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 言 4 貨 物 稅 條 例 234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出 版 序 / 謝 小 韞 編 輯 室 報 告 / 容 淑 華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制 定 緣 由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印 花 稅 法 柒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壹 前 言 4 貨 物 稅 條 例 234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出 版 序 / 謝 小 韞 編 輯 室 報 告 / 容 淑 華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制 定 緣 由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5 6 8 印 花 稅 法 柒"

Transcription

1 1

2 壹 前 言 4 貨 物 稅 條 例 234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出 版 序 / 謝 小 韞 編 輯 室 報 告 / 容 淑 華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制 定 緣 由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印 花 稅 法 柒 相 關 表 單 貳 常 見 問 答 集 Q&A 關 於 立 案 登 記 關 於 財 務 會 計 制 度 關 於 薪 資 與 勞 健 保 關 於 稅 務 營 業 稅 與 娛 樂 稅 統 一 編 號 與 發 票 捐 贈 與 贈 與 房 屋 稅 與 土 地 稅 關 於 藝 文 贊 助 參 經 營 管 理 入 門 課 立 案 登 記 作 業 立 案 流 程 圖 線 上 申 請 立 案 系 統 簡 介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立 案 登 記 申 請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填 寫 範 例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填 寫 範 例 屋 主 同 意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承 諾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個 人 信 用 資 料 查 詢 辦 理 程 序 個 人 信 用 證 明 參 考 樣 張 團 體 組 織 章 程 範 例 年 度 業 務 及 財 務 計 畫 年 度 業 務 執 行 書 表 演 藝 術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角 色 / 黃 秉 德 行 銷 與 溝 通 談 網 路 營 銷 及 觀 眾 經 營 / 林 佳 鋒 財 務 報 表 表 演 團 體 財 務 體 質 健 檢 報 告 / 黃 蘭 貴 藝 文 公 關 / 方 亮 尋 找 面 向 未 來 市 場 的 出 路 / 于 國 華 藝 文 贊 助 與 行 銷 宣 傳 / 中 華 民 國 表 演 藝 術 協 會 整 理 肆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其 他 縣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現 行 概 況 ( 一 ) 基 隆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 二 ) 桃 園 縣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 三 ) 新 竹 縣 演 藝 團 體 登 記 要 點 ( 四 ) 南 投 縣 演 藝 團 體 自 治 條 例 ( 五 ) 嘉 義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 六 ) 高 雄 市 輔 導 演 藝 團 體 自 治 條 例 ( 七 ) 宜 蘭 縣 演 藝 事 業 輔 導 管 理 自 治 條 伍 藝 文 團 體 稅 賦 現 況 基 本 會 計 表 格 日 記 簿 及 填 寫 範 例 收 支 預 算 表 及 填 寫 範 例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填 寫 範 例 財 產 登 記 簿 及 填 寫 範 例 捐 贈 / 收 據 及 填 寫 範 例 表 演 團 體 簡 易 會 計 系 統 簡 介 演 出 稅 捐 表 格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申 請 程 序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申 請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臨 時 公 演 免 ( 減 ) 徵 娛 樂 稅 申 請 須 知 臨 時 公 演 申 請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娛 樂 稅 免 ( 減 ) 徵 申 請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免 徵 娛 樂 稅 保 證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代 徵 娛 樂 稅 款 保 證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臨 時 公 演 領 售 及 剩 餘 票 券 明 細 表 及 填 寫 範 例 票 券 驗 印 委 託 書 拾 元 券 流 向 說 明 書 藝 文 團 體 稅 賦 現 況 / 李 永 銘 編 寫 中 華 民 國 表 演 藝 術 協 會 增 修 107 陸 參 考 法 規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捌 參 考 書 目 藝 術 管 理 類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類 藝 術 行 銷 類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辦 法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玖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326 臺 北 市 娛 樂 稅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娛 樂 稅 法 所 得 稅 法 ( 節 錄 ) 土 地 稅 法 房 屋 稅 條 例 常 用 通 訊 便 利 好 站

3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出 版 序 隨 著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對 於 文 化 創 意 及 文 化 活 動 的 重 視, 文 化 組 織 的 經 營 管 理 重 要 性 隨 之 與 日 俱 增 雖 然 文 化 藝 術 可 以 為 國 家 社 會 甚 至 產 業 帶 來 創 意 經 濟 效 益, 但 對 大 部 分 文 化 團 體 而 言, 創 造 利 潤 永 續 經 營 依 舊 困 難, 這 也 是 先 進 國 家 無 不 積 極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組 織 的 重 要 因 素 臺 灣 的 表 演 藝 術 產 業, 在 相 關 團 隊 和 藝 術 家 行 政 工 作 者 的 共 同 努 力 付 出 之 下, 近 幾 年 有 明 顯 成 長 ; 這 也 是 政 府 長 期 投 資 文 化 藝 術 教 育 文 化 藝 術 組 織 發 展 文 化 藝 術 展 演 和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之 餘, 最 樂 見 的 結 果 臺 灣 的 表 演 藝 術 在 國 內 創 造 廣 大 觀 眾, 更 在 國 際 間 揚 名, 這 些 成 就, 都 是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勤 苦 經 營 的 果 實 壹 前 言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出 版 序 編 輯 室 報 告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制 定 緣 由 謝 小 韞 容 淑 華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為 健 全 表 演 藝 術 發 展 環 境,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於 2004 年 率 先 推 動 訂 立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明 定 演 藝 團 體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解 決 賦 稅 優 惠 及 開 立 捐 款 收 據 等 問 題 為 協 助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瞭 解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本 局 偕 同 中 華 民 國 表 演 藝 術 協 會 彙 整 團 隊 營 運 經 常 遇 到 的 法 規 會 計 等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解 答 並 出 版 93 年 度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Q&A, 供 表 演 團 體 參 考 本 局 也 逐 年 舉 辦 多 種 訓 練 課 程, 協 助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建 立 行 政 財 務 人 事 管 理 系 統, 打 下 穩 健 經 營 的 基 礎 由 於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實 行 近 六 年, 政 府 政 策 持 續 更 新 與 經 濟 環 境 大 幅 變 化, 藝 文 團 體 的 營 運 面 臨 許 多 新 的 疑 問, 致 使 93 年 度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Q&A 不 敷 需 求 因 此, 本 局 以 該 手 冊 為 基 礎, 除 了 有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設 立 登 記 及 稅 務 等 基 本 問 題, 再 加 入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問 題 及 文 化 藝 術 的 行 銷 贊 助 管 理 等 經 驗, 編 輯 成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並 結 合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專 區 網 站 ( 提 供 線 上 閱 覽 及 下 載 功 能, 提 供 表 演 藝 術 界 參 考 期 望 這 本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的 出 版, 能 夠 協 助 藝 文 團 體 瞭 解 政 策 和 法 令 變 動, 建 立 更 完 整 而 有 效 率 的 行 政 系 統, 支 持 藝 術 家 創 作 更 好 的 作 品, 同 時 培 養 更 多 熱 愛 藝 文 的 觀 眾, 提 升 臺 灣 的 文 化 能 量 累 積 豐 富 的 藝 術 文 化 資 產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局 長 5

4 編 輯 室 報 告 隨 著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從 政 策 口 號 逐 步 落 實 為 政 策 計 畫, 臺 灣 表 演 藝 術 的 發 展 得 到 新 的 活 力, 也 面 臨 更 多 挑 戰 文 化 是 好 生 意, 這 是 世 界 共 同 的 趨 勢, 是 文 明 發 展 的 現 況 文 化 之 所 以 成 為 生 意, 是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市 場 需 求 如 同 任 何 一 種 需 求 的 出 現, 只 要 能 夠 帶 來 利 潤, 就 會 出 現 更 多 的 競 爭 者, 直 到 這 個 市 場 無 法 支 持 這 些 競 爭 者 生 存 為 止 這 也 是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矛 盾 所 在 原 來 在 文 化 藝 術 領 域 辛 苦 發 展 的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以 創 作 為 目 標 以 文 化 為 理 想, 政 府 也 有 相 對 的 責 任 來 補 助 協 助 支 持 團 隊 生 存, 因 為 表 演 藝 術 的 活 絡, 除 了 實 際 的 產 值, 還 有 遠 大 於 商 業 利 益 的 附 加 社 會 效 益 而 一 旦 文 化 成 為 生 意, 大 量 營 利 性 質 的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挾 著 大 資 本 衝 進 原 來 平 靜 的 市 場, 搶 奪 原 來 並 不 豐 沃 的 資 源, 一 場 新 的 競 爭 才 要 開 始 過 去 幾 年, 政 府 對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的 補 助 和 輔 導, 除 了 創 作 的 支 持, 最 明 顯 是 在 經 營 和 行 政 能 力 的 提 升 ; 許 多 新 的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和 管 道 出 爐, 反 映 著 政 府 和 民 間 的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都 已 經 注 意 到 未 來 的 挑 戰 作 為 一 個 開 放 的 市 場, 設 下 保 護 壁 壘 並 非 長 久 之 計 ; 協 助 本 地 團 隊 擁 有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創 作 條 件 和 經 營 能 力 積 極 開 發 培 養 市 場 和 觀 眾, 必 須 雙 管 其 下, 才 能 營 造 更 好 文 化 環 境 和 健 康 的 市 場 2004 年, 為 因 應 財 政 部 要 求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登 記 為 營 利 事 業 課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率 先 訂 立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管 理 輔 導 規 則, 並 且 協 助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轉 型 和 重 新 登 記, 同 時 提 供 必 要 的 諮 詢 服 務 當 時, 為 了 宣 導 和 推 廣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而 有 93 年 度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Q&A 手 冊 的 出 版 現 今, 經 營 的 型 態 和 法 規 在 過 去 幾 年 有 許 多 改 變, 為 協 助 團 隊 適 應 當 前 生 態, 於 是 再 度 由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再 度 和 表 演 藝 術 協 會 合 作, 推 出 更 新 版 的 經 營 加 持. 藝 術 加 值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手 冊 手 冊 新 版 手 冊 編 製 過 程, 得 到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和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協 助, 才 得 以 逐 步 周 全 在 此 謹 向 各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的 朋 友 提 供 稅 務 法 令 疑 難 問 題 解 答 的 許 崇 源 教 授 和 林 桓 教 授 國 稅 局 張 科 長 費 工 敏 會 計 師, 以 及 提 供 藝 術 行 政 相 關 寶 貴 經 驗 的 黃 秉 德 教 授 黃 蘭 貴 教 授 林 佳 鋒 執 行 長 方 亮 總 經 理, 致 上 最 深 的 謝 意 此 外, 也 要 感 謝 為 這 本 手 冊 搜 尋 匯 整 大 量 資 料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 還 要 感 謝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的 指 導 協 助, 讓 這 本 手 冊 更 具 參 考 價 值 中 華 民 國 表 演 藝 術 協 會 理 事 長 6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7

5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制 定 緣 由 近 年 來,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隨 著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的 增 加, 生 活 品 質 提 昇, 文 化 創 意 活 動 及 周 邊 相 關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文 化 產 業 因 此 被 認 為 是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以 及 城 市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基 礎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越 來 越 重 視 文 化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甚 至 宣 告 文 化 經 濟 時 代 的 來 臨, 國 內 亦 未 自 外 於 全 球 經 濟 主 流, 從 中 央 政 府 到 地 方 機 關, 從 官 方 到 民 間, 都 不 停 討 論 並 規 劃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定 位 與 發 展 策 略 然 而, 觀 諸 國 內 藝 文 環 境 發 展 現 況, 或 許 由 於 法 制 環 境 的 轉 變 無 法 如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的 變 化 一 般 快 速, 現 行 文 化 法 規 確 實 或 多 或 少 呈 現 無 法 反 映 藝 文 團 體 需 求 之 困 境, 實 無 法 支 持 甚 至 有 礙 於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發 展 與 推 動 依 據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四 六 款 規 定, 直 轄 市 藝 文 活 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及 文 化 機 構 之 設 置 營 運 及 管 理, 均 係 直 轄 市 之 自 治 事 項, 直 轄 市 得 自 為 立 法 並 執 行, 而 負 其 政 策 規 劃 與 行 政 執 行 之 責, 準 此, 臺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藝 術 文 化 發 展 法 制 的 建 制 實 係 刻 不 容 緩 的 職 責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教 育 部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公 告 廢 止 演 藝 事 業 暨 演 藝 人 員 輔 導 管 理 規 則 ( 六 十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公 告 實 施 ), 乃 責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緊 急 訂 定 施 行 (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公 告 ) 臺 北 市 政 府 演 藝 事 業 暨 演 藝 人 員 暫 行 輔 導 要 點, 惟 依 該 登 記 立 案 之 藝 文 團 體, 並 未 能 具 有 明 確 之 法 律 地 位, 無 法 享 有 相 關 法 令 所 賦 予 之 權 利, 其 主 要 原 因 可 歸 結 為 下 列 三 點 : ( 一 ) 該 暫 行 輔 導 要 點 對 於 藝 文 團 體 之 立 案, 未 有 明 確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之 規 範, 致 團 體 之 性 質 難 以 確 定 ( 二 ) 該 暫 行 輔 導 要 點 未 訂 有 符 合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要 件 之 規 定, 致 未 能 賦 予 立 案 團 體 適 用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法 律 地 位, 例 如 : 所 得 稅 法 娛 樂 稅 法 等, 登 記 立 案 之 法 律 效 果 有 限 ( 三 ) 該 暫 行 輔 導 要 點 取 法 於 出 版 法 及 廣 電 法 等 立 法 精 神, 旨 在 管 制 ( 或 審 查 ) 藝 文 團 體 之 演 藝 活 動 及 其 內 容, 僅 對 消 極 面 進 行 規 範, 無 意 處 理 積 極 性 發 展 性 之 輔 導 與 協 助 措 施 簡 而 言 之, 臺 北 市 政 府 演 藝 事 業 暨 演 藝 人 員 暫 行 輔 導 要 點 所 規 範 之 消 極 性 的 防 弊 作 為, 導 致 登 記 之 藝 文 團 體 仍 面 臨 定 位 不 清 的 窘 境, 包 括 營 利 或 非 營 利 職 業 與 業 餘 無 法 開 立 贊 助 收 據 進 而 導 致 不 能 適 用 稅 賦 優 惠 政 策 等 後 果, 無 法 為 藝 文 環 境 創 造 積 極 發 展 的 可 能 性, 未 能 符 合 文 化 產 業 化 之 趨 勢 進 而 言 之, 立 案 團 體 法 律 定 位 不 清, 事 實 上 直 接 排 除 了 許 多 有 助 於 藝 文 發 展 之 優 惠 措 施 的 適 用 舉 例 而 言,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一 條 : 本 法 稱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係 以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或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者 為 限 ; 同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 列 舉 扣 除 額 : 捐 贈 : 對 於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之 捐 贈 總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限 此 外, 娛 樂 稅 法 第 四 條 : 凡 合 於 左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免 徵 娛 樂 稅 : 一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團 體,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或 財 團 之 組 織, 或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者, 所 舉 辦 之 各 種 娛 樂, 其 全 部 收 入 作 為 本 事 業 之 用 者, 以 上 法 律 均 已 賦 予 文 化 團 體 稅 賦 優 惠 等 等 之 權 利 然 而 導 致 依 前 述 暫 行 輔 導 要 點 立 案 之 團 體 無 法 適 用 上 開 規 定 之 關 鍵 在 於, 上 述 法 規 所 稱 :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者 均 未 明 確 規 範 認 定 標 準, 該 暫 行 要 點 對 立 案 團 體 並 未 訂 有 符 合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要 件 之 規 定, 因 而 立 案 團 體 並 無 一 致 之 行 為 規 範 可 資 遵 循, 因 此 迄 今 稅 捐 主 管 機 關 均 無 法 認 定 藝 文 團 體 有 上 述 法 規 之 適 用 除 此 之 外, 由 於 演 藝 團 體 的 經 營 模 式 有 別 於 協 會 性 質 之 社 團 法 人, 以 三 十 人 以 上 發 起 方 可 設 立, 不 符 合 演 藝 團 體 成 立 與 運 作 的 方 式 ; 而 成 立 基 金 會 必 須 籌 集 創 會 基 金, 創 會 基 金 之 下 限 門 檻 過 高 ( 全 國 性 基 金 會 三 千 萬 元 ; 臺 北 市 五 百 萬 元 ), 以 演 藝 事 業 目 前 的 環 境 與 發 展, 對 於 從 事 藝 文 創 作 及 推 廣 的 演 藝 團 體 而 言, 籌 措 高 額 創 會 基 金 實 非 易 事 藝 文 界 長 期 以 來, 積 極 爭 取 政 府 重 視 演 藝 團 體 與 其 他 公 益 性 組 織 的 差 異 性, 制 定 更 符 合 演 藝 團 體 經 營 運 作 模 式 相 關 法 規, 以 有 助 於 表 演 藝 術 產 業 的 發 展 因 此, 為 營 造 臺 北 市 成 為 有 利 於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環 境, 鼓 勵 民 間 贊 助 藝 文 事 業, 明 確 規 範 演 藝 團 體 登 記 立 案 之 法 律 效 果, 釐 清 並 賦 予 該 當 之 權 利 義 務, 以 確 實 扶 植 表 演 藝 術 產 業 的 發 展, 宜 廢 止 臺 北 市 政 府 演 藝 事 業 暨 演 藝 人 員 暫 行 輔 導 要 點, 並 制 定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以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文 化 藝 術 的 釋 義, 將 演 藝 團 體 定 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並 訂 定 清 楚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以 為 輔 導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永 續 經 營 之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謹 誌 8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9

