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导 言 2 二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之 职 责 2 三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3 四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就 无 国 籍 现 象 执 行 其 职 责 4 ( 一 ) 识 别 绘 制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群 及 其 境 况 的 地 图 4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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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政 策 指 南 国 际 保 护 处 2010 年 3 月

2 目 录 一 导 言 2 二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之 职 责 2 三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3 四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就 无 国 籍 现 象 执 行 其 职 责 4 ( 一 ) 识 别 绘 制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群 及 其 境 况 的 地 图 4 ( 二 )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产 生 的 原 因 5 ( 三 ) 减 少 为 无 国 籍 人 口 寻 找 解 决 方 案 8 ( 四 ) 保 护 确 保 无 国 籍 人 享 有 基 本 人 权 9 ( 五 ) 应 对 敏 感 性 问 题 和 缺 乏 认 识 11 五 处 理 个 案 12 六 设 立 优 先 目 标 13 七 发 展 合 作 伙 伴 13 ( 一 ) 民 间 社 会 14 ( 二 ) 联 合 国 系 统 14 ( 三 ) 其 它 国 际 性 和 地 区 性 组 织 15 八 展 望 未 来 15 附 录 15 附 录 一 无 国 籍 人 节 选 自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全 球 趋 势 报 告 表 七 16 附 录 二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20 附 录 三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22 附 录 四 1954 年 公 约 和 1961 年 公 约 缔 约 国 分 布 图 24 附 录 五 根 据 国 际 公 约 的 规 定, 为 其 领 土 内 的 无 国 籍 儿 童 授 予 该 国 国 籍 的 国 家 25 1

3 一 导 言 1. 联 合 国 自 建 立 之 时 就 致 力 于 应 对 和 解 决 大 量 国 际 性 问 题, 无 国 籍 问 题 也 包 含 其 中 迄 今 为 止, 全 球 约 有 1200 万 无 国 籍 人 1 : 他 们 不 被 任 何 国 家 按 照 本 国 法 律 接 受 为 国 民 无 国 籍 人 通 常 会 在 出 生 登 记 身 份 证 明 教 育 医 疗 合 法 就 业 财 产 权 参 与 政 治 和 迁 徙 自 由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对 这 些 权 利 的 剥 夺 不 仅 对 当 事 个 人, 也 对 整 个 社 会 产 生 了 不 良 影 响 尤 其 是, 对 整 个 群 体 的 排 斥 将 导 致 社 会 紧 张, 进 而 严 重 地 阻 碍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此 外, 因 任 意 剥 夺 国 籍 而 产 生 的 无 国 籍 状 态, 则 会 产 生 强 迫 流 离 失 所 因 此,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需 协 同 各 国 政 府, 其 它 联 合 国 机 构 地 区 性 组 织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民 间 社 会, 努 力 解 决 无 国 籍 问 题 2. 本 指 南 提 供 了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行 动 框 架 合 作 是 有 效 解 决 无 国 籍 问 题 的 唯 一 途 径 所 以, 相 信 本 指 南 之 发 布 也 可 为 政 府 联 合 国 民 间 社 会 和 地 区 性 组 织 等 合 作 伙 伴 提 供 帮 助 本 指 南 强 调 了 某 些 需 在 实 践 层 面 应 对 的 重 大 问 题, 但 并 非 囊 括 全 部, 在 未 来 需 得 到 学 术 和 政 策 上 的 进 一 步 补 充 和 指 导 迄 今 看 来, 在 应 对 事 实 上 的 无 国 籍 状 态 时, 亟 需 获 得 深 入 指 导 因 此, 如 何 定 义 事 实 上 的 无 国 籍 人, 以 及 如 何 解 决 他 们 的 问 题, 还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的 指 导 但 本 指 南 主 要 关 注 法 律 上 的 无 国 籍 人, 即 根 据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和 国 际 习 惯 法 所 定 义 的 无 国 籍 人 2 二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职 责 3.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对 无 国 籍 人 的 责 任 源 于 无 国 籍 难 民, 根 据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章 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和 1951 年 联 合 国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公 约 ( 1951 年 公 约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均 涉 及 符 合 难 民 定 义 标 准 的 无 国 籍 人 待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 1954 年 公 约 ) 和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 1961 年 公 约 ) 通 过 后,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对 无 国 籍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得 到 扩 大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3274 (29) 号 决 议 和 第 31/ 36 号 决 议 指 定 难 民 署 负 责 审 查 受 益 于 1961 年 公 约 的 个 人 申 请, 并 协 助 个 人 向 相 关 国 家 的 主 管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随 后, 联 合 国 大 会 赋 予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在 全 球 识 别 避 免 与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并 为 无 国 籍 人 提 供 国 际 保 护 的 职 责 3 随 着 联 合 国 大 会 批 准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一 系 列 结 论, 特 别 是 2006 年 难 民 署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106 号 结 论 识 别 避 免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及 对 无 国 籍 人 给 予 保 护 4 后, 此 授 权 得 以 深 化 和 扩 展 4.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议 赋 予 了 难 民 署 在 无 国 籍 问 题 上 的 普 遍 授 权, 难 民 署 之 活 动 并 不 局 限 于 1954 年 公 约 和 196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内 5.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也 是 难 民 署 的 职 责 因 此 难 民 署 的 活 动 不 仅 限 于 应 对 已 发 生 的 无 国 籍 现 象, 也 需 从 事 识 别 工 作, 并 应 对 无 国 籍 状 态 的 风 险,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到 一 个 较 大 的 人 群 6. 难 民 署 在 无 国 籍 问 题 上 的 职 责 涵 盖 了 所 有 无 国 籍 状 况 因 无 国 籍 难 民 受 1951 年 公 约 有 关 条 款 的 保 护, 难 民 署 在 无 国 籍 问 题 上 的 职 责 与 在 难 民 问 题 上 的 职 责 之 间 存 在 某 些 重 合 所 以, 当 一 个 人 的 难 民 地 位 终 止 时, 因 其 依 旧 为 无 国 籍 人, 他 依 旧 为 难 民 署 关 注 的 人 难 民 署 在 无 国 籍 问 题 上 的 职 责 同 样 也 适 用 于 内 部 流 离 失 所 者 1 见 附 录 一 的 人 口 统 计 数 字 鉴 于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目 前 尚 无 法 全 面 提 供 全 球 的 无 国 籍 人 口 的 统 计 数 据 所 以 在 目 前 可 靠 的 国 家 层 面 的 数 据 ( 至 2008 年 底, 涵 盖 660 万 无 国 籍 人 口 ) 与 估 计 的 1200 万 全 球 无 国 籍 人 口 数 据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2 公 约 第 一 条 对 于 无 国 籍 人 的 定 义 为 不 被 任 何 国 家 按 照 本 国 法 律 接 受 为 国 民 的 人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声 明 现 今 此 定 义 已 构 成 部 分 国 际 习 惯 法 见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报 告,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采 纳 的 关 于 外 交 保 护 条 款 草 案 的 文 本 : 对 于 第 八 条 的 评 论,2004 年 第 五 十 九 届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十 号 补 充 文 件 (A/59/10) 第 46 页 3 见 1994 年 11 月 23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议 A/RES/49/169 和 1995 年 12 月 21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议 A/RES/50/152 后 者 采 纳 了 1995 年 难 民 署 执 行 委 员 会 第 46/78 号 结 论 4 见 2006 年 12 月 19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议 A/RES/61/137 2

4 三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7. 一 般 国 际 法 认 为, 国 家 在 获 得 改 变 和 丧 失 国 籍 上 订 立 规 则 是 其 主 权 的 一 部 分 而 同 时, 国 家 对 国 籍 的 主 权 应 该 与 其 签 署 的 国 际 公 约 国 际 习 惯 法 以 及 被 普 遍 认 可 的 法 律 准 则 相 一 致 5 8. 国 际 公 约 规 定 了 在 获 得 与 丧 失 国 籍 问 题 上 的 国 家 责 任, 以 及 对 待 无 国 籍 人 士 的 标 准 而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一 些 地 区 性 条 约 规 定 了 国 家 在 避 免 与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上 的 具 体 责 任 1961 年 公 约 要 求 国 家 给 予 法 律 保 障, 以 应 对 在 出 生 时 或 随 后 的 生 活 状 况 而 导 致 的 无 国 籍 现 象 同 时 该 公 约 也 规 定 了 因 国 家 继 承 而 产 生 的 国 家 责 任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国 家 继 承 涉 及 的 自 然 人 国 籍 问 题 的 条 款 草 案 也 对 公 约 中 的 条 款 进 行 了 补 充 在 即 将 出 版 的 手 册 避 免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里, 将 更 深 入 细 致 的 解 释 公 约 内 容 虽 然 至 今 196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较 少, 但 难 民 署 可 利 用 公 约 中 的 原 则 来 指 导 国 家 对 其 国 籍 法 进 行 审 议 和 修 正 ( 1961 年 公 约 缔 约 国 详 见 附 录 三 )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是 无 国 籍 人 国 际 保 护 体 制 的 核 心 1954 年 公 约 与 1951 年 难 民 地 位 公 约 存 在 很 多 方 面 的 相 似 性 1954 年 公 约 定 义 了 法 律 上 的 无 国 籍 人, 并 规 定 了 国 际 认 可 的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此 地 位 赋 予 了 他 们 诸 如 获 得 身 份 证 明 和 旅 行 证 件 的 权 利 在 即 将 出 版 的 资 料 手 册 保 障 无 国 籍 人 权 利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里, 对 1954 年 公 约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更 为 深 入 的 指 导 ( 1954 年 公 约 缔 约 国 详 见 附 录 二, 同 为 1954 年 公 约 和 196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国 家 地 图 详 见 附 录 四 ) 10. 一 些 地 区 性 公 约 中 设 立 的 标 准 补 充 了 1954 年 公 约 和 1961 年 公 约 如 非 洲 美 洲 和 欧 洲 的 地 区 性 公 约 规 定 了 享 有 国 籍 的 权 利 和 缔 约 国 在 避 免 无 国 籍 状 态 上 的 附 加 责 任, 即 : 若 儿 童 在 其 领 土 内 出 生, 如 果 属 于 无 国 籍 者, 应 授 予 该 国 国 籍 欧 洲 标 准 最 为 详 尽, 例 如 :1997 年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规 定 了 国 籍 的 获 得 和 丧 失, 并 含 有 一 系 列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保 障 措 施, 其 绝 大 部 分 内 容 皆 体 现 1961 年 公 约 之 内 容 此 后, 欧 洲 委 员 会 2006 年 通 过 了 关 于 避 免 由 于 国 家 继 承 而 产 生 的 无 国 籍 现 象 公 约 此 公 约 中 含 有 在 国 家 继 承 情 况 下, 关 于 避 免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国 家 责 任 的 最 为 详 尽 的 条 款 此 类 公 约 文 本 参 见 和 在 全 球 层 面, 一 系 列 不 同 形 式 的 公 约 机 制 确 认 了 国 籍 权 包 括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公 民 权 利 与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2009 年 的 文 件 人 权 及 任 意 剥 夺 国 籍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报 告 9 中 对 于 相 关 国 际 标 准 进 行 了 综 合 概 述 12. 更 概 括 的 说, 人 权 公 约 确 立 了 无 国 籍 人 士 享 有 的 普 遍 人 权 在 一 国 的 管 辖 范 围 内, 国 家 需 承 担 尊 重 保 护 和 实 现 无 国 籍 人 士 人 权 的 主 要 责 任 1954 年 公 约 及 公 民 权 利 与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它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与 其 它 联 合 国 和 地 区 性 的 条 约 共 同 构 成 了 国 际 保 护 机 制 网 络, 确 立 了 无 国 籍 人 士 待 遇 的 最 低 标 准 5 见 1930 年 关 于 国 籍 法 冲 突 若 干 问 题 的 海 牙 公 约 第 一 条 和 常 设 国 际 法 院 关 于 突 尼 斯 摩 洛 哥 国 籍 命 令 案 的 咨 询 意 见 6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第 六 条 7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8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第 六 条 9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人 权 及 任 意 剥 夺 国 籍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报 告,2009 年 12 月 4 日,A/HRC/13/34, 见 3

