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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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研 究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2 PG G1-008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研 究 受 委 託 者 : 民 享 環 境 生 態 調 查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主 持 人 : 陳 東 瑤 協 同 主 持 人 : 王 相 華 周 大 慶 研 究 員 : 伍 淑 惠 陳 可 芳 謝 宗 宇 楊 靜 櫻 向 高 世 黃 基 修 曾 登 裕 葉 美 智 研 究 助 理 : 簡 伶 育 陳 宏 信 朱 慧 敏 陶 天 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3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I 表 次... III 圖 次... V 摘 要... VII 第 一 章 前 言... 1 第 一 節 計 畫 緣 起... 1 第 二 節 計 畫 目 標... 2 第 三 節 基 地 位 置... 3 第 二 章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5 第 一 節 工 作 流 程... 5 第 二 節 工 作 方 法... 7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第 二 節 人 文 環 境 第 四 章 環 境 現 況 討 論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及 產 業 資 源 特 色 與 應 用 第 二 節 人 文 環 境 問 題 與 發 展 建 議 第 三 節 社 頂 居 民 意 見 溝 通 與 整 合 第 五 章 解 說 資 源 與 主 題 第 一 節 植 物 資 源 第 二 節 動 物 資 源 第 三 節 人 文 資 源 第 四 節 資 源 解 說 點 簡 介 第 六 章 步 道 動 線 與 遊 程 構 想 第 一 節 步 道 動 線 第 二 節 遊 程 設 計 I

4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研 究 第 七 章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第 一 節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擬 訂 之 基 本 原 則 第 二 節 經 營 管 理 架 構 與 分 工 第 三 節 管 理 及 解 說 人 員 培 訓 第 四 節 解 說 軟 體 及 相 關 器 材 設 備 補 強 第 五 節 環 境 及 硬 體 設 施 改 善 第 六 節 承 載 量 及 資 源 保 育 建 議 第 七 節 解 說 導 覽 及 轉 運 服 務 之 建 議 收 費 標 準 第 八 節 遊 客 條 件 之 限 制 及 出 入 管 制 方 式 第 八 章 計 畫 效 益 第 一 節 生 態 保 育 效 益 第 二 節 文 化 保 存 效 益 第 三 節 經 濟 效 益 第 九 章 建 議 附 錄 一 動 物 資 源 調 查 名 錄 附 錄 二 社 頂 居 民 基 本 人 口 結 構 調 查 表 附 錄 三 社 頂 地 區 住 宿 餐 飲 產 業 現 況 調 查 附 錄 四 座 談 會 會 議 記 錄 附 錄 五 資 源 調 查 人 力 及 工 作 摘 要 附 錄 六 具 生 態 解 說 潛 力 地 點 一 覽 表 附 錄 七 民 俗 植 物 利 用 調 查 附 錄 八 其 他 可 供 解 說 之 動 物 解 說 題 材 附 錄 九 傳 統 文 化 產 業 設 施 之 修 復 整 理 項 目 及 估 價 附 錄 十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十 一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十 二 解 說 站 次 環 境 照 參 考 書 目 II

5 表 次 表 次 表 3-1 恆 春 鎮 人 口 變 遷 與 流 動 一 覽 表 表 3-2 恆 春 鎮 年 齡 及 教 育 程 度 靜 態 統 計 表 6-1 解 說 據 點 里 程 表 6-2 生 態 遊 程 設 計 表 6-3 其 他 搭 配 生 態 旅 遊 主 題 表 7-1 行 政 管 理 組 工 作 摘 要 表 7-2 解 說 推 廣 組 工 作 摘 要 表 7-3 環 境 景 觀 組 工 作 摘 要 表 7-4 各 期 經 費 估 算 表 III

6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IV

7 圖 次 圖 次 圖 1-1 社 頂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範 圍 圖... 3 圖 1-2 規 劃 區 位 92 正 射 化 空 照 圖... 4 圖 2-1 工 作 流 程 圖... 6 圖 3-1 社 頂 地 區 房 舍 分 布 圖 圖 3-2 社 頂 地 區 男 女 比 例 抽 樣 圖 3-3 社 頂 地 區 年 齡 分 布 抽 樣 圖 3-4 社 頂 地 區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比 例 圖 3-5 社 頂 地 區 產 業 人 口 比 例 圖 5-1 研 究 區 位 植 被 分 布 型 態 圖 5-2 社 頂 地 區 具 有 資 源 解 說 價 值 地 點 分 布 圖 圖 6-1 步 道 動 線 與 解 說 據 點 位 置 圖 圖 7-1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圖 V

8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VI

9 摘 要 摘 要 關 鍵 詞 :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一 研 究 緣 起 墾 丁 社 頂 地 區 擁 有 得 天 獨 厚 的 特 殊 環 境, 亦 有 豐 富 的 生 態 資 源 本 計 畫 的 目 的 即 為 進 行 動 植 物 及 人 文 資 源 與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以 規 劃 社 頂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方 向, 並 輔 以 解 說 資 料 的 建 製 及 軟 硬 體 設 施 建 議, 使 社 頂 地 區 之 生 態 旅 遊 及 環 境 教 育 朝 向 知 性 生 態 永 續 的 目 標 發 展, 使 在 地 族 群 藉 此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推 展 同 時, 進 而 珍 視 其 傳 統 文 化 知 識 及 產 業, 並 開 創 出 維 繫 社 區 永 續 發 展 之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本 案 踏 勘 工 作 範 圍 同 時 蒐 集 社 頂 地 區 背 景 文 獻, 彙 整 有 關 植 物 社 會 及 土 地 利 用 動 植 物 資 源 傳 統 文 化 產 業 等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建 檔 然 後 根 據 植 生 現 況 繪 製 分 布 圖, 並 將 田 野 調 查 所 獲 之 重 要 人 文 及 動 植 物 解 說 據 點 標 繪 於 分 布 圖 上, 以 作 為 步 道 動 線 及 解 說 站 規 劃 的 依 據 此 外, 對 於 部 落 之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亦 進 行 基 本 調 查, 以 做 為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策 略 經 營 管 理 組 織 與 辦 法 軟 硬 體 設 施 改 善 等 工 作 之 建 議 與 參 考 三 重 要 發 現 規 劃 區 域 經 由 踏 勘 及 調 查 建 立 GIS 植 相 分 布 圖 層, 另 根 據 不 同 植 相 分 布 區 域 分 別 蒐 集 分 布 其 中 的 170 個 生 態 資 源 解 說 地 點, 其 中 有 半 數 以 上 地 點 和 過 往 社 頂 地 區 居 民 生 活 產 業 農 耕 狩 獵 等 活 動 有 關, 其 餘 為 特 殊 或 具 解 說 價 值 之 動 植 物 發 生 或 分 布 的 地 點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有 鑒 於 自 然 資 源 為 發 展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的 後 盾, 加 強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亦 為 國 家 公 園 職 責, 因 此 加 強 盜 獵 及 濫 採 查 緝 以 及 加 強 非 法 放 牧 牛 隻 取 締 為 當 務 之 急 評 估 及 規 劃 梅 花 鹿 獼 猴 數 量 增 加 之 後 可 能 對 環 境 產 生 的 影 響 及 衍 生 的 管 理 工 作, 以 避 免 干 擾 植 被 更 新 和 避 免 遊 客 傷 害 由 於 梅 花 鹿 血 統 之 爭 議 和 保 育 類 動 物 地 位 變 更, 梅 花 鹿 復 VII

10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育 區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迄 需 重 新 定 位, 請 管 理 處 思 考 藉 梅 花 鹿 教 育 及 紀 念 館 類 似 之 半 開 放 飼 養 觀 賞 及 陳 列 機 構, 將 梅 花 鹿 復 育 區 由 保 育 研 究 轉 型 成 為 保 育 教 育 功 能 之 可 行 性 因 此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為 加 強 資 源 保 育 及 安 全 管 理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協 辦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隊 由 於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已 被 營 建 署 選 為 重 點 發 展 地 區, 因 此 補 助 社 頂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之 相 關 社 區 營 造 和 景 觀 建 築 美 化 經 費 勢 在 必 行 此 外 亦 可 藉 由 管 理 處 遊 客 中 心 福 利 社 經 銷 販 售 社 頂 地 區 傳 統 工 藝 品 等 多 元 方 法, 一 方 面 增 加 居 民 傳 統 產 業 收 入, 另 一 方 面 培 養 和 傳 承 當 地 傳 統 手 工 藝 技 術 因 此 中 長 期 建 議 為 社 頂 地 區 環 境 問 題 改 善 與 發 展 建 議 負 責 之 主 辦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協 辦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VIII

11 ABSTRACT ABSTRACT keywords:sheding, Ecotourism, Kenting National Park There are varied and unique natural and humanistic resources around Sheding village in Kenting National Park. The purpose of this program is to investigate natural, cultural and land using history materials of this area for completing the document of Sheding community ecotourism plan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esting, knowledge, and ecological sustains. For the long-term success of this project, we also integrate the Sheding village s people to jo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listen to the local people description about how they use the natural resource, and peacefully survive with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irst of all, we integrated all aspect of information (land use, plant and animal), and plotted them on the map as the basic database of ecotourism plan. In the same time, the economy of Sheding s people was also addressed for understanding how this program could probably improve the life of the local people. Secondly, we finished the vegetation map by the air-photo and several time of site visiting. We then combine both the vegetation map with the different category of resource information map as a completing scheme area map for ecotourism plan. Finally, we select the trails system and explanatory stations with valuable interpretative resource on the map to complete the framework of the ecotourism plan. There are 4 suggested trails and over 170 potential explanatory sites were recorded now. For getting the good quality of ecotourism plan in Sheding area, we give the suggestions and conclusion as followings: 1. The humanistic culture and tradition management behavior will partly basing on the promise of the National Park. For example, the admission of passing the Formosan Sika Deer rehabilitation area. 2. The unique and precious natural resources face the situation of illegal hunting and logging, which could not be solved just by park ranger inspection and fining. It s also important to get the help of local residents patrol. 3. A rescue and safe tour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at the rugged and erosion area and under the weather of hot summer and windy winter. 4. After the arising of the Kenting area nearby the beech, the Sheding area is now downgraded and facing the situation of outward migration, land unused and public facilities falling behind. The ecotourism plan could be a turning point of Sheding s people if this program could acquire consensus among the local people and with the help of Kenting National Park. 5. Using the manpower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ty, such as Sheding Tribe Culture Development & Improvement Organization, to develop community tourism industry could long-term conserve the un-replaceable cul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in Sheding Area. In order to provide high quality service to the tourist, the accommodation, food and lodge services should be improved in Sheding area. IX

12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研 究 X

13 第 一 章 前 言 第 一 章 前 言 第 一 節 計 畫 緣 起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臺 灣 本 島 南 端 的 恆 春 半 島 南 部, 屬 於 高 溫 炎 熱 的 地 區 區 內 高 位 珊 瑚 礁 地 形 複 雜 多 變, 加 上 植 被 類 型 多, 涵 蓋 熱 帶 海 岸 植 物 到 暖 溫 帶 山 地 植 物 的 自 然 植 被, 雖 然 部 份 區 域 經 過 人 為 開 墾, 但 仍 保 存 了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本 案 核 心 區 域 社 頂 地 區, 舊 名 龜 仔 角, 位 於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中 心 地 帶, 昔 日 為 排 灣 族 原 住 民 之 聚 落 今 日 社 頂 附 近 林 相 除 了 大 面 積 的 高 位 珊 瑚 礁 原 始 林 外, 還 有 次 生 林 和 人 造 林, 其 中 大 片 茂 密 之 相 思 樹 林 多 為 人 工 栽 植, 樹 林 內 仍 遺 留 許 多 早 年 燒 製 薪 炭 的 窯 體 結 構 而 社 頂 地 區 東 南 面 鄰 鵝 鑾 鼻 半 島, 地 位 東 亞 大 陸 與 東 南 亞 海 島 文 化 的 交 會 處, 為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較 早 漢 化 之 一, 因 此 本 地 除 蘊 涵 著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外, 也 擁 有 大 量 的 人 文 史 蹟 產 業 文 化 近 年 生 態 保 育 與 生 態 旅 遊 的 觀 念 逐 漸 成 形, 因 此 推 展 墾 丁 地 區 的 生 態 旅 遊 亦 為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未 來 推 動 實 行 生 態 旅 遊 的 中 長 程 推 動 計 畫 之 一, 而 恆 春 鎮 的 社 頂 地 區 依 現 場 實 地 踏 勘 與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確 實 享 有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潛 在 生 態 發 展 因 素, 更 具 有 地 方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人 文 歷 史 以 及 生 態 資 源 維 護 及 保 育 的 價 值 因 此 社 頂 地 區 現 階 段 應 迫 切 推 展 的 工 作, 為 提 高 居 民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識 文 化 史 蹟 的 傳 承 以 及 加 強 地 區 居 民 對 生 態 保 育 的 重 要 觀 念, 期 望 與 政 府 協 力 共 同 維 護 自 然 資 源 的 永 續 經 營, 並 依 此 認 知 整 合 周 邊 之 人 文 及 產 業 特 色, 規 劃 出 獨 具 風 格 的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希 冀 提 供 社 頂 地 區 居 民 另 一 種 就 業 方 向, 並 能 珍 視 傳 統 文 化 和 自 然 資 源 自 政 府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後, 民 眾 越 來 越 重 視 戶 外 休 閒 活 動, 然 而 傳 統 的 觀 光 旅 遊 已 不 敷 需 求, 起 而 代 之 是 知 性 的 生 態 之 旅 墾 丁 社 頂 地 區 擁 有 得 天 獨 厚 的 特 殊 環 境, 亦 有 豐 富 的 生 態 資 源 因 此, 本 計 畫 的 目 的 即 為 進 行 完 整 的 動 植 物 及 人 文 資 源 與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以 規 劃 適 合 社 頂 地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輔 以 解 說 資 料 的 建 製 及 軟 硬 體 設 施 建 議, 使 社 頂 地 區 之 生 態 旅 遊 及 環 境 教 育 朝 向 知 性 生 態 永 續 的 目 標 發 展, 使 在 地 族 群 藉 此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推 展 同 時, 進 而 珍 視 其 傳 統 文 化 知 識 及 產 業, 並 開 創 出 維 繫 1

