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文書電子化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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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室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104 年 3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 年 5 月 9 日董事會通過國教署 104 年 6 月 2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核定 第一條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 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本校置校長一人, 專任, 綜理校務 第三條本校設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輔導處 圖書館 實習處 國中部 進修部 人事室及會計室 第四條本校教務處設五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教學組 : 課程編排 教學實施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註冊組 : 學生學籍 成績評量 學生重 補修 延長修業之辦理等事項 三 設備組 : 教學設備 實驗器材之管理及實驗室安全衛生 維護等事項 四 課務組 : 總體課程規劃 教師專業成長等事項 五 實驗研究組 : 綜合高中業務 均優質化計畫等事項 第五條本校學生事務處設五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訓育組 : 學生訓育活動等事項 二 生活輔導組 : 學生生活輔導教育及德育等事項 三 體育組 : 學生體育運動等事項 四 衛生組 : 學校衛生 運動傷害維護 保健及營養等事項 五 社團活動組 : 學生社團活動等事項 第六條本校總務處設五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文書組 : 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二 庶務組 : 財產保管 工友管理及物品採購等事項 三 出納組 : 現金 票據 有價證券之收付及其他保管品之保管等事項 四 交通運輸組 : 校車路線規劃 調度及管理等事項 五 營繕組 : 各項工程 校舍營繕及設備維護等事項 第七條本校輔導處設二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輔導組 : 學生輔導 諮商業務之計畫 推行等事項 二 資料組 : 學生資料建檔 保管 測驗與統計等事項 第八條本校圖書館設二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讀者服務組 : 閱讀服務及推廣 參考諮詢 採訪編輯 教學支援等事項 二 資訊媒體組 : 行政電腦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管理 學校網頁 教學媒體推廣等事項 第九條本校實習處設三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實習組 : 學生實習輔導 技能檢定等事項 1

2 二 就業輔導組 : 學生就業輔導等事項 三 建教合作組 : 建教合作及產學攜手等事項 第十條本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設三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教學組 : 課程編排 教學實施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註冊組 : 學生學籍 成績考查 入學及升學各項試務辦理等事項 三 學生事務組 : 訓育 社團及生活輔導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校附設進修部設五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 教學組 : 課程編排 教學實施 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 註冊組 : 學生學籍 成績考查 入學及升學各項試務辦理等事項 三 學生事務組 : 學生訓育活動 學校衛生 等事項 四 生活輔導組 : 學生生活輔導教育及德育等事項 五 產學合作組 : 學生工讀管理 產學合作等事項 第十二條本校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 辦理董事會相關業務 第十三條本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 : 一 置秘書一人, 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 各處 ( 室 部 ) 分別置主任一人, 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 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 輔導處置主任一人, 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 如因業務設組, 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 圖書館置主任一人, 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 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 各組分別置組長一人, 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 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 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第十四條軍訓主任教官 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 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 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校設人事室, 置主任一人, 助理員若干人, 其設置依相關規定 ;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本校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一人, 佐理員若干人, 其設置依相關規定 ;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十七條本校置幹事 技士 助理員 技佐 管理員 書記等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本校置醫師 營養師 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若干人, 其中醫師必要時得遴用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兼任 第十九條本校員額編制表, 由學校擬訂, 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第二十條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 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修訂亦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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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事室辦事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室設人事主任一人, 承校長之命, 掌理全校人事業務 下設人事助理員二人承人事主任之命, 辦理所屬業務 第三條人事主任之職掌如左 : 一 秉承校長之命, 綜理全校人事事宜 二 督導所屬 辦理左列各項人事業務 : ( 一 ) 擬訂或修訂人事章則 計畫, 並督導實施 ( 二 ) 研擬 規畫 建議人事上應行興革, 改進事項 ( 三 ) 督導 辦理員工任 免 遷 調 勤 惰 獎 懲考核等事項 ( 四 ) 協調有關部門, 督導所屬辦理教職員甄試 甄選事項 ( 五 ) 教職員工學期名冊之調整 編排 ( 六 ) 教職員工薪給待遇標準之擬訂與調整之擬簽 ( 七 ) 督導辦理教師資格之審查, 教師進修與登記之調查及申報 ( 八 ) 督導辦理人事異動之登記與處理 ( 九 ) 督導辦理人事資料之彙集 登記 保管與統計 ( 十 ) 各種人事證明文件之審查 簽發 ( 十一 ) 督導辦理教職員保險業務 ( 十二 ) 督導辦理本校教職員參與教育會會務 ( 十三 ) 督導辦理員工考核事項 ( 十四 ) 督導辦理員工退休 撫卹及資遣事項 ( 十五 ) 督導辦理員工慶生 ( 十六 ) 審核簽擬本處文稿, 撰擬校長有關人事函稿 ( 十七 ) 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實施 ( 十八 ) 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 十九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 二十 ) 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四條本室助理人員承人事主任之命, 辦理有關人事行政之一切業務 第五條本校辦理人事案件其涉及對外者, 概以本校之名義行之 第六條本室職員須按時辦公 第七條凡遇趕辦要公時, 得提前上班或延遲下班 第八條本室職員有保守公務上機密之義務 第九條本室職員於學期開始 結束或趕辦要公時, 雖例假或寒暑假亦應照常辦公或輪值 第十條人事主任及助理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 上級交辦及指定事項負責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其職務時, 應商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對於主管及承辦事項分負左列之責任 : 一 例行文件之處理, 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 其關係較重大者上級主管連帶負責 二 引用法令 例案及行文手續之錯誤, 由擬辦人負責, 其關係較重大者各該上級主管連帶負責 三 文字上之錯誤, 如人名 地名及數字等, 由擬辦人負責 四 文件繕寫錯誤, 由承繕人及校對者負責 五 其他事項之錯誤, 依職掌上之規定及事實上之輕重分別負責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5

6 各單位主管職掌一 本校各單位主管職掌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之 二 本校各部 處 室以下各組之辦事細則, 由各該單位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 自行另訂之 三 教務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綜理本校日間部教學 註冊 設備 實驗研究 試務等教務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依教育政策及法令, 協調夜間部, 擬訂本校教學方針 教學準則 ( 二 ) 擬訂或修訂教務章則, 計劃及行事曆, 並督導實施 ( 三 ) 擬定教師任教科目及時數之分配 ( 四 ) 分配教室及實習場所 ( 五 ) 研究 規畫 建議校務上應行興革, 改進及更新教學設備等事項 ( 六 ) 督導 檢查 考核 調配所屬各組業務之執行, 各科教學之進度, 學藝活動及各項競賽 ( 七 ) 出席或主持各項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執行有關決議 ( 八 ) 解答 處理學生或家長有關教學 ( 務 ) 上之請求 諮詢 建議等事項 ( 九 ) 審定各科補充教材 ( 十 ) 承辦年度招生事宜 ( 十一 ) 審核 簽擬本處文稿 ( 十二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 十三 ) 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四 學務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綜理本校日間部訓育 生活管理 體育運動 衛生保健等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依學務法令協調夜間部擬訂本校學務方針 ( 二 ) 擬訂或修訂學務章則 計畫及行事曆並督導實施 ( 三 ) 導師遴聘與調配之建議 ( 四 ) 研究 規畫 建議學務上應行興革 改進及環境精神佈置等事項 ( 五 ) 督導 檢查 考核 調配所屬各組業務之執行, 學務實施及各種活動競賽之效果 ( 六 ) 出席或主持各項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執行有關決議 ( 七 ) 解答 處理學生或家長有關學務上之請求 諮詢 建議等事項 ( 八 ) 承辦本校學生家長會會務 ( 九 ) 承辦救國團本校團務委員會各項工作 ( 十 ) 協辦年度招生事宜 ( 十一 ) 審核簽擬本處文稿 ( 十二 ) 處理有關學務偶發事件 ( 十三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 十四 ) 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五 總務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綜理本校文書 庶務 出納 交通運輸 營膳等總務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擬訂或修訂總務章則 計畫及行事曆 ( 二 ) 研究 規畫 建議總務上應行興革, 改進等事項 ( 三 ) 督導 檢查 考核 調配所屬各組員工業務之執行 ( 四 ) 規畫校舍營繕 修建及分配事項 ( 五 ) 規畫校具添置 修護及分配事項 ( 六 ) 核購 核發應用物品 ( 七 ) 財物修建 租賃 代辦 購置等合同之簽訂與保管 ( 八 ) 承辦本校防護團團務 ( 九 ) 籌備校務會議 校務行政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之召開 紀錄及決議案執行等事項 6

7 ( 十 ) 出席或主持各項有關會議 ( 報 ), 并督導所屬執行有關決議 ( 十一 ) 審核簽擬本處文稿 ( 十二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 十三 ) 其他有關總務支援事項 六 實習輔導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綜理本校學生實習與就業輔導 建教合作等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擬訂或修訂實習與就業章則 計畫及行事曆, 並督導實施 ( 二 ) 研究 規畫 建議學生 實習 就業上應行興革 改進事項 ( 三 ) 督導 檢查 考核 所屬各組業務之執行, 校內外實習及在學學生與校友就業事項 ( 四 ) 協調辦理學生職前訓練 ( 五 ) 規畫拓展實習及就業機會 ( 六 ) 學生實習就業後之訪問 調查 統計與報告 ( 七 ) 輔導調解學生就業後與僱主間之糾紛 ( 八 ) 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執行有關決議 ( 九 ) 簽訂代辦物品合約, 督導辦理驗收 轉發事項 ( 十 ) 審核簽擬本處文稿 ( 十一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 十二 ) 其他有關實習 就業輔導事項 ( 十三 ) 辦理校友會相關事宜 ( 十四 ) 辦理國中技藝教育班及職業試探課程 七 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依法綜理本校輔導工作, 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 教師及社區資源, 擬訂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劃, 以推動發展性輔導 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導工作 八 圖書館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綜理本校圖書採訪編目 讀者服務 網路及網站規劃 行政電腦維修 教學資源等相關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圖書館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 ( 二 ) 編列年度預算, 發展館藏, 推展各組業務 ( 三 ) 配合校務發展, 擬定及修改各項管理規章 ( 四 ) 辦理圖書館委員會事宜, 執行圖書館發展委員會決議事項 ( 五 ) 策訂圖書館研究發展及館員進修事項 ( 六 ) 訂定館際合作事項 九 人事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依法綜理本校人事行政, 教職員保險等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擬訂或修訂人事章則 計畫, 並督導實施 ( 二 ) 研擬 規畫 建議人事上應行興革, 改進事項 ( 三 ) 督導 辦理員工任 免 遷 調 勤 惰 獎 懲考核等事項 ( 四 ) 協調有關部門, 督導所屬辦理教職員甄試 甄選事項 ( 五 ) 教職員工學期名冊之調整 編排 ( 六 ) 教職員工薪給待遇標準之擬訂與調整之擬簽 ( 七 ) 督導辦理教師資格之審查, 教師進修與登記之調查及申報 ( 八 ) 督導辦理人事異動之登記與處理 ( 九 ) 督導辦理人事資料之彙集 登記 保管與統計 ( 十 ) 各種人事證明文件之審查 簽發 ( 十一 ) 督導辦理教職員保險業務 ( 十二 ) 督導辦理本校教職員參與教育會會務 ( 十三 ) 督導辦理員工考核事項 7

8 ( 十四 ) 督導辦理員工退休 撫卹及資遣事項 ( 十五 ) 督導辦理員工慶生 ( 十六 ) 審核簽擬本處文稿, 撰擬校長有關人事函稿 ( 十七 ) 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實施 ( 十八 ) 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 十九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 二十 ) 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十 會計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依法綜理本校會計 統計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擬訂或修訂會計章則 計畫及行事曆, 並督導所屬實施 ( 二 ) 擬編及執行本校預 決算 ( 三 ) 督導 檢查 考核所屬 辦理帳目之登記事項 ( 四 ) 各種帳冊 報表 憑證之審核 編製與保管 ( 五 ) 研究 規畫 建議會計上應行興革 改進事項 ( 六 ) 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執行 ( 七 ) 參加各項採購 招標 議價事宜 ( 金額在壹佰萬以上者 ) ( 八 ) 審核 簽擬本室文稿 ( 九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 十 )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十一 完全中學部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綜理附設完全中學之教務 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等事項 ( 一 ) 依完全中學之法令及本校校訓, 擬定本校附設完全中學教務 學生事務 學生輔導等各項事務之方針 ( 二 ) 擬修訂行事曆及各相關事務之計畫並督導實施 ( 三 ) 各科任課老師及導師遴聘及調配之建議 ( 四 ) 督導 檢查 考核 調配所屬各組業務之執行及各種相關活動競賽之成效 ( 五 ) 出席或主持完全中學部有關會議, 並督導執行相關決議 ( 六 ) 處理學生或家長有關完全中學部各相關事務之請求 諮詢 建議等事項 ( 七 ) 承辦年度完全中學部招生事宜 ( 八 ) 承辦完全中學部家長會相關會議 ( 九 ) 處理有關完全中學部偶發事件 ( 十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十二 進修學校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 綜理進修學校教務 訓導 註冊 生活輔導 就業輔導 體育 衛生等教導事項, 其職掌如下 : ( 一 ) 依教育政策及法令, 協調日間部, 擬定進修推廣部校務指導方針 ( 二 ) 制定教務 學務章則及各項辦法, 計劃行事曆並督導實施 ( 三 ) 規劃 建議校務上應行興革 教學與管理實務之事項 ( 四 ) 教師遴聘 調動 考核之建議與執行 ( 五 ) 教師教學之科目時數配當 教學研究之計劃與執行 ( 六 ) 督導 調配 考核各組業務之執行, 推動各科教學之進度 學藝活動及各項競賽 ( 七 ) 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執行有關決議 ( 八 ) 解答 處理學生或家長有關校務上之請求 諮詢 建議等事項 ( 九 ) 督導學生宿舍管理 設備維護 舍監勤務及會議主持之相關事項 ( 十 ) 協調辦理學生就業輔導, 拓展實習及就業機會 ( 十一 ) 協辦年度招生事宜 ( 十二 ) 審核 簽擬本處文稿 ( 十三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8