5 13. 因为拥有大量的缔约国 各人权条约补充了关于无国籍人士的公约 10同时 其设立的监督机制也可在 其管辖范围内处理与无国籍现象相关的问题 因此完善了难民署的监督职责 14. 已构成部分国际习惯法的某些人权标准适用于所有国家 而不需考虑一国特定的公约约束 例如 禁止 种族歧视是一项重要的习惯法准则 它适用于国籍的获得/丧失 以及给予无国籍人士的待遇 四 联合国难民署就无国籍现象执行其职责 15. 如有迹象显示某些个人或群体可能成为无国籍人 难民署将启动其行动 包括 1 相关国家的立法 2 法律的执行情况 包括颁发证明国籍的文件 3 政府就某类人群的国籍问题所做的声明 同时 难 民署也需介入应对因立法缺漏 在获得与确认国籍上遭遇行政阻碍 以及国家继承等因素造成的未来无 国籍现象的风险 16. 与执行委员会第106号结论采纳的方式一致 下文将阐述关于识别 避免和减少无国籍现象与保护无国 籍人士的主要策略 在结论部分将说明难民署在处理敏感性问题和缺乏认知问题上的典型策略 一 识别 绘制关于无国籍人群及其境况的地图 17. 执行委员会明确要求联合国难民署承担研究任务并共享研究成果 以 推动深入理解无国籍现象的性质 与影响范围 识别无国籍人群并了解此现象产生的原因 同时 创立更加正规 系统的方法来搜 集 更新和共享信息 并公布此类数据 11这要求识别工作不仅仅局限于获取无国籍人的基本数据 事 实上 它还是呈现无国籍人境况的一副详细地图 识别工作包括 对无国籍问题影响范围的评估 数量 地理上的分布 受影响人群的概况 人口结构 包括性别与年龄分布的数据 无国籍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阻碍问题解决的因素 立法缺漏 行政手续等等 发现提供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识别所有利益相关方 18. 联合国难民署出版的 无国籍现象 一个关于避免 减少和 识别 保护的分析性框架 12 为识别工作中需应对的问题提供了有 绘制关于人口数量和概况 原因 阻 利指导 在实际环境中应用此分析框架 分析的结果可直接载 碍 保护问题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地图 入难民署的年度计划 工具 无国籍现象 一个关于避 免 减少和保护的分析性框架 19. 大体说来 无国籍现象的识别工作始于形势分析 包括书面材 料的调研工作和参与式评估 针对无国籍现象的书面材料来源 广泛 包括 相关立法 政府或联合国机构 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研究 通过人口普查 相关的公共注册部门 民事登记局 选举机 构 焦点调查和无国籍人登记系统 如果存在 所得到的 数据 在所有背景下 书面材料调+参与 式评估 补充研究所缺漏的工作 支持人口普查 调查以获得详细的数据 包括识别 无国籍的个人 10 至2010年2月15日 1954年公约 拥有65个缔约国 而 1961年公约 仅有37个缔约国 与之相反 儿童权利公约 其认可每个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 却拥有193个缔约国 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批准了一个以上的 涉及国籍权问题的人权公约 11 见2006年第57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106号结论 第三段与第四段 12 联合国 难民署 无国籍现象 一个关于避免 减少和保护的分析性框架 2008 见 4

6 20. 在 书 面 调 研 工 作 中, 将 会 出 现 明 显 的 信 息 缺 漏 此 时 可 评 估 应 如 何 填 补 此 缺 漏 及 如 何 通 过 其 它 信 息 搜 集 机 制 来 更 新 信 息 21. 参 与 式 评 估 居 于 此 类 机 制 中 的 优 先 地 位 所 有 被 关 注 者 都 有 权 参 与 那 些 对 其 有 影 响 的 决 策 过 程, 同 时 参 与 式 评 估 也 是 难 民 署 规 划 中 的 基 本 元 素 难 民 署 所 有 政 策 与 行 动 的 设 计 执 行 监 控 与 评 估, 均 需 考 虑 到 年 龄 性 别 以 及 多 样 性 的 因 素, 要 求 所 有 年 龄 段 与 背 景 的 女 孩 男 孩 妇 女 和 男 人 实 质 性 地 参 与, 从 而 使 无 国 籍 人 士 平 等 地 受 益 于 政 策 效 应, 进 而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产 生 这 在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时 尤 为 重 要, 因 为 多 数 无 国 籍 现 象 发 生 于 出 生 阶 段, 也 可 能 产 生 于 性 别 歧 视 因 此, 参 与 式 评 估 需 要 无 国 籍 人 士 以 及 面 临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人 士 来 参 与 为 此 目 的, 建 议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使 用 难 民 署 行 动 中 的 参 与 式 评 估 工 具 13 参 与 式 评 估 的 结 果, 如 : 无 国 籍 现 象 之 起 因 国 籍 获 得 的 阻 碍 因 素 无 国 籍 人 的 保 护 需 求, 包 括 获 得 地 位 与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该 群 体 解 决 无 国 籍 问 题 自 身 的 能 力, 都 将 特 别 告 知 于 国 家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及 其 合 作 伙 伴 22. 若 在 书 面 材 料 调 研 工 作 中 发 现 信 息 缺 漏, 可 从 学 者 国 内 研 究 机 构 专 业 性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咨 询 机 构 的 研 究 中 获 得 帮 助, 以 搜 集 到 其 他 的 信 息 23. 若 正 计 划 实 行 全 国 性 人 口 普 查, 则 可 就 此 机 会 在 普 查 问 卷 中 加 入 某 些 特 定 问 题, 以 此 来 识 别 无 国 籍 人 并 获 得 相 应 的 社 会 - 经 济 数 据 14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可 协 助 相 关 机 构 设 计 普 查 问 卷 的 问 题 并 为 需 要 分 析 的 数 据 变 量 与 回 答 进 行 编 码 如 2008 年 4 月 30 日 难 民 署 与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会 签 署 联 名 信, 达 成 如 下 安 排 :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会 成 为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在 国 家 层 面 进 行 人 口 普 查 的 合 作 伙 伴 同 时, 联 合 国 地 区 经 济 委 员 会 也 是 重 要 的 合 作 伙 伴, 因 其 能 为 各 国 人 口 普 查 提 供 基 本 指 导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现 已 通 过 此 组 织 为 国 家 提 供 指 导, 此 经 验 值 得 其 它 地 区 学 习 15 在 规 划 此 类 行 动 时, 地 区 办 公 室 需 要 考 虑 到 统 计 机 构 通 常 是 提 前 数 月 就 准 备 好 了 全 国 性 人 口 普 查 的 方 法 24. 分 析 人 口 结 构, 包 括 进 行 调 查, 同 样 是 识 别 与 目 标 规 划 的 重 要 手 段 当 一 国 拥 有 完 整 的 政 策 框 架 及 程 序 保 障 时, 可 将 调 查 工 作 与 登 记 资 讯 及 法 律 咨 询 相 结 合, 共 同 帮 助 无 国 籍 人 获 取 公 民 身 份 以 及 身 份 证 件 若 无 此 类 措 施, 则 需 使 用 甄 别 程 序 以 保 证 无 国 籍 人 的 安 全 地 位 ( 在 本 章 第 四 段 中 将 有 对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甄 别 程 序 更 详 细 的 介 绍 ) 16 调 查 适 用 于 局 限 在 某 个 地 理 区 域 的 相 对 集 中 的 目 标 人 群 ( 二 )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产 生 的 原 因 25. 不 同 于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对 于 难 民 的 国 际 保 护 职 责, 针 对 无 国 籍 人 的 行 动 重 点 是 在 其 最 初 阶 段 防 止 此 现 象 发 生 这 样 可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避 免 个 人 遭 受 巨 大 苦 难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意 味 着 需 解 决 未 来 产 生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可 能 因 素, 这 体 现 在 难 民 署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1.3 中, 包 含 分 析 与 解 决 关 于 国 籍 法 缺 漏 国 家 继 承 任 意 剥 夺 国 籍 ( 例 如 : 基 于 歧 视 ) 行 政 阻 碍 出 生 登 记 身 份 证 件 颁 发 及 国 籍 地 位 确 认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虽 通 常 意 义 上, 是 法 律 与 技 术 问 题 导 致 无 国 籍 现 象, 但 基 于 种 族 族 群 宗 教 语 言 和 其 它 因 素 的 歧 视 常 常 是 造 成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关 键 因 素 可 以 使 用 无 国 籍 现 象 : 一 个 分 析 性 框 架 以 了 解 大 量 无 国 籍 现 象 产 生 的 起 因 其 中 绝 大 多 数 问 题 可 通 过 加 入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得 以 解 决 13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难 民 署 行 动 中 的 参 与 式 评 估 工 具,2006 年 5 月, 第 一 版 见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二 段 15 见 :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通 过 人 口 普 查 测 算 无 国 籍 人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秘 书 处 的 说 明 2008 年 5 月 13 日,ECE/CES/AC.6/2008/SP/5, 见 16 在 下 文 第 四 段 中 将 有 对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甄 别 程 序 更 详 细 的 介 绍 5

