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一).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一).doc"

Transcription

1 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 立法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七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 - 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四六二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五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二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四三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 - 排除條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六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十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 一般法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 明確性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 平等原則 ( 恣意禁止原則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八四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二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九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 同時涉及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四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與第八條 - 同時涉及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 比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十三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 二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八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二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六七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六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簡易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二月六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 八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七 十條 - 同時涉及比例原則與禁止裁量濫用原則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七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二六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 ( 前段 )- 誠信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九五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 ( 後段 )- 信賴保護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七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四九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八六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三二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五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二八六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四七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八 十條 - 誠信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與裁量權行使之限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九條 -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 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九條及三十六條 四十三條 - 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原則與職權調查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四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十條 - 禁止濫用裁量權限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二六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 八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 四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三三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 二二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 職務委託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十六號判決

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六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 - 依職權調查管轄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 五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 - 行政機關職務協助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 -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二號判決 九十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十三號簡易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 -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 - 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 - 行政程序之代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 四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 職權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 二號簡易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 - 依職權調查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五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八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十五號簡易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 職權調查證據與自行提出 申請調查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 調查證據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為陳述意見之通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 - 陳述意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四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 三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 - 當事人之協力行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一條 - 鑑定人之選定

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七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 - 實施勘驗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 - 調查證據應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 - 資訊公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 - 不得公開之事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 九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 卷宗閱覽權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五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 - 期間之計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 三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 - 在郵途期間之扣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 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八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八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條 六十八條 - 職權送達與付郵送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一條 - 對行政程序之代理人為送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 - 應送達處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五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六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 - 得受送達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 0 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八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 - 寄存送達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四條 - 送達時間之限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判決

5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 - 行政處分之定義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二 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三七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二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九八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七一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二八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三四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 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度裁字第六四六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 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 九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 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 一般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 三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 - 附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六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 行政處分應以書面 固定格式為之並說明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六四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二四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度判字二五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 五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三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八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 0 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 0 二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九十八條 -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九號判決

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五號簡易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九條 - 告知錯誤之法律效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 四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 -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 - 依職權或依申請更正誤寫誤算之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九十年度判字第八四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六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六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二號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四號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 - 侵益性處分作成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舉行聽證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配合第一百零三條 - 得不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九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九二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 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八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 三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五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 0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 0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配合一百十九條 -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與信賴保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 - 陳述意見之通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八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 - 行政處分之生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 00 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 七號判決

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三號簡易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配合第一百零二條 - 陳述意見機會與行政處分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配合第一百十一條 - 行政處分生效時點與無效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六八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三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 -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二三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二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0 四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二條 - 部分無效之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 - 確認無效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一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 - 無效行政處分之補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七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 - 行政處分之轉換以及依法不得轉換之事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 - 違法行政處分得職權撤銷之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八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四號簡易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三四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0 四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配合第一百十八條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與溯及失效

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配合第一百十九條 - 依職權撤銷原處分且相對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九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九月七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二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九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四四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五九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二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六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配合第一百二十七條 - 違法行政處分經職權撤銷後所受領利益返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 - 行政處分經撤銷溯及失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 二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 -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三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八六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 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條配合第一百二十六條 - 撤銷處分及信賴利益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 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六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四七號簡易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 撤銷權之消滅時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 八號判決

9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 非授益性行政處分之廢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授益處分之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九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配合第一百二十六條 - 授益處分之廢止及信賴利益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三六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三十二年三月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九六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 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 0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五三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二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二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 行政程序重開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三六二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五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八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一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 公法請求權時效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七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四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 七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八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二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 0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八七號判決

1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 0 八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一號簡易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 二號簡易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八號簡易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六七號簡易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 行政契約定義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六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十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一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八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 行政契約之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三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 行政契約之要式性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五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四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 準用民法結果為無效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 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四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 法規命令之定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六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九十二年度停字第四六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八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

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 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配合一百六十條 -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生效要件 : 發布與下達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八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 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 七八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 行政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 二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 四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 行政規則之拘束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五七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第一百六十四條 - 行政計畫與計畫確定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 - 行政指導之意義 目的 內容與應注意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0 四九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 陳情之意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四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 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 陳情之處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 一再陳情 與對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之區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九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 不服程序決定之救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五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 職權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三八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一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 施行日

1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 五號判決

13 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 立法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七一號判決 二 按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 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障 人民權益, 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特制定本法 行政機 關就該管行政程序, 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行政機關 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第九條及第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前, 自應 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並斟酌其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認定事實, 如為當事人不利之處分, 即應將其得心證之 理由完整告知當事人, 始符合行政程序法所揭示之公正 公開與民主原則及增進公開與民主原則及增進 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之立法目的 次按 公告中之發明, 任何人認有違反第四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第二十七條規定, 或利害 關係人認有不合第五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書, 附具證明文件, 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 再審查或異議審查時, 專利專 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 並作成審定書 前項再審查之 審定書應送達申請人 異議審查之審定書應送達申請人及異議人 對於再 審查 異議或舉發之審定有不服時, 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法提 起行政救濟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 故異議成立之審定書應具體指明不予專利之理由, 俾申請人得依其異議成立之理 由提起行政救濟, 如其理由空泛 未針對申請專利範圍論駁, 或認定事實未指明 其所依憑之證據, 即屬理由不備 ; 如其異議成立理由違反論理法則, 或認定事實 與其所憑之證據資料不相適合, 即屬理由矛盾, 均難謂為適法之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五號判決 六 次查, 被告既認系爭建築物違規供作 KTV 茶室 使用後, 即必須依照其 變更使用 之狀態所應遵循之 B 類第一組場所 之檢查申報頻率及期限, 委託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及申報, 惟此種新發生之義務, 通常非顯然易知, 則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及誠實信用原則, 及行政程序法第一 條所揭示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之立法精神之立法精神, 避免 不教而罰不教而罰 引發民怨, 被告即應於接獲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 重警一行字第 七三 一號函所移送查獲系爭建築物違規供作 KTV 茶室茶室 使用之證據資 料後, 告知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即原告, 應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辦理公共安 全檢查申報, 俟其逾期未辦理, 再加以處罰, 方屬正辦, 詎被告 隱忍不發, 延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才突然以北府工使字第 0 九一 00 二五八二二號函指原 告未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系爭建築物九十年度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 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援引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處以六萬元罰鍰, 自難昭信服 13

14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 - 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四六二號裁定 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次按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 就特定 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或再訴願時, 應按其管轄等級, 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 應以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同原行政處分機關, 比照前四條之規定, 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訴願經收受訴願書之機關認為管轄不合時, 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依法受理, 八十七 年十月二日修正 (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 前訴願法第二條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十七條第三項分別 定有明文 又所謂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參照 ),), 唯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 始得為行政處分始得為行政處分 而所 稱行政機關, 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 位之組織 (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 ),), 在此所指之 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者, 係以具有經由中 央或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該組織的法律 條例條例 通則或規程, 即行政機關須具有 單獨之組織法規單獨之組織法規 獨 立之編制和預算 以及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印信, 並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五號裁定 二 原告以陸軍總部人事署與陸軍五八四旅為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 : A 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自然人 法人 中央及地方機關 非法人 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 而所謂行政機關係指 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 行 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 ) B 原告列為被告之陸軍總部人事署, 依照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係陸軍總部為掌理陸軍 人力管理與教育之規劃人力管理與教育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事項督導及執行事項 而設置, 係屬功能性之組織分 工, 並無獨立決策之權限, 亦即並無前述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 單獨法定地位, 故不構成行政機關, 而僅屬陸軍總部之內部單位 其雖以 單位名稱對外為意思表示, 亦有單位主官簽章, 但因其為內部單位, 故仍應 以所屬機關即陸軍總司令部為表意機關, 而視為陸軍總部之行政行為 ( 至該 行為是否構成行政處分則於下述理由中審酌 ) C 職是, 原告雖以陸軍總部人事署為被告, 陸軍總部人事署並非行政機關, 參 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並無行政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 自不 得為被告, 本院爰依職權將原告此部分之訴, 更正被告為 國防部陸軍總司 令部 D 至於陸軍五八四旅, 係屬軍事作戰之任務編組, 完全服從於軍令系統之指揮 監督, 以作戰 防衛防衛 軍事訓練等任務之達成為其組織目的, 究其掌理之公 共事務並無獨立決策之權限, 依照前述行政機關之定義, 其非行政機關至為 顯然, 自亦不具有行政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 而不得為被告 況且原告求為 撤銷之標的, 為陸軍總部之復函, 亦非由陸軍五八四旅作成, 原告逕以其為 被告, 亦屬誤解課予義務訴訟之制度目的 是故原告此部分之訴構成行政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為起 14

