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工作圈第1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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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 創新業務及 簡化流程工作圈 - 北區 工作圈成果報告 國立交通大學人事室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

2 目錄 壹 推動人事業務工作圈名稱...3 貳 圈長 :...3 參 成員 :...3 肆 工作內容及執行要項...4 伍 作業時程甘特圖...42 陸 結論

3 壹 推動人事業務工作圈名稱 創新業務及簡化流程工作圈 - 北區 貳 圈長 : 國立交通大學人事室蘇主任義泰參 成員 : 國立臺灣大學廖主任麗玲 國立成功大學張主任丁財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李主任朝政 國立體育大學馬主任榮財 國立清華大學林主任妙貞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陳主任慧芬 國立陽明大學諸主任幸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黃主任蓓蕾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陳主任金錠 國立臺北大學林主任秀敏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黃主任韻如 國立歷史博物館譚主任潔芝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鍾主任承璋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陳主任韻如 國立政治大學唐組長惠香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蘇主任俊豪 國立政治大學許愛敏專員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張家慧專員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人事管理員王文江 國立交通大學張組長家綺 徐碧霞專員 徐彬偉組員 李美琪小姐 陳昱良先生 廖勇智先生 林家慧小姐 3

4 肆 工作內容及執行要項 一 確定工作圈小組人員編組 分工 研究內容及進度 ( 一 ) 編組 創新作法 / 簡化項目人事業務 E 化 : 1. 簡化著作外審流程 2. 建置單位內部資訊網 3. 簡化職務普查流程 4. 建置演講訓練課程之報名系統 5. 教評會會議資料 E 化處理 6. 製作表單範例 負責成員 1. 至 6. 國立陽明大學諸主任幸芝 7. 整合並提升差勤系統功能 8. 提供公務 教育人員退休事項諮詢服務 7.8.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黃主任蓓蕾 9. 建置計畫兼任人員及臨時工請核系統 10. 建置計畫兼任人員及臨時工差勤系統 國立交通大學廖勇智先生 精進服務 : 1. 成立創新人事業務成長營 1. 國立陽明大學諸主任幸芝 2. 強化公務人員核心職能之數位學習時 2. 國立交通大學 4

5 數方案 徐彬偉先生 3. 簡化各類證明書申請等人事業務 3.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蘇主任俊豪 4. 提供尊重特殊優秀人才之禮遇措施問題興革建議 : 1. 學校申評會未怠於處理, 數經討論表決仍無法作成決議, 致申訴案久處不確定狀態 4.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李主任朝政國立交通大學李美琪小姐 1.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黃主任韻如 2. 有關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 兼職人員前, 擬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等之查詢事宜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陳主任金錠 3. 建請教育部人事處建置聯絡網站, 減少公文附件量 3.4.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蘇主任俊豪 4. 建請各訓練研習機構視經費狀況採購平板電腦供學員學習使用 5. 教師專業倫理促進機制 : (1) 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之多元懲處機制 ( 草案 ) (2) 性平案件 尊重 性平會決議制度化 5. 國立交通大學陳昱良先生 5

6 ( 二 ) 研究內容與進度 1. 研究內容 : 本工作圈分享蕭瑞麟先生 讓脈絡思考創新 - 喚醒設計思維的 3 個原點 婷娜. 希莉格 (Tina Seeling) 在 學創意, 現在就該懂的事 (A Crash Course on Creativity) 等學者有關創新思維之專書閱讀心得, 學校以資訊科技 E 化作業, 簡化流程之實務經驗, 並就面臨問題提出興革建議, 期望人事業務能配合校務發展需要持續與時俱進 2. 進度本工作圈依 作業時程甘特圖 所定之時程檢討問題與研擬建議方案 伍 改善方案說明 一 E 化人事業務 : 創新作法 / 簡化項目 一 簡化著作外審流程 流程說明說明 : 為辦理教師彈性薪資而須將申請之每位教師著作送至少三位外審委員審查, 因此, 以紙本寄送時, 除須控留來回寄送時間外, 尚須準備寄送信封及地址 委員聘函 審查名單 教師著作 適用法規 審查注意事項 匯票 收據 空白審查意見表 回郵信封等, 再於掛號單填寫各委員地址後, 運送至郵局交寄, 前置作業耗時耗力 簡化作法 : 為節省紙張 寄送時間 郵寄費用等, 建置著作審查系統, 改採線上審查 : 6

7 ( 一 ) 系統頁面提供適用法規 審查注意事項等資訊供委員查詢 ( 二 ) 人事室取得受審教師個人資料及著作之電子檔上傳, 並依校方決定之委員名單設定每位受審教師之審查委員, 以及各審查委員審查費額度 審查期限等資料 ( 三 ) 人事室將系統自動產生之帳號密碼, 連同系統的網址, 以 通知各審查委員, 委員可隨時進入網站審查 ; 每位委員之帳號密碼均不相同, 也僅能看到各該委員審查範圍內的資料 ( 四 ) 委員進入系統後, 先維護其身分證字號 銀行帳號及住址等個人基本資料, 俾學校事後匯入審查費及登錄所得稅資料 ( 五 ) 委員閱覽受審教師之電子資料後, 即在系統上鍵入其審查意見, 該意見可隨時儲存, 以利委員分次敘寫 委員完成一件審查時, 系統會標示該件已審查完成, 故人事室可隨時知悉審查進度, 以控制在校方開會審議前均辦理完竣 ( 六 ) 委員負責之件數全部完成, 至系統之列印領據項下列印收據 ( 收據之個人資料 審查費等均由系統產生 ), 於簽名或蓋章後, 寄回學校人事室, 人事室再據以請款核撥該委員帳戶 ( 七 ) 凡委員填畢一張審查意見表, 人事室均可在學校端列印, 格式統一, 減少文件寄送之時間差 系統主畫面 : 7

8 二 建置單位內部資訊網 說明 ( 一 ) 學校內部各類資訊系統可整合於同一資訊網, 以簡化各系統入口路徑, 毋須記憶不同系統之帳號密碼 ( 二 ) 學校編制內 外之教職員到離職, 如以紙本通知校內各單位, 在人員異動頻繁且通知須及時辦理之狀況下, 極其耗費紙本資源, 因此, 類此通知可以電子檔形式呈現, 置於內部資訊網, 有須要知悉此類資訊之教職員工, 可隨時自行上網查閱, 如此亦可有效管理人員異動通知之歷史檔案 簡化作法 : ( 一 ) 於校內架設資訊網站, 將校內報名系統 教師聘任系統 差勤系統 職務普查系統 外審作業系統 薪資查詢系統等均納入管理 8

9 ( 二 ) 設置最新消息 人事動態欄位, 隨時將紙本通知掛網 ; 其中人事異動通知, 除出納 會計仍維持紙本外, 其餘校內各單位均不另發紙本通知 ( 三 ) 對於重要之主管異動訊息, 則由人事室主動發 通知教職員工自行進入網內查閱 ( 四 ) 僅校內人員有權限使用或閱覽之法規 表單 會議紀錄 委員會聘函副本 同仁獎令副本等亦置入管理, 減少紙本使用, 並方便同仁隨時查閱 ( 五 ) 為增加內部資訊網使用時之效益, 人事室建置 英語每日一句 於網內隨機播放, 以期對使用網路的同仁達潛移默化之效 ( 六 ) 因各類資訊採電子化管理, 凡校內教職員工均可進入, 因此, 教師借調他機關者, 亦可進入資訊網查閱校內人員異動狀況或資料, 能與學校保持零距離聯繫, 不致因暫時離校而脫節 系統主畫面 : 9

10 三 簡化職務普查流程 說明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規定, 機關應每年或間年辦理所定職務普查 考量辦理職務普查時, 各職務之職稱 職務編號 職等 職系 所在單位等基本項目變動性較低, 且非人事人員填寫類此表件時, 不易瞭解各欄填寫方式, 爰為長遠運作考量, 職務普查宜採線上填報及統整方式辦理, 適度減輕人事人員建立基本資料及非人事人員填報資料之作業負荷 簡化作法 : ( 一 ) 由人事室先於系統內設定每一職務之職稱 職務編號 職等 職系 所在單位等基本資料 ( 二 ) 每年或間年辦理時, 通知各單位人員至系統填寫其目前所任職務之工作項目 工作權責及所需知能 ( 三 ) 系統提供填寫說明及範例供參, 對於工 10

11 作權責 所需知能等欄位, 並預設各類文字選項供填報人選用 ( 四 ) 填報人存檔列印後簽名, 送單位主管核章後轉人事室列管 ( 五 ) 以後歷年再次調查時, 人事室可配合當年員額配置狀況, 於系統內做職務之增刪修改, 個人則可運用前次之填報紀錄修改後列印, 減省重複摸索填報及作業時間 系統主畫面 : 四 建置演講訓練課程之報名系統 說明 : 為利控管演講和訓練活動之參加人數 簽到表之製作 餐食之調查 學習時數之登錄等, 宜採用電子化之報名系統提昇作業效率 簡化作法 : ( 一 ) 於系統內設定演講課程或訓練活動之日期 時間 演講活動主題 報名起迄日期等, 有參加人數限制者, 並須事前設 11

