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 衛 生 同 仁 們 都 是 一 種 挑 戰, 成 果 的 堆 積 及 改 變 民 眾 的 觀 念 是 需 要 時 間 的, 我 們 會 以 最 誠 摯 的 心 共 同 為 臺 北 市 民 的 健 康 而 努 力, 也 為 臺 北 成 為 國 際 健 康 生 態 城 而 努 力 貳 背 景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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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整 合 階 段 性 成 效 報 告 壹 前 言 報 告 人 : 衛 生 局 林 局 長 奇 宏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張 總 院 長 聖 原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1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暨 所 屬 機 構 原 有 組 織 架 構 係 沿 襲 民 國 56 年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前 之 省 轄 市 框 架,30 多 年 來 並 未 大 幅 調 整, 實 已 不 符 業 務 需 求 ; 為 能 配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同 步 組 織 再 造, 促 進 中 央 地 方 衛 生 業 務 接 合,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並 迎 頭 趕 上 國 際 性 醫 療 發 展 趨 勢, 躋 身 全 球 化 國 際 級 之 健 康 都 市 行 列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於 民 國 93 年 提 出 歷 來 最 大 幅 度 的 組 織 變 革, 期 建 立 事 權 統 一 之 責 任 機 制, 俾 使 權 責 分 明 各 司 其 職, 使 現 有 人 力 配 置, 發 揮 最 佳 效 能, 藉 以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檢 討 修 正 衛 生 局 及 所 屬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十 二 區 衛 生 所 組 織 ; 以 強 化 地 方 衛 生 政 策 規 劃 分 析 與 評 估 功 能, 釐 清 政 策 制 定 與 行 政 執 行 權 責, 健 全 公 共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為 了 使 臺 北 市 民 能 生 活 在 健 康 的 臺 北 城, 享 受 健 康 人 生,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是 以 公 共 衛 生 三 段 五 級 的 預 防 策 略 做 為 推 動 政 策 之 理 論 基 礎, 並 以 組 織 再 造 的 方 式, 將 衛 生 醫 療 體 系 全 面 予 以 變 革, 同 時 修 改 衛 生 局 市 立 醫 院 衛 生 所 之 組 織 規 程, 並 承 貴 會 第 9 屆 第 10 次 臨 時 大 會 於 93 年 7 月 7 日 審 議 通 過, 臺 北 市 政 府 93 年 8 月 5 日 府 人 一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9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將 原 來 的 七 個 主 管 依 業 務 性 質 整 併 為 五 個 局 內 處 ( 疾 病 管 制 處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處 醫 護 管 理 處 健 康 管 理 處 及 企 劃 處 ), 以 對 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之 組 織 架 構 ; 次 將 10 家 直 屬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中 興 陽 明 忠 孝 和 平 婦 幼 中 醫 醫 院 慢 性 病 防 治 院 療 養 院 性 病 防 治 所 ) 整 合 為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單 一 機 構, 以 因 應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給 付 制 度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及 時 代 的 變 革, 除 了 維 持 親 切 便 民 的 市 醫 特 色 外, 並 靈 活 運 用 各 項 資 源,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以 一 個 聯 合 醫 院 十 個 院 區 的 模 式, 繼 續 服 務 全 體 市 民 另 亦 將 12 區 衛 生 所 轉 型 為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專 司 市 民 個 人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民 國 42 年, 第 一 家 臺 北 市 立 醫 院 門 診 部 設 立 於 臺 北 市 昆 明 街, 迄 93 年 已 有 10 家 臺 北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擔 負 臺 北 市 民 健 康 與 醫 療 照 護 的 重 任 歷 經 五 十 寒 暑, 臺 北 市 立 醫 院 陪 伴 著 全 體 市 民, 走 過 疾 苦 奮 鬥 成 長 飛 躍 的 年 代, 同 時 也 在 醫 療 與 公 共 衛 生 史 上 留 下 了 不 可 磨 滅 的 印 記 在 私 立 醫 療 體 系 陸 續 加 入 醫 療 服 務 行 列 後, 公 立 醫 療 體 系 不 再 專 美 於 前 ;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生 態 的 改 變, 對 公 立 醫 療 體 系 的 發 展 帶 來 了 考 驗, 市 醫 終 就 被 推 上 維 持 現 狀 或 轉 型 重 生 的 轉 捩 點 臺 北 市 是 國 家 首 善 之 區, 業 已 躋 身 世 界 一 流 都 市 ; 為 了 全 體 市 民 的 健 康 與 福 祉, 歷 經 半 世 紀 的 深 耕, 臺 北 市 立 醫 院 重 新 蛻 變, 自 許 締 造 台 灣 醫 療 史 上 首 開 先 例 的 巨 擘, 寫 下 時 代 新 頁 由 活 力 健 康 的 臺 北 市 民 到 親 愛 健 康 家 庭,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以 優 質 親 善 的 醫 療 網 來 深 耕 健 康 生 活 圈, 家 戶 健 康 服 務 系 統 的 推 動 醫 療 公 衛 體 系 的 再 造 工 程, 對 醫 3586

2 療 衛 生 同 仁 們 都 是 一 種 挑 戰, 成 果 的 堆 積 及 改 變 民 眾 的 觀 念 是 需 要 時 間 的, 我 們 會 以 最 誠 摯 的 心 共 同 為 臺 北 市 民 的 健 康 而 努 力, 也 為 臺 北 成 為 國 際 健 康 生 態 城 而 努 力 貳 背 景 說 明 早 期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臺 北 市 各 市 立 醫 院 即 肩 負 起 市 民 急 重 症 醫 療 慢 性 病 精 神 疾 病 與 公 共 衛 生 任 務, 其 中 中 興 醫 院 及 和 平 醫 院 更 是 自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即 守 護 臺 北 城 居 民 健 康, 並 擔 負 醫 學 教 育 工 作, 陪 伴 北 臺 灣 居 民 近 一 世 紀 然 而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疾 病 型 態 改 變, 民 眾 醫 療 需 求 逐 漸 增 加, 醫 療 技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私 人 與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興 起 造 成 醫 療 機 構 朝 大 型 化 企 業 化 經 營 模 式, 全 民 健 保 支 付 制 度 改 變, 市 立 醫 院 如 何 在 變 遷 的 醫 療 環 境 中, 轉 換 適 當 的 角 色 與 定 位, 建 構 完 善 的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平 衡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加 強 弱 勢 族 群 照 顧, 促 進 市 民 健 康, 並 經 營 的 更 有 效 率, 一 直 是 市 立 醫 院 努 力 經 營 與 改 革 的 方 向, 也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加 強 醫 療 保 健 發 展 政 策 的 重 要 項 目 之 一 92 年 市 立 醫 院 面 臨 SARS 新 興 傳 染 病 疫 情 衝 擊, 政 府 財 政 緊 縮, 政 府 補 助 款 由 86 年 度 的 億 元 逐 年 遞 減 至 93 年 度 的 億 元, 減 少 幅 度 達 27.22%, 加 上 國 內 各 大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均 朝 整 併 策 略 聯 盟 或 垂 直 整 合 等 方 向, 同 時 中 央 政 策 規 劃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應 朝 行 政 法 人 化 等 因 素, 促 使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不 得 不 進 行 組 織 再 造, 並 在 各 方 的 關 注 與 努 力 下,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10 家 臺 北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整 合 轉 型 為 一 家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以 下 簡 稱 北 市 聯 醫 ) 自 94 年 整 合 以 來, 藉 由 醫 療 公 衛 與 行 政 資 源 整 合, 無 論 在 對 市 民 的 服 務 面 醫 療 照 護 面, 醫 院 的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管 理 與 經 營 績 效 上, 已 有 初 步 成 效, 但 仍 未 達 整 合 時 預 定 目 標 不 可 諱 言, 將 10 家 已 有 相 當 歷 史 文 化 與 制 度 之 各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整 合 係 屬 浩 大 工 程, 再 加 上 未 能 有 充 分 的 準 備 時 間, 在 整 合 過 程 中, 確 實 遇 到 許 多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需 要 不 斷 的 克 服, 並 需 隨 時 因 應 時 勢 所 趨, 修 訂 策 略 方 針, 在 北 市 聯 醫 人 員 的 努 力 下, 各 項 業 務 已 逐 漸 回 穩, 但 仍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北 市 聯 醫 將 秉 持 虛 心 檢 討 的 精 神, 持 續 檢 討 改 進, 使 北 市 聯 醫 能 永 續 經 營, 並 善 盡 公 立 醫 院 責 任, 促 進 市 民 健 康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整 合 的 原 因 一 公 共 衛 生 體 系 式 微 - 重 醫 療 輕 公 衛 92 年 SARS 事 件 嚴 重 衝 擊 市 立 醫 院 體 系, 以 及 陪 病 文 化 引 起 交 互 感 染, 導 致 疫 情 擴 散, 影 響 擴 及 整 個 國 家 經 濟 與 社 會 安 全, 凸 顯 公 衛 體 系 在 重 醫 療 輕 公 衛 之 現 象 下, 防 疫 能 力 逐 漸 弱 化, 使 疾 病 預 防 之 機 制 消 失, 人 民 受 到 疾 病 威 脅 增 加, 同 時 使 得 健 保 體 系 承 受 過 重 財 務 負 擔 為 了 要 強 化 臺 北 市 公 共 衛 生 體 系 之 建 構, 進 而 將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醫 院 整 合 為 一, 進 行 資 源 之 重 整 二 市 府 財 政 日 益 困 難, 補 助 款 銳 減 市 府 因 財 政 缺 口 擴 大, 對 於 市 立 醫 院 之 補 助 款 逐 年 大 幅 減 少, 由 86 年 度 的 億 元 已 逐 年 遞 減 至 93 年 度 的 億 元 94 年 度 起 政 府 補 助 款 分 配 情 形, 除 6 億 餘 元 係 支 應 職 員 ( 工 ) 之 退 休 及 撫 恤 金 之 經 費 外, 市 府 自 94 年 起 對 於 聯 合 醫 院 之 經 營 ( 人 事 設 備 ) 補 助 已 經 全 數 歸 零, 補 助 款 項 全 數 作 為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推 動 3587

3 及 政 策 性 補 貼 民 眾 的 負 擔, 意 指 北 市 聯 醫 的 經 營 必 須 自 給 自 足 三 健 保 制 度 之 衝 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於 民 國 91 年 7 月 實 施 醫 院 總 額 預 算 支 付 制 度 以 來, 醫 院 提 供 服 務 不 再 以 每 點 新 臺 幣 1 元 支 付,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逐 年 遞 減, 故 造 成 醫 療 機 構 的 經 營 日 益 艱 困 加 上 93 年 健 保 實 施 自 主 管 理 與 卓 越 計 畫, 使 各 醫 院 在 健 保 折 讓 方 面 之 損 失 攀 升, 市 立 醫 院 醫 療 折 讓 數 亦 由 91 年 之 3.23 億 元 成 長 至 93 年 之 8.54 億 元 ( 含 點 值 折 讓 及 核 減 折 讓 ), 造 成 市 立 醫 院 收 入 之 損 失 四 公 務 醫 療 體 系 紛 紛 進 行 整 合 作 業 近 年 來, 面 對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企 業 化 經 營, 公 務 醫 療 體 系 紛 紛 進 行 整 合 作 業, 如 : 署 立 醫 院 成 立 區 域 性 聯 盟 臺 北 縣 立 板 橋 醫 院 及 三 重 醫 院 合 併 高 雄 市 立 醫 院 整 合 臺 大 整 併 衛 生 署 雲 林 醫 院 為 雲 林 分 院 及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為 北 護 分 院 等, 以 提 升 競 爭 力 五 擴 建 及 新 建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之 競 爭 臺 北 地 區 擴 建 新 建 之 醫 院 眾 多, 擴 建 之 醫 院 包 括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耕 莘 醫 院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安 醫 院 振 興 醫 院 等 ; 新 建 之 醫 院 則 包 括 慈 濟 醫 院 新 店 分 院 (94 年 5 月 開 幕 ) 國 泰 醫 院 汐 止 分 院 (94 年 12 月 開 幕 ) 雙 和 醫 院 (97 年 7 月 開 幕 ) 及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北 分 院 (97 年 10 月 開 幕 ), 臺 北 區 域 醫 療 院 所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市 立 醫 院 角 色 定 位 受 到 嚴 重 挑 戰 六 醫 事 人 才 來 源 受 限 市 醫 雖 近 4,000 張 病 床, 但 一 直 沒 有 醫 學 院, 醫 事 人 才 來 源 受 限, 具 教 職 資 格 人 數 不 足, 實 習 醫 事 學 生 缺 少, 通 過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有 其 困 難 參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管 理 機 制 一 醫 院 組 織 架 構 北 市 聯 醫 依 據 93 年 7 月 7 日 經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9 屆 第 10 次 臨 時 大 會 第 8 次 會 議 三 讀 審 議 通 過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組 織 規 程, 設 置 醫 療 部 14 部 組, 行 政 部 分 計 有 1 中 心 8 室, 並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掛 牌 營 運 自 96 年 2 月 起, 為 使 北 市 聯 醫 能 更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在 經 營 管 理 以 院 區 為 主, 教 學 研 究 與 訓 練 以 部 為 主, 院 區 與 部 各 負 其 責, 最 後 由 總 院 長 負 成 敗 責 任 各 院 區 設 置 院 區 院 長, 由 院 聘 醫 務 長 輔 佐 院 區 院 長, 其 指 揮 權 責 架 構 如 圖 1 北 市 聯 醫 目 前 計 有 8 個 院 區 (5 個 綜 合 院 區 : 中 興 仁 愛 和 平 婦 幼 忠 孝 及 陽 明 院 區 ;3 個 專 院 區 : 松 德 林 森 中 醫 及 昆 明 院 區 )16 個 院 外 門 診 部 1 個 早 期 療 育 中 心 4 個 職 能 工 作 坊 1 個 庇 護 工 場 1 個 學 苑 3 個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3 個 附 設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及 6 個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所, 座 落 於 臺 北 市 12 個 行 政 區 域, 並 藉 由 行 政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發 展 院 區 特 色, 積 極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各 項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以 落 實 一 家 就 診 聯 合 服 務 之 理 念 3588