14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社 區 永 續 發 展 之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第 二 節 計 畫 目 標 生 態 旅 遊 應 立 基 於 當 地 自 然 資 源 人 文 史 蹟 以 及 傳 統 產 業 維 護 上, 因 此 生 態 觀 光 的 資 源 亦 需 事 先 經 過 妥 善 的 調 查 規 劃, 並 謹 慎 思 慮 利 益 與 衝 擊 的 平 衡 點, 便 可 同 時 促 進 地 方 旅 遊 文 化 的 整 合 本 計 畫 在 規 劃 社 頂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的 同 時, 亦 研 擬 出 環 境 保 護 策 略 與 機 制, 以 期 落 實 生 態 旅 遊 基 於 自 然 環 境 教 育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意 識 利 益 回 饋 等 五 方 面 的 精 神, 讓 環 境 資 源 為 地 區 居 民 創 造 財 富 的 同 時, 亦 能 感 受 到 文 化 歷 史 以 及 生 態 資 源 保 存 及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為 後 代 子 孫 永 續 留 存 自 然 及 記 憶 性 的 文 化 資 產 茲 將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要 點 條 列 如 下 : 一 規 劃 社 頂 地 區 適 合 生 態 旅 遊 之 解 說 路 線 與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二 提 供 解 說 及 教 育 訓 練 素 材 三 透 過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動, 促 進 社 頂 地 區 之 自 然 環 境 社 區 經 濟 及 地 方 文 化 史 蹟 的 永 續 傳 承 與 發 展, 引 導 居 民 認 識 並 關 切 生 態 環 境 及 其 相 關 之 問 題 四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展 希 望 可 消 弭 盜 獵 盜 伐 之 不 法 行 為, 凝 聚 社 區 居 民 力 量 改 善 營 造 部 落 新 風 貌 五 透 過 政 府 社 團 和 社 區 居 民 的 夥 伴 關 係 與 社 區 參 與 機 制, 採 用 務 實 的 規 劃 和 經 營 將 社 頂 地 區 推 展 成 為 墾 丁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的 典 範 六 加 強 解 說 人 員 訓 練,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展 將 利 益 回 饋 給 社 區, 增 加 社 區 居 民 就 業 之 機 會, 促 進 地 方 發 展 七 建 議 生 態 旅 遊 人 數 之 承 載 量 規 範 機 制 2

15 第 一 章 前 言 第 三 節 基 地 位 置 本 案 規 劃 基 地 位 於 恆 春 半 島 最 南 部 之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主 要 由 社 頂 地 區 往 東 至 東 海 岸, 往 南 至 籠 仔 埔 間 的 範 圍 為 主, 基 地 周 圍 主 要 地 景 有 北 側 的 港 口 溪 ; 東 側 的 台 牛 溪 和 大 坪 頂 台 地 ; 西 側 的 大 尖 山 和 羊 角 石 山 ; 南 側 的 籠 仔 埔 草 原 等 ( 詳 見 圖 1-1 圖 1-2) 社 頂 地 區 為 規 劃 範 圍 內 唯 一 的 聚 落, 行 政 區 域 隸 屬 於 恆 春 鎮 墾 丁 里 第 九 十 十 一 鄰, 其 東 南 鄰 鵝 鸞 鼻 里, 西 接 南 灣 里, 北 依 滿 州 鄉 圖 1-1 社 頂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規 劃 範 圍 圖 製 圖 : 本 研 究 3

16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圖 1-2 規 劃 區 位 92 正 射 化 空 照 圖 製 圖 : 本 研 究 4

17 第 二 章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第 二 章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第 一 節 工 作 流 程 一 工 作 原 則 參 考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規 劃 原 則 與 精 神, 以 自 然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為 前 提, 並 同 時 兼 顧 本 區 域 自 然 資 源 之 保 育 及 保 護 提 供 遊 客 及 當 地 民 眾 適 當 的 觀 察 地 點 及 解 說 教 育 環 境 ( 工 作 流 程 詳 見 圖 2-1) 二 調 查 範 圍 確 立 工 作 範 圍 以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所 述 之 基 地 位 置 為 主, 包 括 墾 丁 森 林 遊 樂 區 社 頂 公 園 高 為 珊 瑚 礁 保 留 區 週 邊 梅 花 鹿 復 育 區 等 區 域 由 於 社 頂 地 區 為 隆 起 之 高 位 珊 瑚 礁 地 形, 遍 佈 珊 瑚 礁 裂 谷 峽 谷 石 灰 岩 洞 穴 草 生 地 灌 木 叢 相 思 林 及 熱 帶 季 風 林 等, 區 內 亦 有 開 闊 的 草 生 地 鑲 嵌 其 中 故 本 計 畫 將 初 步 踏 勘 結 果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地 點 進 行 分 成 人 文 傳 統 產 業 及 動 植 物 資 源 再 行 深 入 調 查 三 參 考 文 獻 及 資 料 蒐 集 蒐 集 社 頂 地 區 過 往 的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傳 統 文 化 產 業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以 及 生 態 旅 遊 資 訊 加 以 彙 整 分 析, 尋 找 出 具 特 色 且 適 切 的 遊 憩 動 線 四 做 圖 及 環 境 現 況 調 查 根 據 不 同 植 被 類 型 及 土 地 利 用 進 行 植 物 社 會 分 布 圖 做 圖, 並 根 據 此 圖 調 查 各 環 境 之 動 植 物 主 要 組 成 與 傳 統 文 化 產 業 調 查 五 資 料 建 檔 與 彙 整 將 蒐 集 與 調 查 所 得 屬 性 資 料 加 以 整 合, 將 各 種 素 材 納 入 解 說 芻 稿 資 料 之 中 5

18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六 調 查 成 果 報 告 撰 寫 依 管 理 處 委 託 之 工 作 項 目 撰 寫 各 類 物 種 之 調 查 結 果 名 錄 及 重 要 資 源 解 說 分 佈 地 區 或 地 點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繪 製 植 被 分 布 圖 圖 2-1 工 作 流 程 圖 計 畫 目 標 擬 定 工 作 原 則 與 方 法 確 立 調 查 區 域 及 範 圍 確 立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植 物 社 會 及 土 地 利 用 做 圖 動 植 物 資 源 調 查 傳 統 文 化 產 業 調 查 資 料 建 檔 重 要 人 文 及 動 植 物 解 說 點 分 布 圖 繪 製 步 道 動 線 及 解 說 站 規 劃 經 營 管 理 計 劃 擬 訂 效 益 評 估 報 告 撰 寫 印 製 繳 交 報 告 及 電 子 檔 案 製 圖 : 本 研 究 6

19 第 二 章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第 二 節 工 作 方 法 一 植 生 圖 及 土 地 利 用 圖 之 繪 製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初 步 規 劃 之 區 域 位 於 社 頂 村 東 側, 跨 越 梅 花 鹿 復 區, 向 右 延 伸 至 東 海 岸 之 風 吹 砂 周 邊 區 塊 本 區 之 植 物 社 會 經 初 步 勘 察 可 區 分 為 :( 一 ) 高 位 珊 瑚 礁 原 始 林,( 二 ) 農 耕 及 瓊 麻 園 廢 棄 後 之 二 次 林,( 三 ) 毛 柿 林,( 四 ) 草 原,( 五 ) 海 岸 林 及 灌 叢,( 六 ) 農 耕 地 六 種 主 要 優 勢 社 會 ; 採 用 新 近 拍 攝 之 航 空, 判 識 上 述 植 生 類 型 在 規 劃 範 圍 區 之 分 布, 並 配 合 地 面 調 查 予 以 確 認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圖 之 繪 製 需 另 外 購 買 民 國 65 年 之 航 照 圖, 配 合 部 落 耆 老 之 訪 談 及 現 地 勘 察 予 以 確 認 茲 因 動 植 物 之 分 布 以 及 傳 統 農 林 漁 牧 狩 獵 等 等 產 業 經 營 與 植 生 及 土 地 利 用 類 型 間 具 有 緊 密 之 關 聯 性, 經 由 上 述 圖 說 之 完 成, 可 勾 勒 出 此 一 區 域 整 體 環 境 資 源 之 概 括 面 貌 二 動 植 物 資 源 及 解 說 素 材 調 查 ( 一 ) 植 物 以 前 述 之 植 生 分 布 調 查 圖 為 基 礎, 調 查 各 植 被 類 型 之 植 物 種 類 並 建 立 名 錄 除 此 之 外, 擬 進 一 步 調 查 各 植 生 類 型 中 之 主 要 植 物 資 源, 搭 配 社 頂 部 落 之 傳 統 植 物 使 用 方 式 調 查, 篩 選 出 各 植 生 類 型 中 具 有 教 育 解 說 價 值 之 植 物 種 類, 並 經 由 GPS 定 位 方 式, 標 定 上 述 植 物 在 規 劃 區 域 之 重 要 分 布 位 置, 製 作 植 物 解 說 資 源 分 布 圖 ( 二 ) 動 物 除 搭 配 社 頂 部 落 之 傳 統 採 集 與 狩 獵 調 查, 動 物 資 源 調 查 預 計 進 行 鳥 類 哺 乳 類 昆 蟲 兩 棲 類 爬 蟲 類 淡 水 魚 蝦 蟹 等 六 大 類, 頻 度 每 季 至 少 一 次, 方 法 如 下 : 1. 哺 乳 類 調 查 人 員 除 蒐 集 文 獻 外, 實 地 調 查 時 沿 選 定 調 查 區 內 路 徑 兩 側 尋 找 獸 7

20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徑 與 獵 徑, 尋 覓 動 物 活 動 的 食 痕 咬 痕 足 跡 排 遺 等 活 動 痕 跡, 另 外 則 對 當 地 工 人 居 民 等 進 行 訪 查 作 為 參 考 資 料 夜 間 以 照 明 設 備 於 調 查 區 中 尋 覓 動 物 之 活 動 另 外 在 距 路 徑 兩 側 適 當 的 距 離 佈 設 鼠 籠 及 獸 籠 等 陷 阱, 進 行 中 小 型 哺 乳 動 物 的 捕 捉 工 作 於 各 調 查 地 區 每 次 進 行 調 查 時, 各 使 用 30 個 台 灣 製 松 鼠 籠 陷 阱 20 個 薛 曼 式 鼠 籠 (Sherman s trap) 5 個 Tomahawk 獸 籠 進 行 連 續 三 個 捕 捉 夜 另 外 將 於 調 查 區 域 尋 覓 天 然 或 人 為 洞 穴, 觀 察 翼 手 目 哺 乳 類 並 記 錄 之 2. 鳥 類 調 查 人 員 由 日 出 至 10:00, 沿 調 查 區 域 之 路 徑 前 進, 進 行 圓 圈 法 調 查 調 查 人 員 主 要 依 據 鳥 類 之 鳴 唱 聲, 並 輔 以 目 視 進 行 分 辨, 在 可 及 的 範 圍 內 以 雙 筒 望 遠 鏡 及 高 倍 率 的 單 筒 望 遠 鏡 記 錄 所 有 發 現 之 鳥 種 調 查 人 員 手 持 GPS 定 位, 並 在 一 地 點 停 留 6 分 鐘, 記 錄 半 徑 100 公 尺 內 目 視 及 聽 到 的 鳥 種 數 量 相 距 距 離 等 資 料 ; 若 鳥 種 出 現 在 100 公 尺 之 外 僅 記 錄 種 類 與 數 量 有 關 數 量 之 計 算, 注 意 該 鳥 類 其 活 動 位 置 與 行 進 方 向, 以 避 免 對 同 一 隻 個 體 重 複 記 錄 以 鳴 聲 判 斷 資 料 時, 若 所 有 的 鳴 叫 均 來 自 相 同 方 向 且 持 續 鳴 叫, 則 記 為 同 一 隻 鳥 所 記 錄 之 鳥 種 依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公 告 之 鳥 類 名 錄 判 斷 其 生 息 狀 態, 區 分 為 留 鳥 候 鳥 或 過 境 鳥 種 等 另 外 則 對 當 地 工 人 居 民 等 進 行 訪 查, 了 解 是 否 有 中 大 型 鳥 類 出 現, 以 作 為 參 考 資 料 3. 兩 棲 爬 蟲 類 在 日 間 及 夜 間 調 查 時, 以 隨 機 漫 步 (Randomized Walk Design) 之 目 視 遇 測 法 (Visual Encounter Method), 並 以 徒 手 翻 覆 蓋 物 活 套 捕 捉 (Noosing) 及 陷 阱 (Pitfall) 為 輔 記 錄 所 有 目 擊 之 兩 棲 爬 蟲 資 料, 包 括 活 體 屍 體 蛻 皮 等, 兩 棲 類 並 輔 以 鳴 叫 聲 及 蝌 蚪 辨 識 等 以 估 算 其 數 量 與 分 佈 而 在 調 查 範 圍 附 近 及 週 邊, 亦 對 當 地 民 眾 及 住 戶 進 行 口 頭 訪 查 作 為 參 考 至 於 日 間 及 夜 間 因 性 質 之 不 同,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日 間 : 由 於 許 多 爬 行 動 物, 都 有 日 間 至 樹 林 邊 緣 或 路 旁 較 空 曠 處 曬 太 陽, 藉 此 調 節 體 溫 之 習 性, 因 此 在 其 出 現 頻 率 較 高 的 日 出 後 以 及 日 落 前, 是 8

