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位置圖 交通資訊 : 一 搭臺鐵或高鐵至 板橋車站 下車, 步行約 5 分鐘至本處 二 搭公車 1. 板橋公車站 下車, 步行約 5 分鐘即至本處 公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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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便民服務手冊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國定假日除外 )8 時至 17 時 ( 午休時間櫃台照常服務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43 號 2 樓總機 (02) 傳真 (02)

2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位置圖 交通資訊 : 一 搭臺鐵或高鐵至 板橋車站 下車, 步行約 5 分鐘至本處 二 搭公車 1. 板橋公車站 下車, 步行約 5 分鐘即至本處 公車有 藍 32 藍 33 藍 37 藍 板橋 基隆 2. 民權路口 站下車, 步行約半分鐘即達本處大門 公車有 副 1032 板橋 基隆 3. 新北市政府 站下車, 步行約 1 分鐘即達本處大門 公車有 板橋 基隆 三 搭乘捷運藍線至 板橋站, 自 2 號出口, 沿稅捐處或新北市政府標示步行地下通道, 約 5 分鐘即至本處 2

3 目錄 壹 服務理念 4 貳 交通違規案件的查詢管道 5 參 交通違規通知單的處理方式 7 肆 交通違規罰鍰的繳納管道 9 伍 交通違規案件的申訴 20 陸 交通違規移轉至實際駕駛人 27 柒 交通違規轉責過戶前車 30 捌 裁決書 33 玖 交通事故案件鑑定服務 35 拾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或拒測之處罰 38 拾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金額基準表 42 拾貳 各相關機關一覽表 117 3

4 壹 服務理念 本處係屬第一線為民服務機關, 當民眾臨櫃時, 需秉持良好的服務態度, 提供民眾舒適的洽公環境與簡化的櫃台服務 而本處案件數量龐大, 服務對象眾多的業務特性, 亦需提供民眾多元化的諮詢與申辦管道, 方能滿足不同的服務需求 更重要的是, 當我們執行處罰的工作時, 更需要在處罰之外提供民眾視如己親的服務, 如此方能更深刻地使民眾感受到本處的用心, 化解原有不滿的情緒 爰此, 本處以 優質裁決, 無縫服務 為願景, 希望藉由 貼心 科技 便利 的具體作為, 與 主動關心, 處處用心 的服務策略, 以達成 專業效率 便民熱忱 的服務目標, 並能提升整體服務品質 4

5 貳 交通違規案件的查詢管道 查詢管道查詢方式備註 網 路 監理服務網 操作方式 : 進入監理服務網 點 超 統一 i-bon 選 交通違規 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 個人 :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公司 : 輸入公司統一編號 利用超商內多媒體資訊機 商 全家 Famiport 個人 :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萊爾富 Life-et 公司 : 輸入公司統一編號及車號 OK OK-go 電 話 中華電信新一代 語音服務 操作方式 : 1. 市話直接撥打電話 或 若市話為 6 碼之地區請撥 , 行動電話撥打請加 (02) 2. 接通後輸入用戶碼 168# 3. 依語音系統指示輸入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5

6 4. 輸入車輛或駕駛人所屬監理所站代 碼 代碼所屬所站代碼所屬所站 1 臺北市 4 桃園 新竹 苗栗 2 高雄市 金門縣 5 臺中 彰化 南投 3 新北市 基隆 6 雲林 嘉義 臺南 宜蘭 花蓮 7 高雄市 ( 原高雄 縣 ) 屏東 臺東 澎湖 電 本處話務中心專 撥打電話 (02) 轉 9, 竭誠為您 請於 話 線 服務 上班 時間 來電 6

7 參 交通違規通知單的處理方式 一 確認交通違規通知單各項資訊是否正確 : 請檢視通知單上列各項欄位資料, 如 : 駕駛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車主姓名 車牌號碼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等及採證照片是否正確無誤 二 檢視違規通知單左上方勾選之處理方式 : 得採網際網路 語音轉帳 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 一 ) 勾選得採網際網路 語音轉帳 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者, 請利用違規通知單背面 7

8 說明之代收管道繳納罰鍰結案 ( 二 ) 勾選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 請至各地區監理所 ( 站 ) 裁決處( 所 中心 ) 及本處辦理, 車輛或駕駛人設籍新北市之案件請至本處辦理 三 檢視後對違規通知單是否仍有疑義 : ( 一 ) 無疑義 : 請依前述勾選之處理方式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 ( 二 ) 有疑義 : 向管轄機關提出陳述意見, 詳見 交通違規案件之申訴 一節 8

9 肆 交通違規罰鍰的繳納管道 單純繳納罰鍰案件請於交通違規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 依下表 ( 交通違規案件繳納罰鍰管道一覽表 ) 各繳款管道擇ㄧ繳納罰鍰 若涉及須合併辦理牌 ( 駕 ) 照的吊扣 ( 銷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或分期付款, 仍請親洽應到案處所辦理 交通違規案件繳納罰鍰管道一覽表 繳納管道繳納方式及手續費備註 監理服務網 電話語音轉帳 繳納方式 : 持卡人須為 1. 進入監理服務網 : 點選 交通違車主或駕駛規 進入 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 繳納個人本人 人違規請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 繳納公司車輛違規請輸入公司統一編號 2. 本處與多家金融機構合作, 請依指示選擇以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 詳情請洽本處網站查詢 手續費 : 各金融機構手續費不相同請洽各金融機構查詢, 活期性帳戶 ( 金融卡 ) 手續費上限 15 元, 信用卡手續費上限 20 元 繳納方式 : 1. 撥打 或 接通後撥打用戶碼 168# 2. 行動電話撥打該語音系統請加 請將身分證字號第一位英文字母轉換為 2 位阿拉伯數字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本作業僅適用 按鍵式 電話 2. 持卡人須為車主或駕駛人本人 3. 轉帳服務疑問, 請電洽 : 9

10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4. 車輛或駕照所屬所站代表 代碼所屬所站 1 臺北市 2 高雄市 金門縣 3 新北市 基隆 宜蘭 花蓮 4 桃園 新竹 苗栗 5 臺中 彰化 南投 6 雲林 嘉義 臺南 7 高雄市 ( 原高雄縣 ) 屏東 臺東 澎湖 5. 本處與多家金融機構合作, 請依指示選擇以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 詳情請洽本處網站查詢 手續費 : 各金融機構不同, 詳情請洽各金融機構查詢, 金融卡手續費上限 15 元, 信用卡手續費上限 20 元 10

11 便利超商 1. 多媒體資訊機 : 操作流程 : 使用 7-11 i-bon 萊爾富 Life-et 全家 Famiport 或 OK OK-go 等多媒體資訊機查違規 列印繳款單 超商櫃檯繳款 索取繳款收據及手續費之統一發票 繳款後可即時銷案 手續費 : 每筆違規案件 13 元 郵局 拖吊場 代檢廠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板橋服務中心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樹林辦公室新北市政府交通事 2. 門市櫃檯 : 7-11 全家 OK 萊爾富 此限三段式條碼違規通知單或裁決書且非逾期案件, 繳款後須 1-3 天銷案 手續費 : 每筆違規案件 :6 元 1. 持違規通知單或裁決書至郵局窗口繳納 2. 購買匯票 受款人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匯票須連同違規通知單或裁決書或陳述 ( 申訴 ) 回復文, 並註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以掛號方式郵寄本處 手續費 : 郵局窗口 :10 元 匯票匯費 :30 元領車時可於拖吊場直接繳納該次違規停車罰鍰 手續費 : 無 驗車時發現之未繳納罰鍰案件, 可直接於代檢廠繳納 手續費 : 無 1. 請持違規通知單或裁決書等相關資料至櫃檯辦理業務及繳納罰鍰 2. 手續費 : 無 1. 公司車查違規, 請輸入統一編號 + 車號 ; 個人查違規請輸入駕駛人 ( 或車主 ) 身分證號碼 + 生日 2. 繳款收據憑證請保存ㄧ年 11

