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醫療器械產業 行業專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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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 責 聲 明 在 此 刊 物 上 / 活 動 內 ( 或 項 目 小 組 成 員 ) 表 達 的 任 何 意 見 研 究 成 果 結 論 或 建 議, 並 不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及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項 基 金 ( 機 構 支 援 計 劃 )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觀 點 本 指 南 只 屬 參 考 性 質 本 指 南 的 出 版 者 及 本 項 目 的 相 關 機 構 已 盡 力 確 保 本 指 南 內 容 的 準 確 性 對 使 用 本 指 南 資 料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索 償, 有 關 機 構 不 會 負 上 任 何 責 任 本 指 引 是 提 升 本 地 中 小 企 業 之 能 力 以 拓 展 國 內 快 速 增 長 及 高 增 值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內 銷 市 場 項 目 的 其 中 一 個 成 果 本 項 目 獲 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項 基 金 ( 簡 稱 BUD 專 項 基 金 ) 的 撥 款 資 助 在 此 刊 物 上 / 活 動 內 ( 或 項 目 小 組 成 員 ) 表 達 的 任 何 意 見 研 究 成 果 結 論 或 建 議, 並 不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及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項 基 金 ( 機 構 支 援 計 劃 )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觀 點 出 版 日 期 :2016 年 1

3 作 者 : 香 港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協 會 項 目 督 導 委 員 會 陳 令 名 博 士 工 程 師 陳 偉 傑 先 生 陶 基 祥 先 生 李 家 寶 女 士 林 記 和 先 生 莫 國 章 先 生 柯 家 洋 先 生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雷 致 行 工 程 師 蘇 文 傑 工 程 師 方 文 傑 先 生 主 辦 機 構 : 香 港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協 會 秘 書 處 : 香 港 九 龍 達 之 路 七 十 八 號 生 產 力 大 樓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協 辦 機 構 :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達 之 路 七 十 八 號 生 產 力 大 樓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2

4 出 版 : 香 港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協 會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版 本 : 1.1 國 際 標 準 書 號 : 版 權 : 香 港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協 會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2016 版 權 所 有, 不 得 翻 印 版 權 所 有 任 何 人 未 經 出 版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採 用 任 何 電 子 或 機 械 技 術, 以 及 其 他 方 法 翻 印 或 使 用 本 指 南 內 的 資 料, 包 括 影 印 錄 音, 和 將 資 料 置 入 任 何 形 式 的 資 料 儲 存 或 讀 取 系 統 內 市 場 顧 問 公 司 : 以 下 機 構 ( 按 英 文 字 母 排 列 ) 為 本 項 目 指 南 提 供 市 場 研 究 及 支 援 : CAP Strategic Research Ltd. SIS International Research INC VANTAGE Marketing & Research Consultants Ltd. 3

5 目 錄 前 言... 7 項 目 背 景... 8 研 究 概 要... 9 研 究 目 的... 9 研 究 方 法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中 國 整 體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規 模 及 增 長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數 量 分 析 醫 療 器 械 進 出 口 市 場 分 析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特 點 分 析 有 關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國 家 政 策 中 國 各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華 南 地 區 市 場 華 北 地 區 市 場 東 北 地 區 市 場 華 東 地 區 市 場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相 關 法 規 分 析 醫 療 器 械 法 規 及 規 章 醫 療 器 械 法 規 醫 療 器 械 規 章 醫 療 器 械 規 範 性 文 件 醫 療 器 械 上 市 前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6 2.2.1 醫 療 器 械 分 類 管 理 制 度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及 經 營 企 業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近 年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情 況 醫 療 器 械 上 市 後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日 常 監 督 檢 查 專 項 檢 查 投 訴 舉 報 招 標 採 購 管 理 制 度 政 府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省 級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醫 療 機 構 自 行 招 標 採 購 招 標 採 購 的 特 殊 性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申 報 流 程 申 請 人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目 錄 對 申 報 資 料 的 要 求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申 報 所 需 要 資 料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建 議 近 年 出 台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相 關 規 例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 修 訂 草 案 )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 試 行 )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規 範 ( 試 行 )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銷 售 模 式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銷 售 模 式 概 況

7 3.1.1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銷 售 分 析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銷 售 分 析 網 絡 管 道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銷 售 分 析 與 代 理 商 的 合 作 模 式 開 設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進 駐 方 式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策 略 建 議 質 量 與 定 價 品 牌 知 名 度 選 擇 代 理 經 銷 商 戰 略 建 議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各 地 區 市 場 策 略 建 議 華 南 地 區 市 場 華 北 地 區 市 場 東 北 地 區 市 場 華 東 地 區 市 場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SWOT 分 析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機 會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面 對 的 挑 戰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優 勢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劣 勢 附 錄 一 企 業 案 例 附 件 二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法 規 條 例

8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前 言 7

9 項 目 背 景 中 國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需 求 日 漸 增 加, 其 中 中 央 政 府 於 2009 年 倡 議 花 費 約 1,250 億 美 元, 提 供 普 及 大 眾 的 基 本 醫 療 服 務, 並 改 善 農 村 地 區 的 醫 療 保 健, 期 望 到 2020 年 普 遍 市 民 均 可 獲 得 基 本 衛 生 保 健, 這 亦 為 香 港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帶 來 無 限 商 機 但 是, 本 地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對 於 國 內 不 同 省 市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相 關 分 銷 途 徑 購 買 習 慣 經 銷 手 法 審 批 竅 門 等 缺 乏 具 體 掌 握, 而 且 本 地 相 關 行 業 之 中 小 型 企 業 於 國 內 物 色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經 銷 夥 伴 及 建 立 有 效 分 銷 管 道 經 常 遇 上 困 難, 加 上 個 別 港 資 企 業 之 能 力 及 資 源 有 限, 令 本 地 保 健 醫 療 器 械 及 相 關 服 務 難 以 進 一 步 在 國 內 推 廣 並 與 國 內 企 業 競 爭 為 了 讓 香 港 的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更 能 全 面 掌 握 國 內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之 經 營 竅 門 及 物 色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經 銷 夥 伴, 並 建 立 有 效 分 銷 管 道, 以 協 助 港 資 企 業 進 一 步 於 國 內 推 廣 本 地 保 健 醫 療 器 械 及 相 關 服 務, 香 港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協 會 與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特 此 申 請 並 成 功 於 2013 年 獲 得 香 港 工 業 貿 易 署 發 展 品 牌 升 級 轉 型 及 拓 展 內 銷 市 場 的 專 項 基 金 ( 簡 稱 BUD 專 項 基 金 ) 的 撥 款 資 助, 推 行 名 為 提 升 本 地 中 小 企 業 之 能 力 以 拓 展 國 內 快 速 增 長 及 高 增 值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內 銷 市 場 的 項 目 項 目 選 定 國 內 各 個 地 區 進 行, 包 括 華 南 華 北 東 北 與 華 東, 主 要 分 為 五 個 部 分 : ( 一 ) 透 過 僱 用 國 內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顧 問 公 司, 於 上 述 四 個 地 區 進 行 有 系 統 性 及 針 對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之 市 場 研 究 集 中 分 析 國 內 不 同 省 市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之 分 銷 途 徑 購 買 習 慣 經 銷 手 法 審 批 竅 門 等, 並 結 集 成 五 份 市 場 研 究 報 告 ( 二 ) 於 本 港 舉 辦 四 次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內 銷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顧 問 公 司 來 港, 講 解 及 分 析 市 場 研 究 結 果 根 據 市 場 研 究 結 果, 為 本 地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之 優 勢 及 內 銷 潛 力 進 行 配 對, 並 提 出 可 行 方 向 研 討 會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資 料 將 公 開 給 予 業 界 參 考, 有 利 個 別 公 司 根 據 不 同 器 械 類 別 及 經 營 模 式, 自 行 制 定 內 銷 計 劃 及 策 略 ( 三 ) 於 國 內 舉 辦 五 次 商 貿 配 對 及 合 作 交 流 8

10 會 議 ( 深 圳 北 京 瀋 陽 上 海 及 成 都 ), 建 立 管 道 並 聯 繫 國 內 目 標 省 市 之 官 方 單 位 行 業 協 會 及 企 業 代 表, 藉 以 帶 領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港 資 企 業, 於 各 重 點 省 市 之 相 關 經 銷 商 進 行 商 貿 配 對 ( 四 ) 於 國 內 展 覽 會 舉 辦 兩 次 香 港 館 ( 北 京 及 上 海 ), 以 保 健 用 品 及 醫 療 器 械 之 不 同 產 品 類 別 作 分 類 展 覽, 推 介 香 港 設 計 生 產 及 代 理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及 宣 傳 香 港 整 體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之 優 質 形 象 並 於 同 期 舉 辦 一 系 列 商 貿 交 流 活 動, 藉 以 推 廣 香 港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及 服 務 ( 五 ) 編 寫 並 出 版 一 本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指 引 將 總 結 市 場 研 究 報 告 之 結 果 及 扼 要 指 出 研 究 報 告 重 點, 並 總 結 本 項 目 所 開 通 及 結 集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內 銷 管 道 及 竅 門, 為 業 界 提 供 免 費 參 考 研 究 概 要 為 協 助 香 港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廠 商 和 貿 易 商 獲 取 更 多 有 關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資 訊, 香 港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協 會 和 香 港 生 產 力 局 希 望 通 過 市 場 研 究, 對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進 行 瞭 解, 並 輔 以 內 銷 研 討 會 等 工 作, 以 結 合 兩 地 資 源 優 勢 共 同 發 展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本 次 研 究 劃 分 成 四 個 區 域 進 行, 分 別 是 華 南 地 區 ( 包 括 廣 東 廣 西 及 福 建 ) 華 北 地 區 ( 包 括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及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中 部 ) 東 北 地 區 ( 包 括 遼 寧 吉 林 及 黑 龍 江 ) 及 華 東 地 區 ( 包 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山 東 安 徽 及 江 西 ), 於 2013 年 5 月 至 2015 年 4 月 其 間 分 別 由 三 間 國 內 的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顧 問 公 司 推 行 研 究 對 象 包 括 國 內 各 區 域 具 代 表 性 的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分 銷 商 生 產 企 業 醫 院 和 行 業 協 會 等, 集 合 他 們 提 供 的 資 訊 意 見, 讓 港 商 更 瞭 解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資 訊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總 結 了 這 四 個 地 區 之 市 場 研 究 報 告 的 結 果, 並 指 出 各 研 究 報 告 的 重 點 及 本 項 目 所 開 通 及 結 集 之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內 銷 管 道 及 竅 門 研 究 目 的 本 次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是 瞭 解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發 展 概 況 法 規 銷 9

11 售 和 分 銷 管 道 情 況, 及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持 份 者 對 香 港 的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行 業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等, 向 本 港 業 者 提 供 拓 展 該 地 市 場 所 需 的 重 要 資 訊 及 挖 掘 關 鍵 的 成 功 因 素, 讓 業 者 更 能 全 面 掌 握 國 內 保 健 及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之 經 營 竅 門, 有 利 縮 短 港 商 進 入 當 地 市 場 之 成 本 及 兩 地 業 者 合 作 的 時 程, 同 時 亦 可 借 鑒 其 銷 售 策 略 和 技 巧, 以 作 參 考 研 究 方 法 I. 資 訊 蒐 集 透 過 官 方 發 佈 的 統 計 年 鑒 政 府 文 獻 行 業 協 會 報 告 行 業 統 計 資 料 等 搜 集 近 年 來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資 訊, 並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及 數 據 分 析, 從 中 得 出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現 狀 及 銷 售 通 路 狀 況 II. 面 談 訪 問 四 個 地 區 的 市 場 研 究 分 別 訪 問 了 20 至 100 位 國 內 各 區 域 具 代 表 性 的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分 銷 商 生 產 企 業 醫 院 和 行 業 協 會 等, 透 過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他 們 的 採 購 需 求 和 分 銷 管 道 情 況 當 地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產 品 及 篩 選 供 應 商 的 條 件, 以 及 行 業 經 營 特 性 供 應 商 合 作 模 式 ( 如 供 應 商 尋 找 方 式 商 品 採 購 代 理 / 代 銷 相 關 費 用 及 貸 款 結 算 方 式 等 ) 是 否 有 意 願 與 香 港 業 者 合 作 及 期 待 合 作 的 產 品 類 型 等 10

12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1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11

13 1.1 中 國 整 體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規 模 及 增 長 I. 醫 療 衛 生 費 用 快 速 增 長 2010 年 第 六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中 國 人 口 數 量 已 經 超 過 億 人,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巨 大 隨 著 經 濟 的 不 斷 發 展, 國 內 用 於 醫 療 服 務 的 衛 生 總 費 用 快 速 增 長,2014 年 全 國 衛 生 總 費 用 預 計 達 35,378.9 億 元, 其 中 政 府 衛 生 支 出 10,590.7 億 元, 佔 29.9%;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13,042.9 億 元, 佔 36.9%;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11,745.3 億 元, 佔 33.2%, 比 前 一 年 下 降 0.7 個 百 分 點 人 均 衛 生 總 費 用 2,586.5 元, 衛 生 總 費 用 佔 GDP 百 分 比 為 5.56% 圖 表 1-1: 年 9 月 中 國 醫 療 總 費 用 1 II. 醫 療 機 構 數 量 不 斷 增 加 1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第 八 章 12

14 近 年 來,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的 數 量 不 斷 增 長 根 據 衛 生 部 的 統 計 資 料,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全 國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數 量 達 98.5 萬 間 其 中, 醫 院 數 量 達 2.6 萬 間,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92.2 萬 間, 專 業 公 共 衛 生 機 構 3.4 萬 間, 其 他 機 構 0.3 萬 間 與 2013 年 年 底 比 較, 全 國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增 加 22,968 間, 其 中, 醫 院 增 加 1,039 間,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減 少 373 間, 專 業 公 共 衛 生 機 構 增 加 21,541 間 隨 著 中 國 醫 療 衛 生 支 出 的 不 斷 增 長, 未 來 醫 療 機 構 的 數 量 仍 將 保 持 一 定 增 長 圖 表 1-2: 年 9 月 中 國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數 量 2 III. 診 療 人 數 持 續 增 長 近 年 來, 隨 著 人 均 收 入 和 國 民 健 康 意 識 的 提 高, 人 們 更 加 重 視 疾 病 的 預 防, 使 得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診 療 人 數 持 續 增 長, 進 而 使 得 醫 療 行 業 的 需 求 不 斷 增 長 2014 年 全 國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總 診 療 人 次 達 76.0 億 人 次, 比 上 年 增 加 2.9 億 人 次, 增 長 4.0%, 低 於 前 五 年 8.3% 的 年 均 增 幅 ; 入 院 人 數 為 20,441 萬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1,226 萬 人 全 國 醫 院 病 床 使 用 率 達 88.0% IV. 政 府 衛 生 支 出 和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增 加 中 國 是 一 個 醫 療 資 源 分 佈 極 不 均 衡 的 國 家, 看 病 難 一 直 是 困 擾 2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年 全 國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數 13

15 中 國 的 一 大 民 生 問 題 為 了 使 公 眾 享 受 到 更 加 優 質 的 醫 療 服 務 和 醫 療 資 源, 中 央 政 府 不 斷 加 快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建 設, 健 全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政 府 衛 生 支 出 和 社 會 衛 生 支 出 逐 年 增 加 自 2009 年 頒 佈 新 醫 改 方 案 以 來, 中 國 不 斷 完 善 各 項 醫 保 制 度, 目 前 中 國 城 鎮 職 工 醫 保 城 鎮 居 民 醫 保 和 新 農 合 三 項 醫 保 制 度 並 存, 城 鄉 居 民 總 體 參 保 率 維 持 在 95% 以 上, 成 效 顯 著 V.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持 續 增 長 隨 著 國 民 經 濟 的 發 展 和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人 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迅 速 增 加,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持 續 增 長 1990 年 中 國 居 民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總 額 僅 為 億 元, 到 2014 年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總 額 已 達 11,745.3 億 元, 較 1990 年 增 長 了 40 多 倍 圖 表 1-3: 年 9 月 中 國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情 況 3 VI. 醫 藥 需 求 快 速 增 長 中 國 醫 藥 流 通 行 業 商 品 銷 售 總 額 從 2002 年 的 1,925 億 元, 增 長 到 2014 年 的 15,021 億 元, 活 躍 的 醫 藥 流 通 行 業 購 銷 反 映 出 快 速 增 長 的 醫 藥 需 求 3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全 國 二 級 以 上 公 立 醫 院 病 人 費 用 情 況 14

16 圖 表 1-4: 年 9 月 中 國 醫 藥 流 通 行 業 銷 售 額 4 VII.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規 模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老 年 人 口 數 量 的 不 斷 上 升, 市 場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現 時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已 成 為 一 個 產 品 門 類 比 較 齊 全 創 新 能 力 不 斷 增 強 市 場 需 求 旺 盛 的 朝 陽 產 業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的 市 場 銷 售 規 模 從 2001 年 的 僅 179 億 元 迅 速 增 至 2014 年 的 2,556 億 元, 增 長 了 約 倍, 年 均 複 合 增 速 為 22.69% 2013 年 銷 售 規 模 首 次 突 破 2,000 億 大 關, 且 2014 年 繼 續 保 持 較 高 速 度 增 長, 較 2013 年 增 長 了 20.57% 4 中 國 藥 監 局 官 方 網 站 統 計 數 據 年 報 15

17 圖 表 1-5: 年 9 月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規 模 分 析 5 未 來,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仍 有 著 較 大 的 增 長 潛 力 :2014 年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總 規 模 達 到 2,556 億 元 人 民 幣, 醫 藥 市 場 總 規 模 為 13,326 億 元 人 民 幣, 醫 藥 和 醫 療 器 械 消 費 比 為 1: 0.19 反 觀 國 際 市 場 狀 況, 據 中 國 醫 藥 物 資 協 會 醫 療 器 械 分 會 的 研 究 數 據 顯 示, 全 球 醫 藥 和 醫 療 器 械 的 消 費 比 例 約 為 1: 0.7, 而 歐 美 日 等 發 達 國 家 已 達 到 1: 1.02,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規 模 佔 醫 藥 總 市 場 規 模 約 14%, 與 全 球 水 準 42% 尚 存 在 較 大 的 差 距, 單 從 醫 藥 和 醫 療 器 械 消 費 比 的 數 據 來 看,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已 顯 示 出 巨 大 的 成 長 潛 力, 與 全 球 人 均 醫 療 器 械 消 費 水 準 相 比, 中 國 仍 有 5 至 6 倍 的 提 升 空 間 ; 中 國 醫 療 衛 生 費 用 佔 GDP 比 重 約 為 5%, 遠 低 於 美 國 的 16%; 龐 大 的 人 口 基 數 及 人 口 老 齡 化 趨 勢 加 大 了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需 求 進 入 21 世 紀 以 來,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整 體 步 入 高 速 增 長 階 段, 銷 售 總 規 模 從 2001 年 的 179 億 元, 到 2013 年 預 計 的 2120 億 元, 翻 了 近 10 倍 過 去 13 年 的 複 合 增 長 率 在 20% 以 上 5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附 錄 2: 主 要 國 家 衛 生 狀 況 16

18 1.1.2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數 量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對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分 類 管 理, 分 為 三 類 : 第 一 類 是 指, 通 過 常 規 管 理 足 以 保 證 其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的 醫 療 器 械 ; 第 二 類 是 指, 對 其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應 當 加 以 控 制 的 醫 療 器 械 ; 第 三 類 是 指, 植 入 人 體 用 於 支 援 維 持 生 命 ; 對 人 體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對 其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必 須 嚴 格 控 制 的 醫 療 器 械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生 產 許 可 證 及 經 營 許 可 證 也 依 此 劃 分 為 三 類, 有 相 應 牌 照 的 企 業 方 可 進 行 相 應 的 產 品 生 產 或 經 營 工 作 I.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數 量 及 增 長 率 根 據 中 國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CFDA) 發 佈 的 年 度 統 計 年 報 的 數 據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的 醫 療 生 產 企 業 無 論 是 一 類 二 類 還 是 三 類 都 在 緩 慢 增 長, 從 2006 年 到 2012 年 6 年 間 總 量 也 由 1.2 萬 家 增 長 到 近 1.5 萬 家 ( 如 表 1-6) 截 至 2012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共 有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14,928 家, 其 中 : 一 類 4,095 家, 二 類 8,247 家, 三 類 2,586 家 與 2011 年 相 比,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數 量 在 增 加, 由 14,603 家 增 加 到 14,928 家, 增 加 率 為 2.2% 其 中 增 長 速 度 最 快 的 是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企 業, 增 加 率 為 7.5%, 而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和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企 業 數 量 增 長 率 分 別 為 1.1% 和 1.2% 17

19 表 年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數 量 6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 家 ) 總 數 一 類 二 類 三 類 2012 年 14,928 4,095 8,247 2, 年 14,603 4,051 8,147 2, 年 14,337 4,015 7,906 2, 年 13,876 3,696 7,869 2, 年 13,141 3,368 7,533 2, 年 12,601 3,245 7,233 2, 年 12,243 3,173 6,953 2,117 II.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數 量 及 增 長 率 根 據 中 國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CFDA) 發 佈 的 年 度 統 計 年 報 的 數 據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的 醫 療 經 營 企 業 數 量 也 在 增 長, 從 2006 年 到 2012 年 6 年 間 總 量 也 由 近 14.5 萬 家 增 長 到 近 17.8 萬 家 ( 如 表 1-7) 截 至 2012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持 有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許 可 證 的 企 業 共 有 177,788 家 與 2011 年 相 比,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數 量 在 增 加, 由 168,596 家 增 加 到 177,788 家, 增 加 率 為 5.5% 表 年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數 量 7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 家 ) 2012 年 177, 年 168, 年 165, 年 155, 年 157, 年 160, 年 144,977 6 中 國 藥 監 局 官 方 網 站 統 計 數 據 年 報 7 中 國 藥 監 局 官 方 網 站 統 計 數 據 年 報 18

20 1.1.3 醫 療 器 械 進 出 口 市 場 分 析 I. 醫 療 器 械 進 出 口 額 及 增 長 率 據 海 關 資 料 8, 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總 額 68.1 億 美 元, 同 比 增 長 19.43%; 出 口 額 億 美 元, 同 比 增 長 10.87% 貿 易 順 差 億 美 元, 同 比 下 降 9.24% 預 計 2013 年 全 年 進 出 口 總 額 達 到 330 億 美 元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進 出 口 數 據 中, 有 35% 左 右 的 產 品 或 其 主 要 構 成 部 分 是 在 中 國 生 產, 先 出 口 到 國 外 然 後 再 進 口 到 中 國 的 銷 售 II.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情 況 分 析 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共 從 8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從 進 口 區 域 看, 歐 洲 是 中 國 大 陸 最 大 的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來 源 地 區, 北 美 洲 為 第 二 大 進 口 來 源 地 區, 亞 洲 排 在 第 三 位, 三 大 洲 進 口 額 所 佔 比 重 合 計 達 97.57% 從 具 體 進 口 國 家 和 地 區 看, 排 在 前 十 位 的 分 別 是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瑞 士 韓 國 愛 爾 蘭 英 國 法 國 荷 蘭 和 新 加 坡, 相 關 進 口 額 合 計 達 57.1 億 美 元, 合 計 佔 比 達 83.86% 從 產 品 結 構 看,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診 療 設 備 醫 用 耗 材 康 復 用 品 口 腔 科 設 備 材 料 和 醫 用 敷 料 的 進 口 額 最 高, 進 口 額 超 過 1 億 美 元 的 醫 療 器 械 主 要 有 醫 用 導 管 彩 超 儀 CT 機 MRI 儀 內 窺 鏡 血 管 支 架 醫 用 直 線 加 速 器 X 線 管 人 工 關 節 矯 形 或 骨 折 用 器 具 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共 有 8,476 家 企 業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貿 易, 其 中, 三 資 企 業 民 營 企 業 和 國 有 企 業 的 數 量 分 別 為 3,351 4,268 和 857 家, 相 關 進 口 額 分 別 為 億 億 和 億 美 元 有 134 家 企 業 的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額 超 過 千 萬 美 元 8 中 國 海 關 統 計 數 據 19

21 從 具 體 進 口 地 區 來 看,2013 年 上 半 年,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額 排 在 前 十 位 的 省 ( 市 ) 是 上 海 北 京 廣 東 江 蘇 浙 江 山 東 遼 寧 天 津 福 建 和 湖 北, 相 關 進 口 額 合 計 達 億 美 元, 佔 比 合 計 達 91.01% III. 醫 療 器 械 出 口 情 況 分 析 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共 向 216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出 口 醫 療 器 械 從 出 口 區 域 看, 亞 洲 是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最 大 出 口 市 場, 歐 洲 為 第 二 大 市 場, 北 美 洲 排 第 三 位, 三 大 洲 所 佔 比 重 達 到 85.72% 從 具 體 國 家 及 地 區 看, 出 口 前 十 市 場 分 別 是 美 國 日 本 德 國 中 國 香 港 英 國 俄 羅 斯 荷 蘭 法 國 印 度 和 韓 國, 出 口 額 合 計 億 美 元, 所 佔 比 重 55.99% 向 美 國 出 口 的 主 要 產 品 有 X 光 檢 查 造 影 劑 醫 用 無 紡 布 助 聽 器 藥 棉 紗 布 繃 帶 和 監 護 儀 等 ; 向 日 本 出 口 的 主 要 產 品 有 藥 棉 紗 布 繃 帶 輪 椅 和 彩 超 等 ; 向 德 國 出 口 的 主 要 產 品 主 要 有 藥 棉 紗 布 繃 帶 醫 用 無 紡 布 呼 吸 機 和 體 重 計 等 從 產 品 結 構 看,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診 療 設 備 康 復 用 品 醫 用 耗 材 醫 用 敷 料 和 口 腔 耗 材 的 出 口 額 排 在 前 列 出 口 醫 療 器 械 金 額 過 億 美 元 的 主 要 產 品 有 醫 用 導 管 藥 棉 紗 布 繃 帶 化 纖 制 一 次 性 或 醫 用 無 紡 織 物 服 裝 X 光 檢 查 造 影 劑 助 聽 器 彩 超 注 射 器 體 重 計 監 護 儀 和 CT 從 企 業 結 構 看,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共 14,805 家 企 業 經 營 醫 療 器 械 出 口, 其 中 三 資 企 業 民 營 企 業 和 國 有 企 業 數 量 分 別 為 2,856 家 10,951 家 和 998 家, 出 口 額 分 別 為 45.4 億 美 元 億 美 元 和 7.39 億 美 元 共 有 134 家 企 業 出 口 額 超 過 千 萬 美 元 從 具 體 出 口 地 區 來 看,2013 年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出 口 前 十 省 市 是 廣 東 江 蘇 上 海 浙 江 福 建 北 京 湖 北 遼 寧 山 東 和 江 西, 出 口 額 合 計 億 美 元, 比 重 達 到 91.24% 20

22 1.1.4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特 點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巨 大, 細 分 行 業 眾 多, 各 細 分 行 業 的 利 潤 率 和 增 長 率 差 異 明 顯, 利 潤 率 因 技 術 壁 壘 而 不 同, 利 潤 率 高 的 領 域 技 術 壁 壘 更 高 總 體 來 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存 在 以 下 特 點 : I.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數 量 多, 規 模 小, 產 品 集 中 度 高 根 據 中 國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CFDA) 2013 年 10 月 發 佈 的 2012 年 度 統 計 年 報 的 數 據 顯 示, 截 至 2012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共 有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14,928 家, 經 營 企 業 177,788 家 近 1.5 萬 家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於 2012 年 的 總 產 值 為 1,800 億 元 人 民 幣, 平 均 每 間 企 業 產 值 約 1,200 萬 元 人 民 幣, 規 模 偏 小, 而 且 產 品 集 中 度 高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種 類 3,500 多 種, 平 均 每 種 產 品 十 多 個 註 冊 證, 國 內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大 部 分 集 中 為 中 低 端 的 具 價 格 優 勢 的 常 規 產 品, 主 要 是 中 小 型 器 械 設 備 和 耗 材 類 產 品 在 耗 材 類 產 品 方 面, 中 國 具 有 較 強 的 一 次 性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生 產 能 力, 例 如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輸 液 器 輸 血 袋 普 通 外 科 器 械 產 品 各 種 醫 用 紡 織 品 ( 包 括 衛 生 棉 消 毒 紗 布 手 術 巾 醫 用 服 裝 ) 目 前 中 國 已 成 為 醫 療 耗 材 產 品 出 口 大 國, 很 多 低 附 加 價 值 的 勞 動 密 集 型 醫 療 耗 材 產 品, 如 美 國 臨 床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大 部 分 來 自 中 國 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方 面, 病 人 監 護 產 品 ( 如 監 護 儀 ) 醫 學 影 像 儀 器 設 備 ( 如 B 型 超 聲 成 像 儀 X 射 線 診 斷 系 統 ) 臨 床 實 驗 室 儀 器 設 備 ( 如 生 化 分 析 儀 血 凝 分 析 儀 酶 免 疫 分 析 儀 尿 液 分 析 儀 ) 和 微 創 介 入 治 療 產 品 ( 如 介 入 導 管 微 創 手 術 窺 鏡 ) 等 也 有 一 定 的 本 土 優 勢 II. 高 端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被 跨 國 公 司 佔 據 中 國 中 高 端 醫 療 器 械 主 要 依 靠 進 口, 進 口 金 額 約 佔 全 部 市 場 的 40%, 進 口 公 司 主 要 是 國 際 知 名 公 司 約 80% 的 CT 市 場 90% 的 超 聲 波 儀 器 市 場 85% 的 檢 驗 儀 器 市 場 90% 的 磁 力 共 振 設 備 90% 的 心 電 圖 機 市 場 80% 的 中 高 檔 監 視 儀 市 場 90% 的 高 檔 生 理 記 錄 儀 市 場 以 及 60% 的 睡 眠 圖 21

23 儀 市 場 均 被 外 國 品 牌 所 佔 據 9 跨 國 企 業 競 爭 的 焦 點 是 設 計 理 念 產 品 質 量 和 售 後 服 務, 而 高 質 量 的 產 品 正 是 國 內 大 型 醫 院 所 青 睞 的, 因 此 國 外 產 品 多 銷 往 國 內 的 大 型 醫 院, 尤 其 是 三 甲 醫 院 目 前 中 國 高 端 器 械 市 場 佔 有 率 前 三 的 公 司 分 別 是 :GE 西 門 子 和 飛 利 浦 其 中 GE 在 CT 和 核 磁 領 域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已 超 過 50% GE 不 僅 僅 在 中 國 市 場 進 行 銷 售 工 作, 更 是 將 生 產 和 研 發 機 構 建 立 在 國 內, 並 且 將 在 國 內 生 產 的 設 備 出 口 到 國 外, 使 中 國 成 為 全 世 界 的 供 應 中 心 不 僅 如 此,GE 也 在 不 斷 地 對 生 產 機 構 進 行 資 產 增 值 以 提 高 產 能 西 門 子 和 飛 利 浦 等 其 他 外 國 大 企 業 也 在 進 行 著 相 同 的 工 作, 逐 漸 把 中 國 建 設 成 全 世 界 最 大 的 市 場, 並 保 持 自 己 的 優 勢 地 位 其 他 大 型 跨 國 公 司 也 在 加 速 搶 佔 中 高 端 市 場 2011 年 7 月, 強 生 醫 療 宣 佈 在 中 國 和 印 度 計 劃 尋 找 合 作 和 併 購 夥 伴, 目 標 業 務 在 創 傷 手 術 器 械 和 設 備 診 斷 等 領 域 2010 年 12 月, 捷 邁 與 蒙 太 因 達 成 收 購 協 議, 以 4,900 萬 美 元 完 成 全 資 收 購, 將 藉 其 大 力 開 拓 國 內 市 場 2010 年 12 月, 施 樂 輝 斥 資 8.9 億 美 元 收 購 普 魯 士, 主 要 生 產 骨 科 產 品, 並 大 力 擴 建 產 能, 生 產 關 節 產 品 和 相 關 器 械 跨 國 公 司 對 高 端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佔 據, 主 要 原 因 有 以 下 幾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像 西 門 子 等 國 外 高 端 醫 療 設 備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時 間 早, 有 多 年 的 品 牌 積 累, 國 內 大 型 三 甲 醫 院 已 經 形 成 固 定 的 使 用 習 慣 ;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某 些 高 端 醫 療 設 備 的 技 術 水 準 上, 國 內 產 品 和 國 外 還 是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在 醫 療 質 量 安 全 和 診 斷 治 療 保 障 上 國 外 產 品 可 能 會 更 有 保 證 ; 此 外, 在 醫 院 評 級 過 程 中, 高 端 設 備 的 採 購 數 量 也 是 其 能 否 獲 評 三 甲 醫 院 的 重 要 考 核 指 標 之 一 III. 基 礎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競 爭 趨 向 激 烈 長 久 以 來, 在 跨 國 企 業 佔 據 高 端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情 況 下, 本 土 品 牌 9 中 國 醫 學 裝 備 綠 皮 書 2013 年 中 國 醫 學 裝 備 配 置 情 況 與 發 展 趨 勢 中 國 醫 學 裝 備 協 會 22

24 更 多 生 存 於 基 礎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如 今, 本 土 品 牌 將 與 這 些 跨 國 巨 頭 短 兵 相 接 隨 著 中 國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加 劇 和 城 鎮 化 的 推 進, 長 期 佔 領 醫 療 器 械 高 端 市 場 的 跨 國 公 司 意 識 到 未 來 中 低 端 市 場 的 巨 大 潛 力, 開 始 放 低 身 段, 進 軍 中 低 端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比 如 2011 年 初,GE 醫 療 中 國 啟 動 春 風 計 劃, 以 基 層 醫 療 需 求 為 先, 量 身 開 發 近 20 款 高 性 價 比 產 品, 涵 蓋 CT X 光 機 超 聲 儀 心 電 儀 監 護 儀 呼 吸 機 等 多 個 系 列, 於 2011 年 內 建 立 5 個 醫 療 資 訊 化 試 點,7 個 鄉 鎮 衛 生 示 範 院 項 目, 並 計 劃 招 募 1,000 人 的 銷 售 人 員 工 程 師 和 技 術 人 員 的 基 層 醫 療 團 隊 ; 飛 利 浦 發 佈 首 份 在 華 基 礎 醫 療 戰 略 ; 美 敦 力 公 司 更 是 通 過 併 購 常 州 康 輝 醫 療 器 械 來 進 軍 二 三 線 城 市 隨 著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力 度 的 深 化, 基 礎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將 快 速 擴 大 和 發 展 就 近 幾 年 的 市 場 觀 察 來 看, 三 四 線 城 市 醫 院 的 發 展 要 比 大 城 市 醫 院 更 加 快 速, 也 新 增 了 不 少 基 層 醫 院 和 民 營 醫 院, 基 礎 醫 療 的 市 場 增 速 很 快, 給 基 礎 醫 療 器 械 帶 來 了 更 大 的 契 機, 這 也 是 近 年 外 資 企 業 熱 衷 於 進 入 基 礎 醫 療 器 械 領 域 的 原 因 巨 大 的 市 場 潛 力 必 然 導 致 基 礎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競 爭 更 趨 激 烈 IV. 研 發 投 入 少, 創 新 水 準 低, 核 心 技 術 少 這 引 致 的 問 題 包 括 醫 學 界 與 學 術 界 不 能 真 正 滿 足 企 業 的 需 求, 研 發 與 臨 床 的 結 合 不 緊 密, 產 品 技 術 不 能 真 正 滿 足 醫 療 的 需 求, 創 新 知 識 的 產 出 沒 有 利 益 保 證 機 制, 研 發 費 用 臨 床 試 驗 費 用 註 冊 費 用 市 場 開 拓 費 用 過 大 此 外, 創 新 支 撐 體 系 比 較 薄 弱, 研 發 隊 伍 和 基 礎 設 施 仍 沒 有 形 成 有 體 系, 創 新 鏈 條 不 完 整, 研 發 佈 局 還 不 完 善, 在 能 力 建 設 上 存 在 很 多 缺 點 研 發 投 入 嚴 重 不 足 具 體 表 現 在 缺 乏 歷 史 積 累 投 入 和 當 期 投 入 過 少 兩 方 面, 技 術 創 新 需 要 時 間 資 本 和 知 識 的 長 期 投 入 醫 療 器 械 的 技 術 創 新 從 週 期 資 本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較 生 物 醫 藥 為 低, 但 核 心 產 品 的 技 術 創 新 也 需 要 大 量 長 期 的 投 入 目 前 中 國 整 體 醫 藥 行 業 研 發 投 入 佔 銷 售 收 入 的 比 重 為 1-2%( 醫 療 器 械 為 3%), 而 國 外 的 平 均 水 準 為 15-18%( 醫 療 器 23

25 械 為 15% 以 上 ) 經 費 投 入 的 嚴 重 不 足 使 得 中 國 在 創 新 性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究 與 開 發 上 遠 遠 落 後 於 國 外, 目 前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以 仿 製 和 改 進 設 計 為 主 研 發 投 入 不 足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中 國 生 物 醫 藥 和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企 業 個 體 規 模 偏 小, 美 國 最 大 的 40 家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產 值 佔 了 全 球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產 值 的 20%, 而 中 國 有 約 15,000 多 家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產 值 卻 僅 佔 全 球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約 5% 企 業 規 模 小, 無 法 大 規 模 產 業 化 使 產 品 成 本 高 利 潤 薄, 進 一 步 導 致 企 業 同 質 化 惡 性 競 爭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研 究 機 構 高 端 人 才 和 復 合 型 人 才 均 缺 少 因 此, 國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整 體 技 術 水 準 不 高, 新 產 品 開 發 滯 後, 產 品 更 新 較 慢 V. 進 口 設 備 開 發 利 用 率 低 由 於 中 國 對 於 臨 床 工 程 沒 有 規 範 的 立 法 和 認 證 制 度, 而 且 一 些 醫 院 為 了 提 高 聲 譽 和 收 益, 盲 目 攀 比, 超 前 配 置 各 種 大 型 醫 療 設 備, 造 成 設 備 使 用 率 低 資 源 浪 費 目 前 各 大 醫 院 普 遍 存 在 著 儀 器 設 備 引 進 購 置 與 應 用 開 發 效 益 評 估 脫 節 的 情 況 中 國 三 甲 醫 院 的 醫 療 設 備 是 全 球 最 先 進 的, 但 管 理 卻 很 不 到 位 諸 如 CT 等 儀 器 的 功 能 開 發 率 只 達 到 30%, 資 源 嚴 重 浪 費 由 於 醫 生 對 醫 療 設 備 的 認 識 跟 不 上 醫 療 設 備 更 新 的 速 度, 儀 器 一 旦 出 現 故 障, 醫 生 無 法 做 出 判 斷, 只 能 依 靠 廠 商 維 修, 這 通 常 需 要 花 費 很 長 的 週 期, 也 大 大 縮 短 了 儀 器 的 使 用 壽 命 24

26 1.1.5 有 關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國 家 政 策 I. 新 醫 改 推 動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需 求 放 量 增 長 表 1-8: 新 醫 改 方 案 的 基 本 內 容 10 新 醫 改 方 案 的 基 本 內 容 總 體 原 則 堅 持 公 共 醫 療 衛 生 的 公 益 性 質, 堅 持 預 防 為 主 以 農 村 為 重 點 中 西 醫 並 重 的 方 針, 實 行 政 事 分 開 管 辦 分 開 醫 藥 分 開 營 利 性 和 非 營 利 性 分 開, 強 化 政 府 責 任 和 投 入, 完 善 國 民 健 康 政 策, 健 全 制 度 體 系,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創 新 體 制 機 制, 鼓 勵 社 會 參 與, 建 設 覆 蓋 城 鄉 居 民 的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不 斷 提 高 全 民 健 康 水 準,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總 體 目 標 建 立 覆 蓋 城 鄉 居 民 的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為 群 眾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方 便 價 廉 的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到 2020 年, 城 鄉 居 民 的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基 本 建 立 四 大 體 系 建 立 覆 蓋 城 鄉 居 民 的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體 系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醫 療 保 障 體 系 藥 品 供 應 保 障 體 系 四 為 一 體 的 基 本 醫 療 衛 生 制 度 五 大 重 點 加 快 推 進 基 本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建 設 ; 初 步 建 立 國 家 基 本 藥 物 制 度 ; 健 全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體 系 ; 促 進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逐 步 均 等 化 ; 推 進 公 立 醫 院 改 革 試 點 2009 年 3 月 17 日,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發 佈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關 於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 中 發 號 ),2009 年 3 月 18 日 發 佈 國 務 院 關 於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點 實 施 方 案 ( 年 ) 的 通 知 ( 國 發 號 ), 標 誌 著 新 醫 改 的 正 式 開 展 10 關 於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25

27 2015 年 7 月 20 日, 中 國 醫 學 科 學 院 發 佈 中 國 醫 改 發 展 報 告 ( ) 報 告 指 出, 目 前 中 國 存 在 人 口 老 齡 化 加 速 人 口 結 構 性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全 生 命 週 期 的 健 康 服 務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且 呈 現 多 元 化 等 問 題 從 2009 年 至 2013 年, 政 府 衛 生 支 出 佔 比 從 27.5% 上 升 到 30.1%,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的 佔 比 從 37.5% 下 降 到 了 33.9%, 看 病 難, 看 病 貴 的 問 題 有 所 緩 解 醫 保 覆 蓋 人 數 從 2008 年 的 11.3 億 提 升 至 2013 年 的 13 億 以 上, 覆 蓋 率 達 到 95% 以 上 ; 城 鎮 居 民 醫 保 和 新 農 合 政 府 補 助 標 準 從 2008 年 的 每 人 每 年 80 元 提 高 到 了 2013 年 380 元 ; 職 工 醫 保 支 付 限 額 超 過 了 當 地 職 工 平 均 年 收 入 ;2011 年, 基 本 藥 物 基 層 零 差 率 ; 對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投 資 630 億 元 ; 全 國 城 鄉 普 遍 實 施 10 類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和 7 大 類 重 大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專 案 ; 城 鄉 每 位 原 居 民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25 元 ;17 個 國 家 試 點 城 市 37 個 省 級 試 點 城 市 超 過 2000 家 公 立 醫 院, 開 展 了 公 立 醫 院 改 革 試 點 ;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佔 衛 生 總 費 用 的 比 重 下 降 等 但 與 此 同 時, 醫 藥 費 用 的 提 升 速 度 高 於 個 人 衛 生 支 出 的 下 降 速 度, 政 府 投 入 的 漲 幅 因 此 需 要 增 大, 然 而, 目 前 中 央 的 財 政 收 入 是 呈 下 降 趨 勢, 所 以 財 政 負 擔 也 是 增 大 的 目 前 新 醫 改 也 面 臨 很 多 問 題, 隨 著 改 革 向 縱 深 推 進, 利 益 格 局 深 刻 調 整, 體 制 性 結 構 性 等 深 層 次 矛 盾 集 中 暴 露, 改 革 的 難 度 明 顯 加 大, 包 括 : 醫 療 保 障 制 度 建 設 有 待 進 一 步 加 強, 基 本 藥 物 制 度 還 需 鞏 固 完 善, 公 立 醫 院 改 革 需 要 深 化 拓 展, 推 進 社 會 力 量 仍 需 加 大 力 度, 人 才 隊 伍 總 量 和 結 構 性 矛 盾 依 然 突 出,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極 待 加 快 步 伐, 制 度 法 規 建 設 的 任 務 亦 更 加 緊 迫 要 改 善 這 些 問 題, 便 要 加 快 公 立 醫 院 的 綜 合 改 革, 使 群 眾 對 醫 改 有 更 多 的 獲 得 感 ; 要 加 強 以 基 本 藥 物 制 度 為 核 心 的 藥 物 政 策 建 設, 確 保 基 本 藥 物 公 平 ; 明 確 籌 資 機 制, 完 善 服 務 價 格 形 成 機 制 等 26

28 2014 年 兩 會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 政 府 工 作 報 告 指 出, 現 階 段 新 醫 改 的 重 點 工 作 有 如 下 幾 點 : 1) 推 動 重 要 領 域 改 革 取 得 新 突 破 2) 開 創 高 水 準 對 外 開 放 新 局 面 3) 增 強 內 需 拉 動 經 濟 的 主 引 擎 作 用 4) 促 進 農 業 現 代 化 和 農 村 改 革 發 展 5) 推 進 以 人 為 核 心 的 新 型 城 鎮 化 6) 以 創 新 支 撐 和 引 領 經 濟 結 構 優 化 升 級 7) 加 強 教 育 衛 生 文 化 等 社 會 建 設 8) 統 籌 做 好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工 作 9) 努 力 建 設 生 態 文 明 的 美 好 家 園 今 後, 醫 改 將 向 著 縱 深 方 向 發 展 首 先 是 鞏 固 全 民 基 本 醫 保, 通 過 改 革 整 合 城 鄉 居 民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完 善 政 府 單 位 和 個 人 合 理 分 擔 的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籌 資 機 制, 城 鄉 居 民 基 本 醫 保 財 政 補 助 標 準 提 高 到 人 均 320 元 ; 在 全 國 推 行 城 鄉 居 民 大 病 保 險 ; 加 強 城 鄉 醫 療 救 助 疾 病 應 急 救 助 ; 縣 級 公 立 醫 院 綜 合 改 革 試 點 擴 大 到 1000 個 縣, 覆 蓋 農 村 5 億 人 口 ; 擴 大 城 市 公 立 醫 院 綜 合 改 革 試 點 ; 破 除 以 藥 補 醫, 理 順 醫 藥 價 格, 創 新 社 會 資 本 辦 醫 機 制 其 次 是 鞏 固 完 善 基 本 藥 物 制 度 和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運 行 新 機 制 要 健 全 分 級 診 療 體 系, 加 強 全 科 醫 生 培 養, 使 更 多 醫 師 執 業, 讓 群 眾 能 夠 就 近 享 受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 提 高 重 大 傳 染 病 慢 性 病 和 職 業 病 地 方 病 防 治 能 力,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經 費 補 助 標 準 增 加 到 35 元 ; 以 及 扶 持 中 醫 藥 和 民 族 醫 藥 事 業 發 展 新 醫 改 為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機 遇 和 挑 戰, 政 策 環 境 的 規 範 化 為 醫 療 器 械 的 銷 售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醫 保 系 統 的 改 革 也 使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有 了 新 的 機 遇 但 同 時, 扶 植 本 地 的 企 業 的 政 策 也 為 進 口 產 品 的 發 展 建 立 了 一 定 的 壁 壘 27

29 II. 醫 療 器 械 科 技 產 業 十 二 五 專 項 規 劃 ( ) 中 國 科 技 部 於 2011 年 11 月 公 佈 了 醫 療 器 械 科 技 產 業 十 二 五 專 項 規 劃 ( ), 對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發 展 制 定 了 未 來 5 年 的 目 標 和 任 務 該 規 劃 總 目 標 是, 到 2015 年, 初 步 建 立 醫 療 器 械 研 發 創 新 鏈,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技 術 創 新 能 力 顯 著 提 升 ; 突 破 一 批 共 性 關 鍵 技 術 和 核 心 部 件, 重 點 開 發 一 批 具 有 自 主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高 性 能 高 品 質 低 成 本 和 主 要 依 賴 進 口 的 基 本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滿 足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建 設 需 要 和 臨 床 常 規 診 療 需 求 ; 進 一 步 完 善 科 技 創 新 和 產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環 境, 培 育 一 批 創 新 品 牌, 大 幅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醫 療 器 械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實 現 快 速 跨 越 同 時, 重 點 實 施 基 礎 裝 備 升 級 高 端 產 品 突 破 前 沿 方 向 創 新 創 新 能 力 提 升 以 及 應 用 示 範 工 程 五 項 任 務 一 是 基 礎 裝 備 升 級 : 緊 密 結 合 縣 級 鄉 鎮 社 區 等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建 設 和 醫 療 器 械 配 置 升 級 的 緊 迫 需 求, 重 點 支 持 一 批 適 宜 基 層 高 可 靠 性 低 成 本 先 進 實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提 高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裝 備 水 準 和 服 務 保 障 能 力 重 點 發 展 適 宜 基 層 的 數 位 化 X 射 線 機 彩 色 超 聲 成 像 儀 免 疫 分 析 儀 血 液 分 析 儀 生 化 分 析 儀 心 電 圖 機 多 參 數 監 護 儀 除 顫 儀 呼 吸 / 麻 醉 機 血 液 淨 化 設 備 等 基 礎 裝 備 耗 材 及 應 用 解 決 方 案, 提 高 產 品 可 靠 性 安 全 性 易 用 性, 降 低 成 本, 滿 足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的 基 本 裝 備 需 求 ; 加 快 適 宜 基 層 的 慢 性 病 篩 查 全 科 醫 療 健 康 管 理 中 醫 診 療 康 復 保 健 家 庭 護 理 等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以 及 數 位 化 醫 療 移 動 醫 療 遠 端 醫 療 等 應 用 技 術 發 展 二 是 高 端 產 品 突 破 : 著 力 突 破 高 端 裝 備 及 核 心 部 件 國 產 化 的 瓶 頸 問 題, 實 現 高 端 主 流 裝 備 核 心 部 件 及 醫 用 高 值 材 料 等 產 品 的 自 主 製 造, 打 破 進 口 壟 斷 的 問 題, 降 低 醫 療 費 用,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重 點 研 製 64 排 螺 旋 CT 1.5/3.0T 超 導 MRI PET-CT 即 時 三 維 彩 色 超 聲 成 像 儀 高 清 內 窺 鏡 等 高 端 影 像 設 備 ; 研 製 全 自 動 管 式 化 學 發 光 免 疫 分 析 系 統 全 自 28

30 動 高 通 量 生 化 分 析 儀 等 體 外 診 斷 系 統 與 試 劑 ; 研 製 影 像 導 航 輔 助 治 療 系 統 即 時 適 形 調 強 放 射 治 療 系 統 和 神 經 電 刺 激 器 等 先 進 治 療 裝 備 ; 開 發 介 入 支 架 人 工 關 節 人 工 血 管 骨 修 復 材 料 和 口 腔 材 料 等 高 值 醫 用 材 料 重 點 突 破 超 導 磁 體 多 通 道 磁 共 振 譜 儀 高 解 析 度 PET 探 測 器 大 熱 容 量 CT 球 管 X 射 線 平 板 探 測 器 超 聲 換 能 器 等 核 心 部 件, 以 及 精 准 定 位 與 導 航 技 術 微 弱 信 號 檢 測 技 術 電 化 學 / 生 化 傳 感 技 術 可 再 生 修 復 材 料 技 術 等 關 鍵 技 術 三 是 前 沿 方 向 創 新 : 加 強 新 原 理 新 材 料 新 方 法 和 新 工 藝 的 研 究, 加 快 前 沿 技 術 突 破 和 創 新 產 品 開 發, 搶 佔 未 來 科 技 產 業 競 爭 的 制 高 點 積 極 發 展 多 模 態 融 合 成 像 分 子 成 像 太 赫 茲 波 檢 測 低 劑 量 光 子 探 測 成 像 電 阻 抗 功 能 成 像 體 內 光 學 相 干 成 像 超 聲 聚 焦 治 療 神 經 介 面 與 刺 激 微 弱 生 理 信 號 採 集 微 流 控 和 微 納 製 造 等 前 沿 技 術 ; 加 快 發 展 精 准 手 術 機 器 人 碳 納 米 管 CT 無 創 血 糖 全 降 解 血 管 支 架 細 胞 組 織 誘 導 性 生 物 材 料 中 樞 神 經 再 生 修 復 材 料 新 型 中 醫 診 療 器 械 等 前 沿 創 新 產 品 積 極 推 進 人 體 傳 感 器 網 路 雲 端 計 算 物 聯 網 相 結 合 的 全 民 健 康 感 知 管 理 和 促 進 等 新 型 服 務 技 術 的 發 展 和 應 用 四 是 創 新 能 力 提 升 : 統 籌 佈 局 項 目 人 才 聯 盟 平 台 基 地, 大 力 加 強 體 制 機 制 和 管 理 創 新, 通 過 產 學 研 究 技 術 創 新 聯 盟 等 多 種 形 式, 有 效 整 合 優 勢 科 技 資 源, 系 統 構 建 國 家 醫 療 器 械 創 新 體 系, 大 幅 提 升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五 是 應 用 示 範 工 程 : 以 創 新 發 展, 惠 及 民 生 為 宗 旨, 實 施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應 用 示 範 工 程 和 數 位 元 化 醫 療 示 範 工 程, 加 快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應 用 推 廣, 優 化 醫 療 資 源 配 置, 讓 科 技 創 新 成 果 更 有 效 地 服 務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建 設 和 惠 及 廣 大 人 民 群 眾 29

31 1.2 中 國 各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華 南 地 區 市 場 華 南 地 區 包 括 廣 東 省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海 南 省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華 南 地 區 位 於 中 國 最 南 部 北 與 華 中 地 區, 華 東 地 區 相 接, 南 面 包 括 遼 闊 的 南 海 和 南 海 諸 島, 與 菲 律 賓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汶 萊 等 國 相 望, 華 南 地 區 邊 界 的 武 夷 山 南 嶺 也 大 致 是 人 類 學 的 分 界 線, 廣 東 福 建 有 華 南 虎 西 南 界 線 是 中 國 與 越 南 老 撾 緬 甸 等 國 家 的 邊 界 在 行 政 區 上, 本 區 包 括 海 南 省 全 部 福 建 省 中 南 部 廣 東 省 和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的 中 南 部 及 雲 南 省 南 部 和 西 南 部 I. 廣 東 省 11 廣 東, 簡 稱 粵, 省 會 廣 州, 是 中 國 大 陸 南 端 沿 海 的 一 個 省 份 劃 分 為 珠 三 角 粵 東 粵 西 和 粵 北 四 個 區 域,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全 省 有 21 個 地 級 市,23 個 縣 級 市 37 個 縣 3 個 自 治 縣 58 個 市 轄 區, 4 個 鄉 7 個 民 族 鄉 1128 個 鎮 446 個 街 道 辦 事 處 廣 東 省 地 處 中 國 大 陸 最 南 部 東 鄰 福 建, 北 接 江 西 湖 南, 西 連 廣 西, 南 臨 南 海, 珠 江 口 東 西 兩 側 分 別 與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接 壤, 西 南 部 雷 州 半 島 隔 瓊 州 海 峽 與 海 南 省 相 望 東 起 南 澳 縣 南 澎 列 島 的 赤 仔 嶼, 西 至 雷 州 市 紀 家 鎮 的 良 坡 村, 東 西 跨 度 約 800 公 里 ; 北 自 樂 昌 縣 白 石 鄉 上 坳 村, 南 至 徐 聞 縣 角 尾 鄉 燈 樓 角, 跨 度 約 600 公 里 北 回 歸 線 從 南 澳 從 化 封 開 一 線 橫 貫 廣 東 全 省 陸 地 面 積 為 萬 平 方 公 里, 約 佔 全 國 陸 地 面 積 的 1.87%; 其 中 島 嶼 面 積 平 方 公 里, 約 佔 全 省 陸 地 面 積 的 0.89% 全 省 沿 海 共 有 面 積 5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島 嶼 759 個, 數 量 僅 次 於 浙 江 福 建 兩 省, 居 全 國 第 三 位 按 照 聯 合 國 海 洋 公 約 關 於 領 海 大 陸 架 及 專 屬 經 濟 區 歸 沿 岸 國 11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30

32 家 管 轄 的 規 定, 全 省 海 域 總 面 積 41.9 萬 平 方 公 里 據 2010 年 第 六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2010 年 11 月 1 日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為 10, 萬 人, 居 全 國 31 個 省 ( 區 市 ) 之 首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中, 男 性 人 口 為 5, 萬 人, 佔 52.15%; 女 性 人 口 為 4, 萬 人, 佔 47.85% 0-14 歲 人 口 為 1, 萬 人, 佔 16.89% 歲 人 口 為 7, 萬 人, 佔 76.36%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為 萬 人, 佔 6.75% 大 學 ( 指 大 專 以 上 ) 程 度 的 人 口 為 萬 人 文 盲 人 口 (15 歲 及 以 上 不 識 字 的 人 ) 為 萬 人 廣 東 是 中 國 經 濟 總 量 最 大 和 發 展 最 快 的, 年 29 年, 按 絕 對 數 比,2007 年 GDP 總 量 為 1978 年 的 倍 ; 按 不 變 價 格 推 算 ( 以 同 期 全 國 平 均 物 價 水 平 為 基 準 ),GDP 年 平 均 增 長 率 13.1%, 增 長 速 度 居 全 國 第 1 位 年 31 個 年 份, 除 和 1989 年 以 外, 其 餘 年 份 GDP 均 超 過 10% 的 增 長 率, 最 高 年 份 1993 年 GDP 增 幅 達 到 23% 廣 東 GDP 總 量 在 全 國 的 位 次 從 1978 年 的 第 5 位, 到 1989 年 上 升 至 穩 居 第 1 的 位 置 ; 根 據 國 家 統 計 局 上 已 公 佈 的 數 據,2010 年 廣 東 省 GDP 總 量 達 到 了 46, 億 元, 佔 全 國 GDP 總 數 的 11.47%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2, 億 元, 第 二 產 業 23, 億 元, 第 三 產 業 21, 億 元 根 據 2010 年 全 年 人 民 幣 對 美 元 的 平 均 匯 率,1 美 元 兌 元 人 民 幣 計 算 相 當 於 6, 億 美 元, 首 次 超 過 美 國 的 伊 利 諾 伊 州 (6,442 億 美 元 ),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中 GDP 總 額 排 名 第 10 位 的 一 級 行 政 區 至 2011 年, 廣 東 省 GDP 已 達 52, 億 元 人 民 幣, 合 8, 億 美 元, 在 全 世 界 各 一 級 行 政 區 中 的 排 名 已 上 升 至 第 5 位 廣 東 省 以 中 國 第 一 經 濟 大 省 的 地 位, 在 許 多 經 濟 指 標 上 都 列 各 省 第 一 位 如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居 民 儲 蓄 存 款 專 利 申 請 量 稅 收 進 出 口 總 額 旅 遊 總 收 入 流 動 電 話 擁 有 量 互 聯 網 用 戶 貨 物 運 輸 周 轉 總 量 等 其 中 進 出 口 總 額 年 均 佔 全 國 約 四 分 之 一, 從 1985 年 至 2008 年 連 續 23 年 居 全 國 第 一 ; 年 財 政 總 收 入 佔 全 國 約 七 分 之 一 ; 累 計 吸 引 外 商 投 資 佔 全 國 約 四 分 之 一 ; GDP 從 1989 年 至 2013 年 連 續 24 年 居 全 國 第 一 31

33 II.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12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簡 稱 桂, 首 府 南 寧 市, 下 轄 有 14 個 地 級 市,8 個 縣 級 市 ( 地 級 市 代 管 ), 是 中 國 五 個 少 數 民 族 自 治 區 之 一, 是 中 國 唯 一 一 個 沿 海 自 治 區 位 於 中 國 華 南 地 區 西 部, 從 東 至 西 分 別 與 廣 東 湖 南 貴 州 雲 南 接 壤, 南 瀕 北 部 灣 面 向 東 南 亞, 西 南 與 越 南 毗 鄰, 是 西 南 地 區 最 便 捷 的 出 海 通 道, 在 中 國 與 東 南 亞 的 經 濟 交 往 中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2013 年 廣 西 總 人 口 5,240 萬 人 ; 常 住 人 口 4,719 萬, 比 2012 年 增 長 0.79%, 增 幅 下 降 0.01 個 百 分 點, 常 住 人 口 總 量 佔 全 國 人 口 總 數 的 3.47% 2015 年 廣 西 全 區 經 濟 運 行 總 體 平 穩, 全 年 全 區 生 產 總 值 (GDP) 達 16,803 億 元 人 民 幣, 比 2014 年 增 長 8.1%, 高 於 全 國 6.9% 的 增 速 III. 海 南 省 13 海 南 省 位 於 中 國 最 南 端, 簡 稱 瓊 北 以 瓊 州 海 峽 與 廣 東 劃 界, 西 臨 北 部 灣 與 越 南 相 對, 東 南 和 南 邊 在 南 海 中 與 菲 律 賓 汶 萊 和 馬 來 西 亞 為 鄰 海 南 省 的 行 政 區 域 包 括 海 南 島 西 沙 群 島 中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的 島 礁 及 其 海 域, 是 中 國 面 積 最 大 的 省 全 省 陸 地 ( 主 要 包 括 海 南 島 和 西 沙 中 沙 南 沙 群 島 ) 總 面 積 3.54 萬 平 方 公 里 ( 其 中 海 南 島 陸 地 面 積 3.39 萬 平 方 公 里 ), 海 域 面 積 約 200 萬 平 方 公 里 根 據 人 口 變 動 情 況 抽 樣 調 查 推 算,2015 年 全 省 人 口 出 生 率 14.57%, 死 亡 率 6.00, 自 然 增 長 率 8.57% 全 省 年 末 常 住 人 口 萬 人, 城 鎮 人 口 比 重 為 55.12% 海 南 經 濟 特 區 是 中 國 最 大 的 省 級 經 濟 特 區 和 唯 一 的 省 級 經 濟 特 區, 2014 年 全 省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GDP) 3,500.7 億 元, 比 2013 年 增 長 8.5% 按 常 住 人 口 計 算, 全 省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38,924 元, 按 現 行 平 均 匯 率 計 算 為 6,337 美 元 全 省 一 般 公 共 預 算 收 入 億 元 ; 地 方 一 般 公 共 預 算 12 廣 西 人 文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網

34 支 出 1,094.4 億 元 城 鎮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4,487 元 ; 農 村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9,913 元 IV. 華 南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表 1-9: 華 南 地 區 衛 生 資 源 狀 況 14 地 區 衛 生 總 費 用 ( 億 元 ) 衛 生 機 構 數 總 床 位 數 每 千 人 口 床 位 數 廣 東 1, , , 廣 西 , , 海 南 ,154 22, 根 據 北 京 醫 藥 行 業 協 會 資 訊 週 報 2014 年 3 月 27 日 的 報 道, 從 地 域 分 佈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集 中 在 東 南 部 沿 海 地 區 其 中 三 大 區 域 市 場 ( 珠 江 三 角 洲 長 江 三 角 洲 和 環 渤 海 地 區 ) 的 總 產 值 之 和 及 銷 售 額 之 和 均 佔 全 國 總 量 的 80% 以 上, 顯 示 了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較 高 的 地 域 集 中 度 以 珠 江 三 角 洲 為 代 理 的 華 南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發 展 與 其 特 殊 的 政 策 環 境 地 理 位 置 以 及 原 有 的 經 濟 氣 候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華 南 地 區 是 改 革 開 放 的 橋 頭 堡, 其 中 深 圳 珠 海 汕 頭 廈 門 均 為 經 濟 特 區, 國 家 對 其 提 供 相 對 優 惠 的 發 展 政 策 同 時, 華 南 地 區 毗 鄰 港 澳, 對 外 交 流 便 利, 易 於 吸 收 國 際 先 進 技 術 和 經 驗 加 之 這 一 區 域 商 業 發 達, 當 地 人 思 維 活 躍, 容 易 成 為 留 學 人 員 歸 國 創 業 的 第 一 站, 為 當 地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發 提 供 了 充 裕 的 人 才 和 技 術 支 援 在 與 華 南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訪 談 中, 行 內 業 者 均 表 示, 在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領 域, 華 南 市 場 處 於 全 國 龍 頭 位 置, 對 於 想 進 入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港 商 而 言, 選 擇 華 南 市 場 作 為 進 軍 大 陸 市 場 的 首 站 是 較 好 的 選 擇 14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2013 年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附 錄 2: 主 要 國 家 衛 生 狀 況 33

35 一 方 面, 華 南 市 場 靠 近 香 港, 有 地 緣 優 勢, 方 便 廠 商 與 代 理 商 的 及 時 溝 通 ; 另 一 方 面, 華 南 市 場 規 模 較 大, 值 得 廠 商 投 入 而 且 華 南 地 區 尤 其 是 廣 東 省 內 雲 集 了 較 多 的 全 國 性 代 理 商 和 通 路 商, 他 們 的 銷 售 範 圍 可 覆 蓋 全 國, 協 助 廠 商 打 通 全 國 通 路 而 部 份 代 理 商 在 訪 談 中 亦 提 及 了 他 們 認 為 需 求 會 增 長 的 器 械 類 型, 如 技 術 含 量 較 高 的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會 更 受 代 理 商 青 睞, 因 為 創 新 程 度 較 高 的 高 科 技 產 品, 在 短 時 間 內 出 現 類 似 產 品 的 可 能 性 較 低, 更 容 易 吸 引 客 戶 眼 球, 競 爭 優 勢 更 大 而 且, 高 科 技 產 品 基 於 自 身 的 技 術 優 勢, 競 爭 壓 力 相 對 較 低, 醫 院 也 更 樂 意 購 入, 對 其 價 格 敏 感 度 相 對 較 低, 保 證 了 代 理 商 能 有 較 大 的 利 潤 空 間 ; 以 及 口 腔 醫 療 產 品, 因 為 隨 著 口 腔 健 康 越 來 越 受 到 現 代 人 的 重 視, 口 腔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日 漸 壯 大 及 有 高 端 化 的 趨 勢, 例 如 針 對 中 高 端 消 費 群 體 的 高 級 口 腔 會 所, 因 此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選 擇 和 應 用 會 更 看 重 其 產 品 品 質 和 技 術 含 量 而 隨 著 人 們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口 腔 保 健 或 美 容 例 如 洗 牙 美 白 等 治 療 的 需 求 亦 日 漸 增 加 此 外, 牙 齒 矯 正 業 務 在 口 腔 醫 療 上 所 佔 的 分 額 也 越 來 越 多 因 此 未 來 口 腔 保 健 類 口 腔 美 容 類 的 醫 療 產 品 相 信 將 有 更 廣 闊 的 市 場 34

36 1.2.2 華 北 地 區 市 場 華 北 地 區 包 括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和 內 蒙 古 五 個 省 級 行 政 區 I. 北 京 市 15 北 京 簡 稱 京,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首 都, 地 處 華 北 大 平 原 的 北 部, 全 市 土 地 面 積 16, 平 方 公 里 北 京 地 勢 西 北 高 聳, 東 南 低 緩 西 部 北 部 和 東 北 部 是 連 綿 不 斷 的 群 山, 東 南 是 一 片 緩 緩 向 渤 海 傾 斜 的 平 原 北 京 市 東 部 與 天 津 市 毗 鄰, 其 餘 均 與 河 北 省 交 界 截 至 2011 年 末,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2,018.6 萬 人, 其 中 常 住 外 來 人 口 萬 人 戶 籍 人 口 1,277.9 萬 人 常 住 人 口 密 度 為 1,230 人 / 平 方 公 里 常 住 人 口 中, 城 鎮 人 口 1,740.7 萬 人, 鄉 村 人 口 萬 人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出 生 率 8.29%, 常 住 人 口 死 亡 率 4.27%, 常 住 人 口 自 然 增 長 率 4.02% 2010 年 第 六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全 市 人 口 中 擁 有 全 國 所 有 56 個 民 族, 除 漢 族 外, 排 在 前 五 位 的 是 滿 族 回 族 蒙 古 族 朝 鮮 族 和 土 家 族 北 京 地 區 居 民 信 仰 的 宗 教 主 要 是 佛 教 道 教 伊 斯 蘭 教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其 中 佛 教 道 教 和 伊 斯 蘭 教 對 北 京 的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產 生 過 較 大 的 影 響 解 放 後 北 京 的 行 政 區 劃 範 圍 經 過 多 次 調 整, 直 至 1986 年 底 形 成 10 區 8 縣 的 格 局, 即 下 轄 東 城 西 城 宣 武 崇 文 海 澱 朝 陽 豐 台 門 頭 溝 石 景 山 房 山 等 10 區 和 昌 平 延 慶 懷 柔 密 雲 順 義 平 谷 通 縣 大 興 等 8 縣 2001 年, 根 據 國 務 院 批 復, 撤 銷 大 興 縣 懷 柔 縣 和 平 谷 縣, 設 立 大 興 區 懷 柔 區 和 平 谷 區, 形 成 16 區 2 縣 ( 即 密 雲 縣 和 延 慶 縣 ) 的 格 局 2010 年, 根 據 國 務 院 同 意 北 京 市 調 整 首 都 功 能 核 心 區 行 政 區 劃 的 批 復, 撤 銷 原 東 城 區 原 崇 文 區 原 西 城 區 原 宣 武 區, 設 立 新 的 東 城 區 和 新 的 西 城 區, 目 前 為 14 區 2 縣 格 局 2015 年 北 京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22,968.6 億 元, 比 2014 年 增 長 6.9%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億 元, 下 降 9.6%;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4,526.4 億 15 首 都 之 窗, 35

37 元, 增 長 3.3%;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18,302 億 元, 增 長 8.1% 按 常 住 人 口 計 算, 北 京 市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達 到 106,284 元 ( 按 年 平 均 匯 率 折 合 美 元 ) II. 天 津 市 16 天 津 簡 稱 津, 別 名 津 沽 津 門 等 現 轄 13 個 區 3 個 縣 包 括 濱 海 新 區 和 平 區 河 北 區 河 東 區 河 西 區 南 開 區 紅 橋 區 東 麗 區 西 青 區 津 南 區 北 辰 區 武 清 區 寶 坻 區 薊 縣 靜 海 縣 寧 河 縣 天 津 的 地 理 區 位 優 勢 明 顯 天 津 地 處 太 平 洋 西 岸 環 渤 海 經 濟 圈 的 中 心, 背 靠 華 北 西 北 東 北 地 區, 面 向 東 北 亞, 是 中 國 北 方 十 幾 個 省 市 區 對 外 交 往 的 重 要 通 道, 也 是 中 國 北 方 最 大 的 港 口 城 市 天 津 距 北 京 120 公 里, 是 拱 衛 京 畿 的 要 地 和 門 戶 天 津 自 然 資 源 豐 富, 這 在 國 內 外 大 城 市 中 不 多 見 一 是 充 足 的 油 氣 資 源 天 津 有 渤 海 和 大 港 兩 大 油 田, 是 國 家 重 點 開 發 的 油 氣 田,2012 年 年 產 原 油 3, 萬 噸, 天 然 氣 億 立 方 米 二 是 取 之 不 盡 的 海 鹽 資 源 天 津 有 約 153 公 里 的 海 岸 線, 中 國 最 著 名 的 海 鹽 產 區 長 蘆 鹽 場 就 位 於 這 裡, 年 產 原 鹽 萬 噸 三 是 豐 富 的 金 屬 和 非 金 屬 礦 產 資 源 金 屬 礦 產 主 要 有 錳 硼 石 錳 金 鎢 鉬 銅 鋅 鐵 等 10 多 種, 其 中 錳 硼 不 僅 為 國 內 首 次 發 現, 也 為 世 界 所 罕 見 非 金 屬 礦 產 主 要 有 水 泥 石 灰 岩 重 晶 石 迭 層 石 大 理 石 天 然 石 紫 砂 陶 土 麥 飯 石 等, 都 具 有 較 高 的 開 採 價 值 四 是 蘊 藏 較 為 豐 富 的 地 下 熱 水 資 源 2014 年 末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1, 萬 人, 比 2013 年 末 增 加 萬 人 ; 其 中, 外 來 人 口 萬 人, 增 加 萬 人, 佔 常 住 人 口 增 量 的 79.1% 居 住 證 制 度 順 利 實 施 年 末 全 市 戶 籍 人 口 1, 萬 人, 其 中, 農 業 人 口 萬 人, 非 農 業 人 口 萬 人 全 市 人 口 出 生 率 8.19, 死 亡 率 6.05, 自 然 增 長 率 年, 農 口 區 縣 生 產 總 值 預 計 完 成 6,100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3.5%; 16 天 津 政 務 網, 36

38 一 般 預 算 財 政 收 入 實 際 完 成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21.9%;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預 計 完 成 6,580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23%; 外 資 實 際 到 位 額 完 成 億 美 元, 同 比 增 長 11.0%; 到 位 內 資 額 完 成 4,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9.1%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同 比 增 長 10.1%, 工 業 總 產 值 28, 億 元, 增 長 7.3%, 全 年 工 業 經 濟 呈 現 平 穩 發 展 態 勢 從 增 加 值 總 量 看,2014 年 排 名 前 5 位 的 行 業 分 別 是 :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開 採 業 黑 色 金 屬 冶 煉 和 壓 延 加 工 業 電 腦 通 信 和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製 造 業 汽 車 製 造 業 和 食 品 製 造 業,5 個 行 業 合 計 完 成 增 加 值 佔 全 市 工 業 的 比 重 為 46.8%, 拉 動 全 市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增 長 2.9 個 百 分 點 2014 年, 本 市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11,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5.1%, 其 中 城 鎮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10,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5.3% 2014 年, 全 市 公 共 財 政 收 入 2390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5% 截 至 12 月 末, 全 市 金 融 機 構 本 外 幣 各 項 貸 款 餘 額 ( 含 外 資 ) 億 元, 比 年 初 增 加 2, 億 元, 餘 額 增 長 11.3%, 比 上 月 末 回 落 0.1 個 百 分 點 ; 各 項 存 款 餘 額 24, 億 元, 比 年 初 增 加 1, 億 元, 餘 額 增 長 6.4%, 比 上 月 末 回 落 1.7 個 百 分 點 2014 年, 全 市 民 營 經 濟 登 記 註 冊 期 末 戶 數 萬 戶, 期 末 註 冊 資 金 16,229.4 億 元 ; 民 營 經 濟 繳 納 的 稅 收 為 1,202.9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5.9% 2014 年 末 全 市 有 各 類 衛 生 機 構 4,990 個, 其 中, 醫 院 衛 生 院 522 個,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109 個, 衛 生 防 疫 防 治 機 構 24 個, 婦 幼 保 健 機 構 22 個, 村 衛 生 室 2,350 個 衛 生 機 構 床 位 6.11 萬 張, 其 中, 醫 院 衛 生 院 5.67 萬 張,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2891 張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8.48 萬 人, 其 中, 執 業 醫 師 及 執 業 助 理 醫 師 3.34 萬 人, 註 冊 護 士 3.16 萬 人 III. 河 北 省 17 河 北 省 簡 稱 冀, 省 會 石 家 莊 市 河 北 省 環 抱 首 都 北 京, 北 距 北 京 283 公 里, 東 與 天 津 市 毗 連 並 緊 傍 渤 海, 東 南 部 南 部 銜 山 東 河 南 兩 省, 17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37

