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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5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5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6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7 第 一 節 單 親 家 庭 研 究 7 一 單 親 家 庭 的 定 義 與 趨 勢 7 二 台 灣 單 親 家 庭 研 究 9 三 台 灣 單 親 家 庭 之 需 求 10 四 求 助 行 為 13 第 二 節 父 職 角 色 與 單 親 家 長 之 性 別 差 異 16 一 父 職 角 色 之 研 究 16 二 單 親 父 親 家 庭 19 三 單 親 家 庭 之 性 別 異 同 21 第 三 節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23 一 各 國 單 親 政 策 與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23 二 非 同 住 家 長 之 相 關 政 策 : 以 瑞 典 與 英 國 為 例 24 三 台 灣 的 單 親 福 利 服 務 27 四 福 利 使 用 30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33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33 第 二 節 抽 樣 原 則 與 樣 本 來 源 34 第 三 節 樣 本 描 述 35 第 四 節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41 一 資 料 收 集 41 二 資 料 分 析 42 第 四 章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43 第 一 節 狹 義 單 親 家 戶 之 圖 像 分 析 43 第 二 節 2007 年 廣 義 單 親 家 戶 之 圖 像 分 析 54 第 五 章 質 化 研 究 結 果 61 第 一 節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生 活 處 境 與 福 利 需 求 差 異 61 一 單 親 身 份 適 應 61 二 親 子 教 養 與 生 活 照 顧 樣 態 68 三 休 閒 育 樂 與 社 交 79 1

2 四 居 住 與 安 全 82 五 經 濟 與 就 業 88 第 二 節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體 系 差 異 94 一 親 子 關 係 94 二 原 生 家 庭 102 三 前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的 關 係 113 四 朋 友 鄰 里 關 係 119 第 三 節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福 利 使 用 差 異 128 一 前 言 128 二 福 利 使 用 心 態 129 三 求 助 行 為 與 福 利 使 用 模 式 之 性 別 差 異 134 四 求 助 困 境 146 五 求 助 感 受 160 六 對 服 務 的 期 待 與 自 助 模 式 167 第 六 章 結 論 議 題 與 政 策 建 議 178 第 一 節 結 論 178 一 量 化 研 究 結 果 178 二 男 女 單 親 之 生 活 處 境 與 福 利 需 求 179 第 二 節 議 題 討 論 181 一 汪 洋 中 的 孤 島 : 家 庭 結 構 階 級 與 性 別 的 巨 浪 拉 扯 181 二 捨 近 求 遠? 游 移 在 不 同 支 持 體 系 的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181 三 缺 了 一 角 不 同 福 利?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福 利 需 求 的 異 與 同 182 四 翻 滾 了 嗎? 性 別 角 色 男 養 家 女 照 顧 之 性 別 圖 像 的 寧 靜 革 命 182 五 依 舊 頑 固 的 性 別 機 制 182 六 男 兒 就 該 當 自 強? 男 性 本 色 的 箝 制 抑 或 性 別 角 色 福 利 體 系 造 就? 183 第 三 節 政 策 建 議 184 一 單 親 福 利 政 策 之 原 則 184 二 單 親 福 利 服 務 之 輸 送 體 系 188 三 單 親 服 務 之 性 別 議 題 189 參 考 文 獻 191 附 錄 文 件 203 附 錄 1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資 料 抽 樣 方 法 203 附 錄 2 訪 談 邀 約 函 206 附 錄 3 訪 談 同 意 書 207 附 錄 4 個 案 紀 錄 表 208 2

3 附 錄 5 訪 談 大 綱 209 附 錄 6 研 究 架 構 圖 210 附 錄 7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提 綱 211 附 錄 8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紀 錄 212 附 錄 9 高 雄 市 單 親 家 庭 扶 助 自 治 條 例 219 附 錄 10 台 灣 現 行 單 親 福 利 措 施 222 表 次 表 1 隔 代 教 養 單 親 家 庭 戶 數 及 兒 童 少 年 人 口 推 估...8 表 2 單 親 家 戶 分 類 表...34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戶 分 佈 ( 單 位 : 戶 數 )...35 表 4 個 案 資 料 表...37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戶 的 類 型 分 布...43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44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長 的 年 齡 分 佈...44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45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長 的 從 業 身 份...45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長 的 職 業...46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戶 的 就 業 人 數...47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戶 的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個 數...48 表 年 台 灣 單 親 家 戶 住 宅 自 有 狀 況...48 表 年 各 類 所 得 的 每 月 均 等 所 得...50 表 年 有 該 項 所 得 的 比 例 與 均 等 所 得 平 均 值...50 表 年 男 女 單 親 與 非 單 親 家 戶 的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51 表 年 男 女 單 親 與 非 單 親 有 育 兒 相 關 支 出 的 家 戶 比 例...51 表 年 男 女 單 親 與 非 單 親 家 戶 有 育 兒 相 關 支 出 者 該 項 支 出 平 均 金 額...51 表 單 親 家 戶 的 分 布...52 表 年 單 親 家 長 婚 姻 狀 況 的 變 遷...53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戶 的 類 型...54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 一 )...55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 二 )...55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長 的 年 齡 分 佈...56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56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長 的 從 業 身 份...57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長 的 職 業...58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戶 的 就 業 人 數

4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戶 的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個 數...59 表 年 台 灣 廣 義 單 親 家 戶 住 宅 自 有 狀 況...60 表 31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單 親 身 份 適 應 及 福 利 需 求 差 異...67 表 32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親 子 教 養 與 生 活 照 顧 及 福 利 需 求 差 異...79 表 33 男 女 單 親 家 休 閒 育 樂 與 社 交 及 福 利 需 求 差 異...82 表 34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居 住 與 安 全 及 福 利 需 求...88 表 35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經 濟 與 就 業 及 福 利 需 求...93 表 36 男 女 單 親 家 庭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的 差 異 : 親 子 關 係 表 37 男 女 單 親 家 庭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的 差 異 : 原 生 家 庭 表 38 男 女 單 親 家 庭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的 差 異 : 前 配 偶 及 其 家 庭 的 關 係 表 39 男 女 單 親 家 庭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的 差 異 : 朋 友 鄰 里 互 動 表 40 男 女 單 親 正 向 感 受 面 向 差 異 - 人 間 處 處 有 溫 情 表 41 男 女 單 親 正 向 感 受 面 向 差 異 - 政 府 有 在 看 顧 我 們 表 42 男 女 單 親 負 向 感 受 面 向 差 異 - 我 不 是 看 你 的 臉 色 吃 飯 表 43 男 女 單 親 負 向 感 受 面 向 差 異 - 烙 印 污 名 化 表 44 男 女 單 親 負 向 感 受 面 向 差 異 - 補 助 條 件 有 失 公 平 表 45 男 女 單 親 負 向 感 受 面 向 差 異 - 治 標 不 治 本

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現 代 社 會 經 歷 著 性 別 角 色 的 改 變 女 性 就 業 率 的 大 幅 提 昇 未 婚 生 子 離 婚 率 的 提 升 等 婚 姻 與 家 庭 角 色 的 劇 烈 變 遷, 使 得 單 親 家 庭 大 幅 增 加, 不 論 世 界 各 國 與 台 灣 皆 然 而 單 親 家 庭 的 上 升 不 僅 宣 示 了 多 元 家 庭 型 態 的 來 臨, 也 同 時 對 福 利 國 家 帶 來 新 的 挑 戰 與 風 險 單 親 家 庭 之 所 以 引 起 社 會 政 策 界 的 關 注, 除 了 因 為 數 量 的 持 續 攀 升, 同 時 也 源 於 貧 窮 女 性 化 對 於 社 會 安 全 與 救 助 體 系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以 及 與 其 共 同 居 住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因 為 親 職 角 色 的 缺 位,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照 顧 或 家 戶 所 得 銳 減 的 風 險, 對 於 日 後 的 人 格 發 展 學 業 表 現 生 涯 規 劃 或 有 影 響 但 是 研 究 清 楚 顯 示, 各 國 不 同 政 策 的 介 入 與 福 利 服 務 的 供 給, 對 於 單 親 家 庭 的 經 濟 處 境 單 親 子 女 的 照 顧 單 親 父 母 面 對 工 作 與 家 庭 角 色 的 衝 突, 均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Garfinkel & McLanhan, 1994; J. Lewis, 1999) 就 經 濟 面 而 言, 北 歐 單 親 家 庭 的 處 境 遠 比 美 國 的 單 親 媽 媽 來 得 好, 也 就 是 美 國 的 單 親 媽 媽 落 入 貧 窮 的 機 率 遠 遠 超 過 北 歐 國 家, 而 其 所 得 維 持 政 策 以 及 重 分 配 的 稅 制 發 揮 重 要 影 響 力 (Garfinkel & McLanhan, 1994; Kilkey & Bradshaw, 1999) 而 北 歐 國 家 提 供 普 及 的 托 育 照 顧 服 務 與 親 職 假 也 都 協 助 單 親 家 長 面 對 家 庭 與 工 作 角 色 的 負 荷 而 在 美 國 的 單 親 家 長 們 自 從 1996 年 PROWA 法 案 取 代 了 AFDC( 失 依 兒 童 家 庭 扶 助 政 策 ) 成 為 單 親 家 長 的 主 要 福 利 政 策 之 後, 要 兼 顧 工 作 與 照 顧 責 任 變 得 更 具 挑 戰 性 不 過 社 會 科 學 界 在 關 注 單 親 家 庭 議 題 時, 因 為 歐 美 國 家 單 親 媽 媽 的 比 例 遠 遠 超 過 單 親 爸 爸, 而 貧 窮 女 性 化 議 題 的 浮 現, 使 得 多 數 分 析 的 焦 點 集 中 在 女 性 單 親 身 上 對 於 單 親 父 親 的 生 活 處 境 與 福 利 需 求, 係 伴 隨 著 性 別 角 色 的 變 遷 以 及 父 親 運 動 的 興 起 才 漸 漸 受 到 重 視 (Hobson & Morgan, 2002) 台 灣 同 樣 面 臨 了 單 親 家 庭 數 量 節 節 高 昇 的 社 會 事 實 ( 薛 承 泰, 2002), 台 灣 的 單 親 研 究 約 始 於 1980 左 右, 自 此 從 單 親 家 庭 的 定 義 數 量 的 推 估 生 活 狀 況 的 理 解 困 境 與 需 求 的 評 估 乃 到 福 利 政 策 的 介 紹 與 比 較, 可 謂 雨 後 春 筍 般 蓬 勃 發 展 但 是 不 論 學 術 研 究 的 焦 點 或 者 福 利 政 策 / 福 利 供 給 的 對 象 多 以 女 性 為 主, 因 此 有 學 者 提 出 單 親 福 利 女 性 化 的 現 象 ( 郭 靜 晃 & 吳 幸 玲, 2003a)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因 為 單 親 成 因 以 及 法 律 判 決 的 不 同, 台 灣 的 男 女 單 親 比 例 不 若 國 外 相 差 如 此 之 懸 殊, 但 我 們 約 到 1990 末 才 開 始 有 研 究 針 對 單 親 父 親 的 工 作 適 應 親 子 關 係 親 職 角 色 的 扮 演 等 議 題 進 行 探 索 的 研 究, 而 在 單 親 家 庭 持 續 上 升 的 趨 勢 中, 實 有 必 要 系 統 性 針 對 男 女 單 親 家 庭 的 需 求 差 異 進 行 深 入 的 探 索 分 析 研 究 5

6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本 研 究 擬 達 到 以 下 五 個 研 究 目 的 : 1. 檢 視 國 內 外 探 討 男 /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現 況 及 需 求 差 異 之 相 關 文 獻 2. 透 過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掌 握 台 灣 男 / 女 單 親 家 庭 特 性 之 整 體 趨 勢, 包 括 : 單 親 家 長 的 年 齡 分 佈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從 業 身 份 職 業 類 別 ; 以 及 單 親 家 戶 的 未 滿 18 歲 兒 童 數 量 依 賴 人 口 年 齡 分 佈 就 業 人 數 住 宅 自 有 比 例 等, 並 系 統 性 檢 視 其 是 否 有 明 顯 之 性 別 差 異 3. 探 索 台 灣 男 / 女 性 單 親 在 面 對 家 庭 關 係 改 變 後, 在 生 活 處 境 身 心 適 應 工 作 與 家 庭 角 色 衝 突 以 及 福 利 需 求 等 面 向, 是 否 有 性 別 差 異? 如 果 有, 主 要 差 異 何 在? 具 體 之 差 異 內 涵 又 為 何? 並 試 圖 理 解 造 成 性 別 差 異 的 因 素 為 何? 4. 分 析 台 灣 男 / 女 性 單 親 之 福 利 現 況, 包 括 對 於 使 用 福 利 服 務 之 主 觀 意 識 形 態 ; 使 用 福 利 服 務 的 現 況 型 態 與 樣 貌 ; 以 及 使 用 過 程 之 主 觀 感 受 並 進 一 步 探 究 促 進 或 阻 礙 男 / 女 性 單 親 接 近 與 使 用 福 利 之 因 素, 以 及 福 利 使 用 之 現 況 與 感 受 是 否 有 性 別 差 異 存 在 5.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具 性 別 敏 感 度 之 台 灣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規 劃 之 具 體 建 議 6