4 3589 圖 1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指 揮 權 責 架 構 企 劃 課 社 會 工 作 課 醫 療 事 務 課 總 務 課 一 般 內 消 化 內 胸 腔 內 心 臟 血 管 內 腎 臟 內 神 經 內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過 敏 免 疫 風 濕 血 液 腫 瘤 感 染 皮 膚 一 般 外 消 化 外 胸 腔 外 心 臟 血 管 外 泌 尿 神 經 外 骨 整 形 外 小 兒 外 眼 耳 鼻 喉 麻 醉 急 診 婦 產 技 術 組 技 術 組 牙 中 醫 外 部 臨 床 病 理 解 剖 病 理 核 子 醫 學 放 射 診 斷 護 理 藥 劑 營 養 行 政 中 心 放 射 腫 瘤 內 部 教 研 教 研 部 醫 療 部 ( ) 醫 療 技 術 部 傳 染 病 防 治 部 護 理 部 藥 劑 部 營 養 部 總 務 室 安 全 衛 生 暨 工 務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會 計 室 資 訊 室 社 服 室 醫 療 事 務 室 企 劃 行 政 中 心 醫 療 品 質 暨 病 人 安 全 策 進 組 總 院 長 院 本 部 委 員 會 年 度 計 畫 暨 預 算 審 議 委 員 會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委 員 會 績 效 評 估 小 組 甄 審 暨 考 績 委 員 會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感 控 委 員 會 資 訊 發 展 暨 安 全 管 理 委 員 會 醫 療 品 質 審 議 委 員 會 病 人 安 全 委 員 會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病 歷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院 區 委 員 會 醫 務 長 副 總 院 長 院 區 院 長 附 設 院 外 門 診 部 護 理 之 家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職 能 工 作 坊

5 二 指 揮 權 責 說 明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94 年 將 10 家 醫 院 整 合 為 1 家 醫 院, 決 策 階 層 設 置 總 院 長 1 人 副 總 院 長 3 人 院 區 院 長 8 人 總 院 長 承 接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政 策 指 示 決 定 全 院 定 位 方 向 願 景 並 指 導 全 院 員 工, 副 總 院 長 襄 理 院 長 指 導 各 業 務 監 督 執 行 成 效, 推 動 政 策 惟 為 利 北 市 聯 醫 業 務 推 展 及 強 化 領 導 指 揮 架 構,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自 96 年 2 月 起 依 下 列 原 則 執 行 : ( 一 ) 院 本 部 與 院 區 業 務 之 分 工 原 則 1. 院 本 部 綜 理 全 院 各 院 區 政 策 性 規 劃 性 預 算 性 重 大 事 項 之 規 劃 稽 核 與 考 評 ; 院 區 負 責 院 區 內 依 全 院 制 度 規 範 之 各 執 行 事 項 進 行 統 合 調 度 與 指 揮 2. 若 業 務 集 中 辦 理 具 有 綜 效 者, 由 院 本 部 統 一 辦 理, 如 工 程 規 劃 大 額 採 購 業 務 ( 藥 品 儀 器 等 )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健 保 策 略 因 應 人 事 制 度 財 務 規 劃 及 政 風 業 務 等 院 區 則 負 責 院 區 之 行 政 工 作 醫 療 爭 議 處 理 人 員 調 派 儀 器 請 購 及 部 協 調 業 務 等, 具 院 區 急 迫 性 特 殊 性 及 個 別 性 業 務 3. 院 區 依 循 院 本 部 規 劃 之 制 度 規 範 執 行 在 地 服 務 或 因 地 制 宜 之 事 項 ( 二 ) 總 院 長 副 總 院 長 院 區 院 長 之 角 色 任 務 與 功 能 1. 總 院 長 : (1) 承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政 策 指 示, 綜 理 各 院 區 政 策 性 規 劃 性 一 致 性 之 重 要 事 項 及 具 全 院 整 合 效 益 的 業 務 (2) 北 市 聯 醫 人 事 權 及 行 政 權 (3) 跨 院 區 間 協 調 或 院 區 院 長 無 法 協 調 之 事 項 2. 副 總 院 長 : 襄 助 總 院 長 及 督 導 全 院 性 之 醫 務 教 學 研 究 公 共 衛 生 財 務 規 劃 醫 療 資 訊 整 合 專 案 管 理 稽 核 行 政 管 理 等 業 務 3. 院 區 院 長 : (1) 受 總 院 長 指 派, 負 責 院 區 內 各 執 行 事 項 之 統 合 與 指 揮 (2) 為 院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者, 負 有 院 區 內 人 員 調 派 就 醫 環 境 安 全 維 護 儀 器 設 備 請 購 醫 療 品 質 與 病 人 安 全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發 展 人 民 陳 情 與 醫 療 爭 議 之 處 理, 以 及 院 區 內 單 位 協 調 之 責 (3) 院 區 人 事 權 及 行 政 權, 依 分 層 負 責, 單 位 主 管 由 院 區 院 長 推 薦, 報 由 總 院 長 核 定 (4) 院 區 內 業 務 之 協 調 由 院 區 院 長 負 責 之, 使 該 院 區 業 務 推 動 及 協 調 流 暢 肆 北 市 聯 醫 業 務 整 合 成 效 北 市 聯 醫 自 94 年 整 合 以 來, 歷 經 6 年 多 的 經 營 與 同 仁 的 努 力, 已 達 成 組 織 整 合 再 造 之 部 分 成 效, 如 : 一 服 務 面 - 積 極 照 顧 弱 勢, 公 衛 與 醫 療 並 重 自 94 年 以 來, 臺 北 市 政 府 對 北 市 聯 醫 之 政 府 補 助 款 維 持 在 億 元, 但 藉 由 資 源 整 合, 北 市 聯 醫 仍 秉 持 促 進 市 民 健 康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服 務 宗 旨, 每 年 新 增 1-2 項 創 新 或 領 先 其 他 醫 院 服 務 項 目, 如 推 動 市 民 健 康 卡 及 提 供 健 康 點 數 3590

6 兌 換 健 檢 ;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健 康 照 護 ; 運 動 神 經 元 退 化 症 照 護 ; 新 生 兒 免 費 聽 力 篩 檢 ; 對 於 早 產 兒 重 症 嬰 兒, 透 過 全 國 唯 一 的 公 益 母 乳 庫, 免 費 提 供 母 乳 ; 愛 心 醫 療 到 宅 服 務 ; 由 病 房 助 理 協 助 住 院 病 人 生 活 照 顧, 家 人 不 必 特 別 請 假 或 自 行 僱 用 看 護 人 員 照 顧 病 人 ; 提 供 獨 居 長 者 送 餐 送 藥 到 府 服 務 ; 對 遊 民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與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 每 年 為 社 區 民 眾 提 供 整 合 性 篩 檢 癌 症 ( 子 宮 頸 癌 大 腸 癌 口 腔 癌 乳 癌 大 腸 癌 肝 癌 攝 護 腺 癌 ) 篩 檢 社 區 宣 導 疫 苗 接 種 學 童 健 檢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社 區 復 健 等 1,000 多 場 的 服 務, 以 提 供 更 多 的 服 務, 嘉 惠 更 多 市 民, 實 以 達 整 合 之 目 的 公 衛 與 醫 療 並 重 ( 一 ) 積 極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善 盡 公 立 醫 院 社 會 責 任 1. 運 動 神 經 元 退 化 症 照 護 - 祈 翔 病 房 北 市 聯 醫 為 提 供 運 動 神 經 元 退 化 症 病 人 ( 俗 稱 漸 凍 人 ) 特 殊 醫 療 照 護 需 求,95 年 10 月 於 忠 孝 院 區 設 置 36 床 之 祈 翔 病 房, 由 神 經 內 醫 師 胸 腔 內 醫 師 復 健 醫 師 牙 醫 師 及 經 過 特 殊 訓 練 的 專 屬 護 理 人 員 呼 吸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復 健 師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等 各 專 業 人 才 的 醫 療 團 隊, 在 漸 凍 人 族 群 各 項 功 能 退 化 的 過 程 中, 提 供 完 善 及 人 性 化 的 醫 療 照 護, 保 有 其 生 命 價 值 與 尊 嚴 95 至 99 年 服 務 192 人 次, 總 住 院 人 日 達 3 萬 105 人 日 2. 身 心 障 礙 者 口 腔 健 康 照 護 為 建 構 完 整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預 防 保 健 系 統, 經 由 牙 醫 師 與 家 屬 或 照 護 者 的 密 切 合 作, 達 到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之 目 的,95 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特 別 照 護 門 診, 家 屬 於 術 前 接 受 衛 教 床 邊 陪 伴, 以 照 護 病 友 就 醫 時 身 心 靈 需 求, 術 後 即 可 立 即 返 家, 不 需 住 院, 提 供 安 全 便 利 的 就 醫 環 境 95 至 99 年 一 般 門 診 治 療 8,520 人 次, 全 身 麻 醉 治 療 209 人 次 因 身 心 障 礙 者 大 多 伴 有 系 統 性 疾 病, 為 使 其 接 受 牙 全 身 麻 醉 治 療 時, 有 更 周 全 的 術 前 評 估,99 年 更 結 合 小 兒 ( 內 ) 復 健, 每 週 二 下 午 於 忠 孝 院 區 開 辦 整 合 式 門 診, 共 服 務 53 人 次 3. 愛 滋 病 牙 特 別 門 診 有 感 於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需 特 別 防 範 流 血 現 象, 在 拔 牙 及 麻 醉 藥 的 使 用 上 應 特 別 注 意, 且 考 量 部 分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可 能 不 會 主 動 向 牙 醫 師 透 露 感 染 實 情, 為 提 供 愛 滋 感 染 者 安 心 的 看 診 環 境, 昆 明 院 區 ( 原 臺 北 市 立 性 病 防 治 所 ) 於 90 年 5 月 開 設 全 國 唯 一 的 愛 滋 病 牙 特 別 門 診, 並 於 北 市 聯 醫 整 合 後 持 續 提 供 服 務,90 至 99 年 服 務 2,955 人 次 4. 遊 民 醫 療 服 務 中 興 院 區 因 地 理 位 置 所 致, 遊 民 就 醫 比 例 較 高, 為 照 護 多 數 無 人 照 料 且 易 罹 患 急 慢 性 疾 病 的 遊 民,99 年 結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及 民 間 機 構 提 供 遊 民 健 康 檢 查, 共 篩 檢 316 位, 發 現 3 位 開 放 性 結 核 疾 病, 目 前 均 接 受 都 治 (DOTS) 計 畫 治 療 中, 此 次 篩 檢 發 現 率 達 1%, 遠 高 於 一 般 社 區 篩 檢 效 果 ( 約 萬 分 之 一 ) 5. 愛 心 醫 療 到 宅 服 務 臺 北 市 老 年 人 口 的 快 速 增 加 及 疾 病 慢 性 化 時 代 來 臨, 為 讓 行 動 不 便 的 弱 勢 族 群 也 能 獲 得 完 善 的 醫 療 照 護, 自 98 年 9 月 起, 結 合 社 區 鄰 里 系 統 3591

7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及 北 市 聯 醫 社 服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主 動 發 現 不 符 合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居 家 護 理 給 付 規 定, 且 有 就 醫 交 通 問 題 之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與 需 要 相 關 醫 療 協 助 者, 以 主 動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深 入 社 區 及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醫 療 護 理 及 社 工 關 懷 等 服 務,98 年 至 99 年 服 務 385 人 次 此 外, 自 98 年 11 月 起, 更 首 創 到 宅 提 供 失 能 者 聘 僱 外 籍 看 護 工 的 巴 氏 量 表 評 估 服 務,99 年 6 月 陸 續 有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跟 進 及 獲 衛 生 署 響 應, 在 此 之 前 北 市 聯 醫 已 服 務 124 人 6. 臺 灣 第 一 座 現 代 化 的 母 乳 庫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母 乳 庫 於 93 年 底 成 立, 係 由 小 兒 護 理 營 養 檢 驗 感 染 社 會 工 作 室 與 醫 療 事 務 室 之 跨 團 隊 合 作 所 成 立 為 早 產 兒 提 供 營 養 的 母 乳 庫, 提 供 捐 贈 者 醫 療 諮 詢 與 評 估 捐 贈 母 乳 的 採 檢 及 消 毒 全 天 候 的 哺 乳 諮 詢 以 及 母 乳 庫 的 行 政 管 理 領 乳 者 篩 選 評 估 等 服 務, 嚴 格 遵 守 北 美 母 乳 庫 協 會 及 英 國 母 乳 庫 協 會 所 制 定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並 在 98 年 底 通 過 英 國 母 乳 庫 協 會 (UKAMB United Kingdom Association for Milk Banking) 認 證, 並 協 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於 署 立 臺 中 醫 院 設 母 乳 庫 衛 星 站 迄 99 年 有 1,022 位 愛 心 媽 媽 捐 乳 共 計 1,037 萬 c.c., 嘉 惠 全 國 1,388 位 嬰 兒 7. 新 生 兒 免 費 聽 力 篩 檢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推 行 之 臺 北 市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計 畫, 從 篩 檢 確 認 診 斷 及 療 育 三 方 面, 自 98 年 9 月 5 日 起, 於 北 市 聯 醫 出 生 的 新 生 兒, 均 能 接 受 免 費 聽 力 篩 檢 服 務, 藉 由 聽 力 篩 檢, 可 利 於 先 天 性 聽 損 兒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評 估 療 育, 使 確 認 有 聽 損 之 新 生 兒 免 於 錯 過 黃 金 療 育 期, 使 聽 損 兒 獲 得 最 佳 學 習 機 會, 發 揮 最 大 潛 能 迄 99 年 共 有 4,486 位 新 生 兒 接 受 篩 檢, 確 認 異 常 者 13 人, 先 天 性 聽 損 比 例 約 為 千 分 之 三 ; 此 千 分 之 三 的 新 生 兒 於 黃 金 療 育 期 將 獲 得 最 完 善 的 評 估 與 治 療 訓 練, 使 其 各 項 發 展 能 符 合 同 齡 的 一 般 兒 童, 減 輕 家 長 的 負 擔, 並 降 低 其 成 長 過 程 中 的 社 會 輔 助 成 本 8.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療 育 中 心 專 任 團 隊 服 務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療 育 中 心 有 最 完 整 專 任 且 跨 領 域 的 早 療 醫 療 專 業 團 隊, 99 年 度 臺 北 市 早 療 醫 療 機 構 督 考 榮 獲 特 優, 並 以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優 質 之 評 估 療 育 服 務 為 題, 獲 9899 年 SNQ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認 證 94 至 99 年 辦 理 評 估 與 鑑 定 服 務, 醫 師 初 診 8,251 人 複 診 1 萬 9,196 人 次, 治 療 師 評 估 2 萬 8,229 人 次 療 育 7 萬 5,813 人 次, 評 估 等 候 時 間 自 94 年 之 45 天 縮 短 至 99 年 之 15 天 療 育 等 候 時 間 自 94 年 之 136 天 縮 短 至 99 年 之 42 天 9. 為 獨 居 長 者 送 餐 為 關 懷 社 區 獨 居 長 者, 落 實 對 弱 勢 族 群 之 照 顧, 針 對 老 人 營 養 需 求 設 計 健 康 餐 點, 結 合 民 間 社 會 資 源 送 餐 至 獨 居 長 者 處, 讓 長 者 感 受 到 社 區 在 地 關 懷 與 溫 馨 照 顧,93 年 原 僅 有 和 平 婦 幼 陽 明 院 區 提 供, 自 94 年 後 仁 愛 中 興 院 區 亦 陸 續 加 入,94 至 99 年 服 務 1 萬 2,387 人, 共 計 29 萬 7,107 餐 次 3592

