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區域及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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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2 第 一 節 沿 革... 3 第 二 節 行 政 組 織 與 功 能 第 三 節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第 四 節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第 一 節 地 方 自 治 概 述 第 二 節 地 方 組 織 與 功 能 第 三 章 社 會 團 體 第 一 節 人 民 團 體 第 二 節 民 俗 團 體 參 考 書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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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 目 次 表 目 次 表 1-1 清 朝 時 期 管 轄 之 變 遷 表... 4 表 1-2: 本 鎮 地 名 演 變 對 照 表... 8 表 1-3 本 鎮 日 據 時 期 住 所 番 地 與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對 照 表 表 1-4 本 鎮 歷 屆 鎮 長 名 錄 表 1-5 鎮 公 所 各 組 織 的 功 能 表 1-6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歷 任 主 管 及 服 務 貣 迄 時 間 表 2-1 臺 北 縣 本 鎮 鎮 民 代 表 會 歷 屆 代 表 名 冊 表 2-2 本 鎮 第 16 屆 里 長 名 錄 表 3-1 本 鎮 人 民 團 體 一 覽 表 表 3-2 本 鎮 民 俗 團 體 一 覽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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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圖 目 次 圖 目 次 圖 1-1 鎮 公 所 圖 1-2 瑞 芳 工 業 區 管 理 站 圖 1-3 戶 政 事 務 所 圖 1-4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系 統 圖 圖 1-5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舊 貌 圖 1-6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現 貌 圖 1-7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系 統 圖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圖 1-8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處 舊 日 照 片 圖 1-9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分 處 現 貌 圖 1-10 瑞 芳 稅 捐 稽 徵 處 分 處 組 織 圖 圖 1-11 警 察 局 瑞 芳 分 局 舊 貌 圖 1-12 警 察 局 瑞 芳 分 局 現 貌 圖 1-13 瑞 芳 分 局 所 轄 瑞 芳 派 出 所 組 織 圖 圖 1-14 九 份 派 出 所 圖 1-15 水 湳 洞 派 出 所 圖 1-16 鼻 頭 派 出 所 圖 1-17 瑞 濱 派 出 所 圖 1-18 四 腳 亭 派 出 所 圖 1-19 金 瓜 石 派 出 所 圖 1-20 大 寮 派 出 所 圖 1-21 侯 硐 派 出 所 圖 1-22 本 鎮 衛 生 所 舊 貌 圖 1-23 本 鎮 衛 生 所 現 貌 圖 1-24 高 血 壓 預 防 宣 傳 圖 1-25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宣 導

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圖 1-26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圖 1-27 疫 苗 注 射 圖 1-28 衛 生 教 育 圖 1-29 天 主 教 臺 北 總 公 墓 圖 2-1 各 縣 鄉 鎮 縣 轄 市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系 統 圖

7 凡 例 凡 例 壹 編 纂 宗 旨 瑞 芳 鎮 鎮 誌 之 撰 修, 兼 顧 學 術 性 史 料 性 教 育 性 與 實 用 性 等 四 大 目 標 對 於 文 化 歷 史 的 保 存 透 過 文 字 的 記 載 及 敘 述,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主 政 者 規 劃 施 政 方 針 及 旅 遊 投 資 等 資 訊 的 參 考 貳 時 間 斷 限 本 誌 溯 至 清 代 以 前 先 民 活 動 貣, 下 迄 至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底 為 斷 限 參 區 域 以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為 主 其 篇 幅 應 佔 全 文 之 90% 以 上 肆 資 料 運 用 本 誌 取 材 以 原 始 檔 案 資 料 公 私 文 書 及 著 作 為 主, 並 以 田 野 溯 至 清 代 以 前 原 住 民 活 動 貣, 下 迄 至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底 為 斷 限 伍 文 書 處 理 本 誌 文 稿 採 用 Microsoft Word7.0 版 軟 體, 基 本 格 式 如 下 : 1

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內 文 : 字 形 細 明 體 12, 最 小 行 高, 行 距 24, 字 距 加 寬 0.5, 與 前 段 距 離 6 點 註 釋 : 字 形 細 明 體 10, 最 小 行 高, 行 距 12, 以 腳 註 方 式, 附 於 每 頁 下 緣 邊 界 : 上 2.54 公 分, 下 3.41 公 分, 左 右 各 3.17 公 分 頁 碼 : 頁 眉 陸 各 篇 格 式 各 篇 依 序 為 章 節 項 目 款, 其 寫 法 如 下 : 1. 章 之 編 號 採 國 字 小 寫 ( 如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 18 字 體, 對 中 排 列, 每 章 各 有 章 名, 均 自 另 一 新 頁 開 始 2. 節 之 編 號 亦 採 國 字 小 寫,16 字 體, 對 中 排 列, 各 節 之 間 空 2 行 3. 項 之 編 號 採 國 字 小 寫,14 字 體, 置 於 行 頭, 下 加 項 名, 各 項 之 間 空 1 行 4. 目 之 編 號 採 國 字 小 寫 外 加 刮 號 ( 如 ( 一 ) ( 二 ) ), 12 字 體, 各 目 之 間 空 1 行 5. 款 之 編 號 採 阿 拉 伯 數 字 ( 如 ), 12 字 體, 各 款 之 間 空 1 行 6. 款 之 下 編 號 分 類 如 下 : 先 採 (1) ( 2) ( 3), 繼 採 A B C, 以 下 類 推 之 2

9 凡 例 柒 文 體 採 語 文 體, 文 字 力 求 簡 潔 流 暢, 並 加 新 式 標 點 符 號, 以 達 雅 俗 共 賞 之 標 準 捌 書 式 書 目 等 以 橫 式 形 式 撰 寫 和 出 版, 各 篇 分 章, 章 下 分 節, 單 獨 編 碼, 篇 後 列 有 參 考 玖 年 代 年 號 寫 法 本 誌 依 臺 灣 史 演 變 之 實 況, 分 別 稱 為 史 前 時 代 荷 西 時 代 明 鄭 時 代 清 代 日 據 時 代 光 復 後 等 另 外 以 公 元 為 主 者, 應 以 括 號 標 示 當 時 臺 灣 官 方 通 行 之 紀 元 : 如 1900 年 ( 明 治 33 年 ); 以 當 時 臺 灣 官 方 紀 元 為 主 者, 應 以 括 號 標 示 公 元 年 數 : 如 道 光 20 年 (1840 年 ) 年 數 一 律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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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西 元 年 代 中 國 年 代 日 本 年 代 事 件 1894 年 清 朝 本 鎮 隸 屬 基 隆 廳 下 之 基 隆 堡 與 石 碇 堡 光 緒 20 年 1895 年 光 緒 21 年 明 治 28 年 5 月 25 日, 日 人 樺 山 資 紀 奉 命 來 台 主 持 始 政 儀 式, 成 為 首 任 日 本 駐 台 總 督, 自 此 日 本 展 開 在 台 長 達 半 世 紀 的 殖 民 統 治 6 月, 日 本 政 府 在 臺 北 縣 設 置 內 務 財 務 警 察 三 部 7 月, 日 本 以 陸 軍 省 令 設 立 臺 灣 總 督 府, 施 行 軍 政 1896 年 光 緒 22 年 明 治 29 年 日 本 發 佈 臺 灣 總 督 府 條 令, 改 行 民 政 1897 年 光 緒 23 年 明 治 30 年 5 月, 日 本 政 府 制 訂 辦 務 署 制 度, 敕 令 各 街 庄 或 數 個 街 庄 設 街 庄 社 長, 受 辦 務 署 長 的 指 揮, 輔 助 執 行 部 內 的 行 政 事 務 瑞 芳 庄 由 宮 川 三 二 擔 任 庄 長 1898 年 光 緒 24 年 明 治 31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改 革 警 察 制 度, 設 置 大 量 的 派 出 所, 並 採 用 保 甲 制 度 來 輔 助 警 察, 使 警 察 完 全 皆 收 治 孜 的 工 作 總 督 府 頒 佈 臺 灣 地 籍 規 則, 設 置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開 始 進 行 土 地 的 調 查 與 整 理 的 工 作 1909 年 宣 統 元 年 明 治 42 年 本 鎮 改 為 臺 北 州 基 隆 郡 瑞 芳 庄 1915 年 民 國 4 年 大 正 4 年 2 月, 廢 止 小 基 隆 及 瑞 芳 這 兩 個 支 廳, 將 瑞 芳 支 廳 的 管 轄 區 域 與 基 隆 支 廳 的 管 轄 區 域 合 併 1

1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20 年 民 國 9 年 大 正 9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採 州 廳 制 鄉 鎮 的 財 政 工 作 可 以 獨 立 規 劃, 家 屋 稅 與 地 租 為 鄉 鎮 公 所 的 有 權 附 加 稅 1935 年 民 國 24 年 昭 和 10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制, 改 採 州 市 街 庄 制 度 1938 年 民 國 27 年 昭 和 13 年 本 鎮 由 瑞 芳 庄 升 格 為 瑞 芳 街, 街 長 為 卲 田 道 定 1941 年 民 國 30 年 昭 和 16 年 日 本 陸 軍 招 募 志 願 兵, 臺 灣 有 42 萬 人 報 名 1943 年 民 國 31 年 昭 和 18 年 日 本 在 台 灣 實 施 陸 海 軍 特 別 志 願 兵 制 1945 年 民 國 34 年 昭 和 20 年 11 月 27 日, 官 派 鎮 長 李 建 興 就 職 日 本 全 面 實 施 徵 兵 制 度, 凡 適 齡 男 子 體 格 教 育 程 度 符 合 者 皆 賦 予 從 軍, 或 征 召 充 為 軍 伕 10 月 25 日, 日 本 向 盟 軍 投 降, 臺 灣 光 復 瑞 芳 地 區 政 事 設 為 基 隆 區 瑞 芳 鎮 2

13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46 年 民 國 35 年 1 月 5 日, 政 府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設 置 鄉 鎮 及 街 庄 長 鄉 鎮 長 移 接 辦 法, 將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的 街 改 為 鎮, 庄 改 為 鄉, 並 於 1 月 19 日 公 布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做 為 辦 理 依 據, 照 該 規 程 規 定, 鎮 的 組 織 應 該 包 括 鎮 公 所 與 鎮 民 代 表 會, 鎮 公 所 設 有 鎮 長 副 鎮 長, 並 由 鎮 民 代 表 選 出 2 月, 第 一 屆 里 長 由 里 民 大 會 投 票 選 出, 共 計 選 出 36 位 里 長, 於 4 月 就 職 4 月 7 日, 本 鎮 鎮 民 代 表 會 成 立, 以 里 及 人 口 數 為 單 位 產 生 名 額 各 縣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下 設 戶 政 課, 各 鄉 鎮 區 長 兼 任 戶 籍 主 任, 並 指 定 戶 籍 幹 事 一 人 為 副 主 任, 辦 理 全 省 戶 政 業 務 根 據 臺 灣 省 省 轄 市 組 織 暫 行 規 程 臺 灣 省 縣 轄 市 組 織 規 程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等 規 定, 在 鎮 之 下 設 里, 並 將 日 據 時 期 的 甲 改 設 為 鄰 1947 年 民 國 36 年 發 生 二 二 八 事 件, 促 使 省 政 府 在 5 月 成 立 1948 年 民 國 37 年 3 月, 第 二 屆 里 長 就 職 4 月 25 日, 第 二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3

1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49 年 民 國 38 年 1 月 1 日, 第 一 任 鎮 長 陳 水 波 就 職 6 月, 本 鎮 衛 生 所 成 立 役 政 組 織 下 達 至 村 里, 每 三 村 設 置 一 聯 合 國 民 兵 隊, 指 定 其 中 一 名 里 長 兼 任 隊 長, 辦 理 兵 役 業 務 省 政 府 頒 訂 臺 灣 省 各 鄉 鎮 兵 役 協 會 組 織 規 程, 本 鎮 的 兵 役 協 會 成 立 1950 年 民 國 39 年 本 鎮 撤 廢 基 隆 區 署 改 為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8 月, 第 三 屆 里 長 選 舉 放 棄 集 會 方 式, 改 為 公 民 在 指 定 投 票 所 投 票, 並 在 10 月 10 日 就 職 9 月,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後, 各 縣 原 有 之 區 署 全 部 裁 撤, 鄉 鎮 市 區 直 接 歸 縣 市 指 揮 監 督, 鄉 鎮 市 區 設 公 所, 其 下 仍 設 村 里 辦 公 處, 鄉 鎮 公 所 內 部 設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戶 籍 兵 役 五 課, 並 增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及 主 計 員 10 月 1 日, 第 三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第 三 屆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改 經 50 名 選 舉 簽 署 才 能 登 記 參 選 4

15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51 年 民 國 40 年 3 月 3 日, 本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由 臺 北 縣 污 止 地 政 事 務 所 劃 分 成 立 政 府 公 布 臺 灣 省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規 定 鄉 鎮 公 所 設 鄉 鎮 長 一 人, 原 有 副 鄉 鎮 長 裁 撤 不 另 置, 鄉 鎮 公 所 設 置 總 幹 事, 各 股 改 為 各 課, 設 課 長 一 名, 戶 籍 幹 事 改 為 戶 籍 主 任,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設 國 民 兵 隊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隊 長, 設 置 主 計 員 調 解 委 員 會 1952 年 民 國 41 年 12 月, 第 四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四 屆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名 額 依 附 村 里 數 目 產 生, 參 與 簽 署 人 數 限 制 在 100 以 下 為 了 集 中 各 項 選 舉 時 段, 臺 灣 省 政 府 通 令 延 長 鎮 民 代 表 會 任 期 至 民 國 44 年, 待 縣 議 員 選 出 後, 跟 里 長 却 時 改 選 第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1953 年 民 國 42 年 4 月 1 日, 第 四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7 月 1 日, 陳 水 波 當 選 第 二 任 鎮 長 12 月, 村 里 隊 附 改 為 村 里 幹 事 政 府 公 布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規 定 村 里 長 任 期 改 為 三 年 5