15 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二四號判決 二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 行政機關, 係指代表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依目前, 通說, 所謂行政機關必須具備 單獨之組織法規 ; 獨立之編制與預算 ; 及 有 無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大印或關防等要件 查駐荷蘭代表處係外交部依外交部駐外 代表機構組織規程所設立 ; 依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二條 第十款規定 : 本部處理駐外各機構經費, 除應遵照有關會計法令外, 並依左列 規定辦理 : 駐外各機構之經費由本部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預算分配數向財政部 領取並結匯後, 會計處應按月依據各駐外機構之員額核計用人費併同各項定額經 費編具經費清單辦理匯撥, 是駐荷蘭代表處自身亦無獨立之預算 ; 再駐荷蘭代 表處對外行文時所使用者, 並依非印信條例所頒發之大印或關防, 故其非行政法 上所稱之行政機關, 其所為之書函應認係外交部所為, 故本件原告依本院審判長 裁定補正以外交部為被告, 其當事人為適格, 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四三號裁定 一 按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 為被告時, 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其 被告為左列機關 : 一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次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等規定, 中央健康保險局之分局係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 獨立之編制及預算 印信等行政機關要件之組織體印信等行政機關要件之組織體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 三項規定,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及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第十六條及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中央健康保險局本局 與分局權責劃分 表等相關規定, 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局就權責劃分表授權事項, 亦得以實質行政機關地位為行政處分 再就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受理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執行, 亦承認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地分局之行政執行移送權, 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 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地分局亦屬 原處分機關 則 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地分局於行政訴訟具體個案中應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而 得為訴訟當事人, 從而, 不服中央健康保保險局各地分局所為處分, 經全民健康 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駁回審議, 再經行政院衛生署駁回訴願, 所提起之行政訴訟, 自應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地分局為被告, 始符法制, 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在 案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 原告聲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之規定, 復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 條所準用 二 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標的係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衛 署訴字第 九一 四 二七五號駁回訴願之訴願決定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 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健保南承一字第九 一五七三六六號函所為處分, 而中央健 康保險局南區分局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轄區, 依首揭規定, 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本院爰依職權更正被告為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相同見解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 四四號裁定 其他相關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判決 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四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 15

16 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二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一八三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 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 - 排除條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六號判決 按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行政程 序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行政程序法作為現行法制下各行政程序之基本大法, 上開條文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自係指其他法律另有較該法更嚴格之程序規 定者始足當之 次按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管轄權非依 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項亦有明文 是可知, 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須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非 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再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經濟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商業登記之申請, 由商業負責人向營業所在地之主管機 關為之 商業開業前, 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所營業務 商業 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 其商業負責人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七條前段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項及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以上規定則可知, 營業所在地在直轄市之商業, 於開業前, 應將其所欲經營之業務項目, 向該直轄市政府即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 商業如有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該直轄市政府即地方主管機關依 法得處商業負責人罰鍰, 並得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查本件原告所 獨資設立之 佳鈞資訊社佳鈞資訊社, 位於台北市內, 是無論商業登記申請之受理乃至於 依罰則規定之裁罰,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項之規定, 依法規即商業登記法 之規定, 均屬台北市政府之權限, 此亦為被告所不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判決 四 又 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 稽徵機關於依本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一四八號函及八十四年五月九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二 七三號函規定追查購地者資金來源時, 不論係法院拍賣或一般土地移轉案件, 均 應於核准免稅後再追查, 以免影響正常土地交易之進行 為防止農地投機, 對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 其移轉現值在二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應於核 准免稅後追查購買農地者之資金來源 ; 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 依 本部台財稅第八 一四六九一七號函釋, 應予補徵原免徵稅額 農業用地 移轉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後, 始發現承受人為非名實相符之農民, 依有關規定 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時, 應就個案審酌當事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以疏 減訟源 說明 : 關於此類案件, 稽徵機關應主動蒐集其信賴有不值得保護之具體 證據, 並詳述其認定之理由, 以避免徵納雙方爭議, 進而減少行政救濟訟源 亦據財政部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八一八九九五九 號 八十一年六月 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一四八號及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二 一五 四七六七號函釋在案 行政程序法為行政程序之一般性規定, 其他法律有 16

17 特別規定者, 優先適用其規定 而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 對 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亦為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所明定, 上開財政部 函釋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無違, 得予以適用, 況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既有特別規 定, 自得優先適用之先適用之 相同見解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十四號判決 本件再審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 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行政訴訟, 而據其聲明略以 : 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 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 ( 下同 )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 六二號判決駁回, 並告確定, 因本案涉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七六號偽造文書案, 經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 認訴外人謝寶春有偽造文書犯行, 與其因詐欺罪嫌被起訴之該署八十三年度 偵字第五五 七號詐欺案具有牽連關係, 乃將之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併案審理, 並檢附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雄檢銅荒字第四五七六號結案通知書 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 七號起訴書, 請求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六二號判決廢棄 ; 又現因謝寶春在逃, 故偽造 文書案遲未判決, 審理法官應秉持公正 公開 主動調查, 更不要以無判決書理由來駁回此案云云 再 審原告雖未明引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何款事由為起訴依據, 依其主張上開事由內容, 應認 係以同條項第十一款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 處分已變更者 為再審事由 惟查, 再審原告所檢附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 七號起訴書及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雄檢銅荒字第四五七六號結案通知書, 並不符合首揭法文與判例 意旨提起再審之訴 其他裁判其他裁判 之要件, 則再審原告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即不合法 再據行政程序法第 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 下列事項,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三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則檢察機關於犯罪偵查程序中所為之行為, 皆不在行政程序法適用之範圍內, 蓋已有刑事訴訟法及相關 法規足資規範, 從而檢察機關於此時所為之行為或決定, 自非行政處分 因此, 再審原告所檢附之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雄檢銅荒字第四五七六號結案通知書及八十三年度偵字第 五五 七號起訴書均非行政處分自明, 再審原告執以提起再審之訴, 亦不合法 又再審原告之主張與行 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其他各款所列情形無一相符, 其訴為不合法, 應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 一般法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判決 是本件兩造爭執之要點為 : 被告依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原告之提敘, 有無違反下列原則? 玆分述如下 : 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 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理 由略以 : 為解決目前提敘至年功俸所產生之不合理現象, 爰將各類年資區分為 得提敘至年功俸最高級 及 得提敘至本俸最高級 二個層次, 並以其考績 ( 成 核 ) 結果作為提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之條件 ( 不含僅作為續聘雇與否而不核 發考績獎金之部分機關聘僱人員之考績 ); 另政務人員 直轄市長 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以年資加薪證明, 得比照該條第一項規定, 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 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至上開以外之年資 ( 如約聘 約雇人員 ), 則僅 得依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提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 以合理區分各類年資之性 質, 俾建立更公平合理之提敘制度 此有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說明在在卷可稽 17

18 2 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八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 : 國家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必要程度, 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但法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 一律加以規定, 其屬細節性 技術性之事項, 法律自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俾利法律之實施 行政機關基於此種授權, 在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所發布之施行細則或命令, 自為憲法之所許, 此項意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惟在母法概括授權情形下, 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施行細則或命令究竟是否已超越法律授權, 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 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 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 被告基於人事法制主管機關權責, 為建立更公平合理提敘制度之公益考量, 自得基於母法概括授權訂定施行細則, 亦得修訂該施行細則, 以執行有關細節性 技術性之事項, 質言之, 被告修訂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係為執行母法所必要, 依俸給法第二十條之概括授權所訂定, 並未逾越母法之限度,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 原告主張被告修訂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顯屬無據 有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規定 :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 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日期 第十三條規定 :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此為法規生效日之規定, 則在法規發生效力後, 所發生或完成之要件事實, 始能適用該法規, 在法規發生效力日期前所發生或完成之要件事實, 不能適用該法規, 此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是有二個時點必先確認, 其一為法規生效力之時點, 另一為要件事實發生或完成時點 2 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本細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是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3 另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 科, 接受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 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 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 應即停止其代理 是以, 應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正額錄取者, 須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證書, 且經服務機關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 並於法定期間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 始完成考試任用程序, 正式成為薦任公務人員, 依法享有各項權益, 亦即提敘要件完成日, 合先敘明 4 查本案原告雖於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至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期間, 在標準局與智慧局擔任約聘專利審查委員十年餘, 且係八十九年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技藝職系工業設計科考試及格人員, 惟其應該考試及格之生效日期為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是原告於是日始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智慧局於同年月二日將原告派代為該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並依法定程序送請銓敘審定 依上開時程, 以其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派代 任用送審之時間皆係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施行之後, 有關其級俸之 18

19 提敘之審定, 應以原告提敘之要件完成之日適用當時之法規, 亦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當無適用修正前規定之餘地, 亦即原告曾任約聘人員之年資, 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原告徒以其年資係在修正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適用期間, 主張應適用修正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規定, 否則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云云, 顯然誤解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定義, 殊不足採 5 綜上, 銓敘部以原告所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及服務機關派代之職缺, 自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起敘, 並配合約聘人員以會計年度為進用基準, 而採其八十一年度至八十四年度 ( 七十九年七月至八十三年六月 ) 計四年約聘人員之年資, 提敘俸級四級至本俸最高級, 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五級四四五俸點, 且否准原告提敘積餘約聘年資之申請, 於法並無違誤 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1 查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略以: 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 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 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俾減輕損害,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又純屬願望 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則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之列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時, 業已考量因該修正而可能致生之信賴利益受損害情形, 於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 本細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是以, 就該規定修正發布時客觀上已有信賴之具體表現行為者, 已訂定過渡期間之規定, 以保障渠等權益, 核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相符 2 又前引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理由書略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三 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 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 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 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 始足當之 就本件而言, 參與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並取得提敘資格, 乃表現其對修正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關於可獲得提敘至年功俸最高級規定具有信賴之客觀具體行為, 是以於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生效後, 尚未取得得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提敘之資格者, 難謂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時已有客觀上信賴事實之具體表現, 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究與何時公布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 或原告何時知悉該考試無關, 原告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前, 已公布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 主張具有信賴表現云云, 顯不足採 原告參加八十九年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考, 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經筆試錄取, 已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發布後, 且至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日, 原告方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始得依前揭規定採計曾任約聘年資提敘俸級, 故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發布時, 客觀上並無參加公職考試及格或取得申請提敘資格等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 其主張約聘年資得依修正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提敘至年功俸, 純屬原告主觀之願望 期待 是以, 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之意旨, 原告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 19