6 關 於 立 案 登 記 Q01: 什 麼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A01: 所 謂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簡 稱 NPO), 是 指 其 組 織 經 營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明 訂 以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為 創 設 宗 旨, 且 不 做 盈 餘 分 配 或 將 賸 餘 財 產 歸 於 各 人 所 有 也 就 是 說, 這 種 組 織 的 存 在 目 的 是 為 了 實 現 一 個 公 益 的 使 命, 為 了 組 織 的 發 展 與 永 續 經 營, 該 組 織 也 可 以 營 運 有 收 入 甚 至 有 盈 餘, 但 是 這 些 盈 餘 並 不 像 一 般 營 利 事 業 將 它 分 紅 給 每 位 股 東 和 利 益 相 關 人, 而 是 將 盈 餘 轉 回 組 織 的 公 益 目 的 事 業, 繼 續 作 為 實 現 公 益 使 命 的 各 項 費 用 延 伸 閱 讀 臺 灣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有 兩 大 類 : 一 是 以 人 為 組 成 基 礎 的 所 謂 社 團 及 社 團 法 人 等 組 織, 一 是 以 財 為 組 成 基 礎 的 所 謂 財 團 法 人 的 組 織 而 社 團 係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所 成 立 的 各 種 協 會 促 進 會 學 會 等 組 織 ; 而 財 團 法 人 則 按 其 目 的 事 業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私 立 學 校 私 立 醫 院 寺 廟 教 堂 以 及 育 幼 安 老 貳 常 見 問 答 集 Q&A 本 問 答 集 之 主 要 回 答 對 象 為 登 記 在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之 演 藝 團 隊, 其 中 部 分 內 容, 若 為 其 他 縣 市 團 隊, 請 仍 以 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之 相 關 規 定 為 主 關 於 立 案 登 記 Q01 - Q20 關 於 財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Q21 - Q35 關 於 薪 資 與 勞 健 保 Q36 - Q41 關 於 稅 務 Q42 - Q67 營 業 稅 與 娛 樂 稅 Q42 - Q50 統 一 編 號 與 發 票 Q51 - Q54 捐 贈 與 贈 與 Q55 - Q60 庇 護 等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各 種 類 型 之 基 金 會 等 皆 屬 之 ( 地 方 主 管 之 區 域 性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設 立 登 記 需 要 保 本 基 金 三 百 萬 至 五 百 萬 元, 中 央 主 管 之 全 國 性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設 立 需 要 保 本 基 金 三 千 萬 元 ) Q02: 在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所 訂 定 的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中, 表 演 團 體 必 須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和 以 往 的 管 理 辦 法 有 什 麼 不 同? A02: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於,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是 為 了 對 演 藝 團 體 有 一 清 楚 的 定 位, 並 釐 清 主 管 機 關 與 團 隊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讓 演 藝 團 體 在 明 確 的 法 規 與 定 位 之 下, 可 以 免 受 基 金 會 設 立 的 高 門 檻 條 件 限 制, 而 能 依 法 開 立 有 效 贊 助 收 據 以 接 受 民 間 或 企 業 的 捐 助, 並 且 能 在 有 益 於 藝 文 發 展 的 各 項 措 施 和 賦 稅 優 惠 條 件 之 下 得 以 穩 定 經 營 Q03: 若 不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性 演 藝 團 體, 依 據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有 無 別 種 選 擇? A03: 有 的, 目 前 臺 北 市 頒 布 的 法 定 輔 導 規 則, 只 是 提 供 團 隊 另 一 種 新 的 選 擇, 團 隊 仍 然 可 以 依 據 自 己 未 來 發 展 的 需 求, 選 擇 登 記 為 同 屬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性 質 的 基 金 會 ( 如 財 團 法 人, 依 據 文 教 屬 性, 並 向 文 化 局 或 教 育 局 登 記 設 立 ) 協 會 或 學 會 ( 如 社 團 法 人, 向 社 會 局 登 記 設 立 ), 甚 或 可 以 登 記 成 公 司 營 利 單 位 ( 向 臺 北 市 商 業 處 登 記 設 立 ) 等 方 式 來 立 案 房 屋 稅 與 土 地 稅 關 於 藝 文 贊 助 Q61 - Q67 Q68 - Q80 11

7 Q04: 如 果 決 定 要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的 演 藝 團 體, 除 了 到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辦 理 登 記 之 外, 是 否 還 需 要 至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登 記 呢? A04: 需 要, 團 隊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辦 理 完 成 登 記 之 後, 只 能 算 是 團 體 有 了 正 式 的 組 織 身 分, 還 需 至 團 址 所 在 地 的 國 稅 單 位 申 請 設 立 稅 籍, 取 得 統 一 編 號 稅 籍 編 號 等 資 料 後 才 算 完 成 所 有 程 序 延 伸 閱 讀 稅 籍 登 記 是 在 團 隊 登 記 完 成 後, 國 稅 局 收 到 設 立 登 記 通 知 後 辦 理 此 時 設 立 團 址 所 在 地 之 區 域 稅 務 員, 會 親 赴 登 記 地 址 實 地 查 訪, 判 定 是 否 真 實 有 在 營 業 而 非 虛 設 行 號, 並 依 法 核 發 統 一 發 票 的 購 票 文 件, 以 完 成 稅 籍 登 記 若 是 團 隊 的 規 模 較 小 ( 營 業 額 每 月 低 於 二 十 萬 元 ) 的 行 號, 可 向 國 稅 局 提 出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的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申 請 國 稅 局 接 獲 申 請 會 考 量 實 際 情 形, 決 定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為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立 案 登 記 作 業 流 程 圖 ) 11 立 案 申 請 書 封 面 ( 提 醒 團 隊 須 附 文 件 之 細 目 ) 22 基 本 資 料 表 ( 一 式 兩 份 正 本 ) 33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黏 貼 表 44 屋 主 同 意 書 ( 團 址 設 立 處 所 同 意 使 用 證 明 ) 55 年 度 計 畫 書 ( 表 單 於 線 上 申 請 時 提 供 ) 66 財 務 計 畫 書 ( 表 單 於 線 上 申 請 時 提 供 ) 77 代 表 人 承 諾 書 正 本 88 代 表 人 二 吋 照 片 二 張 1010 代 表 人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Q09: 非 營 利 組 織 可 否 參 加 與 成 立 宗 旨 無 關 之 大 型 活 動 的 競 標 或 承 辦? A09: 不 可 以, 因 此, 在 填 寫 組 織 設 立 宗 旨 時, 應 詳 細 考 慮, 可 將 宗 旨 範 圍 儘 量 擴 大, 如 一 般 公 司 設 立 時 可 填 寫 多 項 營 業 項 目 的 情 形 Q05: 如 果 申 請 為 營 利 團 體, 還 具 有 申 請 各 級 政 府 或 臺 北 市 補 助 之 資 格 嗎? A05: 是 的, 以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來 說, 其 專 案 或 補 助 申 請 資 格 並 不 僅 限 於 非 營 利 團 體, 營 利 團 體 亦 可 申 請, 只 要 其 活 動 主 旨 符 合 其 補 助 精 神 者, 各 團 體 都 能 送 案 評 選 相 關 法 規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七 條 : 演 藝 團 體 不 得 經 營 與 設 立 目 的 無 關 之 業 務 Q06: 申 請 為 非 營 利 性 演 藝 團 體 之 後, 有 什 麼 樣 的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A06: 基 本 上 申 請 為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就 是 讓 團 體 有 明 確 的 身 分, 而 使 相 關 稅 務 法 規 或 其 權 利 義 務 更 清 楚, 不 再 有 模 糊 不 清 的 狀 況 產 生 主 要 影 響 為 組 織 本 身 可 享 有 政 府 稅 法 上 的 優 惠 機 會 ; 其 次, 贊 助 或 捐 助 給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捐 款 亦 可 享 受 稅 法 上 的 優 惠, 可 以 提 高 贊 助 者 的 捐 款 意 願 ; 此 外, 在 電 費 的 收 費 標 準 上, 也 可 以 依 自 用 住 宅 標 準 計 費, 藉 此 鼓 勵 演 藝 團 體 繼 續 創 作 及 永 續 經 營 Q07: 若 先 登 記 為 營 利 組 織, 之 後 可 以 再 重 新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嗎? A07: 由 於 營 利 事 業 和 非 營 利 組 織 是 兩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組 織, 其 權 利 義 務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亦 不 相 同, 所 以 必 須 分 開 登 記 Q08: 辦 理 立 案 登 記 需 要 哪 些 手 續? 如 何 辦 理? A08: 於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演 藝 團 體 專 區 網 站, 1 點 選 進 入 立 案 申 請 專 頁, 於 線 上 填 寫 相 關 表 格, 送 出 資 料 後, 依 網 頁 指 示 列 印 表 單, 並 附 上 相 關 文 件 後, 寄 至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一 號 四 樓 東 北 區,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第 三 科 收 即 可 ( 詳 細 立 案 申 請 流 程 可 參 考 : 本 書 相 關 表 單 立 案 登 記 作 業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Q10: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代 表 人 是 否 等 同 於 團 隊 的 負 責 人? 又 是 否 等 同 於 團 長 身 分? A10: 代 表 人 即 是 指 團 體 的 負 責 人, 至 於 是 否 等 同 於 團 長, 則 由 團 隊 自 行 決 定, 因 為 輔 導 規 則 中 並 未 就 團 隊 組 織 辦 法 中 的 職 稱 予 以 規 範 Q11: 團 體 立 案 之 後, 可 否 修 改 成 立 宗 旨? A11: 可 以, 但 必 須 以 公 文 形 式 向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提 出 說 明,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後 方 可 修 改 相 關 法 規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六 條 : 演 藝 團 體 立 案 後, 登 記 事 項 有 變 更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 登 記 證 遺 失 時, 應 申 請 補 發, 不 得 重 複 登 記 1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演 藝 團 體 專 區 網 址 : 12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13

8 Q12: 若 團 體 代 表 人 即 為 團 長, 團 長 則 因 為 採 任 期 制, 是 否 每 一 次 改 選 即 須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A12: 是 的, 可 於 文 化 局 演 藝 團 體 專 區 網 站 上 登 入 即 可 進 行 線 上 變 更 延 伸 閱 讀 2010 年 2 月 1 日 起, 團 隊 除 了 變 更 宗 旨 須 提 供 公 文 說 明, 其 餘 資 訊 皆 可 利 用 線 上 表 單 進 行 變 更, 如 代 表 人 組 織 架 構 人 員 編 製 年 度 計 畫 等 詳 細 資 料 皆 可 參 考 : 本 書 相 關 表 單 立 案 登 記 作 業 Q16: 重 新 登 記 時 需 要 代 表 人 的 信 用 證 明, 但 是 若 團 隊 自 身 已 經 有 相 關 的 財 務 運 作 時, 可 以 用 團 隊 的 信 用 證 明 代 替 嗎? A16: 不 行 使 用 團 隊 的 信 用 證 明, 由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在 法 律 上 屬 於 非 人 集 合 ( 不 屬 於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身 分 ), 所 以 目 前 還 是 必 須 以 負 責 人 的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為 憑 據 Q17: 關 於 組 織 架 構 及 業 務 執 掌, 團 體 代 表 人 或 是 所 屬 組 織 人 員 之 戶 籍 一 定 要 設 在 臺 北 市 嗎? A17: 不 需 要, 只 要 團 址 設 立 處 所 位 於 臺 北 市 行 政 管 轄 區 內 即 可 Q13: 請 問 立 案 團 名 可 以 只 有 英 文 名 稱 嗎? A13: 暫 時 不 能 目 前 只 同 意 以 中 文 或 中 英 文 並 行 登 記 ; 但 如 需 要 英 文 版 團 證, 可 向 文 化 局 申 請 核 發 Q18: 團 址 設 立 處 所 之 同 意 使 用 證 明, 其 中 的 房 屋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可 以 用 房 屋 稅 繳 款 收 據 代 替 嗎? A18: 可 以 用 最 新 年 度 之 房 屋 稅 繳 款 收 據 代 替 Q14: 如 果 之 前 曾 經 登 記 為 營 利 組 織, 改 申 請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的 演 藝 團 體 時, 團 名 是 否 可 以 變 更? A14: 可 以, 因 為 是 不 同 的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只 要 在 申 請 表 中 註 明 即 可 Q15: 為 什 麼 需 要 代 表 人 之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要 如 何 取 得? A15: 由 於 目 前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的 責 任 歸 屬 是 由 團 體 負 責 人 為 代 表, 因 此 需 要 出 示 代 表 人 的 信 用 證 明 以 表 示 對 團 體 的 負 責 方 式 如 下 : 2 11 如 代 表 人 有 使 用 支 票 者, 可 向 票 據 交 換 所 或 向 往 來 銀 行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開 立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22 如 代 表 人 無 使 用 支 票 情 形, 而 有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曾 向 銀 行 申 請 借 貸 情 形 者, 則 3 可 向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申 請 開 立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 個 人 手 續 費 為 一 百 元, 團 體 為 三 百 元 ) 33 如 代 表 人 皆 無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借 貸 情 形 者,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亦 可 開 立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44 詳 細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流 程 可 參 考 : 本 書 相 關 表 單 立 案 登 記 作 業 個 人 信 用 資 料 查 詢 辦 理 程 序 Q19: 辦 理 登 記 時 的 年 度 計 畫 與 財 務 報 表 資 料, 若 有 部 分 演 出 尚 未 完 全 確 定, 可 以 只 寫 部 分 嗎? A19: 可 以, 年 度 計 畫 是 要 讓 主 管 機 關 瞭 解 團 體 是 否 持 續 營 運, 尚 未 確 定 的 演 出 或 活 動 行 程 並 無 影 響, 只 要 是 預 定 的 行 程 都 可 以 列 入 年 度 計 畫 當 中 登 記 完 成 後 於, 團 隊 應 於 每 年 年 度 開 始 前 三 個 月, 檢 具 該 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業 務 計 畫 書 ; 並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檢 具 當 年 度 決 算 及 業 務 執 行 書, 送 文 化 局 備 查 相 關 法 規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十 條 : 演 藝 團 體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前 三 個 月, 檢 具 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業 務 計 畫 書 ;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檢 具 年 度 決 算 及 業 務 執 行 書, 送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Q20: 如 果 團 體 所 使 用 之 屋 舍 屬 於 機 關 團 體, 是 否 還 需 要 屋 主 同 意 書? A20: 不 需 要, 如 果 房 屋 為 團 長 本 人 擁 有, 無 需 出 具 屋 主 同 意 書, 僅 需 提 供 房 屋 之 建 物 權 狀 影 本 或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即 可 如 房 屋 不 屬 於 團 隊 則 需 附 上 屋 主 同 意 書, 相 關 格 式 可 參 考 : 本 書 相 關 表 單 - 立 案 登 記 作 業 2 臺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網 址 : 電 話 :(02)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網 址 : 電 話 :(02)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15

