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II 會 議 : 斷 出 現 : 各 位 議 員 : 正 如 當 局 所 指,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程 序 並 不 簡 單, 亦 涉 及 不 少 複 雜 的 因 素, 要 真 正 做 到 公 平 公 正, 需 要 一 套 健 全 且 科 學 午 安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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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I-102 第 三 立 法 會 III LEGISLATURA 第 三 立 法 會 期 ( 二 零 零 二 零 零 八 ) 3.ª SESSÃO LEGISLATIVA ( ) 第 一 I Série 第 III-102 期 N.º III-102 III LEGISLATURA 3 a SESSÃO LEGISLATIVA( ) I SÉRIE N o III-102 日 期 :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四 日 李 從 正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五 日 缺 席 議 員 : 賀 定 一 周 錦 輝 張 立 群 ( 四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 五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出 席 議 員 : 曹 其 真 劉 焯 華 歐 安 利 高 開 賢 許 輝 年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八 時 十 九 分 梁 慶 庭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崔 世 昌 容 永 恩 吳 國 昌 張 立 群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梁 玉 華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 五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吳 在 權 李 沛 霖 劉 本 立 楊 道 匡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沈 振 耀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六 時 四 十 分 缺 席 議 員 : 賀 定 一 周 錦 輝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 四 日 五 日 列 席 者 名 單 ) 席 : 曹 其 真 列 席 者 :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勞 工 事 務 局 局 長 孫 家 雄 席 : 劉 焯 華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歐 陽 傑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顧 問 趙 寶 珠 第 一 : 歐 安 利 勞 工 事 務 局 勞 動 監 察 廳 廳 長 雷 文 勞 工 事 務 局 勞 動 監 察 廳 高 級 技 術 員 林 艷 琼 第 二 : 高 開 賢 勞 工 事 務 局 勞 動 監 察 廳 高 級 技 術 員 吳 惠 嫻 ( 四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議 程 : 獨 一 項 :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勞 動 關 係 法 法 案 出 席 議 員 : 曹 其 真 劉 焯 華 歐 安 利 高 開 賢 許 輝 年 梁 慶 庭 馮 志 強 關 翠 杏 崔 世 昌 容 永 恩 吳 國 昌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梁 玉 華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吳 在 權 李 沛 霖 劉 本 立 楊 道 匡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沈 振 耀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 關 翠 杏 議 員 梁 玉 華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梁 安 琪 議 員 陳 澤 武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容 永 恩 議 員 ( 與 梁 慶 庭 議 員 聯 名 ) 先 後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勞 動 關 係 法 法 案 獲 得 細 則 性 通 過

2 2 III 會 議 : 斷 出 現 : 各 位 議 員 : 正 如 當 局 所 指,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程 序 並 不 簡 單, 亦 涉 及 不 少 複 雜 的 因 素, 要 真 正 做 到 公 平 公 正, 需 要 一 套 健 全 且 科 學 午 安 化 的 制 度 配 合, 長 遠 來 說, 只 有 在 城 市 規 劃 及 土 地 法 真 正 得 到 完 善 後, 澳 門 的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制 度 才 能 真 正 得 到 完 善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今 日 的 會 議 面 對 現 時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程 序 的 眾 多 漏 洞 及 問 題, 以 及 大 在 議 程 前 發 言 之 前, 我 想 講 一 講, 就 是 今 次 的 會 議, 若 果 今 日 開 不 完, 我 們 會 在 未 來 的 兩 日 繼 續 開 會 的, 但 是 屬 於 一 個 議 程 的, 所 以 就 是 今 日 的 會 議 會 設 議 程 前 發 言, 往 後 若 果 需 要 多 兩 日 的 話, 那 個 日 我 們 不 會 有 議 程 前 的 發 言 的 我 在 這 裏 向 大 家 聲 明 一 下 量 不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有 違 公 眾 期 望 項 目 的 不 斷 出 現, 社 會 對 一 些 項 目 審 批 存 有 猜 疑 甚 至 埋 怨, 實 屬 理 所 當 然 對 此, 政 府 總 不 能 置 若 罔 聞, 或 只 以 努 力 研 究 積 極 推 進 相 關 法 規 程 序 的 完 善 作 推 搪, 迴 避 公 眾 的 不 滿 情 緒 和 希 望 盡 快 增 加 審 批 透 明 度 的 訴 求 另 外 一 件 事, 就 是 因 為 是 同 一 議 程, 所 以 就 在 未 來 的, 若 果 需 要 的 話, 今 日 開 不 完 的, 明 日 或 者 後 日 我 們 都 會 繼 續 開 會, 就 是 每 位 議 員 在 一 個 法 律 的 發 言 仍 然 是 半 個 鐘 即 是 呢, 總 之 這 個 法 律 的 討 論 過 程, 每 位 議 員 你 是 有 半 個 鐘 的 發 言 的 時 間 的 所 以, 我 就 希 望 議 員, 你 們 有 些 關 注 的 問 題, 譬 如 你 覺 得 我 最 重 要 的 我 要 講 半 個 鐘 的, 你 不 要 說 你 第 一 個 問 題 你 要 確 保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過 程 公 平 公 正, 首 先 必 須 做 到 公 開, 當 局 曾 多 次 表 示, 正 積 極 在 短 期 內 將 相 關 程 序 透 明 化, 如 透 過 土 地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開 通 地 籍 資 訊 網 等 措 施, 以 便 公 眾 知 悉 參 與 和 監 督 陽 光 是 最 好 的 消 毒 劑, 只 有 程 序 及 資 訊 透 明, 才 能 實 現 公 開, 才 能 談 得 上 讓 公 眾 和 社 會 共 同 監 督, 才 能 為 公 平 公 正 打 下 堅 實 的 基 礎 已 經 講 了 半 個 鐘, 以 後 你 就 要 收 口 的 了 好 嗎? 這 樣 的 遊 戲 規 則, 大 家 都 會 一 樣 的, 大 家 都 是 公 平 的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遵 守 這 個, 若 果 不 是 的 話, 真 的 是, 我 們 是 好 難 廿 八, 包 括 我, 我 都 要 講 話 的, 廿 九 個, 每 個 人 半 個 鐘, 我 想 開 半 個 月 都 開 不 完 的 然 而, 到 目 前 為 止, 外 界 對 土 地 發 展 諮 詢 小 組 的 實 際 工 作 仍 然 一 無 所 知 當 局 曾 倡 設 土 地 發 展 諮 詢 小 組 的 公 眾 旁 聽 制 度 至 今 亦 未 有 下 文 ; 地 籍 資 訊 網 雖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嘗 試, 但 卻 無 法 及 時 將 最 新 的 土 地 資 訊 更 新 上 網, 只 是 停 留 在 將 過 期 資 訊 重 新 整 理 的 階 段 ; 當 局 多 次 承 諾 短 期 內 會 增 加 土 地 審 批 的 透 明 現 在 議 程 前 發 言, 今 日 有 九 位 議 員 報 了 名 的 現 在 請 關 翠 杏 議 員 發 言 度, 但 卻 未 能 使 有 關 措 施 發 揮 實 效, 這 如 何 能 消 除 公 眾 的 疑 慮? 如 何 滿 足 公 眾 希 望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更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的 訴 求? 如 何 確 保 土 地 的 使 用, 能 真 正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關 : 多 謝 主 席 千 里 之 行 始 於 足 下, 要 建 立 健 全 完 善 的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各 位 同 事 : 制 度, 儘 管 前 路 漫 漫, 但 將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透 明 化 的 第 一 步, 有 必 要 盡 快 得 到 落 實 當 局 總 不 能 將 所 有 社 會 質 疑 歸 自 從 歐 文 龍 受 賄 案 發 生 後, 本 澳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問 題, 一 直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政 府 多 次 公 開 強 調 會 在 城 市 規 劃 和 土 地 法 完 善 之 前, 將 相 關 程 序 朝 更 透 明 化 方 向 發 展 ; 而 實 現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程 序 的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是 政 府 社 會 及 業 界 均 認 同 的 方 向 咎 於 公 眾 的 不 了 解, 民 可, 使 由 之 ; 不 可, 使 知 之 既 然 公 眾 不 明 白 不 認 可, 政 府 就 應 該 進 一 步 增 加 透 明 度, 進 一 步 讓 公 眾 了 解, 這 樣 才 能 有 利 推 動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參 與, 真 正 建 立 一 個 健 全 且 適 合 本 澳 實 際 情 況 的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制 度, 才 能 建 立 一 個 真 正 和 諧 共 融 的 社 會 毋 庸 置 疑, 只 有 實 現 土 地 及 工 程 審 批 程 序 資 料 的 更 公 開 化 更 透 明 化, 才 能 有 利 於 公 眾 監 督, 促 使 本 澳 珍 貴 的 土 地 資 源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利 用, 才 能 減 少 不 符 合 公 眾 期 望 的 超 高 樓 群 不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請 發 言

3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 多 謝 主 席 面 對 公 務 員 群 體 陸 續 有 來 的 訴 求, 希 望 政 府 與 立 法 會 能 繼 續 深 入 地 傾 聽 公 務 人 員 的 聲 音, 加 以 整 理 和 分 析, 無 論 接 納 與 主 席 各 位 同 事 :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至 今, 一 直 按 照 既 定 的 計 劃 推 進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訂 和 完 善 繼 零 五 年 完 善 了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零 七 年 實 施 了 公 務 人 員 公 積 金 制 度 後, 再 行 全 面 完 善 職 程 制 度, 以 貫 徹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改 革 方 向, 逐 漸 統 一 編 制 內 及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引 入 內 部 晉 升 機 制 的 激 勵 措 施, 穩 定 公 務 人 員 隊 伍,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的 晉 升 機 會, 使 其 職 業 生 涯 有 更 佳 的 前 景 ; 並 將 增 強 統 一 調 動 及 統 一 招 聘 人 力 資 源 統 籌 功 能, 令 招 聘 入 職 及 晉 升 調 動 等 環 節 更 為 切 合 實 況 為 此, 特 區 政 府 就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訂, 在 零 六 及 零 七 年 進 行 了 多 次 的 諮 詢, 擬 定 了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並 於 六 月 底 提 交 立 法 會 獲 一 般 性 表 決 通 過, 有 關 文 本 現 已 進 入 細 則 性 審 議 的 階 段 本 人 作 為 審 議 小 組 的 成 員 之 一, 這 個 多 月 來 不 斷 收 到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人 員 就 職 程 調 整 所 提 的 意 見, 他 們 的 訴 求 主 要 集 中 為 : 按 原 有 薪 俸 點 納 入 相 對 應 職 階 的 調 整 方 案 在 晉 升 方 面 的 工 齡 要 求 與 過 往 不 吻 合, 可 能 令 他 們 日 後 職 階 晉 升 的 權 益 受 損, 與 法 案 所 訂 定 的 人 員 原 有 的 薪 俸 不 因 修 法 而 減 少 的 原 則 相 違 背, 令 他 們 覺 得 無 法 接 受 ; 一 至 四 級 的 工 人 及 助 理 人 員 縮 為 兩 級, 令 部 分 人 員 覺 得 被 矮 化 得 不 到 認 同 ; 某 些 職 位 因 應 經 濟 的 發 展 有 需 要 調 升 學 歷 卻 沒 有 得 到 調 整 ; 對 於 歷 史 上 遺 留 下 來 的 一 些 職 程 調 整 問 題 亦 沒 有 得 到 較 好 的 理 順 等 等 他 們 更 指, 有 關 法 案 與 之 前 的 諮 詢 文 本 有 好 大 的 出 入, 過 程 中 所 提 的 許 多 意 見 都 沒 有 採 納, 但 沒 有 進 一 步 溝 通 和 解 釋, 令 他 們 感 覺 不 受 尊 重 他 們 相 當 疑 惑, 究 竟 相 關 部 門 有 沒 有 認 真 對 他 們 所 提 的 訴 求 作 出 分 析? 有 關 意 見 和 建 議 不 獲 接 納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為 何 政 府 不 作 出 詳 細 解 釋? 這 些 都 是 不 少 公 務 人 員 關 心 的 問 題 否 都 要 作 出 詳 細 的 解 釋 和 回 應, 讓 他 們 明 白 職 程 修 訂 的 目 的 及 存 在 的 困 難, 亦 消 除 當 中 可 能 出 現 的 誤 解, 令 法 案 更 為 完 善, 從 而 實 現 政 府 改 革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目 標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明 金 : 多 謝 主 席 衛 生 局 最 近 在 報 章 上 刊 登 通 告, 決 定 由 本 月 一 日 起, 將 黑 沙 環 筷 子 基 衛 生 中 心 的 服 務 時 間 由 原 來 的 下 午 六 時 延 長 至 晚 上 八 時, 並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限 額 派 發 籌 仔, 與 此 同 時, 不 提 供 常 規 的 保 健 護 理 體 格 檢 查 和 預 約 服 務 衛 生 局 延 長 兩 間 衛 生 中 心 的 服 務 時 間,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相 信 是 爲 了 進 一 步 改 善 對 廣 大 民 衆 的 醫 療 服 務, 但 在 短 短 的 兩 個 小 時 內, 民 衆 也 需 要 輪 籌 仔, 由 此 可 見, 在 當 前 澳 門 的 免 費 醫 療 系 統, 居 民 看 病 難 長 期 等 的 老 問 題 仍 然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解 決 近 幾 年, 澳 門 經 濟 社 會 急 速 發 展, 相 應 帶 來 了 新 的 衛 生 問 題, 醫 療 服 務 供 求 日 益 緊 張 由 於 環 境 與 生 態 的 變 化,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變 得 越 來 越 明 顯 ; 市 場 競 爭 也 影 響 著 民 眾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行 為 方 式, 由 社 會 心 理 精 神 因 素 引 起 的 疾 病, 例 如 : 精 神 病 糖 尿 病 心 腦 血 管 等 疾 病, 都 對 醫 療 服 務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 與 此 同 時, 由 於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和 健 康 觀 念 健 康 意 識 的 增 強, 日 益 形 成 的 健 康 消 費 觀, 對 衛 生 資 源 配 置 服 務 體 系 服 務 模 式 管 理 體 制 等 也 提 出 了 新 的 挑 戰 另 一 方 面, 微 生 物 和 化 學 因 素 引 起 新 的 疾 病, 對 居 民 健 康 構 成 新 的 威 脅 生 態 環 境 變 化 以 及 周 邊 化 學 工 業 的 發 展, 一 些 新 的 致 病 因 素 不 斷 出 現, 近 幾 年 的 禽 流 感 非 典 病 毒 在 某 些 地 區 的 流 行, 就 是 一 個 警 號 考 慮 到 法 案 已 進 入 細 則 性 審 議, 本 人 不 打 算 在 這 裏 涉 及 具 體 條 文 的 討 論, 不 過, 正 如 陳 麗 敏 司 長 在 法 案 引 介 時 所 言, 由 於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訂 涉 及 面 廣, 各 個 環 節 層 層 緊 扣, 故 特 區 政 府 需 採 取 審 慎 穩 健 的 方 式 逐 步 加 以 完 善, 本 人 對 此 是 表 示 認 社 會 人 口 結 構 變 化, 也 對 衛 生 服 務 結 構 產 生 影 響 本 澳 人 口 老 齡 化 趨 勢 越 來 越 明 顯, 外 來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隨 著 人 口 結 構 的 變 化, 對 衛 生 服 務 總 量 結 構 方 式 也 產 生 了 一 定 的 影 響 同 的 因 此 在 過 程 中 更 需 要 廣 大 公 務 人 員 的 積 極 參 與, 以 獲 得 更 多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令 法 案 儘 量 趨 向 完 善 在 這 些 因 素 影 響 下, 本 澳 整 個 醫 療 體 系 面 對 巨 大 考 驗, 無

