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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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模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 模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模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模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模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模块六教师资格条例 模块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模块八深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补充

4 模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是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公布,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汕头 2011 年 江门 2014 年 广西 2014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广西 2014 年 四川 2013 年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福建 2013 年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 杂费 安徽 2014 年 四川 2014 年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 使适龄儿童 少年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 少年,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汕头 2011 年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并采取措施, 保障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安徽 2014 年 广州市海珠区 2013 年 汕头 2011 年 3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 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 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 少年, 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 帮助解决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 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 少年辍学 福建 2014 年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督促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 少年进行文艺 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 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 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 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4

6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 少年的学校 ( 班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 班 ), 对视力残疾 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 ( 班 ) 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 少年学习 康复 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 并为其学习 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福建 2014 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保护学生 教师 学校的合法权益,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加强管理, 及时消除隐患, 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 对需要维修 改造的, 及时予以维修 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广西 2014 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福建 2015 年 福建 2014 年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 山东 2015 年 陕西咸阳 2014 年 第四章教师 5

7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应当为人师表,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陕西咸阳 2014 年 江西 2014 年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 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江西 2013 年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 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 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安徽 2014 年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 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面向全体学生, 教书育人, 将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 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 确定教学制度 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改革考试制度, 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 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

8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形成学校 家庭 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 内容力求精简, 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 基本技能, 经济实用, 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 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不得出版 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 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 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 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 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 ( 班 )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 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 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 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9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 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 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专项资金, 扶持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 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 ( 二 )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 ( 三 )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并及时维修 改造的 ; ( 四 ) 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 ( 二 )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 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8

10 ( 一 ) 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 ( 二 )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 教师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 ; ( 二 )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 四 )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四川 2014 年 福建 2014 年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一 )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失学 辍学的 ; ( 二 )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的 ; ( 三 )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 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考点精练 9

11 1. 福建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促进学校 ( ) A. 跨越发展 B. 优先发展 C. 均衡发展 D. 差异发展 2. 福建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聘任校长的部门是 ( ) A. 省级人民政府 B. 县级人民政府 C.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 江西 2013 年 义务教育法 规定, 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 ( ) A. 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B. 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 C.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D. 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4. 山东 2015 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 杂费 B.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学校可批评教育直至开除 C.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D.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 山东 2015 年 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的是 A.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B. 如有必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把公办学校变为公私合营学校 C. 凡年满 6 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凡年满 6 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凡年满 6 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D.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6. 陕西咸阳 2014 年 下列行为中, 违反我国 义务教育法 规定的是 () A. 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取学杂费 B.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C. 教科书循环使用 D. 开除违反学校管理体制, 屡教不改的学生 7. 陕西咸阳 2014 年 我国 义务教育法 中明确规定 : 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下列属于体罚学生情形的是 ( ) A. 三年级语文老师教完一篇课文后, 让学生将课文中的生字每个抄写一行 10

12 B. 九年级学生李某等上自习课时违反纪律, 老师要李某到学校操场跑 10 圈 C. 八年级学生刘某的英语课文背诵作业没有完成, 老师让其放学后留下来继续熟读课文 D. 中学体育老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不规范动作, 令其反复练习 4 次 8. 四川 2013 年 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 ( ) 制定本法 A. 宪法和教育法 B. 宪法和未成年保护法 C. 宪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D. 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 9. 四川 2014 年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 义务教育法 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 ( ) A. 学校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B. 学校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改正 C.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D. 当地法院或县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10. 安徽 2014 年 下列说法中,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 年修订 ) 规定的是 ( ) A.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收取学杂费 B. 义务教育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的体制 C.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D.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 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11. 广东汕头 201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适龄儿童 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批准申请的单位是 A. 当地学校 村委会或者居委会 B.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 当地县镇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2. 广东汕头 2011 年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 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的管理体制 ( ) A.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B.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 C.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D.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11

13 13. 广东汕头 201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的内容包括 ( ) A. 本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施行 B.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按时上学, 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C. 适龄儿童少年如果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D.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缺乏老师的学校任教 14. 广州海珠区 2013 年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 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的管理体制 ( ) A.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B.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 C.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D.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15. 江门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于 (( ) A.1985 年 B.1986 年 C.1987 年 D.1988 年 16. 广西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修订的时间是 () A.2006 年 B.2000 年 C.1996 年 D.1986 年 17. 广西 2014 年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 () A. 高等教育 B. 基础教育 C. 职业教育 D. 专业教育 18. 广西 2014 年 某初中张老师应朋友要求, 在所教班级推销教学辅导资料, 其做法 ( ) A. 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B. 符合按劳分配 多劳多得原则 C. 体现教师爱岗敬业 关爱学生 D. 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 19. 福建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实行 负责 12

14 制 20.( 判断 ) 我国 义务教育法 规定, 适龄儿童 少年应当在通过考试后入学 ( ) 21. 四川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取学费和书 本费 ( ) 22. 福建 2013 年 初三学生王某平时特别贪玩, 经常瞒着父母逃学, 学习成绩很差 班主任薛老师采用罚站 罚抄作业等措施均无效果, 最后建议学校开除王某, 理由是王某的成绩可能会影响学校中考的升学率 学校采纳了班主任的建议, 将王某开除学籍 问题 : (1) 本案例中法律主体有哪些?(2) (2) 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本案例 (5) 23. 福建 2014 年 初二学生李某不喜欢物理, 一次物理课上, 他趁班主任王老师不注意, 溜出教室, 年老体弱的门卫无力阻拦他跑出校门 李某进入了与学校一巷之隔的网吧, 受社会不良青年柯某的教唆, 在网上参与赌博 王老师对此非常气愤, 向学校建议开除李某, 校方没有同意, 要求班主任对李某进行耐心教育 (1) 除学校 王老师和李某外, 该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还有哪些?(2 分 ) (2) 运用相关教育法规分析学校和王老师行为 (6 分 ) 参考答案 1.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2.D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仸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3.A 4.B 5.B 6.D 解析: 义务教育法 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 7.B 解析: 是否属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要根据老师对待学生的目的而定 以抄生字为例, 如果是学生学习不用功, 课文生疏, 老师通过要求学生抄课文达到熟悉课文的目的, 并且抄写的遍数适当, 那么属于教学方式的问题, 不属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如果是学生存在学习以外的过错, 而老师过罚学生抄课文进行惩诫, 那么从这种目的出发就属于变相体罚 8.A 9.C 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13

15 10.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 杂费 ; 第七条规定 : 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 第四十一条规定 :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 第三十二条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 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11.A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 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2.A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3.ABCD 以上均为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14.A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5.B 1986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义务教育法 16.A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是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公布,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7.B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的立法宗旨有三条:(1) 发展基础教育 ;(2)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3)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8.D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题干中张老师的做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本题选 D 19. 校长 20. 解析: 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 少年,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考试不是必须的条件 21.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和杂费 22.(1) 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有学生王某 班主任薛老师以及学校 (2) 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本案例 1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不得对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薛老师采用罚站 罚抄作业等措施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2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我国一系列的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教育法 规定 :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班主任薛老师建议学校开除王某, 学校采纳了班主任的建议开除了王某, 班主任和学校都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3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 少年,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 14

16 4 根据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应当爱国守法 爱岗敬业 关爱学生 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终身学习 但是本案例中的薛老师体罚学生并建议开除学生, 没有做到爱国守法 爱岗敬业, 更没有做到关爱学生 为人师表的师德要求 由此可见, 班主任和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多部相关法律规定, 应得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或处分 23.(1) 网吧经营者 不良青年柯某 门卫或文化部门 ( 政府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答对 2 个主体就可得 2 分 ) (2) 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材料中学校聘用的门卫年老体弱, 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学校的做法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义务教育法 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关心 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 不得歧视,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材料中学校要求班主任对李某进行耐心教育, 没有开除李某, 符合法规要求 3. 教师法 和 义务教育法 规定教师应当 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材料中的王老师建议开除学生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15

17 模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 年 9 月 1 起施行 江西 2014 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 道德 纪律 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16

18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福建 2015 年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 决算情况, 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安徽 2015 年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 教育形式 修业年限 招生对象 培养目标等, 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 17

19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 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 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 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福建 2013 年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广西 2014 年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二 ) 有合格的教师 ; ( 三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 (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批准 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 18

20 ( 一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 二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 三 )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 四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 六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七 ) 管理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 八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 九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 二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三 )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 五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 六 )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9

21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 职务 聘任制度, 通过考核 奖励 培养和培训, 提高教师素质,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 升学 就业 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 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少年 青年, 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 社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 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 社会 家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组织采取措施, 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 (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 福建 2014 年 ( 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福建 2015 年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20

22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 四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 体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 卫生保健设施,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 军队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应当依法为儿童 少年 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 科研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可以通过适当形式, 支持学校的建设, 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 军队 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 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 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 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文化馆 美术馆 体育馆 ( 场 )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 地 ), 应当对教师 学生实行优待, 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 电视台 ( 站 )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 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 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 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相互配合,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福建 2015 年 21

23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 用于本乡范围内乡 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 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 量力的原则,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 新建校舍, 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 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 必须用于教育, 不得挪用 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 信贷手段,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 对教学仪器 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 教学仪器 设备的进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22

24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山东 2014 年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相互尊重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 寻衅滋事, 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临沂市 2013 年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 2014 年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25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福建 2014 年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 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考点精练 1. 福建 201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有权宣布考试无效的机构是 ( ) A. 学校教务处 B. 学校 C. 教育行政部门 D. 司法部门 2. 福建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 ( ) A. 老年人教育事业 B. 残疾人教育 C. 体育特长生 D. 流动人员 3. 江西 2013 年 进程民工的张某夫妇超计划生育一女孩, 今年已满 6 岁, 由于没有准生证, 他们临时住所附近一所小学及当地教育局拒绝接受该孩子入学, 学校和教育局的行为违背了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24

26 4. 江西 2014 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 ) A.1951 年颁布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B.1986 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1993 年颁布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D.1995 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 山东临沂市 2013 年 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相应措施,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 责任 A. 民事 B. 刑事 C. 一般 D. 行政 6. 山东 2014 年 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促进我国教育 科学 文化事业的发展, 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7. 四川 2014 年 教育法 规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 ( ) A. 责令引咎辞职 B.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C. 给予行政处分 D. 追究领导责任 8. 安徽 2015 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我国教育制度包括 ( ) A. 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 社会教育 成人教育 B.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C.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职业教育 专业教育 D.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远程教育 9. 广东汕头 2011 年 ( )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教育基本法, 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法 10. 广西 2014 年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是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5

