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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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税快报 第二期总第 38 期 (2009 年 2 月 ) 网址 : 电子邮件 :grcdtax@grcdtax.com 咨询热线 : /18 传真 : /16 转 800 地址 : 北京东三环南路 58 号富顿中心 A 座 11 层邮编 :

2 目 录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最新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补充通知...3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50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 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2009 年第 3 号公告 -- 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2009 年第 4 号公告 -- 关于执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8 年修订 ) 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 年第 43 号

3 税收政策解读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统一征收房产税问题答记者问 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解读 热点关注 总局起草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 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将定期发布 发票管理办法 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 股权投资基金在京享多项免税 海关总署: 改革开放来税收形势今年或最为严峻 两部门决定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

4 2009 年 2 月 最新财税政策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下发后,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 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 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 一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等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 号 )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 类 ) 其中, 税款所属期间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 分立 破产 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 分立 破产 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 国税发 号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作废, 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填报 二 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会 3

5 计制度 (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 分行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的规定, 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 一 ) 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间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 分立 破产 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 分立 破产 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 纳税人识别号 :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纳税人名称 :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 二 ) 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 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包括收入类 扣除类 资产类等差异 ) 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附表三 ) 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 利润总额计算 中的项目,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 ; 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 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 成本 费用明细项目,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 和附表二 (1) 成本费用明细表 相应栏次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相应栏次填报;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和附表二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相应栏次填报 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和 应纳税额计算 中的项目, 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 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4

6 3. 附列资料 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 额 ( 三 ) 行次说明 1. 第 1 行 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本行根据 主营业务收入 和 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 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计算填报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计算填报 2. 第 2 行 营业成本 项目 :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行根据 主营业务成本 和 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二 (1) 成本费用明细表 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二 (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计算填报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 通过附表二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计算填报 3. 第 3 行 营业税金及附加 : 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本行根据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 第 4 行 销售费用 :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 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本行根据 销售费用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 第 5 行 管理费用 :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根据 管理费用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 第 6 行 财务费用 :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 财务费用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 第 7 行 资产减值损失 : 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行根据 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 第 8 行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衍生工具 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 第 9 行 投资收益 :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本行根据 投资收益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

7 10. 第 10 行 营业利润 :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 第 11 行 营业外收入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本行根据 营业外收入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 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 金融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计算填报 12. 第 12 行 营业外支出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根据 营业外支出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二 (1) 成本费用明细表 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 金融企业纳税人, 通过附表二 (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 通过附表一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计算填报 13. 第 13 行 利润总额 :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14. 第 14 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 :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调增金额 列计算填报 15. 第 15 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 :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调减金额 列计算填报 16. 第 16 行 不征税收入 :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一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计算填报 17. 第 17 行 免税收入 :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1 行计算填报 18. 第 18 行 减计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 10% 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6 行计算填报 19. 第 19 行 减 免税项目所得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14 行计算填报 6

8 20. 第 20 行 加计扣除 : 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9 行计算填报 21. 第 21 行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行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39 行计算填报 22. 第 22 行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 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 第 23 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 23 行 <0 时, 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 如本表第 23 行 >0 时, 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 第 24 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第 6 行第 10 列填报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 23 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25. 第 25 行 应纳税所得额 : 金额等于本表第 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 23 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 本行金额填零 26. 第 26 行 税率 :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 25% 27. 第 27 行 应纳所得税额 : 金额等于本表第 行 28. 第 28 行 减免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 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 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33 行计算填报 29. 第 29 行 抵免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其设备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 ; 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本行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7

9 40 行计算填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 第 30 行 应纳税额 : 金额等于本表第 行 31. 第 31 行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 第 32 行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小于抵免限额的,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 ; 大于抵免限额的, 按抵免限额填报,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 第 33 行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 第 34 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 ( 季 ) 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 第 35 行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 ( 季 ) 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6. 第 36 行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 ( 季 ) 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7. 第 37 行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 ( 季 ) 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8. 第 38 行 合并纳税 ( 母子体制 )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 ( 母子体制 ) 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 第 39 行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 ( 季 ) 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 第 40 行 本年应补 ( 退 ) 的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 ( 退 ) 的所得税额 41. 第 41 行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 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2. 第 42 行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 8

10 整税款 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 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 表内及表间关系 1. 第 1 行 = 附表一 (1) 第 2 行或附表一 (2) 第 1 行或附表一 (3) 第 2 行至 7 行合计 2. 第 2 行 = 附表二 (1) 第 2+7 行或附表二 (2) 第 1 行或附表二 (3) 第 2 至 9 行合计 3. 第 10 行 = 本表第 行 4. 第 11 行 = 附表一 (1) 第 17 行或附表一 (2) 第 42 行或附表一 (3) 第 9 行 5. 第 12 行 = 附表二 (1) 第 16 行或附表二 (2) 第 45 行或附表二 (3) 第 10 行 6. 第 13 行 = 本表第 行 7. 第 14 行 = 附表三第 55 行第 3 列合计 8. 第 15 行 = 附表三第 55 行第 4 列合计 9. 第 16 行 = 附表一 (3)10 行或附表三第 14 行第 4 列 10. 第 17 行 = 附表五第 1 行 11. 第 18 行 = 附表五第 6 行 12. 第 19 行 = 附表五第 14 行 13. 第 20 行 = 附表五第 9 行 14. 第 21 行 = 附表五第 39 行 15. 第 22 行 = 附表六第 7 列合计 ( 当本表第 行 0 时, 本行 =0) 16. 第 23 行 = 本表第 行 17. 第 24 行 = 附表四第 6 行第 10 列 18. 第 25 行 = 本表第 行 ( 当本行 <0 时, 则先调整 21 行的数据, 使其本行 0; 当 21 行 =0 时,23-24 行 0) 19. 第 26 行填报 25% 20. 第 27 行 = 本表第 行 21. 第 28 行 = 附表五第 33 行 22. 第 29 行 = 附表五第 40 行 23. 第 30 行 = 本表第 行 24. 第 31 行 = 附表六第 10 列合计 25. 第 32 行 = 附表六第 13 列合计 + 第 15 列合计或附表六第 17 列合计 26. 第 33 行 = 本表第 行 9