4 4 III 論 是 資 源 配 置 醫 療 機 構 還 是 服 務 質 素, 都 面 臨 新 的 挑 戰, 在 醫 療 供 求 緊 張 之 下, 居 民 在 澳 門 看 病 難 的 問 題 一 直 未 能 得 到 很 享, 使 民 眾 享 受 更 廣 泛 更 方 便 的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相 信 這 將 是 惠 民 的 舉 措, 也 相 信 會 受 到 廣 大 民 眾 的 讚 揚 好 的 解 決, 於 是, 越 來 越 多 的 本 地 居 民 選 擇 前 往 鄰 近 的 珠 海 等 地 就 醫 隨 著 澳 珠 兩 地 的 進 一 步 融 合, 民 間 的 來 往 交 流 也 越 來 越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請 發 言 密 切 其 中, 有 一 種 現 象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和 思 考, 在 本 澳, 由 於 免 費 醫 療 系 統 看 病 難 長 期 等, 光 顧 私 家 醫 院 又 相 對 較 梁 安 琪 : 多 謝 主 席 貴, 於 是, 越 來 越 多 的 本 地 居 民 選 擇 過 境 就 醫 相 比 之 下, 居 民 過 珠 海 看 病, 無 論 是 公 立 醫 院 還 是 私 人 醫 院, 都 明 顯 較 各 位 同 事 : 快, 而 且 費 用 較 低 但 是, 由 於 這 類 病 人 在 珠 海 均 為 自 費 看 病, 實 際 上 等 於 放 棄 了 特 區 的 醫 療 待 遇, 無 法 享 受 到 真 正 實 惠 日 前,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發 佈 了 零 七 / 零 八 年 全 球 城 市 競 爭 力 報 告, 澳 門 的 排 名 由 上 屆 的 第 八 十 位 升 至 第 七 十 八 位 有 學 者 認 為, 澳 門 城 市 排 名 晉 升 主 要 與 經 濟 增 長 率 顯 著 失 業 率 持 當 前, 看 病 難 看 病 貴, 仍 然 是 居 民 最 直 接 最 現 實 最 續 低 企 市 場 提 供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和 發 展 機 遇 等 因 素 有 關 關 心 的 民 生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打 破 地 區 限 制, 謀 求 城 市 間 的 衛 生 合 作, 將 免 費 醫 療 福 利 延 伸 至 珠 海, 充 分 利 用 地 緣 優 勢 和 資 源 共 享, 借 助 珠 海 相 對 豐 富 且 成 本 較 低 的 醫 療 資 源, 緩 和 本 澳 醫 療 供 求 緊 張 的 局 面, 化 解 居 民 看 病 難 的 問 題, 從 而 實 現 澳 人 醫 療 福 利 的 最 大 化 但 綜 觀 本 次 城 市 競 爭 力 評 選, 使 用 了 眾 多 的 發 展 指 標, 儘 管 本 澳 在 大 部 分 指 標 中 略 佔 優 勢, 但 在 少 數 幾 個 指 標 中 則 較 其 他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城 市 存 在 差 距, 例 如 : 跨 國 公 司 落 戶 數 及 專 利 申 請 數 等 此 外, 若 依 據 局 部 指 數 為 標 準 進 行 排 名 時, 澳 門 的 優 勢 就 更 加 不 容 樂 觀 了, 例 如 : 人 力 資 源 競 爭 力 產 業 結 構 競 其 實, 醫 療 服 務 突 破 地 區 界 限, 在 內 地 早 有 先 例 二 零 零 爭 力 以 及 軟 件 環 境 競 爭 力 等 五 年, 廣 東 省 中 山 市 社 保 局 與 江 門 市 中 心 醫 院 簽 訂 協 議, 將 其 列 為 中 山 市 醫 療 保 險 定 點 醫 院, 在 全 省 率 先 打 破 參 加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的 居 民 只 能 在 本 地 享 受 保 險 待 遇 的 界 限 目 前 這 種 模 式 在 廣 東 省 正 成 為 發 展 趨 勢, 有 關 方 面 表 示,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將 在 全 省 範 圍 內 實 現 醫 保 互 動 本 澳 產 業 結 構 單 一, 經 濟 增 長 過 分 依 賴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多 年 以 來 強 調 的 產 業 多 元 化 仍 未 有 發 展 模 式 而 本 澳 又 一 直 缺 乏 明 確 的 城 市 規 劃, 給 未 來 城 市 的 發 展 及 投 資 前 景 都 帶 來 了 不 確 定 因 素 此 外, 人 力 資 源 的 不 足 科 技 化 及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的 明 顯 落 後 也 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削 弱 了 本 澳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因 此, 希 今 年 五 月, 為 了 進 一 步 提 高 珠 海 市 的 醫 療 服 務 水 平, 該 市 決 定 擴 大 醫 保 市 外 定 點 醫 療 機 構 範 圍, 市 外 定 點 醫 院 由 原 來 的 十 三 家 增 至 四 十 三 家, 範 圍 延 伸 至 廣 州 佛 山 江 門 市 和 中 山 的 多 家 醫 院, 在 管 理 方 面, 市 外 定 點 醫 療 機 構 與 當 地 醫 保 及 珠 海 市 醫 保 同 步 管 理 望 政 府 能 透 過 今 次 澳 門 的 排 名, 認 識 到 在 發 展 的 背 後 澳 門 面 臨 的 種 種 危 機 和 不 足, 應 具 有 強 烈 的 危 機 意 識, 加 緊 研 究 並 確 定 適 合 於 本 澳 的 多 元 化 產 業 模 式, 改 變 本 澳 長 期 產 業 結 構 過 於 單 一 的 現 實 同 時, 政 府 必 須 下 定 決 心, 儘 快 確 定 城 市 發 展 規 劃, 為 各 行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提 供 指 引 此 外, 政 府 亦 必 須 加 大 對 人 才 培 養 的 力 度,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整 體 質 素, 為 提 升 本 澳 的 競 爭 行 政 長 官 在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 政 府 將 致 力 促 進 醫 療 力 提 供 長 遠 的 保 證 服 務 水 平 提 升, 提 升 緊 急 救 援 應 變 和 公 共 衛 生 的 防 控 能 力, 綜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醫 療 力 量, 拓 展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保 障 市 民 身 心 健 康 近 年 來 澳 門 博 彩 旅 遊 業 發 展 強 勁, 尤 其 自 博 彩 經 營 權 開 放 後,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顯 著 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的 資 料 顯 示, 去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達 一 千 五 百 三 十 六 ( 澳 門 元 ) 實 質 增 長 率 更 逾 當 然, 拓 展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澳 門 和 內 地 的 情 況 有 所 不 同,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但 結 合 過 去 與 香 港 某 些 醫 療 機 構 的 合 作 經 驗, 在 珠 澳 良 好 合 作 的 機 制 下, 如 果 能 透 過 區 域 合 作 資 源 共 百 分 之 二 十 七 而 去 年 的 人 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為 三 萬 六 千 三 百 五 十 七 美 元, 較 零 六 年 增 長 百 分 之 二 十 六, 已 躋 身 亞 洲 第 一 位 但 反 觀 本 澳 近 兩 年 的 月 工 資 中 位 數 水 平, 零 六 年 第 四 季 為

5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七 千 三 百 七 十 一 澳 門 元 而 零 七 年 第 四 季 為 七 千 九 百 二 十 六 元, 增 長 率 僅 為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若 以 一 年 的 月 入 工 資 中 位 數 計 算, 也 僅 為 大 概 一 千 美 元 左 右, 這 與 人 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三 萬 六 千 三 百 五 十 七 美 元 相 比 真 是 天 壤 之 別, 數 據 反 映 出 本 澳 貧 富 懸 殊 正 不 斷 加 大, 更 何 況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就 業 人 口 月 收 入 更 遠 低 於 上 述 工 資 中 位 數 因 此, 人 均 GDP 的 增 長 工 資 中 位 數 的 提 升 並 不 代 表 廣 大 市 民 已 分 享 到 了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對 此, 政 府 必 須 重 視 當 前 本 澳 貧 富 差 距 日 益 擴 大 的 現 實, 檢 討 現 行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制 訂 並 儘 快 推 行 具 前 瞻 性 長 遠 性 的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真 正 幫 助 弱 勢 群 體 低 收 入 人 士 及 家 庭 能 提 高 生 活 質 素, 縮 短 社 會 的 貧 富 差 距 多 元 化 和 非 博 彩 項 目 的 發 展 以 發 財 車 為 例, 獲 政 府 批 准 免 稅 入 口 優 待, 又 撥 出 車 站, 供 這 些 車 停 泊, 但 有 些 車 明 文 禁 止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乘 坐 ; 有 些 博 企, 對 惠 顧 非 博 彩 項 目 例 如 購 物 的 顧 客, 也 拒 絕 讓 他 們 乘 車, 一 定 要 賭 過 錢 才 可 以 ; 大 量 土 地 資 源 被 博 企 佔 用, 有 些 博 企 圈 佔 大 量 土 地 用 不 完, 甚 至 提 出 自 蓋 員 工 宿 舍, 自 建 洗 衣 工 廠, 連 員 工 食 堂 的 飯 盒 都 做 埋, 一 於 實 行 肥 水 不 流 別 人 田 政 策 上 述 種 種 作 為, 利 益 算 盡, 一 定 引 發 民 怨 上 述 情 況 的 出 現, 顯 示 博 企 過 度 擴 張, 一 夜 暴 富 之 時, 卻 漠 視 了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道 德 建 設 和 承 擔, 長 此 下 去 只 會 產 生 各 方 面 對 龍 頭 產 業 提 升 社 會 整 體 經 濟 效 益 的 幻 想 破 滅, 難 以 繼 續 發 揮 領 頭 作 用 今 天, 我 們 藉 著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調 整 這 一 痛 苦 的 現 實, 無 論 博 企 也 好, 廣 大 居 民 也 好, 大 家 有 了 一 個 機 會, 在 挫 折 中 檢 主 席 : 陳 澤 武 議 員 請 發 言 討, 我 們 今 後 應 該 怎 樣 做? 我 們 應 該 將 危 轉 為 機, 應 在 特 區 政 府 的 統 籌 下, 在 整 體 政 策 上, 對 未 來 進 行 思 考 進 行 規 劃 進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行 建 設, 首 先 建 立 社 會 共 識, 真 正 重 視 發 展 多 元 經 濟, 使 全 社 會 得 益 博 企 應 取 之 於 澳, 用 之 於 澳, 關 愛 睦 鄰, 有 些 資 源 應 各 位 同 事 : 惠 及 大 眾, 有 些 社 會 責 任 應 自 覺 和 積 極 履 行 近 期, 中 央 和 廣 東 省 政 府 收 緊 內 地 居 民 來 澳 門 旅 遊 的 個 人 遊 政 策 後, 本 地 由 龍 頭 產 業 到 消 費 行 業 均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博 彩 業 和 旅 遊 相 關 行 業 首 當 其 衝, 影 響 立 桿 見 影 特 區 政 府 應 適 時 調 整 資 源 分 配 上 政 策, 首 先 應 釋 放 土 地, 供 發 展 配 套 現 有 產 業 鏈 的 工 業 項 目 在 博 企 已 壯 大, 已 飽 和 的 基 礎 上, 應 重 新 規 劃 包 裝 和 發 展 非 博 彩 旅 遊 產 品, 公 園 和 休 閒 旅 遊 項 目, 特 區 政 府 應 參 照 興 建 科 學 館 的 形 式, 以 政 府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開 放 博 彩 經 營 以 來, 澳 門 成 功 吸 引 大 量 外 資, 經 過 六 年 的 發 展, 規 模 經 濟 效 應 之 下, 博 彩 業 和 大 型 酒 店 業 的 規 劃 與 建 設 已 初 具 規 模 本 地 現 有 二 星 級 以 上 酒 店 五 十 家, 可 供 應 客 房 一 萬 五 千 六 百 四 十 四 間 本 年 第 一 季, 興 建 酒 投 資 或 吸 引 投 資 的 方 式, 發 展 類 似 台 灣 星 加 坡 式 的 平 民 夜 總 會 夜 市 步 行 購 物 街 等 項 目, 服 務 多 元 化 旅 客 的 需 要 ; 也 要 鼓 勵 發 展 更 多 不 同 菜 式 的 餐 廳, 以 迎 合 世 界 各 地 客 源 的 消 費 需 要 店 二 十 三 項, 客 房 三 萬 二 千 間, 審 批 項 目 三 十 四 項, 預 計 再 提 供 客 房 一 萬 四 千 間, 未 來 房 間 總 數 近 七 萬 間 有 見 及 此, 政 府 已 採 取 措 施, 不 再 批 出 賭 場 和 賭 枱, 因 此, 可 以 預 測, 未 來 十 年 內, 本 地 純 博 彩 業 的 硬 件 設 施 已 達 飽 和 過 去 曾 經 計 劃 建 設 的 海 洋 世 界 影 視 城, 以 及 一 些 在 外 地 已 普 遍 受 歡 迎 的 項 目 例 如 兒 童 世 界 水 上 樂 園 遊 樂 場 水 族 館 等 項 目 和 旅 遊 產 品 的 規 劃 和 興 建, 應 重 新 受 到 重 視 和 啟 動 現 有 的 旅 遊 資 源 和 優 勢 要 強 化 管 理, 善 加 利 用, 世 遺 景 點 當 前, 政 府 不 同 的 部 門 正 就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進 行 各 種 諮 的 推 廣 應 進 一 步 加 強 詢, 明 年 施 政 報 告 也 正 在 草 擬 之 中 面 對 收 緊 個 人 遊 引 致 博 彩 業 和 旅 遊 業 的 調 整, 一 方 面 是 對 澳 門 急 速 發 展 六 年 後 的 一 個 警 號, 但 從 積 極 的 角 度, 也 可 以 將 危 機 看 成 是 一 個 時 機 面 對 新 形 勢, 政 府 和 社 會 都 要 深 思, 要 配 合 新 的 政 策 出 台 特 區 政 府 應 成 立 專 責 的 委 員 會 統 籌 多 元 旅 遊 發 展 政 策 的 制 定 諮 詢 落 實 和 評 估 工 作, 確 保 上 述 政 策 措 施 得 到 落 實 當 前, 由 於 客 源 過 於 依 賴 內 地, 未 來 三 通 因 素 下, 台 灣 客 也 將 很 快 出 現 危 機, 因 此, 航 空 政 策 的 策 略 需 要 盡 快 全 面 修 正, 已 簽 過 去, 博 彩 業 不 斷 擴 充, 很 多 政 策, 都 傾 斜 優 先 博 彩 業, 多 元 經 濟 成 為 空 談, 土 地 被 博 企 優 先 使 用, 博 企 高 薪 挖 角 導 致 本 地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嚴 重 緊 缺 和 緊 張, 更 有 好 多 博 企 不 重 視 定 雙 邊 協 議 的 國 際 航 班 點 不 能 一 拖 再 拖, 新 航 點 與 客 源 的 開 拓, 政 府 都 要 作 主 導, 不 應 任 由 個 別 航 空 公 司 拖 本 地 發 展 的 後 腿 澳 門 應 以 實 際 行 動, 讓 中 央 政 府 和 全 世 界 相 信, 澳 門 有 誠

