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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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吞 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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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研究所 碩士論文 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研究 - 以相關補助為討論核心 指導教授王惠玲博士 研究生蔡寶安撰 中華民九十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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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謝辭 經過將近一年的寫作, 論文總算得以完成, 在寫作的過程之中, 承蒙指導教授王惠玲老師悉心指導, 使我得以在寫作的路上, 排除相關的疑惑 迷思, 給予我很多思考的方向, 以及作問的方法 另外也非常感謝口試委員焦興鎧老師 楊通軒老師對於本篇論文相關疑義之指正 遺漏處之填補 文獻之查證 論文格式之表達方式等等, 提供了相當多寶貴的意見, 以及儘量援引最新之法院判決來作為佐證, 使得本論文增色不少 工作近七年後, 以在職生的身分, 進入勞工研究所就讀, 對於工作與業時常難以兼顧, 致常有心生退卻的念頭, 好在勞委會的主管 同事怡 珊 時羽 慧淳 志妤 瑛如等同事, 給予我不少精神上的鼓勵, 也讓我安心 不少 同窗嘉蔚 琪萍 焴麟 煥煒 芷楹 芳純 昀薇 思嫺等, 以及眾多 長如享琦 柏菁, 弟妹如盛 筱雯的鼓勵及協助, 也成為我寫作的動 力, 真是感謝他們的一路相挺 同時感謝因本篇論文的寫作, 以致常被我叼擾的勞委會主管 同事依婷 憶芬 俊榮 清風等人 勞保局職災保護室 辦事處的長官 各縣市府社會 局 勞工局或就業服務中心之承辦人員 職災個案管理員 以及受訪的職災勞 工 企業主等, 沒有你們的工作經歷 實際個案分享 感想及心得, 本篇論文 恐難以如期完成 最後, 在本篇論文的寫作中, 家中成員從二人增加為三人, 我的兒子承翰出生, 讓我憂喜參半, 喜的是我要當爸爸了, 憂的是論文真的可以完成嗎, 內心真是天人交戰, 好在論文每每在他甜蜜的睡覺笑容中 老婆人的支持, 以及沈重的眼皮下, 屢屢挑燈夜戰終於順利完成 願以此篇論文, 獻給老師 我的家人 朋友 同事等曾經幫助我的人, 以及最疼愛我的父母雙親, 謝謝家! 寶安謹誌於勞工研究所 2010 年,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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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摘要 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際公約第 7 條規定來看, 締約必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尤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此乃屬於天賦人權之一種, 亦為公約締約之義務 ; 另我法院於 98 年 3 月 31 日三讀通過 公民與權利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際公約施行法, 使該公約條文內化成為我之法律, 因此如何建一個安全無虞的職場工作環境尤為重要, 就職災的預防 補償及重建, 雖有先後順序之別, 然一旦發生職災後, 後續之經濟上之補償及重建亦同屬重 要 故本篇論文除討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議題外, 首要討論的是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之法律上定性為何, 此一問題, 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制度間競合 問題, 故應優先解決之 另深度研究職災勞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 津貼等亦 發現數據背後之意義, 另從訴願 行訴訟之個案研究, 以及經由深度訪 談職災勞工 雇主及從事輔導職災勞工之各縣市職災個案管理員後, 得出 下列結論及建議事項 : 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定位問題 罰鍰制度再思考二 各項行流程簡化三 行機關應強化聯繫功能四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給付種類 等級應修法增加五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走向 關鍵詞 : 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 社會津貼 社會救助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 生活津貼 補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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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 錄 摘要... I 目錄... II 圖目次... V 表目次... VI 第一章緒綸... 1 第一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1 第二節研究方法... 4 第三節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5 第一項研究範圍... 5 第二項研究限制... 6 第四節章節架構... 7 第二章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9 第一節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理論基礎... 9 第一項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 侵權行為責任說 )... 9 第二項契約上雇主責任 ( 契約責任說 ) 第三項無過失責任職災補償制度 ( 業務危險責任說 ) 第四項社會保險制度之形成 第二節職業災害之定義 第一項際勞工組織 第二項我現行法令規定 第三項說見解 第四項法院見解 第三節職業災害之類型 第一項有關職業傷害部分 第二項有關職業病部分 II
10 第三項通勤災害 第四節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第一項概述 第二項我法規定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探討 第一節定位問題 第一項社會救助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72 第三項小結 第二節經費來源 第三節補助對象 第四節各種補助之要件 給付標準及執行情形 第四章實證研究 第一節訴願決定之個案研究 第二節行訴訟之判決個案研究 第三節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訪談分析 第一項罹災勞工之觀點 第二項雇主之觀點 第三項府部門之觀點 第五章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結論 第二節建議 參考文獻 附錄 一 訪談紀錄 ( 一 ) 職災勞工部分 III
11 ( 二 ) 雇主部分 ( 三 ) 行機關部分 二 勞保局職災勞工保護室 - 生活津貼或補助作業流程圖 三 99 年度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四 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流程圖 IV
12 圖目次 圖 2-2 職災抵充範圍 圖 3-1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對象 圖 3-2 社會安全制度範疇 圖 3-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圖 3-4 社會救助法 身障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關聯性 圖 3-5 已加保者與未加保者之態樣 V
13 表目次 表 3-1 勞保基金職業災害保險補助已加保者之職災補助收支統計表 表 3-2 以府預算補助未加保勞工之職災補助收支統計表 表 3-3 未加勞保者之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表 3-4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各等級補助金額 表 3-5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之件數 金額統計表 表 3-6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各等級補助金額 表 3-7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表 3-8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表 3-9 器具補助 表 3-10 看護補助 表 3-11 死亡家屬補助 表 3-12 勞工保險職業疾病給付 表 3-13 續保保費之補助 表 3-14 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類型補助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表 3-15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職業災害 - 失能傷害次數次 ) 統計表 表 年 ~2009 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 ( 失能 ) 各等級統計表 表 3-17 職災勞工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之職訓生活津貼比較 表 3-18 身障者醫療及輔具補助辦法與職災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比較 表 4-1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補助 津貼之核付提起訴願案件統計分析表 表 4-2 行訴訟案件分析統計表 表 5-1 受訪勞工之背景分析 表 5-2 受訪雇主之背景分析 表 5-3 受訪府部門人員之背景分析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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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章緒綸 第一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依據 2003 年 9 月 22 日蘋果日報 1 所載, 捷運工程再傳死亡意外, 一對臨時工兄弟, 在捷運 線車站工地拆解支架, 疑因人為疏失, 兩兄 弟遭兩噸重的鋼樑掉落十公尺的地面, 弟弟遭鋼樑擊中胸部傷重死亡 協力廠商 營造公司, 公司基於人道考量, 已經派人和家屬談善後事 宜, 不過因為該工作屬於臨時工, 所以並沒有幫他投保勞保, 但會給家 屬最高的補償 其次,2004 年 12 月 7 日蘋果日報 2 載以, 鋼筋切割工作鄭 先生, 一如往常上工幹活, 但只因一個螺絲鬆動, 切割鋼筋的刀片竟成 了刺穿腸腹的利器, 鄭先生太太阿惠說, 先生出事後無法工作, 光是醫 療耗材, 每月也得花上 4 5 千元, 而家裡的四個孩子, 也籌不出費, 生活陷入困境 再據 2007 年 3 月 7 日蘋果日報 3 之報導, 工作引發職業傷 病的勞工, 依法可獲得補償, 但台醫院發現高達四成勞工即使被醫師 判定為職業傷害, 仍無法請領補償 而台職業醫與工業衛生研究所 建議, 台灣應比照先進家, 將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另外法規範, 並要 求發生職災時, 雇主需證明作業環境無缺失才能免責 2010 年 7 月 2 日聯 合電子報 4 亦報導日前宜蘭一位在漁會加保的漁民, 不幸遭倒塌的擋土牆 壓傷身亡, 家屬原本以為只能領普通死亡給付, 經勞保局宜蘭辦事處主 動訪視, 協助家屬申請職災補償金 勞保遺屬年金及職災慰問金等多項 1 資料來源 : 蘋果日報, 網址 : 上網日期 : 2009 年 6 月 2 日 2 資料來源 : 蘋果日報, 網址 : 上網日期 :2009 年 6 月 3 日 3 資料來源 : 蘋果日報, 網址 : 上網日期 :2009 年 6 月 3 日 4 資料來源 : 聯合電子報, 網址 : 上網日期 :2010 年 6 月 3 日 1
16 給付 由於林先生確定屬職災死亡,98 年 3 月時, 林太太陸續領了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另依職災保護法領取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10 萬元, 加上每月可領勞保遺屬年金, 可以維持家中基本開銷, 家屬對勞保局多次派員主動協助申請給付, 心中充滿感謝等 由以上的相關報導即可明瞭, 職業災害一旦發生, 勞工非死即傷, 後續所衍生的民 刑事問題相當多, 同時也會造成雇主與罹災勞工本身及其家屬未來照護的問題, 值得吾人深思 此外, 依據我行院主計處之中華民統計資訊網公布 臺灣地區 歷年人力資源調查重要結果 5,2002 年度全總人口為 22,397,000 人, 15 歲以上民間人口為 17,387,000 人, 勞動力為 9,969,000 人 ( 其中男性 為 5,896,000 人, 女性為 4,074,000 人 ), 到了 2005 年全總人口數為 22,651,000 人,15 歲以上民間人口為 17,949,000 人, 勞動力為 10,371,000 人 ( 其中男性為 6,012,000 人, 女性為 4,359,000 人 ) 而 每年的勞工職業災害發生率, 依據行院勞工委員會 2009 年的際勞動 統計的資料顯示, 我全產業勞工災害千人率變化趨勢 6, 全體產業的死 亡率在 2001 年為 人,2002 年為 人,2003 年為 人,2004 年為 人,2005 年為 人,2006 年為 人, 到了 2009 年 更是降至 人, 近年來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 而以產業別區分, 則 是製造業與營造業發生職業傷害的人數, 分佔第一位及第二位 一件職 業災害的發生即代表著一個勞工家庭的破碎, 站在府的角色應係以防範職業災害的發生為首要目標,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的檢查, 以防範於未然 不過, 當不幸的事件發生後, 如何保障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維持保障, 亦屬於相當重要的課題 就外法例而言, 早期美 日 德等家之職災補償制度, 從雇主過失主義演變為無過失主義責任制, 演變之原因, 在於遭受職災之勞 5 資料來源 : 行院主計處, 上網日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6 資料來源 : 行院勞工委員會, 際勞動統計資料, 上網日期 :2010 年 7 月 1 日 2
17 工並無法舉證證明雇主有過失, 結果還是沒有解決職災勞工生活經濟問 題 因此, 際組織及各個家認為, 為了讓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獲得確 實之生活基本保障, 職災補償制度應趨向社會保險化 7 由勞動法領域過 渡到社會法領域, 因此整體職災補償制度已有了變化, 是以社會保險為 主, 雇主責任為輔, 甚至有脫離雇主責任而為純社會責任保險之趨勢 又鑑於工業發展快速, 台灣社會時而發生勞工安全衛生問題且層出不窮, 社會輿論總是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及其家屬總是抱以同情及對弱勢的關懷, 而對於雇主則是毫不留情的批判, 因此研究職業災害相 8 關論文與著作很多, 此亦表示這個領域有為數不少的者 專家投注相 當多之心力, 去研究相關核心議題 經搜集相關論文後發現, 有以職業 災害或職業病為研究內容, 如從職業災害或職業病的認定或流程為探討 議題 ; 亦有從單一法律規定出發, 如從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或勞工保 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為研究方向 再者, 復有 以職業災害之補償制度為研究重點, 去研究各個補償體系中, 如勞動基 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民法, 有關法規競合下 如何適用法律之研究 惟經深入瞭解後, 有關 2002 年公布實施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其為主要研究內容的論文或著作較少, 因此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後, 有關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競合問題是否發生微調 適用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之適用對象, 有無掛一漏萬 ; 另關於申請要件及流程部分, 是否一如勞工保險局所法規劃者並無疏漏, 殊值得加以注意 本論文擬以勞動法的角度去瞭解職業災害所延伸出來後續的法律問題, 對於職業災害補償之問題, 僅選擇我目前實務上, 引發外界討論之爭議問題研析, 而主要研究重點則置於 2002 年我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後, 相關補助問題之探討, 透過法沿革 法律條文 行主管機關函 7 翁美玲, 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之研究, 中山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6 年 7 月, 頁 4 8 黃越欽, 勞動法新論, 修訂三版, 台北翰蘆,2006 年, 頁 256 3
18 釋 綜合訴願 行訴訟等相關資料, 交互研讀後, 試圖整合提出問題 之解決方案與建議, 以作為日後其他研究者的參考資料, 並提供社會眾 或相關單位參酌 第二節研究方法 一 以文獻探討為主軸 : 由於我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係以外法為繼受, 有關職業災害的補 償制度, 是否會連帶影響到補助業務有關其申請資格 申請要件的規 定, 以瞭解我制度的主要問題所在 再者, 針對我職業災害補償制 度及有關補助業務問題, 深入搜集相關書籍 期刊論文 府機構的統 計數據 研討會報告及碩士論文等相關資料進行研究, 同時為了瞭解我 實務的走向, 乃擷取有關訴願 行訴訟之判決作為驗證, 明瞭實務 與理論是否有扞格之處, 經整理相關的文獻後, 再去訪問相關從業人員 等之意見, 作為深入研究的基礎 二 深度訪談為輔助方法 : 以訪談縣市府勞單位 社單位等相關部門有關其業務上接觸罹災勞工或其家屬的協助經驗, 從第一線的人員開始, 循線而上, 從根本瞭解問題的所在 又中央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對於行業務的執行方面, 即對於罹災勞工及其家屬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有關補助申請案, 是否於法令面已盡可能的宣導, 使勞工廣為周知 申請流程上是否仍有疏漏或者未盡事宜 再者, 勞工保險局針對實際個案核發相關補助上, 是否有遭遇困難或者情理上應予補助而無法給予補助的難題, 透過深度的訪談, 以期使能夠去挖掘問題, 瞭解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於實際個案補助時, 是否會有相關的行流程的不完善或缺失 此外, 亦試圖以全方位的角度去檢討我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業務, 藉由訪談罹災勞工及其家屬 雇主及府機關的承辦人員等, 以瞭解 4
19 勞工於申請勞工保險局等機關之相關補助時, 遭遇何種困難及適用對象是否合法及合理, 以作為將來修法時之參考 同時亦瞭解雇主於處理職業災害勞工的態度如何, 以及府機關的承辦人員於承辦案件時所遭遇的困境為何, 一方面期使建構我職業災害中補助業務的合理性與全面性, 以使罹災勞工獲得完整的保障 另一方面, 能協助府部門能去瞭解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有關補助業務之問題所在, 統合相關行部門的資源, 提昇行效率, 使勞工能夠獲得全面性的保護 第三節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第一項研究範圍 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章之適用對象研究 關於對象部分,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雖係擴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 工給予補助, 惟該項法律相關適用對象 補助要件及內容是否妥適? 例 如 : 第六條規定, 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或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生職 業災害是否有其適用? 上下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是否亦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 另外, 針對第八條規定之各項補助, 有無再行檢討之必要? 又實際辦理職災勞工補助業務的勞工保險局, 其作業流程為何, 是否便利於職災勞工的請領, 其流程是否有改進的必要? 且訴願機關與行 法院於辦理相關業務時, 是否會有實務與法令不符合之處, 得作為將 來修法之參考? 又站在職災勞工的角度, 現行法制是否足夠, 仍有再行 研究之必要 二 同法第二章之補助問題研究 2002 年我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後, 其內容總計分為七章, 計四十一個條文, 各章節依序分為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經費來源 用途 管理及監督 第三章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第四章促進就業 第五章其 5
20 他保障 第六章罰則及第七章附則 本論文主要研究重點則集中在第二章經費來源 用途 管理及監督章節, 即相關補助問題之探討 又該章第十條之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 與本論文研究重點無涉, 故不予討論 三 週邊法律制度之聯結關係 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較為相關之法律, 例如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及社會救助法, 前者主要問題在於如發生職災勞工審定成殘時或因 其他災害致殘時, 於適用該權益保障法, 是否會有所不同 ; 後者則為當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不足時, 是否會成為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對 象, 而三者之間發生競合時, 其先後順序為何, 故一併加以探討 第二項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主題係集中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補助業務制度 面, 研究方法以文獻探討分析為主, 另輔以深入訪談 本文試圖經由搜 集有關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相關資料, 期能對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現況與相關問題, 提出解決之道 惟研究限制方面主要有下述幾點 : 1. 有關深度訪談府機關部分 : 主要係訪談台灣地區各縣市機關之勞工行職災個案管理員 社會行部門, 惟有可能因為都會地區及非都 會地區發生之職業災害類型 勞工工作屬性與其家庭背景因素可能是不同 ; 再者, 因各縣市府承辦人員介入處理的模式及補助方式不同, 進而影響到分析結果, 此為限制之一 2. 另深度訪談雇主 罹災勞工及其家屬 : 由於找尋雇主 罹災勞工及其家屬係以個案訪談的方式進行, 可能會因個案不同 勞工認知不同, 使結論造成某程度上之誤差, 此為限制之二 6
21 第四節章節架構 本研究係從職業災害的定義出發, 先行探討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起源, 藉以瞭解職災補償的精神及法理由為何, 進入職災補償各種類型後, 明瞭有那幾種類型 應區分那些類型及差異性為何, 以及應以那一種方式作為補償方法, 作為論基礎, 並進而探討我職災補償制度是以那一種方式達成所欲保護之目的 由以上探討後, 進入本章論文主要重點, 即以相關補助為核心作研究, 進而分析我現行制度之缺失 理 論與實務是否生有扞格, 並提出改進及建議 全文分為五章, 各章內容 重點分述如下 : 第一章 : 緒論, 旨在說明本篇論文欲探討之問題所在, 先行陳述研究背 景和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作一說明 第二章 :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本章主要在於探討職業災害的定義 補償 制度的起源 各種補償制度的類型及我職災補償制度 第三章 : 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探討, 第一節在於該保護法之法背景及沿革為何, 藉以明瞭我職災勞工保護法係在那種因素下產生及其經費來源為何, 此項探討有利於後續之研究, 更將接近法者的法目的 第二節針對預算來源, 先行研究 第三 節針對補助對象作研究, 並先行確認應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社會救助法或者三者併行 其次, 有關加入與未加入勞工保險者, 其適用職災勞工保護法時, 是否會有所不同及差異何在 第四節對於補助要件 內容探討, 即有關法定之補助內容計有八種, 該八種補助要件 內容及實際補助情形為何 針對細項內容, 逐一探討 第五節針對本章下一小結 第四章 : 實證研究, 以訴願管轄機關之訴願決定及司法機關之判決問題研 7
22 析, 係從訴願 行訴訟的角度切入, 研析我實務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問題何在, 進而瞭解我該項法律是否有相關缺失等問題 此外, 全面性的檢討我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業務,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範目的係協助罹災勞工及其家屬, 使其不因事故發生後, 生活陷入愁雲慘霧之下, 故有必要針對渠等人員進行深度訪談, 以瞭解是否確實有協助他們, 解決相關問題, 而事業單位在公司 工廠內如發生職業災害時, 其態度為 何? 又對於罹災勞工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或者給予勞基法上之補 償, 此乃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範圍及金額的多寡 最 後, 府相關部門審核給予補助的實際經驗又是為何? 以上三項 觀點, 均是驗證我執行該項法律的成效, 實有研究之必要 第五章 : 建議與結論, 本章係針對我現行制度分析, 並提出研究發現 及結論 8
23 第二章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第一節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理論基礎 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之後, 量機械的產生, 伴隨工廠制度的興起, 從傳統的人工邁向了以機器為主, 甚至機器取代手工, 由以往單純人員的 傷亡, 經由機器化的加工及化製程的快速發展, 使得勞工於工作場所因 工作發生災害的機率增加及複雜化 9, 然而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及回 復性, 一經發生災害, 縱然在醫上得以完全癒, 然日後的復健 後遺 症的發生, 勞動力的減弱以及心裡的創傷, 其損失應如何估計? 況且勞工 既然在工作場所發生災害, 其損失應由何人負責? 有無過失相抵的問題? 此經依循職業災害補償理論發展的軌跡, 應可窺之全貌為何, 茲說明如下 : 有關受僱員工之傷害賠償制度自十九世紀後半期以來為一般家所承 認, 而陸法系與美法系之間雖然對於職災補償制度或有差異, 然鮮有不 承認僱用人之賠償義務, 而有關賠償義務之發生, 有如下之不同說 第一項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 侵權行為責任說 ) 10 : 十八 十九世紀係現代侵權行為法形確的時期, 因受個人自由主義 思想之影響, 所以法 奧 德及瑞等均採過失責任主義 11 當然有關於 侵權行為法上的歸責原則, 要提出來的是過失責任, 自十八世紀以來, 過 失責任成為各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而過失責任原則對於侵權行為法 的發展, 除擴了侵權行為法的適用範圍, 亦打破了結果責任對侵權行為 9 行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研究所主辦,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比較研究,1992 年 5 月, 頁 1 10 史尚寬, 勞動法原論, 正印書館,1934 年上海初版,1978 年臺北重刊, 頁 王嘉琪 鄭雅文 王榮德 郭育良, 職災補償制度的發展與台灣制度現況, 台灣衛誌,2009 年第 28 期, 頁 3-4 黃琴雀, 台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沿革與展望,2009 年職業災害與勞工重建服務暨第 9 屆職能療術研討會, 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台灣醫院職能療系主辦,2009 年 4 月 16 日 ~18 日, 頁 3 11 王澤鑑, 民法說與判例研究 ( 第三冊 ), 三民書局,2004 年 10 月出版, 頁 255 9
24 類型的限制 再者, 因十九世紀以來, 工業技藝的進步快速, 人與人間的商業交易熱絡, 損害發生的機率必將成長 因此, 在結果責任之下, 亦即有結果的發生, 意味著勢必有人必須對此一結果負責的情況下, 行為人必將動軏得咎, 故而依據過失責任之原則下, 如行為人若已盡到相當之注 意, 即可不必負責, 此舉乃有助於經濟活動的活動 又關於受僱勞工之所以得向僱用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緣由, 實繫於其所 受之傷害, 係因為僱用人之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所造成 因此既為故 意或過失所致, 如因為不可抗力如天災 事變所生之侵權責任, 僱用人自 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 受僱勞工欲使僱用人負責, 必須舉證其有故意或過失, 然因為舉證上之實際困難或者因為無法負擔必 須舉證所生之費用, 而放棄舉證, 故常使受僱勞工喪失其權利救濟, 致權 益受損 第二項契約上雇主責任 ( 契約責任說 ) 依據此說, 僱用人對於受僱員工之義務, 除了支付其應得之工資外, 尚有為其謀求安全之義務, 因此就其受僱期間, 僱用人必須保障其人身安全, 故如有人身安全之事故發生時, 乃推定係基於僱用人的義務之違反, 並無庸證明僱用人之過失, 即得請求損害賠償, 惟僱用人可以自行舉證推翻, 該事故之發生, 係基於因為不可抗力 受僱勞工本身之過失或者顯非 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者, 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亦即舉證責任倒置於僱用人身上 又此說亦認為亦得預先以契約預先免除該項責任, 故此說乃不足以保護受僱者 14 第三項無過失責任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 業務危險責任說 ) 侵權行為法上的歸責原則, 除過失原則外, 尚有無過失責任, 亦即侵 王澤濫, 侵權行為法, 三民書局,1998 年 12 月 3 刷, 頁 林豐賓 劉邦棟著, 勞動基準法論, 三民書局,2010 年 5 月修訂 5 版, 頁 史尚寬, 前揭文, 頁
25 權行為的成, 乃不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為成的要件, 德法上亦稱為危險責任 其意義係指乃以特定危險的實現為歸責理由 因此要說明的是, 有關此一業務危險責任, 其出發點並不是對不法行為之制裁 實乃因為在於 不幸損害 的合理分配緣由, 茲因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 如 : 航空器 核子設施 新式商品, 對於身處當代的人必有一定程度的貢獻度, 然又有一定的危險性, 如全予以禁止, 勢必對當時社會造成巨衝擊, 故僅能在當時的科技水準下容忍一定危險的範圍內, 准其繼續使用, 始符合最的利益, 因此業務危險責任, 亦稱作無過失責任 再者, 因為 各企業勞工對於勞工災害賠償事件又因為認知上的不同, 亦多滋生爭論, 雖不以雇主對其職業災害的發生有無過失, 均必須負賠償責任 十九世紀中葉以後, 社會主義思想發達, 工會運動興起, 各府為 保護勞工, 對於原先所採取之侵權行為責任, 乃進行制度性的改革, 除一 方面改進侵權行為法外, 另一方面係創設勞災補償制度, 而其中又以德 英二法制之發展最具創設性及模式性, 亦為世界多數家所採行, 說 明如下 : 15 德於 1872 年制定家責任法 (Reichhaftpflichtgesetz), 並於該法第二條明定無論雇主本身有無過失, 對於其所僱用之監督及領班人員之過失, 致勞工遭受損害者, 在一定金額內,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該法實施後, 由於勞工仍必須證明相關人員之過失, 故不足以保護其權益, 因此 有建議修改法律, 使雇主負推定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 並規定強制責任保險 因為當時執的宰相俾斯麥認為要全面保障勞工權益, 必須全面性實施傷害保險制度, 故於 1884 年 7 月 6 日制定 勞工傷害保險法 (Knfallversicherungesetz), 乃為社會保險的先驅 1911 年德府復將該保險法, 與 1883 年制定之 疾病保險法 (Krankenversicherungsgesetz), 及 1899 年的 殘廢老年保險法 (Invaliditats-und Alterversicherungsgesetz) 合併, 成為一部全新 15 王澤鑑, 前揭文, 頁
26 的法典即家保險條例 (Reichversicherungsordung, 簡稱 :RVO) 而英府於 1880 年制定雇主責任法 (Employer s Liability Act), 而且多次地修改工廠法 (Factories Act), 以加重雇主的責任 另外, 英府於 1897 年實施勞工職業災害補償法 (The Workmen s Compensation Act), 首度對雇主的責任, 採行無過失責任制度, 然為免實施初期, 影響層面過, 乃僅適用於特定行業, 例如 : 鐵路 工廠 礦場 採石場 機械工程或超過三十公尺之建築 經過一段時期的過渡後, 乃於 1906 年, 修改該部法律, 擴適用至多數基於勞務或徒契約而 工作的人 之後於 1942 年 Beveridge 氏提出社會保險改革建議報告書中, 認為勞工補償制度仍有許多缺失, 認為其改為社會保險制度較好, 故於 1946 年, 英府乃制定社會保險 ( 即勞動災害 ) 法 (National insurance(industrial Injuries) Act,1946), 實施迄今 第四項社會保險制度之形成 有關無過失責任, 雖得以擴對於勞工的保護, 但仍因為賠償標準不 一及雇主財力的問題, 而改採以強制保險方式處理, 將其視作企業的生產成本之一 又因為職業災害保險為社會保險制度中最普遍實施的勞工福利 措施, 藉社會保險將危險集中移轉於某一組織 ( 通常屬於府機構 ) 藉以 替代原有雇主的補償責任 16 而且一般底層的勞工長期曝露在不確定之勞動 市場風險, 發生職災機率通常是比較高的, 所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 同時也會 17 拉了貧富的差距, 以下乃以經濟上及法律上的觀點, 來說明職業災害保 險的必要性 18 : 16 Robert I. Mehr and E.Cammack,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7th Ed., Richard D.Irwin Inc, 1980,p.p Struggle for Justice: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Asia Monitor Resource Centre Ltd, 2005,p 柯木興, 社會保險, 中社會保險會,1987 年 9 月修訂版, 頁 蕭雅方, 我職業災害保險法律規範之研究, 中正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頁 9-11 陳彥良, 論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東華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頁 鄭庚申, 職業災害預防 補償與救濟制度之研究, 中正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頁 George E.Rejda: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rentice-Hall, Inc, Chapter12, p
27 第一款職業風險理論 (Occupational RISK theory) 此一理論係認為每一個企業應負擔職業災害費用, 應將其視作生產成本的一部分, 也就是將該項費用反應在商品價格之上, 簡言之, 雇主將所有可能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 另外基於無過失責任 (No-fault approach) 的理由, 為使勞工於遭受職業災害時, 能受到一個良好的保護機制, 雇主因此負有賠償責任 不過此理論仍有些缺失, 即第一勞工不用負擔任何職業災害費用, 並非完全正確 因為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險費乃是依據各企業給付薪資來計算, 其經濟上效果與社會保險中的保險稅費 (payroll tax) 相似 長期來看, 多數的保險費仍由勞工來負擔, 也就是企業藉著減緩 勞工薪資的方式, 企圖轉嫁給受僱勞工, 因為在競爭市場上, 為了與競爭 者一較高下, 如以轉嫁至消費者身上, 勢必商品優勢會弱化, 因此雇主只 好反應在勞工的薪資上面, 藉以調整工資來轉嫁至勞工身上 第二款最低社會成本理論 (Least Social Cost Theory) 此說認為職業災害保險可使社會上因職業災害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減 少至最低限度, 一般企業之職業災害保費之負擔, 採用經驗費率之計算, 調整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 即可滅少職業災害發生的激勵因子, 誘使雇主做好防止災害的措施 19 又者 E.H.Downey, 在 1924 提出此一理論時認為, 決定賠償給付的指導原則乃係以最少的成本, 因為他認為社會上的多數 雇主會將賠償費用併入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之中 但是同時也發現到, 在工業中因為職業災害導致傷殘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 因此將所有職業災害費用於平均分攤, 視作生產的直接費用, 是最方便有效果的 此法為保障最廣, 而負擔的費用最少, 也是職業災害費用中最公平的分配方法 19 翁美玲, 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之研究, 中山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5 年, 頁 24 13
28 第三款社會調和理論 (Social Compromise Theory) 此說乃是認為職業災害保險可以調和折衷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相互損失及利益, 也就是透過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功能, 以保險制度的確定 較少的給付, 來換取勞工原有的訴訟權能, 而勞工或雇主也因此可以節省勞力 時間及費用在訴訟上, 藉以建勞資的和諧關係, 顯然, 職業災害保險替代雇主責任時, 已具有社會調和的功能, 使勞資雙方對於補償標準能透過保險的方式來處理, 以期建一個比透過訴訟獲得更合理而公平的保險給付方式 第四款身分確定理論 (The Status Theory) 此說指勞工在執行職務導致災害發生, 乃是基於雇主對於勞工因工作 引起受傷的原因, 具有密切的關係, 因此勞工具有請求賠償的資格, 此一 責任的基礎乃是假如勞工在工作過程中所引起的災害, 雇主均必須負責, 此乃是基於身分上的確認, 勞工以提供勞務藉以獲得工資, 如同雇主經營 企業, 以謀求利潤一般 又對於受傷勞工的賠償標準如何劃定, 亦有二種 看法, 第一種看法為所得能力理論 (the earning capacity theory): 乃認為職業災害保險有義務對受傷勞工發給醫療服務及所得損失的現金給付, 透過復健工作, 使勞工儘量恢復其工作能力 其理論的基礎, 乃是將職業災害賠償視作一種收入 ( 所得 ) 保險 (income insurance), 目前各 都依照此一方式來訂定賠償的標準 第二種看法則是身體完整理論 (the whole man theory): 也就是說對於受傷勞工不但必須考慮勞工所得能力的減少問題, 也要兼顧勞工因為職業災害結果導致其身體完整 (whole man) 的損傷程度為何, 亦即以勞工的身體有受到損害為賠償標準的依據 14
29 第二節職業災害之定義 有關我涉及職業災害的法律, 計有工廠法 勞工保險條例 該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然究其內容, 僅有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設有職業災害之定義性規定 :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 廢或死亡, 然有關職業災害的定義究否應以勞工安全衛生法定義之範 圍為限, 還是如同勞工保險條例 勞動基準法所稱應擴充至上下班期間 發生者, 仍屬職業災害的範圍, 甚或為了保障未加入勞工保險者之勞 工, 對於該等勞工仍屬職業災害者, 而給予相關補助, 以維持其經濟上 的需要 因此為瞭解相關疑義, 故應先行探討作為際勞動基準之際 勞工組織公約 (Conventions) 及建議書 (Recommendations) 20 之相關規 範為何, 以作為正本清源及研究之開端, 經整理分析如下 : 第一項 際勞工組織 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 勞組織 21 ) 誕生於第一次世界戰結束後, 於 1919 年 4 月經巴黎和會通 過, 納入際勞工組織憲章之中 ; 又首屆會議於 1919 年 10 月 29 日在華 盛頓召開, 會代表由每一會員的兩位府代表 一位勞工代表及一 位雇主代表組成 我雖為勞組織的創始會員, 並自 1944 年起, 以 20 見成之約 辛炳隆 張玉燕 潘世偉及王方編著 : 一般所稱的際勞動基準, 係指際勞工組織所通過的公約及建議書 一般而言, 公約具有法律性質, 於會員府批准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建議書僅具有建議性質, 無須經過會員府批准, 會員府可隨時採用做為勞工法與之參考, 勞動策與勞工行, 空中出版,2005 年 8 月初版 3 刷, 頁 上網日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 15
30 重要會員地位成為常任理事, 並先後批准勞組織公約計十八種 22 然於 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合會通過第 2758 號決議案, 由中華人民共和取代我會籍, 而勞組織亦於同年 11 月 16 日集會討會中代表權問題, 結果仍由中華人民共和取代我會籍, 我於是宣佈退出際勞工組織 因此, 我目前已非際勞工組織的成員, 本無庸遵守該組織自 我退出後 23 所公布之公約及建議書, 然作為際社會成員的一份子, 於 自身的要求上, 亦宜加以遵守 依據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 法院有議決法律案 預算案 戒嚴 案 赦案 宣戰案 媾和案 條約案及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再 依據司法院法官 1993 年 12 月 24 日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文所載 : 憲法 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與其他家或際組織所締約之際書面協 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 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家 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稱為條約 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 當然應送法院審議, 其餘 際書面協定, 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法院同意簽訂, 或其內容與 內法律相同者外, 亦應送法院審議 據此, 條約本身並非內法之直接淵源, 依一般而言, 條約批准須經我法院之審議, 並經公布始生效 力 24 條約既經公布, 其有與內法牴觸者, 而內法縱未為適當之修正 或對牴觸部份未經宣佈失效, 依據我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 中華 民之外交, 應本獨自主之精神, 平等互惠之原則, 敦睦邦交, 尊重條 約及聯合憲章 故原則上亦應優先適用條約之有關規定 25 以下介 22 財團法人台灣際勞雇組織基金會, 際勞工組織要覽, 行院勞工委員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際勞雇組織基金會發行,2006 年 10 月, 頁 1 23 黃越欽謂 : 雖然目前我已退出際勞工組織, 但當年曾批准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際公約, 對我我發生效力, 而應依法程序完成法之義務並不當然消失, 翰蘆圖書出版,2006 年 9 月修訂 3 版, 頁 參照 1992 年 2 月 19 日公布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九條規定 : 條約案經簽署後, 主辦機關應於 30 日內報請行院核轉法院審議 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且未定有批准條款,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 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 事先經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 內容與內法律相同者 25 參照法務部 77 年 11 月 19 日 (77) 法參字第 號函 : 要旨: 條約具有內法之效力, 依 16
31 紹各相關公約 建議書內容, 以明瞭勞組織公布相關職業災害之規範為 何 : 第 1 款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 ( 第一 0 二號公約 ) 有關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 26, 係際勞工組織會經際勞工局理 事會召集, 於 1952 年 6 月 4 在日內瓦舉行之第三十五屆, 於 1952 年 6 月 28 日通過, 其中關於第陸章職業傷害給付第三十二條規定, 本事故範圍 應包括下因就業而罹致之災害或一般規定疾病 : (1) 罹患疾病 (2) 依家之法律或規章之規定, 因罹患疾病不能工作並且收入中斷者 (3) 全部喪失收入能力或局部喪失收入能力超過一規定程度, 似有永久性 者, 或相當喪失智能者 (4) 因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 致寡婦或兒童失去支持者 ; 如屬一寡婦, 依 照家法律或規章之規定, 其給付之權利得假定以不能自給為條件 第 2 款關於收入保障建議書 ( 第六十七號建議書 ) 關於收入保障建議書係 1944 年際勞工組織於第二十六屆會通 憲法及若干法例判定, 條約與法律有所抵觸時, 宜以條約優先適用 26 上網日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 Article 32 of 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1952 The contingencies covered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where due to accident or a prescribed disease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a) a morbid condition; (b) incapacity for work resulting from such a condition and involving suspension of earnings, as defined by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c) total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or partial loss thereof in excess of a prescribed degree, likely to be permanent, or corresponding loss of faculty; and (d) the loss of support suffered by the widow or child as the result of the death of the breadwinner; in the case of a widow, the right to benefit may be made conditional on her being presumed,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to be incapable of self-support. 17
32 過, 該建議書主要係在保障因無能力工作 ( 包括老年 ) 或因無能力獲得報酬之工作, 或因家長死亡, 應將其收入恢復至一合理水準以減輕匱乏並防止貧困, 其相關機制應建在於強迫保險的基礎上, 如未經強迫保險予予以保險者, 需要救濟之人應由社會救濟給予之 第二章社會保險所包括意外事故, 其中有關第六點載明凡因職業關係而致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者均應予以賠償 ; 且第十六點內容, 凡應予職業賠償之意外遭遇, 乃指由於職業所致之外傷或疾病, 並非出於患者自己之故意或過, 因而暫時或永久殘廢致死亡等情形而言 27 (1) 由職業所致之傷害, 應包括往來於就業場所途中所發生之意外 (2) 在給付職業賠償時, 上述各項須依以下各款所示之相當限制辦理 (3) 凡被認為從事某種職業所常患之疾病, 或祗因某種職業所用之材料而 致有中毒之虞, 則從事於此種職業而遭此種疾病之人, 即應被為由於職 業所致而須予賠償 (4) 凡被認為職業所致之疾病, 應列舉並應隨時以簡單之方法加以修正 27 上網日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Article 6 of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 1944 Compens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in cases of incapacity for work and of death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Article 16 of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 1944 The contingency for which compensation for an employment injury should be paid is traumatic injury or disease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and not brought about deliberately or by the serious and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victim which results in temporary or permanent incapacity or death. (1) Injuries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should be deemed to include accidents occurring on the way to or from the place of employment. (2) Where compensation for an employment injury is payable,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should be subject to appropriate modifications as indicated in the following paragraphs. (3) Any disease which occurs frequently only to persons employed in certain occupations or is a poisoning caused by a substance used in certain occupations, should, if the person suffering from such a disease was engaged in such an occupation, be presumed to be of occupational origin and give rise to compensation. 18
33 本公約 第 3 款工人職業疾病賠償公約 ( 第四十二號公約 ) 28 係於 1934 年際勞工組織第十八屆會通過, 其內容抵為 只要是因為職業疾病而致殘廢之工人, 或因此而致死亡之工人家屬, 應給 予賠償費 而且此項賠償率不得較法定職業災害之賠償率為低 而且在該 公約第二條並臚列十種相關疾病及毒害, 而且要求各會員必須承認該等 疾病及毒害為職業疾病 第 4 款職業傷害給付公約 ( 第一二一號公約 ) 1964 年 6 月份在日內瓦舉行第四十八屆會議經決議採納本屆會議議事 日程第五項列有關職意外意故與職業疾病之各項建議, 於 1964 年 7 月 8 日通過, 在該公約的第六條規定, 係在闡明何謂因職業傷害造成之意外事 故 29 : (1) 病態情況 28 上網日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Article 1 of Workmen's Compensation (Occupational Diseases) Convention 1. Each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which ratifies this Convention undertakes to provide that compensation shall be payable to workmen incapacitated by occupational diseases, or, in case of death from such diseases, to their dependa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compensation for industrial accidents 上網日期 :2009 年 8 月 4 日 Article 6 of 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s,1964: The contingencies covered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where due to an employment injury: (a) a morbid condition; (b) incapacity for work resulting from such a condition and involving suspension of earnings, as defined by national legislation; (c) total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or partial loss thereof in excess of a prescribed degree, likely to be permanent, or corresponding loss of faculty; and (d) the loss of support suffered as the result of the death of the breadwinner by prescribed categories of beneficiaries. 19
34 (2) 如家法律所示, 由此類情況造成之失去工作能力及所得中止 (3) 完全失去所得能力, 或部分失去所得能力, 但已超過規定程度, 也許會成為永久失去所得能力, 或相當於失去工作能力 (4) 因維持家計者之死亡而使受益人失去生活支持 又在其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被視為職業災害事故 之情形 30 : 即通勤災害的勞工已受到其他至少相當於該公約規定之補償標 準之社會保險所保障時, 則通勤災害可以不列入職業災害之中 第 5 款職業傷害給付建議書 ( 第一二一號建議書 ) 該號建議書係在補充 1964 年職業傷害給付公約之不足, 並於 1964 年 7 月 8 日通過, 於該建議書第五點規定, 論述有關職業災害之發生情形如 下 31 : 30 上網日期 :2009 年 8 月 4 日 Article 7 of 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s,1964: 1. Each Member shall prescribe a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accident", including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commuting accident is considered to be an industrial accident, and shall specify the terms of such definition in its reports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ubmitted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2. Where commuting accidents are covered by social security schemes other than employment injury schemes, and these schemes provide in respect of commuting accidents benefits which, when taken together, are at least equivalent to those required under this Convention, it shall not be necessary to make provision for commuting accidents in the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accident" 上網日期 :2009 年 8 月 4 日 5. Each Member should, under prescribed conditions, treat the following as industrial accidents: (a) accidents, regardless of their cause, sustained during working hours at or near the place of work or at any place where the worker would not have been except for his employment; (b) accidents sustained within reasonable periods before and after working hours in connection with transporting, cleaning, preparing, securing, conserving, storing and packing work tools or clothes; (c) accidents sustained while on the direct way between the place of work and-- 20
35 各會員應依照規定條件下將下列各類情況作為職業意外事故 : (1) 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內, 在工作場所或其附近地方, 或在除了工作時, 就勞工所去之場所發生意外事故, 不論其起因為何 (2) 在工作時間前後之合理期間, 如運送 清除 準備 固定 保存 儲存及包紮有關工具與工作服時發生外事故 (3) 工作地點與下列地點之間發生之意外事故 : A. 受僱員工之主要或次要住所 B. 受僱員工通常用餐之地點 C. 受僱員工通常領取其薪酬之地點 另外第六點內容為應依規定條件下, 如因暴露在工作過程 商業或職業中 危險物質或情況而起之疾病就是職業疾病 除非能提出相反證據, 否則就 應認定此類疾病為職業病 A. 受僱員工已有一段時間之暴露 B. 有關受僱員工在結束有關前述暴露之工作後, 身上已出現此類疾病之 症狀 (i) the employee's principal or secondary residence; or (ii) the place where the employee usually takes his meals; or (iii) the place where he usually receives his remuneration. 6. Each Member should, under prescribed conditions, regard diseases known to arise out of the exposure to substances or dangerous conditions in processes, trades or occupations as occupational diseases. (2) Unless proof to the contrary is brought, there should be a presumption of the occupational origin of such diseases where the employee (a) was exposed for at least a specified period; and (b) has developed symptoms of the disease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following termination of the last employment involving exposure. 21
