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醫院.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醫院.doc"

Transcription

1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作 業 說 明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朱 宗 信 秘 書 長

2 100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作 業 說 明 - 訓 練 醫 院 主 講 者 :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朱 宗 信 秘 書 長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指 導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選 配 小 組 成 員 : 朱 主 任 委 員 宗 信 陳 委 員 立 光 方 委 員 基 存 蔡 委 員 哲 嘉 郭 委 員 耿 南 陳 委 員 祖 裕 李 委 員 發 耀 學 會 網 址 : hchu@tame.org.tw 系 統 公 司 : 緯 創 軟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ims.doh@gmail.com 5

3 背 景 目 前 衛 生 署 及 醫 策 會 規 劃 自 2011 年 ( 民 國 100 年 ) 起 實 施 真 正 的 全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衛 生 署 於 99 年 1 月 18 日 全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第 四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100 年 PGY 招 收 採 取 選 配 方 式 全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醫 院 及 受 訓 學 員 需 透 過 選 配 作 業 完 成 招 幕 及 申 請 訓 練 容 額, 衛 生 署 始 予 經 費 補 助 100 年 雙 軌 制 以 畢 業 年 度 區 分,99 年 前 畢 業 者 ( 主 要 為 99 年 畢 業 男 性 退 伍 後 ) 依 舊 制 訓 練, 即 直 接 進 入 各 專 科 並 接 受 六 個 月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100 年 以 後 畢 業 者, 將 為 全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00 年 畢 業 免 服 兵 役 者 約 700 名 ) 6

4 住 院 醫 師 選 配 工 作 時 程 PGY 選 配 98 年 提 出 住 院 醫 師 ( 含 PGY 及 專 科 訓 練 醫 師 ) 選 配 的 可 行 方 案 99 年 下 半 年 即 開 始 PGY100 選 配 之 前 期 作 業 100 年 PGY100 選 配 (100 年 畢 業 免 服 兵 役 者 約 700 名 ) 專 科 訓 練 醫 師 選 配 ( 招 收 ) 專 科 訓 練 醫 師 各 院 自 行 招 收 (99 年 畢 業 服 兵 役 者 ) 約 600 名 註 :100 年 時, 如 已 受 完 PGY 訓 練 者 要 轉 專 科, 並 無 限 制 住 院 醫 師 選 配 工 作 時 程 ( 續 ) PGY 選 配 100 年 PGY100 選 配 (100 年 畢 業 免 服 兵 役 者 約 700 名 ) 101 年 PGY101 選 配 ( 約 1300 名 ) 102 年 PGY102 選 配 專 科 訓 練 醫 師 選 配 ( 招 收 ) 專 科 訓 練 醫 師 各 院 自 行 招 收 (99 年 畢 業 服 兵 役 者 ) 約 600 名 專 科 訓 練 醫 師 各 院 自 行 招 收 ( 完 成 PGY100 者 約 700 名 ) 專 科 訓 練 醫 師 各 院 自 行 招 收 或 選 配 ( 約 1300 名 ) 註 :100 年 時, 如 已 受 完 PGY 訓 練 者 要 轉 專 科, 並 無 限 制 7

5 100 學 年 度 訓 練 容 額 依 衛 生 署 本 (99) 年 9 月 2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共 38 家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容 額 總 計 914 名 ( 詳 見 手 冊 附 件 ) 一 百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簡 章 簡 章 所 稱 選 配, 係 指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申 請 人 ( 以 下 稱 申 請 人 ) 及 訓 練 醫 院 透 過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系 統 網 站 ( 以 下 稱 網 站 ), 進 行 申 請 人 志 願 及 醫 院 甄 試 名 次 之 電 腦 配 對, 以 完 成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機 構 之 選 定 8

6 選 配 作 業 主 要 程 序 如 下 : 1. 報 名 : 申 請 人 至 網 站 註 冊 帳 號 並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以 進 行 報 名 2.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時 間, 並 安 排 甄 試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通 知 人 數 應 達 該 院 年 度 公 告 配 額 之 3 倍 以 上, 若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年 度 配 額 之 3 倍, 則 全 部 通 知 甄 試 3.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 申 請 人 及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分 別 至 網 站 填 寫 志 願 表 及 甄 試 名 次 表 後, 由 電 腦 進 行 選 配 作 業 4. 選 配 結 果 公 佈 : 選 配 結 果 經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確 認 後, 由 衛 生 署 核 定, 並 於 網 站 公 佈 選 配 結 果 5. 第 二 次 選 配 : 申 請 人 選 配 成 功 率 如 未 達 95%, 衛 生 署 將 就 選 配 未 成 功 者,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已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選 配 6. 報 到 : 經 選 配 成 功 之 申 請 人,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報 到 申 請 人 資 格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公 費 生 衛 生 署 乙 類 公 費 生 或 軍 費 生 者, 有 各 自 之 分 發 作 業, 不 參 與 本 選 配 作 業 申 請 人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得 申 請 選 配 : 我 國 大 學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 如 為 男 性, 則 兵 役 狀 況 並 應 為 免 役 或 於 訓 練 年 度 預 計 可 服 役 期 滿 屆 退 9

7 應 屆 畢 業 生 我 國 大 學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應 屆 畢 業 生, 已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醫 師 國 家 考 試 者, 可 參 與 選 配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參 與 選 配 作 業, 唯 應 於 畢 業 後 先 取 得 中 醫 師 執 照 後, 方 能 接 受 全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並 於 開 始 訓 練 半 年 內 取 得 醫 師 執 照,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取 得, 則 訓 練 證 明 至 多 認 證 六 個 月 國 外 醫 學 系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領 有 我 國 醫 師 證 書 者 ; 如 為 男 性, 則 兵 役 狀 況 並 應 為 免 役 或 於 訓 練 年 度 預 計 可 服 役 期 滿 屆 退, 方 能 參 與 本 選 配 作 業 10

8 公 軍 費 生 軍 費 生 退 輔 會 公 費 生 衛 生 署 乙 類 公 費 生 另 有 其 分 發 方 式, 預 計 十 一 月 中 旬 前 會 將 訓 練 醫 院 扣 除 已 分 發 的 名 額, 其 餘 將 全 數 納 入 選 配 系 統 衛 生 署 甲 類 公 費 生 將 進 入 選 配 系 統, 若 未 配 對 成 功, 將 由 衛 生 署 另 行 分 發 體 位 判 定 申 請 中 - 補 充 說 明 准 許 參 加 報 名 及 甄 試, 各 訓 練 醫 院 自 行 考 量 將 其 列 入 名 次 表 於 填 志 願 截 止 日 前, 得 知 體 位 判 定 結 果 : 1. 確 定 免 役 : 繼 續 進 行 選 配 作 業 2. 確 定 須 服 役 : 不 填 志 願 表, 參 與 下 一 年 度 之 PGY 選 配, 並 告 知 選 配 小 組 於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後, 得 知 體 位 判 定 結 果 : 1. 確 定 免 役 : 繼 續 進 行 報 到 作 業 2. 確 定 須 服 役 : 告 知 選 配 成 功 的 醫 院, 並 且 不 報 到, 並 告 知 選 配 小 組 11

9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至 網 站 註 冊 帳 號 並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並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家 數 為 1 至 10 家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僅 允 許 確 認 送 出 資 料 一 次, 一 經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作 業,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可 至 選 配 系 統 查 閱 報 名 及 訓 練 醫 院 安 排 甄 試 等 狀 況 申 請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申 請 人 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複 查 時, 應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表, 未 檢 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甄 試 報 名 費 : 依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規 定 辦 理 選 配 作 業 應 配 合 事 項 - 申 請 人 1. 申 請 人 應 使 用 健 保 IC 卡, 於 規 定 期 限 ( 如 附 件 ), 至 網 站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報 名 及 填 寫 志 願 表, 上 傳 必 要 之 身 分 證 明 資 料 等 2. 申 請 人 應 依 據 本 簡 章 規 定, 據 實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如 發 現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甄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衛 生 署 將 取 消 其 選 配 申 請 資 格, 已 完 成 選 配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予 核 發 訓 練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人 應 按 照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通 知 之 時 間, 前 往 甄 試 4. 申 請 人 於 電 腦 配 對 結 束, 並 於 網 站 上 公 佈 住 院 醫 師 配 對 結 果 後, 得 登 入 網 站, 確 認 自 己 的 配 對 結 果 對 於 選 配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選 配 結 果 公 佈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方 式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志 願 表, 向 衛 生 署 提 出 複 查 5.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是 依 據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與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名 次 表 進 行 配 對, 故 有 未 配 對 成 功 之 可 能 性 12

10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稱 及 容 額, 依 衛 生 署 99 年 9 月 2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 包 含 甄 試 條 件 及 要 求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費 用 待 遇 福 利 等 ), 至 網 站 進 行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並 應 於 99 年 11 月 30 日 17 時 前 完 成 申 請 人 資 格 之 審 查 :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訂 定 甄 試 之 方 式 程 序 及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及 相 關 作 業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網 路 甄 試 安 排, 甄 試 通 知 人 數 應 達 該 院 年 度 公 告 容 額 之 3 倍 以 上, 若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年 度 容 額 之 3 倍, 則 全 部 通 知 甄 試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填 寫 甄 試 名 次 表, 應 達 參 加 甄 試 者 之 97% 以 上, 並 於 100 年 4 月 14 日 17 時 前 將 甄 試 名 次 表 上 傳 至 網 站 完 成 甄 試 名 次 表 作 業 後, 網 路 系 統 即 產 生 甄 試 名 次 表, 訓 練 醫 院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對 選 配 結 果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甄 試 名 次 表, 未 檢 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選 配 作 業 應 配 合 事 項 - 訓 練 醫 院 1.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訂 定 甄 試 方 式 程 序 及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並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 如 附 件 ), 使 用 醫 事 機 構 IC 卡, 至 網 站 進 行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設 定 甄 試 資 料 ( 包 含 甄 試 條 件 及 要 求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費 用 待 遇 福 利 等 ) 設 定 甄 試 名 單 甄 試 名 次 及 確 認 選 配 結 果 2.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未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至 網 站 填 寫 甄 試 名 次, 將 由 電 腦 進 行 隨 機 配 對,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3.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依 據 本 簡 章 規 定, 據 實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因 資 料 填 載 不 實, 致 嚴 重 影 響 選 配 結 果 之 情 事, 衛 生 署 將 取 消 該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下 年 度 選 配 資 格 4.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按 本 簡 章 規 定,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並 訂 定 保 密 規 定 及 迴 避 原 則 5.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於 選 配 結 果 未 經 衛 生 署 公 佈 前, 不 得 逕 行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結 果 13

11 選 配 作 業 應 配 合 事 項 - 訓 練 醫 院 6.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對 於 經 許 可 延 期 報 到 之 申 請 人, 應 至 少 保 留 其 配 額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7.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遇 有 申 請 人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內 報 到 之 情 形, 應 至 網 站 進 行 通 報, 該 容 額 經 衛 生 署 核 定 後 將 列 入 第 二 次 選 配 之 容 額, 如 未 辦 理 第 二 次 選 配, 該 容 額 經 衛 生 署 核 定 後 開 放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自 行 甄 試 8.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於 最 終 選 配 結 果 公 佈 後, 開 放 自 行 甄 試 之 錄 取 名 單, 應 至 網 站 登 錄, 未 登 錄 之 名 單, 衛 生 署 將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醫 院 其 任 何 訓 練 費 用 9.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發 現 申 請 人 有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甄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衛 生 署 10. 選 配 作 業 是 依 據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與 訓 練 醫 院 名 次 表 決 定 配 對, 故 訓 練 醫 院 配 對 後 有 缺 額 之 可 能 性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選 配 原 則 : 選 配 作 業 係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登 記 之 志 願 表 及 訓 練 醫 院 的 甄 試 名 次 表, 透 過 選 配 系 統 進 行 電 腦 配 對 組 合, 故 有 申 請 人 未 配 對 成 功 及 訓 練 醫 院 缺 額 之 可 能 性 14

