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械科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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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建築科課程手冊 103 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2 目錄壹 課程手冊使用說明... 1 貳 本科簡介... 2 一 教育目標... 2 二 核心能力... 3 參 課程概述... 5 一 所有修習科目與學分數... 5 二 畢業條件... 6 三 教學設施方面... 7 四 科課程特色模組 五 專業證照培育 肆 升學與就業資訊 一 升學管道 二 四技二專土木建築群考試科目列表 三 技優甄審入學加分比例 ( 以 103 年為例 ) 伍 相關辦法及資訊 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三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四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II

3 壹 課程手冊使用說明 本手冊依據土木科發展重點與目標編輯而成, 手冊編輯目的在於協助本校 103 學年度入學之同學瞭解高職三年內將學習的課程內容, 作為選修課程與學習時之參考資料 希望同學們務必詳閱本手冊, 隨時掌握瞭解自身修習課程的情況, 以幫助學習過程更加順利, 避免因少修學分而耽誤畢業時程, 如對手冊中有不瞭解的部份可找導師或建築科老師詢問 有關修習學分之重要相關規定如下 : 一 班會 週會 社團活動等皆為必修課程, 但不計學分, 未依規定參加者, 則依校規辦理 二 本科之課程表詳如後列, 部訂必修一般課程 72 學分, 部訂實習及專業科目 30 學分, 校訂必修科目 26 學分, 校訂選修科目 64 學分, 合計 192 學分 三 畢業條件如下 : ( 一 ) 實得總學分數 160 學分以上 ( 二 ) 部定科目及格率 85% 以上 ( 部定必修學分合計 100 學分, 須及格 85 學分以上 ) ( 三 ) 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 80 學分 其中至少 60 學分數及格 ( 四 ) 實習 ( 實務 ) 科目學分數至少 30 學分及格 四 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規定 :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選修科目得選擇重修或改修其他相關科目 1

4 貳 本科簡介 一 教育目標 ( 一 ) 職業學校教育目標 職業學校以教導專業知能 涵養職業道德 培育實用技術人才, 並奠定其生涯發展之基礎為目的, 為實現此一目的, 須輔導學生達到下列目標 : 1. 充實專業知能, 培育行職業工作之基本能力 2. 陶冶職業道德, 培養敬業樂群 負責進取及勤勞服務等工作態度 3. 提升人文及科技素養, 豐富生活內涵, 並增進創造思考及適應社會變遷之能力 4. 培養繼續進修之興趣與能力, 以奠定其生涯發展之基礎 ( 二 ) 土木與建築群教育目標 1. 培養學生具備土木與建築群共同核心能力, 並為相關專業領域之學習或高一層級專業知能之進修奠定基礎 2. 培養健全土木與建築相關產業之初級技術人才, 能擔任土木與建築領域有關施工 營建 測量及繪圖之基礎技術能力等工作 ( 三 ) 建築科教育目標 1. 培養建築設計 營建施工等基層專業工程人員 2. 培養學生具備建築基礎的學識能力暨相關技術的能力 3. 加強學生考取科技大 技術學院的實力, 做為考取大學營建科系的搖籃 2

5 二 核心能力本科培養學生下列各項能力 : ( 一 ) 土木建築群核心能力 1. 一般能力 1.1 生活適應及未來學習之基礎能力 具備解決問題及調適情緒之能力 啟迪尊重生命之意識 奠定生涯發展之基本能力 養成終身學習之態度 1.2 人文素養及職業道德 陶冶人文基本素養 養成尊重差異之態度 培養同儕學習之能力 涵養敬業樂群之精神 1.3 公民資質及社會服務之基本能力 深植積極進取之觀念 培養自我表達及人際關係處理之技巧 陶冶民主法治之素養 養成樂於服務社會之態度 增進國際瞭解之能力 2. 專業能力 2.1 培養識圖及製圖之專業基礎能力 2.2 培養工程測量之專業基礎能力 2.3 具備材料與工程概論之專業基礎認識 2.4 培養基本力學與結構觀念之專業基礎能力 2.5 具備電腦建築繪圖之專業基礎能力 2.6 瞭解及應用相關工程法規之能力 2.7 培養施工技術與正確工作態度之專業基礎能力 ( 二 ) 土木建築群建築科專業核心能力 1. 培養工程測量之專業基礎能力 2. 培養識圖及繪圖之專業基礎能力 3. 培養材料與施工技術之專業基礎能力 4. 培養基本力學與結構觀念之專業基礎能力 5. 瞭解及應用相關工程法規之能力 6. 培養估價之專業基礎能力 3

6 7. 培養具備建築表現及模型製作之能力 8. 培養具備電腦輔助建築設計能力 9. 瞭解建築型式及空間規劃原理能力 4

7 參 課程概述 一 所有修習科目與學分數 表 1 建築科部定必修科目課程 建 議 授 課 節 數 課程類別 科 目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名稱 名 稱 學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部國文 Ⅰ - Ⅵ 語文領域 A B 英文 Ⅰ - Ⅵ 備 註 數學領域數學 Ⅰ Ⅱ A B C 歷史 2 2 A B C 定 必 一般科目 社會領域地理 2 2 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基礎化學 ⅠⅡ 2 2 A B A B 基礎物理 I 2 2 A B C 基礎生物 2 2 音樂 2 2 藝術領域藝術生活 2 2 A B C 計算機概論 ⅠⅡ 2 2 A B 生活領域生涯規劃 健康與體育 Ⅰ - Ⅵ 體育領域健康與護理 IⅡ 修 全民國防教育 I Ⅱ 小計 科 專業科目實習科目 工 程 概 論 Ⅰ Ⅱ 工 程 材 料 Ⅰ Ⅱ 工 程 力 學 Ⅰ Ⅱ 小 計 測 量 實 習 Ⅰ Ⅱ 製 圖 實 習 Ⅰ Ⅱ 電腦繪圖實習 Ⅰ Ⅱ 小 計 專業及實習科目合計 目 部定必修科目合計 各群依屬性不同得進行差異性規劃 5