20 用 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係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具體規定, 該條所稱正當理由, 包括 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 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 ) 以及 並不禁止法律依事務之性質, 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範 ( 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一號解釋理由書 ) 經查, 依前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說明, 可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乃基於公益之考量, 為合理區分各類年資之性質, 並就原來規定予以適度限縮, 以建立更公平合理之提敘制度, 縱因此形成差別待遇, 惟仍具合理正當理由, 當與平等原則無悖 是原告主張僅因任用時點在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之前或之後而有所不同, 對部分規範對象有不合理差別待遇, 顯有違平等原則定云云, 核不足採 相同見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 五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判決 ( 一 ) 依法行政原則, 乃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則, 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 該原則最簡單之解釋, 即行政程序法第四條所稱 : 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向來區分為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向來區分為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 是基此是基此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謂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蓋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 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 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牴觸法律為已足, 尚須有法律之明文規定為依據, 尤其以對於人民自由與財產之侵害者, 嚴格限於須有法律之依據, 非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 行政機關不得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 經查, 本件原告僅係 聖宏財 號漁船船員, 該漁船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十七時許, 自台南縣將軍漁港報關出海後, 繞行至台南縣將軍鄉將軍漁港旁平沙村一五 0 號南側岸邊, 裝運未經報關出口之甲魚六 0 八 0 公斤之事實, 固為原告事前所明知, 惟係船長黃裕騰裝運上船 ( 詳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 ), 核與訴外人即船長黃裕騰於警訊時所述 ( 問該批甲魚由何人裝運上船?) 由我一人自行裝運上船 ( 問該批甲魚為何人所有?) 警方查獲數量陸仟零捌拾公斤全部均為我所有 情節相符, 是船長黃裕騰於警訊筆錄中所為之供述, 僅能證明黃裕騰有私運甲魚出口之事實, 並不能證實原告究竟有無參與該裝載甲魚之行為, 被告對此未加查證, 僅以原告與船長黃裕騰 船員黃金船員黃金力三人為家族成員, 屬利益共同體, 即逕行認定其有共同私運行為, 並據以科罰 ; 縱原告於事前即與訴外人黃裕騰等人謀議, 擬共同載運甲魚出口, 以現行行政法中, 並無共犯處罰之規定, 是被告對原告與訴外人黃裕騰 黃金力等科處罰鍰黃金力等科處罰鍰, 無異以行政處分創設共犯處罰之規定, 與法律保留之原則顯屬有違 此於行政秩序罰法草案第十三條此於行政秩序罰法草案第十三條 就多數人參與實施行政不法之行為, 不問其為共同實施 利用他人實施利用他人實施 教唆或幫助, 為多數犯, 個別處罰之 幫助犯之處罰, 減輕之 完成立法之前, 為當然之解釋, 合此敘明 ( 二 ) 又被告以甲魚由共同受處分人黃裕騰立據保管, 並承諾如經法院判決沒收確定, 願提供這批保管之魚貨相對之價額, 嗣因其保管之甲魚已無法繳回供沒入, 乃參酌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在之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二六 0 號判決 對未出售部分之私貨追扣處分沒收, 已出售部分無法追扣者, 改科處貨價一倍罰鍰 之意旨, 因而改處私貨貨價二倍之罰鍰云云 然查, 前開判決意旨係指對已出售私貨部分無法追扣者, 始改科處貨價一倍罰鍰而言, 本件訴外人黃裕騰所保管之甲魚係因感染病菌死亡而無法繳回, 與該判決所示意旨不同, 被告據此改科貨價一倍罰鍰, 容屬有違 況且, 被告以貨價一倍代替罰鍰, 僅以前揭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 0 號判決為唯一之法律 20

21 依據, 業據被告訴訟代理人自承在卷 ( 詳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言詞辯論筆錄 ),), 然前開判決僅係個案所為之判斷, 與法律之規定尚屬有別, 是於侵益之行政處分, 尚不得據為科罰之依據, 被告遽以此為論據, 而在法無明文下, 即以貨價一倍易處罰鍰, 亦違法律保留之原則, 此法律上意見, 初不因訴外人黃裕騰曾否立據切結保管而異 其他相關裁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一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 明確性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判決 二 本件原告於九十年九月四日被查獲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擅自 於訴外人張斐卿所有之系爭土地內, 堆積土石及處理廢棄物之事實, 固有現場照 片 會勘紀錄及土地登記簿謄本附原處分卷及訴願卷可稽 惟查原告主張係經由 翁金德之轉告, 受訴外人吳明來僱佣於系爭土地挖土填堆廢磚等物之事實, 為證 人翁金德到庭證述屬實, 而被告自承原告之上開行為並未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則原告為無權使用山坡地之人, 依首揭說明, 其並非水土保持義務人, 雖然其 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 事實上其無從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 而有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 ( 堆積土石 處理廢棄物及開挖整 地 ), 亦不能認其有違反同法第第十三條之行為, 而依同法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處分及處罰 原處分以原告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三條之規定, 科處原告三十萬元 罰鍰, 並令依指定事項及指定期限完成改正, 即有未合 且依水土保持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項所為處分限於 令其停工,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 及清除工作物 等, 並不包括 限期改正 再原處分書以再原處分書以 陳福先生等五人陳福先生等五人 為處分對象, 處分主文之一載 處罰新台幣參拾萬元整處罰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有該處分書附原處分 卷為證, 則受處分人究係幾人? 其他四人姓名為何? 三十萬元之罰鍰究係課予原 告一人或尚有其他人? 係每人科處三十萬元, 或共同科處三十萬元? 自該處分書 並無法明確得悉, 已違行政處分內容應明確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參照 ),), 亦 有違法 被告主張原處分係處罰五人, 開立五張處分書, 每張之受處分人均列陳 福等五人, 五個人處罰總額為三十萬元, 如何繳納是由他們自行協調, 是否對一 人可執行三十萬元, 由行政執行處依職權處理云云 然行政處罰係以各行為人為 處罰對象, 原處分所據之上開水土保持法並無科處數行為人連帶或共同罰鍰之規 定, 被告所指原處分處陳福等五人共三十萬元一節, 於法未合 綜上所述, 原處 分科處原告三十萬元罰鍰, 並令依指定事項及指定期限完成改正, 即應立即停止 一切非法開發 使用行為及應於挖填地表儘速清除廢土 裸露地實施植生覆蓋, 並應於文到六十日內, 完成植生覆蓋率或造林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於法有 違, 訴願決定未予糾正, 亦有未洽 原告訴請將之一併撤銷, 為有理由, 應予准 許 21

22 其他相關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六號簡易判決 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六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 二三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七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四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 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號簡易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二 年度訴字第五十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五號簡易判 決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 平等原則 ( 恣意禁止原則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八四號判決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 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然行政機關若行使職權時未依法為之, 致誤授與人民依法原不應授與之利益, 或就個案違法狀態未予排 除而使人民獲得利益, 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 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各該案例 授予利益, 亦即人民不得主張 不法之平等不法之平等 經查 : 縱令上訴人所述訴外人呂芳津於七十二年四月二 十日居住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里和平街二巷三號被上訴人宿舍, 其將戶口遷入, 並無被上訴人配住證明文 件, 而被上訴人仍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以府人三字第八八 八四八三 號函發給搬遷補償費一節屬 實, 參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及其作業要點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八 六局住福字第二六九二二號函之規定, 呂芳津並不得領取搬遷補助費, 亦即呂芳津取得之該項搬遷補助 費, 非源於合法之處分 依前開說明, 上訴人尚不得主張其得享有與呂芳津相同領取搬遷補助費利益之 不法之平等, 上訴人執此作為上訴理由, 自不足取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二號判決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 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 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 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 之利益, 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 亦即人民不得主張 不法之平等 又 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係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 但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存續已有信賴, 而行政機關之事 後矯正, 將因此增加其負擔者, 即不得任意為之之謂 如行政機關有前述怠於行使權限, 致使人民因個 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情形, 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信賴, 自無信賴保護 原則之適用 從而, 亦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進而主張不法平等之餘地 經查 :( 一 )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 主張坐落臺南縣大內鄉頭社段七九三地號土地及不知名地號多筆國有山坡地, 遭承租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予以濫墾濫挖, 並將所得土方販售他人, 被上訴人對該人拒不予告發, 而對上訴人本件行為則予裁罰, 違反平等原則云云, 揆之前開說明, 被上訴人如何未對鄰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予以處罰, 係屬另一問題, 與本件無涉,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對鄰地水土保持義務人處罰, 即不得處罰上訴人之 不法平等不法平等, 並不足採 ( 二 ) 上訴人另爭執其翻耕之土地面積為 三公頃, 被上訴人誤認為一公頃 ; 其所為係屬 耕種之合法行為, 非為開挖整地, 原審未至農地現場勘查, 即遽認為開挖整地等情, 核屬其對原審調查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之結果而為爭執, 難認原審就此有違反 執法的平等 或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十九條規定 相同見解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五號判決 22