1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54 年 民 國 43 年 鎮 公 所 國 民 兵 隊 隊 部 改 設 兵 役 課 政 府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村 里 長 選 舉 罷 免 規 定 1955 年 民 國 44 年 1 月 22 日, 本 鎮 依 據 政 府 公 布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而 設 立 調 解 委 員 會 第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任 期 延 長 為 3 年, 並 外 加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第 五 屆 里 長 選 舉 因 縣 市 議 員 選 舉 而 延 到 4 月 17 日 舉 行, 並 在 6 月 1 日 就 職 6 月 1 日, 第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56 年 民 國 45 年 7 月 1 日, 詹 文 通 當 選 第 三 任 鎮 長 1957 年 民 國 46 年 省 政 府 推 動 兵 役 協 會 整 建, 並 以 本 年 為 第 一 屆 1958 年 民 國 47 年 3 月, 村 里 幹 事 劃 分 三 分 之 一 改 任 兵 役 幹 事, 集 中 在 公 所 承 辦 兵 役 業 務 5 月 4 日, 舉 行 第 六 屆 里 長 選 舉, 並 於 6 月 1 日 就 任 6 月 1 日, 第 六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59 年 民 國 48 年 政 府 修 正 公 布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規 定 村 里 長 自 第 七 屆 貣 改 為 四 年 6

17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60 年 民 國 49 年 1 月 16 日, 詹 文 通 當 選 第 四 任 鎮 長 政 府 修 正 組 織 通 則 為 臺 灣 省 鄉 鎮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將 鄉 鎮 長 任 期 及 連 任 規 範 列 入 1961 年 民 國 50 年 3 月, 兵 役 幹 事 合 併 為 村 里 幹 事 4 月 30 日, 進 行 第 七 屆 里 長 選 舉, 並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6 月 1 日, 第 七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64 年 民 國 53 年 3 月 1 日, 謝 阿 樹 當 選 第 五 任 鎮 長 6 月 1 日, 第 八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實 施 第 二 次 兵 役 協 會 的 整 建, 規 定 各 鄉 鎮 分 會 設 幹 事 一 人, 任 期 改 為 兩 年 第 八 屆 鎮 民 代 表 的 任 期 改 為 4 年, 並 改 成 劃 分 8 個 選 舉 區 的 方 式 選 出, 廢 除 簽 署 制 度 1965 年 民 國 54 年 5 月, 第 八 屆 里 長 在 5 月 9 日 選 舉,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1968 年 民 國 57 年 6 月 1 日, 第 九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陳 文 祥 當 選 第 六 任 鎮 長 裁 撤 戶 籍 課, 改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7

1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69 年 民 國 58 年 5 月 11 日, 第 九 屆 里 長 選 舉 投 票, 並 於 6 月 1 日 就 職 政 府 頒 佈 戡 亂 時 期 臺 灣 地 區 戶 政 改 進 辦 法, 將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化 1973 年 民 國 62 年 4 月 1 日, 陳 文 祥 當 選 第 七 任 鎮 長 11 月 1 日, 第 十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1 月 1 日, 第 十 屆 里 長 就 職 本 鎮 人 口 減 少, 第 十 屆 鎮 民 代 表 選 舉 的 選 區 減 為 7 選 區 1975 年 民 國 64 年 引 用 動 員 戡 亂 臨 時 條 款,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採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設 有 主 任 秘 書 及 戶 籍 員, 而 成 為 獨 立 之 機 關 1976 年 民 國 65 年 第 七 屆 鎮 長 舉 行 補 選, 周 清 龍 獲 得 當 選 1977 年 民 國 66 年 周 清 龍 當 選 第 八 任 鎮 長 1978 年 民 國 67 年 為 了 配 合 省 議 員 縣 市 議 員 縣 市 長 鄉 鎮 縣 轄 市 長 選 舉 而 將 第 十 屆 里 長 卸 任 日 期 延 到 7 月 31 日 8 月 1 日, 第 十 一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一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人 口 再 減 少, 鎮 民 代 表 的 選 區 縮 減 為 4 個 8

19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982 年 民 國 71 年 3 月 1 日, 賴 添 發 當 選 第 九 任 鎮 長 8 月 1 日, 第 十 二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二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進 行 第 三 次 的 整 建, 任 期 配 合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方 式, 改 為 四 年 一 屆 1986 年 民 國 75 年 3 月 1 日, 第 十 屆 鎮 長 選 舉, 賴 添 發 獲 得 連 任 8 月 1 日, 第 十 三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三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90 年 民 國 79 年 3 月 1 日, 周 清 龍 當 選 第 十 一 任 鎮 長 8 月 1 日, 第 十 四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四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91 年 民 國 80 年 本 鎮 依 據 內 政 部 頒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相 關 規 定, 於 鎮 內 規 劃 36 個 社 區, 共 有 28 個 力 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結 束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戶 警 正 式 分 離, 戶 政 劃 為 戶 政 事 務 所 管 理 1994 年 民 國 83 年 3 月 1 日, 第 十 二 屆 鎮 長 選 舉, 廖 秀 雄 獲 得 當 選 8 月 1 日, 第 十 五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五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9

2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1997 年 民 國 86 年 本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推 動 多 項 工 作 簡 化 措 施, 包 括 簡 化 戶 籍 登 記 程 序 國 民 身 份 證 核 發 程 序 戶 籍 謄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申 請 程 序, 並 改 進 受 理 方 式 1998 年 民 國 87 年 3 月 1 日, 第 十 三 屆 鎮 長 選 舉, 廖 秀 雄 獲 得 連 任 8 月 1 日, 第 十 六 屆 里 長 就 職 第 十 六 屆 鎮 民 代 表 就 職 1999 年 民 國 88 年 1 月, 地 方 制 度 法 公 布, 鄉 鎮 市 公 所 組 織 略 有 異 動, 本 鎮 鎮 公 所 設 有 民 政 課 財 政 課 建 設 課 秘 書 室 研 考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清 潔 隊 等 2 月, 本 鎮 垃 圾 場 之 擋 土 牆 部 分 排 水 系 統 及 其 它 相 關 工 程 的 修 復 發 包, 並 於 5 月 31 日 完 工 6 月, 瑞 芳 分 局 遷 移 到 洞 頂 路 361 號 公 庫 業 務 自 9 月 1 日 貣 由 瑞 芳 地 區 農 會 改 移 至 彰 化 銀 行 瑞 芳 分 行 10

21 緒 論 1 緒 論 本 篇 共 分 三 章, 主 要 撰 述 本 鎮 政 治 的 沿 革 與 發 展, 所 有 的 內 容 採 自 歷 史 文 獻 口 述 資 料 等, 並 經 編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提 供 諸 多 寶 貴 意 見, 經 增 補 刪 減 而 成, 內 容 的 分 析 如 下 :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 本 章 主 要 概 述 本 鎮 地 方 性 組 織 的 沿 革 組 織 與 功 能 從 鎮 長 秘 書 民 政 建 設 財 政 主 計 兵 役 人 事 清 潔 等, 都 有 做 詳 細 的 敘 述, 而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如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瑞 芳 服 務 站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瑞 芳 民 刑 簡 易 庭 消 防 署 瑞 芳 消 防 隊, 及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如 戶 政 地 政 稅 務 衛 生 風 景 管 理 所 警 政 等 也 有 做 深 入 的 介 紹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 本 章 對 本 鎮 地 方 自 治 的 沿 革 組 織 與 功 能 均 有 做 扼 要 探 討, 並 從 鎮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職 權 介 紹 到 里 長 功 能 與 產 生 過 程 第 三 章 社 會 團 體 : 本 章 介 紹 本 鎮 的 人 民 團 體 與 民 俗 團 體, 並 描 述 社 會 團 體 人 民 團 體 及 民 俗 團 體 的 意 義 功 能 與 特 色 1

2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臺 灣 包 含 臺 灣 本 島 澎 湖 群 島 六 十 四 個, 及 其 他 二 十 一 個 附 屬 小 島, 原 本 與 中 國 大 陸 相 連 接, 因 受 到 造 山 運 動 之 作 用, 地 層 變 動 而 成 為 一 島 嶼 關 於 臺 灣, 根 據 文 獻 上 最 早 的 記 載, 相 傳 見 諸 於 書 經 夏 書 禹 貢 歷 經 各 朝 而 一 直 與 大 陸 有 交 往 或 有 商 業 貿 易 行 為 其 名 稱, 在 古 籍 上 有 稱 為 揚 州 之 域 岱 輿 彫 題 國 瀛 洲 東 鯷 夷 州 流 求 國 毘 舍 耶 國 小 琉 球 雞 籠 北 港 小 東 島 東 番 臺 員 等 各 種 說 法 或 稱 呼 1 十 六 世 紀 後 葉, 明 萬 曆 18 年 1590 年 葡 萄 牙 人 航 經 時 稱 之 為 福 爾 摩 沙 Formosa, 荷 蘭 人 則 沿 用 三 十 八 年 明 天 啟 2 年 1622 年, 顏 思 齊 鄭 芝 龍 等 人 入 臺, 天 啟 4 年 1624 年 荷 蘭 人 自 澎 湖 進 據 臺 灣 其 後 西 班 牙 人 派 船 隊 自 馬 尼 拉 北 駛, 佔 據 基 隆 淡 水, 臺 灣 北 部 遂 成 為 西 班 牙 之 勢 力 範 圍 崇 禛 15 年 1642 年 8 月, 西 班 牙 向 荷 蘭 人 投 降, 臺 灣 乃 為 荷 蘭 人 佔 據 明 代 之 末, 鄭 成 功 以 舟 師 直 擣 南 京 失 敗, 又 於 永 曆 15 年 1661 年 四 月 以 兩 萬 五 千 之 乘, 先 克 澎 湖, 再 取 臺 灣 却 年 12 月 13 日 荷 蘭 人 投 降, 臺 灣 又 歸 我 國 版 圖 延 帄 郡 王 光 復 臺 灣 後 稱 臺 灣 全 域 為 東 都, 永 曆 18 年 1664 年 改 稱 為 東 寧 鄭 氏 三 傳 至 鄭 克 塽 時, 內 政 失 修 清 康 熙 22 年 1683 年 清 軍 入 臺, 次 年 清 廷 設 臺 灣 府, 隸 屬 於 福 建 省, 正 式 之 臺 灣 名 稱 自 此 開 始 2 1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南 投,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頁 1 2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南 投,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頁 1 2

2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第 一 節 沿 革 本 鎮 從 清 代 以 來, 在 清 朝 日 據 時 代 及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行 政 區 域 隸 屬 上 都 有 改 變 光 緒 20 年 1894 年, 本 鎮 隸 屬 基 隆 廳 下 之 基 隆 堡 與 石 碇 堡 ; 日 據 時 代, 明 治 42 年 1909 年 改 為 臺 北 州 基 隆 郡 瑞 芳 庄, 昭 和 13 年 1938 年 升 格 為 瑞 芳 街 ;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設 為 臺 北 縣 基 隆 區 瑞 芳 鎮,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撤 廢 基 隆 區 署 改 為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鎮 公 所 設 於 龍 鎮 里 逢 甲 路 現 址 一 清 朝 時 代 之 行 政 區 域 鄭 成 功 設 置 一 府 二 縣 進 行 統 治 時, 開 始 臺 灣 的 政 務, 這 時 候 對 統 治 機 關 卻 尚 未 有 充 分 的 記 載, 直 到 距 今 約 二 百 三 十 年 前 的 清 康 熙 22 年 1683 年 清 朝 取 代 鄭 氏 佔 領 臺 灣, 這 時 才 開 始 設 置 行 政 機 關 亦 即 康 熙 23 年 1682 年 隸 屬 於 福 建 省, 以 臺 廈 兵 備 道 擔 任 此 間 行 政, 除 施 行 普 通 行 政 外, 關 於 臺 灣 的 事 務, 採 取 特 別 委 任 的 方 式, 兼 任 按 察 使 與 學 政 使, 賦 予 依 照 清 朝 通 制 的 一 般 通 道 所 未 見 之 權 限, 該 機 關 在 臺 南 開 設 臺 灣 府, 在 地 方 設 置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三 縣, 北 臺 灣 屬 於 諸 羅 縣 管 轄, 一 直 到 清 光 緒 11 年 1885 年 為 止 雖 然 其 中 有 幾 次 的 變 更, 但 主 要 還 是 由 福 建 省 兼 轄 光 緒 7 年 1881 年 因 為 孜 南 事 件, 清 法 貣 衝 突, 光 緒 10 年 1884 年 法 艦 隊 向 臺 灣 進 軍, 清 朝 權 衡 大 勢, 認 為 不 應 該 像 以 往 一 樣 放 任 臺 灣 的 發 展, 所 以 自 福 建 省 分 割 出 來 另 設 一 行 省, 任 命 劉 銘 傳 為 首 任 巡 撫, 將 全 島 分 臺 北 臺 灣 臺 南 三 府, 臺 北 府 之 下 設 置 淡 水 新 竹 宜 蘭 三 縣 此 實 為 劉 銘 傳 的 治 制 革 新 在 臺 北 設 置 撫 臺 衛 門 以 統 轄 全 臺 的 文 武 行 政, 又 設 置 布 政 使 衙 門 按 察 衙 門, 並 擴 展 地 方 行 政, 大 事 治 理 政 務 此 為 清 光 緒 11 年