27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1. 广西 2014 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列不属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 ) A. 有优秀的教师 B.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C.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D.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12. 福建 2013 年 中华人民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为目的举办学习及其他教育机构 13. 福建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获得 贷学金 助学金的权利 14. 福建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以 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质, 保证学校教育经费来源 15. 陕西 2014 年 教育法 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16. 福建 2015 年 八年级 (2) 班女生张某在上课玩手机, 罗老师发现后强行收走了手机, 并要求张某写检讨书, 罗老师看完检讨书认为张某认错态度不够诚恳, 立即把她从课堂生叫到办公室 罗老师说够新潮的嘛, 比一个月的工资还高 家里有钱你就任性了啊, 还有, 你到底还想不想学习, 年纪轻轻就想着谈恋爱, 张某准备开口辩解, 但罗老师制止了他气冲冲的训斥道, 别以为我什么都不知道, 我已经翻看了你手机微信里的聊天记录 张某感到很委屈张某家长了解情况后, 带着张某找到了校长, 校长先安抚了张某, 接着替罗老师诚恳的向长道歉, 还用充满慈爱的话开导张某, 事后, 校长又找了罗老师, 就如何正确对待问题和处理学生的做了充分的交流 1. 结合案例, 分析校长如何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5 分 ) 2. 运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分析案例中张某的行为 (5 分 ) 3. 运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分析案例中罗老师的行为 (5 分 ) 参考答案 1.C 2.B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3.B 4.D 5.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 73 条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截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故正确答案为 B 26

28 6.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章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促进我国教育 科学 文化事业的发展,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7.C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A 10.A 11.A 教育法 第 26 条规定 :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 ) 有合格的教师 ;( 三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 (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2. 营利 13. 奖学金 14. 国家财政拨款 (1) 首先, 校长践行了关爱学生的师德规范 校长了解情况后用充满关爱的语言开导张某 (2 分 : 答到关爱学生, 并结合材料进行阐述即可得 2 分, 只答关爱学生不阐述得 1 分 ) 其次, 校长践行了为人师表的师德规范 校长能做到举止文明, 尊重同事, 尊重家长 案例中校长面对家长反映的问题能够做到举止文明, 了解情况后知道是老师的问题, 所以诚恳向家长道歉, 这表明了校长对家长的充分尊重 ; 了解到家长反映的问题后, 校长能够找到罗老师, 校长并没有批评或者态度强硬, 而是充分跟罗老师进行交谈, 这也体现了校长尊重同事 (3 分 : 答到为人师表得 1 分, 答到尊重家长 1 分, 答到尊重同事得 1 分 ) (2) 教育法第 43 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 四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从材料中来看, 第一, 老师让写检讨书, 张某写检讨书态度并不端正 没有做到尊敬师长 ( 答到尊敬师长得 2 分 ) 第二, 张某在课堂上玩手机, 没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也没有努力学习 (2 分 : 答到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得 1 分, 答到没有努力学习得 1 分 ) 第三, 张某在初中谈恋爱, 也违背了学校的管理制度 ( 答到违背学校管理制度得 1 分 ) (3) 第一, 罗老师收走了学生的手机, 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2 分 : 答到财产权并找出依据得 2 分, 仅答财产权得 1 分 )) 第二, 罗老师翻看学生的聊天记录, 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 分 : 答到隐私权, 并找出依据给 2 分, 仅答隐私权, 得 1 分 ) 第三, 罗老师对学生有钱就任性的观点有失教师风范, 教师法第 8 条教师的义务中谈到, 教师要为人师表,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罗老师违背了教师履行的义务 (1 分 : 答到教师义务得 1 分 ) 27

29 模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 2014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山东 2014 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 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福建 2013 年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山东烟台莱州市 2013 年 福建 2014 年 陕西咸阳 2014 年 ( 一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 二 )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 三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 四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 五 ) 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 六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 ( 二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28

30 ( 三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 四 ) 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 五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 六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山东 2014 年 ( 一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 ( 二 ) 提供必需的图书 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 ( 三 )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 四 )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 ( 一 )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二 )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三 )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 初级职业学校文化 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四 )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 五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 ( 六 )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类别, 分别具备高等 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 申请获取教师资格, 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 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29

31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 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汕头 2011 年 广西 2014 年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福建 2013 年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 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 并采取措施, 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陕西咸阳 2014 年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 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 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 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山东 2015 年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 公正 准确, 充分听取教师本人 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 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福建 2015 年 30

32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 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山东烟台莱州市 2013 年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 租赁 出售实行优先 优惠 县 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 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改善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 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 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 培养人才 科学研究 教学改革 学校建设 社会服务 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 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 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 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 控告 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

33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 一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 二 )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 ( 三 )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 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 拖欠教师工资, 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 ) 各级各类学校, 是指实施学前教育 普通初等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的学校 ( 二 ) 其他教育机构, 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 电化教育机构等 ( 三 ) 中小学教师, 是指幼儿园 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 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 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考点精练 1. 山东烟台莱州市 201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规定教师享有以下 () 的权利 32

34 A.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B.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C. 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D. 指导学生的发展, 评定学生品行和学生成绩 2. 福建 2014 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下列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是 ( ) A.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 B. 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C.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D.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 山东 2014 年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并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法律是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 教师资格条例 4. 山东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 :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 ) A.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相设备 B. 提供必需的图书 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C.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D.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山东 2014 年 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 教师资格条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 山东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 对教师考核的内容不包括 ( ) A. 工作态度 B. 学生意见 C. 工作成绩 D. 业务水平 7. 陕西咸阳 2014 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下列不属于教师的权利的是 () A. 禁止学生参加社会活动 33

35 B. 进行教学教育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C.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品行 成绩 D.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养 8. 陕西咸阳 2014 年 我国 教师法 规定,() 应承担培养和教育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A. 课外教育机构 B. 师范学校 C. 专业培训机构 D. 职业院校 9. 广东汕头 2011 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下列情况属于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的是 A. 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B. 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C.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D. 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1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 下列情况属于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的是 ( ) A.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B.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C.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D.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11. 福建 2013 年 教师法 第十七条规定,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 的原则, 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2. 福建 2013 年 教师法 第六条规定, 每年 ( 时间 ) 为教师节 13. 福建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师 结果是受 聘任教 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14. 山东烟台莱州市 201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 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 15. 四川 201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提高教师队伍的素 质而制定的 ( ) 参考答案 34

36 1.ABCD 根据 教师法 第 7 条的内容可知,A B C D 四项中的内容均属于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 2.C 教师法 第七条规定, 教师享有的权利之一是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A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自 1994 年 1 月 1 曰起施行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制定了本法 4.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九条规定: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 提供必需的图书 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6.B 7.A 8.B 教师法 第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 并采取措施, 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9.C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10.B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11. 平等 12.9 月 10 日 13. 考核 14. 教师法 第 25 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35

37 模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 年 9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公布 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 发展权 受保护权 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 优先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 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 爱劳动 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反对资本主义的 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 )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 二 )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 ( 三 )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 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6

38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工会 青年联合会 学生联合会 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 和睦的家庭环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以健康的思想 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酗酒 流浪 沉迷网络以及赌博 吸毒 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 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 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 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关心 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 不得歧视,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7

39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 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 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江西 2014 年 第二十二条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 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 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 文化娱乐 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汕头 2011 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 制定应对各种灾害 传染性疾病 食物中毒 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应当及时救护, 妥善处理, 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 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 爱护 尊重学生, 不得歧视 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 教育工作, 促进幼儿在体质 智力 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 保护 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关心 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 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8

40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图书馆 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 博物馆 纪念馆 科技馆 展览馆 美术馆 文化馆以及影剧院 体育场馆 动物园 公园等场所,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 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 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 出版 信息产业 广播 电影 电视 文艺等单位和作家 艺术家 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 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 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 报刊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 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福建 2014 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 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 暴力 凶杀 恐怖 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 报刊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 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 药品 玩具 用具和游乐设施等,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 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 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 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饮酒 山东 2014 年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9

4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 劳动时间 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 有毒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 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 毁弃 ;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 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 查阅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查阅 福建 2015 年 第四十条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 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 绑架 虐待未成年人,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 诱骗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不得侵占 破坏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场地 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 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 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 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 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虐待 歧视未成年人 ; 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 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 多发病,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幼儿园 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 办好托儿所 幼儿园,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 托儿所 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培养和训练幼儿园 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0

42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 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 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 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 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 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 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实行教育 感化 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福建 2013 年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讯问 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询问未成年证人 被害人,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 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 服刑的未成年人, 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 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 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 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 升学 就业不受歧视 41

43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新闻报道 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 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 照片 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法律 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 从其规定 ;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或者对提出申诉 控告 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 制止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 暴力 凶杀 恐怖 赌博等图书 报刊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 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 药品 玩具 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 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 有毒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福建 2015 年 42

44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 或者虐待 歧视未成年人, 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 诱骗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考点精练 1. 福建 201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 感化 拯救的方针, 应坚持的原则是 ( ) A.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B.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C. 正面引导表扬为主 D. 榜样示范环境陶冶 2. 福建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A. 追究民事 B. 追究刑事 C. 吊销营业执照 D. 口头警告 3. 山东 2014 年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 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饮酒 这一规定出自 ( ) A.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未成年入保护法 B.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C.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2002 年 6 月 25 日教育部令第 12 号发布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 社会 学校和 ( ) 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 道 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A 父母 B. 家庭 C. 监护人 5.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 ), 不得对未 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 A. 个人志愿 B. 人格尊严 C. 人身自由 43

45 6. 在小明 15 岁时父母离婚, 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 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 对其不管不问 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 ( ) A. 未成年人保护法 B. 婚姻法 C. 教育法 7. 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 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 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 ( ) A. 人格尊严 B. 隐私权 C. 受教育权 8. 小张 (15 岁 ) 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 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 父亲未加制止, 小张的父亲 做法是否合法?( ) A. 不违法 B. 违法 C. 家庭内部问题, 法律不予过问 9.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 ( ) 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 自由 尊严 B. 人身 财产 C. 成长 健康 10. 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 有权予以劝阻 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 举或控告 A.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B. 国家机关 C. 任何组织或个人 11.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 ( ) 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 活动 A. 危及人身安全 健康的 B. 简陋的 C. 临时修建的 12.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 教育工作, 促进幼儿在 ( ) 品德 等方面和谐发展 A. 智力 纪律 B. 体质 美育 C. 体质 智力 13.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 ( ) 未成 年人 A. 学习成绩差的 B. 有残疾的 C. 生活能力差的 14. 福建 201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 预 防未成年人沉迷 15. 江西 2014 年 在某乡村中学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 晚自习铃声响了, 初二某班教室里面还是闹哄哄的, 班长多次大声叫唤 : 开始自习了, 大家不要吵, 否则老师看到又要发脾气的, 可是几乎没人理睬她 班长非常着急并跑到门口查看, 发现值班老师很快到教室门口, 情急之下, 对着教室大声喊了一句 老师来了 这位男教师听到有学生直呼名, 44

