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培 养 方 案 实 施 效 果 的 监 控 (1) 开 课 情 况 培 养 方 案 是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开 课 教 师 上 课 的 纲 领 每 学 期,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均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的 课 程 设 置 进 行 开 课, 聘 请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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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机 制 措 施 和 实 施 情 况 说 明 科 学 完 善 的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是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有 力 保 障 学 院 高 度 重 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设, 经 多 年 努 力, 构 建 了 以 保 证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基 本 规 格 为 基 础,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以 应 用 为 主 线, 以 能 力 培 养 为 核 心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目 标, 以 组 织 机 构 建 设 为 保 障, 以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为 手 段, 以 评 价 体 系 与 调 控 机 制 为 信 息 渠 道 的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一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机 制 1. 校 级 监 控 为 强 化 和 完 善 校 级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学 院 成 立 了 以 学 院 领 导 教 务 处 人 员 和 各 系 ( 部 中 心 ) 主 任 为 主 体 的 各 类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组 织, 包 括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等, 保 证 了 校 级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与 评 价 组 织 管 理 宏 观 化 全 局 化 的 管 理 视 野 2. 系 级 监 控 系 级 监 控 是 由 系 主 任 负 责, 本 系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骨 干 教 师 等 组 成 的 各 类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小 组, 包 括 系 教 学 工 作 小 组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小 组 专 业 实 习 领 导 小 组 实 践 考 查 工 作 小 组 等, 负 责 具 体 落 实 学 院 的 各 项 教 学 指 导 文 件 和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本 系 实 际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各 项 质 量 监 控 工 作 等 二 具 体 措 施 与 实 施 效 果 1. 制 度 和 落 实 情 况 根 据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本 专 业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的 同 时, 结 合 专 业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调 整, 如 毕 业 论 文 由 一 批 统 一 答 辩 调 整 为 分 两 批 答 辩, 以 便 兼 顾 考 研 考 员 以 及 创 业 就 业 学 生 的 具 体 要 求 ; 实 习 由 统 一 安 排 调 整 为 自 主 实 习 与 统 一 实 习 相 结 合 ; 期 末 考 试 由 理 论 考 试 为 主 调 整 为 理 论 与 实 践 考 查 各 占 50% 等, 更 好 的 确 保 本 专 业 各 项 教 学 活 动 的 正 常 开 展 1

2 2. 培 养 方 案 实 施 效 果 的 监 控 (1) 开 课 情 况 培 养 方 案 是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开 课 教 师 上 课 的 纲 领 每 学 期,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均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的 课 程 设 置 进 行 开 课, 聘 请 合 格 的 师 资 编 写 课 程 进 度 表 按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要 求 组 织 教 学 系 主 任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均 对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到 目 前 为 止, 本 专 业 已 开 课 程 均 按 计 划 执 行, 执 行 情 况 良 好 (2) 教 材 选 用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严 格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材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坚 持 适 用 选 优 更 新 统 一 和 稳 定 的 原 则, 优 先 选 用 适 合 独 立 学 院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教 育 部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教 育 部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教 材 省 部 级 以 上 获 奖 教 材 以 及 同 行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材, 选 用 近 3 年 出 版 的 能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最 新 成 果 的 高 质 量 教 材 四 年 来 先 后 订 购 嵌 入 式 系 统 管 理 及 应 用 网 页 设 计 与 制 作 等 优 秀 教 材 64 套, 全 面 保 障 了 专 业 教 学 的 需 要 (3) 考 试 与 成 绩 的 监 控 制 度 考 试 是 对 教 学 效 果 和 学 习 效 果 的 检 验, 提 高 考 试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实 效 性, 对 于 促 进 教 学 工 作, 形 成 优 良 学 风,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根 据 学 院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我 系 对 命 题 试 卷 送 印 考 务 安 排 成 绩 评 定 成 绩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都 有 明 确 要 求, 学 院 及 本 系 每 学 期 会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工 作, 包 括 考 试 试 卷 考 试 成 绩 评 定 等 的 专 项 检 查, 确 保 了 考 试 与 成 绩 的 公 正 准 确 (4)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监 控 制 度 本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是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应 用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包 括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课 堂 实 践 ( 实 验 ) 教 学 等 在 本 专 业 各 应 用 方 向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实 践 教 学 学 时 数 占 总 学 时 数 的 30%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及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要 求,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实 现 了 实 习 工 作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检 查 工 作 的 常 规 化 规 范 化, 对 保 证 本 专 业 学 生 实 习 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近 四 年 共 安 排 344 人 进 行 校 内 外 实 习 任 务, 共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344 篇, 其 中 优 秀 毕 业 2

3 论 文 36 篇, 实 习 及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逐 年 提 高 3. 教 学 改 革 通 过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反 馈, 自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开 办 以 来, 我 系 不 断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推 进 专 业 特 色 建 设, 对 其 进 行 应 用 型 改 造 本 专 业 的 多 门 课 程 通 过 教 学 改 革 与 考 试 改 革 项 目 的 实 施, 在 改 革 教 学 模 式 加 大 综 合 实 验 力 度 以 及 考 试 形 式 上 进 行 了 尝 试, 成 效 显 著, 曾 经 先 后 被 中 国 青 年 报 等 多 家 媒 体 报 道 4. 开 展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年 和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年 活 动 为 进 一 步 强 化 教 学 工 作 中 心 地 位, 全 面 提 升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学 院 分 别 在 2014 年 与 2015 年 先 后 开 展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年 和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年 活 动,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以 此 为 抓 手, 狠 抓 课 堂 教 学 建 设 与 管 理, 深 化 实 践 类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在 教 风 学 风 建 设 以 及 学 生 的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等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效 果, 本 专 业 先 后 有 两 名 教 师 被 学 院 评 定 为 活 动 先 进 个 人 5. 教 学 运 行 检 查 监 控 制 度 (1) 常 规 教 学 检 查 为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的 稳 步 提 高, 我 系 建 立 教 学 检 查 制 度, 包 括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以 及 节 假 日 前 后 的 教 学 检 查 监 督 教 师 教 风 评 价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反 馈 学 生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反 馈 学 生 的 学 风 及 时 纠 正 教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既 维 护 了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同 时 也 避 免 了 教 学 事 故 的 发 生 (2) 听 课 制 度 坚 持 各 级 领 导 任 课 教 师 听 课 制 度 通 过 开 展 各 级 领 导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及 任 课 教 师 听 课 评 课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了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促 进 了 教 学 监 控 的 科 学 化, 近 四 年 我 系 共 组 织 教 师 听 课 617 人 次, 收 到 了 较 好 的 教 学 交 流 和 质 量 监 控 效 果 (3) 系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评 价 监 督 机 制 我 系 每 月 会 召 开 一 至 两 次 系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及 时 发 现 教 学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并 具 体 监 督 各 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持 续 提 高 6. 学 生 评 教 制 度 我 系 十 分 重 视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和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的 反 馈, 将 每 学 期 学 生 评 教 各 类 座 谈 会 作 为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注 重 各 专 业 学 生 学 习 反 3

4 馈 信 息 的 收 集 分 析 汇 总 等 工 作, 通 过 反 馈 及 整 改,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学 习 的 满 意 度 近 四 年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共 1748 人 ( 次 ) 学 生 参 加 评 教, 从 的 评 教 结 果 来 看, 学 生 对 课 程 及 教 师 的 满 意 度 较 高 7. 形 成 规 范 高 效 的 教 学 管 理 平 台 通 过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我 系 实 现 了 网 上 选 课 排 课 登 录 成 绩 学 籍 审 核 评 教 查 询 成 绩 以 及 网 上 办 公 等 多 种 功 能 建 立 了 相 对 固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流 程, 对 关 键 环 节 和 关 键 活 动 要 求 有 严 格 的 审 查 和 详 尽 的 记 录, 对 增 强 我 系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的 同 步 性 协 调 性 规 范 性 起 到 了 很 好 的 促 进 作 用 8. 教 师 教 学 培 养 制 度 学 院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不 断 加 强 师 资 培 训, 也 切 实 提 升 了 我 系 的 师 资 队 伍 水 平 (1) 选 派 教 师 参 加 多 途 径 的 培 训, 提 高 教 学 能 力 我 系 四 年 来 先 后 有 13 名 教 师 参 加 各 类 培 训 包 括 教 师 参 加 教 育 部 在 线 课 程 培 训 ; 选 派 教 师 到 兰 州 各 高 校 参 加 课 程 进 修 ; 组 织 全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观 看 教 育 部 网 络 直 播 讲 座 及 参 加 各 类 学 术 报 告 等 (2) 鼓 励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提 高 学 历 层 次 我 系 共 4 名 教 师 攻 读 了 工 程 硕 士, 并 顺 利 毕 业 (3) 实 施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全 面 提 升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研 能 力 包 括 开 展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工 作 教 研 活 动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活 动 以 及 组 织 教 师 申 报 各 级 各 类 科 研 课 题 等 近 四 年 本 专 业 教 师 共 发 表 论 文 15 篇, 参 编 教 材 5 本, 先 后 2 名 教 师 在 讲 课 比 赛 中 获 奖 支 撑 材 料 : 附 件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附 件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附 件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附 件 4: 关 于 调 整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附 件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附 件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 修 订 ) 附 件 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章 程 附 件 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4

5 附 件 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材 工 作 条 例 附 件 1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附 件 1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附 件 1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附 件 1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附 件 1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附 件 1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附 件 1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的 意 见 附 件 1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附 件 1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条 例 附 件 1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附 件 2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附 件 2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2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2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2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2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研 工 作 量 计 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2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系 列 岗 位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附 件 2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附 件 2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管 理 办 法 附 件 2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实 施 办 法 附 件 3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研 活 动 暂 行 办 法 附 件 3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实 施 办 法 附 件 3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附 件 3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附 件 3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附 件 3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5

6 附 件 3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3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办 法 附 件 3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 ( 修 订 ) 附 件 3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4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附 件 4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附 件 42: 2013 版 教 学 计 划 附 件 43: 教 学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附 件 44: 听 课 记 录 表 附 件 45: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年 和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年 活 动 材 料 附 件 46: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附 件 47: 课 程 实 践 考 查 选 题 及 成 绩 登 记 表 附 件 48: 学 生 评 教 通 知 6

7 附 件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完 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不 断 提 升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学 院 教 学 与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全 过 程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咨 询 和 指 导, 为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提 供 咨 询 建 议 与 决 策 依 据, 促 进 优 良 教 风 学 风 和 育 人 环 境 的 形 成 第 三 条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应 贯 彻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坚 持 检 查 与 指 导 相 结 合 监 督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评 价 与 促 进 相 结 合, 实 现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学 院 设 立 校 级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在 院 长 的 领 导 下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负 责 全 院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服 务 的 宏 观 督 导 工 作 第 五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委 员 若 干 名 主 任 委 员 由 学 院 院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和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委 员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处 长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第 七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任 期 一 般 为 4 年, 可 连 任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八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工 作 职 责 : ( 一 ) 听 课 评 课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听 课 评 课 活 动, 了 解 教 师 教 学 实 施 情 况, 客 观 评 价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与 效 果 原 则 上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少 于 12 节 ( 次 ) 听 课 应 填 写 听 课 记 录 单, 并 及 时 将 听 课 意 见 反 馈 至 教 师 本 人 ( 二 ) 教 学 检 查 积 极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常 规 教 学 检 查 和 专 项 教 学 评 估 活 动, 定 期 开 7

8 展 教 师 备 课 课 堂 教 学 作 业 批 改 试 卷 考 试 秩 序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题 与 答 辩 教 学 档 案 等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 三 ) 学 风 督 导 深 入 班 级 寝 室, 及 时 掌 握 学 生 学 习 动 态, 收 集 学 生 对 教 学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从 专 业 学 习 职 业 规 划 等 方 面 对 学 生 学 习 活 动 过 程 进 行 全 方 位 指 导 ( 四 ) 青 年 教 师 指 导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和 研 究,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尽 快 熟 悉 教 学 工 作,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提 升 教 学 能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五 ) 教 学 咨 询 通 过 专 题 研 究 问 卷 调 查 师 生 座 谈 个 别 访 谈 等 多 种 形 式, 多 渠 道 听 取 并 收 集 师 生 员 工 对 学 院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结 合 日 常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中 收 集 的 各 种 教 学 信 息, 深 入 分 析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建 议 和 措 施 等, 形 成 调 查 报 告, 服 务 学 院 决 策 第 四 章 督 导 工 作 考 核 及 待 遇 第 九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工 作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从 实 际 完 成 督 导 工 作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两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称 职 不 称 职 两 类,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的 依 据 第 十 条 学 院 设 立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专 项 经 费, 确 保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各 项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津 贴 以 课 时 津 贴 形 式 按 50 元 / 课 时 发 放, 每 学 期 由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统 一 核 发 核 发 标 准 如 下 : 听 课 按 每 听 1 节 课 折 合 1 个 标 准 课 时 发 放 ; 其 他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视 情 况 折 合 标 准 课 时 发 放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实 行 例 会 制 度,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2 次 全 体 会 议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 或 副 主 任 委 员 ) 主 持, 开 展 工 作 部 署 情 况 交 流 问 题 研 讨 业 务 学 习 等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各 单 位 和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应 重 视 支 持 和 配 合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自 觉 接 受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不 得 妨 碍 或 拒 绝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对 反 馈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要 认 真 听 取 并 加 以 研 究 改 进 8

9 第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9

10 附 件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各 系 ( 部 中 心 ), 各 职 能 部 门 : 为 加 强 对 学 院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宏 观 指 导, 强 化 教 学 工 作 中 心 地 位, 促 进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民 主 化, 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成 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组 成 如 下 : 主 任 委 员 : 孙 建 安 副 主 任 委 员 : 王 喜 存 杨 晓 宏 委 员 : 宫 玉 梅 王 剑 波 郭 夫 敏 王 科 张 明 廉 张 儒 林 张 帆 许 信 胜 厉 树 忠 卢 永 红 李 骥 颜 荣 芳 孟 子 为 金 东 海 时 胜 利 边 燕 春 程 里 董 捷 尹 顺 民 邢 永 祥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2013 年 4 月 12 日 10

11 附 件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成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各 系 ( 部 中 心 ), 各 职 能 部 门 : 为 加 强 学 术 管 理, 提 高 学 院 学 术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水 平,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成 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组 成 如 下 : 主 任 委 员 : 孙 建 安 副 主 任 委 员 : 王 喜 存 杨 晓 宏 委 员 : 张 明 廉 张 儒 林 张 帆 许 信 胜 厉 树 忠 卢 永 红 李 骥 颜 荣 芳 孟 子 为 金 东 海 时 胜 利 边 燕 春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2013 年 4 月 12 日 11

12 附 件 4: 关 于 调 整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关 于 调 整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各 系 ( 部 中 心 ), 各 职 能 部 门 : 因 学 院 原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部 分 委 员 工 作 变 动, 为 确 保 我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后 的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如 下 : 主 任 委 员 : 孙 建 安 副 主 任 委 员 : 王 喜 存 杨 晓 宏 委 员 : 张 明 廉 张 儒 林 张 帆 许 信 胜 厉 树 忠 卢 永 红 李 骥 颜 荣 芳 孟 子 为 金 东 海 时 胜 利 边 燕 春 12

13 附 件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7 号 ),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及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章 程,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指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生 为 注 册 学 院 学 籍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生 第 三 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生, 可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服 务,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 二 )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 和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结 果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专 业 相 关 工 作 科 学 研 究 或 管 理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外 国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要 求 非 英 语 专 业 本 科 生 须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并 达 到 相 应 的 成 绩 要 求 英 语 专 业 本 科 生 须 参 加 专 业 英 语 八 级 考 试, 且 成 绩 达 到 相 应 的 要 求 第 四 条 因 外 国 语 成 绩 未 达 标 而 未 获 学 士 学 位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生, 从 毕 业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可 继 续 来 学 院 参 加 外 国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毕 业 当 年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因 成 绩 原 因 暂 作 结 业 处 理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生, 从 结 业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者, 在 其 他 条 件 满 足 时,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程 序 : ( 一 )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全 院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外 国 语 标 准 ; ( 二 ) 各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下 发 的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和 要 求 对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进 行 初 审, 将 应 届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表 和 建 议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姓 名 专 业 及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姓 名 专 业 不 授 予 原 因 分 别 造 册, 报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 三 )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总 审 核 各 系 上 报 的 有 关 材 料,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制 作 并 向 相 关 系 发 放 学 位 证 书, 并 将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情 况 报 甘 肃 省 学 位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六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者 ; ( 二 ) 在 校 期 间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留 校 察 看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 13

14 ( 三 ) 未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者 ; ( 四 ) 在 校 期 间 补 考 课 程 6 门 次 以 上 ( 不 含 6 门 次 ) 者 第 七 条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予 以 撤 销 第 八 条 本 细 则 经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报 学 院 批 准 后 下 发 施 行 本 细 则 从 2008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第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14