12 選 配 結 果 公 佈 選 配 結 果 訂 於 100 年 4 月 2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公 佈 於 網 站, 申 請 人 可 至 網 站 查 詢 最 終 選 配 未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可 參 考 缺 額 資 訊, 與 尚 有 缺 額 的 醫 院 接 洽 應 試, 衛 生 署 甲 類 公 費 生 如 未 經 選 配 成 功, 將 由 衛 生 署 另 行 分 發 選 配 結 果 公 佈 後, 申 請 人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僅 針 對 選 配 電 腦 作 業 進 行 確 認, 不 含 訓 練 醫 院 之 甄 試 作 業 第 二 次 選 配 申 請 人 選 配 成 功 率 如 未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衛 生 署 將 就 選 配 未 成 功 者,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已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選 配, 最 終 選 配 未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可 參 考 缺 額 資 訊, 與 尚 有 缺 額 的 醫 院 接 洽 應 試 15

13 報 到 申 請 人 經 選 配 成 功 後 無 法 如 期 報 到 者, 應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請 假 或 申 請 延 期 報 到,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報 到 者, 應 檢 具 書 面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件, 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 前 向 衛 生 署 申 請 棄 權 ; 未 經 核 准 棄 權 而 未 報 到 者, 除 不 得 再 申 請 選 配, 其 於 選 配 年 度 內 自 行 接 洽 另 院 缺 額 接 受 訓 練 者, 於 申 請 人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期 間, 衛 生 署 將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醫 院 其 任 何 訓 練 費 用, 亦 不 發 予 申 請 人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完 訓 證 明 選 配 作 業 應 配 合 事 項 - 醫 學 院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校 平 均 成 績 名 次 及 班 級 總 人 數, 將 由 各 系 協 助, 整 批 匯 入 選 配 系 統 在 校 平 均 成 績 : 醫 學 系 1~6 年 級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1-7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1-4 年 級 16

14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電 腦 模 擬 試 辦 電 腦 模 擬 試 辦 :8/9~8/20 參 與 試 辦 學 生 : 約 100 人 ( 電 腦 模 擬 增 至 225 人 ) 參 與 試 辦 之 訓 練 醫 院 :31 家 模 擬 試 辦 選 配 成 功 率 95.6%(215/225) - 成 對 選 配 4 組 申 請, 成 功 選 配 上 2 組 - 成 對 未 選 配 成 功 原 因 為 志 願 序 不 一 致 申 請 人 選 配 失 敗 原 因 : 所 填 之 志 願 均 不 在 訓 練 醫 院 的 名 次 容 額 內 或 完 全 不 在 醫 院 名 次 表 中 電 腦 模 擬 試 辦 缺 失 及 改 善 - 訓 練 醫 院 缺 失 系 統 速 度 太 慢, 常 當 機 甄 試 資 料 的 顯 示 無 法 斷 行, 顯 得 很 雜 亂, 可 增 加 對 於 enter 鍵 換 行 的 機 制, 使 版 面 易 於 閱 讀 電 話 等 相 關 訊 息 的 驗 證 可 以 事 先 經 由 javascript 於 client 端 先 行 驗 證 否 則 如 果 聯 絡 電 話 一 旦 錯 誤, 即 增 加 醫 院 與 該 生 聯 繫 的 困 難 度 整 批 匯 入 甄 試 名 單 :IsArrangeExam 欄 位 的 定 義?0 或 1 是 或 否, 相 關 資 訊 可 用 excel 中 的 註 解 說 明 甄 試 名 單 設 定 及 甄 試 名 次 表 登 記 : 建 議 匯 出 檔 案 時 可 加 入 學 員 身 分 證, 若 需 參 考 學 員 成 績 時, 以 利 核 對 改 善 已 改 架 設 於 衛 生 署 系 統 內 已 改 善, 並 新 增 預 閱 功 能 聯 絡 電 話 ( 含 分 機 ) 格 式 已 做 驗 證 表 格 欄 位 一 併 改 成 中 文, 減 低 困 擾 均 已 將 匯 出 欄 位 中 新 增 身 分 證 字 號 17

15 缺 失 電 腦 模 擬 試 辦 缺 失 及 改 善 - 訓 練 醫 院 沒 有 " 登 出 " 系 統 這 個 功 能, 甄 試 通 知 單 的 結 果 建 議 是 否 可 呈 現 在 頁 面 上 產 生 書 面 通 知 單 的 功 能 是 否 可 以 一 次 勾 選 多 人, 產 生 多 筆 或 一 筆 多 頁 的 pdf 檔 案 以 供 儲 存 配 對 成 功 者 簽 約 回 覆 報 到 回 覆 功 能 較 為 繁 瑣 也 無 法 進 行 整 批 上 傳 的 功 能, 因 此 較 不 方 便 使 用 者 進 行 操 作 改 善 部 份 機 構 全 銜 過 長, 造 成 版 面 偏 移, 已 做 修 正, 登 出 首 頁 使 用 手 冊 下 載 均 位 於 頁 面 最 上 層 已 新 增 該 項 功 能, 寄 送 成 功 將 於 姓 名 前 顯 示, 失 敗 則 為 X 已 新 增 甄 試 通 知 清 冊 可 匯 出 或 存 檔 已 新 增 匯 入 功 能 選 配 作 業 新 措 施 - 申 請 人 選 配 成 功 率 如 未 達 95%, 將 就 選 配 未 成 功 者,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已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選 配 - 第 二 次 選 配 程 序 相 同, 將 於 100 年 4 月 29 日 公 告 是 否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18

16 成 對 選 配 - 志 願 表 填 寫 Q:A 及 B 同 時 報 名 10 家 相 同 之 醫 院, A 被 10 家 安 排 甄 試 B 被 9 家 安 排 甄 試, 這 樣 是 否 還 可 使 用 成 對 選 配? A: 申 請 人 之 志 願 表 填 寫 不 限 定 參 與 甄 試 的 一 定 要 排 志 願 序, 依 上 述 例 子.A 排 1-9,B 排 1-9(B 沒 被 安 排 甄 試 的 醫 院 A 也 不 填 寫, 即 選 填 共 同 的 醫 院 並 排 序 相 同 ) 就 可 以 參 與 成 對 選 配, 若 志 願 序 不 一 致 應 視 為 獨 立 申 請 人 進 行 選 配, 不 另 通 知 成 對 配 對 選 配, 需 雙 方 均 在 同 一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次 容 額 內, 始 能 配 對 成 功, 故 成 對 配 對 結 果, 有 可 能 較 獨 立 配 對 以 排 序 較 後 之 志 願 序 配 對 成 功, 或 甚 至 配 對 不 成 功 訓 練 醫 院 新 措 施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新 增 預 閱 功 能 甄 試 通 知 功 能 新 增 欄 位 顯 示 是 否 寄 送 成 功 並 新 增 甄 試 通 知 清 冊 供 匯 出 或 列 印 醫 院 名 次 表 除 甄 試 缺 考 外, 排 序 人 數 需 達 應 試 人 數 97% 以 上 配 對 成 功 者 簽 約 報 到 回 覆 功 能 已 新 增 整 批 上 傳 功 能 19

17 醫 院 名 次 表 排 序 Q:A 醫 院 容 額 數 24 人, 通 知 甄 試 人 數 116 人 可 是 實 際 填 寫 名 次 時 只 填 24 人, 其 餘 都 勾 選 缺 考, 導 致 最 後 選 配 結 果 缺 額 19 人 A: 此 次 試 辦, 由 於 無 真 正 甄 試 過 程, 且 申 請 人 可 至 網 站 同 步 查 詢 目 前 狀 態,( 包 含 報 名 狀 況 已 安 排 甄 試 未 排 甄 試 缺 考 等 ) 故 醫 院 無 法 單 方 面 說 申 請 人 缺 考, 而 排 入 缺 考 除 缺 考 外, 送 出 之 醫 院 名 次 表 其 排 序 人 數 需 達 應 試 人 數 97% 以 上 醫 學 院 選 配 小 組 申 請 人 訓 練 醫 院 20

18 作 業 項 目 選 配 時 程 第 一 次 選 配 日 期 第 二 次 選 配 日 期 主 要 辦 理 機 關 一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作 業 說 明 會 二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三 申 請 人 線 上 報 名 四 甄 試 通 知 99/10/30( 六 )9 時 至 99/11/6( 六 )17 時 99/11/15( 一 )9 時 至 99/11/30( 二 )17 時 99/12/1( 三 )9 時 至 99/12/14( 二 )17 時 99/12/15( 三 )9 時 至 99/12/31( 五 )17 時 100/4/29( 五 )9 時 至 100/5/6( 五 )17 時 100/5/10( 二 )9 時 至 100/5/19( 四 )17 時 100/5/20( 五 )9 時 至 100/5/24( 二 )17 時 選 配 小 組 (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申 請 人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作 業 項 目 第 一 次 選 配 日 期 第 二 次 選 配 日 期 主 要 辦 理 機 關 五 甄 試 100/1/1( 六 )9 時 至 100/3/31( 四 )17 時 100/5/25( 三 )9 時 至 100/5/31( 二 )17 時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六 甄 試 名 次 表 登 記 100/4/1( 五 )9 時 至 100/4/14( 四 )17 時 100/6/1( 三 )9 時 至 100/6/7( 二 )17 時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七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登 記 100/4/1( 五 )9 時 至 100/4/14( 四 )17 時 100/6/1( 三 )9 時 至 100/6/7( 二 )17 時 申 請 人 八 選 配 電 腦 作 業 100/4/15( 五 )9 時 至 100/4/19( 二 )17 時 100/6/8( 三 )9-17 時 緯 創 軟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九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100/4/20( 三 )9 時 至 100/4/26( 二 )17 時 100/6/9( 四 )9 時 至 100/6/13( 一 )17 時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十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100/4/29( 五 )10 時 100/6/15( 三 )10 時 衛 生 署 十 一 選 配 結 果 複 查 100/5/2( 一 )9 時 至 100/5/9( 一 )17 時 100/6/16( 四 )9 時 至 100/6/22( 三 )17 時 選 配 小 組 (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 21

19 作 業 項 目 第 一 次 選 配 日 期 第 二 次 選 配 日 期 主 要 辦 理 機 關 十 二 選 配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100/5/10( 二 )9 時 至 100/5/13( 五 )17 時 100/6/23( 四 )9 時 至 100/6/27( 一 )17 時 衛 生 署 十 三 配 對 成 功 者 回 覆 情 形 回 報 100/5/3( 三 )9 時 至 100/6/30( 四 )17 時 100/6/16( 四 )9 時 至 100/6/30( 四 )17 時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十 四 缺 額 回 報 100/5/3( 三 )9 時 至 101/6/29( 五 )17 時 100/7/1( 五 )9 時 至 101/6/29( 五 )17 時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22

