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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 居 萬 全 保 保 單 請 詳 細 參 閱 本 保 單

2 閣 下 有 權 改 變 主 意 15 行 使 取 消 保 單 權 益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15 (852)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852)

3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聲 明 本 公 司 486 條 例 目 的 : 有 關 目 的 1. 安 盛 關 聯 方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及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個 人 資 料 的 轉 移 : * 滙 豐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及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及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 a b

4 3. a b c 2. d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閱 和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閱 和 更 正 : 1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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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家 居 萬 全 保 目 錄 頁 第 一 項 家 居 財 物 1 第 二 項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2 第 三 項 個 人 責 任 3 第 四 項 附 加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4 第 五 項 租 金 損 失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4 第 六 項 高 爾 夫 球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4 第 七 項 家 庭 傭 工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5 第 八 項 保 單 的 一 般 條 款 ( 適 用 於 整 份 保 單 ) 6 第 九 項 一 般 不 受 保 項 目 ( 適 用 於 整 份 保 單 ) 8 第 十 項 定 義 9 投 保 額 表 10

7 本 保 單 保 障 項 目 表 及 任 何 附 件 均 應 視 為 同 一 份 文 件, 載 於 該 等 文 件 而 附 特 定 意 義 的 任 何 詞 彙 或 字 句, 在 整 份 文 件 中 均 具 有 該 意 義 本 保 單 為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為 本 公 司 ) 與 您 ( 保 單 持 有 人 ) 之 間 所 訂 立 的 合 約 我 們 將 根 據 本 保 單 所 載 條 款 及 您 所 簽 署 的 投 保 申 請 書 及 聲 明 提 供 保 險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1. 住 所 以 外 財 物 家 居 財 物 需 暫 時 存 放 在 住 所 以 外 但 仍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若 因 下 列 理 由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我 們 將 作 出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 火 災 閃 電 爆 炸 地 震 暴 動 及 民 間 騷 亂 ; 住 所 建 築 物 因 風 暴 水 災 惡 意 行 為 或 破 壞 漏 水 或 油, 或 碰 撞 ; 本 保 單 所 採 用 詞 彙 的 定 義 載 於 第 十 項 定 義 內 偷 竊 / 盜 竊 第 一 項 家 居 財 物 (i) (ii) 在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暫 時 居 住 或 工 作 的 建 築 物 內 發 生 ; 或 在 任 何 建 築 物 內 發 生, 而 有 人 曾 使 用 武 力 進 入 該 建 築 物 ; 計 劃 A,B 及 C 的 有 關 最 高 索 償 額 每 件 物 品 及 每 宗 索 償 的 限 制, 請 參 閱 本 保 單 背 頁 的 投 保 額 表 損 失 或 損 毀 我 們 保 障 您 住 所 內 您 及 您 的 家 人 的 家 居 財 物 及 貴 重 物 品 之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每 項 索 償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基 本 承 保 範 圍 本 保 險 計 劃 按 以 新 代 舊 的 基 準 提 供 保 障 即 置 換 同 類 型 物 品 而 毋 須 扣 除 損 耗, 若 提 出 索 償, 按 我 們 的 決 定, 您 將 可 獲 得 替 換 物 品 或 重 新 購 置 賠 款 我 們 會 提 供 如 下 以 新 代 舊 至 具 能 源 效 益 電 器 的 額 外 保 障 : 若 索 償 涉 及 置 換 損 失 或 損 毀 的 家 用 雪 櫃 冷 氣 機 洗 衣 機 電 乾 衣 機 或 儲 水 式 電 熱 水 爐, 我 們 將 安 排 置 換 具 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認 可 的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或 升 級 至 第 二 級 或 以 上 級 別 式 能 源 標 籤 之 物 品, 受 限 於 置 換 每 項 物 品 所 引 致 的 額 外 費 用 不 超 過 港 幣 5,000 元 (d) 攜 帶 或 配 戴 的 財 物 被 劫 或 偷 竊 2. 另 覓 臨 時 住 所 若 家 居 財 物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以 致 不 宜 居 住, 我 們 將 支 付 另 覓 合 理 的 臨 時 住 所 而 引 致 的 實 際 費 用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本 公 司 於 這 項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的 責 任 將 不 超 過 投 保 額 表 內 就 任 何 一 次 損 失 而 訂 明 的 最 高 投 保 額 自 負 額 不 適 用 於 此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3. 冷 藏 食 物 若 家 中 雪 櫃 或 冷 藏 箱 本 身 失 靈 以 致 冷 藏 的 食 物 腐 壞, 我 們 將 支 付 重 新 購 買 食 物 的 費 用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但 因 蓄 意 行 為 而 導 致 的 損 失 則 不 獲 賠 償 4. 家 居 財 物 搬 運 若 聘 請 專 業 搬 運 公 司 將 家 居 財 物 由 住 所 搬 往 新 的 永 久 住 所 ( 只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在 搬 運 過 程 中, 家 居 財 物 及 貴 重 物 品 遭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我 們 將 作 出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但 以 下 項 目 不 在 受 保 之 列 : 易 腐 壞 的 物 品 ; 損 失 或 損 毀 特 選 電 器 1 級 能 源 標 籤 2 級 能 源 標 籤 3, 4, 5 級 能 源 標 籤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沒 有 能 源 標 籤 以 新 代 舊 至 具 能 源 效 益 電 器 的 額 外 保 障 1 級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1 級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2 級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如 香 港 市 場 沒 有 2 級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可 提 升 至 市 場 上 1 級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已 註 冊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或 市 場 上 2 級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已 註 冊 確 認 式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或 市 場 上 2 級 能 源 標 籤 的 相 近 型 號,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型 號, 視 乎 香 港 市 場 許 可 而 定 搬 運 過 程 時 間 超 過 7 天 ; 金 錢 及 / 或 信 用 卡 ; (d) 瓷 器 玻 璃 器 具 陶 器 及 其 他 易 碎 物 品, 但 由 專 業 包 裝 / 搬 運 公 司 包 妥 作 搬 運 者 除 外 5. 