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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計部編製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100 年版摘錄 ( 三 ) 業務費 - 國內出差旅費 五 解釋令函 ( 一 ) 學生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之旅費得否比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相關規定補助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六字第 號書函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適用對象, 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因公奉派出差 之公務員為主, 並未包括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之各級學校學生 惟考 量各級學校多有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比賽之情形, 為使其有 一致遵行之依據, 有關各校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旅費之 補助, 應由各校視財務狀況及實際需要, 在不超過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現職技工 工友各項支給標準原則下比照辦理, 至有關各項費用檢據核銷問 題, 亦比照該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議, 得否准予核給差旅費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二字第 號函 ) 查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前後, 相關人員因會務需要, 前往指定處所開會,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 及銓敘部 94 年 11 月 2 日函示, 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所定, 旅費係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 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故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協會會議, 屬會員對團體間之個人行為, 係以公假登記, 非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之因公出差, 自無涉差旅費之報支 ( 三 ) 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 1. 研商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 政府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 草案 ), 以及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 草案 )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 : 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規定, 仍予維持 惟外勤工作人員, 如確有出差必要時, 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 並以契約方式明訂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六字第 A 號函 ) 2. 約用人員如因外勤執行業務及公出受訓, 可否適用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報支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七字第 號書函 ) (1) 查行政院 97 年 1 月 10 日訂頒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及運用要點, 已就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予以明確規範, 爰除按日計資 之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講習外, 其他臨時人員工作性質宜否出差 或受訓, 仍請各機關依上開要點規定本權責核處 (2) 因臨時人員非屬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規範人員, 倘渠等人員如經各機關同意派遣出差或受訓, 其所需必要費用, 爰得由各機關衡酌其業務性質, 在撙節開支原則下, 亦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四 ) 公 ( 出 ) 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 均可支領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1

2 員工因公奉派出差, 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 並以公 ( 出 ) 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 均可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 支領差旅費, 至公假中未具公 ( 出 ) 差性質者, 仍不得支領差旅費 ( 五 ) 員工出差住宿可否刷個人信用卡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三字第 號函 ) 員工出差旅費 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 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 註 : 差旅費包括國內 外及大陸地區出差之交通費 住宿費等 ) ( 六 ) 搭乘高鐵, 隨扈或陪同部會首長 副首長人員可否搭乘相同等級之車位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之附表一規定, 搭乘高鐵時得搭乘商務車 廂者, 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 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員 ( 七 ) 隨扈人員得否搭乘高鐵商務車箱事宜, 補充說明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本處 96 年 2 月 13 日處忠字第 號函, 彙整答復有關得搭乘高鐵商務 車廂者,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之附表 1 規定, 僅限於部會及相 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 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員, 係通案規範, 至於部會及 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搭乘搭乘高鐵時, 若有安全上之需要, 執行勤務之隨 扈是否配合搭乘商務車廂, 同意由各機關就個案情況, 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八 ) 奉派出差, 駕駛自用汽車至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直達, 但有火車直達通行之地區, 其差旅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書函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5 點規定 : 如因業務需要,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第 3 點及第 13 點規定, 出差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 以最直接 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本案自行駕駛自用汽車, 如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 可依照前述規定意旨, 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價及里程, 以最直接 省時及最節省方式, 訂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 供報支交通費依據, 不得以現有客運班車繞道費時且分段併計增加經費之方式計算 ( 九 ) 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承首長之命, 代表首長出席公祭場合, 其差旅費之支給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書函 ) 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 依機關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編列, 如需報支差旅費時, 應以出差登記, 至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 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 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 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 亦非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 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 十 ) 經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給假及差旅費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 1. 查行政院主計處 96 年 6 月 28 日處忠字第 號書函略以, 差旅費係 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 如需報支差旅費時, 應以出 2

