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9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17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2 5 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的通知...28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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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 1

2 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9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17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2 5 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的通知...28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9 一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9 二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2 三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5 四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7 五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9 六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2 七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4 八 冶炼工种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6 九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8 十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0 十一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2 十二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4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 一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5 二 上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7 三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9 四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1 五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3 六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4 七 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5 八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7 九 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9 十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1 十一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2 十二 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4 十三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5 十四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7 十五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8 十六 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0 十七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1 十八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3 十九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5 二十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7 二十一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9 二十二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 二十三 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3 二十四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5 二十五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7 二十六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8 二十七 公路赂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八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十九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 铁路铺照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一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二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三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10 三十四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五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六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七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八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十九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一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二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三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四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 四十五 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六 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七 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八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十九 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 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一 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二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三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四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五 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六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八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十九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十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航道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 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0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 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 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 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 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 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三 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 b 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劳务分包序列 )..20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235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 237 6

7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填写说明 239 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 244 关于 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 的补充意见 246 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 ( 试行 )..247 关于加强我省涂装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249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251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252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现场考核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试行 ) 和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试行 ) 的通知.257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61 关于印发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评审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等新建 扩建 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净资产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 通信等有关部门同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8

9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 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 工, 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9

10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 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同时, 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三 ) 企业章程 ; ( 四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 财务 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职称证书 身份证 ; ( 五 )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身份证 ; ( 六 )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 ( 七 )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 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 副本 ; ( 二 ) 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 10

11 ( 三 ) 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 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 ( 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 ) 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其中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其中交通 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 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 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初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11

12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 或者企业分立 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 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 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 一 )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二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 三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四 )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五 ) 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 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 ( 六 ) 隐瞒或者谎报 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对事故 调查的 ; 12

13 ( 七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 考核, 未取得证书上岗, 情节严重的 ; ( 八 ) 未履行保修义务,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九 )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情节严重的 ; ( 十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 伪造 出借 转让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不得非法扣 压 没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的同时, 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 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 倒闭 撤销 歇业的, 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 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监督管理 13

14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 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 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 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 其中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 其中交通 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及其他有关资料, 并交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40 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 并记录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是否存在质量 安全 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三种 14

15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 净资产 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 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 ( 一 )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 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 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 ( 二 )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 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 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 分批集中办理 ; 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 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 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 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15

16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问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等, 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 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涂改 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的, 吊销资质证书,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 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 出借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工程合同价 16

17 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一 )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 二 ) 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 三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 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 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 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17

18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 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5 年 10 月 6 日建设部颁布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48 号 ) 同时废止 18

1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第 87 号令, 以下简称 规定 ) 和 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的通知 ( 建设部建建 [2001]82 号, 以下简称 标准 ), 结合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资质证书的授予 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符合 规定 和 标准 的建筑业企业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 社团组织, 不授予主营为勘察 设计 工商贸 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 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 不授予企业集团, 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 资质的申请 3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 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所属和地 ( 州 盟 市 ) 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 规定 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 (1) 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 (2) 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子公司 ; (3) 以上 (1) (2) 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子公司 19

20 上述企业, 征得母公司同意后, 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 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 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 ( 室 ) 统一归口, 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 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 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 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也可以申请不超过 5 项 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 还可以申请不超过 5 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 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 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 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7 规定 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 和承担的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 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 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8 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 企业的资本金 净资产可以和其他共用, 不必累 20

21 加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业绩 机械设备等, 应当分别达到各项和增项资 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9 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 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 同等级的增项资质进 行互换 10 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暂定 的企业, 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 申请材料 11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 应当按照 规定 第八条的要求, 如实填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上签名,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并且手续完备 如出现数据不全 申请表填报不规范 盖章或印鉴不全 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 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12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 需报送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一式四份, 附件材料一份 申请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 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 需增加填写两份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3 附件材料对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是指 规定 第八条( 二 )~( 七 ) 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升级的建筑业企业, 附件材料除 规定 第八条 ( 二 )~( 七 ) 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 还包括 规定 第九条 ( 一 )~( 三 ) 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 财务状况年报表 ( 当年的 C101 表及近三年的 C102 C103 表 ) 14 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 包括境外工程业绩 ) 等资质条件, 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 ( 集团 ) 的母 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 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 ; 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 人员 设备 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21