6 6 III 意 配 合 國 家 十 一. 五 規 劃 和 發 展 適 度 多 元 經 濟 政 策, 澳 門 不 單 止 是 一 個 賭 城, 我 們 正 在 積 極 發 展 非 博 彩 項 目, 讓 全 世 界 看 到 澳 門 正 在 真 正 轉 變, 逐 步 轉 型 向 多 元 化 旅 遊 市 場 發 展 途,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改 善 各 入 境 口 岸 軟 硬 件 設 施 以 作 配 合 ; 至 於 交 通 措 施 更 成 為 被 人 授 以 話 柄, 公 共 交 通 未 能 滿 足 市 民 和 旅 客 需 要, 各 口 岸 與 市 內 交 通 更 難 配 合 旅 客 往 返 方 便 的 要 求, 澳 門 機 場 和 北 安 臨 時 碼 頭 亦 同 樣 缺 乏,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改 善 相 關 交 通 及 秩 序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請 發 言 況 且, 如 會 展 業 軟 件 配 合 不 足 將 分 別 影 響 參 展 者 和 參 觀 者 出 席 會 展 活 動, 大 型 會 展 項 目 需 要 相 關 經 貿 者 市 民 和 旅 客 支 吳 在 權 : 多 謝 主 席 持, 特 區 政 府 如 要 達 到 創 造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除 了 改 善 會 展 業 的 軟 硬 件 設 施 外, 更 需 要 制 訂 相 關 措 施 資 助 及 支 持 業 界 宣 傳 各 位 同 事 : 和 推 廣, 透 過 修 訂 廣 告 條 例, 理 順 審 批 部 門 執 行 權 責, 以 便 民 和 利 民 方 針 配 合, 讓 市 民 及 各 地 遊 客 獲 知 會 展 相 關 訊 息, 從 而 特 區 政 府 自 開 放 博 彩 業 以 來, 為 免 澳 門 發 展 模 式 過 於 單 一 化, 銳 意 向 多 元 化 經 濟 發 展, 並 將 會 展 業 作 為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的 重 點 行 業 之 一, 本 澳 近 年 已 經 舉 辦 了 不 少 大 型 會 展 活 吸 引 更 多 人 參 與 會 展 活 動 特 區 政 府 更 需 從 政 策 到 措 施 協 助 業 界 有 步 驟 地 參 與 內 地 及 國 外 會 展 機 構 的 聯 繫 工 作, 逐 步 打 開 與 外 界, 特 別 是 內 地 業 界 的 聯 繫 和 合 作 動, 從 形 式 上 來 說 確 實 達 到 了 某 一 取 向 的 目 的 據 報 章 報 導, 第 二 十 五 屆 世 界 花 藝 年 會 將 於 今 年 九 月 在 威 會 展 業 是 涵 蓋 著 服 務 貿 易 型 產 業, 通 過 舉 辦 各 種 形 式 的 會 議 和 展 覽, 會 取 得 直 接 經 濟 效 益 的 同 時, 更 可 以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和 中 小 企, 促 進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由 於 澳 門 會 展 業 處 於 剛 起 步 階 段, 所 以 會 展 業 硬 件 設 施 和 軟 件 配 套 仍 然 有 待 完 善, 況 且 會 展 業 涉 及 到 參 展 者 和 參 觀 者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等 等, 所 以 特 區 政 府 尼 斯 人 度 假 村 舉 行, 預 計 將 有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五 百 多 名 代 表 出 席, 將 是 本 澳 開 埠 以 來 規 模 最 大 及 覆 蓋 面 最 廣 的 花 藝 盛 事 特 區 政 府 宜 更 好 利 用 是 次 世 界 花 藝 年 會 作 為 一 個 新 的 起 點, 適 時 善 用 政 策 和 措 施 配 合, 使 會 展 業 涵 蓋 其 他 中 小 企 得 以 壯 大 及 發 展 必 須 於 政 策 層 面 大 力 扶 持, 完 善 制 度 便 民 措 施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為 會 展 項 目 開 展 加 強 宣 傳 推 廣 配 合, 使 會 展 業 廣 義 創 造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請 發 言 澳 門 會 展 場 地 較 為 大 面 積 的 有 澳 門 旅 遊 塔 會 展 娛 樂 中 心, 漁 人 碼 頭 會 展 中 心, 威 尼 斯 人 會 展 中 心 等 其 中 場 地 面 積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超 過 十 萬 平 方 米 的 威 尼 斯 人 會 展 中 心, 更 成 為 近 年 大 型 會 展 項 目 較 熱 門 的 選 擇 場 地 但 供 業 界 選 擇 的 大 型 會 展 場 地 稍 嫌 不 各 位 同 事 : 足, 尤 其 是 特 區 政 府 缺 乏 大 型 公 眾 會 展 場 地, 不 利 業 界 發 展 今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人 權 聖 火 的 傳 遞, 是 由 法 輪 功 受 逼 害 真 相 軟 件 方 面 包 括 人 員 之 培 訓, 物 流 通 關 手 續 簡 易, 旅 客 出 入 境 便 捷, 交 通 配 套 方 便 等 之 完 善 本 地 會 展 業 起 步 至 今 時 間 尚 短, 專 業 人 才 短 缺, 經 驗 方 面 較 淺, 需 要 加 強 會 展 人 員 常 識 及 操 作 的 培 訓 工 作 以 配 合 會 展 業 的 發 展 ; 物 流 通 關 手 續 方 面, 有 調 查 團 所 發 起 的 全 球 性 活 動, 這 是 一 個 呼 喚 中 國 改 善 人 權 的 活 動, 這 個 人 權 聖 火 傳 遞 的 活 動, 雖 然 是 由 真 相 調 查 團 所 發 起, 但 意 義 卻 超 越 單 純 關 注 法 輪 功 學 員 受 逼 害 的 問 題, 而 是 對 中 國 的 人 權 狀 況 的 關 注 關 當 局 需 要 認 真 訂 定 清 晰 物 流 通 關 條 例, 制 訂 簡 易 便 民 的 措 施, 提 升 通 關 執 勤 人 員 對 條 例 之 操 作 理 解 及 態 度 配 合 以 使 物 流 通 關 暢 順 ; 會 展 業 的 發 展 與 旅 客 入 境 數 量 息 息 相 關, 雖 然 去 年 入 境 旅 客 達 二 千 七 百 萬 人 次, 但 商 務 和 會 展 旅 客 更 是 會 展 業 重 點 發 展 的 客 戶 群, 由 於 澳 門 各 入 境 口 岸 長 期 處 於 超 負 荷 的 困 境, 入 境 時 間 動 輒 需 要 一 二 小 時, 令 到 旅 客 視 澳 門 口 岸 為 畏 中 國 經 過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經 濟 崛 起, 國 際 地 位 日 高, 可 是, 中 國 對 人 權 的 尊 重 卻 並 未 與 國 家 發 展 同 步, 人 權 狀 況 一 直 惡 劣 八 九 民 運 固 然 未 獲 平 反 天 安 門 母 親 仍 受 逼 害, 而 法 輪 功 學 員 更 長 期 遭 慘 無 人 道 的 殘 酷 打 壓 ; 無 數 人 民 面 對 官 商 勾 結 強 佔 土 地 房 舍 而 進 行 維 權, 卻 屢 遭 殘 酷 打 壓, 甚 至 連 協 助 維 權

7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的 律 師 也 難 逃 冤 獄 : 幫 助 河 北 唐 山 地 區 桃 林 口 水 庫 四 萬 餘 庫 區 移 民 維 權 的 俞 梅 蓀, 遭 警 方 的 圍 追 堵 截, 被 迫 四 處 逃 亡 ; 長 期 說 成 是 不 合 法 以 誤 導 公 眾, 而 在 活 動 當 天 更 採 用 法 定 條 件 以 外 的 非 法 及 暴 力 手 段 破 壞 有 關 活 動 協 助 農 民 維 權 的 法 學 博 士 李 柏 光, 被 警 方 以 涉 嫌 詐 騙 罪 名 拘 捕, 關 押 九 個 月 ; 代 理 過 多 位 異 見 人 士 和 法 輪 功 學 員 的 法 律 訴 訟 的 人 權 律 師 郭 國 汀, 被 當 局 勒 令 停 業 一 年 的 行 政 處 罰, 被 軟 禁 在 家 兩 個 月, 最 後 被 迫 遠 走 異 國 ; 陝 北 石 油 民 企 訴 訟 代 理 主 辦 律 師 朱 久 虎 被 當 局 以 涉 嫌 聚 眾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 和 非 法 集 會 " 的 罪 名 刑 事 拘 留, 被 關 押 四 月 ; 揭 露 山 東 臨 沂 地 區 計 生 黑 幕 的 盲 人 維 權 者 陳 光 誠 先 生, 在 北 京 遭 強 行 綁 架 押 回 山 東, 並 一 直 遭 到 軟 禁 傳 訊 和 毆 打 ; 鄭 恩 寵 律 師 在 上 海 被 以 洩 露 國 家 機 密 罪 " 判 處 三 年 徒 刑, 以 緩 刑 為 名 遭 軟 禁 在 家 近 三 年, 但 在 北 京 奧 運 前 夕 卻 遭 送 進 監 獄 開 始 服 刑 ; 維 權 律 師 高 智 晟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遭 北 京 司 法 當 局 勒 令 停 業, 每 天 生 活 在 跟 蹤 竊 聽 恐 嚇 和 暴 力 威 脅 的 環 境 中 ; 浦 志 強 遭 到 威 逼 恐 嚇, 經 常 在 所 謂 的 政 治 敏 感 時 刻 " 失 去 人 身 自 由 ; 協 助 廣 東 番 禺 區 太 石 村 村 民 維 權 的 郭 飛 雄 楊 茂 東 被 公 安 拘 押 多 月 後 正 式 逮 捕 ; 唐 荊 陵 郭 艷 兩 位 律 師 在 太 石 村 被 追 打 ; 莫 少 平 被 跟 蹤 監 控 ; 其 他 的 維 權 律 師 如 李 建 強 許 志 永 滕 彪 張 星 水 等 法 律 學 者 也 屢 遭 恐 嚇 拘 留 軟 禁 和 迫 害 中 國 的 經 濟 起 飛, 但 伴 隨 貪 腐 問 題 更 趨 惡 劣, 官 黑 勾 結, 圈 地 霸 地, 逼 走 老 百 姓 以 謀 暴 利 平 民 百 姓 被 逼 起 而 維 權, 或 上 京 告 狀, 或 訴 諸 司 法 救 濟, 或 聚 眾 抗 爭 而 有 良 知 的 知 識 分 子 和 法 律 界 人 士 介 入 幫 助 草 根 維 權,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訴 訟 代 理 等 維 權 行 動 難 免 遭 受 打 壓, 而 協 助 維 權 人 士 亦 屢 遭 逼 害, 甚 至 協 助 告 上 法 庭 的 律 師 亦 身 陷 冤 獄 以 上 所 述 僅 是 冰 山 一 角, 已 足 證 中 國 人 權 狀 況 之 惡 劣 根 據 第 二 / 九 三 /M 號 法 律 第 十 四 條 ( 其 他 處 罰 ) 第 二 款 : 當 局 在 法 定 條 件 以 外, 阻 止 或 企 圖 阻 止 自 由 行 使 集 會 權 或 示 威 權 者, 處 刑 法 典 第 三 百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之 刑 罰 ( 最 高 三 年 徒 刑 或 科 罰 金 ), 並 提 起 紀 律 程 序 " 而 治 安 警 察 局 在 七 月 十 八 日 之 不 法 行 動 就 明 顯 屬 在 法 定 條 件 以 外 作 出 的 阻 礙 集 會 行 為, 因 而 應 處 以 刑 法 典 相 關 之 處 罰 作 為 議 員, 以 身 作 則 遵 守 法 律 乃 是 份 內 事, 而 對 包 括 警 方 在 內 的 行 政 當 局 刻 意 曲 解 法 律 以 壓 縮 本 澳 公 民 權 利 的 行 使 空 間 的 行 政 侵 權 的 卑 劣 行 為, 更 有 責 任 依 法 據 理 力 爭, 帶 頭 奮 起 還 擊 為 此, 本 人 已 於 今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向 檢 察 院 舉 報 治 安 警 察 局 之 違 法 行 為, 要 求 依 法 對 之 進 行 起 訴 亦 會 向 保 安 部 隊 及 保 安 部 門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作 出 投 訴, 要 求 撤 查 警 方 之 違 法 行 為 並 予 以 嚴 肅 處 理, 以 維 護 澳 門 基 本 法 所 保 障 的 公 民 權 利 之 行 使 最 後, 作 為 一 個 中 國 人, 我 相 信, 一 個 獨 立 自 由 繁 榮 富 強 的 中 國, 是 每 一 個 中 國 人 的 夢 想 作 為 中 華 民 族 的 一 份 子, 我 們 當 然 樂 見 中 國 成 為 一 個 民 主 法 治 繁 榮 富 強 尊 重 人 權 社 會 和 諧 的 文 明 大 國 盼 望 不 久 的 將 來,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中 國 能 以 這 樣 一 個 文 明 大 國 屹 立 於 世 界 民 族 之 林 願 我 們 一 起 努 力, 為 祖 國 邁 向 文 明 進 步 而 吶 喊 助 威! 直 到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今 天, 國 內 冤 獄 仍 然 頻 生, 因 為 對 辦 奧 運 持 不 同 意 見 而 發 表 文 章 及 收 集 簽 名, 楊 春 林 被 判 處 五 年 徒 刑 ; 因 在 網 絡 上 發 表 文 章 及 接 受 外 地 傳 媒 採 訪, 胡 佳 獲 判 三 年 半 徒 刑 顯 見, 中 國 經 濟 繁 榮 的 背 後, 人 權 方 面 確 實 劣 績 斑 斑 這 與 一 個 作 為 在 世 界 上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大 國 形 象 是 不 相 匹 配 的, 也 與 成 為 一 個 偉 大 而 值 得 尊 重 的 國 家 有 一 大 段 的 距 離 尊 重 人 權 是 人 類 文 明 的 共 同 價 值, 因 此, 任 何 促 進 中 國 政 府 真 正 尊 重 人 權 活 動 都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由 法 輪 功 受 逼 害 真 相 調 查 團 發 起 全 球 性 的 人 權 聖 火 傳 遞, 正 是 這 樣 一 個 與 全 球 文 明 社 會 一 道 發 出 維 護 人 權 正 義 呼 聲 的 活 動, 澳 門 當 然 亦 不 應 缺 席 " 主 席 : 我 看 到 崔 世 昌 議 員 舉 了 手 請 崔 世 昌 : 多 謝 主 席 對 於 剛 才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發 言, 我 覺 得 是 有 些 問 題 因 為 是 他 個 人 的 事 件, 已 經 是 向 檢 察 院 提 出 了 起 訴, 我 覺 得 是 不 適 合 在 這 裏 再 講 而 且 個 內 容 大 部 份 是 同 他 今 次 的 事 件 是 無 關 的, 所 以 我 提 出 抗 議 我 覺 得 他 應 該 收 回 他 這 篇 講 話 主 席 : 我 們 這 裏 不 進 行 討 論 的 崔 世 昌 議 員 作 出 了 他 自 己 的 抗 議 這 裏 不 再 辯 論 可 是, 澳 門 警 方 對 此 一 和 平 表 達 意 見 的 行 動 卻 強 行 打 壓, 先 是 與 民 署 聯 手 強 行 曲 解 法 律 並 刻 意 發 放 虛 假 消 息 將 活 動 吳 國 昌 議 員 請 發 言

