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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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〇 七 年 十 一 月 1

2 目 录 一 前 言... 2 二 释 义... 3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6 四 本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6 五 基 金 的 存 续...7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7 七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八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十 一 基 金 托 管 十 二 基 金 的 销 售 十 三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十 四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五 基 金 的 融 资 十 六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七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十 八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九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二 十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 十 一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 十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三 违 约 责 任 二 十 四 争 议 的 处 理 二 十 五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3 一 前 言 ( 一 ) 订 立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合 同 )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1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运 作,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3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由 于 证 券 投 资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因 此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若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均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2

4 二 释 义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本 基 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基 金 转 型 : 指 对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基 金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转 型 为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做 相 应 修 改,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等 一 系 列 事 项 的 统 称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指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托 管 协 议 : 指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销 售 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运 作 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3

5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表 决 的 会 议 ; 集 中 申 购 期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仅 开 放 申 购 不 开 放 赎 回 的 一 段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始 日,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自 同 一 日 起 失 效 ; 存 续 期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申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卖 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4

6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T+n 日 : 指 T 日 后 ( 不 包 括 T 日 ) 第 n 个 工 作 日,n 指 自 然 数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件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 何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疫 情 骚 乱 5

7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运 用 以 完 全 复 制 为 目 标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平 均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0.35%, 实 现 对 沪 深 300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五 ) 集 中 申 购 期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六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四 本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本 基 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同 意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批 复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40 号 ) 和 关 于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的 确 认 函 ( 基 金 部 函 [2004]109 号 ) 的 核 准 募 集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04 年 11 月 10 日 正 式 生 效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803,489, 份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6

8 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担 保 人 为 上 海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即 2004 年 11 月 10 日 ) 开 始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 即 2007 年 11 月 10 日 ) 止 根 据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307 号 ), 对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满 后 转 型 为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五 基 金 的 存 续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由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基 金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通 过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与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合 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对 由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基 金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变 更 登 记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本 合 同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7

9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2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开 放 集 中 申 购,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仅 开 放 申 购 不 开 放 赎 回,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后, 根 据 申 购 规 模 情 况, 适 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始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予 以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2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8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3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本 基 金 采 用 外 扣 法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及 申 购 份 额,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数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其 中,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9

11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5% 2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申 购 费 用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3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赎 回 费 用 等 于 赎 回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实 际 执 行 的 赎 回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4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其 中 不 低 于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2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3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予 以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为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10

12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3)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4)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以 上 含 本 数, 下 同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2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11

13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及 时 公 告 3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期 间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七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12

14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 投 资 者 于 T 日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成 功 转 入 后, 转 托 管 份 额 于 T+1 日 到 达 转 入 方 网 点, 投 资 者 可 于 T+2 日 起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四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 五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八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98 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700 号 港 泰 广 场 楼 邮 编 :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 胜 成 立 日 期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8]5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13

15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3)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订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4)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5)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6)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8)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9)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10)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12)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4)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14

16 行 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审 计 师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17)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3)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7)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8)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9)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13)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17 (15)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6)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钢 成 立 日 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伍 佰 叁 拾 捌 亿 叁 仟 玖 佰 壹 拾 陆 万 贰 仟 零 玖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16

18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营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4)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5)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6)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7)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8)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9)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0)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7

19 (11)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8)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9)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0)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18

20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二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7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19

21 9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三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20

22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五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4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5 权 益 登 记 日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还 应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 六 )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21

23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七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 二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该 在 大 会 召 开 前 35 日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议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临 时 提 案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2

24 2 议 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八 ) 表 决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2)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九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23

25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4)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可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进 行 计 票 ( 十 ) 生 效 与 公 告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基 金 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24

26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须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须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退 任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需 在 6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前,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代 表 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3) 核 准 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应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4)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5)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或 商 号 字 样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25

27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退 任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需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前,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表 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3) 核 准 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并 应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两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4)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5)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4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并 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期 间, 仍 有 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十 一 基 金 的 托 管 本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订 立 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6

28 十 二 基 金 的 销 售 ( 一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指 接 受 投 资 者 申 请 为 其 办 理 的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客 户 服 务 等 业 务 ( 二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销 售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业 务 十 三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 一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二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1 建 立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2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4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5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6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的 情 形 除 外 ; 7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提 供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8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7