22 15 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 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财务和统计报表 合同 质量验收 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 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 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 不得有缺页 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 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6 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确认企业填写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 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 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7 对企业改制, 或者企业分立 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 除提供 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 :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 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 工程业绩的分割 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 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 求相同 18 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 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 上述材料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 不必送建设部 19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 需附中 文译本 20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 未经批准, 不得修改 22

23 21 规定 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 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 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 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 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22 企业申请资质实行书面申请与通过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 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 还应当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网上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3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 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 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 五 资质审批 24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送建设部, 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并提出评审意见 ; 其中涉及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资质的, 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 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 的有关内容, 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 其中, 涉及铁道 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 因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25 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 参照 规定 第十条和本 实施意见 第 24 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 按照与涉及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26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 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 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23

24 27 总承包特级和一级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 由企业 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于每年的 8 月 30 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28 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信息产业部 民航总局 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 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 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 行政 财务 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29 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 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 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发布 ; 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发布方式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30 规定 第十四条所列的九种违法违规行为, 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情况, 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 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31 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 2 个月内集中办理 ; 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 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六 资质年检 32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申请程序进行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 3~6 月 33 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 建设部委托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其中涉及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 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 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24

25 34 规定 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35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 实行跟踪管理, 对有 规定 第十四条所列九种行为的,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 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 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 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 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理 36 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 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 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 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理 37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 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 有效期一年 字样 38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 30 日内, 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 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39 资质年检完成之后,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 8 月 30 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 (1) 年检总结 ; (2) 年检汇总表 ; (3) 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 (4)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 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 资质证书 40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25

26 41 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 包括一个正本, 若干副本 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 按以下原则配置 : 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企业, 专业承包一级企业 : 一个正本,6 个副本 ;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 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 一个正本,2~4 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 经过发证机关批准, 可以适当增加 42 特级 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3 建筑业企业的名称 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 持原资质证书和已经变更过的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 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 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 还应当持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44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可以申请补办 需到建设部补办的, 需提供下列资料 : (1) 申请补办的报告 ; (2) 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 (3) 持遗失情况的说明 原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其中, 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其所属企业, 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同意补办的文件 26

27 需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 参照上述办法 八 处罚程序 45 特级 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 企业出现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 30 日内, 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 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2) 企业出现涂改 伪造 转让 出借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的,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 30 日内, 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3) 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46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程序,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 自行确定 九 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47 注册资本金 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48 净资产 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其中包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49 工程结算收入 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 如临时设施费 劳动保险费 施工机构调迁费 各种索赔款等 50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51 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资料 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 工程概况 合同价格 承包方式 施工工期 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筑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以及中标通知书 27

28 52 质量验收资料 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 告, 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53 安全评估资料 指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 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 以及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54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 15%, 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 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 该人员均不计入单位的资质条件 55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 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 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 二 三 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 ; 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 二十九人以下 ; 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 九人一下 ; 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 ; 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 ;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十九人以下 ; 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 参照 规定 和本实施意见, 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十 涉及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28

29 56 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57 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58 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水利专业 )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堤防工程专业承包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水利专业 ) 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 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59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60 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29

30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根据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就位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 现就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 一 关于业绩的核定 ( 一 ) 企业的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1 个工程只能算 1 项业绩 例如, 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 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1 个工程, 即使层数 高度 跨度 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 也只能算 1 项业绩 ( 二 ) 业绩要求的 项中的 项 必须分别满足, 不能相互替代 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 要求企业完成 6 项中的 4 项以上工程, 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 层数 高度 单体面积 单跨跨度 住宅小区 单项建安合同额等 6 项指标中至少满足 4 项, 不足 4 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例如, 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 高度 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 但只能算 3 项业绩, 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 4 项以上业绩, 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 三 )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主体结构 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的,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计算业绩 ; 工程承包合同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的, 该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计算业绩 ( 四 ) 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工程合同, 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 均计入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 分包该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 也可将分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 五 ) 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 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 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 ( 含自行完成的专业工程项目 ) 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 六 ) 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 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 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 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 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例如, 一个 10 万平方米小区分期发包, 均由同一企业中标施工, 则可视为该企业完成了 1 个 10 万平方米小区工程业绩 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 ; 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时限要求的不能累 30