9 關 於 財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Q21: 團 體 所 屬 的 財 產 中, 哪 些 是 一 定 要 登 記 的? 如 果 不 登 記 團 體 財 產 可 以 嗎? A21: 輔 導 規 則 中 並 無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是 依 據 團 隊 自 行 申 報 的 內 容, 各 團 隊 可 自 行 決 定 申 報 的 財 產 範 圍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 登 記 時 申 報 的 財 產 內 容, 在 團 隊 解 散 後 必 須 轉 移 給 其 他 相 關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第 十 三 條 : 在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其 已 發 行 之 重 製 物 上, 或 將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以 通 常 之 方 法 表 示 著 作 人 之 本 名 或 眾 所 周 知 之 別 名 者, 推 定 為 該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前 項 規 定, 於 著 作 發 行 日 期 地 點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推 定, 準 用 之 Q22: 若 以 演 藝 團 體 的 名 義 向 私 人 借 款, 待 未 來 解 散 時, 債 務 是 否 要 先 償 還 債 權 人 再 將 賸 餘 資 產 歸 還 文 化 局? A22: 是, 演 藝 團 體 解 散 後, 除 清 償 債 務 外, 其 賸 餘 財 產 應 歸 屬 演 藝 團 體 指 定 之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 其 未 指 定 者, 應 歸 屬 其 所 在 地 方 自 治 機 關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團 體 相 關 法 規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 演 藝 團 體 解 散 後, 除 清 償 債 務 外, 其 賸 餘 財 產 應 歸 屬 演 藝 團 體 指 定 之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 其 未 指 定 者, 應 歸 屬 其 所 在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團 體 Q23: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所 謂 演 藝 團 體 解 散 後 其 賸 餘 財 產 之 認 定, 指 的 是 現 金 等 有 形 資 產, 著 作 財 產 權 ( 如 演 出 作 品 ) 亦 會 被 歸 入 其 中 嗎? A23: 目 前 不 會, 現 行 法 令 並 未 將 著 作 權 歸 類 為 有 形 之 財 產 著 作 權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歸 屬 認 定, 決 定 於 該 著 作 或 創 作 時 的 認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依 據 作 品 著 作 人 身 分 認 定, 而 決 定 是 屬 於 創 作 者 個 人 或 出 資 團 體 相 關 法 規 著 作 權 法 第 三 章 著 作 人 及 著 作 權 中, 對 於 身 分 的 定 義 : 第 十 一 條 :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前 二 項 所 稱 受 雇 人, 包 括 公 務 員 第 十 二 條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Q24: 根 據 輔 導 規 則, 非 營 利 團 體 不 得 分 配 盈 餘 或 是 變 相 分 配 盈 餘, 請 問 發 給 團 員 的 年 終 獎 金 是 否 視 同 盈 餘 分 配 呢? A24: 不 會, 盈 餘 分 配 是 指 公 司 企 業 根 據 當 年 的 營 運 狀 況, 分 配 給 股 東 的 營 利 盈 餘, 而 年 終 獎 金 一 般 來 說 不 會 被 認 定 是 盈 餘 分 配 但 是 一 般 公 司 企 業 如 果 員 工 與 股 東 的 身 分 有 重 疊, 且 年 終 獎 金 的 發 放 按 照 出 資 比 例 來 分 配 的 話, 這 樣 的 發 放 方 式 就 會 被 認 定 為 盈 餘 分 配, 在 非 營 利 組 織 來 說, 即 屬 於 違 反 規 定 Q25: 會 計 報 表 的 製 作 是 否 需 要 專 人 處 理? 是 否 需 要 專 業 的 呈 現? A25: 團 隊 需 要 有 現 金 帳 日 記 帳 分 類 帳 等 會 計 報 表, 以 及 年 度 預 決 算 表 格 及 損 益 表 和 資 產 負 債 表 等, 上 述 功 能 表 單 團 隊 可 依 日 常 會 計 規 模 需 求 自 行 製 表, 不 一 定 要 請 會 計 師 簽 證 ( 相 關 表 單 格 式 可 參 考 : 本 書 相 關 表 單 基 本 會 計 表 格 ) 相 關 法 規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九 條 第 二 款 : 會 計 基 礎 採 權 責 發 生 制 Q26: 團 隊 負 責 人 與 會 計 可 否 登 記 為 同 一 人? A26: 法 規 並 無 限 制 不 可 為 同 一 人 Q27: 演 藝 團 體 或 文 化 機 關 是 否 也 有 費 用 限 額 規 定? 如 果 是, 如 何 在 結 算 申 報 書 上 呈 現? A27: 並 沒 有 針 對 費 用 支 出 的 額 度 有 特 殊 的 限 制 規 定 相 關 法 規 但 在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中, 針 對 各 項 支 出 名 目 皆 有 相 關 說 明, 有 關 費 用 的 部 分, 亦 可 參 考 下 述 法 規 : 第 七 十 四 條 旅 費 :( 其 中 關 於 出 差 膳 雜 費 的 規 定 ) 16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17

10 1. 國 內 出 差 膳 雜 費 : (1) 營 利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經 理 廠 長 每 人 每 日 七 百 元 (2) 其 他 職 員, 每 人 每 日 六 百 元 2. 國 外 出 差 膳 宿 雜 費 : 比 照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所 定,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之 日 支 數 額 認 定 之 但 自 行 訂 有 宿 費 檢 據 核 實 報 銷 辦 法 者, 宿 費 部 分 准 予 核 實 認 定 外, 其 膳 雜 費 按 上 述 標 準 之 五 成 列 支 第 七 十 九 條 捐 贈 : 一 營 利 事 業 之 捐 贈,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列 為 當 年 度 費 用 或 損 失 : ( 一 ) 為 協 助 國 防 建 設 慰 勞 軍 隊, 對 各 級 政 府 之 捐 贈, 對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之 捐 贈 及 經 財 政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捐 贈, 不 受 金 額 限 制 ( 二 ) 依 政 治 獻 金 法 規 定, 對 政 黨 政 治 團 體 及 擬 參 選 人 之 捐 贈, 以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其 總 額 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 三 ) 有 政 治 獻 金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適 用 前 目 規 定 ( 四 ) 對 大 陸 地 區 之 捐 贈, 應 經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許 可, 並 應 透 過 合 於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機 關 或 團 體 為 之, 且 應 取 得 該 等 機 關 團 體 開 立 之 收 據 ; 其 未 經 許 可, 或 直 接 對 大 陸 地 區 捐 贈 者,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 五 ) 對 合 於 第 四 目 之 捐 贈 合 於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機 關 或 團 體 之 捐 贈 及 成 立 捐 贈 或 加 入 符 合 同 法 第 四 條 之 三 各 款 規 定 之 公 益 信 託 之 財 產, 合 計 以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上 述 所 稱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準 用 第 二 目 規 定 之 計 算 公 式 計 算 之 ( 六 )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規 定, 透 過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學 校 興 學 基 金 會, 未 指 定 對 特 定 學 校 法 人 或 私 立 學 校 之 捐 款, 得 全 數 列 為 費 用 ; 其 指 定 對 特 定 學 校 法 人 或 私 立 學 校 之 捐 款, 以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為 限 上 述 所 稱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為 限, 類 推 適 用 第 二 目 規 定 之 計 算 公 式 計 算 之 第 八 十 條 交 際 費 : ( 一 ) 進 貨 部 分 : 全 年 進 貨 淨 額 在 新 台 幣 三 仟 萬 元 以 下 者, 以 不 超 過 全 年 進 貨 淨 額 千 分 之 一 點 五 為 限 ( 二 ) 銷 貨 部 分 : 全 年 銷 貨 淨 額 在 新 台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下 者, 以 不 超 過 全 年 銷 貨 淨 額 千 分 之 四 點 五 為 限 第 八 十 一 條 職 工 福 利 : 一 職 工 福 利 金 之 提 撥, 以 已 依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之 規 定,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者 為 限 二 合 於 前 款 規 定 者, 其 福 利 金 提 撥 標 準 及 費 用 認 列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創 立 時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限 度 內 一 次 提 撥 每 年 得 在 不 超 過 提 撥 金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限 度 內, 以 費 用 列 支 ( 二 ) 增 資 資 本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限 度 內 一 次 提 撥 每 年 得 在 不 超 過 提 撥 金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限 度 內, 以 費 用 列 支 ( 三 )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內 提 撥 百 分 之 五 至 一 五 ( 四 ) 下 腳 變 價 時 提 撥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四 十 ( 五 ) 以 上 福 利 金 之 提 撥, 以 實 際 提 撥 數 為 準 但 按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之 比 例 提 撥 部 分, 其 最 後 一 個 月 應 提 撥 金 額, 得 以 應 付 費 用 列 帳 Q28: 團 隊 開 立 演 出 費 用 發 票 ( 領 據 ) 給 邀 演 單 位 時, 是 否 需 將 音 響 燈 光 等 外 部 成 本 扣 除 後, 再 開 立 演 出 費 發 票? A28: 不 需 要, 因 演 出 產 生 之 所 有 費 用, 皆 可 一 併 列 為 演 出 費 之 會 計 科 目, 無 須 另 外 扣 除 計 算 Q29: 利 息 支 出 屬 於 活 動 之 支 出 範 圍 嗎? A29: 不 是, 一 般 會 計 科 目 中 有 一 項 即 為 利 息 支 出, 相 關 支 出 可 填 入 此 項 下 Q30: 規 模 較 小 的 團 體 之 年 度 會 計 帳, 以 日 記 帳 方 式 作 帳 為 依 據, 其 收 入 及 費 用 皆 要 取 得 完 整 的 憑 證 嗎? A30: 是 的, 完 整 憑 證 是 健 全 整 體 會 計 工 作 的 基 礎 Q31: 如 果 費 用 憑 證 無 法 取 得, 可 否 納 入 計 帳 核 報? 如 果 無 法 核 報 造 成 帳 面 上 有 盈 餘, 該 如 何 認 定 其 團 體 實 際 上 為 虧 損? A31: 建 議 盡 量 取 得 費 用 憑 證, 因 為 主 管 機 關 都 是 以 憑 證 作 為 會 計 核 報 的 依 據 來 認 定 的 若 費 用 開 支 無 法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時, 應 以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替 代 憑 據 作 為 核 報 ( 例 如 計 程 車 車 資, 無 原 始 收 據 則 可 填 寫 支 出 證 明 單 替 代 ) 即 使 因 不 能 核 報 而 造 成 帳 面 有 盈 餘, 同 樣 的 也 無 法 認 定 團 體 實 際 上 是 否 有 虧 損 18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19

11 Q32: 承 攬 政 府 單 位 所 委 託 之 活 動, 例 如 文 建 會 委 託 之 活 動 ( 文 建 會 會 計 核 銷 方 式 是 依 領 據 請 款, 但 須 附 原 始 開 支 憑 證 以 核 銷 經 費 ), 請 問 承 包 單 位 分 包 給 各 演 藝 團 體 時, 演 藝 團 體 以 相 同 方 式 向 承 包 單 位 請 款, 承 包 單 位 是 否 應 該 依 領 據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給 分 包 之 演 藝 團 體?( 此 承 包 單 位 係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 A32: 是 的, 完 全 比 照 辦 理 若 承 攬 活 動 之 上 下 游 團 隊 全 為 非 營 利 性 質 組 織, 領 據 請 款 均 須 預 先 扣 除 10% 所 得 稅, 此 預 扣 之 10% 所 得 稅 會 於 團 隊 完 成 年 度 申 報 後, 經 由 稅 捐 單 位 查 核 相 關 報 稅 事 宜 無 誤 後, 直 接 退 稅 給 團 隊, 只 是 退 稅 時 間 並 無 確 定 日 期, 通 常 須 視 稅 捐 單 位 審 核 稅 務 工 作 之 進 度 而 訂 Q33: 依 據 會 計 權 責 發 生 制, 團 員 的 演 出 費 是 否 不 會 先 被 扣 繳? A33: 預 先 扣 繳 所 得 稅 與 會 計 制 度 採 權 責 發 生 制 或 現 金 收 付 制 無 關, 會 計 採 權 責 發 生 制 或 現 金 收 付 制 是 決 定 何 時 記 帳 的 標 準 而 扣 繳 之 行 為, 是 指 在 給 付 應 扣 繳 支 出 時 代 扣 稅 款, 因 此 只 要 是 人 事 費 用 等 勞 務 報 酬 均 需 視 金 額 多 寡 進 行 代 扣 所 得 稅, 例 如 單 筆 人 事 勞 務 支 出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兩 萬 元 即 須 預 先 代 扣 10% 所 得 稅 Q35: 憑 證 上 所 條 列 的 薪 資 所 得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稿 費 或 鐘 點 費 等 項 目, 有 什 麼 不 同? A35: 各 所 得 項 目 於 稅 務 上 的 歸 類 不 同, 除 有 各 自 的 評 定 標 準, 也 會 影 響 免 稅 額 的 多 寡 各 類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1 1 薪 資 所 得 : 以 職 務 上 或 工 作 上 所 取 得 的 各 種 收 入, 包 括 薪 金 俸 給 工 資 津 貼 歲 費 獎 金 紅 利 各 種 補 助 費 和 其 他 給 與 ( 如 車 馬 費 等 ) 2 2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 律 師 補 習 班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醫 師 藥 師 助 產 士 著 作 人 經 紀 人 代 書 人 工 匠 和 表 演 人 及 其 他 以 技 藝 自 力 營 生 者 的 業 務 收 入 或 演 技 收 入 ( 若 支 付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兩 萬 元 即 須 先 行 代 扣 10% 所 得 稅 ) 3 3 稿 費 或 鐘 點 費 : 個 人 取 得 稿 費 版 稅 樂 譜 作 曲 編 劇 漫 畫 及 演 講 的 鐘 點 費 收 入, 全 年 合 計 不 超 過 十 八 萬 元 者, 得 全 數 扣 除 ; 但 超 過 限 額 者, 就 超 過 部 分 減 除 成 本 及 必 要 費 用 後, 以 其 餘 額 申 報 為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延 伸 閱 讀 權 責 發 生 制 (Accrual Basis): 為 會 計 基 礎 制 度 的 一 種, 指 收 入 費 用 的 認 可 發 生 於 取 得 收 款 權 利 與 付 款 責 任 作 為 紀 錄 的 依 據 現 金 收 付 制 (Cash Basis): 則 是 以 實 際 收 付 現 金 的 時 間 點 作 為 紀 錄 的 依 據 Q34: 無 法 開 立 發 票 的 費 用, 例 如 老 師 指 導 費, 該 如 何 取 得 憑 證? A34: 人 事 部 分 可 以 用 勞 務 報 酬 單 作 為 憑 證 的 方 式 處 理, 在 該 憑 證 上 應 載 明 簽 收 人 姓 名 費 用 科 目 費 用 金 額 實 付 金 額 ( 若 支 付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兩 萬 元 即 須 先 行 代 扣 10% 所 得 稅,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則 須 先 行 代 扣 20%) 戶 籍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費 用 支 出 日 期 具 領 人 簽 名 處 ( 須 親 簽 ) 等 項 目 20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21

