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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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下 列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攸 關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請 詳 加 閱 讀 親 愛 的 考 生 您 好,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將 給 予 您 個 人 隱 私 權 絕 對 尊 重 與 保 護 為 了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運 用 及 保 護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訊 及 權 利,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校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本 校 為 達 到 行 政 電 腦 化 建 置, 提 供 優 質 快 捷 之 考 生 服 務 資 訊 網 絡, 因 此 請 您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填 入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二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 一 ) 本 校 蒐 集 資 料 後, 會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建 置 於 校 內 資 料 庫, 由 本 校 各 教 學 暨 行 政 單 位 依 權 限 管 理 及 使 用 ( 二 )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呈 現 於 榜 單 ; 本 校 於 網 頁 上 公 告 備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時, 合 於 該 次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其 個 人 姓 名 會 呈 現 於 網 頁 三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限 制 與 保 密 ( 一 ) 本 校 使 用 多 種 不 同 安 全 技 術 與 程 序 來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例 如 儲 存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的 資 料 庫, 是 在 安 全 之 控 制 區 域 並 限 制 其 存 取 ( 二 ) 基 於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安 全, 本 校 因 於 其 他 司 法 單 位 要 求 本 系 統 提 供 特 定 個 人 資 料 時, 將 依 循 司 法 單 位 合 法 程 序 ( 三 ) 除 非 獲 得 您 的 允 許 或 法 律 要 求, 本 校 絕 對 不 會 任 意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其 他 團 體 或 個 人 四 考 生 自 我 保 護 措 施 請 妥 善 保 管 您 個 人 資 料, 勿 將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他 人 在 您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結 束 時, 請 務 必 做 出 登 出 帳 戶 的 動 作 假 如 您 是 與 他 人 共 用 電 腦 或 使 用 公 共 電 腦, 務 必 要 清 除 瀏 覽 器 暫 存 資 訊, 以 防 止 他 人 讀 取 您 的 信 件 或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五 考 生 個 人 權 利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您 有 權 就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做 查 詢 或 更 新 ; 如 涉 及 戶 籍 資 料 修 正, 則 可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 辦 理 更 正 程 序 若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致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或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個 人 負 責

3 目 錄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IV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1 貳 修 業 年 限... 1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1 肆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報 名 費... 6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8 陸 准 考 證 柒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拾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六 師 資 培 育 法 附 錄 七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附 錄 八 教 育 部 公 函 附 錄 九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附 錄 十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附 錄 十 一 教 師 法 節 錄 附 錄 十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節 錄 附 錄 十 三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附 錄 十 四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十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附 錄 十 六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附 錄 十 七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附 錄 十 八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附 錄 十 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要 點 附 表 一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附 表 二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附 表 七 書 面 審 查 表 附 表 八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九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I

4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自 105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起 請 逕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寄 件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初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24 時 止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公 布 試 題 公 布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及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並 確 認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並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資 料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受 理 選 擇 題 疑 義 申 請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解 釋 公 告 選 擇 題 正 式 答 案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請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止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請 詳 見 簡 章 規 定, 以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始 完 成 複 試 報 名 公 告 複 試 試 教 版 本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複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 試 教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1. 分 批 進 行 試 教 2.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17 時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寄 發 複 試 成 績 單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II

5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放 榜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說 明 會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期 限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註 冊 日 正 式 開 課 日 期 本 校 網 址 :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電 話 : ;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信 箱 :mdtp@gm.ntcu.edu.tw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址 :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榜 單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1. 全 部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皆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說 明 會, 以 了 解 註 冊 入 學 後 相 關 課 程 及 權 利 義 務 2. 時 間 地 點 及 內 容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一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說 明 會 之 各 項 規 定 1.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之 時 間 方 式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各 項 事 項,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二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之 各 項 規 定 2.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各 項 作 業,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二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之 各 項 規 定 課 程 資 訊 將 公 布 於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頁, 請 新 生 務 必 注 意 III

6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依 指 示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初 試 :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輸 入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複 試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資 料 確 認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完 成 ATM 轉 帳 作 業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初 試 : 期 限 內 寄 送 下 列 資 料 1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複 試 :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初 試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24 時 止 : 1. 請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2.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試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24 時 止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罕 用 字, 請 依 照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流 程 說 明 罕 用 字 說 明 之 方 式, 請 暫 時 先 以 小 寫 英 文 x 字 號 代 替, 並 請 聯 繫 分 機 501) 考 生 於 初 試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或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輸 入 報 名 表 及 積 分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確 認 送 出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初 試 報 名 費 2,000 元 複 試 報 名 費 1,500 元, 繳 費 方 式 :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輸 入 本 校 網 路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5.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6.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完 成,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僅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轉 帳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初 試 :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倘 未 依 規 定 送 件 者, 視 為 缺 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複 試 : 請 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前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IV