11 27. 第 40 行 = 本表第 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 填报说明 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 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和 营业外收入,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 视同销售收入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行 销售 ( 营业 ) 收入合计 :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 第 2 行 营业收入合计 :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 1 行 3. 第 3 行 主营业务收入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1) 第 4 行 销售货物 :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 商品流通 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 第 5 行 提供劳务 :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 交通运输 邮政通信 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 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 第 6 行 让渡资产使用权 :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 ( 如商标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 版权 专营权等 ) 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 第 7 行 建造合同 :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 道路 桥梁 水坝等建筑物, 以及船舶 飞机 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 第 8 行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 10

12 业务收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 第 9 行 材料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 下脚料 废料 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 第 10 行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 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3) 第 11 行 包装物出租收入 : 填报纳税人出租 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 第 12 行 其他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 第 13 行 :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 第 14 行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 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 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 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2) 第 15 行 货物 财产 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将货物 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3) 第 16 行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除上述项目外, 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6. 第 17 行 营业外收入 :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 11 行 (1) 第 18 行 固定资产盘盈 :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2) 第 19 行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3) 第 20 行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 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4) 第 21 行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11

13 (5) 第 22 行 罚款收入 :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 第 23 行 债务重组收益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 第 24 行 政府补助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 包括补贴收入 (8) 第 25 行 捐赠收入 :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确认的收入 (9) 第 26 行 其他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四 表内 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2+13 行 2. 第 2 行 = 本表第 3+8 行 3. 第 3 行 = 本表第 行 4. 第 8 行 = 本表第 行 5. 第 13 行 = 本表第 行 6. 第 17 行 = 本表第 18 至 26 行合计 ( 二 ) 表间关系 1. 第 1 行 = 附表八第 4 行 2. 第 2 行 = 主表第 1 行 3. 第 13 行 = 附表三第 2 行第 3 列 4. 第 17 行 = 主表第 11 行 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 包括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 财务公司 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金融企业会 12

14 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填报 营业收入 营业外收入,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 视同销售收入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行 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 第 2 行 银行业务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 第 3 行 银行利息收入 : 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 包括存放同业 存放中央银行 发放贷款及垫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 第 4 行 存放同业 :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 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 第 5 行 存放中央银行 :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 第 6 行 拆出资金 : 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 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 第 8 行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 证券 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 第 9 行 其他 : 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 4 行至第 8 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 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 第 10 行 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 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 代理业务手续费 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 银行卡手续费 顾问和咨询费 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0. 第 21 行 保费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 第 22 行 分出保费 : 填报纳税人发生分保业务支付的保费 12. 第 23 行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 第 25 行 证券业务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14. 第 26 行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填报纳税人承销 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各项手续费 佣金等, 包括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代理兑付证券 代理保管证券 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 15. 第 33 行 利息净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16. 第 34 行 其他业务收入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等 17. 第 35 行 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 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的 13

15 金额, 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 第 38 行 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9. 第 39 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 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 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0. 第 40 行 货物 财产 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将货物 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1. 第 41 行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2. 第 42 行 营业外收入 :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第 43 行 固定资产盘盈 :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第 44 行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第 45 行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 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第 46 行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取得净收益 第 47 行 罚款收入 :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第 48 行 其他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四 表内 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行 2. 第 2 行 = 本表第 行 3. 第 3 行 = 本表第 4 至 9 行合计 4. 第 10 行 = 本表第 11 至 17 行合计 5. 第 19 行 = 本表第 行 6. 第 20 行 = 本表第 行 14

16 7. 第 25 行 = 本表第 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第 26 行 = 本表第 行 9. 第 35 行 = 本表第 行 10. 第 38 行 = 本表第 行 11. 第 42 行 = 本表第 43 至 48 行合计 ( 二 ) 表间关系 1. 第 1 行 = 主表第 1 行 2. 第 1+38 行 = 附表八第 4 行 3. 第 38 行 = 附表三第 2 行第 3 列 4. 第 42 行 = 主表第 11 行 附表一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等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行 收入总额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 ( 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 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 第 2 行 财政补助收入 : 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3. 第 3 行 上级补助收入 : 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 第 4 行 拨入专款 : 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5. 第 5 行 事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5