36 第二項我現行法令規定 我涉及保護勞工之職業災害的法律範疇, 計有民法 工廠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 有關勞工保險之範疇, 計有勞工保險條例 該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而屬於社會保險或者社會津貼之範疇者, 計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試摘要敘述如下 : 一 保護勞工法律之範疇 1. 民法 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規定 : 受僱人服勞務, 其生命 身體 健 康有受危害之虞者, 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 第四百八十七 條之一規定 : 受僱人服勞務, 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受損害者,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 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僱用人 對於該應負責者, 有求償權 因此受僱人如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 致生損害者, 僱用人自應對受僱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雖未專門針 對職業災害為之, 然此屬於一通則性規定, 應有其適用之 另外, 多數 者似均認為該條文要求 受僱人本身必須無可歸責之事由 始得向僱用人 求償之, 因為條文設計上並非全然採取 無過失責任主義 工廠法依據民 1929 年 12 月 30 日公布之工廠法第一條規定 : 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 均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 :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給予補助費或撫卹費 ; 其辦法由行院定之 第七十條規定 : 工廠違反 第四十五條 規定者, 其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規定, 係適用工廠法之工人, 因限於 執行職務 而致 32 楊通軒, 第八章職業災害之賠償與補償, 勞動基準法釋義 - 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 新林出版,2009 年 9 月, 頁
37 傷病 殘廢或死亡者, 始生補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 如工廠違反者, 依 法乃科予該工廠負責人刑事罰金, 藉以刑事不法的手段, 達成嚇阻的目 的, 以完成工廠負責人給付職災補償之最終目的 3. 勞動基準法按民 1984 年 7 月 30 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 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至於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三條 規定, 則在規定承攬人之相關當事人之連帶補償責任, 惟對於職業災害的 定義為何, 法並未明文 至於是否應該引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 的定義, 依據行院勞工委員會在民 1989 年 12 月 1 日所召開會議結論 : 乃認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安全衛生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應為一致, 其認 定應依勞安法第二條職業災害之定義為準, 一俟認定, 勞工即可依勞保條 例相關規定要求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給付及要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予 以職業災害補償 33 然在司法實務與者間, 尚有不同看法, 有採同義說 及不同義說的見解, 關於此點, 本文將於第三項說明 4. 勞工安全衛生法 依民 1974 年 4 月 16 日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 依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則有很明確的規定職業災害的定義為何, 然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定義, 究與其他法規範之職業災害的定義, 究有無不同, 實有詳加探究之必要 33 楊通軒, 第八章職業災害之賠償與補償, 前揭文, 頁
38 二 社會保險法制之範疇 1. 勞工保險條例依勞工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 對於職業災害的種類, 分為職業傷害 職業病及普通傷害 普通疾病 惟對於何謂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定義, 仍未有母法明文規定 至於勞工保險局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加以規範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而依據民 1968 年 6 月 21 日公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 致傷病審查準則係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 依 該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 為職業傷 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 而 罹患表列疾病者, 為職業病 ; 另於第四條以下規定, 分門別類依各種 情況視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不過有疑問的是, 以此一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來作為職業災害 職業病的定義, 是否妥適, 誠有疑義 因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 :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 義務 者 三 關於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同法第六條規定 :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不得以命令定之, 因此上開審查準則雖係由勞工保險條例概括授權訂定, 乃具有行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 法規命令性質 ), 惟依據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七號之解釋理由書所載 : 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 該管行機關於符合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 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 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 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行機關在施行細則之外, 24
39 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命令, 尤應遵守上述原則 因此, 此一重要性的定義, 算是上開解釋理由書所稱之 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 技術性之事項, 而得由施行細則加以規定, 實屬令人可疑, 尤其當行程序法於民 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 此一問題尤為重要, 因為依據行程序法第四條規定 : 行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已將我法 上遵循之依法行原則明文化 條文化 34 因此, 本文作者認為應將職 業災害及職業病的定義, 從審查準則中提昇其法律位階, 以符合依法行 原則之要求 三 社會保險及社會津貼範疇 依據民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一條規定 : 為保 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爰 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而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 母法之中並未明文規定, 該法卻係在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 定 : 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九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 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 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不過, 本文作者認為有疑義者, 如上所陳之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再者, 既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明文準用勞工 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依法應加以遵循, 然仔細論究, 因勞工保險條例係因被保險人於繳交保險費後, 基於被保險人之地位, 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 而享有之保險利益 而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係在於補充勞工保險範圍之不足處, 復對於未能參加或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 所給予之一種經濟上之補助方案, 兩者之法律上性質 目的顯屬不同, 是否應一體適用, 容有討論空間 34 吳庚謂 : 依法行原則, 乃支配法家法權與行關係之基本原則, 亦為一切行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謂行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活動, 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此處所謂法律係指形式意義之法侓而言, 亦即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註八 : 則依法行在概念上將從他律而變質為自律, 並且將法律與位階較低的規範混淆不清, 依法行之法或法律優越原則中之法律, 在概念上有不能不解釋形式意義之法律的原因存, 行法之理論與實用 ( 實訂十版 ), 三民書局,2007 年 9 月增訂 10 版, 頁
40 第三項說見解 有關職業災害又稱作為勞動災害, 係屬於職場中之意外災害之一種, 有關職業災害的定義, 正由於職業災害之相關規定係分散於各項法規定 中, 並無一部統一之成文法典 在我的勞動基準法中是沒有明文定義 35, 僅有在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有明文規定何謂職業災害 因此多數的者 36 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 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 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來論述 職業災害的定義 惟另有一派者 37 認為職業災害的定義, 會因為各種法律之法理 由 所要求規範對象的不同 規範目的不同致產生職業災害的定義產生位 移現象, 所以認為職業災害的定義, 是無法共通使用的 因為從制度面觀 之, 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應係職業災害發生後的一種事後救濟制度, 而勞 35 董泰琪謂 : 勞動基準法為何沒有就職業災害加以定義? 這個問題相當明確 當初府遷台時, 曾想要訂勞動法典, 但是因為退出聯合時, 因勞動法典牽涉過廣遂暫時擱置 民六十二年淡水的某電子公司發生了六名女工因職業病而死亡的事件, 所以在不到一年的時間, 通過了労工安全衛生法 但在法院審議勞工安衛生法時有附帶決議, 要求行院草擬勞動基準法送審, 此由勞基法第八條規定,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 應預防職業上災害, 建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有關安垐衛生及福利事項, 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該條建了勞基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二者的密切關係, 勞工安全衛生應屬於勞動基準的一環, 所以勞基法是母法, 安衛法是子法 當時認為安衛法已有職業災害的規定, 故在勞基法中就不再加以規定, 王惠玲 石發基 邱駿彥 董泰琪等, 雇主應就通勤災害負擔職業補償責任嗎, 企業法律講座, 月旦法雜誌第 41 期,1998 年, 頁 林豐賓 劉邦棟著, 勞動基準法論, 三民書局,2010 年 5 月修訂 5 版, 頁 林豐賓,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三民書局,2006 年 10 月, 頁 358 楊通軒, 當事人違法或過失時職業災害責任之探討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472 號民事判決評釋,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實務研討會會議實錄, 行院勞委會,1998 年 2 月 19 日 蔡烱燉, 第三人違法或過失時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探討,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實務研討會會議實錄, 行院勞工委員會,1998 年 2 月 19 日 林振賢, 勞基法的理論與實務, 捷太出版社,2001 年 9 月初版, 頁 黃裕峰, 職業災害勞工請求權之適用關係, 台北法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頁 10 陳聰富, 損害賠償補償制度三層結構與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行第 148 期,2000 年 8 月 15 日, 頁 29 鄭渼蓁 : 5. 由上可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法目的與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法目的相比較, 以及法院實務見解以觀,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所謂之職業災害, 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項之規定應屬無疑, 論勞勳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 萬法律, 第 144 期,2005 年 12 月, 頁 86 陳聰富, 損害賠償補償制度三層結構與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行第 148 期,2000 年 8 月 15 日,29 37 李洙德, 通勤災害 - 兼評台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勞上字第 36 號判決, 司法周刊, 第 887 期,1998 年 7 月 22 日, 第 2 版 26
41 工安全衛生法, 應課予雇主有關公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屬於事前預防機制, 兩者不應混淆 故有關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的定義, 不應採用勞安法的職災定義, 反而應使用同屬救濟體制的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較妥 不過, 從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來看, 亦未有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定義說明, 僅能從該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來作說明, 該準則第二條即明載, 有關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準則辦理 因此從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職業傷害及同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規定因執行職務而罹 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增列之職 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者, 為職業病, 以及同準則第二十條規 定, 經過行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 為職業病, 即前者只要公告為職業病者, 則可認定個案是否為公告之疾 病 而後者, 雖未經公告為職業病, 必須以個案審查, 經過鑑定方式, 始 得認定為職業病 另第四條至第十七條則明列何種情形, 視為職業傷害 ; 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即明列何種情形, 視為職業病 第四項法院見解 至於我法院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方面, 因勞動基準法未有明文定義, 多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首見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9 號略以 : 乙說:( 二 ) 按職業災害, 係勞工於執行業務上之工作時, 因工作的意外事故, 而致工人發生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的災害 惟勞動基準法就 職業災害 並未加以定義, 一般均比照勞工安衛生法第二條第四款對於職業災害定義之規定, 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物品 氣體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為職業災害 27
42 此觀之最近法院所下之判決來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台上字第 1194 號判決略以 : 而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遭遇之職業災害, 參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 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勞訴字第 173 號判決略以 : 職業災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 應認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受有傷病情形, 始足當之 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判決略以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至於應如何認定 職業災害,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 此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度勞訴字第 37 號判決講得更 是明白, 據該判決略以 : 惟勞基法對 職業災害 未設有定義之規定, 但依同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至於其 他法律對職業災害有定義規定者, 則為 勞工安全衛生法, 一般均參照 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重 勞訴字第 2 號亦稱略以 : 按職業災害, 在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上雖無明文之定義, 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第 4 項規定所稱之職業災害, 係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雖然亦有少數之判決, 如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即 99 年台上字第 178 號判決, 係採取勞工保險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見解, 該判決略以 : 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 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 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 並未加以定義, 本於勞基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 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 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類似, 並參酌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 被保險人上 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28
43 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顯見所謂職業災害, 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 應包括勞工往返工作職場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 另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2 年台上字第 1960 號民事判決, 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 亦採同上述之看法 第三節職業災害之類型 在職業災害的類型上, 傳統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為職業傷害, 二 為職業病, 惟不論何者, 均係指勞工因 執行職務 而引發之傷害或所致 之疾病有關 但是比較特殊的議題, 一則是通勤災害, 部分家在法上 已將其獨成一類 ; 另一則是有關於過勞死, 實為近年來討論之重點 38 本文先以職業傷害及職業病分以下二項討論之 再以常見之通勤災害列為 第三項研究之課題 : 第一項有關職業傷害部分 有關職業傷害 39 係因執行職務所引起之傷害, 故認定基準一般係採用 業務遂行性 與 業務起因性 之二要件來作為基礎 換句話說, 關於職業災害的成, 必須職業災害具有 業務起因性, 即因業務而引發 ; 再者, 而是否具有 業務起因性, 則前提必須肯定職災之發生具有 業 務遂行性, 茲討論如下 : ( 一 ) 業務遂行性 : 係指在勞工於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災害而言, 也就是因為勞工與雇主因簽訂有勞動契約之下, 基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 所為之行為, 依具體而論, 有以下三種情況, 可分而論述 : 1. 在雇主的支配 管理下從事業務的執行 : 只要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災害 38 王惠玲, 台灣職業災害認定與補償制度之探討, 職業災害認定與補償際研討會發表論文, 頁 1, 台北市,2008 年 林振賢, 勞基法的理論與實務, 捷太出版社,2001 年 9 月初版, 頁 請參閱林振賢, 前揭文, 頁 陳建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之探討, 勞動報, 第 10 期, 頁 邱駿彥,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輔仁法第 17 期, 頁 208 邱駿彥, 勞基法職災規定 勞資爭議及法院判決案例之研析, 行院勞工委員會主辦,99 年度勞工行人員勞工保險業務研習營,2010 年 4 月 13 日及 14 日, 頁
44 均屬之, 同時亦包括休息時間之飲水等活動, 均可以認定具有業務遂行性 2. 雖係在雇主的支配 管理下, 然並未真正地從事業務之執行 : 即休息時間或作業開始前結束後, 於工作場所內活動所發生的災害, 亦屬之 3. 又雖在雇主的支配下, 但不在其管理下從事工作 : 例如 : 出差仍係執行公司的業務, 雖已逸脫出雇主所能加以掌控的範圍, 但如此時發生災害, 仍可認定具有業務遂行性 ( 二 ) 業務起因性 : 就是職務與災害的發生具有 因果關係 換言之, 也就是指雇主因基於勞動契約緣故, 命勞工去執行契約所約定之事項, 因 而發生災害而言 一般而言, 有下面四個原則去判斷, 是否屬於具有業務 起因性 : 1. 當勞工在雇主的指揮下, 從事契約所約定之工作範圍, 因而發生災害 時 : 既屬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 所從事者亦為勞動契約之工作內容, 此為最典型的職業災害發生的案例 2. 雖係在雇主的支配及管理之下, 但並未從事工作, 但因工作場所之設施所致時, 亦認定為職業災害 3. 雖然是在雇主的支配下, 但已離開其管理的範圍, 又從事工作時 : 如發 生的災害, 可資證明具有業務遂行性, 且沒有業務起因性的反證, 同時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時, 一般也是會被認為職業災害 4. 原因不明的災害 : 如可推定具有業務遂行性, 而且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時, 則推定為有業務起因性 不過既為推定, 雇主如欲免除職業災害責任時, 當然可以舉反證加以推翻 綜上而論, 內者多以 業務遂行性 與 業務起因性 之二要件來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職業傷害, 且先認定是否符合業務遂行性後, 再認定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不過上開要件未見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中, 仍屬於一 30
45 項缺憾, 應儘速明文化, 以維職災勞工之權益 第二項有關職業病部分 有關職業病部分, 我者顯少對職業病下定義, 謂職業病係因工作 之性質 內容或職業環境存在的一種或多種病源, 因勞工長期暴露在該工 作環境, 以致於產生特定的疾病 40 ; 另謂職業病係指因工作起因性所生之 疾病 換言之, 即與工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疾病而言 41 ; 或者謂職業 病乃指與職業有關的暴露所造成的疾病而言 42 如以同屬職業災害下之職 業傷害內涵觀之, 兩者意義顯屬不同 前者主要應係著重在於因勞工係在 雇主的支配 監督之下執行職務, 因而發生災害, 亦即上開所稱之具有 業 務遂行性 及 業務起因性 而言, 也就是災害的發生具有即性 突發 性 然後者, 有關職業病的起因, 往往是因為就業場所之存有化物品 氣體 蒸氣或粉塵, 勞工長期暴露或吸入有害物質之環境, 以致於身體機 能不斷被破壞, 不過在實務上最難以認定的是常常無法確認罹病勞工是否 為職業災害的結果, 也就是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為斷, 作為判斷的依據 因 此也就是說職業病的認定 43, 必須要先有醫上經診斷的疾病外, 舉例而 言如骨骼肌肉方面的疾病, 如板機指 職業疾病方面, 如長期暴露在二氧化矽下所導致之塵肺症 職業引起的癌症方面, 如間皮細胞瘤 職業引起的心臟血管疾病方面, 如左中腦動脈阻塞性腦中風 噪音引起的聽覺受損 方面, 如聽力損失 皮膚方面的疾病, 如接觸性皮膚炎, 最後如精神或心 理問題方面, 如職業外傷引起的創傷症候群 潛水夫症等 40 王惠玲, 職業災害爭議與補償, 勞工法規研討會, 行院勞工委員會 司法院與法務部合辦, 頁 17-3,1997 年 4 月 41 魏朝光, 勞動職業災害之補償, 勞工資枓研究中心基金會, 頁 32,1992 年 42 郭育良等人合著, 職業病概論, 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頁 17,1998 年 43 杜宗禮謂 : 職業病診斷之原則:1. 要有客觀的證據以證實有病 2. 要有暴露的證據 3. 要合乎時序性 4. 要合乎一致性 5. 要致上排除其他可導致本病症的醫因素, 職業傷病的復工診斷與處置,2009 年職業災害與勞工重建服務暨第 9 屆職能療術研討會, 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台灣醫院職能療系主辦,2009 年 4 月 16 日 ~18 日, 頁 38-1~
46 如上所言, 相關因果關係 44 之認定往往是最具有關鍵的, 依據行院 勞工委員會東區勞工職業傷病診中心表示, 有關職業病診斷因果關係之 判定 45, 須符合以下幾個原則 :(1) 疾病診斷證據的確 (2) 危害暴露 的證據 (3) 符合時序性 (4) 符合一致性 (5) 排除其他可能的干擾 因素 因此, 有關職業病的專業醫生從事職業病的診斷時, 必須對於勞工 所處之病人之工作環境有相當了解, 包含工作做了多久 之前從事什麼 工作 工作中接觸用哪些危害物質 這些物質對人體有哪些健康危害 和病人一起工作的其他人是否也有類似症狀, 藉以對職業病的判斷, 希望 有著更精確的認定 同時對於職業病的專科醫師, 對於職業病的認定, 有 著更加一致的見解, 因此主管機關行院勞工委員會亦針對職業性皮膚 病 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 職業性氣喘 砷中毒 職業性下背 痛 職業性腕道症候群 有機溶劑引起的週邊神經疾病及肝傷害 石綿 肺症 職業性矽肺症及煤礦工人塵肺症 職業性過敏性肺炎等近百種職 業暴露制定相關基準當作診斷參考 不過主管機關行院勞工委員會雖係儘可能制定相關疾病之診斷基 準, 以求劃一之標準 46, 然依行法來看, 性質上係屬於行規則, 依行 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其用意應為協助下級機關或者屬官統一解 44 林彩蓮謂 :, 有關因果關係理論, 計有條件說 原因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 重要性條件理論說, 客觀歸責理論說 推定有因果關係說, 然實務及說多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論我職業病鑑定制度 - 兼比較美 日本 新加坡之職業病鑑定制度, 頁 私東海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黃百粲謂 : 職業病的因果關係計有:1. 一般因果關係 2. 個人特殊因果關係 -cause in fact,proximate cause 3. 被保險工作是否導致暴露 4. 暴露是否導致疾病 ( 適當的暴露 ) 5. 工作 暴露 疾病應確 :100% 6. 兩層因果關係應可能成 >=50% 7. 誘發 促發與加重的問題, 職業傷病的認定問題,2009 年職業災害與勞工重建服務暨第 9 屆職能療術研討會, 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台灣醫院職能療系主辦,2009 年 4 月 16 日 ~18 日, 頁 行院勞工委員會東區勞工職業傷病診中心, 網址 : 上網日期 :2009 年 9 月 21 日 林俊榮, 我職業災害認定制度之研究 - 實務面之問題探討, 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頁 周建序,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相關法規之研究, 法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8 年, 頁
47 釋法律 認定事實等之解釋性之行規定, 原本應非與組織 機關外之人 民發生拘束力, 然行機關於審查具體時, 適用眾多專業之職業病審查基 準後, 則會影響對外行為之效力, 故法理上稱之間接效力或附屬效力 47 因此既會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依法仍應以法律或者授權命令之位階, 較 為適宜, 否則會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嫌 第三項通勤災害 關於通勤災害, 觀其文義即意味著有關災害的發生, 並非係處於雇主 所能加以掌控 監督的就業場所發生的事故, 也就是表示並非傳統領域之 中職業災害的核心問題, 雇主本無庸負無過失責任, 然勞工係基於就業的 意願往返於就業場所與住 居所之間, 則該通勤之行為, 自與提供勞務有 相當密切之關聯性, 因此如有發生災害, 自應當予以補償 48 再從多數 者所採之職業災害的定義, 是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 本 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物 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來看, 有關上開條文之 : 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故通勤災害得否作為職業災害之其 中一種類型, 仍有正反兩種不同見解, 如下說明 : ( 一 ) 採肯定說見解 從現行之法令觀之, 一般較討論的是勞工保險條例授權訂定之 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四條規定 49 : 被保險人 47 吳庚, 行法之理論與實用 ( 實訂十版 ), 三民書局,2007 年 9 月增訂 10 版, 頁 楊通軒, 當事人違法或過失時職業災害責任之探討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472 號民事判決評釋,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實務研討會會議實錄, 行院勞工委員會,1998 年 2 月 19 日, 頁 鄭庚申, 前揭文, 頁 32 邱駿彥, 勞基法職災規定 勞資爭議及法院判決案例之研析, 行院勞工委員會主辦, 頁 至於該審查準則第九條 ( 公差返往期間 ) 第十條( 雇主指派參加一定之訓練或活動 ) 第十六條 ( 勞工罹病往返診療場所間 ) 及第十七條規定 ( 必要之用餐往返途中 ), 作者認為, 上揭條文規定之內容, 非屬於雇主指示支配範圍下, 發生之災害視為職業災害之類型, 惟並非屬於典型之通勤災害所舉之案例條文, 本論文暫不予討論 33
48 上 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生或建教合作班生, 於上 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亦同 稽其構成要件為 : 1. 行為主體 :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可能為勞工, 或者為在生 建教合作班之生 2. 時間 : 上 下班之合理時間 3. 地點 : 即適當之途徑 (1) 從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2) 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 (3) 直接往返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 4. 除外規定 : 如有上開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50 的話, 即不得視為職業災 害 觀其法條內容, 除了第 1 款規定係為私人行為之外, 其餘第 2 款至 第 9 款規定, 均與交通事故有關, 亦即只要是因個人違規之交通行為者, 即不歸入通勤災害處理 5. 法律效果 : 視為職業災害 既稱作 視為 職業災害, 依據法律適用的方式, 即指係藉由法律規定, 來確認一個非真實存在之事實, 從而就特定事實得出本不存在之法律 結果 51 且此一擬制結果, 縱有反證亦不得舉證加以推翻 52 其實那也就 50 參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 即通勤災害 ) 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吸食毒品 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 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51 王海南 李正太 法斌 陳連順及顏厥安合著, 法入門, 第六章法律的適用, 頁 190,1998 年, 月旦出版社 謝瑞智, 法概論, 台灣商務印書館,2010 年 4 月增訂版, 頁 70 34
49 是表示通勤所發生之災害, 本非職業災害核心領域下的狹義類型, 只不過 因為通勤在目前勞工生活中已屬不可避免, 係法者法律價值之判斷, 認 為應納入職業災害的類型之一 而者 53 復主張通勤災害應列入職業災害 看待, 此乃因為社會通念之變遷, 也就是將職業災害認定之因果關係擴張評價之結果, 加上本勞工基於事實上的考量, 例如 : 家庭因素 業因素 居住環境因素多不可能居住在雇主提供之宿舍 ; 且通勤之目的, 係為了往返就業場所間, 故在通勤期間發生災害, 如不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則勞工前往就業場所進而履行勞動契約之意圖, 將會有所減損 ; 甚至有可 能因為路途遙遠 搭乘眾運輸工具之不便, 進而減低勞工就業之意願, 因此基於上述幾點理由, 雖通勤災害, 並非係在雇主所能予以支配 監督 下發生, 亦應視為職業災害, 促使雇主負起補償責任 此外亦有者 54 認為將通勤災害與一般傳統上職業災害的類型等同視 之, 認乃屬當然, 係基於以下四點理由 : 1. 因為勞工通勤之行為, 係付出勞務所不可獲缺之一部分, 並非屬於附屬 於業務之行為 2. 如勞工在每月之薪資中, 領有交通津貼或交通費用時, 具有對價關係, 此乃與未受給付之勞工私人行為有間 3. 通勤時間, 雖非為雇主所能加以監視 控制, 然實際上已屬雇主之支配範圍之內, 也就是說, 勞工已屬於服勞務之狀態, 因為通勤時間為服勞 務之前置時間, 它具有不可任意性 4. 如通勤災害, 未納入職業災害之範圍內, 則勞工一旦發生災害時, 將會使勞工陷入生活困境之內, 此對於雇主而言, 亦將喪失人力上的支配, 對於人力資源的運用, 亦會有所困難 鄭玉波, 法諺 ( 一 ), 三民書局,1986 年 6 月再版, 頁 魏朝光, 前揭文, 頁 30 高得潤, 通勤災害之問題研究 - 以最近之行解釋, 東海法研究第 11 期, 頁
50 從主管全勞工事務之行院勞工委員會之歷來向來之解釋函令 55 綜 合觀察, 認有關通勤災害, 只要勞工於上下班期間, 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及路線, 縱稍有逸脫而從事私人之行為, 如順道於路途中停留提款 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 只要路途不偏離且亦無違反重交通法令者, 均應屬職業災害 再從我法院判決實務, 即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2958 號判例要旨觀之 : 所謂職業災害, 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 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 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 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上訴人抗辯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非職業災害云 云, 無足採取 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 2001 年 11 月 22 日亦針 對此一法律問題, 召開法律座談會, 依據該座談會之民事類提案第十九 號, 採肯定說, 肯定通勤災害, 雇主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 業災害補償責任 ; 其次, 另依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 1960 號判決意旨 : 綜上所述, 被上訴人 ( 即職災勞工 ) 於 1998 年 4 月 2 日所受之傷, 係下班時於適當時間, 以適當交通方法,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 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 55 行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 4 月 25 日 (85) 台勞安三字第 號函 : 要旨: 被保險人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 因星期例假或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 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 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應屬職業災害 89 年 01 月 19 日 (89) 台勞保三字第 號函 : 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四條規定, 被保險人上 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又依同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被保險人如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重交通違規情事者,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員工騎機車上班途中遭遇不明人士突擊殺傷, 如附合上開規定, 得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惟應依個案事實情形予以認定 行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08 月 16 日勞保 3 字第 號函 : 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以下簡稱審查準則 ) 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規定, 被保險人上 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之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及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 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 據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 順道接受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逕之日常行為, 且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 得視為職業傷害 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行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09 月 22 日勞保 3 字第 號函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 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 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之順道路逕, 發生交通事故而致之傷害, 得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及第 18 條規定, 視個案事實認定為職業傷害 36
51 法第五十九條第一 二款之規定請求上訴人 ( 即雇主 ) 對之為職業傷害之 補償, 為有理由 亦重申上述理由 而最近判決 56 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度勞訴字第 33 號判 決 : 按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所謂職業災害, 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 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 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 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行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即明定 : 被保險人上下班, 於適當時間, 以適當交通方法, 從 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 傷害 上訴人抗辯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非職業災害云云, 無足採取, 此有 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2985 號裁判要旨供參 ( 二 ) 採否定說見解 除了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未見職業災害之明文定義, 已如前 述外, 該條內容, 亦未有明載通勤災害屬於職業災害 因此者乃從理論 上來推導, 而有者 57 認為因為通勤期間, 雇主根本無法掌握勞工的動態, 反而是勞工擁有自主的權利, 其更有能力以排除或者預防災害的發生, 既 然如此, 為何雇主要對其所發生的災害, 負無過失的責任, 顯然對於雇主 太過嚴苛, 亦屬加重雇主之責任, 減少企業之競爭力 ; 況且勞工之通勤行 為, 畢竟屬於勞工執勤 服勞務之準備行為, 如發生災害, 要論其因果關 係之相當性是相當薄弱的 58, 因此雇主應無庸對於勞工於通勤時段所發生 之災害負職業災害之責任, 而且單從安全衛生法來看, 要將職業災害擴張 至通勤災害, 是不合理的, 而要雇主對於勞工負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 對 雇主亦顯有失公平 59 因之我實務見解亦有支持之判決出現, 即最高法 5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勞上易字第 31 號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度勞訴字第 33 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判決, 採肯定說 57 楊通軒, 第八章職業災害之賠償與補償, 勞動基準法釋義 - 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 新林出版,2009 年 9 月, 頁 504 之註 邱駿彥, 前揭文, 頁 王惠玲 石發基 邱駿彥 董泰琪等, 前揭文, 頁 68 37
52 院 1989 年台上字第 371 號判決 60 出現, 而最明白否認通勤災害為職業災害 者, 即首推台灣高等法院 1987 年度勞上字第 36 號判決 61 觀之上開兩號 判決意旨, 除明文闡示職業災害的定義, 應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四項之定義外, 另針對通勤災害是否為職業災害乙節, 乃明示因發生之場所, 並非處於雇主所提供之工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所致, 以及重申該危險之發生原因, 並非雇主可得加以控制之危害, 實不宜過分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 否則無異加重雇主之責, 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 ; 另外亦表明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工保險之法目的本不相同, 法院自 可不受勞工主管機關即行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行規則 函釋所加以拘 束 最近判決 62 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勞上易字第 32 號判決講 得更加明白, 據該判決載以 : 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審查準則第 4 條係規定 : 被保險人上 下班, 於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等語, 既規定 視為, 可知原來此通勤災害並非職業災害, 而係依勞工 60 最高法院 78 年台上字第 371 號判決 : : 要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遭遇之職業災害,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係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或死亡 準此,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所稱之職業傷害, 當指上述雇主提供工作埸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等職業上原因所致勞工之傷害而言 61 台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勞上字第 36 號判決 : : 要旨按職業災害, 係勞工於執行其業務上之工作時, 因工作的意外事故, 而致使工人發生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的災害 惟勞動基準法就 職業災害 並未加以定義, 一般均比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款對於職業災害定義之規定 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之意, 無非係因近代的事業經營, 由於機械或動力的使用, 或由於化物品或輻射性物品的使用, 或由於工廠設備的不完善, 或由於勞工的工作時間過長或一時的疏失, 都可能發生職業上的災害, 而致使勞工傷病 死亡或殘廢 勞工一旦不幸遭受職業上的災害, 往往使勞工及其家屬的生活, 陷於貧苦無依的絕境, 勞工若因執行業務而發生職業上的災害, 當然應由雇主負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然職業災害補償在解釋上, 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即造成職業災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 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 則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 否則無異加重雇主之責任, 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 函釋有關勞工於上下班時同時亦有礙社會之經濟發展, 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職業災害,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定義為之, 法院自不受上開函釋之拘束, 可依法律之解釋自行認定 6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勞上易字第 32 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 年度北勞簡字第 50 號判決 98 年度北勞簡字第 29 號判決 96 年度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93 年度勞訴字第 130 號, 均採否定說 38
53 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所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為之特別規定方視為職業災害 惟勞動基準法並無此項 視為 之規定; 且同法第 59 條有關雇主應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之勞工保險局應給付勞工職業傷害補償或職業病補償責任, 其性質並不相同 ; 勞動基準法此部分所規定為雇主個人所應負之責, 勞工平時對此並未有任何給付 ; 而勞工保險條例則為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對被保險之勞工所為之勞工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即勞工每月均應按期繳納保險費予保險人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補償責任與勞 工保險條例關於勞工保險局所為之保險給付, 二者性質有別, 自不能以 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視為職業災害之通勤災害, 認為此係雇主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範圍 ( 三 ) 小結 我關於通勤災害, 是否視為職業災害乙節, 者 實務正反兩說均 有人支持, 行院勞工委員會採肯定說, 論點當然是從保護勞工的觀點 出發, 擴對於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之勞工加以保護, 採取較為寬之標準, 殊值得讚許 然就傳統理論上, 即從 業務遂行性 及 業務起因性 的意義來看, 即屬可疑, 已如前述 司法實務判決, 亦有正 反兩種看法, 不過最近判決以否定通勤災害為職業災害之判決較多 又因為我關於職 業災害的定義, 有者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定義, 抑有者採用勞工保險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看法, 然前者, 畢竟適用之對象範圍係不同的, 而後者, 如該名勞工並未加入勞工保險, 如何能適用該審查準則之定義, 亦有疑義 再從法制設計上來看, 既然雇主無法對勞工通勤上的災害, 加以防範, 為何雇主要對於該類型之職災勞工, 負補償責任, 家介入的方式, 竟然是強加雇主責任, 此項責任, 究竟是雇主責任, 還是家應該要負起的責任, 實令人深思 因此如從際勞工組織職業傷害給付公約第一二一 39
54 號公約 ( 即職業傷害給付公約 ) 來看, 即通勤災害的勞工已受到其他至少相當於該公約規定之補償標準之社會保險所保障時, 則通勤災害可以不列入職業災害之中, 也就是重點在於勞工所獲得的保障是否足夠, 而不論以何種方式來達到保護勞工之目的, 此一領域應係家要去衡酌客觀之社會經濟情勢 家資源之有效分配, 而為不同優先順序之選擇與設計 復次, 依據我憲法基本策篇之社會安全章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稽其條文內容, 僅要求家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 然並未限制家僅能以社會保險之方式, 達成保護勞工之目的, 故法者就此整體勞工保護之制度 設計, 本享有一定之形成自由 63 因此是否採用先進家之作法, 一如德 日本之社會保險之方式, 二則可以免除強加於雇主之保護照顧之義務 範圍之不合理法制, 應是較為可採之方式 第四節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第一項概述 關於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時, 如欲對一定之人如雇主 勞工保險局或者第三人, 分別請求公法上之權利 保險給付之權利, 或者是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必須具有請求權基礎, 方得主張之, 蓋權利者, 乃享受特定利益, 法律所賦予之力, 又權利依其所得享受之特定利益為內 容者 64, 可以分為公法上之權利 私法上之權利 這也是因為本章第三節 一再強調職業災害的定義, 為何如此重要的原因, 因為如無法先行認定屬於職業災害者, 那麼討論其範圍之射程則是意義不 因此關於職業災害的救濟, 除了職災補償 公法上的保險給付外, 尚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故當一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請求權尚同時具備公法上之權利 私法上之權利. 然兩者之間關係為何, 依據各不同的法制設計, 一般而言可以 63 參閱司法院法官第 578 號解釋 64 王澤鑑, 民法實例研習 - 基礎理論, 三民書局,1989 年 9 月 頁 56 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三民書局,2002 年 5 月, 頁
55 分為以下四種方式 ( 一 ) 取代方式 65, 說明如下 : 此說是以職災補償去取代民事責任, 因為從事工作必然會伴隨著危險, 職災補償乃是給予職災勞工即有效的一項措施, 故在考量勞資雙方的利益後, 除有特定例外之情況下, 均排除民事上賠償責任, 一方面避免勞資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再行對, 增加雙方不愉快經驗 此說缺點乃在於罹災勞工的權益, 可能無法全額的補償, 因為民事上尚有求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例如 : 慰撫金 精神上的損失, 然職災補償係針對財產上的損 失, 給予補償, 如醫藥費用 工資補償 死亡補償等, 兩者範圍顯然不同 ( 二 ) 選擇方式 因勞工為權利主體, 其欲請求何種權利, 自當由其自行決定, 也就是 職災補償與民事損害賠償擇一行使, 此一方式, 雖不致於有雙重得利的問 題, 然此說缺點, 就是勞工應如何選擇那一種方式求償, 對職災勞工來說 具有高度的困難性 ; 況且職災補償之所以採用無過失責任, 旨在使受災勞 工能迅速獲得經濟上的協助之目的不合, 一旦選擇後, 勞工認為不符其需 求, 是否能再行變更選擇, 將是另外一項難題 ( 三 ) 兼得方式此說係讓職業災害勞工, 可同時取得公法上及私法上之請求權, 亦不進行兩者間範圍之調整, 對於勞工而言, 可以取得的補償金或賠償金可謂 最, 此說缺點乃在於雇主方面而言, 損失也是最, 因為除了負擔公法 上之職災補償外, 尚有保險給付 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包括財產上及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 65 黃越欽 王惠玲 張其恆合著, 職災補償論 - 中美英德日五比較, 五南圖書出版,1995 年 10 月初版, 頁 27-29; 童興華, 前揭文, 頁 董和平, 職業災害損害填埔研究 - 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但書為中心, 成功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邱駿彥, 勞基法職災規定 勞資爭議及法院判決案例之研析, 行院勞工委員會主辦, 頁 28 41
56 ( 四 ) 扣除方式 ( 補充方式 ) 此說雖讓職業災害勞工, 可同時取得公法上及私法上之請求權, 然為 免雙重得利, 乃規定以勞工之實際損害為上限, 以免違反 損害填補, 填 不逾損 之原則 66 況且當一名勞工發生職災後, 其個人或者家庭可能陷 入困頓, 急需經濟上之協助, 如再以民事上之故意過失責任來論究雇主責任之有無, 則緩不濟急, 因此在公法上, 對於職災乃採無過失責任, 使勞工能迅速獲償, 再用以扣除雇主支付保險費核付下來的保險金 民事損害賠償等費用 第二項我法規定 一 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我涉及職業災害勞工補償的法律, 計有工廠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審查準則, 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 勞 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 以補償 67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則為職災補償制度運作的 核心 68 工廠法雖早於勞動基準法施行, 然其適用之範圍僅為發動機器之 工廠, 與制定勞動基準法之意旨係在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不同 又其職災的 補償範圍亦屬狹隘 69, 僅簡單規定係參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給予之 66 周建序,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相關法規之研究, 法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8 年, 頁 98 林誠二, 類推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法理基礎, 月旦法雜誌, 第 144 期, 2007 年 5 月, 頁 賴崇全, 我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調整之研究, 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頁 128 邱駿彥: 亦可推論得知勞動基準法並未否定雇主之民事賠償責任, 只不是藉第 60 條規定來確定勞工不可請求雙重給付,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輔仁法第 17 期,1998 年 6 月, 頁 董和平謂 : 補償用語之不當 我說及實務之多數見解認為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 係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屬之生存權, 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勞動力,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 非損害賠償 然則, 其僅指出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性質為特別規定, 非損害賠償, 卻未進一步說明其所謂之 特別規定 ( 責任 ) 之內涵, 及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本質上仍為民事責任之一環, 前揭文, 頁 童興華, 前揭文, 頁 工廠法第 45 條規定 :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42