7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招 生 名 額 :49 名 公 費 生 二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 貳 修 業 年 限 國 小 教 師 類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4 英 語 組 6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4 音 樂 組 1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 資 訊 組 1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 一 一 般 規 定 : 二 至 四 年 為 限 二 公 費 生 特 殊 規 定 : 公 費 生 未 能 於 修 業 二 年 內 完 成 學 業 畢 業 者, 自 第 三 年 起 需 自 費 就 讀 ( 相 關 權 利 與 義 務 規 定, 請 參 見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正 式 核 定 之 公 費 契 約 書 於 學 生 入 學 後 簽 訂 )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附 錄 五 ) 1

8 ( 三 ) 應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應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持 已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1. 應 修 畢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院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且 取 得 原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院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 並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 附 錄 七 ), 具 備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之 資 格 者 2. 應 具 備 師 資 生 資 格, 且 取 得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二 ) 備 註 :1.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2 月 4 日 臺 中 ( 三 ) 字 第 號 函 ( 附 錄 八 ), 以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碩 士 班 經 獲 錄 取 者,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 附 錄 七 ) 及 前 開 教 育 部 公 函 函 示, 於 學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學 位 尚 未 取 得 前, 不 具 備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之 資 格 2. 於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為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者 ( 附 錄 六 ), 依 教 育 部 98 年 8 月 12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 附 錄 八 ) 及 教 育 部 99 年 3 月 12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 附 錄 八 ) 規 定, 若 仍 尚 未 完 成 教 育 實 習 者 或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擬 申 請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之 方 式,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3. 錄 取 本 碩 士 班 之 學 生 皆 為 公 費 生,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B 號 函 核 定, 本 碩 士 班 公 費 生 分 發 年 度 為 107 學 年 度 ( 即 入 學 後 兩 年 內 應 畢 業 並 接 受 公 費 生 分 發 ; 無 法 於 兩 年 內 畢 業 且 無 法 接 受 公 費 生 分 發 者, 恐 涉 及 公 費 賠 償 及 無 法 分 發 之 情 事 ), 故 若 有 備 註 1 2 項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請 慎 重 考 慮 是 否 報 考 ( 四 )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 1.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 (1) 應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高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者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九 )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2. 一 般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 (1)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級 標 準 者 (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 2

9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五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二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附 錄 五 ) ( 三 ) 應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四 )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 1.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級 標 準 者 (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五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三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具 備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五 ) ( 三 ) 英 語 組 考 生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 1. 應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者 (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 3

10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四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具 備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附 錄 五 ) ( 三 ) 應 持 有 幼 兒 ( 稚 )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四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五 各 類 組 考 生 特 殊 學 歷 ( 力 ) 資 格 限 制 規 定 : ( 一 )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美 術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學 歷 ( 力 ) 限 制 : 各 類 組 考 生, 應 具 有 下 表 所 列 對 應 學 系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之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資 格 始 得 報 考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非 表 內 對 應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對 應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類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美 術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美 術 相 關 學 系 者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系 者 音 樂 學 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育 學 系 戲 曲 音 樂 學 系 雕 塑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美 勞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與 藝 術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藝 術 學 系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體 育 ( 學 )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科 學 系 4

11 ( 二 )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學 歷 ( 力 ) 規 定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1.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者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2.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A.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英 文 ( 語 ) 相 關 學 系 或 外 文 學 系 英 文 ( 語 ) 組 相 關 學 系 者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英 文 ( 語 ) 相 關 學 系 或 外 文 學 系 英 文 ( 語 ) 組 相 關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B. 限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以 上 且 具 備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C 號 函 修 正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專 長 條 件 者 : (A)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所 辦 理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檢 核 者 (B)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相 關 系 所 者 畢 業 於 外 文 系 英 文 ( 語 ) 組 者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輔 系 者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結 業 者, 修 畢 各 大 學 為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20 學 分 班 者 (C) 達 到 CEF 架 構 B2( 高 階 ) 級 以 上 英 檢 者 ( 含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測 驗 中 心 93 年 度 所 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者 ) (D) 經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培 訓 檢 核 通 過 並 發 給 相 關 證 明 者 (E) 依 據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增 加 第 五 類 條 件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者 可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3.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者, 且 修 習 過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學 分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2)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 學 ) 系 者 學 系 畢 業, 且 高 中 為 舞 蹈 班 學 生 並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課 程 科 目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體 育 相 關 ( 學 )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六 依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修 正 版 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初 聘 教 師 應 服 務 六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臺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故 請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者 注 意 未 來 服 務 義 務 之 規 定 七 複 試 報 名 資 格 : 參 加 複 試 者, 應 於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 完 成 繳 費 及 報 名 作 業, 逾 期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5