8 10.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關 懷 臺 北 市 為 首 善 之 區, 醫 療 資 源 雖 豐 沛, 仍 有 缺 乏 診 所 藥 局 之 醫 療 資 源 較 為 貧 乏 的 區 域, 因 此, 北 市 聯 醫 陽 明 院 區 於 96 年 10 月 開 始 於 北 投 區 湖 田 里 及 大 同 之 家 提 供 免 費 醫 療 診 察,98 年 3 月 起 增 加 社 子 島 服 務 據 點, 除 使 該 地 居 民 獲 得 妥 善 醫 療 服 務, 也 推 展 癌 症 篩 檢 老 人 健 康 檢 查, 提 供 長 期 穩 定 的 健 康 照 護, 至 99 年 底 服 務 2,139 人 次, 另 為 讓 社 子 島 居 民 就 醫 更 為 便 利, 於 99 年 1 月 新 增 社 子 島 至 陽 明 院 區 的 免 費 接 駁 車, 每 日 提 供 4 班 次, 全 年 服 務 1 萬 7,810 人 次 11. 推 動 電 子 化 行 動 醫 療, 提 供 安 養 護 機 構 及 各 弱 勢 團 體 到 點 服 務 安 養 護 機 構 的 長 者, 多 數 具 有 慢 性 疾 病, 若 要 就 醫 往 往 需 勞 師 動 眾, 極 為 不 便, 自 93 年 起 即 開 始 推 動 醫 師 動, 病 患 不 動 的 行 動 醫 療 服 務, 由 醫 生 帶 著 筆 記 型 電 腦 至 安 養 護 機 構, 連 線 至 醫 院 電 腦 主 機, 可 查 詢 病 人 病 歷 資 料, 診 斷 後 開 立 處 方 箋 傳 回 醫 院 電 腦, 協 助 後 續 配 藥, 為 機 構 住 民 提 供 更 便 利 的 醫 療 診 治 照 護,93 至 99 年 服 務 1 萬 3,538 人 次 12.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昆 明 院 區 於 95 年 11 月 優 先 成 立 臺 北 市 藥 癮 愛 滋 醫 療 照 護 中 心, 辦 理 美 沙 冬 門 診 並 架 設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藉 由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讓 毒 癮 病 患 降 低 對 毒 品 之 渴 求, 避 免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影 響 市 民 之 生 活 與 品 質 另 陽 明 (96 年 9 月 開 辦 ) 及 松 德 院 區 (97 年 3 月 開 辦 ) 也 陸 續 開 設 美 沙 冬 門 診 提 供 毒 癮 病 患 服 藥,95 至 99 年 服 務 84 萬 5,807 服 藥 人 次, 且 美 沙 冬 個 案 愛 滋 病 檢 驗 陰 性 轉 陽 性 保 持 為 0% 此 外, 成 立 藥 癮 者 家 屬 團 體, 訓 練 團 體 成 員, 培 養 團 體 核 心 成 員, 及 團 體 成 員 建 立 互 信 之 合 作 支 持 關 係 99 年 10 月 16 日 首 次 辦 理 藥 癮 病 友 會 團 體 旅 遊, 邀 請 藥 癮 者 及 家 屬 共 同 參 加 ( 共 計 68 位 ), 彼 此 相 互 加 油 鼓 勵 北 市 聯 醫 自 98 年 3 月 1 日 起 協 助 法 務 部 戒 成 專 線 ( ) 臺 北 市 專 線 諮 詢 業 務, 由 專 人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戒 毒 者 戒 毒 者 家 人 社 會 大 眾 取 得 戒 毒 資 訊 及 資 源, 迄 99 年 服 務 3,198 人 次 昆 明 院 區 負 責 追 蹤 臺 北 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列 管 之 出 監 個 案,99 年 在 案 管 理 1,939 個 案, 所 有 列 管 之 個 案, 皆 有 主 責 的 個 案 管 理 師, 透 過 法 務 部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案 件 管 理 系 統, 負 責 個 案 的 諮 商 輔 導 資 源 轉 介 等 個 案 輔 導 工 作 ( 二 ) 市 民 健 康 促 進 1. 健 康 醫 療 兩 相 贏 計 畫 計 畫 自 96 年 起 試 辦,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主 辦, 北 市 聯 醫 12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與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協 辦, 透 過 市 民 參 與 社 區 預 防 注 射 五 大 癌 症 (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大 腸 癌 口 腔 癌 及 肝 癌 ) 篩 檢 三 高 (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 篩 檢 健 康 講 座 及 擔 任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等 自 我 健 康 行 為, 即 可 累 積 健 康 點 數, 凡 集 滿 點 數 即 可 至 北 市 聯 醫 換 取 健 康 服 務, 如 就 醫 免 門 診 掛 號 費 健 康 檢 查 等, 藉 此 鼓 勵 民 眾 多 用 健 康 卡, 少 用 健 保 卡, 各 項 服 務 兌 換 人 次 由 96 年 的 19 人 次 增 加 至 99 年 3 萬 5,727 人 次, 其 3593

9 中 兌 換 高 階 健 檢 人 次 由 99 年 4 人 增 加 至 99 年 629 人 次 2. 市 民 健 康 生 活 照 護 服 務 計 畫 為 落 實 臺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智 慧 城 市 發 展 政 策, 運 用 資 訊 技 與 生 活 照 護 之 創 新 力, 結 合 衛 政 社 政 與 資 訊 單 位 力 量, 將 健 康 服 務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達 成 智 慧 生 活 與 健 康 促 進 之 施 政 目 標, 自 98 年 4 月 起 啟 動 市 民 健 康 生 活 照 護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自 99 年 3 月 新 增 血 糖 指 數 監 測 99 年 9 月 試 辦 心 律 紀 錄 儀 遠 距 健 康 服 務 試 驗 方 案,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共 設 置 443 個 遠 距 照 護 站 ( 居 家 268 站 社 區 88 站 及 機 構 87 站 ), 服 務 人 數 6,537 人, 生 理 量 測 服 務 31 萬 9,555 人 次 北 市 聯 醫 市 民 健 康 生 活 照 護 客 服 中 心 話 務 服 務 量 達 3 萬 5,044 通 ( 接 聽 數 4,588 通 ; 外 撥 數 3 萬 456 通 ) 3. 辦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及 活 動 北 市 聯 醫 每 年 至 社 區 校 園 機 構 等, 辦 理 用 藥 安 全 傳 染 病 防 治 心 血 管 疾 病 暨 代 謝 症 候 群 防 治 心 理 衛 生 促 進 健 康 飲 食 新 文 化 宣 導 健 康 體 位 體 重 控 制 等 講 座 活 動 逾 1,600 場 4. 學 齡 前 兒 童 及 學 童 健 檢 學 齡 前 期 (3 至 6 歲 ) 為 兒 童 器 官 功 能 發 展 的 關 鍵 期, 國 內 兒 童 常 見 的 健 康 問 題 以 視 力 異 常 與 齲 齒 為 多, 因 此 北 市 聯 醫 與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合 作, 辦 理 學 齡 前 兒 童 整 合 性 ( 視 力 聽 力 口 腔 身 體 檢 查 ) 篩 檢,96 至 99 年 篩 檢 10 萬 3,396 人 次 為 提 供 學 童 全 方 位 健 康,98 年 開 始 提 供 臺 北 市 國 小 一 年 級 學 童 氣 喘 防 治 過 敏 篩 檢 服 務, 期 將 已 知 及 潛 在 具 有 過 敏 體 質 之 學 童 篩 檢 出 來, 並 藉 由 過 敏 氣 喘 衛 教 達 到 氣 喘 防 治 及 控 制 的 目 標,98 至 99 年 篩 檢 4,696 人 次 北 市 聯 醫 接 受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委 辦 臺 北 市 國 小 一 四 年 級 及 國 高 中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業 務, 並 於 99 年 新 增 X 光 檢 查 蟯 蟲 與 尿 液 篩 檢,94 至 99 年 檢 查 74 萬 6,049 人 次 5. 加 強 癌 症 防 治 及 照 護 北 市 聯 醫 每 年 辦 理 癌 症 社 區 到 點 篩 檢 服 務 逾 15 萬 人 次, 更 於 99 年 加 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 以 下 簡 稱 國 民 健 康 局 ) 4 年 內 癌 症 死 亡 率 下 降 10% 之 醫 院 癌 症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補 助 計 畫, 推 動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積 極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期 發 展 為 社 區 型 的 癌 症 照 護 單 位 99 年 度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6 萬 5,298 人 次 乳 癌 篩 檢 2 萬 4,124 人 次 口 腔 癌 篩 檢 3 萬 1,419 人 次 大 腸 癌 篩 檢 3 萬 8,634 人 次, 共 榮 獲 7 項 獎 項 : 大 腸 癌 篩 檢 效 率 王 口 腔 癌 篩 檢 效 率 王 ( 中 興 ) 整 體 四 癌 篩 檢 效 率 王 ( 和 平 婦 幼 ) 整 體 四 癌 - 疑 癌 追 緝 王 ( 和 平 婦 幼 ) 子 宮 頸 癌 - 疑 癌 追 緝 王 ( 和 平 婦 幼 ) 大 腸 癌 - 疑 癌 追 緝 王 ( 和 平 婦 幼 ) 乳 癌 生 命 搶 救 王 ( 陽 明 ) 99 年 12 月 於 仁 愛 院 區 完 成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設 置, 提 供 癌 症 治 療 及 照 護 衛 教 等 相 關 資 訊 個 人 或 家 庭 面 對 癌 症 的 情 緒 支 持 及 心 理 調 適 社 會 資 源 諮 詢 與 轉 介 服 務, 更 配 合 國 民 健 康 局 民 間 團 體 與 醫 院 合 作 提 供 癌 症 病 人 資 源 服 務 先 驅 計 畫, 將 原 有 服 務 據 點 提 升 為 癌 症 資 源 單 一 窗 口, 期 3594

10 能 提 供 癌 症 病 友 及 家 屬 快 速 且 充 足 的 服 務 6.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門 診 北 市 聯 醫 於 94 年 10 起 陸 續 於 院 外 門 診 部 及 臺 北 市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開 設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門 診, 目 前 共 設 有 13 個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有 人 際 心 理 家 庭 工 作 生 涯 等 困 擾 的 民 眾, 藉 由 與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晤 談, 紓 解 心 中 的 壓 力 與 不 滿,94 至 99 年 服 務 3 萬 100 人 次 7. 居 家 廢 藥 物 檢 收 99 年 4 月 起 推 動 居 家 廢 藥 物 檢 收, 提 供 民 眾 過 期 藥 品 之 回 收,99 年 4-12 月 回 收 廢 棄 藥 物 廢 棄 藥 物 廢 容 器 及 針 具 針 頭 共 3,905 公 斤, 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自 同 年 7 月 份 鼓 勵 其 他 醫 院 跟 進 ( 三 ) 提 供 民 眾 便 利 的 就 醫 環 境 1. 全 國 首 創 成 立 客 服 中 心 (Call Center),24 小 時 服 務 創 全 國 之 先, 於 94 年 成 立 24 小 時 全 天 候 服 務 客 服 中 心, 並 加 入 臺 北 市 政 府 電 話 群 組, 臺 北 市 民 眾 僅 需 撥 打 1999 轉 *888 即 可 由 北 市 聯 醫 客 服 中 心 服 務,94 至 99 年 計 服 務 236 萬 9,918 人 次 2. 1 家 就 診, 聯 合 服 務, 節 省 健 保 支 出 提 供 市 民 1 家 就 診, 聯 合 服 務, 跨 院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行 政 業 務 可 跨 院 區 掛 號 批 價 退 ( 補 ) 費 申 請 醫 療 費 用 證 明 病 歷 資 料 影 印, 以 及 醫 療 服 務 可 跨 院 區 治 療 檢 查 檢 驗 領 藥 轉 床 當 日 門 診 跨 院 區 住 院 94 至 99 年 各 項 跨 院 服 務 累 計 達 240 萬 5,240 人 次 3. 免 費 接 駁 車 服 務, 方 便 民 眾 就 醫 為 方 便 民 眾 看 診 之 需, 北 市 聯 醫 於 93 年 12 月 1 日 籌 備 階 段 起 即 規 劃 6 線 免 費 接 駁 車, 提 供 民 眾 免 費 接 駁 服 務, 並 定 期 檢 討 增 修 各 院 區 接 駁 車 路 線, 於 鄰 近 捷 運 車 站 設 置 接 駁 站, 提 高 民 眾 利 用 率, 現 設 有 9 線 接 駁 車, 迄 99 年 底 服 務 289 萬 8,359 人 次 4. 溫 馨 主 動 式 服 務 導 入 企 業 以 客 為 尊 的 服 務 精 神, 推 動 溫 馨 主 動 式 服 務 措 施, 包 括 提 供 以 悠 遊 卡 繳 交 醫 療 費 用 按 摩 減 壓 叫 車 提 供 住 院 病 患 及 陪 病 家 屬 健 康 養 生 餐 盒 圖 書 推 車 借 閱 等 17 項 服 務,94 至 99 年 度 各 項 服 務 累 計 達 1,061 萬 993 人 次 另 持 續 推 動 員 工 服 務 禮 儀 與 電 話 禮 儀, 制 定 服 務 禮 儀 手 冊 及 電 話 禮 貌 用 語 規 範, 舉 辦 服 務 禮 貌 訓 練 電 話 禮 貌 考 核, 並 定 期 表 揚 優 良 員 工 5. 通 譯 員 服 務 於 仁 愛 中 興 和 平 婦 幼 陽 明 及 忠 孝 院 區 服 務 台 或 診 間 提 供 越 南 語 印 尼 語 柬 埔 寨 語 等 外 語 服 務,95 至 99 年 度 共 服 務 11 萬 865 人 次, 其 中 以 提 供 協 助 就 醫 指 引 為 大 宗 6. 整 修 院 舍, 強 化 就 醫 環 境 品 質 由 於 北 市 聯 醫 的 院 舍 屋 齡 大 都 在 20 年 以 上, 原 本 空 間 設 計 與 動 線 規 劃 已 不 符 現 在 需 要,94 年 整 合 後 至 99 年, 每 年 均 編 列 2 億 元 以 上 之 房 屋 建 築 預 算, 約 占 總 收 入 的 1.5~3%, 進 行 各 院 區 院 舍 大 廳 病 房 整 修 等 工 作, 如 婦 幼 院 區 全 棟 大 樓 整 修 ; 仁 愛 院 區 放 射 檢 查 室 安 寧 病 房 3595