8 8 III : 多 謝 主 席 三 三 / 九 六 /M 特 殊 教 育 法 令, 明 確 訂 定 特 殊 教 育 的 方 向, 旨 在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教 育 安 排 各 位 同 事 : 現 時, 本 澳 的 特 殊 教 育 主 要 由 政 府 制 定 不 同 的 教 育 模 式 和 削 外 勞 除 黑 工 以 還 職 於 民 的 簽 名 運 動, 在 澳 門 各 區 獲 市 民 熱 烈 反 應 眾 多 主 動 參 與 簽 名 的 市 民 向 議 員 反 映, 博 彩 企 業 一 再 舉 行 招 工 會, 經 常 有 至 逾 萬 人 去 應 徵, 但 絕 大 多 數 前 去 應 徵 的 本 地 居 民 都 只 能 回 家 等 消 息, 原 因 是 政 府 批 給 博 彩 企 業 大 量 外 勞, 令 本 地 人 無 法 立 足 現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由 博 彩 業 帶 動 經 濟 繁 榮, 經 濟 產 值 高, 但 分 配 失 衡, 本 地 人 因 為 博 彩 特 許 經 營 機 構 和 相 關 酒 店 聘 用 大 批 外 勞, 不 能 在 龍 頭 產 業 工 作 分 享 支 援 服 務, 與 公 營 或 私 立 的 教 育 團 體 合 作, 創 設 不 同 的 教 育 課 程 當 中, 因 應 不 同 智 力 障 礙 的 程 度, 分 別 設 立 了 三 種 教 育 類 型, 包 括 : 融 合 班 特 殊 教 育 小 班 特 殊 教 育 班 級 其 中, 特 殊 教 育 小 班 的 對 象 為 智 力 範 圍 屬 輕 度 不 足, 且 伴 隨 有 學 習 困 難 或 長 期 且 持 續 的 嚴 重 情 緒 問 題, 在 學 習 上 需 要 給 予 遷 就 或 輔 助 的 人 士 為 這 類 學 生 設 置 的 課 程 所 包 含 的 科 目 較 一 般 正 規 學 校 少, 但 仍 按 正 規 教 育 的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經 濟 成 果, 沒 有 經 濟 得 益, 反 而 受 百 物 騰 貴 之 災, 形 成 經 濟 愈 繁 榮, 本 地 基 層 市 民 愈 痛 苦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這 種 扭 曲 現 狀, 令 民 怨 沸 騰, 不 是 派 五 千 元 可 以 解 決 的 但 有 復 康 界 人 士 反 映, 特 殊 教 育 小 班 課 程 的 配 額 只 提 供 至 初 中, 並 沒 有 設 立 特 殊 教 育 高 中 課 程 班, 學 生 要 繼 續 升 學 必 須 通 過 學 能 評 估 制 度, 或 自 行 報 讀 正 規 高 中 然 而, 對 這 些 有 著 事 實 上 從 政 府 公 佈 資 料 可 見, 六 家 博 彩 特 許 經 營 機 構 都 擁 有 大 批 外 勞, 且 絕 大 部 份 是 非 技 術 性 勞 工, 而 即 使 不 是 由 博 彩 機 構 直 接 經 營, 但 獲 准 合 作 開 設 博 彩 娛 樂 場 的 酒 店, 亦 大 都 獲 准 輸 入 大 量 外 勞, 甚 至 外 勞 人 數 遠 超 本 地 員 工 人 數 不 同 程 度 障 礙 的 學 生 來 說, 要 與 普 通 學 生 一 樣 競 讀 高 中, 似 乎 欠 缺 公 平 因 為 據 有 關 部 門 規 定,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的 設 置 無 需 與 正 規 高 中 教 育 課 程 接 軌, 教 育 水 平 參 差 不 齊, 與 普 通 學 校 的 學 生 相 比, 競 爭 力 較 弱, 要 求 他 們 站 在 入 讀 高 中 的 同 一 起 跑 線 顯 然 不 大 現 實, 因 而 那 些 很 希 望 能 夠 繼 續 升 學 的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也 本 人 呼 籲 博 彩 特 許 經 營 機 構 和 相 關 酒 店 體 現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在 人 力 資 源 調 動 方 面 採 取 有 利 於 維 護 社 會 穩 定 和 在 本 地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措 施, 妥 善 安 排 外 勞 退 場, 讓 本 地 居 民 參 與 工 作, 分 享 經 濟 成 果 只 好 被 迫 放 棄 繼 續 升 讀 高 中 的 設 想 此 外, 年 齡 問 題 也 是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面 臨 的 一 個 難 題 例 如 有 學 生 完 成 特 殊 教 育 初 中 課 程 已 是 超 齡, 該 生 即 使 有 意 願 及 能 力 繼 續 就 讀, 也 仍 然 不 符 合 普 通 高 中 之 入 讀 年 齡 要 求 而 無 力 升 學 本 人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 全 面 撤 銷 所 有 博 彩 機 構 內 之 非 技 術 性 外 勞, 還 職 於 民 ; 壓 縮 博 彩 業 技 術 外 勞, 提 升 本 地 員 工 ; 對 於 獲 准 合 作 開 設 博 彩 娛 樂 場 的 酒 店 以 及 為 博 彩 機 構 承 包 服 務 的 企 業, 嚴 格 控 制 外 勞 配 額, 特 別 是 扭 轉 外 勞 遠 多 於 本 地 員 工 的 不 合 理 現 狀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已 經 推 行 十 五 年 免 費 義 務 教 育, 目 的 是 為 全 澳 學 齡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但 對 於 身 體 存 在 障 礙 的 弱 勢 社 群, 卻 無 法 得 到 同 樣 的 學 習 機 會, 無 法 公 平 地 接 受 高 中 教 育 的 權 利, 無 法 完 整 享 受 到 十 五 年 免 費 教 育 的 權 益 因 此 當 局 有 責 任 就 提 升 弱 勢 社 群 持 續 教 育 機 會 以 及 支 援 服 務 作 出 檢 討, 創 設 條 件 為 弱 勢 社 群 提 供 足 夠 的 在 學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持 續 升 學 的 輔 助 服 務 在 此 建 議 當 局 採 取 措 施 如 下 : 主 席 : 容 永 恩 議 員 請 發 言 適 時 檢 討 現 有 的 相 關 規 定, 調 整 制 定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的 特 殊 教 育 政 策, 考 慮 定 期 研 究 推 行 特 殊 教 育 的 成 效, 以 及 評 估 現 時 容 永 恩 : 多 謝 主 席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機 構 的 支 援 狀 況, 檢 討 有 關 部 門 的 措 施 是 否 得 當 有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應 考 慮 將 相 關 教 育 課 程 設 置 與 正 規 水 平 的 各 位 議 員 : 教 育 接 軌 下 面 是 梁 慶 庭 議 員 和 我 本 人 的 聯 合 發 言 設 立 較 有 彈 性 在 學 年 齡 限 制 機 制, 給 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予 優 惠 條 件, 放 寬 他 們 入 讀 高 中 的 年 齡 限 制, 增 加 他 們 的 升 學 機 特 殊 教 育 是 特 區 政 府 教 育 服 務 中 的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並 以 第 會, 完 成 他 們 接 受 高 中 教 育 的 心 願

9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增 撥 資 源, 推 行 特 殊 教 育 小 班 高 中 教 育 課 程, 讓 更 多 的 有 需 要 人 士 能 夠 直 接 在 原 讀 的 學 校 持 續 升 學, 增 強 他 們 學 習 的 信 心 和 動 力, 為 他 們 創 造 公 平 的 學 習 機 會, 協 助 他 們 持 續 升 學 法 案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五 日 的 立 法 會 全 體 大 會 上 得 到 一 般 性 表 決 通 過, 立 法 會 副 主 席 隨 即 將 細 則 性 審 議 法 案 和 製 作 意 見 書 的 工 作 交 了 給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負 責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將 進 入 今 日 的 議 程 我 想 請 各 位 議 員 在 你 們 的 位 置 上 稍 候, 譚 司 長 和 政 府 的 代 表 正 在 進 來 (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等 進 入 會 場 )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在 六 月 七 日 十 四 日 二 十 一 日 安 排 三 次 會 議, 首 先 聽 取 立 法 會 法 律 顧 問 就 法 案 的 分 析 及 提 請 委 員 會 注 意 的 事 項, 同 時 討 論 審 議 安 排 及 廣 泛 諮 詢 意 見 事 宜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舉 行 了 一 次 會 議 研 究 就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如 何 整 理 事 宜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十 日 期 間 委 員 會 邀 請 政 府 代 表 列 席 委 員 會 會 議 交 換 意 見 共 四 十 二 次 委 員 會 在 與 政 府 代 表 交 換 意 見 之 後, 還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討 論 政 府 修 改 文 本, 三 次 會 議 討 論 及 簽 署 意 見 書, 委 員 會 整 個 審 議 法 案 的 會 議 共 舉 行 了 五 十 一 次 主 席 : 我 在 未 進 入 細 則 性 的 條 文 之 前, 我 想 講 一 件 事, 就 是, 所 有 的 表 決 聲 明 要 在 個 法 律 到 最 後 一 條 之 後 再 作, 不 是 逐 條 來 到 作, 若 果 不 是 的 話, 就 好 多 的 了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繼 續 開 會 我 們 將 會 進 入 今 日 的 議 程 今 日 的 議 程 我 們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法 案 此 外,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秘 書 顧 問 與 政 府 代 表 及 顧 問 另 外 共 舉 行 了 十 一 次 技 術 會 議, 就 法 案 的 修 改 完 善 充 份 討 論 為 了 爭 取 時 間 審 議 本 法 案, 委 員 會 採 取 了 邊 審 議 邊 向 社 會 廣 泛 諮 詢 意 見 的 方 法,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至 八 月 十 五 日, 諮 詢 期 達 兩 個 月, 期 間 收 到 九 十 一 份 市 民 及 社 團 的 書 面 意 見 諮 詢 期 滿 後, 委 員 會 仍 收 到 九 份 意 見 書 同 時,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及 其 他 議 員 以 議 員 身 份 亦 向 委 員 會 共 遞 交 了 八 份 意 見 書 七 月 廿 五 日 行 政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修 訂 文 本 ", 委 員 會 完 成 並 遞 交 了 意 見 書 後 仍 陸 續 有 幾 份 意 見 書 送 來 立 法 會, 包 括 今 天 上 午 一 份 大 字 報 形 式 的 書 面 意 見 我 想 提 醒 大 家 的 是, 現 在 的 法 律 的 名 稱 好 似 都 已 經 同 原 來 的 好 似 是 有 小 小 的 出 入 的, 即 是 以 前 我 們 通 過 的 一 般 性 的 法 律, 是 同 一 個 法 律, 不 過 就 經 過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之 後, 個 名 稱 有 小 小 變 化, 實 在 是 同 一 個 的 為 了 方 便 委 員 會 成 員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結 合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進 行 客 觀 多 角 度 的 分 析 和 討 論, 立 法 會 顧 問 將 意 見 綜 合 整 理 並 對 應 法 案 每 條 條 文 ( 詳 見 委 員 會 意 見 書 附 件 二 ), 在 委 員 會 逐 條 條 文 討 論 時, 都 結 合 收 集 到 意 見 進 行 討 論, 可 以 說, 這 些 諮 詢 意 我 現 在 就 交 給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來 到 介 紹 委 員 會 在 細 則 性 的 時 見 為 委 員 會 的 分 析 討 論 工 作 產 生 了 積 極 的 參 考 作 用 候 的 討 論 請 鄭 志 強 議 員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行 政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法 案 的 鄭 志 強 : 多 謝 主 席 修 改 文 本, 委 員 會 分 析 了 修 改 文 本 後, 發 覺 有 數 條 條 文 存 在 法 律 技 術 上 需 完 善 之 處, 經 與 行 政 當 局 及 時 溝 通 後, 行 政 當 局 於 主 席 譚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再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另 一 份 修 改 文 本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行 政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勞 動 關 係 一 般 制 度 " 法 案, 並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引 介 委 員 會 在 意 見 書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部 份 成 員 希 望 把 各 自 的 立 場 意 見 能 充 分 地 反 映 在 意 見 書 內 由 於 意 見 書 篇 幅 有 限, 雖 然 已 盡 量 輯 錄 各 成 員 的 意 見, 但 仍 然 有 不 足, 故 委 員 會 決 定 定

10 10 III 把 以 議 員 身 份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對 具 體 條 文 的 書 面 意 見 收 錄 為 意 見 書 的 附 件 四 助 甚 大, 在 此, 我 代 表 委 員 會 向 所 有 列 席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員 表 示 衷 心 的 謝 意 由 於 法 案 條 文 較 多 法 律 技 術 複 雜, 相 當 部 份 條 文 甚 具 爭 議 性, 故 委 員 會 曾 四 次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要 求 延 期 遞 交 意 見 書 最 後,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簽 署 並 遞 交 了 意 見 書 該 意 見 書 已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於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送 交 各 位 議 員, 請 予 省 覽 四, 委 員 會 開 始 審 議 本 法 案 就 同 時 向 社 會 各 界 廣 泛 諮 詢 意 見, 一 共 收 到 九 十 一 份 意 見 書, 委 員 會 亦 曾 專 門 召 開 會 議 研 究 如 何 整 理 及 討 論 意 見 書 內 容, 最 後 決 定 由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把 意 見 綜 合 整 理, 對 應 每 一 條 條 文, 在 委 員 會 逐 條 討 論 條 文 時, 與 政 府 代 表 一 起 結 合 一 起 分 析 討 論 在 此, 我 代 表 委 員 會 感 謝 為 勞 動 關 係 法 "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的 市 民 及 社 團 修 訂 文 本 已 我 在 這 裏 要 向 大 會 說 明 的 有 七 點 : 最 大 限 度 地 反 映 了 有 關 意 見, 當 然, 亦 有 部 份 意 見 由 於 種 種 原 因, 在 本 法 案 修 訂 文 本 中, 未 被 採 納, 政 政 府 代 表 亦 已 充 分 聽 一, 委 員 會 自 接 到 大 會 主 席 通 知 負 責 細 則 性 審 議 本 法 案 之 取 了 意 見, 相 信 日 後 對 相 關 法 律 修 改 及 立 法 很 有 裨 益 日 開 開 始 至 提 交 意 見 書 予 主 席 共 開 了 五 十 一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經 歷 了 一 年 又 兩 個 月, 時 間 相 當 長 主 要 原 因 是 :1, 本 法 案 條 文 較 多, 逐 條 討 論 需 要 時 間 ;2, 本 法 案 涉 及 社 會 各 方 利 益, 爭 議 較 多 ;3, 涉 及 不 少 法 律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4, 政 府 需 聽 取 社 會 各 方 面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討 論 意 見 後 才 成 熟 地 對 具 爭 議 的 條 文 作 出 政 策 取 向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無 論 是 政 府 有 關 官 員 抑 或 是 委 員 會 成 員 和 立 法 會 顧 問 翻 譯 人 員 都 加 班 加 點, 全 情 投 入 工 作, 有 官 員 甚 至 放 棄 參 加 出 國 觀 賞 交 響 樂 演 出 的 機 會, 更 有 立 法 會 輔 助 人 員, 在 審 議 法 案 的 過 程 中, 遇 上 家 中 不 幸 事 故, 在 匆 匆 處 理 和 安 排 好 之 後, 堅 持 參 加 有 關 工 作 應 該 說 立 法 會 政 府, 在 委 員 會 細 則 性 審 議 工 作 中, 始 終 認 真 負 責, 一 絲 不 苟, 爭 分 奪 秒 地 工 作, 對 有 人 不 負 責 地 指 摘 拖 延 立 法, 委 員 會 深 感 遺 憾 五, 在 委 員 會 漫 長 的 五 十 一 次 會 議 中, 政 府 代 表 參 與 了 四 十 二 次 委 員 會 成 員 與 政 府 代 表 就 勞 動 關 係 法 " 逐 條 條 文 交 換 意 見, 政 府 代 表 並 耐 心 逐 條 向 委 員 會 作 出 說 明 和 介 紹 情 況, 是 行 政 立 法 一 次 很 好 的 合 作 特 別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在 政 府 代 表 與 立 法 會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秘 書 和 顧 問 就 制 訂 工 作 文 本 " 和 商 討 修 改 文 本 " 工 作 中, 大 家 日 以 繼 夜, 挑 燈 夜 戰, 充 分 合 作, 可 以 說, 修 訂 文 本 " 是 行 政 立 法 合 作 的 可 貴 成 果 請 允 許 我, 代 表 委 員 會 感 謝 政 府 代 表 的 充 分 合 作, 感 謝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的 法 律 顧 問 專 業 的 合 作 精 神 和 互 相 諒 解 的 工 作 態 度, 不 但 堅 持 了 專 業 原 則 也 為 解 決 問 題 提 出 方 式 和 方 法, 難 能 可 貴 ; 更 要 感 謝 立 法 會 的 翻 譯 人 員, 為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高 效 優 質 的 後 勤 支 援, 使 委 員 會 能 順 利 如 期 完 成 各 項 工 二,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完 成 逐 條 討 論 之 作, 請 讓 我 代 表 委 員 會 一 一 表 示 深 切 的 謝 意 後, 按 正 常 的 工 作 安 排 由 立 法 會 法 律 顧 問 與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就 委 員 討 論 情 況 結 合 向 社 會 的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從 技 術 上 作 綜 合 整 理, 提 出 工 作 文 本 予 委 員 會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其 間, 委 員 會 主 席 秘 書 和 政 府 代 表 孫 家 雄 局 長 等 官 員 亦 參 與 工 作,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四 易 其 稿, 開 了 十 次 會 議, 為 委 員 會 下 階 段 工 作 的 準 備 作 了 不 懈 努 力, 有 關 工 作 是 立 法 過 程 必 須 的, 在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亦 作 了 研 究 和 決 定 有 關 的 工 作 成 果 工 作 文 本 " 亦 僅 僅 是 工 作 文 值 得 特 別 指 出, 委 員 會 一 年 另 兩 個 月 細 則 性 審 議 勞 動 關 係 法 " 的 日 子 中, 曹 其 真 主 席 百 忙 中 列 席 了 委 員 會 三 十 五 次 會 議, 是 列 席 委 員 會 會 議 最 多 的 一 位 曹 主 席 不 但 對 具 體 條 文 發 表 意 見 和 建 議, 並 指 導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特 別 在 與 政 府 代 表 溝 通 過 程 中, 為 行 政 當 局 與 立 法 會 的 合 作, 為 勞 動 關 係 法 " 早 日 提 交 大 會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起 了 關 鍵 的 作 用 在 此, 請 容 許 我 代 表 委 員 會 向 曹 主 席 表 示 尊 崇 的 謝 意 本, 並 提 交 了 委 員 會 討 論, 對 於 有 人 指 摘 這 是 在 搞 秘 密 會 議 " 及 不 負 責 任 地 批 評, 委 員 會 深 表 遺 憾! 六, 委 員 會 關 於 勞 動 關 係 法 " 的 意 見 書 長 達 六 十 七 頁, 連 附 件 共 二 百 零 八 頁 意 見 書 概 括 了 勞 動 關 係 法 " 立 法 三, 在 委 員 會 五 十 一 次 會 議 審 議 本 法 案 期 間, 一 共 有 十 三 位 議 員 分 別 列 席 會 議, 其 中 曹 其 真 主 席 陳 澤 武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四 位 議 員 列 席 會 議 最 少 二 十 八 次, 最 多 的 達 三 十 五 次, 所 有 列 席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員 在 會 議 上 都 踴 躍 發 言, 為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對 委 員 會 工 作 幫 的 歷 史 背 景, 以 及 社 會 發 展 對 完 善 勞 動 關 係 法 " 的 要 求 意 見 書 真 實 反 映 了 委 員 會 十 四 個 月 的 工 作 情 況, 包 括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意 見 政 府 的 意 見 立 法 會 收 集 到 的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意 見 書 在 學 術 上 就 勞 動 關 係 法 " 立 法 作 了 很 好 的 論 述, 引 用 了 很 多 中 外 專 家 學 者 教 授 的 有 關 論 述 意 見