12 關 於 薪 資 與 勞 健 保 Q36: 行 政 人 員 及 演 出 者 的 薪 資 支 付, 在 財 務 預 算 或 損 益 表 中 是 否 有 規 定 比 例? A36: 沒 有, 以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營 利 事 業 中 的 獨 資 合 夥 形 式 才 有 薪 資 比 例 的 問 題, 非 營 利 組 織 並 無 相 關 限 制 規 定 Q37: 目 前 勞 健 保 規 定 雇 主 是 以 至 少 四 萬 元 之 薪 資 標 準 來 核 算 健 保 費, 但 非 營 利 團 體 的 雇 主 多 為 不 支 薪 的 情 況, 所 以 團 隊 申 請 設 立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後 會 有 影 響 嗎? A37: 依 勞 健 保 的 規 定, 雇 主 是 以 最 高 費 率 計 算 保 費, 但 是 團 隊 可 以 提 出 相 關 文 件 證 明 雇 主 是 不 支 薪 的, 向 主 管 單 位 申 請 其 他 計 算 費 率 即 可 Q38: 演 藝 團 體 的 員 工 是 否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A38: 適 用 的, 據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頒 布 的 新 法 令, 藝 文 業 自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享 有 勞 工 基 本 薪 資 (17,280 元 ) 與 勞 工 保 險 之 相 關 保 障 延 伸 閱 讀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四 日 勞 動 一 字 第 九 八 一 三 一 七 號 函 公 告 : 藝 文 業 曾 經 本 會 於 八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臺 (87) 勞 動 一 字 第 五 九 六 五 號 函 公 告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惟 經 檢 討 與 評 估, 私 立 藝 文 業 已 無 不 適 用 之 理 由, 爰 自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另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勞 動 二 字 九 六 一 三 五 七 六 號 令 公 告 : 修 正 基 本 工 資 為 每 月 新 臺 幣 17,280 元, 每 小 時 九 十 五 元,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延 伸 閱 讀 藝 文 團 體 申 請 來 臺 許 可 證 之 工 作 類 別 為 F 類 宗 教 藝 術 演 藝 工 作, 所 需 文 件 如 下 : 11 申 請 書 22 機 構 負 責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機 構 立 案 登 記 證 明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特 許 事 業 許 可 證 等 影 本 33 聘 僱 契 約 書 影 本 44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名 冊 ( 一 份 ) 55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護 照 影 本 66 審 查 費 收 據 正 本 ( 每 一 申 請 案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整 ) 77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未 滿 二 十 歲 時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其 受 聘 僱 工 作 之 文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護 照 影 本 88 演 出 活 動 企 畫 書 ( 含 工 作 行 程 時 間 地 點 地 址 等 ) 演 出 場 地 使 用 之 同 意 文 件 及 該 場 地 符 合 所 申 請 工 作 使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 工 作 場 地 非 屬 租 借 性 質 者, 應 附 申 請 單 位 與 表 演 所 屬 場 地 單 位 之 契 約 書 ) 99 從 事 演 藝 藝 術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或 其 所 屬 國 之 官 方 機 構 出 具 之 推 薦 函 或 證 明 文 件 此 外 需 提 醒 團 隊 : 11 如 果 團 隊 為 第 二 次 邀 請 此 外 籍 人 士 來 台 參 與 活 動, 申 請 工 作 證 時 需 檢 附 上 次 來 台 之 扣 繳 憑 單 作 為 憑 證 附 件 22 團 隊 如 演 出 編 制 中 有 外 國 專 業 人 才, 在 申 請 文 建 會 減 免 營 業 稅 時, 需 附 上 勞 委 會 所 核 准 之 來 臺 許 可 證, 故 團 隊 應 該 提 早 作 業, 以 便 於 相 關 減 免 流 程 的 完 備 與 順 暢 Q39: 請 問 如 果 邀 請 國 外 藝 人 來 臺 表 演 駐 團 或 教 學, 應 辦 理 什 麼 流 程? A39: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將 聘 僱 外 籍 人 士 來 臺 工 作 成 立 一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專 區, 以 單 一 窗 口 的 方 式 服 務 有 此 需 要 的 團 體, 相 關 規 定 可 參 考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專 區 網 站 1 填 妥 網 站 提 供 所 需 表 單 後, 可 選 擇 親 送 或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郵 寄 地 址 :103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八 十 三 號 一 樓, 職 業 訓 練 局 綜 合 規 畫 組 (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 收 Q40: 稅 務 費 用 查 核 準 則 中 所 規 定 的 旅 費, 應 是 適 用 自 身 組 織 人 員 出 差 應 取 得 憑 證 的 規 範, 如 果 因 為 活 動 所 需, 必 須 邀 請 國 外 的 學 者 專 家 來 臺, 請 問 其 機 票 等 交 通 憑 證 應 列 於 何 項 會 計 科 目? 由 於 經 常 無 法 取 得 票 根 作 為 旅 費 憑 證, 請 問 是 否 有 其 他 方 式 可 認 列 費 用? A40: 國 外 人 士 的 機 票 費 用 亦 可 列 於 旅 費 科 目, 如 果 無 法 取 得 票 根, 可 請 航 空 公 司 ( 或 代 辦 之 旅 行 社 ) 開 立 相 關 的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即 可 以 作 為 該 科 目 憑 證 使 用 1 勞 委 會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專 區 : 22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23

13 Q41: 非 固 定 的 兼 職 人 員 ( 在 其 他 單 位 已 有 勞 健 保 ), 團 體 是 否 還 需 加 保 勞 保? A41: 需 要,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頒 布 最 新 解 釋 令, 2 自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六 十 歲 以 下, 受 僱 從 事 兩 份 以 上 工 作 的 勞 工 ( 包 括 臨 時 工 工 讀 生 ), 各 服 務 單 位 如 均 屬 僱 用 五 人 以 上 之 工 廠 公 司 行 號 新 聞 文 化 公 益 及 合 作 事 業 之 勞 保 強 制 投 保 單 位, 各 雇 主 均 應 為 其 辦 理 參 加 勞 保, 勞 工 不 得 選 擇 僅 於 某 一 單 位 參 加 勞 保 雇 主 如 果 沒 有 為 員 工 辦 理 加 保 手 續, 除 了 會 被 處 以 應 加 保 未 加 保 罰 鍰 外, 還 必 須 負 責 賠 償 勞 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的 損 失 3 延 伸 閱 讀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六 條 規 定, 受 僱 五 人 以 上 事 業 的 勞 工, 雇 主 都 應 該 幫 勞 工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不 過, 在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及 八 十 一 年, 當 時 主 管 勞 工 事 務 的 內 政 部 及 勞 委 會 先 後 發 布 函 釋, 開 放 有 兩 份 工 作 以 上 的 勞 工, 可 選 擇 其 中 薪 資 較 高 工 時 較 長 或 職 業 風 險 較 高 的 公 司 作 為 投 保 單 位 惟 鑑 於 擇 一 投 保 對 兼 差 族 的 保 障 權 益 較 不 足 夠, 勞 委 會 重 新 頒 布 解 釋 令, 不 論 員 工 是 否 已 經 在 其 他 公 司 投 保 勞 保, 雇 主 都 需 幫 勞 工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2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一 日 勞 保 二 字 第 九 八 一 四 二 二 二 號 解 釋 令 3 訊 息 節 錄 自 勞 保 局,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六 日 的 官 網 公 告 訊 息 : 關 於 稅 務 營 業 稅 與 娛 樂 稅 Q42: 團 隊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後, 還 需 要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繳 納 營 業 稅 嗎? A42: 是 的 凡 屬 於 有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的 相 關 商 業 行 為 產 生, 都 必 須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對 演 藝 團 體 來 說, 演 出 售 票 即 是 一 種 營 業 行 為, 只 是 在 年 度 終 了, 非 營 利 組 織 如 果 有 利 潤 的 話, 並 不 會 作 股 東 分 配 而 已 依 據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除 了 符 合 免 稅 標 準 規 定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之 私 立 學 校 外, 任 何 機 關 團 體 如 有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所 得, 應 依 法 申 報 繳 稅 不 過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不 管 在 營 所 稅 營 業 稅 或 是 娛 樂 稅 上, 都 另 有 相 關 優 惠 規 定, 團 隊 亦 可 多 加 利 用 延 伸 閱 讀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銷 售 行 為 無 論 是 否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均 應 課 徵 營 業 稅, 該 法 所 謂 銷 售 貨 物 銷 售 勞 務 之 定 義 如 下 : 第 三 條 : 將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移 轉 與 他 人, 以 取 得 代 價 者, 為 銷 售 貨 物 提 供 勞 務 予 他 人, 或 提 供 貨 物 與 他 人 使 用 收 益, 以 取 得 代 價 者, 為 銷 售 勞 務 但 執 行 業 務 者 提 供 其 專 業 性 勞 務 及 個 人 受 僱 提 供 勞 務, 不 包 括 在 內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二 款 : 依 法 組 織 之 慈 善 救 濟 事 業 標 售 或 義 賣 之 貨 物 與 舉 辦 之 義 演, 其 收 入 除 支 付 標 售 義 賣 及 義 演 之 必 要 費 用 外, 全 部 供 作 該 事 業 本 身 之 用 者, 得 不 視 為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亦 即 免 徵 營 業 稅 是 否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應 視 其 取 得 之 收 入 是 否 應 相 對 移 轉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而 定 一 般 機 關 團 體 常 見 之 有 關 收 入 是 否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茲 說 明 如 下 : 11 房 租 收 入 學 費 收 入 及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22 機 關 團 體 承 辦 政 府 委 辦 業 務, 所 領 取 之 補 助 費 收 入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33 主 管 機 關 為 鼓 勵 業 者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所 給 與 獎 助 性 質 之 各 項 補 助 費, 亦 為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 如 無 須 相 對 提 供 勞 務 或 服 務 者, 則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44 捐 款 收 入 及 利 息 收 入,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55 義 賣 貨 物 或 舉 辦 義 演 所 取 得 之 代 價, 含 有 捐 贈 收 入 性 質, 得 不 視 為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24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25

14 Q43: 如 果 演 出 售 票 及 收 取 演 出 費, 是 否 屬 於 演 藝 團 體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是 否 可 免 納 所 得 稅? 開 設 收 費 課 程 以 及 貨 物 的 部 分, 例 如 銷 售 紀 念 品 之 類, 這 部 分 將 如 何 課 稅 呢? A43: 演 藝 團 體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課 稅 之 依 據 須 視 該 項 行 為 是 否 有 盈 餘, 如 為 虧 損, 則 不 予 課 稅 所 謂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係 指 演 出 售 票 相 關 藝 術 品 或 紀 念 品 販 售 開 設 收 費 課 程 等, 銷 售 貨 物 的 收 入 扣 除 銷 售 成 本 之 後 的 利 潤, 就 必 須 課 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此 稅 目 不 論 是 否 為 營 利 事 業 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只 要 有 銷 售 貨 物 及 勞 務 的 所 得 就 必 須 被 課 徵 而 銷 售 勞 務 的 部 分, 只 要 是 用 演 出 交 換 來 的 報 酬, 就 屬 於 銷 售 勞 務 而 例 如 政 府 的 政 策 補 助, 或 是 其 他 單 位 的 捐 贈, 不 要 求 提 供 勞 務 回 報 的 情 況, 就 不 屬 於 銷 售 勞 務 在 核 算 總 支 出 與 總 收 入 之 前, 各 項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所 得 必 須 依 據 相 關 稅 法 先 行 扣 繳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說 明 範 例 (1)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 演 出 收 入 + 門 票 收 入 + 紀 念 品 銷 售 收 入 ( 均 已 先 行 課 徵 營 所 稅 ) 相 關 支 出 成 本 ( 年 度 製 作 之 成 本 )=1 (2)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 補 助 收 入 + 捐 贈 收 入 ( 不 須 課 徵 營 所 稅 ) 相 關 支 出 =2 收 入 總 合 加 總 結 果 條 件 是 否 課 稅 1+2 盈 餘 若 盈 餘 來 自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若 盈 餘 來 自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且 當 年 度 的 總 支 出 大 於 總 收 入 的 70% 若 總 支 出 小 於 總 收 入 的 70% 課 稅 不 課 稅 課 稅 1+2 虧 損 不 課 稅 相 關 法 規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其 本 身 之 所 得 及 其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之 所 得, 除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所 得 外, 免 納 所 得 稅 : 一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或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二 除 為 其 創 設 目 的 而 從 事 之 各 種 活 動 所 支 付 之 必 要 費 用 外,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捐 贈 人 或 與 捐 贈 人 有 關 係 之 人 給 予 變 相 盈 餘 分 配 三 其 章 程 中 明 定 該 機 關 團 體 於 解 散 後, 其 賸 餘 財 產 應 歸 屬 該 機 關 團 體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團 體 但 依 其 設 立 之 目 的, 或 依 其 據 以 成 立 之 關 係 法 令, 對 解 散 後 賸 餘 財 產 之 歸 屬 已 有 規 定 者, 得 經 財 政 部 同 意, 不 受 本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四 其 無 經 營 與 其 創 設 目 的 無 關 之 業 務 五 其 財 務 收 支 應 給 與 取 得 及 保 存 合 法 之 憑 證, 有 完 備 之 會 計 紀 錄,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屬 實 ( 詳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稅 適 用 標 準 第 二 條 )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在 下 列 之 情 形 下 仍 須 繳 納 所 得 稅 : 1 不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之 文 化 藝 術 機 關 或 團 體 2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所 得 但 若 符 合 前 述 規 定 者, 除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以 外 之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與 其 創 設 目 的 有 關 活 動 之 支 出 時, 得 將 該 不 足 支 應 部 分 扣 除 外, 應 依 法 繳 納 所 得 稅 3 以 個 人 身 分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者 計 算 範 例 (1)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2)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總 計 收 入 1, ,600 支 出 ,500 小 計 = 盈 餘 * * 此 處 盈 餘 為 處 結 算 而 來, 即 是 由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項 目 所 產 生 之 盈 餘, 因 此 必 須 課 稅 Q44: 隸 屬 公 部 門 的 附 屬 藝 文 團 體, 如 無 營 業 收 入, 每 年 還 須 要 進 行 稅 務 申 報 嗎? A44: 仍 然 須 要 申 報, 即 使 沒 有 任 何 的 收 入 或 支 出, 都 是 須 要 申 報 的 Q45: 如 果 接 受 了 政 府 的 補 助 款, 這 部 分 的 所 得 須 要 繳 納 所 得 稅 或 其 他 稅 嗎? A45: 不 是 每 一 項 科 目 都 須 課 徵, 須 視 該 項 補 助 款 之 科 目 為 何, 並 依 各 補 助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另 外, 接 受 補 助 者 應 負 擔 相 關 科 目 課 稅 之 義 務 Q46: 年 度 申 報 時, 是 否 依 然 使 用 機 關 團 體 表 格? A46: 是 的, 每 年 度 的 申 報 時 間 是 每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申 報 26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27

