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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助 客 家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礁 吧 哖 事 件 中 的 良 民 江 家 村 與 匪 徒 江 家 村 之 防 禦 體 系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廖 倫 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2 研 究 主 持 人 : 廖 倫 光 本 研 究 計 畫 係 接 受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助 完 成 1

3 目 次 第 一 章 前 言 03 一 文 獻 回 顧 與 研 究 方 法 二 研 究 課 題 三 內 容 提 要 第 二 章 三 縣 交 界 走 廊.06 一 南 北 匪 徒 的 三 縣 交 界 要 徑 ( 一 ). 分 兵 搜 捕 諸 賊 往 來 的 羅 漢 門 與 礁 吧 哖 ( 二 ). 賊 匪 往 來 出 沒 大 武 隴 地 方 ( 三 ). 粵 莊 助 官 拏 匪 的 南 北 賊 匪 往 來 通 道 ( 四 ). 臺 灣 匪 徒 滋 事 的 三 縣 交 界 要 徑 ( 五 ). 鍾 阿 三 之 亂 的 防 守 交 界 地 方 二 更 迭 頻 繁 的 族 群 與 聚 落 ( 一 ). 定 居 意 義 的 聚 落 語 詞 ( 二 ).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族 群 別 三 大 山 幽 谷 處 的 家 庭 婦 權 ( 一 ). 陳 入 贅 葉 傳 嗣 姓 江 ( 二 ). 蘇 招 婿 陳 傳 嗣 姓 葉 ( 三 ). 財 產 對 分 給 妻 方 前 夫 姓 氏 ( 四 ). 入 籍 變 番 的 漢 番 姓 氏 四 大 庄 林 立 與 保 甲 聯 庄 之 法 ( 一 ). 保 甲 之 法 與 社 丁 ( 二 ). 聯 庄 武 力 ( 三 ).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第 三 章 大 屠 村 層 級 與 界 限.18 一 庄 級 的 大 屠 村 故 事 ( 一 ). 自 竹 圍 小 洞 逃 生 的 孕 婦 ( 二 ). 義 警 目 睹 家 人 遭 日 本 兵 殺 害 ( 三 ). 五 月 初 一 至 初 七 的 做 忌 ( 四 ). 江 定 反 時 的 良 民 與 匪 徒 2

4 二 三 十 六 聯 庄 級 的 大 屠 殺 區 劃 ( 一 ). 界 外 溪 南 的 茄 拔 年 反 傳 說 ( 二 ). 界 外 大 目 降 的 改 劃 菜 寮 溪 傳 說 ( 三 ). 界 內 三 十 六 庄 區 長 起 義 傳 說 ( 四 ). 界 內 鹿 陶 洋 插 良 民 旗 ( 五 ). 楠 西 鄉 不 在 界 內 的 田 野 資 料 三 礁 吧 哖 四 鄉 鎮 以 上 級 的 古 戰 場 ( 一 ). 康 熙 年 間 分 搜 礁 吧 哖 ( 二 ). 乾 隆 年 間 焚 殺 礁 吧 哖 街 ( 三 ). 道 光 年 間 南 北 中 三 路 匪 類 ( 四 ). 大 正 年 間 大 討 伐 與 內 山 王 四 守 寡 庄 界 外 的 冷 悽 故 事 第 四 章 江 家 村 之 防 禦 體 系.37 一 匪 寮 與 產 業 性 寮 建 築 ( 一 ). 賊 寮 ( 二 ). 田 寮 ( 三 ). 火 炭 窯 寮 ( 四 ). 焙 灶 寮 二 武 裝 工 事 與 組 織 ( 一 ). 江 家 村 之 庄 社 防 禦 ( 二 ). 江 姓 春 分 公 之 同 姓 防 禦 ( 三 ). 宋 江 武 陣 與 三 十 六 聯 庄 防 禦 ( 四 ). 羅 漢 門 礁 吧 哖 地 方 之 地 域 防 禦 參 考 書 目..52 附 件 一 : 清 代 南 部 集 村 竹 圍 防 禦 形 態 概 況 附 件 二 : 礁 吧 哖 事 件 及 客 家 地 區 防 禦 案 例 3

5 礁 吧 哖 事 件 中 的 良 民 江 家 村 與 匪 徒 江 家 村 之 防 禦 體 系 研 究 壹 前 言 據 傳 發 生 屠 村 行 為 的 礁 吧 哖 事 件 (1915), 其 首 當 其 衝 的 近 山 庄 社, 則 為 位 於 台 南 山 區 的, 兩 處 鄰 近 的 江 家 村 也 就 是 位 在 舊 名 茄 拔 的 楠 西 之 南 境, 漳 州 詔 安 霞 葛 籍 且 奉 祀 東 峰 公 太 的 客 家 之 鹿 陶 洋 江 家 村 ; 以 及 設 於 現 稱 玉 井 而 舊 名 為 茄 拔 年 的 北 緣, 漳 州 詔 安 象 頭 籍 裔 的 福 佬 之 竹 圍 江 家 村 1 上 述 兩 處 鄰 近 的 同 姓 氏 且 同 一 州 府 祖 籍 的 單 姓 村, 在 被 視 為 日 治 時 期, 抗 日 運 動 分 水 嶺 的 大 規 模 暴 動 事 件 中 ( 吳 密 察.2000, 蘇 乃 嘉 周 宗 賢.2003), 一 處 被 奉 為 良 民 註 2 之 際 而 另 一 處 竟 遭 屠 村 的 狀 況, 其 實 是 與 長 期 在 此 南 臺 三 縣 交 界 山 區 的 閩 客 番 相 鬥 及 匪 亂 頻 繁 的 社 會 背 景,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羅 漢 門 礁 吧 年 地 方, 向 為 南 北 賊 匪 往 來 通 道, 恐 有 勾 連 竄 逸 ( 盧 繼 祖 ) 寓 居 粵 莊, 札 令 帶 領 莊 民 縣 役 前 往 駐 劄 堵 截 與 該 處 粵 莊 可 以 聯 絡 ( 姚 塋.1838) 一 文 獻 回 顧 與 研 究 方 法 對 於 被 視 為 日 治 時 期 抗 日 運 動 分 水 嶺 的 礁 吧 哖 事 件, 溯 1 竹 圍 江 家 其 祀 祖 為 江 象 ; 鹿 陶 洋 江 家 的 唐 山 祖 為 江 東 峰 2 良 民 語 出 鹿 陶 洋 客 屬 江 祀 宗 報 導 ; 匪 徒 則 見 於 吳 密 察 蘇 乃 嘉 等 著 作 4

6 往 著 作 大 都 著 墨 於 武 裝 抗 日 及 宗 教 迷 信 的 史 料 性 及 一 般 性 討 論 上, 至 於 與 本 論 文 有 關 的 社 群 本 質 與 屠 村 事 件 的 關 聯 ; 以 及 當 時 聚 落 防 禦 與 空 間 領 域 的 層 次 關 係, 目 前 除 尚 無 相 關 論 述, 言 及 此 事 ( 林 衡 道 陳 澤 主 柯 惠 珠 吳 密 察 蘇 乃 嘉 周 宗 賢.2003) 對 於 研 究 方 法, 將 經 由 礁 吧 哖 及 其 臨 近 地 區, 尤 其 是 鹿 陶 洋 大 客 庄 嘉 南 交 界 山 區 的 幾 處 竹 圍 地 名 的 客 家 村 3 落 的 實 地 訪 談, 與 礁 吧 哖 事 件 有 關 的 屠 村 傳 說 ; 以 及 庄 社 乃 至 礁 吧 哖 地 方 以 上 的 地 域 性 防 禦 等, 不 同 層 次 領 域 的 民 間 武 裝 防 衛 能 力, 在 清 代 乃 至 日 治 中 期 的 發 展 沿 革 與 攻 防 事 件 的 相 關 資 料 透 過 對 於 該 事 件 中 的 客 家 江 家 村 與 福 佬 江 家 村, 是 如 何 形 成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以 及 實 際 成 效 等 聚 落 防 禦 體 系 的 課 題 進 行 研 究, 藉 此 提 供 做 為 往 後 相 關 議 題 的 參 考 依 據 二 研 究 課 題 藉 由 武 裝 暴 亂 地 區 的 口 傳 報 導 與 影 射 事 件 的 神 話 民 譚, 以 及 庄 社 防 禦 同 姓 防 禦 聯 庄 防 禦 地 域 防 禦 等, 四 大 層 次 領 域 的 民 間 武 裝 防 衛 體 系, 在 清 代 乃 至 日 治 中 期 的 匪 徒 發 展 沿 革 與 東 征 集 所 言 的 倡 亂 活 動, 臺 民 以 倡 亂 為 嬉, 豈 真 不 知 刑 戮 之 可 畏, 由 大 山 深 險 而 逋 逃 之 藪 多 也 之 攻 防 事 件 的 相 關 資 料, 試 擬 下 列 課 題 加 以 研 究 期 望 藉 此 研 究, 認 識 族 群 分 類 與 地 緣 歷 史, 是 如 何 影 響 領 域 層 次 及 其 防 禦 體 系 的 組 成 關 係 3 本 研 究 訪 談 資 料 皆 有 錄 音 帶 與 照 片 為 證, 基 於 研 究 資 源 侷 限, 報 導 內 容 與 姓 名 尚 有 待 後 續 校 正 5

7 課 題 一 : 概 述 探 討 礁 吧 哖 地 方 及 當 地 的 江 家 村, 其 閩 客 番 互 動 與 清 初 以 來 的 社 會 整 合 需 求, 是 如 何 具 體 實 踐 為 一 武 裝 設 施 與 團 練 並 重 的 聚 落 防 禦 體 系 課 題 二 : 試 以 礁 吧 哖 事 件 為 例, 探 究 該 事 件 中 的 客 家 江 家 村 與 福 佬 江 家 村, 是 如 何 運 用 上 述 的 防 禦 體 系 護 衛 鄉 里, 及 其 感 知 中 的 大 屠 村 界 限 又 是 如 何 的 討 論 三 內 容 提 要 首 先 在 探 討 清 代 乃 至 日 治 初 期, 三 縣 交 界 之 處 的 客 家 及 福 佬 族 群 的 社 會 整 合 與 聚 落 防 禦 體 系 的 形 成 背 景 之 後 ; 然 後 是 以 礁 吧 哖 事 件 為 例, 描 述 民 變 或 謂 匪 徒 事 件 中 的 客 家 江 家 村 與 福 佬 江 家 村, 運 用 工 事 設 施 與 團 練 並 重 的 防 禦 體 系, 所 進 行 的 抗 日 或 禦 亂 的 狀 況, 經 由 礁 吧 哖 事 件 及 其 後 衍 生 的 民 譚 神 話 與 大 屠 村 層 級 界 限, 討 論 庄 社 防 禦 同 姓 防 禦 聯 庄 防 禦 地 域 防 禦 等 防 禦 體 系, 與 此 四 大 層 次 領 域 之 間 的 聯 繫 關 係 6

8 貳 三 縣 交 界 走 廊 臺 灣 歷 史 上 的 分 類 滋 事 頻 繁, 臺 灣 變 亂, 率 皆 自 內 地 生 ( 唐 贊 袞.1996), 然 而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此 處 易 據 而 難 攻 的 險 要 地, 自 清 初 朱 一 貴 戰 火 中 現 身 的 匪 徒 之 邦, 一 直 至 大 正 四 年 之 間, 確 實 是 歷 史 久 遠 的 三 不 管 地 帶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人 文 地 理 特 色, 屈 指 可 數 的 重 點 項 目, 包 括 其 為 南 北 賊 匪 的 三 縣 交 界 要 徑 ; 其 地 具 備 更 迭 頻 繁 的 族 群 與 聚 落 ; 其 家 庭 婦 權 在 此 大 山 幽 谷 處 的 風 俗 表 現 ; 以 及 大 庄 林 立 與 保 甲 聯 庄 之 法 的 發 展 等 四 項 一 南 北 匪 徒 的 三 縣 交 界 要 徑 台 灣 歷 史 所 出 現 的 地 理 交 界, 一 般 都 是 易 於 匪 徒 匿 藏 與 分 類 興 亂 的 多 事 之 區 諸 如 記 臺 灣 張 丙 之 亂 描 述 之, 豎 旗 嘉 義 彰 化 交 界 之 林 圯 埔 ; 或 是 彰 化 縣 志 所 指 出 的, 凡 交 界 之 處, 紛 紛 搬 徙 匪 徒 乘 勢 劫 掠, 遂 復 起 事, 焚 殺 不 已 ; 以 及 逆 首 戴 潮 春 伏 誅 一 文 中, 軍 方 取 得 交 界 地 區, 各 庄 具 結 書 之 事, 乃 令 四 品 軍 功 洪 廷 貴 馳 赴 嘉 彰 交 界, 聯 絡 二 百 四 十 一 莊, 各 取 結 狀 ; 又 如 會 奏 審 辦 盜 匪 附 摺 所 提 及 的 南 部 數 縣 之 間 的 紛 亂 狀 況, 交 界 地 方 毘 連 各 莊, 向 來 多 事 之 區 ; 或 者 是 設 義 渡 約 中 所 憂 心 的 困 擾, 臺 嘉 兩 邑 交 界, 此 拏 彼 竄, 易 以 藏 奸 尤 其, 在 日 治 大 正 四 年 以 前 (1915)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北 從 對 於 南 北 匪 徒 往 來 要 徑 的 三 縣 交 界 孔 道, 也 就 是 自 嘉 義 縣 南 經 臺 灣 縣, 遠 至 鳳 山 縣 的 近 山 地 區, 是 傳 統 的 清 代 匿 匪 之 秘 密 走 廊 與 根 據 地, 獨 人 與 番 交 界 之 處, 多 為 逋 逃 藪 ( 臺 7

9 灣 紀 事. 吳 子 光 ) ( 一 ). 分 兵 搜 捕 諸 賊 往 來 的 羅 漢 門 與 礁 吧 哖 朱 一 貴 事 件 後, 內 山 餘 孽 頻 起 倡 亂, 東 征 集 記 載 著 分 兵 搜 捕 往 來 羅 漢 門 與 大 武 壟 之 匪 類 的 情 況, 臺 民 以 倡 亂 為 嬉, 豈 真 不 知 刑 戮 之 可 畏, 由 大 山 深 險 而 逋 逃 之 藪 多 也 成 則 出 為 民 害, 敗 則 去 為 山, 人 跡 不 至, 莫 窮 其 底 彼 何 憚 而 不 為 哉 諸 賊 往 來 南 路 阿 猴 林 下 淡 水 間, 其 總 在 羅 漢 門 咸 會 大 武 壟 之 礁 吧 哖, 毋 敢 後 至, 違 者 按 以 軍 法 ( 二 ). 賊 匪 往 來 出 沒 大 武 隴 地 方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所 著 欽 定 平 定 臺 灣 紀 略 所 記 的 林 爽 文 事 變 之 際, 賊 人 佔 據 南 北 之 中 的 南 部 近 山 地 區, 而 清 軍 統 帥 先 攻 南 北 兩 路, 再 攻 居 中 之 描 述, 又 從 居 中 的 台 南 府 城 思 考, 先 攻 南 北 兩 路, 接 著 再 整 兵 進 勦 郡 城 為 全 臺 根 本, 不 可 無 大 員 彈 壓 且 附 郡 之 大 穆 降 本 縣 莊 岡 山 羅 漢 門 等 處, 介 在 南 北 之 中, 均 離 郡 城 不 遠, 各 處 有 賊 匪 往 來 出 沒 查 大 武 隴 地 方, 路 徑 叢 雜, 係 賊 人 佔 據 之 地, 必 須 多 兵 勦 捕 ( 三 ). 粵 莊 助 官 拏 匪 的 南 北 賊 匪 往 來 通 道 對 於 臺 灣 南 北 兩 路 謀 逆 所 波 及, 而 且 又 繼 朱 一 貴 事 件 後, 該 處 粵 莊 助 官 方 拏 獲 匪 徒 的 審 辦 南 北 兩 路 謀 逆 結 會 匪 徒 奏 一 文 中, 將 當 時 才 自 嘉 義 縣 劃 歸 現 今 台 南 縣 轄 地 的 礁 吧 哖, 與 羅 漢 門 聯 名, 而 喻 為 向 為 南 北 8