17 6. 第 6 行 经营收入 : 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 7. 第 7 行 附属单位缴款 : 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8. 第 8 行 投资收益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 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9. 第 9 行 其他收入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 2 至 8 行项目以外的收入, 包括盘盈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无形资产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罚款净收入 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按照会计核算 营业外收入 口径填报 10. 第 10 行 不征税收入总额 :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 16 行和附表三第 14 行第 4 列 11. 第 11 行 财政拨款 : 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第 12 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3. 第 13 行 政府性基金 : 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4. 第 14 行 其他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5. 第 15 行 应纳税收入总额 : 金额等于本表第 1-10 行 16. 第 16 行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 数额等于本表第 15 1 行 四 表内 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2 行至 9 行合计 2. 第 10 行 = 本表第 11 至 14 行合计 3. 第 15 行 = 本表第 1-10 行 4. 第 16 行 = 本表第 15 1 行 ( 二 ) 表间关系 16

18 1. 第 行 = 主表第 1 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第 8 行 = 主表第 9 行 3. 第 9 行 = 主表第 11 行 4. 第 10 行 = 主表第 16 行 = 附表三第 14 行第 4 列 附表二 (1) 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和 营业外支出,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 视同销售成本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行 销售 ( 营业 ) 成本合计 :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2. 第 2 行 主营业务成本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 第 3 行 销售货物成本 :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 商品流通 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2) 第 4 行 提供劳务成本 :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 交通运输 邮政通信 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 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 第 5 行 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 ( 如商标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 版权 专营权等 ) 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 (4) 第 6 行 建造合同成本 :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 道路 桥梁 水坝等建筑物, 以及船舶 飞机 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 第 7 行 其他业务成本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7

19 (1) 第 8 行 材料销售成本 :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 下脚料 废料 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支出 (2) 第 9 行 代购代销费用 : 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 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 (3) 第 10 行 包装物出租成本 : 填报纳税人出租 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 (4) 第 11 行 其他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4. 第 12 行 视同销售成本 :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 21 行第 4 列 5. 第 16 至 24 行 营业外支出 :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 12 行 (1) 第 17 行 固定资产盘亏 :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 (2) 第 18 行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3) 第 19 行 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4) 第 20 行 债务重组损失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5) 第 21 行 罚款支出 :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6) 第 22 行 非常损失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8) 第 23 行 捐赠支出 :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 (9) 第 24 行 其他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6. 第 25 至 28 行 期间费用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 ( 营业 ) 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数额 (1) 第 26 行 销售 ( 营业 ) 费用 :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 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本行根据 销售费用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 4 行 (2) 第 27 行 管理费用 :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18

20 本行根据 管理费用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 5 行 (3) 第 28 行 财务费用 :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 财务费用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 6 行 四 表内 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行 2. 第 2 行 = 本表第 3 行至 6 行合计 3. 第 7 行 = 本表第 8 行至 11 行合计 4. 第 12 行 = 本表第 行 5. 第 16 行 = 本表第 17 至 24 行合计 6. 第 25 行 = 本表第 行 ( 二 ) 表间关系 1. 第 2+7 行 = 主表第 2 行 2. 第 12 行 = 附表三第 21 行第 4 列 3. 第 16 行 = 主表第 12 行 4. 第 26 行 = 主表第 4 行 5. 第 27 行 = 主表第 5 行 6. 第 28 行 = 主表第 6 行 附表二 (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 包括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 财务公司 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填报 营业成本 营业外支出,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 视同销售成本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9

21 1. 第 1 行 营业成本 : 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成本 2. 第 2 行 银行利息成本 : 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 第 3 行 银行利息支出 : 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 包括同业存放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入资金 吸收存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3. 第 11 行 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 佣金等支出 4. 第 17 行 保险业务支出 :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发生的赔付支出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手续费支出 分保费用 退保金 保户红利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支出总额, 扣减摊回赔付支出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后的支出 5. 第 19 行 退保金 : 填报纳税人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6. 第 20 行 赔付支出 : 填报纳税人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赔付款项的支出 7. 第 21 行 摊回赔付支出 : 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8. 第 22 行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 填报纳税人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 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 第 23 行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填报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0. 第 24 行 保单红利支出 : 填报纳税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1. 第 25 行 分保费用 : 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2. 第 26 行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 佣金支出 13. 第 28 行 摊回分保费用 : 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 第 31 行 证券业务支出 : 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证券其他业务支出 15. 第 32 行 证券手续费支出 : 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 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 风险结算金 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6. 第 38 行 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 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与其他金融业 20

22 务收入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的金额, 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17. 第 41 行 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 :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18. 第 45 行 营业外支出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捐赠支出 非常损失 盘亏损失等 四 表内 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行 2. 第 2 行 = 本表第 行 3. 第 3 行 = 本表第 4 至 10 行合计 4. 第 11 行 = 本表第 行 5. 第 17 行 = 本表第 行 6. 第 18 行 = 本表第 行 7. 第 31 行 = 本表第 行 8. 第 32 行 = 本表第 行 9. 第 38 行 = 本表第 行 10. 第 41 行 = 本表第 行 11. 第 45 行 = 本表第 46 至 50 行合计 ( 二 ) 表间关系 1. 第 1 行 = 主表第 2 行 ; 2. 第 41 行 = 附表三第 21 行第 4 列 ; 3. 第 45 行 = 主表第 12 行 附表二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 :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事业单位会 21