12 件裁決處蘆洲辦公室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基隆辦公室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和辦公室 12

13 交通違規事件民眾臨櫃繳款作業 流程圖 權責單位作業流程輸出表單 違規裁罰課 櫃台 民眾攜帶 違規通知單 通知聯或 相關文件至裁罰櫃台 違規通知單 無 違規裁罰課 持有 違規通知單 違規通知單 櫃台 案件管理課 有 請案件管理課協助調出 違規通知單 移送聯或由公路監理系統列印違規查詢報表代替 違規通知單 代替報表 一般案件 案件類型 需至應到案處 所處理之案件 違規裁罰課 櫃台 審查違規事件及 作裁罰 審查違規事件及作裁罰, 若需扣吊 ( 銷 ) 駕 ( 牌照 ) 則依 違規吊扣 ( 銷 ) 作業程序, 若有其他的裁罰事項則違 違規通知單 代替報表 規裁罰課櫃台人員依法辦理 違規裁罰課櫃台 裁罰內容鍵入公路監理系統 分期繳 是 辦理分期繳納 罰鍰作業 違規罰鍰分期繳 納申請 ( 切結書 ) 違規裁罰課櫃台 否民眾於櫃台繳費 違規裁罰課 櫃台 收費人員列印 交通違規罰鍰收 據 交給民眾 交通違規罰鍰 收據 13

14 . 作業說明 : 1 交通違規事件民眾臨櫃繳款的作業 1.1 民眾取號碼牌, 依順序至指定櫃台 1.2 民眾繳交 違規通知單 通知聯, 若未攜帶 違規通知 單 通知聯, 則請案件管理課協助調出 違規通知單 移送聯或由公路監理系統列印違規查詢報表代替 1.3 一般案件則由違規裁罰課櫃台人員審查違規事件, 依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作裁罰, 將裁罰內容鍵入公路監理系統 1.4 需至應到案處所處理之案件則由違規裁罰課櫃台人員 審查違規事件, 依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 作裁罰, 若需吊扣或吊銷駕 ( 牌照 ) 則依 違 規吊扣 ( 銷 ) 作業程序, 若有其他的裁罰事項則由違規 裁罰課櫃台人員依法辦理, 將裁罰內容鍵入公路監理系 統 1.5 民眾至收費櫃台繳費後, 由收費人員列印 交通違規罰 鍰收據 交給民眾 2 辦理分期繳納罰鍰的作業 2.1 民眾至本處依 1.1 至 1.3 作業 2.2 民眾至櫃台填寫 違規罰鍰分期繳納申請 ( 切結書 ), 14

15 櫃台確認內容無誤後鍵入公路監理系統 民眾於窗口繳納第一期罰鍰後, 每月依 違規罰鍰分期繳納申請 ( 切結書 ) 繳款日期及金額繳納罰鍰 2.3 未滿 20 歲者, 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15

16 申辦交通違規罰鍰分期繳納流程圖 每期以 1 個月計算, 總分期數, 不得逾 18 期 每期不得低於 500 元 ( 除最後 1 期外 ) 先就分期案件開立裁決書並送達 是否有違約未按時繳納 是 若未依規定逾期未繳納, 視同全部到期, 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 否 1. 繼續辦理 2. 如為酒後駕車應全部繳清始得憑收據領回車輛, 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事故者, 於申請分期繳納第 1 期罰鍰金額後, 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備註 : 1. 如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 執照, 應結清所有未結之案件 16

17 2. 如辦理分期且已繳納第 1 期罰鍰者, 可向公路監理機關註記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其他各項登記 汽車檢驗 3. 汽車駕駛人除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 於期間屆滿後, 始得依前述第 2 點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17

18 退款作業 流程圖 權責單位作業流程輸出表單 民眾秘書室 民眾填寫 退款領款通知書 親洽櫃台或郵寄至本 郵寄 秘書室收件 退款領款通知書 親洽櫃枱 違規裁罰課櫃台郵寄作業程序承辦人員 由櫃枱人員審查內容確認無誤 交付違規裁罰課承辦人員 退款領款通知書 違規裁罰課櫃台郵寄作業程序承辦人員 經櫃枱人員或郵寄作業程 序承辦人員審查內容無誤 後, 送課室主管簽核 由郵寄作業程序承辦人員審查內容確認無誤 退款領款通知 書 違規裁罰課櫃台郵寄作業程序承辦人員 退款領款通知書 送自櫃台人員, 並鍵入公路監理系統 郵寄 作業 承辦人員領取現金並會簽送秘書室 退款領款通知 書 親洽櫃枱 收費櫃台出納人員 民眾至收費櫃台領取現金 交付秘書室由出納人員 逕匯民眾指 18

19 作業說明 : 5 退款作業 5.1 民眾因交通違規案件經申訴案件作業程序免罰 溢繳 重複繳款或其他原因應辦理退款作業時, 應填寫 退款 領款通知書 親洽櫃枱或至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網站下載 退款領款通知書 利用郵寄方式郵寄本處辦 理退款 5.2 以郵寄方式辦理退款作業者, 於違規裁罰課承辦人收到 民眾填妥後郵寄之 退款領款通知書 作內容審查確認 無誤並送課室主管簽核後, 交付櫃枱人員, 由櫃台人員 鍵入公路監理系統並領取應退金額現金, 再將應退款金 額現金會簽秘書室, 由秘書室出納人員逕匯民眾指定帳 戶 19

20 伍 交通違規案件的申訴 一 申訴之理由 : 舉凡針對交通違規通知 ( 紅 ) 單舉發之違規事實或採證照片有疑義, 均可提出申訴 二 申訴之管道 : ( 一 ) 可向交通違規通知 ( 紅 ) 單之原舉發機關或登載之應到案處所辦理申訴 ( 二 ) 本處僅受理應到案處所為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交通違規申訴案件 三 辦理申訴應備文件 : ( 一 ) 交通違規通知 ( 紅 ) 單影本 ( 二 ) 申訴書 ( 敘明理由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車號及違規單號 ) ( 三 ) 採證照片或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四 申訴方式 : ( 一 ) 親洽本處或本處所轄各辦公室櫃台辦理 ( 二 ) 掛號郵寄至原舉發機關或本處 ( 三 ) 利用本處網站 ( 線上申訴 : 20

21 線上申辦 - 受理本市舉發之交通違規申訴 輸入車號 違規單號 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即可辦理線上申訴 ( 四 ) 傳真 ((02) 至本處, 並請於傳真後來電確認 五 申訴原因與建議提供資料 : 申訴原因 車號 車色 車型 不符 建議提供資料 違規通知單 採證照片, 如非明顯 不符請提供所有車輛之佐證照片以 利參處 標誌 標線設置模 糊不清 違規事實不符 違規通知單 採證照片, 請提供相 關佐證資料 違規通知單 採證照片, 請提供明 確與舉發事實不符之佐證照片以利 參處 身分證或號牌遭冒 用 請向警察機關報案, 若已查證確遭 冒用, 請提供相關函文或司法機關 裁判證明參處 六 申訴作業流程及申訴回復時間 : 若民眾陳述內容與提供之佐證資料, 無法明確判定是否 21

22 有違規者, 將轉請原舉發單位儘速查證, 俟該舉發單位查復, 並審慎檢視申訴理由 綜合各項資料審查後回覆 如為本市舉發案件最長為 42 天回覆 ; 如為外縣市舉發案件, 最長為 49 天內回覆 七 申訴期間罰鍰會不會增加 : 不會, 當您接到申訴回覆時, 若仍需依法裁處, 本處將依據您申訴日期 ( 或申訴掛號郵戳日期 ),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 並給予約 1 個月的寬限期限, 可依申訴當時的罰鍰金額繳納結案 若申訴結果為免罰時, 將針對已繳納的罰鍰辦理退款 八 如何查詢您向本處提出之違規申訴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 一 ) 可提供車牌號碼 違規通知單或身分證字號, 電洽本處話務中心 ( 轉 9) 客服人員為您服務 ( 二 ) 可登入本處網站 ( 查詢 : 為民服務 線上申辦進度查詢 申訴案件進度查詢, 輸入車號 違規單號及驗證碼即可查詢申訴案件辦理進度 九 對申訴結果不服怎麼辦? 民眾不服舉發事實者, 向原舉發機關或本處提出申訴後, 22