11 大 廳 ; 忠 孝 院 區 大 廳 泌 尿 中 心 等, 以 強 化 病 人 安 全 及 提 升 就 醫 環 境 品 質 7. 參 與 服 務 品 質 競 賽 99 年 度 榮 獲 臺 北 市 政 府 評 選 為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特 優 8. 市 民 滿 意 度 臺 北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進 行 的 市 政 議 題 民 意 調 查, 對 於 曾 經 至 北 市 聯 醫 接 受 服 務 的 市 民 的 整 體 滿 意 度, 由 96 年 的 69% 提 升 為 98 年 的 91% 二 醫 療 面 - 整 合 醫 療 資 源, 提 升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 一 ) 全 責 照 顧 制 度, 作 為 未 來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的 先 趨 經 驗 92 年 7 月 開 始 試 辦, 住 院 期 間 生 活 照 護 工 作 由 病 房 助 理 負 責, 護 理 照 護 工 作 由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以 保 障 病 人 就 醫 品 質, 減 少 不 必 要 人 員 出 入 醫 院, 有 效 控 制 醫 院 感 染, 減 輕 家 屬 照 顧 壓 力, 並 提 升 病 人 家 屬 滿 意 度, 減 少 病 人 家 屬 因 陪 病 辭 職 而 降 低 全 國 總 體 生 產 力, 同 時 創 造 婦 女 或 失 業 人 口 的 就 業 機 會 推 動 全 責 照 顧 制 度 前 陪 病 率 為 70.6%, 由 推 行 初 期 陪 病 率 66.2%, 下 降 至 99 年 12 月 18.98%(99 年 月 平 均 20.47%), 每 月 平 均 服 務 1,473 位 住 院 病 人 並 以 健 保 床 病 人 為 主 要 對 象, 家 屬 滿 意 度 達 94.44%( 表 1) 自 98 年 9 月 1 日 起 病 房 助 理 起 薪 由 2 萬 3,000 元 調 高 至 2 萬 5,000 元, 以 符 合 市 場 平 均 行 情,98 年 10 月 試 辦 計 畫 結 束, 將 全 責 照 顧 制 度 納 為 北 市 聯 醫 常 態 業 務, 並 依 病 人 生 活 照 顧 需 求 擴 大 服 務 單 位,98 年 10 月 婦 幼 院 區 正 式 加 入 全 責 照 顧 制 度,99 年 度 更 推 廣 至 松 德 院 區, 並 擬 擴 大 服 務 單 位 至 長 期 照 護 護 理 之 家 婦 兒 RCW 及 急 重 症 病 房 等, 期 望 讓 病 人 與 家 屬 能 有 一 個 無 負 擔 放 心 的 住 院 照 顧 環 境 並 提 升 病 人 住 院 品 質 表 年 北 市 聯 醫 全 責 照 顧 制 度 服 務 成 果 單 位 : 百 分 比 (%)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陪 病 率 家 屬 滿 意 度 病 房 助 理 滿 意 度 壓 瘡 發 生 率 跌 倒 發 生 率 ( 二 ) 成 立 聯 合 檢 驗 中 心 於 94 年 建 置 聯 合 檢 驗 中 心 (Central Lab), 完 成 北 市 聯 醫 檢 驗 中 心 全 自 動 3596

12 化 檢 驗 作 業 系 統 (Total Laboratory Automation System), 集 合 各 院 區 大 宗 且 可 自 動 化 檢 驗 之 項 目 ( 如 生 化 血 液 血 清 檢 驗 等 ), 針 對 檢 驗 資 訊 系 統 (Labortory Information System, 以 下 簡 稱 LIS) 之 整 合 試 劑 衛 材 儀 器 之 聯 合 招 標 檢 驗 人 力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成 功 地 完 成 實 驗 室 全 面 性 的 檢 驗 資 訊 整 合 與 自 動 化 檢 驗 流 程 的 系 統 建 置, 這 是 國 內 首 度 成 功 建 置 的 案 例, 藉 由 軌 道 系 統 的 傳 輸, 可 將 檢 體 自 動 傳 送 到 每 個 檢 查 機 臺, 整 個 輸 送 帶 可 1 次 完 成 60 多 項 的 檢 查, 不 僅 縮 短 了 檢 驗 的 時 間, 也 同 時 大 大 提 升 檢 驗 室 的 效 率 試 劑 與 耗 材 因 單 一 品 牌 集 中 採 購, 可 節 省 採 購 成 本, 更 由 於 聯 合 檢 驗 中 心 的 成 立, 各 院 區 的 檢 驗 室 無 須 重 複 投 資, 除 原 空 間 可 移 做 其 他 用 途 外, 人 力 亦 可 隨 之 精 簡, 該 中 心 並 於 95 年 5 月 通 過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醫 學 實 驗 室 認 證 99 年 每 月 平 均 生 化 檢 驗 3 萬 4,782 件 血 清 檢 驗 2 萬 2,797 件 細 菌 檢 驗 8,200 件 大 腸 癌 篩 檢 (FOBT)3,537 件 ( 三 ) 急 重 症 醫 療 照 護 北 市 聯 醫 自 96 年 實 施 加 護 病 房 專 責 醫 師 制 度 以 來, 即 陸 續 整 修 或 擴 建 加 護 病 房, 目 前 共 有 186 床 加 護 病 房 (ICU), 另 為 規 劃 建 置 完 整 的 呼 吸 照 護 醫 療 網 絡, 自 96 年 12 月 24 日 於 中 興 院 區 設 置 32 床 的 呼 吸 照 護 病 房 (RCW), 陸 續 於 和 平 婦 幼 仁 愛 陽 明 忠 孝 院 區 設 置 呼 吸 照 護 病 房 或 呼 吸 照 護 中 心 (RCC), 目 前 共 有 174 床 呼 吸 照 護 病 床 40 床 呼 吸 照 護 中 心 另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 中 興 仁 愛 和 平 婦 幼 陽 明 及 忠 孝 院 區 分 與 臺 北 市 醫 學 中 心 配 合 到 院 前 急 診 分 流, 迄 99 年 12 月 底 共 有 283 名 病 人 轉 至 北 市 聯 醫 ; 另 自 99 年 3 月 29 日 實 施 急 診 待 床 轉 院 試 辦 計 畫, 中 興 和 平 婦 幼 陽 明 院 區 與 台 大 榮 總 合 作,7 月 起 忠 孝 仁 愛 院 區 加 入 本 計 畫 與 臺 北 市 八 大 醫 學 中 心 配 合 實 施,99 年 有 53 名 病 人 轉 至 北 市 聯 醫 接 受 治 療 ( 四 ) 跨 院 區 醫 療 服 務 北 市 聯 醫 整 合 後, 各 院 區 間 醫 療 服 務 可 跨 院 區 治 療 檢 查 檢 驗 領 藥 轉 床 當 日 門 診 跨 院 區 住 院,99 年 北 市 聯 醫 於 兩 個 院 區 以 上 看 診 的 主 治 醫 師 有 154 位, 各 院 區 間 人 力 充 分 相 互 支 援 ( 五 ) 傳 染 病 防 治 專 責 醫 院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92 年 SARS 經 驗, 奠 定 傳 染 病 防 治 之 使 命,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總 計 119 床 ( 含 加 護 病 床 14 床 ), 全 國 數 量 最 多 整 合 後 亦 以 傳 染 病 防 治 為 發 展 重 點, 成 為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學 示 範 中 心 及 結 核 病 後 送 醫 院, 擴 大 收 治 重 症 結 核 病 患, 並 於 98 年 H1N1 疫 情 發 生 時 擔 任 臺 北 市 H1N1 專 責 醫 院, 共 收 治 379 人 ( 六 ) 整 合 性 醫 療 門 診 98 年 4 月 於 仁 愛 院 區 開 設 高 齡 長 青 整 合 門 診 98 年 5 月 於 陽 明 院 區 開 設 老 人 醫 學 整 合 門 診,98 至 99 年 度 共 服 務 8,639 人 次 另 自 98 年 12 月 起 陸 續 成 立 多 重 慢 性 病 整 合 門 診 臚 列 如 下,98 至 99 年 服 務 3,352 人 次 1. 忠 孝 院 區 :98 年 12 月 開 設 糖 尿 病 心 臟 保 健 整 合 門 診 2. 中 興 院 區 : 98 年 6 月 開 設 疼 痛 及 復 健 整 合 性 醫 療 照 護 門 診

13 年 12 月 開 設 骨 及 復 健 整 合 性 照 護 門 診 3. 林 森 中 醫 院 區 :99 年 3 月 開 設 筋 骨 關 節 疼 痛 中 西 整 合 門 診 4. 仁 愛 院 區 :99 年 3 月 開 設 家 醫 復 健 整 合 性 醫 療 照 護 門 診 5. 陽 明 院 區 :99 年 10 月 開 設 糖 尿 病 眼 病 變 整 合 門 診 糖 尿 病 腎 病 變 整 合 門 診 及 糖 尿 病 骨 病 變 整 合 門 診 ( 七 ) 失 智 症 醫 療 照 護 為 讓 失 智 症 長 者 及 家 屬 擁 有 延 續 性 的 醫 療 照 護, 解 決 失 智 症 全 程 照 護 的 問 題, 仁 愛 院 區 跨 團 隊 合 作 下,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失 智 服 務, 包 含 記 憶 特 別 門 診 家 屬 照 護 技 巧 訓 練 班 家 屬 支 持 團 體 社 區 義 診 及 宣 導 活 動 等, 於 97 年 5 月 1 日 與 台 灣 失 智 症 協 會 協 同 創 立 台 灣 第 一 家 機 構 內 的 失 智 症 病 人 訓 練 中 心 瑞 智 學 堂, 並 於 98 年 12 月 23 日 設 置 失 智 症 日 間 照 護 病 房 - 仁 鶴 軒, 迄 99 年 底 服 務 2,086 人 次 ( 八 )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一 站 式 服 務 (One-Stop Service) 為 提 供 被 害 人 更 完 善 服 務, 結 合 司 法 警 政 社 政 及 醫 療 等 跨 網 絡 整 合 性 處 理 模 式, 以 專 責 處 理 全 程 服 務 為 核 心 概 念, 減 少 其 於 不 同 系 統 中 奔 波, 有 效 降 低 被 害 人 的 焦 慮 與 害 怕 自 97 年 6 月 起 由 忠 孝 院 區 首 創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一 站 式 服 務, 逐 年 展 開, 並 於 99 年 擴 及 各 綜 合 院 區 其 中 忠 孝 院 區 服 務 團 隊 98 年 度 更 榮 獲 內 政 部 全 國 推 動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有 功 團 體 的 殊 榮 ( 九 ) 落 實 醫 藥 分 業, 持 續 推 展 處 方 箋 釋 出 醫 藥 分 業 制 度, 在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已 行 之 有 年, 對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及 品 質 上 確 有 保 障,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自 民 國 93 年 7 月 起, 以 市 立 醫 院 為 基 礎, 執 行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 慢 箋 ) 釋 出 之 政 策, 作 為 醫 藥 分 業 國 家 政 策 的 起 點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強 調 醫 師 專 職 於 疾 病 診 斷 處 置 及 開 立 處 方 箋, 而 藥 師 依 據 處 方 箋 調 製 藥 品 提 供 判 斷 性 服 務 與 用 藥 諮 詢, 在 社 區 服 務 的 藥 師 投 入 社 區 整 體 營 造, 主 動 關 懷 民 眾 健 康, 成 為 民 眾 健 康 的 守 護 者, 期 能 建 立 家 庭 藥 師 觀 念 整 合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來 落 實 醫 藥 分 業 制 度, 建 構 家 庭 健 康 管 理 資 訊 網 絡 來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增 強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而 提 高 醫 療 用 藥 的 安 全 北 市 聯 醫 積 極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推 動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 慢 箋 ) 釋 出 政 策, 北 市 聯 醫 釋 出 的 慢 箋 張 數 已 由 93 年 25 萬 張,99 年 增 加 至 112 萬 張 ( 十 ) 推 動 醫 療 品 質 及 病 人 安 全 工 作 為 加 強 醫 療 品 質 指 標 管 理, 透 過 國 內 外 指 標 管 理 系 統 THIS(Taiwan Healthcare Indicator Series) 及 TQIP(Taiwan Quality Indicator Project) 監 測 醫 療 品 質, 並 積 極 舉 辦 各 種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如 自 95 年 起 辦 理 醫 療 機 構 品 管 圈 ( 醫 品 圈 )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及 品 管 圈 輔 導 活 動, 至 99 年 共 辦 理 32 場, 品 管 圈 進 度 輔 導 活 動 出 席 率 達 84%,99 年 各 院 區 共 推 出 醫 品 圈 50 個 為 歷 年 最 多 另 為 強 化 病 人 安 全 文 化, 自 95 年 辦 理 病 人 安 全 相 關 議 教 育 訓 練 手 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清 潔 人 員 預 防 尖 銳 扎 傷 失 效 模 式 與 效 應 分 析 (Failure Mode& Effect Analysis; FMEA) 醫 療 團 隊 資 源 管 理 (Team Resource Management;TRM) 經 驗 分 享 及 研 討 會 等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53 場 次, 3598