23 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 支出总额 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 等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行 支出总额 : 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 ( 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 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 第 2 行 拨出经费 : 填报纳税人拨出经费支出 3. 第 3 行 上缴上级支出 : 填报纳税人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4. 第 4 行 拨出专款 : 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5. 第 5 行 专款支出, 填报国家财政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6. 第 6 行 事业支出 : 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包括工资 补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助学金, 公务费 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7. 第 7 行 经营支出 : 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8. 第 8 行 对附属单位补助 : 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9. 第 9 行 结转自筹基建 : 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 10. 第 10 行 其他支出 : 填报上述第 2 行至 9 行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的金额, 包括非常损失 捐赠支出 赔偿金 违约金等 按照会计核算 营业外收入 口径填报 12. 第 11 行 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总额, 包括纳税人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 摊销扣除 13. 第 14 行 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 : 金额等于第 1-11 行 四 表内 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2 行至 10 行合计 2. 第 14 行 = 本表第 1-11 行 ( 二 ) 表间关系 22

24 1. 第 2 至 9 行合计 = 主表第 2 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第 10 行 = 主表第 12 行 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 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 准备金调整项目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 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 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 调增金额 和 调减金额 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 : 税收金额 扣减 账载金额 后的余额为正, 填报在 调增金额, 余额如为负数, 将其绝对值填报在 调减金额 其中第 4 行 3.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按 扣除类调整项目 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 : 账载金额 扣减 税收金额 后的余额为正, 填报在 调增金额, 余额如为负数, 将其绝对值填报在 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本表打 * 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 注 :1 修改为 : 1 标有* 或 # 的行次, 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 一 ) 收入类调整项目 1. 第 1 行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 : 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 2 行至第 19 行的合计数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报 2. 第 2 行 1. 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税收上应确认为应 23

25 税收入的金额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 3 列 调增金额 (2) 金融企业第 3 列 调增金额 取自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第 38 行 (3) 一般工商企业第 3 列 调增金额 取自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 第 13 行 (4)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3. 第 3 行 2. 接受捐赠收入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 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等于第 2 列 税收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4. 第 4 行 3.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金额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第 1 列与第 2 列的差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5. 第 5 行 4.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纳税调整的金额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纳税人纳税调减的金额 6. 第 6 行 5.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本行 调减金额 数据通过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 ( 损失 ) 明细表 第 5 列 合计 填报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填 7. 第 7 行 6.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 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 本行根据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 ( 损失 ) 明细表 分析填列 8. 第 8 行 7. 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 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4

26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9. 第 9 行 8. 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 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0. 第 10 行 9.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或第 4 列 调减金额 通过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第 10 行第 5 列数据填报 附表七第 5 列 纳税调整额 第 10 行 合计 数为正数时, 填入附表三第 10 行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为负数时, 将其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减金额 11. 第 11 行 10.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 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2. 第 12 行 11. 境外应税所得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 投资收益等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13. 第 13 行 12. 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 撤消 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14. 第 14 行 13. 不征税收入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通过附表一 (3)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第 12 行 不征税收入总额 填报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填 15. 第 15 行 14. 免税收入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通过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1 行 免税收入 填报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 25

27 填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 第 16 行 15. 减计收入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通过取自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6 行 减计收入 填报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填 17. 第 17 行 16. 减 免税项目所得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通过取自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14 行 减免所得额合计 填报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填 18. 第 18 行 17.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通过取自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39 行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填 19. 第 19 行 18. 其他 :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 二 ) 扣除类调整项目 1. 第 20 行 二 扣除类调整项目 : 填报扣除类调整项目第 21 行至第 40 行的合计数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报 2. 第 21 行 1. 视同销售成本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1)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 4 列 调减金额 (2) 金融企业第 4 列 调减金额 取自附表二 (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第 41 行 (3) 一般工商企业第 4 列 调减金额 取自附表二 (1) 成本费用明细表 第 12 行 (4)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填 3. 第 22 行 2. 工资薪金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2 列减去第 1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增金额 4. 第 23 行 3. 职工福利费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26

28 的职工福利费, 金额小于等于第 22 行 工资薪金支出 第 2 列 税收金额 14%;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2 列减去第 1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增金额 5. 第 24 行 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育经费支出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职工教育经费, 金额小于等于第 22 行 工资薪金支出 第 2 列 税收金额 2.5%, 或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 ;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2 列减去第 1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增金额 6. 第 25 行 5. 工会经费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工会经费, 金额等于第 22 行 工资薪金支出 第 2 列 税收金额 2% 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2 列减去第 1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增金额 7. 第 26 行 6. 业务招待费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 比较 本行第 1 列 60% 与 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 第 1 行 5 或 附表一 (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第 1+38 行合计 5 或 本行第 1 列 60% 两数, 孰小者填入本行第 2 列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本行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均不填 8. 第 27 行 7.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取自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 7 行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取自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 10 行 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和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9. 第 28 行 8. 捐赠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27

