) 中标结果 ; ( 七 ) 其他需提交的问题说明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50 / 144

51 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 支票 现金等方式提交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招标人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 建立对中标人合同履约的考核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规定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合同履约信息 第四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中标人对已包含在中标工程内的货物再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人应当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对再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对施工中标人再次招标选定的货物进场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组建 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指导 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通报或者报告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信息, 分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抽查 投诉处理 办理备案 接收书面报告 行政处罚 记录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以下简称投诉人 ) 认为 51 / 144

52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投诉人投诉时, 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投诉人的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 ) 被投诉人的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三 )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 四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按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 还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如果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 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 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 ( 一 )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 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 二 ) 投诉事项不具体, 且未提供有效线索, 难以查证的 ; ( 三 )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 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 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四 ) 超过投诉时效的 ; 52 / 144

53 ( 五 )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 )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五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 应当调取 查阅有关文件, 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 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 一 )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 驳回投诉 ; ( 二 ) 投诉情况属实, 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可以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 减免投标保证金, 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 招标人采用相关信用优惠措施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行贿犯罪档案 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市场主体, 依法按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限制 第五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 有权查阅 复制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数据 ; 在投诉调查处理中, 发现有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整改, 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交易服务机构及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 53 / 144

54 员对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 ( 二 ) 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的, 或者违规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保证金的 ; ( 三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所需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 四 ) 不按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 ( 五 )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或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 六 ) 否决所有投标未按本办法规定告知的 ; ( 七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或者终止招标未按规定告知有关潜在投标人的 ; ( 八 ) 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 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的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 6 个月至 1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 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 54 / 144

55 ( 一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 二 ) 擅离职守 ; ( 三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 四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 五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 六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 七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 ( 八 ) 评审活动中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 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 放管服 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 ) 作如下修改 : 一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55 / 144

56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和所附证明文件后, 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 编者注 : 原为 十五日内 ) 颁发施工许可证 ;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 编者注 : 原为 十五日内 )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此外, 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限额进行调整, 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开工 56 / 144

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 一 )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 ) 在城市 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征收房屋的, 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 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五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六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 ( 七 )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规定: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实 57 / 144

58 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 )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 )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和所附证明文件后, 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原规定: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和所附证明文件后, 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 地点 规模, 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58 / 144

59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并说明理由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 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 原因 在施部位 维修管理措施等,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 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 延期开工 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 144

60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 ( 二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三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四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按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60 / 144

61 第十九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91 号修正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 号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计划单列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 一 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办市 号 ) ( 一 ) 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 ( 二 ) 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 二 ) 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修改为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三 ) 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 ( 四 ) 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 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 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 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 构建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 61 / 144

62 ( 四 ) 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样本 )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将 资金保函或证明 修改为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五 ) 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样本 )( 附后 ) 二 废止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 建科 号 ) 三 废止 关于认真做好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宣贯 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 建标函 号 )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9 月 30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修订后 )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为贯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 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 一 ) 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 办法 等法律法规, 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得 搭车 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 办法 和本通知要求, 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一 62 / 144

63 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二 ) 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原规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 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三 ) 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 将许可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 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 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 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四 )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延期开工 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要严格按照 办法 的规定进行惩处, 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原为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曝光 ( 五 ) 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 优化审批程序, 规范运行流程, 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 审批和管理, 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 查询和统计,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 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 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63 / 144

64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 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 其中 : ( 一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征收房屋的, 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 水电等条件, 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 二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 三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 四 ) 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 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 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 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 构建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 原规定: 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第三方担保外, 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 办法 的规定, 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 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 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三 统一证书编号规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 统一本地区的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 其中前 6 位为行政区划代码,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 执行 ;7-14 位为日期代码, 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 64 / 144

65 期 ;15-16 位为工程序列码, 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 ;17-18 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 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 代表市政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管理需要, 进一步细化工程分类代码 四 关于施工许可证样本为更好适应工程管理需要, 健全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 我部制定了新版施工许可证 ( 附件 1) 及其申请表 ( 附件 2) 的样本 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 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 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各发证机关不得更改 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 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五 工作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 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 审批流程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 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要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 充分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 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 严肃整治未批先建 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 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 年 9 月 4 日 65 / 144