3 差登記, 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 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 工作計畫, 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 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 亦 非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 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惟銓敘部 85 年 11 月 25 日 85 台法二字第 號函略以, 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又公務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 可否核給公差, 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 行核處 先予敘明 2. 茲考量公務同仁奉派參加公祭, 除係承首長之命, 代表首長及所屬機關出席公祭場合外, 並具有代表機關安撫同仁 ( 眷屬 ) 情緒及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之性質, 屬處理機關特殊事項, 為機關照顧員工所必要之措施, 其得否報支差旅費經轉准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9 月 1 日處忠字第 號書函略以, 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 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 護事宜之必要時, 得由機關首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銓敘部 85 年 11 月 25 日 85 台法二字第 號函之意旨, 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 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 惟為避免引發爭議, 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 事由登記, 不宜僅以 參加公祭 為登記事由 ( 十一 ) 清潔隊員清運廢棄物, 若距離超過 5 公里, 得否支領出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七字第 號函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 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者得報支旅費, 故差旅費之支給係支應出差人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 至機關員 工辦理之業務如屬經常性及例行業務, 且未因此增加額外之費用負擔, 則不宜 報支出差旅費 爰本案是否支給差旅費, 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十二 )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會議, 究係核給公差或公假之疑義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會議, 究係核給公差或公假疑義一節, 查銓敘部 95 年 4 月 27 部法二字第 號函復行政院主計處略以, 茲經該部於 95 年 4 月 10 日召開 研商公假及公差應如何區分及所涉相關事宜 會議, 並決議 : 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所列公假事由, 且屬公 差性質者, 或公務人員經機關派遣公差, 合於公假規定者, 均以公假登記, 並 加註具公差性質, 請服務機關依上開函釋規定, 本於權責覈實認定辦理 ; 另 因公差派遣及出差旅費報支, 分屬服務機關及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 如有疑義, 宜請另洽權責機關辦理 六 主計長信箱答復 ( 一 ) 公務人員參加升等考試得否支給往返交通費 (92 年 5 月版 #569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行政院主計處 83 年 2 月 4 日台 (83) 處忠字第 號函釋略以, 參加考試發給交通費者, 目前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 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一種, 其餘各院 部 會 處 局 署及所屬機關自行依權責所舉辦之考試均非在發給之列 3

4 ( 二 ) 已超過出差旅費之請領期限者, 是否仍可請領出差旅費 (92 年 7 月版 #571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4 點規定, 出差事畢, 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相關書據報核, 主要係為避免出差人員延遲報支差旅費, 致影響機關經費之報支, 而要求出差人員於差畢儘速報支 又機關各項支出, 如已取得合法憑證, 且屬年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 則可依規定支付, 不宜以延遲報支, 而拒絕受理 ( 三 ) 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 如因業務需要, 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報支 (92 年 9 月版 #573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 並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有關因業務需要, 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 須於當地租用機車, 若經事先核准, 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四 ) 調任 與 赴任 之定義 (93 年 7 月版 #583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 點第 2 項規定 :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同點第 3 項規定 :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上開 調任 係指現職為公務人員之職務調動而言; 赴任 則係指現職為非公務人員到職而言 ( 五 ) 公務人員如因公務應法院傳喚出庭之差旅費報支 (93 年 10 月版 #586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考試院 (46) 試祕二字第 0842 號函釋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 另依各縣 ( 市 )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 各縣 ( 市 ) 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 所定, 差旅費之報支係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差旅費用, 依實際需要按所定標準列支, 故公務員如因公務應法院傳喚出庭, 機關可本於權責核派公差, 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報支差旅費 ( 六 ) 調任人員得否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 (93 年 10 月版 #586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 點第 1 項規定 : 調任視同出差, 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第 2 點規定 :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及第 9 點規定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 依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 得 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能檢據者, 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故依上開規定如調任者之原任機關距離新任機關達 60 公里以上, 得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 ( 七 ) 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 (93 年 12 月版 #588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規定,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關於所詢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 應屬雜費涵蓋項目, 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4