8 表 2 建築科校定科目課程 每週授課節數課程類別科目第一學年第二學年第三學年名稱學分名稱學分一二一二一二 校 訂 科 目 必 修 科 目 選 修 科 目 數學 Ⅲ-Ⅵ 一般 16 學分科目 8.3% 小計 校訂必修一般科目 16 學分 專業科目 O 學分 O% 備 註 無開設任何校訂必修專業科目 小計校訂必修專業科目 0 學分 專題製作 ⅠⅡ 實習 10 學分建築製圖實習 ⅠⅡ 科目 5.2% 小計 校訂必修實習 ( 務 ) 科目 10 學分 一般 20 學分科目 10.4% 專業科目 8 學分 4.2% 實習 36 學分科目 18.8% 必修學分數合計 國語文閱讀與寫作 Ⅰ-Ⅳ 英文閱讀 Ⅰ-Ⅵ 全民國防教育 Ⅲ-Ⅵ 應選修學分數小計 校訂選修一般科目開設 20 學分 材料試驗 ⅠⅡ 結構系統概論 ⅠⅡ 測量學 ⅠⅡ 營建法規 ⅠⅡ 建築史 ⅠⅡ 應選修學分數小計 8 校訂選修專業科目開設 16 學分 建築素描實習 ⅠⅡ 建築施工圖實習 ⅠⅡ 建築實務實習 ⅠⅡ 建築製圖實習 ⅢⅣ 建築軟體應用實習 ⅠⅡ 工程測量實習 ⅠⅡ 施工與估計實習 ⅠⅡ 室內設計實習 ⅠⅡ 投影幾何實習 ⅠⅡ 應選修學分數小計 36 校訂選修實習科目開設 50 學分 選修學分數合計 校訂選修開設 86 學分 校訂科目學分數合計 可修習學分數總計 依彈性時間變動 彈性教學節數 0 可作為補救教學 輔導活動 重補修或自習之用 必修科目 活動科目 18 班會 必修科目不計學分 綜合活動 必修科目不計學分 每週教學總節數 二 畢業條件 在學期間修習學分需符合以下條件始能畢業 : ( 一 ) 實得總學分數 160 學分以上 ( 二 ) 部定科目及格率 85% 以上 ( 部定必修學分合計 100 學分, 須及格 85 學分以上 ) ( 三 ) 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 80 學分 其中至少 60 學分數及格 ( 四 ) 實習 ( 實務 ) 科目學分數至少 30 學分及格 6

9 三 教學設施方面 ( 一 ) 部定課程所需設備規劃 Ⅰ. 製圖實習 表 3 製圖實習 設備基準 數量及單位 類別名稱主要規格 5 班以下 6 至 10 班 11 班以上 備 註 教室 教 學 設 備 製圖實習教室 135 平方公尺 製圖桌椅桌面 90 60cm, 可調整高度 傾斜度, 需含製圖平行儀, 可繪製 A1 紙張 製圖椅面 40 40cm 含邊几 cm, 可放置紙捲 製圖工具 2. 圖櫃 cm, 可放置 A1 以上圖紙 樣品 模型等教具 說明 : 46 組 92 組 138 組 本設備基準適用之部定科目為 : 製圖實習 2. 除適用科目需求之專業教學設備得列為本設備基準外, 凡有關視聽 資訊之教學設備, 各校應依教學資源共用之原則, 規劃使用共用之視聽教室 電腦教室 3. 各校規劃適用科目教學設備時, 應秉 經費統整 設備整合 資源共享 之精神, 結合運用校內各群科設備及校外產學合作資源 4. 本設備基準所列之教學設備為實施部定科目必需之基本設備, 各校校訂科目及特色發展所需之設備, 學校應逐年編列經費擴充, 以符合教學需求 5. 投影機 投影布幕 立體模型 教學用教具 等教學物品, 雖因規格繁瑣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以上而未列入本設備基準表, 各校應依實際教學需要之規格及數量, 逐年列入學校預算添購 7