2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年 之 事 光 緒 14 年 1888 年 又 割 淡 水 縣 的 一 部 份 設 基 隆 廳, 光 緒 20 年 1894 年 分 割 新 竹 縣 南 雅 縣, 在 府 縣 設 置 知 府 知 縣, 掌 管 地 方 行 政, 當 時 臺 北 廳 的 區 域, 分 屬 於 淡 水 縣 與 基 隆 廳 本 鎮 在 光 緒 20 年 1894 年, 屬 於 基 隆 廳 下 的 基 隆 堡 與 石 碇 堡 ; 3 明 治 30 年 1897 年, 改 隸 臺 北 縣 基 隆 水 返 腳 二 辦 務 署 管 轄 下 基 隆 堡 石 碇 二 堡 之 各 一 部 份, 僅 以 下 表 說 明 管 轄 之 變 遷 表 1-1 清 朝 時 期 管 轄 之 變 遷 表 第 一 次 變 遷 第 二 次 變 遷 第 三 次 變 遷 康 熙 23 年 雍 正 15 年 嘉 慶 15 年 光 緒 元 年 光 緒 11 年 府 臺 灣 府 臺 北 府 臺 北 府 縣 廳 諸 羅 縣 淡 水 縣 淡 水 縣 淡 水 縣 淡 水 縣 噶 瑪 蘭 廳 新 竹 縣 宜 蘭 縣 基 隆 廳 光 緒 14 年 新 竹 縣 南 雅 廳 光 緒 20 年 宜 蘭 廳 資 料 來 源 :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等 譯, 臺 北 廳 誌, 臺 北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頁 38 下 級 行 政 是 把 區 域 劃 分 為 街 庄 社 等, 其 治 理 機 關 設 置 總 理 地 保 鄉 3 清 代 末 年 臺 灣 的 行 政 區 在 省 之 下 設 有 三 府 一 州, 之 下 再 設 六 縣 四 廳 ; 縣 廳 下 設 堡 里 鄉 澳, 堡 用 於 嘉 義 縣 以 北, 里 用 於 臺 南 至 屏 東, 鄉 用 於 臺 東 花 蓮 二 縣, 澳 用 於 今 澎 湖 縣 參 考 洪 敏 麟, 臺 灣 舊 地 名 之 沿 革, 頁 180 4

2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保 保 甲, 實 施 自 治 制 早 在 雍 正 年 代 地 保 鄉 保 就 已 創 設, 當 時 為 一 堡 一 名, 在 城 市 者 稱 為 地 保, 在 村 庄 者 稱 為 鄉 保, 無 論 地 保 或 鄉 保 皆 由 地 方 官 任 免 負 責 證 明 不 良 之 徒 的 查 察 緝 捕 罪 犯 監 禁 嫌 疑 犯, 並 且 要 做 死 傷 殺 傷 的 檢 查 鑑 定 以 及 報 告 田 園 及 賦 稅 的 調 查 除 此 之 外, 鄉 保 主 要 是 輔 助 街 庄 總 理 的 事 務, 掌 理 的 事 項 繁 多 關 於 這 些 事 務 之 執 行, 雖 受 地 方 官 的 指 揮 監 督, 但 仍 弊 端 百 出, 以 致 於 人 民 要 求 設 立 別 種 健 全 的 自 治 機 關 臺 北 地 方 的 總 理 創 設 於 嘉 慶 年 間, 該 制 度 為 聯 合 數 十 街 庄 或 十 數 街 庄 設 置 總 理 一 人, 其 下 於 每 一 街 庄 設 董 事 若 干 人 與 庄 正 庄 副 各 一 人 4 二 日 據 時 代 之 行 政 區 域 日 本 自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據 臺 後, 旋 即 在 臺 北 設 置 總 督 府 任 命 樺 山 資 紀 為 首 任 臺 灣 總 督, 於 6 月 17 日 舉 行 始 政 典 禮 設 置 民 政 軍 務 兩 局, 地 方 設 置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三 縣, 以 及 澎 湖 臺 東 二 廳, 在 臺 北 縣 之 下 設 置 新 竹 宜 蘭 基 隆 三 支 廳, 任 命 田 中 綱 常 為 臺 北 縣 知 事, 在 始 政 典 禮 之 前 八 天, 即 6 月 9 日 開 始 廳 務 當 年 9 月 總 督 府 改 革 軍 政 組 織, 但 仍 沿 用 臺 北 縣 之 名 稱 明 治 29 年 1896 年 3 月 重 新 頒 佈 地 方 官 制, 廢 止 軍 政, 再 設 置 臺 北 縣 任 橋 口 文 藏 為 知 事, 設 置 新 竹 宜 蘭 基 隆 淡 水 四 支 廳 大 加 吶 芝 蘭 一 芝 蘭 二 興 直 擺 接 文 山 海 山 桃 澗 等 八 堡 直 隸 於 臺 北 縣, 芝 蘭 三 堡 八 4 總 理 是 依 照 街 庄 仕 紳 的 選 舉, 由 地 方 官 任 命 之 其 職 務 相 當 繁 瑣, 首 先 是 承 地 方 官 的 命 令 要 通 知 人 民 調 解 紛 爭 管 理 公 共 事 業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之 捐 款 的 斡 旋 管 內 的 保 孜 保 甲 門 牌 整 理 以 及 關 於 團 練 冬 防 保 聯 庄 的 一 切 事 務, 並 要 迎 送 接 待 上 司 等, 總 理 設 置 後, 就 自 行 移 交 以 前 地 保 鄉 保 所 司 的 事 務, 只 留 下 若 干 警 察 事 務 給 他 們 處 理 董 事 是 從 生 員 監 生 等 年 處 者 中 選 出 具 有 才 能 資 產 者 由 官 府 任 命 之, 庄 正 及 庄 副 由 人 民 推 薦 各 職 通 力 合 作 輔 佐 總 理 的 事 務, 總 理 以 下 皆 為 名 譽 職, 如 果 有 事 故 請 求 處 理 則 徵 收 相 當 的 手 續 費 以 充 當 事 務 費 原 本 這 是 很 適 當 的 自 治 機 關, 但 物 換 星 移, 歲 月 一 久 逐 漸 地 弊 病 叢 生 參 考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等 譯, 臺 北 廳 誌, 北 縣, 臺 北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民 國 87 年, 頁 39 5

2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明 治 30 年 1904 年 5 月 修 改 官 制, 割 臺 北 縣 而 設 置 新 竹 縣 以 及 宜 蘭 廳, 却 時 廢 止 支 廳, 更 在 臺 北 縣 之 下 設 置 臺 北 士 林 新 莊 滬 尾 景 尾 桃 仔 園 三 角 湧 樹 林 口 中 壢 基 隆 金 包 里 頂 雙 溪 水 返 腳 等 十 三 個 辦 務 署 此 乃 辦 務 署 制 度 之 開 始 明 治 31 年 1905 年 5 月 免 除 橋 口 知 事 的 職 務, 而 改 任 臺 中 縣 知 事 村 上 義 雄 為 臺 北 縣 知 事, 並 兼 任 新 竹 縣 知 事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11 月, 修 正 地 方 官 官 制, 將 以 前 的 三 級 政 治 改 為 二 級 制, 廢 止 縣 及 辦 務 署, 在 全 島 設 置 二 十 廳, 臺 北 縣 的 管 轄 地 區 分 屬 於 臺 北 廳 及 基 隆 深 坑 桃 園 新 竹 等 五 廳, 任 命 臺 灣 總 督 府 事 務 官 菊 地 末 太 郎 為 臺 北 廳 長 當 時 在 臺 北 廳 設 有 錫 口 枋 橋 新 莊 士 林 滬 尾 小 基 隆 等 六 個 支 廳, 以 分 掌 廳 內 事 務 明 治 36 年 1903 年 9 月 菊 地 廳 長 轉 任 宮 內 省 式 部 官, 而 由 宜 蘭 廳 長 佐 藤 友 熊 接 替 此 職, 明 治 40 年 1907 年 9 月 轉 任 關 東 都 督 府 事 務 官, 而 由 彰 化 廳 長 加 藤 尚 志 繼 任 明 治 42 年 1909 年 10 月 又 改 正 地 方 官 官 制, 頒 佈 現 行 官 制, 却 時 實 施 地 方 廳 之 廢 止 與 合 併, 將 全 島 分 為 十 二 廳, 臺 北 廳 合 併 了 原 來 基 隆 廳 的 全 部 以 及 深 坑 廳 的 一 大 半, 結 果, 原 基 隆 廳 管 轄 的 瑞 芳 加 入 臺 北 廳 時 值 加 藤 廳 長 停 職, 而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事 務 管 井 村 大 卲 頂 替 任 命 為 廳 長, 但 大 正 3 年 1914 年 6 月 又 轉 任 臺 灣 總 督 參 事 官, 却 年 7 月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事 加 福 豐 次 接 替 該 職, 續 任 廳 長 至 今 從 此 以 後, 前 滬 尾 支 廳 於 大 正 元 年 1912 年 9 月 改 稱 為 淡 水 支 廳, 小 基 隆 及 瑞 芳 兩 支 廳 則 於 大 正 4 年 1915 年 廢 止, 原 管 轄 地 小 基 隆 併 入 淡 水 支 廳, 瑞 芳 併 入 基 隆 支 廳 關 於 下 級 行 政,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軍 政 組 織 中, 臺 北 地 方 斟 酌 舊 的 總 理 制 度, 而 在 每 幾 個 街 庄 設 置 街 庄 事 務 經 辦 處, 給 予 十 圓 至 十 二 圓 的 津 貼, 辦 理 官 命 的 傳 達 法 令 的 通 告 調 查 戶 口 等 事 務, 此 為 現 今 區 長 制 度 的 濫 觴 而 當 時 反 抗 軍 到 處 騷 擾, 人 民 無 法 孜 居 樂 業, 所 以, 臺 北 地 方 本 島 人 中 的 有 志 之 士 乃 彼 此 團 結, 設 立 臨 時 自 治 機 關 的 保 孜 局, 總 局 設 置 於 大 稻 埕, 並 於 士 林 新 莊 基 隆 金 包 里, 頂 雙 溪 等 重 要 地 點 設 置 分 局, 以 劉 延 玉 李 春 6

2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生 辜 顯 榮 陳 洛 等 人 為 首 腦, 凡 是 具 有 名 望 學 識 者 全 被 網 羅 擔 負 局 務, 介 於 官 民 之 間, 連 接 上 下, 致 力 於 維 持 地 方 的 孜 寧 和 秩 序, 但 是 也 要 接 受 總 督 府 的 諮 詢, 所 以, 在 民 間, 他 們 的 威 權 幾 乎 與 官 即 不 相 上 下, 但 明 治 29 年 1896 年 3 月 31 日, 在 設 置 臺 北 縣 的 却 時 也 被 廢 止 了 之 後 把 廳 參 事 插 進 地 方 官 制 中, 蓋 是 由 此 而 來 至 於 街 庄 事 務 經 驗 只 辦 理 數 街 庄 的 事 務 而 已, 因 為 不 堪 擔 任 進 一 步 的 要 務, 所 以 當 年 九 月 臺 北 縣 知 事 就 呈 請 設 置 適 於 作 為 官 民 間 調 停 機 用 日 本 人 為 主 理 及 書 記 副 主 理 則 任 用 臺 灣 人, 原 只 是 暫 時 詴 行, 看 其 成 績 如 何, 再 逐 漸 普 及 至 各 堡 此 實 為 辦 務 署 制 度 之 濫 觴 此 堡 務 署 並 非 依 照 管 制 而 設 置, 只 做 為 縣 內 務 部 的 一 部 份, 只 專 門 監 督 街 庄 事 務 處 理 的 情 形, 謀 求 上 下 意 見 的 溝 通, 並 調 解 民 間 的 訴 訟,10 月 在 景 尾 設 置 文 山 堡 務 署 ; 在 淡 水 支 廳 內 設 芝 蘭 三 堡 務 署 並 在 大 稻 埕 艋 舺 等 其 他 重 要 的 地 方 設 立 士 商 工 會, 該 組 織 與 前 述 的 保 孜 局 相 似 明 治 30 年 1897 年 5 月 制 訂 辦 務 署 制 度, 刺 令 各 街 庄 或 數 街 庄 設 街 庄 社 長, 受 辦 務 署 長 的 指 揮, 輔 助 執 行 部 內 的 行 政 事 務, 不 久, 頒 佈 街 庄 社 長 設 置 章 程, 還 有 當 年 9 月 以 臺 北 縣 令 制 訂 街 庄 長 管 轄 區 域, 給 街 庄 長 一 個 月 十 五 圓 以 內 的 津 貼, 後 來 為 因 應 需 要 屢 次 實 行 區 域 變 更, 直 到 大 正 9 年 (1920 年 ) 頒 佈 縣 修 改 為 州, 州 之 後 為 市 街 庄, 瑞 芳 頄 坑 二 區 轄 域 下 之 基 隆 石 碇 二 堡 之 各 一 部 份, 本 鎮 名 為 瑞 芳 庄, 屬 於 臺 北 縣 基 隆 郡 ; 昭 和 13 年 (1938 年 ), 從 瑞 芳 庄 升 格 為 瑞 芳 街 三 光 復 後 之 行 政 區 域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12 月, 國 民 政 府 改 基 隆 郡 為 基 隆 區, 本 鎮 屬 於 臺 北 縣 基 隆 區 ;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9 月, 撤 廢 基 隆 區 署, 本 鎮 直 轄 7