門 鎖 和 鑰 匙 若 防 禦 住 所 的 門 鎖 和 鑰 匙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或 損 毀, 我 們 將 支 付 更 換 該 等 門 鎖 和 鑰 匙 的 費 用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若 防 禦 住 所 的 窗 戶 因 偷 竊 爆 竊 或 被 劫 而 損 毀, 我 們 也 支 付 更 換 窗 戶 的 費 用 若 門 鎖 鑰 匙 或 窗 戶 因 您 同 住 家 人 或 您 僱 用 的 家 庭 傭 工 使 用 不 當 而 遭 損 毀, 我 們 將 不 會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6. 傢 俬 存 放 若 在 搬 屋 期 間, 家 居 財 物 暫 時 存 放 於 專 業 搬 運 公 司 安 排 的 地 方 內 而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或 偷 竊 ( 存 放 期 最 長 為 三 十 天 ), 我 們 將 作 出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 1

8 若 因 住 所 或 家 居 財 物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以 致 住 所 不 宜 居 住, 我 們 將 支 付 暫 時 存 放 傢 俬 ( 最 高 為 三 十 天 ) 所 引 致 的 實 際 費 用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4. 若 第 項 並 不 適 用, 在 計 劃 A 中, 每 宗 索 償 的 首 港 幣 300 元 為 自 負 額 ( 除 第 一 項 的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第 2 6 及 9 條 外 ) 自 負 額 不 會 計 算 在 索 償 限 額 之 內 自 負 額 不 適 用 於 此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7. 室 內 裝 修 / 翻 新 工 程 若 在 承 建 商 進 行 裝 修 或 翻 新 工 程 期 間 引 致 住 所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我 們 將 作 出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但 有 關 裝 修 或 翻 新 工 程 期 須 以 兩 個 月 為 限 8. 搬 遷 在 家 居 遷 移 時, 我 們 將 保 障 由 新 居 租 約 開 始 若 你 租 賃 該 物 業 或 初 次 擁 有 業 權 若 你 擁 有 該 物 業 起 計 2 個 月 內, 您 及 同 住 家 人 的 家 居 財 物 及 貴 重 物 品 在 新 居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您 會 得 到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第 1.7 項 室 內 裝 修 / 翻 新 工 程 於 租 約 開 始 或 初 次 擁 有 新 居 業 權 起 計 2 個 月 內 適 用 在 您 原 有 申 報 地 址 的 家 居 保 障 將 會 持 續 至 您 知 會 我 們 新 居 的 所 在 為 止, 而 保 障 亦 即 時 適 用 於 申 報 的 新 居 地 址 9. 清 除 瓦 礫 遭 意 外 損 毀 或 破 壞 的 家 居 財 物, 我 們 將 支 付 清 除 該 部 分 瓦 礫 的 合 理 費 用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自 負 額 不 適 用 於 此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10. 聖 誕 及 農 曆 新 年 增 額 保 障 若 家 居 財 物 及 貴 重 物 品 在 聖 誕 及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我 們 將 支 付 最 高 達 投 保 額 150% 的 賠 償 就 此 條 款 而 言, 聖 誕 及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指 每 年 的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至 翌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一 項 的 不 受 保 項 目 本 保 單 不 受 保 : 1. 偷 竊 / 盜 竊 若 住 所 連 續 30 天 無 人 居 住 ; 或 若 第 項 並 不 適 用, 在 計 劃 B 及 C 中, 每 宗 索 償 的 首 港 幣 500 元 為 自 負 額 ( 除 第 一 項 的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第 2 6 及 9 條 外 ) 自 負 額 不 會 計 算 在 索 償 限 額 之 內 在 計 劃 A B 及 C 中, 每 宗 因 水 災 而 引 致 的 索 償, 而 原 因 非 由 火 災 閃 電 及 爆 炸 所 引 致, 首 港 幣 1,000 元 為 自 負 額 ( 除 第 一 項 的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第 2 6 及 9 條 外 ) 自 負 額 不 會 計 算 在 索 償 限 額 之 內 第 二 項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損 失 或 損 毀 無 論 您 身 處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您 和 同 住 家 人 的 個 人 財 物 及 貴 重 物 品 如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我 們 將 支 付 最 高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基 本 承 保 範 圍 本 保 險 計 劃 按 以 新 代 舊 的 基 準 提 供 保 障 即 置 換 同 類 型 物 品 而 毋 須 扣 除 損 耗, 若 提 出 索 償, 按 我 們 的 決 定, 您 將 可 獲 得 替 換 物 品 或 重 新 購 置 賠 款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1. 金 錢 無 論 您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被 盜 竊 或 搶 劫 金 錢, 我 們 均 會 作 出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但 因 錯 誤 或 遺 漏 或 貶 值 或 使 用 偽 造 貨 幣 而 引 致 金 錢 短 缺 者 除 外 您 必 須 在 發 現 金 錢 被 盜 竊 或 搶 劫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警 方 報 失, 並 須 於 索 償 時 向 我 們 提 供 該 報 失 文 件 2. 運 送 中 物 品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或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新 購 置 的 個 人 財 物, 若 在 運 回 住 所 途 中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我 們 將 作 出 最 高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但 以 下 項 目 則 不 在 受 保 之 列 : 易 腐 壞 的 物 品 ; 瓷 器 玻 璃 陶 器 及 其 他 易 碎 物 品 ; 若 分 租 或 借 出 住 所 或 其 部 分 地 方 予 他 人 ; 或 以 欺 騙 手 段 進 行 並 進 入 住 所 盜 竊 則 不 在 此 限 並 無 運 貨 單 或 提 貨 單 郵 包 速 遞 運 送 或 其 他 途 徑 運 送 收 據 的 在 運 物 品 ; 2. 惡 意 損 毀 或 破 壞 若 住 所 連 續 30 天 無 人 居 住 ; 或 由 合 法 在 住 所 內 居 住 的 人 士 所 造 成 (d) 貴 重 物 品 3. 個 人 證 件 若 個 人 證 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或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或 損 毀, 我 們 將 就 換 領 有 關 證 件 的 費 用 作 出 賠 償,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3. 損 失 金 錢 ( 第 2.1 項 所 示 除 外 ) 或 信 用 卡 自 負 額 不 適 用 於 此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2