57 ( 一 ) 補償的範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計有四項目 : 1. 勞工必須之醫療費用所謂 必須 之醫療費用, 係指依行院勞工委員會 84 年函釋見解, 為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 雇主應予補償, 例如 : 特別護士費 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 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 應由雇主補償之, 而關於伙食費 證明書費 用則不包括在內 70 而所謂的 醫療費用 則是療所必要的費用, 包括 診斷費 藥費 手續費 住院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醫師認為療所必要的 費用在內, 如緊急輸血等 甚至是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 雇 主亦應負擔之 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 另於補償滿二年時, 雇主 得予以終結補償 (1) 不能工作 : 關於不能工作之意義為何, 依行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函釋見解, 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 勞動契約中所約定 之工作 至於雇主 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應與勞工協商 72 職業災 害期間依法應給付工資之目的, 除係發生原因係因公務而致傷害 疾病, 雇主本應負其全責外, 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 因此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 因其勞動力業已喪失, 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 雇主必須擔保勞工之生活無虞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基本工資自 96 年 7 月 1 日公告調整為每月為 17,280 元, 每小時 95 元之後, 因為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給予補助費或撫卹費 ; 其辦法由行院定之 70 行勞工委員會 84 年 5 月 9 日 (84)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釋及 84 年 5 月 10(84)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71 行勞工委員會 78 年 11 月 9 日 (73) 台勞保三字第 號函 72 行勞工委員會 85 年 01 月 25 日 (85)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43
58 每小時工資 95 元已內含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日工資在內, 因此在計算不能工作日數時, 如雇主與勞工係採用以 時薪 計算時, 無 庸再行給付例假日之原領工資 73 另原領工資之含義為何, 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 與工資定義尚有不同, 因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另設不同規定, 即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 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 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依前項規定計 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 以平均工資為準 (2) 終結補償 如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 74 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 ( 即失能給付 ) 者, 雇主得一 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而終結工資補償責任 後, 此時勞工若仍不能或不具工作能力時, 為調和雇主之人事經營權及勞工之權 利, 此時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強制退休 3. 失能補償費或失能年金勞工經療終止後, 經醫院審定成殘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已修正為失能給付 ) 殘 75 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而勞工保險條例之修正條文自 2009 年 1 月 1 日實施後, 依據該條例第五十四條 76 規定, 依失能程度分為 73 行勞工委員會 97 年 09 月 30 日勞動 3 字第 號函 : 要旨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 另基本工資於 96 年 7 月 1 日調整後, 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 則按日 ( 時 ) 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 且例假日免以計入 74 行勞工委員會 79 年 3 月 24 日 (79)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75 行勞工委員會 89 年 4 月 25 日台 (89) 勞動三字第 號函及 81 年 05 月 21 日 ( 81)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 勞工因職業災害療終止, 經確定為殘廢,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給予殘廢補償後, 如勞工尚具工作能力仍可回復工作或請調其他適任之工作, 雇主並應依法給付工資 惟雇主欲以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時, 即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制其退休, 並依同法第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預告勞工及發給勞工退休金 76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規定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療後, 症狀固定, 再行療仍不能期待其療效果, 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 並符合失能給付標 44
59 永久全失能及永久部分失能二類 前二類均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之給付標準, 按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之標準等級日數 ( 即給付 30 日至 1,200 日 ) 增給百分之五十 ( 即給付 45 日至 1,800 日 ) 請領失能補償費 此外, 職災勞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 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 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4. 喪葬費及死亡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 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 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而給付之期限, 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 日內, 而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至於在實務時常發生的 是, 雇主與職災勞工之家屬就喪葬費及死亡補償之數額達成和解, 因和解 金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金額, 是否生有行處分之問題乙節, 依據行 院勞工委員會 79 年 1 月 9 日 (79) 台勞動 3 字第 號函意旨, 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死亡, 雇主與罹災者家屬以低於法定補償標準達成和 解, 餘不足部分罹災家屬拋棄對雇主之民事賠償請求權部分雖無法干涉, 惟雇主違反公法之強行規定者, 主管機關仍應依規定處分 此乃係 因為勞動基準法屬於公法性質 77, 主管機關負有監督之法定作為義務存 在, 亦不會因為勞資雙方當事人之私法上成和解, 而減免行為人之給付 義務, 不過究與一般人民之情感有違 此外, 有關死亡勞工之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 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依規定之給付標準, 增給百分之五十, 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 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 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77 林豐賓 劉邦棟著, 前揭文, 頁 11 45
60 (5) 兄弟姐妹 ( 二 ) 抵充之規定 : 該法但書有關 抵充 之規定, 係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係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始得予以抵充 : 1. 勞保給付投保單位即雇主為受僱勞工繳交之強制勞工保險費, 其中關於職業災害保險費, 因為係由雇主全額負擔, 因此勞工所領得之勞保給付 ( 即醫療費用 殘廢補償 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但不包括原領工資之補償 ) 78, 自得用來抵充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職災補償 79 反之, 雇主不為其依法加 保, 卻要求其至職業工會加保者, 因雇主本身已違反法令規定, 如勞工 仍領得職災勞保給付時, 此時自不得使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80, 以符公平正 義原則 不過此一主管機關之行函釋似有疑義, 因加入職業工會之勞 工, 必須屬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始得加入, 此 受僱勞工如何加入已有疑義 再者, 發生災害而歸入與職業上具有關連 性者, 必須因其本業而發生, 而如其本業工作係在某一雇主所提供之特 定就業場所, 而發生職業災害, 因雇主已違法在先, 如遭勞工保險局查獲時, 應無法取得職災保險給付 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勞工保險條例於 2009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後, 於第十九條已明文規定, 勞工如同時受僱二個以上的投保單位時, 其普 通事故之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惟雇主要抵充之保險給付 的計算標準是以其所支付費用補償為前提, 也就是說雇主僅得以其本身 78 行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04 月 20 日 ( 83)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雇主所負補償責任, 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 在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支付費用時, 主張抵充, 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 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 至於勞工若依同條例領有殘廢給付者, 因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 雇主得抵充其殘廢補償 79 行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05 月 07 日 (87)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 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 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 雇主得用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80 行院勞工委員會 78 年 9 月 26 日 (78)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 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 而由職業工會加保, 發生職業災害時, 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 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 46
61 為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之 至於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 因非屬雇 主支付費用補償所致, 不得主張抵充 2. 商業保險 雇主為其受僱勞工繳交之任意保險費, 即商業保險如 : 意外險 傷害險等, 其實雇主之所以願意為勞工投保, 也是有意將其經營上之風險轉嫁出去, 因此既為其勞工繳交保險費, 當然也可以抵充之 3. 第三人所致 81 內 第三人於故意或過失之下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並不在抵充範圍之 82 因為上開情況係屬民法上之損害賠償, 與公法上職災補償採無過失 責任不同, 且兩者應屬上開法制上之兼得關係 職災勞工保護法上所核付之補助, 得否予以抵充疑義 有研究指出 84 因為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各種補助, 其來源係因其來自勞 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 來作為補助之來源 故可以 作為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之抵充規定, 不過本文作者認為似有不妥之 處, 因為職災勞工保護法就以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發生災害這一部分而言, 其補助其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及家屬必要之補助等, 雖屬給予其經濟上之利益, 給付金額作為生活津貼或實物補助支應, 然實乃補充勞保現金給付之不足, 如可以抵充, 似乎降低了勞工實質可以獲得補償 之數額 再以, 未加入勞保而發生職災勞工觀之, 雖其來源係公務預算, 然上開補助款項更具有社會津貼的性質, 本文作者認為似不應作為抵充之 對象 81 行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2 月 9 日勞動 3 字第 號函 82 周建序, 前揭文, 頁 另請參照行院勞工委員會行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05 月 10 日 (86) 台勞動三字第 號函 : 至第三人所為之民事賠償與該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有別, 並未有抵充之規定 83 鄭涵雲謂 : 勞工保險條例於民五十七年修正時, 已刪除第三十四條代位求償之規定, 因此, 依據現行條文, 勞工保險局並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甚不合理 我勞工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研究 - 以勞動基準法為中心, 輔仁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頁 101 陳金泉, 職業災害補償實務爭議案例解析, 勞動報第 12 期,2002 年 7 月, 頁 童興華, 前揭文, 頁 57 47
62 5. 以同一事故為限依據勞基法第六十條規定 :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有關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原本即針對發生職災之勞工而給予之金錢補償, 細核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係因勞工發生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所為之金錢補償, 即人身傷 亡 病部分, 即民法體系所稱之損害, 但是該損害原應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不過職災補償制度, 應僅限於財產上損害部分, 始得加以抵充之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與民法上損害賠償制度, 在法制上的設計, 係採扣除方式 ( 補充方式 ), 此從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得予以抵充規定, 自可明瞭, 而兩者抵充之範圍, 係以同一事件為限, 也就是同歸屬財產上 損害, 方可以抵充 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部分, 職災勞工自得 85 依法另外請求之 因此兩者抵充範圍應為如圖 2-1 所載 : 職災補償制度 民事損害賠償 - 限同一 事件, 且必須 屬財產上損 害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圖 2-2: 職災抵充範圍 ( 三 ) 消滅時效按時效制度係指在一定期間內繼續的行使或不行使之權利而言, 進而發生法律上權利之取得或請求權減損効力之制度 而有關民法上私權之行使, 基於私法自與契約自由之原則, 尤重視當事人之意思, 惟如 85 邱駿彥,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輔仁法第 17 期,1998 年 6 月, 頁 220 邱駿彥, 勞基法職災規定 勞資爭議及法院判決案例之研析, 行院勞工委員會主辦, 頁 30 48
63 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 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 如長時間 之持續後, 勢必造一個新的事實狀態, 進而影響原有的法律秩序的正常 維持, 因此為了適應既成事實狀態或者承認新法律秩序的建, 法者 乃設計了一套時效制度 86 按時效者, 可以分為 取得時效 與 消滅時 效 兩種, 所謂消滅時效制度, 如法諺所云 法律幫助勤勉人, 不幫助睡眠人 87 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屬於行法範疇所要規範 係人民與家間之關係, 為明定權利之行使期間及早日確定法律關係, 乃規定了消滅時效制度, 雖屬短期消滅時效, 但囿於我勞動生活之現實 性, 甚少勞工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即向雇主主張此一權利, 因此事實上常 於離職後始主張之, 使得罹於時效消滅 長至 5 年較妥, 宜深思之 88, 故本文作者主張是否應修法延 二 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 :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 一 普通事故保險 : 分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 職業災害保險 : 分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因此關於職業災害保險部分計有四種給付, 說明如下 : ( 一 ) 給付種類及內容 1.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 86 施啓揚著, 民法總則, 三民書局總經銷,2009 年 8 月 8 版, 頁 李淑明, 民法總則, 元照出版社,2009 年 7 月 4 版 謝瑞智, 民法概論, 台灣商務印刷館,2009 年 8 月 王澤鑑, 民法總則, 三民書局,2009 年 6 月修訂版 王澤鑑, 民法概要, 三民書局,2009 年 8 月, 頁 鄭玉波著, 法諺 ( 一 ), 三民書局總經銷,1976 年再版, 頁 邱駿彥, 前揭文, 頁
64 致傷病之審查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條例第 36 條規定 : 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每半個月給付 1 次 ; 如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 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但以 1 年為限 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 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 於痊癒後繼續參加保險時, 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以上規定即可以明瞭被保險人即勞工因執行職務發生職業災害時, 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最多 2 年, 而第 1 年自 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可以請求按投保薪資 70%, 核付 1 年, 如仍癒, 續 行申請時, 可以申請第 2 年, 按投保薪資 50% 給付 而且事後繼續參加勞 工保險者, 其權利仍可以行使之, 不受影響 當然勞工保險未給付之部分, 如執行職務發生職災之領取保險給付之等待期 3 日, 以及第 1 年之 30% 第 2 年之 50%, 雇主仍必須全額負擔之 2.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而 門診給付範圍為 :(1) 診察 ( 包括檢驗及會診 ) (2) 藥劑或療材料 (3) 處置 手術或療 前項費用, 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至於住院診療部分為, 除緊急傷病, 須直接住院診療者外, 其他情況, 必須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 所診斷必須住院療者, 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例如 :(1) 因職業傷害者 (2) 因罹患職業病者 (3) 因普通傷害者 (4) 因罹患普通疾病, 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45 者 3. 失能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療後, 症狀固定, 再行療仍不能期待其療效果, 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 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 50
65 金者, 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依規定之給付標準, 增給百分之五十, 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 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 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從上述條文可以知悉 2009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之勞工保險條例已採用年金化制度, 亦即只要被醫師評定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即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 ) 除了可以獲得年金保障外, 另外亦可以獲取一筆 20 個月的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藉以保障勞工失能後之權益 反之, 尚未達終身無工作 能力者, 此時可以獲取失能一次金 4. 死亡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外, 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 89 請領喪葬津貼 90,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 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91 ( 即被保險人有保險年資 在 2009 年 1 月 1 日新法實施之前者 ) 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89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 一 喪葬津貼 :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 或無遺屬者,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90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 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 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 父母 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 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 兄弟 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 二 ) 年滿五十五歲,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91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 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 經保險人核付後, 不得變更 51
66 至於受領順序,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 :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 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 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 領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 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 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1)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2) 行蹤不明或於外 (3) 提出放棄請領書 (4)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 即停止發給, 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 ; 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由以上受領順序可以知悉, 係以第一順位為有請求權人, 除前一順位 之人死亡, 始得由後一順位之人主張之 不過在行實務上, 時常發生前順位之人並非死亡, 而係行蹤不明狀況, 俟權利之人出現後, 又罹於消滅時效, 而後一順位之人得否提前請求之, 易生疑義, 因此勞工保險條例於 2009 年 1 月 1 日修正條文生效後, 乃增加上述四種情形, 以利後一順位之人在特定條件之下, 得予以請求遺屬年金之情形 ( 二 ) 二年時效之性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一權利係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 始 52
67 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給付, 經勞工保險局依法審查後, 才會取得受領權利, 其性質上應屬於除斥期間, 並非為請求權消滅時效 因此若 逾越期間, 權利即告消滅 92 三 民法之規定除了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補償及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給付外, 依我民法規定, 尚有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可供勞工行使, 茲說明如下 : ( 一 ) 損害賠償責任 1.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 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 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依據此條第一項規定, 請求權人必須舉證責 任, 故在實務上成尚且不容易 至於同條第二項規定, 則為一獨類型之請求權, 因此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就勞動法領域來看, 勞工安全衛生法, 例如 : 機器及設備之規格均有一定之標準及就業場所的設計 工廠法例如 : 安全設備 衛生設備等, 甚至是勞動基準法本身諸多條文, 例 如 : 工時 女性夜間工作 童工等均屬之至於在賠償範圍部分, 得請求之權利說明如下 : (1) 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害 疾病或失能者 A. 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 92 邱駿彥, 前揭文, 頁 218 鄭涵雲, 前揭文, 頁 82 53
68 任 前項損害賠償,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 定為支付定期金 但須命加 害人提出擔保 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前二項 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 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者, 準用之 由以上規定, 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 包括人格法 益及身分法益, 均需負損害賠償 (2) 勞工死亡者 A. 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被害人之 父 母 子 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54
69 2.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 : 受僱人服勞務, 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受損害者,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 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 有求償權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 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損益相抵原則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 :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 有利益者, 其請求之賠償金額, 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也就是受有職業災 害之勞工, 因不能工作期間勢必也不用支出通勤費用, 依法是可以扣除的 ( 三 ) 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 : 損害之發生或擴, 被害人與有過失時,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或免除之 重之損害原因, 為債務人所不及知, 而被害人不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 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 準用之, 因為實務上針對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往往因為其本身也有一定程度之疏失, 以致於造成損 害發生或擴, 此時向雇主求償時, 是否得援引此項規定, 迭生疑義 不過最高法院於 2000 年 4 月 25 日 89 年第 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否定說, 認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 係為保障勞工, 加強勞 雇關係,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 並非屬於損害賠償, 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尚且規定該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 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之 適用 93 不過晚近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台上字第 854 號判決, 則出現不 93 周建序, 前揭文, 頁 133 鄭涵雲, 前揭文, 頁 90 另參見 82 年度台上字第 1472 號判決 55
70 同上述之看法, 並為往後之判決所採納 94, 據該判決略以 : 又職業災害 補償, 基本上亦為損害賠償之一種, 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乃係基於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特別規定, 依此規定, 對於雇主雖採無過失責任 主義, 即雇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而拒絕賠償, 惟損害賠償之法則, 我 規定於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八條, 其中第二百十七條規定之過 失相抵, 係為促使被害人注意履行其應盡之義務, 以避免或減少損害之發 生, 職業災害補償既為損害賠償之一種, 自仍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適 用 第五節小結 檢視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演變, 其歷史發展的軌跡, 是從過失責任 契約責任, 無過失責任, 而終以社會保險制度加以取代, 顯示出勞工於就 業場所或與該場所具有密切關連性之地方發生災害, 已非單純屬於勞工與 雇主間之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之問題而已, 已是整個社會的問題, 因為如 雇主不予賠償或補償予勞工, 甚至解僱勞工等等, 勢必將會造成社會安 問題, 應已非單純勞工工作權之保障問題, 甚至屬於憲法生存權保障之層次 因此, 如以社會保險的方式來解決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之問題, 以勞 資雙方給付保險費之方式, 來分擔風險, 運用保險精算, 將不確定之風險, 使雇主得以預見, 亦使勞工會勇於承擔工作及伴隨而來之不利益 至於職業災害的定義, 從際勞工組織所公布之公約 建議書來看, 經綜合分析後可以得知, 職業災害之發生情形應為在工作時間內 工作場所及有關之場所等之核心工作領域 甚至是工作時間前後之合理期間即非核心工作領域發生意外事故者, 均屬於職業災害的範圍 而有關於職業疾病部分, 則是因就業而罹患疾病者 或者是因從事某種職業所常患之疾 94 另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訴字第 9614 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勞訴字第 105 號判決 97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判決 95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訴字第 421 號判決 95 年度勞訴字第 76 號判決等 56
71 病 或使用職業上必須之材料而有中毒之虞, 又或者是經常暴露危險物質之中, 達一定期間者或於工作結束後, 身上已出現此類疾病之症狀, 在無積極反證之下, 應認定為職業病 揆諸以上說明, 際勞工組織之公約及建議書係透過描述職業災害 職業病的多種發生情況, 藉以劃定適用範圍, 然並未直接明白加以定義何謂職業災害及職業病 再者, 有關因職業而引起之事故或者疾病, 依據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及收入保障建議書內容, 均明示應給予賠償 我法令則因為基於不同之法目的 意旨所發 布之不同法律 行命令或行規則, 以致於者 實務見解多有分歧 95, 已如前述, 不過致應可分為二種見解, 即職業災害的定義, 究依據勞工 安全衛法或者勞工保險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 致傷病之審查準則之規定, 不過本文作者以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 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 其前提必須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始為其適 用對象, 以此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範圍, 作為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的定 義, 仍有不當之處 因為, 法並無明文準用之規定, 若以類推適用方式為 之, 然因兩者適用對象不同, 亦有相當之疑義 再者, 若以勞工保險條例 授權訂定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 來作為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之定義, 是否會與司法院法官第 367 號 第 394 號 ( 即依此種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祇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 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 逕行訂定涉及限制人民 之 權利條款 ) 即與法律保留原未合, 而有關職業災害的定義, 是一項重議題, 僅以授權命令為之, 似是法原則有違 復與司法院法官解釋第四四三號 ( 即層級化之法律保留體系 ) 96 未洽, 此一問題存在由來已 95 林俊榮謂 : 但不論是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 各法規屬性不同, 適用範圍不一, 在關於職業災害的意涵上更有其各自之特殊性存在, 補償形式上看似管道多元且完整, 但實際的運作狀況卻非常不利於職災勞工, 非專業人員難以全盤瞭解所有相關之法律體制, 常讓勞工遭遇職災時, 不知應引用何項法律, 向何單位請求協助, 我職業災害認定制度之研究 - 實務面之問題探討, 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頁 司法院法官第四四三號解釋 : 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 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保障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 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 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 縱令法機關, 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 ), 而憲法第七條 第九 57
72 久, 法者應儘速加以解決 以法方法論之歷史解釋法觀之, 即從行 院於 1984 年 6 月 22 日以 (73) 臺內發字第 0080 號向法院所提出之勞動 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法草案總說明 97 觀之 : 有關職業災害之含義, 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有詳明之解釋 因此從法者當初原意觀 之, 應有意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定義 98, 來解釋勞動基準法上何謂職業 災害, 然為何以此為之, 似無法從草案總說明中一窺全貌 不過從法 目的及性質而看, 是否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定義, 實在是令人懷疑, 因為兩者乃分屬事前預防機制及事後救濟機制 ; 另從發生職業災害的場 所來看, 勞動基準法所適用之範圍, 顯然是比勞工安全衛生法僅限於就 業場所 99 來的, 因此作者認為, 我職業災害定義迄今仍爭議不斷, 尚 未有統一見解, 對於罹災勞工的權益會有所影響, 因為所發生之災害一 旦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後, 雇主即必須負無過失責任, 即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100 所定之責任 ( 即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 殘廢補償 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 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 得以法律限制之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 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 應視規範對象 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 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 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 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 技術性次要事項, 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 尚非憲法所不許 又關於給付行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 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 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事項者, 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乃屬當然 97 勞動基準法案 ( 上冊 )( 下冊 ), 法院秘書處, 法律案專輯第七十三輯內 ( 二十九 ), 頁 22 頁 832,1985 年 5 月初版 98 黃虹霞謂 : 依行院所提勞動基準法草案法說明欄之記載, 係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所定之職業災害同義 職業災害補償相關法律問題, 萬法律第 126 期,2002 年 12 月, 頁 張信謂 : 就業場所: 勞動契約存續中雇主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的場所 工作場所 : 接受雇主或代理人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的場所 作業場所 : 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職業安全管理與實務, 提智文化事業,2007 年 8 月, 頁 27, 圖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58
73 及喪葬費 死亡補償 ) 而在社會保險部份, 即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 條 五十四條所訂之保險事故發生 ; 如雇主依法應加入勞工保險, 而 未加入時, 勞工保險局依法應會對雇主處以行罰鍰, 然因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於民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後, 已改由該法加重處罰 即雇主 未依法使勞工加入勞工保險時, 我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即可介入, 就雇主而言, 會被處以行罰鍰 103 正因為如此, 如勞資雙方就職業災害 之認定見解不一, 加以實務與說分歧, 以致於雇主不願意即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予勞工或家屬, 影響最為強烈, 莫過於對其憲法上之生存權 保障之威脅 故此一分歧, 極有待法者迅速釐清並加以明文化之必 要, 以斷絶爭議 綜觀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乃是依據民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 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四者所構成, 從民法 勞動法跨到社會法領域 中, 從損害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 亦横跨一部分至社會津貼策, 其範圍 不可謂不, 亦即法者盡一切的可能, 來從事職災勞工的保護, 更擴 到了其特定家屬生存權之維護 不過, 勞工於行使職業災害請求權時, 因 權利係散見不同法令規定中, 常使職災勞工或家屬有時候無所適從, 亦不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姐妹 101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2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療後, 症狀固定, 再行療仍不能期待其療效果, 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 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 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依規定之給付標準, 增給百分之五十, 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 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 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10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 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 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 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 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59
74 知應以何者為優先請求, 因而常向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調 調解, 以解決紛爭, 本文認為在法策上, 實有將其統一於一部法典之必要 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後, 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是否構成第四重保護, 究其內容是否為擴充社會保險制度內容之一環 抑或是增加另一項社會津貼, 將是下一章討論的重點所在 60
75 第三章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探討 關於我有關法律制定 修正之法程序及流程, 應該是公部門認有 制定 修訂法律案之必要, 根據社會內 外在環境, 對於法之發展趨勢, 以及未來狀況予以預測, 進而制定相關之法律 先經由行院 司法院 考試院及監察院之院會審查完畢後, 或者由法委員向法院提案, 歷經 一讀 二讀及三讀會後, 於法定期間內諮請總統公佈 104, 完成整個法程 序 然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草案的提起, 是相當特殊的, 不同於以 往是由公部門先行主動提出, 本法是由民間團體工人法行動委員會 ( 以 下簡稱工委會 ) 先於 1994 年由該會組成 職災法小組, 經過反覆多次的 開會 討論後, 於同年的 12 月 27 日完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草案, 並於 1995 年 3 月 9 日完成修正 另外工傷協會又以工委會所提出的草案 為基礎, 從事更為深入的研究, 並匯集相關法令, 並研究實際的個案, 作 為依據, 於 1996 年 9 月提出草案初稿 105, 並於 1997 年經由第三屆法委 員趙永清第 104 位委員連署提案 到了第四屆時則由法委員鄭龍水等 101 位委員連署提案 送進法院審查後, 行院勞工委員會乃提出官方版的 草案, 於 1998 年 9 月 8 日經由行院院會審查通過該草案, 於同年 10 月 6 日送交法院審查 在審查期間, 第四屆法委員江綺雯等 47 人, 亦提 出了另一個版本的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一併送交審查 經過廣泛的 討論後, 於 2001 年 10 月 11 日法院第四屆第六次第四次會議, 終於完 成三讀之法程序, 總統乃於 2001 年 10 月 31 日公佈全文四十一條文, 並訂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 ; 而主管機關行院勞工委員會, 乃於 2002 年 4 月 26 日發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全文計二十四條文, 使得我的職災勞工保護制度, 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本章將逐一討論有關法律的定位, 即與社會救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如生有競合時, 應如 104 法院全球資訊網, 網址 : 上網日期 :2009 年 10 月 18 日 105 高惠敏, 工傷團體影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法之研究, 中正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9 年 11 月, 頁
76 何處理, 接著討論補助對象 內容 要件及程序等, 以逐步釐清相關問題 之爭點 第一節定位問題 本節想要探討的是我職業災害保護制度, 依第二章第一節所述是從過失責任, 逐步邁向社會保險制度, 也就是典型地從勞動法領域過渡到社會法的一項法制, 從早期的以雇主責任為主, 保險責任為輔, 轉化成以社會保險為主, 雇主責任為輔, 時至今日有外法制, 已脫離雇主責任, 而 轉化為單純以社會保險制度 106, 來保障職災勞工 關於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 已如第二章第一節第四項所述, 本節不再 討論, 故針對生活扶助部分, 茲說明如下 : 按生活扶助制度的興起, 其目 的係用以調和社會風險, 用以保障處於經濟上的弱勢, 屬於社會救助策 的基礎, 乃屬建構一社會安全制度所不可或缺的 107 故觀之我社會救助 法第一條規定 :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 並協助其自,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 :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 分生活扶助 醫療補 助 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108, 檢視上述四種救助對象及內容, 如有未 106 黃越欽, 勞動法新論, 翰蘆圖書出版,2006 年 9 月修訂 3 版, 頁 林民凱, 我生活扶助給付規範之研究 - 兼論日本生活保護制度, 中正法律研究所,2005 年 2 月, 頁 40 柯木興: 所謂社會保險本質上是一種危險分攤( 散 )(risk distribution) 的制度, 而社會救助 ( 指狹義的社會福利 ) 是一種所得移轉 (income transfer) 的制度, 談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之聚合問題, 保險資訊第 149 期,1998 年 1 月, 頁 7 施文森謂: 社會保險雖為社會福利的一環, 惟其與社救濟 社會扶助在性質上仍有不同之處 :1. 社會保險其制度之設計, 係以保險原理為依據, 故其運作亦堅守危險共同體與對價平衡二理念 2. 被保險人依法所繳之保險費, 在本質上屬於其獲取社會保險給付之對價 3. 社會保險屬強制保險, 凡具有法定身分之人依法有權經要要保機關或單位參加保險, 無法定事由不得拒保 4. 社會保險下, 被保險人依法交付保費而享受家經由承保機關依法律規定所提供之各項給付, 形成互負給付義務之對價關係, 論社會保險權益之性質, 軍法專刊, 第 54 卷第 10 期, 貢 2-3 王嘉怡謂 : 但正式通過法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僅是對於勞保勞工與未納保勞工提供了一些補充性的救助, 勞動派遣法律關係之研究 - 以職業災害與團結權保護為核心, 銘傳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7 月, 頁 133 黃琴雀謂: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一補充性補助, 台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沿革與展望,2009 年職業災害與勞工重建服務暨第 9 屆職能療術研討會, 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 台灣醫院職能療系主辦,98 年 4 月 16 日 ~18 日, 頁 社會救助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 生活扶助 ):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第十八條規定 ( 醫療補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檢同有關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 一 低收入戶之傷 病患者 二 患嚴重傷 病, 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 62
77 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者, 如符合同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仍可以申請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不過, 有關核發補助金額上限, 依同法第八條規定, 每人每月所領取府核發之救助金額, 不得超過當年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 現行基本工資即一個月新臺幣 17,280 元 ), 此一補助之金額是法令所規定的總額, 依規定, 是不限於社會救助法的金額, 那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針對未加入勞工保險所為之補助, 形式上觀之, 似包含在內, 是否妥當, 不無疑義 此外,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補助對象, 亦同生重疊之情形 故先行討論三者間 之關係, 再對此一問題下一結論 第一項社會救助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首要討論的是, 社會救助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兩者關係為何, 行機關屢屢對外宣稱 或研究 109 指出該法為具有 社會救助 之性格, 故兩者是否居於普通法與特別法地位, 而優先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然觀之社會救助法第一條規定, 並未如一般法律所規定之內容 : 即 本 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茲先行整理兩者差別如下 : 務人所能負擔者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第二十一條規定 ( 急難救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檢同有關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一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失業 失蹤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 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 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 其他因遭遇重變故, 致生活陷於困境,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訪視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二十五條規定 ( 災害救助 ): 人民遭受水 火 風 雹 旱 地震及其他災害, 致損害重, 影響生活者, 予以災害救助 109 蕭雅方謂 : 由此可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種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等, 充其量僅為殘補性質的社會救助, 無法給予職業災害勞工長期的生活照顧, 我職業災害保險法律規範之研究, 中正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頁 61 董和平謂: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 1 項規定, 係由家對陷入難以維持生計之困境的勞工, 提供最低生存基準的保障, 其性質應為社會福利中之社會救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仍屬家基於社會策考量所採行之福利措施, 性質上應為社會福利給付中的社會促進措施, 前揭文, 頁 鄭涵雲: 而第六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亦僅是加強社會安全保障之功能, 替勞工除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外, 爭取更多之補助福利, 我勞工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研究 - 以勞動基準法為中心, 輔仁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王嘉琪 鄭雅文 王榮德 郭育良謂 : 此部分的補助經費來自公務預算, 並非來自雇主繳納的職災保險基金, 因此屬於社會救助而非社會保險, 前揭文, 頁 9 63