31 加 ( 七 )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竣工验收单等材料上反映不明 确的, 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专业部门出 具并经工程所在地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二 关于工程结算收入的核定 ( 一 )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 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 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 如房地产开发收入 ) ( 二 )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 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 可按各资质类别中最高标准值考核 ; 但资质等级标准中明确提出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 则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 严格按所申请资质类别的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并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近三年本专业工程结算单累加值年平均应不小于 15 亿元 三 关于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 ( 一 ) 报送建设部审批资质的, 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与附件材料一同上报 涉及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 消防等方面资质的, 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 二 ) 企业从外单位聘用项目经理, 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应及时变更, 或有调出单位合同解聘书及调入单位聘用合同, 或由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人员调动证明 ( 三 )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 其项目经理人数按最高资质标准要求考核, 且同时满足其他资质标准对项目经理的特殊要求 ( 四 ) 对企业总工程师 ( 技术负责人 ) 的专业考核, 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 五 ) 本专业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专业学历, 或专业技术职称, 或由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专业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证明文件 31

32 四 关于申请材料的有关问题 ( 一 ) 企业申请资质, 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 ( 含应送专业部门初审的材料 ) 申请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 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 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 需增加 2 份申请表, 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 二 ) 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 并按照人员 财务 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 其中, 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 三 ) 直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并在企业财务和统计报表 代表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单等复印件上加盖 经核查与原件无误 或类似内容的印章 五 有关资质的其他问题 ( 一 ) 企业分立 重组, 必须是成建制的改组, 资产 人员 业绩等必须分割清楚 其中, 报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 其资产划分必须有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人员 业绩的划分必须有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二 ) 对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 除严格按标准评审申请材料外, 建设部将组织专人抽查企业原始材料 进行实地考查 ( 三 ) 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增列其他专业工程种类的, 其资质标准可比照专业承包序列第 60 类特种工程资质条件制定, 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增列工程种类的资质, 由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 ) 申请市政方面资质的, 统一向建筑管理职能机构申请, 由建筑管理职能机构征求市政管理职能机构意见后审批 ( 五 ) 各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的企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 应同时报送 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材料登记表 ( 见附件 ) 六 关于资质就位工作的有关问题 ( 一 ) 本次要求企业资质就位 ( 包括第一批 ~ 第四批 ) 的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 均指 1998 年 ~2000 年三个年度的工程结算收入 ( 二 ) 集团母 ( 总 ) 子公司均需申请资质 以及分立 重组所涉及的企业申请 32

33 资质的, 原则上应在同一批申报 资质审批部门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 三 ) 申请电梯安装 附着升降脚手架 金属门窗 起重设备安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在这次资质就位中, 其项目经理的数量 级别等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 四 )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此次就位时其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暂不考核 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公通字 [2001]67 号 ) 执行 ( 五 ) 资质就位结合资质年检工作一并进行,2001 年和 2002 年不再单独进行资质年检 尚未就位换证的企业, 其 2000 年资质年检结论有效期截至 2002 年 6 月 3 0 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是指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并从事建筑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建设行政 33

34 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实行分级 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 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 其设立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质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 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 ( 一 ) 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 二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 34

35 日起 30 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同意后, 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 三 )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意见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 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不予批准的, 书面说明理由 ( 四 )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应当在 30 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 五 )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应当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 )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 ( 二 ) 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 )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 ( 其中, 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 ( 四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五 ) 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 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 ( 六 )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 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 35

36 件及证明文件 ; ( 七 )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 二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四 )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 ( 五 )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 企业财务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 ( 六 )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 七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 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 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围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 ( 一 ) 全部由外国投资 外国赠款 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 ( 二 )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 36

37 ( 三 )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 50% 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 及外资少于 50%, 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 ( 四 ) 由中国投资, 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 37

38 资建筑业企业, 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 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 从事建筑活动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1994 年 3 月 22 日建设部颁布的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令第 32 号 ) 废止 第二十七条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 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 建建 号 ) 废止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 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 建设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 第 113 号 )( 以下简称 规定 ),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对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颁发给下列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 38

39 企业 : 1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3 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本企业的名义, 在中国境内再投 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范围 规定 第三条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活动 三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据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 建设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3 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87 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建办建 [2001]24 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建建 [2001]82 号 ) 以及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1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并设一年的暂 定期 2 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除具备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 具备以下条件的, 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 建筑业企业资质 (1) 根据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令第 32 号 ) 39

40 , 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建设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 沿海开放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2) 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 申请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应当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3 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 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 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4 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 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 企业资质按 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5 规定实施前, 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原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 建建 [1995]533 号 ) 要求的, 规定实施后, 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条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1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企业经理, 外国服务提 供者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并提供相应 证明文件 2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40