39 西 倚 太 行 山 與 山 西 省 為 鄰, 西 北 部 北 部 與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交 界, 東 北 部 與 遼 寧 省 接 壤 別 稱 冀, 全 省 面 積 萬 平 方 千 米 2010 年 第 六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河 北 省 常 住 人 口 7,185 萬 4,202 人 共 有 11 個 地 級 行 政 區 劃 單 位 ( 其 中 :11 個 地 級 市 ),172 個 縣 級 行 政 區 劃 單 位 ( 其 中 :37 個 市 轄 區 22 個 縣 級 市 107 個 縣 6 個 自 治 縣 ) 河 北 省 地 勢 西 北 高 東 南 低, 由 西 北 向 東 南 傾 斜 地 貌 複 雜 多 樣, 高 原 山 地 丘 陵 盆 地 平 原 類 型 齊 全, 有 壩 上 高 原 燕 山 和 太 行 山 山 地 河 北 平 原 三 大 地 貌 單 元 油 氣 資 源 集 中 分 佈 於 渤 海 沿 岸 和 海 域 的 冀 中 大 港 和 冀 東 油 田 截 至 2008 年, 石 油 累 計 探 明 儲 量 27 億 噸, 天 然 氣 累 計 探 明 儲 量 1,800 億 立 方 米 2014 年, 河 北 省 生 產 總 值 實 現 29,421.2 億 元,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佔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為 11.7%,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比 重 為 51.1%,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比 重 為 37.2% 全 部 財 政 收 入 3,764.6 億 元, 其 中 公 共 財 政 預 算 收 入 2,446.6 億 元 ; 稅 收 收 入 1,865.1 億 元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4,141 元 ;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0,186 元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完 成 26,671.9 億 元 ;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實 現 11,690.1 億 元 ; 進 出 口 總 值 完 成 億 美 元 ;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70.1 億 美 元 IV. 山 西 省 18 山 西 省 簡 稱 晉, 地 處 黃 河 流 域 中 部, 東 有 巍 巍 太 行 山 作 天 然 屏 障, 與 河 北 省 為 鄰 ; 西 南 部 以 黃 河 為 塹, 與 陝 西 省 河 南 省 相 望 ; 北 跨 綿 綿 長 城, 與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毗 連 全 省 全 省 縱 長 約 682 公 里, 東 西 寬 約 385 公 里, 總 面 積 萬 平 方 公 里, 佔 全 國 總 面 積 的 1.6% 據 2012 年 人 口 抽 樣 調 查, 年 末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為 3,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萬 人 全 年 全 省 出 生 人 口 萬 人, 人 口 出 生 率 為 ; 死 亡 人 口 萬 人, 死 亡 率 為 5.83 ; 自 然 增 長 率 為 4.87 出 生 18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38

40 人 口 性 別 比 為 轄 11 個 地 級 市,119 個 縣 市 區 2012 年, 全 年 全 省 生 產 總 值 12,112.8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0.1%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億 元, 增 長 6.0%, 佔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為 5.8%;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7,009.1 億 元, 增 長 10.9%, 佔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為 57.8%;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4,405.9 億 元, 增 長 9.5%, 佔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為 36.4%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33,628 元, 按 2012 年 平 均 匯 率 計 算 為 5,327 美 元 2012 年, 全 年 全 省 財 政 總 收 入 2,650.4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7.2%; 其 中, 一 般 預 算 收 入 1,516.4 億 元, 增 長 25.0% 2012 年, 山 西 省 堅 持 把 惠 民 生 放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人 民 生 活 明 顯 改 善 就 業 工 作 成 效 顯 著, 全 年 城 鎮 新 增 就 業 51.1 萬 人, 轉 移 農 村 勞 動 力 43.2 萬 人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設 力 度 加 大, 開 工 建 設 各 類 保 障 性 住 房 40.9 萬 套, 竣 工 18 萬 套, 又 有 60 多 萬 名 住 房 困 難 群 眾 圓 了 安 居 夢 社 會 保 障 全 面 加 強, 城 鄉 居 民 養 老 醫 療 保 險 和 低 收 入 群 體 保 障 實 現 制 度 全 覆 蓋,320 萬 名 60 歲 以 上 老 人 領 到 了 養 老 金, 新 農 合 城 鎮 居 民 醫 保 補 助 標 準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年 240 元,278 萬 名 困 難 群 眾 領 到 物 價 補 貼,800 多 萬 農 戶 享 受 到 免 費 取 暖 用 煤 全 年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0,411.7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2.6%;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6,356.6 元, 增 長 13.5% 2012 年, 山 西 省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所 有 政 府 辦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和 村 衛 生 室 實 行 了 基 本 醫 物 制 度, 藥 物 價 格 下 降 30% 以 上 ; 改 擴 建 市 縣 鄉 醫 療 機 構 137 所,34 個 縣 公 立 醫 院 改 革 基 本 完 成, 群 眾 " 看 病 難 看 病 貴 " 的 問 題 得 到 初 步 緩 解 年 末 全 省 共 有 衛 生 機 構 ( 含 診 所 村 衛 生 室 )40,191 個, 床 位 16.5 萬 張 婦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132 個 全 省 衛 生 機 構 共 有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20.0 萬 人 全 省 115 個 農 業 縣 ( 市 區 ) 全 部 開 展 了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試 點 工 作, 有 2,194 萬 農 民 參 加 了 合 作 醫 療 V.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19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位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部 邊 疆, 首 府 呼 和 浩 特, 橫 19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39

41 跨 東 北 華 北 西 北 地 區, 接 鄰 八 個 省 區, 是 中 國 鄰 省 最 多 的 省 級 行 政 區 之 一, 北 與 蒙 古 國 和 俄 羅 斯 聯 邦 接 壤 是 中 國 五 個 少 數 民 族 自 治 區 之 一 土 地 總 面 積 萬 平 方 公 里, 佔 全 國 總 面 積 的 12.3%, 在 全 國 各 省 市 自 治 區 中 名 列 第 三 位 截 至 2014 年 底, 全 區 總 人 口 為 2, 萬 人, 比 2013 年 增 加 7.2 萬 人 其 中, 城 鎮 人 口 1, 萬 人, 比 重 為 59.51%, 鄉 村 人 口 1,014.2 萬 人, 比 重 為 40.49% 2014 年, 全 區 出 生 人 口 為 萬, 出 生 率 9.31, 自 增 率 為 3.56, 比 上 年 增 加 0.2 個 千 分 點 死 亡 人 口 萬, 死 亡 率 5.75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高 原 型 的 地 貌 區, 大 部 分 地 區 海 拔 1000 米 以 上 內 蒙 古 高 原 是 中 國 四 大 高 原 中 的 第 二 大 高 原 2014 年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的 生 產 總 值 為 17,769.5 億 元,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增 長 7.8%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1,627.2 億 元, 增 長 3.1%;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9,219.8 億 元, 增 長 9.1%;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6,922.6 億 元, 增 長 6.7% 人 均 生 產 總 值 達 到 71,044 元, 增 長 7.5%, 按 年 均 匯 率 計 算 折 合 為 11,565 美 元 全 區 三 次 產 業 比 例 為 9.1: 51.9: 年, 全 區 公 共 財 政 預 算 收 入 完 成 1, 億 元, 完 成 預 算 任 務 的 100.2%; 比 上 年 增 長 7.1%, 超 全 年 預 期 增 長 7% 的 目 標 0.1 個 百 分 點 分 盟 市 看, 鄂 爾 多 斯 市 ( 億 元 ) 包 頭 市 ( 億 元 ) 呼 和 浩 特 市 ( 億 元 ) 和 通 遼 市 ( 億 元 ) 公 共 財 政 預 算 收 入 均 超 過 了 百 億 元 分 旗 縣 ( 市 區 ) 看, 全 區 102 個 旗 縣 ( 市 區 ) 中, 有 100 個 旗 縣 公 共 財 政 預 算 收 入 超 過 了 億 元 ; 其 中 東 勝 區 (89.17 億 元 ) 准 格 爾 旗 (76.71 億 元 ) 和 伊 金 霍 洛 旗 (75.21 億 元 ) 位 居 前 三 位 2014 年, 全 區 公 共 財 政 預 算 支 出 3,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5.4% 民 生 和 重 點 社 會 事 業 支 出 增 長 較 快 其 中, 扶 貧 項 目 資 金 得 到 保 障 2014 年, 自 治 區 啟 動 實 施 了 三 到 村 三 到 戶 精 准 扶 貧 工 作, 即 規 劃 到 村 到 戶 專 案 到 村 到 戶 幹 部 到 村 到 戶 截 至 目 前, 共 下 撥 資 金 億 元, 為 全 區 2,834 個 貧 困 嘎 查 村 每 個 投 入 45 萬 元 扶 貧 資 金 40

42 2014 年, 全 區 實 現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5,619.9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0.6% 其 中 城 鎮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4,955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0.6%; 鄉 村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1% 按 行 業 分 : 批 發 業 商 品 銷 售 總 額 8,325.4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0.6%; 零 售 業 商 品 銷 售 額 6,630.9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5%; 住 宿 業 營 業 額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2.6%; 餐 飲 業 營 業 額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7.2% 2014 年, 全 區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0,559 元, 高 於 全 國 水 準 392 元, 居 全 國 各 省 區 市 第 10 位 ; 比 上 年 增 長 10% 其 中, 全 區 城 鎮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達 28,350 元, 居 全 國 各 省 區 市 第 10 位 ; 增 長 9%, 與 全 國 增 速 持 平 農 村 牧 區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達 9,976 元, 居 全 國 各 省 區 市 第 16 位 ; 增 長 11%, 超 全 年 增 速 預 期 目 標 1 個 百 分 點 2014 年, 全 區 共 有 衛 生 機 構 23,426 家, 其 中 醫 院 有 639 家, 農 村 牧 區 衛 生 院 1,335 家, 疾 病 預 防 控 制 機 構 119 家, 婦 幼 衛 生 機 構 117 家, 專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53 家 年 末 全 區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擁 有 病 床 12.9 萬 張, 增 長 7.5%, 其 中 醫 院 擁 有 病 床 9.9 萬 張, 鄉 鎮 衛 生 院 擁 有 病 床 1.9 萬 張, 婦 幼 衛 生 機 構 擁 有 病 床 0.3 萬 張 全 區 擁 有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15.4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長 4.3%, 其 中 執 業 醫 師 助 理 醫 師 6.2 萬 人, 註 冊 護 士 5.7 萬 人 農 村 牧 區 擁 有 村 衛 生 室 1.4 萬 個, 擁 有 鄉 村 醫 生 和 衛 生 員 1.8 萬 人 VI. 華 北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表 1-10: 華 北 地 區 衛 生 資 源 狀 況 20 地 區 衛 生 總 費 用 ( 億 元 ) 衛 生 機 構 數 總 床 位 數 每 千 人 口 床 位 數 北 京 , , 天 津 ,551 53, 河 北 1, , , 山 西 , ,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2013 年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附 錄 2: 主 要 國 家 衛 生 狀 況 41

43 內 蒙 古 , , 根 據 2012 年 的 數 據, 山 西 和 內 蒙 古 的 衛 生 資 源 處 於 相 對 不 足 的 狀 態 ; 另 一 方 面, 北 京 和 天 津 兩 個 直 轄 市 共 有 86 家 三 級 醫 院, 密 度 遠 高 於 全 國 其 他 地 區, 因 此 對 於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來 說, 華 北 地 區 是 一 個 非 常 有 潛 力 的 市 場 同 時 北 京 是 中 國 的 政 治 中 心, 將 辦 事 處 定 在 北 京 非 常 有 利 於 維 護 政 府 關 係 華 北 地 區 同 華 南 相 比, 官 僚 氣 息 更 重, 行 政 作 風 偏 保 守, 處 理 問 題 更 加 遵 循 檔 要 求 在 流 通 商 方 面, 則 更 注 重 人 情, 喜 歡 幹 練 痛 快 的 溝 通 方 式, 避 免 糾 纏 細 節 九 州 通 和 華 潤 控 股 等 大 經 銷 商 影 響 力 更 大, 華 北 的 流 通 管 道 集 中 度 是 高 於 華 南 的 華 北 地 區 超 大 型 醫 院 或 全 國 領 先 的 醫 院 數 量 多 另 外, 華 北 地 區 有 特 殊 消 費 者 高 待 遇 的 離 退 休 幹 部, 這 個 人 群 在 特 殊 社 區 相 對 集 中 居 住, 購 買 力 強, 可 以 開 展 定 點 宣 傳 華 北 地 區 的 弱 勢 在 於,GDP 總 體 水 準 不 如 華 南 地 區, 也 並 無 經 濟 特 區, 政 策 不 夠 寬 鬆 與 此 同 時, 華 北 地 區 官 僚 化 嚴 重, 醫 院 市 場 暗 箱 操 作 空 間 很 大 根 據 市 場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華 北 地 區 醫 院 用 醫 療 器 械 中 需 求 大 及 有 成 長 前 景 的 器 械 類 型 如 下 : 按 大 類 區 分, 主 要 為 外 科 器 械 類 和 治 療 儀 器 和 設 備 ; 按 小 類 區 分, 主 要 為 6810 矯 形 外 科 ( 骨 科 ) 手 術 器 械,6846 植 入 材 料 和 人 工 器 官 ; 按 具 體 產 品 區 分, 主 要 為 骨 科 耗 材 ( 即 骨 科 植 入 物, 分 為 人 工 關 節 內 固 定 脊 柱 和 創 傷 骨 修 復 材 料 四 大 類 ) 和 心 內 科 植 入 物 ( 主 要 包 括 用 於 治 療 冠 狀 動 脈 狹 窄 的 冠 脈 支 架 治 療 先 天 性 心 臟 病 的 各 類 封 堵 器 以 及 心 臟 起 搏 器 等 多 種 產 品 ) 其 他 需 求 較 大 的 包 括 : 一 次 性 基 礎 耗 材 微 創 手 術 技 術 相 關 器 械 腹 腔 鏡 ( 高 清 3D) 物 理 治 療 和 康 復 類 設 備 相 反, 傳 統 大 型 光 學 診 斷 設 備 如 數 字 X 光 機 常 規 CT MRI 等 的 需 求 相 對 比 較 小 而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中 需 求 大 及 有 成 長 前 景 的 主 要 是 康 復 類, 血 壓 計 42

44 血 糖 儀 按 摩 器 輪 椅 家 用 呼 吸 機 老 年 代 步 車 等 43

45 1.2.3 東 北 地 區 市 場 中 國 東 北 地 區, 狹 義 上 指 由 遼 寧 吉 林 黑 龍 江 等 三 省 構 成 的 區 域 土 地 面 積 為 126 萬 平 方 公 里, 佔 全 國 國 土 面 積 的 13%, 2010 年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總 量 33,367 億 元, 佔 中 國 全 國 的 8.38%, 人 口 1.2 億, 佔 中 國 全 國 總 人 口 的 9.18% 根 據 2010 年 人 口 普 查, 東 三 省 是 全 國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三 個 省, 總 和 生 育 率 為 0.74 至 0.76, 僅 為 世 代 更 替 水 準 的 三 分 之 一 I. 黑 龍 江 省 21 黑 龍 江 省, 簡 稱 黑 省 會 哈 爾 濱 位 於 中 國 東 北 部, 是 中 國 位 置 最 北 緯 度 最 高 的 省 份 北 東 部 與 俄 羅 斯 隔 江 相 望, 西 部 與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相 鄰, 南 部 與 吉 林 省 接 壤 全 省 土 地 總 面 積 47.3 萬 平 方 千 米 ( 含 加 格 達 奇 和 松 嶺 區 ), 居 全 國 第 6 位 邊 境 線 長 3,045 千 米, 是 亞 洲 與 太 平 洋 地 區 陸 路 通 往 俄 羅 斯 和 歐 洲 大 陸 的 重 要 通 道, 是 中 國 沿 邊 開 放 的 重 要 視 窗 2014 年 全 省 轄 1 個 副 省 級 城 市, 有 12 個 地 級 市 1 個 地 區 行 署,128 個 縣 ( 市 區 ), 省 會 哈 爾 濱 市 2014 年 末 全 省 常 住 總 人 口 為 3,833 萬 人, 人 口 密 度 ( 含 加 格 達 奇 和 松 嶺 區 ) 為 81 人 / 平 方 公 里 全 年 出 生 人 口 萬 人, 出 生 率 為 7.37%; 死 亡 人 口 萬 人, 死 亡 率 為 6.46%; 自 然 增 長 率 為 0.91% 常 住 人 口 中 城 鎮 人 口 為 2, 萬 人, 佔 總 人 口 比 重 為 58.01%; 鄉 村 人 口 為 1, 萬 人, 佔 總 人 口 比 重 為 41.99% 黑 龍 江 省 是 一 個 多 民 族 散 雜 居 邊 疆 省 份, 全 省 共 有 53 個 少 數 民 族, 人 口 近 200 萬, 佔 全 省 總 人 口 的 5.26% 其 中 世 居 本 省 的 有 滿 朝 鮮 蒙 古 回 達 斡 爾 錫 伯 赫 哲 鄂 倫 春 鄂 溫 克 和 柯 爾 克 孜 等 1 0 少 數 個 民 族 10 個 世 居 少 數 民 族 中, 滿 朝 鮮 蒙 古 回 4 個 民 族 人 口 超 過 10 萬, 達 斡 爾 族 人 口 4.3 萬, 其 餘 5 個 民 族 人 口 不 足 萬 人 赫 哲 族 有 3910 人, 黑 龍 江 省 獨 有 民 族, 鄂 倫 春 族 3871 人, 佔 全 國 鄂 倫 春 族 人 口 的 52% 21 黑 龍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44

46 2014 年 黑 龍 江 省 的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為 15,039.4 億 元,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比 上 年 增 長 5.6%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2,659.6 億 元, 增 長 5.6%;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5,591.8 億 元, 增 長 2.8%;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6,788.0 億 元, 增 長 9.0% 三 次 產 業 結 構 為 17.7:37.2:45.1, 第 一 二 三 產 業 對 GDP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分 別 為 11.1% 24.2% 和 64.7% 全 省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實 現 39,226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5.6% 非 公 有 制 經 濟 增 加 值 7,861.9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7.1%, 佔 全 省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的 52.3% 黑 龍 江 省 共 有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21,241 家, 其 中 醫 院 1,003 家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18,725 家 專 業 公 共 衛 生 機 構 1,453 家 其 他 各 類 衛 生 機 構 60 家 衛 生 機 構 床 位 數 201,538 張,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212,469 人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參 合 人 數 達 到 1,530.6 萬 人 II. 吉 林 省 22 吉 林 省 簡 稱 吉, 位 於 中 國 東 北 地 區 的 中 部 吉 林 省 在 全 國 的 位 置 主 要 體 現 為 三 個 大 約 2%: 面 積 萬 平 方 公 里, 佔 全 國 的 1.95%; 人 口 2, 萬 人, 佔 全 國 的 2.03%;2014 年 GDP 達 到 13, 億 元, 佔 全 國 的 2.16% 現 轄 1 個 副 省 級 市 7 個 地 級 市 延 邊 朝 鮮 族 自 治 州 和 長 白 山 管 委 會,60 個 縣 ( 市 區 ) 全 省 城 鎮 化 率 54.2% 省 會 長 春 市 2014 年 全 省 實 現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13, 億 元,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比 上 年 增 長 6.5%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1, 億 元, 增 長 4.6%;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7, 億 元, 增 長 6.6%;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4, 億 元, 增 長 6.9% 按 常 住 人 口 計 算, 全 省 人 均 GDP 達 到 50,162 元 ( 按 年 平 均 匯 率 折 合 8166 美 元 ), 比 上 年 增 長 6.5% 三 次 產 業 的 結 構 比 例 為 11.0:52.8:36.2, 對 經 濟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分 別 為 6.8% 55.6% 和 37.6% 吉 林 省 醫 療 衛 生 水 準 顯 著 提 高, 人 均 期 望 壽 命 已 由 建 國 前 的 39 歲 提 高 到 現 在 的 73.9 歲 截 至 2014 年 末, 全 省 有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15.4 萬 人, 其 中, 執 業 醫 師 和 執 業 助 理 醫 師 6.32 萬 人, 註 冊 護 士 5.74 萬 人 醫 院 和 衛 生 院 擁 有 醫 療 床 位 萬 張 全 省 有 鄉 鎮 衛 生 院 773 個, 床 位 1.8 萬 22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45

47 張,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1.93 萬 人 全 省 所 有 縣 ( 市 區 開 發 區 ) 均 實 行 了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覆 蓋 率 達 100% 有 1, 萬 農 民 參 加 了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參 合 率 達 99.56%, 全 年 共 籌 集 資 金 億 元, 新 農 合 可 支 配 資 金 億 元, 已 有 萬 人 次 從 中 受 益, 支 付 補 償 資 金 億 元, 佔 年 度 新 農 合 籌 資 總 額 的 96.66% 全 年 報 告 法 定 傳 染 病 發 病 人 數 82,558 例, 報 告 死 亡 158 例 ; 法 定 傳 染 病 報 告 發 病 率 為 300/10 萬, 報 告 死 亡 率 為 0.57/10 萬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為 25.73/10 萬 ; 嬰 兒 死 亡 率 為 4.68 農 村 衛 生 廁 所 普 及 率 達 到 76.56% 全 省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取 得 階 段 性 成 果 城 鎮 居 民 基 本 醫 保 和 新 農 合 政 府 補 助 標 準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年 280 元 國 家 基 本 藥 物 制 度 全 面 推 進 實 施 III. 遼 寧 省 23 遼 寧 簡 稱 遼, 省 會 瀋 陽, 位 於 中 國 東 北 地 區 南 部, 南 臨 黃 海 渤 海, 東 與 朝 鮮 一 江 之 隔, 與 日 本 韓 國 隔 海 相 望, 是 東 北 地 區 唯 一 的 既 沿 海 又 沿 邊 的 省 份, 也 是 東 北 及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東 部 地 區 對 外 開 放 的 門 戶 全 省 國 土 面 積 14.8 萬 平 方 公 里, 大 陸 海 岸 線 長 2292 公 里, 近 海 水 域 面 積 6.8 萬 平 方 公 里 已 發 現 各 類 礦 產 110 種, 保 有 儲 量 列 全 國 前 10 位 的 有 24 種, 其 中 硼 鐵 菱 鎂 等 礦 產 儲 量 居 全 國 首 位 全 省 地 形 概 貌 大 致 是 六 山 一 水 三 分 田, 地 勢 北 高 南 低, 山 地 丘 陵 分 列 東 西 遼 寧 屬 溫 帶 大 陸 性 季 風 氣 候 區, 四 季 分 明, 適 合 多 種 農 作 物 生 長, 是 國 家 糧 食 主 產 區 和 畜 牧 業 漁 業 優 質 水 果 及 多 種 特 產 品 的 重 點 產 區 全 省 有 14 個 省 轄 市 100 個 縣 ( 市 區 ), 總 人 口 4271 萬 人 遼 寧 是 中 國 最 早 實 行 對 外 開 放 政 策 的 沿 海 省 份 之 一 目 前, 全 省 累 計 批 准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3.5 萬 家,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437 億 美 元 交 易 夥 伴 已 經 遍 及 世 界 217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世 界 500 強 企 業 中 已 有 110 多 家 在 遼 寧 投 資 截 至 2010 年, 遼 寧 省 總 人 口 為 4,374.6 萬 人 2013 年 遼 寧 生 產 總 值 27,077.7 億 元,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比 2012 年 增 長 8.7%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23 遼 寧 省 人 民 政 府, 46

48 增 加 值 2,321.6 億 元, 增 長 4.8%;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14,269.5 億 元, 增 長 8.9%;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10,486.6 億 元, 增 長 9.2% 三 次 產 業 增 加 值 佔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重 由 上 年 的 變 為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61,686 元,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比 2012 年 增 長 8.6% IV. 東 北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表 1-11: 東 北 地 區 衛 生 資 源 狀 況 24 衛 生 機 構 總 地 區 人 口 人 均 資 產 配 每 萬 人 口 衛 每 千 人 口 衛 生 每 千 人 口 地 區 資 產 ( 萬 元 ) ( 萬 ) 置 ( 元 ) 生 機 構 數 技 術 人 員 數 床 位 數 遼 寧 6,750,178 4,389 1, 吉 林 4,271,029 2,750 1, 黑 龍 江 5,536,674 3,834 1, 年 中 國 衛 從 衛 生 總 費 用 衛 生 總 費 用 地 區 政 府 支 出 ( 億 元 ) ( 億 元 )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機 構 財 醫 療 機 構 總 總 收 入 ( 萬 財 政 補 助 政 補 助 收 入 支 出 ( 萬 元 ) 元 ) 支 出 遼 寧 ,573, ,707 6,342, ,169 吉 林 ,788, ,872 3,554, ,954 黑 龍 江 ,812, ,792 4,694, ,477 生 統 計 年 鑑 看 來, 東 北 地 區 的 黑 龍 江 和 吉 林 兩 省, 衛 生 資 源 處 於 相 對 不 足 的 狀 態 ; 同 時, 東 北 三 省 共 有 217 家 三 級 醫 院, 密 度 遠 高 於 全 國 其 他 地 區, 因 此 對 於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來 說, 是 一 個 非 常 有 潛 力 的 市 場 東 北 地 區 的 弱 勢 在 於,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落 後 於 全 國 水 準 2014 年 前 三 個 季 度, 東 三 省 的 GDP 增 速 在 中 國 31 省 市 中 位 居 倒 數 後 五 位, 其 6% 的 增 速 較 全 國 平 均 水 準 落 後 了 1.4 個 百 分 點 更 嚴 重 的 是,2014 年 10 月 東 北 三 省 工 業 產 出 同 比 僅 增 長 了 0.5%, 遠 遠 低 於 全 國 7.7% 的 平 均 水 準 ; 而 政 府 對 於 醫 療 衛 生 事 業 的 財 政 支 持 力 度 也 低 於 全 國 和 華 北 地 區 24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2013 年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附 錄 2: 主 要 國 家 衛 生 狀 況 47

49 的 平 均 水 準 以 2011 年 財 政 總 支 出 的 統 計 數 據 為 例, 華 北 地 區 支 付 支 出 的 衛 生 費 用 比 例 為 30.6%, 與 全 國 平 均 水 準 持 平, 而 東 北 地 區 僅 為 25.9% 而 2012 年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的 收 入 與 支 出 中 政 府 財 政 補 助 的 比 例, 華 北 地 區 ( 20%, 5.4%) 也 遠 遠 高 於 東 北 地 區 (14%, 2.8%) 根 據 市 場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東 北 地 區 的 受 訪 企 業 表 示, 醫 療 器 械 領 域 市 場 規 模 總 體 雖 呈 上 升 趨 勢, 但 增 幅 在 逐 年 下 降, 和 南 方 比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而 在 東 北 三 省 中, 遼 寧 省 器 械 銷 售 狀 況 相 對 較 好, 黑 龍 江 和 吉 林 相 對 較 差 東 北 地 區 醫 院 用 醫 療 器 械 中 需 求 大 及 有 成 長 前 景 的 器 械 類 型 如 下 : 精 細 的 耗 材, 例 如 以 前 碘 氟 棉 籤 國 內 目 前 的 耗 材 做 工 比 較 粗, 需 要 醫 院 經 過 二 次 加 工 才 能 使 用, 因 此 為 節 約 醫 院 人 力 物 力, 能 直 接 用 的 耗 材 將 更 受 歡 迎 ; 另 外, 因 為 中 國 已 經 進 入 老 齡 化, 老 人 佔 比 多 於 68%, 康 復 類 產 品 需 求 比 較 大 ; 東 北 由 於 冬 季 寒 冷 下 雪 容 易 使 人 滑 倒 引 致 骨 折, 骨 科 器 械 亦 有 一 定 的 需 求 ; 由 於 國 家 限 價 政 策, 進 口 產 品 受 影 響 較 大, 國 產 器 械 的 增 長 較 好 ; 超 聲 類 設 備 成 長 也 是 比 較 快 的, 二 三 級 城 市 醫 院 在 逐 步 完 善, 檢 驗 設 備 需 求 量 也 比 較 大 另 外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家 庭 醫 療 器 械 尤 其 是 靈 活 方 便 的 康 復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需 求 會 上 升 華 東 地 區 市 場 華 東 或 華 東 地 區, 中 國 東 部 地 區 的 簡 稱 ( 與 經 濟 上 東 部 地 區 並 不 等 同 ), 中 國 地 理 大 區 之 一 現 行 意 義 上 的 華 東 地 區 即 為 華 東 六 省 一 市, 包 括 山 東 江 蘇 安 徽 浙 江 江 西 福 建 和 上 海 I. 山 東 省 25 山 東 省, 簡 稱 魯, 是 華 東 地 區 的 最 北 端 省 份, 省 會 設 於 濟 南 西 部 連 接 內 陸, 從 北 向 南 分 別 與 河 北 河 南 安 徽 江 蘇 四 省 接 壤 ; 中 部 高 突, 泰 山 是 全 境 最 高 點 ; 東 部 山 東 半 島 伸 入 黃 海, 北 隔 渤 海 海 峽 與 遼 東 半 島 相 對 拱 衛 京 津 與 渤 海 灣, 東 隔 黃 海 與 朝 鮮 半 島 相 望, 東 南 則 臨 靠 較 寬 闊 的 黃 海 遙 望 東 海 及 日 本 南 部 列 島 25 山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網 48

50 截 至 2014 年 1 月, 山 東 省 共 有 17 個 設 區 的 市 ; 以 下 分 為 137 個 縣 級 行 政 區, 包 括 49 個 市 轄 區 28 個 縣 級 市 和 60 個 縣 ; 以 下 再 分 為 1869 個 鄉 級 行 政 區, 包 括 478 個 街 道 辦 事 處 1113 個 鎮 271 個 鄉 和 7 個 其 它 鄉 級 行 政 區 山 東 是 中 國 的 第 二 人 口 大 省 2014 年, 山 東 省 常 住 人 口 9, 萬 人 年 內 出 生 人 口 萬 人, 出 生 率 14.23%; 死 亡 人 口 萬 人, 死 亡 率 6.84 ; 人 口 自 然 增 長 率 歲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的 16.44%, 歲 人 口 佔 72.00%,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佔 11.56% 山 東 也 是 工 農 業 大 省, 對 中 國 內 地 經 濟 的 貢 獻 大 約 百 份 之 九,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列 第 三 位, 山 東 是 中 國 經 濟 最 發 達 的 省 份 之 一 以 及 中 國 經 濟 實 力 最 強 的 省 份 之 一, 也 是 發 展 較 快 的 省 份 之 一,2007 年 以 來 經 濟 總 量 居 第 3 位 年 30 年, 按 絕 對 數 比,2008 年 GDP 總 量 為 1978 年 的 137 倍 ( 不 變 價, 基 於 同 期 全 國 平 均 物 價 水 平 為 基 準 ),GDP 年 均 增 速 11.6%, 僅 次 於 廣 東 浙 江 福 建 和 內 蒙 古 居 全 國 第 5 位 年, 除 和 1990 年 5 個 年 份, 其 餘 年 份 GDP 年 增 長 率 高 於 10%,GDP 增 幅 最 高 的 年 份 為 1993 年, 年 增 長 率 達 到 20.4 % 山 東 省 GDP 總 量 在 全 國 的 位 次 從 1978 年 的 第 4 位, 至 2007 年 穩 居 第 3 位 山 東 1988 年 GDP 總 量 首 次 突 破 1 千 億 元,2002 年 突 破 1 萬 億 元,2006 年 突 破 2 萬 億 元 基 於 美 元 折 算,1995 年 突 破 500 億 美 元,2000 年 破 1 千 億 美 元,2010 年 破 5000 千 億 美 元 達 到 5,786 億 美 元 山 東 人 均 經 濟 佔 有 量 一 直 處 在 前 10 位,2008 年 人 均 GDP 為 32,936 元 (4,021 美 元 ),2010 年 41,106 元 (6,072 美 元 ), 高 於 同 期 全 國 人 均 水 平 37 個 百 分 點 居 第 9 位 2011 年 GDP 總 量 達 到 45, 億 元 ( 7, 億 美 元 ), 與 上 年 相 比 增 幅 達 到 10.9%, 佔 全 國 的 比 重 達 到 9.62%, 人 均 47,190 元, 約 合 7,306 美 元 2014 年 山 東 GDP 近 1 萬 億 美 元, 人 均 GDP 9,911 美 元 II. 江 蘇 省 26 江 蘇, 簡 稱 蘇,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華 東 地 區 的 一 省, 省 名 為 江 寧 ( 南 26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49

51 京 ) 和 蘇 州 的 合 稱, 省 會 為 南 京 市 江 蘇 省 地 跨 長 江 淮 河 南 北, 經 濟 繁 榮 人 口 密 集 教 育 發 達 文 化 昌 盛, 地 域 文 化 地 理 經 濟 上 呈 現 出 明 顯 差 異 江 蘇 現 今 其 工 業 門 類 齊 全, 支 柱 包 括 機 械 電 子 石 油 化 工 紡 織 食 品 輕 工 建 材 工 業 等 傳 統 優 勢 產 業 為 紡 織 和 食 品 工 業 江 蘇 是 中 國 重 要 的 農 業 區 之 一, 著 名 的 魚 米 之 鄉 江 蘇 綜 合 經 濟 實 力 在 中 國 一 直 處 於 前 列 2015 年, 江 蘇 實 現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70,116.4 億 元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3,988 億 元 ;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32,043.6 億 元 ;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34,084.8 億 元 三 次 產 業 比 例 為 全 省 人 均 生 產 總 值 87,995 元 江 蘇 省 戶 籍 人 口 約 為 7,400 萬, 人 口 密 度 位 居 各 省 之 首 2010 年 第 六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結 果 顯 示, 江 蘇 省 常 住 人 口 總 數 7,866 萬 人 其 中 城 鎮 人 口 4,767.6 萬, 城 市 化 率 為 60.6%; 由 於 計 劃 生 育 推 行 較 為 成 功,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為 萬 人, 佔 10.89%, 人 口 老 齡 化 日 益 加 劇 ;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中,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的 人 口 為 萬 人, 每 10 萬 人 中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人 口 為 10,815 人, 位 居 全 國 前 列 江 蘇 城 市 的 特 點 是 城 市 規 模 普 遍 較 大 且 分 佈 密 集, 按 照 2014 年 國 務 院 印 發 的 關 於 調 整 城 市 規 模 劃 分 標 準 的 通 知, 目 前 江 蘇 共 有 特 大 城 市 ( 城 區 常 住 人 口 500 萬 以 上 1000 萬 以 下 )1 座, 為 南 京 市 ;Ⅰ 型 大 城 市 ( 城 區 常 住 人 口 300 萬 以 上 500 萬 以 下 )2 座, 為 蘇 州 市, 無 錫 市 ;Ⅱ 型 大 城 市 ( 城 區 常 住 人 口 100 萬 以 上 300 萬 以 下 )8 座, 為 常 州 市, 南 通 市, 徐 州 市, 揚 州 市, 淮 安 市, 連 雲 港 市, 崑 山 市, 江 陰 市 ; 中 等 城 市 ( 城 區 常 住 人 口 50 萬 以 上 100 萬 以 下 )6 座, 包 括 鹽 城 市, 鎮 江 市, 泰 州 市, 宿 遷 市, 宜 興 市, 常 熟 市 III. 安 徽 省 27 安 徽 省, 簡 稱 皖,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一 級 行 政 區, 省 會 為 合 肥 市 27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50

52 全 省 東 西 寬 約 450 公 里, 南 北 長 約 570 公 里, 總 面 積 萬 平 方 公 里, 約 佔 全 國 總 面 積 的 1.45%, 居 華 東 第 3 位, 全 國 第 22 位 安 徽 省 在 地 理 上 屬 於 華 東 地 區, 地 跨 淮 河 和 長 江 南 北 ; 在 經 濟 上 屬 於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和 中 國 中 部 經 濟 區, 北 部 和 南 部 分 屬 中 原 經 濟 區 和 長 江 經 濟 區 徽 商 與 粵 商 晉 商 浙 商 蘇 商 一 道, 在 歷 史 上 被 合 稱 為 五 大 商 幫 21 世 紀 以 來, 安 徽 省 與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江 蘇 省 共 同 構 成 的 長 江 三 角 洲 城 市 群 已 成 為 世 界 六 大 城 市 群 之 一 第 六 次 人 口 普 查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為 5,950.1 萬 人, 同 2000 年 第 五 次 人 口 普 查 相 比, 十 年 減 少 35.9 萬 人, 下 降 0.6%, 年 平 均 下 降 0.06 %, 普 查 登 記 時 全 省 戶 籍 人 口 為 6,862.0 萬 人, 同 2000 年 第 五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相 比, 十 年 增 加 萬 人, 增 長 9.9%, 年 平 均 增 長 0.95%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中, 男 性 人 口 為 3,024.6 萬 人, 佔 50.83%; 女 性 人 口 為 2,925.5 萬 人, 佔 49.17% 2013 年, 安 徽 省 全 年 生 產 總 值 19,038.9 億 元, 人 均 31,795 元, 折 合 5,133 美 元 與 其 他 省 份 的 經 濟 發 展 相 比, 安 徽 屬 於 中 等 發 展 速 度 的 省 份 ; 同 時 農 業 經 濟 所 佔 比 重 較 大, 屬 於 農 業 大 省 ; 安 徽 的 經 濟 總 量 屬 於 中 等 偏 上 IV. 浙 江 省 28 浙 江 省, 簡 稱 浙, 是 一 個 地 處 中 國 東 南 沿 海 的 省 份 東 臨 東 海, 北 連 長 江 三 角 洲, 與 江 蘇 省 接 壤, 太 湖 位 於 兩 省 之 間, 東 北 一 角 鄰 上 海 市, 西 接 安 徽 省 和 江 西 省, 南 連 福 建 省 境 內 最 大 的 河 流 為 錢 塘 江, 因 江 流 曲 折, 稱 之 江, 又 稱 浙 江, 省 以 江 名, 簡 稱 浙 省 會 為 杭 州 市 改 革 開 放 以 後, 浙 江 省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比 較 快, 與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安 徽 省 共 同 構 成 的 長 江 三 角 洲 城 市 群 已 成 為 世 界 六 大 城 市 群 之 一 現 轄 11 個 地 級 市, 其 中 杭 州 和 寧 波 兩 市 擁 有 副 省 級 城 市 地 位 下 分 90 個 縣 級 行 政 區, 包 括 36 個 市 轄 區 20 個 縣 級 市 33 個 縣 1 個 自 治 28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51

53 縣 再 下 分 為 鄉 級 行 政 區, 截 至 2007 年 底 時 共 有 1,516 個, 包 括 754 個 鎮,457 個 鄉 ( 包 括 14 個 民 族 鄉 ) 和 304 個 街 道 辦 事 處 2010 年 11 月 1 日 第 六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浙 江 省 現 有 常 住 人 口 約 5,442 萬 人, 列 全 國 各 省 區 第 10 位, 常 住 人 口 數 佔 全 國 人 口 總 數 的 4.06% 浙 江 省 地 處 江 南, 為 長 三 角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糧 食 作 物 以 水 稻 種 植 為 主, 傳 統 上 盛 產 絲 綢 茶 葉 瓷 器, 自 古 以 來 被 譽 為 魚 米 之 鄉 絲 綢 之 府, 一 直 為 較 富 庶 地 區, 有 蘇 湖 熟, 天 下 足 之 美 譽 1978 年 推 行 改 革 開 放 以 後, 浙 江 經 濟 獲 得 快 速 發 展, 民 營 經 濟 所 佔 比 重 居 各 省 市 之 冠 浙 江 是 中 國 大 陸 各 省 區 當 中 經 濟 發 展 最 平 衡, 也 是 發 展 最 快 的 省 份 之 一, 全 省 GDP 總 量 1978 年 位 居 全 國 第 十 二 位, 至 1994 年 開 始 穩 居 第 四 位 1991 年 全 省 GDP 總 量 突 破 1 千 億 元,2004 年 突 破 1 萬 億 元, 2008 年 突 破 2 萬 億 元 浙 江 經 濟 的 一 個 顯 著 特 點 是 民 營 經 濟 強 浙 江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和 經 驗 被 稱 之 為 浙 江 模 式, 浙 江 經 驗 或 浙 江 現 象 引 起 廣 泛 關 注 浙 江 省 靠 人 民 的 勤 奮, 勇 敢, 使 一 個 地 域 資 源 小 省 發 展 成 為 經 濟 大 省 浙 商 因 此 揚 名 天 下 同 時 浙 江 的 國 營 經 濟 效 益 顯 著 中 國 放 棄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以 後, 浙 江 在 全 國 率 先 放 開 個 體 經 濟 和 私 營 經 濟 2005 年 在 全 國 首 先 出 台 了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關 於 鼓 勵 支 持 和 引 導 個 體 私 營 等 非 公 有 制 經 濟 發 展 的 實 施 意 見 在 活 絡 本 地 經 濟 的 同 時, 浙 江 省 商 人 大 量 走 出 浙 江, 加 入 對 其 他 各 省 的 經 濟 投 資 比 較 有 名 的 是 以 溫 州 資 本 為 典 型 的 浙 江 民 間 資 本 大 量 進 入 煤 炭 等 國 有 壟 斷 行 業, 為 解 決 中 國 能 源 供 應 問 題 扮 演 更 加 重 要 的 角 色 浙 江 商 人 對 全 國 各 地 的 投 資, 既 發 展 了 浙 江 企 業, 也 活 絡 了 投 資 地 經 濟, 促 進 了 資 源 要 素 的 合 理 流 動 和 優 化 配 置, 延 伸 了 浙 江 的 產 業 鏈, 推 動 了 浙 江 產 業 的 梯 度 轉 移, 為 國 家 統 籌 區 域 發 展 作 出 了 貢 獻 V. 江 西 省 52

54 江 西 省, 簡 稱 贛, 位 於 長 江 中 下 游 南 岸, 東 界 浙 江 與 福 建 北 鄰 安 徽 和 湖 北, 西 連 湖 南, 南 毗 廣 東 境 內 最 大 河 流 為 長 江 支 流 贛 江, 自 南 向 北 縱 貫 全 境, 注 入 中 國 目 前 第 一 大 淡 水 湖 鄱 陽 湖 全 省 總 面 積 萬 平 方 公 里 省 會 為 南 昌 2014 年 底 江 西 省 總 人 口 超 過 4 千 萬 人 口 出 生 率 為 1.361% 死 亡 率 0.599% 自 然 成 長 率 0.762% 人 口 密 度 平 均 每 平 方 公 里 251 人 全 省 人 口 密 度 最 大 的 為 南 昌 市, 平 均 每 平 方 公 里 566 人 根 據 初 步 核 算 的 結 果,2014 年, 江 西 GDP 總 量 達 到 15,708.6 億 元, 位 居 全 國 第 18 位,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比 上 年 增 長 9.7%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1,683.7 億 元, 增 長 4.7%, 佔 GDP 比 重 為 10.7%;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8,388.3 億 元, 增 長 11.1%, 佔 GDP 比 重 為 53.4%;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5,636.6 億 元, 增 長 8.8%, 佔 GDP 比 重 為 35.9% 全 部 財 政 收 入 達 到 2,680.5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3.7%;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15,110.0 億 元, 增 長 17.6%;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5,129.2 億 元, 增 長 12.7%; 外 貿 進 出 口 億 美 元, 增 長 16.4%; 利 用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億 美 元, 增 長 11.9%;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4,309 元, 增 長 9.9%; 農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10,117 元, 增 長 11.3%; 人 口 自 然 增 長 率 6.98%;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上 升 2.3% 與 其 他 省 市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相 比, 江 西 屬 於 中 等 發 展 速 度 的 省 份, 但 經 濟 總 量 相 對 較 小, 人 均 GDP 偏 後 ; 農 業 經 濟 在 國 民 經 濟 中 佔 有 較 大 比 重 年 29 年, 按 絕 對 數 比 較,2007 年 江 西 GDP 總 量 為 1978 年 的 倍 ; 按 不 變 價 格 推 算 ( 以 同 期 全 國 平 均 物 價 水 平 為 基 準 ), GDP 年 平 均 增 長 率 9.4%, 低 於 同 期 全 國 9.8% 的 平 均 水 平, 年 均 增 長 率 次 於 寧 夏 吉 林 等 17 個 省 份 居 18 位 GDP 總 量 的 發 展,1992 年 突 破 500 億 元,1995 年 突 破 1000 億 元,2007 年 突 破 5000 億 元 人 均 GDP 的 發 展,1989 年 首 次 突 破 1 千 元 ( 全 國 1987 年 突 破 1 千 元 ),2001 年 突 破 5 千 元 ( 全 國 1995 年 突 破 5 千 元 ),2006 年 突 破 1 萬 元 ( 全 國 2003 年 突 破 1 萬 元 ) 53

55 VI. 福 建 省 29 福 建 省 簡 稱 閩, 省 會 福 州 位 於 中 國 東 南 沿 海, 東 北 與 浙 江 省 毗 鄰, 西 西 北 與 江 西 省 接 界, 西 南 與 廣 東 省 相 連 東 西 最 寬 約 為 480 公 里, 南 北 最 長 約 為 530 公 里, 陸 域 面 積 12.4 萬 平 方 公 里 福 建 省 省 會 福 州, 下 轄 9 個 地 級 市,1 個 副 省 級 城 市 廈 門 8 個 地 級 市 福 州 莆 田 泉 州 漳 州 龍 巖 三 明 南 平 寧 德, 和 1 個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國 務 院 決 定 設 立 中 國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繼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後, 中 國 第 二 批 三 個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之 一 2013 年, 福 建 人 口 繼 續 保 持 低 生 育 水 準, 總 量 小 幅 增 加, 城 鎮 化 水 準 穩 步 推 進, 人 口 發 展 呈 現 良 好 的 態 勢 年 末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3,774 萬 人 2013 年, 全 年 淨 增 人 口 26 萬 人, 增 長 0.69%, 增 幅 比 上 年 回 落 0.06 個 百 分 點 全 年 出 生 人 口 萬 人, 出 生 率 為 12.2, 比 上 年 下 降 0.02 個 千 分 點, 死 亡 人 口 22.6 萬 人, 死 亡 率 為 6.01, 提 高 0.28 個 千 分 點 ; 自 然 增 長 人 口 萬 人, 自 然 增 長 率 為 6.19, 回 落 0.82 個 千 分 點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全 省 常 住 人 口 中,0-14 歲 人 口 571 萬 人, 佔 15.46%; 歲 人 口 2,828 萬 人, 佔 76.65%;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291 萬 人, 佔 7.89% 與 2000 年 第 五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相 比,0-14 歲 人 口 的 比 重 下 降 7.56 個 百 分 點, 歲 人 口 的 比 重 上 升 6.21 個 百 分 點,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的 比 重 上 升 1.35 個 百 分 點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全 省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平 均 受 教 育 年 限 為 9.02 年, 與 2000 年 第 五 次 普 查 相 比 提 高 1.51 年 福 建 是 經 濟 發 展 最 快 的 省 份 之 一,2010 年 經 濟 總 量 位 居 全 國 第 十 二 位 年 29 年, 按 絕 對 數 比 較,2007 年 GDP 總 量 為 1978 年 的 倍 ; 按 不 變 價 格 推 算 ( 以 同 期 全 國 平 均 物 價 水 平 為 基 準 ),GDP 年 平 均 增 長 率 12.4%, 增 長 速 度 次 於 廣 東 浙 江 等 二 省 份 居 全 國 第 三 位, 2010 年 GDP 增 長 13.8%, 僅 次 於 天 津 市 重 慶 市 四 川 省, 增 幅 居 全 國 第 四 位 2013 年, 全 省 實 現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21,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1%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1, 億 元, 增 長 4.4%;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29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網 54

56 值 11, 億 元, 增 長 12.9%;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8, 億 元, 增 長 9.6%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57,856 元, 增 長 10.2% 2013 年, 全 省 實 現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21,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1%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1, 億 元, 增 長 4.4%;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11, 億 元, 增 長 12.9%;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8, 億 元, 增 長 9.6% 人 均 地 區 生 產 總 值 57,856 元, 增 長 10.2% VII. 華 東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企 業 數 量 眾 多 而 平 均 規 模 較 小, 從 區 域 分 佈 看, 國 內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主 要 集 中 在 環 渤 海 經 濟 圈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表 現 為 東 部 沿 海 和 中 國 西 部 地 區 兩 極 分 化 的 局 面 分 省 市 來 看, 規 模 以 上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主 要 資 產 集 中 於 江 蘇 上 海 山 東 和 浙 江 等 省 市, 其 中 江 蘇 省 資 產 比 重 達 到 了 20.25% 按 銷 售 收 入 排 名, 分 別 是 江 蘇 山 東 上 海 江 西 浙 江 表 1-12: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規 模 企 業 華 東 地 區 分 省 分 佈 狀 況 30 地 區 資 產 比 重 企 業 數 量 比 重 銷 售 收 入 比 重 江 蘇 省 20.25% 23.08% 23.16% 上 海 市 8.84% 8.91% 7.56% 山 東 省 6.78% 9.77% 10.64% 浙 江 省 6.45% 7.57% 4.60% 江 西 省 3.47% 2.69% 5.51% 福 建 省 1.44% 2.32% 2.17% 安 徽 省 0.83% 1.47% 1.87% 表 1-13: 2014 年 華 東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情 況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2014 年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附 錄 2: 主 要 國 家 衛 生 狀 況 55

57 醫 療 衛 生 機 醫 院 數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機 衛 生 人 員 數 衛 生 機 構 床 位 數 地 區 構 數 ( 間 ) ( 間 ) 構 ( 間 ) ( 萬 人 ) ( 萬 張 ) 江 蘇 省 31,995 1,524 28, 上 海 市 4, , 山 東 省 77,012 1,854 72, 浙 江 省 30, , 江 西 省 38, , 福 建 省 28, , 安 徽 省 24, , 總 計 236,076 6, , 圖 表 1-14: 年 9 月 華 東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規 模 分 析 32 上 海 江 蘇 為 代 表 的 長 江 三 角 地 區 招 商 引 資 能 力 突 出, 形 成 了 外 資 企 業 為 主 體 的 優 勢 產 業 集 群 長 江 三 角 地 區 以 一 次 性 注 射 和 輸 液 器 等 產 31 國 家 衛 計 委 統 計 數 據 2014 年 中 國 衛 生 統 計 年 鑑 附 錄 2: 主 要 國 家 衛 生 狀 況 32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協 會 56

58 品 在 全 國 佔 絕 對 優 勢 華 東 市 場 的 醫 療 器 械 領 導 品 牌 是 邁 瑞 醫 療 魚 躍 醫 療 微 創 醫 療 新 華 醫 療 等 下 面 做 簡 要 介 紹 : 邁 瑞 醫 療 :2006 年 9 月 邁 瑞 公 司 作 為 中 國 首 家 醫 療 設 備 企 業 在 美 國 紐 交 所 成 功 上 市 ; 同 年 10 月, 獲 科 技 部 批 准 正 式 掛 牌 成 立 國 家 醫 用 診 斷 儀 器 工 程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2008 年 5 月 完 成 對 美 國 Datascope 監 護 業 務 的 收 購, 成 為 全 球 生 命 資 訊 監 護 領 域 的 第 三 大 品 牌 擔 綱 引 領 民 族 醫 療 設 備 發 展 之 重 任, 邁 瑞 公 司 正 朝 著 世 界 級 優 秀 企 業 的 宏 偉 目 標 跨 越 發 展 魚 躍 醫 療 全 稱 為 江 蘇 魚 躍 醫 療 設 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副 會 長 單 位 前 身 是 1998 年 成 立 的 江 蘇 魚 躍 醫 療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由 有 限 公 司 整 體 變 更 設 立 為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地 處 江 蘇 省 丹 陽 市 雲 陽 工 業 園, 註 冊 資 本 為 53, 萬 元, 總 股 本 為 53, 萬 股 專 業 從 事 醫 療 設 備 研 發 製 造 和 行 銷, 是 目 前 國 內 最 大 的 康 復 護 理 醫 用 供 氧 及 醫 用 臨 床 系 列 醫 療 器 械 的 專 業 生 產 企 業 之 一, 產 品 以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為 主 微 創 醫 療 是 由 常 兆 華 博 士 從 美 國 回 到 上 海 投 資 30 萬 美 元 註 冊 的 公 司, 經 過 全 體 員 工 的 共 同 努 力, 微 創 在 張 江 已 擁 有 8,300 平 方 米 的 廠 房 和 300 多 名 員 工 微 創 的 產 品, 價 格 僅 為 進 口 產 品 的 三 分 之 一, 但 品 質 卻 毫 不 遜 色 這 種 產 品 只 要 在 病 人 股 動 脈 處 打 一 個 小 洞, 然 後 將 僅 一 毫 米 細 的 導 管 插 進 去, 沿 著 血 管 壁 上 升, 將 一 個 支 架 固 定 在 病 變 部 位, 就 能 使 血 脈 立 即 暢 通 經 一 批 知 名 醫 院 的 臨 床 使 用, 受 到 各 界 的 一 致 好 評 新 華 醫 療 位 於 山 東, 新 華 醫 療 公 司 是 1993 年 3 月 經 淄 博 市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委 員 會 以 淄 體 改 股 字 (1993)83 號 文 批 准, 將 山 東 新 華 醫 療 器 械 廠 下 屬 醫 院 設 備 分 廠 的 生 產 經 營 性 資 產 投 入, 同 時 發 行 內 部 職 工 股, 以 定 向 募 集 方 式 設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7

59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2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相 關 法 規 分 析 58

60 2.1 醫 療 器 械 法 規 及 規 章 在 中 國 乃 至 全 球, 醫 療 器 械 都 屬 於 高 監 管 行 業, 政 策 法 規 不 僅 影 響 行 業 發 展 的 規 模 模 式 和 方 向, 也 影 響 著 企 業 經 營 行 為 的 各 個 環 節 因 此, 要 在 醫 療 器 械 這 樣 一 個 高 監 管 高 風 險 高 技 術 高 利 潤 的 領 域 內, 降 低 風 險 提 高 效 益, 首 要 的 問 題 就 是 了 解 法 規 及 監 管 環 境, 包 括 行 業 監 管 方 面 的 如 法 規 標 準 臨 床 試 驗 註 冊 質 量 體 系 不 良 事 件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強 制 性 要 求 ; 市 場 管 理 方 面 的 如 價 格 標 準 反 壟 斷 反 賄 賂 等 目 前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進 入 生 產 質 量 體 系 上 市 後 的 管 理 和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均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監 管 ; 醫 療 器 械 研 究 由 科 技 部 和 有 關 部 委 負 責 ; 醫 療 器 械 流 通 和 價 格 由 國 家 發 改 委 負 責 在 2000 年 國 務 院 發 布 實 施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下, 近 年 來 中 國 以 產 品 上 市 前 審 批 上 市 後 監 督 警 戒 和 生 產 企 業 監 管 為 核 心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管 體 系 初 步 建 立 配 合 條 例 出 台,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發 布 實 施 了 一 系 列 配 套 規 章 以 及 規 範, 初 步 形 成 了 一 套 較 為 完 整 的 借 鑒 國 際 上 其 他 發 達 國 家 的 先 進 監 管 理 念 及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法 規 體 系 目 前,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監 管 初 步 形 成 了 法 規 規 章 及 規 範 性 文 件 三 個 層 次 的 法 規 體 系 : 醫 療 器 械 法 規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於 2000 年 1 月 4 日 國 務 院 令 第 276 號 發 布 ;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 實 施, 這 是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監 管 的 首 部 行 政 法 規, 說 明 醫 療 器 械 作 為 醫 療 服 務 中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工 具, 其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直 接 關 係 到 醫 療 效 果 和 病 患 者 的 生 命 安 全 條 例 的 發 布, 結 束 了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監 管 工 作 長 期 無 法 可 依 的 歷 史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社 會 的 發 展 和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不 斷 壯 大, 條 例 在 實 行 分 類 管 理 強 化 企 業 責 任 創 新 監 管 手 段 推 進 社 會 共 治 嚴 懲 違 59

61 法 行 為 等 方 面 已 不 能 完 全 適 應 形 勢 發 展 的 需 要 在 2014 年 3 月 31 日, 新 修 訂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發 佈, 於 2014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新 版 條 例 共 8 章 80 條 它 清 楚 列 明 瞭 醫 療 器 械 監 管 目 的, 對 中 國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製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及 監 管 等 均 作 出 了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對 違 反 規 定 如 何 處 罰 也 作 出 原 則 性 的 相 應 規 定 因 而 它 是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監 管 的 一 部 重 要 行 政 法 規, 是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製 訂 行 政 規 章 的 依 據, 也 是 各 級 相 關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進 行 日 常 監 管 的 重 要 依 據 和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製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單 位 應 遵 守 的 規 定 60

62 2.1.2 醫 療 器 械 規 章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根 據 條 例 又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與 之 相 配 套 的 規 章, 以 令 的 形 式 發 布 現 行 主 要 的 醫 療 器 械 規 章 有 : I. 以 一 次 性 使 用 無 菌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局 令 第 24 號 )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局 令 第 16 號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局 令 第 12 號 )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許 可 證 管 理 辦 法 ( 局 令 第 15 號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質 量 體 系 考 核 辦 法 ( 局 令 第 22 號 )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標 籤 和 包 裝 標 識 管 理 規 定 ( 局 令 第 10 號 )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規 定 ( 局 令 第 5 號 ) 為 主 要 內 容, 對 產 品 生 產 經 營 和 使 用 管 理 的 有 關 規 章 ; 及 II. 以 醫 療 器 械 標 準 管 理 辦 法 ( 局 令 第 31 號 ) 醫 療 器 械 分 類 規 則 ( 局 令 第 15 號 ) 醫 療 器 械 新 產 品 審 批 規 定 ( 試 行 ) ( 局 令 第 17 號 ) 藥 品 監 督 行 政 處 罰 程 式 規 定 ( 局 令 第 1 號 ) 為 主 要 內 容, 規 範 醫 療 器 械 審 批 監 管 行 為, 保 障 監 管 實 施 的 有 關 規 章 61

63 2.1.3 醫 療 器 械 規 範 性 文 件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根 據 部 門 規 章 制 定 了 諸 多 規 範 性 檔, 對 監 管 事 項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具 體 規 定, 以 通 知 的 形 式 發 布 如 :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 關 於 印 發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分 類 分 級 監 督 管 理 規 定 的 通 知 ( 食 藥 監 械 監 號 )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 關 於 印 發 國 家 重 點 監 管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的 通 知 ( 食 藥 監 械 監 號 )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 關 於 實 施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和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 食 藥 監 械 監 號 )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 關 於 實 施 <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和 <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 食 藥 監 械 管 號 ) 等 62

64 2.2 醫 療 器 械 上 市 前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醫 療 器 械 分 類 管 理 制 度 2014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的 新 版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第 650 號 )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的 預 期 目 的 結 構 特 徵 使 用 方 式 使 用 狀 態 等 可 能 對 人 體 產 生 的 風 險, 將 醫 療 器 械 分 為 三 類 : 第 一 類 是 風 險 程 度 低, 實 行 常 規 管 理 可 以 保 證 其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 第 二 類 是 具 有 中 度 風 險, 需 要 嚴 格 控 制 管 理 以 保 證 其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 第 三 類 是 具 有 較 高 風 險, 需 要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嚴 格 控 制 管 理 以 保 證 其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制 定 分 類 規 則 和 分 類 目 錄, 並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情 況, 及 時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風 險 變 化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對 分 類 目 錄 進 行 調 整 表 2-1: 醫 療 器 械 分 類 判 定 表 33 非 接 觸 人 體 器 械 無 源 使 用 形 式 使 用 狀 態 基 本 不 影 響 輕 微 影 響 重 要 影 響 醫 療 器 械 1 護 理 器 械 Ⅰ Ⅱ - 2 醫 療 器 械 清 洗 消 毒 器 械 - Ⅱ Ⅲ 3 其 他 無 源 器 械 Ⅰ Ⅱ Ⅲ 有 源 使 用 形 式 使 用 狀 態 基 本 不 影 響 輕 微 影 響 重 要 影 響 醫 療 器 械 1 臨 床 檢 驗 儀 器 設 備 Ⅰ Ⅱ Ⅲ 2 獨 立 軟 體 - Ⅱ Ⅲ 3 醫 療 器 械 消 毒 滅 菌 設 備 - Ⅱ Ⅲ 4 其 他 有 源 器 械 Ⅰ Ⅱ Ⅲ 33 醫 療 器 械 分 類 規 則 (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令 第 15 號 ) 63

65 接 觸 人 體 器 械 暫 時 使 用 短 期 使 用 長 期 使 用 無 源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狀 態 皮 膚 皮 膚 皮 膚 / 創 傷 血 循 環 創 傷 血 循 環 創 傷 血 循 環 / 腔 道 / 腔 道 腔 道 / 組 織 / 中 樞 / 組 織 / 中 樞 / 組 織 / 中 樞 ( 口 ) ( 口 ) ( 口 ) 使 用 形 式 1 液 體 輸 送 器 械 Ⅱ Ⅱ Ⅲ Ⅱ Ⅱ Ⅲ Ⅱ Ⅲ Ⅲ 2 改 變 血 液 體 液 器 械 - - Ⅲ - - Ⅲ - - Ⅲ 3 醫 用 敷 料 Ⅰ Ⅱ Ⅱ Ⅰ Ⅱ Ⅱ - Ⅲ Ⅲ 4 侵 入 器 械 Ⅰ Ⅱ Ⅲ Ⅱ Ⅱ Ⅲ 重 複 使 用 手 術 器 械 Ⅰ Ⅰ Ⅱ 植 入 器 械 Ⅲ Ⅲ Ⅲ 7 避 孕 和 計 劃 生 育 器 械 ( 不 包 括 重 複 使 用 手 術 器 械 ) Ⅱ Ⅱ Ⅲ Ⅱ Ⅲ Ⅲ Ⅲ Ⅲ Ⅲ 8 其 他 無 源 器 械 Ⅰ Ⅱ Ⅲ Ⅱ Ⅱ Ⅲ Ⅱ Ⅲ Ⅲ 有 使 用 形 式 使 用 狀 態 輕 微 損 傷 中 度 損 傷 嚴 重 損 傷 源 醫 療 器 械 1 能 量 治 療 器 械 Ⅱ Ⅱ Ⅲ 2 診 斷 監 護 器 械 Ⅱ Ⅱ Ⅲ 3 液 體 輸 送 器 械 Ⅱ Ⅱ Ⅲ 4 電 離 輻 射 器 械 Ⅱ Ⅱ Ⅲ 5 植 入 器 械 Ⅲ Ⅲ Ⅲ 6 其 他 有 源 器 械 Ⅱ Ⅱ Ⅲ 注 :1. 本 表 中 Ⅰ Ⅱ Ⅲ 分 別 代 表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 2. 本 表 中 - 代 表 不 存 在 這 種 情 形 64

66 2.2.2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及 經 營 企 業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根 據 2014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的 新 版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必 須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活 動, 應 當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 有 與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生 產 場 地 環 境 條 件 生 產 設 備 以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二 ) 有 對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進 行 質 量 檢 驗 的 機 構 或 者 專 職 檢 驗 人 員 以 及 檢 驗 設 備 ; ( 三 ) 有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質 量 的 管 理 制 度 ;( 四 ) 有 與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 五 ) 產 品 研 製 生 產 工 藝 檔 規 定 的 要 求 申 請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申 請 人 應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規 定 的 材 料 生 產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應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備 案 資 料, 由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並 發 給 產 品 生 產 註 冊 證 書 生 產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並 發 給 產 品 生 產 註 冊 證 書 生 產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由 國 務 院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並 發 給 產 品 生 產 註 冊 證 書 生 產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通 過 臨 床 驗 證, 產 品 註 冊 申 請 資 料 中 的 產 品 檢 驗 報 告 應 當 是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出 具 的 檢 驗 報 告 ;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應 當 包 括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為 了 從 源 頭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質 量, 規 範 醫 療 器 械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和 生 產 過 程, 提 高 企 業 的 質 量 管 理 水 準, 國 家 局 正 加 緊 推 進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質 量 管 理 規 範 (GMP) 體 系 的 建 設, 將 逐 步 對 第 二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實 施 醫 療 器 械 GMP 檢 查, 實 現 監 管 重 心 向 生 產 全 過 程 轉 移 受 理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個 工 作 日 內 對 申 請 材 料 進 行 審 核, 依 照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開 展 現 場 檢 查, 並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決 定,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予 以 批 准,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 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批 准, 書 面 出 具 結 果 並 說 明 理 由 生 產 企 業 憑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辦 理 工 商 登 記 65

67 對 於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應 當 有 與 經 營 規 模 和 經 營 範 圍 相 適 應 的 經 營 場 所 和 貯 存 條 件, 以 及 與 經 營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質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質 量 管 理 機 構 或 者 人 員 如 從 事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活 動, 應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 如 從 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活 動, 應 經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從 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活 動,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 有 與 經 營 規 模 和 經 營 範 圍 相 適 應 的 經 營 場 所 和 儲 存 條 件, 以 及 品 質 管 制 機 構 或 者 專 職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 二 ) 有 完 善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申 請 人 應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證 明 其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條 件 的 材 料 受 理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30 個 工 作 日 內 進 行 審 查, 必 要 時 組 織 現 場 檢 查 ;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予 以 批 准,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 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批 准, 書 面 出 具 結 果 並 說 明 理 由 經 營 企 業 憑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辦 理 工 商 登 記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屆 滿 應 重 新 審 查 發 證 66

68 2.2.3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除 了 企 業 自 身 的 許 可 證 外, 中 國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同 時 實 行 產 品 註 冊 證 制 度, 對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備 案 管 理, 對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註 冊 管 理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屆 滿 需 要 延 續 註 冊 的, 應 當 在 有 效 期 屆 滿 6 個 月 前 向 原 註 冊 部 門 提 出 延 續 註 冊 的 申 請 根 據 2014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的 新 版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備 案 人 應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該 醫 療 器 械 的 風 險 分 析 資 料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檢 驗 報 告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說 明 書 及 標 籤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檔 保 障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和 品 質 可 控 所 需 的 其 他 材 料 對 材 料 齊 全 且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的, 可 當 場 予 以 備 案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不 需 要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對 於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的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上 述 規 定 材 料 外, 還 需 要 補 充 上 該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臨 床 資 料 受 理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將 組 織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開 展 技 術 審 評, 並 在 技 術 審 評 結 束 後 15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決 定,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予 以 批 准,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 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批 准, 書 面 列 出 具 體 結 果 並 說 明 理 由 對 於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的 申 請, 申 請 人 除 了 應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上 述 規 定 材 料 外, 還 需 要 補 充 上 該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臨 床 資 料 受 理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將 在 20 個 工 作 日 內 對 申 請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實 性 進 行 初 步 審 查, 提 出 意 見, 並 將 初 審 意 見 及 註 冊 申 請 材 料 報 送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收 到 初 審 意 見 後, 將 組 織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開 展 技 術 審 評, 在 技 術 審 評 結 束 後 15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決 定,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予 以 批 准,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 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批 准, 書 面 列 出 具 體 結 果 並 說 明 理 由 67

69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應 在 具 有 資 格 的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名 單 中 選 擇 承 擔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的 機 構, 並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其 中,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中 具 有 較 高 臨 床 風 險 的 品 種 的 臨 床 試 驗, 應 經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批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 一 ) 工 作 機 理 明 確 設 計 定 型, 生 產 工 藝 成 熟, 已 上 市 的 同 品 種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應 用 多 年 且 無 嚴 重 不 良 事 件 記 錄, 不 改 變 常 規 用 途 的 ;( 二 ) 通 過 非 臨 床 評 價 能 夠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 三 ) 通 過 對 同 品 種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或 者 臨 床 使 用 獲 得 的 數 據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能 夠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製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68

70 2.2.4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進 口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是 在 出 口 國 ( 地 區 ) 獲 准 上 市 銷 售 的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應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 進 口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應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產 品 註 冊 對 於 進 口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備 案, 備 案 人 應 通 過 其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代 表 機 構 或 者 其 在 中 國 境 內 指 定 的 企 業 法 人 作 為 代 理 人,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送 規 定 的 材 料 對 於 進 口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註 冊, 申 請 人 應 通 過 其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代 表 機 構 或 者 其 在 中 國 境 內 指 定 的 企 業 法 人 作 為 代 理 人,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並 提 交 規 定 的 材 料, 以 及 出 口 國 ( 地 區 ) 主 管 部 門 准 許 生 產 銷 售 的 證 明 文 件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受 理 申 請 後, 將 組 織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開 展 技 術 審 評, 並 在 技 術 審 評 結 束 後 15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決 定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予 以 批 准,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 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批 准, 書 面 列 出 具 體 結 果 並 說 明 理 由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屆 滿 應 重 新 審 查 發 證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單 位 持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或 者 經 備 案 的 證 明 檔, 向 海 關 報 關 地 的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報 檢, 辦 理 通 關 手 續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依 法 對 進 口 的 醫 療 器 械 實 施 抽 查 檢 驗 ; 檢 驗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進 口 海 關 憑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簽 發 的 通 關 證 明 放 行 69

71 2.2.5 近 年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情 況 中 國 大 陸 對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產 品 註 冊 制 的 許 可 證 制 度, 中 國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每 年 公 佈 截 至 上 一 年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數 量 統 計 情 況 該 統 計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首 次 註 冊 情 況 和 再 註 冊 情 況 進 行 統 計, 並 對 這 些 註 冊 的 器 械 分 為 一 類 二 類 三 類 港 澳 台 和 進 口 五 種 情 況 下 表 是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情 況, 見 表 2-2 表 2-2: 年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情 況 34 ( 單 位 : 件 )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批 准 24,533 16,702 18,172 16,833 13,390 10,974 11,724 一 類 首 次 註 冊 4,331 3,583 3,526 3,156 2,117 一 類 重 新 註 冊 2,739 2,095 2,493 2,294 1,583 二 類 首 次 註 冊 3,637 3,350 3,251 2,646 2,172 二 類 重 新 註 冊 3,300 3,441 4,181 4,473 2,234 3,452 3,170 3,883 5,239 三 類 首 次 註 冊 三 類 重 新 註 冊 1, 港 澳 台 器 械 首 次 註 冊 港 澳 台 器 械 重 新 註 冊 進 口 器 械 首 次 註 冊 3,517 1,654 1,626 1,441 進 口 器 械 重 新 註 冊 4,181 1,336 1,746 1,707 1,485 1,366 1, ,683 2,221 2,045 從 統 計 表 可 以 看 出,2006 年 至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一 類 產 品 註 冊 總 量 上 升 趨 勢 較 為 明 顯, 由 2006 年 的 3,170 件 上 升 到 了 2012 年 的 7,070 件, 增 幅 超 過 1 倍 二 類 從 2009 年 起 註 冊 總 量 變 化 不 大, 總 體 在 每 年 7000 件 左 右 ; 三 類 產 品 註 冊 波 動 較 大, 但 2012 年 較 上 一 年 有 較 大 的 漲 幅 港 澳 台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增 長 緩 慢, 但 2012 年 同 樣 有 近 1 倍 的 增 34 中 國 藥 監 局 官 方 網 站 統 計 數 據 年 報 70

72 幅 ;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首 次 註 冊 和 再 註 冊,2012 年 均 有 了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進 口 方 面 總 的 註 冊 是 上 一 年 度 的 2.5 倍 這 表 明 外 資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正 在 大 舉 進 入 本 土 市 場, 未 來 幾 年 競 爭 將 更 為 激 烈 71

73 2.3 醫 療 器 械 上 市 後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日 常 監 督 檢 查 日 常 監 督 檢 查 即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根 據 全 年 工 作 安 排 和 轄 區 內 使 用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實 際 情 況, 進 行 最 普 通 的 監 督 檢 查 具 體 的 常 監 督 檢 查 主 要 有 : 對 監 管 對 象 經 營 和 使 用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活 動 進 行 檢 查, 如 要 求 其 提 供 有 效 的 資 質 證 明, 提 供 所 經 營 和 使 用 產 品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合 格 證 報 關 單 等 數 據, 並 對 上 述 數 據 進 行 一 一 核 查 另 外, 在 檢 查 過 程 中, 還 需 要 仔 細 核 查 貼 牌, 包 裝 標 識 等 內 容 對 使 用 無 資 質, 無 產 品 註 冊 證 書 無 合 格 證 明 過 期 失 效 淘 汰 的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或 從 無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許 可 證 的 企 業 購 進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的 醫 療 機 構 立 即 責 令 其 改 正, 並 按 照 管 理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處 罰 專 項 檢 查 在 日 常 監 管 過 程 中, 針 對 經 營 和 使 用 過 程 中 某 一 個 容 易 出 錯 環 節, 進 行 突 擊 性 的 檢 查, 一 旦 發 現 違 法 行 為, 及 時 予 以 立 案, 便 為 專 項 檢 查 例 如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的 運 輸 環 節, 高 風 險 植 入 類 器 械 和 一 次 無 菌 器 械 的 使 用 環 節 以 規 模 較 大 影 響 較 廣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用 量 較 多 的 醫 療 機 構 作 為 重 點 監 管 對 象, 有 依 據 性 的 開 展 專 項 檢 查, 以 增 強 經 營 企 業 和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人 員 的 法 律 法 規 意 識 為 重 點, 邊 檢 查 邊 宣 傳 以 檢 查 促 規 範, 切 實 提 高 醫 療 器 械 運 輸 和 倉 儲 條 件, 確 保 醫 療 器 械 內 在 質 量, 同 時 努 力 提 高 醫 療 機 構 對 依 法 用 械 的 認 識, 強 化 醫 療 機 構 對 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自 覺 性 投 訴 舉 報 即 人 民 群 眾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使 用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時 對 其 質 量 標 識 包 裝 等 各 方 面 存 在 疑 問, 都 可 以 向 藥 監 部 門 投 訴 舉 報, 藥 監 部 門 對 其 開 展 調 查, 並 及 時 向 舉 報 者 回 饋 調 查 結 果, 若 舉 報 屬 實, 給 予 舉 報 者 一 定 獎 勵 對 違 法 行 為, 便 會 經 負 責 人 審 批 立 案 72

74 2.4 招 標 採 購 管 理 制 度 目 前,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的 招 標 採 購 訊 息 在 醫 院 網 站 中 國 政 府 採 購 網 和 各 地 的 政 府 採 購 網 站 均 有 公 開, 供 各 個 企 業 進 行 查 詢 依 據 所 購 醫 療 器 械 的 屬 性 和 預 算 金 額, 醫 療 器 械 的 採 購 可 分 別 採 用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部 門 集 中 採 購 和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3 種 形 式 政 府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採 購 法 的 規 定, 醫 院 採 購 納 入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目 錄 和 採 購 限 額 標 準 的 醫 療 器 械, 必 須 執 行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可 以 由 各 級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組 織, 也 可 以 由 具 有 政 府 採 購 資 質 的 招 標 代 理 機 構 組 織 2004 年 12 月, 國 家 衛 生 部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財 政 部 聯 合 發 布 大 型 醫 用 設 備 配 置 與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該 辦 法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據 該 辦 法 的 管 理 規 定, 醫 院 在 配 置 列 入 國 務 院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管 理 品 目 的 醫 用 設 備, 以 及 尚 未 列 入 管 理 品 目 省 級 區 域 內 首 次 配 置 的 整 套 單 價 在 500 萬 元 人 民 幣 以 上 的 醫 用 設 備, 必 須 在 獲 得 大 型 醫 用 設 備 配 置 許 可 證 後, 方 可 購 置 該 管 理 辦 法 將 大 型 醫 用 設 備 管 理 品 目 分 為 甲 乙 兩 類 資 金 投 入 量 大 運 行 成 本 高 使 用 技 術 複 雜 對 衛 生 費 用 增 長 影 響 大 的 為 甲 類 大 型 醫 用 設 備, 由 國 務 院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管 理 管 理 品 目 中 的 其 他 大 型 醫 用 設 備 為 乙 類 大 型 醫 用 設 備, 由 省 級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管 理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可 採 用 的 方 式 有 :( 一 ) 公 開 招 標 ;( 二 ) 邀 請 招 標 ; ( 三 ) 競 爭 性 談 判 ;( 四 ) 單 一 來 源 採 購 ;( 五 ) 詢 價 ;( 六 ) 國 務 院 政 府 採 購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認 定 的 其 他 採 購 方 式 ( 如 協 議 供 貨 定 點 採 購 等 ) 納 入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的 醫 療 器 械 項 目, 醫 院 提 出 擬 購 項 目 的 技 術 指 標 配 置 要 求 和 商 務 要 求, 委 託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部 門 組 織 實 施 73