46 走进教室, 阴沉着脸问 : 刚才谁叫我的名字? 班长举起手, 站起来刚想向老师解释时, 只见这位男教师径直走过来不由分说左右开弓抽了班长两记耳光, 然后叫她滚出教室 班长伤心的哭着跑出教室, 班主任因不知情一直没有找她谈话, 周末回到家告诉了父母, 单父母却责怪她 : 谁让你直呼老师名字, 打得好, 下次就会长记性了 她心想也许自己真的错了, 可又觉得委屈, 悲愤 (1) 请运用师德及教育法规相关理论评价这位教师的行为 (2) 假如你是班主任, 你将如何履行班主任职责, 以便更好地提升班级管理水平 16. 广东汕头 2011 年 阅读下列材料, 并回答问题 材料 1: 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杰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打闹, 小杰被撞在水泥栏杆上, 造成粉碎性骨折 材料 2: 某中学举行大型集会后, 学生经过狭窄楼道时突然哄挤, 发生踩踏事故, 造成多名学生伤残 针对上述材料, 请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学校如何加强校园安全提出相关建议 (5 分 ) 参考答案 1.A 2.C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 有毒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B 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 :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 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饮酒 这一规定体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保护 4.B 5.B 6.A 7.C 8.B 9.B 10.C 11.A 12.C 13.B 14. 网络 15.(1) 答 :1. 我认为这位教师的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 我国新颁布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明确规定, 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人格, 不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该教师不问原因, 抽了班长两记耳光, 违 45

47 背了师德规范中的关爱学生原则 2. 这位教师的行为同时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如果我是班主任, 我会采取如下方法履行职责, 更好地提升班级管理水平 1. 找该班长谈话, 了解事情前因后果, 听取他的真实想法, 并且班上其他班上同学了解情况 只有深入细致地了解学生和研究学生, 才能指导得法 教育有效 2. 开展一期以此为主题的班会或者辩论会等教育活动, 要学生在活动中形成正确的认识, 培养和形成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 来组织和培养一个积极向上的良好的班集体 3. 协调校内外各种教育力量 找来当天执勤的老师, 和他沟通当天的情况, 消除误解 并和该同学的家长及时进行沟通和谈话, 形成共识, 最终使校内外各种力量形成一股合力, 促进班集体的健康和谐发展 16. 参考答案 :(1) 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1 分 )(2) 加强校园安全设施的检查与改造 ;(1 分 )(3) 不再危及学生人身安全 健康的场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1 分 )(4) 制定应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 (1 分 )(5) 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救护, 妥善处理, 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 分 )( 没点 1 分, 答对 4 点以上得满分 ) 46

48 模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 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 人民团体 有关社会团体 学校 家庭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 ( 一 )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 ( 二 ) 组织 协调公安 教育 文化 新闻出版 广播电影电视 工商 民政 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 三 )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四 ) 总结 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 树立 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 心理特点, 加强青春期教育 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47

49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 道德 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 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 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 家庭 社会造成的危害, 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 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 共产主义青年团 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 组织 举办展览会 报告会 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 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 ( 一 ) 旷课 夜不归宿 ; ( 二 ) 携带管制刀具 ; ( 三 ) 打架斗殴 辱骂他人 ; ( 四 )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 ( 五 ) 偷窃 故意毁坏财物 ; ( 六 )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 ( 七 ) 观看 收听色情 淫秽的音像制品 读物等 ; 48

50 ( 八 ) 进入法律 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 ( 九 )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 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 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 胁迫 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 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 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 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 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 管理, 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 培训等活动, 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 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 指导教师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 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 胁迫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 影响恶劣, 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9

51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 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 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 就业情况 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 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 制止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 胁迫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 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 不得含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 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 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广播 电影 电视 戏剧节目, 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 电影 电视 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 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 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 ( 一 )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 扰乱治安 ; ( 二 ) 携带管制刀具, 屡教不改 ; ( 三 )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 ( 四 )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 ( 五 )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 卖淫活动 ; ( 六 ) 多次偷窃 ; 50

52 ( 七 ) 参与赌博, 屡教不改 ; ( 八 ) 吸食 注射毒品 ; ( 九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 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 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 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 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 学校应当关心 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 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不得体罚 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 就业等方面, 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 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 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 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 ;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 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 自律 自强意识, 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 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 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可以通过所在学校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1

53 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司法机关 学校 社会应当加强保护, 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教育 感化 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新闻报道 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 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 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 分别管理 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 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 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 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被假释的未成年人, 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 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 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 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判处非监禁刑罚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 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严加管教 52

54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 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 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 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 或者利用通讯 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 没收读物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 没收读物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 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 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教唆 胁迫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法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53

55 考点精练 1.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 ( ) 的公民 A.18 周岁 B.20 周岁 C.25 周岁 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从 ( ) 开始施行的? A.1989 年 B.1999 年 C.2001 年 3. 我国规定的全民义务植树节是每年的 ( ) A.3 月 7 日 B.3 月 12 日 C.4 月 5 日 4. 一同学上体育课时不慎摔伤昏倒, 当即应拨打 ( ) 电话求助 A.110 B.120 C 婚姻法 23 条规定,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 ) A. 父母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B. 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C. 父母可以承担少量民事责任的义务 6. 当场打伤正在行凶杀人歹徒的行为属 (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7.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 ( ) 领导下, 实行综合治理 A. 学校 B. 各级司法机关 C.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8. 良好的习惯养成 ( ) A. 从小时候开始 B. 上学后开始 C. 长大后开始 9. 公民守法是指 ( ) A.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B. 不违法犯罪 C. 不侵害别人 10. 家庭教育的方式应该是什么?( ) A. 父母顺其自然 B. 父母要有绝对权威 C. 父母应该以身作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哪一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 实行什么治理方式? 13.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不良行为? 54

56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得 让不满多少周岁的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所称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什么行为 16.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什么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17.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对于什么样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参考答案 1.A 2.B 3.B 4.B 5.B 6.A 7.C 8.A 9.A 10.C 年 12. 实行综合治理 13. 旷课 夜不归宿 ; 携带管制刀具 ; 打架斗殴 辱骂他人 ;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 偷窃 故意毁坏财物 ;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 观看 收听色情 淫秽的音像制品 读物等 ; 进入法律 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4.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5. 指严重危害社会,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6. 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 17. 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55

57 模块六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制定的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以下简称 教师法 ) 和 教师资格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 教师法 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 ( 包括县级, 下同 )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 指导 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 ( 一 ) 幼儿园教师资格 ; ( 二 ) 小学教师资格 ; ( 三 )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 ( 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 四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 五 )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 ( 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 六 )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 七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 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 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 但是,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其中 有教育教学能力 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 并应 56

58 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 申请获得教师资格, 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 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 属于幼儿园 小学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 小学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 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 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 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 ; 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 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 应当学有专长, 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 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 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 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 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 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 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 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福建 2014 年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 ( 一 ) 身份证明 ; ( 二 ) 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57

59 ( 三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 四 )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 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 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 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 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 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 ;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 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 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并依照本章规定, 经认定合格后,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 一 ) 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的 ; ( 二 )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山东 2014 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福建 2013 年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试题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 国务院发布日期 :1995 年 12 月 12 日实施日期 :1995 年 12 月 12 日 考点精练 58

60 1. 福建 2013 年 教师资格条例 规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 起 ( ) 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A.15 日 B.30 日 C.45 日 D.60 日 2. 福建 2014 年 教师资格条例 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受理教 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次数是 ( ) A.1 次 B.2 次 C.3 次 D.4 次 3. 山东 2014 年 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 ( ) 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2 年 B.3 年 C.5 年 D.8 年 4. 教师资格条例 属于 (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 5. 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 ( ) A. 教育法 B. 教师法 C. 教师资格条例 D.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6.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 ( ) 规定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教育部 C. 人事部 D. 国务院 7.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 不包括以下哪个方面?( ) A. 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C.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D. 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8.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 ) A.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B.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 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9

61 D.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9. 下列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说法中, 错误的是 :( ) A. 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B. 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C.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D.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0.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不包括以下哪一种?( ) A. 提出申请 B. 受理 C. 参加资格考试 D. 颁发证书 1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 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 对教师实行每 ( ) 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 A. 两年 B. 三年 C. 四年 D. 五年 12.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其考试成绩作废,( ) 内不得再 2 次参加教师资 格考试 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13. 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 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 ( ) 以上的, 在职务 ( 职称 ) 评聘 进修培训以及录取本省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研究生等方面, 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A. 半年 B. 一年 C. 两年 D. 三年 参考答案 1.B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 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 颁发相应的 教师资格证书 2.B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 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 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的 ;(2)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B 5.B 6.D 7.C 60

62 8.A 9.D 10.C 11.D 12.B 13.B 61

63 模块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 优先发展教育,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的战略部署, 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 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序言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 社会进步的基石, 是提高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强国必先强教 优先发展教育 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在以毛泽东同志 邓小平同志 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 全党全社会同心同德, 艰苦奋斗,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 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投入大幅增长, 办学条件显著改善, 教育改革逐步深化, 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进入本世纪, 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 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 农村教育得到加强, 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素质, 推进了科技创新 文化繁荣, 为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 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 21 世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世纪 从现在起到 2020 年, 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世界格局深刻变化, 科技进步日新月异, 人才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 工业化 信息化 城镇化 市场化 国际化深入发展, 人口 资源 环境压力日益加大, 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更加迫切 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 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未来发展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关键靠人才, 根本在教育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必须清醒认识到, 我国教育还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 教育观念相对落后, 内容方法比较陈旧,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 素质教育推进困难 ; 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 创新型 实用型 复合型人才紧缺 ; 教育体制机制不活, 学校办学活力不足 ; 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 城乡 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 贫困地区 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 ; 教育投入不足, 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完全落实 接受良好教育成为人民群众强烈期盼, 深化教育改革成为全社会共同心声 国运兴衰, 系于教育 ; 教育振兴, 全民有责, 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 必须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 按照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的要求,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坚持以育人为根本,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促进公平为重点,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 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 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62

64 第一部分总体战略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 一 )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优先发展教育,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 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坚持依法治教, 尊重教育规律, 夯实基础, 优化结构, 调整布局, 提升内涵, 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二 ) 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 育人为本, 改革创新, 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 (20 字 ) 山东 2015 年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 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 完善社会力量出资兴办教育的体制和政策, 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 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 关心每个学生, 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 生动活泼地发展 ; 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福建 2013 年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教育要发展, 根本靠改革 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 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 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创新人才培养体制 办学体制 教育管理体制, 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 改革教学内容 方法 手段,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 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 人民群众期盼优质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 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 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关键是机会公平, 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 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向农村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 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 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 注重教育内涵发展, 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办出水平, 出名师, 育英才 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 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 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63