10 賊 匪 的 往 來 通 道 之 域, 與 鳳 山 嘉 義 二 縣 交 界 羅 漢 門 礁 吧 年 地 方, 向 為 南 北 賊 匪 往 來 通 道, 恐 有 勾 連 竄 逸 ( 盧 繼 祖 ) 寓 居 粵 莊, 札 令 帶 領 莊 民 縣 役 前 往 駐 劄 堵 截 與 該 處 粵 莊 可 以 聯 絡 并 起 獲 被 搶 鳥 鎗 短 銃 張 生 林 傳 等 欲 往 北 路 勾 邀 匪 類, 經 臺 防 同 知 仝 卜 年 會 同 委 員 盧 繼 祖 及 屯 弁 堵 截 拏 住 逆 首 張 貢, 因 臺 灣 鳳 山 兩 縣 營 追 拏 緊 急, 欲 往 北 路, 逃 至 礁 吧 哖 地 方, 經 大 武 壟 汎 千 總 林 長 吉 岡 山 汎 兵 曹 文 標 及 託 克 通 阿 遣 派 之 丁 役 拏 獲 又 據 杜 為 杜 劍 洪 遠 三 犯 赴 鳳 山 縣 投 首 ( 姚 塋.1838) ( 四 ). 臺 灣 匪 徒 滋 事 的 三 縣 交 界 要 徑 將 清 代 中 葉 南 台 灣 三 縣 近 山 的 長 筒 形 地 域, 敘 述 成 走 廊 般 的 南 北 匪 徒 往 來 要 徑 其 地 涵 蓋 礁 吧 哖 或 稱 大 武 瓏 羅 漢 門 後 大 埔 乃 至 嘉 義 近 山 一 帶 的 長 筒 形 地 域, 在 出 勦 嘉 義 逆 匪 部 署 郡 城 奏 一 文 中 對 此 有 明 確 的 概 要 表 述, 又 查 臺 灣 向 來 匪 徒 滋 事, 鄰 境 即 為 響 應 臺 灣 縣 屬 之 羅 漢 門 一 帶, 山 徑 叢 雜, 與 鳳 山 嘉 義 三 縣 交 界, 南 北 匪 徒 往 來 要 徑 道 光 二 十 一 ( 姚 塋.1841) ( 五 ). 鍾 阿 三 之 亂 的 防 守 交 界 地 方 記 錄 道 光 二 十 七 年 臺 灣 縣 匪 徒 鍾 阿 三 之 亂 的 會 奏 審 辦 盜 匪 附 摺, 所 提 及 的 有 關 三 縣 交 界 零 星 匪 亂 的 圍 獲 一 事, 臺 灣 縣 匪 徒 鍾 阿 三 糾 人 搶 奪, 攜 帶 刀 銃, 甫 經 聚 集, 即 被 委 員 鳳 山 縣 下 淡 水 縣 丞 馬 克 惇 查 知, 同 汛 弁 劉 廷 標 率 領 約 首 陳 瑞 良 等 當 時 圍 獲 又 嘉 義 縣 匪 徒 鄒 戇 狗 糾 邀 三 十 餘 人 防 守 交 界 地 方, 匪 徒 不 9

11 敢 復 聚 ( 姚 塋.1847) 二 更 迭 頻 繁 的 族 群 與 聚 落 回 溯 方 志 記 述, 礁 吧 哖 地 方 番 閩 客 的 各 路 族 群 以 及 匪 徒 亂 黨 進 駐 或 消 滅, 過 程 可 謂 頻 繁, 為 其 社 會 的 長 期 經 驗 對 於 本 地 族 群 與 聚 落 的 歷 史 脈 絡, 就 其 定 居 意 義 的 聚 落 語 詞 以 及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族 群 別 加 以 描 述 ( 一 ). 定 居 意 義 的 聚 落 語 詞 無 論 是 祖 傳 自 福 佬 的 玉 井 庄 或 是 原 鄉 在 客 籍 的 鹿 陶 洋 庄, 皆 是 介 於 獨 戶 散 居 與 聯 庄 交 陪 境 或 謂 交 陪 庄 之 間 的 基 層 叢 聚 對 於 聚 落 單 位 有 關 的 形 態 描 述, 其 原 則 是 傾 向 集 合 住 宅 的 概 念, 村 落 是 人 類 集 居 的 最 小 單 位 村 落 學 上 說 村 " 即 是 群 ", 落 " 即 是 居 住 ", 村 落 乃 指 成 群 的 住 家, 祇 要 是 有 幾 所 住 宅 集 合 在 一 起 的, 就 叫 村 落 然 而 鄉 村 裡 的 住 宅, 往 往 不 一 定 是 群 集 在 一 起 的, 也 有 是 一 所 一 所 互 相 隔 離 而 散 著 的 概 觀 來 自 廣 辭 苑 日 文 辭 書 的 諸 多 描 述, 聚 落 是 具 特 定 的 地 域 認 知 與 宜 居 土 地 二 條 件 的 民 居 地 點, 客 語 通 用 的 部 落 (pu log) 庄 (zong24) 聚 落 (qi log) 等 語 詞, 常 出 現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現 地 訪 談 中, 可 見 聚 落 單 位 具 有 定 居 與 土 著 化 的 象 徵 意 義 聚 落 詞 語 的 廣 義 解 釋, 是 指 擁 有 共 同 生 活 的 地 域 社 會 地 緣 團 體 或 是 具 備 共 同 體 意 識 的 一 群 民 家, 以 及 民 居 賴 以 叢 聚 的 居 住 地 點 庄 土 地 或 地 方 10

12 1. 部 落 (pu log) 落 可 指 居 處, 如 院 落 部 落 或 村 落, 廣 雅 一 書 的 說 明 是, 落, 居 也 日 文 中 的 落 (ら く) 字 詞, 是 指 人 類 居 屋 聚 集 的 地 方, 諸 如 村 落 或 聚 落 等 語 詞 運 用 由 落 字 派 生 的 部 落 (ぶらく) 詞 彙,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尚 且 是 現 今 通 用 詞 彙 諸 如 竹 圍 部 落 後 旦 部 落 遭 逢 屠 村 的 說 詞 內, 具 有 關 係 貼 切 的 一 群 人 之 共 同 遭 遇 的 冷 悽 感 部 落 其 詞 義 是 指 以 一 群 民 居 為 構 成 要 素 的 地 緣 團 體, 並 且 在 社 會 關 係 上 形 成 有 秩 序 的 具 備 共 同 體 的 一 群 民 家 2. 庄 (zong24)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俗 稱 的 三 十 六 庄 聯 庄 或 是 史 料 所 指 大 武 壠 內 之 粵 莊 番 社, 其 中 的 庄 語 詞 使 用, 具 有 穩 定 的 民 居 點 之 意 味 客 語 中 的 庄 語 詞, 具 有 通 用 於 民 間 最 小 叢 聚 單 位 單 屋 以 上 民 居 數 量 等 三 項 概 念 其 派 生 的 客 語 詞 彙 則 有 地 點 之 庄 下 (zong24 ha), 以 及 最 前 部 分 的 或 顯 眼 的 庄 頭 (zong24 teu11) 二 語 詞 ( 何 石 松. 劉 醇 鑫.2001) 相 形 之 下, 以 臺 灣 堡 圖 為 顯 例 的 庄 或 莊 一 詞, 可 以 泛 指 村 里 等 級 鄉 鎮 等 級 或 更 小 民 居 點 的, 共 用 使 用 的 聚 落 單 位 用 詞 11

13 3. 聚 落 (qi log) 聚 落 即 為 集 落, 是 在 農 村 山 村 及 漁 村 的 地 域 社 會 中, 從 事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家 之 集 合 一 般 而 言, 聚 落 是 以 一 個 村 落 為 一 基 本 單 位 在 地 理 學 上, 聚 落 不 僅 僅 是 從 事 共 同 生 活 的 住 家 之 集 合, 並 且 包 含 所 屬 土 地 與 道 路 等 附 屬 物 件 除 此 之 外, 地 理 學 中 的 聚 落 概 念, 在 領 域 尺 度 上 也 可 以 有 村 落 以 及 都 市 的 區 別 再 則, 依 據 廣 辭 苑 對 莊 或 庄 (しょう) 一 詞 的 描 述, 是 指 常 見 於 台 灣 行 政 區 域 中, 街 之 下 社 之 上 的 行 政 單 位 這 點 再 經 田 野 求 證, 得 知 無 論 客 家 與 福 佬 社 會, 皆 是 極 為 通 俗 的 且 歷 久 不 衰 的 藉 由 庄 語 詞, 做 為 討 論 聚 落 的 概 念 用 詞 由 此 看 來 在 台 灣 通 用 的 庄 語 詞, 其 實 是 盛 行 於 臺 土, 卻 未 必 在 日 本 及 中 國 地 方 也 極 為 常 見 的 地 理 名 稱 ( 二 ).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族 群 別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定 居 族 群, 自 清 初 以 來 就 有 礁 吧 哖 社 番 礁 吧 哖 閩 莊 大 武 壠 粵 莊 等 三 群 體 除 此 之 外, 身 份 不 盡 清 楚 且 往 來 不 定 的 匪 類 匪 徒 乃 至 鹿 陶 洋 江 姓 開 基 主 江 如 南 原 有 職 業 之 飼 鴨 小 民, 亦 在 本 地 佔 有 相 當 比 例 1 礁 吧 哖 社 番 12

14 記 載 清 初 平 亂 事 跡 的 東 征 集, 就 已 指 出 的 助 清 軍 勦 匪 的 礁 吧 哖 社 番, 就 撥 礁 吧 哖 社 番 一 百 名, 弓 矢 引 道 前 驅 ; 重 修 福 建 臺 灣 府 志 一 書 則 有 礁 吧 哖 歸 屬 在 大 武 壠 社 下 的 記 載, 乾 隆 二 年 大 武 壠 社 並 附 礁 吧 哖 木 岡 芋 匏 內 幽 等 社 番 丁 一 百 九 十 三 廣 義 的 大 武 壠 社 其 地 理 區 位 又 與 礁 吧 哖 地 方 相 通, 是 清 初 時 與 羅 漢 門 後 大 埔 連 成 走 廊 管 道 般 的, 嘉 義 臺 南 鳳 山 三 縣 交 界 之 地 大 武 壠 社 位 在 現 今 的 玉 井 鄉 玉 井 街 鹿 陶 村 及 玉 井 村, 是 四 社 熟 番 的 西 拉 雅 族 大 滿 亞 群 是 的 首 要 分 派 4, 其 他 分 派 則 為 楠 西 鄉 之 加 拔 社 玉 井 鄉 三 和 村 之 芒 仔 芒 社 玉 井 鄉 豐 里 村 之 霄 里 社 與 鹿 陶 洋 客 籍 江 家 最 為 接 近 的 鹿 陶, 以 及 與 竹 圍 福 佬 江 家 臨 近 的 大 武 壟 或 加 拔, 在 安 平 縣 雜 記 一 文 中 是 以 四 社 平 埔 的 身 分 出 場, 四 社 平 埔 界 址, 北 至 大 武 壟 加 拔 駱 駝 山 館 為 界 2 大 武 壠 粵 莊 平 定 莊 大 田 匪 亂 的 文 書 欽 定 平 定 臺 灣 紀 略, 有 大 武 壠 粵 莊 番 社 的 地 名 記 錄, 密 諭 大 武 壠 內 之 粵 莊 番 社, 招 集 義 勇, 以 為 內 應 再 則, 根 據 鹿 陶 洋 客 屬 江 家 的 原 鄉 舊 籍, 在 漳 州 詔 安 霞 葛 籍 且 繼 續 奉 祀 東 峰 公 太 的 情 況, 以 及 與 羅 漢 門 下 淡 水 方 向 的 粵 莊 曾 經 有 往 來 關 係 的 現 象, 推 判 本 地 客 家 應 該 有 廣 東 省 四 縣 4 王 明 蘅 等 研 究 小 組 編 撰, 臺 南 縣 楠 西 鄉 鹿 陶 洋 江 家 古 厝 傳 統 建 築 空 間 美 化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書,

15 語 腔 以 及 福 建 省 詔 安 客 家 兩 類 3 礁 吧 哖 閩 莊 礁 吧 哖 閩 莊 一 說, 則 見 於 描 述 道 光 年 間 亂 事 的 記 臺 灣 張 丙 之 亂 文 中 記 述, 李 受 又 乘 間 攻 連 界 嘉 義 之 礁 吧 哖 閩 莊 本 地 江 姓 客 家 與 福 佬 客 家 亦 為 福 建 省 漳 州 府 內 但 是 不 同 語 區 的 兩 種 民 系, 兩 庄 在 本 地 頗 為 和 睦 且 同 屬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聯 庄, 並 且 有 共 同 的 春 分 公 江 姓 公 祠 然 而, 兩 處 就 在 隔 壁 的 江 家 村, 卻 在 大 正 四 年 的 大 屠 村 之 際, 一 被 虐 殺 至 半 年 之 久 而 一 被 視 為 良 民 村 的 際 遇, 兩 相 對 照 其 命 運 落 差 決 然 不 同 三 大 山 幽 谷 處 的 家 庭 婦 權 雖 是 閩 人 粵 庄 番 社 雜 處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礙 於 地 處 封 閉 的 幽 谷 與 賊 窟 之 多 事 異 域, 影 響 所 及, 而 使 其 社 會 慣 習 與 風 氣 民 情, 保 有 重 視 代 表 家 庭 的 婦 女 及 其 物 權 的 固 有 遺 風 原 居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西 拉 雅 族 大 滿 亞 群 之 大 武 壠 社, 其 舊 俗 包 括 母 系 繼 嗣 或 從 母 居 丈 夫 只 能 偷 偷 在 夜 裡 到 太 太 家 相 會, 以 及 女 人 三 十 五 六 歲 前 懷 孕 就 得 強 迫 墮 胎 等 事 (Candidius.1903) 5, 一 則 可 見 母 系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社 會 經 驗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 二 則, 並 對 第 三 章 之 四 所 提 到 的 在 江 定 反 後, 寡 婦 村 的 形 成 以 及 難 產 而 死 的 茄 拔 娘 (ka-pâ-niû) 故 事, 給 予 慣 習 上 的 合 理 解 釋 5 轉 述 自 葉 春 榮, 平 埔 族 的 人 類 學 研 究, 人 類 學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 回 顧 與 展 望 篇 14

16 清 初 時 礁 吧 哖 莊 的 厝 地 祖 產 是 歸 女 人 所 有 的 案 例, 依 據 臺 灣 私 法 的 婦 女 之 能 力 之 不 動 產 處 分 文 書 記 載 中, 似 乎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社 會 現 象, 立 杜 賣 契 人 蕃 婦 斗 尉 阿 吠 含 密 等, 自 置 有 厝 地 基 址, 併 周 圍 擴 地 園 壹 所, 坐 落 土 名 噍 吧 哖 莊 後 乾 隆 拾 捌 年 ; 立 杜 賣 契 人 番 婦 龜 物 老 阿 吠, 有 承 祖 分 下 厝 地 一 所, 坐 落 噍 吧 哖 莊 後 乾 隆 參 拾 壹 年 另 外, 更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婦 女, 在 遇 到 婚 姻 問 題 時, 更 顯 現 了 異 常 的 而 不 同 於 吾 人 既 有 的 倫 常 印 象 考 據 臺 灣 私 法 的 婚 姻 字 契, 其 動 輒 招 贅 傳 嗣 的 情 形 不 只 頗 為 盛 行, 而 且 言 明 在 兩 姓 合 婚 之 後, 要 依 字 契 約 定 若 生 子 嗣, 則 將 不 姓 母 姓, 也 不 跟 父 親 的 姓, 而 是 要 歸 第 三 姓 所 有, 傳 他 姓 之 宗 枝 ; 或 是, 將 成 家 置 業 後 的 新 生 子 及 財 產, 與 女 方 前 夫 姓 氏 對 分 之 事, 使 得 男 人 結 婚 竟 然 像 在 敗 家 一 樣 的 除 此 之 外, 漢 番 雜 處 的 台 南 平 埔 族 地 方 風 俗, 舉 凡 安 平 縣 雜 記 所 觀 察 的 番 婦 招 贅 漢 家 郎 番 民 娶 閩 粵 女 的 現 象, 而 致 使 姓 氏 傳 嗣 異 常 紛 歧, 至 少 也 是 婦 女 能 力 展 現 的 一 個 側 寫, 迨 後 年 久 月 深, 有 閩 人 到 社 為 番 婦 贅 者, 亦 有 番 民 娶 閩 粵 各 女 為 妻 者, 彼 此 婚 配 生 傳, 不 分 氣 類 由 此 觀 之, 礁 吧 哖 女 權 確 實 不 同 凡 響 上 述 趣 聞, 這 也 難 怪 此 類 物 權 文 書 被 令 名 為 婦 女 之 能 力, 其 實 情, 請 見 發 生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以 下 數 例 ( 一 ). 陳 入 贅 葉 傳 嗣 姓 江 15