23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九七號判決 經查,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該法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而本件被上訴人核定上訴人 退休金之行政處分係於上訴人七十八年六月一日退休前完成, 當時並未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從 而, 原審法院未依據該法第六條規定審核被上訴人拒絕上訴人請求補發六十萬元 ( 含遲延利息 ) 退休金, 尚不構成不適用法律或理由不備之違法, 合先 明 又平等原則為行政法上之基本原則, 應符合 等則 等之, 不等則不等之 之法理之法理, 行政機關不得恣意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以本件而言, 上訴人係 於七十八年六月一日自被上訴人所屬棧埠管理處退休, 因被上訴人機關於七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奉行政院 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單位, 並追溯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實施 從而, 被上訴人就其所屬人員一體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由員工選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及核定退休金, 自符 等則等之等則等之 之平之平 等原則 上訴人並未舉證與其同機關服務上訴人並未舉證與其同機關服務 同時間退休者同時間退休者, 有適用其他法令核辦退休, 自不得舉其他不 同機關退休人員, 以求取相同退休待遇 如此, 則不符 不等則不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之平等原則之平等原則 又依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 但自七十八年起各事業機關 陸續反映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與純勞工人員退休所得失衡問題, 並建議行政院考量放寬, 而行政院 為平衡兩類人員退休所得差距, 同時考量政府財政負擔, 認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退休時得選擇依 勞基法退休金計算方式支領其退休金之主張臺灣省政府乃報請行政院核示, 而該院於八十一年二月十四 日以台八十一人政肆字第 四一 六號函復臺灣省政府, 略以 : 說明 : 核復事項 : 一... 基隆 臺中 高雄 花蓮四港務局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退撫事項, 擬仍依照 公務人員退休金 及 公務 人員撫卹法 規定辦理, 並按 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職員薪額標準表 規定標準計給 ;... 惟如當事人或其遺族選擇依勞基法規定領取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金者, 同意依其選擇辦理, 並自民國 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一節, 同意照辦 該函釋意旨即已明示實行日期為七十九年七月一日, 則在 其前退休之上訴人自無適用該函釋意旨, 重為核定退休金之理, 以符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 此與平等原 則無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判決 二 關於罰鍰部分 : 本件被告以原告逃漏印花稅計三七 二 元, 乃按其所漏貼印花稅額處七倍罰 鍰計二六 四 元 按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 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 執一份者, 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違反 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 除補貼印花稅票外,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關於其裁罰倍數, 財政部 訂頒有 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供其所屬各稽徵機關作為裁罰之標準 ; 納稅 義務人未依上開規定就所持一份貼用印花稅票, 而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處罰者, 可視稽徵業務需要, 查明他方是否已貼用印花稅票後, 依 裁罰金額或 倍數參考表 規定, 認定適用裁罰倍數 亦經財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稅 第 九 四五三四九五號函釋在案 ; 而財政部訂頒之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 或倍數參考表, 關於違反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違章情形中, 規定 二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 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 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 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 仍應貼 用印花稅票 僅貼用一份或僅正本貼用而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 但未貼 用者,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 均未各別貼用印花稅票者, 按所漏稅額處七倍 罰鍰 財政部既訂有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則依行政程序 法第六條規定 :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各稽徵機關若 23

24 非有正當理由, 即不得為差別待遇 本件經台北市調查處查獲之系爭工程合本件經台北市調查處查獲之系爭工程合約正 本八份, 均為一式兩份, 由雙方各執一份, 有該等工程合約內容可稽 ; 經查契約 相對人所執有之另份, 並未被查獲其未貼用印花稅票, 被告亦未曾檢查其是否未 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自難認其一式二份均未貼用印花稅票, 則依上開 稅務違 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之規定, 即應按漏貼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被告未 說明其有何正當理由, 即不適用該表之規定裁罰, 而予以裁處七倍之罰鍰, 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 亦即原處分已有差別待遇之違法,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非妥適 原告執以指摘, 訴請撤銷, 為有理由, 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復查決定及原處分一節, 按復查決定係由被告就原處分自為審查, 更正原處分 之錯誤, 本件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經本院撤銷後, 被告即應另作復查決定, 糾正 原處分之錯誤, 另為適法之決定, 本件原告之行為並非全部不應處罰, 而係其裁 罰倍數有待更正, 故本院判決僅就原處分之復查決定予以撤銷即可, 至於其裁罰 倍數, 應由被告於復查決定時, 依財政部所訂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 考表 之規定, 為適當之裁罰, 合併 明 相同見解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判決 ( 按 : 本判決就是否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 號解釋 平等原則作為徵收請求權基礎, 採取多數見解 不同之看法 ) 二 本案原告林正昌所有雲林縣土庫鎮菜園段一八九 三五六地號 同上鎮越港段八地號 虎尾鎮永合 段一一一地號土地及原告林正昌與訴外人林子青 林泰邦 林戒勳共有雲林縣土庫鎮文化段二五 0 地號土地暨原告林正明所有雲林縣土庫鎮菜園段二九三地號土地, 曾經被告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五 日, 以七七府建土字第五五六八三號函通知, 為辦理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 擬徵收原告 等之系爭土地 惟被告就系爭土地遺漏辦理徵收補償, 即將道路加寬開闢完成 ( 即一四五縣道 ), 原告遂向雲林縣議會提出陳情, 經轉被告以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九一府工土字第九一 000 八六六 八三號函復 :... 業經土庫鎮公所查明土地分區使用均為道路使用, 依法應辦理徵收補償, 惟 因目前因遺漏徵收 需徵收公共設施既成道路用地筆數繁多, 所需經費龐大, 現正積極研討分年分 期編列預算取得用地事宜, 且因逐年所列經費龐大, 屆時稅收及中央因應款項能否配合, 有其顧慮 之必要, 並已建請中央全盤衡量做必要預籌之政策考量 台端所請仍請俟本府預算編列情形確定後 再行辦理 云云, 否准原告所請之事實, 固有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被告七十七年六月 十五日七七府建土字第五五六八三號函等附於原處分卷可稽,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惟查 : ( 一 ) 按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 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俾能實現個人自由 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 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憲法保障財 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其所有權人對土 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 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 國家自應 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為司法院釋字第四 00 號解釋內容所闡示 司法院釋字第四 00 號解釋指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其所有權人因公 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 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及若 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 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 命令規定繼續使用, 毋庸同時徵收補償, 顯與平等原則相違等語, 該解釋亦明 言 國家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24

25 ( 二 ) 本件原告等人所有系爭土地, 既經被告於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以七七府建土字第五五六八三號函通知, 為辦理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 將徵收原告等之系爭土地在案 則被告未就系爭土地辦理徵收補償, 即將道路拓寬工程開闢完成 ( 即一四五縣道 ), 依前揭地籍圖謄本所示, 系爭土地於道路拓寬工程完成後位於完工後道路之外側, 足見系爭土地原即非既成道路, 確係被告遺漏徵收, 卻用以拓寬道路工程無訛 且與雲林縣土庫鎮公所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土鎮建字第 0 九一 000 六七三九號函所示, 系爭土地均屬 道路用地, 何時登記為 道 水 地目, 尚屬無涉 又七十七年間被告通知原告等擬徵收系爭土地時, 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協議價購程序, 縱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應先行協議價購, 則被告之前揭徵收通知, 實際應已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協議價購程序, 故基於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等規定及釋字第四 00 號解釋文末段 :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 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 毋庸同時徵收補償, 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之意旨, 及 平等原則轉化為主觀公權利之理論 : 即平等原則僅具有客觀法規範功能, 只要求行政機關不得違反禁止恣意原則, 而為防禦權之一種, 但在例外情況下, 平等原則亦可推衍出主觀公權利, 而可構成訴權之內容, 受侵害時, 並有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給付內容之餘地 換句話說, 此際, 該種主觀公權利, 除具有程序性之權利外, 並具有實質權利之性質 此種例外情形即為此種例外情形即為 衍生分享請求權衍生分享請求權, 所謂 衍生分享請求權, 係指行政機關本無法律義務, 提出一定之給付, 但基於合義務之裁量, 先予以合法之給付, 則具有相同條件之其他人, 即得援引平等原則以要求行政機關, 給予相同之給付 換言之, 對於其後之給付, 在無法律之依據下, 行政機關亦有一般性之給付義務 此種義務之產生, 並非因法律而生, 而是行政機關之既有裁量行政之給付而生, 故稱之為 衍生分享請求權衍生分享請求權 則道路之所有權人雖不能以無徵收核准權限之縣市政府為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機關, 但應可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以衍生分享請求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取得訴權, 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要求判命需用地人作成一事實行為, 即請求行政法院判命需用地人作成一請求內政部准其徵收某一既成巷道之機關與機關間之內部行為 ( 三 ) 又所謂行政法之平等原則, 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 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 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 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 第查, 案外人林幸修所有同前鎮菜園段三六三地號 四三九地號土地, 同屬上開道路工程之土地, 被告於辦理道路徵收工程時, 亦漏未辦理徵收補償, 經其提起行政救濟後即作成徵收補償之行政處分, 有台灣省政府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七五府訴二字第一五七六四 0 號訴願決定書及菜園段三六三地號 四三九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佐, 亦為被告所是認, 惟以地方財源短絀, 所需經費龐大, 仍請原告俟被告決定財源編列情形及辦理之先後順序予以補辦徵收云云置辯, 然查, 系爭土地之徵收為被告於七十七年間即已擬定之計畫, 且按計畫完成執行徵收補償 加寬開闢道路工程等程序, 亦即原即有經費, 只因被告漏未辦理徵收, 致無從予以補償, 既因被告過失所致, 自難以財源短絀, 所須經費龐大為由而推諉, 況且案外人林幸修之土地, 同屬上開該道 25