75 2.4.2 省 級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部 門 集 中 採 購, 也 叫 省 級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部 門 集 中 採 購 是 指 經 政 府 批 准 的, 由 主 管 部 門 統 一 組 織 實 施 的 本 部 門 本 系 統 有 特 殊 要 求 集 中 採 購 項 目 的 採 購 活 動 部 門 集 中 採 購 實 行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政 府 採 購 監 管 部 門 監 督 的 工 作 體 制 實 施 部 門 集 中 採 購 的 主 管 部 門 遵 循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和 誠 信 原 則, 並 對 採 購 標 書 製 作 的 科 學 性 採 購 程 式 的 規 範 性 和 採 購 結 果 的 公 正 性 承 擔 責 任 醫 用 耗 材 的 採 購 即 採 取 的 由 衛 生 主 管 部 門 統 一 組 織 實 施 的 集 中 採 購 主 要 法 規 檔 為 : 衛 生 部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醫 療 器 械 集 中 採 購 管 理 的 通 知 ( 衛 辦 規 財 [2007]208 號 ) 衛 生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開 展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的 通 知 ( 衛 辦 規 財 函 [2008]5 號 ) 以 及 地 方 性 法 規 醫 療 機 構 自 行 招 標 採 購 對 於 既 沒 達 到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限 額, 又 不 屬 於 部 門 集 中 採 購 的 醫 療 器 械 項 目, 可 由 醫 院 自 行 組 織 採 購 醫 院 自 行 組 織 的 採 購, 一 般 步 驟 為 : ( 一 ) 通 過 媒 體 網 絡 電 話 等 途 徑,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等 方 式 發 布 採 購 需 求 ;( 二 ) 接 受 供 應 商 的 預 報 名 ;( 三 ) 審 核 供 應 商 及 供 貨 產 品 的 各 項 資 質 ;( 四 ) 從 符 合 相 應 資 格 條 件 的 供 應 商 中 確 定 不 少 於 3 家 的 供 應 商 參 加 後 續 的 採 購 活 動 從 嚴 格 意 義 上 講, 醫 院 一 般 不 具 有 正 式 的 招 標 資 質, 因 此, 醫 院 組 織 的 採 購 活 動 多 採 用 競 爭 性 談 判 詢 價 等 方 式 招 標 採 購 的 特 殊 性 隨 著 政 府 採 購 和 機 電 產 品 招 標 工 作 的 不 斷 展 開, 醫 療 器 械 也 逐 步 地 納 入 了 招 標 採 購 範 疇, 而 且 通 過 招 標 採 購 方 式 完 成 購 置 工 作 的 醫 療 設 備 覆 蓋 面 亦 將 越 來 越 廣, 採 購 金 額 也 會 不 斷 加 大 鑑 於 醫 療 設 備 的 特 殊 性, 如 何 結 合 其 特 點, 採 用 恰 當 的 招 標 採 購 方 式, 以 便 高 效 率 完 成 採 購 任 務, 實 現 採 購 需 求, 則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內 容 雖 然 目 前 中 國 的 招 標 採 購 方 式 除 公 開 招 標 外, 其 餘 採 購 方 式 使 用 並 不 普 遍, 使 用 限 制 也 比 較 多, 但 隨 著 74

76 招 標 採 購 工 作 的 不 斷 完 善, 如 何 有 效 的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的 優 勢, 提 高 採 購 效 率 將 是 一 種 發 展 趨 勢 醫 療 器 械 關 係 到 患 者 的 切 身 安 全, 對 醫 療 單 位 的 經 營 影 響 也 至 關 重 要, 所 以 醫 療 設 備 和 其 他 類 別 產 品 相 比 有 其 特 殊 性 僅 從 採 購 需 求 方 面 來 看, 醫 療 器 械 具 有 如 下 特 點 : I. 採 購 需 求 上 緊 貼 群 眾 切 身 利 益,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利 益 醫 療 診 斷 設 備 對 患 者 檢 驗 結 果 的 準 確 程 度, 治 療 儀 器 的 療 效 和 安 全 性 等 都 與 群 眾 的 利 益 息 息 相 關, 也 影 響 到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的 信 譽 和 收 益 在 採 購 過 程 中, 如 何 將 這 些 需 求 體 現 出 來, 並 達 到 採 購 需 求 便 尤 為 重 要 如 果 因 為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能 或 使 用 效 果 沒 有 保 障, 對 群 眾 和 衛 生 單 位 都 將 產 生 較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II. 時 間 效 益 強 醫 療 器 械 的 時 間 要 求 也 有 獨 特 之 處 比 如 在 非 典 型 肺 炎 期 間 醫 院 對 呼 吸 機 監 護 儀 等 設 備 的 需 求 非 常 大, 而 且 供 貨 時 間 要 求 也 相 當 緊 迫 ; 目 前, 禽 流 感 在 部 分 地 區 爆 發 也 對 某 些 藥 品 及 相 關 的 器 械 需 求 急 劇 增 加 這 些 產 品 也 許 在 平 時 納 入 採 購 需 求 是 屬 於 正 常 的 更 替 需 要, 作 為 產 品 升 級 或 擴 張, 但 某 些 緊 急 需 求 也 可 能 隨 時 出 現 如 果 不 能 在 短 期 內 完 成 採 購 工 作, 也 許 就 不 能 達 到 使 用 需 要, 甚 至 造 成 更 大 的 損 失 III. 技 術 更 新 快 現 代 的 醫 療 設 備 質 量 高, 特 別 是 一 些 大 型 設 備 技 術 更 新 快, 不 斷 向 精 密 化 細 微 化 高 效 化 無 創 傷 方 向 發 展 IV. 品 種 繁 多 醫 療 器 械 品 種 繁 多, 從 一 根 棉 籤 一 塊 紗 布 到 大 型 的 CT MRE( 核 磁 共 振 ) 全 部 屬 於 醫 療 器 械, 而 且 依 照 使 用 風 險 的 基 礎 對 產 品 進 行 了 不 同 的 分 類 與 相 應 的 管 理 75

77 V. 售 後 服 務 與 耗 材 成 本 高 良 好 的 醫 療 設 備 售 後 服 務 是 保 持 設 備 狀 態 完 好 安 全 穩 定 運 轉 的 重 要 手 段 這 種 服 務 是 醫 療 設 備 生 產 商 提 供 給 醫 院 使 用 者 的 增 值 服 務, 但 一 般 有 免 費 保 修 期, 保 修 期 後 的 維 修 需 要 使 用 者 提 供 費 用 售 後 服 務 包 括 : 人 員 的 現 場 實 用 技 術 培 訓, 簡 單 的 設 備 故 障 診 斷 與 維 修 技 術 培 訓, 國 內 外 新 技 術 使 用 進 修, 設 備 維 護 和 緊 急 故 障 修 理, 設 備 技 術 的 升 級 巡 檢 諮 詢 與 零 配 件 更 換 等 耗 材 也 和 售 後 服 務 一 樣, 屬 於 醫 療 器 械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和 使 用 成 本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售 後 服 務 與 耗 材 成 本 甚 至 往 往 會 高 出 初 次 購 置 成 本 76

78 2.5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申 報 流 程 辦 法 實 施 依 據 是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及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申 請 人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目 錄 資 料 編 號 ( 一 ) 境 外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資 料 編 號 ( 二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資 格 證 明 資 料 編 號 ( 三 ) 資 料 編 號 ( 四 ) 資 料 編 號 ( 五 ) 申 報 者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和 生 產 企 業 授 予 的 代 理 註 冊 的 委 託 書 境 外 政 府 醫 療 器 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或 認 可 的 該 產 品 作 為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該 國 ( 地 區 ) 市 場 證 明 檔 適 用 的 產 品 標 準 資 料 編 號 ( 六 )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資 料 編 號 ( 七 ) 資 料 編 號 ( 八 ) 醫 療 器 械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的 產 品 註 冊 檢 測 報 告 ( 適 用 於 第 二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資 料 資 料 編 號 ( 九 ) 生 產 企 業 出 具 的 產 品 品 質 保 證 書 資 料 編 號 ( 十 ) 資 料 編 號 ( 十 一 ) 資 料 編 號 ( 十 二 ) 生 產 企 業 在 中 國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的 承 諾 書 及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機 構 登 記 證 明 在 中 國 指 定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的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機 構 的 承 諾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所 提 交 材 料 真 實 性 的 自 我 保 證 聲 明 77

79 2.5.2 對 申 報 資 料 的 要 求 ( 一 ) 申 報 資 料 的 一 般 要 求 : 1. 申 報 資 料 首 頁 為 申 報 資 料 項 目 目 錄, 目 錄 中 申 報 資 料 項 目 按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附 件 6 的 順 序 列 每 項 資 料 加 封 頁, 封 頁 上 注 明 產 品 名 稱 申 請 人 名 稱, 右 上 角 注 明 該 項 數 據 名 稱 各 項 資 料 之 間 應 當 使 用 明 顯 的 區 分 標 誌, 並 標 明 各 項 資 料 名 稱 或 該 項 資 料 所 在 目 錄 中 的 序 號 整 套 資 料 應 裝 訂 成 冊 2. 申 報 資 料 一 式 一 份, 申 報 資 料 應 使 用 A4 規 格 紙 張 列 印, 內 容 完 整 清 楚 不 得 塗 改, 政 府 及 其 他 機 構 出 具 的 檔 按 原 件 尺 寸 提 供 3. 申 報 資 料 的 影 本 應 清 晰 4. 各 項 ( 上 市 批 件 標 準 檢 測 報 告 說 明 書 ) 申 報 資 料 中 的 產 品 名 稱 應 與 申 請 表 中 填 寫 的 產 品 名 稱 實 質 性 內 容 相 對 應 若 有 商 品 名, 應 標 注 商 品 名 申 報 資 料 應 當 使 用 中 文, 根 據 外 文 資 料 翻 譯 的 申 報 資 料, 應 當 同 時 提 供 原 文 中 文 的 簽 章 執 行 [2004]499 號 文 ( 二 ) 申 報 資 料 的 具 體 要 求 : 1. 境 外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 1)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可 從 下 載 醫 療 器 械 (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 註 冊 電 子 申 報 軟 體 2010( 含 使 用 手 冊 ) ; ( 2)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是 註 冊 申 請 的 重 要 資 料 之 一, 表 內 各 項 應 符 合 填 表 說 明 要 求 2.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資 格 證 明 ( 1) 可 以 合 法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資 格 證 明 檔 ; ( 2) 影 本 須 經 原 出 證 機 關 簽 章 或 者 經 當 地 公 證 機 構 公 證 ; ( 3) 在 有 效 期 內 ( 如 有 ) 3. 申 報 者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和 生 產 企 業 授 予 的 代 理 註 冊 的 委 託 書 ( 1) 申 報 者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 需 在 有 效 期 內 ; 可 以 是 影 本, 但 需 加 78

80 蓋 證 書 所 屬 企 業 公 章 ) ( 2) 代 理 註 冊 委 託 書 應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4. 境 外 政 府 醫 療 器 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或 者 認 可 的 該 產 品 作 為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該 國 ( 地 區 ) 市 場 的 證 明 檔 ( 1) 應 為 境 外 申 請 人 註 冊 地 或 者 生 產 場 所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 醫 療 器 械 主 管 部 門 出 具 的 允 許 該 產 品 上 市 銷 售 的 證 明 檔 ( 2) 影 本 須 經 原 出 證 機 關 簽 章 或 者 經 當 地 公 證 機 構 公 證 ; ( 3) 在 有 效 期 內 ( 如 有 ) 5. 適 用 的 產 品 標 準 ( 1) 標 準 文 本 ; ( 2) 編 制 說 明 ( 適 用 於 註 冊 產 品 標 準 ); ( 3) 產 品 標 準 及 編 制 說 明 一 式 兩 份, 並 提 供 兩 份 標 準 一 致 的 聲 明 ( 適 用 於 註 冊 產 品 標 準 ); ( 4) 申 報 產 品 應 包 含 在 產 品 標 準 範 圍 內 ; ( 5) 採 用 國 家 標 準 行 業 標 準 作 為 產 品 的 適 用 標 準 的 :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提 供 所 申 請 產 品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行 業 標 準 的 聲 明,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 生 產 企 業 承 擔 產 品 上 市 後 的 品 質 責 任 的 聲 明,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 生 產 企 業 有 關 產 品 型 號 規 格 劃 分 的 說 明,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 6) 註 冊 產 品 標 準 應 當 由 生 產 企 業 或 其 在 中 國 的 代 表 處 簽 章 或 者 生 產 企 業 委 託 起 草 標 準 的 單 位 簽 章, 生 產 企 業 委 託 起 草 標 準 的 委 託 書 中 應 當 注 明 產 品 品 質 由 生 產 企 業 負 責,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6.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 1) 應 提 供 說 明 書 ; 省 略 說 明 書 的 應 由 生 產 企 業 出 具 說 明 文 件,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 79

81 ( 2)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應 當 由 生 產 企 業 或 其 在 中 國 的 代 表 處 簽 章,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可 以 不 簽 章 7. 醫 療 器 械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的 產 品 註 冊 檢 測 報 告 ( 適 用 於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 ( 1) 所 檢 產 品 的 規 格 型 號 應 在 本 次 註 冊 申 請 範 圍 內 ; ( 2) 檢 測 類 型 應 為 註 冊 檢 測 或 全 性 能 國 家 監 督 抽 查 檢 測 ; ( 3) 原 件 ; ( 4) 在 有 效 期 內 ( 執 行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附 件 6 第 7 條 ) 注 : 執 行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的, 應 當 提 供 相 應 的 說 明 文 件,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或 其 在 中 國 的 辦 事 處 或 者 代 表 處 簽 章 ( 5) 執 行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的,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提 出 暫 緩 檢 測 申 請 及 承 諾,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8.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資 料 ( 1)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中 附 件 十 二 規 定 須 提 交 境 內 臨 床 報 告 的 企 業 應 當 在 兩 家 以 上 ( 含 兩 家 ) 國 家 藥 品 臨 床 研 究 基 地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 及 其 臨 床 試 驗 資 料 中 應 當 包 括 臨 床 試 驗 合 同 臨 床 試 驗 方 案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 臨 床 試 驗 合 同 應 有 承 擔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機 構 及 實 施 者 簽 字 並 蓋 章 ; 臨 床 試 驗 方 案 應 有 倫 理 委 員 會 承 擔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機 構 及 實 施 者 蓋 章 ;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應 有 臨 床 試 驗 負 責 人 及 臨 床 試 驗 人 員 簽 字 並 由 試 驗 主 管 部 門 蓋 章 確 認 ) ( 2)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中 附 件 十 二 規 定 須 提 交 境 外 臨 床 報 告 的, 須 提 交 境 外 政 府 醫 療 器 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該 產 品 或 ( 同 類 產 品 ) 註 冊 上 市 時 的 臨 床 試 驗 資 料,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或 其 在 中 國 的 辦 事 處 或 者 代 表 處 簽 章 80

82 9. 生 產 企 業 出 具 的 產 品 品 質 保 證 書 應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10. 生 產 企 業 在 中 國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的 承 諾 書 及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機 構 登 記 證 明 ( 1) 代 理 人 的 委 託 書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並 經 其 所 在 國 ( 地 區 ) 公 證 機 構 公 證 ; ( 2) 代 理 人 的 承 諾 書 由 代 理 人 簽 章 ; ( 3) 營 業 執 照 或 機 構 登 記 證 明 由 證 書 所 屬 企 業 簽 章 11. 在 中 國 指 定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的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機 構 的 承 諾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售 後 服 務 的 委 託 書 由 生 產 企 業 簽 章 ; ( 2) 受 委 託 機 構 的 承 諾 書 由 受 委 託 機 構 簽 章 ; ( 3)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由 證 書 所 屬 企 業 簽 章 12. 所 提 交 材 料 真 實 性 的 自 我 保 證 聲 明 ( 1) 由 生 產 企 業 或 其 在 中 國 的 代 表 處 出 具, 並 由 生 產 企 業 或 其 在 中 國 的 代 表 處 簽 章, 還 應 經 其 所 在 國 ( 地 區 ) 公 證 機 構 公 證 ; ( 2) 聲 明 中 應 列 出 提 交 材 料 的 清 單 ; ( 3) 包 括 對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承 諾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申 報 所 需 要 資 料 I. 進 口 I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流 程 境 外 企 業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應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81

83 1. 境 外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2.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資 格 證 明 3. 申 報 者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和 生 產 企 業 授 予 的 代 理 註 冊 的 委 託 書 4. 境 外 政 府 醫 療 器 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或 者 認 可 的 該 產 品 作 為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該 國 ( 地 區 ) 市 場 的 證 明 檔 5. 適 用 的 產 品 標 準 6.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7. 生 產 企 業 出 具 的 產 品 品 質 保 證 書 8. 生 產 企 業 在 中 國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的 承 諾 書 及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機 構 登 記 證 明 9. 在 中 國 指 定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的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機 構 的 承 諾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0. 所 提 交 材 料 真 實 性 的 自 我 保 證 聲 明 II. 進 口 II III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境 外 企 業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應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境 外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2.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資 格 證 明 3. 申 報 者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和 生 產 企 業 授 予 的 代 理 註 冊 的 委 託 書 4. 境 外 政 府 醫 療 器 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或 者 認 可 的 該 產 品 作 為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該 國 ( 地 區 ) 市 場 的 證 明 檔 5. 適 用 的 產 品 標 準 6.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7. 醫 療 器 械 檢 測 機 構 出 具 的 產 品 註 冊 檢 測 報 告 8.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資 料 82

84 9. 生 產 企 業 出 具 的 產 品 品 質 保 證 書 10. 生 產 企 業 在 中 國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的 承 諾 書 及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機 構 登 記 證 明 11. 在 中 國 指 定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的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機 構 的 承 諾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2. 所 提 交 材 料 真 實 性 的 自 我 保 證 聲 明 III. 未 在 國 外 註 冊 I 類 醫 療 器 械 境 外 企 業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應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境 外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2.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資 格 證 明 3. 適 用 的 產 品 標 準 及 說 明 4. 產 品 全 性 能 檢 測 報 告 5. 企 業 生 產 產 品 的 現 有 資 源 條 件 及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 含 檢 測 手 段 ) 的 說 明 29.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 可 以 不 簽 章 ) 6. 生 產 企 業 在 中 國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的 承 諾 書 及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機 構 登 記 證 明 7. 在 中 國 指 定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的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機 構 的 承 諾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8. 所 提 交 材 料 真 實 性 的 自 我 保 證 聲 明 IV. 未 在 國 外 註 冊 II III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境 外 企 業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應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境 外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表 2.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資 格 證 明 83

85 3. 適 用 的 產 品 標 準 及 說 明 4. 產 品 全 性 能 檢 測 報 告 5. 企 業 生 產 產 品 的 現 有 資 源 條 件 及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 含 檢 測 手 段 ) 的 說 明 6.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 可 以 不 簽 章 ) 7. 生 產 企 業 在 中 國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委 託 書 代 理 人 的 承 諾 書 及 營 業 執 照 或 者 機 構 登 記 證 明 8. 在 中 國 指 定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的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機 構 的 承 諾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9. 所 提 交 材 料 真 實 性 的 自 我 保 證 聲 明 84

86 2.5.4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建 議 I. 研 究 資 料 產 品 性 能 研 究 類 似 於 原 先 的 標 準 編 制 說 明, 可 以 採 用 對 技 術 要 求 中 的 性 能 指 標 採 用 的 檢 驗 方 法 和 確 定 依 據 進 行 逐 條 說 明 的 方 法 進 行 準 備 生 物 相 容 性 評 價 從 原 先 的 註 冊 產 品 標 準 中 獨 立 了 出 來, 在 研 究 資 料 中 單 獨 做 討 論, 關 注 成 品 與 人 體 間 接 或 直 接 接 觸 的 材 料 的 安 全 性 生 物 安 全 性 不 同 於 生 物 相 容 性, 關 注 同 種 異 體 材 料 動 物 源 性 材 料 或 生 物 活 性 物 質 等 具 有 生 物 安 全 風 險 的 材 料 如 產 品 為 滅 菌 / 消 毒 產 品, 按 照 生 產 企 業 滅 菌 和 終 端 使 用 者 滅 菌 / 消 毒 方 式 不 同, 需 要 分 別 提 供 滅 菌 / 消 毒 工 藝 驗 證 報 告 等 相 關 資 料 ; 若 採 用 EO 等 易 導 致 殘 留 的 化 學 物 質 滅 菌, 需 提 供 殘 留 物 的 資 訊 處 理 方 法 及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產 品 有 效 期 和 包 裝 研 究 涉 及 到 的 試 驗 : 產 品 老 化 試 驗 疲 勞 試 驗 ( 使 用 次 數 驗 證 ) 包 裝 運 輸 試 驗, 必 須 提 供 驗 證 材 料 予 以 證 明 臨 床 前 動 物 試 驗 : 如 適 用, 應 當 包 括 動 物 試 驗 研 究 的 目 的 結 果 及 記 錄 如 受 試 產 品 為 首 次 用 於 植 入 人 體 的 醫 療 器 械, 建 議 先 進 行 該 產 品 的 動 物 試 驗 根 據 風 險 程 度, 對 於 其 他 情 況, 例 如 : 能 量 輸 出 設 備 成 熟 產 品 如 增 加 新 的 工 作 模 式 改 變 治 療 輸 出 能 量 等, 也 需 要 考 慮 進 行 動 物 試 驗 軟 體 研 究 : 可 以 參 考 醫 療 器 械 軟 體 註 冊 申 報 資 料 指 導 原 則 ( 徵 求 意 見 稿 ) 進 行 準 備 II. 生 產 製 造 資 訊 推 薦 使 用 流 程 圖 描 述 生 產 加 工 工 藝, 並 注 明 關 鍵 工 藝 和 特 殊 工 藝 ( 主 要 適 用 無 源 產 品 ), 說 明 程 序 控 制 點 若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了 加 工 助 劑, 需 要 明 確 出 助 劑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對 雜 質 的 控 制 情 況 如 果 有 多 個 研 製 及 生 產 場 地, 需 要 概 述 每 個 研 製 生 產 場 地 的 實 際 情 況 III.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85

87 按 照 臨 床 評 價 技 術 指 導 原 則 判 定 產 品 適 用 的 評 價 路 徑, 依 照 評 價 路 徑 的 要 求 準 備 相 應 資 料 不 在 豁 免 臨 床 目 錄 內 的 產 品, 建 議 做 臨 床 試 驗 列 入 需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審 批 的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的 產 品, 在 開 展 臨 床 試 驗 前 須 先 做 臨 床 試 驗 審 批 對 於 進 口 註 冊, 除 按 照 臨 床 評 價 技 術 指 導 原 則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應 資 料 外, 還 需 提 交 境 外 政 府 醫 療 器 械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該 產 品 上 市 時 的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IV. 產 品 風 險 分 析 資 料 產 品 風 險 分 析 資 料 是 對 產 品 的 風 險 管 理 過 程 及 其 評 審 的 結 果 予 以 記 錄 所 形 成 的 資 料, 要 求 按 照 YY/T 進 行 編 寫, 是 很 重 要 又 很 難 掌 握 的 新 要 求 CFDA 在 近 期 的 審 評 時 已 經 發 現, 風 險 分 析 資 料 過 於 簡 單 或 格 式 化, 分 析 的 重 視 程 度 和 深 度 不 夠 ; 將 風 險 分 析 與 產 品 工 藝 結 合 評 審 將 是 未 來 審 評 中 心 的 審 評 方 向 風 險 分 析 應 貫 穿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的 全 過 程, 建 議 企 業 在 產 品 研 發 初 期 即 按 照 YY/T 進 行 準 備, 對 每 項 危 害 及 降 低 危 害 的 措 施 的 分 析 應 具 體 合 理 V.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編 寫 指 導 原 則 的 規 定 編 制 宜 採 用 有 且 只 有 原 則 編 寫, 立 足 成 品, 編 寫 其 性 能 指 標 和 檢 驗 方 法, 不 宜 將 無 關 項 如 功 能 試 驗 生 物 學 性 能 指 標 材 質 單 內 容 編 入 其 中 VI. 檢 測 報 告 生 物 學 評 價 檢 測 報 告 應 作 為 生 物 相 容 性 評 價 研 究 的 附 件, 置 於 第 五 份 資 料 研 究 資 料 中 有 些 檢 測 所 會 將 電 磁 相 容 專 案 從 全 性 能 檢 測 中 獨 立 出 來, 單 獨 出 報 告, 這 時, 性 能 檢 測 報 告 應 與 電 磁 相 容 檢 測 報 86

88 告 放 在 一 起, 作 為 整 體, 形 成 完 整 的 註 冊 檢 驗 報 告, 同 時 須 附 有 檢 測 所 出 具 的 預 評 價 意 見 VII. 體 系 文 件 的 準 備 當 前,CFDA 針 對 國 產 III 類 器 械, 已 經 在 技 術 審 評 階 段 發 送 體 系 核 查 通 知 700 余 項, 檢 查 密 度 較 高, 企 業 應 對 發 補 中 可 能 出 現 的 體 系 核 查 引 起 重 視 註 冊 申 報 資 料 受 理 後, 藥 監 局 一 旦 決 定 對 申 報 者 做 體 系 核 查, 申 報 者 需 要 在 10 工 作 日 內 上 交 相 關 體 系 檔, 企 業 幾 乎 沒 有 時 間 突 擊 準 備 建 議 企 業 在 申 報 註 冊 之 前 就 應 做 好 生 產 體 系 的 規 範 工 作, 並 保 持 體 系 的 有 效 運 行, 避 免 因 體 系 核 查 的 原 因 導 致 註 冊 失 敗 87

89 2.6 近 年 出 台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相 關 規 例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 修 訂 草 案 ) 點 : 在 2014 年 2 月 13 日 正 式 通 過, 新 版 條 例 變 更 的 內 容 主 要 有 以 下 兩 I. 調 整 產 品 註 冊 與 生 產 場 地 許 可 次 序 條 例 新 規 將 調 整 產 品 註 冊 與 生 產 場 地 許 可 次 序 變 更, 從 必 須 先 辦 理 生 產 許 可 後 註 冊 產 品 轉 為 可 先 註 冊 再 辦 理 生 產 許 可 這 意 味 著,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可 以 專 注 於 產 品 研 發 上 市, 而 不 必 將 前 期 資 源 消 耗 在 生 產 廠 房 投 資 上, 這 將 大 大 緩 解 中 小 企 業 的 融 資 壓 力, 有 利 於 創 新 老 版 本 中 的 基 本 流 程 : 企 業 先 拿 到 生 產 許 可 證, 再 申 請 產 品 註 冊 證 ; 一 張 產 品 註 冊 證 對 應 一 個 生 產 位 址, 一 旦 生 產 位 址 變 更 ( 屬 於 生 產 者 意 願 變 更 ), 產 品 需 要 重 新 註 冊 而 新 版 本 中 則 可 以 在 尚 未 取 得 生 產 許 可 證 的 時 候, 申 請 產 品 註 冊 證 同 時, 產 品 不 變, 生 產 位 址 變 更, 註 冊 證 不 變, 變 更 生 產 許 可 證 即 可 這 無 疑 是 中 小 企 業 的 福 音 早 期 企 業 資 金 緊 張, 技 術 / 產 品 開 發, 臨 床 實 驗, 實 驗 推 廣 都 需 要 大 量 前 期 資 金 投 入 而 過 去 要 求 的 先 拿 生 產 許 可 證, 在 廠 房 設 施 設 備 人 員 方 面 都 要 先 耗 費 相 當 量 的 現 金, 這 是 一 筆 不 小 的 負 擔 新 版 本 實 施 後 可 以 降 低 初 創 企 業 ( 特 別 是 對 場 地 環 境 要 求 高 的 耗 材 類 ) 的 前 期 投 入 ; 對 於 要 變 更 生 產 位 址 的 企 業 更 無 後 顧 之 憂 多 數 企 業 都 是 從 小 到 大 逐 漸 發 展 起 來 的, 中 間 每 次 合 併 或 分 立, 都 要 面 臨 重 新 辦 證 的 問 題, 如 果 時 間 規 劃 銜 接 不 好, 搬 入 新 廠 後 新 證 還 沒 拿 到, 就 出 現 無 證 的 空 檔 期, 理 論 上 這 時 候 新 廠 生 產 的 產 品 都 沒 有 准 生 證, 如 果 進 行 銷 售 便 是 違 規, 不 進 行 銷 售, 企 業 資 金 流 則 可 能 斷 掉 此 政 策 出 台 後, 這 個 問 題 便 沒 有 了 88

90 II. 註 冊 審 評 放 寬, 增 設 評 審 綠 色 通 道 條 例 新 規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審 評 進 度 也 有 所 加 速, 如 增 設 審 評 綠 色 通 道, 行 內 人 士 表 示, 第 三 類 高 風 險 醫 療 器 械 是 適 用 綠 色 通 道 的 主 要 對 象 目 前 市 場 上 多 數 高 值 耗 材 屬 於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綠 色 通 道 將 加 快 產 品 更 新 換 代 同 時, 部 分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將 被 重 新 劃 歸 為 第 二 類, 監 管 壓 力 有 所 緩 解 審 核 流 程 加 快, 並 簡 化 准 入 手 續, 有 助 於 業 者 創 新 研 發, 開 發 更 多 優 勢 產 品 進 入 市 場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 試 行 ) 針 對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設 置 特 別 的 綠 色 通 道, 中 國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於 2014 年 2 月 7 日, 發 佈 了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 試 行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該 程 式 是 在 確 保 上 市 產 品 安 全 有 效 的 前 提 下, 針 對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設 置 的 審 批 通 道 按 照 原 有 流 程 的 話, 產 品 審 批 是 按 照 申 報 順 序 進 行 的, 排 隊 等 待 時 間 較 長 而 現 時 只 要 符 合 創 新 條 件 的, 可 以 優 先 進 行 審 批, 而 且 在 產 品 註 冊 申 請 受 理 前 以 及 技 術 審 評 過 程 中, 有 指 定 專 人 隨 時 溝 通 提 供 指 導, 避 免 企 業 走 彎 路 對 符 合 相 應 條 件 的 醫 療 器 械, 例 如 申 請 人 具 有 產 品 核 心 技 術 發 明 專 利 權, 或 者 發 明 專 利 申 請 已 由 國 務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公 開 ; 產 品 在 技 術 上 處 於 國 際 領 先 水 準, 並 且 具 有 顯 著 的 臨 床 應 用 價 值 等 境 內 境 外 的 申 請 人 均 可 按 照 程 式 要 求, 提 交 相 應 的 技 術 資 料 及 證 明 性 文 件, 提 出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申 請 ; 經 技 術 部 門 組 織 審 查 後 認 為 符 合 相 應 條 件 的, 可 按 照 該 程 式 實 施 審 評 審 批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 醫 療 器 械 技 術 審 評 中 心 設 立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審 查 辦 公 室 對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申 請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時 一 併 對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類 別 進 行 界 定 對 於 經 審 查 同 意 按 此 程 式 審 批 的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各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及 相 關 技 術 機 構, 將 根 據 各 自 職 責 和 該 程 式 規 定, 按 照 早 期 介 入 專 人 負 責 科 學 審 批 的 原 則, 在 標 準 不 降 低 程 式 不 減 少 的 前 提 下, 89

91 對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予 以 優 先 辦 理, 並 加 強 與 申 請 人 的 溝 通 交 流 申 請 人 可 針 對 重 大 技 術 問 題 重 大 安 全 性 問 題 臨 床 試 驗 方 案 階 段 性 臨 床 試 驗 結 果 的 總 結 與 評 價 等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 醫 療 器 械 技 術 審 評 中 心 提 出 溝 通 交 流 的 申 請 對 於 受 理 註 冊 申 報 的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總 局 將 優 先 進 行 審 評 審 批 對 於 境 內 企 業 申 請, 如 產 品 被 界 定 為 第 二 類 或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相 應 的 省 級 或 者 設 區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可 參 照 本 程 式 進 行 後 續 工 作 和 審 評 審 批 該 政 策 的 實 行 將 對 鼓 勵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究 與 創 新, 促 進 醫 療 器 械 新 技 術 的 推 廣 和 應 用, 推 動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發 展 起 到 積 極 作 用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規 範 ( 試 行 ) 2012 年 底, 原 中 國 國 家 衛 生 部 ( 現 名 中 國 國 家 衛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 發 佈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規 範 ( 試 行 ), 明 確 對 血 管 介 入 等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探 索 實 施 省 級 集 中 招 標, 並 提 出 與 藥 品 招 標 類 似 的 推 進 帶 量 採 購 量 價 掛 鉤 的 購 銷 模 式 的 要 求 2012 年 以 來 十 個 左 右 省 級 行 政 單 位 啟 動 醫 用 耗 材 的 統 一 招 標 採 購 最 先 實 施 的 浙 江 省 河 南 省 首 輪 醫 療 高 值 耗 材 招 標 平 均 降 價 分 別 達 到 15% 和 25% 對 於 業 者 來 說, 集 中 採 購 政 策 除 了 對 產 品 價 格 和 利 潤 有 所 影 響 外, 可 能 還 會 對 進 口 品 種 的 進 入 有 所 壓 制, 因 為 採 用 集 中 採 購 政 策 後, 將 遵 循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則, 優 先 採 購 國 產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省 級 集 中 招 標 背 後, 突 顯 政 府 對 醫 療 器 械 價 格 進 行 直 接 管 控 的 意 圖 除 了 招 標 部 門 之 外, 國 家 發 改 委 同 樣 在 醞 釀 掌 握 和 清 理 醫 療 器 械 銷 售 價 格, 早 在 2011 年, 相 關 部 門 就 曾 發 佈 植 介 入 類 醫 療 器 械 價 格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的 徵 求 意 見 稿, 但 由 於 業 界 反 應 強 烈 擱 置 2013 年 7 月, 國 家 發 改 委 價 格 司 在 研 討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與 醫 療 器 械 價 格 管 理 時, 再 度 提 出 要 重 點 加 強 對 醫 用 耗 材 價 格 的 監 管, 嚴 格 控 制 單 獨 收 費 品 種, 價 格 管 控 已 箭 在 弦 上 下 表 是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規 範 ( 試 行 ) 中 涉 及 產 90

92 品 的 參 考 目 錄, 見 表 2-3 表 2-3: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規 範 ( 試 行 ) 涉 及 產 品 參 考 目 錄 類 別 血 管 介 入 類 涉 及 : 冠 狀 動 脈 結 構 性 心 臟 病 先 天 性 心 臟 病 周 圍 血 管 等 非 血 管 介 入 類 涉 及 : 氣 管 消 化 道 ( 食 管 腸 道 膽 道 胰 腺 ) 膀 胱 直 腸 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品 目 導 管 導 絲 球 囊 支 架 及 輔 助 材 料 導 管 導 絲 球 囊 支 架 各 種 內 窺 鏡 涉 及 的 材 料 骨 科 植 入 人 工 關 節 ( 椎 體 椎 板 ), 固 定 板 ( 釘 針 涉 及 : 脊 柱 關 節 創 傷 等 架 棒 鉤 ), 人 工 骨 修 補 材 料 等 神 經 外 科 顱 內 植 入 物 填 充 物 等 電 生 理 類 標 測 導 管 消 融 導 管 等 起 搏 器 類 永 久 臨 時 起 搏 導 管 心 臟 複 律 除 顫 器 起 涉 及 : 心 臟 膀 胱 等 搏 導 線 等 體 外 迴 圈 及 血 液 淨 化 人 工 心 肺 輔 助 材 料 透 析 管 路 濾 器 分 離 器 附 件 等 眼 科 材 料 晶 體 眼 內 填 充 物 等 口 腔 科 印 膜 種 植 頜 面 創 傷 修 復 口 腔 充 填 根 管 治 療 粘 接 義 齒 正 畸 矯 治 等 材 料 其 他 人 工 瓣 膜 人 工 補 片 人 工 血 管 高 分 子 材 料 等 中 國 規 劃 財 務 司 官 方 網 站 91

93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3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銷 售 模 式 92

94 3.1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市 場 銷 售 模 式 概 況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長 期 以 來 醫 療 器 械 的 銷 售 管 道 主 要 由 醫 院 和 藥 店 組 成 最 近 幾 年 來, 醫 療 器 械 專 業 零 售 店 社 區 銷 售 會 議 行 銷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百 貨 等 也 有 零 星 的 銷 售 根 據 中 國 醫 藥 物 資 協 會 醫 療 器 械 分 會 發 佈 的 2013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發 展 狀 況 藍 皮 書 的 數 據 顯 示,2013 年, 醫 療 器 械 通 過 醫 院 銷 售 的 比 例 為 78.75%, 通 過 藥 店 銷 售 的 比 例 為 16.56%, 通 過 其 它 管 道 銷 售 的 比 例 為 4.69% 見 圖 3-1 圖 3-1: 2013 年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各 銷 售 模 式 的 佔 比 情 況 36 藥 店 通 路, 16.56% 其 他 通 路, 4.69% 醫 院 通 路, 78.75% 不 同 的 分 銷 管 道 有 不 同 的 特 點 和 優 勢, 醫 院 管 道 的 優 勢 是 由 於 國 內 醫 院 的 門 診 量 巨 大, 醫 療 器 械 的 出 貨 量 也 是 所 有 管 道 中 最 大 的, 因 此 在 醫 院 管 道 的 競 爭 也 是 最 激 烈 的, 進 入 門 檻 高 而 藥 店 管 道 的 優 勢 則 是 藥 店 屬 於 終 端 銷 售, 售 賣 的 均 是 成 熟 產 品, 自 然 流 通 好, 利 潤 率 可 以 最 大 化, 同 時 價 格 的 可 控 性 強 特 別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電 子 商 務 憑 著 較 為 領 先 的 商 業 模 式 而 增 長 迅 速 截 止 2013 年 10 月 底, 中 國 大 陸 取 得 互 聯 網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械 銷 售 許 可 的 企 業 共 177 家 2013 年 醫 療 器 械 通 過 電 商 管 道 銷 售 預 計 為 25 億 元 人 民 幣, 其 增 長 前 景 看 好 然 而 同 年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利 潤 率 約 為 22%, 傳 統 的 醫 療 器 械 零 售 企 業 的 利 潤 率 約 26%, 電 商 企 業 利 潤 率 僅 約 為 2-4%, 為 最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發 展 狀 況 藍 皮 書 93

95 低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模 式 擴 展 期 間, 各 項 推 廣 費 用 較 高 而 網 售 價 格 又 相 對 較 低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銷 售 分 析 正 如 上 述 數 據 顯 示,2013 年 有 近 八 成 的 醫 療 器 械 是 通 過 醫 院 進 行 銷 售 的, 而 過 去 幾 年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快 速 發 展, 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得 益 於 整 體 醫 用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的 擴 大 隨 著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人 們 收 入 提 升, 健 康 意 識 加 強, 加 上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越 趨 完 善, 帶 動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長, 而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長 也 隨 之 帶 動 著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發 展 壯 大, 無 論 是 設 備 器 械, 還 是 耗 材, 醫 院 每 年 的 需 求 量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上 漲 除 了 需 求 量 上 升 外,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升 級 換 代 需 求 也 在 同 步 上 升 人 們 越 來 越 注 重 健 康, 對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的 需 求 也 相 應 提 升, 願 意 為 高 品 質 的 醫 療 服 務 付 出 高 價 格 ; 而 醫 療 服 務 的 提 供 方 醫 院 也 願 意 學 習 更 多 高 端 新 技 術 購 買 更 先 進 的 儀 器 設 備 為 病 患 服 務, 從 而 加 強 求 診 者 對 醫 院 的 信 任 感 隨 著 醫 療 服 務 的 供 需 雙 方 對 高 品 質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的 提 升, 引 致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細 化 需 求 和 升 級 需 求 結 合 科 技 的 發 展, 以 及 越 來 越 多 品 牌 和 產 品 的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產 品 種 類 越 來 越 多, 更 新 頻 率 越 來 越 快 I. 醫 療 機 構 客 戶 的 需 求 現 狀 及 特 徵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及 新 醫 改 政 策 的 推 動, 醫 院 設 備 更 新 換 代 快,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仍 有 較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與 此 同 時 市 場 競 爭 也 在 加 劇, 越 來 越 多 廠 商 和 代 理 經 銷 商 爭 奪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就 目 前 的 需 求 現 狀 來 看, 醫 療 耗 材 基 於 使 用 量 大 及 使 用 週 期 短, 容 易 與 醫 院 達 成 長 期 穩 定 的 合 作 關 係, 大 部 分 的 代 理 經 銷 商 都 有 涉 及 醫 療 耗 材 經 營 業 務, 由 於 參 與 業 者 多, 因 此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其 中 供 應 過 剩 且 競 爭 激 烈 的 主 要 是 技 術 含 量 較 低 的 耗 材, 如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因 為 它 們 的 94

96 品 種 多, 廠 家 選 擇 亦 多 相 對 而 言, 醫 療 設 備 屬 於 耐 用 品, 更 新 速 度 趨 緩, 然 而 在 價 格 上 有 較 大 盈 利 空 間, 尤 其 是 大 型 醫 療 設 備, 屬 高 價 值 市 場 目 前 醫 用 的 大 型 影 像 類 診 斷 類 放 療 類 儀 器 上, 如 CT( 電 腦 斷 層 掃 瞄 ) MRI( 核 磁 共 振 造 影 ) PET( 正 子 斷 層 造 影 ) 等, 都 以 進 口 品 牌 為 主 醫 療 機 構 客 戶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需 求 關 注 主 要 圍 繞 : 產 品 品 質 技 術 含 量 品 牌 來 源 及 國 際 認 證 服 務 反 應 速 度 等 方 面, 價 格 敏 感 度 不 高 產 品 品 質 醫 療 器 械 的 品 質 關 係 到 人 們 的 生 命 安 全, 因 此, 醫 院 在 採 購 選 擇 上 會 特 別 謹 慎 尤 其 是 在 醫 療 事 故 頻 發 和 醫 患 關 係 越 發 緊 張 的 今 天, 醫 院 選 擇 產 品 的 要 求 和 標 準 比 過 往 更 嚴 格 產 品 品 質 是 醫 院 客 戶 在 選 擇 產 品 時 十 分 重 視 的 因 素, 品 質 好 的 產 品 在 安 全 性 上 更 有 保 障, 而 且 如 果 產 品 品 質 不 好, 維 修 頻 繁 的 話, 也 會 影 響 醫 療 業 務 的 正 常 運 作 若 是 產 品 品 質 存 在 問 題 的 話, 醫 院 輕 則 中 止 合 作, 重 則 牽 涉 到 法 律 糾 紛 值 得 慶 幸 的 是, 在 醫 院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選 購 標 準 更 為 嚴 格 和 提 升 的 同 時, 醫 院 是 願 意 為 好 產 品 付 出 更 高 溢 價 的, 價 格 敏 感 度 不 高 技 術 含 量 醫 院 客 戶 對 技 術 理 念 更 前 沿 高 端 的 高 精 尖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需 求 顯 然 更 大 大 醫 院 基 本 上 傾 向 採 購 進 口 品 牌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尤 其 是 對 於 高 價 值 的 大 型 設 備 產 品, 現 時 主 要 由 更 具 技 術 優 勢 的 國 外 品 牌 所 佔 據 即 使 這 些 國 外 品 牌 的 醫 療 器 械 價 格 更 高, 基 於 技 術 優 勢 的 考 量, 醫 院 客 戶 也 更 傾 向 於 採 購 產 品 技 術 含 量 更 高 的 進 口 品 牌 產 品 在 醫 院 方 看 來, 引 進 高 新 技 術 的 儀 器 設 備 一 方 面 是 有 助 於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的 品 質 和 精 準 度, 另 一 方 面 亦 有 助 於 提 升 醫 生 學 習 鑽 研 新 技 術 的 動 力, 從 而 在 硬 體 ( 醫 院 儀 器 設 備 ) 和 軟 件 ( 醫 生 對 最 新 技 術 的 掌 握 和 能 力 的 提 升 ) 兩 方 面 共 同 加 強 醫 院 的 綜 合 實 力, 加 強 求 診 者 對 醫 院 的 信 任 感 從 長 遠 來 看, 引 進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能 為 醫 院 創 造 出 更 大 的 未 來 發 展 價 值 95

97 品 牌 來 源 及 國 際 認 證 基 於 對 產 品 品 質 和 技 術 含 量 的 考 慮, 醫 院 客 戶 在 選 擇 產 品 時 也 會 將 品 牌 來 源 納 入 考 量 範 圍 基 於 長 久 以 來 形 成 的 品 牌 印 象, 醫 院 客 戶 普 遍 對 德 美 日 等 發 達 國 家 的 產 品 好 感 度 較 高, 更 有 信 心, 認 為 發 達 國 家 的 醫 療 技 術 先 進 且 質 量 監 管 嚴 格, 其 研 發 生 產 的 產 品 品 質 佳, 且 擁 有 較 大 的 技 術 優 勢 此 外, 如 果 產 品 有 歐 盟 CE 或 者 美 國 FDA 等 國 際 認 證, 也 會 提 升 醫 院 對 該 產 品 的 信 心, 增 加 產 品 的 吸 引 力 服 務 反 應 速 度 醫 院 客 戶 對 醫 療 器 械 供 應 商 的 服 務 要 求 較 高, 尤 其 在 反 應 速 度 上 一 定 要 迅 速 快 捷 例 如, 維 修 保 養 人 員 要 隨 時 待 命, 如 果 有 維 修 保 養 要 求 的 話, 要 快 速 到 位 ; 如 果 需 要 更 換 備 件 而 未 能 馬 上 修 理 完 畢 的 話, 要 有 備 用 機 補 上, 以 避 免 影 響 醫 院 的 醫 療 服 務 II. 醫 療 機 構 客 戶 的 採 購 合 作 模 式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的 採 購 和 合 作 方 式 對 於 既 沒 達 到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限 額, 又 不 屬 於 部 門 集 中 採 購 的 醫 療 器 械 項 目, 可 由 醫 院 自 行 組 織 採 購 ( 詳 情 請 參 考 第 2.4 章 ) 目 前 醫 院 最 通 用 的 採 購 方 式 是 通 過 招 標 直 接 購 置, 即 以 下 的 第 一 種 1) 直 接 購 置 : 對 於 小 型 設 備 ( 通 常 是 人 民 幣 10 萬 以 下 ) 或 小 批 量 耗 材 都 是 一 次 性 付 清 ; 大 中 型 設 備 先 支 付 10-30% 的 訂 金, 然 後 安 裝 調 試 後 分 期 付 款, 付 款 期 一 般 在 3 個 月 至 1 年 左 右 ; 對 於 長 期 購 買 的 醫 療 耗 材 則 採 用 月 度 結 算 或 季 度 結 算 的 方 式 2) 提 供 免 費 使 用 ( 使 用 期 限 不 定 ): 這 種 通 常 見 於 兩 種 情 形, 一 是 提 供 設 備 免 費 使 用, 然 後 要 指 定 購 買 廠 家 的 耗 材, 例 如 免 費 提 供 專 用 腕 帶 列 印 機 給 醫 院 使 用, 但 要 購 置 其 腕 帶 產 品 ; 二 是 廠 家 為 96

98 了 推 廣 業 務 而 主 動 提 供 給 醫 院 使 用, 例 如 免 費 提 供 自 動 煎 藥 機 給 醫 院 使 用 但 這 種 方 式 一 般 不 會 提 供 大 型 設 備 或 診 斷 治 療 類 設 備, 因 為 這 將 會 涉 及 到 如 有 醫 療 事 故 或 糾 紛 時 責 任 歸 屬 的 問 題 3) 提 供 免 費 使 用 ( 使 用 期 限 有 限 定 ): 通 常 見 於 一 次 性 耗 材 或 醫 療 軟 件 的 供 應 上, 提 供 有 限 期 的 產 品 試 用 服 務 4) 合 作 分 成 : 產 品 放 在 醫 院 使 用, 收 入 分 成 以 前 曾 有 此 情 況, 現 在 由 於 政 策 不 允 許, 很 少 醫 院 這 樣 做 5) 租 賃 融 資 方 式 : 行 內 有 專 門 的 醫 療 租 賃 業 者, 如 醫 院 資 金 不 足 時, 可 為 醫 院 進 行 融 資 租 賃 主 要 操 作 是 : 由 租 賃 公 司 對 醫 院 償 還 能 力 信 譽 等 做 考 察 論 證, 從 廠 家 購 買 設 備 後, 再 以 融 資 租 賃 形 式 租 賃 給 醫 院 使 用 醫 院 只 需 投 入 極 低 的 首 期, 就 可 提 前 獲 得 設 備 使 用 權 在 租 期 內 按 合 同 分 期 支 付 租 金, 租 期 結 束 後, 租 賃 公 司 以 名 義 殘 值 將 租 賃 物 所 有 權 轉 讓 給 醫 院 但 較 少 醫 院 採 用 這 種 方 式, 原 因 在 於 對 公 立 醫 院, 由 於 資 產 屬 於 國 有, 因 而 不 能 以 固 定 資 產 抵 押 等 方 式 進 行 融 資, 而 且 公 立 醫 院 容 易 獲 取 財 政 撥 款, 資 金 不 是 問 題 ; 而 對 於 民 營 醫 院, 如 果 存 在 資 金 不 足 需 要 融 資 的 話, 通 常 經 營 狀 況 又 不 太 理 想, 則 難 以 取 得 融 資 資 格 醫 療 器 械 的 採 購 流 程 和 審 批 流 程 醫 療 器 械 的 採 購 和 審 批 流 程 分 為 醫 院 內 流 程 和 醫 院 外 流 程 兩 部 分, 審 批 期 大 概 是 3 個 月 內 1) 醫 院 內 流 程 : 由 臨 床 科 室 進 行 申 報, 提 交 到 設 備 科, 然 後 由 設 備 科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至 少 要 有 三 家 供 應 商 進 行 篩 選, 然 後 再 提 請 院 領 導 審 批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若 醫 院 在 招 標 前 已 有 傾 向 性, 招 標 可 能 有 過 場 形 式 嫌 疑 對 於 醫 療 器 械 供 應 商 而 言, 對 於 所 有 涉 及 到 醫 院 內 採 購 過 程 的 各 個 科 室 的 關 係 都 需 要 打 點, 包 括 臨 床 科 室 設 備 科 以 及 院 領 導 而 且 業 務 關 係 需 要 平 時 就 建 立 好, 待 招 標 時 醫 院 會 主 動 聯 繫 平 時 關 係 密 切 的 供 應 商 此 外, 基 於 供 應 商 關 係 97

99 的 平 衡, 可 能 會 有 輪 流 中 標 的 情 況 出 現 2) 醫 院 外 流 程 : 如 果 是 採 購 大 型 設 備 ( 例 如 CT MRI PET 等 ) 的 話, 無 論 是 由 國 家 財 政 撥 款 還 是 醫 院 自 籌 資 金 購 買, 都 需 要 進 行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的 審 批, 就 是 通 常 所 說 的 配 置 證 的 審 批 對 於 一 二 級 醫 院, 無 論 是 政 府 採 購 還 是 醫 院 自 籌 資 金 採 購, 都 需 要 由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 而 三 級 醫 院 則 可 根 據 是 否 屬 於 政 府 採 購 還 是 醫 院 自 籌 資 金 採 購, 有 不 同 的 審 批 流 程 屬 於 政 府 採 購 的 話 : 需 要 經 過 兩 上 兩 下 的 審 批 流 程 一 上 首 先 由 醫 院 向 上 級 主 管 衛 生 部 門 申 報 採 購 預 算, 通 常 會 把 採 購 金 額 報 大, 避 免 預 算 不 足 ; 一 下 由 衛 生 部 門 審 批 採 購 預 算, 通 常 會 扣 減 10% 左 右 的 金 額 ; 兩 上 再 由 醫 院 向 衛 生 部 門 申 報 設 備 採 購 以 及 配 置 情 況 ; 兩 下 由 衛 生 部 門 審 批 確 認 針 對 採 購 預 算 的 審 批 部 分, 每 年 統 一 申 報 和 審 批 預 算 例 如 在 上 海, 每 年 6 月 醫 院 搜 集 各 科 室 的 採 購 預 算, 然 後 提 交 到 設 備 科, 整 理 完 畢 後 申 報 到 財 務 科, 再 由 醫 院 組 織 專 家 組 進 行 審 核 確 認, 最 後 由 院 長 報 批 給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通 常 在 年 底 12 月 前 整 理 好 本 醫 院 的 年 度 預 算, 然 後 提 交 給 市 政 府 市 衛 生 局 市 財 政 局 等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審 批 大 概 次 年 的 2 3 月 獲 取 政 府 批 復 然 後 就 到 具 體 的 設 備 採 購 審 批 部 分, 由 臨 床 科 室 進 行 申 報, 提 交 到 設 備 科, 然 後 由 設 備 科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至 少 要 有 三 家 供 應 商 進 行 篩 選, 然 後 經 由 專 家 組 審 批, 提 請 院 領 導 審 批, 再 經 過 衛 生 部 門 的 審 批 確 認 屬 於 三 級 醫 院 的 自 籌 資 金 採 購 的 話 : 主 要 由 醫 院 內 決 定 即 可 同 樣 走 醫 院 內 流 程, 由 臨 床 科 室 進 行 申 報, 提 交 到 設 備 科, 然 後 由 設 備 科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至 少 要 有 三 家 供 應 商 進 行 篩 選 然 後 經 由 財 務 科 審 批 專 家 組 審 批, 提 請 院 領 導 審 批 確 認 III. 採 購 後 的 跟 進 98

100 經 過 採 購 環 節 後,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臨 床 使 用 之 前, 還 需 注 意 以 下 幾 個 環 節 的 把 關 : 簽 訂 合 同 不 管 是 政 府 集 中 採 購, 還 是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在 法 定 的 採 購 結 果 公 示 期 結 束 後, 都 應 與 供 應 商 及 時 簽 訂 採 購 合 同, 合 同 的 內 容 除 了 投 標 書 中 明 確 的 內 容 外, 還 應 包 括 供 應 商 在 招 投 標 過 程 中 的 有 關 澄 清 內 容 和 調 整 內 容 同 時, 招 投 標 檔 及 有 關 附 件 是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組 成 部 分, 與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這 些 檔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投 標 檔 和 投 標 報 價 表 ; 供 貨 一 覽 表 ; 交 貨 一 覽 表 ; 技 術 規 格 回 應 表 ; 投 標 承 諾 ; 服 務 承 諾 ; 中 標 通 知 書 ; 供 購 雙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檔 等 報 關 商 檢 由 於 醫 院 沒 有 自 主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因 此, 醫 院 在 採 購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時, 需 要 選 擇 外 貿 公 司 作 為 進 口 委 託 代 理, 貨 物 到 達 中 國 海 關 後, 由 外 貿 公 司 負 責 代 理 報 關 工 作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法 的 規 定, 凡 採 購 列 入 商 檢 機 構 實 施 檢 驗 的 進 出 口 商 品 目 錄 中 的 醫 療 器 械 ( 如 MR CT 彩 超 等 ), 醫 院 或 外 貿 代 理 公 司 應 當 向 報 關 地 的 商 檢 機 構 報 檢, 海 關 憑 商 檢 機 構 簽 發 的 貨 物 通 關 證 明 驗 放 同 時, 應 當 在 商 檢 機 構 規 定 的 地 點 和 期 限 內, 接 受 商 檢 機 構 對 進 口 商 品 的 檢 驗 商 檢 機 構 檢 驗 完 畢 後 出 具 檢 驗 證 單 如 發 現 進 口 商 品 質 量 不 合 格 或 者 殘 損 短 缺, 需 要 由 商 檢 機 構 出 證 索 賠 的, 應 當 向 商 檢 機 構 申 請 檢 驗 出 證 安 裝 驗 收 醫 療 設 備 到 達 醫 院 後, 要 組 織 供 應 商 廠 方 技 術 人 員, 院 方 管 理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和 使 用 人 員 共 同 參 加 開 箱 驗 收, 現 場 點 驗 所 購 設 備 的 品 名 數 量 外 包 裝 和 設 備 外 觀 的 完 好 狀 況, 核 對 隨 機 證 明 文 件 ( 如 商 檢 報 告 等 ) 及 技 術 資 料, 一 切 無 誤 後 再 接 收 設 備 需 要 安 裝 的 設 備 應 由 院 方 技 術 人 員 配 合 廠 方 技 術 人 員 完 成, 安 裝 完 畢 後 應 作 技 術 性 能 測 試 及 驗 收, 99

101 納 入 計 量 器 具 管 理 的 強 檢 計 量 器 具 應 通 過 相 關 部 門 的 檢 測 並 獲 取 合 格 證 書 售 後 服 務 醫 療 機 構 如 與 廠 商 在 購 銷 合 同 上 說 明 或 特 別 約 定 的 維 修 保 養 期 限 的, 應 按 合 同 或 約 定 維 修 保 養 過 了 約 定 維 修 保 養 期 限, 醫 療 器 械 有 故 障, 應 先 考 慮 廠 家 或 特 約 維 修 單 位 維 修, 這 是 因 為 : 一 是 廠 家 或 特 約 維 修 單 位 熟 悉 醫 療 器 械 工 作 原 理 和 性 能, 能 夠 比 較 快 速 準 確 地 找 到 故 障 所 在 點 ; 二 是 配 件 正 宗, 維 修 後 使 用 應 可 靠 ; 三 是 廠 家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是 明 碼 標 價, 價 格 比 較 合 理 規 模 較 小 的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器 械 有 故 障, 自 身 無 維 修 科 室 和 維 修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找 廠 家 或 特 約 維 修 單 位 不 方 便 情 況 下, 應 依 託 規 模 較 大 的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器 械 維 修 管 理 科 室 ( 如 三 級 甲 等 醫 療 機 構 臨 床 醫 學 工 程 科 ) 説 明 維 修 100

102 3.1.2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銷 售 分 析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人 們 的 健 康 意 識 提 升, 醫 療 意 識 轉 變, 從 以 前 的 以 藥 治 病 到 現 在 的 少 用 藥, 多 用 康 復 治 療 產 品, 帶 動 了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長 家 用 醫 療 醫 療 器 械 目 前 主 要 是 通 過 藥 店 銷 售 的, 其 次 是 通 過 近 年 增 長 迅 速 的 醫 療 器 械 專 業 零 售 店 進 行 銷 售 I. 終 端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現 狀 及 特 徵 隨 著 現 代 人 越 來 越 重 視 健 康,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老 齡 化 程 度 加 劇, 近 年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不 斷 增 長, 並 步 入 高 速 增 長 階 段 市 場 容 量 的 擴 大 也 伴 隨 著 競 爭 的 加 劇, 越 來 越 多 資 金 進 入 或 計 劃 進 入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競 爭 趨 激 烈 整 體 市 場 在 增 長 的 同 時, 也 表 現 出 不 同 地 區 的 消 費 偏 好 通 常 來 說, 通 常 經 濟 越 發 達 的 地 區, 城 市 對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需 求 和 認 知 會 越 高, 對 產 品 的 品 質 檔 次 要 求 也 越 高, 相 應 的 消 費 力 也 會 越 高 隨 著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以 及 市 場 教 育 的 逐 步 成 熟, 人 們 對 產 品 的 認 知 提 升, 開 始 懂 得 比 較, 亦 捨 得 花 錢 選 擇 品 質 更 有 保 證 的 產 品 總 體 而 言, 消 費 者 對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需 求 關 注 主 要 圍 繞 : 產 品 品 質 品 牌 口 碑 功 能 價 格 等 方 面 產 品 品 質 對 於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消 費 者 第 一 關 注 的 是 產 品 安 全 性 方 面 的 考 慮, 在 使 用 上 是 否 有 潛 在 危 險 等 而 消 費 者 對 安 全 性 的 判 斷 目 前 更 多 是 依 賴 對 購 買 管 道 或 推 薦 人 的 信 任, 傾 向 相 信 藥 店 及 醫 療 器 械 專 賣 店 所 售 賣 的 產 品 是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的, 也 傾 向 相 信 親 戚 朋 友 和 專 業 人 士 ( 如 醫 生 ) 等 的 推 介 在 實 際 選 擇 時, 消 費 者 更 多 是 眼 看 耳 聽, 親 眼 比 較 產 品 差 異, 101

103 並 聽 取 售 貨 員 的 意 見 在 有 比 較 的 情 況 下, 他 們 是 願 意 花 更 多 的 錢 買 品 質 更 有 保 證 的 產 品 的 例 如, 以 製 氧 機 為 例, 一 台 內 部 是 用 膠 管 連 接, 用 舊 後 容 易 老 化 斷 裂 漏 氣, 另 一 台 內 部 是 用 金 屬 焊 接 全 密 封, 耐 用 度 更 高 只 要 親 眼 比 較 過, 消 費 者 都 願 意 選 擇 品 質 更 有 保 證 的 產 品 產 品 品 質 相 當 重 要, 尤 其 是 耐 用 度 較 高 的 產 品 品 牌 口 碑 大 陸 目 前 有 些 品 類 已 經 呈 現 品 牌 高 度 集 中 的 情 況, 如 電 子 血 壓 計 領 域, 歐 姆 龍 電 子 血 壓 計 已 經 佔 據 大 陸 65%-70% 的 市 場 空 間 血 糖 儀 領 域 也 是 品 牌 高 度 集 中, 強 生 羅 氏 等 外 資 產 品 在 醫 院 市 場 的 血 糖 儀 及 試 紙 佔 有 率 約 為 70%-80%, 在 OTC 市 場 的 佔 有 率 在 40%-60% 之 間 對 於 這 些 品 牌 高 度 集 中 的 品 類, 消 費 者 在 選 擇 時 通 常 更 傾 向 選 擇 知 名 品 牌 的 產 品 當 然, 市 面 上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品 類 繁 多, 還 存 在 相 當 多 的 品 類 範 圍 是 未 呈 現 品 牌 高 度 集 中 的 情 況 的 對 於 業 者 來 說, 如 何 打 造 好 品 牌 形 象, 贏 取 消 費 者 信 任 成 為 行 銷 的 關 鍵 II. 零 售 終 端 的 合 作 模 式 藥 店 醫 療 器 械 專 業 零 售 店 是 主 要 的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零 售 終 端 通 路 如 果 產 品 要 透 過 這 些 零 售 終 端 銷 售, 就 必 須 繳 付 條 碼 費 專 櫃 費 陳 列 費 等 多 項 費 用, 費 用 不 菲, 一 個 專 櫃 的 陳 列 費 用 約 為 數 萬 元 人 民 幣 一 年 除 了 這 些 費 用 外, 零 售 終 端 還 會 對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進 行 扣 點 提 成, 扣 點 率 15% - 30%, 視 品 牌 強 勢 的 進 場 合 同 談 判, 如 果 是 小 品 牌 還 會 有 保 底 限 制, 即 扣 點 未 達 保 底 金 額 的 最 低 收 費 而 且 零 售 終 端 還 會 對 引 進 品 種 進 行 限 制, 每 個 種 類 下 只 能 容 納 大 約 十 幾 個 品 牌, 如 果 某 種 類 的 貨 品 競 爭 激 烈, 就 會 上 調 扣 點, 選 擇 利 潤 空 間 更 大 的 品 牌 上 架 而 對 一 些 產 品 發 展 相 對 成 熟 的 品 類, 會 列 為 限 制 引 進 品 類, 除 非 有 產 品 願 意 退 出, 才 會 開 放 引 進 另 一 產 品 同 時, 零 售 終 端 還 涉 及 賬 期 ( 付 款 結 算 週 期 ) 問 題, 短 的 30 天 回 款, 但 大 部 102

104 分 是 天 才 回 款 目 前 連 鎖 藥 店 是 最 主 要 的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零 售 終 端 通 路, 雖 然 連 鎖 藥 店 進 入 門 檻 不 低, 且 條 件 多 多, 但 仍 然 有 眾 多 代 理 經 營 商 趨 之 若 鶩 一 方 面 是 其 出 貨 量 大, 以 廣 州 為 例, 健 民 醫 藥 連 鎖 是 最 為 知 名 的 連 鎖 藥 店, 單 店 每 年 營 業 額 可 達 數 千 萬 人 民 幣 ; 另 一 方 面 是 出 於 品 牌 宣 傳 導 向 作 用, 因 為 中 小 型 的 醫 療 器 械 專 業 零 售 店 也 會 參 考 大 型 連 鎖 藥 店 的 品 牌 選 擇, 如 果 能 進 入 大 型 連 鎖 藥 店 的 話, 對 品 牌 向 其 他 分 銷 通 路 鋪 貨 有 很 大 幫 助 103

105 3.1.3 網 絡 管 道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銷 售 分 析 為 了 全 面 貫 徹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加 快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 國 辦 號 ), 規 範 互 聯 網 藥 品 購 銷 行 為,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藥 品 管 理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藥 品 管 理 法 實 施 條 例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規,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製 定 了 互 聯 網 藥 品 交 易 服 務 審 批 暫 行 規 定, 切 實 加 強 對 互 聯 網 藥 品 購 銷 行 為 的 監 督 管 理 規 定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同 年, 國 家 發 放 了 第 一 批 互 聯 網 藥 品 交 易 服 務 資 格 證 書, 揭 開 了 中 國 以 網 絡 銷 售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序 章 現 有 中 國 醫 藥 電 商 模 式 包 括 B2B 模 式 B2C 模 式 O2O 模 式 37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擁 有 互 聯 網 交 易 資 質 的 醫 藥 流 通 企 業 合 計 為 425 家, 其 中,B2B 為 90 家,B2C 為 319 家,O2O 為 16 家 主 要 的 交 易 模 式 為 B2B B2C 形 式, 其 中 B2B 佔 銷 售 額 比 重 為 90% 在 2015 年 上 半 年 藥 品 流 通 行 業 運 行 分 析 及 發 展 趨 勢 預 測 中, 數 據 顯 示 醫 藥 電 商 營 業 收 入 增 速 基 本 都 超 過 50%, 首 次 超 過 傳 統 流 通 管 道 的 增 速 表 3-2: 電 子 商 務 類 型 概 覽 類 型 平 台 屬 性 盈 利 模 式 代 表 網 站 或 企 業 B2C 自 營 式 B2C 企 業 自 營 多 品 種 醫 藥,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醫 藥 電 商 服 務 銷 售 價 差, 從 商 家 抽 成, 廣 告 平 台 式 B2C 協 力 廠 商 B2C 平 台 為 買 賣 雙 方 從 商 家 抽 成, 廣 告 提 供 醫 藥 交 易 服 務 B2B 政 府 主 導 下 的 B2B 非 牟 利 性 的 藥 品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非 牟 利 藥 品 集 中 採 購 平 台 平 台 藥 企 B2B 生 產 商 批 發 商 醫 療 機 構 之 交 易 佣 金 廣 告 間 的 交 易 服 務 平 台 費 物 流 配 送 O2O / 線 上 下 單 線 下 取 藥, 銷 售 價 差 從 商 家 抽 成, 為 線 下 導 流 健 一 網 七 樂 康 好 藥 師 網 天 貓 醫 藥 館 一 號 藥 店 各 地 政 府 醫 藥 招 標 採 購 平 台 珍 誠 在 線 阿 裡 健 康 金 像 網 叮 噹 快 藥 近 年 新 興 的 電 子 商 務 模 式 發 展 迅 速, 這 得 益 於 網 購 市 場 的 快 速 擴 張 近 年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網 絡 銷 售 上 升 很 快, 以 B2C 平 台 為 例,2012 年 37 醫 藥 電 商 發 展 模 式 分 析 之 醫 藥 O2O, 104

106 京 東 商 城 的 電 子 血 壓 計 銷 售 額 達 到 1.46 億 元 人 民 幣 網 絡 銷 售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介 紹 可 以 相 當 詳 盡, 且 成 本 遠 比 實 體 店 低, 擁 有 價 格 優 勢, 預 測 未 來 發 展 空 間 相 當 大 但 需 留 意 的 是, 網 絡 銷 售 上 升 的 同 時, 可 能 會 對 實 體 通 路 造 成 衝 擊 很 多 顧 客 到 實 體 店 看 了 試 了, 而 最 後 則 決 定 在 網 絡 購 買 為 避 免 網 絡 銷 售 衝 擊 實 體 通 路, 業 內 人 士 建 議 廠 家 採 取 型 號 控 制 策 略, 也 就 是 說 把 不 同 型 號 的 產 品 分 銷 到 不 同 的 通 路, 分 別 形 成 : 專 供 實 體 零 售 終 端 的 型 號 系 列 專 供 網 絡 銷 售 的 型 號 系 列 專 供 批 發 流 通 的 型 號 系 列 等 同 時,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由 於 批 發 流 通 是 現 金 採 購, 較 難 控 制 壓 貨 串 貨 問 題, 因 此 不 建 議 將 新 型 號 放 入 此 系 列, 通 常 是 放 即 將 淘 汰 的 型 號 或 舊 款 產 品 這 樣 就 能 有 效 避 免 網 絡 銷 售 對 實 體 通 路 的 衝 擊, 也 避 免 串 貨 問 題 對 新 產 品 價 格 的 衝 擊 各 個 分 銷 通 路 控 制 得 當 的 話, 多 種 管 道 可 共 同 發 展 105

107 3.2 與 代 理 商 的 合 作 模 式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與 其 他 產 業 一 樣, 往 往 遵 循 廠 商 代 理 經 銷 商 用 戶 這 種 傳 統 的 行 銷 通 路 模 式, 中 間 可 能 還 經 過 了 多 個 經 銷 商 環 節, 由 一 級 代 理 經 銷 商 再 分 銷 給 下 級 分 銷 商, 最 後 進 入 最 終 用 戶 手 中 較 為 特 別 的 是, 對 於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通 路 會 更 趨 扁 平 化 無 論 是 一 級 代 理 商 還 是 二 級 分 銷 商, 都 積 極 開 拓 和 發 展 自 己 的 終 端 客 戶 網 絡, 更 直 接 主 動 地 與 醫 療 機 構 客 戶 接 觸, 建 立 合 作, 以 加 強 對 區 域 的 滲 透 和 對 最 終 用 戶 的 掌 握 選 擇 好 的 代 理 經 銷 商, 以 獲 取 足 夠 的 銷 售 支 持 和 人 脈 關 係, 能 有 效 幫 助 品 牌 和 產 品 快 速 進 入 市 場 I. 代 理 商 接 觸 新 產 品 的 途 徑 行 業 展 會 是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最 主 要 的 瞭 解 新 產 品 資 訊 的 管 道, 其 中 提 及 率 最 高 的 最 為 知 名 是 的 中 國 國 際 醫 療 器 械 博 覽 會 (CMEF), 每 年 春 秋 兩 屆, 是 國 內 參 與 廠 商 代 理 經 銷 商 最 多 的 醫 療 器 械 採 購 貿 易 平 台, 不 少 代 理 經 銷 商 都 是 通 過 CMEF 瞭 解 和 接 觸 新 的 產 品, 同 時 瞭 解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走 向 越 來 越 多 代 理 商 也 開 始 走 出 國 門, 前 往 境 外 觀 展, 如 德 國 醫 療 器 械 展 香 港 國 際 醫 療 器 材 及 用 品 展 等, 以 期 進 行 國 外 產 品 的 發 掘 和 引 進 此 外, 還 有 廠 商 主 動 聯 繫 上 門 推 介 產 品 以 及 代 理 商 通 過 網 絡 搜 尋 產 品 等 方 式 II. 代 理 商 對 產 品 及 廠 商 的 挑 選 代 理 商 選 擇 產 品 時, 通 常 會 有 以 下 標 準 : 第 一, 產 品 要 適 合 大 陸 市 場, 適 合 用 戶 的 需 求 代 理 商 在 選 擇 產 品 時, 基 本 上 是 以 用 戶 需 求 為 導 向, 通 常 會 收 集 臨 床 科 室 醫 生 對 產 品 的 反 饋 或 期 望, 再 去 尋 找 符 合 要 求 的 產 品 ; 甚 至 會 通 過 新 產 品 展 示 進 一 步 瞭 解 醫 生 的 意 見, 再 決 定 該 產 品 是 否 適 合 引 入 ; 第 二, 產 品 要 具 有 競 爭 力, 除 了 功 能 完 備 品 質 佳 外, 更 要 有 一 定 的 技 術 含 量 有 所 創 新 現 時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品 類 繁 多, 競 爭 激 烈, 只 有 具 創 造 力 並 有 持 續 更 新 換 代 能 力 的 產 品 才 有 更 廣 闊 的 市 場 106

108 前 景 ; 第 三, 產 品 要 有 一 定 的 利 潤 空 間 有 足 夠 利 潤 的 產 品, 對 代 理 商 而 言 有 更 高 的 市 場 價 值, 代 理 商 自 然 更 願 意 為 廠 商 拓 寬 銷 售 通 路, 達 到 雙 方 共 贏 選 擇 供 應 商 時, 代 理 商 會 最 看 重 供 應 商 的 信 譽 和 實 力, 希 望 其 能 遵 守 承 諾, 對 已 商 談 好 的 合 作 細 節 不 能 朝 令 夕 改, 特 別 是 在 代 理 權 授 予 把 控 上, 如 果 廠 商 把 控 不 好, 就 會 發 生 多 個 代 理 商 競 價 串 貨 的 問 題 ; 其 次, 代 理 商 希 望 供 應 商 能 有 合 作 精 神, 由 雙 方 共 同 投 入 共 同 合 作, 宣 傳 產 品, 推 動 市 場 特 別 是 對 於 新 進 入 市 場 的 產 品, 由 於 證 照 辦 理 耗 時 較 長, 市 場 培 育 期 也 較 長, 在 開 頭 幾 年 代 理 商 和 廠 商 都 會 承 擔 很 大 的 壓 力, 如 果 廠 商 對 代 理 商 的 出 貨 量 要 求 太 苛 刻, 又 不 提 供 市 場 開 拓 的 相 應 資 源, 與 代 理 商 以 買 賣 關 係 相 處 的 話, 代 理 商 只 能 壓 低 價 格 銷 售 產 品, 更 不 利 於 市 場 的 開 拓 發 展 ; 最 後, 代 理 商 要 求 供 應 商 供 貨 穩 定, 有 較 快 的 送 貨 補 貨 補 件 速 度, 因 為 服 務 反 應 速 度 是 客 戶 衡 量 供 應 商 服 務 水 準 的 標 準 之 一, 如 果 不 能 及 時 送 貨 補 件 維 修 的 話, 會 影 響 客 戶 政 策 醫 療 業 務 的 開 展 III. 代 理 商 與 廠 商 的 合 作 模 式 對 於 與 廠 商 的 合 作, 現 行 較 為 普 遍 的 合 作 模 式 是 : 以 區 域 代 理 的 形 式 簽 訂 合 約, 合 約 簽 訂 年 限 以 雙 方 協 商 而 定 對 於 新 進 入 市 場 的 產 品, 由 於 辦 理 證 照 耗 時 較 久, 市 場 培 育 期 較 長, 廠 商 和 代 理 商 通 常 會 簽 訂 五 到 十 年 的 合 約, 以 保 證 雙 方 的 長 期 合 作 和 利 益 廠 商 會 對 代 理 商 有 最 低 出 貨 量 的 限 制, 通 常 依 據 市 場 上 同 類 產 品 銷 售 情 況 作 出 要 求 如 代 理 商 銷 售 情 況 不 理 想, 未 能 達 到 最 低 出 貨 量 要 求 的 話, 廠 商 有 權 拿 回 代 理 權 ; 如 代 理 商 超 額 完 成 任 務, 廠 商 會 給 予 返 點 獎 勵 對 於 醫 療 耗 材 這 類 持 續 消 費 的 產 品 來 說, 可 能 會 有 季 度 銷 售 額 限 定 ; 但 對 於 醫 療 設 備 的 話, 由 於 這 類 相 對 耐 用 的 產 品 銷 售 情 況 無 法 均 勻 分 佈, 尤 其 是 醫 院 客 戶 通 常 以 財 政 年 度 作 採 購 計 劃, 因 此 通 常 以 年 度 銷 售 額 為 限 定 標 準 對 於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付 款 結 算 方 式 以 現 款 和 批 結 居 多 現 款 現 107