7 国 籍 法 的 缺 漏 26. 若 无 国 籍 现 象 起 因 与 宪 法 条 款 或 国 籍 法 有 关,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避 免 室 应 主 动 给 予 关 于 国 际 标 准 与 在 国 内 层 面 上 执 行 此 标 准 的 指 解 决 导 致 未 来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起 因 ( 法 律 导 为 达 此 目 的, 地 区 办 公 室 会 援 引 1961 年 公 约 及 缔 约 或 实 践 中 ), 以 使 其 不 再 发 生 国 需 承 担 的 责 任 对 于 非 缔 约 国 来 说, 1961 年 公 约 可 作 可 通 过 1961 年 公 约 地 区 性 为 标 准, 以 识 别 各 国 国 籍 法 缺 漏 并 指 导 其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与 减 少 公 约 人 权 法 和 国 际 习 惯 法 作 为 推 无 国 籍 现 象 17 分 析 性 框 架 可 用 于 识 别 特 定 的 缺 漏 18 而 动, 并 提 供 技 术 性 指 导, 以 改 进 国 家 立 法 的 缺 漏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如 某 国 正 在 通 过 或 修 改 国 内 宪 法, 地 区 办 公 室 工 具 : 无 国 籍 现 象 : 一 个 分 或 其 它 联 合 国 机 构 则 可 以 使 用 2009 年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的 指 导 析 性 框 架 说 明 : 联 合 国 对 于 制 宪 过 程 的 辅 助 19 推 动 并 建 议 消 除 行 政 性 障 碍 27. 避 免 出 现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方 法 很 多,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当 儿 童 在 某 国 领 土 内 出 生, 如 不 能 获 得 该 国 的 国 籍 将 沦 为 无 国 籍 人 士 时, 潜 在 的 国 家 继 承 : 向 总 部 寻 求 建 议 该 国 应 给 予 其 国 籍 此 保 障 是 努 力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基 础 这 出 身 登 记 和 身 份 证 件 并 不 仅 仅 涉 及 父 母 均 为 无 国 籍 人 士 的 情 况, 而 且 关 系 到 如 果 儿 推 动 加 入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童 得 不 到 出 生 地 所 在 国 国 籍 便 会 沦 为 无 国 籍 人 士 的 情 况, 还 涉 态 公 约 及 父 母 双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拥 有 国 籍, 但 其 子 女 继 承 其 国 籍 受 到 限 工 具 : 1961 年 公 约 手 册 制 的 情 况 此 保 障 措 施 不 仅 体 现 在 1961 年 公 约 中, 且 在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20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21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都 有 类 似 规 定, 尽 管 在 形 式 上 有 略 微 差 别 所 以, 在 此 状 况 下,100 个 国 家 都 有 明 确 的 授 予 国 籍 的 国 际 法 律 责 任 24 相 关 的 国 际 公 约 还 有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和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该 公 约 规 定 每 个 儿 童 都 有 获 得 国 籍 的 权 利 为 实 现 此 权 利, 当 儿 童 在 某 国 领 土 内 出 生, 如 不 能 获 得 该 国 的 国 籍 将 沦 为 无 国 籍 人 士 时, 该 国 应 给 予 其 国 籍 所 以, 在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GSP1.3) 中 就 订 立 了 某 个 特 定 目 标, 以 在 国 内 层 面 上 执 行 此 保 障 措 施 为 确 立 与 执 行 此 保 障 措 施, 在 相 关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将 援 用 上 述 国 际 性 与 地 区 性 的 标 准 28. 同 样, 还 需 法 律 保 障 以 避 免 因 丧 失 放 弃 或 剥 夺 国 籍 而 造 成 无 国 籍 现 象 在 此, 1961 年 公 约 作 为 一 种 基 本 国 际 标 准, 可 再 度 提 供 指 导 29. 针 对 在 国 籍 问 题 上 歧 视 女 性 而 导 致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国 家,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的 行 动 同 样 必 要 譬 如, 当 儿 童 无 法 获 得 其 母 亲 的 国 籍, 其 父 亲 拥 有 他 国 国 籍 并 因 他 国 法 律 限 制 而 无 法 将 国 籍 传 递 给 子 女 或 父 亲 不 知 去 向 或 父 亲 为 无 国 籍 人 时, 儿 童 就 会 成 为 无 国 籍 人 当 一 国 出 现 此 类 对 于 妇 女 及 其 子 女 的 歧 视 时, 难 民 署 将 会 援 用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25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和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的 标 准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九 段 和 第 十 段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十 八 段 19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的 指 导 说 明 : 联 合 国 对 于 制 宪 过 程 的 辅 助,2009 年 4 月 见 20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有 45 个 缔 约 国 其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与 第 四 款 如 下 : 3. 每 个 儿 童 都 有 拥 有 国 籍 的 权 利 4. 宪 章 的 各 缔 约 国 应 竭 力 确 保 各 国 宪 法 立 法 承 认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儿 童 在 出 生 的 时 候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任 何 其 它 国 家 都 没 有 给 予 其 国 籍, 那 么 该 儿 童 应 当 获 得 其 出 生 地 所 在 国 的 国 籍 21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有 23 个 缔 约 国 其 第 20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如 下 : 1. 人 人 都 有 拥 有 国 籍 的 权 利 2. 如 果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其 它 国 籍 的 权 利, 则 人 人 都 有 拥 有 其 出 生 地 所 在 国 的 国 籍 的 权 利 22 至 2010 年 1 月 1 日,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有 19 个 缔 约 国 其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如 下 : 2. 各 缔 约 国 应 在 国 内 法 中 给 予 出 生 于 其 领 土 上 且 未 获 得 他 国 国 籍 的 儿 童 出 生 地 所 在 国 的 国 籍 此 国 籍 : i 在 出 生 时 依 据 法 律 授 予 ; 或 ii 对 已 是 无 国 籍 人 的 儿 童 来 说, 则 在 遵 守 缔 约 国 国 内 法 的 条 件 下, 由 当 事 儿 童 或 当 事 儿 童 代 表 向 相 关 当 局 提 出 申 请 后 授 予 此 申 请 适 用 于 在 提 交 申 请 前, 在 缔 约 国 境 内 拥 有 法 定 居 所 和 惯 常 居 所 不 超 过 五 年 的 情 况 23 同 样 可 见 伊 斯 兰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解 决 在 本 国 领 土 上 出 生 的 儿 童 的 无 国 籍 问 题, 也 规 定 了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责 任 24 附 录 五 列 出 了 这 些 国 家 及 上 述 提 及 的 公 约 的 相 关 条 款 25 特 别 是,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中 规 定 缔 约 各 方 在 关 于 子 女 的 国 籍 方 面, 应 给 予 妇 女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26 见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第 28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 男 女 平 等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三 条 )(2002), 委 员 会 声 明 缔 约 国 须 保 证 婚 姻 制 度 中 缔 婚 双 方 权 利 和 责 任 平 等, 其 涉 及 到 将 父 母 国 籍 传 递 给 子 女 的 权 利, 以 承 担 其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四 款 中 的 责 任 6

8 行 政 障 碍 30. 在 获 取 或 确 认 国 籍, 或 获 得 相 关 国 籍 证 件 时, 所 面 临 的 高 额 花 费 的 复 杂 程 序 以 及 繁 重 的 行 政 规 则 都 会 导 致 无 国 籍 现 象 当 儿 童 不 是 出 生 于 其 父 母 的 国 籍 国 时, 此 问 题 犹 为 严 重 发 现 此 类 问 题 时, 相 关 当 局 需 要 获 得 处 理 此 类 问 题 的 建 议 国 家 继 承 31. 另 一 个 导 致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重 大 原 因 是 国 家 继 承, 国 家 继 承 包 括 : 一 国 的 一 部 分 领 土 转 让 给 他 国 ; 一 国 的 部 分 领 土 分 离 并 成 立 一 个 或 多 个 新 国 家 ; 一 国 解 体 形 成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新 国 家 32.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需 推 动 与 ( 未 来 ) 国 家 当 局 的 合 作, 并 倡 导 能 够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条 约 及 立 法, 例 如, 在 受 国 家 继 承 所 影 响 的 领 土 上, 根 据 居 住 地 授 予 国 籍 27 在 此 方 面, 1961 年 公 约 第 十 条 明 确 的 规 定 了 国 家 责 任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全 面 的 关 于 国 家 继 承 涉 及 的 自 然 人 国 籍 问 题 的 条 款 草 案, 确 立 了 避 免 因 国 家 继 承 而 导 致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原 则 条 款 草 案 中 呈 现 了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现 有 条 约 和 国 家 实 践 的 基 本 原 则, 大 量 条 款 共 同 推 动 国 际 法 之 发 展 因 此, 联 合 国 大 会 正 考 虑 以 此 条 款 草 案 为 基 础, 推 动 出 一 项 公 约 或 宣 言 在 欧 洲 地 区 办 公 室 则 可 依 据 2006 年 关 于 避 免 由 于 国 家 继 承 而 产 生 的 无 国 籍 现 象 公 约 与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的 条 款 鉴 于 处 理 因 国 家 继 承 情 况 造 成 的 无 国 籍 现 象 存 在 复 杂 性,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都 需 要 向 总 部 汇 报 可 能 因 国 家 继 承 而 导 致 的 无 国 籍 情 况 出 生 登 记 和 证 件 33. 当 人 们 难 以 证 明 其 与 某 个 国 家 存 在 联 系 时, 通 常 就 面 临 无 国 籍 的 风 险 而 缺 乏 出 生 登 记 与 个 人 证 件 往 往 就 会 产 生 这 种 风 险 出 生 登 记 是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并 在 国 籍 获 得 上 起 着 根 本 性 的 作 用, 因 为 : 出 生 登 记 文 件 中 记 录 了 个 人 在 何 地 出 生 ( 这 与 属 地 主 义 决 定 国 籍 的 国 家 相 关, 例 如 : 在 某 国 领 土 上 出 生 ); 同 时 出 生 登 记 文 件 中 记 录 了 个 人 的 父 母 亲 为 何 人 ( 这 与 血 统 主 义 决 定 国 籍 的 国 家 相 关, 例 如 : 基 于 某 种 血 统 ) 34. 出 生 登 记 还 与 其 它 一 系 列 权 利 保 护 有 关, 包 括 : 教 育 避 免 成 为 童 子 军 避 免 人 口 走 私 及 其 它 形 式 的 剥 削 因 此,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认 为 出 生 登 记 对 两 方 面 有 益 : 即,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和 有 效 保 护 其 关 注 人 群 在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2.5 中,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必 须 同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会 等 其 它 伙 伴 合 作, 以 确 保 所 有 关 注 对 象 都 能 在 出 生 时 实 现 登 记 ( 或 之 后 登 记 ) 因 缺 乏 出 生 登 记 而 造 成 的 国 籍 证 明 困 难, 不 仅 影 响 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办 公 室 关 注 的 人 群, 同 时 还 波 及 到 更 大 规 模 的 人 群 下 述 各 类 人 群 ( 会 有 重 叠 ), 都 会 因 缺 乏 出 生 登 记 而 面 临 无 国 籍 的 风 险 : 边 境 地 区 的 居 民 如 果 没 有 出 生 登 记, 对 其 国 籍 会 有 疑 惑, 不 确 定 他 们 是 这 个 国 家 的 国 民, 还 是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国 民 ; 少 数 民 族 和 被 认 为 或 实 际 上 与 外 国 存 在 联 系 的 人 群 ; 游 牧 或 半 游 牧 人 群, 其 领 土 穿 越 国 际 边 界 ; 随 着 一 代 或 更 多 代 子 女 出 生 于 国 外, 移 民 人 群 将 难 以 证 明 其 原 籍 国 国 籍 ( 此 类 风 险 将 一 代 一 代 递 增 ) 36. 对 于 这 些 群 体 来 说, 某 些 情 况 又 加 剧 了 无 国 籍 风 险 如 : 在 某 些 文 化 中, 因 家 庭 不 愿 为 其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政 措 施, 女 孩 出 生 时 未 做 出 生 登 记 ; 或 因 是 非 婚 生 子, 尤 其 是 作 为 性 剥 削 与 性 虐 待 的 产 物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十 一 段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七 段 7