14 並 開 放 臺 北 醫 療 區 域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參 加 推 動 各 類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參 與 國 家 級 品 質 競 賽 活 動, 北 市 聯 醫 各 院 區 多 項 服 務 參 加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暨 醫 療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之 評 選, 榮 獲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 表 2) 及 其 中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全 人 照 護 於 97 年 榮 獲 國 家 生 技 獎 銅 獎 表 年 北 市 聯 醫 榮 獲 國 家 品 質 標 章 之 服 務 主 題 心 靈 鋪 子 精 神 障 礙 就 業 希 望 工 程 關 懷 被 遺 忘 的 角 落 - 打 造 21 世 紀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泌 尿 全 方 位 即 時 服 務 獲 獎 年 度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全 人 醫 療 照 護 乳 癌 篩 檢 全 方 位 服 務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優 質 之 評 估 療 育 服 務 傳 染 病 防 治 專 責 醫 院 學 童 視 力 保 健 推 廣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全 方 位 長 期 照 護 計 畫 身 心 障 礙 者 長 期 照 護 之 藍 海 策 略 社 區 型 醫 院 急 診 全 人 醫 療 照 護 身 心 障 礙 者 口 腔 照 護 中 心 安 寧 療 護 之 全 人 醫 療 照 顧 母 乳 庫 發 展 計 畫 失 智 症 照 護 新 紀 元 -- 回 憶 小 徑 服 務 另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醫 療 品 質 獎 活 動, 降 低 住 院 藥 物 調 配 錯 誤 率 榮 獲 97 年 潛 力 獎 ; 縮 短 胎 兒 狀 況 不 穩 定 緊 急 剖 腹 準 備 時 間 榮 獲 98 年 潛 力 獎 ; 提 升 內 護 理 人 員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高 危 險 病 人 通 報 率 降 低 血 液 透 析 病 人 高 血 磷 值 之 改 善 方 案 提 升 門 診 病 歷 書 寫 完 整 率 降 低 血 液 透 析 病 人 人 工 腎 臟 凝 固 率 提 升 精 神 官 能 症 個 案 失 眠 照 護 之 完 整 率 等 5 案 榮 獲 99 年 潛 力 獎 ; 改 善 針 灸 流 程 3599

15 榮 獲 99 年 新 人 獎 參 加 臺 北 市 政 府 舉 辦 之 醫 療 安 全 品 質 提 升 提 案, 提 升 住 院 訪 客 洗 手 執 行 率 榮 獲 97 年 銀 獎 及 應 用 BTS 品 質 突 破 模 式 提 升 內 病 房 跌 倒 處 置 防 範 安 全 作 業 專 案 榮 獲 97 年 佳 作 ; 加 強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 降 低 門 診 處 方 異 常 比 例 榮 獲 98 年 特 優 獎 及 降 低 某 區 域 醫 院 血 液 透 析 人 工 腎 臟 凝 固 率 提 升 某 神 經 外 病 房 腰 椎 術 後 穿 著 背 架 正 確 率 提 升 某 區 域 醫 院 內 病 房 壓 瘡 照 護 能 力 之 改 善 專 案 等 3 案 榮 獲 98 年 佳 作 獎 ; 降 低 血 液 透 析 病 人 人 工 腎 臟 凝 固 率 榮 獲 99 年 特 優 獎 降 低 住 院 病 童 非 計 畫 性 靜 脈 重 注 射 率 及 提 升 加 護 病 房 護 理 人 員 交 班 作 業 完 整 率 等 2 案 榮 獲 99 年 佳 作 獎 另 為 加 強 提 升 北 市 聯 醫 醫 療 品 質 及 病 人 安 全 業 務, 乃 參 酌 各 大 醫 學 中 心 均 設 有 專 責 推 動 醫 療 品 質 及 病 人 安 全 業 務 之 一 級 單 位, 故 自 99 年 11 月 1 日 起, 設 置 醫 療 品 質 暨 病 人 安 全 策 進 組, 為 隸 屬 總 院 長 室 之 一 級 單 位 ( 十 一 ) 國 內 外 醫 療 支 援 1. 臺 北 市 於 86 年 與 蒙 古 國 首 府 烏 蘭 巴 托 市 締 結 姐 妹 市, 北 市 聯 醫 更 自 93 年 起 五 度 遠 赴 蒙 古, 進 行 醫 療 機 構 參 訪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衛 生 教 育 及 環 境 衛 生 課 程 宣 導, 並 為 當 地 貧 困 居 民 進 行 義 診 服 務 與 公 衛 指 導 透 過 蒙 藏 委 員 會 的 聯 繫 安 排, 辦 理 印 度 藏 人 社 區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於 95 年 起 4 度 邀 請 印 度 藏 人 來 北 市 聯 醫 接 受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年 12 月 24 日 印 尼 亞 齊 省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9.0 強 震 引 發 大 海 嘯,93 年 12 月 28 日 至 94 年 1 月 1 日 前 往 棉 蘭 進 行 探 勘 南 亞 大 海 嘯 災 情,94 年 1 月 7 至 15 日 前 往 印 尼 棉 蘭 馬 拉 布 亞 齊 等 地 進 行 南 亞 大 海 嘯 後 之 急 難 救 助 年 6 月 12 日 豪 大 雨 來 襲 造 成 全 臺 受 創 嚴 重, 尤 以 雲 林 嘉 義 縣 沿 海 地 勢 低 窪 地 區 海 水 倒 灌, 災 情 最 為 慘 重,94 年 6 月 20 日 至 24 日 支 援 雲 林 嘉 義 沿 海 災 區 醫 療 年 5 月 12 日 大 陸 四 川 省 於 發 生 7.8 級 大 地 震 後, 北 市 聯 醫 於 12 小 時 內 完 成 集 結 精 英 之 醫 療 團 隊 整 備, 於 97 年 5 月 20 日 至 26 日 前 往 四 川 醫 療 救 援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臺 灣 中 南 部 慘 烈 災 情, 災 區 民 眾 亟 待 救 援, 本 著 人 溺 己 溺 之 精 神, 北 市 聯 醫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成 立 災 難 醫 療 救 援 隊, 於 98 年 8 月 11 至 15 日, 前 往 屏 東 縣 林 邊 鄉 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協 助 救 災 年 4 月 14 日 大 陸 青 海 省 玉 樹 藏 族 自 治 州 發 生 規 模 7.1 大 地 震, 北 市 聯 醫 派 送 醫 師 2 名 護 理 人 員 4 名 及 藥 師 1 名 隨 同 紅 十 字 會 人 員 前 往 協 助 救 災 年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急 診 張 裕 泰 醫 師 至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支 援 並 訓 練 當 地 醫 療 人 員, 為 期 1 年 8. 翁 林 副 總 院 長 於 99 年 7 月 13 至 20 日 前 往 大 陸 黑 龍 江 省 進 行 白 內 障 及 眼 角 膜 移 植 義 診 並 主 持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9. 北 市 聯 醫 每 月 派 遣 包 括 外 內 婦 兒 及 復 健 等 專 醫 師 支 援 馬 3600

16 祖 地 區 醫 療 業 務, 每 年 有 275 人 次 醫 師 至 當 地 提 供 服 務, 門 診 服 務 逾 1,200 診 次 年 臺 北 市 舉 辦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北 市 聯 醫 自 99 年 10 月 8 日 起 至 100 年 4 月 25 日 展 覽 期 間, 配 合 提 供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三 教 學 研 究 面 - 培 育 優 秀 人 才,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素 質 ( 一 ) 建 教 合 作 94 年 8 月 16 日 北 市 聯 醫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列 入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之 教 學 醫 院, 雙 方 共 同 合 作 之 研 究 計 畫 迄 99 年 共 164 案 ; 95 年 12 月 23 日 與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共 同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正 式 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進 行 學 術 結 盟 ; 100 年 4 月 教 育 部 已 同 意 北 市 聯 醫 列 入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之 教 學 醫 院, 目 前 共 與 16 家 大 專 校 院 醫 療 機 構 簽 訂 建 教 合 作 合 約 ( 二 ) 專 醫 師 訓 練 由 於 專 醫 師 訓 練 員 額 與 專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有 關, 北 市 聯 醫 進 行 橫 向 的 部 整 合, 改 善 原 本 各 自 經 營 之 狀 態 下, 部 分 別 專 醫 師 人 數 過 少, 未 符 合 衛 生 署 專 醫 師 訓 練 規 範, 整 合 後 耳 鼻 喉 眼 牙 獲 醫 學 會 認 同 採 聯 合 訓 練 與 評 鑑 的 方 式, 招 收 住 院 醫 師 得 以 增 加, 提 升 教 學 訓 練 品 質 ( 三 ) 師 資 培 育 為 使 住 院 醫 師 實 習 醫 師 及 各 類 實 習 生 等 受 訓 人 員, 能 獲 得 良 好 的 訓 練, 北 市 聯 醫 成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制 訂 相 關 制 度 及 核 心 教 師 獎 勵 機 制, 以 培 育 優 良 師 資, 並 辦 理 各 類 訓 練 課 程 成 長 營, 提 升 教 師 之 教 學 技 巧 及 專 業 素 養, 迄 99 年 12 月 底 已 辦 理 31 場, 計 有 4,857 人 次 參 與 訓 練 ( 四 ) 論 文 發 表 依 據 SCOPUS 網 站 統 計 資 料,99 年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有 255 篇 ( 表 3), 較 93 年 增 加 230 篇, 發 表 篇 數 大 幅 成 長, 已 超 越 部 分 醫 學 中 心 表 年 北 市 聯 醫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 單 位 : 篇 )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論 文 發 表 ( 五 ) 部 定 教 職 強 化 師 資 培 育,99 年 北 市 聯 醫 具 部 定 教 職 人 員 共 計 181 名, 較 93 年 增 加 85 名 ( 表 4) 表 年 北 市 聯 醫 具 部 定 教 職 人 數 ( 單 位 : 人 )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部 定 教 授 部 定 副 教 授

17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部 定 助 理 教 授 部 定 講 師 小 計 ( 六 ) 專 案 出 國 培 訓 計 畫 自 9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先 行 試 辦 4 年, 並 於 98 年 7 月 20 日 奉 市 長 核 定 延 長 期 程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利 更 多 人 員 得 以 申 請 出 國 研 修 研 習 期 間 以 六 個 月 至 一 年 為 原 則, 預 計 於 6 年 內 培 訓 80 名 院 內 優 秀 人 才 96 年 至 99 年 共 通 過 35 案, 其 中 9 案 申 請 撤 案, 目 前 有 20 人 出 國 研 修,19 人 已 返 國 服 務 ( 七 ) 臨 床 研 究 與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Institute of Clinic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ICRT) 99 年 11 月 12 日 於 仁 愛 院 區 醫 療 大 樓 8 樓 開 幕, 其 下 設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臨 床 試 驗 中 心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升 院 內 研 究 能 力 另 成 立 臺 北 市 公 共 衛 生 資 料 中 心, 建 置 多 重 公 衛 資 源 與 生 物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中 心, 提 供 整 合 式 的 知 識 分 享 平 台, 支 援 北 市 公 衛 資 料 入 口 倉 儲 管 理 資 訊 呈 現 知 識 地 圖 及 分 享 機 制, 分 析 北 市 公 衛 資 料, 提 供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政 策 制 定 之 參 考 ( 八 ) 圖 書 館 資 源 99 年 底 完 成 北 市 聯 醫 總 圖 之 圖 書 館 整 修, 於 100 年 2 月 16 日 正 式 使 用 現 有 圖 書 館 電 子 資 料 庫 共 15 個, 西 文 電 子 期 刊 達 2,847 種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2,077 種 另 提 供 各 院 區 文 獻 代 印 資 訊 檢 索 ( 料 庫 代 檢 索 IF 查 詢 ) 及 每 月 SDI 專 題 選 粹 等 服 務 北 市 聯 醫 電 子 資 源 使 用 率 平 均 每 月 6,100 次, 並 與 陽 明 大 學 圖 書 館 進 行 館 際 合 作, 提 升 同 仁 學 習 便 利 性 ( 九 ) 鼓 勵 員 工 進 修 訂 有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訓 練 進 修 要 點, 此 要 點 除 適 用 於 公 務 人 員 外, 亦 適 用 於 約 用 人 員, 以 鼓 勵 同 仁 繼 續 進 修, 並 選 送 醫 事 人 員 至 他 院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薦 送 同 仁 至 國 內 外 學 校 進 修 或 出 國 考 察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技 術 知 識, 亦 聘 請 講 師 於 院 內 進 行 醫 療 行 政 相 關 議 題 之 演 講, 以 培 育 人 才 參 加 教 育 部 99 年 度 機 關 或 雇 主 帶 薪 學 習 制 度 獎 勵, 獲 推 動 員 工 帶 薪 學 習 制 度 獎 優 等 獎, 為 全 國 唯 一 獲 獎 之 醫 療 院 所 四 行 政 面 - 管 理 制 度 革 新, 提 升 經 營 效 率 ( 一 ) 採 購 制 度 之 革 新 節 省 公 帑 為 使 藥 品 品 項 與 品 質 符 合 醫 療 需 求, 藥 品 採 購 作 業 更 臻 完 備, 北 市 聯 醫 設 有 藥 事 委 員 會 藥 品 採 購 作 業 小 組 及 藥 品 採 購 底 價 審 核 小 組 三 方 共 同 把 關, 嚴 格 規 範 列 標 藥 品 品 質, 除 應 有 國 家 核 有 GMP 廠 生 產 保 證 外, 亦 應 為 醫 學 中 心 臨 床 使 用 經 驗 者, 以 確 保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有 效 之 權 利, 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以 量 制 價, 降 低 採 購 成 本 3602