66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3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的决定 已经 2018 年 9 月 19 日第 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 年 9 月 28 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 放管服 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89 号 )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以下简称工程 ), 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二 删去第三条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 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 ( 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五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 招标人拒不改正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 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6 / 144

67 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 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以下简称工程 ), 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原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 供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园林 环卫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以下简称工程 ) 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 67 / 144

68 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 二 )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三 )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应当公开招标, 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 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68 / 144

69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 一 )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 ( 二 )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三 )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 ( 四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 一 )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 ( 二 ) 有与工程规模 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 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报送下列材料 : ( 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 ( 二 )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 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 ( 三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69 / 144

70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 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工程的性质 规模 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应当向 3 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须知, 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 业绩 技术装备 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 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 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 7 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 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70 / 144

71 ( 一 ) 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 招标范围, 资格审查条件, 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 ( 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标段划分, 工期要求, 质量标准, 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标文件编制 提交 修改 撤回的要求,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有效期,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 ( 二 )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 ( 三 )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 四 )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 ( 五 )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六 )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 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 法规内容的, 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 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 并在开标前保密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其中的设计文件, 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 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 参与投标竞争 71 / 144

72 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并在工程业绩 技术能力 项目经理资格条件 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投标函 ; ( 二 )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 ( 三 ) 投标报价 ; ( 四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 银行汇票等,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 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2 / 144

73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 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 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73 / 144

7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不得进入评标 : ( 一 )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 ( 二 )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 有效的委托书 ( 原件 ) 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 三 )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 ( 四 )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 ( 五 )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 74 / 144

75 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 对其评标能力 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 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 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 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 施工工期 投标价格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 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 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 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 推荐不超过 3 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 75 / 144

76 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 ( 一 ) 设有标底的, 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 ( 二 ) 不设标底的,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 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 30 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 包括施工招标范围 施工招标方式 资格审查 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 二 ) 相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投标报名表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 设有标底的, 应当附标底 )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 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 不再 76 / 144

77 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 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 招标投标法 行为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招标投标法 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 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 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 1 77 / 144

78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拒不改正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 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 必须有一种是中文 ; 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 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 年 12 月 30 建设部颁布的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23 号 ) 同时废止 78 / 144

79 5.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13 号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经第 14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 年 8 月 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应当依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 对铁路工程建设项 79 / 144

80 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 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 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 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 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 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招标项目名称 内容 范围 规模 资金来源 ; ( 二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三 )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 方式 ; ( 四 )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方式 ; ( 五 )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六 )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80 / 144

81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 ( 七 ) 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 ( 八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向 3 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 7 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如果有评分情况, 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 ( 一 )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二 )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 ( 四 )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 ( 五 )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 依据 ( 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 ( 六 ) 澄清 说明事项 ; ( 七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 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81 / 144

82 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 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 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 3 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以及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范围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 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 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否决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 一 ) 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 施工 监理企业, 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 ( 二 ) 设定的企业资质 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 ; ( 三 )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 82 / 144

83 ( 四 ) 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 超出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 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 除不可抗力 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外,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 业绩 主要人员 83 / 144

84 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信息, 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 发布的一致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串通投标 ; ( 二 ) 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三 ) 采取挂靠 转让 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 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 ( 四 ) 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标段或者包件, 招标人不得开标, 应当将相应标段或者包件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 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 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 报经原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 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关于开标过程的下列内容并存档备查 : ( 一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 二 )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 84 / 144

85 ( 三 ) 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 ( 四 )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当场答复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和更换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等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 除招标人代表外, 招标人及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监督管理关系的人员不得以技术 经济专家身份等名义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 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开标记录 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相关文件 投标人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并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起开展评标工作, 其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可以要求其澄清 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 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否决投标的,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 ;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 3 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或者否决所有投标意见的, 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务, 恪守 85 / 144