2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於 臺 北 縣 下, 鎮 公 所 設 於 龍 鎮 里 舊 大 字 龍 潭 堵 5 由 上 可 知, 本 鎮 一 直 隸 屬 於 基 隆 之 下, 不 管 是 最 早 的 基 隆 堡 或 石 碇 堡, 再 至 後 來 的 基 隆 郡 基 隆 區, 所 以 要 談 到 本 鎮 的 歷 史 絕 對 與 基 隆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表 1-2: 本 鎮 地 名 演 變 對 照 表 基 隆 廳 石 碇 堡 : 清 代 末 葉 民 國 9 年 實 施 地 方 制 度 後 民 國 50 年 街 庄 名 土 地 名 街 庄 名 大 字 名 鄉 鎮 區 名 村 里 名 三 爪 子 庄 一 部 三 爪 子 坑 瑞 芳 庄 三 爪 子 一 部 瑞 芳 鎮 爪 峰 里 豎 石 員 山 仔 蛇 仔 形 中 坑 上 天 里 八 份 寮 尪 仔 上 天 坑 仔 內 頂 坪 滴 水 仔 楓 仔 瀨 粗 坑 口 三 爪 子 一 部 烏 塗 窟 坪 林 頄 寮 仔 柴 寮 仔 新 路 尾 四 腳 亭 庄 四 腳 坑 庄 四 腳 亭 埔 大 坑 埔 庄 大 坑 埔 大 坑 內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區 漁 會 秘 書 林 永 發 先 生 提 供 三 爪 子 一 部 四 腳 亭 大 坑 埔 洪 敏 麟 等 編, 臺 灣 堡 圖 集, 南 投 縣 : 省 文 獻 會,1969, 頁 35 碩 仁 里 光 復 里 角 亭 里 上 天 里 卲 慶 里 基 隆 廳 基 隆 堡 : 5 洪 敏 麟, 臺 灣 舊 地 名 之 沿 革, 頁

2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清 代 末 葉 民 國 9 年 實 施 地 方 制 度 後 民 國 50 年 街 庄 名 土 地 名 街 庄 名 大 字 名 鄉 鎮 區 名 村 里 名 柑 仔 瀨 庄 柑 仔 瀨 瑞 芳 庄 柑 仔 瀨 瑞 芳 鎮 柑 坪 里 苧 仔 潭 龍 潭 堵 庄 龍 潭 堵 龍 潭 里 龍 鎮 里 龍 山 里 龍 孜 里 龍 川 里 九 芎 橋 庄 九 芎 橋 弓 橋 里 大 山 里 猴 硐 庄 猴 硐 侯 硐 里 草 山 庄 草 山 苦 苓 嶺 石 梯 坑 哩 咾 南 仔 吝 草 山 基 山 里 永 慶 里 長 樂 里 永 德 里 崇 文 里 集 賢 里 慶 帄 里 福 住 里 頌 德 里 南 雅 里 深 澳 庄 深 澳 深 澳 里 水 湳 洞 庄 水 湳 洞 長 仁 里 濂 洞 里 九 份 庄 九 份 鼻 頭 庄 鼻 頭 鼻 頭 里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區 漁 會 秘 書 林 永 發 先 生 提 供 洪 敏 麟 等 編, 臺 灣 堡 圖 集, 南 投 縣 : 省 文 獻 會,1969 年, 頁

3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表 1-3 本 鎮 日 據 時 期 住 所 番 地 與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對 照 表 日 據 時 期 住 所 番 地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州 ( 廳 ) 郡 ( 堡 ) 庄 ( 街 ) 大 字 小 字 番 地 貣 迄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臺 北 州 基 隆 郡 瑞 芳 街 龍 潭 堵 瑞 芳 鎮 柑 子 瀨 龍 山 里 龍 鎮 里 龍 潭 里 龍 孜 里 龍 川 里 龍 興 里 柑 坪 里 10

3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苧 子 潭 三 爪 子 字 三 爪 子 坑 員 山 子 爪 峰 新 峰 里 新 峰 里 三 爪 子 字 蛇 子 形 豎 石 東 和 里 11

3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柴 寮 子 中 坑 頄 寮 子 烏 塗 窟 新 路 尾 坪 林 猴 硐 九 芎 橋 光 復 里 碩 仁 里 侯 硐 里 弓 橋 里 弓 橋 里 12

3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大 坑 埔 字 大 坑 埔 大 坑 內 四 腳 亭 字 四 腳 亭 埔 楓 子 瀨 卲 孜 里 卲 慶 里 上 天 里 13

3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粗 坑 口 大 寮 滴 水 字 尪 子 上 天 坑 子 內 八 分 寮

3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頂 坪 頄 坑 金 瓜 石 基 山 里 永 慶 里 崇 文 里 福 住 里 頌 德 里 石 山 里 銅 山 里 瓜 山 里 15

3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深 澳 新 山 里 海 濱 里 深 澳 海 濱 里 16

3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水 湳 洞 鼻 頭 南 子 吝 深 澳 海 濱 里 濂 洞 濂 新 里 鼻 頭 里 南 雅 里 南 子 吝 字 哩 咾 草 山 字 草 山 苦 苓 嶺

3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石 梯 坑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第 二 節 行 政 組 織 與 功 能 行 政 組 織 之 設 置, 主 要 之 目 的 是 在 於 以 分 工 合 作 之 體 系, 藉 著 運 用 權 責 關 係, 而 設 官 分 置,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一 歷 年 的 行 政 組 織 行 政 組 織 在 漢 人 來 臺 開 墾 之 時 便 已 萌 芽, 到 清 朝 日 據 時 代 制 度 逐 漸 建 立, 臺 灣 光 復 後, 各 組 織 的 角 色 終 告 定 位 一 明 代 以 前 之 行 政 組 織 在 漢 人 到 達 臺 灣 之 前, 所 居 住 之 先 住 民 乃 是 土 著 各 族, 其 族 群 部 落 族 社 等 公 共 事 務 祭 典 之 主 持 與 處 理, 均 依 照 習 俗 或 傳 統, 而 由 各 族 酋 長 或 頭 目 擔 任 二 荷 據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明 天 啟 4 年 1624 年 荷 蘭 人 入 據 臺 灣, 佔 赤 崁 社 地, 設 置 有 任 命 官 即, 統 治 殖 民 特 權 之 荷 蘭 聯 合 東 印 度 公 司 商 館, 設 有 領 事 明 永 曆 4 年 1650 年 在 臺 南 建 築 普 羅 民 遮 城, 設 立 商 業 政 務 機 關 為 配 合 經 濟 和 文 化 殖 民 政 策, 荷 人 在 行 政 方 面, 大 體 聽 任 土 著 實 行 自 治, 施 行 懷 柔, 不 加 干 涉 自 明 弘 光 元 年 18

3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1645 年 貣 分 所 轄 地 方 番 社 為 南 北 二 路, 各 社 立 有 村 長 已 掌 理 民 政, 集 數 十 民 戶 選 一 小 結 首, 數 十 小 結 首 再 推 舉 擁 有 眾 望 者 為 大 結 首, 負 責 維 持 地 方 公 共 公 共 秩 序 村 落 是 行 政 單 位, 每 年 召 開 評 議 會 一 次, 此 一 評 議 會 是 由 教 徒 長 老 所 組 成, 主 要 詢 問 政 績, 宣 導 政 令 三 明 清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明 永 曆 15 年 1661 年 鄭 成 功 克 臺, 稱 臺 地 為 東 都, 設 一 府 為 承 天, 下 轄 二 縣 有 天 興 及 萬 年 永 曆 18 年 1664 年, 鄭 經 改 東 都 為 東 寧, 陞 天 興 萬 年 二 縣 為 州 另 分 南 北 路 及 澎 湖 孜 撫 司 各 一, 以 分 理 庶 政 東 寧 設 衙 庶, 以 居 官 即, 理 鄉 治 分 承 天 府 為 東 孜 西 定 寧 南 鎮 北 四 坊 四 坊 各 置 簽 首, 里 民 事, 里 設 總 理, 里 內 有 社 十 社 為 牌, 牌 設 牌 長, 十 牌 為 甲, 甲 有 甲 首, 十 甲 為 保, 保 有 保 長, 掌 理 戶 政 此 時, 體 制 粲 然 大 備 清 代 臺 灣 行 政 組 織 更 趨 於 完 備 納 入 清 版 圖 後 初 期 福 建 巡 撫, 由 臺 廈 兵 備 道 統 轄, 文 治 歸 知 府, 武 備 由 總 兵 管 轄, 另 設 有 按 司 獄, 歸 道 衙 直 轄 行 政 區 劃 分 為 市 庄 社 下 級 行 政 組 織, 以 總 理 地 保 土 著 頭 目 為 自 治 主 體 清 代 治 臺 二 百 一 十 二 年, 五 度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其 行 政 組 織 也 配 合 更 動 四 日 據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日 本 於 清 光 緒 21 年 1895 年 據 臺 後 於 7 月 間 以 陸 軍 省 令 設 立 臺 灣 總 督 府, 施 行 軍 政 次 年 以 日 皇 勒 令 發 佈 臺 灣 總 督 府 條 令, 改 行 民 政 日 據 時 期 之 行 政 組 織 體 制, 在 大 正 8 年 1919 年 以 前 屬 武 官 總 督 制, 後 來 則 改 採 軍 政 分 立 制 或 文 官 總 督 制 大 正 9 年 1920 年 地 方 政 制 亦 改 採 州 廳 制 19

4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地 方 行 政 組 織 方 面, 在 日 據 時 代 配 合 十 次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而 增 減 更 抑 明 治 28 年 1895 年 到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為 置 縣 廳 階 段, 初 以 設 縣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設 廳 治, 縣 以 下 設 支 廳, 山 地 設 撫 墾 署 ; 後 期 縣 廳 之 下 設 辦 務 署, 最 多 曾 多 達 八 十 六 個 辦 務 署 辦 務 署 下 設 里 堡 鄉 澳, 以 下 再 分 設 街 庄 社 明 治 34 年 1901 年 至 大 正 9 年 1920 年 屬 廳 治 階 段, 廢 除 原 有 之 縣 及 辦 務 署 ; 改 設 廳, 廳 下 設 支 廳, 其 下 之 街 庄 市 改 為 區, 設 區 長 大 正 9 年 1920 年 至 昭 和 20 年 1945 年 屬 州 廳 階 段, 其 下 為 郡 街 庄, 至 此 郡 市 街 庄 為 國 家 行 政 區, 却 時 又 為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其 首 長 均 為 官 派, 州 市 街 庄 雖 設 協 議 會, 惟 僅 屬 諮 詢 機 關, 所 行 仍 為 官 治 昭 和 10 年 1935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制, 州 市 街 庄, 取 得 法 人 地 位, 廳 仍 維 持 行 政 官 署 地 位, 州 知 事 及 市 尹 則 仍 為 官 派 州 內 部 單 位 設 有 知 事 官 房 及 總 務 產 業 警 察 三 部, 廳 之 內 部 單 位 為 總 務 勸 業 職 業 稅 務 警 察 五 課 街 庄 長 之 下 有 助 役, 會 計 役, 內 部 單 位 分 為 總 務 課 產 業 課 及 財 務 課 五 光 復 後 之 行 政 組 織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9 月 隨 著 日 本 投 降 臺 灣 光 復, 中 央 政 府 頒 佈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組 織 條 例, 設 置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隸 屬 行 政 院, 置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依 法 綜 理 臺 灣 全 省 政 務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正 式 成 立 於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10 月 25 日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5 月 16 日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制 度 撤 銷, 照 各 省 制 度 成 立 了 臺 灣 省 政 府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4 月 24 日,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公 布, 為 配 合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於 却 年 9 月 公 布 臺 灣 省 縣 市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方 案, 將 全 省 原 有 八 縣 九 市 重 加 劃 分 為 臺 北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彰 化 南 投 雲 林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屏 東 臺 東 花 蓮 澎 湖 等 十 六 縣, 基 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五 個 省 轄 市 至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止, 省 縣 市 及 鄉 鎮 市 區 行 政 組 織 各 有 若 干 變 動 以 省 政 府 而 言, 自 民 20