5 ( 八 ) 個人進修可否列支差旅費及使用換票證問題 (94 年 7 月版 #595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目前參加各類考試得比照支領交通費, 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 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1 種, 個人進修參加考試等均不得報支, 是以機關與交通業者簽約之各式換票證, 機關有補助經費者亦不應使用 ( 九 ) 抵達出差地為凌晨 1:00~4:00 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 (94 年 7 月版 #595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3 點規定, 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 及第 9 點規定,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 依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 始可報支住宿費 故住宿費之報支, 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 如有跨越兩日, 並有住宿事實者, 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 ( 十 ) 機關所在地在嘉義, 住所地在台中, 通勤上下班, 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 (94 年 7 月版 #595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5 點規定 :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捷運 輪船等費, 均按實報支... 及第 13 點規定 :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 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 本案住所地 ( 台中 ) 若較機關所在地 ( 嘉義 ) 至出差地 ( 高雄 ) 費用較高時, 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 ; 至受訓地為台中時, 由住所前往為順路, 並可節省公帑時, 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 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 則不再報支 ( 十一 ) 出差回程住宿地點非開會地點, 但為回程必經之路, 可否支領全額住宿費用 (94 年 8 月版 #596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9 點所謂 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 其所指之出差地區即指出差之目的地 惟在原核定出差往返行程期間內如有住宿需要者, 尚包含經過地 ( 十二 ) 機關派員參加訓練差旅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1. 關於參加講習差旅費報支問題 : 依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 : 參加訓練或講習,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 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核給往返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2. 關於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膳費如何報支問題 : 查國家文官培訓所於台北市所辦理之班次, 對於家住台北市及台北縣部分地區之學員僅提供中午一餐, 而未提供每日三餐及住宿, 即表示該所已考量上課之時間及路程之遠近, 對家住上開地區之學員並無提供早晚餐及住宿之必要, 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已無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該學員膳費之必要 5

6 3. 關於代表機關出席會議差旅費報支問題 : 以參加會議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 任務, 自可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報差旅費, 惟機關仍應視會議之 性質 時間之長短及路程之遠近決定是否發給, 又各機關對於經常出差等之差 旅費, 依報支要點第 16 點規定, 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 另定報支規定, 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十三 ) 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 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一字第 號 ) 按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 而該膳雜費, 已為奉派辦理公務之出差人提供可能發生之雜費在內, 是以, 本案員工於外出勘查工地或驗收, 以自有手機為業務上之聯繫, 如其已支領差旅費, 自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聯繫費用 如其未支領差旅費, 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應由當事人提出奉准由機關支應之佐證文件, 及與其私人通訊明確分割之繳費收據以辦理報支 ( 十四 ) 出差後前往第三地交通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關於出差後前往第三地交通費報支問題, 以交通費之報支係由機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 按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核實報支, 現為縮短行程經奉准搭乘飛機, 則應檢據核實列支 ; 至出差後休假, 係屬私人行程, 前往第三地搭乘飛機與報支交通費無關 ( 註 : 以 1 日行程及不增加機關負擔為原則 ) ( 十五 ) 派駐外島之人員返台休假可否支領交通費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 點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得報支旅費, 調任視同出差, 調任後因工作地點過遠返台休假所需交通費則無得報支之規定, 故機關應於人力調派支援相關規定內, 敘明調動工作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以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 十六 ) 公務人員奉派為機關之訴訟代理人至司法機關出庭是否可由機關按次支給出庭費用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一字第 號 ) 機關訴訟代理人既係因公奉派至司法機關出庭,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可按實際情形, 支領出差旅費 ( 十七 ) 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而遭調查局約談, 其身份為犯罪嫌疑人, 可否支領差旅費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依本處 87 年 11 月 4 日臺 87 處忠字第 號書函函示原則, 公務人員因公務為刑事訴訟上擔任證人, 因非屬出差性質, 自不宜向機關請領差旅費, 復依銓敘部 88 年 5 月 21 日八八臺法二字第 號函示, 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 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 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者, 係屬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第 8 款所稱 法定義務, 準此, 因執行公務遭調查局約談, 列為被告, 可給予公假, 仍非屬出差性質, 亦不宜請領差旅費 ( 十八 ) 個人受獎或代表單位受獎時, 可否列支差旅費問題 1. 奉派代表機關受獎, 如屬出差性質, 並以公差登記者, 始得依規定支領差旅 6