20 附 件 二 100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簡 章

21 100 年 度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簡 章 壹 前 言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 以 下 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申 請 人 ( 以 下 稱 申 請 人 ) 及 訓 練 醫 院, 得 透 過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系 統 網 站 ( 以 下 稱 網 站 ) ( 進 行 申 請 人 志 願 及 醫 院 甄 試 名 次 之 電 腦 配 對, 以 完 成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機 構 之 選 定 選 配 作 業 主 要 程 序 如 下 : 1. 報 名 : 申 請 人 至 網 站 註 冊 帳 號 並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以 進 行 報 名 2.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時 間, 並 安 排 甄 試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通 知 人 數 應 達 該 院 年 度 公 告 容 額 之 3 倍 以 上, 若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年 度 容 額 之 3 倍, 則 全 部 通 知 甄 試 3.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 申 請 人 及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分 別 至 網 站 填 寫 志 願 表 及 甄 試 名 次 表 後, 由 電 腦 進 行 配 對 作 業 4.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 選 配 結 果 經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確 認 後, 由 本 署 核 定, 並 於 網 站 公 布 5. 第 二 次 選 配 : 申 請 人 選 配 成 功 率 如 未 達 95%, 本 署 將 就 選 配 未 成 功 者, 再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已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選 配 6. 報 到 : 經 選 配 成 功 之 申 請 人, 應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報 到 貳 申 請 程 序 及 作 業 方 式 一 報 名 ( 一 ) 申 請 人 資 格 申 請 人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且 非 屬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公 費 生 本 署 乙 類 公 費 生 或 軍 費 生 者, 得 申 請 選 配 : 1. 我 國 大 學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 如 為 男 性, 則 兵 役 狀 況 並 應 為 免 役 或 於 訓 練 年 度 預 計 可 服 役 期 滿 屆 退 2. 我 國 大 學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應 屆 畢 業 生, 已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醫 師 國 家 考 試 者 3.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領 有 我 國 醫 師 證 書 者 ; 如 為 男 性, 則 兵 役 狀 況 並 應 為 免 役 或 於 訓 練 年 度 預 計 可 服 役 期 滿 屆 退 ( 二 ) 報 名 期 間 作 業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99 年 12 月 1 日 上 午 9 時 至 99 年 12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75

22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1. 至 網 站 註 冊 帳 號 2. 至 網 站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並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家 數 為 1 至 10 家 3.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手 冊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 系 統 僅 允 許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一 次, 一 經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作 業,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可 至 選 配 系 統 查 閱 報 名 及 訓 練 醫 院 安 排 甄 試 等 狀 況 3. 申 請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即 產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申 請 人 對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複 查 時, 應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表, 未 檢 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收 件 之 處 理 1. 申 請 人 所 填 個 人 資 料 及 報 名 檔, 通 過 本 署 委 託 辦 理 選 配 之 團 體 ( 以 下 稱 選 配 小 組 ) 彙 集 後, 轉 送 至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由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辦 理 後 續 之 甄 試 通 知 2. 申 請 人 註 冊 帳 號 個 人 資 料 及 報 名 檔, 經 選 配 小 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通 知 為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者, 須 依 通 知 規 定 之 期 限, 至 選 配 網 站 進 行 資 料 補 正, 並 依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要 求, 將 相 關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逹 該 院 未 如 期 補 件 或 更 正 者, 得 取 消 該 申 請 人 甄 試 或 選 配 之 資 格 ( 四 ) 甄 試 報 名 費 : 依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之 規 定 辦 理 ( 五 ) 申 請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之 申 請 人, 應 配 合 下 列 事 項 : 1. 申 請 人 應 使 用 健 保 IC 卡, 於 規 定 期 限 ( 如 附 件 一 ), 至 網 站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報 名 及 填 寫 志 願 表 2. 申 請 人 應 據 實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如 發 現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甄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本 署 將 取 消 其 選 配 申 請 資 格, 已 完 成 選 配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予 核 發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人 應 按 照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通 知 之 時 間, 前 往 甄 試 4. 申 請 人 於 電 腦 配 對 結 束, 並 於 網 站 上 公 布 配 對 結 果 後, 得 登 入 網 站, 確 認 自 己 的 配 對 結 果 對 於 選 配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方 式 檢 附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志 願 表, 向 選 配 小 組 提 出 複 查 5.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是 依 據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與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名 次 表 進 行 配 對, 故 有 未 配 對 成 功 之 可 能 性 二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 一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及 容 額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稱 及 年 度 容 額, 如 本 署 99 年 9 月 2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 如 附 件 二 )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稱 及 年 度 76

23 容 額 如 有 修 正, 以 本 署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 二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需 將 其 甄 試 所 要 求 之 資 料 ( 包 含 甄 試 條 件 及 要 求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費 用 待 遇 福 利 等 ), 至 網 站 進 行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並 應 於 99 年 11 月 30 日 17 時 以 前 完 成 ( 三 ) 申 請 人 資 格 之 審 查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訂 定 甄 試 之 方 式 程 序 及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及 相 關 作 業 ( 四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網 路 甄 試 安 排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時 間, 並 安 排 甄 試 各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通 知 人 數 應 達 該 院 年 度 公 告 容 額 之 3 倍 以 上, 若 報 名 人 數 少 於 年 度 容 額 之 3 倍, 則 全 部 通 知 甄 試 ( 五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填 寫 甄 試 名 次 表, 應 達 參 加 甄 試 者 之 97% 以 上, 並 於 100 年 4 月 14 日 17 時 以 前, 將 甄 試 名 次 表 上 傳 至 網 站, 經 確 認 送 出 之 甄 試 名 次 表, 嗣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完 成 甄 試 名 次 表 作 業 後, 系 統 即 產 生 甄 試 名 次 表, 訓 練 醫 院 得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 六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配 合 下 列 事 項 : 1.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訂 定 甄 試 方 式 程 序 及 評 分 相 關 規 定, 並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 如 附 件 一 ), 使 用 醫 事 機 構 IC 卡, 至 網 站 進 行 機 構 資 料 維 護 設 定 甄 試 資 料 ( 包 含 甄 試 條 件 及 要 求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費 用 待 遇 福 利 等 ) 設 定 甄 試 名 單 甄 試 名 次 及 確 認 選 配 結 果 2.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未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至 網 站 填 寫 甄 試 名 次, 將 由 電 腦 進 行 隨 機 配 對,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3.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據 實 填 寫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因 資 料 填 載 不 實, 致 嚴 重 影 響 選 配 結 果 之 情 事, 本 署 將 取 消 該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下 年 度 選 配 資 格 4.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應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並 訂 定 保 密 規 定 及 迴 避 原 則 5.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於 選 配 結 果 未 經 本 署 公 布 前, 不 得 逕 行 通 知 申 請 人 甄 試 結 果 6.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對 於 經 許 可 延 期 報 到 之 申 請 人, 應 至 少 保 留 其 配 額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7.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遇 有 申 請 人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內 報 到 之 情 形, 應 至 網 站 進 行 通 報, 該 容 額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將 列 入 第 二 次 選 配 之 容 額, 如 未 辦 理 第 二 次 選 配, 該 容 額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開 放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自 行 甄 試 8.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於 最 終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後, 開 放 自 行 甄 試 之 錄 取 名 單, 應 至 網 站 登 錄, 未 登 錄 之 名 單, 本 署 將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醫 院 其 77

24 任 何 訓 練 費 用 9.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如 發 現 申 請 人 有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甄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本 署 10. 選 配 作 業 是 依 據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與 訓 練 醫 院 名 次 表 決 定 配 對, 故 訓 練 醫 院 配 對 後 有 缺 額 之 可 能 性 三 電 腦 選 配 作 業 ( 一 )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網 路 登 記 期 間 作 業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登 記 志 願 表 登 記 期 間 100 年 4 月 1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0 年 4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1. 於 選 配 網 站 上 進 行 志 願 表 登 記 2.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表 作 業 手 冊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 1.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志 願 表,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 系 統 僅 允 許 確 認 送 出 志 願 表 資 料 一 次, 一 經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作 業,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作 業 後 可 至 選 配 系 統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志 願 序 3. 申 請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後, 系 統 即 產 生 志 願 表,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申 請 人 對 志 願 登 記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志 願 表, 未 檢 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4. 成 對 配 對 係 指 兩 位 申 請 人 要 求 配 對 上 同 一 訓 練 醫 院, 配 對 規 則 為 雙 方 都 勾 選 要 求 成 對 配 對, 且 雙 方 志 願 表 之 志 願 序 需 完 全 一 致 ; 申 請 人 應 明 白, 採 成 對 配 對 選 配, 需 雙 方 均 在 同 一 訓 練 醫 院 之 名 次 容 額 內, 始 能 配 對 成 功, 故 成 對 配 對 結 果, 有 可 能 較 獨 立 配 對 以 排 序 較 後 之 志 願 序 配 對 成 功, 或 甚 至 配 對 不 成 功 ( 二 ) 選 配 原 則 選 配 作 業 係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登 記 之 志 願 表 及 訓 練 醫 院 的 甄 試 名 次 表, 透 過 選 配 系 統 進 行 電 腦 配 對 組 合, 故 有 申 請 人 未 配 對 成 功 及 訓 練 醫 院 缺 額 之 可 能 性 ( 三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結 果 確 認 選 配 結 果 請 於 100 年 4 月 20 日 9 時 至 100 年 4 月 26 日 17 時 期 間 至 網 站 進 行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對 於 選 配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上 述 期 間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若 未 於 確 認 期 限 前 完 成 確 認 者, 將 視 同 確 認 完 成, 不 得 對 選 配 結 果 再 提 複 查 四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 一 ) 選 配 結 果 公 告 選 配 結 果 訂 於 100 年 4 月 29 日 上 午 10 點 起 公 布 於 網 站, 申 請 人 可 78

25 至 網 站 查 詢 ( 二 ) 申 請 人 未 配 對 成 功 及 訓 練 醫 院 缺 額 申 請 人 選 配 成 功 率 未 達 95% 時, 將 就 選 配 未 成 功 者,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 選 配 成 功 率 達 95% 或 第 二 次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後, 未 配 對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可 參 考 缺 額 資 訊, 與 尚 有 缺 額 的 醫 院 接 洽 應 試, 本 署 甲 類 公 費 生 如 未 經 選 配 成 功, 將 由 本 署 另 行 分 發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需 將 缺 額 甄 試 結 果 輸 入 網 站, 並 自 行 寄 發 通 知 及 簽 約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予 申 請 人, 選 配 小 組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選 配 結 果 複 查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後, 申 請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僅 針 對 選 配 電 腦 作 業 進 行 確 認, 不 含 訓 練 醫 院 之 甄 試 作 業 1. 申 請 時 間 :100 年 5 月 2 日 9 時 至 5 月 9 日 17 時,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以 書 面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1) 由 申 請 人 親 自 填 寫 100 年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2) 填 妥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志 願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至 選 配 小 組 (3)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4)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100 年 5 月 13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4. 複 查 結 果 : 申 請 人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經 選 配 小 組 審 查 後 發 現, 配 對 結 果 有 誤, 應 辦 理 錄 取 醫 院 異 動 者, 由 選 配 小 組 報 請 本 署 核 定, 以 增 ( 缺 ) 額 方 式 辦 理 選 配 結 果 異 動, 並 函 知 申 請 人 及 訓 練 醫 院, 選 配 小 組 不 再 進 行 重 新 選 配 五 第 二 次 選 配 申 請 人 年 度 選 配 成 功 率 未 達 95% 時, 本 署 將 進 行 第 二 次 選 配, 已 經 選 配 成 功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選 配, 選 配 作 業 程 序 同 上, 時 程 如 附 件 一 六 報 到 申 請 人 經 選 配 成 功 後 無 法 如 期 報 到 者, 應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請 假 或 申 請 延 期 報 到,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報 到 者, 應 檢 具 書 面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件, 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 前 向 本 署 申 請 棄 權 ; 未 經 核 准 棄 權 而 未 報 到 者, 除 不 得 再 申 請 選 配, 其 於 選 配 年 度 內 自 行 接 洽 另 院 缺 額 接 受 訓 練 者, 於 申 請 人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期 間, 本 署 將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醫 院 其 任 何 訓 練 費 用, 亦 不 發 予 申 請 人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完 訓 證 明 七 申 訴 處 理 申 請 人 對 於 甄 試 過 程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限 時 掛 號 向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提 出 申 訴, 受 理 申 訴 單 位 應 於 30 日 內 正 式 答 覆,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時, 得 由 選 配 小 組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79