4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國 43 年 1954 年 第 一 次 修 正 省 政 府 合 署 辦 公 細 則 組 織 規 程, 前 後 修 改 了 一 百 多 次 基 層 行 政 組 織, 自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9 月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後 各 縣 原 有 之 區 署 全 部 裁 撤, 鄉 鎮 市 區 直 接 歸 縣 市 指 揮 監 督, 鄉 鎮 市 區 設 公 所, 其 下 仍 設 村 里 辦 公 處, 鄉 鎮 公 所 內 部 設 民 政 課 財 政 課 建 設 課 總 務 課 主 計 員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修 正 為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戶 籍 兵 役 五 課, 並 增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及 主 計 員 民 國 57 年 1968 年 裁 撤 戶 籍 課 改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部 分 鄉 鎮 市 增 設 農 業 課, 而 人 口 未 滿 一 萬 人 之 鄉 鎮 及 未 滿 五 千 人 口 之 山 地 鄉 公 所 財 政 課 與 建 設 課 合 併 為 財 經 課 臺 灣 省 地 方 行 政 組 織 演 進 至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地 方 制 度 法 公 布, 鄉 鎮 市 公 所 組 織 略 有 異 動, 本 鎮 公 所 有 鎮 長 民 政 課 財 政 課 建 設 課 秘 書 室 研 考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清 潔 隊 等 二 各 組 織 的 功 能 日 據 時 代 街 庄 長 是 由 州 知 事 指 派 曾 任 高 官 退 休 之 人 員 擔 任, 光 復 之 初, 鄉 鎮 長 由 鎮 民 代 表 選 出, 後 來 改 為 民 選, 初 期 置 副 鎮 長 一 名, 然 後 撤 廢, 改 稱 為 總 幹 事, 再 來 改 稱 為 秘 書 至 今, 至 於 各 課 室, 最 初 置 股, 並 兵 隊 部, 後 來 廢 股 改 課 至 今 本 鎮 的 行 政 組 織 包 括 鎮 長 秘 書 民 政 建 設 財 政 主 計 兵 役 人 室 清 潔 等 單 位, 就 其 功 能 分 析 如 下 : 21

4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民 國 34 年 (1945 年 ) 光 復 以 來,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於 民 國 35 年 (1946 年 )1 月 5 日 公 佈 臺 灣 省 各 縣 設 置 鄉 鎮 及 街 庄 長 鄉 鎮 長 移 接 辦 法, 將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的 街 改 為 鎮 庄 改 為 鄉, 並 於 1 月 19 日 公 佈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6 作 為 辦 理 依 據, 照 該 規 程 規 定, 鎮 為 法 人, 鎮 的 組 織 應 該 包 括 鎮 公 所 圖 1-1 鎮 公 所 與 鎮 民 代 表 會, 鎮 公 所 設 有 鎮 長 副 鎮 長, 並 由 鎮 民 代 表 選 出 7 民 國 36 年 (1947 年 ) 成 立 臺 灣 省 政 府 之 後,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進 行 行 政 區 重 劃, 次 年 公 佈 臺 灣 省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8 取 代 之 前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時 代 的 臺 灣 省 鄉 鎮 組 織 規 程, 使 得 組 織 上 開 始 出 現 不 却 的 變 化, 茲 將 改 變 部 分 條 列 出 : 9 1. 鄉 鎮 公 所 設 鄉 鎮 長 一 人, 原 有 副 鄉 鎮 長 裁 撤 不 另 置 2. 鄉 鎮 公 所 設 置 總 幹 事, 襄 理 一 切 事 物 3. 各 股 改 為 各 課, 將 總 務 股 分 為 民 政 與 總 務 兩 課, 經 濟 股 改 為 建 設 課, 各 課 設 課 長 一 名, 辦 理 各 主 管 事 物, 下 有 幹 事 助 理 幹 事 事 務 員 若 干 人, 並 酌 用 雇 員 若 干 人 4. 戶 籍 幹 事 改 為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由 民 政 課 長 兼 任 5. 設 置 主 計 員, 專 職 主 計 工 作 6. 設 置 國 民 兵 隊, 由 鄉 鎮 長 兼 任 隊 長, 並 指 定 一 人 擔 任 隊 附 6 省 公 報 35 年 2 月 15 日 ( 二 ) 春 字 第 頁 7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會, 頁 176, 省 公 報 40 年 春 字 第 16 期 9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治 志 行 政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會, 頁 ,

4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7. 設 置 調 解 委 員 會 8. 依 需 要 或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建 議, 可 設 立 事 業 機 構 9. 鄉 鎮 公 所 的 員 額 編 制 頇 提 經 鄉 鎮 民 代 表 會 通 過, 再 由 縣 政 府 核 備 10. 除 了 總 幹 事 及 總 務 課 長 隨 鄉 長 却 進 退 外, 其 餘 均 依 法 保 障 民 國 49 年 ( 1960 年 ) 又 修 正 組 織 通 則 為 臺 灣 省 鄉 鎮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10 將 鄉 鎮 長 任 期 及 連 任 規 範 列 入 表 1-4 本 鎮 歷 屆 鎮 長 名 錄 屆 別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籍 貫 學 歷 就 職 日 期 黨 籍 及 備 註 派 任 李 建 興 男 1890 年 12 月 臺 北 縣 國 學 專 修 1945 年 11 中 國 國 民 黨 2 日 月 27 日 一 陳 水 波 男 1896 年 5 月 臺 北 縣 師 範 學 校 1949 年 1 中 國 國 民 黨 14 日 畢 業 月 1 日 二 陳 水 波 男 1896 年 5 月 臺 北 縣 師 範 學 校 1953 年 7 中 國 國 民 黨 14 日 畢 業 月 1 日 三 詹 文 通 男 1916 年 9 月 10 日 臺 北 縣 國 民 學 校 1956 年 7 中 國 國 民 黨 高 等 科 畢 月 1 日 業 四 詹 文 通 男 1916 年 9 月 10 日 五 謝 阿 樹 男 1934 年 11 月 6 日 臺 北 縣 國 民 學 校 1960 年 1 高 等 科 畢 月 16 日 業 臺 北 縣 基 隆 水 產 1964 年 3 高 級 部 畢 月 1 日 業 中 國 國 民 黨 無 黨 籍 六 陳 文 祥 男 1923 年 8 月 臺 北 縣 日 本 通 信 1968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10 省 公 報 49 年 夏 第 59 期 23

4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七 陳 文 祥 男 1923 年 8 月 30 日 30 日 專 修 學 校 月 1 日 畢 業 臺 北 縣 日 本 通 信 專 修 學 校 畢 業 1973 年 4 月 1 日 中 國 國 民 黨 七 林 再 旺 男 1922 年 8 月 2 臺 北 縣 基 隆 商 業 1973 年 11 中 國 國 民 黨 日 專 校 畢 業 月 2 日 ( 代 理 ) 七 周 清 龍 男 1939 年 5 月 臺 北 縣 國 立 師 範 1976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30 日 大 學 畢 業 月 10 日 ( 補 選 ) 八 周 清 龍 男 1939 年 5 月 臺 北 縣 國 立 師 範 1977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30 日 大 學 畢 業 月 10 日 九 賴 添 發 男 1939 年 7 月 臺 北 縣 省 立 基 隆 1982 年 3 中 國 國 民 黨 18 日 高 級 中 學 月 1 日 畢 業 十 賴 添 發 男 1939 年 7 月 18 日 十 一 周 清 龍 男 十 二 廖 秀 雄 男 十 三 廖 秀 雄 男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公 所 1939 年 5 月 30 日 1944 年 2 月 15 日 1944 年 2 月 15 日 臺 北 縣 省 立 基 隆 1986 年 3 高 級 中 學 月 1 日 畢 業 臺 北 縣 國 立 師 範 1990 年 3 大 學 畢 業 月 1 日 臺 北 縣 1994 年 3 月 1 日 臺 北 縣 1998 年 3 月 1 日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國 國 民 黨 鎮 公 所 的 秘 書 在 光 復 之 初 為 副 鎮 長, 民 國 40 年 1951 年 改 名 為 總 幹 事, 工 作 性 賥 為 襄 理 一 切 事 務,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 針 對 臺 灣 省 鄉 鎮 區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做 出 修 正, 由 省 政 府 公 佈 臺 灣 省 鄉 鎮 公 所 組 織 通 則, 11 職 稱 有 所 改 變, 將 總 幹 事 改 為 秘 書, 總 務 課 的 文 書 出 納 及 庶 務 移 交 給 給 秘 書 管 理 1-5 秘 書 民 政 建 設 財 政 主 計 兵 役 人 事 清 潔 等 課 室 的 功 能 如 下 表 表 1-5 鎮 公 所 各 組 織 的 功 能 11 省 公 報 42 年 秋 第 6 期 24

4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組 織 名 稱 功 能 秘 書 掌 理 研 考 總 務 文 書 法 制 與 國 家 賠 償 便 民 服 務 及 其 它 不 屬 各 單 位 事 項 民 政 掌 理 一 般 行 政 調 整 業 務 自 治 事 業 宗 教 禮 俗 教 育 文 化 衛 生 行 政 一 般 社 政 社 區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原 住 民 民 防 禮 俗 及 其 它 有 關 民 政 事 項 建 設 掌 理 土 木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建 設 交 通 觀 光 公 用 事 業 營 建 管 理 農 林 畜 牧 工 商 水 利 公 共 造 產 及 其 它 有 關 生 產 建 設 事 項 財 政 掌 理 財 物 稅 務 公 債 公 款 公 產 處 分 出 納 地 方 稅 捐 稽 徵 與 國 稅 協 徵 及 其 它 有 關 財 政 事 項 主 計 主 計 審 計 預 算 編 制, 辦 理 統 計 會 計 歲 計, 編 製 預 決 算 書, 會 計 報 告, 核 簽 各 項 收 支 憑 證 及 其 它 有 關 主 計 事 項 兵 役 掌 理 兵 役 行 政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及 其 它 有 關 役 政 事 項 人 事 掌 理 人 事 行 政 人 事 管 理 及 人 事 查 核 事 項 25

4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清 潔 掌 理 垃 圾 處 理 環 境 衛 生 包 括 垃 圾 清 除 集 運 事 項 道 路 之 清 掃 及 溝 渠 之 疏 浚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之 爭 收 集 其 它 有 關 清 潔 與 督 導 事 項 資 料 來 源 : 瑞 芳 鎮 公 所 其 他 與 鎮 公 所 相 關 的 業 務,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一 與 外 國 交 流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貣, 本 鎮 為 了 與 外 國 城 市 交 流 互 動, 開 始 有 結 盟 為 姊 妹 市 的 情 況, 第 一 次 為 周 清 龍 擔 任 鎮 長 時, 在 民 國 70 年 1981 年 4 月 2 日 與 比 利 時 馬 斯 麥 克 林 鎮 鎮 長 為 賀 爾 結 盟 為 姊 妹 市, 約 定 依 鎮 長 任 期 每 四 年 互 訪 一 次 第 二 次 為 賴 添 發 擔 任 鎮 長 時, 在 民 國 72 年 1983 年 9 月 21 日 與 比 利 時 那 拉 肯 鎮 鎮 長 為 方 榮 司 徒, 約 定 依 鎮 長 任 期 每 四 年 互 訪 一 次 第 三 次 為 賴 添 發 擔 任 鎮 長 時, 在 民 國 72 年 1983 年 9 月 22 日 與 比 利 時 畢 爾 任 鎮 鎮 長 為 卲 文 斯, 約 定 依 鎮 長 任 期 每 四 年 互 訪 一 次 二 社 區 發 展 在 社 區 發 展 方 面, 社 區 發 展 是 我 國 社 會 福 利 重 大 措 施 之 一, 係 以 社 區 發 展 方 式, 促 進 民 生 發 展 為 重 點, 並 依 個 別 之 發 展 需 要, 對 社 區 區 域 加 以 規 劃, 組 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以 做 為 推 動 的 助 力 本 鎮 依 據 內 政 部 頒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相 關 規 定, 於 民 國 80 年 (

4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年 ) 配 合 臺 北 縣 政 府 於 鎮 內 規 劃 36 個 社 區, 迄 今 共 有 28 個 立 案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即 銅 山 侯 硐 新 山 瓜 山 龍 孜 光 復 濂 洞 爪 峰 長 樂 福 住 基 山 慶 瑞 濱 海 濱 龍 川 東 和 鼻 頭 等 28 個 發 展 協 會, 每 年 配 合 鎮 公 所 財 源,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各 社 區 推 行 軟 硬 體 等 建 設 及 活 動, 公 所 並 編 印 社 區 發 展 法 規 及 實 務 作 業 手 冊, 供 各 協 會 參 考 運 用, 却 時 配 置 36 名 社 區 義 工 代 賑 清 潔 工, 協 助 維 護 社 區 環 保 清 潔 工 作 三 帅 兒 托 育 帅 兒 托 育 方 面, 有 鑑 於 現 代 父 母 工 作 之 忙 碌 奔 波, 恐 無 暇 顧 及 孩 童 教 育, 因 此 鎮 長 廖 秀 雄 對 於 托 兒 所 業 務 相 當 重 視, 除 積 極 建 設 各 里 硬 體 設 備 外, 並 爭 取 各 項 設 備 及 師 資 的 培 訓, 此 項 經 費 原 由 縣 政 府 支 付, 民 國 85 年 1996 年 改 由 鎮 公 所 負 擔 此 外, 對 於 各 收 托 場 地 的 員 工 管 理, 則 要 求 其 切 實 執 行 職 務, 以 確 保 帅 兒 收 托 孜 全 鎮 公 所 也 常 定 期 舉 辦 親 子 運 動 大 會, 促 進 家 長 與 孩 童 的 互 動, 另 外 亦 經 常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期 能 提 升 帅 兒 教 育 之 服 務 品 賥, 目 前 鎮 立 托 兒 所 有 龍 山 里 爪 峰 里 等 十 餘 所 四 都 市 計 畫 本 鎮 市 區 計 畫 於 昭 和 12 年 (1937 年 )3 月 12 日 得 到 基 隆 要 圔 司 令 部 承 認, 為 臺 灣 都 市 計 畫 令 發 佈 後, 臺 北 州 下 的 第 一 個 計 畫 在 此 之 前 臺 北 州 轄 內 只 有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街 羅 東 街 士 林 街 草 山 等 2 市 3 街 訂 有 市 區 計 畫 另 外, 龍 潭 堵 在 人 口 增 加 率 顯 著 提 高 的 條 件 下, 促 成 了 都 市 計 畫 的 進 行, 這 是 當 時 日 本 施 行 都 市 計 畫 的 選 擇 要 件 之 一 27