41 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 在企业申报资质时, 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 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并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 在企业申报资质时, 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4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项目经理, 符合以下条件, 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 可以在企业申报资质时由资质管理部门认可其具 有相应级别项目经理资格 (1) 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 应当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 或两个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 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二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 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 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 负责人 (3) 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三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 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 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 负责人 根据本条规定认可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本公司项目经理的人数, 不得超过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的三分之一 5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 员的, 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 3 个月 五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 41

42 规定 施行后,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同中国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中国建筑业企业的, 该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资质年检时的工程承包业绩 六 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规定 第十五条第四款 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是指外资建筑业企业可以与内资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工程 七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受理时间 2002 年 12 月 1 日至 2003 年 10 月 1 日, 为同时实行建设部令第 32 号和 规定 的过渡 期 在此过渡期内, 资质管理部门随时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2003 年 10 月 1 日以后,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按照内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受理时间安排统一进行 八 规定 和原建设部令第 32 号的关系 根据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之前,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 仍然按照原建设部令第 32 号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1 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 仍可以根据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要求, 继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 包括继续承包未完成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继续申请扩大工程承包地域, 继续申请资质证书延期 2 没有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 仍可以根据 在中国境内承 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申请外国企业资质证书 42

43 3 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以后, 资质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资质申请, 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以及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审批 在此日期之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延续到 2003 年 10 月 1 日以后的, 外国企业仍可以继续完成该工程 43

44 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的通知 建建 [2001]82 号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山东 江苏省建管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87 号 ), 我部会同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信息产业部 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入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试行 ) ( 建建 [1995]666 号 )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 ( 试行 ) ( 建建 [1993]770 号 )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建建 [1996]608 号 ) 同时废止 =00 一年四月二十日 44

45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4 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3) 单体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4) 单跨跨度 30 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5) 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 (6) 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 45

46 有 10 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 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2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4 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12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3) 单体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4) 单跨跨度 21 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5)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 (6) 单项建安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吕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 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 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46

47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2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8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项中的 3 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6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25 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3) 单体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4) 单跨跨度 15 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5) 单项建安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6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700 万元以上 47

48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4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40 层及以下 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24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 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28 层及以下 单跨跨度 36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12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 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14 层及以下 单跨跨度 24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7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 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 :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 民用与公共建筑 ( 建筑物 构筑物 ) 工程 工程内容包 括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石方工程, 结构工程, 屋面工程, 内 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 上下水 供暖 电器 卫生洁具 通风 照明 消防 防雷等安装工程 48

49 二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公路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100 公里以上 ; (2) 累计修建高级路面 400 万平方米以上 ;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500 米或单跨跨度 100 米公路特大桥 6 座以上 ; (4) 完成过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3 个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0 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0 人, 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0 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49

50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6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 4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并至少具有 : (1)160 吨 / 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3 台,120 立方米 / 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及 60 吨 / 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各 1 台或 60 吨 / 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3 台,300 吨 / 小时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 4 台 ; (2) 摊铺宽度 12 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摊铺宽度 8 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4 台 ;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5 台 ; (4)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5 台 ; (5)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 5 台 ; (6) 各型压路机 20 台 ( 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 10 台, 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 1 0 台 ); (7) 扭矩 200 千牛 米以上的钻机 2 台 ; (8)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 2 套 ; (9)50 吨以上吊车 3 台 ; (10) 水泥混凝土泵车 4 台 ; (11) 隧道凿岩台车 2 台, 水泥混凝土喷射泵 4 台, 压浆设备 2 台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50

51 (1) 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 150 公里以上 ; (2) 累计修建高级 次高级路面 200 万平方米以上 ;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100 米或单跨跨度 40 米的公路大桥 4 座以上 ; (4) 完成过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3 项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 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 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8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2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 2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并至少具有 : (l)120 吨 / 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60 立方米 / 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300 吨 / 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 2 台 ; (2) 摊铺宽度 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3 台 ; (4)1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3 台 ; (5)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 3 台 ; 51

52 (6) 各型压路机 10 台 ( 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 4 台, 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 2 台八 (7) 扭矩 200 千牛 米以上钻机 1 台 ; (8)80 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 1 套 ; (9)50 吨以上吊车 1 台 ; (10) 水泥混凝土泵车 2 台 ; (11) 隧道凿岩台车 1 台, 水泥混凝土喷射泵 2 台, 压浆设备 1 台 三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 80 公里以上 ; (2) 累计修建高级 次高级路面 100 万平方米以上 ;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30 米或单跨跨度 20 米的公路中桥 4 座以上 ; (4) 完成过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6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4 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1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52