15 附 件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 修 订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院 学 术 管 理, 完 善 学 术 工 作 规 程, 不 断 提 高 我 院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服 务 社 会 的 能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及 相 关 规 定, 设 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第 三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应 遵 循 学 术 规 律, 尊 重 学 术 自 由 学 术 平 等, 鼓 励 学 术 创 新, 促 进 学 术 发 展 和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学 术 质 量 ; 应 当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地 履 行 职 责, 保 障 教 师 科 研 人 员 和 学 生 在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术 事 务 管 理 中 充 分 发 挥 主 体 作 用, 促 进 学 院 科 学 发 展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15 人 的 单 数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2 人, 委 员 若 干 人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处 理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事 务,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处 长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第 五 条 主 任 委 员 由 院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的 产 生 ( 增 补 ), 由 主 任 委 员 提 名 和 民 主 推 荐 的 方 式 产 生 候 选 人,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由 院 长 聘 任 第 六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任 期 一 般 为 4 年, 可 连 任, 但 连 任 最 长 不 超 过 2 届 第 七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构 成 要 兼 顾 各 学 科 专 业 情 况, 具 有 广 泛 的 学 科 代 表 性 和 公 平 性 第 八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学 风 端 正 治 学 严 谨 公 道 正 派 ; ( 二 ) 学 术 造 诣 高, 在 本 学 科 或 者 专 业 领 域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和 公 认 的 学 术 成 果 ; ( 三 ) 关 心 学 院 建 设 和 发 展, 有 参 与 学 术 议 事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能 够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 ( 四 )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九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在 任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可 免 除 或 同 意 其 辞 去 委 员 职 务 : ( 一 ) 主 动 申 请 辞 去 委 员 职 务 的 ; ( 二 ) 因 身 体 年 龄 及 职 务 变 动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 ( 三 ) 怠 于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违 反 委 员 义 务 的 ; 15

16 ( 四 ) 有 违 法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或 者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 ( 五 )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或 不 宜 担 任 委 员 职 务 的 第 十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因 故 不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和 活 动,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缺 额 需 进 行 补 充 时, 应 由 主 任 委 员 提 名, 提 交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十 一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知 悉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学 院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等 ; ( 二 ) 就 学 术 事 务 向 学 院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咨 询 或 质 询 ; ( 三 ) 在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中 自 由 独 立 地 发 表 意 见, 讨 论 审 议 和 表 决 各 项 决 议 ; ( 四 ) 对 学 院 学 术 事 务 及 学 术 委 员 会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实 施 监 督 ; ( 五 ) 学 院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二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须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法 律 和 法 规,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 ( 二 ) 遵 守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坚 守 学 术 专 业 判 断,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 ( 三 ) 勤 勉 尽 职,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及 有 关 活 动 ; ( 四 ) 学 院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 二 )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方 案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 ( 三 ) 审 议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 ( 四 ) 审 议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办 法 ; ( 五 ) 审 议 学 术 评 价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 六 ) 审 议 学 院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审 议 的 其 他 学 术 事 务 第 十 四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学 院 委 托, 受 理 有 关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并 进 行 调 查,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学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从 学 术 角 度 独 立 调 查 取 证, 客 观 公 正 地 调 查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对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认 定 结 论, 当 事 人 有 异 议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复 议, 必 要 时 可 以 举 行 听 证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的 行 为,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依 职 权 直 接 撤 销 或 者 建 议 相 关 部 门 撤 销 当 事 人 相 应 的 学 术 称 号 学 术 待 遇, 并 可 以 同 时 向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第 四 章 工 作 规 范 第 十 五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实 行 例 会 制 度,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1 次 全 体 会 议 根 据 工 16

17 作 需 要,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提 议 或 者 1/3 以 上 ( 含 1/3) 委 员 联 名 提 议, 可 以 临 时 召 开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商 讨 决 定 相 关 事 项 会 议 应 由 委 员 本 人 出 席, 如 委 员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会 议, 应 事 先 向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请 假, 且 不 能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参 加 或 投 票 第 十 六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副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和 主 持 会 议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全 体 会 议 应 有 2/3 以 上 ( 含 2/3)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应 当 提 前 确 定 议 题 并 通 知 与 会 委 员 经 与 会 1/3 以 上 ( 含 1/3) 委 员 同 意, 可 以 临 时 增 加 议 题 第 十 七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决 策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以 与 会 委 员 的 2/3 以 上 ( 含 2/3)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或 者 评 定 的 事 项, 一 般 应 当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做 出 决 定 ; 也 可 以 根 据 事 项 性 质, 采 取 实 名 投 票 方 式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或 者 评 定 的 事 项 与 委 员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和 直 系 亲 属 有 关, 或 者 具 有 利 益 关 联 的, 相 关 委 员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八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可 以 根 据 议 题, 设 立 旁 听 席, 允 许 学 院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教 师 及 学 生 代 表 列 席 旁 听 学 术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决 定 应 当 予 以 公 示, 并 设 置 异 议 期 在 异 议 期 内 如 有 异 议, 经 1/3 以 上 ( 含 1/3) 委 员 同 意, 可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复 议 经 复 议 的 决 定 为 终 局 结 论 第 十 九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应 当 建 立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每 年 度 对 学 院 整 体 的 学 术 水 平 学 科 发 展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等 进 行 全 面 评 价,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 对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运 行 及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 西 师 知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17

18 附 件 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章 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领 导 全 院 的 学 位 工 作, 负 责 全 院 的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在 国 家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全 院 学 生 学 位 的 评 定 和 授 予 工 作, 负 责 全 院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评 估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工 作 规 程 第 二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2 人, 委 员 若 干 人 第 三 条 主 任 委 员 由 院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主 任 委 员 提 名,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并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甘 肃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四 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下 设 各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委 员 2 4 人, 主 任 委 员 由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第 五 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和 各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成 员 主 要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担 任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当 具 有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第 六 条 各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由 各 系 推 荐, 报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第 七 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每 年 召 开 两 次 全 体 会 议, 由 主 任 或 主 任 委 员 委 托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或 特 殊 需 要, 可 以 由 主 任 委 员 决 定 临 时 召 集 主 任 委 员 或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各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第 八 条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须 有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 含 三 分 之 二 )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做 出 决 定 时,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结 果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任 签 名 后 生 效 第 九 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审 批 学 位 过 程 中, 凡 委 员 对 某 一 学 位 申 请 人 异 议 较 大 时, 则 有 权 做 出 停 止 对 该 申 请 人 讨 论 并 退 回 相 关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重 新 审 核 第 十 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授 予 学 位 或 撤 消 学 位 时, 必 须 召 开 会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的 委 员 通 过 ( 通 过 的 结 果, 应 过 全 体 成 员 的 半 数 ), 方 为 有 效 第 三 章 各 级 组 织 机 构 职 能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我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职 能 如 下 : 第 十 一 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职 能 ( 一 )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1. 负 责 学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制 定 学 院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 2. 负 责 学 院 新 增 专 业 申 报 的 初 审 ; 18

19 3. 负 责 审 定 学 院 各 专 业 制 定 的 培 养 方 案 ; 4. 听 取 各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汇 报, 做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5. 决 议 处 理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中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 6. 做 出 撤 销 已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二 ) 学 位 评 估 工 作 1. 负 责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评 估 ; 2. 负 责 学 科 建 设 的 检 查 评 估 第 十 二 条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职 能 ( 一 ) 负 责 本 系 建 设,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 ( 二 ) 推 荐 申 报 新 增 专 业 ; ( 三 ) 制 定 本 系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 ( 四 ) 推 荐 申 报 各 级 重 点 学 科 精 品 课 程 ; ( 五 ) 做 出 本 系 毕 业 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建 议 ; ( 六 ) 审 议 学 位 授 予 中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 ( 七 ) 做 出 撤 销 已 授 予 学 位 的 建 议 第 十 三 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为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办 公 室, 负 责 处 理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学 位 与 学 科 建 设 等 各 项 工 作, 业 务 分 别 归 口 于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公 室 甘 肃 省 学 位 办 公 室 未 经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授 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的 名 义 从 事 学 位 活 动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由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9

20 附 件 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优 化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促 进 学 生 的 个 性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 西 师 知 发 [2013]92 号 ), 制 定 本 方 案 第 二 条 学 分 制 是 以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学 习 内 容 和 进 程 为 核 心 以 学 分 作 为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单 位 以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作 为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指 标 以 取 得 一 定 学 分 和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作 为 毕 业 和 获 得 学 位 标 准 的 一 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章 学 制 与 学 期 第 三 条 本 科 标 准 学 制 为 4 年, 实 行 3 6 年 的 弹 性 学 制 学 生 取 得 学 籍 后, 在 规 定 的 3 6 年 内 修 业, 可 提 前 至 3 年 毕 业, 也 可 延 长 至 6 年 毕 业, 累 计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年 具 有 学 籍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8 年 第 四 条 每 学 年 设 两 个 学 期, 共 40 周, 每 学 期 20 周, 其 中 教 学 时 间 36 周, 考 试 时 间 3 周, 其 它 ( 社 会 实 践 军 事 训 练 机 动 等 )1 周 第 三 章 教 学 计 划 与 课 程 设 置 第 五 条 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修 ( 制 )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指 导 意 见 为 依 据, 坚 持 以 保 证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基 本 规 格 为 基 础,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以 应 用 为 主 线, 以 能 力 培 养 为 核 心 的 人 才 培 养 思 路, 制 订 各 专 业 学 分 制 教 学 计 划 第 六 条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设 置 分 必 修 和 选 修 两 个 系 列, 包 括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课 程 实 践 类 课 程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任 选 课 程 五 大 模 块 ( 一 )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是 为 提 高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及 基 本 技 能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 二 ) 专 业 课 程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专 业 理 论 教 育 和 专 业 技 能 培 养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 三 ) 实 践 类 课 程 是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应 用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 四 )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是 为 体 现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特 色 和 实 现 学 生 个 性 化 发 展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 五 ) 任 选 课 程 是 为 进 一 步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促 进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和 全 面 发 展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 六 ) 根 据 学 院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修 ( 制 )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指 导 意 见, 各 课 程 模 块 学 分 分 配 如 下 : 20

21 第 四 章 学 分 与 学 分 计 算 第 七 条 各 专 业 学 生 毕 业 应 达 到 的 总 学 分 原 则 上 为 学 分, 其 中 课 堂 教 学 140 学 分 左 右, 集 中 实 践 环 节 不 少 于 23 学 分 第 八 条 学 分 计 算 学 分 是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单 位, 是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所 需 时 间 的 反 映 学 分 计 算 以 某 门 课 程 在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安 排 的 学 时 数 为 主 要 依 据, 以 学 期 为 计 算 单 位 具 体 计 算 办 法 如 下 : ( 一 ) 理 论 课 程 原 则 上 每 18 学 时 计 1 学 分 实 验 及 实 践 类 课 程 加 权 计 算 学 分, 具 体 由 各 专 业 自 行 确 定 ( 二 ) 集 中 安 排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包 括 专 业 见 习 专 业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艺 术 创 作 社 会 实 践 军 事 训 练 等, 原 则 上 每 周 计 1 学 分,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酌 情 增 减 ( 三 )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的 学 分 安 排 见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修 ( 制 )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指 导 意 见 第 五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学 分 绩 点 第 九 条 学 生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 含 期 中 考 试 课 堂 讨 论 作 业 课 程 论 文 出 勤 等 )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在 总 成 绩 中 所 占 比 例 为 30%-40%,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所 占 比 例 为 70%-60%, 各 系 按 课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并 实 行 绩 点 制 以 区 分 学 生 在 学 习 质 量 上 的 差 异 和 学 习 成 绩 的 优 劣 第 十 一 条 学 分 的 获 得 与 绩 点 的 计 算 ( 一 )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60 分 ( 含 60 分 ) 以 上 者, 即 可 获 得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及 绩 点 绩 点 根 据 课 程 成 绩 计 算, 计 算 方 法 为 :( 成 绩 -50)/10, 对 照 表 如 下 : ( 二 ) 平 均 绩 点 将 学 生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所 修 读 课 程 的 绩 点 以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为 权 重 计 算 绩 点 的 加 权 平 均 数, 即 为 该 生 所 修 读 课 程 的 平 均 绩 点, 即 : 平 均 绩 点 =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 课 程 学 分 平 均 绩 点 按 学 期 计 算 为 学 期 平 均 绩 点 ; 按 学 年 计 算 为 学 年 平 均 绩 点 ; 按 入 学 后 至 毕 业 计 算 为 毕 业 平 均 绩 点 ( 三 ) 按 学 期 学 年 计 算 出 的 平 均 绩 点 是 学 生 评 优 评 奖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六 章 课 程 选 修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选 课 可 直 接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进 行 选 课 21

22 第 十 三 条 必 修 课 程 ( 含 公 共 必 修 课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 由 学 院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统 一 安 排 第 十 四 条 各 专 业 限 选 方 向 课 程, 在 学 生 选 定 专 业 方 向 后, 由 所 在 系 统 一 安 排 第 十 五 条 各 专 业 任 选 课 程, 由 各 系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在 课 程 开 设 前 一 学 期 第 16 周 至 18 周 指 定 专 人 指 导 学 生 选 课, 学 生 在 期 末 放 假 前 完 成 课 程 选 定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全 院 综 合 素 质 选 修 课 程 ( 含 尔 雅 通 识 课 程 ), 由 教 务 处 确 定 课 程 名 称, 在 课 程 开 设 前 一 学 期 第 16 周 至 18 周 指 定 专 人 指 导 学 生 选 课, 学 生 在 期 末 放 假 前 完 成 课 程 选 定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各 专 业 任 选 课 程 和 全 院 综 合 素 质 选 修 课 程, 学 生 可 在 课 程 开 课 后 2 周 内 试 听 课 如 确 有 正 当 理 由 需 退 选 改 选 者, 应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生 课 程 退 选 改 选 单 一 式 两 份, 经 所 在 系 审 核 同 意 后, 专 业 任 选 课 程 在 各 系 办 理, 全 院 综 合 素 质 选 修 课 程 在 教 务 处 办 理 所 选 课 程 开 课 2 周 后 即 正 式 编 班 教 学, 不 再 接 受 退 选 或 改 选, 并 进 行 正 常 考 勤 第 十 八 条 选 修 课 程 一 经 确 定, 学 生 必 须 认 真 参 加 并 按 规 定 完 成 听 课 作 业 讨 论 考 核 等 教 学 环 节, 无 故 不 参 加 者, 按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未 办 理 退 选 的 课 程 视 为 学 生 选 定 的 课 程, 不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的, 按 旷 考 处 理,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计 入 平 均 绩 点 的 计 算 第 十 九 条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可 于 次 学 期 第 2 周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补 考 ( 作 弊 或 旷 考 课 程 大 学 体 育 课 程 除 外 )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必 修 课 程 ( 含 专 业 限 选 方 向 课 程 ) 须 重 修, 专 业 任 选 课 程 和 全 院 综 合 素 质 选 修 课 程 可 重 修 也 可 另 选, 重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以 实 际 得 分 记 载 ; 作 弊 或 旷 考 者 不 提 供 补 考 机 会,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给 予 一 次 性 重 修 机 会 ; 大 学 体 育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不 安 排 补 考, 须 重 修 第 二 十 条 学 习 成 绩 特 别 优 异 且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拟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与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可 提 前 修 读 高 年 级 课 程 学 生 在 原 班 级 参 加 考 勤, 完 成 听 课 作 业 成 绩 考 核 等 教 学 环 节 若 提 前 修 读 的 课 程 与 原 班 级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提 前 修 读 的 必 修 课 程 应 推 迟 修 读 时 间 选 修 课 程 学 生 可 通 过 自 修 的 方 式 修 读 学 生 提 前 修 读 的 所 有 课 程, 须 随 相 应 年 级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各 类 考 核 或 考 试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拟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系 提 前 安 排 学 生 进 行 专 业 见 习 教 育 见 习 毕 业 实 习 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第 七 章 毕 业 提 前 毕 业 与 延 长 修 业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4 年 期 间 修 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数, 并 符 合 学 院 规 定 的 其 它 有 关 毕 业 条 件 者, 经 学 院 审 核 批 准 后, 准 予 毕 业 第 二 十 三 条 提 前 毕 业 拟 提 前 一 年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需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须 于 第 二 学 年 7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和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所 在 系 对 其 学 习 成 绩 学 习 能 力 及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在 校 修 读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年 第 二 十 四 条 延 长 修 业 ( 一 ) 学 生 修 业 满 4 年 ( 不 含 休 学 时 间 ) 时, 修 读 的 学 分 未 达 到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毕 业 总 学 分 的 90% 者, 应 申 请 延 长 修 业 不 提 出 申 请 者, 按 肄 业 处 理 ( 二 ) 学 生 办 理 延 长 修 业, 须 在 毕 业 学 期 第 1 周 内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审 核 批 准 后, 准 予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22