109 貨 是 指 由 廠 商 定 出 貨 價, 代 理 經 銷 商 現 金 採 購 ; 批 結 是 指 代 理 商 按 批 次 進 貨, 每 批 次 所 進 貨 物 銷 完 了 再 結 算 付 款 基 於 醫 療 器 械 的 主 要 客 戶 是 醫 療 機 構, 代 理 商 通 常 是 與 醫 院 簽 訂 購 買 合 同 後 才 會 採 購, 所 以 即 使 是 現 金 採 購, 對 代 理 商 的 風 險 也 不 大 對 於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付 款 結 算 方 式 主 要 有 兩 種, 一 是 現 金 採 購, 現 款 現 貨 ; 二 是 共 同 投 入, 賬 期 結 算, 通 常 依 據 該 代 理 商 的 分 銷 通 路 覆 蓋 能 力, 預 鋪 1.5 倍 月 銷 售 量 的 貨,1-3 個 月 左 右 結 算 一 次 因 為 零 售 終 端 通 常 是 第 一 批 貨 作 上 架 陳 列, 第 二 批 貨 售 賣 後 才 跟 代 理 商 結 算, 如 果 鋪 貨 範 圍 廣, 要 代 理 商 承 擔 全 部 壓 貨 的 費 用 也 不 現 實 對 於 市 場 售 價, 代 理 商 會 依 據 同 類 競 爭 情 況 和 利 潤 空 間 制 定 產 品 售 價, 廠 商 則 擔 當 全 國 售 價 協 調 的 角 色, 控 制 各 地 產 品 售 價 不 能 偏 差 太 遠 不 同 產 品 類 別 或 不 同 經 銷 商 類 型 與 廠 商 的 合 作 模 式 大 部 分 都 是 趨 同 的 而 具 體 的 細 節, 如 合 約 年 限 返 點 或 扣 罰 的 幅 度 付 款 週 期 等, 均 由 雙 方 協 商 而 定, 無 統 一 定 式 下 表 簡 要 描 述 了 目 前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通 用 的 代 理 商 與 廠 商 的 合 作 模 式 表 3-3: 代 理 商 與 廠 商 的 合 作 模 式 簽 約 方 式 以 區 域 代 理 形 式 簽 訂 合 約, 合 約 年 限 雙 方 協 商 而 定 對 於 新 進 入 市 場 的 產 品, 通 常 會 簽 訂 5 至 10 年 的 合 約 獎 懲 方 式 對 於 醫 療 耗 材 這 類 持 續 消 費 產 品, 有 季 度 銷 售 額 限 定 ; 對 醫 療 設 備, 通 常 以 年 度 銷 售 額 為 限 定 如 代 理 商 超 額 完 成 任 務, 廠 商 給 予 返 點 獎 勵 ; 如 未 能 完 成 任 務, 廠 商 有 權 拿 回 代 理 權 結 算 方 式 付 款 結 算 方 式 通 常 有 : 現 款 現 貨 批 結 賬 期 結 算 現 款 現 貨 是 指 由 廠 商 定 出 貨 價, 代 理 經 銷 商 現 金 採 購 ; 批 結 是 指 代 理 商 按 批 次 進 貨, 每 批 次 貨 品 銷 完 了 再 結 算 付 款 ; 賬 期 結 算 是 指, 依 據 該 代 理 商 的 分 銷 通 路 覆 蓋 能 力, 預 鋪 1.5 倍 月 銷 售 量 的 貨,1-3 個 月 左 右 結 算 一 次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付 款 結 算 方 式 以 現 款 現 貨 和 批 結 居 多 ; 家 108

110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付 款 結 算 方 式 以 現 款 現 貨 和 賬 期 結 算 居 多 IV. 代 理 商 與 廠 商 的 分 工 關 於 分 工 合 作, 代 理 商 主 要 負 責 市 場 運 營 銷 售 和 售 後 服 務 等 工 作 ; 廠 商 則 主 要 負 責 辦 理 產 品 在 大 陸 銷 售 所 需 的 證 照 通 關 手 續 送 貨 補 貨 等 工 作 由 於 在 大 陸 經 營 和 銷 售 醫 療 器 材 需 要 辦 理 專 門 證 照, 如 進 口 產 品 註 冊 證 等 建 議 廠 商 自 行 辦 理, 也 可 委 託 專 門 的 證 照 代 辦 服 務 機 構 代 為 辦 理 如 果 供 應 廠 商 想 委 託 代 理 商 辦 理 相 關 證 照, 代 理 商 有 相 應 資 質 的 話 也 是 可 以 的, 費 時 較 長 (2 年 左 右 ), 為 避 免 代 辦 相 關 手 續 後 廠 商 將 代 理 權 轉 移, 代 理 商 一 般 會 將 品 牌 和 產 品 與 其 自 身 捆 綁, 以 確 保 該 產 品 在 大 陸 的 銷 售 只 能 通 過 該 代 理 商 管 道 因 此 不 建 議 由 代 理 商 代 辦, 以 免 除 後 續 經 營 過 程 中 可 能 面 臨 的 風 險 品 牌 和 產 品 的 宣 傳 推 廣 由 雙 方 洽 談 而 定, 通 常 來 說, 市 場 宣 傳 推 廣 會 由 代 理 商 實 際 執 行, 廠 商 給 予 配 合 和 支 持 廠 商 的 支 持 一 般 體 現 在 兩 方 面 : 資 金 支 持 和 技 術 支 持 資 金 支 援 是 指 代 理 商 為 宣 傳 產 品 舉 行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 如 邀 請 中 外 學 術 權 威 醫 生 進 行 學 術 互 訪 或 參 加 學 術 交 流 會 等 ) 或 在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場 合 布 展 時, 廠 商 為 代 理 商 提 供 資 金 或 產 品 樣 品, 協 助 代 理 商 進 行 相 關 活 動 另 一 方 面, 當 代 理 商 引 入 廠 商 的 新 產 品 時, 對 產 品 的 性 能 和 操 作 往 往 並 不 瞭 解, 這 就 需 要 廠 商 給 代 理 商 做 細 緻 的 產 品 培 訓,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產 品 售 後 維 修 保 養 主 要 由 代 理 商 負 責, 這 部 分 工 作 需 要 廠 家 的 前 期 配 合, 對 代 理 商 的 工 程 師 進 行 必 要 的 培 訓 此 外, 代 理 商 直 接 和 終 端 客 戶 接 觸, 對 臨 床 醫 生 對 產 品 的 反 饋 掌 握 及 時, 因 此, 在 產 品 更 新 換 代 的 研 發 過 程 中, 建 議 廠 商 也 多 與 代 理 商 溝 通, 參 考 代 理 商 反 饋 的 終 端 客 戶 意 見 和 建 議 109

111 3.3 開 設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進 駐 方 式 外 資 代 表 處 外 資 或 外 商 代 表 處 全 稱 是 外 國 企 業 在 華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代 表 處 通 常 起 到 的 作 用 是 代 表 母 公 司 在 某 地 進 行 相 關 的 業 務 聯 絡, 來 賓 接 待, 加 強 母 公 司 和 當 地 企 業 政 府 的 關 係 合 作, 代 表 母 公 司 處 理 在 當 地 的 一 些 事 宜 外 資 或 外 商 代 表 處 並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法 人 機 構, 所 以 其 不 可 以 進 行 直 接 的 盈 利 性 質 的 商 業 活 動 目 前 在 上 海, 北 京, 廣 州 等 三 地 是 外 資 代 表 處 成 立 比 較 多 的 地 方 I. 設 立 外 資 代 表 處 的 作 用 1) 外 商 產 品 之 中 國 地 區 代 理 商, 可 配 合 保 稅 倉 庫 或 進 出 口 公 司 操 作 2) 精 密 儀 器 設 備 製 造 商 之 大 陸 售 後 服 務 3) 意 圖 進 軍 大 陸 市 場 之 台 灣 貿 易 進 出 口 商, 配 合 大 陸 外 貿 進 出 口 公 司 ( 類 似 台 灣 報 關 行 ), 就 可 以 完 成 進 出 口 動 作, 基 本 上 設 立 辦 事 處, 就 已 具 備 類 似 貿 易 公 司 的 功 能 了 4) 智 慧 財 產 權 型 企 業, 可 在 中 國 代 表 其 母 公 司 授 權 其 產 權 之 使 用, 並 有 監 督 盜 版 侵 權 之 舉 發 功 能 II. 設 立 外 資 代 表 處 條 件 在 申 請 設 立 外 資 代 表 處 過 程 中, 中 國 政 府 審 批 機 關 對 外 國 企 業 辦 事 處 設 立 之 審 核 是 比 較 嚴 格 的 主 要 從 設 立 主 體 資 格 設 立 地 點 首 席 代 表 或 代 表 之 任 職 資 格 及 資 信 狀 況 等 幾 個 方 面 上 加 以 審 查 和 限 制 1) 從 設 立 辦 事 處 的 主 體 資 格 而 言, 凡 外 國 的 貿 易 商 製 造 廠 商 貨 運 代 理 商 承 包 商 諮 詢 公 司 廣 告 公 司 投 資 公 司 租 賃 公 司 和 其 它 經 濟 貿 易 組 織, 均 可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但 是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和 國 際 組 織 在 華 設 立 辦 事 機 構 則 適 用 於 政 府 間 的 相 關 協 議, 外 籍 人 員 也 不 得 110

112 以 個 人 名 義 在 華 設 立 辦 事 機 構 2) 從 設 立 辦 事 處 的 資 格 條 件 上 講, 設 立 辦 事 處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外 國 企 業 應 依 法 成 立 1 年 以 上, 台 灣 企 業 在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依 法 應 成 立 5 年 以 上 ; 除 台 灣 企 業 在 華 設 立 辦 事 處 應 由 中 央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合 作 部 審 批, 其 餘 的, 均 由 省 級 外 經 貿 委 負 責 審 批 同 時, 報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合 作 部 備 案 3) 設 立 辦 事 處 時 外 國 企 業 需 具 備 與 中 國 企 業 往 來 證 明, 例 如 : 貿 易 合 約 4)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外 資 代 表 處 必 須 設 立 在 涉 外 寫 字 樓 內 III. 設 立 外 資 代 表 處 需 要 的 材 料 1) 填 寫 外 國 企 業 代 表 機 構 設 立 申 請 書 ( 兩 份 )( 可 以 從 參 考 資 料 外 資 代 表 機 構 設 立 申 請 書 ( 官 方 表 格 ) ) 檔 中 下 載 2) 場 地 租 賃 合 同 ( 必 須 在 租 賃 管 理 所 登 記 備 案 ) 3) 境 外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商 業 登 記 證 ( 開 業 證 明 ) 股 東 成 員 名 單 董 事 出 任 書 ( 需 經 中 國 駐 當 地 大 使 館 認 證 ) 4) 銀 行 資 信 用 證 明 ( 內 容 包 括 開 戶 日 期 帳 號 幣 種 存 款 數 額 信 用 評 價 等 ) ( 中 英 文 ) 5) 提 交 與 國 內 業 務 往 來 的 資 料 影 本 ( 如 : 業 務 合 同 協 議 書 訂 單 提 單 等 ) 6) 授 權 駐 辦 事 處 首 席 代 表 之 授 權 書 7) 首 席 代 表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四 張 照 片 工 作 簡 歷 8) 上 一 年 度 完 稅 證 明 IV. 外 資 代 表 處 註 銷 事 項 111

113 代 表 處 登 記 登 出 所 需 提 交 的 資 料 證 件 : 1) 註 銷 證 專 人 證 圖 章 2) 首 席 專 人 簽 訂 的 本 國 ( 地 域 ) 公 司 常 駐 專 人 組 織 登 記 登 出 請 求 書 ( 本 企 業 能 夠 需 要 ) 3) 本 國 地 域 公 司 有 權 批 閱 人 簽 訂 的 請 求 書 4) 本 國 ( 地 域 ) 公 司 出 示 的 債 權 和 其 餘 相 關 事 情 清 算 結 束 的 證 實 資 料 5) 陪 審 計 單 位 贊 成 登 記 的 資 料 6) 偏 關 稅 務 單 位 出 示 的 完 稅 證 實 和 銀 號 帳 戶 登 記 證 實 標 準 請 求 : 1) 本 請 求 書 應 由 本 國 ( 地 域 )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者 其 餘 有 權 批 閱 人 簽 訂, 用 彩 色 或 者 藍 彩 色 自 來 水 筆 批 閱 筆 填 寫, 筆 跡 應 分 明 2) 之 上 資 料 除 表 明 影 本 外, 應 提 交 複 製 件 3) 之 上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若 用 外 檔 寫, 需 提 交 集 蓋 譯 者 部 門 圖 章 的 呼 應 中 文 譯 本 4) 第 3 項 應 提 交 審 計 資 料 複 製 件 或 者 無 效 影 本 行 政 審 計 被 取 締 的 須 知 毋 需 提 交 擇 對 尚 未 準 備 好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和 精 力 的 公 司 而 言, 代 表 處 是 不 錯 的 選 合 資 公 司 合 資 企 業 一 般 指 中 外 合 資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是 由 中 國 投 資 者 和 外 國 112

114 投 資 者 共 同 出 資 共 同 經 營 共 負 盈 虧 共 擔 風 險 的 企 業 外 國 投 資 者 可 以 是 企 業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個 人 中 國 合 營 者 目 前 只 限 於 企 業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不 包 括 個 人 和 個 體 企 業 經 審 查 機 關 批 准, 合 營 企 業 是 中 國 法 人, 受 中 國 法 律 的 管 轄 和 保 護 它 的 組 織 形 式 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目 前 合 營 企 業 還 不 能 發 行 股 票, 而 採 用 股 權 形 式, 按 合 營 各 方 的 投 資 比 例 分 擔 盈 虧 I. 運 作 程 式 中 方 企 業 向 本 司 諮 詢, 索 取 手 冊, 瞭 解 動 作 過 程 對 於 尚 未 編 制 項 目 建 議 書 的 企 業, 本 司 可 以 提 供 初 步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策 劃 書 中 方 企 業 將 需 要 提 供 下 列 書 面 資 料 1) 當 地 優 惠 政 策 ; 2) 企 業 營 業 執 照 法 人 代 碼 證 稅 務 登 記 證 經 營 許 可 證 ; 3) 資 產 負 債 表 利 潤 及 利 潤 分 配 表 ; 4) 合 作 項 目 建 議 書 項 目 建 議 書 應 對 當 地 資 源 投 資 環 境 土 地 使 用 狀 況 企 業 歷 史 及 現 狀, 針 對 合 資 專 案 擁 有 的 技 術 產 品 市 場 等 優 勢, 對 項 目 的 初 步 可 行 性 方 案 等 做 出 詳 細 的 陳 述 ; 5) 詳 細 聯 繫 方 式 收 到 項 目 建 議 書 後, 單 位 會 在 3-10 個 工 作 日 內 進 行 核 選, 發 送 商 務 信 函 邀 請 中 方 企 業 赴 本 司 或 投 資 商 駐 華 機 構 考 察 並 面 洽 合 作 範 圍 內 容, 簽 署 備 忘 錄 對 項 目 進 行 實 質 論 證 後, 確 認 中 方 企 業 具 備 合 資 條 件, 赴 中 方 企 業 實 地 考 察 綜 合 評 定 考 察 結 果, 與 中 方 企 業 一 道 編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辦 理 立 項 及 中 外 雙 方 合 資 簽 訂 及 相 關 法 律 手 續,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II. 納 稅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 第 三 條 居 民 企 業 應 當 就 其 來 源 於 中 國 境 內 境 外 的 所 得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113

115 非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的, 應 當 就 其 所 設 機 構 場 所 取 得 的 來 源 於 中 國 境 內 的 所 得, 以 及 發 生 在 中 國 境 外 但 與 其 所 設 機 構 場 所 有 實 際 聯 繫 的 所 得,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非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未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的, 或 者 雖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與 其 所 設 機 構 場 所 沒 有 實 際 聯 繫 的, 應 當 就 其 來 源 於 中 國 境 內 的 所 得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四 條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稅 率 為 25% 非 居 民 企 業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的 所 得, 適 用 稅 率 為 20% 第 十 九 條 非 居 民 企 業 取 得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的 所 得,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計 算 其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 一 ) 股 息 紅 利 等 權 益 性 投 資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額 為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所 得 額 ( 二 ) 轉 讓 財 產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額 減 除 財 產 淨 值 後 的 餘 額 為 應 納 稅 在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高 端 市 場 被 外 企 壟 斷 的 情 況 依 然 比 較 嚴 重, 為 此 國 家 出 台 了 鼓 勵 政 策, 目 的 就 是 推 動 優 秀 國 產 設 備 走 入 三 甲 醫 院, 從 而 逐 漸 破 除 目 前 的 壟 斷 局 面 合 資 公 司 可 使 外 國 企 業 獲 取 中 國 本 土 合 作 夥 伴 的 商 業 關 係 網 絡 分 銷 管 道 及 市 場 訊 息 等 儘 管 如 此, 它 並 非 首 選, 因 為 很 難 找 到 合 適 的 合 作 夥 伴, 且 合 資 各 方 在 管 理 模 式 商 業 文 化 等 領 域 常 有 衝 突 獨 資 企 業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指 外 國 的 公 司 企 業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依 照 中 國 法 律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全 部 資 本 由 外 國 投 資 者 投 資 的 企 業 根 據 外 資 企 業 法 的 規 定,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必 須 有 利 於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的 發 展, 並 國 114

116 家 鼓 勵 採 用 國 際 先 進 技 術 和 設 備 的 產 品 全 部 或 者 大 部 分 出 口 的 外 資 企 業 外 資 企 業 的 組 織 形 式 一 般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也 可 以 說 是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但 不 包 括 外 國 的 公 司 企 業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設 在 中 國 的 分 支 機 搆, 如 分 公 司 辦 事 處 代 表 處 等 I. 特 點 1) 除 土 地 外, 企 業 的 投 資 百 分 之 百 為 外 國 投 資 者 所 私 有, 沒 有 中 國 投 資 者 參 股 一 個 企 業 可 以 是 一 個 外 國 投 資 者 獨 資, 也 可 以 是 若 干 外 國 投 資 者 合 資 2) 獨 立 經 營, 沒 有 中 方 參 與 經 營 管 理 企 業 依 照 批 准 的 章 程 進 行 經 營 管 理 活 動, 不 受 干 涉 3) 自 負 盈 虧 經 營 收 入 除 按 中 國 有 關 稅 收 的 規 定 納 稅 後, 完 全 歸 投 資 者 所 有 和 支 配 企 業 終 止, 應 當 及 時 公 告, 按 照 法 定 程 式 進 行 清 算 II. 出 資 期 限 外 國 投 資 者 可 以 分 期 繳 付 出 資, 第 一 期 出 資 應 在 營 業 執 照 簽 發 之 日 起 90 天 內 繳 付 不 低 於 資 本 金 的 15%, 最 後 一 期 出 資 應 在 2 年 內 繳 清 III. 基 本 政 策 根 據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公 佈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資 企 業 法 規 定,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的 基 本 政 策 和 原 則 是 : 為 了 擴 大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和 技 術 交 流, 促 進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的 發 展, 中 國 允 許 外 國 的 企 業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保 護 外 資 企 業 的 合 法 權 益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必 須 有 利 於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的 發 展, 並 且 採 用 先 進 的 技 術 和 設 備, 或 者 其 產 品 全 部 出 口 或 者 大 部 出 口 中 國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在 某 些 行 業 中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禁 止 或 限 制 外 資 企 業 的 行 業, 包 括 軍 事 工 業 郵 電 企 業 文 化 企 業 等 115

117 外 國 投 資 者 在 中 國 境 內 的 投 資 獲 得 的 利 潤 和 其 他 合 法 權 益, 受 中 國 法 律 保 護 外 資 企 業 必 須 遵 守 中 國 的 法 律 法 紀, 不 得 損 害 中 國 的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外 資 企 業 法 還 規 定, 中 國 對 外 資 企 業 不 實 行 國 有 化 和 徵 收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根 據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對 外 資 企 業 依 照 法 律 程 式 實 行 徵 收 時, 給 予 相 應 的 補 償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的 申 請, 由 國 務 院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國 務 院 授 權 的 機 關 審 查 批 准 外 資 企 業 須 在 審 查 批 准 機 關 核 准 的 期 限 內 在 中 國 境 內 投 資 ; 逾 期 不 投 資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有 權 吊 銷 其 營 業 執 照 外 資 企 業 的 投 資 情 況,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進 行 檢 查 和 監 督 外 資 企 業 的 生 產 經 營 計 劃, 應 當 報 其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外 資 企 業 必 須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置 會 計 帳 簿, 進 行 獨 立 核 算, 按 照 規 定 報 送 會 計 報 表, 並 接 受 財 政 稅 務 機 關 的 監 督 拒 絕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置 會 計 帳 簿 的, 財 政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處 以 罰 款,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可 以 責 令 其 停 止 營 業, 或 者 吊 銷 其 營 業 執 照 外 資 企 業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和 中 國 有 關 稅 收 的 規 定 納 稅, 可 以 申 請 享 受 減 稅 免 稅 的 優 惠 待 遇 將 繳 納 所 得 稅 後 的 利 潤 在 中 國 境 內 再 投 資 的, 可 以 申 請 退 還 再 投 資 部 分 已 繳 納 的 部 分 所 得 稅 稅 款 獨 資 企 業 是 尋 求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首 選, 因 為 母 公 司 可 完 全 控 制 企 業, 決 策 過 程 高 效, 無 需 面 臨 管 理 方 式 等 挑 戰 開 設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的 進 駐 方 式 從 上 世 紀 80 年 代 的 中 外 合 資, 到 今 天 的 跨 國 收 購, 許 多 國 外 醫 療 設 備 品 牌 通 過 上 述 這 些 途 徑 成 功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的 快 速 增 長, 那 些 還 沒 有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國 外 品 牌, 都 將 目 光 投 向 了 這 個 龐 大 的 消 費 市 場 不 過 對 於 希 望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外 國 品 牌 來 說, 要 想 成 功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首 先 要 根 據 中 國 市 場 的 現 狀 以 及 自 身 實 際 情 況, 選 擇 恰 當 的 途 徑 116

118 進 入 有 間 接 進 入 直 接 進 入 特 許 經 營 等 途 徑, 國 外 品 牌 在 中 國 市 場 上 所 要 達 到 的 目 的 不 同, 進 入 的 途 徑 也 就 不 同 途 徑 一 : 合 資 改 革 開 放 之 初, 由 於 政 治 的 經 濟 的 文 化 的 和 企 業 自 身 的 特 殊 情 況, 外 資 企 業 如 果 不 首 先 取 得 中 方 的 支 持, 在 國 內 市 場 上 往 往 舉 步 艱 難, 因 此, 當 時 國 外 品 牌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首 選 途 徑 就 是 合 資 通 過 合 資 夥 伴, 瞭 解 國 內 行 業 形 勢 法 律 法 規, 降 低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的 難 度 由 於 國 外 品 牌 擁 有 資 金 技 術 市 場 操 作 的 經 驗, 再 加 上 合 資 的 中 方 企 業 為 其 鋪 橋 搭 路, 使 得 這 些 合 資 品 牌 在 中 國 市 場 上 發 展 迅 速, 所 向 披 靡, 短 短 幾 年 時 間 就 攻 佔 了 大 部 分 中 國 市 場 不 過, 隨 著 中 國 市 場 的 不 斷 透 明 化, 特 別 是 加 入 WTO 之 後, 中 國 已 經 進 入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社 會, 因 此,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外 品 牌 放 棄 合 資, 轉 而 採 取 獨 資 或 者 控 股 的 形 式, 獨 自 享 用 中 國 市 場 利 益 途 徑 二 :OEM/ODM 在 沒 有 加 入 WTO 前, 按 照 中 國 的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外 資 企 業 是 不 允 許 單 純 以 貿 易 方 式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它 們 必 須 在 中 國 投 資 建 廠, 然 後 才 允 許 其 產 品 在 中 國 進 行 銷 售, 而 中 國 加 入 WTO 後, 外 資 企 業 必 須 在 國 內 生 產 才 能 在 國 內 銷 售 這 一 硬 性 規 定 取 消, 國 外 品 牌 就 可 以 更 本 質 地 從 企 業 經 營 的 角 度 上 考 慮 問 題, 比 如 考 慮 是 OEM/ODM 還 是 直 接 進 口 但 基 於 製 造 成 本 交 通 便 利 研 究 和 開 發 時 間 地 理 特 徵 生 產 / 衛 生 許 可 證 等 其 他 方 面 的 考 慮, 一 些 國 外 醫 療 設 備 品 牌 通 常 選 擇 OEM/ODM 的 途 徑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大 家 都 知 道, 中 國 的 勞 動 力 價 格 相 對 便 宜, 而 且 資 源 豐 富, 許 多 生 產 原 料 都 可 以 利 用 當 地 材 料, 這 樣 降 低 了 生 產 成 本 所 以 即 便 是 在 中 國 生 產 分 灌 包 裝 出 口 到 世 界 各 地 去, 其 成 本 也 是 非 常 低 有 業 內 人 士 指 出, 在 中 國 加 入 WTO 後, 大 量 的 國 外 品 牌 首 選 OEM/ODM 的 方 式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這 也 催 生 了 國 內 OEM/ODM 的 興 旺, 在 珠 三 角 和 長 三 角 地 區, 盤 踞 了 大 大 小 小 幾 千 家 OEM/ODM 企 業, 為 國 外 品 牌 進 行 OEM/ODM 生 產 目 前, 在 國 內 OEM 企 業 裡 生 產 產 品 的 國 際 品 牌 中, 既 有 不 計 其 數 的 中 小 品 牌, 也 有 市 場 知 名 度 很 高 的 大 品 牌 117

119 途 徑 三 : 通 過 收 購 中 國 現 有 醫 療 設 備 品 牌, 國 外 品 牌 就 可 以 相 對 較 小 的 成 本 佔 領 更 大 的 市 場, 輕 鬆 進 入 中 國 並 實 現 快 速 發 展 國 外 品 牌 之 所 以 熱 衷 收 購 中 國 本 土 醫 療 設 備 品 牌, 是 因 為 國 外 品 牌 可 以 將 自 己 的 品 牌 導 入 被 收 購 本 土 品 牌 已 經 成 熟 的 市 場 管 道, 巧 妙 地 將 在 國 外 市 場 銷 售 的 品 牌 移 師 中 國 國 內 的 業 內 人 士 也 指 出, 從 國 際 醫 療 設 備 市 場 發 展 的 趨 勢 來 看, 未 來 還 將 有 更 多 國 外 品 牌 通 過 收 購 等 途 徑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從 目 前 來 看, 收 購 已 經 成 為 外 國 大 品 牌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並 保 持 有 利 競 爭 地 位 的 主 要 途 徑 途 徑 四 : 授 權 經 營 除 了 OEM 和 收 購, 一 些 國 外 品 牌 通 過 授 權 經 營 的 方 式 進 入 中 國, 讓 自 己 的 品 牌 搶 佔 中 國 市 場 很 多 國 外 品 牌 就 是 通 過 授 權 中 國 總 代 理 商 的 形 式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一 來 可 以 減 少 投 資 風 險, 二 來 中 國 人 更 熟 悉 中 國 市 場, 而 一 旦 做 大 做 強 了, 國 外 品 牌 就 可 能 把 中 國 的 總 代 理 商 砍 掉, 自 己 直 接 來 操 作 中 國 市 場 除 了 授 權 經 營 外, 還 有 一 種 非 授 權 的 經 營 ( 也 稱 之 為 貿 易 貨 ) 授 權 經 營 意 味 著 國 外 品 牌 商 授 權 國 內 銷 售 商 在 指 定 的 地 區 銷 售 其 產 品, 並 有 市 場 及 品 牌 的 管 理 權, 但 國 外 品 牌 商 不 會 投 入 大 量 的 資 金 來 做 國 內 市 場 ; 而 非 授 權 經 營 則 意 味 著 雙 方 只 是 單 純 的 買 賣 關 係, 國 內 銷 售 商 有 可 能 是 從 國 外 品 牌 商 的 下 級 經 銷 商 那 裡 購 買 了 產 品, 再 轉 銷 到 中 國, 這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簡 單 的 倒 貨 行 為 118

120 3.3.5 全 權 委 託 代 理 的 進 駐 方 式 2014 年 6 月 1 日, 新 修 訂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正 式 實 施, 之 後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相 繼 發 佈 新 規 定 專 門 建 立 了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制 度, 規 範 了 委 託 生 產 雙 方 責 任, 放 開 委 託 生 產, 盤 活 了 資 源, 避 免 生 產 設 施 設 備 閒 置, 社 會 分 工 更 細 化, 各 企 業 間 優 勢 互 補, 鼓 勵 企 業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中 心 詞 是 委 託, 動 作 生 產 由 後 面 的 受 託 方 完 成 下 面 分 別 探 討 一 下 新 規 定 中 有 哪 些 法 律 要 求 生 產 過 程 中 的 委 託 滅 菌 委 託 檢 驗 委 託 研 發 都 不 屬 於 本 文 探 討 的 委 託 生 產 範 疇 I. 法 理 基 礎 委 託 是 民 法 上 的 概 念, 是 委 託 人 與 受 託 人 約 定, 由 受 託 人 處 置 委 託 人 委 託 的 事 務 的 民 事 法 律 關 係 民 法 通 則 中 規 定 的 是 委 託 代 理, 合 同 法 中 規 定 的 是 委 託 合 同, 都 屬 於 委 託 法 律 關 係 委 託 代 理 與 委 託 合 同 不 完 全 是 一 回 事, 有 委 託 合 同 未 必 一 定 產 生 代 理 關 係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大 多 情 況 下 雙 方 只 是 簽 訂 了 委 託 合 同, 而 沒 有 形 成 委 託 代 理, 實 務 操 作 中 可 以 主 要 參 考 合 同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委 託 合 同 是 諾 成 合 同, 當 委 託 人 將 自 己 的 事 務 託 付 他 人 辦 理 時, 受 託 人 作 出 允 許 才 可 達 成 合 意, 自 受 託 人 作 出 允 諾 之 時, 委 託 合 同 即 告 成 立 委 託 合 同 是 最 大 誠 意 合 同, 委 託 合 同 建 立 在 委 託 人 與 受 託 人 互 相 信 任 的 基 礎 上 委 託 合 同 只 強 調 以 處 理 事 務 為 目 的, 而 不 以 完 成 事 務 且 有 成 果 為 要 件 委 託 合 同 的 效 力 主 要 表 現 在 受 託 人 的 義 務 上, 包 括 : 遵 從 指 示 義 務 親 自 代 理 義 務 ( 個 人 認 為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不 適 用 轉 委 託 ) 報 告 義 務 財 產 轉 交 義 務 II. 委 託 方 資 質 要 求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的 委 託 方 應 當 是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境 內 註 冊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其 中, 委 託 生 產 不 屬 於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的, 委 託 方 應 當 取 得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許 可 或 119

121 者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什 麼 是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 以 下 簡 稱 創 新 審 批 醫 療 器 械 ) 可 以 依 據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 試 行 ) 第 二 條 中 規 定 的 三 個 條 件 來 判 定 除 此 以 外, 大 多 情 況 下 都 是 非 創 新 審 批 醫 療 器 械 其 次 委 託 方 對 產 品 品 質 負 責, 委 託 方 應 當 加 強 對 受 託 方 生 產 行 為 的 管 理, 保 證 其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進 行 生 產 再 次 委 託 方 應 當 向 受 託 方 提 供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檔 和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對 受 託 方 的 生 產 條 件 技 術 水 準 和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進 行 評 估, 確 認 受 託 方 具 有 受 託 生 產 的 條 件 和 能 力, 並 對 生 產 過 程 和 品 質 控 制 進 行 指 導 和 監 督 III. 受 託 方 資 質 要 求 1)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的 受 託 方 應 當 是 取 得 受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相 應 生 產 範 圍 的 生 產 許 可 或 者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的 境 內 生 產 企 業 受 託 方 對 受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品 質 負 相 應 責 任 2) 受 託 方 應 當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強 制 性 標 準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和 委 託 生 產 合 同 組 織 生 產, 並 保 存 所 有 受 託 生 產 檔 和 記 錄 3) 受 託 方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和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中 的 受 託 生 產 產 品 應 當 注 明 受 託 生 產 字 樣 和 受 託 生 產 期 限 4) 委 託 方 在 同 一 時 期 只 能 將 同 一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委 託 一 家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 絕 對 控 股 企 業 除 外 ) 進 行 生 產 依 據 公 司 法, 絕 對 控 股 是 指 在 股 比 中 大 於 50%, 比 如 51%, 在 董 事 會 中 的 席 位, 達 到 可 獨 立 決 策 的 能 力 本 文 涉 及 的 絕 對 控 股 企 業, 是 指 集 團 母 子 公 司 那 種 情 況,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達 到 50% 以 上, 而 且 只 能 是 母 公 司 委 託 子 公 司 生 產 5) 出 口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如 果 委 託 方 是 境 外 企 業, 委 託 生 產 的 產 品 是 在 境 120

122 外 上 市 銷 售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受 託 方 應 當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協 力 廠 商 認 證 或 者 同 類 產 品 境 內 生 產 許 可 或 者 備 案 IV. 委 託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1) 委 託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說 明 書 標 籤 應 標 明 受 託 方 的 相 關 資 訊 依 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和 標 籤 管 理 規 定,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說 明 書 標 籤 應 當 標 明 受 託 方 的 企 業 名 稱 住 所 生 產 地 址 生 產 許 可 證 編 號 或 者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編 號 關 於 發 佈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說 明 書 編 寫 指 導 原 則 的 通 告 中 也 有 類 似 規 定 2) 非 創 新 審 批 醫 療 器 械 的 樣 品 不 得 委 託 其 他 企 業 生 產 依 據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創 新 審 批 醫 療 器 械 申 請 註 冊 時, 樣 品 委 託 其 他 企 業 生 產 的, 應 當 委 託 具 有 相 應 生 產 範 圍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 非 創 新 審 批 醫 療 器 械 申 請 註 冊 時, 樣 品 不 得 委 託 其 他 企 業 生 產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也 有 相 同 的 規 定 3) 委 託 生 產 的 限 制, 高 風 險 的 植 入 性 醫 療 器 械 禁 止 委 託 生 產 禁 止 委 託 生 產 的 原 則 是 為 保 障 上 市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按 照 生 產 工 藝 和 生 產 程 序 控 制 較 為 複 雜 用 於 支 持 維 持 生 命 應 用 於 人 體 重 要 部 位 使 用 中 發 現 較 多 可 疑 不 良 事 件 的 篩 選 原 則, 國 家 食 藥 總 局 選 取 部 分 植 入 性 醫 療 器 械, 組 織 制 定 了 禁 止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121

123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4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策 略 建 議 122

124 4.1 質 量 與 定 價 對 於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認 知 的 提 升, 可 緊 扣 香 港 自 身 優 勢, 例 如, 在 研 究 採 訪 中, 代 理 商 所 認 同 的 香 港 產 品 監 管 嚴 格 品 質 有 保 證 優 質 平 價, 香 港 是 國 際 大 都 市 有 國 際 影 響 力, 香 港 的 醫 療 服 務 管 理 流 程 細 緻 完 善 等 特 點, 加 深 人 們 對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的 認 知 價 格 決 定 I. 代 理 分 銷 商 決 定 採 購 價 格 和 出 貨 價 格 在 通 常 情 況 下, 生 產 商 決 定 採 購 價, 分 銷 商 以 採 購 價 拿 貨, 分 銷 商 決 定 出 貨 價, 但 生 產 商 會 提 供 的 最 高 零 售 價, 出 貨 價 不 得 高 於 場 上 的 規 定, 分 銷 商 的 利 潤 即 為 出 貨 價 與 採 購 價 之 差 額 決 定 出 貨 價 由 競 品 市 場 價 格 對 比 採 購 成 本 市 場 銷 售 預 期 等 因 素 綜 合 一 般 情 況 下, 一 級 經 銷 商 為 以 下 級 別 經 銷 商 制 定 統 一 價 格, 然 後 根 據 各 地 情 況 不 同 小 幅 浮 動 建 議 供 應 商 提 出 最 低 零 售 價, 保 護 市 場 價 格 有 些 代 理 商 在 合 作 初 期 大 量 要 貨, 面 臨 庫 存 壓 力 後 低 價 出 貨, 甚 至 竄 貨, 影 響 產 品 長 遠 利 潤 歐 美 日 很 多 企 業 的 總 代 理 會 對 管 道 庫 存 進 行 監 控 II. 零 售 商 決 定 零 售 價 格 零 售 價 由 零 售 商 自 行 決 定, 生 產 商 會 給 予 最 高 零 售 指 導 價, 零 售 價 不 得 超 過 此 價 格, 也 有 零 售 商 直 接 使 用 生 產 商 指 導 價 的 情 況 III. 價 格 改 變 參 與 調 研 的 經 銷 商 表 示 一 般 情 況 下 不 會 改 變 零 售 價, 但 也 有 特 殊 情 況 : 如 零 售 商 需 要 節 日 促 銷 的 時 候, 會 請 求 價 格 下 調 ; 銷 量 下 滑 時, 零 售 商 和 分 銷 商 會 要 求 降 低 價 格, 此 時 也 會 考 慮 改 變 價 格 ; 根 據 客 戶 類 型, 123

125 也 會 給 予 不 同 程 度 價 格 優 惠 策 略 建 議 I. 善 用 香 港 一 貫 以 來 良 好 的 形 象 : 產 品 監 管 嚴 格 品 質 有 保 證 優 質 平 價 在 與 內 地 業 界 的 研 究 採 訪 中,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代 理 商 未 接 觸 過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但 可 能 是 受 香 港 一 直 以 來 給 大 陸 消 費 者 的 良 好 形 象 所 影 響, 他 們 大 多 對 香 港 產 品 的 感 覺 都 不 錯 : 感 覺 香 港 產 品 的 品 質 是 有 保 證 的, 監 管 嚴 格 的, 而 且 相 信 香 港 產 品 的 價 格 在 進 口 產 品 中 應 該 屬 於 平 價 水 準 的 因 此, 塑 造 優 質 平 價 的 形 象 會 是 香 港 產 品 的 優 勢 II. 善 用 香 港 地 域 優 勢, 打 造 有 國 際 影 響 力 的 醫 療 器 械 交 流 平 台 基 於 地 理 位 置 及 歷 史 因 緣, 香 港 一 直 是 充 當 著 中 西 方 溝 通 的 橋 樑 作 為 國 際 大 都 市, 香 港 依 靠 自 身 在 資 訊 人 才 等 方 面 的 優 勢, 有 條 件 和 能 力 打 造 一 個 專 業 的 醫 療 器 械 展 示 和 交 流 平 台, 以 促 進 中 西 方 在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和 產 品 上 的 交 流 現 時 很 多 大 陸 的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希 望 走 出 國 門, 發 掘 更 高 技 術 更 好 的 進 口 產 品, 例 如, 去 看 德 國 展, 但 基 於 地 理 位 置 和 語 言 溝 通 能 力, 能 走 出 去 的 代 理 商 仍 然 是 少 數 如 果 香 港 能 充 當 這 個 交 流 平 台 的 角 色, 利 用 自 己 的 優 勢, 打 造 有 國 際 影 響 力 的 醫 療 器 械 展 會, 進 行 專 業 化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展 示 和 交 流, 並 邀 請 大 陸 代 理 商 參 加, 向 他 們 進 行 有 針 對 性 的, 專 業 化 的 分 析 和 產 品 展 示, 在 幫 助 大 陸 代 理 商 發 掘 新 產 品 的 同 時, 也 提 升 了 香 港 自 身 在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知 名 度 III. 善 用 香 港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管 理 技 術, 開 發 優 質 的 流 程 管 理 設 備 及 耗 材 目 前 大 陸 市 場 上 醫 療 器 械 和 耗 材 產 品 已 足 夠 豐 富, 市 場 空 白 點 很 少, 但 仍 然 有 一 些 創 新 性 的 產 品 能 夠 脫 穎 而 出, 尤 其 是 近 年 蓬 勃 發 展 的 流 程 管 理 設 備 及 耗 材 產 品 例 如, 帶 二 維 碼 的 住 院 病 人 腕 帶, 當 護 士 派 發 或 注 射 藥 物 時, 可 進 行 流 程 上 的 身 份 確 認, 並 對 此 確 認 進 行 記 錄, 以 降 低 和 規 避 誤 發 藥 物 的 風 險 ; 還 有, 可 與 醫 生 工 作 站 聯 網 並 自 動 電 腦 列 印 的 124

126 已 經 消 毒 的 帶 自 粘 條 的 藥 袋, 大 大 降 低 醫 務 人 員 人 手 操 作 可 能 造 成 的 誤 差 這 些 有 助 於 醫 院 流 程 管 理 優 化 和 改 進 的 產 品 大 有 市 場 還 有, 肩 負 各 科 室 資 訊 流 通 責 任 的 醫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等 一 系 列 軟 件 應 用 ( 如 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PACS-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LIS-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等 ) 現 在 也 是 需 求 大 增 香 港 的 醫 療 體 系 和 水 準 在 國 際 上 有 良 好 的 口 碑,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和 監 管 體 系 非 常 健 全 和 嚴 格, 在 管 理 上 相 當 科 學 化 和 精 細 化, 例 如, 全 港 聯 網 的 電 子 醫 療 檔 案 系 統, 以 及 在 病 患 入 院 護 理 出 院 等 各 流 程 的 精 細 化 設 計 和 安 排 等 港 商 在 這 種 優 化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的 配 套 產 品 和 軟 件 上 應 該 比 大 陸 廠 商 更 有 優 勢 125

127 4.2 品 牌 知 名 度 積 極 參 與 行 業 展 會 和 學 術 研 討 會 行 業 展 會 和 學 術 研 討 會 均 是 業 內 人 士 提 及 到 的 兩 大 重 要 的 品 牌 和 產 品 宣 傳 途 徑, 但 兩 者 的 參 與 對 象 有 區 別 一 般 來 說, 行 業 展 會 是 各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和 代 理 經 銷 商 互 相 接 觸 和 認 識 的 場 合, 代 理 經 銷 商 通 常 會 積 極 參 加 以 瞭 解 最 新 的 產 品 趨 勢, 同 時 物 色 合 適 的 產 品 以 求 合 作 而 學 術 研 討 會 則 是 各 醫 院 的 臨 床 專 家 及 學 科 帶 頭 人 出 席 的 場 合, 因 此, 不 少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和 代 理 經 銷 商 都 會 趁 此 機 會, 進 行 相 應 的 贊 助 或 布 展 活 動, 一 方 面 增 加 曝 光 率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另 一 方 面 趁 此 機 會 直 接 與 學 科 帶 頭 人 醫 院 臨 床 科 室 負 責 人 接 觸, 以 建 立 人 脈 關 係 建 議 港 商 積 極 參 與 行 業 展 會 和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引 起 業 內 的 技 術 關 注 及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尤 其 是 對 於 業 內 知 名 的 展 會 如 中 國 國 際 醫 療 器 械 博 覽 會 (CMEF) 更 需 重 視, 因 為 有 些 代 理 商 表 示 其 是 通 過 觀 察 廠 商 是 否 有 參 展 來 籍 此 驗 證 廠 商 實 力 : 肯 花 錢 參 展 證 明 真 的 想 要 這 個 市 場 此 外, 建 議 可 以 通 過 抱 團 作 戰 的 品 牌 宣 傳 方 式, 帶 動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在 大 陸 知 名 度 的 提 升 例 如, 在 行 業 展 會 內 開 設 專 門 的 香 港 專 區 ; 在 大 陸 重 點 城 市 開 辦 專 門 的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與 大 陸 代 理 商 的 商 貿 配 對 會 商 貿 拜 訪 活 動 等 積 極 經 營 人 脈 關 係 一 般 來 說, 醫 院 基 本 上 不 用 自 己 去 搜 集 資 料, 供 應 商 通 常 會 主 動 上 門 來 推 介 產 品, 可 見 市 場 上 各 個 廠 商 和 代 理 經 銷 商 都 傾 注 了 大 量 的 精 力 去 建 立 人 脈 關 係 廠 商 業 務 人 員 平 時 應 多 跟 醫 院 參 與 採 購 環 節 的 各 科 室 和 領 導 走 動, 以 保 持 關 係, 確 保 可 進 入 投 標 的 候 選 名 單 而 對 於 新 進 入 市 場 的 品 牌, 在 知 名 度 不 足 的 前 提 下, 可 能 需 要 通 過 一 些 有 相 應 人 脈 資 源 的 代 理 商, 邀 請 相 關 的 學 科 帶 頭 人 或 臨 床 科 室 主 任 進 行 學 術 互 訪 或 學 術 交 流 會 活 動, 並 籍 此 機 會 進 行 產 品 的 推 廣 ; 另 一 方 126

128 面, 積 極 尋 求 知 名 度 大 的 醫 院 爭 取 免 費 鋪 貨 試 用 機 會, 以 建 立 品 牌 知 名 度 和 宣 傳 資 本 : 某 某 醫 院 也 是 用 我 們 的 產 品, 幫 助 更 好 地 打 開 市 場, 實 現 破 冰 127

129 4.3 選 擇 代 理 經 銷 商 現 時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可 以 說 是 通 路 為 王, 醫 院 一 般 會 通 過 代 理 經 銷 商 的 介 紹 去 接 觸 和 瞭 解 新 的 產 品, 也 信 賴 這 些 相 熟 的 代 理 商 所 給 予 的 建 議, 代 理 商 充 當 了 廠 商 與 醫 院 之 間 的 橋 樑 角 色 因 此, 選 擇 好 的 代 理 經 銷 商, 以 獲 取 足 夠 的 銷 售 支 持 和 人 脈 關 係, 能 有 效 幫 助 產 品 快 速 進 入 市 場 醫 療 器 械 的 銷 售 基 本 上 是 依 靠 關 係 網 絡 經 營 的, 因 此 找 對 代 理 經 銷 商 很 重 要, 每 個 代 理 經 銷 商 都 有 自 己 的 關 係 網 絡, 有 各 自 的 勢 力 範 圍 選 擇 已 建 立 起 人 脈 關 係 網 路 的, 且 長 期 穩 定 從 事 特 定 學 科 產 品 的 經 銷 商, 這 樣 才 能 熟 悉 所 在 領 域 的 關 係 以 及 產 品, 對 銷 售 大 有 裨 益 128

130 4.4 戰 略 建 議 模 仿 戰 略 模 仿 戰 略 指 的 是 在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一 家 公 司 結 合 自 身 的 特 點 模 仿 其 它 公 司 先 進 的 產 品 和 先 進 的 管 理 模 式 每 年 都 會 有 大 量 的 國 際 醫 療 器 械 的 專 利 技 術 到 期, 這 是 模 仿 的 物 件 之 一, 優 秀 的 管 理 模 式 也 是 模 仿 的 物 件 按 照 世 界 流 行 的 做 法, 醫 療 器 械 可 以 分 為 兩 大 類 : 醫 療 耗 材 和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其 中 醫 療 耗 材 中 又 可 分 為 普 通 醫 療 耗 材 和 高 科 技 含 量 醫 療 耗 材 目 前,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工 業 總 產 值 僅 佔 世 界 總 銷 售 額 的 2% 造 成 這 種 狀 況 的 有 很 多 原 因, 但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一 般 技 術 含 量 都 比 較 高, 且 市 場 准 入 嚴 格, 迄 今 為 止, 不 少 關 鍵 技 術 都 還 被 發 達 國 家 大 公 司 所 壟 斷 中 國 除 了 超 聲 聚 焦 等 少 數 技 術 處 於 國 際 領 先 水 準 外, 醫 療 器 械 的 總 體 水 準 和 國 外 存 在 著 較 大 的 差 距, 另 外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的 經 營 方 式 和 管 理 模 式 也 與 國 外 一 流 的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存 在 很 大 差 距 當 這 些 國 外 一 流 的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紛 紛 湧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時 候, 以 中 國 目 前 醫 療 器 械 的 總 體 水 準, 中 國 醫 療 公 司 只 能 採 取 模 仿 戰 略, 這 是 防 禦 階 段 的 競 爭 戰 略 129

131 4.4.2 成 本 領 先 戰 略 波 特 教 授 在 競 爭 戰 略 一 書 中 描 述 的 四 個 一 般 戰 略, 來 自 2X2 矩 陣 其 中, 一 軸 定 義 為 市 場 幅 度 ; 另 一 軸 定 義 為 戰 略 優 勢 來 源 波 特 認 為, 任 何 一 個 公 司 的 市 場 幅 度 要 麼 廣 闊, 旨 在 服 務 整 個 行 業 或 行 業 中 很 寬 的 一 部 分 ; 要 麼 狹 窄, 集 中 於 一 個 特 定 的 行 業 小 空 間 類 似 地, 波 特 建 議 公 司 可 以 尋 求 運 用 兩 個 方 法 中 的 一 個 來 獲 得 戰 略 優 勢, 即 要 麼 達 到 較 競 爭 者 低 的 成 本, 要 麼 提 供 在 某 方 面 獨 特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成 本 領 先 戰 略 系 指 定 位 於 一 個 廣 闊 的 市 場, 並 且 基 於 低 成 本 所 形 成 的 戰 略 優 勢 成 本 領 先 的 基 本 思 想 是 明 確 的 : 公 司 的 成 本 較 競 爭 者 低, 就 可 能 在 市 場 中 享 有 競 爭 優 勢, 而 且 通 過 服 務 一 個 廣 闊 的 市 場, 追 求 成 本 領 先 戰 略 的 公 司 可 以 尋 求 利 用 規 模 經 濟 最 大 化 的 經 驗 或 學 習 效 應 目 前, 中 國 普 通 的 醫 療 耗 材, 如 注 射 器 敷 料 縫 合 線 血 壓 計 氧 氣 閥 等 產 品 通 過 模 仿 和 創 新, 產 品 品 質 工 藝 已 可 以 滿 足 國 內 外 的 客 戶 中 國 企 業 的 目 標 就 要 鎖 定 高 科 技 的 醫 療 耗 材, 如 心 臟 科 放 射 科 及 外 科 的 介 入 產 品 等, 以 形 成 與 國 外 公 司 相 關 產 品 競 爭 相 持 的 階 段 這 個 時 候 就 需 要 發 揮 成 本 優 勢 來 取 得 競 爭 的 成 功 起 始 於 二 十 世 紀 60 年 代 的 介 入 治 療 距 今 已 有 40 多 年, 當 時 用 於 介 入 治 療 的 介 入 產 品, 如 導 絲 導 管 球 囊 支 架 等 許 多 的 介 入 產 品 的 專 利 已 紛 紛 到 期, 國 內 的 許 多 廠 家 已 採 用 模 仿 方 式 對 這 些 產 品 進 行 生 產, 但 產 品 的 工 藝 品 質 臨 床 適 用 症 的 廣 泛 性 仍 與 國 外 廠 家 有 很 大 差 距 同 時, 與 國 外 同 期 產 品 相 比, 中 國 的 產 品 在 使 用 後 的 併 發 症 問 題 上 要 遠 遠 多 於 國 外 產 品 因 此, 中 國 的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面 對 現 狀, 一 方 面 要 進 行 技 術 革 新 以 提 高 產 品 的 品 質 工 藝 和 使 用 效 果 ; 另 一 方 面 要 進 一 步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成 本 優 勢 相 比 較 而 言, 後 者 更 顯 重 要, 因 為 技 術 革 新 是 天 長 日 久 的 事 情, 而 不 是 一 朝 一 夕 可 以 實 現 的, 對 於 成 本 的 降 低 可 以 在 較 短 期 限 內 完 成, 有 助 於 公 司 通 過 提 高 成 本 優 勢 來 抗 衡 國 內 市 場 的 國 外 同 類 產 品 成 本 分 析 的 關 鍵 是 成 本 削 減 的 來 源 : 規 模 經 濟 學 習 經 濟 改 善 加 工 技 術 和 過 程 設 計 改 善 產 品 設 計 投 入 成 本 生 產 能 力 利 用, 並 將 它 130

132 們 稱 為 成 本 驅 動 因 素 規 模 經 濟 存 在 於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投 入 量 成 比 例 增 加 結 果 卻 產 生 較 低 單 位 成 本 的 領 域 在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國 內 的 公 司 具 有 的 優 勢 是 規 模 經 濟, 這 是 因 為 : 第 一, 在 技 術 投 入 產 出 關 係 上, 產 出 增 加 並 不 需 要 在 投 入 上 按 比 例 增 加, 例 如 生 產 10,000 支 導 管 的 成 本 並 不 是 生 產 2,000 支 導 管 的 5 倍 其 次, 擴 大 投 入 量 允 許 有 更 大 的 任 務 專 業 化, 介 入 產 品 是 高 科 技 產 品, 所 以 開 創 的 大 規 模 生 產 可 將 生 產 過 程 分 解 成 一 系 列 單 獨 任 務 由 專 業 工 人 使 用 專 業 設 備 生 產 勞 動 力 專 業 化 促 進 了 學 習, 避 免 變 換 活 動 產 生 的 時 間 消 耗, 而 且 幫 助 實 現 機 械 化 和 自 動 化 基 於 經 驗 的 成 本 削 減 的 主 要 來 源 是 組 織 成 員 的 學 習 動 作 的 反 復 可 以 降 低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時 間, 因 此 減 少 廢 品 和 缺 陷, 並 且 提 高 工 作 之 間 的 協 調 從 而 降 低 成 本 支 架 製 造 的 複 雜 性 和 單 一 鋼 絲 缺 陷 可 能 導 致 整 個 支 架 無 用 的 事 實 意 味 著 生 產 率 是 成 本 優 勢 的 關 鍵, 而 學 習 是 高 生 產 率 的 基 礎 學 習 可 通 過 改 善 靈 巧 性 和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在 個 人 層 次 上 實 現, 也 可 以 通 過 開 發 和 改 進 組 織 日 常 程 式 在 組 織 層 次 上 實 現 因 此,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都 很 注 重 對 技 術 工 人 的 培 訓 及 各 業 務 流 程 之 間 的 配 合 在 投 入 成 本 方 面, 中 國 的 工 資 率 很 低, 較 低 的 工 資 率 為 中 國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商 提 供 了 得 天 獨 厚 的 成 本 優 勢 另 外, 廉 價 的 原 材 料 也 是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所 具 備 的 成 本 優 勢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同 時, 基 於 廠 家 在 國 內 的 優 勢 和 廣 泛 的 銷 售 管 道, 中 國 的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可 以 採 取 零 庫 存 來 降 低 庫 存 成 本, 提 高 送 貨 速 度 也 是 降 低 成 本 的 潛 在 因 素 總 之, 中 國 的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在 使 用 成 本 戰 略 時, 首 先 要 考 慮 公 司 已 具 備 的 優 勢 並 要 維 持 這 些 方 面 的 優 勢, 如 低 廉 的 勞 動 力 和 低 廉 的 原 材 料 供 應,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關 注 使 用 新 的 加 工 技 術 這 樣 可 以 大 幅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大 幅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同 時 也 要 對 業 務 流 程 再 造, 利 用 資 訊 技 術, 爭 取 將 現 有 的 流 程 全 部 自 動 化, 儘 量 減 少 協 調 工 作, 實 行 精 益 生 產 系 統 將 生 產 準 時 化 最 後, 也 要 對 管 理 成 本 進 行 削 減 131

133 4.4.3 差 別 化 戰 略 在 差 別 化 是 關 於 市 場 中 對 其 產 品 服 務 和 影 響 客 戶 選 擇 的 形 象 特 點 進 行 的 定 位 差 別 化 的 核 心 是 使 產 品 具 有 某 種 獨 特 性, 對 購 買 者 有 價 值, 並 且 可 以 持 續 下 去 要 成 功 地 實 施 差 別 化 戰 略, 公 司 就 必 須 認 真 地 研 究 購 買 者 的 需 求 和 行 為, 以 瞭 解 在 購 買 者 看 來 重 要 的 是 什 麼 有 價 值 的 是 什 麼 以 及 他 們 願 意 支 付 多 高 的 價 格 然 後, 公 司 還 必 須 使 產 品 或 服 務 包 含 特 定 的 購 買 者 想 要 得 到 的 屬 性, 其 中 公 司 自 己 所 提 供 的 這 些 屬 性 與 競 爭 對 手 所 提 供 的 屬 性 有 著 明 顯 的 易 於 分 辨 的 差 別 雖 然 戰 略 分 析 傳 統 上 將 成 本 優 勢 強 調 為 建 立 競 爭 優 勢 的 主 要 基 礎, 但 差 別 化 要 比 低 成 本 更 能 保 證 為 競 爭 優 勢 提 供 基 礎, 因 為 成 本 優 勢 可 能 也 容 易 受 到 新 技 術 和 戰 略 創 新 的 影 響 同 時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有 可 能 有 更 低 廉 的 勞 工 成 本 I. 差 別 化 戰 略 的 優 勢 實 行 差 別 化 戰 略 可 帶 來 以 下 優 勢 : 由 於 差 別 化 的 醫 療 產 品 和 服 務 能 夠 滿 足 某 些 醫 生 醫 院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這 種 差 別 化 是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所 不 能 提 供 的, 因 而 顧 客 將 對 這 些 差 別 化 產 品 產 生 忠 誠, 並 降 低 對 價 格 的 敏 感 性, 他 們 不 大 可 能 轉 而 購 買 其 他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差 別 化 本 身 可 以 給 公 司 帶 來 較 高 的 溢 價, 這 種 溢 價 不 僅 足 以 補 償 因 差 別 化 所 增 加 的 成 本, 而 且 可 以 給 公 司 帶 來 較 高 的 利 潤, 從 而 使 公 司 不 必 去 追 求 成 本 領 先 地 位 產 品 的 差 別 化 程 度 越 大, 所 具 有 的 特 性 或 功 能 越 難 以 替 代 和 模 仿, 顧 客 越 願 意 為 這 種 差 別 化 支 付 較 高 的 費 用, 公 司 獲 得 的 差 別 化 優 勢 也 就 越 大 正 由 於 差 別 化 產 品 和 服 務 是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不 能 以 同 樣 的 價 格 提 供 的, 因 而 明 顯 地 削 弱 了 顧 客 的 討 價 還 價 能 力 很 顯 然, 由 於 顧 客 缺 乏 可 比 較 的 選 擇 物 件, 因 而 對 價 格 的 敏 感 性 較 低, 而 且 更 容 易 形 成 品 牌 忠 誠 度 132

134 II. 差 別 化 戰 略 的 實 施 國 內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可 以 根 據 中 國 醫 療 行 業 發 展 的 現 狀 實 行 差 別 化 戰 略 公 司 可 以 通 過 有 形 差 別 化 無 形 差 別 化 及 維 持 差 別 化 優 勢 來 實 現 差 別 化 戰 略 有 形 差 別 化 實 現 差 別 化 戰 略 的 比 較 簡 單 的 途 徑 是 從 有 形 的 反 面 對 產 品 和 服 務 實 行 差 別 化 很 多 產 品 差 別 化 的 潛 力 部 分 是 由 其 物 理 特 點 決 定 的 有 形 差 別 化 主 要 涉 及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可 見 的 特 點, 這 些 特 點 影 響 顧 客 的 偏 好 和 選 擇 過 程 除 以 上 因 素 外, 有 形 差 別 化 還 包 括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可 靠 性 一 致 性 速 度 耐 用 性 和 安 全 性 上 的 差 別 無 形 差 別 化 醫 療 這 種 特 殊 產 品 或 服 務 是 為 了 滿 足 醫 生 和 患 者 的 較 複 雜 的 需 求, 差 別 化 的 關 鍵 在 於 企 業 產 品 的 整 體 形 象 此 時, 差 別 化 是 建 立 在 公 司 的 風 格 和 價 值 觀 基 礎 上 的 這 正 是 中 國 公 司 急 需 提 高, 有 待 改 善 的 地 方 維 持 差 別 化 優 勢 其 實 維 持 差 別 化 優 勢 是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戰 略 的 核 心, 差 別 化 優 勢 不 應 該 被 簡 單 地 理 解 為 有 所 不 同 重 要 的 不 是 某 一 個 具 體 的 優 勢 或 差 異, 而 是 貫 穿 價 值 鏈 不 同 環 節 的 相 互 關 聯 的 活 動 關 係 和 能 力 的 組 合 ( 也 就 是 組 織 的 核 心 能 力 ) 是 它 提 供 了 可 持 續 性 的 基 礎 作 為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必 須 整 合 自 己 的 價 值 活 動 為 最 終 用 戶 創 造 價 值 公 司 應 該 製 造 高 品 質 的 產 品 的 同 時, 提 供 高 水 準 的 行 銷 銷 售 售 後 服 務 因 此, 成 功 的 差 別 化 需 要 關 注 並 整 合 企 業 價 值 鏈 的 所 有 部 分 133

135 4.4.4 品 牌 戰 略 國 內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如 果 要 真 正 走 向 世 界, 大 幅 擴 大 生 產 總 值 在 世 界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份 額, 或 者 說 打 一 場 翻 身 仗, 需 要 的 是 自 主 創 新 品 牌 公 司 要 做 到 像 世 界 巨 頭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那 樣, 想 到 CT 和 核 磁, 就 想 到 醫 療 器 械 的 三 駕 馬 車 GE 西 門 子 飛 利 浦 公 司 核 心 能 力 在 實 體 構 成 上, 必 須 以 無 形 資 產 為 主 導, 而 無 形 資 產 中 應 以 品 牌 和 創 新 為 最 重, 大 力 實 施, 積 極 推 進 研 發 戰 略 管 理 實 際 上, 品 牌 和 創 新 作 為 足 以 給 公 司 帶 來 超 額 利 潤 的 戰 略 性 無 形 資 產, 它 是 公 司 知 識 戰 略 創 新 的 結 晶, 是 客 戶 獲 得 高 消 費 者 剩 餘 的 產 品 的 身 份 證 客 戶 可 以 通 過 購 買 名 牌 獲 得 滿 意, 並 同 時 避 免 了 功 能 風 險 ( 如 產 品 不 如 預 期 的 好 ) 物 質 風 險 ( 產 品 威 脅 使 用 者 健 康 ) 社 會 風 險 ( 招 致 他 人 奚 落 ) 心 理 風 險 ( 影 響 使 用 者 的 精 神 ) 和 時 間 風 險 ( 喪 失 了 找 到 其 他 合 適 產 品 的 時 間 ) 等 國 外 市 場 給 公 司 國 內 大 多 數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在 如 何 實 施 品 牌 戰 略 方 面 很 多 有 益 的 啟 示 : 1) 實 施 品 牌 揚 長 避 短, 積 極 打 造 自 己 的 核 心 能 力 這 是 最 根 本 的 一 條 首 先 看 到 自 己 的 長 處, 相 對 而 言, 中 國 醫 療 企 業 有 比 較 大 的 生 產 能 力 和 比 較 完 善 的 國 內 行 銷 網 路, 可 以 根 據 他 們 打 造 自 己 的 核 心 能 力, 並 同 跨 國 公 司 搞 研 發 戰 略 聯 盟, 成 為 其 戰 略 合 作 夥 伴 2) 適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的 特 點 和 要 求, 積 極 參 與 跨 國 公 司 研 發 戰 略 聯 盟, 以 獲 得 其 知 識 和 技 術 的 外 溢 國 內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因 自 身 能 力 有 限, 研 發 以 外 資 來 華 設 立 的 研 發 機 構 為 主 但 是 公 司 可 以 通 過 有 利 管 道 ( 本 土 化 市 場 行 銷 名 牌 等 相 對 優 勢 ) 與 他 們 合 作, 來 整 合 公 司 的 資 源, 獲 得 較 先 進 的 核 心 技 術 3) 積 極 深 入 而 認 真 地 探 索 打 造 自 主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卓 越 品 牌 創 品 牌 戰 略, 首 先 的 一 點 是, 突 出 出 口 創 牌 而 不 應 把 重 點 放 在 出 口 創 匯 上, 應 該 把 重 點 放 在 品 質 和 服 務 上 ; 第 二, 只 要 有 條 件 有 能 力, 就 應 儘 134

136 快 擺 脫 貼 牌 生 產 的 被 動 局 面, 而 自 身 在 品 質 優 異 的 基 礎 上, 開 創 自 有 品 牌 ; 第 三, 中 國 的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可 以 重 金 收 購 長 期 為 國 際 知 名 品 牌 設 計 產 品 的 公 司 來 設 計 製 造 出 具 有 本 企 業 個 性 特 色 的 產 品, 這 可 以 是 一 個 成 功 的 嘗 試 4) 品 牌 形 象 化 資 產 化 中 國 的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也 可 以 通 過 將 自 主 發 明 的 品 牌 申 請 專 利, 同 時 通 過 將 商 標 知 名 化 來 實 現 品 牌 資 產 化 135

137 4.5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各 地 區 市 場 策 略 建 議 華 南 地 區 市 場 華 南 地 區 市 場 醫 療 器 械 業 者 表 示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在 大 陸 的 知 名 度 並 不 高, 相 較 於 台 灣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港 商 開 拓 大 陸 市 場 似 乎 起 步 較 慢 例 如, 在 CMEF 展 會 上 有 專 門 的 台 灣 產 品 專 區, 集 合 台 商 抱 團 出 擊, 但 卻 看 不 到 香 港 產 品 專 區 ; 市 場 上 也 有 一 些 知 名 的 台 灣 品 牌, 口 碑 不 錯, 但 卻 較 少 見 到 香 港 的 產 品 不 過 基 於 香 港 自 身 的 地 域 優 勢, 感 覺 上 其 產 品 品 質 應 該 不 錯, 應 該 會 優 於 大 陸 本 土 的 產 品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隨 著 大 陸 本 土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的 快 速 崛 起 和 發 展, 這 種 優 勢 可 能 會 越 來 越 式 微, 而 且 與 本 土 產 品 相 比, 香 港 產 品 在 價 格 上 沒 有 競 爭 優 勢 對 於 未 來 與 港 商 的 合 作 商 機, 華 南 地 區 市 場 醫 療 器 械 業 者 表 示 希 望 能 引 進 以 下 產 品 : 外 科 器 械, 以 及 婦 產 科 泌 尿 外 科 的 設 備 器 具 及 耗 材 主 要 是 基 於 目 前 產 品 範 圍 也 主 要 覆 蓋 在 上 述 領 域, 如 果 有 新 的 產 品 進 入 的 話, 可 即 時 利 用 現 有 的 通 路 資 源 優 勢 給 予 市 場 推 廣 華 南 地 區 市 場 醫 療 器 械 業 者 提 醒 香 港 廠 商, 尤 其 是 新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香 港 品 牌 和 產 品, 對 市 場 培 育 需 給 予 足 夠 的 重 視, 要 有 市 場 支 持 計 劃 品 牌 在 一 個 新 市 場 的 建 立, 起 碼 需 要 3 年 以 上 的 時 間, 眼 光 需 放 長 遠, 雖 然 未 必 可 以 見 到 即 時 的 回 報, 但 只 要 穩 打 穩 紮, 按 部 就 班, 會 慢 慢 打 開 市 場 局 面 同 時, 給 予 香 港 廠 商 建 議, 尤 其 是 之 前 主 攻 歐 美 市 場 的 香 港 廠 商, 可 採 取 醫 療 考 察 的 市 場 推 廣 方 式, 邀 請 主 要 的 學 科 帶 頭 人 親 身 參 觀 考 察 歐 美 發 達 國 家 的 醫 療 機 構, 尤 其 是 正 在 應 用 該 廠 商 產 品 的 醫 療 機 構, 以 增 強 潛 在 客 戶 對 產 品 的 理 解,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並 籍 此 建 立 與 該 臨 床 學 科 良 好 的 人 脈 關 係 136

138 4.5.2 華 北 地 區 市 場 華 北 地 區 市 場 調 研 結 果 顯 示,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對 香 港 器 械 品 牌 認 知 度 低, 華 北 地 區 並 無 具 代 表 性 的 香 港 品 牌 以 下 對 香 港 器 械 品 牌 的 優 劣 進 行 分 析 根 據 對 訪 談 物 件 的 回 答 的 匯 總, 香 港 的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具 有 如 下 優 勢 : 首 先 香 港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近 百 年 來 一 直 是 最 重 要 的 中 外 交 流 媒 介, 因 此 國 際 交 流 非 常 豐 富, 香 港 本 土 企 業 引 進 外 國 的 先 進 技 術 相 對 比 較 便 利, 因 此 在 產 品 研 發 方 面 具 有 得 天 獨 厚 的 優 勢 ; 其 次, 訪 談 物 件 對 香 港 器 械 的 產 品 品 質 評 價 普 遍 很 高, 主 要 是 因 為 香 港 地 區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過 程 的 監 管 相 對 嚴 格 ; 第 三, 香 港 作 為 貿 易 城 市, 企 業 的 誠 信 度 普 遍 較 高, 這 可 以 為 合 作 打 下 良 好 的 基 礎 ; 第 四, 香 港 器 械 雖 然 審 批 過 程 參 照 進 口 器 械, 但 實 際 仍 屬 於 國 內 背 景, 較 容 易 利 用 國 內 勞 動 力 密 集 型 產 業, 因 此 價 格 方 面 相 對 於 外 國 進 口 產 品 來 說 具 有 較 大 的 優 勢 華 北 地 區 市 場 調 研 受 訪 者 亦 認 為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有 不 足 的 地 方, 首 先, 香 港 企 業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較 其 他 國 家 企 業 時 間 晚, 目 前 高 端 市 場 已 經 被 國 外 品 牌 佔 據, 低 端 市 場 主 要 是 國 內 企 業, 香 港 企 業 打 開 市 場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 其 次, 受 訪 者 均 表 示 對 香 港 器 械 的 接 觸 比 較 少, 醫 院 的 受 訪 者 則 明 確 表 示 完 全 沒 有 使 用 過 香 港 的 器 械, 說 明 目 前 香 港 器 械 的 品 牌 認 知 度 低, 宣 傳 推 廣 力 度 差, 沒 有 一 位 管 道 商 被 訪 者 能 說 出 印 象 深 刻 的 香 港 品 牌 目 前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在 華 北 地 區 最 好 的 名 片 是 香 港 而 並 非 產 品 本 身 的 品 牌 商 戶 對 香 港 器 械 企 業 的 印 象, 毋 寧 說 是 對 香 港 的 印 象 ; 第 三, 受 訪 者 普 遍 表 示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類 同 化, 原 因 可 能 是 對 香 港 器 械 的 接 觸 少 ; 第 四, 目 前 香 港 企 業 尚 未 植 根 於 內 地, 銷 售 隊 伍 普 遍 規 模 小 ; 第 五, 由 於 歷 史 原 因, 香 港 和 內 地 具 有 一 定 的 文 化 差 異, 對 內 地 消 費 者 消 費 行 為 的 理 解 程 度 不 夠, 可 能 造 成 市 場 推 廣 方 面 的 困 難 香 港 器 械 進 入 中 國 應 按 照 進 口 器 械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註 冊 申 請 流 通 管 理 招 標 採 購 等, 因 而 並 無 存 在 政 府 審 批 方 面 的 壁 壘 根 據 調 研 結 果 獲 知, 香 港 器 械 進 入 華 北 市 場 的 主 要 壁 壘 是 品 牌 市 場 認 知 度 太 低 根 據 調 137

139 研 的 情 況 看, 醫 院 並 沒 有 採 用 香 港 品 牌 醫 療 器 械 的 記 錄, 也 對 香 港 器 械 品 牌 毫 無 認 知, 代 理 商 也 少 有 接 觸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並 且 也 缺 乏 認 識 這 主 要 是 因 為 國 內 香 港 品 牌 較 少, 且 市 場 推 廣 度 太 低 造 成 的 此 外, 國 家 宏 觀 政 策 有 鼓 勵 使 用 國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趨 勢, 這 會 給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造 成 不 小 壓 力, 這 是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應 該 密 切 關 注 之 處 根 據 訪 談 的 結 果, 推 薦 在 華 北 市 場 銷 售 的 產 品 類 型 是 耗 材, 尤 其 是 科 技 含 量 高 附 加 值 高 的 耗 材, 如 骨 科 耗 材 和 心 內 植 入 物, 這 部 分 產 品 目 前 在 華 北 市 場 需 求 大, 增 長 好, 利 潤 率 高, 香 港 企 業 可 以 首 選 這 些 產 品 另 外 還 有 適 合 東 方 人 體 型 的 器 械 : 在 機 械 手 術 床 等 器 械 產 品 領 域, 歐 美 產 品 主 要 針 對 西 方 人 體 型 設 計, 通 常 尺 寸 較 大, 並 不 適 合 中 國 人 的 體 型, 日 本 產 品 比 較 符 合 東 方 人 的 體 型 特 徵, 因 此 醫 院 採 用 最 多, 如 果 香 港 企 業 能 夠 在 這 方 面 有 所 發 展, 應 當 能 夠 在 市 場 上 爭 取 到 相 當 大 的 空 間 第 三 種 是 醫 保 內 器 械, 因 為 治 療 項 目 患 者 使 用 該 類 器 械 能 獲 得 醫 保 報 銷, 因 而 銷 量 會 更 大 可 以 從 各 地 發 改 委 的 網 站 查 詢 何 種 治 療 專 案 可 醫 保 報 銷, 根 據 醫 保 專 案 進 行 產 品 推 廣 第 四 種 是 體 檢 康 復 類 ( 如 血 糖 儀 血 壓 計 等 ), 此 類 檢 測 儀 器 無 論 是 醫 院 客 戶 還 是 個 人 使 用 者, 需 求 量 都 非 常 大, 但 同 時 此 類 產 品 的 競 爭 也 非 常 激 烈, 需 要 注 意 相 反, 不 推 薦 在 華 北 市 場 銷 售 的 產 品 類 型 包 括 : 大 型 設 備, 由 於 國 產 大 型 設 備 品 質 並 不 被 認 可, 醫 療 機 構 通 常 會 選 擇 國 際 大 品 牌, 因 此 目 前 該 市 場 長 期 被 各 大 國 際 主 流 品 牌 佔 據 並 將 持 續 很 長 的 時 間, 新 品 牌 進 入 困 難 很 大, 故 不 建 議 從 大 型 設 備 做 起 ; 傳 統 低 值 耗 材, 因 為 其 入 行 門 檻 低, 因 此 生 產 企 業 數 量 很 大, 目 前 這 類 低 端 產 品 處 於 一 種 無 序 競 爭 的 惡 性 狀 態, 利 潤 空 間 不 大, 不 建 議 初 入 市 場 的 香 港 企 業 進 入 根 據 訪 談 的 結 果, 對 於 企 業 規 模 小 的 香 港 器 械 品 牌 來 說, 從 零 開 始 在 華 北 地 區 進 行 推 廣 可 能 存 在 一 定 困 難, 因 此 進 入 華 北 市 場 的 推 薦 模 式 是 在 前 期 先 採 用 代 理 的 模 式, 即 在 華 北 地 區 尋 找 實 力 雄 厚 的 總 代 理 商 進 行 代 理 銷 售, 這 是 最 省 時 省 力 的 方 式, 可 以 快 速 地 將 產 品 推 廣 與 獲 得 收 益 而 對 於 企 業 規 模 大 的 香 港 器 械 品 牌, 華 北 市 場 是 一 個 極 其 有 潛 力 的 138