17 同 立 主 婚 合 約 字 人 噍 吧 哖 街 葉 長 水 鐵 占 腳 莊 陳 添 等 竊 謂 婚 由 天 定, 合 自 人 為, 添 有 一 胞 妹, 名 專 娘, 年 登 十 八 歲, 未 曾 許 配 於 人, 意 欲 靠 女 傳 嗣, 恰 值 長 水 有 姪 名 金 舉 官, 年 登 二 十 六 歲, 亦 未 婚 娶, 托 媒 向 添 議 婚, 三 面 訂 盟, 情 願 入 贅 金 舉 為 夫 婦 同 堂 現 今 岳 母 照 常, 養 生 待 老, 又 帶 外 公 外 媽 江 姓 香 祀 一 位, 日 後 男 孫, 一 男 歸 返 還 江 家 奉 祀, 又 約 坪 頂 路 下 田 一 份, 帶 江 姓 香 祀, 二 姓 合 婚, 百 子 千 孫, 瓜 瓞 綿 綿 此 係 二 比 甘 願, 各 無 反 悔, 口 恐 無 憑, 今 欲 有 憑, 同 立 主 婚 合 約 字 二 幅 一 樣, 各 執 一 幅, 永 遠 存 炤 光 緒 庚 子 年 十 二 月, 日 為 媒 人 賴 門 葉 氏, 主 婚 合 約 字 人, 葉 長 水 陳 添, 代 筆 人 黃 興 芳 ( 二 ). 蘇 招 婿 陳 傳 嗣 姓 葉 同 立 合 同 約 字 人 噍 吧 哖, 仔 莊 蘇 雪 官, 因 有 螟 蛉 媛, 名 甜 娘, 養 成, 又 意 欲 出 招 婿, 應 傳 葉 家 之 禋 祀 外 托 中 媒 引 就 於 和 薄 仔 莊 陳 于 官 承 受, 三 面 言 約, 限 至 六 年 以 滿 ; 若 是 夫 妻 分 出, 雪 自 備 出 伙 食 之 費 ; 若 未 限 之 日 繳 出, 于 備 出 聘 禮 娶 出 至 於 過 門 之 日, 妻 與 夫 和 合, 協 力 經 營, 百 年 永 福, 日 後 生 子 生 孫, 永 傳 葉 家 之 宗 枝 此 係 二 比 兩 願, 各 無 反 悔, 口 恐 無 憑, 今 欲 有 憑, 同 立 合 同 約 字 二 幅 一 樣, 付 執 為 炤 光 緒 二 十 五 年 七 月 日 主 婚 蘇 雪 同 立, 合 同 約 字 人 陳 于, 為 媒 陳 財, 代 筆 人 張 順 政 ( 三 ). 財 產 對 分 給 妻 方 前 夫 姓 氏 同 立 合 同 字 人 田 仔 墘 莊 因 有 石 娶 妻 岩 氏 樵 觀, 張 石 不 幸 前 年 別 世, 岩 氏 母 子 食 指 難 度, 五 房 相 議, 無 奈 16

18 憑 媒 說 合, 醮 與 噍 吧 哖 街 黃 意 醮 養 子, 不 論 何 胎, 男 子 傳 張 家 禋 祀 ; 若 生 一 子, 傳 黃 張 兩 家 禋 祀 前 張 家 家 器 物 業, 立 在 鬮 書 應 份, 后 日 交 帶 張 家 禋 祀 后 日 成 家 置 業, 兩 姓 對 分 口 恐 無 憑, 今 欲 有 憑, 付 執 存 炤 子 孫 昌 盛, 萬 代 興 旺 光 緒 二 十 六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 為 中 人 楊 笑 ; 合 立 合 同 字 人 四 嫂 主 婚, 黃 意, 楊 氏, 代 筆 人, 溫 元 福 ( 四 ). 入 籍 變 番 的 漢 番 姓 氏 迨 後 年 久 月 深, 有 閩 人 到 社 為 番 婦 贅 者, 亦 有 番 民 娶 閩 粵 各 女 為 妻 者, 彼 此 婚 配 生 傳, 不 分 氣 類. 凡 屬 閩 粵 男 女 各 有 姓 氏, 生 傳 嗣 續, 自 從 父 母 之 姓. 由 此 以 來, 故 現 在 四 社 番 各 莊 無 姓 不 有. 考 其 實 在, 若 是 番 族 脈 絡, 只 潘 金 劉 三 姓 為 正 派 ; 外 此 別 姓 之 番, 概 非 四 社 番 之 血 脈, 均 閩 粵 人 入 籍 變 番 者. 此 則 四 社 番 之 俗 尚 情 形 也. 不 獨 四 社 番 習 俗 如 此, 即 別 社 熟 番 亦 何 莫 不 然 ( 安 平 縣 雜 記 ) 四 大 庄 林 立 與 保 甲 聯 庄 之 法 大 正 四 年 以 前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轄 地 約 略 是 現 今 玉 井 鄉 楠 西 鄉 左 鎮 鄉 及 南 化 鄉 四 個 鄉 鎮 的 範 圍 本 地 計 有 三 十 六 處 的 獨 立 大 庄 為 單 位 的 交 陪 庄, 推 估 自 清 代 九 採 行 俗 稱 三 十 六 庄 的 聯 庄 團 練, 並 設 有 或 稱 區 長 的 聯 庄 總 理, 做 為 內 山 邊 地 的 自 治 聯 防 組 織 ( 報 導 自 江 燈 煌 ) ( 一 ). 保 甲 之 法 與 社 丁 17

19 對 於 保 甲 之 法, 姚 瑩 在 東 溟 文 集 中, 就 提 及 與 其 他 治 臺 首 長 不 同 ; 卻 和 礁 吧 哖 地 方 情 勢 相 當 的 不 同 見 解 其 認 為 在 內 有 山 深 林 密 而 外 濱 大 海 江 湖 的 臺 灣, 保 甲 制 若 是 行 之 不 善, 反 而 易 形 成 匪 徒 群 聚 山 林 為 害 的 隱 憂, 今 功 令 以 保 甲 為 弭 盜 首 務 然 行 之 不 善, 民 間 已 多 病 之 姚 瑩 並 提 議 應 該 先 行 解 決 社 會 上 貧 富 不 均 所 形 成 的 無 業 問 題, 轉 而 將 赤 貧 無 業 回 歸 故 里, 以 公 費 給 食 轉 業 為 巡 防 社 丁, 據 此 擬 議 為 保 甲 之 法 的 修 正 方 案, 若 輩 無 業 饑 寒, 族 中 富 厚 者 不 肯 贍 給, 故 怨 而 通 賊, 此 賊 之 本 也 今 吾 行 清 社 之 法, 賊 無 所 容, 又 群 聚 山 林 為 害, 捕 之 較 在 社 更 難, 且 不 勝 其 捕 拔 本 塞 源, 莫 如 卹 族 守 社 卹 族 守 社 奈 何? 先 覈 爾 社 內 公 產 及 富 厚 之 家 出 公 費 若 干, 再 覈 爾 社 中 赤 貧 無 業 素 不 肖 壯 者, 召 致 歸 社, 日 給 飯 食 錢, 使 為 社 丁 大 社 四 十 人 中 社 三 十 小 社 二 十, 分 為 兩 班, 每 夜 一 班, 巡 社 防 守 這 樣 傾 向 個 別 庄 社, 自 行 培 植 民 兵 團 練 的 企 圖, 一 則 削 減 了 匪 類 的 來 源 並 且 具 備 社 會 救 濟 的 做 法, 在 臺 灣 民 間 其 實 一 直 就 非 常 盛 行, 大 都 是 以 宋 江 陣 獅 陣 或 團 練 流 傳 至 當 代 ( 二 ). 聯 庄 武 力 早 從 清 代 康 熙 年 間 就 已 實 施 但 經 常 如 東 征 集 所 描 述 的 久 已 視 為 具 文, 虛 應 故 事 的 保 甲 之 法, 雖 然 很 難 瞭 解 其 推 行 成 效 如 何 ( 陳 其 南.1987), 但 是 繼 起 之 秀 的 積 極 作 法, 就 如 民 間 盛 行 的 超 村 落 之 聯 庄 自 治 18

20 培 植 自 治 鄉 兵 避 免 無 業 者 通 賊 之 社 會 救 濟 的 民 情, 已 然 是 未 積 極 開 發 地 區 的 固 有 實 情, 仍 責 成 各 鄉 耆 長 聯 莊 約 束, 臺 郡 四 面 環 海, 地 窄 民 稠, 無 業 者 眾 ; 多 一 防 賊 之 壯 役, 即 少 一 附 賊 之 游 民 ; 此 亦 行 保 甲 以 寓 鄉 兵 之 遺 意 ( 三 ).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的 聯 庄 團 練, 本 質 上 是 一 處 又 一 處 舉 凡 鹿 陶 洋 庄 及 竹 圍 庄 的 臨 近 庄 社, 聯 防 為 巨 量 化 的 戰 鬥 共 同 體 有 趣 的 是 此 一 巨 量 化 的 武 裝 勢 力, 概 估 在 清 代 中 葉, 就 已 擁 有 四 十 餘 莊 皆 係 賊 穴 的 實 力, 出 現 姚 瑩 所 撰 的 籌 勦 三 路 匪 徒 奏 一 文 之 中, 莊 大 田 等 及 有 名 頭 目, 佔 據 大 武 壟 地 方 中 有 四 十 餘 莊, 如 礁 吧 哖 街 大 湖 莊 樂 陶 莊 后 堀 臘, 皆 係 賊 穴 而 這 也 是 大 正 四 年 礁 吧 哖 事 件 之 中, 被 屠 殺 最 為 嚴 重 的 地 域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原 本 設 有 聯 庄 總 理 職 銜 諸 如 礁 吧 哖 事 件 時 亦 參 與 抗 日 的 張 阿 賽 ( 譯 音 ), 以 及 前 任 的 竹 圍 部 落 江 寬, 具 現 地 村 民 指 出 是 謂 最 後 兩 任 的 聯 庄 總 理 ( 報 導 自 江 燈 煌 等 ) 又 基 於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09) 實 施 地 方 改 正, 政 府 將 轄 地 約 一 鄉 鎮 的 街 庄 社 長 改 稱 為 區 長 6, 而 使 得 同 為 鄉 鎮 民 代 首 長 的 聯 庄 總 理, 又 可 稱 其 為 區 長 6 蔡 慧 玉, 日 治 臺 灣 街 庄 行 政 ( ) 的 編 制 與 運 作 : 街 庄 行 政 相 關 名 詞 之 探 討,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19

21 參 大 屠 村 層 級 與 界 限 將 地 理 環 境 的 限 制 與 諸 逆 倡 亂 聯 合 在 一 起, 其 概 念 在 臺 灣 縣 志 中 就 有 奸 民 易 滋 生 在 峻 嶺 重 山 之 間 的 困 擾, 況 重 山 高 峻, 非 我 政 令 所 及 者, 不 知 凡 幾 故 臺 灣 之 難, 不 難 於 治 土 番 而 難 於 治 奸 民 向 為 南 北 賊 匪 往 來 通 道 的 三 縣 交 界 之 羅 漢 門 礁 吧 年 地 方 ( 姚 塋.1838), 從 清 初 朱 一 貴 事 件 後 就 此 紛 紛 擾 擾 的 直 到 日 本 治 臺 中 期, 一 直 是 統 治 機 關 的 治 安 瓶 頸 幾 乎 是 歷 史 翻 版 的 礁 吧 年 事 件, 以 及 其 後 發 生 的 大 屠 村 慘 案, 其 實 是 淵 遠 流 長 的 礁 吧 年 匪 徒 史 之 最 後 謝 幕 曲 在 礁 吧 年 匪 徒 史 的 歷 時 研 究 中, 檢 視 礁 吧 年 地 方 其 領 域 由 大 變 小 的 過 程, 其 空 間 領 域 層 級 若 以 礁 吧 年 大 屠 村 為 例, 概 略 可 由 小 而 大 的 略 分 為 庄 級 聯 庄 級 礁 吧 哖 四 鄉 鎮 以 上 級 等 三 層 級 一 庄 級 的 大 屠 村 故 事 清 初 以 來 的 客 家 人 大 都 群 聚 於 客 莊, 形 成 重 修 鳳 山 縣 志 一 書 中 所 指 出 的 叢 聚 集 村 現 象, 閩 恆 散 處, 粵 悉 萃 居 經 由 平 臺 紀 略 所 述, 每 村 落 聚 居 千 人 百 人, 謂 之 客 莊 ( 藍 鼎 元.1723), 舉 凡 鹿 陶 洋 厝 或 東 山 鄉 之 大 客 人 庄, 其 利 於 防 務 的 大 群 民 人 叢 聚 之 客 庄, 其 實 在 面 對 戰 鬥 失 利 的 情 況 下, 反 而 是 容 易 造 成 內 部 婦 孺 皆 逃 生 無 門 的 大 屠 村 故 事 之 場 景 這 也 就 為 什 麼 在 嘉 南 近 山 客 庄 的 訪 談 中, 常 見 有 婦 孺 在 開 始 交 戰 前, 先 行 跑 到 附 近 溪 溝 或 田 間 隱 藏 而 不 願 留 在 庄 中 的 原 因 ( 報 導 自 嘉 義 竹 崎. 礁 吧 哖 ) 此 外, 即 使 在 其 他 各 地, 在 遭 逢 聞 風 燒 殺 20

22 如 山 雨 欲 來 之 勢 時, 就 如 彰 化 縣 志 所 說 的 拔 腿 就 跑 的 情 形, 極 為 合 乎 常 情, 奸 徒 乘 機 煽 惑, 莊 民 聞 風 疑 慮. 凡 交 界 之 處, 紛 紛 搬 徙 又 如 在 礁 吧 哖 事 件 大 屠 村 發 生 之 際, 擔 任 保 正 的 江 君, 其 妻 君 嬸 婆 原 本 已 經 逃 出 村 落, 然 而 卻 又 折 返 竹 圍 部 落 回 去 拿 金 飾, 接 著 正 要 離 開 時 就 被 日 軍 開 槍 打 死 ; 或 是 竹 圍 部 落 的 居 民, 集 體 被 列 隊 屠 殺 或 ; 是 從 屋 內 逃 出 而 全 戶 除 一 位 女 人 外 皆 被 射 殺 的 事 情 可 為 顯 例 有 關 大 屠 村 的 訪 談 報 導 皆 來 自 竹 圍 庄 江 姓 人 家 的 現 場 訪 談, 且 有 錄 音 帶 為 證, 大 屠 村 相 關 訪 談 內 容 已 整 理 部 份, 陳 述 如 下 ( 一 ). 自 竹 圍 小 洞 逃 生 的 孕 婦 報 導 人 : 江 文 章, 玉 井 竹 圍,87 歲, 訪 談 年 度 2002 大 正 四 年, 原 在 茅 埔 務 農 的 江 定 余 清 芳, 到 虎 頭 山 的 虎 尾 仔 之 山 仔 田 卡 旗 紮 營, 打 戰 鼓 造 反 攻 打 玉 井 這 也 可 以 說 是 余 清 芳 在 臺 南, 利 用 做 醮 造 反 所 引 起 的 亭 仔 腳 事 件 的 延 伸 其 後, 原 本 要 打 土 匪 的 日 本 部 隊, 由 於 一 位 騎 馬 巡 視 的 少 尉, 被 玉 井 竹 圍 庄 方 向 射 來 的 子 彈 所 攻 擊, 造 成 勦 匪 的 日 本 部 隊, 轉 而 起 部 隊 攻 殺 竹 圍 庄 當 時 的 情 況 極 為 惡 劣, 抓 到 庄 民, 不 分 男 女 的 令 其 排 成 整 排 的 加 以 屠 殺 當 時 也 有 反 抗 逃 跑 的 情 形, 卻 隨 即 遭 到 部 隊 的 掃 射 而 身 亡 礁 吧 哖 事 件 後 才 出 生 的 報 導 人 江 文 章 的 母 親, 原 本 也 在 待 決 的 行 列 內, 所 幸 機 靈 的 趁 機 從 竹 圍 縫 隙 間 的 小 洞 脫 逃, 21