78 一 首先就法目的觀之 : 社會救助 (social assistance) 又稱作公共扶助 110, 它是府基於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職責, 故對於老弱殘疾 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 所給予之適當的扶持與救助, 因此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一條之法目的在於 1. 為照顧低收入者 2. 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 並協助以上二者自 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一條則是在 1. 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2.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3. 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二 至於補助對象方面 : 前者係針對低收入者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 後者, 則針對發生職業災害勞工而言, 再分為二類情形 :1. 加入勞工 保險者 2. 未加入勞工保險者 三 補助種類部分 : 前者第二條規定為 1. 生活扶助 2. 醫療補助 3. 急難救助 4. 災害救 助 後者第八條規定為 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2. 職業災害生活津貼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未請領訓練生活津貼或前 2 種之津貼 4. 器具補助 5. 看護補助 6. 給予家屬之必要補助 7. 其他 8. 退保後, 始知悉於加保期間患有職業病, 然於退保後始審定成殘, 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 關於補助金額上限部分 : 前者則是在第八條規定 :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府核發之救助金額, 不得超過當年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 即新臺幣 17,280 元 ) 後者依第八條及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之規定, 則是依殘廢 ( 失能 ) 之等級, 而有不同之核付金額 此外, 亦針對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亦分別訂有 5 年及 3 年的給付限制 110 黃旐濤 戴章洲 黃梓松等 7 人合著, 社會福利概論 : 以老人福利為導向, 第五章社會救助, 心理出版社,2006 年 9 月, 頁
79 五 最後, 有關經費來源部分 : 前者, 則是源自各級府公務預算及定期聯合勸募之社會救助金 而後者, 是從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款及公務預算中加以運用給付之 綜觀兩種法令之比較後, 可以發現在對象方面, 社會救助法所要救助之對象係有二類, 第一類為低收入戶 第二類為遭受急難或災害者, 而與發生職業災害事件之勞工, 較為有關連者, 應屬第二類之遭受急難者或災害者 當然也有可能發生職業災害前勞工本身即屬於低收入戶, 或者發 生職災害後, 才歸入低收入戶者 111, 事實上亦非不可能 然何謂遭受急難 或災害者, 該法並無明文定義 不過從社會救助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申請 急難救助之條件加以分析觀之, 總計有六種情況 : 一 死亡 : 無力殮葬情形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 傷病 : 遭遇傷病, 生活陷於困境,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致生活陷於困境 111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 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98 年度最低生活費, 臺灣省 9,829 元, 台北市 14,558 元, 高雄市 13,309 元, 福建省 7,400 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 台灣省 : 動產 ( 存款加投資 ): 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 ( 土地及房屋 ): 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 : 動產 ( 存款加投資 ): 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 ( 土地及房屋 ): 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 高雄市 : 動產 ( 存款加投資 ): 每戶 ( 四口內 ) 以 30 萬元為限 ; 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 ( 土地及房屋 ): 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 : 動產 ( 存款加投資 ): 每戶 ( 四口內 ) 每年 40 萬元為限, 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 不動產 ( 土地及房屋 ): 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 ;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65
80 三 無法工作情形 : 負擔主要家計者, 因故無法工作致生法陷入困境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失業 失蹤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 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 財產 存款等遭有權機關強執或凍結 :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 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 其他原因 : 因遭遇重變故, 致生活陷於困境,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訪 視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六 旅費 : 流落外地, 缺乏車資返鄉者, 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以上六種之急難救助情形, 復與發生職業災害事件之勞工較有關係者, 應屬第二種 第三種及第五種情形, 蓋第二種之情節, 法令並無明文規定, 遭遇意外傷害或者罹患重病必須排除因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 又第 三種情形, 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陷入困境者 而第五種係概括條款之規定, 以免發生有掛一漏萬之情形 因此, 經作者觀察只要是無法工作, 以致於陷入困境者, 即可以提出申請, 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一條之法目的, 係在於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 至於醫療補助部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規定 :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 方式及標準, 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內部訂有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直轄市台北市府訂有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條例 ; 高雄市府訂有 高 66
81 雄市中低收入市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計畫 之主要 內容來看 112, 各縣市府及直轄市高雄市府補助之對象限中低收入戶 而台北市較為特殊的是其對象尚擴及只要居住並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市民患有嚴重傷 病 慢性病, 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亦得申請醫療補助 雖然各縣市府及高雄市府設有限制必須為低收入戶或者中低收入戶者才能申請該補助, 然若是發生職災勞工之家庭即屬於中低收入戶或者發生職災害後, 勞工經申請歸入低收入戶者, 事實上亦屬可能, 況且一般較危險之工作, 由於其技術門檻較低或者比較無人 願意從業者, 論其家庭背景常屬於此類中低收入戶者, 自應有加以保護之 必要 至於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法制面, 如採社會保險制度的觀點, 理論上應係集合具有同一危險程度的眾人力量, 來降低或分散風險, 以使 得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如傷害 殘廢, 甚至是死亡時, 不僅個人本人受有 保障, 如其遺屬之起居照料, 亦受有一定程度之保障 既然屬於社會保險 制度, 理應此一共同危險團體, 每一個人應會有保險費的支出, 藉以收集 保險費, 使風險減至最少, 那為何我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六條第一項卻規定,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勞工保險局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 ( 現行最低投保薪資為新台幣 17,280 元 ) 申請職業災害殘廢 死亡補助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未加入勞 112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 一 低收入戶之傷 病患者 二 患嚴重傷 病, 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 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 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條例第三條規定 :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 病患, 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 ( 所 ) 就醫者, 得申請醫療補助 ( 以下簡稱本補助 ): 一 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 經社會局設之社會救助設施免費收容及社會局委託收容者 三 居住本市並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市民患嚴重傷 病 慢性病, 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前項第三款之認定基準, 由社會局定之 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一條為提供中低收入市民醫療補助, 減輕其家庭負擔, 特訂定本辦法 67
82 工保險之勞工, 符合一定要件後, 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殘廢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等必要之補助, 因為這些勞工並未加入 ( 即依法應加入而有意或無意的未加入勞保 ) 或者無須加入勞工保險者 (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下之公 民營工場 礦場 ), 那此類勞工為何可以受領此一補助, 按此一補助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院勞工委員會編列專款預算, 以為支應 其目的在於區別有加入勞工保險者, 如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是用勞工保險基金中支 付不同, 以區別社會保險與社會津貼之補助性質之不同 113 既然如此, 我 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地位, 針對不同類別的補助對象, 顯然有二種 不同的法律性質或地位即 : ( 一 ) 有加入勞保者, 本文作者認為屬於社會保險的性質, 亦即有關法條 文義雖係用 津貼 乙詞, 似為不當之用語 究其實質內容觀之, 該項補助應係擴充保險給付的內容 也就是說是擴充勞工保險條例 的勞保給付項目 茲就以下四點詳為說明, 第一, 從社會保險的財源方面來看 : 有關社會保源的財源, 多數是由被保險人與雇主雙方或單方面所繳納的保險費來維持, 而我就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各款規定, 只要是受僱者之保費係由投保單位全額負擔, 而 加入職業工會, 其職災保費則是由被保險人分擔一定比例, 其餘則是由府機關負擔, 且就不同行業別實施差別費率, 觀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 已加保者部分 來看, 其財源正是來自於勞工保險基金之職災保險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間提撥, 由此可資證明 就其津貼的財源來看, 開辦之初係運用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之收支結 113 者張彧主張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除了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保障外, 並首度提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工作的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法建議, 台灣勞工季刊, 行院勞工委員會,2008 年 9 月, 頁 23 鍾秉正謂 : 我社會法體系分類表表 1-2: 分為 1. 社會預護, 例如 : 公教人員保險 勞工保險 勞工退休制度等 2. 社會扶助, 例如 : 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老人津貼等 3. 社會促進, 例如 : 就貸款 兒童 少年生活扶助等 4. 社會補償 : 二二八事件補償 傳染病防 藥害救濟等, 社會保險法論, 三民書局,2005 年 11 月, 頁
83 餘提撥一百億外, 其餘各年度係依據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 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如果不認定是保險給付之延伸外, 那為何可以從勞保基金中, 尤其是職災保險之收支結餘中支付, 此難道不會侵害該基金之被保險人權益 再者, 若僅為提供勞工之補充性保障外, 那為何要與未加保之職災勞工作不同的權益區分, 殊難以想像 第二, 就成本計算方面 : 社會保險的成本乃依據各種假設狀況如各行業別的風險或危險程度等相關因素, 透過精密的數計算方式, 最後訂定應繳交的保險費, 以維持財務收支平衡, 因此職保法的提撥, 如將 職保法上的各種津貼納入風險或危險的評估自無不可 第三, 在資產調查方面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 已加保者部分 來看, 即條文第八條等來看, 是無庸從事申請人之資產調查, 也就是說 沒有排富條款的限制, 符合要件即給付之 第四, 就條件方面 : 即加保資格 給付條件及標準等事項, 法律已 事先明文規定, 且不會考量申請人之個別狀況, 雖加保部分, 職災勞工 保護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是如依該法第八條規定之適用對象規定為 已加保者, 即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一有明文規定, 在論理解釋上亦可以解釋為職保法的加保資格 而就給付條件及標準等, 職保法亦有規定 因為如果不認定是保險給付之延伸外, 那為何可以從勞保基金中, 尤其是職災保險之收支結餘中支付, 此難道不會侵害該基金之被保險人權益 再者, 若僅為提供勞工之補充性保障外, 那為何要與未加保之職災勞工作不同的權益區分, 殊難以想像 況且, 法者欲以津貼來補充勞保給付之不足時, 應該不能以 加保勞工 及 未加保勞工 這種毫無意義的分類方式, 僅可以說是 簡單 明瞭 的方法, 來異其權益, 實際上應依照個案之不同, 例如 : 鋼琴演奏家的手指 老師的聲帶受損 水電工的臂力受損等, 均會影響他們的勞動力的減損, 來作不同程度之職災勞工或其家屬的協助, 當然在法上是可以定一個補助的上限 69
8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社會保險制度 -- 針對已加保之勞工 ( 補助五年 ) 社會扶助制度 -- 針對未加入勞保之勞工 ( 補助三年 ) 圖 3-1: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對象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 二 ) 未加入勞保者, 係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的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給予 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依照上述的分析, 未加保者之補助, 性質上 應是社會津貼, 屬於一種社會紅利 (Social Dividend) 係用以提供特定類別的居民或民之一種普及性津貼, 而且有關該 社會津貼本質上為非繳費制之非資產調查式之給付 (Non-contributory,No mean-tested Benefit), 不分貧富, 一律均等適用, 與社會救助本質上為非繳費制資產調查式之給付 (Non-contributory,Mean-tested Benefit) 不同, 其適用範圍用在老弱與身心障礙等特定人口為對象 因兩者保障之對象, 目的功能均不相同, 並無功能重疊之現象, 此乃因社會津貼是社會權的落實, 而社會救 助則是最低生活水準的確保, 意在為生活在貧窮線底下民眾的救助 李瑞金 陳琇惠 郭俊巖 王秀燕 李明合著, 社會策與社會法, 松慧出版社,2006 年 11 月, 頁 81,90 70
85 因此, 社會救助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前者是不論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後者則是一部分針對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再者, 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對象, 計算上雖係以家庭總收入去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數, 加上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府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來作為核發之依據, 因此, 核發低收入戶金額, 是以個人為計算標準, 觀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因發生職災者即為 個人, 當然在核付方面, 即以個人為之, 故保護之對象應屬相同 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七條規定, 如救助項目, 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 所定性質相同時, 係採用從優辦理之模式 115, 使其受補助金額能充實, 不 過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八條之規定,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府 核發之救助金額, 不得超過當年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 即新臺幣 17,280 元 ) 之限制 因此, 總結來看, 社會救助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雖同為 社會安全制度底下之一環, 然如再細分的話, 前者應屬社會救助下之生活 扶助, 而後者則屬社會津貼制度, 故在法解釋上之目的解釋論則應認 為, 如支領其中一項金額, 如符合資格者, 仍可以請求他項金額之補助 兩者雖生有交集點, 然基於體系位置 法目的等因素應不生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115 參閱法院公報第 69 卷第 21 期委員會紀錄, 上網日期 :2009 年 11 月 9 日 原先社會救助法草案第五條條文 : 甲案. 本法所定救助項目, 與其他社會福利法規所定性質相同時, 概依本法予以救助 但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乙案. 本法之受助人, 合於兒童福利法 殘障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之規定者, 以同時適用為原則, 但其性質相同之項目, 由受救助人擇一行之 丙案. 本法所定之救助項目, 與兒童福利法 殘障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所定性質相同時, 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決議採甲案 71
86 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救助法 - 救助金額上限為 17,280 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補助金額分別依殘廢等級而論 圖 3-2: 社會安全制度範疇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除係以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 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為保護對象外, 尚必須具備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一定金額者, 才能申請一定金額之補助 故基於此一對象作為主體, 而給予其補助者, 計有 五種即 1. 生活補助 2. 托育補助 3. 養護補助 4. 醫療補助及 5. 器具補助, 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以其發生之原因為職業災害者, 包括職業傷害 職業病及通勤災害者, 已如第二節如述, 然而兩者間發生競合關係者, 應有以下幾種可能性, 茲圖示如下 : 72
87 ( 一 ) 職業災害身心障礙者 ( 二 ) 非職業災害, 如普通傷病 身心障礙者 ( 三 ) 原本即身障者 發生職業 災害 加重障害部位, 屬身心障礙者 ( 四 ) 原本即身障者 發生普通傷病 加重障害部位, 屬身心障礙者 圖 3-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爭點 : 經由以上的圖示, 可以知悉因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可以了解以下狀況之 ( 一 ) 第二種類型, 即為非職業災害所致, 事後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即單純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至於第四種類型, 亦非職業災害所致, 其原本屬身心障礙者, 經發生普通傷病後, 因而加劇殘廢症狀, 仍單純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與本章要討論的競合問題無涉, 故不再贅述 ( 二 ) 第一種是勞工先發生職業災害後, 因傷病症狀致有殘廢 ( 失能 ) 狀 況發生, 經主管機關鑑定後成為身心障礙者 116, 要討論的是除了依 116 張連容謂 : 據統計內領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 因先天遺傳致殘者約佔 1/4, 係因職業疾病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 職業傷害等後天因素致殘, 所佔人數居多, 前揭文, 頁
88 法得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的 6 種補助外 (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2. 職業災害生活津貼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器具補助 5. 看護補助 6. 給予家屬之必要補助 ) 是否得再行申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 5 種補助 ( 即 1. 生活補助 2. 托育補助 3. 養護補助 4. 醫療補助 5. 器具補助 ) ( 三 ) 第三種類型, 則是更為特殊, 因為其已經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 5 種補助資格, 已申請相關補助後, 如發生職業災害後, 是否仍屬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對象, 如屬之, 則申請核發之 補助項目, 是否會發生減縮之問題, 值得探討 不過要解決 ( 二 ) 及 ( 三 ) 的問題前, 實有必要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之法目的 定性及申請對象 資格等問題先行了解, 才能作一完盤 的分析, 故先行說明如下 : 一 就法目的觀之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規定之法目的乃在於維護身心 障礙者之權益 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 經濟 文化等之機會及促進 其自及發展 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一條則是則是在 1. 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2.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3. 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二 補助對象 : 前者, 則是針對身心障礙者 後者, 針對發生職業災害勞工而言, 再分為二類情形 :1. 加入勞工保險者 2. 未加入勞工保險者 三 申請資格 : 前者, 再以係以家庭總收入之平均數, 是否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定倍數, 以及加上是否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的一定倍數來作為申請資格 依據 99 年 4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 :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74
89 後者, 只要是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即可提出申請, 再依其失能部位及 程度, 以一定金額核付 四 補助種類 : 前者, 依據現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之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即生活補助 托育補助及養護補助 再者, 又有現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之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即醫療補助及器具補助等二項 後者, 計有五項補助 可以申請, 已如上述 五 金額上限 : 前者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 定, 如同時符合申請生活補助及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 者, 僅能擇一領取 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再 者, 所領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 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院核定 之基本工資 ( 即新台幣 17,280) 後者, 依第八條及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之規定, 則是依殘廢 ( 失能 ) 之等級, 而有不同之核付金額 此外, 亦針對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亦分別訂有 5 年及 3 年的給付限制 六 經費來源 : 前者, 則是源自各級府公務預算 而後者, 是從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款及公務預算中加 二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增加一人, 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 未經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 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 房屋之價值, 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 僅能擇一領取 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 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75
90 以運用給付之 由上可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申請對象雖係以身心障礙者為申請對象, 然更著重於其經濟能力之有無, 亦即以其家庭生活上是否發生困頓, 而且是以家庭總收入作為評估的對象, 即以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總數入, 是否低於平均數 ( 即是否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定倍數 ), 以及家庭之消費支出是否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一定倍數來作為申請資格, 核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以其個人來作為保護之主體兩者相同 再就補助之內容來看, 除了器具補助依性質不能重覆申請外, 其餘 如生活補助 托育補助 養護補助 醫療補助, 發生職業災害之身心障 礙勞工, 依法仍得申請 至於領取金額, 除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受擇一領取 之限制外, 其他身障者之生活補助及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 件者, 僅能擇一領取 而金額上限部份,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 費用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所領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 每月合 計不得超過行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 即新台幣 17,280 元 ), 因此有疑義的是, 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 而且是未加入勞保之勞工, 其所按月領取之 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2. 殘廢生活津貼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 4. 看護補助, 上開四項津貼是依據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現為失能給付標準附 表 ) 來定其應領取之金額, 前者計有 7,000 元 5,000 元 2,500 元 1,500 元 後者亦有 7,000 元 5,000 元, 而職訓生活津貼則是每月核發 12,000 元予受訓勞工, 另看護補助每月則核發 1 萬元, 是否應納入金額上限內計算 依本章第一節所述之定位問題來看, 既然未加入勞保者, 係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的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給予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性質上屬於社會津貼之一環, 理論上應包括在內, 始為允當 因此總結來看不論是第一種是勞工先發生職業災害後, 因傷病症狀致有殘廢 ( 失能 ) 狀況發生, 經主管機關鑑定後成為身心障礙者 或者是第三種類型已為身障者, 因發 76
91 生職災, 再加重殘廢等級者, 其每月核付之總金額上限應為新台幣 17,280 元 第三項小結 從第一項社會救助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第二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來看, 社會救助法的對象主要有二種即 1. 為照顧低收入 2. 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 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保護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疑者, 而在相關補助方 面, 則更限於低收入者或家庭總收入之平均數, 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的一定倍數, 以及加上是否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 一定倍數來作為補助對象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社會救助法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 未加保者, 補助年限以 3 年 為限 加保者, 補助年限以 5 年 為限 圖 3-4: 社會救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關聯性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從上圖來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較社會救助法的適用對象來的嚴格, 而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適用對象, 兩者之交集點, 則是職業災害的發生, 兩種法律始生有競合關係, 三者均屬社會安全制度下之一環, 但分別歸屬於社會津貼 社會救助及社會津貼 ( 未加入勞保者 ) 社會保險 ( 有加入勞保者 ) 另外, 再從該圖來看, 如係職災勞工, 且以未加入勞 77
92 保者, 其 3 年內所得補助之金額, 如同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符合一定補 助資格之身心障礙者, 其所支領之補助金額, 依法不得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數額 第二節 經費來源 因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要保護之對象分為二類, 因此為展現其 保護之對象究屬社會保險之納保對象, 抑社會津貼措施之一環, 故關於經 費來源, 乃依據勞工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特分為二種情形, 以區分之 : 第一種是依法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生有職業災害時, 依據該法第三條規 定 :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 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 用, 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其會計業務應單獨 辦理 前項專款, 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 次提撥之金額外, 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 百分之 六十以下之金額 因此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九十年開辦時, 由勞工保險基金職災保險收支結餘撥付 100 億元入職災保戶專款 再依法按年依據該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災保險收支結餘提撥 40%, 截至 98 年底累積提撥 13,291,609,226 元, 利息收入為 1,444,664,892 元, 其他收入 7,753,236 元, 自開辦至 98 年底止, 總收入為 14,744,027,354 元, 扣除所有補助金額支出 1,245,164,122 元, 其專款餘額為 13,498,863,232 元, 如表 3-1 所示 表 3-1 以勞保基金職業災害保險補助已加保者之職災補助收支統計表單位 : 元 年 度 開 收入 A 支出 B 專款餘額 (A-B) 撥付數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職災勞工預防與重建 100 億 100 億 辦 78
93 ,882, ,144,718 13,370,000 10,119,368,033 年 ,379, ,076,008 3,288,871 44,074,914 22,740,000 10,729,297,824 年 ,341, ,423, ,242 68,973,165 52,090,000 11,529,700,200 年 ,585, ,946,440 2,474,504 84,151,509 17,334,000 12,358,221,489 年 95 年 ,662, ,911,133 1,053, ,358,666 54,849,356 12,726,641, ,054, ,638, , ,506,550 66,015, ,406,629 年 ,410, ,755, ,288,000 41,347, ,531,569 年 98 年合計 49,174,146 94,030, ,405,133 33,515,800-1,417,716,032 13,291,609,226 1,444,664,892 7,753, ,902, ,261,467 13,498,863,232 資料來源 : 鄭清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實施概況,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回顧與前瞻暨案例研討會, 台北,2008 年 4 月 26 日, 頁 106 第二種則是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生有職業災害時, 依據該法第四條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 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 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 應撥入前項專款 如表 3-2 所示 79
94 表 3-2 以府預算補助未加保勞工之職災補助收支統計表 單位 : 元 年 原編列數撥付數 A 收入 B 支出 C 專款餘款 度 罰鍰收入 118 利息收入補助金額其他 (A+B-C) 91 63,671,000 63,671, ,456, ,214,331 年 ,870,000 95,507,000 2,107,782 1,549,980 33,129, ,249,573 年 93 年 94 42,920, ,939,326 1,188,993 56,812, ,565,252 88,450, ,440, ,181 56,673, ,000 21,900,665 年 95 50,000,000 50,000,000 2,019, ,290 64,279,336 76,582 9,853,150 年 96 年 97 年 98 60,000,000 60,000,000 2,664, ,976 51,209, ,731,705 60,000,000 60,000,000 14,051, ,346 58,342,015 62,108 15,810,265 60,000,000 60,000,000 4,934,204 41,188 64,392,023 2, ,229 年 合 556,911, ,178,000 34,156,680 4,178,165 3,892,951,34 241, ,906,170 計 資料來源 : 鄭清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實施概況,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回顧與前瞻暨案例研討會, 台北,2008 年 4 月 26 日, 頁 年及 98 年勞工保險局決算表 從以上的說明, 可以知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要補助的對象可以分 二類, 又為說明二者法律上性質, 一則為社會保險, 一則為社會福利措施, 故異其經費來源, 以免發生未加保的勞工於受領職災補助時, 挪用勞工保 118 係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3 條及第 34 條之罰鍰收入而言 80
95 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 會使已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有權益受損之虞 因此以府公務預算來補助未加入勞保, 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 乃是社會福利措施之體現, 值的肯定 不過, 為增加補助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之用, 法策上, 乃以違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罰鍰收入來充實該補助金額, 因為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以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 作為補助未加保勞工職災之用 觀之第三十四條之罰鍰收入充作未加保職災勞工補助之用, 值得贊 同, 因為雇主依法應為所屬勞工加保而未辦理, 此一行不利處分. 自應 由雇主負責, 自無疑義, 且將該罰鍰收入, 用於未加保勞工職災補助之用, 亦為合理正當 但若以第三十三條之罰鍰收入充作職災勞工補助之用, 尚有疑義, 細 核上開條文規定, 係以雇主違反同法第十七條 ( 至工作場所進行勞動檢 查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 第二項 ( 雇主應發給 勞工資遣費 ) 第二十七條規定 ( 雇主應按職災勞工實際狀況, 提供必要 的輔助設施 ) 第二十八條規定( 事業單位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權益 ) 第二十九條規定 ( 職災勞工請假問題 ), 乃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如期改善, 得按次分別處罰, 至改善為止 上開事由雖係以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為前提, 然並未區分該名勞工是否已依法加入勞 工保險, 如已加入勞保之勞工發生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事由, 而依法必須處以罰鍰時, 為何不將該筆罰罰收入同時用在有投保勞工身上, 實有可議之處 ; 況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受雇主僱用之員工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職業災害保險費, 係全額由投保單位負擔, 雇主若再因違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時, 而被處以罰鍰, 卻用於非投保勞工之職災補助身上, 可能會發生不公平之處, 否則僅以考量補助金額是否足夠, 即以公務預算 利息收入及罰鍰收入, 充作非加保勞工職災補助之用, 即有再三考慮之必要 81
96 第三節補助對象 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 ( 已加保勞工 ) 及第九條 ( 未加保勞工 ) 規定來看, 該法所要補助之對象為遭遇職業災害 罹患職業病之勞工, 前者只要於保險有效期間內, 且於本法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後發生上述事由者, 即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後者, 則是於本法施行法後遭遇職業災害 罹患職業病, 亦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茲說明如下 : 第一目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按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如遭遇職業災害 罹患職業病之勞工, 因為 其本來即有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各項給付, 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針對 此類型之勞工再擴其給付之類型, 且此一補助來源亦來自於勞工保險基 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 應屬於社會安全制度下之社會保險給 付項目之延伸 因此本文作者認為稱之為 補助, 似失其社會保險之意 味存在, 應一律稱作 保險給付 較妥, 與第二目所要保護之對象, 係基 於特定事故之發生, 所給予之 社會津貼 應有所不同 另外, 在被保險人之 強制納保 方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 : 凡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之左列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一 受僱於僱用勞 工五人以上之公 民營工廠 礦場 鹽場 農場 牧場 林場 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 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 行號之員工 三 六 在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 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 包括在職外籍員工 由以上可知只要從屬於雇主或某一團體或機構之勞工, 不論外籍或本籍者, 現行法只要 受僱於 5 人以上者, 均應依法加入勞 82
97 工保險 因此在該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從文義解釋觀之, 應以勞工與 雇主 所屬團體或機構具有僱傭契約 勞動契約為必要 八款規定則以受訓員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為限, 顯而易見的是上開三類人員與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 並非於僱傭關係, 因此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用 勞工 一詞, 易使人誤為混淆, 宜修正, 如 從業人員 等中性名詞 又關於被保險人之 自願加保 方面, 勞工保險條例於 1988 年 2 月 3 日修正第八條規定, 將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列入 得自願 參加勞工保 119 而第六款至第 險之列 從自願加保對象來看, 實際從事勞動之 雇主 強調其勞動性格 既得加入勞工保險, 為何其他提供勞務性之非屬僱傭契約者, 卻不能加入 所屬雇主 團體或機構納保, 亦令人省思, 例如 : 委任 承攬, 是否僅能 加入職業工會, 而不能在所屬雇主 團體或機構加入勞工保險, 在法論 上似有討論空間 此外, 本文作者亦認為勞工保險既為 在職保險 屬於 社會保險之一, 基於平等原則, 應不論所屬雇主 團體或所屬機構之受僱 勞工有多少人, 應一律強制納保, 以維勞工權益, 此亦為行院勞工委員 會近年來之努力修法方向 120 總之, 依法強制入保之勞工 自願加保之人員, 只要有加入勞工保險即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之保護對象, 如遭遇職業災害 罹患職業病者, 除申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四種保險給付外, 仍得 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 再申請該法所定之相關保險給付 第二目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 119 參閱法務部 73 年 07 月 03 日 (73) 法律字第 7333 號函 : 查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範圍, 甚為明確, 財團法人之負責人是否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投保對象, 仍請就事實認定之 惟財團法人負責人之產生, 是否係基於僱傭關係, 似宜加以考慮 120 台灣總工會於 98 年 9 月 11 日研商 因應四人以下企業受僱勞工強制納保與加強自營作業者 無一定僱主社會保障 研討會, 網址 : 上網日期 :2010 年 2 月 23 日 83
98 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 死亡補助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補助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 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來看, 可以知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 勞工 定義, 於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及本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之領域中, 意義並未一致 惟法者為了擴及保護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的補助對象, 乃於第九條規定明文列入自營作業之勞工亦得獲得同法第八條之補助, 此舉與同 法第六條未加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 失能 ) 者, 且於殘廢等 級符合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 可以申請死亡補助或殘廢補助之勞工範圍 稍有不同, 論理上是否妥適, 有待檢驗 而本目主要的是要討論上開條文 規定之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一詞, 僅客觀事實上只 要是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業災害者, 主管機關即必須加以保護的意思嗎, 還是必須視其未加入原因為何, 而論理上應該異其不同規定, 較為妥適, 亦即 : 一 依法應加入勞保而未加入者, 而雇主違法未替勞工加保者原本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 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後來 2002 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之後, 復於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 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 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 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定之項目者, 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因此一經勞工保險局查獲, 即處投保單位應負擔勞工保險費之四倍至十倍罰鍰, 惟此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84
99 因雇主的未加保, 致使勞工殘廢 ( 即失能 ) 死亡, 僅能以最低投保薪資即每月 17,280 元申請殘廢 ( 即失能 ) 或死亡補助, 對勞工而言, 此一雇主未加保之不利益, 實不應由未加保之勞工承擔, 因為勞工除了無法領取勞保條例所規定之保險給付外, 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之受領補助權利, 又要遭到剝奪, 顯然是遭到二次的不利益 再者, 因雇主之違法, 而轉嫁至勞工身上, 似屬不該, 故為保障勞工權益, 本文作者認為應按 實際薪資所對照之投保級距 申請補助較妥 二 無庸加入勞保而當然未加入之勞工, 例如 : 農保 軍保及公保 人以下事業單位 依法無庸加入勞保, 應區別其未加入原因而論之, 例如 : 已加入農保 121 五 軍保及公保者,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軍人保險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條 例已獲有相關保障 122 ; 況且從身分別來看, 上開人員顯非勞工身分, 欲以 121 行院勞工委員會 91 年 8 月 6 日勞保 3 字第 號函 : 一 二 依據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 鑒於家資源有限, 有關社會策之法, 必須考量家之經濟及財狀況, 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 注意與一般民間之平等關係, 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 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 收入 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 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 ; 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 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 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旨在給予遭遇職災事故勞工及其遺屬必要及適度之補助 依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補助未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所需經費, 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因此, 其補助自應符合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 考量家之經濟及財狀況 須照顧之必要性 及 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之釋示 爰本件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 公務人員 軍人同時兼具勞工身分而選擇參加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 即未參加勞工保險者 ), 如於從事勞動工作時遭遇職業災害, 應視其得否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規定之公傷給付, 做為得否申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各項津貼或補助之依據 其得請領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因公保險給付者, 不得再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之各項津貼或補助 ( 二 ) 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另外受僱從事勞動工作惟未參加勞工保險者, 其於從事該勞動工作時遭遇職業災害者, 因非屬執行公教或軍人職務所致之事故, 自不得申領公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規定之公傷保險給付, 准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領各項津貼或補助 ( 三 ) 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如有實際受僱從事勞動而遭遇職業災害者, 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護法規定申領各項津貼或補助 12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 : 農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 之保險事故, 分為生育 傷害 疾病 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 ; 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 醫療給付 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 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同時符合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 得選擇參加該保險, 不受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 ; 其未參加本保險者, 視為選擇參加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 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 應自本保險退 85
100 本法即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相繩, 似有不當之處, 原則上應排除此類人員 另外 5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在主管機關未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 123 定前, 如未加入勞保者, 亦不違法 因為法規既將其排除在強制納保對象外, 且其又具有一定雇主, 依法各類別職業工會不應將其納保 從行院主計處 2008 年出版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告中統計出,4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數為 861,514 單位, 自願加入勞保之單位數為 249,938 單位, 未加入之單位數為 611,576 單位 4 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工數為 1,476,877 人, 自 願加入勞保之勞工數為 593,215 人, 未加入勞保之勞工數為 883,662 人 124 從以上的報告可以了解到, 未加保勞工有 88 萬 3 千人之多, 此類 受僱勞工應為本條文所確實要保護之對象 再者, 所謂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應否與適用勞動 基準法之勞工作一聯結, 依據行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間報告指出 125, 適 用勞動基準法的受益勞工人數約 643 萬人, 已逾受僱勞工總人數 95 %, 尚 不適用該法的勞工人數僅約 31 萬人, 而法條上並未指出遭遇職業災害之 勞工必須適用勞基法範圍者, 因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已是欠缺保障, 基於社會津貼之性質, 係用以提供特定類別的居民或民之一種普及性津貼, 基於平等權之保障, 本文作者認為應該不論是否適用勞基法者, 應一體適用之, 也較符合法規原意 而差別僅在於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保 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 不在此限 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 : 軍人保險, 分為死亡 殘廢二種, 並附退伍給付 第 23 條規定 : 軍中編制內聘雇人員, 得按其核定職位, 比照軍人階級參加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 :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 公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 依私校法規定,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 並經主管教育行機關核准案之私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第 3 條規定 : 本保險包括殘廢 養老 死亡 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 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第 24 條規定 :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 準用本法之規定 123 黃琴雀, 前揭文, 頁 台灣總工會於 98 年 9 月 11 日研商 因應四人以下企業受僱勞工強制納保與加強自營作業者 無一定僱主社會保障 研討會 125 行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 : &theme=/.theme/default, 上網日期 :2010 年 2 月 23 日 86
101 九條規定予以死亡 殘廢 ( 失能 ) 補償, 經上開補償後之數額,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是可以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也就是說這時候未加保之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發生職災時致死亡或殘廢 ( 即失能 ) 時, 家所要支付之補助金額會少於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發生職災, 所要支付的補助金額 然此一補助金額多寡之效果, 不應反成為構成要件之一, 況基於文義解釋及目的解釋論, 尤不應排除更弱勢之勞工 由以上的說明可以了解, 本法第六條 第九條及第八條規定所要規範的勞工或被保險人範圍稍有不同, 尤其針對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 害的勞工, 應分別探究其未加入之原因, 而在實際上會有不同的補助金 額, 故以圖 3-5 表示如下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對象 未加入勞保者 違法未替勞工加保者 五人以下事業單位 依法加入其他社會保險者 適用勞基法 不適用勞基法 適用勞基法 不適用勞基法 已加入勞保者 適用勞基法 不適用勞基法 圖 3-5: 已加保者與未加保者之態樣 資料來源 : 簡建忠等人合著, 研商修正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之衝擊評估研究, 行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2006 年 11 月 25 日, 頁 38 87