15 Q47: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團 體 之 後, 是 否 仍 須 在 演 出 活 動 前 一 個 月 向 文 建 會 申 請 免 徵 營 業 稅 及 減 徵 娛 樂 稅 之 相 關 手 續? A47: 依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隊 輔 導 規 則 規 定, 臺 北 市 立 案 之 團 隊 可 享 免 徵 娛 樂 稅, 但 需 向 文 建 會 申 請 免 徵 營 業 稅 相 關 規 定 參 考 如 下 : 娛 樂 稅 : 為 地 方 稅, 須 向 地 方 稅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繳 納 因 臺 北 市 政 府 修 正 頒 布 的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演 藝 團 體 所 提 供 之 展 演 活 動, 其 門 票 或 代 價 全 部 收 入 應 作 為 本 事 業 之 用 因 此, 以 後 只 要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立 案 核 准 的 演 藝 團 體, 不 需 要 再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申 請 審 核 證 明 其 收 入 全 部 作 為 本 事 業 之 用, 即 可 憑 立 案 登 記 證 直 接 向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申 請 免 徵 娛 樂 稅 但 其 他 縣 市 立 案 團 隊, 仍 須 向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營 業 稅 : 為 國 稅, 藝 文 團 體 於 首 演 日 前 一 個 月 向 文 建 會 申 請 營 業 稅 減 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文 建 會 審 核 完 畢 後, 會 主 動 發 文 正 本 至 演 出 相 關 地 方 稅 捐 處, 公 文 副 本 給 申 請 團 隊, 證 明 該 活 動 為 團 隊 本 事 業 之 用, 即 可 申 請 免 徵 營 業 稅 此 項 申 請 手 續 可 至 文 建 會 網 站 直 接 下 載 相 關 表 格 ( 相 關 表 格 可 參 考 相 關 表 單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申 請 程 序 ), 同 時 該 網 站 正 在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的 系 統 測 試, 1 未 來 可 望 能 簡 化 申 請 流 程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1 申 請 書 2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3 團 隊 立 案 證 明 4 負 責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5 其 他 文 建 會 指 定 之 文 件 ( 如 活 動 企 畫 書 演 員 名 冊 等 ) 相 關 法 規 依 娛 樂 稅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凡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免 徵 娛 樂 稅 : 一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團 體,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或 財 團 之 組 織, 或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者, 所 舉 辦 之 各 種 娛 樂, 其 全 部 收 入 作 為 本 事 業 之 用 者 二 以 全 部 收 入, 減 除 必 要 開 支 外, 作 為 救 災 或 勞 軍 用 之 各 種 娛 樂 三 機 關 團 體 公 私 事 業 或 學 校 及 其 他 組 織, 對 內 舉 辦 之 臨 時 性 文 康 活 動,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收 取 費 用 者 1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申 請 網 站 : 目 前 線 上 申 請 功 能 仍 為 測 試 中, 不 過 相 關 表 單 可 於 網 站 上 下 載 使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准 予 減 除 之 必 要 開 支,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全 部 收 入 百 分 之 二 十 而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凡 與 下 列 二 者 有 關 之 展 覽 表 演 映 演 拍 賣 等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者, 得 向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就 其 文 化 勞 務 或 銷 售 收 入 申 請 免 徵 營 業 稅 及 減 徵 娛 樂 稅 之 認 可 : 一 公 立 文 化 機 關 ( 構 ) 或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之 公 益 社 團 或 財 團 或 依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經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或 法 院 登 記 之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二 依 法 完 成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之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Q48: 團 體 有 售 票 行 為 時, 該 如 何 辦 理 相 關 稅 務 流 程? A48: 如 有 售 票 之 行 為, 於 票 券 售 賣 前 至 縣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需 準 備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1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2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各 兩 份 3 演 出 登 記 申 請 書 ( 文 化 局 四 聯 單 ) 乙 份 4 臨 時 公 演 申 請 書 乙 份 5 代 徵 娛 樂 稅 款 保 證 書 乙 份 6 文 建 會 核 准 減 免 公 文 影 印 本 乙 份 ( 如 已 申 請, 尚 未 收 到 回 覆 之 公 文, 請 先 以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減 免 申 請 書 代 替 ) 7 臨 時 公 演 領 售 及 賸 餘 票 券 明 細 表 乙 份 8 拾 元 券 流 向 說 明 書 乙 份 9 電 腦 售 票 申 請 書 乙 份 10 代 理 人 委 託 書 乙 份 售 票 表 格 請 參 考 : 售 票 演 出 各 項 稅 捐 表 格 表 格 樣 式 會 因 各 縣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規 範 而 有 所 差 異, 此 處 樣 張 僅 為 參 考, 團 隊 實 際 使 用 時 請 至 各 縣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索 取 或 下 載 正 確 表 格 另 外 團 隊 如 果 有 委 託 售 票 系 統 代 售 票 券, 售 票 系 統 之 承 辦 人 也 會 協 助 團 隊 向 演 出 地 之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進 行 申 報 延 伸 閱 讀 若 為 人 工 販 售 之 票 券, 還 須 將 所 有 票 券 送 至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逐 張 蓋 印 驗 票 後 才 能 販 售 ; 而 電 腦 系 統 售 票 之 票 券 可 委 託 售 票 系 統 代 辦 相 關 手 續, 同 樣 需 要 準 備 上 述 文 件, 每 種 票 價 票 券 各 乙 張 送 至 該 縣 市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存 檔 留 底 演 出 結 束 後, 須 於 該 場 次 日 起 五 日 內 至 該 演 出 地 所 在 縣 市 之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完 成 票 券 與 稅 捐 結 算 作 業, 逾 期 辦 理 則 須 依 據 延 遲 日 數 繳 納 罰 金 28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29

16 Q49: 什 麼 是 查 定 課 徵? 哪 些 身 分 者 適 用 查 定 課 徵? A49: 現 行 營 業 稅 課 稅 方 式 有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及 查 定 課 徵 等 兩 種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大 部 分 以 銷 項 稅 額 扣 減 進 項 稅 額 後 之 餘 額 為 應 納 或 溢 付 營 業 稅 額, 少 部 分 以 銷 售 總 額 按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查 定 課 徵 營 業 人 指 規 模 小 交 易 零 星, 每 月 平 均 銷 售 額 未 達 二 十 萬 元 之 營 業 人, 係 以 查 定 銷 售 額 按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查 定 課 徵 適 用 範 圍 如 下 : 1 按 季 查 定 課 徵 者 :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之 承 銷 人 銷 售 農 產 品 之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財 政 部 規 定 免 予 申 報 銷 售 額 之 營 業 人 查 定 課 徵 之 典 當 業 2 按 月 查 定 課 徵 者 : 查 定 課 徵 之 特 種 飲 食 業 3 未 符 合 減 免 營 業 稅 之 藝 文 團 體 : 依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立 案 之 演 藝 團 體, 應 依 法 向 所 轄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報 繳 營 業 稅 部 分 團 體 演 出 次 數 頻 繁 且 有 門 票 收 入 及 相 關 商 品 ( 如 節 目 單 CD 等 ) 等 販 售, 已 屬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一 條 所 述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行 為 關 於 此 類 演 藝 團 體,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且 多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於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後, 除 了 申 請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報 繳 營 業 稅, 現 行 門 票 收 入 及 販 售 商 品 收 入, 應 可 按 營 業 稅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稅 率 (1%) 以 查 定 課 徵 方 式 申 報 營 業 稅, 且 應 於 每 季 查 定 課 徵 核 稅 前 ( 每 年 一 四 七 十 月 之 五 日 前 ), 將 該 期 間 ( 前 三 月 ) 販 售 商 品 收 入, 以 書 面 送 交 所 轄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併 同 查 定 課 徵 Q50: 查 定 課 徵 的 稅 額 憑 證 如 何 申 報? A50:1 查 定 課 徵 營 業 人 除 典 當 業 及 特 種 飲 食 業 外,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四 月 七 月 十 月 之 五 日 前, 檢 附 上 一 季 載 有 稅 額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財 政 部 規 定 之 進 項 憑 證, 依 規 定 裝 訂 成 冊 並 加 裝 封 面,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應 按 其 進 項 稅 額 百 分 之 十, 在 查 定 稅 額 內 扣 減 但 查 定 稅 額 未 達 起 徵 點 者, 不 適 用 之 2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期 限 申 報, 或 非 當 期 各 月 分 進 項 憑 證, 不 得 扣 減 查 定 稅 額 延 伸 閱 讀 特 種 稅 額 計 算 金 融 業 特 種 飲 食 業 各 類 營 業 稅 額 總 類 與 稅 率 計 算 表 種 類 稅 率 稅 額 計 算 納 稅 方 法 一 般 稅 額 計 算 5%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信 託 投 資 業 證 券 業 期 貨 業 票 業 典 當 業 經 營 專 屬 本 業 之 銷 售 額 經 營 非 專 屬 本 業 之 銷 售 額 2% 5% 保 險 業 之 再 保 費 收 入 1% 夜 總 會 有 娛 樂 節 目 之 餐 飲 店 15% 酒 家 及 有 女 性 陪 侍 之 茶 室 咖 啡 廳 酒 吧 等 25%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扣 減 進 項 稅 額 後 之 餘 額 為 當 期 應 納 或 溢 付 營 業 稅 額 依 銷 售 額 按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依 銷 售 額 按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自 動 報 繳 自 動 報 繳 ( 典 當 業 得 依 查 定 之 銷 售 額 計 算 ) 自 動 報 繳 延 伸 閱 讀 國 稅 局 提 醒, 演 藝 團 體 於 每 次 演 出 前 得 向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申 請 減 免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如 奉 核 准, 僅 係 對 該 演 出 之 門 票 收 入 免 徵 營 業 稅, 其 販 售 之 周 邊 商 品, 並 不 在 免 徵 營 業 稅 範 圍, 應 特 別 注 意 查 定 課 徵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及 其 他 經 財 政 部 規 定 免 予 申 報 銷 售 額 之 營 業 人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之 承 銷 人 以 及 銷 售 農 產 品 之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1% 0.1% 依 查 定 銷 售 額 按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稽 徵 機 關 發 單 通 知 繳 納 30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31

17 關 於 稅 務 統 一 編 號 與 發 票 關 於 稅 務 捐 贈 與 贈 與 Q51: 申 請 統 一 編 號 和 報 稅 有 什 麼 關 係? 是 否 須 要 每 年 報 稅? 報 稅 就 一 定 會 課 稅 嗎? A51: 統 一 編 號 就 像 人 的 身 分 證 字 號 一 樣, 政 府 便 於 管 理 的 方 法, 對 於 各 行 各 業 會 給 予 各 行 業 別 之 統 一 編 號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醫 師 藥 師 助 產 士 著 作 人 經 紀 人 代 書 人 稅 務 代 理 人 表 演 人 引 水 人 及 其 他 以 技 藝 自 力 營 生 者, 皆 屬 於 執 行 業 務 者, 亦 需 統 一 編 號, 以 便 年 底 申 報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條 ) 統 一 編 號 於 公 司 或 行 號 或 執 行 業 務 人 對 外 購 物 或 購 買 公 司 或 企 業 所 需 之 物 品, 打 上 統 一 編 號 以 申 報 5%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而 於 年 終 依 照 所 持 列 有 統 一 編 號 之 憑 證 做 帳, 申 報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請 統 一 編 號 時 須 附 上 房 屋 稅 單, 國 稅 局 依 此 轉 給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房 屋 稅 分 住 家 營 業 非 營 業 之 房 屋 稅 ( 若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則 可 以 免 稅 或 以 非 營 非 住 之 2% 稅 率 計 算 ) 有 統 一 編 號 只 是 有 了 一 個 團 體 身 分 證 號, 至 於 會 不 會 課 稅, 要 依 實 際 營 業 情 形 如 發 票 開 立 金 額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來 源, 才 會 課 稅 Q52: 團 隊 經 營 若 因 支 出 須 要 索 取 發 票, 該 索 取 二 聯 式 或 是 三 聯 式 發 票? A52: 如 果 該 項 支 出 給 付 的 對 象 是 營 業 人 ( 有 銷 售 貨 物 等 ), 就 有 申 報 營 業 稅 之 必 要, 因 此 必 須 索 取 三 聯 式 發 票 ; 如 為 一 般 機 關 團 體, 無 申 報 營 業 稅 之 問 題, 則 索 取 二 聯 式 即 可 ; 如 支 出 的 對 象 為 個 人, 則 以 簽 署 勞 務 報 酬 單 之 方 式 簽 領 Q53: 原 已 使 用 之 文 化 局 核 發 團 體 證 號 及 國 稅 局 核 發 統 一 編 號, 是 否 會 因 為 重 新 登 記 而 有 變 更 呢? A53: 文 化 局 之 團 體 證 號 會 有 新 的 編 號 ; 而 國 稅 局 之 統 一 編 號 則 不 會 變 更 Q54: 請 問 統 一 編 號 有 營 利 或 非 營 利 的 分 別 嗎? 需 要 去 改 成 非 營 利 的 嗎? A54: 統 一 編 號 並 無 所 謂 營 利 或 非 營 利 的 說 法, 團 隊 的 身 分 定 位 是 根 據 營 利 單 位 或 非 營 利 而 認 定 適 用 的 稅 法, 因 此 編 號 都 是 一 樣 的, 主 要 是 在 於 團 體 身 分 定 位 的 差 別 因 此 如 果 團 隊 曾 經 以 營 利 公 司 登 記, 而 要 改 以 非 營 利 組 織 登 記, 統 一 編 號 號 碼 並 不 會 變 更, 而 是 團 體 身 分 變 更, 文 化 局 接 受 登 記 之 後, 會 以 公 文 發 函 告 知 Q55: 捐 款 收 據 如 何 申 請? 應 向 那 一 單 位 申 請? A55: 捐 款 收 據 並 無 制 式 格 式, 團 隊 自 行 製 作 表 格 即 可, 一 式 兩 聯 ( 一 聯 捐 贈 人 存 取, 一 聯 受 贈 單 位 存 取 ), 不 需 任 何 申 請 表 格 上 只 要 有 以 下 六 大 項 必 備 欄 位 : 1 捐 贈 者 姓 名 ( 個 人 或 單 位 名 稱 )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統 一 編 號 2 捐 贈 金 額 3 受 贈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 代 表 人 ) 姓 名, 並 加 蓋 印 章 ( 大 小 章 ) 4 受 贈 單 位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或 立 案 日 期 文 號 5 應 編 列 流 水 號 (ㄧ 式 兩 聯, 兩 聯 同 號 ) 6 出 據 日 期 ( 捐 款 收 據 格 式 可 參 考 : 本 書 相 關 表 單 基 本 會 計 表 格 ) Q56: 如 登 記 成 為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接 受 捐 款 時, 請 問 捐 款 人 之 捐 款 可 以 全 數 作 為 列 舉 扣 除 額 嗎? 同 樣 捐 款 若 是 捐 給 基 金 會, 情 況 相 同 嗎? A56: 接 受 捐 贈 的 團 體 單 位, 不 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是 基 金 會, 捐 贈 者 是 以 公 司 行 號 名 義 作 捐 贈, 其 上 限 為 該 公 司 行 號 當 年 度 費 用 之 10% 可 為 其 列 舉 扣 除 額 ; 如 以 個 人 名 義 捐 贈, 其 上 限 則 是 個 人 當 年 度 所 需 申 報 之 綜 合 所 得 之 20% 可 作 為 其 列 舉 扣 除 額 項 目 法 律 規 定 適 用 之 課 稅 主 體 扣 除 方 式 金 額 限 制 對 於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構 或 團 體 之 捐 贈 所 得 稅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民 間 企 業 當 年 度 費 用 課 稅 所 得 10%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列 舉 扣 除 額 20% Q57: 團 員 繳 交 之 團 費 是 否 視 同 對 團 體 的 捐 贈? 據 以 開 立 捐 贈 收 據, 是 否 可 扣 抵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A57: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會 費 或 團 費 並 不 能 視 同 捐 贈 收 入, 故 該 筆 款 項 無 法 開 立 捐 款 收 據, 必 須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當 然 也 無 法 扣 抵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的 32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33