10 Ⅱ 測量實習 表 4 測量實習 設備基準 類別名稱主要規格 教室 教 學 設 備 數量及單位 5 班以下 6 至 10 班 1. 測量實習教室 90 平方公尺 測量儀器室 30 平方公尺 班以上 1. 精密經緯儀 1 秒或 2 秒讀 光波測距經緯儀全測站 稜鏡組 自動水準儀 1km 往返精度 ±2.5mm 電子水準儀 條碼尺量測 直接由儀器讀數, km 往返精度 ±1.5mm, 自動記錄測量數值 5. 雷射水準儀 水平精度 ±20 秒 平板儀 測斜照準儀或望遠鏡照準儀 雷射定線儀 垂直定線 水平定線 GPS 說明 : 雙頻,RTK,VRS, 含數據處理軟體 ( 具時間與軌跡配對之坐標資訊寫入 坐標與軌跡數據輸出處理功能 ) 1. 本設備基準適用之部定科目為 : 測量實習 2. 除適用科目需求之專業教學設備得列為本設備基準外, 凡有關 視聽 資訊之教學設備, 各校應依教學資源共用之原則, 規劃 使用共用之視聽教室 電腦教室 備註 儘量採用自由軟體或免費的軟體 3. 各校規劃適用科目教學設備時, 應秉 經費統整 設備整合 資源共享 之精神, 結合運用校內各群科設備及校外產學合作 資源 4. 本設備基準所列之教學設備為實施部定科目必需之基本設 備, 各校校訂科目及特色發展所需之設備, 學校應逐年編列經 費擴充, 以符合教學需求 5. 捲尺 水準標尺 標竿 測量基本工具組 等教學物品, 雖 因規格繁瑣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以上而未列入本設備基準表, 各 校應依實際教學需要之規格及數量, 逐年列入學校預算添購 8

11 Ⅲ. 電腦繪圖實習 表 5 電腦繪圖實習 設備基準 類別名稱主要規格 教室 教 學 設 備 數量及單位 5 班以下 6 至 10 班 電腦繪圖實習教室 135 平方尺 教學廣播系統 具雙向互動式教學功能 大圖輸出機 1. 可列印 A1 圖紙 解析度可達 600dpi 3. 列印速度 : 在高速模式下列印, 每小時 100 平方英呎 4. 具網路列印功能 3. 雷射印表機 1. 可列印 A3 圖紙 2. 解析度可達 600dpi 3. 列印速度 : 黑白列印每分鐘 20 頁 ~35 頁 ; 彩色列印每分鐘 8 頁 ~20 頁 4. 具網路列印功能 電腦繪圖軟體具基本工程製圖工具程式 2D 與 3D 圖形建置編輯 圖層分類 線型 顏色 尺寸 文字標注與編輯 圖塊及圖案填充繪製等, 電腦輔助繪圖基本功能 說明 : 1. 本設備基準適用之部定科目為 : 電腦繪圖實習 11 班以上 備 註 各校應配合學生人數多寡以增減教室空間 1 套 2 套 3 套依照各校電腦教室電腦數量規劃數量, 並儘量採用自由軟體或免費的軟體 2. 除適用科目需求之專業教學設備得列為本設備基準外, 凡有關 視聽 資訊之教學設備, 各校應依教學資源共用之原則, 規劃 使用共用之視聽教室 電腦教室 3. 各校規劃適用科目教學設備時, 應秉 經費統整 設備整合 資源共享 之精神, 結合運用校內各群科設備及校外產學合作 資源 4. 本設備基準所列之教學設備為實施部定科目必需之基本設 備, 各校校訂科目及特色發展所需之設備, 學校應逐年編列經 費擴充, 以符合教學需求 5. 本設備基準除表列外, 尚包含個人電腦與電腦桌 椅 23 組以 上 等電腦教室設備, 基於資源共用原則, 電腦教室設備規劃 9

12 於 計算機概論 科目教學設備中, 使用數量則由各校在不影 響教學成效下, 依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共用原則核算實際需使 用之科目與班級數編列 10

13 ( 二 ) 校訂課程所需設備規劃 表 6 土木與建築群建築科校訂課程所需設備規劃校舍 ( 專科教室 實驗室 ) 設備規劃 ( 儀器 圖書 ) 課程名稱現有校舍新增校舍現有設備新增設備 ( 空間設施 ) ( 空間設施 ) 1.pc 電腦 1 部建築製圖實習 1. 平行尺製圖儀製圖實習工場 2. 實物投影機建築施工圖實習 2. 單槍投影機 1 部 3. 無線擴音系統 1. 個人電腦建築軟體應用實習電腦教室 2. 相關繪圖軟體專題製作 3. 大圖輸出機 建築素描實習 素描教室 1. 畫板 20 組 1. 光學水準儀 5 台 2.T1 經緯儀 4 台 測量實習 3. 電子經緯儀 4 台測量教室工程測量實習 4. 全測站 3 台 5.GPS 1 台 1. 雷射印表機 1. 畫架組 42 套 ( 包含畫架 畫板 插銷 橫桿 ) 2. 人物石膏像 5 座 1. 電子水準儀 5 台 2. 電子經緯儀 1 台 3. 全測站 2 台 4. GPS 1 台 11

14 四 科課程特色模組 本科依現有之師資 設備及資源 等考量, 在課程規劃上共分為三大模組, 分別是測量技術模組 工程製圖模組及專題製作模組, 有關各模組課程相互之關係請參閱圖 1, 模組對應證照與授課科目 節數請參閱表 7 及表 8, 以下將針對各模組作簡單之介紹 ( 一 ) 測量技術模組 : 本模組課程主要以測量相關課程為主, 結合測量理論與實習操作, 除了為升學做準備外, 也輔導同學參加測量技術士檢定 ( 二 ) 工程製圖模組 : 本模組課程規劃上除了製圖原理的教學外, 也讓同學由傳統的手繪製圖開始學習, 進而導入電腦繪圖實習, 最後再結合施工圖實習課程, 引導同學建構與瞭解完整的建築製圖程序, 同時亦輔導同學參加建築製圖應用技術士檢定 ( 三 ) 專題製作模組 : 本模組課程規劃上主要讓同學學習利用所學之專業知識解決問題, 以主要培養同學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輔導同學把解決問題的過程與步驟撰寫成書面報告, 以作為未來升學準備所用 表 7 科課程特色模組授課科目及節數 模組名稱測量技術工程製圖專題製作 課程名稱 第一第二第三學年學年學年 測量實習 ⅠⅡ 3 3 工程測量實習 ⅠⅡ 3 3 測量學 ⅠⅡ 1 1 製圖實習 ⅠⅡ 3 3 電腦繪圖實習 ⅠⅡ 3 3 建築製圖實習 ⅠⅡ III IV 建築施工圖實習 Ⅰ Ⅱ 3 3 建築軟體應用實習 ⅠⅡ 3 3 建築實務實習 ⅠⅡ 3 3 專題製作 ⅠⅡ 2 2 備註 12