9 第 二 項 的 不 受 保 項 目 2. 第 一 及 二 項 將 不 受 保 下 列 物 品 之 損 失 或 損 毀 : 本 保 單 不 受 保 : 1. 偷 竊 / 盜 竊 汽 車 船 舶 的 隨 附 拖 車 及 其 附 件 ; 植 物 庭 園 設 計 生 物 及 同 類 物 品 ; 財 物 放 在 無 人 看 管 的 私 家 車 內 被 竊, 但 若 已 關 上 和 鎖 上 所 有 門 窗 及 行 李 箱 則 不 在 此 限 ; 或 固 定 裝 置 和 陳 設, 惟 租 客 / 租 賃 期 間 / 業 主 所 作 的 改 良 除 外 ; 財 物 放 在 開 篷 或 有 篷 汽 車 或 開 了 天 窗 的 汽 車 內 被 竊, 但 若 存 放 在 已 上 鎖 的 行 李 箱 內 則 不 在 此 限 ; 或 放 置 在 遠 離 住 所 的 腳 踏 自 行 車 被 竊, 而 在 被 盜 時 並 未 妥 善 鎖 上 (d) 業 主 的 固 定 裝 置 和 陳 設, 但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在 租 約 上 列 明 須 負 責 者 除 外 ; (e) 室 外 的 電 視 及 收 音 機 天 線 裝 置 及 同 類 物 品 ; 2. 遭 海 關 或 其 他 官 員 拘 留 扣 押 或 查 封 充 公 的 物 品 (f) 手 提 / 流 動 電 話 傳 呼 機 及 同 類 物 品 ; 3. 在 計 劃 A 中, 每 宗 索 償 的 首 港 幣 300 元 為 自 負 額 ( 但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第 3 條 除 外 ) 自 負 額 不 會 計 算 在 索 償 限 額 之 內 在 計 劃 B 及 C 中, 每 宗 索 償 的 首 港 幣 500 元 為 自 負 額 ( 但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第 3 條 除 外 ) 自 負 額 不 會 計 算 在 索 償 限 額 之 內 (g) 使 用 中 的 運 動 設 備 ; (h) 信 用 卡 股 票 契 約 證 書 及 任 何 文 件, 但 於 本 保 單 上 註 明 受 保 者 除 外 ; (i) 眼 鏡 隱 形 眼 鏡 或 角 膜 晶 體 ; 第 一 及 二 項 的 不 受 保 項 目 (j) 唱 片 鐳 射 碟 數 碼 影 碟 錄 音 帶 電 腦 紀 錄 個 人 數 碼 助 理 紀 錄 及 同 類 物 品 ; 1. 第 一 及 二 項 將 不 受 保 下 列 事 故 或 原 因 所 導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 磨 損 撕 裂 缺 損 刮 損 及 折 舊 ; (k) 在 其 他 保 單 上 特 別 列 明 的 商 業 設 備 及 財 產 ; (l) 存 放 於 走 廊 露 臺 天 井 陽 臺 前 院 及 戶 外 的 物 品 蛾 蝕 木 蟲 甲 蟲 或 其 他 昆 蟲 及 害 蟲 所 造 成 ; 霉 菌 腐 爛 潮 濕 鐵 9 腐 蝕 或 任 何 其 他 大 氣 或 氣 候 情 況 所 造 成 ; 第 三 項 個 人 責 任 (d) 任 何 其 他 逐 漸 形 成 的 原 因 ;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或 您 的 家 庭 傭 工 因 下 列 情 況 而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時, 我 們 將 作 出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 (e) 電 子 或 機 械 損 壞 故 障 或 喪 失 正 常 功 能 ; (f) 誤 用 或 違 反 製 造 商 指 引 下 使 用 物 件, 物 件 固 有 的 缺 陷 或 質 料 圖 樣 或 規 格 設 計 錯 誤 所 造 成 ; (g) 鐘 錶 上 的 玻 璃 表 面 刮 損 ; 意 外 導 致 任 何 人 士 受 傷, 但 同 住 家 人 或 家 庭 傭 工 除 外 受 傷 指 身 體 受 傷 並 涵 蓋 死 亡 疾 病 或 生 病 之 意 ; 意 外 導 致 財 物 損 毀 或 損 失, 但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或 家 庭 傭 工 所 擁 有 保 管 或 監 管 的 財 物 除 外 財 物 指 實 質 財 物 (h) 鐘 錶 發 條 上 絃 過 緊 所 造 成 ; (i) 任 何 清 潔 染 色 修 改 修 理 維 修 修 葺 或 修 補 過 程 所 造 成 ; (j) 由 家 畜 所 造 成 ; (k) 因 手 藝 上 的 缺 陷 而 造 成 ; (l)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對 受 保 物 件 的 故 意 或 蓄 意 疏 忽 行 為 我 們 亦 會 支 付 經 我 們 書 面 同 意 上 列 的 或 部 分 之 訴 訟 費 用 該 等 費 用 及 開 支 將 額 外 支 付 於 責 任 限 額 之 上 若 您 及 / 或 同 住 家 人 及 / 或 您 的 家 庭 傭 工 受 保 多 於 一 份 由 我 們 繕 發 的 家 居 萬 全 保 保 單, 本 項 於 受 保 期 內 就 每 宗 索 償 所 作 出 的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將 根 據 給 予 最 高 賠 償 額 的 保 單 計 算 第 三 項 的 不 受 保 項 目 因 下 列 各 項 引 致 的 索 償 將 不 在 受 保 之 列 : 3

10 擁 有 或 以 租 客 身 份 佔 用 非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指 明 為 住 所 的 任 何 其 他 大 廈 樓 宇 或 土 地 ; 擁 有 或 使 用 任 何 家 畜 以 外 的 禽 畜 ; 擁 有 持 有 駕 駛 或 使 用 以 機 械 推 進 的 車 輛 或 飛 機 或 船 舶, 但 以 乘 客 身 份 使 用 而 無 控 制 權 者 除 外 ; (d) 受 保 人 以 專 業 身 份 提 供 的 建 議 設 計 規 格 說 明 或 受 保 人 違 反 其 專 業 範 疇 內 的 職 務 ; (e) 任 何 罰 款 或 刑 罰 ; (f)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或 您 的 家 庭 傭 工 受 傷 或 死 亡 ; (g) 任 何 協 議, 但 在 協 議 前 早 已 存 在 的 責 任 則 不 在 此 限 (d) 家 居 財 物 ( 貴 重 物 品 除 外 ) 遭 受 的 損 失 需 要 符 合 第 一 項 所 述 的 受 保 條 款, 並 超 過 下 列 有 關 金 額 : 計 劃 A: 港 幣 140,000 元 ; 計 劃 B: 港 幣 250,000 元 ; 或 計 劃 C: 港 幣 300,000 元 基 本 承 保 範 圍 本 保 障 根 據 住 所 內 家 居 財 物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之 前 三 個 月, 您 作 為 業 主 根 據 租 約 向 租 客 收 取 或 您 以 租 客 身 份 支 付 的 平 均 租 金 計 算 我 們 將 由 住 所 或 家 居 財 物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以 致 不 宜 居 住 至 轉 換 重 建 或 修 理 有 關 住 所 或 家 居 財 物 的 期 間, 每 月 支 付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的 租 金, 但 以 三 個 月 為 限 第 五 項 的 不 受 保 項 目 以 下 不 在 受 保 之 列 : (h) 石 棉, 或 涉 及 使 用 處 身 存 在 偵 測 移 走 消 除 或 避 免 石 棉 或 暴 露 或 可 能 暴 露 於 石 棉 的 任 何 實 際 或 聲 稱 與 石 棉 有 關 的 受 傷 或 損 毀 1. 若 住 所 在 破 壞 或 損 毀 之 前 連 續 三 十 日 以 上 無 人 居 住 ; 或 2. 若 住 所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已 分 租 ; 第 四 項 附 加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3. 若 您 於 住 所 或 家 居 財 物 的 合 法 權 益 在 它 們 遭 受 損 失 破 壞 或 損 毀 時 已 終 止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生 效 ) 有 關 最 高 投 保 額 每 件 物 品 及 每 宗 索 償 的 限 制, 請 參 閱 投 保 額 表 損 失 或 損 毀 若 第 二 項 -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維 持 不 變, 無 論 您 身 處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您 和 同 住 家 人 的 個 人 財 物 及 貴 重 物 品 如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我 們 將 支 付 最 高 可 達 額 外 投 保 額 的 賠 償 4. 若 您 是 住 所 的 業 主, 而 租 客 在 有 關 破 壞 或 損 毀 期 間 仍 繼 續 向 您 支 付 租 金 ; 或 您 是 住 所 的 租 客, 業 主 因 有 關 破 壞 或 損 毀 而 豁 免 您 支 付 租 金 ; 5. 在 破 壞 或 損 毀 時 已 簽 署 的 租 約 並 未 生 效 ; 6. 損 失 租 金 的 期 間 不 足 一 個 整 月 ; 7. 每 宗 索 償 的 自 負 額 為 首 兩 星 期 的 租 金 ; 第 五 項 租 金 損 失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生 效 ) 8. 您 決 定 終 止 出 租 或 租 住 住 所 ; 9. 