21 第 二 章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以 目 視 遇 測 法 為 主, 徒 手 翻 掩 蓋 物 為 輔, 至 上 述 樣 區 內 較 可 能 的 地 點, 巡 查 記 錄 其 時 間 地 點 棲 地 等 資 料 並 捕 捉 ; 而 倘 若 遇 馬 路 上 有 壓 死 之 兩 棲 爬 行 動 物, 亦 將 之 撿 拾 鑑 定 種 類 及 記 錄, 並 以 70% 酒 精 或 10% 福 馬 林 製 成 標 本, 作 為 存 證 標 本 至 於 兩 棲 動 物 的 日 間 調 查, 則 是 著 重 於 一 些 永 久 性 或 暫 時 性 水 域 ; 直 接 檢 視 水 中 是 否 有 蛙 卵 蝌 蚪 ; 除 此 之 外, 並 翻 附 近 底 質 較 濕 之 覆 蓋 物, 看 有 無 已 變 態 之 個 體 藏 匿 其 下 而 針 對 一 些 較 生 性 隱 蔽 的 水 生 爬 行 動 物, 如 淡 水 龜 及 水 蛇 ; 我 們 亦 用 日 間 設 陷 阱 的 方 式 捕 捉 (2) 夜 間 : 調 查 由 入 夜 後 約 pm7:00 左 右 開 始 進 行, 以 手 持 電 筒 照 射 之 方 式, 巡 視 一 些 永 久 性 或 暫 時 性 水 域 附 近, 目 視 記 錄 所 見 之 兩 棲 類 爬 行 動 物 種 類 ; 若 有 兩 棲 爬 行 動 物 ( 如 : 蛙 類 及 部 分 守 宮 科 蜥 蜴 ) 之 叫 聲 亦 記 錄 之, 至 於 一 些 夜 間 常 於 住 家 或 路 燈 下 出 現 的 守 宮 科 蜥 蜴, 我 們 亦 在 其 可 能 出 沒 之 地 點 捕 捉 及 記 錄 另 外 ; 針 對 一 些 夜 間 會 於 植 物 體 上 休 息 的 日 行 性 蜥 蜴 ( 如 : 草 蜥 或 攀 蜥 ) 及 部 分 蛇 類, 亦 以 手 電 筒 照 射 方 式 檢 視 尋 找 4. 昆 蟲 類 調 查 方 法 為 沿 線 調 查 法, 沿 選 定 調 查 區 內 道 路 小 徑, 並 以 兩 側 20 公 尺 為 範 圍, 以 每 小 時 1km 的 速 度 前 進, 在 有 昆 蟲 活 動 的 地 點 以 掃 網 10 x 25 雙 筒 望 遠 鏡 及 目 視 進 行 調 查 調 查 日 期 之 氣 候 皆 選 定 晴 朗 略 有 微 風 之 氣 候 型 態, 調 查 時 間 為 上 午 7~11 時 下 午 2~5 時 5. 魚 類 依 農 委 會 於 1996 年 委 託 林 曜 松 梁 世 雄 所 編 撰 之 台 灣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調 查 之 淡 水 魚 資 源 調 查 手 冊, 進 行 調 查 及 分 析 魚 類 之 採 集, 於 選 定 溪 流 中 視 實 際 狀 況 以 水 下 窺 箱 直 接 觀 察 水 中 魚 類, 配 合 蝦 籠 誘 捕 及 手 拋 網 (Cast net) 網 捕 可 鑑 定 種 類 將 當 場 測 量 記 錄 後 釋 放, 未 能 鑑 定 種 類 則 另 以 數 位 相 機 拍 照 背 腹 側 面 特 徵 後 當 場 釋 放 6. 底 棲 無 脊 椎 動 物 ( 蝦 蟹 類 ) 蝦 蟹 等 無 脊 椎 生 物 以 手 抄 網 或 徒 手 採 集, 或 施 放 蝦 籠, 混 合 魚 餌 9

22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拌 米 飯 為 誘 餌, 置 隔 夜 後 收 集 籠 中 獲 物 可 以 鑑 定 種 類 當 場 記 錄 後 釋 放, 無 法 鑑 定 物 種 則 以 數 位 相 機 拍 照 分 類 特 徵 同 樣 當 場 釋 放, 或 加 以 收 集 後 以 5% 之 甲 醛 固 定, 攜 回 實 驗 室 以 顯 微 鏡 觀 察 鑑 定 其 種 類 及 計 數 其 他 無 脊 椎 動 物 則 以 目 視 記 錄 和 篩 網 採 集 過 濾 底 泥 為 主 三 傳 統 產 業 及 經 營 調 查 社 頂 居 民 及 附 近 政 府 機 關 之 傳 統 產 業 經 管 可 約 略 區 分 農 林 牧 及 狩 獵 等, 加 上 歷 史 傳 說 等 素 材, 可 供 解 說 之 內 容 可 約 略 分 類 如 下 : ( 一 ) 社 頂 部 落 之 歷 史 及 傳 說 如 龜 仔 角 社 之 活 動 及 遷 徙 動 線 傳 統 地 名 及 典 故 ( 二 ) 森 林 之 經 營 如 原 始 林 保 留 區 毛 柿 造 林 及 木 炭 窯 等 ( 三 ) 農 業 之 經 營 如 旱 作 水 田 瓊 麻 栽 植 等 ( 四 ) 畜 牧 業 之 經 營 如 牛 羊 飼 養 梅 花 鹿 復 育 等 ( 五 ) 野 生 動 物 之 經 營 如 山 猪 山 羌 野 兔 等 ( 六 ) 漁 業 之 經 營 ( 七 ) 其 它 生 活 必 須 品 取 得 水 源 土 壤 岩 塊 等 從 上 述 產 業 可 歸 納 出 社 頂 居 民 及 政 府 單 位 對 自 然 資 源 之 傳 統 經 營 管 理 文 化, 並 從 中 篩 選 出 具 有 教 育 解 說 價 值 之 傳 統 產 業 文 化 遺 跡, 其 分 布 地 點 亦 採 用 GPS 定 位 方 式 予 以 標 定, 製 作 文 化 及 傳 統 產 業 解 說 資 源 分 布 圖 10

23 第 二 章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四 解 說 動 線 及 解 說 站 設 置 規 劃 彙 整 前 述 之 植 生 和 土 地 利 用 型 分 布 圖, 以 及 具 有 教 育 解 說 價 值 之 動 植 物 及 人 文 素 材 定 點 分 布 位 置 圖, 規 劃 出 具 有 生 態 及 人 文 多 樣 性 之 步 道 動 線 及 解 說 站 位 置 考 量 不 同 遊 客 之 需 求 及 體 能, 分 別 規 劃 一 日 遊 及 半 日 遊 動 線, 並 於 不 同 植 生 及 土 地 類 型 區 域, 選 擇 具 有 豐 富 解 說 素 材 及 美 麗 景 觀 之 區 塊 設 置 解 說 站, 進 行 定 點 解 說, 亦 可 提 供 遊 客 休 憩 喘 息 之 機 會 五 生 態 資 源 監 測 建 議 針 對 本 案 建 議 之 步 道 動 線, 提 出 沿 線 之 生 態 敏 感 點, 並 建 議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所 需 進 行 之 監 測 計 畫 項 目 頻 度 等 內 容 六 經 營 管 理 及 教 育 解 說 建 議 調 查 工 作 結 束 後, 針 對 社 頂 部 落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解 說 資 源 設 置 解 說 人 員 之 訓 練 等 議 題 及 社 頂 聚 落 主 客 觀 條 件, 研 擬 經 營 管 理 及 教 育 解 說 有 關 之 建 議 11

24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12

25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本 案 規 劃 區 位 於 恆 春 半 島 之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以 社 頂 聚 落 及 社 頂 公 園 為 核 心 區 域, 為 流 入 太 平 洋 與 南 灣 兩 個 集 水 區 的 分 水 嶺 路 線 規 劃 向 東 至 東 海 岸 ; 往 南 至 籠 仔 埔 ; 往 北 至 墾 丁 高 位 珊 瑚 礁 保 留 區 交 界, 其 間 遍 佈 聚 落 道 路 樹 林 高 位 珊 瑚 礁 草 生 地, 植 物 歧 異, 種 類 繁 多 一 氣 象 本 區 為 熱 帶 性 氣 候, 年 溫 差 不 大 依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恆 春 測 候 站 1990~2002 年 間 之 資 料, 本 區 冬 季 雨 量 極 少,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約 2200 mm, 多 集 中 於 5 至 9 月, 佔 全 年 降 雨 量 92% 年 溫 差 不 大, 平 均 氣 溫 20.5, 一 月 最 冷,7 月 最 熱, 平 均 氣 溫 28.3 平 均 相 對 溼 度 為 76% 日 照 率 約 為 55.2%, 日 照 率 最 低 的 月 份 為 雨 量 最 多 之 8 月, 約 為 38.9% 10 月 至 翌 年 4 月 為 東 北 季 風 盛 行 的 乾 旱 季 節, 平 均 風 速 為 公 尺 / 秒 常 風 以 東 北 風 居 多, 強 風 之 日 數 亦 多, 年 間 風 速 達 10 公 尺 / 秒 之 日 數 約 計 48 天, 為 有 名 的 落 山 風 乾 濕 分 明 的 季 節 左 右 了 植 物 的 生 長, 還 有 當 地 農 作 及 收 成, 也 影 響 了 野 生 動 物 的 活 動 和 分 布, 冬 季 久 旱 不 雨 使 森 林 下 層 草 木 枯 萎, 草 生 地 一 片 枯 黃, 裸 地 風 沙 大 作, 陸 生 的 昆 蟲 減 少 許 多, 陸 蟹 和 兩 棲 類 只 剩 少 數 的 水 源 地 和 水 塘 可 見 蹤 跡, 相 較 於 夏 季, 物 種 豐 度 減 少 許 多 二 地 質 與 土 壤 山 勢 地 形 係 由 社 頂 自 西 向 東 南 逐 漸 降 坡, 至 鵝 鸞 鼻 附 近 海 濱 最 低 本 區 地 質 主 要 由 晚 中 新 世 至 早 更 新 世 的 墾 丁 層 組 成, 大 小 聳 立 的 山 峰 大 都 為 傾 瀉 岩 塊 除 墾 丁 層 外, 本 區 還 有 更 新 世 的 馬 鞍 山 層 和 恆 春 石 灰 岩 組 成 ( 王,2000), 社 頂 公 園 至 鵝 鸞 鼻 台 地, 地 表 面 被 薄 層 礫 石 和 土 層 所 覆 蓋, 其 下 即 為 厚 層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13

26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形 成 直 立 之 台 地 崖 因 此 區 內 多 有 岩 洞 崩 谷 裂 隙 等 存 在 ( 陳,2000), 形 成 許 多 避 風 的 地 形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下 露 出 第 三 紀 暗 灰 色 頁 岩 ; 兩 者 係 不 整 合 之 關 係 本 區 主 要 地 層 為 近 乎 水 平 之 厚 層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為 硬 岩, 地 形 起 伏 度 大 多 在 100 公 尺 以 下, 其 特 徵 為 平 坦 分 水 嶺, 呈 台 地 狀, 邊 緣 陡 峻 下 坡, 近 乎 直 立, 下 邊 坡 有 落 石, 礁 岩 層 並 有 沿 其 下 之 泥 岩 面 滑 動 之 現 象 本 區 土 壤 多 屬 紅 棕 壤 土, 發 育 不 良, 黏 性 強, 且 呈 酸 性 反 應, 缺 乏 有 效 成 分, 高 溫 及 降 水 量 大 的 氣 候 因 子 在 本 地 的 影 響 造 成 不 等 的 風 化 和 侵 蝕 作 用, 植 被 茂 盛 的 地 區 緩 和 了 降 雨 的 沖 蝕 能 力, 植 被 稀 疏 區 域, 土 壤 內 具 有 高 度 聚 集 的 鐵 和 鋁 的 氧 化 物 ( 王,2000) 三 植 物 資 源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位 處 台 灣 最 南 端, 以 港 口 溪 為 界, 南 北 兩 側 之 地 質 及 植 被 組 成 有 很 大 差 異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動 線 範 圍 西 臨 墾 丁 高 位 珊 瑚 礁 自 然 保 留 區, 北 至 滿 州 鄉 與 恆 春 鎮 界, 東 面 臨 海, 南 至 籠 仔 埔 在 地 質 上 屬 於 更 新 世 時 代 的 石 灰 岩, 由 珊 瑚 有 孔 蟲 石 灰 藻 貝 殼 所 組 成, 根 據 碳 十 四 定 年 法 之 測 定, 恆 春 半 島 每 年 約 以 2.5 cm 的 速 度 上 升, 在 經 過 五 十 萬 年 左 右, 形 成 了 現 今 的 高 位 珊 瑚 礁 地 形 ( 石 等 1988) 在 氣 候 上, 本 區 屬 於 潮 濕 季 風 林 (moist monsoon forest) ( 蘇 & 蘇 1988), 乾 濕 季 明 顯, 上 述 地 質 及 氣 候 條 件, 加 上 其 他 時 空 條 件, 直 接 或 間 接 塑 造 出 此 一 地 區 之 特 殊 原 生 植 物 相 社 頂 村 以 東 之 原 生 植 物 社 會 可 區 分 為 兩 大 區 塊, 北 側 及 西 側 山 區 部 分 屬 於 高 位 珊 瑚 礁 原 始 林, 蘇 等 (1988) 於 研 究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植 被 時, 將 此 區 植 群 歸 類 為 黃 心 柿 白 榕 亞 型, 其 組 成 除 白 榕 及 其 他 榕 樹 類 以 外, 另 有 大 量 的 珊 瑚 礁 岩 生 植 物, 如 黃 心 柿 鐵 色 象 牙 樹 毛 柿 紅 柴 大 葉 山 欖 等, 其 植 物 組 成 較 趨 近 於 菲 律 賓 及 西 太 平 洋 島 嶼 之 森 林, 與 台 灣 本 島 其 他 地 區 明 顯 不 同 受 季 節 風 之 影 響, 生 長 在 珊 瑚 礁 岩 塊 頂 部 的 樹 木 呈 低 矮 匍 匐 狀 ; 相 對 的, 在 岩 塊 間 窪 地 生 長 的 樹 木 呈 高 大 直 立 狀 東 側 鄰 海 部 分 屬 於 海 岸 林 植 物 帶, 主 要 有 分 佈 於 砂 地 上 之 草 本 植 物 帶 及 往 上 之 灌 木 植 物 帶, 草 本 植 物 帶 以 馬 鞍 藤 為 最 大 優 勢 種, 其 他 的 伴 生 種 如 海 埔 姜 濱 刺 草 台 灣 灰 毛 豆 圓 葉 土 丁 桂 等, 而 灌 木 植 物 帶 以 林 投 為 最 優 勢, 夾 雜 以 黃 槿 草 海 桐 白 水 木 水 芫 花 等, 往 上 之 衝 風 地 14