29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均不填 10. 第 29 行 9. 利息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均不填 11. 第 30 行 10. 住房公积金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均不填 12. 第 31 行 11.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 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 ( 包括银行罚息 ) 罚款和诉讼费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等于第 1 列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13. 第 32 行 12. 税收滞纳金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的金额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等于第 1 列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14. 第 33 行 13. 赞助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等于第 1 列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 在第 27 行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中填报 15. 第 34 行 14.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3 列 调增金额 28

30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均不填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 第 35 行 15.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则第 3 列 调增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均不填 17. 第 36 行 16.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金额 18. 第 37 行 17.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等于第 1 列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19. 第 38 行 18.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金额 第 3 列 调增金额 等于第 1 列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20. 第 39 行 19. 加计扣除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取自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9 行 加计扣除额合计 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和第 3 列 调增金额 不填 21. 第 40 行 20. 其他 :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 ( 三 ) 资产类调整项目 1. 第 41 行 三 资产类调整项目 : 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42 行至第 50 行的合计数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报 2. 第 42 行 1. 财产损失 : 第 1 列 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 ; 第 2 列 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 如本行第 1 列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如本行第 1 列 < 第 2 列, 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 调减金额 3. 第 43 行 2. 固定资产折旧 : 通过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 行 固定资产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正 29

31 数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 行 固定资产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减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4. 第 44 行 3.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通过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7 行 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正数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7 行 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减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5. 第 45 行 4. 长期待摊费用 : 通过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0 行 长期待摊费用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正数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0 行 长期待摊费用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减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6. 第 46 行 5. 无形资产摊销 : 通过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5 行 无形资产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正数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5 行 无形资产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减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7. 第 47 行 6. 投资转让 处置所得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和第 4 列 调减金额 通过附表十一 股权投资所得 ( 损失 ) 明细表 分析填报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8. 第 48 行 7. 油气勘探投资 : 通过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6 行 油气勘探投资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正数填入本行第 3 列 ;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6 行 油气勘探投资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减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9. 第 49 行 油气开发投资 : 通过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7 行 油气开发投资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的正数填入本行第 3 列 ;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 17 行 油气开发投 30

32 资 第 7 列 纳税调整额 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表第 4 列 调减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10. 第 50 行 7. 其他 :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 ( 四 ) 准备金调整项目第 51 行 四 准备金调整项目 : 通过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填报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第 17 行 合计 第 5 列 纳税调整额 的正数填入本行第 3 列 调增金额 ;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第 17 行 合计 第 5 列 纳税调整额 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 调减金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 五 )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 52 行 五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 ; 第 4 列 调减金额 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 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 ( 六 )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 53 行 六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第 3 列 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 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纳税所得 第 1 列 账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第 4 列 调减金额 不填 ( 七 ) 其他第 54 行 六 其他 :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项目金额 第 1 列 帐载金额 第 2 列 税收金额 不填报 第 55 行 合计 : 调增金额 等于本表第 行第 3 列合计 ; 调减金额 分别等于本表第 行第 4 列合计 四 表内及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行 2. 第 20 行 = 本表第 行 3. 第 41 行 = 本表第 行 31

33 ( 二 ) 表间关系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 一般工商企业 : 第 2 行第 3 列 = 附表一 (1) 第 13 行 金融企业 : 第 2 行第 3 列 = 附表一 (2) 第 38 行 2. 第 6 行第 4 列 = 附表十一第 5 列 合计 行的绝对值 3. 当附表七第 10 行第 5 列为正数时 : 第 10 行第 3 列 = 附表七第 10 行第 5 列 ; 附表七第 10 行第 5 列为负数时 : 第 10 行第 4 列 = 附表七第 10 行第 5 列负数的绝对值 4. 第 14 行第 4 列 = 附表一 (3) 第 10 行 5. 第 15 行第 4 列 = 附表五第 1 行 6. 第 16 行第 4 列 = 附表五第 6 行 7. 第 17 行第 4 列 = 附表五第 14 行 8. 第 18 行第 4 列 = 附表五第 39 行 9. 一般工商企业 : 第 21 行第 4 列 = 附表二 (1) 第 12 行 金融企业 : 第 21 行第 4 列 = 附表二 (2) 第 41 行 10. 第 27 行第 3 列 = 附表八第 7 行 27 行第 4 列 = 附表八第 10 行 11. 第 39 行第 4 列 = 附表五第 9 行 12. 附表九第 1 行第 7 列为正数时 : 第 43 行第 3 列 = 附表九第 1 行第 7 列 ; 附表九第 1 行第 7 列为负数时 : 第 43 行第 4 列 = 附表九第 1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13. 附表九第 7 行第 7 列为正数时 : 第 44 行第 3 列 = 附表九第 7 行第 7 列 ; 附表九第 7 行第 7 列为负数时 : 第 44 行第 4 列 = 附表九第 7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14. 附表九第 10 行第 7 列为正数时 : 第 45 行第 3 列 = 附表九第 10 行第 7 列 ; 附表九第 10 行第 7 列为负数时 : 第 45 行第 4 列 = 附表九第 10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15. 附表九第 15 行第 7 列为正数时 : 第 46 行第 3 列 = 附表九第 15 行第 7 列 ; 附表九第 15 行第 7 列为负数时 : 第 46 行第 4 列 = 附表九第 15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16. 附表九第 16 行第 7 列为正数时 : 第 48 行第 3 列 = 附表九第 16 行第 7 列 ; 附表九第 16 行第 7 列为负数时 : 第 48 行第 4 列 = 附表九第 16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17. 附表九第 17 行第 7 列为正数时 : 第 49 行第 3 列 = 附表九第 17 行第 7 列 ; 附表九第 17 行第 7 列为负数时 : 第 49 行第 4 列 = 附表九第 17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18. 附表十第 17 行第 5 列合计数为正数时 : 第 51 行第 3 列 = 附表十第 17 行第 5 列 ; 附表十第 17 行第 5 列合计数为负数时 : 第 51 行第 4 列 = 附表十第 17 行第 5 列的绝对值 32