23 但 是 其 腿 部 亦 被 流 彈 所 擊 傷 報 導 人 除 了 親 眼 看 過 母 親 的 槍 傷 外, 並 指 出 上 述 的 逃 生 小 洞, 則 是 以 前 竹 圍 的 院 門, 為 防 範 盜 匪 而 在 向 晚 封 閉 後, 小 孩 子 可 以 由 此 鑽 進 返 家 的 密 道 另 外, 也 有 被 日 本 部 隊 抓 走 的 村 民, 承 認 是 亂 黨 的 人, 先 是 被 抓 走, 最 後 卻 沒 事 般 的 放 了 回 來 至 於, 多 數 不 承 認 是 亂 黨 的 村 民, 而 被 認 定 是 說 謊, 然 後 都 送 去 現 在 的 玉 井 國 小 處, 如 南 京 大 屠 殺 般 的 挖 了 大 坑 後, 一 個 個 的 砍 頭 推 入 坑 內 最 後 是 臺 灣 總 督 覺 得 殺 人 殺 的 太 殘 忍 了, 於 是 下 令 止 殺 竹 圍 庄 的 竹 種 是 莿 竹, 密 植 竹 圍 佔 地 幾 百 甲, 將 整 體 莊 頭 圍 起 來 至 於 唯 一 的 竹 圍 大 門, 原 為 一 處 石 頭 柱 條 的 防 賊 柴 門 舊 有 竹 圍 在 礁 吧 哖 事 件 時, 被 日 本 人 基 於 易 藏 匿 盜 匪 的 理 由 而 毀 掉 後, 就 沒 有 再 復 原 過 江 文 章 指 出 本 地 閩 客 庄 社, 皆 有 加 入 的 三 十 六 聯 庄, 其 總 理 原 由 玉 井 竹 圍 庄 人 士 所 擔 任 ( 二 ). 義 警 目 睹 家 人 遭 日 本 兵 殺 害 報 導 人 : 江 燈 煌, 玉 井 竹 圍,76 歲, 訪 談 年 度 2006 在 二 三 十 年 前 江 燈 煌 曾 聽 阿 公 江 寬 述 說 著, 老 人 家 目 睹 整 個 噍 吧 哖 事 件 慘 案 的 經 過 在 當 時 江 寬 曾 是 礁 吧 哖 的 區 長, 也 就 是 三 十 六 庄 聯 庄 總 理, 但 是 礁 吧 哖 事 件 發 生 之 際, 江 寬 剛 好 卸 任 區 長 職 務 改 由 張 阿 賽 為 區 長 並 參 與 當 時 的 噍 吧 哖 起 義 因 此, 江 寬 並 未 參 與 那 次 的 起 義, 但 卻 目 睹 整 個 事 件 的 經 過 22

24 據 江 燈 煌 的 阿 公 江 寬 說 道, 余 清 芳 及 江 定 發 動 了 甲 仙 起 義 後, 就 移 師 到 南 化 攻 打 派 出 所 在 贏 得 勝 利 之 後, 再 轉 戰 部 隊 至 虎 頭 山, 攻 打 玉 井 派 出 所 但 連 續 攻 打 了 兩 天 後 卻 都 未 能 戰 勝, 一 直 到 了 第 三 天, 大 批 的 日 本 支 援 部 隊 到 達 此 地 後, 余 清 芳 等 人 戰 敗 而 四 處 逃 亡 聽 說 余 清 芳 等 人 逃 竄 至 一 個 部 落 裡, 命 令 百 姓 們 煮 食 飯 菜 供 應 他 們 食 用, 原 本 以 為 可 以 逃 過 一 劫, 但 沒 想 到 卻 被 部 落 居 民 密 報 日 軍, 因 此 在 楠 西 的 蓬 萊 街 的 王 來 庄 遭 受 逮 捕 ( 余 清 芳 遭 逮 捕 時 間 點 在 大 正 四 年 (1915)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午 夜 ) 而 江 定 則 是 在 甲 仙 一 帶 棄 械 投 降 主 因 為 日 軍 捉 不 到 江 定, 於 是 使 用 騙 術 四 處 廣 播 放 送 著 只 要 江 定 願 意 投 降, 保 證 可 免 死 刑 然 而 事 與 願 違, 投 降 後 的 江 定 只 有 在 日 軍 假 意 下 釋 放, 自 由 的 過 了 半 年 的 太 平 生 活, 之 後 再 由 日 本 政 府 抓 回 籠 審 判 後, 判 決 處 以 極 刑 江 燈 煌 指 出 這 裡 的 部 落, 所 以 會 那 麼 容 易 的 被 消 滅 的 主 因, 是 因 為 部 落 的 四 周 圍, 全 是 以 栽 種 刺 竹 做 為 竹 圍 牆 面, 中 間 只 留 下 一 門 出 入, 而 日 軍 為 了 將 整 座 山 的 土 匪 殲 滅, 採 取 了 火 攻, 不 幸 的 也 延 燒 到 竹 圍 部 落, 因 此 造 成 全 面 性 的 傷 亡 當 日 軍 來 時, 全 村 居 民 都 想 逃 離, 但 卻 只 有 部 份 居 民 有 幸 逃 出, 而 未 逃 出 者 全 部 罹 難, 江 寬 在 當 時 就 是 有 幸 逃 出 之 居 民 江 燈 煌 敘 述 大 屠 村 的 慘 烈, 說 起 以 噍 吧 哖 四 個 鄉 鎮 中, 最 嚴 重 傷 亡 的 排 序 為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最 後 才 是 楠 西 現 在 的 玉 井 鄉 裡 有 十 村, 過 去 有 幾 十 個 部 落, 當 時 每 23

25 一 個 部 落 都 深 受 影 響, 而 受 創 最 嚴 重 的 部 落 就 是 竹 圍 部 落 其 次, 則 是 後 旦 部 落 及 其 隔 壁 的 部 落 等 為 什 麼 玉 井 會 遭 致 這 場 大 禍, 是 因 為 余 清 芳 及 江 定 先 是 發 動 了 甲 仙 起 義 後, 接 著 移 師 到 南 化, 再 攻 打 到 玉 井 據 江 燈 煌 指 出 雖 然 當 地 百 姓, 當 時 並 未 有 人 參 與 余 清 芳 的 組 織, 但 是 日 軍 卻 誤 以 為 這 裡 的 百 姓 都 是 土 匪 而 加 以 虐 殺 至 於 北 鄰 的 楠 西 鄉, 所 以 較 為 不 受 影 響 的 主 因, 則 是 其 位 置 地 勢 偏 僻 因 此 較 為 安 全 的 原 因 在 當 時, 日 軍 部 隊 進 楠 西 鄉, 主 要 是 入 山 抓 余 清 芳 殘 餘 部 隊 然 後 將 抓 到 的 殘 餘 份 子, 帶 到 現 在 玉 井 國 小 後 面 地 勢 較 低 的 坡 地 下, 找 來 一 群 民 眾 擔 任 的 義 警 挖 掘 大 坑, 將 要 殺 的 犯 人 大 約 兩 百 餘 人, 排 隊 站 好 在 坑 道 邊 加 以 殺 害 據 說 剛 開 始 是 用 日 本 刀 砍 頭, 手 酸 了 砍 累 了, 再 用 槍 支 掃 射, 被 殺 之 人 倒 下 後 順 勢 掉 入 坑 內, 當 日 軍 殺 完 犯 人 離 去 後, 再 由 義 警 蓋 土 掩 埋 屍 體 這 些 過 程 與 描 述, 都 是 當 時 充 當 義 警 的 長 輩 們 的 親 身 經 歷, 甚 至 有 些 義 警 是 跟 著 日 本 軍 隊 到 了 自 家 門 口, 親 眼 目 睹 自 己 家 人 遭 受 日 兵 所 殺 害 的 慘 況 據 報 導 人 江 燈 煌 曾 聽 母 親 說, 當 日 本 兵 來 時 她 背 著 孩 子 和 家 人 以 及 傭 人, 躲 進 甘 蔗 園 裡 其 中 有 兩 位 十 多 歲 的 男 性 傭 人 因 為 肚 子 餓, 偷 偷 潛 回 屋 內 拿 乾 糧, 沒 想 到 日 本 兵 已 到 村 落, 造 成 其 中 一 人 跑 太 慢 而 被 當 場 擊 斃 另 一 男 性 傭 人, 則 安 全 的 跑 回 甘 蔗 園 躲 藏 在 當 時 很 多 人 都 很 鐵 齒, 以 為 日 本 兵 會 像 土 匪 一 樣 拿 刀 與 箭 來 攻 擊, 認 為 自 己 能 有 防 衛 能 力 誰 知 日 本 兵 拿 著 步 槍 延 途 掃 射, 大 砲 則 對 著 玉 井 橋 那 端 的 後 旦 部 落 及 虎 頭 山 開 砲 結 果 霹 靂 砲 沒 打 中 虎 頭 山, 都 掉 落 打 中 虎 頭 山 腳 下 的 竹 圍 部 落 24

26 ( 三 ). 五 月 初 一 至 初 七 的 做 忌 報 導 人 : 江 仲 仝 江 仲 新 江 流 常 / 譯 音, 玉 井 竹 圍, 訪 談 年 度 竹 圍 部 落 的 江 姓 族 人 指 出 曾 聽 長 輩 們 描 述, 在 當 時 左 鄰 右 舍 及 親 人 們 間 所 發 生 的 真 實 記 錄, 包 括 江 仲 仝 的 母 親 江 廖 發, 是 在 明 治 三 年 出 生, 在 礁 吧 哖 事 件 時 大 腿 被 日 本 軍 開 槍 打 中 然 後, 途 中 遇 見 還 遇 到 一 位 日 本 兵, 帶 著 一 個 小 嬰 兒 要 她 收 養, 她 回 答 腳 都 被 打 傷 已 自 身 難 保, 不 知 如 何 收 養 小 孩 再 則, 全 家 從 北 側 門 逃 出 而 全 數 屠 殺, 僅 僅 剩 下 一 婦, 其 後 是 從 楠 西 部 落 抱 來 的 小 孩 江 連 輝 ( 飛 ) 養 成 繼 嗣 江 連 輝 則 在 三 四 年 前 過 逝 ( 疑 有 曾 與 江 連 輝 訪 談 錄 音 帶 尚 未 整 理 ) 據 悉 在 還 有 一 名 外 國 人, 中 文 名 為 江 頂 輝, 在 當 時 也 是 幸 運 逃 出 的 人, 但 是 也 在 前 幾 年 過 逝, 享 年 九 十 幾 歲 另 外, 有 阿 婆 住 在 土 墼 厝 裡, 因 為 這 間 屋 子 沒 被 燒 到, 阿 婆 躲 在 屋 腳 處 逃 過 一 劫 沒 死 至 於 屠 村 發 生 之 際, 擔 任 保 正 的 江 君, 其 妻 君 嬸 婆 原 本 已 經 逃 出 村 落, 然 而 卻 又 折 返 竹 圍 部 落 回 去 拿 金 飾, 接 著 正 要 離 開 時 就 被 日 軍 開 槍 打 死 江 姓 報 導 人 又 提 到 這 附 近 有 口 古 井, 在 日 本 兵 打 完 後, 日 本 警 察 來 此 整 理 戰 地 時, 來 到 井 邊 看 到 有 孩 童 全 身 是 泥 的 大 聲 哭 泣, 這 位 警 察 就 拿 井 水 將 孩 童 身 上 的 污 泥 沖 去, 再 將 孩 童 放 入 菜 籃 裡 坐 著 而 離 去 25

27 當 地 居 民 在 現 場 補 充 說 明, 其 祖 父 當 年 也 是 被 抓 去 集 體 槍 斃 但 在 掩 埋 進 土 裏 後, 很 幸 運 的 因 沒 被 打 中 而 從 土 裡 爬 出, 再 偷 偷 的 從 玉 井 糖 廠 順 著 溪 流 逃 回 部 落 因 為 不 敢 住 家 裡, 這 位 死 裡 逃 生 的 居 民 只 能 離 開 家 人, 躲 在 村 外 的 寮 仔 裡 暫 居, 沒 想 到 還 是 被 人 密 報, 又 再 次 被 捕 而 遭 槍 斃 江 姓 族 人 表 示 在 農 曆 的 五 月 初 一 至 初 七, 本 地 都 有 很 多 人 在 這 幾 天 做 忌 與 謝 土 這 就 是 礁 吧 哖 事 件 發 生 後 的 最 佳 明 證 當 年 死 亡 人 數 佔 最 多 的 是 虎 頭 山 下 的 竹 圍 部 落, 除 此 之 外 後 旦 部 落 三 埔 部 落 山 腳 部 落, 也 死 傷 無 數 ( 四 ). 江 定 反 時 的 良 民 與 匪 徒 報 導 人 : 江 祀 宗 楠 西 鹿 陶 洋,65 歲, 訪 談 年 度 2003 清 代 及 礁 吧 哖 事 件 中, 防 土 匪 的 莿 竹 竹 圍, 別 稱 竹 抱 莿 竹 圍 比 一 般 圍 牆 還 要 堅 固, 竹 圍 前 有 池 塘, 側 面 則 開 大 門 及 小 門 方 便 管 制, 還 設 有 高 出 竹 圍 而 約 有 十 米 高 度, 別 稱 客 鳥 巢 的 竹 製 望 觀 臺 江 定 反 時, 勦 匪 的 日 本 兵, 會 在 鹿 陶 洋 江 家 聚 落 前 面 的 溝 仔 坪 插 旗, 示 意 此 庄 沒 有 參 與 抗 日 的 亂 匪, 而 是 良 民 所 居 的 村 落 至 於 良 民 是 否 就 是 義 民, 江 祀 宗 並 沒 有 對 此 多 加 說 明 二 三 十 六 聯 庄 級 的 大 屠 殺 區 劃 26

28 至 今 訪 談 中, 尚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流 傳 的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或 是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聯 庄, 恰 好 與 現 今 的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楠 西 四 鄉 鎮 區 位 相 符 其 中, 除 了 竹 圍 部 落 北 緣 的 楠 西 鄉 外, 確 實 也 是 大 正 四 年 大 屠 殺 地 區 的 核 心 區 位 這 點 在 噍 吧 哖 事 件 大 屠 殺 的 真 相 一 文 中, 並 未 加 以 重 視 而 是 概 要 的 轉 述 程 大 學 譯 之 余 清 芳 抗 日 革 命 案 全 檔 所 記 大 正 四 年 (1915) 九 月 四 日 民 法 第 444 號 余 清 芳 追 訴 案 的 招 募 三 十 六 庄 之 記 載, 被 告 余 清 芳 在 附 近 三 十 六 庄, 大 募 黨 員 擇 取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楠 西 新 化 五 鄉 鎮 的 戶 籍 資 料, 加 以 深 究 的 噍 吧 哖 事 件 大 屠 殺 的 真 相 及 其 後 的 相 關 著 述, 是 對 上 述 五 鄉 鎮 當 年 死 亡 數 字 與 屬 性, 進 行 解 讀 蛛 絲 馬 跡 般 的 深 入 探 討 工 作, 吾 人 根 據 臺 南 縣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楠 西 及 新 化 等 鄉 公 所 提 供 之 戶 籍 資 料, 顯 示 一 九 一 五 年 ( 大 正 四 年 ) 此 年 五 鄉 共 有 2,494 人 死 亡, 比 前 一 年 多 二 倍 比 後 一 年 多 一 倍 以 上, 這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數 字 相 形 之 下, 康 豹 則 在 西 來 庵 事 件 研 究 網 站 上, 所 圈 選 的 礁 吧 哖 事 件 武 裝 衝 突 地 區, 卻 是 往 高 雄 縣 這 邊 移 動 少 了 關 鍵 的 楠 西 鄉, 而 增 添 了 甲 仙 鄉, 台 南 和 高 雄 山 區, 而 武 裝 衝 突 也 以 這 些 地 區 的 十 五 個 村 庄 為 主, 仔 田 芒 仔 芒 竹 圍 三 埔 ( 以 上 四 村 位 於 今 台 南 縣 玉 井 鄉 ), 岡 仔 林 內 庄 仔 庄 左 鎮 ( 以 上 四 村 位 於 今 台 南 縣 左 鎮 鄉 ), 菁 埔 寮 中 坑 南 庄 北 寮 竹 頭 崎 ( 以 上 五 村 位 於 今 台 南 縣 南 化 鄉 ), 以 及 阿 里 關 大 邱 園 茄 苳 湖 ( 以 上 三 村 位 於 今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 的 十 五 個 村 庄 27