12 定 ( 二 ) 人事室通知校內人員於報名期限內至系統報名, 並勾選身分別 葷素食等資訊, 報名時可看到目前校內人員報名情形, 報名後系統會以 通知報名結果 ( 三 ) 報名截止後, 人事室線上列印簽到表於演講或訓練活動時使用 ( 四 ) 活動結束, 人事室據報名資訊上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 系統主畫面 : 五 教評會會議資料 E 化處理說明 : 為愛護地球 響應環保, 教評會開會資料採電子化作業, 將待聘教師資料以掃描檔儲存電腦以供開會使用, 減少人工印製之時間 紙張成本 簡化作法 : ( 一 ) 撰寫教學單位配合事項之說明 : 1. 檔案傳送 : 包括檔案製備方式 ( 採掃瞄 12

13 檔 ), 檔案應含內容 ( 簽聘表及附件資料 ) 最後傳送予人事室的期限( 開會前一日中午前 ) 等 2. 設備安裝 : 由各單位分別準備該單位委員須使用之電腦設備, 電腦並先標註單位 聯絡人姓名電話, 以利會後辨認取回 ( 二 ) 人事室將會議討論事項之各項檔案存於隨身硬碟, 俾於會場分送各委員使用 ( 三 ) 開會時, 各委員有紙本議程一份 電腦一台 含會議資料之隨身硬碟一支, 俾利其自行查閱討論案之資料 ; 人事室則須準備一台電腦與會議室之投影機連線, 以配合會議進行時操作顯示討論案之畫面 ( 四 ) 每學年新教評會組成時, 或有新委員在學期中加入時, 均請委員填具切結書, 具結不擅自複製 使用或轉知隨身硬碟內之人事資料, 以符個資法之規定, 如有違反則依規定辦理 ( 五 ) 另配合委員自備 ipad 使用, 採行 Dropbox 在線存儲服務, 經由雲計算實現網際網路上的文件同步, 透過無線網路以共享文件方式實施, 排除硬體設備的限制 六 製作表單範例 說明 : 為應人事法規所需, 學校教職員工常須填寫各類申請表單, 如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在台工作許可申請 約用 13

14 人員契約書 計畫助理學經歷說明等表件 以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為例, 兼行政教師因不知所列職等, 以致無法完成填寫, 爰如該等表單可清楚明確的告知填寫方式, 當可減輕人事人員回應各類填表疑義之負擔 簡化作法 : ( 一 ) 共同性欄位先行填妥 : 各類表單內之應填欄位, 如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學校地址等屬於共同性之欄位, 可先由人事室鍵入文字後再掛置於網路, 教職員工下載使用時, 即不須再填寫該等欄位 ( 二 ) 製作表單填寫範例 : 範例內容應清楚明確, 並適時以 圖說文字 之方式, 在須註解的欄位說明填寫方式或應注意事項 ( 三 ) 表單範例應完整呈現 : 表單如須其他單位用印或會簽者, 範例亦宜完整呈現表單完成後之全貌, 如此可使表單申請之作業流程透明化, 申請人事前知悉作業全貌可減少作業進行中之疏漏及詢問, 提昇效率並節省時間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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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七 整合並提升差勤系統功能 ( 一 ) 補休期限到期通知 : 本院差勤系統原於加值班補休期限屆滿前 1 個月以電子郵件通知同仁, 新增屆期前一週再通知功能, 以二次提醒的方式, 可有效減少同仁加值班補休期限逾期之情形 ( 目前逾期比例已自 5.69% 降低至 3.92%) ( 二 ) 提醒醫療工作之交付 : 原設定簽核關卡 2 天內未完成, 系統自動寄發電子郵件提醒, 以加強管理效益 ; 現更為加強主治醫師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其新增代理人簽核同意代理時, 即顯示 確認已完成職務交接, 同意代理請假期間照護病患 文字, 以提醒代理醫師應瞭解所代理之事務, 確保醫療工作之交付 ( 三 ) 增加 加會意見 欄位 : 為使被加會人員可即時瞭解加會者用意, 於系統內增加 加會意見 欄位, 以減少口頭詢問時間並縮短差假簽核時程 ( 四 ) 增強畫面及按鍵之明確性 : 原操作功能鍵用語及顏色標示不明確, 且置於畫面最下方, 為能清楚表示流程程步驟及操作功能, 修改按鍵用 確定 改為 下一步, 並將原置欄再增設一組於畫面最上方, 修改按鍵顏色為明顯的橘色, 增加系統的便利性 16

17 八 提供公務 教育人員退休事項諮詢服務九 建置計畫兼任人員及臨時工請核系統 ( 一 ) 為提供臺大醫院公務 教育人員申請自願退休日期及退休金試算客製化服務, 特建置退休諮詢申請平台, 設計申請表單詳列各項申請諮詢項目, 於人事室網頁提供同仁下載 ( 二 ) 人事室受理申請後, 將與申請人會談, 並依同仁申請內容提供試算結果並作說明, 服務同仁預作職涯規劃 計畫兼任人員及臨時工至請核系統填送請核資料後, 將列印紙本請核單, 送會計室及人事審核, 並由人事室至請核系統線上審核, 審核通過後, 會將請核資料匯入後端管理系統, 供差勤系統及工作費系統 ( 建置中 ) 使用 系統畫面 : 十 建置計畫兼任人員及臨時 工差勤系統 計畫兼任人員及臨時工先至差勤系統填寫工作日誌後, 可勾選欲列印之日期, 產生簽到退表, 送計畫主持人簽核 目前系統均為線上及紙本並行作業, 最終目標為全面線上作業, 以達無紙化之目的 17

18 系統主畫面 : 二 精進服務 : 提升服務品質範例流程說明一 成立創新人事業務成長營說明 : 為期人事同仁熟悉承辦會議之流程 分享資訊及訓練簡報能力, 乃定期舉辦成長營相互觀摩學習 : ( 一 ) 召開一場會議的前置事項, 包括訂定開會日期 預借會議室 通知與會人員 準備議程 訂購餐盒 投影機的操作 電腦之安置與操作 燈光冷氣之調控 等, 為期人事同仁熟悉辦理各項會議之作業, 強化辦理會議之流暢度, 宜藉由人事室內部會議供同仁練習 ( 二 ) 每一位人事室同仁都有生活中的各項專長, 不一定要尋求校外專家學者才能學習, 例如有同仁非常擅於 word 及 excel 操作, 承辦公務效率極高, 即可請其分享操作技巧, 讓人事室同仁共同提昇公務處理效率, 因此, 成長營可作為同仁間互動學習的平台, 相互分享本 18

19 身擅長或瞭解的資訊 ( 三 ) 學校職員能公開發言及表達意見之場合不多, 由同仁負責成長營的主題內容及主講人, 可訓練其製作簡報及公開表達意見之能力 ( 四 ) 每位同仁負責之業務不同, 對其他同仁的工作內容常不瞭解, 也無法在同仁請假時代為回應教職員工的詢問, 在成長營資訊分享時, 同仁可選擇作主辦業務介紹, 如此可讓其他人瞭解其工作內容, 也利於擴展同仁對人事業務的整體概念, 遇有須互相勾稽的事項, 也能特別留意避免疏漏 作法 : ( 一 ) 成長營每月召開一次, 每次利用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每次主題不設限 ( 公領域或私領域的資訊皆可 ), 由當月負責人自行決定 ( 二 ) 每年年初由各承辦人員抽簽決定辦理成長營的月份, 俾先預作準備 因每位同仁主辦業務的淡旺季不同, 故同仁間的承辦月份可自行調換 ( 三 ) 每次成長營的召開, 由當月負責的同仁徵詢人事室其他同仁可配合的日期後, 自行決定演講主題 借會議室 訂購午餐 安置電腦等 午餐可視經費狀況由室費勻支或同仁自備 ( 四 ) 遇有政策性的宣示或須提醒人事人員特別注意事項, 如公務倫理 案例分析 公文寫作等, 則可由人事室主任 19

20 擔任主講 成效 : 年間曾在國立台灣科技大學辦理分享之主題略舉如下 : 分享主題 二 強化公務人員核心職能之數位學習時數方案 Excel 函數運用及 Word 實用操作 教師聘任程序介紹 人事室中長程發展計畫 網頁資訊更新技巧 公文精進教作 搜尋法規釋例技巧 約用人員契約書簽訂須知 資料庫查詢語言教學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訊安全管理 退休資遣案例介紹與經驗分享 公務倫理與公務技巧 亞斯伯格症之介紹與照護 簡易家庭料理介紹與分享 網路購物之比較及陷阱提經學校職員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提案說明如下 : ( 一 ) 為有效提升本校同仁學習時數 強化與工作職能相關性, 且避免研習過於頻繁影響本職業務, 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訂有公務人員核心職能表, 本校人事室依據前開核心職能表整理 各級公務人員核心 20

