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論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究 生 : 彭 喜 有 撰 指 導 教 授 : 黃 常 仁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一 二 年 三 月

2

3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指 導 教 授 : 黃 常 仁 教 授 德 國 哥 廷 根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學 生 : 彭 喜 有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摘 要 刑 法 第 222 條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必 以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已 符 合 刑 法 第 221 條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後, 始 有 論 以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可 能 而 修 正 後 刑 法 第 221 條 之 強 制 性 交 罪 第 225 條 之 乘 機 性 交 罪 第 227 條 之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第 228 條 之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罪 第 229 條 之 詐 術 性 交 罪 卻 又 或 多 或 少 與 新 增 訂 第 222 條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產 生 區 分 不 清 之 問 題, 故 須 先 予 釐 清 其 次, 關 於 刑 法 上 加 重 處 罰 事 由 之 理 論, 計 有 加 重 構 成 要 件 理 論 單 純 加 重 條 件 理 論 混 合 類 型 理 論 等 學 說, 亦 應 先 予 了 解, 始 能 透 析 立 法 之 目 的 與 立 論 根 據 繼 之 就 要 從 刑 法 第 222 條 所 規 定 之 8 款 加 重 事 由, 即 一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二 對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男 女 犯 之 者 三 心 神 喪 失 精 神 耗 弱 或 身 心 障 礙 之 人 犯 之 者 四 以 藥 劑 犯 之 者 五 對 被 害 人 施 以 凌 虐 者 六 利 用 駕 駛 供 公 眾 或 不 特 定 人 運 輸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機 會 犯 之 者 七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之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犯 之 者 八 攜 帶 兇 器 犯 之 者 逐 款 加 以 剖 析 其 有 無 加 重 理 由, 並 檢 討 其 加 重 事 由 之 正 當 性 妥 當 性 與 相 當 性 本 條 未 遂 犯 處 罰 乃 新 增 之 規 定, 亦 是 補 救 舊 法 缺 失 之 修 法 重 點, 是 在

4 討 論 完 本 條 第 1 項 之 各 款 之 後, 自 應 兼 及 本 項 立 法 之 必 要 性 加 以 探 討, 同 時 探 討 本 項 適 用 之 範 圍 及 其 著 手 時 點 問 題 最 後, 在 了 解 了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各 款 加 重 事 由 之 正 當 性 妥 當 性 與 相 當 性 後, 自 可 發 現 現 行 本 罪 各 款 加 重 事 由 之 優 劣 與 瑕 疵, 乃 並 提 供 本 文 對 上 開 各 款 存 廢 或 修 法 之 建 議, 以 供 參 考 關 健 字 : 強 制 性 交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加 重 事 由 未 遂 罪 凌 虐

5 謝 誌 考 取 司 法 官, 結 訓 分 發 到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擔 任 法 官 後, 曾 經 真 的 以 為 人 生 就 這 樣 了, 平 靜 的 心 拒 絕 再 有 浪 潮, 工 作 穩 定, 每 日 按 時 上 下 班, 日 復 一 日, 年 復 一 年, 再 無 可 供 追 求 的 目 標, 直 到 退 休 讀 書 上 課 已 是 過 去 式, 就 別 提 了! 至 於 外 界 批 評 法 官 裁 判 品 質 不 佳 云 云, 也 可 以 其 實 你 不 懂 我 的 心 安 慰 自 己 一 日 同 院 略 晚 幾 期 之 好 友 鄧 希 賢 法 官 提 及, 伊 的 大 學 同 學 ( 我 們 都 是 同 一 時 期 大 學 畢 業 ) 去 德 國 留 學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回 來, 都 早 已 是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系 的 系 主 任 了 而 自 己 的 程 度 是 不 是 還 停 留 在 二 十 年 前 考 上 司 法 官 時, 毫 無 寸 進? 與 別 人 的 差 距 恐 難 以 道 里 計! 感 謝 鄧 法 官 宛 如 當 頭 棒 喝 般 的 令 我 警 醒, 因 此, 下 定 決 心 與 鄧 法 官 一 同 去 報 考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在 長 達 六 年 的 修 業 期 間, 覺 得 獲 益 最 多 的, 就 是 來 自 黃 教 授 常 仁 從 事 實 務 工 作 久 了, 很 習 慣 地 最 高 法 院 怎 麼 判 決, 怎 麼 決 議, 我 們 跟 著 引 用 就 對 了, 至 於 這 樣 的 判 決 法 議 是 否 妥 適, 那 就 不 管 了 而 黃 老 師 上 課 前 都 會 仔 細 地 研 讀 同 學 們 的 報 告 內 容, 然 後 於 上 課 時 點 出 同 學 們 所 引 用 之 學 界 或 實 務 見 解 有 無 瑕 疵 說 理 不 清 或 違 反 法 律 邏 輯 之 處, 或 者 指 出 法 條 在 立 法 上 之 缺 失 黃 老 師 並 不 要 求 同 學 們 一 定 要 接 受 其 觀 點, 只 是 指 出 問 題 所 在, 然 後 引 導 同 學 去 思 考 討 論 問 題, 至 於 如 何 才 是 最 妥 適 的 解 決 方 案, 則 留 待 同 學 們 自 行 去 判 斷 對 一 向 只 習 於 引 用 實 務 見 解 的 我 而 言, 真 是 達 到 了 振 聾 發 聵 的 效 果 另 外, 要 感 謝 陳 教 授 子 平 與 許 教 授 澤 天 二 位 老 師 在 百 忙 中 願 意 擔 任 我 的 口 試 指 導 委 員, 二 位 老 師 在 口 試 時 不 吝 指 出 我 論 文 中 的 諸 項 缺 失, 諸 如 註 解 參 考 文 獻 之 瑕 疵, 文 中 用 語 之 不 當 或 缺 漏 等, 陳 老 師 除 指 出 論 文 中 章 節 名 稱 使 用 不 當 之 處, 並 提 出 修 改 建 議, 使 本 篇 論 文 題 目 跟 各 章 節 名 稱 能 相 互 呼 應, 更 熱 心 提 供 數 則 與 本 論 文 相 關 之 社 會 上 實 際 發 生 之 案 例 以 供 參 考, 也 使 得 本 文 更 加 嚴 謹 與 完 備 此 外, 也 要 感 謝 臺 南 高 分 院 董 武 全 庭 長 及 當 時 的 室 友 林 英 志 法 官 ( 現 榮 調 最 高 法 院 ), 於 就 讀 研 究 所 第 二 年 我 即 遷 調 臺 南 高 分 院 ( 為 期 三 年 ), 高 分 院 的 工 作 較 地 院 煩 雜 困 難, 因 此, 完 全 未 考 慮 要 著 手 準 備 論 文 一 事, 幸 董 庭 長 及 室 友 常 常 提 醒 要 利 用 空 餘 時 間 蒐 集 論 相 關 資 料, 並 加 以 閱 讀 整 理 筆 記, 且 董 庭 長 及 室 友 亦 不 吝 提 供 其 等 自 身 寫 作 博 士 碩 士 論 文 之 經 驗 以 供 參 酌, 十 分 感 激 再 來 也 要 感 謝 臺 南 高 分 院 資 訊 室 侯 主 任 文 宗 及

6 臺 南 地 院 資 訊 室 陳 主 任 昱 文 二 位, 平 常 電 腦 對 我 而 言 只 是 打 字 機 而 已, 若 不 是 二 位 主 任 的 熱 心 指 導 與 協 助, 要 運 用 WORD 系 統 來 製 作 論 文 恐 怕 不 知 道 要 等 到 何 年 何 月 才 能 完 成 當 然, 也 要 感 謝 內 人 貞 妙 ( 姑 隱 其 姓 ), 研 究 所 一 念 念 了 長 達 六 年 之 久, 感 謝 內 人 的 體 諒, 在 念 研 究 所 這 段 期 間 內, 二 位 晚 上 還 要 補 習 上 才 藝 課 的 少 爺 千 金 們, 只 好 由 內 人 獨 自 一 人 擔 負 接 送 的 重 責 大 任, 使 我 完 全 無 後 顧 之 憂, 可 持 續 完 成 研 究 所 之 學 業 最 後, 還 要 感 謝 高 雄 大 學 每 一 位 指 導 過 我 的 老 師 們, 沒 有 你 們 無 私 的 教 誨 鼓 勵 與 協 助, 無 以 開 拓 我 更 寬 廣 的 視 野, 更 豐 富 我 的 人 生 也 感 謝 每 位 一 起 研 討 過 的 同 學 們, 有 你 們 的 互 相 砥 礪 才 能 使 我 更 加 成 熟 茁 壯 最 後 要 說 的 一 句 是 謝 天! 謝 地! 彭 喜 有 2014 年 8 月 1 日 於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7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一 項 白 玫 瑰 風 暴 1 第 二 項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第 7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2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範 圍 3 第 一 項 研 究 方 法 4 第 二 項 研 究 範 圍 5 第 二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及 其 立 法 體 系 6 第 一 節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各 罪 之 定 位 分 析 6 第 一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乘 機 性 交 7 第 二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準 強 制 性 交 10 第 三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12 第 四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詐 術 性 交 13 第 五 項 小 結 15 第 二 節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成 立 前 提 16 第 一 項 所 謂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16 第 一 款 個 人 意 願 之 認 定 17 第 二 款 學 界 之 爭 議 與 實 務 之 態 度 17 第 二 項 神 棍 騙 色 一 案 係 恐 嚇 乎? 詐 術 乎? 抑 或 其 他?20 第 三 項 小 結 22 第 三 章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立 法 與 加 重 事 由 23 第 一 節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立 法 23 第 一 項 加 重 處 罰 之 立 法 理 由 24 第 二 項 外 國 立 法 例 25 第 三 項 小 結 27 第 二 節 加 重 事 由 之 性 質 27 第 一 項 加 重 構 成 要 件 理 論 28 第 二 項 單 純 加 重 條 件 理 論 31 第 三 項 混 合 類 型 理 論 34 第 四 項 德 國 之 立 法 方 式 36 第 五 項 小 結

8 第 三 節 所 謂 強 制 性 交 之 加 重 事 由 39 第 一 項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39 第 一 款 輪 姦 罪 39 第 二 款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41 第 三 款 加 重 理 由 44 第 四 款 小 結 46 第 二 項 對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犯 之 者 46 第 一 款 對 未 成 年 人 之 保 護 規 定 46 第 二 款 未 成 年 人 之 性 自 主 權 49 第 三 款 加 重 理 由 53 第 四 款 小 結 54 第 三 項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犯 之 者 54 第 一 款 加 重 理 由 54 第 二 款 身 心 障 礙 及 心 智 缺 陷 之 定 義 56 第 三 款 身 心 障 礙 及 心 智 缺 陷 之 範 圍 57 第 四 款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認 定 58 第 五 款 小 結 60 第 四 項 以 藥 劑 犯 之 者 60 第 一 款 藥 劑 之 範 圍 61 第 二 款 加 重 理 由 62 第 三 款 外 國 立 法 例 63 第 四 款 小 結 63 第 五 項 對 被 害 人 施 以 凌 虐 者 64 第 一 款 凌 虐 之 定 義 為 何 64 第 二 款 凌 虐 與 性 變 態 66 第 三 款 加 重 理 由 68 第 四 款 小 結 68 第 六 項 利 用 駕 駛 供 公 眾 或 不 特 定 人 運 輸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機 會 犯 之 者 69 第 一 款 加 重 理 由 69 第 二 款 司 機 係 身 分 犯 乎 71 第 三 款 有 無 違 憲 之 虞 72 第 四 款 小 結 73 第 七 項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之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犯 之 者 74 第 一 款 加 重 理 由 74 第 二 款 何 人 有 進 入 的 同 意 權 75 第 三 款 小 結 77 第 八 項 攜 帶 兇 器 犯 之 者 77 第 一 款 兇 器 之 認 定

9 第 二 款 加 重 理 由 80 第 三 款 小 結 80 第 四 節 所 謂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之 未 遂 罪 (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2 項 )? 81 第 一 項 立 法 理 由 81 第 二 項 既 未 遂 之 認 定 82 第 一 款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83 第 二 款 以 藥 劑 犯 之 83 第 三 款 對 被 害 人 施 以 凌 虐 84 第 四 款 利 用 駕 駛 供 公 眾 或 不 特 定 人 運 輸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機 會 犯 之 85 第 五 款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之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犯 之 85 第 六 款 攜 帶 兇 器 犯 之 87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檢 討 88 加 重 事 由 之 正 當 性 與 妥 當 性 88 刑 責 與 加 重 事 由 之 相 當 性 95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再 思 考 97 結 論 100 我 國 現 況 100 外 國 立 法 例 101 小 結 102 參 考 文 獻 - 3 -

10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二 十 世 紀 初 最 偉 大 的 心 理 學 家 佛 洛 依 德, 在 他 的 巨 著 夢 的 解 析 一 書 中 開 創 精 神 分 析 的 新 領 域, 把 人 的 一 切 問 題, 都 歸 因 為 性 的 問 題, 性 即 成 為 佛 洛 依 德 精 神 分 析 理 論 的 基 石 佛 氏 的 看 法 雖 未 必 完 全 正 確 1, 但 亦 可 見 性 的 問 題 與 人 類 活 動 關 係 至 深, 所 謂 衝 冠 一 怒 為 紅 顏, 亦 與 性 脫 不 了 關 係 我 國 基 於 傳 統 道 德 禮 教 之 約 束, 對 性 的 問 題 一 向 諱 莫 如 深, 在 古 代 對 婚 姻 關 係 外 之 性 行 為 更 認 是 屬 一 種 犯 罪 行 為, 因 此, 非 出 於 雙 方 自 然 行 為 下 所 為 的 性 行 為, 社 會 大 眾 也 總 是 主 張 採 嚴 刑 重 罰 以 對 但 性 的 行 為 總 是 如 此 的 私 密 矇 矓, 通 常 更 只 有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二 者 參 與, 局 外 人 無 從 置 喙, 因 此 面 對 與 性 有 關 的 犯 罪 問 題, 刑 法 的 介 入 即 不 能 不 小 心 翼 翼, 戒 慎 恐 懼, 以 求 罪 刑 相 當, 勿 枉 勿 縱 第 一 項 白 玫 瑰 風 暴 案 例 一 : 被 告 見 甲 女 (93 年 1 月 8 日 生 ), 一 人 獨 自 玩 耍, 明 知 甲 女 係 未 滿 14 歲 之 女 童, 竟 將 甲 女 抱 坐 其 左 大 腿 上, 使 甲 女 面 向 其 右 腿, 以 左 手 繞 過 甲 女 背 部 至 左 手 之 方 式 加 以 環 抱, 以 右 手 由 甲 女 腰 部 鬆 緊 帶 伸 入 其 褲 內, 將 右 手 手 指 插 入 甲 女 之 陰 道, 而 性 交 1 次 得 逞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422 號 案 審 理 結 果, 以 證 人 證 述 看 見 被 告 與 甲 女 時, 甲 女 並 無 抵 抗 被 告 之 動 作, 且 無 喊 叫 或 哭 泣 等 語 乃 認 被 告 未 違 反 被 害 幼 童 意 願, 判 決 被 告 所 為 係 構 成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女 子 為 性 交 罪 案 例 二 : 被 告 與 A 女 祖 母 相 識, 被 告 以 帶 A 女 出 外 遊 玩 為 藉 口, 騎 乘 機 車 將 A 女 載 至 其 住 處 內, 脫 去 A 女 之 內 褲, 親 吻 A 女 之 耳 朵 胸 部 及 下 體 等 處, 並 進 而 以 手 指 眼 鏡 及 吸 管 等 物 插 入 A 女 之 性 器, 對 A 女 強 制 性 交 得 逞, 嗣 因 A 女 感 覺 疼 痛, 並 哭 喊 : 不 要 等 語, 始 行 住 手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894 號 判 決 以 A 女 之 證 言 卷 附 受 理 疑 似 性 侵 害 事 件 驗 傷 診 斷 書 均 無 從 證 明 上 訴 人 係 以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為 之 是 被 告 究 竟 係 以 違 反 A 女 意 願 之 方 法 對 其 性 交? 抑 係 利 用 A 女 為 其 同 事 之 孫 女, 且 1 個 體 心 理 學 大 師 阿 弗 烈 德. 阿 德 勒 在 他 的 著 作 自 卑 與 生 活 一 書 中 即 認 為 性 不 是 原 因, 而 是 個 人 奮 鬥 向 上 的 途 逕 與 因 素, 爭 取 目 標 才 是 人 類 社 會 生 活 之 中 心, 人 類 的 進 展 可 以 說 就 是 要 克 服 自 卑 感 的 過 程, 成 功 克 服 自 卑 感 者 即 可 達 成 目 標, 反 之 則 會 遭 致 毀 滅 1

11 當 時 尚 未 滿 4 歲, 年 幼 無 知 不 解 人 事 之 機 會 予 以 性 交? 倘 係 前 者, 其 所 實 行 違 反 A 女 意 願 之 方 法, 具 體 情 形 如 何? 顯 然 均 仍 欠 明 瞭 而 待 釐 清, 而 撤 銷 原 判 決 發 回 更 審 上 開 判 決 接 連 出 現, 對 性 侵 幼 童 案 例, 均 認 如 未 違 反 被 害 幼 童 意 願, 基 於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應 僅 係 構 成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女 子 為 性 交 罪, 而 非 構 成 較 重 之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對 未 滿 14 歲 男 女 之 違 反 意 願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馬 上 引 起 許 多 對 法 院 判 決 不 滿 民 眾 之 憤 怒, 認 上 開 幼 童 根 本 無 性 行 為 之 理 解 能 力 乃 顯 而 易 見 之 事, 法 院 判 決 竟 認 被 告 行 為 未 違 反 或 可 能 未 違 反 被 害 幼 童 意 願, 顯 然 漠 示 對 兒 童 之 保 護, 乃 透 過 臉 書 (facebook) 串 連 發 起 開 除 恐 龍 法 官 活 動, 並 發 起 白 玫 瑰 運 動, 持 象 徵 孩 子 純 潔 的 白 玫 瑰 上 街 頭 抗 議 法 院 的 判 決, 並 訴 求 : 一 妨 害 性 自 主 的 保 護 對 象 由 7 歲 以 下 擴 大 至 14 歲 以 下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 二 孩 童 受 性 侵 害 相 關 審 判, 皆 應 有 兒 童 心 理 專 家 全 程 陪 同 受 害 者 出 庭 ; 三 針 對 不 適 任 法 官 評 鑑 與 退 場, 不 受 憲 法 終 身 職 保 障, 要 求 徹 底 改 革 不 食 人 間 煙 火 的 恐 龍 法 官 問 題 2 第 二 項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第 7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最 高 法 院 眼 見 事 態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乃 趕 忙 於 99 年 9 月 7 日 作 出 99 年 第 7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針 對 未 滿 14 歲 男 女 之 性 侵 案 件 決 議 如 下 內 容 倘 乙 係 7 歲 以 上 未 滿 14 歲 者, 甲 與 乙 合 意 而 為 性 交, 甲 應 論 以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之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罪 如 甲 對 7 歲 以 上 未 滿 14 歲 之 乙 非 合 意 而 為 性 交, 或 乙 係 未 滿 7 歲 者, 甲 均 應 論 以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加 重 違 反 意 願 性 交 罪 其 主 要 理 由 在 於,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之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罪, 既 須 行 為 人 與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有 性 交 之 合 意, 則 必 須 該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有 意 思 能 力, 且 經 其 同 意 與 行 為 人 為 性 交 者, 始 足 當 之 未 滿 7 歲 之 幼 童, 雖 不 得 謂 為 全 無 意 思 能 力, 然 確 有 意 思 能 力 與 否, 實 際 上 頗 不 易 證 明, 故 民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未 滿 7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以 防 無 益 之 爭 論, 此 觀 諸 該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自 明 未 滿 7 歲 之 男 女, 依 民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既 無 行 為 能 力, 即 將 之 概 作 無 意 思 能 力 處 理, 則 應 認 未 滿 7 歲 之 男 女 並 無 與 行 為 人 為 性 交 合 意 之 意 思 能 力 至 於 7 歲 以 上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應 係 民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並 非 無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 自 應 認 其 有 表 達 合 意 為 性 交 與 否 之 意 思 能 力 然 若 認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概 無 為 性 交 合 意 之 意 思 能 力, 勢 將 使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形 同 具 文 故 而, 若 行 為 人 係 與 7 歲 以 上 未 滿 14 2 參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 2