27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區 則 或 多 或 少 有 台 灣 海 棗 之 分 佈 但 在 經 過 人 為 之 造 林 及 開 墾 後, 本 區 之 植 被 組 成 及 分 布 出 現 很 大 的 變 化, 目 前 全 區 以 開 墾 過 的 次 生 林 佔 大 部 分, 主 要 組 成 樹 種 為 相 思 樹 血 桐 蟲 屎 魯 花 樹 銀 合 歡 番 石 榴 九 芎 馬 纓 丹 及 土 樟 等 ;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建 造 之 毛 柿 造 林 地, 亦 成 為 此 區 特 殊 之 植 生 景 觀 ; 除 此 之 外, 亦 有 小 部 分 的 相 思 樹 及 木 麻 黃 造 林 地, 私 人 栽 植 之 檳 榔 園 竹 林 及 農 耕 地, 以 及 放 牧 或 火 燒 後 形 成 之 草 生 地 等, 形 成 本 區 域 今 日 所 見 之 豐 富 植 被 樣 態 四 動 物 資 源 本 規 劃 之 動 物 相 調 查 採 嚴 謹 的 學 術 調 查 方 法, 和 環 評 法 規 標 準, 並 由 具 有 經 驗 之 人 員 執 行,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 ( 一 ) 鳥 類 資 源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中 之 鳥 類 分 佈 情 形, 依 據 管 理 處 多 年 來 固 定 進 行 的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新 年 鳥 類 調 查 資 料 ( 蔡 1996), 發 現 鳥 種 的 分 佈 和 生 態 環 境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當 時 便 已 記 錄 了 114 種 鳥 類 近 年 來 賞 鳥 人 士 日 益 增 多, 加 上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倡 導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不 遺 餘 力, 每 年 均 有 許 多 新 鳥 種 被 記 錄 到, 截 至 2005 年 為 止, 累 積 的 鳥 類 紀 錄 已 超 過 340 種 然 而 僅 社 頂 地 區 就 曾 記 錄 了 118 種 鳥 類, 鳥 類 相 主 要 以 留 鳥 為 主, 其 次 為 夏 候 鳥 冬 候 鳥 過 境 鳥 迷 鳥 本 案 經 三 季 調 查 發 現 83 種 鳥 類, 其 中 20 種 池 鷺 黑 冠 麻 鷺 夜 鷺 尖 尾 鴨 棕 三 趾 鶉 燕 鴴 東 方 環 頸 鴴 小 環 頸 鴴 中 杜 鵑 領 角 鴞 普 通 夜 鷹 叉 尾 雨 燕 針 尾 雨 燕 翠 鳥 白 鶺 鴒 白 頭 翁 白 環 鸚 嘴 鵯 粉 紅 鸚 嘴 棕 扇 尾 鶯 灰 頭 鷦 鶯 為 社 頂 以 往 不 曾 記 錄 物 種 ( 附 錄 一 ) 平 時 常 見 大 冠 鷲 五 色 鳥 樹 鵲 烏 頭 翁 紅 嘴 黑 鵯 活 躍 森 林 上 層, 竹 雞 小 彎 嘴 畫 眉 台 灣 畫 眉 黑 枕 藍 鶲 等 於 林 下 和 灌 叢 經 常 可 見 另 外 冬 季 於 本 區 有 時 可 發 現 稀 有 鳥 種 黃 鸝, 鶇 科 鳥 類 如 赤 腹 鶇 藍 磯 鶇 亦 普 遍 可 見 每 年 9 月 為 赤 腹 鷹 與 灰 面 鵟 鷹 過 境 期, 並 夾 雜 紅 隼 蜂 鷹 等 過 境 猛 禽, 數 量 在 高 峰 期 單 日 可 達 上 萬 隻 根 據 歷 年 來 的 觀 察, 每 年 過 境 之 赤 腹 鷹 可 達 四 至 七 萬 隻, 最 多 更 高 達 十 萬 隻, 其 次 為 灰 面 鵟 鷹, 數 量 也 可 超 過 一 萬 隻 15

28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二 ) 哺 乳 類 資 源 根 據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過 往 陸 域 哺 乳 類 動 物 調 查 文 獻 ( 王 等 1980; 王 & 印 1992; 裴 2000; 裴 2001; 裴 2002) 顯 示, 在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曾 記 錄 8 目 17 科 32 種 哺 乳 類, 其 中 不 乏 一 級 與 二 級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但 大 部 分 集 中 於 尚 未 開 發 之 原 始 森 林 內, 以 南 仁 山 區 最 豐 富 社 頂 地 區 則 曾 發 現 如 後 段 所 述 12 種 原 生 哺 乳 類 ( 王 & 印 1992; 裴 2002), 經 本 案 三 季 次 調 查 均 有 仍 發 現, 另 發 現 其 他 5 種 以 往 本 區 不 曾 發 現 物 種 臭 鼩 台 灣 鼴 鼠 台 灣 葉 鼻 狐 東 亞 家 狐 刺 鼠 中 大 型 哺 乳 類 以 赤 腹 松 鼠 和 台 灣 獼 猴 個 體 最 常 見, 台 灣 野 猪 台 灣 野 兔 梅 花 鹿 排 遺 分 布 十 分 普 遍, 鼬 獾 白 鼻 心 咬 爪 痕 偶 爾 可 見 另 有 4 種 人 為 因 素 或 放 牧 所 引 入 之 家 羊 水 牛 家 犬 及 野 貓 上 述 物 種 中 之 所 調 查 物 種 當 中 台 灣 獼 猴 白 鼻 心 山 羌 為 屬 於 第 二 級 珍 貴 稀 有 之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特 有 種 ( 台 灣 獼 猴 台 灣 葉 鼻 蝠 刺 鼠 ) 及 特 有 亞 種 ( 台 灣 鼴 鼠 台 灣 野 兔 鼬 獾 白 鼻 心 台 灣 野 猪 山 羌 梅 花 鹿 ) 之 比 例 甚 高, 其 中 梅 花 鹿 族 群 為 人 為 復 育 飼 養, 野 放 後 呈 半 野 生 族 群 ( 三 ) 蝴 蝶 類 及 其 他 昆 蟲 資 源 由 於 本 地 區 位 於 台 灣 最 南 端, 植 被 種 類 多 屬 熱 帶 林, 其 孕 育 的 昆 蟲 相 與 台 灣 中 北 部 與 中 高 海 拔 地 區 差 異 甚 大, 反 而 與 蘭 嶼 綠 島 及 菲 律 賓 所 產 的 昆 蟲 較 為 相 近 根 據 王 等 (1980) 於 進 行 之 調 查, 以 及 後 續 陳 (1985) 和 蔡 (1985) 年 所 著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蝴 蝶 生 態 簡 介, 顯 示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曾 記 錄 204 種 蝴 蝶, 約 佔 全 台 灣 已 知 蝶 種 的 五 成, 其 中 不 乏 由 菲 律 賓 來 之 偶 發 性 迷 蝶 朱 等 ( ) 進 行 之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昆 蟲 相 研 究, 顯 示 蝴 蝶 以 外 之 昆 蟲 相 主 要 以 鱗 翅 目 蛾 類 鞘 翅 目 為 主, 草 原 環 境 則 以 直 翅 目 之 蝗 蟲 類 蟋 蟀 類 居 多 豐 富 的 蝴 蝶 資 源 為 社 頂 地 區 最 適 合 進 行 生 態 解 說 之 昆 蟲, 於 規 劃 路 線 經 實 地 調 查 後, 共 記 錄 5 科 11 亞 科 80 種 蝴 蝶, 其 中 弄 蝶 科 9 種, 鳳 蝶 科 12 種, 粉 蝶 科 16 種, 灰 蝶 科 9 種, 蛺 蝶 科 34 種 在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少 見 的 尖 粉 蝶, 於 梅 雨 季 節 之 後 經 常 成 群 聚 集 在 社 頂 通 往 梅 花 鹿 復 育 區 小 徑 上 積 水 處 吸 16

29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水 此 外, 屬 於 珍 貴 稀 有 的 黃 裳 鳳 蝶, 因 其 寄 主 植 物 馬 兜 鈴 僅 分 布 在 恆 春 地 區, 夏 季 在 區 內 的 馬 櫻 丹 或 長 穗 木 等 蜜 源 植 物 附 近 偶 爾 可 以 發 現 ( 四 ) 兩 棲 爬 蟲 類 資 源 本 區 兩 棲 爬 蟲 類 之 調 查 紀 錄 十 分 缺 乏, 過 去 僅 由 王 鑫 (1980) 等 人 進 行 了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設 立 前 期 之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曾 記 錄 兩 棲 類 16 種, 爬 蟲 類 之 蛇 類 26 種 蜥 蜴 類 13 種 龜 類 5 種 由 於 以 上 之 調 查 範 圍 較 廣, 加 上 國 家 公 園 設 立 後 環 境 變 遷, 基 於 本 案 需 求 實 地 調 查 後, 社 頂 地 區 僅 發 現 兩 棲 類 4 科 7 種, 爬 蟲 類 8 科 24 種, 其 中 股 鱗 蜓 蜥 食 蛇 龜 較 為 稀 有, 半 葉 趾 蝎 虎 鱗 趾 蝎 虎 斑 龜 為 不 普 遍 物 種 所 發 現 物 種 中 半 葉 趾 蝎 虎 錦 蛇 雨 傘 節 眼 鏡 蛇 龜 殼 花 食 蛇 龜 等 6 種 屬 於 珍 貴 稀 有 之 第 二 級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 屬 於 台 灣 特 有 種 僅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一 種 ( 五 ) 甲 殼 十 足 類 資 源 根 據 游 (1996) 針 對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之 陸 域 甲 殼 十 足 類 進 行 之 調 查, 顯 示 陸 域 產 之 淡 水 蝦 蟹 類 有 6 科 29 種, 另 有 2 種 洄 游 性 物 種 台 灣 絨 螯 蟹 字 紋 弓 蟹 其 中 19 種 淡 水 蝦 中, 長 臂 蝦 科 有 11 種 匙 指 蝦 科 有 8 種, 其 中 只 有 條 紋 米 蝦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5 種 淡 水 蟹 中 台 灣 絨 螯 蟹 黃 灰 澤 蟹 銹 色 澤 蟹 及 拉 氏 清 溪 蟹 同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但 推 測 如 秀 麗 白 蝦 南 海 沼 蝦 等 齒 沼 蝦 等 僅 棲 息 於 大 型 溪 流 之 物 種 並 未 於 本 案 規 劃 範 圍 內 出 現 規 劃 範 圍 主 要 可 觀 察 甲 殼 十 足 類 之 地 點 為 台 牛 溪, 較 上 游 處 由 於 水 量 較 小, 受 氣 候 降 雨 因 素 影 響 時 常 乾 涸 在 有 溪 水 較 為 潮 濕 之 處 經 調 查 僅 發 現 4 科 6 種 甲 殼 十 足 類 其 中 長 臂 蝦 科 之 細 額 沼 蝦 大 和 沼 蝦 棲 息 於 溪 流 中 ; 方 蟹 科 之 字 紋 弓 蟹 ( 扁 蟹 ) 具 有 洄 游 性 ; 而 溪 蟹 科 之 黃 灰 澤 蟹 銹 色 澤 蟹 以 及 華 溪 蟹 科 之 拉 氏 清 溪 蟹 不 僅 棲 息 於 溪 流 環 境, 於 鄰 近 較 潮 濕 之 森 林 底 層 亦 有 機 會 發 現 17

30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研 究 第 二 節 人 文 環 境 一 歷 史 發 展 沿 革 龜 仔 角 部 落 為 台 灣 最 南 端 之 排 灣 族 部 落, 地 處 恆 春 邊 陲, 瘴 癘 之 氣 重, 過 去 曾 禁 止 漢 人 移 墾 直 到 同 治 六 年 ( 西 元 1867 年 ) 發 生 羅 發 號 事 件 及 四 年 後 之 牡 丹 社 事 件 兩 涉 外 事 後, 清 廷 才 對 琅 嶠 ( 恆 春 之 舊 稱 ) 的 開 發 轉 為 積 極, 建 城 廓, 招 墾 戶, 於 是 開 始 有 漢 文 化 移 入 龜 仔 角 社 原 為 排 灣 族 住 民 之 居 住 地, 原 址 於 現 今 恆 春 熱 帶 植 物 園 區 內, 直 到 西 元 1895 年 日 人 接 手 台 灣, 並 於 民 國 前 8 年 ( 西 元 1908 年 ) 在 此 設 立 熱 帶 有 用 植 物 標 本 園, 所 有 住 民 於 焉 遷 居 至 現 今 社 頂, 後 亦 有 客 家 閩 南 等 族 群 相 繼 遷 入, 形 成 目 前 社 頂 族 群 多 元 化 之 現 象 居 民 生 活 早 期 以 狩 獵 漁 撈 及 燒 墾 山 林 種 植 旱 稻 為 主 後 因 漢 人 移 入 台 灣, 薪 炭 材 之 需 求 日 增, 墾 民 大 量 樵 伐 燒 炭, 加 上 民 國 年 間 盛 行 之 瓊 麻 產 業, 森 林 遭 大 面 積 砍 伐 以 栽 植 瓊 麻, 造 成 原 始 林 面 積 銳 減 另 亦 有 部 份 居 民 受 僱 於 標 本 園 工 作 ; 直 到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台 灣, 民 眾 生 活 依 舊 困 苦, 為 求 得 溫 飽, 不 但 盜 取 珍 貴 林 木, 更 大 量 放 養 羊 隻 或 牛 群 於 附 近 山 上 瓊 麻 產 業 歿 落 後, 人 口 大 量 外 流, 至 民 國 57 年 墾 丁 森 林 遊 樂 區 成 立 之 後, 民 眾 開 始 經 營 流 動 商 店 販 售 紀 念 品 餐 飲, 後 墾 丁 大 街 逐 漸 興 起, 遊 客 也 集 中 於 山 下 消 費, 於 是 流 動 商 店 也 漸 漸 集 中 於 山 下 近 年 村 中 居 民 開 始 意 識 到 自 身 文 化 的 流 失, 於 是 成 立 了 社 頂 發 展 文 化 促 進 會, 希 望 藉 由 對 傳 統 文 化 之 重 新 認 識, 凝 聚 村 民 之 共 識 及 力 量, 以 期 村 莊 之 永 續 發 展 二 人 口 經 濟 狀 況 社 頂 地 區 為 恆 春 地 區 原 住 民 漢 化 最 早 的 地 區 之 一, 歷 經 史 上 幾 次 涉 外 交 戰 事 件 日 據 時 代 設 置 母 樹 園 和 民 國 以 來 逐 漸 調 適 本 身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目 前 夾 處 於 林 務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及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四 大 土 地 使 用 及 管 理 單 位, 社 頂 地 區 之 發 展 更 是 深 受 影 響, 有 關 社 頂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大 致 說 明 如 下 : 18

31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圖 3-1 社 頂 地 區 房 舍 分 布 圖 製 圖 : 本 研 究 圖 層 來 源 : 農 林 航 測 所 ( 一 ) 人 口 分 析 社 頂 地 區 行 政 區 位 屬 於 恆 春 鎮 墾 丁 里 九 十 十 一 鄰, 根 據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戶 政 人 口 統 計, 社 頂 地 區 有 135 戶 人 家, 共 435 人 ( 台 灣 藍 色 東 港 溪 保 育 協 會,2003) 本 年 度 另 透 過 社 頂 部 落 文 化 發 展 促 進 會 協 助 實 地 書 面 訪 查 ( 附 錄 二 ) 發 現, 社 頂 實 際 住 戶 ( 非 戶 籍 登 記 人 數 ) 資 料 顯 示, 社 頂 地 區 人 口 有 半 數 雖 設 籍 在 此, 但 遠 在 外 地 工 作 社 頂 地 區 多 數 人 口 屬 世 居 本 地 住 民, 近 幾 年 人 口 外 流 狀 況 遠 較 整 個 恆 春 鎮 為 高 ( 表 3-1), 因 此 部 份 住 宅 空 間 閒 置 今 日 實 際 居 住 總 戶 口 數 約 60 戶, 分 為 商 店 區 ( 九 鄰 ) 社 頂 區 ( 十 鄰 ) 和 走 社 埔 ( 十 一 鄰 ) 三 個 小 群 落 ( 圖 3-1) 商 店 區 為 墾 丁 森 林 遊 樂 區 入 口 周 圍 的 商 家 和 住 宅, 走 社 埔 為 靠 近 社 頂 公 園 停 車 場 旁 的 民 宿 和 住 家 社 頂 地 區 目 前 除 少 數 土 地 為 私 有 地 外 ( 如 荒 廢 的 羅 馬 假 期 和 停 車 場 ), 多 數 住 戶 用 地 正 經 由 國 有 財 產 局 測 量 登 錄 作 業 之 中, 將 於 後 續 辦 理 就 地 承 租 業 務 19