23 ( 三 ) 延 长 修 业 的 学 生 保 留 学 籍, 随 其 它 年 级 补 修 考 核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同 时, 可 随 原 所 在 班 级 参 加 毕 业 班 毕 业 课 程 的 考 核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学 院 学 籍 考 试 及 成 绩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方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方 案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3

24 附 件 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材 工 作 条 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材 工 作 条 例 教 材 建 设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之 一, 选 用 高 质 量 的 教 材 是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础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2001)4 号 文 件 精 神, 在 教 学 中 选 好 用 好 教 材,,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院 的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依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十 五 期 间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教 材 建 设 与 改 革 的 意 见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积 极 深 化 教 材 管 理 与 建 设, 注 重 专 业 配 套, 促 进 推 广 使 用, 以 管 好 选 好 用 好 必 修 课 教 材 为 主, 同 时 注 重 采 用 与 我 院 特 点 相 适 应 选 修 课 教 材, 逐 步 建 立 具 有 我 院 特 色 的 适 应 21 世 纪 高 素 质 创 造 性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的 教 材 管 理 体 系 二 组 织 机 构 及 工 作 职 能 1. 学 院 教 材 工 作 由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院 长 教 务 处 各 系 ( 部 ) 主 任 共 同 负 责, 研 究 规 划 评 估 检 查 宏 观 指 导 全 院 教 材 管 理 建 设 工 作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材 的 日 常 事 务 工 作 2. 各 系 ( 部 ) 应 由 教 学 秘 书 负 责 教 材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 部 ) 教 材 的 征 订 发 放 及 管 理 工 作 教 材 的 选 用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系 ( 部 ) 主 任 同 意, 由 我 院 教 材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批 准 后, 送 教 务 处 汇 总 3. 教 务 处 负 责 学 院 全 部 教 材 的 采 购 供 应 工 作, 各 系 不 得 私 自 征 订 4. 教 务 处 必 须 保 证 及 时 提 供 各 类 课 程 高 质 量 教 材 的 最 新 信 息, 做 好 对 系 ( 部 ) 的 服 务 工 作 教 务 处 教 材 工 作 接 受 学 院 教 材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监 督, 为 院 教 材 领 导 小 组 检 查 评 估 各 系 的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提 供 信 息 和 资 料 三 教 材 选 用 的 基 本 要 求 教 材 选 用 应 以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以 择 优 选 用 为 核 心, 遵 循 先 进 性 系 统 性 发 展 性 原 则 1. 公 共 课 ( 大 学 外 语 课 计 算 机 应 用 基 础 课 综 合 素 质 课 两 课 等 ) 及 专 业 核 心 必 修 课 程 教 材 必 须 选 用 国 家 推 荐 的 最 新 统 编 优 秀 教 材, 不 得 使 用 自 编 教 材 2. 优 先 选 用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九 五 重 点 教 材 和 国 家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教 材, 保 证 每 一 门 课 程 都 能 使 用 最 优 秀 的 教 材 作 为 教 学 依 据 与 参 考 3. 结 合 专 业 课 程 实 际 积 极 引 进 多 媒 体 可 见 等 先 进 电 子 教 材, 进 行 辅 助 教 学 4. 各 专 业 实 验 课 程 教 材 在 参 照 国 家 统 编 教 材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学 院 实 践, 可 使 用 自 编 讲 义 或 自 编 教 材 四 教 材 研 究 教 材 研 究 是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只 有 大 力 开 展 教 材 研 究 工 作, 才 能 为 选 用 高 质 量 高 水 平 的 教 材 提 供 保 证 各 系 要 建 立 教 材 研 究 制 度 切 实 采 用 措 施, 将 教 材 24

25 研 究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新 时 期 教 材 研 究 工 作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 1. 有 关 教 材 使 用 的 经 验 交 流 ; 2. 新 编 教 材 的 推 广 与 评 介 ; 3. 教 材 采 购 管 理 及 供 应 工 作 六 保 障 措 施 1. 院 教 材 领 导 小 组 定 期 对 全 院 教 材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及 时 发 向 教 材 选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 立 即 纠 正 2. 学 校 对 实 习 使 用 国 外 原 版 教 材 和 多 媒 体 软 件 教 学 的 教 师, 在 工 作 量 计 算 上 给 予 鼓 励 3. 各 系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和 教 材 研 究 工 作,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4. 教 务 处 认 真 做 好 新 编 优 秀 教 材 的 信 息 汇 集 及 查 询 服 务, 及 时 选 优 采 择 新 教 材, 向 各 系 介 绍 新 教 材 和 准 确 订 购 新 教 材 七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5

26 附 件 1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教 学 质 量 是 学 院 工 作 的 生 命 线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一 章 教 学 管 理 第 一 条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由 院 长 全 面 负 责, 分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并 通 过 职 能 部 门, 统 一 调 动 学 院 各 种 资 源 为 教 学 服 务, 实 现 各 项 教 学 管 理 目 标 第 二 条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在 宏 观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为 主,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目 标 管 理 的 同 时, 协 同 各 系 ( 部 ) 进 行 教 学 过 程 的 管 理 系 ( 部 ) 主 任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 部 ) 的 教 学 工 作, 主 持 日 常 教 学 工 作 ; 教 学 秘 书 在 系 ( 部 ) 主 任 的 领 导 下, 完 成 日 常 教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系 统 由 质 量 保 证 监 控 评 价 反 馈 等 系 统 组 成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以 各 系 ( 部 ) 主 任 为 责 任 人, 研 究 制 定 系 ( 部 )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建 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保 证 教 师 上 好 每 一 节 课 ;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系 统 以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为 中 心, 结 合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通 过 听 课 座 谈 检 查 交 流 等 方 式 促 进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系 统 由 院 系 ( 部 ) 结 合 进 行, 以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为 主, 每 学 期 对 所 有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由 学 生 进 行 评 价, 包 括 对 试 卷 命 题 的 质 量 和 学 生 答 题 考 核 质 量 的 评 价 ; 教 学 信 息 反 馈 系 统 以 教 学 督 导 学 生 信 息 员 为 主, 广 泛 收 集 课 堂 教 学 信 息, 及 时 向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反 馈 第 四 条 加 强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督 导 监 督 检 查 指 导 和 咨 询 作 用, 推 动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提 高 第 五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每 学 期 按 学 科 门 类 深 入 课 堂 检 查 评 估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开 展 教 学 检 查, 经 检 查 评 估 或 学 生 反 映 教 学 效 果 差 的 教 师, 本 院 的 调 离 教 学 岗 位, 外 聘 的 予 以 解 聘, 并 不 再 聘 用 第 二 章 教 学 建 设 与 改 革 第 六 条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是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专 业 建 设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等 第 七 条 教 学 计 划 是 教 学 工 作 的 基 本 文 件, 是 学 院 培 养 人 才 和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的 主 要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决 定 着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决 定 着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26

27 和 人 才 规 格 的 高 低, 是 各 专 业 进 行 教 学 工 作 的 蓝 图 教 学 计 划 由 各 系 根 据 学 院 总 体 意 见 制 定 或 修 订, 经 各 系 ( 部 ) 讨 论 审 议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执 行 同 时, 教 学 改 革 是 一 项 动 态 完 善 的 系 统 工 程, 教 学 计 划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允 许 进 行 局 部 的 调 整, 但 调 整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 公 共 课 设 置 及 调 整 由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专 业 核 心 课 和 必 修 课 的 调 整 由 各 系 研 究 提 出,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讨 论 通 过 后 予 以 修 改 ; 专 业 限 选 系 列 课 和 任 选 课, 各 系 可 以 结 合 社 会 需 求 随 时 进 行 灵 活 设 置 和 调 整,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八 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师 资 是 学 院 落 实 教 学 任 务 的 主 体 力 量 各 系 ( 部 ) 要 以 课 程 为 中 心, 聘 请 与 培 养 相 结 合,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的 专 业 教 师 梯 队 第 九 条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是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以 纲 要 的 形 式 编 订 的 有 关 学 科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的 教 学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教 师 进 行 课 程 教 学 的 指 南, 也 是 选 用 教 材 测 量 和 评 价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本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中 设 置 的 每 门 课 程 必 须 有 教 学 大 纲 第 十 条 教 材 建 设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所 开 课 程 都 必 须 精 心 选 用 高 质 量 的 教 材 各 专 业 原 则 上 应 使 用 统 编 教 材 或 国 家 推 荐 教 材, 尽 可 能 选 用 近 3 年 出 版 的 新 教 材 鼓 励 使 用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九 五 国 家 重 点 教 材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教 材 建 立 科 学 的 教 材 评 定 选 用 制 度, 专 业 课 程 的 教 材 首 先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供 备 选 教 材, 经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选 定 一 种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再 由 学 院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核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及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要 与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相 互 匹 配, 防 止 分 散 配 置 分 散 管 理 局 部 使 用 低 水 平 重 复 低 效 益 建 设 的 方 式, 集 中 力 量 与 条 件 建 设 好 公 共 基 础 性 实 验 室 ;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计 划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提 高 设 备 利 用 率 ; 基 础 性 实 验 室 要 面 向 全 院 开 放, 使 其 发 挥 最 大 效 益 学 院 内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要 突 破 仅 限 于 感 性 认 识 技 能 训 练 的 旧 模 式, 使 之 成 为 可 模 拟 工 业 社 会 等 环 境, 进 行 综 合 教 育 训 练 的 课 内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同 时, 要 改 善 实 习 条 件, 建 设 相 对 稳 定 的 学 院 外 实 习 基 地, 把 实 习 与 承 担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际 工 作 任 务 结 合 起 来, 做 到 互 惠 互 利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结 合 学 院 总 的 教 学 管 理 要 求, 各 系 制 订 并 完 备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教 学 进 度 表 课 程 表 学 期 教 学 总 结 等 教 务 处 建 立 必 要 的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学 籍 管 理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排 27

28 课 与 调 课 教 学 档 案 保 管 等 制 度 ;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及 奖 惩 制 度 ; 学 生 处 建 立 学 生 守 则 课 堂 守 则 课 外 活 动 规 则 等 学 生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中 心 建 立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等 第 三 章 教 学 过 程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要 体 现 教 书 育 人 的 精 神, 认 真 学 习 国 家 教 育 法 规 和 学 院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文 件 及 规 定, 深 入 研 究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和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时 数, 教 学 大 纲 限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对 教 材 进 行 精 心 的 舍 取,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化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根 据 学 生 个 性 特 点, 完 成 知 识 的 传 授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素 质 的 提 高 第 十 四 条 新 开 课 程 教 师 应 具 备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同 时 向 各 系 ( 部 ) 提 交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 选 修 课 可 以 自 编 讲 义 ) 等 教 学 文 件, 经 系 ( 部 ) 主 任 审 定 确 已 具 备 开 课 条 件 后 方 可 开 课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各 系 ( 部 ) 必 须 公 布 并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下 学 期 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名 单, 并 向 教 师 发 放 课 程 表 第 十 五 条 教 师 必 须 按 学 院 ( 系 ) 批 准 的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及 教 学 进 度 表 上 课,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变 动 时, 须 经 系 ( 部 ) 主 任 批 准 教 师 要 重 视 每 个 环 节 的 教 学,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都 要 按 教 学 计 划 和 有 关 要 求 来 完 成 认 真 备 课,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选 定 适 宜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 按 要 求 布 置 作 业, 并 认 真 及 时 批 改 ; 按 时 辅 导, 因 材 施 教 第 十 六 条 所 有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钻 研 教 材, 熟 悉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结 合 学 生 实 际, 备 好 每 一 堂 课 第 十 七 条 教 师 必 须 服 从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按 时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教 师 要 按 规 定 的 课 程 表 上 课, 不 得 擅 自 互 相 调 课 和 随 意 停 课 任 课 教 师 在 上 课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外 出 开 会 办 事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外 出 者, 须 经 系 ( 部 ) 主 任 同 意 并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教 师 应 按 时 上 下 课,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上 课 者 须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因 故 缺 课 时, 应 及 时 补 齐 第 十 八 条 系 ( 部 ) 或 学 院 要 求 停 课, 相 关 单 位 应 事 先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停 课, 并 及 时 通 知 师 生 ; 停 课 期 间 如 影 响 公 共 课 教 学, 应 予 补 上 如 因 集 中 安 排 某 门 或 某 些 课 程 的 教 学 活 动 而 占 用 了 其 他 课 程 的 教 学 时 间, 应 制 定 补 授 办 法 并 及 时 落 实 第 十 九 条 教 师 上 课 要 仪 容 整 洁 自 然, 穿 着 朴 实, 教 态 端 庄, 语 言 得 当, 讲 课 必 须 使 用 普 通 话, 表 达 清 晰 流 畅, 板 书 清 楚 规 范 第 二 十 条 各 实 验 室 对 实 验 仪 器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教 学 实 28

29 验 仪 器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一 定 要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违 规 使 用 在 实 验 室 上 的 课, 教 师 必 须 现 场 指 导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师 在 复 习 考 试 期 间, 不 得 指 定 复 习 重 点, 更 不 准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学 生 透 露 考 试 范 围 与 内 容, 考 试 试 题 由 任 课 教 师 命 题, 要 求 命 定 题 量 和 难 度 大 致 相 同 的 两 套 试 题 正 式 考 试 所 用 试 题 由 系 ( 部 ) 主 任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师 评 定 学 生 成 绩 要 实 事 求 是 公 正 无 误, 不 准 以 任 何 借 口 随 意 提 高 或 降 低 分 数 教 师 需 及 时 评 卷, 按 时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成 绩 学 生 若 向 教 师 提 出 需 核 查 分 数 时, 要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并 受 理, 教 师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改 分 评 卷 必 须 使 用 红 色 笔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系 ( 部 ) 负 责 人 要 充 分 调 动 教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发 挥 教 学 骨 干 的 作 用, 组 织 和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教 学 实 验 相 互 听 课 观 摩 教 学 等 活 动, 提 高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系 要 做 好 教 学 考 核 工 作, 成 立 系 ( 部 ) 教 学 考 核 小 组, 对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的 考 核 要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每 学 期 按 学 科 门 类 深 入 课 堂 评 估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开 展 教 学 检 查, 经 评 估 和 检 查 及 学 生 与 同 行 教 师 反 映 教 学 效 果 极 差 的 课 程, 必 须 限 期 改 进 第 二 十 六 条 全 院 全 体 教 职 工, 都 应 树 立 为 教 学 一 线 服 务 的 思 想, 做 好 教 学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各 尽 其 责, 互 相 配 合 第 四 章 教 学 环 节 课 堂 教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所 有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和 教 学 进 度 表 的 安 排, 结 合 学 生 的 实 际, 认 真 钻 研 教 材, 大 量 阅 读 参 考 文 献, 积 极 吸 收 最 新 信 息, 抓 住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技 能 和 每 个 章 节 的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重 点 难 点,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备 好 每 一 堂 课, 确 定 教 案 或 写 好 讲 稿 注 意 不 断 更 新 和 充 实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适 应 学 科 发 展 和 实 际 应 用 需 要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备 课 期 间, 应 认 真 准 备 好 与 课 程 教 学 有 关 的 仪 器 材 料 教 具 图 表 多 媒 体 等 教 学 设 备 第 二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前 必 须 认 真 考 虑 本 课 程 与 相 关 课 程 的 联 系, 调 查 学 生 的 学 习 基 础, 了 解 先 行 课 的 教 学 情 况 和 接 受 能 力, 合 理 安 排 好 课 程 的 衔 接, 要 按 多 数 学 生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接 受 能 力,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确 定 教 学 进 度, 选 定 适 宜 29