53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并至少具有 : (l)60 吨 / 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40 立方米 / 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 1 台 ; (2) 摊铺宽度 4.5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 (3)12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 ; (4)0.8 立方米以上挖掘机 2 台 ; (5)100 千瓦以上推土机 2 台 ; (6) 各型压路机 5 台 ( 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 2 台, 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 1 台 ); (7)30 吨以上吊车 1 台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 长度 3000 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 单跨跨度 <100 的桥梁 长度 <1000 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 单座桥长 <500 米 单跨跨度 <40 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 : 公路工程包括公路 ( 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 ) 及其桥梁 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 53

54 三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 100 公里以上 ; (2) 长度 1000 米以上隧道 2 座 ; (3) 长度 500 米以上特大桥 3 座, 或长度 1000 米以上特大桥 1 座 ; (4) 编组站 1 个 ; (5) 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铁路工程 2 个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0 人, 其中工程不少于 1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54

55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 40 公里以上 ; (2) 长度 500 米以上隧道 3 座 ; (3) 长度 100 米以上大桥 5 座 ; (4) 区段站 1 个 ; (5) 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铁路工程 2 个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 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 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8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 55

56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10 万立方米以上整段路基土石方工程 3 项 ; (2) 中桥 3 座 小桥 10 座以上 ; (3) 中间站 3 个 ; (4) 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铁路工程 2 个 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 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 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 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铁路综合工程及通信 信号 电力工程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新建 扩建 改建大中型铁路综合性工程施工, 包括大型路基土石方 大爆破 特大桥 长隧道 大型枢纽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新建 扩建 改建大中 型铁路中 10 56

57 / 公里及以下的综合性工程施工, 包括路基土石方 800 米及以下的特大桥 1200 米及以下的隧道 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和 30 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 用铁路 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所在省 市辖区内铁 路的小型路基土石方 小桥涵及 5 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施 工 注 :1. 施工业绩中无标准中所列的工程 无既有线改造 无既有线旁增建二线工 程者, 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 2. 铁路桥梁 编组站 区段站 中间站 专用铁路等铁路工程术语参见 GB/T 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57

58 四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l.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1 项中的 6 项以上工程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 3 万吨或内河 5000 吨级以上码头 ;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 ; (3) 水深 >5 米的防波堤 600 米以上 ; (4) 沿海 5 万吨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 (5)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 ; (6)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 (7)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 (8)15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 (9)1ooo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 (10)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 清礁工程 ; (11) 单项合同额沿海 1 亿元以上或内河 5000 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58

59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 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 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5 亿元以上 5. 企业应具有以下 3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 (1) 架高 50 米以上打桩船或 200 吨以上起重船 ; (2)1500 立方米 / 小时或 8 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 (3) 水上定位仪 (GPS) 测深仪( 多波束或双频 ) 或全站仪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1 项中的 6 项以上工程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沿海 1 万吨或内河 3000 吨级以上码头 ;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 ; (3) 水深 >3 米的防波堤 300 米以上 ; (4) 沿海 2 万吨或内河 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 (5)3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 (6)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 59

60 (7)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 (8)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 (9)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 (10)1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 清礁工程 ; (11) 单项合同额沿海 4000 万元以上或内河 2000 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8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 亿元以上 5. 企业应具有以下 3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 (1) 架高 30 米以上打桩船或 80 吨以上起重船 ; (2)500 立方米 / 小时或 4 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 (3) 水上定位仪 (GPS) 测深仪( 多波束或双频 ) 或全站仪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码头 防波堤 护岸 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 筒仓 船坞 船台 滑道 船闸 升船机 水下地基及基础 土石方 海上灯塔 航标 栈桥 人工岛及平台 海岸与近海工程 港口 60

61 装卸设备安装 通航建筑设备安装 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 疏浚与吹填造地 水下开挖与清障 水下炸礁等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码头 防波堤 护岸 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 筒仓 船坞 船台 滑道 船闸 升船机 水下地基及基础 土石方 海上灯塔 航标 栈桥 人工岛及平台 海岸与近海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 通航建筑设备安装 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 疏浚与吹填造地 水下开挖与清障 水下炸礁等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 沿海 3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及以下码头 水深 <6 米的防波堤 5 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 1000 吨级及以下船闸和 300 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 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1000 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 600 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 16 万平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 1200 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 4 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 清礁工程, 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 筒仓 水下地基及基础 土石方 航标 栈桥 海岸与近海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 通航建筑设备安装 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61