7 費 ; 至個人受獎時, 非處理公務, 屬私人行程, 不得另行報支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2.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 點規定, 各機關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依本要點辦理 故奉派代表機關受獎, 係屬處理公務, 可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 至個人受獎時, 如係屬因公獲獎, 並奉機關核派以出差方式辦理者, 亦得依上開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七字第 號 ) ( 十九 ) 國內出差旅費審核流程, 人事室是否需負審核差假及職務等級正確之權責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二字第 號 ) 查行政院 91 年 12 月 12 日院授主會字第 號函頒布之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其中有關國內外出差旅費部分, 人事單位應負之責包括 :1. 審核有無核准 2. 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3. 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是以, 人事單位對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仍應負責審核前揭事項之正確性 ( 二十 ) 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晉支年功薪資者, 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五字第 b 號函 ) 依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2 點第 2 項規定, 現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 450 晉支年功薪資者, 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 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 二十一 ) 研習活動 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六字第 號 ) 查本處 94 年 12 月 19 日處忠五字第 b 號函規定, 機關辦理自強活動, 其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且參加人員均以公假方式出席, 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 本案研習活動 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亦宜比照上開函示精神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 至隨團人員假別如何認定與得否支領相關費用, 則宜尊重人事單位權責, 並視其差假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十二 ) 機關駕駛接送長官或同仁, 可否報支差旅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查銓敘部於 86 年 9 月 24 日以 86 台法二字第 號函釋 公出 及 出差 之意義及用法, 屬 出差 者, 因其須報支費用, 目前係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程序辦理, 請領出差旅費 至於 公出, 則係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 其差勤管理多用 公出 登記, 故 公出 既非屬 出差, 自不得報支出差旅費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3 點規定,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事先由機關詳加審核決定, 又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實際發生之費用, 並非津貼待遇性質, 以各機關駕駛離開辦公處所工作係其本職, 應由機關考量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決定以出差派遣或以公出登記 ( 二十三 ) 國外出差有保險費的報支標準, 為何國內出差部分則無相關規定? ( 刊登 96 年 7 月版 (NO619)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7

8 政府為對公務人員因公執行職務發生危險時給予生活上保障, 訂有 公教人員保險法 給予照顧, 至於國外出差時, 因須乘坐飛機 船舶等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考量部分國家之政情 治安 地理環境等因素, 較國內危險程度相對提高, 爰有另行投保之規定 九 解釋令函 ( 一 ) 參加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 如何認定及報支費用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台 89 處忠字第 號函 ) 考試院 (46) 臺試秘二字第 0842 號函示 : 公差與公假, 有顯著之差別, 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後者為請假規則第 3 條 ( 按現為第 4 條 ) 所明定 是以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應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給予公假, 而如參加會議係經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則給予公差 至費用之支給, 則視其為公假或公差, 分別按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 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 ( 按現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規定 ) 或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 按現為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規定辦理, 惟各地方政府或各機關 ( 構 ) 基於財力 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考量, 得在上述規定標準內自行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 二 ) 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 是否屬訓練講習性質, 如何認定? ( 行政院主計處 台八十九處忠字第 號函 ) 各項研習會等性質之認定, 宜由主辦機關於調訓函或開會通知單內註明或由參加人員之服務機關自行衡酌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 三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訓字第 號書函 )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2 款所定選送進修者得給予 相關補助, 即各機關得在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內, 視預算經費狀況予以補助 ( 按含全額補助 ); 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4 款所定自行申請進修者得給予 部分費用補助, 即不得予以全額補助, 至於如何補助, 亦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辦理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進修費用補助, 係採例示規定, 同條項第 1 款所定補助項目為 學費 學分費或雜費, 即包括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等必要費用 ; 同條項第 2 款所定 出國期間之生活費 交通費及保險費, 係指依行政院訂定之 中央各機關 ( 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所支領之各項費用 ; 同條項第 3 款所定 其他必要費用, 係指同條項第 1 2 款所定費用以外之其他必要費用, 該費用是否補助, 由各機關視公務人員進修之科系 性質等審酌辦理 3. 所稱 部分費用補助, 以國內進修為例, 即在學費 學分費或雜費等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內, 各機關得視預算經費狀況, 就其總額之一部分, 或針對某一 8