7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節 單 親 家 庭 研 究 一 單 親 家 庭 的 定 義 與 趨 勢 家 庭 透 過 集 聚 家 庭 內 資 源 統 籌 運 用 資 源 的 方 式 來 對 抗 各 種 風 險, 是 社 會 福 利 財 貨 ( 服 務 ) 供 給 的 初 始 部 門 但 工 業 化 後 此 模 式 漸 漸 不 可 行, 家 庭 與 市 場 均 不 能 回 應 這 些 社 會 風 險, 福 利 國 家 便 取 而 代 之 (Esping-Andersen, 1999) 這 樣 的 說 法 由 家 庭 功 能 角 度 切 入, 可 稱 之 為 家 庭 失 靈 取 向 ( 鄭 清 霞, 2007b) 不 同 的 時 空 背 景 不 同 的 家 庭 成 員 組 成 影 響 其 失 靈 的 面 向 與 程 度 為 此, 就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觀 點, 家 庭 成 員 的 組 成 成 為 我 們 關 心 家 庭 功 能 是 否 能 夠 順 利 發 揮 的 焦 點 之 一, 我 們 並 沒 有 特 定 指 涉 哪 一 種 家 庭 類 型 是 標 準 的 正 常 的, 重 點 是 不 同 家 庭 組 成 意 含 其 不 同 的 福 利 需 求 就 家 庭 成 員 的 組 成 區 分 家 庭 型 態, 我 們 必 須 面 臨 如 何 界 定 誰 屬 於 這 個 家 庭 的 問 題 家 庭 (family) 與 家 戶 (household) 是 我 們 常 用 但 容 易 混 淆 的 概 念 簡 單 來 說, 家 庭 是 指 一 群 有 血 緣 婚 姻 或 收 養 關 係 所 組 成 的 集 合 體 (Burch, 1979; UN, 1980) 家 戶 係 指 共 居 的 團 體, 共 同 提 供 與 分 享 食 物 居 處 以 及 其 他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一 群 人 ( 包 括 一 個 人 ) 之 集 合 體 (Bongaarts, 2001; Kertzer, 1991) 相 對 於 家 戶, 家 庭 不 容 易 單 一 絕 對 能 夠 地 清 楚 定 義, 只 能 說 家 庭 涵 蓋 成 員 泛 指 較 緊 密 的 親 屬, 但 是 確 實 的 定 義 則 必 須 視 其 當 時 不 同 的 概 念 脈 絡 而 定 (Kertzer, 1991) 家 庭 是 具 備 文 化 抽 象 的 概 念 而 家 戶 較 強 調 實 質 居 住 安 排 經 濟 連 帶 等 特 性 換 言 之, 究 竟 哪 些 人 屬 於 同 一 家 庭 ( 家 戶 )? 同 居 共 食 血 緣 或 親 屬 關 係 責 任 連 帶 是 一 般 常 見 的 四 大 判 準 ( 鄭 清 霞, 2007a) 在 傳 統 上 討 論 家 庭 變 遷 的 分 類 中, 單 親 家 庭 並 不 是 主 要 類 別 核 心 家 庭 (nuclear family) 是 分 類 的 對 照 主 體, 指 由 一 對 夫 妻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的 家 戶 相 對 於 核 心 家 戶 的 稱 為 綜 合 家 戶 (complex family), 其 家 戶 成 員 除 了 父 母 與 其 未 婚 子 女 外, 還 有 包 括 其 他 成 員 綜 合 家 戶 可 以 繼 續 區 分 為 主 幹 家 戶 (stem family) 與 聯 合 家 戶 (joint family) 主 幹 家 戶 係 指 除 了 核 心 家 戶 成 員 外, 還 包 括 另 外 一 對 具 垂 直 血 緣 關 係 的 夫 妻 聯 合 家 戶 則 由 父 母 與 其 多 對 子 女 ( 配 偶 ) 所 組 成 (Kertzer, 1991) Hammel & Laslett(1974) 則 將 綜 合 家 戶 區 分 為 擴 展 家 戶 (extended family) 與 複 合 家 戶 (multiple family) 擴 展 家 戶 是 指 家 戶 內 除 核 心 家 戶 成 員 外 再 加 上 一 個 親 屬, 但 只 有 一 對 夫 婦, 而 複 合 家 戶 則 包 括 兩 對 以 上 的 夫 妻 Freedman et al.(1978) 則 區 分 為 核 心 家 戶 主 幹 家 戶 聯 合 家 戶 與 擴 展 家 戶 四 種 類 型 : 1. 核 心 家 戶 (nuclear family): 夫 妻 關 係 與 直 系 關 係 同 時 存 在, 故 衍 生 父 母 子 關 係, 故 此 家 庭 由 一 對 夫 妻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2. 主 幹 家 戶 (stem family): 除 了 一 對 夫 妻 外, 還 包 括 另 外 一 對 具 垂 直 血 緣 關 係 的 夫 妻, 含 第 7

8 三 代 的 未 婚 子 女 1 3. 聯 合 家 戶 (joint family): 主 要 存 在 有 夫 妻 關 係 與 手 足 關 係 所 衍 生 的 姻 親 關 係 換 言 之, 此 家 庭 由 夫 妻 ( 可 能 有 子 女 ) 及 同 輩 之 已 婚 兄 弟 姊 妹 組 成 4. 擴 展 家 戶 (extended family): 直 系 關 係 ( 母 子 關 係 ) 夫 妻 關 係 手 足 關 係 所 衍 生 的 姻 親 關 係 同 時 存 在, 係 主 幹 與 聯 合 家 庭 的 組 合, 係 指 由 二 對 或 二 對 以 上 有 旁 系 親 屬 關 係 的 同 輩 夫 婦 及 其 直 系 親 屬 所 共 同 組 成 的 家 庭, 可 能 包 括 第 三 代 的 子 女 或 第 二 代 的 未 婚 子 女 那 麼 什 麼 是 單 親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有 多 少? 內 政 部 根 據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對 隔 代 教 養 單 親 家 庭 戶 數 及 兒 童 少 年 人 數 的 推 估,2006 年 單 親 家 庭 總 戶 數 為 630,555 戶, 約 占 全 國 家 庭 總 戶 數 的 8.63%( 詳 見 表 1) 不 過,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對 家 庭 類 型 的 分 類, 所 謂 單 親 家 庭 係 指 該 戶 成 員 為 父 或 母 親 其 中 一 人, 以 及 至 少 一 位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可 能 含 有 同 住 之 已 婚 子 女, 或 其 他 非 直 系 親 屬, 如 兄 弟 姊 妹 根 據 這 個 定 義, 我 們 可 以 想 見 75 歲 的 母 親 與 45 歲 的 未 婚 兒 子 所 組 成 的 家 庭 也 會 落 入 上 述 所 謂 的 單 親 家 庭 中 但 這 種 家 庭 其 實 並 不 是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所 要 關 懷 的 單 親 家 庭 2 換 言 之, 這 個 定 義 與 我 們 對 單 親 家 庭 的 定 義 由 單 一 父 親 或 母 親 與 至 少 一 位 依 賴 子 女 (18 歲 以 下 ) 所 組 成 之 家 庭 相 去 甚 遠 表 1 隔 代 教 養 單 親 家 庭 戶 數 及 兒 童 少 年 人 口 推 估 隔 代 教 養 年 度 全 國 家 庭 總 戶 數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總 戶 數 單 親 家 庭 總 戶 數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人 口 單 親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人 口 推 估 數 推 估 數 ,083,445 81,799(1.2%) 548,302(7.74%) 87, , ,206,883 92,979(1.3%) 619,837(8.6%) 98, , ,307,999 80,518(1.1%) 630,555(8.63%) 86, ,825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08) 薛 承 泰 (1996) 根 據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針 對 單 親 家 戶 在 數 量 分 佈 上 作 分 析, 同 時, 他 也 做 經 過 時 間 改 變 的 單 親 家 戶 變 遷 比 較 ( 薛 承 泰, 2002) 他 採 用 三 層 級 單 親 家 庭 定 義, 第 一 層 定 義 包 括 戶 長 為 未 婚 離 婚 分 居 喪 偶 等 傳 統 常 見 類 型, 稱 為 狹 義 單 親 戶 ; 第 二 層 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為 配 偶 為 戶 外 人 口 同 居 兩 種 類 型, 稱 為 準 單 親 戶 ; 第 三 層 包 括 了 非 戶 長 單 親 家 庭 與 祖 孫 家 庭 稱 為 廣 義 單 親 戶 以 狹 義 單 親 戶 來 看, 其 比 重 由 1991 年 5.1% 1 典 型 型 態 : 由 一 對 夫 妻 其 未 婚 子 女 以 及 夫 或 妻 的 父 ( 母 ) 所 組 成 2 子 女 均 滿 18 歲 且 未 婚 的 單 親 家 戶 約 由 1976 年 的 2.18% 上 升 至 2004 年 6.47%, 分 析 其 世 代 間 資 源 的 流 動 方 向, 父 或 母 為 經 濟 戶 長 以 及 子 女 為 經 濟 戶 長, 這 兩 種 類 型 的 比 重 約 三 成 五 比 六 成 五 父 或 母 為 經 濟 戶 長 的 家 戶 可 能 是 因 為 子 女 還 在 學, 子 女 為 經 濟 戶 長 有 一 種 比 較 特 殊 的 現 象 是 適 婚 但 未 婚 的 子 女 與 父 ( 母 ) 親 同 戶 ( 鄭 清 霞, 2007a) 8

9 上 升 至 2000 年 6.7%; 以 廣 義 單 親 戶 來 看,1991 年 為 6.5% 2000 年 為 8.9%( 薛 承 泰, 2002) 參 照 上 述 的 分 類, 在 我 們 這 個 研 究 中, 單 親 家 庭 主 要 以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來 區 分, 由 最 符 合 單 親 定 義 的 離 婚 寡 居 未 婚 分 居, 一 直 到 配 偶 為 戶 外 人 口 ( 沒 有 經 濟 連 結 ) 祖 孫 家 戶 鄭 清 霞 (2007a) 使 用 世 代 數 的 概 念 先 將 單 親 家 戶 區 分 為 二 世 代 家 戶 與 三 世 代 家 戶, 二 世 代 單 親 家 戶 ( 子 女 均 未 婚 且 至 少 有 一 位 未 滿 18 歲 子 女 ) 其 比 重 由 1976 年 的 2.92% 上 升 至 3.12 %, 而 且 幾 乎 是 女 性 戶 長 (42.75% 上 升 至 75.96%) 另 外 一 種 值 得 關 心 的 單 親 狀 況 是 三 世 代 家 戶 中, 以 父 母 輩 為 經 濟 戶 長, 且 至 少 有 一 名 18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但 該 經 濟 戶 長 之 配 偶 不 為 戶 內 人 口 的 家 戶, 此 類 型 家 戶 由 1976 年 的 0.39% 上 升 至 2004 年 的 1.51%, 因 為 祖 父 母 世 代 可 能 為 依 賴 人 口, 故 這 一 類 型 的 家 戶 有 時 比 二 世 代 單 親 家 戶 更 需 要 協 助 倘 若 將 這 兩 類 型 單 親 家 戶 合 計, 那 麼 2004 年 台 灣 至 少 有 一 位 18 歲 以 下 子 女 的 單 親 家 戶, 約 占 全 部 家 戶 的 4.63%( 鄭 清 霞, 2007a) 就 戶 長 年 齡 與 婚 姻 狀 況 觀 察, 二 世 代 單 親 家 戶 男 性 戶 長 年 齡 有 降 低 趨 勢, 而 女 性 戶 長 年 齡 卻 有 升 高 趨 勢 其 次, 在 低 年 齡 組 女 性 戶 長 比 例 高 於 男 性 戶 長 第 三, 低 年 齡 組 的 女 性 戶 長 比 例 在 下 降 中, 但 男 性 戶 長 比 例 卻 上 升 整 體 而 言, 無 論 是 男 性 戶 長 或 女 性 戶 長, 我 們 觀 察 到 離 婚 比 例 呈 現 上 升 趨 勢, 寡 居 比 例 下 降 中, 分 居 比 例 變 動 不 大 再 者, 早 期 男 性 戶 長 未 婚 比 例 較 高, 但 呈 現 遞 減 趨 勢 ; 但 女 性 戶 長 的 未 婚 比 例 則 呈 現 遞 增 趨 勢 ( 鄭 清 霞, 2007a) 二 台 灣 單 親 家 庭 研 究 在 檢 視 並 釐 清 單 親 家 庭 的 定 義, 以 及 初 步 之 趨 勢 分 佈 後, 可 看 出 單 親 家 庭 的 現 象 在 台 灣 已 是 個 社 會 事 實, 不 過 相 較 於 西 方 文 獻, 台 灣 對 於 單 親 家 庭 的 研 究 起 步 較 晚, 大 約 始 於 1980 年 初, 由 徐 良 熙 與 林 忠 正 運 用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983 年 的 台 閩 地 區 勞 動 力 調 查 資 料 來 估 算 單 親 家 庭 的 狀 況 ( 引 自 張 菁 芬 等 人,2007), 但 近 20 年 間 也 累 積 了 相 當 多 元 的 研 究 成 果, 研 究 的 面 向 與 關 注 的 焦 點 大 致 分 為 以 下 幾 個 主 題 3 : 首 先 針 對 單 親 家 庭 的 圖 像 本 身 進 行 討 論 ( 蔡 惠 華, 2002; 薛 承 泰, 2000a, 2002, 2003), 包 括 對 單 親 定 義 的 辯 論 單 親 成 因 的 分 配 與 變 遷 單 親 家 庭 數 量 之 推 估 組 成 樣 態 之 內 涵 以 及 趨 勢 變 化 等 等, 在 社 會 學 人 口 學 界 以 及 社 會 政 策 界 掀 起 第 一 波 的 研 究 熱 潮 其 次, 在 關 懷 單 親 家 庭 數 量 增 加 的 同 時,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界 台 灣 開 始 關 注 單 親 的 家 庭 結 構 對 家 戶 資 源 帶 來 的 變 化, 因 此, 經 濟 困 境 就 業 薪 資 與 貧 窮 等 議 題 ( 呂 朝 賢 & 鄭 清 霞, 2004; 黃 建 忠, 2000; 薛 承 泰, 2000b) 開 始 成 為 單 親 研 究 的 核 心, 尤 其 貧 窮 女 性 化 的 討 論 更 將 性 別 意 識 的 分 析 帶 進 貧 窮 以 及 單 親 研 究 的 關 注 當 中 ( 巫 懿 真, 2005; 李 安 妮, 1994, 1998; 洪 麗 芬, 1993; 陳 正 峰, 王 德 睦, 王 仕 圖, & 蔡 勇 美, 1999; 童 小 珠, 1992; 鄭 乃 蓉, 2005; 3 根 據 國 家 圖 書 館 中 文 期 刊 篇 目 索 引 系 統 以 及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網 所 查 出 的 資 料 做 概 略 性 的 分 類 並 計 其 數 量 9