18 北 市 聯 醫 藥 品 採 購 品 項 由 原 市 醫 10 家 時 近 2,000 項 減 少 為 1,024 項, 每 年 可 節 省 藥 品 採 購 成 本 約 5 億 元, 且 將 藥 品 採 購 單 價 提 供 予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促 動 全 國 藥 價 大 幅 降 低 近 20% ( 二 ) 整 合 院 際 電 話 通 訊 系 統 全 國 首 創 整 合 院 際 電 話 通 訊 系 統, 藉 由 手 機 通 訊, 醫 師 及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可 以 即 時 傳 達 訊 息, 遇 有 緊 急 事 件 病 患 病 情 通 報 可 以 獲 得 快 速 處 理,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且 通 訊 網 路 為 同 一 組 群, 相 互 間 撥 打 免 費, 可 降 低 電 話 費 用 ( 三 ) 比 照 企 業 設 置 稽 核 單 位, 推 動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97 年 10 月 成 立 稽 核 組, 直 屬 總 院 長 室, 打 破 社 會 對 於 公 立 機 關 ( 構 ) 官 官 相 護, 便 宜 行 事 之 印 象, 主 動 發 掘 預 防 問 題, 成 立 以 來 陸 續 進 行 衛 材 庫 庫 存 管 理 稽 核 藥 庫 庫 存 管 理 稽 核 委 外 業 務 合 約 人 力 稽 核 院 區 服 務 品 質 之 執 行 稽 核 申 請 家 庭 外 籍 看 護 工 流 程 稽 核 並 提 出 建 議, 大 多 獲 採 用, 成 效 卓 著 查 核 物 品 庫, 對 招 標 核 銷 履 約 及 庫 房 管 理, 共 提 出 12 項 建 議 案, 並 製 定 管 理 規 範, 物 品 庫 存 比 及 週 轉 天 數 由 1 至 6 月 99% 及 天 降 至 7 至 12 月 83% 及 天 訂 定 臺 北 立 聯 合 醫 院 工 務 材 料 管 理 要 點, 工 務 材 料 庫 存 比 及 週 轉 天 數 由 1 至 6 月 415% 及 天 降 至 7 至 12 月 177% 及 天 ( 四 ) 精 簡 行 政 人 力 未 整 合 前 各 市 醫 人 力 配 置 及 管 理 方 式 不 盡 相 同, 且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組 織 精 簡 及 法 人 化 制 度, 整 合 後 大 力 推 動 人 力 精 簡 專 案, 精 簡 227 人, 除 醫 師 醫 事 主 管 及 人 事 政 風 會 計 人 員 外, 正 式 職 員 職 務 出 缺 均 改 以 約 用 人 員 進 用 總 人 力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共 6,218 名, 其 中 包 含 醫 師 893 名 護 理 人 員 2,449 名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863 名 行 政 人 員 1,618 名 病 房 助 理 395 名, 其 中 行 政 人 員 已 較 93 年 1,869 名 減 少 251 人 ( 減 少 13.43%) ( 五 ) 增 訂 或 修 正 人 事 制 度 99 年 公 務 人 員 比 率 為 47.31%( 含 職 工 及 駐 衛 警 9.17%), 較 約 用 人 員 比 率 52.69% 為 低, 且 99 年 底 公 務 員 數 計 有 2,221 人, 較 93 年 3,681 人 減 少 1,460 人 ( 減 少 39.66%), 職 工 及 駐 衛 警 99 年 534 人, 較 93 年 961 人 減 少 427 人 ( 減 少 44.43%), 約 用 人 員 數 已 由 93 年 1,529 人 增 加 至 99 年 3,068 人, 增 加 1,539 人 ( 增 加 100%) 由 於 約 用 人 員 逐 漸 取 代 公 務 人 員, 為 留 任 優 秀 人 才, 積 極 建 置 完 善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逐 年 訂 定 或 修 訂 管 理 要 點 及 陞 遷 制 度 ( 如 下 ),98 年 9 月 6 日 完 成 約 用 行 政 人 員 第 1 次 內 部 陞 遷 考 試,99 年 8 月 7 日 辦 理 約 用 行 政 人 員 第 2 次 內 部 陞 遷 考 試 1.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約 用 醫 師 管 理 要 點 2.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約 用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3.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優 秀 員 工 表 揚 要 點 4.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約 用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及 陞 遷 評 分 標 準 表 5.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約 用 行 政 人 員 內 部 陞 遷 考 試 實 施 計 畫 6.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任 務 編 組 設 置 暨 院 聘 職 銜 遴 聘 作 業 要 點 3603

19 7.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院 聘 醫 務 長 遴 選 及 評 核 補 充 規 定 8.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公 職 醫 事 人 員 陞 遷 及 遴 用 作 業 規 範 9.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作 業 規 範 10.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訓 練 進 修 要 點 11. 各 類 人 員 加 班 費 及 加 班 補 休 規 範 管 控 機 制 12.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醫 事 人 員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遴 選 及 職 期 作 要 點 13. 業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員 工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費 審 查 要 點 14.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非 全 時 人 員 管 理 原 則 15. 臺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臨 時 人 員 勞 動 契 約 書 ( 六 ) 安 全 衛 生 暨 工 務 管 理 醫 療 院 所 之 病 人 自 主 行 動 能 力 差, 內 部 電 氣 使 用 量 龐 大 複 雜, 可 燃 氣 體 維 生 管 線 多, 且 北 市 聯 醫 部 分 院 區 院 舍 較 為 陳 舊, 自 應 更 重 視 機 電 安 全, 提 升 就 醫 環 境 安 全 性, 除 每 年 舉 行 大 量 傷 患 之 演 習 辦 理 消 防 教 育 訓 練, 於 98 年 2 月 委 託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協 助 檢 視 各 院 區 機 電 設 備, 針 對 檢 視 缺 失 區 分 為 ABC 三 級 :A 級 為 第 一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代 表 涉 及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及 有 立 即 安 全 顧 慮 者 共 685 項, 各 院 區 已 於 98 年 改 善 完 畢 ;B 級 為 第 二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代 表 改 善 後 可 提 高 安 全 性 及 使 用 效 能 者 共 567 項, 已 於 99 年 改 善 完 畢 ;C 級 為 改 善 費 用 較 大 且 耗 費 時 間 較 久, 院 區 應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汰 換 或 改 善, 共 213 項, 目 前 (C 級 部 分 ) 改 善 率 達 64.7%( 整 體 為 94.88%), 預 計 100 年 底 前 改 善 完 畢 五 資 訊 面 - 全 面 資 訊 整 合, 建 立 e 化 醫 院 ( 一 ) 建 立 中 央 聯 合 資 訊 機 房 北 市 聯 醫 組 織 龐 大, 有 6,000 多 名 員 工, 規 模 已 較 醫 學 中 心 大, 且 分 散 於 9 個 院 區, 若 要 將 政 策 傳 達 至 每 一 員 工 與 每 一 角 落, 均 較 中 小 型 醫 院 費 時 與 費 力, 因 此 透 過 資 訊 系 統, 有 效 傳 達 與 溝 通 格 外 重 要, 整 合 後 將 原 有 10 家 醫 院 不 盡 相 同 的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為 一 套 應 用 系 統, 集 中 各 院 區 重 要 主 機 設 備,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不 需 重 複 配 置 於 各 院 區, 有 效 節 省 人 力 資 源 成 本 ( 二 ) 建 置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及 電 子 會 議 廳 透 過 影 像 各 院 區 醫 療 同 仁 可 同 時 召 開 會 議, 節 省 同 仁 因 為 開 會 而 需 要 往 返 的 時 間 及 金 錢, 倘 院 區 遇 緊 急 事 件 亦 能 掌 握 照 護 病 患 之 先 機 建 置 電 子 會 議 系 統, 推 動 無 紙 化 作 業, 會 議 資 料 均 放 置 於 該 系 統, 提 供 同 仁 上 網 閱 讀 相 關 會 議 資 料 ( 三 ) 跨 院 區 醫 學 影 像 儲 存 與 傳 輸 系 統 建 置 醫 學 影 像 儲 存 與 傳 輸 系 統 (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以 下 簡 稱 PACS) 系 統 建 置 後, 醫 師 於 極 短 時 間 內 即 可 獲 知 病 患 影 像 檢 查 結 果, 更 可 以 隨 時 在 院 內 檢 視 影 像, 為 診 察 教 學 和 研 究 有 利 的 工 具, 除 可 淘 汰 舊 式 洗 片 借 片 所 需 耗 材 及 人 力 達 到 節 流 目 的, 同 時 亦 減 少 病 患 等 候 時 間 避 免 醫 療 糾 紛 的 發 生, 進 而 提 高 就 醫 滿 意 度 ( 四 ) 建 置 遠 距 醫 療 平 台 與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建 立 遠 距 醫 療 平 台, 可 透 過 醫 療 整 合 系 統, 直 接 在 馬 祖 看 診 回 診, 不 需 定 期 往 返 臺 北 - 馬 祖, 馬 祖 地 區 的 醫 師 如 需 諮 詢 病 人 於 臺 3604

20 北 住 院 時 的 主 治 醫 師, 也 可 以 醫 療 整 合 系 統, 同 步 討 論 病 人 病 情, 提 升 馬 祖 病 人 就 醫 可 近 性 及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當 地 民 眾 對 於 此 項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由 94 年 的 81.65% 提 升 到 98 年 的 89.09% ( 五 ) 導 入 後 勤 行 政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95 年 10 月 9 日 參 考 企 業 管 理 方 式, 導 入 後 勤 行 政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以 下 簡 稱 ERP), 包 含 財 務 會 計 財 產 管 理 採 購 作 業 等 功 能, 期 望 加 速 作 業 流 程 資 訊 化, 減 少 人 工 作 業,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惟 因 公 務 制 度 醫 院 管 理 實 際 作 業 與 一 般 企 業 管 理 有 落 差, 故 為 使 系 統 更 符 合 北 市 聯 醫 的 作 業 流 程, 已 規 劃 進 行 系 統 調 校 ( 六 ) 醫 療 儀 器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有 效 管 理 醫 療 儀 器 及 整 合 醫 學 工 程 專 業 人 力, 以 發 揮 最 大 效 益,97 年 8 月 設 置 獨 立 之 醫 學 工 程 組, 統 籌 辦 理 醫 療 儀 器 管 理 及 醫 學 工 程 相 關 業 務, 於 98 年 9 月 建 置 醫 療 儀 器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以 提 供 正 確 的 效 益 評 估 資 料, 作 為 儀 器 購 置 維 護 費 用 及 預 算 編 列 之 參 考, 並 監 督 維 護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保 養 合 約 之 執 行 及 廠 商 管 理 98 至 100 年 申 購 案 件 資 料 計 有 1,150 項 及 98 年 度 以 前 購 置 之 儀 器 採 購 保 養 維 修 及 使 用 資 料 已 完 成 鍵 入, 並 於 99 年 底 完 成 20 萬 元 以 上 儀 器 項 目 第 一 次 清 查 盤 點 單 價 伍 整 合 成 效 檢 討 與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一 整 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 行 政 整 合 有 成, 醫 療 整 合 應 再 強 化 北 市 聯 醫 的 整 合 主 要 分 為 兩 方 面 : 醫 療 整 合 與 行 政 整 合 自 94 年 整 合 以 來, 歷 經 6 年 多 的 經 營 與 北 市 聯 醫 同 仁 的 努 力, 綜 合 上 述 成 效, 在 強 化 公 衛 任 務 醫 療 資 源 共 享 便 利 民 眾 就 醫 就 醫 環 境 品 質 教 學 研 究 人 力 整 合 人 事 制 度 及 行 政 整 合 節 流 成 果 等, 應 已 達 整 合 上 之 經 營 效 益, 但 在 醫 療 整 合 面 上 仍 尚 有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之 處, 如 : 成 為 醫 學 中 心 發 展 院 區 醫 療 特 色 跨 院 區 住 院 醫 師 聯 合 訓 練 等 ; 在 行 政 整 合 面 之 建 置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則 尚 未 達 預 期 規 劃 其 相 關 原 因 說 明 與 檢 討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無 法 如 預 期 成 為 社 區 型 的 醫 學 中 心 93 年 規 劃 整 合 案 時, 考 量 北 市 聯 醫 整 體 病 床 數 近 4,000 床, 員 工 人 數 逾 6,000 人, 相 當 於 醫 學 中 心 的 規 模, 若 能 通 過 醫 學 中 心 評 鑑, 則 能 吸 引 較 優 秀 的 醫 療 及 管 理 人 才 投 入 市 醫 行 列, 故 整 合 之 初, 全 院 均 以 通 過 醫 學 中 心 醫 院 評 鑑 為 目 標, 但 至 今 仍 無 法 達 成, 分 析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臺 北 市 醫 療 資 源 豐 沛, 醫 學 中 心 達 8 家, 北 市 聯 醫 雖 規 劃 為 社 區 型 的 醫 學 中 心, 有 別 於 其 他 以 重 症 醫 療 為 主 之 醫 學 中 心, 但 難 獲 醫 界 與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同 2. 整 合 後 雖 已 達 醫 學 中 心 規 模, 但 醫 療 資 源 分 散 在 各 行 政 區, 依 目 前 的 醫 院 評 鑑 制 度, 仍 無 法 以 一 家 北 市 聯 醫 進 行 評 鑑, 且 受 限 於 大 部 分 專 醫 學 會 不 認 同 北 市 聯 醫 採 聯 合 訓 練 的 方 式 招 募 住 院 醫 師 規 定, 致 醫 療 專 無 法 齊 全, 無 法 符 合 醫 學 中 心 五 大 任 務 指 標 評 鑑 之 規 定 3. 北 市 聯 醫 大 部 分 的 就 醫 民 眾 仍 以 鄰 近 的 社 區 為 主, 與 醫 學 中 心 以 困 難 罕 見 重 症 的 疾 病 治 療 及 研 究 為 主 發 展 方 向 不 同, 若 投 注 太 多 資 源, 但 3605

21 卻 非 民 眾 所 需, 恐 形 成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4. 臺 北 市 有 8 家 醫 學 中 心 7 家 區 域 醫 院 22 家 地 區 醫 院, 醫 療 照 護 的 提 供 不 虞 匱 乏, 需 要 加 強 的 不 再 是 重 症 或 難 症 的 治 療, 市 民 最 缺 乏 的 是 健 康 促 進 與 健 康 管 理 有 鑑 於 上 述 原 因, 北 市 聯 醫 將 強 化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與 發 展, 依 在 地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需 求, 提 供 醫 療 與 公 衛 並 重 的 照 護 服 務, 並 以 朝 向 社 區 醫 學 的 中 心 為 發 展, 而 非 以 成 為 醫 學 中 心 為 目 標, 故 近 年 來, 已 逐 步 將 民 眾 社 區 篩 檢 就 醫 及 健 康 檢 查 等 資 料 建 檔, 進 行 客 製 化 個 人 健 康 風 險 管 理, 以 提 供 主 動 性 健 康 關 懷 與 醫 囑 性 健 康 促 進, 使 民 眾 得 以 自 主 性 重 視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延 緩 疾 病 發 生, 也 因 應 未 來 全 民 健 保 推 動 論 人 計 酬 制 度 之 參 考 ( 二 ) 發 展 院 區 醫 療 特 色 仍 待 努 力 93 年 規 劃 整 合 案 時, 期 望 透 過 組 織 再 造, 各 院 區 發 展 2-3 個 醫 療 與 公 衛 特 色, 藉 由 基 地 醫 院 的 形 成, 整 合 重 大 儀 器 設 備 投 資 專 精 人 才 教 育 訓 練, 朝 世 界 級 醫 療 配 備 與 水 準 發 展, 在 門 急 診 服 務 據 點 不 變, 而 住 院 病 人 集 中 於 各 基 地 醫 院 照 顧 的 方 式 下, 提 供 市 民 最 先 進 完 整 與 高 水 平 的 醫 療 服 務 整 合 之 初, 由 各 醫 療 部 依 原 各 院 所 特 色 進 行 橫 向 整 合 醫 療 資 源, 以 基 地 醫 院 模 式, 規 劃 發 展 33 個 醫 療 特 色 中 心 與 10 個 公 衛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 表 5) 表 5 94 年 北 市 聯 醫 各 院 區 醫 療 特 色 發 展 中 心 與 公 衛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基 地 醫 院 醫 療 特 色 發 展 中 心 公 衛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中 興 院 區 仁 愛 院 區 眼 中 心 骨 中 心 創 傷 中 心 腹 腔 內 視 鏡 手 術 中 心 癌 症 中 心 消 化 系 中 心 心 臟 血 管 中 心 神 經 系 中 心 胸 腔 中 心 腎 臟 醫 學 中 心 災 難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癌 症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和 平 院 區 感 染 醫 學 中 心 皮 膚 醫 學 中 心 傳 染 病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婦 幼 院 區 陽 明 院 區 遺 傳 諮 詢 中 心 母 性 醫 學 中 心 婦 女 骨 盆 醫 學 中 心 婦 幼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室 急 重 症 兒 童 醫 療 中 心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中 心 復 健 中 心 耳 鼻 喉 中 心 家 庭 醫 學 中 心 新 陳 代 謝 中 心 醫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婦 女 兒 童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社 區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3606