29 將 地 區 依 同 質 性 而 大 量 化 或 是 劃 定 地 理 區 劃 的 結 果, 其 不 經 易 所 浮 現 的 區 劃 概 念, 其 實 是 將 人 地 關 係 的 歷 史 經 驗, 重 新 加 以 檢 視 的 觀 點 想 像 尤 其,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中 的 楠 西 鄉, 確 實 在 此 次 大 屠 殺 過 程 中 犧 牲 不 多, 而 且 僅 集 中 在 密 枝 龜 丹 二 庄, 可 見 在 鹿 陶 洋 庄 以 北 的 楠 西 一 帶, 也 就 是 在 龜 丹 溪 與 鹿 陶 洋 古 厝 之 間 插 上 良 民 旗 的 溝 仔 坪 為 界, 幾 乎 是 一 水 之 隔 就 完 全 相 安 無 事 的 渡 過 浩 劫 使 得 無 論 是 楠 西 鄉 這 邊 的 楠 西 客 家 江 姓 或 是 後 來 有 將 小 孩 過 繼 到 竹 圍 的 楠 西 福 佬 江 姓 ( 報 導 自 江 連 飛 ), 幾 乎 是 在 生 死 僅 在 一 線 之 間 的, 面 對 著 隔 岸 的 竹 圍 江 姓, 在 槍 炮 與 哀 號 大 作 中 煎 熬 半 年 之 久, 而 其 竟 然 無 大 礙 的 躲 過 殺 戮 抗 日 的 革 命 隊 被 擊 潰 後 的 清 鄉 屠 村, 似 乎 被 有 意 的 劃 撥 出 一 大 屠 殺 區 劃 這 對 於 與 其 第 一 次 見 面, 就 強 調 自 己 是 大 正 四 年 出 生 的 江 文 章 之 屬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民 眾, 或 是 區 劃 界 外 的 四 方 民 眾, 確 實 存 在 著 且 是 生 死 兩 隔 的 一 條 殘 酷 的 人 文 地 界 噍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大 武 壟 四 鄉 鎮 或 是 武 裝 衝 突 十 五 個 村 庄 以 外 的 臨 近 地 區, 基 本 上 與 竹 圍 部 落 江 燈 煌 所 指 出 的, 當 時 楠 西 地 勢 在 外 圍 而 較 不 受 影 響 的 說 詞 相 當 其 實 是 得 利 於 地 勢 偏 僻 而 較 為 安 全, 在 這 些 地 方 流 傳 的 驚 心 動 魄 卻 又 全 無 動 蕩 的 逃 過 一 劫 的 眾 多 故 事, 其 心 理 狀 況 並 無 二 致 大 屠 殺 區 劃 被 歷 史 記 錄 下 來 了 區 劃 內 慘 絕 人 寰 ; 區 劃 之 外, 只 能 在 如 驚 弓 之 鳥 般 的 幫 忙 傳 遞 故 事 這 也 就 是 具 有 旁 觀 視 點 的 溝 仔 坪 插 良 民 旗 茄 拔 娘 仔 殺 頭 以 菜 寮 溪 為 界 茄 拔 年 反 等, 與 實 情 有 所 誤 差 的 28

30 外 圍 傳 說, 能 在 大 屠 殺 區 劃 外 流 傳, 而 在 區 劃 內 未 曾 聽 過 的 道 理 ( 一 ). 界 外 溪 南 的 茄 拔 年 反 傳 說 屠 村 事 件 遠 傳 至 曾 文 溪 南 岸 的 新 港 西 地 帶 的 看 西 庄 許 中 營 庄 一 地, 所 傳 說 的 在 茄 拔 年 反 之 際, 日 本 警 察 凡 是 見 到 男 人 就 殺 伐 殆 盡, 持 續 的 沿 途 追 殺 至 新 化 外 圍, 因 為 有 頭 人 出 面 講 和, 才 停 止 地 毯 式 的 往 南 方 屠 殺 的 僥 倖 說 法 ( 報 導 自 毛 和 良 等 ) ( 二 ). 界 外 大 目 降 的 改 劃 菜 寮 溪 傳 說 舊 稱 大 目 降 的 新 化 地 方 傳 說, 日 本 人 的 清 鄉 屠 村 舉 動, 原 本 是 劃 定 新 化 為 界 一 直 到 玉 井, 預 定 作 業 是 要 處 斬 所 有 的 十 六 歲 以 上 的 男 子, 所 幸 透 過 士 紳 梁 道 的 請 託, 此 人 與 當 時 的 糖 業 試 驗 所 的 日 本 要 人 金 子 斡 旋, 改 劃 菜 寮 溪 為 界, 執 行 殺 頭 報 復 政 策 7 ( 三 ). 界 內 三 十 六 庄 區 長 起 義 傳 說 依 照 竹 圍 江 姓 人 氏 所 云, 當 時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庄 的 聯 庄 區 長 張 阿 賽 ( 譯 音 ), 帶 頭 參 與 起 義 而 其 管 下 的 四 個 鄉 鎮 傷 亡 嚴 重 的 排 序 為 虎 頭 山 下 的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排 前 三 名, 最 後 才 是 位 在 外 緣 的 楠 西 ( 報 導 自 江 燈 煌 ) 7 網 路 資 料 : 新 化 鎮 公 所 網 站 29

31 ( 四 ). 界 內 鹿 陶 洋 插 良 民 旗 遭 受 大 虐 殺 最 慘 的 竹 圍 部 落 的 隔 壁 村 落 鹿 陶 洋 庄, 據 庄 人 敘 述 本 為 客 人 底 的 鹿 陶 洋 庄, 其 為 江 定 反 時 的 良 民 村 江 定 反 時, 勦 匪 的 日 本 兵, 會 在 鹿 陶 洋 江 家 聚 落 前 面 的 溝 仔 坪 插 旗, 示 意 此 庄 沒 有 參 與 抗 日 的 亂 匪, 而 是 良 民 所 居 的 村 落 至 於 良 民 是 否 就 是 幫 忙 軍 警 一 般 勤 務 的 義 民, 報 導 人 並 沒 有 對 此 多 加 說 明 ( 報 導 自 江 祀 宗 ) ( 五 ). 楠 西 鄉 不 在 界 內 的 田 野 資 料 另 外, 康 豹 經 過 實 地 資 料 而 將 楠 西 鄉 全 境 聚 落, 排 除 在 衝 突 地 區 的 主 要 之 十 五 個 村 庄 外 地 理 區 劃 的 歷 時 性 關 係, 使 得 清 代 以 來 獨 人 與 番 交 界 之 處, 多 為 逋 逃 藪 之 地 的 逐 步 縮 減, 影 響 了 匪 徒 乃 至 良 民 的 生 存 空 間 上 節 所 述, 大 正 四 年 的 大 屠 殺 區 劃, 也 就 是 受 制 於 三 縣 交 界 走 廊 被 圍 堵 的 歷 史 結 果 十 九 世 紀 接 近 中 葉 的 治 臺 大 員 姚 塋, 一 語 道 破 被 南 北 賊 匪 喜 歡 窩 藏 的 羅 漢 門 礁 吧 年 地 方, 確 實 是 自 古 以 來 的 南 北 賊 匪 當 做 往 來 通 道 的 竄 逸 走 廊, 與 鳳 山 嘉 義 三 縣 交 界 羅 漢 門 礁 吧 年 地 方, 向 為 南 北 賊 匪 往 來 通 道, 恐 有 勾 連 竄 逸 ( 姚 塋.1838) 三 礁 吧 哖 四 鄉 鎮 以 上 級 的 古 戰 場 清 初 乃 至 日 人 進 據 臺 灣 之 後, 南 通 鳳 山 羅 漢 門 北 達 嘉 義 30

32 後 大 埔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其 不 斷 被 推 上 匪 徒 史 的 舞 台 追 究 原 因, 誠 如 東 征 集 就 已 指 出 的 重 嶺 連 綿, 大 山 深 險 而 逋 逃 之 藪 多 也, 使 得 此 地 向 為 匪 類 聚 散 無 常, 而 官 軍 常 來 掃 蕩 的 知 名 古 戰 場 ( 一 ). 康 熙 年 間 分 搜 礁 吧 哖 清 初 朱 一 貴 事 件 中, 礁 吧 哖 地 方 初 次 的 就 如 東 征 集 所 指 出 的, 被 視 為 一 處 而 需 先 行 數 路 圍 勦 之 舉 的 古 戰 場, 臺 民 以 倡 亂 為 嬉, 豈 真 不 知 刑 戮 之 可 畏, 由 大 山 深 險 而 逋 逃 之 藪 多 也 成 則 出 為 民 害, 敗 則 去 為 山, 人 跡 不 至, 莫 窮 其 底 彼 何 憚 而 不 為 哉 另 遣 臺 鎮 左 營 把 總 林 三 中 營 把 總 陳 奇 北 路 營 把 總 游 寬 下 加 冬 把 總 鄭 榮 才 俱 剋 于 十 二 日 午 刻, 咸 會 大 武 壟 之 礁 吧 哖, 毋 敢 後 至, 違 者 按 以 軍 法, 以 及 接 著 的 動 用 清 鄉 之 策, 以 絕 亂 後 餘 孽 大 武 壟 諸 弁 目, 分 搜 礁 吧 哖 鹿 駝 莊 望 郎 明 郎 包 米 茭 拔 埔 大 湖 大 龜 佛 內 郎 包 烏 山 內 等 處, 凡 有 巖 谷, 無 不 遍 尋 直 使 蠢 爾 奸 頑, 更 無 藏 身 之 地 ; 駢 首 就 戮, 絕 無 竄 逸 之 區 ( 二 ). 乾 隆 年 間 焚 殺 礁 吧 哖 街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所 著 欽 定 平 定 臺 灣 紀 略 記 述 的 圍 勦 莊 大 田 及 大 武 壠 的 征 戰, 諸 羅 之 大 武 壠 礁 吧 哖 各 莊, 仍 有 匪 黨 聚 集 該 處 山 路 最 為 險 峻, 現 在 整 兵 進 勦 莊 大 田 等 及 有 名 頭 目, 佔 據 大 武 壠 地 方, 為 負 嵎 死 守 之 計 對 於 眾 多 匪 黨 聚 集 的 皆 係 賊 穴 四 十 餘 莊 中, 同 31

33 時 出 現 了 礁 吧 哖 街 以 及 又 稱 鹿 駝 莊 的 鹿 陶 莊 等 聚 落 土 名, 莊 大 田 等 及 有 名 頭 目, 佔 據 大 武 壟 地 方, 為 負 嵎 死 守 之 計 該 處 大 山 圍 繞, 溪 深 嶺 峻, 山 僻 路 徑 處 處 皆 通 中 有 四 十 餘 莊, 如 礁 吧 哖 街 大 湖 莊 樂 陶 莊 后 堀 臘, 皆 係 賊 穴 ; 而 虞 莊 加 拔 莊 赤 山 保 等 處, 皆 有 賊 人 出 沒 其 登 錄 的 樂 陶 莊 也 許 並 未 轄 及 鹿 陶 洋, 而 僅 是 指 臨 近 的 鹿 陶 一 地, 但 是 依 據 鹿 陶 洋 江 姓 後 人 的 報 導, 其 開 基 主 曾 經 是 前 次 清 初 最 大 民 變 中, 匪 首 朱 一 貴 的 軍 師 之 說, 推 估 此 時 客 屬 江 姓 實 為 抗 清 份 子 相 形 之 下, 似 乎 也 有 頗 知 向 義 的 客 籍 粵 莊 站 在 官 方 這 邊, 經 北 面 的 南 仔 山 小 路, 南 下 礁 吧 哖 街 殺 賊 立 功, 大 武 壠 山 內, 為 賊 匪 久 佔 巢 穴 該 處 粵 莊 番 社 頗 知 向 義 粵 民 等 即 同 四 社 番 勇 自 南 仔 山 小 路 至 礁 吧 哖 街, 焚 燒 賊 寮 數 百 間, 殺 賊 二 百 餘 名 ( 三 ). 道 光 年 間 南 北 中 三 路 匪 類 時 至 清 代 中 葉, 從 姚 瑩 於 道 光 十 八 年 所 撰 的 籌 勦 三 路 匪 徒 奏 一 文 中, 敘 述 在 屢 仆 屢 起 的 面 臨 撲 火 飛 蛾 般 的 細 匪, 而 採 取 大 區 域 的 軍 事 掃 蕩, 查 辦 全 臺 南 北 中 三 路 匪 類 大 概 情 形, 將 三 路 匪 類 的 生 聚 地 區 劃 為 需 加 強 勦 捕 的 攻 擊 地 該 文 又 將 舊 稱 大 武 瓏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標 示 出 場, 並 框 架 進 整 體 的 嘉 義 縣 至 鳳 山 縣 的 山 地 之 間 這 場 匪 徒 餘 孽 最 後 皆 藏 入 該 處 內 山 的 戰 爭, 已 如 奏 摺 所 說 的, 確 實 將 南 部 三 縣 交 界 地 域 的 通 番 內 山 一 帶, 視 為 匿 匪 的 基 本 根 據 地, 竊 臺 灣 海 山 交 錯, 民 番 雜 處, 每 次 匪 徒 滋 擾, 多 在 秋 冬, 南 北 響 應, 非 搶 劫 32

34 為 生, 即 謀 逆 滋 事 聚 散 無 常, 此 拏 彼 竄 查 悉 向 來 匪 徒 滋 事, 全 係 遊 民 附 和 詎 中 路 臺 嘉 交 界 之 大 武 瓏 有 逆 匪 胡 布 聚 眾 豎 旗, 謀 攻 灣 裏 街 汎 已 逃 入 附 近 通 番 之 內 山 一 帶, 山 環 百 餘 里, 草 木 參 差, 怪 石 旁, 道 路 險 曲, 絕 少 民 居 步 兵 前 進, 非 拄 杖 攀 藤 不 能 上 下 臣 等 查 該 處 山 內, 既 經 藏 匪, 必 有 巢 穴 ( 四 ). 大 正 年 間 大 討 伐 與 內 山 王 礁 吧 哖 事 件 有 依 信 仰 惑 民 而 稱 西 來 庵 事 件 ; 有 因 人 名 之 余 清 芳 事 件 ; 更 有 現 地 所 稱 的 亭 仔 腳 事 件 ; 顯 示 與 內 山 王 江 定 或 江 姓 仝 宗 關 係 較 近 的 江 定 反 ; 以 及 溪 南 所 稱 的 茄 拔 年 反 等 數 起 別 稱 ( 報 導 自 江 祀 宗. 江 燈 煌. 毛 和 良. 陳 英 杰 ) 在 這 場 最 大 規 模 的 武 裝 抗 日 運 動 之 前 三 縣 交 界 的 匪 徒 往 來 活 動 頻 繁 的 情 形, 以 事 件 領 袖 之 一 的 內 山 王 江 定 最 為 顯 目 其 原 在 礁 吧 哖 一 帶 生 事, 又 在 嘉 義 廳 後 大 埔 與 台 南 高 雄 兩 縣 之 交, 糾 合 甲 仙 埔 隘 勇 及 各 地 抗 日 革 命 隊, 以 三 縣 近 山 走 廊 般 的 重 山 天 險 與 日 本 軍 警 進 行 游 擊 鬥 爭 一 事, 可 說 是 清 初 已 來 南 部 近 山 匪 亂 的 歷 史 重 演 只 不 過, 由 於 時 至 大 正 四 年 前 的 局 勢,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南 北 兩 端 的 下 淡 水 後 大 埔 店 仔 口 大 客 庄 阿 公 店 六 甲 等 地 的 抗 日 勢 力, 皆 已 被 軍 警 肅 清 諸 如 兒 玉 源 太 郎 總 督 及 民 政 長 官 後 藤 新 平 下 令 的 軍 事 掃 蕩 之 大 討 伐, 遍 及 嘉 義 曾 文 溪 溫 水 溪 十 八 重 溪 蕃 仔 山 下 淡 水 溪 左 岸 等 重 山 峻 嶺 之 地, 33

35 共 計 殺 害 人 數 達 2,053 人 之 多, 這 也 是 後 藤 新 平 在 日 本 植 民 政 策 一 斑 書 中 所 述 的, 在 其 統 治 臺 灣 的 短 短 五 年 間, 依 法 殺 戮 匪 徒 數 就 達 11,950 人 眾 8 的 主 要 政 績 日 本 軍 警 大 舉 攻 陷 最 後 一 塊 匪 徒 巢 穴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其 再 也 無 處 可 逃 的 且 現 今 臺 南 縣 玉 井 南 化 左 鎮 楠 西 四 鄉 鎮 當 年 遭 日 軍 屠 殺 之 人 數 至 少 為 1,465 人 的 情 景 ( 周 宗 賢.2003), 可 與 乾 隆 年 間 欽 定 平 定 臺 灣 紀 略 所 記 擒 捕 潛 聚 匪 類, 先 克 復 諸 羅 與 鳳 山 二 縣 近 山 之 地, 再 進 勦 大 武 壠 礁 吧 哖 各 莊 的 情 形 相 提 並 論, 迨 諸 羅 鳳 山 先 後 克 復, 賊 匪 復 於 附 近 村 莊 潛 聚 滋 擾 而 諸 羅 之 大 武 壠 礁 吧 哖 各 莊, 仍 有 匪 黨 聚 集, 該 處 山 路 最 為 險 峻, 現 在 整 兵 進 勦 四 守 寡 庄 界 外 的 冷 悽 故 事 也 許 正 如 區 劃 內 與 區 劃 外 的 傳 說 故 事, 顯 見 誰 在 大 屠 殺 區 劃 內, 誰 在 大 屠 殺 區 劃 外 的 禍 福 心 理 ; 是 與 屠 村 事 件 確 實 存 在 的 歷 史 情 境, 兩 者 之 間 並 不 相 同 大 正 四 年, 在 似 有 若 無 的 地 理 界 限 內, 日 本 軍 警 極 盡 能 事 且 不 分 婦 孺 的 見 人 就 斬 ; 而 在 界 外, 卻 又 沒 事 一 般 的 躲 過 浩 劫, 甚 至 被 界 外 百 姓 奉 為 奇 蹟 般 的 傳 奇 ( 報 導 自 鹿 陶 洋. 竹 圍 江 姓 等 ) 日 本 警 務 在 據 臺 之 初 就 已 進 駐 礁 吧 哖 地 方, 依 據 噍 吧 8 請 見 網 路 資 料 : 後 藤 新 平,1921, 日 本 植 民 政 策 一 斑, 拓 植 新 報 社 34