15 表 8 科課程特色模組對應專業證照 模組名稱 對應之專業證照 測量技術 測量 - 工程測量 ( 丙 乙 ) 工程製圖 建築製圖應用 - 手繪圖建築製圖應用 - 電腦繪圖 測量實習 ⅠⅡ 測量技術 工程測量實習 ⅠⅡ 模組 1 測量學 ⅠⅡ 製圖實習 ⅠⅡ 電腦繪圖實習 ⅠⅡ 科教育目標 工程製圖 建築製圖實習 ⅠⅡ III IV 模組 2 建築施工圖實 習 ⅠⅡ 建築軟體應用 實習 ⅠⅡ 建築實務實習 專題製作 ⅠⅡ 模組 3 專題製作 ⅠⅡ 圖 1 科課程特色模組流程 13

16 五 專業證照培育 ( 一 ) 技術士證照的取得必須經由考試 ( 學科 術科 ) 通過, 方能拿到證照, 本科同學在高職三年至少取得 2 張證照 ( 二 ) 測量丙級 工程測量乙級 各 1 張, 建築製圖應用- 電腦繪圖丙 級 1 張, 共 3 張 ( 三 ) 測量丙級檢定時間於高一下學期間考試 ( 四 ) 電腦輔助建築製圖丙級檢定時間於高二升高三暑假期間考試 ( 五 ) 工程測量乙級檢定時間於高三寒假期間考試 ( 六 ) 同時亦鼓勵同學利用課餘時間準備考取即測即評相關技術士證照, 相關考試資訊請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 查詢, 網址為 14

17 肆 升學與就業資訊 一 升學管道 目前四技二專升學管道 ( 請參閱圖 2) 採多元入學, 有技職繁星 技優保送 技優甄審 甄選入學 登記分發.. 等, 另有一般大學 軍校 警察大學 警察專科學校等可報名申請入學考試 請同學多參加有證書或能得獎之各項活動, 提昇自身的優勢與競爭力 統一入學測驗說明 : 考試科目為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專業科目二共計四科, 登記分發配分比重分別為為 分 ( 一 ) 技職繁星 : 高職及綜合高中各科 ( 組 ) 或各學程學業成績前 20% 以內之學生, 每校至多推薦 8 名學生 103 學年度招生學校為 32 校,481 個招生系 ( 組 ) 學程, 招生名額共 2,027 名, 其中國立院校 712 名, 私立院校 1,315 名 ( 二 ) 技優入學 : 以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外加方式辦理 1. 保送 : 認可之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優勝者與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 ( 藝 ) 能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依序按等第分發 2. 甄審 : 認可之競賽獲獎者或持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每位考生可報考五個校系並需參加各校之指定項目甄審 ( 三 ) 甄選入學 : 佔招生名額 40%, 採計統測成績, 每位考生可選填三個校系 第一階段資格篩選 : 以當年度統測級分為篩選門檻, 由各招生學校自訂 第二階段甄試 : 各校指定項目甄試 ( 書面資料審查或口試 等 ), 競賽獲獎或持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部分校系可加分, 另有部分校系採計在校成績 ( 四 ) 登記分發 : 佔招生名額 60%, 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換算之總成績進行排序與分發, 配分方式為國文 100 英文 100 數學 100 專業科目一 200 專業科目二 200 共計五科, 總分 700 分 15

18 16 圖 2 四技二專多元入學架構圖 ( 以 103 年為例 ) 高職畢業生報名技職繁星計畫符合技職繁星計畫資格參加技職繁星計畫入學報名技優入學 ( 免採統測績 ) 符合技優保送入學報名資格符合技優甄審入學報名資格參加技優保送入學參加技優甄審入學 ( 可報名五個志願 ) 參加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取得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參加採計統測成績之招生管道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進修部聯合招生 ( 共分五區 )

19 二 四技二專土木建築群考試科目列表 未來升學時同學如想繼續在土木 建築相關領域繼續深造, 可參閱表 9 瞭解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土木建築群測驗之科目 表 9 土木建築群考試科目 ( 以 103 年為例 ) 代碼考試類別 科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備註 科 : 土木科 建築科 消防工程科 裝潢技術科 營造技術科 電腦繪圖 06 科 土木與建築群國文 英土木建築其他科別工程力學 工程材料文 數學群學程 : 建築技術 測量實習 製圖實習 (C) 營建技術 土木測 量 建築製圖 空 間設計 土木建築 技術 建築 土木 與建築群其他學程 目前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並未限制同學報考群別, 土木建築群學生未來升 學時仍然可依自己興趣報考任一群類別, 詳細考試類別及考試科目請同學自行參 閱表 8 表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類別及考試科目一覽表 01 機械群 規劃群別 02 動力機械群 03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 04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05 化工群 06 土木與建築群 07 設計群 專業科目考科 1. 機件原理 機械力學 2. 機械製造 機械基礎實習 製圖實習 1. 應用力學 引擎原理及實習 2. 電工概論與實習 電子概論與實習 1. 電子學 基本電學 2. 電工機械 電子學實習 基本電學實習 1. 電子學 基本電學 2. 數位邏輯 數位邏輯實習 電子學實習 計算機概論 1. 普通化學 普通化學實驗 分析化學 分析化學實驗 2. 化工原理 ( 基礎化工 化工裝置 ) 1. 工程力學 工程材料 2. 測量實習 製圖實習 1. 色彩原理 造形原理 設計概論 2. 基本設計 繪畫基礎 基礎圖學 ( 術科考試 ) 17