11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書 為 將 來 執 法 過 程 中, 給 予 使 用 法 律 的 人 士 了 解 立 法 原 意 過 立 法 會 好 歡 迎 司 長 同 各 位 官 員 的 來 臨 程 和 政 府 最 後 決 策 取 向 都 大 有 裨 益 我 們 現 在 會 我 們 總 共 有 九 十 七 條 條 文, 這 樣, 我 會 分 為 了 爭 取 時 間, 意 見 書 在 委 員 會 完 成 逐 條 討 論 法 案 文 本 後 便 開 始 草 擬, 其 間 因 應 工 作 文 本 " 七 月 十 八 日 修 改 文 本 "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改 文 本 " 而 不 斷 對 意 見 書 的 內 容 作 出 二 十 次, 即 是 分 開 二 十 次 來 到 作 細 則 性 的 討 論 的 我 們 現 在 先 討 論 第 一 條, 第 一 章 的 條 文, 即 是 第 一 條 去 到 第 五 條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吳 國 昌 議 員 增 刪 和 調 整 吳 國 昌 : 多 謝 主 席 我 要 向 大 會 抱 歉 說 明, 因 應 政 府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送 交 立 法 會 的 最 後 修 訂 文 本 的 調 整, 意 見 書 第 六 十 頁 第 一 段 第 四 行 法 案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第 九 十 五 條 " 開 始 至 本 段 結 束 的 內 容 應 予 刪 除 葡 文 文 本 已 作 刪 除, 但 中 文 文 本 則 並 未 作 刪 除, 請 各 位 議 員 將 意 見 書 中 文 文 本 第 六 十 頁 第 一 段 第 四 行 法 案 第 九 十 五 條 " 開 始 至 我 在 第 一 次 的, 第 一 批 的 表 決 當 中, 是 要 求 將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第 五 項 是 將 它 抽 出 來 獨 立 表 決 本 段 結 束 的 內 容 予 以 刪 除 主 席 :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第 五 項 在 此, 我 謹 代 表 委 員 會 再 次 向 大 會 表 示 歉 意 吳 國 昌 : 第 二 條 的 四 五 是 的 七, 一 如 各 位 議 員 所 知 悉,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表 決 通 過 的 勞 動 關 係 一 般 制 度 " 法 案 與 現 在 提 交 大 會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的 勞 動 關 係 法 " 修 改 法 案 有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條 文 亦 在 八 十 六 條 增 加 至 九 十 七 條, 故 此, 委 員 會 特 地 將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五 日 大 會 一 般 性 表 決 通 過 的 法 案 文 本 與 修 訂 文 本 " 作 了 一 個 對 照 表, 方 便 各 位 議 員 審 議 ( 詳 見 委 員 會 意 見 書 附 件 一 ) 這 裏 的 確 是 面 對 著 一 個 我 們 相 當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在 過 去, 我 們 現 有 的 勞 工 法 裏 面 是 一 直 是 對 於 娛 職 人 員 的 茶 錢 的 問 題 是 有 很 激 烈 的 爭 訟 而 在 新 的 立 法 那 裏, 我 的 意 見, 就 是 認 為, 就 是 說, 我 們 應 該 面 對 我 們 現 在 這 個 情 況, 就 是 說, 事 實 上 呢, 如 果 我 們 簡 單 地 將 報 酬 只 是 分 成 基 本 報 酬 的 浮 動 報 酬 兩 類, 而 浮 動 報 酬 又 指 定 說 包 括 那 些 所 有 僱 主 不 能 夠 控 制 的 小 費 毫 無 疑 問, 修 改 文 本 無 論 在 行 文 上 邏 輯 上 在 吸 納 各 方 意 見 完 善 文 本 上 都 有 了 很 大 的 進 步, 亦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社 會 的 訴 求 但 是, 必 須 指 出, 由 於 各 種 原 因, 修 改 文 本 " 仍 存 在 一 些 地 方 未 能 完 善 或 未 及 完 善 的, 委 員 會 提 請 行 政 當 局, 因 應 社 會 的 發 展 和 條 件 成 熟, 及 時 進 行 修 改 完 善 都 算 是 浮 動 報 酬 的 話, 那 將 來, 以 後 我 們 涉 及 的 條 文, 就 當 我 們 牽 涉 到 所 有 的, 無 論 是 周 假 的 補 償, 強 制 性 的 假 期 的 補 償 等 等 這 些 補 償 的 計 算 的 時 候, 都 完 全 只 是 說 計 算 以 基 本 報 酬 為 基 準 去 計 算 補 償, 而 是 將 浮 動 報 酬 是 撇 除 在 外 面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出 現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就 會 變 成 我 們 用 立 法 來 到 規 定, 有 相 當 一 部 份 我 們 龍 頭 產 業 的 娛 職 的 人 員, 他 們 所 收 取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的, 好 可 能 是 相 當 重 要 部 份, 甚 至 是 大 部 份 的 報 酬 是 屬 於 茶 錢 的 時 候, 這 樣 的 時 候, 他 們 假 期 的 保 障 就 變 了 遭 受 到 好 嚴 重 的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經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分 析 本 法 案 後, 認 為 本 法 案 已 具 備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表 決 的 要 件, 提 請 大 會 審 議 打 擊 和 剝 削 而 事 實 上, 假 期 的 保 障 是 其 中, 即 是 世 界 上 面 勞 工 立 法 其 中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主 體, 而 這 種 假 期 的 保 障, 尤 其 是 針 對 那 些 是 需 要 按 照 僱 主 指 定 時 間 指 定 地 方 去 進 行 上 班 工 作, 而 不 是 自 己 可 以 自 由 去 支 配 自 己 工 作 時 間 的 這 類 這 樣 的 員 工, 而 對 於 這 類 這 樣 的 員 工, 唯 有 是 按 照 勞 工 法 是 保 障 他 本 身 有 一 定 假 期 的 保 障, 而 這 個 假 期 保 障 如 果 受 到 違 反 的 時 候, 那 我 們 就 : 各 位 議 員 : 會 按 照 工 資 來 到 計 算, 進 行 一 種 補 償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是 以 工 資 計 算 作 為 補 償 的 時 候, 是 真 的 將 一 部 份 是 被 僱 主 指 定 時 間 指 我 們 現 在 會 就 勞 動 關 係 法 " 細 則 性 進 行 條 文 上 面 的 討 論 我 剛 才, 因 為, 可 能 宣 佈 了 其 他 事, 就 忘 記 了 在 這 裏 代 表 定 地 點 進 行 工 作, 而 他 的 工 作 收 入 好 可 能 是 相 當 重 要 部 份 是 被 撇 除 於 基 本 報 酬 之 外 的 時 候, 就 會 形 成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漏 洞 而

12 12 III 基 於 這 個 精 神, 我 自 己 是 對 於 這 一 種 概 念 的 分 類 是 很 有 保 留 主 席 : 譚 司 長 : 的 我 亦 都 是 作 為 表 決 的 立 場 而 提 出 獨 立 表 決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請 發 言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首 先 是 基 於 立 法 會 的 一 些 今 次 的 規 則, 我 們 的 發 言 的 時 間 只 有 卅 分 鐘, 所 以 我 們 的 發 言 和 立 場 的 表 達, 都 是 代 表 著 四 位 的 勞 工 界 的 議 員 的 你 們 不 知 道 哪 位 來 到 答 這 個 問 題? 經 政 司 司 長 譚 : 主 席 : 多 謝 幾 位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意 見 我 想 李 從 正 議 員 的 意 見, 尤 其 是 對 非 全 職 工 作 方 面 立 法 的 一 些 意 見, 政 府 是 會 尊 重 議 員 的 意 見 的 及 會 審 慎 考 慮 的 其 他 的 兩 位 議 員 的 問 題, 我 想 請 孫 家 雄 局 長 在 這 裏 答 一 答 在 第 三 條 的 第 三 款 裏 面, 政 府 在 原 文 本 交 來 的 時 候, 是 引 入 了 一 個 非 全 職 的 工 作 制 度, 但 是 這 個 制 度 是 完 全 對 於 一 些 僱 員 是 得 不 到 任 何 的 保 障 的, 譬 如 是 休 假 權 強 制 性 假 期 解 僱 補 償 等 等 的 勞 動 保 障 都 是 沒 有 的 所 以, 甚 至 在 工 作 文 本 的 時 候 亦 都 是 更 加 地 削 弱 這 個 保 障 的 後 來 在 勞 工 界 的 堅 決 的 反 對 之 下, 政 府 是 決 定 收 回 這 個 條 文, 並 且 是 作 為 日 後 在 特 別 法 那 樣 規 範 這 樣, 我 好 希 望, 就 是 說,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無 論 將 來 是 以, 即 是 將 來 是 非 全 職 或 者 是 海 員, 或 者 是 外 勞 等 等 的 一 些 的 法 律 的 規 範 的 時 候, 我 有 兩 個 原 則 就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遵 從 的 一 個, 就 是 說, 這 些 都 是 需 要 透 過 法 律 來 到 作 出 規 範 的, 法 律 的 方 式 來 作 出 規 範 的 第 二, 就 是 說, 作 為 所 有 的 勞 動 者, 都 應 該 去 分 享, 應 該 是 享 有 到 同 等 的 勞 動 待 遇 和 條 件, 而 且 不 能 夠 低 於 這 個 最 低 標 準 的 保 障 的 我 講 到 這 裏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梁 玉 華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 我 就 想 澄 清 一 下, 就 是 第 五 條 裏 面 的 第 三 款 第 三 款 裏 面 就 講, 僱 主 是 要 向 他 的 僱 員 提 供 他 企 業 的 規 章 制 度 內 容 的, 以 便 僱 員 隨 時 可 以 獲 悉 和 索 取 副 本 的 但 是 我 留 意 到, 這 一 款 是 沒 有 罰 則 的 這 樣, 我 想 請 問 下 當 局, 怎 樣 確 保 這 一 項 規 定 具 操 作 性? 同 時 怎 樣 令 到 僱 主 嚴 格 遵 守 呢? 勞 工 局 局 長 孫 家 雄 :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議 員 : 首 先, 關 於 吳 國 昌 議 員 的 關 於 那 個 基 本 報 酬 和 浮 動 報 酬 的 那 個 分 別, 尤 其 是 現 時 在 博 彩 行 業 裏 面 的 前 線 員 工 的 小 費 方 面 我 們 都 是 參 考 了 終 審 法 院 的 司 法 判 決, 在 這 方 面, 這 個 小 費 是 屬 於 浮 動 報 酬, 而 不 屬 於 基 本 報 酬 的 同 時, 在 過 去 曾 經 發 生 過 澳 娛 事 件, 又 發 生 了 些 員 工 和 澳 娛 追 討 小 費 的 情 況, 我 們 亦 都 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索 取 了 些 技 術 上 面 的 建 議, 就 這 些 小 費, 由 於 不 是 僱 主 強 迫 性 要 客 戶 給 多 少 多 少 錢, 這 些 不 是 在 那 個 帳 單 上 面 寫 到 明 那 個 僱 主 一 定 要 給 的, 所 以, 在 這 裏 是 不 屬 於 基 本 報 酬 這 個 部 份,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就 將 賞 贈 性 質 的 這 些, 僱 主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作 為 浮 動 報 酬 處 理 至 於 梁 玉 華 議 員 第 五 條 勞 工 權 限 第 三 款 沒 有 罰 則 的 問 題, 如 果 僱 主 需 要 向 僱 員 公 佈 企 業 規 章 讓 僱 員 知 悉, 如 果 他 不 公 佈 的 話, 或 者 僱 員 問 他 要 他 不 給 的 話, 或 者 僱 員 由 於 他 不 公 佈 而 未 能 夠 獲 悉 的 話, 好 自 然, 這 些 企 業 的 規 章 是 不 存 在 的, 是 視 為 無 效 的, 所 以 就 不 存 在 這 個 問 題 了, 因 為 他 根 本 就 從 未 公 佈 過, 因 為 它 沒 有 罰 則 嘛, 或 者 他 沒 有 給 那 個 僱 員 嘛, 那 個 副 本 這 樣, 即 是 說, 他 從 未 公 佈 過, 從 未 給 過 僱 員, 所 以 是 視 為 無 效 的, 即 是 沒 有 一 個 這 樣 的 企 業 規 章 存 在,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是 沒 有 一 個 罰 則 存 在 的, 這 個 法 律 的 意 思 就 是 這 樣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13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很 簡 單 的 補 充 提 問 的, 這 個 定 額 的 錢 給 付, 指 定 是 金 額, 但 是 好 清 楚, 這 裏 並 沒 有 寫 明 定 額 的, 只 不 過 是 按 定 期 給 付 就 以 茶 錢 為 例, 通 常 這 因 為 關 於 基 本 報 酬 的 定 義 裏 面, 就 有 講 到, 這 個 基 本 報 酬 的 定 義 是 由 僱 主 與 僱 員 透 過 協 議 和 法 律 規 定, 所 有 的 定 期 給 付 我 就 只 是 想 問 政 府 代 表, 這 個 是 不 是 包 括 所 有 協 議 裏 面 的 定 期 給 付? 這 個 就 是 整 個 基 本 報 酬 的 關 鍵 我 就 只 是 想 問 是 還 些 茶 錢 亦 都 是 由 公 司 將 它 全 部 計 算 好, 按 照 不 同 的 職 級, 按 照 不 同 的 比 例 來 到 分 配, 這 個 就 並 沒 有 定 額, 因 為 他 是 控 制 不 了 個 金 額 的 因 此, 這 裏 可 以 這 樣 看, 定 期 來 到 給 付 的 時 候, 那 這 個 金 額 並 沒 有 定 額 的, 因 此 就 同 孫 局 長 的 解 釋 不 同 了 是 不 是 主 席 : 孫 局 長 請 主 席 : 孫 局 長 請 工 局 局 長 孫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 工 局 局 長 孫 : 沒 錯, 這 個 是 所 有 的 定 期 給 付 不 好 意 思, 或 者 這 裏 我 的 理 解 有 少 少 與 各 位 不 同 在 這 假 設 一 個 僱 主, 將 一 筆 錢, 作 為 一 個 小 費, 但 是 個 僱 主 是 承 諾 了, 我 每 一 個 月, 我 定 期 都 會 給 這 麼 多 錢 小 費 你 的, 這 個 就 是 說 固 定 所 有 的 定 期 給 付, 這 個 就 是 基 本 報 酬 如 果 不 是 一 個 這 樣 的 情 況, 這 個 是 非 定 期, 而 個 金 額 亦 不 是 固 定 的 話, 時 多 時 少 的, 亦 都 不 是 能 夠 個 僱 主 控 制 到 一 定 是 要 個 客 戶 去 給 的, 這 些 就 是 說 是 浮 動 報 酬 了, 是 好 清 晰 的 裏, 根 據 這 個 文 字, 就 是, 基 本 報 酬 是 指 僱 員 因 提 供 工 作 而 獲 得 的 而 最 後 那 句 就 是 由 僱 主 與 僱 員 協 議 或 法 律 規 定 的 所 有 定 期 金 錢 給 付, 這 個 定 期 就 是 的 了 即 是 說 意 思, 它 沒 有 寫 定 額 這 個 字 眼, 定 期 就 是 的 了 而 浮 動 報 酬, 就 是, 尤 其 是 最 後 那 句, 僱 主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這 個 就 是 剛 才 針 對 的, 是 僱 主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基 本 上 個 意 思 就 是 這 樣 了 主 席 : 其 實 呢, 有 一 個 字 之 差 孫 局 長 你 講 的 是 定 期 金 錢 的 給 付, 區 錦 新 議 員 定 期 的 金 額 的 給 付 即 是, 區 錦 新 議 員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說, 你 沒 有 定 額 即 是 你 有 講 是 定 期 的 金 錢, 他 講 的 是 金 額 這 件 事, 你 說 是 不 是 同 樣 的 理 解 呢? 我 想, 都 應 該 在 這 裏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搞 清 楚, 若 果 不 是 的 話, 包 不 包 的? 區 錦 新 議 員 覺 得 有 些 錢 你 又 沒 有 包 在 裏 面 的, 因 為 他 說 個 定 額 個 字 那 這 件 事, 我 對 剛 才 孫 局 長 這 個 解 釋 我 就 不 是 好 同 意, 因 為 這 裏 是 好 清 楚 的, 法 律 上 好 清 晰, 是 所 有 定 期 的 金 錢 給 付 而 不 是 定 期 定 額 的 金 錢 給 付, 即 是 說, 只 要 是 定 期, 譬 如 一 個 月 分 三 期 的, 就 想, 最 緊 要 講 清 楚, 現 在 哪 些 是 哪 些 不 是 你 說 全 部 所 有 都 是 的, 一 樣 理 解 都 可 以, 不 過 就 要 講 清 楚, 好 似 聽 起 來 就 是 差 了 一 個 字, 中 文 來 講, 葡 文 我 不 知 道, 我 沒 有 看 葡 文 方 面 的 分 三 期, 這 個 是 定 期 給 付 請 留 意 這 裏, 希 望 在 法 律 的 理 解 上 不 要 到 時 會 加 了 些 超 越 法 律 的 理 解 區 錦 新 議 員, 今 次 要 扣 時 間 的 主 席 : 我 想 請 問 孫 局 長, 你 對 於 區 錦 新 議 員 這 樣 的 講 法 同 不 同 意? 區 錦 新 : 是, 多 謝, 不 介 意 花 少 少 時 間 的 因 為 如 果 按 照 我 的 理 解, 這 裏 所 謂 定 期 金 錢 給 付 的 時 候, 這 些 就 算 是 茶 錢, 因 為 公 司 安 排 的, 都 是 一 個 定 期 的 給 付 而 這 個 亦 都 是 在 工 局 局 長 孫 : 沒 有 要 補 充 的 進 入 去 這 個 公 司 工 作 的 時 候, 僱 主 與 僱 員 之 間 協 議 了, 有 一 個 基 本 的 薪 酬, 然 後 加 上 這 些 茶 錢 的 給 付, 而 這 個 定 期 給 付, 我 主 席 : 沒 有 補 充, 即 是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理 解 是 對 的, 是 不 是? 因 為 似 乎 區 錦 新 議 員 覺 得 你 剛 剛 的 解 釋 是 有 問 題 認 為 在 這 條 條 文 裏 面 是 應 該 可 以 包 括 將 這 些, 譬 如 賭 場 裏 面 的 茶 錢 的 給 付 是 包 括 在 這 個 基 本 報 酬 裏 面 的 的, 但 是 你 現 在 又 同 意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講 法, 那 即 是 區 錦 新 議 員 你 可 不 可 以 從 新 再 講 一 次, 我 最 多 不 計 你 時 間 區 錦 新 : 是, 多 謝 主 席 因 為 剛 才 孫 局 長 的 解 釋 就 是 定 期 主 席 : 孫 局 長 譚 司 長 :