9 十三 推廣中心主任職掌 : 承校長之命依法綜理推廣中心業務,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擬訂或修訂推廣中心業務計劃, 並督導實施 ( 二 ) 拓展建教廠商事宜及行政業務聯繫 ( 三 ) 策劃建教工讀生外縣市招生佈點事宜 ( 四 ) 輔導處理建教工讀生偶發事件 ( 五 ) 督導開設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事宜 ( 六 ) 協助建立與各大學院校之策略聯盟關係 ( 七 ) 審核簽擬本中心文稿 ( 八 ) 出席或主持各項有關會議 ( 報 ), 並督導所屬執行有關決議 ( 九 ) 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每週電話紀錄查閱 ( 十 ) 其他有關建教 推廣 招生事項 十四 托兒所所長之職掌 : 承校長之命, 依法綜理本所各項業務 ( 一 ) 負責推動所務發展計畫 ( 二 ) 開拓營運創造附加價值為校謀福利 ( 三 ) 統籌各項才藝課程安排與推展 ( 四 ) 建立與維持和外界企業友好關係, 結盟新企業機構, 開闢新資源 ( 五 ) 保持所內所有工作人員良好互動, 推動彼此情誼, 建立良好的工作紀律, 締造快樂工作環境, 並定期推展教職員工聯誼活動 ( 六 ) 扮演職工與校方橋樑角色 ( 七 ) 教育訓練及招生活動計劃 ( 八 ) 外聘老師之介聘 ( 九 ) 各項活動之推動 ( 十 ) 每日教師日誌 每週學生聯絡本 每月電話紀錄查閱 ( 十一 ) 各科才藝老師教學品質維護與巡堂 ( 十二 ) 每月教師工作考核評量 十五 本職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准補充修正之 十六 本職掌自公佈日實施 9

10 基本法規 壹 基本信念一 中華民國憲法 基本國策第五節教育文化第一百五十八條 ( 教育文化之目標 ) 教育文化, 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 自治精神, 國民道德, 健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六十五條 ( 教育文化工作者之保障 ) 國家應保障教育 科學 藝術工作者之生活, 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 隨時提高其待遇 二 教育宗旨中華民國之教育, 根據三民主義, 以充實人民生活, 扶植社會生存, 發展國民生計, 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 ; 務期民族獨立 民權普遍 民生發展, 以促進世界大同 三 教育人員信條 民國六十六年二月廿五日教育學術團體聯合年會通過教育乃百年樹人之大計, 凡從事教育工作者, 對於學生 學校 家庭 社會 國家 民族以及世界與人類, 均有神聖莊嚴之責任 ; 其對於自身之專業修養, 應與時俱進, 不斷充實, 以提高工作效率 我教育界同仁為期堅定信念, 自立自強, 善盡職責, 達成使命, 爰於六十五年教育學術團體聯合年會通過 教育人員信條, 共同信守 : ( 一 ) 對專業 1 確認教育是一種高尚榮譽的事業, 在任何場所必須保持教育工作者的尊嚴 2 教育者應抱有高度工作熱忱, 學不厭, 教不倦, 終身盡忠於教育事業 3 不斷的進修與研究, 促進專業成長, 以提高教學效果 4 參加各種有關自身的專業學術團體, 相互策勵, 以促進教育事業之進步, 並改善教育人員之地立與權益 ( 二 ) 對學生 1 認識了解學生, 重視個別差異, 因材施教 2 發揮教育愛心, 和藹親切, 潛移默化, 陶冶人格 3 發掘學生疑難, 耐心指導, 啟發思想及潛在智能 4 鼓勵學生研究, 循循善誘, 期能自發自動, 日新又新 5 關注學生行為, 探究其成因與背景, 予以適當的輔導 6 切實指導學生, 明善惡 辨是非, 並以身作則, 為國家培養堂堂正正的國民 ( 三 ) 對學校 1 發揮親愛精誠的精神, 愛護學校 維護校譽 2 善盡職責, 切實履行職務上有關的各項任務 3 團結互助, 接受主管之職務領導, 與同仁密切配合, 推展校務 4 增進人際關係, 對新進同事予以善意指導, 對遭遇不幸的同事應予以同情, 並加協助 ( 四 ) 對學生家庭與社會 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 隨時訪問學生家庭, 相互交換有關學生在校及在家的各種情況, 協調配合, 以謀兒童的健全發展 2 提供家長有親職教育方面的知識, 以協助家長適當教導其子女 3 協助家長處理有關學生各種困難問題 4 鼓勵家長參加親師活動, 並啟示其善盡對社會所應擔負之責任 5 率先參加社會服務, 推廣社會教育, 發揮教育領導功能, 轉移社會風氣 ( 五 ) 對國家 民族與世界人類 1 實踐中華民國教育宗旨, 培育健全國民, 建設富強康樂國家, 並促世界大同 2 復興中華文化, 發揚民族精神, 實踐民主法治, 推展科學教育, 配合國家建設, 以完成復國建國的使命 10

11 3 堅持嚴以律己, 寬以待人, 剛毅奮發, 有為有守, 以為學生楷模, 社會導師 4 闡揚我國仁恕博愛道統, 有教無類, 造福人群 貳 重要法規依據 一 高級中學法 (93 年 6 月 23 日修正 ) 二 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91 年補登, 台 ( 九一 ) 參字第九一一五二五五九號 ) 三 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擬定暨審查原則 (92 年 1 月 8 日修正 ) 四 職業學校法 (93 年 6 月 23 日修正 ) 五 職業學校規程 (91 年 5 月 7 日修正 ) 六 國立高級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 考試院 91 年 8 月 6 日函核備 ) 七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92 年 1 月 24 日 ) 11

12 第一條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辦法依教師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之任務如下 : 經 日期末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 教師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 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 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 關於教師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 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 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辦理 公開甄選時, 得經本會決議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辦理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 其組成方式如下 : 第四條 第五條 一 當然委員 : 包括校長 家長會代表各一人 校長因故出缺時, 以代理校長為 當然委員 二 選舉委員 : 由全體教師選 ( 推 )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 推 ) 舉時, 得選 ( 推 )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 於當選委員 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無候補委員遞補時, 應即辦理補選 ( 推 )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 推 ) 舉之方式, 由校務會議議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 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連選得連任 遞補之 候補委員或補選 ( 推 ) 舉產生之委員, 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解除其委員 職務 本會由校長召集 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 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 集之 本會開會時, 以校長為主席, 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第六條本會之決議,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 一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 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但為前項第一款決議時,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 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 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12

13 二 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 並為適當之釋明 ; 被申請迴避之委員, 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 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八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 以公假處理 第九條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 地點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九條之一.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一 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教學 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 得檢具事實證明, 請求更正 第十條本會之行政工作, 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 教務 總務等單位協辦 ; 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 議 )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 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 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

14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評議職工有關之人事案件, 設置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人評會 ) 第二條人評會之任務如下 : 一 職技員工之重大獎懲事項 二 各單位每年度辦理職工續任 免職等情形之評議 三 資遣案件之審議 四 其它有關本校重大人事政策或本校同仁權益問題之研議 第三條人評會置委員十一人 當然委員 : 校長一人, 代表委員 : 由一級主管中推選八位及職員代表二名 ( 男 女各一名 ), 由專任職員推選, 任期一年, 得連任 第四條人評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任召集人, 並主持會議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參加會議時, 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人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人事室主任兼任 第六條人評會全體委員會議, 每學期得視需要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半數委員以上連署提案, 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人評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出席, 方得開會, 除免職案須由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外, 其餘議案均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 主席應不參加表決, 但正反意見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投票方式以無記名行之 第八條人評會對交付評議之案件, 若有疑議時, 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備詢後應即退席 第九條人評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對己身事件或有利益關聯之事件應行迴避, 且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外洩 第十條人評會應就交付之懲戒案件, 通知當事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 或傳喚當事人 關係人列席陳述事實或答辯 當事人如不服議決應於一週內提出答辯書, 向人評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申訴及處理程序 : 一 職工申訴應於知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二 申訴應記載申訴人姓名 年齡 身份証字號 本籍 出生地 服務單位 職稱 戶籍及通訊住址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 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証據 申訴表格另定 三 人評會接受申訴案件後, 就書面資料評議, 會議不公開舉行, 得通知申訴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並邀請學者專家列席 四 本會收件後, 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 逕行通知申訴人 有關單位及個人應於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書 在作成評議書前, 人評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 五 人評會應就決議之結論草擬評議書, 評議書經提出討論通過後, 由召集人署名 本會之評議及表決, 應對外嚴守秘密 六 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 雙方之陳述 評議之理由, 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 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七 評議書送請校長核備, 並送達申訴人 有關單位及個人 八 若有新證據可再提申訴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 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

15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師甄審實施辦法 經 102 年 1 月 18 日期末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求公開 公正遴選各科優秀教師, 備為學校用人之需, 特訂定儲備教師甄審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設儲備教師甄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綜理資格審查, 依甄試人數訂定甄試時間流程 各科試教評審 命題教師 甄試成績合格教師之聘任等業務, 校長為當然主任委員, 各處室一級主管 日 進修學校教學組長及相關科主任或各處室一級主管及科主任 組長推舉具有各該科專長之教師為委員 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 由人事室主任兼任, 負責會議的召集 下設試務 服務 行政 作業四組, 每組各置組長一人 副組長一至三人 幹事 ( 由各委員所屬處室之行政人員兼任 ) 若干人, 視各組工作繁簡而定 第三條甄審作業於每年寒暑假開始前, 由人事室依教務處教學組協同實輔處各科及進修學校教學組所提教師需求, 呈校長核定後, 登報徵才並於每年一月或六月初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下列事項討論決議 討論事項概定如下 : 一 甄審前作業 ( 一 ) 訂定甄試時間流程 ( 二 ) 由人事室提列參加甄試人員名冊送委員會審查 ( 三 ) 報名手續費之核定 ( 四 ) 對甄試各項目之總配分 及試教題目 試教評分表 實作項目 實作評分 面談等各項配分及加分標準審議 ( 五 ) 依試務組提報之各科命題教師 試教評審教師名單審定聘任 ( 六 ) 各科命題人員 筆試 試教評審人員名單一經決議聘任, 各委員及聘任人員應持公平 公正原則, 並對試題範圍 內容嚴守秘密 二 甄試中及甄試後作業 ( 一 ) 試教時間視筆試後甄試人數多寡分一天或二天舉行 ( 二 ) 甄試完畢各項甄試成績經統計後, 隨即召開甄審委員會依缺額評定正取 備取人數 ; 若甄試結果參加甄試人員該科成績均未達需求標準, 須經全體委員 ( 含甄試評審委員 )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該科始可從缺, 從缺之科目另擇期重新登報, 辦理甄試 ( 三 ) 新聘教師座談會日期之訂定 ( 四 ) 教師出缺聘定後召開日 進修學校教師調整協調會, 就新聘教師, 在職教師做局部安排及調整, 由校長 人事 教務 學務 進修學校及日 進修學校教學組長等甄審委員出席 第四條各項職掌 : 一 試務組 : 置組長一人, 由教務主任兼任, 副組長三人由完全中學部 進修推廣部校務主任 實輔主任兼任,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擬聘命題 筆試 監考 閱卷 及試教評審人員 ( 名單提本會決議 ) ( 二 ) 選題 製題 試卷校對 包封並嚴防試題洩密 ( 三 ) 試場分配 標示與編號 ( 製作後交行政組佈置場地 ) ( 四 ) 登錄及統計筆試 試教成績 ( 五 ) 試教聽講學生之調派, 教材供應與反映表之分發及收繳 ( 六 ) 其他有關試務事項 二 服務組 : 置組長一人, 由學務主任兼任, 副組長主任教官兼任, 其職掌如下 : ( 一 ) 督導學生校園環境之維護與秩序禮貌之要求 ( 二 ) 甄試當日服務學生之選派, 並引導甄試人員停車及至各甄試場次 ( 三 ) 負責各試場人力支援 ( 報到 資料分送及收回 面談人員的傳喚 ) 三 行政組 : 置組長一人, 由總務主任兼任, 其職掌如下 : 15