12 歲 之 男 女 合 意 而 為 性 交, 則 應 論 以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之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罪 惟 此 一 決 議 一 出, 首 先 即 在 司 法 院 內 部 網 站 之 法 官 論 談 ( 只 限 法 官 檢 察 官 可 進 入 此 內 部 網 站 ) 引 起 廣 泛 討 論, 許 多 基 層 法 官 都 批 評 此 決 議 認 定 與 未 滿 7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一 律 成 立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顯 有 違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之 嫌! 而 學 界 對 最 高 法 院 此 決 議 亦 有 諸 多 批 評, 有 認 被 害 人 是 否 有 同 意 能 力, 涉 及 其 主 觀 之 身 心 發 展 的 成 熟 度 認 識 能 力 及 生 活 經 驗, 而 以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實 施 強 制 性 交, 屬 客 觀 之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由 被 害 人 之 主 觀 狀 態 來 推 論 行 為 之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性, 似 3 有 疑 義 亦 有 認 在 現 行 刑 法 架 構 下, 對 法 益 的 處 分 並 非 屬 單 純 的 事 實 概 念, 仍 以 法 益 持 有 人 的 理 解 能 力 為 前 提 若 欠 缺 理 解 能 力, 即 使 在 形 式 上 有 所 謂 處 分, 在 法 律 上 仍 無 處 分 可 言 而 民 法 之 意 思 能 力 是 針 對 財 產 法 益 財 產 權 而 言 的, 是 基 於 怎 樣 的 法 理, 可 以 逕 予 移 轉 作 為 刑 法 上 自 由 法 益 的 處 分 能 力 判 斷 標 準 4? 因 此, 未 滿 14 歲 男 女 有 無 為 性 自 主 之 意 思 能 力? 關 於 與 未 滿 14 歲 男 女 為 性 交 行 為, 是 否 即 成 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顯 然 未 因 此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出 現 而 產 生 定 紛 止 爭 之 效 果 吾 師 黃 常 仁 教 授 在 其 力 著 刑 法 總 論 邏 輯 分 析 與 體 系 論 證 乙 書 的 封 面 上 寫 著 這 麼 一 句 話 理 論 非 但 可 滿 足 實 務 上 的 需 求, 更 豐 富 了 法 律 精 神 而 從 事 司 法 實 務 工 作 者, 最 感 概 的 就 是 常 被 學 界 批 評 為 法 匠, 所 作 的 判 決 只 能 解 決 眼 下 個 案, 但 卻 缺 乏 法 律 邏 輯 之 一 貫 性, 無 法 放 諸 四 海 而 皆 準 因 此, 常 會 產 生 個 案 與 個 案 間 法 律 適 用 的 矛 盾 與 不 一 致 從 上 開 對 未 滿 14 歲 幼 童 之 性 侵 害 應 如 何 適 用 法 律, 雖 說 各 案 事 實 不 儘 相 同, 但 亦 可 顯 現 出 實 務 界 看 法 眾 說 紛 紜 之 一 端 職 是, 本 文 研 究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即 是 希 望 透 過 學 說 與 實 務 之 相 互 驗 證, 結 合 學 說 與 實 務 之 優 點, 探 究 刑 法 第 222 條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本 質 為 何? 並 發 掘 其 立 法 之 優 劣 所 在, 進 而 思 考 有 無 改 進 之 處 或 有 無 存 在 必 要? 以 期 符 合 以 理 論 來 滿 足 實 務 上 的 需 求, 並 豐 富 每 個 個 案 之 法 律 精 神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範 圍 3 4 高 金 桂,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強 制 力 行 使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九 十 九 年 度 訴 字 第 四 二 二 號 判 決 評 析, 月 旦 法 學 雜 誌,189 期, 頁 253 鄭 逸 哲, 與 未 滿 16 歲 人 進 行 性 接 觸 之 刑 法 適 用 評 析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894 號 刑 事 判 決 和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第 7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法 令 月 刊, 第 61 卷 第 12 期, 頁 41 3

13 民 國 88 年 3 月 30 日 立 法 院 院 會 通 過 多 項 修 正 有 關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之 重 要 條 文, 並 另 訂 妨 害 性 自 主 專 章, 為 我 國 性 犯 罪 的 刑 事 立 法, 帶 來 重 大 變 革, 修 法 範 圍 可 說 相 當 廣 泛, 但 因 當 時 立 法 前 後 亦 發 生 多 起 社 會 矚 目 之 性 侵 害 事 件, 如 彭 婉 如 女 士 命 案 等, 乃 在 部 分 女 性 立 法 委 員 及 婦 女 團 體 之 強 力 運 作 下, 迅 速 通 過 刑 法 部 分 之 修 正 條 文, 更 增 加 了 舊 法 內 容 所 無 之 第 222 條 規 定, 且 一 口 氣 羅 列 增 訂 了 8 款 加 重 事 由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其 加 重 之 事 由 類 型 相 當 廣 泛, 有 些 甚 至 是 我 國 所 獨 有 者, 因 此 事 後 遭 致 學 界 許 多 批 評 此 種 立 法 缺 乏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正 確 之 瞭 解, 且 忽 略 了 刑 法 應 有 的 整 體 性, 而 有 性 犯 罪 間 各 刑 度 輕 重 失 衡 罪 責 不 相 當, 甚 至 造 成 刑 事 司 法 之 紊 亂 等 缺 失 5 正 如 學 界 之 批 評 及 實 務 運 作 之 滯 礙 難 行, 現 行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規 定 顯 現 出 其 未 臻 完 善 之 情 形, 但 應 如 何 解 決 呢? 唯 有 賴 廣 泛 地 收 集 資 料, 做 正 確 的 歸 納 比 較 分 析, 始 能 尋 求 出 最 適 宜 的 改 進 之 法, 以 突 破 現 行 法 之 困 境 第 一 項 研 究 方 法 徒 法 不 能 以 自 行, 法 學 之 研 究 自 必 須 講 究 法 學 方 法, 不 能 盲 目 前 進 而 法 院 關 於 性 侵 害 之 判 決 竟 造 成 如 此 大 的 社 會 反 應, 恐 是 立 法 者 與 承 審 法 官 所 始 料 未 及 的 吧! 究 其 首 要 原 因 可 能 即 在 於 實 務 上 對 法 條 文 義 之 解 釋 無 法 與 一 般 民 眾 所 認 知 的 法 律 意 涵 相 契 合, 但 在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的 大 前 題 下, 行 為 人 若 未 以 強 制 手 段 而 遂 行 性 交 行 為, 僅 著 眼 於 幼 童 身 心 之 保 護, 一 切 對 幼 童 所 為 之 性 行 為 均 要 求 法 官 曲 法 適 用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論 處 行 為 人 罪 責, 也 實 在 是 強 法 官 之 所 難! 所 以 本 文 欲 先 透 過 傳 統 解 釋 方 法 ( 文 義 解 釋 論 理 解 釋 歷 史 解 釋 體 系 解 釋 及 目 的 性 解 釋 等 ) 來 探 究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法 條 規 定 本 身 之 正 確 解 釋? 何 謂 強 制 性 交 準 強 制 性 交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乘 機 性 交 或 詐 術 性 交? 本 章 之 罪 是 否 亦 須 具 備 強 制 力 要 件? 未 滿 14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精 神 障 礙 心 智 缺 陷 者 之 個 人 意 願 為 何? 學 界 就 以 上 這 些 問 題 及 其 他 關 於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各 款 規 定 與 本 章 其 他 各 罪 間 產 生 之 疑 問, 亦 有 諸 多 不 同 之 解 釋 與 意 見, 何 種 解 釋 最 能 與 法 條 之 本 意 相 吻 合, 且 符 合 其 規 範 目 的, 而 能 更 有 效 地 達 到 概 念 釐 清 的 功 效? 期 能 從 法 律 理 論 之 建 構 著 手, 進 而 檢 討 詮 釋 實 務 看 法 之 正 確 與 否, 以 作 為 將 來 改 進 之 參 考 再 者, 須 檢 討 過 去 現 在 的 實 務 及 學 說 對 於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與 本 章 其 他 各 罪 間 的 適 用 所 產 生 的 糾 葛 問 題 因 此, 本 文 之 研 究 乃 就 相 關 的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法 學 著 作 及 論 文 期 刊 等 資 料 加 以 蒐 集 歸 納 整 理 分 析, 再 5 甘 添 貴, 強 制 性 交 之 評 析 與 適 用, 頁 327; 林 山 田, 評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刑 法 修 正,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51 期, 頁 37-38; 王 乃 彥,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存 廢 的 檢 討, 法 令 月 刊,29 卷 8 期, 頁 20 4

14 依 文 義 論 理 歷 史 體 系 目 的 性 解 釋 等 原 則, 期 能 尋 求 最 妥 適 而 合 乎 規 範 目 的 之 解 釋, 希 望 未 來 實 務 上 能 正 確 且 合 乎 時 宜 的 適 用 法 條, 不 會 一 再 地 因 裁 判 背 離 民 眾 的 預 期, 而 遭 致 批 評 為 脫 離 現 實 的 錯 誤 裁 判 最 後 再 由 我 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立 法 沿 革, 並 參 考 其 他 各 國 關 於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相 關 立 法 模 式, 加 以 分 析 比 較 現 行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立 法 規 定 之 優 劣, 或 能 對 將 來 本 法 關 於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或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之 修 正 有 所 助 益 第 二 項 研 究 範 圍 民 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將 刑 法 第 221 條 強 姦 罪 修 改 為 強 制 性 交 罪, 並 刪 除 了 原 來 刑 法 第 222 條 之 輪 姦 罪 規 定, 但 又 另 增 列 了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其 中 第 1 項 依 其 不 同 的 行 為 方 式 與 行 為 情 狀, 共 羅 列 了 一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二 對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犯 之 者 三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犯 之 者 四 以 藥 劑 犯 之 者 五 對 被 害 人 施 以 凌 虐 者 六 利 用 駕 駛 供 公 眾 或 不 特 定 人 運 輸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機 會 犯 之 者 七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之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犯 之 者 八 攜 帶 兇 器 犯 之 者 等 8 款 強 制 性 交 之 加 重 處 罰 事 由, 且 其 法 定 刑 為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後 經 修 正 刪 除 無 期 徒 刑 規 定 ), 較 諸 刑 法 第 221 條 之 刑 度 為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顯 然 大 幅 提 高 甚 多 惟 面 對 如 此 重 之 刑 法 加 重 處 罰, 修 法 迄 今 已 逾 13 年, 然 而 社 會 上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發 生 是 否 因 增 訂 此 嚴 刑 重 罰 而 減 少 了 呢? 恐 怕 甚 值 懷 疑! 然 不 論 是 在 實 務 應 用 或 學 說 的 釋 義, 卻 都 對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各 款 之 規 定 存 有 相 當 多 的 爭 議, 實 務 上 遭 受 批 判 之 聲 音 亦 從 未 間 斷, 民 眾 對 法 院 究 係 如 何 認 定 適 用 本 條 各 款 者 亦 是 一 頭 霧 水, 甚 至 有 認 法 官 漠 視 未 成 年 幼 童 權 益 者, 進 而 更 引 爆 所 謂 之 白 玫 瑰 運 動 所 以, 本 文 所 欲 探 討 之 重 點 即 在 於 刑 法 增 訂 之 第 222 條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各 款 規 定 之 本 質 為 何? 然 後 從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原 先 修 法 理 由 及 所 訂 之 構 成 要 素 內 容 檢 討 其 適 用 範 圍 如 何? 並 探 究 現 行 法 是 否 真 符 合 其 規 範 目 的? 現 行 條 文 之 規 定 有 無 立 法 上 的 缺 失? 本 文 最 後 將 從 上 述 研 究 做 為 立 論 基 礎, 以 之 作 為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應 興 應 革 之 評 論 及 其 存 廢 或 修 正 建 議, 以 期 能 夠 在 修 正 本 罪 後 使 得 實 務 運 用 更 加 明 確, 並 讓 民 眾 更 易 了 解 法 律 為 何 物, 同 時 期 能 符 合 民 眾 對 法 律 之 期 望 與 情 感 5

15 第 二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及 其 立 法 體 系 88 年 4 月 21 日 修 正 之 刑 法, 將 原 本 屬 於 侵 害 個 人 性 自 主 法 益 之 強 制 性 交 與 強 制 猥 褻 等 罪 從 侵 害 社 會 法 益 之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抽 離 出 來, 另 外 獨 立 成 為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本 章 各 條 款 之 修 訂 範 圍 甚 廣, 舉 凡 用 語 ( 如 以 性 交 取 代 姦 淫 ) 構 成 要 件 內 容 ( 刪 除 原 刑 法 第 221 條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之 要 件, 修 正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 刪 除 第 222 條 輪 姦 罪, 另 增 訂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等 ) 等 均 做 大 幅 度 之 修 正 而 修 正 後 刑 法 第 221 條 之 強 制 性 交 罪 第 225 條 之 乘 機 性 交 罪 第 227 條 之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第 228 條 之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罪 第 229 條 之 詐 術 性 交 罪 卻 又 或 多 或 少 與 新 增 訂 第 222 條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產 生 區 分 不 清 之 問 題, 若 不 先 予 釐 清 各 罪 間 之 癥 結 所 在, 殊 無 從 正 確 解 決 之 第 一 節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各 罪 之 定 位 分 析 在 以 一 片 女 性 同 胞 之 恐 懼 做 為 修 法 動 力 下, 於 是 民 國 88 年 修 正 通 過 刑 法 第 221 條 第 1 項 為 強 制 性 交 罪, 其 法 定 刑 為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另 增 訂 第 222 條 為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其 法 定 刑 則 為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94 年 修 正 時 刪 除 無 期 徒 刑 之 處 罰 規 定 ) 本 條 係 將 原 條 文 之 輪 姦 罪 刪 除, 修 正 為 同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再 加 上 其 他 7 款 之 加 重 事 由 而 成 現 行 加 重 強 制 交 罪 之 條 文 此 外, 同 法 第 225 條 第 1 項 乘 機 性 交 罪 亦 經 修 正 (94 年 修 正 為 現 行 條 文 ) 規 定 為 : 對 於 男 女 利 用 其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心 智 缺 陷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情 形, 不 能 或 不 知 抗 拒 而 為 性 交 者 而 原 條 文 第 221 條 第 2 項 之 準 強 姦 罪 刪 除 後, 則 另 配 合 修 訂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第 3 項 :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皆 為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再 第 228 條 第 1 項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罪 規 定 為 :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 第 229 條 詐 術 性 交 罪 修 正 為 : 以 詐 術 使 男 女 誤 信 為 自 己 配 偶, 而 聽 從 其 為 性 交 者 惟 本 次 修 正, 因 部 分 女 性 立 委 之 強 力 主 導 迅 速 完 成, 難 免 有 顧 此 失 彼 情 形, 也 造 成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各 罪 關 係 及 適 用 上 一 些 噯 昧 不 明 情 況, 顯 然 係 缺 乏 對 性 侵 害 犯 罪 正 確 之 瞭 解, 且 忽 略 了 刑 法 應 有 的 整 體 性, 也 造 成 6

16 6 各 罪 間 刑 度 輕 重 失 衡 罪 責 不 相 當 體 系 紊 亂 等 缺 失 因 此, 本 文 固 係 針 對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研 究, 但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基 礎 構 成 仍 不 脫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因 此, 要 正 確 處 理 關 於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犯 罪 問 題, 自 應 先 釐 清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關 於 強 制 性 交 乘 機 性 交 準 強 制 性 交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與 詐 術 性 交 各 罪 間 之 定 位, 否 則 難 窺 其 全 貌 無 以 評 論 本 條 之 優 劣 與 否 第 一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乘 機 性 交 一 強 制 性 交 88 年 4 月 21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修 正 刑 法 第 221 條 強 制 性 交 罪, 其 第 1 項 規 定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者 本 罪 既 名 為 強 制 性 交 罪, 解 釋 上 自 應 是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不 法 方 法 做 為 強 制 手 段, 迫 使 被 害 人 淪 為 自 己 發 洩 性 慾 的 對 象, 妨 害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決 定 自 由 而 與 其 為 性 交 行 為, 故 本 罪 的 行 為 中 實 含 有 為 強 制 行 為 與 為 性 交 行 為 二 部 分 即 行 為 人 必 須 先 有 強 制 被 害 人 的 行 為, 並 違 反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意 願, 而 後 迫 使 被 害 人 與 其 為 性 交 行 為, 始 構 成 本 罪 7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本 質, 不 可 否 認, 性 在 整 個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中, 的 確 扮 演 著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但 它 絕 對 不 會 是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之 唯 一 動 機 或 目 的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牽 扯 的 可 能 是 憤 怒 仇 恨 恐 懼 或 控 制 權 力 學 界 即 指 出 大 部 分 之 實 證 研 究 皆 發 現,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之 目 的 皆 與 性 無 關, 其 事 實 上 擁 有 許 多 與 一 般 之 暴 力 犯 罪 相 類 似 之 特 徵 並 舉 美 國 學 者 Groth Nicholas 之 臨 床 研 究 證 據 說 明, 由 於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暴 力 行 為 而 非 性 行 為, 因 此, 其 事 實 上 應 該 是 一 種 假 的 性 行 為 (rape as pseudosexualact) 8 所 以, 強 制 性 交 與 強 制 猥 褻, 本 質 上 應 屬 於 犯 罪 學 上 的 暴 力 犯 罪 9 二 乘 機 性 交 刑 法 第 225 條 第 1 項 之 乘 機 性 交 罪 則 規 定 為 : 對 於 男 女 利 用 其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心 智 缺 陷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情 形, 不 能 或 不 知 抗 拒 而 為 性 交 者 從 其 文 義 上 解 釋 所 謂 乘 機 性 交, 應 是 行 為 人 原 無 利 用 強 制 力 手 段 而 達 性 交 目 的, 其 本 意 只 是 利 用 既 有 之 被 害 人 身 心 狀 態 有 所 障 礙 或 有 心 智 缺 陷 ( 如 智 能 不 足 ) 之 事 實, 而 在 被 害 人 不 知 或 無 法 表 達 個 人 性 的 決 定 自 由 6 林 山 田, 評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刑 法 修 正,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51 期, 頁 林 山 田, 刑 法 各 罪 論 ( 上 冊 ), 增 訂 四 版, 頁 法 思 齊, 論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本 質 與 修 正,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45 期, 頁 林 東 茂, 刑 法 綜 覽, 修 訂 六 版, 頁

17 下 而 為 的 性 交 行 為 當 然 被 害 人 此 種 不 能 或 不 知 抗 拒 之 情 狀 必 須 非 行 為 人 10 所 造 者 至 於 造 成 被 害 人 不 知 或 不 能 抗 拒 之 原 因 為 何, 則 與 本 罪 之 成 立 無 關 蓋 這 種 狀 態 的 造 成 可 能 來 自 被 害 人 本 身 因 素, 例 如 因 病 ( 癲 癇 發 作 ) 而 倒 地 不 起, 或 自 己 飲 酒 到 爛 醉 如 泥 等 等, 亦 有 可 能 來 自 於 加 害 人 以 外 的 他 人 外 力, 例 如 被 害 人 遭 他 人 棒 打 昏 迷 凡 是 有 人 處 於 這 種 狀 態, 其 他 任 何 人 就 不 能 趁 人 之 危, 而 有 不 軌 的 舉 動, 這 也 正 是 個 人 性 自 主 權 維 護 的 表 11 現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之 性 質 係 屬 妨 害 自 由 之 一 種, 所 以 強 制 性 交 罪 與 乘 機 性 交 罪 之 差 異, 乃 在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行 為 人 係 基 於 明 白 地 違 反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意 願 下 所 進 行 的 性 交 行 為, 乘 機 性 交 罪 則 是 行 為 人 在 被 害 意 願 不 明 情 形 下 或 身 體 上 無 法 反 抗 下 所 為 的 性 交 行 為 而 被 害 人 意 願 不 明 之 情 況 因 有 2 種 情 形, 一 是 被 害 人 不 知 有 被 侵 害 之 危 險 存 在, 如 已 昏 迷 情 形 ; 另 一 是 可 能 知 有 被 侵 害 之 危 險, 但 無 法 作 出 拒 絕 之 反 應 者, 如 精 神 障 礙 者 智 能 不 足 者 在 前 者 情 形, 行 為 人 自 無 需 施 用 任 何 壓 抑 被 害 人 之 舉 動 ; 但 在 後 者, 則 可 能 需 要 配 合 某 些 舉 動 以 使 被 害 人 服 從 行 為 人 之 要 求, 則 行 為 人 所 為 之 舉 動 是 否 已 達 妨 害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決 定 之 自 由, 即 會 影 響 行 為 人 究 竟 成 立 何 罪? 要 正 確 判 斷 此 種 情 形 下 係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或 乘 機 性 交, 則 須 有 一 可 資 區 分 上 開 二 罪 之 準 據,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本 質 既 是 暴 力 犯 罪, 而 乘 機 性 交 罪 則 否, 因 此, 有 無 強 制 力 之 實 施 無 疑 的 是 一 較 明 確 之 判 斷 標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施 用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行 為, 雖 在 刪 除 舊 法 至 使 不 能 抗 拒 之 要 件 後, 從 上 述 行 為 之 本 質 看 仍 具 有 壓 制 被 害 人 反 抗 之 強 制 性 存 在, 學 界 的 多 數 見 解, 皆 認 為 本 罪 的 手 段 行 為 必 須 帶 有 強 制 性 始 可 成 立 12 故 如 行 為 人 施 用 上 開 列 示 行 為 而 與 被 害 人 發 生 性 交 行 為 時 即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罪, 尚 不 致 與 本 章 其 他 各 罪 ( 如 乘 機 性 交 等 罪 ) 發 生 混 淆 情 形 但 行 為 人 若 係 施 以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與 被 害 人 發 生 性 交 行 為 時, 在 適 用 何 罪 予 以 處 罰 卻 會 產 生 疑 義! 蓋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是 否 亦 需 具 有 強 制 性? 肯 定 說 與 否 定 說 者 各 有 堅 持, 惟 如 強 制 性 交 罪 無 需 具 有 強 制 行 為, 只 要 足 以 使 被 害 人 違 反 其 意 願 的 行 為, 均 屬 本 罪 該 當 的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之 範 圍, 則 本 章 其 他 各 罪 可 能 只 成 為 具 文 乘 機 性 交 罪 係 利 用 被 害 人 既 存 不 能 或 不 知 抗 拒 狀 態 之 事 實 來 達 成 性 交 目 的, 故 其 成 立 顯 然 不 需 具 施 用 強 制 力 之 要 件 惟 如 解 釋 為 不 具 強 制 性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以 外, 其 他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均 可 成 10 參 最 高 法 院 71 年 台 上 字 第 1562 號 判 例 11 盧 映 潔, 強 制 性 交 罪 與 乘 機 性 交 罪 之 區 別,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第 20 期, 頁 陳 子 平, 刑 法 各 論 ( 上 ), 頁 204 8