26 附 件 一 100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作 業 時 程 作 業 項 目 一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選 配 作 業 說 明 會 二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甄 試 資 料 設 定 三 申 請 人 線 上 報 名 四 甄 試 通 知 第 一 次 選 配 日 期 年 / 月 / 日 ( 星 期 ) 99/10/30( 六 )9 時 至 99/11/6( 六 )17 時 99/11/15( 一 )9 時 至 99/11/30( 二 )17 時 第 二 次 選 配 日 期 ( 第 一 次 成 功 率 未 達 95% 時 辦 理 ) 年 / 月 / 日 ( 星 期 ) 100/4/29( 五 )9 時 至 100/5/6( 五 )17 時 主 要 辦 理 機 關 選 配 小 組 (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99/12/1( 三 )9 時 至 99/12/14( 二 )17 時 100/5/10( 二 )9 時 至 100/5/19( 四 )17 時 申 請 人 99/12/15( 三 )9 時 至 100/5/20( 五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99/12/31( 五 )17 時 100/5/24( 二 )17 時 五 甄 試 100/1/1( 六 )9 時 至 100/5/25( 三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100/3/31( 四 )17 時 100/5/31( 二 )17 時 六 甄 試 名 次 表 登 100/4/1( 五 )9 時 至 100/6/1( 三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記 100/4/14( 四 )17 時 100/6/7( 二 )17 時 七 申 請 人 志 願 表 100/4/1( 五 )9 時 至 100/6/1( 三 )9 時 至 申 請 人 登 記 100/4/14( 四 )17 時 100/6/7( 二 )17 時 八 選 配 電 腦 作 業 100/4/15( 五 )9 時 至 100/6/8( 三 ) 9 時 至 緯 創 軟 體 股 份 100/4/19( 二 )17 時 17 時 有 限 公 司 九 選 配 結 果 確 認 100/4/20( 三 )9 時 至 100/6/9( 四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100/4/26( 二 )17 時 100/6/13( 一 )17 時 十 選 配 結 果 公 布 100/4/29( 五 )10 時 100/6/15( 三 )10 時 本 署 十 一 選 配 結 果 複 100/5/2( 一 )9 時 至 100/6/16( 四 )9 時 至 選 配 小 組 ( 台 灣 查 100/5/9( 一 )17 時 100/6/22( 三 )17 時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 十 二 選 配 複 查 結 100/5/10( 二 )9 時 至 100/6/23( 四 )9 時 至 本 署 果 通 知 100/5/13( 五 )17 時 100/6/27( 一 )17 時 十 三 配 對 成 功 者 100/5/3( 三 )9 時 至 100/6/16( 四 )9 時 至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回 覆 情 形 回 100/6/30( 四 )17 時 100/6/30( 四 )17 時 報 十 四 缺 額 回 報 100/5/3( 三 )9 時 至 101/6/29( 五 )17 時 100/7/1( 五 )9 時 至 101/6/29( 五 )17 時 選 配 訓 練 醫 院 80

27 附 件 二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及 100 學 年 度 訓 練 容 額 群 組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100 學 年 度 訓 練 容 額 37 名 20 名 31 名 16 名 11 名 39 名 67 名 33 名 8 名 9 名 9 名 10 名 11 名 10 名 6 名 88 名 51 名 21 名 17 名 12 名 18 名 8 名 8 名 37 名 22 名 6 名 36 名 47 名 85 名 28 名 14 名 12 名 24 名 17 名 12 名 12 名 3 名 19 名 81

28 附 件 三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29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壹 計 畫 緣 起 民 國 92 年 國 內 發 生 SARS 疫 情 暴 露 我 國 醫 療 體 系 及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多 年 的 缺 失, 在 疫 情 趨 穩 之 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提 出 重 整 臨 床 醫 師 養 成 訓 練 改 革 計 畫, 於 92 年 7 月 正 式 公 告 實 施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因 應 SARS 疫 情 醫 師 人 力 儲 備 計 畫, 讓 每 位 新 進 第 一 年 住 院 醫 師 均 接 受 為 期 3 個 月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藉 此 逐 步 導 正 國 內 過 度 且 過 早 專 科 化 的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制 度 經 過 醫 院 及 各 界 的 支 持 與 努 力, 第 一 階 段 為 期 3 個 月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已 獲 致 初 步 成 效, 如 改 善 國 內 整 體 教 學 醫 院 的 教 學 氣 氛 奠 立 一 般 醫 學 精 神 與 理 念 ; 第 二 階 段 於 95 年 度 起 以 原 有 3 個 月 訓 練 模 式 為 基 礎, 辦 理 6 個 月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並 建 立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模 式 培 訓 一 般 醫 學 指 導 師 資 及 建 立 客 觀 公 正 的 訓 練 計 畫 訪 查 評 估 制 度 等 綜 觀 國 際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為 因 應 新 世 紀 疾 病 型 態 改 變 的 挑 戰, 均 讓 醫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接 受 1 至 2 年 的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臨 床 教 育, 使 畢 業 生 獲 得 獨 立 行 醫 的 能 力 ; 近 年 來 更 呼 籲 應 建 立 以 培 養 核 心 能 力 為 導 向 的 住 院 醫 師 培 訓 體 制, 包 括 :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跨 領 域 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基 於 實 證 醫 學 的 專 業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利 用 爰 此, 本 署 自 100 年 7 月 起 實 施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期 達 到 提 升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成 效, 使 新 進 醫 師 具 備 獨 立 執 業 能 力, 提 升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貳 計 畫 目 的 經 由 一 年 期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讓 受 訓 醫 師 在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學 習 各 種 常 見 一 般 性 疾 病 的 診 斷 治 療 與 照 護 能 力, 從 病 人 的 照 護 中 學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的 溝 通 能 力 重 視 醫 療 品 質 的 改 善 與 醫 療 資 源 的 最 佳 運 用, 養 成 對 專 業 的 敬 重 與 責 任 感, 進 而 配 合 政 府 衛 生 政 策, 提 供 民 眾 周 全 性 及 持 續 性 的 全 人 照 護 參 計 畫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醫 院 應 為 經 本 署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且 均 在 合 格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惟 若 僅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可 為 96 至 98 學 年 度 間 經 本 署 核 定 並 執 行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社 區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之 非 教 學 醫 院 肆 計 畫 內 容 83

30 一 訓 練 學 員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證 書 者 ( 二 ) 國 外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證 書 者 備 註 : 國 內 醫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領 得 醫 師 證 書 前 得 先 接 受 本 計 畫 訓 練, 惟 若 於 畢 業 年 度 12 月 31 日 前 未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應 中 止 接 受 本 訓 練, 其 訓 練 資 歷 至 多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12 月 31 日 止 二 訓 練 目 的 與 特 性 ( 一 ) 具 體 落 實 美 國 IOM (Institute of Medicine) 以 核 心 能 力 為 導 向 的 住 院 醫 師 培 訓 制 度, 包 括 :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跨 領 域 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基 於 實 證 醫 學 的 專 業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促 進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利 用 等 ; 及 ACGM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 所 建 議 的 核 心 能 力, 包 括 : 病 人 照 顧 醫 學 知 識 臨 床 工 作 中 的 學 習 與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醫 療 專 業 以 及 制 度 下 的 臨 床 工 作 等 ( 二 ) 重 視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實 務 臨 床 訓 練 ( 三 ) 加 強 社 區 醫 療 保 健 的 理 念 及 參 與 社 區 現 場 實 作 的 經 驗 ( 四 ) 加 強 人 本 人 文 與 社 會 關 懷, 培 養 與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應 對 時, 應 具 備 的 舉 止 與 談 吐, 砥 礪 品 德 並 恪 守 醫 學 倫 理 ( 五 ) 培 養 實 證 臨 床 決 策 分 析 能 力, 並 造 就 自 我 學 習 能 力 三 訓 練 課 程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期 程 含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至 少 36 個 案 例 分 析 4 個 月 內 科 (1 個 月 須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 2 個 月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兒 科 1 個 月 婦 產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1 個 月 選 修 科 等 共 12 個 月 訓 練, 訓 練 內 容 及 評 值 如 下 : ( 一 )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至 少 36 個 案 例 分 析 課 程 內 容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實 證 醫 學 感 染 控 制 醫 療 品 質 病 歷 寫 作 死 亡 診 斷 書 疾 病 診 斷 書 開 立 時 數 8 至 10 小 時 3 至 6 小 時 4 至 6 小 時 3 至 6 小 時 2 至 4 小 時 84

31 議 題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實 證 醫 學 感 染 控 制 醫 療 品 質 性 別 與 健 康 基 本 課 程 中 與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案 例 數 至 少 4 例 至 少 8 例 至 少 4 例 :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的 感 染 1 例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使 用 1 例 結 核 病 防 治 1 例 其 他 感 染 相 關 議 題 1 例 至 少 4 例 至 少 1 例 至 少 6 個 ( 須 於 社 區 訓 練 完 成, 至 少 1 個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 1. 課 程 內 容 應 以 實 際 案 例 之 研 討 及 實 務 訓 練 為 主 2.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課 程 中 應 規 劃 2 小 時 ( 含 ) 以 上 之 性 別 與 健 康 相 關 議 題 之 課 程, 並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落 實 於 實 際 臨 床 照 護 中 3. 訓 練 醫 院 應 依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背 景 安 排 適 當 課 程 內 容 4. 受 訓 學 員 須 完 成 基 本 課 程 中 與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至 少 6 個, 其 中 除 須 有 1 個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外, 另 須 至 少 有 1 個 選 擇 以 訓 練 所 在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報 告, 在 社 區 導 師 的 指 導 下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並 提 出 此 議 題 的 解 決 建 議 方 向 ( 二 ) 選 修 科 :1 個 月 選 修 訓 練 課 程 為 本 署 指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整 形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放 射 診 斷 科 放 射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 三 ) 4 個 月 內 科 2 個 月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兒 科 1 個 月 婦 產 科 及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內 容 詳 如 附 件 一 ( 四 ) 訓 練 安 排 相 關 規 定 1. 各 訓 練 課 程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兒 科 1 個 月 婦 產 科 1 個 月 選 修 科 1 個 月 內 科 ( 須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 需 以 1 個 月 為 訓 練 單 位 ; 3 個 月 內 科 2 個 月 外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需 個 別 完 成 連 續 訓 練 2.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規 劃 至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和 1 個 月 內 科 課 程 之 安 排, 應 至 少 有 50% 以 上 訓 練 人 月 數 至 不 同 體 系 之 合 作 醫 院 及 至 少 有 50% 以 上 訓 練 人 月 數 至 不 同 層 級 ( 依 健 保 給 付 層 級 認 定 ) 之 合 作 醫 院 訓 練,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合 作 醫 院 可 為 同 一 家 醫 院 3. 訓 練 期 間 需 完 成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至 少 6 個 社 區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及 至 少 30 個 案 例 分 析 85