22 基 地 醫 院 醫 療 特 色 發 展 中 心 公 衛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忠 孝 院 區 牙 中 心 泌 尿 中 心 安 寧 療 護 中 心 週 邊 血 管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中 心 分 子 醫 學 影 像 中 心 職 業 病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松 德 院 區 精 神 醫 學 中 心 自 殺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林 森 院 區 結 核 病 呼 吸 照 護 中 心 結 核 病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中 醫 院 區 傳 統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中 醫 藥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昆 明 院 區 愛 滋 病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北 市 聯 醫 於 整 合 後, 優 先 成 立 眼 骨 癌 症 肝 病 感 染 皮 膚 泌 尿 牙 復 健 等 中 心, 並 透 過 院 區 間 接 駁 車 方 式, 便 利 民 眾 就 醫, 雖 有 部 分 成 效, 但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 1. 民 眾 不 習 慣 至 基 地 醫 院 就 醫 : 北 市 聯 醫 是 社 區 型 醫 院, 病 人 主 要 來 自 鄰 近 社 區, 且 社 區 民 眾 已 習 慣 在 固 定 的 院 區 就 診, 若 需 手 術 或 住 院 服 務 而 請 其 轉 往 較 遠 的 基 地 醫 院 時, 大 部 分 民 眾 會 考 慮 選 擇 離 家 較 近 的 其 他 醫 院 或 醫 學 中 心 就 醫 2. 醫 療 特 色 的 形 成 需 耗 費 較 長 時 間 : 醫 療 特 色 的 發 展 包 含 空 間 規 劃 設 備 投 資 優 秀 團 隊 的 養 成 病 人 來 源 醫 療 政 策 與 外 在 醫 療 環 境 等 因 素, 缺 一 不 可, 非 短 時 間 內 即 可 形 成 3. 醫 療 資 源 仍 有 限, 無 法 發 展 太 多 醫 療 特 色 中 心 : 初 期 規 劃 33 個 醫 療 特 色 中 心, 大 都 以 原 來 醫 院 既 有 之 特 長 或 醫 師 專 長 為 主, 部 分 別 未 考 慮 在 地 社 區 民 眾 需 求 如 耳 鼻 喉 中 心 創 傷 中 心 及 胸 腔 中 心 等, 且 中 心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未 明, 若 設 置 太 多 中 心, 相 對 分 散 醫 療 資 源, 亦 不 易 聚 焦 與 宣 傳 4. 公 衛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定 位 不 明 確 : 因 公 衛 醫 療 教 學 與 研 究 發 展 應 相 輔 相 成, 無 法 分 割, 且 部 分 業 務 係 屬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 如 災 難 醫 學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自 殺 防 治 等 ), 經 評 估 後, 將 公 衛 業 務 發 展 併 入 醫 療 業 務, 而 不 獨 立 設 立 中 心 強 化 院 區 醫 療 特 色, 整 合 醫 療 資 源, 以 達 經 濟 規 模, 符 合 投 資 效 益, 仍 係 北 市 聯 醫 未 來 重 要 發 展 方 向, 但 在 考 量 社 區 民 眾 就 醫 習 慣 與 醫 療 需 求 後, 調 整 推 動 策 略 如 下 : 1. 各 綜 合 院 區 均 應 達 到 一 定 醫 學 水 準, 以 就 近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門 診 急 診 手 術 與 住 院 醫 療 照 護, 且 至 少 能 維 持 一 般 區 域 醫 院 之 醫 療 別 與 檢 查, 以 64 列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檢 查 ( 簡 稱 CT) 為 例, 各 區 域 醫 院 大 都 能 提 供 此 項 檢 查, 故 至 99 年 底, 北 市 聯 醫 中 興 仁 愛 及 陽 明 院 區 均 能 提 供

23 列 CT 檢 查, 以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 而 和 平 婦 幼 忠 孝 院 區 將 於 100 年 建 置 完 成 2. 院 區 醫 療 特 色 發 展, 不 以 成 立 中 心 為 號 召, 而 以 實 質 評 估 社 區 民 眾 醫 療 需 求 與 醫 院 發 展 潛 能, 配 合 醫 院 中 程 發 展 目 標, 羅 致 所 需 人 才 培 訓 醫 護 團 隊 與 建 置 醫 療 設 備 來 發 展 3. 重 大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投 資 如 癌 症 治 療 心 臟 外 手 術 等, 則 依 據 社 區 民 眾 需 求 院 區 特 質 地 域 性 外 在 環 境 進 行 評 估, 擇 1 至 2 家 院 區 辦 理, 就 近 提 供 民 眾 服 務, 未 來 若 有 其 他 新 興 醫 療 技 術 或 設 備, 亦 將 比 照 此 方 式 辦 理 (1) 癌 症 治 療 中 心 : 除 原 已 於 仁 愛 院 區 發 展 外, 已 規 劃 再 於 中 興 院 區 發 展 癌 症 治 療, 預 訂 於 100 年 建 置 放 射 腫 瘤 治 療 設 備 羅 致 放 射 腫 瘤 主 治 醫 師, 進 行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人 才 培 訓 等, 以 提 供 臺 北 市 西 區 及 南 區 民 眾 癌 症 治 療 服 務 (2)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整 合 照 護 : 除 仁 愛 院 區 外, 已 規 劃 於 忠 孝 院 區 成 立 北 市 聯 醫 第 二 個 心 臟 外 團 隊, 以 提 供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南 港 區 內 湖 區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之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整 合 照 顧 及 開 心 手 術 服 務 ( 三 ) 跨 院 區 專 醫 師 聯 合 訓 練 仍 應 持 續 爭 取 外 界 認 同 由 於 整 合 前 10 個 醫 療 院 所 各 自 獨 立, 各 醫 療 專 人 力 資 源 無 法 整 合 運 作, 部 分 醫 療 別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不 足, 如 神 經 內 神 經 外 整 型 外 放 射 線 腫 瘤 解 剖 病 理 核 子 醫 學 等, 致 大 部 分 院 區 無 法 招 收 住 院 醫 師 ; 或 為 爭 取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員 額, 聘 用 超 過 院 區 能 負 荷 的 主 治 醫 師 數, 如 皮 膚 耳 鼻 喉 婦 產 等, 導 致 績 效 不 佳 ; 或 臨 床 個 案 數 不 足 或 種 類 不 多, 住 院 醫 師 無 法 獲 得 完 整 的 臨 床 訓 練 等 因 素 ; 再 則, 住 院 醫 師 均 以 至 醫 學 中 心 受 訓 為 首 選, 且 衛 生 署 核 定 醫 學 中 心 可 訓 練 之 員 額 數 足 可 容 納 全 國 住 院 醫 師 人 數, 故 期 望 藉 由 組 織 再 造 與 醫 療 整 合, 使 各 院 區 的 主 治 醫 師 人 力 能 整 合 為 一, 透 過 醫 療 特 色 發 展, 提 供 住 院 醫 師 完 整 的 臨 床 訓 練, 使 各 醫 療 人 力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並 提 高 住 院 醫 師 臨 床 訓 練 員 額 數 北 市 聯 醫 整 合 後, 成 立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負 責 協 調 諮 詢 審 議 監 督 醫 學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與 臨 床 教 職 申 請 等 其 他 教 學 研 究 相 關 事 宜, 並 由 醫 療 進 行 院 區 間 醫 療 整 合, 依 各 院 區 醫 療 特 色 與 基 地 醫 院 發 展 理 念, 整 合 專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實 ( 見 ) 習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及 各 類 臨 床 討 論 會 之 規 劃 執 行, 以 建 立 完 整 的 專 臨 床 訓 練 計 畫, 招 募 優 秀 住 院 醫 師 在 跨 院 區 專 訓 練 方 面, 無 論 在 醫 學 專 醫 師 訓 練 及 學 術 研 究 上, 已 有 初 步 成 效, 但 其 中 能 獲 醫 學 會 認 同 採 聯 合 訓 練 與 評 鑑 的 方 式 也 僅 限 於 少 數 別 如 耳 鼻 喉 眼 牙 等, 大 部 分 醫 學 會 仍 採 院 區 個 別 評 鑑 方 式 進 行, 故 未 來 除 持 續 再 強 化 各 醫 療 臨 床 訓 練 水 準, 亦 會 持 續 向 各 醫 學 會 爭 取 專 醫 師 訓 練 得 採 聯 合 訓 練 與 評 鑑 ( 四 ) 開 發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不 如 預 期 順 利 資 訊 整 合 是 北 市 聯 醫 整 合 的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透 過 建 立 資 訊 統 一 平 台, 不 僅 可 避 免 各 院 區 重 複 開 發 資 訊 系 統 浪 費 資 源 外, 資 訊 系 統 的 統 一 與 串 聯, 醫 師 操 作 介 面 一 致 化, 將 使 醫 院 內 部 溝 通 與 工 作 推 展 更 有 效 率, 市 民 可 跨 院 3608

24 區 就 醫, 亦 可 減 少 重 複 用 藥 檢 驗 的 機 會, 以 提 升 就 醫 便 利 性 及 醫 療 品 質, 故 資 訊 的 整 合 與 統 一, 將 使 醫 院 達 精 簡 人 力 時 間 空 間 成 本 之 最 大 效 益 北 市 聯 醫 於 94 年 正 式 整 合 後, 囿 於 先 前 各 院 區 伺 服 器 資 料 庫 網 路 等 資 訊 環 境 並 未 整 合, 且 有 諸 多 過 去 累 積 的 資 訊 問 題, 故 前 3 年 先 致 力 於 改 善 現 有 資 訊 環 境 品 質, 營 造 創 新 服 務 發 展 平 台, 以 解 決 過 去 存 在 各 院 區 內 可 能 影 響 服 務 品 質 推 動 的 潛 在 資 訊 風 險 ; 另 建 置 原 本 尚 未 開 發 或 尚 未 整 合 的 資 訊 系 統 如 建 置 醫 學 影 像 儲 存 與 傳 輸 系 統 (PACS) 導 入 檢 驗 資 訊 系 統 (LIS) 建 置 整 合 式 之 後 勤 支 援 系 統 (ERP) 等, 已 有 部 分 成 效, 但 在 其 他 資 訊 系 統 如 醫 院 資 訊 系 統 (HIS) 與 醫 院 行 政 系 統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以 下 簡 稱 MIS) 尚 待 努 力 北 市 聯 醫 目 前 使 用 的 HIS 系 統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授 權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由 於 未 獲 程 式 碼 授 權, 沒 有 修 改 的 權 限, 且 COBLE 語 言 撰 寫 之 文 字 介 面 系 統, 雖 運 行 多 年 具 有 一 定 之 穩 定 程 度, 惟 與 目 前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使 用 之 視 窗 介 面 系 統 功 能 差 距 甚 大, 常 無 法 相 融, 且 操 作 較 不 人 性 化, 另 亦 因 版 本 過 於 老 舊 不 易 維 護, 不 具 未 來 發 展 之 延 展 性, 故 自 97 年 起, 即 開 始 規 劃 重 新 開 發 北 市 聯 醫 HIS 系 統, 期 透 過 新 一 代 視 窗 圖 形 化 介 面 配 合 物 件 導 向 式 模 組 進 行 系 統 分 析 與 規 劃, 以 提 升 醫 療 作 業 之 效 率 與 穩 定 性 因 為 HIS 系 統 範 疇 甚 廣,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的 評 估 分 析 規 劃 與 建 置, 包 括 建 置 完 備 的 基 礎 環 境 採 用 何 種 資 訊 語 言 培 養 核 心 技 術 人 員 自 行 或 委 外 開 發 評 估 等 等, 加 上 醫 療 資 訊 專 業 人 才 有 限, 且 時 常 異 動, 致 耗 費 較 多 評 估 時 間 在 歷 經 多 次 評 估, 考 量 目 前 市 場 並 無 適 合 北 市 聯 醫 規 模 及 型 態 之 大 型 醫 療 院 所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廠 商, 同 時 比 較 國 內 各 大 醫 學 中 心 的 醫 院 資 訊 系 統 皆 為 自 行 研 發, 故 決 定 自 行 組 成 系 統 研 發 團 隊, 跳 脫 過 去 維 運 型 態 的 組 織, 並 自 98 年 起 正 式 進 行 HIS 系 統 需 求 訪 談 系 統 評 估 與 開 發 程 式 HIS 系 統 必 須 與 各 項 作 業 環 環 相 扣 極 為 緊 密, 因 此 系 統 的 研 發 並 非 短 時 間 內 即 可 達 成, 過 去 國 內 各 大 醫 學 中 心 ( 馬 偕 醫 院 台 大 醫 院 ) 在 歷 經 系 統 轉 型 過 程 皆 是 分 階 段 進 行, 因 此 在 北 市 聯 醫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無 法 同 時 涵 蓋 所 有 病 人 服 務 流 程 時, 除 了 加 速 研 發 自 有 系 統 腳 步, 更 需 要 處 理 新 舊 系 統 的 資 料 傳 輸 與 同 步 問 題, 以 隨 時 確 保 資 料 的 一 致 性 與 正 確 性, 兼 顧 新 增 業 務 推 動 與 既 有 服 務 維 持, 加 上 系 統 設 計 要 考 量 各 院 區 分 別 座 落 於 9 個 不 同 區 域, 其 系 統 開 發 難 度 更 甚 於 其 他 醫 院 因 北 市 聯 醫 醫 療 服 務 持 續 進 行, 規 劃 新 HIS 系 統 期 間 亦 同 時 需 要 維 持 現 有 HIS 系 統 之 運 作, 以 使 醫 療 業 務 不 中 斷, 但 在 北 市 聯 醫 人 員 的 努 力 下,HIS 系 統 之 急 診 檢 傷 分 類 作 業 於 99 年 8 月 12 日 於 中 興 院 區 開 始 使 用, 其 他 院 區 隨 後 也 已 全 面 上 線 門 診 急 診 及 住 院 系 統 目 前 已 完 成 開 發, 近 期 將 於 中 興 院 區 進 行 平 行 測 試 為 使 系 統 更 加 穩 定, 刻 正 進 行 系 統 效 能 微 調 及 功 能 調 校, 預 計 100 年 7 月 於 中 興 院 區 正 式 上 線, 俟 上 線 穩 定 後 再 導 入 其 他 院 區, 預 計 101 年 底 前 各 院 區 全 面 上 線 為 提 升 北 市 聯 醫 行 政 效 率, 除 已 進 行 的 HIS 系 統 外, 另 正 規 劃 MIS 系 統, 3609