30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注 意 因 材 施 教 第 三 十 条 课 堂 讲 授 应 当 努 力 做 到 理 论 阐 述 准 确, 概 念 清 晰, 条 理 分 明, 论 证 严 密, 逻 辑 性 强, 富 于 启 发 性 ; 要 反 映 本 学 科 或 相 邻 学 科 的 新 成 果 新 进 展 ; 既 要 有 科 学 的 严 密 性 和 思 想 的 严 肃 性, 又 要 注 意 讲 授 的 生 动 性, 避 免 借 助 Powerpoint 等 多 媒 体 教 学 手 段 照 本 宣 科 ; 要 突 出 重 点 难 点 和 疑 点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师 对 课 堂 讨 论 要 认 真 准 备, 精 心 组 织 讨 论 时, 要 设 法 鼓 励 学 生 踊 跃 发 言, 充 分 阐 明 自 己 的 观 点, 要 允 许 发 表 不 同 的 意 见, 注 意 扶 持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的 见 解, 要 引 导 学 生 正 确 理 解 和 掌 握 课 程 内 容 讨 论 结 束 时, 教 师 应 及 时 加 以 总 结, 深 化 讨 论 效 果 第 三 十 二 条 讲 解 习 题 课 的 教 师 必 须 提 前 准 备, 明 确 每 次 课 的 目 的 与 要 求, 从 本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出 发, 全 面 分 析 各 章 节 教 材 的 内 容, 精 选 出 数 量 适 宜 难 易 得 当 的 具 有 综 合 性 典 型 性 启 发 性 的 题 目, 训 练 学 生 的 思 维 能 力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实 践 教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验 课 程 应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编 写 出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与 实 验 指 导 书, 确 定 实 验 教 学 的 具 体 项 目 和 要 求, 增 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制 定 实 验 课 的 考 核 办 法, 对 学 生 必 须 掌 握 的 基 本 能 力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使 学 生 的 实 验 技 能 得 到 全 面 系 统 的 提 高 实 验 课 教 师 在 上 课 前 应 按 该 课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认 真 设 计, 检 查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药 品 的 有 效 性, 保 证 学 生 实 验 顺 利 进 行 ; 指 导 实 验 应 严 格 要 求, 加 强 检 查, 学 生 没 有 预 习 不 准 做 实 验 ; 实 验 进 行 中 不 得 离 开 现 场, 及 时 解 答 和 处 理 实 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实 验 完 成 后, 督 促 学 生 完 成 实 验 报 告, 并 认 真 进 行 批 改, 实 事 求 是 地 评 定 学 生 的 实 验 成 绩 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责 成 学 生 重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参 与 专 业 实 ( 见 ) 习 军 事 训 练 劳 动 教 育 社 会 调 查 野 外 实 习 科 学 考 察 等 校 外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的 教 师, 对 所 带 学 生 的 工 作 安 排 业 务 指 导,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鉴 定 考 核 生 活 管 理 等 要 全 面 负 责, 带 队 教 师 在 开 展 上 述 活 动 之 前, 应 对 所 带 学 生 的 实 践 过 程 作 出 逐 日 的 周 密 安 排, 写 出 书 面 计 划 ; 活 动 中 要 精 心 组 织 切 实 指 导 严 格 管 理, 协 调 好 与 活 动 所 在 单 位 的 关 系, 使 计 划 得 以 落 实 ; 活 动 结 束 时 应 及 时 鉴 定 评 定 成 绩, 认 真 总 结, 向 本 单 位 写 出 书 面 汇 报 第 三 十 五 条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计 算 机 上 机 实 践 利 用 语 言 实 验 室 及 微 机 教 室 观 看 教 学 录 像 和 VCD 光 盘 等 ; 教 师 应 在 课 前 落 实 好 上 课 场 所, 并 与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一 起 检 查 熟 悉 教 学 手 段 的 性 能,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不 得 离 开 现 场, 30

31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与 上 述 教 学 活 动 有 关 的 单 位, 必 须 遵 循 教 学 优 先 的 原 则, 热 情 服 务, 尽 力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课 堂 教 学 中 的 实 践 环 节, 如 写 作 习 题 语 言 训 练 等,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以 课 堂 讲 授 取 而 代 之, 随 意 减 少 其 课 时, 应 和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统 筹 安 排, 认 真 准 备, 精 心 组 织, 坚 持 现 场 指 导, 努 力 扩 大 教 学 效 果 第 三 十 七 条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是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系 要 加 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的 全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定 质 量 标 准, 对 选 题 指 导 教 师 写 作 要 求 步 骤 成 绩 评 定 答 辩 等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对 导 师 的 指 导 工 作 应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并 加 强 检 查 考 核 ; 各 系 成 立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答 辩 工 作 进 行 安 排 指 导 协 调, 由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若 干 答 辩 小 组, 分 组 具 体 负 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答 辩 工 作 各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所 有 论 文 进 行 终 审, 确 定 终 评 成 绩, 并 从 严 掌 握 优 秀 标 准, 对 确 实 不 够 学 位 水 准 的 论 文 不 能 予 以 通 过 辅 导 答 疑 与 拓 展 提 高 第 三 十 八 条 主 要 课 程 要 求 计 划 安 排 辅 导 答 疑 辅 导 答 疑 应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既 要 热 情 帮 助 基 础 较 差 的 学 生, 又 要 注 意 满 足 优 秀 学 生 的 需 要, 抓 好 两 头, 带 好 中 间, 启 发 引 导, 深 入 思 考,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系 必 须 重 视 对 学 生 课 外 学 习 的 指 导, 指 导 学 生 制 定 自 学 计 划 ; 指 导 学 生 阅 读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 指 导 学 生 掌 握 学 习 规 律 和 科 学 的 学 习 方 法, 善 于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养 成 自 我 获 取 知 识 的 能 力 和 习 惯, 提 高 学 习 效 果 第 四 十 条 对 学 生 在 课 外 合 法 设 立 起 来 的 学 习 兴 趣 小 组 或 社 团, 学 生 所 在 年 级 的 任 课 教 师 及 有 关 的 教 师 辅 导 员 等, 有 责 任 给 予 指 导 或 参 与 组 织, 使 第 二 课 堂 的 活 动 与 第 一 课 堂 的 教 学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作 业 与 考 核 第 四 十 一 条 课 外 作 业 是 检 查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促 使 学 生 消 化 和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培 养 动 手 能 力 和 操 作 运 算 等 能 力 的 一 个 必 要 环 节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本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为 学 生 开 列 必 读 书 目 篇 目, 要 求 学 生 作 读 书 笔 记 资 料 卡 片 等, 规 定 学 生 在 修 读 该 课 时 必 须 完 成 的 作 业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门 课 程 的 作 业 量,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及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来 确 定 和 安 排 布 置 作 业 时, 选 题 要 恰 当, 份 量 和 难 易 度 要 适 中 批 改 作 业 要 做 到 及 时 认 真 细 致 严 格, 并 公 布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第 四 十 三 条 严 格 要 求, 督 促 学 生 及 时 完 成 作 业 学 生 应 根 据 教 师 的 要 求, 按 31

32 时 独 立 完 成 课 外 作 业, 做 到 作 业 整 洁, 字 迹 工 整, 计 算 准 确 对 不 按 时 完 成 作 业 或 作 业 不 认 真 的 学 生, 教 师 应 及 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责 成 补 交 或 重 做 对 不 交 作 业 次 数 达 三 分 之 一 的 学 生, 应 取 消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资 格 作 业 要 记 分, 列 入 平 时 成 绩 内 第 四 十 四 条 各 门 课 程 在 学 期 中 途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考 查 或 考 试, 记 入 学 生 的 平 时 成 绩 ; 课 程 结 束 时 均 须 考 试, 考 试 方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考 试 内 容 应 覆 盖 全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有 关 考 核 的 其 他 要 求 按 学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教 师 有 义 务 和 权 利 完 成 其 讲 授 课 程 的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的 教 学 工 作, 凡 与 教 学 工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文 件 在 未 宣 布 停 止 之 前, 与 本 规 程 同 时 有 效 若 与 本 规 程 相 抵 触 者, 以 本 规 程 为 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其 他 有 关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研 究 拟 定 解 决 方 案, 或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本 规 程 原 则 拟 定 出 细 则 并 经 学 院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执 行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程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2

33 附 件 1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践 教 学 是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实 践 教 学 的 任 务 : 使 学 生 通 过 现 场 观 察 调 查 研 究 和 实 际 操 作 训 练, 增 强 学 生 对 社 会 国 情 和 专 业 背 景 的 了 解 ; 获 取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实 际 知 识 和 技 能, 进 一 步 理 解 和 掌 握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和 能 力 ; 增 强 学 生 的 劳 动 观 念, 激 励 学 生 的 敬 业 创 业 精 神,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第 三 条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和 体 系 包 括 实 验 实 习 ( 实 训 )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军 事 训 练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学 科 竞 赛 等 各 类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第 二 章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院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由 分 管 院 领 导 全 面 负 责 凡 涉 及 实 践 教 学 的 重 大 问 题,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条 教 务 处 是 学 院 实 验 实 习 ( 实 训 )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科 竞 赛 等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制 订 完 善 相 关 实 践 教 学 文 件 和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宏 观 管 理 和 质 量 监 控, 协 调 和 处 理 实 践 教 学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定 期 总 结 交 流 经 验, 管 理 和 协 调 实 践 教 学 的 各 项 工 作 学 生 工 作 处 是 学 院 军 事 训 练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等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文 件 和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和 协 调 实 践 教 学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系 ( 部 ) 在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协 调 下,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负 责 制 订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等 第 三 章 实 践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第 七 条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 各 系 ( 部 ) 应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在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合 理 构 建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做 到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和 内 容 相 对 独 立 可 行 先 进 科 学 和 整 体 优 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比 例 : 工 科 艺 术 类 学 科 实 践 教 学 不 低 于 总 学 时 ( 学 分 ) 的 30%, 其 他 专 业 不 低 于 20%, 学 前 教 育 等 师 范 类 专 业 ( 方 向 ) 教 育 实 践 不 少 于 1 学 期,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12 周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写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并 配 备 相 应 指 导 书 实 践 ( 或 实 验 ) 项 目 的 设 计 要 充 分 讨 论, 进 一 步 加 大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践 ( 或 实 验 ) 项 目 的 比 例 实 践 教 学 的 具 体 形 式 及 安 排 要 根 据 专 业 性 质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内 容 区 别 对 待 第 八 条 实 验 教 学 : 作 为 教 学 工 作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份, 各 系 ( 部 ) 要 建 立 与 理 论 教 学 有 机 结 合, 以 能 力 培 养 为 核 心 的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注 重 传 统 与 现 代 的 结 合, 不 断 改 进 实 验 方 法 和 手 段, 进 一 步 增 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要 注 重 对 学 生 进 33

34 行 科 学 实 验 能 力 的 培 养, 帮 助 学 生 掌 握 科 学 的 实 验 方 法, 训 练 严 格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作 风, 不 断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第 九 条 实 习 ( 实 训 ): 包 括 认 识 实 习 课 程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等 通 过 实 习, 使 学 生 了 解 社 会, 接 触 实 际, 获 取 实 践 知 识 和 技 能, 巩 固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第 十 条 课 程 设 计 :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课 程 综 合 知 识 技 能 训 练 的 重 要 途 径, 对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有 重 要 作 用 各 系 ( 部 ) 应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的 要 求, 结 合 工 作 及 生 产 实 际 对 学 生 进 行 训 练, 提 高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与 技 能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今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第 十 一 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学 生 综 合 应 用 所 学 专 业 知 识 的 重 要 方 式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环 节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提 高 独 立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使 学 生 初 步 掌 握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 培 养 学 生 勇 于 探 索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以 及 严 肃 认 真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严 谨 求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第 十 二 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各 系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或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培 训,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满 足 当 前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迫 切 需 要 第 四 章 实 践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是 组 织 和 检 查 实 践 教 学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系 ( 部 ) 要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第 十 四 条 各 系 ( 部 ) 应 按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和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制 定 实 践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明 确 目 标 内 容 地 点 时 间 进 度 安 全 要 求 和 使 用 的 资 料 工 具 材 料 设 备 场 所 等 实 践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实 践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一 经 审 定 批 准 后,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变 更 时 间 地 点 指 导 教 师 等, 须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经 系 ( 部 )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报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各 系 ( 部 ) 应 根 据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组 织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师 编 写 实 践 教 学 指 导 书, 详 细 说 明 实 践 要 求 和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实 践 内 容 的 具 体 措 施 第 十 七 条 各 系 ( 部 ) 应 积 极 开 展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内 容 的 改 革, 要 根 据 学 生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与 课 程 目 标 要 求 充 分 吸 收 科 技 发 展 和 教 学 改 革 的 最 新 成 果, 深 化 实 践 教 学 体 系 改 革, 及 时 更 新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实 践 技 术 手 段, 努 力 提 高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第 十 八 条 实 践 教 学 教 材 的 编 写 纳 入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范 围, 依 照 教 材 建 设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章 实 践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34

35 第 十 九 条 凡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都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按 学 院 学 籍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实 践 课 程 指 导 教 师 应 根 据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实 践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遵 守 纪 律 情 况 和 实 践 态 度 实 践 报 告 完 成 情 况 等,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及 评 定 成 绩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期 间 因 故 请 假 ( 或 无 故 缺 席 ) 时 间 超 过 本 门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时 间 的 1/3 以 上 ( 含 1/3) 者, 应 予 重 修 第 六 章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实 践 教 学 的 秩 序 效 率 和 安 全, 防 止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践 教 学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践 课 程 指 导 教 师 须 由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对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的 实 际 情 况 较 为 熟 悉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有 一 定 组 织 和 管 理 能 力 的 教 师 担 任 对 初 次 承 担 指 导 任 务 的 教 师, 所 在 系 ( 部 ) 应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指 导 和 帮 助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要 纳 入 学 院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采 取 引 进 和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逐 步 使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的 师 资 队 伍 达 到 思 想 素 质 好 知 识 面 宽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和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 实 训 室 )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要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设 置, 通 过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不 断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鼓 励 实 验 技 术 开 发 和 实 验 教 学 创 新, 加 大 实 验 室 对 师 生 开 放 的 力 度,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率 和 实 验 开 出 率 第 二 十 五 条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应 依 托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同 建 设, 校 企 双 方 应 签 署 正 式 合 作 协 议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依 托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在 行 业 领 域 具 有 鲜 明 的 特 色 和 明 显 的 优 势, 具 有 承 担 大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良 好 条 件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要 充 分 发 挥 丰 富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产 学 研 结 合 加 强 学 院 和 社 会 的 联 系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办 学 的 重 要 作 用 要 积 极 探 索 新 形 势 下 产 学 研 合 作 教 育 的 途 径 与 方 式, 使 政 府 行 业 和 企 业 能 够 参 与 人 才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学 院 逐 年 增 加 对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的 投 入, 经 费 使 用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控, 完 善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制 订 主 要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积 极 开 展 实 践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和 研 究 活 动, 不 断 改 进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掌 握 实 践 教 学 规 律, 探 索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的 有 效 机 制, 更 新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和 体 系, 促 进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和 工 作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第 七 章 其 他 35

36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系 ( 部 ) 要 认 真 做 好 实 践 教 学 有 关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按 照 学 院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实 践 教 学 文 档 资 料 和 数 据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及 保 管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按 照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教 学 文 件 档 案 的, 不 予 计 算 工 作 量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程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6

37 附 件 1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学 风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治 学 精 神 治 学 态 度 治 学 原 则 和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思 想 道 德 的 综 合 体 现, 也 是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教 学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为 了 深 入 贯 彻 教 育 部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教 技 号 ) 精 神, 紧 密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大 学 生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营 造 良 好 的 教 学 环 境 和 学 习 氛 围, 激 励 大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成 才,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的 积 极 性,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贯 穿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以 育 人 为 根 本 提 高 质 量 为 核 心, 通 过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科 学 统 筹 强 化 引 导 严 格 管 理 优 化 服 务, 实 施 全 员 育 人 全 过 程 育 人 和 全 方 位 育 人,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二 学 风 建 设 目 标 整 体 规 划 学 风 建 设, 深 入 推 进 学 风 建 设 工 程, 构 建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体 系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让 学 生 学 会 学 习 热 爱 学 习 勤 于 学 习 善 于 学 习 终 身 学 习, 使 其 具 有 符 合 时 代 要 求 的 学 术 道 德 治 学 态 度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成 长 成 才, 为 学 生 的 终 身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三 整 体 规 划, 明 确 要 求, 构 建 学 院 及 各 系 教 师 班 级 学 生 等 四 个 层 面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体 系 ( 一 ) 学 院 及 系 部 学 院 各 教 学 单 位 及 教 学 人 事 学 生 管 理 等 部 门, 在 学 院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齐 抓 共 管, 形 成 合 力, 共 同 推 进 学 风 建 设 的 各 项 工 作 1. 抓 目 标 明 确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培 养 计 划 ; 强 化 学 风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教 与 学 的 氛 围 ; 加 强 教 育 引 导, 构 建 和 谐 校 园 ;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成 长 2. 抓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明 确 学 院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和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进 一 步 抓 好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常 规 管 理 3. 抓 教 改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强 化 实 践 育 人 环 节, 改 进 教 学 模 式 和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4. 抓 师 德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引 导 教 师 进 一 步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端 正 工 作 态 度, 提 高 工 作 意 识, 强 化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5. 抓 教 风 强 化 教 学 过 程 管 理, 培 养 良 好 教 风, 通 过 加 强 对 教 学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查 评 价 和 指 导, 不 断 提 升 教 师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37