10 鄭 麗 珍, 1999, 2000; 薛 承 泰, 2004), 這 類 關 於 單 親 家 庭 就 業 困 境 經 濟 安 全 以 及 貧 窮 的 研 究 約 計 有 22 篇 之 多 第 三, 對 於 單 親 父 母 親 之 離 婚 歷 程 ( 李 雅 惠 & 鄭 麗 珍, 2001) 親 職 角 色 的 扮 演 和 實 踐 ( 陳 靜 雁, 2003; 黃 斐 莉, 1993; 賴 宜 櫻, 2005; 賴 怡 霖, 2008) 角 色 負 荷 與 角 色 壓 力 ( 鄭 麗 珍, 1988), 以 及 單 親 家 長 本 身 的 生 活 處 境 身 心 調 適 ( 王 美 文 & 彭 淑 華, 2004; 吳 季 芳, 1993; 李 奕 萱, 2004; 林 秀 芬 & 馬 小 萍, 2004; 洪 秋 月, 1987; 彭 淑 華, 2006) 等 困 境, 約 計 36 篇 研 究 有 細 膩 和 深 入 的 討 論 第 四, 單 親 家 庭 對 於 未 成 年 孩 童 與 青 少 年 的 影 響 也 是 教 育 界 以 及 社 會 政 策 關 注 的 焦 點, 因 此 針 對 單 親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所 進 行 的 相 關 研 究 相 當 豐 富, 約 計 有 86 篇, 論 述 範 疇 涵 蓋 學 業 表 現 ( 勞 賢 賢, 2006; 繆 敏 志, 1990) 行 為 態 度 ( 吳 齊 殷, 2000; 呂 明 璿 & 莊 耀 嘉, 1992; 李 文 欽, 2003; 黃 富 源 & 鄧 煌 發, 1999) 情 緒 調 適 與 生 活 適 應 ( 王 基 豐, 1988; 林 梅 蓉, 2005; 張 高 賓, 2003; 鄭 麗 珍, 2001) 生 涯 發 展 等 ( 王 覺 興, 2002; 蔡 秋 雄 & 高 淑 清, 2006) 此 外, 單 親 父 母 的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與 親 子 的 溝 通 互 動 模 式 ( 吳 月 霞, 2005; 汪 光 慧, 李 明 晉, 林 茂 森, 邱 楓 文, & 黃 麗 英, 2003; 張 怡 華, 2006; 張 高 賓, 2003; 蔡 松 珍, 1990), 對 孩 子 的 成 長 與 發 展 將 產 生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因 此 也 是 研 究 重 點 之 一 第 五, 為 了 回 應 單 親 家 長 以 及 兒 童 在 面 對 家 庭 結 構 變 遷 所 遭 受 的 困 境 和 福 利 需 求, 不 論 是 政 府 單 位 或 民 間 非 營 利 組 織, 均 提 出 解 決 措 施 與 因 應 策 略, 例 如 經 濟 協 助 心 理 諮 商 ( 李 意 文, 2004; 林 佩 郁, 2002; 翁 毓 秀, 1998) 親 職 教 育 ( 王 麗 菱 & 洪 久 賢, 1999; 張 允 中, 2006; 盧 嫦 瑜, 1992; 顏 碧 慧, 1994) 子 女 課 業 輔 導 ( 莊 珮 瑋, 2001; 許 水 鳳, 2007) 等, 部 分 研 究 即 針 對 單 親 家 庭 的 福 利 需 求 做 整 理 ( 游 顗 瑜, 2005; 魏 希 聖 & 陳 麗 欣, 2007), 並 評 估 這 些 ( 非 )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 網 絡 ) 所 提 供 之 方 案 的 使 用 狀 況 與 實 施 成 效 ( 林 萬 億 & 秦 文 力, 1992; 陳 惠 君 & 宋 麗 玉, 2000; 彭 淑 華, 2005b; 趙 善 如, 2004, 2006a; 簡 宜 君, 1999), 針 對 單 親 家 庭 之 福 利 需 求 與 各 種 支 持 策 略 及 方 案 所 做 的 討 論 約 有 41 篇 最 後 的 議 題 是 社 政 界 對 於 福 利 服 務 與 政 策 回 應 的 回 顧, 包 括 了 世 界 各 國 ( 江 孟 蓉, 1992; 林 世 莉 & 張 忠 勛, 2001; 賴 耶 親, 2006; 謝 秀 芬, 2001; 謝 美 娥, 2006) 以 及 台 灣 的 政 策 與 服 務 ( 林 慧 芬, 2001a; 張 菁 芬, 2007; 彭 淑 華, 2005a; 彭 淑 華 & 王 美 文, 2003), 約 計 有 17 篇 藉 由 對 國 內 外 政 策 的 檢 視 與 評 量, 一 方 面 可 以 讓 我 們 向 國 外 取 經, 參 考 成 功 案 例, 並 將 其 政 策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和 副 作 用 引 為 借 鏡,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我 們 更 深 入 的 檢 討 國 內 政 策 實 際 運 作 的 狀 況,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規 劃 及 其 走 向 的 指 南 三 台 灣 單 親 家 庭 之 需 求 在 我 們 介 紹 了 台 灣 關 於 單 親 家 庭 研 究 的 主 要 議 題 之 後, 本 文 將 特 別 針 對 單 親 家 庭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生 活 困 境 與 福 利 需 求 做 進 一 步 的 檢 視 單 親 家 庭 面 對 著 相 當 多 元 及 複 雜 的 困 難 及 挑 戰, 以 下 分 別 從 單 親 家 長 之 身 心 負 荷 所 面 對 之 人 際 與 社 會 網 絡 的 疏 離 對 於 親 職 教 育 與 照 10

11 顧 的 需 求 以 及 就 業 經 濟 問 題 和 貧 窮 危 機 四 個 面 向 簡 述 ( 一 ) 身 心 負 荷 無 論 是 因 離 婚 喪 偶 或 未 婚 等 緣 故 成 為 單 親 家 庭, 首 當 其 衝 的 即 是 家 庭 結 構 改 組 打 亂 了 原 本 的 生 活 型 態, 包 括 家 庭 成 員 彼 此 間 情 感 連 帶 的 斷 裂, 自 身 角 色 的 轉 換, 以 及 隨 之 而 來 的 種 種 生 活 難 題 等, 皆 對 單 親 父 母 造 成 身 心 上 的 衝 擊, 並 且 帶 來 生 活 不 適 應 的 困 境 首 先, 在 傳 統 由 夫 妻 共 組 的 主 流 家 庭 形 象 下, 單 親 家 庭 容 易 被 標 籤 為 偏 差 破 碎 或 不 正 常 的 家 庭, 使 單 親 父 母 飽 受 道 德 譴 責 的 壓 力, 因 而 產 生 自 卑 焦 慮 與 沮 喪 等 負 面 情 緒 ( 彭 淑 華 & 王 美 文, 2003) 另 外, 婚 姻 狀 態 驟 變 讓 單 親 父 母 所 承 受 的 心 理 傷 痛, 也 造 成 其 身 心 適 應 的 問 題 與 心 理 情 緒 困 擾, 可 能 出 現 因 思 念 前 配 偶 而 產 生 的 孤 單 寂 寞 及 缺 乏 安 全 感 等 狀 況, 進 而 產 生 精 神 壓 力 過 大 憂 鬱 症 等 心 理 調 適 問 題 ( 李 雯 雯, 1998; 蔡 文 瑜, 2001) 最 後, 伴 隨 著 心 理 壓 力 而 來 的 身 體 健 康 問 題 也 是 單 親 父 母 的 一 大 隱 憂 由 於 家 中 人 口 結 構 與 互 動 關 係 的 改 變, 單 親 父 母 所 處 之 社 會 位 置 社 會 關 係 及 其 角 色 扮 演 也 都 重 新 洗 牌, 這 除 了 造 成 單 親 父 母 在 心 理 調 適 與 社 會 適 應 上 的 困 擾 以 外, 照 顧 子 女 與 打 理 家 務, 以 及 需 維 繫 家 庭 經 濟 需 求 所 帶 來 的 雙 重 的 負 荷, 也 常 使 單 親 父 母 的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亮 起 紅 燈, 難 以 入 眠 睡 眠 品 質 不 好 身 體 免 疫 力 下 降 及 身 體 機 能 衰 退 等, 皆 為 顯 示 單 親 父 母 健 康 不 佳 的 徵 兆 ( 郭 靜 晃 & 吳 幸 玲, 2003b) ( 二 ) 人 際 與 社 會 網 絡 疏 離 承 上 所 述, 由 於 道 德 偏 見 讓 單 親 家 庭 常 與 問 題 家 庭 畫 上 等 號, 因 此, 單 親 家 庭 總 是 遭 受 諸 多 烙 印 及 負 面 評 價, 為 躲 避 他 人 的 異 樣 眼 光, 單 親 父 母 傾 向 從 原 本 熟 悉 的 環 境 中 退 出, 盡 量 斬 斷 所 有 可 能 帶 來 負 向 批 判 之 社 會 連 結 與 網 絡, 包 括 搬 家 換 工 作 或 減 少 與 朋 友 的 聯 繫 等, 這 使 得 單 親 父 母 更 加 與 人 群 疏 離 孤 立 無 援, 造 成 其 空 虛 寂 寞 自 卑 焦 慮 以 及 暴 躁 沮 喪 的 負 面 情 緒 難 以 訴 說 排 解, 並 且 當 其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時, 難 以 尋 求 立 即 性 的 支 援 與 協 助 ( 王 美 文 & 彭 淑 華, 2004; 李 奕 萱, 2004; 郭 靜 晃 & 吳 幸 玲, 2003b) 換 言 之, 單 親 父 母 在 成 為 單 親 家 庭 的 初 期 容 易 出 現 自 我 孤 立 的 狀 況, 在 失 去 舊 有 社 會 聯 繫, 但 新 生 之 人 際 網 絡 尚 未 建 立 的 過 渡 斷 層 階 段, 原 生 家 庭 的 支 持 乃 為 單 親 父 母 莫 大 的 生 活 依 靠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03) 的 資 料 顯 示, 未 婚 者 與 父 母 同 住 之 比 例 約 為 84%, 而 已 婚 或 同 居 者 與 父 母 同 住 僅 占 19%, 而 單 親 家 長 與 父 母 同 住 的 比 例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約 占 36%, 但 其 中 單 親 男 性 與 父 母 同 住 的 比 例 較 高, 約 為 58%, 而 單 親 女 性 僅 有 22% 由 此 可 見, 單 親 女 性 較 難 返 回 原 生 家 庭, 其 意 味 著 單 親 女 性 所 能 獲 得 的 家 庭 援 助 和 其 他 非 正 式 支 持 較 少, 同 時, 在 居 住 安 排 上, 也 較 容 易 出 現 在 外 租 房 子 的 狀 況, 但 由 於 單 親 女 性 所 掌 握 的 經 濟 資 源 較 為 不 足, 為 節 省 租 金, 其 居 住 在 破 舊 房 舍 或 不 安 全 之 社 區 的 機 會 較 高 ( 彭 淑 華, 2005b, 2006) 11

12 ( 三 ) 親 職 角 色 與 照 顧 需 求 單 親 家 庭 由 於 父 親 或 母 親 的 缺 席, 使 得 單 親 家 長 必 須 一 人 分 飾 兩 角, 但 無 論 是 父 代 母 職 或 母 代 父 職, 要 同 時 扮 演 好 養 家 者 與 照 顧 者 的 角 色, 常 讓 單 親 父 母 感 到 力 不 從 心 與 分 身 乏 術 ( 許 雅 惠, 2001) 王 孝 仙 (1991) 與 盧 嫦 瑜 (1992) 的 研 究 指 出, 單 親 家 長 對 於 親 職 教 育 的 需 求 很 高, 其 中 又 以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的 需 要 最 迫 切 ; 另 外, 林 萬 億 與 秦 文 力 (1992) 針 對 台 北 市 單 親 家 庭 所 做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令 家 有 未 滿 12 歲 兒 童 之 單 親 家 長 深 感 困 擾 的 主 要 是 在 子 女 照 顧 上 的 問 題, 包 括 教 養 子 女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不 足 擔 心 子 女 單 獨 在 家 會 不 安 全, 以 及 子 女 生 病 時 無 法 好 好 照 顧 等, 而 當 子 女 年 紀 漸 長 以 後, 單 親 家 長 之 親 職 困 境 便 轉 為 親 子 關 係 與 溝 通 上 的 障 礙, 例 如 不 清 楚 子 女 在 家 庭 以 外 的 活 動 情 形 不 知 如 何 與 子 女 溝 通, 以 及 子 女 不 聽 管 教 等 ( 彭 淑 華, 2006) 承 上 所 述, 隨 著 孩 子 年 齡 之 不 同, 單 親 父 母 所 面 對 的 親 職 課 題 將 有 所 差 異, 在 子 女 12 歲 以 前, 孩 子 的 照 顧 需 求 大 於 溝 通 與 管 教, 因 此 單 親 父 母 最 擔 心 的 是 無 力 負 擔 子 女 托 育 或 課 後 照 顧 費 用, 以 及 自 身 工 作 時 間 無 法 與 子 女 上 下 課 時 間 相 配 合, 而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單 親 父 母 在 子 女 的 照 顧 安 排 上, 仍 以 尋 求 親 友 協 助 為 多, 其 中 又 以 拜 託 單 親 家 長 原 生 家 庭 的 父 母 親 為 主 ; 但 當 子 女 12 歲 以 後, 單 親 父 母 則 較 關 注 對 子 女 的 教 養, 以 及 與 其 溝 通 是 否 順 暢, 互 動 是 否 融 洽 等 問 題 ( 周 雅 萍, 2006; 范 書 菁, 1999), 不 過 無 論 子 女 的 年 紀 為 何, 單 親 父 母 對 於 期 待 自 己 能 夠 妥 善 的 照 顧 孩 子 與 稱 職 的 履 行 親 職 這 兩 件 事 情, 卻 不 會 因 子 女 的 年 紀 而 有 所 改 變 ( 四 ) 就 業 經 濟 與 貧 窮 單 親 父 母 在 經 歷 生 活 適 應 與 心 情 轉 換 之 餘, 由 於 頓 時 失 去 另 一 半 的 經 濟 收 入, 或 家 庭 主 婦 突 然 必 須 成 為 主 要 養 家 者 ( 吳 來 信, 廖 榮 利, & 郭 瓈 灧, 2005; 彭 淑 華, 2006), 皆 造 成 單 親 父 母 感 受 到 龐 大 的 經 濟 壓 力, 在 家 庭 之 可 支 配 所 得 減 少 的 狀 況 下, 單 親 家 庭 緊 接 著 要 面 對 的 生 活 問 題 便 是 陷 入 貧 窮 的 風 險 過 往 研 究 指 出, 單 親 家 庭 之 生 活 困 擾 的 前 三 名 中, 便 包 含 了 經 濟 困 境 與 就 業 問 題 ( 林 萬 億 & 秦 文 力, 1992; 張 清 富, 薛 承 泰, & 周 月 清, 1995), 同 時, 相 較 於 單 親 男 性, 單 親 女 性 的 就 業 障 礙 經 濟 不 安 全 感 及 落 入 貧 窮 的 危 機 更 高 ( 彭 淑 華, 2006; 童 小 珠, 1992) 另 外, 內 政 部 (2001) 的 台 閩 地 區 單 親 家 庭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單 親 家 庭 的 經 濟 來 源 主 要 為 單 親 父 母 之 自 身 所 得, 不 過 所 得 隨 就 業 而 來, 無 工 作 的 單 親 父 母 僅 占 13%, 然 而, 即 便 多 數 單 親 家 長 皆 投 入 職 場 工 作, 但 其 中 單 親 男 性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約 為 33,000 元, 單 親 女 性 約 27,000 元, 他 們 均 表 示 這 樣 的 所 得 水 準 常 是 入 不 敷 出 的 換 言 之, 就 業 並 不 能 保 證 解 除 單 親 家 庭 之 經 濟 危 機, 還 得 視 其 工 作 性 質 與 就 業 型 態 而 定 一 般 而 言, 單 親 父 母 除 了 赴 職 場 工 作 以 外, 還 需 一 肩 擔 負 起 子 女 照 顧 的 任 務, 若 無 親 友 協 助, 或 無 力 購 買 托 育 服 務, 則 將 面 臨 工 作 與 家 庭 難 以 兼 顧 的 窘 境, 因 而 迫 使 單 親 家 長 放 棄 工 作, 轉 為 領 取 給 付 水 準 不 高 的 社 會 救 助, 或 者 選 擇 兼 職 或 彈 性 工 時 的 工 作 類 型, 但 不 穩 定 12