65 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 三 ) 战略目标 到 2020 年,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毛入学率达到 90%; 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毛入学率达到 40%; 扫除青壮年文盲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 12.4 年提高到 13.5 年 ;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 9.5 年提高到 11.2 年, 其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 20% 以上, 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 2009 年翻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 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缩小区域差距 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教好每一个学生,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 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 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大满足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 各类人才服务国家 服务人民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 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 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 50% 以上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 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学有所成 学有所用 安徽 2015 年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进一步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深化改革, 提高教育开放水平, 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充满活力 富有效率 更加开放 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 办出具有中国特色 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 ( 四 ) 战略主题 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 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 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坚持德育为先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 ; 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 增强学生爱国情感和改革创新精神 ; 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培养学生团结互助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自由平等 公平正义理念,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贯穿于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方面 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 创新德育形式, 丰富德育内容, 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安徽 2014 年 坚持能力为重 优化知识结构, 丰富社会实践, 强化能力培养 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实践能力 创新能力, 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 学会动手动脑, 学会生存生活, 学会做事做人, 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 开创美好未来 坚持全面发展 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 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 64

66 德修养的统一 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 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 加强体育,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切实保证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体魄强健 意志坚强 ; 加强美育, 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重视可持续发展教育 国防教育 安全教育 促进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有机融合,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表 1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2009 年 2015 年 2020 年 学前教育幼儿在园人数 ( 万人 )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 (%) 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 ( 万人 ) 巩固率 (%) 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 ( 万人 ) 毛入学率 (%) 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 ( 万人 ) 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 ( 万人 ) 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 ( 万人 ) 在校生 ( 万人 ) 其中 : 研究生 ( 万人 ) 毛入学率 (%) 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 万人次 ) 表 2 人力资源开发主要目标 2009 年 2015 年 2020 年 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口数 ( 万人 )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其中 : 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其中 : 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比例 (%) 第二部分发展任务 65

67 第三章学前教育 ( 五 )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对幼儿习惯养成 智力开发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 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到 2020 年, 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 0-3 岁婴幼儿教育 ( 六 ) 明确政府职责 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 新农村建设规划 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 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 实行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财政补助 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 建立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 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规范办园行为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 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 七 )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 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新建扩建托幼机构, 在小学附设学前班, 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教师资源 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章义务教育 ( 八 )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具有强制性 免费性和普及性, 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重品行培养, 激发学习兴趣, 培育健康体魄, 养成良好习惯 到 2020 年, 全面提高普及水平,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 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适应城乡发展需要, 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办好必要的教学点, 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 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 健全动态监测机制 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 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 学习困难 就学困难等原因而失学, 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 教师资格标准 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 逐步推行小班教学 配齐音乐 体育 美术等薄弱学科教师, 开足规定课程 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 使用规范汉字 增强学生体质 科学安排学习 生活 锻炼, 保证学生睡眠时间 开展 阳光体育 运动, 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提倡合理膳食, 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 ( 九 )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 均衡配置教师 设备 图书 校舍等各项资源 安徽 2014 年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 着力解决择校问题 加快薄弱学校改造, 着力提高师资水平 实行县 ( 区 ) 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 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 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 发展民办教育, 提供选择机会 66

68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 在财政拨款 学校建设 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率先在县 ( 区 ) 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 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努力缩小区域差距 加大对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 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 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 十 )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危害民族未来 通过减轻课业负担, 保证学生生动活泼学习 健康快乐成长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 学校 家庭 社会必须共同努力,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 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 统筹规划, 整体推进 调整教材内容, 科学设计课程难度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 规范办学行为, 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 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 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 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 深入思考 动手实践的时间 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改进教学方法, 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 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严格执行课程方案, 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 各种考级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 加强与学校的合作, 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关心社会教育, 帮助子女养成良好习惯,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高中阶段教育 ( 十一 )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 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 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 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 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克服 应试教育 倾向 到 2020 年,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面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 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加大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逐步消除大班额 ( 十二 ) 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深入推进课程改革, 全面落实课程方案, 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 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 提高课程的选择性, 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 加强对学生的理想 心理 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 ( 十三 ) 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 扩大优质资源 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 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 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 采取多种方式, 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 第六章职业教育 ( 十四 )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就业 改善民生 解 67

69 决 三农 问题的重要途径, 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 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 面向社会, 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到 2020 年, 形成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 体现终身教育理念 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 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政府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 促使职业教育规模 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 加大职业教育投入 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实行工学结合 校企合作 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 加强 双师型 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 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 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 ( 职称 ) 评聘办法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 十五 ) 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行业指导 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 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 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鼓励行业组织 企业举办职业学校, 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 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 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 十六 ) 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把加强职业教育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基础教育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 促进农科教结合 强化省 市 ( 地 ) 级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 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 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 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 推进城乡 区域合作, 增强服务 三农 能力 加强涉农专业建设, 加大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 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新型农民 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十七 ) 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 积极推进 双证书 制度, 推进职业院校课程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相衔接 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执行 先培训 后就业 先培训 后上岗 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 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 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 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 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 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高等教育 ( 十八 )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 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 到 2020 年, 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 特色更加鲜明, 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建成一批国际知名 有特色高水平高等学校, 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 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 十九 )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着力培养信念执著 品德优良 知识丰富 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加大教学投入 教师要把教学作为首要任务,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 加强实验室 校内外实习基地 课程 68

70 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 深化教学改革 推进和完善学分制, 实行弹性学制, 促进文理交融 ; 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 推进创业教育 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 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全面实施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严格教学管理 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激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有为, 增强诚信意识 改进高校教学评估 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 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 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 双导师制 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 二十 ) 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 技术创新 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作出贡献 大力开展自然科学 技术科学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 加强基础研究 ; 以重大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 加强应用研究 促进高校 科研院所 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 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 培育跨学科 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 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 加强高校重点科研创新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 二十一 ) 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 全方位开展服务 推进产学研用结合,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 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 ; 积极推进文化传播,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发展先进文化 ; 积极参与决策咨询, 充分发挥智囊团 思想库作用 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 ( 二十二 ) 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 优化学科专业和层次 类型结构, 重点扩大应用型 复合型 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 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优化区域布局结构, 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支持,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 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 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 加大东部地区高校对西部地区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促进高校办出特色 建立高校分类体系, 实行分类管理 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 引导高校合理定位, 克服同质化倾向, 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 在不同层次 不同领域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 继续实施 985 工程 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 继续实施 211 工程 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改进管理模式, 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绩效评估, 进行动态管理 鼓励学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 支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 国际科学计划, 支持与海内外高水平教育 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 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步伐, 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 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 产生一批国际领先的原创性成果, 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贡献力量 第八章继续教育 ( 二十三 ) 加快发展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 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新继续教育观念, 加大投入力度, 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 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 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 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 倡导全民阅读, 推动全民学习 到 2020 年, 努力 69

71 形成人人皆学 处处可学 时时能学的学习型社会 ( 二十四 ) 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 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 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 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 将继续教育纳入各行业 各地区总体发展规划 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 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 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 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 ( 二十五 ) 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大力发展教育培训服务, 统筹扩大继续教育资源 鼓励学校 科研院所 企业等相关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 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建设以卫星 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 为学习者提供方便 灵活 个性化的学习条件 搭建终身学习 立交桥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 横向沟通, 提供多次选择机会, 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 办好开放大学, 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九章民族教育 ( 二十六 ) 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推进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 进教材 进头脑, 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 民族观 宗教观, 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 二十七 ) 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 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教育支持力度,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增加投入 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巩固提高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学校标准化建设, 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 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 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 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 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 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 支持民族院校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 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 大力推进双语教学 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 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 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 国家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 教学研究 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 加强教育对口支援 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 市对民族地区教育支援工作 办好在内地举办的少数民族班 ( 学校 ) 和面向民族地区的职业学校 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 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第十章特殊教育 70

72 ( 二十八 ) 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 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 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 自信 自立 自强精神 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 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 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列入议事日程 ( 二十九 )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到 2020 年, 基本实现地市和 30 万人口以上 残疾儿童较多的县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接受残疾人入学, 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重视职业教育, 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 三十 ) 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地方政府制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比例 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部分体制改革第十一章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 三十一 ) 更新人才培养观念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 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 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树立全面发展观念, 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树立人人成才观念, 面向全体学生, 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 尊重个人选择, 鼓励个性发展, 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树立系统培养观念, 推进大中小学有机衔接, 教学 科研 实践紧密结合, 学校 家庭 社会密切配合, 加强学校之间 校企之间 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 形成体系开放 机制灵活 渠道互通 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 三十二 )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创新教育教学方法, 探索多种培养方式, 形成各类人才辈出 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注重学思结合 倡导启发式 探究式 讨论式 参与式教学, 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激发学生的好奇心, 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 营造独立思考 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 推进课程改革, 加强教材建设, 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 深入研究 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 形成更新教学内容的机制 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 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注重知行统一 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 社会实践相结合 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 增强学生科学实验 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 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 开展各种课外 校外活动 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注重因材施教 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 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 推进分层教学 走班制 学分制 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 改进 71

73 优异学生培养方式, 在跳级 转学 转换专业以及选修高一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健全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选拔方式, 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 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 探索高中 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 三十三 ) 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 改进教育教学评价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 建立科学 多样的评价标准 开展由政府 学校 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 完善学生成长记录, 做好综合素质评价 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 激励学生乐观向上 自主自立 努力成才 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 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树立科学人才观, 建立以业绩为重点, 由品德 知识 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 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 第十二章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 三十四 ) 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克服 一考定终身 的弊端, 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 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 政府宏观管理, 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学校依法自主招生, 学生多次选择, 逐步形成分类考试 综合评价 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 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 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 指导考试改革试点 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 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 三十五 ) 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 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 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 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 ( 三十六 ) 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 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 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 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 完善统一命题和分省命题方式, 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 导向性和规范性 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 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 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 高等学校普通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 ; 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组织 探索实行高水平大学联考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 加强创新能力考查, 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完善招生录取办法, 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 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高等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 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择优录取 对特长显著 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 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 ; 高中阶段全面发展 表现优异的, 推荐录取 ; 符合条件 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 地区就业的, 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 ; 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建立专门程序, 破格录取 ( 三十七 )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 实现信息的公开 透明, 保障考生权益, 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 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 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 招生程序和结果, 公开自主招生办法 程序和结果 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 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 强化考试安全责任, 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 72

74 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 三十八 )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 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 建设依法办学 自主管理 民主监督 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构建政府 学校 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 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 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 形成不同办学模式, 避免千校一面 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 健全校务公开制度, 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 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 三十九 ) 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 改进管理方式, 完善管理制度, 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 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 自主开展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主设置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机构, 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 育人方式 资源配置 人事管理 合作办学 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 四十 )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治理结构 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依法落实党委 校长职权 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 学术评价 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 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建设, 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加强章程建设 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 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尊重学术自由, 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扩大社会合作 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 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 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 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 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 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推进专业评价 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学科 专业 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建立科学 规范的评估制度 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 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 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 四十一 )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 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 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第十四章办学体制改革 ( 四十二 )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健全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办学主体多元 办学形式多样 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 全社会积极参与 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 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 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73