21 三 簡化各類證明書申請 職能與文官 E 學苑數位學習課程對照表, 請同仁依附表建議課程, 於 7 8 月暑期期間自行運用時間加強數位學習時數 ( 二 ) 人事室於 7 月底進行終身學習時數統計, 凡時數未達 40 小時者, 須參加暑假期間舉辦之 數位學習強化研習班 課程, 擬請學習時數偏低之同仁, 利用暑假期間加強上網學習與核心職能相關之數位課程, 相關教材資料 ( 如附件 ) ( 三 )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建議學習時數偏低的同仁於 9 月 30 日前仍未達 40 小時, 則註記於年終考績表中, 自本 (101) 年起列為年終考績改列甲等與否之參據 ( 四 ) 接續提案建立學習時數表現佳者給予獎勵之制度 近程規劃建立專長之 基礎認證 方案, 中程可與實體訓練 進階認證 考核相結合 說明 : 各機關學校辦理同仁申請各式證明文件, 不外乎在職證明書 ( 中英文 ) 服務證明書 ( 中英文 ) 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補發年度成績考績 ( 核 ) 證明書等, 一般作業流程是請當事人填寫申請表, 再由 P2K 產製證明書, 表書送核後再請當事人領取 簡化作法 : ( 一 ) 可參照一般戶政機關或申辦電信業務公司之做法, 由當事人以口頭或 mail 方式 21

22 申辦, 證明書稿 ( 第一聯 ) 由人事室列印, 當事人只填寫用途別及簽名, 就可以由人事室真接列印 ( 第二聯 ) 證明書交由當事人取回 ( 二 ) 證明書之大印或機關首長簽名章, 可以掃瞄方式授權人事室套印, 第一聯於事後彙整陳核歸檔 附件 :1.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各類證明書暨職名章申請表 2. 在職證明書建議修正表 ( 第一聯 ) 3. 在職證明書建議修正表 ( 第二聯 ) 四 提供尊重特殊優秀人才之禮遇措施 ( 一 ) 為延攬特殊優秀人才, 由人事室協調總務處 體育室 圖書館等單位, 提供講座教授 榮譽教授 訪問學者 ( 如客座教授 ) 等特殊優秀人才比照專任教職員福利, 並請各簽聘單位指派專人辦理榮譽職服務證 ( 二 ) 訂定卸任校長禮遇辦法, 包含 : 提供專屬辦公室 公務車 固定車位及秘書室提供專人協辦事務等禮遇 各級公務人員核心職能與文官 E 學苑數位學習課程對照表 官等核心能力課程名稱 認證時數 學習專區 簡任 宏觀思維 公務員赴陸知多少? 1 公共政策學習專區 前瞻思考 4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國際現勢與台灣發展 2 公共政策學習專區 庶民思維與公共政策 1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22

23 強化國際參與 人權公約在歐盟之實踐 3 法制學習專區 提昇眼界, 俯視寶地 2 NACS 學習饗宴 廉能政府與倫理社會 2 公務倫理學習專區 願景力 - 形塑願景, 看台灣的未來 1 NACS 學習饗宴 政策制定執行與評估 ( 上篇 ) 2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決策能力 問題分析與解決技巧 3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尋找核心競爭力 1 管理知能學習專區 管理決策工具 1 管理工具 協調力 - 轉個彎就是天堂 2 NACS 學習饗宴 談判協商 傾聽與表達 4 身心障礙特考基礎訓練 跨域協調 3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談判與協商之基本原理 3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風險管理陳彩稚談風險管理 1 大師精典講座 放下預見, 變革學習 2 NACS 學習饗宴 變革管理 創新公務人力價值提昇政府組織效能 3 人力資源學習專區 創新管理 2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變革力 -3 哇 1 NACS 學習饗宴 拓展領導力 提升組織效能 3 行政知能學習專區 感動服務 1 為民服務學習專區 團隊合作 團隊建設與管理 3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團隊管理 1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激勵管理方法 1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23

24 官等核心能力課程名稱 認證時數 學習專區 BCG 矩陣策略分析 1 管理工具 策略思考朱文儀談成長策略的五大守則 1 大師精典講座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1 人力資源學習專區 激勵管理方法 1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規劃執行工作時間與專案管理 3 管理知能學習專區 方案設計與管理 3 身心障礙特考基礎訓練 公關與媒體溝通 3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溝通協調 打動人心的表達方法 1 管理知能學習專區 新聞稿寫作與解析 2 身心障礙特考基礎訓練 薦任 創意思考 新聞聯繫與媒體溝通技巧 1 新聞公關學習專區 放下預見, 變革學習 2 NACS 學習饗宴 創新公務人力價值提昇政府組織效能 3 人力資源學習專區 創新管理 2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變革力 -3 哇 1 NACS 學習饗宴 問題解決問題分析與解決技巧 3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庶民思維與公共政策 1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政策制定執行與評估 ( 上篇 ) 2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公共關係 人際關係 2 自我成長學習專區 如何與媒體打交道 3 新聞公關學習專區 政策行銷與實務 2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整合能力跨域協調 3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顧客導向 品質管理 3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顧客導向與為民服務 3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24

25 官等 核心能力課程名稱 認證時學習專區數 公關與媒體溝通 3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溝通協調 打動人心的表達方法 1 管理知能學習專區 新聞稿寫作與解析 2 身心障礙特考基礎訓練 新聞聯繫與媒體溝通技巧 1 新聞公關學習專區 人際關係 2 自我成長學習專區 人際關係 如何與媒體打交道 3 新聞公關學習專區 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 - 上篇 2 身心障礙特考基礎訓練 委任 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 - 下篇 2 自我成長學習專區 Access 資料庫 3 資訊應用 公文製作 ( 含應用文 ) 2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資料管理 知識管理 - 案例篇 3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個人電腦保健與網際網路應用 5 資訊應用 會議管理與實務 2 行政知能學習專區 問題解決問題分析與解決技巧 3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顧客導向 品質管理 3 公共行政學習專區 顧客導向與為民服務 3 高普初特考試基礎訓練 25

26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各類證明書暨職名章申請表 一 職 因 擬申請 在職證明書 份 服務證明書 份 未領 補助費證明書 份 補發 ( 學 ) 年度成績考績 ( 核 ) 證明書 補發 學年度聘 兼職聘書 職名章 使用己久不堪再用, 請惠予製發職名章乙枚 不慎遺失, 請惠予製發職名章乙枚 二 請准予核 ( 補 ) 發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證明書 ( 稿 )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 服 務 任 教 單 位 部 別 到本機關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現支申請俸級年度情形 用 途 (100) 人証字第字第 號 性 別 職 稱 職 等 總 分 等 次 現說 職明 中華民國 年月日 申請人 年月日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 批示 26

27 國立 oooo 學校在職證明書 ( 稿 ) 姓名蘇 OO 身分證統一編號 (101) 人証字第字第 000 號 U 性別男 出生民國 000 年 01 月 01 日年月日 服單 務人事室職稱主任職等薦任第 8 職等位 到本機民國 000 年 05 月 01 日關日期 銓情 審薦任第 8 職等年功俸 4 級 0590 俸點合格實授形 用 途 參加進修證明 參加考試證明 別 辦理貸款 其他 簽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2 3 日 第一聯由機關留存 27

28 國立 oooo 學校在職證明書 (101) 人証字第字第 000 號 姓名蘇 oo 身分證統一編號 U 性別男 出生民國 000 年 01 月 01 日年月日 服單 務人事室職稱主任職等薦任第 8 職等位 到本機民國 000 年 05 月 01 日關日期 銓情 審薦任第 8 職等年功俸 4 級 0590 俸點合格實授形 用 途辦理貸款用 現說 職現任在職明 校長呂 oo 中華民國 年 5 月 2 3 日 第二聯由當事人收執 28

29 國立交通大學榮譽職服務證申請單 ( 適用人員代號 :C VI) 姓名 人事代號 服務單位 職稱 承辦人 : 分機 : 單位主管 : 人事室 : 資訊中心 : ( 請攜帶身分照片電子檔 JPG) 注意事項 : 一 依本校講座設置辦法 榮譽教授設置辦法 訪問學者職稱授與辦法聘任之講座與學者均可申請 二 各單位依前述辦法簽聘之講座或學者經校教評會通過後, 如需申請服務證, 請各簽聘單位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依據校教評會通過之通知書函至人事室申請人事代號, 並填寫榮譽職服務證申請單 ( 人事室網頁下載 ) 經簽聘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人事室登錄與核章 ( 二 ) 請攜帶身分照片電子檔提供資訊中心製作服務證 另請填寫電子郵件系統申請表協助電子郵件申請事宜 ( 三 ) 取得服務證後至館舍設定出入門禁 ( 四 ) 如有借書需要請至圖書館填寫借書申請單 ( 浩然表二十二 ) ( 五 ) 如需使用體育設施, 可比照專任教職員福利, 請洽體育室辦理 ( 六 ) 如需停車證請至秘書室申請貴賓證 ( 七 ) 如有醫療需要請講座或學者持服務證至衛生保健組 ( 八 ) 請協助招待所借住或其他住宿相關事宜 ( 九 ) 請提供學校往返等相關交通資訊 ( 十 ) 聘期屆滿後請協助將服務證繳回人事室 29