12 肆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報 名 費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為 :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費 用 : 項 目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初 試 複 試 三 報 名 程 序 及 學 歷 ( 力 ) 資 格 審 查 : ( 一 ) 初 試 : 1.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24 時 止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2. 輸 入 報 名 表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以 及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3.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限 PDF 檔 ): (1) 應 上 傳 資 料 之 報 考 類 組 如 下 :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報 考 類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音 樂 組 2,000 元 1,500 元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資 訊 組 (2)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規 定 : A. 共 同 規 定 : (A) 應 依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五 各 類 組 考 生 特 殊 學 歷 ( 力 ) 資 格 限 制 規 定 之 ( 二 ) 所 列 各 類 組 學 歷 ( 力 ) 限 制 規 定, 上 傳 學 士 學 歷 ( 力 ) 證 件 (B) 已 畢 業 者 請 上 傳 學 位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上 傳 附 已 加 蓋 本 學 期 註 冊 章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C)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依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二 ) 規 定,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D)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上 傳 下 列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之 6

13 入 出 國 情 形 ) 4 附 表 四 :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E)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F)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B.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考 生 已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以 上 且 具 備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C 號 函 修 正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專 長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上 傳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C.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 (A)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報 考 者, 除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外, 另 應 上 傳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學 分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B)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報 考 者, 應 上 傳 下 列 所 有 文 件 : 1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2 高 中 為 舞 蹈 班 學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可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課 程 科 目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之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4.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 輸 入 報 名 表 及 積 分 審 查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內, 完 成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 請 確 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並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6.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下 列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 (1)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式 一 份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7.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下 列 各 項 程 序,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程 序, 缺 少 任 一 項 皆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1) 輸 入 並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2) 輸 入 並 確 認 網 路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3) 完 成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4) 寄 送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5) 寄 送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式 一 份 8.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確 認 報 考 意 願 及 類 組,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除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外,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亦 不 得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9. 初 試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 初 試 報 名 依 規 定 應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之 報 考 類 組, 考 生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由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依 考 生 上 傳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及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經 審 核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7

14 ( 二 ) 複 試 : 1.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考 生, 應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完 成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2.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3.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完 成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 請 確 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並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4.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前 ), 完 成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始 完 成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四 報 名 費 減 免 : ( 一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仍 請 先 繳 費 及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予 以 轉 帳 退 費 ( 二 ) 初 試 報 名 時 已 申 請 減 免 者, 複 試 報 名 時 無 須 重 覆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校 自 原 申 請 資 料 審 核 後, 逕 行 辦 理 退 費 資 格 減 免 金 額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名 費 減 免 30% 1. 所 屬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村 里 鄰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需 足 資 證 明 考 生 與 該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子 女 關 係 ) 3.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及 報 名 前 請 確 實 詳 閱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初 試 報 名 不 進 行 報 考 資 格 查 驗 作 業 ), 考 生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並 於 錄 取 後 新 生 報 到 時 驗 證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無 法 提 出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供 驗 證 或 所 提 出 之 證 件 不 符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者,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另 繳 驗 之 證 件 經 驗 證 發 現 與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檢 驗 之 證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 請 詳 見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請 務 必 填 寫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及 通 訊 地 址,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中 旬 前 確 實 可 聯 繫 之 各 項 資 料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三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或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考 生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經 查 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正 本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並 不 得 要 求 辦 理 退 費 五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各 類 組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 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 一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資 格 證 件 : 1.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尚 未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繳 驗 已 加 蓋 最 後 一 學 8

15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足 資 證 明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文 件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五 )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並 請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須 附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情 形 ) (4) 附 表 四 :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4.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繳 驗 文 件 5.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驗 文 件 ( 二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限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 1. 應 依 規 定 於 報 到 當 日 繳 驗 教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1)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各 組 : 以 具 備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報 考 者, 繳 驗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 繳 驗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3)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 繳 驗 幼 兒 ( 稚 )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教 師 證 書 應 在 107 年 8 月 1 日 前 有 效 ( 或 檢 具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教 師 證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 三 )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限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 1.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院 開 具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 2.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二 ) 3. 錄 取 後 經 本 校 查 明 未 具 備 師 資 生 資 格 者,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四 )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限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 應 依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各 類 組 所 列 之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繳 驗 英 語 相 關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五 )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 以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以 上 並 具 備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C 號 函 修 正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專 長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 六 )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 1.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學 分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9

16 2.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 學 ) 系 畢 業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高 中 為 舞 蹈 班 學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可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課 程 科 目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之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程 序 :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 附 表 六 ) 規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欲 申 請 各 項 應 考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需 求,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核 定 結 果 陸 准 考 證 一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 一 ) 初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 二 ) 複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請 將 本 考 試 規 則 一 併 印 出 並 攜 至 考 場 以 利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二 考 試 當 日 可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柒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兩 階 段 考 試,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二 初 試 ( 含 筆 試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 ( 一 ) 筆 試 : 1. 各 類 組 筆 試 科 目 : 國 小 教 師 類 報 考 類 組 專 業 考 科 共 同 考 科 一 般 組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英 語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音 樂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資 訊 組 一 般 組 10 無 英 語 專 業 音 樂 專 業 舞 蹈 專 業 健 康 與 體 育 專 業 美 術 專 業 資 訊 專 業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無 英 語 專 業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音 樂 專 業 健 康 與 體 育 專 業 資 訊 專 業 1.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2.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1. 國 文 2. 英 文 3. 數 學 4. 教 育 學 1. 國 文 2. 英 文