75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 积极鼓励行业 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增强办学活力, 提高办学效益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 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 委托管理等试验, 探索多种形式, 提高办学水平 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完善优惠政策, 鼓励公平竞争, 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 四十三 )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 鼓励出资办学, 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 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 提高质量, 办出特色, 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 学生 教师与公办学校 学生 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 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具备学士 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 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 拨付相应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资助民办学校 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 四十四 )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 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 规划和管理工作 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 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 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逐步推进监事制度 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 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 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 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 退出机制 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 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第十五章管理体制改革 ( 四十五 ) 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 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 政府向学校放权, 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促进管办评分离, 形成政事分开 权责明确 统筹协调 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 制定发展规划 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 优化学科专业 类型 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 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 开展教育改革试验,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 发展和稳定 ( 四十六 ) 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 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 统一管理义务教育,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 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 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 支持行业 企业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 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 专业布局, 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 74

76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 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 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根据国家标准, 结合本地实际, 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 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 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促进教育区域协作, 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支持和督促市 ( 地 ) 县级政府履行职责, 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 ( 四十七 ) 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 政策引导 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 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 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 综合应用立法 拨款 规划 信息服务 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规范决策程序, 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 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 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 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 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 评估机构, 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加强教育监督检查, 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 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 资助 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 专业学会 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章扩大教育开放 ( 四十八 )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 促发展 开展多层次 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 借鉴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 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 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 影响力和竞争力 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 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 通晓国际规则 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 四十九 )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吸引境外知名学校 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 合作设立教育教学 实训 研究机构或项目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 科研和管理工作, 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 引进境外优秀教材, 提高高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比例 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 ( 五十 ) 提高交流合作水平 扩大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 支持中外大学间的教师互派 学生互换 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 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 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 加强中小学 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理解教育, 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 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 加强教育国际交流, 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和教育服务 支持国际汉语教育 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加大教育国际援助力度, 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专门人才 拓宽渠道和领域, 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海外志愿者服务机制 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 在全国公开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 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 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资助和奖励力度 坚持 支持留学 鼓励回国 来去自由 的政策, 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 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数量, 重点资助发展中国家学生, 优 75

77 化来华留学人员结构 实施来华留学预备教育, 增加高等学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 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 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积极参与双边 多边和全球性 区域性教育合作 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组织教育政策 规则 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搭建高层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与政策对话平台, 加强教育研究领域和教育创新实践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第十七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五十一 ) 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教育大计, 教师为本 有好的教师, 才有好的教育 保障教师地位, 维护教师权益, 提高教师待遇, 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 严格教师资质, 提升教师素质, 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 业务精湛 结构合理 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倡导教育家办学 创造有利条件, 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 创新教育思想 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 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造就一批教育家 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 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 五十二 ) 加强师德建设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教师要关爱学生, 严谨笃学, 淡泊名利, 自尊自律, 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 聘任 ( 聘用 ) 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采取综合措施, 建立长效机制, 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 克服学术浮躁,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 五十三 ) 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完善培养培训体系, 做好培养培训规划, 优化队伍结构, 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通过研修培训 学术交流 项目资助等方式, 培养教育教学骨干 双师型 教师 学术带头人和校长, 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 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创新和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 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 进一步完善制度政策, 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完善代偿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当教师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 重视班主任和辅导员培训 加强教师教育, 深化教师教育改革, 创新培养模式, 增强实习实践环节, 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 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山东 2015 年 以 双师型 教师为重点, 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 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 共建 双师型 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完善相关人事制度, 聘任 ( 聘用 ) 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比例 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 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 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 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促进跨学科 跨单位合作, 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 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 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 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长江学者奖励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 为高校集聚具有 76

78 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 ( 五十四 )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条件, 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 终身从教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落实教师绩效工资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 在工资 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完善津补贴标准, 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制定教师住房优惠政策 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 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 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 五十五 ) 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 严把教师入口关 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 明确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 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 职务 ( 职称 ) 评聘 流动调配等职能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 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 制定高等学校 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 ( 职称 ) 系列, 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 ( 职称 ) 探索在职业院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 职称 ) 加强学校岗位管理, 创新聘用方式, 完善激励机制, 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 ( 职称 ) 时, 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加强教师管理, 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 促进校长专业化, 提高校长管理水平 推行校长职级制 第十八章保障经费投入 ( 五十六 ) 加大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 战略性投资, 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 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 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 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 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统筹各项收入, 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 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 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按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的 3% 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 年达到 4% 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 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 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完善财政 税收 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出资办学 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调整学费标准 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 落实个人教育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 五十七 ) 完善投入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 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77

79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 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提高保障水平 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 社会举办者投入 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 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 随着财力增强, 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 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予以扶持 进一步加大农村 边远贫困地区 民族地区教育投入 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 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解决突出问题 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 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 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 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五十八 ) 加强经费管理 坚持依法理财,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 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 科学编制预算, 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 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 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 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 强化重大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 确保经费使用规范 安全 有效 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 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管理制度,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坚持勤俭办学, 严禁铺张浪费, 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十九章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 五十九 ) 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 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 到 2020 年, 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 促进教育内容 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 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 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整合现有资源, 构建先进 高效 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 加快终端设施普及, 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 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 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 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升级换代 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 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78

80 ( 六十 )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 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库建设 引进国际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 开发网络学习课程 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 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创新网络教学模式, 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 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 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强化信息技术应用 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 更新教学观念, 改进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效果 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 自主学习, 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 ( 六十一 ) 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 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 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 规范化 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 积累基础资料, 掌握总体状况, 加强动态监测, 提高管理效率 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 搭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 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章推进依法治教 ( 六十二 )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 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职业教育法 教育法 学位条例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有关考试 学校 终身学习 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等法律 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 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六十三 )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侵害受教育者权益 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 依法维护学校 学生 教师 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 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 六十四 ) 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 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 尊重教师权利, 加强教师管理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 公正原则 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开展普法教育 不断提高师生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 教育学生遵守公共生活秩序, 知法守法 教师要自觉加强法律修养, 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 六十五 ) 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制定教育督导条例, 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健全国家督学制度, 建设专职督导队伍 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 监督与指导并重 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 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 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 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严格落实问责制 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 加强监察 审计等专门监督 强化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章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 六十六 ) 组织实施重大项目 2010~2012 年, 围绕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 着眼于促进教育公平, 提高教育质量,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以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为重点, 完 79

81 善机制, 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科学规划 统筹安排 合理布局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集中开展危房改造 抗震加固, 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 ; 改造小学和初中薄弱学校, 逐步使义务教育学校师资 教学仪器设备 图书 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 改扩建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 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 基本满足需要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 ; 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 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 ; 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组织校长研修培训 ; 对专科学历以下小学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 使全国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 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和村幼儿园 ; 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 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 ; 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支持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提升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 ; 完成一大批 双师型 教师培训, 聘任 ( 聘用 ) 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 ; 支持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和优质特色校建设, 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 支持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 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 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 ; 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中西部高校计划, 加大对中西部高校的扶持力度 ; 支持建设一批高等学校产学研基地 ; 实施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 继续实施 985 工程 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 继续实施 211 工程 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 继续实施 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和 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 巩固民族地区 普九 成果, 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 ; 重点扶持和培养一批边疆民族地区紧缺教师人才 ; 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双语教师培训 ; 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 启动内地中职班, 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 新建一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 支持民族学院 ( 大学 ) 建设 特殊教育发展工程 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 使地市和 30 万人口以上县 残疾儿童较多县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 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 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 改善办学条件 ; 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 启动民族地区 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 ; 把普通高中学生和研究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国家教育信息化工程 提高中小学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 逐步实现中小学每个班级均能开展多媒体教学 ; 建设有效共享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国家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公共服务平台 ; 基本建成较完备的国家级和省级教育基础信息库以及教育质量 学生流动 资源配置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监测分析系统 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工程 支持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支持在高校建设一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研究中心 ; 引进一大批海外高层次人才 ; 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 80

82 外研修培训 ; 支持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 ; 实施留学中国计划, 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 ; 支持孔子学院建设 ( 六十七 ) 组织开展改革试点 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研究部署 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 根据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 试点先行 动态调整的原则, 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 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 建立减轻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的有效机制 ; 开展高中办学模式多样化试验, 开发特色课程 ; 探索弹性学制等培养方式 ; 建立教育质量监测 评估体系, 定期发布测评结果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 ; 试行县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 ; 试行优质高中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普通初中的办法 ; 切实解决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等 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 以推进政府统筹 校企合作 集团化办学为重点, 探索部门 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 ; 开展委托培养 定向培养 订单式培养试点 ; 开展工学结合 弹性学制 模块化教学等试点 ; 推进职业教育为 三农 服务 培养新型农民的试点 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试点 建立区域内普通教育 职业教育 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 ; 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 ; 统筹开发社会教育资源, 积极发展社区教育 ; 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 建立 学分银行 制度等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 ; 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 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 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 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 完善初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 探索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注册入学 ; 探索自主录取 推荐录取 定向录取 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 ; 探索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举措等 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 制定 完善学校章程, 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 ; 全面实行聘任 ( 聘用 ) 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 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 ; 探索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 建立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专职科研队伍, 推进管理人员职员制 ; 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等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 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 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 ; 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 建立民办学校财务 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 探索公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管理的有效方式等 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 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 ; 制定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 ; 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 ; 依法制定鼓励教育投入的优惠政策 ;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等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探索管办分离政校分开实现形式 ; 合理部署区域内学校 学科 专业设置 ; 制定办学条件 教师编制 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 ; 推进县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 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探索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机制 ; 探索省际教育协作改革试点, 建立跨地区教育协作机制等 81

83 第二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 六十八 ) 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 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要把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为各级党委 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 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 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 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 ( 六十九 ) 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 进一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 教育广大师生 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 进课堂 进头脑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 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 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办学治校能力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 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的力度 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 推进工作创新, 增强生机活力 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 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学校共青团 少先队工作 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 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 求真务实之风 艰苦奋斗之风 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加大教育 监督 改革 制度创新力度, 坚决惩治腐败 坚持从严治教 规范管理,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校务公开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 ( 七十 ) 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深入开展平安校园 文明校园 绿色校园 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 和谐融洽 充满活力的工作 学习 生活环境 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加强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 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妥善处置各种事端 实施本规划纲要是 21 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 涉及面广 时间跨度大 任务重 要求高, 必须周密部署, 精心组织, 认真实施, 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明确目标任务, 落实责任分工 贯彻实施规划纲要, 是各级党委 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 按照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 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 明确 82