13 就 業 也 將 促 使 經 濟 匱 乏 的 可 能 性 提 升 ( 吳 來 信, et al., 2005; 巫 懿 真, 2005; 周 雅 萍, 2006) 但 是 我 國 新 修 訂 之 社 會 救 助 法 仍 強 調 維 護 傳 統 之 親 屬 互 助 責 任 的 社 會 控 制 目 的, 造 成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取 得 困 難, 補 助 領 取 不 易, 對 於 資 源 有 限 就 業 障 礙 較 高 的 單 親 女 性 而 言, 更 是 令 其 陷 於 貧 窮 境 地 ( 鄭 麗 珍, 2000) 總 結 前 述, 進 入 職 場 與 工 作 選 擇 的 限 制, 以 及 家 庭 總 收 入 減 少 或 頓 失 主 要 家 計 負 擔 者, 都 是 造 成 單 親 家 庭 之 經 濟 困 頓, 以 及 成 為 貧 窮 家 戶 的 重 要 因 素 在 我 們 簡 述 台 灣 的 單 親 研 究 主 要 關 懷 的 面 向 以 及 單 親 家 庭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主 要 需 求 之 後,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過 去 國 內 單 親 家 庭 研 究 對 象 多 集 中 於 單 親 家 庭 單 親 子 女 單 親 媽 媽 親 子 互 動 或 者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的 比 較 以 男 性 單 親 為 研 究 對 象 者 近 來 雖 漸 漸 受 到 重 視 ( 王 郁 琇, 2006; 何 斐 綾, 2001; 吳 財 龍, 2007; 周 雅 萍, 2006; 林 莉 菁 & 鄭 麗 珍, 2001; 張 佩 韻, 1999; 劉 彥 君, 1998; 潘 維 琴, 2006; 謝 碧 容, 2006), 也 累 積 了 相 當 的 成 果, 不 過, 系 統 性 的 以 男 性 與 女 性 單 親 為 比 較 對 象 的 研 究, 目 前 可 說 較 為 缺 乏, 也 就 是 我 們 希 望 知 道 上 述 這 些 單 親 家 庭 的 需 求 與 困 境, 是 否 會 因 為 父 母 親 的 性 別 而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本 研 究 擬 補 足 這 部 分 的 缺 口, 尤 其 著 重 其 福 利 現 況 以 及 需 求 是 否 有 性 別 差 異 為 核 心 議 題 四 求 助 行 為 所 謂 的 求 助 行 為 (help-seeking behavior) 可 視 為 個 體 在 面 對 壓 力 或 困 擾 時 的 一 種 因 應 機 制 (coping mechanism), 其 乃 是 一 段 漫 長 複 雜 變 化 莫 測 充 滿 抉 擇 的 歷 程 廣 義 的 求 助 行 為 泛 指 所 有 能 減 緩 個 人 在 面 臨 問 題 或 困 擾 事 件 時 的 緊 張 狀 態 解 決 個 人 困 擾 問 題 之 因 應 方 式, 包 括 有 運 用 自 我 協 助 透 過 非 正 式 或 正 式 管 道 的 求 助 方 式 來 處 理 問 題 ( 陳 仙 子,1999; 夏 敏, 200, 引 自 張 虹 雯, & 陳 金 燕,2004:58) Vogel & Wester 認 為 求 助 乃 包 含 了 態 度 和 行 為 兩 個 內 涵, 個 案 對 於 問 題 的 界 定 會 影 響 其 求 助 的 態 度, 當 個 人 將 問 題 歸 因 於 他 人 時, 較 可 能 出 現 正 向 的 求 助 態 度 與 求 助 行 為 ( 引 自 張 虹 雯, & 陳 金 燕,2004:58)Orna Cohen (2000) 便 指 出 在 傳 統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性 別 角 色 分 工 下, 社 會 並 不 期 待 男 性 擔 負 起 照 顧 的 責 任, 因 而 在 面 對 屬 於 女 性 責 任 (feminine duities) 方 面 的 問 題 時,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通 常 感 受 到 較 少 的 形 象 威 脅, 因 而 比 較 願 意 向 外 求 助 在 社 會 心 理 學 的 領 域 中, 常 以 受 惠 者 所 知 覺 到 的 負 債 感 受 (indebtedness), 以 及 受 助 於 他 人 可 能 威 脅 個 人 自 尊 (threat to self-esteem) 的 探 討 為 主 Greenberg(1980) 的 負 債 感 (indebtedness) 理 論 認 為 人 們 經 由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瞭 解 互 惠 規 範 的 存 在, 而 有 自 己 受 人 幫 助 之 後 必 須 要 有 所 回 報 的 信 念 因 此 當 個 人 ( 受 惠 者 ) 由 他 人 ( 施 惠 者 ) 處 獲 得 人 情 時, 會 經 歷 一 種 如 負 債 般 的 負 向 感 受, 此 即 所 謂 的 負 債 感 此 負 債 感 具 有 動 機 性 的 特 性, 負 債 感 越 大, 不 舒 服 感 就 越 大, 因 而 驅 使 個 人 想 去 回 饋 (reciprocate) 對 方 的 人 情, 以 恢 復 雙 方 人 際 關 係 的 平 衡, 並 且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隨 著 和 施 惠 者 對 象 親 近 度 的 增 加, 受 惠 者 的 負 債 感 受 會 下 降 (Greenberg, & Hermon, 1977; De Cook, 1992, 引 自 韓 貴 香 李 美 枝,2008:32) 13

14 依 Greenberg(1980) 的 負 債 感 理 論 而 言, 當 個 人 需 要 找 人 幫 忙 時, 除 了 考 量 對 方 是 否 有 能 力 提 供 協 助 之 外, 最 好 的 求 助 對 象 應 該 是 人 情 負 擔 最 少 者 因 此, 當 個 人 無 法 自 我 滿 足 需 求 時, 自 然 是 以 週 遭 親 近 的 人 為 主 要 求 助 對 象 (Hwang, 1987; 楊 國 樞, 1992) 特 別 是 在 關 係 取 向 的 華 人 社 會 中, 對 方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往 往 決 定 了 個 人 如 何 對 待 對 方 在 家 人 關 係 中, 彼 此 要 講 責 任 ; 在 熟 人 關 係 中, 互 相 要 講 人 情 ; 至 於 生 人 關 係, 打 交 道 可 以 根 據 利 害 原 則 斤 斤 計 較 ( 楊 國 樞, 1992) 相 關 研 究 便 發 現, 當 施 惠 者 為 家 庭 內 關 係 時, 受 試 者 認 為 接 受 幫 助 較 不 需 要 給 予 回 報 ; 反 之, 如 果 施 惠 者 是 家 庭 外 關 係, 則 受 試 者 傾 向 認 為 接 受 幫 助 應 該 回 報, 亦 即 受 惠 者 的 負 債 感 受 會 因 著 與 施 惠 者 的 不 同 人 際 關 係 而 改 變 ( 危 芷 芬,2001, 引 自 韓 貴 香 李 美 枝,2008:32) 不 同 於 Greenberg(1980) 的 負 債 感 理 論,Fisher, Nadler, & Whitcher-Alagna (1982) 提 出 自 尊 威 脅 模 式 (threat to self-esteem model) 觀 點, 其 主 要 在 探 究 受 惠 者 的 自 尊 以 及 受 助 事 件 是 否 屬 於 個 人 視 為 重 要 的 能 力 向 度 研 究 發 現 若 是 在 屬 於 重 要 能 力 的 事 件 上 失 敗, 而 需 要 接 受 他 人 的 協 助 時, 高 自 尊 者 的 負 向 情 緒 通 常 較 低 自 尊 者 多, 對 於 施 惠 者 亦 較 有 負 面 的 評 價 (Nadler, Fisher, & Streufert, 1976) Shapior(1980) 則 進 一 步 發 現 如 果 個 人 面 對 的 問 題 情 境, 和 個 人 視 為 重 要 的 能 力 向 度 無 關, 則 個 人 會 傾 向 接 受 或 親 近 熟 悉 對 象 的 幫 助, 並 且 將 之 視 為 是 施 惠 者 對 自 己 關 懷 的 善 意 表 現 金 耀 基 (1993) 曾 指 出 愛 面 子 是 華 人 社 會 中 非 常 突 顯 的 文 化 特 質, 因 此, 在 強 調 面 子 而 非 自 尊 的 華 人 社 會 中, 有 些 事 情 要 不 要 開 口 求 助, 面 子 顧 慮 可 能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Cornell 和 Tesser1991 年 的 研 究 發 現, 在 會 威 脅 到 自 我 感 受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互 動 的 對 方 是 陌 生 人, 個 人 感 受 到 自 我 威 脅 ( 失 面 子 ) 的 負 面 感 受 便 不 會 那 麼 強 烈 個 人 處 於 會 威 脅 面 子 的 困 境 時, 最 在 意 的 應 是 遭 到 他 人 批 評 所 引 起 的 丟 臉 或 沒 面 子 感 受 因 此 面 子 維 護 可 能 是 處 於 問 題 困 境 的 個 人 寧 可 捨 熟 識 的 家 人 朋 友, 而 向 陌 生 人 ( 工 具 性 關 係 ) 求 助 的 因 素 ( 引 自 韓 貴 香 李 美 枝,2008) 韓 貴 香 (2001) 亦 發 現 雖 然 家 人 可 以 給 予 生 活 所 需 的 協 助, 但 部 分 面 對 離 婚 困 境 的 婦 女, 對 於 心 理 上 的 苦 悶, 卻 又 感 到 朋 友 是 比 家 人 更 沒 有 壓 力 的 傾 訴 對 象 因 此, 當 個 人 處 於 威 脅 面 子 的 請 託 情 境, 便 有 可 能 會 覺 得 對 朋 友 比 對 家 人 更 容 易 開 口 求 助 此 外, 韓 貴 香 和 李 美 枝 (2008) 亦 認 為 在 華 人 社 會 當 中, 求 助 事 件 所 涉 及 對 個 人 自 我 面 子 的 威 脅, 可 能 是 影 響 受 困 者 選 擇 不 同 求 助 對 象 的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研 究 發 現, 在 不 會 威 脅 面 子 的 情 境, 受 試 者 的 求 助 對 象 多 傾 向 於 具 情 感 性 關 係 的 家 人, 其 考 量 的 是 希 望 能 獲 得 較 好 的 協 助 ; 反 之, 若 是 在 會 威 脅 面 子 的 情 境 中, 受 試 者 則 多 選 擇 向 不 認 識 的 工 具 性 關 係 求 助, 考 量 的 則 是 希 望 能 維 護 面 子 相 較 於 國 外 在 求 助 行 為 上 豐 富 的 文 獻 (Addis & Mahalik, 2003; Ang, Lim, Tan, & Yau, 2004; Chang & Subramaniam, 2008; DeGarmo, Patras, & Eap, 2008; Jarrett, Bellamy, & Adeyemi, 2007; Paul M. Galdas, Francine Cheater, & Paul Marshall, 2005; Smith, Braunack-Mayer, Wittert, & Warin, 2007), 綜 觀 目 前 國 內 求 助 行 為 的 研 究, 多 聚 焦 在 健 康 使 用 ( 張 虹 雯 & 陳 金 燕, 2004; 曾 齡 慧 & 14

15 姜 逸 群, 2004; 葉 雅 馨 & 林 家 興, 2006) 心 理 諮 商 ( 張 虹 雯 & 陳 金 燕, 2004; 劉 錦 萍, 2008) 家 庭 暴 力 ( 陳 秋 瑩, 王 增 勇, 林 美 薰, 楊 翠 娟, & 宋 鴻 樟, 2006; 陳 淑 芬, 2003) 在 學 學 生 課 業 ( 張 聖 德, 2007; 程 小 蘋 & 陳 珍 德, 2001; 劉 靜 宜 & 黃 德 祥, 2003) 等 幾 個 面 向, 以 單 親 家 長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目 前 僅 有 鄭 麗 珍 (2002) 曾 以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究 其 因 應 單 親 生 活 而 產 生 的 求 助 態 樣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所 求 助 的 對 象 排 序 大 抵 上 都 一 樣, 其 最 期 待 從 新 伴 侶 身 上 得 到 支 持 與 協 助, 再 者 是 原 生 家 庭 或 前 配 偶 的 家 庭, 最 後 則 是 朋 友, 而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原 生 家 庭 多 提 供 離 婚 者 物 質 上 和 情 緒 上 的 支 持 ; 朋 友 多 幫 忙 處 理 事 務 上 的 困 擾, 前 配 偶 家 庭 則 多 半 漸 行 漸 遠 (Orna Cohen & Rivka Savaya, 2000) 但 Addis & Mahalik(2003) 則 表 示 兩 性 求 助 的 歷 程, 其 實 深 受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下 男 子 氣 概 與 女 性 特 質 的 影 響 在 離 婚 之 後, 不 論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系 統 男 性 皆 很 少 主 動 求 助, 他 們 所 獲 得 的 協 助 通 常 也 較 離 婚 女 性 來 的 少, 特 別 是 心 理 支 持 的 部 分, 並 且 男 性 成 年 當 事 人 在 求 助 歷 程 中 所 耗 費 的 時 間 和 困 難 度 通 常 較 女 性 來 的 多 (Ang, et al., 2004; Orna Cohen & Rivka Savaya, 2000) 由 於 求 助 行 為 正 是 在 人 前 顯 現 自 己 能 力 不 足 有 問 題 或 失 敗 而 需 要 協 助 的 狀 況, 這 樣 的 特 質 與 傳 統 男 子 氣 概 (masculinity) 與 男 性 性 別 角 色 (male gender role) 之 間 的 衝 突, 使 得 男 性 不 易 向 外 求 助 (Addis & Mahalik, 2003; 張 虹 雯 & 陳 金 燕, 2004) 在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自 小 被 期 待 要 堅 強 獨 立 理 智 和 具 競 爭 性, 這 造 成 了 男 性 較 不 習 慣 檢 視 自 己 的 情 緒 和 困 擾, 也 不 輕 易 在 他 人 面 前 表 現 其 脆 弱 或 是 困 難 ; 相 對 地, 女 性 則 被 期 待 是 體 貼 助 人 的 合 作 的, 這 些 特 質 使 得 女 性 較 容 易 覺 察 自 己 的 情 緒 和 內 心 況, 也 比 較 容 向 外 求 助, 坦 露 自 己 的 困 擾 ( 余 嬪,1998; 黃 婉 君,1998, 引 自 張 虹 雯, & 陳 金 燕,2004:69) 鄭 麗 珍 (2002) 研 究 發 現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為 了 因 應 單 親 家 庭 的 變 動 與 自 己 的 新 角 色, 常 會 向 外 尋 求 協 助, 但 因 個 人 的 經 濟 條 件 與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的 不 同, 對 於 公 共 救 助 的 使 用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依 賴 Orna Cohen & Rivka Savaya (2000) 研 究 指 出 自 我 評 估 後 覺 得 不 需 要 求 助 性 別 角 色 社 會 化 以 及 男 女 薪 資 上 的 差 異 是 影 響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求 助 行 為 的 重 要 因 素, 並 進 一 步 指 出 即 便 面 對 相 同 的 處 境 或 是 需 求,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的 求 助 模 式 依 舊 傳 統,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的 求 助 歷 程 中, 性 別 社 會 化 的 影 響 比 社 經 地 位 扮 演 著 更 重 要 的 決 定 因 素 (Orna Cohen & Rivka Savaya, 2000) 15