32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表 3-1 恆 春 鎮 人 口 變 遷 與 流 動 一 覽 表 年 度 遷 入 人 數 遷 出 人 數 合 自 自 自 自 取 其 合 往 往 往 往 喪 其 他 本 本 縣 他 本 本 省 得 縣 外 省 鄉 省 失 他 他 外 省 鄉 鎮 國 他 他 鎮 國 縣 市 縣 市 計 國 市 籍 他 計 國 市 籍 他 ( 市 ( 市 出 生 人 數 死 亡 人 數 ) ) 資 料 來 源 : 屏 東 縣 統 計 要 覽,2003 年 ( 二 ) 人 口 結 構 社 頂 地 區 人 口 結 構 上 有 原 住 民 及 外 來 移 民, 原 住 民 屬 排 灣 族 群, 外 來 族 群 包 括 閩 南 族 群 及 客 家 族 群 依 據 超 過 八 成 現 住 人 口 抽 樣 顯 示 男 女 比 例 相 當 ( 圖 3-2) 抽 樣 年 齡 結 構 顯 示 社 頂 地 區 居 民 以 青 壯 年 人 口 居 多,30-50 歲 為 目 前 最 普 遍 的 年 齡 層 級 ( 圖 3-3), 即 青 壯 年 人 口 比 例 很 高,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其 年 齡 組 成 類 似 整 個 恆 春 鎮 人 口 靜 態 統 計 資 料 ( 表 3-2), 但 社 頂 地 區 歲 人 口 因 外 流 在 外 受 教 育 或 求 職 等 因 素 而 偏 低 圖 3-2 社 頂 地 區 男 女 比 例 抽 樣 51% 49% 男 女 製 圖 : 本 研 究 20

33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圖 3-3 社 頂 地 區 年 齡 分 布 抽 樣 人 數 製 圖 : 本 研 究 表 3-2 恆 春 鎮 年 齡 及 教 育 程 度 靜 態 統 計 年 齡 別 識 字 者 研 究 所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初 職 國 小 總 計 二 三 年 制 五 年 制 畢 肆 畢 肆 畢 肆 畢 肆 畢 合 計 畢 業 肆 業 畢 業 肆 業 業 畢 業 肆 後 二 年 前 三 年 業 業 業 業 業 業 業 業 業 畢 業 肆 業 肆 業 15~19 歲 ~24 歲 ~29 歲 ~34 歲 ~39 歲 ~44 歲 ~49 歲 ~54 歲 ~59 歲 ~64 歲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屏 東 縣 統 計 要 覽,2003 年 肆 業 自 修 不 識 字 者 ( 三 ) 教 育 程 度 根 據 社 頂 地 居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抽 樣 調 查 分 析 顯 示, 多 數 居 民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小 至 專 科 畢 業 人 口 為 主 ( 圖 3-4), 其 中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之 人 口 比 例 佔 30% 以 上, 是 日 後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人 才 庫, 整 體 教 育 程 度 類 似 於 整 個 恆 春 鎮 地 區 ( 表 21

34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3-2), 但 大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以 上 人 口 則 低 於 恆 春 鎮 ; 另 外, 不 識 字 與 自 修 者 仍 不 乏 有 人 圖 3-4 社 頂 地 區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比 例 16% 1% 15% 16% 25% 不 識 字 國 小 國 ( 初 )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27% 製 圖 : 本 研 究 ( 四 )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狀 況 經 分 析 社 頂 地 區 從 業 人 口 發 現, 從 事 農 林 漁 牧 等 一 級 產 業 人 口 約 佔 14%, 大 多 於 公 有 地 上 從 事 放 牧 或 於 林 試 所 或 林 務 局 工 作 為 主 二 級 產 業 人 口 約 佔 15%, 三 級 產 業 人 口 佔 多 數, 約 佔 40%( 圖 3-5) 另 外 實 地 調 查 社 頂 地 區 未 來 可 提 供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項 目 的 產 業 如 下 : 目 前 有 6 戶 從 事 民 宿, 共 可 容 納 198 人 住 宿 及 200 人 露 營, 每 人 每 天 房 價 分 800 元 ~1200 元 間, 雖 然 墾 丁 森 林 公 園 和 社 頂 公 園 假 日 遊 客 如 織, 目 前 均 屬 慘 澹 經 營, 不 若 墾 丁 大 街 熱 絡 4 戶 從 事 餐 飲, 約 可 容 納 440 人 同 時 用 餐 雜 貨 店 舖 約 有 60 間 店 面, 其 中 有 部 分 停 業, 有 4 間 位 於 社 頂, 約 30 間 位 於 墾 丁 公 園 商 店 街,20 餘 間 位 於 社 頂 公 園 商 店 區, 主 要 以 販 賣 紀 念 品 飲 品 衣 物 底 片 等 雜 貨 為 主 ( 附 錄 三 ), 對 象 則 為 前 來 墾 丁 公 園 或 社 頂 公 園 旅 遊 或 路 過 的 遊 客 22

35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圖 3-5 社 頂 地 區 產 業 人 口 比 例 14% 14% 16% 16% 一 級 產 業 ( 農 林 漁 牧 ) 二 級 產 業 ( 土 石 工 礦 營 造 ) 三 級 產 業 ( 交 通 商 業 服 務 ) 失 業 其 他 40% 製 圖 : 本 研 究 ( 五 ) 土 地 權 屬 及 使 用 現 況 1. 直 接 生 產 用 地 社 頂 地 區 為 一 台 地 地 形, 地 勢 高 且 缺 水, 過 去 耕 地 主 要 位 於 籠 仔 埔 潘 清 連 老 家 ( 大 坪 頂 西 側 毛 柿 林 區 入 口 至 梅 花 鹿 復 育 區 ) 墾 丁 公 園 到 老 藤 丘 和 小 尖 石 山 一 帶 如 今 社 頂 地 區 土 地 主 要 屬 於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一 般 遊 憩 區, 周 圍 受 到 林 務 局 國 有 林 地 林 業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墾 丁 高 位 珊 瑚 礁 保 留 區 等 林 班 地 事 業 用 地 或 保 留 區 包 圍 目 前 僅 有 於 房 舍 周 圍 有 少 數 菜 園 苗 圃 等 土 地 從 事 栽 種 或 耕 作 等 間 接 生 產 其 中 屬 於 一 級 產 業 的 放 牧 行 為 多 為 於 公 有 地 上 進 行 之 非 法 放 牧, 管 理 處 目 前 已 行 文 居 民 進 行 宣 導, 並 且 取 締 在 即 2. 限 制 發 展 用 地 社 頂 地 區 在 村 落 之 外 的 土 地, 被 墾 丁 高 位 珊 瑚 礁 保 留 區 梅 花 鹿 復 育 區 畜 試 所 土 地 包 圍, 均 屬 於 受 限 制 發 展 之 用 地, 無 法 開 發 利 用 社 頂 地 區 土 地 多 歸 國 有, 自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成 立 以 來, 管 制 嚴 格, 加 上 居 民 收 入 有 限, 不 易 改 建, 因 此 屋 舍 大 多 老 舊 即 使 目 前 開 放 自 用 房 舍 登 記, 也 僅 限 於 現 有 建 築 體 部 分, 屋 舍 之 外 的 土 地 仍 歸 國 有, 因 此 除 非 法 令 鬆 綁, 未 來 發 展 不 易, 但 正 好 可 以 朝 另 一 種 發 展 成 生 態 部 落 的 方 23

36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向 思 考 三 交 通 運 輸 及 公 共 設 施 恆 春 鎮 的 交 通 動 脈 除 五 里 亭 航 空 運 輸 系 統 外, 尚 有 區 域 性 道 路 地 方 性 道 路 以 及 客 運 系 統 共 同 交 織 出 便 捷 的 交 通 網 但 進 駐 社 頂 地 區 交 通 則 無 恆 春 鎮 便 捷, 需 自 行 駕 車 或 搭 乘 班 次 甚 少 的 客 運 到 達 社 頂 地 區, 社 頂 地 區 的 聯 外 交 通 網 僅 有 屏 165 鄉 道 銜 接 台 26 線 省 道 ( 屏 鵝 公 路 ) 與 其 它 小 型 產 業 道 路 為 其 聯 外 道 路 ( 一 ) 交 通 運 輸 1. 道 路 系 統 恆 春 至 社 頂 地 區 道 路 以 區 域 性 台 26 線 省 道 及 地 方 性 鄉 道 為 主 台 26 線 省 道 起 點 由 楓 港 至 達 仁 全 程 經 車 城 恆 春 墾 丁 鵝 鑾 鼻 港 仔 旭 海 等 地 區 全 長 約 公 里, 為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主 要 的 聯 外 道 路 屏 165 鄉 道 經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隊 墾 丁 牧 場 墾 丁 森 林 遊 樂 區 遊 客 中 心 社 頂 籠 仔 埔 至 船 帆 石, 全 長 約 5 公 里 為 社 頂 唯 一 的 聯 外 交 通 幹 道, 另 有 產 業 道 路 可 經 籠 仔 埔 至 風 吹 沙 ( 台 灣 地 理 人 文 全 覽 圖 南 島,2001) 2. 客 運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恆 春 及 墾 丁 聯 外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有 國 光 客 運 中 南 客 運 高 雄 客 運 屏 東 客 運, 然 而 由 墾 丁 至 社 頂 地 區 只 有 屏 東 客 運 行 駛, 每 天 6~8 班 次, 故 客 運 系 統 不 甚 發 達 墾 丁 街 車 於 墾 丁 地 區 之 各 主 要 景 點 均 設 有 候 車 亭, 而 沿 線 各 點 亦 有 設 置 候 車 站 牌 提 供 遊 客 獲 得 行 車 資 訊, 在 不 影 響 交 通 及 行 車 安 全 的 顧 慮 下 可 隨 招 隨 停 3. 航 空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恆 春 五 里 亭 機 場 於 民 國 92 年 12 月 竣 工, 目 前 有 復 興 華 信 和 立 榮 等 三 家 航 空 公 司 進 駐, 每 天 由 台 北 至 恆 春 來 回 對 飛, 一 個 班 次, 但 冬 季 受 到 東 北 季 風 影 響 班 機 多 所 延 誤 或 取 消 24

37 第 三 章 基 本 環 境 現 況 ( 二 ) 公 共 設 施 1. 醫 療 設 施 恆 春 鎮 內 有 恆 春 鎮 衛 生 所 及 群 體 醫 療 中 心 ( 如 恆 春 基 督 醫 院 南 門 醫 院 屏 東 省 立 醫 院 恆 春 分 院 以 及 聯 合 醫 療 網 內 所 屬 之 18 家 診 所 ), 提 供 恆 春 鎮 地 區 完 整 的 醫 療 服 務 恆 春 鎮 墾 丁 鵝 鑾 南 門 北 門 等 等 各 里, 若 遇 有 急 重 病 患 大 多 送 往 恆 春 鎮 就 醫 ( 而 社 頂 地 區 屬 於 墾 丁 里, 並 無 衛 生 局 所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等 醫 療 設 施, 僅 在 福 華 設 有 救 護 站 因 此 社 頂 地 區 民 眾 若 有 病 痛 皆 須 至 恆 春 鎮 街 上 的 醫 療 中 心 就 醫 2. 環 保 設 施 屏 東 縣 環 保 局 於 恆 春 地 區 設 置 有 清 潔 隊 及 一 處 衛 生 掩 埋 場, 負 責 清 運 恆 春 地 區 各 鄰 里 之 垃 圾 社 頂 地 區 之 垃 圾 由 清 潔 隊 負 責 清 運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路 線 上 目 前 無 任 何 環 保 設 施, 而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研 究 站 之 垃 圾 則 由 管 理 處 委 外 處 理 ( 3. 郵 政 與 電 信 網 路 恆 春 地 區 的 郵 政 服 務 處 分 別 有 恆 春 郵 局 南 灣 郵 局 以 及 墾 丁 郵 局, 而 社 頂 地 區 並 無 郵 政 機 構 座 落 於 區 內, 當 地 的 住 民 若 欲 辦 理 郵 政 業 務 須 至 鄰 近 的 墾 丁 街 上 始 可 辦 理 恆 春 地 區 的 電 信 服 務 設 有 二 處, 社 頂 落 部 居 民 皆 需 至 恆 春 鎮 才 能 申 辦 電 信 及 網 路 業 務 至 於 無 線 網 路 僅 於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墾 丁 街 上 和 海 生 館 方 有 設 置 ( 4. 自 來 水 與 污 水 下 水 道 恆 春 地 區 的 自 來 水 公 司 設 立 於 恆 春 鎮 的 龍 泉 路, 為 恆 春 地 區 唯 一 的 一 處 自 來 水 營 運 所 社 頂 地 區 水 源 供 應 來 自 牡 丹 水 庫 處 理 後 的 自 來 水 以 及 林 業 試 驗 所 免 費 供 應 的 社 頂 水 源 地 滲 出 水, 因 此 每 戶 大 都 有 兩 種 水 源 管 路 到 達, 水 源 供 應 不 虞 缺 乏 25

38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參 考 下 水 道 資 訊 網, 有 關 社 頂 地 區 污 水 處 理 除 自 家 衛 浴 化 糞 池 設 備 外, 社 頂 地 區 並 無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相 關 設 施 ( 5. 警 察 局 服 務 與 警 政 消 防 恆 春 地 區 目 前 之 警 察 局 服 務 處 分 別 為 恆 春 分 局 南 灣 大 光 龍 水 頭 溝 墾 丁 仁 壽 建 民 恆 春 等 8 處 派 出 所, 以 及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墾 丁 警 察 隊 進 駐 社 頂 地 區 並 無 設 置 警 察 局 若 需 報 案 需 至 鄰 近 的 墾 丁 派 出 所 尋 求 服 務 ( 恆 春 地 區 目 前 之 警 政 消 防 單 位 為 屏 東 縣 警 察 消 防 隊 恆 春 分 隊, 其 服 務 處 位 於 恆 春 鎮 內, 社 頂 地 區 並 無 消 防 設 施 進 駐 26