16 ( 一 ) 教室之準備與清掃 ( 二 ) 場地之佈置 ( 甄試前依試務組所分配之場次佈置張貼及停車場地的準備 ) ( 三 ) 甄試表冊及各種試卷之打印與保密 ( 四 ) 工作人員餐點 茶水之供應 ( 五 ) 甄試當日報名費之收取及開立收據 ( 六 ) 其他有關行政事務之支援 四 作業組 : 置組長一人, 由人事主任兼任, 其職掌如下 : ( 一 ) 依教務處擬送之各科教師缺額簽案登報, 需求表如附件一 ( 二 ) 甄試時間流程之簽擬提會決定後通知各有關單位 ( 三 ) 應徵信函依各科需求條件初篩後, 提會審查 名冊如附件二 ( 四 ) 應徵人員資格經審查合格後寄發甄試通知及流程, 如附件三 四 ( 五 ) 甄試成績冊之繕造, 格式如附件五 ( 六 ) 辦理甄試教師報到 如附件五 ( 七 ) 各種甄試資料及表格之準備與分送 試教評分表 實作評分表及學生反映表格式如附件六 七 八 ( 八 ) 錄取 ( 正取 備取 ) 及不錄取人員之函復, 復函格式如附件九 十 ( 九 ) 擬訂錄取發聘時間及教師座談日期與資料之準備 第五條教師甄選資格審查 : 一 教師參與甄試科目的採計以具有當科教師證書為主 ( 代理 代課教師不在此限 ) 二 參加甄選教師如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疾病者, 不得參與甄試, 經發現立即取消任用資格 第六條校內原任教師依校務發展需要於修畢第二專長並取得當科教師合格證書者, 其授課節數為教學品質考量, 採每年逐步放寬方式進行, 初期先排少量第二專長科目任教, 俟每年教學考核情形, 再衡量是否逐步放寬 ; 但參加並且通過當科教師甄試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甄審總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第八條甄試項目分筆試 ( 班級經營 專業科目 ) 試教 ( 含實作 ) 面談 無實作科目配分如下 : 班級經營佔 20% 專業科目佔 20% 試教佔 20% 面談佔 40% 有實作科目配分如下 : 班級經營佔 10% 專業科目佔 15% 試教佔 20% 實作佔 15% 面談佔 40% 第九條甄試人員如由本校董事推薦或為本校校友及曾任職本校教師 ( 含實習教師 ) 或代 兼課且經教評會決議通過者, 得加總分二分 第十條應試人數過多時, 甄審委員會視缺額情況於筆試後依成績名次, 以各科缺額之三倍人數 ( 以不超過十二人為限 ) 公告筆試通過名單 ; 下午試教 面談一天完成, 如總人數超過四十人以上時, 試教 ( 含實作 ) 面談另行公告擇期辦理 第十一條一經錄取, 本校即以書面通知, 如聘任為代理 代課教師者其任期一年, 到期後如想繼續任教需重新參加教師甄審考試 第十二條甄試工作人員 ( 含命題 監考 閱卷 評分教師 ), 酌發工作費外, 另各項開支 ( 如飲料 午餐餐盒 ) 均由報名手續費支付, 報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第十三條參加甄試工作人員應本為校擇才之宗旨, 大公至正, 不得循私舞弊, 否則一經查覺, 當依規定送人評會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於奉准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

17 附件一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各科師資需求統計表 科 別 年 齡 性 別 學 歷 經歷 ( 是否有升學 教學經驗 ) 資格 :( 合格 試用 ) 或技術教師 ( 需有乙級以上證書 ) 專業科目擬聘請任教科目 需求人數 科主任簽名 : 班級數 國中 班 日校 班 進修學校 班 堂 數 預估需求師資 科 目國中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日校 進修推廣部合計 輔導 總計 專任教師 現有專任教師需增聘教師 國 文 主義社會公民 歷 史 地 理 英 文 日 文 數 學 統 計 理 化 學年度各科教師需求預估總表 日校教學組 : 教務處 : 進修推廣部教學組 : 單位主管 : 實輔處 : 實習組 : 進修推廣部 : 生 物 地 科 商 科 觀光科 資料科 資訊科 電子科 汽 修 健 教 童 軍 輔 導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17

18 附件二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學年度第學期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科 ) 編號姓名 出生年月日 畢業學校及科系 曾任教之學校及專長 通訊地址電話備註 18

19 附件三 教師甄試通知 台端寄來簡歷經本校審查合格, 茲訂於年月日 ( 星期 ), 上午時分以前攜帶報名手續費元 身份證件及相關證件 ( 報名表 ) 到本校報到參加甄試為荷 此致先生應試須知 : 一 參加甄試人員請按時報到, 逾時以棄權論 二 依台端所修學業, 應參加科甄試, 臨時不得更改 三 報到時發給准考證, 筆試請用原子筆作答, 不得書寫姓名 ( 評分時密封以示公正 ) 四 各科應試人數過多時依本校教師甄審辦法第十條規定, 由甄審委員會視缺額情況於筆試後依成績名次, 以各科缺額之三倍人數公告筆試通過名單, 下午試教 面談一天完成, 如試教人數超過四十人以上時, 試教 ( 含實作 ) 面談另公告擇期辦理 五 由本校董事推薦或為本校校友及曾任職本校教師 ( 含實習教師 ) 或代 兼課, 另請攜帶證明 六 甄試流程如附件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師甄審委員會啟備註 : 願意前來本校參加甄試者請於月日 ( 星期 ) 前將報名表郵寄或傳真至光復中學人事室收地址 :300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53 號人事室專線 :(03) 傳真 :(03) 附件四之一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學年度第學期教師甄試流程 ( 無實作科目配分 ) 甄試日期項目備註 ( 甄試配分 ) 時間地點 年 月 日星期 報到繳交報名費及領准考證時分至時分 1. 筆試 (1) 班級經營 (2) 專業科目 20% 20% 時分至時分時分至時分 2. 試教準備時分至時分 3. 試教每人 10 至 15 分鐘 20% 時分至時分 4. 面談 40% 時分至時分 備註 : 一 試教教材於試教前卅分鐘 ( 試教準備時 ) 發給 二 面談前請先至休息室等候依序進行 三 因本校無停車位, 開車參加甄試人員請將車停至建中路之赤土崎停車場 19

20 附件四之二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學年度第學期教師甄試流程 ( 有實作科目配分 ) 甄試日期項目備註 ( 甄試配分 ) 時間地點 年 月 日星期 報到繳交報名費及領准考證時分至時分 1. 筆試 (1) 班級經營 (2) 專業科目 10% 15% 2. 實作 15% 時分至時分時分至時分 3. 試教準備時分至時分 4. 試教每人 10 至 15 分鐘 20% 時分至時分 5. 面談 40% 時分至時分 備註 : 一 試教教材於試教前卅分鐘 ( 試教準備時 ) 發給 二 面談前請先至休息室等候依序進行 三 因本校無停車位, 開車參加甄試人員請將車停至建中路之赤土崎停車場 附件五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學年度第學期科教師甄試成績冊 資料編號 姓名 班級經營 20% 專業科目 20% 試教 20% 面談 40% 甄試成績 分數比率分數比率分數比率分數比率 加分名次 備註 20

21 附件六 年 月 日 學年度 實作科目 :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教師甄試實作評分表實作主題 : 第 學期 評審人員 : 編號姓名 工具使用 10% 評審項目 儀器使用 10% 各種動作熟練度 20% 職業道德 10% 成品良度 40% 操作程序 10% 總分評審 21

22 附件七 年 月 日 學年度 試教科目 :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教師甄試試教評分表試教範圍 : 第 學期 評審人員 : 編號姓名 儀態 10% 口音 10% 評審項目 板書 10% 教法 30% 內容 30% 時間分配 5% 教室秩序 5% 總分評審 22

23 附件八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學年度第學期儲備教師甄試試教學生反映表 試教老師姓名 ( 編號 ) 試講科別 教學精神 1. 精神振作 2. 尚振作 3. 精神萎靡 教學秩序 1. 秩序甚佳 2. 偶而欠佳 3. 秩序不良 教 口音 1. 清晰易懂 2. 半數以上能懂 3. 很難聽懂 學 板書 1. 書寫工整 2. 尚工整 3. 不易辨認 情教法 1. 很有條理 2. 稍欠條理 3. 無條理 形內容 1. 生動活潑 2. 稍欠充實 3. 內容呆板 問題解答 1. 詳盡清晰 2. 含 糊 3. 不知所云 時間分配 1. 適 當 2. 尚 可 3. 不適當 總 評 5% 1. 優 (5 分 ) 2. 良 (3 分 ) 3. 不良 (1 分 ) 說 明 一 請你填寫試講老師姓名或編號 試講科別及自己班級姓名 二 本表憑自己意志填寫, 不受他人左右 三 你認為那一項適合, 就在適合的那一項下面方格內劃一 ( ) 號 四 填寫用原子筆不可用鉛筆 班級 : 姓名 : 23

24 附件九 正取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師甄試通知備取 正取台端參加本校科教師甄試, 業已, 請於月日上午 備取時以前攜本通知到人事室接聘, 備取人員視需要另函通知, 敬請查照 此致先生備註 : 一 不論參加與否務請回函 二 正取人員請準時接聘, 逾時以棄權論 教師甄審委員會敬啟年月日 接聘應徵科別 : 不接聘簽名 : 附件十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師甄試結果通知 台端參加本校 科教師甄試, 經評審結果, 出缺之員額業已依成績名 次先後順序聘定, 深感抱歉! 特函告知 ; 若需複查成績, 請於 年 月 日至人事室辦理 此致 先生 教師甄審委員會 敬啟 年月日 24

25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行政人員甄審實施辦法 94 年 6 月 8 日人事法規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校為求公開 公正遴選行政人員,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設行政人員甄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綜理資格審查, 依甄試人數訂定甄試 時間流程 命題教師 甄試成績等業務, 校長為當然主任委員, 各處室一級主管及 秘書為委員 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 由人事室主任兼任, 負責會議的召集 下設試 務 服務 行政 作業四組, 每組各置組長一人 副組長一至三人 幹事 ( 由各委 員所屬處室之行政人員兼任 ) 若干人, 視各組工作繁簡而定 第三條甄審作業於各單位遇缺時辦理, 由人事室依出缺單位簽擬需用職稱 人數 需具之 資格條件 ( 性別 年齡 工作性質 學經歷 ) 等資料呈校長核定後登報, 於截稿日 後由使用單位製作報名人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下列事項討論決議 討論事項概定如下 : 一 甄審前作業 ( 一 ) 訂定甄試時間流程 ( 二 ) 就各單位提列之資格審查名冊及參加甄試人員之加分審查 ( 已在本校任職 之臨時人員 工讀生或光復中學畢業之優秀學生, 經主管保薦酌加三至五分 ) ( 三 ) 報名手續費之核定 ( 四 ) 對甄試各項目依實際需求, 提要具備之才能, 所應考之科目及配分加以審議 第四條各組職掌 : ( 五 ) 依試務組提報之命題教師 面試評審名單審定聘任 ( 六 ) 各命題人員 筆試 面試人員名單一經決議聘任, 各委員及聘任人員應持公 平 公正原則, 並對試題範圍 內容嚴守秘密 二 甄試中及甄試後作業 ( 一 ) 面談時間視筆試後甄試人數多寡分一天或二天舉行 ( 二 ) 甄試完畢各項甄試成績經統計後隨即召開甄審委員會依缺額評定正取 備取 人數 ; 若甄試結果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均未達需求標準, 須經全體委員 ( 含甄 試評審委員 )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該員額始可從缺, 從缺之員額另擇期重新 登報, 辦理甄試 一 試務組 : 置組長一人, 由教務主任兼任,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擬聘命題 筆試 監考 閱卷人員 ( 名單提本會決議 ) ( 二 ) 選題 製題 試卷校對 包封並嚴防試題洩密 ( 三 ) 試場分配 標示與編號 ( 製作後交行政組佈置場地 ) ( 四 ) 登錄及統計筆試 面談成績 ( 成績冊由作業組先行繕造應試人員姓名, 送由 試務組登錄成績後, 交還作業組提甄審會決議排列名次, 決定正取與備取人 數之簽辦 ) ( 五 ) 其他有關試務事項 25

26 二 服務組 : 置組長一人, 由學務主任兼任, 副組長主任教官兼任, 其職掌如下 : ( 一 ) 督導學生校園環境之維護與秩序禮貌之要求 ( 二 ) 甄試當日服務學生之選派, 並引導甄試人員停車及至各甄試場次 ( 三 ) 負責各試場人力支援 ( 報到 資料分送及收回 面談人員的傳喚...) 三 行政組 : 置組長一人, 由總務主任兼任, 其職掌如下 : ( 一 ) 教室之準備與清掃 ( 二 ) 場地之佈置 ( 甄試前依試務組所分配之場次佈置張貼及停車場地的準備 ) ( 三 ) 甄試表冊及各種試卷之打印與保密 ( 四 ) 工作人員餐點 茶水之供應 ( 五 ) 甄試當日報名費之收取及開立收據 ( 六 ) 其他有關行政事務之支援 四 作業組 : 置組長一人, 由人事主任兼任, 其職掌如下 : ( 一 ) 依各單位擬送之缺額簽案登報, 需求如第三條所列之資格 ( 二 ) 甄試時間流程之簽擬提會決定後通報各有關單位 ( 三 ) 應徵信函交各出缺單位初篩後列名冊, 提會審查 名冊如附件一 ( 四 ) 應徵人員資格經審查合格後寄發甄試通知及流程, 見附件二 ( 開甄審前作業時訂之 ) ( 五 ) 甄試成績冊之繕造, 格式如附件三 ( 六 ) 各種識別證之準備 ( 七 ) 辦理甄試人員報到 ( 八 ) 筆試人數提評審會, 決定辦理甄試天數, 及通過筆試進行面試之人數 ( 九 ) 各種甄試資料及表格之準備與分送 ( 十 ) 負責公告筆試通過名單及公告 面談人數及時間 ( 十一 ) 錄取 ( 正取 備取 ) 及不錄取人員之函復, 復函格式如附件四 五 ( 十二 ) 擬訂報到時間及試用切結書之準備 第五條甄試項目分電腦操作 筆試 面談 各配分於甄試前作業的會議中決定實際需要考之項目及配分 第六條甄試人員如由本校董事推薦或本校校友, 或本校在職之編制外人員, 如經主管保薦, 得酌加三至五分 第七條應試人數過多時, 甄審委員會視缺額情況於筆試後依成績名次, 以不超過四十人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再進行下一階段之面試 第八條一經錄取, 本校即以書面通知 第九條甄試工作人員 ( 含命題 監考 閱卷 評分教師 ), 酌發工作費外, 另各項開支 ( 如飲料 午餐餐盒 ) 均由報名手續費支付, 報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第十條參加甄試工作人員應本為校擇才之宗旨, 大公至正, 不得循私舞弊, 否則一經查覺, 當依規定送人評會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於奉准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