36 哖 分 署 事 務 開 始 ノ 件 報 告 一 文 可 見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底, 已 在 本 地 展 開 與 居 民 接 觸 的 警 備 工 作 不 過, 從 其 後 爆 發 的 內 山 王 江 定 流 竄 與 抗 日 殺 警 事 件, 或 是 曾 文 溪 南 流 傳 的 茄 拔 娘 故 事 中, 所 描 述 的 日 本 婆 被 虐 殺 的 劇 情, 應 該 不 難 瞭 解 當 時 警 政 尚 未 產 生 治 安 上 的 作 用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茄 拔 娘 (ka-pâ-niû) 的 茄 拔 語 詞, 有 可 能 是 礁 吧 哖 的 簡 稱 或 統 稱, 也 可 能 僅 指 在 安 平 縣 雜 記 中 舊 稱 加 拔 的 楠 西 一 地, 但 是 揣 度 故 事 內 容 所 提 及 的 守 寡 庄 之 說, 應 該 不 是 並 無 大 礙 的 楠 西 鄉 境, 最 有 可 能 是 意 指 被 大 屠 村 的 竹 圍 部 落 等 民 居 點 茄 拔 娘 的 故 事 傳 播 於 安 定 鄉 許 中 營 以 及 新 市 鄉 看 西 鄉 內, 而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卻 無 這 樣 的 傳 說 本 篇 報 導 取 材 自 許 中 營 毛 叔 毛 和 良, 故 事 從 礁 吧 哖 擴 及 曾 文 溪 以 南 的 新 港 西 地 域, 故 事 時 間 則 從 大 正 四 年 往 後 延 伸 至 五 十 年 後, 其 故 事 主 題 依 照 毛 叔 之 說, 則 在 此 冤 家 頭, 第 一 主 故 事 的 話 屎, 道 出 一 介 平 凡 女 子 的 萬 里 江 山 一 點 怨 之 毅 力 與 悽 美 身 影 ( 廖 倫 光.2002) 故 事 概 述 如 下 以 前 玉 井 稱 為 茄 拔 年 (ka-pâ-liân) 茄 拔 年 鄉 民 極 為 怨 恨 日 本 人 長 期 欺 壓 臺 灣 人, 於 是 就 倡 亂 將 一 位 日 本 婆 打 死, 並 且 割 爛 日 本 婆 的 耳 朵 ; 下 體 再 用 黑 矸 仔 栽 落 去 至 此, 日 本 警 察 於 是 快 速 的 發 動 分 駐 所 警 力, 展 開 大 規 模 的 屠 殺 行 動, 做 為 報 復 懲 戒 的 手 段 日 本 警 察 凡 是 見 35

37 到 男 人 查 埔, 即 便 大 開 殺 戒, 自 此 一 路 殺 戮 到 新 化 地 界, 才 由 有 力 的 頭 人 出 面 講 和 否 則, 近 在 呎 尺 的 新 市 本 地, 勢 必 也 將 牽 連 遭 殃 茄 茇 年 反 後, 加 拔 年 自 此 成 為 沒 有 男 人 的 敗 庄 就 在 這 時, 年 輕 時 相 貌 堂 堂, 家 住 烏 橋 北 面 的 烏 厝 寮 的 壞 鐵 仔, 因 為 賺 錢 做 頭 路 的 緣 故, 身 逢 其 時 的 進 入 這 處 只 留 下 婦 人 家, 沒 有 男 人 做 主 的 寡 婦 庄 然 後, 順 利 的 與 嫁 到 茄 茇 年 的 姑 嫂 的 小 姑, 有 所 認 識 進 而 暗 通 款 曲 於 是 壞 鐵 仔 也 就 留 在 那 位 姑 娘 的 身 邊, 與 這 位 茄 拔 娘 (ka-pâ-niû), 做 伴 相 安 並 藉 此 慰 助 膽 量 的 渡 過 一 段 幸 福 快 樂 的 日 子 後 來 好 景 不 長, 這 樣 在 山 裡 睏 查 某 的 壞 鐵 仔, 卻 弄 得 姑 娘 懷 孕 有 生 了 不 過 機 警 的 壞 鐵 仔, 一 看 情 況 不 對, 於 是 就 趕 忙 逃 之 夭 夭, 躲 回 曾 文 溪 溪 南 的 故 鄉 躲 避 風 險 至 於 那 位 可 憐 的 茄 拔 娘, 被 壞 鐵 仔 棄 之 不 顧 後 的 一 介 女 子, 又 遭 逢 難 產 的 命 運 而 魂 歸 九 泉 姑 娘 死 後 的 冤 魂, 轉 變 成 要 找 壞 鐵 仔 做 主 的 孤 魂 野 鬼 然 而, 溜 回 烏 厝 寮 消 聲 匿 跡 的 壞 鐵 仔, 真 的 如 同 憑 空 消 失 般 的 不 見 蹤 影 歲 歲 年 年 的 游 移 歲 月, 一 直 要 等 到 烏 厝 寮 庄, 割 香 作 醮 的 機 會 裡 落 魄 無 主 的 這 介 女 鬼, 或 俗 稱 的 孤 娘 仔, 恰 巧 在 進 到 男 方 庄 社 吃 普 的 時 候 聽 到 那 位 男 主 角 的 鄰 居, 好 心 的 大 聲 嚷 著 壞 鐵 仔 伯, 要 送 天 師 了, 還 不 趕 緊 出 來 搬 桌 子, 排 香 案 的 幾 句 話 時 36

38 路 經 此 地 的 孤 娘 仔, 注 意 到 有 人 叫 喊 著, 過 去 老 相 好 的 名 字 時, 於 是 便 趨 近 仔 細 的 前 看 後 看, 這 位 已 經 八 十 幾 歲 的 老 人 家 幾 經 茄 拔 娘 再 三 的 端 倪 確 認 後, 雖 然 轉 眼 已 經 虛 度 了 五 十 幾 個 寒 暑, 當 年 的 少 年 郎 都 已 走 樣 不 過, 終 於 還 是 讓 孤 娘 仔, 認 出 這 位 有 欠 陰 德 的 薄 情 郎 等 到 廟 會 結 束, 神 明 被 請 回 天 庭, 入 庄 社 吃 普 的 野 鬼 或 好 兄 弟 也 都 歸 位 後 茄 拔 娘 這 才 現 身, 前 去 找 冤 家 算 帳, 好 好 的 修 理 了 壞 鐵 仔 一 頓 然 後, 再 請 佛 仔 瞭 解 並 諒 解 這 樣 的 情 形 所 謂 冤 有 家, 債 有 主, 壞 鐵 仔 正 港 是 虧 欠 了 人 家, 最 後 也 只 好 讓 孤 娘 女 鬼 歸 宗 入 厝, 結 束 這 場 陰 陽 兩 界 的 混 戰 最 後, 這 則 冤 家 頭, 第 一 主 故 事 的 話 屎, 一 則 說 明 茄 拔 娘 憑 著 堅 強 的 毅 力, 找 到 冤 家 算 帳 的 事 跡, 誠 如 俗 諺 有 道 萬 里 江 山 一 點 怨, 確 實 讓 人 感 動 ; 二 則, 就 是 指 出 在 世 做 人 絕 對 不 可 以 太 超 過, 做 事 也 不 要 心 存 不 軌 37

39 肆 江 家 村 之 防 禦 體 系 綜 觀 清 代 治 臺 奏 摺 臺 灣 私 法 及 礁 吧 哖 事 件 記 錄 與 研 究 著 述 中,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最 具 新 聞 價 值 的 三 時 期, 是 皆 為 與 靖 匪 之 名 有 關 的 朱 一 貴 事 件 道 光 三 縣 交 界 處 匪 徒 審 辦 礁 吧 哖 事 件 等 三 事 至 於, 與 其 聚 落 及 民 居 有 關 且 具 特 色 者, 則 為 支 持 防 禦 與 維 生 體 系 的 匪 寮 竹 圍 大 庄 龍 眼 焙 灶 寮 等 三 項 風 土 構 築 基 於 武 裝 而 設 的 竹 圍 大 庄, 是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寓 居 粵 莊 之 客 屬 的 庄 社 防 禦 工 事 清 代 以 來 的 臺 南 及 嘉 義 交 界 近 山, 乃 峻 嶺 深 谷 且 叢 奸 最 易 之 所, 土 人 運 炭 輦 稻, 牛 車 往 來, 徑 路 逼 狹, 不 容 並 軌 ( 黃 叔 璥.1724) 經 由 實 地 訪 查 ( 年 ), 得 知 上 述 地 區 中 的 臺 南 縣 之 玉 井 鹿 陶 洋 庄 東 山 大 客 人 庄 高 原 及 斑 芝 花 ; 嘉 義 縣 之 竹 崎 大 竹 圍 庄 及 溪 州 庄, 皆 可 見 客 家 比 例 佔 絕 大 多 數 或 甚 高 的 近 山 庄 社, 藉 由 竹 圍 環 護 集 村 的 實 際 案 例 以 礁 吧 哖 事 件 中 遭 致 波 及 的 近 山 庄 社 中 兩 處 鄰 近 江 家 村 為 例, 一 處 慘 遭 大 屠 村 的 竹 圍 江 家 村, 以 及 其 北 鄰 但 卻 僥 倖 沒 事 的 鹿 陶 洋 江 家 村, 兩 者 命 運 斷 然 二 分 的 情 況, 幾 乎 僅 能 以 命 也 斷 定 由 於 在 現 在 都 還 自 稱 是 客 人 的 詔 安 霞 葛 客 裔 之 鹿 陶 洋 江 家, 與 詔 安 象 頭 福 佬 籍 之 竹 圍 江 家, 在 礁 吧 哖 事 件 之 際 皆 屬 三 十 六 聯 庄 的 一 份 子, 且 為 距 離 與 交 通 上 極 為 接 近 的 鄰 庄 而 其 聯 庄 總 理 或 謂 區 長 的 張 阿 賽, 更 是 直 接 和 庄 民 參 加 革 命 隊 起 義 乃 至 大 屠 村 之 後, 竹 圍 部 落 中 滿 門 男 人 被 機 槍 被 殺 盡 的 江 連 輝 其 母 親, 是 至 未 受 波 及 的 楠 西 江 姓 處 求 得 一 子 38

40 為 繼 的 慘 況 依 照 上 述 是 由 當 地 報 導 人 告 知 的 情 形, 照 說 楠 西 方 向 的 鹿 陶 洋 及 其 他 聚 落 應 該 比 起 甲 仙 方 向 被 虐 殺 的 庄 社, 更 容 易 因 地 緣 及 血 緣 關 係, 而 遭 到 軍 警 報 復 才 對 但 是, 卻 在 長 達 半 年 之 久 的 清 鄉 殺 戮 過 程 中, 就 在 大 屠 村 竹 圍 部 落 隔 壁 的 鹿 陶 洋 客 庄, 竟 然 在 驚 險 之 餘 安 然 無 恙 這 其 實 必 非 閩 客 分 類 氣 類 不 同 地 理 區 隔 或 如 報 導 所 說 的 插 良 民 牌 起 了 作 用, 而 是 在 同 一 歷 史 經 驗 中, 運 氣 大 不 相 同 罷 以 下 將 就 礁 吧 哖 事 件, 回 顧 本 地 或 三 縣 交 界 地 域 中 鹿 陶 洋 竹 圍 二 處 江 家 村 為 例 的 防 禦 體 系 並 且 對 於 提 供 維 生 的 匪 寮 與 產 業 性 寮 建 築, 以 及 防 禦 體 系 的 地 理 觀, 提 供 做 為 理 解 礁 吧 哖 事 件 的 廣 視 角 之 側 寫 一 匪 寮 與 產 業 性 寮 建 築 礁 吧 哖 地 方 基 於 匪 徒 往 來 頻 繁 的 歷 史 極 其 悠 久, 而 使 得 匪 寮 以 及 開 山 所 配 備 的 產 業 性 寮 建 築, 及 成 為 本 地 風 土 與 匪 徒 史 的 重 要 見 證 來 自 內 地 依 山 原 鄉 的 各 庄 佃 丁 山 客 ( 施 添 福.1985), 相 較 多 居 平 原 之 漳 泉 移 民, 其 流 佈 大 勢 形 成 集 中 於 貧 瘠 山 麓 的 近 山 客 莊 具 暫 居 性 與 可 動 性 格 的 寮 建 築, 是 基 於 臺 土 環 境 及 歷 史 經 驗 使 然, 僅 僅 以 竹 茅 蓬 草 逐 步 成 為 城 街 之 外 民 居 的 常 態 景 觀, 架 竹 為 梁, 葺 茅 為 蓋, 編 竹 為 牆, 織 蓬 為 門 ( 黃 叔 璥.1724) 再 則, 基 於 樟 腦 木 炭 菸 葉 茶 菁 龍 眼 乾 的 提 煉 或 烘 焙 所 需, 於 是 在 台 灣 的 近 山 林 地 內, 應 運 而 生 了 各 式 各 樣 的 用 火 寮 舍 ( 廖 倫 光.2004) 39

41 透 過 介 紹 風 行 於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賊 寮 田 寮 火 炭 窯 寮 焙 灶 寮 等, 具 暫 用 性 風 土 性 與 可 動 性 的 寮 建 築, 以 此 做 為 對 處 於 叢 嶺 荒 山 中 的 鹿 陶 洋 竹 圍 二 處 江 家 村, 其 為 何 要 積 極 籌 設 防 禦 體 系 之 背 景 想 像 ( 一 ). 賊 寮 礁 吧 哖 事 件 中 所 提 及 的 匪 徒 藏 身 的 岩 窟, 可 謂 是 其 來 有 自 的 地 方 傳 統 民 居 其 構 築 形 式 與 名 稱 包 括 窟 穴 賊 寮 巢 穴 岩 窟 或 足 以 藏 匪 的 焙 灶 寮 等 其 一, 是 清 初 東 征 集 所 稱 朱 一 貴 匪 亂 之 際 的 近 山 賊 窟, 務 必 陟 遍 巖 阿, 窮 極 幽 谷, 燬 山 中 之 草 庲, 掃 賊 人 之 窟 穴 其 二, 是 接 近 清 中 葉 林 爽 文 亂 後 欽 定 平 定 臺 灣 紀 略 書 所 記, 南 路 賊 匪 莊 大 田 死 守 礁 吧 哖 山 地 之 用 的 數 百 間 賊 寮, 莊 大 田 等 及 有 名 頭 目, 佔 據 大 武 壠 地 方, 為 負 嵎 死 守 之 計 該 處 大 山 圍 繞, 溪 深 嶺 峻, 山 僻 路 徑 處 處 皆 通 粵 民 等 即 同 四 社 番 勇 自 南 仔 山 小 路 至 礁 吧 哖 街, 焚 燒 賊 寮 數 百 間, 殺 賊 二 百 餘 名 其 三, 是 道 光 年 間 的 籌 勦 三 路 匪 徒 奏 文 中 所 指 的 藏 匪 巢 穴, 中 路 臺 嘉 交 界 之 大 武 瓏 臣 等 查 該 處 山 內, 既 經 藏 匪, 必 有 巢 穴 其 四, 據 悉 礁 吧 哖 事 件 時, 江 定 及 余 清 芳 等 到 虎 頭 山 的 虎 尾 仔 之 山 仔 田, 卡 旗 紮 營 之 臨 時 居 所 ( 報 40