62 五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其中至少有 1 项是 (1) (2) 中的工程, 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 10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 80 米以上大坝 1 座, 或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 6 0 米以上大坝 2 座 ; (2) 过闸流量 >3000 立方米 / 秒的拦河闸 1 座, 或过闸流量 >1000 立方米 / 秒的拦河闸 2 座 ; (3) 总装机容量 300MW 以上水电站 1 座, 或总装机容量 100MW 以上水电站 2 座 ; (4) 总装机容量 10MW 以上灌溉 排水泵站 1 座, 或总装机容量 5MW 瓦以上灌溉 排水泵站 2 座 ; (5) 洞径 >8 米 长度 >3000 米的水工隧洞 1 个, 或洞径 >6 米 长度 >2000 米的水工隧洞 2 个 ; 62

63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 5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 120 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 12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 8 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2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6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o 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担大型拦河闸 坝 水工混凝土 水工隧洞 渡槽 倒虹吸及桥梁 地基处理 岩土工程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其中至少有 1 项是 (1)(2) 中的工程, 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 50 米以上大坝 1 座, 或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 40 米以上大坝 2 座 ; (2) 过闸流量 >1000 立方米 / 秒的拦河闸 1 座, 或过闸流量 >100 立方米 / 秒的拦河闸 2 座 ; (3) 总装机容量 50MW 以上水电站 1 座, 或总装机容量 10MW 以上水电站 2 座 ; 63

64 (4) 总装机容量 1MW 以上灌溉 排水泵站 1 座, 或总装机容量 500 千瓦以上灌 溉 排水泵站 2 座 ; (5) 洞径 >6 米 长度 >2000 米的水工隧洞 1 个 ;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 20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 60 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 6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 4 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6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0 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l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担中型拦河闸 坝 水工混凝土 水工隧洞 渡槽 倒虹吸及桥梁 地基处理 岩土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3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其中至少有 1 项是 (1)(2) 中的工程, 工程质量合格 (1) 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上大坝 1 座 ; (2) 过闸流量 >20 立方米 / 秒的拦河闸 1 座 ; (3) 总装机容量 5MW 以上水电站 1 座 ; 64

65 (4) 总装机容量 0.1MW 以上灌溉 排水泵站 1 座 ; (5) 洞径 >4 米 长度 >1500 米的水工隧洞 1 个 ;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 3 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 20 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 2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 1 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 6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6 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6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6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72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 : 不同类型的大坝 电站厂房 引水和泄水建筑物 通航建筑物 基础工程 导截流工程 砂石料生产 水轮发电机组 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 ;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 压力钢管 闸门制作安装 ; 堤防加高加固 泵站 涵洞 隧道 施工公路 桥梁 河道疏浚 灌溉 排水工程施工 65

66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 库容 1 亿立方米 装机容量 100MW 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 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 : 不同类型的大坝 电站厂房 引水和泄水建筑物 通航建筑物 基础工程 导截流工程 砂石料生产 水轮发电机组 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 ; 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 压力钢管 闸门制作安装 ; 堤防加高加固 泵站 涵洞 隧道 施工公路 桥梁 河道疏浚 灌溉 排水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 库容 1000 万立米 装机容量 10MW 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 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 : 不同类型的大坝 电站厂房 引水和泄水建筑物 通航建筑物 基础工程 导截流工程 砂石料生产 水轮发电机组 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 ; 金属结构制作 安装 ; 压力钢管 闸门制作安装 ; 堤防加高加固 泵站 涵洞 隧道 施工公路 桥梁 河道疏浚 灌溉 排水工程施工 66

67 六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项中的 2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150 万千瓦以上 ; (2) 单机容量 60 万千瓦机组, 或 2 台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机组, 或 4 台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 (3) 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 (4)33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300/ 公里或 22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 ; (5)33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2 座或 220 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 5 座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0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0 人 67

68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2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7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84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5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100 万千瓦以上 ; (2)2 台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机组或 4 台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 (3)22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400 公里或 11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600 公里 ; (4)22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4 座或 1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6 座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4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48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 68

69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以上 ; (2) 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上机组或 2 台 10 万千瓦以上机组整体工程 ; (3)11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工程 ; (4)1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4 座 ; 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8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6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4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种类型的火电厂 ( 含燃煤 燃气 燃油 ) 风力电站 太阳能电站 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 ; 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种类型火电厂 ( 含燃煤 燃气 燃油 ) 风力电站 太阳能电站 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 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69