86 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 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 ( 一 )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设有负责人的一并注明 ; ( 三 ) 开标记录 ; ( 四 )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 ( 五 ) 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包括具体理由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否决条款 ; ( 六 ) 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 )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 )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九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十 ) 澄清 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设立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 86 / 144

87 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应当补充完善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 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予以评价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 :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或者包件编号, 中标候选人排序 名称 投标报价 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 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情况,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 依据 ; 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异议成立并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若异议事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审查确认的, 以及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有明显错误的, 招标人应当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 第三十九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 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 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87 / 144

88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还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介公示中标人名称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鼓励采用电子方式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 ) 招标范围 ; ( 二 )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三 )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技术条款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 四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和履职情况, 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 ; ( 五 ) 评标报告 ; ( 六 ) 中标结果 ; ( 七 ) 其他需提交的问题说明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 支票 现金等方式提交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招标人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88 / 144

89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 建立对中标人合同履约的考核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规定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合同履约信息 第四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中标人对已包含在中标工程内的货物再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人应当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对再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对施工中标人再次招标选定的货物进场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组建 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指导 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通报或者报告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信息, 分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抽查 投诉处理 办理备案 接收书面报告 行政处罚 记录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以下简称投诉人 ) 认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投诉人投诉时, 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投诉人的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89 / 144

90 ( 二 ) 被投诉人的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三 )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 四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按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 还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如果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 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 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 ( 一 )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 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 二 ) 投诉事项不具体, 且未提供有效线索, 难以查证的 ; ( 三 )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 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 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四 ) 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 )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 ) 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五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 应当调取 查阅有关文件, 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 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90 / 144

91 ( 一 )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 驳回投诉 ; ( 二 ) 投诉情况属实, 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可以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 减免投标保证金, 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 招标人采用相关信用优惠措施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行贿犯罪档案 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市场主体, 依法按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限制 第五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 有权查阅 复制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数据 ; 在投诉调查处理中, 发现有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整改, 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交易服务机构及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 91 / 144

92 ( 二 ) 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的, 或者违规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保证金的 ; ( 三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所需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 四 ) 不按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 ( 五 )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或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 六 ) 否决所有投标未按本办法规定告知的 ; ( 七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或者终止招标未按规定告知有关潜在投标人的 ; ( 八 ) 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 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的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 6 个月至 1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 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 ( 一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 二 ) 擅离职守 ; ( 三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 四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 五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92 / 144

93 ( 六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 七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 ( 八 ) 评审活动中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 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6.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 通信工程册 信号工程册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意见的函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有关单位 : 按照 关于印发 2018 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我司组织编制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 通信工程册 信号工程册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 详见附件 ) 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研究, 并于 10 月 20 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相关文件电子文档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下载 联系人 : 李慧 邮箱 :kency@mail.cin.gov.cn 附件 : 93 / 144

94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 通信工程册 信号工程册 )( 征求意见稿 ) 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3.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4.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5.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 年 10 月 8 日 94 / 144

95 附件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 征求意见稿 ) 95 / 144

96 96 / 144

97 97 / 144

98 98 / 144

99 附件 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99 / 144

100 100 / 144

101 101 / 144

102 102 / 144

103 103 / 144

104 104 / 144

105 105 / 144

106 附件 3.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106 / 144

107 107 / 144

108 108 / 144

109 109 / 144

110 附件 4.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110 / 144

111 111 / 144

112 112 / 144

113 113 / 144

114 附件 5.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征求意见稿 ) 114 / 144

115 115 / 144

116 116 / 144

117 117 / 144

118 118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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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20 / 144

121 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 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乡建委 ) 规划局 城管局( 执法局 公用事业局 园林局 ) 房管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南 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林业和城乡绿化局 城乡水务局, 菏泽市开发办, 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现将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10 月 24 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 )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 号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08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字 号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 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 (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 的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21 / 144