20 08 工程與管理類 09 商業與管理群 10 衛生與護理類 11 食品群 12 家政群幼保類 13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14 農業群 15 外語群英語類 16 外語群日語類 17 餐旅群 18 海事群 19 水產群 20 藝術群影視類 共同科目 1. 基礎物理 基礎化學 2. 計算機概論 1. 商業概論 計算機概論 2. 會計學 經濟學 1. 基礎生物 2. 健康與護理 1. 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實習 2. 食品化學與分析 食品化學與分析實習 1.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2. 幼兒教保概論與實務 1.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2. 色彩概論 家政行職業衛生與安全 1. 農業概論 2. 基礎生物 1. 商業概論 計算機概論 2. 英文閱讀與寫作 ( 題型含選擇題與非選擇題 ) 1. 商業概論 計算機概論 2. 日文閱讀與翻譯 1. 餐旅概論 2. 餐旅服務 飲料與調酒 1. 輪機 2. 船藝 1. 水產生物概要 2. 水產概要 1. 專業藝術概論 ( 影視 ) 2. 展演實務 ( 影視製作概論 ) 國文適用以上各群類, 並加考寫作測驗英文適用以上各群類數學 (A) 適用群類 : 家政群幼保類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衛生與護理類數學 (B) 適用群類 : 設計群 商業與管理群 食品群 農業群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餐旅群 海事群 水產群數學 (C) 適用群類 : 機械群 動力機械群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化工群 土木與建築群 工程與管理類數學 (S) 適用群類 : 藝術群影視類 備註 :1. 依據教育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技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學年度可以同時報考兩種以上群類別的組合包括 : (1) 可同時考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 +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2) 可同時考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 家政群幼保類 (3) 可同時考 商業與管理群 + 外語群英語類 (4) 可同時考 商業與管理群 + 外語群日語類 (5) 可同時考 外語群英語類 + 外語群日語類 (6) 可同時考 商業與管理群 + 外語群英語類 + 外語群日語類 18

21 其餘的群類別每位考生僅能選擇其中單一群類別報考 ( 例如 : 無法同時報考設計群及藝術群影視類 ) 亦不可同時報考其他的組合 ( 例如 : 無法同時報考商業與管理群及餐旅群 ) * 四技二專招生相關網站 :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 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 :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 * 查詢歷屆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古題 ( 詳細資料請點擊文件超連結上網參閱 ) 19

22 三 技優甄審入學加分比例 ( 以 103 年為例 ) 表 11 技優甄審入學採計之競賽與證照及其優待加分比例 競賽名稱競賽優勝名次升學分數加權 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際科技展覽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台灣國際科學展覽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經聯合甄選委員會認可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 ( 註 ) 領有技術士證照等 (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 ) 金牌 銀牌 銅牌 增加甄審總分 55% 優勝 增加甄審總分 50% 入選國手正 備取 增加甄審總分 45% 第 1 名 增加甄審總分 40% 第 2 名 增加甄審總分 35% 第 3 名 增加甄審總分 30% 第 4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5% 第 5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5 第 1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5% 第 2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0% 第 3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0% 佳作 增加甄審總分 15% 第 1~3 名 增加甄審總分 30% 第 4~15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5% 第 16~30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0% 第 31~50 名 增加甄審總分 15% 第 51~76 名 增加甄審總分 10% 第 1~3 名 增加甄審總分 20% 其餘得獎者 增加甄審總分 15% 甲級技術士證 增加甄審總分 25% 乙級技術士證 增加甄審總分 15%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獲相關競賽優勝名 次 增加甄審總分 15%~50%( 由聯合甄選委員會依相關資料認定 ) 20

23 表 12 技優甄審入學採計之競賽與證照對照表 競賽名稱 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際科技展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 職類 / 職類代碼及名稱 / 展覽 / 競賽名稱 01 砌磚 02 粉刷 03 建築舖面 04 配管與暖氣 / 配管 05 油漆裝潢 ( 油漆 )/ 油漆 ( 油漆裝潢 ) 06 造園景觀 07 銲接 08 家具木工 09 門窗木工 01 砌磚 02 粉刷 03 建築舖面 04 配管與暖氣 / 配管 05 油漆裝潢 ( 油漆 )/ 油漆 ( 油漆裝潢 ) 06 造園景觀 07 銲接 08 家具木工 09 門窗木工 01 建築製圖 02 建築 03 測量 04 應用設計 / 美工 05 室內空間設計 06 造園景觀全國技能競賽分區 ( 北 中 南 ) 初賽採計職類 : 01 砌磚 02 粉刷 03 建築舖面 04 配管與暖氣 / 配管 05 油漆裝潢 ( 油漆 )/ 油漆 ( 油漆裝潢 ) 06 造園景觀 07 銲接 21

