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助学机构中兼职的 ; 命题教师在社会助学机构中担任该课程辅导工作的 ; 主考学校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的 教师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的 ; 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社会力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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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山权责清单 ( 行政处罚类 ) 一 市局保留职权 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 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2 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违规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办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 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责令停止办学, 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1. 教育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颁发学位 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权限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2 自学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助学机构中兼职的 ; 命题教师在社会助学机构中担任该课程辅导工作的 ; 主考学校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的 教师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的 ; 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 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招生广告 ( 简章 ) 未经批准而刊登 播放 张贴 发放的 ; 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 内部管理混 警告 吊销资格 撤销资格证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警告 吊销资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55 号令 1999 年 12 月 8 日发布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自学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及主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 市自学考试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和取消命题教师 主考学校资格 ( 一 ) 自学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助学机构中兼职的 ; ( 二 ) 命题教师在社会助学机构中担任该课程辅导工作的 ;( 三 ) 主考学校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的 1.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一 ) 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的 ;( 二 )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一经查实, 按弄虚作假 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 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 一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 二 )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 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助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 市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 取消专业辅导资格 :( 一 ) 招生广告 ( 简章 ) 未经批准而刊登 播放 张贴 发放的 ; ( 二 ) 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 三 ) 内部管理混乱的 ;( 四 ) 其他违法行为

3 擅自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和举办者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 教学质量低下, 造成恶劣影响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办学 吊销办学许可证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擅自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的 ;( 二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和举办者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 教学质量低下, 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 并可以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 ) 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 ) 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民办学校出资人非法取得办学回报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 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 民办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停止办学 吊销办学许可证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 ) 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5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学校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招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二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三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四 ) 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五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六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 解聘教师的 ( 民办科 学前科 人才交流中心 )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

6 聘任 解聘教师的 24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玩忽职守 疏于管理, 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 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 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 27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 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宣布考试无效 警告 罚款 通报批评 宣布考试无效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 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 2.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 造成医疗事故或不良后果者, 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 玩忽职守 疏于管理, 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 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 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 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已经 2011 年 12 月 23 日第 41 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视情节轻重, 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 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3.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 由省 市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以其违法所得 5% 的罚款 ( 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7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 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或洗漱等设施 ; 未提供充足的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 学校体育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绝 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 隐瞒实情 弄虚作假, 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 ; 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 打击报复督学的 ; 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贻误督导工作的 ;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 滥用职权, 干扰被督导单位正 警告 限期改正 停办 警告 限期整顿 警告 限期改正 其他 批评 取消督学任命或聘任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 整顿, 以至停办等处罚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 二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 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 三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 6 月 25 日教育部令第 12 号发布 )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 违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8 督学违反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应当回避 规定督学违反 经常性督导结束, 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 ; 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 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批评 批评 取消督学任命或聘任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费用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责令退还费用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 39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罚款 ( 一 ) 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 由教育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上 40 定, 未将外籍教师 留学生的护照 签证或者 3000 元以下罚款 ;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

9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 ;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学校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 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 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 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责令暂停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 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义务教育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 ;( 二 )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四 )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义务教育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17 号,2012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23 号 2006 年 6 月 30 日 )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

10 48 侮辱 殴打教师的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 未经注册登记 擅自招收幼儿 ; 幼儿园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 责令赔偿损失 警告 罚款 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 停止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侮辱 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教育法 ( 自 1995 年 9 月 1 起施行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克扣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不得侵占 破坏学校的场地 房屋和设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 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 二 )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对违反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三 ) 克扣 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的处罚 :( 三 ) 克扣 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1.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一 ) 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招收幼儿的 ;( 二 ) 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 三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除停止办园由市局行使外, 其他种类

11 违法组织体育竞赛 二 委托镇区实施职权 警告 暂停和取消体育竞赛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的处罚 :( 一 ) 未经注册登记, 擅自招收幼儿的 ; ( 二 ) 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三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 1.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二 ) 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的 ;( 四 ) 侵占 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的;( 五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六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二 ) 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的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 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 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 一 ) 申请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二 ) 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 三 ) 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登记, 擅自举办体育竞赛, 不听劝阻的,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1. 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 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 ; 侵占 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 ; 在幼儿员附近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停止办学 警告 罚款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 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责令停止办学, 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权限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