17 2. 共 同 考 科 及 專 業 考 科 範 圍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及 正 式 答 案 請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及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 選 擇 題 疑 義 反 應 請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 1. 程 序 及 重 要 事 項 : (1)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前 繳 齊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各 項 文 件 及 資 料 請 依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順 序 排 列, 並 裝 在 一 個 信 封 袋, 封 面 書 明 報 考 類 組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聯 繫 電 話,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一 次 寄 送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2)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亦 不 接 受 補 繳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3)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寄 繳 送 積 分 審 查 或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4) 繳 交 之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依 本 簡 章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之 十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積 分 審 查 規 定 : (1) 線 上 積 分 審 查 自 行 填 報 積 分 作 業 :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完 成 線 上 積 分 審 查 自 評 填 寫 作 業 (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三 ), 並 完 成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2) 積 分 審 查 應 繳 交 文 件 ( 一 式 一 份 ): A. 積 分 表 : 考 生 自 行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列 印 積 分 表 並 簽 名 確 認 ( 所 有 考 生 皆 須 寄 送 );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積 分 表 內 各 審 查 項 目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B.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積 分 表 所 列 各 項 審 查 項 目 之 清 晰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3) 審 查 作 業 : 由 審 查 委 員 依 積 分 審 查 項 目 考 生 繳 交 之 積 分 表 及 所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影 本, 予 以 給 分 3. 書 面 審 查 規 定 : (1) 應 依 本 簡 章 附 表 七 書 面 審 查 表 之 格 式 (A4 大 小 格 式 ), 填 具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格 式 檔 案 請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列 招 生 系 統 中 逕 行 下 載 使 用 (2) 書 面 審 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應 繳 交 一 式 三 份 11

18 三 複 試 : 試 教 ( 一 )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 報 考 類 組 考 科 考 試 範 圍 一 般 組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數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樂 )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體 育 ) 美 術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美 術 ) 舞 蹈 離 島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舞 蹈 ) 資 訊 組 資 訊 概 論 ( 以 面 試 代 替 試 教 ) 以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大 綱 ( 簡 稱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特 教 新 課 綱 ) 為 主 之 身 心 障 礙 課 程 教 學 設 計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芭 蕾 舞 資 訊 技 術 及 計 算 機 數 學 電 腦 異 常 排 除 網 頁 / 網 站 設 計 及 程 式 設 計 網 頁 / 網 站 伺 服 器 管 理 資 訊 教 學 等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三 年 級 版 本 為 主 一 般 組 數 學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樂 )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體 育 ) 資 訊 組 資 訊 概 論 ( 以 面 試 代 替 試 教 ) 一 般 組 統 整 性 課 程 試 教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資 訊 技 術 及 計 算 機 數 學 電 腦 異 常 排 除 網 頁 / 網 站 設 計 及 程 式 設 計 網 頁 / 網 站 伺 服 器 管 理 資 訊 教 學 等 12

19 ( 二 )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 1. 統 一 報 到 時 間 : (1)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40 分 前 先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始 具 複 試 試 教 資 格, 同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開 始 進 行 複 試 (2) 複 試 地 點 另 行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2. 應 試 試 場 報 到 時 間 : (1) 考 生 應 試 試 場 及 場 次 時 間 表 另 行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2)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之 場 次 時 間 至 指 定 試 場 報 到 及 應 試,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應 攜 帶 及 檢 驗 之 證 件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2) 複 試 准 考 證 ( 三 ) 複 試 試 教 應 試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試 前 20 分 鐘 進 行 叫 號 抽 取 試 教 題 目 及 準 備 2. 考 試 時 間 : 每 人 試 教 以 15 分 鐘 為 限, 含 3 分 鐘 口 頭 報 告 ( 自 我 介 紹 及 教 育 理 念 陳 述 ) 及 試 教 12 分 鐘 第 13 分 鐘 按 一 短 鈴 為 提 示 鈴, 第 15 分 鐘 按 一 長 鈴 表 示 該 場 試 教 時 間 結 束 ( 四 ) 試 教 現 場 規 定 : 1.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之 試 教 試 場 備 有 鋼 琴 且 考 生 可 自 備 其 他 樂 器 2.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試 教 試 場 準 備 之 器 材,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3. 試 教 之 教 學 課 本, 得 由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並 攜 帶 入 場, 本 校 不 另 行 提 供 ; 若 有 自 行 準 備 試 教 教 學 課 本 之 考 生, 於 應 試 入 場 前 須 主 動 交 由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始 得 攜 入 試 場 內 使 用 4. 除 前 1 2 項 之 報 考 組 別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皆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教 具 製 作 工 具 及 材 料 5. 一 般 試 場 僅 提 供 白 色 粉 紅 色 黃 色 粉 筆 黑 板 及 板 擦 13