23 經本處答覆後仍不服者, 可到案製開裁決書或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之不變期間內 (30 日之不變期不因提出申訴而得延長之 ), 以本處為被告, 檢具行政訴訟狀 裁決書 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逕向住居地 違規行為地或本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另按行政訴訟法規定, 民眾於起訴前需先向法院案件繳納新臺幣 300 元裁判費, 而裁判費及證人費日後均由敗訴者負擔 23

24 24 十 交通違規舉發事件民眾申訴案件 作業流程圖權責單位作業流程輸出表單秘書室違規裁罰課櫃台違規申訴課違規申訴課違規申訴課秘書室違規申訴課案件管理課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公文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公文舉發單位回函申請人提出違規事件申訴資料是否是否通知申請人補齊資料函請原舉發單位查證舉發單位函復結依舉發單位意見查明後函復申請人維持或變更原舉發申請人是否接受再申訴或提起行政訴訟是否繳納罰鍰結案撤銷原舉發案件是否繳結發函通知申請人退款是鍵入撤銷原舉發註記否

25 作業說明 : 1. 交通違規舉發事件民眾申訴案件作業的程序 1.1 當民眾需要提出交通違規舉發事件申訴時, 可採取下列方式申請 : 1)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站線上申辦 - 受理本市舉發之交通違規申 訴 輸入車號 違規單號 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即可辦理 線上申訴 2) 申請人可至本處違規裁罰課櫃台窗口送件, 違規裁罰課櫃台 人員將案件交由本處的秘書室, 秘書室收件後再送交至違規 申訴課處理 1.2 由違規申訴課承辦人確認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內容是否完整, 若完整無誤則由違規申訴課承辦人依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及 公文管理程序 製發公文, 連同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及相關資料送至秘書室, 由秘書室郵寄原舉發單位協助查證 ; 若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填寫資料不全, 由違規申訴課承辦人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 25

26 1.3 當經原舉發單位函復維持或變更原舉發, 違規申訴課承辦人依 公文管理程序 製發公文, 連同原舉發單位的回函及相關舉證資料送至秘書室, 由秘書室郵寄予申請人, 請申請人繳納罰鍰結案 1.4 當經本處裁處撤銷原舉發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1) 若申請人已先於本處繳納罰鍰, 違規申訴課承辦人依 公文管理程序 製發公文, 連同原舉發單位的回函及相關舉證資料送至秘書室, 由秘書室郵寄予申請人, 通知申請人至本處違規裁罰課櫃檯以轉帳方式辦理退款 2) 若申請人已先行向其他裁罰機關繳納罰鍰, 違規申訴課承辦人依 公文管理程序 製發公文, 連同原舉發單位的回函及相關舉證資料, 由秘書室郵寄予申請人, 並通知其他裁罰機關協助辦理退款 3) 若申請人未先繳納罰鍰則由違規申訴課會辦案件管理課, 由案件管理課登錄撤銷原舉發之註記 1.5 當申請人不服維持或變更原舉發, 則可提再申訴或行政訴訟 26

27 陸 交通違規移轉至實際駕駛人 交通違規移轉駕駛人 作業流程圖 權責單位 作業流程 輸出表單 秘書室規裁罰課櫃台案件管理課 收件 交通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 案件管理課 資料是否齊備 否 通知補正 補正資料是否齊全 否 駁回, 處罰汽車所有人 是 是 辦理移轉駕駛人 案件管理課 本市 判別駕駛人管轄地 外縣市 公文 秘書室 案件管理課 函知駕駛人 函請駕籍管轄機關處理 違規通知單交通違規移轉 駕駛人申請書 27

28 作業說明 : 1 交通違規移轉至實際駕駛人的程序 1.1 當民眾發生交通違規事件時, 若需移轉至實際駕駛人時, 則申請人可至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網站下載 交 通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 予以填寫, 申請人將 交通 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 及相關資料郵寄至本處的秘書 室, 秘書室收件後送轉交至案件管理課處理 ; 或申請人 可至本處違規裁罰課櫃台窗口送件, 違規裁罰課櫃台人 員將案件交由本處的秘書室, 秘書室收件後再送交至案 件管理課處理 1.2 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確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資料包含 下列項目 : 1) 交通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 填寫確實 2) 是否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請 3) 違規通知單 正本 4) 若屬於租賃車輛時需提供租賃契約書, 或自備車輛參與 經營契約書 5) 車輛所有人身分證影本 6) 駕駛人身分證影本或駕駛執照影本 7) 若需要時需附上採證照片, 如無照片請填具切結書 28

29 1.3 若 申請資料不齊全時則通知申請人補件, 申請人 補件後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依 重新確認申請資 料 若申請人無法提供完整的資料時, 則駁回申請案 件 1.4 若 申請資料齊全時, 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判別駕 駛人管轄地, 並登入公路監理系統 1.5 若駕駛人管轄地為本處管轄範圍, 則由案件管理課承辦 人製發公文連同違規通知單正本送至秘書室, 由秘書室 郵寄至駕駛人, 則本案件結案 1.6 若駕駛人管轄地為非本處管轄範圍, 則由案件管理課承 辦人開立公文及本案的所有資料送至秘書室, 由秘書室 函送駕駛人管轄機關處理 1.7 若案件是由其他管轄機關轉至本處, 則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依 至 處理 29

30 柒 交通違規轉責過戶前車 交通違規轉責過戶前車主案 作業流程圖 權責單位作業流程輸出表單 秘書室 規裁罰課櫃台 案件管理課 收件 交通違規案 件陳述書 案件管理課 是否符合歸責 否 通知補正 補正資料是否齊全 否 駁回, 處罰汽車所有人 是 是 辦理移轉前車主 案件管理課 前車主是否為本市管轄 是 否 秘書室 案件管理課 函知前車主 函請駕籍管轄機關處理 公文 交通違規案 件陳述書 30

31 作業說明 : 2. 交通違規轉責過戶前車主案件的程序 2.1 當民眾發生交通違規事件時, 若需移轉至前車主時, 則 申請人可至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網站下載 交通 違規案件陳述書 予以填寫, 申請人將 交通違規案件 陳述書 及相關資料郵寄至本處的秘書室, 秘書室收件 後送轉交至案件管理課處理 ; 或申請人可至本處違規裁 罰課櫃台窗口送件, 違規裁罰課櫃台人員將案件交由本 處的秘書室, 秘書室收件後再送交至案件管理課處理 2.2 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確認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是否 填寫確實 2.3 若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填寫有問題時則通知申請人 補填, 申請人補填後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依 重新 確認申請資料 若申請人無法提供完整的資料時, 則駁 回申請案件 2.4 若 申請資料齊全時, 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判別前 車主管轄地, 並登入二代公路監理系統 2.5 若前車主管轄地為本處管轄範圍, 則由案件管理課承辦 人製發公文送至秘書室, 由秘書室郵寄至前車主, 則本 案件結案 31

32 2.6 若駕駛人管轄地為非本處管轄範圍, 則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製發公文連同本案所有資料送至秘書室, 由秘書室函送前車主管轄機關處理 2.7 若案件是由其他管轄機關轉至本處, 則由案件管理課承辦人依 至 處理 32