9 37. 对于非难民署关注的对象 则唯有发生无国籍的高危风险时 难民署才会介入 鉴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在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难民署需与其通力合作 29若影响人群并非由难民署关注对 象或上述高危人群构成时 联合国难民署则不再是联合国领导此项行动的最合适机构 身份证件 38. 为避免因难以证明国籍而导致的无国籍现象 难民署通常需要推动可行性程序以实现国籍证件之颁发 事实上 这意味着除倡导 技术性指导与能力建设外 联合国难民署需要通过宣传与援助项目 在实际 操作层面介入 以帮助高危人群获得身份证件 协助甄别国籍 39. 在某些情况下 为避免无国籍现象 联合国难民署需要在国籍甄别过程中协助个人或国 特别是当个人声 称其根据 1961年公约 条款已获得或应该获得国籍时 这方面将在下文 处理个案 部分中展开说明 推动加入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40. 各国不同的获取 更改 与丧失国籍的不同方式 以及缺乏国内立法上的基本保障 都将造成无国籍现 象 因此 国际法中公认的标准尤为重要 联合国大会 30 和难民署执行委员会 31 已鼓励各国考虑加入 1961 年公约 并同时要求联合国难民署推动各国加入与执行公约 增加缔约国数量乃全球战略重心 1.3 的目标 三 减少 为无国籍人口寻找解决方案 41. 目前全世界约有1200万无国籍人 联合国难民署2008年全球 趋势报告中提供了已公布的全球无国籍人口的数据 见附录 一 减少全球无国籍现象是难民署在此领域职能的工作重 心 全球战略重心1.3则制定了具体的目标 在2010年与2011 年期间 至少应有50万无国籍人获得国籍或其国籍得到确认 42. 多数无国籍状况通常发生于国家独立时某一群体无法获得公 民身份 有时是因歧视的原因 这些状况常常是久拖未决 自2004年起 难民署开始集中关注这些久拖未决的无国籍现 象 并为此寻找具体的解决方案 解决这些久拖未决的状况需要坚持不懈地推动,并与有关各方 协调 联合国难民署可为如何通过改变立法或政府政策 以解 决久拖未决的无国籍现象提供有效的建议 例如 如何解释和 运用立法 举个例子 对于大规模无国籍现象 可通过改变 国籍授予的规定 将居住在某国领土的居民视为其国民 只要 这些居民是在某时间段前出生于 或已居住于 该国领土 或 属于这类人的后代 44. 当一个国家开始致力于解决无国籍现象时 以下行动可保证其 结果的成功 年第57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106号结论第八段与2007年第58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107号结论第八段 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决议 A/RES/64/127 第四段 年第57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106号结论 第十四段 年第55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99号结论 第二二段 2005年第56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102号结论 第二十五段 2006年第57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106号结论 第十五段 8 减少 获取有效国籍以解决无国籍现象 为解决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倡导 和技术建议 通过以下方式支持解决方案 国家行政能力建设 公共信息宣传 为个人提供法律咨询 深入社区和流动性工作组 倡导改变法律和政策 以使无国 籍人口纳入公民范畴 对于大规 模无国籍现象非常有效 倡导更为便利的归化入籍 尤其 是降低居住要求和费用 确保无国籍难民的永久性解决方 案中包括 重新 获取国籍

10 解 决 行 政 程 序 中 的 能 力 缺 失 ( 如 处 理 个 案 和 颁 发 证 件 ); 公 共 信 息 宣 传 ; 给 予 无 国 籍 人 法 律 咨 询, 使 其 知 晓 如 何 使 用 程 序 ; 支 持 流 动 工 作 小 组, 以 确 保 各 类 人 群 都 可 使 用 程 序 ; 支 持 融 合 民 族 和 解 与 信 心 建 立 机 制 45. 通 常, 较 小 范 围 的 人 口 是 通 过 归 化 而 获 取 国 籍 难 民 署 办 公 室 应 倡 导 为 无 国 籍 人 的 归 化 提 供 便 利, 例 如, 通 过 简 化 程 序, 降 低 费 用, 放 松 有 关 居 住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1954 年 公 约 规 定, 各 国 有 义 务 为 无 国 籍 人 的 归 化 入 籍 提 供 便 利 ( 第 三 十 二 款 ) 欧 洲 国 籍 法 同 样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有 义 务 为 归 化 入 籍 提 供 便 利 33 无 论 是 不 是 这 些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在 归 化 标 准 和 程 序 上, 任 何 国 家 都 应 遵 守 非 歧 视 原 则 归 化 的 有 效 性 与 其 它 获 得 国 籍 的 过 程 都 要 求 无 国 籍 人 士 能 够 获 得 有 关 程 序 的 充 分 信 息 和 咨 询, 并 可 有 效 使 用 程 序 34 事 实 上, 这 意 味 着 除 倡 导 活 动 技 术 性 建 议 和 能 力 建 设 外, 难 民 署 将 操 作 性 的 介 入 到 信 息 传 播 和 公 民 身 份 的 倡 导 活 动, 以 及 法 律 援 助 项 目 上 46. 减 少 无 国 籍 人 口 同 样 也 是 难 民 署 为 难 民 寻 求 永 久 性 解 决 方 案 的 目 标 之 一 曾 经 的 难 民 如 果 仍 然 处 于 无 国 籍 状 态, 他 将 面 临 强 迫 流 离 失 所 的 高 危 风 险 因 此, 永 久 性 解 决 方 案 需 确 保 难 民 获 得 重 新 获 得 和 确 认 拥 有 一 个 有 效 国 籍 如 何 协 助 个 人 获 得 国 籍 将 在 下 文 处 理 个 案 部 分 阐 述 ( 四 ) 保 护 确 保 无 国 籍 人 享 有 基 本 人 权 48. 尽 管 各 方 努 力 避 免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但 无 国 籍 现 象 仍 持 续 发 生 因 此, 必 须 向 无 国 籍 人 提 供 保 护, 直 到 其 通 过 获 得 有 效 国 籍 而 从 困 境 中 解 脱 出 来 在 避 免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人 的 广 泛 战 略 中, 应 尽 一 切 可 能 为 无 国 籍 人 提 供 保 护 本 章 首 先 介 绍 无 国 籍 人 普 遍 面 临 的 某 些 保 护 问 题, 然 后 再 探 讨 提 供 保 护 的 各 个 方 面, 包 括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甄 别 确 保 无 国 籍 人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重 新 安 置 作 为 保 护 手 段 以 及 推 动 国 家 加 入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无 国 籍 人 面 临 的 某 些 保 护 问 题 49. 无 国 籍 人 群 通 常 面 临 各 种 各 样 的 保 护 风 险 如 果 国 家 建 立 了 保 护 无 国 籍 人 的 机 制, 这 些 风 险 可 以 得 到 解 决 或 至 少 降 低 下 述 清 单 中 的 问 题 ( 不 排 除 还 有 其 他 的 ) 概 述 了 无 国 籍 人 通 常 面 临 的 保 护 问 题 : 无 法 实 现 或 被 拒 绝 获 得 出 生 登 记 与 出 生 证 明 ( 这 涉 及 如 何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产 生 ); 缺 少 证 件 ( 导 致 难 以 在 法 律 上 或 婚 姻 中 确 认 其 身 分 等 ); 被 拒 绝 或 无 法 甄 别 或 给 予 其 无 国 籍 人 士 的 地 位 和 权 利 ; 其 在 本 国 的 居 住 权 得 不 到 认 可, 进 而 导 致 被 驱 逐 的 风 险 ; 作 为 无 国 籍 人, 被 拒 绝 或 不 允 许 其 从 国 外 返 回 其 居 住 地 ; 被 拘 留, 特 别 是 在 移 民 的 情 况 中, 其 来 源 国 拒 绝 其 返 回 ; 来 自 当 局 政 府 的 歧 视 与 侵 害 ; 因 人 口 贩 卖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所 致 的 高 危 风 险 ; 无 法 使 用 或 限 制 使 用 教 育 和 保 健 资 源 ; 无 法 进 入 劳 动 力 市 场 ; 在 财 产 所 有 权 上 受 限 ; 在 订 立 合 同 获 取 商 业 执 照 和 银 行 账 户 上 遭 遇 困 境 33 公 约 第 六 款 第 四 段 规 定 : 各 缔 约 国 需 在 国 内 法 中 推 进 以 下 人 群 之 国 籍 获 得 : 年 第 58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7 号 结 论, 第 八 段 年 第 55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1 号 结 论, 第 八 段 9

11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甄 别 50. 当 难 民 署 代 表 整 个 无 国 籍 人 群 采 取 行 动 时, 往 往 不 需 难 民 署 或 相 关 国 家 机 构 进 行 正 式 的 个 人 性 的 地 位 甄 别 同 时, 如 果 帮 助 此 类 群 体 获 得 再 次 获 得 或 确 认 国 籍 的 目 标 是 即 将 实 现 的 目 标, 有 限 的 资 源 则 不 应 投 放 在 正 式 的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甄 别 上 这 适 用 于 那 些 久 拖 未 决 的, 整 个 群 体 仅 与 其 居 住 国 存 在 重 要 联 系 的 状 况 51. 尽 管 如 此,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则 有 必 要 进 行 个 人 地 位 甄 别 这 些 情 况 是 指 : 不 存 在 迅 速 解 决 的 方 案, 而 短 期 内 最 有 效 的 应 对 方 案 是 认 可 某 人 ( 或 某 群 体 ) 为 无 国 籍 人, 且 授 予 其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颁 发 身 份 证 件 并 认 可 其 一 系 列 权 利 如 此, 则 可 在 发 现 最 终 解 决 之 道 前, 保 证 无 国 籍 人 的 稳 定 与 尊 严 事 实 上, 授 予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是 其 获 取 国 籍 的 第 一 步 在 某 些 国 家, 当 无 国 籍 人 群 中 含 有 那 些 无 法 重 新 进 入 其 来 源 国 的 移 民 群 体 时,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甄 别 是 非 常 必 要, 否 则, 这 些 移 民 将 处 于 一 种 被 遗 弃 的 状 态 保 护 保 障 无 国 籍 人 享 有 基 本 人 权 首 先 要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产 生 的 原 因, 并 消 除 解 决 此 问 题 的 障 碍 倡 导 和 提 供 技 术 性 建 议 以 建 立 / 改 善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甄 别 程 序 健 全 法 律 和 完 善 行 政 程 序, 以 保 障 无 国 籍 人 的 权 利 倡 导 发 展 项 目 中 无 国 籍 人 ( 或 前 无 国 籍 人 ) 的 融 合 推 动 各 国 加 入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52. 执 行 委 员 会 要 求 难 民 署 积 极 地 传 播 信 息, 同 时, 在 适 当 条 件 工 具 : 1954 年 公 约 手 册 下, 为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就 建 立 无 国 籍 人 的 识 别 记 录 和 地 位 授 予 的 合 理 机 制 进 行 培 训 36 现 在 很 少 有 国 家 建 立 了 此 类 程 序 因 此, 在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的 规 划 中,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倡 导 与 支 持 各 国 建 立 此 类 程 序, 并 为 个 人 使 用 此 类 程 序 提 供 便 利 (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2.2) 53. 对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甄 别 要 求 通 过 一 个 特 定 程 序 来 审 查 相 关 国 家 的 国 籍 立 法 及 其 适 用 同 时 也 可 能 需 要 与 相 关 国 家 当 局 取 得 联 系 因 为 与 其 来 源 国 交 流 信 息 将 会 对 当 事 个 人 形 成 威 胁, 唯 有 确 认 当 事 人 不 符 合 难 民 庇 护 的 条 件 时, 才 可 以 启 动 正 式 的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甄 别 程 序 国 际 保 护 部 正 在 就 无 国 籍 人 的 定 义 和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甄 别 程 序 的 指 定 指 南 54.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有 必 要 来 鉴 定 某 人 是 否 无 国 籍 人 士 如 同 在 难 民 地 位 的 甄 别 中,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可 以 根 据 其 了 解 的 情 况 来 鉴 定 某 人 为 无 国 籍 人 或 拥 有 某 国 国 籍 无 国 籍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55. 在 第 三 章 中 已 提 及, 国 家 是 尊 重 保 护 和 实 现 无 国 籍 人 权 利 的 责 任 主 体 为 充 分 保 护 无 国 籍 人,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之 首 要 职 责 在 于, 倡 导 和 技 术 指 导 健 全 的 立 法 和 完 善 的 行 政 工 作, 以 及 对 民 意 发 挥 积 极 影 响 同 时, 难 民 署 也 致 力 于 促 进 无 国 籍 人 能 够 使 用 行 政 和 司 法 救 济, 包 括 法 律 咨 询 为 此,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关 注 一 国 的 现 有 的 法 律 责 任, 1954 年 公 约 和 相 关 国 际 人 权 法 56. 无 国 籍 人 并 非 能 自 动 获 得 在 相 关 国 家 居 住 的 权 利, 且 1954 年 公 约 并 未 规 定 国 家 必 须 授 予 所 有 无 国 籍 人 居 留 权 授 予 居 留 权 和 相 应 的 权 利 的 标 准 将 在 另 一 指 南 中 说 明 57. 因 无 国 籍 现 象 通 常 源 于 歧 视, 所 以 推 动 经 济 与 社 会 之 融 合 也 是 必 要 的 解 决 策 略 因 此,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也 需 倡 导 无 国 籍 人 融 入 联 合 国 机 构 国 家 多 边 的 或 本 国 的 发 展 机 构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的 有 关 发 展 项 目 37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也 会 为 这 些 融 入 项 目 的 执 行 提 供 有 时 限 的 有 目 标 的 支 持 因 对 无 国 籍 人 的 的 社 会 排 斥 和 歧 视 会 持 续 存 在, 所 以 在 无 国 籍 人 正 式 获 得 国 籍 和 相 关 身 份 证 件 后, 难 民 署 的 倡 导 行 动 仍 需 进 行 58. 在 某 些 特 定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将 为 无 国 籍 人 士 提 供 援 助 以 使 其 享 有 基 本 人 权, 其 中 包 括 居 住 教 育 和 健 康 权 38 此 时,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需 通 过 参 与 式 权 利 导 向 和 社 区 导 向 的 工 作 方 法, 保 证 每 个 人 不 受 性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二 十 段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十 六 段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十 六 段 10