122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 县 ( 市 区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 是指城镇道路桥梁 隧道 公共交通 轨道交通 供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环卫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 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 是指学校 幼儿园 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 ( 不含农民个人自建 2 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 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依法直接发包的, 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 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22 / 144

123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 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应资料 : ( 一 )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 二 )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三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 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 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 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 四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征收房屋的, 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 五 ) 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 六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工程项目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 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 七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23 / 144

124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 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不得 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建设单位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附件 1) ( 二 ) 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 )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和所附资料后, 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 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 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 地点 规模, 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并说明理由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 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 124 / 144

125 间 原因 在施部位 维修管理措施等,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中止施工期间,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延期开工 中止施工 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 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 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依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 / 144

126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 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依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 ( 二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三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四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附件 2)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 其中前 6 位为行政区划代码,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 执行 ;7-14 位为日期代码, 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 ;15-16 位为工程序列码, 代表 126 / 144

127 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 ;17-18 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 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 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 ( 附件 3), 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 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 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 2 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鲁建发 号 ) 同时废止 8.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深规土规 [2018]11 号 )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深规土规 号各区政府 ( 新区管委会 ), 各有关单位 :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试行 )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8 年 9 月 21 日 127 / 144

128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 规范建设用地开工 竣工管理,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遵循 以用为先 依法进行 分类处理 节约集约 的原则,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开工,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需挖深基坑的项目, 基坑开挖完毕 ; 使用桩基的项目, 打入所有基础桩 ; 其他项目, 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竣工,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 的建设用地开工 竣工管理 政府投资类项目用地的开工 竣工延期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根据项目用地性质 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 对划拨和出让用地的开工 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 一 ) 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 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4 年内竣工 ( 具体竣工期限按实际建筑体量确定 ) ( 二 )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 竣工期限按下表规则确定 建筑高度 (H) 建筑面积 (L) 开工期限 ( 年 内 ) 竣工期限 ( 年 内 ) L 5 万 m2 1 3 H 100m 5 万 m2<l 10 万 m / 144

129 L 10 万 m L 5 万 m H>100m 5 万 m2<l 10 万 m2 2 5 L 10 万 m * 表格所称开工期限 竣工期限, 均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 三 ) 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 3 层的, 其开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再延长 6 个月, 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项目按时开工后, 在竣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 ( 增加建筑面积 ) 的, 签订补充协议时, 按总建筑面积参照上表重新核定竣工期限 ; 在项目竣工后经批准提高容积率 ( 增加建筑面积 ) 的, 签订补充协议时, 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上表核定竣工期限 ( 五 ) 出让用地存在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组织论证后, 可对用地的开工 竣工期限再另行规定 约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 及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告项目开工 建设进度 竣工等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 约定按时开工 竣工的, 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延长开工 竣工期限, 并对不能按时开工 竣工原因进行说明并举证 第五条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的原因 ( 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 包括 : ( 一 ) 因未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 约定的期限 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 竣工的 ; 129 / 144

130 ( 二 )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依法修改, 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 约定的用途 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 竣工的 ; ( 三 ) 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需要对规定 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 ; ( 四 ) 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 竣工的 ; ( 五 ) 因军事管制 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 竣工的 ; ( 六 ) 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或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有其他强制性要求及其他行为, 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 竣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工 竣工的,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时开工 竣工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因的, 应当提供原因说明材料和市 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书面证明应如实说明对地块施工的实际影响及影响的期间 市 区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工 竣工的书面证明 其中 : 属市级部门职责权限的, 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 属区级部门职责权限的, 由区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因情况特殊或职权划分不清的, 可报请区政府 ( 新区管委会 ) 协调或指定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第七条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开工 竣工期限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对未按时开工 竣工的原因进行认定, 认定后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 竣工期限 如土地使用权人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区政府 ( 新区管委会 ) 审定 按前款规定延长开工期限的, 不计收违约金, 每次延期不得超过 1 年, 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130 / 144