25 並 優 先 從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開 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為 MIS 整 體 開 發 之 基 礎 工 程, 雖 然 臺 北 市 政 府 本 身 即 有 人 事 管 理 系 統, 惟 北 市 聯 醫 員 工 人 數 眾 多 身 分 別 橫 跨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法 令 與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人 員, 故 臺 北 市 政 府 現 行 系 統 實 無 法 完 全 符 合 醫 院 管 理 需 求, 因 此 預 期 未 來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將 包 括 院 內 人 力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人 員 異 動 歷 程 薪 資 核 發 計 算 獎 懲 結 果 紀 錄 等, 因 為 醫 院 內 部 任 何 資 訊 系 統, 均 由 正 確 的 人 力 資 源 資 料 為 出 發, 始 能 發 展 後 續 一 連 串 公 文 陳 核 採 購 流 程 等 作 業 流 程 之 標 準 化, 是 以, 刻 正 進 行 程 式 開 發, 預 計 於 100 年 底 前 完 成, 其 他 MIS 系 統 預 計 於 HIS 上 線 後 將 陸 續 開 發 由 於 醫 院 的 資 訊 系 統 需 持 續 更 新, 才 能 提 升 競 爭 力, 惟 需 要 建 置 或 更 新 的 系 統 太 多, 目 前 的 資 訊 人 力, 恐 無 法 負 荷, 但 購 買 現 成 系 統, 恐 無 法 符 合 北 市 聯 醫 作 業 需 求, 故 未 來 資 訊 系 統 的 建 置 與 維 護, 將 採 原 已 開 發 系 統 之 例 行 維 護 作 業 採 外 包 方 式, 北 市 聯 醫 的 資 訊 人 員 將 優 先 進 行 系 統 需 求 訪 談 系 統 分 析 作 業, 若 有 資 訊 人 力 無 法 負 荷 之 狀 況, 則 將 系 統 設 計 程 式 撰 寫 教 育 訓 練 與 系 統 上 線 以 外 包 方 式 進 行, 但 外 包 系 統 開 發 作 業 一 律 依 照 院 方 規 範 之 程 式 架 構 及 撰 寫 範 本, 以 利 後 續 維 運 作 業, 以 加 速 北 市 聯 醫 資 訊 開 發, 並 使 資 訊 人 力 能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二 組 織 管 理 制 度 與 運 作 機 制 未 臻 完 備, 將 持 續 精 進 將 原 本 10 家 分 散 在 不 同 區 域, 有 不 同 組 織 文 化 制 度 的 醫 療 院 所 於 短 時 間 內 整 合 為 一 家 醫 院, 整 合 後 的 組 織 編 制 組 織 分 工 與 管 理 權 責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獎 勵 金 制 度 等, 確 實 有 不 足 之 處, 但 因 能 參 考 的 醫 院 管 理 經 驗 非 常 有 限, 故 依 據 實 際 推 動 後 遇 到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一 克 服 與 解 決, 以 逐 步 制 定 與 調 整 各 項 制 度, 使 組 織 的 運 作 能 更 為 順 暢 ( 一 ) 組 織 編 制 北 市 聯 醫 整 合 及 組 織 修 編, 係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各 部 會 組 織 再 造 計 畫 的 政 策, 以 及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法 人 化 的 潮 流, 故 整 合 後 組 織, 係 採 後 勤 行 政 作 業 集 中 管 理, 以 精 簡 行 政 人 力, 期 降 低 醫 院 營 運 成 本, 但 在 實 際 推 動 上, 確 有 部 分 問 題 仍 待 解 決 1. 行 政 主 管 職 等 太 低, 不 易 留 任 優 秀 人 才 : 北 市 聯 醫 整 合 後, 所 需 執 行 的 醫 療 業 務 公 共 衛 生 任 務 及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仍 屬 龐 大, 病 床 數 截 至 99 年 為 3,784 床, 目 前 全 院 總 預 算 員 額 數 更 達 6,000 餘 人 ( 含 公 務 人 員 約 用 人 員 約 聘 人 員 部 分 工 時 聘 兼 人 員 駐 衛 警 職 工 及 臨 時 人 員 ), 每 年 業 務 收 入 達 130 億 元, 依 據 天 下 雜 誌 99 年 百 大 服 務 業 調 查, 北 市 聯 醫 為 全 國 公 私 立 醫 院 排 名 第 五 名, 僅 次 於 長 庚 台 大 台 北 榮 總 馬 偕 醫 院, 不 論 就 營 收 服 務 範 圍 及 員 工 人 數, 遠 遠 超 過 全 國 各 區 域 級 的 醫 院 93 年 規 劃 北 市 聯 醫 組 織 編 制, 係 以 一 家 醫 院 為 架 構, 因 較 原 10 家 院 所 之 行 政 主 管 人 數 減 少 甚 多, 相 對 增 加 行 政 主 管 管 理 幅 度 與 責 任, 原 期 望 能 提 升 行 政 主 管 職 等, 如 室 主 任 由 原 八 職 等 提 升 至 八 至 九 職 等, 組 主 任 與 股 長 由 原 七 職 等, 提 升 至 七 至 八 職 等, 但 因 受 限 於 北 市 聯 醫 所 屬 公 職 人 員 之 職 務 列 等 仍 僅 能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26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附 屬 機 關, 仍 僅 能 維 持 原 職 等 惟 前 開 列 等 自 87 年 4 月 9 日 核 定 後, 均 未 再 作 修 正, 十 多 年 來,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醫 療 院 所 歷 經 幾 次 組 織 變 革, 相 關 法 制 事 項 實 應 與 時 俱 進, 權 責 相 符 之 職 務 列 等 設 計, 除 確 實 反 映 組 織 現 況, 將 有 助 院 方 尋 覓 合 適 人 員, 健 全 優 秀 之 管 理 團 隊, 提 升 醫 療 院 所 之 醫 療 品 質 與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最 終 受 惠 者 仍 為 廣 大 之 市 民 次 查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如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員 額 編 制 表, 其 中 組 長 列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室 主 任 列 為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以 北 市 聯 醫 所 轄 管 理 幅 度 並 不 亞 於 該 校, 擔 負 之 醫 療 責 任 與 教 育 任 務 對 社 會 而 言, 同 具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性, 期 望 可 參 酌 該 校 之 情 況, 提 高 北 市 聯 醫 室 主 任 職 務 列 等 由 原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調 整 為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再 查 依 現 行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六 -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附 屬 機 關, 北 市 聯 醫 組 主 任 之 職 務 列 等 本 即 可 列 為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惟 全 案 於 考 試 院 進 行 核 備 程 序 時, 終 以 台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所 設 組 長 之 職 務 列 等 僅 為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為 由, 而 不 同 意 聯 醫 之 組 主 任 依 前 該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細 查 台 大 雲 林 分 院 床 位 數 為 680 床, 與 北 市 聯 醫 床 位 數 為 3,784 床, 兩 者 之 職 責 程 度 實 難 相 比, 實 應 同 意 北 市 聯 醫 組 主 任 之 職 務 回 歸 為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另 過 去 各 市 立 醫 院 內 之 行 政 單 位 均 設 有 中 階 主 管, 負 責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組 織 整 合 後, 各 院 區 內 部 運 作 之 規 模 並 未 縮 減, 但 因 中 階 主 管 人 數 驟 減, 形 成 整 合 之 初, 管 理 制 度 橫 向 統 整 與 聯 繫 不 足 之 困 境 ; 又 管 理 幅 度 於 組 織 整 合 後, 由 過 去 的 幾 百 人, 改 為 六 千 餘 人, 個 別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業 務 無 法 負 荷, 導 致 留 任 意 願 降 低,, 且 職 等 偏 低, 與 業 務 繁 重 程 度, 未 成 正 比, 也 是 醫 院 無 法 繼 續 留 才 培 育 後 進 之 主 因 之 一 綜 上 所 述, 北 市 聯 醫 之 整 合 規 模 極 大, 係 全 國 首 創, 未 來 應 考 量 北 市 聯 醫 實 際 業 務 運 行 狀 況, 適 時 調 高 職 務 列 等, 反 映 現 況, 以 達 增 進 組 織 運 作 之 效, 若 行 政 主 管 的 職 等 太 低, 要 負 擔 的 業 務 與 責 任 又 較 其 他 同 等 級 的 公 立 醫 院 為 重, 實 難 激 勵 士 氣, 留 住 適 任 之 人 才, 更 不 易 招 聘 優 秀 人 才 而 此 不 合 理 現 象, 考 試 院 於 100 年 1 月 19 日 實 地 參 訪 臺 北 市 政 府 座 談 會, 亦 深 有 所 感, 並 表 示 同 意 因 北 市 聯 醫 職 務 列 等 與 職 責 及 工 作 繁 簡 難 易 之 不 合 理 現 象 可 個 案 處 理 2. 負 責 公 衛 政 策 執 行 單 位 之 組 織 編 制 規 劃 回 歸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1) 北 市 聯 醫 優 生 保 健 : 負 責 臺 北 市 優 生 保 健 婦 幼 保 健 生 育 調 節 遺 傳 諮 詢 之 整 體 策 劃 推 廣 及 評 價 等 事 項 (2) 北 市 聯 醫 傳 染 病 防 治 部 : 包 含 社 區 傳 染 病 防 治 組 結 核 病 防 治 組 性 病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組 新 興 傳 染 病 防 治 組 等, 負 責 臺 北 市 所 有 社 區 傳 染 病 結 核 病 性 病 愛 滋 病 及 新 興 傳 染 病 之 個 案 調 查 追 蹤 流 行 病 學 治 療 醫 學 預 防 管 制 衛 生 指 導 及 教 學 研 究 等 事 項 前 述 二 個 單 位 負 責 的 任 務, 係 屬 全 臺 北 市 防 疫 與 優 生 保 健 相 關 政 策 與 業 務 之 推 動, 涉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權 力 的 權 責, 由 北 市 聯 醫 業 務 單 位 來 執 3611

27 行, 不 論 在 組 織 管 理 與 業 務 推 動 上 均 有 其 困 難 度 3. 應 明 確 附 設 機 構 之 組 織 法 源 北 市 聯 醫 目 前 設 有 16 個 院 外 門 診 部 4 個 職 能 工 作 坊 3 個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3 個 附 設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及 6 個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所, 依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規 定, 均 屬 獨 立 運 作 單 位, 應 分 別 適 用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職 能 治 療 所 設 置 標 準 及 護 理 機 構 分 類 設 置 標 準, 除 北 市 聯 醫 組 織 規 程 目 前 已 設 有 護 理 之 家 外, 其 餘 於 臺 北 市 各 行 政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附 設 院 外 門 診 部, 松 德 院 區 附 設 職 能 工 作 坊, 中 興 和 平 婦 幼 及 忠 孝 院 區 附 設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及 各 綜 合 院 區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所 等 之 組 織 編 制 亦 規 劃 將 其 列 入 4. 配 合 考 試 院 新 修 正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法 令 : 為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及 維 護 同 仁 權 益, 以 留 住 優 秀 人 才, 應 配 合 考 試 院 新 修 正 相 關 法 令 修 正 組 織 編 制 表 : (1) 依 99 年 5 月 10 日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發 布 之 各 機 關 醫 事 職 務 級 別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辦 理, 增 加 其 他 師 級 人 員 列 師 ( 一 ) 級 之 比 例 不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二 : 即 北 市 聯 醫 之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藥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營 養 師 護 理 師 之 員 額, 得 列 師 ( 一 ) 級 人 員, 但 不 得 高 於 百 分 之 二 (2)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7 年 7 月 2 日 發 布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編 制 應 增 列 語 言 治 療 師 (3)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8 年 1 月 23 日 發 布 聽 力 師 法, 編 制 應 增 列 聽 力 師 (4)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0 年 11 月 21 日 發 布 心 理 師 法, 編 制 應 增 列 諮 商 心 理 師 5. 因 應 醫 療 業 務 發 展 及 醫 務 管 理 趨 勢, 建 議 調 整 部 分 組 織 單 位 : 北 市 聯 醫 組 織 規 程 內 之 部 規 劃 與 名 稱, 大 都 承 襲 原 市 立 醫 院 組 織 規 程, 但 因 環 境 變 遷, 部 分 醫 療 別 與 醫 務 管 理 單 位 之 規 劃 已 不 合 時 宜, 應 修 正 部 分 內 容, 如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署 定 專 別 設 定 醫 學 部, 如 增 設 復 健 醫 學 部 骨 醫 學 部 眼 醫 學 部 耳 鼻 喉 醫 學 部 麻 醉 醫 學 部 病 理 部 檢 驗 醫 學 部 影 像 醫 學 部, 而 原 婦 幼 醫 療 部 修 訂 分 為 婦 產 醫 學 部 兒 童 醫 學 部, 依 業 務 需 求 增 設 健 康 促 進 與 管 理 中 心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療 育 中 心 與 品 質 管 理 中 心, 行 政 單 位 依 業 務 權 責 與 管 理 需 要, 增 設 法 務 室 稽 核 室 秘 書 室 ( 表 6), 以 因 應 時 代 趨 勢, 提 升 競 爭 力 現 況 建 議 修 正 14 部 22 部 表 6 北 市 聯 醫 各 部 修 正 建 議 一 覽 表 修 正 情 形 增 : 復 健 醫 學 部 骨 醫 學 部 眼 醫 學 部 耳 鼻 喉 醫 學 部 麻 醉 醫 學 部 婦 產 醫 學 部 兒 童 醫 學 部 病 理 部 檢 驗 醫 學 部 影 像 醫 學 部 其 他 醫 學 部 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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