102 第四節各種補助之要件 給付標準及執行情形 一 未加保勞工發生死亡或殘廢 ( 失能 ) ( 一 ) 死亡給付或殘廢 ( 失能 ) 給付 1. 申請要件 : 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 死亡補助 因本 條規定所生之疑義有 : 適用對象 雇主應否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別 何謂最低投保薪資 補助範圍方面, 茲逐一說明如下 : (1) 適用對象方面 : 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本文 作者前已主張應限縮於 依法應加入勞保而未加入者 及無庸加入 勞保而當然未加入之勞工 ( 限 5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 應排除依法 加入其他社會保險者, 已如第三節第二目所述 (2) 雇主應否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別 : 基於平等權之保障, 本文 作者認為應該不論是否適用勞基法者, 一體適用之, 已如上之說明 (3) 何謂最低投保薪資 : 如勞工月薪資總額為 17,280 元以下者, 應依據勞保局於 2008 年 1 月施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為 17,280 元投保之 但是如果為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之薪 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 其月投保薪資則分五級 126, 如年滿 16 歲 以上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 應依該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又如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 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 其月投保薪資亦分五等級 127, 如薪 資總額超過 11,100 元者, 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 126 即 12,105 元 (12,105 元以下者 ) 12,300 元 (12,106 元至 12,300 元 ) 13,500 元 (12,301 元至 13,500 元 ) 15,840 元 (13,501 元至 15,840 元 ) 及 16,500 元 (15,841 元至 16,500 元 ) 五級 127 即 6,000 元 ( 6,000 元以下 ) 7,500 元 ( 6,001 元至 7,500 元 ) 8,700 元 ( 7,501 元至 8,700 元 ) 元 (8,701 元至 9,900 元 ) 11,100 元 (9,901 元至 11,100 元 ), 其薪資總額超過 11,100 元者, 應依第一項規定覈實申報 88
103 申報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最低投保薪資會因年滿 16 歲以上之勞工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 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同 因此本條文之最低投保薪資意屬何指, 因涉及勞工權益, 應有加以修正使其明確之必要 2. 給付標準 (1) 殘廢補助 ( 即失能補助 ) 依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 其身體遺存 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定之項目及 給付標準 本法在法例部分目前僅限勞工因職災而致殘廢 ( 即失能 ) 死亡, 而且失能部分目前亦僅止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128 第 1 等級至 第 10 等級部分 ( 總計有 15 等級 ), 觀之該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 級, 其給付日數為 1,800 日至 45 日不等, 其失能狀況均屬較嚴重情況, 在法策方面是否應放寬只要審定成失能狀況即可領取失能補助, 此舉 也可以使勞工獲得一些經濟上的保障, 否則該名勞工因為未加入勞工保 險, 而未獲得保險給付, 此時又否准此項社會津貼, 無異使該名勞工有可能因生活無助, 而落入社會救助之範疇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 ( 即失能補助 ), 必須罹災勞工之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 付標準 按目前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於 2009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 將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更改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而有關等級及給付標準, 則做些微調整, 然僅限於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才能獲得相關補 助似嫌太嚴況, 且觀之法意旨也未見詳細說明 129 法策上似有放寬 128 有關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其名稱及內容已於 98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相關法令, 迄今仍尚未配合修訂 129 約略載明 : 主席: 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然再查 90 年 5 月 25 日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內容, 並未論及第六條之規定 法院公報, 第 90 卷, 第 47 期, 院會紀錄, 頁 757,760 陳德進謂 : 各項津貼補助之失能等級不一致, 易生爭議 修法重點: 放寬請領失能生活津貼之條件與未加保職災失能補助相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法重點及進度,99 年度勞工行人員勞工保險業務研習營, 行院勞工委員會主辦.2010 年 4 月 13 日及 14 日, 頁 94 89
104 之必要 另關於現行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失能給付之規定, 已從失能給付一次金, 改採併行主義, 即經評估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得請領失能年金, 反之依同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給予失能一次金 因此, 本法有無改採年金之之必要, 似有斟酌餘地, 然本文作者以為, 因第六條之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於公務預算, 實不宜比照年金給付標準按月補助, 否則將會造成府沈重的負擔, 故應以一次金給付較為妥適 至於未加勞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致生有失能狀況, 如屬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日後自無法再加 入勞工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 然是否得加入民年金保險, 觀之 2008 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民年金法第一條規定 :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 得適足保障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 並謀其遺屬 生活之安定, 特制定本法 及第七條規定 : 未滿六十五歲民, 在 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 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 一 年滿二十五歲, 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 二 本法施行前, 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 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 保險老年給付 三 似有應加入民年金制度, 而受其保障之必要 如未能符合加入資格者, 則落入社會救助範疇, 以照顧其生活所需 (2) 死亡補助 而關於死亡補助部分, 未加保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則是以 最低投保薪資即 17,280 元加以計算給予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及四十個月的 遺屬津貼, 總數則為 777,600 元 (3) 以上兩種補助, 勞保局應扣除項目 : 依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 前 項補助, 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有關本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因而致使殘廢 ( 失 90
105 能 ) 死亡時, 除依法勞工得受領職業補償費用外, 如有應負終局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 亦得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規定向第三人 130 請求損賠 再者, 雇主亦得為其投保商業保險, 俟保險事故發生後, 勞工即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而本條項, 僅限於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如請求補助時, 得予以扣除之 稽其法理由無非係此一補助金額係由公務預算支應, 故如有雇主已給付補償金額時, 則應予扣除, 以示公平 此一論觀點誠屬正確, 故如上所言如雇主尚須支付民法上之賠償金額時似亦應納入, 方屬正辦, 故此一條文, 尚有修正之必要, 以落實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屬性為社會津貼之補充性質 (4)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 第一項之補助 ( 即失 能補助 死亡給付 ) 得予抵充 至於本項規定顯有法不當, 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 定, 如同一事故,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 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扺充之, 而未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生有失能或 死亡之事情, 其補助之預算來源係屬公務預算, 雇主依法應為所屬勞工加入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已訂有行罰鍰規定, 實不應該勞保局所給付之補助金額, 竟然雇主得予以抵充, 恐造成雇主不為其所屬勞工加保的情形加遽, 應加以刪除 否則將來府恐必須編列更多的 公務預算來支應, 似屬不公 3. 執行情形再者, 從第二節經費來源, 其中表 3-2 即 府預算補助未加保勞工之職災補助收支統計表 觀之, 其實以補助的預算來看, 其實是不夠的, 而補助的件數似越來越多, 從殘廢補助截至 98 年底有 287 件, 金額為 119,866,678 元, 死亡補助件數有 239 件, 金額有 148,067,048 元, 兩者 130 黃越欽著, 前揭文, 頁
106 合計為 267,933,726 元 應輔以預算增加的必要, 以保障未加保勞工的權 益 表 3-3 未加勞保者之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年度 殘廢補助 ( 失能補助 ) 死亡補助 件數金額件數金額 , ,801, ,522, ,292, ,632, ,297, ,878, ,646, ,233, ,520, ,496, ,861, ,688, ,732, ,987, ,915,833 自 2002 年累計 ,866, ,067,048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二 本法施行後, 勞工 131 向勞保局申請相關補助 遭遇職業災害不論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依法均得 ( 一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 申請要件 (1) 已加保勞工 A. 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後罹患職業疾病,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間或殘廢 ( 失能 ) 給付 B.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 ( 失能 ) 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131 此處勞工, 包括已加保勞工及未加保勞工 ( 亦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 92
107 (2) 未加保勞工 A. 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後罹患職業疾病 B.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 ( 失能 ) 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2. 給付標準 至於給付金額則是依據不同的等級給予之, 依據該辦法第十條規定 則給予每月 7,000 元至 1,500 元不等之金額, 整理後經以表 3-4 如下 : 表 3-4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各等級補助金額 經審定之失能等級工作能力補助金額 1 第 1 等級至第 3 等級全部喪失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 2 第 2 等級至第 7 等級或合 部分喪失 法時每月發給新臺幣 6,000 元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為每月 發給新臺幣 7,000 元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 併升等後相當於第 1 等級 法時每月發給新臺幣 4,000 元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為每月發給新臺幣 5,000 元 3 第 8 等級至第 10 等級 部分喪失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法時每月發給新臺幣 2,000 元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為每月發給新臺幣 2,500 元 93
108 4 第 11 等級至第 15 等級 部分喪失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法時每月發給新臺幣 1,000 元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為每月發給新臺幣 1,500 元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3. 執行情形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 2002 年施行後至 2009 年底, 每年之請領人 數, 如以已加保勞工之申請補助人數為 591 人, 申請補助金額為 1,6130,000 元, 未加保勞工人數僅為 6 人, 申請補助金額為 326,000 就人數觀之未 加保勞工與加保勞工之比例僅為 1.02%, 補助金額比例更是偏低, 僅為 2.02%, 詳如表 3-5 說明 表 3-5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之件數 金額統計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年度已加勞保者未加保者件數金額件數金額 , , ,101, , ,141, ,279, ,832, , ,681, , ,002, ,000 累計 591 1,6130, ,000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94
109 ( 二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1. 申請要件 (1) 已加保勞工 A. 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後, 因職業傷害所致傷病 殘廢,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殘廢 ( 失能 ) 給付 B.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勞工保 險殘廢 ( 失能 ) 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規定之項目 (2) 未加保勞工 A. 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後,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B.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身體遺存障害, 適合勞工保 險殘廢 ( 失能 ) 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規定之項目 2. 給付標準 至於給付金額則是依據不同的等級給予之, 依據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則給予每月 7,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之金額, 經以表 3-6 如下 : 表 3-6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各等級補助金額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經審定之失能等級工作能力補助金額 1 第 1 等級至第 3 等級全部喪失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法時每月發給新臺幣 6,000 元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為每月發給新臺幣 7,000 元 2 第 2 等級至第 7 等級或合併 升等後相當於第 1 等級 部分喪失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 法時每月發給新臺幣 4,000 95
110 元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為每月 發給新臺幣 5,000 元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3. 執行情形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 2002 年施行後, 有關已加保者之勞工每年之 請領人數累計至 2009 年度有 6,713 人, 申請總金額為 349,591,000 元 至於未加保勞工則僅有 562 人, 請領總金額僅有 3,144,000 元, 觀之以上 人數, 未加保勞工僅約略為加保勞工的 8.37%, 而金額方面更是約為加保 勞工領取金額的 8.99%, 詳如表 3-7 說明 表 3-7 年度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已加勞保者 未加保者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 , ,646, , ,766, ,850, ,551, ,330, ,041 45,858, ,306, ,342 65,266, ,064, ,573 89,579, ,077, , ,873, ,353,000 累計 6, ,591, ,144,000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111 ( 三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 申請要件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2)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3) 身體遺存障害, 適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2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4) 參加府機關主辦 委辦或府案訓練機構之各種職業訓練, 每 月總訓練時數逾 100 小時以上 (5)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 生活津貼 2. 給付標準 依據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十二 條規定, 補助金額分為 12,000 元 8,000 元及 6,000 元, 係按申請人之障 害等級不同發給, 且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 合計以發給 24 個月為限 滿 5 年後, 停止發給 而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上開辦法, 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分障害等級一律核發 12,000 元 3. 執行情形關於加保勞工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領取此項金額者為 8 人, 申請補助金額為 270,000 元, 而未加保之勞工領取此項津貼之人數更少, 有 3 人, 領取金額為 56,000 元 由兩者加保者與未加保者之比例為 37.5%, 金額比例為 20.74% 不論申請領取人數或金額皆屬偏低 97
112 表 3-8 年度 已加勞保者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未加保者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 , , , , , , ,000 累計 8 288, ,000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 四 ) 器具補助 1. 申請要件 (1)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致身體遺存障害, 經醫師診斷或其他 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2)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2. 給付標準 (1)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之器具類別及補助金額補助之 (2) 除人工電子耳 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桌上型擴視機外, 每年以補助 4 項輔具為限, 補助總金額每年以 6 萬元為限 (3) 經勞保局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 於超過使用年限後, 經醫師診 98
113 斷仍有使用必要時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3. 執行情形此項器具補助在加保者自 2003 年迄 2009 年申請補助人數為 2,118 人, 補助金額為 17,839,113 元 而在未加保之勞工部分領取總人數有 17 人, 領取金額總計為 413,408 元 兩者申請人數比例約為 8.02%, 補助金 額比例約為 2.32% 表 3-9 年度 已加勞保者 器具補助 未加保者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件數金額件數金額 , , , , , ,587, , ,077, , ,137, , ,153, , ,915, ,800 累計 2,118 17,839, ,408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 五 ) 看護補助 1. 申請要件 (1) 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後,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 99
114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2) 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即現行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 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 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 1 等級及第 2 等級障害標準之規定 (3)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2. 給付標準 此項補助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法時每月發給新臺幣 8,000 元, 迄於 2008 年 5 月 1 日修正為每月發給新臺幣 10,000 元 3. 執行情形 在已加入勞保方面自 2003 年迄 2009 年申請補助人數為 1,345 人, 補 助金額為 124,728,000 元 而在未加保之勞工部分領取總人數有 157 人, 領取金額總計為 14,526,000 元 兩者申請人數比例約為 11.67%, 補助金 額比例約 11.65% 年度已加勞保者 表 3-10 看護補助 未加保者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 , ,432, , ,992, ,400, ,168, ,200, ,936, ,704, ,538, ,446, ,430, ,000,
115 累計 1, ,728, ,526,000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 六 ) 給予家屬之必要補助 ( 死亡家屬補助 ) 1. 申請要件 (1)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 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 (2)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而此一要件, 勞保局已不 2. 給付標準 再進行審查, 只要符合上開要件 (1) 即給付之 家屬補助自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該辦法迄今, 一次發給家屬新臺幣 10 萬元 3. 執行情形 已加入勞保方面自 2003 年迄 2009 年申請補助人數為 4,042 人, 補助 金額為 404,200,000 元 而在未加保之勞工部分領取總人數僅有 746 人, 領取金額總計為 74,600,000 元 兩者申請人數比例約為 18.46%, 補助金額比例約為 18.46% 表 3-11 死亡家屬補助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年度 已加勞保者 未加保者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000, ,200, ,500, ,700, ,300, ,300, ,400, ,400, ,700, ,000, ,800, ,800,
116 ,000, ,300, ,500, ,900,000 累計 4, ,200, ,600,000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 七 ) 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 申請要件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後離職退保, 經醫師 診斷為職業疾病, 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2) 經醫師診斷身體遺存障害, 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3) 未請領同一疾病之殘廢 ( 失能 ) 給付 2. 給付標準 至於給付金額則是依據不同的等級給予之, 依據該辦法第十六條規 定則給予每月 7,000 元 5,000 元 2,500 元及 1,500 元不等之金額 給 付標準如同上述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故不再重述之 3. 執行情形依據 98 年度勞動統計年報可知自開辦後至 2008 年度止, 並未有勞工向勞保局請領此項生活津貼 查 98 年度勞動統計年報所載顯示 2003 年至 2008 年底,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疾病致傷病 殘廢及死亡者, 總計有 2,070 人, 互核兩項資料可以知道如勞工發生職業疾病時, 並經醫師開具相關診斷書時, 即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給付, 應不致於 2 年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而未請求, 進而申請本項生活津貼 故於被保險人之保險期間, 罹患職業疾病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給付詳情如下 : 表 3-12 勞工保險職業疾病給付 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仟元 年度 合計傷病殘廢死亡 102
117 累計 2,070 1, 資料來源 : 行院勞工委員會,98 年度勞動統計年報 ( 其中失能給付不含離職退保診斷罹職業病 ), 網址 : 頁 ; 95 年度勞動統計年報, 網址 : 頁 如職災勞工退保後, 欲申請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給付金額則是依據 不同的等級給予之, 依據現行之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則給予每月 7,000 元 5000 元 2500 元及 1,500 元之金額核付, 因此依據 98 年度勞動統計 年報資料, 至 2002 年迄 2008 年止, 並未有勞工申請此項補助 ( 八 ) 續保保費之補助 1. 申請要件有關續保保險費之補助, 其法源依據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條 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按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 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 得向勞工團體, 或向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理加保手續, 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 而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2. 給付標準 至於繼續加保之投保薪資, 係以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 爾後 103
118 有關於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依規定是不得申報調整 至於保險費之負擔比例, 依該辦法第五條規定, 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二年內, 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 其餘由專款負擔 而二年後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本法第三條規定之專款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3. 執行情形因此有關續保保費之補助明細部分, 以表 3-13 說明之 表 3-13 續保保費之補助 單位 : 仟元 年度 已加勞保者 金額 , , , ,443, ,244, ,463, ,242, ,668,176 累計 31,129,054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三 小結 ( 一 ) 職災死亡千人率與職災勞工保護法申請死亡給付 ( 已加保者 ) 及死亡補助 ( 未加保者間的關聯性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2002 年實施以來已有 7 年多以加保者與未加保 104
119 者之總申請人數分別為 14,818 人與 2,017 人, 未加保者申請的比例為已 加保者申請之 13.61%, 申請補助金額, 已加保者為 943,905,167 元, 而未 加保者為 389,295,134 元, 如表 3-14 之資料所示 因為依據行院勞工 委員會公布之 98 年際勞動統計 132 資料可知, 自 2001 年以來, 因為推動 各項降災策略, 由 2000 年每千名勞工中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人, 降 至 2004 年的 人, 而 2008 年更續降至 人, 近年來呈現逐年下 降之趨勢 也就是每一千名勞工發生職災者從 人, 逐步降至 人, 到了 2008 年更是降至 人 另外, 單在製造業方面, 因為工作 危險性的緣故, 在我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仍是最高的, 在 1995 年為 人, 於 2000 年升至 人,2008 年降為 人 另外, 參照我行 院主計處公布的人力資源調查結果顯示, 自 2002 年以降, 至 2008 年就 業者約有 945 萬人至 1,040 萬人之多, 而屬於受僱者身分約在 677 萬人至 790 萬人之譜 133, 如以上開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來換算比例, 以就業者而 言, 從 2002 年至 2008 年, 從每年約有 720 人發生職災死亡, 已降至約 雖然勞工安全衛生法 370 人 在受僱者方面來看而言, 從 2002 年至 2008 年, 每年約有 520 人 左右發生職災死亡, 已降至約 280 人左右 會因為其適用範圍 所採用之 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 統計方法, 與是否加入勞工保險者之計算基礎尚有不同, 故在比 較上可能會產生誤差, 然因為尚無其他比較好的比較方式, 故本文作者決 年度際勞動統計, 行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 : 上網日期 :2010 年 4 月 1 日 133 行院主計處, 人力資源調查 1&yeare=97( 臺灣地區人力資源調查重要結果 ) rb=91&yeare=97 ( 臺灣地區歷年就業者之從業身分 ), 上網日期 ::2010 年 4 月 3 日 134 田玉霞 林雅雯, 從數字看職災真相 - 台灣 97 年職業災害統計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或未滿 50 人之事業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並由檢查機構函知者, 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而 97 年度依法陳報事業單位 13,637 家, 其雇用勞工人數為 272 萬 3 千人, 約涵蓋三成左右的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台灣勞工季刊第 19 期, 頁 20, 上網日期 :2010 年 4 月 26 日 135 李聯雄 劉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擴適用範圍之先驅研究,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報告, 2005 年 2 月, 頁 52,65 105
120 定以 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 與 加入勞工保險因發生職災領取死亡給付 人數 作一比較兩者間差距 故依據上開統計資料可知,2002 年至 2008 年, 事業單位有成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投保家數從 404,452 家, 增至 468,631 家, 投保人數從 7,857,842 人增加至 8,795,248 人 即事業單位 為其所屬受僱勞工加入勞工保險 136 (97 年底家數 : 約 426, 年底人 數 : 約 5,820,191) 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97 年底家數 : 年 底人數 :4,144) 職業工會之會員 (97 年底家數 :3, 年底人數 : 2,373,592) 漁會之甲類會員 (97 年底家數 :39 97 年底人數 :286,091) 及自願投保者 (97 年底家數 :39, 年底人數 :311,231) 因而發生 職災死亡,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 其一定親屬是可以請領遺 屬津貼或者遺屬年金, 此參照行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 98 年勞動統計年 報 137, 其中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人次 資料可知, 其申請人數從 2002 年至 2008 年, 發生職災而傷病 殘廢 ( 即失能 ) 死亡者每年約為 36,326 人至 40,658 人左右, 其中發生死亡結果者約為 507 人降至 320 人左右, 如單就加入勞工保險的死亡人數加上未加保勞工的死亡人數 ( 即表 3-3), 約僅為 400 人不到, 核與上開統計資料之每年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相較之下, 仍屬偏低 究其原因究竟是因為勞工保險給付金額已足敷勞工需求, 還是職業勞工保護法仍非為眾勞工知悉, 以致申請人數偏低, 容有可疑 究其以上原因係因加保者不知可以申請及如何申請, 以致罹於請求權 時效 或申請要件太嚴, 以致未能通過勞工保險局的審核 抑或未加保者 發生職災者較少? 還是以上兩類勞工發生職災後因不知有此一保險給 付 或不知已有職災勞工保護法可以申請補助, 實耐人尋味 136 統計資料摘自 98 年度勞動統計年報, 行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 : (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數及人數 - 按類別分 ), 上網日期 :2010 年 3 月 28 日 137 統計資料摘自 98 年度勞動統計年報, 行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 :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人次 ), 上網日期 :2010 年 3 月 28 日 106
121 表 3-14 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類型補助件數及金額統計表單位 : 個人 / 人 / 件 / 元 年度 已加勞保者 未加保者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44, ,456, ,074, ,129, ,103 68,973, ,812, ,519 84,151, ,673, ,193 13,0358, ,279, , ,506, ,209, , ,288, ,342, , ,406, ,392,023 累計 14, ,905,167 2, ,295,134 ( 本表不含續保保費補助人數 )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98 年統計年報, 網址 : ( 二 ) 殘廢 ( 失能 ) 補助 本項補助從表 3-3 來看, 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2002 年實施之後至 2009 年底止, 未加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者, 申請人數有 287 人, 領取金額為 119,866,678 元, 從行院主計處 2008 年出版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告中統計出,4 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工數為 1,476,877 人, 自願加入勞保之 勞工數為 593,215 人, 未加入勞保之勞工數為 883,662 人 138, 目前尚無資 料可以得知 5 人以下未加保勞工是否加入職業工會成為會員之統計數字, 又職業工會依法加入資格應為無一定雇及自營作業者, 依法而論受僱之勞工, 雖在 5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依法仍屬不得加入職業工會 在勞保局行 138 同註
122 實務上如該等案件被查獲時,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仍會被取消投保資格 因此, 本文作者乃推論此 83 萬餘人依法因不得加入職業工會, 均屬未加保者, 惟該人員因執行職務致發生職災, 實際人數究有多少, 尚無明確數字可知悉 表 3-15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職業災害 - 失能傷害次數 ( 人次 ) 統計表 年度合計死亡永久全失 永久部分 暫時全失 失傷傷害 能 139 失能 140 能 141 頻率 , , , , , , , , , , , , , , 合計 57, ,419 55,343 資料來源 :98 年度勞動統計年報, 行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 : ( 三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從表 3-16 來看,2002 年至 2009 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 ( 失能 ) 各等級統計表觀之, 因勞工保險局所公告之各年度年報, 就發生職業災害而致失能, 均並未嚴格區分, 究係職業疾病抑或職業災害, 故如以加保者勞 139 永久全失能係指除死亡外之任何使職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 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雙目 一目及一隻手 或手臂或腿或足 或不同肢中之任何兩種或失去機能者 140 永久部分失能 : 係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之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全完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 141 暫時全失能 : 係指職災者未死亡, 亦非永久失能, 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 必須暫時離開工作場所, 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 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142 失能傷害頻率 = 失能傷害次數 / 總經歷工時 *1,000,
123 工發生職業災害領取之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給付, 總計有 32,041 件 ( 不分職業疾病或職業災害所引發 ) 如表 3-5 加保者因發生職災而領取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有 591 件 ; 表 3-7 加保者發生職災而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件數有 6,713 件, 合計有 7,304 件, 即遠低於上述之 32,041 件, 即僅佔 22.80%, 然此尚未將未加入勞工保險者發生職業災害納入分析 因此單以加入勞工保險發生職災申請職業災害給付觀之, 上述統計意義, 究係在表示我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已為充足, 抑係表示本文作者所稱因發生職災勞工尚不知有此一保險給付 生活津貼補助可以申請給付或補助, 而錯失良機 關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等二種補助, 其實只要符 合一定殘等 文件齊全, 經申請人的提出申請, 應無不予核可之理, 況且 並未設有資產調查乙項, 作為排富的依據, 雖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一 補充性的保護法律, 法策上係以職災勞工如有加入勞保者, 經領取相 關勞保給付後, 始得再申請 ; 而未加保者, 符合上開要件及備妥文件後, 即可以申請 因此, 在制度設計上, 尤以加保者部分, 似可以更有彈性, 即該等勞工於提出勞保給付時, 同時符合職保法的申請要件時, 可以同時通知申請人於請領勞保給付完畢後, 勞保局亦同時核付相關津貼, 以免職災勞工因不知職災勞工保護法設有津貼規定, 而延緩 錯失請領 表 年 ~2009 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 ( 失能 ) 各等級統計表 年別 合計 等級 計 計
124 小計 , ,123 1,080 1,089 1,088 1, ,795 1, 合計 5,748 5,539 4,573 4,408 4,198 4,012 3,563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 各年度統計年報, 網址 ( 四 ) 給予家屬之必要補助 ( 死亡家屬補助 ) 32,041 本項死亡家屬補助, 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之要件來看, 雖法令 上規定有二項, 然目前實務操作上只要申請人為職災死亡勞工之配偶 子 女或父母, 且受其扶養者, 即可檢具申請, 已不再考慮是否家庭生活困難乙事, 按以往規定尚必須由當地鄉鎮市公所或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書, 始得申請 因此本項補助本應作資產調查, 改作只要符合要件即一律予以補助, 故在性質上如加保勞工之一定親屬提出者, 實為勞工保險給付之擴範圍 ; 如未加保者勞工之相關人等提出, 仍屬社會津貼之一種 110
125 ( 五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器具補助至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 器具補助等 2 種補助之規定, 係以職災勞工除符合要件外, 尚以不得重複請領為要件 1.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領取此項金額者加保者僅為 8 人, 而未加保之勞工領取此項津貼之人數更少, 有 3 人 此一原因究係相關規定太嚴苛, 致請領人數太少, 然如以就業保險法等所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要件, 其設定目標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保護對象尚屬有間, 應不生轉以其他身分進而申請生活津貼之理 然實證上亦無相關資料可資研究, 究係 職災勞工因為職訓課程不符需求, 以接受職業訓練少, 更甚者無意接受 訓練, 此乃因已有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可以申請, 因 此無庸接受相關職業訓練, 有關職災勞工的心態問題之研究, 核與本論 文主要核心研究內容已稍有不同, 此一研究內容俟日後有志者可以進行 研究之 表 3-17 法源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 津貼名稱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身分別 職災勞工 1. 非自願性離職者 申請要件 1.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 2. 特定對象失業者 須參加 全日制 訓練課程 : 能力 2. 身體遺存障害, 適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2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1. 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 2. 每星期上課 4 次以上 3. 每次上課日間 4 小時以上 4. 每月總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 3. 參加府機關主辦 委辦或府案訓練機構之各種職業訓練, 每月總訓練時數逾 100 小時以上 111
126 4.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 補助津貼 職業疾病生活津 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金額 97 年 5 月 1 日起, 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不分障害等級一律 核發 12,000 元 1. 非自願性離職者 : 於受訓期間,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 給, 最長補助六個月, 如 中途離訓或退訓者, 由訓 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 止發放 2. 特定對象身分 :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每月按基本工資 17,280 元之 60% 發給, 計 10,368 元, 最長補助 6 個月 ; 但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 最長發給 12 個月 2. 看護補助基於看護補助在性質上係屬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而在要件上亦必須屬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且必須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性監護或為維持生命之必要之日常生活必須由人扶助, 如對照現行之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上開標準則必須是失能等級為 3 以上者, 如由表 3-16 來看 2002 年 ~2009 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 ( 失能 ) 第 3 等級上以者, 具有勞保之被保險人身分者, 計有 969 人提出申請殘廢給付 至於未具勞保身分者從表
127 來看只知道 2002 年開辦後至 2009 年底止有 157 人申請, 惟並不清楚這一部分實際應有多少人漏未提出者 此外, 如屬精神神經障害系列 胸腹部臟器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 必須符合該項障害之第 1 第 2 等級才能提出申請 同樣觀之上開表 3-16 可以知悉 2002 年 ~2009 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 ( 失能 ) 第 2 等級上以者, 具有勞保之被保險人身分者, 計有 691 人提出申請殘廢給付, 惟此項人數中究有多少係屬精神神經障害系列 胸腹部臟器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 且符合該項障害之第 1 第 2 等級, 而得申請職 災勞工保護法中之看護補助, 從勞工保險局相關統計中並無法明確推 估, 誠屬可惜 另外同樣的問題就是未加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發生失能 達一定程度者, 必須申請看護補助者實際上究有多少人符合資格, 然因 為不知法令, 而疏於申請, 亦存有疑問 3. 器具補助 依據職業災害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十三條之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 助標準表內容規定, 所謂的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 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因此器具補助計分有 (1) 生活輔助類 (2) 復健輔助類共二類, 舉例而言,(1) 生活輔助類 : 點字機 點字板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 盲用手錶 特製三輪機車 特製三輔機車改裝 (2) 復健輔助類 : 電動輪椅 電動代步車 流體壓力床墊 義肢 助聽器 人工電子耳 義眼 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補助辦法之補助標準表規定之內容抵相同, 亦分為二類 試舉例比較如表 3-18: 表 3-18 生活輔助類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復健輔助類 非低收入戶最高補 113
128 金額 助金額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點字機弱視特製眼鏡電動輪椅電動代步 21,600 元 32,000 元 16,000 元 5,000 元 6,000 元 3,000 元 50,000 元 50,000 元 25,000 元 40,000 元 40,000 元 20,000 元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車 從以上的比較可以了解, 其實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授權訂定之職業 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 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補助辦法兩者補助器具內容 補助金額, 相差並不 多 只是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有申請人是否屬於低收入戶與非低收 入戶, 而異其補助金額 因此, 觀之表 3-9 部分, 加保者及未加保者, 自 2002 年職災勞工保護法開辦後迄 2009 年底申請人數總計為 2,235 人 ( 加 保者 :2,218 人與未加保者 :17 人 ), 因此應不致發生應依職災勞工保護法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器具補助者, 轉而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補助辦 法向縣市府社單位申請該項補助 本文作者認為會影響申請人的申請方式者與流程, 較有可能應該是職災勞工一開始需要他人協助時, 係由何人介入協助 例如 : 已加保者, 在申請勞保給付時, 可能較有資訊瞭解器具補助可以向勞保局申請 反觀之, 未加保者因為沒有向勞保局申請勞保給付的問題, 較可能求助於社單位, 此時社單位可能會協助其申請相關社資源補助 從職災勞工及家屬的角度來看, 從勞工保險局來申請器具補助應該會比向縣市府社單位來的快 因為前者不用作資產調查, 而後者, 為使 114
129 申請人取得身心障礙手冊, 事先會經由鄉鎮市公所社會課先作第一關的初審, 之後再交由縣市府社單位作第二關的複審, 程序上遠比向勞保局申請程序複雜許多 再從兩者的優 缺點來看 : 1. 就申請金額來看, 其實是差不多的, 已如上述 2. 申請文件部分 : 143 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之文件, 只要五項申請資料, 而向縣市府提 出器具補助的申請文件, 約有八項文件資料 144, 表示申請資料準備方面, 較為複雜 而且其中發票或收據正本之有效日期 : 前者必須是 3 個月內 的發票或收據正本, 而後者較長, 只要是 6 個月內的發票或收據正本即 可, 檢具相關申請書提出, 只要非屬重複申請, 都可以核准下來 3. 申請期限部分 : 勞工保險局一般接獲勞工申請案件, 只要申請文件齊全, 依據職業 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10 天即可發給 而向社機關申 請器具補助, 則必須經過初審 複審, 才能拿到身心障礙手冊, 符合資 格後, 再檢具申請文件向縣市府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為 21 天勞工保險局之申請流程冗長許多 總結來看, 職災勞工如具兩種身分時, 會向何機關申請補助, 可能會視其接近何者的資源比較近 以及職災勞工原本的社會地位的緣故, 會左右他 145, 較 使用社會資源的意願及方式 143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1) 器具補助申請書 (2)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助器具或復健輔助器具之文件, 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助器具之證明 (3) 前款文件開具日或所載需用輔助器具之日起六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4)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5)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助之聲明書 144 身心障礙生活及醫療器具補助應備證件 :1. 臺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申請書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4. 低收入戶證明 ( 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 5. 申請日最近 3 個月內購置器具之原始憑證 ( 發票或收據, 需註明申請人姓名 地址 品名 數量 單價 ( 文字 金額需以中文正楷書寫 )) 6. 領款收據 7. 購置切結書 8.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 申請者及監護人 ( 申請者未滿十八歲者 ) 印章 145 臺北縣府社會局, 上網日期 : 2010 年 5 月 6 日 115
130 116
131 第四章實證研究 第一節 訴願決定之個案研究 訴願乃係指受中央或地方機關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之行 處分之人民, 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本身, 請求救濟之方 法 146, 而所謂行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行為, 故若非 行處分, 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又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 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者, 亦得提起訴願, 此為訴願法第 2 條所明定 此二類提起訴願, 前者 稱之為撤銷訴願, 而後者稱為課予義務訴願 不論何者, 經由訴願管轄機 關經過審查後, 作成訴願決定之結果, 可分為程序上審理及實體上審理, 計有五種 : 即訴願不受理 訴願駁回 原處分撤銷 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 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及自為決定 在效力方面, 依訴願法第九十五條規 定, 訴願決定之效果, 乃具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此乃因訴願程序乃 係由一個具有中角色, 就兩造間的爭執, 經由一個類似法院訴訟之過程, 去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 且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乃採用多數決原則, 並要求委員之組成必須具法制專長為原則, 而外聘之社會公正人士 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二分之一, 以增強訴願決定之公信力, 因此必須賦予 其較強之法效性 關於行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案件, 從 2002 年實施迄 2009 年底止, 依據表 4-1 統計資料可知審理案件計 212 件, 在訴願決定方面, 審理結果為不受理有 18 件, 占全案 8.49%, 均為訴願人逾法定提起訴願期間 30 天, 致為程序上不受理 其次, 為訴願駁回之決定計有 167 件, 占全案, 即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無理由而 146 吳庚, 行爭訟法論, 三民書局,2005 年 5 月 3 版, 頁
132 駁回, 屬維持勞工保險局不予補助之決定, 占全案 78.77% 另外, 經審理後, 認為訴願有理由, 而應撤銷原處分, 另為適法之處分者, 有 27 件, 佔全案 12.74% 由上可知, 經由提起訴願, 維持原處分者為宗 雖為如此, 但細核訴願決定案例, 似仍有不少因為申請要件的問題, 致使訴願人遭訴願駁回, 就依法行而言, 雖無不妥, 但是否與理論面有齟齬之處, 而有修法之必要, 尚待釐清 以下, 乃搜尋行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審議委 147 員會於網站上公布的訴願決定書, 經一一檢視相關個案, 就有疑義或具有代表性之個案, 提出本文作者的一些研究心得, 供參 表 4-1 關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為之補助 津貼之核付提起訴願案件統計分析表 年份件數不受理訴願駁回撤銷原處分, 另 收案 審理 為適法之處分 其它 - 當事人自撤 ) 件數 件數 總計 資料來源 : 摘自行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業務統計資料 147 個案均摘自行院勞工委員會之訴願審議委員會 - 案件查詢系統, 網址 : 上網日期 :2010 年 4 月 20 日 118