16 第 二 節 父 職 角 色 與 單 親 家 長 之 性 別 差 異 在 進 入 單 親 家 庭 性 別 差 異 之 前, 本 文 擬 先 就 父 職 角 色 的 文 獻 稍 做 評 析, 尤 其 親 職 角 色 在 性 別 分 工 當 中 向 來 有 女 性 化 母 職 化 的 現 象, 而 男 性 的 親 職 認 同 親 職 實 踐 在 歷 史 脈 絡 之 中 如 何 流 轉 與 改 變, 而 當 家 中 的 母 職 角 色 成 為 缺 口 時, 男 性 又 如 何 因 應, 於 焉 成 為 本 文 接 下 來 關 注 的 焦 點 過 去 20 幾 年 來, 西 方 學 者 陸 續 投 入 男 性 研 究 的 行 列, 他 們 試 圖 關 注 男 性 因 為 他 們 的 性 別 而 引 發 的 社 會 問 題, 以 及 關 懷 男 性 沒 有 被 滿 足 的 福 利 需 求 歐 洲 聯 盟 在 2000 年 時 成 立 研 究 歐 洲 男 性 研 究 網 絡, 其 中 一 個 為 期 兩 年 的 研 究 案 即 是 聚 焦 於 探 討 男 性 的 社 會 問 題 之 上, 其 研 究 課 題 主 要 有 四 個 部 分 : 男 性 和 家 庭 及 工 作 的 關 係 男 性 和 社 會 排 除 男 性 暴 力 以 及 男 性 健 康, 期 望 以 此 檢 視 性 別 社 會 問 題 政 治 經 濟 和 結 構 等 面 向 間 的 複 雜 互 動 關 係 (Pringle, et al., 2001) 台 灣 近 幾 年 來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研 究 將 焦 點 放 在 男 性 身 上, 既 有 研 究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大 致 可 歸 納 成 三 類 4 ( 畢 恆 達, 2003): 第 一 類 集 中 在 家 庭 角 色 的 部 分, 包 括 父 職 角 色 ( 王 舒 芸, 1996; 王 叢 桂, 1998, 2000; 吳 嘉 瑜 & 蔡 素 妙, 2006; 林 莉 菁 & 鄭 麗 珍, 2001; 莫 藜 藜 & 王 行, 1996; 黃 坤 瑛, 1989) 家 務 分 工 ( 李 正 傑, 2001; 李 芳 如, 2001; 莫 藜 藜, 1997; 賴 爾 柔 & 黃 馨 慧, 1996) 與 男 性 擔 任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探 討 ( 李 建 德, 2005; 陳 奎 如, 2004) 第 二 類 男 性 研 究 則 針 對 從 事 女 性 工 作 領 域 的 男 性 為 對 象, 如 社 會 工 作 員 ( 葉 明 昇, 1999) 家 政 ( 李 惠 恩, 2003) 彩 妝 師 ( 楊 瓊 樺, 2003) 諮 商 輔 導 員 ( 吳 寶 嘉, 2004) 空 服 員 ( 楊 駿 北, 2004) 國 小 教 師 ( 陳 佑 任, 2003; 齊 宗 豫, 2001) 護 理 人 員 ( 徐 宗 國, 2001; 曾 雅 玲, 2000; 楊 政 議, 1999; 駱 俊 宏 & 林 燕 卿, 2003) 第 三 類 男 性 研 究 則 著 重 分 析 傳 統 男 子 氣 概 的 建 構 ( 王 世 哲, 2000; 王 雅 各, 1998; 朱 蘭 慧, 2003; 秦 光 輝, 1997; 高 穎 超, 2006; 畢 恆 達, 2003; 郭 怡 伶, 2005; 陳 若 璋 & 劉 志 如, 2001; 黃 淑 玲, 1999, 2003; 裴 學 儒, 2001) 一 父 職 角 色 之 研 究 以 父 職 角 色 為 主 體 的 研 究 大 約 在 1970 年 早 期 開 始 興 起, 研 究 的 方 向 約 有 以 下 五 類 : 首 先 是 從 心 理 學 出 發, 分 析 父 職 角 色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結 果 不 僅 證 實 父 親 參 與 的 重 要 性, 更 打 破 了 母 子 聯 結 的 迷 思, 說 明 母 親 與 孩 子 之 間 的 依 附 聯 結 是 文 化 建 構 的 產 物, 而 非 理 所 當 然 的 天 賦, 並 發 現 父 親 可 以 和 母 親 一 樣 對 自 己 的 孩 子 有 所 回 應 (responsive) 親 密 (affectionate) 與 主 動 (active)(giveans & Robison, 1985), 但 這 類 研 究 多 集 中 在 孩 子 本 身 的 認 知 情 緒 發 展 等 ; 第 二 類 研 究 方 向 則 從 歷 史 脈 絡 及 社 會 變 遷 的 角 度, 即 以 代 間 的 變 化 來 看 父 職 角 色 的 改 變 過 程 (Casper & Bianchi, 2002); 第 三 類 研 究 則 以 孩 子 縱 向 的 生 命 歷 程 即 學 齡 前 學 齡 期 青 少 年 等 不 同 階 段 為 切 入 點, 來 探 索 父 子 ( 女 ) 關 係 的 特 質 與 轉 變 (Barnett & Baruch, 1987; 4 國 內 以 男 性 為 討 論 對 象 的 研 究 除 了 參 考 畢 恆 達 的 分 類 之 外,2003 年 以 後 的 相 關 研 究, 研 究 者 也 將 重 要 文 獻 整 理 歸 類 16

17 Hamner & Turner, 1990; C. Lewis, 1986; Mackey, 1985); 第 四 類 研 究 則 關 心 父 職 角 色 的 橫 切 面, 即 代 內 的 差 異, 不 同 的 家 庭 型 態 與 結 構 下 的 父 職 角 色, 如 單 親 繼 親 同 性 戀 父 親 或 在 大 家 庭 中 的 父 親 等 在 角 色 扮 演 上 的 差 異 ; 最 後 一 類 則 是 討 論 影 響 父 職 角 色 的 因 素 ( 王 舒 芸, 1996) 父 親 角 色 的 變 化 以 及 內 涵 有 其 歷 史 脈 絡 的 發 展 性, 傳 統 的 農 業 社 會 裡, 經 濟 與 育 兒 的 責 任 是 由 兩 性 共 同 分 擔, 一 直 到 工 業 革 命 以 後, 工 廠 把 以 前 在 家 的 工 作 帶 出 家 庭, 必 須 有 人 外 出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才 可 維 持 家 計, 使 得 勞 動 的 分 工 開 始 依 性 別 來 建 構 (Giveans & Robison, 1985), 造 就 了 嚴 格 的 性 別 階 層 體 系 在 這 個 體 系 裡, 妻 子 在 家 從 事 無 酬 的 家 務 勞 動, 以 便 丈 夫 在 外 從 事 全 職 工 作, 因 此, 離 家 工 作 是 工 業 革 命 將 現 代 父 親 模 塑 為 養 家 者 角 色 最 重 要 的 影 響 因 素 這 也 就 是 Parsons 與 Bales(1955) 對 家 庭 角 色 一 個 古 典 的 分 類 方 法 : 工 具 性 (instrumental) 與 表 達 性 (expressive) 功 能 在 Parsonian 的 家 庭 裡, 父 親 的 主 要 角 色 就 是 工 具 性 的 ( 提 供 經 濟 資 源 ), 代 表 家 庭 與 外 界 建 立 關 係, 他 所 表 達 的 常 是 隱 含 性 的 育 兒 價 值 與 目 標, 例 如 教 育 道 德 與 安 全 ; 母 親 的 主 要 角 色 就 是 表 達 性 的, 提 供 愛 與 照 顧 的 人 既 然 男 性 的 價 值 主 要 由 其 工 作 能 力 來 定 義, 那 麼 他 最 主 要 的 安 全 感 也 就 來 自 他 的 所 得 能 力 養 家 者 (breadwinner) 代 表 的 是 高 收 入 職 業 成 就, 這 些 才 是 男 性 氣 概 的 指 標 因 此, 典 型 追 求 成 功 的 男 人 應 是 競 爭 性 強 的 不 情 緒 化 的 更 重 要 的 是, 多 數 時 間 與 精 力 要 投 注 在 工 作 (Benokraitis, 1985), 使 得 男 性 在 下 班 後 幾 乎 沒 有 時 間 精 力 或 興 趣 去 扮 演 照 顧 工 作 ; 另 外, 許 多 父 親 認 為 親 職 能 力 並 非 男 性 認 同 的 核 心, 至 少 在 事 業 與 婚 姻 的 早 期 不 是 (C. Lewis, 1986), 因 此, 父 職 角 色 在 男 性 追 求 經 濟 成 功 的 過 程 裡 就 成 了 次 要 任 務 因 為 男 性 常 以 維 持 家 計 來 定 義 自 己 的 親 職 責 任, 也 就 是 說, 父 親 對 孩 子 的 照 顧 是 藉 由 工 作 或 事 業 上 的 成 功 使 得 家 庭 受 到 良 好 的 照 顧 妻 子 得 以 奉 獻 時 間 與 精 力 全 心 照 顧 家 及 孩 子 來 達 成, 所 以 好 的 父 親 總 因 為 外 出 工 作 而 不 在 家 反 之, 若 男 性 花 較 多 時 間 在 家 就 會 被 視 為 偷 懶 沒 有 男 子 氣 概 或 失 敗 的 象 徵 (Kimball, 1988) 也 因 此, 父 親 實 際 從 事 育 兒 活 動 時, 在 潛 意 識 或 意 識 上 常 會 覺 得 不 舒 服 最 後, 隨 著 養 家 者 與 家 務 者 角 色 分 工 的 發 展, 親 職 幾 乎 等 同 與 母 職, 母 職 被 認 為 是 天 生 的 自 然 的 特 質 (Benokraitis, 1985), 加 上 孩 子 誕 生 之 後, 母 親 花 許 多 時 間 跟 他 在 一 起, 結 果 自 然 變 成 育 兒 專 家, 此 時 多 數 的 男 性 就 撤 退 到 養 家 者 角 色, 結 果, 男 性 常 因 此 成 為 家 庭 的 局 外 人 可 喜 的 是, 在 近 期 西 方 的 歐 美 社 會 中, 對 父 職 角 色 的 概 念 有 了 新 的 轉 變 開 始 有 人 提 倡 : 父 母 親 可 以 提 供 給 孩 子 相 同 的 情 緒 與 實 質 的 支 持 (C. Lewis, 1986) 父 親 直 接 參 與 育 兒 活 動, 並 開 始 在 家 庭 內 擔 任 更 多 表 達 性 的 任 務, 反 映 剛 柔 並 濟 (androgynos) 的 文 化 正 在 發 展, 係 指 他 可 同 時 有 男 性 化 與 女 性 化 的 表 現, 在 剛 柔 並 濟 的 家 庭 中, 男 女 同 時 在 家 與 工 作 職 場 發 揮 功 能 (Jonathan, 1981) 17

18 簡 而 言 之, 父 親 角 色 從 農 業 時 代 跟 小 孩 同 住 一 個 屋 簷 下 集 教 育 照 顧 與 養 育 責 任 於 一 身, 到 工 業 社 會 時 雖 然 仍 與 小 孩 同 住, 但 已 經 從 照 顧 者 的 領 域 撤 退 成 養 家 者 角 色 到 了 全 球 化 世 代, 雖 然 跟 小 孩 同 住 的 爸 爸 還 是 很 多, 但 是 所 謂 家 庭 的 概 念 已 經 相 當 多 元, 再 加 上 許 多 因 應 全 球 化 的 工 作 之 特 殊 性, 使 得 許 多 父 親 甚 至 不 再 跟 小 孩 同 住 在 一 個 屋 簷 底 下, 這 一 群 不 跟 小 孩 同 住 的 父 親 裡 面, 有 的 也 許 仍 然 善 盡 養 家 者 的 角 色, 有 的 卻 連 這 個 基 本 的 責 任 都 閃 躲 掉 或 者 無 能 為 力, 就 更 遑 論 善 盡 照 顧 責 任 了 這 時 候 缺 席 父 親 成 為 父 職 角 色 研 究 的 另 一 個 核 心 議 題 總 之, 身 處 於 後 工 業 社 會 時 代 全 球 化 巨 流 下 的 爸 爸 們, 開 始 往 兩 個 截 然 不 同 的 方 向 流 動 : 一 端, 是 所 謂 剛 柔 並 濟 的 新 好 男 人, 主 動 參 與 更 多 的 育 兒 活 動, 分 擔 他 們 外 出 工 作 的 妻 子 在 家 裡 所 留 下 的 照 顧 重 擔 ; 另 外 一 端 則 是 一 群 因 為 種 種 不 同 的 原 因, 而 遺 棄 自 己 的 孩 子, 不 再 回 家 的 缺 席 爸 爸 (Hobson & Morgan, 2002; 王 舒 芸, 2003) 婚 姻 關 係 的 斷 裂, 是 現 代 化 之 後 家 庭 變 遷 的 一 個 重 要 轉 折, 其 對 於 父 親 角 色 的 衝 擊 乃 在 子 女 監 護 權 的 問 題 對 於 單 親 子 女 監 護 權 的 判 定, 國 內 外 的 發 展 趨 勢 有 雷 同 之 處, 十 九 世 紀 以 前, 由 於 母 親 因 生 產 而 死 亡 的 比 例 很 高, 因 此 父 親 較 易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 至 十 九 世 紀 以 後, 由 於 法 官 認 定 母 親 較 具 有 實 際 照 養 孩 童 的 能 力, 因 此 母 親 取 得 監 護 權 的 比 例 較 多 (Casper & Bianchi, 2002); 台 灣 則 是 在 1996 年 民 法 親 屬 編 修 正 前 多 由 男 性 取 得 監 護 權, 但 漸 漸 的, 此 種 裁 定 方 式 對 於 有 極 高 意 願 欲 履 行 父 職 並 積 極 主 動 爭 取 子 女 監 護 權 之 父 親 不 甚 公 平, 並 且 這 樣 的 認 定 方 式 也 帶 有 強 化 性 別 角 色 的 意 味, 民 法 親 屬 邊 修 正 後 才 漸 漸 依 循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原 則, 法 院 大 多 採 任 母 親 是 較 佳 人 選, 不 過 依 據 戶 政 司 資 料 顯 示,2004 年 男 性 取 得 監 護 權 的 比 例 仍 占 六 成 左 右, 而 女 性 為 兩 成 五 ( 王 郁 琇, 2006, p. 3) 不 過 瑞 典 在 規 範 性 的 法 律 面, 從 強 制 合 法 婚 姻 關 係 之 外 ( 從 未 婚 同 居 到 離 婚 ) 的 爸 爸, 善 盡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財 務 責 任, 到 大 力 推 動 婚 姻 解 組 後 的 夫 妻, 共 同 擁 有 小 孩 的 監 護 權, 使 得 父 親 在 離 婚 後 仍 然 能 夠 而 且 必 須 跟 親 生 小 孩 維 持 某 種 程 度 的 互 動, 這 種 種 鼓 勵 或 強 制 性 的 措 施, 都 在 確 保 男 性 即 使 離 開 婚 姻 制 度, 仍 然 能 夠 履 行 與 享 受 為 人 父 的 義 務 與 權 利 這 些 政 策 的 歷 史 流 變, 透 顯 出 瑞 典 對 於 父 親 角 色 的 期 待, 從 把 男 性 視 為 單 純 的 養 家 者 (cash), 到 鼓 勵 他 們 成 為 實 際 參 與 照 顧 (care) 小 孩 的 爸 爸, 是 具 進 步 意 義 的 典 範 轉 換 (Hobson & Morgan, 2002; 王 舒 芸, 2003)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兒 童 權 利 的 捍 衛 者 積 極 倡 導, 除 非 是 因 為 施 暴 陰 影 而 失 敗 的 婚 姻, 否 則, 在 婚 姻 解 組 之 後, 父 母 親 只 要 有 能 力, 都 應 該 共 同 享 有 監 護 小 孩 的 權 利 事 實 上, 在 北 歐 國 家 裡, 共 同 監 護 權 已 經 變 成 一 個 越 來 越 受 青 睞 的 判 決 原 則, 這 個 法 律 原 則 上 的 轉 變, 一 方 面 代 表 當 代 的 社 會 文 化 開 始 反 省 到, 在 這 個 家 庭 結 構 與 親 子 關 係 不 再 如 以 往 那 般 穩 固, 隨 時 充 滿 流 動 之 可 能 性 的 世 代 裡, 未 成 年 小 孩 的 成 長 不 應 該 成 為 父 母 親 脆 弱 婚 姻 關 係 下 的 犧 牲 品, 他 們 有 權 利 同 時 受 到 雙 親 的 照 顧 ; 當 然, 這 個 法 律 判 決 的 慣 例, 也 如 實 地 反 映 了 對 於 父 親 角 色 的 期 待 與 定 義 不 斷 在 轉 型 的 過 程 (Hobson & Morgan, 2002) 18