9 項目之費用酌予補助 如僅繳交學分費者, 各機關宜視預算經費狀況, 就其所繳學分費總額之一部分, 審酌予以補助 ; 又倘前往進修之大專院校僅開立收據, 並無載明收費款項細目者, 則應就所繳金額總額之一部分, 審酌予以補助 4. 前依行政院 82 年 6 月 25 日台 82 人政參字第 號函釋規定, 簽奉核准於進修期間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之公務人員, 仍得依前經核准之補助額度辦理, 但其機關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 四 ) 受訓或講習連續 7 日以上交通費覈發之釋示 ( 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 )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連續 7 日以上, 而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 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者, 於自第 1 日起按日扣除其上下班交通費後, 依規定覈實發給交通費 ; 如受訓或講習在 7 日以內, 除上下班交通費照發外, 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者, 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 於受訓或講習期間仍須返回服務單位辦公或執教者, 亦得依規定覈實發給返回服務單位所需交通費 ( 五 ) 由服務機關送訓且係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否報支往返交通費之釋示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請領訓練或講習補助, 應以由服務機關送訓, 且有調訓通知文件, 並已實際參加訓練或講習為已足 本案台端係由服務機關送訓, 且有調訓通知文件, 雖因該訓練係於公餘下班之夜間辦理, 毋庸請假, 但仍得覈實請領往返交通費 ( 六 ) 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之釋示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 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 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 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 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 至於交通費部分, 除依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 其餘不予補助 ( 七 ) 各機關 ( 構 ) 學校進修者 94 年進修費用補助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考字第 號 ) 1. 依據行政院民國 92 年 5 月 26 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函, 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院所屬各級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 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至 93 年度以後年度, 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一事, 將視各該年度國家財政預算情形後, 再通函規定辦理, 合先敘明 2. 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 (94 年版 ) 內 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 二 業務費 -1 教育訓練費規定: 各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 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 上開日期以前, 業經補助有案者, 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至於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 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 各機關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 從嚴 9

10 核定 另查行政院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令修正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 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 從嚴規定 但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1 日 ( 含當日 ) 以前, 業經補助有案者, 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3. 準此, 公務人員申請國內全時進修,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 其 94 年度之進修補助費用仍以民國 92 年 2 月 1 日為界點劃分, 即在是日 ( 不含 ) 以前業經核准補助有案者, 同意依原規定辦理 ; 是日 ( 含 ) 以後核准並補助有案者, 則仍依現行規定 ( 即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將不予補助 ; 申請公餘進修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 辦理 ( 八 ) 公務人員參加英檢測驗之報名費補助事宜, 請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衡酌處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考字第 號書函 ) 1. 查本局 95 年 8 月 30 日局力字第 號函送之 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 第 1 次對策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一, 為積極推動公務人員通過英檢, 達成年度目標值, 爰訂定參加英檢測驗通過者, 其報名費由機關給予全額補助 ; 分階段舉行考試者, 通過每一階段測驗, 報名費由機關給予全額補助 ; 報名參與英檢測驗未通過者, 報名費由機關給予半數之補助 是以, 公務人員參加英檢初試未通過者, 報名費由機關給予半數之補助 ; 參加英檢初試通過, 再參加複試未通過者, 其初試報名費由機關全額補助, 複試報名費則由機關給予半數之補助 又補助費之檢據報支, 請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相關主計法令規定辦理 2. 茲以上開會議結論之意旨, 係為達成行政院所訂通過英檢人數比例之年度目標值 (95 年度為 12 %), 爰針對尚未達成目標值之機關, 促請其得採取經費補助等鼓勵措施 惟經費補助之性質, 僅係諸多推動措施的參考選項之一, 尚非公務人員法定待遇或福利項目 各機關於達成上開會議結論前, 原即得本於權責視業務需求酌予補助, 於達成上開會議結論後, 亦可秉鼓勵措施之精神, 充分考量預算經費運用情形, 自行斟酌處理 ( 九 ) 以財團法人名義於大陸地區辦理觀光講習, 參訓人員食宿及交通費報支之適用疑 義 ( 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三字第 號函 ) 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A 號函, 係針對各機關於國內辦 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所作規範 本案為應業務需要, 須至大陸地區舉辦觀光講習 會議, 尚無上開函示之適用, 惟基於撙節公帑避免浮濫之原則, 其相關費用之報支, 仍請參照上開院函規定意旨, 由主管機關本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辦理 十 主計長信箱答復 ( 一 ) 受訓機關有供膳宿, 受訓人員提前返回機關, 旅費之報支 (91 年 11 月版 #563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受訓人員於受訓結束前提早返回機關, 因返回當日仍在受訓期間, 而本案訓練機構有供膳宿, 故返回當日以不報支膳費為原則, 惟如因事實需要經機關同意者, 10