您 或 任 何 人 士 在 您 同 意 下 或 代 表 您 延 遲 修 理 或 重 建 住 所 有 關 最 高 投 保 額 每 件 物 品 及 每 宗 索 償 的 限 制, 請 參 閱 投 保 額 表 損 失 或 損 毀 我 們 將 為 您 支 付 因 住 所 內 家 居 財 物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而 引 致 的 實 際 租 金 損 失, 每 宗 索 償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但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 在 招 致 租 金 損 失 時, 家 居 財 物 保 障 項 目 仍 然 生 效 ; 第 六 項 高 爾 夫 球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生 效 ) 有 關 最 高 投 保 額 每 件 物 品 及 每 宗 索 償 的 限 制, 請 參 閱 投 保 額 表 受 本 保 單 保 障 的 家 居 財 物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時, 您 是 該 住 所 的 業 主, 但 住 所 由 租 客 佔 用 或 由 您 以 租 客 身 份 佔 用 ; 住 所 因 家 居 財 物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而 不 宜 居 住 ; 及 損 失 或 損 毀 我 們 將 為 作 為 業 餘 高 爾 夫 球 員 的 您 及 配 偶 的 高 爾 夫 球 裝 備 及 個 人 財 物, 提 供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保 障, 每 宗 索 償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4

11 基 本 承 保 範 圍 我 們 毋 須 對 下 列 各 項 負 責 : 高 爾 夫 球 裝 備 及 個 人 財 物 本 保 險 提 供 下 列 各 項 的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保 障 : (i) 您 及 配 偶 在 任 何 認 可 高 爾 夫 球 俱 樂 部 球 場 或 練 習 場 練 習 或 進 行 高 爾 夫 球 活 動 時, 或 在 直 接 前 往 該 俱 樂 部 球 場 或 練 習 場 以 進 行 高 爾 夫 球 活 動 或 練 習, 或 在 離 開 途 中 失 去 及 損 毀 屬 於 您 或 配 偶 所 有 的 高 爾 夫 球 棒 高 爾 夫 球 袋 非 機 動 高 爾 夫 球 手 推 車 及 其 他 高 爾 夫 球 裝 備 ( 不 包 括 高 爾 夫 球, 除 非 有 關 高 爾 夫 球 是 連 同 高 爾 夫 球 棒 或 高 爾 夫 球 袋 一 併 遭 受 損 失 ) 最 高 賠 償 額 為 投 保 額 表 列 明 的 投 保 額 (ii) 個 人 財 物 指 屬 於 您 或 配 偶 所 有, 並 用 以 穿 著 或 攜 帶 作 個 人 使 用, 以 及 存 放 於 任 何 認 可 高 爾 夫 球 俱 樂 部 球 場 或 練 習 場 的 物 品, 最 高 賠 償 額 為 投 保 額 表 列 明 的 投 保 額 一 桿 入 洞 開 支 1. 任 何 因 訂 立 協 議 而 附 加 的 責 任, 若 沒 有 該 項 協 議, 該 等 責 任 便 不 存 在 2. 您 本 應 有 權 向 有 關 方 面 追 討 的 款 項, 卻 被 您 與 對 方 所 訂 立 的 協 議 所 限 制 者 3.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地 方 意 外 受 傷 或 患 病, 但 獲 法 例 保 障 者 除 外 4. 並 非 法 例 所 指 僱 員 的 任 何 人 士 5. 因 肺 塵 埃 沉 - 病 或 職 業 性 失 聰 而 引 致 的 責 任 6. 根 據 法 例, 您 可 能 須 就 遲 繳 款 項 而 支 付 的 附 加 費 若 我 們 須 按 法 例 規 定 支 付 款 項, 但 根 據 本 保 單 第 七 項 所 示 我 們 乃 毋 須 為 該 筆 款 項 負 責 時, 您 便 須 付 還 該 筆 款 項 予 我 們 倘 若 您 或 配 偶 在 任 何 認 可 高 爾 夫 球 俱 樂 部 進 行 比 賽 或 友 誼 賽 時 作 出 一 桿 入 洞 的 成 績, 我 們 將 就 您 或 配 偶 在 該 日 ( 最 多 一 星 期 ) 慶 祝 一 桿 入 洞 的 飲 食 開 支 作 出 賠 償 最 高 賠 償 額 為 投 保 額 表 列 明 的 投 保 額, 惟 須 提 交 收 據, 以 證 明 所 作 出 的 開 支 第 六 項 的 不 受 保 項 目 本 項 保 障 並 不 包 括 就 高 爾 夫 球 裝 備 及 個 人 財 物 提 出 的 每 宗 索 償 的 首 港 幣 500 元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1. 醫 療 費 用 倘 若 您 僱 用 的 家 庭 傭 工 因 意 外 患 病 或 不 適 而 須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住 院, 我 們 將 支 付 入 住 普 通 病 房 所 引 致 的 必 要 費 用, 包 括 : 1. 任 何 外 科 醫 生 放 射 治 療 師 或 其 他 專 科 醫 生 的 費 用, 包 括 住 院 前 和 出 院 後 的 顧 問 醫 生 費 第 七 項 家 庭 傭 工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生 效 ) 有 關 最 高 投 保 額 每 件 物 品 及 每 宗 索 償 的 限 制, 請 參 閱 投 保 額 表 僱 員 補 償 若 您 僱 用 的 家 庭 傭 工 在 受 保 期 內, 及 在 受 僱 期 內 因 發 生 意 外 或 患 上 疾 病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傷 或 死 亡, 我 們 將 按 照 本 保 單 的 條 款, 根 據 法 例 或 普 通 法 規 定 的 責 任 對 您 就 該 受 傷 事 宜 所 支 付 的 補 償 及 索 償 人 的 開 支, 予 以 賠 償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支 付 因 該 受 傷 事 宜 所 引 致 並 經 我 們 書 面 同 意 的 一 切 法 律 上 的 費 用 與 開 支 2. 藥 物 或 儀 器 的 費 用 3. 休 養 入 住 醫 院 或 護 理 院 的 醫 護 費 用 就 任 何 一 次 因 意 外 患 病 或 不 適 而 住 院 所 提 出 的 索 償 賠 款 最 高 為 投 保 額 表 列 明 的 投 保 額 因 先 前 的 疾 病 復 發 或 先 前 的 意 外 產 生 後 遺 症 而 按 本 保 單 本 項 提 出 的 索 償, 其 索 償 賠 款 ( 包 括 所 有 已 付 的 賠 償 ) 將 不 超 過 投 保 額 表 列 明 的 投 保 額 若 家 庭 傭 工 年 過 六 十 歲 後, 將 不 獲 醫 療 費 用 賠 償 若 您 身 故, 我 們 亦 會 根 據 本 保 單 內 有 關 您 責 任 的 條 款, 向 您 的 合 法 遺 產 代 理 人 就 上 述 補 償 作 出 賠 償, 但 該 遺 產 代 理 人 須 猶 如 保 單 持 有 人 一 樣 遵 守 和 履 行 本 保 單 的 適 用 條 款, 並 受 該 等 條 款 規 限 倘 若 涉 及 您 責 任 之 法 例 有 任 何 改 動, 本 保 單 仍 然 生 效, 但 我 們 的 責 任 僅 限 於 支 付 相 等 於 您 的 責 任 維 持 不 變 時 我 們 應 支 付 的 款 項 我 們 不 會 賠 償 因 下 列 情 況 而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 1. 因 自 殺 企 圖 自 殺 蓄 意 自 傷 身 體 精 神 病 老 人 科 護 理 服 用 烈 酒 及 / 或 藥 物 或 性 病 或 後 天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 愛 滋 病 ) 與 愛 滋 病 有 關 的 併 發 症 或 受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 愛 滋 病 毒 ) 感 染 而 需 接 受 治 療 5