30 三 問題興革建議 : 案由一 : 如教師之申訴案件非因學校教師申評會之怠於評議, 乃數經討論後表決, 仍無法符合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5 條 :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之規範, 致申訴案久處不確定狀態, 可能延誤當事人權益, 應如何處置? ( 提案單位 :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人事室 ) 說明 : 一 提案說明 : ( 一 ) 事項概要 : 茲有教師申訴案, 於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歷經五次會議, 投票六次, 均未達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5 條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之門檻, 且已逾申評會五個月評議之時限, 經請釋教育部逾期五個月未評議之申訴可否逕提再申訴, 函復略以 : 按二級制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如對學校申評會所為之評議決定不服時, 始得依規定提起再申訴, 此乃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及正當法律程序, 貴校申評會應依學校自訂之教師申訴章則規定, 儘速完成申訴評議決定, 俾確保教師提起救濟之權益 ( 二 ) 相關規定或背景 : 如教師之申訴案件非因學校教師申評會之怠於評議, 乃數經討論後表決, 仍無法符合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5 條 :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之規範, 致申訴案久處不確定狀態, 可能延誤當事人權益, 應如何處置? ( 三 ) 解決方案初步構想 : 建請教育部修改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5 條第一項 : 申評會委員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 ;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惟如經學校教師申評會三次以上會議仍無法做成評議, 申訴教師得於收受校方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提再申訴, 以確保教師救濟權益 ; 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0

31 二 建議思考可能性 : ( 一 ) 依教師法第 31 條規定 :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 得提起再申訴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如逕為變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似有限制人民訴訟權之虞, 且為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本案於申訴評議委員會似難獲多數同意 ( 二 ) 惟現行法對於此類案件懸而不決 延宕時日之情形, 並無罰則及替代法律效果, 對於人民權益影響反而甚鉅, 如擬於不修教師法之前提下, 建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之修改方向如下 : 1. 第 19 條 :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 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 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並通知申訴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 於依第十三條規定補正者, 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 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 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申訴逾前二項期限不為決定者, 視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申訴人得逕向其再申訴管轄機關提起再申訴 說明 : 逾期不為決定者, 視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則教師不服此不受理之申訴決定者, 自得依教師法及申訴評議準則規定提起再申訴 且視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係將申評會之事實行為擬制為評議決定, 形式上並未剝奪訴訟權或審級利益 另申訴為準訴願機關, 申訴 再申訴制度原即仿訴願 再訴願制度設立, 其法理本即相同, 為免受理申訴機關遷延時日久不決定, 擬參酌修正前訴願法第 21 條規定, 增訂逾期不為申訴決定之法律效果, 俾實質保障申訴人之權益 2. 第 24 條 : 申訴有理由者, 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 ; 其有補救措施者, 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31

32 申訴因被認為不應受理, 致被駁回, 經再申訴管轄機關認為應受理, 而撤銷原評議決定時, 應逕為實體上之審查決定 但必要時, 得發回原申評會重為決定 說明 : 新增第二項 參考修正前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 訴願 申訴之審查決定, 與司法機關獨立審判之情形不同, 經申訴管轄機關認為不應受理予以駁回之案件, 如經在申訴管轄機關審查認為應予受理時, 基於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權, 自可一面撤銷原決定, 一面逕為實體上之審查決定, 如認為有發回原決定機關重為審查決定之必要時, 亦得予以發回 ( 三 ) 如前述方案經討論仍無法解決時, 建議參考美國陪審團制度 : 重新選任申訴評議委員, 並重新開啟評議程序 ( 當陪審員意見分歧較大, 無法達成全體一致或特別多數表決的條件時, 則構成陪審團僵持 (hung jury), 這種情況下, 許多法律都規定需要重新選任陪審團或重新進行整個審判程序 ) 建議方案 : 一 建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19 條新增第 3 項 : 申訴經學校教師申評會三次以上會議, 且逾前二項期限不為決定者, 視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申訴人得逕向其再申訴管轄機關提起再申訴 二 建議第 24 條新增第 2 項 : 申訴因被認為不受理, 致被駁回, 經再申訴管轄機關認為應受理, 而撤銷原評議決定時, 應逕為實體上之審查決定 但必要時, 得發回原申評會重為決定 案由二 : 有關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 兼職人員前, 擬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等之查詢事宜 ( 提案單位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人事室 ) 說明 : 一 提案說明 : ( 一 ) 事項概要 : 有關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 兼職人員 32

33 前, 擬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等之查詢事宜 ( 二 ) 相關規定或背景 : 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 :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 兼職人員前,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又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 : 各級公私立學校 幼稚園 托兒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僱用專職 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 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承上, 學校查閱專兼任教師等人員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係由學校列冊函請教育部核轉內政部再轉請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查閱 2. 依教育部 臺人 ( 二 ) 字第 C 號函, 各校於聘用專兼任教師前依規定應至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查詢有無資料 至依內政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規定查閱資料乙節, 若於進用專 兼任教師前皆函詢權責機關後始予聘用, 時程上恐緩不濟急, 經詢問部分學校作法大致於聘任專任教師前, 請其填寫切結書, 切結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等情事 再依上開辦法列冊函請教育部核轉查閱 至進用其餘專 兼職人員 ( 如公務人員 專案計畫工作人員 計畫專兼任助理等 ) 及志願服務人員, 未來作法亦將比照上述先填寫切結書再列冊函轉查詢方式辦理 3. 教育部擬訂定 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草案 ) 第 7 條第 2 項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其餘各情事之查詢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應予配合 :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 33

34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五款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五款之情事 :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日 二月二十八日 七月十日及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所屬公立學校及所轄私立學校查詢名冊報送教育部, 由教育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上述由教育部核轉法務部查詢部分, 亦包含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判刑確定, 雖然函請法務部查詢之範圍較廣, 惟進用專任教師前, 擬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部分將重複查詢 ( 內政部及法務部 ), 建議整合該查詢管道 ( 三 ) 解決方案初步構想 : 1. 擬進用專兼職人員所填寫切結書, 產生之法律效果如何? 各校是否有更佳之處理方式?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及擬訂中 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草案 ) 第 7 條第 2 項, 擬進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部分將重複查詢 ( 內政部及法務部 ), 建議教育部整合該查詢管道 二 參考提案 : 101 年度教育部所屬機構及國立大專校院人事主管會報 提案編號 案由 2-3 提案單位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提案人鍾主任明宏 建請轉內政部建構 性罪犯者網路查詢系統, 簡化性侵害犯罪者查詢作業, 避免進入校園 34

35 一 查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 :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 第 10 款及第 11 款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4 項亦有類似規定, 目的均在避免並防止性侵害犯罪者進入校園 二 目前有關防止不適任及性侵害犯罪者進入校園之實務作業如下 : ( 一 ) 為避免學校誤聘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不得聘任情事者為教師, 教育部業於 97 年 8 月建置完成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 網址 請各級學校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確實查詢, 並定期清查所屬現職教師有無已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上仍聘任之情事 ( 二 ) 為維護校園安全, 各公私立學校僱用專職 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說明人員時, 可依內政部訂定之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第 12 條規定, 認為有必要時, 依規定發文請求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 三 ) 目前執行上新聘教師有無性侵害刑事案件, 並無對等資訊可得知, 僅可至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查詢是否為列管不適任教師及認為有必要時得發文請求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但亦無從判斷何種狀況為必要者, 實屬不便 三 依據美國梅根法 (Megan s Law), 凡性犯罪者出獄或假釋後, 執法機關不僅要將他們的姓名 相片 地址 服刑日期 犯罪性質等資料登錄建檔, 讓民眾隨時可以透過網路查詢, 為確實執行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目的, 避免性犯罪者進入校園, 建請參酌美國梅根法案轉請警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建置性犯罪者網路查詢系統, 以利各機關學校或民眾查詢 辦法如案由初審納入本部研訂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參考 意見決議依初審意見辦理 三 建議思考可能性 : 35

36 1. 聲明 切結內容之法律效果, 參照民法第 485 條 : 受僱人明示 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 如無此種技能時, 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亦即類似條文中 明示保證 其具有特種 資格 之法律效果, 故教職員工對於切結書之性質及用語普遍觀感不佳 如其主要目的係為取得受查閱當事人之同意, 法律效果應較類似同意書之性質 另依現行法規, 查閱當事人之 書面 同意是否為必要條件, 尤其對於尚未應聘報到者即要求其書面同意受查閱, 對於各校執行常有窒礙難行或易遭受責難 ( 特別針對性侵害犯罪之查閱 ), 建請教育部函請法務部表達見解 2. 虎尾科技大學於 101 年度教育部所屬機構及國立大專校院人事主管會報提案為建議參考梅根法案 (Megan's Law) 公開性犯罪查詢資料庫, 因涉及人民隱私權之限制, 為法律保留原則事項, 應待立法通過方可執行 本案結論係 : 納入本部研訂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參考 3. 本案係因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及擬訂中 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草案 ) 第 7 條第 2 項, 擬進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部分將重複查詢 ( 內政部及法務部 ) 之問題, 與前開虎尾科技大學提案內容不同, 建議提請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 整合該查詢管道, 並與虎尾科技大學提案內容併為立法政策之參考 4. 惟虎尾科技大學所提梅根法案之內容僅限於性侵害犯罪者, 屬於特別重大公益事項, 故能符合比例原則審查, 未來如擬將法務部 ( 一般犯罪 ) 與內政部 ( 性犯罪 ) 資料庫整合, 對於一般犯罪資料之公開, 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應另行衡酌考量 建議立法方向為 : 將性犯罪資料庫主動公開 ( 仿 Megan's Law), 一般犯罪資料庫仍依現行規定辦理函轉查詢 5. 又, 本案 ( 問題一 ) 之癥結在於官方提供之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查閱申請書 版本用語過於 明顯 且具侵犯性 ( 單看表頭文字就已非常具侵犯性且失禮 ), 建議仿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模式, 以概括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用語, 較不易引發受查閱人 36