14 14 III 因 為 這 裏, 區 錦 新 議 員 補 充 了 你 說 定 期 的 金 額, 意 思 就 是 小 費 都 包 括 在 裏 面 所 以, 這 個 理 解 應 該 是 要 講 清 楚 的 因 為 你 下 面 那 款 又 話 小 費 不 是 浮 動 的 會 給 的, 將 所 有 的 這 些 小 費 集 中 在 一 個 月, 我 就 會 支 付 給 僱 員 的 了, 或 者 一 個 季 度 支 付 給 僱 員, 那 這 些 在 每 個 支 付 的 時 間, 都 會 有 一 個 用 或 者 某 一 個 季 度 裏 面 是 一 定 會 支 出, 但 是 這 個 不 是 固 定 在 某 一 個 日 期 裏 面, 這 個 是 不 是 視 為 非 定 期 呢? 我 經 : 主 席 : 想 搞 清 楚 這 個 概 念 我 想 等 法 律 顧 問 講 講 主 席 : 請 經 政 司 司 長 法 顧 問 : 多 謝 主 席 經 政 司 司 長 法 顧 問 : 多 謝 主 席 關 於 議 員 剛 才 問 的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最 主 要 就 是 要 對 於 這 個 定 期 這 一 個 概 念 怎 樣 理 解 的 問 題 其 實 呢, 我 們 覺 得 呢, 即 其 實 我 們 看 這 條 條 文, 第 四 項 和 五 項, 它 有 個 分 別, 就 是, 四 項 那 裏 所 指 的 是 印 有 定 期 給 付, 就 是 一 個 比 較 籠 統 些 的, 所 有 給 出 來 的 金 錢 給 付 都 是 這 裏 所 指 的 範 圍 而 跟 住 第 五 項 那 裏, 其 實 它 是 有 一 個 排 除 的 性 質 存 在, 就 是 這 裏 講 的 好 清 楚 了, 就 是 說, 浮 動 報 酬 是 指 甚 麼 呢? 就 指 它 後 面 所 講 的 一 堆 東 西, 尤 其 是 最 後 那 裏 講 的, 就 是 : 僱 主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等 其 實 這 裏 都 好 清 楚, 就 是 說, 僱 主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其 實 就 是 定 不 定 期 不 是 取 決 於 他 是 不 是 同 一 個 相 差 的 一 個 時 間 的 空 間 來 去 作 出 同 一 樣 的 事, 其 實 不 是 應 該 這 樣 理 解 囉 而 即 使 他 在 這 個 所 定 的 期 間 給 付, 是 有 日 子 上 的 差 別, 例 如 差 幾 日, 甚 至 乎 你 說 定 一 季 好 或 者 半 年 給 一 次 都 好, 其 實 未 必 每 一 次 都 是 相 隔 六 個 月 的 又 或 者 相 隔 三 個 月 的 其 實, 所 以 我 們 理 解, 就 是 說 究 竟 是 不 是 定 期, 其 實 是 按 每 一 個 個 案 實 質 他 那 個 具 體 的 情 況, 才 可 以 比 較 穩 妥 地 告 訴 你 聽, 究 竟 是 定 期 抑 或 不 定 期 不 屬 於 四 項 裏 面 所 講 的 定 期 金 錢 給 付, 即 使 它 是 定 期 給 的, 也 是 這 樣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主 席 : 我 想, 現 在 政 府 就 解 了, 解 釋 清 楚 了, 就 是 說 你 定 李 從 正 : 多 謝 主 席 期 給 付, 即 使 你 小 費 是 定 期 給 的, 都 是 入 第 五 項 的, 不 入 第 四 項 的 各 位 官 員 : 現 在 有 高 開 賢 議 員 想 發 言 的 請 我 還 想 問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其 實 現 在 講 開 博 彩 的 小 費 情 況, 其 實 還 有 一 種 是 底 薪, 跟 住 老 細 應 承, 我 包 你 幾 多 小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費 譬 如 話, 我 六 千 底 薪, 包 到 你 萬 四 蚊, 那 這 個 小 費 是 包 了 進 去, 固 定 的, 應 承 了 你 的, 這 些 又 是 個 個 月 出 糧 都 有 的, 這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些 又 怎 樣 算 呢? 因 為 都 是 講 到 概 念 上 的 一 個 問 題, 我 都 想 再 問 清 楚, 尤 其 是 這 個 所 謂 非 定 期 剛 才 顧 問 這 都 是 解 釋 過 了, 似 乎 是 較 清 晰, 似 乎 較 清 晰, 但 是 我 都 是 想 再 明 確 一 下 所 謂 定 期 與 非 定 主 席 : 請 期, 定 期 的 概 念, 是 不 是 我 每 個 月 定 了 在 一 號 十 五 號 三 十 號 去 出 糧, 這 些 已 經 是 固 定 了 的 日 期 為 之 定 期 呢? 相 反, 我 每 個 月 都 有 支 付 給 這 個 員 工 的, 而 這 些 又 是 小 費, 不 是 我 僱 主 能 夠 控 制 的 金 額 有 幾 多 的, 那 這 個 屬 不 屬 於 定 期 呢? 我 每 個 月 都 有 給, 但 是 不 在 一 個 固 定 的 日 期 裏 面, 甚 至 乎 我 可 能 每 一 季 度 都 : 這 方 面, 就 正 如 剛 才 我 所 講, 這 個 是 不 屬 於 基 本 報 酬 的, 因 為 它 已 經 是 包 了 進 去 的 了 那 個 僱 員 已 經 是 期 望 這 樣 東 西 一 個 月 一 定 會 是 這 麼 多 的, 不 會 少 的, 因 為 他 已 經 承 諾 了 的, 所 以 其 實 這 個 是 基 本 報 酬

15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為 甚 麼 呢? 若 果 博 彩 業 呢, 剛 剛 已 經 講 過 了, 底 薪 加 小 費 譬 如, 底 薪 只 有 六 千 元, 但 是 我 多 給 八 千 元, 包 你 底 小 費 的, 這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個 已 經 作 為 基 本 報 酬, 即 使 那 個 用 根 本 客 人 沒 有 給 小 費 的, 沒 有 人 去 賭 錢 當 然 就 沒 有 小 費 了, 假 如 講, 個 老 板 都 要 給 一 萬 四 其 實 就 是 想 對 顧 問 的 那 個 回 覆 有 些 探 討 的 地 方 其 實 定 期 與 非 定 期, 識 中 文 都 識 解 的, 我 想, 即 是 這 個 是 無 須 再 去 詳 細 去 解 釋 甚 麼 是 定 期 又 不 是 定 期, 非 定 期 又 不 是 非 定 期, 我 想 似 乎 不 需 要 這 麼 複 雜, 總 之 定 期 就 是 定 期, 非 定 期 就 是 非 定 期 而 第 五 款 裏 面 那 個 浮 動 報 酬 裏 面, 好 清 楚 的, 是 非 定 期 給 付 的, 是 所 有 非 定 期 給 付 的, 又 指 甚 麼 甚 麼 甚 麼, 這 個 涵 蓋 住 就 是 在 非 定 期 給 付 的 前 提 下 而 最 後 那 個, 就 是 僱 主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很 清 楚 的 現 在 賭 場 的 茶 錢 是 在 僱 主 的 控 制 底 下, 不 是 控 制 金 額, 是 控 制 按 比 例 分 配, 是 由 僱 主 來 控 制 的, 不 是 控 制 不 了 的, 是 完 全 可 控 的 這 裏 沒 有 講 是 控 制 個 金 額, 只 是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而 已 所 以, 因 此 呢, 如 果 按 照 這 一 個 理 解 的 話, 那 賭 場 裏 面 這 些 茶 錢 就 算 不 是 固 定 的 話, 都 應 該 是 屬 於 基 本 報 酬 的 這 個 是 我 的 理 解 千 元 你 所 以 就 同 第 五 項 的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其 實 是 兩 回 事 因 為, 若 果 根 據 剛 剛 政 府 的 解 釋, 上 款 是 博 彩 業 的 呢, 已 經 包 了 在 這 裏 了, 你 有 得 多, 應 該 都 不 會 再 分 的 了, 這 個 我 覺 得 即 是 譬 如 你 這 個 月 多, 是 不 是 再 分 呢? 應 該 不 分 的 了, 我 包 你 的 嘛, 沒 有 小 費 的 時 候 我 都 要 給 這 麼 多 你 的, 多 了 就 不 給 你 了 那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面, 我 們 不 要 就 只 是 想 博 彩 業, 澳 門 還 有 飯 店 餐 廳 其 他 地 方 的, 都 有 小 費 給 的, 那 些 小 費 就 根 本 就 無 法 包 的, 我 想 一 間 細 的 餐 廳 點 有 得 包 你 幾 多? 可 能 有 些, 陳 澤 武 議 員 可 能 最 有 發 言 權, 可 能 有 些 飯 店 都 包 的, 即 是 有 沒 有 生 意 我 都 包 你 底 薪 幾 多, 小 費 幾 多, 但 是 收 回 來 的 小 費 都 不 給 你 的 了, 不 再 分 的 了 亦 都 有 這 樣 的 情 形, 好 似 所 以, 我 想, 這 個 解 釋 應 該 是 這 樣 分 開 的 要 想, 我 們 除 了 賭 場 博 彩 業, 我 們 還 有 其 他 行 業 的 其 他 行 業, 真 的, 我 去 食 飯, 我 可 以 一 毫 紙 都 不 給 你 的, 是 不 是? 你 那 張 單 是 三 百 元, 我 不 可 能 我 鍾 意, 給 三 百 五 十 元, 我 不 鍾 意 給 我 一 毫 紙 都 不 給 多, 就 三 百 元 這 些 是 無 法 控 制 的 我 想, 這 樣 就 比 較 更 清 主 席 : 請 楚, 若 果 不 是 的 話, 我 想, 甚 麼 叫 無 法 控 制? 其 實 包 底 薪, 剛 才 政 府 已 經 答 了, 底 薪 加 小 費, 這 已 經 是 基 本 報 酬 了, 你 這 裏 經 政 司 司 公 法 問 : 多 謝 主 席 已 經 沒 有 甚 麼 不 可 預 計 的 小 費 的 了, 沒 有 了 嘛 即 是 我 是 這 樣 理 解 的 其 實, 這 個 問 題 它 最 具 爭 論 性 呢, 就 是 究 竟 是 定 期 還 是 非 定 期,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講, 其 實, 定 期 非 定 期, 其 實 都 是 一 個 比 較 相 對 一 些 的 概 念, 即 是 我 們 好 難 確 定, 就 是 說 在 某 個 情 況 底 下 就 是 定 期, 某 個 情 況 底 下 就 是 非 定 期, 因 為 事 實 上, 即 是 每 不 好 意 思, 陳 澤 武 議 員, 我 剛 剛 提 了 你 個 名, 你 真 的 是 這 方 面, 餐 飲 你 就 做 得 最 多 了, 你 解 釋 一 下 不 可 控 制 的 小 費, 請 一 個 個 案 都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個 案, 而 有 不 同 的 情 節 你 說 好 概 括 地, 我 在 這 裏 講 給 你 聽, 就 是 說, 究 竟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況 它 是 定 陳 澤 武 : 多 謝 主 席 期 抑 或 不 定 期 呢 是 會 比 較 困 難 些 所 以, 其 實 就 是 說, 由 於, 即 是 說,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其 實 是 沒 有 一 個 非 常 之 客 觀 的 準 確 的 一 個 定 義 去 說, 這 樣, 其 實 我 們 是 應 該 看 這 個 條 文, 最 主 要 的, 都 是 看 五 項 那 裏, 它 最 後 所 講, 就 是 說,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等 其 實, 這 裏 都 比 較 清 晰 些 地 去 講 清 楚, 就 是 說, 究 竟 甚 麼 性 質 的 給 付 是 屬 於 浮 動 報 酬, 又 或 者 甚 麼 性 質 的 給 付 是 基 本 報 酬 其 實 我 們 在 這 兩 項 裏 面, 都 已 經 是 找 到 一 個 比 較 清 晰 些 的 概 念 了 以 我 的 理 解, 包 薪 多 數 是 包 低 不 包 高 的 譬 如 話 一 萬 元 人 工, 包 他 一 萬 元, 那 樣, 就 算 你 的 貼 士 只 有 三 千 元, 這 樣, 那 個 公 司 會 補 七 千 元, 一 萬 元 但 是, 例 如 你 個 貼 士 萬 一 元 呢, 係 俾 埋 你 嘅, 唔 會 話 一 萬 元 之 後 個 一 千 係 公 司 嘅 這 個 就 好 少 嘅, 即 是 講 飲 食 業 我 不 知 道 賭 場, 現 在 每 一 間 是 不 是 都 不 同 的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這 個 小 費 真 是 有 一 部 份 是 包 薪, 其 他 的, 多 過 個 啲, 是 當 無 法 控 制 的 小 費 即 是 我 的 理 解 是 這 樣 主 席 : 若 果 這 樣 呢, 也 是 不 矛 盾 的, 即 是 變 了 你 已 經 包 了 主 席 : 我 想,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不 是 就 只 是 想 博 彩 業? 因 為 的, 是 你 的 基 本 報 酬