38 6. 抓 考 风 加 强 教 育 引 导, 树 立 诚 信 考 试 的 良 好 风 气,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杜 绝 作 弊 行 为 7. 抓 成 才 教 育 从 学 生 入 学 教 育 到 毕 业 就 业 指 导, 根 据 学 生 的 不 同 特 点, 采 取 院 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有 针 对 性 的 进 行 成 才 教 育 与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不 断 强 化 学 生 的 学 习 动 力 8. 抓 实 践 注 重 实 践 育 人, 增 加 实 践 教 学 比 重, 改 进 实 践 教 学 方 法, 认 真 组 织 军 事 训 练, 系 统 开 展 社 会 调 查 生 产 劳 动 志 愿 服 务 公 益 活 动 科 技 发 明 和 勤 工 助 学 等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提 高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认 识 社 会 和 服 务 社 会 的 意 识 9. 抓 活 动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积 极 向 上 的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文 化 艺 术 学 术 科 技 就 业 创 业 与 竞 赛 等 活 动, 形 成 浓 厚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促 进 良 好 学 风 的 形 成 10. 抓 落 实 学 风 建 设 活 动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及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通 力 合 作, 明 确 责 任,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局 面 ( 二 ) 教 师 层 面 1.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教 师 既 要 教 书 又 要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以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风 范 影 响 教 育 学 生, 强 化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2. 加 强 对 学 生 学 习 过 程 管 理, 培 养 学 生 形 成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和 实 践 教 学 的 水 平 和 效 果 3. 加 强 对 学 生 专 业 实 习 的 指 导 和 过 程 的 管 理, 指 导 学 生 做 好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帮 助 学 生 在 实 践 中 提 高 专 业 技 能 4. 跟 踪 学 科 前 沿 理 论,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结 构,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和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提 倡 诚 信 科 研, 自 觉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和 能 力 5.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队 伍 建 设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通 过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行 为 规 范 管 理 学 生 事 务 服 务 来 引 导 和 帮 助 学 生 明 确 学 习 目 的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营 造 有 利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生 活 和 学 习 环 境 ( 三 ) 班 级 层 面 1. 班 级 成 员 勤 奋 好 学, 互 相 帮 助, 学 风 优 良 2. 班 级 成 员 在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自 觉 学 习, 勤 于 思 考, 积 极 实 践, 认 真 钻 研 3. 班 级 成 员 各 学 科 成 绩 优 良 4. 班 级 成 员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计 算 机 等 级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率 高 5. 班 级 成 员 踊 跃 参 加 积 极 健 康 的 社 团 和 社 团 活 动 6. 班 级 成 员 专 业 技 能 突 出, 在 各 项 评 比 中 成 绩 优 良 7. 班 干 部 素 质 高, 有 感 召 力,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好 8. 班 级 在 各 项 学 习 检 查 评 比 中 成 绩 好 进 步 快 获 奖 面 广 9. 班 级 先 进 个 人 先 进 集 体 事 迹 突 出 10. 班 级 成 员 各 项 违 纪 现 象 少 38

39 ( 四 ) 学 生 层 面 1.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念, 具 有 良 好 精 神 面 貌 和 文 明 素 养,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校 纪 校 规, 诚 实 守 信 2. 学 习 目 标 明 确,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3.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专 业 思 想 牢 固,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强 4. 善 于 学 习, 善 于 思 考, 学 习 效 率 高, 掌 握 更 多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5. 积 极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不 断 培 养 和 增 强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6. 积 极 参 加 活 动, 逐 步 形 成 大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新 格 局 四 通 力 协 作 各 负 其 责, 促 进 学 院 学 风 建 设 不 断 发 展 ( 一 )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做 好 教 师 教 风 学 生 考 风 和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提 升 的 建 设 工 作 1. 教 风 建 设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以 塑 造 高 尚 师 德 规 范 教 学 行 为 提 升 教 学 质 量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缔 造 和 谐 师 生 关 系 为 主 要 内 容, 重 点 培 养 教 师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质 量 意 识, 促 进 良 好 教 风 的 形 成 2. 考 试 是 教 育 教 学 过 程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检 查 评 价 学 生 对 所 学 知 识 掌 握 情 况 和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做 好 学 生 各 类 考 试 的 组 织 工 作, 规 范 程 序, 严 格 管 理, 严 肃 纪 律, 同 时 要 着 力 加 强 诚 信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诚 信 考 试, 确 保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3.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是 推 动 教 育 发 展 的 主 要 手 段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营 造 教 师 改 革 创 新 的 教 学 环 境, 鼓 励 和 支 持 广 大 教 师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创 新 教 学 手 段,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的 考 核 方 式, 着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学 风 建 设 4. 抓 好 实 践 育 人 环 节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把 实 践 性 教 学 摆 到 突 出 位 置, 完 善 实 践 管 理 制 度 和 学 生 评 价 考 核 机 制 ; 加 强 校 外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 同 时 积 极 协 调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其 他 各 类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5. 进 一 步 建 立 和 健 全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逐 步 形 成 学 院 系 教 师 学 生 共 同 参 与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机 制 学 院 管 理 部 门 要 抓 好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指 标 的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全 院 范 围 内 各 项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工 作 的 实 施 ; 各 系 做 好 教 学 过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检 查 工 作, 确 保 使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 任 课 教 师 要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态 度 学 习 风 气 和 学 习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学 生 对 任 课 老 师 的 工 作 态 度 师 德 师 风 和 教 学 水 平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 二 )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做 好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和 学 术 规 范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1.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力 度, 强 化 道 德 教 育, 提 升 整 体 水 平 2.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的 相 关 制 度, 强 化 对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加 强 对 教 师 诚 信 科 研 的 教 育 39

40 3.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非 法 期 刊 的 鉴 别 工 作, 强 化 教 师 非 诚 信 科 研 成 果 的 查 处 力 度 4. 学 院 网 页 专 门 开 辟 学 风 建 设 专 栏, 及 时 公 布 相 关 的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信 息 和 动 态, 以 促 进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开 展 ( 三 )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做 好 学 生 学 习 风 气 和 成 长 成 才 的 教 育 引 导 工 作 1. 高 度 重 视 学 生 入 学 到 毕 业 离 校 全 过 程 的 教 育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从 学 生 进 校 到 离 校 的 系 统 教 育 工 作 体 系 通 过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校 纪 校 规 教 育 专 业 导 航 教 育 职 业 规 划 和 就 业 指 导,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使 其 树 立 遵 纪 守 法 立 志 成 才 和 报 效 祖 国 的 观 念 2. 强 化 学 生 管 理, 规 范 学 生 行 为 通 过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引 导 等 多 种 形 式, 确 保 学 生 走 进 课 堂,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 积 极 发 挥 学 生 社 团 的 作 用, 逐 步 形 成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格 局 3. 积 极 开 展 各 种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评 比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榜 样 的 模 范 带 动 作 用 4. 组 织 考 风 考 纪 专 项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考 前 要 积 极 利 用 班 会 集 会 签 名 宣 誓 标 语 等 形 式, 广 泛 开 展 诚 信 考 试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引 导 学 生 认 真 学 习 诚 信 应 考 5. 大 力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校 园 科 技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活 动, 引 导 学 生 关 注 自 身 全 面 发 展, 营 造 积 极 健 康 的 校 园 氛 围 6. 认 真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军 事 训 练 社 会 调 查 生 产 劳 动 志 愿 服 务 公 益 活 动 科 技 发 明 和 勤 工 助 学 等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努 力 提 高 学 生 适 应 社 会 的 能 力 ( 四 )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学 院 总 体 规 划 和 部 署, 做 好 学 风 建 设 的 落 实 工 作 1. 要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本 系 学 科 前 沿 知 识,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适 时 调 整 教 学 计 划, 不 断 完 善 教 学 大 纲, 增 强 课 程 设 置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2. 要 认 真 做 好 任 课 教 师 的 选 聘 工 作, 尽 可 能 聘 请 学 术 水 平 高 责 任 意 识 强 的 教 师 任 教, 不 断 强 化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积 极 引 导 教 师 树 立 教 书 育 人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3. 要 积 极 推 动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鼓 励 和 支 持 任 课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考 核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和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4. 要 严 格 执 行 学 院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规 范 教 学 过 程,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突 出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地 位, 推 动 教 学 质 量 不 断 提 升 5. 要 加 强 对 专 职 专 业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育 引 导 力 度, 培 训 业 务 知 识, 提 升 业 务 水 平,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帮 助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道 德 40

41 6. 要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和 行 为 规 范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学 习 目 的,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习 风 气, 培 养 服 务 社 会 奉 献 精 神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五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确 保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和 强 化 学 风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学 院 把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确 定 为 一 把 手 工 程, 成 立 院 系 两 级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和 推 进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学 院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任 组 长, 分 管 院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相 关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 系 ( 部 ) 学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由 系 ( 部 ) 主 任 负 责, 教 务 学 生 管 理 人 员 及 部 分 教 师 共 同 参 与 学 院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学 风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根 据 本 实 施 意 见, 认 真 研 究 制 定 本 部 门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 抓 好 落 实, 全 面 促 进 学 院 各 项 事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41

42 附 件 1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课 堂 教 学 是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环 节,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所 在,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是 直 接 了 解 教 学 实 际 取 得 第 一 手 材 料 广 泛 联 系 教 师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的 有 效 途 径, 同 时 也 为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及 教 学 法 研 究 提 供 必 要 的 依 据 因 此,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经 常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推 动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的 逐 步 提 高 为 使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化,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院 级 领 导 每 两 周 至 少 听 课 一 次 ; 系 ( 部 ) 主 任 每 周 至 少 听 课 一 次 ; 机 关 各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每 三 周 听 课 一 次 ; 所 有 听 课 人 员 必 须 按 时 完 成 本 学 期 的 听 课 任 务, 特 殊 情 况 可 酌 情 安 排 听 课 时 间 二 干 部 听 课 应 持 证 在 上 课 前 五 分 钟 进 入 教 室, 严 格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听 课 过 程 中 不 得 与 老 师 谈 话, 不 做 影 响 学 生 上 课 的 事 三 听 课 应 填 写 听 课 记 录, 每 周 五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相 关 人 员 要 认 真 阅 读, 及 时 掌 握 教 学 动 态 四 听 课 属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不 另 计 工 作 量 五 每 学 期 末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统 计 各 级 领 导 听 课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统 计 结 果 作 为 一 项 干 部 考 核 指 标 内 容 报 送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由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统 一 汇 总 后 提 交 学 院 年 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六 本 制 度 由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42

43 附 件 1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成 绩 是 学 生 学 习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教 师 教 学 及 学 生 学 习 状 况 的 综 合 反 映,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的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建 设, 规 范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成 绩 的 评 定 1 成 绩 是 学 生 能 否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和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任 务 的 客 观 标 志, 成 绩 的 产 生 应 以 期 末 考 试 为 主, 参 考 平 时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原 则 上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占 60-70%, 平 时 成 绩 占 30-40%, 各 系 ( 部 ) 按 课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2 平 时 成 绩 参 照 学 生 期 中 考 试 成 绩 完 成 实 验 作 业 课 堂 练 习 的 实 际 水 平 及 平 时 测 验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3 任 课 教 师 阅 卷 应 以 评 分 标 准 或 答 案 要 点 为 依 据, 实 事 求 是 评 定 成 绩, 做 到 公 正 公 平 准 确 合 理 4 同 一 门 课 程 中, 期 末 考 试 同 时 有 理 论 笔 试 成 绩 和 实 验 操 作 成 绩 的, 应 将 其 按 规 定 比 例 计 算 出 综 合 期 末 成 绩 予 以 登 记, 并 另 附 由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及 注 明 成 绩 比 例 的 理 论 笔 试 成 绩 和 试 验 操 作 成 绩 清 单 5 根 据 任 课 教 师 课 堂 考 勤 记 录, 某 一 门 课 程 缺 课 达 该 课 程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本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以 0 分 计 任 课 教 师 须 在 成 绩 报 表 备 注 栏 注 明 原 因 6 成 绩 记 载 一 般 实 行 百 分 制, 口 试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论 文 毕 业 论 文 教 育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可 采 用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二 成 绩 的 记 载 1 学 生 所 学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均 应 实 事 求 是 的 载 入 成 绩 报 表 记 分 册 教 师 课 堂 手 册, 并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的 档 案 2 成 绩 报 表 中 的 平 时 成 绩 期 末 成 绩 总 评 成 绩 三 栏 必 须 填 写, 不 得 有 空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任 课 教 师 须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并 由 系 ( 部 ) 主 任 签 注 意 见 后 与 成 绩 报 表 一 同 报 送 教 务 处 3 成 绩 报 表 中,60 分 以 上 ( 含 60 分 ) 成 绩 用 黑 色 笔 记 载,60 分 以 下 成 绩 用 红 色 笔 记 载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铅 笔 记 载 成 绩 4 为 反 映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况, 对 旷 考 作 弊 缓 考 课 程 的 成 绩, 在 记 载 时 应 在 成 绩 报 表 备 注 栏 内 加 注 旷 考 作 弊 缓 考 字 样 旷 考 作 弊 课 程 成 绩 均 计 为 0 分, 缓 考 课 成 绩 暂 不 填 写 缓 考 学 生 名 单 由 任 课 教 师 所 在 系 教 学 秘 书 根 据 教 务 处 审 查 名 单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5 为 确 保 成 绩 的 准 确 性 和 严 肃 性, 记 载 成 绩 时 要 严 格 核 对 原 始 成 绩 登 记 表, 对 已 有 成 绩 不 得 涂 改 43

44 6 记 载 成 绩 时 要 仔 细 认 真, 不 得 遗 漏 误 登 三 成 绩 分 析 1 为 了 找 出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高 低 的 原 因, 分 析 教 师 教 学 思 想 和 方 法 成 败 原 因 及 规 律, 以 便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教 师 必 须 对 学 生 成 绩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2 成 绩 分 析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学 生 对 知 识 的 理 解 巩 固 运 用 情 况 ; 试 题 的 信 度 和 效 度 ; 成 绩 及 格 率 优 秀 率 提 高 率 和 分 布 情 况 ; 产 生 某 种 结 果 的 原 因 分 析 和 说 明 等 3 任 课 教 师 对 学 生 成 绩 进 行 分 析 后, 要 如 实 填 写 于 计 分 册 上, 并 将 计 分 册 教 师 课 堂 手 册 学 生 试 卷 等 按 规 定 时 间 交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各 系 ( 部 ) 须 将 计 分 册 教 师 课 堂 手 册 学 生 试 卷 保 存 至 学 生 毕 业 后 三 年 以 上 四 成 绩 填 报 1 成 绩 报 表 一 式 两 份, 各 系 ( 部 ) 于 期 末 考 试 前 由 教 学 秘 书 将 空 白 表 格 下 发 到 任 课 教 师 手 中 2 成 绩 填 报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并 在 成 绩 填 报 人 签 名 处 签 字 填 报 成 绩 要 及 时, 任 课 教 师 在 本 门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三 天 内 将 计 分 册 教 师 课 堂 手 册 成 绩 报 表 交 所 在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3 各 系 教 学 秘 书 须 将 成 绩 报 表 于 放 假 后 三 日 内 交 教 务 处 办 公 室 五 成 绩 公 布 1 每 学 期 考 试 结 束 后, 各 系 须 向 学 生 公 布 成 绩 对 不 及 格 学 生, 寄 发 成 绩 通 知 单, 通 知 学 生 复 习 准 备 并 参 加 有 关 课 程 的 补 考 2 每 学 期 补 考 结 束 后 1 周 内 各 系 向 学 生 公 布 成 绩 3 每 学 期 各 系 教 学 秘 书 须 将 学 生 成 绩 总 报 表 装 订 成 册,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系 内 保 存, 一 份 交 教 务 处 并 将 学 生 成 绩 如 实 记 载 在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学 籍 成 绩 登 记 表 中 六 成 绩 的 更 改 1 成 绩 一 经 评 定 登 载 公 布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2 确 因 漏 登 误 登 及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成 绩 有 误, 须 由 任 课 教 师 书 面 写 明 原 因, 经 系 ( 部 ) 主 任 签 字 确 认 后, 连 同 试 卷 及 成 绩 报 表,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更 改 3 更 改 成 绩 的 时 限 为 成 绩 公 布 后 2 周 内 此 后 发 现 成 绩 错 误,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七 本 规 定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4