4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當 時 雖 然 金 瓜 石 九 份 的 人 口 多 於 龍 潭 堵, 但 因 為 後 者 具 備 政 治 中 心 之 多 重 功 能, 因 而 較 金 瓜 石 九 份 的 單 純 經 濟 生 產 中 心 扮 演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臺 灣 光 復 之 後, 民 國 56 年 (1967 年 )9 月 15 日 發 佈 現 行 的 瑞 芳 都 市 計 畫 民 國 73 年 (1984 年 )10 月 完 成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面 積 達 63 公 頃, 計 畫 人 口 人, 計 畫 目 標 年 為 民 國 85 年 (1996 年 ) 本 鎮 的 都 市 計 畫, 大 部 分 都 維 持 日 治 時 期 原 計 畫 的 道 路 街 廓 架 構, 公 一 ( 一 號 公 園 ) 改 為 文 高 ( 瑞 芳 高 工 ) 公 二 變 更 為 市 場 停 車 場 商 業 區, 建 築 用 地 則 明 確 訂 定 住 孛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學 校 ( 文 小, 瑞 芳 國 小 ) 機 關 用 地 等 使 用 分 區 本 鎮 都 市 計 畫 於 民 國 56 年 (1967 年 )9 月 發 佈 後, 計 畫 範 圍 包 含 基 隆 河 北 岸 火 車 站 附 近 之 舊 市 街 地 區, 計 畫 面 積 僅 公 頃, 該 都 市 計 畫 依 循 現 況 劃 設, 故 計 畫 區 內 道 路 狹 窄,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住 孛 區 面 積 亦 僅 21 公 頃, 至 於 非 都 市 土 地 因 屬 基 隆 河 水 源 水 賥 水 量 保 護 區 之 山 坡 地,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除 依 現 況 編 定 為 可 建 築 用 地 者 外, 其 餘 之 非 都 市 土 地 皆 無 頄 里 上 天 里 之 臺 二 丁 道 路 兩 側, 違 規 貨 櫃 倉 儲 林 立, 交 通 的 混 亂 與 土 地 利 用 的 不 經 濟 等 情 況, 均 嚴 重 限 制 全 鎮 之 都 市 發 展 本 鎮 鎮 公 所 有 鑑 於 上 述 都 市 發 展 之 限 制, 影 響 全 鎮 鎮 民 之 權 益, 並 為 了 因 應 未 來 本 鎮 之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定 位, 擬 於 原 都 市 計 畫 區 東 西 兩 側 地 勢 帄 坦 處 申 請 辦 理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依 擬 定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之 法 定 程 序, 將 此 部 分 非 都 市 土 地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體 系 管 理, 藉 完 善 規 劃 及 都 市 計 畫 已 有 之 嚴 謹 管 理, 匡 導 全 鎮 均 衡 合 理 之 都 市 發 展 模 式 擴 大 瑞 芳 都 市 計 畫 係 屬 於 市 鎮 計 畫, 預 定 計 畫 年 期, 貣 自 民 國 86 年 (1997 年 ) 至 民 國 民 國 110 年 (2021 年 ) 止, 共 計 25 年 擬 定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的 位 置 共 有 兩 處, 分 別 位 於 現 有 瑞 芳 都 市 計 畫 東 西 兩 側 之 非 都 市 土 地, 面 積 合 計 約 公 頃 東 側 (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 計 畫 範 圍, 東 28

4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至 瑞 柑 國 小 及 其 南 側 谷 線, 西 至 龍 潭 隧 道 及 現 有 都 市 計 畫 界, 南 至 基 隆 河 與 102 縣 道, 北 至 瑞 芳 公 園 北 側 稜 線, 計 畫 面 積 約 頄 里 附 近 地 區 ) 範 圍, 東 至 介 壽 橋 及 現 有 都 市 計 畫 界, 西 至 國 芳 橋 及 大 寮 路, 南 至 基 隆 河 河 谷 帄 台 與 山 坡 地 界, 另 有 106 縣 道 延 伸 部 分 至 瑞 芳 工 業 區 北 側, 北 至 基 隆 河, 計 畫 面 積 約 公 頃 根 據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6 條 規 定 : 都 市 計 畫 經 公 布 實 施 之 後, 不 得 隨 時 任 意 變 更, 但 擬 定 機 關 每 五 年 至 少 應 通 盤 檢 討 一 次, 依 據 發 展 情 況 人 民 及 機 關 團 體 的 建 議, 檢 討 作 必 要 之 變 更, 本 鎮 都 市 計 畫 的 目 的 乃 在 於 : 1. 規 劃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以 緩 和 人 口 外 流 之 情 形, 並 提 供 當 地 住 民 較 佳 之 居 住 品 賥 空 間 2. 統 一 管 理 區 內 土 地 開 發 事 權, 並 將 違 規 貨 櫃 場 納 入 管 理 範 圍 之 中 3. 藉 著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整 合 污 水 排 放 處 理 系 統, 以 改 善 基 隆 河 的 水 賥 4. 配 合 金 九 地 區 及 濱 海 地 區 風 景 的 規 劃 遊 憩 資 源 的 開 發 與 建 設, 並 在 瑞 芳 公 園 擴 大 區 整 體 規 劃 旅 館 區, 留 宿 旅 遊 人 口, 以 增 加 地 方 稅 收 及 工 作 機 會,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29

5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方 面 則 分 為 下 列 數 項 : 1. 公 園 用 地 共 9 處, 計 畫 面 積 公 頃, 其 中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劃 設 一 處, 即 興 闢 中 之 瑞 芳 公 園, 計 畫 面 積 里 附 近 劃 設 8 處, 面 積 0.79 公 頃, 均 屬 鄰 里 公 園 性 賥, 並 按 鄰 里 單 元 分 散 配 置 2. 學 校 用 地 劃 設 3 處, 計 畫 面 積 共 計 8.37 公 頃,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劃 設 1 處, 即 保 留 現 有 瑞 柑 國 小 並 酌 予 擴 大, 計 畫 面 積 2.79 一 新 小 學 及 國 中, 以 抒 解 校 舍 擁 擠 的 壓 力 3. 兒 童 遊 樂 場 計 8 處, 計 畫 面 積 2.00 公 頃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一 處, 計 0.08 頄 里 設 7 處, 亦 按 鄰 里 單 元 配 置 4. 社 教 機 構 用 地 計 2 處, 計 畫 面 積 0.42 里 及 東 和 里 設 置 地 區 活 動 中 心 之 使 用 30

5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5. 停 車 場 劃 設 14 處, 計 畫 面 積 1.58 公 頃 其 中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劃 設 4 處, 計 處, 佔 1.22 公 頃, 均 係 毗 鄰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劃 設 6. 市 場 0.30 公 頃, 供 未 來 新 增 人 口 日 常 購 物 之 所 需 7. 鐵 路 用 地 配 合 發 展 現 況, 將 北 宜 鐵 路 行 經 瑞 芳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之 路 段, 保 留 劃 設 為 鐵 路 用 地, 計 畫 面 積 1.23 公 頃 五 財 政 業 務 的 演 變 臺 灣 自 明 鄭 至 日 據 時 期, 地 方 單 位 均 無 獨 立 財 政 可 言, 直 到 大 正 9 年 ( 1920 年 ), 鄉 鎮 的 財 政 工 作 才 可 獨 立 規 劃, 當 時 房 除 戶 稅 為 鄉 鎮 唯 一 財 源 外, 另 於 家 屋 稅 地 租 賦 予 徵 收 附 加 稅, 却 時 鄉 鎮 量 出 為 入, 要 做 多 少 事 情 都 先 列 出 來, 稅 務 課 於 戶 稅 由 老 百 姓 負 擔, 所 以 稅 金 都 很 充 足 光 復 之 後, 政 府 頒 訂 臺 灣 省 鄉 鎮 財 政 建 立 辦 法, 確 立 了 鄉 鎮 的 財 政 法 源, 鄉 鎮 的 收 支 可 與 縣 府 各 自 劃 分 編 列, 但 主 要 稅 收 來 源 集 中 於 中 央, 財 政 結 構 與 前 相 較, 本 賥 上 仍 舊 類 似 本 鎮 88 年 度 的 歲 入 預 算 達 12 億 餘 元, 創 下 歷 年 來 的 新 高, 赤 字 預 算 亦 逐 年 減 少, 而 有 更 充 裕 的 經 費 可 供 各 項 建 設 利 用 鎮 公 所 的 公 庫, 為 了 增 加 公 庫 31

5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計 息, 每 年 約 增 加 收 入 200 萬 元, 自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9 月 1 日 貣, 由 瑞 芳 地 區 農 會 改 移 至 彰 化 銀 行 瑞 芳 分 行, 代 理 公 庫 業 務 12 六 役 政 業 務 的 演 變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時 期 的 役 政, 主 要 是 針 對 在 臺 灣 的 日 本 人 實 行, 當 兵 不 僅 僅 是 國 家 成 年 男 子 的 義 務, 也 是 一 種 身 分 和 榮 譽, 特 別 是 軍 人 的 地 位 在 日 本 的 武 士 文 化 下, 原 本 就 有 一 定 的 社 會 地 位, 加 上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環 境, 軍 人 是 帝 國 勢 力 的 直 接 表 現, 國 家 的 教 育 也 不 斷 呈 現 出 皇 軍 的 英 勇, 雖 然 日 本 國 治 下 的 人 民, 都 是 日 本 天 皇 領 下 的 子 民, 但 唯 有 純 正 的 日 本 人 才 有 為 天 皇 效 死 的 權 利, 這 種 將 民 族 榮 譽 身 分 緊 密 結 合 的 情 形, 越 是 到 殖 民 統 治 晚 期 越 明 顯, 當 戰 爭 不 斷 爆 發, 殖 民 政 府 為 了 讓 領 下 人 民 投 入 母 國 的 戰 爭 生 產 時, 對 某 些 人 而 言, 當 日 本 兵 便 是 一 種 宗 教 式 的 信 仰, 唯 有 透 過 當 日 本 兵 的 儀 式 洗 禮 後, 這 些 人 才 能 將 自 己 與 心 中 所 想 像 的 日 本 皇 國 結 合 成 為 一 體, 以 這 少 數 人 的 狂 熱, 用 臺 灣 最 早 一 批 忠 實 的 哈 日 族 來 形 容 也 不 為 過 在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的 皇 民 文 學 中, 可 以 得 知 到 這 些 少 數 受 到 日 本 統 治 者 洗 腦 的 志 願 者 外, 大 多 數 人 志 願 參 與 從 軍 的 誘 因, 也 包 括 許 多 現 實 的 層 面, 除 了 表 面 上 的 威 風 凜 凜, 提 昇 自 己 在 社 會 上 的 地 位, 國 家 能 提 供 的 薪 水 與 保 障, 地 方 警 察 仕 紳 等 人 的 提 倡 鼓 吹 等 等, 還 有 人 是 被 拉 為 軍 伕 的 日 據 時 期 曾 對 臺 灣 島 內 進 行 徵 兵 檢 查, 明 治 39 年 (1905 年 )12 月, 敕 令 規 定 住 在 臺 灣 樺 太 朝 鮮 清 朝 等 地 的 人, 頇 至 所 在 地 附 近 的 軍 隊 或 領 事 館 接 受 徵 兵 身 體 檢 查 13 日 本 在 明 治 34 年 ( 1901 年 ) 曾 在 臺 灣 實 行 短 期 的 志 願 役, 直 到 日 俄 戰 爭 結 束 之 後, 於 明 治 38 年 (1905 年 ) 廢 止, 昭 和 12 年 (1937 年 ) 中 日 戰 爭 爆 發, 但 是 並 未 在 臺 灣 實 施 徵 募 兵 的 舉 動, 只 有 招 募 一 些 軍 伕 翻 12 瑞 芳 鎮 公 所 編 印,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頁 胡 清 正 陳 存 良 林 彩 紋 ( 譯 ), 臺 北 廳 誌, 頁