19 我 們 好 奇 的 是, 男 性 在 雙 工 作 的 家 庭 結 構 中 因 為 仍 有 另 一 半 分 擔, 讓 他 有 所 選 擇 的 空 間, 得 以 在 冷 淡 的 養 家 者 與 投 入 的 照 顧 者 之 間 游 移, 但 是 在 單 親 家 庭 的 結 構 中, 因 為 父 兼 母 職, 可 說 毫 無 退 路 得 要 同 時 面 對 照 顧 與 養 家 的 雙 重 責 任, 這 又 是 父 親 角 色 的 一 個 新 挑 戰, 究 竟 這 群 單 親 爸 爸 會 面 臨 怎 麼 樣 的 生 活 困 境? 如 何 面 對 與 折 衝 家 庭 與 工 作 角 色 的 衝 突? 運 用 了 什 麼 樣 的 資 源 或 策 略? 他 的 親 職 角 色 會 跟 雙 親 家 庭 當 中 的 父 親 有 何 差 異? 再 者, 當 父 親 遇 上 母 職 以 及 母 親 遇 上 父 職 時, 是 否 各 自 會 發 展 出 相 異 的 因 應 策 略 與 福 利 使 用 模 式, 乃 本 研 究 有 興 趣 的 核 心 課 題 二 單 親 父 親 家 庭 如 上 所 述 可 清 楚 看 出, 對 於 父 親 角 色 的 轉 變 的 探 索 理 解 與 分 析, 已 經 漸 漸 從 雙 親 家 庭 缺 席 父 親 擴 展 為 單 親 父 親, 這 顯 示 親 職 角 色 是 鑲 嵌 於 社 會 脈 絡 之 中, 並 與 家 庭 結 構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在 本 節 我 們 將 簡 要 描 繪 國 外 與 台 灣 目 前 對 於 單 親 父 親 的 研 究 成 果 如 家 庭 社 會 學 所 言, 成 為 單 親 的 原 因 以 及 社 經 背 景, 對 於 親 職 角 色 的 扮 演 以 及 生 活 處 境 與 福 利 需 求 有 重 大 影 響 美 國 的 單 親 父 親 占 單 親 家 庭 的 比 例 在 1970 年 是 下 滑 的 ( 同 時 期, 美 國 單 親 媽 媽 的 比 例 卻 急 速 上 升 ), 不 過 1980 年 之 後 單 親 爸 爸 占 單 親 家 庭 比 例 的 成 長 速 度 卻 漸 漸 開 始 高 於 單 親 媽 媽 (Garasky & Meyer, 1996) 晚 婚 以 及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增 加, 是 美 國 單 親 父 親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若 分 析 單 親 爸 爸 的 婚 姻 狀 態 可 以 發 現, 最 大 比 例 仍 然 是 離 婚, 約 占 四 成 以 上, 但 是 1978 年 到 1998 年 未 婚 單 親 爸 爸 的 比 例 從 15% 增 加 到 35%, 成 長 一 倍 之 多, 同 一 時 期 因 為 喪 偶 或 分 居 而 成 為 單 親 爸 爸 的 比 例 卻 急 速 下 降 (Casper & Bianchi, 2002) 而 如 果 進 一 步 比 較 不 同 單 親 原 因 的 父 親 其 人 口 與 社 經 背 景 可 以 發 現, 未 婚 的 單 親 爸 爸 是 年 紀 最 輕 的 一 群, 離 婚 的 單 親 爸 爸 則 較 分 居 的 稍 微 年 長 未 婚 爸 爸 的 中 輟 率 較 高 只 有 六 成 不 到 的 有 穩 定 的 全 職 的 工 作, 在 經 濟 處 境 上 也 相 對 弱 勢 Bumpass and Raley(1995) 分 析 普 查 資 料 表 示, 在 美 國 許 多 單 親 爸 爸 實 際 上 是 同 居 形 式, 而 這 類 型 的 家 戶 似 乎 比 較 接 近 雙 親 家 庭 的 生 活 樣 態 1990 年 如 果 未 排 除 同 居 者, 則 約 有 18% 的 單 親 家 庭 是 單 親 爸 爸, 但 如 果 扣 除 同 居 者, 大 約 只 有 14% 的 單 親 家 庭 是 單 親 爸 爸 而 單 親 爸 爸 比 單 親 媽 媽 有 更 高 的 比 例 有 同 居 人, 根 據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資 料 顯 示,1998 年 單 親 爸 爸 同 居 的 比 例 是 33%, 遠 超 出 單 親 媽 媽 的 13%(Casper & Bianchi, 2002) 此 外, 美 國 單 親 家 庭 有 個 有 趣 的 現 象, 單 親 爸 爸 與 父 母 親 居 住 的 比 例 從 1978 年 的 17.6% 降 為 1998 年 的 10.5%, 相 反 的, 單 親 媽 媽 與 父 母 親 居 住 的 比 例 卻 從 14.3% 升 高 到 16.7%; 但 如 果 比 較 單 親 家 長 為 家 中 唯 一 成 年 人, 也 就 是 沒 有 伴 侶 或 父 母 親 共 同 居 住 者, 不 論 單 親 爸 爸 或 媽 媽 的 比 例 均 下 降, 不 過 男 性 的 比 例 (1998 年 占 38%) 仍 然 低 於 女 性 (1998 年 共 有 54%) 法 律 上 判 誰 具 有 撫 養 權 對 於 單 親 父 親 的 增 加, 以 及 父 親 角 色 的 投 入 也 有 重 要 影 響 O Brien (1982) 的 研 究 顯 示, 父 親 獲 得 監 護 權 的 原 因 會 影 響 單 親 父 親 的 適 應 與 成 功 與 否 他 將 單 親 父 親 獲 得 監 護 權 的 原 因 分 為 三 類 : 和 平 協 議 (conciliatory negotiators) 極 力 爭 取 監 護 權 19

20 (hostile seekers) 以 及 被 動 接 受 (passive acceptors) 三 種 研 究 顯 示 和 平 協 議 的 單 親 父 親 比 其 他 兩 種 在 單 親 角 色 的 扮 演 上 都 更 為 順 遂 不 過 O Brien 的 研 究 也 提 出 監 護 權 的 原 因 與 社 會 階 層 似 有 高 度 相 關, 和 平 協 議 者 多 數 為 中 產 階 級 的 專 業 人 士, 極 力 爭 取 監 護 權 的 多 屬 於 較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者, 被 動 接 受 的 則 多 數 有 較 嚴 重 的 經 濟 危 機 的 家 庭, 也 就 是 說 父 親 獲 得 監 護 權 的 原 因, 也 有 可 能 是 不 同 社 會 階 層 生 活 方 式 的 指 標 (Risman, 1986) Cancian and Meyer(1998) 的 研 究 即 顯 示 較 高 所 得 的 家 庭 以 及 擁 有 自 有 住 宅 的 家 庭 比 較 容 易 共 同 監 護, 而 孩 子 年 紀 較 長 以 及 是 男 孩 的 單 親 爸 爸 較 有 可 能 爭 取 監 護 權 台 灣 對 於 單 親 父 親 的 研 究 相 較 於 單 親 媽 媽 或 單 親 家 庭 來 說 還 正 在 起 步, 張 佩 韻 (1999) 透 過 訪 談 離 婚 單 親 父 親 及 其 子 女 進 行, 以 深 入 探 究 其 父 職 經 驗 及 親 子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在 父 親 角 色 上, 仍 以 經 濟 角 色 為 主, 教 育 角 色 為 輔, 當 無 其 他 親 人 與 其 同 住 時, 單 親 父 親 將 承 擔 起 原 本 屬 於 母 職 的 勞 務 工 作, 而 單 親 父 親 對 其 父 職 角 色 的 信 念 將 會 隨 著 其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成 為 單 親 之 時 間 長 短 而 有 所 改 變 在 親 子 關 係 方 面, 初 期 會 有 彼 此 親 近 的 現 象, 但 子 女 進 入 國 中 以 後 會 調 整 互 動 方 式, 以 各 退 一 步 以 避 免 衝 突 的 方 式 為 主, 對 於 父 親 的 管 教 方 式, 子 女 多 半 感 受 到 嚴 厲 專 制 和 冷 淡, 而 在 化 解 親 子 衝 突 的 方 式 上, 隨 著 子 女 成 長, 父 親 多 鼓 勵 採 溝 通 方 式, 但 子 女 有 時 卻 認 為 不 見 得 有 效 果, 因 此 對 其 敬 而 遠 之 總 而 言 之, 單 親 父 親 及 其 子 女 間 的 關 係 多 半 慢 慢 發 展 成 為 類 似 師 生 或 彼 此 互 惠 的 形 式 林 莉 菁 與 鄭 麗 珍 (2001) 則 針 對 離 婚 單 親 父 親 因 應 親 職 與 工 作 角 色 變 化 的 經 驗 進 行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只 要 單 親 男 性 有 參 與 的 機 會 及 足 夠 的 支 持, 例 如 個 人 主 動 爭 取 子 女 監 護 權 高 度 親 職 涉 入 親 友 托 育 協 助 以 及 工 作 職 場 的 善 意 接 納, 他 們 都 可 以 扮 演 好 父 親 角 色 謝 碧 容 (2006) 深 度 訪 談 五 位 單 親 父 親 的 父 職 經 驗 及 其 心 路 歷 程, 研 究 發 現 單 親 父 親 在 親 職 扮 演 的 時 間 和 頻 率 上 都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另 外, 若 家 中 仍 有 其 他 親 人, 則 單 親 父 親 的 家 務 負 擔 不 會 太 重, 若 無 其 他 親 人 者, 則 傾 向 訓 練 孩 子 參 與 家 務 工 作 在 成 為 單 親 以 後, 單 親 父 親 仍 將 自 己 定 位 成 經 濟 供 給 者 的 角 色, 並 且 普 遍 感 受 須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所 帶 來 的 時 間 壓 縮, 無 法 面 面 俱 到, 但 礙 於 傳 統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及 家 醜 不 外 揚 的 觀 念, 影 響 了 單 親 父 親 的 求 助 行 為 與 心 態 周 雅 萍 (2006) 則 以 七 位 經 濟 弱 勢 的 單 親 父 親 為 研 究 對 象 發 現 經 濟 弱 勢 的 單 親 父 親 在 成 為 單 親 前 即 因 較 缺 乏 工 作 技 能 而 出 現 就 業 不 穩 定 的 狀 況, 成 為 單 親 後, 再 加 上 親 屬 支 持 不 多, 因 此 陷 於 經 濟 危 機 與 子 女 乏 人 照 顧 的 困 境, 然 而, 在 求 助 的 過 程 中, 又 感 受 到 外 界 對 單 親 男 性 的 歧 視 眼 光, 這 都 讓 經 濟 弱 勢 的 男 性 備 感 壓 力 王 郁 琇 (2006) 的 研 究 重 點 在 於 單 親 父 親 在 面 對 家 務 工 作 時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同 時 此 策 略 的 選 擇 與 其 性 別 角 色 和 性 別 意 識 間 的 關 聯 性 為 何, 而 其 男 性 氣 概 在 經 歷 單 親 事 件 後, 又 是 否 產 生 轉 變 研 究 發 現 家 庭 結 構 是 影 響 性 別 角 色 的 關 鍵 因 素, 在 三 代 同 堂 的 家 庭 中, 祖 母 將 承 擔 家 中 所 有 家 務 工 作, 因 此 更 強 化 男 性 的 養 家 角 色 ; 而 在 核 心 家 庭 中, 單 親 父 親 因 必 須 實 際 20