11 得以返程所需路程假核給膳費 ( 二 ) 以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 雜費可否報支 (91 年 12 月版 #564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現行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係適用於學員 ( 受訓或講習人員 ) 身分者, 故學員不論以公假或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 均應按上開規定辦理, 不得支給雜費 若經各機關核定以出差方式參加非屬講習訓練性質之研討會, 則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亦即可報支雜費 ( 三 ) 受訓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已支兼職交通費, 被代理人於受訓期間之週休二日因處理緊急公務, 得否報支往返交通費 (92 年 12 月版 #576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3 點規定 :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 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本案被代理人受訓, 於受訓期間之週休二日返校加班處理緊急公務, 依上開規定, 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 四 ) 受訓上課與宿舍地點不同, 致需另搭乘捷運前往上課之捷運交通費可否報支 (93 年 4 月版 #580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奉派至外地受訓, 受訓上課地點與宿舍不在同一地點, 得否報支上課地點與宿舍間之捷運交通費乙節, 為顧及實際需要, 得比照現行上下班交通費之規定報支兩地點間公 民營汽車之交通費, 惟如在原服務機關按月領有上下班交通費時, 不得重領 ( 五 ) 機關人員參加訓練講習相關費用之報支 (94 年 4 月版 #592 主計月刊 主計長信箱 ) 1. 依據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 參加訓練或講習,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訓練機構如未提供必要之膳宿者,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核給往返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半數支給膳費 2. 機關如核給參加訓練講習人員之公假期間, 包含受訓前 1 日之半天路程假, 則半天路程假部分, 自可依上開規定, 支給前述膳費之半數 ( 即每日膳雜費之 4 分之 1) 惟受訓人員受訓前 1 日如未請路程假, 即受訓前 1 日非屬經服務機關核准之行程期間, 自不得報支住宿費及膳費 3. 至有關機關人員登記公假, 於晚間及星期六 日參加訓練講習, 如訓練機關未供膳者, 得否報支膳費一節, 則應由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依前述規定, 衡酌實際情況自行核處 ( 六 ) 派赴國外進修研習人員, 轉機於下一個研習處所, 在交通工具歇夜, 其轉機當日之生活費如何計算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1. 查 中央政府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備註 1 規定略以, 出國期間生活費每日按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7 點第 1 項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支給, 但有供膳宿 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 11

12 者, 分別按原支數之 1 折 4 折 7 折支給 2. 復查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9 點第 2 項規定 : 住宿免費宿舍 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40% 報支 故有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習人員, 轉機於下一個研習處所, 在交通工具歇夜, 其轉機當日之生活費按該地區 ( 起飛地 ) 生活費日支數額 40% 報支 ( 七 ) 機關自行辦理教育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 不列支 教育訓練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內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規定, 業務費項下之 教育訓練費, 係指對現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 學分或研究所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 雜費, 以及赴國內外各公私立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所需補貼之教材 膳宿 交通費等費用, 至於機關自行辦理教育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 則應依其支用性質, 於業務費項下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內列支 ( 八 ) 員工參加訓練或講習報支膳宿及交通費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一字第 號 ) 依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 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如訓練機構於某一定點路段間已備有交通車供學員搭乘, 而學員雖係自行開車前往, 於請領交通費時, 其與訓練機構提供交通車行駛路段重疊部分, 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 九 ) 受訓或講習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 學員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 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 如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 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者, 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 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 惟機關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 得在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 十 ) 參加講習差旅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1. 依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 : 參加訓練或講習,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 2 餐以上及住宿者, 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 核給往返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2. 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依受訓之時間 地點決定是否發給, 另機關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 得在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3. 關於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膳費如何報支問題 : 查國家文官培訓所於台北市所辦理之班次, 對於家住台北市及台北縣部分地區之學員僅提供中午一餐, 而未提供每日三餐及住宿, 即表示該所已考量上課之時間及路程之遠近, 對家住 12