2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檢定 技術士證 08 家具木工 09 門窗木工展覽 / 競賽名稱 :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全國高職學生技術創造力培訓與競賽活動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國際邀請賽決賽 泥水 家具木工 自來水管配管 鋼筋 模板 門窗木工 測量 建築工程管理 工業用管配管 建築物室內設計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建築塗裝 裝潢木工 營造工程管理 建築製圖應用 22

25 伍 相關辦法及資訊 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發布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 採多元評量方式, 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 得採筆試 作業 口試 表演 實作 實驗 見習 參觀 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 鑑賞 晤談 實踐 自我評量 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 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六條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 其評量方式 成績採計及登錄, 由學校定之 第七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第八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23

26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五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九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應予補考 :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 : 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 其補考所得之成績, 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授予學分, 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 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十條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 均應修習, 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 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 補修之方式, 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 一 專班辦理 : 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 ;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 自學輔導 :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 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 隨班修讀 :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 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 由學校定之 重修 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 補修後, 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24

27 前項重修 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重修 : 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就重修前後成績, 擇優登錄 二 補修 : 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二條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 其減修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 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三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得重讀 ;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 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 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 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 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 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 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 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 ; 其實施基準及方式, 由學校定之 第十五條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科目成績, 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 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 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 轉科 ( 學程 ) 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 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 班級人數等情形,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科 ( 學程 ) 第十六條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 其辦理方式, 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 25

28 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 訓練 實習或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 成績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測驗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八條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 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十九條德行評量, 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 服務學習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五 具體建議 第二十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 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 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 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二十一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第二十二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缺課, 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26

29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 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 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四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五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修業期滿,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二 修業期滿, 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 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 成績及格者,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 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 ; 其評量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7

30 二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 92 學年度第 1 次全校校務會議訂定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30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全校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0 日 93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9 日 95 學年度第 1 次全校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6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0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校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0 日 98 學年度第 3 次全校校務會議修訂第一條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6 日台參字第 C 號令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二十條及 98 年 11 月 4 日台參字第 C 號令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各項 ( 科 ) 目成績取整數, 學期成績及畢業總成績得取小數第一位, 第二位均四捨五入 第三條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 : 一 考查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 分下列三種 : ( 一 ) 日常考查 ( 日常考查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 ( 二 ) 期中考試 ( 期中考試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 ( 三 ) 期末考試 ( 期末考試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 二 日常考查 : 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 ( 一 ) 口頭問答 ( 二 ) 課堂參與 ( 三 ) 演習練習 ( 四 ) 實驗 實習 ( 五 ) 作業 ( 六 ) 閱讀報告 ( 七 ) 作文 ( 八 ) 隨堂測驗 ( 九 ) 調查採集等報告 ( 十 ) 分組報告 ( 十一 ) 專題研究 ( 十二 ) 其他 ( 各項學習活動及學習精神和態度 背誦等 ) 三 期中考試 : 依科目性質及學分數之多寡, 每學期舉行一至兩次 四 期末考試 : 於每學期終了時每一科目就所授之教材考試之 28

31 五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 以在學期內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平均之 六 每一科目期中考試成績之計算, 以在學期內之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 七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第四條藝能科目成績之考查 : 一 定期考查一至二次 二 日常考查及成績計算方式同一般學科, 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 其所佔成績比率如下 : ( 一 ) 日常考查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 ( 二 ) 定期考試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五條體育科目成績之考查 : 一 考查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 分下列三種 : ( 一 ) 運動技能及體能 : 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六十 ( 體能最多佔百分之十 ) ( 二 ) 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 ( 情意方面 ): 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 三 ) 體育知識 ( 認知方面 ): 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十 二 運動技能測驗成績依各年級常模評定之 三 體育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 ( 一 ) 運動技能及體能測驗 : ⒈ 項目有田徑 體操 球類 游泳及韻律活動等, 每學期選三至五項評量之 ⒉ 每項測驗以 100 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計 ( 二 ) 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 : ⒈ 根據學生上課 課外活動及運動比賽評定之 ⒉ 基本分數 80 分, 依表現酌加減分 ( 三 ) 體育知識 : ⒈ 採用筆試 口試 報告及各項運動技巧等方式評量之 29

32 ⒉ 測驗範圍 : 課程內容 補充資料及作業內容 ⒊ 體育常識測驗每學期舉行一次 四 身心障礙 不適合隨班上課之學生, 依規定編組體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 可選擇適合其身體狀況之項目, 進行整體性的評量 第六條國防通識科目成績之考查 : 一 國防通識 ( 含健康與護理 ) 成績之考查, 男生以其所受軍事教育訓練, 女生以其所受健康與護理與軍事教育訓練之成績為準 二 國防通識 ( 含健康與護理 ) 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 三 國防通識 ( 含健康與護理 ) 成績的核計, 所佔比例如下 : 日常考查成績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期中定期考查成績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期末定期考查成績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 一 ) 男生 : 以軍事學科 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二 ) 女生 : 以健康與護理與軍事學科 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軍事學科與術科各佔百分二十五 ) 其中學生作業或心得寫作及健康與護理技術測驗成績歸屬軍事學科平時單元 ( 隨堂 ) 測驗成績之一項 ; 基本教練 戰鬥教練成績歸屬國防通識術科成績之一項 四 經准免參加國防通識術科者, 以國防通識學科成績核計之 第七條學期中重 補修成績不論及格與否, 均列入該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 寒暑假重 補修成績不論及格與否, 均列入下一學期學業成績, 無下一學期時, 列入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第八條學生於定期考試缺考時, 無故缺考者以零分計算, 經請假核淮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 因公 因病或因特殊事故 ( 如嚴重意外 直系血親喪亡 學生懷孕 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等 ), 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報經學校核准假者, 准予補考, 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其它准假者, 補考成績超過 60 分者, 一律以 60 分計算, 未達 60 分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其及格基準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 學生請假事宜由學務處辦理, 凡未依規定手續請假者, 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考,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 補考之申請 30