27 附件一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學年度第學期行政人員審查名冊 編號姓名 出生年月日 畢業學校及科系 經歷通訊地址電話備註 27

28 附件二 行政人員甄試通知 台端寄來簡歷經本校審查合格, 茲訂於年月日 ( 星期 ), 上午時分以前攜帶報名手續費元 身份證件及相關證件到本校報到參加甄試為荷 此致 先生 應試須知 : 一 參加甄試人員請按時報到, 逾時以棄權論 二 報到時發給准考證, 筆試請用原子筆作答, 不得書寫姓名 ( 評分時密封以示公正 ) 三 應徵人數過多時於筆試後篩選至多以不超過四十人為限, 通過第一階段篩選者, 再進行第二階段之面談 四 本校之校友請攜帶證明文件 五 甄試流程如附件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甄審委員會啟備註 : 願意前來本校參加甄試者請於月日 ( 星期 ) 前回電或回函 地址 :300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53 號人事室專線 : 或 傳真 : 回條 ( 如不克回函時請打電話連絡 ) 願意 簽名 : 不願意 28

29 附件三 資料編號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學年度第學期行政人員甄試成績冊 姓名 筆試 % 面談公文程式 % 電腦操作 % % 分數比率分數比率分數比率 加分 甄試成績 名次 備註 29

30 附件四正取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行政人員甄試通知備取 正取台端參加本校行政人員甄試, 業已, 請於月日 備取上午時以前攜本通知到人事室報到, 備取人員視需要另函通知, 敬請查照 此致先生備註 : 一 不論報到與否務請回函 二 正取人員請準時報到, 逾時以棄權論 甄審委員會敬啟年月日 報到簽名 : 不報到 附件五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行政人員甄試結果通知台端參加本校行政人員甄試, 經評審結果, 出缺之員額業已依 成績名次先後順序聘定, 深感抱歉! 特函告知 ; 若需複查成績, 請於年月 日至人事室辦理 此致 先生 甄審委員會 敬啟 年月日 30

31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新進人員試用辦法 經 100 年 1 月 20 日期未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報到應繳文件一 新進人員報到時, 應填繳 人事履歷表 身份證影本 學經歷證件影本 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 新進人員至人事室填妥試用切結書之後, 由人事單位帶至用人單位 第二條人員試用一 新進教師試用期為一年, 職員工為三個月 二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由各用人部門, 依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 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 並指定專人指導 第三條新進人員訓練新進人員訓練由人事單位視新進人員到職狀況, 於每一至三個月詢問試用狀況, 依需要簽請辦理 第四條試用期滿之考核一 新進教師試用期間, 單位主管應就其工作狀況填寫 新進教師平時考核表 ( 如本校之平時考核表 ) 詳列考核日期 事由及綜合意見呈報 ; 試用期滿, 如確認其適才適所, 則召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呈校長核示改聘為正式人員 二 職員工試用期滿, 依各單位主管考核, 由人事室彙辦, 呈校長核示後改聘為正式人員 第五條處分規定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應遵守本校一切規定, 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時, 應即辭退 第六條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其考勤規定, 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七條辭退之薪資結計一 經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者, 僅付其試用期間之薪資 二 應試人員前來應試時, 若因 應試人員資料表 填寫不實而錄取後, 本校有無條件解僱之權利 第八條應試人員有親屬在本校任職者, 其任用標準如下 : 一 具配偶或一 二等親關係之職員工若在同處室, 或有從屬關係時, 學校有權利調動其職務, 不得異議 二 本校與夫 ( 妻 ) 為共同體, 二等親之定義以法律標準為依據, 包含兩人之血親及姻親, 表列如下 : 一等親二等親 父母 子女 子女之配偶 ( 外 ) 祖父母 ( 外 ) 孫子女 ( 外 ) 孫子女之配偶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之配偶 第九條試用期間之待遇及福利試用期間薪資及福利依照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試用期間之年資 考勤 獎懲均予併計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修改時亦同 31

32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服務規約經 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教師接到聘書後, 應於規定時間內回覆, 並填具保證書 ( 新進教師另需填具試用切結書 ) 教師之各項權利義務 待遇等, 悉依教師法 有關法令及本校人事規章辦理 二 教師應恪遵中華民國教育法令及本校規章, 對全校學生應負訓導 輔導之責任, 並以身作則, 為學生表率, 協助校長共謀校務發展 三 教師出勤 差假依本校教職員勤惰差假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假期內如遇招生或重要事宜, 應全力配合 四 教師未先簽請校長同意, 不得兼任校外職務, 且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 需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五 教師應保持言行中立, 若觸犯本校規程及政府政令, 如組織 ( 或參加 ) 非法團體 分化學校團結 曠廢職務或教學品質不良 管教學生不當或擅自收取學生費用等情事, 即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予以議處 ( 包括解聘 ) 六 教師有兼任導師及兼任 ( 辦 ) 行政職務之義務, 職務異動時, 應列冊辦理移交以明責任 七 本校教師有參加保險及教職員福利互助會之義務 八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準備充分 熟諳教材教法 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批改作業, 對學校舉辦之各項教學活動, 應盡心盡力 任勞任怨 全力配合 九 教師應按時授課, 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職 其因差假所遺課程,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辦理 ; 寒暑假期間除需負責輔導課授課外, 應從事進修 研究 研習與準備教材 十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一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 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並於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及復職, 逾期未返校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十二 教師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屆滿前二個月書面預告學校 違反前項期程規定者, 需賠償一個月全薪, 預告期間不足二個月者, 依比例賠償 ; 但參加校外教師甄試經事先簽准者, 不在此限 十三 教師欲於聘約有效期間離職者, 需賠償二個月全薪 十四 教師以任教聘書所訂科目為原則, 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其他科目課程, 仍應接受 若最高學歷與應聘科目不符者, 以其應聘科目相符之學歷採計敘薪 十五 本聘約期滿後, 如未接到新聘書以不續聘論 十六 在職進修人員應以學校發展需要為主, 依本校進修深造辦法辦理 十七 代理教師因屬全職代理人員, 除遵守聘約各項規定外, 另依教育部頒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不得要求合格化, 聘約期滿即自動離職 十八 本規約一份簽約後存學校備案 十九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 依教師法 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32

33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職員 ( 含工友 舍監 駐廠老師 聘僱人員 ) 服務規約經 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職員到校服務時應填具保證書, 其保證人資格以機關學校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在職教職員為限, 凡屬被保證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暨三親等內之親屬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須簽名蓋章並負法律上之擔保人責任, 保證人離職, 地址如有變更, 應隨時通知本校更正 二 職員應依本校規定之作息時間到校, 除有事請假外, 均須依規定服勤, 並出席各項慶典 週會 升旗典禮及有關會議 非經同意不得兼任校外任何職務 ; 在學期中及假期內如因招生或重要事宜, 亦應全力配合 三 職員在職期間若觸犯本校規程及政府政令, 如組織 ( 或參加 ) 非法團體 分化學校團結 傳播不實謠言 任意曠廢職務或所任職務成績不良 管教學生嚴重不當及擅自收取學生費用等情事, 即送人事評議委員會予以議處 ( 包括解聘 ) 四 職務異動時, 應列冊辦理移交以明責任 五 本校職員工有參加保險及教職員工福利互助會之義務 六 職員在職期間, 對於學生心理 品德 生活 言行隨時均應擔負訓輔之責, 兼任課程時, 注意教室管理, 對學校舉辦之各項教學活動, 應盡心盡力 任勞任怨 全力配合 七 職員於執行業務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八 職員寒暑假亦應到校工作 ; 如請假在三日以上者, 其職務須經校長同意代理人代理 差假悉依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職員如欲離職, 應於十日前以書面提出, 違反前項規定者需賠償二個月全薪, 若職務履行情形嚴重影響學校權益者訴諸法律 十 職員從到校日起薪 十一 在職進修人員應以本科系及學校需要為主, 學校薦送進修或個人申請進修者之有關規定, 依本校進修深造辦法辦理, 服務義務未盡者應賠償三個月全薪, 否則不發給離職服務證 十二 職員無法勝任工作或年終考核考列乙等 ( 含 ) 以下者經人事評議委員會評定, 得予以解職 十三 本規約一份簽約後存學校備案 十四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 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33

34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兼任教師服務規約 經 主管會議決議通過 一 本校教師須思想純正 品德優良 恪遵中華民國教育法令及本校規章 二 教師應依課表所排訂時間, 準時到班級上課, 不得有任何延誤上課發生, 遇有事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三 教師在聘約期間若觸犯本校規程及政府政令, 如組織 ( 或參加 ) 非法團體 分化學校團結 傳播不實謠言 任意曠廢職務或教學成績不良 管教學生嚴重不當及擅自收取學生費用等情事, 即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予以議處 ( 包括解聘 ) 四 教師在聘期內, 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 注意教室管理, 對學校舉辦之各項教學活動, 應盡心盡力 任勞任怨 全力配合 五 聘期內因故無法繼續任教, 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人事室, 並副知教學單位做課程調整 六 教師接到聘書後, 請考慮本聘約內所訂事項, 如願應聘, 應於一星期內將應聘書簽名蓋章送至人事室, 否則視同卻聘, 並將聘書寄還, 以便註銷 七 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如兼課原因消失, 學校得終止聘約, 聘約期滿後, 如未 接到新聘書以不續聘論 八 本規約一份簽約後存學校備案 九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本校規定辦理 34

35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新進教師試用切結書 茲聘請先生為本校教師, 依本校規定新進教師須先試用一年, 期間薪資與福利均比照正式人員給與, 唯試用期滿若審查不適於在本校任教, 則終止聘用, 解除一切關係, 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與要求, 特立此書為憑 受聘人員 : 年 月 日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保證書保證人今保證係省 ( 市 ) 縣 ( 市 ) 人年月日生, 在光復中學服務期間恪守法規, 如有違法舞弊 虧欠公物 懸欠不清 擅離職守及其他不法行為, 保證人願按服務規約所列各款辦理, 特立保證書為憑 此致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保證人 : 簽章地址 : 身分證字號 : 被保人 : 簽章地址 : 身分證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5

36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新進人員試用切結書 茲聘請先生為本校職員工 ( 含工讀生 ), 依本校規定新進職員工 ( 含工讀生 ) 須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間薪資與福利均比照正式人員給與, 唯期滿後若審查不適於在本校任職, 則終止聘用, 解除一切關係, 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與要求, 特立此書為憑 受聘人員 : 年 月 日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保證書 保證人今保證係省 ( 市 ) 縣 ( 市 ) 人年月日生, 在光復中學服務期間恪守法規, 如有違法舞弊 虧欠公物 懸欠不清 擅離職守及其他不法行為, 保證人願按服務規約所列各款辦理, 特立保證書為憑 此致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保證人 : 簽章地址 : 身分證字號 : 被保人 : 簽章地址 : 身分證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6

37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日 進修推廣部教師請調辦法 94 年 6 月 17 日教評會決議修訂通過 一 請調日校 ( 進修推廣部 ) 之申請日期 :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止 二 日校 ( 進修推廣部 ) 員額出缺時方可提出申請 三 申請請調之教師須在原單位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及考核成績甲等以上者 ( 經教評會討論通過 ) 四 日校各科教師缺額 2 名以上, 至少留一名缺額由進修推廣部遞補 ( 經教評會討論通過 ) 五 相同科系申請調整超過缺額時, 以在日校 ( 進修推廣部 ) 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六 如日校 ( 進修推廣部 ) 相同科系指名對調者 ( 經教評會討論通過 ) 七 凡本校教師參加年度教師甄試合格者, 得依其意願優先調整 八 如有擔任日校 ( 進修推廣部 ) 行政職務之急需或教學上配合 ( 由主管簽報經核可 ), 亦得調整 九 本辦法經教評會決議通過後實行並於期末校務會議宣導, 修正時亦同 簽 年 月 日 於 主旨 : 呈 請調日校申請案, 請核示 說明 : 職 符合本校 日校 進修推廣部教師請調辦法, 擬申請 學年度請 調至日校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決行 教務處 : 學務處 : 人事室 : 簽 年 月 日 於 主旨 : 呈 請調進修推廣部申請案, 請核示 說明 : 職 符合本校 日 進修推廣部教師請調辦法, 擬申請 學年度請調至進修推廣部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決行 教務處 : 進修推廣部 : 人事室 : 37