133 經整理行院勞工委員會於網站上公布的訴願決定書件數, 可以發現案件類型可以分為二類, 第一類屬資格問題, 即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時, 究否屬於受僱勞工, 而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請領死亡補助 失能補助 第二類屬於補助種類別問題, 即該法第八條的補助等級或補助種類, 很多案例顯示, 因為職災勞工的失能等級因未達法定標準, 以致於無法取得補助類別, 因此本文作者乃就此二類別, 提出心得說明如下 : 一 資格問題 案例 ( 一 ) 1. 事實摘要 : 劉 君係擔任送報生工作, 於 2005 年 4 月 1 日騎機車送報途中 發生車禍成殘, 由其配偶陳 君申請劉君職業災害勞工殘廢 ( 失能 ) 補助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案, 前經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 局審查, 有關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已核定補助在案, 並自 2006 年 12 月起按月核發, 惟殘廢補助部分, 以劉君與 時報 辦事 處擔任送報生間係屬承攬關係而非屬於僱傭關係, 不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請領條件, 原處分機關乃以 2007 年 6 月 14 日保護 1 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殘廢補助不予補助 ( 勞訴字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是否屬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事實不明, 容有再查之必要 3. 評析 : 勞工行主管機關在認定是否屬於僱傭關係, 通常是以行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函釋內容即僱傭關係之確認, 應依人格之從屬性 勞務之對價報酬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等實質關係, 以判斷勞務給付狀 119
134 態究屬何種形式, 而勞工對於雇主所為之工作指示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 勞工業務遂行過程中有無雇主指揮監督 工作地點拘束性之有無 勞務之替代性之有無, 均係判定實質關係之僱傭契約存否之論據 有關此一送報生個案, 與雇主關係為何, 實務上通常不易判斷, 因其提供勞務之型態常混雜僱傭 承攬的特徵, 至於以何者為主要判斷標準, 說上亦有紛歧 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本即在保護未加保勞工因職業災害發生死亡 殘廢 ( 失能 ) 時之保護性法律, 屬社會安全 制度下之社會津貼之一環, 是否必須受限於受僱勞工始得享有, 誠屬 148 可疑, 而觀之當時法理由, 亦未敘明 本文作者推測因該法第六 條第一項係在補充職災勞工因未加入勞工保險致無法獲得勞保給付 之不足, 以彰顯其補充性特質 ; 再者, 該條項復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掛勾, 而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明文規定勞工係專指受雇主僱用從 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即必須以受僱關係, 即勞動契約存在為前提 雖 話說如此, 然如從勞務性契約種類 149, 如僱傭 承攬 150 委任 係以提供勞務作為個人報酬之對價, 差別在於係接受他人指揮監督等具從屬性關係 抑或完成一定工作內容 或以個人高度專業性之服務提供, 來作為報酬之指標 至於如果確實無法明確區別究屬於何種契約類型, 如屬 混合契 151, 均 約 或是介於兩種契約中之中間類型, 而不是單純某一特定類型之契 148 同註 鄭玉波, 民法債編各論下冊, 三民書局,1986 年 6 月版,P419 委任與僱傭的差別來探討此契約 其不同點可分為下列幾項 : (1) 僱傭以勞務給付之自體為契約目的 ; 委任以處理事務為契約目的, 勞務只是達成契約目的的手段 (2) 受僱人之服務須聽從僱用人之指示, 無獨裁量權 ; 受任人在處理事務的範圍內有獨裁量權 (3) 僱傭契約必為有償契約 ; 委任得為有償或無償 150 我民法第四百九十條 : 稱承攬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一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契約是以約定之工作結果為目的, 從給付勞務的方面看來, 為約定承攬人在提供勞務完成約定目的後, 契約之另一方則必須要給付報酬的契約 151 我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 稱委任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邱聰智著, 姚志明校訂, 新訂債法各論 ( 中 ), 元照出版社,2002 年 10 月初版 1 刷, 頁
135 約, 如只要當事人之間具有使用從屬 指揮命令關係, 即應解釋為 在 勞動契約 之射程範圍內, 認定為具有受僱關係, 依法給予殘廢 補助, 此從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47 號判決意旨及臺灣士林地 152 方法院民事判決 92 年度勞訴字第 19 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 事判決 91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判決 年度勞訴字第 44 號判決即 可以知悉法院認為基於保護勞工之場, 如契約內容兼有承攬 委任 等性質, 而僅有部分從屬性存在, 仍應從寬認定勞動基準法上所稱 之勞雇關係之成 案例 ( 二 ) 1. 事實摘要 : 訴願人阮 以於 2007 年 5 月 16 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 檢據申請 職業災害勞工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案經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審 查, 訴願人係於 2007 年 4 月 12 日到職, 其投保單位 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遲於 2007 年 5 月 17 日 ( 發生職災翌日 ) 始申報加保, 其受傷時 既未參加勞工保險, 非屬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所請失能給付按普通 傷害第 7 等級, 發給 440 日在案 ; 本次訴願人所請不符職業災害勞工 152 參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 年度勞訴字第 19 號判決 : 按稱僱傭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是所謂僱傭, 係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 其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而受報酬, 有如機械, 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 且按 勞工 :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工資 :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勞動契約 : 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款定有明文 是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 而一般理上認定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 具有下列特徵 :( 一 ) 人格從屬性, 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 服從雇主權威, 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 二 ) 親自履行, 不得使用代理人 ( 三 ) 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 四 )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 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勞動契約之特徵, 即在此從屬性 又基於保護勞工之場, 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 均從寬認定, 只要有部分從屬性, 即應成 (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 15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判決 : 又當事人間成以供給勞務為內容之契約, 縱兼有承攬 委任等性質, 而僅有部分從屬性存在, 基於保護勞工之場, 仍應從寬認定係屬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雇關係, 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47 號判決 89 年度台上字第 13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 15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 年度勞訴字第 44 號判決 : 又因現今社會雇主對於勞工勞務給付需求態樣多變, 基於保護勞工場, 就勞動契約之成應從寬認定, 只要有部分從屬性, 即應成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 121
136 保護法第六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規定, 乃以 2009 年 8 月 21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不予補助 ( 勞訴字 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3. 評析 : 本個案勞工雖係 2007 年 4 月 12 日到職, 惟遲至 2007 年 5 月 17 日始加入勞保, 然於加保前已發生職業災害致失能達第 7 等級, 欲申 請職保法第六條之殘廢 ( 失能 ) 給付 第九條及第八條第二款之身體 障害生活津貼, 如投保單位沒有於隔日將該名勞工申報勞工保險者, 則上開二項申請案, 應核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 然勞工保險 局卻以事後已加入勞工保險, 來認定其未符規定, 不予給付, 實有疑 義 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 遭遇職業災害 僅明文只要遭遇職災時, 未加入勞工保險即足以構成, 法並無明文規定上開所載特別情形, 即事後加入勞保之勞工, 亦算已屬勞保身分, 因此, 本文作者認為論理上仍應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核付失能補助 至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仍應依未加保者 之身分及給付額度給予該項生活津貼, 以符法意 另在法策應針對此一特殊情形, 予以規範, 如事後加入勞工保險者, 勞工保險局以公務預算支出之金額, 除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所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 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 且應代位求償, 始符公平原則 122
137 案例 ( 三 ) 1. 事實摘要 : 訴願人葉 君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因交通事故致殘, 申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 案經勞工保險局審查, 以訴願人為自營作業勞工, 非屬受僱勞工, 不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殘廢補助之請領要件, 乃以 2007 年 3 月 19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 不予補助 ( 勞訴字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本件爭點在於訴願人究否受僱於 公司, 抑或係承攬該公司 之工作 雖訴願人於訴願書及訪查紀錄中稱其工作性質係以趟計 薪, 該公司負責人 君於訪查紀錄中亦謂 工資按趟次計算, 另訴 願人出具予 公司之切結書中亦載明 承包工作 以趟計酬, 則 訴願人所從事駕駛工作雖係以趟計酬, 然是否僅為薪資之計算方 式, 已屬可疑 再查, 訴願人另於訴願書及訪查紀錄中主張車輛及加油 保養維修 營業稅等等全為公司提供, 工作中需常與老闆聯絡聽其指示, 如需請假需經過老闆同意等語, 倘為屬實, 應具有僱傭契約之 從屬性 是如僅憑訪查紀錄等供述證據, 遽認訴願人係 自營作業員工, 似不免過於率斷 3. 評析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時, 因該條項之適用前提須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者始得請領, 則適用本條項之勞工, 在法策上設定為必須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始得適用, 因此也排除自勞作業者, 是否妥適, 已如個案 1 之評析 123
138 在實務上亦有 靠行營業 係指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登記在車行名下, 繳交一定之靠行費, 而由靠行車主自行營業並自負盈虧, 車行則提供靠行車主一般行支援服務 ( 即牌照請領 換發 驗車及事故處理等 ), 此一契約性質應非僱傭契約所能包括, 應較傾向自營作業員工, 即獨從事勞動工作, 獲致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是原處分機關審查依此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時, 倘就申請文件尚無從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受僱或自營作業勞工時, 自應另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證據, 加以釐清真相 二 補助種類別 案例 ( 一 ) 1. 事實摘要 : 訴願人以配偶黃 於 2008 年 4 月 6 日遭鼓亭壓傷, 同年 11 月 7 日死亡, 檢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 案經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 審查, 據所送彰 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所載, 由第三人 支 付喪葬費 死亡給付及遺族撫慰金合計 221 萬元達成和解, 因和解金額高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之死亡補助金額 ( 按勞保最低投保薪資 17,280 元發給 45 個月計 777,600 元 ), 乃以 2009 年 6 月 3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死亡補助不予補助 ( 勞訴字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 係使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特課予雇主之無過失責任, 如雇主與罹災者家屬以低於法定補償標準達成和解, 餘不足部分, 罹災家屬拋棄對雇主之民事賠償請求權, 並不當然視同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履行職災補償責任 124
139 3. 評析 : 本案例之職災勞工之後死亡, 檢據申請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 顯係其屬未加入勞保之勞工, 按該法規定如得申請死亡補助, 應同法條第二項規定, 其抵充範圍自以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為限 既由第三人給付喪葬費 死亡給付及遺族撫慰金合計 221 萬元達成和解, 惟該第三人顯與雇主地位不同, 亦不論第三人為何要替雇主支付補償費用, 抑或其為加害人, 然既非雇主, 依法條文義自不在抵充之列 如屬於加害人者, 其所支付應為民事損害賠 償, 核與公法上即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補償, 尤屬不同, 不 可抵充, 此已於本論文於第二章第四節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第二 項我法規定中已有討論, 茲不贅言 案例 ( 二 ) 1. 事實摘要 : 訴願人以其配偶 於 2008 年 9 月 9 日工作中不慎自貨車上跌落 地面, 同年月 12 日死亡, 檢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 案經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審查, 訴願人與雇主 已於 2009 年 4 月 3 日以補償金 150 萬元簽訂和解書, 且保險公司與訴願人正因理賠金額問題訴訟中, 乃以 2009 年 10 月 6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死 亡補助暫不予補助 ( 勞訴字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死亡補助者, 應符合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 之要件, 始得予以補助, 核發補助時亦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是本件訴願人既已與雇主何君簽訂和解書, 卻未向其請求支付和解金, 是其應先向雇主請求支付和解金未果後, 始得據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職業災害勞工 125
140 死亡補助, 如此方為妥適 3. 評析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針對未加保勞工而言雖屬一補充性法律, 給付勞工一筆死亡或殘廢 ( 失能 ) 補助, 乃基於社會津貼之作用, 已如第三章第一章所詳述 因此正因為其未加入勞保, 更需要經濟上之援助, 以濟其急迫性 惟勞保局在本件訴願答辯書稱, 如雇主未給付補償金額, 那勞保局將如何支付差額, 聽起來似乎言之成理, 然稽其法 條文義第一項係在闡明雇主未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時, 可能是未給付或者未完全給付, 勞保局乃依法最低投保薪資即新 臺幣 17,280 元給付 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係指如雇主已有支付, 再予 以扣除 並非在說明必須雇主給付補償金額完畢後, 勞保局再依兩者 間之差額給付之 否則難道只要雇主行蹤不明或未達成和解, 因為補 償金額無法給付或確定時, 勞保局就無庸給付, 誠有疑問 況且本件 以補償金 150 萬元簽訂和解書, 其內涵究為何指, 因為私法上和解, 可能針對勞動基準法上規定之民事補償金額 民事上損害賠償金額 精神上慰撫金, 均有可能, 實有必要作一釐清 依本論文第二章第四章我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中之我法規定已有論述, 因我職災補償制度核與民法上損害賠償制度, 在法制上的設計, 係採扣除方式, 此 從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得予以抵充規定, 自可明瞭, 而兩者抵充之範圍, 係以同一事件為限, 也就是同歸屬財產上損害, 方可以抵充 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部分, 職災勞工自得依法另外請求之 因此, 本文作者建議, 勞保局應先依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給付職災家屬之死亡補償 再就同條第二項規定有關應扣除雇主已支付補償金額, 將上開 150 萬元和解金額詳予釐清, 屬於民事上非財產損害之精神上慰撫金予以扣除, 賸餘金額始得與死亡補助金額予以比較差額 如有不足, 始予以補助, 以濟其急迫性 126
141 案例 ( 三 ) 1. 事實摘要 : 訴願人陳 君以受僱於 企業社於 2005 年 8 月 12 日發生左小指壓砸傷, 於 2006 年 8 月 2 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案經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審查, 以其殘廢程度未達第 7 等級以上, 不符請領標準 乃以 2006 年 8 月 9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職業災害勞工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不予補助 ( 勞訴字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本件訴願人所患經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審查, 審定其殘廢程 度符合第 105 項第 15 等級, 不符前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及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三條所定身體障害生 活津貼請領條件至明, 勞工保險局依法核定不予補助 3. 評析 : 其實職業災害一般是區分職業傷害及職業病, 不論是那一種災害, 都是因為執行職務時所引起, 如欲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 各款規定給付, 實不應作不同的區分, 況且本文作者於第三章第一節即以論及 已加保勞工 申領職災保護法第各項津貼, 性質上應保險給付之延伸, 原因為何, 該節已述及, 不再贅述 而該條第一款職業疾病生活津貼係以罹患職業疾病, 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經請領勞保各項職災給付後, 得請領生活津貼, 因此只要是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均得請領, 那為何第二款之身體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只限於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規定之項目, 其原因何因, 究其當時法資料, 亦未見提及, 難道只是因為罹患職業病與 127
142 遭遇職業傷害之差異, 抑或是遭遇職業傷害被認定為第 8 等級至第 15 等級無庸給予該生活津貼而已 因此本文乃建議應以齊一標準即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來等同看待遭受職業災害勞工, 亦不能因為財源的考量, 而犠牲勞工之權益 案例 ( 四 ) 1. 事實摘要 : 訴願人高 君申請看護補助, 案經原處分機關勞工保險局以 其所患經綜合審查後殘廢程度為第 2 等級, 不符合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及核發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看護補助請領條件, 乃以 2005 年 7 月 14 日 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之看護補助不予補助 ( 勞訴 字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看護補助請領條 件, 需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殘廢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 精神神經障害系列 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 及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 第 1 等級及第 2 等級障害標準且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規定, 是訴願人繼續申請第 2 年看護補助時所患殘廢程度雖經勞工 保險局特約專科醫師據病歷資料審查, 依兩下肢喪失機能綜合審定 為第 132 項第 2 等級, 然不符合前揭辦法第六條所定看護補助請領條 件 3. 評析 : 看護補助之要件, 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確需他人照顧,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得請領看護補助 為要件, 然該 128
143 法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六條規定, 則是限制必須是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殘廢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 (1) 精神神經障害系列 (2) 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 (3)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 1 等級及第 2 等級障害標準且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規定, 此一授權命令雖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是否符合實際上的需要, 顯有疑義 因此就本案來看, 其所患為兩下肢喪失機能, 雖非上開三種系列所規定之失能種類, 但是觀之該失能項目係下肢障害系列第 132 項 兩下肢均喪失機能者 為 2 等級 又如眼障害系列第 3-1 項 雙眼均失明 為第 2 等級 口障 害系列第 6-1 項 喪失咀嚼 嚥下及言語之機能者 為第 2 等級, 難 道一開始不需要有人照顧其日常生活所需, 以適應失能的困境, 因該 補助及核發辦法第六條作如此嚴格限制, 法理由應係為了將有限的 資源作有效的運用之外, 否則難以想到更妥切之理由, 此乃為不足之 處, 似應有修法及討論之空間存在 三 其他 1. 事實摘要 : 訴願人張 君以因 2002 年 12 月 9 日在船上作業時遭遇職業傷害致殘, 於 2007 年 11 月 6 日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案經原處分機關 勞工保險局審查, 以其殘廢程度則符合同法第九條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乃以 2008 年 2 月 21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則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0 月止每月發給 4 仟元整 訴願人就否准殘廢補助部分不服, 向行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 ( 勞訴字 號 ) 2. 法律見解 : 本件訴願人為未加保之勞工, 於 2002 年 12 月 9 日發生職業傷害, 129
144 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九條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資 格, 於法有據 3. 評析 : 本個案實體駁回訴願, 較無問題, 本文作者想要探討的是請求權時效, 遍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全文規定, 並無規定有關請求權時效, 僅在第一條規定 :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爰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 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關於本法規範對象為加保勞工與未加保勞工之 給付生活津貼等事由, 應非單純係勞工保險條例之特別法, 應屬普通 法性質 故應依行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 行機關為行行 為時, 除法律 155 有特別規定, 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之 及同法第 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公法上之請求權,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 外, 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規定 : 公法上請求權, 因時 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本件訴願人張君屬未加保勞工, 於 2002 年 12 月 9 日間遭遇職業災害致殘, 於 2007 年 11 月 6 日申請勞保局於 2007 年 11 月間依當時核發辦法核發身體障害津貼每個月 4 仟元整, 如申請人於 2008 年 1 月間始提出申請, 依行程序法規定已逾五年, 應屬請求權時效消 滅 不過張君遲於最後即 2007 年 11 月間申請, 其補助年限仍為五年, 是否會因個人自身因素, 使其權利處於休眠狀況 ; 又因為未加保勞工給予生活津貼補助係屬社會津貼的一種, 已如前述 在法策上是否宜就此情形, 依其權利休眠之長短, 來減縮其補助年限, 應較符公平原則 155 法務部 89 年 3 月 9 日台 (89) 法字第 號函示略以 : 同意依貴部所擬乙說 ( 即多數說 ) 認行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 法律 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 130
145 四 小結訴願管轄機關從事訴願個案審理時, 依據訴願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係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雖同法第六十七條亦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 實施調查 檢驗或勘驗, 惟在實務作業上或囿於人力不足關係, 只要卷內書面調查資料無法彰顯一定事實, 則常以 撤銷原處分, 由原處分機關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為決定之結果, 則有時會因為處分時與撤銷另為處分時, 因時空因素, 以致於相關證據資料不復見, 以致於在法律上損及訴願人之權益, 此 一部分訴願機關似應有斟酌之空間存在 從上述二類八個案的分析來看, 在雇主未依法將勞工加入勞 工保險, 除使職災勞工申請不到勞保給付外, 另一部分就是使勞工在 職災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補助權益受損, 例如 : 補助年限會從 5 年縮短 為 3 年 應以投保薪資級距補助, 卻以最低投保薪資獲得補助 另外, 由個案可以發現職災勞工的工作屬性, 可能不是僱傭契約, 而係他種 的勞務提供契約, 以致紛爭迭生, 難道發生職災的這些從業人員, 已 無法獲得勞動基準法等法規之保障時, 者稱職災勞工保護法係屬補充相關法律不足, 亦不能發揮功能, 尚嫌不足, 似應有修法之必要性 另外, 在補助種類方面, 因為失能等級未達法定標準, 以致未能領取補助, 不過如該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 即職業疾病生活 津貼與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因失能等級前者規定為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 而後者規定僅為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 為何同樣的職業災害, 導致的職業病與職業傷害, 標準卻不同, 似令人存疑 又其他的失能障害系列, 亦有同樣的問題, 不以實際有無補助需要論斷, 而以法定障害系列 等級去看有無符合申請資格, 似已失其者所論述之職災勞工保護法係屬補充相關法律不足之論觀點 131
146 第二節行訴訟之判決個案研究 關於本章節之個案研究, 係以高等行法院的行訴訟個案為討論之對象, 因為如果訴願人不服訴願管轄機關之訴願決定, 依據訴願法第九十條規定, 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法院提起行訴訟 又行訴訟法於甫實施時, 關於訴訟費用係採 無償主義, 惟近年來, 為避免當事人濫訴, 乃修改了行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由敗訴之當事人負 擔 起訴, 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4 千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 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2 千元 因此本章節所查詢之案由, 係針對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訴願案件, 因不服行院或行院勞工委員會之訴願決 定, 而向臺北高等行院提起之行訴訟 156 表 4-2 行訴訟案件分析統計表 管轄法院 臺北高等行法院 最高行法院 事由 件數 件數 程序駁回 7 2 實體駁 回 非屬職災 9 5 第六條 13 第八條 11 小計 33 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2 合計 42 7 資料來源 : 法源法律網, 網址 : 作者自行整理 156 案件來源, 法源法律網, 網址 : 上網日期 :2010 年 5 月 4 日 132
147 檢視臺北高等行法院的 42 個判決中可以發現, 多數仍係維持原處分機關的法律見解, 僅有少數撤銷案例, 觀其內容亦因行機關事實認定的不嚴謹, 而遭到行法院的撤銷判決 另外, 在案件類型上亦是以資格問題及補助種類的問題為多, 其中少數是針對雇主未依法加保者處以同額補助金額之罰鍰, 雖法有明文規定, 但經作成處分, 而後受處分人提起行訴訟者, 則是較為少見 因而本節所提出的二個案例, 第一案例是以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的資格身分為例, 另一案例則是以雇主遭處罰鍰為例, 提出一些心得及觀點如下 : 案例 ( 一 ) 1. 事實摘要 : 原告為裕 商店之實際經營者, 為獨從事勞動之自營作業 者, 於民 2007 年 2 月 12 日以其於 2005 年 12 月 27 日騎機車外出 收帳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殘為由, 向被告申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 助 經被告審查後, 認原告為自營作業勞工, 非屬受僱勞工, 不符 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殘廢補助之請領要件, 乃以 2007 年 4 月 20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所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 不予補助 ( 臺北高等行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號 ) 2. 法律見解 : 是被告以原告係裕 商店實際經營者 ( 掛名負責人為林 ), 並無受他人僱用之事實, 為獨從事勞動之自營作業者, 非屬受僱勞工, 不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殘廢補助之請領要件, 核定原告所請殘廢補助不予補助, 並無不合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 雇主: 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 133
148 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原告與生意往來客戶之間從事菸 酒 及檳榔零售, 純屬買賣行為, 非屬勞僱關係 3. 評析 : 本案原告為裕 商店之實際經營者, 為獨從事勞動之自營作業者, 騎機車外出收帳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殘為由, 申請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 經勞保局審查後, 乃認原告為自營作業勞工, 非屬受僱勞工, 不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殘廢補助之請 領要件, 雖核符法律規定, 即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 定, 但如觀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於 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 補助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 工, 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可以發現, 申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的死亡或殘廢補助, 與第八條的生活津貼 等補助, 在對象上是很明顯的不同 難道法者為了擴及保護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的補助對象, 乃於第九條規定明文列入自營作業之勞工亦得獲得同法第八條之補助, 那為何自營作業者為何不能獲取死亡補助 ; 其家屬為何不能獲取死亡補助, 雖受僱者普遍認定在勞動市場中是弱勢, 難道自營作業者 就一定非弱勢, 法者作此一分類而異其補助, 法理由又未見說 157 明, 實難令人折服 案例 ( 二 ) 1. 事實摘要 : 原告洪 即 工程行於所屬勞工張 在職期間未為其辦理加入勞工保險, 張瑞峰於 2006 年 9 月 27 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 致頭部外 157 同註
149 傷併顱內出血 右手橈骨骨折, 經診後精神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且頭部 顏部受組織凹陷損壞, 遺存顯著醜形, 符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 3 項第 3 等級及第 57 項第 10 等級, 合併升等為第 2 等級之範圍, 經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以 2008 年 6 月 18 日保護一字第 號函核定, 按勞工保險最低投保薪資 17,280 元 ( 日給付額 576 元 ) 發給張 職業災害殘廢補助 1,500 日計新臺幣 ( 下同 )864,000 元 被告審認原告所為, 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但書規定之處罰要件, 乃以 2008 年 7 月 8 日勞局護字第 號裁處書處以上開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 臺北高 等行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57 號 ) 2. 法律見解 : 綜上所述, 原告上開主張各節均不能採取 從而, 原處分適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但書規定, 裁處原告與補助金額相同額 度之罰鍰, 並無違法,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核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 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3. 評析 : 本案訴訟案件純屬事實認定問題, 行法院為此判決應無不妥 但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來看, 處以同額罰鍰乙節, 實係與原處分機關代位求償意義仍屬不同 按罰鍰在性質上屬於經濟性制裁之財產罰, 也就是說受裁處人違反法律上的作為義務, 如依法應為其加入勞工保險, 而違法未為其加入者而言 在法律的歸類方面應屬行秩序罰而言, 也就是行機關基於為了維持行秩序的目的, 對於 過去 違反行義務者, 所施 135
150 以之一種處罰, 當作制裁 158 至於代位求償通常是指債務人因賠償債 權人的損失後, 由於其非負終局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因此其給付予債權人之賠償後, 可以取得在其賠償的範圍限度內, 要求債務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因此在勞動法領域者, 最明顯在法策上採用代位求償的概念, 莫過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授權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 得以自己名義, 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 ( 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 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 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 因此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 如確為依法應加保之人, 卻 因雇主事實上或延後未給予受僱者加入勞工保險, 因而發生職業災害 者, 職災勞工原本應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基金中核付保險給付, 而且 其給付額度係依其投保金額之等級換算, 絶非未加保者僅依最低投保 薪資核付, 再來其來源係由公務預算支付, 並不相同 雖然依該法第 三十四條規定處以之罰鍰, 最後是歸入補助未加保勞工而遭遇職業災 害勞工之用, 並非直接歸入庫 本文作者認為在法策上似應有修正之必要性, 以確實釐清相關法律觀點 小結 : 從 2002 年 4 月 28 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公布實施後, 迄 2010 年 5 月上網查詢日止, 提起訴願的案件數計有 219 件, 經駁回的案件有 167 件, 然而提起行訴訟的案件數, 臺北高等行法院僅有 42 件, 最高行法院有 7 件 就提起訴訟的比例, 其實是偏低的, 約僅佔 2.51% 左右 從二個案例中, 其實我們可以發現, 自營作業者雖在企業經營上或是是一個企業主, 不是一名受僱勞工, 但並不表示其因執行自身業務因而發生職業災害時, 在勞動法令上無庸受到保護, 例如其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58 洪家殷, 行秩序罰論, 五南圖書,2000 年 7 月初刷 2 刷, 頁 7 136
151 八條規定, 以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身分別加入勞保, 即因而受到保險之保障 然此一保障是否足夠, 仍有疑義 故而者一再論述之職災勞工保護法係屬補充相關勞動法令不足之觀點, 從上述案例來看, 無法彰顯其補充性之特質 職災勞工保護法將第六條未加保勞工因職災生有死亡 失能之保護對象, 僅受限於受僱勞工似失之過窄 而第二個案例係未加保勞工之雇主處以受補助同額罰鍰, 法者不採用代位求償方式, 而是用行罰鍰手段, 雖然可以節省相關的行成本, 但兩者究屬性質不同, 在法策上應有詳加說明之必要性存在 第三節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訪談分析 為瞭解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實際運作情形, 本文作者試圖從罹 災勞工 事業單位及行機關如行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局 辦事處 及縣市府關於職掌職災之個案管理員等相關人員進行面談或者電話訪 談, 以期許抵瞭解各面向的觀點, 例如 : 對於職保法此項法令是否熟悉 如何運作及實際效果為何, 作一分析比較 第一項罹災勞工之觀點 經決定以深度訪談的方法, 對於型企業 小型企業 微型企業 無 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的勞工各 1 位, 計有 5 位, 詳細如表 5-1, 訪談紀 錄如後附 表 5-1 編號 任職企業 受訪人 1 A 股份有限公司 a 君 2 B 有限公司 b 君 3 C 商號 c 君 4 無一定雇主 d 君 137
152 5 E 自營作業者 e 君 資料來源 : 受訪勞工之背景分析, 作者自行整理 經訪談後, 致可以瞭解問題或心得如下 : 一 企業的規模小, 足以影響雇主保護勞工的意願 159 從行院主計處的委託研究報告指示, 從 1981 年至 2006 年來 看, 台灣的工商企業家數由 513,413 家增加至 1,105,102 家, 佔全體工 商企業的 99% 以上, 可以知道臺灣的企業要還是以中小型企業 160 居多, 當企業規模越時, 企業主也才有能力就所聘僱勞工各項權利兼顧 到, 否則只是幾十人 甚至是微型企業 161 即製造業員工為 20 人以下 服務業員工未滿 5 人之企業, 企業要支出的營運上的成本如機器設備 及負擔相當的經營風險如全球經濟的高度不穩定 法定的人事成本例 如 : 勞 健保費 勞工退休金, 在在都在考驗上企業, 因此當企業面 臨著營運上的風險, 多會從人事成本上先行減縮 甚至是在經營之 初, 即以節省人事成本為最優先考量者 我是任職於台灣前百企業, 公司員工約有一千多人 因為公司規模很, 所以進入公司的一星期後, 人事部門有幫我保勞工保險, 所以在保險部分, 比較不用擔心 另外, 公司為了我們的安全, 也同 159 計畫主持人王素彎, 我中小企業發展與電子商務運用狀況研究, 行院主計處委託研究, 2009 年 12 月, 頁 39 網址: 上網日期 :2010 年 5 月 1 日 160 依據經濟部於 2000 年 5 月 3 日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 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 一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 就該特定業務事項, 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161 趙文衡 : 一般對微型企業定義不一, 多數以員工人數來定義 OECD 以員工人數在 20 人以下的企業為微型企業 墨西哥以 15 人為上限 其他際發展組織或術機構有以員工人數 10 人或 5 人以下為區分微型企業與小型企業之標準 我並未對微型企業予以正式定義, 但在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中, 有所謂 小規模企業, 為製造業員工未滿 20 人, 服務業員工未滿 5 人之企業,APEC 微型企業議題 - 兼論台灣微型企業之發展, 台灣經濟研究月刊, 第 12 期,91 年 12 月, 頁
153 時幫我們營造人員買了團體保險 (a 君受訪者 ) 我們公司約 人左右, 因此我的薪水有很的一部份是來自業績奬金, 要很拚, 一個月才有四萬多元, 否則就只能領底薪 2 萬元了 一到公司人事小姐就跟我相關資料加入勞工保險了 (b 君受訪者 ) 店內員工只有 3 個人, 連同老板及老板娘, 一共 5 個人 我在店 內上班已經 1 年多了, 主要是負責做包子 饅頭 麵條及炸油條等 等之類的工作,, 因為不是強制納保的單位, 老板只建議我們可 以加入餐飲工會, 那如果有加入者, 會補助給我們一些勞保 費 (c 君受訪者 ) 二 針對未加保勞工申請死亡 殘廢補助的要件限制過嚴 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未加保, 除了企業勞工人數為 5 人以下者, 雇主可以 合法的 不為其加入勞工保險外, 其餘多是企業違法在先, 又如因為在承包工地的情形下, 一時尚無法釐清誰是終局應負責之人, 最常見者多是工地間工程層層轉包, 雖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事業單位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 攬,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然實際上家相互推諉責任, 拒不負責, 亦所在多有 再來, 就是未加保勞工要申請殘廢補助必須限制殘等為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 即非死即重殘才能申請, 對於雖不符合殘等要件, 然事實上對有需求的勞工而言, 顯然限制過嚴 不過那名臨時工就沒有我幸運了, 因為倒下來的時候, 他比較接 近停放機器的地方, 被很多的飲料架推掉後, 手被當時運轉的機器 139
154 捲進去, 嚴重的粉碎性骨折, 好像是左手掌一部分被裁肢了 另外那名臨時工, 就沒有這麼好了, 因為他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 之後就被辭退了, 也沒有保勞保, 並沒有拿到相關的給付, 只有那慰問金 1 萬元 什麼給付及補助好像都沒有拿到, 而且公司主張他是臨時人員來支援的 (b 君受訪者 ) 我是有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 想申請職災保護法上規定津貼補助, 但是勞保局說並不符合職災的殘等, 只認定是 8 等殘, 不在規定的 7 等殘之內, 所以也沒有任何的補助 難道要叫我再把食 指切斷, 再去申請 (c 君受訪者 ) 三 針對已加保勞工申請勞保給付後, 勞保局未能及時提供相關協助, 均 由勞工事後提出申請, 並不妥適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 第二款要件而言, 都是 請領職業疾病 ( 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 ) 職業傷害 ( 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 ) 給付後具有後續之請領生活津貼之資格 ; 而第四款之身體遺存 障害, 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勞工保險局於申請人申請給付時, 均有資料可以知悉及評估, 在行作業上, 或許可以思考由勞工保險局主動 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協助其申請, 應而不再只是被動接受申請案而已 勞保局是不是可以在我們發生職災時, 主動寄資料跟我們, 讓我們可以運用, 如果好一點的話, 可不可以領勞保給付時將我們的資料, 直接通知可以申請相關生活津貼, 那是不是更便民一些 (a 君受訪者 ) 至於你說的職保法的死亡補助, 沒有去申請, 根本沒有人告訴我們 啊, 那裡會知道府會有補助 ( d 君受訪者 ) 140
155 四 職災勞工保護法區別加保勞工及未加保勞工, 就相關津貼的給付設定不同年限, 似有待商確職災勞工保護法就一般者看法係認為其係補充性法律, 乃在於補充勞工保險法律之不足, 至於未加保者更是認定類似於社會救助的性質, 雖本文作者對此一說法存疑, 已如第三章第一節所述, 然如基於一般看法, 在給付年限, 分為加保者給付年限可以到第 5 年, 而未加者給付年限僅為給付到第 3 年, 不是未加保者更應該受到保護, 相關津貼的給付設定不是更應該是比加保者更久才對, 因為未加保者受到不利益的 對待, 實更有加以保護之必要, 故應有加以討論修正之空間 至於勞保局的補助, 因為我先生是很嚴重的第一等殘, 有拿到一筆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按月給 6 仟元 看護補助按月給 8 千元, 以及器具 補助 1 萬元 我相信很多發生職災的勞工朋友, 一定不知道有 這項的補助, 尤其當他沒有勞保時, 他根本不會想到勞保局有什麼可 以服務的, 所以一定要力推一下 另外, 只補助 3 年真的太短了, 雖然短期之內, 可以救急, 但是 3 年之後, 要如何呢, 我自己也不知道, 希望能夠延長一些 ( e 君受訪者 ) 五 職業勞工保護法等相關法令, 應有再行宣導之必要性 雖然府在法令的宣導方面, 盡可能的利用各種管道及文宣加以宣導, 但是在效果方面, 似乎不彰 可能是因為常常僅是教條式的散布 問答式的刻板印刷品, 實難以引起共鳴 ; 另外, 當然會因為勞工在社經地位方面, 常是比較低階的, 對於文宣品, 實在是興趣不太, 可能要改變宣傳手法, 例如 : 融入地方戲曲 情境式的說明等, 也不用說理太多, 只要能運用簡單 易懂的文字 圖片或是歌曲, 可能效果會好一些 141
156 另外職災勞工保護法, 好像宣傳的不夠, 要不是因為這次的事件, 我還不知道這個法令的規定 (a 君受訪者 ) 其實我對於職災勞工保護法並不是很清楚, 只約略知道勞保局有此項補助, 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 不太知道 當然能拿到是最好的, 不過聽說要件很嚴格, 要什麼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才有生活津貼的補助及看護補助 ( b 君受訪者 ) 職保法規定太嚴了, 根本不符需求, 建議能放寬規定 ( c 君 受訪者 ) 至於你說的職保法的死亡補助, 沒有去申請, 根本沒有人告訴我們 啊, 那裡會知道府會有補助 ( d 君受訪者 ) 幫助很, 可以減輕我們負擔, 否則真不知道要如何渡過這個難 關 不過, 在我先生發生職災之前, 我們真的不知道有此項的補助服務, 那是之後問在勞保局工作的親朋好友, 才知道的 ( e 君受 訪者 ) 第二項雇主之觀點 在本節是從雇主的觀點, 去了解企業內如有發生職災的勞工, 企業是如何處理此類型的案件, 其重視的程度為何, 深度訪談的對象分為型企業 中型企業 微型企業雇主各 1 位, 總計 3 位 詳細如表 5-2, 訪談紀錄如後附 表 5-2 編號受訪企業受訪人 1 F 股份有限公司 f 君 142
157 2 G 有限公司 g 君 3 H 商號 h 君 資料來源 : 受訪雇主之背景分析, 作者自行整理 經訪談企業後, 發現的問題點或心得如下 : 一 雇主主觀上態度, 會影響職業災害勞工補償的後續問題企業負責人的態度 行事風格及企業文化, 是會影響公司各部門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問題, 例如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補償 勞工 保險條例的勞保給付及職災勞工保護法上的各項津貼的申請 發生職災時, 公司會協助申請職災門診單 住院申請書 傷給給付及 失能給付 職保法上的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等各類型的保險或津貼等 等, 若是當人沒有特別要求, 我們不會介入申請 ( f 君受訪者 ) 如果最終結果, 勞保局認為是職業災害, 我們便會更改一開始的決 定, 變更為職業災害, 其實就公司的場來看, 並不會占員工的便宜, 因為有時候在職業災害, 尤其是職業病的認定, 自身能力真的無法從事專業的鑑定, 就會全部聽從勞保局的判斷, 因為我們會覺得與其跟勞工爭執, 倒不如聽從第三人即勞保局的判定, 減少公司的勞資爭 議, 其實可以維護公司的外在形象外, 也可以使內部員工對公司有一 定的向心力 ( g 君受訪者 ) 就是送醫療, 再包一個紅包給他壓壓驚 之後好了, 再請他回公司上班, 繼續之前的工作, 如果真的無法勝任的話, 我們會請他離職, 以免妨礙公司業務的運作, 一般而言, 都會自動請辭比較多 ( h 君受訪者 ) 143
158 二 企業組織分工越細, 越能提早發現職災問題的所在, 並給予勞工協助企業規模越分工越精細, 會設專責單位來控管, 例如 : 安全衛生課室, 逐一找出相關原因, 以避免日後工作場所再次發生職業災害 此外, 較能保護勞工權益 而規模較小的, 常常是由公司負責人身兼數職, 實難以顧及員工權益, 有時候只是給予一些慰問而已, 並沒有依據法令規定給予相關補償 我們公司的標準作業流程為首先就當事人職災部分作處理 ( 例如 : 送至醫院急診 ), 第一時間通報安全環境室, 安環室會到現場了解相 關狀況 ( 若有死亡或 3 人以上傷重者, 則必須通報至勞委會北區勞動 檢查所 ), 發生職災單位則會填寫意外事故報告書, 而安環室填寫職 業災害報告書, 並且就職災勞工會主動協助辦理相關保險給付, 之 後, 所屬單位會針對事故發生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由安環室進行後續 追蹤改善進度 ( f 君受訪者 ) 一般在處理上, 會先由勞務課介入, 作初步的認定是否為職災, 如認定是的話, 比較沒有問題 再由人事室為其辦理公傷病假 代為填寫職災門診單 處理請假期間的薪資問題, 再做後續的追蹤, 直到該名勞工返回工作場所為止 如果期間有任何須要公司人事協助的部 分, 也會盡力處理 ( g 君受訪者 ) 公司全部的業務都由我和我太太包辦行業務, 例如 : 會計 出納 及人事等, 員工只有 8 名 ( h 君受訪者 ) 三 因為經營成本的考量, 小型企業常會優先剔除人事成本, 進而犠牲勞 工權益 企業本即以賺取利潤為其最目標, 因此當經濟不景氣時, 為管 144
159 控風險, 最常處理的是減少間接成本, 例如 : 人員裁減 勞健保以多 報少節省保費 非核心人員改採用派遣模式等 因此當企業內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 雇主常不按勞動法令規定給予相關補償 我們公司總人數約有 4,500 多人, 公司若有員工發生職業災害, 我們公司的標準作業流程為首先就當事人職災部分作處理, 並且就職災勞工會主動協助辦理相關保險給付, 之後, 所屬單位會針對事故發生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 f 君受訪者 ) 至於勞保部分, 並沒有投保, 主要是為了要節省人事成本, 而且員 工都是親朋好友, 他們不會跟我計較有無勞保, 有些人會主動加入工 會, 有些則自己處理, 我們是不介入的 ( h 君受訪者 ) 四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法令於中小企業而言尚屬陌生, 應有加強宣導 之必要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從 2002 年實施迄今已 8 年多, 職掌補助及津貼核付的勞工保險局雖每年度對於事業單位有舉辦勞保法令等之宣導會, 然而實際上成效為何, 尚難令人滿意, 尤其台灣中小企業居多, 是否每家企業都曾參加過勞保局法令宣導會, 實令人懷疑, 應有 加強宣導之必要 不過職保法的相關補助, 申請的勞工很少哩, 因為我們人事室對於這個法規, 其實也不熟, 同時我們也沒有相關的表格可以讓勞工填的 而且, 看它的要件是勞工於申請相關勞保給付後再來申請, 有時候是勞工忘記了, 因為那段時間根本是勞工還在休養期間, 根本不會去注意這項津貼 ( g 君受訪者 ) 145
160 因為他本身沒有加保, 所以沒有勞保的問題 職保法的津貼申請, 這件事我並不清楚, 可能他自己有去申請吧, 因為公司行業務只有我跟我太太負責, 所以我也不清楚, 勞保局好像也沒有宣導, 假如有此筆補助的話, 我會趕快叫他去申請, 以免錯過時機 ( h 君受訪者 ) 第三項府部門之觀點 本節乃是從府部門 ( 中央 地方機關 ) 的觀點, 深度訪談的對象包 括行院勞工委員會 1 位 勞保局 2 位 辦事處 1 位 各縣市府勞 社機關 7 位, 總計 11 位, 如表 5-3, 訪談紀錄如後附 表 5-3 編號所在地區受訪機關受訪人 1 行院勞工委員會 i 君 2 勞工保險局 j1 君 j2 君 3 北部勞工保險局 k 縣辦事處 K 君 4 L 縣府 l 君 5 M 縣府 m 君 6 N 縣府 n 君 7 O 縣府 o 君 8 中部 P 市府 p 君 9 Q 縣府 q 君 10 南部 R 縣府 r 君 11 東部 S 縣府 s 君 資料來源 : 受訪府部門人員之背景分析, 作者自行整理 在訪談上開行機關後, 發現的問題點或心得如下說明 : 一 中央機關 1. 職災的認定分由不同內部單位認定是否妥適, 應再行考量 146
161 勞工保險局的組織架構上, 有關加保者檢送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職業傷病給付 職災失能給付, 因為是由勞保局給付處去核付相關金額的, 因此在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時, 通常是由業務單位給付處負責, 如事實不明, 則交由各地辦事處派員去瞭解實情為何, 如認定是否屬於職業疾病部分, 是由勞保局特約職業病專科醫師提供醫理上的見解, 協助勞保局去認定, 因此乃事涉高度專業醫見解, 一般而言均會採信 尊重特約專科醫師之醫理見解, 除非診被保險人的醫師係各職業傷病門診中心的醫師, 且出具的診斷書斷定具有極高的可能性為職業疾病, 勞保 局才會再行指定特定醫院, 函請被保險人依法複檢 ; 或者移請行院勞 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從事鑑定 然而如果是未加保者發生職災, 要請領死亡給付 失能給付或者各 項生活津貼時, 要認定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因未涉及保險給付問題, 則 是由勞保局職災保護室逕予認定 一個職業災害的認定, 區分加保者與未加保者, 分由勞工保險局不 同單位即給付處與職災保護室負責, 雖就個案而言不會產生不一致, 然 是否會因單位不同, 就同樣的個案, 產生標準 認定不一的結果, 恐生有疑義 本局有關職業災害的認定, 主要是分二類,(1) 如已投保的勞工發 生職災欲申請相關給付時, 則由給付處認定 也就是認定是否為職業傷害 職業病, 給付處會依個案之具體情況判斷, 如個案事實不明, 除會依申請人所主張之事實, 交由本局各辦事處先行查證, 再將結果回報本局, 由本局給付處移給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 供本局人員進行確認 (2) 如未投保的勞工發生職災, 則是由本室承辦人員依法判斷 ( j 君受訪者 ) 147
162 2. 勞工保險局主動整合內部單位 ( 給付處 職災勞工保護室 ), 便民服務值得讚許本文作者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性質上可依其加保者與未加保者之屬性, 定性應有不同 前者屬勞保給付範圍的延伸, 後者屬於社會津貼的一環 如已加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 檢據相關申請書及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後,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保險給付, 依據本論文第三章說明, 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例如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家屬補助等, 其實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後, 並無庸調查被保險人的資產狀 況, 即行核給津貼或補助 在程序上實無庸分為二道手續, 只要被保險 人申請勞保給付, 即行告知, 一併提出申續即可, 也不會增加行上的 不便 而針對未加保勞工, 發生職災部分, 由於並無其投保資料可以參 考, 比較無法有效提供相關資料, 供職災勞工保護室運用, 此乃美中不 足之處 實務上作業並無不可, 重點在於勞工申請給付, 會先由給付處去認定 其殘廢等級, 認定完畢後電腦上自然會有記錄, 此時我們就可以辦理後續的津貼給付事宜 會的, 我們一直在做這樣的工作, 只要給付處有名單給我們, 會寄發通知職災勞工來申請相關的生活津貼, 而且回來申請的概有七 八 成以上 依法令規定, 要因為職災勞工死亡, 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 因職災勞工死亡, 導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要檢具死亡診斷書 除戶的戶籍謄本 早期是要由里長開具清寒證明, 後來就取消了, 所以不用再檢附 只要前二項文件, 資料齊全 審核無誤就核發 ( j 君受訪者 ) 148
