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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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适用条款欢迎您购买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 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 责任免除 部分 ( 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 1.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 平安住院安心条款 3. 平安防癌医疗保险条款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养老 [2009] 疾病保险 08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提示 :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平保养发 [2009]105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 0 周岁 ( 指出生满 30 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 ) 至 18 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本人 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 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2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3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 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一 )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二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4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 本公司 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投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 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 一 )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二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 三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5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四 )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五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六 )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七 )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 0 至 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 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 八 )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九 )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十 )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日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十一 )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6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 十二 ) 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因多种原因 ( 先天性疾病除外 ) 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60 日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十三 ) 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 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 导致心脏功能衰竭, 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 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明确的心肌炎诊断, 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 (1) 胸痛 心悸 全身乏力的症状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 (3) 体检有心脏扩大 心音减弱 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 心力衰竭诊断, 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 4 项者 : (1) 突发呼吸困难 ; (2) 心动过速 室性奔马律 ; (3) 心脏肿大 肺部罗音 ; (4) 颈静脉压 >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 (5)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 (6)X 线胸片 : 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 (7) 超声心动图检查 : 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 血液动力学改变 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 十四 ) 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多种原因 ( 先天性疾病除外 ) 造成骨髓造血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 导致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L ( 十五 ) 脊髓灰质炎 ( 瘫痪型 )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痹性疾病, 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出现持续 3 个月以上的瘫痪 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 ( 一 )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二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三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

7 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四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五 ) 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 ( 或畸变 ) 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净保险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返回

8 平安养老 [2011] 医疗保险 00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提示 : 平安住院安心医疗保险条款 ( 平保养发 [2011]3 号,2011 年 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 保障程度分为三档 ( 见附表 1), 投保人仅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 保险合同生效后, 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投保人已选择的投保档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 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 日, 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 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 3 日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 15 日的, 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后, 本公司方对超过 15 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 否则,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 15 日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 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 180 日时, 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患癌症, 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90 日, 本公

9 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 90 日后因初次患癌症, 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 累计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 180 日时, 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三 )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手术治疗的无等待期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 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手术治疗, 无论住院手术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 日, 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手术治疗,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 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 2 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 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 5000 元为限, 累计给付手术医疗津贴金额达到 5000 元时, 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殴斗 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 ( 九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十 ) 既往症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十二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性病; ( 十三 ) 疗养 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美容 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 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 ( 十四 ) 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障分为三档 ( 见附表 1),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 一经确定, 该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住院, 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 应在住院后 3 日内通知本公司, 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 应向

11 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 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疗病历 ; ( 四 )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 ( 五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 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一 )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二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2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 本公司 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 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收护理费 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癌症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 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 疾病和死因分类 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 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 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 ) 以及皮肤癌 ( 除恶性黑色素瘤 ) 手术 指为治疗疾病 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 不包括活检 穿刺 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连续投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 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殴斗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有效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13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净保险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附表 1: 平安住院安心医疗保险津贴额表一档二档三档 每日住院津贴 30 元 50 元 80 元 每日癌症住院津贴 50 元 80 元 100 元 住院手术津贴 见附表二 附表 2: 平安住院安心医疗保险津贴等级标准表 单位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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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说明 : 一 附表 2 将各种手术项目分为十类手术医疗津贴等级, 保险人对住院施行手术者, 按附表 2 中手术项目和相应等级给予手术医疗津贴, 各等级的手术医疗津贴如下 : 津贴等级 ( 级 )

18 津贴等级 ( 级 ) 津贴金额 ( 人 民币元 ) 二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 各次手术可累积给付, 每年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为 5000 元 三 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 按各手术项目中等级最高之标准给付, 不可累积计算 被保险人施行之手术不在附表 2 所列项目中时, 我公司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附表 2 中相近项目确定给付手术医疗津贴等级, 但给付金额不超过该科手术最高津贴的 50% 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伤住院手术, 若一次手术涉及多个项目, 可累积给付, 但每年累积给付津贴不超过 5000 元 返回平安养老 [2015] 医疗保险 00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提示 : 平安防癌医疗保险条款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投保时凡出生 30 天以上 ( 已健康出院 ) 至 60 周岁 ( 含 ),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 85 周岁 ( 含 ), 即被保险人年龄超过 85 周岁, 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第四条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和类癌 ) 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和类癌 ) 需要治疗的,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 本公司就其癌症确诊日期前 30 天内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确