18 Q58: 如 果 捐 款 人 是 學 生, 該 家 庭 是 否 可 憑 此 收 據 申 報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A58: 是 的 只 要 該 捐 款 單 據 之 捐 款 人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配 偶 或 受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扶 養 親 屬, 為 同 一 申 報 戶 者, 對 於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團 體 或 團 體 之 捐 贈, 以 捐 贈 總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20% 為 限, 可 列 為 列 舉 扣 除 額 Q59: 團 體 若 接 受 他 人 或 機 關 捐 贈 不 動 產 或 土 地, 請 問 遺 產 稅 或 贈 與 稅 的 相 關 稅 法 為 何? A59: 遺 產 稅 或 贈 與 稅 此 二 稅 主 要 課 徵 與 個 人 所 得 相 關, 與 團 體 或 公 司 單 位 無 關 因 此 在 文 化 事 務 上 與 遺 產 稅 與 贈 與 稅 有 關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為 贊 助 文 化 事 務 之 個 人 或 是 以 個 人 身 分 從 事 文 化 事 務 之 工 作 者 遺 產 稅 係 因 死 亡 事 實 而 發 生 之 財 產 所 有 權 移 轉 時 所 課 徵 之 租 稅 ; 而 贈 與 稅 則 係 因 贈 與 事 實 而 發 生 之 財 產 所 有 權 移 轉 時 所 課 徵 之 租 稅 相 關 法 規 遺 產 與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個 人 擁 有 與 文 化 藝 術 有 關 之 項 目 不 計 入 遺 產 總 額 課 徵 遺 產 稅 : 1 遺 贈 人 受 遺 贈 人 或 繼 承 人 捐 贈 各 級 政 府 及 公 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之 財 產 2 遺 贈 人 受 遺 贈 人 或 繼 承 人 捐 贈 於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時, 已 依 法 登 記 設 立 為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且 符 合 行 政 院 規 定 標 準 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宗 教 團 體 及 祭 祀 公 業 之 財 產 3 遺 產 中 有 關 文 化 歷 史 美 術 之 圖 書 物 品, 經 繼 承 人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聲 明 登 記 者 但 繼 承 人 將 此 項 圖 書 物 品 轉 讓 時, 仍 須 自 動 申 報 補 稅 4 被 繼 承 人 自 己 創 作 之 著 作 權 發 明 專 利 權 及 藝 術 品 再 者, 該 法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與 文 化 藝 術 有 關 之 項 目 不 計 入 贈 與 總 額 課 徵 贈 與 稅 : 1 捐 贈 各 級 政 府 及 公 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之 財 產 2 捐 贈 依 法 登 記 為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且 符 合 行 政 院 規 定 標 準 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宗 教 團 體 及 祭 祀 公 業 之 財 產 Q60: 團 體 若 是 接 受 創 作 者 捐 贈 作 品, 請 問 贈 與 稅 的 相 關 稅 法 為 何? A60: 因 演 出 創 作 為 無 形 財 產, 無 法 計 價, 因 此 無 贈 與 課 稅 問 題, 若 有 類 似 捐 贈 使 用 之 行 為 發 生, 於 著 作 權 法 為 發 生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行 使 轉 移, 須 以 合 約 註 明 智 慧 財 產 權 使 用 權 利 轉 移 之 約 定 相 關 法 規 著 作 權 法 中 關 於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存 續 期 間 之 定 義 : 第 三 十 條 : 著 作 財 產 權,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存 續 於 著 作 人 之 生 存 期 間 及 其 死 亡 後 五 十 年 著 作 於 著 作 人 死 亡 後 四 十 年 至 五 十 年 間 首 次 公 開 發 表 者,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期 間, 自 公 開 發 表 時 起 存 續 十 年 第 三 十 一 條 : 共 同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最 後 死 亡 之 著 作 人 死 亡 後 五 十 年 第 三 十 二 條 : 別 名 著 作 或 不 具 名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後 五 十 年 但 可 證 明 其 著 作 人 死 亡 已 逾 五 十 年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消 滅 前 項 規 定, 於 著 作 人 之 別 名 為 眾 所 周 知 者, 不 適 用 之 第 三 十 三 條 : 法 人 為 著 作 人 之 著 作,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其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後 五 十 年 但 著 作 在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算 五 十 年 內 未 公 開 發 表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五 十 年 第 三 十 四 條 : 攝 影 視 聽 錄 音 及 表 演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後 五 十 年 前 條 但 書 規 定, 於 前 項 準 用 之 第 三 十 五 條 : 第 三 十 條 至 第 三 十 四 條 所 定 存 續 期 間, 以 該 期 間 屆 滿 當 年 之 末 日 為 期 間 之 終 止 繼 續 或 逐 次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依 公 開 發 表 日 計 算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期 間 時, 如 各 次 公 開 發 表 能 獨 立 成 一 著 作 者,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期 間 自 各 別 公 開 發 表 日 起 算 如 各 次 公 開 發 表 不 能 獨 立 成 一 著 作 者, 以 能 獨 立 成 一 著 作 時 之 公 開 發 表 日 起 算 前 項 情 形, 如 繼 續 部 分 未 於 前 次 公 開 發 表 日 後 三 年 內 公 開 發 表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期 間 自 前 次 公 開 發 表 日 起 算 著 作 權 法 中 關 於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行 使 及 消 滅 之 定 義 : 第 三 十 六 條 : 著 作 財 產 權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或 與 他 人 共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受 讓 人, 在 其 受 讓 範 圍 內,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之 範 圍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 其 約 定 不 明 之 部 分, 推 定 為 未 讓 與 第 三 十 七 條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授 權 他 人 利 用 著 作, 其 授 權 利 用 之 地 域 時 間 內 容 利 用 方 法 或 其 他 事 項,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 其 約 定 不 明 之 部 分, 推 定 為 未 授 權 前 項 授 權 不 因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嗣 後 將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或 再 為 授 權 而 受 影 響 非 專 屬 授 權 之 被 授 權 人 非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不 得 將 其 被 授 與 之 權 利 再 授 權 第 三 人 利 用 專 屬 授 權 之 被 授 權 人 在 被 授 權 範 圍 內, 得 以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地 位 行 使 權 利, 並 得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訴 訟 上 之 行 為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專 屬 授 權 範 圍 內, 不 得 行 使 權 利 34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35

19 第 二 項 至 前 項 規 定,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所 為 之 授 權, 不 適 用 之 音 樂 著 作 經 授 權 重 製 於 電 腦 伴 唱 機 者, 利 用 人 利 用 該 電 腦 伴 唱 機 公 開 演 出 該 著 作, 不 適 用 第 七 章 規 定 但 屬 於 著 作 權 仲 介 團 體 管 理 之 音 樂 著 作, 不 在 此 限 第 三 十 九 條 : 以 著 作 財 產 權 為 質 權 之 標 的 物 者, 除 設 定 時 另 有 約 定 外,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行 使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第 四 十 條 : 共 同 著 作 各 著 作 人 之 應 有 部 分, 依 共 同 著 作 人 間 之 約 定 定 之 ; 無 約 定 者, 依 各 著 作 人 參 與 創 作 之 程 度 定 之 各 著 作 人 參 與 創 作 之 程 度 不 明 時, 推 定 為 均 等 共 同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拋 棄 其 應 有 部 分 者, 其 應 有 部 分 由 其 他 共 同 著 作 人 依 其 應 有 部 分 之 比 例 分 享 之 前 項 規 定, 於 共 同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死 亡 無 繼 承 人 或 消 滅 後 無 承 受 人 者, 準 用 之 第 四 十 之 一 條 : 共 有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非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全 體 同 意, 不 得 行 使 之 ; 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非 經 其 他 共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同 意, 不 得 以 其 應 有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或 為 他 人 設 定 質 權 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得 拒 絕 同 意 共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於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中 選 定 代 表 人 行 使 著 作 財 產 權 對 於 代 表 人 之 代 表 權 所 加 限 制, 不 得 對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前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規 定, 於 共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準 用 之 第 四 十 一 條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投 稿 於 新 聞 紙 雜 誌 或 授 權 公 開 播 送 著 作 者,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推 定 僅 授 與 刊 載 或 公 開 播 送 一 次 之 權 利, 對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其 他 權 利 不 生 影 響 第 四 十 二 條 : 著 作 財 產 權 因 存 續 期 間 屆 滿 而 消 滅 於 存 續 期 間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亦 同.. 一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死 亡,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法 應 歸 屬 國 庫 者 二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為 法 人, 於 其 消 滅 後,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法 應 歸 屬 於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者 第 四 十 三 條 : 著 作 財 產 權 消 滅 之 著 作,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任 何 人 均 得 自 由 利 用 關 於 稅 務 房 屋 稅 與 土 地 稅 Q61: 如 果 團 址 所 在 辦 理 登 記 之 後, 房 屋 稅 會 不 會 變 成 商 業 用 途 的 稅 率? 何 種 情 況 下 可 免 房 屋 稅? A61: 基 本 上 房 屋 稅 類 種 及 其 課 稅 稅 率 分 為 三 種 : 1 自 用 住 宅 ( 房 屋 公 告 現 值 之 1.2 %) 2 營 利 單 位 ( 房 屋 公 告 現 值 之 3 %) 3 非 營 非 住 ( 房 屋 公 告 現 值 之 2 %) 團 體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團 體 之 後, 團 體 所 在 地 如 果 採 取 向 屋 主 租 賃 的 方 式, 那 麼 屋 主 房 屋 登 記 的 類 種 就 是 非 營 非 住 團 體 需 於 辦 理 登 記 後 之 三 十 日 內, 至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辦 理 房 屋 使 用 狀 況 變 更 之 申 請 倘 若 該 團 址 所 在 房 屋 直 接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團 體 名 下, 則 可 享 有 免 稅 優 惠, 但 是 依 據 臺 北 市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團 體 解 散 時, 除 清 償 債 務 外, 其 賸 餘 財 產 應 歸 屬 演 藝 團 體 指 定 之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或 未 經 指 定 者, 應 歸 屬 於 其 所 在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團 體 因 此 團 體 解 散 時 房 屋 也 必 須 依 據 該 法 規 進 行 處 理 延 伸 閱 讀 房 屋 稅 是 每 年 五 月 一 日 至 五 月 三 十 日 繳 納, 但 是 稅 率 是 按 月 核 計, 只 要 在 當 月 十 五 日 之 前 申 請 變 更, 當 月 即 可 按 照 變 更 後 的 類 種 徵 稅 ; 相 反 地, 如 果 是 在 當 月 十 六 日 之 後 才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則 當 月 分 仍 按 照 原 來 登 記 的 稅 率 課 徵 房 屋 稅 此 外, 房 屋 也 可 劃 分 部 分 為 非 營 非 住, 另 一 部 分 為 自 用 住 宅 或 營 利 單 位, 但 其 中 任 一 項 不 得 少 於 六 分 之 一 Q62: 傳 統 戲 曲 團 體 如 果 團 址 登 記 在 廟 宇, 是 否 會 影 響 該 處 之 房 屋 稅 計 算? A62: 以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廟 宇 是 不 必 課 徵 房 屋 稅, 若 作 為 機 關 團 體 立 案 登 記 使 用, 則 必 須 根 據 實 際 使 用 面 積, 以 非 營 非 住 的 2% 稅 率 課 徵, 但 如 果 僅 立 案 而 不 實 際 使 用, 則 同 樣 是 以 非 營 非 住 的 稅 率, 至 少 使 用 六 分 之 一 的 面 積 來 認 定 計 算 Q63: 何 謂 房 屋 直 接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團 體 名 下, 可 享 有 免 稅 優 惠? A63: 以 現 行 規 定 如 果 不 動 產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所 有, 該 不 動 產 則 可 以 享 有 免 稅 的 優 惠, 但 是 除 了 以 買 賣 或 捐 贈 方 式 外, 是 無 法 直 接 過 戶 到 團 體 名 下 的 36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37

20 Q64: 若 屋 主 同 意 使 用 且 未 收 租 金 的 情 況, 適 用 何 種 稅 率? A64: 如 果 團 隊 是 將 團 址 設 立 在 該 地 址, 雖 然 屋 主 未 收 租 金, 但 是 依 據 現 行 法 律 的 規 定, 還 是 不 能 適 用 以 自 用 住 宅 1.2% 的 稅 率, 必 須 以 非 營 非 住 2% 稅 率 計 算 另 外, 可 以 選 擇 較 為 折 衷 的 方 式, 在 辦 理 登 記 時, 在 租 約 上 載 明 承 租 的 面 積, 稅 率 計 算 的 方 式 除 了 團 體 承 租 的 部 分 ( 非 營 非 住 ) 外, 其 餘 則 可 以 以 自 用 住 稅 率 計 算 計 算 範 例 如 房 屋 現 值 為 7,400,000 元 1 用 途 為 住 宅 用 時, 應 課 徵 稅 額 (1.2%):88,800 元 ( 房 屋 現 值 稅 率 ) 2 用 途 為 營 業 用 時, 應 課 徵 稅 額 (3%):222,000 元 3 用 途 為 非 營 非 住 用 ( 非 住 家 非 營 業 ) 時, 應 課 徵 稅 額 (2%):148,000 元 Q65: 如 果 本 人 為 團 隊 負 責 人, 且 無 償 提 供 房 舍 供 團 隊 立 案 及 使 用, 是 否 會 有 租 金 收 入 的 問 題? A65: 是 的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房 舍 租 用 為 無 償 契 約 者, 僅 適 用 於 個 人 出 租 個 人 使 用 的 情 形, 須 由 屋 主 提 供 無 償 契 約, 並 至 法 院 公 證 後 至 國 稅 局 申 請, 出 租 者 則 不 會 有 房 租 收 入 的 問 題 個 人 對 團 體 或 是 團 體 對 團 體 出 租 房 舍 一 律 須 為 有 償 契 約, 租 用 價 格 由 雙 方 議 價 而 訂 約 Q66: 如 果 登 記 為 非 營 利 演 藝 團 體 後, 除 了 房 屋 稅 會 做 調 整 及 變 更 外, 如 水 電 費 及 電 信 費 會 有 調 整 嗎? A66: 水 費 不 會 有 變 動 ; 電 費 則 須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然 可 以 以 自 用 住 宅 收 費 ; 而 電 信 費 的 部 分, 若 是 中 華 電 信 市 內 電 話 的 用 戶, 非 營 利 的 單 位 是 月 租 費 調 漲, 通 話 費 不 調 整 Q67: 如 果 團 體 因 購 置 不 動 產 或 土 地, 有 土 地 稅 或 地 價 稅 相 關 稅 法 上 的 優 惠 嗎? A67: 土 地 稅 可 分 為 地 價 稅 田 賦 與 土 地 增 值 稅 1 地 價 稅 係 對 已 規 定 地 價 且 未 作 農 地 使 用 之 土 地, 在 平 時 所 課 徵 之 財 產 稅, 一 般 而 言 以 土 地 所 有 人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藝 文 團 體 如 持 有 土 地, 一 般 而 言 每 年 皆 須 繳 交 地 價 稅 2 土 地 增 值 稅 係 對 已 規 定 地 價 之 土 地 移 轉 時 所 發 生 之 增 益, 課 徵 之 資 本 增 值 稅 若 為 有 償 移 轉 ( 買 賣 行 為 ), 以 原 所 有 人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 無 償 移 轉, 以 取 得 所 有 權 之 人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因 此, 如 藝 文 團 體 出 售 土 地 或 接 受 他 人 捐 贈 土 地, 即 須 依 法 繳 交 土 地 增 值 稅 3 房 屋 稅 則 是 以 附 著 於 土 地 之 各 種 房 屋, 及 有 關 增 加 該 房 屋 使 用 價 值 之 建 築 物 為 課 稅 對 象 之 財 產 稅 因 此 藝 文 事 業 若 擁 有 建 築 物, 則 須 繳 納 房 屋 稅 延 伸 閱 讀 根 據 土 地 稅 減 免 規 則 與 房 屋 稅 條 例 之 規 定, 公 有 之 名 勝 古 蹟 及 紀 念 先 賢 先 烈 之 館 堂 祠 廟 與 公 墓 用 地, 免 徵 土 地 地 價 稅 或 田 賦 ( 土 地 稅 減 免 規 則 第 七 條 ), 而 公 有 之 名 勝 古 蹟 及 紀 念 先 賢 先 烈 之 館 堂 祠 廟 亦 免 徵 房 屋 稅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 另 外, 經 文 教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私 立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藝 術 館 美 術 館 民 俗 文 物 館 實 驗 劇 場 等 場 所 免 徵 土 地 稅 及 房 屋 稅 但 以 已 辦 妥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或 係 辦 妥 登 記 之 財 團 法 人 興 辦, 且 其 用 地 及 建 築 物 為 該 財 團 法 人 所 有 者 為 限 (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 如 果 藝 文 團 體 持 有 經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古 蹟, 亦 可 享 受 免 徵 地 價 稅 及 房 屋 稅 (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 38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39