12 2. 投 保 時 您 已 知 道 存 在 的 身 體 缺 陷 或 衰 弱, 或 在 開 始 投 保 時 暫 緩 接 受 的 手 術 或 治 療 3. 任 何 因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墮 胎 切 除 輸 精 管 或 絕 育 而 引 致 的 後 果 4. 整 容 手 術 及 有 關 治 療 正 常 的 牙 科 治 療 視 力 及 聽 力 測 驗 提 供 助 視 器 助 聽 器 或 其 他 裝 置 5. 由 本 項 生 效 日 起 計 四 星 期 內 患 上 的 疾 病 或 不 適 2. 送 返 原 居 地 費 用 若 在 僱 用 期 滿 之 前, 您 須 將 家 庭 傭 工 送 返 其 原 居 地, 我 們 將 賠 償 有 關 的 費 用 (d) 為 免 生 疑 問, 若 本 公 司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沒 有 接 獲 政 府 根 據 融 資 協 議 作 出 的 款 項, 無 論 這 是 否 因 政 府 認 為 任 何 由 意 外 或 疾 病 所 造 成 的 身 體 受 傷 或 死 亡 並 不 納 入 融 資 協 議 的 賠 償 範 圍 之 內, 或 因 本 公 司 違 反 融 資 協 議, 本 公 司 亦 毋 須 作 出 有 關 賠 償 有 關 恐 怖 活 動 引 致 的 損 失 的 賠 償, 並 不 適 用 於 本 保 單 內 超 出 法 例 規 定 的 最 低 賠 償 的 任 何 額 外 賠 償 就 上 述 目 的 而 言, 恐 怖 活 動 指 任 何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 因 政 治 宗 教 或 意 識 形 態 目 的 而 單 獨 代 表 或 聯 同 任 何 組 織 或 政 府 使 用 武 力 暴 力 其 他 手 段 或 威 嚇, 以 企 圖 影 響 任 何 政 府 及 / 或 引 致 公 眾 或 部 分 公 眾 產 生 恐 慌 若 本 公 司 宣 稱 任 何 因 意 外 或 疾 病 引 致 身 體 受 傷 或 死 亡 的 個 案 並 不 在 本 款 項 的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提 出 任 何 相 反 舉 證 的 責 任 須 由 受 保 人 承 擔 若 家 庭 傭 工 身 故, 我 們 將 按 本 保 單 條 款 支 付 將 遺 體 運 回 原 居 地 所 需 的 實 際 費 用,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倘 若 本 款 項 的 任 何 部 分 被 視 為 無 效 或 無 法 執 行, 其 餘 部 分 將 仍 具 十 足 效 力 及 生 效 若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該 家 庭 傭 工 的 健 康 狀 況 不 適 宜 繼 續 履 行 與 您 訂 立 的 僱 傭 合 約 ( 因 懷 孕 或 有 關 併 發 症 除 外 ), 我 們 將 按 本 保 單 條 款 支 付 購 買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出 發 至 傭 工 原 居 地 的 經 濟 客 位 機 票 所 需 費 用, 最 高 可 達 投 保 額 第 八 項 保 單 的 一 般 條 款 ( 適 用 於 整 份 保 單 ) 3. 家 庭 傭 工 的 個 人 財 物 您 僱 用 的 家 庭 傭 工 的 財 物 如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按 第 一 項 家 居 財 物 的 條 款 所 示, 將 可 獲 得 保 障 A. 一 般 條 款 1. 預 防 損 失 您 和 同 住 家 人 必 須 遵 守 所 有 法 定 責 任, 並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以 任 何 一 宗 索 償 的 賠 款 最 高 為 投 保 額 表 列 明 的 投 保 額 預 防 損 失 損 毀 或 受 傷, 及 每 宗 索 償 的 首 港 幣 500 元 為 自 負 額 自 負 額 不 會 計 算 在 索 償 限 額 之 內 第 七 項 的 條 款 恐 怖 活 動 賠 償 款 項 若 因 任 何 恐 怖 活 動 或 因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控 制 預 防 或 遏 止 恐 怖 活 動,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任 何 恐 怖 活 動 有 關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導 致 或 造 成 受 保 人 因 意 外 或 疾 病 而 受 傷 或 死 亡, 不 論 有 關 意 外 或 疾 病 所 造 成 的 身 體 受 傷 或 死 亡 是 否 由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同 時 或 以 任 何 時 序 所 引 致 (" 恐 怖 活 動 引 致 的 損 失 "): 把 所 有 受 保 財 物 保 持 在 性 能 良 好 和 完 整 無 損 的 狀 況 2. 在 本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您 必 須 通 知 我 們 任 何 有 關 您 住 所 的 改 動 或 任 何 可 能 引 致 損 失 增 加 的 情 況, 本 公 司 保 留 更 改 保 費 的 權 利 3. 約 因 本 保 單 是 基 於 投 保 書 與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所 載 的 聲 明, 以 及 您 在 到 期 時 繳 付 保 費 的 情 況 下 而 簽 發 的 4. 條 款 和 條 件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賠 償 給 付, 乃 受 有 關 賠 償 的 定 義 及 所 有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所 規 限 保 單 的 賠 償 上 限 將 為 本 公 司 接 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的 實 際 款 額, 即 根 據 政 府 與 本 公 司 在 2002 年 7 月 1 日 訂 立 的 融 資 協 議 條 文, 政 府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獲 授 權 在 香 港 從 事 僱 員 賠 償 承 保 業 務 的 其 他 直 接 保 險 公 司 作 出 的 融 資 額, 以 便 按 僱 員 賠 償 保 險 保 單, 就 恐 怖 活 動 事 件 所 造 成 的 死 亡 及 受 傷 事 故 作 出 賠 償 ( 融 資 協 議 ); 本 公 司 只 會 於 接 獲 政 府 發 出 (i) 批 准 通 知 書, 確 認 本 公 司 應 作 出 有 關 賠 償 ; 及 (ii) 收 到 政 府 根 據 融 資 協 議 所 支 付 的 賠 款 後, 始 須 支 付 賠 款 ; 及 5. 完 整 合 約 : 修 改 本 保 單 包 括 保 障 項 目 表 及 背 書 與 修 訂 本 ( 如 有 ), 將 構 成 雙 方 之 間 的 完 整 合 約 除 經 本 公 司 批 准, 並 得 背 書 和 修 訂 本 引 證, 否 則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修 改 均 屬 無 效 6. 錯 誤 陳 述 或 欺 詐 行 為 倘 若 您 在 投 保 書 或 任 何 索 償 中 作 出 任 何 虛 假 陳 述, 本 公 司 有 權 拒 絕 履 行 本 保 單 的 責 任 6

13 7. 支 付 賠 償 有 關 本 保 單 第 一 二 四 五 及 六 項 內 的 賠 償, 須 支 付 予 您 或 由 您 以 書 面 指 明 的 其 他 人 士 如 無 任 何 有 關 的 書 面 指 示, 當 您 身 故 時, 所 有 未 支 付 的 應 計 賠 償 將 撥 作 您 的 遺 產 任 何 由 您 或 在 您 指 示 下 獲 得 賠 償 的 第 三 方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的 文 件, 以 確 認 收 妥 本 公 司 因 本 保 單 而 支 付 的 賠 償, 均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最 終 和 完 全 履 行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8. 法 律 行 動 按 本 保 單 規 定, 您 向 本 公 司 報 送 索 償 證 據 後 六 十 天 內, 不 得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以 求 取 得 保 險 賠 償 您 亦 完 全 不 得 採 取 有 關 行 動, 除 非 該 行 動 在 本 公 司 要 求 索 償 證 據 的 期 間 終 結 後 起 計 之 一 百 八 十 天 內 開 始 9. 仲 裁 所 有 因 本 保 單 而 引 起 的 分 歧, 將 提 交 由 雙 方 委 任 的 仲 裁 人 決 定, 或 若 有 關 雙 方 不 能 同 意 委 任 單 一 名 仲 裁 人, 則 各 自 以 書 面 委 任 一 名 仲 裁 人, 並 交 由 該 兩 名 仲 裁 人 決 定 ; 又 或 該 等 仲 裁 人 出 現 意 見 分 歧, 則 在 進 行 轉 介 之 前, 交 由 仲 裁 人 以 書 面 委 任 的 仲 裁 長 決 定 有 關 的 裁 定 將 是 對 本 公 司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或 行 使 訴 訟 權 的 先 決 條 件 10. 利 息 按 本 保 單 支 付 的 賠 償 均 不 帶 利 息 11. 復 效 若 本 保 單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接 納 及 批 准 您 其 後 遞 交 的 投 保 書, 則 本 保 單 便 得 復 效 經 復 效 的 保 單 只 就 復 效 日 期 以 後 發 生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提 供 賠 償 12. 保 費 本 公 司 同 意 不 會 單 獨 就 本 保 單 而 調 整 保 費 本 公 司 保 留 就 受 保 住 所 的 所 屬 類 別 而 修 訂 保 費 的 權 利, 例 如 依 照 建 築 面 積 發 出 的 所 有 家 居 萬 全 保 保 單 或 按 本 公 司 所 釐 定 的 其 他 歸 類 保 費 和 保 費 付 款 的 次 數, 即 按 每 月 每 年 或 其 他 安 排 時 均 會 列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保 費 會 在 保 費 到 期 日 於 您 指 定 的 賬 戶 中 扣 除 13. 未 付 保 費 本 公 司 可 先 從 賠 償 中 扣 除 任 何 未 支 付 的 保 費 14. 續 保 協 議 17. 