37 不悅或受侵犯感覺 (1) 銀行用語參考 : 本人同意貴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或上述機構之會員, 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得蒐集 利用 徵信 交換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並同意貴行得將本人之基本資料提供予代本行處理事務及提供本卡相關優惠 保險與服務之第三人, 尤其於處理事務範圍內進行電腦處理及利用, 並依法令規定保守祕密 (2) 擬提供內政部修正參考用語 : 本人同意貴校 ( 國立 大學 ) 對合於中央法規及組織規章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得蒐集 利用 交換 申請查閱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並依法令規定保守秘密 建議方案 : 一 本案建議透過資訊系統之建置, 整合各犯罪資料庫, 提供簡易查詢功能, 部屬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得透過系統輸入擬聘人員身分證字號, 不定期上傳直接線上檢核名單內是否有與資料庫相符之人員即可 ( 學校並無需取得詳細犯罪紀錄, 僅需單純比對該員是否曾有犯罪紀錄, 亦即僅需知悉 有 或 無 即可, 無需得知詳細判決罪名 刑度 定期報到登記處所及其他個人資料等, 故對於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並不致造成重大侵害 ) 如有需要, 再作進一步之查閱作業 二 建議教育部聯繫內政部 法務部同意受查閱人概括授權機構查閱個人資料之參考用語 : 本人同意貴校 ( 國立 大學 ) 對合於中央法規及組織規章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得蒐集 利用 交換 申請查閱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並依法令規定保守秘密 37

38 案由三 : 建請教育部人事處建置聯絡網站, 減少公文附件量 ( 提案單位 :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蘇主任俊豪 ) 說明 : 人事處舉凡有關調查統計 修法意見彙整 進修訓練訊息 政令宣導等, 可否將附件置於聯絡網站供單位下載使用, 機關僅收發公文, 如此可節省相當多的紙張, 達到節能減碳之效 建議方案 : 可以建請教育部收發部門, 於公文收發上要求統一作業, 電子傳送公文時附件得選擇列印或不列印, 或依各部門發文之需求, 人事處同仁發文除法規命令外, 其餘可統一將附件置於聯絡網站, 由各機關學校收文後下載附件辦理 案由四 : 建請各訓練研習機構視經費狀況採購平板電腦供學員學習使用 ( 提案單位 :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蘇主任俊豪 ) 說明 : 一般訓練課程大約 人左右, 如果以平板電腦取代紙本講義, 可節省紙張和文具, 並可利用軟體直接於講義上書寫筆記存檔, 也方便學員爾後能重覆學習 建議方案 : 除大型研討會議或是講義有著作權等問題外, 一般研習或訓練課程, 可視機關狀況購買平板電腦於研習或訓練時借予學員使用, 免除發放紙本講義 平板電腦可以一班為一採購量, 經費不足可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案由五 : 擬訂定教師專業倫理促進機制範例 : 國立 大學 教師違反專業倫理處置辦法 草案 ( 提案單位 : 國立交通大學人事室 ) 說明 : 一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3 點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 應於校內章則及聘約中明定教師違反本規定之類型 情節輕重 懲處條款 審理單位及處理程序, 並公告周知 二 教育部 100 年 8 月 3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指示 : 38

39 資以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 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 爰請各校確實將前開規範納入聘約, 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 三 依本校現行處理方式, 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相關規定時 ( 例如 : 性別平等事件 違反請假規定 自行在外簽約 兼職等 ), 學校僅得選擇適用教師法第 14 條或第 15 條予以解聘 不續聘或資遣, 否則因無明文規定而僅得不予處理, 造成輕案僅得重判或不判之情形, 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如擬採其他懲處方式, 因目前並無規定, 各級教評會亦僅能以法無明文, 拒絕受理 且負責調查處理之單位, 易受行為人質疑其依據及正當性 四 教師倫理規範屬於教師自律公約性質, 宜由教師組成之會議討論制定, 始具有專業自律之規範效力, 如美國 Statement on Professional Ethics 即由 AAUP( 教授協會 ) 制訂 我國律師倫理規範亦係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 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亦由其師道維護委員會起草 倘由無教師身分之行政單位單方擬訂其內容, 除法源基礎較薄弱外, 亦恐因無拘束力而欠缺實質效用 ( 例如 : 清大即僅有守則而無實質效果 ) 五 參考國內外大學規定, 擬就整合通則性規定及依案件性質分別規定, 提甲 乙兩方案如附件, 並分析如下, 提請審議 : 方案比較 甲案 ( 分別規定 ) 乙案 ( 整合規定 ) 優點 1. 就案件性質分列規定, 個案處理之法源較明確 2. 對於已發生之爭議, 能迅速處理, 未規定事項則回歸教師法規定, 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自行彈性衡酌處理 1. 通案性立法較無遺漏問題, 使本校教師各種態樣之違反規定, 均得有明確依據可處理 2. 以教師法為依據, 除性別平等及學術倫理事件外, 其他處理機制由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審理, 免除 39

40 3. 未明確規定事項, 擬不予處理時, 各單位得以法無明文而自行彈性處理, 較能維持校內和 各級主管親自處理時, 其法源依據受質疑之爭議 3. 明確相關程序, 有效減少程序事項之爭議 諧, 並減少行政單位負擔 缺點 1. 易有立法疏漏, 對於未規定事項, 僅得回歸教師法處理 : 處罰不分輕重, 僅得選擇解聘 不續聘或不予處理 2.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因無明文規定懲處方式 範圍, 除嚴重違反聘約達解聘不續聘程度者外, 其餘均拒絕受理, 致實務上並無受理單位審議 3. 因法無明文而不予處理時, 可能發生各單位行政怠惰情事 1. 因概括條款而使各種違反類型在同一規定中規範可得選用之不同處分條款, 教評會對不同類型之違規行為, 其條款之理解與運用如因認知不同致標準不一, 易產生衡平性之問題, 2. 不適任教師可能因違犯情節較輕或證據不足而有受輕判而繼續留校之機會, 增加再犯之風險 3. 除主管機關要求訂定之規定外, 學校擬自訂之懲處規定, 應先經校內溝通取得共識, 以免影響士氣與向心力 六 草案條文逐條說明對照表如附件 建議方案 : 一 有關教師處置性質之限制, 建議可依案件性質分別規定, 且性別平等 教師資格審定及國科會學術倫理事件係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教師接受度可能較高, 建議採甲案分別規定 二 專業倫理為理想之道德標準, 與法規處分之行為係違反最低標準有所不同,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02 號解釋, 建議對於 40

41 違反專業倫理之行為如擬予以懲處, 宜於學校章則中訂定明確 性 預見可能性之條款, 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四 績效評估本工作圈提出創新與簡化工作流程之範例共 14 項 : 其中人事業務 E 化 10 項, 精進服務之範例 4 項, 對於擬突破學校原作業方式者, 具參考價值 五 檢討與改進 ( 一 ) 本工作圈檢討當前人事業務問題, 提出興革建議共 5 項 : 其中 3 項有關教師申訴制度 擬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等之查詢事宜 建請教育部建置聯絡網站, 減少公文附件量等, 擬請教育部參考 ; 另 2 項分別建請訓練研習機構視經費狀況採購平板電腦供學員學習使用 及大學如擬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促進機制之建議方案 ( 二 ) 大學發展面臨全球激烈的人才競爭, 吳思華校長於 公共論壇 : 大學彈性薪資與人才培育 延攬暨留任 對於 高教人才的困境與挑戰, 有關知識產權化之系統觀察, 發現學校之研究產出增加, 但技轉成果低, 未能帶動產業發展, 吳校長提出調整頂大計畫, 以培育國際級人才為目標 形塑多元友善國際氛圍等建議 值得省思的是, 政府要求大學辦理部分政策宣導之訓練, 其所耗費之資源, 與大學擬發展成為國際一流大學之願景目標是否具相關性? 又如部分內部控制措施之效益是否大於成本? 人力資源發展於學校內, 在整體系統或內部作業的價值鏈上, 仍有待持續檢討應用 E 化簡化作業流程 ( 三 ) 創新的價值在於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 提供加值的服務 流程簡化不僅可節省作業之資源, 亦可減少受服務者之等候時間, 以提高滿意度 學校人事業務所遭遇到之困難, 即為改善的契機 ; 學校同仁對服務品質要求提升的回饋意見, 可視為提醒我們嘗試突破框架的養分 即使目前限於法規等外在環境因素, 在不設限的 41