42 導 自 江 文 章 ); 或 是 大 屠 村 之 後, 軍 警 搜 索 隊 在 焚 燒 深 山 密 林 之 後, 而 搜 出 不 少 可 容 納 五 至 六 人 暫 居 的 岩 窟 構 築 ( 周 宗 賢.2003) 其 五, 一 項 不 能 與 上 述 歷 史 相 提 並 論 的 當 代 藏 匪 必 有 巢 穴, 則 是 重 大 通 緝 要 犯 及 著 名 綁 架 集 團 首 腦 張 錫 銘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六 日 凌 晨 在 高 雄 縣 臺 南 縣 嘉 義 縣 三 縣 交 界 之 地, 用 重 型 軍 火 與 警 方 正 面 槍 戰, 雙 方 駁 火 上 千 槍, 在 兩 名 黨 羽 落 網 後 逃 脫, 警 方 成 立 獵 龍 專 案, 在 舊 稱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近 山 地 域 及 當 地 四 佈 的 焙 灶 寮 處, 進 行 大 規 模 搜 索 但 並 無 所 獲 9 ( 二 ). 田 寮 近 山 客 家 的 民 居 型 態, 其 基 本 原 型 應 為 可 供 人 居 的 田 寮, 以 及 建 築 外 部 的 竹 圍 防 禦 尤 其 是 客 家 人 初 來 臺 土, 大 都 投 入 從 佃 的 底 層 農 稼 行 業, 粵 民 後 至, 故 多 居 附 山 地 帶, 且 初 時 大 率 為 佃 戶 ( 戴 炎 揮.1978) 這 些 客 家 佃 戶, 賴 以 遮 風 避 雨 及 保 家 防 衛 的 人 工 構 造 物, 一 般 僅 為 田 寮 及 竹 圍 而 已 ( 三 ). 火 炭 窯 寮 火 炭 窯 是 近 山 拓 殖 的 客 家 居 民, 就 地 擷 取 丘 陵 山 區 的 林 柴, 烘 製 火 炭 藉 此 外 銷 獲 利 的 現 象, 也 就 是 清 季 即 已 盛 行 的 內 山 產 業, 廣 薪 炭 之 利 ( 蔣 師 轍.1893) 時 至 晚 近, 臨 近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臺 南 縣 六 9 請 見 網 路 資 料 : 新 新 聞,952 期 41

43 甲 鄉 內, 依 舊 遺 存 依 著 山 林 所 築 起 的 火 炭 窯, 可 供 吾 人 參 照 ( 廖 倫 光.2003abc.2004) ( 四 ). 焙 灶 寮 根 據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一 書 指 出, 位 在 嘉 南 交 界 阿 里 山 脈 的 斜 面 急 坡 地 帶, 是 台 灣 龍 眼 的 主 要 產 地, 而 其 焙 灶 寮 則 是 清 代 以 來 礁 吧 哖 與 臨 近 險 夷 地 勢 裡 的 風 土 性 年 度 生 業 活 動 之 寮 產 業 建 築, 在 土 窯 前 遵 循 傳 統 古 禮 舉 行 拜 寮 祈 福 儀 式, 共 同 舉 火 開 窯, 展 開 一 連 六 天 的 烘 焙 龍 眼 乾 過 程, 也 拉 開 長 達 一 個 月 的 龍 眼 烘 焙 季 ( 黃 翠 蘭.2006) 回 顧 日 治 時 期, 本 地 的 含 殼 以 及 去 殼 的 龍 眼 乾, 是 外 銷 於 大 清 國 的 臺 地 物 產, 輸 出 清 國 地 方 者, 一 年 各 約 二 十 萬 斤 內 外 龍 眼 產 業 延 續 至 今, 依 舊 是 時 下 台 南 縣 近 山 地 帶 重 要 產 業, 而 其 焙 灶 寮 的 烘 焙 過 程, 也 已 成 為 年 年 推 行 的 台 南 龍 眼 祭 活 動, 台 南 龍 眼 祭 舉 火 開 窯 全 台 龍 眼 重 要 產 地 的 台 南 縣 東 山 鄉, 在 縣 府 輔 導 下 今 年 首 度 舉 辦 南 溪 村 窯 窯 相 望 龍 眼 祭 活 動 ( 黃 翠 蘭.2006) 由 傳 統 稻 作 轉 向 經 濟 農 業 的 趨 勢, 其 實 是 兩 岸 皆 然 的 現 象 廣 東 新 語 一 書 曾 記 載 大 清 雍 正 皇 帝, 對 於 民 間 棄 稻 田 而 轉 作 高 獲 利 雜 作 的 情 形, 頗 感 不 滿 而 有 以 下 的 朱 批, 廣 東 本 處 之 人, 惟 知 貪 射 重 利, 將 地 土 多 重 龍 眼 甘 蔗 烟 葉 青 靛 之 屬, 以 致 民 富 而 米 少 ( 司 徒 尚 紀.2001) 臺 灣 龍 眼 肉 的 知 名 度, 至 少 在 日 治 時 期 已 具 好 評, 42

44 島 中 多 產 果 實, 如 龍 眼 肉 最 占 其 上 位 ( 佐 倉 孫 三.1961) 龍 眼 肉 的 生 產 地 區, 目 前 主 要 是 在 客 民 頗 多 的 臺 南 及 嘉 義 交 界 的 近 山 地 區, 至 於 烘 焙 龍 眼 乾 的 窯 灶, 則 為 俗 稱 的 焙 灶 或 焙 灶 寮 龍 眼 成 熟 於 七 八 月 之 交, 品 種 粒 大 而 品 質 劣 等 的 俗 稱 福 眼 肉, 是 焙 龍 眼 乾 的 主 要 原 料 ; 另 則, 風 味 較 佳 卻 少 用 於 焙 龍 眼 乾 的 小 粒 龍 眼, 俗 稱 為 音 近 客 語 牛 眼 的 鈕 仔 眼 北 部 客 家 對 於 龍 眼 的 認 知, 似 乎 與 上 述 的 描 述 頗 為 雷 同, 也 是 有 大 粒 少 甜 度 的 水 眼 ; 以 及 粒 小 好 食 的 牛 眼 等 二 品 種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亦 提 及 龍 眼 乾 生 產 流 程, 龍 眼 乾 係 保 存 原 有 殼 皮 者, 即 採 收 成 熟 果 實, 每 次 以 百 斤 入 籠, 內 中 混 入 硬 質 小 砂 約 一 合, 用 力 搖 動, 至 表 皮 剝 落 變 滑, 煥 發 光 澤, 再 移 入 焙 蒸 爐, 用 火 殆 一 晝 夜 而 終 成 乾 燥 之 龍 眼 乾 傳 統 烘 焙 龍 眼 乾 的 先 行 剝 皮 進 而 入 爐 的 焙 蒸 技 術, 與 現 行 的 焙 灶 主 要 是 產 製 帶 殼 乾 果 的 作 法 有 別, 龍 眼 鮮 果 烘 焙 成 帶 殼 龍 眼 乾 的 比 例 是 三 比 一, 即 三 公 斤 鮮 果, 可 烘 焙 成 一 公 斤 帶 殼 龍 眼 乾 ; 六 天 烘 焙 過 程 不 能 中 斷, 需 留 意 柴 火 的 補 充, 也 要 在 土 窯 上 頭 持 特 製 的 手 耙, 反 覆 做 脫 粒 翻 焙 動 作, 長 時 間 煙 燻 熱 氣 後 才 大 功 告 成, 成 為 一 顆 顆 帶 殼 的 龍 眼 乾 ( 黃 翠 蘭.2006) 用 火 建 築 幾 乎 都 是 窮 鄉 僻 壤 裡 的 經 濟 命 脈 利 用 就 地 取 得 的 山 地 樹 果 及 少 量 燃 材, 就 可 焙 蒸 獲 利 的 簡 易 構 築, 使 得 位 於 三 縣 交 界 及 礁 吧 哖 險 夷 之 地 裡 的 龍 眼 焙 灶 寮 之 屬 的 寮 建 築, 援 助 著 這 些 既 43

45 有 欽 定 平 定 臺 灣 紀 略 所 述 定 居 維 生 的 粵 莊 番 社, 是 至 大 武 壟 山 內, 為 賊 匪 久 佔 巢 穴 該 處 粵 莊 番 社 頗 知 向 義 ; 又 是 臺 灣 府 輿 圖 纂 要 提 及 的 首 要 賊 匪 巢 穴, 獨 於 羅 漢 門 餘 孽 搜 捕 轉 稽 時 日 者, 為 險 夷 之 地 勢 不 固 易 據 而 難 攻 故 耳, 奠 立 高 獲 利 輸 出 物 質 的 生 計 基 礎 二 武 裝 工 事 與 組 織 本 地 聚 落 防 禦 的 淵 源, 可 追 溯 到 漢 民 初 墾 之 際, 肇 於 鄭 氏 其 後 新 闢 之 地, 多 謂 之 堡, 堡 者 聚 也, 移 往 之 民 合 建 土 堡 以 捍 災 害, 猶 城 隍 也 ( 連 橫.1962) 然 而 面 對 敵 對 的 賊 匪, 動 輒 暇 即 以 戰 爭, 角 力 為 事, 一 呼 並 集 ( 丁 紹 儀.1874), 既 使 閉 關 自 守 而 拒 守 庄 社, 等 待 茫 茫 千 里, 星 星 塘 汛 的 官 軍 通 報 與 救 援, 根 本 是 無 濟 於 事 的 策 略 於 是, 建 立 自 力 救 濟 的 民 間 武 裝, 以 及 跨 庄 社 間 的 軍 事 聯 盟, 亦 即 團 練 鄉 兵, 亦 是 靖 盜 一 法 ( 藍 鼎 元.1723b) 的 地 方 民 防 組 織, 就 此 應 運 而 生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武 裝 組 織, 直 到 大 正 四 年 之 前 (1915) 亦 採 行 俗 稱 三 十 六 庄 的 聯 庄 團 練, 做 為 內 山 邊 地 的 自 治 聯 防 之 用 至 於, 各 別 庄 社 防 禦, 則 有 宋 江 武 陣 竹 圍 工 事 與 客 鳥 巢 等 ( 報 導 自 江 燈 煌 ) 若 以 以 礁 吧 哖 事 件 為 例, 描 述 民 變 或 謂 匪 亂 事 件 中 的 客 家 江 家 村 與 福 佬 江 家 村, 運 用 工 事 設 施 與 團 練 並 重 的 防 禦 體 系, 概 略 可 區 分 為 庄 社 防 禦 同 姓 防 禦 聯 庄 防 禦 地 域 防 禦 等 由 小 而 大 的 防 禦 體 系, 以 及 與 此 四 大 層 次 領 域 之 間 的 社 會 關 係 ( 一 ). 江 家 村 之 庄 社 防 禦 44

46 礁 吧 哖 事 件 暴 動 之 際, 處 於 戰 場 的 兩 處 江 家 村, 採 取 工 事 與 團 練 兼 備 的 庄 社 防 衛 方 式 其 嚴 格 控 制 的 竹 圍 工 事 與 石 門 門 禁 ; 兩 百 年 前, 就 已 設 置 的 合 院 防 衛 之 槍 孔 設 施 當 地 俗 稱 一 條 鎖 的 門 禁 規 劃 ; 以 及 庄 社 所 設 的 巡 邏 的 隘 勇 或 宋 江 武 練 與 維 護 竹 圍 的 修 竹 組 織 ; 設 於 鹿 陶 洋 開 基 祖 江 如 南 宗 祠 第 一 進 的 左 右 庫 房 武 器 間, 和 武 練 集 會 後 一 同 吃 飯 的 鍋 碗 間 ; 乃 至, 俗 稱 的 客 鳥 巢 的 望 樓, 以 及 若 發 現 敵 蹤 出 沒 於 竹 圍 附 近, 則 將 吊 橋 拉 起, 形 成 無 路 可 攻 的 獨 立 碉 堡 等 武 裝 組 織 與 工 事 ( 報 導 自 江 祀 宗. 江 文 章 等 ) 鹿 陶 洋 庄 及 竹 圍 庄 的 口 訪 報 導 中, 在 大 正 四 年 之 際, 莿 竹 綠 籬 所 構 造 的 竹 圍 環 庄, 是 地 方 庄 社 的 首 要 防 衛 工 事 這 也 說 明, 礁 吧 哖 地 方 竹 圍 工 事 在 當 年 的 燒 燬 與 禁 種, 具 有 指 標 性 的 象 徵 意 義 觀 察 現 今 鹿 陶 洋 庄 及 竹 圍 庄 為 例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民 居, 基 本 上 的 安 全 防 禦 是 與 清 代 隘 寮 相 通 而 清 代 隘 寮 其 形 式 大 抵 是 大 型 合 院 或 集 聚 屯 居 式 的 集 合 住 宅 群 清 代 隘 寮, 以 夯 土 或 土 墼 施 作, 每 隘 隘 丁 人 數 則 達 二 十 人 之 多 ( 陳 培 桂.1871), 而 與 淡 新 檔 案 附 圖 所 示 的 清 季 竹 塹 合 院 式 大 型 隘 寮 的 情 況 相 當 另 外, 深 入 山 林 邊 地 的 墾 荒 集 體, 住 戶 常 藉 莿 竹 圍 牆 做 為 防 衛 設 施, 買 備 刺 竹 栽 植, 每 層 根 深 蟠 結, 可 資 捍 衛 ( 唐 贊 袞.1996); 以 莿 竹 為 牆, 各 莊 皆 然 ( 陳 培 桂.1871) 45

47 防 衛 甚 佳 的 竹 圍 工 事, 直 到 日 治 初 期 還 是 官 軍 治 亂 的 一 大 困 擾 可 資 捍 衛 且 各 莊 皆 然 的 篁 竹 遶 宅, 常 令 當 時 的 劉 銘 傳 等 治 臺 大 員, 以 及 其 後 攻 臺 的 日 本 大 軍 陷 入 苦 戰 礁 吧 哖 事 件 以 及 更 早 以 前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聚 落 防 禦 中, 防 土 匪 與 據 說 造 成 誤 會 的 莿 竹 竹 圍, 別 稱 竹 抱 鹿 陶 洋 客 屬 江 姓 後 裔 指 稱 刺 竹 圍 比 一 般 圍 牆 還 要 堅 固, 從 前 竹 圍 前 有 池 塘, 側 面 則 開 大 門 及 小 門 方 便 管 制, 據 聞 早 期 還 設 有 高 出 竹 圍 而 約 有 十 米 高 度, 別 稱 客 鳥 巢 的 竹 製 望 觀 臺 ( 報 導 自 江 祀 宗 ) 被 緬 懷 當 時 情 景 的 後 人, 留 有 以 下 具 歷 史 意 義 的 詩 句 之 竹 圍 工 事, 各 處 戰 爭 流 血 腥, 頑 民 抗 敵 戶 皆 扃, 天 然 村 落 好 城 堡, 篁 竹 森 森 遶 宅 青 ( 佐 倉 孫 三.1961), 這 也 使 得 礁 吧 哖 竹 圍 庄 的 大 屠 村 之 後, 佔 地 廣 擴 的 莿 竹 圍 牆, 經 一 炬 焚 燬 後, 禁 止 再 加 培 植 的 原 因 ( 報 導 自 江 燈 煌 等 ) ( 二 ). 江 姓 春 分 公 之 同 姓 防 禦 礁 吧 哖 地 方 江 姓 共 有 的 宗 祠, 不 分 閩 粵 或 是 福 佬 及 客 家, 皆 是 位 於 鹿 陶 派 出 所 後 面, 那 間 像 廟 的 公 祠 所 以, 同 為 三 十 六 聯 庄 內 的 客 屬 鹿 陶 洋 庄 及 竹 圍 庄, 其 和 睦 及 互 助 的 社 會 關 係, 應 該 有 頗 為 悠 久 的 歷 史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江 姓 人 家, 會 在 春 分 時 去 祭 拜 江 姓 遠 祖, 所 以 俗 稱 公 祠 共 祖 為 春 分 公, 祭 祀 時 也 會 順 46