39 第 四 章 環 境 現 況 討 論 與 分 析 第 四 章 環 境 現 況 討 論 與 分 析 社 頂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具 特 殊 性, 如 何 利 用 本 地 氣 候 地 形 動 植 物 資 源 社 會 經 濟 等 條 件, 於 規 劃 和 營 造 生 態 旅 遊 主 題, 如 何 克 服 看 似 不 利 的 條 件 運 用 於 路 線 和 遊 程 規 劃, 為 本 案 首 要 課 題, 茲 針 對 相 關 環 境 特 色 討 論 分 析 如 下 : 第 一 節 自 然 環 境 及 產 業 資 源 特 色 與 應 用 一 社 頂 地 形 崎 嶇 地 質 風 化 程 度 不 一 規 劃 區 域 由 於 地 形 起 伏 考 驗 遊 客 體 力, 因 此 路 線 設 置 及 長 度 可 考 慮 不 同 遊 客 層, 區 分 路 線 等 級 和 路 線 長 度, 增 加 活 動 帶 領 的 彈 性 對 於 一 般 性 遊 客 或 體 力 較 差 可 選 擇 可 及 性 較 高 之 路 線 對 於 戶 外 專 業 或 自 然 研 習 社 團 遊 客, 則 可 帶 領 難 度 較 高 或 路 線 較 遠 之 路 線 本 區 珊 瑚 礁 陷 落 地 形 或 風 化 之 後 銳 利 岩 塊 略 具 危 險 性, 活 動 辦 理 除 應 對 遊 客 多 加 吩 囑, 路 線 規 劃 要 避 開 危 險 路 段, 或 就 地 取 材 設 置 安 全 及 指 引 設 施, 避 免 迷 途 和 墬 崖 等 事 件, 並 對 於 蜂 蛇 蜈 蚣 等 毒 物 處 理 建 立 急 救 和 搬 運 系 統 二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 夏 季 炎 熱 冬 季 強 風 本 區 夏 季 高 溫, 冬 季 落 山 風 強 烈, 路 線 及 遊 程 根 據 不 同 季 節 特 性, 夏 季 可 挑 選 林 蔭 多 之 路 線 如 毛 柿 林 區, 減 輕 遊 客 負 擔 冬 季 宜 避 免 行 經 危 崖 等 易 失 去 平 衡 地 點 等 考 慮 天 候 條 件 之 策 略 三 規 劃 區 域 廣 袤, 植 相 複 雜, 解 說 主 題 多 樣 且 特 殊 乾 濕 分 明 的 季 節 左 右 了 此 地 植 物 的 生 長, 也 影 響 了 野 生 動 物 的 活 動 和 分 布, 解 說 題 材 可 充 分 考 慮 此 一 氣 候 特 色 本 區 的 潮 濕 季 風 林 特 色 因 氣 候 ( 冬 季 落 山 風 的 風 剪 作 用 ) 地 形 ( 高 位 珊 瑚 礁 原 始 林 ) 產 業 活 動 ( 製 炭 ) 開 墾 ( 人 造 林 和 次 生 林 ) 等 因 素 形 成 本 區 域 今 日 所 見 之 豐 富 植 被 樣 態, 解 說 資 料 蒐 集 和 解 說 點 設 置 將 充 分 考 慮 這 些 條 件 27

40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四 規 劃 區 域 廣 袤, 人 文 產 業 遺 址 豐 富 文 獻 回 顧 顯 示 社 頂 及 其 週 遭 地 區 過 往 動 物 資 源 豐 富, 因 此 早 期 森 林 經 營 農 業 經 營 漁 業 經 營 畜 牧 及 野 生 動 物 狩 獵 為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透 過 與 在 地 耆 老 社 團 和 文 史 工 作 者 當 地 豐 富 人 力 合 作 蒐 集, 以 座 標 定 位 重 新 包 裝 作 為 解 說 或 導 覽 素 材, 可 賦 予 過 往 社 頂 先 民 山 林 智 慧 新 的 時 代 意 義 第 二 節 人 文 環 境 問 題 與 發 展 建 議 一 社 頂 地 區 發 展 邊 緣 化 與 轉 型 由 第 二 章 人 文 環 境 分 析 發 現, 社 頂 地 區 的 發 展 由 墾 丁 森 林 遊 樂 區 成 立 之 初 的 黃 金 時 期, 在 墾 丁 大 街 逐 漸 興 起 後 逐 漸 沒 落, 人 口 外 流 土 地 閒 置 教 育 程 度 略 低 交 通 運 輸 及 公 共 設 施 發 展 落 後 等 問 題 阻 礙 進 步, 但 也 正 好 成 為 發 展 成 為 生 態 部 落 方 向 的 契 機 二 文 化 流 失 與 重 整 亟 需 在 地 居 民 與 社 團 努 力,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適 時 助 益 由 於 本 區 土 壤 淺 薄 貧 瘠, 多 數 先 住 民 除 農 墾 之 外, 亦 根 據 生 物 資 源 歲 時 變 化 兼 以 狩 獵 採 集 維 生, 但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和 環 境 變 遷, 除 了 物 種 的 分 布 和 種 類 有 所 改 變, 許 多 山 林 智 慧 亦 逐 漸 流 逝 淡 忘 近 年 社 頂 居 民 意 識 到 文 化 的 流 失, 於 是 成 立 了 社 頂 部 落 文 化 發 展 促 進 會, 蒐 集 和 重 建 部 落 文 化 生 態 村 和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可 適 時 引 導 和 維 繫 文 化 傳 統 的 向 心 力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與 後 續 發 展 可 蒐 集 及 重 整 傳 統, 以 凝 聚 部 落 意 識 和 建 立 解 說 資 源 三 交 通 及 公 共 設 施 普 及 性 問 題 降 低 對 自 然 環 境 的 開 發 與 干 擾 社 頂 聯 外 交 通 僅 靠 屏 165 鄉 道, 雖 然 不 利 城 鄉 發 展, 但 反 而 使 得 對 於 自 然 資 源 的 破 壞 干 擾 較 少, 傳 統 產 業 記 憶 尚 未 喪 失 雖 然 目 前 道 路 運 能 不 大, 但 社 頂 地 區 距 墾 丁 車 程 只 有 五 分 鐘,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並 非 全 然 負 面 28

41 第 四 章 環 境 現 況 討 論 與 分 析 四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相 關 服 務 解 說 設 施 及 用 地 設 立 需 行 政 協 助 社 頂 地 區 人 口 因 產 業 沒 落 而 略 有 外 流, 又 因 土 地 多 非 私 有, 且 使 用 受 到 相 當 管 制, 土 地 及 房 舍 多 有 閒 置 這 些 閒 置 的 屋 舍 可 由 社 頂 部 落 文 化 發 展 促 進 會 承 租 作 為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解 說 或 服 務 的 地 點, 至 於 土 地 可 在 法 令 許 可 的 前 提 下, 可 透 過 行 政 程 序 做 為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相 關 服 務 的 基 地 五 社 區 機 能 不 足 環 境 改 善 與 社 區 營 造 為 當 務 之 急 ( 一 ) 改 善 環 境 衞 生 進 行 綠 美 化 社 頂 地 區 腹 地 狹 小, 無 污 水 處 理 和 下 水 道 系 統, 垃 圾 仰 賴 外 界 清 潔 車 處 理 因 此 未 來 若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要 優 先 考 慮 環 境 的 負 荷, 可 和 整 建 中 的 植 物 園 一 起 興 建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或 污 水 淨 化 系 統 此 外 活 動 辦 理 應 該 加 強 遊 客 資 源 分 類 回 收 和 垃 圾 減 量 等 工 作, 以 減 輕 社 頂 環 境 負 荷 以 目 前 社 頂 街 上 牛 犬 家 禽 四 處 遊 走, 排 遺 影 響 觀 瞻 和 環 境 衛 生 需 要 改 善 鐵 皮 水 泥 磚 瓦 雜 陳 村 容, 迫 切 需 要 進 行 美 化 或 改 建 工 作 ( 二 ) 欠 缺 醫 療 設 施 社 頂 地 區 並 無 衛 生 局 所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等 醫 療 設 施, 若 遇 有 急 重 病 患 僅 能 送 往 恆 春 鎮 就 醫, 對 於 發 展 安 全 生 態 旅 遊 機 制 不 利, 未 來 社 頂 地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加 強 地 區 急 救 醫 療 設 施 為 不 可 缺 少 之 事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或 辦 理 單 位 應 該 存 放 急 救 相 關 用 品, 領 隊 和 導 遊 也 需 隨 身 準 備 ( 三 ) 增 設 電 信 及 通 訊 設 施 社 頂 地 區 無 郵 政 與 寬 頻 電 信 網 路,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推 廣 辦 理 聯 繫 行 銷 將 有 所 限 制, 建 議 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辦 寬 頻 網 路 或 和 林 試 所 或 林 務 局 共 用 網 路 方 式 解 決 ( 四 ) 警 消 及 急 救 系 統 建 置 社 頂 地 區 無 警 消 機 構 進 駐, 對 於 安 全 巡 邏 緊 急 通 聯 等 事 項, 可 藉 由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的 規 劃 工 作, 與 在 地 團 體 或 居 民 合 作, 擬 定 一 套 資 源 保 護 安 全 旅 遊 急 救 運 送 的 系 統 29

42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六 社 頂 服 務 產 業 萎 縮, 需 要 重 新 包 裝, 提 升 素 質 社 頂 地 區 商 家 在 墾 丁 大 街 商 圈 興 起 之 後, 住 宿 和 用 餐 的 遊 客 大 量 流 失, 目 前 服 務 的 對 象 主 要 為 當 地 居 民 和 前 來 墾 丁 森 林 公 園 社 頂 自 然 公 園 遊 玩 的 遊 客 為 主 由 於 服 務 收 入 減 少, 因 此 房 舍 等 設 備 呈 現 老 舊 簡 陋 狀 態, 承 租 店 面 的 門 面 和 經 營 方 式 只 比 攤 販 好 一 些, 對 於 因 應 將 來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將 有 所 限 制, 針 對 未 來 由 稱 規 劃 的 食 宿 配 套, 重 新 整 建 包 裝 有 所 必 要 第 三 節 社 頂 居 民 意 見 溝 通 與 整 合 本 案 之 規 劃 工 作 正 逢 社 頂 地 區 有 志 之 士 積 極 恢 復 社 頂 地 區 舊 有 文 化 與 產 業 之 際, 加 上 周 邊 主 管 機 關 如 林 業 試 驗 所 規 劃 熱 帶 植 物 園 而 頻 頻 關 懷 其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為 避 免 社 頂 地 區 在 城 鄉 邊 緣 化 與 社 會 轉 型 過 程 中 而 沒 落, 本 案 之 進 行, 可 以 在 人 文 和 產 業 文 化 之 外, 協 助 及 彙 整 蒐 集 社 頂 過 往 山 林 智 慧, 增 加 社 區 營 造 的 內 涵 和 強 度, 並 提 高 其 經 濟 發 展 之 機 會 但 為 避 免 公 部 門 的 過 度 介 入 和 過 度 仰 賴 專 家 意 見, 本 規 劃 團 隊 與 墾 管 處 藉 由 組 織 參 與 座 談 和 活 動 辦 理, 促 進 社 頂 自 發 性 的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社 區 營 造 一 座 談 意 見 彙 整 本 規 劃 團 隊 於 94 年 4 月 27 日 下 午 19 點 於 社 頂 部 落 文 化 發 展 促 進 會 與 居 民 共 43 員 ( 實 際 簽 到 ) 進 行 座 談, 溝 通 發 展 社 頂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雙 方 意 見 及 想 法, 綜 合 會 議 記 錄 ( 附 錄 四 ) 發 言 歸 納 社 頂 居 民 的 意 見 如 下 : ( 一 ) 社 頂 居 民 自 發 性 的 配 合 整 潔 及 自 我 成 長 工 作 1. 牛 隻 及 動 物 ( 雞 鴨 犬 山 猪 ) 的 飼 養 與 清 潔 管 理 本 會 ( 社 頂 部 落 文 化 發 展 促 進 會 ) 會 請 飼 養 的 村 民 配 合 2. 本 會 將 聘 請 講 師 來 幫 大 家 上 一 些 生 物 辨 識 及 解 說 課, 或 者 開 一 些 歷 史 文 化 傳 承 的 課 3. 將 請 各 位 村 民 利 用 協 會 定 期 聚 會 的 時 間 互 相 切 磋 解 說 技 巧 30

43 第 四 章 環 境 現 況 討 論 與 分 析 ( 二 ) 在 導 覽 及 解 說 人 員 訓 練 方 面 需 要 的 協 助 1. 請 國 家 公 園 支 援 有 助 於 增 加 生 態 方 面 知 識 和 解 說 技 巧 的 出 版 品 2. 協 助 專 家 老 師 的 聘 請 3. 植 物 進 階 訓 練 課 程 ( 三 ) 在 規 劃 工 作 方 面 希 望 規 劃 團 隊 注 意 的 事 項 1. 路 線 規 劃 要 有 明 確 動 線 標 示 和 指 標, 以 免 活 動 迷 途 或 者 闖 入 不 該 進 入 的 區 域 2. 本 案 之 轉 運 和 接 駁 方 式 另 請 規 劃 公 司 加 以 規 劃 3. 未 來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的 辦 理 請 考 慮 規 劃 專 一 地 點 供 參 加 生 態 旅 遊 外 來 人 士 停 放 車 輛, 以 避 免 遊 客 的 車 輛 在 停 車 場 遭 到 破 壞 和 偷 竊 ( 四 ) 在 後 續 管 理 方 面 希 望 國 家 公 園 提 供 的 協 助 請 加 強 取 締 非 法 放 牧 之 餘 也 要 注 意 梅 花 鹿 破 壞 當 地 植 被 情 形 嚴 重, 請 研 議 加 強 管 理 辦 法, 儘 速 向 社 頂 居 民 說 明 另 請 管 理 處 林 務 局 或 林 試 所 協 助 綠 美 化 相 關 之 樹 苗 取 得 種 植 鑑 界 等 工 作 二 居 民 訪 談 除 座 談 溝 通 之 外, 規 劃 單 位 亦 和 村 民 進 行 面 對 面 訪 談, 及 委 託 社 頂 部 落 文 化 發 展 促 進 會 訪 談 住 戶, 針 對 是 否 支 持 發 展 成 生 態 旅 遊 希 望 社 頂 哪 些 地 區 自 然 景 觀 及 交 通 動 線 發 展 成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成 生 態 旅 遊 可 能 參 與 的 環 節 及 意 願, 以 及 認 為 需 要 迫 切 改 善 的 軟 硬 體 項 目 等 問 題 進 行 意 見 收 集 總 共 對 45 戶 進 行 意 見 徵 詢, 兹 將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 一 ) 支 持 與 不 支 持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意 見 與 想 法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社 頂 地 區 有 98% 受 訪 居 民 贊 成 且 支 持 社 頂 地 區 發 展 成 生 態 旅 遊 的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其 中 僅 有 少 數 受 訪 者 表 示 無 意 見, 但 並 無 反 對 者 對 於 是 否 支 持 社 頂 地 區 將 部 份 的 地 區 自 然 景 觀 及 交 通 動 線 推 展 成 生 態 旅 遊, 多 數 居 民 雖 表 贊 成 (91%), 但 仍 有 將 近 一 成 的 居 民 表 示 不 支 持 或 無 意 見 不 贊 成 的 理 由 為 : 31