34 19. 第 55 行第 3 列 = 主表第 14 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第 55 行第 4 列 = 主表第 15 行 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 5 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列 年度 : 填报公历年度 第 1 至 5 行依次从 6 行往前倒推 5 年, 第 6 行为申报年度 2. 第 2 列 盈利额或亏损额 : 填报主表的第 23 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的金额 ( 亏损额以 - 表示 ) 3. 第 3 列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 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 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 2008 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 以 - 表示 ) 4. 第 4 列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 金额等于第 2+3 列合计 5. 第 9 列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 金额等于第 列合计 ( 第 4 列为正数的不填 ) 6. 第 10 列第 1 至 5 行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填报主表第 24 行金额, 用于依次弥补前 5 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 第 6 行第 10 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金额等于第 1 至 5 行第 10 列的合计数 (6 行 10 列的合计数 6 行 4 列的合计数 ) 8. 第 11 列第 2 至 6 行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 填报前 5 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 24 行数据依次弥补后, 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 列 =4 列的绝对值 -9 列 -10 列 ( 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 9. 第 7 行第 11 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 填报第 2 至 6 行第 11 列的合计数 33

35 四 表间关系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 6 行第 10 列 = 主表第 24 行 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 加计扣除 减免所得 减免税 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 一 ) 免税收入 1. 第 2 行 国债利息收入 : 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第 3 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第 4 行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 第 5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 二 ) 减计收入 1. 第 7 行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 10% 部分的数额 2. 第 8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 三 ) 加计扣除额合计 1. 第 10 行 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的金额 34

36 2. 第 11 行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额 3. 第 12 行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4. 第 13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 四 ) 减免所得额合计 1. 第 16 行 蔬菜 谷物 薯类 油料 豆类 棉花 麻类 糖料 水果 坚果的种植 : 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 谷物 薯类 油料 豆类 棉花 麻类 糖料 水果 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 2. 第 17 行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 3. 第 18 行 中药材的种植 : 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4. 第 19 行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5. 第 20 行 牲畜 家禽的饲养 : 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 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 6. 第 21 行 林产品的采集 : 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 7. 第 22 行 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 兽医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 牧 渔服务业项目 : 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 兽医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 牧 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 8. 第 23 行 远洋捕捞 : 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 9. 第 24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 10. 第 26 行 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1. 第 27 行 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 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2. 第 28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 13. 第 29 行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填报纳税人从事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港口码头 机场 铁路 公路 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 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 第 30 行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 35

37 污水处理 公共垃圾处理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 免征的所得额 15. 第 31 行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的部分 (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6. 第 32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 五 ) 减免税合计 1. 第 34 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 第 35 行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 第 36 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 第 37 行 过渡期税收优惠 : 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 第 38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 六 ) 第 39 行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七 ) 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 第 行, 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 10% 的部分 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 第 44 行 其他 :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部分 ( 八 ) 减免税附列资料 1. 第 45 行 企业从业人数 : 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 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 36

38 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 第 46 行 资产总额 :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 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 第 47 行 所属行业 ( 工业企业其他企业 ) 项目, 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 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 表内及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1 行 = 本表第 行 2. 第 6 行 = 本表第 7+8 行 3. 第 9 行 = 本表第 行 4. 第 14 行 = 本表第 行 5. 第 15 行 = 本表第 16 至 24 行合计 6. 第 25 行 = 本表第 行 7. 第 33 行 = 本表第 行 8. 第 40 行 = 本表第 行 ( 二 ) 表间关系 1. 第 1 行 = 附表三第 15 行第 4 列 = 主表第 17 行 ; 2. 第 6 行 = 附表三第 16 行第 4 列 = 主表第 18 行 ; 3. 第 9 行 = 附表三第 39 行第 4 列 = 主表第 20 行 ; 4. 第 14 行 = 附表三第 17 行第 4 列 = 主表第 19 行 ; 5. 第 39 行 = 附表三第 18 行第 4 列 ; 6. 第 33 行 = 主表第 28 行 ; 7. 第 40 行 = 主表第 29 行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填报纳税 37

39 人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 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 各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列 国家或地区 : 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 第 2 列 境外所得 : 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 3. 第 3 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 填报第 2 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4. 第 4 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5. 第 5 列 免税所得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6. 第 6 列 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 : 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 第 6 列 =3 列 -4 列 -5 列 7. 第 7 列 可弥补境内亏损 : 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8. 第 8 列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9. 第 9 列 税率 : 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 25% 10. 第 10 列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 11. 第 11 列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 填报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 12. 第 12 列 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 ( 地区 )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 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3. 第 13 列 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 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 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14. 第 14 列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 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 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15. 第 15 列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 : 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 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16. 第 16 列 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 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 38