38 第一章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司機聘任與管理辦法經 104 年 1 月 28 日主管會報決議通過總則 第 一 條本校為明確規範與司機間之權利與義務, 提高行政效率,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校與司機間一切權利義務, 悉依本辦法及本校有關規章之規定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 依照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 僱用 第 三 條本校新僱之司機, 應具備條件如下 : 一 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思想純正 品行端正 無不良嗜好及紀錄 ( 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三 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 身心健康, 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 除前項各款條件外, 並須具備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經公開甄選合格者 第 四 條新聘任之司機, 應先予試用半年, 試用期滿經單位主管考評合格者, 予以繼續聘任 第 五 條新聘任之司機, 在試用期間不適任者, 本校得隨時予以停止聘任 第 六 條新聘任之司機應簽訂勞動契約, 繳驗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 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表件 : 一 立約書一份 ( 如附件 ) 二 履歷表二份 ( 如附件 ) 三 公立醫 ( 療 ) 院 ( 所 ) 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四 最近兩吋半身相片二張 第三章 服務規約 第 七 條本校司機到校服務時應填具保證書, 其保證人資格以機關學校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在職教職員為限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須簽名蓋章, 並依民法第 756 條之 2 規定, 應負法律上之保證人責任, 其保證責任有效期限三年 第 八 條凡屬被保證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暨三親等內之親屬及與本校業務有為保證人 第 九 條保證人離職, 或基本資料如有變更, 應隨時通知本校更正 第 十 條校車駕駛以接送學生上下學為主要任務, 不得藉故延誤或提前發車, 並應按規定路線行駛, 嚴禁自行變更或相互交換路線行駛 第 十一條校車送學生回家後, 應即駛回學校, 經核准停放家宅者, 不得任 意自行使用或借出 38

39 第十二條校車出勤若有指派領隊者, 駕駛人員應服從領隊之指揮調度, 不得任意脫隊單獨行駛 第十三條校車出勤應按使用單位先後行車順序派出, 不得推拖爭先, 應發揮團隊精神與紀律 第十四條校車出勤應遵守道路安全規定, 不得超速 闖紅燈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交通安全法規, 若經警察單位舉發者, 縱依法係處罰車輛所有人, 仍應由實際駕駛人員負一切責任 第十五條校車駕駛員每天應做好車輛一級保養工作, 對機件整修與換新, 事前須詳加檢查, 經核可後始可換件與整修, 以撙節公帑, 杜絕浪費 第十六條校車駕駛員不得在上班時間兼營計程車業, 經發覺或查察屬實, 即予以解聘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員對自己保養之車輛若使用保養不良, 操作不當致使機件嚴重損壞, 經鑑定屬實者, 除修理費應自行負責外, 並予以行政議處 第十八條校車駕駛員工作不力, 車輛保養不良, 態度傲慢, 不服領導指揮, 言行失檢, 影響團體及校譽者, 應予記過以上處分, 嚴重者應予解聘, 不得有所異議 第十九條在校服務期間, 若對教師 學生言語輕薄, 行為踰越, 經查屬實, 輕者記過以上處分, 重者則予以解聘 第四章工作時間第二十條司機上班時間依校車出勤時間辦理 第五章請假與休假第二十一條請假 : 依據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休假 : 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惟特別休假應於寒 暑假休完 第六章薪資第二十三條司機薪資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 第二十四條司機之薪餉, 依本校敘薪辦法核支標準規定支給 第二十五條司機之薪資配合本校教職員薪資發給之時間辦理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第二十六條司機之考核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章勞動契約之終止第二十七條關於勞動契約之終止, 除本辦法規定之外, 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盡之處, 依勞基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 39

40 害之虞者 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 或學年度考核列為丙等者 四 故意損壞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機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 在上班時間或值日 ( 夜 ) 時酗酒 賭博者 六 不聽指揮, 違抗命令者 七 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八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曠職合計達六日以上者 九 一年內累積記二大過且未經功過抵銷者 十 其他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 導致嚴重結果者 ( 如本辦法第十四 十六條 十八條 十九條 ) 第二十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經辦妥離職手續者, 應發給司機服務證明書 第九章退休 撫卹第三十條司機退休服務年資之採計或遺族撫卹金之給與,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 ( 撫卹 ) 金給與標準, 依本校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 ( 撫卹 ) 金給與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福利措施第三十一條司機在職期間, 依本校福利金互助辦法可支領 :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及免費搭乘校車 重大傷病或喪葬補助及資深獎勵等各項福利金 第三十二條司機均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第三十三條為促進學校與司機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本校得不定時召開座談會, 檢討司機之工作 生活 福利等事項 第十一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校車駕駛肇事, 致人輕傷 重傷 死亡或其他損失者, 應負擔民 刑事之法律責任, 但保險公司已依約理賠者, 得於理賠範圍內抵扣賠償金額, 保險理賠不足之部分, 駕駛賠償金額之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本校並視情節予以記過或免職之處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後, 經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40

41 新竹市私立光復中學司機勞動契約書 新竹市私立光復中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雙方同意訂定契約, 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 ( 以下簡稱乙方 ) 一 甲方自年月日起雇用乙方 二 乙方受僱於甲方, 擔任甲方校車駕駛, 以接送學生上下學為主要任務, 不得藉故延誤或提前發車, 並應按規定路線行駛, 嚴禁自行變更或相互交換路線行駛 三 乙方從事工作之薪資配合本校教職員工薪資發給之時間辦理, 其薪餉乙方同意依本校現行之司機聘任與管理辦法規定支給, 如日後依法令變動者亦同 四 如乙方駕駛校車肇事, 致人輕傷 重傷 死亡或其他損失者, 應負擔民 刑事之法律責任, 但保險公司已依約理賠者, 得於理賠範圍內抵扣賠償金額, 保險理賠不足之部分, 駕駛賠償金額之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本校並視情節予以記過或免職之處分 五 乙方上班時間依校車出勤時間辦理 六 乙方之請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七 乙方之休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惟特別休假應於寒 暑假休完 八 資遣費 : 甲方終止勞動契約時, 如應給付資遣費, 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 乙方在職期間, 依本校福利互助辦法可支領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及免費搭乘校車 重大傷病或喪葬補助及資深獎勵等各項福利, 並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十 乙方因故而自行辭職, 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離職時, 乙方應辦妥甲方規定之手續後, 始得離職 十一 本契約書未約定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甲方現行之司機聘任與管理辦法辦理 十二 本契約一式兩份, 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照, 並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立約人 : 甲方 :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校長 : 乙方 : 簽章身份證字號 : 住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41

42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新進司機試用切結書 茲聘請先生為本校司機, 依本校規定新進司機須先試用半年, 期間薪資與福利均依本校規定給與, 惟試用期間或期滿若審查不適任職, 則終止聘用, 解除一切關係, 特立此書為憑 受聘人員 : 年 月 日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保證書 保證人今保證 ( 係省 ( 市 ) 縣 ( 市 ) 人年月日生 ) 在光復中學服務期間恪守法規, 如有違法舞弊 虧欠公物 懸欠不清 擅離職守及其他不法行為造成損害, 保證人願按服務規約 管理辦法所列負保證人責任, 特立保證書為憑 此致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保證人 : 地址 : 身分證字號 : 被保人 : 地址 : 身分證字號 : 簽章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42

43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各級主管人員職期輪調實施辦法 一 依據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 三項規定及本校董事會第十四屆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實施範圍 : ( 一 ) 教務 學務 實習輔導 進修推廣部 完全中學部等主任遴聘合格教師兼任 ( 二 ) 人事主任應依相關規定遴聘專任職員擔任 ( 三 ) 會計主任應依相關規定遴聘專任教職員, 並呈報董事會核定 ( 四 ) 總務主任應依相關規定遴聘教職員兼任或擔任 ( 五 ) 圖書館主任遴聘專業人員擔任 ( 六 ) 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輔導教師, 遴聘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 七 ) 幼兒園園長遴聘幼教合格專業教師兼任或擔任 ( 八 ) 二級主管依本校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聘任 三 實施內容 : ( 一 ) 各處室一 二級主管實施輪調制度, 聘期依本職聘任, 兼 ( 專 ) 任職務一任最長三年, 任期屆滿考核優異者得續任三年 ( 二 ) 聘期屆滿人員應就其品德 學識 才能及服務成績等綜合考評後, 予以調任 1 一級主管經綜合考評列為優等者, 調任較重要之主管職務或留任原職, 列為甲等者調任同級主管職務或二級主管 2 二級主管經綜合考評列為優等者, 調任高一級主管職務或留任原職, 列為甲等者調任同級主管職務或回任專任教師 ( 三 ) 聘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並以每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四 因業務特殊需要之調任, 得由校長依職權或單位主管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後調任 五 輪調人員經辦業務或經管財務應依照規定列冊移交 六 輪調人員於接到人事命令後應依限赴任, 除特殊情形簽陳校長核准外, 逾限未赴新職單位報到者, 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新職單位應指定業務熟悉人員予以輔導, 俾免工作脫節 七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3

44 新竹市私立光復中學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 壹 本原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本校教師評議委員會及教職員 工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訂定之 貳 本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 應有積極性之措施, 謹慎完備之程序, 期能掌握時效, 並使權責明確 慎重且適法 ;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查證屬實者 ; 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及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 依下列流程及附表一至三辦理 一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查證屬實者 ( 一 ) 察覺期 本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由人事室主動進行查證, 並將查證結果詳實紀錄, 經查證屬實者即進入評議期, 並呈校長核示 ( 二 ) 評議期 1.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除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另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 以確保教評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始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2. 教評會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 自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檢齊教評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參考基準如附表四 ) ( 一 ) 察覺期 本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由人事室主動進行查證, 並將查證結果詳實紀錄, 經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 並呈校長核示 ( 二 ) 輔導期 1. 教學工作 : 由教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會同輔導, 並將輔導經過做成紀錄 2. 學務工作 : 由學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會同輔導, 並將輔導經過做成紀錄 3. 個人操守 出缺勤 : 由人事室會同輔導室輔導, 並將輔導經過做成紀錄 4.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如仍未改進, 即提教評會議 ( 三 ) 評議期 1.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 同一之 ( 二 ) 評議期 1 2. 同一之 ( 二 ) 評議期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 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一 ) 察覺期 : 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 二 ) 輔導期 : 同二之 ( 二 ) 輔導期 ( 三 ) 評議期 : 1.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 即召開教評會之評議程序同一之 ( 二 ) 之評議期 1 44

45 2. 同一之 ( 二 ) 評議期 2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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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附表四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 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 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 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 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 可歸責於教師, 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 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 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 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 不當兼職, 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 升學用參考書 測驗卷, 獲致利益者 十一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 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48

49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待遇辦法 經 期末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經 第 16 屆第 6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薪資, 依本辦法規定支給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 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有給教職員, 經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 及臨時性聘僱人員 ( 含工讀生 ) 第三條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 其計敘標準, 分別依本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辦理, 每月按資歷分等級支薪, 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 如附表一 ) 第四條本待遇辦法係本校單行法規, 不受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影響 第二章教師待遇給與標準及其設限第五條教師職務等級按部頒教育人員俸額標準表, 自三十級起至十級, 共分為二十一級 其薪俸依本校規定支給之 第六條教師學術研究費支給標準 ( 如附表二 ) 第七條本校教職員兼任行政職務者, 其職務加給支給標準, 依本校規定支給之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 主管 ) 加給支給標準表職務校長主任組長月支數額 24,147 17,453 12,137 附註一 本校主任教官職務加給比照一級主管 二 日校 進修推廣部生輔組職務加給比照二級主管 第八條專任老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每週任課時數表如下列表 ( 三 ) ( 四 ), 擔任校長者除職務加給外, 特支費另訂之, 應綜理日 進修學校一切校務 附表三光復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時數表 職 時 別 數 班 數 九班以下 班以上備註 主任秘書 處 室 會 館 中心 部等各主任 主任教官 秘書 處 會 館 中心 部等各組組 長 生活輔導組長 完全中學部各組組長 職業類科暨學程主任 以八小時為基準,9 班以下 ( 含 )10 小時 10 班 以上 ( 含 )8 小時 20 班以上 ( 含 )7 小時 30 班 以上 ( 含 )6 小時 ( 班級數日夜合併 ) 附表四光復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時數表 科目類別 專任 兼導師 語文國文 ( 含選修 ) 領域 15 日 :13 進修推廣部 :14 英文 ( 含選修 ) 17 日 :15 進修推廣部 :16 數學 ( 含選修 ) 17 日 :15 進修推廣部 :16 社會領域 ( 含選修 ) 18 日 :16 進修推廣部 :17 自然領域 ( 含選修 ) 17 日 :15 進修推廣部 :16 49