33 捌 裁決書 一 如何領取裁決書 : ( 一 ) 本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 ( 二 ) 非本人請攜帶以下證件 : 1. 委託書 ( 須有受處分人及受委託人雙方簽名蓋章 ) 2. 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 3.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二 什麼情況下會收到本處裁決書 : 若您的交通違規通知單逾應到案日 60 日以上仍未處理, 則本處將依法逕行製發裁決書通知您到案 三 收到裁決書如何處理? ( 一 ) 未有代保管物件並得採自動繳納者, 可至裁決書所載代收地點繳款結案, 或依裁決書上之處罰主文及應到案日期至應到案處所辦理 ( 二 ) 受處分人如不服裁決結果時, 應以本處為被告, 向原告 ( 受處分人 ) 住所地 居所地 所在地 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 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3

34 四 為何沒收到違規通知單就收到裁決書? 本處於電腦系統顯示違規案件通知單已完成送達卻尚未辦理結案的情形下, 才會製發裁決書 若您對違規通知單是否送達存有疑義, 請提出書面申訴 ( 須註明車號 單號並附上裁決書影本以利查詢 ), 我們將依據您的申訴書向舉發單位查證後回覆 五 收到裁決書遲未處理有何影響? 處分罰鍰部分將由處罰機關移送各地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 另涉及駕 ( 牌 ) 照吊扣 吊銷處分者則加重處分至註銷 34

35 玖 交通事故案件鑑定服務 申請鑑定注意事項 : 一 鑑定範圍 : 發生在新北市所轄之道路及國道, 事故發生日在六個月內 經警方處理且未進入司法程序者 ; 但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依規定不受理個人申請 ( 應向 司法機關 聲請 ) 二 申請有下列三種方式 : ( 一 ) 司法機關囑託 : 司法機關以公文將鑑定資料送至肇事鑑定課 ; 若未繳費則肇事鑑定課辦理催費 ( 每案新臺幣 3,000 元 ) ( 二 ) 憲警單位移送 : 憲警單位以公文將鑑定資料送至肇事鑑定課 ; 若未繳費則肇事鑑定課辦理催費 ( 每案新臺幣 3,000 元 ) ( 三 ) 個人申請鑑定需提供事故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如身分證或駕照等影本 ); 或代理人提供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證明影本, 可透過下列方式辦理 : 1) 經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網站線上申辦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資料填寫完畢, 使用雷 35

36 射印表機將繳費條碼列印後至鄰近超商繳納新臺幣 3,000 元之鑑定規費 2) 申請人可至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網站下載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填寫完成後至郵局購買新臺幣 3,000 元之郵政匯票 ( 受款人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或將新台幣 3,000 元匯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鑑定規費專戶, 帳號 : ), 匯款單備註欄註明 繳納鑑定規費, 將申請表及匯票 ( 或匯款單 ) 一同寄回本處辦理鑑定申請 3) 申請人亦可親自至本處服務櫃台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43 號 2 樓 ) 鑑定課窗口填寫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並將新臺幣 3,000 元鑑定規費匯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鑑定規費專戶, 帳號 : ), 匯款單備註欄註明 繳納鑑定規費 36

37 三 申請表 : 於本處網站上可下載, 或向本處服務中心索取 四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不受理鑑定 ( 一 ) 鑑定案件進入司 ( 軍 ) 法機關訴訟程序中, 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 二 ) 當事人申請或警 ( 憲 ) 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該期限者, 不在此限 ( 三 )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 四 )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37

38 拾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或拒測之處罰 一 1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修正後規定如下 : ( 一 ) 提高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為 15,000 元 ~90,000 元以下 ( 二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於 5 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2 次以上, 處新臺幣 90,000 元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三 ) 拒絕接受酒精檢測, 處新臺幣 90,000 元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 102 年 6 月 13 日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為更嚴格規定如下 : ( 一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1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者即不得駕車 ( 二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之 3 修正條文, 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2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而駕車者, 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 三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全部罰鍰後, 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 38

39 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 得於申請分期繳納第 1 期罰鍰金額後, 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 違反公共危險罪者, 可先持駕照正本及紅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 ( 銷 ), 俟司法機關判決後再行繳納罰鍰 四 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 酒後駕車者吊扣駕照 1 年 ;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吊扣駕照 2 年 ; 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照, 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另依條例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 除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 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 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 記違規點數 5 點 但 1 年內違規點數共達 6 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 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 吊扣其駕駛執照 五 102 年 6 月 11 日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之 3 39

40 修正條文, 觸犯該條文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依據刑法第 185 條之 3, 經司法判決確定 有期徒刑 者, 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 其記點 吊扣 ( 銷 ) 駕照或道安講習處分仍應執行 六 依據 100 年 11 月 23 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 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 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業務規定裁處 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 ; 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 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40

41 酒精濃度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0.15mg/L 未逾 0.25mg/L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0.25mg/L 未滿 0.4mg/L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0.4mg/L 未滿 0.55mg/L 吐氣酒精濃度達 0.55mg/L 以上 5 年內有第 2 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 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如下 : 車輛種類期限內繳納 逾期 30 日內繳納 逾期 30 日以上 60 日以內繳納 逾期 60 日以上繳納 機車 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小型車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型車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機車 22,500 24,500 29,000 33,500 小型車 29,000 32,000 38,000 44,000 大型車 33,500 37,000 44,000 50,500 機車 45,000 49,500 58,500 67,500 小型車 51,500 56,500 66,700 77,000 大型車 56,000 61,500 72,500 84,000 機車 67,500 74,000 87,500 90,000 小型車 74,000 81,500 90,000 90,000 大型車 78,500 86,000 90,000 90,000 所有車種 90,000 所有車種 90,000 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所有車種 90,000 備註 : 酒精濃度達 0.25mg/L 以上或酒駕發生事故者優先移送依刑事法律論處, 除罰鍰外, 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受吊扣銷駕駛執照處分 ; 如經不起訴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之裁判確定者, 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罰鍰裁罰之 以上如有異動請洽公路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資料庫查詢 : ( 41

42 拾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裁罰基準表罰鍰金額依交通部 104 年 12 月 29 日交路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為準, 如有異動請洽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 一 公路主管機關管轄部分 違反事件 未領用牌照行駛 拼裝車輛, 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 法條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法定罰鍰額度 ( 新臺幣 : 元 ) 或其他處罰 三 一 O 八 OO 三 一 O 八 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統一裁罰基準 ( 新臺幣 : 元 )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 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 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 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並禁止其行駛, 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並沒入之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並禁止其行駛, 車輛並沒入之 備 註 拼裝車輛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 一 O 八 OO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並禁止其行駛, 車輛並沒入之 使用偽造 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並禁止其行駛, 牌照扣繳 使用吊銷 註銷之牌照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 一 O 八 OO 機車 小型車 大型車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並禁止其行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駛, 牌照扣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繳, 汽車當場移置保管, 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 42

43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三 一 O 八 OO 三 一 O 八 OO 三 一 O 八 OO 機車小型車大型車機車小型車大型車 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並禁止其行七二 OO 七九 OO 九三 OO 一 O 八 OO 駛, 牌照吊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銷 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並禁止其行七二 OO 七九 OO 九三 OO 一 O 八 O 駛, 牌照吊 O 銷, 汽車當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場移置保管, 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 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並禁止其行 駛, 牌照吊 銷 牌照業經繳銷 報停 吊銷 註銷, 無牌照仍行駛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 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一 O 八 OO 三 一 O 八 OO 三 一 O 八 OO 機車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並禁止其行小型車七二 OO 七九 OO 九三 OO 一 O 八 OO 駛, 車輛當場移置保大型車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管, 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機車 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並禁止其行 小型車 七二 OO 七九 OO 九三 OO 一 O 八 OO 駛, 車輛並 大型車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沒入之 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 第十二條第四項 三 一 O 八 OO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汽車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 第十二條第四項 三 一 O 八 OO 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 照 43