40 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 第 17 列 定率抵免 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 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 11 至 16 列 四 表内及表间关系 ( 一 ) 表内关系 1. 第 6 列 = 本表第 列 2. 第 8 列 = 本表第 6 7 列 3. 第 10 列 = 本表第 8 9 列 4. 第 14 列 = 本表第 列 5. 第 13 列 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第 12 列某行 同一行次的第 11 列, 第 13 列 = 第 12 列 ; 当第 12 列某行 同一行次的第 11 列, 第 13 列 = 第 11 列 7. 第 14 列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各行 = 同一行的第 列, 当计算出的值 0 时, 本列该行为 0; 当计算出的值 0 时, 第 14 列 = 第 15 列 8. 第 15 列 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各行 同一行次的第 14 列 ; 第 13 列合计行 + 第 15 列合计行 = 主表第 32 行 ( 二 ) 表间关系 3. 第 10 列合计数 = 主表第 31 行 4. 第 13 列合计行 + 第 15 列合计行 = 主表第 32 行 5. 第 17 列合计行 = 主表第 32 行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 期末的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 各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列 第 3 列 账载金额 ( 公允价值 ) : 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 39

41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 期末账面金额 2. 第 2 列 第 4 列 计税基础 : 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金额 3. 对第 6 行第 5 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 纳税调整额 = 本表 ( 第 2 列 - 第 4 列 )-( 第 1 列 - 第 3 列 ) 其他行次第 5 列 纳税调整额 = 本表 ( 第 4 列 - 第 2 列 )-( 第 3 列 - 第 1 列 ) 四 表间关系第 10 行第 5 列为正数时 : 第 10 行第 5 列 = 附表三第 10 行第 3 列 ; 第 10 行第 5 列为负数时 : 第 10 行第 5 列负数的绝对值 = 附表三第 10 行第 4 列 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 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行 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金额 2. 第 2 行 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 3. 第 3 行 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本行等于本表第 1 行 -2 行 4. 第 4 行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 ( 营业 ) 收入 : 一般工商企业 : 填报附表一 (1) 第 1 行的 销售 ( 营业 ) 收入合计 数额 ; 金融企业 : 填报附表一 (2) 第 1 行 营业收入 + 第 38 行 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填报主表第 1 行 营业收入 5. 第 5 行 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 6. 第 6 行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 金额等于本表第 4 5 行 40

42 7. 第 7 行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 : 当第 3 行 第 6 行, 本行 = 本表第 2 行 ; 当第 3 行 > 第 6 行, 本行 = 本表第 1-6 行 8. 第 8 行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 当第 3 行 > 第 6 行, 本行 = 本表第 3-6 行 ; 当第 3 行 第 6 行, 本行填 0 9. 第 9 行 加 :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 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10. 第 10 行 减 : 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 当第 3 行 第 6 行, 本行填 0; 当第 3 行 < 第 6 行, 第 3-6 行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 9 行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 ; 其差额如果大于第 9 行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本行 = 第 9 行 11. 第 11 行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 本行 = 本表第 行 四 表间关系第 7 行 = 附表三第 27 行第 3 列 第 10 行 = 附表三第 27 行第 4 列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 油气勘探投资 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 摊销, 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 各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列 账载金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 摊销的资产原值 ( 或历史成本 ) 的金额 2. 第 2 列 计税基础,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 摊销的金额 3. 第 3 列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 摊销额的年限 4. 第 4 列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 摊销额的年限 5. 第 5 列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 摊销额 6. 第 6 列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 摊销额 41

43 7. 第 7 列 : 金额 = 第 5-6 列 如本列为正数, 进行纳税调增 ; 如本列为负数, 进行纳税调减 四 表间关系 1. 第 1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 行第 7 列 = 附表三第 43 行第 3 列 ; 第 1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 附表三第 43 行第 4 列 2. 第 7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7 行第 7 列 = 附表三第 44 行第 3 列 ; 第 7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7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 附表三第 44 行第 4 列 3. 第 10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0 行第 7 列 = 附表三第 45 行第 3 列 ; 第 10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0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 附表三第 45 行第 4 列 4. 第 15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5 行第 7 列 = 附表三第 46 行第 3 列 ; 第 15 行第 7 列为 <0 时 : 第 15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 附表三第 46 行第 4 列 5. 第 16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6 行第 7 列 = 附表三第 48 行第 3 列 ; 第 16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6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 附表三第 48 行第 4 列 6. 第 17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7 行第 7 列 = 附表三第 49 行第 3 列 ; 第 17 行第 7 列 <0 时 : 第 17 行第 7 列负数的绝对值 = 附表三第 49 行第 4 列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 各项目填报说明本表 注 : 修改为 : 1 标有* 或 # 的行次, 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1. 第 1 列 期初余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2. 第 2 列 本期转回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 资产转让 42