70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 220 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 110 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注 : 电力工程包括火电站 核电站 风力电站 太阳能电站工程, 送变电工程 根据企业施工业绩, 对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 70

71 七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项中的 3 项以上或 (1) 至 (5) 项中某一项的 3 倍以上规模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100 万吨 / 年以上铁矿采 选工程 ; (2)100 万吨 / 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60 万吨 / 年以上有色脉矿采 选工程 ; (3)12 万万吨 / 年以上煤矿或 300 万吨 / 年以上洗煤工程 ; (4)60 万吨 / 年以上磷矿 硫铁矿或 30 万吨 / 年以上铀矿工程 ; (5)20 万吨 / 年以上石膏矿 石英矿或 70 万吨 /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 (6)10000 米以上巷道工程或 80 万立方米以上剥离量露天矿工程, 及 100 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 (7) 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71

72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0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2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项中的 3 项以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60 万吨 / 年以上铁矿采 选工程 ; (2)60 万吨 / 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30 万吨 / 年以上有色脉矿采 选工程 ; (3)45 万吨 / 年以上煤矿或 150 万吨 / 年以上洗煤工程 ; (4)30 万吨 / 年以上磷矿 硫铁矿或 20 万吨 / 年以上铀矿工程 ; (5)10 万吨 / 年以上石膏矿 石英矿或 40 万吨 /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 (6)60m 米以上巷道工程, 或 60 万立方米以上剥离量露天矿工程 ; (7) 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72

73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0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项中的 3 项以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30 万吨 / 年以上铁矿采 选工程 ; (2)30 万吨 / 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10 万吨 / 年以上有色脉矿采 选工程 ; (3)15 万吨 / 年以上煤矿工程 ; (4)20 万吨 / 年以上磷矿 硫铁矿工程 ; (5)5 万吨 / 年以上石膏矿 石英矿或 30 万吨 / 年以上石灰石矿工程 ; (6)4000 米以上巷道工程, 或 30 万立方米以上剥离量露天矿工程 ; (7) 单项合同额 800 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73

74 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8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 :100 万吨 / 年及以下铁矿采 选工程 ;100 万吨 / 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 60 万吨 / 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 选工程 ;120 万吨 / 年及以下煤矿和 300 万吨 / 年及以下洗煤工程 ;60 万吨 / 年及以下磷矿 硫铁矿和 30 万吨 / 年及以下铀矿工程 ;20 万吨 / 年及以下石膏矿 石英矿和 70 万吨 / 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 米及以下巷道工程,80 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露天矿工程,100 万吨及以下尾矿库工程 ; 单项合同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 :60 万吨 / 年及以下铁矿采 选工程 ;60 万吨 / 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 30 万吨 / 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 选工程 ;45 万吨 / 年及以下煤矿和 150 万吨 / 年及以下 74

75 洗煤工程 ;30 万吨 / 年及以下磷矿 硫铁矿和 20 万吨 / 年及以下铀矿工程 ;10 万吨 / 年及以下石膏矿 石英矿和 40 万吨 / 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0 00 米及以下的巷道工程,60 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的露天矿工程 ; 单项合同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注 : 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 露天矿工程 选矿工程 尾矿工程 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75

76 八 冶炼工种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2 项中的 3 项以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 3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 (2) 年产 25 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 (3) 年产 50 万吨以上炼铁或 90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 (4) 年产 4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 ; (5) 时制氧 6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 (6) 年产 3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 (7) 年产 10 万吨以上铜 铝 铅 锌 镍等有色金属冶炼 电解工程 ; (8) 年产 3 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 (9) 日产 2000 吨以上容外分解水泥工程 ; (10) 日产 2000 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 (12) 日熔量 4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76

77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 i 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2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1 项中的 3 项以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年产 1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 ; (2) 年产 10 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 (3) 年产 25 万吨以上炼铁或 24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 (4) 年产 2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 ; (5) 时制氧 32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 (6) 年产 1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 (7) 年产 5 万吨以上钢 铝 铅 锌 镍等有色金属冶炼 电解工程 ; (8) 年产 1 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 (9) 日产 1000 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 77

78 (10) 日产 1000 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 (11) 日熔量 3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8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2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2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冶炼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类冶炼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冶炼工程的施工 : (1) 年产 25 万吨及以下炼钢 连铸 轧钢工程 ; (2) 年产 50 万吨及以下炼铁,90 平方米及以下烧结工程 ; (3) 年产 40 万吨及以下炼焦工程 ; (4) 小时制氧 6000 立方米及以下制氧工程 ; 78