32 4. 訓 練 執 行 以 訓 練 課 程 為 核 算 單 位, 須 完 成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及 課 程 之 要 求, 並 經 評 核 通 過, 方 能 採 計 訓 練 年 資 5. 訓 練 醫 院 申 請 之 訓 練 課 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能 執 行 該 訓 練 課 程, 且 不 得 將 該 訓 練 課 程 再 委 託 其 他 訓 練 醫 院 執 行 6. 受 訓 學 員 若 於 訓 練 期 間 轉 換 至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延 訓, 如 婚 假 產 假 病 假 或 其 他, 其 已 完 成 且 評 核 通 過 之 訓 練 課 程, 以 訓 練 課 程 為 單 位 予 以 採 計, 並 由 原 訓 練 機 構 發 給 證 明 四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本 訓 練 計 畫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和 合 作 醫 院 組 成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互 相 合 作 完 成 本 訓 練 計 畫, 訓 練 醫 院 應 擇 一 選 擇 擔 任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內 各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及 任 務 分 工 如 下 : ( 一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1. 資 格 (1) 需 為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並 須 同 時 具 有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且 均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2) 執 行 至 少 6 個 月 訓 練 課 程, 其 中 應 包 含 3 個 月 內 科 及 2 個 月 外 科 之 訓 練 課 程, 至 多 9 個 月 訓 練 課 程 ( 不 得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及 1 個 月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 2. 任 務 (1) 負 責 統 籌 計 畫 申 請 相 關 事 宜, 並 擔 任 本 計 畫 聯 絡 窗 口 (2) 整 合 所 有 合 作 醫 院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負 責 提 出 所 屬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之 訓 練 計 畫 (3) 統 籌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4) 統 整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內 所 有 訓 練 醫 院, 共 同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作 為 計 畫 協 調 者,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並 傳 達 計 畫 相 關 訊 息 (5) 負 責 受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期 程 規 劃, 並 確 認 整 體 訓 練 品 質 和 進 度 (6) 負 責 教 師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研 發 評 估 方 法 等 訓 練 計 畫 相 關 之 教 學 資 源 規 劃 ( 二 ) 合 作 醫 院 1. 資 格 (1) 需 為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且 均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惟 若 僅 執 行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得 為 96 至 98 學 年 度 經 本 署 核 定 並 執 行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社 區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之 非 教 學 醫 院 (2) 執 行 至 少 1 個 月 至 多 6 個 月 之 訓 練 課 程 (3) 欲 執 行 1 個 月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需 為 具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86

33 格, 且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2. 任 務 (1) 配 合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參 與 訓 練 計 畫 相 關 之 擬 定 及 配 合 執 行 (2) 掌 握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狀 況, 並 回 饋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 三 ) 除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或 合 作 醫 院 資 格 外, 欲 執 行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兒 科 或 1 個 月 婦 產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需 具 備 至 少 5 名 取 得 該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於 該 院 該 科 之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 四 ) 欲 執 行 1 個 月 選 修 科 訓 練 課 程, 需 為 具 該 選 修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之 資 格, 且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五 訓 練 容 額 計 算 ( 一 )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總 容 額 數 由 本 署 每 年 度 依 受 訓 學 員 人 數 調 整 公 告 ( 二 ) 訓 練 容 額 以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內 科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人 數 及 該 院 96 至 97 學 年 度 平 均 收 訓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之 學 員 人 數 為 計 算 參 數 ;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每 年 度 提 報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名 單, 本 署 每 年 度 核 定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條 件 一 : 考 量 內 科 及 外 科 訓 練 科 別 之 月 份 ( 內 科 3 個 月 外 科 2 個 月 ), 以 師 生 比 1:1 換 算 (1) 內 科 (A)=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3 (2) 外 科 (B)=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數 /2 2. 條 件 二 : (1) 內 科 =(A) (2) 外 科 =(A)/ α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 條 件 一 和 條 件 二 之 該 科 最 小 數 加 總 ) 校 正 係 數 1 校 正 係 數 1= 該 年 度 公 告 之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總 容 額 數 除 以 該 年 度 全 部 申 請 擔 任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 條 件 一 和 條 件 二 之 該 科 最 小 數 加 總 ) 之 總 和 4. β 值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96 至 97 學 年 度 平 均 收 訓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之 學 員 數 校 正 係 數 2 校 正 係 數 2= 該 年 度 公 告 之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總 容 87

34 額 數 除 以 該 年 度 全 部 申 請 擔 任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之 96 至 97 學 年 度 平 均 收 訓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之 學 員 總 人 數 5.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容 額 =50% α 值 +50% β 值 備 註 : 1. 內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內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2. 外 科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定 義 : 取 得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3 年 ( 含 ) 以 上, 且 執 業 登 記 在 該 院 外 科 1 年 ( 含 ) 以 上 至 97 學 年 度 平 均 收 訓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之 學 員 數, 以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報 經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 以 下 簡 稱 醫 策 會 ) 核 備 登 錄, 並 於 99 年 7 月 15 日 前 取 得 結 訓 證 明 之 學 員 計 算 六 評 量 考 核 ( 一 ) 各 訓 練 醫 院 應 於 每 項 訓 練 課 程 之 訓 練 期 間 或 結 束 時, 評 核 受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成 效, 並 有 回 饋 及 輔 導 機 制 ( 二 ) 由 訓 練 醫 院 依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於 訓 練 結 束 後 依 本 署 公 布 之 評 核 方 式 ( 如 附 件 二 ) 予 以 評 核 認 定, 並 於 本 署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線 上 系 統 ( 註 記 完 訓 ( 三 ) 受 訓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後, 即 可 由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於 線 上 系 統 列 印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結 訓 證 明 伍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一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凡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醫 院, 應 指 定 一 名 資 深 醫 師 負 責 全 院 接 受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醫 師 之 教 學, 擔 任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協 調 及 安 排 本 計 畫 相 關 師 資, 並 統 籌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成 果 評 估 二 導 師 及 社 區 導 師 ( 一 ) 導 師 : 訓 練 醫 院 皆 需 安 排 導 師, 負 責 輔 導 評 量 受 訓 學 員 之 學 習 情 形, 並 協 助 規 劃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 二 ) 每 位 導 師 及 社 區 導 師 每 梯 次 輔 導 之 訓 練 學 員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5 名 為 原 則 ( 三 ) 導 師 應 參 加 本 署 補 助 醫 策 會 辦 理 之 導 師 研 習 營, 方 能 符 合 導 師 88

35 資 格 三 臨 床 教 師 及 社 區 教 師 ( 一 ) 臨 床 教 師 : 係 指 實 際 從 事 內 外 兒 婦 產 急 診 醫 學 科 或 其 他 選 修 科 之 臨 床 指 導 者 ( 應 為 主 治 醫 師 ) 及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 二 ) 社 區 教 師 : 係 指 實 際 從 事 社 區 醫 學 相 關 訓 練 之 指 導 者 ( 三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及 合 作 醫 院, 每 家 訓 練 醫 院 應 有 至 少 1 名 教 師 取 得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認 證 之 一 般 醫 學 師 資 完 訓 證 明 惟 100 學 年 度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醫 院, 得 於 100 年 7 月 1 日 前 符 合 本 項 規 定 ( 四 ) 各 訓 練 醫 院 應 負 責 遴 選 臨 床 教 師 及 社 區 教 師, 並 施 以 適 當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以 建 立 其 對 本 計 畫 之 共 識 陸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一 計 畫 申 請 ( 一 ) 本 計 畫 自 公 告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至 99 年 7 月 15 日 截 止, 其 申 請 方 式 應 至 本 署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一 年 期 醫 師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書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書 ), 並 以 醫 事 機 構 憑 證 IC 卡 線 上 送 出 後, 以 正 式 公 文 ( 檢 附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 函 送 醫 策 會 進 行 初 審 作 業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如 有 疑 義, 得 請 訓 練 醫 院 口 頭 說 明 ( 二 ) 本 計 畫 申 請 課 程 適 用 於 民 國 100 年 國 內 醫 學 系 應 屆 畢 生 101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之 國 外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及 民 國 101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接 受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之 受 訓 學 員 至 民 國 99 年 ( 含 ) 以 前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佔 第 一 年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容 額 並 接 受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者, 依 本 署 審 查 通 過 之 99 年 度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課 程 內 容 訓 練, 惟 執 行 訓 練 課 程 所 應 具 備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如 於 100 學 年 度 喪 失, 則 自 100 年 7 月 1 日 起 不 得 執 行 該 項 訓 練 課 程 ; 另 受 訓 學 員 應 於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40 小 時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實 務 訓 練 1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基 本 課 程 1 個 月 社 區 醫 療 相 關 選 修 及 3 個 月 專 科 相 關 選 修 等 6 個 月 訓 練, 惟 如 因 服 役 無 法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前 報 到 者, 最 晚 應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上 開 6 個 月 訓 練 ( 三 ) 本 計 畫 申 請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聯 合 訓 練 群 組 或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如 有 新 增 或 修 正, 應 於 下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申 請 期 間 內 至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提 出 申 請 ( 四 )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訓 練 醫 院 並 應 安 排 受 訓 學 員 於 計 畫 審 核 通 過 之 醫 院 接 受 訓 練 89

36 二 計 畫 審 查 由 醫 策 會 就 計 畫 內 容 於 線 上 系 統 進 行 行 政 審 查, 並 另 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專 業 審 查 三 計 畫 核 定 ( 一 ) 由 本 署 公 告 計 畫 審 查 結 果, 並 通 知 審 查 意 見 ( 二 )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另 依 本 署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費 用 補 助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訓 練 醫 院 及 受 訓 學 員 需 透 過 選 配 作 業 完 成 招 募 及 申 請 訓 練 容 額, 始 予 經 費 補 助 柒 計 畫 執 行 配 合 事 項 一 計 畫 經 本 署 核 定 後, 訓 練 醫 院 應 依 計 畫 內 容 確 實 執 行 教 學 訓 練 相 關 活 動 二 訓 練 醫 院 應 每 月 月 底 前 至 線 上 系 統 確 認 教 師 及 受 訓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若 有 異 動, 應 即 時 更 新 ; 有 關 資 料 更 新 情 形, 將 列 入 實 地 訪 查 之 成 績 參 考 捌 計 畫 評 值 一 本 計 畫 之 輔 導 評 估 指 導 教 師 培 訓 及 訓 練 醫 院 訪 查 等 事 項, 由 本 署 委 託 醫 策 會 辦 理, 內 容 包 括 一 般 醫 學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24 小 時 及 36 個 案 例 分 析 4 個 月 內 科 2 個 月 外 科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兒 科 1 個 月 婦 產 科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及 1 個 月 選 修 科 等 訓 練 二 凡 申 請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醫 院, 自 100 年 度 起, 如 為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屆 滿, 必 須 接 受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相 關 評 核 項 目 之 評 鑑 ; 至 於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仍 在 效 期 內 之 醫 院, 應 接 受 本 署 實 地 訪 查 或 其 他 方 式 之 計 畫 評 值, 至 銜 接 接 受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三 凡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不 合 格 或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中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相 關 評 核 項 目 不 合 格 之 醫 院, 本 署 得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計 畫, 追 繳 相 關 經 費, 並 由 該 醫 院 安 排 受 訓 學 員 轉 送 至 其 他 合 格 訓 練 醫 院 繼 續 接 受 訓 練 四 本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如 喪 失 內 科 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本 訓 練 計 畫 ; 執 行 1 個 月 選 修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如 喪 失 該 選 修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該 科 訓 練 課 程 ; 合 作 醫 院 如 喪 失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1 個 月 內 科 訓 練 課 程 五 執 行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婦 產 科 兒 科 之 訓 練 醫 院 所 需 具 備 師 資 人 數 及 90

37 年 資, 如 經 本 署 不 定 期 查 核 發 現 有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情 事, 得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該 科 訓 練 計 畫 玖 其 他 有 關 本 計 畫 申 請 之 疑 義, 請 逕 洽 詢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聯 絡 地 址 :22069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三 民 路 二 段 31 號 5 樓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網 址 : pmed@tjcha.org.tw 91