84 责任分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划纲要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密切协作, 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提出实施方案, 制定配套政策 各地要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 主要任务 体制改革 重大措施和项目等, 提出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分阶段 分步骤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 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 尽快出台实施 鼓励探索创新, 加强督促检查 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 创造性地实施规划纲要, 重视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对各地在实施规划纲要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 要及时总结, 积极推广 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 广泛宣传动员, 营造良好环境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 政策, 广泛宣传优先发展教育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性 紧迫性, 广泛宣传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 动员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关心 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为规划纲要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考点精练 1. 福建 2013 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 中, 强调把促进全体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工作方针是 ( ) A. 优先发展 B. 育人为本 C. 改革创新 D. 促进公平 2. 山东 2015 年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是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D.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3. 山东 2015 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 提出的工作方针包括 ( ) A. 育人为本 B. 改革创新 C. 提高质量 D. 全面发展 4. 安徽 2014 年 立德树人,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这句话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中所体现的战略主题是( ) A. 德育为先 B. 能力为重 C. 终身学习 D. 全面发展 83

85 5. 安徽 2014 年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措施的是 ( ) A. 加快薄弱学校改造 B. 教师配置向农村倾斜 C. 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D. 促进农科教结合 6. 安徽 2015 年 国家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提出的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的战略不包括 ( ) A. 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协调发展 B.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 分轨 实施 C. 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 D.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青年参加率达 5% 7.( 多项选择 ) 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 ( ) A. 邓小平理论 B.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C. 科学发展观 D. 党的教育方针 8.( 多项选择 ) 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20 字工作方针是 ( ) A.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 B. 改革创新促进公平 C. 科学发展 D. 提高质量举例 9. 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是 ( ) A. 优先发展 B. 育人为本 C. 改革创新 D. 促进公平 E. 提高质量 10. 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 ) A. 优先发展 B. 育人为本 C. 改革创新 D. 促进公平 E. 提高质量 11. 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 ( ) A. 优先发展 B. 育人为本 84

86 C. 改革创新 D. 促进公平 E. 提高质量 12. 我国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是 ( ) A. 到 2020 年,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B. 到 2020 年,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基本形成人力资源强国, 进入学习型社会 C. 到 2020 年, 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完全形成学习型社会, 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D. 到 2020 年, 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 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13. 素质教育的内涵中 一个第一 指的是 ( ) A. 健康第一 B. 社会责任感 C. 创新精神 D. 实践能力 参考答案 1.D 中长期规划实施纲要的方针是育人为本 2.D 3.ABC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确定了 2010 至 2020 年的战略目标, 提出了 优先发展, 育人为本 改革创新 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 的工作方针 4.A 5.D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年 ) 提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加快薄弱学校改造, 着力提高师资水平 ;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 在财政拨款 学校建设 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 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6.AC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 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 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 50%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 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学有所成 学有所用 7.ABCD 8.ABD 9.B 10.C 11.E 12.A 85

87 模块八深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为促进深圳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全面提高市民素质, 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 和 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 教育规划纲要 前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30 年来, 市委 市政府高度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 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发展, 教育规模持续扩大, 教育改革不断深化, 办学条件显著改善, 素质教育全面推进, 教育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教育为提高市民素质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当前, 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肩负好中央赋予深圳经济特区新的历史使命, 实现从 深圳速度 向 深圳质量 的跨越, 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把深圳建设成为经济更有效益 民生更为幸福 文化更具品位 城市更富魅力 生态更加美好 社会更加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 关键在人才, 基础是教育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我市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人才培养水平亟待提高, 优质教育资源尚需丰富, 教育结构仍需优化, 教育体制机制活力有待增强, 教育国际化特色还不够鲜明 加快教育发展, 深化教育改革, 提高教育质量, 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期待, 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 教育成就民生幸福, 教育决定深圳未来 我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着眼于市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着眼于全市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长远需要, 着眼于全国 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大格局, 着眼于国际教育发展的大趋势, 真正使教育成为 深圳质量 的坚实基础和重要标志, 为推动自主创新 促进经济转型 增进民生幸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 总体战略 ( 一 )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 优先发展教育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育人为本,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教育均衡化 优质化 多元化 国际化 全民化 信息化, 努力开创我市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 二 ) 工作方针 坚持改革创新 勇于先行先试, 创新体制机制, 在教育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促进教育公平 推进经济特区教育一体化发展, 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面向全体学生, 扶助困难群体, 保障教育机会公平 提升教育质量 深化教育内涵发展,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扩大教育开放 创新合作途径与方式, 提升合作层次与水平 深化与港澳台教育合作交流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和经验, 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努力建设教育国际化先 86

88 锋城市 服务城市发展 推进教育与科研 产业的紧密结合, 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推动先进文化传播, 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 三 ) 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 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 建成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 高水平人力资源强市和学习型城市 第一阶段 : 到 2015 年, 全市开展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基本指导服务,3~6 岁儿童入园率达到 95%; 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5% 户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 95% 以上, 保障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均衡的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 高中入学率达到 99%, 优质高中资源更加丰富多样 ; 户籍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55% 以上, 基本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 教育规模 结构 质量 效益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 ; 高校留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达到 2%, 教育国际化水平大幅度提升 ; 高标准普及 15 年教育,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 14 年 ;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11.5 年以上,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 25% 以上 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 70% 以上, 基本建成人力资源强市和学习型城市 第二阶段 : 到 2020 年, 全市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全面开展,3~6 岁儿童入园率达到 98% 以上, 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 ; 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8% 以上 户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 98% 以上, 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优质均衡发展 ; 高中入学率达到 99% 以上, 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适度融合, 免费教育范围不断扩大, 高中教育优质化特色化发展 ; 户籍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65% 以上 ; 高校留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达到 3% 以上, 建设成为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的先锋城市和辐射东南亚的教育基地 ;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 14.5 年以上 ;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12 年以上,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 30% 以上 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 80% 以上, 建成高水平人力资源强市和学习型城市 主要标志 : 教育均衡化 各级各类学校布局合理, 资源配置均衡, 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教育优质化 教育理念先进, 教育过程科学 教育质量监测 评估与保障机制健全 为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教育多元化 教育体制机制充满活力, 办学主体多元 办学模式多样 办学资源投入多渠道 教育国际化 形成教育开放合作新格局, 建成具有较大辐射影响力的教育国际化先进城市 教育全民化 教育资源有效整合, 终身教育体系更加完善 学习型组织不断涌现 城市文化内涵和市民素质全面提升 教育信息化 建成覆盖全社会的数字化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 实现教学 管理 研究现代化 表一 : 深圳市教育事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主要指标 指标 2009 年 2015 年 2020 年 教 3~6 岁儿童毛入园率 (%) 以上 87

89 育事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 义务教育巩固率 (%) 以上 高中入学率 (%) 以上 户籍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 以上 65 以上 户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 以上 98 以上 高校留学生占在校生比例 (%) 以上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以上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 (20~59) 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以上 12 以上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 (20~59) 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 以上 30 以上 继续教育年参与率 (%) 以上 80 以上 二 发展任务 ( 四 ) 高等教育 把高等教育作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 扩大规模与提升质量并重, 实现高等教育跨越发展 到 2015 年, 高校在校生达到 15 万人,2020 年达到 20 万人 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 加快发展本科教育, 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 做大做强高职教育, 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层次 类型和专业结构 推进市校合作 校企合作和中外合作办学 支持民办高校发展 努力办好现有高校, 抢抓机遇建设新高校, 到 2020 年, 规划新建 2~3 所本科以上高校 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定期发布重点发展学科和专业目录, 支持高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大力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积极创建国家级重点学科, 着力建设一批具有国内乃至世界先进水平的特色学科 学校资源向教学一线倾斜 加强重点实验室 工程实验室 工程技术 ( 研究 ) 中心 人文社科基地建设, 培养学科骨干和创新团队, 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增强高等教育服务能力 高校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 主动开展前瞻性 对策性研究 支持企业与高校共建实验室 研发中心等平台, 鼓励教师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不断提高深圳大学办学水平 深化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 优化内部运行机制, 加大高水平师资队伍引进和培养力度, 建设一批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 不断增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能力, 努力建设成为立足深圳 面向国际 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加快建设南方科技大学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 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争取成为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校 聚集一流人才, 实施精品扩展战略, 把南科大建设成为国际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成为我国重大科 88

90 学技术研究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继续办好深圳大学城 发挥市校合作 名校聚集优势, 整合大学城内各类资源, 共建创新团队 重点实验室和学科专业, 探索课程开放 学分互认 师资互聘的新模式 着力提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原创能力, 将大学城建设成为我省乃至全国高等教育开展科技创新 实现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基地 各研究生院健全理事会运行机制, 推进本地化和国际化, 逐步开展本科教育 强力推进特色学院建设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 社会建设等所需要的特色学院 吸引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与我市高校 科研机构 知名企业等强强联合, 到 2015 年, 在生物 互联网 新能源 新材料 文化创意 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高起点建设 10 所特色学院 ( 五 ) 职业教育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统筹发展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 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 形成适应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完善职业教育统筹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业务部门指导 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促进院校间 院校与行业企业间合作, 实现职业教育资源共享 鼓励建设企业学院 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到 2015 年, 新增劳动就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80% 做大做强高职教育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技师学院争创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新优势 鼓励高职院校与境外同类院校 企业联合办学, 支持建设独立分校 多渠道筹建 2~3 所高职院校 加快发展中职教育 稳步扩大中职教育规模, 到 2015 年, 中职在校生达到 6.5 万人, 到 2020 年, 达到 9.8 万人 努力办好艺术学校和体育学校 建设 3~5 所国家级 8~10 所省级示范中职学校 建设一批公共职教实训基地和骨干示范专业 对中职学校在校困难学生 紧缺专业学生实行免费就读, 逐步实现中职免费教育 积极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 制度, 到 2015 年, 中职毕业生 双证率 达到 90% 以上 ( 六 ) 高中教育 高水平普及高中教育, 大力培养学生的学习 实践和创新能力, 促进高中学生全面发展 个性化发展 进一步扩大高中优质学位 加快全寄宿制普通高中规划建设, 优化高中布局 支持优质公办高中扩大规模, 鼓励优质民办高中集团化发展, 扶持民办高中创建等级学校 到 2015 年, 完成 11 所普通高中新改扩建工作, 新增学位 2.5 万个 推动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深化高中课程改革, 建立校本课程指导和资助制度, 鼓励普通高中建设特色课程体系 大力推动学校多样化办学 个性化育人, 建设一批在德育 科技 艺术 体育 课程改革和学校文化等方面各具特色的高中 促进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适度融合 在普通高中探索开设职业指导课程, 引导学生增强职业意识, 进行人生规划 职业高中要重视学生基础文化素养培养, 增强学生持续发展能力 ( 七 ) 义务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 注重品行培养, 激发学习兴趣, 培育健康体魄, 养成良好习惯, 强化基础知识和技能学习, 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标准化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 实行统一的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 推进优质学校对口扶持相对薄弱学校专项行动 逐步提高原经济特区外 89