26 路工程之土地, 被告漏未辦理徵收, 經林幸修提起行政爭訟結果, 被告即能籌 措經費完成徵收補償, 何獨原告等人部分則以地方財源短絀, 所需經費龐大為 由, 否准原告之請求, 揆諸上開說明, 顯有差別待遇, 違反行政平等原則 ; 再 以被告亦無法提出對系爭土地, 究於何時能完成辦理徵收之時程, 對原告而言, 亦失公平 是本件與林幸修案既同肇因於被告漏未辦理徵收, 基於平等原則, 被告自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應擬具徵 收計畫書 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二份, 向內政 部申請核准徵收原告等人所有系爭六筆土地 其他相關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四號判決 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九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 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九八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 五一七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六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 一二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 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三六一四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 號判 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 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 六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 訴字第六 七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判決 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 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 九四號判決 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判決 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十 四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判決 高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九十 二年度訴字第六三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三四號判 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 二年十月七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訴 字第八八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 同時涉及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四一號判決 一 按本件行為時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規定 : ( 第一項 )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 酒吧 酒館 ( 店 ) 舞廳 ( 場 )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第三項 )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 同法第二 十六條規定 : ( 第一項 ) 少年之父母 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 酒 吧 酒館 ( 店 ) 舞廳 ( 場 ) 特種咖啡茶室 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 場所, 不加制止者... ( 第二項 ) 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 放任少年 出入者, 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 歇業或 吊銷執照 又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 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 之效力 原處分或原決定經判決撤銷後, 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 應依判 決意旨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者乃 26

27 行政處分撤銷訴訟之判決拘束力之規定, 後者則為拘束力內容之具體規定 末按 行政機關依裁量所為之行政處分, 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 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亦有規定, 亦即對於行政機關之裁量行為, 行政法院得審查其有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而行政機關之裁量行為違反法規授權目的 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者, 為濫用權力 (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第七條及第十條參照 ) 二 本件原告於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五十巷四號一樓經營遊藝場, 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十六時三十分許, 經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查獲有一名未滿十八歲少年於其所經營之遊藝場內打電玩, 被告認原告違反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處以歇業處分, 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 經台灣省政府為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 被告重為處分, 仍處以勒令歇業, 原告循序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判決 : 原判決廢棄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仍認該遊藝場內擺設限制級遊戲機臺供未成年少年把玩, 屬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府社兒字第 0 九一 0 一一二七一二號函改處原告停業五年之事實, 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及函文附原處分卷可稽 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 被告僅以原告所經營之遊藝場內經查獲有未成經查獲有未成年之少年把玩限制級機臺, 即處勒以勒令歇業處分, 未就查獲案情 違規情節, 或原告曾否因相同違規事實而遭裁罰等予以審酌, 核與上開少年福利法規定, 於 必要時必要時 始得處以停業始得處以停業 歇業處分之立法意旨未盡相符, 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非無推求之餘地 依首揭行政訴訟法關於拘束力之規定, 被告於另為處分時, 應以此判決意旨為之 三 經查原處分為何處原告以停業五年, 原處分書仍未依上開判決意旨載明其裁量因素, 被告於本院審理補陳其基於保護少年身心健康之重要性, 並斟酌電玩對少年長期危害而訂定相關重大政策, 且已函諭業者務必自律及遵守政策, 以及考量被告既定政策與原確定判決之拘束力, 非處以停業五年不足以阻卻電玩對台北縣少年身心之戕害, 停業五年同樣能達到與歇業相同之目的等語 惟針對本案有如何之違規情節, 可作為處分原告停業五年之依據, 被告並未具體說明 被告並自陳其於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告 臺北縣電子遊藝場管理方案 以及未來採行之嚴厲取締措施, 並為考量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 必要時 之行政裁量以及落實上開 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之重大縣政, 曾以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北府建五字第 0 七三七六 0 號函敬告本縣合法電子遊藝場必嚴予自律, 如經被告查獲有 放任未成年人出入具有危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之營業場所 之情事者, 被告除依法重罰外並將處以 勒令歇業 處分並即吊銷執照等情 足見被告之裁量純係著眼於為貫徹其禁止遊藝場內有少年進出之政策, 違反者, 無論個案情節, 一律要使違反者不能再營業, 本件因受限前開確定判決之拘束力, 無法處以歇業處分, 而以停業五年達到同樣之目的 ( 使其不能經營 ) 顯然原處分未遵照上開確定撤銷判決意旨, 就違規情節 ( 依原處分卷附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派出所偵訊 ( 談話 ) 筆錄所載, 及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 為查獲一名少年在原告店內把玩電玩 ), 及原告曾否因相同違規事實而受裁罰 (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件是原告第一次被查獲 ) 等因素予 27

28 以審酌, 以決定合乎比例原則之處分內容, 已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有關判決拘束力之規定 再被告所屬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曾於八十 七年四月十六日查獲永和帥爵電子遊藝場涉有四月十六日查獲永和帥爵電子遊藝場涉有 賭博賭博 及 放任少年入內放任少年入內 情事, 僅科處罰鍰三萬元之處分, 為被告所不爭 該案與本件相較, 案情未較輕, 僅 處罰鍰三萬元, 本件卻處以停業五年, 顯有差別待遇而有違反平等原則, 其雖為 裁量行為, 亦因濫用權力而違法 至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 原 告所舉別案帥爵那件, 我們知道時負責人已經換了, 我們只能處罰舊的負責人罰 鍰 等語, 與案件違法情節無涉, 且似有鼓勵違規場所更換其負責人以逃避較重 處罰之嫌, 並不足以作為與本案差別處理之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 號判決 三 經查系爭土地於八十五年五月五日, 由原告等之父親蔡華芎生贈與原告蔡桂和後, 其中之五五三地號土地部分發生崩塌, 由新竹縣橫山鄉公所為防止土石流, 在 該處建立擋土牆 ( 駁坎 ), 原告未申請農舍執照, 即在該擋土牆上方建築一四七 平方公尺之房屋一棟, 並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將該地分割為五五三之四地號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 並經本院受命法官履勘現場勘驗屬實, 復經本院函請新竹縣竹東 地政事務所至現場測量, 有該所複丈成果圖附在本院卷可稽, 查原告所建築之房 屋為鋼筋水泥房屋, 面積亦達一四七平方公尺, 顯非僅作一年一次採收之倉儲使 用, 被告認其違反農業使用, 尚無不合 ; 惟本件原告未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為分 割前之五五三地號土地, 不及其他土地, 亦至為顯然 被告就系爭十七筆農地均 課徵贈與稅, 其理由無非係依據財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七八 二 八 四八一號函解釋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案件, 其所繼承或承受之農業用地, 在其經營農業生產不滿五年期間內, 雖部分面積 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仍應依同條但書之規定, 就全部免稅土地追繳應納稅賦 之意旨, 就系爭贈與之十七筆農地, 全數課徵贈與稅 是本件所應審究者, 厥為 系爭贈與之十七筆土地僅部分未作農業使用, 被告可否連同仍作農業使用之贈與 土地全數均應課徵贈與稅? 四 按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 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 依各該法律之立 法目的, 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迭據司法院釋字第四 二 0 號解釋及第四三八號解釋在案 又 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 濟利益, 應課以相同之租稅, 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為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及當然歸趨 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 實之判斷及認定, 自亦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 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 ( 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二四一 0 號判決參照 ) 前述公平 ( 或平等 ) 原則乃現代國家憲法上之重要原則, 即凡基於相同之事 物本質, 即不得為差別之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 行政行為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 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所謂正當理由, 係指基於事物之本質不同而為合理之差 別待遇, 申言之, 基於實質之平等精神, 在事物之本質不同時, 即應為合理之差 別待遇 再按比例原則亦係憲法位階之法律原則, 以 法律保留法律保留 作為限制憲法 上基本權利之準則者 ( 參照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 一般皆以比例原則充當內在 界限 比例原則又有廣狹兩義之分, 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 必要性及衡量 性三原則, 而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之比例原則 適當性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 成 ; 必要性則謂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要程度, 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 28

29 之手段 ; 至衡量性原則乃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 質言之, 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 始具有合法性 故論者有主張比例原則應改稱禁止過度原則者 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定 : 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 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 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 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但如繼續經營不滿五年者, 應追繳應納稅賦 上開規定乃係指遺產中之農業用地, 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 計算其遺產價值時應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而言, 並非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前或繼承後有部分農地不作農業使用者, 即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亦不得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 故在解釋上除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外, 其餘作農業使用部分仍准於遺產中扣除其總額核定遺產稅, 財政部七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台財稅第三六一九八號函稱 : 被繼承人吳 所遺七筆 旱 地目土地, 既於繼承事實發生前, 已供建築用, 即不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 其餘 原 地目四筆及 田 地目二筆, 既係由繼承人吳 一人繼承, 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應可依前述法條但書規定, 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 免徵遺產稅 即闡釋斯旨 從而, 繼承人於繼承後五年內有不從事農業生產情事, 應追繳稅賦者, 自應以該不從事農業生產之土地為限 財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七八 二 八四八一號函釋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案件, 其所繼承或承受之農業用地, 在其經營農業生產不滿五年期間內雖部分面積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仍應依同條但書之規定, 就全部免稅土地追繳應納稅額 應認係指每一筆地之部分面積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應就該筆地之全部原免稅額予以追繳而言, 不及於同時繼承, 尚在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他筆土地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一號判決參照 ) 否則如受贈人僅因一筆土地之部分面積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有加以追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之必要, 即使其他筆不相干且有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土地, 亦須追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與納稅義務人所繼承或承受之多筆農業用地, 全數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情形, 做相同之處理 ( 即亦就全部免稅土地追繳應納稅額 ),), 顯與前述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自難加以適用 本件被告既認定原告僅就分割前五五三地號土地, 始有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事實, 他筆贈與之土地並無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事實, 則按諸首揭說明, 其得追繳應納稅額者, 應僅限於系爭五五三地號土地, 乃原處分連同其他現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均追繳贈與稅額, 即嫌無據,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有違誤 原告執以指摘, 非無理由, 應由本院併予撤銷, 由被告機關按本院裁判意旨, 僅就原告經營農業生產不滿五年期間內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系爭五五三地號土地, 核定其應補徵之遺產稅, 其餘仍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 仍維持免徵遺產稅, 以符法制 相同見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 四一號判決 其他相關裁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三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七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五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與第八條 - 同時涉及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二號判決 二 經查, 本件系爭坐落台南縣仁德鄉大甲段九五五地號, 十四等則土地, 原屬訴外 29