21 操 作 家 務 工 作, 因 而 對 性 別 角 色 及 性 別 意 識 產 生 反 省 最 後, 男 性 氣 概 雖 因 單 親 事 件 而 軟 化, 但 並 未 徹 底 轉 變, 而 是 一 種 重 新 詮 釋 的 男 性 氣 概 三 單 親 家 庭 之 性 別 異 同 台 灣 針 對 男 女 單 親 所 做 的 比 較 研 究 仍 在 起 步 當 中, 其 中 幾 篇 研 究 顯 示 男 單 親 與 女 單 親 在 面 對 單 親 事 件 的 態 度 反 應 處 理 方 式, 及 其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和 需 求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例 如 唐 先 梅 (2003) 對 單 親 家 庭 之 家 務 分 工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男 單 親 與 女 單 親 面 對 的 問 題 並 不 相 同, 女 單 親 以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為 主, 而 男 單 親 則 以 個 人 感 情 面 的 壓 抑 以 及 子 女 的 教 養 壓 力 較 大 王 孝 仙 (1991) 的 研 究 也 顯 示 單 親 女 性 所 面 臨 的 經 濟 壓 力 比 單 親 男 性 大, 而 單 親 男 性 要 料 理 家 庭 事 務 的 困 難 度 比 單 親 女 性 高 此 外, 也 有 研 究 指 出, 礙 於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及 外 界 對 於 求 助 之 單 親 男 性 所 表 露 的 譴 責 或 歧 視 眼 光, 讓 單 親 男 性 較 易 壓 抑 情 緒 並 隱 藏 自 己 的 需 求 ( 周 雅 萍, 2006; 謝 碧 容, 2006)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單 親 家 庭 的 數 量 逐 年 增 加, 為 理 解 單 親 家 庭 的 實 際 生 活 情 形 需 求 困 境 及 福 利 期 待, 以 便 提 供 更 適 切 的 服 務 與 支 持, 內 政 部 (2001) 針 對 台 閩 地 區 單 一 父 或 母, 及 其 至 少 有 一 位 未 滿 十 八 歲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的 家 庭, 包 括 離 婚 分 居 喪 偶 未 婚 生 子 認 領 與 未 婚 收 養 四 種 情 況 的 家 長 為 訪 問 對 象, 進 行 單 親 家 庭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分 別 就 單 親 家 庭 的 就 業 狀 況 經 濟 所 得 居 住 型 態 身 心 健 康 生 活 調 適 人 際 互 動 社 會 參 與 子 女 教 養 福 利 需 求 等 類 項 進 行 分 析 了 解 以 下 則 根 據 單 親 調 查 報 告, 側 重 性 別 差 異, 分 別 從 家 庭 結 構 單 親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單 親 對 子 女 的 影 響 福 利 需 求 四 個 層 面, 比 較 男 性 與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的 異 同 單 親 家 庭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的 資 料 顯 示, 男 性 與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有 許 多 共 通 之 處, 其 中 家 庭 結 構 層 面 包 括 經 濟 所 得 ; 單 親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層 面 包 括 成 為 單 親 家 庭 以 後 的 感 覺 紓 解 生 活 壓 力 與 調 解 情 緒 的 方 式 ; 單 親 對 子 女 的 影 響 層 面 包 括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態 度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問 題 對 子 女 的 學 業 方 面 問 題 首 先, 就 家 庭 結 構 層 面, 經 濟 所 得, 單 親 父 親 與 母 親 之 平 均 月 收 入 差 異 約 在 $6,000 元 左 右 ( 分 別 約 為 $ 33,000 與 $ 27,000); 此 外, 單 親 父 母 親 的 經 濟 來 源 皆 以 個 人 所 得 為 主 (85%), 雖 然 每 月 收 支 狀 況 多 為 入 不 敷 出 ( 約 60%), 但 未 領 取 低 收 入 生 活 津 貼 者 仍 占 約 九 成, 並 且 每 月 平 均 花 費 八 千 元 在 子 女 的 教 育 投 資 上 單 親 父 親 之 所 得 仍 高 於 單 親 母 親 的 現 象, 或 可 歸 因 於 職 業 性 別 區 隔 的 作 用, 導 致 男 性 薪 資 較 女 性 為 高, 但 無 論 對 於 單 親 父 親 或 母 親 而 言, 子 女 的 教 育 投 資 的 確 對 他 們 造 成 相 當 可 觀 的 經 濟 壓 力 再 來, 就 單 親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層 面, 在 成 為 單 親 家 庭 以 後 的 感 覺 上, 單 親 父 母 親 主 要 是 擔 心 自 己 或 子 女 的 未 來 ( 約 50%), 其 次 則 是 感 受 到 工 作 或 經 濟 壓 力 很 大 在 紓 解 生 活 壓 力 與 調 解 情 緒 的 方 式 上, 單 親 父 母 親 多 半 會 採 取 找 朋 友 聊 天 外 出 散 心 或 看 電 影 及 唱 卡 拉 OK 的 方 式 排 解, 21

22 最 後, 就 單 親 對 子 女 的 影 響 層 面, 在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態 度 上, 多 數 的 單 親 父 母 親 皆 會 選 擇 以 婉 轉 的 方 式 勸 導 子 女 去 做 自 己 期 望 的 事 情, 其 次 則 有 部 分 單 親 父 母 會 和 子 女 討 論 後 再 做 決 定 在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問 題 上, 困 擾 單 親 父 母 親 最 大 的 難 題 是 不 知 道 如 何 管 教 子 女, 其 次 則 是 擔 心 子 女 出 現 偏 差 行 為 在 對 子 女 的 學 業 方 面 問 題 上, 單 親 父 母 親 最 苦 惱 的 是 無 法 輔 導 子 女 做 功 課, 其 次 是 擔 憂 子 女 不 喜 歡 讀 書 以 及 子 女 學 業 成 績 太 差 不 過 單 親 家 庭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的 資 料 顯 示, 男 性 與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的 差 異 性 似 乎 多 於 其 共 通 之 處, 大 約 展 現 在 下 列 幾 個 面 向 上 : 其 中 家 庭 結 構 層 面 包 括 單 親 家 庭 成 因 家 庭 狀 況 ; 單 親 家 長 自 己 受 到 的 影 響 包 括 阻 礙 就 業 原 因 因 應 單 親 生 活 成 為 單 親 以 後 對 參 與 社 會 團 體 活 動 之 改 變 ; 單 親 對 子 女 的 影 響 層 面 包 括 與 子 女 的 相 處 時 間 親 子 關 係 的 感 受 覺 得 單 親 家 庭 對 子 女 之 不 良 影 響 程 度 ; 福 利 需 求 層 面 包 括 對 協 助 單 親 家 庭 措 施 的 了 解 狀 況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諮 詢 諮 商 輔 導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經 濟 扶 助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勞 工 就 業 與 住 宅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子 女 教 養 福 利 措 施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其 他 福 利 措 施 家 庭 結 構 這 部 分, 在 單 親 家 庭 成 因 上, 男 性 多 因 離 婚 (72%), 但 女 性 則 因 喪 偶 (24 %) 或 未 婚 (16%) 成 為 單 親 在 家 庭 狀 況 上, 單 親 母 親 多 半 僅 與 子 女 同 住 (60%), 但 單 親 父 親 與 子 女 以 及 父 母 同 住 的 比 例 比 女 性 單 親 高 出 將 近 20%; 同 時, 一 半 以 上 的 單 親 父 親 必 須 同 時 撫 養 子 女 與 父 母, 但 有 73% 的 單 親 媽 媽 卻 不 用 撫 養 子 女 以 外 的 人 口, 不 過 有 趣 的 是, 單 親 母 親 須 撫 養 前 配 偶 父 母 的 比 例 占 4%, 單 親 父 親 僅 占 0.7% 對 於 單 親 家 長 自 己 受 到 的 影 響, 男 女 單 親 家 長 最 大 不 同 在 於 阻 礙 就 業 原 因, 單 親 母 親 因 照 顧 父 母 或 子 女, 以 及 因 須 料 理 家 務 而 無 法 就 業 的 比 例 比 單 親 父 親 高 出 10% 以 上, 而 無 工 作 的 單 親 父 親 則 因 身 障 患 有 重 疾 與 高 齡 者 居 多, 亦 即 女 性 仍 受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的 牽 絆 而 難 以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但 男 性 無 工 作 卻 是 因 身 體 上 的 不 可 抗 因 素 所 造 成 在 因 應 單 親 生 活 上, 單 親 母 親 比 單 親 父 親 更 傾 向 於 努 力 工 作 維 持 家 計 專 心 照 顧 子 女 以 及 不 斷 的 充 實 自 我 在 成 為 單 親 以 後 對 參 與 社 會 團 體 活 動 之 改 變 上, 增 加 活 動 參 與 的 單 親 母 親 占 15%, 而 單 親 父 親 僅 有 7% 接 著 在 單 親 對 子 女 的 影 響, 在 與 子 女 的 相 處 時 間 上, 可 能 因 單 親 母 親 常 為 了 照 顧 子 女 而 放 棄 就 業 的 比 例 較 高, 因 此 其 一 天 與 子 女 相 處 八 小 時 以 上 者 占 47%, 但 單 親 父 親 僅 有 29 % 在 親 子 關 係 的 感 受 上, 又 或 許 受 到 單 親 母 親 較 常 陪 伴 在 子 女 身 旁 的 影 響, 普 遍 來 說, 單 親 母 親 與 孩 子 間 的 信 任 感 溝 通 狀 況 互 相 關 心 程 度 以 及 孩 子 對 自 己 的 喜 愛 與 尊 重 情 形 都 比 單 親 父 親 良 好 在 覺 得 單 親 家 庭 對 子 女 之 不 良 影 響 程 度 上, 雖 然 單 親 父 親 與 母 親 皆 認 為 單 親 對 於 子 女 的 身 心 狀 況 多 少 會 有 不 良 影 響, 但 單 親 父 親 更 加 擔 心 子 女 會 因 為 缺 乏 母 親 的 照 顧 及 對 於 母 親 角 色 的 認 同, 而 影 響 其 學 業 成 就 表 現 人 際 互 動 行 為 常 規 以 及 性 別 角 色 的 發 展 22

23 最 後, 在 福 利 需 求 上, 雖 然 單 親 父 親 和 母 親 對 協 助 單 親 福 利 措 施 的 了 解 都 有 限, 但 不 了 解 的 單 親 母 親 (54%) 仍 比 單 親 父 親 (45%) 多 在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諮 詢 諮 商 輔 導 上, 單 親 母 親 更 需 要 法 律 服 務 ( 如 子 女 贍 養 費 等 ) 以 及 成 長 團 體 在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經 濟 扶 助 上, 單 親 母 親 更 希 望 政 府 提 供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與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在 認 為 應 提 供 之 勞 工 就 業 與 住 宅 上, 單 親 母 親 更 需 要 就 業 輔 導 職 業 訓 練 住 宅 優 惠 貸 款 及 平 價 住 宅 在 認 為 應 提 供 子 女 教 養 福 利 措 施 上, 單 親 母 親 更 期 待 親 子 活 動 與 親 職 教 育 由 此 反 映, 女 性 對 於 經 濟 的 需 求 仍 高, 但 從 這 些 單 親 女 性 的 福 利 需 求 卻 也 發 現, 無 論 是 對 經 濟 或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的 期 待, 皆 以 有 助 於 子 女 成 長 為 出 發 點 第 三 節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一 各 國 單 親 政 策 與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如 上 所 述, 單 親 家 庭 的 組 成 是 非 常 多 元 的, 而 其 需 求 也 存 在 著 非 常 大 的 差 異 性, 不 論 就 性 別 兒 童 的 年 齡 成 為 單 親 的 原 因 經 濟 的 狀 況 成 為 單 親 的 時 間 等 等, 都 會 對 家 庭 成 員 帶 來 不 同 程 度 的 危 機 與 挑 戰 但 是, 家 庭 困 境 的 存 在, 不 必 然 指 向 國 家 政 策 與 福 利 服 務 的 介 入, 尤 其 單 親 困 境 的 核 心 議 題 乃 單 親 家 長 一 人 必 須 同 時 兼 顧 照 顧 與 就 業 雙 重 角 色, 這 兩 個 角 色 的 調 和 對 多 數 雙 親 家 庭 的 父 母 親 來 說 都 是 一 個 艱 鉅 的 任 務, 更 何 況 單 親 家 長 並 沒 有 另 一 半 可 以 共 同 分 擔, 這 也 就 是 一 般 所 謂 的 角 色 過 度 負 荷 ( 林 萬 億 & 秦 文 力, 1992; 彭 淑 華, 2005b) 而 國 家 在 此 時 必 須 面 對 的 抉 擇 是 : 政 府 介 入 以 補 充 家 庭 角 色 缺 位 的 合 理 性 何 在? 還 是 將 其 視 為 家 庭 與 親 屬 責 任 優 先? 以 及 介 入 程 度 的 深 淺 與 範 圍 多 寡 與 策 略 方 法 究 竟 該 鼓 勵 與 對 待 單 親 家 長 為 工 作 者, 讓 他 們 從 市 場 所 得 當 中 賺 取 生 活 薪 資 以 及 照 顧 子 女 的 花 費 ; 或 者, 該 先 支 持 單 親 家 長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的 角 色 為 優 先, 以 國 家 的 津 貼 來 補 貼 缺 位 家 長 所 帶 來 家 庭 所 得 的 減 少 是 許 多 國 家 在 制 訂 單 親 相 關 政 策 時 的 基 本 辯 論 (J. Lewis, 1999) 因 為 各 國 福 利 體 制 的 邏 輯 有 明 顯 差 異, 也 因 此 世 界 各 國 在 單 親 支 持 服 務 的 策 略 上 有 非 常 大 的 差 異, 總 體 而 言, 世 界 各 國 對 於 單 親 家 庭 相 關 的 社 會 政 策 與 服 務 方 案 並 未 有 一 套 整 合 性 的 單 親 社 會 政 策, 而 是 依 照 不 同 需 求 散 見 不 同 福 利 項 目 當 中 主 要 依 照 福 利 國 家 體 制, 大 概 可 以 分 成 三 種 類 型 : 瑞 典 的 普 及 式 主 要 以 促 進 單 親 家 長 能 夠 兼 顧 工 作 與 照 顧 者 角 色 為 主 ; 第 二 種 乃 英 美 的 殘 補 式, 以 社 會 救 助 體 系 為 主 ; 第 三 種 是 南 歐 國 家, 仍 然 非 常 依 賴 原 生 家 庭 做 為 支 持 體 系 (J. Lewis, 1999; Torremocha, 1997) Kamerman and Kahn(1988) 則 將 西 方 國 家 對 於 單 親 家 庭 的 支 持 策 略 歸 納 為 以 下 四 種 : 第 一 對 抗 貧 窮 策 略 (antipoverty strategy), 雖 然 此 模 式 乃 針 對 一 般 貧 窮 家 戶, 但 單 親 家 庭 將 可 從 中 受 惠 良 多, 英 國 與 美 國 是 採 行 此 策 略 的 代 表 國 之 一 第 二 單 親 母 親 策 略 (single-mother strategy), 代 表 國 家 為 挪 威, 其 協 助 方 式 為 提 供 社 會 救 助 給 留 在 家 中 的 單 親 母 親 第 三 普 及 式 的 協 助 兒 童 策 略 (universalist child-young strategy), 此 策 略 的 主 要 訴 求 為 平 衡 單 親 父 母 的 親 職 與 工 作 者 角 色, 因 此 國 家 提 供 親 職 假 與 所 得 支 持 給 育 有 年 幼 子 女 之 單 親 父 母, 法 國 即 屬 於 23