163 二 地方機關 1. 各縣市府承辦人員承辦案件數負荷過重, 應有調整人數, 以期因應案件量之必要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是行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各縣市府所提報的需求, 補助人事預算, 設置職災重建個案管理中心, 經評估所需人力計 40 名, 各縣市府約配置一名至四名, 從人員必須服務的案件數來看的話, 負荷可謂相當重, 雖然有些縣市府人員在評估後認定僅需要從事簡短 口頭慰問式的服務, 但仍必須依照志工或者個管人 員本身的專業判斷, 因此在案件件如此多的情況下, 極富挑戰性, 輕重 緩急的認定結果, 可能也會牽動著一個職勞工家庭的後續服務, 因此應 有調整人數以因應量案件之必要性 本局目前配置的人力負責此項業務, 計有 4 名 每個月 從勞保局函轉來的名單約有 件, 我們會看個案的即性 急迫性與否, 分別處理 而且我們也配置有志工幫忙處理, 一開始我 們會先寄職災關懷問卷給勞工本人, 由職災勞工來勾選何者問題, 是最需要去協助的 ( l 君受訪者 ) 每個月的名單約有幾十個左右, 換算起來一年約有上百個案, 不 過實際上要開案的並不多 ( m 君受訪者 ) 本處只編有一位個管員, 我目前已工作了一年半多, 主要處理的業務是職災勞工的慰助及訪問 因為主要的案源是來自於勞保局的名冊, 記得上個月轉介來的個案, 例如 : 上個月轉介來的傷病者約 30 件 失能者約 4 件及死亡者約 1-2 件, 這樣算起來, 約一年約有傷病者 550 件左右 失能者約 件, 以及死亡者約 30 件個案 (n 君受訪者 ) 149
164 像勞保局上個月即 99 年 3 月份來的名冊, 約有 個, 都 是已經申請過勞保給付的, 就會轉來我們這裡看需要什麼樣的協助, 會先去打電話聯絡, 瞭解一下 ( o 君受訪者 ) 個管員, 總計有 2 名, 而我任職已有 2 年多 我們府內約一個月要 120 多件 因為我們只有 2 個人在處理個案, 案子又那麼多, 為了節省時間, 我們通常會先請志工打電話, 先作關懷服務, 再去瞭解有無服務的需要性, 再作後續的服務, 一個個案有時候必須服 務到他復工為止 ( p 君受訪者 ) 勞工行課, 編制上只有我一位職災個管員 一個月約有 個個案進來左右, 因此一年約 1,000 多件個案發生 因為我 們的個案比其他縣市少, 所以局長是要求我們服務要精緻化 (q 君受訪者 ) 從 98 年來看, 要開案輔導的約有 150 件, 簡短諮商的當然是更多的, 因為未達開案的目標, 也就是他未有多重性難題, 所以就不開案 從去年來看, 受僱者約有 100 多件, 自營作業者僅有 7 件 ( r 君受訪者 ) 我們每個月約 件個案, 一年即約 300 多件, 也是看個案, 有可能僅是短暫服務旳 需要多重服務的, 一般而言每個月開案件數 約 10 件以下, 也有 5 件以下的, 不太一定 ( s 君受訪者 ) 2. 職災勞工的求助方式, 初期多以解決勞資爭議為主, 之後才會有勞保給 付 職保補助, 之後才會重視職業重建 復工問題 從以下的訪談致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就是職災勞工或其家屬認為 150
165 最應該負責任的人概會是雇主, 而且從一般經驗法則來看, 最不想負責的人也是雇主, 因此他們會最先想到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 以釐清爭議 而且涉及雇主的職災保險費率調整及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職災補償等後續問題, 因此, 在事實極富爭議情況下, 雇主通常也會有所爭執 之後才會進入勞保給付的問題, 至於職保法的補助, 訪談的結果則是, 一般勞工較少申請, 多是以申請家屬補助較多 俟勞工等全部爭議 給付問題結束之後, 才會想到要重返職場 復工等相關問題 從初期的勞資爭議 勞基法的補償或者職災保護法的補助, 以及職 災末期的職業重建, 其實每個勞工都是非常關心的 ( l 君受 訪者 ) 勞工一開始最需要即解決他的難題, 當然是以勞基法上的補償, 以及勞保給付最可以刻消除一些經濟上的問題 等一段時間後, 會 勞資爭議開始跑出來, 因為職災勞工的身體慢慢好轉後, 會向雇主請 求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公傷病假的休養, 當然此時糾紛會衍生出來 至於未投保勞工如發生職災的話, 還是勞資爭議的協助, 佔最宗, 還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與雇主打官司, 也不少 ( m 君受訪者 ) 部分是勞基法的補償及勞保給付是佔宗的 至於職業重建的部分, 因為我們規定的接案條件必須是具有身障手冊的勞工, 這一個層面我們會先過濾, 如未領有身障手冊者, 來申請職業重建 ( n 君受訪者 ) 概是勞資爭議的解決, 以及勞保給付是最多的 至於職災勞工 保護法, 是最少需要幫忙的, 至於為什麼不需要幫忙, 則是沒有去 151
166 追究 ( o 君受訪者 ) 最多的是勞資爭議 ( p 君受訪者 ) 一開始是以勞資爭議為主, 即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 之後才會有勞保給付的問題 至於雖然很多的勞工有意願要復工, 但是很困難, 因為他們年紀多為中高齡, 所以在輔導就業真的困難重重 另外本縣公司因為職場規模都不太, 所以如果要將職災勞工變換工作, 又 是一個難題 ( q 君受訪者 ) 勞保給付是最多的 至職保法上的補助, 多以家屬補助的申請, 最 常需要幫忙申請 ( r 君受訪者 ) 在本縣的狀況主要還是以勞資爭議的解決為宗, 因為發生職災 後,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補償, 因此勞資爭議的 重點, 常以此為重點項目 至於如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反而是比較少見 我認為可能是因為勞工認為職災的發生屬雇主責任, 雇主當然要負全責, 至於勞保申請, 勞保局就會給付了, 應該不是問題 (s 君受訪者 ) 3. 社會福利資源散見於各府機關, 雖各種津貼 補助之法目的及對象不同, 但如申請人具有各種補助條件時, 是否發生重覆領取補助, 有待思考, 然為有效整資源, 應有跨部門協調機制存在行院勞工委員會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推動 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試圖針對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 採取主動式服務, 依據各縣市府所提報的需求, 補助人事預算, 設置職災重建個案管理中心, 經評估所需人力計 40 名, 規劃職業災害個案管理員之 152
167 職務, 協助弱勢勞工全面性資源的提供, 以免因為不知道如何利用資源及向有關機關申請給付 津貼或補助, 致喪失權益, 此一措施值得稱讚, 然而就是因為社會福利資源散見於各府機關, 應有跨部門協調機制進而加以整合之必要性存在, 否則容易掛一漏萬, 甚至有限資源造成重覆運用, 則是甚為可惜 不會, 因為法令並沒有賦予我們, 可以去勾稽其他社會福利機關的申 請人案件, 而言也沒有去排除申請人如有申請其他的津貼就不能來申 請, 只有在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等, 因為法令規定, 他如果去申請其 他機關的, 就不能來申請我們的補助 我們才會請申請人要寫切結 書, 避免發生重複申請補助, 而其他申請要件是沒有的 因此不會去 勾稽 這個問題, 其實經建會一直有在討論, 很多的福利或津貼 設計年金化後, 有無整合之必要, 否則像身障者的生活津貼 勞工保 險失能年金及職保法的生活津貼, 如發生在一名職災勞工的身上, 同 時就府各機關領取不少金錢, 究有無必要或製造困擾, 或許真的有 整合的必要 (j 君受訪者 ) 勞工福利與社會福利兩者應該是不相衝突的, 不然為何要分兩套法律 兩個主管機關去保障它, 不過想想當一名身障勞工發生職災, 他 已經領了身障的生活津貼, 卻還可以申請職保的生活津貼, 似乎已屬 重複請領了, 會不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這個問題是有點複雜, 可能還 要再思考看看較宜 ( n 君受訪者 ) 此外, 身障人員要拿到身障手冊, 除障害程度外, 另外依法是要符合中低收入的標準, 才能申請相關生活津貼約一個月幾千元 因此職保法中雖然亦可以申請相關津貼的補助, 兩者法目的不同 對象也不同, 所以縱有 2 筆津貼皆領取, 我想應該也沒有重複請領的問 153
168 題 ( q 君受訪者 ) 我認為是不會, 以個人觀點, 當一名勞工發生職災, 生活可能也會陷入困境, 就實際面來看, 他是需要協助的, 雖然身權法規定, 有關社會福利的補助, 不得超過府公告的基本工資 17,280 元, 但是那都是不夠的 雖然可能會有人領二份津貼, 但是日子應該還是會很拮据, 應不生重複保障的問題 ( s 君受訪者 ) 4. 關於職災保護法令應加強宣導 從以下的受訪者抵統計來看, 行機關的個管人員就其承辦的經 驗來看, 其實就職災保護法的相關生活津貼, 多數的職災勞工其實是 不太熟悉的, 因此應有透過相關管道加強宣導 依照我個人的承辦的經驗來看, 只有少數人不知道有職保法的補助 可以申請, 當我們遇到此種情況, 我們會適時的告訴他們 ( l 君 受訪者 ) 職災勞工並不那麼清楚 當我們知道他的困難後, 會主動告知他們, 可能勞保局在宣導上做的不夠, 需要加強 ( m 君受訪者 ) 就本縣的狀況來說, 多數的勞工都不知情, 所以當我們瞭解時, 會主動告知該項資訊予勞工 其實城鄉差距真的蠻的, 因為 縣的勞工都是基層勞工 自營作業者較多, 就知識的接受度來說是比較不足的 教育水準也跟城市的勞工是有差距的 ( n 君受訪者 ) 部分真的是不知道, 那假如需要的話, 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o 君受訪者 ) 154
169 真的不瞭解也, 除非家中有人是相關科系畢業, 或者利用網路查 詢, 否則不瞭解的居多 ( p 君受訪者 ) 真的不瞭解也, 除非家中有人是相關科系畢業, 或者利用網路查詢, 否則不瞭解的居多 ( q 君受訪者 ) 就我承辦的經驗來說, 知道的人真的很少 當有人需要這項服務 時, 我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有時會主動聯絡勞保局辦事處的承辦人 員進來相關案件的服務 ( r 君受訪者 ) 就本縣的情況來說, 一般勞工是會知道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存 在, 可以申請相關的補助 但如果確有勞工不知的話, 我們會主動告 知他們, 以維勞工權益 ( s 君受訪者 ) 155
170 156
171 第五章結論及建議 本篇論文以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以相關補助為討論核心, 從文獻的搜集 分析 到行實務上補助業務申請人數 金額的探討 行救濟業務的爭議問題評析, 迄深度訪談中央 地方機關的相關承辦人員, 瞭解制度面與實務面之問題所在, 藉由本論文各章節研究, 在此一章節, 提出結論及建議如下 : 第一節 結論 一 制度面向 ( 一 ) 職災勞工保護法定位問題再思考 1.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定性應區分已加保及未加保勞工兩面向 (1) 加入勞保者, 本文作者認為屬於社會保險的性質, 從社會保險的 財源方面來看 成本計算方面 資產調查方面 加保資格 給付條件及標 準等要件, 來看職災勞工保護法有關法條文義雖係用 津貼 乙詞, 似有 不當 究其實質內容觀之, 該項補助應係擴充保險給付的內容 也就是說是擴充勞工保險條例的勞保給付項目 (2) 未加入勞保者, 係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的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給 予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未加保者之補助, 性質上應是社會津貼, 性質屬 於一種社會紅利 (Social Dividend) 性質, 與社會救助本質上為非繳費制資產調查式之給付不同, 此乃因社會津貼是社會權的落實 最後, 要說明的是, 已加保者 與 未加保者 發生職業災害, 現行法規定前者補助年限最長為 5 年, 後者最長僅為 3 年, 似有疑義 本文作者認為反而是 未加保者 發生職業災害, 更應該是要延長年限, 至少與有加入勞保者同等對待才是 至於有者擔心會發生 逆選擇 乙節, 因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設有應加保而未加保者之雇主, 該法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 除處以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 157
172 以四倍至十倍罰鍰, 如因職災生有死亡或失能情事, 亦處以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罰鍰, 似應不致發生 以 已加保者 與 未加保者 身分別異其不同的給付條件 標準及年限, 本文作者認為法者似有意無意在說明兩者定性之不同, 故前者應屬社會保險給付之延申, 而後者為社會津貼之一 2.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扺充規定再建構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各種補助, 其來源係因其來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 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 來作為補助之來源, 不應作為勞基法第五十九 條但書之抵充內容, 應區分已加保者及未加保者這二個面向來作不同的規 定, 就已加保者而言, 其補助其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及家屬必 要之補助等, 雖屬給予其經濟上之利益, 給付金額作為生活津貼或實物補 助支應, 者認為係經濟上的補助, 並非係勞保給付之一部分, 惟本文認 為係補充勞保現金給付之不足 再以, 未加入勞保而發生職災勞工觀之, 雖其來源係公務預算, 如申請死亡給付或失能給付, 然上開補助款項更具 有社會津貼的性質, 故不應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之抵充之對 象, 似較為妥當 且再從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死亡或失能補助, 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來看, 更是作如此之文義解釋似較為 正確 ( 二 ) 以代位求償之法策, 代替罰鍰制度按罰鍰在性質上屬於經濟性制裁之財產罰, 在法律的歸類方面應屬行秩序罰 至於代位求償通常是指債務人因賠償債權人的損失後, 由於其非負終局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因此其給付予債權人之賠償後, 可以取得在其賠償的範圍限度內, 要求債務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 如確為依法應加保之人, 卻因雇主事實上或延後未給予受僱者加入勞工保險, 因而發生職業災害者, 職災勞工原本應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基金中核付保險給付, 而且其給付額度係 158
173 依其投保金額之等級換算, 絶非未加保者僅依最低投保薪資核付, 並不相同 雖然依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以之罰鍰, 最後是歸入補助未加保勞工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 並非直接歸入庫, 本文作者認為在法策上似有修正之必要性 二 實務面向 ( 一 ) 行簡化 1. 行組織簡化 -- 以 單一窗口方式 服務職災勞工, 避免社會資源重 疊使用 在勞工保險局的組織架構上, 有關 加保者 檢送申請職災醫療給 付 職業傷病給付 職災失能給付, 因為是由勞保局給付處去核付相關 金額的, 因此在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時, 通常是由業務單位給付處負責 如果是 未加保者 發生職災, 要請領死亡給付 失能給付或者各項生 活津貼時, 要認定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因未涉及保險給付問題, 是由勞 保局職災保護室逕予認定 因此本文作者認為, 一個職業災害的認定, 事實只有一個, 以區分加保者與未加保者之身分別, 由勞工保險局不同單位即給付處與職災保護室負責, 是否會因單位不同, 就同樣的個案, 產生標準 認定不一的結果, 似有疑義 因此建議應歸於同一單位認定較妥 又各種社會福利 社會保險等法律制度應整合, 以 單一窗口方式 服務職災勞工, 避免社會資源重疊使用, 因為職業災害勞工的保險給付 補償 賠償及補助, 散見於勞工保險條例 勞動基準法 民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甚至各級府也編有職災慰問金, 因為職災勞工所處之縣市府的不同, 有人有拿到縣市府的職災慰問金, 也有人沒有拿到此慰問金 本文作者經訪談各縣市府之職災個案管理員, 吾人肯定其工作之辛勞, 值得鼓勵, 但是因為個案管理員 經歷背景多是以社會系 159
174 社工系為主力, 有可能因為職災個案管理人員的理念 本身專長部分, 以致於看到問題的面向, 可能會不太一樣, 因此在介入輔導時, 重點會有所不同 而且關於上述個管員為一年一聘, 屬於府部門之臨時人員編制, 此類工作缺乏久任性之保障, 且對於組織運作而言, 此類計畫亦缺乏財源的穩定, 以致於人員的流動性較, 對於經驗的傳承稍嫌不足 因此本文作者認為與其以人員去輔導職災勞工去獲取社會上各種資源等相關的協助, 因為變數太多, 建議應在法上去整合各種社會福利 社會保險之法律, 將社會福利或社會保險機關重新定位, 以法律面去協助 職災勞工, 如同府機關一再宣稱的以 單一窗口方式 服務職災勞工, 應是較為妥當的方式 2. 申請流程簡化 本文作者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性質上可依其加保者與未加保 者的屬性, 定性應有不同 前者屬勞保給付範圍的延伸, 後者屬於社會 津貼的一環 因此如已加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 檢據相關申請書及診 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後,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保險給付時, 應可以同時提醒申請人可以同時提出職保法相關津貼之申請, 在程序上實無庸分為二道手續, 也可以節省行上處理的成本 至於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部分, 從本論文研究來看, 因為並無其投 保資料可以參考, 只能經由各機關的協助, 例如 : 勞委會各區勞動檢查所 縣市府勞工 社會局處 鄉鎮市公所的主動介入 發現 或者法令宣導, 來保護這些勞工的勞動權益, 因此俟發現必須協助之職災勞工時, 如何簡化申請程序, 宜應再考量之 ( 二 ) 行機關間應強化聯繫功能 社會安全制度下的社會保險 社會津貼 社會救助, 雖然在理論上劃 分為三區塊, 不過卻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在多數人都加入社會保險 160
175 後, 社會津貼或者社會救助動用到的就可能是比較少的, 或者補助的金額會是比較低的 在訪談後, 也發現到其實勞體系與社體系從原本的一家, 轉而由內部勞工司提昇層級為行院勞工委員會後, 似乎勞與社體系也因此分家了, 相關聯繫似乎做的不足 電腦系統如勞保給付 職保法補助或給付, 與社補助等, 也沒有互相勾稽, 但其實有相互聯結 查詢的必要性, 因為從法律面來說, 本文作者認為,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社會救助法, 前者屬於社會安全制度下的社會保險 ( 已加保者 ) 或社會津貼 ( 未加保者 ), 而後者則是社會救助, 兩者不生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 係 至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部分申請人會有 重疊, 因此在補助金額部分會受到基本工資之限制, 已如第三章之說明 故雖然在體制上分為勞與社, 但是府是一體的, 對一般人民來說, 其實是沒有差別的, 只要是能提供周全的服務, 便是府工作 就地方 府來說, 也是一樣的, 雖然各縣市財源預算不一, 也不是那麼豐厚, 但是 否能作到齊一, 這部分當然必須視法律作為而定, 因為職災勞工的需求, 往往都是一樣的, 因所處縣市的不同, 而異其補助金額如職災慰問金, 則 較為可惜 再從業務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的法令宣導, 多比較偏向投保單位主辦勞保業務承辦人員的宣導, 相對於以勞工為主之職災勞工保護法的宣導畢竟是比較少的 另外對於其他具有關連性的行機關如例縣市府勞工 局 社會局處或者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等人員 甚至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 會 縣市府消防局, 勞工保險局似乎較少接觸, 應有業務聯繫之必要性 存在 161
176 第二節 建議 一 勞工保險條例之 5 人以下受僱勞工應修正為強制納保範圍就現行法令而言, 即未修法之前,5 人以下之受僱勞工, 僅能依雇主的自由意願將所僱勞工, 納入勞工保險, 此一方式無異增加雇主在勞動基準法上例如職業災害的可能成本, 似有可議之處 另外, 發生職業災害後, 因其屬未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 亦會增加家的公務預算, 似有不當 本文作者亦認為勞工保險既為 在職保險 屬於社會保險之一, 基於 平等原則, 就長遠場觀之, 應不論所屬雇主 團體或所屬機構之受僱勞 工有多少人, 應一律強制納保, 以維勞工權益 如此一來, 如將 5 人以下 之受僱勞工納入勞工保險時, 關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 未加保勞工 的人數必定會少很多, 而且以公務預算支出的死亡 失能補助 相關生活 津貼等金額, 也會幅減少 將社會安全制度的三個層面, 重新回歸以社 會保險為主 社會津貼次之, 以社會救助為底, 應為最妥當的作法 二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未加保者申請補助項目, 現行法限定為非死亡 重度失能狀況, 應修法放寬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 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 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觀之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 其給付日數為 1,800 日至 45 日不等, 其失能狀況均屬較嚴重情況, 就長遠方面來說, 即在法策方面是否應比照有加入勞工保險者之情形, 只要審定成失能狀況, 即可以領取相關失能補助, 此舉也可以使勞工獲得一些經濟上的保障, 否則該名勞工因為雇主緣故, 未加入勞工保險, 除未能獲得補助外, 此時又否准此項社會津貼, 無異使該名勞工有可能因生活無助, 而落入社會救助的範疇 162
177 三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等相關給付等級應使其齊一如單以 已加保者 之給付即職災勞工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來看,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及因職災發生失能狀況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前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即可以申請給付, 然後者則僅限於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才能申請, 殊難以想像, 同樣因職業災害發生的職業疾病或職業傷害, 卻作不同程度之區分, 似令人無法贊同, 在法策上, 或許基於財源考量, 不論是否要放寬至第 15 等級均能申請, 至少應作同等規範較妥 再以 已加保者 與 未加保者 來比較, 為何未加保者之死亡補助 或失能補助, 要以最低投保薪資來作為標準, 難道不能經由調查後, 核算 其實際上的投保薪資級距給予補助, 況且府亦會處以同額罰鍰, 此亦不 是增加府財源收入方法之一 法者僅考量實際作業方便與否之便宜措 施, 應有改進之空間, 如僅以財源負荷程度作者考量, 較為不妥 四 增加職災勞工保護法之給付種類 - 應考量職災勞工的依賴人口, 如子 女就補助關於職災勞工保護法的相關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 續保保護之補助等, 然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 雖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職災補償, 使其發生職災期間之生活水準, 得以如同未發生職 災期間的生活常情相同, 但是往往就是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 民法之損害賠償在訴訟途徑上又往往緩不濟急, 只能依賴公法上的保險給付或相關補助給予協助, 因此本文作者建議, 應參照際勞工組織 (ILO) 第 121 號公約內容, 即考量職災勞工的依賴人口, 在法上是否能增加, 如子女就補助並以完成民義務教育為限, 並非指教育部辦理之現行就貸款, 應給予職災勞工經濟上的協助, 應是較為妥當的作法 163
178 五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走向, 應商討解決之如何建一個安全無虞的職場工作環境尤為重要, 就職災的預防 補償及重建, 雖有先後順序之別, 然一旦發生職災後, 後續之經濟上之補償及重建亦同屬重要, 就本篇論文所討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定位為何, 雖說上多數採取趨近於類似社會救助觀點, 經由本論文之討論後發現應較接近於社會安全制度中之社會保險 社會津貼制度, 法律上定位如何, 乃涉及各種法律間競合問題, 宜商討解決之 其次,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規定 : 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 保障, 採生活補助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 照顧者津貼 年金保 險等方式, 逐步規劃實施 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 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 規定辦理 亦同步規劃年金的部分, 故年金化已是未來的趨勢, 因此誠 如本文所述, 當一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失能時,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 失能給付時, 日後申請身障手冊, 依其障礙類別 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 享有該法相關的生活 托育 養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等經費補助 時, 或者未加保者因職災致失能時, 亦同時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 相關福利, 就法原意來說, 無非是以申請人的失能狀況, 來衡量其應受照顧之程度 因此當各項社會保險或福利均提供職災勞工年金時,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生活津貼補助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性, 令人深思 現行該項法律之實施雖然造福了許多職災勞工 家屬等得以安享社會 保險給付 經濟上之補助 津貼之給與, 然仍有改進之空間存在, 此時 應由法部門 行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團體等專家 者共同商議, 為 發生職災之勞工 家屬及子女找尋一條康莊道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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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172
187 附錄 一 訪談紀錄 ( 一 ) 職災勞工部分 訪談紀錄 1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29 日受訪人 :a 君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問 1: 請問你所任職的企業規模? 年資? 工作內容? 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答 : 我是任職於台灣前百企業, 公司員工約有 1 千多人 我在這家公司 工作已經 5 年多了, 擔任工地主任的工作, 時常必須進出公司所營造 的工地, 監看工地工人蓋房子的進度及相關管理的工作 因為公司規 模很, 所以進入公司的一星期後, 人事部門有幫我保勞工保險, 所 以在保險部分, 比較不用擔心 另外, 公司為了我們的安全, 也同時 幫我們營造人員買了團體保險, 因此公司對我們還蠻照顧的 問 2: 請問你當時是如何發生職災? 答 :97 年約 7 月份, 當時我帶領一些工人在工地的四樓樓頂從事灌漿的 工作, 因為灌漿的水泥車從車子延伸至四樓, 因為模板未綁緊, 導致灌漿的水泥從四樓量流到三樓, 而我當時並沒有看到此一狀況, 以致於被量的水泥壓在下面, 一時之間我也慌了因而不慎絆倒地上的機器就暈倒在地, 醒來時人就在醫院了 問 3: 發生職災後, 當初公司的處理態度為何? 有無申請到相關保險或補助? 答 : 發生職災後, 公司的總經理有帶領公安部的人員來醫院探視我, 還給了我慰問金 3 萬元壓驚, 同時也指示人事部要妥善處理我的案子 經向醫院詢問的結果, 我的左腳因為水泥力量及碰撞到地上的機器, 左 173
188 腿部分斷了, 必須要動手術接合, 復健期約要七個月的時間 出院後在家休養, 直到上班為止, 這段期間, 公司有幫我申請勞保給付及團體保險的部分, 讓我感到非常窩心 雖然目前我的腳不像以前那麼的靈活, 也無法站支撐太久, 所以公司也幫我重新調整工作, 我不當工地主任了, 改作公司內勤工作, 雖然薪水變少了, 但目前來講還過的去, 其實在公司做事, 保障真的比較多 至於職災勞工保護法的生活津貼, 我是沒有申請到, 主要是未符合它規定的第一等級至第 7 等級的殘等, 雖然那段時間公司該給的都給了, 老實說還是不足, 像一些健保不給付的項目, 也要自費 又因為我的老婆也要上班, 無 法時時刻刻陪在我身旁, 但是有時候就是有些不便, 要人幫忙, 又無 法請短期的外勞看護工, 本勞看護工一天要 2 千元又太貴, 實在無法 負擔, 關於職災勞工保護法的看護補助, 也不符合資格, 說申請要件 必須是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特定的障害系列才能申請, 而 因為我是下肢斷掉, 說是暫時性的不便, 並不符合資格, 明明就有需 要, 不能申請, 那真不知我們繳交勞保費是做何用 不過話說回來, 我已經幸運多了, 所以也不跟勞保局計較那一些補助 問 4: 你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補助, 對你有何幫助? 是否仍有不足處? 答 : 我是認為要放寬資格, 補助才能落實, 否則明明有需要卻得不到, 也 沒有用 另外職災勞工保護法, 好像宣傳的不夠, 要不是因為這次的事件, 我還不知道這個法令的規定, 勞保局是不是可以在我們發生職災時, 主動寄資料跟我們, 讓我們可以運用, 如果好一點的話, 可不可以領勞保給付時將我們的資料, 直接通知可以申請相關生活津貼, 那是不是更便民一些 問 5: 其他答 : 當我發生職災, 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後的 1 2 月間, 曾有勞工局的人員打電話來詢問我是否需要主動幫忙的, 本來以為是詐騙集團 174
189 的, 經過查證後為縣府勞工局的志工, 雖然我並沒有什麼需要協助 的, 但是還是感到很窩心 訪談紀錄 2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29 日受訪人 :b 君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問 1: 請問你所任職的企業規模? 年資? 工作內容? 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答 : 我們公司約 人左右, 是從事飲料銷售的工作, 我們在業界 算是飲料的盤商 在這家公司約 10 年多了, 職稱是業務代表, 主要是負責訂單的拓展 商家的拜訪等工作, 因此我的薪水有很的 一部份是來自業績奬金, 要很拚, 一個月才有 4 萬多元, 否則就只能 領底薪 2 萬元了 一到公司人事小姐就跟我相關資料加入勞工保險了 問 2: 請問你當時是如何發生職災? 答 : 當時我是在廠房的庫存區點要出貨給商家的飲料, 算到一半, 可能是飲料沒有架好, 滑落了一排, 當時我和一名臨時工就被壓在下面了, 其他工作人員都被嚇了一跳, 家於是把我們兩個人送到醫院急診, 經醫生診, 當時我們都有腦震盪, 以及嚴重的骨折 瘀血, 在 醫院躺了 20 多天才回家休養 不過那名臨時工就沒有我幸運了, 因為倒下來的時候, 他比較接近停放機器的地方, 被很多的飲料架推掉後, 手被當時運轉的機器捲進去, 嚴重的粉碎性骨折, 好像是左手掌一部分被裁肢了, 在醫院躺了很久才出院的 問 3: 發生職災後, 當初公司的處理態度為何? 有無申請到相關保險或補助? 答 : 公司當時是有派人來慰問我們兩個人, 並且給予紅包 1 萬元, 要我們好好休息, 什麼事以後再說 之後出院後, 我有請公司人事小姐幫我 175
190 們申請勞保給付, 其實不多, 約只有 1 萬多元, 因為我的勞保, 公司只有幫我保 2 萬多元 我是還好, 至少有拿到一些 另外那名臨時工, 就沒有這麼好了, 因為他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 之後就被辭退了, 也沒有保勞保, 並沒有拿到相關的給付, 只有那慰問金 1 萬元 什麼給付及補助好像都沒有拿到, 而且公司主張他是臨時人員來支援的, 不算公司正式員工, 並沒有加勞保, 後來好像有去勞工局申訴, 要求職災補償, 有聽說員工最後還是妥協, 拿到一部分補償金 問 4: 你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補助, 對你有何幫助? 是否仍有不足 處? 答 : 其實我對於職災勞工保護法並不是很清楚, 只約略知道勞保局有此項 補助, 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 不太知道 當然能拿到是最好的, 不過 聽說要件很嚴格, 要什麼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才有生活津貼的補助及 看護補助, 似乎不太合理, 其實有時候難關過不去, 就是那個時候, 像我的太太要上班, 小孩也還小, 當時住院期間, 什麼事也不能做, 還要人家照顧, 實在有點過意不去, 這時候如果府有資源可以介入那是最好的, 不過好像事與願違的比較多 訪談紀錄 3 受訪日期 :2010 年 5 月 2 日 受訪人 :c 君 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問 1: 請問你所任職的企業規模? 年資? 工作內容? 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答 : 我是在新莊市的豆漿店上班的, 店內員工只有 3 個人, 連同老板及老板娘, 一共 5 個人 我在店內上班已經 1 年多了, 主要是負責做包子 饅頭 麵條及炸油條等等之類的工作, 其實只要是店內工作, 老板叫 176
191 我作什麼, 我就作了 原本我是做水電工作的, 後來公司倒閉了, 我就到住家附近的豆漿店應徵, 就來工作了 其實這份工作只是短暫性的, 概也作不久, 再加上我們員工並未到達 5 個人, 因為不是強制納保的單位, 老板只建議我們可以加入餐飲工會, 那如果有加入者, 會補助給我們一些勞保費, 那因為我認為工作只是短暫性的, 也沒有想那麼多, 加上嫌麻煩, 所以也沒有加入工會 問 2: 請問你當時是如何發生職災? 答 : 當時我是在清洗壓麵機, 因不慎誤觸開關, 導致右手滑落機器內部, 手整個卡在機器裡, 當時鮮血直流 疼痛不已, 急救叫 119 救護車, 同時消防隊也趕來搶救, 因為卡的很裡面, 最好由消防隊拆機器, 連 同一部分的機器送至急診室搶救, 最後因為手指整個粉碎性骨折, 除 了拇指外, 裁肢了四指, 整整在醫院住了好多天才出院了, 現在因為 右手只有拇指還在, 日常生活及工作真的很不方便 問 3: 發生職災後, 當初公司的處理態度為何? 有無申請到相關保險或補 助? 答 : 老板將我緊急送醫後, 有到醫院來慰問我, 給了一點紅包, 叫我好好休息, 因為沒有勞保及團保的理賠, 也不知道如何是好 這一點我也不怪老板, 畢竟老板沒有申請商號的登記, 加上未達 5 人, 也沒辦法辦理勞保 ; 也因為其實他有建議我加入工會, 是我自己嫌麻煩, 也沒 有加入, 能怪誰呢 現在因為沒有了右手的四指, 要如何再回到豆漿店上班, 其實是不太可能的, 因為每件事都要用到手, 沒有手指如何能做包子 饅頭等的工作, 所以我也不好意思再回去上班 當然也沒有獲得老板的職災補償, 因為老板說那是你自己不小心造成的, 能怪誰呢! 至於勞保局的補助, 我是沒有拿到, 第一是因為沒有加保, 我想當然沒有吧 第二, 我是有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 想申請職災保護法上規定津貼補助, 但是勞保局說並不符合職災的殘等, 只認定是 8 等殘, 不在規定的 7 等殘之內, 所以也沒有任何的補助 難道要叫我 177
192 再把食指切斷, 再去申請嗎, 真的很不合情理 問 4: 你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補助, 對你有何幫助? 是否仍有不足處? 答 : 就這件事而言, 完全沒有幫助到, 職保法規定太嚴了, 根本不符需求, 建議能放寬規定 而且就規定來說, 發生職業病或職業傷害, 都是職業災害, 是我們願意的嗎, 那為什麼職業病就可以申請, 而職災傷害限制只能是第 1 殘等至第 7 殘等才可以, 道理何在, 令人想不通 訪談紀錄 4 受訪日期 :2010 年 5 月 6 日 受訪人 :d 君 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問 1: 請問你先生所任職的企業規模? 年資? 工作內容? 有無加入勞工保 險? 答 : 公司規模很, 承包的工程小小的不下幾十個, 但因為我先生是小包所聘請的, 所以他是常常在換工作, 那裡有工作就往那一個工地 包 沒有加入勞工保險 問 2: 請問你先生當時是如何發生職災? 答 :96 年 7 月, 工地進行灌漿, 報告是說因為我先生站到樓外側的施工架, 因欄杆單側早已鬆脫, 當時並沒有發現, 以致於我先生在施工架踏板上失足墜落, 事後經送醫, 在加護病房急救, 最後仍不死亡 問 3: 發生職災後, 當初公司的處理態度為何? 有無申請到相關保險或補助? 答 : 公司及小包都有前來慰問, 並給了一個紅包數萬元吧, 並希望我們節哀順變, 因為公司有幫他們投保團體保險, 所以後來又拿了 20 萬元來給我們處理後事 之後公司就再也沒有出現過了, 因為我先生沒有投 178
193 保, 所以拿不到勞保局的死亡給付, 至於你說的職保法的死亡補助, 沒有去申請, 根本沒有人告訴我們啊, 那裡會知道府會有補助 問 4: 你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補助, 對你有何幫助? 是否仍有不足處? 答 : 假如有這項福利的話, 當然會去申請, 不過我覺得太不公平了, 事後公司及小包都不出面, 我們也不知道要找誰負責賠償, 因為我們也搞不清楚老板要算是誰, 是建設公司還是小包, 但是總要有人負責賠償吧 訪談紀錄 5 受訪日期 :2010 年 5 月 6 日 受訪人 :e 君 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問 1: 請問你先生所任職的企業規模? 年資? 工作內容? 有無加入勞工保 險? 答 : 我先生是自己開水電行做生意的, 概做了 20 多年, 以前還有找徒幫忙做, 但是因為現行型店家也加入從事水電維修的工作, 所以生意不好做, 所以之後就自己做了, 並沒有請人幫忙 照道理是可以加 入職業工會, 但是生意差了之後, 為了要節省開支, 就退會了 問 2: 請問你先生當時是如何發生職災? 答 :95 年間因為我先生是在六樓接分離式冷氣的冷媒管到主機, 一時腳踩空, 當時為了工作的方便及靈活性, 沒有綁安全繩, 我先生就掉到一樓, 經過急救後, 雖然救回一命, 但也因此了植物人,24 小時需要人照顧 問 3: 發生職災後? 有無申請到相關保險或補助? 答 : 因為職業工會已經退會了, 所以也就沒有任何的勞保給付 好在我們 179
194 有買意外險, 有獲得一筆理賠金 40 多萬元 至於勞保局的補助, 因為我先生是很嚴重的第 1 等殘, 有拿到一筆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按月給 6 仟元 看護補助按月給 8 千元, 以及器具補助 1 萬元, 買了一張氣墊床給他使用, 可以讓他好睡一點, 雖然不是全額補助, 但是有補助還是有差 問 4: 你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補助, 對你有何幫助? 是否仍有不足處? 答 : 幫助很, 可以減輕我們負擔, 否則真不知道要如何渡過這個難關 不過, 在我先生發生職災之前, 我們真的不知道有此項的補助服務, 那是之後問在勞保局工作的親朋好友, 才知道的, 我相信很多發生職 災的勞工朋友, 一定不知道有這項的補助, 尤其當他沒有勞保時, 他 根本不會想到勞保局有什麼可以服務的, 所以一定要力推一下 另 外, 只補助 3 年真的太短了, 雖然短期之內, 可以救急, 但是 3 年之 後, 要如何呢, 我自己也不知道, 希望能夠延長一些, 給我們一些方 便 ( 二 ) 雇主部分 訪談紀錄 1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30 日 受訪公司 :F 股份有限公司 受訪人 :f 君 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問 1: 請問公司員工總人數有多少人? 你的職稱? 任職年資? 處理的人事業務範圍? 答 : 我們公司總人數約有 4,500 多人, 北區 中區及東區均有工廠作業員, 從事紡織業務 我目前是擔任總公司新埔廠人事處的副主任, 從
195 年 4 月間到職迄今, 約 7 年工作資歷 我的工作範圍為人事異動 考績作業 勞健保作業 退休資遣撫卹作業, 以及上級長官交辦事項 問 2: 請問公司所屬勞工如有發生職業災害時 ( 職業傷害 職業病 ), 是否有相關的處理流程? 答 : 公司若有員工發生職業災害, 我們公司的標準作業流程為首先就當事人職災部分作處理 ( 例如 : 送至醫院急診 ), 第一時間通報安全環境室, 安環室會到現場了解相關狀況 ( 若有死亡或 3 人以上傷重者, 則必須通報至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 發生職災單位則會填寫意外事 故報告書, 而安環室填寫職業災害報告書, 並且就職災勞工會主動協 助辦理相關保險給付, 之後, 所屬單位會針對事故發生原因提出改善 方案, 由安環室進行後續追蹤改善進度 問 3: 公司實際上發生的案例? 答 : 最近發生的職災, 就在 4 月份, 公司因為要增產所以更改機器的設定 及製程, 以方便加速製造作業, 勞工 k 君是一名工程師負責機械增設 案, 該案設計配置圖已經討論完畢, 也確定了最後的設計及工作流程 事發當日 k 員至該處進行裝機前輸送機的高度量作業, 於量測結束欲離開時遭運轉中的機械旋轉機突出處碰撞, 於碰撞後 k 員臀部再往前撞擊輸送機, 造成該名員工骨盆骨折情形 事故發生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 當事人遭運轉中的機械突出處撞 傷 ( 2) 間接原因有二類 :A. 不安全的行為 : 當事人未經許可任意進入機械設備運轉區 以及未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 B. 不安全的環境 : 機械設備運轉作業區 該機械設備運轉作業區之隔離管制機制失效 該作業區警告標示不明顯 經深入分析後, 發現的基本原因 : 勞工對現場的危害因素認知不足 勞工未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安衛守則作業 主管人員於現場巡視及監督勞工作業發現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環境時, 並未加以制冲 機械設備運轉作業區未實施有效管制 181
196 目前 K 員的情形 :A. 經醫院照攝結果為左側骨盆閉鎖性骨折, 右側骨盆恥骨裂傷 B. 身體移動時有血尿情形, 已安排膀胱攝影, 檢查結果為無異常 C. 經主醫師診斷為不須手術及物療, 已自行出院回家療養, 該骨折處自行復原 問 4: 關於勞工保險上的給付, 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 死亡家屬補助, 貴公司是否會介入協助其申請? 答 : 發生職災時, 公司會協助申請職災門診單 住院申請書 傷給給付及 失能給付 職保法上的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等各類型的保險或津貼等 等, 若是當人沒有特別要求, 我們不會介入申請 問 5: 承上題, 你認為向勞保局檢附的申請文件或處理流程便民嗎? 有無 再行改善的空間? 你認為這些補助種類或金額, 對於勞工實際上 的受益程度為何? 答 : 基本上要是有相關證明文件的話, 勞保局在收件後, 約兩個星期內 就會給付核發, 不過有遇過在幫同事辦理失能給付時, 當事人已有殘 障手冊及殘廢診斷證明書, 但是勞保局堅持要當事人提供最初的醫生診斷證明及 X 光片, 因為當事人無法提供 ( 事隔多年, 且也找到當年幫他看診的醫生 ), 所以勞保局最後核定不給付 目前旳勞保及職保法的給付, 給付種類應該是足夠的, 至於金額方面 並沒有人會嫌錢太多旳 訪談紀錄 2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30 日受訪公司 :G 有限公司受訪人 :g 君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問 1: 請問公司員工總人數有多少人?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年資? 處理的 182
197 人事業務範圍? 答 : 我們公司總人數約有 2 百多人, 從事醫療消耗品的生產業務 我是公司人事室的管理師, 擔任此一工作已有 3 年多的時間 主要的業務範圍為處理 : 員工關係 勞資爭議 勞健保業務 全公司的 SOP 委員會 員工新進及離職的處理 門禁管制等相關人事業務 問 2: 請問公司所屬勞工如有發生職業災害時 ( 職業傷害 職業病 ), 是否有相關的處理流程? 答 : 一般在處理上, 會先由勞務課介入, 作初步的認定是否為職災, 如認 定是的話, 比較沒有問題 再由人事室為其辦理公傷病假 代為填 寫職災門診單 處理請假期間的薪資問題, 再做後續的追蹤, 直到 該名勞工返回工作場所為止 如果期間有任何須要公司人事協助的 部分, 也會盡力處理, 除非真的不是我們可以協助的範圍 那如果 我們初步認定根本不是執行職務所致者, 看勞工願不願意協商, 如 果不願意的話, 我們會將全案或由勞工向勞保局提出請求認定的意 思表示, 如果最終結果, 勞保局認為是職業災害, 我們便會更改一 開始的決定, 變更為職業災害, 其實就公司的場來看, 並不會占員工的便宜, 因為有時候在職業災害, 尤其是職業病的認定, 自身能力真的無法從事專業的鑑定, 就會全部聽從勞保局的判斷, 因為我們會覺得與其跟勞工爭執, 倒不如聽從第三人即勞保局的判定, 減少公司的勞資爭議, 其實可以維護公司的外在形象外, 也可以使內部員工對公司有一定的向心力, 我想更可以使公司的生產力邁入正軌 除非經由勞保局的認定, 也覺得不應該認定是職業災害, 不管是職業傷害或者職業病時, 我們公司才會堅持認定不是職業災害, 此時有必要狀況下, 會跟勞工先行協議, 假如員工要求太過分的話, 我們不會讓勞工予取予求的 183
198 問 3: 公司實際上發生的案例? 答 : 我們曾有貨運司機的員工 君, 因為長期搬運貨物上下車, 以致於腰椎椎間盤突出的例子, 勞工要求我們認定為職業病, 但我們認定茲事體, 因為公司的貨運司機計有 10 多人, 假如認定是的話, 便會衍生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職業補償, 因為不會輕易應允 況且, 勞保局一開始的核定, 也認定不可能是職業災害, 應為自身的舊疾復發, 只不過恰巧在工作時間因疼痛難耐, 而送醫療 而該次的搬運事故, 只不過是最後的一根導火線而已 不過, 很奇怪的是, 勞工因 為不服勞保局的原核定, 向勞保局監理委員會審請審議, 竟然被撤銷 了, 理由是要求勞保局要重新審查, 並且要求要調取相關病歷資料及 研究其病史, 才能確定病因 最後結果竟然是翻盤, 勞保局改核了, 認定勞工為職業病, 我們在不得已的狀況之下只好勉為同意認定其為 職業病, 所衍生的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職災補償, 也依照法律規定給 予, 儘量事化小, 小事化無, 以維勞資間的和諧 另外, 尚有一名廚房清潔工, 在清潔的過程之中, 因為地上濕滑, 在 工作中行進滑倒, 頭碰到機器的尖銳物, 卻不幸造成頭蓋骨裂掉, 流很不少的血, 緊急送到台急診, 動了手術, 事後聽從醫師的建議休養了半年, 我們一概從善如流, 幫他申請相關的勞保給付 問 4: 關於勞工保險上的給付, 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的職業疾病生 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 死亡家屬補助, 貴公司是否會介入協助其申請? 答 : 我們的勞工一開始進入公司面試時, 如事後錄取, 就會要求員工要備妥相關人事資料, 以利報到的當天, 可以完成加保的手續, 不致發生報到當日未加保的情形, 這一點我們是非常要求的, 寧可晚報到一天, 也會要求其完成全部的手續, 再來上班 因此關於發生職災的勞工, 我們會協助其勞保給付的手續 不過職保法的相關補助, 申請的勞工很少哩, 因為我們人事室對於這個法規, 其實也不熟, 同時我們 184
199 也沒有相關的表格可以讓勞工填的 而且, 看它的要件是勞工於申請相關勞保給付後再來申請, 有時候是勞工忘記了, 因為那段時間根本是勞工還在休養期間, 根本不會去注意這項津貼, 而有時候, 我們看到勞工已經回來上班了, 也未注意到這個津貼, 或者不想動用到這個保險資源, 反正人回來上班就好了 問 5: 承上題, 你認為向勞保局檢附的申請文件或處理流程便民嗎? 有無再行改善的空間? 你認為這些補助種類或金額, 對於勞工實際上的受益程度為何? 答 : 就勞保給付來說, 申請文件或處理流程, 都還算好的 只是很奇怪的 是, 相關申請文件, 一定要勞工蓋章才算, 親自簽名也會遭到退件, 蓋章的目的, 不就是要證明是員工親自提出的嗎, 難道簽名不算嗎? 況且, 文件都是經由公司送件, 已經由公司初步認定, 也不行, 這是 有一點擾民 不便民 至於補助種類或是金額, 是希望能再放寬, 因為勞保的給付, 其實是 不算多的, 如果全家只賴他一人工作的話, 雖然職災部分, 公司會給 予補償, 勞保局也會給, 不過有時候醫療的自負額太多的過, 也會吃不消 再來, 職保法對於職災家屬的子女照顧這一面向, 是沒有提及的, 是否有可能給予一些補助, 因為發生職災, 也不是勞工願意的, 如果只是可以辦理子女助貸款, 那只不過是將問題延後而已, 並沒 有解決職災勞工的家庭問題 訪談紀錄 3 受訪日期 :2010 年 5 月 2 日受訪商號 :H 商號受訪人 :h 君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185
200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年資? 處理的人事業務範圍? 答 : 我是公司負責人, 公司自 91 年間成迄今, 已經 8 年了, 主要是從事冷凍水餃的製造與買賣, 公司全部的業務都由我和我太太包辦行業務, 例如 : 會計 出納及人事等, 員工只有 8 名, 多是親朋好友, 負責原料進貨 機器包裝及送貨等工作, 另外為了擴展市場, 最近我們還透過網路販賣, 希望生意可以好一點 至於勞保部分, 並沒有投保, 主要是為了要節省人事成本, 而且員工都是親朋好友, 他們不會跟我計較有無勞保, 有些人會主動加入工會, 有些則自己 處理, 我們是不介入的 問 2: 請問公司所屬勞工如有發生職業災害時 ( 職業傷害 職業病 ), 是 否有相關的處理流程? 答 : 就是送醫療, 再包一個紅包給他壓壓驚 之後好了, 再請他回公司 上班, 繼續之前的工作, 如果真的無法勝任的話, 我們會請他離職, 以免妨礙公司業務的運作, 一般而言, 都會自動請辭比較多, 不會有 勞資爭議的發生, 因為畢竟我們比較像家族企業的經營模式 問 3: 公司實際上發生的案例? 答 : 最近有一件 99 年 1 月份, 就是我公司的員工送貨到店家, 快到桃園中壢的時候發生嚴重車禍, 好像是為了閃避一名路人, 導致車子撞到另一輛小客車, 因為對方超速行駛, 所以兩個人都非常的嚴重, 被害 人因此死掉 我的員工也因此右腿截肢, 目前在家修養 而我也為他賠了不少錢, 除了車子損傷需要修理外 對方家屬開口要求 500 萬元的求償, 事後以 150 萬達成和解 問 4: 關於勞工保險上的給付, 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等相關補助, 貴公司是否會介入協助其申請? 答 : 有給他一筆安家費 30 萬元 另外, 因為他本身沒有加保, 所以沒有勞保的問題 職保法的津貼申請, 這件事我並不清楚, 可能他自己 186
201 有去申請吧, 因為公司行業務只有我跟我太太負責, 所以我也不清楚, 勞保局好像也沒有宣導, 假如有此筆補助的話, 我會趕快叫他去申請, 以免錯過時機 問 5: 承上題, 你認為向勞保局檢附的申請文件或處理流程便民嗎? 有無再行改善的空間? 你認為這些補助種類或金額, 對於勞工實際上的受益程度為何? 答 : 應該府要主動通知吧, 不然我們都不太清楚, 補助種類及金額當然是越多越好, 這對勞工是有幫助的 ( 三 ) 行機關部分 訪談紀錄 1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3 日 受訪機關 : 行院勞工委員會 受訪人 :i 君 問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的法過程為何? 答 : 其實這個法案是比較特別的, 是由民間團體首先提出的, 最初草案是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與 工人法行動委員會 經過三年多討論 後, 在 1998 年 8 月草擬完成, 然後透過法委員鄭龍水等人提案 同時於 2000 年 6 月與行院版 江綺雯版等併案審查 法院等三委員會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將草案審查完竣,2001 年 10 月 11 日經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於 2001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於 2002 年 4 月 28 日正式施行, 其法過程是相當漫長的 問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算是保險嗎? 答 : 職保法的各項津貼 補助, 稽其法意旨乃為了周延遭遇職業災害之 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保障 補助已加保遭遇職災勞工之經費來源, 是由 187
202 職災保險收支結餘提撥 ; 而未加保遭遇職災勞工的經費, 則是由府編列預算支應 該法各項津貼 補助, 為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之附加 補充性質, 其性質較屬於福利性 各項津貼 補助條件及標準皆採授權訂定, 並非屬於公法上的保險事件 從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補助對象均為未加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核與勞工保險所稱之保險事故無涉 至於第八條 ( 津貼補助 ) 及第三十條 ( 續保保費之補助 ) 規定, 其所遭遇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一致, 為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之附加 補充性質 問 2: 勞工因職災致死或者殘廢時,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是可以處以補助金 額之相同額度罰鍰, 其法上為何不採用代位求償方式行之? 答 : 其實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針對未加保勞工的部 分, 勞保局核付死亡補助或殘廢補助, 依法可以處以同額度的罰鍰, 是有點類似代位求償的原理, 雖然代位求償與處以同額的罰鍰, 在理 論上可能是不一樣的, 將來修法的走向, 也還沒有確定要採用那一種 模式 訪談紀錄 2 受訪日期 :2008 年 10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10 日 2010 年 4 月 15 日受訪機關 : 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室 受訪人 :j1 君及 j2 君 問 1: 貴局職業災害保護室, 目前編制為何? 業務分工為何? 答 :( 一 ) 本職業災害保護室計有人員 18 名, 構成員為專門委員 1 人, 生活津貼補助組含組長在內 8 人, 負責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家屬補助及未加保受僱勞工之殘廢補助與死亡補助之審核業務 另外設有輔助設施補助組, 含組長在內 7 人, 主要是負責器具補助 輔助設施補助 188
203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之審核等業務 另外設有工友 1 人 該名工友另兼積欠工資墊償室的業務在案 ( 二 ) 內容分為職災勞工補助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輔助設施補助等 4 個部分, 分述如下 : 1. 職災勞工補助 : 職災勞工補助係直接補助提供職災工或其家屬, 不論有沒有參加勞保, 均可以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器具補助及家屬補助等六項補助 另外, 未參加勞保的受僱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或重殘者, 雇 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予補償時, 可另申請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 又 參加勞保之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得申請自 願繼續參加勞保, 並由專款補助其續保期間之保險費 50%~80% 2.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 :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係由事業單位 職訓機構或 相關團體, 按規定期間 ( 即每年 2 月及 7 月底 ) 擬訂計畫需求書, 向本局提出申請, 由委員會審查及勞保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補助, 其 範圍乃是關於職業災害之研究 職業疾病之防 職業疾病醫師及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及機械本質安全化之推動 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及其他預防之研究 3.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係由事業單 位 機構 校或相關團體按規定期間 ( 即每年 2 月及 7 月底 ) 擬訂計畫需求書, 向本局提出申請, 由委員會審查及勞保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補助, 其範圍有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職務再設計 職業輔導評量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 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4. 輔助設施補助 : 輔助設施補助係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而須提供從事工作必要輔助設施之費用 189
204 問 2: 貴局在審查職災補助案件之工作流程為何? 答 : 本局從勞工有申請書郵寄過來後, 先由秘書室文書科收件 ( 總共設有 3 款申請書 -1. 職災勞工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 看護補助申請書 2. 職災勞工殘廢補助 / 死亡補助 / 家屬補助申請書 3. 職災勞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該申請書可區別為 8 種補助項目及 13 類統計項目 ), 再移由承辦科別辦理初批 線上受理, 初審時先視有無缺件, 是否必須加以查證, 例如 : 交本局各辦事處查辦 函調申請人就診醫院之相關病歷 申請人必須補件, 則限期補正 醫理部分 則送本局特約專科醫師審查, 再經過複核後, 決定補不補助 如不補 助的話, 則函復申請人, 列印不補助清單後歸檔 如經複核後, 符合 申請要件, 予以補助, 列印複核清單, 經整理複合清單併原申請書件, 交由給付處出納再次確認金額, 由給付處帳務科製票後核付, 並將申 請書件歸檔, 同時另轉交金融機構轉帳入申請人帳戶, 即行結案 如 於給付處出納科確認 帳務科製票期間, 如生有爭議, 均得暫時止付, 再作審核流程 ( 詳如附件 - 生活津貼或補助作業流程圖 ) 問 3: 如非勞工或其家屬主動申領相關補助, 貴局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知悉? 主動進行協助? 答 : 目前本局職災保護室的申請案件, 多由勞委會各區勞動檢查所移案 勞保局, 如已加入勞保者發生職業災害時, 則另有重工安的通 報系統可以知悉 再來就是本局各辦事處也會將各個申請書件轉交本室辦理後續的補助業務 至於由鄉鎮市公所移轉過來的案子, 則是少見 當然本局如發現具體個案時, 則會主動通知相關人員來本局申請補助 問 4: 已加保勞工於申請勞保給付時, 可否同時送件要求職保法的生活津貼給付? 答 : 實務上作業並無不可, 重點在於勞工申請給付, 會先由給付處去認定其殘廢等級, 認定完畢後電腦上自然會有記錄, 此時我們就可以辦理 190
205 後續的津貼給付事宜 問 5: 貴局給付處在認定已加保勞工之殘廢等級後, 是否會將符合職災勞工保護法之津貼等級, 移由職災保護室主動通知相關人等? 答 : 會的, 我們一直在做這樣的工作, 只要給付處有名單給我們, 會寄發通知職災勞工來申請相關的生活津貼, 而且回來申請的概有七 八成以上 問 6 貴局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 有何機制? 標準為何? 還是由職災保護室是單獨認定嗎? 答 : 本局有關職業災害的認定, 主要是分二類,(1) 如已投保的勞工發 生職災欲申請相關給付時, 則由給付處認定 也就是認定是否為職業 傷害 職業病, 給付處會依個案之具體情況判斷, 如個案事實不明, 除會依申請人所主張之事實, 交由本局各辦事處先行查證, 再將結果 回報本局, 由本局給付處移給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 供本局人員進 行確認 (2) 如未投保的勞工發生職災, 則是由本室承辦人員依法判 斷 問 7: 第六條規定 :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在實務上有去區別 未加入勞工保險者 之類別嗎? 例如 :(1) 依法應加入而未加入者? 無一定雇主之自營作業者 外籍勞工?(2) 依法得無須加入者? 受僱勞工為 5 人以下者 (3) 依法不得加入者? 答 : 實務上不會去區分, 因為法令上根本沒有區別的必要, 只要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予補償就可以了 問 8: 第六條規定 :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是否有限制必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才有適用嗎? 而勞工如以民事途徑向雇主求償, 其賠償金額是否算在第六條之抵充範圍之內? 答 : 因為法令上並沒有限制必須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 因此我們在 191