12 别 年 龄 和 背 景 差 异 的 影 响, 平 等 地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在 规 划 干 预 行 动 时 需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1) 其 境 况 与 国 际 标 准 的 一 致 程 度 ;(2) 现 有 的 国 家 能 力 ;(3) 人 们 对 于 受 益 该 项 行 动 的 预 期 ;(4) 无 国 籍 群 体 与 其 它 群 体 的 境 况 对 比, 以 及 援 助 对 于 社 区 间 关 系 产 生 的 影 响 无 国 籍 人 的 回 归 59. 无 国 籍 人 通 常 会 被 拒 绝 再 次 进 入 其 常 住 的 国 家 对 于 不 需 国 际 难 民 保 护 的 无 国 籍 人,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需 推 动 其 重 新 进 入 常 住 国, 以 避 免 其 陷 入 被 遗 弃 ( 包 括 被 拘 留 ) 的 境 地 地 区 办 公 室 将 援 引 公 民 权 利 与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其 规 定 任 何 人 有 进 入 其 本 国 的 权 利 在 无 国 籍 人 回 归 的 情 况 下, 以 下 方 面 尤 其 重 要, 应 确 保 体 现 在 重 新 接 纳 的 协 议 中 : 在 回 归 期 间 与 回 归 时, 尊 重 基 本 人 权 颁 发 合 适 的 旅 行 证 件 颁 发 身 份 证 件, 并 将 其 纳 入 民 政 登 记 中, 或 更 新 民 政 登 记 资 料 认 可 合 法 居 住 权 以 上 这 些 都 十 分 重 要, 尤 其 是 今 后 如 果 对 无 国 籍 人 的 居 住 权 有 质 疑 的 情 况 发 生 重 新 安 置 61. 某 些 情 况 下, 无 国 籍 人 面 临 的 保 护 问 题 无 法 在 其 常 住 国 和 与 其 前 国 籍 出 生 地 血 统 或 前 常 住 地 有 联 系 的 其 他 国 家 得 以 解 决 执 行 委 员 会 2003 年 第 95 号 结 论 鼓 励 各 国 与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合 作, 为 无 国 籍 人 寻 找 解 决 方 案, 当 无 国 籍 人 的 困 境 在 现 有 的 东 道 国 和 其 原 来 的 常 住 国 都 无 法 解 决 时, 考 虑 为 无 国 籍 人 提 供 重 新 安 置 地 的 可 能 性 40 对 非 难 民 的 无 国 籍 人 的 重 新 安 置 指 导 意 见 请 参 考 重 新 安 置 手 册 41 推 动 各 国 加 入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62. 如 前 所 述, 1954 年 公 约 是 全 球 性 和 地 区 性 标 准 的 一 部 分 它 是 唯 一 一 部 对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有 国 际 性 认 42 可 的 公 约 公 约 对 旅 行 证 件 和 行 政 援 助 所 做 的 规 定 解 决 了 一 系 列 实 践 层 面 的 问 题 因 此, 联 合 国 大 会 43 和 难 民 署 执 行 委 员 会 皆 鼓 励 国 家 加 入 公 约, 并 责 成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推 动 各 国 加 入 公 约 执 行 委 员 会 并 特 别 要 求 难 民 署 辅 助 各 国 执 行 公 约 44 增 加 缔 约 国 的 数 量 是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1.1 的 目 标 63. 对 个 案 进 行 援 助 将 在 处 理 个 案 中 展 开 ( 五 ) 应 对 敏 感 性 问 题 和 缺 乏 认 识 64. 在 采 取 上 述 有 关 具 体 行 动 之 前 或 同 时,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需 采 取 行 动 应 对 敏 感 性 问 题 ( 通 常 与 国 家 主 权 相 关 ), 并 改 变 人 们 对 于 无 国 籍 现 象 缺 乏 足 够 认 知 与 理 解 的 状 况 65. 提 高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认 识 常 常 是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首 要 之 举 提 高 认 识, 对 在 动 员 其 它 行 动 者 的 准 备 阶 段, 以 及 难 民 署 自 身 行 动 的 准 备 都 十 分 重 要 45 例 如, 地 区 办 公 室 可 宣 传 有 关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国 际 标 准, 信 息 以 及 其 在 国 际 地 区 和 国 家 层 面 造 成 的 影 响 许 多 地 区 办 公 室 受 益 于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与 议 会 联 盟 撰 写 的 国 籍 和 无 国 籍 : 议 员 手 册, 它 开 启 了 对 无 国 籍 问 题 的 讨 论, 并 介 绍 了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39 更 深 入 的 指 导, 见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第 27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 第 十 二 条 ( 行 动 自 由 ),1999 年 11 月 2 日,CCPR/C/21/Rev.1/Add.9, 见 年 第 54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95 号 结 论, 第 二 十 二 段 41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重 新 安 置 手 册 ( 国 家 章 节 最 近 更 新 于 2009 年 9 月 ),2004 年 11 月 1 日 见 /3ae6b35e0.html 年 12 月 18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议 A/RES/64/127, 第 四 段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十 九 段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二 十 四 段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三 段 11

13 在 国 家 层 面 上 关 于 应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职 能 46 此 指 南 可 在 国 民 议 会 上 颁 布, 迄 今 已 有 23 种 文 字 版 本, 并 包 含 所 有 联 合 国 官 方 语 言 66. 政 府 当 局 可 能 认 为 国 籍 和 无 国 籍 的 问 题 为 敏 感 问 题 针 对 此 敏 感 性, 需 协 助 当 局 认 识 到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起 因 与 结 果 并 不 仅 仅 涉 及 个 人, 它 与 社 会 和 国 家 也 紧 密 相 连 若 提 及 无 国 籍 这 个 术 语 会 造 成 误 解, 则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及 其 合 作 伙 伴 可 强 调 当 局 所 关 心 的 与 无 国 籍 现 象 相 关 的 议 题 例 如,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可 视 情 首 先 讨 论 如 下 议 题 : 身 份 证 件 与 登 记 儿 童 保 护 与 儿 童 的 国 籍 权 性 别 歧 视 和 对 人 口 走 私 受 害 者 予 以 援 助 47 当 某 地 存 在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风 险, 但 未 确 认 某 一 人 群 是 否 为 无 国 籍 人 时, 地 区 办 公 室 则 致 力 于 避 免 无 国 籍 现 象 发 生 与 那 些 不 被 视 为 负 责 处 理 无 国 籍 或 难 民 保 护 问 题 的 机 构 合 作, 将 会 取 得 更 好 的 成 果 五 处 理 个 案 67. 与 无 国 籍 人 或 面 临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人 群 接 触, 对 了 解 他 们 的 困 境 和 有 效 执 行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的 职 能 至 关 重 要 通 过 实 地 调 查 参 与 式 评 估 和 接 待 向 难 民 署 或 相 关 机 构 求 助 的 人, 地 区 办 公 室 可 确 定 需 要 特 定 救 助 的 个 人 年 公 约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协 助 个 人 的 具 体 职 能 事 实 上, 联 合 国 大 会 授 权 难 民 署 为 个 人 申 请 1961 年 公 约 保 护 的 审 查 机 构, 并 协 助 个 人 向 相 关 国 家 的 主 管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因 此,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必 须 介 入 这 些 个 案 69. 当 某 国 为 1961 年 公 约 缔 约 国 时, 第 十 一 条 便 为 国 家 行 为 做 出 相 关 规 定, 包 括 : 通 过 与 相 关 国 家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律 师 组 织 沟 通, 宣 扬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的 作 用 ; 与 地 区 办 公 室 确 认 为 符 合 公 约 规 定 保 护 的 个 人 进 行 接 触 ; 在 相 关 案 件 中, 评 估 国 家 立 法 与 1961 年 公 约 责 任 的 一 致 性 ; 评 估 个 人 是 否 属 于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例 如, 是 否 一 儿 童 如 不 被 当 事 国 授 予 国 籍 即 为 无 国 籍 者 ; 将 法 庭 之 友 报 告 中 的 发 现 呈 现 给 当 事 人 国 家 当 局 或 在 必 要 的 审 判 程 序 中 体 现 个 案 <<1961 年 公 约 >> 第 十 一 条 提 高 对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职 责 的 认 识 评 估 国 内 立 法 的 相 容 性 协 助 个 人 申 请 <<1961 年 公 约 >> 的 保 护 向 国 家 当 局 提 供 情 况 当 事 国 不 是 <<1961 年 公 约 >> 的 缔 约 国 提 供 信 息 和 咨 询 如 果 需 要, 与 国 家 当 局 进 行 交 涉, 尤 其 是 在 避 免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方 面 评 估 在 处 理 个 案 中 是 否 需 要 启 动 具 体 行 动 70. 对 于 那 些 当 事 国 并 非 1961 年 公 约 缔 约 国 或 所 涉 问 题 无 法 由 公 约 解 决 的 情 况,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同 样 需 要 介 入, 以 避 免 或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在 此 类 案 件 中, 首 先 应 确 定 个 人 因 出 生 地 父 母 身 份 婚 姻 长 期 居 住 或 前 国 籍 等 因 素 与 任 何 国 家 是 否 有 联 系 其 次, 确 认 个 人 是 否 拥 有 或 可 能 获 得 这 些 国 家 中 的 某 一 国 籍 应 为 个 人 提 供 建 议, 以 使 其 了 解 获 得 或 确 认 国 籍 以 及 确 立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相 关 程 序 的 信 息 与 资 讯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会 与 当 局 ( 领 事 馆 ) 沟 通 以 获 得 相 关 信 息, 进 而 推 动 无 国 籍 人 国 籍 的 确 认 与 获 得 对 立 法 与 行 政 实 践 的 变 更 进 行 倡 导 或 提 供 技 术 性 的 建 议 也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年 公 约 规 定, 缔 约 国 有 责 任 为 在 其 领 土 无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无 国 籍 人 颁 发 身 份 证 件 当 国 家 无 此 作 为 且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已 确 认 某 人 为 无 国 籍 人 时,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将 会 为 其 颁 发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文 件, 以 帮 助 个 人 应 对 国 家 当 局 文 件 的 格 式 需 咨 询 国 际 保 护 部 72. 对 于 无 国 籍 人 的 其 它 保 护 问 题, 特 别 是 拘 留 和 驱 逐,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需 要 像 处 理 难 民, 庇 护 寻 求 者 和 回 归 者 一 样 同 相 关 当 局 交 涉 成 为 无 国 籍 人 并 非 自 动 获 得 在 相 关 国 家 居 住 的 权 利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见 上 文 第 四 章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七 段 年 第 52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90 号 结 论, 第 十 九 段 12