131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 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 开工期限不予延期 超过规定 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 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 应在竣工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 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 3 个月, 按合同地价的 1.5% 计收 ; 不足 3 个月的, 按 1.5% 计收 申请延期只可延期 1 次且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 竣工期限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 逾期 2 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 逾期满 2 年 ( 含 2 年 ) 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按合同地价的 20% 计收违约金, 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 20% 的, 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 ; 也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 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 土地使用权人缴清违约金后, 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办理延长竣工期限的手续, 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 第九条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 约定分期开发建设并规定 约定了各分期的竣工期限的, 竣工延期的违约责任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 约定分别确定逾期竣工的期限和面积 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未规定 约定分期开发建设的, 以整宗地竣工的时间确定逾期竣工的期限 第十条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进一步做好预警提醒工作, 通过现场核查 闲置土地处置 竣工验收 开发建设进度跟踪管理等手段, 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时, 应核查申请用地是否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 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 逾期竣工的, 受理部门应告知土地使用 131 / 144

132 权人在办理延长土地竣工期限手续后, 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出让合同但还未竣工的建设项目, 除涉及闲置土地或已经闲置土地处置延长开工 竣工期限以及已办理开工 竣工期限延期的项目外, 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开工 竣工期限 经批准调整开工 竣工期限的,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未按时开工 竣工的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调整开工 竣工期限, 因无法按时竣工申请竣工延期或实际竣工逾期的, 违约责任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 出让合同未约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实际逾期竣工满 2 年 ( 含 2 年 ) 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 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0% 计收违约金 ; 也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 试行 ) 政策解读 : ( 一 ) 强化批后监管, 规范开竣工延期管理批后监管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环节, 加强土地供应后期批后监管力度, 是保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预防土地闲置,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 近年来我市建设用地按时开竣工比例普遍偏低, 特别是产业用地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情形较为严重, 合同履约及开发建设情况不理想 为规范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管理 解决开竣工逾期违约成本低等问题, 需从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在现行政策基础上, 通过对开竣工期限 违约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 违约金缴交基数 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进一步规范开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132 / 144

133 ( 二 ) 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目前, 国家除住房建设项目明确了开工竣工期限以外, 其他用途用地项目并未作明确规定 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 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在综合以往工作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选取了 建筑高度 和 建筑规模 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 竣工期限的依据 考虑到不同的建筑高度和建设规模, 所采用的建筑设计 建造工艺 施工难度 工程体量完全不同, 对项目开发建设的工期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 管理办法 中 建筑高度 采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 关于超高层建筑高度 ( 超过 100 米 ) 进行区分 建筑面积 以 5 万 10 万平方米作为建筑面积为界点, 合理确定开竣工期限 ( 三 ) 严格开竣工延期管理, 加大竣工违约处罚力度 管理办法 对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时开竣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 认定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规范了政府原因开竣工延期的处理 对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 为避免规避闲置土地处置, 不再延长开工期限, 开工期超期满一年后将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此外, 管理办法 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 计收基数由 土地出让金 调整为 合同地价, 计收比例由 每半年 5% 调整 每 3 个月 1.5% ; 对逾期满 2 年 ( 含 2 年 ) 的, 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 20% 收取违约金, 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 20% 的, 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 ; 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 调整后, 竣工违约的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 四 ) 新旧政策衔接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避免因政策修订而导致新的问题产生, 根据 从旧从轻 的原则,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 133 / 144

134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新办法调整开工竣工期 限和违约责任 ; 也可按已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出让合同未约定 的, 按照 管理办法 执行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 放管服 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同时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 企业负担仍需降低,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 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监管执法存在 一刀切 现象, 产权保护仍需加强, 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 落实不到位等 目前亟需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 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 堵点 痛点, 加快打造市场化 法治化 国际化营商环境, 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 一 ) 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要牵头负责在 2018 年底前修订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推动 非禁即入 普遍落实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有关部门和地方按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 铁路 公路 油气 电信等领域, 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要牵头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建设, 在核查清理后的 PPP 项目库基础上, 加大对符合规定的 PPP 项目推进力度, 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 加快项目进度 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 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严格落实 必须招标 134 / 144