45 附 件 1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保 证 考 试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进 一 步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端 正 考 风 考 纪,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命 题 1 命 题 是 考 试 管 理 的 关 键 环 节,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命 题 要 以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试 题 内 容 要 求 覆 盖 面 广, 题 型 要 多 样 化, 各 类 题 型 应 确 定 比 重 既 要 重 视 考 核 学 生 对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也 要 注 重 考 核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2 命 题 要 有 科 学 性, 以 确 保 考 试 结 果 的 信 度 效 度 和 区 分 度 3 每 门 考 试 课 程 须 命 A B 两 套 试 题, 两 套 试 题 的 类 型 题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基 本 相 当 命 题 时 须 同 时 拟 出 评 分 标 准 及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4 同 一 年 级 同 一 专 业 的 平 行 课 程, 原 则 上 使 用 相 同 的 试 卷 进 行 考 试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使 用 不 同 试 题 考 试 的, 须 经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5 命 题 教 师 须 在 考 试 前 10 天 将 A B 两 套 试 题 评 分 标 准 及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等 交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批 准 后 交 教 务 处 专 人 保 管, 由 系 ( 部 ) 主 任 任 选 一 套 题 作 正 考 用, 另 一 套 做 补 ( 缓 ) 考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试 卷 要 重 新 拟 定 6 试 题 交 接 过 程 中, 必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试 卷 交 接 审 核 表 各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接 到 任 课 教 师 所 命 试 题 后, 将 试 卷 及 时 交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审 核 结 束 后 将 试 卷 ( 含 磁 盘 ) 交 教 务 处 保 管, 各 系 ( 部 ) 不 得 备 份 留 存, 不 得 将 试 题 内 容 泄 露 给 任 何 人 否 则, 命 题 及 考 试 无 效, 同 时 按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7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命 题 质 量 进 行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二 制 卷 1 试 题 是 学 院 的 保 密 资 料, 印 制 时 须 专 人 负 责,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泄 密, 否 则 将 按 规 定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2 试 卷 清 样 须 经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后, 方 可 印 制 3 制 卷 过 程 要 在 制 卷 负 责 人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制 卷 人 不 得 留 底, 废 卷 应 立 即 销 毁 4 印 制 的 试 卷 须 规 范 清 晰 正 确, 并 妥 善 保 存 5 每 学 期 补 考 结 束 后, 试 题 解 密 各 系 ( 部 ) 在 教 务 处 领 取 ( 拷 贝 ) 试 卷, 建 立 各 课 程 试 题 库 三 考 试 1 考 试 是 检 测 学 生 学 习 和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本 手 段 鼓 励 对 考 试 方 法 进 行 改 革, 提 倡 多 样 化 的 考 试 方 法, 一 般 采 取 闭 卷 笔 试 开 卷 笔 试 口 试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论 文 等 方 式 45

46 2 考 试 时 间 : 笔 试 考 试 时 间 110 分 钟 ( 连 续 两 节, 中 间 不 休 息 ); 口 试 课 程 论 文 考 试 的 方 式 时 间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定 ; 实 际 操 作 ( 包 括 实 验 计 算 机 上 机 美 术 体 育 等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定,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3 学 时 3 考 试 的 安 排 (1) 各 系 须 在 每 学 期 考 试 前 4 周 将 本 系 所 开 设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考 试 计 划 ( 包 括 课 程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时 间 等 ) 报 教 务 处 (2) 教 务 处 根 据 各 系 所 报 考 试 计 划, 统 一 安 排 考 场 监 考 教 师 系 内 考 试 ( 考 查 ) 课 程 的 考 场 监 考 教 师 由 各 系 自 行 安 排 (3) 考 试 安 排 完 成 后, 各 系 须 及 时 向 师 生 公 布 考 试 课 程 及 安 排 4 学 生 参 加 考 试 要 求 (1) 学 生 必 须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 缓 考 ( 补 考 ) 学 生 必 须 持 本 人 的 学 生 证 及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缓 考 单 ( 补 考 通 知 单 )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2) 因 病 或 特 殊 情 况 申 请 缓 考 的 学 生 必 须 持 本 人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系 系 主 任 ( 申 请 缓 考 公 共 课 程 还 必 须 经 公 共 课 程 教 学 部 主 任 批 准 ) 审 核 批 准,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出 具 缓 考 证 明 之 后 方 可 参 加 缓 考 所 有 缓 考 必 须 于 考 试 之 前 办 理, 考 试 后 办 理 无 效 (3) 未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或 缓 考 未 经 批 准 而 未 参 加 考 试 者, 一 律 视 为 旷 考 旷 考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为 0 分, 不 准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毕 业 前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安 排 补 考 (4) 缓 考 课 程 和 补 考 课 程 一 般 安 排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进 行 考 试 (5) 考 生 入 场 后, 必 须 单 人 单 桌 进 行 考 试 考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服 从 安 排, 积 极 配 合 监 考 老 师 的 工 作 四 监 考 巡 视 1 监 考 (1)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认 真 负 责 做 好 考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保 证 考 试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2)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监 考 证,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时 间 (3)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在 开 考 前 1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按 规 定 安 排 学 生 座 位, 指 定 学 生 就 坐, 督 促 学 生 将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4) 监 考 人 员 在 分 发 试 卷 前 必 须 清 理 考 场, 向 学 生 宣 读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生 守 则, 提 出 考 场 纪 律 要 求, 并 在 黑 板 右 边 位 置 书 写 考 试 科 目 :XX, 考 试 时 间 :XX, 监 考 :XX XX (5) 考 试 开 始 后, 监 考 人 员 须 认 真 查 验 学 生 证 件, 以 防 代 考 ; 检 查 学 生 是 否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学 号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位 置 上 (6)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期 间 应 关 闭 手 机, 在 考 场 内 不 得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闲 谈 和 做 其 46

47 它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工 作, 更 不 能 擅 离 职 守 (7) 监 考 人 员 对 试 题 内 容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启 示, 学 生 对 试 题 印 刷 字 迹 不 清 等 提 出 询 问 时, 应 由 课 程 主 考 教 师 予 以 当 众 解 答 如 发 现 考 题 错 误 或 学 生 普 遍 提 出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考 试 组 织 部 门 (8)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可 提 醒 学 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结 束 时 应 按 时 收 卷, 未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不 得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9) 监 考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的 迹 象, 应 向 其 提 出 警 告 ; 有 作 弊 行 为 证 据 确 凿 的, 将 其 违 纪 事 实 记 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场 情 况 纪 录 单 中, 并 附 有 关 违 纪 材 料 报 送 考 试 办 公 室 (10) 考 试 结 束 时, 监 考 人 员 应 有 组 织 地 收 回 试 卷, 严 格 保 持 考 场 纪 律, 待 试 卷 核 对 无 误 后, 才 可 宣 布 学 生 离 开 考 场 2 巡 视 (1) 每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时, 学 院 成 立 以 教 务 处 教 育 教 学 督 察 室 各 系 ( 部 ) 负 责 人 为 主 的 考 试 巡 视 小 组, 对 学 院 考 试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2) 各 系 要 成 立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负 责, 做 好 学 生 的 考 前 动 员 考 试 纪 律 及 考 试 有 关 规 定 的 宣 讲 工 作 五 阅 卷 登 分 1 任 课 教 师 阅 卷 应 以 答 案 要 点 或 评 分 标 准 为 依 据, 公 平 打 分, 不 徇 私 情, 不 得 给 人 情 分, 更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答 卷 内 容 和 成 绩 系 ( 部 ) 主 任 负 责 对 阅 卷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2 成 绩 记 载 一 般 实 行 百 分 制 ; 口 试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论 文 毕 业 论 文 教 育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可 采 用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3 成 绩 登 记 要 如 实 进 行, 成 绩 报 表 中 总 评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栏 必 须 全 部 填 写 其 中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栏 必 须 与 学 生 期 末 考 试 卷 面 成 绩 一 致 学 生 成 绩 的 换 算 上 报 登 载 公 布 以 及 误 登 漏 登 后 的 更 改 补 登 等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4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阅 卷 登 分 进 行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5 每 学 期 补 考 结 束 后, 教 务 处 不 定 期 对 各 专 业 试 卷 进 行 展 评 六 违 纪 处 理 1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西 师 知 发 号 ) 规 定,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给 予 以 下 处 理 : (1)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作 弊 者, 视 情 节 较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2)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3) 再 次 作 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47

48 2 教 师 及 管 理 人 员 违 纪 处 理 在 学 生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以 下 违 纪 行 为 的 教 师 及 管 理 人 员,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1) 监 考 教 师 及 巡 视 人 员 不 履 行 职 责, 对 作 弊 现 象 视 而 不 见 者 (2) 有 意 为 作 弊 学 生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甚 至 帮 助 学 生 作 弊 者 (3) 在 阅 卷 登 分 录 入 成 绩 等 过 程 中 有 意 涂 改 试 卷 更 改 学 生 考 试 实 际 成 绩 者 (4) 成 绩 登 记 后, 自 行 更 改 学 生 成 绩 者 (5) 命 题 教 师 以 及 试 卷 交 接 制 卷 过 程 中 泄 漏 试 题 者 七 本 规 定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点 击 下 载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2 点 击 下 载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生 守 则 48

49 附 件 1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的 意 见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的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确 保 考 试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各 系 ( 部 ) 在 考 试 管 理 及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中 要 严 格 执 行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对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行 为, 学 院 将 严 格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进 行 处 理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现 将 考 试 管 理 考 试 纪 律 及 违 纪 学 生 处 理 的 有 关 事 宜 重 申 如 下 一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规 范 考 试 各 环 节 要 求 1 考 试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为 加 强 考 试 管 理, 优 化 考 试 组 织 安 排, 树 立 良 好 校 风, 学 院 成 立 院 系 两 级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1) 学 院 成 立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担 任 组 长 的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考 试 办 公 室, 考 试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处 长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有 : 1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的 考 试 工 作 2 制 定 学 院 考 试 计 划 及 安 排 意 见 3 考 试 期 间 巡 视 考 场 检 查 考 试 纪 律 4 处 理 考 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2) 各 系 ( 部 ) 成 立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由 系 ( 部 ) 主 任 担 任 组 长 其 主 要 职 责 有 :1 确 定 本 系 ( 部 ) 考 试 ( 查 ) 课 程 2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 部 ) 教 师 的 命 题 阅 卷 成 绩 登 载 及 报 送 工 作 3 全 面 负 责 学 生 考 前 动 员 考 试 纪 律 宣 讲 等 工 作 4 处 理 本 系 ( 部 ) 考 试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2 命 题 环 节 要 求 试 题 内 容 要 以 该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做 到 题 型 多, 覆 盖 面 广, 题 量 充 足, 有 合 理 的 难 度 和 区 分 度 命 题 不 仅 要 考 查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而 且 要 注 重 对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的 考 核 具 体 要 求 为 : (1) 每 门 考 试 课 程 须 命 A B 两 套 题, 两 套 试 题 的 题 型 题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相 当 命 题 时 须 同 时 拟 出 评 分 标 准 及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同 一 年 级 同 一 专 业 的 相 同 课 程 及 全 院 公 共 课 程 平 行 班 级, 采 用 同 一 试 卷 (2) 命 题 教 师 须 将 A B 两 套 试 题 评 分 标 准 及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案 要 点 交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处, 由 各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并 确 定 考 试 补 ( 缓 ) 考 所 使 用 的 试 卷 (3)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考 试 课 程 确 定 考 试 方 式, 学 院 提 倡 多 样 化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方 式 包 括 : 闭 卷 笔 试 开 卷 笔 试 口 试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论 文 等, 具 体 方 式 由 任 课 教 师 确 定, 经 系 ( 部 ) 审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49

50 3 试 卷 交 接 印 制 保 管 及 保 密 (1) 命 题 教 师 将 试 题 样 卷 和 存 有 试 题 的 磁 盘 交 本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并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试 卷 交 接 表, 由 教 学 秘 书 将 试 卷 和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试 卷 交 接 表 统 一 交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后, 交 教 务 处 专 人 保 管 各 系 ( 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方 式 留 存 试 卷 (2) 试 卷 印 制, 制 卷 过 程 要 在 制 卷 负 责 人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制 卷 人 不 得 留 底, 废 卷 应 立 即 销 毁 试 卷 印 制 完 毕 即 可 封 装, 并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试 卷 交 接 表 印 制 好 的 试 卷 由 教 务 处 专 人 保 管 (3) 考 试 结 束 后, 监 考 教 师 及 时 将 答 卷 送 考 试 办 公 室 清 查,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可 离 开 (4) 考 试 结 束 后,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及 时 到 考 试 办 公 室 领 取 本 系 ( 部 ) 学 生 答 卷, 并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试 卷 交 接 表 4 试 卷 评 阅 登 分 及 成 绩 公 布 (1) 任 课 教 师 阅 卷 应 以 评 分 标 准 或 答 案 要 点 为 依 据, 实 事 求 是 评 定 成 绩, 做 到 公 正 公 平 准 确 合 理 (2) 成 绩 记 载 一 般 实 行 百 分 制 口 试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论 文 等 可 采 用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3) 成 绩 登 记 要 如 实 进 行, 成 绩 报 表 中 总 评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栏 必 须 全 部 填 写 其 中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栏 必 须 与 学 生 期 末 考 试 卷 面 成 绩 一 致 学 生 成 绩 的 换 算 上 报 登 载 公 布 以 及 误 登 漏 登 后 的 更 改 补 登 等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4) 任 课 教 师 须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三 天 内 将 学 生 答 卷 成 绩 报 表 记 分 册 教 师 课 堂 手 册 等 交 本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二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端 正 考 风 考 纪 1 对 监 考 人 员 的 要 求 (1)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监 考 证,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时 间, 不 擅 离 职 守 (2) 监 考 人 员 在 分 发 试 卷 前 必 须 清 理 考 场, 向 学 生 宣 读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生 守 则, 提 出 考 场 纪 律 要 求 (3)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试 期 间 应 关 闭 手 机, 在 考 场 内 不 得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闲 谈 和 做 其 它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工 作 (4) 考 试 开 始 后, 监 考 人 员 须 认 真 查 验 学 生 证 件, 以 防 代 考 (5) 监 考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的 迹 象, 应 向 其 提 出 警 告 ; 有 作 弊 行 为 证 据 确 凿 的, 将 其 违 纪 事 实 记 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场 情 况 纪 录 单 中, 并 附 有 关 违 纪 材 料 报 送 考 试 办 公 室 50

51 2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1) 参 加 正 常 考 试 的 学 生 须 凭 学 生 证 进 入 考 场, 按 指 定 顺 序 就 座, 并 把 学 生 证 放 在 桌 子 的 左 上 角, 便 于 监 考 教 师 查 验 (2) 因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缓 考 的 学 生 须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 病 假 应 附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经 所 在 系 系 主 任 ( 申 请 缓 考 公 共 课 程 还 须 公 共 教 学 部 主 任 批 准 ) 审 核 批 准,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出 具 缓 考 证 明 后 方 可 有 效 所 有 缓 考 手 续 必 须 于 考 试 前 办 理, 考 后 办 理 无 效 (3) 缓 考 ( 补 考 ) 学 生 须 持 本 人 的 学 生 证 及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缓 考 单 ( 补 考 通 知 单 ) 参 加 考 试 (4) 根 据 任 课 教 师 课 堂 考 勤 记 录, 某 一 门 课 程 缺 课 达 该 课 程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本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5)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生 守 则 3 考 场 违 纪 情 况 处 理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现 象, 监 考 人 员 应 及 时 制 止, 并 对 学 生 提 出 口 头 警 告 如 学 生 不 听 监 考 人 员 劝 阻, 继 续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证 据 确 凿, 应 让 学 生 停 止 答 卷, 离 开 考 场, 并 将 其 违 纪 事 实 记 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场 情 况 纪 律 单, 附 有 关 违 纪 材 料 报 考 试 办 公 室 学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要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遵 守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生 守 则 如 出 现 违 纪 行 为, 应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劝 阻 继 续 出 现 违 纪 行 为, 被 监 考 人 员 制 止 答 卷 者, 应 主 动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考 试 结 束 后,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交 本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认 为 监 考 人 员 对 其 处 理 不 当 者, 及 时 到 教 务 处 考 试 办 公 室 说 明 情 况 考 试 结 束 后, 学 院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对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考 场 情 况 纪 录 单 上 记 载 的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经 核 查 确 属 违 纪 的 学 生, 在 全 院 进 行 通 报, 并 按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4 对 各 类 违 纪 情 况 的 处 理 (1)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监 考 人 员 予 以 口 头 警 告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不 按 规 定 放 置 者 2 考 试 终 了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卷 者 ;3 有 左 顾 右 盼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及 手 势 等 违 纪 行 为 者 (2)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本 次 考 试 科 目 的 考 试 资 格 并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1 夹 带 作 弊 者 2 互 相 传 递 夹 带 试 题 答 案 作 弊 者 3 抄 袭 他 人 答 卷 或 让 他 人 抄 袭 答 卷 者 4 考 试 期 间 撕 毁 试 卷 或 答 卷 者 5 将 试 卷 或 答 卷 带 出 考 场 者 (3) 考 生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 扰 乱 考 点 及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者 2 拒 绝 阻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任 务 者 3 考 试 中 有 替 考 ( 被 替 考 ) 行 为 者 4 使 用 手 机 BP 机 无 线 耳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者 5 威 胁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51

52 安 全 或 公 然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者 6 蓄 意 以 盗 取 及 以 其 它 非 法 手 段 提 前 获 取 试 卷 者, 向 有 关 人 员 实 行 贿 赂 恐 吓 暴 力 行 为 者 (4) 经 核 查, 违 纪 证 据 确 凿 事 实 清 楚 的 学 生, 须 由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交 本 系 办 公 室, 系 以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 附 学 生 本 人 检 查 ) 报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以 文 件 形 式 下 发 处 理 意 见 对 认 错 态 度 差, 拒 不 写 书 面 检 查 的 学 生 加 重 处 理 52