21 關 於 藝 文 贊 助 Q68: 企 業 為 何 要 投 資 藝 術 呢? A68: 我 們 相 信 企 業 跟 藝 術 的 結 合, 能 夠 建 立 全 面 正 向 的 企 業 利 益, 以 支 援 強 化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產 生 有 形 的 利 益 回 報 和 提 高 價 值 藝 文 的 贊 助 活 動, 可 以 證 明 企 業 的 社 會 參 與, 亦 可 增 加 企 業 的 知 名 度, 促 進 和 強 化 企 業 聲 譽 藝 術 活 動 的 獨 特 創 造 力, 可 以 為 企 業 帶 來 有 創 造 性 的 思 考, 而 且 幫 助 個 人 提 昇 創 造 力 和 靈 感 同 時,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許 多 企 業 已 經 發 現 某 些 更 多 具 有 創 造 力 和 實 際 的 方 法, 用 以 執 行 企 業 社 會 公 益 責 任 的 計 畫, 而 且 有 高 度 互 惠 性 的 計 畫, 能 夠 鼓 勵 藝 術 活 動 的 發 展, 讓 藝 術 機 構 為 企 業 帶 來 額 外 的 商 業 利 益 Q69: 對 一 個 剛 成 立 或 知 名 度 較 低 的 藝 文 團 隊 來 說, 要 用 什 麼 方 式 來 說 服 企 業 捐 款? A69: 首 先 應 釐 清 自 己 為 何 需 要 贊 助? 贊 助 的 意 義 應 是 爭 取 社 會 或 企 業 對 自 身 價 值 認 同, 進 而 產 生 的 支 持, 並 非 僅 是 因 為 缺 乏 資 金 需 要 協 助, 否 則 往 往 會 為 了 取 得 贊 助 而 投 入 的 成 本 可 能 過 大 如 果 團 隊 能 夠 證 明 自 己 先 有 自 給 自 足 的 條 件 或 能 力, 未 來 對 於 尋 求 企 業 的 贊 助 比 較 具 有 說 服 力 Q70: 企 業 與 藝 術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可 有 哪 些 形 式? A70: 企 業 與 藝 文 團 體, 可 在 彼 此 所 具 備 的 長 處 上 發 想, 以 此 基 礎 討 論 出 兩 方 互 惠 之 合 作 企 畫, 讓 贊 助 的 行 為 更 為 擴 大, 分 就 四 種 模 式 分 述 如 下 : 1 一 財 務 協 助 藉 由 提 供 藝 術 活 動 的 財 務 協 助, 企 業 可 以 拓 展 現 有 的 商 業 領 域, 增 加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知 名 度, 而 且 建 立 良 好 的 社 會 公 益 的 形 象 同 時, 可 以 讓 藝 術 活 動 達 成 其 目 標 和 執 行 特 定 的 計 畫, 例 如 : 1. 購 買 藝 術 活 動 的 票 券, 贈 送 給 企 業 員 工 學 生 和 社 區 服 務 的 人 員 2. 鼓 勵 企 業 員 工 貢 獻 個 人 的 財 務 捐 輸, 來 支 援 藝 術 活 動 的 財 務, 例 如 員 工 購 票 或 捐 款, 企 業 補 貼 特 定 比 例 以 作 為 激 勵 3. 在 公 立 學 校 中, 贊 助 藝 術 教 育 的 計 畫 4. 小 額 捐 助 : 捐 款 方 式 則 相 當 多 元, 因 為 電 子 網 路 的 發 達, 許 多 小 額 捐 款 是 透 過 網 路 機 制 直 接 完 成 二 產 品 和 服 務 企 業 藉 由 捐 贈 產 品 或 服 務, 可 以 增 進 對 藝 術 本 身 的 瞭 解, 並 發 展 互 動 網 絡, 提 升 形 象 商 機 另 外, 企 業 的 公 務 場 所 房 舍 與 設 施 等, 亦 可 提 供 藝 文 團 體 進 行 排 練 展 演 講 座 等 相 關 活 動 三 行 銷 廣 告 公 關 活 動 藉 由 建 立 廣 告 行 銷 和 公 關 活 動, 企 業 和 藝 術 活 動 可 以 善 加 利 用 資 源 和 取 得 新 商 機, 例 如 : 1. 贊 助 整 合 藝 人 機 構 藝 術 作 品 ( 如 圖 畫 ) 和 展 覽 主 題 等 相 關 廣 告 活 動 2. 贊 助 藝 術 活 動 季 票 的 行 銷 和 印 刷, 而 且 在 票 面 上 印 有 企 業 贊 助 的 相 關 名 銜 3. 開 發 銷 售 點 帳 務 處 理 單 位 產 品 商 標 和 標 示 牌, 以 及 網 址 的 旗 標 廣 告 (Banner), 以 促 銷 藝 術 活 動 4. 在 藝 術 活 動 期 間 或 其 他 的 活 動 展 示 期 間, 開 發 網 路 線 上 促 銷 活 動 將 特 定 營 收 比 率 捐 贈 給 某 一 個 藝 術 機 構 5. 使 用 藝 術 活 動 的 票 券 作 為 促 銷 企 業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贈 品, 例 如 邀 請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或 特 定 弱 勢 團 體 族 群, 以 強 化 企 業 回 饋 社 區 的 形 象 四 企 業 志 工 (Volunteer Initiatives) 鼓 勵 企 業 員 工 成 為 藝 術 活 動 的 志 工, 藉 此 發 展 互 動 網 路 和 新 事 業 的 商 機, 得 以 接 觸 意 見 領 袖 和 社 區 領 導 人, 而 且 企 業 員 工 及 其 家 庭, 可 以 增 進 社 區 活 動 間 的 關 係 同 時, 企 業 能 夠 協 助 藝 術 界 強 化 管 理 和 專 業 技 能 減 少 其 行 政 作 業 成 本 企 業 志 工 則 可 以 協 助 下 列 活 動 : 1. 協 助 募 款 事 宜 座 談 會 拍 賣 餐 會 和 其 他 的 活 動 2. 協 助 為 各 種 展 覽 活 動, 進 行 設 計 撰 稿 和 列 印 小 手 冊 邀 請 函 作 業 流 程 和 海 報 印 製, 以 及 提 供 新 聞 媒 體 所 需 的 相 關 文 宣 資 料 3. 執 行 帶 領 特 定 的 募 款 計 畫, 如 資 金 籌 募 或 捐 贈 等 4. 擔 任 藝 術 機 構 董 事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Q71: 送 企 畫 案 給 企 業 最 佳 的 時 間 為 何? A71: 通 常 企 業 至 少 會 在 該 年 度 結 束 前 三 個 月 左 右, 開 始 編 列 下 年 度 各 項 年 度 支 出 和 收 入 預 算 如 果 可 以 在 此 之 前 遞 送 合 作 企 畫 案 並 做 接 洽 是 比 較 適 合 的 時 機 ; 一 般 來 說, 約 在 每 年 九 十 月 左 右 Q72: 我 是 個 人 的 藝 術 工 作 者 / 表 演 者, 要 如 何 向 企 業 募 款 或 談 贊 助 呢? A72: 對 於 文 化 藝 術 而 言, 有 四 個 贊 助 的 基 本 來 源, 各 自 有 不 同 的 方 式 進 行 募 款 工 作 的 準 備, 提 供 作 為 贊 助 計 畫 執 行 的 參 考 : 一 個 人 1. 列 出 所 有 的 對 象 1 部 分 內 容 參 考 美 國 藝 術 與 企 業 協 會 (Arts & Business Council): 40 參 考 法 規 相 關 表 單 參 考 書 目 常 用 服 務 通 訊 版 權 頁 41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为 了 让 您 的 首 饰 亮 洁 如 新 无 论 是 自 己 因 为 中 意 而 去 购 买 的 首 饰, 还 是 从 很 重 要 的 人 那 里 收 到 的 首 饰, 为 了 您 所 珍 爱 的 首 饰 能 够 亮 洁 如 新, 我 们 制 作 了 这 本 保 养 手 册 懂 得 珍 爱, 是 一 件 非 常 了 不 起 的 事 情 对 一 件 事 物 永 远 保 有 当 初 的 爱 恋, 会

More information

視力保健 Q&A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More information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More information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TOP10 0 18 18 1993 1 2005 2006 2011 365 100 1 BT1008 2 365 BT1009 365 BT1010 365 365 BT1013 BT1014 215 999 BT4008 3 BT1001 200 BT1002 4 BT2002 60 5 BT1006 63 BT1011 51 6 BT2001 33 142 Q&A BT5001 240240

More information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28 彈 性 節 食... 30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30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31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34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34 乙 目 錄 慢 生 活. 健 康. 幸 福... 3 序... 4 你 我 身 邊 的 肝 病 10 肝 病 預 警 訊 號... 12 肝 病 基 本 常 識... 14 典 型 症 狀... 16 易 損 害 肝 臟 的 因 素... 19 肝 病 產 生 的 外 因 與 內 因... 21 肝 病 的 中 醫 辨 證 治 療... 25 正 虛 邪 留 型... 25 濕 熱 中 阻 型... 25

More information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More information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前 言 北 京 农 学 院 是 一 所 农 科 特 色 鲜 明 多 科 融 合 的 北 京 市 属 都 市 型 高 等 农 业 院 校, 始 建 于 1956 年, 几 经 变 迁 数 易 校 名, 1965 年 正 式 升 格 为 大 学,1978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定 名 为 北 京 农 学 院 学 校 坐 落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回 龙 观 镇, 毗 连 中 关 村 生 命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

!!!!!!! 思 想 意 识 形 态 与 历 史 两 个 初 步 的 问 题 之 二 包 弼 德 哈 佛 大 学 东 亚 语 言 文 明 系 美 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数 据 库!!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More information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以 左 心 房 漩 涡! 为 探 究 中 心 黄 雅 莉 新 竹 教 育 大 学 中 国 语 文 系 台 湾 新 竹 左 心 房 漩 涡! 一 书 在 擅 长 说 理 的 王 鼎 钧 绝 大 数 冷 静 的 文 风 中 是 少 有 的 浓 重 笔 墨 作 者 以 其 独 特 的 诗 化 笔 法 抒 情 亦 以 最 精 炼 的 文 字 与 独 特 的 结 构 来 写 他 对 人 生 的 感 悟 全 书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黄 仁 生 # #! 一 从 虞 集 的 写 韵 轩 记! 说 起 # 铏 用 于 其 所 作 文 言 小 说 集 之 名! 唐 之 才 人 于 经 艺 道 学 有 见 者 少 徒 知 好 为 文 辞 闲 暇 无 所 用 心 辄 想 象 幽 怪 遇 合 才 情 恍 惚 之 事 作 为 诗 章 答 问 之 意 傅 会 以 为 说 盍 簮 之 次 各 出 行 卷 以 相 娱 玩 非 必 真 有 是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穆 斯 林 头 巾 事 件 代 际 差 异 与 社 会 融 合 郭 灵 凤 自 世 纪 年 代 以 来 穆 斯 林 移 民 的 融 合 问 题 就 成 为 欧 洲 各 国 政 府 面 临 的 难 题 穆 斯 林 妇 女 坚 持 佩 戴 头 巾 挑 战 了 学 校 乃 世 俗 场 所 的 欧 洲 主 流 社 会 价 值 观 但 是 欧 洲 穆 斯 林 并 不 等 于 伊 斯 兰 极 端 分 子

More information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More information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晚 霞 还 是 晨 曦 对 早 期 启 蒙 说 三 种 质 疑 的 回 应 许 苏 民! 关 于 明 清 之 际 的 早 期 启 蒙 说 跨 越 晚 明 清 初 清 中 期 三 个 历 史 时 段 与 此 相 应 对 这 三 个 时 段 的 学 术 思 潮 是 否 具 有 启 蒙 性 质 的 质 疑 也 产 生 了 三 种 强 有 力 的 学 说 即 中 古 异 端 说 正 统 儒 家 说 和 遵

More information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谢 觉 哉 情 理 法 # 观 研 究 霍 存 福 谢 觉 哉 的 一 般 情 理 # 观 是 其 情 理 法 # 观 的 基 础 它 们 是 在 吸 收 中 国 文 化 传 统 的 优 秀 成 分 在 对 革 命 经 验 教 训 的 总 结 中 形 成 的 谢 老 指 出 革 命 不 排 斥 友 情 亲 情 传 宗 接 代 等 人 情 理 # 是 经 过 了 洗 练 的 情 # 对 肃 清 教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庄 孔 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More information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More information

!!

!! 万 小 雁 包 云 轩 严 明 良 袁 成 松 钱 玮 利 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实 时 监 测 的 气 象 数 据 分 析 了 年 月 日 发 生 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镇 江 段 团 雾 过 程 的 气 象 要 素 变 化 通 过 模 式 耦 合 三 种 不 同 陆 面 方 案 对 此 次 过 程 进 行 了 数 值 模 拟 旨 在 检 验 模 式 耦 合 陆 面 方 案 对 镇 江

More information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 沈 原 : 多 年 来, 人 们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所 创 造 的 经 济 奇 迹 谈 论 甚 多, 而 对 促 动 这 一 经 济 奇 迹 的 体 制 奇 迹, 即 权 力 与 市 场 的 结 合, 却 始 终 着 墨 很 少 转 型 社 会 学 企 图 面 对 这 一 体 制 奇 迹 及 其 所 引 发 的 诸 种 问 题 为 此, 必 须 努 力 寻 求 工 具 实 证 主 义

More information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More information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李 自 然 本 文 针 对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一 文 中 乾 隆 # 歧 视 回 民 的 观 点 通 过 大 量 的 史 料 和 事 件 的 分 析 论 证 乾 隆 没 有 歧 视 回 民 乾 隆 回 民 歧 视 %! & & 美 乔 森 纳 % 李 普

More information

书 评 :,,,, :,,,,, ( ),, :?,,,,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More information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More information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主 持 人 段 成 荣 一 年 一 度 的 春 运 大 潮 又 来 临 了 近 期 国 家 发 改 委 铁 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等 八 部 门 部 署 了 年 全 国 春 运 工 作 据 估 计 今 年 春 运 全 国 旅 客 运 量 将 达 到 亿 人 次 比 年 春 运 增 长 自 年 以 来 每 年 春 节 前 后 春 运 都 会 成 为 最 引 人 关 注 的 社 会 事 件 引 发

More information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More information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DA46AACA1B0CAA5DCA8D2A4BAAE6539362E31312E323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DA46AACA1B0CAA5DCA8D2A4BAAE6539362E31312E3236> 第 一 節 班 級 活 動 理 念 與 實 例 國 立 台 中 文 華 高 中 李 健 維 (960904) 壹 理 念 身 為 綜 合 活 動 科 五 大 活 動 班 級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會 活 動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及 學 校 特 色 活 動 之 首, 班 級 活 動 之 重 要 性 以 及 實 施 策 略 之 多 樣 化 自 不 言 而 喻 依 據 普 通

More information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苦 得 樂 這 是 全 民 的 慈 善 醫 院, 不 是 正 德 佛 堂 的 醫 院 大 眾 發 心

More information

菩提道次第廣論

菩提道次第廣論 菩 提 道 次 第 广 论 下 士 道 ( 二 ) 深 信 业 果 18 ( 分 别 业 的 轻 重 3 )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我 们 继 续 说 明 为 什 么 业 特 别 重 大 的 原 因 第 二 个, 是 它 所 依 门, 所 依 门 的 缘 故, 依 它 所 依 的 内 容 而 有 轻 重 的 差 别 第 一 个, 它 所 依 的 是 什 么 呢? 就 是 你 是 不

More information

路 上 沒 說 話, 車 子 被 爸 離 去 後 開 走 了, 沒 什 麼 變, 除 了 一 股 淡 淡 的 香 味, 我 不 太 習 慣, 像 空 氣 中 的 粉 塵, 左 飄 右 飄, 光 中 飛 舞 我 沒 提, 看 車 窗 外, 外 面 不 太 有 趣, 我 只 是 沒 事 幹, 我 們 本

路 上 沒 說 話, 車 子 被 爸 離 去 後 開 走 了, 沒 什 麼 變, 除 了 一 股 淡 淡 的 香 味, 我 不 太 習 慣, 像 空 氣 中 的 粉 塵, 左 飄 右 飄, 光 中 飛 舞 我 沒 提, 看 車 窗 外, 外 面 不 太 有 趣, 我 只 是 沒 事 幹, 我 們 本 午 睡 中 午, 門 鈴 又 響, 我 去 開 門 門 眼 外 的 玄 關 很 暗, 燈 關 上 了, 我 看 見 一 個 男 人 站 在 門 外, 低 著 頭, 我 猜 他 在 看 信, 他 的 髮 旋 對 著 我, 沒 有 表 情 有 些 陌 生, 我 打 開 內 門, 那 個 男 人 露 出 臉, 隔 著 鐵 門 露 出 微 笑, 我 說 爸, 他 回 一 聲 我 遲 疑 著 轉 開 鎖, 打

More information

繁 華 國 小 101 學 年 母 親 節 感 恩 惜 福 - 跳 蚤 市 場 暨 科 學 闖 關 遊 戲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校 務 計 畫 及 行 事 曆 二 目 的 : 1. 培 養 學 生 感 恩 惜 物 知 福 惜 福 的 節 儉 觀

繁 華 國 小 101 學 年 母 親 節 感 恩 惜 福 - 跳 蚤 市 場 暨 科 學 闖 關 遊 戲 親 子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校 務 計 畫 及 行 事 曆 二 目 的 : 1. 培 養 學 生 感 恩 惜 物 知 福 惜 福 的 節 儉 觀 屏 東 縣 繁 華 國 小 慶 祝 101 學 年 度 母 親 節 活 動 實 施 計 劃 壹 依 據. 一. 本 校 101 年 度 推 廣 教 育 優 先 區 親 職 教 育 及 社 區 化 教 育 辦 理 二.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計 劃 辦 理 貳 目 的. 一. 建 立 正 確 的 現 代 父 母 角 色, 發 揮 親 職 教 育 之 功 能 二. 增

More information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東 山 里 橫 坑 9 林 志 明 0932-511633 巷 89-5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小 漿 果 核 果 柑 桔 9210065 103.2.21 107..19 210065 無 107.2.12 10 陳 錦 生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東 山 里 橫 坑 9 林 志 明 0932-511633 巷 89-5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小 漿 果 核 果 柑 桔 9210065 103.2.21 107..19 210065 無 107.2.12 10 陳 錦 生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序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1 劉 士 魁 2 林 東 詳 3 林 俊 堯 廖 本 源 5 林 碧 龍 10 年 驗 戶 名 冊 (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 地 址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崙 子 村 九 分 路 192 巷 2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空 翔 里 2 鄰 迪 化 一 街 67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育 誠 街 12 巷 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華 盛