13 上開地區之學員並無提供早晚餐及住宿之必要, 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已無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該學員膳費之必要 ( 十一 ) 辦理訓練採供午餐不供宿之方式辦理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六字第 號 ) 機關辦理訓練決定選擇供午餐不供宿方案辦理, 而非由受訓人員自願選擇放棄權利與否之情況下, 受訓人員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之報支, 如在符合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等相關規定下, 且經計算較訓練機構所提供之費用低廉, 各機關可依財政狀況在前述簽准報支費用規定範圍內從嚴核酌辦理 ( 十二 ) 受訓期間的假日交通及膳費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受訓期間假日, 訓練機構未供膳, 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者, 可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已無再支領返鄉交通費之必要 ( 十三 ) 有關赴外地參加訓練或講習膳雜費之報支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二字第 號 ) 若參加人提前一日由遠地前往 (30 公里以外 ) 受訓地點住宿, 於次日參加講習, 訓練或講習機構僅提供用膳一餐, 並於當日返回工作地點者, 依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第 2 點規定, 除核給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外, 受訓前一日及受訓當日尚可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 十四 ) 重新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者得否申請膳宿費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三字第 號 ) 1. 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3 條規定, 因所訂情形須重新參加訓練者, 應 全額自費 受訓, 故無論訓練機構是否提供膳宿, 受訓者均應自行負擔訓練所需費用, 且不得申請膳費及住宿費 2. 有關訓練期間返回處理公務得否報支交通費問題, 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 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故重新參加訓練者, 如符合上開規定, 可報支交通費, 至報支次數部分, 各機關 ( 構 ) 得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 在原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 十五 ) 訓練講習費用之用途歸屬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 )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用途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規定, 一般公務機關員工教育訓練, 如以自辦方式所需費用, 則應依其支用性質, 於業務費項下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 ( 如兼職費 水電費等 ) 列支 ; 如以派赴訓練機構受訓方式, 則於業務費項下之教育訓練費科目列支 另依業務費項下之 委辦費 定義, 所指委託代辦本機關職掌業務之費用均屬之, 例如訓練機構將特定訓練課程, 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代為辦理, 由於該委託之訓練項目屬訓練機構之職掌業務, 所需費用則於委辦費項下列支 另委託開發資訊系統之相關員工訓練費用列支, 則應視該項訓練有無資本化而定 ( 十五 ) 參加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不及格者, 如第 1 次參訓時機關已補助其訓練費, 13

14 該員第 2 次參訓可否再申請相關補助?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一字第 號 ) 1. 查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 其訂定招標文件 招標 決標 訂約 履約管理 驗收及爭議處理, 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 協辦或會辦, 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學術機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基礎訓練, 經考試及格, 領有及格證書者即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及第 6 條 3 項規定,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 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 機關應命其繼續參加訓練至取得資格止, 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 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既為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必備要件, 故渠等人員因參加學術機構辦理之基礎訓練相關費用, 應屬推動公務所需支出, 爰各機關可本於權責予以補助, 至第 1 次參訓不及格者, 其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繼續參加訓練, 可否再申請相關補助, 宜由各機關衡酌各類訓練講習補助情形, 秉公平合理原則本權責核處 14

( 三 )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 四 ) 出差事畢

( 三 )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 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 ( 四 ) 出差事畢 ( 三 ) 業務費 - 國內出差旅費壹 法令依據 一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103 年版 ) ( 一 ) 定義 :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台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 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 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 二 ) 預算計列標準 : 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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