50 藝術領域 ( 含選修 ) 18 日 :16 進修推廣部 :17 生活領域 ( 含選修 ) 18 日 :16 進修推廣部 :17 健康與體育領域 ( 含選修 )( 兼代表隊教練 21 日 :18 進修推廣部 19 比照導師計 ) 進修推廣部輔導教師每週任課時數比輔導教師 2 照進修推廣部組長職業學校各類科之專業 ( 含選修 ) 科目 18 日 :16 進修推廣部 :17 職業學校各類科之實習科目 18 日 :16 進修推廣部 :17 日 :16 進修推廣部 :17 國防通識 ( 含選修 ) 18 如由教官授課, 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 10 節 健康與護理 18 日 :16 進修推廣部 :17 第九條日 進修推廣部教師兼日 進修推廣部處組主任 組長 科主任 導師者, 除本身擔任之課程時數及法定兼課時數外, 不得在本部超支過多鐘點, 以免貽誤行政業務 第十條超支基本鐘點費之核支, 以每一大鐘點支 1,600 元 ( 一小節 400 元 ), 每學年發放十個月, 第一學期發放月份為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及一月, 第二學期發放月份為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及六月份 ; 兼課教師鐘點費發放原則, 應以每月實際上課時數為基準 第十一條本校教師兼導師職務者, 每月另發導師費 5,000 元 ( 每年十一個月, 七月 八月各半 ) 第十二條教師兼任兩種以上職務者, 祇得支領其最高一職之職務加給為限, 不得兼領或重領 ( 但特殊情形者例外, 得專案呈報 ) 第十三條自八一學年度起新聘教師之起敘依本校敘薪辦法辦理 教師於開學日前應聘者其八月或下學期二月份之薪俸照發, 開學日後應聘者以到職日起核發薪俸 第十四條中途因故或不稱職遭終止聘任關係之教師其薪俸, 學術研究費 加給 鐘點費, 發至終止聘任日止 ( 依其所領薪俸總額按日數計算核給 ) 第十五條教師已兼任日或進修推廣部任何職務者, 不得另多兼進修推廣部或日校任何行政職務, 以此類推, 以免因其本身時間不足而貽誤職務, 但因人才欠缺情形特殊者, 則不在此限 第三章職員敘薪給與標準及其設限第十六條本校專任職員敘薪標準, 按部頒教育人員俸額標準表, 以學歷為準起計, 但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其薪俸依本校規定支給 第十七條本校職員專業加給, 按本校標準規定支給 ( 如附表二 ) 第十八條新進職員中途辭職或因不稱職遭致終止聘任關係者, 其待遇發至解聘之日為止 第十九條日校 ( 進修推廣部 ) 職員不得兼任校外任何職務, 違者應予終止聘任關係 第二十條職員除任本職外, 另再兼職務者, 祇得支領其最高一職之職務加給為限, 不得兼領或重領, 但有特殊情形者例外, 得專案呈報辦理 第廿一條職員擔任組長以上職務, 其職務卸任時, 以新任職務核敘薪級 第四章工友薪資給與標準及其限制第廿二條本校專職工友 ( 含普通 技術工友 司機 ) 敘薪標準, 按部頒俸額標準, 以學歷為準起計, 但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其薪俸依本校規定支給 第廿三條本校工友係指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 ( 司機 警衛 園藝 水電修護及工廠技工 ) 兩種, 按各類職掌各司其責 50

51 第廿四條本校工友上班與職員同作息, 並得接受指派各類臨時任務並不得再要求另發支給 第廿五條寒暑假期間本校工友得從事校內各項修繕 維護任務, 不得異議並不再多發額外 津貼 第五章兼任進修推廣部人員薪俸給與標準及設限 第廿六條本校教職員工兼任進修推廣部教職員工, 工作補助費給與按本校規定支給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兼任進修推廣部工作補助費基準表 職 稱 廿九班以下 三十至卅九班 四十班以上 校 長每週四節鐘點費計支 6,400 每週以六節鐘點費計支 9,600 每週以八節鐘點費計支 12,800 處室主任每週以三節鐘點費 每週以三. 五節鐘點費每週以四節鐘點費 計支 4,800 計支 5,600 計支 6,400 組 長每週以二. 五節鐘點費每週以三節鐘點費 每週以三. 五節鐘點費 計支 4,000 計支 4,800 計支 5,600 幹 事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 每週以二. 五節鐘點費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 技士 ( 佐 ) 二節計支 3,200 計支 4,000 三節計支 4,800 技術工友 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 每週以一. 五節鐘點費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 書記 一節計支 1,600 計支 2,400 二. 五節計支 4,000 工 友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 每週以一. 五節鐘點費每週比照教師鐘點費 一節計支 1,600 計支 2,400 二節計支 3,200 備 註一 護士 管理員比照幹事 技士級 二 上述工作補助費以每週輪值三天計算, 超過或不足部份依比例加 減 ( 寒 暑假 2 月 7 月及 8 月不支領工作補助費 ) 第廿七條本校教職員工兼任進修推廣部行政事務, 值班時間配合進修推廣部規定作息 第六章附 則 第廿八條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之薪俸係月給制, 按資歷分等級, 每年發十二個月, 於每月月 底為發放日期, 此外不得要求任何加給及補 ( 獎 ) 助 第廿九條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任職年資得合併計算, 如係其他私校轉來未領取退休 ( 職 ) 金及資遣費之年資 惟以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會之學校為限 第三十條本校教職員工薪資發放之基薪 學術研究費 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及支援進修學 校工作補助費 津貼之調整應視學校當年財務狀況辦理, 由會計室提送年度經費 預算表交董事會審核後實施 第卅一條本法所稱臨時聘僱人員薪資支給另案簽核 工讀生薪資訂為每月 19,273 元 單一薪俸 第卅二條本辦法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起修訂施行, 其有關薪額部分均視當年度學校財務 狀況調整之 第卅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修改時亦同 51

52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1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董事會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9 日第 16 屆第 8 次會議通過國教署 104 年 6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核定第一條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 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初任教師及職員, 其起敘標準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如附表 ( 一 ) 第三條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 其計敘標準如附表 ( 二 ) ( 三 ) 第四條本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如附表 ( 四 ) 第五條本校新任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送人事室辦理敘薪手續 第六條本校教職員職前年資於曾任其他公私立學校且合於採認之年資, 最高得採計 10 年 第七條本校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 一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 補送原填履歷表上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合於前項一 二兩款規定者,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 但確因情形特殊者, 得報准延長其時限, 均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教職員工之起薪 改支, 依照下列規定 : 一 起薪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職員及工友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參照公立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52

53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 ( 一 ) 薪級 薪額 起 敘 標 準 分類職位第十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十職等考試及格者, 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 2. 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八職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2. 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 高等考試或乙等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考試及格者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 2. 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 3. 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4. 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2. 分類職位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 師範大學附設二年制專修科畢業者 2.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3. 高中畢業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4. 經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5. 初中畢業修業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1.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或初中畢業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2. 普通考試或丙等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考試及格者 3. 詮敘機關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暨中央警官學校相當二年專科畢業者 以任職員為限 1. 師範學校畢業者 2. 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3. 經國民學校高級級任或科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4. 經國民小學科任或級任教師登記合格者 高級護產職業學校四年制護產合訓畢業者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2. 經國民學校初級級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3. 特種考試丁等或分類職位第二職等考試及格者 五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 四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 2. 簡易師範學校畢業者 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2. 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53

54 薪級薪額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師薪級表附表 ( 二 ) 附註 770 一 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 二 中小學合格教師, 如具有碩士學位, 最高薪得晉 中等學校教師 至五二五元, 年功薪五級至六五 O 元 ; 如具有博士學位, 最高薪得晉至五五 O 元, 年功薪五級至六八 O 元 54

55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職員薪級表附表 ( 三 ) 薪級薪額職務別備註 770 一二 表本列表 最發 高布 薪施上行 面前 之, 虛原線支 係薪 屬級 年超 功過薪本 表 最 高 董人會事圖年 秘事事計務書功書會主主主館 薪秘任任任主員養師勞 者書 任師 工, 組安專護長理員佐 310 全仍 任理 員 理准管技員 師實支理士 275 原 薪 級 習師 住會指 幹宿計導事輔員員勞 導 工組員 人醫衛員 事師生 勞工管 管生 安技活 理營理輔全佐辦導衛 事員生護員 管士 書 助理管 理記員

56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附表 ( 四 ) 普通工友 技術工友 本 餉年功餉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一二 本 餉 年功餉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一二 薪點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普通工友 國民中學 ( 初中 初職 )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高級中學 ( 高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技術工友 國民中學 ( 初中 初職 )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高級中學 ( 高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附 註 技術工友除須具備規定之學歷外, 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56

57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條 : 獎懲種類如下 ( 一 )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三種 ( 二 ) 懲罰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三種 ( 三 )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 ( 四 ) 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記大過二次者, 如無大功可抵, 應予解聘或免職 同一年度內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第二條 :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嘉獎 ( 一 ) 課業編排得當, 課程調配妥善, 經實施確具成效者 ( 二 ) 教學圖表之設計繪製完善精緻, 能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有裨與教育效果者 ( 三 ) 視聽教育設計週詳, 獲得教學上良好效果者 ( 四 ) 學籍管理完善, 成績優良者 ( 五 ) 編撰教材或自製教具, 成績優良者 ( 六 ) 教法優良, 批改作業認真, 確能提高學生程度者 ( 七 ) 辦理重點輔導計畫, 成績優良者 ( 八 ) 辦理觀摩教學, 表現優異者 ( 九 ) 辦理體育或音樂活動, 成績優異者 ( 十 ) 對學務工作有特殊研究或熱心負責, 能獲得良好效果者 ( 十一 ) 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 成績優良者 ( 十二 ) 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努力, 成績優良者 ( 十三 ) 熱心指導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各項訓練, 成績優良者 ( 十四 ) 輔導學生升學就業, 成績優良者 ( 十五 ) 對於軍訓工作及活動, 熱心負責, 經檢查評定成績優良者 ( 十六 ) 對於校舍修建之監督及財務之保管保養, 負責認真, 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 十七 ) 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重要之書稿法規, 著有績效者 ( 十八 ) 辦理安全維護工作, 佈置週密, 著有成績者 ( 十九 ) 辦理教職員工福利, 著有成績者 ( 二十 ) 辦理教職員工膳食, 工作努力, 成績優良者 ( 廿一 ) 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 工作努力, 成績優良者 ( 廿二 ) 社會服務努力, 成績優良者 ( 廿三 )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努力, 著有成績者 第三條 :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記功 ( 一 )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 且努力推行成績卓著者 ( 二 ) 對學校校務設施, 有長期發展計畫, 且能切實執行, 績效卓著者 ( 三 ) 研究改進教材教法, 確能增進教學效果, 提高學生程度者 ( 四 ) 義務輔導學生課業, 並能注意學生健康, 而教學成績甚優者 ( 五 ) 切實推行訓導工作, 確能變化學生氣質, 造成優良學風者 ( 六 ) 辦理招生或考試工作, 切實認真成效特優者 ( 七 ) 辦理各種文化活動, 圓滿達成任務, 具有特殊績效者 ( 八 ) 參加公開展覽或廣播, 得社會推崇者 ( 九 ) 輔導畢業學生就業, 卓著成績者 ( 十 ) 對經費運用得當, 能以有限財力而獲最大效困者 ( 十一 ) 安定人事, 通力合作, 且考核嚴密, 使業務大有進展者 ( 十二 )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宜, 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失者 ( 十三 ) 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 榮獲第一名者 ( 十四 ) 輔導學生從軍報國, 績效卓著者 ( 十五 ) 辦理建教合作熱心負責, 成效卓著者 ( 十六 ) 破獲非法案件, 有助學校安全者 57

58 ( 十七 )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 裨益世道人心, 並能匡正教育風氣者 第四條 :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記大功 ( 一 ) 從事教育文化工作, 而有特殊優良成績表現, 並能爭取國家榮譽者 ( 二 ) 研定重要改進計畫, 或實驗方案, 施行效果, 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者 ( 三 ) 處理某種特殊事件, 有優異之表現者 ( 四 ) 有優異之義勇行為者 ( 五 ) 對維護學校榮譽或公益, 有優良之表現者 ( 六 ) 鼓勵學術 有專門著作或重要發明, 確有特殊貢獻者 ( 七 ) 對教學之教材, 有創新之發明或構想, 經採納施行後, 有重大績效者 ( 八 ) 冒險犯難, 維護學校或學生安全, 贏得一致讚譽者 ( 九 ) 對政策有創新建議, 經採納實施後, 有特殊績效者 ( 十 ) 對即將發生之重大暴亂事件, 建議及時處置適宜, 消弭于無形者 ( 十一 ) 其他足資獎勵之重大事蹟者 第五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申誡 ( 一 ) 執行教育法令, 政策不力者 ( 二 ) 處理業務不當, 或督導不週者 ( 三 ) 不按課程標準排課, 致貽誤教學者 ( 四 ) 學籍管理不善, 發生錯誤者 ( 五 ) 教學未能盡職, 貽誤學生課程者 ( 六 ) 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 未能盡職, 致發生事故, 情節較輕者 ( 七 ) 辦理安全防護工作, 或疏忽職責, 情節較輕者 ( 八 ) 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不力, 成績欠佳者 ( 九 ) 辦理教職員膳食工作不力, 成績欠佳者 ( 十 ) 辦理重點輔導計畫成績欠佳者 ( 十一 ) 辦理考試疏忽, 以致錯誤者 ( 十二 ) 辦理教職員工福利不力者 ( 十三 ) 各項例行表報不按時編報, 影響統計工作者 ( 十四 ) 言行失當, 有損團體榮譽者 ( 十五 )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 成績欠佳者 第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記過 ( 一 ) 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 影響計畫進度者 ( 二 ) 辦理考試, 違規失職者 ( 三 ) 行為不當, 有玷師表者 ( 四 ) 違反上級管教規定, 不當體罰學生, 經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受前述懲處之教師, 再犯時經查屬實, 除加重處分外, 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 五 ) 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者 ( 六 )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 而招致損失者 ( 七 ) 辦理各種文化活動, 未盡職責, 有損聲譽者 ( 八 ) 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 九 ) 課程編排或課程調配失當者 ( 十 ) 未依照計畫如期完成工作或雖完成而有缺點者 第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 ( 一 ) 對學生施予不當之補習者 ( 二 ) 無事實根據, 恣意毀謗或誣告者 ( 三 ) 怠忽職責, 或洩漏機密致學校遭受損失者 ( 四 ) 誣陷 侮辱 脅迫同事, 事實確鑿者 ( 五 ) 導師或教師處理班上或學生事件, 發大重大錯誤, 而影響校譽者 ( 六 ) 教師或行政人員於管教學生問題時, 違反上級政策規定, 對學生施以不當體罰, 經查屬實節重大者 ( 七 ) 教師或行政人員毆打學生, 經查有具體事實者 58