140 市 場, 因 此 對 於 大 型 企 業, 推 薦 採 用 長 期 的 發 展 戰 略, 在 國 內 設 立 辦 事 處, 建 立 工 廠, 在 與 區 域 代 理 商 進 行 合 作 在 選 擇 代 理 商 時, 首 先 需 要 考 察 經 營 資 質, 包 括 公 司 背 景 規 模 資 金 銷 售 經 驗 口 碑 客 源 由 於 各 個 代 理 所 擅 長 的 產 品 類 型 和 管 道 不 同, 建 議 不 同 產 品 選 擇 不 同 代 理 對 於 有 一 定 基 礎 的 公 司, 不 推 薦 使 用 代 理 品 種 全 面 的, 因 為 這 種 代 理 價 格 會 偏 高 另 外, 建 議 採 用 先 款 後 貨 的 付 款 形 式 以 確 保 穩 妥, 同 時 需 要 注 意 代 理 商 的 壓 貨 行 為 並 要 多 方 考 察 代 理 商 資 質, 儘 量 從 長 期 合 作 的 角 度 考 慮, 儘 量 增 加 代 理 商 獲 利 空 間 一 般 情 況, 可 以 選 擇 大 型 代 理 商 如 :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華 潤 九 州 通 華 潤 新 龍 華 利 達 等 這 些 大 型 代 理 口 碑 好 實 力 強 當 地 資 源 多 經 驗 豐 富, 但 缺 點 是 可 能 不 會 把 產 品 作 為 主 推 品 種, 以 及 會 造 成 企 業 的 利 潤 率 降 低 一 些 情 況, 推 薦 小 型 代 理 商 如 北 京 誼 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太 長 峰 公 司 等, 因 為 這 些 代 理 規 模 較 小, 可 能 會 把 產 品 作 為 主 推 品 種 而 不 推 薦 合 作 的 代 理 商 包 括 : 皮 包 公 司, 由 於 這 種 公 司 規 模 小 無 實 體, 負 責 人 聲 稱 有 關 係, 但 可 信 度 存 疑, 具 有 較 大 的 風 險 ; 商 業 投 資 公 司, 這 種 公 司 可 能 會 在 買 斷 產 品 後, 加 高 價 出 售, 不 利 於 進 一 步 開 拓 市 場 ; 不 法 代 理 商, 這 些 代 理 商 在 取 得 進 口 批 件 後, 不 直 接 向 供 應 商 進 貨, 而 是 自 己 委 託 廠 商 製 造 仿 製 品 貼 牌 販 賣, 這 種 代 理 無 論 是 對 廠 商 的 利 潤 還 是 口 碑 危 害 都 很 大, 必 須 注 意 甄 別 香 港 器 械 市 場 聯 繫 代 理 商 的 途 徑 包 括 透 過 參 加 國 內 大 型 的 經 銷 商 展 會 等 瞭 解 代 理 商 行 情 ; 或 透 過 協 會 引 入, 向 當 地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行 業 協 會 ( 如 中 國 醫 學 裝 備 協 會 ) 尋 求 代 理 商 聯 繫 方 式 ; 經 同 行 介 紹, 通 過 內 地 的 人 脈 關 係 獲 得 聯 繫 方 式 ; 及 透 過 瀏 覽 代 理 商 公 司 網 站, 通 過 公 司 的 官 方 網 站 或 者 商 務 平 台 網 站 進 行 聯 絡 香 港 器 械 進 入 華 北 市 場 的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是 應 先 提 高 品 牌 知 名 度, 再 關 注 市 場 銷 售 一 個 反 面 案 例 是 台 灣 測 利 得 血 糖 試 紙, 本 身 產 品 139

141 品 質 不 錯, 但 該 公 司 不 注 意 品 牌 推 廣, 不 注 意 售 後 服 務, 破 壞 了 品 牌 形 象, 導 致 市 場 接 受 度 很 低, 網 上 沒 有 正 面 評 價, 形 不 成 口 碑 行 銷, 加 之 耗 材 昂 貴, 很 多 患 者 放 棄 使 用 很 多 經 銷 商 和 消 費 者 甚 至 對 該 產 品 是 否 真 為 台 灣 生 產 有 懷 疑, 甚 至 連 縣 級 市 場 也 不 願 意 接 受, 目 前 公 司 已 經 為 該 品 牌 更 名 數 次, 但 始 終 無 法 拯 救 市 場, 現 該 品 牌 已 停 止 銷 售 第 二, 在 推 出 產 品 前, 應 事 先 針 對 具 體 產 品 進 行 市 場 調 研 第 三, 中 國 內 地 的 市 場 巨 大, 需 要 招 聘 足 夠 的 人 力 進 行 工 作 第 四, 留 意 國 家 醫 保 政 策, 根 據 醫 保 規 定 的 醫 療 服 務 內 容 進 行 產 品 銷 售 而 最 後, 是 香 港 器 械 商 可 多 推 出 適 合 東 方 人 體 型 和 體 質 的 器 械 東 北 地 區 市 場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雖 然 東 北 經 濟 狀 況 不 是 很 好, 但 對 醫 療 器 械 還 是 很 具 有 需 求 量 由 於 香 港 距 離 遙 遠, 物 流 成 本 高, 因 此 一 般 不 推 薦 低 端 產 品, 以 高 利 潤 產 品 為 佳 中 端 產 品 和 臨 床 常 用 耗 材 是 比 較 受 推 薦 的 方 向 高 端 產 品 的 市 場 比 低 端 容 易 進 入, 但 由 於 香 港 器 械 和 歐 美 產 品 還 是 存 在 差 距, 因 此 不 推 薦 高 端 超 高 端 設 備 進 入, 例 如 在 CT 核 磁 等 影 像 設 備 領 域, 由 於 歐 美 器 械 市 場 和 中 國 政 府 對 國 內 產 業 的 支 撐, 可 能 在 這 些 方 面 香 港 的 醫 療 器 械 就 沒 有 必 要 進 入 了 另 外, 由 於 大 眾 市 場 需 要 的 投 入 很 大, 可 以 嘗 試 小 眾 市 場 如 TAVI( Transcatheter Aortic Valve Implantation 經 導 管 主 動 脈 瓣 置 入 術 ), 這 樣 競 爭 會 比 較 少 選 擇 產 品 的 關 鍵 在 於, 要 選 擇 具 有 科 技 含 量 的 產 品, 有 專 利, 有 獨 特 銷 售 賣 點 的 產 品 進 入 市 場 比 較 好, 另 外 要 配 合 到 位 的 宣 傳 而 選 擇 代 理 商 時, 首 先, 應 優 先 選 擇 大 型 的 知 名 度 高 的 市 場 運 作 好 的 代 理 商 做 總 代 理 ; 但 國 內 代 理 商 及 香 港 生 産 商 以 中 小 型 企 業 為 主, 可 能 更 適 合 配 對, 大 型 代 理 商 叫 價 較 高, 港 商 會 較 被 動 第 二, 中 小 型 企 業 較 靈 活, 有 商 有 量, 但 資 源 略 欠, 港 商 參 與 度 會 較 高 可 以 東 三 省 每 個 省 各 一 個 省 代 理, 若 找 不 到, 找 市 級 代 理 也 可 以, 當 業 務 擴 展 到 一 定 程 度 可 以 把 業 務 收 回, 自 己 做 直 銷 第 三, 由 於 產 品 知 識 専 業, 銷 售 管 道 多 元 化 又 專 業 化, 找 相 關 產 品 經 驗 多 的 代 理 商, 會 減 輕 港 商 分 銷, 140

142 推 廣, 收 款 的 壓 力 第 四, 小 器 械 或 家 用 產 品 可 以 通 過 網 路 銷 售, 旗 艦 店 線 上 線 下 相 結 合, 或 者 加 盟 店, 體 驗 中 心 第 五, 由 於 部 分 香 港 產 品 要 走 進 口 流 程, 建 議 同 時 考 慮 使 用 在 內 地 生 產 的 形 式, 可 以 節 省 進 口 稅, 可 以 在 市 級 或 省 級 藥 監 局 作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可 以 縮 短 申 請 時 間 及 費 用 等 華 北 地 區 市 場 調 研 受 訪 者 亦 提 出 了 以 下 建 議 : 首 先,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質 量 優 秀, 瞭 解 世 界 的 趨 勢, 香 港 品 牌 在 海 外 有 優 勢, 但 品 牌 在 國 內 可 能 認 知 度 比 較 低 港 商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要 在 市 場 策 略 及 手 段 要 作 大 量 調 整, 應 多 參 加 國 內 的 學 術 會 議 和 展 銷 會, 和 內 地 經 銷 商 及 用 戶 多 溝 通 以 及 聯 合 舉 辦 活 動 第 二, 發 展 適 合 國 內 應 用 的 新 技 術, 利 用 香 港 科 研 及 生 產 技 術 和 產 品 專 家 的 優 勢 做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 跟 香 港 的 醫 療 器 械 及 藥 物 推 廣 有 規 範 有 不 同 之 處 ), 產 品 好 就 會 有 經 銷 商 主 動 來 競 爭 代 理 權 第 三, 初 入 國 內 市 場, 多 參 與 經 銷 商 的 進 入 市 場 活 動 除 進 行 電 話 瞭 解, 還 應 派 人 過 來 實 地 考 察 一 段 時 間, 並 一 同 拜 訪 經 銷 商 和 醫 院, 調 研 客 戶 需 求, 確 定 產 品 定 位 市 場 容 量, 制 定 發 展 計 劃, 用 資 料 ( 市 場 競 爭 利 潤 空 間 ) 與 代 理 商 磋 商 第 四, 產 品 定 價 可 以 在 進 口 產 品 價 格 以 下, 內 地 產 品 價 格 以 上 ; 亦 可 以 透 過 CEPA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減 低 進 口 關 稅, 增 加 利 潤 及 減 價 空 間 第 五, 東 北 的 經 濟 發 展 比 沿 海 城 市 緩 慢, 建 議 香 港 器 械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考 慮 經 濟 發 展 較 快 的 城 市, 再 逐 步 進 入 其 他 城 市 省 份 141

143 4.5.4 華 東 地 區 市 場 在 華 東 地 區 市 場 的 調 研 訪 問 中, 專 案 共 訪 問 了 35 家 位 於 華 東 地 區 的 醫 療 和 保 健 器 材 經 銷 商, 在 華 東 地 區 的 7 個 省 份 中, 每 個 省 份 訪 問 了 5 家 所 有 經 銷 商 都 銷 售 多 類 產 品 接 受 訪 問 的 35 家 醫 療 和 保 健 器 材 經 銷 商 所 銷 售 的 醫 療 和 保 健 器 材 產 品 幾 乎 涵 蓋 了 本 研 究 專 案 涉 及 的 所 有 產 品 他 們 對 合 作 的 企 業 有 以 下 要 求 : 具 備 招 投 標 經 驗 有 較 好 的 市 場 公 關 能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及 具 備 一 定 的 資 金 實 力 和 人 員 實 力 他 們 亦 提 及 給 經 銷 商 提 供 市 場 行 銷 方 面 的 支 援 是 生 產 企 業 在 對 經 銷 商 提 供 支 援 方 面 最 普 遍 的 做 法, 代 理 的 生 產 企 業 從 產 品 技 術 宣 傳 物 流 售 後 服 務 等 各 方 面 為 經 銷 商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支 援, 代 理 的 品 牌 在 市 場 行 銷 方 面 為 經 銷 商 提 供 強 有 力 的 支 援, 包 括 品 牌 宣 傳 提 供 產 品 宣 傳 資 料 和 樣 品, 以 及 舉 辦 一 些 研 討 會 等 等 在 銷 售 端 方 面, 專 案 共 訪 問 了 華 東 地 區 的 13 家 醫 院 和 13 家 藥 店, 其 中 二 級 醫 院 5 家, 三 級 醫 院 8 家 ; 單 體 藥 店 6 家, 連 鎖 藥 店 7 家 醫 院 和 藥 店 採 購 保 健 器 材 產 品 的 決 策 方 式 是 以 產 品 品 質 和 價 格 為 最 主 要 因 素 而 通 過 分 銷 管 道 進 行 銷 售 是 華 東 地 區 醫 療 及 保 健 器 材 市 場 最 主 要 的 銷 售 方 法 142

144 中 國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行 業 專 用 指 引 5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SWOT 分 析 143

145 SWOT 分 析 法 是 競 爭 情 報 分 析 常 用 的 方 法 之 一 所 謂 SWOT 分 析, 就 是 將 與 研 究 物 件 密 切 相 關 的 各 種 主 要 內 部 優 勢 因 素 (Strengths) 弱 點 因 素 ( Weaknesses) 機 會 因 素 (Opportunities) 和 威 脅 因 素 (Threats), 通 過 調 查 羅 列 出 來, 並 依 照 一 段 的 次 序 按 矩 陣 形 式 排 列 起 來, 然 後 運 用 系 統 分 析 的 思 想, 把 各 種 因 素 相 互 匹 配 起 來 加 以 分 析, 從 中 得 出 一 系 列 相 應 的 結 論 分 析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的 競 爭 態 勢 可 以 利 用 SWOT 分 析 法, 明 確 公 司 的 外 部 面 臨 的 威 脅 及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的 機 會, 更 要 明 確 公 司 內 部 自 己 的 弱 勢 和 優 勢 所 在 5.1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機 會 國 家 政 策 支 持 鼓 勵 行 業 發 展 醫 藥 工 業 十 二 五 發 展 規 劃 醫 學 科 技 發 展 十 二 五 規 劃 國 務 院 關 於 加 快 培 育 和 發 展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的 決 定 等 政 策 相 繼 出 台, 對 於 醫 療 行 業 規 範 化 發 展 有 積 極 的 意 義, 並 且 明 確 指 出 了 要 研 發 便 於 操 作 使 用 的 適 於 家 庭 或 個 人 自 我 保 健 功 能 康 復 和 替 代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在 新 醫 改 政 策 下, 國 家 加 大 對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的 建 設, 填 補 缺 口 和 更 新 換 代 將 促 進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類 別 的 迅 速 增 長 用 於 社 區 家 庭 個 人 醫 療 保 健 的 診 療 儀 器 康 復 保 健 裝 置, 以 及 微 型 健 康 自 我 檢 測 醫 療 器 械 和 用 品 將 有 廣 泛 的 需 求 和 應 用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改 善 所 帶 來 的 商 機 2009 年 初, 中 國 國 務 院 通 過 了 關 於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及 年 深 化 醫 藥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實 施 方 案, 僅 2009 至 2011 年 3 年 間 就 新 增 投 入 8,500 億 元 人 民 幣 2012 年, 原 中 國 衛 生 部, 現 中 國 衛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發 佈 健 康 中 國 2020 戰 略 研 究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未 來 8 年 將 推 出 涉 及 金 額 高 達 4,000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7 大 醫 療 體 系 重 大 專 項, 144

146 其 中 有 1,090 億 元 人 民 幣 將 用 於 縣 級 醫 院 技 術 配 置 在 此 背 景 下,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對 醫 療 器 械 設 備 等 的 購 置 需 求 將 會 大 量 增 加, 這 些 投 資 將 帶 給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較 大 的 增 量 新 醫 改 注 重 基 層 和 基 礎, 中 央 財 政 的 支 出 很 大 一 部 分 也 將 落 在 基 層,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的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採 購 無 疑 會 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增 長 原 中 國 衛 生 部, 現 中 國 衛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公 佈 縣 醫 院 縣 中 醫 院 中 心 鄉 鎮 衛 生 院 村 衛 生 室 和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5 個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的 建 設 指 導 意 見, 明 確 這 些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基 礎 設 施 的 建 設 標 準 和 基 本 設 備 配 置 標 準 如 表 5-1 一 些 基 礎 的 醫 療 器 械 和 器 具, 例 如 超 聲 波 診 斷 儀 生 化 分 析 儀 X 光 機 及 治 療 台 等 將 受 益 於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的 設 備 配 置 更 新 升 級 所 帶 來 的 利 好 表 5-1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的 基 本 設 備 配 置 標 準 38 基 層 醫 療 機 構 基 本 設 備 配 置 標 準 縣 醫 院 縣 醫 院 配 置 品 目 主 要 包 括 CT X 光 機 彩 超 內 窺 鏡 呼 吸 機 心 電 圖 機 血 氣 分 析 儀 產 程 監 護 儀 新 生 兒 黃 疸 治 療 儀 眼 科 手 術 顯 微 鏡 耳 鼻 喉 治 療 台 口 腔 綜 合 治 療 台 血 球 計 數 儀 尿 液 分 析 儀 救 護 車 等 17 大 類 縣 中 醫 院 縣 中 醫 院 除 參 考 縣 醫 院 配 置 品 目 外, 還 要 配 備 中 醫 特 色 治 療 康 復 理 療 設 備, 以 及 中 藥 貯 藏 炮 製 加 工 調 劑 製 劑 等 專 用 設 備 鄉 鎮 衛 生 院 鄉 鎮 衛 生 院 配 置 品 目 主 要 包 括 X 光 機 生 化 分 析 儀 B 超 心 電 圖 機 呼 吸 機 婦 科 檢 查 床 口 腔 綜 合 治 療 台 生 化 分 析 儀 血 球 計 數 儀 尿 分 析 儀 電 解 質 分 析 儀 手 術 器 械 救 護 車 等 18 類 村 衛 生 室 村 衛 生 室 配 置 品 目 包 括 簡 易 呼 吸 器 高 壓 消 毒 鍋 出 診 箱 氧 氣 包 觀 察 床 身 高 體 重 計 等 35 種 設 備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配 置 品 目 主 要 包 括 心 電 圖 機 B 超 離 心 機 血 球 計 數 儀 尿 常 規 分 析 儀 生 化 分 析 儀 婦 科 檢 查 床 恒 溫 箱 藥 品 櫃 等 診 斷 治 療 和 預 防 保 健 設 備 38 中 國 衛 生 部 官 方 網 站 wsb.moh.gov.cn 145

147 5.1.3 民 辦 醫 療 機 構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商 機 2009 年 頒 佈 的 新 醫 改 政 策 明 確 提 出 要 大 力 鼓 勵 社 會 資 本 投 入 興 建 醫 院, 並 於 2010 年 出 台 關 於 進 一 步 鼓 勵 和 引 導 社 會 資 本 舉 辦 醫 療 機 構 意 見 明 確 具 體 細 則 此 外,2013 年 10 月 14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佈 了 關 於 促 進 健 康 服 務 業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此 政 策 被 理 解 為 民 營 資 本 進 入 醫 療 服 務 行 業 的 破 冰 之 舉, 提 出 對 社 會 資 本 實 行 非 禁 即 入 原 則, 即 凡 是 法 律 法 規 沒 有 明 令 禁 入 的 領 域, 都 要 向 社 會 資 本 開 放 ; 凡 是 對 本 地 資 本 開 放 的 領 域, 都 要 向 外 地 資 本 開 放 只 要 符 合 准 入 條 件 的 就 允 許 社 會 資 本 進 入 醫 療 衛 生 相 關 領 域, 企 業 慈 善 機 構 基 金 會 商 業 保 險 等 機 構 均 被 鼓 勵 以 出 資 新 建 參 與 改 制 託 管 公 辦 民 營 等 多 種 形 式 投 資 醫 療 服 務 行 業 基 於 政 府 逐 漸 為 社 會 化 辦 醫 鬆 綁, 對 民 辦 醫 療 機 構 的 發 展 有 明 顯 促 進 效 應 根 據 中 國 衛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發 佈 的 年 報, 自 社 會 資 本 准 入 放 鬆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民 營 醫 院 數 量 從 2009 年 的 6,240 家 增 長 到 2012 年 的 9,786 家,3 年 時 間 增 長 了 56.8% 民 辦 醫 療 機 構 數 量 的 增 長, 拉 動 了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購 置 需 求 的 增 長, 成 長 潛 力 巨 大 在 本 次 研 究 調 查 中, 也 有 不 少 代 理 商 提 及 民 辦 醫 療 機 構 所 帶 來 的 增 長 利 好, 尤 其 是 一 些 風 險 較 低 的 醫 療 服 務, 如 口 腔 專 科 服 務 機 構 ( 高 級 口 腔 會 所 等 ) 近 年 增 長 迅 猛, 從 而 帶 動 對 相 應 醫 療 器 械 的 需 求 增 長, 並 進 一 步 引 領 產 品 需 求 向 中 高 端 化 發 展 中 國 開 始 步 入 老 年 社 會, 消 費 者 基 數 大 隨 著 全 球 人 類 壽 命 的 提 高, 老 齡 化 成 為 社 會 面 臨 的 巨 大 挑 戰 根 據 國 家 統 計 局 對 中 國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的 統 計 顯 示, 中 國 人 口 已 呈 現 出 老 齡 化 趨 勢 1982 年, 中 國 年 齡 在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的 比 例 為 4.91%; 1990 年 該 比 例 上 升 至 5.57%; 到 2013 年, 中 國 年 齡 在 65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口 達 1.32 億, 佔 總 人 口 的 比 例 達 9.70% 146

148 隨 著 人 口 老 齡 化 加 劇 人 們 收 入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以 及 健 康 意 識 的 增 強, 家 庭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增 長 迅 速 根 據 水 清 木 華 研 究 中 心 發 佈 的 年 中 國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研 究 報 告 數 據 顯 示,2011 年 中 國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規 模 達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0 年 同 期 增 長 28.3%,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高 達 29.8%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中 國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佔 整 體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份 額 較 低,2011 年 僅 為 13%, 遠 低 於 全 球 25% 的 水 準, 有 著 巨 大 的 增 長 潛 力 預 計 到 2013 年 底, 中 國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規 模 將 達 到 290 億 元,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面 臨 廣 闊 的 市 場 前 景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一 般 分 為 治 療 儀 類 檢 測 監 護 類 保 健 護 具 類 和 康 復 類 等 4 大 類, 像 體 溫 計 助 聽 器 血 壓 計 血 糖 儀 牽 引 器 高 電 位 治 療 儀 溫 熱 理 療 床 等 中 國 有 接 近 2 億 的 高 血 壓 患 者 和 6,000 多 萬 糖 尿 病 患 者, 類 似 慢 性 病 都 對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的 需 求 有 很 大 潛 力 隨 著 國 家 醫 療 保 障 的 投 入 消 費 水 準 的 提 高 消 費 觀 念 的 不 斷 轉 變, 預 計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按 摩 器 械 電 子 血 壓 計 血 糖 儀 市 場 規 模 分 別 可 達 65.9 億 元 人 民 幣 52.0 億 元 人 民 幣 24.0 億 元 人 民 幣 目 前, 全 球 高 端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基 本 由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公 司 的 產 品 佔 據 著 統 治 地 位, 而 且 知 名 跨 國 企 業 紛 紛 在 華 投 資 建 立 生 產 基 地, 搶 佔 市 場 份 額 例 如, 歐 姆 龍 佔 據 了 中 國 約 70% 的 電 子 血 壓 計 市 場, 強 生 羅 氏 雅 培 合 佔 著 中 國 約 60% 的 血 糖 儀 市 場 經 過 多 年 的 發 展, 中 國 本 土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不 斷 進 步, 目 前 在 中 低 端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明 顯, 出 現 一 批 如 魚 躍 醫 療 九 安 醫 療 蒙 發 利 三 諾 生 物 等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企 業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主 要 的 經 銷 管 道 有 批 發 流 通 零 售 ( 網 購 連 鎖 經 營 ) 等, 目 前 直 接 零 售 ( 指 從 廠 商 代 理 商 或 批 發 流 通 渠 道 拿 貨 ) 的 利 潤 約 50%-60%, 直 接 批 發 ( 從 廠 商 代 理 商 拿 貨 並 快 速 向 下 一 級 分 銷 商 出 貨 ) 的 利 潤 約 10%-15% 可 見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利 潤 也 遠 比 其 他 生 活 用 品 豐 厚 在 研 究 調 查 中, 不 少 代 理 商 強 烈 看 好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未 來 發 展, 147

149 甚 至 一 些 以 往 只 專 注 於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的 代 理 商 也 萌 生 拓 展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意 願 5.2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面 對 的 挑 戰 國 外 企 業 的 競 爭 目 前 全 面 掌 握 關 鍵 生 物 及 新 材 料 產 業 化 技 術 的 是 國 外 幾 大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如 通 用 飛 利 浦 公 司 等, 他 們 具 有 從 上 游 材 料 研 發 到 下 游 產 業 化 應 用 的 完 整 產 業 鏈 優 勢 中 國 中 高 端 醫 療 器 械 主 要 依 靠 進 口, 進 口 金 額 約 佔 全 部 市 場 的 40%, 進 口 公 司 主 要 是 國 際 知 名 公 司 約 80% 的 CT 市 場 90% 的 超 聲 波 儀 器 市 場 85% 的 檢 驗 儀 器 市 場 90% 的 磁 共 振 設 備 90% 的 心 電 圖 機 市 場 80% 的 中 高 檔 監 視 儀 市 場 90% 的 高 檔 生 理 記 錄 儀 市 場 以 及 60% 的 睡 眠 圖 儀 市 場 均 被 外 國 品 牌 所 佔 據 跨 國 企 業 競 爭 的 焦 點 是 設 計 理 念 產 品 質 量 和 售 後 服 務 新 進 入 企 業 的 威 脅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較 高 的 毛 利 率 水 準 和 巨 大 的 市 場 成 長 空 間 將 吸 引 更 多 的 國 內 外 生 產 廠 家 進 入 該 行 業, 尤 其 是 實 力 雄 厚 的 大 企 業, 可 以 憑 藉 其 成 熟 的 市 場 經 驗 及 資 金 優 勢 通 過 對 國 內 可 比 公 眾 公 司 生 產 企 業 進 行 並 購, 從 而 佔 據 或 擴 張 其 在 國 內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市 場 份 額, 加 劇 市 場 競 爭 的 激 烈 程 度 行 業 現 有 廠 商 要 維 持 其 行 業 的 領 先 性, 必 須 加 大 研 發 投 入, 增 強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不 斷 推 出 新 產 品 完 善 產 品 線, 並 且 擴 充 融 資 管 道, 通 過 資 本 化 與 市 場 化 的 規 範 運 作, 才 能 保 證 其 市 場 競 爭 中 的 優 勢 地 位 產 品 附 加 值 較 低, 競 爭 激 烈 低 附 加 值 產 品 雖 然 擁 有 一 定 的 國 際 市 場 份 額, 但 對 行 業 發 展 的 貢 獻 不 大 不 少 企 業 已 成 為 海 外 市 場 的 製 造 中 心, 賺 取 低 額 的 製 造 費 用 加 上 近 年 國 內 用 工 成 本 在 不 斷 提 高,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運 營 成 本 不 斷 上 升, 這 給 不 少 中 小 企 業 的 生 存 發 展 帶 來 了 嚴 峻 的 挑 戰 隨 著 行 業 不 斷 規 範, 148

150 部 分 中 小 型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更 是 面 臨 被 淘 汰 的 風 險 在 國 際 市 場, 中 國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已 經 面 臨 中 國 製 造 低 成 本 優 勢 逐 漸 減 弱 甚 至 消 失 的 境 地 ; 在 國 內 市 場, 低 成 本 低 價 格 的 結 果 是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規 模 企 業 的 成 本 優 勢 逐 漸 得 到 體 現, 更 多 的 中 小 企 業 面 臨 生 存 和 發 展 問 題 研 發 能 力 不 足 創 新 能 力 薄 弱 目 前 國 內 絕 大 部 分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缺 乏 技 術 創 新 能 力, 研 究 設 備 和 基 礎 條 件 差 研 發 投 入 不 足 科 技 成 果 轉 化 能 力 薄 弱, 在 各 高 端 醫 療 設 備 領 域, 沒 有 技 術 和 實 力 去 超 越 跨 國 企 業 及 國 內 主 流 企 業, 只 能 走 仿 製 的 道 路, 大 打 價 格 戰 獲 取 相 關 證 照 的 障 礙 中 國 大 陸 對 醫 療 器 械 實 施 嚴 格 的 市 場 准 入 和 入 市 後 監 管, 包 括 必 須 要 有 生 產 許 可 證 才 可 以 生 產, 有 經 營 許 可 證 才 能 銷 售, 有 產 品 註 冊 證 產 品 才 能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銷 售 所 以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業 者 在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前, 應 當 首 要 解 決 的 就 是 申 請 相 關 證 照 的 問 題 根 據 每 年 公 佈 的 證 照 數 量 情 況, 對 比 2011 年 底 與 2012 年 底 的 證 照 數 量 情 況, 可 知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全 年 增 加 了 325 個,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增 加 了 9,192 個, 產 品 註 冊 證 增 加 了 7,831 個 其 中 港 澳 台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增 長 緩 慢, 到 2012 年 底, 只 有 287 個 產 品 在 大 陸 領 取 了 產 品 註 冊 證, 不 過 與 2011 年 底 相 比 已 經 有 了 近 1 倍 的 升 幅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也 是 在 2012 年 有 了 大 幅 度 的 增 長, 共 有 7,698 個 產 品 領 取 了 產 品 註 冊 證, 是 2011 年 的 2.5 倍 可 見,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外 資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生 產 許 可 證 經 營 許 可 證 產 品 註 冊 證 的 有 限 年 限 都 是 5 年, 過 期 均 需 重 新 申 請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商 的 經 驗, 產 品 註 冊 證 申 請 實 際 操 作 的 話, 通 常 需 花 費 一 定 的 時 間 和 金 錢, 實 際 審 批 時 間 也 會 比 審 批 時 限 要 長 根 據 產 品 類 別 不 同, 需 時 有 別, 通 常 風 險 級 別 越 高 的 產 品 ( 包 括 植 149

151 入 人 體 的 醫 療 器 械, 介 入 人 體 的 有 源 醫 療 器 械, 用 於 支 持 維 持 生 命 的 醫 療 器 械, 對 人 體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醫 學 影 像 設 備 及 能 量 治 療 設 備 等 ) 需 時 越 長 現 時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醫 療 器 械 的 市 場 進 入, 管 控 越 來 越 嚴 謹, 例 如 在 營 業 場 所 倉 庫, 和 人 員 配 置 方 面 都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港 商 在 時 間 投 入 上 需 有 一 定 的 心 理 準 備 進 入 集 中 採 購 目 錄 的 障 礙 針 對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目 前 醫 院 最 通 用 的 採 購 方 式 是 通 過 招 標 直 接 購 置, 主 要 決 定 權 在 醫 院, 醫 院 內 部 決 定 即 可 通 常 由 臨 床 科 室 進 行 申 報, 提 交 到 設 備 科, 然 後 由 設 備 科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至 少 要 有 三 家 供 應 商 進 行 篩 選 然 後 經 由 財 務 科 審 批 專 家 組 審 批, 提 請 院 領 導 審 批 確 認 但 從 近 年 政 策 走 向 來 看, 政 府 似 乎 一 直 想 推 行 醫 療 器 械 集 中 採 購 政 策, 例 如 2011 年 發 佈 的 植 介 入 類 醫 療 器 械 價 格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徵 求 意 見 稿 ( 後 因 業 界 反 映 強 烈 擱 置 ),2012 年 底 出 台 的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規 範, 明 確 對 血 管 介 入 等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探 索 實 施 省 級 集 中 招 標, 並 提 出 與 藥 品 招 標 類 似 的 推 進 帶 量 採 購 量 价 掛 鉤 的 購 銷 模 式 的 要 求 集 中 採 購 的 主 要 出 發 點 是 透 過 醫 療 器 械 集 中 採 購 工 作, 規 範 採 購 行 為, 以 糾 正 醫 療 器 械 購 銷 中 的 不 正 之 風 但 具 體 執 行 中, 可 能 會 為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中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增 加 了 難 度 和 障 礙 醫 療 器 械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政 策 在 實 施 的 過 程 中 是 否 能 做 到 公 正 有 效 是 廣 大 業 者 十 分 關 注 的 議 題 在 集 中 招 標 採 購 前, 企 業 必 須 先 進 行 產 品 評 估 工 作, 未 來 只 有 進 入 採 購 目 錄 的 產 品 才 能 進 入 各 醫 院 採 購 評 選 候 選 名 單 由 於 評 定 的 細 節 不 透 明, 業 者 會 擔 心 在 新 的 環 節 增 加 暗 箱 操 作 的 可 能 而 且 每 個 企 業 生 產 的 產 品 品 種 很 多, 要 全 部 進 入 集 中 採 購 目 錄 的 話, 等 於 又 添 加 上 一 道 供 應 鏈 的 中 間 環 節, 無 形 中 加 大 了 企 業 的 成 本 隨 著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部 分 類 別 集 中 採 購 政 策 的 推 行,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業 者 也 需 要 解 決 進 入 目 錄 的 問 題 參 見 目 前 已 實 行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150

152 的 遼 寧 省 為 例, 已 專 門 開 設 高 值 醫 用 耗 材 集 中 採 購 網 ( 從 企 業 註 冊 到 招 標 準 備 廠 商 投 標 資 質 審 核 廠 商 報 價 開 標 唱 標 標 書 初 審 網 上 競 價 專 家 議 價 確 定 中 標 中 標 簽 約 等 一 系 列 的 流 程, 全 部 線 上 平 台 實 現 其 他 已 實 行 集 中 採 購 的 地 區, 亦 同 樣 採 取 公 開 招 標 納 入 採 購 目 錄 的 方 式 進 行 基 於 不 同 地 區 的 集 中 採 購 申 辦 流 程 有 所 不 同, 難 以 一 一 盡 錄, 建 議 港 商 可 關 注 目 標 地 區 的 當 地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官 方 網 站 及 當 地 衛 生 管 理 機 構 網 站, 均 有 相 關 的 公 告 和 申 報 流 程 公 示 面 臨 仿 冒 品 和 價 格 競 爭 的 風 險 由 於 大 陸 本 土 企 業 模 仿 能 力 相 當 強, 因 此 如 果 香 港 產 品 沒 有 難 以 仿 冒 的 獨 特 性, 加 上 不 能 以 最 快 時 間 佔 領 市 場 的 話, 市 場 上 很 快 就 會 有 價 格 更 便 宜 的 山 寨 版 出 現 因 此, 一 方 面 需 要 做 好 前 期 預 防 工 作, 建 議 申 請 好 專 利 後, 再 進 入 市 場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不 斷 地 對 產 品 進 行 升 級 創 新, 這 樣 才 能 繼 續 維 持 產 品 領 先 優 勢 而 且 對 代 理 商 而 言, 他 們 也 更 傾 向 選 擇 能 持 續 升 級 換 代 的 產 品, 一 方 面 能 有 效 促 進 終 端 客 戶 主 動 更 替 技 術 更 高 精 度 更 高 的 產 品, 從 而 帶 動 實 際 銷 售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通 過 產 品 升 級 實 現 利 潤 空 間 的 調 整 和 提 升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壁 壘 國 家 宏 觀 政 策 存 在 鼓 勵 使 用 國 產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的 趨 勢, 為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建 立 一 定 的 壁 壘 2014 年 5 月 23 日,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在 上 海 考 察 調 研 期 間, 專 門 視 察 了 上 海 聯 影 醫 療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同 時 做 出 表 態 : 現 在 一 些 高 端 醫 療 設 備 基 層 買 不 起 老 百 姓 用 不 起, 要 加 快 高 端 醫 療 設 備 國 產 化 進 程, 降 低 成 本, 推 動 民 族 品 牌 企 業 不 斷 發 展 2014 年 5 月 26 日, 衛 計 委 在 其 官 方 網 站 上 發 佈 通 知, 將 啟 動 第 一 批 151

153 優 秀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產 品 遴 選 工 作 通 知 內 容 如 下 : 為 推 進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發 展 應 用, 促 進 相 關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拉 動 經 濟 增 長, 降 低 醫 療 成 本, 國 家 衛 生 計 生 委 規 劃 司 委 託 中 國 醫 學 裝 備 協 會 啟 動 第 一 批 優 秀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產 品 遴 選 工 作 按 照 公 開 透 明 客 觀 公 正, 品 質 優 良 售 後 完 善, 點 面 結 合 重 點 突 破, 科 學 分 類 動 態 調 整 的 原 則, 遴 選 出 一 批 符 合 臨 床 需 要 產 品 品 質 優 良 具 有 市 場 競 爭 力 和 發 展 潛 力 的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形 成 優 秀 產 品 目 錄, 逐 步 建 立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應 用 科 學 評 估 體 系, 為 全 國 衛 生 計 生 機 構 裝 備 工 作 提 供 參 考 綜 合 考 慮 國 產 設 備 產 能 市 場 發 展 空 間 和 產 品 利 用 率 等 因 素, 選 擇 數 位 化 X 線 機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聲 波 診 斷 儀 和 全 自 動 生 化 分 析 儀 3 種 基 本 醫 療 設 備 為 第 一 批 遴 選 品 目 根 據 工 作 安 排, 適 時 開 展 其 他 品 目 遴 選 工 作 2014 年 8 月 16 日, 國 家 衛 生 計 生 委 工 信 部 在 京 聯 合 召 開 推 進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發 展 應 用 會 議, 會 上 表 示, 國 家 今 後 將 將 重 點 推 動 三 甲 醫 院 應 用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中 國 醫 學 裝 備 協 會 官 網 上 公 佈 了 首 批 優 秀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產 品 遴 選 結 果, 深 圳 藍 韻 實 業 上 海 科 華 深 圳 安 健 深 圳 邁 瑞 瀋 陽 東 軟 上 海 聯 影 萬 東 醫 療 汕 頭 超 聲 儀 器 研 究 所 等 27 家 企 業 的 96 個 產 品 上 榜 首 批 國 產 醫 療 設 備 主 要 遴 選 了 數 位 化 X 線 機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聲 波 診 斷 儀 和 全 自 動 生 化 分 析 儀 3 個 品 目 的 產 品, 包 括 8 個 不 同 型 號 :500mA 型 數 位 化 X 光 機 產 品 300mA 型 數 位 化 X 光 機 產 品 A 型 臺 式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聲 波 診 斷 儀 產 品 B 型 臺 式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聲 波 診 斷 儀 產 品 C 型 臺 式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聲 波 診 斷 儀 產 品 800 速 及 以 上 型 全 自 動 生 化 分 析 儀 產 品 400 速 及 以 上 型 全 自 動 生 化 分 析 儀 產 品 200 速 型 全 自 動 生 化 分 析 儀 產 品 中 華 醫 學 裝 備 協 會 對 每 個 產 品 的 技 術 參 數 企 業 情 況 臨 床 應 用 評 價 3 個 方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數 位 化 X 線 機 得 分 最 高 的 企 業 是 深 圳 市 藍 韻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聲 波 診 斷 儀 得 分 最 高 的 企 業 汕 頭 市 超 聲 儀 152

154 器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全 自 動 生 化 分 析 儀 得 分 最 高 的 企 業 是 江 西 特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醫 學 裝 備 協 會 的 檔 稱 遴 選 結 果 為 全 國 衛 生 計 生 機 構 裝 備 工 作 提 供 參 考, 但 有 受 訪 者 表 示 入 圍 企 業 將 在 地 方 醫 院 設 備 招 標 採 購 中 獲 得 優 勢 根 據 2004 年 原 衛 生 部 發 改 委 和 財 政 部 頒 發 的 大 型 醫 用 設 備 配 置 與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醫 院 採 購 大 型 醫 療 設 備 需 要 走 配 置 申 報 程 式, 其 中 甲 類 設 備 要 經 國 家 衛 計 委 批 准, 乙 類 設 備 要 經 省 級 衛 計 委 批 准 這 一 舉 措 一 方 面 防 止 各 醫 院 盲 目 上 馬 高 端 設 備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另 一 方 面 也 限 制 了 國 產 設 備 的 使 用 因 為 醫 院 在 嚴 格 審 批 之 下 一 般 會 選 擇 品 質 較 有 保 障 的 進 口 產 品 本 次 優 秀 國 產 醫 療 器 械 遴 選 將 給 入 圍 國 產 器 械 品 牌 品 質 保 障 方 面 提 供 特 殊 的 籌 碼, 這 無 疑 會 對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造 成 較 大 衝 擊, 預 期 將 提 高 國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153

155 5.3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優 勢 品 質 及 價 格 保 證 在 研 究 訪 問 中,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代 理 商 未 接 觸 過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但 可 能 是 受 香 港 一 直 以 來 給 大 陸 消 費 者 的 良 好 形 象 所 影 響, 他 們 大 多 對 香 港 產 品 的 感 覺 都 不 錯 : 感 覺 香 港 產 品 的 品 質 是 有 保 證 的, 監 管 嚴 格 的, 而 且 相 信 香 港 產 品 的 價 格 在 進 口 產 品 中 應 該 屬 於 平 價 水 平 的 因 此, 塑 造 優 質 平 價 的 形 象 會 是 香 港 產 品 的 優 勢 地 域 優 勢 基 於 地 理 位 置 及 歷 史 因 緣, 香 港 一 直 是 充 當 著 中 西 方 溝 通 的 橋 樑 作 為 國 際 大 都 市, 香 港 依 靠 自 身 在 資 訊 人 才 等 方 面 的 優 勢, 有 條 件 和 能 力 打 造 一 個 專 業 的 醫 療 器 械 展 示 和 交 流 平 台, 以 促 進 中 西 方 在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和 產 品 上 的 交 流 現 時 很 多 大 陸 的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希 望 走 出 國 門, 發 掘 更 高 技 術 更 好 的 進 口 產 品, 例 如, 去 看 德 國 展, 但 基 於 地 理 位 置 和 語 言 溝 通 能 力, 能 走 出 去 的 代 理 商 仍 然 是 少 數 如 果 香 港 能 充 當 這 個 交 流 平 台 的 角 色, 利 用 自 己 的 優 勢, 打 造 有 國 際 影 響 力 的 醫 療 器 械 展 會, 進 行 專 業 化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展 示 和 交 流, 並 邀 請 大 陸 代 理 商 參 加, 向 他 們 進 行 有 針 對 性 的, 專 業 化 的 分 析 和 產 品 展 示, 在 幫 助 大 陸 代 理 商 發 掘 新 產 品 的 同 時, 也 提 升 了 香 港 自 身 在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知 名 度 服 務 流 程 管 理 技 術 香 港 的 醫 療 體 系 和 水 平 在 國 際 上 有 良 好 的 口 碑,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和 監 管 體 系 非 常 健 全 和 嚴 格, 在 管 理 上 相 當 科 學 化 和 精 細 化, 例 如, 全 港 聯 網 的 電 子 醫 療 檔 案 系 統, 以 及 在 病 患 入 院 護 理 出 院 等 各 流 程 的 精 細 化 設 計 和 安 排 等 港 商 在 這 種 優 化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的 配 套 產 品 和 軟 件 上 應 該 比 大 陸 廠 商 更 有 優 勢 154

156 5.4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企 業 的 劣 勢 品 牌 認 知 的 障 礙 在 研 究 調 查 中, 大 陸 代 理 商 均 不 太 瞭 解 香 港 的 醫 療 器 械, 大 部 分 的 代 理 商 都 表 示 未 接 觸 過, 甚 至 沒 有 聽 說 過 香 港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從 側 面 反 映 了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在 大 陸 的 品 牌 認 知 率 不 高, 有 可 能 與 目 前 在 市 場 上 的 香 港 產 品 相 對 較 少, 又 或 者 香 港 廠 商 並 沒 有 刻 意 表 明 產 品 為 香 港 品 牌 或 宣 傳 不 足 有 關 例 如 有 代 理 商 提 及, 在 行 業 最 為 知 名 的 中 國 國 際 醫 療 器 械 博 覽 會 (CMEF) 展 會 上 有 專 門 的 台 灣 產 品 專 區, 集 合 台 商 抱 團 出 擊, 但 卻 看 不 到 香 港 產 品 專 區 ; 市 場 上 也 較 少 見 到 香 港 的 產 品 對 於 代 理 商 或 終 端 客 戶 而 言, 品 牌 知 名 度 及 品 牌 來 源 也 是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例 如 基 於 長 久 以 來 形 成 的 品 牌 印 象, 代 理 商 和 終 端 客 戶 普 遍 對 德 美 日 等 發 達 國 家 的 產 品 好 感 度 較 高 如 何 更 好 地 塑 造 好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良 好 形 象, 打 造 一 系 列 的 知 名 品 牌, 並 帶 動 地 域 形 象 的 上 升 形 成 良 性 循 環, 值 得 港 商 思 考 實 地 銷 售 的 障 礙 在 實 地 銷 售 方 面, 兩 地 文 化 不 同, 且 香 港 業 者 在 大 陸 並 無 本 地 的 人 脈 關 係 優 勢, 存 在 一 定 的 障 礙 而 就 目 前 瞭 解 而 言,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銷 售 恰 恰 是 高 度 依 賴 人 脈 關 係 的 在 調 查 中, 目 前 在 陸 銷 售 的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無 論 是 陸 企 還 是 外 企, 無 論 是 已 經 在 大 陸 設 廠 生 產 還 是 純 進 口 銷 售 的, 基 本 上 都 是 依 賴 於 本 地 經 銷 商 進 行 代 理 銷 售 的 因 此, 對 於 港 商 來 說, 如 何 爭 取 與 當 地 有 關 係 有 實 力 的 代 理 商 合 作, 以 獲 取 更 多 的 銷 售 幫 助, 這 點 非 常 重 要 對 於 如 何 核 知 國 內 公 司 的 信 譽 可 靠 度 財 務 能 力 等, 可 通 過 該 公 司 所 在 地 區 的 工 商 管 理 局 查 詢 其 商 事 登 記 資 料 以 瞭 解 基 於 這 些 商 事 登 記 資 料 均 由 企 業 申 報, 是 經 由 企 業 推 薦 的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核 的 官 方 數 據, 但 這 些 數 據 均 由 企 業 自 行 申 報, 建 議 僅 作 參 考 之 用 155

157 附 錄 一 企 業 案 例 156

158 華 南 地 區 企 業 案 例 本 次 研 究 針 對 了 30 位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進 行 了 採 訪, 產 品 經 營 範 圍 包 括 : 外 科 器 械 醫 療 診 斷 器 械 和 軟 件 治 療 儀 器 和 設 備 基 本 設 備 和 儀 器 醫 療 材 料 等 五 大 類 別 這 一 章 節 將 分 別 介 紹 其 中 五 家 具 帶 代 表 性 的 代 理 商 一 外 科 器 械 代 理 商 個 案 研 析 企 業 簡 介 A1 公 司 成 立 於 2003 年, 專 業 從 事 於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代 理 與 銷 售, 代 理 了 國 內 外 多 個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包 括 美 國 印 度 日 本 韓 國 義 大 利 等 地 產 品 產 品 種 類 豐 富, 涉 及 多 個 科 室, 例 如 有 美 國 的 骨 科 填 充 材 料, 日 本 的 內 固 定 產 品, 義 大 利 的 牙 科 椅 等 A1 公 司 是 深 圳 市 為 數 不 多 的 產 品 經 營 範 圍 如 此 廣 泛 的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之 一, 產 品 覆 蓋 了 外 科 骨 科 婦 科 兒 科 中 醫 科 泌 尿 科 五 官 科 血 液 科 檢 驗 科 等 多 個 科 室 的 多 種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及 耗 材 當 地 市 場 狀 況 及 發 展 趨 勢 近 年 深 圳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持 續 增 長, 從 各 大 醫 院 的 不 斷 擴 建 就 可 看 出 經 濟 發 展 加 速 帶 動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升 級, 醫 療 機 構 紛 紛 升 級 改 造, 帶 來 大 量 的 醫 療 基 礎 設 施 投 入, 醫 療 器 械 和 器 具 作 為 基 礎 設 施 的 一 部 分, 必 然 會 受 益 於 整 個 行 業 擴 容 所 帶 來 的 利 好 隨 著 市 場 規 模 的 擴 大, 越 來 越 多 國 內 外 的 品 牌 和 產 品 相 繼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競 爭 也 日 趨 激 烈 雖 然 在 高 端 設 備 領 域, 仍 然 是 外 資 品 牌 佔 強 勢, 無 論 在 技 術 層 面 還 是 品 質 層 面, 外 資 品 牌 顯 著 領 先 於 國 產 品 牌 但 國 產 產 品 近 年 也 有 較 明 顯 的 增 長 勢 頭, 主 要 由 兩 方 面 因 素 導 致 : 第 一, 外 資 產 品 品 質 好, 但 相 對 價 格 也 較 貴, 基 於 某 些 項 目 的 收 費 是 統 一 定 價 的, 有 些 醫 院 出 於 利 潤 業 績 考 量, 並 不 會 所 有 產 品 都 選 擇 優 質 貴 價 產 品 ; 第 二, 國 家 對 國 產 產 品 的 採 購 和 應 用 有 政 策 傾 斜, 例 如, 鼓 勵 優 先 採 購 國 157

159 產 產 品, 使 用 國 產 產 品 的 患 者 能 獲 取 更 多 的 醫 保 支 持 等 產 品 的 分 銷 通 路 目 前,A1 公 司 的 產 品 分 銷 主 要 覆 蓋 深 圳 全 市, 在 北 京 也 設 有 辦 事 處, 負 責 華 北 區 域 業 務 的 拓 展 A1 公 司 的 銷 售 對 象 主 要 面 向 醫 院 客 戶, 直 接 銷 售 醫 療 器 械 及 耗 材 產 品 與 醫 院 客 戶 的 結 算 模 式 一 般 以 賬 期 形 式 收 取 費 用, 賬 期 多 為 三 個 月 到 半 年 產 品 和 合 作 供 應 商 的 選 擇 A1 公 司 一 直 保 持 著 對 新 產 品 的 關 注, 主 要 是 通 過 三 種 途 徑 接 觸 和 瞭 解 新 產 品 : 第 一 種 是 通 過 網 絡, 國 家 每 年 都 會 定 期 發 佈 進 口 批 件 的 通 知, 商 家 可 以 在 網 上 查 到 新 拿 到 註 冊 證 的 進 口 產 品,A1 公 司 經 常 會 關 注 其 中 是 否 有 合 適 的 新 產 品 ; 第 二 種 是 通 過 展 會 瞭 解 新 產 品, 這 種 方 式 可 以 比 較 直 觀 地 接 觸 新 產 品 ; 第 三 種 是 廠 家 上 門 推 廣 或 主 動 打 電 話 來 推 介 新 產 品 A1 公 司 在 挑 選 產 品 時 大 多 是 依 靠 自 身 的 經 驗 並 參 考 臨 床 醫 生 的 建 議 來 做 決 定 市 場 上 出 現 了 新 產 品, 新 概 念, 就 拿 去 給 相 關 科 室 的 臨 床 醫 生 論 證 一 下, 看 看 這 個 產 品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的 實 際 需 求, 在 理 論 上 這 個 概 念 是 否 可 行 如 果 醫 生 說 可 行, 這 個 產 品 就 可 以 試 著 引 進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和 其 他 產 品 不 同, 有 較 高 安 全 風 險 通 常 會 先 拿 去 一 些 有 科 研 室 的 醫 院, 經 過 檢 驗 和 小 範 圍 的 試 用 環 節, 確 定 沒 有 問 題 後 醫 院 才 會 使 用 A1 公 司 在 選 擇 合 作 廠 商 和 產 品 時, 除 了 關 注 廠 商 的 合 作 態 度, 能 給 予 的 支 持 力 度 外, 還 會 考 慮 產 品 的 利 潤 空 間 一 般 來 說, 如 果 是 全 新 的 產 品 品 類, 或 產 品 擁 有 與 眾 不 同 的 獨 特 賣 點, 利 潤 空 間 相 對 大 些, 也 更 容 易 在 目 前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中 脫 穎 而 出 需 要 提 醒 的 是, 建 議 進 口 產 品 最 好 辦 理 了 產 品 註 冊 證 才 與 代 理 商 談 合 作 事 宜, 產 品 註 冊 證 一 方 面 代 表 著 安 全 性 有 保 障, 說 明 產 品 至 少 在 產 158

160 地 是 經 過 檢 驗 的, 是 臨 床 實 驗 合 格 的 產 品 ;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在 大 陸 市 場 銷 售 所 必 備 的 證 照 有 了 產 品 註 冊 證 才 能 順 利 開 展 市 場 推 廣 和 銷 售 的 工 作 代 理 商 與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合 作 模 式 與 A1 公 司 合 作 的 進 口 廠 商 中, 結 算 模 式 以 現 款 現 貨 和 批 結 居 多 批 結 即 代 理 商 按 批 次 進 貨, 每 批 次 所 進 貨 物 銷 完 了 再 給 廠 商 打 款 如 果 出 現 需 要 退 貨 的 情 況, 一 般 是 退 給 進 口 廠 商 在 大 陸 設 的 辦 事 處 或 全 國 總 代 理 每 年, 廠 商 對 代 理 商 都 會 有 最 低 出 貨 量 的 要 求, 具 體 數 額 由 雙 方 協 定, 一 般 都 可 以 完 成, 如 果 代 理 商 超 額 完 成 任 務, 廠 商 會 給 予 返 點 獎 勵 ( 一 般 不 會 給 予 現 金 獎 勵, 通 常 是 以 貨 物 抵 或 減 免 下 一 年 費 用 等 ) 設 備 的 售 後 服 務 通 常 由 廠 家 授 權 給 總 代 理 進 行, 很 多 廠 家 會 給 總 代 理 培 訓 一 個 專 門 的 技 術 人 員, 負 責 日 常 的 產 品 維 修 如 果 問 題 非 常 複 雜, 代 理 商 處 理 不 了, 則 由 廠 商 解 決, 大 多 會 將 設 備 返 廠 維 修, 同 時 給 予 醫 院 一 台 新 設 備 作 為 備 機 使 用 經 營 策 略 經 驗 分 享 要 實 現 市 場 共 贏, 離 不 開 廠 商 與 代 理 商 的 共 同 努 力 廠 商 與 代 理 商 的 關 係 不 是 單 純 的 買 賣 關 係, 而 且 共 同 的 利 益 體,A1 公 司 表 示 在 雙 方 合 作 進 行 市 場 推 廣 的 過 程 中, 廠 商 的 支 持 力 度 起 到 了 關 鍵 作 用 廠 商 的 支 持 一 般 體 現 在 三 個 方 面 : 技 術 支 持 設 備 支 持 和 學 術 支 持 技 術 支 援 指 的 是 廠 商 派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臨 床 講 解, 代 理 商 的 銷 售 人 員 在 去 醫 院 推 廣 產 品 時 也 會 給 醫 生 做 一 些 演 示 操 作, 但 畢 竟 不 夠 專 業 性, 所 以 必 要 時 需 要 廠 商 的 技 術 人 員 給 臨 床 醫 生 進 行 講 解 設 備 支 持 是 指, 對 於 一 些 配 套 耗 材 用 量 很 大 的 設 備 來 說, 代 理 商 往 往 會 採 取 免 費 送 設 備 給 醫 院 使 用, 再 向 醫 院 銷 售 配 套 耗 材 的 方 式 進 行 產 品 推 廣, 送 出 的 設 備 需 要 由 廠 家 提 供 159

161 學 術 支 援 則 需 要 代 理 商 和 廠 商 的 相 互 配 合, 由 於 代 理 商 通 常 直 面 終 端 客 戶, 人 脈 較 廣, 因 此 如 果 廠 商 想 召 開 相 關 學 術 會 議, 可 由 代 理 商 召 集 和 聯 繫 醫 生 及 專 家, 但 是 費 用 需 由 廠 商 承 擔 此 外, 廠 商 也 可 贊 助 一 些 大 型 的 專 業 學 術 會 議, 進 行 冠 名 宣 傳 或 現 場 布 展 等 想 要 合 作 的 香 港 產 品 A1 公 司 的 經 營 範 圍 小 至 耗 材, 大 至 大 型 設 備, 各 臨 床 科 室 的 產 品 均 有 銷 售 A1 公 司 表 示, 如 果 廠 家 生 產 的 產 品 涉 及 科 室 範 圍 較 廣, 可 以 全 權 交 由 他 們 代 理, 而 不 需 要 將 產 品 分 給 多 個 代 理 商 經 營, 以 降 低 廠 家 溝 通 和 運 營 成 本, 減 少 人 力 物 力 的 支 出 A1 公 司 對 各 臨 床 科 室 的 產 品 都 願 意 接 觸 和 瞭 解, 但 產 品 本 身 必 須 要 有 獨 特 賣 點 ( 例 如, 多 種 功 能 集 於 一 體 的 多 功 能 產 品 ), 這 樣 代 理 商 進 行 產 品 推 廣 時 會 更 有 信 心 如 果 產 品 與 市 場 上 的 其 他 同 類 產 品 差 異 不 大 的 話, 推 廣 起 來 會 比 較 吃 力, 相 應 的 市 場 開 拓 花 費 較 大, 利 潤 也 有 限, 因 此 A1 公 司 更 期 待 與 眾 不 同 的 新 穎 獨 特 的 產 品 對 港 商 的 建 議 和 提 醒 A1 公 司 表 示, 可 能 由 於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之 前 在 大 陸 市 場 的 投 入 力 度 不 夠, 大 陸 甚 少 看 到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所 以 大 部 分 代 理 商 對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並 不 瞭 解 但 基 於 香 港 產 品 一 貫 給 人 的 高 品 質 印 象, 感 覺 其 產 品 品 質 應 該 不 錯, 且 相 信 香 港 產 品 的 價 格 在 進 口 產 品 中 應 屬 平 價 水 準, 因 此, 塑 造 優 質 平 價 的 形 象 會 是 香 港 產 品 的 優 勢 此 外, 如 果 港 商 想 要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建 議 可 加 大 對 大 陸 市 場 的 關 注 和 投 入, 大 陸 市 場 有 其 獨 特 性, 港 商 需 多 瞭 解 大 陸 市 場, 多 參 加 展 會, 多 與 大 陸 市 場 的 相 關 人 員 接 觸, 這 樣 才 能 更 好 地 贏 得 市 場 160

162 二 醫 療 診 斷 器 械 和 軟 件 代 理 商 個 案 研 析 企 業 簡 介 B1 公 司 成 立 於 2000 年, 擁 有 二 類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資 質, 經 營 範 圍 覆 蓋 醫 用 X 射 線 設 備 / 附 屬 設 備 及 部 件 臨 床 檢 驗 分 析 儀 器 體 外 迴 圈 及 血 液 處 理 設 備 醫 用 冷 療 低 溫 冷 藏 設 備 及 器 具 醫 用 化 驗 和 基 礎 設 備 器 具 等 目 前 主 要 經 營 醫 院 檢 驗 科 的 儀 器 設 備 和 耗 材 產 品, 主 要 代 理 產 品 有 瑞 士 羅 氏 全 血 生 化 分 析 儀, 乾 式 生 化 分 析 儀, 日 本 富 士 瑞 必 歐 檢 驗 試 劑 等 當 地 市 場 狀 況 及 發 展 趨 勢 近 年 華 南 地 區 的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市 場 發 展 蓬 勃, 整 體 市 場 容 量 不 斷 擴 展 以 B1 公 司 為 例, 其 業 務 量 營 業 額 跟 十 年 前 相 比 翻 了 幾 番, 單 個 客 戶 的 產 品 需 求 量 在 上 漲, 客 戶 的 數 目 也 隨 著 市 場 開 發 的 深 入 而 上 升 ; 過 去 公 司 的 業 務 只 集 中 在 廣 州 市, 現 在 已 覆 蓋 廣 東 省 多 個 地 級 市 從 市 場 容 量 增 長 的 幅 度 和 速 度 來 看, 華 南 地 區 的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市 場 發 展 前 景 令 人 期 待 在 整 體 市 場 蓬 勃 發 展 的 情 況 下, 無 論 是 廠 商 還 是 代 理 商, 面 臨 的 競 爭 越 趨 激 烈, 開 始 進 入 優 勝 劣 汰 的 大 洗 牌 階 段 很 多 商 家 為 了 贏 得 更 大 的 市 場 份 額, 不 得 不 選 擇 降 低 自 身 利 潤 以 求 生 存, 運 營 壓 力 加 大 產 品 的 分 銷 通 路 B1 公 司 目 前 的 銷 售 範 圍 覆 蓋 廣 東 省 大 部 分 地 區, 主 營 產 品 以 檢 驗 類 設 備 和 耗 材 產 品 為 主, 以 各 醫 院 的 檢 驗 科 為 主 要 銷 售 對 象, 同 時 也 向 血 液 檢 測 站 生 物 檢 驗 中 心 等 機 構 提 供 產 品 產 品 的 選 擇 基 於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政 策 法 規, 新 產 品 進 入 市 場 需 要 有 一 系 列 的 前 期 工 作, 單 是 辦 理 產 品 註 冊 證 便 需 要 2 年 左 右 的 時 間, 無 形 中 對 醫 161

163 療 器 械 新 品 的 上 市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延 後 因 此, 在 選 擇 新 產 品 時, 必 須 對 產 品 的 市 場 前 景 和 發 展 空 間 有 初 步 的 預 估, 以 免 白 白 浪 費 前 期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和 時 間 對 新 產 品 的 市 場 前 景 與 發 展 空 間 的 判 斷, 主 要 依 據 該 類 產 品 的 發 展 趨 勢 和 技 術 成 熟 程 度 來 進 行 考 慮 例 如, 隨 著 環 境 惡 化 污 染 加 重, 引 發 呼 吸 道 疾 病 幾 率 上 升, 因 而, 針 對 該 類 型 疾 病 或 健 檢 的 檢 驗 產 品 需 求 就 會 相 應 增 加, 這 些 領 域 的 產 品 可 給 予 更 高 的 關 注 而 在 某 些 技 術 已 經 較 為 成 熟 的 領 域, 或 已 經 被 某 些 知 名 品 牌 壟 斷 的 領 域, 在 未 來 發 展 的 空 間 可 能 也 不 會 太 大, 便 可 暫 時 不 予 考 慮 技 術 含 量 較 高 的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會 更 受 代 理 商 青 睞, 因 為 創 新 程 度 較 高 的 高 科 技 產 品, 在 短 時 間 內 出 現 類 似 產 品 的 可 能 性 較 低, 更 容 易 吸 引 客 戶 眼 球, 競 爭 優 勢 更 大 而 且, 選 擇 高 新 科 技 產 品, 特 別 是 進 口 的 高 新 科 技 產 品, 也 更 有 利 於 保 障 代 理 商 獲 取 足 夠 利 潤 近 年 大 陸 廠 商 數 量 增 多, 市 面 上 產 品 數 量 也 在 增 長, 但 大 陸 廠 商 原 創 研 發 的 有 創 新 技 術 的 產 品 較 少 大 多 數 產 品 在 技 術 上 都 沒 有 明 顯 的 突 破, 導 致 大 陸 市 場 充 斥 著 大 量 功 能 雷 同, 技 術 相 對 落 後 的 同 類 型 產 品, 使 得 該 類 產 品 的 市 場 競 爭 愈 加 劇 烈 反 觀 高 科 技 產 品, 特 別 是 進 口 的 高 科 技 產 品, 製 造 難 度 和 要 求 較 高, 被 複 製 模 仿 的 可 能 性 也 相 對 較 小 高 科 技 產 品 基 於 自 身 的 技 術 優 勢, 競 爭 壓 力 相 對 較 低, 醫 院 也 更 樂 意 購 入, 對 其 價 格 敏 感 度 相 對 較 低, 保 證 了 代 理 商 能 有 較 大 的 利 潤 空 間 合 作 供 應 商 的 選 擇 B1 公 司 對 合 作 廠 商 的 要 求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點 : 第 一, 廠 商 要 有 足 夠 的 誠 信 度 希 望 廠 商 能 對 代 理 商 待 之 以 誠, 企 業 資 訊 產 品 資 訊 各 類 證 照 能 如 實 提 供, 表 明 其 合 作 的 誠 意 在 合 作 以 後 也 希 望 能 保 持 誠 信 度, 要 有 規 劃 有 信 用 地 為 代 理 商 劃 分 好 管 理 區 域, 不 能 見 利 忘 本, 盲 目 向 多 個 同 一 地 區 的 代 理 商 供 貨 在 出 貨 價 格 上 也 要 做 到 公 平 公 正, 不 要 厚 此 薄 彼 162

164 第 二, 希 望 廠 商 能 自 行 承 擔 辦 理 產 品 註 冊 證 通 關 手 續 等 工 作, 讓 代 理 商 能 有 更 多 的 精 力 投 入 到 產 品 通 路 的 開 拓 和 維 護 上 第 三, 希 望 廠 商 可 以 給 予 代 理 商 足 夠 的 支 援, 特 別 是 在 產 品 推 廣 上 的 支 持, 例 如, 相 應 的 產 品 培 訓 產 品 宣 傳 物 料 市 場 推 廣 資 金 支 持 等 特 別 值 得 提 醒 的 是, 如 果 廠 商 在 行 業 展 會 布 展 時 能 主 動 向 對 其 產 品 感 興 趣 的 客 戶 提 供 代 理 商 的 聯 繫 方 式, 讓 其 與 代 理 商 聯 繫 接 觸, 而 不 是 自 己 直 接 接 觸, 這 樣 做 的 廠 商 會 讓 代 理 商 十 分 感 激 經 營 策 略 經 驗 分 享 B1 公 司 表 示 醫 院 客 戶 雖 然 價 格 敏 感 度 不 高, 但 這 是 以 產 品 性 價 比 高 為 前 提 特 別 是 最 近 一 兩 年, 政 府 出 台 一 系 列 防 止 商 業 賄 賂 的 政 策, 對 醫 院 的 設 備 採 購 決 策 也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高 性 價 比 的 產 品 依 然 會 受 到 醫 院 客 戶 的 歡 迎, 但 醫 院 客 戶 會 要 求 代 理 商 提 供 比 過 往 更 為 詳 盡 的 產 品 說 明, 包 括 技 術 參 數 使 用 途 徑 實 用 價 值 等 方 面 的 資 訊, 在 決 策 是 否 購 買 時 也 會 比 過 往 更 謹 慎 因 此, 在 與 醫 院 客 戶 溝 通 上, 不 單 需 維 持 與 客 戶 的 人 脈 關 係, 在 實 際 的 交 流 中 也 需 要 更 專 業 的 營 銷 人 員 參 與, 並 更 多 地 與 客 戶 接 觸 和 溝 通 比 起 前 兩 年,B1 公 司 多 投 入 了 不 少 資 金 在 培 養 專 業 營 銷 團 隊 的 工 作 上, 以 保 證 通 路 和 產 品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穩 定 隨 著 大 陸 經 濟 水 準 的 提 高, 相 應 的 人 力 成 本 也 在 提 高, 導 致 企 業 整 體 經 營 成 本 不 斷 上 升 尤 其 是 有 實 力 上 規 模 的 代 理 商, 為 了 保 持 自 身 的 競 爭 力, 在 人 力 資 源 配 備 上 更 會 下 重 本, 配 備 專 業 的 營 銷 人 員 和 技 術 團 隊 提 供 增 值 服 務, 無 形 中 進 一 步 加 重 了 運 營 成 本 但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講, 也 提 升 了 客 戶 服 務 水 準, 從 而 防 止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滲 入 現 時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正 經 歷 優 勝 劣 汰 的 階 段, 要 贏 得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話, 必 須 加 強 自 身 能 力, 比 別 人 做 得 更 好 163

165 想 要 合 作 的 香 港 產 品 雖 然 B1 公 司 尚 未 跟 港 商 有 過 合 作, 但 感 覺 香 港 產 品 應 該 不 錯 香 港 與 歐 美 的 溝 通 和 貿 易 較 為 頻 繁, 在 新 技 術 引 進 上 應 該 比 大 陸 產 品 更 先 進, 在 產 品 設 計 和 品 質 上 應 該 會 比 大 陸 產 品 更 有 優 勢 對 於 未 來 有 意 合 作 的 產 品,B1 公 司 表 示 對 檢 驗 科 的 設 備 與 耗 材 產 品 有 興 趣, 這 樣 就 可 以 利 用 現 有 的 通 路 資 源 第 一 時 間 把 產 品 投 入 市 場, 省 去 不 少 前 期 的 資 源 再 投 入 對 港 商 的 建 議 和 提 醒 對 即 將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港 商,B1 公 司 強 調 瞭 解 大 陸 市 場 的 重 要 性 大 陸 市 場 環 境 與 香 港 市 場 環 境 差 別 較 大, 政 策 法 規 分 銷 通 路 醫 院 與 商 家 之 間 的 交 易 方 式 市 場 對 產 品 的 接 受 度 等, 大 陸 市 場 與 香 港 市 場 都 有 很 大 的 差 別, 港 商 應 先 瞭 解 清 楚 大 陸 的 市 場 形 勢 和 運 營 模 式 再 談 合 作 建 議 廠 商 一 定 要 對 同 類 產 品 在 大 陸 市 場 的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和 分 析, 該 產 品 類 型 的 市 場 需 求 量 是 多 少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是 誰 主 要 的 客 戶 群 是 誰 等 資 訊 都 需 要 瞭 解, 才 能 判 斷 自 身 產 品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和 發 展 空 間 其 次, 要 為 產 品 做 好 足 夠 的 市 場 準 備 現 在 很 多 大 陸 代 理 商 都 看 重 合 作 的 便 利 性, 如 果 產 品 註 冊 證 已 經 辦 理 完 備, 也 有 一 定 市 場 基 礎 的 產 品, 代 理 商 會 更 樂 意 代 理 164

166 三 治 療 儀 器 和 設 備 代 理 商 個 案 研 析 企 業 簡 介 C1 公 司 成 立 於 2009 年, 主 營 二 類 三 類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目 前 代 理 的 產 品 以 婦 科 泌 尿 外 科 的 設 備 器 具 及 耗 材 為 主, 包 括 加 拿 大 TT 生 物 刺 激 反 饋 儀 德 國 Schoelly 內 窺 鏡 系 統 美 國 Myosure 宮 腔 鏡 組 織 切 除 系 統 電 刀 系 列 產 品 腔 鏡 手 術 器 械 消 毒 滅 菌 產 品 實 驗 室 儀 器 設 備 等 當 地 市 場 狀 況 及 發 展 趨 勢 C1 公 司 看 好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的 未 來 發 展, 一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對 醫 療 行 業 越 來 越 重 視, 近 年 出 台 不 少 行 業 扶 持 政 策, 相 關 的 制 度 法 規 也 日 趨 完 善, 對 能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需 求 日 益 增 大,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日 益 蓬 勃 發 展 ; 另 一 方 面, 隨 著 科 技 的 發 展, 醫 療 器 械 的 更 新 與 升 級 換 代 速 度 加 快, 創 新 產 品 不 斷 湧 現, 喚 醒 目 標 客 戶 醫 療 機 構 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細 化 需 求 和 升 級 需 求, 產 品 越 來 越 多 樣 化, 種 類 越 來 越 多, 更 新 頻 率 越 來 越 快 而 且 隨 著 科 技 的 發 展, 醫 療 機 構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品 質 和 功 能 有 了 更 多 品 質 提 升 的 需 求, 從 而 推 動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需 求 的 進 一 步 增 長 以 內 窺 鏡 產 品 為 例, 從 單 晶 到 三 晶 假 高 清 到 真 高 清, 甚 至 裸 眼 3D, 隨 著 電 子 技 術 的 發 展, 產 品 也 不 斷 地 在 升 級 換 代 ; 而 隨 著 產 品 的 升 級 換 代, 醫 院 也 主 動 去 更 換 技 術 更 高 精 度 更 高 的 產 品 產 品 的 分 銷 通 路 C1 公 司 目 前 的 銷 售 對 象 以 直 接 的 醫 院 客 戶 為 主, 輔 以 其 他 同 樣 面 向 醫 院 客 戶 的 分 銷 商 銷 售 範 圍 以 廣 東 省 為 重 點, 覆 蓋 華 南 區 市 場 產 品 和 合 作 供 應 商 的 選 擇 C1 公 司 表 示 主 要 通 過 展 會 來 瞭 解 新 產 品, 尤 其 是 每 年 兩 次 的 中 國 國 際 醫 療 器 械 博 覽 會 (CMEF) 展 會 CMEF 是 行 內 最 為 知 名 和 最 大 規 模 的 產 品 展 示 機 會, 國 內 大 部 分 的 代 理 經 銷 商 都 會 來 考 察 有 沒 有 合 適 合 作 的 165

167 新 產 品 此 外, 也 算 是 通 過 這 種 方 式 來 驗 證 廠 商 實 力, 起 碼 肯 花 錢 來 參 展 的, 證 明 真 的 想 做 大 陸 市 場 對 於 產 品 的 選 擇,C1 公 司 表 示 主 要 依 據 代 理 商 自 身 的 運 營 經 驗 來 看 產 品 是 否 在 本 地 市 場 有 足 夠 的 競 爭 力, 是 否 有 獨 特 鮮 明 的 產 品 特 色 和 賣 點 此 外, 產 品 是 否 具 備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也 十 分 重 要,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包 括 兩 方 面 : 一 是 供 應 廠 商 是 否 具 備 對 產 品 更 新 換 代 的 研 發 能 力 市 面 的 產 品 不 斷 升 級 換 代 如 果 單 單 固 守 一 種 產 品, 安 於 現 狀 不 思 進 取, 不 繼 續 研 發 和 更 新 產 品 的 話, 很 容 易 就 會 被 別 的 廠 家 和 品 牌 侵 佔 市 場 份 額 ; 二 是 設 備 產 品 是 否 有 配 套 的 耗 材 搭 配 銷 售 醫 療 設 備 是 耐 用 品, 消 費 週 期 至 少 以 年 為 單 位, 如 沒 有 配 套 耗 材 搭 配 銷 售 的 話, 與 客 戶 的 關 係 連 接 就 會 比 較 弱, 也 浪 費 了 好 不 容 易 建 立 的 合 作 關 係 在 選 擇 合 作 夥 伴 方 面, 除 了 要 對 其 產 品 品 質 有 所 判 斷 外, 廠 商 的 溝 通 服 務 以 及 是 否 有 長 期 發 展 打 算 都 很 重 要 尤 其 是 新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廠 商 要 意 識 到 市 場 培 育 需 要 時 間, 在 市 場 培 育 階 段 多 溝 通 和 體 諒, 多 聽 取 運 營 於 第 一 線 的 代 理 經 銷 商 意 見, 向 經 銷 商 詳 細 講 解 產 品 特 色, 只 有 當 經 銷 商 更 好 地 理 解 產 品, 才 能 更 好 地 銷 售 產 品 如 果 廠 商 只 著 眼 於 短 期 利 益, 以 銷 售 量 為 主 要 判 斷 標 準, 而 頻 繁 更 換 代 理 商 的 話, 會 造 成 不 良 後 果 : 一 方 面 是 之 前 的 代 理 商 為 了 儘 快 去 貨, 會 壓 價 傾 銷, 這 些 低 價 產 品 的 出 現 會 擾 亂 市 場 價 格, 衝 擊 市 場 秩 序 ;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廠 商 頻 繁 更 換 代 理 商 的 話, 也 會 嚴 重 影 響 該 品 牌 在 行 內 的 口 碑 代 理 商 與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合 作 模 式 對 於 與 供 應 廠 商 的 合 作,C1 公 司 表 示 現 行 合 作 模 式 通 常 是 : 以 區 域 代 理 的 形 式 簽 訂 合 約, 合 約 簽 訂 年 限 以 雙 方 協 定 而 定, 通 常 有 年 度 銷 售 額 最 低 限 定 規 定, 如 不 符 合 的 話, 廠 商 有 權 拿 回 代 理 權 對 於 醫 療 耗 材 這 類 持 續 消 費 產 品 來 說, 有 可 能 還 會 有 季 度 銷 售 額 限 定 ; 但 對 於 醫 療 設 備 的 話, 由 於 這 類 相 對 耐 用 的 消 費 產 品 銷 售 情 況 無 法 均 勻 分 佈, 尤 其 是 醫 院 客 戶 通 常 以 財 政 年 度 作 採 購 計 劃, 因 此 通 常 以 年 度 銷 售 額 為 限 定 標 準 166