18 立 強 制 性 交 行 為 時, 二 者 區 分 之 界 限 即 十 分 模 糊, 例 如 精 神 障 礙 或 心 智 缺 陷 者 雖 無 與 行 為 人 為 性 交 之 意 願, 卻 可 能 因 不 知 ( 或 不 敢 ) 表 達 拒 絕 之 意 思, 是 行 為 人 並 未 施 以 強 制 行 為 即 遂 行 性 交 目 的, 此 時 究 應 認 係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罪 或 乘 機 性 交 罪? 若 將 犯 罪 之 成 立 與 否, 完 全 取 決 於 事 後 被 害 人 之 主 觀 意 願, 對 行 為 人 言 殊 難 認 公 允 ( 因 為 可 能 是 構 成 刑 度 更 重 的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 現 實 生 活 中 即 曾 發 生 某 女 子 先 是 指 控 3 名 男 大 學 生 對 其 灌 酒 後 帶 回 宿 舍 輪 流 性 侵, 其 後 檢 察 官 開 庭 偵 查 時 又 改 稱 是 自 願 和 3 名 大 學 生 發 生 性 關 13 係 云 云? 若 僅 依 被 害 人 主 觀 意 願 為 據, 則 事 後 被 害 人 一 句 話 即 可 令 行 為 人 成 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也 可 能 成 立 乘 機 性 交 罪, 甚 至 亦 可 能 完 全 無 罪, 其 結 果 可 謂 有 天 壤 之 別! 更 何 況 若 是 身 體 障 礙 者, 其 意 識 清 楚, 且 以 言 語 明 白 表 示 不 同 意 與 行 為 人 性 交, 但 因 身 體 不 能 做 出 任 何 其 他 拒 絕 反 應, 故 行 為 人 未 施 用 任 何 強 制 力 行 為, 即 已 遂 行 性 交 行 為, 行 為 人 明 顯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如 認 符 合 強 制 性 交 罪, 則 行 為 人 對 被 害 人 所 為 脫 衣 褪 褲 之 舉 動 要 認 為 即 是 實 施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嗎? 因 此, 從 客 觀 事 實 上 來 判 斷 行 為 人 有 無 實 施 足 以 壓 抑 被 害 人 意 志 之 強 制 行 為 才 是 正 確 的 現 行 法 與 舊 法 中, 都 規 定 了 強 制 性 交 強 制 猥 褻 致 人 於 死 或 致 人 受 重 傷 的 加 重 結 果 犯, 這 已 在 立 法 上 清 楚 表 達, 強 制 性 交 與 強 制 猥 褻 行 為, 隱 含 對 生 命 與 身 體 的 危 險 14 再 法 律 上 為 避 免 遭 遇 到 對 擬 規 範 之 事 項 難 以 窮 舉, 或 其 窮 舉 太 繁 瑣, 卻 又 不 願 掛 一 漏 萬 的 加 以 規 定 時 的 難 題, 在 立 法 技 術 上 通 常 是 作 適 當 的 例 示 後, 緊 接 著 用 概 括 規 定 來 加 以 窮 盡 的 涵 蓋 其 例 示 規 定 與 概 括 規 定 所 擬 規 範 之 對 象, 必 定 係 在 規 範 目 的 下 具 有 同 質 性 者 15 因 此, 法 條 規 定 例 示 之 強 制 行 為 雖 然 因 應 各 條 文 不 同 ( 強 制 性 交, 強 盜 等 ) 而 會 有 不 同 強 制 程 度 的 要 求, 但 基 本 上 仍 須 達 使 人 心 生 畏 懼, 並 因 此 在 意 思 決 定 上 受 到 某 種 程 度 的 強 迫 為 要 件 概 括 規 定 中 所 謂 的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其 意 義 若 比 被 害 人 意 思 自 由 受 到 壓 抑 涵 意 更 廣, 而 接 近 於 日 常 用 語 的 非 心 甘 情 願 的 意 思, 在 強 制 程 度 的 要 求 上 又 遠 低 於 例 示 規 定 的 程 度, 將 造 成 縱 然 不 符 例 示 之 行 為 態 樣, 只 要 該 行 為 是 使 被 害 人 感 到 違 反 其 意 願, 進 而 為 性 交 時 即 可 該 當 本 罪, 則 不 但 有 違 例 示 規 定 及 加 重 結 果 罪 所 顯 現 之 基 本 設 計 目 的, 實 質 上 也 影 響 了 本 罪 可 罰 範 圍 本 罪 若 不 需 具 有 一 定 的 強 制 程 度, 是 否 完 全 需 得 被 害 人 同 意 之 性 接 觸 行 為, 才 不 會 成 立 性 犯 罪? 那 突 襲 的 撫 摸 他 人 身 體, 就 可 能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13 參 中 時 電 子 報, 林 東 茂, 刑 法 綜 覽, 修 訂 六 版, 頁 薛 智 仁, 強 制 性 交 罪 ( 刑 法 第 二 二 一 條 第 一 項 ) 修 正 之 研 究, 刑 事 法 雜 誌, 第 44 卷, 第 1 期, 頁 94 9

19 未 遂 罪 或 強 制 猥 褻 罪, 處 罰 範 圍 無 疑 太 浮 爛! 因 此, 主 張 強 制 性 交 罪 中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不 需 具 有 強 制 性 之 論 點 實 非 妥 當, 本 罪 之 例 示 規 定 與 概 括 規 定 之 行 為 應 認 為 具 有 相 同 之 強 制 程 度 始 符 合 立 法 原 則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本 質 且 參 諸 德 國 法 上, 性 強 制 罪 的 所 有 行 為 模 式 都 必 須 要 違 背 被 害 人 之 16 意 願, 也 就 是 必 須 以 一 種 扭 曲 意 願 的 強 制 為 要 件, 亦 值 得 作 為 我 國 法 解 釋 上 的 參 考 當 我 們 確 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成 立, 必 須 其 具 有 違 反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意 願 之 強 制 手 段 存 在 ; 乘 機 性 交 罪 乃 純 粹 利 用 被 害 人 既 存 身 心 障 礙 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或 不 知 抗 拒, 其 行 為 則 欠 缺 強 制 手 段 存 在, 即 可 明 確 區 分 二 罪 之 構 成 或 可 能 有 人 認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已 增 訂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犯 之 者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處 罰 規 定, 乘 機 性 交 罪 無 續 存 必 要 然 強 制 性 交 行 為 具 有 強 制 性, 乘 機 性 交 罪 則 不 具 強 制 性, 故 從 本 質 上 看 強 制 性 交 罪 對 被 害 人 可 能 造 成 之 危 險 性 必 定 大 於 乘 機 性 交 罪 若 將 乘 機 性 交 罪 與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等 量 齊 觀, 則 利 用 被 害 人 昏 睡 酒 醉 等 無 力 抵 抗 情 形 加 以 性 交 時, 反 較 施 以 強 制 手 段 之 普 通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刑 度 為 重, 豈 非 矛 盾! 因 此, 此 類 看 法 尚 無 可 取 第 二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準 強 制 性 交 修 正 前 舊 刑 法 第 2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姦 淫 未 滿 14 歲 之 女 子, 以 強 姦 論 即 所 謂 之 準 強 姦 罪 88 年 修 正 時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另 於 第 227 條 第 1 3 項 分 別 規 定 :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6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二 種 行 為 學 理 上 均 稱 為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通 說 認 為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區 別, 在 於 行 為 人 並 未 使 用 強 17 制 手 段 而 與 被 害 人 為 性 交 行 為, 始 構 成 本 罪 本 來 雙 方 在 平 和 無 強 制 性 情 形 下 發 生 性 接 觸 行 為, 應 無 妨 害 性 自 主 可 言 只 是 立 法 者 顧 慮 到 未 滿 16 歲 之 男 女 性 的 理 解 能 力 較 低 弱, 難 做 正 確 之 決 定, 故 以 本 條 規 定 將 此 種 性 交 行 為 擬 制 成 未 得 同 意, 以 保 護 幼 童 之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實 務 上 在 舊 法 時 期 亦 已 闡 明, 行 為 人 如 已 施 用 強 暴 脅 迫 手 段, 縱 被 害 人 為 年 齡 未 滿 14 歲 之 16 蔡 聖 偉, 論 對 幼 童 性 交 罪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關 係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九 年 第 七 次 刑 事 庭 決 議, 月 旦 裁 判 時 報, 第 8 期, 頁 林 山 田, 刑 法 各 罪 論 ( 上 冊 ), 修 訂 五 版, 頁 246 甘 添 貴, 刑 法 各 論 ( 下 ), 頁

20 人, 其 行 為 即 已 構 成 強 姦 ( 強 制 性 交 ), 而 非 準 強 姦 行 為 ( 準 強 制 性 交 ) 18 所 以, 實 務 上 認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之 立 法 理 由 中 已 闡 明,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罪, 係 以 行 為 人 與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合 意 為 性 交 為 構 成 要 件, 倘 與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非 合 意 而 為 性 交 者, 自 不 得 論 以 該 項 之 罪 19 故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相 對 人 必 須 具 有 意 思 能 力, 且 對 性 交 之 意 義 有 認 識 ( 但 非 指 刑 法 上 性 交 之 定 義 ), 而 作 出 同 意 性 交 之 表 示 始 當 之 惟 實 務 上 認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成 立 係 出 於 雙 方 合 意 為 性 交 始 構 成, 實 務 見 解 顯 係 肇 基 於 認 定 刑 法 第 227 條 已 明 確 宣 示 16 歲 以 上 之 人 就 性 接 觸 具 有 完 整 的 理 解 能 力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6 歲 之 人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具 有 部 分 理 解 能 力 為 前 提 但 有 學 界 則 有 認 刑 法 第 227 條 之 適 用 上 並 不 以 雙 方 合 意 為 要 件, 認 未 成 年 幼 童 欠 缺 性 行 為 理 解 能 力, 無 法 對 性 行 為 做 出 有 效 的 同 意, 因 為 他 們 要 不 是 對 性 行 為 之 社 會 意 義 缺 乏 完 整 理 解, 不 然 就 是 在 面 對 居 於 強 勢 地 位 的 長 者 時 無 法 堅 持 自 已 的 意 思 乃 根 據 德 國 學 界 之 理 論, 主 張 本 罪 是 保 護 幼 童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避 免 過 早 性 經 驗 引 起 心 理 方 面 的 影 響 簡 單 地 說, 就 是 幼 童 身 心 發 展 未 臻 成 熟, 對 於 任 何 事 物 都 是 單 向 地 接 收, 經 常 無 法 做 出 保 護 自 已 的 正 確 判 斷, 所 以 國 家 有 義 務 排 除 這 類 的 可 能 干 擾 所 以, 本 罪 保 護 的 法 益 是 幼 童 的 整 體 發 展 權 益, 對 幼 童 性 交 罪 就 是 一 個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並 存 的 獨 立 罪 名, 而 非 後 者 的 截 堵 構 成 要 件 20 要 證 明 被 害 人 有 同 意 性 交 此 內 心 之 主 觀 意 思 有 時 甚 為 困 難, 尤 其 是 我 國 對 性 觀 念 仍 不 免 於 道 德 枷 鎖 之 束 縛 情 形 下, 在 面 對 外 界 詢 問 時 ( 父 母 或 檢 警 等 ), 要 未 滿 16 歲 之 男 女 明 確 表 示 其 是 同 意 與 行 為 人 發 生 性 行 為, 實 有 其 難 處, 而 行 為 人 則 很 難 證 明 雙 方 有 此 種 合 意 存 在 因 此, 若 是 在 所 謂 半 推 半 就 情 況 下, 恐 怕 事 後 被 認 為 屬 其 他 違 反 意 願 ( 非 心 甘 情 願 ) 強 制 性 交 之 可 能 性 甚 高 為 免 行 為 人 無 端 遭 不 符 事 實 之 不 利 認 定, 本 罪 是 否 成 立 之 判 斷, 應 只 在 於 客 觀 上 行 為 人 有 無 使 用 強 制 手 段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而 與 被 害 人 為 性 交 行 為 已 足, 應 無 需 證 明 係 出 於 雙 方 合 意 始 能 構 成 本 罪, 以 避 免 遭 受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不 當 追 訴 再 強 制 性 交 罪 並 無 年 齡 限 制 之 規 定, 只 要 施 以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手 段 為 性 交 行 為 即 已 足 但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則 於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3 項 分 別 規 定 :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對 於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6 歲 之 男 女 為 18 最 高 法 院 50 年 台 上 字 第 1092 號 判 例 19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第 7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20 蔡 聖 偉, 論 對 幼 童 性 交 罪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的 關 係 評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九 年 第 七 次 刑 事 庭 決 議, 月 旦 裁 判 時 報, 第 8 期, 頁 67 11

21 性 交 者 2 種 不 同 之 成 立 要 件, 違 反 不 同 之 年 齡 限 制 者 即 受 不 同 之 刑 罰 處 罰 因 此, 行 為 人 對 被 害 人 之 年 齡 是 否 有 認 識 與 成 立 何 罪, 顯 然 大 有 關 係 學 界 認 行 為 人 對 被 害 人 之 年 齡 此 事 實 應 有 所 認 識, 並 且 進 而 有 與 之 為 21 性 交 之 故 意 始 成 立 本 罪 惟 對 年 齡 之 認 識 應 不 以 明 知 為 限, 應 包 括 不 確 定 22 故 意, 實 務 上 亦 係 採 此 見 解 本 文 亦 贊 同 此 見 解, 即 行 為 人 對 被 害 人 之 年 齡 應 有 認 識, 行 為 人 至 少 要 有 不 論 相 對 人 是 否 已 滿 16 歲 均 要 與 之 為 性 交 行 為 之 不 確 定 故 意, 始 能 以 本 罪 相 繩 否 則, 現 今 男 女 交 往 頻 繁, 且 不 可 能 交 往 之 初 即 交 換 身 分 證 驗 明 年 齡, 而 現 代 人 營 養 狀 況 甚 佳, 發 育 情 形 可 能 很 好, 很 可 能 誤 認 對 方 實 際 年 齡, 即 因 一 時 衝 動 之 性 行 為 而 罹 於 本 罪 處 罰 範 圍 第 三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修 正 前 刑 法 第 228 條 原 規 定 :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救 濟 公 務 或 業 務 關 係 服 從 自 已 監 督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而 姦 淫 或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則 為 :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處 相 較 於 舊 法 而 言, 增 訂 了 因 教 育 訓 練 及 醫 療 關 係, 並 將 原 本 限 於 利 用 權 勢 之 行 為 擴 展 至 利 用 機 會 之 情 形 亦 構 成 本 罪 同 時 本 罪 被 害 人 原 僅 指 受 行 為 人 監 督 之 人, 修 法 後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間 之 關 係 也 擴 大 到 受 行 為 人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故 明 顯 擴 大 了 本 罪 所 涵 蓋 之 範 圍 從 立 法 意 旨 看 本 條 既 要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則 關 於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等 關 係 之 解 釋 自 應 採 較 廣 義 解 釋, 因 此, 所 謂 親 屬 關 係 應 不 限 血 親 及 姻 親 關 係, 尚 包 括 家 長 與 家 屬 間 之 關 係 ; 監 護 關 係 則 應 包 含 民 法 之 監 護 關 係 與 刑 法 保 安 處 分 下 之 監 護 關 係 ; 教 養 關 係, 除 生 徒 間 之 關 係 外, 應 包 括 寄 養 家 庭 及 縣 市 政 府 服 務 中 心 ( 非 公 務 機 關, 如 縣 市 政 府 設 立 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等 ) 與 安 置 之 人 ( 如 逃 家 少 女 等 ); 教 育 關 係, 指 學 校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之 關 係 ; 訓 練 關 係, 指 一 般 才 藝 班 訓 練 班 之 老 師 或 行 政 人 員 與 受 訓 成 員 之 關 係 ; 救 濟 關 係, 指 如 紅 十 字 會 等 慈 善 救 濟 機 構 人 員 與 受 收 容 人 間 之 關 係, 且 此 關 係 應 不 限 長 期 收 容 為 必 要, 即 使 是 因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設 置 機 制 亦 應 包 括 在 內 ; 醫 療 關 係, 則 指 醫 院 人 員 與 病 人 間 之 關 係, 但 行 為 人 不 以 具 醫 師 資 格 23 者 為 限, 民 俗 療 法 之 治 療 人 員 與 病 患 間 亦 屬 此 醫 療 關 係 ; 公 務 關 係, 指 政 21 林 山 田, 刑 法 各 罪 論 ( 上 冊 ), 修 訂 五 版, 頁 參 最 高 法 院 62 年 度 第 1 次 刑 庭 庭 推 總 會 決 議 23 參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941 號 判 決 12

22 府 設 立 之 公 務 機 關 之 長 官 與 部 屬, 或 受 其 約 束 之 人 間 之 關 係 ( 如 監 獄 看 守 所 人 員 與 受 刑 人 間 ); 業 務 關 係, 則 泛 指 一 般 僱 用 人 與 受 僱 人 間 之 關 係 均 屬 之 除 了 上 述 列 示 關 係 外, 本 條 尚 有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之 概 括 規 定, 所 以, 只 要 在 法 律 上 或 事 實 上, 行 為 人 對 相 對 人 有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支 配 關 係 者, 即 屬 本 條 之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另 從 本 條 規 定 之 用 語 亦 可 知 行 為 人 對 被 害 人 為 性 交 行 為 時 應 無 強 制 力 之 實 施, 行 為 人 係 處 於 優 越 社 會 地 位 關 係 而 對 被 害 人 有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權 勢 或 機 會, 被 害 人 雖 仍 處 於 有 拒 絕 可 能 性 之 下, 但 礙 於 上 下 服 從 關 係 之 形 勢 不 得 不 隱 忍 屈 從, 然 被 害 人 屈 從 其 性 交, 應 尚 未 至 因 強 制 力 而 違 背 其 意 願 之 程 度, 始 克 當 之 如 行 為 人 係 以 強 制 力 之 方 法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而 為 性 交 行 為, 仍 應 依 強 制 性 交 罪 論 處 24 實 務 上 認 行 為 人 只 要 利 用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權 勢 或 機 會, 縱 無 強 制 力 之 實 施, 一 旦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而 為 性 交 行 為, 即 應 依 強 制 性 交 罪 論 處 25 又 認 被 害 人 在 外 觀 形 式 上, 雖 同 意 該 性 交 行 為, 而 與 合 意 性 交 相 似, 但 其 之 所 以 同 意, 無 非 礙 於 上 揭 服 從 與 監 督 之 關 係 而 隱 忍 曲 從, 性 自 主 意 思 決 定 仍 受 一 定 程 度 之 壓 抑, 故 與 合 意 性 交 仍 有 分 別 26 而 實 務 上 向 對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認 定 極 寬, 幾 達 非 心 甘 情 願 即 已 足 則 被 害 人 在 面 對 行 為 人 上 下 服 從 之 優 越 關 係 時, 若 心 甘 情 願 與 之 為 性 交 行 為, 行 為 人 又 有 何 妨 害 性 自 主 可 言? 反 之, 既 非 心 甘 情 願, 且 性 自 主 意 思 決 定 仍 受 一 定 程 度 之 壓 抑, 豈 非 即 屬 違 反 其 意 願, 那 本 罪 又 有 何 適 用 之 空 間 呢? 何 況 行 為 人 所 謂 利 用 監 督 等 權 勢 或 機 會 時 性 交, 當 然 尚 未 達 使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程 度 ( 如 達 恐 嚇 程 度 即 已 符 合 強 制 性 交 要 件 ), 則 被 害 人 擔 心 遭 受 行 為 人 不 利 益 之 對 待 ( 如 考 績 不 佳 不 予 續 聘 等 ) 要 低 於 何 種 程 度, 才 非 屬 違 反 其 意 願? 實 務 對 上 述 問 題 並 無 法 定 出 明 顯 區 分 界 限, 故 強 制 性 交 與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之 區 分 仍 應 以 有 無 強 制 力 之 實 施 作 為 區 分 標 準 為 妥 第 四 項 強 制 性 交 與 詐 術 性 交 刑 法 第 22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以 詐 術 使 男 女 誤 信 為 自 己 配 偶, 而 聽 從 其 為 性 交 者 為 詐 術 性 交 罪 最 高 法 院 23 年 上 字 第 5270 號 判 例 認 本 罪 成 立 要 件 有 二 :( 一 ) 須 施 用 詐 術 ( 二 ) 須 使 婦 女 誤 信 有 夫 妻 關 係 而 聽 其 姦 淫, 24 吳 耀 宗, 強 制 性 交 罪 與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罪,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第 63 期, 頁 參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312 號 判 決 26 參 最 高 法 院 101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542 號 判 決 13