53 附 件 1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较 好 地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本 科 学 生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为 切 实 加 强 对 我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各 环 节 的 管 理, 提 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一 目 的 与 要 求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专 业 训 练 和 科 学 研 究 初 步 训 练 的 综 合 性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通 过 开 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旨 在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研 意 识 和 创 新 精 神,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专 业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具 体 要 求 包 括 : ( 一 )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使 学 生 得 到 科 学 研 究 的 初 步 训 练 ( 二 ) 进 一 步 训 练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分 析 设 计 能 力 社 会 调 查 能 力 外 文 阅 读 能 力 资 料 查 询 与 文 献 检 索 能 力 运 用 专 业 手 段 及 科 学 方 法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的 能 力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等 ( 三 ) 培 养 学 生 正 确 的 思 想 方 法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和 严 谨 认 真 的 科 学 态 度 二 组 织 与 管 理 ( 一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在 主 管 院 长 的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宏 观 管 理, 各 系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二 ) 教 务 处 负 责 制 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安 排 和 部 署 学 院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对 各 专 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研 究 解 决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 三 ) 各 系 成 立 由 系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制 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2. 根 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3. 征 集 审 核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4. 安 排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教 师 5. 监 督 检 查 和 落 实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6. 成 立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答 辩 小 组 7.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工 作 8. 评 选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9. 整 理 归 档 及 上 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材 料 ( 四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一 般 应 从 第 七 学 期 开 始, 由 各 系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53

54 各 系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开 始 前, 应 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计 划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拟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需 提 前 开 始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时, 应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审 核 认 定 其 符 合 提 前 开 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件 的, 可 以 提 前 开 始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三 选 题 选 题 是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写 作 的 起 点, 选 题 决 定 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价 值, 选 题 关 系 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写 作 的 成 败 为 提 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质 量, 各 系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工 作 的 指 导 ( 一 ) 选 题 原 则 1. 专 业 性 选 题 要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人 才 培 养 基 本 要 求, 与 所 学 专 业 方 向 一 致, 使 学 生 在 专 业 知 识 应 用 方 面 得 到 比 较 全 面 的 训 练 2. 实 践 性 选 题 应 紧 密 结 合 科 研 生 产 建 设 管 理 服 务 一 线 需 求, 突 出 选 题 的 实 用 性, 以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为 主,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现 实 意 义 3. 创 新 性 选 题 应 尽 可 能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已 有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从 深 度 广 度 新 方 法 新 视 角 等 方 面 突 出 选 题 的 创 新 性 4. 可 行 性 选 题 要 符 合 本 科 学 生 的 知 识 能 力 水 平 和 工 作 条 件 实 际, 与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量 的 要 求 相 适 应, 使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工 作 量 饱 满, 经 努 力 能 够 完 成 任 务 或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5. 个 性 化 选 题 要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教 师 的 科 研 课 题 或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自 拟 题 目, 并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使 不 同 能 力 和 水 平 的 学 生 都 能 得 到 发 展 和 提 高 ( 二 ) 选 题 要 求 1.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原 则 上 应 一 人 一 题 需 多 名 学 生 合 作 完 成 的 题 目, 必 须 明 确 每 名 学 生 应 独 立 完 成 的 任 务,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题 目 上 加 以 区 别 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应 保 持 较 高 的 更 新 率, 年 更 新 率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30% 3. 鼓 励 选 择 实 践 性 和 应 用 性 强 的 题 目, 如 外 语 专 业 可 选 翻 译 研 究 类 题 目 ; 艺 术 类 专 业 可 选 文 艺 创 作 艺 术 实 践 研 究 类 题 目 等 4.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应 避 免 立 意 过 大 内 容 空 泛, 题 目 宜 小 不 宜 大 ( 三 ) 选 题 程 序 1. 各 系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开 始 前 一 个 月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结 合 专 业 特 点 拟 定 具 有 一 定 价 值 且 符 合 学 生 实 际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鼓 励 教 师 将 自 己 的 科 研 课 题 以 适 当 方 式 拟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2. 学 生 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自 拟 题 目, 报 送 所 在 系, 经 所 在 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作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54

55 3. 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所 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按 选 题 原 则 及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后, 向 学 生 公 布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备 选 题 目 和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4. 选 题 公 布 后 一 周 内, 学 生 和 指 导 教 师 通 过 双 向 选 择 完 成 选 题 工 作 选 题 结 束 后 未 选 中 题 目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系 根 据 学 生 的 兴 趣 能 力 知 识 水 平 等, 为 学 生 确 定 其 它 合 适 的 题 目, 保 证 每 个 学 生 选 定 一 个 题 目 5. 各 系 可 通 过 召 开 选 题 指 导 会 等 形 式, 向 学 生 简 要 概 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的 内 容 具 体 要 求 难 易 程 度 等, 与 学 生 充 分 沟 通, 指 导 学 生 选 题 6. 选 题 确 定 后 一 般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确 有 更 改 必 要 时, 应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所 在 系 备 案 7. 选 题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系 应 将 选 题 汇 总 并 备 案, 由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书 ( 附 件 1) 发 给 学 生 四 步 骤 与 方 法 ( 一 ) 开 题 1. 学 生 根 据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在 查 阅 相 关 文 献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两 周 内 撰 写 完 成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开 题 报 告 ( 附 件 2) 2. 开 题 报 告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查 认 可 并 签 字 后, 由 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开 题 开 题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开 题 报 告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3. 开 题 未 通 过 的 学 生 须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重 新 开 题 ( 二 ) 开 展 研 究 1. 学 生 根 据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和 开 题 报 告 制 定 的 研 究 计 划,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进 一 步 查 阅 相 关 文 献 资 料, 开 展 研 究, 获 得 研 究 结 果 2. 指 导 教 师 应 与 学 生 约 定 每 周 指 导 的 具 体 时 间, 及 时 了 解 学 生 研 究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给 予 指 导 3. 学 生 应 主 动 与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定 期 向 指 导 教 师 汇 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学 生 无 故 缺 席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时 间 累 计 达 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总 时 数 的 1/3 时, 指 导 教 师 有 权 终 止 学 生 继 续 开 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据 材 料, 报 所 在 系 研 究 处 理 ( 三 ) 撰 写 1. 学 生 在 取 得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初 稿 具 体 写 作 要 求 如 下 : (1) 立 论 观 点 应 言 之 有 据, 对 问 题 的 探 讨 要 符 合 科 学 性 和 逻 辑 性 (2) 对 论 文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问 题 能 较 好 地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方 法 和 基 本 技 能 加 以 论 证 解 决 (3) 注 意 充 分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特 别 是 第 一 手 资 料, 论 证 严 密, 结 论 明 确 (4) 研 究 方 法 正 确, 数 据 资 料 完 整, 图 表 清 晰 (5) 文 字 通 顺, 表 达 清 楚, 无 错 别 字, 书 写 工 整 55

56 2. 初 稿 交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原 则 上 指 导 教 师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审 阅 修 改 应 不 少 于 3 次 准 予 定 稿 后, 由 学 生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书 写 印 制 规 范 ( 附 件 3) 要 求, 进 一 步 规 范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格 式 学 生 上 交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时, 应 连 同 指 导 教 师 的 修 改 稿 一 并 交 所 在 系 3. 指 导 教 师 在 进 一 步 审 阅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学 生 的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能 力 论 文 质 量 等, 写 出 评 语, 给 出 预 评 成 绩 ( 附 件 4) 4. 答 辩 前 一 周 由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指 定 专 人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答 辩 5.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撰 写 应 严 格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出 现 购 买 由 他 人 代 写 剽 窃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等 作 假 情 形 的, 一 经 查 实, 按 教 育 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4 号 ) 处 理, 并 追 究 指 导 教 师 的 相 关 责 任 ( 四 ) 答 辩 评 议 1. 学 生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后 由 所 在 系 组 织 答 辩, 并 公 布 具 体 的 答 辩 时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能 参 加 答 辩 : (1) 毕 业 当 年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者 ; (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阅 不 合 格 者 ; (3)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经 查 实 有 作 假 行 为 者 2. 各 系 应 成 立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答 辩 工 作 进 行 安 排 指 导 协 调 答 辩 委 员 会 一 般 由 5-7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 由 系 主 任 担 任 ), 副 主 任 1-2 人 3. 由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若 干 答 辩 小 组, 分 组 具 体 负 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答 辩 工 作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 设 组 长 1 人, 组 长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担 任, 答 辩 须 以 公 开 方 式 进 行 4. 所 有 学 生 必 须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5. 答 辩 前,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须 详 细 审 阅 答 辩 学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了 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准 备 答 辩 时 拟 向 学 生 提 出 的 问 题, 为 答 辩 做 好 准 备 6. 答 辩 时, 学 生 先 报 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主 要 内 容, 再 由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和 与 会 者 提 问, 学 生 须 回 答 提 问 7. 答 辩 小 组 设 秘 书 1 人, 负 责 对 答 辩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答 辩 时 间 地 点 答 辩 学 生 及 题 目 答 辩 内 容 提 问 及 回 答 情 况 等 答 辩 记 录 由 各 系 存 档 ( 五 ) 成 绩 评 定 1.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评 定 均 采 用 百 分 制 2. 评 定 成 绩 时 应 着 重 考 察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对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掌 握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56

57 (2) 对 文 献 资 料 理 解 的 深 刻 程 度, 资 料 收 集 数 据 处 理 等 方 面 的 技 能 水 平, 引 用 的 资 料 数 据 是 否 正 确 可 靠 (3) 有 关 论 证 的 结 构 是 否 符 合 科 学 性 逻 辑 性, 是 否 正 确 严 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难 易 程 度 创 新 性, 完 成 任 务 的 情 况 等 (4) 独 立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5) 写 作 表 达 水 平 (6) 答 辩 时 回 答 问 题 的 情 况 3. 成 绩 评 定 过 程 (1) 答 辩 前, 指 导 教 师 对 所 指 导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写 出 评 语 并 预 评 成 绩,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评 定 表 (2) 答 辩 后, 答 辩 小 组 按 评 分 标 准 和 答 辩 情 况, 评 定 每 个 学 生 的 成 绩 (3)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所 有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行 终 审, 确 定 终 评 成 绩, 并 从 严 掌 握 优 秀 标 准, 获 优 秀 成 绩 ( 成 绩 90 分 ) 者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本 专 业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的 25%; 对 达 不 到 学 位 水 准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不 予 通 过 (4) 答 辩 未 通 过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应 限 时 进 行 修 改 或 重 做, 完 成 后, 可 由 系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织 进 行 二 次 答 辩 通 过 答 辩 者, 记 载 其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和 学 分, 仍 不 通 过 者, 按 结 业 处 理 ; 无 故 不 参 加 答 辩 者 不 允 许 再 次 进 行 答 辩,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记 载 为 0 分 (5)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不 能 获 得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和 学 分 : 1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下 者 ; 2 立 论 中 有 明 显 的 思 想 性 ( 科 学 性 ) 或 逻 辑 性 错 误 ; 3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经 查 实 有 作 假 行 为 者 ( 六 ) 总 结 上 报 1. 各 系 于 第 八 学 期 十 四 周 前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须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连 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及 成 绩 报 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统 计 报 表 于 第 八 学 期 结 束 前 报 教 务 处 3. 各 专 业 推 荐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两 篇 ( 件 ), 文 字 部 分 均 以 A4 纸 型 复 印 件 形 式 于 第 八 学 期 结 束 前 报 教 务 处, 同 时 报 送 电 子 版 4.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所 有 过 程 材 料 包 括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备 选 题 目 一 览 表 任 务 书 开 题 报 告 答 辩 安 排 表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题 目 及 成 绩 报 表 答 辩 记 录 成 绩 评 定 表 统 计 报 表 等 由 各 系 存 档, 专 人 保 管 57

58 五 指 导 教 师 ( 一 ) 指 导 教 师 配 备 1. 指 导 教 师 由 各 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凡 我 院 专 任 教 师 均 可 承 担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工 作 2.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可 独 立 开 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工 作, 助 教 可 在 高 级 职 称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指 导 工 作 3.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篇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 篇 ( 二 )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1. 提 出 课 题, 说 明 题 目 来 源 目 的 要 求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及 研 究 方 法, 理 工 科 的 实 验 类 题 目, 还 需 说 明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等 对 学 生 自 拟 的 题 目, 经 过 调 查 后 做 出 上 述 说 明 2. 拟 定 任 务 书, 制 定 指 导 计 划 和 工 作 程 序 3. 帮 助 学 生 深 刻 理 解 题 意, 提 出 具 体 的 要 求, 指 定 主 要 参 考 资 料 和 调 查 内 容, 指 导 学 生 搜 集 和 阅 读 有 关 资 料,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4. 指 导 学 生 拟 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提 纲, 审 定 学 生 的 设 计 方 案 和 工 作 计 划, 指 导 学 生 探 索 合 适 的 研 究 途 径, 培 养 学 生 形 成 正 确 的 研 究 方 法, 并 与 之 讨 论 确 定 研 究 方 案 5. 在 开 展 研 究 和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中, 教 师 要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指 导,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检 查 学 生 的 工 作 进 度 和 工 作 质 量, 及 时 解 答 和 处 理 学 生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并 注 意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创 造 性 6. 对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期 间 的 思 想 纪 律 生 活 等 负 有 管 理 和 教 育 的 责 任 7. 指 导 学 生 按 要 求 正 确 规 范 地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摘 要 关 键 词 正 文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并 写 出 评 语, 给 出 预 评 成 绩 六 其 它 ( 一 ) 各 系 须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结 合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修 改 ) 精 神, 制 定 关 于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质 量 标 准, 对 选 题 指 导 教 师 写 作 要 求 步 骤 成 绩 评 定 答 辩 等 环 节 作 出 明 确 的 质 量 要 求 并 落 到 实 处 各 系 关 于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实 施 细 则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二 ) 学 院 对 各 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进 行 随 机 检 查 评 估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督 查 室 对 各 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三 ) 各 系 应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并 按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计 算 本 人 教 学 工 作 量 对 不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或 有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教 师, 要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四 ) 学 院 鼓 励 有 创 新 内 容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发 表 者 须 将 版 权 页 及 论 文 内 容 复 印 件 送 教 务 处 存 档 58

59 ( 五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经 费 按 下 列 标 准 核 拨 :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费 按 每 指 导 一 名 学 生 120 元 核 拨 ; 答 辩 费 按 每 答 辩 一 名 学 生 40 元 核 拨, 由 所 在 系 包 干 使 用 ( 六 ) 本 条 例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 西 师 知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 七 )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书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开 题 报 告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书 写 印 制 规 范 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评 定 表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备 选 题 目 一 览 表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安 排 表 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记 录 1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及 成 绩 报 表 1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统 计 报 表 59

60 附 件 1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条 例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院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弘 扬 知 术 欲 圆 行 旨 须 直 的 校 训 精 神, 强 化 学 术 诚 信 和 学 术 自 律 意 识, 正 确 引 导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促 进 学 术 繁 荣,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所 有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以 及 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名 义 从 事 学 术 活 动 的 所 有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 第 二 章 基 本 学 术 规 范 第 三 条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应 自 觉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社 会 公 德 及 下 述 基 本 学 术 规 范 : ( 一 ) 学 术 活 动 要 尊 重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遵 循 学 术 界 和 出 版 界 关 于 引 证 的 公 认 准 则 在 作 品 中 引 用 他 人 的 成 果, 必 须 注 明 原 始 出 处 ; 所 引 用 部 分 不 能 构 成 引 用 人 作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或 实 质 部 分 ( 二 ) 合 作 作 品 应 按 照 当 事 人 对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所 作 贡 献 大 小 并 根 据 自 愿 原 则 依 次 署 名, 或 由 作 者 共 同 约 定 任 何 合 作 作 品 在 发 表 前 须 经 过 所 有 署 名 人 审 阅, 所 有 署 名 人 均 应 对 作 品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三 ) 在 对 自 己 或 他 人 的 作 品 进 行 介 绍 评 价 时, 或 在 参 与 各 种 推 荐 评 审 论 证 鉴 定 答 辩 和 评 奖 等 活 动 中, 要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评 价 标 准, 正 确 行 使 学 术 评 价 权 力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四 )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必 须 经 过 学 术 界 科 学 论 证 或 权 威 部 门 鉴 定 后, 方 可 向 新 闻 媒 体 公 布 ( 五 ) 严 格 保 守 国 家 机 密, 遵 守 国 家 安 全 信 息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健 康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条 对 下 列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必 须 严 肃 处 理 : ( 一 ) 抄 袭 剽 窃 侵 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 二 ) 篡 改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 三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数 据 文 献, 捏 造 事 实 ; ( 四 ) 伪 造 注 释 ; ( 五 ) 未 参 加 创 作, 在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上 署 名 ; ( 六 )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不 当 使 用 他 人 署 名 ; ( 七 ) 其 他 : 如 伪 造 学 术 经 历, 滥 用 学 术 信 誉, 一 稿 多 投 等 第 三 章 评 判 机 构 和 职 责 60