38 附 件 一 4 個 月 內 科 訓 練 內 容 訓 練 內 容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病 史 詢 問 : 不 但 能 針 對 疾 病 (disease) 詢 問 主 訴 現 在 病 史 過 去 病 史 個 人 史 過 敏 史 家 族 史 及 系 統 回 顧, 還 要 針 對 病 痛 (illness) 了 解 病 人 的 苦 楚 和 困 擾, 包 括 對 心 理 和 社 會 層 面 的 影 響 理 學 檢 查 技 巧 應 包 括 : 全 身 觀 察 生 命 徵 象 ( 含 血 壓 體 溫 脈 搏 呼 吸 速 率 ) 身 高 及 體 重 的 測 量 意 識 狀 態 的 評 量 皮 膚 檢 查 頭 部 及 顏 面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 含 眼 底 鏡 ) 耳 朵 鼻 口 咽 喉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 含 甲 狀 腺 ) 淋 巴 結 檢 查 胸 肺 檢 查 心 臟 血 管 及 周 邊 脈 搏 檢 查 腹 部 檢 查 背 部 檢 查 男 性 泌 尿 生 殖 器 檢 查 直 腸 指 診 四 肢 檢 查 骨 骼 關 節 檢 查 神 經 學 檢 查 精 神 狀 態 檢 查 認 知 評 量 等 鑑 別 診 斷 是 指 應 能 對 下 列 症 狀 或 徵 候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發 燒 呼 吸 困 難 胸 痛 頭 痛 排 便 異 常 體 重 減 輕 關 節 痛 下 背 痛 貧 血 全 身 倦 怠 心 悸 寡 尿 黃 疸 食 慾 不 振 皮 疹 焦 慮 憂 鬱 頭 暈 睡 眠 障 礙 等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人 際 關 係 特 別 著 重 應 用 同 理 心 的 訓 練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4) 落 實 實 證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5)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6)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之 良 窳 及 改 進 之 道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品 質 之 相 關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如 何 達 成 各 項 病 人 安 全 及 工 作 安 全 目 標 及 跌 倒 之 預 防 處 置 與 衛 教 2.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敗 血 症 意 識 障 礙 / 譫 妄 症 腦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阻 塞 肺 病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瓣 膜 性 心 臟 病 心 臟 衰 竭 肝 炎 肝 硬 化 消 化 道 出 血 血 尿 呼 吸 衰 竭 氣 喘 尿 路 感 染 腎 衰 竭 結 核 病 蜂 窩 組 織 炎 / 丹 毒 褥 瘡 安 寧 照 護 ( 含 生 死 學 臨 終 照 護 ) 等 92

39 3. 臨 床 技 能 (1) 除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外, 亦 需 熟 習 高 齡 病 人 的 診 斷 治 療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2)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飲 食 指 導 及 衛 教 訓 練 內 容 (3) 醫 學 知 識 a. 上 述 疾 病 之 致 病 機 轉 及 治 療 原 則 b.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藥 理 副 作 用 使 用 及 藥 物 對 腎 功 能 之 影 響 及 腎 功 能 不 全 時 之 使 用 方 法 c. 熟 悉 感 染 症 法 定 及 新 興 傳 染 病 之 基 本 概 念 及 學 識 及 法 定 傳 染 病 的 通 報 (4) 實 驗 室 檢 查 或 判 讀 及 執 行 血 液 培 養 a. 檢 查 : 血 液 抹 片 痰 液 胸 腔 積 液 腹 水 腦 脊 髓 液 / 關 節 液 分 泌 物 抹 片 染 色 及 鏡 檢 b. 判 讀 : 全 血 球 計 數 血 尿 糞 常 規 檢 查 酸 鹼 及 電 解 質 異 常 生 化 檢 查 動 脈 血 血 液 氣 體 分 析 心 臟 酶 檢 查 肝 炎 標 記 體 液 檢 查 (5)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靜 態 心 電 圖 心 電 圖 監 測 胸 部 X- 光 腹 部 X- 光 骨 骼 關 節 X- 光 腦 部 電 腦 斷 層 (6)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a. 輸 血 反 應 之 判 讀 與 處 置 b. 呼 吸 道 照 護 ( 含 氣 管 內 管 插 入 及 照 護 ) c. 各 類 感 染 標 本 採 集 運 送 及 檢 查 方 法 d. 無 菌 技 術 養 成 ( 含 無 菌 衣 穿 戴 ) e. 其 他 技 能 : 高 級 心 肺 復 甦 術 腰 椎 穿 刺 中 央 靜 脈 導 管 置 入 與 照 護 等 腹 水 抽 吸 基 本 要 求 1. 每 月 4 例 完 整 出 院 病 摘 詳 述 病 史,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特 別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疾 病 經 過 2. 每 月 最 少 有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及 1 例 相 關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或 醫 療 品 質 討 論 事 項 3.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6~14 例 為 原 則 備 註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內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文 獻 抄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M&M 討 論 會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93

40 2 個 月 外 科 訓 練 內 容 訓 練 內 容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及 描 述 鑑 別 診 斷 是 指 應 能 對 下 列 症 狀 或 徵 候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發 燒 呼 吸 困 難 胸 痛 頭 痛 腹 痛 排 便 異 常 體 重 減 輕 關 節 痛 下 背 痛 (2) 外 傷 傷 患 及 手 術 圖 之 繪 畫 及 記 錄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團 隊 關 係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及 實 施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 (1)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法 醫 師 法 及 其 他 與 行 醫 相 關 之 醫 療 法 規 (2)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迴 診 教 學 (3)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了 解 及 改 進 之 道 (4) 病 人 轉 診 業 務 及 流 程 4. 外 科 病 人 照 顧 :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休 克 敗 血 症 意 識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頭 部 外 傷 氣 胸 呼 吸 衰 竭 氣 喘 腹 部 急 症 消 化 道 出 血 骨 折 血 尿 慢 性 傷 口 照 護 蜂 窩 組 織 炎 / 丹 毒 譫 妄 症 物 質 濫 用 疾 患 5. 臨 床 技 能 培 養 : (1)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學 名 單 劑 量 藥 理 副 作 用 抗 藥 性 及 藥 物 對 肝 腎 功 能 之 影 響 及 肝 腎 功 能 不 全 時 之 使 用 方 法 (2) 熟 悉 感 染 症 及 傳 染 病 之 基 本 概 念 :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之 使 用 (3) 實 驗 室 數 據 之 整 合 與 判 讀 : 血 液 抹 片 痰 液 胸 腔 積 液 腹 水 引 流 液 / 腦 脊 髓 液 / 關 節 液 分 泌 物 檢 查 血 尿 糞 常 規 酸 鹼 及 電 解 質 異 常 生 化 檢 查 肝 炎 標 記 等 (4)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 靜 態 心 電 圖 心 電 圖 監 測 周 邊 血 氧 濃 度 監 測 胸 部 X 光 腹 部 X 光 骨 胳 關 節 X 光 腹 部 超 音 波 腦 部 電 腦 斷 層 (5)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 a. 外 科 相 關 技 術 : 外 科 疾 病 之 手 術 適 應 症 手 術 前 評 估 與 準 備 手 術 後 照 護 基 本 傷 口 縫 合 技 術 基 本 外 科 傷 口 照 料 石 膏 與 副 木 固 定 b. 氣 管 插 管 中 央 靜 脈 導 管 插 入 及 管 路 之 安 全 照 護 ( 含 中 央 靜 脈 導 管 照 護 ) c. 各 類 感 染 標 本 採 集 運 送 及 檢 查 方 法 d. 無 菌 手 術 技 術 : 消 毒 及 無 菌 衣 穿 戴 e. 緊 急 狀 況 處 理 : 緊 急 創 傷 評 估 燒 燙 傷 緊 急 處 理 f. 其 他 : 如 執 行 血 液 培 養 及 憂 鬱 症 和 自 殺 防 治 及 預 防 94

41 基 本 要 求 1. 每 月 4 例 完 整 出 院 病 摘 詳 述 病 史,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特 別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疾 病 經 過 2. 每 月 最 少 有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及 1 例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或 醫 療 品 質 討 論 事 項 3.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9~14 例 為 原 則 備 註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外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文 獻 研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M&M 討 論 會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95

42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訓 練 內 容 核 心 課 程 訓 練 內 容 一 般 常 見 急 症 如 頭 痛 暈 眩 意 識 障 礙 腦 血 管 疾 病 一 般 常 見 急 症 病 人 處 置 原 則 胸 痛 氣 喘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衰 竭 腹 痛 腹 部 急 症 消 化 道 出 血 發 燒 敗 血 症 休 克 等 之 處 理 原 則 1. 基 本 傷 口 縫 合 技 術 2. 緊 急 外 傷 評 估, 包 括 初 級 評 估 及 次 級 評 估 3. 穩 定 外 傷 病 人 生 命 徵 象 及 治 療 的 原 則 和 技 術 基 本 外 傷 病 人 處 置 原 則 4. 外 傷 機 轉 5. 頭 部 外 傷 6. 骨 折 1. 基 本 救 命 術 及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基 本 救 命 術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2. 氣 管 插 管 3. 急 診 常 用 急 救 設 備 及 急 救 用 藥 的 認 識 及 操 作 1. 到 院 前 的 初 步 處 置 與 急 診 檢 傷 2.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的 基 本 組 織 架 構 任 務 與 運 作 及 相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與 大 量 傷 患 關 法 律 的 認 識 基 本 處 置 原 則 3. 大 量 傷 患 處 置 的 基 本 概 念 檢 傷 分 類 啓 動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之 時 機 及 流 程 後 送 優 先 順 序 原 則 空 中 轉 送 等 之 適 應 症 及 原 則 1. 病 人 轉 送 流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急 重 症 病 人 轉 送 原 則 2. 救 護 車 的 急 救 設 備 之 操 作 及 藥 物 使 用 1. 如 何 從 詢 問 病 史 中 獲 取 中 毒 種 類 之 證 據 2 如 何 區 分 毒 性 症 候 群 (toxidrome) 急 診 常 見 毒 藥 物 中 毒 評 估 與 處 置 3. 如 何 連 絡 毒 藥 物 諮 詢 中 心 4. 如 何 做 適 當 之 除 污, 洗 胃 及 活 性 碳 使 用 之 適 應 症 5. 如 何 轉 介 病 人 至 適 當 處 理 之 醫 院 相 關 規 定 : 同 一 時 間 臨 床 教 師 及 受 訓 學 員 比 例 為 1:1, 每 月 上 班 時 數 小 時, 每 月 夜 班 不 超 過 8 班, 每 次 上 班 時 數 不 超 過 12 小 時, 平 均 每 班 看 診 人 數 至 少 10 名 至 多 20 名 96

43 1 個 月 兒 科 訓 練 內 容 ㄧ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兒 科 病 患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2. 熟 習 與 病 童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建 立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瞭 解 兒 童 相 關 的 醫 療 法 規 與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熟 悉 常 見 之 兒 童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4. 能 應 用 實 證 醫 學 以 改 善 臨 床 照 護 品 質 熟 悉 兒 童 醫 療 的 實 證 醫 學, 並 應 用 於 病 人 照 顧 上 訓 練 內 容 二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至 少 應 熟 悉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 1. 兒 童 及 嬰 幼 兒 發 燒 (1) 能 初 步 鑑 定 發 燒 原 因, 並 給 予 處 置 (2) 能 向 家 屬 說 明 需 要 進 ㄧ 步 檢 查 與 處 置 的 狀 況 2. 新 生 兒 黃 疸 (1) 能 鑑 別 病 理 性 黃 疸 的 原 因 (2) 能 對 母 乳 性 黃 疸 給 予 正 確 衛 教 (3) 能 夠 利 用 嬰 兒 大 便 卡 篩 檢 鑑 別 及 轉 介 3. 兒 童 常 見 腸 胃 症 狀 (1) 能 對 便 秘 腹 瀉 嘔 吐 做 正 確 診 斷 處 置 與 衛 教 (2) 能 辨 識 急 慢 性 腹 痛 及 其 主 要 原 因 (3) 能 鑑 定 需 要 進 ㄧ 步 檢 查 的 狀 況 4. 兒 童 及 嬰 幼 兒 脫 水 (1) 對 脫 水 兒 童 給 予 正 確 初 步 處 置 ( 包 括 口 服 輸 液 衛 教 住 院 病 童 一 日 所 需 的 靜 脈 輸 液 量 ) (2) 能 正 確 計 算 病 童 一 日 所 需 的 水 分 5. 兒 童 急 症 之 緊 急 處 置 ( 呼 吸 窘 迫 發 紺 抽 搐 ) (1) 能 辨 識 兒 童 急 性 病 容 及 判 斷 生 命 徵 象 (2) 能 暸 解 正 確 的 緊 急 初 步 處 置 6. 常 見 兒 童 呼 吸 道 疾 病 (1) 能 對 下 列 疾 病 正 確 診 斷 正 確 處 置 與 衛 教 (2) 至 少 要 經 驗 過 : 感 冒 中 耳 炎 肺 炎 細 支 氣 管 炎 氣 喘 哮 吼 7. 幼 兒 事 故 及 兒 童 虐 待 (1) 能 辨 識 兒 童 受 虐 線 索 / 篩 檢 危 險 因 子 (2) 能 對 被 虐 兒 童 做 初 步 處 置 及 通 報 (3) 可 以 衛 教 兒 童 常 見 意 外 傷 害 的 預 防 三 臨 床 技 能 1.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2. 熟 習 下 述 狀 況 之 衛 教 : A. 嬰 幼 兒 及 兒 童 營 養 與 飲 食 衛 教 (1) 可 以 給 予 嬰 幼 兒 營 養 的 建 議 97