44 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 塗抹污損牌照, 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第十三條第一款 二四 OO 四八 OO 三三 OO 三 三九 OO 並責令申請 換領牌照或 改正 塗改客 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 載重量 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四 OO 四八 OO 二四 OO 二 二八 OO 三一 OO 並責令改 正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牌照遺失或破損, 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 換發或重新申請 號牌污穢, 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 非行車途中因遇雨, 雪道路泥濘所致 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 又未申請延期, 仍使用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 期滿未繳還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 載運客貨, 收費營業 領用試車牌照, 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 不依 第十三條第三款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二四 OO 四八 OO 三 OO 三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 三三 OO 三 三九 OO 並責令申請 換領牌照或 三 三九 OO 四三 OO 四八 OO 改正 三 OO 四 OO 五 OO 責令改正 補發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責令改正 補發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 其牌照應予註銷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牌照應扣繳 註銷 小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牌照應扣繳 註銷 大型車 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應責令改 正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牌照應扣繳 並責令換 領 44

45 規定換領而行駛 各項異動, 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除頭燈外之燈光 雨刮 喇叭 照後鏡 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 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計程車, 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 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 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並應責令改 正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並應責令改 正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並應責令改 正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並應責令改 正, 反光紙 並應撤除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十七條第一項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 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九 OO 一八 OO 機車或自用汽車 營業小型車 營業大型車 高壓罐槽車 九 OO 一三 OO 一 OOO 一四 OO 一一 OO 一五 OO 一二 OO 一 一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 一五 OO 一 一七 OO 一八 OO 牌照, 至檢驗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合格後發還, 逾期六 個月以 上者, 註銷其 牌照 二 經檢驗 不合格 之 汽 45

46 汽車車身 引第十八條擎 底盤 電系等重要設備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 汽車車身 引擎 底盤 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 第十八條 二四 OO 九 二四 OO 九 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及汽車 可變更設備 不可變更設備 可變更設備 車, 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 吊扣其牌照 二四 OO 二 三一 OO 三 一 並責令其檢驗 二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 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 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 再違反前項規定者, 吊銷牌照 二四 OO 二 三一 OO 三 一 並責令 其 檢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驗 二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並吊扣牌照三 個月 ; 三年內 經吊扣 46

47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 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一二 OOO 二四 OOO 自用車 營業車 不可變更設備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 七二 OO 七九 OO 九三 OO 九 牌照二次, 再違反前項規定者, 吊 銷 牌 照 一二 OOO 一 一五 OOO 一八 OOO 應責令其參一四 OOO 一五 OOO 一八 OOO 二一 OOO 加臨時檢一八 OOO 一九 OOO 二 二四 OOO 驗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 未於行車前改善, 仍繼續行車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 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 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九 OOO 一八 OOO 九 OOO 一二 OOO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條行為 九 OOO 九九 OO 一一 OOO 一 應責令其參 加臨時檢 驗 一四 OOO 一五 OOO 一八 OOO 一八 OOO 九 OOO 九九 OO 一一 OOO 一二 OOO 應責令其參 加臨時檢 驗 汽車煞車, 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 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 仍准駕駛人使用 汽車引擎 底盤 電系 車門損壞, 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三 O 一二 OOO 機車或小型車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並責令調整 或修復 大型車二八 OO 三三 OO 三 機車或小型車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並扣留其牌照, 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 檢驗不合格, 經確認不堪使用者, 責令報廢 大型車二八 OO 三三 OO 三 駕駛機車者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一 並當場 駕駛小型車者 八四 OO 九二 OO 一 O 九 OO 一二 OOO 禁止其駕駛 二 未滿十八歲之人,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47

48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 駕駛小型車 使用偽造 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 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領有學習駕駛證, 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 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O 一二 OOO O 一二 OOO O 一二 OOO O 一二 OOO O 一二 OOO 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並當場禁止 其駕駛 九 OOO 九九 OO 一一 OOO 一二 O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 未滿十八歲之人, 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監 護 人, 應 同時施 以道路 交通安 全 講 習 機車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並當場禁止 小型車 九 OOO 九九 OO 一一 OOO 一二 OOO 其駕駛, 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機車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當場禁止其 小型車 九 OOO 九九 OO 一一 OOO 一二 OOO 駕駛, 並吊銷駕駛執照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並當場禁止 其駕駛 48

49 領有學習駕駛證, 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未領有駕駛執照, 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未滿十八歲之人,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O 一二 OOO O 一二 OOO O 一二 OOO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四 OOOO 八 OOOO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並當場禁止 其駕駛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並當場禁止 其駕駛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並當場禁止 其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不在此限 OO 六四 OOO 七二 OOO 八 OO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並記該汽 49

50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其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 四 OOOO 八 OOOO 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OO 六四 OOO 七二 OOO 八 OO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50

51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駕駛大客車 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 四 OOOO 八 OOOO 四 OOOO 八 OOOO 四 OOOO 四四 OOO 五二 OOO 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四 OOOO 四四 OOO 五二 OOO 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 51

52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 註銷仍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使用偽造 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 四 OOOO 八 OOOO 四 OOOO 八 OOOO 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OO 六四 OOO 七二 OOO 八 OO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二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OO 六四 OOO 七二 OOO 八 OO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二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 52

53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 四 OOOO 八 OOOO 鍰,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OO 六四 OOO 七二 OOO 八 OOOO 一 當場禁止其駕駛, 並吊銷駕駛執照 二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 53

54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 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 以駕駛為職業 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 駕駛非軍用車 領有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 駕駛重型機車 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駕駛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三 者, 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禁止其駕 駛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禁止其駕 駛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禁止其駕 駛 普通重型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禁止其駕 大型重型二八 OO 三三 OO 三 駛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禁止其駕 駛 普通重型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禁止其駕 大型重型二八 OO 三三 OO 三 駛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並禁止其駕駛, 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一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 54

55 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 駕駛其車輛 汽車駕駛人或依本條例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無正當理由, 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或依本條例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 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 姓名 出生年 月 日 住址, 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前段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後段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八 OO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三 OO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不在此限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再通知依限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 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 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三 OO 四 OO 五 OO 並責令補辦登記 補照 換照或禁止駕駛 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 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職業汽車駕駛人, 不依規定期限, 參加駕駛執照審驗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六條 三 OO 三 OO 三 OO 四 OO 五 OO 並責令補辦登記 補照 換照或禁止駕駛 三 OO 四 OO 五 OO 一 逾期一年以上者, 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二 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 之普通 55

56 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 經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 逾期再不繳納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 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 寬度 高度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O 九 OOO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小型車 大型車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追繳欠費 O O O O 二 汽車駕駛人逃 避 繳 費, 致 收費人 員受傷 或死亡 者, 吊 銷其駕 駛 執 照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六七 OO 改正或O 六 七八 OO 九 OOO 禁止通行 二 並記該汽車違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56

57 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 超長 超寬 超高, 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 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汽車裝載危險物品, 未請領臨時通行證 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 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九 OOO 九 OOO 小型車 大型車 因而有妨礙交通或肇事致人受傷 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六七 OO 禁止通行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二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裝載危險物品, 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九 OOO 小型車 大型車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六七 OO 改正或禁止通O 六 七八 OO 九 OOO 行 二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 57

58 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 不依規定 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 不依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九 OOO 九 OOO 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小型車 大型車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六七 OO 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 58

59 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 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汽車未經核准, 附掛拖車行駛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歸責汽車駕駛人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小型車 大型車 駛執照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六七 OO 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一 汽車駕駛人記違規點數二 點 二 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 而致人受傷 59

60 載砂石 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或其專用車輛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 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 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四 OOOO 八 OOOO 四 OOOO 八 OOOO 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 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車身打造廠以外之改裝業者 車身打造廠 者, 吊扣其駕駛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 OOOO 四四 OOO 五二 OOO OO 並當場禁止通行 OO 六O 七八 OOO 八 OOOO 四 OOOO 四四 OOO 五二 OOO OO OO 六O 七八 OOO 八 OOOO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總聯結重量 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 一 O O O O 元 ( 超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 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 ; 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 ; 超載逾三十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60