23 所 謂 誤 信 有 夫 妻 關 係 者, 指 因 受 犯 人 欺 罔, 錯 認 其 為 自 己 已 結 婚 之 夫 而 言 古 代 婚 姻 係 透 過 父 母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而 成, 結 婚 之 雙 方 婚 前 可 能 根 本 未 曾 見 過 面, 如 婚 後 又 因 故 分 離 很 久 ( 如 戲 劇 小 說 中 之 薛 平 貴 與 王 寶 釧 者 ), 似 才 有 可 能 因 行 為 人 施 用 詐 術, 使 被 害 人 誤 信 有 夫 妻 關 係 而 與 之 為 性 交 行 為 現 代 人 之 婚 姻 多 是 經 由 自 由 戀 愛 後 始 結 婚 者, 彼 此 雙 方 應 該 都 很 熟 悉, 要 使 配 偶 之 一 方 誤 認 行 為 人 為 其 配 偶 而 與 之 發 生 性 交 行 為, 實 不 易 發 生! 除 非 外 型 相 似 的 雙 包 胎 或 經 由 整 型 改 變 成 與 一 方 之 配 偶 外 型 相 似, 或 在 一 定 情 況 之 配 合 下 ( 如 光 線 昏 暗 不 明 ) 或 許 可 以 達 成 以 詐 術 性 交 之 目 的 構 成 詐 術 性 交 者, 被 害 人 對 於 與 行 為 人 進 行 性 交 行 為 乙 節 顯 然 無 誤 認 情 形, 只 是 對 性 交 對 象 的 誤 認 例 如 行 為 人 因 唾 涎 被 害 人 美 色, 利 用 夜 間 侵 入 被 害 人 家 中, 被 害 人 未 開 燈 致 誤 為 夜 歸 之 配 偶 而 招 呼 其 上 床 就 寢, 行 為 人 則 假 冒 其 配 偶 含 糊 答 應 後, 上 床 與 之 為 性 交 行 為 其 假 冒 被 害 人 配 偶 含 糊 答 應 乃 傳 達 錯 誤 之 訊 息 與 被 害 人, 即 可 認 係 施 用 詐 術 使 被 害 人 陷 於 錯 誤, 且 因 行 為 人 並 無 施 用 何 強 制 力 而 妨 害 被 害 人 為 性 自 主 意 願 之 決 定 ( 被 害 人 為 性 交 行 為 是 出 於 已 意 為 之 ), 故 應 認 成 立 本 罪, 而 非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但 如 上 例, 行 為 人 僅 單 純 利 用 未 開 燈 光 線 不 明 情 況, 上 床 與 被 害 人 為 性 交 行 為, 被 害 人 雖 意 識 清 楚, 但 亦 誤 認 與 之 性 交 者 即 為 其 配 偶, 此 消 極 利 用 被 害 人 錯 誤 行 為 並 非 施 用 詐 術, 則 不 能 認 符 合 本 罪 構 成 要 件 27 如 行 為 人 係 對 被 害 人 詐 稱 將 來 一 定 會 與 其 結 婚, 使 被 害 人 誤 信 其 言 而 與 之 為 性 交 行 為, 雖 被 害 人 做 出 同 意 性 交 決 定 之 目 的 有 誤, 但 其 對 雙 方 要 發 生 性 行 為 乙 事 則 並 無 誤 認 情 形, 同 時 行 為 人 亦 非 使 被 害 人 誤 信 其 現 在 為 被 害 人 之 配 偶, 且 所 施 用 之 詐 術 並 無 何 危 險 性 可 言, 是 與 詐 術 性 交 罪 或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均 不 相 符 合, 自 不 成 立 犯 罪 28 惟 有 疑 問 者, 乃 如 行 為 人 施 用 之 詐 術 係 具 有 使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帶 有 恫 嚇 意 味 者 是 否 亦 構 成 本 罪? 舊 法 時, 實 務 上 即 認 行 為 人 向 被 害 人 稱 菩 薩 已 來, 渾 身 都 要 看 過, 致 其 有 所 畏 懾, 聽 任 指 揮, 即 係 以 他 法 至 使 不 能 抗 拒, 29 構 成 強 姦 罪 修 法 後, 行 為 人 利 用 被 害 人 對 神 明 之 信 仰, 畏 懼 不 遵 從 神 明 之 指 示, 將 會 有 惡 害 降 臨 之 心 理, 詐 稱 係 神 明 之 指 示 需 與 行 為 人 為 性 交 行 27 甘 添 貴, 刑 法 各 論 ( 下 ), 頁 參 最 高 法 院 28 年 上 字 第 38 號 判 例 29 參 最 高 法 院 28 年 滬 上 字 第 25 號 判 例 14

24 為, 致 被 害 人 不 敢 不 從 而 與 之 為 性 交 行 為, 實 務 上 仍 認 此 以 怪 力 亂 神 之 說 30 使 被 害 人 畏 懼 係 屬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故 行 為 人 係 犯 強 制 性 交 罪 惟 施 用 詐 術 使 被 害 人 陷 於 錯 誤, 因 而 獲 得 被 害 人 同 意 而 為 性 交 行 為, 雖 違 反 被 害 人 之 主 觀 意 願, 但 因 其 外 觀 上 並 不 具 強 制 性 質, 且 被 害 人 是 自 主 地 做 出 同 意 性 交 之 決 定, 自 非 性 自 主 決 定 權 遭 剝 奪, 其 同 意 仍 屬 有 31 效 的 同 意, 即 具 有 阻 卻 構 成 要 件 該 當 的 效 力, 實 難 認 屬 強 制 性 交 行 為 因 此, 縱 使 行 為 人 是 詐 稱 神 明 指 示, 行 為 人 即 被 害 人 今 世 的 丈 夫, 如 違 背 會 遭 神 明 懲 罰 云 云, 然 此 種 詐 術 之 施 行 通 常 不 會 使 一 般 人 相 信, 亦 不 會 使 一 般 人 相 信 不 遵 從 即 會 遭 到 厄 運, 實 難 與 恐 嚇 行 為 客 觀 上 會 令 一 般 人 心 生 畏 懼 之 情 形 等 同 視 之 實 務 上 亦 不 認 為 此 種 帶 有 恫 嚇 意 味 的 詐 術 乃 屬 恐 嚇 行 為, 但 卻 將 之 認 定 屬 其 他 違 反 意 願 之 方 法, 恐 將 混 淆 施 用 詐 術 手 段 與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蓋 此 種 假 託 神 佛 之 說 而 獲 致 被 害 人 同 意 為 性 交, 本 質 上 雖 也 是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但 顯 欠 缺 強 制 性, 故 應 無 法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罪, 若 將 詐 術 之 施 用 認 屬 違 反 當 事 人 意 願 之 範 疇, 因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刑 較 重, 則 詐 術 性 交 罪 已 成 具 文 其 實, 除 非 將 帶 有 恐 嚇 意 味 的 詐 術 即 認 定 係 屬 恐 嚇 行 為, 否 則 此 種 詐 術 與 詐 騙 結 婚 有 何 差 異? 不 能 因 立 法 之 不 完 善 即 曲 解 文 義, 若 認 此 種 詐 騙 32 手 段 亦 屬 學 界 所 指 被 害 人 有 瑕 疵 的 意 思 決 定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之 類, 而 有 處 罰 必 要, 亦 應 係 另 由 立 法 修 正 詐 術 性 交 之 成 立 要 件 以 資 補 救 現 行 法 之 下, 詐 術 性 交 既 係 缺 乏 強 制 性, 故 詐 術 性 交 與 強 制 性 交 間 之 區 別, 主 要 仍 應 在 於 有 無 實 施 強 制 力 之 判 斷 第 五 項 小 結 例 示 規 定 與 概 括 規 定 所 擬 規 範 之 對 象, 既 必 定 係 具 有 同 質 性 者, 所 以 緊 接 例 示 規 定 後 之 一 般 條 款 原 則 上 自 應 受 到 前 揭 例 示 概 念 的 內 涵 所 拘 束, 我 國 實 務 上 就 刑 法 其 他 同 時 有 例 示 與 概 括 處 罰 規 定 者 亦 係 採 此 相 同 看 法 33 強 制 性 交 罪 中 例 示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等 手 段 乃 具 有 壓 制 被 害 人 反 抗 之 強 制 力 應 屬 無 疑, 則 同 條 後 段 屬 概 括 規 定 之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自 亦 應 解 釋 為 具 有 強 制 性 質 方 是 如 前 揭 文 所 述, 乘 機 性 交 準 強 制 性 交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30 參 最 高 法 院 92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676 號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290 號 判 決 31 林 大 為, 論 詐 術 性 交 罪 兼 論 宗 教 騙 色 案 件 之 認 事 用 法 問 題, 軍 法 專 刊, 第 59 卷 第 5 期, 頁 陳 子 平, 刑 法 各 論 ( 上 ), 頁 參 最 高 法 院 94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2863 號 判 決 15

25 與 詐 術 性 交 等 犯 行 之 構 成, 其 本 質 仍 均 是 違 反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意 願 ( 準 強 制 性 交 是 擬 制 的 違 反 ), 何 以 不 認 為 應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其 原 因 即 在 此 等 行 為 本 身 均 不 具 強 制 性 質, 故 不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確 認 了 上 開 行 為 人 實 施 性 交 之 手 段 不 具 強 制 性, 非 以 強 制 力 違 反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意 願 後, 我 們 才 能 依 個 案 事 實 準 確 判 斷 行 為 人 是 否 成 立 乘 機 性 交 準 強 制 性 交 利 用 權 勢 性 交 與 詐 術 性 交 各 罪, 或 者 與 上 開 各 罪 要 件 均 不 相 符, 而 應 予 行 為 人 無 罪 之 宣 告 第 二 節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成 立 前 提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條 文 明 白 規 定 : 犯 前 條 之 罪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所 以,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成 立 基 礎 必 行 為 人 已 符 合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為 前 提 刑 法 第 221 條 第 1 項 強 制 性 交 罪 則 規 定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通 說 均 認 其 中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係 屬 例 示 規 定, 而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則 是 屬 例 示 以 外 其 他 之 概 括 規 定 34 例 示 規 定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等 手 段 所 指 為 何? 可 依 刑 法 其 他 有 相 同 規 定 條 文 之 解 釋 以 資 參 考, 係 具 有 強 制 性 甚 至 暴 力 性 質 之 手 段, 較 無 爭 議 但 本 條 修 正 後 新 增 之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所 指 為 何, 實 務 與 學 界 則 爭 論 不 斷 難 以 釐 清 第 一 項 所 謂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對 於 是 否 符 合 當 事 人 意 願 之 性 行 為, 其 成 立 犯 罪 與 否 之 立 法 應 不 外 兩 個 方 向, 要 嘛 著 眼 於 行 為 人 強 制 力 之 實 施 ; 或 者 聚 焦 於 被 害 人 之 同 意 與 否 我 國 刑 法 第 221 條 強 制 性 交 罪 中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之 例 示 規 定 明 顯 表 明 本 罪 行 為 人 應 有 強 制 力 之 實 施 但 其 後 段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是 否 亦 須 具 有 類 似 之 強 制 力, 或 完 全 依 被 害 人 個 人 意 願 而 定, 則 為 學 界 爭 論 不 休 然 性 行 為 之 所 以 會 成 罪 之 根 本, 即 在 於 其 未 得 相 對 當 事 人 之 同 意 ( 準 強 制 性 交 罪 除 外 ), 是 被 害 人 個 人 意 願 如 何 乃 不 得 不 為 本 罪 之 焦 點 惟 立 場 相 背 的 被 告 與 被 害 者, 各 自 在 不 同 立 場 上 爭 取 公 平 的 待 遇, 在 一 方 力 求 全 面 保 護 受 害 者 的 同 時, 另 一 方 則 強 調 不 應 使 無 辜 的 被 告 因 被 害 人 的 報 復 心 或 34 林 山 田, 刑 法 各 罪 論 ( 上 冊 ), 修 訂 五 版, 頁 ; 薛 智 仁, 強 制 性 交 罪 ( 刑 法 第 二 二 一 條 第 一 項 ) 修 正 之 研 究, 刑 事 法 雜 誌, 第 44 卷, 第 1 期, 頁 92 16

26 主 觀 情 感 之 反 覆 而 受 刑 罰 處 罰 而 性 行 為 通 常 是 極 私 密 的 行 為, 所 以 少 有 證 人 可 佐 證 男 女 雙 方 之 陳 述 何 者 為 真, 在 此 情 形 下, 如 何 抉 擇 所 謂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始 為 適 當 呢? 怎 樣 的 行 為 實 施 即 已 屬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第 一 款 個 人 意 願 之 認 定 要 明 確 的 定 義 如 何 方 是 構 成 他 人 意 願 之 欠 缺, 確 實 是 一 件 極 困 難 的 事 特 別 是 熟 人 間 發 生 的 性 侵 害 事 件, 交 往 中 的 男 女 雙 方, 其 當 中 進 行 的 性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雙 方 的 意 願, 尤 其 是 女 性 的 意 願, 其 認 定 更 為 棘 手! 約 會 的 男 女 間 或 會 互 相 擁 抱 撫 摸 親 吻, 甚 至 熱 烈 的 碰 觸,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女 方 即 當 然 同 意 撤 守 防 線, 讓 對 方 達 陣 得 分 此 情 況 下 發 生 之 性 行 為, 要 以 何 標 準 來 明 確 分 辨 女 性 的 意 願, 而 不 致 淪 為 男 性 觀 點 下 之 受 害 者? 表 示 反 對 意 願 之 方 法 應 如 何? 如 女 性 以 言 語 表 示 拒 絕 以 手 撥 開 對 方 的 手 或 起 身 試 圖 離 開 等 方 式, 甚 至 只 是 單 純 地 沈 默, 是 否 已 足 以 表 達 了 她 拒 絕 的 意 思? 在 性 方 面, 男 性 常 被 認 為 應 是 主 動 積 極 的 一 方, 而 女 性 則 被 認 為 是 較 被 動 矜 持 的 一 方, 因 而, 男 性 會 認 為 在 對 方 完 全 被 動 沈 默 或 甚 至 僅 輕 微 抗 拒 時, 繼 續 進 行 更 進 一 步 的 試 探 行 為 有 何 不 對 但 拒 絕 就 是 拒 絕 的 標 準, 在 目 前 英 美 各 國 之 性 犯 罪 規 範 當 中, 已 成 為 備 受 肯 定 的 概 念 簡 言 之, 該 標 準 即 意 味 著, 若 是 當 事 人 口 頭 上 拒 絕 性 方 面 的 進 一 步 接 觸 時, 行 為 人 即 必 須 將 該 表 示 視 為 當 事 人 對 於 性 行 為 的 同 意 已 為 撤 回 35 惟 看 似 如 此 明 確 之 標 準, 亦 仍 有 諸 多 質 疑 存 在 蓋 因 有 些 女 性 雖 實 際 上 想 要 進 行 性 行 為, 但 因 傳 統 道 德 觀 作 遂, 所 顯 現 於 外 表 的 卻 是 欲 拒 還 迎 的 模 稜 態 度 ( 即 所 謂 半 推 半 就 情 況 ), 而 事 後 囿 於 環 境 情 勢 又 不 得 不 表 示 當 時 其 無 為 性 行 為 之 意 願, 那 被 告 豈 非 反 成 了 無 辜 受 害 者? 在 兩 性 關 係 中, 明 確 獲 知 對 方 心 意 後 之 行 為, 固 方 為 明 智 之 舉, 畢 竟 性 行 為 應 是 出 自 雙 方 皆 有 意 願 的 活 動 才 能 完 美 但 是 在 法 律 需 要 對 相 對 人 的 拒 絕 作 出 定 義 時, 單 純 僅 憑 相 對 人 主 觀 的 內 心 意 願 為 據, 雖 可 保 護 實 際 不 具 個 人 意 願 的 性 行 為, 但 忽 略 雙 方 當 事 人 表 現 於 外 之 客 觀 行 為 於 不 顧, 例 如 行 為 人 並 無 任 何 強 制 力 之 實 施, 而 被 害 人 則 稱 當 時 係 因 內 心 害 怕 所 以 沒 表 現 出 任 何 拒 絕 意 思, 如 認 被 害 人 未 同 意 即 是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則 行 為 人 之 任 何 舉 動 均 可 能 屬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無 疑 過 苛! 第 二 款 學 界 之 爭 議 與 實 務 之 態 度 35 盧 言 珮, 論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之 他 人 意 願 以 強 制 性 交 罪 為 主, 頁

27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究 竟 應 否 具 有 強 制 性? 一 學 界 爭 議 持 肯 定 見 解 者 : 由 於 本 罪 所 侵 害 的 法 益 乃 個 人 的 性 自 主 權, 係 屬 一 身 專 屬 法 益, 而 高 於 其 他 法 益, 故 本 罪 的 強 制 行 為 的 強 制 程 度, 若 非 強 於 盜 取 財 物 而 破 壞 財 產 法 益 的 強 盜 罪 ( 328Ⅰ Ⅱ), 至 少 也 要 等 同 於 強 盜 罪, 故 刑 法 才 會 將 強 姦 罪 ( 舊 221Ⅰ) 的 強 制 手 段 與 強 盜 罪 作 相 同 的 規 定 今 新 法 雖 改 列 舉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規 定 本 罪 的 例 示 強 制 行 為, 並 加 上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的 概 括 規 定, 如 在 解 釋 上, 只 要 足 以 使 被 害 人 違 反 其 意 願 的 行 為, 均 屬 本 罪 該 當 的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條 文 上 列 舉 的 強 暴 脅 迫 恐 36 嚇 催 眠 術, 似 乎 全 部 失 卻 其 做 為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的 意 義 且 若 認 行 為 人 的 手 段 毋 須 帶 有 任 何 危 險 性 沒 有 暴 力 成 分, 則 只 要 突 襲 的 撫 摸 他 人 身 體, 就 可 能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或 強 制 猥 褻 罪, 成 罪 可 能 性 提 升, 但 舉 證 卻 會 變 得 更 加 困 難 ( 如 檢 察 官 要 舉 證 被 害 人 當 時 沒 有 意 願 ) 37 ; 或 者 行 為 人 使 用 支 付 高 價 誘 使 被 害 人 就 範, 而 與 其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的 情 形, 也 被 誤 判 構 成 本 38 罪 或 強 制 猥 褻 罪 持 否 定 見 解 者 : 性 行 為 之 所 以 為 罪, 其 中 心 本 質 乃 是 基 於 該 行 為 對 於 性 自 主 之 侵 犯, 而 暴 力 是 侵 犯 性 自 主 的 一 種 方 式, 但 不 是 全 部, 因 此 強 調 本 罪 的 強 制 性, 恐 將 模 糊 本 罪 規 範 的 重 心 所 以, 強 制 性 交 罪 乃 被 害 人 在 不 願 意 的 情 形 下 ( 即 違 反 其 意 願 ), 加 害 人 對 被 害 人 進 行 性 交 行 為, 條 文 中 規 定 行 為 人 使 用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意 願 之 方 法, 只 是 凸 顯 這 些 手 段 是 一 些 足 以 壓 制 被 害 人 自 由 意 志 的 手 段, 並 非 意 味 著 行 為 人 必 須 對 被 害 人 有 強 制 手 段 的 施 加, 蓋 因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重 點 在 於 行 為 人 對 被 害 人 性 交 一 事 乃 違 反 被 害 人 的 意 願 39 另 有 認 只 須 被 害 人 的 違 反 意 願 係 因 行 為 人 的 強 制 性 的 行 為 所 遵 致 即 可, 而 審 查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的 有 無, 應 以 強 制 性 的 有 無 為 主, 而 非 以 被 害 人 的 反 應 為 準 40 二 實 務 見 解 我 國 實 務 上 應 係 採 否 定 說 的 看 法, 認 修 正 前 舊 法 規 定 之 所 謂 他 法, 依 當 時 規 定 固 指 類 似 於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與 之 相 當 之 方 法 惟 該 條 文 修 正 後 所 稱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應 係 指 該 條 所 列 舉 之 強 暴 36 林 山 田, 性 與 刑 法 一 以 強 制 性 交 罪 為 例,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2 期, 頁 林 東 茂, 評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之 修 正, 月 旦 法 學, 第 51 期, 頁 林 山 田, 刑 法 各 罪 論 ( 上 冊 ), 增 訂 四 版, 頁 盧 映 潔, 強 制 性 交 罪 與 乘 機 性 交 罪 之 區 別,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第 20 期, 頁 陳 子 平, 刑 法 各 論 ( 上 ), 頁