30 人林義成等六人所有, 而由佃農林仁里等八人耕種, 並由林仁里於其上建有雞舍使用, 嗣訴外人林義成等人及佃農林仁里等人, 於六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將前開土地出賣與訴外人方萬全, 又於六十八年八月十日將自系爭土地分割之同段九五五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嗣原告於七十一年二 三月間將該雞舍改建為工廠, 而於七十五年六月間, 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之規定, 檢附仁德鄉大甲村村長許安雄之證明書, 向仁德鄉公所申請核發 仁德鄉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經仁德鄉公所審核後認符合相關規定, 准予核發 惟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拆除違章建築時, 將原告前述取得完工證明之廠房一併拆除, 原告乃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 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受理原告所提之國家賠償請求後, 經被告調閱台灣省農林廳於六十四年十二月拍攝之航照圖發現, 該建物尚未顯現在該航照圖中, 迄七十一年五月之航照圖始顯現該建物, 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及同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度函請仁德鄉公所辦理撤銷事宜, 仁德鄉公所未依限辦理撤銷完工證明書, 被告基於委辦機關及監督機關之立場, 乃依職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八府建工字第一二四 0 九七號函撤銷仁德鄉公所發給原告之完工證明書, 固非無見 四 按 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該法雖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惟行政行為須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早為學界及實務所肯認, 上揭行政程序法之有關規定, 係此一原則之明文化, 是行為時該法雖未施行, 仍得予以參酌適用 次按,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受益人有第一百十九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時,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此固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 惟查, 本件原告於七十五年六月間即取得系爭完工證明書, 而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強制拆除原告系爭建物時, 經原告出示前述完工證明書聲明異議後, 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勘現場之紀錄載明 : 結論 : 一 拆除名冊無蔣清安, 有仁德鄉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 如附件 ) 二 蔣清安房屋確實有誤拆蔣清安房屋確實有誤拆 嗣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調不成, 原告乃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經被告調閱台灣省農林廳六十四年之航照圖發現原告系爭建物六十四年並未存在, 經二次函請仁德鄉公所辦理撤銷無結果, 被告乃依職權撤銷仁德鄉公所核發之前述完工證明書等情, 此為兩造所不爭, 並有被告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勘現場之紀錄附卷足憑 另查, 證人即出具證明書之村長許安雄曾於本院更審前到庭證稱 雞舍面積蠻大的 面積約有幾分地大面積約有幾分地大 原先工廠與雞舍完全相同, 工廠與雞舍之差別只有屋頂漏水處整修 等語, 此亦有證人許安雄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之調查筆錄附卷可稽 是本件證人許安雄所出具之證明書是否確屬不實, 其證言是否確與實情不符, 均非無疑 被告嗣僅憑六十四年航照圖比對結果, 以原告系爭建物當時尚未存在, 認仁德鄉公所發給之完工證明書明顯不實, 惟均未論及仁德鄉公所原核發之授益行政處分, 原告之情節究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何款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即遽予撤銷仁德鄉公所之原核發處分, 殊嫌率斷 況按, 行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 作成行政行為時, 對行為所規制之對象, 不得為差別待遇, 此平等原則乃支配國家各部門職權行使之原則, 亦為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所明定 查被告若對於其他鄉查被告若對於其他鄉 鎮公所或仁德鄉公所所核發之他人之完工證明書, 並非每件均以航照圖對照審核, 以查 30

31 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僅因本件系爭廠房原告持有參加人仁德鄉公所所核發之完工 證明書, 而未列入違章建築拆除名冊, 卻遭被告予以拆除, 嗣因賠償問題協調不 成, 原告因而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被告始依臺灣省農林廳六十四年十二月 及七十一年五月所拍攝之航照圖加以審核上開完工證明書是否合法屬實, 此與前 揭之平等原則是否相符, 亦值商榷 其他相關裁判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 五六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 比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十三號判決 惟按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 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其揭櫫之 法律保留原則 及 比例原則, 乃憲法概括授權立法者對於基本權利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而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 係在追求選舉之公正, 自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權利之目的, 且其限制之範圍並非漫無邊際, 僅限於與選舉或候選人有關之民調, 始不得發布, 並非所有民調資料均 不得發布, 且限制之期間更僅限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前十日內, 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其手段係屬輕微且適當, 為達成公正選舉之目的所必要, 乃符合比例原則, 亦無違 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係立法者授權 行政機關於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違反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得於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 萬元以下之範圍內, 行使裁量權, 科處罰鍰, 而此等行政裁量, 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 得為 之自由判斷, 但裁量並非完全放任,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 所作之個別判斷, 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如裁量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時, 更不 得違反授權之目或超越授權之範圍, 凡此均屬裁量時應遵守之義務 查上訴人於前述時地上台公布民意 調查資料時, 經他人勸阻, 仍執意為之, 並自稱甘願受罰, 顯見其有主觀之故意, 違法情節非輕, 則被 上訴人裁處最高額之罰鍰, 自難謂有違比例性或必要性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 二號判決 原判決既認定原處分裁罰三倍並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且係在稅法規定罰鍰倍數內行使其行政裁量 權, 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 濫用權力者為限, 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之規定, 本件原判決似不得予以撤銷原處分 次查 : 原處分係 依據財政部所定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之規定予以裁罰三倍, 難謂有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七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況參酌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 過失時,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之法理, 本件被上訴人依稅法規定本有開 立銷貨統一發票誠實實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之義務, 而本件義務之違反既係因被上訴人之代理人或使用 人之會計人員之故意行為所致, 則被上訴人自應負同一故意行為之責任, 其違規責任難謂輕微 末按營 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係屬漏稅罰, 其處罰之輕重係以漏稅金額之大小為計算依據, 方符合比例 原則, 乃原判決竟以被上訴人漏報銷售額 ( 高達 ) 九四五 元及三 八八一八八一 七八四元僅占進項 稅額之. 四二 % 及一. 九二 %, 而認為被上訴人違章稅額比率甚輕微, 據以指摘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惟原判決此項以違章稅額比率為裁罰倍數之依據之見解, 將造成營業額大之大公司可受較輕之處罰, 營 業額小之小公司則要受重罰之結果, 難謂符合比例原則, 更將違反平等原則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 非無理由, 應將原判決廢棄, 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以臻適法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八號判決 上訴人汽車被拖吊處所以劃設黃實線禁止停車, 乃因此路旁係多人進出之大樓, 因考慮大樓住戶之進 31

32 出, 故劃設本件之禁止停車線等情, 業據證人曾朝元證述甚明, 而此處確位於一棟大樓之出口, 亦有現 場照片附卷可按 ; 被上訴人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 於必要時得設置禁止停車線, 本件設置之地點, 被上訴人既已考慮設置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即難謂本件禁止停車線之設置有裁量逾越之違法, 況司法院 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係就公務人員之懲處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之解釋, 要與本件禁止停車標線 之設置無涉 ( 四 ) 本件依被上訴人於拖吊時所拍攝之現場照片觀之, 上訴人所有車號 S7-15 號自小客車停放地點, 其旁路面緣石正面及頂面確均劃有黃實線, 依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係屬禁止停車處無誤, 且該黃色標線, 清晰可識, 非如上訴人所言零亂不清, 況繪於路面緣石正面及頂面之黃實線即為一般人所知悉禁止停車線, 且與法令規定之形式無違 再上訴 人汽車被拖吊時附近並無民眾抗爭情形, 已據證人曾朝元 ( 即為本件拖吊之警員 ) 證述甚明, 且依現場 照片所示, 上訴人既非如其所指屬違規停放之第二部車, 且此禁止停車線旁亦無其他汽車停放, 自無上 訴人所稱選擇性拖吊之情形 ; 上訴人既有在禁止停車處違規停車情事, 則依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規定被上訴人將上訴人之汽車移置至其他處所, 於法並無違誤 而行政權必須受到法律之拘 束, 因此明白違反法律之事務, 本身即無受到法律保障之價值, 且上訴人所有汽車被拖吊處旁之路面緣 石正面及頂面均劃有黃實線, 為一般人所知悉之禁止停車處, 上訴人尚無信賴利益受損之情事 基於不 法者不得主張平等權之原則,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取締其他違規者為由, 主張本件拖吊違法云云, 自無 可採, 而此更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比例原則無涉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二號判決 上訴意旨略以 : 沒入處分係對人民財產權之嚴重損害, 原判決未考慮管理外匯條例所欲達成之行政目 的, 能否以沒入以外之其他行政手段達成, 暨管理外匯條例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與沒入處分對人民所造 成之損害間是否顯失均衡, 認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聲請司法院解釋不適用該條規定, 並 無必要, 顯有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 按管理外匯條例第一條規 定, 為平衡國際收支, 穩定金融, 實施外匯管理, 特制定本條例 同條例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 出口或 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 或國外匯入款, 或外匯之買賣等事項, 均有明文之管理規定 依同條例 第十一條前段規定,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 應報明海關登記 第二十四 條第三項規定,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 沒入之 ; 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 部分沒入之 上開規定, 乃為貫徹政府管理外匯, 達成平衡國際收支, 穩定金融之行政目的而設 對於 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違反申報義務者, 法條明定沒入之, 難謂與比例原則有違 原審未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 聲請司法院解釋, 尚與所謂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不相 當 上訴論旨仍執前詞, 主張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聲請司法院解釋云云, 指摘原判決違法, 求為 廢棄, 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六七號判決 惟查 :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 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定有明文 又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同法第十條亦著有規定 故行政處分須具合法性與目的性,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則應遵守法律優越原則, 並應避免違背平等原 則 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違反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項之行為, 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 其制裁方式分為罰鍰及勒令其停業 歇業或吊銷執照 依該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處罰鍰, 仍無 助於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目的時, 始有依後段規定勒令歇業等處分之必要 否則其行政裁量即有 不當 本件被上訴人僅以上訴人所經營之遊藝場內經查獲有未成年把玩限制級機臺, 即處以勒令歇業處 分, 未就上訴人僅被查獲未滿十八歲少年一人進入其場所, 違規情節尚難謂為重大, 及上訴人曾否因相 同違規事實而受裁罰, 本次是否為再犯等情予以審酌, 核與上開少年福利法規定, 於 必要時必要時 始得處 以停業 歇業處分之立法意旨未盡相符, 又被上訴人雖曾多次對電玩業者重申不得放任青少年進入限制 32