61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第三項應歸責汽車駕駛人, 或第二項 第三項歸責汽車所有人 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 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 公噸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 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 一 O O O O 元 ( 超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 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 ; 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 ; 超載逾三十公噸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 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一 O O O O 元 ( 超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 超載逾十公噸至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依據本條文法定罰鍰額度計算裁處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 汽車駕駛人記違規點 數二點 二 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 61

62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 未依標誌 標線 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訓練 核發訓練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訓練之規定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機構未依規定辦理罐槽體檢驗 核發檢驗合格證明書或不遵守有關檢驗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 第二十九條之三第四項 第二十九條之四第三項 二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 ; 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 ; 超載逾三十公噸者, 以總超載部分, 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 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一 OOOO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停止其辦理檢驗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檢驗機構之檢驗許可 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 OOOO 一 OOOO 一 OOOO 一 OOOO 並得強制過磅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依其情節, 停止其辦理訓練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該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許可 未依規定核發之訓練證明書不生效力 經廢止訓練許可之訓練機構,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訓練許可 一 未依規定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書不 生效力 二 經廢止檢驗許 62

63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 超長 超寬 超高情形, 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 或未依規定路線 時間行駛 所載貨物滲漏 飛散或氣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十條第一項 九 OOO 可之檢驗機構,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檢驗許可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除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 未依規定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六七 OO 路線 時間行駛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未依規定O 六 七八 OO 九 OOO 路線 時間行駛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一次外 ; 汽車駕駛人仍應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般道路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六七 OO 一 並責令 改正或 63

64 味惡臭 第二款 九 OOO 高 快速公 路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除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 一 次 外 ; 汽 車駕駛 人仍應 記違規 點數二 點 三 汽車駕 駛人因 而致人 受 傷 者, 吊 扣其駕 駛執照 一年 ; 致人重 傷或死 亡者, 吊銷其 駕駛執 照 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 超過規定人數, 或乘坐不依規定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九 OOO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 駛人因 64

65 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 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 不在此限 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九 OOO 九 OOO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 受 傷 者, 吊 扣其駕 駛執照 一年 ; 致人重 傷或死 亡者, 吊銷其 駕駛執 照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依 65

66 車廂以外載客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九 OOO 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 受 傷 者, 吊 扣其駕 駛執照 一年 ; 致人重 傷或死 亡者, 吊銷其 駕駛執 照 66

67 載運人客 貨物不穩妥, 行駛時顯有危險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 九 OOO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 受 傷 者, 吊 扣其駕 駛執照 一年 ; 致人重 傷或死 亡者, 吊銷其 駕駛執 照 67

68 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 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 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 時間行駛 四輪以上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 其汽車駕駛人 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 其汽車駕駛人 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一 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 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 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 受 傷 者, 吊 扣其駕 駛執照 一年 ; 致人重 傷或死 亡者, 吊銷其 駕駛執 照 一五 OO 一五 OO 一五 OO 一五 OO 一五 OO 但營業大客車 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善盡告知義務, 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 O 一五 OO 一人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但營業大客 二人以上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O 車 計程車或租賃車輛 代僱駕駛人計程車 租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已善盡告知賃車輛乘義務, 乘客客或營業仍未繫安全大客車前帶時, 處罰座乘客該乘客 ( 每一人 ) 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一九 OO 68

69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 單獨留置於車內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 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 OO 因而致幼童受傷或死亡 並施以四小 時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三 OO 四 OO 五 OO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汽車駕駛人於第三十一行駛道路時, 以條之一手持方式使用行第一項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機車駕駛人行第三十一駛於道路時, 以條之一手持方式使用行第二項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 手持香菸 吸食 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 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 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 動力機械駕駛人, 未攜帶臨時通行證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 條 第二項 五 OO 五 OO 五 OO 五 OO 五 OO 一 OOO 一 OOO 一 OOO 一 OOO 一 OOO 九 OOO 未依規定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並禁止其行 請領臨時 駛 通行證 駕駛人未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並禁止其行 駛 69

70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 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 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第三十二條之一 一二 OO 三 於快車道以外之道路範圍行駛或使用 於快車道行駛或使用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並禁止行駛 或使用 二 OOO 二二 OO 二四 OO 二 行駛高 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二十公里以內 行駛高 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二十公里至四十公里以內 行駛高 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四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以內 行駛高 快速公路行車速度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滿二十公里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O O O O 因而肇事二八 OO 三三 OO 三 小型車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 三五 OO 三八 OO 四五 OO 五二 OO 路及快 載運危險O O O O 速公路物品車輛交通管制規則 第 五 條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小型車 三五 OO 三八 OO 四五 OO 五二 O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O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O O O O 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小型車 五 OOO 五五 OO O 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 O O O O 路及快 載運危險O O O O 速公路物品車輛交通管制規則 第 五 條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五 條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行駛高 快速第三十三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一 高速公 70

71 公路行車速度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十公里以上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 -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 -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O O O O 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小型車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路及快 載運危險O O O O 速公路物品車輛交通管制規則 第 六 條 第 十六條 第 三 款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八 條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二 慢速小型車指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車 71

72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 同車道併駛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行駛高 快速公路車內有站立乘客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O O O O 三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五 OOO 五五 OO 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二 慢速小型車指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車 三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小型車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大型車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O 路及快載運危險O O O O 速公路物品車輛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交通管 72

73 行駛高 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 仍使用遠光燈者或隧道內未開亮頭燈 行駛高 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夜間未使用燈光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 快速公路, 未開亮頭燈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O O O 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 第 九 款 第 十六條 第一項 第 一 款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 第 九 款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條第三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行駛高 快速第三十三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 73

74 公路違規超車 迴車 倒車 行駛高 快速公路逆向行駛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 同車道超車 行駛高 快速公路違規減速 - 無故驟然減速 行駛高 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 - 於路肩外違規停車 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O O O O O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O O O O 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 三 四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O O 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 第 一 款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二十條 第 一 款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十 條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二 條 74

75 行駛高 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 - 於中央分隔帶 隧道內 交流道 路肩違規停車 行駛高 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 無故於車道上停車或臨時停車 行駛高 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O O O 二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 並予拖 吊 移置 保管 處理 三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二條 二 違規停車妨害 交 通 者, 並 予拖 吊 移 置 保 管 處 理 三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O O 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二條 二 違規停車妨害 交 通 者, 並 予拖 吊 移 置 保 管 處 理 三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小型車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 O O O O 路及快 速公路 75

76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行駛高 快速公路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 捆紮 行駛高 快速公路未依標誌 標線 號誌指示行車 進入或行駛高 快速公路禁止通行之路段 第九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O O O O 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 路及快 速公路 交通管 制規則 第二十 四條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小型車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 聯結車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路及快速公路 載運危險五 OOO 五五 OO O O 交通管物品車輛制規則第十九 條第三 項 第 四項 二 應記違 76

77 行駛高 快速公路連續密集按鳴喇叭 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行駛高 快速公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行駛高 快速公路車輪 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行駛高 快速公路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行駛高 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 超車後,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O O O O O 一二 OOO 規點數一點 小型車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路及快速公路 交通管 制規則 第九條 第一項 第十一 款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 路及快 速公路 交通管 制規則 第九條 第一項 第十四 款 二 應記違 規點數 一點 小型車大型車 小型車 大型車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O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一 高速公路及快四五 OO 四九 OO 五八 OO O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第三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小型車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一 高速公 大型車 八 OOO 八八 OO 一 O 四 OO 一二 OOO 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 77

78 駛, 致堵塞超車道 擅自開啟或穿越高 快速公路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行駛高 快速公路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 行駛高 快速公路拖拉故障車輛, 使用非鋼質連杆 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 行駛高乘載車道 行駛高 快速公路途中缺水 缺電或缺燃料 行駛高 快速公路之大型車, 使用之輪胎未依規定 行經高 快速公路, 停放服務區 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未經高 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 吊車輛, 擅自在高 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行駛高 快速公路裝載超長物品, 其後伸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第三款 二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之一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六條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 78