24 此 類 型 第 四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策 略 (compatibility of family and work strategy), 瑞 典 為 其 典 範, 強 調 無 論 男 性 與 女 性, 皆 須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因 此 以 提 供 家 庭 福 利 給 付 與 親 職 假 為 主 (Torremocha, 1997) 另 外, 以 張 清 富 (1998) 對 各 國 單 親 家 庭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所 整 理 的 一 覽 表 為 基 礎, 本 文 進 一 步 將 歐 美 各 國 依 福 利 體 制 區 分 為 社 會 民 主 國 家 保 守 主 義 國 家 自 由 主 義 國 家 與 南 歐 國 家, 進 而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之 福 利 國 家 為 單 親 家 庭 所 提 供 的 支 持 型 態 做 概 略 描 述 在 經 濟 支 持 方 面, 包 含 社 會 安 全 方 案 普 及 式 津 貼 方 案 單 親 家 庭 方 案 資 產 調 查 方 案 與 租 稅 扣 抵 其 中, 社 會 民 主 國 家 對 單 親 家 庭 的 經 濟 支 持 方 式 較 為 多 元 與 齊 全, 幾 乎 前 述 所 列 舉 之 方 式 皆 包 含 在 內,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只 有 北 歐 國 家 ( 挪 威 最 多 ) 有 特 別 針 對 單 親 家 庭 所 提 供 之 津 貼 與 給 付, 北 歐 國 家 以 外 之 個 案 相 當 零 星 保 守 主 義 國 家 所 提 供 之 經 濟 支 持 多 集 中 在 社 會 安 全 方 案 裡 ; 自 由 主 義 國 家 則 以 社 會 安 全 方 案 和 資 產 調 查 方 案 為 主 ; 南 歐 國 家 則 僅 有 社 會 安 全 方 案 中 的 兒 童 津 貼, 以 及 租 稅 扣 抵 兩 項 接 著, 在 非 經 濟 支 持 方 面, 包 含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育 嬰 假 以 及 其 他 實 物 補 助 方 案 : 社 會 民 主 國 家 與 保 守 主 義 國 家, 較 偏 重 於 提 供 品 質 良 好 與 設 施 完 善 的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以 及 育 嬰 假 ; 自 由 主 義 國 家 則 提 供 較 多 的 實 物 補 助, 例 如 房 屋 津 貼 食 物 券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燃 料 津 貼 等, 雖 然 也 有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但 服 務 品 質 與 設 備 較 差 ; 南 歐 國 家 則 幾 乎 沒 有 育 嬰 假 和 實 物 補 助, 同 時 其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也 不 甚 完 善 總 結 上 述, 社 會 民 主 國 家 對 單 親 家 庭 的 支 持 較 為 充 分, 現 金 與 實 物 給 付 雙 軌 並 重, 同 時 無 論 是 單 親 家 長 或 兒 童, 其 需 求 也 將 透 過 社 會 安 全 保 險 給 付 普 及 式 或 資 產 調 查 式 ( 較 少 ) 的 政 策 而 完 整 涵 蓋 ; 另 外, 其 福 利 領 受 資 格 不 因 性 別 而 有 太 大 差 異, 且 透 過 政 策 支 持, 亦 收 促 進 女 性 就 業 之 效 ; 保 守 主 義 國 家 的 狀 況 和 社 會 民 主 國 家 類 似 ; 自 由 主 義 國 家 對 單 親 家 庭 的 支 持 以 現 金 給 付 為 主, 但 須 根 據 社 會 安 全 給 付 資 格 或 資 產 調 查 後 才 可 領 取, 服 務 類 型 的 供 給 很 少, 以 其 他 零 碎 的 實 物 補 助 替 代 ; 南 歐 國 家 對 單 親 家 庭 的 支 持, 無 論 是 現 金 或 實 物 給 付 都 相 當 稀 少, 顯 見 仍 將 單 親 家 庭 所 面 臨 的 需 求 和 困 境 私 化 與 個 別 化 的 現 象 ( 李 淑 容, 2001; 彭 淑 華 & 王 美 文, 2003) 二 非 同 住 家 長 之 相 關 政 策 : 以 瑞 典 與 英 國 為 例 ( 一 ) 瑞 典 Maintenance Support 瑞 典 的 家 庭 結 構 有 其 獨 特 的 制 度, 因 同 居 普 遍, 瑞 典 兒 童 有 半 數 以 上 為 非 婚 生 子 女, 因 此 早 在 1910 年 代 瑞 典 政 府 便 開 始 制 定 兒 童 監 護 權 的 相 關 法 規 最 早 乃 是 1917 年 非 婚 生 子 法 案 (Act on Children Born Outside of Wedlock), 未 婚 媽 媽 享 有 子 女 的 單 獨 監 護 權 (solo custody), 可 以 單 獨 決 定 有 關 小 孩 的 任 何 事 情 基 於 平 等 主 義 的 思 維 下,1920 年 代 制 定 的 婚 生 子 法 案 (Act on Children Born during a Marriage) 強 調 父 母 雙 方 皆 有 取 得 監 護 的 權 益 在 1920 年 代, 當 父 母 雙 方 離 婚 但 難 以 共 同 行 使 監 護 權 時, 法 院 便 通 常 會 賦 予 子 女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 多 數 為 母 親 ) 取 得 單 獨 監 24

25 護 的 權 益, 另 外 亦 同 時 明 定 無 監 護 權 一 方 擁 有 接 觸 探 視 子 女 的 權 利 (Singer, 2008) 而 基 於 兒 童 經 濟 安 全 的 考 量, 瑞 典 更 早 在 1937 年 便 已 經 通 過 政 府 預 付 兒 童 扶 養 費 方 案 由 於 父 母 雙 方 有 義 務 照 顧 子 女 並 提 供 其 經 濟 支 持, 因 而 當 婚 姻 或 是 同 居 關 係 破 裂 時, 通 常 要 求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一 方 提 供 撫 贍 養 費 (Maintenance Support) 當 離 異 的 家 長 ( 通 常 為 父 親 ) 無 法 給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扶 養 費 用 或 是 與 前 妻 協 議 的 生 活 費 用 給 子 女 時, 母 親 便 可 收 到 由 政 府 預 支 的 撫 養 津 貼, 但 前 提 必 須 先 經 過 資 產 調 查 ( 引 自 張 清 富,2008,P12) 1949 年 後, 取 消 資 產 調 查 的 規 定, 每 一 位 單 親 家 長, 包 含 孩 子 生 父 未 知 的 未 婚 媽 媽 皆 可 領 取 預 支 的 兒 童 撫 養 津 貼 1957 年 瑞 典 政 府 又 通 過 另 一 項 有 關 兒 童 撫 養 費 的 法 案, 當 兒 童 扶 養 費 給 付 金 額 過 低 時, 差 額 將 由 政 府 補 足 在 1964 年 瑞 典 政 府 又 做 了 部 份 的 修 正, 不 但 確 立 兒 童 撫 養 費 的 標 準 額, 以 保 障 兒 童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更 重 要 的 是, 政 府 會 責 成 未 同 住 的 家 長 歸 還 政 府 預 支 的 兒 童 撫 養 費 用 (Singer, 2008; 引 自 張 清 富,2008,P12) 亦 即 瑞 典 現 行 制 度 很 特 別 的 一 點 是 只 要 是 單 親 家 庭, 每 個 月 都 一 定 可 以 獲 得 固 定 的 兒 童 撫 養 費 用, 不 論 未 同 住 家 長 有 沒 有 提 供 或 是 提 供 多 少, 政 府 均 會 補 助 不 足 額 的 部 份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2009) 隨 著 離 婚 家 庭 和 未 婚 家 庭 越 來 越 普 遍 的 趨 勢, 預 付 撫 養 費 制 度 使 得 瑞 典 單 親 家 庭 的 經 濟 安 全 相 較 於 於 英 美 國 家 來 的 有 保 障 ( 引 自 張 清 富,2008,P19) 預 付 撫 養 津 貼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為 與 單 親 家 長 同 住 或 是 沒 有 與 雙 親 同 住 並 且 未 滿 18 歲 的 兒 童 自 1985 年 起, 給 付 資 格 更 擴 大 到 未 滿 20 歲 仍 在 接 受 義 務 教 育 或 是 就 讀 綜 合 高 中 學 校 者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2009) ( 二 ) 英 國 Child Maintenance 相 較 於 1970 年 代, 英 國 育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單 親 家 庭 在 1996 年 已 高 達 300 多 萬 戶, 成 長 了 將 近 三 倍, 這 使 得 英 國 成 為 歐 盟 國 家 中 單 親 母 親 人 數 最 多 的 國 家 其 中, 有 越 來 越 多 是 因 為 同 居 後 分 手 而 非 離 婚 後 所 產 生 的 單 親 情 形,1970 年 代 至 1990 年 代 比 率 已 從 14% 攀 升 到 40%, 同 居 父 母 分 手 變 成 了 英 國 單 親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因 (Drenth, 1999) 這 樣 的 單 親 家 庭 型 態 組 成 對 英 國 兒 童 支 持 政 策 帶 來 了 相 當 大 的 挑 戰 在 兒 童 支 持 法 案 (Child Support Act) 出 現 前, 有 關 子 女 贍 養 費 的 爭 議 主 要 是 由 法 院 處 理, 然 而 法 院 訴 訟 程 序 往 往 曠 日 廢, 加 上 終 局 裁 定 的 贍 養 費 金 額 通 常 偏 低, 也 無 法 依 兒 童 成 長 階 段 的 需 求 調 整 給 付 金 額, 更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被 裁 定 付 費 的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家 長 時 常 無 法 定 時 給 付, 以 致 實 際 承 擔 照 顧 責 任 的 家 長 必 須 獨 自 籌 措 生 活 費, 使 得 單 親 家 庭 ( 通 常 為 單 親 母 親 ) 容 易 落 入 貧 窮 (Millar, 1999) 1991 年 英 國 通 過 兒 童 支 持 法 案 (Child Support Act), 藉 由 該 法 案 通 過 後, 國 家 可 介 入 離 婚 後 單 親 家 庭 財 務 支 持 的 提 供, 由 官 方 行 政 單 位 代 為 求 償 子 女 的 贍 養 費, 並 設 定 一 套 標 準 化 公 式 計 算 出 應 負 擔 的 贍 養 費 金 額, 強 制 離 婚 或 分 居 後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生 父 母 (biological father/mother), 通 常 是 父 親, 定 期 給 付 子 女 贍 養 費 (CSA, 2009 ; Millar, 1999) 1994 年 兒 童 支 持 法 案 正 式 啟 動, 並 且 設 立 了 兒 童 支 持 機 構 (Child Support Agency, 以 下 簡 稱 CSA) 來 執 行 這 項 計 畫,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為 離 婚 後 未 拿 到 贍 養 費 的 一 方 單 親 家 長 們 可 以 主 動 向 CSA 請 求 代 為 安 排 向 對 方 申 請 子 女 贍 養 費, 但 若 是 單 親 家 長 已 領 有 社 會 救 助 (income 25

26 support) 家 庭 信 託 (family credit) 身 障 者 工 作 津 貼 (disability working allowance) 或 是 求 職 者 工 作 津 貼 (jobseekers allowance) 等 四 種 福 利 津 貼, 無 待 單 親 家 長 的 請 求,CSA 將 會 直 接 強 制 向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之 一 方 申 請 贍 養 費, 但 所 有 的 前 提 都 是 必 須 知 道 未 同 住 一 方 的 行 蹤 值 得 一 提 的 是,CSA 僅 處 理 有 關 子 女 贍 養 費 的 處 理 與 追 繳, 其 並 未 涉 及 處 理 配 偶 間 贍 養 費 繼 子 女 贍 養 費 的 部 分, 這 些 部 分 仍 留 由 法 院 裁 決 ( 鄭 麗 珍, 2006;CSA, 2009) 在 付 款 方 式 方 面,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一 方 可 選 擇 定 期 直 接 匯 付 款 給 照 顧 子 女 的 家 長, 或 是 交 由 CSA 來 轉 交 給 與 兒 童 同 住 的 一 方, 此 外 亦 可 選 擇 由 雇 主 直 接 從 未 同 住 家 長 的 薪 資 中 扣 除, 雇 主 直 接 付 給 CSA 轉 交 若 未 同 住 一 方 出 現 長 期 欠 繳 款 項 的 情 形,CSA 便 會 採 取 強 制 給 付 的 手 段, 譬 如 經 未 同 住 家 長 同 意 直 接 由 其 薪 資 中 扣 除, 或 是 向 法 院 申 請 由 其 的 帳 戶 直 接 扣 款, 或 拍 賣 其 所 屬 財 物 也 就 是 說 舉 凡 與 未 同 住 家 長 有 財 務 往 來 的 雇 主 會 計 師 甚 至 是 銀 行, 都 有 義 務 提 供 CSA 未 同 住 家 長 的 正 確 訊 息, 若 其 提 供 不 實 資 訊, 將 和 未 同 住 家 長 同 樣 處 以 1000 英 鎊 的 罰 緩 若 是 未 同 住 家 長 仍 不 配 合 繳 款, 法 院 則 可 強 制 吊 扣 其 駕 照 兩 年, 甚 至 將 其 逮 捕 入 獄 服 刑 (CSA, 2009) 若 未 同 住 家 長 否 認 自 己 是 孩 子 的 生 父 時, 在 兩 種 情 況 下,CSA 通 常 會 假 定 該 方 就 是 兒 童 的 生 父 : 一 是 兒 童 出 生 證 明 上 父 親 欄 上 的 名 字 ; 二 是 在 孩 子 誕 生 之 前 其 與 孩 子 的 母 親 有 婚 姻 關 係 存 在 這 些 非 同 住 的 父 親 可 以 訴 請 法 院 改 定 親 子 關 係, 但 是 在 結 果 未 明 時, 其 依 舊 必 須 負 擔 兒 童 贍 養 的 費 用, 而 即 便 事 後 鑑 定 結 果 顯 示 其 不 是 生 父,CSA 也 不 會 退 還 其 之 前 所 繳 納 的 兒 童 贍 養 費 用 (CSA, 2009) 因 應 社 會 變 遷,2008 年 10 月 底, 英 國 再 度 修 正 了 兒 童 贍 養 的 規 定, 對 於 領 受 福 利 一 方 的 家 長, 行 政 體 系 在 兒 童 贍 養 費 的 管 理 上 亦 有 所 改 變 首 先 在 兒 童 贍 養 費 的 協 議 方 面, 除 了 可 以 透 過 法 院 或 CSA 的 正 式 途 徑, 修 法 後 更 開 放 讓 父 母 雙 方 可 以 私 下 進 行 協 商, 免 除 正 式 途 徑 繁 瑣 的 程 序 或 是 花 費 即 便 領 有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者, 實 際 照 顧 子 女 一 方 的 家 長 亦 可 以 選 擇 離 開 CSA 協 助 的 體 制, 自 行 與 未 同 住 家 長 私 下 進 行 贍 養 費 的 協 議 而 為 了 讓 分 居 或 是 離 婚 父 母 雙 方 更 加 清 楚 有 關 子 女 贍 養 的 應 該 注 意 的 細 項, 英 國 在 新 修 法 後, 便 由 非 公 共 部 門 體 系 的 Child Maintenance and Enforcement Commission 責 成 Child Maintenance Options(CMO) 提 供 相 關 的 諮 詢 與 服 務 (CMO, 2009; CSA, 2009) 再 者, 若 是 仍 選 擇 留 在 CSA 體 系 中, 修 法 後 任 何 有 關 兒 童 贍 養 的 給 付 都 是 直 接 給 付 給 同 住 的 單 親 家 長 最 後 則 是 不 論 單 親 家 長 是 否 有 透 過 CSA 的 協 助,2008 年 10 月 底 修 法 後, 當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一 方 家 長 有 領 受 相 關 的 社 會 福 利 給 付 時,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家 長 必 須 主 動 告 知 綜 合 求 職 中 心 (Job Center Plus) 其 所 領 到 的 兒 童 贍 養 費 金 額 在 修 法 後 目 前 將 每 週 所 能 領 取 的 兒 童 贍 養 費 上 限 提 高 到 20 英 鎊, 相 較 於 修 法 前 的 10 英 鎊 提 高 了 一 倍, 而 當 每 週 領 受 的 兒 童 贍 養 費 超 過 20 英 鎊 時, 綜 合 求 職 中 心 (Job Center Plus) 和 相 關 單 位 便 會 調 整 與 子 女 同 住 家 長 其 他 福 利 津 貼 的 給 付 金 額 (CMO, 2009; CSA, 200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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