44 訓 練 內 容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2) 可 以 給 予 餵 食 技 巧 ( 母 乳 哺 育 副 食 品 添 加 ) 的 教 導 B. 兒 童 生 長 及 發 展 評 估 (1) 能 應 用 生 長 曲 線 圖 分 析 及 解 釋 其 生 長 狀 況 (2) 能 應 用 嬰 幼 兒 發 展 里 程 並 做 生 長 發 展 評 估 (3) 可 以 辨 識 青 春 期 的 生 理 變 化 C.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1) 可 以 衛 教 兒 童 保 健 的 重 點 正 常 新 生 兒 照 顧 新 生 兒 篩 檢 (2) 可 以 衛 教 現 行 之 疫 苗 注 射 行 程 並 解 釋 可 能 之 副 作 用 或 特 殊 狀 況 D. 兒 童 藥 物 之 使 用 (1) 能 對 家 屬 說 明 藥 物 投 予 途 徑 (2) 能 衛 教 兒 童 餵 藥 技 巧 與 用 藥 知 識 (3) 能 正 確 開 立 常 用 兒 童 藥 物 (4) 知 道 哺 乳 期 的 用 藥 原 則 3. 熟 習 實 驗 室 檢 查 或 判 讀 能 適 時 的 開 立 下 列 檢 驗 : 全 血 球 計 數 血 尿 或 糞 常 規 檢 查 電 解 質 檢 查 生 化 檢 查 血 液 氣 體 分 析 及 病 菌 培 養 ( 血 液 尿 液 糞 便 等 ), 並 能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兒 童 正 確 判 讀 4. 熟 習 心 電 圖 及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能 適 時 的 開 立 下 列 檢 查 : 心 電 圖 心 電 圖 監 測 胸 部 X- 光 腹 部 X- 光, 並 做 初 步 判 讀 5. 能 獨 立 執 行 下 列 操 作 型 技 術 : 兒 童 基 礎 急 救 術 無 菌 技 術 放 置 鼻 胃 管 放 置 肛 管 拆 線 傷 口 換 藥 1. 每 月 最 少 有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1 例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或 醫 療 品 質 討 論 事 項 2.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4~10 例 為 原 則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兒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教 學 迴 診 文 獻 討 論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死 亡 及 病 發 症 討 論 會 跨 科 聯 合 討 論 會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98

45 1 個 月 婦 產 科 訓 練 內 容 1. 加 強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1) 熟 習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之 技 巧 病 史 詢 問 : 能 針 對 病 人 之 主 訴 及 臨 床 症 狀 詢 問 其 發 生 時 間 程 度 現 在 病 史 過 去 病 史 個 人 史 ( 尤 其 是 月 經 史 與 生 產 史 ) 過 敏 史 家 族 史 及 系 統 回 顧 等 等 以 於 正 確 診 斷 及 治 療, 還 要 針 對 病 痛 (illness) 了 解 病 人 的 苦 楚 和 困 擾, 包 括 對 心 理 家 庭 和 社 會 層 面 的 影 響 理 學 檢 查 技 巧 應 包 括 : 全 身 觀 察 生 命 徵 象 ( 含 血 壓 體 溫 脈 搏 呼 吸 速 率 ) 等 一 般 內 科 理 學 檢 查 之 外, 還 包 括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檢 視 是 否 有 婦 科 常 見 感 染 及 性 傳 染 病 等, 內 診 及 窺 陰 器 擺 放 技 巧 也 應 具 備 初 階 乳 房 檢 查 訓 練 內 容 鑑 別 診 斷 是 指 應 能 對 下 列 症 狀 或 徵 候 進 行 鑑 別 診 斷 : 經 痛 及 陰 道 出 血 更 年 期 症 狀 月 經 週 期 異 常 下 腹 痛 陰 道 分 泌 物 增 加 腹 脹 及 懷 孕 期 間 可 能 發 生 之 內 外 科 疾 患 等 (2) 熟 習 與 病 人 家 屬 及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溝 通 技 巧 及 人 際 關 係 特 別 著 重 應 用 同 理 心 的 訓 練 (3) 落 實 醫 學 倫 理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課 程 須 包 括 常 見 之 臨 床 倫 理 問 題,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及 病 房 廻 診 教 學, 尤 需 重 視 病 人 之 隱 私 (4) 加 強 實 證 醫 學 訓 練 於 臨 床 照 護 之 應 用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涵 蓋 實 證 醫 學 文 獻 搜 尋 證 據 強 度 檢 視 及 臨 床 案 例 實 際 應 用 (5) 瞭 解 醫 療 法 規 學 習 方 式 必 須 包 括 臨 床 案 例 實 際 應 用 或 小 組 案 例 討 論 (6) 學 習 分 析 醫 療 品 質 之 良 窳 及 改 進 之 道 安 排 專 家 介 紹 醫 療 品 質 之 相 關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如 何 達 成 各 項 病 人 安 全 及 工 作 安 全 目 標 2. 病 人 照 顧 於 訓 練 完 畢 時 應 認 識 下 列 病 態 或 疾 病 的 處 理 原 則 : (1) 預 防 醫 學 a. 各 種 相 關 疫 苗 注 射 在 婦 女 施 打 之 目 的 時 機 及 副 作 用 b. 婚 前 檢 查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c.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及 其 他 婦 科 癌 症 篩 檢 方 式 (2) 急 性 病 之 處 置 經 痛 及 陰 道 出 血 月 經 週 期 異 常 下 腹 痛 陰 道 分 泌 物 增 加 腹 脹 生 殖 器 良 性 腫 瘤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法 婦 科 手 術 後 常 見 併 發 症 及 其 處 理 以 及 懷 孕 期 間 可 能 發 生 之 內 外 科 疾 患 99

46 訓 練 內 容 基 本 要 求 備 註 (3) 慢 性 疾 病 或 症 狀 之 處 置 更 年 期 症 狀 骨 質 疏 鬆 症 之 評 估 及 預 防 避 孕 方 法 的 適 應 症 和 禁 忌 3. 臨 床 技 能 (1) 認 識 上 述 疾 病 之 臨 床 症 狀 表 徵 診 斷 治 療 (2) 熟 習 上 述 疾 病 之 衛 教 與 保 守 治 療 (3) 醫 學 知 識 a. 上 述 疾 病 之 致 病 機 轉 及 治 療 原 則 b. 了 解 常 用 藥 物 之 藥 理 副 作 用 與 對 孕 婦 胎 兒 與 新 生 兒 之 影 響 (4) 實 驗 室 檢 查 或 判 讀 a. 檢 查 : 子 宮 頸 抹 片 及 分 泌 物 抹 片 鏡 檢 b. 判 讀 : 全 血 球 計 數 血 尿 糞 常 規 檢 查 酸 鹼 及 電 解 質 異 常 生 化 檢 查 及 驗 孕 (5) 影 像 檢 查 判 讀 初 階 超 音 波 檢 查 結 果 判 讀 (6) 特 殊 檢 查 及 技 能 內 診 及 窺 陰 器 擺 放 技 巧 及 初 階 乳 房 檢 查 1. 每 月 4 例 完 整 出 院 病 摘 詳 述 病 史, 理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特 別 檢 查 鑑 別 診 斷 疾 病 經 過 2. 每 月 最 少 有 1 例 相 關 醫 學 倫 理 討 論 及 1 例 相 關 實 證 醫 學 應 用 或 醫 療 品 質 討 論 事 項 3. 病 人 照 顧 以 每 日 平 均 照 顧 4~14 例 為 原 則 受 訓 學 員 需 參 加 婦 產 科 學 術 活 動 包 括 : 晨 會 Grand round 文 獻 研 讀 會 病 例 討 論 會 M&M 討 論 會 跨 科 ( 外 科 病 理 科 放 射 線 科 等 ) 聯 合 討 論 會 門 診 跟 診 子 宮 頸 抹 片 門 診 或 巡 迴 活 動 補 充 教 學 等 活 動 ( 由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本 身 條 件 自 行 規 劃, 學 員 之 出 席 情 形 應 列 入 評 核 ) 100

47 目 的 (aim)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內 容 經 由 社 區 實 務 訓 練, 激 發 主 動 關 懷 社 區 之 情 懷, 落 實 全 人 照 護 的 理 念, 瞭 解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獲 致 評 估 社 區 健 康 擬 定 及 執 行 健 康 計 畫 的 能 力 課 程 目 標 (goal) 藉 由 社 區 健 康 計 畫 核 心 議 題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特 殊 照 護 等 三 個 面 向 的 訓 練, 使 受 訓 學 員 獲 得 下 列 的 基 本 能 力 (key competence):1. 對 所 照 護 社 區 之 醫 療 相 關 體 系 有 完 整 的 概 念 2. 具 備 社 區 醫 療 健 康 照 護 的 技 能 及 3. 具 備 社 區 健 康 計 畫 之 基 本 規 劃 與 執 行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 至 少 包 含 1 個 綜 合 型 單 元 訓 練 課 程, 宜 以 1 至 2 週 為 單 位, 將 有 關 聯 性 的 課 程 內 容 加 以 整 合 共 同 討 論 必 修 / 選 修 課 程 面 向 / 主 題 社 區 健 康 計 畫 核 心 議 題 學 習 目 的 (objective)/ 能 力 指 標 ( 各 訓 練 醫 院 可 以 依 醫 院 本 身 特 性 作 創 新 與 發 揮, 強 調 知 識 ( 認 知 ) 態 度 ( 情 意 ) 及 實 際 操 作 並 重 ) 必 修 必 修 必 修 社 區 健 康 診 斷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整 合 社 區 資 源 運 用 1. 能 夠 瞭 解 進 行 社 區 健 康 診 斷 的 方 法 與 步 驟 2. 能 執 行 社 區 衛 生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找 出 一 項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3. 認 同 並 積 極 進 行 社 區 診 斷 的 實 務 應 用 1. 能 夠 瞭 了 解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的 種 類 2. 能 針 對 特 定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擬 定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應 用 計 畫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健 康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1. 瞭 解 社 政 相 關 資 源 2. 瞭 解 衛 政 與 社 政 資 源 連 結 運 用 3. 瞭 解 醫 事 人 員 依 社 福 法 令 應 配 合 的 相 關 職 責 4. 主 動 發 現 需 要 協 助 的 個 案 (Case finding)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必 修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模 式 在 基 層 醫 療 照 護 之 應 用 必 修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必 修 社 區 防 疫 1. 能 說 出 A+B+C+D=X 的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之 照 護 模 式 之 各 字 母 所 代 表 的 個 別 意 義 及 其 整 體 意 義 2. 能 說 出 自 己 對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模 式 與 生 物 醫 學 模 式 兩 者 在 照 護 病 人 層 面 之 體 驗 3. 能 實 際 以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照 護 看 診 模 式, 來 照 顧 社 區 基 層 醫 療 之 病 患, 例 如 基 層 診 所 或 衛 生 所 門 診 病 人 至 少 2 位 及 居 家 病 人 至 少 1 位 1. 能 夠 瞭 解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的 推 動 模 式 2. 參 與 社 區 運 動 健 康 飲 食 推 廣 工 作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運 動 健 康 飲 食 推 廣 工 作 1. 能 夠 瞭 解 當 前 流 行 疫 病 之 分 級 制 度 及 通 報 系 統 2. 能 參 與 社 區 防 疫 工 作 的 執 行 3. 認 同 並 確 實 通 報 報 告 傳 染 病 101