206 審查過程中也不會去注意到 至於民事賠償金額應該不在抵充之例, 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 係抵充補償金額的部分, 與民事上損害賠償係屬二事, 應屬無涉, 此一部分在職災勞工保護上第六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 勞保局要扣除的是雇主的補償金額, 至於如係第三人的賠償更不用說了, 不在扣除之例, 應無疑義 問 9: 第九條之適用對象, 依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係指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者之勞工, 如發生職災死亡或殘廢時, 為何與第六條的適用對象, 會有所不同, 為何? 答 : 法規上作此區分, 應係未加保勞工的死亡補助或殘廢 ( 失能 ) 補助, 在法設計上雇主要先負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責任, 餘額不足 處, 再由勞保局負擔 至於同法第九條的補助, 雖係未加保勞工仍得 享有, 惟為了照顧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也可以申請補助, 因此要 件上並未嚴格限制 至於詳細法策, 問一下勞委會可能會比較清 楚 問 10: 勞工因職災致死或者殘廢時, 依第 34 條規定貴局是可以處以補助 金額之相同額度罰鍰, 其法上為何不採用代位求償方式行之? 答 : 因為本室主要是業務執行單位, 法律規定要如何辦理, 基於依法行原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係處以罰鍰, 與代位求償的法律性質稍有不同, 本室自依法為之 至於理上的討論, 比較沒 有涉及 這個問題, 要請教勞委會業務單位可能會比較清楚一些 問 11: 職災保護法之相關補助, 為何沒有請求權時效的規定? 那麼請求權時效應該多久? 答 : 一般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 當然在他審定成殘 或者死亡後的一段時間內, 家屬通常會馬上來申請, 比較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的問題發生 這個問題假如會發生的話, 可能是在外籍勞工的身上, 因為職保法的勞工並沒有區別籍, 只要在我境內受僱發生職災, 即有適用 可能會因為外籍勞工發生職災致死 殘廢時, 因家屬在外可能 192
207 短時間內無法來台處理喪事宜, 或者有可能外勞不懂得權益的維護, 以致於沒有提出申請案 而如果是其他的生活津貼的申請則相對來說顯不可能, 因為可能發生職業災害後, 外籍勞工因為無法工作, 可能就會被轉出 回休養去了 第二個問題, 職保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是如果依據行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應該也是有適用的餘地 問 12: 自實施職保法以來, 各類案件申請補助是那一類型或那一行業勞工申請補助案件最多? 答 : 關於各類案件申請補助 第一類區分有無加入勞工保險 第二類, 則以法律規定的補助類型, 即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器具補助 家屬補助 退保後職業疾 病生活津貼 續保保費補助及職災預防與職災勞工重建等項目, 作一 分類 至於那一行業勞工申請最多, 本室並沒有作此一區分方式 問 13: 有關職災保護的業務內容, 有一項是職災勞工家屬死亡補助 10 萬 元, 請問審核流程為何? 答 : 依法令規定, 要因為職災勞工死亡, 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 因職災勞工死亡, 導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要檢具死亡診斷書 除戶的戶籍謄本 早期是要由里長開具清寒證明, 後來就取消了, 所以不用再檢附 只要前二項文件, 資料齊全 審核無誤就核發 問 14: 請問貴室在審核相關的業務時, 是否會去勾稽申請人在其他府機關所請領的相關生活補助? 答 : 不會, 因為法令並沒有賦予我們, 可以去勾稽其他社會福利機關的申請人案件, 而言也沒有去排除申請人如有申請其他的津貼就不能來申請, 只有在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等, 因為法令規定, 他如果去申請其他機關的, 就不能來申請我們的補助 我們才會請申請人要寫切結書, 避免發生重複申請補助, 而其他申請要件是沒有的 因此不會去勾稽 193
208 問 15; 勞工保險條例於 98 年 1 月 1 日失能一次金改採年金化之後, 對於職保法的業務, 有何影響? 答 : 這個問題, 其實經建會一直有在討論, 很多的福利或津貼設計年金化後, 有無整合之必要, 否則像身障者的生活津貼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及職保法的生活津貼, 如發生在一名職災勞工的身上, 同時就府各機關領取不少金錢, 究有無必要或製造困擾, 或許真的有整合的必要 訪談紀錄 3 受訪日期 :2010 年 10 月 13 日 受訪機關 : 勞工保險局 k 縣辦事處 受訪人 :k 君 受訪方式 : 面談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是服務於勞工保險局 縣辦事處, 負責的業務是全縣境內的勞工保 險的承保 給付 勞退 投保資料的查詢及勞保法令的諮詢等相關案件, 只要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給付等的業務, 本辦事處均可以代為轉呈 另外就是勞保局交辦的查察業務 問 2: 就職災保護補助的申請這個業務的處理流程為何? 流程有無簡化 便民的可能性? 答 : 就職保案件的申請, 其實它的流程與一般給付案件, 並無不同 重點在於如果勞工如為加入勞保者, 它的申請文件會比較齊全, 因為公司或者職業工會會先經過初步的審核, 再送到辦事處或勞保局 而如果是未加保者, 如自營作業者發生職災的話, 缺件會較容易發生 再來就是職災的認定問題, 各辦事處是無法去作初步的分辨, 主要是因為權責在勞保局職災保護室這邊, 除非職保室交辦下來要去作業務訪查, 不過查完後, 還是要送回職保室由承辦人去做認定 我們基本上 194
209 只是做文件上的形式審核, 如有缺件, 會請民眾補件, 但是如果民眾堅持要送件的話, 我們還是會收件轉到勞保局去作審核 例如 : 依據職保法的規定, 加入勞保的勞工發生職災要申請生活津貼, 是要先申請勞保給付完畢後, 才可以再提出申請, 但如果勞工同時提出的話, 我們會告以法令規定, 但如果勞工堅持要送的話, 還是一樣轉由勞保局做審核 問 3: 就職災保護補助的申請, 如有加入勞保者, 必須以先申請勞保相關給付後, 才能申請職保補助, 你認為有無必要性? 答 : 我認為是有其必要的, 因為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 申請過勞保相關給 付後, 如確有必要, 且符合相關職保法的要件, 才可以提出 因為職 保法是一種補充性的津貼, 必俟勞保給付申請完畢後提出, 才會符合 此一法目的 又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申請原則 問 4: 有關職災勞工保護法之案件的來源為何? 答 : 最常見的是來自勞工的主動申請案 勞保局來文主動要我們介入去瞭 解的案子 也有可能是因為媒體的報導, 我們才知悉的也有, 不過不 常見就是了 但是地方鄉鎮公所來文要求協助的, 就未曾見過了 這個問題我認為主要是因為鄉鎮公所的人員對於勞工保險局的業務, 並不熟悉, 他們主要的窗口, 是與縣市府社會局聯繫的較多 雖然我們各辦事處會做勞保業務的宣導會, 但都是對投保單位公司行號的居 多, 不對公務人員做宣導 此外, 如民年金的申請案件, 如申請人係發生死亡 殘廢的案件, 基於保保是沒有工作的一群, 如申請書上填寫是因工作因素所致者, 勞保局也會交辦下來去瞭解實情為何 問 5: 就職災保護補助的申請, 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 ( 死亡 殘廢 ), 係以最低投保薪資申請, 但如以實際薪資換算分級表上的級距, 你認為在執行上有無困難? 答 : 困難概會是在查證資料部分, 但最的是預算能否支應, 因為既然屬於未加保的勞工, 就有可能會有以少報多來申請相關補助的問題 195
210 訪談紀錄 4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2 日受訪機關 :L 縣府受訪人 :l 君受訪方式 : 電話訪問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的職稱是職災個案管理員, 目前任職於 縣府勞工局身障輔導 科, 工作經歷已有 2 年多, 本局目前配置的人力負責此項業務, 計有 4 名, 預算是由行院勞工委員會補助, 主要的處理業務為職災者的 協助 1. 職業災害勞工主動服務計畫 ( 勞委會 )2. 職災慰助金 ( 本局 )3. 職訓補助 ( 本局 ) 4. 職災致殘勞工重回職場計畫 ( 職訓局 ) 希望藉由支持陪伴及深度個案管理服務, 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協 助職災勞工家庭度過困境 重返職場 不過每個縣市府的工作情況 稍有不同 依據行院勞工委員會頒布的 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 服務計畫 該計畫主要的工作內容有 (1) 受理職業災害個案求助及權益諮詢 (2) 主動接觸及聯繫關懷勞保職災傷病 殘廢及死亡給付個案 ( 3) 透過轄區內醫療院所及工會等單位, 主動發掘職災個案來源 ( 4) 整合轄區內府及民間資源, 提供個案管理服務, 包括 : 提 供職災勞工心理支持及社會適應 協助請領勞保相關給付或津貼, 協助轉介並追蹤醫療職能復健 勞資爭議協處 法律協助 職業重建及福利資源等機構 (5) 依規定填報各項服務情形於 全勞工行資訊整合應用系統 (6) 協助辦理勞工福利服務事宜 (7) 其他有關本計畫相關行事務及配合事項 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流程 期程? 答 : 個案的來源主要宗是從勞委會各區勞動檢查所 勞保局提供職災傷 196
211 病 殘廢死亡名冊 各醫院職業災害通報轉介 本府相關宣導會, 也有縣市消防局轉介來的, 另外也有雇主或勞工主動求助申請的, 每個個案的處理流程少的有 4-5 個月, 亦有長達 1 年者, 亦看個案的難易度不同, 會影響到結案的速度 甚至也有結案後, 又轉介回來尋求協助的 另外身障者的協助方面, 另有 身障者居家值機實驗計畫, 該計畫是讓中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者, 透過電信科技 電腦網路及軟硬體設施的結合, 在家中值機客服的工作 暨聯結相關的社會資源, 讓身 障獲得一些資源上的協助等 問 3: 一個月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受 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每個月從勞保局函轉來的名單約有 件, 我們會看個案的 即性 急迫性與否, 分別處理 而且我們也配置有志工幫忙處理, 一 開始我們會先寄職災關懷問卷給勞工本人, 由職災勞工來勾選何者問 題, 是最需要去協助的, 我們就依其需要, 去協助他們 至於發生職 災的類型, 我們並不會去區分受僱者或者是自營作業者, 因為對我們來說是一樣的, 都是需要協助的勞工, 只是問題的嚴重性與否而已 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從初期的勞資爭議 勞基法的補償或者職災保護法的補助, 以及職災末期的職業重建, 其實每個勞工都是非常關心的 因為我們的來源宗都是從勞保局轉介來的, 所以通常會是已申請過勞保給付的個案, 我們再來配合他們的需要來幫忙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答 : 只要是勞保局轉介來的, 他們多知道會有職災勞工保護法的補助, 所以只要有符合資格, 他們就會提出申請 依照我個人的承辦的經驗 197
212 來看, 只有少數人不知道有職保法的補助可以申請, 當我們遇到此種 情況, 我們會適時的告訴他們, 然後再由他們自己提出 訪談紀錄 5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5 日受訪機關 :M 縣府受訪人 :m 君受訪方式 : 面談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是擔任職災個管員, 任職於 縣府勞工處勞工行科, 業務範圍 主要分為 1. 職災勞工的諮詢 2. 職災勞工的個案管理, 而且是以家庭 成員為單位, 不單以職災勞工本身為主, 例如 : 老人長照 喘息服務 兒虐 外籍配偶 職災勞工子女的教育問題 生活上的協助, 這一個 部分主要權責是在教育部 各個校也可以協助處理 另外還可以運 用地檢署的緩處分金協助職災勞工 3. 職災勞工本身的勞資爭議 4. 提供法律上的協助, 例如 : 法律扶助 協處等服務, 將社會福利做全方位的整合 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 流程 期程? 答 : 主要來源是 1. 每個月勞保局送來的名冊 2. 機關內部如勞資爭議科的案源 3. 醫院也是會有函送的名單 4. 勞工主動前來協助的 5. 本處主動發掘的, 例如 : 辦理型活動, 也會做業務宣導 6. 勞檢所做的職災通報 7. 鄉鎮公所也曾通報有疑似的職災個案 每個案子經瞭解後, 依照他需要的服務, 做最妥善的處理 有些只需要口頭上的關懷等短暫的服務, 即可結束 至於需要多重的協助時, 就會開案, 進行一連串的深入服務 所以每個案子的處理均不相同, 198
213 少則 1 個月, 多則 1 年以上都有 問 3: 一個月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受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每個月的名單約有幾十個左右, 換算起來 1 年約有上百個案, 不過實際上要開案的並不多 發生職災的類型, 多還是以傳統產業 勞力密集的較多 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勞工一開始最需要即解決他的難題, 當然是以勞基法上的補償, 以 及勞保給付最可以刻消除一些經濟上的問題 等一段時間後, 會勞 資爭議開始跑出來, 因為職災勞工的身體慢慢好轉後, 會向雇主請求 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公傷病假的休養, 當然此時糾紛會衍生出來 至 於未投保勞工如發生職災的話, 還是勞資爭議的協助, 佔最宗, 還 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與雇主打官司, 也不少 另外針對協助的部分, 也要看勞工的教育程度而定, 如果教育程度較 低 不會使用電腦的, 我們通常會幫他們準備申請的相關表格, 詳細的告知, 有時候, 也會主動聯絡勞保局辦事處, 請他們做後續勞保申請的服務, 也是不少的 如知識水準較高者, 通常告知法令規定 聯絡電話, 就夠了, 所以也要看案主需要服務到什麼程度而定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答 : 職災勞工並不那麼清楚 當我們知道他的困難後, 會主動告知他們, 可能勞保局在宣導上做的不夠, 需要加強 問 6: 其他意見要表達的? 答 : 其實個管員的工作量是非常重的, 而且除了耐心 熱心助人之外, 就是專業度要夠, 因為他要為職災勞工找尋全方位的出路 有勞 社 教育 法律及經濟層面等相關因素要去考量 同時, 職災勞工的 199
214 身心, 也要格外重視, 以避免因為一時情緒低落, 而發生自殺的缺憾 訪談紀錄 6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3 日受訪機關 :N 縣府受訪人 :n 君受訪方式 : 面談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是任職於 縣府勞工局的勞工服務科, 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本 處只編有一位個管員, 我目前已工作了 1 年半多, 主要處理的業務是 職災勞工的慰助及訪問 其次, 就是罹災後的補償協助 而本項主要 可以分為 1. 勞資爭議的處理 2. 急難救助金的發放 3. 勞工保險的給 付 4. 法律上的協助, 例如 : 法院訴訟的協助, 本項我們會移請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 5. 公安的發生, 如有職災勞工不知勞動法 令上的權益, 我們會適時的做法令上的宣導 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流程 期程? 答 : 個案的來源主要是勞保局每半個月都會移給我們縣府勞工名冊, 主 要是當勞工有發生職災, 因而請領傷病 失能及死亡給付者的名冊 再來, 就是勞委會勞動檢查所如接獲通報如事業單位發生職災, 生有 1 名勞工死亡 3 名勞工受傷時, 也會知會我們 此外, 我們也會與本縣的醫院主動建通報系統, 當有病患是因為職業災害就醫時, 醫院就是通報我們知道 再來, 就是職災勞工主動到勞動處尋求協助的, 此時我們個管員也會知道, 要接手處理後續事宜 另外, 我們每年也會編列預算, 印製一些宣導海報, 貼在顯眼地方, 供民眾知悉 至於其他的機關主動轉介的, 則是沒有遇過, 例如 : 社單位社會局 200
215 處 再來, 比較特別的是, 有關職災外籍配偶的部分, 他們有比較特別管道, 就是各縣市設有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主要針對外配的部分, 進行比較全面性的服務, 例如 : 外籍配偶個案管理 家庭訪視 資源轉介等相關工作 在處理流程部分, 會因為個案需要協助的不同, 也就是簡易 繁雜的不同, 每個個案會花的時間也會不一樣, 未可一概而論 就傷病者而言, 主要會著重在勞保給付 勞資爭議的解決方面 問 3: 一個月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受 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因為主要的案源是來自於勞保局的名冊, 記得上個月轉介來的個案, 例如 : 上個月轉介來的傷病者約 30 件 失能者約 4 件及死亡者約 1-2 件, 這樣算起來, 約一年約有傷病者 550 件左右 失能者約 件, 以及死亡者約 30 件個案 當然每件的難易程度不同, 會視問題 的徵結點何在去評估, 確開案的目標 至於發生職災的類型, 本處並沒有相關的統計 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部分是勞基法的補償及勞保給付是佔宗的 至於職業重建的部分, 因為我們規定的接案條件必須是具有身障手冊的勞工, 這一個層 面我們會先過濾, 如未領有身障手冊者, 來申請職業重建, 我們會拒絕, 不過會轉往可以輔導的相關機關 至於未投保勞工, 對是家屬補助這一方面, 是關注最多的 不過通常都是我們告知他們才知道有此補助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答 : 就本縣的狀況來說, 多數的勞工都不知情, 所以當我們瞭解時, 會主動告知該項資訊予勞工 其實城鄉差距真的蠻的, 因為 縣的勞 201
216 工都是基層勞工 自營作業者較多, 就知識的接受度來說是比較不足的 教育水準也跟城市的勞工是有差距的 所以中央與地方都會適時的宣導相關法令規定, 但是當你沒有遇到時, 根本不會去注意到相關的規定如何, 當遇到了才會求助機關協助解決 問 6: 有無特殊的個案, 可以分享的? 答 : 有一件個案是結案後, 又再開案的 因為職災死亡的是先生, 而他的外籍配偶因為逾期居留後, 遭限制入境的問題, 透過管道找我們協助, 要求能申請入境 延長居留 那我們協助此一個案的部分是逾期 居留的問題, 後來我們是幫他解決了, 但之後他又要求希望可以拿到 中華民的身分證, 因為這個請求, 已涉及移民法 籍法的問題, 除了不在我們的權責範圍內, 更重要的是已超出我們的評估, 並非是 職災個案管理員的職責, 當然就是不予受理 其實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外籍人士常常因為資訊的缺乏, 有時候會受到一些偏激團體的刺 激, 導致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對存在, 所以外籍勞工的部分, 我們會 進行訪視, 了解他們職災的爭議何在, 以化解糾紛 問 7: 職保法相關的生活津貼的給予, 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生活津貼給付, 你認為是否會生有衝突, 即重複保障的問題? 答 : 勞工福利與社會福利兩者應該是不相衝突的, 不然為何要分兩套法律 兩個主管機關去保障它, 不過想想當一名身障勞工發生職災, 他 已經領了身障的生活津貼, 卻還可以申請職保的生活津貼, 似乎已屬 重複請領了, 會不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這個問題是有點複雜, 可能還 要再思考看看較宜 訪談紀錄 7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5 日受訪機關 :O 縣府受訪人 :o 君 202
217 受訪方式 : 電話聯絡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是 縣府勞工局的職災個案管理員, 主要是負責與職災勞工有關的業務, 像死亡 殘廢或傷亡的勞工之法律扶助 職業重建 勞資爭議 保險給付的協助等相關業務 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流程 期程? 答 : 來源致有中檢所的來文 報章媒體的報導 網路消息 醫院通報 工作強化中心 職業傷病診中心 勞保局每月定期來的勞保給付名 冊等, 至於鄉鎮市公所, 則沒是接過, 要求介入處理的 關於處理流程, 都是先打電話給職災勞工, 進行瞭解, 看有無需要協 助的, 再安排時間進行家訪, 去實地了解看一下家庭狀況, 做後續的 評估, 看職災勞工究竟需要那些協助, 例如 : 法律扶助 勞資爭議 職業重建等, 因為每一個個案情況不同, 要協助的點, 致也不同 介入協助後, 會看協助成果如何, 進行定期追踪, 最後才會結案 問 3: 一個月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 受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像勞保局上個月即 99 年 3 月份來的名冊, 約有 個, 都是 已經申請過勞保給付的, 就會轉來我們這裡看需要什麼樣的協助, 會先去打電話聯絡, 瞭解一下 像上個月經評估後, 必須多重協助的, 開案的有六個個案 一定是受僱者的個案是最多的 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概是勞資爭議的解決, 以及勞保給付是最多的 至於職災勞工保護法, 是最少需要幫忙的, 至於為什麼不需要幫忙, 則是沒有去追究 203
218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 益? 答 : 部分真的是不知道, 那假如需要的話, 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訪談紀錄 8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5 日受訪機關 :P 市府受訪人 :p 君 受訪方式 : 電話聯絡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目前服務於 市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課的個管員, 總計有 2 名, 而 我任職已有 2 年多 處理的範圍為 1. 各種資源聯結, 在經濟方面, 依 照受輔導人的家庭經濟狀況, 主要從社方面去協助他們, 如果府 機關無法協助的話, 例如 : 資格不符, 我就會去找民間慈善團體介入 2. 勞資爭議案件的處理 3. 法律扶助 4. 勞保案件的給付, 視案主的狀況, 有的簡單, 只要告訴他們的資訊即可, 有時會幫他們填寫表格等相關申請書 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 流程 期程? 答 : 主要是以勞保局名冊為主 府內機關則以本局的勞資爭議科, 在協調時發生的個案也有 局內的勞工福利課, 如遇有身障求職者, 也會進一步主動詢問 職業傷病診中心 工作強化中心也會有案件進來 主動求助的也有 社會處的, 也有一些 至於鄉鎮公所曾經有里幹事來函請求協助的也有, 不過相當的少 主要的處理流程, 就是當需要協助的案主有多重問題時, 如 1-3 項以上, 我們會進行簡短的家訪, 之後再來評估有那些需求, 要提供那些 204
219 服務, 是否有開案的需要 通常一個個案約要服務 3-6 個月左右, 但如需要長期服務的也有長達 1 年多以上 問 3: 一個月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受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我們府內約一個月要 120 多件 因為我們只有 2 個人在處理個案, 案子又那麼多, 為了節省時間, 我們通常會先請志工打電話, 先作關懷服務, 再去瞭解有無服務的需要性, 再作後續的服務, 一個個案有時候必須服務到他復工為止 發生職災的類型, 我的印象中是以受僱 者較多, 至於是那一種職業則是沒有統計 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 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最多的是勞資爭議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 益? 答 : 至於職保法的補助, 家真的瞭解不多, 不過有來申請的是以家屬補 助最多, 可能是那一個部分, 因為勞保沒有給付, 所以家才會想申請 主動告知相關權益是必要的 問 6: 個案分享? 答 : 在我的個案裡, 曾有一個是保險公司上班的業務員, 發生職業災害後, 想到請公司開受僱證明, 但是一直拿不到, 因為公司認為是承攬關係, 所以無法享受到勞保的相關給付, 但是在我們來看, 應該是勞動契約 關係, 可能最後要進法院去做認定, 才能解決此一爭端 訪談紀錄 9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6 日受訪機關 :Q 縣府受訪人 :q 君 205
220 受訪方式 : 電話聯絡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是在 縣府社會處的勞工行課, 編制上只有我一位職災個管員 業務範圍是職災勞工的醫療轉介, 包括職業病的認定 日後的工作強化 以及經濟的需求, 如通報需要急難協助的 告知相關民間資源等 勞保給付 勞資爭議及法律扶助等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 流程 期程? 答 : 是以勞保局每月函送的傷病給付名冊 勞委會中檢所之重職災通報 名單 另外是前來申請急難救助的 我們也會與縣警察局有聯繫會 報, 會請他們如生有重災害時, 請通報我們, 以進行下一步程序 至於主動宣導, 則是比較少 鄉鎮公所也是很少, 另外我們針對本縣 13 個鄉鎮, 將它分作五區, 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經過申請後, 由 社工員家訪查瞭解, 必須協助者有那些個案 問 3: 一個月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受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一個月約有 個個案進來左右, 因此一年約 1,000 多件個案發生 因為我們的個案比其他縣市少, 所以局長是要求我們服務要 精緻化 因為我們地處偏僻, 所以發生職災的類型, 反而是自營作業者比較多 因此我們曾經一家一家的拜訪職業工會, 作深度服務, 希望他們能協助我們, 當有會員發生職災或疑似職災時, 希望能通報給我們知悉 因為本縣少, 勞工主要是從事營造業 木工業 水電業 建築業及茶業等, 所以多為無一定雇主, 故加入職業工會為多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一開始是以勞資爭議為主, 即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 之後才會有勞 206
221 保給付的問題 至於雖然很多的勞工有意願要復工, 但是很困難, 因為他們年紀多為中高齡, 所以在輔導就業真的困難重重 另外本縣公司因為職場規模都不太, 所以如果要將職災勞工變換工作, 又是一個難題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答 : 真的不瞭解也, 除非家中有人是相關科系畢業, 或者利用網路查詢, 否則不瞭解的居多 問 6: 其他? 答 : 關於身障手冊的申請, 其實蠻複雜的, 先由鄉鎮公所將鑑定表交由申 請人, 再由申請人帶回醫院由主醫師開診斷書, 並在該申請上簽 名, 直接由醫院交還予公所人員, 進行初審 再轉由縣府審查, 作 第二次的複查, 通過後轉交給鄉鎮公所發給 其實身障手冊的申請, 還蠻難的, 流程多及手續複雜 此外, 身障人員要拿到身障手冊, 除障害程度外, 另外依法是要符合 中低收入的標準, 才能申請相關生活津貼約一個月幾千元 因此職保法中雖然亦可以申請相關津貼的補助, 兩者法目的不同 對象也不同, 所以縱有 2 筆津貼皆領取, 我想應該也沒有重複請領的問題 另外在審核中低收入的所得時, 係以前一年度的所得收入為主要 ( 如 99 年審核時, 是以 97 年的所得清單為審核對象 ), 扣除相關的給付, 如老年給付 而相關津貼並非所得的一項, 因此雖然領取二種不同法 源的給付, 並沒有重複領取的問題 訪談紀錄 10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6 日受訪機關 :R 縣府受訪人 :r 君 207
222 受訪方式 : 電話聯絡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是服務於 縣府勞工局勞工服務科, 從 98 年 5 月至 99 年 4 月, 已有 1 年多的工作經驗 處理的範圍是關於 1. 職災勞工死亡時相關福利措施, 如慰問金的發放 目前縣府是從 3 萬元提高至 30 萬元 2. 協助勞工申請勞保給付 3. 勞資爭議的解決 4. 心理關懷的落實 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 流程 期程? 答 : 有主動求助的 勞保局名冊轉介來的也有, 主要是佔宗 機關內, 如本局勞動條件科 勞資關係科及就業服務科的也有 其次, 南區勞 動檢查所的來文, 要求查報 再來就是, 地區醫院以上等級, 我們每 年會有聯繫會報, 所以他們有時候會主動通報 就服站 職業傷病診 中心都有 至於鄉鎮公所則沒有移送來的案件 有關處理的流程為 : 要優先評估個案, 先打電話聯絡, 問他們需要的 服務有那些, 再擬定服務計劃, 擇日進行家訪, 以利目標的達成 不過這時離結案還有一段期程, 要持續追蹤幾個月時間, 俟穩定之後約 2 個月, 我們才會結案歸檔 就我們處理的個案, 約都要半年以上, 亦有長達 1 年者, 而且也蠻多的個案必須要服務這麼久 舉個例子來 說, 例如 : 身障勞工 職業重建 職災勞工後, 要再找工作者, 因為屬於中高齡緣故, 找工作本來就不容易了, 所以常常碰壁, 所以輔導的時間會拖得比較久 問 3: 一個月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受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從 98 年來看, 要開案輔導的約有 150 件, 簡短諮商的當然是更多的, 因為未達開案的目標, 也就是他未有多重性難題, 所以就不開案 從去年來看, 受僱者約有 100 多件, 自營作業者僅有 7 件 208
223 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勞保給付是最多的 至職保法上的補助, 多以家屬補助的申請, 最常需要幫忙申請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答 : 就我承辦的經驗來說, 知道的人真的很少 當有人需要這項服務時, 我會主動告知相關權益, 有時會主動聯絡勞保局辦事處的承辦人員進 來相關案件的服務 問 6: 身障者相關生活津貼與職災保護法的生活津貼, 如同時申請是否算 是重複請領? 答 : 應該不是, 因為法源依據及保護對象均不同, 況且分別由縣市府社 單位及勞保局負責, 沒有重複申請的問題 因為從身障手冊的申請 過程來看, 必須是身障者先去市公所拿鑑定表, 由公所人員先進行相 關基本資料的審核後, 由申請人找特定醫院門診, 由就診醫院進行評 估, 寄回當地衛生局後, 交寄還承辦公所進行初審, 轉由縣市府進行複審, 俟核定後, 製發身心障礙手冊由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 至於如要申請身障者相關生活津貼, 必須要再進行資產調查, 才可以, 是有排富條款的 因此兩者發生的原因不同, 雙重申請, 沒有重複領取 的問題 訪談紀錄 11 受訪日期 :2010 年 4 月 13 日受訪機關 :S 縣府受訪人 :s 君受訪方式 : 面談 209
224 問 1: 請問你的職稱? 任職單位? 處理的業務範圍? 答 : 我在 縣府社會處勞工行科是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是從 98 年 8 月年至 99 年 4 月迄今, 主要是職災個管的部分, 有涉及勞資爭議的, 那就進行調解 未有爭議的部分, 就是進行勞保給付的協助 另外, 如發生重職災個案的, 有時勞保局也會介入處理, 所以有可能勞工局及勞保局同時介入 所以職災個管員的角色, 其實它是一個全面性協助, 有可能是勞資爭議的協處 職業重建的評估 職業訓練 甚至是必須進入庇護工場的, 算一個服務台的功能, 必須視個案要我們做 那一種的協助而定 問 2: 請問你擔任職災個案管理員, 有關職災個案的來源有那些? 處理的 流程 期程? 答 : 來源部分主要還是勞保局每半個月一次的名單, 它分為傷病 死亡及 殘廢的部分, 我們接到這個名單, 就會視個案情況進行電話訪問 問 卷調查及單純的關懷服務 再來就是勞工主要來求援的 勞委會來函 轉介的 勞動檢查所來文 至於醫院的通報, 本縣則是沒有與其建 聯繫管道 而鄉鎮公所的來文要求協助的, 更是沒有 可能發生的是職災勞工經由里長的協助, 主動來本府要求協助的也有 那我們也是一樣就會視個案情況進行電話訪問 問卷調查及單純的關懷服務 至於在結案的部分, 很難講有一個標準的時間, 因為每個個案的難易 不同, 例如 : 進入訴訟的 職災勞工還未被認定失能的, 可能都長達 1 年半載, 所以也有超過一年還未結案的, 比比皆是 問 3: 一年約要處理多少個案? 發生職災的類型最多的那一職業者?( 受僱者多? 自營作業者多?) 答 : 我們每個月約 件個案, 一年即約 300 多件, 也是看個案, 有可能僅是短暫服務旳 需要多重服務的, 一般而言每個月開案件數約 10 件以下, 也有 5 件以下的, 不太一定 至於發生職災的類型, 我們是沒有去統計, 當然在問卷上, 我們有設 210
225 計職業別這一個欄位, 但沒有刻意去統計, 不過, 一般而言, 當然是受僱者是居多的 問 4: 發生職災的勞工最需要協助的是那一部分?( 勞資爭議解決? 勞基法補償? 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職業重建?) 答 : 在本縣的狀況主要還是以勞資爭議的解決為宗, 因為發生職災後,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補償, 因此勞資爭議的重點, 常以此為重點項目 至於如勞保給付 職保法的補助, 反而是比較少見 我認為可能是因為勞工認為職災的發生屬雇主責任, 雇主當 然要負全責啊, 至於勞保申請, 勞保局就會給付了, 應該不是問題 問 5: 就職保法申請補助類型, 職災勞工知悉否? 是否會主動告知相關權 益? 答 : 就本縣的情況來說, 一般勞工是會知道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存 在, 可以申請相關的補助 但如果確有勞工不知的話, 我們會主動告 知他們, 以維勞工權益 問 6: 職保法相關的生活津貼的給予, 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生活津 貼給付, 你認為是否會生有衝突, 即重複保障的問題? 答 : 我認為是不會, 以個人觀點, 當一名勞工發生職災, 生活可能也會陷入困境, 就實際面來看, 他是需要協助的, 雖然身權法規定, 有關社會福利的補助, 不得超過府公告的基本工資 17,280 元, 但是那都 是不夠的 雖然可能會有人領二份津貼, 但是日子應該還是會很拮 据, 應不生重複保障的問題 211
226 二 勞保局職災勞工保護室 - 生活津貼或補助作業流程圖 212
227 三 99 年度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 行院勞工委員會 ) 壹 依據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貳 目標一 建各縣市府職災勞工服務窗口, 提供職災勞工轉介及支持服務, 預防個人及家庭陷入危機困境 二 普及化職業災害勞工服務, 提供完整職災權益資訊, 維護職災勞 工權益 三 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個案資料分析, 追蹤職災勞工問題需求及處理 結果, 有效回饋府減災及預防策 參 各單位權責分工 一 主辦單位 : 行院勞工委員會 二 承辦單位 : 直轄市及各縣市府 肆 實施策略與採行措施 一 於各縣市府設職業災害個案管理服務平台, 配置個案管理員, 主動發掘及聯繫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個案, 結合縣市府提供法律協助 勞資爭議協處 家屬服務及醫療 福利資源連結 二 重職災案件發生後, 即辦理職災個案慰問及後續協助, 降低職災對個人及家庭可能產生的衝擊 三 結合職訓局身心障礙居家值機 免付費職災諮詢服務專線, 及時提供職災勞工正確而完整之服務諮詢及資源轉介 四 依地方需求編製職災勞工權益手冊及資源地圖, 加強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宣導 五 服務宣導 : 針對地方服務輸送系統進行方案宣導, 建機構間服務 213
228 合作模式, 如 : 地方府社會福利 勞工保險 公就業服務機構 地區職業傷病診中心 工作能力強化中心 校及民間福利團體進行合作及轉介, 以提供連續性及完整性服務 伍 個案管理服務內容一 主動接觸及聯繫關懷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個案二 受理職災個案求助及權益諮詢三 協助轉介醫療職能復健 勞資爭議協處 職業重建及福利資源機構 四 協助請領勞保相關給付或津貼 五 職災勞工心理支持及社會適應 六 家屬服務 七 後續追蹤 陸 個案管理資源連結 : 一 職業傷病診中心醫療及職能復健服務 二 縣市府法律諮詢及勞資爭議協處 : 1 雇主補償或賠償 2 勞資爭議協處 3 勞僱關係改善 4 免費法律諮詢及法律扶助 5 勞動條件協調改善三 職訓局復工及職業重建服務 : 1 職能評估 功能性生理評估及工作分析 2 工作能力強化 3 職務再設計 4 工作調適及復工 5 協商雇主調整工作內容 6 職業輔導評量 214
229 7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8 追蹤及輔導再就業四 社 教育及相關民間單位 : 1 家庭經濟扶助與資源連結 2 心理輔導與支持團體 3 教育資源提供與協助 4 連結志工人力陪同就醫 5 其他需協助事項 柒 服務機制建 : 一 督導安排 : 建特殊勞工收案 分案及追蹤機制, 落實機構內部 行督導及外部專業督導 二 地方相關行資源之結合 : 為提供特殊勞工家庭完整之服務, 應 整合府內及市內社會福利 就業服務 勞工服務 勞資爭議協調 及民間團體等資源, 建轉介及聯繫管道, 協助職災及失業弱勢 勞工度過困境 三 結合勞工志工資源 : 結合及運用縣市內勞工志工資源, 進行職災勞工家庭關懷訪視服務, 以配合本案社工員之專業服務, 擴服務能量, 建構支持服務安全網 有關勞工志工參與本項服務另依 勞工志工參與弱勢勞工家庭訪視服務處理原則 辦理( 附件三 ) 四 資源盤點與建置 : 彙整勞 勞保 就服及社等相關勞工福利服務資料, 編訂資源手冊並建制於網站以供查閱 捌 人力資源配置 : 一 行督導 : 辦理單位需指派專人提供本案行督導 二 兼任督導 : 由辦理單位聘請機構外專家者或實務經驗豐富者擔任兼任督導 三 個案管理員 : 具下列條件之一, 並需具備汽 機車駕駛執照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 215
230 ( 一 ) 專以上社工 勞工 心理 諮商或法律相關科 系 ( 組 ) 所畢業者, 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二 ) 具社會工作師或諮商 臨床心理師證照者, 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玖 專業督導 : 一 專業督導 : 聘請機構外之專家者進行督導至少每個月一次, 督導結束均填具督導紀錄 二 個案研討 : 針對特殊個案得視需求召開個案研討會, 邀請機構外 拾 資源需求 專家者提供指導 一 人力部份 : 依各縣市職災發生數及比例設置職災重建個案管理 中心, 所需人力共計 40 名 二 經費部分 : 本計畫 99 年度所需經費共計 30,247,000 元 拾壹 預期效益 一 由個案管理員及勞工志工主動聯繫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對象, 本年 度預計主動關懷聯繫 35,000 件次, 進行家訪 2,500 人次, 每人每年開案提供深度個案管理服務 個案,99 全年度可提供深度 個案管理約 1,845-2,460 個案 二 建職災個案醫院通報轉介機制, 與各職業傷病診中心建連 結管道 三 提供職災勞工諮詢服務, 開闢 0800 專線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每年預估服務至少 25,000 人次 拾貳 管制考核一 本計畫所訂各實施項目, 應訂定具體計畫貫徹實施 二 本計畫各分項計畫實施成效, 列為本會未來施計畫之參考, 年度結束前進行巡迴輔導及成果評鑑, 以協助地方府持續開展本計畫, 並作為縣市府續聘人員之準備 216
231 拾參 經費來源 本案經費自 99 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護專款項下支用 217
232 四 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流程圖 ( 行院勞工委員會 ) 218
233 219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方法及研究的範圍及限制 並對 飲食散文的義界 作一觀念的釐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就將本研究的理 論建構中的概念作釐清 分別為 現代文學 飲食文學的重要論著 等兩個部 分來描述目前文獻的研究成果 並探討其不足待補述的地方 本研究以 文化研 究 為主要研究基礎 統攝整個研究架構 在不同章節裡 佐以相關研究方法進 行論述 茲圖示如下 研究方法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066 2016 年度報告 2016 年度報告 目錄 釋義........................................ 2 董事長致辭.................................. 5 第一節 重要提示........................... 9 第二節 重大風險提示........................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施工災害防治建築師、各專業技師及承包商責任制度之研究
ABSTRACT Keyword : Construction Disaster, Certificati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Ordinance, Specifications, Regulations, Delphi-Technique. Disaster du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something no one likes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但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之規定,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有修正時, 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6 職業災害勞工如願繼續加保, 應負擔多少保險費? 保險費如何繳納? 答 :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 101
參 業務問答 1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能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答 :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之限制 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Development And Strategy Of The Seafood Industry Studies In Taiwan. I II 目 錄 頁次 第一章: 緒論 1-9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與研究的目的 第二節: 研究的步驟與研究方法 1-7 8 第三節: 資料蒐集 9 第四節:本文組職 9 第二章: 台灣的水產加工及全球水產供需 10-44 第一節: 台灣的地理位置與水產資源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座談會 貳 選拔情況 一 選拔要求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選拔與結構分析 An Analysis of Member Screening and Structure of the 18 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吳仁傑 (Wu, Jen-Je) 中共研究雜誌社研究員 壹 引言 3 4 2012 11 8 14 205 171 25 9 7 5 1 1 人民日報 2012 11 15 2 40 座談會 貳 選拔情況
本章重點 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的哲理社會工作的倫理 21 第一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 social work 20 一 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的活動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 NASW Standards for Social Service ManpowerZastrow, 1995 2006a 社會工作概論
SOP Waiting Time
專科門診 for Stable New Bookings at Specialist Out-patient Clinics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 October 2017 30 September 2018 專科門診診所實施分流制度 22201820182018, 確保病情緊急並需要及早診治的病人獲得優先跟進及治療 新轉介個案通常先由護士甄別, 再經有關專科醫生覆核,
分 給付面 與 通報面 統計 我國現行職業災害統計來源分 給付面統計 與 通報面統計, 給付面統 計 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資格, 統計實計給付給罹災勞 工的件數與金額 通報面統計 指 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系統 與 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 一旦發生職災, 雇主應立即通報所屬檢查機構
Headline 頭條大話題 從數字看職災真相 台灣 97 年職業災害統計 勞委會統計處 科長 田玉霞 科員 林雅雯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是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的首要 工作 且事業單位若發生職業災害 除造成眾多勞工傷害 失能 疾 病與死亡外 亦可能導致事業單位財務設備損失及災害處理補償上的 負擔 因此 事業單位在職業災害發生時 如能採行妥善的緊急處 理 將可降低災害損失 使勞工身體傷害減至最低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喆 21,000 X 126,000 / 6 8 7 21,000 300,000 X 7% 1997 Skeel Dye 1939 Kirk 1958 0 6 0-2 3-6 0 2 3 6 7 9 12 ( ) ( 33 12 3 4 各類 類型 型環 環境 境與 與設 設施 施之 之規 規劃 劃與 與設 設計 計 各 理想 早期療育服務 之基本需求 社政 工作 醫療 復健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擬稿
立法會 CB(2)29/09-10(03) 號文件 2009 10 22 : 2. 2009 9 13 3. ( 59 ) () ( 59I ) ( ( 59AC ) ( 509 4. - 2 - ( ) ( 5. 50 6. ( ) 2003 2003 ( ) 7. ( ) VA 2 ( ) VA 20 12 8. ( ) ( ) 20 12 - 3-9. 20 12 50 12 10. 1 (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Transaction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一部份 : 基本資料 Part 1: Basic Information 發展項目名稱 Name of Development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學習輔導 課業輔導 381 19 學習輔導 五至七章重點整理 第五章 在學學生的學習輔導 / 第一節 中學生的學習特徵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381)019-030 學習輔導.indd 19 2007/5/31 2:44:08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老年性生理學和老年的性生活 老 和 第四年齡 概念 有不一致, 讀者可自參考, 本書不再多引
第一章導言第一章 導 言 1-1 人一生的年齡變化和老年的概念 1994 0 14 15 6465 20 WHO 44 45 59 60 74 1 1 有人把 65-74 歲稱為 青老年,75-84 歲稱為 中老年,85 歲以上稱為 老老年 ( 鈕則誠,2006); 有人把 65-74 歲稱為 年輕老人期 (the youngold),75-84 歲稱為 中度老人期 (moderately),85
的友誼 而且無論外貌怎樣改變 自信心是自己給自己的 發自內心 的自我認同感是無法改變的 只要自我認同才能得真正的心靈富足 而不是單純的改變外表 不同的整容公司亦會利用現今社會的價值觀來作宣傳 誇大整容 後的效果 又用明星效應 令消費者認為整容真的能變成明星一樣 整容這個風氣是由人們的價值觀造成的 有人指出 我們要接納 整容後的人以及香港社會應對此持更開放的態度 但相反地 為什麼 不能接納那些我們認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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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7.3 家庭變遷對健康的影響 在經濟起伏時 家庭支持十分重要 在 兩地三岸社會政策 一書中 魏雁濱 曾群 在 社會排斥 一文提及一項研究發現 在北歐六國和蘇格蘭 家人支持對防止失業 青年陷入貧窮發揮重要作用 在福利制度相對比北歐較弱的南歐國家如意大利 家庭 和社會網絡對失業者起較大的支持和保護作用 在中國人社會 家庭支持也十分重要 根據本港社會服務聯會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目錄 生與死的尊嚴 2 認識生命的實相 3 生從何處來? 死往何處去? 8 佛教徒的生死觀 10 如何面對死亡? 如何使得死亡有尊嚴? 20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認識生命的實相 認識生命的實相 ( 一 ) 由生命的無奈 無所依賴及無所適從, 轉變為生命的可愛 可貴與自我的肯定 ( 二 ) 生命的出生與死亡, 關係密切, 不可分割 出生之時已確定了死亡的必然到臨 生未必可喜, 死未必可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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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保 安 指 南 若對本指南內容有任何查詢 請聯絡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HKCERT) 電郵: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105-6060 傳真: 8105-9760 2007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香港警察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本指南所載資料只作參考之用 有關資料的誤差 遺漏或不足 版權擁有人概不負責 讀者需要承擔使用本指南的資料作任何用途的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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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ower Corporation Limited (a) (b) (c) (d) (e) (f) (g) (h) (i) (j) (k) 1933 1933 32 China Tower Corporation Limite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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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慶日及節日 五月十一日 聖斐理伯與聖雅各伯 宗徒 慶日 五月二十九日 耶穌升天 節日 五月三十一日 聖母天地元后 慶日 文章分享 淺談拉丁文在天主教會的重要性 緒論 一直以來 教會拉丁語被視為西方文化之基石和羅馬天主教會的官方語言 可是在 近四十年來 這種 天主教徒的特徵 (sensus catholicus) 已從教會禮儀 信友靈修生活 等逐漸褪色 這現象當然與人們 甚至神長和教會機構對拉丁語應用之誤解有關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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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 手 同 步 五 載 情 齊 心 邁 向 新 一 天 2003-2008 1 4 5 6 7 耆 智 全 接 觸 消 除 隔 膜 回 饋 社 會 8 9 10 11 12 13 14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15 2008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0032008 我們的願景 攜手共創佳 在 過去五年 義工與中心並肩作戰社區的層面有
45.4%
45.4% / : 1. 2. 3. :2D 1. 2. 3. 4.. 5. Knowledge // Skill (Performance Indicator) 1. 2. 3. 4. 5. 6. 7. 8.. Ability.. 1. 2. 3. 4. 5. () 1. 5 2. 7 3. 3 4. / 1. 3 2. 5 3. 4. / 1. 1 2. 3 3. 4. 5. 7070 1. 2.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按被保險人於住院中經投保單位申報退保時, 如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 其老年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2 年內均屬有效 ; 又該等勞工於出院後亦可能繼續從事工作再予續保, 故其於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前, 應可依同條例第 20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惟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 四 ) 傷病給付 Q&A 1. 被保險人退休後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 ( 現修正為第 20 條 ) 規定繼續申請傷害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所稱 脫離保險 一詞, 係指被保險人因暫時喪失投保條件俟投保條件恢復仍可繼續參加保險者而言, 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0 條 ( 已廢止, 改依照勞保條例第 58 條 ) 規定同時辦理退保者, 保險已告終止, 自不得再申領傷害給付
ESG Cover
Yue Yuen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 裕元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5 www.yueyuen.com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551 Environmental,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2012 年多益測驗全球考生資料統計報告 A < 1> 2012 B < 2> 100% 500 2012 2012 / 21 25 (38%) 57% (58%) 25% / 20% 35% 53% 31% 17% / 31% 12% 6 45 1-10% 81% 6 2012 48 3 30% 1 編註 1: 請見 P.15 編註 2: 請見 P.17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466
* RRB *
*9000000000RRB0010040* *9000000000RRB0020040* *9000000000RRB0030040* *9000000000RRB0040040* *9000000000RRC0010050* *9000000000RRC0020050* *9000000000RRC0030050* *9000000000RRC0040050* *9000000000RRC0050050*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期
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期 2000 年 7 月 頁 125-142 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戲曲 關目 義涵之探討 提要 關鍵詞 : 戲曲 關目 情節 故事 表演 勞逸均衡 冷熱調劑 元刊雜劇三十種 曲論 125 戲曲 關目 義涵之探討前言 1 一 關目 之原意與 元刊三十種雜劇 的 關目 126 2 3 4 5 6 127 7 8 9 128 10 129 11 二 明清曲論中 關目 的義涵 12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第一章 社會工作的基本概念 壹社會工作的意義 一 社會工作 較重要的定義 1. 2. 3. 上榜關鍵 1. 2. 1-3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1. 2. 3. 4. 5. 6. 7. 8. 貳社會工作相關名詞說明 client social case work social group work community work 1. 2. 上榜關鍵 1-5 1-6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法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王 文 杰 博 士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cross-straits tax litigation 研 究 生 : 羅 希 寧 中 華 民 一 0 一 年 七 月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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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 () () 1987 1988 () () 2010 來 理 3 () () () () () 4 () ( ) ( ) 來 理 () 1 5 高中生對手搖杯飲料之成癮度探討 高中生對手搖杯飲料之成癮度探討 以東港海事為例 價格便 宜 14% 離家近 12% 特色茶 飲 店面 19% 設計 3% 品牌 10% 促銷活 動 8% 品質 14% 碳酸 咖啡 6% 2% 服 務 態 度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王蘋 ( 主持人 ) 張正學 愛滋 ( )15 愛滋 185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2011 186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責任 (MSM) MSM 2011 2 187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粗糙的年齡劃分 ISO( ) ( :. )!!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不動產估價基本概念... 1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45 第三章 估價方法... 63 第四章 宗地估價... 161 第五章 房地估價... 171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87 第七章 權利估價... 193 第八章 租金估計... 205 第九章 公部門相關估價 ( 補充 )... 221 附錄 最新試題與解析... 237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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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铁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 保 监 会 备 案 编 号 : 都 邦 ( 备 案 )[2010] 附 2294-2516 号 )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程 保 险, 包 括 扩 展 类 限 制 类 和 规 范 类 三 大 类 别, 共 223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其 中
1 摘 要
研討論文系列 97-3 中國大陸可耗竭資源產權與 價格制度之變遷 蕭代基 孟凡強 1 1 摘 要 1949 1 2 1. 引言 1949 1978 1978 user cost marginal private cost MPC marginal user cost MUC marginal environmental cost MEC P = MPC + MUC + MEC 3 2 1949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