44 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第 3 列 本期计提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 第 4 列 期末余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 第 5 列 纳税调整额 : 金额等于本表第 3 列 - 第 2 列 当第 5 列 >0 时, 进行纳税调增 ; 第 5 列 <0 时, 进行纳税调减 四 表间关系第 17 行第 5 列 >0 时, 第 17 行第 5 列 = 附表三第 51 行第 3 列 ; 第 17 行第 5 列 <0 时, 第 17 行第 5 列 = 附表三第 51 行第 4 列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 ( 损失 ) 明细表 填报说明一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 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2 列 期初投资额 : 填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期初余额 2. 第 3 列 本年度增 ( 减 ) 投资额 : 填报本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增减变化金额 3. 第 4 列 初始投资成本 : 填报纳税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支出的金额, 包括支付的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 第 5 列 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 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 第 6 列 会计核算投资收益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 本行根据 投资收益 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3

45 6. 第 7 列 会计投资损益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 7. 第 8 9 列 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 : 填报纳税人在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的金额 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 填入第 8 列 免税收入, 不符合的填入第 9 列 全额征税收入 8. 第 11 列 投资转让净收入 : 填报纳税人因收回 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 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9. 第 12 列 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 : 填报纳税人因收回 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0. 第 13 列 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 填报纳税人因收回 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1. 第 14 列 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12. 第 15 列 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填报纳税人因收回 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 填报说明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 如 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与 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 合计数大于零, 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1. 年度 : 分别填报本年度前 5 年自然年度 2. 当年度结转金额 : 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 已弥补金额 : 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 本年度弥补金额 : 本年投资所得 ( 损失 ) 合计数为正数时, 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 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 + 第一年结转填入附三表中 投资转让所得 处置所得 调减项目中 五 表间关系第 5 列 合计 行 = 附表三第 6 行第 4 列 44

4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现将更新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等报表挂在总局 FTP(/centre/ 国际司 / 征管处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版 ) 上, 请各地及时下载, 按照更新后的表样及填报说明做好国税函 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注 : 相关表格详见本期快报附件压缩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 国际税务司 ) 附件 :1.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 略 ) 2. 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 略 ) 3. 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 略 ) 二 九年一月九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 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含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以下统称税收协定 ) 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45

4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 ( 地区 )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以及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 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 ( 以下简称合同 ) 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 应当自签订合同 ( 包括修改 补充 延期合同 ) 之日起 30 日内,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 见附件 1) 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 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 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 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 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 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以下简称扣缴表 ) 及相关资料, 并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 46

48 ( 一 )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 二 ) 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 ) 其他所得,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 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 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 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 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 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 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 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 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 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 ; 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 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 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 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 并在 1 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 7 日内, 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47

49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 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 见附件 2), 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 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 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 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 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 ( 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 ) 的相关信息, 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 税务事项通知书, 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 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 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 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 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 见附件 3), 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 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 监控合同款项支付 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 掌握股息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 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 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 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 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 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 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48

50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 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 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 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 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 一 对 一 基本规定 ( 三 ) 规定的情形, 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 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 除 二 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一 ) 规定的情形外,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 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 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49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 国际税务司 ) 附件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 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 3.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二 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 汇算清缴对象 ( 一 ) 依照外国 ( 地区 )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以下称为企业 ), 无论盈利或者亏损,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 二 )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 1 年, 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 且已经结清税款 ;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汇算清缴时限 ( 一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二 )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0

52 三 申报纳税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一 ) 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 资料 : 1.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二 ) 企业因特殊原因,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 三 ) 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 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 四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 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 五 ) 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 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 见附件 1 和附件 2) 后, 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 六 )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 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 场所 ( 以下简称汇缴机构 ), 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 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 以下称为 汇总申报纳税证明, 见附件 3); 企业其他机构 场所 ( 以下简称其他机构 ) 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前将 汇总申报纳税证明 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汇总申报纳税证明, 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 七 ) 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 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八 )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 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 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 九 )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 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 法律责任 51

53 ( 一 )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或报送资料不全 不符合要求的, 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 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 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申报的, 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 责令其限期缴纳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 见附件 4) 后, 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 二 )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 对发生税款滞纳的,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加收滞纳金 ( 三 ) 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9 年第 19 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 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 肖捷 2009 年 1 月 20 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含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以下统称税收协定 ) 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 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 地区 )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在 52

54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安装 装配 修缮 装饰 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 仓储租赁 咨询经纪 设计 文化体育 技术服务 教育培训 旅游 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涉及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 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 ( 以下简称合同 ) 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 见附件 1), 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 合同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 应当在项目完工后 15 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 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 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 见附件 2)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应在自取得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 见附件 3) 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 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 53

55 前,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 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 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 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税源信息管理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 获取并利用发改委 建设 外汇管理 商务 教育 文化 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 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 ( 见附件 4), 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申报征收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 并附送下列资料 : ( 一 ) 工程作业 ( 劳务 ) 决算 ( 结算 ) 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 二 )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 国籍 出入境时间 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 内容 报酬标准 支付方式 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 四 )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应提交 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 ( 以下简称报告表 ) ( 见附件 5), 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 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 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 ( 区 ) 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 1 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 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 54

范 本

范  本 2017 1 2 3 4 5 + 6 7 2017 12978.28 12662.37 315.91 12717.02 10 61.26 190 2017 12662.37 2016 5972.09 6690.28 112.03% 2017 6000 12401.11 97.94% 10 0.08% 61.26 0.48% 190 1.5% 1 6401.11 2016 5822.09 5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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