79 部分, 遮擋車後燈光 號牌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在指定場所以外之路段裝卸貨物或上下乘客 行人 部隊行軍或演習 慢車進入高 快速公路 機車 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農耕機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拖有非於高 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行駛高 快速公路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一二 OO 一二 OO O OO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二條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 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 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 第三十四條 一二 OO 二四 OO 一般道路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並禁止其駕 高 快速公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四 OO 駛 ; 如應歸 路 責於汽車所 載運危險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有人者, 得物品之汽吊扣其汽車車駕駛人牌照三個月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O 一五毫克以上未滿 O 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三以上未滿 五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一五 OOO 九 OOOO 機車 小型車 大型車 一五 OOO 一六五 OO 一九五 OO 二二五 OO 一 並當場一九五 OO 二一 OOO 二四 OOO 二七 OOO 移置保二二五 OO 二四 OOO 二七 OOO O 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 ; 致 79

80 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二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 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 80

81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O 二五毫克以上未滿 O 四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五以上未滿 八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一五 OOO 九 OOOO 機車 小型車 大型車 測試檢定 六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二二五 OO 二四五 OO 二九 OOO 三三五 OO 一 並當場二九 OOO 三二 OOO 三八 OOO 四四 OOO 移置保三三五 OO 三七 OOO 四四 OOO 五 O 五 OO 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二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其 81

82 駕駛執照 三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 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六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 82

83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O 四毫克以上未滿 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八以上未滿 一一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一五 OOO 九 OOOO 機車 小型車 大型車 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四五 OOO 四九五 OO 五八五 OO 六七五 OO 一 並當場五一五 OO 五六五 OO 六六七 OO 七七 OOO 移置保五O 六一五 OO 七二五 OO 八四 OOO 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二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 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 83

84 間加倍處分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六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 84

85 低罰鍰之部分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O 五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一一以上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一五 OOO 九 OOOO 機車 小型車 大型車 六七五 OO 七四 OOO 八七五 OO 九 OOOO 一 並當場七四 OOO 八一五 OO 九 OOOO 九 OOOO 移置保七八五 OO 八O 九 OOOO 九 OOOO 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二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 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 85

86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 迷幻藥 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 一五 OOO 九 OOOO 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六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OO 七 OOOO 八 OOOO 九 OOOO 一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 86

87 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二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 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 87

88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九 OOOO 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六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九 OOOO 九 OOOO 九 OOOO 九 OOOO 一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二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88

89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或拒絕接受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測試之檢定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九 OOOO 三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九 OOOO 九 OOOO 九 OOOO 九 OOOO 一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二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89

90 汽車所有人,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 而不予禁止駕駛 計程車駕駛人, 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 領取登記證, 即行執業 計程車駕駛人, 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 計程車駕駛人, 不依規定期限, 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 或參加年度查驗 執業登記證, 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 計程車駕駛人, 在執業期中, 犯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 計程車駕駛人, 在執業期中, 犯竊盜 詐欺 贓物 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 第三十五條第六項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一五 OO 三 吊銷其駕駛執照 領有職業駕駛執照 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 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二 OOO 二八 OO 三三 OO 三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五 OO 一五 OO 一五 OO 一五 OO 一五 OO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吊銷之駕駛執照, 由主管機關通知繳銷, 不繳送者, 逕行註銷 吊銷之駕駛執照, 由主管機關通知繳銷, 不繳送者, 逕行註銷 90

91 一 汽車駕駛人, 於鐵路 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 違規攬客營運, 妨害交通秩序 計程車駕駛人, 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汽車駕駛人, 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 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內 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二十公里至四十公里以內 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四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以內 汽車駕駛人, 行車速度, 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汽車駕駛人, 按鳴喇叭不依規定, 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一五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三 OO 大客車 二一 OO 二四 OO 二七 OO 記違規點數一點, 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大客車以外之其他汽車 任意拒載乘客 故意繞道行駛 機車或小型車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一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 不在此限 大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機車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記違規點數 汽車 一 一七 OO 一九 OO 二 OOO 一點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機車 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記違規點數 汽車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三 OO 一點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機車 一 一七 OO 一九 OO 二 OOO 記違規點數 汽車 二 OOO 二二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一點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三 OO 四 OO 五 OO 91

92 汽車駕駛人,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第四十二條 一二 OO 三 機車或小型車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大型車二八 OO 三三 OO 三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 O 二四 OOO 機車一二 OOO 一三二 OO 一五 一八 OOO 一 並當汽車一八 OOO 一九八 OO 二三四 OO 二四 OOO 場禁止一年內有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其駕二次以上駛 第一項第二 記違一款 第三規點數款或第四三點 款行為三 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 92

93 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六十公里至八十公里以內 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八十公里至一 OO 公里以內 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一 OO 公里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 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 迫使他車讓道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三款 第二項第五項 O 二四 OOO O 二四 OOO O 二四 OOO O 二四 OOO 機車或小型車 大型車 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八 OOO 八八 OO 一 O 四 OO 一二 OOO 一 並 當 場禁止 一二 OOO 一三二 OO 一五 一八 OOO 其 駕 駛 二 記 違 規點數 三點 三 因 而 載運危險物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品車輛 機車或小型車 大型車 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一二 OOO 一三二 OO 一五 一八 OOO 駛執照 一O 一七 二 O 八 OO 二四 OOO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載運危險物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品車輛 機車一二 OOO 一三二 OO 一五 一八 OOO 一 並當汽車一八 OOO 一九八 OO 二三四 OO 二四 OOO 場禁止一年內有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其駕二次以上駛 第一項第二 記違第一款 第規點數三款或第三點 四款行為三 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 應接受道路 93

94 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 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四款 第二項第五項 O 二四 OOO 交通安全講習 ;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機車一二 OOO 一三二 OO 一五 一八 OOO 一 並當場汽車一八 OOO 一九八 OO 二三四 OO 二四 OOO 禁止其一年內有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二四 OOO 駕駛 二次以上二 記違第一項第規點第一款 第數三三款或第點 四款行為三 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 94

95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 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 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五項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 O 二四 OOO O 九 OOOO 機車或小型車 大型車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O 六 七八 OO 九 OOO 一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 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 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O 三 三九 OOO 四五 OOO 一 並 當 六O 七二 八五八 OO 九 OOOO 一年內有九 OOOO 九 OOOO 九 OOOO 九 OOOO 二次以上第三項行為 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 95

96 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三項行為之汽車 行近鐵路平交道, 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 不減速慢行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 前段 )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 後段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項行為 一八 OO 一八 OO 機車或小型車 吊扣該汽 車牌照三 個月 沒入該汽 車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沒入該汽車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沒入該汽車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沒入該汽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大型車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行經設有彎道 坡路 狹路 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行經設有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 不減速慢行 未依標誌 標線 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 不減速慢行, 致污濕他人身體 衣物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因雨 霧視線第四十四 七 OO 八 OO 九 OO 96

97 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 不減速慢行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駕車行駛人行道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 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 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 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起駛前, 不讓行進中之車輛 行人優先通行 聞消防車 救護車 警備 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一八 OO 一二 OO 三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機車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小型車二 OOO 二二 OO 二四 OO 二 大型車二八 OO 三三 OO 三 機車或小 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機車或小 型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機車或小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97

98 車 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 在後跟隨急駛, 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任意駛出邊線, 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機車, 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遇幼童專用車 校車不依規定禮讓, 或減速慢行 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 標線指示 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 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 救護車 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 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在峻狹坡路, 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 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 第十一款一八 OO 大型車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第四十五條第十三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三 一八 OO 一八 OO 機車或小 型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機車或小型車 大型車 機車或小 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三 三 三 三 並吊銷駕駛執照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98

99 途之下坡車駛過, 而爭先上坡 在山路行車, 靠山壁車輛, 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駕車行經設有彎道 陡坡 狹橋 隧道 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一八 OO 一二 OO 二四 OO 大型車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機車或小 型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四 OO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在學校 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即行超車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 無正當理由,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 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 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第四十七條第四款 第四十七條第五款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二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一八 OO 機車或小 型車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四 OO 載運危險物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品車輛 機車或小 型車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一 OO 二四 OO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載運危險物 品車輛 載運危險物 品車輛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一般道路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高快速公路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一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 載運危險物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品車輛 第五項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99