91 公办学校比重 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促进义务教育规范发展 严格实行划片区招生 网上申请学位 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建立规范办学问责制, 依法规范学校课程设置 班级编制和教育教学行为 建立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机制, 小学三年级以下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深化课程改革 建立课程资源遴选 使用和管理制度, 加大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管理力度, 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课程教材体系和课程评价体系 大力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和美育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生命教育 健康教育 安全教育 环境教育 ( 八 ) 学前教育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 多种形式丰富学前教育资源, 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 实现学前教育规范优质发展 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提升保教水平, 满足市民多元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强化政府职责 将学前教育纳入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规划, 合理规划布局幼儿园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多元并举的幼儿园举办体制, 提供收费合理 质量有保障的学前教育基本服务 探索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 加强居住小区政府产权配套幼儿园管理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 到 2015 年, 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达到 5% 以上 规范优质发展学前教育 遵循儿童成长规律, 规范幼儿园保教行为 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办园信息公告制度, 规范幼儿园收费 建设规范化幼儿园, 提升幼儿园办学水平, 到 2015 年, 全市 95% 以上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 积极推进示范幼儿园建设, 鼓励幼儿园办出水平和特色 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 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 实行园长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依托社区建设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中心, 加强对社会办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的管理 开展对学前教育的公益宣传推广活动, 加强家庭保育教育指导, 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和教育观 ( 九 ) 特殊教育 推进残障学生特殊教育发展 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 积极推进残障少年儿童随班就读, 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 探索推行学校教育 医疗康复和职业训练相结合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 建立适合特殊学生发展的课程标准 教育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 规划新建一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鼓励社会机构举办特殊教育 发展残疾人远程高等教育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 创新工读学校办学模式 整体规划工读学校与青少年德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深化工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 十 ) 终身教育 整合全市教育资源, 建立市民终身学习制度, 形成全体市民学有所教 学有所成的终身教育体系 扩大终身教育资源 支持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办好开放大学 建设市 区 街道 社区四级市民终身学习网络 利用各类高校 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 联合建设各类专业培训基地 利用电教 成教和教育城域网等多种资源, 建设覆盖全市的学习网络, 不断丰富终身教育课程体系, 完善远程学习系统 大力发展社区教育, 积极发展家长学校 妇女学校和老年大学, 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 90

92 创新终身学习制度 探索建立宽进严出的成人教育制度 推行市民终身学习卡制度, 建立终身学习电子档案, 加强对学分的登记 使用和管理, 探索实施岗位培训学分制和学分换学历计划 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 探索实现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 岗位聘任和聘用 职务和职称评聘 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 促进社会培训规范发展 建立信息公告制度, 规范收费管理 开展培训机构评估, 加强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 到 2015 年, 全市 80% 以上培训机构达到规范化标准 建立健全成人教育培训补贴制度 三 争创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 ( 十一 )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坚持德育为先, 立德树人,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结合经济特区建设的生动实践, 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以改革开放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 增强青少年服务国家 服务社会 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法制教育,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理念 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 科学确定各阶段德育的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 加强专兼职德育骨干队伍建设, 推动政府 企业和社区共建校外德育基地, 完善学校 家庭 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 创新普通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完善学分制, 推进弹性学制 深化教学改革,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注重创新型人才培养, 资助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 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 支持普通高校发展应用型本科和应用型研究生教育 促进高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 推行产学研用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联合导师制度 吸引国内知名高校在深开展研究生教育 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鼓励和支持企业 中介机构参与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建立工学结合 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制定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评估标准, 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 探索职业院校间联合办学 健全应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高职院校举办附属中职学校 推进中 高职院校在培养目标 专业设置 课程标准 教育模式和学制上的衔接 创新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深化教育教学方式改革, 推进课程多样化, 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重视社会实践和活动教学, 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建立个性和潜质优异学生的发现和培养机制 支持高中与大学 研究机构联合开展高中阶段拔尖学生培养试验 改革教育质量和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 完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机制 建立社会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 ( 十二 )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 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形成政府统筹 社会参与 规范有序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不断完善教育科学决策体系, 建立教育发展咨询制度, 明确市 区教育管理职责, 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 制定教育质量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 探索建立有利于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编制 人事和经费管理办法 培育和发展教育中介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准入 扶持 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 ( 十三 ) 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大学管理体制改革 制定大学条例, 完善大学章程, 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探索建立由多方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 优化大学治理结构 探索完善高校法人财产权制度 91

93 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 完善校务公开制度, 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 推动社区 教师 家长及其他社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 十四 ) 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公益性原则, 构建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的办学体制 积极鼓励行业 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 扶持相对薄弱学校发展,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开展联合办学 特许办学和相对薄弱学校委托管理试验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落实法人财产权, 健全财务 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完善民办学校重组与退出机制 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试验, 鼓励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市 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对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助和专项奖励制度, 重点支持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 实现民办教育从以提供学位为主向提供学位和扩大市民教育选择并重的战略转型 ( 十五 ) 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探索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探索普通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的有效途径, 积极争取提高自主招生比例 推进高职院校实行联合命题, 自主组织考试, 自主招生, 并扩大面向本市中职学校的招生比例 探索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办法 深化中职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推进招生方式多样化, 实行自主招生, 逐步提高注册入学比例 扩大招生范围, 由面向本市招生扩大到面向市外 省外招生, 由面向初中毕业生招生扩大到面向社会招生 推进普通中小学入学和招生制度改革 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完善初中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就读优质高中制度 探索特色高中自主招生办法 改革中考体育项目和特长生招生办法 ( 十六 ) 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完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 鼓励捐资办学 助学 制定财政 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 进一步明确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占有权 使用权 处分权和收益权, 吸引各类资本依法投入教育领域 提高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的比例 落实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提取政策 多渠道扩充教育发展基金 ( 十七 ) 教育交流与合作机制改革 推进深港澳台教育合作 推进深港澳台学术交流和学生双向交流 引进港澳知名高校来深合作办学 与香港在落马洲河套地区联合发展高等教育项目 探索深港澳建设职业教育 一试三证 新模式, 推进三地在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和考试等方面的合作 探索引进香港知名高中和幼儿园来深联合办学 深入实施深港澳中小学幼儿园姊妹校 ( 园 ) 缔结计划 积极开展深港教师联合培训和中小学校长交流 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探索引进国外知名高校, 合作共建学科专业 实验室和研究机构, 联合培养本科及以上专业人才 支持高校引进国外高水平的学术团队和优秀教育管理人才 引进国际知名高中来深合作办学, 创办中外合作示范高中 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国际知名大学开展合作 支持中小学与国外学校缔结姊妹校 积极引进国外知名学前教育机构来深合作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海外办学 大力发展留学教育 实施留学生交流计划, 支持大学 中学与国际知名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交换互读 通过设立基金等有效方式, 吸引境外学生来深留学, 支持在校大学生到境外留学 推进以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为依托的公派留学 丰富教育国际化内涵 开展国际理解教育, 探索引进建立国际化的教育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鼓励职业院校将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技能型人才标准融入专业课程 加快 92

94 建设国际学校, 支持国际学校开展高中教育 倡导市民学外语 用外语, 增强国际交往能力 四 保障措施 ( 十八 )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 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 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把教育工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委常委会议每年听取教育工作情况报告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监察局 市教育局定期对各区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检查 ( 十九 ) 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首位 建立师德档案, 树立师德典型 加强职业理想教育, 培育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 倡导教师以身立教, 关爱学生, 廉洁从教 规范教师行为, 完善学生和家长评议教师制度 建立科学的教师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准入 以用为本的教师人事管理制度 优化师资均衡配置机制, 促进教师在区际校际 公办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 统一管理教师信息, 健全教师岗位职称聘任 绩效考核制度, 探索逐步增加中小学高级教师聘用岗位数的途径, 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 实施境外优秀教师引进战略, 完善从行业 企业引进和聘请师资的办法 提升校长和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优化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完善后备校长队伍选拔机制, 探索推行校长职级制 实施校长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有针对性的校长培训 构建分级负责 分层分岗的教师培训体系, 实施教师海外培训计划 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优化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发展计划 建设基础教育教师和校长研修基地 建立职业院校专业课兼职教师制度 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 到 2015 年, 普通高中 初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分别达到 30% 20% 以上, 小学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 70% 以上 加快培养名师名家队伍 引进与培养一批业内和社会认可的教育名师名家, 倡导教育家办学 鼓励高校参与国家 省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高校骨干和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增加 鹏城学者 岗位人数 实施基础教育 名师工程, 建立名校长工作室 名师工作室 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和名班主任工作室, 充分发挥名师名家的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岗位轮训 加强教师管理, 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教师准入制度 多渠道资助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定期开展岗位轮训 制定和实施民办学校 ( 幼儿园 ) 教师薪酬指导意见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 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支持民办学校培养名教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 ( 二十 )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教育发展规划建设项目优先立项 优先安排 将教育用地规划纳入城市空间专项规划, 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教育行政部门编制 优先安排教育用地 全市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由市统一规划 多渠道投资建设 民办教育用地纳入学校用地统一规划, 已规划的学校用地可用于民办学校建设 凡由开发商建设小区配套学校的, 新建的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时, 须在首期建设中配套建设学校 配套学校与房地产项目须同期竣工验收, 并将产权移交给政府 不按规定建设配套学校的, 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探索配套学校建设新办法, 开发商可按开发面积缴纳配套学校建设费, 由政府组织建设 图书馆 科学馆 博物馆 文体场馆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资源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 93

95 公共财政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 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 建立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市 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 要严格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排教育经费投入, 并在年末根据财政超收情况予以追加, 依法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逐步提高 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市 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教育拨款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 1 个百分点 优化教育经费配置 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 加大对教师培训 教育科研 教育信息化 学校文化建设 教育交流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完善教育经费拨款制度 在公办中小学推行全市统一的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 在中职学校推行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制度 建立教育投入和生均经费标准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 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监督, 建立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 建立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 提升教育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设节约型学校 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定期公布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建立健全教育资助与奖励制度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建立健全助学金 奖学金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加大公共交通对中小学生的优惠力度 逐步扩大学生责任保险范围 ( 二十一 ) 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整体规划, 不断优化教育信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保持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国内的领先水平 采用先进信息技术, 加快教育信息网升级 完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 以应用为导向, 统一规划 分步建设教育基础数据库 在充分利用市政府系统统一信息平台和资源的基础上, 构建教育信息服务门户, 加快建立教育电子政务应用体系, 提供便捷的教育政务信息获取 网上办事 家校互动 学习机会管理等教育服务 探索信息化教育新模式 推进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 培养学生获取和运用信息的能力, 推动学生运用信息技术进行课外学习和探究 提升教师信息化应用水平 搭建全市性的虚拟教学平台, 加快建设数字图书馆 虚拟实验室和终身教育网络平台 促进教育信息技术研发和创新 利用我市信息技术的产业 人才和市场优势, 组织重大应用项目攻关, 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 应用前景好的教育信息化成果 利用中国 ( 深圳 ) 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平台, 推进教育信息成果交易, 将我市建设成为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发 孵化 推广应用基地和成果交易中心 ( 二十二 ) 增强教育科研创新服务能力 加大教育科研力度 围绕教育改革发展中心工作, 设立重大教育科研项目 支持开展跨区域 跨行业 跨部门 跨学科的联合研究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教育研究中心 ( 基地 ), 加快发展市 区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培育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 实施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培养工程 建立教育科研特聘专家制度,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特聘一批知名教育科研专家 加强教育科研培训, 提升教师的教育科研素质 健全教育科研激励评价制度 加大对教育科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鼓励教育管理者和教 94