20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ㄧ 初 試 :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無 法 容 納 時, 將 另 行 擇 定 其 他 地 點 為 考 場, 考 試 地 點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筆 試 節 次 及 考 科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報 考 類 組 08:30~09:50 10:20~11:40 13:00~14:20 14:50~16:10 16:40~18:00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專 業 考 科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國 文 英 文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備 註 1.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2. 上 午 8 時 至 8 時 30 分 及 各 節 考 試 前 10 分 鐘 為 監 試 人 員 預 備 時 間, 請 考 生 離 開 試 場 3. 除 藍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立 可 帶 尺 透 明 墊 板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等 文 具 外, 其 他 物 品 請 集 中 存 放, 勿 攜 入 試 場 ( 一 律 不 使 用 計 算 機 作 答 ) 4. 考 生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及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5. 行 動 電 話 及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違 者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附 錄 十 四 ) 辦 理 6.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40 分 鐘 後 始 可 離 場 14

21 二 複 試 : 試 教 日 期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時 間 及 地 點 1. 考 試 時 間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至 結 束 2. 報 到 時 間 :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上 午 8 時 起 至 8 時 40 分 前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3. 報 到 地 點 :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因 故 變 更 或 增 加 額 外 考 場, 將 另 行 於 公 告 4. 公 告 時 間 : 複 試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試 場 配 置 圖 及 各 試 場 場 次 時 間 表 等 相 關 訊 息,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報 考 類 組 複 試 科 目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數 學 試 教 1.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3.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4.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試 教 1.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應 試 時 間 前 20 分 鐘 至 各 試 場 準 備 區 進 行 抽 題 並 準 備 2.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逾 3 分 鐘, 且 經 試 務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該 項 考 科 列 為 缺 考, 不 得 異 議 3. 試 教 請 考 生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入 場 時 交 予 評 審 委 員,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始 准 進 入 試 場 15

22 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一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 ( 一 )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 1. 筆 試 各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以 及 初 試 成 績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考 生 之 書 面 審 查 為 各 評 審 委 員 原 始 分 數 ( 總 分 100 分 ), 加 總 後 平 均 所 得 之 分 數,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筆 試 各 考 試 科 目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依 佔 初 試 成 績 之 比 例 核 算 成 績 時,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小 數 點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4. 初 試 各 考 試 科 目 佔 初 試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1)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及 原 住 民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報 考 類 組 筆 試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專 業 考 科 一 般 組 10% 10% 10% 10% 35% 25%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一 般 組 6% 10% 6% 10% 6% 10% 6% 10% 16% 35% 35% 25% 25% 英 語 組 原 住 民 籍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資 訊 組 6% 6% 6% 6% 16% 35% 25%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筆 報 考 類 組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16 試 身 心 障 礙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教 育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6% 6% 6% 6% 16% 35% 25% (3)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筆 試 報 考 類 組 幼 兒 幼 兒 園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國 文 英 文 教 育 教 材 與 教 法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8% 8% 12% 12% 35% 25%

23 ( 二 )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錄 取 規 定 及 名 額 : 1. 各 類 組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並 按 考 生 初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2. 依 初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各 類 組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原 則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25 英 語 組 40 英 語 離 島 組 15 音 樂 組 15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5 舞 蹈 離 島 組 20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15 美 術 組 15 資 訊 組 20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20 一 般 組 20 英 語 組 30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20 音 樂 組 15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0 資 訊 組 15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5 合 計 初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比 序 項 次 之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 各 類 組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經 比 序 各 項 成 績 仍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進 入 複 試 : 報 考 類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初 試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教 育 學 成 績 4. 國 文 成 績 5. 數 學 成 績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專 業 考 科 成 績 4. 教 育 學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6. 數 學 成 績 17

24 報 考 類 組 初 試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4. 通 過 初 試,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特 殊 規 定 :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成 績 4. 教 育 學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6. 數 學 成 績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成 績 4.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1) 筆 試 任 一 考 科 缺 考 或 0 分 者 ( 含 違 規 扣 分 或 不 計 分 ), 不 得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2)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未 依 規 定 送 件 者, 視 為 缺 考, 不 得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錄 取 規 定 : ( 一 ) 總 成 績 初 試 成 績 複 試 ( 試 教 ) 成 績 之 總 分 皆 為 100 分 ( 二 ) 考 生 之 試 教 成 績 為 各 評 審 委 員 原 始 分 數 ( 總 分 100 分 ), 加 總 後 平 均 所 得 之 分 數,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三 )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試 成 績 依 佔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核 算 成 績 時,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小 數 點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 四 )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之 佔 分 比 例 如 下 :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成 績 複 試 成 績 佔 分 比 例 70% 30% ( 五 ) 錄 取 規 定 : 1. 各 類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並 按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考 生 總 成 績 達 此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2. 試 教 缺 考 或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4. 考 生 總 成 績 同 分,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比 序 項 次 之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擇 優 錄 取 : 報 考 類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教 育 學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6. 數 學 成 績 18