42 前提下, 思考突破現有之窠臼, 建議修法放寬限制等, 可列為未來建立理想法制環境之目標 七 經驗分享 ( 一 ) 本工作圈夥伴對於近期組織變革 員額控管 國際化 延攬及留任特殊優秀人才等重要議題, 以及所面臨之人事業務問題, 透過經驗分享 資訊交流, 腦力激盪擴大思考面向之廣度與深度 並分享人事業務 E 化 精進服務之參考範例, 就其構想與細緻之程序進行標竿學習 ( 二 ) 本工作圈分享創新議題之專書閱讀心得, 例如蕭瑞麟先生 讓脈絡思考創新 - 喚醒設計思維的 3 個原點 一書, 提出 : 脈絡中看見使用者痛點 脈絡中找到組織作為 脈絡中洞察機構制約等觀念, 學校推動人事 E 化作業時, 宜考量對於同仁作業習慣的改變, 評估資訊科技可能互補於, 或是干擾到現行的組織運作 組織內與新資訊系統內的知識體系是否契合, 是新制度能否成功的關鍵 藉由會議宣導爭取主管支持新措施, 請校內潛在使用者參與系統測試, 舉辦說明會溝通等, 應有助於新制度之順利推動 伍 作業時程甘特圖 月份 101 年 5 月 101 年 6 月 101 年 7 月 101 年 8 月 工作項目確定工作圈小組人員編組 分工 研究內容及進度召開工作圈會議檢討現狀及問題分析 42

43 工作項目 目標與計畫擬定 月份 101 年 5 月 101 年 6 月 101 年 7 月 101 年 8 月 召開工作圈會議研擬 方案與對策 改善方案說明 績效評估 檢討與改進 經驗分享 陸 結論 大學面臨資源有限且變遷加速之競爭壓力下, 人力資源必須配合學校發展策略作重點的選擇, 依其重要性對組織的資源予以系統化的整合運用, 期能發揮最大的價值成果 創新是一種追尋新價值的突破歷程, 勇於創新是組織成長進步的關鍵, 工作圈強化跨校橫向聯繫的網絡, 知識擴散使得學習應用標竿學校的新觀念 作法與技術更為容易, 為人事作業轉型與發展增加正向的能量 人事制度之建立修正必須與學校願景 發展策略相結合, 諸如邁向國際一流大學爭取延攬與留任特殊優秀人才, 建立對於外籍教師 研究人員友善之措施與環境, 提升教師對專業倫理之重視及建立學習型組織文化等, 如能活用資源, 鼓勵以系統觀解決 43

44 核心問題之方案, 可改善人事業務上常見之問題 另對於 : 部分單位主管不願屬員配合職務輪調 職務代理不易落實 文康活動經費不足支應計畫案等人員需求 如何提升公務人員學習時數及實質成效等 檢討業務並創新簡化, 清除不合時宜工作與繁瑣程序, 整合業務並移除無價值步驟之流程簡化, 適度擴大分層負責授權等, 尚有持續檢討與改善之空間 相信人事機構的持續努力與進步, 可以成為改善大學行政效能的穩固基礎 44

45 附件國立 大學教師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處置辦法 ( 甲案 -1) 草案條文逐條說明對照表 草案條文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為預防與處理教師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事件, 並符合比例原則, 依據教師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本校教師性別平等倫理守則等法規,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本校教師違反前項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除依教師法及相關法規 說明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二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3 條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一 本校教師如違反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本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教師性別平等倫理守則 等規定, 因現行規定尚未建立多元處置機制, 致實務上僅能選擇適用教師法之解聘 停聘 不續聘等處置 ; 惟對於情節較輕微者, 如仍適用上開處置, 恐有處罰過重而 45

46 外, 得併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相關處置之建議 其情節輕微者, 得僅依本辦法規定為相關處置之建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置建議及本辦法之規定為相關處置之審議 第三條本校教師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得視行為人違反之情節輕重分別或併為下列各款一年以上至五年以下一定期間之處置措施 : 一 不得開設必修課 二 不得擔任特定性別研究生之指導教師 三 不得辦理提敘薪級 年資加薪 年功加俸, 但年功俸已至其教師等級最高一級者不適用之 四 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五 不得擔任校內主管 導師職務 六 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離校研修 借調 出國講學或進修 七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八 不得支領彈性薪資 九 不得支領新聘教師及研究人員額外給與 十 不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 十一 不得申請升等 十二 不得擔任校內特定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十三 視同記過一次之處分, 並參照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規定, 減發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故擬訂定本辦法以資依情節輕重分別適用 二 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刑懲責任分開之原則 :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 仍得為懲戒處分 ; 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 亦同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之立法精神 ; 且因契約責任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種類 處罰目的或法律效果本即不同, 故一行為需分別負擔契約 行政與刑事責任, 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一 參考國內外知名大學之案例 ( 如 : 臺灣大學組織規程 成功大學教師聘約 Yale Harvard Princeton UC 等大學規定 ), 草擬本校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之處置措施, 依其情節輕重得分別適用其中一款或同時併為多款處置 又為避免因未設期間限制或限制過久而過度影響其教師權益, 爰參考刑法緩刑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規定, 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處置裁量期間, 使其有檢討後復權之機會 二 因教師可兼任職務種類繁多, 除各級行政主管職務外, 尚包含各級教評會委員 校務會議代表 教師徵聘委員會委員 系務會議代表 招生委員會委員等, 為避免未來新增職務未及規範限制, 將本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為 不得擔任校內特定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以資適用 三 為避免行為人仍可利用教師職務關係, 致再發生相類行為, 並兼顧學生受教權之保障, 明列第十五款規定供彈性運用, 惟其適用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並以與教師職務相關者為限 例如 : 執行計畫案時不得招收特定性別助理 不得於校內外 46

47 三分之一數額 十四 書面告誡 十五 其他為符合教育目的或避免再發生相類行為之職務上必要處置 進行學生單獨訪談 不得與特定性別助理單獨會晤 ( 為防止利用招收助理之機會再違反規定 ) 不得繼續配給借用宿舍( 需以 防止利用在校住宿之機會 再違反規定為限 ) 等 第四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移送所屬單位, 循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案件之處理, 相關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及本辦法之規定為審議前, 應予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其審議之議決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教師評審委員會為前項審議時, 必要時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五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事件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尊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 除能提出具體理由並經決議通過者外, 不得變更之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者,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規定 :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二 依本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第 2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及同條第 3 項規定 :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 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5 條之規定,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為避免各級教評會因法律見解不同致生程序瑕疵, 爰重申有關事實認定之程序, 並明訂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 除能提出具體理由並經決議通過者外, 不得變更之 47

48 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並應於決議中敘明所引據之規定或具體理由, 校級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六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為處置之決議後, 本校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行為人及檢舉人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 及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提起之救濟程序 第一項處置決議之執行, 應由本校業務主管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二 依教育部 98 年 12 月 24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示略以 : 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尊重大專院校自主, 有關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 而系 ( 所 ) 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不合或顯有不當時, 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並得納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 爰將相關處理原則明訂於本辦法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第 3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第 1 項 :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三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研究人員之待遇 福利 進修 年資晉薪 退休 撫卹 資遣 休假研究等事項, 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 依其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爰明定其準用本辦法 本辦法修正程序 48

49 國立 大學教師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處置辦法草案 ( 甲案 -1) 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為預防與處理教師違反性別平等及學術倫理 其他專業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並符合比例原則, 依據教師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本校教師性別平等倫理守則等法規,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本校教師違反前項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除依教師法及相關法規外, 得併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相關處置之建議 其情節輕微者, 得僅依本辦法規定為相關處置之建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置建議及本辦法之規定為相關處置之審議 第三條本校教師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得視行為人違反之情節輕重分別或併為下列各款一年以上至五年以下一定期間之處置措施 : 一 不得開設必修課 二 不得擔任特定性別研究生之指導教師 三 不得辦理提敘薪級 年資加薪 年功加俸, 但年功俸已至其教師等級最高一級者不適用之 四 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五 不得擔任校內主管 導師職務 六 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離校研修 借調 出國講學或進修 七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八 不得支領彈性薪資 九 不得支領新聘教師及研究人員額外給與 十 不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 十一 不得申請升等 十二 不得擔任校內特定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十三 視同記過一次之處分, 並參照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規定, 減發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數額 十四 書面告誡 十五 其他為符合教育目的或避免再發生相類行為之職務上必要處置 第四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移送所屬單位, 循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案件之處理, 相關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第四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及本辦法之規定為審議前, 應予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其審議之議決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教師評審委員會為前項審議時, 必要時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49

50 第五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事件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尊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 除能提出具體理由並經決議通過者外, 不得變更之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者,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並應於決議中敘明所引據之規定或具體理由, 校級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六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為處置之決議後, 本校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行為人及檢舉人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 及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提起之救濟程序 第一項處置決議之執行, 應由本校業務主管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50

51 國立 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草案條文逐條說明 ( 甲案 -2) 草案條文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處理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二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三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四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五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說明一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三點規定 : 專科以上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應於校內章則及聘約中明定教師違反本規定之類型 情節輕重 懲處條款 審理單位及處理程序, 並公告周知 二 另依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 :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查本校為授權自審學校, 於本辦法訂定前, 自應依前開規定準用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所為處置仍屬有效, 併予敘明 一 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二點規定 : 本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 二 )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 三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四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五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二 第十四點 : 學校應參酌本處理原則, 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 51

52 第三條案件經審議後判定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應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並依情節輕重,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下列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處理原則 有關處理原則爰另訂於本校教師違反專業倫理處置辦法, 惟學術倫理審議屬高度專業事項, 爰明定其調查及認定事實之程序仍應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規定 :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 報本部審議 52