33 ( 一 ) 因公不能參加考試之學生, 應由派遣單位將該公文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考試前知會教務處註冊組 ( 二 ) 因病或因特殊事故而不能參加考試者, 得於銷假當天向註冊組呈驗准假證明文件申請補考, 如延期不作申請或自行貽誤既定考試者, 不予另行補考 ( 三 ) 其他准假者, 一律於考試完畢 3 日內 ( 不含例假日 ) 完成請假手績並提出補考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四 補考名單由註冊組彙送教學組訂定補考日期, 補考當天非因公 因病或因特殊事故未參加考試者, 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再補考 第九條新生 轉學生及轉學程 ( 班 ) 之學生,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得填具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科目學分抵免申請書,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 第十條德行成績之考查 : 一 德行評量 : 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生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遺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項目 表現 待加強 優 日 負責 常生活 尊重自律 綜 禮節 合 表現 整潔 31

34 ( 一 )( 二 ) 項綜合表現格式 二 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 二 )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三 學生學期中如合於學校所定輔導其轉學標準者, 應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處理, 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執行 第十一條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 自寄發成績單或公佈成績日起二十天內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 逾期概不受理 第十二條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 課程總修畢學分數至少達 160 學分以上 二 綜合高中必修學分均須及格 ; 普通科必修科目須超過 120 學分 ; 職業類科必修學分須超過 90 學分且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 60 學分及格 三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四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於修業期間未滿三大過 五 修業期限符合規定者 第十三條獎懲功過相抵及累積標準如下 : 一 功過可相抵, 大功可抵大過 小功可抵小過 嘉獎可抵警告 二 功過相抵後, 累計三次警告等同一次小過 ; 累計三次小過等同一次大過 第十四條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 成績考查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 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 第十五條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 報請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備查, 修訂時亦同 32

35 三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9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之條文, 除第 7 條 第 10 條及第 19 條自 99 年 8 月 1 日施行外, 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包括下列二類 : 下 : 一 學業成績 : 採百分制評定 二 德行評量 : 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 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 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 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第 3 條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 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 4 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 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 於 日常及定期為之, 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由 各校定之 第 5 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 所得之總和, 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6 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考 : 一 一般學生 : 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 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 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 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 以五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得予補 33

36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 : 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 依下列規定採計 : 一 補考及格者, 授予學分, 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 補考不及格者, 不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 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7 條各科目學年成績,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 一 專班重修 : 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 自學輔導 :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 其採計方式如下..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三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並以原成績登錄 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 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第 8 條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 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 由各校定之 第 9 條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 其減修 補修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 10 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應重讀 ;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 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 一 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 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34

37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 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 11 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 均應重修或補修 ; 其審查 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各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 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 12 條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 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 經鑑定合格者, 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 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 其學科鑑定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 13 條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前二項學生學歷 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甄試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4 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 15 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 16 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17 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 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 35

38 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18 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第 19 條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0 條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 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21 條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之成績考查, 適用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 第 22 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 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 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 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限, 並逐年實施 第 23 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36

39 壹 總則 四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9 日教中 ( 四 ) 字第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5 日部授教中 ( 四 ) 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19 日部授教中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 日部授教中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第 條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規範所屬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 校 ( 以下簡稱各校 ) 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項, 特定訂本要點 二 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 應建立下列資料 : ( 一 ) 新生名冊 ( 二 ) 學生學籍表 ( 三 ) 轉入學生名冊 ( 四 ) 學籍異動名冊 ( 轉群科 復學 重讀 轉出 休學 退學 緩徵 等 ) ( 五 ) 畢業生名冊 ( 六 ) 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籍表冊等有關資料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查, 並 應永久保存備查, 其餘資料保管五年後得自行銷毀 學生學籍有關事項發生異動時, 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生學籍表內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 應歸檔保管, 列為專案移交, 如有遺失或毀損, 應 即向主管機關報備及查明責任議處, 並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影印補全 查考 三 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之內容及格式, 建立詳細學生學籍資料, 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 ( 一 ) 各校新生名冊 轉入學生名冊 學籍異動名冊及畢業生名冊等應 於規定時限內, 造冊陳報本部備查 ( 二 ) 各校新生及轉入學生名冊經本部備查之文號, 為學生學籍核准文 號 四 學生學籍事項之申請或查詢, 應向原就讀學校申辦, 該校停辦時, 得向 貳 新生 主管機關申辦 五 各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科別 班數 名額招收新生, 不得任意調整及超收 學生, 入學方式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違者依 相關規定議處 六 一年級新生之入學,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37