100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三 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不依標誌 標線 號誌指示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 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在多車道右轉彎, 不先駛入外側車道, 或多車道左轉彎, 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道路設有劃分島, 劃分快 慢車道, 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設有左 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 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在設有彎道 坡路 狹路 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二 OO 三 一八 OO 機車或小 型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載運危險 物品車輛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機車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記違規點數 小型車 二 OOO 二二 OO 二四 OO 二 一點 大型車二八 OO 三三 OO 三 機車或小 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100

101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 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行經圓環路口, 不繞行圓環迴車 迴車前, 未依規定暫停, 顯示左轉燈光, 或不注意來 往車輛 行人, 仍擅自迴轉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第四十九條第四款 第四十九條第五款 在設有彎道 第五十條坡路 狹路 第一款狹橋 隧道 圓環 單行道標誌之路段 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 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 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 或促使行人避讓 汽車駕駛人, 駕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蛇行前進, 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 空檔滑行 汽車駕駛人, 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 第五十條第二款 第五十條第三款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八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機車或小 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大型車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機車或小 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七 OO 八 OO 九 OO 大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機車或小型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大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機車或小型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101

102 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一八 OO 五四 OO 一八 OO 大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機車 一八 OO 一九 OO 二三 OO 二七 OO 記違規點數 小型車 二七 OO 二九 OO 三五 OO 四 OOO 三點 大型車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機車或小型車 五四 OO 五四 OO 五四 OO 五四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記違規點數 三點 大型車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 第五十三條之ㄧ第一項 三 一 O 八 O O 機車小型車大型車 三 三九 OO 四 五四 OO 記違規點數三點 五四 OO 五九 OO 七 OOO 八一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一 O 八 OO 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紅燈右轉 第五十三條之ㄧ第二項 一二 OO 三 機車小型車大型車 一二 OO 一三 OO 一四 OO 一五 OO 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 OOO 二二 OO 二四 OO 二 二八 OO 三三 OO 三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 或警鈴已響 閃光號誌已顯示, 或遮斷器開始放下, 仍強行闖越 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 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 不依規定暫停, 逕行通過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 迴車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第五十四條 一五 OOO OO 一五 OOO OO 一五 OOO 機車小型車大型車機車小型車大型車機車 四五 OOO 四六五 OO 四九五 OO 五二五 OO 一 記違規點數三點 四九五 OO 五一 OOO 五四 OOO 五七 OOO 二 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OO OO OO OO 執照 三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O 三 三九 OOO 四五 OOO 一 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 因而肇三四五 OO 三七九 OO 四四八 OO 五一七 OO 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OO OO OO OO 三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五 OOO 一六五 OO 一九五 OO 二二五 OO 一 記違規記數三 102

103 倒車 臨時停車或停車 在橋樑 隧道 圓環 障礙物對面 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臨時停車 在交岔路口 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 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 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不依順行之方向, 或不緊靠道路右側, 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 第三款 OO 小型車大型車 二二五 OO 二四 OOO 二七 OOO O OO OO OO OO 點 二 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第五十五條第四款 併排臨時停車第五十五條第四款 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 遮蔽標誌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機車五 OO 汽車 機車五 OO 汽車 三 OO 四 OO 五 OO 三 OO 四 OO 五 OO 機車五 OO 汽車 三 OO 四 OO 五 OO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在設有彎道 險坡 狹路標誌之路段 槽化線 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二 OO 一二 OO 機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交通勤務警 小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察 依法令 大型車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機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或交通助理 小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人員, 應責大型車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 適當處所 ; 如汽車駕駛 103

104 在機場 車站 碼頭 學校 娛樂 展覽 競技 市場 或其他公共場所出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停車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處所停車 不依順行方向, 或不緊靠道路右側, 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停車時間 位置 方式 車種不依規定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併排停車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未依規定繳費, 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於七日內補繳, 逾期再不繳納 汽車所有人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 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二四 OO 機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人不予移置 小型車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或不在車內 大型車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時, 得由該交通勤務警 察 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 或交通助理 機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人員為之, 小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或使用民間大型車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拖吊車拖離之, 並收取 機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移置費 小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大型車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機車 七 OO 八 OO 九 OO 小型車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大型車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一二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二四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三 OO 二四 OO 四八 OO 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三輛以下 停放待售 二四 OO 二 二八 OO 三一 OO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四八 OO 四八 OO 四八 OO 四八 OO 於必要時, 104

105 車輛 或承修之車輛四輛以上 並應令汽車所有人 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 ; 如汽車所有人 業者不予移置, 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 並收取移置費 不依規定保持前 後車距離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一二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一二 OO 七 OO 八 OO 九 OO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 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 一二 OO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 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或於移置前, 未依規定在車輛前 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 第五十九條 一五 OO 一般道路 高 快速公路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一九 OO 二 OOO 二二 OO 二四 OO 二 一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五條 隧道內 一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二 高速公 105

106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 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第六十條第一項 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 O 九 OO 一八 OO 機車或小型車 大型車 機車或小型車 大型車 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三款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外, 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 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之指示 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一八 OO 九 OO 九 OO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計程車之停車上客, 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利用汽車犯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 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四款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 九 OO 一八 OO 吊銷其駕駛執照 O- OO 吊銷其駕駛執照 致人受傷 致人死亡 九 OO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在判決確定前, 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 禁止其駕駛 四五 OOO 四九五 OO 五八五 OO OO 吊銷其駕駛OO OO OO OO 執照 撞傷正執行交第六十一O- 致人受傷O 三 三九 OOO 四五 OOO 吊銷其駕駛 106

107 通勤務中之警察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 前段 ) OO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一 OOO 致人死亡 肇事致人受傷 肇事致人重傷 四 OOOO 四四 OOO 五二 OOO OO 執照 吊銷其駕駛執照 記違規點數三點 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銷其駕駛執照 記違規點數三點 吊扣駕駛執照四個月 吊銷其駕駛執照 記違規點數三點 吊扣駕駛執照五個月 吊銷其駕駛執照 記違規點數三點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OOO 一一 OO 一二 OO 一三 OO 一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 鑑定或查證者, 得予暫時扣留處理, 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 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 致妨礙交通者, 得逕行移置之 二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 其行駛安全堪虞者, 107

10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致妨礙交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 後段 )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一 OOO 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八 OO 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般道路 七 OO 八 OO 九 OO 高 快速公路 一四 OO 一五 OO 一 一八 OO 禁止其行駛 一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 鑑定或 查證者, 得予暫時扣留處理, 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 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 致妨礙交通者, 得逕行移置之 二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 其行駛安全堪虞者, 禁止其行駛 三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08

109 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未依規定處置, 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或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未即採取救護措施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而逃逸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 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 無故不到場說明, 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後段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 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一款 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二款 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三款 九 OOO 九 OOO 九 OOO 吊銷駕駛執照 九 OOO 吊銷駕駛執照 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O O O 無人受傷或死亡 有人受傷或死亡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 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 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O 吊銷駕駛執照 九 OOO 吊銷駕駛執照 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六 吊銷駕駛執照 九 OOO 吊銷駕駛執照 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個月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七八 OO 吊銷駕駛執照 九 OOO 吊銷駕駛執照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九 OOO 吊銷駕駛執照 九 OOO 並不得再考吊銷駕駛領 執照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領有得駕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記違規點數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 一點 109

110 高速公路駕駛人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規定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同車道併駛 超車, 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駕駛 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四款 第八項 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五款 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 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滿一年但未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領有得駕四 OOO 四四 OO 五二 OO O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未滿一年但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領有得駕O O O O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未滿一年且未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O O O O 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O O 三三 OO 三九 OO 四五 O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O O O O 記違規點數 一點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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