96 师开展校本研究 完善教育科研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 加强专项督导 ( 二十三 ) 大力推进依法治教 健全教育法规规章体系, 完善教育依法治理机制, 加强教育执法监督 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 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和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 依法查处教育违法行为 依法处理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 ( 二十四 ) 切实保障学校安全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 落实人员 物资和技术手段, 警校共建, 社会参与, 建设平安校园 市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抓好校园周边环境 治安综合治理, 提高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公办学校要将校园安全经费和隐患整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民办学校要加大校园安全经费投入, 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 提高学校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学校校舍建设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火灾 洪灾等相关防护综合灾害安全标准 强化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 二十五 ) 强化教育督导 定期开展各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责任督导, 定期对全市中小学校进行强制性的办学水平评估和监测 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 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整改制度, 强化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 促进教育督导专业化发展 完善教育监管 问责和评价机制 加强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 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实施教育问责制度 建立政府 社会 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教育多元评价制度 五 实施 ( 二十六 ) 强化责任落实 贯彻实施 教育规划纲要 是各级党委 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区 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按照 教育规划纲要 的部署和要求, 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 明确责任分工, 密切合作, 抓好落实 ( 二十七 ) 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对 教育规划纲要 实施的组织领导, 明确 教育规划纲要 实施的重点任务 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要求, 把 教育规划纲要 作为项目审批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科学规划, 系统设计, 分类指导, 分步实施 ( 二十八 ) 营造良好环境 积极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规划纲要 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 政府优先发展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我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为 教育规划纲要 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考点精练 1. 深圳市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肩负好中央赋予深圳经济特区新的历史使命, 实现从速变向的跨越, 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把深圳建设成为的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 关键在人才, 基础是教育 2. 深圳市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人才培养水平亟待提高, 尚 95

97 需丰富, 仍需优化, 教育体制机制活力有待增强, 教育国际化特色还不够鲜 明, 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期待, 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3. 教育成就民生幸福, 教育决定深圳未来 深圳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着眼于市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着眼于全市的长远需要, 着眼于全国 全省教育的大格局, 着眼于国际教育发展的大趋势, 真正使教育成为深圳质量的坚实基础和重要标志, 为推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4. 深圳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 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 建成国 家 5. 深圳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六大主要标是 : 6. 深圳市教育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要坚持育人为本, 注重品行培养, 激发学习兴趣, 培 育, 养成良好习惯, 强化, 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答案 1. 深圳深圳质量经济更有效益 民生更为幸福 文化更具品位 城市更富魅力 生态更加美好 社会更加和谐 2. 优质教育资源教育结构加快教育发展, 深化教育改革, 提高教育质量 3. 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改革发展自主创新 促进经济转型 增进民生幸福 4. 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 高水平人力资源强市和学习型城市 5. 教育均衡化 教育优质化 教育多元化 教育国际化 教育全民化 教育信息化 6. 健康体魄基础知识和技能学习 96

98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补充 第一章导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1 年 ) 教育法 的颁布和实施, 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 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 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 规范教育行为 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 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 具体来说, 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 协调教育关系, 指导教育活动, 解决教育矛盾, 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1.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 法规体系 2. 具有严格 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 依法治教能否实现的基本保证 ) 3.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 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 职业道德素质 ) 4.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5.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三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加强当得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 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 是培养一代新人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四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 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我国 教育法 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 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 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 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97

99 3.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 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 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 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 ; 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5. 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后定法 优于 先定法, 特别法 优于 一般法 五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 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 依法执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 运用法律手段, 推动 促进 深化教育改革 4. 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5. 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是, 两者之间也有不同 1. 制定的主体不同 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而政策制定的主体, 既包括政党, 也包括国家机关 2. 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 决定 纲要 通知 意见 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 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 确定性 且通常都包含处罚的规定 3. 实施方式不同 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 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要求任何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4. 作用不同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定型化, 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七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 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但在一定条件下, 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 甚至相抵触的情况 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 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 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 应当区别具体情况, 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 但法律的制定 修改 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 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 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 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 主要依据法律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98

100 一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 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 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 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 有序性和正义性 陕西 2014 年 1.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 教育法的特征 1.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 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 为此, 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即公定力 2.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它所规定的事项, 与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3.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4.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三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 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2. 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 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3. 平等性原则 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终身性原则 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 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 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四 教育法的作用 ( 一 )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 1. 指引作用 教育法通过命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 2. 评价作用 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它是判断 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 3. 教育作用 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教育人们该做什么, 不该做什么 4. 预测作用 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 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 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 5. 强制作用 一方面法对人们该做什么, 不该做什么加以规定, 人们还必须接受 另一方面,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 二 )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 99

101 1.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2.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4.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 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五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 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总的来说,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 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 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主要区别是 : 1.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 2.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但不是全部内容 3.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法律条文来表现, 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法律规范 4. 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书, 包括司法文书, 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六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 法定条件 : 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 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 才能适用该规范 2. 行为规则 : 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什么 不应该做什么, 可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是规则的主要内容 3. 法律后果 : 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作出或没有作出 行为准则 要求的某种行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七 教育法的渊源 ( 一 ) 宪法 1.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2. 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 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目的 形式和任务 2 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 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4 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5 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 二 ) 教育法律 100

102 1. 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 ) 广西 2014 年 2. 教育单行法律 学位条例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教师法 ( 三 ) 教育法规 1. 教育行政法规 : 条例 规定 办法或细则 2. 地方性教育法规 : 执行性 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 四 ) 教育规章 : 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 ( 五 ) 其他渊源 八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 的社会关系 九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教育法律关系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 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 是一种思想 意志社会关系,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 应予以相应制裁 4. 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 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十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 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 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 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2. 横向性法律关系, 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 企事业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 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十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者, 可以是教育行政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者 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 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 一般包括物 行为 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3.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是教育法律 101

103 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第三章学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1. 学校是法律 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 拥有很多的职权, 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 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 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事业单位法人, 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3. 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 它既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二 学校的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 管理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学校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 2. 贯彻教育方针 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四 学生的基本权利 1. 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 2.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 3.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 4. 享有申诉权 ; 102

104 5. 享有人身权 ; 五 学生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 ;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3.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 教师的法律地位 ( 一 ) 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 二 ) 教师的法律含义 : 1.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书 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2)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专业人员 包含三层含义 : 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 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2. 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 三 )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 教师法 确定的 ( 四 )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二 教师的权利 ( 一 )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 二 ) 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 1. 教育教学自主权 2. 学术自由权 3. 管理学生权 4. 获取报酬权 5. 参与教育管理权 6. 培训进修权 7. 申诉权 三 教师义务 1. 遵纪守法义务 2. 教育教学义务 103

105 3.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4. 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 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6. 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四 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 1. 必须是中国公民 2.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 必须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6. 必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五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有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2.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教师管理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 学生接受教育的环境应该是民主平等的, 首先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其次是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 再次, 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 具有以下特点 : 1. 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 2.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 3. 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 4. 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 行政法律责任 :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 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04

106 2. 民事法律责任 : 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 刑事法律责任 : 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 1. 有损害事实 ; 2. 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 3.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法律制裁 1. 刑事制裁 2. 民事制裁 3. 行政制裁 :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对行政主体的制裁 五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 1. 制裁 : 即惩罚, 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 有以下四种 : 对人身的制裁 ( 人身罚 ), 限制行为能力 ( 能力罚 ), 剥夺财产 ( 财产罚 ), 申诫罚 2. 补救 : 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 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 3. 强制 : 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六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1.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其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 实际作法包括 : 承认错误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履行职务 撤销违法决定 纠正不当行为等 从实践看, 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法律责任主要有 :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开除公职等 3.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 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 通报批评 整顿 停招 取消发放证书资格 4. 教师 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 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 行政处分或解聘 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学生 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资料 : 我国目前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 105

107 七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表现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表现 : 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八 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 1. 制度不严, 管理不善 2. 设备陈旧老化, 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 玩忽职守, 工作责任心不强 4. 体罚或变相体罚 5.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6. 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7. 学生自尊心较强, 心理承受能力低 九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 学校的法定职责中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 但是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两者区别在于 : 1. 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2. 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 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 以民法为根据 教育保护职责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 以 教育法 为根据 3. 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监护人的产生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方式, 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 4. 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5. 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6. 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监护为无限责任, 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 十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事故 2.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3.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一 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 获得恢复和补 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1. 权利受到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106

108 2.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 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 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 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 权利保障 ) 2. 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 ( 依法行政 ) 3. 标示教育法制 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 推进教育法制 ) 三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是诉讼渠道, 即司法救济渠道 ; 二是行政渠道, 即行政救济渠道 ; 三是其他渠道, 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四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 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 :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 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 3.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 五 教师申诉的范围及程序 范围 : 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教师法 规定的合法权益, 可以提出申诉 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教师法 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的程序 :1. 提出申诉 2. 对申诉的受理 3. 对申诉的处理 六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 1. 是受 教育法 保护的法定的的申诉制度, 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 2. 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七 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1. 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包括学籍 考试 校规等方面, 有权申诉 107

109 2.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3.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可以提出申诉 4.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5.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6. 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八 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上的行政复议, 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给予补救, 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 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判明其是否合法 适当和责任的归属, 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剂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申诉救济手段, 具有如下特点 : 1.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2. 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3.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 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九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不作为违法, 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4.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 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6. 对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 十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执行 十一 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给予法律补救 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 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 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特点 :1. 主管恒定 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2. 诉权专属 在行政诉讼中, 法律只赋予相对人, 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 3. 标的确定 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4. 被告举证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 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5. 不得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 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 108

110 和结案方式 十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的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 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的 9.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三 教育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 受理 审理 判决 执行 十四 教育行政诉讼的判决处理 依不同情况, 分别可以作出如下判决 : 1. 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 判决撤销 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 规范不当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超越职权 5 滥用职权 3.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4. 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 教育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教育行政赔偿,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发权益, 造成了损害, 依照 国家赔偿法 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点 :1.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3.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十六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 职务行为主体 在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 109

111 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 2. 职务违法行为 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3. 损害 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损害包含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特别说明的是, 损害不包含精神损害 ; 损害仅指直接损害, 不包括间接损害 4. 因果关系 这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 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学员们请注意, 扫二维码, 扫二维码, 扫二维码 扫一扫微信, 伴你考教师! 1 掌握第一手考试信息和资料 2 每日全真模拟习题演练解答 3 定期免费公开课约听通知 4 课程定期推送通知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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