44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1.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至 今 已 20 年, 部 分 資 源 早 已 流 失 或 被 盜 取 的 情 形 下, 才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則 太 遲 了 2. 生 態 旅 遊 動 線 應 納 入 社 頂 公 園 店 舖 區 關 於 上 述 第 一 點 可 能 是 民 眾 情 緒 化 的 想 法, 資 源 的 維 繫 有 賴 地 方 民 眾 的 配 合 和 國 家 公 園 加 強 執 法 才 能 改 善 至 於 有 關 第 二 點 商 店 街 動 線 部 份 乃 屬 於 實 際 動 線 外 之 食 宿 配 套 措 施, 將 會 納 入 整 體 考 量, 可 能 是 居 民 擔 心 遊 客 若 不 到 商 店 區 消 費 對 於 居 民 收 入 幫 助 不 大 ( 二 ) 發 展 成 生 態 旅 遊 可 能 參 與 的 環 節 及 意 願 有 關 居 民 對 於 發 展 成 生 態 旅 遊 可 能 參 與 的 環 節 及 意 願, 受 訪 每 戶 都 有 意 願 參 與 有 關 餐 飲 服 飾 業 販 售 記 念 品 停 車 服 務 住 宿 業 交 通 運 輸 業 遊 憩 娛 樂 等 其 中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服 務 工 作 這 部 分 的 整 合 除 需 要 事 先 規 劃, 未 來 實 際 推 動 有 賴 當 地 主 導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的 團 體 整 合 和 居 民 配 合 ( 三 ) 迫 切 改 善 的 軟 硬 體 項 目 至 於 村 民 認 為 需 要 迫 切 改 善 的 軟 硬 體 項 目 至 於 有 條 件 贊 成 的 意 見 為 加 強 或 增 設 硬 體 配 套 設 施 如 : 1. 單 行 道 設 置 2. 人 車 分 離 道 路 系 統 3. 人 行 道 地 標 4. 設 立 山 地 舞 舞 台 5. 歡 迎 門 ( 部 落 ) 6. 原 住 民 文 藝 中 心 有 關 上 述 屬 於 硬 體 的 建 設, 部 分 和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無 關 ( 如 第 點 ), 其 他 幾 點 屬 於 社 區 營 造 方 面 的 工 作, 建 議 管 理 處 未 來 將 社 頂 社 區 營 造 列 入 施 政 重 點, 檢 討 經 費 補 助 期 程 與 規 劃 等 工 作, 俾 使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工 作 發 展 完 善 ( 四 ) 公 部 門 土 地 使 用 權 及 解 說 導 覽 服 務 優 先 權 之 取 得 由 於 社 頂 區 域 週 遭 土 地 多 為 國 有 及 事 業 用 地, 即 使 村 內 土 地 也 多 數 屬 佔 用, 正 在 經 國 有 財 產 局 登 錄 鑑 界 作 業 對 於 多 數 世 居 此 處 的 居 民, 因 時 代 轉 32

45 第 四 章 環 境 現 況 討 論 與 分 析 變 和 行 政 變 革 之 下, 發 展 受 到 限 制 甚 感 無 奈 因 此 一 致 希 望 能 夠 由 公 有 土 地 如 社 頂 公 園 梅 花 鹿 復 育 區 毛 柿 林 區 等 資 源 受 保 護 區 域 規 劃 生 態 旅 遊 動 線, 其 次 則 為 畜 試 所 轄 之 大 圓 山 大 尖 山 門 馬 羅 山 等 周 圍 區 域 並 以 社 頂 村 為 民 宿 發 展 的 根 據 地, 由 村 落 至 動 線 起 點 之 間 的 銜 接 及 轉 運 能 夠 由 社 頂 村 民 負 責, 解 說 員 亦 希 望 能 夠 由 社 頂 訓 練 合 格 的 民 眾 優 先 擔 任 33

46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研 究 34

47 第 五 章 解 說 資 源 與 主 題 第 五 章 解 說 資 源 與 主 題 第 一 節 植 物 資 源 一 土 地 利 用 與 植 被 變 遷 ( 一 ) 森 林 經 營 恆 春 半 島 受 天 然 環 境 之 限 制, 原 為 謀 生 不 易 之 處, 且 隨 著 移 墾 人 口 之 增 加, 原 本 為 林 木 鬱 鬱 之 森 林 也 逐 漸 被 砍 伐 開 發 對 本 區 之 社 頂 居 民 來 說, 除 了 在 較 平 緩 之 坡 地 燒 墾 闢 田, 也 大 量 的 進 行 樵 採 與 燒 炭 樵 採 以 黃 荊 材 為 大 宗, 因 其 耐 風 吹 雨 淋, 可 久 置 而 不 腐 壞, 薪 材 買 賣 成 為 當 時 重 要 經 濟 來 源 ; 而 木 炭 窯 更 是 遍 佈 各 山 頭, 較 好 的 燒 炭 材 為 相 思 樹 或 紅 柴, 但 因 交 易 需 求 多, 所 以 多 數 樹 種 都 遭 砍 伐, 以 致 林 木 空 竭 除 了 林 木 的 砍 伐, 自 日 治 時 期 後 期 到 台 灣 光 復 之 初, 政 府 對 森 林 的 經 營 的 方 式 則 行 經 濟 造 林, 如 毛 柿 相 思 樹 等 ; 另 亦 於 東 海 岸 進 行 木 麻 黃 之 防 風 造 林 民 國 73 年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設 立 後, 本 區 得 以 受 到 的 保 護 不 再 進 行 破 壞, 才 慢 慢 恢 復 目 前 所 呈 現 之 林 相 ( 二 ) 農 業 經 營 十 九 世 紀 前 期 甚 至 更 早, 社 頂 地 區 人 民 便 以 務 農 和 狩 獵 捕 魚 維 生 農 業 之 經 營 最 早 以 旱 稻 番 薯 和 山 芋 為 主, 少 數 近 水 源 地 才 以 水 稻 的 種 植 為 主, 居 民 開 闢 燒 墾 山 林 以 取 得 耕 作 用 地, 使 用 三 至 五 年 後 地 力 減 弱, 便 種 植 決 明 子 或 掩 埋 相 思 樹 葉 為 肥 料, 或 是 另 闢 山 田 其 他 作 物 如 番 薯 黑 豆 芋 頭 或 蔬 菜 類 則 交 雜 種 植 於 農 地 旁 直 到 民 國 40 至 50 年 間, 引 進 瓊 麻 大 大 的 改 變 了 農 業 經 營 方 向 西 元 1901 年 瓊 麻 首 次 引 進 台 灣, 隔 年 移 植 至 恆 春 熱 帶 植 物 殖 育 場, 試 驗 結 果 良 好 直 到 民 國 50 年, 恆 春 鎮 種 植 之 瓊 麻 面 積 已 達 4460 公 頃, 佔 了 全 台 的 50% 以 上, 為 台 灣 瓊 麻 主 要 產 地, 亦 促 進 了 恆 春 的 經 濟 發 展, 但 相 對 的 破 壞 不 少 原 始 森 林 年 紀 較 大 的 恆 春 人, 幾 乎 人 人 都 做 過 跟 瓊 麻 有 關 的 工 作, 今 日 除 偶 而 可 在 礁 岩 上 看 見 殘 存 的 瓊 麻 外, 已 無 瓊 麻 之 種 植 35

48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二 植 被 類 型 現 況 與 分 布 本 案 規 劃 區 域 因 人 為 之 開 墾 或 造 林, 造 成 本 區 現 今 多 樣 化 之 植 被 組 成, 依 其 不 同 類 型, 主 要 分 成 高 位 珊 瑚 礁 原 始 林 毛 柿 林 區 農 耕 地 次 生 林 草 生 地 海 岸 灌 叢 珊 瑚 礁 林 投 優 勢 海 岸 沙 灘 崩 塌 地 及 泥 岩 惡 地 相 思 樹 及 木 麻 黃 造 林 地 檳 榔 園 及 竹 園 水 塘 ( 圖 5-1), 各 植 被 型 態 茲 說 明 如 下 : 圖 5-1 研 究 區 位 植 被 分 布 型 態 製 圖 : 本 研 究 ( 一 ) 高 位 珊 瑚 礁 原 始 林 位 於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之 高 位 珊 瑚 礁 森 林 是 台 灣 面 積 最 大, 且 保 存 最 完 整 之 高 位 珊 瑚 礁 森 林 生 態 系, 目 前 保 留 較 完 整 之 部 分 為 林 業 試 驗 所 管 轄 之 試 驗 林 地, 目 前 已 設 立 為 墾 丁 高 位 珊 瑚 礁 自 然 保 留 區 受 早 期 大 量 開 墾 之 影 響, 社 頂 村 以 東 地 區 之 高 位 珊 瑚 礁 森 林 僅 少 數 殘 存 於 不 亦 開 墾 之 突 起 岩 塊 36

49 第 五 章 解 說 資 源 與 主 題 上 方 此 一 地 質 為 幾 十 萬 年 前 抬 升 之 恆 春 石 灰 岩 層, 主 要 由 珊 瑚 有 孔 蟲 石 灰 藻 及 貝 殼 堆 積 組 成, 並 且 經 過 長 期 雨 水 或 地 下 水 的 溶 蝕 而 破 壞, 形 成 滲 穴 溶 洞 等 特 殊 之 石 灰 岩 地 形 其 植 被 屬 熱 帶 季 風 林 群 系, 為 台 灣 少 見 之 高 位 珊 瑚 礁 植 物 社 會,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下 列 四 個 生 育 地 型, 皮 孫 木 型 分 布 於 凹 陷 谷 地, 茄 苳 - 台 灣 膠 木 型 分 布 於 隆 起 台 地, 鐵 色 紅 柴 樹 青 月 橘 型 分 布 於 隆 起 岩 塊, 蟲 屎 血 桐 土 楠 型 分 布 於 早 期 人 為 干 擾 盛 行 之 平 坦 谷 地 生 育 地 型 植 物 社 會 之 分 布 與 微 地 貌 間 有 明 顯 之 相 關 性 存 在, 不 同 生 育 地 其 受 風 強 度 陽 光 入 射 量 及 土 壤 深 度 明 顯 不 同 此 一 森 林 是 台 灣 唯 一 一 處 以 柿 樹 科 植 物 為 最 優 勢 的 植 物 社 會, 其 植 物 組 成 與 台 灣 島 其 它 地 區 明 顯 不 同 ( 二 ) 毛 柿 林 毛 柿 又 稱 台 灣 黑 檀 木, 分 布 於 恆 春 半 島 綠 島 及 蘭 嶼, 為 柿 樹 科 之 常 綠 大 喬 木, 樹 幹 通 直, 樹 皮 黑 色, 木 材 堅 實 厚 重, 心 材 部 分 呈 漆 黑 色, 為 高 級 名 貴 用 材, 因 此 自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此 區 就 有 以 毛 柿 為 經 濟 林 木 之 造 林, 現 今 之 毛 柿 造 林 地 隸 屬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恆 春 事 業 區 地 第 36 林 班 地, 自 民 國 9 年 起 陸 續 造 林, 共 有 造 林 面 積 140 公 頃, 為 現 今 全 台 最 大 之 毛 柿 造 林 地 毛 柿 漿 果 碩 大, 呈 橘 紅 色, 密 生 柔 毛, 夏 末 秋 初 是 它 成 熟 的 季 節, 不 但 是 本 地 人 的 最 愛, 亦 為 台 灣 獼 猴 山 猪 及 食 蛇 龜 等 動 物 的 最 愛, 在 果 實 熟 落 長 出 小 苗 之 際, 遍 地 白 綠 的 嫩 葉, 極 其 壯 觀 ( 三 ) 農 耕 地 原 住 民 早 期 耕 地 的 開 闢 以 燒 墾 輪 耕 方 式 為 主, 選 擇 坡 地 種 植 旱 稻 甘 藷 或 芋 頭, 漢 民 族 遷 居 此 地 後 開 始 引 入 水 稻 田 栽 植 技 術, 除 低 窪 地 外, 多 採 用 梯 田 方 式 種 植 目 前 除 少 數 仍 有 耕 作 外, 農 耕 地 大 多 已 陸 續 廢 耕 或 轉 作 他 途 ( 四 ) 次 生 林 漢 人 入 墾 之 後, 人 口 密 度 逐 漸 增 加, 然 因 環 境 惡 劣, 生 活 困 苦, 人 們 不 但 燒 墾 闢 地 樵 採 燒 炭, 之 後 更 大 量 種 植 瓊 麻, 雖 帶 來 了 經 濟 上 之 利 益, 但 除 林 業 試 驗 所 轄 之 原 始 森 林 外 幾 乎 消 失 殆 盡, 僅 少 數 森 林 留 存 於 不 易 開 墾 之 37