14 73. 建 议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对 其 处 理 的 无 国 籍 人 的 个 案 进 行 登 记 未 来 将 对 此 发 布 更 为 详 细 的 指 南 74. 对 于 与 1961 年 公 约 无 关 的 个 案,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需 要 评 估 援 助 其 所 需 的 资 源 必 须 谨 慎 的 为 这 些 需 处 理 的 案 子 确 立 优 先 顺 序, 并 分 析 应 对 策 略 可 根 据 以 下 标 准 来 确 立 处 理 案 件 时 的 优 先 顺 序 :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 国 家 层 面 提 供 此 类 援 助 的 能 力 ;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取 得 成 功 的 能 力 ; 能 达 到 更 为 广 泛 的 保 护 收 益, 例 如 : 为 未 来 的 实 践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础 ; 法 律 框 架 ; 人 口 规 模 和 求 助 人 口 数 量 ; 社 会 融 合 与 经 济 融 合 之 程 度 75. 当 向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或 其 合 作 伙 伴 寻 求 帮 助 的 面 临 类 似 困 难 的 人 群 数 量 很 大 时, 难 民 署 可 考 虑 与 地 方 性 或 国 际 性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 以 寻 求 针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建 议 或 帮 助 48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已 在 一 系 列 国 家 中 设 立 了 这 些 关 于 信 息 与 法 律 咨 询 的 项 目 通 常 意 义 上, 此 类 项 目 是 向 个 人 提 供 足 够 支 持 的 唯 一 方 式 六 设 立 优 先 目 标 76. 在 规 划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的 行 动 时, 许 多 地 区 办 公 室 都 面 临 人 员 与 财 政 资 源 上 的 困 境 因 此, 有 必 要 设 立 优 先 目 标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为 此 提 供 了 关 键 性 指 导 在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的 领 域,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的 重 心 为 : 避 免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并 且 改 善 法 律 框 架 因 此, 地 区 办 公 室 需 优 先 关 注 如 下 方 面 : 识 别 工 作 是 未 来 行 动 的 前 提 ; 帮 助 无 国 籍 人 士 / 面 临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人 群 获 取 或 确 认 国 籍 的 措 施 (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1.3); 将 国 际 标 准 纳 入 国 籍 立 法 进 程, 特 别 是 出 生 于 某 国 领 土 的 儿 童, 若 不 授 予 其 国 籍 即 为 无 国 籍 人 时, 必 须 授 予 其 出 生 国 国 籍 (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1.3); 建 立 一 个 公 平 有 效 的 地 位 甄 别 程 序 (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2.2 和 2.3); 推 动 每 个 关 注 对 象 进 行 出 生 登 记 ( 包 括 出 生 之 后 登 记 )(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2.5); 改 善 各 国 国 内 法 律 框 架, 以 符 合 国 际 保 护 标 准, 特 别 是 通 过 加 入 无 国 籍 人 公 约 的 方 式 ( 全 球 战 略 重 心 1.1); 77. 获 得 或 确 认 国 籍 是 对 无 国 籍 人 或 面 临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人 群 的 保 护 行 动 的 最 终 结 果, 所 以 必 须 致 力 于 避 免 与 减 少 无 国 籍 现 象 发 生 七 发 展 合 作 伙 伴 78. 在 所 有 无 国 籍 状 况 下, 关 键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为 : 受 影 响 群 体, 国 家, 民 间 社 会 和 其 它 联 合 国 机 构 国 际 性 和 地 区 性 组 织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参 与 性 的 社 区 导 向 与 权 利 导 向 的 工 作 方 式 适 用 于 其 所 有 关 注 的 群 体, 包 括 无 国 籍 人 群 体 79. 国 家 机 构 如 : 立 法 机 构 政 府 部 门 地 方 当 局 司 法 部 门 及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都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有 重 大 影 响 这 些 组 织 通 常 与 负 责 处 理 强 迫 流 离 失 所 问 题 的 机 构 不 同, 因 此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与 其 合 作 伙 伴 若 要 做 出 有 效 回 应, 则 需 要 发 展 更 深 入 的 关 系 对 利 益 相 关 方 细 致 的 分 析 表 明 : 某 些 国 家 的 机 构 需 要 国 际 支 持 以 解 决 无 国 籍 现 象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二 十 二 段 13

15 80. 执 行 委 员 会 同 样 要 求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国 际 性 和 有 关 的 地 区 性 组 织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 以 解 决 无 国 籍 问 题 49 以 下 章 节 提 供 了 有 关 各 方 的 信 息, 及 他 们 在 无 国 籍 领 域 的 可 发 挥 的 潜 在 作 用 ( 一 ) 民 间 社 会 81. 民 间 社 会 是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的 战 略 性 盟 友 和 合 作 伙 伴 在 过 去, 成 功 的 行 动 通 常 依 靠 众 多 民 间 社 会 的 充 分 参 与, 尤 其 是 国 内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因 此, 有 必 要 对 利 益 相 关 方 进 行 分 析, 以 确 认 已 介 入 或 有 潜 力 介 入 应 对 无 国 籍 行 动 他 们 包 括 : 学 术 性 机 构 与 专 家 ( 研 究 教 授 并 为 国 家 提 供 技 术 性 指 导 ); 非 政 府 组 织,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和 律 师 协 会 ( 研 究 和 调 查, 为 个 人 提 供 帮 助 和 建 议 ; 倡 导 解 决 立 法 和 实 践 的 差 距 ); 宗 教 领 袖 和 信 仰 团 体 ( 社 区 推 广, 倡 导 活 动 ); 工 会 与 工 人 组 织 ( 社 区 推 广, 倡 导 活 动 ); 媒 体 82. 仅 有 相 当 少 数 的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致 力 于 解 决 无 国 籍 人 问 题, 包 括 开 放 社 会 组 织, 其 推 动 立 法 改 革, 承 担 标 准 设 定 方 面 的 立 法 和 倡 导 工 作, 并 进 行 研 究 和 调 查 50 难 民 国 际 则 承 担 国 际 倡 导 工 作, 并 定 期 发 布 基 于 实 地 搜 集 的 信 息 的 国 家 报 告 51 ( 二 ) 联 合 国 系 统 83. 对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有 效 回 应 需 要 全 球 协 调 一 致 的 行 动 无 国 籍 现 象 是 全 球 面 临 的 问 题, 也 具 有 政 治 上 和 技 术 上 的 复 杂 性, 与 很 多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职 能 相 关 因 此, 需 倡 导 建 立 灵 活 的 协 调 机 制 84. 与 共 同 国 家 评 估 (CCA) 联 合 国 发 展 援 助 框 架 (UNDAF) 和 一 体 行 动 的 合 作 和 协 调 则 更 加 重 要, 因 为 处 理 无 国 籍 现 象 通 常 会 涉 及 到 发 展 项 目 因 此,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应 倡 导 发 展 并 利 用 此 类 机 制 以 解 决 无 国 籍 现 象, 特 别 是 在 发 展 项 目 法 制 改 革 促 进 颁 发 公 民 身 份 和 证 件 活 动 中 促 进 对 无 国 籍 人 的 融 入 和 消 除 歧 视 在 合 适 的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地 区 办 公 室 会 谋 求 将 无 国 籍 现 象 纳 入 到 联 合 呼 吁 程 序 (CAP) 中 85. 在 具 体 领 域,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已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高 专 办 公 室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以 及 维 和 行 动 形 成 紧 密 的 工 作 关 系 这 些 机 构 的 职 能 和 专 业 技 能 通 常 与 难 民 署 处 理 无 国 籍 现 象 的 职 能 相 互 联 系 因 此, 应 鼓 励 地 区 办 公 室 建 立 并 加 强 与 这 些 合 作 伙 伴 的 关 系, 包 括 联 合 倡 导 行 动, 为 国 家 提 供 技 术 性 建 议 和 实 践 性 支 持, 以 及 培 训 项 目 86. 在 无 国 籍 人 领 域,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还 可 与 联 合 国 法 治 协 调 和 资 源 小 组 进 行 合 作 该 组 织 在 其 总 部 聚 集 了 大 量 的 联 合 国 机 构 52 资 源 小 组 已 为 联 合 国 在 设 立 机 制 方 面 提 供 系 统 性 指 导, 53 并 成 为 分 享 资 讯 和 经 验 的 渠 道 年 第 46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78 号 结 论, 第 四 段 ;2001 年 第 52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十 七 段 ;2006 年 第 57 届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106 号 结 论, 第 十 六 段 50 见 非 洲 施 政 监 测 与 倡 导 项 目 及 非 洲 开 放 社 会 正 义 行 动 之 公 民 身 份 法 之 比 较, 难 民 国 际 通 过 实 地 调 查,2008 年 发 布 其 成 果 为 一 切 人 的 国 籍 权 : 一 个 关 于 无 国 籍 的 进 程 报 告 与 全 球 调 查 见 52 见 联 合 国 法 治 网 站 为 53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指 南 : 联 合 国 对 于 制 宪 过 程 的 辅 助 见 _Note_United_Nations_Assistance_to_Constitution-making_Processes_FINAL.pdf 14