33 級電玩遊樂場所, 違者將處以重罰之意旨, 惟具體案件作成行政處分時仍應斟酌具體情形, 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本件上訴人違章之情節, 被上訴人處以影響上訴人商業營業權重大之勒令歇業處分, 是否已選 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又能達成其行政目的之方法? 而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是否與欲達成目的之 利益顯失均衡? 如裁量選擇科予罰鍰處分, 與其欲達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目的, 是否無法達成? 均未 據被上訴人詳為敘明, 僅以其曾事前宣示不得放任青少年進入限制性電玩遊樂場所, 違者將處以重罰作 為重罰之依據, 揆諸上開說明, 原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即有推求之餘地 訴願決定遞予維持, 亦難謂 合 原判決未就原處分有無違悖比例原則詳加審酌, 遽予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適用法令不無違誤, 上訴人據以指摘求為廢棄, 非無理由 合將原判決廢棄, 並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一並撤銷, 由被上訴人 依本判決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 以資救濟 相同見解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 又為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 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享有房屋即財產使用權, 不得由法律限制云云, 顯有誤會 但為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 雖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而其手段, 則應以必要者為 限, 乃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 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意旨之當然解釋 是依首開建築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 建築物有違規使用之情形時, 主管機關固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罰鍰, 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停止供水 供電或封閉 強制拆除違規使用之建築時, 則必須以建築物違規使用之範圍為限, 尚非得對建築物所有 權人權利所及之全部範圍執行強制處分, 否則即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本件依被告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二六 七 號書函說明二謂 :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三七號十二樓之一建物應更 正為仁愛路四段一三七號十二樓之二, 被告答辯意旨事實一 亦說明 : 原告所有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 段一三七號十二樓之二 ( 於十二樓之一增編 ) 建築物云云, 惟該增編並更正之仁愛路四段一 三七號十二樓之二建築物, 與臨檢紀錄表所載仁愛路四段一三七號十二樓 以及原告所有仁愛路四段一 三七號十二樓之一關係位置七號十二樓之一關係位置 面積大小如何, 未據敘明, 則被告答辯意旨事實四 固說明於八十八年八 月十八日執行停止供水 供電後, 經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確認, 該址十二樓之一及十二樓之二係使用同 一水錶, 而十二樓之一為住家使用, 乃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將該址水錶接回, 恢復供水云云, 惟被告 執行停止供水 供電區域供電區域, 是否僅為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範圍, 仍屬無從認定, 原告指摘被告無具體證據 證明違規事實, 且執行方法有違背比例原則之虞部分, 尚非全無可採, 一再訴願決定均未予查明, 亦有 疏漏, 爰均予撤銷, 由被告查明事實後, 依法處分, 以昭折服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六六號判決 查國家設立專業證照制度, 係為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 因此規定有關專業事項, 非取得該專業證照不得 為之 ; 且專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 除應本於專業判斷外, 並應遵守相關法令, 其有違反者, 並以法令約 制, 以維護國家證照制度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故如國家所發醫師證照, 得任由租借, 則將破壞我國醫 療體制, 國民健康亦將無以保障, 上訴人將其醫師執照租借他人, 不論他人是否為合格醫師, 均屬不正 當行為 被上訴人權衡一切情狀, 對上訴人僅為停業一年之處分, 而未撤銷其執業執照, 並無裁量怠惰 之情事 原審法院因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經核尚無任何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或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七條或憲法之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違法 上訴論旨聲明將之廢棄, 自難謂為有理由, 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八六號簡易判決 本件依原處分所載, 係以原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同法 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 惟查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於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六日曾經總統公布修正, 而據被告稱系爭道路, 經其調閱八十二年 之航照圖即已存在等語, 是本件縱認原告有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情事 其違法之行為係在八十九年修法之前, 依行為時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33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2

2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CBM PROPOSAL

CBM PROPOSAL Maya Grigorovich-Barsky EDU 605 Fall 2011 Professor Durham CBM PROJECT Counting 1-10 in Japanese Recognizing the Kanji Characters and Correctly Pronouncing Them Student Information Name: Melinda Baskin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A reconstruction of Smogulecki and Xue s table of trigonometrical logarithms (ca. 1653) Denis Roegel 21 October 2011 This document is part of the LOCOMAT project: http://locomat.loria.fr 1 Smogulecki

More information

公司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More information

前稱海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 00070 2 3 4 5-13 14-15 16-26 27-32 33-39 40-43 44-45 46-47 48 49-50 51-112 02 公司資料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七年一 一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 一 二零一七年二 一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二零一七年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More information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2015 002 024 004 026 005 027 011 028 021 043 023 048 James William Beeke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中 Maples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operations@valueetf.com.hk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ridentine NL_C.docx

Microsoft Word - Tridentine NL_C.docx 聖人慶日及節日 五月十一日 聖斐理伯與聖雅各伯 宗徒 慶日 五月二十九日 耶穌升天 節日 五月三十一日 聖母天地元后 慶日 文章分享 淺談拉丁文在天主教會的重要性 緒論 一直以來 教會拉丁語被視為西方文化之基石和羅馬天主教會的官方語言 可是在 近四十年來 這種 天主教徒的特徵 (sensus catholicus) 已從教會禮儀 信友靈修生活 等逐漸褪色 這現象當然與人們 甚至神長和教會機構對拉丁語應用之誤解有關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TablesDivision_Chinois

TablesDivision_Chinois Exemple Tables de division Chinois http://www.memrise.com/ 除以 chúyǐ divisé par (diviser par) 等于 děngyú égale (être égal à) 八除以四等于二 bā chúyǐ sì děngyú èr 8 divisé par 4 égale 2 Table de division par 1 一除以一

More information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charles.chan@crowehorwath.hk 譚建國先生 : +85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提昇全球競爭力的關鍵是開放社會 ~ (Michael E. Porter) Chapter 1 入門篇 1-1 房地產之定義 1-2 土地使用的種類 Project 1-3 房屋有哪些種類? 1-4 產權的意義 1-5 何謂建築業和代銷業? 關係如何? 1-6 不動產開發及市場分析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1-1 房地產之定義 土地 產權 房地產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釋義 董事會函件

目 錄 釋義 董事會函件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售出或轉讓 奧思集團有限公司 1161 (1) 更新發行新股份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 (2) 重選退任董事 ; 及 (3)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1216 280 18 48 目 錄 釋義.............................................................. 1 董事會函件..........................................................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666) (股份代號:1666) 年 報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More information

18 Prulifloxacin PLx Pharma PLx Pharma RegeneRx Biopharmaceuticals, Inc. Thymosin Beta 4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tics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

18 Prulifloxacin PLx Pharma PLx Pharma RegeneRx Biopharmaceuticals, Inc. Thymosin Beta 4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tics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 業務回顧 Lee 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 * 950 第一季度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 109,889,000 49% 24,609,000 45.7% 5.24 44.8% 100% 93% 35% 77% 62% 60% 36% 35% 71% 2.7 1.4 22.4% 42.3% 37.2% * 1 18

More information

5. / / / / / / / / 6. * (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More information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0 0 0 7 0 2 3 4 5-11 12-14 15-25 26-37 38-44 45-51 52 53-54 55 56-57 58-118 公司資料 二零一八年八 二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一 Nicholas J. Niglio 一 183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施政計畫 目 錄 叁 叁 叁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9 11 23-1- -2- 貳 財政部門 參 建設部門 -3- -4- 肆 工務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5 18 () 伍 教育部門

More information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More information

武神少年p1_3.indd

武神少年p1_3.indd 目錄 自序 楔子 六 八 第一章 : 武林至尊. 天下武宗 1. 沒落的少林. 崛起的 武林 十二 2. 兩個失落的少年. 求武之道 十八 3. 武林學藝. 不打不識 二七 第二章 : 武練人生. 武域神人 1. 初到貴境. 大鬧練武院四二 2. 遇奇人, 練奇功八九 第三章 : 學武真義. 天下第一 1. 五里雲的時空結界 一一二 2. 三老絕學, 苦中破極限 一三四 3. 洞中奇人, 走火入魔的悲歌

More information

財金資訊-82期.indd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More information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確保本港公務員隊伍與時並進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的工作 2. (a) (b) (c) 3. 4. 附件 A - 2-5.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6. 168 500 161 600 5% 衞 7. (a) (b) (c) (d) (e) (f) 8. - 3-9. 附件 B 公務員體制改革 10. (a) (b) (c) (d)