28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以 外, 其 他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妨 害 被 害 人 之 意 思 自 由 者 而 言, 也 不 以 類 似 於 所 列 舉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等 41 相 當 之 其 他 強 制 方 法 為 限 惟 最 高 法 院 亦 曾 出 現 修 正 上 開 見 解 之 判 決, 認 所 稱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固 不 必 達 於 使 被 害 人 不 能 抗 拒 之 程 度, 但 仍 須 具 有 妨 害 被 害 人 之 自 由 意 志, 違 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而 仍 執 意 為 之, 始 為 相 當 是 否 違 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自 應 從 客 觀 之 事 實, 如 被 害 人 曾 否 抵 抗 是 否 試 圖 逃 離 求 救 是 否 曾 以 言 詞 或 動 作 表 示 不 同 意 與 之 性 交 而 為 判 斷 否 則 任 何 之 性 交 行 為, 均 有 可 能 因 一 方 之 事 後 反 悔 或 其 他 因 素 之 介 入, 而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危 險 42 即 認 行 為 人 使 用 之 違 反 他 人 意 願 之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仍 須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強 制 力 或 危 險 性 存 在 而 足 以 壓 抑 被 害 之 自 由 意 志, 並 非 單 純 依 被 害 人 主 觀 意 願 決 定 之, 而 此 種 依 客 觀 事 實 判 斷 被 害 人 是 否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為 性 交 亦 為 學 43 界 所 贊 同 蓋 依 我 國 現 行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立 法 架 構 來 看, 如 採 取 學 界 否 定 說 及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之 旨 來 詮 釋, 將 違 反 其 意 願 解 釋 為 不 須 具 強 制 力 之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的 行 為, 即 會 面 臨 與 其 他 各 罪 重 複 適 用, 甚 或 其 他 規 定 之 罪 形 同 具 文 而 無 加 以 適 用 餘 地 之 情 形, 因 為 不 論 是 刑 法 第 225 條 之 趁 機 性 交 罪 第 228 條 之 利 用 權 勢 機 會 性 交 罪 或 第 229 條 之 詐 術 性 交 罪 等, 本 質 上 都 是 具 有 某 種 輕 重 不 同 程 度 之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則 各 罪 間 如 何 與 強 制 性 交 罪 明 確 區 分? 是 否 被 告 有 罪 無 罪 或 適 用 何 罪 論 處 之 認 定 將 落 於 被 害 人 個 人 主 觀 看 法 之 危 險? 此 外, 修 法 時 適 任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之 蔡 副 司 長 碧 玉, 亦 於 本 法 修 法 後 隨 即 為 文 就 刑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重 點 簡 介, 其 亦 主 張 本 次 修 法 將 原 刑 法 強 姦 強 制 猥 褻 罪 至 使 不 能 抗 拒 之 要 件 刪 除, 以 彰 顯 性 自 主 權 被 侵 犯 即 該 當 本 罪 之 意 旨 惟 違 反 性 自 主 權 之 行 為, 仍 須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始 足 當 之, 其 程 度 雖 非 以 達 原 條 文 之 不 能 抗 拒 或 實 際 上 難 以 抗 拒 為 必 要, 但 仍 須 對 被 害 人 之 意 思 自 44 由 產 生 一 定 之 壓 抑 始 能 構 成, 此 必 須 依 個 案 判 斷 之 據 此 亦 可 推 知 修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其 修 法 理 由 應 非 主 張 包 括 無 強 制 力 之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均 屬 強 制 性 交 罪 涵 蓋 之 範 疇 41 參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第 5 次 刑 事 庭 決 議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814 號 6117 號 判 決 42 參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4589 號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927 號 判 決 43 盧 映 潔, 刑 法 分 則 新 論, 修 訂 5 版, 頁 蔡 碧 玉, 刑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重 點 簡 介,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51 期, 頁 45 19

29 再 言 我 國 另 定 有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其 中 第 2 條 就 性 騷 擾 所 下 之 定 義 為 本 法 所 稱 性 騷 擾, 係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以 外, 對 他 人 實 施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而 同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意 圖 性 騷 擾, 乘 人 不 及 抗 拒 而 為 親 吻 擁 抱 或 觸 摸 其 臀 部 胸 部 或 其 他 身 體 隱 私 處 之 行 為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是 性 騷 擾 罪 乃 於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下, 而 對 被 害 人 為 親 吻 擁 抱 或 觸 摸 其 臀 部 胸 部 或 其 他 身 體 隱 私 處 之 行 為 然 依 部 分 學 者 及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認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違 反 其 意 願 係 指 不 須 具 強 制 力 之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的 行 為, 那 同 樣 是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何 以 不 認 為 此 種 親 吻 擁 抱 摸 私 處 行 為 應 該 當 刑 法 第 224 條 第 1 項 之 強 制 猥 褻 罪 或 第 221 條 第 2 項 強 制 性 交 未 遂 罪, 而 要 另 行 立 一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加 以 處 罰 呢? 以 我 國 現 行 立 法 文 字 所 示, 如 將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詮 釋 為 指 不 須 具 強 制 力 之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的 行 為, 將 造 成 諸 多 與 性 自 主 相 關 之 法 律 難 以 區 分 適 用, 甚 或 有 些 法 律 規 定 會 形 同 具 文 因 此, 將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解 釋 為 與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等 手 段 之 強 度 相 當 的 任 何 手 段 應 尚 符 合 法 條 文 義 當 然 有 論 者 會 認 為 這 樣 可 能 使 無 強 制 力 或 強 制 力 不 明 顯 之 性 侵 害 事 件 無 以 成 罪, 如 被 害 人 生 性 膽 小, 相 對 人 表 示 要 與 其 發 生 性 關 係, 其 因 太 害 怕, 而 當 場 不 敢 為 任 何 反 對 意 思 或 任 何 呼 救 舉 動, 反 配 合 行 為 人 之 要 求 做 出 脫 衣 等 作 為, 事 後 可 能 被 認 為 是 其 同 意 為 性 行 為, 而 縱 放 行 為 人 云 云 惟 被 害 人 是 否 出 自 本 意 之 同 意, 法 院 於 個 案 中 尚 可 依 兩 造 之 說 詞 及 案 發 時 之 時 空 環 境 加 以 判 斷, 故 行 為 人 未 必 即 可 獲 法 院 無 罪 之 裁 判, 但 如 果 將 判 斷 結 果 全 繫 於 被 害 人 一 己 之 意 願, 而 被 害 人 內 在 之 主 觀 意 願 為 何 又 無 從 檢 驗, 是 否 會 造 成 更 多 之 誤 認 結 果? 古 籍 尚 書 大 禹 謨 所 謂 與 其 殺 不 辜, 寧 失 不 經, 係 寧 可 錯 放, 也 不 可 因 錯 殺 造 成 無 法 補 救 之 遺 憾! 依 客 觀 標 準 判 斷 行 為 人 有 無 實 施 強 制 力, 或 可 能 縱 放 極 少 數 之 被 告, 但 至 少 可 減 少 無 辜 錯 判 者 不 是 嗎! 第 二 項 神 棍 騙 色 一 案 係 恐 嚇 乎? 詐 術 乎? 抑 或 其 他? 現 實 生 活 中 行 為 人 詐 稱 是 被 害 人 配 偶 而 與 之 性 交 之 案 例 殊 少 發 生, 但 神 棍 假 借 神 佛 名 義 詐 稱 可 消 災 解 厄, 致 被 害 人 誤 信 其 言 而 與 被 害 人 性 交 者 卻 不 乏 其 例 如 行 為 人 利 用 女 信 徒 對 神 明 敬 畏 之 心 理, 且 信 其 有 通 靈 能 力, 詐 稱 是 神 明 指 示, 要 伊 與 被 害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否 則 被 害 人 會 生 病 難 過 云 45 云, 致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而 同 意 與 之 性 交 ; 或 誆 稱 被 害 人 之 友 生 病 吐 血, 係 遭 人 下 淫 蠱, 必 須 由 一 名 女 子 與 一 名 童 男 ( 即 處 男 ) 為 性 交 行 為, 45 參 最 高 法 院 92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676 號 判 決 20

30 始 能 破 解 該 淫 蠱, 否 則 其 將 會 死 亡 云 云,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恐 其 友 人 將 46 會 因 此 死 亡, 乃 同 意 與 行 為 人 性 交 上 述 2 案 例 被 害 人 雖 均 是 出 於 己 意 同 意 與 被 害 人 進 行 性 交 行 為, 惟 其 等 同 意 為 性 交 之 意 思 決 定 卻 都 是 受 到 行 為 人 怪 力 亂 神 之 說 所 騙 始 做 出 如 此 決 定, 若 其 等 知 悉 行 為 人 所 說 為 假, 應 即 不 會 同 意 與 之 性 交 則 行 為 人 揚 稱 擁 有 此 種 超 乎 人 力 能 控 制 之 能 力 而 令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究 係 屬 恐 嚇? 詐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實 務 一 向 認 怪 力 亂 神 之 說 的 危 險 性 屬 於 臆 斷 的, 故 無 危 險 性 可 言, 行 47 為 人 縱 有 如 此 說 法 亦 只 是 詐 欺 行 為, 但 如 上 例, 卻 何 以 又 認 以 神 明 指 示 如 何 如 何 之 言 語 足 使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而 至 使 不 能 抗 拒 或 違 反 其 意 願, 故 可 成 立 強 姦 罪 ( 修 法 前 ) 或 強 制 性 交 罪 ( 修 法 後 )? 惟 以 此 種 非 人 力 所 可 支 配 之 單 純 希 望, 應 該 並 不 具 備 刑 法 上 的 決 意 與 構 成 要 件 故 意 之 意 48 義 性 質, 因 此 假 借 神 鬼 之 力 可 降 災 云 云 乃 是 刑 法 第 26 條 之 不 能 犯, 並 不 成 立 犯 罪 所 以, 行 為 人 的 怪 力 亂 神 之 說 客 觀 上 應 認 不 符 恐 嚇 罪 惡 害 通 知 之 構 成 要 件, 自 不 成 立 恐 嚇 行 為 縱 然 相 對 人 主 觀 上 相 信 而 心 生 畏 懼, 乃 同 意 與 行 為 人 性 交, 亦 難 認 是 施 用 恐 嚇 手 段 妨 害 被 害 人 性 自 主 之 決 定, 而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罪 依 上 2 例, 實 務 上 均 是 認 行 為 人 之 手 段 並 非 屬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例 示 恐 嚇 行 為, 但 均 認 是 屬 概 括 規 定 之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然 迷 信 犯 既 缺 乏 危 險 性, 不 足 以 達 到 令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之 恐 嚇 程 度, 何 以 又 認 此 種 手 段 足 令 被 害 人 心 生 畏 懼 而 壓 制 其 性 自 主 意 願 之 決 定, 豈 非 矛 盾? 亦 有 主 張 施 用 詐 術 即 是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手 段, 因 施 行 詐 術 使 被 害 人 陷 於 錯 誤 而 配 合 性 交 時, 被 害 人 之 配 合 意 願 是 有 瑕 疵 的 意 願 49 惟 詐 術 應 是 一 不 具 強 制 性 質 之 手 段, 將 詐 術 視 為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則 刑 法 第 229 條 之 詐 術 性 交 罪 已 成 具 文? 否 則 詐 騙 被 害 人 為 其 配 偶 成 立 詐 術 性 交 罪, 其 他 詐 騙 方 法 則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相 同 手 段 卻 割 裂 論 罪, 殊 有 違 法 律 之 適 用 以 結 婚 為 目 的 或 許 以 高 額 代 價 而 詐 騙 被 害 人 與 之 為 性 交, 被 害 人 之 同 意 無 瑕 疵 乎? 否 則 何 以 不 是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而 不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罪? 何 況, 若 被 害 人 之 同 意 有 瑕 疵 即 認 屬 違 反 其 意 願, 那 利 用 勢 權 性 交 罪 46 參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290 號 判 決 47 參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731 號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5068 號 判 決,41 年 台 上 字 第 143 號 判 例 48 黃 常 仁, 刑 法 總 論 - 邏 輯 分 析 與 論 證 體 系, 最 新 增 訂 二 版, 頁 許 玉 秀, 妨 害 性 自 主 之 強 制 乘 機 與 利 用 權 勢 何 謂 性 自 主? 兼 評 台 北 地 院 91 年 訴 字 第 462 號 判 決,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42 期, 頁 30 21

31 被 害 人 之 同 意 亦 非 心 甘 情 願 亦 有 瑕 疵, 本 罪 亦 無 非 具 文? 被 害 人 表 示 出 有 瑕 疵 之 性 交 同 意 要 論 以 強 制 性 交, 舉 輕 明 重, 根 本 未 曾 表 示 同 意 之 意 願 者 乘 機 性 交 還 有 存 在 可 能 嗎? 故 行 為 人 以 怪 力 亂 神 之 說 誘 使 被 害 人 同 意 性 交 只 能 認 係 行 為 人 施 用 詐 術 之 一 種 方 法, 而 施 用 詐 術 使 被 害 人 陷 於 錯 誤, 乃 做 出 同 意 為 性 交 之 決 定, 其 為 性 交 之 決 意 固 有 瑕 疵, 但 詐 術 的 施 用 並 不 具 強 制 性 質, 仍 是 被 害 人 自 主 地 做 出 同 意 性 交 之 決 定, 自 非 違 反 其 意 願, 在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之 下, 行 為 人 以 此 種 手 段 使 被 害 人 同 意 與 之 性 交 顯 乏 處 罰 規 定, 要 補 充 此 漏 洞, 只 能 修 改 現 行 詐 術 性 交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補 救 之 第 三 項 小 結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成 立, 必 已 先 具 備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要 件, 除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例 示 行 為 應 具 強 制 性 外, 其 概 括 規 定 即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亦 當 與 構 成 要 件 中 之 強 制 行 為 相 結 合 而 為 整 體 判 斷,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固 不 必 達 於 使 被 害 人 不 能 抗 拒 之 程 度, 但 仍 須 具 有 壓 制 被 害 人 意 思 自 由 之 強 制 程 度 始 符 合 本 罪 之 處 罰 規 範, 故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成 立 自 必 有 強 制 力 性 質 之 性 交 行 為 之 存 在 所 以, 行 為 人 如 施 用 的 是 不 具 強 制 性 的 詐 術, 自 不 會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或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確 立 了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具 強 制 性 性 質 之 前 提, 則 在 審 酌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各 款 加 重 要 素, 如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對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犯 之 以 藥 劑 犯 之 等 等 要 素 時, 自 可 掌 握 其 判 斷 準 據, 以 分 析 這 些 加 重 要 素 有 無 存 在 必 要 22

32 第 三 章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立 法 與 加 重 事 由 我 國 刑 法 本 來 並 無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規 定, 舊 刑 法 第 222 條 只 規 定 輪 姦 罪 之 處 罰, 因 其 法 定 刑 為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較 法 定 刑 為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普 通 強 姦 罪 為 重, 故 可 將 其 視 為 強 姦 罪 之 加 重 處 罰 規 定, 且 因 只 有 一 項 規 定, 尚 無 太 多 爭 議 產 生 但 因 民 國 88 年 修 正 刑 法 之 前, 發 生 了 多 起 社 會 囑 目 之 性 侵 害 相 關 事 件, 其 中 尤 以 民 進 黨 婦 女 發 展 部 主 任 彭 婉 如 女 士 因 搭 計 程 車 失 蹤, 之 後 發 現 不 幸 遇 害 之 事 件, 更 令 社 會 震 驚, 許 多 女 性 同 胞 因 此 陷 入 恐 遭 性 侵 害 之 陰 影 下 於 是, 在 婦 運 團 體 與 數 位 女 性 立 法 委 員 之 合 作 及 強 力 運 作 下, 提 案 修 改 有 關 性 犯 罪 之 刑 法 草 案, 並 迅 速 獲 得 三 讀 通 過 50 第 一 節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立 法 在 女 性 立 委 大 力 呼 籲 嚴 懲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下, 終 於 在 88 年 修 正 通 過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並 增 訂 刑 法 第 222 條 為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其 法 定 刑 則 為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本 條 係 將 原 條 文 之 輪 姦 罪 刪 除, 修 正 為 同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再 加 上 其 他 7 款 之 加 重 事 由 而 成 現 行 加 重 強 制 交 罪 之 條 文, 即 犯 前 條 之 罪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一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犯 之 者 二 對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男 女 犯 之 者 三 心 神 喪 失 精 神 耗 弱 或 身 心 障 礙 之 人 犯 之 者 四 以 藥 劑 犯 之 者 五 對 被 害 人 施 以 凌 虐 者 六 利 用 駕 駛 供 公 眾 或 不 特 定 人 運 輸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機 會 犯 之 者 七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之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犯 之 者 八 攜 帶 兇 器 犯 之 者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嗣 於 94 年 2 月 2 日 再 修 正 本 條, 將 法 定 刑 中 關 於 無 期 徒 刑 部 分 刪 除 ; 又 本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14 歲 以 下 之 文 字 修 正 為 未 滿 14 歲 ; 另 第 3 款 條 文 修 正 為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犯 之 者, 而 成 現 行 條 文 其 修 正 理 由 為 :88 年 4 月 21 日 修 正 前 之 準 強 姦 罪 係 姦 淫 未 滿 14 歲 女 子, 修 正 後 現 行 條 文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要 件 為 14 歲 以 下, 本 罪 既 在 保 護 欠 缺 意 識 男 女 之 性 自 主 權, 則 關 於 意 識 能 力 之 有 無, 宜 與 刑 法 體 系 相 契 合, 故 修 正 14 歲 以 下 為 未 滿 14 歲 本 款 之 修 正 仍 與 現 行 法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立 場 相 同, 而 區 分 對 身 體 及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保 護, 其 中 精 神 方 面 之 障 礙, 依 前 開 說 明, 50 甘 添 貴, 強 制 性 交 之 評 析 與 適 用, 頁 327; 林 山 田, 評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刑 法 修 正,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51 期, 頁

33 既 認 與 行 為 人 之 責 任 能 力 不 同, 且 配 合 醫 學 用 語, 而 將 本 款 修 正 為 對 精 神 身 體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人 犯 之 者 本 款 加 重 條 件 之 認 定, 不 以 被 害 人 是 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為 判 斷 之 依 據, 而 係 以 被 害 人 身 心 之 客 觀 狀 態 作 為 認 定 之 標 準, 以 與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意 旨 相 呼 應 本 罪 之 法 定 刑 為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而 情 節 較 重 之 第 226 條 第 1 項 後 段 反 而 僅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有 罪 刑 輕 重 失 衡 之 缺 失, 宜 酌 予 修 正, 經 比 較 現 行 條 文 與 其 他 條 文 法 定 刑 結 論, 認 刪 除 無 期 徒 刑 即 符 合 各 罪 間 罪 刑 均 等 之 原 則 ( 本 文 以 下 關 於 本 條 之 說 明 均 以 94 年 修 正 後 之 條 文 內 容 為 準 ) 94 年 修 正 本 條 時 詳 細 說 明 了 本 條 修 正 之 理 由 為 何, 然 而 88 年 修 法 增 訂 刑 法 第 222 條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時 理 由 之 說 明 卻 很 簡 略, 從 本 條 條 文 規 定 : 犯 前 條 之 罪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之 結 構 觀 之, 本 條 之 立 法 模 式 顯 然 係 仿 刑 法 第 321 條 加 重 竊 盜 罪 : 犯 竊 盜 罪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之 立 法 模 式 而 來 同 時 本 條 之 修 正 理 由 亦 指 明 : 本 條 所 列 之 各 種 狀 況, 均 係 較 普 通 強 姦 罪 之 惡 性 更 重 大, 有 加 重 處 罰 之 必 要, 爰 仿 加 重 竊 盜 罪 加 重 強 盜 罪, 加 重 搶 奪 罪 之 例 增 定 之 51 惟 除 上 開 立 法 說 明 外, 本 條 所 列 各 款 加 重 事 由 之 惡 性 何 以 特 較 普 通 強 制 性 交 罪 為 重, 立 法 理 由 中 則 並 未 進 一 步 加 以 說 明, 實 難 以 明 瞭 各 款 事 由 之 所 以 列 為 加 重 規 定 之 法 理 依 據 為 何? 第 一 項 加 重 處 罰 之 立 法 理 由 本 條 增 訂 後, 適 任 職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之 蔡 副 司 長 碧 玉, 在 刑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重 點 簡 介 乙 文 中, 雖 說 明 增 列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加 重 強 制 猥 褻 之 處 罰 規 定, 均 在 保 護 自 我 防 衛 能 力 較 弱 之 被 害 人 或 在 較 不 易 自 我 防 衛 之 情 形 下 受 害 之 人, 故 對 加 害 人 科 以 較 重 之 刑, 以 與 普 通 強 制 性 交 罪 及 強 制 猥 褻 罪 區 別 52 由 此 或 可 看 作 主 管 機 關 對 本 條 各 款 立 法 理 由 之 想 法, 惟 因 仍 未 對 各 款 事 由 之 具 體 立 法 理 由 加 以 說 明, 仍 是 令 人 莫 明 其 立 法 依 據 因 當 時 之 時 空 環 境 下, 在 立 法 情 感 上 可 以 理 解 如 此 之 修 正, 但 在 立 法 技 術 上 卻 可 能 大 有 疑 問, 蓋 有 部 分 新 增 的 加 重 事 由 事 後 證 明 係 很 有 爭 議! 立 法 委 員 范 巽 綠 委 員 於 修 正 案 一 讀 第 12 次 審 查 會 中 表 示 53 :... 以 八 十 五 年 來 講, 所 有 輪 姦 強 姦 案 件 超 過 一 千 四 百 件, 犯 罪 黑 數 再 以 十 倍 計 的 話, 有 一 萬 四 千 至 一 萬 五 千 件 強 姦 輪 姦 的 被 害 人, 政 府 豈 能 不 重 視 這 個 問 51 許 玉 秀 主 編, 新 學 林 分 科 六 法 刑 法, 修 訂 8 版, 頁 A 蔡 碧 玉, 刑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重 點 簡 介,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51 期, 頁 參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87 卷 第 30 期, 頁 330 以 下 24