135 的工程项目规定, 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 二 ) 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人民银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 综合运用多种工具, 细化监管措施, 强化政策协调, 提高政策精准度, 稳定市场预期 抓好支小再贷款 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 小微企业金融债券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 银保监会要抓紧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不盲目停贷 压贷 抽贷 断贷的政策措施, 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 抽贷断贷 一刀切 等做法 ; 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 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要指导各地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各地区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 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银保监会 税务总局要积极推进 银税互动, 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 推动税务 银行信息互联互通,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银保监会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 除银团贷款外, 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 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 咨询费等费用, 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 降低融资成本 ( 三 ) 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要在 2018 年底前组织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 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 并向全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2019 年修订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 暂行 ) 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负责在 2018 年底前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 指定交易 市场壁垒等的内容, 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 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 ( 四 ) 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各地区 各部门要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 政府承诺 + 社会监督 + 失信问责 机制, 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 都要履行约定义务, 接受社会监 135 / 144

136 督, 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 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 发展改革委要监测评价城市政务诚信状况, 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各地区要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 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 治理 新官不理旧账 等问题, 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 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 同时, 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二 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 五 ) 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要在 2019 年 3 月底前, 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 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并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 资金补助 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 商务部要督促各地区 2018 年底前在省级层面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 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要组织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2019 年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 司法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要加快推动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 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 ( 六 ) 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 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 给予用地 用海审批等支持, 加快环评审批进度, 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要在 2019 年 3 月底前完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修订工作, 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要在 2018 年底前制定出台征管办法等政策文件, 督促各地区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 ( 七 ) 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财政部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抓紧建立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 指导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 136 / 144

137 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 抓紧制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落实到位 海关总署要牵头商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 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2018 年底前整体通关时间比 2017 年压减 1/3, 到 2021 年压减 1/2 商务部要尽快完成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调整, 减去已无必要监管的产品 ( 八 ) 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要抓紧制定出台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操作文件, 简并退税率, 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 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等部门要加强合作, 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对信用评级高 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 缩短退税时间 ; 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提高退税审核效率, 确保 2018 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 13 个工作日缩短至 10 个工作日 ; 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 实现申报 证明办理 核准 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 同时,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三 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 提高办事效率 ( 九 ) 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2018 年底前公布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2019 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2019 年出台指导地方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文件, 实现政府定标准 企业作承诺 过程强监管 失信有惩戒, 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会同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部等有关部门, 在 2018 年底前完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等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修订工作, 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 推动将消防设计审核 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 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 同时, 再提出一批优化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建议 2019 年在全国开展全流程 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指导地方统一审批流程, 137 / 144

138 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下放审批权限 合并审批事项 调整审批时序 转变管理方式 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 完善审批体系, 努力实现 一张蓝图 统筹项目实施 一个系统 实施统一管理 一个窗口 提供综合服务 一张表单 整合申报材料 一套机制 规范审批运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 标准地 制度, 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 不再需要各类审批, 建成投产后, 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 十 )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国务院审改办 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时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 106 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 证照分离 改革, 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并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前向社会公开 要按照涉企许可证全覆盖的要求, 抓紧梳理形成中央设定的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并组织各地区梳理地方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 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实现 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 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广 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在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基础上,2018 年底前研究提出疏解 堵点 优化流程的改革措施, 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 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 十一 ) 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2018 年底前, 国务院审改办要牵头组织各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 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2019 年 3 月底前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 国务院审改办要在 2019 年组织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 对以备案 登记 注册 目录 年检 监制 认定 认证 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国务院审改办要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 充分听取企业 公众 专家学者的意见, 并根据评估结果, 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 十二 ) 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国务院办公厅要督促各地区抓紧以省为单位公布各层级政府 马上办 138 / 144