More information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More information

2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 13.10B 條而作出 茲載列中國平安保險 ( 集團 )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中國報章刊登的根據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2 4 (WTO) 4 8 10 2017 11 2017 ( ) 17 105 10 18 105 84 25 105 205 33 105 586 45 105 630 51 2017 ( ) 58 104 6 59 104 115 65 105 278 69 104 1102 73 105 395 78 105 14 82 105 646 87 2 2017 2012 16 ( ) 3 105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7 Praefatio 宗座法律委員會 婚姻的尊嚴 訓令 教區法院和跨教區法院 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應遵從之守則 前言 Translated by Giovanni Song, Giuseppe Wang and Pedro Yu 宋偉光王虎蔚和平合譯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11,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爭訟實益之確認對於爭訟案件之影響─兼評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

行政爭訟實益之確認對於爭訟案件之影響─兼評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 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相關問題探討 稅法解釋函令與裁罰基準之溯及效力 林三欽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壹 序說貳 稅法解釋函令之溯及效力一 解釋函令之意義二 解釋函令之法律性質 ( 一 ) 概說 ( 二 ) 解釋函令與法令彙編三 解釋函令變更時之適用問題 ( 一 ) 信賴保護原則作為思考之準據 ( 二 ) 釋字第 287 號解釋之見解 ( 三 ) 釋字第 525 號解釋之見解 ( 四 ) 稅捐稽徵法第

More information

70 74 86 93 99 5-83 6 72 考 選 論 壇 季 刊 第 1 卷 第 1 期

70 74 86 93 99 5-83 6 72 考 選 論 壇 季 刊 第 1 卷 第 1 期 應考人的期盼 增設考區面面觀 歐陽安琪 摘 要 為什麼國家考不能像大學指考基測一樣 在每一縣市設考區 建議離 島於地方特考之外 大型考再設考區 嘉惠地方考生 為什麼外縣市的考區需 忍受舟車勞頓之苦 臺南縣市已經確定合併為直轄市了 可否考量再新增臺南 考區 請問考選部設置考區的依據及標準是什麼 請貴部找交通方便的 場可以嗎 我是可憐的外地人 這些都是來自應考人地方政府民意代表有關 增設考區的建言 面對這樣的聲音

More information

土地徵收補償合理性審查之研究全文

土地徵收補償合理性審查之研究全文 稅 務 行 政 訴 訟 事 件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稅 捐 違 章 裁 量 問 題 之 研 究 報 告 書 委 託 機 關 : 司 法 院 ( 行 政 訴 訟 及 懲 戒 廳 ) 執 行 期 間 :96 年 12 月 28 日 起 至 97 年 2 月 29 日 止 計 畫 主 持 人 : 葛 克 昌 教 授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 司 法 院 中 華 民 國 9 7 年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vpl@vp.com.hk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More information

民法判解

民法判解 行政法判解... 創設 交通地役權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606 號判決 實務選擇題 T 市 區 段 段 5 地號土地 ( 下稱系爭土地 ) 位於 T 市都市計畫案之計畫 範圍, 依該計畫 T 市 A 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規定, 捷運站東 側 10 公尺道路各再向東西兩側退縮 5 公尺, 以指定交通地役權方式, 解決轉運站 車輛出入問題, 退縮部分可併入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

More information

PB042-3新章節.indd

PB042-3新章節.indd 第一篇 行政法基本理論 7 第一篇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章 行政之概念與種類 (A) 關於法治國家原則敘述, 下列何者為誤?(A) 法治國家原則主要是指人民要守法 (B) 法治國家原則中的各種原則, 就是行政所要遵守的各種原則 (C) 法治國家原則要求國家的行為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 (D) 法治國家原則的目的是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命題大綱第一章第二節 註: 法治國家原則主要在於國家須依法行政,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More information

6.6%*14.4%* 4.2 * ,958 1,393, ,958,091 9,234, ,912 17,791 31,511 31, , ,447 10,967,260 10,859,636 2,963,527 3,229,8

6.6%*14.4%* 4.2 * ,958 1,393, ,958,091 9,234, ,912 17,791 31,511 31, , ,447 10,967,260 10,859,636 2,963,527 3,229,8 Fufeng Group Limited 546 6,610,200,000 6,210,600,000 6.4% 20.0% 1,121,500,000 24.1% 997,000,000 42.7% 124,400,000 51.0% 315,000,000 14.73 14.71 32.24 32.18 1 6.6%*14.4%* 4.2 * 2410 7 774,958 1,393,941

More information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行政行為, 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行政行為, 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名稱 : 行政程序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法規類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法例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 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 障人民權益, 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 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More information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More information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1813 Build home with heart Create future with aspiration KW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KW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1_定義題型 1-30

Microsoft Word - ch1_定義題型 1-30 壹 定義題型 試舉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說明 公權力之委託私人行使 此一概念 出自 90 年郵政高員升資考試 行政法 試題第三題 公權力之委託私人行使, 所涉之法律規定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 訴願法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及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 司法實務則涉及大法官釋字第 269 號解釋與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 ( 一 ) 公權力之委託私人行使 : 係指私人 ( 民間團體或個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股份代號 363) 年報 二零一七年 年報 2 3 4 8 9 10 35 42 53 58 65 70 71 72 74 76 79 180 181 183 2 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年報 公司資料 公司 資 39 26 公司股 : 363 : 363 HK : 0363.HK : SGHIY 公司 www.sihl.com.hk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More information

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中華民國 1 0 1 年 1 2 月 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01 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各級主計機構 人員設置 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計機構, 指各級政府機關 ( 構 )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內掌理歲計 會計 統計業務之機構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掌理全國主計業務之中央主計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公司資料 2 財務摘要 4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5 其他資料 19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之審閱報告 27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28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29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33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4 詞語釋義 51

目錄 公司資料 2 財務摘要 4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5 其他資料 19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之審閱報告 27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28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29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33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4 詞語釋義 51 : 03788 2015 目錄 公司資料 2 財務摘要 4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5 其他資料 19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之審閱報告 27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28 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29 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33 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34 詞語釋義 51 使命崛起的礦業領導者 價值總是超乎尋常 二零一五年中期報告中國罕王控股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料 中國罕王控股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目 錄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i 致 謝. v 目 錄. vii 表目錄. xiii 圖目錄. x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提出... 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 6 第五節 研究方法.. 6 第六節 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的基本性質與目的... 8 第一節 概說.. 8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的性質..

More information

: (

: ( 239 * ** 2012 8 10 24 8 10 16 8 17 24 2011 12 23 1990 *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審判長 240 15 : 1. 2. 3. ( 225 290 241 242 15 893 22 243 1. 2. 1. 2. 3. 4. 1. 244 15 2. 3. 4. 1. 2. 3. 4. 5. 6. 245 1. 2. 3.

More information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作業手冊 黃居正著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104 1 8 3 1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作業手冊 3 13 3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作業手冊 9 13 15 19 24 26 29 33 36 39 43 45 47 49 52 54 55 58 5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More information

10-6

10-6 項次 一 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裁罰事項裁罰機關裁罰依據處罰範圍裁罰標準 未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 即執行導遊人員業務者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五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執業 行為人係旅行業從業人員 行為人係非旅行業從業人員 已考取並訓練處新臺幣一萬元合格結業尚未,

More information

盈富基金 股份代號 : 2800 網址 : www.trahk.com.hk 二零一五年年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3 4 6 7 8 9 10 27 29 31 32 1 2 3 626 E 4 5 12(b) 72,147,175,736 62,224,200,759 114,651 151,372 7(d) 256,943,653 211,935,563 72,404,234,040

More information

C164077A_CMRU 1..1

C164077A_CMRU 1..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METAL RESOURCES UTILIZATION LIMITED 中國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 1636)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業績公告

More information

KAOHSIUNG HSIEN CONSTRUC 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10949 1312 2248F2 (07)7478172 (07)7413004 66 01 KAOHSIUNG HSIEN CONSTRUC 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面對實價登錄 實價課稅請審慎以對 4~6 7 63 192 3,4583 1713,344

More information

珍惜生命 聖嚴法師與吳念真 黃春明 李明濱的對話 珍惜生命 時間 : 二 六年六月十七日地點 : 台北圓山飯店對談人 : 聖嚴法師 ( 法鼓山禪修文教體系創辦人 ) 黃春明 ( 知名作家, 國家文藝獎得主 ) 吳念真 ( 知名導演 ) 李明濱 ( 行政院衛生署自殺防治中心計畫主持人兼主任 ) 主持人

珍惜生命 聖嚴法師與吳念真 黃春明 李明濱的對話 珍惜生命 時間 : 二 六年六月十七日地點 : 台北圓山飯店對談人 : 聖嚴法師 ( 法鼓山禪修文教體系創辦人 ) 黃春明 ( 知名作家, 國家文藝獎得主 ) 吳念真 ( 知名導演 ) 李明濱 ( 行政院衛生署自殺防治中心計畫主持人兼主任 ) 主持人 珍惜生命 目錄 一 可以再多想想, 放下自殺念頭 4 二 正確的價值觀, 破解自殺迷思 9 三 肯定自我價值, 實踐生命意義 11 四 落實人文關懷, 成功防治自殺 15 五 放下自責內疚, 勇敢承擔責任 19 六 呼吸就是財富, 活著就有希望 23 七 重新檢視媒體, 重視精神生活 28 八 重建媒體道德, 善盡社會責任 30 九 不做成功的人, 做個實在的人 33 十 逆境讓人成長, 打擊磨練意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C.doc

Microsoft Word C.doc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54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More information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