34 題 目 前 以 藥 劑 達 強 姦 等 目 的 者, 佔 所 有 案 件 的 一 成 左 右 ; 利 用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實 施 者, 相 信 大 家 記 憶 最 深 刻 的 就 是 彭 婉 如 案, 迄 今 仍 無 法 破 案 所 謂 對 於 智 慮 淺 薄 精 神 耗 弱 或 其 他 身 心 有 障 礙 之 人 犯 之, 就 等 於 侵 害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特 別 弱 勢 的 群 體 ;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男 女 實 施 犯 罪 方 面, 根 據 統 計, 性 侵 害 被 害 案 件 之 被 害 人 當 中, 十 二 歲 以 下 竟 然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所 以, 對 於 前 述 這 些 犯 行 者 均 有 必 要 加 重 其 刑, 即 將 刑 度 由 五 年 以 上 改 為 七 年 以 上, 這 是 非 常 合 理 的 修 正 案 於 焉 通 過 惟 所 謂 性 侵 害 事 件 日 益 嚴 重 之 問 題, 恐 怕 只 是 立 法 者 對 當 時 媒 體 報 導 之 社 會 現 象 而 產 生 之 直 覺 反 應, 若 欠 缺 精 準 可 靠 的 統 計 資 料 作 為 憑 證, 以 缺 乏 實 證 依 據 的 說 法 作 為 立 法 之 借 口, 而 興 起 治 亂 世 用 重 典 之 反 射 立 法, 顯 未 臻 妥 適, 且 亦 欠 缺 考 慮 這 些 諸 多 事 由 是 否 均 適 合 作 為 刑 罰 加 重 之 量 定 要 素 學 界 則 有 認 如 此 之 修 正, 除 強 制 性 交 罪 基 本 類 型 之 性 侵 害 犯 罪 外, 立 法 者 將 某 些 特 殊 事 由 或 情 狀 當 作 加 重 要 件, 其 原 因 不 外 乎 認 為 此 等 事 由 具 有 比 較 高 之 反 倫 理 色 彩 或 升 高 被 害 人 生 命 身 體 的 危 險 性 54, 但 其 亦 非 就 各 款 之 事 由 均 一 致 贊 同 可 增 訂 為 加 重 事 由 第 二 項 外 國 立 法 例 各 國 刑 法 除 普 通 強 制 性 交 罪 ( 強 姦 罪 ) 外, 亦 大 多 另 有 加 重 處 罰 之 特 別 規 定, 如 : 一 德 國 刑 法 典 第 177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第 3 項 第 4 項 55 : (2) 情 節 特 別 嚴 重 的, 處 2 年 以 上 自 由 刑 情 節 特 別 嚴 重 一 般 是 指 :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性 交 或 對 被 害 人 實 施 了 類 似 的 性 行 為, 或 讓 其 與 自 己 實 施 性 行 為, 特 別 是 此 等 性 行 為 以 強 姦, 或 數 人 共 同 為 此 等 性 行 為 的 (3) 行 為 人 具 備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處 3 年 以 上 自 由 刑 : 攜 帶 武 器 或 其 他 危 險 器 械, 為 以 暴 力 或 暴 力 威 脅 阻 止 或 抵 制 被 害 人 反 抗 而 攜 帶 其 他 器 械 或 工 具 或 使 被 害 人 有 遭 受 到 嚴 重 的 身 體 損 害 的 危 險 (4) 行 為 人 具 備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處 5 年 以 上 自 由 刑 : 行 為 時 使 用 武 器 或 其 他 危 險 器 械, 或 致 被 害 人 54 林 山 田, 性 與 刑 法 一 以 強 制 性 交 罪 為 例,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2 期, 頁 徐 永 久 莊 敬 華 譯, 外 國 刑 法 典 系 列 德 國 刑 法 典, 頁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2 條 ( 103.1.8. 公 布 ) 特 種 飲 食 業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如 下 : 一 夜 總 會 有 娛 樂 節 目 之 餐 飲 店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五 二 酒 家 及 有 陪 侍 服 務 之 茶 室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2 條 ( 103.1.8. 公 布 ) 特 種 飲 食 業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如 下 : 一 夜 總 會 有 娛 樂 節 目 之 餐 飲 店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五 二 酒 家 及 有 陪 侍 服 務 之 茶 室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101 年 至 103 年 1 月 新 頒 令 釋 報 告 人 : 陳 麗 琪 國 稅 局 豐 原 分 局 首 頁 線 上 申 辦 Facebook 粉 絲 專 頁 輕 鬆 e 照! 稅 務 一 把 罩! 一 照 就 通, 申 辦 國 稅 免 奔 波 e 起 來 按 讚!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2 條 ( 103.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1A7C9FACAD6B2E1B8C4D7EED6D5A3A8B4F8B1EDB8F1BCD3D2B3C2EBB0E6A3A9372E323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1A7C9FACAD6B2E1B8C4D7EED6D5A3A8B4F8B1EDB8F1BCD3D2B3C2EBB0E6A3A9372E323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编 委 会 主 编 于 成 文 盛 佳 伟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丁 煦 生 尹 兆 华 龙 洋 史 立 伟 曲 涛 刘 晓 东 杜 振 民 杨 雄 何 进 宋 波 张 卫 冬 张 卫 钢 张 文

More information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市 人 社 发 2012 60 号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2012 年 秘 书 等 十 八 个 职 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全 区 统 一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年度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年度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通知.doc 南 工 (2015) 研 字 第 3 号 关 于 选 拔 2015 年 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学 院 : 为 适 应 我 国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战 略 需 要, 加 快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我 校 决 定 继 续 推 荐 和 选 拔 一 批 基 本 素 质 好 业 务 基 础 强 品 学 兼

More information

了 手 打 上 石 膏, 偷 偷 的 敲 了 父 母 親 的 門 說 我 的 手 還 是 好 痛 說 著 眼 淚 尌 流 了 下 來, 事 實 上 手 並 不 疼, 心 中 對 於 自 己 奪 眶 的 眼 淚 感 到 震 驚, 連 續 幾 晚, 你 靠 著 絕 佳 的 演 技, 安 穩 的 睡 在

了 手 打 上 石 膏, 偷 偷 的 敲 了 父 母 親 的 門 說 我 的 手 還 是 好 痛 說 著 眼 淚 尌 流 了 下 來, 事 實 上 手 並 不 疼, 心 中 對 於 自 己 奪 眶 的 眼 淚 感 到 震 驚, 連 續 幾 晚, 你 靠 著 絕 佳 的 演 技, 安 穩 的 睡 在 鵝 黃 色 的 光 在 這 個 靜 好 的 年 末, 你 只 想 往 超 市 之 中 挑 選 青 菜 肉 片 煮 一 鍋 火 鍋 為 自 己 驅 寒, 豐 盛 的 火 鍋 總 給 人 不 虞 匱 乏 的 聯 想, 你 幻 想 自 己 在 火 鍋 緩 緩 升 騰 的 霧 氣 裡 可 以 長 長 吁 口 氣, 讓 這 多 舛 的 一 年 停 暫 停 在 這 個 舒 適 的 假 相 中 你 以 為 不 會

More information

第壹拾篇

第壹拾篇 - 目 次 - 目 次 表 目 次... 1 圖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宗 教 禮 俗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宗 教 亯 伖... 3 第 一 節 傳 統 民 間 宗 教... 3 第 二 節 天 主 教 與 基 督 教... 31 第 三 節 日 本 神 社... 35 第 二 章 風 俗 習 慣... 38 第 一 節 歲 時 禮 俗...

More information

《人员招聘与任用》

《人员招聘与任用》 人 员 招 聘 与 任 用 课 程 整 体 教 学 设 计 ( 03~ 04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课 程 名 称 : 人 员 招 聘 与 任 用 所 属 系 部 : 管 理 系 制 定 人 : 合 作 人 : 王 舜 华 张 桂 清 张 俊 娜 制 定 时 间 : 03 年 0 月 河 北 政 法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整 体 教 学 设 计 一 课 程 基 本 信 息 课 程 名 称 :

More information

11.doc

11.doc - 1-201311 2013 2012 - 2-1000 300500 2012 2012 400 2012 Word 2013410 123 7780148 375324520@qq.com 2013 2013314-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More information

一、单项共29题,每小题2分,共58分.

一、单项共29题,每小题2分,共58分. 2015 年 下 半 年 幼 儿 教 师 资 格 证 考 试 综 合 素 质 真 题 及 答 案 一 单 项 共 29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58 分. 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是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请 用 2B 铅 笔 把 答 题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字 母 按 要 求 凃 黒 错 选. 多 选 或 未 选 均 无

More information

15

15 3 青 年 趨 勢 分 析 人 口 概 況 網 上 行 為 環 境 保 育 身 心 健 康 教 育 升 學 青 年 就 業 住 屋 需 求 犯 罪 及 偏 差 行 為 吸 毒 問 題 文 化 保 育 文 化 藝 術 社 會 參 與 14 15 2012 年, 特 區 政 府 新 班 子 上 任 和 立 法 會 換 屆, 很 多 社 會 民 生 問 題 仍 待 解 決 ; 中 港 兩 地 的 頻 繁

More information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99 年 9 月 2 日 教 師 會 議 記 錄 ( 一 ) 校 務 報 告 ( 略 ) ( 二 ) 行 政 團 隊 介 紹 ( 略 ) ( 三 ) 各 項 教 師 相 關 事 項 辦 理 說 明 ( 略 ) ( 四 ) 學 期 各 活 動 介 紹 ( 略 ) ( 五 ) 教 師 經 驗 分 享 ( 馬 繼 康 老 師 ): 唯 有 熱 情, 才 能 持 續 剛 才 美 惠 一 直 強 調 熱 情,

More information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More information

2016 52 2016 2016 2016 86 2016 2014 21 2016 1 61 1312 510623 38923587 38923586 2016 11 30 2016 12 11 10 2016 1. 2. 2 3. 3 1. 2. 3 3. 2013 2014 2015 1. 2. 3. 1. 2. 3. 4. 1. 1 1 2. 2 3. 1 2 2 4. 1 2 CN F

More information

我 的 小 確 幸 四 : 在 第 二 份 打 工 時, 遇 到 一 位 對 我 非 常 好 的 同 事, 她 是 帶 我 的 人, 她 對 我 非 常 有 耐 性 的 教 導,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細 心 帶 領 在 這 次 的 期 中 考 前, 我 沒 上 班, 因 說 要 準 備 考 試,

我 的 小 確 幸 四 : 在 第 二 份 打 工 時, 遇 到 一 位 對 我 非 常 好 的 同 事, 她 是 帶 我 的 人, 她 對 我 非 常 有 耐 性 的 教 導,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細 心 帶 領 在 這 次 的 期 中 考 前, 我 沒 上 班, 因 說 要 準 備 考 試, 我 的 小 確 幸 餐 旅 系 1021408157 林 欣 誼 這 些 小 確 幸 看 似 平 凡 無 奇, 但 在 心 中 卻 是 無 法 形 容 的 幸 福 窩 心 與 感 激 的 我 的 小 確 幸 一 : 與 家 人 一 起 在 家 就 是 一 種 小 確 幸, 從 國 小 到 高 中, 因 為 上 課 的 關 係, 不 能 在 白 天 時 與 家 人 在 一 起, 晚 上 回 家 後,

More information

工 作 ; ( 二 ) 具 有 5 年 以 上 大 中 型 企 业 全 面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财 务 或 会 计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具 备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或 会 计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济 分

工 作 ; ( 二 ) 具 有 5 年 以 上 大 中 型 企 业 全 面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财 务 或 会 计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具 备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或 会 计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济 分 北 京 君 正 集 成 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北 京 君 正 集 成 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行 为, 提 高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质 量, 加 强 公 司 财 务 监 督, 健 全 公 司 内 部 监 控 机

More information

務 相 關 的 約 點 及 內 容 / 托 嬰 契 約 (2) 居 家 托 育 人 員 在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2. 瞭 解 契 約 ( 到 ) 宅 托 兒 契 約 一 天 的 工 作 重 的 意 義 (3) 契 約 的 意 義 分 點 及 內 容 法 律 效 類 自 由 與 限 制 及 2.

務 相 關 的 約 點 及 內 容 / 托 嬰 契 約 (2) 居 家 托 育 人 員 在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2. 瞭 解 契 約 ( 到 ) 宅 托 兒 契 約 一 天 的 工 作 重 的 意 義 (3) 契 約 的 意 義 分 點 及 內 容 法 律 效 類 自 由 與 限 制 及 2. 附 件 課 程 類 別 一 嬰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導 論 訓 練 時 數 三 小 時 課 程 範 圍 課 程 目 標 相 關 知 識 建 議 課 程 主 題 參 訓 對 象 ( 一 ) 兒 童 1. 瞭 解 兒 童 (1) 我 國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及 措 施 1.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及 及 法 規 及 措 施 (2) 兒 童 保 護 法 令 法 規

More information

認 發 揚 優 良 傳 統 文 化 和 接 軌 世 界 舞 台 的 重 要 性, 並 在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上 逐 步 建 立 根 基, 展 現 成 效 近 年 來, 大 陸 表 現 出 文 化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和 競 爭 力 上 升, 培 養 了 不 少 人 才, 湧 現 出

認 發 揚 優 良 傳 統 文 化 和 接 軌 世 界 舞 台 的 重 要 性, 並 在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上 逐 步 建 立 根 基, 展 現 成 效 近 年 來, 大 陸 表 現 出 文 化 產 業 結 構 的 調 整 和 競 爭 力 上 升, 培 養 了 不 少 人 才, 湧 現 出 新 形 勢 下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的 建 議 龐 建 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教 授 台 灣 競 爭 力 論 壇 兩 岸 社 會 經 濟 組 召 集 人 壹 前 言 台 灣 政 局 出 現 政 黨 再 度 輪 替, 蔡 英 文 政 府 上 台 無 論 是 受 到 本 身 意 識 形 態 的 束 縛, 或 者 是 台 灣 獨 派 勢 力

More information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温 市 科 发 2016 3 号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做 好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153 号

More information

附表一:职业证书考证选项表

附表一:职业证书考证选项表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一 专 业 名 称 及 代 码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620103 二 招 生 对 象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生 三 校 毕 业 生 三 学 制 和 培 养 层 次 全 日 制 三 年,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四 培 养 目 标 与 基 本 要 求 1. 培 养 目 标 高 职 高 专 教 育 是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重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行政區域及行政組織

第一章行政區域及行政組織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2 第 一 節 沿 革... 3 第 二 節 行 政 組 織 與 功 能... 18 第 三 節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42 第 四 節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44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73 第 一 節 地 方 自 治 概

More information

壹、範例架構

壹、範例架構 附 件 2 臺 北 市 公 私 立 高 職 101 年 度 校 園 正 向 輔 導 管 教 範 例 徵 選 - 班 級 經 營 類 育 達 高 職 游 麗 卿 慈 悲 心 嚴 格 行 - 化 礙 為 愛 壹 範 例 架 構 一 名 稱 : 慈 悲 心 嚴 格 行 化 礙 為 愛 二 目 標 : 1. 建 立 教 學 目 標, 培 養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提 升 學 習 成 就 2. 落 實 生

More information

2008国优评审会讲稿

2008国优评审会讲稿 坚 持 绿 色 质 量 民 生 导 向 创 建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培 训 会 通 用 篇 培 训 内 容 2014 年 是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第 一 年, 是 实 施 十 二 五 规 划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年, 是 为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的 重 要 一 年 为 了 逐 步 提 高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中國社會史論文索引(1919-1986

中國社會史論文索引(1919-1986 中 國 社 會 史 論 文 索 引 (1919-1986.6) 出 自 象 牙 塔, 僅 作 簡 繁 轉 換 馮 爾 康 等 2004-06-17 02:54:58 閱 讀 51859 次 原 載 中 國 社 會 史 研 究 概 述 第 四 編, 馮 爾 康 等 著, 天 津 教 育 出 版 社,1988 年 版 根 據 南 開 大 學 中 國 社 會 史 研 究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WORD

More information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改 革 要 点 (2009.5-2013.11) 改 革 类 别 序 号 改 革 要 点 存 在 问 题 及 原 因 分 析 解 决 措 施 与 办 法 ( 意 义 ) 1 临 床 基 地 拓 建 主 要 矛 盾 : 师 生 对 提 高 临 床 教 学 质 量 的 迫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改 革 要 点 (2009.5-2013.11) 改 革 类 别 序 号 改 革 要 点 存 在 问 题 及 原 因 分 析 解 决 措 施 与 办 法 ( 意 义 ) 1 临 床 基 地 拓 建 主 要 矛 盾 : 师 生 对 提 高 临 床 教 学 质 量 的 迫 改 革 措 施 1 实 践 教 学 改 革 要 点 汇 总 表 2 优 化 中 医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3 调 整 教 学 安 排 中 学 年 校 历 4 创 建 临 床 技 能 项 目 过 关 卡 5 扩 大 临 床 技 能 中 心 的 规 模 6 增 加 临 床 技 能 实 训 室 开 放 7 规 范 课 间 见 习 的 带 教 职 责 8 制 订 集 中 见 习 方 案 与 大 纲 9

More information

设计任务书.doc

设计任务书.doc 上 海 市 闸 北 区 苏 河 湾 地 区 城 市 设 计 国 际 方 案 征 集 文 件 规 划 设 计 任 务 书 闸 北 区 规 划 和 土 地 管 理 局 2010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背 景 介 绍 1. 规 划 范 围 2. 规 划 目 标 3. 规 划 依 据 第 二 部 分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1. 发 展 策 略 研 究 2. 地 区 城 市 设 计 2.1 功

More information

活 展 區 - 創 意 設 計 生 活 館 看 各 地 年 輕 人 的 創 新 設 計 與 改 變 ; 在 傳 統 文 化 展 區 - 非 遺 文 化 傳 承 館 看 中 國 優 秀 工 藝 美 術 大 師 作 品 與 文 創 百 態 內 容 其 活 潑 創 新, 展 現 杭 州 文 博 會 作 為

活 展 區 - 創 意 設 計 生 活 館 看 各 地 年 輕 人 的 創 新 設 計 與 改 變 ; 在 傳 統 文 化 展 區 - 非 遺 文 化 傳 承 館 看 中 國 優 秀 工 藝 美 術 大 師 作 品 與 文 創 百 態 內 容 其 活 潑 創 新, 展 現 杭 州 文 博 會 作 為 文 化 部 104 年 文 創 產 業 中 介 經 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學 員 海 外 參 展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摘 要 工 藝 產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杭 州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博 覽 會 ( 一 ) 傳 統. 融 合. 新 生 - 直 擊 杭 州 工 藝 精 華 學 員 : 蔚 龍 藝 術 副 理 / 曾 久 晏 第 九 屆 杭 州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博 覽 會 於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3 : 1. 1 120 1 200 / 1 APP 2 / 2 8 4 30% 3 APP APP 80% 120 / 4 2 5 2. 2 5 1 1 APP 1.2 / 0.8 / IP 0.4 / 2 0.8G 1%/ 3 2017 3 1 2017 3 31 23 1. WORD, 2 2. PDF 3., WORD PDF 4. 2016 WORD PDF 5. 2016 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F8C4B1A55CAFE0B5FBA6F4ACF6BFFD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F8C4B1A55CAFE0B5FBA6F4ACF6BFFDAAED2E646F63> 南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資 源 中 心 -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記 錄 表 * 由 專 業 人 員 施 測 並 填 寫, 施 測 者 與 填 寫 者 須 為 同 一 人 * 此 表 改 編 自 謝 曼 莉 與 張 千 惠 所 製 之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表, 並 由 張 千 惠 再 次 校 對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齡 障 礙 類

More information

1. 向 報 名 的 學 員 宣 導 為 避 免 政 府 資 源 浪 費, 請 假 次 數 請 勿 超 過 2 次 2. 向 已 進 行 2 次 課 程 的 學 員 進 行 意 見 回 饋 調 查, 了 解 課 程 內 容 難 度 是 否 符 合 學 員 期 待, 並 期 望 下 一 年 度 開 設