More information

45 45 67 1935 10 7 1937 4 6 1943 1945 4 1952 46 47 5 5 1 5 1979 1964 1949 1954 1966 1967 1 9 48 49 1960 70 12 16 1 2 3 4 5 6 1970 1964 1966 50 51 1993 2001 1990 1993 9 25 1950 6 5 7 96 811 12 8 10 1972

More information

育儿小故事(四)

育儿小故事(四) 9998.00 (1CD, ) I...1...2...4...6...7...8...9... 11...12...14...15...16...21...23...38...44...44...50...52...70...74...79...84...89...9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More information

淡江大學種子課輔社台南服務隊

淡江大學種子課輔社台南服務隊 淡 江 大 學 種 子 課 輔 社 台 南 服 務 隊 課 程 企 劃 低 年 級 課 表 1/24( 一 ) 1/25( 二 ) 1/26( 三 ) 1/24( 四 ) 08:00~09:30 相 見 歡 作 業 & 閱 讀 時 間 作 業 & 閱 讀 時 間 課 程 總 驗 收 之 09:30~10:10 小 隊 時 間 小 隊 時 間 小 隊 時 間 超 級 智 多 星 10:10~11:20

More information

2土城國小{預)見幸福原住民家庭教育活動計畫

2土城國小{預)見幸福原住民家庭教育活動計畫 評 鑑 向 度 九 社 群 關 係 9-1-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土 城 國 民 小 學 101 年 遇 ( 預 ) 見 幸 福 ~ 原 住 民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 社 ( 二 ) 字 第 1010058101 號 函 辦 理 貳 實 施 目 的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1 年 10 月 16 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817938817A95E982E782B55F90B68A88838B815B838B5F31323032313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817938817A95E982E782B55F90B68A88838B815B838B5F3132303231352E646F63> 板 桥 区 外 国 籍 居 民 生 活 信 息 指 南 为 了 能 够 和 周 围 的 邻 舍 和 睦 相 处 愉 快 地 生 活, 首 先 必 须 遵 守 日 本 的 生 活 规 范 垃 圾 的 分 类 和 倒 出 的 各 种 规 则 或 许 大 家 一 开 始 会 对 日 本 所 特 有 的 习 惯, 以 及 不 同 的 生 活 习 惯 感 到 不 适 应 希 望 大 家 能 够 通 过 和 周

More information

博士 文中所谓 父伯仪少有文学 是指程仪少有文 艺天赋 与官职 文学 也没有关系 不能将此 文 学 理解为 婺州文学 从 唐朝名画录 的语义逻辑判断 遂令修己 当为 遂令伯仪 原文如下 程修己 其先冀州人 祖大历中任越州医博士 父伯仪少有文学 时周昉任越州长史 遂令伯仪师事 凡 二 十 年 中 师

博士 文中所谓 父伯仪少有文学 是指程仪少有文 艺天赋 与官职 文学 也没有关系 不能将此 文 学 理解为 婺州文学 从 唐朝名画录 的语义逻辑判断 遂令修己 当为 遂令伯仪 原文如下 程修己 其先冀州人 祖大历中任越州医博士 父伯仪少有文学 时周昉任越州长史 遂令伯仪师事 凡 二 十 年 中 师 李万康 华东师范大学 艺术研究所 上海 200062 [ 摘 要 ]程修己是中晚唐最杰出的宫廷画家 他于文宗大和五年 831 任集贤院画直 宣宗大中五年 851 升翰林待诏 前后衔加 浮梁尉 昭武校尉 左骁卫将军 太子中舍和荣王府长史 在唐代职官体系中 画直和画待诏都是使职而非正官 所以程修己所带系 列官衔均为寓俸禄和秩品阶的虚衔 程修己的官历显示 至少到中唐 吏部就已经确立了画直到待诏的升迁制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A55FA5ABA5DFA6A8A55CB0AAAFC5A4A4BEC7A46AA8C6B04F3939A67EABD7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大 事 記 99 年 1 月 大 事 記 990105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建 置 中 小 學 優 質 化 均 等 數 位 教 育 環 境 計 畫, 本 校 獲 補 助 2 項 專 案 : 高 中 職 電 腦 教 室 更 新 及 建 置 班 級 e 化 教 學 設 備 專 案 654 萬 元 建 置 高 中 職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師 學 習 中 心

More information

chn_5.indd

chn_5.indd 板 桥 区 外 国 籍 居 民 生 活 信 息 指 南 社 区 2 垃 圾 的 分 类 倒 出 与 再 利 用 3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6 宠 物 7 消 费 者 信 息 8 防 止 被 动 吸 烟 8 区 役 所 各 窗 口 以 及 电 话 一 律 使 用 日 语 如 果 您 需 要 向 本 资 料 所 记 载 的 相 关 负 责 部 门 咨 或 者 就 电 话 号 码 进 行, 如 无 特

More information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Q&A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目 錄 壹 用 人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Q&A 1 貳 業 務 費 出 席 費 Q&A 4 講 座 鐘 點 費 Q&A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Q&A 8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Q&A 11 教 育 訓 練 費 Q&A 18 稿 費 Q&A 22 兼 職 費 Q&A 24 通 訊

More information

<8D8297EE8ED25F95F18D90836D83938375838B30342E696E6464>

<8D8297EE8ED25F95F18D90836D83938375838B30342E696E6464> -1- -2- -3- ,, 2008-4- ,, 2008,,,2011 12-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7-35- 㩷 ળ ቅ 䈮㑐ㅪ䈜䉎

More information

一 個 傳 播 教 育 的 新 嘗 試 慈 濟 大 學 傳 播 學 系 成 立 於 2001 年, 當 1999 年 向 育 部 送 案 申 請 增 設 時, 台 灣 傳 播 科 系 早 已 林 立, 並 且 集 中 於 北 部, 花 東 地 區 並 無 傳 播 科 系 當 時 台 灣 傳 播 相 關 科 系 紛 立, 招 生 名 額 暴 增, 各 校 教 育 內 涵 雖 趨 向 多 元 發 展,

More information

層負責明細表

層負責明細表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1030112693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制 度 一 警 察 制 度 之 釐 訂 及 解 釋 事 項 二 警 察 職 權 之 調 整 及 解 釋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二 警 察 服 制 一 有 關 警 察 服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駐 衛 警 察 服 式 管 理 事

More information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05 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資 訊 Q&A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105 年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Q1.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有 何 優 勢? 和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不 同? A1:( 一 ) 本 校 教 專 學 程 為 全 國 唯 一 公 費 生 培

More information

首都师范大学2007年招收

首都师范大学2007年招收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招 收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艺 术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简 章 为 繁 荣 和 发 展 我 国 文 化 事 业, 不 断 满 足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文 化 需 求, 健 全 和 完 善 国 家 艺 术 专 门 培 养 体 系,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和 艺 术 事 业 发 展 需 求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More information

经贸院

经贸院 公 共 管 理 学 ( 第 二 版 ) 陈 振 明 主 编 参 考 书 : 张 成 福 公 共 管 理 学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张 国 庆 公 共 行 政 学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复 习 方 法 和 复 习 规 划 对 于 考 研 专 业 课 的 复 习, 育 明 教 育 咨 询 师 建 议 大 家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建 议 : ( 一 ) 记 忆 方 法 1. 快 速

More information

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

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 大 學 校 院 及 教 師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重 要 規 定 事 項 及 作 業 釋 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編 目 錄 壹 用 人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1 貳 業 務 費... 4 出 席 費... 4 講 座 鐘 點 費...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8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1 教 育 訓 練 費... 17 稿 費... 22 通

More information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A 一 認 識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1 投 資 人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有 什 麼 好 處? A1: 對 一 般 投 資 人 而 言, 利 用 櫃 買 中 心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是 一 種 非 常 方 便

More information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76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清 海 無 上 師 開 悟 者 的 求 道 過 程 是 最 吸 引 人 的, 尤 其 是 在 亙 古 聖 潔 的 喜 馬 拉 雅 山, 清 海 無 上 師 除 了 細 說 自 己 在 靈 山 的 修 道 狀 況, 更 介 紹 修 行 者 的 諸 多 趣 聞 自 古 以

76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清 海 無 上 師 開 悟 者 的 求 道 過 程 是 最 吸 引 人 的, 尤 其 是 在 亙 古 聖 潔 的 喜 馬 拉 雅 山, 清 海 無 上 師 除 了 細 說 自 己 在 靈 山 的 修 道 狀 況, 更 介 紹 修 行 者 的 諸 多 趣 聞 自 古 以 出 版 品 介 紹 75 出 版 品 介 紹 清 海 無 上 師 叢 書 系 列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第 一 冊 真 理 假 理 等 篇 震 動 人 心 超 世 界 的 光 音, 除 非 有 超 世 界 的 力 量, 否 則 無 法 解 說 如 此 清 楚 行 善 布 施 不 能 解 脫 拜 佛 不 能 成 佛, 不 是 師 父 故 作 驚 人 之 語, 而 是 用 心 良 苦, 語 重 心 長,

More information

4.1 * / # 65 2015 6 65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420 227 37% 113.4 1,235 216 205 19% 27.9 ** 7,340 1

4.1 * / # 65 2015 6 65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420 227 37% 113.4 1,235 216 205 19% 27.9 ** 7,340 1 4.1 4.2 73% 13% 37% 19% 1 3%70 87% 4.1 4.3 17 60 2 4.4 43,500 65,000 5,1005,548 4.2 3,667 10,462 1 2 60 18 4.1 * / # 65 2015 6 65 2014-15 @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More information

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活 動 ( 計 畫 ) 名 稱 :1-3-4-6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項 次 說 明 執 行 時 間 承 辦 組 別 地 點 執 行 方 式 103 年 1 月 ~103 年 12 月 輔 導 組 資 料 組 特 教 組 A 棟 三 樓 會 議 室 活 動 宣 導 競 賽 研 習 其 他 家 庭 訪 視 一 教 育 部

More information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More information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S x N m U P S S E M V N 中国古代史研究 战国秦汉时期的祠行信仰 以出土简牍 日书 为中心的考察 吕亚虎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 行神为古代 五祀 之一 在春秋以降 礼乐崩坏 的社会大背景下 五祀 的等级差别和职能发生 了明显变化 行神成为普通民众奉祀的重要神灵 从出土简牍 日书 文献来看 在择吉之风盛行的战国秦汉时期

More information

育儿知识100问(二)

育儿知识100问(二) 100 9998.00 (1CD, ) I...1...2...5...6 B...9...10... 11...13...15 1...16...17...21...23...25...27...30...33...34...36...38...39...40...44...47...48 II...49 5...50...50...51...52...53...54 2...55...56...60...64...65...67...69...76...76...79...81...83...86...90...99

More information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第 卷第 期 平顶山学院学报 V N 年 月 J P d U F b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惠鹏飞 河南大学 河南 开封 摘 要 中国古代招抚使始置于唐代广德二年 九月宋代招抚使从广义上看始置于北宋开宝七 年 十月 从狭义上看始置于南宋建炎元年 六月 招抚使设置的缘由为招募人才以抵御金人 首任招 抚使为张所宋代共有 位招抚使副 其中北宋 位 南宋 位宋代招抚使尽管具有先天不足 后天失调的

More information

* +, -.%, * %(/, & 0!

* +, -.%, * %(/, & 0! !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34 34 34 34 * +, -.%, * %(/, & 0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祈 光 空 間 113 宇 宙 訊 息 傳 人 間 花 開 傳 愛 淨 人 心 本 刊 使 用 環 保 大 豆 油 墨 印 刷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More information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壹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辦 法 一 般 規 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990225...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990225... 3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1010622... 4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10912... 8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CBA55FA5ABBDC3A5CDA9D22DB3AFAB46A9FDA142AA4CAED1B7EC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CBA55FA5ABBDC3A5CDA9D22DB3AFAB46A9FDA142AA4CAED1B7EC2E646F63> 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More information

ETT.indd

ETT.indd The first NPO for Enterpreneurs 简 称 日 本 首 家 为 创 业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无 论 是 个 人 创 办 的 小 公 司 还 是 实 力 雄 厚 的 大 企 业 都 会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评 估 服 务 技 术 项 目 评 估 的 超 级 评 估 集 团 作 为 技 术 项 目 评 估 集 团, 由 活 跃 于 产 业 界 经 济 界 学 术 界

More information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中 国 青 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为 做 好 中 国 青 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以 下 简 称 青 岛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在 天 津 等 个 城 市 设 立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的 批 复 国 函 号 要 求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More information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安 徽 省 教 育 宣 传 中 心 关 于 组 织 参 加 第 十 届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 安 徽 赛 区 ) 活 动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区 ) 教 育 局 通 联 站 X 组 为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力 I 强 和 改 进 未 成 年 人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传 承 中 华 文 也,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期芳草地彩版.doc

第三期芳草地彩版.doc 13 1 150 150 2 3 ---- & 21 2 2000/02/28 3 4 117 10 10 0 20 10 5 1985 A B C D E5 3 5 2000 2-3 1 2 5 6 3 : 21 G491.1/9 8 20 3000 15 7 2000/02/01 8 20 30 40 50 1994 26 8 2 29 97 12. 2 1 2 50 9 1998 5 5? 2000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第 卷 第 期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月!#$%% &' ' 文 章 编 号 (, 考 虑 专 家 判 断 信 息 的 灰 色 关 联 极 大 熵 权 重 模 型 金 佳 佳 米 传 民 徐 伟 宣 汪 群 峰 魏 亨 武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中 国 科 学 院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所 北 京, 摘 要 本 文 提

More information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主 动 公 开 佛 教 招 2016 9 号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调 整 面 向 全 市 招 收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考 试 内 容 及 大 纲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市 直 属 学 校 :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考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基 础 技 能 测 试 的 总 分 合 成 方 面 从 今 年 起 进 行 调 整,

More information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 病 例 分 析 病 例 - 谁 撕 裂 了 他 的 大 动 脉 车 在 前 陈 红!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瑞 金 医 院 急 诊 科 上 海!!-!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药 理 学 教 研 室 患 者 男 岁 某 公 司 外 籍 职 员 因 撕 裂 样 胸 背 部 剧 烈 疼 痛 伴 右 下 肢 麻 木 无 力 " 急 诊 入 院 既 往 有 高 血 压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ˇ

˛ˇ 七十五周年碑記 培正小學在禮堂對開山邊建成一座綠 色生態園 李校長邀請我作一篇碑記 以 紀 其 事 余 感 此 事 甚 有 意 義 遂 欣 然 命 筆 寫成碑文如左 香港培正建校七十五周年 紀念花園碑志 粵以戊子之年 黃鐘之月 紅藍諸 子 聚於何文田山之麓 慶賀七五建校佳 辰 喜蒙校友捐資 社政襄助 建成花果 之山 水濂幽洞 此地有綠坡映眼 滿 植花果成叢 盡展四季之美 又有清流激 湍 金尾池魚 彩蝶飛翔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前 言 原 四 川 省 医 保 中 心 于 年 编 印 了 第 三 版 四 川 省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指 南 之 后 国 家 和 省 陆 续 出 台 了 一 些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和 经 办 服 务 方 面 的 规 则 办 法 为 了 让 省 本 级 参 保 人 员 充 分 了 解 新 的 规 定 我 们 在 过 去 基 础 上 新 编 印 了 第 四 版

More information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同 居 優 缺 點 分 析 優 異 學 生 作 業 觀 摩 班 級 : 企 管 三 美 學 號 :96409187 姓 名 : 顏 欣 儀 優 點 : 1. 彼 此 之 間 更 加 了 解 對 方 2. 可 以 更 了 解 彼 此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真 面 貌 3. 可 以 互 相 省 錢 ( 共 同 分 擔 家 計 ) 還 有 如 果 是 在 熱 戀 中 的 話, 那 一 定 是 每 天 某

More information

9202reply-s.doc

9202reply-s.doc 1 16 () (A) (B) (C) (D) B () B D (B) (D)22 (A) (B) (C) 5 12 C C 34 2 3 1. 89 42 (B) 2. 42 151 44 27 () () 69 79 89 (A) ( ) 1,803 2,039 2,217 (B) (/) 4.8 4.0 3.3 (C) 65 (%) 4.1 6.1 8.5 (D) (%) 9.9 15.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