25 報 考 類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專 業 考 科 成 績 5. 教 育 學 成 績 6. 國 文 成 績 7. 數 學 成 績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成 績 5. 教 育 學 成 績 6. 國 文 成 績 7. 數 學 成 績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成 績 5.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成 績 6. 國 文 成 績 拾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一 寄 發 成 績 單 ( 成 績 單 請 妥 為 保 管, 皆 不 予 補 發 ): ( 一 ) 初 試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 二 ) 複 試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二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及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三 放 榜 :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及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9

26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期 限 : 項 目 申 請 期 限 備 註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止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止 考 生 經 申 請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確 有 影 響 複 試 名 單 時,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及 本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重 新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並 以 電 話 及 掛 號 信 函 方 式 個 別 通 知 當 事 人 若 無 影 響 考 試 結 果, 則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二 應 檢 附 文 件 資 料 : ( 一 ) 附 表 八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二 )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貼 足 新 台 幣 12 元 限 時 專 送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 四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抬 頭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三 請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以 掛 號 信 件 於 期 限 內 ( 郵 戳 為 憑 )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是 否 加 總 計 算 有 誤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資 料, 亦 不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資 料 重 審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復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詳 見 附 錄 十 五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一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說 明 會 : ( 一 ) 參 加 對 象 : 全 部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二 ) 日 期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 三 ) 地 點 : 本 校 求 真 樓 K107 演 講 廳 ( 四 ) 時 間 與 內 容 : 1. 簽 到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 時 30 分 2.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說 明 會 : 上 午 10 時 30 分 起 至 11 時 30 分 止 3. 說 明 會 內 容 : 含 公 費 生 權 益 事 項 課 程 及 活 動 安 排 畢 業 分 發 條 件 等 4.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皆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作 業 前 說 明 會, 以 了 解 註 冊 入 學 後 相 關 課 程 及 權 利 義 務 二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 ( 一 ) 正 取 生 : 於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 交 ) 所 需 證 件 正 本 報 到 通 知 單 將 併 同 錄 取 通 知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20

27 ( 二 ) 備 取 生 : 1.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自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後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 網 址 : 2. 本 校 將 依 缺 額 情 形 逐 批 公 告 遞 補 名 單 並 個 別 寄 發 遞 補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所 需 證 件, 逾 時 未 辦 理 親 自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所 遺 缺 額 將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3.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 三 )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 驗 ) 下 列 文 件 之 正 本 :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學 經 歷 ( 力 ) 證 件 3. 戶 籍 謄 本, 並 應 為 10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申 請 者 方 為 有 效 4. 本 簡 章 参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四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於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所 列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含 影 本 ) 5. 兩 吋 彩 色 證 件 照 片 2 張 6.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考 生 如 因 故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者,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1 至 6 項 所 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應 另 攜 帶 下 列 證 ( 文 ) 件 以 供 查 驗, 未 攜 帶 者 不 受 理 委 託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1) 委 託 書 (2) 受 託 人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辦 理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註 冊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除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新 生 入 學 後 需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體 檢 三 公 費 生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依 入 學 當 時 教 育 部 最 新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入 學 後 應 為 全 時 修 讀, 且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一 律 住 校 錄 取 者 須 簽 具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 附 表 九 ), 保 證 全 時 修 讀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部 份 課 程 將 安 排 於 夜 間 及 假 日, 學 生 應 依 課 程 規 劃 全 程 參 與 五 本 碩 士 班 之 修 課 修 業 年 限 申 請 論 文 或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洽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或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法 規 彙 編 及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公 布 之 內 容 六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特 殊 規 定 ( 含 畢 業 條 件 ): ( 一 )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錄 取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如 入 學 畢 業 條 件 與 分 發 等 各 項 事 宜, 除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暨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與 校 內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各 類 組 公 費 生 應 依 分 發 縣 市 要 求, 於 畢 業 分 發 前 修 畢 相 關 專 長 條 件 始 能 參 與 公 費 生 分 發 作 業 ; 並 應 依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架 構 規 定,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始 得 畢 業 ( 三 )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公 費 生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公 費 生 以 及 其 他 各 組 具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之 公 費 生, 除 應 符 合 前 ( 一 ) ( 二 ) 項 規 定 外, 尚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始 得 畢 業 : 1. 應 修 習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語 言 課 程 10 學 分 2. 應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考 試 中 級 檢 核 3. 應 於 原 住 民 部 落 服 務 實 習 達 八 週 21