16 三 其它国际性与地区性组织 87. 无论无国籍现象是作为移民的起因还是后果 国际移民组织都是潜在的合作对象 例如 在处理无国籍 现象时 防止人口走私与贩卖并援助其受害者 54以及无国籍移民的回归 都是难民署可以与国际移民 组织合作的领域 88. 无国籍现象通常源于立法缺漏 遂需要通过立法措施予以解决 因此 议会是一个关键的因素 议会联盟 作为拥有153个国民议会成员的国际组织 可以推动议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难民署期待他们的努力可以 解决无国籍问题 55地区办公室可以使用难民署与议会联盟的共同出版物 国籍和无国籍 议员手册 89. 地区性组织可在设立标准 倡导及提高认识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如上所述 地区性条约涵盖了某些避 免无国籍现象的核心国际标准 在很多情况下 难民署致力于发展此类标准 因此 难民署在处理特定 国家的无国籍现象时 都与地区性组织形成紧密的工作关系 过去与难民署在无国籍问题上已有合作的 地区性组织包括 非洲联盟 美洲国家组织 阿拉伯国家联盟 欧洲理事会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欧洲联盟 亚非法律咨询组织 地区性人权体系 八 展望未来 90. 应对无国籍现象面临着法律 实际操作及政策层面的挑战 但以往经验证明 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并不一 定是复杂或昂贵的 此外 国家也需要法律 技术及操作层面的援助以弥补其能力缺陷 如今 随着全 球解决无国籍现象的动力增强 难民署办公室的专业性提升 协调机制的建立 联合国难民署一定会在 此领域获得显著成就 而本指南为这些努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附录 附录一 联合国难民署 2008年全球趋势报告 中关于无国籍人群的数据 附录二 1954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的缔约国 附录三 1961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的缔约国 附录四 1954年公约 和 1961年公约 缔约国分布图 附录五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 为其领土内的无国籍儿童授予该国国籍的国家 54 见国际移民组织与联合国难民署关于发展标准操作程序以促进被贩卖人群的保护之联合框架文件 年第57届 执行委员会会议第106号结论 第七段 15

17 附 录 一 无 国 籍 人 1 节 选 自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2008 年 全 球 趋 势 表 七 在 全 球 趋 势 中, 表 三 中 的 无 国 籍 难 民 与 表 十 二 中 的 无 国 籍 庇 护 申 请 者 的 数 据 是 不 完 全 的, 且 存 在 估 计 值 在 本 表 中, 那 些 难 民 署 掌 握 了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的 信 息, 但 无 可 靠 数 据 的 国 家, 均 用 星 号 (*) 标 明 人 口 数 年 始 人 口 数 年 终 居 住 国 描 述 / 原 籍 总 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援 助 人 数 总 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援 助 人 数 奥 地 利 无 国 籍 人 阿 塞 拜 疆 无 国 籍 人 2,078-2,078 - 巴 哈 马 群 岛 无 国 籍 人 * - * - 2 孟 加 拉 国 3 白 俄 罗 斯 比 哈 尔 人 * - * - 无 国 籍 人 8, ,818 1 比 利 时 无 国 籍 人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4 前 南 斯 拉 夫 公 民 , 不 丹 无 国 籍 人 * - * - 文 莱 达 鲁 萨 兰 国 无 国 籍 人 * - * - 布 隆 迪 无 国 籍 人 * - * - 柬 埔 寨 无 国 籍 人 * - * - 哥 伦 比 亚 无 国 籍 人 科 特 迪 瓦 共 和 国 无 国 籍 人 * - * - 克 罗 地 亚 无 国 籍 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无 国 籍 人 * - * - 丹 麦 无 国 籍 人 3,649-3,687 -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无 国 籍 人 * - * - 埃 及 无 国 籍 人 厄 立 特 里 亚 无 国 籍 人 * - * - 6 爱 沙 尼 亚 无 国 籍 人 116, ,315 - 埃 塞 俄 比 亚 无 国 籍 人 * - * - 芬 兰 无 国 籍 人 706-1,397 - 法 国 无 国 籍 人 948-1,006 - 格 鲁 吉 亚 无 国 籍 人 1,340-1,544 - 德 国 无 国 籍 人 9,091-9,322-7 希 腊 8 匈 牙 利 无 国 籍 人 无 国 籍 人 冰 岛 无 国 籍 人 印 度 无 国 籍 人 * - * - 16

18 附 录 一 人 口 数 年 始 人 口 数 年 终 居 住 国 描 述 / 原 籍 总 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援 助 人 数 总 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援 助 人 数 印 度 尼 西 亚 无 国 籍 人 * - * - 伊 拉 克 无 国 籍 人 130, ,000-9 意 大 利 9 日 本 无 国 籍 人 无 国 籍 人 1,717-1,573 - 约 旦 无 国 籍 人 哈 萨 克 斯 坦 无 国 籍 人 7, ,602 1 肯 尼 亚 努 比 亚 人 100, ,000 - 科 威 特 比 东 人 91, ,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无 国 籍 人 9,480-19, 拉 脱 维 亚 12 拉 脱 维 亚 无 国 籍 人 非 公 民 372, ,151 - 黎 巴 嫩 无 国 籍 人 * - * - 13 立 陶 宛 无 国 籍 人 5,900-5,900 - 卢 森 堡 无 国 籍 人 马 达 加 斯 加 无 国 籍 人 * - * - 14 马 来 西 亚 无 国 籍 人 40, ,001 - 蒙 古 无 国 籍 人 黑 山 共 和 国 16 缅 甸 17 尼 泊 尔 前 南 斯 拉 夫 公 民.. - 1,500 - 无 国 籍 人 723, , , ,000 无 国 籍 人 800, ,000 - 荷 兰 无 国 籍 人 4,461-4,591 - 尼 日 尔 无 国 籍 人 * - * - 挪 威 无 国 籍 人 巴 基 斯 坦 无 国 籍 人 * - * - 巴 拿 马 无 国 籍 人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无 国 籍 人 * - * - 菲 律 宾 无 国 籍 人 * - * - 波 兰 无 国 籍 人 葡 萄 牙 无 国 籍 人

19 附 录 一 人 口 数 年 始 人 口 数 年 终 居 住 国 描 述 / 原 籍 总 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援 助 人 数 总 数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援 助 人 数 卡 塔 尔 无 国 籍 人.. - 1,200 - 韩 国 无 国 籍 人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无 国 籍 人 1,663-1,807 - 罗 马 尼 亚 无 国 籍 人 俄 罗 斯 无 国 籍 人 50, , 沙 特 阿 拉 伯 无 国 籍 人 70,000-70, 塞 尔 维 亚 塞 尔 维 亚 前 南 斯 拉 夫 公 民 ,000 17,000 在 科 索 沃 的 来 自 前 南 斯 拉 夫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的 前 难 民 斯 洛 伐 克 无 国 籍 人 斯 洛 文 尼 亚 前 南 斯 拉 夫 公 民 4,090 4,090 4,090 4,090 西 班 牙 无 国 籍 人 斯 里 兰 卡 无 国 籍 人 * - * - 瑞 典 无 国 籍 人 5,571-6,239 - 瑞 士 无 国 籍 人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无 国 籍 人 300, ,000 - 塔 吉 克 斯 坦 无 国 籍 人 泰 国 无 国 籍 人.. - 3,500, 前 南 斯 拉 夫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24 土 耳 其 无 有 效 公 民 身 份 的 常 住 居 民 ( 事 实 上 的 无 国 籍 人 ); 因 缺 乏 证 件 而 面 临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罗 姆 人 ,051 1,051 无 国 籍 人.. - 2,734 土 库 曼 斯 坦 无 国 籍 人 8,500-8,500 - 乌 克 兰 25 乌 克 兰 之 前 被 驱 逐 至 克 里 米 亚 的 人 3,500 2,000 3,500 2,000 无 国 籍 人 55, ,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27 英 国 无 国 籍 人 * - * - 无 国 籍 人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无 国 籍 人 越 南 前 柬 埔 寨 难 民 7,200-7,200 - 津 巴 布 韦 无 国 籍 人 * - * - 总 数 2,941, ,324 6,572, ,488 18

20 附 录 一 注 释 1 此 类 别 包 含 法 律 上 与 事 实 上 的 无 国 籍 人, 包 括 无 法 确 定 其 国 籍 的 人 群 2 之 前 属 于 巴 哈 尔 / 乌 尔 都 语 社 区 的 无 国 籍 人 已 被 授 予 国 民 身 份 证 且 可 参 与 2008 年 的 选 举 活 动 3 此 数 据 基 于 白 俄 罗 斯 对 于 无 国 籍 人 的 定 义, 即 非 白 俄 罗 斯 公 民 且 无 法 证 明 为 他 国 公 民 的 人 4 大 多 数 人 还 未 获 得 正 式 认 可 的 波 斯 尼 亚 国 籍 年 11 月 刚 果 国 籍 法 实 施 后, 无 国 籍 问 题 的 显 著 性 还 存 在 争 议 6 几 乎 所 有 登 记 为 难 民 者 都 拥 有 固 定 居 所 并 享 有 比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更 广 泛 的 权 利 7 包 括 : 在 前 国 籍 立 法 中 被 剥 夺 公 民 身 份 的 人 拥 有 固 定 居 所 的 被 认 为 是 无 国 籍 的 外 国 人 的 无 国 籍 人 以 及 其 他 居 住 在 希 腊 的 无 国 籍 人 8 数 据 来 源 于 最 近 的 国 家 普 查 数 据, 即 2001 年 在 这 之 后,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未 收 到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官 方 数 据 的 更 新 9 数 据 截 止 至 2007 年 底, 无 2008 年 数 据 10 在 政 府 协 调 下 发 起 的 身 份 运 动 使 得 人 数 得 以 上 升, 而 在 这 一 年 里 约 560 个 无 国 籍 人 获 得 了 哈 萨 克 斯 坦 国 籍 11 拉 脱 维 亚 在 2004 年 2 月 17 日 实 施 了 无 国 籍 人 法, 取 代 了 1999 年 2 月 18 日 的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法 从 而 确 认 了 那 些 不 被 任 何 国 家 立 法 认 可 为 公 民, 且 地 位 未 被 1995 年 4 月 25 日 法 律 ( 参 见 下 文 ) 确 认 的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12 拉 脱 维 亚 1995 年 4 月 25 日 关 于 非 拉 脱 维 亚 与 非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公 民 的 前 苏 联 公 民 地 位 法, 此 法 律 授 予 其 过 渡 性 的 法 律 地 位, 即 非 公 民 性 质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随 之 授 予 其 超 越 于 1954 年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中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度 的 权 利 的 一 系 列 权 利 与 责 任 13 数 据 来 源 于 2007 年 初, 一 旦 立 陶 宛 统 计 局 发 布 官 方 数 据, 则 会 在 此 做 相 应 修 改 14 数 据 中 包 含 有 一 人 来 自 捷 克 共 和 国, 其 余 是 对 无 国 籍 人 的 估 计 值 包 括 无 法 确 立 国 籍 的 印 裔 社 群 菲 律 宾 难 民 的 子 女 及 无 正 式 文 件 证 明 的 移 民 之 子 女 估 计 值 来 自 非 政 府 组 织 与 媒 体 的 报 告, 某 些 引 自 官 方 数 据 15 大 多 数 人 还 未 获 得 正 式 认 可 的 黑 山 国 籍 16 北 部 若 干 邦 的 穆 斯 林 居 民 17 在 2007 年 约 260 万 张 公 民 身 份 证 颁 发 后 仍 为 无 国 籍 人 的 估 计 数 量 18 因 缺 乏 全 面 的 官 方 数 据, 所 以 取 自 于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的 估 计 数 据 2008 年 通 过 归 化 而 减 少 的 难 民 的 精 确 数 据 还 不 存 在 19 绝 大 多 数 人 还 未 获 得 正 式 认 可 的 塞 尔 维 亚 国 籍 20 自 2003 年 起 已 有 大 量 无 国 籍 人 获 得 了 斯 里 兰 卡 国 籍, 但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于 当 地 之 调 查 表 明, 仍 有 数 以 千 计 的 无 国 籍 人 存 在 21 数 据 来 源 于 大 赦 国 际 与 人 权 观 察 的 估 计 值 22 包 括 山 地 部 落 移 民 与 其 来 自 邻 国 的 后 代 23 绝 大 部 分 为 未 获 得 前 南 斯 拉 夫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人, 与 无 有 效 公 民 身 份 的 常 住 居 民 24 数 据 来 源 于 2000 年, 其 后 无 有 效 数 据 25 数 据 推 测 自 2001 年 乌 克 兰 人 口 普 查 中 登 记 的 无 国 籍 人 口 其 包 括 正 式 登 记 于 乌 克 兰 内 政 部 的 无 国 籍 人 口 26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官 方 认 可 有 1 万 无 国 籍 人, 而 其 他 数 据 来 源 认 为 在 该 国 境 内 有 2 万 或 2 万 以 上 无 国 籍 人 存 在 2008 年 政 府 开 展 登 记 并 归 化 了 一 小 部 分 无 国 籍 人, 但 针 对 其 余 人 口 的 决 定 至 年 底 仍 悬 而 未 决 27 数 据 来 源 于 2005 年 底, 其 后 无 有 效 数 据 19