16 16 III 陳 澤 武 : 是 的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動 了 主 席 : 不 包 的, 不 可 預 計 的, 超 過 的, 給 你 的 話, 就 是 浮 這 樣, 我 們 將 會 表 決 其 他 的, 即 是 除 了 剛 剛 我 們 已 經 表 決 了 的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陳 澤 武 : 但 是 以 我 所 知, 現 在 好 少 賭 場 是 包 薪 的, 我 不 知 ( 表 決 進 行 中 ) 道 是 不 是, 好 多 都 是 包 不 是, 這 麼 多 錢, 然 後 就 小 費 是 你 的 這 個 是 我 的 理 解 不 知 道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甚 麼? 不 是 的, 剛 剛 是 吳 國 昌 議 員 提 議 的, 要 分 開 表 決 個 兩 款, 我 們 表 決 了 先, 那 其 餘 的 條 文 都 主 席 : 是 這 樣 的 情 形, 亦 都 不 矛 盾 你 拿 了 幾 多 人 工, 以 後 小 費 是 不 可 預 計 的, 就 是 浮 動 了 總 之 是 這 個 應 該 不 會 是 矛 盾 的, 我 聽 起 來 應 該 不 會 矛 盾 的, 我 們 就 不 要 搞 得 它 混 淆 了 因 為 剛 剛 講 得 好 清 楚, 底 薪 加 小 費, 包 的 話, 有 得 多, 再 給 你 是 不 可 預 計 的, 總 之 我 會 包 你 那 麼 多 我 想 兩 種 情 形 都 不 要 表 決 的 嘛 不 是, 出 席 廿 三 位 議 員, 廿 三 位 議 員 投 了 票, 但 是 出 了 結 果 是 全 部 表 決 了 的, 但 是 那 個 表 決 器 呢, 就 但 是 你 們 那 個 出 來 的 結 果 為 甚 麼 是 廿 三 位 議 員 出 席 的 呢? 這 樣 吧, 這 個 重 新 表 決,OK? 這 個 一 至 五 條 重 新 表 決, 請 各 位 議 員 不 好 意 思, 你 們 按 多 一 次 矛 盾 的, 應 該 ( 表 決 進 行 中 ) 梁 安 琪 議 員 請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我 想 問 吳 國 昌 議 員, 你 沒 有 表 決 錯 梁 安 琪 : 其 實 剛 才 我 想 問 的 問 題, 主 席 你 都 已 經 是 講 了 的 其 實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就 只 是 單 從 博 彩 業 去 講, 是 整 個 澳 門 有 吧, 因 為 你 要 求 分 開, 但 是 你 兩 個 表 決 是 相 同 的 啊, 改 變 了 原 來 的 意 見, 好 這 個 沒 有 問 題 好 多 行 業 的, 即 是 等 於 你 話 陳 澤 武 議 員, 亦 都 有 好 多 工 廠, 會 展 業 同 時, 每 一 個 賭 博 公 司 亦 都 有 它 的 制 度 的 而 剛 才 有 些 各 位 議 員 : 議 員 所 講 的, 就 是 現 在 的 小 費 是 根 本 不 足 夠 的, 而 每 一 個 公 司 是 承 諾 他 們 的 僱 員 可 以 有 一 定 的 薪 金, 是 保 障 到 他 的 生 活 呢, 其 實 這 個 是 包 埋 的 這 樣, 我 相 信, 在 這 裏 提 意 見 的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章 的 條 文, 第 二 章 我 將 會 拿 第 六 條 去 到 十 三 條 的 條 文 進 行 討 論 高 天 賜 議 員 人, 他 應 該 去 了 解 公 司 的 制 度 我 相 信 他 們 亦 都 好 清 楚, 就 不 應 該 在 這 裏 令 到 政 府 答 的 問 題 好 尷 尬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想, 現 在 應 該 是 清 楚 的 了 即 是 我 們 除 了 賭 博 司 長 閣 下 各 位 官 員 : 業, 的 確 有 其 他 行 業 而 賭 博 業 亦 都 是 不 矛 盾 的, 你 給, 你 包 你 幾 多, 講 明 我 多 下 來 了 的 我 都 不 會 給 你 的, 這 樣 是 基 本 報 酬 已 經 有 了, 不 過 有 得 多 給 他 的 話, 當 是 浮 動 我 想, 應 該 是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問 題 的, 理 解 關 於 第 六 條, 我 就 想 講 第 二 款 的 就 是 有 一 個 罰 則 的, 如 果 任 何 的 員 工 或 者 見 工 的 人 士 被 因 幾 種 因 素, 他 是 有 一 個 被 解 僱 或 者 被 不 接 納 呢, 就 有 個 罰 款, 就 在 第 八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裏 面, 是 二 萬 至 五 萬 元 的 但 是, 亦 都 呢, 我 們 可 以 見 到, 僱 主 我 想 請 問 各 位 議 員, 由 第 一 條 去 到 第 五 條 還 有 哪 位 議 員 想 發 表 意 見? 若 果 沒 有 的 話, 因 為 吳 國 昌 議 員 的 要 求,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項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是 分 開 表 決 的 這 樣, 我 就 將 吳 國 昌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表 決 先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先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可 以 無 理 解 僱 的, 這 樣, 雙 方 是 有 一 個 對 立 的, 即 是 一 方 面 就 是 想 保 障 在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因 好 多 因 素 被 歧 視 或 者 種 族 或 者 信 教 或 者 等 等, 包 括 參 與 社 團 的 工 作, 尤 其 是, 這 個 是 好 明 顯, 如 果, 雖 然 呢, 投 訴 了 之 後, 公 司 是 有 一 個 罰 則, 對 政 府 有 利, 即 是 個 罰 款 給 政 府 的, 二 萬 至 五 萬, 但 是 個 員 工 一 樣 是 可 以 無 理 解 僱 的, 即 是 到 最 後, 政 府 有 收 入, 僱 主 可 以 解 僱, 但 是 個 員 工 沒 有 了 份 工 其 次 就 是 有 關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有 ( 表 決 進 行 中 ) 關 專 家 小 組 裏 面, 亦 都 是 有 提 出, 在 有 關 那 個 集 體 談 判 裏

17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面, 或 者 關 於 公 會 組 織, 八 十 七 和 九 十 八 裏 面, 都 有 講 到 那 種 各 位 議 員 : 做 法 不 恰 當, 即 是 個 專 家 都 寫 得 好 清 楚, 個 字 眼, 即 是 不 恰 當 那 怎 樣 可 以 真 真 正 正 保 障 到 員 工 那 個 權 利 呢? 剛 才 區 議 員 問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我 們 應 該 看, 在 這 裏, 這 個 勞 動 關 係 法, 同 其 他 法 律, 其 實 是 有 一 個 非 常 之 緊 密 的 關 多 謝 主 席 係, 就 是 說, 例 如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它 裏 面 其 實 都 訂 了 好 多 規 則, 僱 主 要 遵 守 的 規 則, 亦 都 訂 出 了 一 些 不 遵 守 這 些 規 則 的 後 主 席 : 請 果 所 以, 就 是 說, 如 果 僱 主 是 不 遵 守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裏 面 的 規 定 而 導 致 適 用 社 會 保 障 裏 面 的 規 定 去 向 他 作 出 一 個 處 罰 的 勞 工 局 局 長 孫 : 多 謝 主 席 話, 其 實 就 已 經 對 這 個 違 法 的 僱 主 作 出 了 一 個 法 律 規 定 的 刑 罰 至 於 會 不 會 就 在 這 裏 又 再 去 罰 多 次 呢? 其 實, 針 對 這 個 問 在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裏 面, 如 果 是 任 何 人 士 他 違 反 了 這 個 規 定, 正 如 高 議 員 所 講, 是 有 罰 則 的, 這 個 罰 款 不 是 給 政 府 庫 房, 是 給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是 撥 下 去 給 工 人 的 福 利, 這 個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罰 了 之 後, 如 果 那 個 僱 主 因 此 仇 恨 在 心 而 去 解 僱 個 僱 員 的 話, 這 個 就 會 跌 了 下 去, 可 以 去 到 八 十 幾 條 那 題, 就 是 說, 既 然 這 個 僱 主 已 經 就 他 的 違 法 行 為 得 到 了 一 個 法 律 規 定 的 懲 罰, 我 們 就 不 可 以 又 針 對 同 一 件 事 再 向 他 作 出 另 外 一 次 的 處 罰 所 以 呢, 就 是 說, 一 罪 就 不 能 二 罰 的 情 況, 就 不 會 導 致 這 個 僱 主 因 為 不 遵 守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規 定 而 服 刑 兩 次 的 懲 罰 裏, 是 用 一 個 所 謂 不 以 合 理 理 由 解 僱 這 個 僱 員, 另 外 就 有 一 個 規 定, 僱 主 還 是 要 給 一 些 的 錢 的, 不 是 說 就 這 樣 他 就 可 以 仇 恨 在 心, 就 由 於 他 罰 了 我 錢 了, 我 就 解 僱 他 了 不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的, 是 有 一 個 制 度 保 障 了 個 僱 員 的 所 以, 這 方 面, 在 個 法 律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上 面, 是 貫 徹 了 保 障 僱 員 的 精 神 的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剛 才 剛 才 那 個 問 題 事 實 上, 總 結 來 講, 是 保 障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不 了 員 工 的 飯 碗, 卒 之 都 是 要 解 僱 的 我 想 提 醒 政 府 關 於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國 際 勞 動 協 議 裏 面, 第 四 條 裏 面 是 寫 得 好 清 楚, 是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不 能 夠 無 理 解 僱 的, 而 這 個 無 理 解 僱, 根 據 這 個 國 際 協 議, 通 過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條, 是 應 該 遵 守 的 我 希 望 知 道, 不 久 將 想 問 一 問 關 於 第 九 條 的 第 七 項, 那 個 遵 守 由 規 範 勞 動 關 係 的 規 定 所 衍 生 的 其 他 義 務, 這 個 是 僱 主 的 義 務 我 想 知 道 一 來, 幾 時 真 真 正 正, 員 工 無 理 解 僱, 是 有 保 障, 有 飯 碗, 有 工 開 的, 而 不 是 以 罰 款 來 去 抵 制 有 關 不 公 平 對 待 的 下, 這 個 這 樣 的 義 務, 是 不 是 應 該 包 括 為 僱 員 供 社 保 基 金, 因 為 在 這 裏 就 是 沒 有 罰 則 的 當 然 了, 我 們 知 道 僱 主 欠 供 社 保 基 多 謝 主 席 金 是 有 罰 則 的, 但 是 這 個 罰 則 夠 不 夠 呢, 我 就 覺 得 需 要 探 討 一 下 因 為 如 果 單 純 看 他 未 交 社 保 基 金 可 能 是 個 好 輕 微 的 事, 但 主 席 : 政 府 有 沒 有 回 應? 孫 局 長 是 因 為 欠 交 社 保 基 金 會 導 致, 例 如 員 工 欠 薪 墊 支 拿 不 到, 例 如 個 員 工 被 解 僱 之 後 失 業 救 濟 拿 不 到 亦 都 牽 涉 到 可 能 是 協 助 欺 騙 經 濟 援 助 等 等 這 些 問 題, 社 會 的 事 業 受 損 很 大 的 但 是 現 在 這 裏 是 沒 有 罰 則 的, 就 只 是 在 這 裏 究 竟 用 社 保 基 金 的 那 個 罰 則 又 夠 不 夠 呢, 我 希 望 探 討 一 下 勞 工 局 局 長 孫 : 首 先 澄 清 一 件 事, 就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號 國 際 公 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是 未 納 入 的 而 第 二 件 事, 我 剛 才 已 經 講 過 了, 在 我 們 這 個 法 案 的 後 面 部 份, 如 果 僱 主 用 一 個 所 謂 不 合 理 的 理 由 去 解 僱 僱 員, 當 然, 牽 涉 到 他 沒 有 作 任 何 的 賠 償 等 等 的 情 況, 他 都 是 違 法 的, 是 要 受 到 處 分 的 這 個 是 法 律 上 主 席 : 政 府 代 表 請 的 一 個 保 障 貫 徹 整 部 勞 工 法, 在 這 裏 就 已 經 體 現 了 出 來 公 法 :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18 18 III 區 錦 新 : 多 謝 主 席 我 們 將 會 就 第 六 條 去 到 十 三 條 的 條 文, 除 了 剛 剛 已 經 表 決 的 條 文, 作 出 表 決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我 想 跟 住 的, 就 是 剛 才 我 問 的 問 題 就 似 乎 沒 有 回 答 我, 就 是 說 究 竟 現 在, 譬 如, 他 沒 有 交 社 保, 沒 有 交 社 保 時 候 的 處 罰 ( 表 決 進 行 中 ) 是 怎 樣 的 因 為 單 純 一 個 沒 有 交 社 保 的 問 題, 等 於 沒 有 納 稅, 或 者 沒 有 做 事, 他 要 處 罰, 當 然, 可 能 是 好 輕 微 的 處 罰, 但 是 我 剛 才 講 到 的, 是 這 個 牽 涉 到 如 果 從 勞 動 關 係 角 度 來 講, 牽 涉 到 的 法 益 受 損 是 好 大 的 時 候, 那 我 們 應 該 是 不 是, 即 : 表 決 完 畢 唔? 不 好 意 思, 高 天 賜 的 那 個 未 顯 示 出 來 的, 應 該 少 了 一 個, 個 機 器 未 來 得 及 反 應 我 請 各 位 議 員 重 新 按 一 按 那 個, 因 為 少 了 一 票, 它 顯 示 出 來 少 了 一 票 是 我 想 知 道 這, 究 竟 這 個 夠 不 夠 我 沒 有 要 求 一 罪 兩 罰, 但 是 有 時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的 時 候 可 能 是 從 重 處 理, 這 樣 我 想 ( 表 決 進 行 中 ) 知 道 究 竟 現 在 這 個 處 罰 是 怎 樣 處 罰 的 : 好 了,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主 席 : 譚 司 長 請 各 位 議 員 : 經 司 司 長 譚 : 多 謝 主 席, 多 謝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三 章 第 三 章 的 第 一 節, 十 四 條 去 到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第 三 章 的 第 一 節, 十 四 條 去 到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區 錦 新 議 員 是 對 社 保 的 罰 則 夠 不 夠 這 個 問 題 提 出 了 他 的 意 見 我 想,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這 個 意 見 我 們 是 會 作 出 參 考 的, 在 未 高 開 賢 議 員 來 我 們 檢 討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時 候 是 會 參 考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意 見 的 高 開 賢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我 希 望 能 夠 將 第 二 十 四 條 的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分 開 表 決 作 為 在 這 個 新 的 勞 動 關 係 法, 就 是 涵 括 了 澳 門 我 們 各 個 行 業, 但 我 們 就 第 六 條 去 到 十 三 條 的 條 文 高 天 賜 議 員 是 整 個 的 這 個 條 文 裏 面, 這 個 第 二 第 三 款, 我 們 覺 得 在 規 限 上 規 限 得 太 死, 沒 有 容 許 到 僱 主 與 僱 員 在 大 家 自 願 的 情 況 底 高 天 賜 : 主 席 : 下, 正 所 謂 你 情 我 願 的 情 況 底 下, 大 家 可 以 訂 定 有 關 的 協 議 特 別 在 現 階 段 來 講, 社 會 亦 都 是 不 斷 地 進 步, 新 的 行 業 可 我 想 分 開 表 決,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能 亦 都 不 斷 地 湧 現 出 來 而 條 文 方 面, 亦 都 應 該 是 更 具 有 一 個 前 瞻 性, 亦 都 應 該 為 將 來 的 發 展 預 留 一 定 的 發 展 空 間 存 在, 使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到 這 個 條 文 更 具 操 作 性 但 是 在 現 階 段 來 講, 我 覺 得, 這 個 條 文 規 限 得 太 死, 是 沒 有 了 讓 僱 主 與 僱 員 之 間, 大 家 互 相 間 可 以 由 於 高 天 賜 議 員 要 求, 第 六 條 去 到 十 三 條 的 條 文 中 間 的 第 六 條 的 第 二 款 分 開, 與 其 他 條 文 分 開 表 決, 這 樣, 我 將 會 對 高 在 你 情 我 願 的 情 況 底 下 作 出 這 個 協 議 的 規 定 的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亦 都 好 希 望 能 夠 是 這 兩 款 分 開 表 決 天 賜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第 六 條 的 第 二 款 作 出 表 決 先,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第 六 條 的 第 二 款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李 從 正 : 主 席 :