28 ( 四 ) 各 類 組 考 生 除 應 符 合 前 ( 一 ) ( 二 ) ( 三 ) 項 規 定 外, 配 合 提 供 公 費 生 名 額 之 縣 市 政 府 特 殊 用 人 需 求, 下 列 類 組 ( 含 分 發 縣 市 ) 之 公 費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特 殊 規 定, 始 得 畢 業 : 報 考 類 ( 組 ) 別 縣 市 別 名 額 第 二 專 長 / 認 證 條 件 分 發 地 區 或 學 校 新 北 市 1 偏 遠 地 區 專 業 重 點 學 校 一 般 組 雲 林 縣 2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新 竹 市 1 閱 讀 教 學 ( 培 育 系 所 規 範 學 分 )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東 園 國 小 臺 北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高 雄 市 2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英 語 組 桃 園 市 2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新 竹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南 寮 國 小 臺 南 市 3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西 埔 國 小 三 股 國 小 青 山 國 小 英 語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分 發 二 三 級 離 島 臺 南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新 山 國 小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雲 林 縣 1 音 樂 專 長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高 雄 市 1 加 註 輔 導 或 英 語 專 長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音 樂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音 樂 專 長 馬 公 國 小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舞 蹈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2 馬 公 國 小 ( 三 者 皆 須 具 備 ) 臺 南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三 慈 國 小 健 康 與 新 竹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東 園 國 小 體 育 組 彰 化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地 區 1. 視 覺 藝 術 專 長 臺 南 市 2 樹 人 國 小 菁 寮 國 小 美 術 組 2.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彰 化 縣 1 修 畢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學 分 偏 遠 地 區 資 訊 組 高 雄 市 2 特 殊 教 育 新 北 市 2 身 心 障 礙 組 1. 修 習 資 訊 相 關 學 分 2. 加 註 輔 導 或 英 語 專 長 畢 業 前 應 修 習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專 精 課 程 項 下 國 小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或 社 會 領 域 內 容 與 教 學 研 究 等 科 目 至 少 擇 6 學 分 以 上 ( 即 4 領 域 中 至 少 擇 3 領 域 ) 22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29 報 考 類 ( 組 ) 別 縣 市 別 名 額 第 二 專 長 / 認 證 條 件 分 發 地 區 或 學 校 一 般 組 新 北 市 1 新 竹 縣 2 偏 遠 地 區 專 案 重 點 學 校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苗 栗 縣 1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2.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泰 雅 語 或 賽 夏 語 中 級 族 語 認 證 以 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新 竹 縣 1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苗 栗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臺 東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花 蓮 縣 3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卓 樂 國 小 港 口 國 小 馬 遠 國 小 臺 北 市 1 自 然 專 長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南 投 縣 美 術 專 長 廬 山 國 小 2 修 畢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學 分 平 靜 國 小 花 蓮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西 寶 國 小 資 訊 組 臺 東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音 樂 組 新 竹 縣 1 音 樂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南 投 縣 1 音 樂 專 長 久 美 國 小 新 竹 縣 1 體 育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南 投 縣 1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布 農 族 語 專 長 中 級 族 語 認 證 久 美 國 小 ( 五 ) 國 民 小 學 類 一 般 組 新 竹 市 公 費 生 一 名, 除 應 符 合 前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項 規 定 外, 至 少 需 修 畢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或 閱 讀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等 2 學 分 以 上, 且 入 學 後 應 參 與 閱 讀 教 學 相 關 研 習 時 數 18 小 時 以 上 認 證, 始 得 畢 業 以 及 參 與 該 縣 市 公 費 生 分 發 作 業 ( 六 ) 分 發 原 則 : 各 類 組 公 費 生 入 學 註 冊 後, 填 寫 志 願 表 決 定 分 發 縣 市, 如 經 溝 通 協 調 仍 無 法 決 定 之 縣 市 名 額,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先 填 志 願, 後 協 調, 再 抽 籤 ); 如 為 僅 分 發 至 單 一 縣 市 之 類 組, 逕 行 分 發 至 提 出 公 費 生 需 求 之 縣 市 23

30 ( 七 ) 本 校 公 費 生 分 發 作 業 僅 處 理 分 發 服 務 縣 市 部 份, 服 務 學 校 分 發 作 業 則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分 發 之 服 務 學 校 包 括 偏 遠 地 區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七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畢 業 之 相 關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因 故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需 由 原 畢 業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並 由 錄 取 生 本 人 切 結 於 105 年 9 月 7 日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送 達 本 校 驗 證,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八 上 課 時 間 及 地 點 : 依 本 校 及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九 公 費 生 學 雜 費 由 政 府 補 助, 惟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費 電 腦 使 用 費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費 等 政 府 如 未 補 助 項 目, 仍 應 由 公 費 生 自 行 繳 納 ;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104 學 年 度 論 文 指 導 費 為 新 臺 幣 11,000 元,105 學 年 度 如 有 調 整,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十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影 本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 所 繳 交 ( 驗 )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所 繳 交 ( 驗 ) 之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假 借 塗 改, 或 有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者, 經 查 明 除 取 消 考 試 及 入 學 資 格 外, 並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追 究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飭 令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另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註 銷 其 公 費 生 分 發 資 格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已 受 聘 為 教 師 者, 其 聘 任 無 效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並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十 一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修 課 修 業 年 限 論 文 或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洽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或 參 閱 本 校 網 頁 法 規 彙 編 及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公 布 之 內 容 十 二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十 三 如 因 颱 風 地 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導 致 必 須 更 改 本 簡 章 所 列 各 項 考 試 日 期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請 考 生 務 必 留 意 十 四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相 關 法 令 無 規 定 者, 則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24