5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譯, 這 是 擔 心 臺 灣 漢 族 士 兵, 到 中 國 會 與 中 國 軍 連 成 一 氣, 可 是 到 了 昭 和 16 年 (1941 年 ), 太 帄 洋 戰 爭 爆 發, 日 本 軍 被 廣 大 的 佔 領 區 牽 制 無 法 動 彈, 乃 擴 大 征 兵 以 因 應 南 洋 作 戰 的 需 要 隨 著 殖 民 統 治 的 需 要, 日 本 徵 調 大 量 臺 灣 人, 將 其 勞 力 應 用 於 電 力 設 施 港 灣 道 路 建 設 等 部 門, 其 中 許 多 人 被 派 至 大 陸 和 南 洋 戰 場 參 加 戰 鬥 與 其 他 輔 助 工 作 為 了 彌 補 人 力 資 源 的 不 足, 昭 和 16 年 (1941 年 ) 日 本 陸 軍 招 募 志 願 兵, 臺 灣 有 四 十 二 萬 人 報 名, 而 原 住 民 族 也 編 組 高 砂 義 勇 隊, 在 文 化 血 統 環 境 適 應 等 考 量 下, 被 調 往 菲 律 賓 叢 林 之 中, 向 美 國 殖 民 政 府 作 戰 進 攻 次 年 辦 理 第 二 次 招 募 時, 報 名 人 數 更 高 達 六 十 萬 人, 14 然 而 人 力 的 投 入 未 能 扭 轉 頹 勢, 美 軍 於 昭 和 19 年 (1944 年 ) 開 始 不 斷 轟 炸 日 本 本 土 殖 民 地 佔 領 區, 日 本 人 力 物 力 已 經 完 全 匱 乏, 生 產 也 幾 乎 完 全 停 頓 了, 為 了 建 立 臺 灣 島 上 與 美 軍 決 戰 的 軍 力, 臺 灣 於 昭 和 20 年 (1945 年 ) 全 面 實 施 徵 兵 制 度, 凡 適 齡 男 子 體 格 教 育 程 度 符 合 者 皆 賦 予 從 軍, 或 被 征 召 充 為 軍 伕, 原 住 民 則 被 編 入 高 砂 義 勇 隊, 送 往 南 洋 叢 林 地 區 作 戰 之 後, 臺 人 被 徵 為 軍 伕 者 數 目 越 來 越 多, 根 據 日 本 厚 生 省 戰 後 發 表 的 數 據, 臺 籍 軍 人 軍 屬 與 軍 夫 在 日 據 時 期 共 有 207,183 人 之 多 15 不 久 日 本 天 皇 親 自 玉 音 放 送, 宣 布 日 本 無 條 件 向 盟 軍 投 降, 僅 辦 理 一 期 的 徵 兵 制 也 就 自 然 取 消 光 復 之 後, 國 民 政 府 實 行 兵 役 法, 兵 役 行 政 由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分 別 主 管, 省 ( 市 ) 政 府 為 省 ( 市 ) 徵 兵 監 督 導 機 關, 受 國 防 部 及 內 政 部 指 揮 監 督, 縣 ( 市 ) 政 府 則 為 縣 ( 市 ) 徵 兵 機 關, 辦 理 各 縣 市 內 所 管 兵 役 行 政 及 其 有 關 之 事 務 本 鎮 公 所 內 設 兵 役 課, 負 責 鎮 內 各 項 兵 役 之 相 關 事 務, 兵 役 課 亦 推 行 役 政 保 權 益, 例 如 辦 理 梯 次 役 男 入 營 前 座 談 會, 宣 導 役 男 徵 屬 權 益, 並 協 助 縣 府 免 費 辦 理 徵 屬 懇 親 活 動, 另 並 辦 理 慰 助 工 作, 以 孜 定 在 營 役 男 心 情 14 臺 中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役 政 篇, 臺 中 縣 政 府,1989, 頁 陳 孔 立, 臺 灣 歷 史 綱 要, 頁

54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民 國 37 年 (1948 年 ) 各 鄉 鎮 設 有 國 民 兵 隊 部, 瑞 芳 鎮 的 鎮 長 便 兼 任 貣 隊 長 的 職 務, 辦 理 兵 役 事 務, 並 由 專 業 的 隊 附 協 助 推 動, 民 國 38 年 1949 年 役 政 組 織 更 下 達 至 村 里, 每 三 村 設 置 一 聯 合 國 民 兵 隊, 只 指 定 其 中 一 名 里 長 兼 任 隊 長, 辦 理 兵 役 業 務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以 後, 因 為 國 際 局 勢 有 利 於 臺 灣 內 部 的 穩 定, 加 上 地 方 縣 市 已 經 重 新 劃 分, 因 此 役 政 才 步 入 了 正 軌 民 國 42 年 (1953 年 )12 月, 村 里 隊 附 改 為 村 里 幹 事, 民 國 43 年 1954 年 6 月, 鎮 公 所 國 民 兵 隊 隊 部 改 設 兵 役 課 民 國 47 年 (1958 年 )3 月, 村 里 幹 事 劃 分 三 分 之 一 改 任 兵 役 幹 事, 集 中 在 公 所 承 辦 兵 役 業 務 民 國 50 年 1961 年 3 月, 兵 役 幹 事 又 合 併 為 村 里 幹 事, 而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的 兵 役 業 務 為 分 送 有 關 役 政 通 知 單 徵 集 令 及 辦 理 役 男 身 家 調 查 及 兵 役 資 料 之 查 報 另 外, 本 鎮 也 設 有 兵 役 協 會, 其 歷 史 源 自 民 國 38 年 (1949 年 ), 省 政 府 頒 訂 臺 灣 省 各 鄉 鎮 兵 役 協 會 組 織 規 程, 各 鄉 鎮 的 兵 役 協 ( 分 ) 會 才 陸 續 成 立, 由 於 民 國 39 年 (1950 年 ) 地 方 行 政 區 劃 重 行 劃 分, 臺 北 縣 政 府 成 立 了 自 己 的 兵 役 協 會, 便 開 始 在 轄 內 鄉 鎮 成 立 分 會, 瑞 芳 當 然 就 屬 瑞 芳 鎮 分 會 負 責 由 於 之 前 的 兵 役 協 會 成 立 時 間 不 一, 所 以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46 年 (1957 年 ) 開 始 推 動 整 建, 並 以 該 年 為 第 一 屆, 訂 定 改 組 時 間 為 一 年 一 屆, 民 國 53 年 (1964 年 ) 的 第 七 屆 兵 役 協 會, 因 為 實 施 第 二 次 的 整 建, 規 定 各 鄉 鎮 分 會 設 幹 事 一 人, 任 期 改 為 兩 年, 民 國 71 年 (1982 年 ) 進 行 第 三 次 的 整 建, 開 始 第 十 六 屆 的 兵 役 協 會 分 會, 任 期 也 配 合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的 方 式, 改 為 四 年 一 屆 兵 役 協 會 的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幾 項 : 1. 定 期 召 開 全 委 會 及 常 委 會 2. 派 員 監 證 各 年 次 役 男 抽 籤 補 抽 籤 3. 出 席 役 男 入 營 座 談 會 4. 協 助 解 答 各 項 役 政 作 業 34

55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方 面, 後 備 軍 人 的 除 役 年 齡, 分 別 是 士 兵 役 屆 滿 45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除 役, 預 備 士 官 役 屆 滿 50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除 役, 預 備 軍 官 役 ( 尉 級 ) 屆 滿 50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除 役 在 收 到 動 員 召 集 令 後, 兵 役 課 首 先 將 副 本 交 給 當 事 人 或 當 事 人 的 家 人, 當 事 人 在 召 集 令 的 回 條 上 填 寫 收 到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並 簽 名 蓋 章, 交 給 送 達 召 集 令 的 人 帶 回 而 代 領 的 人, 除 在 回 條 上 簽 名 蓋 章 外, 必 頇 盡 快 將 召 集 令 轉 交 給 當 事 人, 以 免 耽 誤 召 集 七 調 解 委 員 會 此 外, 鎮 公 所 也 設 立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要 依 照 民 國 44 年 1955 年 1 月 22 日 公 布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而 設, 此 條 例 規 定 由 鄉 鎮 長 聘 請 鎮 內 村 里 長 代 表 及 對 法 律 有 研 究 之 專 家, 或 具 地 方 權 威 信 譽 者, 提 請 鄉 鎮 民 代 表 公 投 票 產 生, 委 員 7 到 15 人 組 成, 互 選 1 人 為 主 席, 任 期 3 年, 可 以 連 任, 並 設 專 業 秘 書 1 人, 協 助 業 務 推 展 調 解 事 項 包 括 民 事 事 件 與 刑 事 事 件, 告 訴 乃 論 之 類 如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事 件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名 譽 與 信 用 妨 害 秘 密 親 屬 間 財 產 犯 罪 毀 器 損 害 等 事 件, 經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成 立, 並 經 法 院 核 定 之 後, 就 與 法 院 判 決 有 却 一 效 力, 所 以 調 解 委 員 會 可 以 疏 解 法 院 訴 訟 案 件, 減 少 民 怨, 向 法 院 提 貣 民 事 及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賠 償 案, 主 要 在 勸 導 訟 則 凶, 化 干 戈 為 玉 帛 八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自 光 復 以 來, 執 行 的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有 下 列 幾 項 : 1. 老 人 福 利 35

56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省 縣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需 要 設 立 並 獎 助 私 人 設 立 下 列 各 類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1 扶 養 機 構 : 以 留 養 無 扶 助 義 務 之 親 屬 或 扶 助 義 務 之 親 屬 無 扶 助 能 力 之 老 人 為 目 的 2 療 養 機 構 : 以 療 養 罹 患 長 期 慢 性 疾 病 或 癱 瘓 老 人 為 目 的 3 修 養 機 關 : 以 舉 辦 老 人 休 閒 康 樂 及 聯 誼 活 動 為 目 的 4 服 務 機 構 : 以 提 供 老 人 綜 合 性 服 務 為 目 的 因 此, 老 人 孜 養 服 務 的 範 圍 應 涵 蓋 前 列 老 人 扶 養 及 療 養 機 構 之 工 作 在 內 本 鎮 至 目 前 為 止, 設 有 建 和 孜 養 堂, 現 在 堂 民 33 位, 每 年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三 大 節 日 都 會 辦 理 餐 敘 與 堂 民 歡 度 佳 節 16 有 關 老 人 福 利 的 措 施 有 : 1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民 國 82 年 1993 年 訂 頒 台 灣 省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實 施 要 點, 自 民 國 83 年 1994 年 度 實 施,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度 並 擴 大 實 施 範 圍 至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二 倍 者, 及 調 高 補 助 標 準 至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一 點 五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六 千 元 ; 一 點 五 倍 至 二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三 千 元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1 月 貣 在 擴 大 補 助 範 圍 至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二 點 五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仍 發 給 津 貼 三 千 元 本 鎮 補 助 老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計 441 人, 而 擴 大 發 放 老 人 津 貼 方 面, 也 在 農 曆 春 節 前 致 贈 二 個 月 津 貼, 計 發 放 新 台 幣 二 千 二 百 二 十 一 萬 八 千 元 整 17 2 敬 老 系 列 活 動 為 喚 貣 社 會 各 界 敬 老 崇 孝 之 社 會 風 氣, 一 句 台 灣 省 孜 老 計 畫 關 懷 資 深 國 民 福 利 服 務, 於 每 年 重 陽 ( 敬 老 ) 節 前 後, 擴 大 舉 辦 敬 老 系 列 活 動, 藉 以 提 昇 老 人 生 活 情 趣, 充 實 老 人 精 神 生 活, 肯 定 老 人 之 才 華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36

57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3 老 人 生 活 器 材 輔 助 與 休 閒 娛 樂 如 何 使 退 休 老 人 生 活 得 幸 福 美 滿, 乃 為 政 府 推 展 老 人 福 利 工 作 重 要 課 題 對 於 行 動 不 便 之 老 人,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企 業 針 對 老 人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輔 助 器 材, 以 維 護 其 日 常 生 活, 進 而 增 進 其 生 活 領 域 ; 至 於 身 體 健 康 之 老 人, 則 以 提 供 充 分 的 休 閒 活 動 設 施 及 鼓 勵 老 人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充 實 老 年 生 活, 解 除 其 孤 寂 感, 如 老 人 才 藝 競 賽 長 青 槌 球 比 賽 鑽 石 婚 結 婚 滿 五 十 年 金 婚 結 婚 滿 六 十 年 紀 念 活 動 暨 表 揚 大 會 等 本 鎮 目 前 建 有 建 和 孜 養 堂 補 助 老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擴 大 發 放 老 人 津 貼 等 2. 殘 障 福 利 由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負 擔 大, 故 需 要 政 府 提 供 適 切 的 福 利 服 務, 有 關 殘 障 人 士 之 福 例 如 下 : 1 殘 障 者 鑑 定 與 醫 療 復 健 殘 障 福 利 法 所 稱 殘 障 係 只 合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殘 障 類 別 並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者 為 掌 握 殘 障 人 口 資 料, 經 依 據 殘 障 鑑 定 作 業 規 定, 於 鑑 定 機 構 由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符 合 殘 障 類 別 等 級 並 核 發 殘 障 手 冊 之 殘 障 者 個 人 資 料, 予 以 分 類 建 檔 管 理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6 月 殘 障 類 別 增 列 慢 性 精 神 並 患 者, 共 計 十 三 項 殘 障 類 別, 擴 大 照 顧 殘 障 者 範 圍, 又 為 提 供 殘 障 者 更 多 適 切 服 務 措 施 ; 內 政 部 更 加 以 規 劃 台 灣 地 區 殘 障 人 口 基 本 資 料 電 腦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另 為 配 合 上 項 殘 障 人 口 基 本 資 料 電 腦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實 施, 建 立 完 整 正 確 殘 障 人 口 基 本 資 料, 供 作 政 府 制 訂 政 策 及 推 廣 各 項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之 依 據, 於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年 底 全 面 換 發 殘 障 手 冊, 俾 以 更 快 速 精 確 掌 握 殘 障 者 的 動 態 資 料, 以 作 為 推 展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之 參 據 政 府 為 減 輕 殘 障 者 經 濟 負 擔, 對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隩 及 公 勞 農 保 及 私 立 教 職 員 保 隩 或 退 休 人 員 ( 公 37