59 ( 八 ) 公然辱罵同仁, 或與同仁吵架者 ( 九 ) 代人或託人簽到簽退者 ( 十 ) 因疏忽而使試題外洩者 ( 十一 ) 在校內賭博, 或在校外賭博, 被治安單位查獲, 嚴重影響校譽者 ( 十二 ) 向學生推銷書刊 文具或其他物品者 ( 十三 ) 私自為學生補習, 收取補習費或其他財物者 ( 十四 ) 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其他財物者 ( 十五 ) 為個人或協助他人動用公款者 ( 公款包括學雜費 報名費 班費 學生活動費 銀行利息等 ) ( 十六 ) 擅自領取學校公物, 作為己有者 ( 十七 ) 擅自向學生收取未規定之費用者 ( 十八 ) 購買物品或修護車輛及其他用品, 收取回扣或報價不實, 以便為自己或他人圖利者 ( 十九 ) 佔用或故意搗毀學校公物者 ( 二十 ) 故意洩漏考試題目者 ( 廿一 ) 挑撥離間 製造是非 惡意中傷, 致發生事端, 影響校譽者 ( 廿二 ) 在校內毆打同事或互相毆打, 影響校風反秩序或言行污穢, 有損師道尊嚴者 ( 廿三 ) 教師言行不檢, 導致學生滋事, 發生嚴重之事件者 ( 廿四 ) 經常遲到早退, 或廢弛業務, 經三次勸告不改者 ( 廿五 ) 與在校學生發生戀愛情事者 ( 廿六 ) 各級主管或職員, 在業務措施上故意違背校長或會報決定, 而致發生嚴重後果者 ( 廿七 ) 遺失或積壓重要公文, 因而發生嚴重後果者 ( 廿八 ) 教職員未遵守上級政令發生體罰學生事件, 事後蓄意隱瞞或避重就輕未據實呈報者 ( 廿九 ) 未經核准, 擅發公文或證書者 ( 如肄業 畢業 離職 轉學證書等 ) ( 三十 ) 偽造與本身業務有關或學校有關之文書者 ( 卅一 ) 公然違抗規定, 不聽指揮, 對直屬主管有嚴重之抗命行為者 ( 卅二 ) 專任教師或職員, 在校外兼任其他職務者 ( 卅三 ) 曠職達三天以上者 ( 卅四 )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 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 卅五 ) 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 嚴重影響校譽者 ( 卅六 ) 為達成個人之利益, 陰謀不軌, 為學校或校長製造困擾者 第八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需修訂時, 提主管會議討論, 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59

60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辦理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經 102 年 11 月 27 日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一 本校處理教職員獎懲案件除依本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處理原則 ( 一 ) 本校辦理獎懲案件, 應本 綜核名實, 信賞必罰 及 獎由下起, 懲自上先 之原則, 恪守獎懲公開 公正 公允之要求, 把握時效, 並依規定核議 對於獎懲部份應避免浮濫, 以發揮積極功能, 對於懲處部份應依權責歸屬據實陳報, 不可因循寬貸 ( 二 ) 獎勵以功績為首, 勞績次之, 以樹立楷模, 激勵榮譽心與責任感, 並以實際主辦人員為優先 懲處則依責任之歸屬為對象, 以期賞罰公平 ( 三 ) 本分層負責之精神, 確立連帶責任制度, 對於違法失職人員, 其各級監督主管, 除事先已善盡督導 考核 防範責任者外, 應視情節輕重予以連帶處分 ( 四 ) 校外表現優秀之敘獎, 必須有事實根據, 有獎懲文號或單位簽定者均須保留其原始文件證明 ( 五 ) 校內一般事蹟簽獎, 列於學期末開會討論, 唯考核單位主管須於平時考核表內獎懲記錄敘明 ( 六 ) 屬本職業務範圍內不予獎勵 三 權責劃分 ( 一 ) 本校各單位獎懲, 得由單位主管按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人事 會計及軍訓人員之獎懲案件, 另有規定外, 各依其規定辦理 ( 三 ) 校長之獎懲, 由董事會依據事實檢討予以獎懲 ( 四 ) 技工 工友之獎懲案件由校長依權責自行核定 四 獎懲分類 ( 一 ) 招生獎懲 : 1 愛校招生人數 : 係指招收到高中 ( 含進修學校 ) 國中部 幼兒園之新生人數而言 (1) 愛校招生責任額 : 教師 8 人 ( 需有半數以上來自前二志願之公關學校 ) 職員 3 人 ( 不限學校, 公關學校志願序列為參酌資料 ) (2) 招生人數 : 新生完成註冊及學籍報部者, 如有爭議以輔導記錄表 ( 附件一 ) 為依據 (3) 參與招生活動請填寫愛校動員統計表 ( 附件二 ), 為招生配合度之參酌依據 (4) 招生統計未達人數同仁, 將加強招生技巧之培訓 2 獎勵辦法 : 教師招生數 招生獎勵 招生獎金 職員招生數 考核分數 招生獎金 0 人 0 第 1 人 第 1 人 基本額度 基本額度 第 2 人 基本額度 基本額度 第 2 人 無獎勵 無獎金 第 3 人 第 3 人 第 4 人 無獎勵 無獎金 第 4 人 第 5 人 第 6 人 第 7 人 第 8 人 第 9~19 人 第 20 人起 第九人起每 2 人記嘉獎一支一大功為上限 第 9~19 人每一人發給 800 元禮劵乙張 第 20 人起每一人發給 1000 元禮劵乙張 第 5 人 第 6 人 第 7 人 第 8 人 第 9~19 人 第四人起每 2 人記嘉獎一支一大功為上限 第 4~19 人, 每一人發給 800 元禮劵乙張 第 20 人起第 20 人起, 每一人發給 1000 元禮劵乙張 60

61 ( 二 ) 一般敘獎 : 1 本項敘獎悉依本校辦理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2 獎勵辦法 : (1) 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比賽, 依其成績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項 勵緣 目 獎 由 各項語文競賽各學科競賽繪畫 設計音樂 舞蹈等才藝各類運動項目 獎金肆仟元小功二支 市府第 1 名 優勝 (41-) 獎金伍仟元小功二支 北中南區第 3 名 優勝 (31-40) 獎金陸仟元小功二支 北中南區第 2 名 優勝 (21-30) 獎金柒仟元大功乙支 北中南區第 1 名 獎金捌仟元大功乙支 全國第 4-6 名 優勝第四名至 (20 名內 ) 金手奬止 獎金壹萬元大功乙支 全國第 2-3 名 全國第二 三名 獎金壹萬貳仟大功乙支全國第 1 名 全國第一名 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全國技藝競賽分區賽 獎金 4 仟元嘉獎二支 獎金 6 仟元小功一支 獎金獎金獎金獎金獎金 8 仟元 1 萬元 5 萬元 3 萬元 4 萬元小功一支小功二支大功乙大功乙支大功乙支嘉獎一支支第五名第四名第三名第二名第一名 獎金 6 萬元大功乙支 獎金 7 萬元 大功乙支 (2) 其他競賽 : (2.1) 參賽隊伍 10 隊以上 14 隊 ( 含 ) 以下者 : 第一名嘉獎二支獎金貳仟元 (2.2) 參賽隊伍 15 隊以上者 : 第一名小功二支獎金肆仟元第二名小功一支獎金參仟元第三名嘉獎二支獎金貳仟元佳作者嘉獎一次 獎金 8 萬元 大功乙支 獎金 9 萬元大功乙支 獎金 10 萬元大功乙支 (3) 全國賽若分組競賽, 則乙組競賽比照分區獎勵辦法敘獎 (4) 同一比賽項目, 擇優獎勵 ( 三 ) 服務獎金 : 本校同仁服務年資滿十年 二十年 三十年 四十年分別頒給下列獎金 1. 連續任滿十年者, 頒發獎金貳仟元 2. 連續任滿二十年者, 頒發獎金肆仟元 3. 連續任滿三十年者, 頒發獎金陸仟元 4. 連續任滿四十年者, 頒發獎金捌仟元 ( 四 ) 升學績效獎金 : 依當年狀況專案提報 ( 五 ) 光復中學職業類科學生參加證照檢定成績優良班級指導老師獎勵辦法 : 1. 宗旨 : 為提振本校職業科學生專業特色 實作能力, 激勵老師配合學校政策, 熱心指導學生參加政府舉辦技術士技能檢定, 特定本辦法 61

62 2. 獎勵辦法 : 乙級技術士證照丙級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 全民英檢中級 獎勵辦法 日校全班及格率進校全班及格率 升學班 100% 實務班 95% 小功乙次 升學班 90% 實務班 85% 嘉獎二次小功乙次嘉獎一次 100% 90% 小功乙次 80% 嘉獎二次 70% 嘉獎一次 日檢 2 級 ) 指導學生每通過一人, 以嘉獎一次計, 最高至小功二次 3. 獎勵對象 : 所有參與技檢輔導老師, 若一班多個教師指導則由科主任依照負責 部份協調獎勵分配 及依教師導師負責狀況予以獎勵刪減 4. 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六 ) 光復中學實習工場與專業教室整潔維護競賽獎勵辦法 負 責 教 師技 佐備 註 第一名 小功乙次 小功乙次 實習組長依督導狀況另簽獎 第二名 嘉獎兩次 嘉獎兩次 第三名 嘉獎乙次 嘉獎乙次 ( 一 ) 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二 ) 每人不限申請一項, 其他配合時勢 政令所臨時舉之競賽未及列入上述獎勵項 目者, 單獨呈報, 經核可後亦本辦法辦理 五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62

63 第一章總則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經 100 年 11 月 9 日主管會報修訂通過經 101 年 1 月 16 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經 102 年 9 月 11 日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 係依據本校實際情況及參酌他校與教育部所頒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而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考核時間為每學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 第三條本校教師及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 應予成績考核, 不滿一學年而已達六個月者, 另予成績考核 其成績考核達優等者, 可酌給獎金, 其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但教師與職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 一 在原校職務異動或經商調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者 二 服役期滿退伍, 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 依法服兵役, 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 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 並以在營成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另予成績考核, 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 但辭職 退休 資遺 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人員, 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 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 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凡中途離職 ( 指七月卅一日前 ) 者概不列入考核 第二章教師成績考核 第四條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 應按其教學 學務 服務 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 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優等, 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並給與一個月基薪之獎金 ( 一 ) 請假併計在五日以下 ( 含五日 ), 並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喪假除外 ) ( 二 ) 按時上下課, 無曠課 曠職紀錄者 ( 三 ) 未受任何刑事 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 四 )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記錄者 ( 五 ) 年終考績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優等以上者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 ( 一 ) 事病假併計在十九日以下者 ( 二 ) 無曠課 曠職紀錄者 ( 三 )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記錄者 ( 四 ) 未受任何刑事 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 五 ) 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甲等以上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等 ( 總分 70 分 ( 含 ) 以下 ), 留支原薪 ; 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 應依 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 辦理 ( 一 ) 事病假併計在十九日以上者, 但情況特殊, 經校長核准者除外 ( 二 ) 曠課 曠職紀錄連續二日或一學期累積達三日者 ( 三 ) 事病假期間, 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四 ) 品德生活偶有缺失, 情節尚非重大者 ( 五 ) 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乙等以上者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 ( 總成績 59 分 ( 含 ) 以下, 依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一 ) 對教學 學務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 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 ( 二 ) 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 有具體事實者 ( 三 ) 品德不良, 誣控濫告, 情節嚴重, 有確實證據, 足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 四 ) 受教職員工獎懲辦法第七條 ( 六 ) ( 七 ) 款處分後再犯者 63