1. 向 報 名 的 學 員 宣 導 為 避 免 政 府 資 源 浪 費, 請 假 次 數 請 勿 超 過 2 次 2. 向 已 進 行 2 次 課 程 的 學 員 進 行 意 見 回 饋 調 查, 了 解 課 程 內 容 難 度 是 否 符 合 學 員 期 待, 並 期 望 下 一 年 度 開 設 臺 南 市 2016 全 民 學 區 數 位 學 習 計 畫 ㄧ 目 標 : ( 一 ) 加 強 市 民 資 訊 能 力, 打 造 南 市 資 訊 環 境 ( 二 ) 結 合 學 校 社 區 力 量, 共 同 營 造 學 習 型 態 社 會 ( 三 ) 提 升 本 市 市 民 E 化 能 力, 以 縮 短 城 鄉 數 位 落 差, 進 而 與 國 際 接 軌 二 辦 理 單 位 : ( 一 ) 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9FABCD2D6B0D2B5D7CAB8F1C8ABB9FAC8ABC7F8CDB3BFBCBCF8B6A8B9ABB8E6A3A8B6A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9FABCD2D6B0D2B5D7CAB8F1C8ABB9FAC8ABC7F8CDB3BFBCBCF8B6A8B9ABB8E6A3A8B6A8A3A92E646F63> 2016 年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全 区 统 一 鉴 定 公 告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鉴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鉴 发 [2016]1 号 ) 要 求, 今 年 我 区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统 一 鉴 定 将 于 5 月 21 日 22 日,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會 議 名 稱 : 政 府 採 購 問 題 座 談 會 ( 南 區 ) 會 議 時 間 :97 年 10 月 8 日 下 午 14 時 至 17 時 會 議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5 樓 視 聽 教 室 主 持 人 : 本 會 鄧 副 主 任 委 員 民 治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楊 副 局 長 明 州 記 錄 : 李 蓉 峮 出 席 人 員 : 本 會 蘇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系统概述

第一章 系统概述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系 统 概 述... 3 1.1 简 介... 3 1.2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清 查 范 围... 3 1.3 清 查 工 作 要 求... 3 1.4 清 查 工 作 流 程... 4 1.5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4 1.6

More information

黔卫计发〔2015〕64号(两单位)(人事处)(上网版)

黔卫计发〔2015〕64号(两单位)(人事处)(上网版) 贵 州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 件 黔 卫 计 发 2015 64 号 关 于 2015 年 度 全 省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安 排 的 意 见 各 市 自 治 州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贵 安 新 区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生 局 党 工 委 政

More information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远 程 培 训 系 统 学 员 使 用 手 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1 目 录 1 概 述... 1 1.1 系 统 通 用 功 能 介 绍... 1 2 系 统 登 陆... 1 2.1 学 员 首 次 登 陆... 1 2.2 学 员 登 陆 个 人 主 页... 2 3 公 告 列 表... 3 4 账 户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內政部役+政署100年採購標案辦理情形一覽表2[1].doc

內政部役+政署100年採購標案辦理情形一覽表2[1].doc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00 年 採 購 標 案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案 號 標 案 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得 標 廠 商 得 標 廠 商 地 址 得 標 廠 商 電 話 簽 約 日 期 履 約 日 期 起 訖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日 期 起 訖 及 保 固 保 證 金 W100001 廳 舍 清 潔 委 託 勞 務 採 購 306,000 W100002 W100003

More information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2014 第 五 期 目 录 寄 望 首 语 特 稿 5 做 党 和 人 民 满 意 的 好 老 师 ------------------------------------- 习 近 平 9 教 育 部 教 师 工 作 司 负 责 人 就 教 育 部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答 记 者 问 11 推 动 教 师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培 养 让

More information

晚 饭 后, 老 鲁 将 床 头 摇 起 来, 我 半 坐 半 躺 着, 模 仿 爱 罗 先 珂 的 口 吻 说 : 寂 寞 啊, 沙 漠 似 地 寂 寞 啊! 明 天 给 你 借 辆 轮 椅 来, 让 老 鲁 推 你 出 去 逛 逛 轮 椅 用 不 着, 把 笔 记 本 借 我 用 用 吧! 那

晚 饭 后, 老 鲁 将 床 头 摇 起 来, 我 半 坐 半 躺 着, 模 仿 爱 罗 先 珂 的 口 吻 说 : 寂 寞 啊, 沙 漠 似 地 寂 寞 啊! 明 天 给 你 借 辆 轮 椅 来, 让 老 鲁 推 你 出 去 逛 逛 轮 椅 用 不 着, 把 笔 记 本 借 我 用 用 吧! 那 : 早 年 被 人 拐 卖 的 青 年 画 家 孙 雨 这 些 年 东 西 南 北 游 荡, 在 云 南 钱 包 被 盗, 身 无 分 文 滞 留 在 火 车 站, 状 如 乞 丐 阿 西 族 人 阿 妹 收 留 了 他, 住 在 了 白 族 老 板 娘 金 花 的 旅 店 里 在 那 里, 他 意 外 读 到 了 作 家 邓 林 以 李 梦 迟 ( 雨 打 芭 蕉 ) 和 金 花 老 板 娘 (

More information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摘 要 生 理 期 開 始 到 年 期 結 束 之 中, 有 很 多 女 性 會 面 對 自 己 不 同 的 困 擾, 而 男 性 們 對 於 女 性 的 生 理 期 更 是 充 滿 了 許 多 的 疑 惑 與 誤 解 本 實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摘 要 生 理 期 開 始 到 年 期 結 束 之 中, 有 很 多 女 性 會 面 對 自 己 不 同 的 困 擾, 而 男 性 們 對 於 女 性 的 生 理 期 更 是 充 滿 了 許 多 的 疑 惑 與 誤 解 本 實 金 門 地 區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動 物 與 醫 學 學 科 組 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作 品 名 稱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關 鍵 詞 : 金 門 青 少 年 生 理 期 問 卷 調 查 編 號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More information

因 應 碩 士 班 報 名 費 減 收 情 形, 擬 訂 酌 減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費 配 套 措 施,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四 法 規 增 修 訂 案 : 1. 運 動 績 優 生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 訂 定 ) 2. 磨 課 師 (MOOCs) 計 畫 推 動 小

因 應 碩 士 班 報 名 費 減 收 情 形, 擬 訂 酌 減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費 配 套 措 施,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四 法 規 增 修 訂 案 : 1. 運 動 績 優 生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 訂 定 ) 2. 磨 課 師 (MOOCs) 計 畫 推 動 小 慈 濟 大 學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下 午 14 時 15 分 地 點 : 第 一 教 學 研 討 室 主 席 : 王 本 榮 校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記 錄 : 劉 琇 雅 壹 主 席 致 詞 二 十 週 年 校 慶 在 演 繹 人 員 及 校 慶 工 作 團 隊 幸 福 的 付 出 下, 終 於 圓 滿 完 成,

More information

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

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 江 苏 省 独 立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抽 检 自 评 表 学 院 名 称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康 达 学 院 专 业 名 称 护 理 学 专 业 负 责 人 张 海 林 联 系 电 话 0518-80689682 电 子 信 箱 18961326977@189.cn 学 院 网 址 http://kdc.njmu.edu.cn/ 江 苏 省 教 育 评 估 院 印 制 二 一 五 年 七

More information

的 城 镇 化 放 在 第 一 位 新 型 城 镇 化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首 先 是 调 整 人 口 结 构, 坚 决 抑 制 大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发 展 城 市 群 城 市 卫 星 群 中 小 城 镇, 实 现 大 中 小 城 市 协 调 发 展 中 国 城 乡 建 设 经 济

的 城 镇 化 放 在 第 一 位 新 型 城 镇 化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首 先 是 调 整 人 口 结 构, 坚 决 抑 制 大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发 展 城 市 群 城 市 卫 星 群 中 小 城 镇, 实 现 大 中 小 城 市 协 调 发 展 中 国 城 乡 建 设 经 济 财 政 部 组 织 开 展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机 制 和 解 决 地 方 重 大 突 出 问 题 财 力 补 助 资 金 专 项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健 全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机 制 的 要 求, 提 高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近 日, 财 政 部 组 织 驻 北 京 河 北 等 13 个 省 ( 自

More information

99下民主法治教育 法律常識測驗題庫

99下民主法治教育 法律常識測驗題庫 嘉 義 興 華 高 中 (101.2)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2)1 同 學 大 空 因 為 缺 錢, 於 是 邀 集 另 2 同 學 小 空 與 不 空 一 起 到 孝 廟 偷 香 油 錢, 大 空 小 空 及 不 空 一 起 偷 錢 的 行 為, 會 構 成 何 罪?(1) 普 通 竊 盜 罪 (2) 加 重 竊 盜 罪 (3) 共 同 侵 占 罪 (4) 污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 江 西 省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卓 越 医 生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试 点 项 目 申 报 书 学 校 名 称 ( 盖 章 ): 江 西 中 医 学 院 项 目 名 称 : 五 年 制 中 医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试 点 申 报 日 期 : 2012 年 10 月 19 日 专 业 负 责 人 : 刁 军 成 联 系 电 话 : 1387917121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2期末報告

Microsoft Word - 2-2期末報告 2-2 遊 戲 式 創 新 教 學 理 念 融 入 國 小 職 前 教 師 數 學 教 材 教 法 發 展 計 畫 一 計 畫 推 動 管 考 機 制 執 行 前 預 期 成 果 關 鍵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項 目 ( 文 字 說 明 ) 執 行 後 具 體 成 果 ( 文 字 說 明 ) 進 度 管 考 質 化 量 化 超 前 符 合 落 後 落 後 說 明 及 精 進 策 略 ( 一 ) 每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要 求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商 务 标 标 书 格 式 技

目 录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要 求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商 务 标 标 书 格 式 技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科 教 创 新 区 部 分 道 路 绿 化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发 包 人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标 人 : 潍 坊 滨 海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2016 年 8 月 目 录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2 A 1 A 2 B B - 16 -

2 A 1 A 2 B B - 16 - Word2013/2010/2007 5A 1. 31 Word 12 2 1 A B 1.25 2-15 - 2 A 1 A 2 B B - 16 - 1. 1. Tab Space Tab 23 2. 2. 3. 664 40-17 - 2 Word2013 5A 2. 1 Word2010 2007 Word2013 Office.com - 18 - l 5A 3. Word2013 3 Word2010

More information

个人经历:

个人经历: 在 职 公 考 的 心 路 历 程 笔 试 倒 数 第 二, 面 试 全 组 第 一! 我 是 一 名 在 职 考 公 人 今 年 24 岁, 参 加 的 是 山 东 省 421 联 考, 这 也 是 鄙 人 生 平 第 一 次 参 加 公 考 大 学 期 间, 没 考 过 公, 但 是 考 过 研, 后 来 考 上 了, 但 是 因 为 毕 业 前 工 作 也 找 到 了, 所 以 就 果 断 放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辽 宁 省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建 设 与 科 技 报 告 编 写 规 则 辽 宁 省 科 学 技 术 情 报 研 究 所 2015-12 讲 解 提 纲 1 科 技 报 告 和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介 绍 2 辽 宁 省 科 技 报 告 工 作 进 展 及 安 排 3 科 技 报 告 的 结 构 及 撰 写 规 范 4 科 技 报 告 的 呈 交 科 技 报 告 内 涵 什 么 是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書, 但 書 名 大 雄 卻 又 讓 我 想 到 卡 通 哆 啦 A 夢 裡 的 大 雄 在 好 奇 心 的 驅 使 下, 我 翻 開 了 這 本 書, 原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書, 但 書 名 大 雄 卻 又 讓 我 想 到 卡 通 哆 啦 A 夢 裡 的 大 雄 在 好 奇 心 的 驅 使 下, 我 翻 開 了 這 本 書, 原 投 稿 類 別 : 文 學 類 篇 名 : 純 情 與 色 情 試 論 鯨 向 海 詩 集 大 雄 作 者 : 許 惠 雯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劉 思 亭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高 二 五 班 指 導 老 師 : 甘 能 嘉 老 師 1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Key word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內 容 形 式 : 微 電 影 動 畫 劇 情 片 創 意 短 片 廣 告 等 均 可 ( 三 ) 影 像 素 材 : 自 行 拍 攝 或 繪 製, 形 式 不 拘 ( 四 ) 攝 製 媒 材 不 限, 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DVD 格 式 拷 貝 及 MPG MOV 檔 案 拷

( 二 ) 內 容 形 式 : 微 電 影 動 畫 劇 情 片 創 意 短 片 廣 告 等 均 可 ( 三 ) 影 像 素 材 : 自 行 拍 攝 或 繪 製, 形 式 不 拘 ( 四 ) 攝 製 媒 材 不 限, 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DVD 格 式 拷 貝 及 MPG MOV 檔 案 拷 2016 新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我 的 青 攝 時 代 新 北 市 青 年 政 策 校 園 影 片 徵 件 活 動 徵 件 辦 法 一 主 旨 鼓 勵 青 年 發 揮 創 意 運 用 新 媒 體 及 影 像 創 作 能 力 拍 攝 政 策 短 片, 以 趣 味 方 式 激 發 青 年 關 心 社 會 議 題 積 極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之 公 民 意 識 二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More information

指導教授:范熾文教授

指導教授:范熾文教授 102 年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國 際 教 育 與 文 化 課 程 參 訪 小 組 心 得 指 導 教 授 : 范 熾 文 教 授 小 組 成 員 : 許 筱 儀 何 欣 穎 福 州 師 範 大 學 在 大 陸 地 區 教 育 界 頗 負 盛 名, 附 屬 中 小 學 也 致 力 於 向 外 學 習 獲 得 成 長, 在 兩 岸 學 術 氛 圍 與 系 所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我校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校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省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教 师 [2014]11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现 就 我 校 2014 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評鑑總評報告--.doc

Microsoft Word - 101評鑑總評報告--.doc I 目 錄 壹 101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實 施 計 畫...1 貳 教 育 部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組 織...4 參 教 育 部 評 鑑 學 校 等 第...6 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進 度...8 伍 101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成 效 評 鑑 總 評 鑑 報 告...9 陸 大 專 組 評 鑑 報 告 壹 前 言...13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七十二)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七十二) I...... " "......... 2001 2001........ 2001... 2003... II 2001..................... 2004......... 2004... 2004............ 3 5... ... 2002... 2002... 2002... 2002... 2002... III 100 : 250 9 20 36

More information

散 文 是 一 种 自 由 的 文 体, 对 于 文 学 来 说, 它 在 各 种 文 体 中 的 边 界 是 最 模 糊 的, 因 此, 它 保 留 着 文 体 试 验 上 的 种 种 可 能 性, 在 二 十 世 纪 的 写 作 实 验 中, 散 文 写 作 曾 数 度 引 领 文 学 思 潮, 极 大 地 拓 展 了 当 代 文 学 的 版 图, 有 力 推 进 了 当 代 文 学 的 进 程

More information

〖BT1〗高考通关卷

〖BT1〗高考通关卷 高 考 通 关 卷 2016 年 新 课 标 全 国 高 考 语 文 模 拟 试 题 ( 一 ) 本 试 题 卷 分 第 Ⅰ 卷 ( 阅 读 题 ) 和 第 Ⅱ 卷 ( 表 达 题 ) 两 部 分 考 生 作 答 时, 将 答 案 答 在 答 题 卡 上 ( 答 题 注 意 事 项 见 答 题 卡 ), 在 本 试 题 卷 上 答 题 无 效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本 试 题 卷 和 答 题 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37BA5D2A46ABEC7B051BDD7BC42A9CAA4AFA6D1AE76292E707074>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37BA5D2A46ABEC7B051BDD7BC42A9CAA4AFA6D1AE76292E707074> 台 生 赴 陸 求 學 的 選 擇 與 挑 戰 兼 論 學 術 投 稿 之 程 序 與 注 意 事 項 報 告 人 : 劉 性 仁 先 生 現 職 :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通 識 中 心 暨 進 修 部 兼 任 講 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選 人 北 京 大 学 法 學 院 2006 級 憲 法 學 與 行 政 法 專 業 博 士 生 學 歷 : 台

More information

123

123 目 次 人 物 篇 目 次 圖 目 次... 1 凡 例...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開 墾 者 與 創 業 者... 2 第 一 節 開 墾 者... 2 第 二 節 創 業 者... 5 第 二 章 政 治 人 物... 28 第 一 節 地 方 首 長... 28 第 二 節 民 意 付 表... 29 第 三 節 行 政 官 員... 35 第 三 章 文 化 藝 術 界 的 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504D5243B9D8D3DAB5DAC1F9BDECCEAFD4B1BBE1BBBBBDECD1A1BED9B5C4CDA8D6AA2D >

<4D F736F F D20504D5243B9D8D3DAB5DAC1F9BDECCEAFD4B1BBE1BBBBBDECD1A1BED9B5C4CDA8D6AA2D > 中 国 优 选 法 统 筹 法 与 经 济 数 学 研 究 会 项 目 管 理 研 究 委 员 会 文 件 项 研 字 2012 005 号 关 于 换 届 选 举 事 项 的 通 知 尊 敬 的 各 位 会 员 : 依 据 中 国 ( 双 法 ) 项 目 管 理 研 究 委 员 会 (PMRC) 章 程,PMRC 第 五 届 委 员 会 将 于 2012 年 底 任 期 届 满, 为 此 PMRC

More information

高 職 畢 業 生 主 要 升 學 進 路 圖 高 職 畢 業 生 / 綜 合 高 中 畢 業 生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技 藝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四

高 職 畢 業 生 主 要 升 學 進 路 圖 高 職 畢 業 生 / 綜 合 高 中 畢 業 生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技 藝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四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簡 介 高 職 畢 業 生 主 要 升 學 進 路 圖 高 職 畢 業 生 / 綜 合 高 中 畢 業 生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技 藝 能 競 賽 得 獎 或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调 研 目 的... 1 二 调 研 时 间... 1 三 调 研 范 围... 2 ( 一 ) 行 业 政 策 调 研... 2 ( 二 ) 行 业 基 层 单 位 调 研... 3 ( 三 ) 学 校 调 研... 3 ( 四 ) 学 生 调 研... 4 四 调 研 统 计 分 析

目 录 一 调 研 目 的... 1 二 调 研 时 间... 1 三 调 研 范 围... 2 ( 一 ) 行 业 政 策 调 研... 2 ( 二 ) 行 业 基 层 单 位 调 研... 3 ( 三 ) 学 校 调 研... 3 ( 四 ) 学 生 调 研... 4 四 调 研 统 计 分 析 自 治 区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学 校 建 设 材 料 社 区 法 律 服 务 专 业 社 区 矫 正 方 向 行 业 人 才 需 求 调 研 报 告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 社 区 法 律 服 务 专 业 2015 年 4 月 4 日 目 录 一 调 研 目 的... 1 二 调 研 时 间... 1 三 调 研 范 围... 2 ( 一 ) 行 业 政 策 调 研...

More information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_含附錄__ 更新_.doc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_含附錄__ 更新_.doc 課 程 單 元 最 有 利 標 及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 基 礎 訓 練 ) 目 壹 前 言 2 貳 最 有 利 標 之 適 用 情 形 及 作 業 程 序...2 一 適 用 最 有 利 標 決 標..2 二 準 用 最 有 利 標..3 三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擇 最 符 合 需 要 者..5 參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之 方 式...6 一 採 總 評 分 法 評 定 最 有

More information

使用手册

使用手册 MES 医 学 考 试 系 统 产 品 使 用 手 册 重 庆 聚 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0 月 目 录 一 产 品 概 述... 3 二 使 用 功 能 ( 前 台 )... 4 ( 一 ) 题 库... 4 ( 二 ) 任 务 考 试... 4 ( 三 ) 模 拟 自 测... 6 ( 四 ) 组 卷 练 习... 7 ( 五 ) 题 库 检 索... 9 ( 六 ) 在

More information

各学科组交材料的要求

各学科组交材料的要求 附 件 1 2016 年 职 称 工 作 指 南 一 职 称 申 报 用 表 分 类 1 教 师 实 验 系 列 : 申 报 ( 正 副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填 写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 南 林 2016 版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表 一 式 两 份 ) 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高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药新型给药系统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议程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药新型给药系统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议程 世 界 中 医 药 学 会 联 合 会 疼 痛 康 复 专 业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学 术 年 会 暨 国 际 疼 痛 康 复 高 峰 论 坛 (2016 湖 北 随 州 ) 第 一 轮 会 议 通 知 各 位 专 家 各 位 同 仁 : 世 界 中 联 疼 痛 康 复 专 业 委 员 会 第 三 届 学 术 年 会 暨 国 际 疼 痛 康 复 高 峰 论 坛, 拟 定 于 2016 年 6 月

More information

( ) 2007.4.16 1 2 12, (www.doli.twipwi.gov.tw)

( ) 2007.4.16 1 2 12, (www.doli.twipwi.gov.tw) 2007.4.16 30 30 www.doli.taipei.gov.tw PDF word 2 ( ) 2007.4.16 1 1 12, ( ) 2007.4.16 1 2 12, (www.doli.twipwi.gov.tw) ( ) 2007.4.16 1 3 12, http://insp.cla.gov.tw/wrinfo/ ( ) 2007.4.16 1 4 12, ( 90 1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招 标 公 告......3 2 投 标 人 须 知......5 3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格 式...16 4 用 户 需 求 书.........19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5 6 评 审 办 法......38 2 / 39

目 录 1 招 标 公 告......3 2 投 标 人 须 知......5 3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格 式...16 4 用 户 需 求 书.........19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5 6 评 审 办 法......38 2 / 39 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COCITC TS ZC 2016127 询 价 文 件 代 理 机 构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章 ) 采 购 单 位 :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 章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1 / 39 目 录 1 招 标 公 告......3 2

More information

AFS项目管理手册

AFS项目管理手册 2008 年 版 AFS 项 目 接 待 学 校 手 册 中 国 教 育 国 际 交 流 协 会 AFS 项 目 全 国 管 理 办 公 室 ( 内 部 资 料, 版 权 所 有 ) AFS 项 目 接 待 学 校 管 理 手 册 AFS 项 目 接 待 方 案 一 年 度 接 待 项 目... 2 二 接 待 学 校... 2 1. 接 待 学 校 条 件... 2 2. 接 待 教 师 条 件...