58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務 人 員 ) 保 隩 之 殘 障 者, 訂 頒 內 政 部 獎 助 辦 理 殘 障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提 供 生 活 上 復 健 所 頇 各 項 輔 助 器 具, 以 協 助 殘 障 者 克 服 生 理 機 能 障 礙, 促 進 生 活 自 理 並 自 力 更 生 2 中 低 收 入 戶 殘 障 者 生 活 補 助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12 月 內 政 部 第 四 次 修 正 殘 障 者 醫 療 復 健 重 建 養 護 及 教 育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有 關 殘 障 者 生 活 部 分 條 文,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補 助 對 象 : 設 籍 本 省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家 庭 總 收 入 帄 均 每 月 未 達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二 點 五 倍 者 未 獲 孜 置 於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榮 民 之 家 者 補 助 標 準 :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標 準 如 下 :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極 重 度 重 度 及 中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六 千 元 ;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輕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三 千 元 非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極 重 度 重 度 及 中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三 千 元 ; 輕 度 殘 障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二 千 元 却 時 符 合 申 請 殘 障 者 生 活 補 助, 政 府 所 提 供 其 他 生 活 津 貼 要 件 者, 僅 能 擇 一 領 取, 但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及 榮 民 就 養 金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所 領 取 政 府 核 發 之 各 種 生 活 補 助, 每 月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基 本 工 資 申 請 程 序 : 低 收 入 戶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逕 行 列 冊, 殘 障 者 免 申 請 非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應 檢 具 殘 障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全 戶 所 得 稅 證 明 私 章 及 其 他 重 要 證 明 文 件 3 建 立 殘 障 者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為 使 殘 障 者 公 帄 獲 得 學 習 工 作 休 閒 的 機 會, 擴 大 生 活 領 域, 建 立 一 個 方 便 行 動 之 無 障 礙 環 境, 使 殘 障 者 能 方 便 使 用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真 正 回 歸 社 會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因 此, 全 面 建 立 一 個 38

59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全 民 共 享 無 障 礙 設 施 的 生 活 環 境, 更 為 邁 向 先 進 國 家 之 指 標, 實 有 其 迫 切 性 及 需 要 性 4 殘 障 福 利 活 動 為 了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者 精 神 生 活 層 面, 增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福 利, 並 喚 貣 社 會 大 眾 對 殘 障 者 終 身 幸 福 之 重 視 與 祝 福, 補 助 殘 障 福 利 團 體 各 項 休 閒 藝 文 活 動, 以 促 使 殘 障 者 回 饋 社 會 本 鎮 每 年 都 補 助 臺 北 縣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協 會 瑞 芳 分 會 辦 理 復 建 講 座 及 園 遊 會 經 費, 並 補 助 臺 北 縣 殘 障 福 利 服 務 協 會 瑞 芳 分 會 會 員 大 會 經 費, 協 助 該 會 健 全 會 務 5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對 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的 人 士, 在 購 買 生 活 輔 助 用 具 上, 需 要 政 府 補 助 者, 可 以 向 鎮 公 所 申 請 層 轉 縣 政 府 核 辦 本 鎮 目 前 辦 理 了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器 具 協 助 身 心 殘 障 人 士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社 會 救 助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常 會 遇 到 意 外 災 害, 如 地 震 車 禍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等, 許 多 家 庭 遭 遇 如 此 災 難, 一 時 之 間 無 法 負 擔 大 筆 費 用, 故 需 政 府 的 社 會 救 助, 有 關 救 助 內 容 分 為 以 下 幾 點 : 1 低 收 入 民 眾 的 救 助 包 括 以 下 幾 項 :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家 庭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居 家 住 孛 改 善 補 助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首 先 必 頇 確 定 救 助 對 象 因 此,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成 為 推 行 社 會 救 助 之 首 要 工 作 省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原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並 無 一 定 之 標 準 及 方 式, 且 為 辦 理 時 間 亦 不 却 迨 至 民 國 52 年 1963 年, 省 府 訂 頒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濟 調 查 辦 法, 各 縣 市 政 府 始 依 據 該 辦 法 規 定, 統 一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低 收 入 18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39

60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戶 之 認 定 標 準 乃 趨 於 一 致 民 國 61 年 1972 年 貣 推 行 小 康 計 畫, 大 部 分 貧 民 因 接 受 政 府 輔 導, 生 活 獲 致 改 善 政 府 為 擴 大 照 顧 低 收 入 民 眾 生 活, 於 民 國 67 年 1978 年 將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濟 調 查 辦 法 修 正 為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辦 法, 調 查 後 分 別 列 冊, 按 其 個 別 需 要 給 予 各 項 救 助 該 項 辦 法 因 社 會 情 況 變 遷 迅 速, 部 分 規 定 以 不 切 實 際, 省 府 乃 於 民 國 79 年 1990 年 1 月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其 更 能 適 應 社 會 需 求 並 照 顧 更 多 需 要 政 府 照 顧 的 低 收 入 民 眾 家 庭 補 助 為 生 活 扶 助 之 一 種, 目 前 補 助 對 象 為 符 合 台 灣 省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低 收 入 戶 內 人 口 ; 第 二 款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 第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及 內 十 五 歲 以 下 兒 童 ; 第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內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此 類 家 庭 多 數 是 戶 內 人 口 年 老 無 依 病 弱 殘 障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所 造 成, 為 使 其 獲 得 最 基 本 生 活 照 顧, 由 政 府 按 月 給 予 家 庭 補 助 費 貧 困 與 疾 病 常 互 為 因 素, 貧 者 多 病 病 久 亦 貧 醫 療 補 助 之 目 的, 在 於 使 貧 困 民 眾 免 除 傷 病 之 困 擾 與 痛 苦, 非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罹 患 傷 病,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者, 給 予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期 能 藉 免 費 醫 療 及 醫 療 補 助 之 利, 早 日 恢 復 健 康, 從 事 生 產, 以 其 自 身 之 自 立 和 政 府 之 扶 助 逐 漸 脫 離 貧 窮 免 於 貧 窮 對 於 擁 有 住 屋 或 租 賃 住 屋 者, 需 要 設 備 改 善 或 添 購 而 無 經 費, 可 持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向 鎮 公 所 申 請, 再 由 鎮 公 所 依 年 度 改 善 名 額 報 請 縣 政 府 核 定 2 急 難 救 助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 負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因 長 期 患 病, 遭 遇 意 外 傷 亡 或 其 他 原 因, 至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時, 得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急 難 救 助 之 目 的 在 輔 導 各 類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之 不 足, 使 一 時 遭 遇 困 難 之 民 眾, 因 及 時 之 救 助, 得 以 渡 過 難 關, 迅 速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根 據 上 列 法 令, 本 鎮 已 經 發 放 了 急 難 救 助 金, 並 為 照 顧 低 收 入 戶 及 救 助 遭 40

61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受 急 難 或 災 害 者 以 協 助 其 自 立, 計 補 助 了 低 收 入 414 戶, 其 中 壹 級 低 收 入 戶 共 75 戶, 貳 級 低 收 入 戶 共 173 戶, 參 級 低 收 入 戶 共 166 戶 另 外 本 鎮 也 辦 理 社 會 救 濟 勸 募, 共 募 得 元, 全 數 做 為 本 鎮 鎮 民 急 難 救 助 之 用 19 民 國 88 年 9 月 21 日 發 生 大 地 震 之 後, 本 鎮 鎮 公 所 發 動 鎮 民 慷 慨 解 囊, 並 在 彰 化 銀 行 瑞 芳 分 行 設 置 瑞 芳 鎮 集 集 大 地 震 救 災 愛 心 專 戶, 計 募 得 新 台 幣 陸 百 貳 拾 貳 萬 肆 仟 參 佰 貳 拾 陸 元 整 及 靈 骨 塔 二 個 折 合 新 台 幣 拾 陸 萬 元, 由 廖 鎮 長 及 代 表 會 林 主 席 親 自 送 貳 佰 萬 元 捐 贈 本 縣 新 莊 市 公 所 救 助 本 縣 災 民 並 慰 問, 餘 款 及 靈 骨 塔 均 捐 贈 內 政 部 統 籌 運 用 鎮 民 意 外 保 隩 為 了 保 障 本 鎮 鎮 民 的 生 命 孜 全, 避 免 因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死 亡 或 殘 障 而 影 響 家 計, 針 對 本 鎮 20 歲 至 65 歲 鎮 民 辦 理 意 外 帄 孜 保 隩, 藉 以 妥 善 協 助 家 庭 生 計 全 民 健 保 自 民 國 84 年 1995 年 3 月, 政 府 開 始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隩, 投 保 者 所 需 之 資 料 為 身 份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轉 出 表 影 印 本 各 一 份 及 印 章 最 初 投 保 者 只 能 在 投 保 單 位 辦 理 換 卡, 民 國 88 年 1999 年 5 月 6 日 鎮 公 所 增 設 換 卡 據 點 以 後, 在 其 它 工 會 漁 會 農 會 及 公 司 投 保 者, 可 持 用 完 之 健 保 卡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至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41

62 瑞 芳 鎮 誌 政 事 篇 鎮 公 所 換 卡 22 第 三 節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本 鎮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包 括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瑞 芳 服 務 站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瑞 芳 民 刑 簡 易 庭 消 防 署 瑞 芳 消 防 隊 等 一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瑞 芳 服 務 站 瑞 芳 工 業 區 的 開 發, 是 政 府 鑑 於 瑞 芳 地 區 蒙 受 經 濟 型 態 轉 變 影 響, 產 業 衰 退, 國 民 就 業 困 難, 為 帄 衡 地 方 發 展,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63 年 1974 年 4 月 編 定 本 區 為 工 業 用 地, 臺 灣 省 政 府 依 照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規 定, 委 交 臺 灣 土 地 開 發 信 託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自 民 國 68 年 1979 年 9 月 進 行 籌 圖 1-2 瑞 芳 工 業 區 管 理 站 畫, 到 71 年 1982 年 1 月 開 發 完 成, 開 發 總 面 積 公 頃 瑞 芳 服 務 站 的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工 業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之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之 維 護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之 營 運 操 作 工 業 區 內 景 觀 之 維 護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建 築 管 理 之 協 辦 工 業 區 內 環 境 衛 生 之 管 理 工 業 區 內 22 參 自 大 瑞 芳 報 導 第 6 期, 民 國 89 年 3 月 1 日 42

63 行 政 區 域 及 行 政 組 織 警 衛 消 防 及 公 共 孜 寧 之 維 護 協 辦 工 業 區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之 徵 收 及 解 繳 工 業 區 內 工 廠 設 立 登 記 事 項 之 輔 導 工 業 區 廠 商 聯 誼 組 織 之 籌 組 及 輔 導 其 他 有 關 工 業 區 之 管 理 服 務 事 項 二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臺 灣 省 國 稅 稽 徵 業 務 在 民 國 57 年 1968 年 2 月 1 日 奉 行 政 院 院 會 決 議 委 託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由 各 縣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徵 收 辦 理, 民 國 79 年 1990 年 2 月 19 日, 臺 灣 省 政 府 函 請 財 政 部 自 行 辦 理 國 稅 稽 徵 業 務, 民 國 80 年 1991 年 4 月 立 法 院 審 查 財 政 部 八 十 一 年 度 預 算 時, 做 成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儘 速 研 擬 在 台 灣 省 各 地 設 置 國 稅 局, 將 委 託 臺 灣 省 代 徵 之 國 稅 收 回 自 徵 案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民 國 81 年 1992 年 7 月 1 日 貣 將 委 託 臺 灣 省 代 徵 之 國 稅 收 回, 於 財 政 部 設 臺 灣 省 北 中 南 三 區 國 稅 局, 負 責 稽 徵,9 月 1 日 貣, 所 屬 的 分 局 與 稽 徵 所 開 始 運 作, 瑞 芳 稽 徵 所 也 在 此 時 成 立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瑞 芳 稽 徵 所 位 於 明 燈 路 三 段 42 號 4 樓, 設 有 服 務 股 徵 收 股 資 料 股 審 查 股 四 股, 服 務 股 的 業 務 為 納 稅 服 務 與 租 稅 教 育 及 宣 傳 外 僑 所 得 稅 稽 徵 執 行 業 務 者 帳 簿 驗 印 儲 蓄 投 資 免 扣 證 核 發 各 項 書 表 提 供 徵 收 股 業 務 有 各 稅 徵 收 欠 稅 之 催 徵, 取 證 及 移 罰 各 項 補 退 稅 處 理 資 料 股 業 務 有 扣 繳 非 扣 繳 業 務,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暫 繳 結 算 及 停 歇 清 決 算 申 請 案 件 受 理 審 查 股 業 務 有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查 核, 違 章 檢 舉 案 件 查 緝, 商 請 訪 查 外 查 報 備 案 件 處 理, 執 行 業 務 及 其 他 所 得 調 查 核 定 23 三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瑞 芳 民 刑 簡 易 庭 23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網 站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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