更 改 保 費 的 付 款 模 式 若 您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書 面 通 知, 要 求 更 改 本 保 單 的 保 費 付 款 模 式, 有 關 更 改 將 於 本 公 司 接 獲 通 知 書 當 日 之 下 一 個 月 或 下 一 年 的 保 費 到 期 日 生 效 18. 更 改 計 劃 若 您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書 面 通 知, 要 求 更 改 本 保 單 的 計 劃 類 別, 就 月 繳 保 費 保 單 而 言, 在 經 本 公 司 的 批 准 下, 有 關 更 改 將 於 本 公 司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書 當 日 之 下 一 個 月 的 保 費 到 期 日 或 本 公 司 所 釐 定 的 日 期 生 效 就 年 繳 保 費 保 單 而 言, 經 本 公 司 批 准, 有 關 更 改 將 於 獲 本 公 司 批 准 當 日 生 效, 此 外 如 有 額 外 或 退 還 保 費 將 按 比 例 計 算 若 在 有 關 的 計 劃 更 改 生 效 日 之 前, 受 保 財 物 已 遭 受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則 該 損 失 或 損 毀 的 賠 償 額 不 會 超 過 計 劃 更 改 生 效 日 前 適 用 於 該 損 失 或 損 毀 的 限 額 或 最 高 賠 償 額 19.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任 何 不 是 本 保 單 某 一 方 的 人 士 或 實 體, 不 能 根 據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3 章 ) 強 制 執 行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條 款 B. 索 償 條 件 1. 若 出 現 或 可 能 出 現 索 償 的 情 況, 您 必 須 在 事 發 後 或 察 覺 可 能 發 生 有 關 情 況 之 日 起 計 三 十 天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我 們 若 未 能 在 上 述 期 限 內 遞 交 通 知, 但 能 以 本 公 司 滿 意 的 方 式, 證 明 已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遞 交 通 知, 並 無 論 如 何 在 有 關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計 六 十 天 內 遞 交 通 知, 則 有 關 索 償 申 請 仍 然 有 效 2. 申 請 損 失 或 損 毀 賠 償, 您 必 須 提 供 我 們 要 求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證 據, 其 所 需 的 費 用 由 您 承 擔 ; 任 何 因 欺 騙 手 段 偷 竊 盜 竊 惡 意 行 為 或 暴 動 及 民 間 騷 亂 而 引 致 的 損 失, 立 即 通 知 警 方, 並 向 我 們 提 供 警 方 報 告 若 您 在 保 費 到 期 時 繳 付 保 費, 本 保 單 所 載 之 保 障 將 繼 續 生 效, 直 至 下 一 個 保 費 到 期 日 為 止 3. 如 申 請 責 任 賠 償, 您 必 須 本 保 單 將 於 保 費 到 期 日 於 繳 付 保 費 時 自 動 續 保, 除 非 本 保 單 依 據 第 八 項 C 部 所 載 的 條 款 被 終 止 在 收 到 任 何 信 件 申 索 狀 或 傳 票 後, 立 即 將 該 文 件 送 交 我 們 ; 15. 生 效 日 本 保 單 將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所 列 的 日 期 開 始 生 效 在 知 悉 任 何 快 將 執 行 的 檢 控 死 因 研 訊 或 致 命 傷 害 後, 立 即 通 知 我 們 ; 16. 適 用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本 保 單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所 管 限 因 本 保 險 合 約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事 情 糾 紛 或 司 法 程 序, 概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裁 決 未 經 我 們 同 意,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承 諾 提 議 或 付 款 承 諾 如 我 們 有 此 要 求, 我 們 有 權 接 手 處 理 並 以 我 們 的 名 義 進 行 抗 辯 或 理 賠 事 項 或 為 我 們 本 身 的 利 益, 就 任 何 損 毀 賠 償 或 其 7

14 他, 以 您 的 名 義 提 出 檢 控, 並 可 全 權 決 定 進 行 任 何 訴 訟 及 理 賠 您 須 提 供 所 有 我 們 要 求 的 一 切 有 關 資 料 和 援 助 4. 如 申 請 醫 療 和 送 返 原 居 地 費 用 賠 償, 您 必 須 提 供 我 們 要 求 的 一 切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其 所 需 費 用 由 您 承 擔 5. 倘 若 損 失 的 物 件 屬 一 對 或 一 套 物 品 之 一 部 分, 在 考 慮 該 物 件 的 重 要 性 後, 損 失 賠 償 額 將 佔 一 對 或 一 套 物 品 總 值 的 一 個 合 理 而 公 平 的 比 例, 但 有 關 損 失 不 可 解 釋 為 損 失 整 對 或 全 套 物 品 6. 倘 發 生 損 失 或 損 毀 時, 除 本 保 單 外, 尚 存 在 其 他 任 何 性 質 的 保 險 受 保 同 類 損 失 損 毀 或 責 任, 則 我 們 所 須 支 付 或 分 擔 的 賠 款 僅 限 於 有 關 損 失 或 損 毀 或 責 任 按 比 例 分 攤 的 賠 償 部 分 發 生 有 關 損 失 或 損 毀 或 責 任 後, 您 須 立 即 通 知 我 們 所 有 其 他 由 您 或 代 您 訂 立 並 受 保 有 關 損 失 損 毀 或 責 任 的 保 險, 我 們 將 在 接 獲 有 關 通 知 後, 方 會 作 出 賠 償 C. 終 止 保 單 條 件 1. 如 您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或 任 何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保 障, 月 繳 保 費 保 單 : 4. 若 不 能 從 您 指 定 的 賬 戶 內 扣 取 首 期 保 費, 本 保 單 將 被 視 為 由 保 單 生 效 日 起 無 效 5. 若 從 您 指 定 的 賬 戶 內 成 功 扣 取 一 期 或 以 上 的 保 費, 其 後 若 未 能 支 付 任 何 保 費, 則 本 保 單 及 其 有 關 保 險 將 於 該 應 付 保 費 到 期 日 終 止 6. 若 您 曾 在 本 保 單 終 止 日 後 或 有 關 附 加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租 金 損 失 高 爾 夫 球 及 / 或 家 庭 傭 工 保 障 終 止 日 後 支 付 任 何 一 期 的 保 費, 本 公 司 將 按 比 例 退 還 有 關 的 保 費 部 分 予 您 指 定 的 賬 戶 若 您 在 終 止 日 之 前 並 無 支 付 任 何 一 期 的 保 費, 則 須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該 期 保 費 第 九 項 一 般 不 受 保 項 目 ( 適 用 於 整 份 保 單 ) 本 保 單 或 後 加 的 任 何 條 文, 均 不 保 障 直 接 或 間 接 由 下 列 情 況 所 引 致 或 促 成 或 產 生 的 任 何 財 物 損 失 或 破 壞 或 損 毀, 或 死 亡 或 身 體 受 傷 或 醫 療 費 用 或 任 何 後 果 損 失 或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1. 輻 射 污 染 核 燃 料 或 燃 燒 核 燃 料 後 的 核 廢 料 之 放 射 性 所 產 生 的 電 離 輻 射 或 污 染 ; 有 關 終 止 將 於 本 公 司 接 獲 該 通 知 後 緊 接 的 保 費 到 期 日 生 效 任 何 爆 炸 性 核 組 合 或 其 核 部 分 的 放 射 性 毒 性 爆 炸 性 或 其 他 危 險 特 性 年 繳 保 費 保 單 : 有 關 終 止 將 於 本 公 司 接 獲 該 通 知 後 生 效 在 本 保 單 終 止 時, 所 有 已 付 年 繳 保 費 將 按 保 費 退 還 條 款 退 還 ; 但 若 您 在 收 到 本 保 單 十 五 天 內 退 回 並 取 消 本 保 單, 將 獲 全 數 退 還 已 付 保 費 保 費 退 還 條 款 只 適 用 於 年 繳 保 費 保 單 : 在 本 保 單 終 止 時, 倘 若 不 曾 在 受 保 期 內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或 獲 得 賠 償, 您 可 就 該 段 受 保 期 間 所 付 的 保 費 獲 退 還 部 分 保 費 如 下 : 已 受 保 期 ( 不 超 過 ) 退 還 保 費 4 個 月 50% 5 個 月 40% 6 個 月 30% 8 個 月 20% 8 個 月 以 上 0% 2. 