31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契 約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契 約 條 款 依 據 :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第 二 條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姓 名 系 級 擬 任 教 學 習 領 域 及 教 學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 或 其 他 須 符 合 之 專 業 知 能 ) 受 領 公 費 起 迄 年 月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 乙 方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一 年 級, 擬 任 教 學 習 領 域 科, 第 二 專 長 ( 或 其 他 須 符 合 之 專 業 知 能 ), 自 105 年 9 月 起 至 107 年 6 月 止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1 年 10 月 自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兼 職 ( 課 ), 須 為 全 時 學 生, 且 一 年 級 時 一 律 住 校, 違 反 者 取 消 公 費 生 資 格 第 三 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分 發 服 務 年 限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乙 方 於 畢 業 後 應 依 照 規 定 接 受 分 發 至 縣 ( 市 )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其 於 原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之 最 低 連 續 服 務 年 限 以 在 校 受 領 公 費 之 年 數 為 準, 不 得 少 於 四 年 第 四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肄 業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之 權 利 : 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連 續 二 學 期 未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不 在 此 限 二 德 育 操 行 成 績, 任 一 學 期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三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但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取 得 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不 在 此 限 四 每 學 年 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未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五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教 學 演 示 六 畢 業 前 未 符 合 中 央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需 求 七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考 試 中 級 八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於 部 落 服 務 實 習 未 達 八 週 九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告 之 公 費 生 淘 汰 規 定 應 予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者 第 五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 一 肄 業 期 間, 因 轉 學 轉 系 而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或 放 棄 公 費 被 勒 令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無 故 不 就 學 二 因 重 大 事 故 或 疾 病 以 外 之 其 他 理 由 辦 理 休 學, 致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三 經 通 知 分 發 報 到, 逾 期 不 報 到 致 撤 銷 分 發 四 就 學 期 間 因 未 全 時 修 讀, 未 能 全 程 參 與 夜 間 及 假 日 安 排 之 課 程, 且 從 事 有 正 式 的 工 作 酬 勞 之 專 職 工 作 者 公 費 生 分 發 任 教 後,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連 續 服 務 滿 二 年 者, 應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 已 連 續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應 服 務 年 數 者, 依 其 未 服 務 之 年 月 數 比 例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公 費 前 項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不 滿 一 月 者, 以 一 月 計 第 六 條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應 修 習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語 言 課 程 至 少 10 學 分 25

32 第 七 條 公 費 生 義 務 服 務 期 間 之 前 四 年 不 得 於 學 期 間 申 請 辦 公 時 間 授 予 學 位 之 進 修 第 八 條 分 發 離 島 地 區 之 公 費 生, 應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第 九 條 保 證 人 之 連 帶 責 任 : 本 契 約 簽 訂 前, 應 由 乙 方 覓 妥 連 帶 保 證 人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簽 約 連 帶 保 證 人 對 乙 方 依 本 契 約 所 應 盡 義 務 或 因 契 約 關 係 消 滅 後 發 生 之 一 切 義 務, 均 應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在 乙 方 履 行 本 契 約 所 定 全 部 義 務 前, 連 帶 保 證 人 申 請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時, 乙 方 應 立 即 覓 保 更 換, 經 甲 方 同 意 並 辦 妥 換 保 手 續 後, 原 連 帶 保 證 人 始 得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第 十 條 送 達 :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送 達 本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通 知 文 件 或 資 料, 均 應 以 中 文 書 面 為 之, 並 於 送 達 對 方 時 生 效 除 於 事 前 取 得 他 方 同 意 變 更 地 址 者 外, 雙 方 之 地 址 應 以 下 列 為 準 : 甲 方 地 址 :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乙 方 地 址 : 當 事 人 之 任 一 方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地 址 變 更, 他 方 按 原 址, 並 依 當 時 法 律 規 定 之 任 何 一 種 送 達 方 式 辦 理 時, 視 為 業 已 送 達 對 方 前 項 按 址 寄 送, 其 送 達 日 以 掛 號 函 件 執 據 快 遞 執 據 或 收 執 聯 所 載 之 交 寄 日 期, 視 為 送 達 第 十 一 條 管 轄 : 本 契 約 雙 方 應 依 誠 信 原 則 確 實 履 行, 如 有 涉 訟,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所 轄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前 項 約 定, 於 本 契 約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亦 適 用 第 十 二 條 執 行 : 乙 方 違 反 本 契 約 約 定 時, 同 意 接 受 甲 方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規 定, 以 本 契 約 為 強 制 執 行 名 義 逕 為 執 行 第 十 三 條 其 他 法 令 之 適 用 與 準 用 :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需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契 約 份 數 : 本 契 約 一 式 五 份,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章 後 生 效, 甲 方 收 執 二 份, 乙 方 及 保 證 人 各 收 執 一 份 立 契 約 書 人 甲 方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代 表 人 : 地 址 :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乙 方 (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連 帶 保 證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代 表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6

33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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