79 (5) 年产 30 万吨及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10 万吨及以下铜 铝 铅 锌 镍等有色金属冶炼 电解工程,3 万吨及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 (6) 日产 2000 吨及以下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 (7) 日产 2000 吨及以下预热器系统 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 (8) 日熔量 400 吨及以下浮法玻璃工程 注 : 冶炼工程包括冶金 有色 建材工业的冶炼主体工程 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79

80 九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 3 项以上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司额在 1.5 亿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50 人, 其中工程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 2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6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72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80

81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 3 项以上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或 1 项单项工程合同额 7000 万元 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 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负责人 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9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36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型化工 石油 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类型化工 石油 石 油化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 单项合同额 2 亿元及以下的中小型化工 石油 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注 : 化工石油工程是指化工 石油和石油化工主体工程 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81

82 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 :(1)30 万吨 / 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 ( 气 ) 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 / 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250 万吨 / 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置 ;(4)30 万吨 / 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 )30 万吨 / 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6)24 万吨 / 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7)32 万吨 / 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5 0 万吨 / 年以上纯碱工程 10 万吨 / 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4 万吨 / 年以上合成橡胶 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 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 染料 中间体 农药 助剂 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30 万套 / 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 :(1)10 万吨 / 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 ( 气 ) 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 万立方米 / 日及以下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 / 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置 ;(4)11 万吨 / 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 )15 万吨 / 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6)12 万吨 / 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7)16 万吨 / 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3 0 万吨 / 年以上纯碱工程 5 万吨 / 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2 万吨 / 年以上合成橡胶 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 投资额正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 染料 中间体 农药 助剂 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0 万套 / 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小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 :(1)10 万吨 / 年及以下生产能力的油 ( 气 ) 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 5 万立方米 / 日及以下气体处理工程 ;(3)15 万吨 / 年及以下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4)12 万吨 / 年及以下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6 万吨 / 82

83 年及以下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6)30 万吨 / 年及以下纯碱工程 5 万吨 / 年及以下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7)2 万吨 / 年及以下合成橡胶 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 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下的有机原料 染料 中间体 农药 助剂 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9)20 万套 / 年及以下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3

84 十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 企业近 3 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 桥梁 隧道 公共广场工程 ; (2) 城市供水工程 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24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2 人 84

85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4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5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6 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 桥梁 隧道 公共广场工程 ; (2) 城市供水工程 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0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m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6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 85

86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单项合同额 3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 桥梁 隧道 公共广场工程 ; (2) 城市供水工程 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 (3)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 ; 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8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 1. 城市道路工程 ; 单跨跨度 40 米以内桥梁工程 ; 断面 20 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 ; 公共广场工程 ; 86

87 2.10 万吨 / 日及以下给水厂 ;5 万吨 / 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 ;3 立方米 / 秒及以下给水 污水泵站 ;15 立方米 / 秒及以下雨水泵站 ; 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 3. 总贮存容积 1000 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 ( 站 ); 供气规模 15 万立方米 / 日燃气工程 ; 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 调压站 ; 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 4.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 1. 城市道路工程 ( 不含快速路 ); 单跨跨度 20 米以内桥梁工程 ; 公共广场工程 ; 2.2 万吨 / 日及以下给水厂 ;1 万吨 / 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 ;1 立方米 / 秒及以下给水 污水泵站 ;5 立方米 / 秒及以下雨水泵站 ; 直径 1 米以内供水管道 ; 直径 1.5 米以内污水管道 ; 3. 总贮存容积 500 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 ( 站 ); 供气规模 5 万立方米 / 日燃气 l 程 ;2 公斤 / 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 低压燃气管道 调压站 ; 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 ; 直径 0.2 米以内热力管道 ; 4. 生活垃圾转运站 87

88 十一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7 项中的 5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工程质量合格 (1) 年完成 800 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 20 万对公里以上的本地网电缆线路或 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及 1200 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 ; (2) 年完成 20 万门以上电话交换工程 ; (3) 年完成 10 个以上卫星地球站工程 ; (4) 年完成 50 个以上移动通信基站工程 ; (5) 年完成 2000 公里以上微波通信工程 ; (6) 年完成 100 端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 调测工程 ; (7) 年完成 10 个节点以上的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 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80 人, 其中有线通信 无线通信 计算机网络 通信电源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20 人 ;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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