40 ( 一 ) 國民中學 初級中學 初級職業學校 ( 含補習學校 ) 畢業 ( 二 ) 國民中學 初級中學 初級職業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中學 ( 含初中 初職 ) 結業, 經資格考驗及格, 持有資格證明書 ( 三 ) 修畢國民中學 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 ( 含補習學校 ) 三個學年課程, 持有修業證明 ( 修畢五年制職業學校前三個學年課程者, 得參照報考 ) ( 四 ) 國民中學 初級中學 初級職業學校及其附設補習學校或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中學 ( 含初中 初職 ) 結業, 持有結業證明書 ( 五 )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明書 ( 六 ) 考試院所舉辦之初等 丁等或特種考試相當於一職等以上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明書 ( 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定通過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七 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 ( 包括含進修學校 ) 學歷之學生入學, 各校應依相關文件驗證認定後, 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八 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經本部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檢覈及採認其具有高級中等學校 ( 包括含進修學校 ) 學歷者, 各校得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九 各校於新生註冊後, 應依規定編班 編列學號 建立學籍及核發學生有關證明文件 學生證影本加蓋各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十 學生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者, 各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 已入學者各校應註銷其學籍 十一 學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 其入學資格應予撤銷, 註銷其學籍, 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其已畢業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另通知其繳銷畢業證書並予公告 參 轉學十二 各校除一年級上學期外, 其餘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 得由各校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數校聯合辦理, 無須事先報備 公告轉學招收人數, 應以各科原核定招收班級人數之缺額為限 轉學生入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轉學, 應經轉學考試合格, 始得入學 ( 二 ) 一年級及二年級上學期轉學者, 不受原就讀群科之限制 ; 二年級下學期轉學者, 以同群為限 ; 三年級轉學者, 以同科為限 ( 三 ) 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修畢一年級上學期課程者, 得轉入一年級下學期就讀 ; 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38

41 2 一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 得轉入相銜接之一年級下學期就讀 3 修畢二年級上學期課程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就讀 ; 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得升級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4 二年級未能升級或肄業者, 得轉入相銜接之二年下學期就讀 5 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就讀 ( 四 ) 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修滿一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就讀 2 修滿二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或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或下學期就讀 3 修滿三年級課程成績及格得升級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4 修滿四年級課程成績不及格留級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或下學期就讀 ( 五 )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各群科,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五年制專科學校一 二年級上學期肄業學生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相當年級就讀, 不受群科限制 但轉入二年級下學期者, 應以性質相近群科為限 2 修畢五專二年級之學生, 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三年級同科就讀 3 五年制專科學校一 二年級學生, 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普通科 ; 其二年級學生轉入普通科必須降轉 ( 六 ) 持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及格成績單或肄業證明書, 得轉入高級中等進修學校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 七 ) 學生於註冊前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校不得拒絕 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 如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 其原肄業年級科別尚有缺額者, 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 八 ) 轉學學生於原校之學業成績, 由轉入學校訂定成績審查原則抵免之 十三 各校依相關法規輔導學生轉學, 應避免於學期中途為之 學生受輔導轉學時已就讀當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輔導其至同性質 同科別且有缺額之學校借讀 前項借讀以當學期為限, 學期結束後, 學校應將定期考查及平時成績送交原就讀學校處理, 並由原就讀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 肆 轉群科 39

42 十四 學生因特殊原因, 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休學一學年, 必要時並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學校應核發給休學學生休學證明書 休學學生於休學期間因家庭遷移或其他原因, 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辦理轉學 休學學生逾期未復學者, 以退學論 伍 借讀十五 學生因環境適應不良 參加集訓 臨時遷居或調職需要, 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 於一週內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但以同群科且借讀一學期為限 ; 其借讀超過一學期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 前項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 十六 各校依相關規定學生應辦理轉學, 應避免於學期中途為之 學生應辦理轉學時, 已就讀當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輔導其至同群科且有缺額之學校借讀 十七 借讀學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 以保留其學籍, 再向借讀學校繳納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陸 休學 復學 重讀 退學 轉學 緩徵十八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成績證明書 但其入學資格與規定不符者, 不得發給 十九 學生因德行評量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或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應輔導及安置者, 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二十 休學生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 各校應將其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群科就讀 但學生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群科變更或停辦者, 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群科就讀或輔導轉學 二十一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明文件, 向原校申請辦理, 畢業生之畢業證書, 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二十二 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 依規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二十三 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 由各校自行審核 各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 依學生學籍表格式, 造具新生名冊及相關統計表, 報本部備查 二十四 各校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報本部備查 二十五 畢業生資格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核, 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內, 造具畢業學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部備查 40

43 二十六 學生因故申請轉學 休學 退學, 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填具申請書或親自到校申請發給轉學 休學 成績證明書 二十七 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學生, 各校應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程序予以學歷查證 ( 驗 ) 認定後, 再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二十八 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及採認其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各校得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二十九 原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辦理休學, 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曾專案向原就讀學校報備者, 於回國後, 各校得同意以其經採認之大陸地區或國外學歷, 返回原學校復學或採計學分升級 柒 輔導管理三十 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 本部依下列方式派員輔導, 並視辦理績效分別予以獎勵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 ( 一 ) 定期輔導 : 第一學期於每年十二月底前, 第二學期於每年六月底前 ( 二 ) 不定期輔導 : 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輔導 捌 附則三十一 身心障礙學生除依本要點規定外, 另依特殊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二 各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屬學校保管 ; 已停辦之學校, 本部得指定所屬其他學校代管其學生學籍資料, 並受理學生申請或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三十三 各校應依本要點確實執行各項學籍管理規定, 本部依權責輔導及考核 41

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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