如 本 公 司 將 終 止 本 保 單 通 知 書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往 最 後 所 知 您 的 地 址, 就 月 繳 保 費 保 單 而 言, 該 保 單 將 於 該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下 一 個 月 的 保 費 到 期 日 被 終 止 ; 而 就 年 繳 保 費 保 單 而 言, 該 保 單 將 於 該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第 七 日 被 終 止 3. 若 保 單 持 有 人 身 故, 除 非 同 住 家 人 盡 早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而 本 公 司 就 這 方 面 以 不 受 約 束 的 酌 情 權 決 定 書 面 批 准 本 保 單 繼 續 生 效, 否 則 本 保 單 將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身 故 後 三 個 月 內 終 止 2. 戰 爭 風 險 戰 爭 侵 略 外 敵 入 侵 戰 鬥 戰 事 ( 不 論 是 否 已 宣 戰 ) 內 戰 叛 亂 革 命 民 間 騷 亂 起 義 或 軍 事 政 變 或 奪 權 3. 任 何 核 子 化 學 及 生 物 恐 怖 主 義 ( 核 生 化 恐 怖 主 義 ) 活 動, 不 論 有 關 損 失 是 否 由 其 他 因 由 或 事 件 同 時 或 以 任 何 時 序 所 引 致, 本 保 單 均 毋 須 作 出 賠 償 就 本 條 款 而 言 : 核 生 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指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在 本 保 單 的 受 保 期 內, 任 何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 單 獨 代 表 或 聯 同 任 何 組 織 或 政 府 使 用 或 威 脅 使 用 任 何 核 子 武 器 或 裝 置, 或 發 射 釋 放 散 怖 發 出 或 漏 出 任 何 固 體 液 體 或 氣 體 化 學 製 劑 及 / 或 生 物 製 劑 以 達 致 政 治 宗 教 意 識 形 態 或 類 似 目 的 ( 包 括 企 圖 影 響 任 何 政 府 及 / 或 引 致 公 眾 或 部 分 公 眾 產 生 恐 慌 ) 化 學 製 劑 指 任 何 一 種 經 適 當 撒 播, 將 對 人 類 動 物 植 物 或 實 質 財 產 造 成 傷 害 損 壞 或 致 命 影 響 的 化 合 物 生 物 製 劑 指 任 何 可 令 人 類, 動 物 或 植 物 致 病 及 / 或 死 亡 的 病 原 ( 可 引 致 疾 病 ) 微 生 物 及 / 或 生 物 製 毒 素 ( 包 括 經 基 因 改 造 的 生 物 及 化 學 合 成 毒 素 ) 本 條 款 亦 毋 須 就 因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控 制 預 防 或 遏 止 核 生 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或 與 任 何 核 生 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有 關 的 任 何 方 式 8

15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導 致 或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失 損 壞 費 用 或 開 支 作 出 賠 償 若 本 公 司 因 本 條 款 而 宣 稱 任 何 損 失 損 壞 費 用 或 開 支 均 不 在 本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提 出 任 何 相 反 舉 證 的 責 任 須 由 您 承 擔 倘 若 本 條 款 的 任 何 部 分 被 視 為 無 效 或 無 法 執 行, 其 餘 部 分 將 仍 具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4. 音 波 指 飛 機 及 其 他 航 空 裝 置 所 引 致 的 壓 力 音 波 5. 任 何 並 非 經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具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初 審 時 裁 定 之 判 決 家 居 財 物 屬 於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所 擁 有 及 放 在 住 所 內 的 傢 俬 家 庭 用 品 任 何 個 人 財 物 及 改 良 的 固 定 裝 置 和 陳 設 法 例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金 錢 屬 於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的 匯 票 儲 值 卡 期 票 銀 行 或 流 通 鈔 票 硬 幣 支 票 有 獎 公 債 旅 行 支 票 旅 行 票 郵 政 或 銀 行 匯 票 郵 票 國 民 儲 蓄 券 或 證 紀 錄 或 書 籍 或 同 類 代 用 券 及 午 餐 券, 但 不 包 括 商 業 設 備 金 錢 只 限 於 面 值 而 不 包 含 任 何 紀 念 情 感 古 藝 術 或 珍 罕 等 價 值 在 內 6. 任 何 不 明 失 蹤 所 造 成 或 引 致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7. 任 何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蓄 意 惡 意 或 有 計 劃 部 署 的 行 為 8. 制 裁 責 任 限 制 及 不 受 保 條 款 就 本 保 險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險 及 任 何 賠 償 款 項 或 利 益 責 任, 若 提 供 該 等 保 障 支 付 該 等 索 償 或 提 供 該 等 利 益 可 能 使 承 保 人 受 到 聯 合 國 決 議 的 任 何 制 裁 禁 令 或 限 制 或 遭 受 歐 盟 英 國 或 美 國 的 貿 易 或 經 濟 制 裁, 或 違 反 歐 盟 英 國 或 美 國 的 法 律 或 法 規, 則 本 保 險 單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視 為 提 供 任 何 保 險, 及 不 會 承 擔 任 何 賠 償 或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之 責 任 第 十 項 定 義 意 外 損 失 及 損 毀 由 不 可 避 免 不 尋 常 不 能 預 見 及 意 料 之 外 的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實 質 損 失 或 損 毀, 而 該 事 故 與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為 獨 立 存 在 者, 是 為 有 關 的 損 失 及 損 毀 的 唯 一 及 直 接 原 因 蓄 意 損 失 或 損 毀 並 不 包 括 在 此 定 義 之 內 商 業 設 備 就 任 何 職 業 業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而 持 有 或 使 用 的 設 備 公 司 / 我 們 / 我 們 的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自 負 額 在 每 宗 索 償 中, 您 就 任 何 一 項 起 因 導 致 的 損 失 或 連 串 損 失 所 須 支 付 的 金 額 家 人 / 同 住 家 人 您 的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及 其 他 永 久 與 您 共 同 生 活 的 親 屬 住 所 位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並 名 列 於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牆 身 以 磚 石 及 混 凝 土 建 造, 以 混 凝 土 建 屋 頂 及 純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建 築 物 屋 宇 或 單 位 於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列 明 的 住 所 居 住 建 築 面 積 包 括 住 所 的 露 臺 陽 臺 前 院 後 院 及 / 或 天 臺 個 人 證 件 屬 於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個 人 財 物 用 以 穿 著 或 攜 帶 的 個 人 物 品, (i) (ii) 就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而 言 屬 於 您 或 任 何 同 住 家 人 的 物 品, 但 不 包 括 貴 重 物 品 金 錢 或 商 業 設 備 就 高 爾 夫 球 而 言 屬 於 您 和 配 偶 的 物 品, 但 不 包 括 相 機 金 錢 珠 寶 手 錶 皮 草 股 票 郵 票 及 信 用 卡 保 單 持 有 人 / 您 / 您 的 名 列 於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的 人 士 專 業 身 份 任 何 專 業 商 業 或 職 業 的 性 質 重 新 購 置 賠 款 修 理 損 毀 財 物 的 費 用, 或 若 財 物 遭 偷 竊 或 無 法 修 補 時, 購 置 同 類 型 而 相 似 且 品 質 並 不 高 於 損 毀 財 物 的 新 物 品 所 需 的 費 用 我 們 就 任 何 一 宗 索 償 所 支 付 的 最 高 賠 款 為 本 保 單 