29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后, 有 权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十 四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运 用 以 完 全 复 制 为 目 标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平 均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0.35%, 实 现 对 沪 深 300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沪 深 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新 股 ( 一 级 市 场 初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 等,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投 资 于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其 中 备 选 成 份 股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1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投 资 于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采 取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实 现 与 市 场 的 同 步 增 长, 获 取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长 期 稳 定 回 报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以 完 全 复 制 为 目 标 的 指 数 基 金,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沪 深 300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增 发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以 便 实 现 对 跟 踪 误 差 的 有 效 控 制 ( 五 ) 股 票 组 合 的 构 建 与 调 整 方 法 本 基 金 采 用 以 完 全 复 制 为 目 标 的 指 数 跟 踪 方 法, 原 则 上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沪 深 300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在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资 产 组 合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使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限 定 的 范 围 内 : (1) 因 受 成 份 股 股 票 停 牌 限 制 股 票 流 动 性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或 因 受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等 合 规 因 素 限 制,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依 据 指 数 购 买 某 成 份 股 ; 28

30 (2)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发 生 新 增 剔 除 或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增 发 分 红 等 行 为, 或 因 公 司 行 为 导 致 指 数 权 重 发 生 变 化 ; (3)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如 基 金 分 红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在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六 )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1 投 资 依 据 (1)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相 关 规 定 ; (2)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2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团 队 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投 资 计 划 与 投 资 原 则 ; 决 定 有 关 基 准 指 数 重 大 调 整 的 应 对 决 策 其 他 重 大 组 合 调 整 决 策 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调 整 和 日 常 管 理 等 工 作 3 投 资 程 序 (1) 金 融 工 程 部 运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结 合 研 究 开 发 部 的 研 究 报 告, 对 市 场 预 期 风 险 和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提 出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 门 提 供 的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日 常 决 策 (3)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结 合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原 则 上 依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构 建 资 产 组 合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经 理 将 采 取 适 当 的 技 术 和 方 法,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4) 中 央 交 易 室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完 成 具 体 证 券 品 种 的 交 易 (5)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 门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稽 核 监 察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6) 基 金 经 理 密 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变 动, 结 合 成 份 股 情 况 流 动 性 状 况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稽 核 监 察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和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以 实 现 对 跟 踪 误 差 的 有 效 控 制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程 序, 并 予 以 公 告 29

31 4 关 于 交 易 过 程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各 基 金 将 独 立 平 等 地 使 用 公 司 统 一 的 中 央 交 易 平 台 中 央 交 易 室 公 平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 投 资 产 品 的 交 易 指 令, 并 保 护 不 同 产 品 之 间 的 交 易 秘 密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必 须 遵 守 投 资 组 合 决 定 权 和 交 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 由 中 央 交 易 室 统 一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 绩 基 准 = 90%*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10%* 银 行 同 业 存 款 收 益 率 沪 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开 发 的 中 国 A 股 市 场 指 数, 它 是 中 国 第 一 支 由 权 威 机 构 编 制 发 布 的 全 市 场 指 数, 流 动 性 高, 可 投 资 性 强, 综 合 反 映 了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最 具 市 场 影 响 力 的 一 批 优 质 大 盘 企 业 的 整 体 状 况, 其 中 包 括 的 上 市 公 司 对 中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能 够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的 跟 踪 标 的 如 果 基 金 所 跟 踪 的 目 标 指 数 被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发 布 或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该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目 标 指 数, 或 者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变 更 基 金 的 跟 踪 目 标 和 投 资 对 象, 并 在 变 更 前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中 证 系 列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保 指 数 的 精 确 性 但 无 论 因 为 疏 忽 或 其 他 原 因,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因 指 数 的 任 何 错 误 对 任 何 人 负 责, 也 无 义 务 对 任 何 人 和 任 何 错 误 给 予 建 议 关 于 指 数 值 和 成 分 股 名 单 的 所 有 版 权 归 属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九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30

32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9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对 于 因 上 述 5-6 项 情 形 导 致 无 法 投 资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份 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跟 踪 误 差 的 前 提 下, 将 结 合 使 用 其 他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适 当 替 代 ( 十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因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调 整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十 五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 六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31

33 1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 围 4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十 七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应 按 基 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2

34 (3)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2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估 值 办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有 交 易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5)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6)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1) 配 股 权 证 的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 行 估 值 (2)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的 估 值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停 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行 业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33

35 5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4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6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34

36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 定 的 第 5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 八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印 花 税 证 管 费 过 户 费 手 续 费 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划 费 用 ; 8 基 金 的 指 数 使 用 费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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