53 第四條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 向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 提出檢舉書, 並應具體指陳檢舉對象 內容及附證據資料 所檢舉案件, 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本校處理程序, 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 未具名但具體指陳違反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檢舉,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未具真實姓名之檢舉或無具體對象或充分舉證者, 不予處理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應依職權主動陳報處理 第五條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於接獲檢舉案或各級教評會陳報後, 應會同教務長於四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 確認是否受理 未符合形式要件者不予受理, 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 ; 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 應組成學術倫理審議小組處理 校級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處理 一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四點規定 : 學校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 應即進入校內處理程序, 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 學校對於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案,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 另據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 :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處理..一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 經予適當處理, 並已明確答覆後, 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 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三 教師資格送審涉及專業資格認定, 其舞弊情事於本校學術聲譽影響重大 ; 學校若涉及隱匿 縱容違法情事時, 更將影響本校授權自審資格 教育部年度獎補助預算等重大權益 故各級教評會對違反教師資格送審規定之案件應本其職權主動陳報處理, 以免影響本校整體教師權益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十點規定 :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 提送教評會 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53

54 個月內確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 但如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第六條學術倫理審議小組由校級教評會推舉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負責調查及審議教師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其審議之議決須經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學術倫理事件涉及專業認定, 應交由專業 公正 中立者認定為原則 且有關違反送審教師資格事項, 除相關證件 紀錄登載不實 干擾審查人等有明顯事實可稽外, 均應由個別領域校外審查人基於專業認定事實, 故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之功能應以其客觀公正性為主 第七條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指定成員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 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應駁回送審人之聘任或升等申請, 並由本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教育部備查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九點規定 :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 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召集人或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教評會審議 ; 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本部備查 第八條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一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查證並送校級教評會審議認定之 第九條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事時, 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 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作為學術倫理調查小組審理時之依據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於各審查人依第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七點規定 : 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應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八點 : 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事時, 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 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作為學校審理時之依據 54

55 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審理時,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學校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學校審理時,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第十條學校審理單位成員 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 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迴避 : 一 師生 二 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 學術合作關係 五 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第十一條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 由小組召集人簽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校級教評會應於六週內依據第三條規定作出處置決議 第十二條校級教評會應於決議後十日內, 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並依其事件之性質分別載明申復或申訴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或其他法定救濟程序 檢舉案件經校級教評會審議認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者,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函報教育部備查, 並由教育部公告及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送審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六點規定 : 學校審理單位成員 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 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以迴避 : ( 一 ) 師生 ( 二 ) 三親等內血親 ( 三 )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四 ) 學術合作關係 ( 五 ) 相關利害關係人 ( 六 )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十點規定 :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 提送教評會 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擬分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二個月之調查期間, 及校教評會 6 週之審議期間, 併形式審查及組成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期間共計 4 個月之處理期間 一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十點第二項規定 : 學校應於教評會審議後十日內, 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二 同原則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 : 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 三 同原則第十二點 :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 55

56 第十三條案件經審議後判定未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先提經校級教評會審議 經校級教評會審議再次檢舉內容, 無具體新事證者, 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 ; 有具體新事證者, 應依本辦法重新進行調查及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本部審議或備查後, 應由本部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十三點 : 案件經審議後判定未有違反本規定者, 檢舉人如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原檢舉案審議之校教評會審議 ; 依第五點第二項辦理者, 由本部審議 學校或本部經審議再次檢舉內容, 無具體新事證者, 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 ; 有具體新事證者, 學校或本部應依本原則進行調查及處理 對於檢舉人濫行檢舉, 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 學校得訂定相關評議及處理原則 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資格之審查比照教師, 爰明定其準用本辦法 訂定及修正程序 56

57 國立 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草案 ( 甲案 -2) 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處理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二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三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四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五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第三條案件經審議後判定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應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並依情節輕重,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下列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第四條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 向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 提出檢舉書, 並應具體指陳檢舉對象 內容及附證據資料 所檢舉案件, 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本校處理程序, 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 未具名但具體指陳違反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檢舉,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未具真實姓名之檢舉或無具體對象或充分舉證者, 不予處理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應依職權主動陳報處理 第五條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於接獲檢舉案或各級教評會陳報後, 應會同教務長於四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 確認是否受理 未符合形式要件者不予受理, 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 ; 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 應組成學術倫理審議小組處理 57

58 校級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確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 但如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第六條學術倫理審議小組由校級教評會推舉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負責調查及審議教師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其審議之議決須經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指定成員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 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應駁回送審人之聘任或升等申請, 並由本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一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查證並送校級教評會審議認定之 第九條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事時, 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 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作為學術倫理調查小組審理時之依據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於各審查人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審理時,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第十條學校審理單位成員 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 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迴避 : 一 師生 二 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 學術合作關係 五 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第十一條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 由小組召集人簽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校級教評會應於六週內依據第三條規定作出處置決議 第十二條校級教評會應於決議後十日內, 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並依其事件之性質分別載明申復或申訴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或其他法定救濟程序 檢舉案件經校級教評會審議認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者,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函報教育部備查, 並由教育部公告及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送審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第十三條案件經審議後判定未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先提經校級教評會審議 經校級教評會審議再次檢舉內容, 無具體新事證者, 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 ; 有具體新事證者, 應依本辦法重新進行調查及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58

59 國立 大學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相關規定處置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 乙案 ) 草案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為預防與處理教師違反性別平等及學術倫理 一般專業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並符合比例原則, 依據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說明一 教師法第 17 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一 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 導引其適性發展, 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 進修 六 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 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 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 18 條 :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 59

6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 數款之處置 :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三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3 條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 :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查本校為授權自審學校, 於本辦法訂定前, 自應依前開規定準用 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 所為處置仍屬有效, 併予敘明 五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十四點 : 學校應參酌本處理原則, 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處理原則 一 本校教師如違反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本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60

61 防治準則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本校教師性別平等倫理守則等法規,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本辦法所稱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本校聘約 章則或其他法令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送審教師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以下簡稱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 二 )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 三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四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五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二 其他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抄襲 剽竊 研究造假 其他舞弊情事, 或於研究構想 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違反其他專業倫理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本校聘約 章則或其他法令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以不實憑證支領相關補助及獎 辦法 教師性別平等倫理守則 等規定, 因現行規定尚未建立多元處置機制, 致實務上僅能選擇適用教師法之解聘 停聘 不續聘等處置 ; 惟對於情節較輕微者, 如仍適用上開處置, 恐有處罰過重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故擬訂定本辦法以資依情節輕重分別適用 二 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刑懲責任分開之原則 :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 仍得為懲戒處分 ; 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 亦同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之立法精神 ; 且因契約責任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種類 處罰目的或法律效果本即不同, 故一行為需分別負擔契約 行政與刑事責任, 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三 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二點規定 : 本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 二 )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 三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四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五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四 又參酌近來新聞報導有關檢調大動作調查國立大學教師詐領計畫案 業務費及相關補助經費弊案 本校亦應儘速訂定相關處置規定, 俾使本校教師有所依循 61

62 勵 二 利用職務上行使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規定 三 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機關 法人或個人訂約, 接受研究委託或兼職 兼課 四 違反本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相關規定 五 違反聘約或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本校教師違反前三項專業倫理相關規定, 除依教師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懲處外, 得併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相關處置 其情節輕微者, 得僅依本辦法規定為適當之處置 第二章處置措施第三條本校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相關規定, 得視行為人違反之情節輕重, 分別或併為下列各款一年以上至五年以下一定期間與規範目的相關之處置措施 : 一 課予特定義務 二 不得開設必修課 三 不得擔任特定性別研究生之指導教師 四 不得辦理提敘薪級 年資加薪 年功加俸, 但年功俸已至其教師等級最高一級者不適用之 五 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六 不得擔任校內主管 導師職務 七 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離校研修 借調 出國講學或進修 一 參考國內外知名大學之案例 ( 如 : 臺灣大學組織規程 成功大學教師聘約 Yale Harvard Princeton UC 等大學規定 ), 草擬本校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之處置措施, 依其情節輕重得分別適用其中一款或同時併為多款處置 又為避免因未設期間限制或限制過久而過度影響其教師權益, 爰參考刑法緩刑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規定, 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處置裁量期間, 使其有檢討後復權之機會 二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 :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 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並解決爭執, 得與人民和解, 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62

63 八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九 不得支領彈性薪資 十 不得支領新聘教師及研究人員額外給與 十一 不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 十二 不得申請升等 十三 不得擔任校內特定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十四 視同記過一次之處分, 並參照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規定, 減發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數額 十五 執行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浮報 虛報相關經費, 致本校受補助機關 ( 構 ) 追回 降低管理費之處分者, 本校得對其行使求償權 十六 書面告誡 十七 其他為符合教育目的或避免再發生相類行為之職務上必要處置 明列第一款規定, 使教評會得採課予行為人特定義務之處置, 以補償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或損失 例如 : 非因故意之輕微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 如因過失漏未引注等 ), 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於本校認可之國內外學術期刊一定篇數著作, 以補償其因此事件減損之學術聲望 三 因教師可兼任職務種類繁多, 除各級行政主管職務外, 尚包含各級教評會委員 校務會議代表 教師徵聘委員會委員 系務會議代表 招生委員會委員等, 為避免未來新增職務未及規範限制, 將本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為 不得擔任校內特定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以資適用 四 為避免行為人仍可利用教師職務關係, 致再發生相類行為, 並兼顧學生受教權之保障, 明列第十七款規定供彈性運用, 惟其適用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並以與教師職務相關者為限 例如 : 執行計畫案時不得招收特定性別助理 不得於校內外進行學生單獨訪談 不得與特定性別助理單獨會晤 ( 為防止利用招收助理之機會再違反規定 ) 不得繼續配給借用宿舍( 需以 防止利用在校住宿之機會 再違反規定為限 ) 等 五 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 : 行政行為, 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違反專業倫理相關規定之態樣眾多, 依本規定為處置措施時, 仍應遵循行政行為適 63