168 付 款 結 算 方 式 是 廠 商 定 出 貨 價, 代 理 經 銷 商 現 金 採 購 基 於 醫 療 器 械 的 主 要 客 戶 是 醫 療 機 構, 代 理 商 通 常 是 與 醫 院 簽 訂 購 買 合 同 後 才 會 採 購, 所 以 即 使 是 現 金 採 購, 對 代 理 商 的 風 險 也 不 大 對 於 市 場 售 價, 代 理 商 會 依 據 同 類 競 爭 情 況 和 利 潤 空 間 制 定 產 品 售 價, 廠 商 則 擔 當 全 國 售 價 協 調 的 角 色, 控 制 各 區 域 各 地 的 產 品 售 價 不 能 偏 差 太 遠 對 於 代 理 經 銷 商 與 供 應 商 的 分 工, 代 理 商 主 要 負 責 市 場 推 廣 銷 售 和 維 修 保 養, 供 應 商 則 主 要 負 責 辦 理 產 品 在 大 陸 銷 售 所 需 的 證 照, 通 關 手 續, 送 貨 補 貨, 以 及 品 牌 和 產 品 的 宣 傳 推 廣 等 由 於 在 大 陸 經 營 和 銷 售 醫 療 器 材 需 要 辦 理 專 門 證 照, 如 進 口 產 品 註 冊 證 等 如 果 供 應 廠 商 想 委 託 代 理 商 辦 理 相 關 證 照, 代 理 商 有 進 口 資 格 的 話 也 是 可 以 的, 費 時 較 長, 為 避 免 代 辦 相 關 手 續 後 廠 商 將 代 理 權 轉 移, 代 理 商 一 般 會 將 品 牌 和 產 品 與 其 自 身 捆 綁, 目 的 是 確 保 該 品 牌 或 產 品 在 大 陸 的 銷 售 只 能 通 過 該 代 理 商 管 道 目 前 市 場 上 也 有 專 門 代 辦 進 口 產 品 註 冊 證 的 服 務 機 構, 可 委 託 代 辦 此 外, 產 品 售 後 的 維 修 保 養 主 要 由 代 理 商 負 責, 這 部 分 工 作 需 要 廠 家 的 前 期 配 合, 對 代 理 商 的 工 程 師 進 行 必 要 的 培 訓 在 市 場 推 廣 方 面,C1 公 司 表 示 臨 床 醫 師 醫 院 代 表 出 席 的 各 類 學 術 會 議 是 重 要 的 產 品 展 示 機 會 中 國 醫 學 會 中 國 醫 師 協 會 等 組 織 會 定 期 召 開 各 類 的 學 術 會 議 和 學 術 研 討 會, 屆 時 該 學 科 的 全 國 知 名 醫 師 都 會 出 席, 供 應 廠 商 和 代 理 商 通 過 會 議 贊 助 及 布 展 等 形 式 能 有 效 針 對 目 標 使 用 者 提 升 產 品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經 營 策 略 經 驗 分 享 C1 公 司 坦 言 對 於 醫 院 客 戶 來 說, 產 品 品 質 和 服 務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首 先 是 產 品 品 質, 由 於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關 係 到 人 們 的 健 康 安 全, 醫 院 採 購 選 擇 上 會 特 別 謹 慎, 而 且 如 果 產 品 品 質 不 好, 維 修 頻 繁 的 話, 也 會 影 響 醫 療 業 務 的 正 常 運 作 對 於 生 產 廠 商 而 言, 產 品 品 質 的 問 題 會 嚴 重 影 響 產 品 的 品 牌 聲 譽, 而 代 理 該 產 品 的 代 理 商 也 會 擔 心 連 帶 影 響 自 己 在 目 標 客 戶 心 目 中 的 聲 譽 其 次 是 服 務, 目 前 醫 院 客 戶 對 醫 療 器 械 供 應 商 的 服 務 要 求 較 高, 尤 其 在 反 應 速 度 上 一 定 要 迅 速 快 捷, 例 如, 維 修 保 養 人 員 要 167

169 隨 時 待 命, 如 果 有 維 修 保 養 要 求 的 話, 要 快 速 到 位 ; 如 果 需 要 更 換 備 件 而 未 能 馬 上 修 理 完 畢 的 話, 要 有 備 用 機 補 上, 以 避 免 影 響 醫 院 的 醫 療 服 務 相 對 而 言, 醫 院 客 戶 對 產 品 價 格 並 不 十 分 敏 感, 對 於 好 的 產 品 服 務 是 願 意 付 出 更 高 的 溢 價 目 前 醫 院 通 常 採 取 招 標 方 式 進 行 選 擇 和 採 購 所 需 的 醫 療 器 械, 決 策 權 通 常 掌 握 在 以 下 三 個 環 節 : 對 應 的 臨 床 科 室, 設 備 科, 以 及 醫 院 領 導 因 此, 供 應 廠 商 和 代 理 商 需 要 加 強 與 這 些 會 參 與 到 採 購 環 節 的 各 個 科 室 的 聯 繫, 建 立 和 保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以 提 升 中 標 的 勝 算 想 要 合 作 的 香 港 產 品 C1 公 司 表 示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在 大 陸 的 知 名 度 並 不 高, 相 較 於 台 灣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港 商 開 拓 大 陸 市 場 似 乎 起 步 較 慢 例 如, 在 CMEF 展 會 上 有 專 門 的 台 灣 產 品 專 區, 集 合 台 商 抱 團 出 擊, 但 卻 看 不 到 香 港 產 品 專 區 ; 市 場 上 也 有 一 些 知 名 的 台 灣 品 牌, 口 碑 不 錯, 但 卻 較 少 見 到 香 港 的 產 品 C1 公 司 表 示 雖 然 未 接 觸 過 香 港 的 產 品, 不 過 基 於 香 港 自 身 的 地 域 優 勢, 感 覺 上 其 產 品 品 質 應 該 不 錯, 應 該 會 優 於 大 陸 本 土 的 產 品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隨 著 大 陸 本 土 醫 療 器 械 廠 商 的 快 速 崛 起 和 發 展, 這 種 優 勢 可 能 會 越 來 越 式 微, 而 且 與 本 土 產 品 相 比, 香 港 產 品 在 價 格 上 沒 有 競 爭 優 勢 對 於 未 來 與 港 商 的 合 作 商 機,C1 公 司 希 望 能 引 進 以 下 產 品 : 外 科 器 械, 以 及 婦 產 科 泌 尿 外 科 的 設 備 器 具 及 耗 材 主 要 是 基 於 目 前 C1 公 司 的 產 品 範 圍 也 主 要 覆 蓋 在 上 述 領 域, 如 果 有 新 的 產 品 進 入 的 話, 可 即 時 利 用 現 有 的 通 路 資 源 優 勢 給 予 市 場 推 廣 對 港 商 的 建 議 和 提 醒 C1 公 司 提 醒 香 港 廠 商, 尤 其 是 新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香 港 品 牌 和 產 品, 對 市 場 培 育 需 給 予 足 夠 的 重 視, 要 有 市 場 支 持 計 劃 品 牌 在 一 個 新 市 場 的 建 立, 起 碼 需 要 3 年 以 上 的 時 間, 眼 光 需 放 長 遠, 雖 然 未 必 可 以 見 到 即 時 的 回 報, 但 只 要 穩 打 穩 紮, 按 部 就 班, 會 慢 慢 打 開 市 場 局 面 同 時, 給 予 香 港 廠 商 建 議, 尤 其 是 之 前 主 攻 歐 美 市 場 的 香 港 廠 商, 168

170 可 採 取 醫 療 考 察 的 市 場 推 廣 方 式, 邀 請 主 要 的 學 科 帶 頭 人 親 身 參 觀 考 察 歐 美 發 達 國 家 的 醫 療 機 構, 尤 其 是 正 在 應 用 該 廠 商 產 品 的 醫 療 機 構, 以 增 強 潛 在 客 戶 對 產 品 的 理 解,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並 籍 此 建 立 與 該 臨 床 學 科 良 好 的 人 脈 關 係 169

171 四 基 本 設 備 和 儀 器 代 理 商 個 案 研 析 企 業 簡 介 D1 公 司 成 立 於 2009 年, 主 營 口 腔 科 設 備 口 腔 科 材 料 口 腔 科 器 械 口 腔 科 一 次 性 耗 材, 並 從 事 口 腔 科 設 備 維 修 服 務 目 前 公 司 代 理 的 產 品 有 法 國 賽 普 敦 香 港 艾 捷 斯 綜 合 治 療 台 佛 山 置 安 綜 合 治 療 台 廣 州 順 源 綜 合 治 療 台 浙 江 凱 德 滅 菌 器 北 京 雅 克 菱 口 腔 護 理 產 品 桂 林 維 潤 潔 牙 機 等 當 地 市 場 狀 況 及 發 展 趨 勢 隨 著 口 腔 健 康 越 來 越 受 到 現 代 人 的 重 視, 口 腔 醫 療 的 重 要 性 及 地 位 在 日 益 提 高 所 有 綜 合 性 醫 院 都 會 有 口 腔 科 設 置, 而 專 門 的 口 腔 專 科 醫 院 及 口 腔 診 所 也 越 來 越 多, 發 展 勢 頭 迅 猛 口 腔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日 漸 壯 大, 對 口 腔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需 求 也 日 益 提 升 口 腔 醫 療 的 技 術 設 備, 口 腔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升 級 換 代 速 度 不 斷 加 快, 創 新 產 品 不 斷 湧 現, 產 品 越 來 越 多 樣 化, 種 類 越 來 越 多, 更 新 頻 率 越 來 越 快 口 腔 醫 療 市 場 擴 大 的 同 時, 伴 隨 著 逐 漸 高 端 化 的 趨 勢, 最 明 顯 的 表 現 是 高 端 口 腔 服 務 急 劇 增 多 在 過 去, 普 通 消 費 者 遇 到 口 腔 健 康 問 題 一 般 會 求 助 於 公 立 醫 院 或 是 私 人 診 所, 但 隨 著 市 場 的 發 展, 消 費 者 需 求 進 一 步 細 化, 市 場 細 分 越 發 精 細, 高 端 口 腔 醫 療 市 場 開 始 展 現 生 機 市 場 上 出 現 越 來 越 多 針 對 中 高 端 消 費 群 體 的 高 級 口 腔 會 所, 這 些 會 所 由 於 其 服 務 對 象 對 品 質 要 求 較 高, 因 此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選 擇 和 應 用 會 更 看 重 其 產 品 品 質 和 技 術 含 量 口 腔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將 會 走 中 高 端 化 口 腔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發 展 的 另 一 大 趨 勢 是 功 能 需 求 上 的 轉 變 隨 著 人 們 收 入 的 增 加,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消 費 者 對 口 腔 醫 療 的 需 求 也 不 單 單 停 留 治 病 這 一 層 面, 保 健 美 容 成 了 越 來 越 多 人 對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的 關 鍵 詞 現 今 不 少 白 領 會 利 用 工 作 日 的 午 休 時 間 到 口 腔 會 所 進 行 牙 齒 的 檢 查 護 理, 例 如 洗 牙 美 白 等 治 療 此 外, 矯 正 / 正 畸 業 務 在 口 腔 醫 170

172 療 上 所 佔 的 分 額 也 越 來 越 多, 動 輒 幾 萬 元 的 牙 齒 矯 正 服 務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已 不 再 是 新 鮮 事 展 望 未 來 口 腔 保 健 類 口 腔 美 容 類 的 醫 療 產 品 將 有 更 廣 闊 的 市 場 產 品 的 分 銷 通 路 D1 公 司 的 銷 售 網 絡 覆 蓋 線 下 和 線 上, 線 下 以 大 型 醫 院 的 口 腔 科 高 端 口 腔 會 所 為 主, 私 人 牙 科 診 所 為 輔 ; 線 上 通 過 在 阿 里 巴 巴 天 貓 等 平 台 建 立 網 店 進 行 線 上 批 發 以 下 將 詳 細 講 述 不 同 分 銷 通 路 的 需 求 特 徵 大 型 醫 院 採 購 口 腔 器 械 與 耗 材, 與 採 購 其 他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一 樣, 通 常 以 招 標 方 式 進 行 因 此, 與 醫 院 的 前 期 溝 通 十 分 重 要, 和 醫 院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可 以 隨 時 瞭 解 客 戶 需 求, 做 到 雙 方 資 訊 的 對 稱 反 過 來, 代 理 商 也 擔 當 著 醫 院 瞭 解 新 產 品 的 管 道 角 色, 代 理 商 常 常 會 主 動 向 醫 院 介 紹 自 己 最 新 引 進 的 產 品, 如 果 醫 院 覺 得 合 適, 在 制 定 招 標 檔 時 所 要 求 的 設 備 參 數 和 規 格 就 往 往 設 定 為 與 代 理 商 產 品 相 仿 的 參 考 值, 從 而 大 大 提 高 代 理 商 的 中 標 勝 率 高 端 口 腔 會 所 是 近 幾 年 D1 公 司 大 力 發 展 的 通 路, 出 貨 量 逐 年 上 漲, 尤 其 是 中 高 檔 產 品 相 比 公 立 醫 院 的 口 腔 科 醫 生, 高 端 口 腔 會 所 的 醫 生 對 業 內 資 訊, 特 別 是 高 新 科 技 資 訊 具 有 更 高 的 敏 感 度, 也 更 相 信 自 己 的 判 斷 針 對 這 樣 的 特 性, 對 於 高 端 口 腔 會 所 客 戶, 廠 商 一 般 是 採 用 學 術 研 究 會 的 方 式 進 行 產 品 推 廣 當 有 新 產 品 推 出 之 際, 廠 商 會 出 資 請 代 理 商 幫 忙 邀 約 核 心 客 戶 參 加 廠 商 品 牌 舉 辦 的 學 術 研 究 會, 研 究 會 上 會 充 分 展 示 產 品, 以 吸 引 客 戶 的 興 趣 小 型 的 私 人 牙 科 診 所 以 基 礎 治 療 服 務 為 主, 對 高 端 設 備 的 需 求 較 低 D1 公 司 現 階 段 與 私 人 牙 科 診 所 的 合 作 以 口 腔 醫 療 耗 材 批 發 為 主, 設 備 流 通 量 相 對 較 少, 業 務 量 不 大 在 線 上 通 路 方 面 D1 公 司 主 要 通 過 阿 里 巴 巴 和 天 貓 兩 個 網 絡 平 台, 向 一 些 欠 發 達 地 區 的 經 銷 商 和 牙 科 診 所 進 行 B2B 銷 售 欠 發 達 地 區 由 於 行 業 發 展 較 落 後, 經 銷 商 數 量 及 貨 源 較 少, 終 端 牙 科 診 所 缺 乏 直 接 的 可 171

173 供 充 分 選 擇 的 當 地 採 購 管 道, 因 此 他 們 會 主 動 聯 繫 一 線 城 市 的 優 秀 代 理 商 採 購 產 品 D1 公 司 看 中 了 這 個 商 機, 面 向 這 些 有 需 求 的 邊 遠 地 區 客 戶 開 設 了 網 店, 以 便 他 們 隨 時 採 購 就 目 前 發 展 狀 況 而 言, 線 上 通 路 在 二 三 線 城 市 的 發 展 良 好, 特 別 在 中 低 端 設 備 和 耗 材 產 品 方 面, 有 可 觀 的 增 長 產 品 的 選 擇 D1 公 司 主 要 通 過 專 門 的 口 腔 醫 療 器 械 展 去 接 觸 和 瞭 解 新 產 品, 例 如 每 年 在 上 海 舉 辦 的 中 國 國 際 口 腔 器 材 展 覽 會 暨 學 術 研 討 會 在 廣 州 舉 辦 的 華 南 國 際 口 腔 展 覽 會 等, 都 是 較 為 知 名 的 的 口 腔 醫 療 器 械 展 同 時 也 會 經 常 與 同 行 溝 通, 獲 取 新 產 品 資 訊, 若 發 現 感 興 趣 的 產 品 會 再 作 深 一 步 的 瞭 解 對 代 理 商 而 言, 產 品 品 質 和 技 術 含 量 都 是 選 擇 產 品 時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產 品 的 品 質 和 技 術 含 量, 不 僅 對 產 品 和 品 牌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有 影 響, 也 會 對 代 理 商 的 利 潤 率 聲 譽 及 其 與 客 戶 的 合 作 關 係 有 影 響 由 於 大 陸 口 腔 醫 療 產 品 市 場 有 向 中 高 端 市 場 發 展 的 趨 勢, 客 戶 對 產 品 的 價 格 敏 感 度 不 高, 甚 至 有 不 少 醫 院 口 腔 會 所 的 客 戶 對 高 價 的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有 更 大 的 好 感, 因 此, 對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更 為 青 睞 此 外, 品 牌 來 源 也 是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歐 美 產 品, 尤 其 是 德 國 產 品, 品 質 高 且 技 術 世 界 領 先, 會 是 首 選 的 品 牌 來 源 地 此 外, 日 韓 港 台 等 亞 洲 較 發 達 地 區 的 產 品, 質 量 上 較 有 保 證, 也 會 納 入 考 慮 範 圍 合 作 供 應 商 的 選 擇 對 於 選 擇 廠 商,D1 公 司 表 示 專 業 性 很 重 要, 專 業 的 廠 商 在 經 營 理 念 上 與 資 深 的 代 理 商 會 有 較 多 的 共 通 點, 溝 通 起 來 容 易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在 大 陸 市 場, 不 少 廠 商 代 理 商 在 做 產 品 生 產 經 營 之 前 都 有 口 腔 醫 療 臨 床 從 業 經 驗, 積 累 了 不 少 的 臨 床 知 識, 對 產 品 研 發 和 經 營 大 有 裨 益 除 了 專 業 性, 廠 商 對 產 品 的 持 續 研 發 能 力 也 是 D1 公 司 十 分 看 重 的 部 分 口 腔 醫 療 行 業 快 速 發 展, 產 品 更 新 換 代 速 度 非 常 高, 如 果 廠 商 的 產 品 研 172

174 發 效 率 和 積 極 性 不 高, 很 容 易 落 後, 對 品 牌 未 來 的 發 展 非 常 不 利 經 營 策 略 經 驗 分 享 成 功 的 運 營 離 不 開 良 好 的 市 場 培 育 工 作 通 路 網 絡 猶 如 骨 架, 客 戶 的 信 任 和 黏 度 才 是 血 肉, 骨 架 建 設 好 後 還 要 花 大 量 精 力 對 市 場 進 行 細 緻 的 培 育 在 市 場 培 育 方 面,D1 公 司 建 立 了 專 門 的 臨 床 基 地 深 圳 奇 奧 柏 查 口 腔 醫 學 中 心, 該 中 心 使 用 的 設 備 和 耗 材 大 部 分 都 是 D1 公 司 所 代 理 經 營 的 產 品 通 過 該 口 腔 醫 學 中 心 的 實 際 運 營 操 作, 增 加 了 D1 公 司 對 所 經 營 產 品 的 臨 床 表 現 的 瞭 解, 這 些 寶 貴 的 臨 床 經 驗 幫 助 D1 公 司 更 好 地 進 行 產 品 推 廣 此 外, 臨 床 基 地 還 可 以 為 採 購 新 產 品 的 客 戶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產 品 培 訓, 邀 請 他 們 前 往 臨 床 基 地 進 行 操 作 觀 摩 和 學 習, 從 而 提 高 客 戶 對 產 品 的 信 賴 度, 使 得 客 戶 對 D1 公 司 和 其 產 品 更 具 信 心 與 此 同 時,D1 公 司 不 僅 從 事 產 品 代 理 業 務, 還 為 不 少 醫 院 高 端 口 腔 護 理 會 所 提 供 配 套 的 一 條 龍 式 增 值 服 務, 例 如, 提 供 設 備 選 購 清 單 建 議, 為 私 人 診 所 提 供 裝 修 方 案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為 客 戶 提 供 設 備 安 裝 維 修 等 服 務 這 些 增 值 服 務 不 僅 能 增 加 企 業 本 身 的 業 務 量, 還 能 加 強 對 客 戶 的 業 務 類 型 產 品 偏 好 等 資 訊 的 瞭 解 和 熟 悉, 便 於 與 客 戶 保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以 便 未 來 創 造 更 多 的 合 作 商 機 而 這 些 增 值 配 套 服 務 也 大 大 提 升 了 客 戶 與 D1 公 司 的 信 任 和 黏 度 想 要 合 作 的 香 港 產 品 D1 公 司 現 階 段 就 有 代 理 香 港 的 產 品, 對 港 商 的 印 象 不 錯, 認 為 在 產 品 質 量 上 香 港 並 不 比 台 灣 韓 國 差, 如 果 單 以 產 品 設 計 論, 香 港 產 品 更 是 有 很 大 的 優 勢 而 且 香 港 地 理 位 置 接 近 大 陸 市 場, 加 上 語 言 價 值 觀 相 對 接 近, 溝 通 難 度 不 大, 合 作 輕 鬆 談 到 未 來 與 港 商 的 合 作 商 機, 希 望 引 進 專 業 的 口 腔 類 產 品, 特 別 是 口 腔 CT 及 牙 齦 修 復 材 料 方 面 的 產 品 主 要 是 基 於 目 前 D1 公 司 經 營 的 產 品 範 圍 也 主 要 覆 蓋 在 口 腔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領 域, 如 果 有 新 產 品 進 入 的 話, 173

175 可 即 時 利 用 現 有 的 通 路 資 源 優 勢 給 予 市 場 推 廣 對 港 商 的 建 議 和 提 醒 地 理 位 置 優 勢 是 港 商 的 利 好, 建 議 從 華 南 區 出 發 輻 射 全 國 市 場 華 南 區 一 線 城 市 ( 廣 州 深 圳 ) 醫 療 行 業 發 展 迅 速, 尤 其 是 口 腔 醫 療 的 發 展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屬 翹 楚 地 位, 選 擇 從 華 南 區 作 為 起 點 往 內 地 區 域 擴 散 輻 射, 將 會 是 個 不 錯 的 策 略 其 次, 香 港 與 華 南 區 地 理 位 置 相 近, 也 便 於 廠 商 進 行 產 品 售 後 維 護 和 產 品 配 送 工 作, 節 省 費 用 的 同 時 服 務 也 更 容 易 做 到 及 時 到 位 174

176 五 醫 療 材 料 代 理 商 個 案 研 析 企 業 簡 介 E1 公 司 成 立 於 2008 年, 目 前 代 理 的 產 品 以 骨 科 器 械 開 放 式 手 術 器 械 及 口 腔 科 耗 材 為 主, 包 括 美 國 Acumed 腓 骨 髓 內 釘 系 統 橈 骨 遠 端 掌 側 骨 板 系 統 一 次 性 直 線 形 吻 合 器 無 頭 加 壓 螺 釘, 韓 國 大 熊 酷 樂 維 創 面 負 壓 護 創 材 料, 德 國 愛 必 膚 皮 膚 粘 合 醫 用 膠, 美 國 Metrex 卡 瓦 布 無 紡 布, 常 州 威 客 開 放 手 術 器 械, 山 東 潤 保 雙 糖 口 幹 緩 解 含 漱 液 等 代 理 的 進 口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包 括 德 國 美 國 以 色 列 韓 國 台 灣 當 地 市 場 狀 況 及 發 展 趨 勢 雖 然 對 比 起 大 陸 藥 品 市 場,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的 市 場 份 額 並 不 高 目 前 藥 品 約 佔 據 了 80% 的 市 場 份 額, 醫 療 器 械 約 佔 20%, 但 醫 療 器 械 的 市 場 增 長 率 相 當 驚 人, 每 年 增 長 速 度 約 為 20%-50% 大 陸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最 主 要 的 需 求 拉 動 力 來 自 於 兩 方 面 : 一 是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對 醫 療 行 業 越 來 越 重 視, 近 年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推 動 醫 療 機 構 改 革 和 發 展 的 政 策, 包 括 健 全 基 層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體 系, 鼓 勵 社 會 資 本 投 入 興 建 醫 院 等 醫 療 機 構 數 量 的 擴 大 和 升 級 改 造, 帶 動 了 醫 用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長 另 一 方 面 是,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人 們 的 健 康 意 識 提 升, 醫 療 意 識 轉 變, 帶 動 了 家 用 康 復 治 療 器 械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長 產 品 的 分 銷 通 路 E1 公 司 目 前 的 分 銷 區 域 以 華 南 地 區 為 主, 覆 蓋 全 國 市 場, 其 中 在 廣 州 地 區 是 直 接 面 對 醫 院 客 戶 進 行 銷 售, 市 外 省 外 則 分 銷 給 其 他 同 樣 面 對 醫 院 客 戶 的 分 銷 商, 並 與 他 們 結 成 給 戰 略 合 作 關 係, 各 自 代 理 的 產 品 可 依 據 客 戶 的 需 求 互 通 有 無 產 品 和 合 作 供 應 商 的 選 擇 行 業 展 會 是 主 要 的 瞭 解 新 產 品 的 管 道, 包 括 國 內 外 的 知 名 行 業 展 會, 175

177 例 如 中 國 國 際 醫 療 器 械 博 覽 會 (CMEF) 展 會 和 德 國 醫 療 器 械 展 等 E1 公 司 現 時 代 理 的 德 國 產 品 就 是 從 德 國 醫 器 械 展 上 瞭 解 到 的 中 國 大 陸 現 時 也 有 專 門 的 服 務 機 構, 幫 助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進 行 國 外 產 品 的 發 掘 和 引 入, 還 代 辦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所 需 的 各 類 證 照, 有 助 進 口 產 品 的 引 入 對 於 新 產 品 的 選 擇, 主 要 以 目 標 客 戶 的 需 求 為 考 量 醫 院 客 戶 對 產 品 品 質 創 新 能 力 品 牌 知 名 度 和 品 牌 來 源 較 為 關 注, 價 格 敏 感 度 反 而 是 較 低 的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產 品 更 新 換 代 速 度 加 快, 作 為 代 理 商, 要 贏 得 客 戶 的 長 期 合 作, 必 須 積 極 溝 通, 瞭 解 客 戶 的 所 需, 主 動 為 客 戶 尋 找 更 高 品 質 更 優 秀 的 產 品 因 此, 對 於 新 產 品 的 引 入 和 選 擇, 主 要 依 據 醫 院 的 需 求 為 導 向 通 常 會 先 收 集 醫 生 臨 床 專 家 對 現 時 產 品 的 反 饋 或 期 望 的 產 品, 再 去 市 場 上 尋 找 符 合 要 求 的 產 品 當 發 掘 到 新 產 品 時, 馬 上 與 醫 院 的 臨 床 科 室 設 備 科 等 部 門 聯 繫, 瞭 解 他 們 對 新 產 品 的 意 見, 如 果 該 產 品 不 能 很 好 地 滿 足 臨 床 需 求, 會 將 意 見 反 饋 給 廠 家, 廠 家 得 到 反 饋 後 可 對 產 品 作 進 一 步 的 改 進 和 完 善 因 應 醫 院 客 戶 的 需 求,E1 公 司 在 挑 選 合 作 廠 家 時, 最 關 注 的 也 是 產 品 品 質, 因 為 一 旦 產 品 發 生 質 量 問 題, 醫 院 會 立 刻 停 止 合 作 關 係, 代 理 商 的 聲 譽 也 會 受 損 其 次, 合 作 雙 方 的 相 互 溝 通 理 解 也 很 重 要, 一 個 新 產 品 引 進 市 場, 起 碼 需 要 三 年 時 間 培 育 市 場, 這 期 間 代 理 商 和 廠 家 都 會 承 擔 很 大 壓 力, 如 果 廠 家 對 代 理 商 的 出 貨 要 求 太 嚴 苛, 代 理 商 只 能 壓 低 價 格 銷 售 產 品, 不 利 於 市 場 的 開 拓 發 展 此 外, 廠 家 的 研 發 能 力 對 市 場 的 支 持 投 入 程 度 也 會 影 響 到 雙 方 的 合 作 關 係 代 理 商 與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合 作 模 式 對 於 新 的 進 口 產 品 的 引 進, 由 於 辦 理 證 照 耗 時 較 久, 市 場 培 育 期 較 長, 廠 商 和 代 理 商 通 常 會 簽 訂 五 到 十 年 的 合 約, 以 保 證 雙 方 的 長 期 合 作 和 利 益 廠 商 會 對 代 理 商 有 最 低 出 貨 量 的 限 制, 通 常 會 依 據 市 場 上 同 類 產 品 做 出 要 求, 不 會 給 代 理 商 太 大 壓 力 關 於 產 品 定 價, 通 常 是 由 代 理 商 根 據 市 場 反 饋 結 合 同 類 產 品 售 價, 和 廠 商 協 定 產 品 的 零 售 價 廠 商 和 代 理 商 之 間 的 結 算 模 式 多 為 現 款 現 貨 醫 療 設 備 的 維 修 保 養 由 代 理 商 負 176

178 責, 由 廠 商 培 訓 代 理 商 的 工 程 師 或 安 排 相 關 人 員, 費 用 由 代 理 商 負 擔 要 實 現 市 場 共 贏, 廠 商 需 與 代 理 商 多 溝 通, 多 瞭 解 大 陸 市 場 特 徵, 給 予 更 多 的 市 場 支 援, 包 括 給 代 理 商 的 相 關 人 員 做 產 品 培 訓, 為 產 品 的 前 期 宣 傳 推 廣 活 動 提 供 樣 品 或 資 金 支 援, 以 及 一 些 學 術 支 持 要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有 效 拓 展 市 場, 較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參 加 各 類 醫 學 界 的 學 術 會 議, 這 些 會 議 大 多 由 中 華 醫 學 會 廣 東 醫 學 會 等 舉 辦, 邀 請 醫 學 專 家 與 會, 交 流 學 術 成 果 和 醫 藥 產 品, 廠 商 可 藉 此 機 會 邀 請 專 家 做 產 品 的 學 術 推 廣 某 些 實 力 雄 厚 的 大 公 司 每 年 都 會 贊 助 很 多 學 術 會 議, 走 學 術 推 廣 的 營 銷 路 線 中 小 型 的 廠 家 沒 有 這 樣 的 資 金 實 力, 則 可 以 和 代 理 商 合 作 例 如, 如 果 會 議 是 以 廠 家 名 義 冠 名 的, 大 部 份 費 用 要 由 廠 家 負 擔 ; 如 果 是 以 代 理 商 名 義 冠 名 的, 廠 家 只 需 贊 助 展 示 產 品 即 可 此 外, 還 可 以 通 過 贊 助, 協 助 臨 床 醫 生 撰 寫 和 發 表 相 關 的 與 產 品 有 關 的 學 術 論 文, 以 提 升 產 品 在 醫 療 界 的 認 同 度 經 營 策 略 經 驗 分 享 隨 著 經 濟 水 準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的 需 求 加 大, 醫 院 客 戶 對 可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的 醫 療 器 械 醫 療 耗 材 產 品 的 需 求 也 隨 之 加 大, 尤 其 是 高 品 質 的 醫 療 耗 材 產 品 目 前 醫 院 常 用 的 醫 療 耗 材 分 為 兩 大 類, 醫 用 耗 材 和 護 理 耗 材 前 者 是 指 專 供 醫 生 使 用 的 醫 療 耗 材, 例 如 無 需 拆 線 可 吸 收 的 縫 合 線, 止 血 釘, 減 少 滲 出 液 並 加 速 癒 合 的 醫 用 創 面 負 壓 護 創 材 料 等 ; 後 者 是 指 護 理 過 程 中 會 應 用 到 的 耗 材, 例 如 一 次 性 護 理 包, 護 理 耗 材 的 應 用 將 有 助 於 減 少 臨 床 污 染, 改 善 醫 院 的 醫 療 環 境 從 代 理 商 角 度 來 看, 醫 療 設 備 多 為 一 錘 子 買 賣, 還 涉 及 到 後 期 設 備 維 護 保 養 等 問 題, 而 醫 療 耗 材 一 旦 達 成 合 作, 卻 是 有 源 源 不 斷 的 需 求 的, 因 此, 很 多 代 理 商 更 願 意 經 營 醫 療 耗 材 產 品, 甚 至 是 採 取 送 設 備, 銷 耗 材 的 方 式, 即 免 費 贈 送 設 備 給 醫 院 使 用, 然 後 醫 院 向 代 理 商 購 買 該 設 備 的 相 關 耗 材, 中 小 型 醫 療 設 備 大 多 採 用 這 種 方 式 切 入 目 前 E1 公 司 80% 的 銷 售 額 來 源 於 耗 材,20% 來 源 於 器 械, 醫 療 耗 材 是 主 攻 的 市 場 方 向 177

179 隨 著 電 子 科 技 的 發 展, 創 新 的 醫 療 耗 材 產 品 不 斷 湧 現 例 如 帶 電 子 傳 感 器 的 輸 液 器, 當 感 應 到 輸 液 完 畢 時 會 自 動 封 閉 停 止 輸 液, 並 與 護 士 台 的 電 子 螢 幕 無 線 連 接, 滾 動 播 出 輸 液 病 人 的 所 在 位 置 還 有, 帶 二 維 碼 的 住 院 病 人 腕 帶, 方 便 護 士 派 送 藥 物 或 注 射 前 的 身 份 確 認 這 些 與 電 子 科 技 結 合 的 醫 療 耗 材 產 品, 進 一 步 完 善 和 優 化 常 規 的 醫 療 流 程, 對 於 醫 院 客 戶 來 說, 有 助 於 提 升 醫 院 品 牌 的 知 名 度, 因 此 受 到 越 來 越 多 的 青 睞 2013 年 E1 公 司 與 其 他 同 行 企 業 組 建 廣 東 省 醫 院 協 會 醫 院 醫 用 耗 材 管 理 專 業 委 員 會, 並 擔 任 常 務 委 員 單 位 元 職 務, 目 的 是 希 望 通 過 抱 團 合 作 以 更 好 地 與 廣 東 省 各 醫 院 客 戶 溝 通 交 流 和 合 作 2014 年 將 在 廈 門 召 開 該 委 員 會 主 辦 的 第 一 屆 醫 療 耗 材 展, 並 邀 請 各 大 醫 院 的 領 導 設 備 科 負 責 人 等 前 往 參 加, 促 進 醫 院 客 戶 與 代 理 經 銷 商 的 交 流 想 要 合 作 的 香 港 產 品 品 牌 來 源 會 影 響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品 質 的 判 斷, 一 般 而 言, 消 費 者 會 覺 得 進 口 產 品 品 質 好 於 大 陸 產 品, 而 進 口 產 品 中 又 以 歐 美 產 品 品 質 最 好, 亞 洲 其 他 發 達 地 區 產 品 次 之 ( 包 括 日 韓 港 台 等 ) 不 過,E1 公 司 表 示 過 去 沒 聽 說 過 香 港 有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商, 印 象 中 都 是 貿 易 商, 所 以 對 香 港 的 產 品 並 不 瞭 解 但 基 於 香 港 產 品 一 貫 給 人 的 高 品 質 印 象, 感 覺 其 產 品 品 質 應 該 不 錯 對 於 未 來 與 港 商 的 合 作 商 機,E1 公 司 希 望 能 引 進 以 下 產 品 : 高 品 質 醫 療 耗 材, 骨 科 口 腔 科 材 料, 開 放 手 術 器 械 縫 合 材 料 及 粘 合 劑 主 要 是 基 於 目 前 E1 公 司 的 產 品 範 圍 也 主 要 覆 蓋 在 上 述 領 域, 如 果 有 新 的 產 品 進 入 的 話, 可 即 時 利 用 現 有 的 管 道 資 源 優 勢 給 予 市 場 推 廣 對 港 商 的 建 議 和 提 醒 E1 公 司 認 為 港 商 的 最 大 優 勢 是 有 多 年 的 為 歐 美 企 業 代 工 以 及 與 歐 美 市 場 貿 易 的 經 驗, 有 機 會 接 觸 到 歐 美 的 先 進 技 術 和 經 驗, 如 果 善 加 利 用, 可 打 造 成 一 個 擁 有 領 先 技 術, 且 性 價 比 更 高 的 地 域 形 象 在 市 場 宣 178

180 傳 推 廣 上, 港 商 可 利 用 自 己 與 歐 美 企 業 或 醫 療 機 構 多 年 的 合 作 關 係 及 積 累 的 資 源, 成 為 中 外 學 術 交 流 互 訪 的 樞 紐, 邀 請 大 陸 醫 學 專 家 前 往 歐 美 的 廠 商 醫 院 考 察, 也 可 以 邀 請 歐 美 醫 學 專 家 來 大 陸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從 而 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 並 建 立 與 學 科 帶 頭 人 的 良 好 人 脈 關 係 此 外,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大 都 市, 有 條 件 和 能 力 打 造 一 個 專 業 的 醫 療 器 械 展 示 和 交 流 平 台 現 時 很 多 大 陸 的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商 希 望 走 出 國 門, 發 掘 更 高 技 術 更 好 的 進 口 產 品, 例 如, 去 看 德 國 展, 但 基 於 地 理 位 置 和 語 言 溝 通 能 力, 能 走 出 去 的 代 理 商 仍 然 是 少 數 如 果 香 港 能 充 當 這 個 角 色, 利 用 自 己 的 優 勢, 打 造 有 國 際 影 響 力 的 醫 療 器 械 展 會, 進 行 專 業 化 的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展 示 和 交 流, 並 邀 請 大 陸 代 理 商 參 加, 向 他 們 進 行 有 針 對 性 的, 專 業 化 的 分 析 和 產 品 展 示, 在 幫 助 大 陸 代 理 商 發 掘 新 產 品 的 同 時, 也 提 升 了 香 港 自 身 在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的 知 名 度 建 議 港 商 可 以 華 南 市 場 作 為 進 軍 大 陸 市 場 的 首 站, 一 方 面, 華 南 市 場 靠 近 香 港, 有 地 緣 優 勢, 方 便 廠 商 與 代 理 商 的 及 時 溝 通 ; 另 一 方 面, 華 南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規 模 大, 其 中 廣 東 市 場 約 佔 全 國 市 場 的 1/3, 市 場 容 量 相 當 大, 值 得 廠 商 投 入 香 港 廠 商 可 先 與 廣 州 地 區 代 理 商 合 作 ( 廣 州 聚 集 了 很 多 區 域 代 理 商 資 源, 有 助 於 產 品 分 銷 ), 將 產 品 分 銷 到 華 南 地 區 各 城 市 當 品 牌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後, 再 進 一 步 打 開 以 北 京 上 海 為 代 表 的 華 北 華 東 市 場, 這 樣, 全 國 通 路 基 本 就 打 通 了 此 外, 需 要 提 醒 港 商 的 是, 在 挑 選 大 陸 代 理 商 時 要 注 意, 建 議 選 擇 專 業 化 的 有 經 營 範 圍 側 重, 專 注 經 營 醫 療 器 械 的 代 理 商, 這 樣 的 代 理 商 不 容 易 因 出 現 利 潤 空 間 更 大 的 產 品 而 放 棄 現 有 的 產 品, 有 利 於 雙 方 深 度 合 作 華 北 地 區 企 業 案 例 A1 公 司 集 團 共 1500 多 人, 每 年 銷 售 額 達 5 億 港 幣, 其 中 內 地 銷 售 額 有 3,

181 萬 該 公 司 自 1997 年 進 入 行 業, 主 要 做 醫 用 高 分 子, 如 麻 醉 室 ICU 中 的 管 路, 呼 吸 篩 檢 程 式 等, 主 要 經 營 英 仕 品 牌 銷 售 涉 及 歐 洲 三 分 之 一 的 國 家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中 南 亞 中 東 等 地, 其 中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銷 售 較 好 在 中 國 則 覆 蓋 國 內 全 部 城 市 公 司 的 銷 售 管 道 主 要 有 : ( 1) 每 個 省 設 置 2 到 3 個 一 級 代 理 商, 無 總 代 理 商, 主 要 為 管 道 等 醫 院 使 用 設 備 一 級 代 理 商 以 省 為 主, 變 化 少 二 級 代 理 商 以 地 級 市 為 主, 近 幾 年 增 長 較 多 ( 2) 與 大 型 藥 店 連 鎖 店 合 作 零 售, 主 要 為 家 庭 康 復 類 該 公 司 產 品 80% 通 過 海 虹 網 和 代 理 商 進 行 招 標 特 許 醫 院 在 認 可 產 品 後 不 需 要 招 標, 如 301 醫 院 和 北 醫 三 院 在 中 標 後, 還 需 要 後 續 的 工 作, 如 代 理 商 的 後 續 跟 進 和 公 關 工 作 醫 療 器 械 物 流 很 重 要, 整 個 過 程 需 要 保 證 器 械 的 有 效 期 完 整 性 該 公 司 已 與 其 物 流 公 司 合 作 十 年 物 流 費 用 佔 到 銷 售 額 的 5% 在 與 分 銷 商 合 作 時, 合 作 與 分 工 明 確, 無 分 賬, 按 照 採 購 價 出 售 與 購 買, 採 購 價 由 廠 家 決 定, 出 貨 價 由 自 己 決 定, 主 要 的 結 帳 模 式 :60% 現 款,40% 月 結 每 年 目 標 是 100 萬, 最 低 限 額 是 完 成 6 7 成, 若 無 法 完 成, 讓 代 理 商 分 析 原 因 如 醫 院 用 量 與 客 戶 的 關 係, 給 出 報 告, 由 公 司 審 核 銷 售 提 成 為 1% 不 同 種 類 產 品 無 差 異 累 計 提 成, 每 年 都 可 以 提 成 公 司 通 過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逢 年 過 節 拜 訪 送 禮 物 展 覽 會 碰 面 等 方 式 與 合 作 夥 伴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該 公 司 與 代 理 商 發 生 矛 盾 情 況 極 少 維 修 保 養 時 由 醫 院 直 接 聯 繫 廠 家 A2 公 司 該 公 司 總 部 位 於 深 圳, 在 北 京 成 都 香 港 和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分 公 司, 180

182 有 著 300 多 家 合 作 企 業 和 連 鎖 藥 店, 年 行 銷 額 達 到 3 億, 員 工 總 數 460 人 該 公 司 1998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領 域, 集 研 發 生 產 銷 售 於 一 體, 主 營 家 用 檢 測 類 醫 療 器 械, 如 血 壓 計 血 糖 儀 等,A 品 牌 ( 由 於 產 品 名 與 公 司 名 相 同, 在 此 使 用 字 母 代 替 ) 麥 寶 為 其 兩 大 主 營 品 牌 產 品 銷 售 覆 蓋 全 國, 地 級 市 以 上 地 區 均 有 銷 售 點 分 佈, 部 分 縣 級 市 也 有 分 佈 該 企 業 產 品 也 銷 往 港 澳 台 地 區 以 及 歐 美 分 銷 客 戶 主 要 為 連 鎖 客 戶 ( 連 鎖 藥 店 ), 近 年 來 逐 漸 向 醫 院 管 道 發 展, 銷 往 醫 院 的 產 品 主 要 靠 代 理, 家 用 產 品 靠 門 市 產 品 出 廠 後, 主 要 通 過 連 鎖 藥 店 銷 售 到 消 費 者 手 中, 也 包 括 部 分 單 體 藥 店 公 司 和 分 銷 商 在 以 銷 售 額 為 導 向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合 作, 合 同 簽 訂 年 利 潤 具 體 返 利 指 標 以 及 分 銷 商 方 面 提 供 的 市 場 保 證 單 體 藥 店 與 廠 商 不 直 接 接 觸, 所 以 在 價 格 和 行 銷 策 略 的 制 定 上 無 太 多 話 語 權, 連 鎖 藥 店 仍 然 是 銷 售 的 主 流 載 體 目 前, 產 品 的 預 售 方 式 已 經 由 現 款 逐 漸 向 承 兌 方 向 轉 移, 而 代 理 商 仍 然 需 要 全 部 現 款 為 保 持 和 各 分 銷 商 的 良 好 關 係, 雙 方 應 秉 承 誠 信 經 營 利 潤 共 用 原 則, 一 般 遵 循 利 潤 配 比 4:6 的 原 則 為 使 產 品 有 更 好 的 市 場, 產 品 自 身 亮 點 和 行 銷 亮 點 分 別 佔 40% 和 60% 的 比 例 參 照 同 類 產 品, 明 確 產 品 的 消 費 者 定 位, 將 產 品 價 格 線 拉 開 特 殊 情 況, 如 節 慶 促 銷, 允 許 價 格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下 調 由 於 醫 療 器 材 的 特 殊 性, 新 產 品 推 出 後, 舊 產 品 的 使 用 率 將 會 逐 步 下 降, 但 不 會 採 取 降 價 方 法 回 收 客 源 銷 售 不 理 想 時, 廠 家 派 出 行 銷 教 師 趕 赴 個 銷 售 點, 由 廠 家 直 接 主 導 銷 售, 提 供 8-10 款 行 銷 方 案, 以 刺 激 消 費 者 消 費 潛 力 廠 家 直 接 負 責 產 品 的 後 期 保 養 A4 公 司 該 公 司 員 工 共 約 6,500 人, 營 業 額 約 16 億 元 人 民 幣, 從 1991 年 開 始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主 要 生 產 綿 質 醫 療 材 料, 該 公 司 主 要 經 營 W 品 牌 ( 由 於 產 品 名 與 公 司 名 相 同, 在 此 使 用 字 母 代 替 ), 出 口 業 務 為 主, 包 括 美 181

183 國 日 本 和 西 歐 目 前 該 公 司 在 國 內 成 立 了 13 個 辦 事 處, 除 西 藏 和 青 海 外, 銷 售 網 路 基 本 覆 蓋 全 國 最 主 要 的 分 銷 管 道 是 代 理 商, 除 深 圳 直 營 外 其 餘 地 區 均 採 用 代 理, 主 要 客 戶 為 大 醫 院, 同 時 也 通 過 藥 店 進 行 零 售, 醫 院 管 道 出 貨 量 為 主, 在 北 京 一 家 大 醫 院 的 出 貨 量 相 當 於 全 北 京 全 部 藥 店, 近 年 來 藥 店 管 道 也 在 不 斷 地 加 強 中 在 該 公 司 的 主 營 領 域, 全 國 大 約 有 超 過 10 萬 家 企 業, 因 此 競 爭 極 其 激 烈, 在 這 個 領 域, 手 術 室 的 一 次 性 用 品 的 和 產 品 的 通 用 化 會 非 常 有 發 展 潛 力 國 內 器 械 最 受 關 注 的 屬 性 主 要 是 價 格 在 展 會 上, 外 國 客 戶 通 常 會 首 先 詳 細 詢 問 產 品 情 況, 而 國 內 客 戶 往 往 會 先 詢, 問 價 格, 如 果 價 格 合 適 才 會 繼 續 瞭 解 產 品 目 前 的 主 要 障 礙 在 於 國 家 的 政 策 是 最 大 的 變 數, 比 如 目 前 中 央 鼓 勵 大 型 儀 器 使 用 國 產, 那 麼 進 口 大 型 儀 器 就 失 去 了 機 會 該 公 司 產 品 進 入 醫 院 一 般 需 要 走 招 標 活 動 目 前, 從 全 國 招 標 來 看, 浙 江 杭 州 的 招 標 工 作 流 程 公 平 性 走 在 全 國 的 前 列, 尤 其 是 後 期 的 執 行 力 比 較 好 相 對 於 浙 江, 北 京 地 區 的 招 標 模 式 統 一 性 較 欠 缺 在 北 京, 招 標 以 醫 院 各 自 招 標 為 主, 缺 乏 統 一 不 過, 北 京 地 區 對 招 標 的 活 動 正 在 逐 漸 統 一 該 公 司 具 有 五 個 中 心 倉 庫 : 北 京 武 漢 上 海 成 都 深 圳, 由 這 些 倉 庫 輻 射 到 全 國 的 經 銷 商 同 時 經 銷 商 也 有 自 己 的 倉 庫, 可 保 證 1~2 個 月 的 供 貨, 加 上 總 公 司 倉 庫 的 1~2 個 月, 可 保 證 不 出 現 斷 貨 情 況 與 代 理 商 的 合 作 方 面, 根 據 目 前 市 場 的 現 狀, 藥 房 代 理 商 主 要 以 月 結 形 式, 即 一 個 月 為 期 限 醫 院 代 理 商 相 對 寬 鬆 一 些, 因 為 醫 院 給 代 理 商 的 結 款 期 在 3-6 個 月 左 右, 個 別 醫 院 甚 至 達 到 一 年 以 上 所 以, 對 醫 院 代 理 商 的 合 作, 一 般 跟 182

184 據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在 醫 院 管 道 合 作 上, 由 於 醫 院 的 產 品 規 格 比 較 繁 多, 無 法 做 到 統 一 通 常 我 司 在 與 代 理 合 作 時, 會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與 當 地 特 色, 結 合 自 身 條 件, 制 定 價 格 政 策, 給 出 指 導 價 格, 但 最 終 報 給 醫 院 的 價 格 由 代 理 商 確 定 輔 助 如 果 代 理 商 在 市 場 開 發 銷 售 存 在 問 題, 我 司 會 有 專 業 的 團 隊 進 行 一 般 採 取 管 道 保 護 的 方 式 來 維 護 關 係, 即 在 某 地 區 授 權 後 不 再 授 權 的 第 二 家 企 業 一 般 發 生 矛 盾 的 情 況 是 在 供 貨 方 面, 解 決 方 式 是 通 過 預 判 的 方 式 進 行 預 防, 如 果 發 生 供 貨 問 題 需 要 進 行 溝 通 盡 力 解 決 宣 傳 由 廠 家 進 行, 通 過 形 象 店 等 來 帶 動 銷 售 售 後 全 部 由 廠 家 負 責 A5 公 司 該 公 司 為 中 美 合 資 企 業, 主 要 經 營 品 牌 為 J( 由 於 產 品 名 與 公 司 名 相 同, 在 此 使 用 字 母 代 替 ), 共 有 員 工 2000 人 2013 年 營 業 額 達 4 億 人 民 幣, 自 1995 年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研 發 與 銷 售 血 壓 計 血 糖 儀 等 醫 療 器 械 銷 售 覆 蓋 國 內 所 有 主 要 城 市, 分 銷 管 道 有 : 代 理 直 營 和 網 店, 主 要 銷 售 管 道 有 : 直 營 店 藥 店 商 超 每 個 銷 售 管 道 的 出 貨 量 均 佔 三 分 之 一 目 前 有 意 於 向 醫 院 方 面 銷 售, 但 難 度 較 大 血 壓 計 血 糖 儀 的 競 爭 日 漸 激 烈, 銷 量 的 影 響 來 自 於 網 店 和 地 面 銷 售 高 成 本 的 衝 擊, 主 要 的 應 對 方 法 為 做 大 做 強 自 己 的 品 牌 公 司 採 取 了 區 域 保 護 政 策, 即 禁 止 串 貨, 如 在 京 商 家 的 產 品 不 能 銷 售 出 京 和 分 銷 商 合 作 時, 一 般 有 現 付 壓 批 等 方 式 結 算, 總 公 司 有 指 導 價, 但 各 個 地 方 具 體 價 格 又 有 不 同 售 後 服 務 由 直 營 店 提 供, 包 括 上 門 服 務 B1 公 司 183

185 共 有 員 工 80 人 ( 包 括 生 產 研 發 銷 售 ), 營 業 額 在 9,000 萬 元 人 民 幣 左 右, 於 2004 年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代 理 : 醫 療 診 斷 器 械 和 軟 體, 如 TCT( 宮 頸 癌 篩 查 ) 心 梗 心 衰 檢 測 儀 ; 醫 療 材 料 ( 耗 材 );POCD 產 品 前 幾 年 主 要 是 進 口 品 牌, 如 義 大 利 的 賽 塗 和 加 拿 大 銳 普 ;2014 年 正 在 過 渡 到 自 主 研 發 品 牌 銷 售 近 乎 全 國 覆 蓋, 部 分 省 份 存 在 空 白 主 要 銷 售 地 區 為 華 北, 佔 公 司 總 營 業 額 一 半 主 要 客 戶 以 醫 院 為 主, 分 銷 管 道 以 經 銷 為 主, 由 醫 院 推 薦 的 經 銷 商, 部 分 客 戶 直 銷 由 於 產 品 主 要 是 本 公 司 生 產 或 者 作 為 進 口 品 牌 的 中 國 總 代, 因 此 都 由 經 銷 商 經 營 北 京 以 外 地 區,90% 由 經 銷 商 進 行,10% 由 業 務 員 自 身 關 係 發 展 出 的 可 靠 的 銷 售 管 道 產 生 盈 利 的 投 放 型 產 品 均 需 註 冊 進 口 器 械 註 冊 要 比 自 主 生 產 更 容 易, 自 主 生 產 產 品 需 要 長 期 審 批, 由 單 獨 的 註 冊 部 門 管 理, 一 般 週 期 會 很 長 產 品 大 部 分 需 要 招 標 若 能 讓 利 於 醫 院, 且 產 品 優 於 醫 院 原 有 產 品, 可 不 需 要 招 標 招 標 由 公 司 參 與, 與 經 銷 商 共 同 進 行 部 分 醫 院 由 於 和 公 司 沒 有 直 接 聯 繫 關 係, 由 經 銷 商 單 獨 進 行 投 標, 公 司 提 供 技 術 講 解 支 援 對 於 經 銷 商 的 選 擇, 看 重 綜 合 實 力, 口 碑 好 十 分 重 要, 不 會 單 單 為 了 營 業 額 而 選 擇 口 碑 不 好 但 是 有 銷 路 的 公 司 如 果 針 對 空 白 地 區 產 品 進 軍, 不 會 特 意 因 為 急 於 打 開 市 場 而 放 棄 對 分 銷 商 口 碑 的 要 求 在 合 作 時, 一 般 有 給 定 價 範 圍, 同 時 給 予 保 護 價 指 導, 全 部 為 現 款 結 算 對 經 銷 總 代 有 出 貨 量 ( 耗 材 器 械 ) 的 最 低 出 貨 量 要 求 器 械 行 業 的 自 然 增 長 率 在 15%, 因 此 低 於 這 個 自 然 增 長 率 的 即 定 義 為 銷 售 不 理 想 具 體 應 對 是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做 市 場 調 查, 如 產 品 競 爭 過 強, 分 析 品 牌 問 題, 幫 助 經 銷 商 分 擔, 提 高 品 牌 品 質 等 有 時 會 發 生 代 理 商 在 代 理 本 公 司 產 品 的 時 候 還 同 時 代 理 其 它 公 司 的 競 品, 利 用 本 公 司 產 品 打 出 名 聲 然 後 販 賣 競 品 的 行 為, 對 於 這 種 矛 盾,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取 消 代 理 資 格 184

186 接 觸 代 理 產 品 的 主 要 方 式 為, 總 裁 參 加 大 型 國 際 醫 療 展 來 接 觸 進 口 品 牌 供 應 商, 從 而 決 定 引 進 何 種 產 品 進 口 產 品 的 通 關 委 託 外 包 公 司 進 行 產 品 通 過 全 國 醫 療 器 械 博 覽 會 等 展 會 宣 傳 售 後 完 全 由 公 司 自 主 負 責, 到 機 器 報 廢 之 前 始 終 保 持 完 全 對 售 後 負 責 B3 公 司 該 公 司 有 名 員 工, 每 年 營 業 額 近 2,000 萬 該 公 司 於 2009 年 成 立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代 理 美 國 器 械 與 耗 材 方 面 的 品 牌 美 格, 主 要 產 品 為 負 極 板 回 路 墊, 由 該 公 司 負 責 進 口 通 關 安 排 產 品 已 覆 蓋 國 內 各 大 城 市 中 的 各 大 醫 院 銷 售 主 要 依 靠 公 司 和 代 理 商, 主 要 客 戶 是 全 國 大 城 市 的 醫 院 所 銷 售 的 負 極 板 回 路 墊 在 華 北 地 區 銷 售 主 要 障 礙 為, 傳 統 負 極 板 仍 佔 主 導 地 位, 需 要 進 一 步 打 開 市 場 該 公 司 銷 售 管 道 視 由 不 同 地 域 而 定 在 北 京, 由 總 公 司 直 接 派 出 銷 售 進 行 負 責 ; 同 時 在 重 慶 廣 州 設 有 分 部, 京 外 地 區 採 用 代 理 銷 售 該 公 司 的 負 極 板 回 路 墊 需 要 註 冊, 通 常 外 包 給 熟 悉 流 程 關 係 熟 絡 的 仲 介 ( 類 似 CRO) 來 做 一 般 以 總 公 司 的 名 義 去 招 標, 具 體 事 物 則 由 代 理 商 去 實 施 該 公 司 選 擇 分 銷 商 的 原 則 為 : 規 模 大 有 實 力 有 人 脈 該 公 司 採 取 總 公 司 統 一 定 價 即 成 本 加 利 潤 代 理 商 會 得 到 一 個 相 對 優 惠 的 價 格, 確 保 其 利 潤 空 間 供 應 商 會 對 出 貨 量 銷 售 額 作 出 要 求 公 司 每 年 會 制 定 銷 售 目 標, 若 未 達 成, 則 視 為 銷 售 不 理 想 該 公 司 會 根 據 銷 售 量 設 置 分 成 比 例 同 時, 不 同 的 銷 售 經 理 與 銷 售 代 表 設 置 的 分 成 比 例 均 不 相 同 當 與 代 理 商 發 生 矛 盾 時, 通 常 會 採 取 協 調 的 方 式 解 決 如 客 戶 向 銷 售 反 應 的 問 題 在 技 術 人 員 處 得 不 到 及 時 解 決, 會 採 取 更 換 技 術 人 員 的 措 185

187 施 B4 公 司 公 司 規 模 為 10,000 多 人, 營 業 額 多 達 400 億 2008 年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代 理 家 庭 保 健 耗 材 設 備 計 劃 生 育 四 類 器 械 主 要 品 牌 : 家 庭 保 健 類 型 如 魚 躍 歐 姆 龍 強 生 等, 計 劃 生 育 方 面 如 杜 蕾 斯 主 要 經 營 涉 及 中 國 美 國 日 本 丹 麥 德 國 等 國 家, 覆 蓋 全 國 各 大 城 市, 主 要 以 北 京 和 華 北 地 區 為 主, 覆 蓋 二 級 終 端 商 業 連 鎖 醫 院 和 診 所 等 分 銷 管 道, 家 庭 保 健 類 產 品 以 終 端 為 主 設 備 與 耗 材 主 要 以 醫 院 和 診 所 為 主 銷 往 醫 院 的 器 械 均 需 要 參 與 招 標, 本 公 司 成 立 專 家 組 資 訊 收 集 資 訊, 進 行 投 標 產 品 選 擇 一 般 通 過 網 路 和 廠 家 推 薦 進 行 瞭 解, 並 通 過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等 地 的 兄 弟 公 司 進 行 對 比, 獲 得 資 訊 並 最 終 決 定 產 品 選 擇 首 先 看 廠 家 投 入 以 及 對 市 場 的 設 想 與 規 劃 產 品 品 質 競 爭 力 優 勢 是 否 有 切 入 點 以 及 市 場 上 是 否 有 該 產 品 的 競 品 判 定 其 是 否 適 合 華 北 市 場 該 公 司 較 大 的 供 應 商 基 本 變 化 較 小, 基 本 保 持 在 個 左 右, 每 年 有 1 到 2 個 供 應 商 更 換 的 微 幅 變 化, 同 時 有 1 到 2 個 產 品 得 到 了 發 展, 主 要 要 求 供 應 商 的 產 品 品 質 售 後 服 務 以 及 後 援 水 準 直 接 與 同 進 口 供 應 商 在 北 京 以 及 上 海 等 地 設 立 的 中 國 分 公 司 進 行 對 接 供 應 商 提 供 團 隊 同 代 理 商 配 合 進 行 宣 傳 若 全 權 交 給 代 理 商, 則 可 能 顧 不 過 來, 需 要 供 應 商 提 供 人 力 和 物 力 進 行 合 作 由 代 理 商 負 責 產 品 供 貨 分 銷, 由 廠 家 進 行 終 端 宣 傳 以 及 市 場 監 管 和 分 銷 商 合 作 時, 具 體 制 定 統 一 價 格 給 分 銷 商, 有 現 款 結 算 等 方 式, 給 予 一 定 期 限 如 天 的 賬 期 大 廠 家 一 般 有 庫 存 管 控 的 要 求, 以 日 本 和 歐 美 尤 為 嚴 格, 既 不 能 壓 貨 也 不 能 少 貨 應 對 策 略 則 是 以 代 理 商 根 據 市 場 需 求 進 行 規 劃 三 個 月 內 未 達 到 正 常 流 通 範 圍 的 滯 銷 狀 況 從 產 品 銷 售 到 顧 客 回 饋 這 一 流 程 是 否 順 暢 定 義 是 否 銷 售 正 常, 若 有 任 一 環 節 不 186

188 順 暢 的 情 況, 由 廠 家 和 代 理 商 共 同 處 理, 若 出 現 滯 銷 的 狀 況, 則 通 過 退 換 貨 降 低 庫 存 銷 售 提 成 按 比 例 進 行, 根 據 不 同 產 品 的 銷 售 額 有 較 大 差 異 維 護 關 係 方 面, 保 持 一 定 的 拜 訪 頻 率, 維 持 團 隊 之 間 的 交 流 與 聯 誼, 促 進 雙 方 關 係 最 有 可 能 因 供 貨 不 足 以 及 售 後 產 生 矛 盾, 在 售 後 得 不 到 解 決 的 情 況 下, 有 可 能 更 換 廠 家 售 後 方 面, 小 問 題 由 代 理 商 負 責, 若 涉 及 到 價 格 較 高 產 品 的 品 質 問 題 則 由 廠 家 負 責 B5 公 司 該 公 司 共 有 70 家 門 店, 分 佈 在 北 上 廣 地 區, 北 京 共 有 員 工 40 人, 年 銷 售 額 接 近 2,000 萬 公 司 成 立 已 接 近 20 年, 主 要 代 理 治 療 儀 器 和 設 備 醫 療 診 斷 器 械 和 醫 療 材 料 主 要 品 牌 如 優 康 迪 是 必 優 和 魚 躍 等, 涉 及 中 國 內 地 台 灣 美 國 德 國 丹 麥 等 一 千 多 家 供 應 商 主 要 在 北 上 廣 三 個 城 市 主 要 有 批 發 和 門 店 零 售 零 售 佔 60%, 分 銷 商 主 要 是 連 鎖 藥 房 和 小 器 械 店 該 公 司 接 觸 新 產 品 的 途 徑 以 展 會 為 主, 也 有 朋 友 介 紹 和 廠 商 主 動 來 找, 然 後 憑 經 驗 判 斷 是 否 適 合 市 場, 同 時 根 據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點 來 決 定 產 品 選 擇 該 公 司 共 有 1,000 餘 家 供 應 商, 總 體 很 穩 定, 今 年 只 有 三 四 個 不 再 合 作 在 考 察 供 應 商 時, 會 考 察 實 力 貨 品 品 種, 以 及 誠 信 程 度 該 公 司 通 過 辦 事 處 和 代 理 商 進 行 合 作 在 與 供 應 商 的 配 合 方 面, 使 用 店 內 展 位, 有 可 能 使 用 專 區, 店 內 有 針 對 住 院 人 群 和 周 邊 社 區 的 雙 月 刊 來 宣 傳 產 品 進 貨 價 格 按 照 供 貨 價 決 定 進 貨 時, 零 售 的 扣 率 在 九 折 以 下 時 需 要 申 請 很 長 時 間 沒 顧 客 即 可 算 銷 售 不 理 想, 但 店 面 本 身 就 存 在 波 動 性, 不 必 過 於 在 意, 只 要 客 戶 有 需 求 肯 定 會 來 187

189 有 時 候 供 應 商 會 出 現 價 格 欺 騙 行 為, 即 供 應 商 在 其 他 店 面 進 價 低 於 自 己 店, 如 果 發 現, 會 立 即 凍 結 貨 款 令 其 改 正, 同 時 將 其 信 用 評 級 由 A 降 為 D 售 後 服 務 由 店 員 完 成, 有 督 導 監 督 售 後 該 公 司 在 銷 售 方 面 的 看 法 是, 要 先 把 品 牌 做 起 來 再 做 市 場 一 個 反 面 案 例 是 台 灣 測 利 得, 本 身 產 品 品 質 不 錯, 但 是 品 牌 做 壞, 導 致 市 場 接 受 度 很 低, 甚 至 連 縣 級 市 場 也 不 願 意 接 受, 目 前 已 經 換 了 幾 次 名, 已 經 退 出 該 公 司 的 銷 售 在 一 個 產 品 進 入 市 場 時, 總 有 一 個 爆 發 性 的 增 長 期, 如 果 這 個 時 期 沒 有 調 整 好, 例 如 為 了 眼 前 利 益 而 把 品 牌 聲 譽 搞 差, 則 得 不 償 失 可 以 採 取 利 用 大 連 鎖 藥 店, 這 些 藥 店 有 專 櫃 專 員 和 品 牌 展 示, 在 北 京 區 域 可 以 影 響 到 華 北 四 省, 然 後 找 每 個 區 域 的 終 端 把 品 牌 樹 立 起 來 一 步 步 去 走, 可 保 持 穩 定 高 利 潤, 市 場 也 會 比 較 良 性 例 如 歐 姆 龍, 品 牌 很 大, 但 品 質 很 差, 和 國 產 產 品 並 無 差 異 批 發 為 主 的 流 通 公 司 要 慎 重, 這 種 公 司 可 能 初 期 會 大 量 要 貨, 表 面 對 廠 家 很 好, 但 積 壓 太 多 的 時 候, 也 有 可 能 會 賠 本 出 貨, 損 害 廠 家 利 益 例 如 魚 躍 公 司 的 案 例, 血 糖 儀 很 成 功, 但 對 經 銷 商 來 說 錯 過 了 很 好 的 機 會, 最 早 的 時 候 扣 率 高, 經 銷 商 並 不 追 求 量, 維 持 利 潤 空 間 進 行 銷 售, 但 廠 家 追 求 量, 在 不 斷 進 行 更 換, 現 在 已 經 很 難 銷 售 了 例 如 血 糖 儀 出 廠 價 50 元, 零 售 價 55 元, 但 官 方 價 格 為 498 元, 網 上 價 格 更 亂, 由 於 這 種 混 亂, 導 致 藥 店 很 難 銷 售 B6 公 司 該 公 司 人 數 人, 營 業 額 1,500-2,000 萬,2012 年 起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代 理 醫 療 診 斷 器 械 ( 無 創 診 斷 ) 以 及 耗 材 等 類 型, 主 要 經 營 韓 國 膠 囊 鏡 及 穴 位 貼 敷 等, 品 牌 如 江 蘇 泰 州 頌 尼 (SONUN) 柯 麗 爾 等 市 場 以 北 京 為 主, 客 戶 以 醫 院 和 社 區 醫 院 為 主, 佔 90%, 藥 店 涉 及 較 少 同 時 也 通 過 網 路 進 行 行 銷 該 公 司 的 生 產 註 冊 管 理 全 權 委 託 CRO 進 行 188

190 該 公 司 價 值 10 萬 人 民 幣 以 上 大 型 器 械 需 要 參 與 招 標, 如 膠 囊 鏡 等 通 過 流 通 商 投 標, 中 標 後 需 要 向 買 方 提 供 24 小 時 維 修,48 小 時 回 應 的 售 後 服 務 瞭 解 產 品 資 訊 主 要 依 靠 參 加 展 會 以 及 朋 友 介 紹, 通 過 自 身 臨 床 經 驗 以 及 專 家 推 薦 判 斷 是 否 適 合 市 場 該 公 司 對 供 應 商 的 主 要 要 求 是 口 碑 較 好 的 進 口 產 品 主 要 為 韓 國 和 澳 大 利 亞, 由 本 公 司 委 託 代 理 公 司 負 責 進 口 通 關 與 供 應 商 合 作 時, 通 過 外 匯 價 格 折 算, 同 時 參 考 國 內 醫 保 收 費 價 格 確 定, 若 產 品 銷 售 狀 況 比 較 理 想, 則 採 用 現 款 結 算 的 方 式 反 之 則 有 賬 期 供 應 商 會 提 供 指 導 價 格 以 供 參 考 供 應 商 提 出 指 標, 代 理 商 盡 力 進 行 銷 售 未 完 成 供 應 商 銷 售 指 標, 貨 物 積 壓 到 第 二 年 不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的 產 品 則 終 止 銷 售 合 作 終 端 以 醫 院 為 主, 基 本 都 存 在 壓 款 的 狀 況 通 過 參 加 供 應 商 展 會, 以 及 互 訪 互 問 的 形 式 維 持 關 係 與 供 應 商 較 少 發 生 矛 盾 在 宣 傳 時, 通 過 召 集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會 議 決 定 宣 傳 策 略 B7 公 司 公 司 員 工 共 十 餘 人, 年 營 業 額 約 5,000 萬 人 民 幣 該 公 司 於 1998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主 要 銷 售 家 用 治 療 儀 器 和 設 備 醫 療 診 斷 器 械 和 醫 療 材 料, 主 要 經 營 國 內 品 牌 的 器 械, 如 魚 躍 血 糖 儀 和 血 壓 計, 山 東 威 高 的 輸 液 器 械 等 銷 售 地 區 為 北 京 及 周 邊 地 區, 東 三 省 也 有 覆 蓋 主 要 靠 當 地 的 批 發 公 司, 佔 60%, 在 北 京 地 區 也 有 連 鎖 和 單 體 藥 店 的 管 道 代 理 的 優 勢 在 於 有 生 產 商 授 權 銷 售 便 利, 零 售 管 道 的 優 勢 為 所 售 產 品 都 為 成 熟 產 品, 自 然 流 通 較 好 招 標 方 面, 如 果 是 鄉 鎮 一 級 的 醫 院 可 不 招 標, 但 產 品 必 須 是 招 標 網 上 記 錄 在 案 的 189

191 瞭 解 產 品 的 途 徑 為, 主 要 通 過 同 行 業 的 介 紹, 以 及 根 據 客 戶 的 需 求 尋 找 合 適 的 新 產 品 具 有 一 定 的 銷 售 任 務, 通 常 供 應 商 會 結 合 該 公 司 前 一 年 的 情 況, 制 定 下 一 年 的 任 務, 如 果 感 覺 能 完 成 則 簽 訂 代 理 協 定 如 果 產 品 沒 人 買, 則 認 定 為 銷 售 不 理 想, 這 種 情 況 下 會 分 析 原 因, 比 如 是 否 為 受 到 網 店 衝 擊, 可 以 建 議 參 與 網 店 銷 售 等 和 客 戶 合 作 時, 根 據 客 戶 不 同, 有 現 款 和 月 底 結 兩 種 方 式, 終 端 一 般 不 月 結 B8 公 司 該 公 司 共 45 人 左 右, 營 業 額 約 4-5 千 萬 92 年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經 營 康 復 理 療 設 備, 初 期 以 代 理 國 外 產 品 為 主, 目 前 自 產 部 分 較 簡 單 的 康 復 理 療 設 備 涉 及 國 家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法 國 比 利 時 英 國 等, 主 要 品 牌 如 德 國 Zimmer 日 本 歐 技 美 國 Biodex 等, 銷 售 覆 蓋 全 國 本 公 司 設 立 有 分 公 司, 並 在 各 個 地 區 有 供 應 處, 以 自 己 銷 售 為 主, 主 要 客 戶 為 康 復 中 心 和 醫 院 就 康 復 市 場 而 言, 近 年 來 隨 著 國 家 和 群 眾 對 康 復 的 逐 漸 重 視, 康 復 發 展 越 來 越 好 過 去 在 醫 院 康 復 科 不 受 重 視 甚 至 缺 少 康 復 科, 而 現 在 隨 著 康 復 科 的 逐 漸 建 立, 康 復 科 可 能 和 內 外 科 一 樣, 成 為 醫 院 必 不 可 少 的 組 成 部 分 由 於 康 復 類 設 備 自 身 特 性 ( 價 格 高 昂 大 型 ), 其 主 要 客 戶 為 醫 院 而 非 普 通 消 費 者, 若 醫 院 領 導 對 康 復 設 備 加 以 重 視, 則 醫 院 也 會 加 大 對 康 復 類 設 備 的 投 資 並 且, 隨 著 康 復 類 項 目 逐 漸 進 入 醫 保, 其 需 求 亦 逐 漸 加 大 很 多 以 前 不 涉 及 康 復 類 器 械 如 醫 藥 耗 材 等 醫 療 器 械 公 司 開 始 進 入 康 復 器 械 市 場, 康 復 類 器 械 市 場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康 復 類 醫 療 器 械 功 能 上 與 同 類 產 品 類 似, 其 主 要 不 同 點 在 於 其 品 質 以 及 是 否 便 於 採 集 資 料 上 有 些 康 復 科 有 收 集 資 料 進 行 課 題 的 需 求, 因 此 具 有 便 於 資 料 收 集 功 能 的 器 械 更 受 歡 迎 190

192 該 公 司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由 於 進 口 產 品 涉 及 關 稅 運 輸 等 問 題, 因 此 進 口 設 備 價 格 偏 高 而 目 前 雖 然 國 產 設 備 已 在 積 極 研 發 與 模 仿 進 口 產 品, 但 核 心 技 術 目 前 並 未 模 仿 成 功, 無 法 達 到 進 口 同 類 產 品 水 準 因 此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進 入 華 北 市 場 的 主 要 障 礙 在 於 價 格 ; 同 時, 由 於 政 策 問 題, 部 分 醫 院 具 有 受 政 府 撥 款, 僅 能 購 買 國 產 產 品 的 限 制, 可 能 導 致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銷 售 障 礙 該 公 司 90% 器 械 均 需 要 參 與 公 開 招 標 有 些 情 況 下 醫 院 持 有 自 有 資 金, 並 急 需 使 用 設 備, 則 通 過 逐 級 審 批 進 行 採 購 將 設 備 向 外 推 廣 的 時 候, 若 設 備 受 到 醫 院 領 導 的 認 可 並 將 其 納 入 其 計 劃, 經 醫 院 在 同 類 產 品 中 的 多 方 比 較, 再 參 與 競 標 該 公 司 活 的 產 品 資 訊 的 方 式 主 要 為 參 與 廠 商 舉 辦 的 展 會, 如 德 國 舉 辦 的 世 界 醫 療 展, 其 中 展 出 了 大 量 世 界 上 最 新 的 設 備, 通 過 參 與 類 似 的 大 型 展 覽, 尋 覓 較 好 的 產 品, 拿 到 代 理 權 進 行 代 理 關 於 產 品 是 否 適 合 中 國 市 場, 一 方 面 代 理 商 常 與 醫 生 密 切 接 觸, 通 過 向 醫 生 展 示 產 品 資 料, 收 集 醫 生 意 見, 以 判 斷 該 產 品 是 否 適 合 國 內 患 者 ; 另 一 方 面 是 通 過 代 理 商 自 身 專 業 知 識 加 以 判 斷 由 於 國 外 供 應 商 給 予 代 理 權 時 限 基 本 為 一 年, 會 根 據 銷 售 情 況 加 以 調 整, 因 此 每 年 供 應 商 均 有 一 定 變 化 在 引 進 新 產 品 時, 需 要 廠 商 提 供 專 員 對 代 理 商 乃 至 客 戶 進 行 該 設 備 的 培 訓, 培 訓 內 容 包 括 其 優 點 使 用 方 法 等 供 應 商 若 有 新 技 術 或 發 表 新 論 文, 也 會 第 一 時 間 提 供 給 代 理 商 之 後, 該 公 司 需 要 對 客 戶 進 行 包 括 培 訓 售 後 服 務 和 教 學 在 內 的 各 項 工 作 關 於 教 學, 由 於 大 部 分 時 間 只 會 用 到 器 械 的 一 小 部 分 功 能, 很 多 實 用 功 能 可 能 會 被 忽 略, 此 時 很 需 要 後 續 的 教 學, 讓 使 用 者 學 會 應 用 這 些 可 能 被 忽 略 的 功 能 代 理 商 從 供 應 商 處 以 進 貨 價 訂 貨, 經 一 定 關 稅 等 費 用, 再 賣 入 國 內 供 應 商 通 常 會 要 求 每 年 必 須 有 一 定 量 設 備 購 入, 若 需 要 繼 續 獲 得 代 理 權, 則 需 要 代 理 商 自 己 購 買 設 備 在 庫 房 囤 積, 與 供 應 商 為 現 款 結 算, 銷 售 到 醫 院 時 則 有 質 保 金, 約 一 年 後 結 清 代 理 商 與 外 國 供 應 商 之 間 偶 爾 有 發 生 矛 盾, 主 要 存 在 供 貨 方 面, 如 191