48 必 修 / 選 修 課 程 面 向 / 主 題 必 修 必 修 必 修 特 殊 照 護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預 防 醫 學 概 念 及 應 用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組 織 與 運 作 學 習 目 的 (objective)/ 能 力 指 標 ( 各 訓 練 醫 院 可 以 依 醫 院 本 身 特 性 作 創 新 與 發 揮, 強 調 知 識 ( 認 知 ) 態 度 ( 情 意 ) 及 實 際 操 作 並 重 ) 1. 能 夠 瞭 解 台 灣 目 前 的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現 況 2. 參 與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計 畫 的 宣 導 工 作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癌 症 篩 檢 活 動 1. 能 了 解 疾 病 自 然 史 的 五 個 階 段 及 初 段 次 段 及 末 段 預 防 的 定 義 2. 以 美 國 預 防 服 務 專 責 小 組 (USPSTF) 為 例, 說 出 臨 床 預 防 醫 學 所 涵 蓋 之 四 大 內 容 及 其 實 證 醫 學 的 三 個 依 據 原 則 3. 能 了 解 目 前 國 內 全 民 健 保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種 類 及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的 內 容 4. 能 說 出 您 對 目 前 國 內 全 民 健 保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看 法 與 建 議 5. 能 自 己 實 際 ( 或 協 助 ) 執 行 全 民 健 保 成 人 及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及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1. 瞭 解 社 區 醫 療 群 及 本 土 性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的 建 立 與 架 構 2. 瞭 解 社 區 共 同 照 護 網 及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的 規 劃 與 實 施 3. 瞭 解 學 習 並 熟 悉 水 平 與 垂 直 之 轉 診 業 務 4. 學 習 資 訊 系 統 在 社 區 醫 療 之 實 務 運 用 5. 瞭 解 社 區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之 策 略 6. 學 習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的 理 論 與 衛 教 技 巧 必 修 必 修 選 修 中 老 年 族 群 之 健 康 照 護 及 應 用 安 寧 照 護 ( 含 生 死 學 臨 終 照 護 ) 概 念 及 應 用 婚 前 健 檢 與 婦 幼 衛 生 概 念 及 應 用 1. 能 瞭 解 國 內 中 老 年 族 群 前 十 大 死 因 及 前 五 大 癌 症 名 稱 2. 能 夠 自 己 執 行 至 少 三 種 中 老 年 族 群 常 見 慢 性 病 的 診 治 及 相 關 照 護 衛 教 諮 詢 3. 能 說 出 您 自 己 本 身 在 執 行 老 年 人 或 慢 性 病 人 作 個 別 衛 生 教 育 時 的 優 劣 勢 1. 能 瞭 解 安 寧 照 護 之 目 標 對 象 及 照 護 內 容 2. 能 實 際 ( 或 協 助 ) 執 行 一 例 安 寧 照 護 居 家 或 病 房 病 人 之 評 估 及 照 護 3. 能 實 際 或 模 擬 執 行 一 例 安 寧 照 護 相 關 的 病 情 告 知, 包 括 病 人 及 家 屬 4. 能 說 出 自 己 對 於 安 寧 照 護 的 觀 感 或 困 難 點 1. 能 了 解 國 內 婚 前 健 檢 優 生 保 健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及 婦 女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內 容 2. 能 自 己 實 際 或 協 助 執 行 婚 前 健 檢 及 優 生 保 健 服 務 之 臨 床 操 作 3. 能 自 己 實 際 ( 或 協 助 ) 執 行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及 婦 女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臨 床 操 作 102

49 必 修 / 選 修 課 程 面 向 / 主 題 選 修 必 修 必 修 必 修 選 修 職 業 病 與 環 境 危 害 ( 職 業 醫 學 與 環 境 衛 生 )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 含 在 地 老 化 之 長 期 照 護 理 念 ) 社 區 精 神 醫 學 精 神 醫 療 體 系 與 相 關 法 令 憂 鬱 症 與 自 殺 防 治 物 質 濫 用 疾 患 學 習 目 的 (objective)/ 能 力 指 標 ( 各 訓 練 醫 院 可 以 依 醫 院 本 身 特 性 作 創 新 與 發 揮, 強 調 知 識 ( 認 知 ) 態 度 ( 情 意 ) 及 實 際 操 作 並 重 ) 1. 能 夠 瞭 解 職 場 環 境 對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的 重 要 性 2. 參 與 職 場 健 康 計 畫 的 推 動 工 作 3. 認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職 場 健 康 計 畫 的 推 動 工 作 1. 瞭 解 國 內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及 居 家 機 構 社 區 長 期 照 護 模 式 2. 瞭 解 國 內 各 種 長 照 機 構 之 特 性 長 照 病 人 之 收 案 標 準 及 其 應 用 3. 認 識 社 區 長 照 資 源 妥 適 連 結 與 應 用 4. 學 習 熟 悉 長 照 個 案 常 見 健 康 問 題 與 照 護 技 能 5. 能 熟 悉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及 制 定 照 護 計 畫 1. 瞭 解 精 神 醫 療 相 關 的 法 律 簡 介 2. 認 識 台 灣 精 神 醫 療 的 治 療 模 式 精 神 醫 療 體 系 與 精 神 醫 療 網 簡 介 3. 瞭 解 社 區 中 精 神 醫 療 之 轉 介 1. 瞭 解 憂 鬱 症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處 置 2. 瞭 解 台 灣 的 自 殺 現 況 3. 認 識 自 殺 的 評 估 與 防 治 1. 認 識 成 癮 藥 物 相 關 法 令 2. 瞭 解 成 癮 疾 患 的 病 程 演 進 與 治 療 模 式 3. 瞭 解 成 癮 疾 患 常 見 的 合 併 症 4. 瞭 解 成 癮 疾 患 對 家 庭 與 社 會 的 影 響 103

50 附 件 二 各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時 必 要 評 估 項 目 如 下 : 評 估 方 式 Mini-CEX CbD DOPS 360 度 評 量 其 他 訓 練 課 程 3 個 月 內 科 至 少 3 次 至 少 1 個 - 至 少 1 次 ( 註 1) - 2 個 月 外 科 - 至 少 1 個 至 少 2 次 至 少 1 次 ( 註 1) - 1 個 月 急 診 醫 學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次 ( 註 3) 1 個 月 兒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個 - 至 少 1 次 ( 註 2) - 1 個 月 婦 產 科 - -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次 ( 註 2) - 2 個 月 社 區 醫 學 科 口 試 ( 註 4) 1 個 月 內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個 - 至 少 1 次 ( 註 2) - 1 個 月 選 修 科 : 外 科 婦 產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 -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次 ( 註 2) - 尿 科 整 形 外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1 個 月 選 修 科 :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麻 醉 科 內 科 兒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放 射 診 斷 科 放 射 腫 瘤 科 解 剖 病 理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至 少 1 次 至 少 1 個 - 至 少 1 次 ( 註 2) - 註 1:360 度 評 量 至 少 應 包 含 同 儕 護 理 人 員 臨 床 教 師 病 人 等 對 象 對 受 訓 學 員 之 評 估 註 2:360 度 評 量 至 少 應 包 含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護 理 人 員 同 儕 等 對 象 對 受 訓 學 員 之 評 估 註 3: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對 受 訓 學 員 之 評 估 註 4: 每 位 受 訓 學 員 必 須 在 社 區 導 師 的 指 導 下, 選 擇 一 項 以 訓 練 所 在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議 題 瞭 解, 並 提 出 及 報 告 此 議 題 的 解 決 建 議 方 向 104

51 附 件 四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52 名 稱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醫 師 法 第 七 條 之 一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醫 師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分 科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者, 得 參 加 各 該 分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醫 師 於 接 受 前 項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前, 應 先 完 成 畢 業 後 綜 合 臨 床 醫 學 訓 練 ( 以 下 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 其 訓 練 期 間 如 下 : 一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以 後 自 我 國 大 學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者, 訓 練 期 間 為 一 年 二 九 十 九 年 以 前 年 度 自 我 國 大 學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已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於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以 前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者, 訓 練 期 間 依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該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於 一 百 零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後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者, 訓 練 期 間 為 一 年 三 自 國 外 大 學 醫 學 系 畢 業, 已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以 前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者, 訓 練 期 間 依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該 年 度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於 一 百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後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者, 訓 練 期 間 為 一 年 四 自 我 國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或 國 外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已 領 有 牙 醫 師 證 書, 於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後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者, 訓 練 期 間 為 二 年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四 款 我 國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領 有 醫 師 牙 醫 師 證 書 前, 得 先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但 於 畢 業 年 度 之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未 領 有 醫 師 牙 醫 師 證 書 時, 應 即 中 止 接 受 訓 練, 其 訓 練 資 歷 至 多 採 計 半 年 ; 前 項 第 一 款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未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前, 得 先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但 於 接 受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未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時, 應 即 中 止 接 受 訓 練, 其 訓 練 資 歷 至 多 採 計 半 年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辦 理 訓 練 申 請 人 與 受 理 訓 練 醫 療 機 構 間 之 選 配 及 分 發 ; 並 得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前 項 選 配 分 發 之 申 請 程 序 作 業 方 式 受 理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及 其 年 度 配 額,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應 每 年 至 少 公 告 乙 次 第 3 條 醫 師 之 專 科 分 科 如 下 : 一 家 庭 醫 學 科 二 內 科 三 外 科 10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議程

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議程 2012 ( 自 101 年 01 月 0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壹 行 政 101 年 03 月 27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101 年 03 月 30 日 100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及 工 作 報 告 表 提 報 內 政 部 核 備 101 年 10 月 19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101 年 11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23137BAEEA658AAA92DB14DA7DEA448ADFBA6D2B8D5C2B2A4B66F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23137BAEEA658AAA92DB14DA7DEA448ADFBA6D2B8D5C2B2A4B66F6B>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法 律 保 障 ; 考 選 部 竭 誠 歡 迎 您 參 加 專 技 人 員, 透 過 本 簡 介, 協 助 您 金 榜 題 名, 取 得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為 國 家 人 民 服 務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2-3.doc

Microsoft Word - 122-3.doc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子 計 畫 2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方 案 2-3 高 中 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學 輔 導 發 展 方 案 96 年 6 月 11 日 台 特 教 字 第 0960086266 號 函 訂 定 壹 緣 起 教 育 部 為 擴 增 國 中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就 讀 高 中 職 之 機 會, 於 2000 年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員入會資格審查辦法-92.03.23修改.doc

Microsoft Word - 會員入會資格審查辦法-92.03.23修改.doc 台 灣 消 化 系 醫 學 會 會 員 入 會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第 八 屆 第 三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80. 7. 2 第 九 屆 第 九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84. 9.12 第 十 屆 第 八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88. 3. 2 第 十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88. 3.14 第 十 二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擴大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問與答

擴大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問與答 常 見 問 與 答 附 錄 一 壹 申 請 一 問 : 如 何 新 申 請 辦 理 戒 菸 治 療 服 務 或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答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填 妥 申 請 表, 勾 選 初 次 申 請, 連 同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證 書 影 本 ( 西 醫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 牙 醫 師 證 書 ( 正 反 面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105 年 3 月 24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烘 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