19 诊癌症相关的如下医疗费用乘以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给付比例为 90%;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给付比例为 100%) 给付医疗保险金 : 1. 医生诊疗费 : 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 包括挂号费和医事服务费 2. 检查检验费 : 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癌症为目的, 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包括诊查费 妇检费 X 光费 心电图费 B 超费 脑电图费 内窥镜费 ECT 费 CT 费 核磁共振费 彩超费 活动平板费 动态心电图费 心电监护费 PCR 费 肺功能仪费 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 尿 便常规检查费等 ( 二 ) 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 本公司就其癌症确诊日期后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如下医疗费用乘以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给付比例为 90%;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给付比例为 100%) 给付医疗保险金 : 1. 床位费 :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 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 ( 或私人病房 ) 的住院床位费 ( 不包括套房 家庭病床 ) 2. 加床费 : 指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 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 ( 限一人 ) 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 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 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 1 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3.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 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需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4. 护理费 : 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 检查检验费 :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 以诊断癌症为目的, 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包括诊查费 妇检费 X 光费 心电图费 B 超费 脑电图费 内窥镜费 ECT 费 CT 费 核磁共振费 彩超费 活动平板费 动态心电图费 心电监护费 PCR 费 肺功能仪费 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 尿 便常规检查费等 6. 治疗费 : 门急诊或住院期间以治疗癌症为目的, 发生的合理的医疗器械使用费, 以及消耗品的费用, 包括注射费 护理费 抢救费 清创缝合 换药 雾化吸入 鼻饲管置管 胃肠减压 洗胃 物理降温 坐浴 冷热湿敷 引流管冲洗 灌肠 导尿 肛管排气 输血费 输氧费, 针对癌症的非浸入性治疗费用如伽玛刀 射频 聚焦超声治疗 介入治疗, 高压氧, 血液透析 化学疗法 内分泌疗法 放射疗法 免疫疗法 靶向疗法 7. 医生诊疗费 : 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 包括挂号费和医事服务费 8. 药品费 : 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医疗必需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 包含治疗癌症过程中使用的抗呕吐药物 抗排斥药物, 但不包括中草药 9. 手术费用 : 包括干细胞 骨髓 器官移植 ( 若被保险人为受体, 则被保险人和移植当天捐献者的手术费用都包含 ) 和治疗癌症所需的外科手术费用 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癌症 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 包括手术室费 恢复室费 麻醉费 手术监测费 手术辅助费 材料费 一次性用品费 术中用药费 手术设备费 10. 重建手术 : 指癌症治疗手术后导致需要人造乳房或面部重建的费用 包括手术室费 恢复室费 麻醉费 手术监测费 手术辅助费 材料费 一次性用品费 术中用药费 手术设备费 11. 中医治疗费用 : 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医疗必需的中医治疗 中草药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对于靶向疗法费用以及中医治疗费用给付的保险金分别以本合同约定的被

20 保险人的靶向疗法费用年限额以及中医治疗费用年限额为限, 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癌症 ( 含原位癌和类癌 ) 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癌症仍未结束或转移的, 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满一年止, 但保险期间届满后经医院确诊的新患癌症的医疗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 ) 获得补偿, 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四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癌症 症状 体征, 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六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化学污染 ; ( 七 ) 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 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 接受实验性医疗, 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 ( 八 ) 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 ( 九 ) 任何职业病 先天性畸形 先天性恶性肿瘤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 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Wilms 瘤,Li-Fraumeni 综合征 ) 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引起的医疗费用 ; ( 十 ) 主要起调理身体 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药药品费用, 如 : 花旗参 西洋参 人参 灵芝 阿胶 冬虫夏草 海马 十全大补膏等滋补类中药 ;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 如鹿茸 海马 胎盘 鞭 尾 筋 骨等 ;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期间为 1 年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

21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 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四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门诊急诊病历原件 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 ( 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 )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22 ( 五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 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 ( 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一 )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二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2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 本公司 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连续投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 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本合同所保障的癌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类癌 指发生于胃肠道和其他器官嗜银细胞的新生物, 可分泌 5- 羟色胺 ( 血清素 ) 激肽类 组胺等生物学活性因子, 引起血管运动障碍 胃肠症状 心脏和肺部病变等 医生 指具有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 且正在医院执业的医师, 但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癌症确诊日期 指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癌症的, 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 ; 被保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 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 医疗必需 满足以下条件的医学治疗 服务或药品为医学上必需 (1) 对病人疾病或伤害的诊断或治疗是适当的 基本的 ; (2) 提供安全 充分 适当的诊断和治疗必需的护理, 但不超过一定的范围 持续时间或强度 级别 ; (3) 医师开具的处方以及与在当地被广泛认可的医疗专业水平一致的治疗 ; (4) 不是主要为病人 家庭 医生或其他提供治疗的人员的舒适和方便而设的项目 ; (5) 不属于对病人的学术教育或专业培训的一部分 ; (6) 非试验性或研究性的 门急诊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至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治疗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其它非正式病房 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 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收护理费 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化学疗法 指利用化学药物阻止癌细胞的增殖 浸润 转移, 直至杀灭癌细胞的一种治疗方式 内分泌疗法 指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 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放射疗法 指利用放射线照射患病部位, 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免疫疗法 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激发自身免疫系统来对抗肿瘤的新型治疗方法 靶向疗法 是在细胞分子水平上, 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位点来设计相应的治疗药物, 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 将药物或其它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

24 的疗法 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抗呕吐药物 治疗癌症过程中因化疗或放疗出现呕吐的药物 抗排斥药物 因患癌症而进行器官移植, 骨髓移植或干细胞移植之后, 使用免疫抑制剂抑制机体免疫反应, 此类抑制免疫排斥药物称为抗排斥药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 ( 或畸变 ) 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净保险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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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报告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 如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互抵触时, 则以本附加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主合同的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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