193 發 貨 時 貨 品 或 配 件 漏 發 ; 有 時 也 會 因 廠 家 可 能 存 在 推 卸 產 品 品 質 問 題 責 任 發 生 矛 盾, 應 具 體 問 題 具 體 分 析 B9 公 司 該 公 司 員 工 共 150 人 左 右, 營 業 額 約 2 億, 約 95 年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代 理 呼 吸 監 測 器 械, 公 司 從 麻 醉 耗 材 起 步,95 年 底 開 始 做 呼 吸 監 測, 目 前 主 要 經 營 美 國 的 邦 德 安 百 睡 眠 類 器 械, 除 西 藏 以 外, 全 國 均 有 覆 蓋 開 始 以 直 銷 為 主, 目 前 以 分 銷 為 主 該 公 司 客 戶 根 據 產 品 有 個 人 和 醫 院 之 分 睡 眠 監 測 主 要 在 醫 院 銷 售, 主 要 向 醫 院 推 銷 產 品 ; 呼 吸 機 面 向 消 費 者, 通 過 社 區 講 座 宣 傳 在 睡 眠 設 備 方 面, 大 城 市 的 大 型 醫 院 以 進 口 設 備 為 主, 小 醫 院 和 二 甲 醫 院 有 部 分 國 產 設 備, 國 產 設 備 品 質 相 對 不 過 關, 因 此 雖 然 部 分 地 區 有 國 貨 保 護, 但 多 數 地 區 仍 以 進 口 產 品 為 首 選 目 前, 睡 眠 市 場 尚 未 爆 發, 主 要 有 兩 個 瓶 頸 : 一 睡 眠 監 控 設 備 收 費 標 準 較 低, 國 內 單 次 收 費 500 人 民 幣, 而 國 外 單 次 收 費 可 達 2,000 美 元 ; 二 國 外 呼 吸 機 屬 於 醫 保, 銷 售 可 達 幾 百 萬 台, 但 國 內 只 有 幾 萬 台 該 公 司 所 有 產 品 均 需 要 註 冊, 但 均 屬 於 免 臨 床 產 品 該 公 司 與 分 銷 商 的 合 作 方 式 為, 給 分 銷 商 代 理 價, 採 用 現 款 結 算, 分 銷 商 負 責 銷 售, 提 供 部 分 市 場 活 動, 如 會 議 廣 告 等 一 定 年 限 內, 若 分 銷 商 完 不 成 銷 售 額, 首 先 分 析 原 因, 是 否 有 突 發 事 件, 若 沒 有, 評 估 是 否 能 完 成, 若 能 完 成 則 再 多 給 半 年, 若 不 能 完 成 取 消 代 理 權 B10 公 司 該 公 司 目 前 共 12 人, 基 本 都 是 管 理 人 員, 營 業 額 數 百 萬,2002 年 開 始 進 入 器 械 行 業, 代 理 美 國 EXA 重 金 屬 檢 測 儀 器 銷 售 區 域 以 省 會 城 市 居 多, 客 戶 主 要 以 省 代 為 主, 少 數 市 代 和 直 接 客 戶 ( 醫 院 ) 目 前 該 公 司 自 身 產 品 競 爭 沒 那 麼 劇 烈, 但 也 存 在 競 爭 192

194 該 受 訪 者 對 目 前 的 體 制 有 一 些 看 法, 即 醫 院 的 成 本 核 算 和 地 方 標 準 對 自 身 產 品 限 制 較 大, 目 前 地 方 屬 於 外 行 管 內 行 的 情 況, 對 價 格 估 算 不 合 理, 導 致 醫 院 想 方 設 法 壓 低 成 本, 成 為 廠 商 的 噩 夢 因 此 主 要 矛 盾 是 成 本 和 收 費 的 衝 突 該 公 司 大 部 分 產 品 都 沒 有 參 與 招 標, 只 有 一 台 儀 器 是 投 標 的 因 為 在 規 定 大 投 標 之 前 已 經 銷 售 完 成 了, 而 且 大 部 分 產 品 僅 此 一 家, 無 須 招 標 該 公 司 代 理 目 前 產 品 的 契 機 是, 公 司 其 中 一 個 負 責 人 是 波 士 頓 的 化 學 博 士, 與 美 國 公 司 的 創 始 人 (4 個 MIT 博 士 ) 有 聯 繫, 該 公 司 所 有 儀 器 都 是 電 化 學 的, 擁 有 多 項 專 利, 該 公 司 的 產 品 採 用 經 典 方 法, 非 常 穩 定, 因 此 拿 來 進 行 代 理 考 慮 02 年 鉛 污 染 概 念 剛 提 出 來, 是 一 個 好 地 發 展 方 向, 為 該 產 品 專 門 註 冊 了 公 司 該 公 司 對 分 銷 商 的 要 求 是, 不 虛 假 宣 傳 合 法 經 營 每 年 有 一 定 銷 售 量 付 款 方 式 為 定 額 的 現 款 現 貨 若 分 銷 商 未 達 到 銷 售 目 標, 有 一 個 通 融 期 ( 如 3 或 6 個 月 ), 若 仍 銷 售 不 好 則 考 慮 換 新 代 理, 但 輕 易 不 會 換, 因 為 有 個 交 割 問 題 公 司 負 責 主 要 的 售 後 技 術 支 援, 配 備 技 術 人 員 出 關 由 公 司 負 責, 然 後 代 理 拿 貨 根 據 下 級 代 理 的 銷 售 額, 按 比 例 有 廣 告 費 的 支 持, 用 於 展 會 雜 誌 廣 告 和 講 座, 公 司 可 幫 助 提 供 聯 繫 專 家 B11 公 司 該 公 司 有 員 工 人, 年 營 業 額 約 2,000 萬, 從 1999 年 開 始 進 入 器 械 行 業, 主 要 代 理 韓 國 的 電 刀 和 紅 外 熱 成 像 儀 等, 品 牌 有 韓 國 大 合 等 其 銷 售 覆 蓋 全 國, 主 要 分 銷 至 下 級 代 理 商 該 公 司 負 責 人 認 為, 作 為 一 個 小 公 司 來 說, 目 前 生 存 越 來 越 難, 大 公 司 不 斷 兼 併 小 公 司, 是 一 種 弱 肉 強 食 的 形 勢 目 前 康 復 體 檢 類 產 品 需 求 多, 國 家 投 入 也 大, 對 於 小 公 司 而 言, 品 種 單 一, 競 爭 力 弱 是 一 大 問 193

195 題 目 前 打 開 市 場 的 瓶 頸 主 要 是 宣 傳 力 度 不 夠, 以 及 銷 售 人 員 普 遍 素 質 有 待 提 高 該 公 司 產 品 都 需 要 招 標, 大 型 器 械 需 要 從 主 任 級 開 始 層 層 上 報 等 待 招 標, 小 器 械 院 長 即 可 批 准 主 要 由 流 通 商 投 標, 公 司 會 派 遣 技 術 人 員 協 同 公 司 對 流 通 商 的 要 求 是, 需 要 有 一 定 銷 量, 自 身 具 有 熱 門 產 品, 以 及 能 完 成 佈 置 下 的 銷 售 任 務 在 合 作 時, 公 司 給 代 理 適 當 的 價 格 範 圍 根 據 客 戶, 有 先 款 和 後 款 兩 種 方 式 新 產 品 資 訊 主 要 通 過 展 會 瞭 解, 目 前 的 產 品 是 當 時 是 直 接 找 到 供 應 商 進 行 談 判 的 通 關 主 要 委 託 給 專 門 的 報 關 公 司 宣 稱 主 要 通 過 學 術 會 和 展 會 宣 傳, 售 後 交 給 總 代 理 進 行 B12 公 司 該 公 司 員 工 人 數 約 100, 營 業 額 約 2,000-3,000 萬,2005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主 要 代 理 : 生 物 醫 療 耗 材 生 物 安 全 設 備 生 物 危 險 品 包 裝 運 輸 產 品 以 及 血 液 疫 苗 冷 鏈 運 輸 產 品, 品 牌 有 德 國 Zarges Dalet, 美 國 ABC 魔 粒 子 銷 售 覆 蓋 全 國, 有 直 銷 和 經 銷 兩 種 管 道 該 公 司 產 品 均 需 要 經 過 招 標 手 續, 但 由 於 產 品 特 性, 國 內 獨 家 代 理 等 原 因, 可 通 過 內 招 該 公 司 的 產 品 資 訊 來 源 於 客 戶 代 理 商 的 資 訊, 以 參 加 展 會 為 主, 目 前 代 理 德 國 和 美 國 的 產 品, 全 部 由 公 司 負 責 通 關 安 排 該 公 司 的 銷 售 方 式 為, 給 予 業 務 員 基 本 定 價, 業 務 員 根 據 市 場 利 潤 可 自 行 定 價, 銷 售 人 員 未 完 成 銷 售 任 務 限 額 的 80% 則 認 為 是 銷 售 不 理 想 該 公 司 產 品 的 售 後 由 代 理 負 責, 但 是 由 於 產 品 特 性, 幾 乎 無 後 期 保 養 維 修 工 作 194

196 195

197 東 北 地 區 企 業 案 例 B1 三 甲 醫 院 醫 院 日 門 診 量 是 1,000 人 次, 營 業 額 為 2 億 7 千 萬 元 主 要 科 室 有 : 眼 科 普 外 科 泌 尿 外 科 骨 科 腦 外 科 胸 外 科 婦 科 產 科 五 官 科 口 腔 科 神 經 內 科 迴 圈 內 科 腫 瘤 科 消 化 科 內 分 泌 科 腎 內 科 皮 膚 科 心 裡 諮 詢 科 及 醫 技 科 室 中 的 藥 劑 科 放 射 影 像 科 檢 驗 科 輸 血 科 病 理 科 心 電 室 超 聲 科 該 醫 院 每 年 接 觸 90 家 左 右 的 器 械 商, 引 進 器 械 1,000 種 類, 金 額 近 3000 萬 元 受 訪 者 認 為, 近 幾 年 東 北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種 類 增 加 較 快, 較 南 方 發 達 地 區 的 差 距 在 逐 漸 縮 小 隨 著 醫 療 技 術 水 準 的 提 高, 醫 療 器 械 的 品 種 會 不 斷 更 新, 種 類 和 數 量 不 斷 增 加, 這 是 未 來 的 發 展 趨 勢 近 幾 年 的 變 化 是 原 有 品 種 價 格 下 降, 新 品 種 更 新 後, 更 加 人 性 化, 實 用 性 強 有 價 格 優 勢 的 器 械 成 長 較 好 否 則 會 較 差, 甚 至 會 被 市 場 所 淘 汰 大 型 設 備 領 域 的 競 爭 會 很 激 烈, 技 術 創 新 決 定 了 競 爭 優 勢 同 時 這 個 領 域 還 仍 然 有 更 大 的 發 展 潛 力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在 東 北 地 區 銷 售 的 主 要 障 礙 是, 使 用 決 策 者 有 觀 念 的 問 題, 只 考 慮 價 格 因 素, 忽 略 了 性 價 比 的 作 用 短 期 行 為 也 是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該 院 會 儘 量 使 用 統 一 招 標 的 中 標 品 種, 只 有 大 型 設 備 是 醫 院 內 部 招 標 採 購 的 招 標 主 要 由 流 通 商 負 責 該 院 投 標 採 取 雙 信 封 價 格 投 標 形 式, 要 保 存 的 是 產 生 批 件 廠 商 和 流 通 商 資 質 檔 產 品 價 格 批 件 中 標 批 件 等 建 議 企 業 在 投 標 時, 遵 循 品 質 第 一, 價 格 合 理 的 原 則 合 理 目 前 醫 院 對 臨 床 一 次 性 品 種 的 需 求 量 大 傾 向 選 擇 實 用 性 強, 價 格 採 購 器 械 主 要 由 有 臨 床 經 驗 的 醫 護 人 員 來 決 定 採 購 器 械 的 流 程 是 : 科 室 申 請, 採 購 部 門 匯 總 上 報 審 查, 院 領 導 批 示, 採 購 後 審 驗, 臨 床 使 196

198 用 觀 察 回 饋 等 受 訪 者 認 為, 香 港 的 產 品 品 質 好, 設 計 人 性 化, 但 價 格 不 具 備 優 勢 香 港 器 械 進 入 內 地 的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溝 通 不 足, 宣 傳 不 夠, 應 該 增 強 相 互 瞭 解 受 訪 者 認 為 電 子 產 品 品 質 穩 定, 進 入 市 場 比 較 有 優 勢 推 薦 香 港 企 業 按 照 各 個 醫 院 的 採 購 習 慣 來 決 定 不 同 的 銷 售 方 式 建 議 香 港 器 械 商 選 擇 信 譽 高, 實 力 強, 輻 射 範 圍 廣 的 代 理 商 B2 二 甲 醫 院 該 醫 院 為 綜 合 性 醫 院, 基 本 科 室 都 具 備, 如 內 科, 外 科, 婦 科, 骨 科, 兒 科 等 員 工 共 計 400 人, 日 均 600 人 次, 年 收 入 8,000 萬 人 民 幣 該 院 每 年 大 概 接 觸 20 多 家 供 應 商, 引 進 上 百 餘 種 醫 療 器 械, 引 進 較 多 的 種 類 如 下 : 輸 液 器 注 射 器 ( 幾 十 萬 ); 膠 片 (7,000 萬 張 ); 透 析 器 ( 很 多 ); 生 化 分 析 儀 ( 貝 克 曼 ); 超 聲 ( 西 門 子 ) 受 訪 者 認 為, 器 械 行 業 比 較 混 亂, 銷 售 管 道 也 比 較 混 亂, 總 體 來 說 買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比 較 多, 因 為 進 口 儀 器 品 質 好, 售 後 好 未 來 的 趨 勢 是 大 公 司 逐 漸 壟 斷, 小 公 司 逐 漸 倒 閉 整 體 來 看 精 密 輸 液 器 逐 漸 普 及, 醫 院 購 買 醫 療 器 械 的 種 類 往 高 精 端 方 向 發 展 東 北 地 區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體 檢 等 相 關 儀 器 的 需 求 上 升, 售 後 服 務 品 質 較 差 的 儀 器 逐 漸 淘 汰 總 體 來 看 器 械 產 品 競 爭 都 比 較 激 烈, 其 中 超 聲 X 光 檢 驗 類 設 備 更 加 激 烈 全 國 來 看,X 光, 鈥 鐳 射, 放 射 線, 治 療 類, 尤 其 是 治 療 類 的 設 備 比 較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東 北 地 區 的 鈥 鐳 射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體 檢 類 設 備 比 較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進 口 器 械 的 銷 售 基 本 沒 有 障 礙, 只 是 價 格 比 較 高 銷 往 醫 院 的 器 械 都 需 要 參 與 招 標, 醫 院 自 行 決 定 的 情 況 很 少, 基 本 都 是 流 通 商 負 責 投 標 該 院 招 標 的 流 程 是 : 申 報 國 家 電 網 公 司 公 司 批 准 省 電 網 公 司 招 標 ( 委 託 華 能 招 標 公 司 )-- 公 示 開 標 評 標 定 標 採 購 197

199 所 有 招 投 標 材 料 都 需 要 保 留 : 招 標 文 件 投 標 文 件 中 標 通 知 書 合 同 在 招 標 採 購 方 面, 對 器 械 供 應 商 的 建 議 是 : 高 品 質 優 服 務 完 好 的 售 後 保 障 從 該 院 情 況 看,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治 療 儀 器, 診 斷 儀 器 中 的 X 光 彩 超 透 析 設 備 需 求 量 大 品 質 好, 性 價 比 高, 售 後 服 務 好 的 儀 器 更 受 醫 院 青 睞, 但 是 不 同 設 備 採 購 原 則 不 同,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如 檢 驗 設 備 更 加 注 重 檢 測 準 確, 解 析 度 高 採 購 不 同 類 型 的 醫 療 器 械,60% 的 情 況 由 該 醫 院 使 用 科 室 決 定,40% 是 醫 院 一 把 手 決 定 該 醫 院 對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的 接 觸 比 較 少, 不 甚 瞭 解, 但 受 訪 者 認 為 品 質 能 比 較 好, 但 香 港 器 械 宣 傳 的 過 少, 醫 院 對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不 瞭 解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目 前 進 駐 東 北 市 場 比 較 成 功 的 如 日 本 的 動 脈 硬 化 類 的 醫 療 器 械, 韓 國 的 骨 質 疏 鬆 檢 測 儀 正 在 逐 漸 被 各 大 醫 院 接 受, 所 以 香 港 醫 療 器 械 的 發 展 可 以 借 鑒 他 們 的 銷 售 經 驗 推 薦 香 港 器 械 廠 商 參 加 各 種 展 會 ( 每 年 春 季 秋 季 有 醫 療 器 械 的 展 銷 會 ), 委 託 代 理 商 參 加 公 招 在 尋 找 代 理 時, 要 看 代 理 商 的 信 譽, 選 擇 知 名 的 代 理 ; 看 其 銷 售 產 值, 選 則 規 模 大 的 代 理 商 B3 社 區 醫 院 該 醫 院 員 工 共 計 34 人, 年 收 入 60 萬 元, 月 門 診 量 2,000 人 次 該 院 的 科 室 有 : 全 科, 中 醫 診 室, 皮 膚 科, 口 腔 科, 處 置 室, 婦 科, 兒 童 保 健 室 等 醫 院 每 年 接 觸 個 位 數 字 的 供 應 商, 每 年 引 進 1-2 種, 每 種 1-2 台 CT 核 磁 彩 超 心 電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比 較 好, 競 爭 也 比 較 激 烈 ; 中 醫 相 關 醫 198

200 療 器 械, 如 康 復 治 療 的 器 械 需 求 量 大 ; 造 影 類, 冠 心 病 類 相 關 器 械 發 展 較 好 血 流 變 機 器 微 量 元 素 相 關 器 械 和 X 光 發 展 不 太 好 大 生 化 和 骨 密 度 比 較 有 發 展 前 途 進 口 器 械 的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醫 生 不 瞭 解, 價 格 高, 以 及 擔 心 售 後 服 務 程 為 : 目 前 醫 院 的 器 械 都 需 要 統 一 招 標, 一 般 是 流 通 商 進 行 投 標 招 標 流 醫 院 申 請 報 衛 生 局 報 香 坊 區 財 政 批 准 公 示 開 標 評 標 定 標 采 標 醫 院 建 議 廠 商 在 投 標 時, 做 到 : 品 質 第 一 價 格 第 二 指 導 要 到 位, 有 售 後 問 題 要 及 時 解 決 採 購 不 同 類 型 的 醫 療 器 械, 主 要 由 醫 院 領 導 如 院 長 來 決 定 受 訪 者 對 香 港 器 械 不 是 特 別 瞭 解, 感 覺 缺 乏 宣 傳, 認 為 香 港 產 品 的 說 明 書 有 文 字 障 礙 ( 英 文 或 者 繁 體 字 ), 擔 心 售 後 服 務 比 較 實 用 的 小 型 醫 療 器 械 容 易 進 入 東 北 市 場, 如 血 球 儀, 血 常 規, 尿 常 規 等 儀 器 大 型 的 醫 療 器 械 價 格 太 貴, 政 府 有 決 定 權 建 議 香 港 器 械 選 擇 信 譽 好, 產 品 品 質 好, 售 後 好 的 大 型 代 理 商 認 為 企 業 應 該 適 應 市 場 的 需 求, 生 產 的 儀 器 應 該 方 便 操 作, 及 時 解 決 售 後 問 題, 儀 器 零 件 損 壞 可 免 費 調 換 建 議 香 港 的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部 門 把 品 質 關, 統 一 管 理, 統 一 銷 售 A1 行 業 協 會 該 協 會 共 有 約 150 人, 成 立 時 間 大 約 有 5 年, 主 要 是 負 責 軍 隊 醫 院 體 系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事 務 受 訪 者 認 為, 近 幾 年 醫 療 器 械 市 場 增 加 幅 度 很 大, 隨 著 進 入 老 齡 社 會, 老 人 疾 病 逐 漸 增 多, 需 求 也 會 加 大 目 前 骨 科 器 械 需 求 一 直 穩 定 增 加, 高 端 器 械 及 生 物 材 料 需 求 的 增 長 也 很 快 國 產 骨 科 釘 子 品 質 差, 多 199

201 為 中 小 廠 家 生 產, 增 長 壓 力 會 較 大 脊 柱 和 骨 科 方 面, 市 場 比 較 成 熟, 很 多 廠 家 都 在 做, 因 此 競 爭 激 烈 在 進 口 器 械 銷 售 障 礙 問 題, 認 為 主 要 還 是 體 制 性 問 題, 和 做 決 策 的 領 導 有 關, 和 銷 售 方 式 關 係 也 很 大 目 前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方 面 主 要 是 衛 計 委 和 CFDA 的 規 定, 註 冊 週 期 一 般 為 2 年 以 上 在 進 口 器 械 註 冊 方 面, 儘 量 選 擇 在 國 外 臨 床 已 應 用 的, 註 冊 時 間 會 縮 短 關 於 醫 療 器 械 的 需 求, 跟 據 醫 院 的 特 色, 需 求 也 不 同, 例 如 盛 京 醫 院 腦 外 科 脊 柱 燒 傷, 他 們 對 這 幾 個 領 域 的 器 械 需 求 就 更 多 醫 療 機 構 選 擇 器 械 的 原 則, 首 先 是 要 通 過 國 家 標 準 的 要 求, 同 時 根 據 醫 院 自 身 的 使 用 習 慣 醫 療 機 構 中 決 定 器 械 採 購 的 人 員 以 院 長 為 主, 接 下 來 是 器 械 科 和 醫 教 部 門 受 訪 者 表 示 對 香 港 器 械 沒 有 接 觸, 建 議 銷 售 時 應 該 以 客 戶 醫 院 的 優 勢 科 為 突 破 口 認 為 香 港 器 械 進 入 東 北 市 場, 首 先 要 打 出 品 牌, 這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過 程, 因 此 應 當 選 擇 有 信 譽 實 力 和 長 期 經 驗 的 代 理 另 外, 受 訪 者 認 為 香 港 地 區 很 有 特 色, 康 復 儀 器 設 備 很 領 先, 如 果 能 引 進 過 來 是 非 常 好 的, 香 港 的 大 學 裡 也 有 很 多 好 東 西 值 得 發 展 A2 政 府 機 關 受 訪 者 認 為, 近 幾 年 醫 療 器 械 總 體 情 況 是 應 用 廣, 使 用 量 亦 越 來 越 大, 臨 床 應 用 的 檢 查 設 備 越 來 越 多 大 型 設 備 這 一 區 域, 尤 其 是 最 近 幾 年 的 醫 改, 令 醫 療 機 構 在 設 備 方 面 越 來 越 完 善, 需 求 接 近 飽 和 ; 隨 著 老 年 康 復 醫 院 的 建 立, 中 醫 設 備 像 針 灸 理 療 的 需 求 較 多 家 庭 更 多 是 康 復 保 健 大 型 設 備 的 競 爭 最 激 烈, 以 及 急 診 急 救 這 種 生 產 商 比 較 多 的, 監 護 麻 醉 透 析 競 爭 更 激 烈 對 於 進 口 器 械 銷 售 的 瓶 頸, 主 要 是 目 前 鼓 勵 民 族 品 牌 的 政 策, 不 過 目 前 大 多 醫 院 使 用 進 口 的 ; 因 為 香 港 屬 於 國 內, 比 其 他 進 口 設 備 可 能 好 一 些 高 值 耗 材 以 省 為 單 位 招 標, 而 設 備 是 醫 療 機 構 自 主 採 購, 但 要 公 開 200

202 招 標 採 購 招 標 的 流 程 方 面, 以 瀋 陽 為 例, 自 籌 的 是 到 公 共 資 源 交 易 中 心 公 開 招 標, 財 政 的 通 過 政 府 採 購 中 心 採 購 不 同 類 型 的 醫 療 器 械 時, 由 器 械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定, 組 成 人 員 為 院 長 / 主 管 院 長 設 備 科 長 科 室 主 任 職 工 代 表 專 業 相 關 的 專 家, 開 會 決 定 需 要 買 什 麼, 訂 立 計 劃 後 再 採 購 按 國 家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醫 院 選 擇 器 械 按 等 級 配 備, 現 時 醫 院 多 選 擇 高 級 配 備 目 前 醫 院 的 配 備 已 經 比 較 齊 全, 從 設 備 的 更 新 週 期 看, 影 像 檢 驗 超 聲 需 求 在 擴 大 另 一 方 面,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銷 售 終 端 主 要 是 藥 店, 現 在 還 有 直 銷 店 像 保 健 小 門 臉 之 類 單 體 藥 店 大 部 分 是 個 人 的, 進 哪 種 器 械 主 要 看 市 場 在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的 需 求 方 面, 北 方 比 較 寒 冷 乾 燥, 呼 吸 道 疾 病 比 較 多, 吸 氧 機 祛 痰 濕 化 的 比 較 有 需 求 北 方 老 齡 化 比 較 嚴 重, 輪 椅 拐 杖 等 康 復 類 需 求 也 很 大 建 議 香 港 器 械 商 依 靠 行 銷 團 隊 瞭 解 醫 療 機 構 的 需 求, 同 時 需 要 靠 宣 傳 讓 大 家 對 產 品 有 認 知 C1 公 司 該 公 司 1995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員 工 人 數 在 10 人 左 右, 年 營 業 額 在 6 到 7 億, 主 要 經 營 某 國 際 大 品 牌 彩 超 等 超 聲 設 備, 還 有 呼 吸 機 麻 醉 機 等 大 型 醫 療 設 備 目 前 產 品 的 銷 售 主 要 在 遼 寧 省 瀋 陽 朝 陽 丹 東 盤 錦 等 五 六 個 城 市 該 公 司 主 要 客 戶 是 大 型 三 甲 醫 院 和 二 級 代 理 商 該 公 司 產 品 均 需 要 進 行 註 冊, 由 產 品 總 公 司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該 公 司 具 體 參 與 招 標, 根 據 發 佈 地 招 標 參 數, 制 定 標 書, 參 與 投 標, 主 要 要 根 據 醫 院 要 求 向 醫 院 推 薦 適 合 的 器 械, 中 標 後 醫 院 退 招 標 保 證 金, 由 該 公 司 向 廠 家 訂 貨, 付 款, 按 約 定 時 間 向 醫 院 交 貨 受 訪 者 認 為, 招 標 過 程 逐 漸 在 規 範, 寫 好 標 書 尤 為 重 要 該 公 司 有 直 銷 和 二 級 代 理 兩 種 分 銷 管 道 前 者 便 於 與 醫 院 搞 好 關 係, 利 潤 好, 空 間 好, 回 款 慢, 後 者 回 款 快 但 該 公 司 更 願 意 分 給 二 級 代 理 做, 可 以 保 證 儘 快 完 成 銷 售 任 務 近 年 分 銷 管 道 沒 有 大 的 變 動 該 公 司 201

203 認 為, 做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的 所 要 求 的 經 銷 商 實 力 更 強, 主 要 做 耗 材 的 經 銷 商 就 可 能 做 不 好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該 公 司 主 要 做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沒 有 網 路 銷 售 的 計 劃 受 訪 者 認 為,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有 代 理 區 域, 網 上 銷 售 容 易 串 貨, 市 場 容 易 出 問 題 對 小 型 家 用 醫 療 器 械 前 景 不 錯, 也 可 以 採 取 某 些 產 品 只 線 上 銷 售, 與 線 下 產 品 價 格 體 系 不 發 生 衝 突, 來 降 低 風 險 該 公 司 通 過 專 業 雜 誌 和 刊 物 醫 院 回 饋 和 著 名 專 家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來 瞭 解 新 產 品 資 訊 根 據 地 區 差 異 和 經 濟 水 準 預 測 市 場 前 景 近 年 來 供 應 商 體 工 隊 品 種 逐 漸 多 樣 化 該 公 司 對 供 應 商 的 要 求 主 要 在 產 品 品 質 利 潤 水 準 產 品 市 場 和 需 求 程 度 廠 商 對 代 理 商 的 政 策 是 否 持 續 連 貫 ( 如 換 代 理 商 的 頻 率, 是 否 存 在 瞞 著 地 區 代 理, 私 下 另 找 代 理 商 代 理 的 情 況 ) 對 零 售 終 端 的 要 求 主 要 選 擇 市 場 覆 蓋 能 力 大 的, 口 碑 好, 信 譽 好 ( 如 : 不 拖 欠 貨 款 ) 該 公 司 產 品 進 口 主 要 通 過 供 應 商 進 行 該 公 司 的 採 購 價 格 分 為 單 台 價 格, 批 量 價 格 ( 降 低 到 一 定 的 折 扣 點 ); 某 些 經 銷 式 產 品 價 格 有 特 殊 傾 斜 ; 包 銷 某 種 產 品, 將 該 產 品 買 斷, 產 品 價 格 會 低 出 貨 價 格 主 要 看 市 場, 針 對 醫 院 預 算, 與 競 爭 對 手 競 價 ; 還 要 考 慮 維 修 等 其 他 費 用, 產 品 配 額 ( 軟 體 等 ) 零 售 價 格 在 於 與 醫 院 的 關 係, 一 般 與 醫 院 關 係 好, 但 受 招 標 採 購 影 響 做 不 了 太 高 價 格, 沒 有 固 定 規 律 在 競 爭 對 手 出 低 價 的 情 況 下 改 變 價 格, 一 般 降 低 價 格 該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合 作 時, 廠 商 負 責 各 種 支 援, 包 括 技 術 支 援, 產 品 參 數 支 援 等 ; 代 理 商 負 責 整 個 銷 售 流 程, 包 括 與 器 械 使 用 科, 醫 院 器 械 科, 器 械 主 管 院 長, 院 長, 衛 生 局 相 關 部 門, 財 政 相 關 部 門, 招 標 部 門 等 交 流 結 算 方 式 為 拿 貨 即 結 帳 202

204 新 產 品 引 進 時, 代 理 商 會 進 行 如 下 推 廣 : 1. 新 產 品 發 佈 會, 產 品 功 能 展 示 ; 2. 以 領 域 知 名 專 家 講 課 的 學 術 活 動 推 廣 ; 3. 參 加 醫 療 器 械 展 ( 廠 家 行 為, 代 理 商 參 與 ); 對 於 第 一 二 點, 是 代 理 商 承 辦, 供 應 商 配 合, 各 自 負 擔 一 部 分 費 用 在 銷 售 時, 供 應 商 可 能 會 提 出 季 度 銷 售 量 最 低 限 額, 通 常 的 應 對 方 法 是 囤 貨 如 果 沒 有 完 成 銷 售 任 務, 通 常 會 分 析 具 體 情 況, 找 原 因, 若 是 地 區 財 政 問 題, 只 好 繼 續 跟 單 ; 若 分 銷 商 銷 售 不 理 想, 視 具 體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合 作 ; 若 直 銷 不 理 想 考 慮 是 否 是 業 務 員 個 人 問 題 該 公 司 的 銷 售 提 成 方 面, 不 同 的 產 品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一 般 高 端 產 品 的 提 成 高, 低 端 產 品 提 成 相 對 低 ; 中 間 費 用 高 的 產 品, 提 成 相 對 低 該 公 司 認 為, 作 為 代 理 商, 保 持 高 銷 售 量 能 促 進 與 生 產 商 的 關 係, 守 規 矩, 不 違 規 銷 售 ( 如 : 串 貨 ) 如 果 出 現 與 生 產 商 意 見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一 般 遵 循 廠 家 意 見, 除 非 在 對 該 公 司 的 意 見 非 常 有 把 握 的 情 況 下, 按 自 己 的 想 法 做 在 產 品 售 後 方 面, 廠 家 負 責 定 期 維 護 產 品 出 現 問 題 後, 醫 院 聯 繫 代 理 商, 代 理 商 聯 繫 廠 商 派 員 工 維 修 代 理 商 除 產 品 銷 售 後 還 有 售 後 保 修 銷 售, 產 品 出 現 問 題 後, 代 理 商 找 維 修 公 司 維 修 C2 公 司 該 公 司 2014 年 進 入 該 行 業 主 要 經 銷 醫 用 耗 材 和 部 分 醫 用 產 品 中 的 外 科 器 械 公 司 人 員 10 人 左 右 主 要 經 營 廣 州 深 圳 江 蘇 一 帶 的 醫 療 器 械 品 牌, 目 前 銷 售 只 是 在 遼 寧 鞍 山 做 市 場, 分 銷 管 道 包 括 經 銷 商 並 由 經 銷 商 賣 給 醫 院, 以 及 終 端 直 接 面 向 醫 院 進 行 銷 售 該 公 司 所 有 器 械 都 是 Ⅲ 類, 需 要 進 行 註 冊, 由 公 司 進 行 該 公 司 銷 往 私 營 醫 院 的 器 械 不 用 招 標 採 購, 公 立 醫 院 全 部 都 要 招 標 203

205 採 購 由 生 產 商 流 通 商 都 有 投 標 該 公 司 跟 分 銷 商 合 作 比 較 好, 因 為 與 分 銷 商 合 作 比 較 好 的 原 因 是 分 銷 商 是 現 款 現 貨, 價 格 相 對 較 低, 量 大 跟 醫 院 合 作 主 要 問 題 是 醫 院 欠 帳, 給 醫 院 的 價 格 也 相 對 較 高 一 些 近 年 的 趨 勢 是 分 銷 商 會 越 來 越 少, 越 來 越 傾 向 於 直 銷 該 公 司 較 為 看 好 網 路 銷 售, 正 在 進 行 網 站 建 設, 希 望 能 通 過 網 路 銷 售 能 擴 展 市 場 現 在 醫 療 器 械 網 路 銷 售 不 正 規, 還 沒 有 形 成 規 模, 需 要 一 個 大 的 平 臺 進 行 整 合 該 公 司 多 通 過 醫 療 器 械 展 會 和 網 上 搜 索 尋 找 新 產 品 和 合 作 夥 伴, 認 為 只 要 市 場 上 有 需 求, 代 理 商 和 經 銷 商 認 認 真 真 腳 踏 實 地 的 來 完 成, 就 一 定 能 進 入 市 場 該 公 司 認 為, 供 應 商 的 產 品 品 質 要 有 保 證, 當 然 同 樣 的 產 品 選 擇 規 模 大 的 供 應 商 另 外 一 點 就 是 供 應 商 的 人 品 誠 信 還 有 一 點 是 接 觸 到 的 廠 家 的 業 務 員 是 否 相 處 得 來 該 公 司 的 採 購 價 格 是 根 據 市 場 價 格, 與 供 應 商 砍 價 跟 供 應 商 拿 貨 時, 代 理 商 拿 到 的 價 格 比 較 低, 經 銷 商 的 拿 貨 價 格 比 代 理 商 的 價 格 稍 微 高 一 些 出 貨 價 格 根 據 合 作 的 人 員 不 同 而 不 同 給 下 一 級 經 銷 商 的 價 格 較 低, 主 要 是 走 量 給 醫 院 的 價 格 較 高, 需 要 算 入 回 款 期 占 利 期 和 壞 賬 準 備 當 零 售 商 和 分 銷 商 的 銷 售 量 很 大 以 及 幫 助 供 應 商 佔 據 了 市 場 時, 零 售 商 和 分 銷 商 擁 有 了 一 定 的 話 語 權 了, 會 提 出 降 價 另 外 可 能 會 有 優 惠 政 策 和 激 勵 政 策 該 公 司 選 擇 供 應 商 時, 主 要 考 慮 供 應 商 的 品 牌 品 質 規 模, 以 及 企 業 的 誠 信 一 般 對 於 大 型 價 格 較 高 的 器 械, 經 銷 商 會 直 接 與 供 應 商 合 作, 現 款 現 貨, 廠 家 為 其 提 供 產 品 的 所 有 證 明 手 續 以 及 廠 家 的 資 料 與 代 理 商 合 作 也 是 現 款 現 貨 與 醫 院 合 作 時, 醫 院 是 先 用 貨 後 結 帳 在 新 產 品 引 進 時, 供 應 商 提 供 產 品 培 訓 技 術 講 解 204

206 廠 家 回 提 出 銷 售 量 要 求 作 為 經 銷 商, 如 果 廠 家 提 出 這 種 條 件, 會 選 擇 與 廠 家 協 商, 如 果 協 商 不 成 就 會 換 一 家 供 應 商 出 現 銷 售 不 理 想 時, 主 要 看 銷 售 不 理 想 的 原 因, 因 為 醫 院 也 有 淡 旺 季, 如 果 醫 院 從 別 家 進 貨 導 致 的 銷 量 下 降, 就 需 與 醫 院 溝 通 耗 材 和 設 備 不 同 提 成 不 同 低 端 耗 材 沒 有 提 成, 主 要 是 走 量 提 成 的 多 少 主 要 與 加 價 率 有 關 如 果 與 生 產 商 發 生 矛 盾, 就 換 一 家 不 過 只 要 廠 家 的 跟 蹤 服 務 經 銷 商 需 要 什 麼 支 援 供 銷 商 都 能 儘 量 提 供 與 經 銷 商 能 及 時 溝 通, 經 銷 商 都 能 跟 供 應 商 保 持 一 個 良 好 的 關 係 該 公 司 的 器 械 保 修 由 廠 家 負 責 C3 公 司 該 公 司 2007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主 要 製 造 自 營 品 牌 放 射 科 產 品, 屬 於 醫 療 診 斷 器 械 和 軟 體, 員 工 人 數 在 人, 營 業 額 在 6 到 7 億 每 年 產 品 銷 售 覆 蓋 全 國, 重 點 是 華 北 地 區, 如 北 京 天 津 和 山 西 分 銷 管 道 是 經 銷 商, 經 銷 商 賣 給 醫 院 放 射 科 該 公 司 不 經 營 一 類 產 品, 每 一 項 都 需 要 註 冊, 註 冊 由 公 司 進 行, 公 司 有 研 發 部 註 冊 一 般 需 要 一 年 到 一 年 半 該 公 司 產 品 在 公 立 醫 院 必 須 招 標, 私 營 醫 院 不 用 招 標 ; 耗 材 必 須 招 標, 設 備 若 萬 元 以 下 有 的 醫 院 可 以 不 招 標, 萬 元 以 上 必 須 招 標 廠 家 基 本 不 直 接 面 對 客 戶, 授 權 給 代 理 商, 代 理 商 經 銷 商 來 參 與 投 標 該 公 司 給 代 理 商 提 供 授 權 配 置 參 數 產 品 彩 頁 產 品 資 質 證 明 ( 註 冊 證 經 營 許 可 證 等 等 ) 中 標 後, 代 理 商 與 廠 家 簽 合 同, 在 廠 家 拿 貨 然 後 賣 給 醫 院, 流 通 由 代 理 商 負 責 該 公 司 分 銷 管 道 主 要 是 找 代 理 商 公 司 的 銷 售 人 員 向 代 理 商 介 紹 產 品, 代 理 商 到 醫 院 後 發 現 有 銷 售 機 會 就 合 作 廠 家 不 和 醫 院 直 接 聯 繫 可 以 規 避 很 多 風 險, 比 如 商 務 費 用 等,GE 飛 利 浦 等 大 廠 均 不 直 銷, 廠 家 205

207 實 力 很 強, 不 會 因 為 這 些 小 事 犯 錯 誤 近 年 仍 舊 代 理 商 為 主, 放 射 科 的 採 購 金 額 比 較 大, 電 子 商 務 很 難 代 理 商 管 道 還 可 以 電 話 找 代 理 商 銷 售 ( 南 方 部 分 公 司 電 話 銷 售 已 經 很 多 年 ) 該 公 司 無 計 劃 進 行 網 路 銷 售, 因 為 產 品 過 大, 網 上 銷 售 時 客 戶 不 易 相 信 同 時 認 為 十 萬 元 以 下 的 產 品 在 網 上 銷 售 較 有 前 景 該 公 司 認 為, 東 北 市 場 與 全 國 市 場 一 樣, 只 是 價 格 和 採 購 率 比 南 方 稍 低 現 在 分 銷 商 基 本 均 是 多 元 化, 單 獨 做 一 個 產 品 的 很 少, 數 量 沒 什 麼 變 化, 圈 子 很 小, 規 模 也 是 大 的 還 是 大, 小 的 還 是 小 該 公 司 在 選 擇 分 銷 商 時, 認 為 : 首 先 實 力 不 用 特 別 大, 因 為 特 別 大 的 經 銷 商 產 品 多, 不 會 專 注 做 廠 家 的 一 個 產 品 選 擇 了 中 等 的, 對 口 的 經 銷 商 ( 公 司 製 造 放 射 科 用 的 產 品 因 而 找 的 是 專 門 做 放 射 的 經 銷 商 ), 實 力 不 需 要 太 強, 實 力 太 強 的 經 銷 商 會 賣 進 口 產 品 同 時 要 關 注 分 銷 商 對 自 己 產 品 的 關 注 度 和 專 業 度 簽 合 同 並 由 代 理 商 往 廠 家 打 全 款, 沒 有 月 結 季 度 之 說 若 是 耗 材 則 可 以 商 量, 一 般 是 月 結, 有 的 是 三 個 月 一 結 代 理 商 需 要 廠 家 去 醫 院 介 紹 產 品 即 可 產 品 宣 傳 時, 代 理 商 拿 著 公 司 的 產 品 彩 頁 到 醫 院 使 用 科 室 若 代 理 商 有 需 要, 還 可 以 配 合 在 當 地 開 學 術 會 議 ( 當 地 所 有 醫 院 使 用 科 室 的 主 任 會 聚 到 一 起 ) 出 貨 量 限 定 方 面, 耗 材 會 有, 設 備 不 存 在 ( 因 此 公 司 製 造 放 射 科 設 備 不 存 在 出 貨 量 限 定 ) 就 耗 材 來 講, 若 每 個 月 最 低 銷 售 五 萬, 如 果 沒 有 達 成 就 必 須 買 下 來, 吃 貨 廠 家 負 責 保 修, 由 於 產 品 是 代 理 商 賣 給 醫 院 的, 若 經 常 出 現 問 題 則 經 銷 商 和 醫 院 都 會 不 高 興 C4 公 司 206

208 該 公 司 1999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已 經 經 營 16 年 員 工 人 數 在 人, 營 業 額 在 1000 萬 左 右 每 年 主 要 製 造 自 有 品 牌 的 輔 助 設 備, 是 配 合 藥 物 治 療 的 用 於 康 復 的 腦 生 理 治 療 機, 屬 於 治 療 儀 器 和 設 備 銷 售 範 圍 為 全 國, 重 點 是 陝 西 東 北 地 區 及 河 南 該 公 司 分 銷 管 道 包 括 經 銷 商 並 由 經 銷 商 賣 給 醫 院, 以 及 終 端 直 接 面 向 醫 院 進 行 銷 售 該 企 業 是 某 著 名 大 學 下 邊 的 企 業, 產 品 在 國 內 首 先 研 發 是 這 個 領 域 的 第 一 家 相 對 于 國 內 比 較 先 進, 但 是 國 內 模 仿 能 力 很 強, 不 僅 僅 是 面 對 同 類 產 品, 做 市 場 就 看 誰 的 漏 洞 小 誰 犯 的 錯 誤 少, 因 此 市 場 調 研 很 重 要 公 司 產 品 都 是 2 類, 註 冊 由 公 司 進 行 產 品 都 需 要 招 標, 主 要 看 醫 院 是 內 部 招 標 還 是 統 一 招 標, 一 般 是 代 理 商 經 銷 商 拿 著 廠 家 的 授 權 來 參 與 投 標, 公 司 給 代 理 商 做 好 並 提 供 標 書, 若 代 理 商 需 要 廠 家 派 人 就 派 人, 不 需 要 則 不 用 後 續 工 作 如 簽 合 同 等 均 由 代 理 商 完 成, 廠 家 只 需 要 提 供 產 品, 代 理 商 還 要 完 成 售 後 以 及 合 同 規 定 的 事 項 該 公 司 認 為, 採 用 管 道 方 式 找 代 理 商 就 比 較 省 事, 在 招 投 標 中 也 只 要 提 供 標 書, 並 且 不 用 去 醫 院 結 款 終 端 直 接 面 對 醫 院 就 比 較 繁 瑣, 包 括 前 期 拜 訪 等, 但 是 利 潤 比 較 大, 因 為 經 銷 商 從 中 提 取 一 部 分 利 潤, 廠 家 利 潤 自 然 減 少 目 前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越 來 越 多, 廠 家 不 容 易 找 代 理 商 該 公 司 認 為 電 商 和 網 路 管 道 很 先 進 且 有 前 景, 電 子 商 務 如 網 購 發 展 很 好, 醫 療 器 械 也 會 往 這 方 面 發 展 目 前 會 在 網 上 發 佈 資 訊, 如 在 醫 療 器 械 網 等 看 需 求, 有 的 代 理 商 會 在 網 上 找 產 品, 但 還 未 在 網 路 管 道 上 銷 售 產 品 有 代 理 商 在 看 到 資 訊 後 再 打 電 話, 可 能 加 上 後 續 的 溝 通 工 作 會 有 助 於 銷 售 該 公 司 主 要 通 過 市 場 調 研 確 定 產 品 是 否 適 合 東 北 市 場 從 臨 床 做 起, 由 於 產 品 用 於 治 療 腦 血 管 病, 從 全 中 國 來 看 東 北 的 發 病 率 很 高, 可 能 與 氣 候 環 境 有 關, 因 而 東 北 市 場 還 可 以 207

209 近 年 來 代 理 商 越 來 越 多 且 零 散, 但 由 於 代 理 商 注 重 利 潤, 康 復 類 很 多 公 司 都 面 臨 這 樣 的 問 題 : 公 司 找 的 代 理 商 越 來 越 少 通 俗 的 說, 代 理 商 要 有 實 力 有 規 模, 並 且 差 不 多 一 個 領 域, 如 廠 家 生 產 神 經 康 復, 有 的 代 理 商 從 事 輔 助 康 復 全 康 復, 這 樣 才 會 沾 邊 給 代 理 商 比 直 接 做 終 端 要 便 宜, 價 格 也 需 要 談, 廠 家 有 固 定 的 報 價, 給 醫 院 幾 折, 代 理 商 一 般 是 幾 折, 但 若 代 理 商 有 困 難 則 可 以 給 再 便 宜, 主 要 是 有 個 大 體 的 方 向 與 代 理 商 的 合 作 通 常 是 簽 代 理 合 同, 如 河 南 地 區 的 一 級 代 理 會 每 年 吃 貨 ( 地 域 大 的 就 會 吃 貨 如 華 北 地 區, 不 過 具 體 情 況 需 要 談 ), 廠 家 會 定 期 培 訓, 購 買 時 先 款 後 貨, 都 是 全 款, 一 台 付 一 台, 沒 有 月 結 季 度 結 的 方 式 在 新 產 品 宣 傳 方 面, 由 於 代 理 商 去 醫 院 銷 售 時 對 產 品 不 是 很 瞭 解, 但 廠 家 包 括 工 程 師 及 銷 售 可 以 過 去 配 合 代 理 商, 如 客 戶 醫 院 的 臨 床 等 每 個 季 度 或 半 年 在 北 京 給 代 理 商 做 一 個 整 體 的 培 訓 也 會 提 供 彩 頁 廠 家 會 提 出 銷 售 任 務 比 如 代 理 北 京 就 會 有 任 務, 若 僅 僅 拿 著 代 理 權 則 說 不 過 去, 具 體 的 任 務 需 要 談 與 吃 貨 並 不 是 一 個 概 念 由 於 市 場 經 銷 商 很 多, 選 擇 經 銷 商 時 主 要 看 誰 的 銷 量 多, 不 會 選 擇 銷 量 小 的 一 般 是 先 吃 貨, 比 如 說 簽 10 台, 那 一 開 始 就 買 下 10 台, 若 這 10 太 沒 有 賣 完, 則 只 能 算 是 代 理 商 自 己 的 了 若 完 不 成 任 務, 明 年 就 不 給 代 理 權 了 保 修 由 廠 家 負 責 假 如 醫 院 機 器 壞 了, 醫 院 會 給 廠 家 打 電 話, 一 般 是 24 小 時 內 受 理,48 小 時 內 到 現 場 有 的 代 理 商 會 找 自 己 代 理 的 牌 子 的 工 程 師, 畢 竟 廠 家 ( 北 京 ) 和 代 理 商 ( 河 南 ) 距 離 較 遠 可 能 不 太 方 便 若 在 當 地 培 養 幾 個 工 程 師 則 省 事, 不 用 從 廠 家 ( 北 京 ) 調 派, 有 事 的 話 當 地 的 工 程 師 會 過 來 有 的 培 養 是 經 銷 商 單 獨 培 養, 有 的 是 會 和 廠 家 協 商 C5 公 司 該 公 司 2002 年 進 入 行 業, 主 要 是 Ⅱ 類 中 醫 用 產 品 中 的 診 斷 類 醫 療 器 械, 主 要 是 心 腦 血 管 診 斷 器 械, 主 要 經 營 自 營 品 牌 員 工 人 數 人, 營 業 額 :2000 萬 左 右 目 前 產 品 主 要 市 場 是 華 北 西 南 和 西 北 部 地 區 208

210 客 戶 是 各 地 區 的 總 經 銷 商 年 左 右 該 公 司 產 品 都 屬 於 註 冊 的 種 類, 由 企 業 的 專 門 部 門 進 行, 註 冊 週 期 2 產 品 只 有 一 種 分 銷 管 道, 從 廠 家 到 總 代 理 商 優 勢 是 節 省 了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劣 勢 是 市 場 無 法 做 細, 選 擇 代 理 商 成 為 決 定 產 品 銷 售 的 重 要 因 素 該 公 司 沒 有 線 上 的 銷 售 對 於 網 上 銷 售 來 說, 因 為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比 如 安 裝 使 用 以 及 售 後 服 務, 在 網 上 購 買 有 很 大 風 險 可 能 將 來 會 進 行 網 上 銷 售 醫 療 器 械, 但 是 可 能 會 在 比 較 遠 的 時 間 裡 該 公 司 判 斷 產 品 是 否 適 合 市 場, 主 要 看 臨 床 上 需 求, 看 醫 療 機 構 是 否 有 該 項 收 費 標 準 在 分 銷 商 的 選 擇 標 準 上, 一 方 面 是 看 分 銷 商 對 本 公 司 的 產 品 是 否 有 興 趣, 第 二 方 面 是 分 銷 商 是 否 能 把 本 公 司 的 產 品 作 為 重 點 產 品 在 選 擇 分 銷 商 是 看 中 的 是 分 銷 商 的 實 力 口 碑 人 品, 通 過 第 一 次 的 合 作 期 間 需 要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磨 合 和 瞭 解 該 公 司 選 擇 好 某 地 區 的 總 代 理 商 後, 該 地 區 的 整 個 市 場 都 會 交 給 代 理 商 結 算 方 式 為 先 款 後 貨, 季 度 結 算 在 新 產 品 推 廣 上, 代 理 商 會 採 取 召 開 學 術 會 議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宣 傳, 在 會 議 費 用 召 開 等 方 面 供 應 商 與 代 理 商 相 互 協 商 作 為 供 應 商 來 說, 供 應 商 一 定 是 有 出 貨 量 限 定 的 若 是 該 季 度 與 上 個 或 以 前 季 度 相 比 銷 量 有 所 下 降, 即 認 為 銷 售 不 理 想 具 體 情 況 具 體 措 施 也 不 一 樣 首 先 要 分 析 銷 量 產 量 下 降 的 原 因 是 什 麼, 是 產 品 的 因 素 還 是 經 銷 商 的 因 素 確 定 銷 量 下 降 的 原 因 後 再 採 取 措 施 當 銷 量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後, 會 有 一 定 的 獎 勵 和 優 惠 政 策 不 同 種 類 的 產 品 獎 勵 和 優 惠 有 差 異 保 養 維 修 廠 家 和 代 理 都 有 負 責 廠 家 也 有 專 門 部 門 來 負 責, 代 理 也 209

211 會 有 專 門 的 工 程 師 C6 公 司 該 公 司 1998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代 理 醫 用 產 品, 主 要 是 檢 驗 設 備, 耗 材 國 外 主 要 經 營 日 本 的 西 斯 美 康, 國 內 主 要 經 營 優 立 特, 其 他 的 不 一 定, 一 般 根 據 客 戶 要 求 經 營 員 工 有 30 多 人, 年 營 業 額 在 不 到 1 個 億 目 前 銷 售 覆 蓋 吉 林 省 和 黑 龍 江 省, 客 戶 主 要 是 醫 院 該 公 司 的 產 品 都 需 要 註 冊, 一 般 由 製 造 商, 總 代 理 進 行 註 冊 該 公 司 代 理 的 產 品 必 須 招 標, 生 產 商 和 銷 售 商 都 有 參 與 投 標 的 情 況 該 公 司 負 責 與 采 招 辦 聯 繫 報 名, 制 定 標 書, 參 與 投 標 中 標 後 需 要 根 據 標 書 規 定 進 行 後 續 工 作, 或 者 與 醫 院 有 更 細 緻 的 規 定, 以 及 聯 繫 廠 家 做 產 品 維 護 該 公 司 的 醫 院 管 道 特 點 為 回 款 慢, 下 一 級 代 理 則 是 回 款 快 該 公 司 認 為 網 路 銷 售 是 一 種 很 新 的 銷 售 模 式, 需 要 優 秀 的 人 才 對 網 路 銷 售 進 行 維 護 操 控 有 進 行 網 路 銷 售 的 計 劃, 正 在 做, 還 在 摸 索 中, 關 鍵 要 有 做 網 路 平 臺 的 優 秀 人 才 該 公 司 認 為 網 路 銷 售 是 時 代 的 潮 流, 但 是 因 為 不 能 看 見 實 際 的 產 品, 銷 售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發 展 空 間 不 好 說 但 網 路 銷 售 只 針 對 家 用 產 品, 醫 用 產 品 是 不 可 能 的 該 公 司 通 過 每 年 的 行 業 展 會 和 別 的 經 銷 商 的 銷 售 資 訊 回 饋 瞭 解 新 產 品, 從 工 作 經 驗 和 別 的 地 區 的 銷 售 市 場 回 饋 判 斷 產 品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近 年 和 供 應 商 基 本 上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極 個 別 的 供 應 商 不 再 合 作 也 有 根 據 醫 院 的 需 求 和 別 的 供 應 商 合 作 傾 向 選 擇 產 品 性 價 比 高 售 後 好 企 業 行 業 規 範 好 的 供 應 商 曾 銷 售 日 本 美 國 德 國 的 產 品 ; 與 進 口 產 品 的 總 代 理 合 作, 並 未 直 接 與 進 口 供 應 商 合 作 公 司 與 進 口 產 品 總 代 理 雙 方 通 過 各 種 資 訊 的 收 集, 有 總 代 理 主 動 聯 繫 的 情 況, 也 有 聯 繫 總 代 理 的 情 況 進 口 由 總 代 理 210

212 負 責 價 格 方 面, 供 應 商 和 總 代 理 提 出 指 導 價, 參 照 指 導 價 結 合 產 品 市 場 價 格 資 訊 定 價 選 擇 產 品 時, 主 要 考 慮 客 戶 對 產 品 的 需 求 情 況 傾 向 選 擇 銷 售 能 力 強, 回 款 快, 與 醫 院 的 資 訊 交 流 能 力 強 的 零 售 合 作 方 式 是, 以 產 品 為 紐 帶, 對 等 級 別 聯 繫 [ 高 層 管 理 者 不 僅 聯 繫 產 品, 還 有 交 流 政 策 人 情, 業 務 經 理 ( 或 業 務 員 ) 負 責 產 品 ] 根 據 需 求 承 諾, 依 據 多 年 合 作 信 譽, 各 種 結 算 方 式 都 有, 有 些 是 半 年 結 算, 有 些 是 立 即 結 算 與 醫 院 是 簽 訂 協 定, 協 議 具 體 規 定 按 比 例 逐 步 給 錢 對 新 產 品 引 進, 業 務 員 去 醫 院 宣 傳, 供 應 商 總 代 理 會 有 定 期 的 學 術 研 討 會, 公 司 派 人 參 與 如 果 出 現 了 沒 有 完 成 銷 售 目 標 的 情 況 可 以 與 總 代 理 解 釋 情 況 ; 也 要 多 走 訪 儘 量 保 持 高 的 銷 售 額, 廠 商 也 會 有 大 資 料 分 析 銷 售 額, 行 業 對 比 分 析, 來 衡 量 代 理 商 做 得 好 與 不 好 定 期 維 護 由 廠 家 或 者 總 代 理 負 責, 進 行 電 話 跟 蹤, 產 品 出 現 問 題 後, 醫 院 聯 繫 代 理 商, 代 理 商 聯 繫 廠 商 派 工 C7 公 司 該 公 司 從 2001 年 起 進 入 骨 科 領 域,04~05 年 開 始 推 廣 主 要 銷 售 骨 科 用 耗 材 和 工 具, 屬 於 醫 療 材 料 和 外 科 器 械 共 約 4 萬 員 工, 骨 科 部 分 約 500 人 ( 銷 售 團 隊 約 70 人 ), 年 營 業 額 總 共 200 億, 骨 科 部 門 5 億 目 前 銷 售 覆 蓋 全 國, 有 海 外 業 務, 主 要 銷 往 南 非 及 其 他 不 發 達 國 家 分 銷 管 道 主 要 為 經 銷 商 該 公 司 產 品 均 需 要 進 行 註 冊, 公 司 有 自 己 的 註 冊 部 門, 由 於 臨 床 試 驗, 週 期 為 10 個 月 ~2 年 不 等 211

213 產 品 都 需 要 招 標, 東 北 以 市 級 招 標 為 主, 也 有 醫 院 的 招 標, 由 流 通 商 投 標 招 標 需 要 全 程 參 與 在 招 標 開 始 後, 根 據 經 銷 商 提 供 的 招 標 通 知 的 評 分 準 則 準 備 材 料, 必 要 時 在 一 些 地 區 選 擇 熟 悉 情 況 的 新 經 銷 商 需 要 瞭 解 醫 生 的 需 求 和 使 用 習 慣, 以 指 導 供 應 商 備 貨 東 北 地 區 骨 折 高 發, 需 要 在 售 後 跟 進, 如 發 生 斷 釘 斷 板 等 情 況, 要 瞭 解 原 因 是 醫 生 使 用 問 題 病 人 依 從 性 問 題 或 者 產 品 品 質 問 題 東 北 地 區 的 人 情 味 比 較 重, 醫 生 偏 向 使 用 用 過 的 產 品, 招 募 人 員 時 應 當 選 擇 瞭 解 情 況 的 分 銷 管 道 : 經 銷 商 : 與 臨 床 貼 近, 知 道 醫 生 的 使 用 習 慣, 備 貨 不 必 求 全 平 臺 : 物 流 成 本 高, 備 貨 齊 全 由 於 產 品 均 為 專 業 領 域, 該 公 司 暫 時 不 會 考 慮 網 路 銷 售, 但 可 能 會 開 設 面 向 經 銷 商 和 客 戶 的 網 路 採 購 平 臺, 以 便 其 瞭 解 產 品 在 骨 科 方 面, 只 有 康 復 類 產 品 對 網 路 銷 售 有 需 求 判 定 產 品 市 場 需 求 主 要 靠 嘗 試, 通 過 不 斷 的 技 術 調 整 來 複 合 亞 洲 人 的 身 體 條 件 近 年 來 大 經 銷 商 在 增 加, 小 經 銷 商 越 來 越 少 分 銷 商 的 選 擇 主 要 是 從 客 戶 角 度 考 慮, 要 求 有 銷 售 經 驗 出 口 業 務 主 要 由 外 貿 部 門 進 行, 通 過 展 會 的 形 式 接 觸 外 國 客 戶, 以 不 發 達 國 家 為 主 外 國 客 戶 也 非 常 關 注 中 國 器 械 的 發 展, 如 果 有 興 趣 會 從 嘗 試 購 買 到 長 期 合 作 出 口 主 要 由 外 貿 部 門 負 責, 通 常 為 現 款 現 貨 生 產 商 對 經 銷 商 有 全 國 統 一 價, 對 大 客 戶 會 有 打 折 和 返 點, 代 理 商 自 行 決 定 銷 售 價 格 零 售 價 由 平 臺 自 行 決 定 根 據 市 場 情 況, 生 產 商 會 對 價 格 進 行 宏 觀 調 整 付 款 結 算 為 現 款 現 貨, 但 對 部 分 大 代 理 會 有 信 用 額 度, 最 短 15 個 月 賬 期, 長 可 達 30~40 個 月 212

214 每 個 季 度 會 有 銷 售 量 考 核 銷 售 不 理 想 需 要 調 查 原 因, 如 科 室 換 主 任 導 致 習 慣 產 品 變 化 的 情 況 會 有 寬 限, 嚴 重 不 理 想 可 取 消 代 理 資 格 上 主 要 通 過 培 訓 維 護 關 係, 和 代 理 商 的 矛 盾 可 能 主 要 發 生 在 時 間 安 排 由 廠 家 負 責 保 養 維 修 C9 公 司 該 公 司 從 90 年 代 開 始 進 入 器 械 行 業, 主 要 經 營 高 質 耗 材 共 約 3500 人, 年 營 業 額 超 過 10 億 美 元 銷 售 覆 蓋 全 國 主 要 客 戶 是 醫 院 該 公 司 產 品 全 部 需 要 註 冊 有 專 門 的 註 冊 部 門 14 年 10 月 1 日 以 前 申 報 的 需 要 1 年 至 一 年 半, 之 後 申 報 的 由 於 要 上 臨 床 時 間 會 很 長, 有 綠 色 通 道 的 預 計 也 要 三 年 並 非 全 部 產 品 需 要 招 標, 植 入 人 體 的 必 須 招 標, 大 部 分 是 統 一 招 標, 由 生 產 商 進 行 投 標, 有 資 料 收 集 準 備 材 料 投 標 分 目 錄 定 價 議 價 應 標 幾 個 步 驟 器 械 中 標 後 需 要 銷 售 和 市 場 對 器 械 科 進 行 公 關 價 格 低 和 降 幅 高 的 容 易 中 標 可 以 從 目 錄 方 面 想 取 巧 的 辦 法, 利 用 目 錄 的 模 糊 地 帶, 例 如 高 端 的 目 錄 分 類 相 對 寬 泛, 可 以 設 法 將 中 端 產 品 按 照 高 端 目 錄 投 標, 取 得 價 格 優 勢 該 公 司 基 本 只 有 代 理 商 管 道 數 量 上 慢 慢 收 緊, 傾 向 于 大 規 模 平 臺 商, 這 種 分 銷 商 有 自 己 的 物 流 體 系 要 求 代 理 商 規 模 ( 大 於 10 人 ), 經 驗 (1 年 以 上 ), 無 違 法 記 錄, 與 醫 生 有 業 務 往 來 該 公 司 並 無 網 路 銷 售 計 劃, 因 為 器 械 行 業 的 資 訊 很 不 對 等, 並 不 適 合 網 路 銷 售 阿 里 醫 療 的 失 敗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案 例 該 公 司 根 據 客 戶 的 需 求 以 及 當 地 的 醫 保 判 定 是 否 適 合 市 場 採 購 價 格 由 公 司 決 定, 出 貨 價 格 根 據 招 標 結 果 定 與 代 理 商 共 同 銷 售, 生 產 商 組 織 學 術 活 動 市 場 進 入 招 標, 不 分 213

215 帳 採 用 現 款 現 貨, 有 信 用 額 度 對 新 產 品 引 進, 主 要 靠 學 術 活 動 和 廠 家 拜 訪 宣 傳 對 銷 售 商 有 銷 售 要 求, 如 果 無 法 達 成 增 長 和 銷 售 目 標, 處 理 方 法 是 加 強 市 場 投 入 協 同 拜 訪 以 及 更 換 代 理 保 修 由 廠 家 負 責 C11 公 司 該 公 司 1996 年 進 入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主 要 生 產 病 理 設 備 員 工 人 數 17 人, 年 營 業 額 萬 全 國 範 圍 銷 售, 主 要 地 點 是 東 北 三 省 主 要 客 戶 有 醫 院 和 代 理 分 銷 商, 分 銷 管 道 有 兩 種, 一 種 是 直 接 面 對 醫 院 進 行 銷 售, 一 種 是 交 給 地 區 的 代 理 商 或 分 銷 商 該 公 司 產 品 屬 於 1 類 醫 療 器 械, 需 要 備 案 登 記 註 冊 由 專 門 部 門 進 行 註 冊 週 期 一 般 為 4 年 價 格 在 5 萬 以 下 的 不 需 要 招 標 採 購, 醫 院 可 以 自 行 決 定,5 萬 以 上 的 需 要 參 加 招 標 一 般 是 生 產 商 授 權, 流 通 商 投 標 投 標 時 根 據 醫 院 的 要 求, 買 標 書 制 定 技 術 參 數 後 續 需 要 進 行 設 備 的 售 後 服 務 產 品 的 品 質 價 格 和 售 後 服 務 是 決 定 是 否 中 標 的 關 鍵 因 素 網 路 銷 售 是 一 種 很 新 的 銷 售 模 式, 可 以 傳 播 的 面 很 廣, 是 一 種 比 較 有 前 景 的 模 式 目 前 公 司 有 網 站, 一 些 客 戶 通 過 網 站 來 聯 繫 我 們, 下 訂 單, 但 還 沒 有 真 正 的 在 網 上 進 行 銷 售 通 過 工 作 經 驗 判 斷 產 品 是 否 適 合 市 場, 看 產 品 的 技 術 含 量 和 是 否 有 發 展 前 景 售 能 力 近 年 來 分 銷 商 的 數 量 和 規 模 都 有 所 增 加, 選 擇 時 主 要 看 中 他 們 的 銷 該 公 司 與 巴 西 印 度 紐 西 蘭, 還 有 一 些 非 洲 國 家 的 代 理 商 合 作 過 是 通 過 展 銷 會 接 觸 到 的, 合 作 關 係 不 錯, 覺 得 國 外 的 代 理 商 非 常 的 認 真 214

216 和 嚴 謹, 對 產 品 的 每 一 個 參 數 和 問 題 都 仔 細 研 究 進 出 口 工 作 是 由 公 司 的 專 門 人 員 進 行 的 採 購 價 格 一 般 是 廠 家 提 出, 廠 家 根 據 自 己 的 成 本 利 潤 和 稅 收 以 及 根 據 銷 售 量 的 多 少 來 決 定 採 購 價 格 價 格 不 合 理, 偏 離 市 場 價 的 情 況 下 零 售 商 會 要 求 改 變 價 格, 通 過 與 廠 家 的 協 商 來 進 行 改 變 交 易 進 行 時 一 般 是 代 理 商 先 付 80% 的 押 金, 然 後 生 產 商 進 行 發 貨 設 備 安 裝, 客 戶 驗 收 合 格 後, 代 理 商 支 付 剩 餘 金 額 依 靠 業 務 員 去 醫 院 宣 傳 新 產 品 ; 對 於 病 理 設 備 來 說, 通 過 年 度 病 理 會 議 來 宣 傳 產 品 廠 家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產 品 知 識 介 紹 等 工 作 作 為 廠 家 會 提 出 出 貨 量 限 定 和 銷 售 量 最 低 限 額 銷 售 理 不 理 想 與 大 環 境 也 有 關 係, 比 較 複 雜 一 般 出 現 都 會 先 考 慮 自 己 產 品 的 問 題, 包 括 產 品 的 品 質 和 更 新 換 代 等 原 因 不 同 種 類 產 品 提 成 不 同, 一 般 在 10-20% 之 間 有 問 題 時 客 戶 給 廠 家 打 電 話, 然 後 廠 家 派 人 進 行 維 修 和 保 養 215

217 附 件 二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法 規 條 例 216

218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 國 務 院 令 第 650 號 )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已 經 2014 年 2 月 12 日 國 務 院 第 39 次 常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現 將 修 訂 後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公 佈,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2000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第 276 號 公 佈 2014 年 2 月 12 日 國 務 院 第 39 次 常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了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的 安 全 有 效, 保 障 人 體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制 定 本 條 例 第 二 條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製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活 動 及 其 監 督 管 理, 應 當 遵 守 本 條 例 第 三 條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全 國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在 各 自 的 職 責 範 圍 內 負 責 與 醫 療 器 械 有 關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本 行 政 區 域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在 各 自 的 職 責 範 圍 內 負 責 與 醫 療 器 械 有 關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配 合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貫 徹 實 施 國 家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規 劃 和 政 策 第 四 條 國 家 對 醫 療 器 械 按 照 風 險 程 度 實 行 分 類 管 理 第 一 類 是 風 險 程 度 低, 實 行 常 規 管 理 可 以 保 證 其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第 二 類 是 具 有 中 度 風 險, 需 要 嚴 格 控 制 管 理 以 保 證 其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第 三 類 是 具 有 較 高 風 217

219 險, 需 要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嚴 格 控 制 管 理 以 保 證 其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評 價 醫 療 器 械 風 險 程 度, 應 當 考 慮 醫 療 器 械 的 預 期 目 的 結 構 特 徵 使 用 方 法 等 因 素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制 定 醫 療 器 械 的 分 類 規 則 和 分 類 目 錄, 並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情 況, 及 時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風 險 變 化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對 分 類 目 錄 進 行 調 整 制 定 調 整 分 類 目 錄, 應 當 充 分 聽 取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以 及 使 用 單 位 行 業 組 織 的 意 見, 並 參 考 國 際 醫 療 器 械 分 類 實 踐 醫 療 器 械 分 類 目 錄 應 當 向 社 會 公 佈 第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製 應 當 遵 循 安 全 有 效 和 節 約 的 原 則 國 家 鼓 勵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究 與 創 新, 發 揮 市 場 機 制 的 作 用, 促 進 醫 療 器 械 新 技 術 的 推 廣 和 應 用, 推 動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發 展 第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應 當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強 制 性 國 家 標 準 ; 尚 無 強 制 性 國 家 標 準 的, 應 當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強 制 性 行 業 標 準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重 複 使 用 可 以 保 證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列 入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對 因 設 計 生 產 工 藝 消 毒 滅 菌 技 術 等 改 進 後 重 複 使 用 可 以 保 證 安 全 有 效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調 整 出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第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行 業 組 織 應 當 加 強 行 業 自 律, 推 進 誠 信 體 系 建 設, 督 促 企 業 依 法 開 展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引 導 企 業 誠 實 守 信 第 二 章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與 備 案 第 八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產 品 備 案 管 理,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產 品 註 冊 管 理 218

220 第 九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備 案 和 申 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應 當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 ( 一 ) 產 品 風 險 分 析 資 料 ; ( 二 )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 ( 三 ) 產 品 檢 驗 報 告 ; ( 四 )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 ( 五 ) 產 品 說 明 書 及 標 籤 樣 稿 ; ( 六 ) 與 產 品 研 製 生 產 有 關 的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文 件 ; ( 七 ) 證 明 產 品 安 全 有 效 所 需 的 其 他 資 料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人 備 案 人 應 當 對 所 提 交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十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備 案, 由 備 案 人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備 案 資 料 其 中, 產 品 檢 驗 報 告 可 以 是 備 案 人 的 自 檢 報 告 ;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不 包 括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可 以 是 通 過 文 獻 同 類 產 品 臨 床 使 用 獲 得 的 資 料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資 料 向 我 國 境 內 出 口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境 外 生 產 企 業, 由 其 在 我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代 表 機 構 或 者 指 定 我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法 人 作 為 代 理 人, 向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備 案 資 料 和 備 案 人 所 在 國 ( 地 區 ) 主 管 部 門 准 許 該 醫 療 器 械 上 市 銷 售 的 證 明 檔 備 案 資 料 載 明 的 事 項 發 生 變 化 的, 應 當 向 原 備 案 部 門 變 更 備 案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註 冊 申 請 人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註 冊 申 請 資 料 申 請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註 冊 申 請 人 應 當 向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註 冊 申 請 資 料 向 我 國 境 內 出 口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境 外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由 其 在 我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代 表 機 構 或 者 指 定 我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法 人 作 為 代 理 人, 向 國 務 219

221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註 冊 申 請 資 料 和 註 冊 申 請 人 所 在 國 ( 地 區 ) 主 管 部 門 准 許 該 醫 療 器 械 上 市 銷 售 的 證 明 檔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申 請 資 料 中 的 產 品 檢 驗 報 告 應 當 是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出 具 的 檢 驗 報 告 ;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應 當 包 括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但 依 照 本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的 規 定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器 械 除 外 第 十 二 條 受 理 註 冊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註 冊 申 請 資 料 轉 交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在 完 成 技 術 審 評 後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審 評 意 見 第 十 三 條 受 理 註 冊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收 到 審 評 意 見 之 日 起 20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對 符 合 安 全 有 效 要 求 的, 准 予 註 冊 並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 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註 冊 並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在 組 織 對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技 術 審 評 時 認 為 有 必 要 對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進 行 核 查 的, 應 當 組 織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檢 查 技 術 機 構 開 展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核 查 第 十 四 條 已 註 冊 的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其 設 計 原 材 料 生 產 工 藝 適 用 範 圍 使 用 方 法 等 發 生 實 質 性 變 化, 有 可 能 影 響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向 原 註 冊 部 門 申 請 辦 理 變 更 註 冊 手 續 ; 發 生 非 實 質 性 變 化, 不 影 響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應 當 將 變 化 情 況 向 原 註 冊 部 門 備 案 第 十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為 5 年 有 效 期 屆 滿 需 要 延 續 註 冊 的, 應 當 在 有 效 期 屆 滿 6 個 月 前 向 原 註 冊 部 門 提 出 延 續 註 冊 的 申 請 除 有 本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情 形 外, 接 到 延 續 註 冊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作 出 准 予 延 續 的 決 定 逾 期 未 作 決 定 的, 視 為 准 予 延 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延 續 註 冊 :( 一 ) 註 冊 人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延 220

222 續 註 冊 申 請 的 ;( 二 ) 醫 療 器 械 強 制 性 標 準 已 經 修 訂, 申 請 延 續 註 冊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能 達 到 新 要 求 的 ;( 三 ) 對 用 於 治 療 罕 見 疾 病 以 及 應 對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急 需 的 醫 療 器 械,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載 明 事 項 的 第 十 六 條 對 新 研 製 的 尚 未 列 入 分 類 目 錄 的 醫 療 器 械, 申 請 人 可 以 依 照 本 條 例 有 關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的 規 定 直 接 申 請 產 品 註 冊, 也 可 以 依 據 分 類 規 則 判 斷 產 品 類 別 並 向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類 別 確 認 後 依 照 本 條 例 的 規 定 申 請 註 冊 或 者 進 行 產 品 備 案 直 接 申 請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的,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按 照 風 險 程 度 確 定 類 別, 對 准 予 註 冊 的 醫 療 器 械 及 時 納 入 分 類 目 錄 申 請 類 別 確 認 的,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20 個 工 作 日 內 對 該 醫 療 器 械 的 類 別 進 行 判 定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備 案, 不 需 要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申 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應 當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 但 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 ( 一 ) 工 作 機 理 明 確 設 計 定 型, 生 產 工 藝 成 熟, 已 上 市 的 同 品 種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應 用 多 年 且 無 嚴 重 不 良 事 件 記 錄, 不 改 變 常 規 用 途 的 ; ( 二 ) 通 過 非 臨 床 評 價 能 夠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 ( 三 ) 通 過 對 同 品 種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或 者 臨 床 使 用 獲 得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能 夠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第 十 八 條 開 展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應 當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在 有 資 質 的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進 行, 並 向 臨 床 試 驗 提 出 者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接 受 臨 床 試 驗 備 案 的 食 品 藥 221