64 ( 五 ) 延長事病假十九日以上者, 但如情況特殊, 經校長核准者除外 ( 六 ) 有曠職 曠課 延誤公務在三日以上或一學期累積達五日以上者 ( 七 ) 連續任職三年招生毫無表現者 ( 八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 九 )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十 )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 十一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十二 ) 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 十三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十四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第五條專任教師亦應依考核辦法規定參加成績考核, 並酌以敘獎 附註 : 利用上班時間前往進修的同仁, 該年度不列優等 第三章職員成績考核 第六條本校職員之成績考核分工作 勤惰 品德三項, 並按其成績分為優 甲 乙 丙四等,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 具有下列條件者為優等 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並給與一個月基薪之獎金 ( 一 ) 請假併計在五日以下者 ( 喪假除外 ) ( 二 ) 無曠職紀錄者 ( 三 )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記錄者 ( 四 ) 未受任何刑事 懲戒及行政處分者 ( 五 ) 年終考績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優等以上者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 ( 一 ) 事病假併計在十九日以下者 ( 二 ) 無曠職紀錄者 ( 三 )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記錄者 ( 四 ) 未受任何刑事 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 五 ) 年終考績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甲等以上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乙等, 留支原薪, 應提人事評議委員會討論 ( 一 ) 事病假併計在十九日以上者, 但情況特殊, 經校長核准者除外 ( 二 ) 曠職 曠課紀錄連續二日, 或一學期累積達三日者 ( 三 ) 品德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 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 四 ) 年終考績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乙等以上者 另予成績考核, 列優等者, 除晉本薪, 年功薪外, 另給與一個月基薪之獎金 ; 列甲等者晉本薪 年功薪 ; 列乙等者, 留支原薪, 列丙等者, 免職 第四章列等及晉薪之限制 第七條本校教師及職員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 大過人員之考核列等,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曾記二大功者, 教師不得考列甲等以下, 職員不得考列乙等以下 二 曾記一大功者, 教師不得考列乙等以下, 職員不得考列丙等以下 三 曾記一大過者, 教師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職員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第五章考核分類 第八條本校考核分平時考核 年終考績 專案考核 全勤等, 其原則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 平時考核 : ( 一 ) 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 詳加記錄, 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 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 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記過三次作為 64

65 記一大過 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 二 ) 教職員工 ( 記功 嘉獎 記過 申誡 ) 列入考核加計 1 大功加考績總分 3 分, 小功加考績總分 1 分, 嘉獎加考績總分 0.33 分 2 大過扣考績總分 3 分, 小過扣考績總分 1 分, 申誡扣考績總分 0.33 分 二 年終考績 : 依平時考核於學年度辦理 三 專案考核, 於重大功過時行之, 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基薪之一次獎金, 已晉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給與二個月基薪之一次獎金 但在同一學年度內再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核者, 不再晉敘薪級, 改給二個月基薪之一次獎金 前項獎懲期限, 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辦理 四 全勤 : ( 一 ) 無任何請假紀錄, 且全年無遲到 曠課 曠職紀錄者, 該年度考核加三分 ( 二 ) 由人事室於每學年期末依個人出勤統計表記錄, 提報考核委員會審核後發佈 第六章獎懲分類 第九條本校獎懲種類如下 : 一 獎懲種類 : ( 一 )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三種 ( 二 ) 懲罰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三種 ( 三 )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 ( 四 ) 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 一次記大過二次者, 如無大功可抵, 應予解聘或免職 同一年度內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二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嘉獎 ( 一 ) 課業編排得當, 課程調配妥善, 經實施確具成效者 ( 二 ) 教學圖表之設計繪製完善精緻, 能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有增進教育效果者 ( 三 ) 視聽教育設計週詳, 獲得教學上良好效果者 ( 四 ) 學籍管理完善, 成績優良者 ( 五 ) 編撰教材或自製教具, 成績優良者 ( 六 ) 教法優良, 批改作業認真, 確能提高學生程度者 ( 七 ) 辦理重點輔導計畫, 成績優良者 ( 八 ) 辦理觀摩教學, 表現優異者 ( 九 ) 辦理體育或音樂活動, 表現優良者 ( 十 ) 對學務工作有特殊研究或熱心負責, 能獲得良好效果者 ( 十一 ) 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 成績優良者 ( 十二 ) 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努力, 成績優良者 ( 十三 ) 熱心指導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各項訓練, 成績優良者 ( 十四 ) 輔導學生升學就業, 成績優良者 ( 十五 ) 對於軍訓工作及活動, 熱心負責, 經檢查評定成績優良者 ( 十六 ) 對於校舍修建之監督及財務之保管保養, 負責認真, 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 十七 ) 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重要之書稿法規, 著有績效者 ( 十八 ) 辦理安全維護工作, 佈置週密, 著有成績者 ( 十九 ) 辦理教職員工福利, 著有成績者 ( 二十 ) 辦理教職員工膳食, 工作努力, 成績優良者 ( 廿一 ) 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 工作努力, 成績優良者 ( 廿二 ) 社會服務工作成績優良者 ( 廿三 )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著有成績者 三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記功 ( 一 )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 且努力推行成績卓著者 65

66 ( 二 ) 對學校校務設施, 有長期發展計劃, 且能切實執行, 績效卓著者 ( 三 ) 研究改進教材教法, 確能增進教學效果, 提高學生程度者 ( 四 ) 義務輔導學生課業, 並能注意學生健康, 而教學成績甚優者 ( 五 ) 切實推行學務工作, 確能變化氣質, 造成優良學風者 ( 六 ) 辦理招生或考試工作, 切實認真成效優秀者 ( 七 ) 辦理各種文化活動, 圓滿達成任務, 具有特殊績效者 ( 八 ) 參加公開展覽或廣播, 得社會推崇者 ( 九 ) 輔導畢業學生就業, 卓著成績者 ( 十 ) 對經費運用得當, 能以有限財力而獲最大效果者 ( 十一 ) 安定人事, 通力合作, 且考核嚴密, 使業務大有進展者 ( 十二 )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宜, 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失者 ( 十三 ) 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縣市比賽, 榮獲第一名者 ( 十四 ) 輔導學生從軍報國, 績效卓著者 ( 十五 ) 辦理建教合作熱心負責, 成效卓著者 ( 十六 ) 破獲非法案件, 有助學校安全者 ( 十七 )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 裨益世道人心, 並能匡正教育風氣者 四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記大功 ( 一 ) 從事教育文化工作, 而有特殊優良成績表現, 並能爭取國家榮譽者 ( 二 ) 研定重要改進計畫, 或實驗方案, 施行效果, 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者 ( 三 ) 處理某種特殊事件, 有優異之表現者 ( 四 ) 有優異之義勇行為者 ( 五 ) 對維護學校榮譽或公益, 有優良之表現者 ( 六 ) 鼓勵學術 有專門著作或重要發明, 確有特殊貢獻者 ( 七 ) 對教學之教材, 有創新之發明或構想, 經採納施行後, 有重大績效者 ( 八 ) 冒險犯難, 維護學校或學生安全, 贏得一致讚譽者 ( 九 ) 對政策有創新建議, 經採納實施後, 有特殊績效者 ( 十 ) 對即將發生之重大暴亂事件, 建議及時處置適宜, 消弭于無形者 ( 十一 ) 招生工作成績特優者 ( 十二 ) 對總務工作有特殊績效者 ( 十三 ) 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台灣區或全國比賽榮獲第一名者 ( 十四 ) 其他足資獎勵之重大事蹟者 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申誡 ( 一 ) 執行教育法令, 政策不力者 ( 二 ) 處理業務不當, 或督導不週者 ( 三 ) 不按課程標準排課, 致貽誤教學者 ( 四 ) 學籍管理不善, 發生錯誤者 ( 五 ) 教學未能盡職, 貽誤學生課程者 ( 六 ) 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 未能盡職, 致發生事故, 情節較輕者 ( 七 ) 辦理安全防護工作, 或疏忽職責, 情節較輕者 ( 八 ) 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不力, 成績欠佳者 ( 九 ) 辦理教職員膳食工作不力, 成績欠佳者 ( 十 ) 辦理重點輔導計畫成績欠佳者 ( 十一 ) 辦理考試疏忽, 以致錯誤者 ( 十二 ) 辦理教職員工福利不力者 ( 十三 ) 各項例行表報不按時編報, 影響統計工作者 ( 十四 ) 言行失當, 有損團體榮譽者 ( 十五 ) 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 成績欠佳者 66

67 六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記過 ( 一 ) 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 影響計畫進度者 ( 二 ) 辦理考試, 違規失職者 ( 三 ) 行為不當, 有玷師表者 ( 四 ) 違反上級管教規定, 不當體罰學生, 經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受前述懲處之教師, 再犯時經查屬實, 除加重處分外, 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 五 ) 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者 ( 六 )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 而招致損失者 ( 七 ) 辦理各種文化活動, 未盡職責, 有損聲譽者 ( 八 ) 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 九 ) 課程編排或課程調配失當者 ( 十 ) 未依照計畫如期完成工作或雖完成而有缺點者 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 ( 一 ) 對學生施予不當之補習者 ( 二 ) 無事實根據, 恣意毀謗或誣告者 ( 三 ) 怠忽職責, 或洩漏機密致學校遭受損失者 ( 四 ) 誣陷 侮辱 脅迫同事, 事實確鑿者 ( 五 ) 導師或教師處理班上或學生事件, 發大重大錯誤, 而影響校譽者 ( 六 ) 教師或行政人員於管教學生問題時, 違反上級政策規定, 對學生施以不當體罰, 經查屬實情節重大者 ( 七 ) 教師或行政人員毆打學生, 經查有具體事實者 ( 八 ) 公然辱罵同仁, 或與同仁吵架者 ( 九 ) 代人或託人簽到簽退者 ( 十 ) 因疏忽而使試題外洩者 ( 十一 ) 在校內賭博, 或在校外賭博, 被治安單位查獲, 嚴重影響校譽者 ( 十二 ) 向學生推銷書刊 文具或其他物品者 ( 十三 ) 私自為學生補習, 收取補習費或其他財物者 ( 十四 ) 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其他財物者 ( 十五 ) 為個人或協助他人動用公款者 ( 公款包括學雜費 報名費 班費 學生活動費 銀行利息等 ) ( 十六 ) 擅自領取學校公物, 作為己有者 ( 十七 ) 擅自向學生收取未規定之費用者 ( 十八 ) 購買物品或修護車輛及其他用品, 收取回扣或報價不實, 以便為自己或他人圖利者 ( 十九 ) 佔用或故意搗毀學校公物者 ( 二十 ) 故意洩漏考試題目者 ( 廿一 ) 挑撥離間 製造是非 惡意中傷, 致發生事端, 影響校譽者 ( 廿二 ) 在校內毆打同事或互相毆打, 影響校風反秩序或言行污穢, 有損師道尊嚴者 ( 廿三 ) 教師言行不檢, 導致學生滋事, 發生嚴重之事件者 ( 廿四 ) 經常遲到早退, 或廢弛業務, 經三次勸告不改者 ( 廿五 ) 與在校學生發生戀愛情事者 ( 廿六 ) 各級主管或職員, 在業務措施上故意違背校長或會報決定, 而致發生嚴重後果者 ( 廿七 ) 遺失或積壓重要公文, 因而發生嚴重後果者 ( 廿八 ) 教職員未遵守上級政令發生體罰學生事件, 事後蓄意隱瞞或避重就輕未據實呈報者 ( 廿九 ) 未經核准, 擅發公文或證書者 ( 如肄業 畢業 離職 轉學證書等 ) ( 三十 ) 偽造與本身業務有關或學校有關之文書者 67

68 ( 卅一 ) 公然違抗規定, 不聽指揮, 對直屬主管有嚴重之抗命行為者 ( 卅二 ) 專任教師或職員, 在校外兼任其他職務者 ( 卅三 ) 曠職達三天以上者 ( 卅四 )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 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 卅五 ) 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 嚴重影響校譽者 ( 卅六 ) 為達成個人之利益, 陰謀不軌, 為學校或校長製造困擾者 第七章考評委員會組織與權責 第十條本校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悉由考核評審委員會執行審核, 本校考核委員由委員廿三人組成, 校長為主任委員及委員會之召集人主席 ; 一級主管為當然常務委員 ( 秘書室 教務 學務 總務 實輔 輔導 圖書館 進修推廣 人事 會計 完全中學部 ) 十一位, 以上均無任期限制 另選教師代表七人及職員工代表三人組成 第十一條教師及職員代表分由同仁選舉產生, 規定須服務滿三年, 連選不得連任, 以鼓勵教職員工有更多參與之機會, 教師人選為教師互相票選, 日校教師四人, 進修推廣部教師二人, 完全中學部教師一人 職員人選為各單位職員互相票選, 應選二人 工友司機由總務處選出, 應選一人 第十二條主任委員之職權如下 : 一 召開常務委員會議 二 召開考核會委員會議 三 輕微獎懲之決議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之職權如下 : 一 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之事 二 執行考核會決議之事 三 輕微獎懲 ( 小功 嘉獎 小過 警告 ) 之簽議 四 統籌分配考評委員之工作 第八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條考核程序, 乃指辦理年終考績 專案考績或平時考核必須經過之過程, 自人事單位準備相關資料開始, 到考核考績結果通知受考人無異議為止 茲將其程序列述如下 : 一 平時考核 : 由各單位主管平日考核後, 每月作一次整理, 月考評之記錄及結果每學期分二次 ( 每雙月五日前 ) 呈校長覆核, 並於學年度終呈考評會追認, 如特殊情形需更正評分, 需考評委員三分之二決議通過才可修改 二 平時考核程序如下 : ( 一 )1 行政業務人員之考核 68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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