12 民办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民办学校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 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 ) 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二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三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四 ) 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 资产管理混乱的 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

13 6 7 8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9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 解聘教师的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没收违法所得 宣布考试无效 警告 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五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六 )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 解聘教师的 ( 民办科 学前科 人才交流中心 ) 1. 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 2.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 造成医疗事故或不良后果者, 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市局行使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权,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 权, 即镇属学校由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

14 10 玩忽职守 疏于管理, 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 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 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 通报批评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 玩忽职守 疏于管理, 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 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 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11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 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 限期改正 停办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 整顿, 以至停办等处罚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 二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 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 三 ) 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12 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警告 限期整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 6 月 25 日教育部令第 12 号发布 )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15 13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或洗漱等设施 ; 未提供充足的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 学校体育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警告 限期改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 违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未将外籍教师 留学生的护照 签证或者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费用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责令退还费用 罚款 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 ) 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 由教育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

16 18 19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 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 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 ;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责令限期改正 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义务教育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 ;( 二 )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 四 )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义务教育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17 23 24 学校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 25 侮辱 殴打教师的 26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 通报批评 责令暂停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赔偿损失 警告 罚款 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17 号,2012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23 号 2006 年 6 月 30 日 )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侮辱 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教育法 ( 自 1995 年 9 月 1 起施行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克扣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不得侵占 破坏学校的场地 房屋和设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 )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 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 二 )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对违反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暂停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市局行使外,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除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令停止招生由市局行使外,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

18 未经注册登记 擅自招收幼儿 ; 幼儿园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 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 ; 侵占 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 ; 在幼儿员附近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停止招生 停止办学 警告 罚款 3.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三 ) 克扣 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的处罚 :( 三 ) 克扣 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1.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一 ) 未经登记注册, 擅自招收幼儿的 ;( 二 ) 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 三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 停止办园的处罚 :( 一 ) 未经注册登记, 擅自招收幼儿的 ; ( 二 ) 园舍 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三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 1.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二 ) 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的 ;( 四 ) 侵占 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的;( 五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六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 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二 ) 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 ; 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除停止办园由市局行使外, 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均下放至镇区行使, 下放后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 按学校隶属关系行使职权, 即镇属学校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市属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19 30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 用途不相适应没收违法所的服务活动或者违法出得 罚款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可以处 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 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31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 取消资格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 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直至取消其资格, 收回证书 32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开展水上体育警告 责令经营活动或场地 器材停业整存 安全 专业人员等方没收违法所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得 罚款活动条件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或场地 器材 安全 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体育 工商 公安 卫生等部门,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 限期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20 33 涂改 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的 ; 设立分支机构的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侵占 私分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 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 一 ) 涂改 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 )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 三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四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五 ) 设立分支机构的 ;( 六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七 ) 侵占 私分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 ;( 八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 34 举办没有 体育经营许可证 的营业性体育活罚款动的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举办没有 体育经营许可证 的营业性体育活动的, 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补办有关手续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1 35 聘用未通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 体罚款育咨询服务或担当体育经纪人的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聘用未通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 体育咨询服务或担当体育经纪人的, 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伪造 涂改 转让 租借 买卖 体育经营许罚款可证 和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 的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 涂改 转让 租借 买卖 体育经营许可证 和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 的, 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改变体育经营项目 时间或地点, 未按规定办罚款理变更手续的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改变体育经营项目 时间或地点,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2 38 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擅自经营的 ; 伪造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警告 没收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所得 因管理不善, 或者没有罚款 停止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经营 吊销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许可证案, 造成安全事故的 ; 高危险性体育场地 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 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 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直到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擅自经营的 ;( 二 ) 伪造 涂改 倒卖产 出租 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 三 ) 因管理不善, 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 造成安全事故的 ;( 四 ) 高危险性体育场地 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 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 五 ) 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23 39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 擅自举办一次性或停止经营 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没收违法所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得 罚款竞赛 表演活动的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 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 表演活动的, 由省或者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0 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没收违法所者取得许可证后, 不再得 罚款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吊销许可证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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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 预防 保健 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 科研 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 生产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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