21 附录二 1954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的缔约国 生效日 1960年6月6日 缔约国总数(至2010年2月28日) 65 最新批准国 马拉维 国家 2009年10月7日 A 签署日期 批准 R 加入 A 继承 D 阿尔巴尼亚 2003 年6月23 日A 阿尔及利亚 1964 年7月15 日A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8年10月25日D 阿根廷 1972年6月1日A 亚美尼亚 1994年5月18日A 奥地利 2008 年2月8日A 澳大利亚 1973年12月13日A 阿塞拜疆 1996年8月16日A 巴巴多斯 1972年3月6日D 比利时 1954年9月28日 1960年5月27日R 伯利兹 2006 年9月14 日A 玻利维亚 1983年10月6日A 波斯尼亚和黑萨哥维那 1993年9月1日D 博茨瓦纳 1969年2月25日D 巴西 1954年9月28日 1996年8月13日R 1999年8月12日A 乍得 哥伦比亚 1954年12月30日 哥斯达黎加 1954年9月28日 1977年11月2日R 克罗地亚 1992年10月12日D 捷克共和国 2004年7月19日A 丹麦 1954年9月28日 1956年1月17日A 厄瓜多尔 1954年9月28日 1970年10月2日R 萨尔瓦多 1954年9月28日 斐济 1972年6月12日D 芬兰 1968年10月10日A 法国 1955年1月12日 1960年3月8日R 德国 1954年9月28日 1976年10月26日R 1975年11月4日A 希腊 危地马拉 1954年9月28日 2000年11月28日A 1962年3月21日A 几内亚 梵蒂冈 1954年9月28日 洪都拉斯 1954年9月28日 2001年11月21日A 匈牙利 20

22 附录二 国家 签署日期 批准 R 加入 A 继承 D 1962年12月17日A 爱尔兰 以色列 1954年10月1日 1958年12月23日R 意大利 1954年10月20日 1962年12月3日R 基里巴斯 1983年11月29日D 韩国 1962年8月22日 A 拉脱维亚 1999年11月5日A 莱索托 1974年11月4日D 利比里亚 1964年9月11日A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 年5月16 日A 列支敦士登 1954 年9月28 日 2000 年2月7日A 立陶宛 卢森堡 1955年10月28日 1960年6月27日R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D 马达加斯加* [1962年2月20日A] 马拉维 2009年10月7日 A 墨西哥 2000年6月7日A 黑山 2006 年10 月23 日D 荷兰 1954年9月28日 1962年4月12日R 挪威 1954年9月28日 1956年11月19日R 菲律宾 1955年6月22日 罗马尼亚 2006 年1月27 日A 卢旺达 2006 年10 月4日A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9年4月27日D 塞内加尔 2005 年9月21 日 塞尔维亚 2001 年3月12 日 斯洛伐克 2000年4月3日A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D 西班牙 1997 年5月12日A 斯威士兰 1999年11月16日A 瑞典 1954年9月28日 1965年4月2日R 瑞士 1954年9月28日 1972年7月3日R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66年4月11日D 突尼斯 1969年7月29日A 乌干达 1965年4月15日A 联合王国 1954年9月28日 1959年4月16日R 乌拉圭 2004年4月2日A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2001年3月12日D 赞比亚 1974年11月1日D 津巴布韦 1998年12月1日D * 1965年4月2日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 马达加斯加政府宣布退出该公约 退约从1966 年4月2日开始生效 21

23 附录三 1961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的缔约国 生效日 1975年12月13日 缔约国总数(至2010年2月28日) 37 最新批准国 列支敦士登 国家 2009年9月25日 A 签署日期 批准 R 加入 A 继承 D 阿尔巴尼亚` 2003年7月9日A 亚美尼亚 1994年5月18日A 澳大利亚 1973年12月13日A 奥地利 1972年9月22日A 阿塞拜疆 1996年8月16日A 玻利维亚 1983年10月6日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6年12月13日A 巴西 2007 年10 月25 日A 加拿大 1978年7月17日A 乍得 1999年8月12日A 哥斯达黎加 1977年11月2日A 捷克共和国 2001年12月19日A 丹麦 1977年7月11日A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61年12月5日 2008 年8月7日A 芬兰 法国 1962年5月31日 德国 1977年8月31日A 危地马拉 2001年7月19日A 匈牙利 2009年5月12日A 爱尔兰 1973年1月18日A 22

24 附录三 国家 签署日期 以色列 1961年8月30日 批准 R 加入 A 继承 D 基里巴斯 1983年11月29日D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莱索托 2004年9月24日A 利比里亚 2004年9月22日A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年5月16日A 列支敦士登 2009年9月25日A 荷兰 1961年8月30日 1985年5月13日R 新西兰 2006 年9月20 日A 尼日尔 1985年6月17日A 挪威 1971年8月11日A 罗马尼亚 2006 年1月27 日A 卢旺达 2006 年10 月4日A 塞内加尔 2005年9月21日A 斯洛伐克 2000年4月3日A 斯威士兰 1999年11月16日A 瑞典 1969年2月19日A 突尼斯 2000 年5月12 日A 英国 1961 年8月30 日 1966 年3月29 日R 2001 年9月21 日A 乌拉圭 23

25 附 录 四 ANNEX IV

26 附 录 四 ANNEX IV

27 附 录 五 国 家 所 加 入 条 约 多 米 尼 加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厄 瓜 多 尔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埃 及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萨 尔 瓦 多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赤 道 几 内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厄 立 特 里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埃 塞 俄 比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芬 兰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加 蓬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冈 比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德 国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加 纳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格 林 纳 达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危 地 马 拉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几 内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几 内 亚 比 绍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海 地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洪 都 拉 斯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匈 牙 利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国 家 所 加 入 条 约 冰 岛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牙 买 加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肯 尼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基 里 巴 斯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拉 脱 维 亚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莱 索 托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利 比 里 亚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马 达 加 斯 加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马 拉 维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马 里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毛 里 塔 尼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墨 西 哥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莫 桑 比 克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纳 米 比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26

28 附 录 五 国 家 所 加 入 条 约 荷 兰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新 西 兰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尼 加 拉 瓜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尼 日 尔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尼 日 利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挪 威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巴 拿 马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巴 拉 圭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秘 鲁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葡 萄 牙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罗 马 尼 亚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卢 旺 达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塞 内 加 尔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国 家 所 加 入 条 约 塞 舌 尔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塞 拉 利 昂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斯 洛 伐 克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南 非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苏 丹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苏 里 南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斯 威 士 兰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瑞 典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前 南 斯 拉 夫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多 哥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突 尼 斯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乌 干 达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乌 克 兰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英 国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坦 桑 尼 亚 共 和 国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乌 拉 圭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和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委 内 瑞 拉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赞 比 亚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津 巴 布 韦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27

29 摘 录 自 国 际 公 约 中 涉 及 保 障 儿 童 国 籍 权 的 内 容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第 一 条 1. 缔 约 国 对 于 在 其 领 土 内 出 生 且 非 经 授 予 国 籍 即 无 国 籍 者, 应 授 予 该 国 国 籍 此 项 国 籍 应 : (a) 依 据 法 律 于 出 生 时 授 与 之, 或 (b) 于 关 系 人 本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表 依 国 内 法 规 定 之 方 式 向 主 管 当 局 提 出 申 请 时 授 与 之 此 种 申 请 除 依 本 条 第 二 项 之 规 定 外 不 得 拒 绝 缔 约 国 规 定 依 本 项 (b) 款 授 与 该 国 国 籍 者 并 得 规 定 于 国 内 法 所 定 某 一 年 龄 及 某 种 条 件 下 依 据 法 律 授 与 该 国 国 籍 2. 缔 约 国 依 本 条 第 一 项 (b) 款 授 与 该 国 国 籍 时 得 规 定 须 受 下 列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条 件 之 限 制 : (a) 申 请 系 在 缔 约 国 所 定 期 间 内 提 出 者, 此 项 期 间 开 始 不 得 晚 于 十 八 岁, 终 止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一 岁, 但 应 使 关 系 人 至 少 有 一 年 之 时 间 可 自 行 提 出 申 请 而 毋 须 取 得 法 律 上 之 准 许 ; (b) 关 系 人 系 惯 常 居 留 于 缔 约 国 领 土 内 已 满 该 国 所 定 期 间 者, 此 项 期 间 之 订 定, 从 提 出 申 请 时 回 溯 不 得 逾 五 年, 总 计 不 得 逾 十 年 ; (c) 关 系 人 系 未 经 判 定 有 妨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亦 未 因 触 犯 刑 法 被 处 五 年 或 五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者 ; (d) 关 系 人 系 向 无 国 籍 者 非 洲 儿 童 权 利 与 福 利 宪 章, 第 六 条 (4) 宪 章 的 各 缔 约 国 应 竭 力 确 保 各 国 宪 法 立 法 承 认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儿 童 在 出 生 的 时 候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任 何 其 它 国 家 都 没 有 给 予 其 国 籍, 那 么 该 儿 童 应 当 获 得 其 出 生 地 所 在 国 的 国 籍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2) 如 果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其 它 国 籍 的 权 利, 则 人 人 都 有 拥 有 其 出 生 地 所 在 国 的 国 籍 的 权 利 欧 洲 国 籍 公 约, 第 六 条 (1) 各 缔 约 国 应 在 国 内 法 中 给 予 出 生 于 其 领 土 上 且 未 获 得 他 国 国 籍 的 儿 童 出 生 地 所 在 国 的 国 籍 此 国 籍 : (a) 在 出 生 时 依 据 法 律 授 予 ; 或 (b) 对 已 是 无 国 籍 人 的 儿 童 来 说, 则 在 遵 守 缔 约 国 国 内 法 的 条 件 下, 由 当 事 儿 童 或 当 事 儿 童 代 表 向 相 关 当 局 提 出 申 请 后 授 予 此 申 请 适 用 于 在 提 交 申 请 前, 在 缔 约 国 境 内 拥 有 法 定 居 所 和 惯 常 居 所 不 超 过 五 年 的 情 况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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