139 网上办 就近办 一次办 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协调各有关方面加快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推动各地区 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各地区 各部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 规范标准 办事指南和时限, 消除模糊条款, 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制作易看易懂 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 ( 表 ),2019 年统一事项办理标准 同时, 督促各地区 各部门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 并纳入绩效考核 四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 十三 ) 清理物流 认证 检验检测 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要组织落实货车年审 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 三检合一 等政策, 2018 年底前公布货车 三检合一 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全面实现 一次上线 一次检测 一次收费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要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 严禁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 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 强制换章 不合理收费等现象 市场监管总局要在 2018 年底前再取消 10% 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 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 减少认证证书种类, 提升认证 检测 一站式 一体化 服务能力 ; 增加认证机构数量, 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 对教育 医疗 电信 金融 公证 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 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问责 ( 十四 ) 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 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整治 红顶中介,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违法违规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 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要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在 2019 年 3 月底前, 对本部门下属单 139 / 144

140 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要推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金融类协会规范合理收取会费 服务费, 减轻企业负担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要在 2018 年底前部署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 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 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 十五 ) 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 减轻企业负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 清理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 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 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地区要落实管控责任, 切实做好管控工作, 严厉打击囤积厂房 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严肃追究责任 财政部要抓紧研究提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的具体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 抓紧制定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五 大力保护产权, 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 十六 ) 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局要采取措施提高专利 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和效率, 全面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 确保 2018 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 6 个月 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 10% 以上 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在 2018 年底前制定出台对网购 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 ; 对侵犯商业秘密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 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实施 互联网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引导电商平台运用 互联网 + 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 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 办案咨询 案件协查 司法部 140 / 144

141 市场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专利法修订实施工作, 推动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 维权成本高问题 商务部 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 ( 十七 ) 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要督促各地区 各部门抓紧完成不利于产权保护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8 年底前将清理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发展改革委要配合高法院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2019 年 6 月底前再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 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六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 十八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落实放管结合 并重的要求, 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 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 全覆盖 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夯实监管责任, 健全监管体系, 创新监管方式, 完善配套政策, 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规范市场秩序,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 十九 )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理念, 创新工作方法, 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积极推进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 信用监管 大数据监管 告知承诺 + 事中事后监管 等新型监管方式, 既提高监管效能, 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市场监管总局要在 2018 年底前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的指导意见 加快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 规范认证行业发展, 通过质量认证和监管 完善标准规范, 促进企业提品质 创品牌, 让群众放心消费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2018 年底前完成 50 个以上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务院办公厅要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加快推进 互联网 + 监管 系统建设, 力争 2019 年 9 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141 / 144

142 ( 二十 ) 坚决纠正 一刀切 式执法, 规范自由裁量权 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分类指导 精准施策, 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检查为由 一刀切 式关停企业的做法, 并严肃追责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要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 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 指导各地区细化 量化行政处罚标准, 防止执法随意 标准不一等现象 财政部要督促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 七 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 二十一 ) 提高认识, 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 各地区 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将优化营商环境 减轻企业负担 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 稳金融 稳外贸 稳外资 稳投资 稳预期的重要措施, 想企业所想, 急企业所急, 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 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 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 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 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 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明确责任人 实施主体 实施时间 实施要求, 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 二十二 )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省 ( 区 市 ) 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 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 找准政策落实中的 堵点, 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 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 同时, 要主动对标先进, 相互学习借鉴, 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 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 二十三 ) 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在 2018 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在 22 个城市开展试评价 ;2019 年在各省 ( 区 市 ) 以及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城 142 / 144

143 市 省会城市 若干地级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编制发布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 ;2020 年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 二十四 ) 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提高政策质量, 增强政策稳定性 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 防止脱离实际 层层加码 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 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 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 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在 2018 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 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 二十五 ) 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各地区 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 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 提高政策可及性 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要及时研究解决, 回应社会关切, 合理引导预期 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 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 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 二十六 ) 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 要及时进行修订, 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 卡壳等现象 各地区 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 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 接受社会监督, 并进行自查 各地区要在 2018 年底前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 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 各地区 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10 月 29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143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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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签名 :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第 1 轮形式评审汇总表 单位名称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汇总 1 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责任公司 2 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司 3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4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5 通过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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