和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所 列 的 限 額 修 理 或 置 換 與 否, 全 由 我 們 決 定 投 保 額 每 項 索 償 的 最 高 限 額 是 根 據 投 保 額 表 貴 重 物 品 屬 於 您 或 同 住 家 人 的 珠 寶 黃 金 白 銀 貴 重 金 屬 手 錶 皮 草 畫 作 藝 術 品 體 育 設 備 瓷 器 及 同 類 收 藏 品 郵 票 或 錢 幣 獎 牌 手 稿 及 古 董 書 籍, 但 不 包 括 商 業 設 備 重 要 事 項 : 以 上 保 單 由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AXA 安 盛 ) 承 保,AXA 安 盛 已 獲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授 權 並 受 其 監 管 AXA 安 盛 將 負 責 按 保 單 條 款 為 您 提 供 保 險 保 障 以 及 處 理 索 償 申 請 香 港 上 海 O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乃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1 章 ) 註 冊 為 AXA 安 盛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分 銷 一 般 保 險 產 品 之 授 權 保 險 代 理 商 此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如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條 款 有 任 何 分 歧,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9

16 投 保 額 表 計 劃 A 計 劃 B 計 劃 C 投 保 額 項 目 最 高 索 償 ( 港 幣 ) 最 高 索 償 ( 港 幣 ) 最 高 索 償 ( 港 幣 ) 第 一 項 家 居 財 物 四 十 萬 元 八 十 萬 元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家 居 財 物 四 十 萬 元 ( 每 項 五 萬 元 ) 八 十 萬 元 ( 每 項 十 萬 元 )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 每 項 十 五 萬 元 ) 貴 重 物 品 十 萬 元 ( 每 項 三 千 元 ) 二 十 萬 元 ( 每 項 六 千 五 百 元 ) 三 十 萬 元 ( 每 項 一 萬 元 )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1.1 住 所 以 外 財 物 三 萬 元 六 萬 五 千 元 十 萬 元 1.2 另 覓 臨 時 住 所 一 萬 五 千 元 三 萬 二 千 元 六 萬 五 千 元 1.3 冷 藏 食 物 七 百 五 十 元 一 千 五 百 元 二 千 五 百 元 1.4 家 居 財 物 搬 運 家 居 財 物 四 十 萬 元 ( 每 項 五 萬 元 ) 八 十 萬 元 ( 每 項 十 萬 元 )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 每 項 十 五 萬 元 ) 貴 重 物 品 的 次 級 限 額 十 萬 元 ( 每 項 三 千 元 ) 二 十 萬 元 ( 每 項 六 千 五 百 元 ) 三 十 萬 元 ( 每 項 一 萬 元 ) 1.5 門 鎖 及 鑰 匙 一 千 元 二 千 元 三 千 元 1.6 傢 俬 存 放 三 萬 元 六 萬 元 十 萬 元 1.7 室 內 裝 修 / 翻 新 工 程 六 萬 元 ( 每 項 三 千 元 ) 十 三 萬 元 ( 每 項 六 千 五 百 元 ) 二 十 萬 元 ( 每 項 一 萬 元 ) 1.8 搬 遷 家 居 財 物 六 萬 元 ( 每 項 五 萬 元 ) 十 三 萬 元 ( 每 項 十 萬 元 ) 二 十 萬 元 ( 每 項 十 五 萬 元 ) 貴 重 物 品 的 次 級 限 額 一 萬 八 千 元 ( 每 項 三 千 元 ) 四 萬 元 ( 每 項 六 千 五 百 元 ) 六 萬 元 ( 每 項 一 萬 元 ) 1.9 清 除 瓦 礫 三 千 元 六 千 五 百 元 一 萬 元 月 15 日 至 2 月 25 日 聖 誕 及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的 額 外 50% 保 障 : 家 居 財 物 二 十 萬 元 ( 每 項 五 萬 元 ) 四 十 萬 元 ( 每 項 十 萬 元 ) 六 十 萬 元 ( 每 項 十 五 萬 元 ) 貴 重 物 品 的 次 級 限 額 五 萬 元 ( 每 項 三 千 元 ) 十 萬 元 ( 每 項 六 千 五 百 元 ) 十 五 萬 元 ( 每 項 一 萬 元 ) 自 負 額 (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1.2,1.6 及 1.9 項 除 外 ) 非 因 火 災 閃 電 及 爆 炸 所 引 致 的 水 災 損 失 一 千 元 一 千 元 一 千 元 其 他 損 失 三 百 元 五 百 元 五 百 元 第 二 項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損 失 或 損 毀 一 萬 元 ( 每 項 五 千 元 ) 二 萬 元 ( 每 項 一 萬 元 ) 二 萬 元 ( 每 項 一 萬 元 )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2.1 金 錢 一 千 五 百 元 三 千 元 三 千 元 2.2 運 送 中 物 品 二 千 五 百 元 五 千 元 五 千 元 2.3 個 人 證 件 一 千 五 百 元 三 千 元 三 千 元 自 負 額 (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2.3 項 除 外 ) 三 百 元 五 百 元 五 百 元 第 三 項 個 人 責 任 四 百 萬 元 八 百 萬 元 一 千 萬 元 第 四 項 附 加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告 生 效 ) 損 失 或 損 毀 二 萬 元 二 萬 元 二 萬 元 第 五 項 租 金 損 失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告 生 效 ) 租 金 損 失 ( 最 多 三 個 月 ) 三 萬 元 ( 每 月 一 萬 元 ) 四 萬 五 千 元 ( 每 月 一 萬 五 千 元 ) 自 負 額 首 兩 星 期 首 兩 星 期 第 六 項 高 爾 夫 球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告 生 效 ) 高 爾 夫 球 裝 備 三 萬 元 ( 每 項 二 千 元 ) 使 用 裝 備 時 的 次 級 限 額 一 萬 五 千 元 ( 每 項 二 千 元 ) 存 放 於 高 爾 夫 球 俱 樂 部 的 個 人 財 物 五 千 元 ( 每 項 一 千 元 ) 一 桿 入 洞 開 支 一 萬 五 千 元 ( 每 次 三 千 元 ) 自 負 額 ( 適 用 於 高 爾 夫 球 裝 備 及 個 人 財 物 ) 五 百 元 第 七 項 家 庭 傭 工 ( 自 選 投 保 項 目 ) ( 本 項 在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有 所 陳 述 才 告 生 效 ) 法 例 規 定 下 的 責 任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7.1 醫 療 費 用 五 千 元 7.2a 遺 體 運 回 原 居 地 費 用 五 千 元 7.2b 送 返 原 居 地 費 用 五 千 元 7.3 家 庭 傭 工 的 個 人 財 物 一 萬 元 自 負 額 ( 適 用 於 家 庭 傭 工 的 個 人 財 物 ) 五 百 元 其 他 : 1. 若 客 戶 選 擇 第 四 項 - 附 加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第 二 項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的 最 高 投 保 額 將 作 出 下 列 調 整 : 計 劃 A 港 幣 一 萬 元 至 港 幣 三 萬 元 計 劃 B 港 幣 二 萬 元 至 港 幣 四 萬 元 計 劃 C 港 幣 二 萬 元 至 港 幣 四 萬 元 2. 若 客 戶 同 時 選 擇 第 六 項 - 高 爾 夫 球, 其 個 人 財 物 可 同 時 獲 享 第 二 項 全 球 性 全 險 保 障 及 第 六 項 高 爾 夫 球 的 最 高 限 額 賠 償, 惟 須 承 擔 每 項 保 障 的 自 負 額 3. 第 一 項 中, 各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的 限 額 已 包 括 在 計 劃 A( 港 幣 四 十 萬 元 ) 計 劃 B( 港 幣 八 十 萬 元 ) 及 計 劃 C( 港 幣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 的 投 保 額 之 內 4. 第 二 項 中, 各 額 外 承 保 範 圍 的 限 額 已 包 括 在 計 劃 A( 港 幣 一 萬 元 ) 計 劃 B 及 計 劃 C( 各 港 幣 二 萬 元 ) 的 投 保 額 之 內 由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刊 發 10 SHD0116/J/CO/084V14 (J/A6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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