64 當性原則, 禁止不當連結之處置 例如 : 以不實憑證支領相關補助, 即與不得擔任特定研究生之指導教師 不得開設必修課等處置措施顯無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四條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應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並視情節輕重, 依下列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備查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五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 二年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一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7 條規定 :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 64

65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除依前二項之規定處置外, 得併依第一項規定為適當之處置 第三章學術倫理事件調查程序第五條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六條學術倫理審議小組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 推舉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負責調查及審議教師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其審議之議決須經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之檢舉, 應即進入本校處理程序, 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於接獲檢舉案或各級教評會陳報後, 應會同教務長於四日內完 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 報本部審議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處理 二 同辦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 :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違反學術倫理相關事件, 涉及專業認定, 爰規定其調查之特別程序 學術倫理事件涉及專業認定, 應交由專業 公正 中立者認定為原則 且有關違反送審教師資格事項, 除相關證件 紀錄登載不實 干擾審查人等有明顯事實可稽外, 均應由個別領域校外審查人基於專業認定事實, 故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之功能應以其客觀公正性為主 一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4 點規定 : 學校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 應即進入校內處理程序, 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 65

66 成形式要件審查, 確認是否受理 未符合形式要件者不予受理, 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 ; 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 應組成學術倫理審議小組處理 校級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確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 但如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八條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指定委員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四目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查證並認定之 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所定情事時, 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 學校對於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案,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 教師資格送審涉及專業資格認定, 其舞弊情事於本校學術聲譽影響重大 ; 學校若涉及隱匿 縱容違法情事時, 更將影響本校授權自審資格 教育部年度獎補助預算等重大權益 故各級教評會對違反教師資格送審規定之案件應本其職權主動陳報處理, 以免影響本校整體教師權益 三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10 點規定 :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 提送教評會 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一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9 點規定 : 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 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召集人或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教評會審議 ; 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本部備查 二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 7 點規定 : 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應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 三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第八點 : 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 66

67 學者專家審查後, 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作為學術倫理審議小組審理時之依據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於依前項規定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審理時,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行為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事時, 依其案件之性質, 適用本條規定之程序 第四章審議程序第九條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移送所屬單位, 循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案件之處理, 相關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應組成學術倫理審議小組調查, 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移送校級教評會辦理 違反其他專業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由行為人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相關事證調查及審議, 並將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循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接獲檢舉或相關單位交辦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審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前三項之處理建議及本辦法之規定為審議前, 應予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款所定情事時, 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 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作為學校審理時之依據 學校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學校審理時,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規定 :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二 依本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第 2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及同條第 3 項規 67

68 第十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違反性別平等或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之調查報告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尊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之處理建議, 除能提出具體理由並經決議通過者外, 不得變更之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者,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 定 :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 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亦規定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 學術倫理事件因涉及專業領域之認定, 應另組學術倫理審議小組審查 並依其專業認定事實辦理, 且依大法官釋字第 462 號解釋之意旨, 亦不得由各級教評會以多數決否定之 又考量外審作業所需時間較長, 且該類事件對於本校學術聲望及其他教師未來申請各機關 ( 構 ) 委託補助計畫均有重大影響, 學校處置程序應迅速一致, 爰規定是類案件由校級教評會審議 四 至於其他違反專業倫理案件之審議及評斷, 則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自行調查 審議 又為避免各級教評會調查審議作業過久, 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明定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內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5 條之規定,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為避免各級教評會因法律見解不同致生程序瑕疵, 爰重申有關事實認定之程序, 並明訂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 除能提出具體理由並經決議通過者外, 不得變更之 二 依教育部 98 年 12 月 24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示略以 : 基於維護學 68

69 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並應於決議中敘明所引據之規定或具體理由, 校級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十一條校級教評會依本辦法為處置之最終決議後, 本校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行為人及檢舉人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依其事件之性質分別告知申復或申訴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或其他法定救濟程序 第一項處置決議之執行, 應由本校業務主管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經校級教評會審議認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情事者,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函報教育部備查, 並由教育部公告及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送審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生受教權益及尊重大專院校自主, 有關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 而系 ( 所 ) 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不合或顯有不當時, 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並得納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 爰將相關處理原則明訂於本辦法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第 3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第 1 項 :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三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四 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 :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 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 教師法第 33 條 :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 再申訴決定者,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 69

70 定, 請求救濟 六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 12 點 :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本部審議或備查後, 應由本部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審理單位成員 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 與行為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迴避 : 一 師生 二 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 學術合作關係 五 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第五章附則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 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 6 點 : 學校審理單位成員 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 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以迴避 : ( 一 ) 師生 ( 二 ) 三親等內血親 ( 三 )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四 ) 學術合作關係 ( 五 ) 相關利害關係人 ( 六 )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二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一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 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研究人員之待遇 福利 進修 年資晉薪 退 70

71 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休 撫卹 資遣 休假研究等事項, 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 依其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爰明定其準用本辦法 本辦法修正程序 71

72 國立 大學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相關規定處置辦法草案 ( 乙案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為預防與處理教師違反性別平等及學術倫理 其他專業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並符合比例原則, 依據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本校教師性別平等倫理守則等法規,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本辦法所稱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本校聘約 章則或其他法令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送審教師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以下簡稱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 二 ) 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 三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四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五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二 其他學術成果涉及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抄襲 剽竊 研究造假 其他舞弊情事, 或於研究構想 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違反其他專業倫理相關規定, 係指教師違反本校聘約 章則或其他法令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以不實憑證支領相關補助及獎勵 二 利用職務上行使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規定 三 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機關 法人或個人訂約, 接受研究委託或兼職 兼課 四 違反本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相關規定 五 違反聘約或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本校教師違反前三項專業倫理相關規定, 除依教師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懲處外, 得併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相關處置 其情節輕微者, 得僅依本辦法規定為適當之處置 第二章處置措施第三條本校教師違反專業倫理相關規定, 得視行為人違反之情節輕重, 分別或併為下列各款 72

73 一年以上至五年以下一定期間與規範目的相關之處置措施 : 一 課予特定義務 二 不得開設必修課 三 不得擔任特定性別研究生之指導教師 四 不得辦理提敘薪級 年資加薪 年功加俸, 但年功俸已至其教師等級最高一級者不適用之 五 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六 不得擔任校內主管 導師職務 七 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離校研修 借調 出國講學或進修 八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九 不得支領彈性薪資 十 不得支領新聘教師及研究人員額外給與 十一 不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 十二 不得申請升等 十三 不得擔任校內特定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十四 視同記過一次之處分, 並參照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規定, 減發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數額 十五 執行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浮報 虛報相關經費, 致本校受補助機關 ( 構 ) 追回 降低管理費之處分者, 本校得對其行使求償權 十六 書面告誡 十七 其他為符合教育目的或避免再發生相類行為之職務上必要處置 第四條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應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並視情節輕重, 依下列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備查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五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 二年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 73

74 書, 並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前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除依前二項之規定處置外, 得併依第三條規定為適當之處置 第三章學術倫理事件調查程序第五條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六條學術倫理審議小組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 推舉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負責調查及審議教師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其審議之議決須經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之檢舉, 應即進入本校處理程序, 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於接獲檢舉案或各級教評會陳報後, 應會同教務長於四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 確認是否受理 未符合形式要件者不予受理, 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 ; 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 應組成學術倫理審議小組處理 校級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確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 但如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八條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指定成員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 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四目所定情事時, 應由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查證並認定之 送審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所定情事時, 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 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作為學術倫理審議小組審理時之依據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於依前項規定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學術倫理審議小組審理時,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行為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事時, 依其案件之性質, 適用本條規定之程序 第四章審議程序第九條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移送所屬單位, 循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案件之處理, 相關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應組成學術倫理審議小組調查, 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及 74

75 處理建議, 以書面移送校級教評會辦理 違反其他專業倫理相關規定事件, 由行為人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相關事證調查及審議, 並將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循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接獲檢舉或相關單位交辦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審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前三項之處理建議及本辦法之規定為審議前, 應予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條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違反性別平等或學術倫理相關規定事件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之調查報告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尊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學術倫理審議小組之處理建議, 除能提出具體理由並經決議通過者外, 不得變更之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者,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並應於決議中敘明所引據之規定或具體理由, 校級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十一條校級教評會依本辦法為處置之最終決議後, 本校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行為人及檢舉人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依其事件之性質分別告知申復或申訴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或其他法定救濟程序 第一項處置決議之執行, 應由本校業務主管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經校級教評會審議認確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情事者,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函報教育部備查, 並由教育部公告及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送審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審理單位成員 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 與行為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迴避 : 一 師生 二 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 學術合作關係 五 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第五章附則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75

76 創新業務及簡化流程工作圈 - 北區 ( 照片 ) 活動照片 工作圈第一次會議 工作圈第二次會議 工作圈第三次會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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