More information

母狮站起来.indd

母狮站起来.indd Contents 1 1994 2 23 3 23 4 5 6 10 10 7 10 8 10 9 Out of control 2007 10 ipod Nurture 11 23 12 6:28 12:27 19:1 97:6 5:5 13 15:38 35:11 14 6:6 15 16 17 18 23 23 19 30:15 20 21 22 23 8 24 25 31 30-31 26

More information

征评微电影 传递正能量 晚会由一段精彩的摇滚说唱串烧拉开帷 影大赛以 向上 向善 为主题 旨在以微电影的形式找寻生活中的 大美 通 幕 紧随其后 在主持人的介绍下 各高校学 过微电影的创作与传播激发大学生对 青春梦 和 中国梦 的思考 传递正能 生代表 参赛剧组代表依次在红毯上亮相 引 量 展示大学

征评微电影 传递正能量 晚会由一段精彩的摇滚说唱串烧拉开帷 影大赛以 向上 向善 为主题 旨在以微电影的形式找寻生活中的 大美 通 幕 紧随其后 在主持人的介绍下 各高校学 过微电影的创作与传播激发大学生对 青春梦 和 中国梦 的思考 传递正能 生代表 参赛剧组代表依次在红毯上亮相 引 量 展示大学 向青春之上 向你我致善 记福建省首届大学生微电影大赛启动仪式暨第二届金海峡国际 微电影节大学生专场 第六届闽南师范大学大学生电影节颁奖典礼 郑雅彬 何立鑫 洪万发 由团省委 省教工委 省教育厅 省学联联合主办 闽南师范大学团 辉 漳州电视台副总编陈俊杰 以及我校各部 委 福建省金海峡微电影文化创意产业园共同承办的福建省首届大学生微电 处领导 金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园的相关领导 影大赛启动仪式暨第二届金海峡国际微电影节大学生专场及第六届闽南师

More information

1CMYK.FIT)

1CMYK.FIT) 2013 年 2 月 第 1 期 总 字 第 175 期 渊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冤 准 印 证 号 院 9911--L0494 过 敏 外 出 早 预 防 养 得 好 全 年 少 生 病 虽 然 我 们 可 以 随 口 说 出 几 句 野 捂 秋 冻 冶 等 养 生 口 诀 袁 可 对 于 此 时 的 养 生 禁 忌 却 了 解 甚 少 遥 一 旦 因 疏 忽 没 有 打 下 坚 实

More information

「職」入我心──生涯體驗心得寫作得獎作品集──優等

「職」入我心──生涯體驗心得寫作得獎作品集──優等 臺 北 市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國 民 中 學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成 果 彙 編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目 次 一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實 施 計 畫

More information

MergerPdf.dll

MergerPdf.dll ( ) O ( ) ( ) ( 012) 64 ) 2014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o ; 11 1 : ( ) ( ) ( ) ( ) ; 1: 5000 1: 20000 ; ; : (1) (2) ( (4) (5) (6) (7) (8) ( ( 10)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Directory 卷 首 语 教 育 部 回 应 多 地 学 生 溺 亡 有 条 件 需 普 及 游 泳 教 育 语 言 文 学 主 管 院 北 京 市 教 育 局 主 办 院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顾 问 院 周 济 白 月 桥 魏 书 生 总 编 院 郭 海 燕 张 丽 本 期 编

目 录 Directory 卷 首 语 教 育 部 回 应 多 地 学 生 溺 亡 有 条 件 需 普 及 游 泳 教 育 语 言 文 学 主 管 院 北 京 市 教 育 局 主 办 院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顾 问 院 周 济 白 月 桥 魏 书 生 总 编 院 郭 海 燕 张 丽 本 期 编 卷 首 语 教 育 部 回 应 多 地 学 生 溺 亡 有 条 件 需 普 及 游 泳 教 育 2013 年 05 月 17 日, 教 育 部 就 近 期 发 生 多 起 中 小 学 生 溺 水 事 故 进 行 紧 急 通 报 袁 短 短 两 天 袁 四 省 五 地 连 续 发 生 5 起 未 成 年 人 溺 水 事 故 袁 造 成 19 名 中 小 学 生 溺 亡 遥 教 育 部 要 求 有 条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招 标 函... 3 二 投 标 须 知... 3 2.1 招 标 人... 3 2.2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4 2.3 投 标 内 容 要 求... 4 2.3.1 总 体 要 求... 4 2.3.2 技 术 需 求... 4 2.4 投 标 的 费 用... 5 2.

目 录 一 招 标 函... 3 二 投 标 须 知... 3 2.1 招 标 人... 3 2.2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4 2.3 投 标 内 容 要 求... 4 2.3.1 总 体 要 求... 4 2.3.2 技 术 需 求... 4 2.4 投 标 的 费 用... 5 2.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营 改 增 业 务 系 统 改 造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2016.05 1 / 11 目 录 一 招 标 函... 3 二 投 标 须 知... 3 2.1 招 标 人... 3 2.2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4 2.3 投 标 内 容 要 求... 4 2.3.1 总 体 要 求... 4 2.3.2 技 术 需 求... 4 2.4 投 标 的 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Directory 主 管 院 北 京 市 教 育 局 主 办 院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顾 问 院 周 济 白 月 桥 魏 书 生 总 编 院 郭 海 燕 张 丽 本 期 编 委 院 代 传 洪 王 昭 明 强 宏 国 韦 光 榜 陈 光 斌 喻 慧 敏 责 任 编 辑 院 韦 风 发

目 录 Directory 主 管 院 北 京 市 教 育 局 主 办 院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顾 问 院 周 济 白 月 桥 魏 书 生 总 编 院 郭 海 燕 张 丽 本 期 编 委 院 代 传 洪 王 昭 明 强 宏 国 韦 光 榜 陈 光 斌 喻 慧 敏 责 任 编 辑 院 韦 风 发 卷 首 语 扎 实 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深 入 推 进 教 育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教 育 系 统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经 验 交 流 视 频 会 召 开 在 中 央 的 高 度 重 视 下 袁 教 育 系 统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稳 步 推 进 袁 进 展 顺 利 遥 今 年 开 学 之 初 袁 教 育 部 党 组 即 专 题 研 究 2011 年 创 先 争 优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高校、中专、中小学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黔教人发〔

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高校、中专、中小学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黔教人发〔 黔 联 通 2015 53 号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省 民 营 经 济 组 织 工 程 会 计 农 业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专 项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人 社 局 工 商 联, 贵 安 新 区 党 工 委 政 治 部, 各 商 ( 协 ) 会, 各 有 关 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民政部門-綜合-定稿0416.doc

Microsoft Word - 01民政部門-綜合-定稿0416.doc 嘉 義 市 議 會 第 八 屆 第 七 次 定 期 會 嘉 義 市 政 府 工 作 報 告 嘉 義 市 政 府 編 印 資 料 時 間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3 月 嘉 義 市 議 會 第 八 屆 第 七 次 定 期 會 嘉 義 市 政 府 工 作 報 告 目 錄 壹 民 政 部 門... 1 一 東 區 區 公 所 部 分...37 二 西 區 區 公 所 部 分...46 貳

More information

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十三).doc

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十三).doc ................................................ WTO......... I ............... II 12 ! 1991 19 excel word 20 21 12 400 2 2003 1 60 70 1 18 70 2 18 60 3 21 50 4 24 50 5 26 50 1 155 150 2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Directory 卷 首 语 各 地 各 高 校 创 新 举 措 帮 扶 农 村 学 子 圆 大 学 梦 主 管 院 北 京 市 教 育 局 主 办 院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顾 问 院 周 济 白 月 桥 魏 书 生 总 编 院 郭 海 燕 张 丽 本 期 编 委 院 代 传 洪 吴

目 录 Directory 卷 首 语 各 地 各 高 校 创 新 举 措 帮 扶 农 村 学 子 圆 大 学 梦 主 管 院 北 京 市 教 育 局 主 办 院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顾 问 院 周 济 白 月 桥 魏 书 生 总 编 院 郭 海 燕 张 丽 本 期 编 委 院 代 传 洪 吴 卷 首 语 各 地 各 高 校 创 新 举 措 帮 扶 农 村 学 子 圆 大 学 梦 今 年 袁 各 地 各 高 校 相 继 推 出 招 录 农 村 学 生 的 专 项 优 惠 政 策 袁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方 案 袁 拓 宽 思 路 袁 创 新 举 措 袁 为 农 村 学 子 梦 圆 大 学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遥 计 划 单 列 袁 增 加 农 村 学 生 就 读 重 点 高 校

More information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17 选 择 一 个 你 爱 的 人, 不 如 选 择 一 个 爱 你 的 人, 执 着 最 后 受 伤 的 是 你 自 己 18 爱 一 个 人, 就 是 在 漫 长 的 时 光 里 和 他 一 起 成 长, 在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17 选 择 一 个 你 爱 的 人, 不 如 选 择 一 个 爱 你 的 人, 执 着 最 后 受 伤 的 是 你 自 己 18 爱 一 个 人, 就 是 在 漫 长 的 时 光 里 和 他 一 起 成 长, 在 心 情 小 语 录 发 布 日 期 :2016-03-29 发 布 人 : 精 品 文 库 网 您 现 在 访 问 的 是 精 品 文 库 网 提 供 各 种 日 常 写 作 指 导, 全 文 免 费 阅 读 和 Word txt pd f 文 档 下 载 教 学 文 档 试 题 库 工 作 范 文 个 人 简 历 优 秀 作 文 诗 词 鉴 赏 生 物 医 学 药 学 经 营 营 销 节 日 祝

More information

出國報告(出國類別:考察)

出國報告(出國類別:考察)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第 八 屆 大 陸 ( 莆 田 ) 海 峽 工 藝 品 博 覽 會 暨 相 關 參 訪 行 程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姓 名 職 稱 : 蔡 體 智 組 長 李 俊 延 專 案 人 員 派 赴 國 家 : 大 陸 福 建 省 出 國 期 間 :102.04.25-102.04.30 報 告 日

More information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健 壮, 力 气 也 变 大 了 不 少! 哪 怕 是 比 他 重 20 斤 的 人, 他 也 能 不 非 吹 灰 之 力 地 将 那 人 压 倒 在 地! 9 爸 爸 的 脸 很 瘦, 这 样 看 起 来 给 人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健 壮, 力 气 也 变 大 了 不 少! 哪 怕 是 比 他 重 20 斤 的 人, 他 也 能 不 非 吹 灰 之 力 地 将 那 人 压 倒 在 地! 9 爸 爸 的 脸 很 瘦, 这 样 看 起 来 给 人 更 多 内 容 请 查 看 精 品 文 库 网 www.jingpinwenku.com 描 写 父 母 外 貌 的 句 子 发 布 日 期 :2016-03-29 发 布 人 : 精 品 文 库 网 您 现 在 访 问 的 是 精 品 文 库 网 提 供 各 种 日 常 写 作 指 导, 全 文 免 费 阅 读 和 Word txt pd f 文 档 下 载 教 学 文 档 试 题 库 工 作 范

More information

歷史與組織管理

歷史與組織管理 歷 史 與 組 織 管 理 第 三 組 授 課 教 師 : 邱 文 志 博 士 組 長 : 四 英 三 甲 39651018 何 巧 莉 組 員 : 四 英 三 甲 39651015 洪 永 朋 四 英 三 甲 39651019 林 瑩 四 英 三 甲 39651023 呂 洛 頡 四 英 三 甲 39651032 張 詠 茹 四 英 三 甲 39651036 林 書 辰 目 錄 第 壹 章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池州学院文件

池州学院文件 池 州 学 院 文 件 院 学 字 2014 31 号 关 于 举 办 第 九 届 池 州 学 院 大 学 生 职 业 规 划 设 计 大 赛 暨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的 通 知 各 系 : 为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议 提 出 的 完 善 就 业 服 务 体

More information

看 見 聲 音 在 動!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一 次 的 創 意 科 學 演 講 中, 講 師 介 紹 了 看 見 聲 音 的 活 動, 我 們 幾 個 同 學 非 常 的 好 奇, 私 底 上 不 停 的 討 論, 最 後 我 們 去 請 問 老 師, 並 開 始 上 網 搜 尋 相 關 資

看 見 聲 音 在 動!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一 次 的 創 意 科 學 演 講 中, 講 師 介 紹 了 看 見 聲 音 的 活 動, 我 們 幾 個 同 學 非 常 的 好 奇, 私 底 上 不 停 的 討 論, 最 後 我 們 去 請 問 老 師, 並 開 始 上 網 搜 尋 相 關 資 作 品 名 稱 : 看 見 聲 音 在 動! 摘 要 本 研 究 透 過 多 種 材 料 的 嘗 試, 從 錯 誤 中 改 進, 發 展 出 自 製 聲 音 雷 射 聲 形 現 形 筒, 讓 我 們 不 再 只 是 聽 見 聲 音, 而 且 又 可 以 看 見 聲 音 的 形 狀 我 們 從 聲 音 的 聲 母 和 韻 母 開 始 進 行 實 驗, 在 實 驗 中 我 們 看 見 了 注 音 符 號

More information

3A 吳嘉詠

3A 吳嘉詠 目 錄 新 詩 散 文 編 者 的 話 1A 蔡 樂 怡 雲 1 3C 葉 楚 甜 珍 貴 的 時 間 25 寫 作 能 抒 發 我 們 心 中 所 感 所 想, 亦 能 帶 給 我 們 無 限 想 像 的 空 間, 突 破 時 空 之 1B 陳 智 霖 蒲 公 英 2 3C 林 景 暉 珍 貴 的 經 驗 33 界 限, 無 遠 而 弗 屆 今 年 的 澂 川 小 集 收 集 各 個 級 別 同

More information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明 光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会 计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新 星 向 荣 致 青 春 远 方 的 你 来 了, 迎 着 秋 风, 带 着 期 望 而 来 远 方 的 你 来 了, 是 来 赴 一 场 青 春 盛 宴 漫 长 的 告 别, 忘 不 了 亲 人 的 牵 挂 告 别 短 暂 的 狂 欢, 是 为 一 生 的 绵 延 你 骄 纵 的 心 性, 应

新 星 向 荣 致 青 春 远 方 的 你 来 了, 迎 着 秋 风, 带 着 期 望 而 来 远 方 的 你 来 了, 是 来 赴 一 场 青 春 盛 宴 漫 长 的 告 别, 忘 不 了 亲 人 的 牵 挂 告 别 短 暂 的 狂 欢, 是 为 一 生 的 绵 延 你 骄 纵 的 心 性, 应 1 新 星 向 荣 致 青 春 远 方 的 你 来 了, 迎 着 秋 风, 带 着 期 望 而 来 远 方 的 你 来 了, 是 来 赴 一 场 青 春 盛 宴 漫 长 的 告 别, 忘 不 了 亲 人 的 牵 挂 告 别 短 暂 的 狂 欢, 是 为 一 生 的 绵 延 你 骄 纵 的 心 性, 应 已 烟 消 云 散 我 秋 夜 的 手, 像 滚 烫 的 誓 言 你 闪 烁 的 眼, 像 坚 强

More information

正文3

正文3 主 办 : 浙 江 省 执 业 药 师 协 会 主 编 : 赵 光 云 编 委 : 姚 军 章 招 娣 卢 永 福 吕 伟 刚 邓 丽 陈 淑 利 刘 明 菊 富 学 仁 卢 静 俞 滢 朱 炜 陈 月 华 董 作 军 余 志 三 张 海 军 赵 庆 胜 编 辑 顾 问 : 宣 安 平 吕 圭 源 胡 永 洲 韩 桢 中 马 珂 马 珠 凤 翁 琳 沃 联 群 董 建 慧 杜 亚 萌 韩 丽 华 地

More information

科展報告

科展報告 中 華 民 國 第 55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物 理 科 手 機 電 磁 波 有 多 強 - 手 機 電 磁 波 強 度 之 探 討 學 校 名 稱 : 嘉 義 縣 竹 崎 鄉 龍 山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五 張 凱 傑 邱 煌 仁 小 五 陳 俊 宏 關 鍵 詞 : 電 磁 波 手 機 編 號 : 手 機 電 磁 波

More information

4

4 第 62 期 最 新 消 息 最 新 消 息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表 揚 廉 能 消 費 者 權 益 宣 導 健 康 小 常 識 常 見 詐 騙 案 例 2012 日 月 潭 星 光 螢 火 季 賞 螢 活 動 將 自 4 月 15 日 至 5 月 6 日 止, 主 辦 單 位 將 聘 請 專 業 的 生 態 導 覽 人 員 帶 領 遊 客 一 探 螢 光 祕 境, 並 於 3

More information

第三十七期青春

第三十七期青春 卷 首 语 苦 难 是 一 粒 意 外 的 沙 一 只 珍 珠 贝 张 开 坚 硬 的 贝 壳, 伸 出 柔 软 的 斧 足, 像 蜗 牛 一 样, 在 海 底 缓 慢 爬 行 珍 珠 贝 很 悠 闲, 一 边 爬, 一 边 吞 吐 着 海 水, 过 滤 水 中 的 藻 类 和 微 生 物, 那 是 它 喜 欢 的 美 食 意 外 出 现 在 它 最 快 乐 的 时 光, 一 粒 沙 子 不 期 而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封 面 聲 明 書 此 本 備 審 資 料 之 製 作, 全 部 內 容 文 字 由 個 人 撰 寫, 推 薦 函 也 得 到 推 薦 老 師 的 許 可, 圖 文 設 計 編 排 由 個 人 獨 立 完 成 整 體 編 排 內 容 及 獎 狀 事 蹟, 切 確 屬 實 學 生 XXX 筆 雖 然 以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未 能 在 第 一 階 段, 順 利 進 入 南 華, 但 我 相

More information

2 ()

2 () 20133 2013 1 2 () 2013 2 2013 3 2013 4 12355 ( ) 5 ( ) ( ) () 6 OK 1 7 610 1. 2013 2. 2013 () 3. 2013 8 2013 6 24 1 2013 1. 2. E-mail zhaoyu@vip.changning.sh.cn, 9 2 2013 () B1 5 / / A1 / / B2 20 10 B3

More information

感 念 亲 情 迎 华 诞 惟 愿 绿 满 新 家 园 初 春, 阵 阵 春 风 吹 来, 铭 德 道 的 海 棠 花 像 花 瓣 雨 一 样 纷 纷 落 下, 来 往 行 人 无 不 拍 照 留 念 ; 盛 夏, 阳 光 透 过 树 叶 的 间 隙 在 北 洋 道 上 洒 下 许 多 光 斑, 同

感 念 亲 情 迎 华 诞 惟 愿 绿 满 新 家 园 初 春, 阵 阵 春 风 吹 来, 铭 德 道 的 海 棠 花 像 花 瓣 雨 一 样 纷 纷 落 下, 来 往 行 人 无 不 拍 照 留 念 ; 盛 夏, 阳 光 透 过 树 叶 的 间 隙 在 北 洋 道 上 洒 下 许 多 光 斑, 同 感 念 亲 情 迎 华 诞 惟 愿 绿 满 新 家 园 初 春, 阵 阵 春 风 吹 来, 铭 德 道 的 海 棠 花 像 花 瓣 雨 一 样 纷 纷 落 下, 来 往 行 人 无 不 拍 照 留 念 ; 盛 夏, 阳 光 透 过 树 叶 的 间 隙 在 北 洋 道 上 洒 下 许 多 光 斑, 同 学 们 或 走 路 或 骑 车 穿 行 于 教 学 楼 之 间 ; 金 秋, 校 园 里 满 地 金

More information

英语专业(中英文)

英语专业(中英文) 英 语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框 架 图 课 程 类 别 学 时 数 ( 其 开 课 设 课 目 的 ( 阐 述 该 课 程 在 培 养 学 生 品 德 知 识 能 力 体 育 或 美 育 的 作 课 程 名 称 中 实 验 ) 学 期 用 在 课 程 体 系 中 与 前 后 课 程 的 关 系 ) 所 属 课 程 群 开 课 学 院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ISBN 7-5017 - 6110-3/ F5112 : 5. 00 : 2006 2 1 CIP (2006) 039755

: ( ) : : / : ISBN 7-5017 - 6110-3/ F5112 : 5. 00 : 2006 2 1 CIP (2006) 039755 : ( ) : : / : ISBN 7-5017 - 6110-3/ F5112 : 5. 00 : 2006 2 1 CIP (2006) 039755 1 2 9 16 20 22 25 30 38 41 47 56 61 66 70 75 82 1 7 90 95 100 107 115 121 : 128 134 139 150 2 , 1,,,,,,, :, 2001 11 23,, 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