50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突 起 岩 塊 上 方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後, 徵 收 了 本 區 大 部 分 之 私 有 土 地, 改 闢 為 社 頂 自 然 公 園 及 梅 花 鹿 復 育 區, 林 相 才 慢 慢 的 經 由 自 然 演 替 恢 復 成 現 所 見 之 次 生 林 就 演 替 過 程 而 言, 馬 纓 丹 及 芒 草 等 植 物 為 此 區 次 生 林 演 替 過 程 中 最 早 進 入 之 種 類, 緊 接 著 為 相 思 樹 番 石 榴 土 樟 銀 合 歡 蟲 屎 過 山 香 等 樹 種, 地 被 及 灌 木 層 則 以 弓 果 黍 決 明 長 穗 木 等 占 優 勢, 亦 有 為 數 不 少 之 兩 耳 草 賽 葵 土 牛 膝 等 植 物 ( 五 ) 草 生 地 草 生 地 的 形 成 大 多 是 農 田 廢 耕 長 期 的 過 度 放 牧 或 刻 意 的 種 植 牧 草 ( 畜 產 試 驗 所 牧 草 區 ) 所 形 成 區 域 內 之 廢 耕 農 地 多 以 長 穗 木 為 優 勢 種, 混 雜 龍 爪 茅 含 羞 草 野 棉 花 等 植 物 ; 而 長 期 放 牧 所 形 成 之 草 生 地 蠅 翼 草 練 莢 豆 含 羞 草, 則 以 地 下 莖 強 勁 耐 旱 之 竹 節 草 分 佈 最 多 最 廣, 伴 生 植 物 有 台 灣 灰 毛 豆 早 田 氏 爵 床 雞 角 刺 圓 葉 土 丁 桂 白 茅 等 草 本 植 物 ( 六 ) 海 岸 灌 叢 及 芒 草 主 要 分 布 於 東 側 之 迎 風 坡 面, 受 冬 季 強 力 東 北 季 風 的 影 響, 樹 形 及 分 枝 多 呈 現 俯 臥 狀, 除 零 星 分 佈 之 台 灣 海 棗 外, 以 林 投 或 芒 草 之 分 布 為 主 ( 七 ) 珊 瑚 礁 海 岸 珊 瑚 礁 石 的 形 成, 主 要 由 死 亡 的 珊 瑚 蟲 骨 骼 以 及 部 分 石 灰 藻 類 有 孔 蟲 及 貝 殼 等 逐 漸 堆 積 而 成, 經 過 地 形 抬 昇 而 露 出 海 面 成 為 珊 瑚 礁 海 岸 珊 瑚 礁 石 塊 表 面 僅 有 少 量 土 沙 堆 積, 加 上 鹽 霧 影 響, 可 以 生 存 植 物 種 類 極 少, 以 水 芫 花 及 乾 溝 飄 拂 草 為 代 表 ( 八 ) 沙 灘 本 區 沙 灘 之 沉 積 物 以 石 英 砂 或 珊 瑚 砂 為 主, 故 沙 灘 呈 現 白 黃 色 在 東 海 岸 發 達 的 礁 岩 海 岸 中, 夾 雜 著 少 許 的 沙 岸, 其 中 以 風 吹 砂 為 最 著 名 植 物 之 種 類 以 馬 鞍 藤 海 埔 姜 濱 刺 草 等 為 主 ( 九 ) 崩 塌 地 及 泥 岩 惡 地 由 於 天 然 崩 塌 或 人 為 開 墾 後 經 雨 水 嚴 重 沖 蝕 所 造 成 的 泥 岩 裸 地, 主 要 分 布 於 刣 牛 溪 支 流 交 會 處 附 近 區 域, 形 成 本 區 之 特 殊 景 觀 崩 塌 地 上 僅 見 少 數 38

51 第 五 章 解 說 資 源 與 主 題 台 灣 海 棗 存 活, 可 見 台 灣 海 棗 為 崩 塌 地 演 替 之 先 期 樹 種 ( 十 ) 相 思 樹 及 木 麻 黃 造 林 地 台 灣 之 造 林 事 業, 由 日 人 入 據 初 期 (1900 年 代 ) 即 開 始, 最 初 從 事 樟 樹 造 林, 以 供 應 製 樟 原 料 ; 後 亦 推 廣 保 安 造 林 熱 帶 樹 種 引 進 造 林 等 相 思 樹 為 一 般 經 濟 造 林 之 主 要 樹 種, 不 論 在 二 次 大 戰 前 或 後, 木 材 的 需 求 量 都 非 常 的 大, 故 造 林 的 樹 種 以 培 育 短 期 可 以 伐 採 之 速 生 樹 種 為 主 枝 條 造 型 特 殊 的 木 麻 黃 則 為 因 應 每 年 的 颱 風 肆 虐 及 盛 行 的 東 北 季 風, 而 成 為 海 岸 防 風 造 林 之 最 佳 樹 種, 被 廣 泛 種 植 於 恆 春 半 島 ( 十 一 ) 檳 榔 園 及 竹 林 位 於 大 坪 邊 坡 的 帶 狀 檳 榔 園 及 竹 林, 是 早 期 在 山 上 開 墾 及 居 住 的 原 住 民 或 及 漢 人 所 栽 植 竹 子 用 途 多 樣 是 人 們 遷 移 時 必 定 攜 帶 的 樹 種 之 一, 不 僅 可 食 用 蓋 房 子 及 編 織 器 物, 還 可 用 來 當 界 籬, 被 廣 泛 種 植 於 住 屋 及 耕 作 地 附 近 已 有 百 年 歷 史 的 古 老 檳 榔 園, 則 記 錄 了 在 地 悠 久 的 檳 榔 文 化, 檳 榔 是 恆 春 早 期 當 地 男 女 老 少 所 喜 歡 的 嗜 食 品, 也 是 婚 喪 嫁 娶 及 交 際 接 待 不 可 或 缺 的, 過 去 檳 榔 的 買 賣 及 交 易 非 常 熱 絡, 是 當 地 人 收 入 來 源 之 一 ( 十 二 ) 水 塘 早 期 因 人 為 的 開 挖 或 是 耕 作 地 的 低 窪 處, 廢 棄 後 在 雨 季 或 非 雨 季 時 形 成 水 塘, 水 塘 經 時 間 的 累 積 而 形 成 一 小 型 之 生 態 系, 吸 引 了 許 多 蜻 蜓 和 其 他 水 生 昆 蟲 的 幼 蟲, 池 畔 兩 棲 類 的 虎 皮 蛙 澤 蛙 小 雨 蛙 白 頷 樹 蛙 在 夏 末 鳴 聲 此 起 彼 落, 被 吸 引 前 來 捕 食 蛙 類 的 雨 傘 節 南 蛇 錦 蛇 赤 尾 鮐 ( 赤 尾 青 竹 絲 ) 等 偶 有 所 見 斑 龜 是 池 塘 內 較 常 見 的 龜 類, 食 蛇 龜 反 而 多 在 池 畔 或 森 林 底 層 或 溝 渠 土 壤 腐 質 層 豐 厚 的 地 方 出 沒 第 二 節 動 物 資 源 一 漁 業 之 經 營 恆 春 半 島 三 面 環 海, 海 底 圍 繞 著 珊 瑚 礁, 孕 育 多 樣 的 珊 瑚 礁 魚 類, 且 終 年 受 39

52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社 頂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黑 潮 暖 流 影 響, 也 帶 來 了 豐 富 的 洄 游 性 魚 類, 社 頂 地 區 傳 統 領 域 之 東 南 兩 側 鄰 海, 故 漁 業 經 營 自 然 成 為 社 頂 重 要 之 糧 食 與 經 濟 來 源 對 社 頂 居 民 來 說, 往 東 邊 山 區 不 但 是 燒 墾 耕 作 之 重 要 地 區, 亦 為 前 往 東 海 岸 進 行 漁 獵 必 經 之 地 一 年 四 季 都 有 珊 瑚 礁 魚 類 可 捕 抓, 還 有 如 章 魚 ( 俗 稱 石 居 ) 龍 蝦 螃 蟹 等 可 提 供 多 樣 的 食 物 來 源 每 年 豐 富 的 迴 游 性 魚 類, 亦 增 加 另 一 項 經 濟 的 收 入, 例 如 每 年 冬 至 前 後 迴 游 至 南 台 灣 的 烏 魚 梅 雨 季 時 大 量 出 現 的 虱 目 魚 苗 以 及 三 四 月 出 現 之 飛 魚 等 等 另 外 如 夜 光 蠑 螺, 不 僅 可 食 亦 被 先 民 用 以 製 成 日 常 器 物, 在 遊 憩 風 氣 逐 漸 盛 行, 商 業 行 為 入 侵 後, 更 被 製 成 裝 飾 品 而 大 量 補 捉 除 了 海 洋 漁 業 的 經 營, 本 區 附 近 唯 一 的 溪 流 為 刣 牛 溪, 以 前 是 一 條 水 源 豐 沛 魚 蝦 數 量 很 多 的 溪 流, 例 如 過 山 蝦 扁 蟹 ( 拉 氏 清 溪 蟹 字 紋 弓 蟹 等 ) 尖 尾 螺 等, 冬 季 時 水 量 較 少, 過 山 蝦 會 聚 集 在 岩 縫 間 的 小 水 塘 裡, 此 時 會 吸 引 其 他 各 種 動 物 前 來 覓 食, 形 成 有 趣 的 食 物 鏈, 也 因 此 成 為 獵 人 狩 獵 的 指 標 二 畜 牧 業 之 經 營 瓊 麻 產 業 沒 落 之 後, 社 頂 地 區 居 民 開 始 畜 養 牛 羊, 一 直 到 民 國 七 十 年 初 期, 飼 養 數 量 超 過 環 境 負 荷, 天 然 牧 草 逐 漸 耗 竭, 加 上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後, 牛 羊 之 飼 養 逐 漸 減 少, 部 分 改 經 營 觀 光 客 生 意 目 前 社 頂 地 區 中 仍 有 少 數 四 五 戶 人 家 飼 養 牛 隻, 白 天 趕 至 公 有 荒 地 放 牧, 夜 晚 才 趕 回 家 中 三 野 生 動 物 之 經 營 早 期 居 民 的 生 活 除 了 耕 作 與 漁 獵 之 外, 野 生 動 物 之 獵 捕 亦 為 食 物 之 重 要 來 源 大 部 分 的 獵 人 都 會 飼 養 土 狗, 以 幫 助 追 捕 獵 物 經 驗 豐 富 的 獵 人 不 但 懂 得 如 何 設 置 陷 阱, 更 是 了 解 野 生 動 物 一 切 習 性, 以 運 用 簡 單 的 陷 阱 來 捕 獲 獵 物 若 捕 獲 大 型 動 物, 如 台 灣 山 猪 山 羌 野 兔 白 鼻 心 等, 便 會 和 村 莊 的 人 分 享, 大 部 分 的 肉 都 以 鹽 醃 製 風 乾, 毛 皮 可 做 衣 飾 後 因 交 易 買 賣 的 風 氣 形 成, 導 致 動 物 的 被 大 量 捕 殺, 而 使 得 此 一 區 域 之 某 些 種 類 動 物 幾 乎 面 臨 絕 跡 即 使 到 了 今 日, 依 舊 有 少 部 分 的 人, 在 違 法 之 情 形 下 繼 續 獵 捕 野 生 動 物 40

53 第 五 章 解 說 資 源 與 主 題 第 三 節 人 文 資 源 一 社 頂 地 區 之 歷 史 及 傳 說 社 頂 為 一 融 合 排 灣 族 阿 美 族 平 埔 族 閩 南 人 及 客 家 人 的 多 族 群 地 區 為 史 籍 記 載 琅 嶠 十 八 番 社 中 之 龜 仔 角 社 ; 根 據 恆 春 縣 志 所 記 載, 光 緒 12 年 ( 西 元 1886 年 ) 龜 仔 角 社 有 蕃 人 38 戶, 男 95 丁, 女 68 口, 社 長 稱 蘇 家 魯 部 落 領 域 範 圍 東 至 東 海 岸, 東 北 至 紅 咕 咾 山 與 恆 春 阿 美 為 鄰, 北 至 門 馬 羅 山 及 白 沙 彌 山 陵 線 與 猪 勞 束 社 為 鄰, 西 北 到 石 牛 溪 與 龍 鑾 社 為 鄰, 往 南 包 含 了 整 個 鵝 鑾 鼻 半 島 整 個 部 落 包 含 有 母 社 北 勢 社 東 勢 社 及 走 社 埔 四 個 聚 落, 其 中 走 社 埔 是 移 民 之 漢 人 聚 集 居 住 處 龜 仔 角 部 落 因 為 地 理 位 置 及 較 早 融 合 其 他 族 群 文 化 的 關 係, 演 變 出 和 傳 統 排 灣 族 相 當 不 同 的 文 化 如 住 屋 形 式 以 木 造 或 石 造 結 構 為 主, 經 濟 生 活 除 了 旱 稻 的 種 植 及 狩 獵 之 外, 溪 中 及 海 中 的 漁 撈 亦 為 食 物 之 重 要 來 源 禮 儀 祭 祀 除 了 傳 統 的 五 年 祭 石 板 棺 屈 葬 之 外, 後 亦 接 收 了 馬 卡 道 平 埔 族 之 祭 拜 老 祖 祀 壺 做 向 及 跳 烏 嘮 等 信 仰 目 前 社 頂 的 生 活 與 文 化, 除 了 在 逢 年 節 祭 典 中 尚 可 見 傳 統 的 影 子 外, 已 和 漢 人 沒 有 不 同 了 雖 然 沒 有 詳 細 的 部 落 發 展 歷 史 紀 錄, 但 從 許 多 歷 史 事 件 中 可 發 覺, 龜 仔 角 是 一 個 與 恆 春 半 島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的 排 灣 族 部 落, 如 下 記 載 了 幾 則 跟 龜 仔 角 社 相 關 的 事 件 : ( 一 ) 羅 發 號 船 難 事 件 同 治 六 年 ( 西 元 1867 年 ) 二 月, 一 艘 美 國 商 船 羅 發 號 (ROVER) 在 七 星 嶼 洋 面 觸 礁, 逃 生 者 乘 舢 舨 登 陸 於 潭 仔 灣, 遭 龜 仔 角 原 住 民 殺 害, 僅 兩 位 華 籍 水 手 倖 獲 逃 生, 事 後 前 往 調 查 之 英 艦 亦 遭 攻 擊 當 時 之 廈 門 領 事 李 讓 禮 (General Le Gendre) 隨 即 向 清 廷 抗 議, 要 求 查 辦 而 無 結 果 六 月 美 國 軍 艦 兩 艘 抵 現 場 直 接 行 動, 卻 失 利 受 挫 李 讓 禮 不 滿 台 灣 當 局 處 理 態 度, 九 月 再 度 來 台, 協 同 台 灣 鎮 總 兵 劉 明 燈 統 軍 進 駐 琅 嶠, 並 在 雙 方 協 議 下 結 束 糾 紛, 且 因 船 難 事 件 頻 傳, 美 國 要 求 在 鵝 鑾 鼻 角 設 置 燈 塔, 於 是 清 廷 委 託 英 國 皇 家 學 會 協 助 尋 求 建 塔 地 點, 光 緒 九 年 ( 西 元 1883 年 ) 竣 工 啟 用 四 年 後 又 發 生 牡 丹 社 事 件, 該 事 件 結 束 後 清 政 府 管 理 台 灣 態 度 轉 為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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