48 便 請 會 員 吃 會 聚 餐 聯 誼 據 悉 本 地 的 江 氏 家 族, 分 散 在 玉 井 竹 圍 鹿 陶 洋 油 車 楠 西 各 地 ( 報 導 自 江 燈 煌 ) 至 於 佔 領 的 虎 頭 山 的 內 山 王 江 定, 在 姓 氏 關 係 上 及 曾 經 召 募 三 十 六 庄 民 眾 參 與 革 命 隊 的 地 緣 關 係 上, 被 告 余 清 芳 在 附 近 三 十 六 庄, 大 募 黨 員 10, 應 有 同 宗 往 來 上 的 便 利 然 而, 當 在 遭 逢 日 軍 警 使 用 槍 械 與 霹 靂 砲 推 行 焚 庄 屠 村 的 過 程 之 中, 原 本 尚 可 稱 是 同 根 生 的 兩 處 江 家 村, 在 其 後 人 被 合 理 化 理 解 所 偏 離 的 傳 說 中, 逃 過 災 變 的 鹿 陶 洋 庄 江 家 村, 被 說 成 是 被 軍 警 放 過 的 良 民 之 邦 ; 至 於 近 在 呎 尺 的 竹 圍 庄 江 家 村, 卻 被 冠 上 匪 徒 巢 穴 而 慘 遭 不 分 老 幼 婦 孺 的 大 屠 殺 ( 三 ). 宋 江 武 陣 與 三 十 六 聯 庄 防 禦 流 傳 在 本 地 的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聯 庄 之 說, 其 個 庄 社 之 間 的 往 來 組 織 與 軍 事 編 制, 是 建 立 在 交 陪 與 武 陣 二 事 上 這 樣 具 備 民 兵 或 自 治 武 力 意 味 的 宋 江 陣, 在 現 今 客 屬 的 鹿 陶 洋 江 家, 至 少 在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09) 已 在 祭 祀 公 業 內, 成 立 與 鄰 近 庄 落 合 組 且 設 有 旗 桿 套 上 書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九 月 鹿 陶 洋 庄 置, 旗 面 上 書 九 天 風 火 院 田 府 元 帥 的 頭 旗 之 宋 江 陣 11 素 有 五 年 一 大 亂, 三 年 一 小 亂 的 台 地 社 會, 使 請 見 程 大 學 譯 之 余 清 芳 抗 日 革 命 案 全 檔, 大 正 四 年 (1915) 九 月 四 日 民 法 第 444 號 余 清 芳 追 訴 案 請 見 網 路 資 料 : 張 慶 雄. 陳 光 雄, 鹿 陶 洋 宋 江 陣 的 歷 史 沿 革 47

49 致 南 台 灣 各 別 庄 社 之 間, 形 成 聯 庄 或 稱 交 陪 境 的 超 村 落 聯 盟 組 織 被 視 為 匪 徒 叢 聚 的 玉 井 竹 圍 江 家 村 的 傳 聞, 當 地 閩 客 庄 社, 皆 有 加 盟 轄 地 玉 井 楠 西 南 化 左 鎮 四 鄉 鎮 內 的 礁 吧 哖 三 十 六 聯 庄, 其 倒 數 第 二 任 聯 庄 總 理 是 由 竹 圍 部 落 內 的 江 寬 所 擔 任 ( 報 導 自 玉 井 江 文 章 ) 現 今 所 見, 做 為 庄 級 以 上 的 聯 境 或 聯 庄 合 作 的 表 徵, 交 陪 境 交 陪 庄 或 謂 聯 庄 的 功 能, 在 過 去 應 不 僅 只 限 於 廟 會 慶 典 間 的 感 情 連 絡 聯 境 之 間 最 重 要 的 交 陪 目 的, 是 為 因 應 賊 黨 或 輕 便 賊 為 主 的 外 來 侵 襲, 試 圖 藉 由 聯 合 庄 社 與 庄 社 的 武 裝 勢 力, 所 建 立 的 跨 越 庄 級 社 群 的 防 禦 功 能 與 軍 事 統 合 庄 境 的 武 裝 團 練 宋 江 陣, 俗 稱 宋 江 武 陣 金 獅 陣 或 是 宋 江 武 陣 或 許 是 源 出 清 季 的 官 設 民 防 或 保 甲 組 織, 實 際 上 僅 係 編 查 戶 口, 對 於 禦 匪 守 護 或 是 分 類 械 鬥 並 無 大 用 的 背 景, 而 迫 使 民 間 庄 社 自 組 鄉 兵 團 練 或 壯 丁 之 自 治 武 裝, 保 甲 制 與 自 然 街 庄 脫 節, 不 能 發 揮 治 盜 的 機 能 ; 聯 庄 組 織 不 甚 緊 密, 又 不 訓 練 壯 丁, 致 其 防 衛 力 仍 不 足 ( 戴 炎 輝 1979) 即 使 在 道 光 年 後, 又 有 以 自 然 街 庄 為 基 礎 的 聯 甲 之 治, 然 而 具 研 究 指 出 皆 為 虛 應 故 事 的 作 法 ( 戴 炎 輝 1979) 一 般 而 言, 地 方 庄 社 的 防 禦 工 作, 還 是 要 由 各 別 聚 落 自 行 籌 劃 建 制 ( 四 ). 羅 漢 門 礁 吧 哖 地 方 之 地 域 防 禦 客 家 福 佬 與 四 社 平 埔 所 移 居 的 楠 梓 仙 溪 中 游 的 玉 井 盆 地, 位 處 羅 漢 門 礁 吧 哖 地 方, 向 為 南 北 賊 匪 48

50 往 來 通 道 羅 的 南 台 灣 三 縣 交 界 之 地 由 於 道 光 之 前 的 礁 吧 哖 地 方 劃 歸 在 嘉 義 縣 所 轄, 誠 如 東 瀛 識 略 所 記 載 的 疆 界 重 劃, 道 光 中, 清 釐 疆 界, 復 割 嘉 義 縣 屬 礁 吧 哖 內 優 兩 社 所 分 之 小 社 五 : 曰 芋 匏 曰 茄 茇 曰 頭 社 曰 蕭 釐 曰 芒 仔 芒 亦 歸 臺 轄, 得 知 審 辦 南 北 兩 路 謀 逆 結 會 匪 徒 奏 一 文 中 的 羅 漢 門 礁 吧 哖 地 方, 大 抵 是 在 三 縣 交 界 處, 與 臺 灣 嘉 義 兩 縣 交 界 羅 漢 門 礁 吧 年 地 方, 向 為 南 北 賊 匪 往 來 通 道, 恐 有 勾 連 竄 逸 ( 盧 繼 祖 ) 寓 居 粵 莊, 札 令 帶 領 莊 民 縣 役 前 往 駐 劄 堵 截 與 該 處 粵 莊 可 以 聯 絡 ( 姚 塋.1838) 上 述 始 於 清 代 初 期 延 至 日 治 初 期 的 襲 殺 事 件 頻 傳, 在 幾 經 圍 勦 之 後, 乾 隆 年 間 的 欽 定 平 定 臺 灣 紀 略 就 不 得 不 指 出, 離 郡 城 不 遠 且 賊 匪 往 來 頻 頻 的 羅 漢 門 礁 吧 哖 地 方, 其 地 域 廣 被 當 時 的 嘉 義 縣 臺 灣 縣 鳳 山 縣, 甚 至 將 舊 稱 大 目 降 的 新 化 也 一 併 劃 入, 且 附 郡 之 大 穆 降 本 縣 莊 岡 山 羅 漢 門 等 處, 介 在 南 北 之 中, 均 離 郡 城 不 遠, 各 處 有 賊 匪 往 來 出 沒 在 礁 吧 哖 事 件 時, 不 論 是 參 與 抗 日 或 大 屠 村 事 件 皆 涉 及 新 化 蘇 氏 ( 蘇 乃 嘉.2002), 且 有 茄 拔 娘 的 故 事, 遠 傳 至 新 市 地 界 ( 廖 倫 光.2002) 至 於 本 地 客 屬, 則 依 本 文 所 述 多 與 羅 漢 門 甚 或 嘉 義 後 大 埔 方 面 的 客 家, 有 所 往 來 故 此, 應 以 歷 年 來 發 生 在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賊 匪 往 來 出 沒 之 匪 徒 史 料, 向 外 傳 播 的 最 大 範 圍 為 基 礎, 認 識 羅 漢 門 礁 吧 哖 地 方 的 地 域 性 防 禦 關 係 49

51 參 考 書 目 吳 中 杰,1999 台 灣 福 佬 客 分 佈 及 其 語 言 研 究 國 師 大 碩 論 郁 永 河,1697 裨 海 紀 遊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周 鐘 瑄,1717 諸 羅 縣 志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吳 密 察,2001 台 灣 近 代 史 研 究, 稻 鄉 出 版 社 涂 順 從,2000 南 瀛 抗 日 誌, 台 南 縣 文 化 局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2000 台 灣 抗 日 運 動 史, 張 北 等 譯, 海 峽 學 術 出 版 社 矢 內 原 忠 雄,1999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下 之 臺 灣, 周 憲 文 譯, 海 峽 學 術 出 版 社 王 曉 波,1997 臺 灣 抗 日 五 十 年, 正 中 書 局 柯 惠 珠,1987 日 據 初 期 臺 灣 地 區 武 裝 抗 日 運 動 之 研 究, 前 程 出 版 社 陳 澤 主,1978 台 灣 先 賢 先 列 專 輯 ( 第 二 輯 ) 余 清 芳 傳,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林 衡 道,1975 余 清 芳 抗 日 革 命 檔 案, 臺 灣 文 獻 委 員 會 翁 佳 音,1985 臺 灣 武 裝 抗 日 史 研 究, 台 大 歷 研 所 黃 翠 蘭,2006, 台 南 龍 眼 祭 舉 火 開 窯 台 灣 新 生 報 2006/08/04, 台 灣 新 生 報 周 宗 賢,2003, 礁 吧 哖 事 件 大 屠 殺 的 真 相 淡 江 人 文 社 會 學 刊 第 十 七 期 廖 倫 光,2002, 台 南 科 學 園 區 內 的 敗 庄 故 事 體 系, 國 家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2003, 大 漢 溪 流 域 的 三 峽 莊 山 客 源 流 調 查,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2004, 近 山 客 家 竹 草 建 築 與 寮 建 築 類 型 研 究,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2003 泉 州 化 用 瓦 效 應 下 的 臺 灣 客 家 青 瓦, 全 球 客 家 地 域 學 術 研 討 會, 臺 灣 師 大 地 理 系 50

52 51. 礁 吧 哖 事 件 中 的 良 民 江 家 村 與 匪 徒 江 家 村 之 防 禦 體 系 研 究

53 附 件 一 : 清 代 南 部 集 村 竹 圍 防 禦 形 態 概 況 台 灣 平 地 乃 至 近 山 地 區 的 漢 民 拓 墾, 除 了 面 對 與 原 住 民 土 地 紛 爭 外, 常 年 性 的 分 類 械 鬥 叛 變 亂 事 或 是 匪 盜 作 亂 頻 頻 的 時 局 大 勢, 使 得 台 地 各 庄 社 為 確 保 身 家 性 命 的 安 全, 紛 紛 自 行 建 立 圍 繞 整 個 庄 社 的 大 型 竹 圍 與 土 石 堡 壘 合 院 隘 寮 等, 形 成 頗 具 聲 勢 的 民 防 體 系, 以 杜 防 番 害 及 抵 抗 盜 匪 攻 伐 竹 圍 的 防 禦 策 略 到 受 南 部 多 集 村 聚 居 形 態 12 的 影 響, 以 一 個 集 村 聚 落 為 單 位, 或 數 個 聚 落 聯 合, 將 近 圓 形 格 局 的 莿 竹 籬 笆 環 繞 整 體 庄 社, 形 成 大 肚 溪 以 南 任 三 家 之 村 而 亦 植 竹 的 集 村 型 竹 圍 防 禦 樣 貌 ( 台 灣 府 志. 高 拱 乾 ) 相 較 於 官 方 以 臺 地 多 內 亂 為 由 不 得 不 採 取 木 竹 圍 城 的 無 奈 因 素, 民 間 集 村 的 竹 圍 防 禦 顯 得 積 極 許 多 初 墾 社 會 極 為 動 蕩 不 安 必 須 合 圍 群 聚 以 求 自 保 的 概 念, 也 反 映 在 的 竹 圍 防 禦 策 略 上 台 灣 平 地 乃 至 近 山 地 區 的 漢 民 拓 墾, 除 了 面 對 與 原 住 民 土 地 紛 爭 外, 常 年 性 的 分 類 械 鬥 叛 變 亂 事 或 是 匪 盜 作 亂 頻 頻 的 時 局 大 勢, 使 得 台 地 各 庄 社 為 確 保 身 家 性 命 的 安 全, 紛 紛 自 行 建 立 圍 繞 整 個 庄 社 的 大 型 竹 圍 與 土 石 堡 壘 合 院 隘 寮 等, 形 成 頗 具 聲 勢 的 民 防 體 系, 以 杜 防 番 害 及 抵 抗 盜 匪 攻 伐 素 有 五 年 一 大 亂, 三 年 一 小 亂 的 台 地 政 局, 使 致 南 台 灣 集 村 型 竹 圍 歷 經 不 斷 的 試 驗 調 整 從 郡 城 使 用 的 單 層 竹 圍 環 繞 變 成 多 層 竹 圍 的 運 用, 為 民 間 竹 圍 最 大 的 特 色, 同 時 謹 慎 搭 配 隘 門 深 溝 土 石 圍 等 民 防 工 事, 其 嚴 密 堅 牢 的 程 度 並 不 輸 官 方 池 城, 甚 至 可 能 比 官 方 城 池 更 為 嚴 密 一 直 到 道 光 年 間 的 戴 潮 春 事 件 結 束 後, 南 部 地 區 由 於 大 型 民 變 漸 少 政 治 漸 趨 安 定, 同 時 隨 著 開 墾 的 重 心 與 聚 居 結 構 的 轉 變, 以 致 竹 圍 發 展 的 類 型 逐 漸 轉 變, 或 將 佔 地 甚 廣 的 莿 竹 竹 圍 砍 伐 殆 盡 在 清 代 的 高 屏 六 堆 或 是 彰 雲 嘉 南 等 地 區 的 街 或 集 村 庄 社, 運 用 重 匝 的 竹 圍 搭 配 複 雜 的 附 屬 設 備, 共 同 建 立 大 型 的 武 裝 防 禦 性 竹 圍, 是 十 分 普 遍 的 防 禦 工 事 ( 全 文 摘 錄 自 廖 倫 光 等 近 作 ) 12 台 灣 聚 落 南 部 多 為 集 居 型 聚 落, 北 部 則 為 散 居 型 聚 落 ( 富 田 芳 郎 1955) 52

54 附 件 二 : 礁 吧 哖 事 件 及 客 家 地 區 防 禦 案 例 以 植 竹 這 樣 具 備 以 柔 克 剛 特 性 及 堅 固 且 易 守 的 城 圍 建 材, 所 建 的 竹 圍 工 事, 在 礁 吧 哖 事 件 及 台 灣 各 地 客 家 地 區 的 案 例, 概 略 包 括 以 下 數 項 報 導 與 史 料 使 得 來 襲 部 隊, 無 論 是 地 方 亂 匪 或 是 敵 對 的 清 代 及 日 治 官 軍, 皆 對 此 竹 圍 工 事 甚 感 困 擾 面 臨 礁 吧 哖 事 件 暴 動 之 際 的 客 家 庄 社 竹 圍 俗 稱 客 鳥 巢 的 望 樓 與 民 間 團 練 宋 江 陣 組 織 ( 報 導 自 鹿 陶 洋 江 祀 宗. 玉 井 江 文 章 ) 再 則, 是 臺 灣 采 風 冊 對 於 六 堆 客 家 防 禦 工 事 的 記 錄 大 莊 多 種 刺 竹 數 叢, 培 植 茂 盛, 嚴 禁 剪 伐, 及 其 牢 密, 凡 烏 槍 竹 箭 無 所 施 外 覆 深 溝 高 壘, 裝 有 隘 門 二, 樹 木 為 之, 又 用 吊 橋, 有 警 則 轆 其 固 守, 欲 出 閗 則 平 置, 歸 乃 轆 起, 其 完 固 甲 於 當 時 之 郡 城 矣 ( 轉 載 自 石 萬 壽.1986); 或 是 台 灣 通 志 所 載 砲 及 圍 中, 遇 樹 輒 拔, 遇 竹 則 柔 落 空 賊 從 隙 處 放 鎗, 輒 多 中, 故 我 軍 不 能 窺 內, 賊 則 一 目 了 然 日 治 早 期 的 北 部 客 家 庄 社, 則 有 防 子 彈 的 八 芝 蘭 竹 或 複 合 式 竹 圍 之 設 置 ( 廖 倫 光.2004); 以 及 戴 潮 春 事 件 時, 曾 元 福 帶 領 的 清 廷 官 兵 攻 打 多 達 十 一 層 竹 圍 的 彰 化 小 埔 心 時, 導 致 清 兵 苦 戰 二 個 月 才 得 以 攻 陷 匪 庄 的 記 錄, 實 為 民 間 竹 圍 防 禦 的 最 佳 範 例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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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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