19 N.º III e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就 第 四 條 來 講, 其 實, 最 低 標 準 是 非 常 之 重 要 的, 因 為 這 個 是 保 障 了 僱 員 在 弱 勢 的 情 況 之 下 能 夠 得 到 一 個 保 障, 所 以 這 個 是 必 須, 有 需 要 的 而 且, 如 果 協 議 除 外, 即 是 如 果 出 現 過 多 的 協 議 的 時 候, 這 個 亦 都 是 會 出 現, 就 是 說, 好 多 意 想 不 到 的 事 情, 亦 都 是 會 令 到 僱 員 的 權 利 是 受 損 的 在 這 條 條 文 裏 面, 另 外 我 特 別 要 提 的, 就 是 說, 在 現 行 的 勞 工 法 及 最 初 的 文 本 裏 面, 條 文 中 都 是 有 有 關 組 織 代 表 這 個 字 眼 的, 但 是 這 個 字 眼 在 現 時 這 個 文 本 裏 面 是 被 刪 除 了, 但 是 在 現 實 裏 面, 其 實 巴 士 水 電 或 者 建 築 行 業 等 等, 都 是 存 在 著 這 一 種 的 協 議 的, 亦 都, 這 樣 的 刪 除, 我 覺 得 是 不 應 該 的, 而 且 這 一 種 是, 我 們 認 為 是 僱 員 在 得 到 進 一 步 的 更 大 的 保 障 的 一 種 損 害 對 於 這 個 刪 除, 我 是 表 示 強 烈 的 不 滿 的 但 是 這 個 條 文 是 合 同 訂 定 的 一 個 核 心 原 則, 作 為 為 了 勞 工 階 層 的 一 個 利 益, 我 不 能 夠 去 投 反 對 票 但 是 這 一 次 修 法, 對 於 組 織 代 表 這 個 字 眼 的 刪 除, 就 結 合 梁 玉 華 議 員 提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關 於 未 成 年 人 他 那 個 行 為 能 力 究 竟 是 怎 樣 規 定 呢 按 照 民 法 典, 就 是 說, 未 滿 十 八 歲 是 屬 於 未 成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原 則 上 是 沒 有 行 為 能 力 的, 亦 即 是 說, 未 成 年 人 是 不 可 以 獨 自 去 訂 立 一 些 合 同 但 是, 民 法 典 亦 都 有 一 個 比 較 清 楚 的 例 外 規 定, 就 是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這 樣, 即 是 說, 如 果 法 律 有 規 定 到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未 成 年 人 都 可 以 訂 立 合 同 的 話, 其 實 這 個 是 容 許 的, 只 要 法 律 是 要 明 文 規 定 他 可 以 這 樣 做 才 可 以 而 在 這 個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第 十 五 條 其 實 都 已 經 是 清 楚 地 講 清 楚 了, 就 是 說, 這 個 勞 動 合 同, 只 要 他 年 滿 十 六 歲 就 可 以 訂 立 有 這 個 行 為 能 力 去 訂 立 這 個 勞 動 合 同 了 至 於 一 些 未 滿 十 六 歲, 又 或 者 低 於 十 六 歲 的 那 些 未 成 年 人, 其 實 他 仍 然 是 受 到 民 法 典 的 一 般 規 定 去 約 束, 即 是 說, 他 的 行 為 能 力 仍 然 是 需 要 由 親 權 或 者 是 監 護 權 來 到 去 補 足 的 這 個 是 我 的 解 釋 實 際 的 情 況, 正 正 就 是 反 映 出, 凸 顯 出 工 會 團 體 的 法 定 地 位 和 集 體 談 判 權 那 個 重 要 性 和 需 要 完 善 在 這 裏, 我 們 會 繼 續 去 爭 取 最 終 去 落 實 工 會 法 和 集 體 談 判 權 主 席 : 其 實 梁 玉 華 議 員 問 的 不 是 這 個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沒 有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梁 玉 華 : 多 謝 主 席 司 長 : 我 在 這 裏 想 清 晰 一 下 第 十 五 條 因 為 第 十 五 條 那 裏, 民 法 典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已 經 規 定,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才 能 夠 取 得 完 全 行 為 的 能 力, 才 具 有 處 理 他 本 身 人 身 事 務 的 資 格, 因 此, 未 成 年 人 是 應 該 不 具 備 簽 訂 合 同 的 能 力 的 我 都 有 留 意 到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第 三 項 裏 面, 是 要 具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書 面 許 可, 然 之 後 才 可 以 工 作 但 是 我 想 問 一 下 政 府, 有 關 的 條 文 會 不 會 抵 觸 澳 門 法 律 關 於 未 成 年 人 能 力 的 規 定 呢? 其 實 是 不 是 應 該 規 定, 在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的 時 候 是 要 有 監 護 人 參 與 呢? 疑 問, 一 定 有 其 他 人, 或 者 他 的 親 人 或 者 他 的 監 護 人 她 問 的 十 六 歲, 因 為 我 們 成 年 是 要 到 十 八 歲, 而 這 方 面 有 沒 有 觸 犯 民 法 典 她 問 的 問 題 不 是 十 六 歲 以 下, 是 十 六 歲 到 十 八 歲 這 樣, 這 個 情 況, 即 是 顧 問 亦 都 答 了, 就 說 民 法 典 有 規 定 說 你 只 要 有 法 律 規 定 的 話, 就 可 以 其 實 就 不 牽 涉 到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即 是 有 時 希 望 不 要 答 多, 因 為 你 答 多 了, 即 是 麻 煩, 因 為 人 家 提 的 不 是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你 去 答 十 六 歲 以 下, 這 樣 更 加 糾 纏 的 時 間 更 加 長 些, 你 就 只 是 答 十 六 歲 去 到 十 八 歲, 就 可 以 了 高 天 賜 議 員 高 天 賜 : 多 謝 主 席 這 樣, 成 個 法 律 文 本 裏 面 是 有 好 多 協 議 的, 其 中 現 在 我 們 討 論 中 的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都 是 有 個 協 議 的, 但 是 裏 面 的 條 文 是 要 雙 方 達 成 個 共 識, 達 成 不 了 個 共 識, 基 本 的 保 障 就 是 依 那 個 文 本 的 基 本 的 條 件 來 按 照 這 個 方 式 去 處 理 的 但 是, 不 要 忘 記, 我 們 在 零 一 年 已 經 在 澳 門 生 效 兩 個 國 際 協 議, 一 個 就 是 八 十 七 有 關 工 會 組 織 和 九 十 八 有 關 集 體 談 判 的 我 想 請 問 政 主 席 : 請 政 府 代 表 答 覆 府, 為 了 將 來 解 決 所 有 這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達 成 的 協 議, 有 沒 有 個 時 間 表 落 實 這 兩 個 國 際 協 議? 亦 都 回 答 有 關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專 司 司 長 : 主 席 司 長 各 位 議 員 : 家 小 組 年 年 所 提 的 問 題, 就 是 怎 樣 真 真 正 正 落 實 這 兩 個 這 麼 重 要 的 國 際 的 協 議 的?

20 20 III 多 謝 主 席 都 是 同 各 位 議 員 討 論 過 這 個 所 謂 複 雜 技 術, 要 求 特 別 資 格 的, 在 法 律 上 面, 各 位 無 論 是 立 法 會 或 者 我 們 的 法 律 顧 問, 都 主 席 : 政 府 代 表 請 認 為 不 能 夠 這 樣 逐 點 逐 點 全 部 寫 出 來,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是 無 法 子 可 以 寫 到 的 所 以, 變 了 這 樣 來 講 呢, 這 個 所 謂 複 雜 技 勞 工 局 局 長 孫 家 : 主 席 : 術, 就 一 定 要 具 體 的 一 個 個 案 件 去 處 理, 到 時, 首 先 一 件 事, 就 是 說, 在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況 裏 面, 就 一 些 很 具 體 的, 這 個 多 謝 高 議 員 的 提 問 是 不 是 複 雜 技 術 呢? 即 是 我 只 能 夠 舉 一 些 的 例 子 譬 如 話 一 個 電 腦 的 專 家, 這 些 就 可 能 是 一 個 很 複 雜 的 技 術 了, 一 般 的 僱 員 國 際 公 約 引 入 了 澳 門 之 後, 一 個 先 決 條 件, 就 是 勞 資 政 府 三 方 共 識, 然 之 後 才 可 以 付 諸 實 行 的 我 記 得 之 前 關 於 工 會 法 方 面, 立 法 會 曾 經 否 決 過 一 次, 其 他 的, 其 實 我 們 都 一 路 都 有 關 注 個 事 件, 一 路 我 們 都 會 在 研 究, 在 甚 麼 適 當 的 時 候, 我 們 是 推 動 有 關 的 立 法 的 工 作 是 做 不 到 的 一 個 工 程 的 設 計 人 員, 這 些 又 是 了 但 是 是 不 是 要 逐 點 逐 點 那 樣 子 寫 呢? 法 律 顧 問 說 不 可 以 寫 到 在 這 裏 來 講 呢, 我 相 信, 就 是 我 們 用 了 這 一 個 的 表 述, 到 了 第 三 委 員 會, 到 了 最 後, 沒 有 人 能 夠 提 到 任 何 的 一 些 更 加 能 夠 適 當 的 一 些 的 寫 法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關 翠 杏 : 多 謝 主 席 關 翠 杏 : 局 長 : 想 一 個 解 釋 第 十 八 條 的 第 三 款, 這 裏 就 講 了 一 種 試 用 期 的 一 種 協 議 的 情 況, 裏 面 就 講 了 有 一 個 特 殊 情 況 底 下 的 可 以 超 於 這 個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情 況 裏 面 提 到 的 就 是 一 些 一 般 的 僱 員, 這 樣, 我 就 想 問 了, 甚 麼 叫 一 般 僱 員? 甚 麼 叫 做 複 雜 技 你 這 樣 答 我 我 真 的 是 沒 有 辦 法 明 白, 如 果 是 這 樣 現 在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討 論 及 政 府 都 解 釋 不 了, 那 到 時 那 些 僱 主 的 任 意 性 豈 不 是 好 強? 到 時 候 你 說 個 個 去 看 特 殊 個 案, 這 樣, 我 就 真 的 不 知 道 每 一 個 個 案 拿 到 上 來 的 時 候, 勞 工 局 又 怎 樣 去 判 斷 術? 甚 麼 叫 做 特 定 資 格? 現 在 在 這 裏 的 法 律, 由 於 寫 了 這 些, 是 會 有 一 些 特 別 的 規 定 而 現 在 法 律 這 樣 寫 了, 怎 樣 執 行 主 席 : 政 府 有 沒 有 回 應? 呢, 到 時 候? 怎 樣 去 界 定 呢? 我 希 望 呢, 由 於 避 免 濫 用, 很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清 晰 講 清 楚, 這 些 的 界 定 到 底 是 甚 麼? 勞 工 局 局 長 孫 家 : 在 這 裏 是 有 一 個 機 制 的, 就 是 這 些 情 況 一 定 是 要 那 個 僱 員 在 見 工 的 時 候 是 要 同 意 了, 而 且 要 一 個 書 面 的 同 意 才 可 以 的, 這 個 第 一 點 即 是 說 僱 員 也 是 認 同 這 個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技 術 第 二 點, 就 是 說, 凡 是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裁 主 席 : 孫 局 長 請 決, 到 時 僱 員 可 能 說 不 認 同 這 個 這 樣 的 複 雜 的 技 術, 來 到 我 們 勞 工 局 的 話, 那 我 們 會 就 真 的 是 個 案 地 審 視 一 下, 到 時, 我 相 勞 工 局 局 長 孫 家 : 主 席 : 信, 就 算 我 們 怎 樣 去 判 決 也 好, 我 想, 法 官 憑 他 恆 常 的 那 個 的 法 律 知 識 的 理 解, 都 是 會 判 定 到 這 些 是 不 是 複 雜 技 術 或 者 西 方 多 謝 關 議 員 的 提 問 人 特 別 資 格 的 職 位 首 先 呢, 就 是 說, 除 了 複 雜 技 術, 要 求 特 別 資 格 及 領 導 主 管 這 些 之 外 呢, 其 餘 的, 全 部 都 是 一 般 僱 員 這 個 就 是 說 用 一 個 排 除 了 至 於 複 雜 技 術 及 要 求 特 別 資 格, 領 導 主 管, 我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想, 領 導 主 管 的 分 別, 大 家 都 清 晰 了, 可 以 參 考 公 職 法 例 裏 面 這 樣 的 情 況 事 實 上, 我 記 得, 本 人 在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裏 面 亦 你 是 不 是 舉 了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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