223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將 備 案 情 況 通 報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所 在 地 的 同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資 質 認 定 條 件 和 臨 床 試 驗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並 公 佈 ;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認 定 並 公 佈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對 人 體 具 有 較 高 風 險 的, 應 當 經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批 准 臨 床 試 驗 對 人 體 具 有 較 高 風 險 的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批 臨 床 試 驗, 應 當 對 擬 承 擔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的 機 構 的 設 備 專 業 人 員 等 條 件, 該 醫 療 器 械 的 風 險 程 度, 臨 床 試 驗 實 施 方 案, 臨 床 受 益 與 風 險 對 比 分 析 報 告 等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准 予 開 展 臨 床 試 驗 的, 應 當 通 報 臨 床 試 驗 提 出 者 以 及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第 三 章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第 二 十 條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活 動, 應 當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有 與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生 產 場 地 環 境 條 件 生 產 設 備 以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 二 ) 有 對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進 行 品 質 檢 驗 的 機 構 或 者 專 職 檢 驗 人 員 以 及 檢 驗 設 備 ; ( 三 ) 有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的 管 理 制 度 ; ( 四 ) 有 與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 ( 五 ) 產 品 研 製 生 產 工 藝 檔 規 定 的 要 求 222

224 第 二 十 一 條 從 事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的, 由 生 產 企 業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並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條 件 的 證 明 資 料 第 二 十 二 條 從 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的,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生 產 許 可 並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條 件 的 證 明 資 料 以 及 所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證 受 理 生 產 許 可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個 工 作 日 內 對 申 請 資 料 進 行 審 核, 按 照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進 行 核 查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准 予 許 可 並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 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許 可 並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5 年 有 效 期 屆 滿 需 要 延 續 的, 依 照 有 關 行 政 許 可 的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延 續 手 續 第 二 十 三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應 當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設 計 開 發 生 產 設 備 條 件 原 材 料 採 購 生 產 程 式 控 制 企 業 的 機 構 設 置 和 人 員 配 備 等 影 響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事 項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第 二 十 四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與 所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並 保 證 其 有 效 運 行 ; 嚴 格 按 照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組 織 生 產, 保 證 出 廠 的 醫 療 器 械 符 合 強 制 性 標 準 以 及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定 期 對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的 運 行 情 況 進 行 自 查, 並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自 查 報 告 第 二 十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生 產 條 件 發 生 變 化, 不 再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要 求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立 即 採 取 整 改 措 施 ; 可 能 影 響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應 當 立 即 停 止 生 產 活 動, 並 向 所 在 地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告 223

225 第 二 十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使 用 通 用 名 稱 通 用 名 稱 應 當 符 合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的 醫 療 器 械 命 名 規 則 第 二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有 說 明 書 標 籤 說 明 書 標 籤 的 內 容 應 當 與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相 關 內 容 一 致 醫 療 器 械 的 說 明 書 標 籤 應 當 標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通 用 名 稱 型 號 規 格 ; ( 二 ) 生 產 企 業 的 名 稱 和 住 所 生 產 位 元 址 及 聯 繫 方 式 ; ( 三 )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的 編 號 ; ( 四 ) 生 產 日 期 和 使 用 期 限 或 者 失 效 日 期 ; ( 五 ) 產 品 性 能 主 要 結 構 適 用 範 圍 ; ( 六 ) 禁 忌 症 注 意 事 項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警 示 或 者 提 示 的 內 容 ; ( 七 ) 安 裝 和 使 用 說 明 或 者 圖 示 ; ( 八 ) 維 護 和 保 養 方 法, 特 殊 儲 存 條 件 方 法 ; ( 九 )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規 定 應 當 標 明 的 其 他 內 容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還 應 當 標 明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編 號 和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人 的 名 稱 位 元 址 及 聯 繫 方 式 由 消 費 者 個 人 自 行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還 應 當 具 有 安 全 使 用 的 特 別 說 明 第 二 十 八 條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由 委 託 方 對 所 委 託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負 責 受 託 方 應 當 是 符 合 本 條 例 規 定 具 備 相 應 生 產 條 件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委 託 方 應 當 加 強 對 受 託 方 生 產 行 為 的 管 理, 保 證 其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進 行 生 產 具 有 高 風 險 的 植 入 性 醫 療 器 械 不 得 委 託 生 產, 具 體 目 錄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第 四 章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與 使 用 224

226 第 二 十 九 條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活 動, 應 當 有 與 經 營 規 模 和 經 營 範 圍 相 適 應 的 經 營 場 所 和 貯 存 條 件, 以 及 與 經 營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和 品 質 管 制 機 構 或 者 人 員 第 三 十 條 從 事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的, 由 經 營 企 業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並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條 件 的 證 明 資 料 第 三 十 一 條 從 事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的, 經 營 企 業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經 營 許 可 並 提 交 其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條 件 的 證 明 資 料 受 理 經 營 許 可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個 工 作 日 內 進 行 審 查, 必 要 時 組 織 核 查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准 予 許 可 並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 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許 可 並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5 年 有 效 期 屆 滿 需 要 延 續 的, 依 照 有 關 行 政 許 可 的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延 續 手 續 第 三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購 進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查 驗 供 貨 者 的 資 質 和 醫 療 器 械 的 合 格 證 明 檔, 建 立 進 貨 查 驗 記 錄 制 度 從 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批 發 業 務 以 及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零 售 業 務 的 經 營 企 業, 還 應 當 建 立 銷 售 記 錄 制 度 記 錄 事 項 包 括 : ( 一 ) 醫 療 器 械 的 名 稱 型 號 規 格 數 量 ; ( 二 )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批 號 有 效 期 銷 售 日 期 ; ( 三 ) 生 產 企 業 的 名 稱 ; ( 四 ) 供 貨 者 或 者 購 貨 者 的 名 稱 位 元 址 及 聯 繫 方 式 ; 225

227 ( 五 ) 相 關 許 可 證 明 檔 編 號 等 進 貨 查 驗 記 錄 和 銷 售 記 錄 應 當 真 實, 並 按 照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規 定 的 期 限 予 以 保 存 國 家 鼓 勵 採 用 先 進 技 術 手 段 進 行 記 錄 第 三 十 三 條 運 輸 貯 存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和 標 籤 標 示 的 要 求 ; 對 溫 度 濕 度 等 環 境 條 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應 當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的 安 全 有 效 第 三 十 四 條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應 當 有 與 在 用 醫 療 器 械 品 種 數 量 相 適 應 的 貯 存 場 所 和 條 件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應 當 加 強 對 工 作 人 員 的 技 術 培 訓, 按 照 產 品 說 明 書 技 術 操 作 規 範 等 要 求 使 用 醫 療 器 械 第 三 十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對 重 複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按 照 國 務 院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的 消 毒 和 管 理 的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得 重 複 使 用, 對 使 用 過 的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銷 毀 並 記 錄 第 三 十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元 對 需 要 定 期 檢 查 檢 驗 校 準 保 養 維 護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按 照 產 品 說 明 書 的 要 求 進 行 檢 查 檢 驗 校 準 保 養 維 護 並 予 以 記 錄, 及 時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確 保 醫 療 器 械 處 於 良 好 狀 態, 保 障 使 用 品 質 ; 對 使 用 期 限 長 的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逐 台 建 立 使 用 檔 案, 記 錄 其 使 用 維 護 轉 讓 實 際 使 用 時 間 等 事 項 記 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醫 療 器 械 規 定 使 用 期 限 終 止 後 5 年 第 三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應 當 妥 善 保 存 購 入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原 始 資 料, 並 確 保 資 訊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使 用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以 及 植 入 和 介 入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應 當 將 醫 療 器 械 的 名 稱 關 鍵 性 技 術 參 數 等 資 訊 以 及 與 使 用 品 質 安 全 密 切 相 關 的 必 要 資 訊 記 載 到 病 歷 等 相 關 記 錄 中 226

228 第 三 十 八 條 發 現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的,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應 當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通 知 生 產 企 業 或 者 其 他 負 責 產 品 品 質 的 機 構 進 行 檢 修 ; 經 檢 修 仍 不 能 達 到 使 用 安 全 標 準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第 三 十 九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各 自 職 責, 分 別 對 使 用 環 節 的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和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行 為 進 行 監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條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不 得 經 營 使 用 未 依 法 註 冊 無 合 格 證 明 檔 以 及 過 期 失 效 淘 汰 的 醫 療 器 械 第 四 十 一 條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之 間 轉 讓 在 用 醫 療 器 械, 轉 讓 方 應 當 確 保 所 轉 讓 的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不 得 轉 讓 過 期 失 效 淘 汰 以 及 檢 驗 不 合 格 的 醫 療 器 械 第 四 十 二 條 進 口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是 依 照 本 條 例 第 二 章 的 規 定 已 註 冊 或 者 已 備 案 的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有 中 文 說 明 書 中 文 標 籤 說 明 書 標 籤 應 當 符 合 本 條 例 規 定 以 及 相 關 強 制 性 標 準 的 要 求, 並 在 說 明 書 中 載 明 醫 療 器 械 的 原 產 地 以 及 代 理 人 的 名 稱 位 元 址 聯 繫 方 式 沒 有 中 文 說 明 書 中 文 標 籤 或 者 說 明 書 標 籤 不 符 合 本 條 規 定 的, 不 得 進 口 第 四 十 三 條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依 法 對 進 口 的 醫 療 器 械 實 施 檢 驗 ; 檢 驗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進 口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及 時 向 國 家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部 門 通 報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和 備 案 情 況 進 口 口 岸 所 在 地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應 當 及 時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通 報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通 關 情 況 第 四 十 四 條 出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企 業 應 當 保 證 其 出 口 的 醫 療 器 械 符 合 進 口 國 ( 地 區 ) 的 要 求 第 四 十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應 當 真 實 合 法, 不 得 含 有 虛 假 誇 大 誤 導 性 的 內 容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應 當 經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或 者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人 所 在 地 省 227

229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並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批 准 檔 廣 告 發 佈 者 發 佈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應 當 事 先 核 查 廣 告 的 批 准 檔 及 其 真 實 性 ; 不 得 發 佈 未 取 得 批 准 檔 批 准 檔 的 真 實 性 未 經 核 實 或 者 廣 告 內 容 與 批 准 檔 不 一 致 的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公 佈 並 及 時 更 新 已 經 批 准 的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目 錄 以 及 批 准 的 廣 告 內 容 省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暫 停 生 產 銷 售 進 口 和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在 暫 停 期 間 不 得 發 佈 涉 及 該 醫 療 器 械 的 廣 告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的 審 查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第 五 章 不 良 事 件 的 處 理 與 醫 療 器 械 的 召 回 第 四 十 六 條 國 家 建 立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制 度, 對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及 時 進 行 收 集 分 析 評 價 控 制 第 四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應 當 對 所 生 產 經 營 或 者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開 展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 發 現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或 者 可 疑 不 良 事 件, 應 當 按 照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的 規 定, 向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技 術 機 構 報 告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發 現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或 者 可 疑 不 良 事 件, 有 權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技 術 機 構 報 告 第 四 十 八 條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加 強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資 訊 網 路 建 設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技 術 機 構 應 當 加 強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資 訊 監 測, 主 動 收 集 不 良 事 件 資 訊 ; 發 現 不 良 事 件 或 者 接 到 不 良 事 件 報 告 的, 應 當 及 時 進 行 核 實 調 查 分 析, 對 不 良 事 件 進 行 評 估, 並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處 理 建 議 228

230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技 術 機 構 應 當 公 佈 聯 繫 方 式, 方 便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等 報 告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第 四 十 九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評 估 結 果 及 時 採 取 發 佈 警 示 資 訊 以 及 責 令 暫 停 生 產 銷 售 進 口 和 使 用 等 控 制 措 施 省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會 同 同 級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和 相 關 部 門 組 織 對 引 起 突 發 群 發 的 嚴 重 傷 害 或 者 死 亡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及 時 進 行 調 查 和 處 理, 並 組 織 對 同 類 醫 療 器 械 加 強 監 測 第 五 十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應 當 對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技 術 機 構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開 展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調 查 予 以 配 合 第 五 十 一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省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對 已 註 冊 的 醫 療 器 械 組 織 開 展 再 評 價 : ( 一 ) 根 據 科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安 全 有 效 有 認 識 上 的 改 變 的 ; ( 二 )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評 估 結 果 表 明 醫 療 器 械 可 能 存 在 缺 陷 的 ; ( 三 )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規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進 行 再 評 價 的 情 形 再 評 價 結 果 表 明 已 註 冊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能 保 證 安 全 有 效 的,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註 銷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並 向 社 會 公 佈 被 註 銷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得 生 產 進 口 經 營 使 用 第 五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發 現 其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不 符 合 強 制 性 標 準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缺 陷 的, 應 當 立 即 停 止 生 產, 通 知 相 關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和 消 費 者 停 止 經 營 和 使 用, 召 回 已 經 上 市 銷 售 的 醫 療 器 械, 採 取 補 救 銷 毀 等 措 施, 記 錄 相 關 情 況, 發 佈 相 關 資 訊, 並 將 醫 療 器 械 召 回 和 處 理 情 況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報 告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發 現 其 經 營 的 醫 療 器 械 存 在 前 款 規 定 情 形 的, 應 當 立 即 停 止 經 營, 通 知 相 關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消 費 者, 並 記 錄 停 止 經 營 和 通 知 情 況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認 為 屬 於 依 照 前 款 規 定 需 要 召 回 的 醫 療 器 229

231 械, 應 當 立 即 召 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未 依 照 本 條 規 定 實 施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經 營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責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經 營 第 六 章 監 督 檢 查 第 五 十 三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備 案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活 動 加 強 監 督 檢 查, 並 對 下 列 事 項 進 行 重 點 監 督 檢 查 : ( 一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是 否 按 照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組 織 生 產 ; ( 二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是 否 保 持 有 效 運 行 ; ( 三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的 生 產 經 營 條 件 是 否 持 續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第 五 十 四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在 監 督 檢 查 中 有 下 列 職 權 : ( 一 ) 進 入 現 場 實 施 檢 查 抽 取 樣 品 ; ( 二 ) 查 閱 複 製 查 封 扣 押 有 關 合 同 票 據 帳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 三 ) 查 封 扣 押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醫 療 器 械, 違 法 使 用 的 零 配 件 原 材 料 以 及 用 於 違 法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工 具 設 備 ; ( 四 ) 查 封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的 場 所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進 行 監 督 檢 查, 應 當 出 示 執 法 證 件, 保 守 被 檢 查 單 位 的 商 業 秘 密 有 關 單 位 和 個 人 應 當 對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的 監 督 檢 查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隱 瞞 有 關 情 況 第 五 十 五 條 對 人 體 造 成 傷 害 或 者 有 證 據 證 明 可 能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醫 療 器 械,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採 取 暫 停 生 產 進 口 經 營 使 用 的 緊 急 控 制 措 施 第 五 十 六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加 強 對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和 使 用 單 位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抽 查 檢 驗 抽 查 檢 驗 不 得 收 取 檢 驗 費 和 其 他 任 何 費 用, 所 需 費 用 納 入 本 級 政 府 預 算 230

232 省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根 據 抽 查 檢 驗 結 論 及 時 發 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公 告 第 五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資 質 認 定 工 作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實 行 統 一 管 理 經 國 務 院 認 證 認 可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認 定 的 檢 驗 機 構, 方 可 對 醫 療 器 械 實 施 檢 驗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在 執 法 工 作 中 需 要 對 醫 療 器 械 進 行 檢 驗 的, 應 當 委 託 有 資 質 的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並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當 事 人 對 檢 驗 結 論 有 異 議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檢 驗 結 論 之 日 起 7 個 工 作 日 內 選 擇 有 資 質 的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複 檢 承 擔 複 檢 工 作 的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應 當 在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作 出 複 檢 結 論 複 檢 結 論 為 最 終 檢 驗 結 論 第 五 十 八 條 對 可 能 存 在 有 害 物 質 或 者 擅 自 改 變 醫 療 器 械 設 計 原 材 料 和 生 產 工 藝 並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的 醫 療 器 械,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國 家 標 準 行 業 標 準 規 定 的 檢 驗 項 目 和 檢 驗 方 法 無 法 檢 驗 的,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可 以 補 充 檢 驗 項 目 和 檢 驗 方 法 進 行 檢 驗 ; 使 用 補 充 檢 驗 專 案 檢 驗 方 法 得 出 的 檢 驗 結 論, 經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批 准, 可 以 作 為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認 定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的 依 據 第 五 十 九 條 設 區 的 市 級 和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加 強 對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的 監 督 檢 查 ; 發 現 未 經 批 准 篡 改 經 批 准 的 廣 告 內 容 的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告, 由 其 向 社 會 公 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依 照 有 關 廣 告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對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進 行 監 督 檢 查, 查 處 違 法 行 為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發 現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違 法 發 佈 行 為, 應 當 提 出 處 理 建 議 並 按 照 有 關 程 式 移 交 所 在 地 同 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231

233 第 六 十 條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建 立 統 一 的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資 訊 平 台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通 過 資 訊 平 台 依 法 及 時 公 佈 醫 療 器 械 許 可 備 案 抽 查 檢 驗 違 法 行 為 查 處 情 況 等 日 常 監 督 管 理 資 訊 但 是, 不 得 洩 露 當 事 人 的 商 業 秘 密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對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人 和 備 案 人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建 立 信 用 檔 案, 對 有 不 良 信 用 記 錄 的 增 加 監 督 檢 查 頻 次 第 六 十 一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等 部 門 應 當 公 佈 本 單 位 元 的 聯 繫 方 式, 接 受 諮 詢 投 訴 舉 報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等 部 門 接 到 與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有 關 的 諮 詢, 應 當 及 時 答 覆 ; 接 到 投 訴 舉 報, 應 當 及 時 核 實 處 理 答 覆 對 諮 詢 投 訴 舉 報 情 況 及 其 答 覆 核 實 處 理 情 況, 應 當 予 以 記 錄 保 存 有 關 醫 療 器 械 研 製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行 為 的 舉 報 經 調 查 屬 實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等 部 門 對 舉 報 人 應 當 給 予 獎 勵 第 六 十 二 條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調 整 修 改 本 條 例 規 定 的 目 錄 以 及 與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有 關 的 規 範, 應 當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 採 取 聽 證 會 論 證 會 等 形 式, 聽 取 專 家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和 使 用 單 位 消 費 者 以 及 相 關 組 織 等 方 面 的 意 見 第 七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六 十 三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違 法 生 產 經 營 的 醫 療 器 械 和 用 於 違 法 生 產 經 營 的 工 具 設 備 原 材 料 等 物 品 ; 違 法 生 產 經 營 的 醫 療 器 械 貨 值 金 額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貨 值 金 額 1 萬 元 以 上 的, 並 處 貨 值 金 額 10 倍 以 上 20 倍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5 年 內 不 受 理 相 關 責 任 人 及 企 業 提 出 的 醫 療 器 械 許 可 申 請 : ( 一 ) 生 產 經 營 未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 ( 二 )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活 動 的 ; ( 三 )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活 動 的 232

234 有 前 款 第 一 項 情 形 情 節 嚴 重 的,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吊 銷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或 者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第 六 十 四 條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或 者 採 取 其 他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廣 告 批 准 檔 等 許 可 證 件 的,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撤 銷 已 經 取 得 的 許 可 證 件, 並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款,5 年 內 不 受 理 相 關 責 任 人 及 企 業 提 出 的 醫 療 器 械 許 可 申 請 偽 造 變 造 買 賣 出 租 出 借 相 關 醫 療 器 械 許 可 證 件 的,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予 以 收 繳 或 者 吊 銷,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 萬 元 的, 處 1 萬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違 法 所 得 1 萬 元 以 上 的, 處 違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款 ; 構 成 違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為 的, 由 公 安 機 關 依 法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第 六 十 五 條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備 案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向 社 會 公 告 未 備 案 單 位 和 產 品 名 稱, 可 以 處 1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備 案 時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向 社 會 公 告 備 案 單 位 和 產 品 名 稱 ; 情 節 嚴 重 的,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5 年 內 不 得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第 六 十 六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沒 收 違 法 生 產 經 營 或 者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 違 法 生 產 經 營 或 者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貨 值 金 額 不 足 1 萬 元 的, 並 處 2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貨 值 金 額 1 萬 元 以 上 的, 並 處 貨 值 金 額 5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責 令 停 產 停 業, 直 至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吊 銷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 ( 一 ) 生 產 經 營 使 用 不 符 合 強 制 性 標 準 或 者 不 符 合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 ( 二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未 按 照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組 織 生 產,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並 保 持 有 效 運 行 的 ; 233

235 ( 三 ) 經 營 使 用 無 合 格 證 明 檔 過 期 失 效 淘 汰 的 醫 療 器 械, 或 者 使 用 未 依 法 註 冊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 ( 四 )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其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實 施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經 營 後, 仍 拒 不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經 營 醫 療 器 械 的 ; ( 五 ) 委 託 不 具 備 本 條 例 規 定 條 件 的 企 業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或 者 未 對 受 託 方 的 生 產 行 為 進 行 管 理 的 第 六 十 七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處 1 萬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責 令 停 產 停 業, 直 至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吊 銷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 ( 一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生 產 條 件 發 生 變 化 不 再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要 求,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整 改 停 止 生 產 報 告 的 ; ( 二 ) 生 產 經 營 說 明 書 標 籤 不 符 合 本 條 例 規 定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 ( 三 ) 未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說 明 書 和 標 籤 標 示 要 求 運 輸 貯 存 醫 療 器 械 的 ; ( 四 ) 轉 讓 過 期 失 效 淘 汰 或 者 檢 驗 不 合 格 的 在 用 醫 療 器 械 的 第 六 十 八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和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各 自 職 責 責 令 改 正, 給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處 5000 元 以 上 2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責 令 停 產 停 業, 直 至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吊 銷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許 可 證 : ( 一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自 查 報 告 的 ; ( 二 ) 醫 療 器 械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建 立 並 執 行 醫 療 器 械 進 貨 查 驗 記 錄 制 度 的 ; ( 三 ) 從 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批 發 業 務 以 及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零 售 業 務 的 經 營 企 業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建 立 並 執 行 銷 售 記 錄 制 度 的 ; ( 四 ) 對 重 複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未 按 照 消 毒 和 管 理 的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的 ; ( 五 )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重 複 使 用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或 者 未 按 照 規 234

236 定 銷 毀 使 用 過 的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 ( 六 ) 對 需 要 定 期 檢 查 檢 驗 校 準 保 養 維 護 的 醫 療 器 械,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未 按 照 產 品 說 明 書 要 求 檢 查 檢 驗 校 準 保 養 維 護 並 予 以 記 錄, 及 時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確 保 醫 療 器 械 處 於 良 好 狀 態 的 ; ( 七 )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未 妥 善 保 存 購 入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原 始 資 料, 或 者 未 按 照 規 定 將 大 型 醫 療 器 械 以 及 植 入 和 介 入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資 訊 記 載 到 病 歷 等 相 關 記 錄 中 的 ; ( 八 )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發 現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未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通 知 檢 修, 或 者 繼 續 使 用 經 檢 修 仍 不 能 達 到 使 用 安 全 標 準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 ( 九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使 用 單 位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開 展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未 按 照 要 求 報 告 不 良 事 件, 或 者 對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技 術 機 構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開 展 的 不 良 事 件 調 查 不 予 配 合 的 第 六 十 九 條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開 展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或 者 立 即 停 止 臨 床 試 驗, 可 以 處 5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的, 依 法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給 予 降 級 撤 職 或 者 開 除 的 處 分 ; 有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資 質 的, 由 授 予 其 資 質 的 主 管 部 門 撤 銷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資 質,5 年 內 不 受 理 其 資 質 認 定 申 請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出 具 虛 假 報 告 的, 由 授 予 其 資 質 的 主 管 部 門 撤 銷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資 質,10 年 內 不 受 理 其 資 質 認 定 申 請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有 違 法 所 得 的,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撤 職 或 者 開 除 的 處 分 第 七 十 條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出 具 虛 假 檢 驗 報 告 的, 由 授 予 其 資 質 的 主 管 部 門 撤 銷 檢 驗 資 質,10 年 內 不 受 理 其 資 質 認 定 申 請 ; 處 5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235

237 有 違 法 所 得 的,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撤 職 或 者 開 除 的 處 分 ; 受 到 開 除 處 分 的, 自 處 分 決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10 年 內 不 得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工 作 第 七 十 一 條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發 佈 未 取 得 批 准 檔 的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未 事 先 核 實 批 准 檔 的 真 實 性 即 發 佈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或 者 發 佈 廣 告 內 容 與 批 准 檔 不 一 致 的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有 關 廣 告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給 予 處 罰 篡 改 經 批 准 的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內 容 的, 由 原 發 證 部 門 撤 銷 該 醫 療 器 械 的 廣 告 批 准 檔,2 年 內 不 受 理 其 廣 告 審 批 申 請 發 佈 虛 假 醫 療 器 械 廣 告 的, 由 省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決 定 暫 停 銷 售 該 醫 療 器 械, 並 向 社 會 公 佈 ; 仍 然 銷 售 該 醫 療 器 械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沒 收 違 法 銷 售 的 醫 療 器 械, 並 處 2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第 七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技 術 機 構 未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履 行 職 責, 致 使 審 評 監 測 工 作 出 現 重 大 失 誤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通 報 批 評, 給 予 警 告 ;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的,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降 級 撤 職 或 者 開 除 的 處 分 第 七 十 三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應 當 嚴 格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的 處 罰 種 類 和 幅 度, 根 據 違 法 行 為 的 性 質 和 具 體 情 節 行 使 行 政 處 罰 權, 具 體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制 定 第 七 十 四 條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不 履 行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或 者 濫 用 職 權 怠 忽 職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監 察 機 關 或 者 任 免 機 關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警 告 記 過 或 者 記 大 過 的 處 分 ;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的, 給 予 降 級 撤 職 或 者 開 除 的 處 分 236

238 第 七 十 五 條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造 成 人 身 財 產 或 者 其 他 損 害 的, 依 法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七 十 六 條 本 條 例 下 列 用 語 的 含 義 : 醫 療 器 械, 是 指 直 接 或 者 間 接 用 於 人 體 的 儀 器 設 備 器 具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及 校 準 物 材 料 以 及 其 他 類 似 或 者 相 關 的 物 品, 包 括 所 需 要 的 電 腦 軟 體 ; 其 效 用 主 要 通 過 物 理 等 方 式 獲 得, 不 是 通 過 藥 理 學 免 疫 學 或 者 代 謝 的 方 式 獲 得, 或 者 雖 然 有 這 些 方 式 參 與 但 是 只 起 輔 助 作 用 ; 其 目 的 是 : ( 一 ) 疾 病 的 診 斷 預 防 監 護 治 療 或 者 緩 解 ; ( 二 ) 損 傷 的 診 斷 監 護 治 療 緩 解 或 者 功 能 補 償 ; ( 三 ) 生 理 結 構 或 者 生 理 過 程 的 檢 驗 替 代 調 節 或 者 支 持 ; ( 四 ) 生 命 的 支 援 或 者 維 持 ; ( 五 ) 妊 娠 控 制 ; ( 六 ) 通 過 對 來 自 人 體 的 樣 本 進 行 檢 查, 為 醫 療 或 者 診 斷 目 的 提 供 資 訊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單 位, 是 指 使 用 醫 療 器 械 為 他 人 提 供 醫 療 等 技 術 服 務 的 機 構, 包 括 取 得 醫 療 機 構 執 業 許 可 證 的 醫 療 機 構, 取 得 計 劃 生 育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執 業 許 可 證 的 計 劃 生 育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以 及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醫 療 機 構 執 業 許 可 證 的 血 站 單 采 血 漿 站 康 復 輔 助 器 具 適 配 機 構 等 第 七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可 以 收 取 費 用 具 體 收 費 專 案 標 準 分 別 由 國 務 院 財 政 價 格 主 管 部 門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制 定 第 七 十 八 條 非 營 利 的 避 孕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辦 法 以 及 醫 療 衛 生 機 構 為 應 對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而 研 製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衛 生 計 生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中 醫 醫 療 器 械 的 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中 醫 藥 管 理 部 門 依 據 本 條 例 的 規 定 制 定 ; 康 復 輔 助 器 具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範 圍 及 237

239 其 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會 同 國 務 院 民 政 部 門 依 據 本 條 例 的 規 定 制 定 第 七 十 九 條 軍 隊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的 監 督 管 理, 由 軍 隊 衛 生 主 管 部 門 依 據 本 條 例 和 軍 隊 有 關 規 定 組 織 實 施 第 八 十 條 本 條 例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238

240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令 第 7 號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已 於 2014 年 6 月 27 日 經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局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現 予 公 佈,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加 強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規 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行 為,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制 定 本 辦 法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活 動 及 其 監 督 管 理, 應 當 遵 守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負 責 全 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縣 級 以 上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本 行 政 區 域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上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指 導 和 監 督 下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開 展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條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制 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並 監 督 實 施 第 五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依 法 及 時 公 佈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和 備 案 相 關 資 訊 申 請 人 可 以 查 詢 審 批 進 度 和 審 批 結 果 ; 公 眾 可 以 查 閱 審 批 結 果 第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對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負 責 委 託 生 產 的, 委 託 方 對 所 委 託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負 責 第 二 章 生 產 許 可 與 備 案 管 理 第 七 條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應 當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 ( 一 ) 有 與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生 產 場 地 環 境 條 件 生 產 設 備 以 及 239

241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 二 ) 有 對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進 行 品 質 檢 驗 的 機 構 或 者 專 職 檢 驗 人 員 以 及 檢 驗 設 備 ; ( 三 ) 有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的 管 理 制 度 ; ( 四 ) 有 與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相 適 應 的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 ( 五 ) 符 合 產 品 研 製 生 產 工 藝 檔 規 定 的 要 求 第 八 條 開 辦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生 產 許 可, 並 提 交 以 下 資 料 : ( 一 ) 營 業 執 照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影 本 ; ( 二 ) 申 請 企 業 持 有 的 所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證 及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影 本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業 負 責 人 身 份 證 明 影 本 ; ( 四 ) 生 產 品 質 和 技 術 負 責 人 的 身 份 學 歷 職 稱 證 明 影 本 ; ( 五 ) 生 產 管 理 品 質 檢 驗 崗 位 從 業 人 員 學 歷 職 稱 一 覽 表 ; ( 六 ) 生 產 場 地 的 證 明 檔, 有 特 殊 生 產 環 境 要 求 的 還 應 當 提 交 設 施 環 境 的 證 明 檔 影 本 ; ( 七 ) 主 要 生 產 設 備 和 檢 驗 設 備 目 錄 ; ( 八 ) 品 質 手 冊 和 程 式 檔 ; ( 九 ) 工 藝 流 程 圖 ; ( 十 ) 經 辦 人 授 權 證 明 ; ( 十 一 )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第 九 條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收 到 申 請 後, 應 當 根 據 下 列 情 況 分 別 作 出 處 理 : ( 一 ) 申 請 事 項 屬 於 其 職 權 範 圍, 申 請 資 料 齊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應 當 受 理 申 請 ; ( 二 ) 申 請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應 當 當 場 或 者 在 5 個 工 作 日 內 一 次 告 知 申 請 人 需 要 補 正 的 全 部 內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請 資 料 之 日 起 即 為 受 理 ; ( 三 ) 申 請 資 料 存 在 可 以 當 場 更 正 的 錯 誤 的, 應 當 允 許 申 請 人 當 場 更 正 ; ( 四 ) 申 請 事 項 不 屬 於 本 部 門 職 權 範 圍 的, 應 當 即 時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決 定,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向 有 關 行 政 部 門 申 請 240

242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申 請 的, 應 當 出 具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通 知 書 第 十 條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0 個 工 作 日 內 對 申 請 資 料 進 行 審 核, 並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開 展 現 場 核 查 現 場 核 查 應 當 根 據 情 況, 避 免 重 複 核 查 需 要 整 改 的, 整 改 時 間 不 計 入 審 核 時 限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許 可 的 書 面 決 定, 並 於 10 個 工 作 日 內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作 出 不 予 許 可 的 書 面 決 定, 並 說 明 理 由 第 十 一 條 開 辦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提 交 備 案 企 業 持 有 的 所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備 案 憑 證 影 本 和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的 資 料 ( 第 二 項 除 外 )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當 場 對 企 業 提 交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進 行 核 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予 以 備 案, 發 給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第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申 請 直 接 涉 及 申 請 人 與 他 人 之 間 重 大 利 益 關 係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告 知 申 請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的 有 關 規 定 享 有 申 請 聽 證 的 權 利 ; 在 對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進 行 審 查 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認 為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許 可 事 項, 應 當 向 社 會 公 告, 並 舉 行 聽 證 第 十 三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5 年, 載 明 許 可 證 編 號 企 業 名 稱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業 負 責 人 住 所 生 產 地 址 生 產 範 圍 發 證 部 門 發 證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等 事 項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載 明 生 產 產 品 名 稱 註 冊 號 等 資 訊 第 十 四 條 增 加 生 產 產 品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向 原 發 證 部 門 提 交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中 涉 及 變 更 內 容 的 有 關 資 料 申 請 增 加 生 產 的 產 品 不 屬 於 原 生 產 範 圍 的, 原 發 證 部 門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進 行 審 核 並 開 展 現 場 核 查,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變 更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載 明 的 生 產 範 圍, 並 在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中 登 載 產 品 資 訊 241

243 申 請 增 加 生 產 的 產 品 屬 於 原 生 產 範 圍, 並 且 與 原 許 可 生 產 產 品 的 生 產 工 藝 和 生 產 條 件 等 要 求 相 似 的, 原 發 證 部 門 應 當 對 申 報 資 料 進 行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在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中 登 載 產 品 資 訊 ; 與 原 許 可 生 產 產 品 的 生 產 工 藝 和 生 產 條 件 要 求 有 實 質 性 不 同 的,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進 行 審 核 並 開 展 現 場 核 查,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在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中 登 載 產 品 資 訊 第 十 五 條 生 產 位 元 址 非 文 字 性 變 更 的, 應 當 向 原 發 證 部 門 申 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變 更, 並 提 交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中 涉 及 變 更 內 容 的 有 關 資 料 原 發 證 部 門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審 核 並 開 展 現 場 核 查, 於 30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准 予 變 更 或 者 不 予 變 更 的 決 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跨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設 立 生 產 場 地 的, 應 當 單 獨 申 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第 十 六 條 企 業 名 稱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業 負 責 人 住 所 變 更 或 者 生 產 位 元 址 文 字 性 變 更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在 變 更 後 30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原 發 證 部 門 辦 理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變 更 登 記, 並 提 交 相 關 部 門 的 證 明 資 料 原 發 證 部 門 應 當 及 時 辦 理 變 更 對 變 更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形 式 審 查 規 定 的, 應 當 一 次 告 知 需 要 補 正 的 全 部 內 容 第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延 續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自 有 效 期 屆 滿 6 個 月 前, 向 原 發 證 部 門 提 出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延 續 申 請 原 發 證 部 門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對 延 續 申 請 進 行 審 查, 必 要 時 開 展 現 場 核 查, 在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續 的 決 定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准 予 延 續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責 令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後 仍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不 予 延 續, 並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逾 期 未 作 出 決 定 的, 視 為 准 予 延 續 第 十 八 條 因 分 立 合 併 而 存 續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許 可 ; 因 企 業 分 立 合 併 而 解 散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申 請 註 銷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 因 企 業 分 立 合 併 而 新 設 立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申 請 辦 理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第 十 九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遺 失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立 即 在 原 發 證 部 門 指 定 的 媒 體 上 登 載 遺 失 聲 明 自 登 載 遺 失 聲 明 之 日 起 滿 1 個 月 後, 向 原 發 證 部 門 申 請 補 發 原 發 證 部 門 及 時 補 發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242

244 第 二 十 條 變 更 補 發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編 號 和 有 效 期 限 不 變 延 續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編 號 不 變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內 容 發 生 變 化 的, 應 當 變 更 備 案 備 案 憑 證 遺 失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及 時 向 原 備 案 部 門 辦 理 補 發 手 續 第 二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因 違 法 生 產 被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立 案 調 查 但 尚 未 結 案 的, 或 者 收 到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但 尚 未 履 行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中 止 許 可, 直 至 案 件 處 理 完 畢 第 二 十 三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有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應 當 註 銷 的 情 形, 或 者 有 效 期 未 滿 但 企 業 主 動 提 出 註 銷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依 法 註 銷 其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並 在 網 站 上 予 以 公 佈 第 二 十 四 條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建 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核 發 延 續 變 更 補 發 撤 銷 和 登 出 等 許 可 檔 案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建 立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資 訊 檔 案 第 二 十 五 條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偽 造 變 造 買 賣 出 租 出 借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和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第 三 章 委 託 生 產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的 委 託 方 應 當 是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境 內 註 冊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其 中, 委 託 生 產 不 屬 於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的, 委 託 方 應 當 取 得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許 可 或 者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的 受 託 方 應 當 是 取 得 受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相 應 生 產 範 圍 的 生 產 許 可 或 者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的 境 內 生 產 企 業 受 託 方 對 受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品 質 負 相 應 責 任 第 二 十 七 條 委 託 方 應 當 向 受 託 方 提 供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檔 和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對 受 託 方 的 生 產 條 件 技 術 水 準 和 品 質 管 制 能 力 進 行 評 估, 確 認 受 託 方 具 有 受 託 生 產 的 條 件 和 能 力, 並 對 生 產 過 程 和 品 質 控 制 進 行 指 導 和 監 督 243

245 第 二 十 八 條 受 託 方 應 當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強 制 性 標 準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和 委 託 生 產 合 同 組 織 生 產, 並 保 存 所 有 受 託 生 產 檔 和 記 錄 第 二 十 九 條 委 託 方 和 受 託 方 應 當 簽 署 委 託 生 產 合 同, 明 確 雙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和 責 任 第 三 十 條 委 託 生 產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委 託 方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委 託 生 產 備 案 ; 委 託 生 產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委 託 方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委 託 生 產 備 案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備 案 時 應 當 提 交 以 下 資 料 : ( 一 )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證 或 者 備 案 憑 證 影 本 ; ( 二 ) 委 託 方 和 受 託 方 企 業 營 業 執 照 和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影 本 ; ( 三 ) 受 託 方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或 者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影 本 ; ( 四 ) 委 託 生 產 合 同 影 本 ; ( 五 ) 經 辦 人 授 權 證 明 委 託 生 產 不 屬 於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的, 還 應 當 提 交 委 託 方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或 者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影 本 ; 屬 於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的, 應 當 提 交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證 明 資 料 第 三 十 一 條 受 託 生 產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受 託 方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在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中 登 載 受 託 生 產 產 品 資 訊 受 託 生 產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受 託 方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向 原 備 案 部 門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變 更 第 三 十 二 條 受 託 方 辦 理 增 加 受 託 生 產 產 品 資 訊 或 者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變 更 時, 除 提 交 符 合 本 辦 法 規 定 的 資 料 外, 還 應 當 提 交 以 下 資 料 : ( 一 ) 委 託 方 和 受 託 方 營 業 執 照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影 本 ; ( 二 ) 受 託 方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或 者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影 本 ; 244

246 ( 三 ) 委 託 方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影 本 ; ( 四 ) 委 託 生 產 合 同 影 本 ; ( 五 )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擬 採 用 的 說 明 書 和 標 籤 樣 稿 ; ( 六 ) 委 託 方 對 受 託 方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的 認 可 聲 明 ; ( 七 ) 委 託 方 關 於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銷 售 及 售 後 服 務 責 任 的 自 我 保 證 聲 明 受 託 生 產 不 屬 於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的, 還 應 當 提 交 委 託 方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或 者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影 本 ; 屬 於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的, 應 當 提 交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證 明 資 料 第 三 十 三 條 受 託 方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和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中 的 受 託 生 產 產 品 應 當 注 明 受 託 生 產 字 樣 和 受 託 生 產 期 限 第 三 十 四 條 委 託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的 說 明 書 標 籤 除 應 當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外, 還 應 當 標 明 受 託 方 的 企 業 名 稱 住 所 生 產 地 址 生 產 許 可 證 編 號 或 者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編 號 第 三 十 五 條 委 託 生 產 終 止 時, 委 託 方 和 受 託 方 應 當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或 者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及 時 報 告 第 三 十 六 條 委 託 方 在 同 一 時 期 只 能 將 同 一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委 託 一 家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 絕 對 控 股 企 業 除 外 ) 進 行 生 產 第 三 十 七 條 具 有 高 風 險 的 植 入 性 醫 療 器 械 不 得 委 託 生 產, 具 體 目 錄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制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第 四 章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第 三 十 八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並 保 持 有 效 運 行 第 三 十 九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開 展 醫 療 器 械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標 準 等 知 識 培 訓, 並 建 立 培 訓 檔 案 生 產 崗 位 操 作 人 員 應 當 具 有 相 應 的 理 論 知 識 和 實 際 操 作 技 能 245

247 第 四 十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按 照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組 織 生 產, 保 證 出 廠 的 醫 療 器 械 符 合 強 制 性 標 準 以 及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出 廠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經 檢 驗 合 格 並 附 有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十 一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定 期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對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運 行 情 況 進 行 全 面 自 查, 並 於 每 年 年 底 前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或 者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年 度 自 查 報 告 第 四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生 產 條 件 發 生 變 化, 不 再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要 求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立 即 採 取 整 改 措 施 ; 可 能 影 響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應 當 立 即 停 止 生 產 活 動, 並 向 所 在 地 縣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告 第 四 十 三 條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連 續 停 產 一 年 以 上 且 無 同 類 產 品 在 產 的, 重 新 生 產 時,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提 前 書 面 報 告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或 者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經 核 查 符 合 要 求 後 方 可 恢 復 生 產 第 四 十 四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不 具 備 原 生 產 許 可 條 件 或 者 與 備 案 資 訊 不 符, 且 無 法 取 得 聯 繫 的, 經 原 發 證 或 者 備 案 部 門 公 示 後, 依 法 註 銷 其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或 者 在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資 訊 中 予 以 標 注, 並 向 社 會 公 告 第 四 十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在 經 許 可 或 者 備 案 的 生 產 場 地 進 行 生 產, 對 生 產 設 備 工 藝 裝 備 和 檢 驗 儀 器 等 設 施 設 備 進 行 維 護, 保 證 其 正 常 運 行 第 四 十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加 強 採 購 管 理, 建 立 供 應 商 審 核 制 度, 對 供 應 商 進 行 評 價, 確 保 採 購 產 品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第 四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應 當 對 原 材 料 採 購 生 產 檢 驗 等 過 程 進 行 記 錄 記 錄 應 當 真 實 準 確 完 整, 並 符 合 可 追 溯 的 要 求 第 四 十 八 條 國 家 鼓 勵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採 用 先 進 技 術 手 段, 建 立 資 訊 化 管 理 系 統 第 四 十 九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發 生 重 大 品 質 事 故 的, 應 當 在 24 小 時 內 報 告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立 即 報 告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第 五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五 十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風 險 管 理 原 則, 對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實 施 分 類 分 級 管 理 246

248 第 五 十 一 條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編 制 本 行 政 區 域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監 督 檢 查 計 劃, 確 定 醫 療 器 械 監 管 的 重 點 檢 查 頻 次 和 覆 蓋 率, 並 監 督 實 施 第 五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檢 查 應 當 檢 查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執 行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規 範 標 準 等 要 求 的 情 況, 重 點 檢 查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五 十 三 條 規 定 的 事 項 第 五 十 三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組 織 監 督 檢 查, 應 當 制 定 檢 查 方 案, 明 確 檢 查 標 準, 如 實 記 錄 現 場 檢 查 情 況, 將 檢 查 結 果 書 面 告 知 被 檢 查 企 業 需 要 整 改 的, 應 當 明 確 整 改 內 容 及 整 改 期 限, 並 實 施 跟 蹤 檢 查 第 五 十 四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加 強 對 醫 療 器 械 的 抽 查 檢 驗 省 級 以 上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根 據 抽 查 檢 驗 結 論 及 時 發 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公 告 第 五 十 五 條 對 投 訴 舉 報 或 者 其 他 資 訊 顯 示 以 及 日 常 監 督 檢 查 發 現 可 能 存 在 產 品 安 全 隱 患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或 者 有 不 良 行 為 記 錄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實 施 飛 行 檢 查 第 五 十 六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對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企 業 負 責 人 進 行 責 任 約 談 : ( 一 ) 生 產 存 在 嚴 重 安 全 隱 患 的 ; ( 二 ) 生 產 產 品 因 品 質 問 題 被 多 次 舉 報 投 訴 或 者 媒 體 曝 光 的 ; ( 三 ) 信 用 等 級 評 定 為 不 良 信 用 企 業 的 ; ( 四 )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認 為 有 必 要 開 展 責 任 約 談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十 七 條 地 方 各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建 立 本 行 政 區 域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監 管 檔 案 監 管 檔 案 應 當 包 括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產 品 註 冊 和 備 案 生 產 許 可 和 備 案 委 託 生 產 監 督 檢 查 抽 查 檢 驗 不 良 事 件 監 測 產 品 召 回 不 良 行 為 記 錄 和 投 訴 舉 報 等 資 訊 第 五 十 八 條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建 立 統 一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資 訊 平 台, 地 方 各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加 強 資 訊 化 建 設, 保 證 資 訊 銜 接 第 五 十 九 條 地 方 各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監 督 管 理 的 有 關 記 錄, 對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進 行 信 用 評 價, 建 立 信 用 檔 案 對 有 不 247

249 良 信 用 記 錄 的 企 業, 應 當 增 加 檢 查 頻 次 對 列 入 黑 名 單 的 企 業, 按 照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的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第 六 十 條 個 人 和 組 織 發 現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進 行 違 法 生 產 的 活 動, 有 權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舉 報,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及 時 核 實 處 理 經 查 證 屬 實 的, 應 當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獎 勵 第 六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六 十 一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處 罰 : ( 一 ) 生 產 未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 ( 二 )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活 動 的 ; ( 三 ) 生 產 超 出 生 產 範 圍 或 者 與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產 品 登 記 表 載 明 生 產 產 品 不 一 致 的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 ( 四 ) 在 未 經 許 可 的 生 產 場 地 生 產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 ( 五 )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委 託 生 產 終 止 後, 受 託 方 繼 續 生 產 受 託 產 品 的 第 六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未 依 法 辦 理 延 續, 仍 繼 續 從 事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予 以 處 罰 第 六 十 三 條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或 者 採 取 其 他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處 罰 第 六 十 四 條 從 事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活 動 未 按 規 定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處 罰 ; 備 案 時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處 罰 第 六 十 五 條 偽 造 變 造 買 賣 出 租 出 借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處 罰 偽 造 變 造 買 賣 出 租 出 借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處 1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248

250 第 六 十 六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處 罰 : ( 一 ) 生 產 不 符 合 強 制 性 標 準 或 者 不 符 合 經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 ( 二 )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未 按 照 經 註 冊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組 織 生 產,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並 保 持 有 效 運 行 的 ; ( 三 ) 委 託 不 具 備 本 辦 法 規 定 條 件 的 企 業 生 產 醫 療 器 械 或 者 未 對 受 託 方 的 生 產 行 為 進 行 管 理 的 第 六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的 生 產 條 件 發 生 變 化 不 再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要 求, 未 依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整 改 停 止 生 產 報 告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七 條 的 規 定 處 罰 第 六 十 八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未 按 規 定 向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或 者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本 企 業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運 行 情 況 自 查 報 告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八 條 的 規 定 處 罰 第 六 十 九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給 予 警 告,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並 處 3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 一 ) 出 廠 醫 療 器 械 未 按 照 規 定 進 行 檢 驗 的 ; ( 二 ) 出 廠 醫 療 器 械 未 按 照 規 定 附 有 合 格 證 明 檔 的 ; ( 三 ) 未 按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變 更 登 記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規 定 辦 理 委 託 生 產 備 案 手 續 的 ; ( 五 )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連 續 停 產 一 年 以 上 且 無 同 類 產 品 在 產, 未 經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或 者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核 查 符 合 要 求 即 恢 復 生 產 的 ; ( 六 ) 向 監 督 檢 查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隱 瞞 有 關 情 況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或 者 拒 絕 提 供 反 映 其 活 動 的 真 實 資 料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情 節 嚴 重 或 者 造 成 危 害 後 果, 屬 於 違 反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的, 依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處 罰 第 七 章 附 則 249

251 第 七 十 條 生 產 出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應 當 保 證 其 生 產 的 醫 療 器 械 符 合 進 口 國 ( 地 區 ) 的 要 求, 並 將 產 品 相 關 資 訊 向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生 產 企 業 接 受 境 外 企 業 委 託 生 產 在 境 外 上 市 銷 售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應 當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協 力 廠 商 認 證 或 者 同 類 產 品 境 內 生 產 許 可 或 者 備 案 第 七 十 一 條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和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的 格 式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統 一 制 定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印 製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許 可 證 編 號 的 編 排 方 式 為 :X 食 藥 監 械 生 產 許 XXXXXXXX 號 其 中 : 第 一 位 X 代 表 許 可 部 門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簡 稱 ; 第 二 到 五 位 X 代 表 4 位 數 許 可 年 份 ; 第 六 到 九 位 X 代 表 4 位 數 許 可 流 水 號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備 案 憑 證 備 案 編 號 的 編 排 方 式 為 :XX 食 藥 監 械 生 產 備 XXXXXXXX 號 其 中 : 第 一 位 X 代 表 備 案 部 門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簡 稱 ; 第 二 位 X 代 表 備 案 部 門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行 政 區 域 的 簡 稱 ; 第 三 到 六 位 X 代 表 4 位 數 備 案 年 份 ; 第 七 到 十 位 X 代 表 4 位 數 備 案 流 水 號 第 七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4 年 7 月 20 日 公 佈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原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2 號 ) 同 時 廢 止 250

252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令 第 4 號 )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已 於 2014 年 6 月 27 日 經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局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現 予 公 佈,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規 範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與 備 案 管 理, 保 證 醫 療 器 械 的 安 全 有 效,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銷 售 使 用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按 照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申 請 註 冊 或 者 辦 理 備 案 第 三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是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根 據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依 照 法 定 程 式, 對 其 擬 上 市 醫 療 器 械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研 究 及 其 結 果 進 行 系 統 評 價, 以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其 申 請 的 過 程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是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人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備 案 資 料,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對 提 交 的 備 案 資 料 存 檔 備 查 第 四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與 備 案 應 當 遵 循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則 251

253 第 五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備 案 管 理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註 冊 管 理 境 內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備 案 人 向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交 備 案 資 料 境 內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後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境 內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審 查, 批 准 後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進 口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備 案 人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提 交 備 案 資 料 進 口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審 查, 批 准 後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器 械 的 註 冊 備 案, 參 照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辦 理 第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人 備 案 人 以 自 己 名 義 把 產 品 推 向 市 場, 對 產 品 負 法 律 責 任 第 七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依 法 及 時 公 佈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備 案 相 關 資 訊 申 請 人 可 以 查 詢 審 批 進 度 和 結 果, 公 眾 可 以 查 閱 審 批 結 果 第 八 條 國 家 鼓 勵 醫 療 器 械 的 研 究 與 創 新, 對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實 行 特 別 審 批, 促 進 醫 療 器 械 新 技 術 的 推 廣 與 應 用, 推 動 醫 療 器 械 產 業 的 發 展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九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人 和 備 案 人 應 當 建 立 與 產 品 研 製 生 產 有 關 的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並 保 持 有 效 運 行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申 請 註 冊 時, 樣 品 委 託 其 他 企 業 生 產 的, 應 當 委 託 具 有 相 應 生 產 範 圍 的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企 業 ; 不 屬 於 按 照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審 批 的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申 請 註 冊 時, 樣 品 不 得 委 託 其 他 企 業 生 產 第 十 條 辦 理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事 務 的 人 員 應 當 具 有 相 應 的 專 業 知 識, 熟 悉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和 技 術 要 求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申 請 註 冊 或 者 辦 理 備 案, 應 當 遵 循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基 本 要 求, 保 證 研 製 過 程 規 範, 所 有 資 料 真 實 完 整 和 可 溯 源 252

254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註 冊 或 者 辦 理 備 案 的 資 料 應 當 使 用 中 文 根 據 外 文 資 料 翻 譯 的, 應 當 同 時 提 供 原 文 引 用 未 公 開 發 表 的 文 獻 資 料 時, 應 當 提 供 資 料 所 有 者 許 可 使 用 的 證 明 檔 申 請 人 備 案 人 對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十 三 條 申 請 註 冊 或 者 辦 理 備 案 的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在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註 冊 地 或 者 生 產 位 址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 已 獲 准 上 市 銷 售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註 冊 地 或 者 生 產 位 址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 未 將 該 產 品 作 為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的,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需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檔, 包 括 註 冊 地 或 者 生 產 位 址 所 在 國 家 ( 地 區 ) 准 許 該 產 品 上 市 銷 售 的 證 明 檔 第 十 四 條 境 外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應 當 通 過 其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代 表 機 構 或 者 指 定 中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法 人 作 為 代 理 人, 配 合 境 外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開 展 相 關 工 作 代 理 人 除 辦 理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事 宜 外, 還 應 當 承 擔 以 下 責 任 : ( 一 ) 與 相 應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境 外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的 聯 絡 ; ( 二 ) 向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如 實 準 確 傳 達 相 關 的 法 規 和 技 術 要 求 ; ( 三 ) 收 集 上 市 後 醫 療 器 械 不 良 事 件 資 訊 並 回 饋 境 外 註 冊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同 時 向 相 應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告 ; ( 四 ) 協 調 醫 療 器 械 上 市 後 的 產 品 召 回 工 作, 並 向 相 應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告 ; ( 五 ) 其 他 涉 及 產 品 品 質 和 售 後 服 務 的 連 帶 責 任 第 三 章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和 註 冊 檢 驗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應 當 編 制 擬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醫 療 器 械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由 備 案 人 辦 理 備 案 時 提 交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由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在 批 准 註 冊 時 予 以 核 准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醫 療 器 械 成 品 的 性 能 指 標 和 檢 驗 方 法, 其 中 性 能 指 標 是 指 可 進 行 客 觀 判 定 的 成 品 的 功 能 性 安 全 性 指 標 以 及 與 品 質 控 制 相 關 的 其 他 指 標 在 中 國 上 市 的 醫 療 器 械 應 當 符 合 經 註 冊 核 准 或 者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253

255 第 十 六 條 申 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應 當 進 行 註 冊 檢 驗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應 當 依 據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對 相 關 產 品 進 行 註 冊 檢 驗 註 冊 檢 驗 樣 品 的 生 產 應 當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的 相 關 要 求, 註 冊 檢 驗 合 格 的 方 可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或 者 申 請 註 冊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的, 備 案 人 可 以 提 交 產 品 自 檢 報 告 第 十 七 條 申 請 註 冊 檢 驗, 申 請 人 應 當 向 檢 驗 機 構 提 供 註 冊 檢 驗 所 需 要 的 有 關 技 術 資 料 註 冊 檢 驗 用 樣 品 及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第 十 八 條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應 當 具 有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資 質 在 其 承 檢 範 圍 內 進 行 檢 驗, 並 對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進 行 預 評 價 預 評 價 意 見 隨 註 冊 檢 驗 報 告 一 同 出 具 給 申 請 人 尚 未 列 入 醫 療 器 械 檢 驗 機 構 承 檢 範 圍 的 醫 療 器 械, 由 相 應 的 註 冊 審 批 部 門 指 定 有 能 力 的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檢 驗 第 十 九 條 同 一 註 冊 單 元 內 所 檢 驗 的 產 品 應 當 能 夠 代 表 本 註 冊 單 元 內 其 他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第 四 章 臨 床 評 價 第 二 十 條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評 價 是 指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通 過 臨 床 文 獻 資 料 臨 床 經 驗 資 料 臨 床 試 驗 等 資 訊 對 產 品 是 否 滿 足 使 用 要 求 或 者 適 用 範 圍 進 行 確 認 的 過 程 第 二 十 一 條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是 指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進 行 臨 床 評 價 所 形 成 的 檔 需 要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的, 提 交 的 臨 床 評 價 資 料 應 當 包 括 臨 床 試 驗 方 案 和 臨 床 試 驗 報 告 第 二 十 二 條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不 需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申 請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應 當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 ( 一 ) 工 作 機 理 明 確 設 計 定 型, 生 產 工 藝 成 熟, 已 上 市 的 同 品 種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應 用 多 年 且 無 嚴 重 不 良 事 件 記 錄, 不 改 變 常 規 用 途 的 ; ( 二 ) 通 過 非 臨 床 評 價 能 夠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 254

256 ( 三 ) 通 過 對 同 品 種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或 者 臨 床 使 用 獲 得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能 夠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制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未 列 入 免 於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的 產 品, 通 過 對 同 品 種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或 者 臨 床 使 用 獲 得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評 價, 能 夠 證 明 該 醫 療 器 械 安 全 有 效 的,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申 報 註 冊 時 予 以 說 明, 並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第 二 十 三 條 開 展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應 當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品 質 管 制 規 範 的 要 求, 在 取 得 資 質 的 臨 床 試 驗 機 構 內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樣 品 的 生 產 應 當 符 合 醫 療 器 械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的 相 關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對 人 體 具 有 較 高 風 險 的, 應 當 經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批 准 需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審 批 的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目 錄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制 定 調 整 並 公 佈 第 二 十 五 條 臨 床 試 驗 審 批 是 指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對 擬 開 展 臨 床 試 驗 的 醫 療 器 械 的 風 險 程 度 臨 床 試 驗 方 案 臨 床 受 益 與 風 險 對 比 分 析 報 告 等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以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開 展 臨 床 試 驗 的 過 程 第 二 十 六 條 需 進 行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審 批 的, 申 請 人 應 當 按 照 相 關 要 求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報 送 申 報 資 料 第 二 十 七 條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受 理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審 批 申 請 後, 應 當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申 報 資 料 轉 交 醫 療 器 械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在 40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技 術 審 評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應 當 在 技 術 審 評 結 束 後 20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准 予 開 展 臨 床 試 驗 的,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批 件 ; 不 予 批 准 的, 應 當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八 條 技 術 審 評 過 程 中 需 要 申 請 人 補 正 資 料 的,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一 次 告 知 需 要 補 正 的 全 部 內 容 申 請 人 應 當 在 1 年 內 按 照 補 正 通 知 的 要 求 一 次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自 收 到 補 充 資 料 之 日 起 40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技 術 審 評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的 時 間 不 計 算 在 審 評 時 限 內 申 請 人 逾 期 未 提 交 補 充 資 料 的, 由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終 止 技 術 審 評, 提 出 不 予 批 准 的 建 議,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核 准 後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的 決 定 255

257 第 二 十 九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應 當 撤 銷 已 獲 得 的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批 准 檔 : ( 一 ) 臨 床 試 驗 申 報 資 料 虛 假 的 ; ( 二 ) 已 有 最 新 研 究 證 實 原 批 准 的 臨 床 試 驗 倫 理 性 和 科 學 性 存 在 問 題 的 ; ( 三 ) 其 他 應 當 撤 銷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條 醫 療 器 械 臨 床 試 驗 應 當 在 批 准 後 3 年 內 實 施 ; 逾 期 未 實 施 的, 原 批 准 檔 自 行 廢 止, 仍 需 進 行 臨 床 試 驗 的, 應 當 重 新 申 請 第 五 章 產 品 註 冊 第 三 十 一 條 申 請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人 應 當 按 照 相 關 要 求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送 申 報 資 料 第 三 十 二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收 到 申 請 後 對 申 報 資 料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並 根 據 下 列 情 況 分 別 作 出 處 理 : ( 一 ) 申 請 事 項 屬 於 本 部 門 職 權 範 圍, 申 報 資 料 齊 全 符 合 形 式 審 查 要 求 的, 予 以 受 理 ; ( 二 ) 申 報 資 料 存 在 可 以 當 場 更 正 的 錯 誤 的, 應 當 允 許 申 請 人 當 場 更 正 ; ( 三 ) 申 報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形 式 審 查 要 求 的, 應 當 在 5 個 工 作 日 內 一 次 告 知 申 請 人 需 要 補 正 的 全 部 內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報 資 料 之 日 起 即 為 受 理 ; ( 四 ) 申 請 事 項 不 屬 於 本 部 門 職 權 範 圍 的, 應 當 即 時 告 知 申 請 人 不 予 受 理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應 當 出 具 加 蓋 本 部 門 專 用 印 章 並 注 明 日 期 的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通 知 書 第 三 十 三 條 受 理 註 冊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申 報 資 料 轉 交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在 60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的 技 術 審 評 工 作, 在 90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的 技 術 審 評 工 作 需 要 外 聘 專 家 審 評 藥 械 組 合 產 品 需 與 藥 品 審 評 機 構 聯 合 審 評 的, 所 需 時 間 不 計 算 在 內,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將 所 需 時 間 書 面 告 知 申 請 人 第 三 十 四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在 組 織 產 品 技 術 審 評 時 可 以 調 閱 原 始 研 究 資 料, 並 組 織 對 申 請 人 進 行 與 產 品 研 製 生 產 有 關 的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核 查 256

258 境 內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核 查,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開 展, 其 中 境 內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核 查,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通 知 相 應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開 展 核 查, 必 要 時 參 與 核 查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30 個 工 作 日 內 根 據 相 關 要 求 完 成 體 系 核 查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在 對 進 口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開 展 技 術 審 評 時, 認 為 有 必 要 進 行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核 查 的, 通 知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檢 查 技 術 機 構 根 據 相 關 要 求 開 展 核 查, 必 要 時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參 與 核 查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核 查 的 時 間 不 計 算 在 審 評 時 限 內 第 三 十 五 條 技 術 審 評 過 程 中 需 要 申 請 人 補 正 資 料 的,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一 次 告 知 需 要 補 正 的 全 部 內 容 申 請 人 應 當 在 1 年 內 按 照 補 正 通 知 的 要 求 一 次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自 收 到 補 充 資 料 之 日 起 60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技 術 審 評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的 時 間 不 計 算 在 審 評 時 限 內 申 請 人 對 補 正 資 料 通 知 內 容 有 異 議 的, 可 以 向 相 應 的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提 出 書 面 意 見, 說 明 理 由 並 提 供 相 應 的 技 術 支 援 資 料 申 請 人 逾 期 未 提 交 補 充 資 料 的, 由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終 止 技 術 審 評, 提 出 不 予 註 冊 的 建 議, 由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核 准 後 作 出 不 予 註 冊 的 決 定 第 三 十 六 條 受 理 註 冊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技 術 審 評 結 束 後 20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對 符 合 安 全 有 效 要 求 的, 准 予 註 冊, 自 作 出 審 批 決 定 之 日 起 10 個 工 作 日 內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經 過 核 准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以 附 件 形 式 發 給 申 請 人 對 不 予 註 冊 的, 應 當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並 同 時 告 知 申 請 人 享 有 申 請 複 審 和 依 法 申 請 行 政 覆 議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的 權 利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為 5 年 第 三 十 七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事 項 包 括 許 可 事 項 和 登 記 事 項 許 可 事 項 包 括 產 品 名 稱 型 號 規 格 結 構 及 組 成 適 用 範 圍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位 址 等 ; 登 記 事 項 包 括 註 冊 人 名 稱 和 住 所 代 理 人 名 稱 和 住 所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的 生 產 地 址 等 257

259 第 三 十 八 條 對 用 於 治 療 罕 見 疾 病 以 及 應 對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急 需 的 醫 療 器 械,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在 批 准 該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時 要 求 申 請 人 在 產 品 上 市 後 進 一 步 完 成 相 關 工 作, 並 將 要 求 載 明 於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中 第 三 十 九 條 對 於 已 受 理 的 註 冊 申 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作 出 不 予 註 冊 的 決 定, 並 告 知 申 請 人 : ( 一 ) 申 請 人 對 擬 上 市 銷 售 醫 療 器 械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進 行 的 研 究 及 其 結 果 無 法 證 明 產 品 安 全 有 效 的 ; ( 二 ) 註 冊 申 報 資 料 虛 假 的 ; ( 三 ) 註 冊 申 報 資 料 內 容 混 亂 矛 盾 的 ; ( 四 ) 註 冊 申 報 資 料 的 內 容 與 申 報 項 目 明 顯 不 符 的 ; ( 五 ) 不 予 註 冊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條 對 於 已 受 理 的 註 冊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行 政 許 可 決 定 作 出 前, 向 受 理 該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撤 回 註 冊 申 請 及 相 關 資 料, 並 說 明 理 由 第 四 十 一 條 對 於 已 受 理 的 註 冊 申 請, 有 證 據 表 明 註 冊 申 報 資 料 可 能 虛 假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可 以 中 止 審 批 經 核 實 後, 根 據 核 實 結 論 繼 續 審 查 或 者 作 出 不 予 註 冊 的 決 定 第 四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對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作 出 的 不 予 註 冊 決 定 有 異 議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不 予 註 冊 決 定 通 知 之 日 起 20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作 出 審 批 決 定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複 審 申 請 複 審 申 請 的 內 容 僅 限 於 原 申 請 事 項 和 原 申 報 資 料 第 四 十 三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自 受 理 複 審 申 請 之 日 起 30 個 工 作 日 內 作 出 複 審 決 定, 並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維 持 原 決 定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不 再 受 理 申 請 人 再 次 提 出 的 複 審 申 請 第 四 十 四 條 申 請 人 對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作 出 的 不 予 註 冊 的 決 定 有 異 議, 且 已 申 請 行 政 覆 議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不 受 理 其 複 審 申 請 第 四 十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遺 失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立 即 在 原 發 證 機 關 指 定 的 媒 體 上 登 載 遺 失 聲 明 自 登 載 遺 失 聲 明 之 日 起 滿 1 個 月 後, 向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補 發, 原 發 證 機 關 在 20 個 工 作 日 內 予 以 補 發 258

260 第 四 十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直 接 涉 及 申 請 人 與 他 人 之 間 重 大 利 益 關 係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告 知 申 請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的 其 他 規 定 享 有 申 請 聽 證 的 權 利 ; 對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申 請 進 行 審 查 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認 為 屬 於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許 可 事 項, 應 當 向 社 會 公 告, 並 舉 行 聽 證 第 四 十 七 條 對 新 研 製 的 尚 未 列 入 分 類 目 錄 的 醫 療 器 械, 申 請 人 可 以 直 接 申 請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也 可 以 依 據 分 類 規 則 判 斷 產 品 類 別 並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申 請 類 別 確 認 後, 申 請 產 品 註 冊 或 者 辦 理 產 品 備 案 直 接 申 請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的,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按 照 風 險 程 度 確 定 類 別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確 定 為 第 二 類 的,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將 申 報 資 料 轉 申 請 人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審 評 審 批 ;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確 定 為 第 一 類 的,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將 申 報 資 料 轉 申 請 人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備 案 第 四 十 八 條 註 冊 申 請 審 查 過 程 中 及 批 准 後 發 生 專 利 權 糾 紛 的, 應 當 按 照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處 理 第 六 章 註 冊 變 更 第 四 十 九 條 已 註 冊 的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及 其 附 件 載 明 的 內 容 發 生 變 化, 註 冊 人 應 當 向 原 註 冊 部 門 申 請 註 冊 變 更, 並 按 照 相 關 要 求 提 交 申 報 資 料 產 品 名 稱 型 號 規 格 結 構 及 組 成 適 用 範 圍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位 址 等 發 生 變 化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向 原 註 冊 部 門 申 請 許 可 事 項 變 更 註 冊 人 名 稱 和 住 所 代 理 人 名 稱 和 住 所 發 生 變 化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向 原 註 冊 部 門 申 請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位 址 變 更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在 相 應 的 生 產 許 可 變 更 後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259

261 第 五 十 條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資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10 個 工 作 日 內 發 給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變 更 檔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形 式 審 查 要 求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一 次 告 知 需 要 補 正 的 全 部 內 容 第 五 十 一 條 對 於 許 可 事 項 變 更, 技 術 審 評 機 構 應 當 重 點 針 對 變 化 部 分 進 行 審 評, 對 變 化 後 產 品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作 出 評 價 受 理 許 可 事 項 變 更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按 照 本 辦 法 第 五 章 規 定 的 時 限 組 織 技 術 審 評 第 五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變 更 檔 與 原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合 併 使 用, 其 有 效 期 與 該 註 冊 證 相 同 取 得 註 冊 變 更 檔 後, 註 冊 人 應 當 根 據 變 更 內 容 自 行 修 改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說 明 書 和 標 籤 第 五 十 三 條 許 可 事 項 變 更 申 請 的 受 理 與 審 批 程 式, 本 章 未 作 規 定 的,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五 章 的 相 關 規 定 第 七 章 延 續 註 冊 第 五 十 四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需 要 延 續 註 冊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在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6 個 月 前,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延 續 註 冊, 並 按 照 相 關 要 求 提 交 申 報 資 料 除 有 本 辦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情 形 外, 接 到 延 續 註 冊 申 請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作 出 准 予 延 續 的 決 定 逾 期 未 作 決 定 的, 視 為 准 予 延 續 第 五 十 五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延 續 註 冊 : ( 一 ) 註 冊 人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延 續 註 冊 申 請 的 ; ( 二 ) 醫 療 器 械 強 制 性 標 準 已 經 修 訂, 該 醫 療 器 械 不 能 達 到 新 要 求 的 ; ( 三 ) 對 用 於 治 療 罕 見 疾 病 以 及 應 對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急 需 的 醫 療 器 械, 批 准 註 冊 部 門 在 批 准 上 市 時 提 出 要 求, 註 冊 人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載 明 事 項 的 第 五 十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延 續 註 冊 申 請 的 受 理 與 審 批 程 式, 本 章 未 作 規 定 的,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五 章 的 相 關 規 定 第 八 章 產 品 備 案 260

262 第 五 十 七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生 產 前, 應 當 辦 理 產 品 備 案 第 五 十 八 條 辦 理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備 案 人 應 當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九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備 案 資 料 備 案 資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當 場 備 案 ; 備 案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規 定 形 式 的, 應 當 一 次 告 知 需 要 補 正 的 全 部 內 容, 由 備 案 人 補 正 後 備 案 對 備 案 的 醫 療 器 械,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按 照 相 關 要 求 的 格 式 製 作 備 案 憑 證, 並 將 備 案 資 訊 表 中 登 載 的 資 訊 在 其 網 站 上 予 以 公 佈 第 五 十 九 條 已 備 案 的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資 訊 表 中 登 載 內 容 及 備 案 的 產 品 技 術 要 求 發 生 變 化 的, 備 案 人 應 當 提 交 變 化 情 況 的 說 明 及 相 關 證 明 檔, 向 原 備 案 部 門 提 出 變 更 備 案 資 訊 備 案 資 料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將 變 更 情 況 登 載 於 變 更 資 訊 中, 將 備 案 資 料 存 檔 第 六 十 條 已 備 案 的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類 別 調 整 的, 備 案 人 應 當 主 動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提 出 取 消 原 備 案 ; 管 理 類 別 調 整 為 第 二 類 或 者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的, 按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註 冊 第 九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六 十 一 條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負 責 全 國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與 備 案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對 地 方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與 備 案 工 作 進 行 監 督 和 指 導 第 六 十 二 條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本 行 政 區 域 的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與 備 案 的 監 督 管 理 工 作, 組 織 開 展 監 督 檢 查, 並 將 有 關 情 況 及 時 報 送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第 六 十 三 條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按 照 屬 地 管 理 原 則, 對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代 理 人 註 冊 與 備 案 相 關 工 作 實 施 日 常 監 督 管 理 第 六 十 四 條 設 區 的 市 級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定 期 對 備 案 工 作 開 展 檢 查, 並 及 時 向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報 送 相 關 資 訊 261

263 第 六 十 五 條 已 註 冊 的 醫 療 器 械 有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應 當 註 銷 的 情 形, 或 者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未 滿 但 註 冊 人 主 動 提 出 註 銷 的,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依 法 註 銷, 並 向 社 會 公 佈 第 六 十 六 條 已 註 冊 的 醫 療 器 械, 其 管 理 類 別 由 高 類 別 調 整 為 低 類 別 的, 在 有 效 期 內 的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繼 續 有 效 如 需 延 續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在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6 個 月 前, 按 照 改 變 後 的 類 別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延 續 註 冊 或 者 辦 理 備 案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類 別 由 低 類 別 調 整 為 高 類 別 的, 註 冊 人 應 當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五 章 的 規 定, 按 照 改 變 後 的 類 別 向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註 冊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在 管 理 類 別 調 整 通 知 中 應 當 對 完 成 調 整 的 時 限 作 出 規 定 第 六 十 七 條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違 反 本 辦 法 規 定 實 施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的,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可 以 直 接 公 告 撤 銷 該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第 六 十 八 條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相 關 技 術 機 構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對 申 請 人 或 者 備 案 人 提 交 的 試 驗 資 料 和 技 術 秘 密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第 十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六 十 九 條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或 者 採 取 其 他 欺 騙 手 段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予 以 處 罰 備 案 時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予 以 處 罰 第 七 十 條 偽 造 變 造 買 賣 出 租 出 借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予 以 處 罰 第 七 十 一 條 違 反 本 辦 法 規 定, 未 依 法 辦 理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變 更 備 案 或 者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有 關 未 備 案 的 情 形 予 以 處 罰 262

264 第 七 十 二 條 違 反 本 辦 法 規 定, 未 依 法 辦 理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許 可 事 項 變 更 的,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有 關 未 取 得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情 形 予 以 處 罰 第 七 十 三 條 申 請 人 未 按 照 醫 療 器 械 監 督 管 理 條 例 和 本 辦 法 規 定 開 展 臨 床 試 驗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可 以 處 3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應 當 立 即 停 止 臨 床 試 驗, 已 取 得 臨 床 試 驗 批 准 檔 的, 予 以 註 銷 第 十 一 章 附 則 第 七 十 四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或 者 備 案 單 元 原 則 上 以 產 品 的 技 術 原 理 結 構 組 成 性 能 指 標 和 適 用 範 圍 為 劃 分 依 據 第 七 十 五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中 結 構 及 組 成 欄 內 所 載 明 的 組 合 部 件, 以 更 換 耗 材 售 後 服 務 維 修 等 為 目 的, 用 於 原 註 冊 產 品 的, 可 以 單 獨 銷 售 第 七 十 六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格 式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統 一 制 定 註 冊 證 編 號 的 編 排 方 式 為 : 1 械 注 其 中 : 1 為 註 冊 審 批 部 門 所 在 地 的 簡 稱 : 境 內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進 口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醫 療 器 械 為 國 字 ; 263

265 境 內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為 註 冊 審 批 部 門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簡 稱 ; 第 七 十 七 條 2 為 註 冊 形 式 : 准 字 適 用 於 境 內 醫 療 器 械 ; 進 字 適 用 於 進 口 醫 療 器 械 ; 許 字 適 用 於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地 區 的 醫 療 器 械 ; 3 為 首 次 註 冊 年 份 ; 4 為 產 品 管 理 類 別 ; 5 為 產 品 分 類 編 碼 ; 6 為 首 次 註 冊 流 水 號 延 續 註 冊 的, 3 和 6 數 字 不 變 產 品 管 理 類 別 調 整 的, 應 當 重 新 編 號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備 案 憑 證 編 號 的 編 排 方 式 為 : 1 械 備 2 3 號 其 中 : 1 為 備 案 部 門 所 在 地 的 簡 稱 : 進 口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為 國 字 ; 境 內 第 一 類 醫 療 器 械 為 備 案 部 門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簡 稱 加 所 在 地 設 區 的 市 級 行 政 區 域 的 簡 稱 ( 無 相 應 設 區 的 市 級 行 政 區 域 時, 僅 為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簡 稱 ); 2 為 備 案 年 份 ; 3 為 備 案 流 水 號 第 七 十 九 條 按 醫 療 器 械 管 理 的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的 註 冊 與 備 案 適 用 體 外 診 斷 試 劑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十 條 醫 療 器 械 應 急 審 批 程 式 和 創 新 醫 療 器 械 特 別 審 批 程 式 由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十 一 條 根 據 工 作 需 要,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可 以 委 託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技 術 機 構 相 關 社 會 組 織 承 擔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有 關 的 具 體 工 作 264

266 第 八 十 二 條 醫 療 器 械 產 品 註 冊 收 費 專 案 收 費 標 準 按 照 國 務 院 財 政 價 格 主 管 部 門 的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第 八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4 年 8 月 9 日 公 佈 的 第 八 十 四 條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原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6 號 ) 同 時 廢 止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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