61 第 五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受 理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的 最 高 学 术 调 查 评 判 机 构 第 六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立 专 门 的 执 行 机 构 学 术 规 范 工 作 组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组 ),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推 进 学 院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 接 受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并 组 织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和 评 判 ; 负 责 向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提 供 明 确 的 调 查 和 认 定 结 果 建 议 工 作 组 由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5 7 人 ) 组 成, 组 长 由 分 管 院 领 导 担 任 工 作 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学 院 教 务 处 第 七 条 必 要 时, 成 立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部 分 工 作 组 成 员 组 成 的 独 立 调 查 小 组 调 查 小 组 受 工 作 组 的 委 托, 负 责 相 关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调 查 和 认 定 第 四 章 举 报 调 查 和 认 定 第 八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接 受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实 名 举 报 有 事 实 根 据 的 匿 名 举 报 和 媒 体 举 报,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逐 步 建 立 定 期 抽 查 机 制 接 受 举 报 的 机 构 有 责 任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第 九 条 接 到 举 报 后, 工 作 组 根 据 相 关 事 实 或 材 料 进 行 查 询,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正 式 调 查 程 序 第 十 条 调 查 时 应 分 别 听 取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的 陈 述, 认 真 审 查 有 关 举 报 材 料,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事 实 认 定, 形 成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第 十 一 条 工 作 组 将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送 达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在 接 到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应 针 对 报 告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工 作 组 提 交 反 馈 意 见,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反 馈 意 见 的 视 为 认 同 第 十 二 条 工 作 组 对 上 述 调 查 报 告 和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审 议 后, 提 出 事 实 认 定 建 议, 提 交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工 作 组 提 交 的 事 实 认 定 建 议 后,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召 开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事 实 认 定 建 议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事 实 认 定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系 ( 部 ) 应 积 极 配 合 对 有 关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调 查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参 与 调 查 的 人 员 应 与 举 报 人 被 举 报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实 际 利 益 关 系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有 权 申 请 有 关 人 员 回 避 第 十 六 条 工 作 组 在 组 织 调 查 和 事 实 认 定 过 程 中, 要 查 清 事 实, 掌 握 证 据, 规 范 程 序, 正 确 把 握 政 策 界 限 对 举 报 人 和 证 人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护, 对 被 举 报 人 要 维 护 其 人 格 尊 严 和 正 当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七 条 参 与 调 查 的 所 有 人 员 在 受 理 举 报 和 调 查 过 程 中, 不 得 泄 露 有 关 调 查 和 认 定 情 况 61

62 第 五 章 处 理 和 复 议 第 十 八 条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将 其 审 议 通 过 的 事 实 认 定 意 见 上 报 学 院,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形 成 书 面 处 分 决 定 处 分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根 据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轻 重, 对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的 教 职 工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 含 人 事 关 系 解 聘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解 聘 ) 开 除 等 行 政 处 分 ; 对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的 在 校 学 生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等 纪 律 处 分, 需 要 撤 销 学 位 的 ( 包 括 已 获 得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 提 交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二 ) 对 于 所 从 事 的 学 术 工 作, 可 予 以 暂 停 终 止 科 研 项 目 并 追 缴 已 拨 付 的 项 目 经 费 ; 取 消 其 获 得 的 学 术 奖 励 和 学 术 荣 誉 ;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取 消 其 申 请 科 研 项 目 学 术 奖 励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资 格 等 ( 三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在 校 学 生 和 已 毕 业 学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或 直 接 涉 及 学 位 论 文 的 研 究 成 果 中 发 现 有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的,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参 照 事 实 认 定 并 根 据 本 条 例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送 达 被 举 报 人, 若 被 举 报 人 对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程 序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议, 复 议 决 定 是 学 院 的 最 终 决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处 分 决 定 书 中 应 明 确 处 分 期 限 处 分 结 果 要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第 二 十 二 条 处 分 期 满 后, 被 处 分 人 可 向 学 院 申 请 解 除 处 分 在 处 分 期 限 内 继 续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被 处 分 人, 将 从 严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调 查, 确 认 举 报 不 实 的, 被 举 报 人 有 权 维 护 自 己 的 名 誉 和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对 于 故 意 诬 陷 或 捏 造 事 实 的 举 报 人 将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并 保 留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维 护 学 院 和 被 举 报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权 利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62

63 附 件 1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推 进 建 立 良 好 学 风,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严 肃 处 理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向 我 院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所 提 交 的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统 称 为 学 位 论 文 ), 出 现 本 细 则 所 列 作 假 情 形 的, 依 照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章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购 买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的 ; ( 二 ) 由 他 人 代 写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代 写 的 ; ( 三 )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和 学 术 成 果 的 主 要 包 括 : 1. 将 他 人 作 品 或 学 术 成 果 据 为 己 有 ; 2. 将 他 人 的 学 术 观 点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的 核 心 或 主 要 观 点 ; 或 将 他 人 的 学 术 成 果 作 为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要 或 实 质 内 容 ; 3. 大 量 复 制 他 人 作 品 或 学 术 成 果 的 内 容 而 不 说 明 其 来 源 ( 四 ) 伪 造 数 据 的 包 括 伪 造 或 篡 改 调 查 数 据 实 验 数 据 实 验 材 料 实 验 结 果 或 研 究 成 果 ; 伪 造 文 献 资 料 注 释 等 ( 五 ) 有 其 他 严 重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第 三 章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位 论 文 是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重 要 手 段, 是 学 生 理 论 学 习 和 实 践 活 动 相 结 合 的 重 要 体 现,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的 规 定,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对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是 否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和 有 违 学 术 道 德 的 行 为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第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在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方 面 要 率 先 垂 范, 做 出 表 率 指 导 教 师 应 对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提 出 明 确 的 学 术 规 范 要 求, 对 其 研 究 和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过 程 予 以 具 体 明 确 的 指 导, 对 学 位 论 文 是 否 由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负 责, 对 论 文 涉 及 的 文 献 实 验 数 据 和 学 术 观 点 的 真 实 性 可 靠 性 进 行 审 查 第 四 章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调 查 和 认 定 第 六 条 教 务 处 是 学 院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举 报 受 理 及 认 定 处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第 七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认 为 涉 嫌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由 主 管 部 门 启 动 认 定 及 处 理 63

64 程 序 : ( 一 )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检 测, 发 现 文 字 复 制 比 例 较 高 ; ( 二 ) 论 文 评 阅 专 家 怀 疑 或 认 定 存 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 ( 三 ) 答 辩 委 员 会 怀 疑 或 认 定 存 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 ( 四 ) 学 校 或 上 级 部 门 组 织 的 学 位 论 文 抽 查 中 发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 ( 五 ) 被 举 报 存 在 或 怀 疑 存 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第 八 条 主 管 部 门 在 确 定 启 动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后, 应 书 面 通 知 学 位 申 请 人 所 在 系 ( 一 ) 学 位 申 请 人 所 在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要 成 立 不 少 于 3 名 专 家 的 调 查 小 组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调 查 小 组 可 邀 请 校 外 专 家 参 加, 利 益 相 关 人 员 要 进 行 回 避 调 查 小 组 可 根 据 情 况 要 求 当 事 人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或 证 明 材 料 调 查 结 束 后, 要 形 成 全 体 专 家 签 字 的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对 是 否 存 在 作 假 行 为 有 明 确 意 见 ( 二 )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认 定 结 论 和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在 正 式 做 出 处 理 建 议 前, 应 将 调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建 议 告 知 当 事 人 并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三 )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应 于 接 到 主 管 部 门 调 查 通 知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处 理 建 议 调 查 报 告 和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书 面 报 主 管 部 门 第 九 条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根 据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调 查 结 论 第 十 条 在 学 院 做 出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前, 一 切 程 序 和 资 料 均 需 保 密, 所 有 涉 及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第 五 章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有 购 买 由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的, 或 有 严 重 剽 窃 伪 造 数 据 等 作 假 情 形 的, 学 院 将 取 消 其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属 于 在 读 学 生 的, 学 院 将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已 经 获 得 学 位 的, 学 院 将 依 法 撤 销 其 学 位, 并 注 销 学 位 证 书 取 消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撤 销 学 位 的 处 理 决 定 将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通 过 教 育 部 中 国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信 息 网 报 教 育 部 学 位 管 理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司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代 写 的 人 员, 属 于 在 读 学 生 的, 学 院 将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属 于 我 院 教 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学 院 将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或 者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论 文 指 导 和 审 查 把 关 等 职 责, 其 指 导 的 学 位 论 文 存 在 作 假 情 形 的, 属 于 我 院 教 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学 院 将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学 院 将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直 至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或 者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属 于 外 聘 教 师 的, 取 消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并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64

65 第 十 四 条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指 导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告 知 并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十 五 条 处 理 决 定 应 书 面 送 达 当 事 人 本 人 当 事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接 到 当 事 人 的 申 诉 后, 应 启 动 复 议 程 序, 并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复 议 的 最 终 结 果 通 知 当 事 人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复 议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将 把 学 位 论 文 审 查 情 况 纳 入 对 各 系 的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多 次 出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或 者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的, 学 院 将 对 该 系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给 予 该 系 负 责 人 相 应 的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将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各 系 要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诚 信 建 设, 提 高 学 生 自 律 意 识 进 一 步 健 全 学 位 论 文 审 查 制 度, 明 确 责 任 规 范 程 序, 审 核 学 位 论 文 的 真 实 性 原 创 性 ; 教 务 处 要 落 实 责 任, 严 格 把 关, 加 大 检 查 力 度, 坚 决 杜 绝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发 生, 必 要 时 可 借 助 技 术 工 具 对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审 查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65

66 附 件 2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专 业 实 习 是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重 要 途 径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规 范 实 习 管 理,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修 ( 制 )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指 导 意 见 ( 西 师 知 发 号 )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一 组 织 管 理 ( 一 )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在 主 管 院 长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宏 观 管 理, 各 系 组 织 实 施 ( 二 ) 教 务 处 负 责 审 查 各 系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检 查 实 习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研 究 解 决 实 习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组 织 开 展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和 经 验 交 流 等 ( 三 ) 各 系 成 立 由 系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制 定 本 系 各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目 的 实 习 内 容 实 习 方 式 实 习 时 间 考 核 与 成 绩 评 定 实 习 要 求 等 实 习 大 纲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是 教 务 处 检 查 评 估 专 业 实 习 及 划 拨 专 业 实 习 经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2. 根 据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制 定 各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 组 织 领 导 指 导 教 师 配 备 实 习 学 生 分 组 实 习 地 点 实 习 内 容 及 日 程 安 排 等 3. 联 系 落 实 实 习 单 位 4. 召 开 实 习 动 员 会, 组 织 学 生 学 习 实 习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5. 检 查 指 导 实 习 工 作 6. 组 织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开 展 本 系 实 习 经 验 交 流 和 实 习 总 结 7. 组 织 评 选 本 系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和 优 秀 实 习 生 8. 整 理 归 档 及 上 报 实 习 材 料 二 实 习 形 式 专 业 实 习 包 括 专 业 见 习 教 育 见 习 艺 术 实 践 与 毕 业 实 习 等 其 中 专 业 见 习 教 育 见 习 与 艺 术 实 践 采 取 集 中 的 方 式 进 行 ; 毕 业 实 习 采 取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三 实 习 时 间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由 各 系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各 系 在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开 始 前, 应 将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拟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需 提 前 开 始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时, 应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审 核 认 定 其 符 合 提 前 开 展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件 的, 可 以 提 前 开 始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四 指 导 教 师 ( 一 ) 指 导 教 师 配 备 专 业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应 由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有 实 践 经 验 责 任 心 强 的 教 师 担 任 集 中 实 习 原 则 上 每 20 名 左 右 实 习 生 配 备 一 名 指 导 教 师 ; 分 散 实 习 原 则 上 每 30 名 左 右 实 习 生 配 备 一 66

67 名 指 导 教 师 ( 二 )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职 责 1. 实 习 前 深 入 实 习 单 位 了 解 和 熟 悉 情 况, 会 同 实 习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根 据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制 定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 全 面 关 心 学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与 健 康, 重 视 实 习 工 作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管 理,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实 习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3.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的 实 习 情 况, 认 真 批 改 评 阅 学 生 的 实 习 报 告, 为 学 生 提 供 及 时 有 效 的 指 导, 确 保 学 生 按 时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1) 兰 州 市 内 ( 城 关 区 七 里 河 区 安 宁 区 西 固 区, 下 同 ) 集 中 实 习 点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周 前 往 实 习 点 指 导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 兰 州 市 外 集 中 实 习 点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周 与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2) 分 散 实 习 点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周 与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或 实 习 学 生 联 系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4. 与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共 同 做 好 实 习 生 的 成 绩 考 核 评 定 等 工 作 ( 三 )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各 系 应 加 强 对 专 业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管 理, 对 其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评 选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重 要 依 据 ( 四 )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评 选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由 各 系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及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办 法 ( 附 件 1) 评 选 推 荐, 推 荐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系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人 数 的 10% 教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审 定 通 过 后 由 学 院 表 彰 奖 励 五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考 核 与 评 定 ( 一 ) 各 专 业 应 认 真 做 好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与 评 定 工 作 ( 二 )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评 分 标 准 如 下 : 90~100 分 : 能 很 好 地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 实 习 总 结 层 次 清 晰 语 句 通 顺 内 容 全 面 系 统, 质 量 高 ; 能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对 某 些 问 题 加 以 分 析, 见 解 独 到 ; 实 习 态 度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违 纪 行 为 80~89 分 :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 实 习 总 结 层 次 清 晰 语 句 通 顺 内 容 较 全 面 系 统, 质 量 较 高 ; 实 习 态 度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违 纪 行 为 70~79 分 : 能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 实 习 总 结 层 次 较 清 晰 语 句 较 通 顺, 能 对 实 习 内 容 进 行 总 结 ; 实 习 态 度 较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违 纪 行 为 60~69 分 : 能 基 本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专 业 实 习 任 务,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67

68 求 ; 能 对 实 习 内 容 进 行 总 结 ; 实 习 态 度 较 端 正, 实 习 期 间 无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实 习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处 理 : 1. 未 达 到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 2. 未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或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不 足 全 部 实 习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者 ; 3. 严 重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由 我 院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初 评, 写 出 评 语 和 评 分, 最 后 由 系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其 中 优 秀 ( 实 习 成 绩 90 分 ) 者 不 得 超 过 实 习 生 总 数 的 25% ( 三 )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优 秀 实 习 生 由 各 系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及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办 法 ( 附 件 1) 评 选 推 荐, 推 荐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专 业 实 习 学 生 人 数 的 10% 教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审 定 通 过 后 由 学 院 表 彰 奖 励 六 总 结 上 报 ( 一 ) 各 系 于 第 八 学 期 第 十 四 周 前 完 成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 二 )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系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须 对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并 将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汇 总 表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优 秀 实 习 生 推 荐 表 及 推 荐 汇 总 表 ( 附 电 子 文 档 ) 于 第 八 学 期 第 十 五 周 结 束 前 报 教 务 处, 实 习 总 结 材 料 于 第 八 学 期 第 十 八 周 结 束 前 报 教 务 处 ( 三 ) 专 业 实 习 及 所 有 过 程 材 料, 包 括 专 业 实 习 安 排 表 专 业 实 习 手 册 专 业 实 习 报 告 专 业 实 习 鉴 定 表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汇 总 表 等 由 各 系 存 档, 专 人 保 管 七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 一 ) 实 习 基 地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实 习 规 模 且 相 对 稳 定 的 供 学 生 参 加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的 场 所 各 系 应 建 立 可 满 足 学 生 实 习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实 习 基 地, 确 保 各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二 ) 实 习 基 地 协 议 由 学 院 或 各 系 与 实 习 接 收 单 位 根 据 双 方 需 要 协 商 确 定, 期 限 一 般 不 少 于 3 年 协 议 到 期 时, 根 据 双 方 意 向, 可 办 理 协 议 续 签 手 续 若 到 期 取 消 或 中 途 取 消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八 实 习 经 费 ( 一 ) 毕 业 实 习 经 费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核 拨, 包 干 使 用 : 1.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费 : 按 实 习 生 每 生 每 周 20 元 的 标 准 交 付 实 习 单 位, 作 为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费 讲 课 费 管 理 费 水 电 费 和 公 杂 费 具 体 的 分 配 办 法 由 实 习 单 位 自 行 安 排 决 定 2. 学 生 乘 车 费 : 兰 州 市 外 集 中 实 习 点 按 实 际 单 程 往 返 乘 车 费 用 实 报 实 销, 其 它 按 每 生 每 周 1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3. 教 师 指 导 费 : 兰 州 市 内 集 中 实 习 点 按 每 生 每 周 4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其 它 按 每 生 每 周 2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68

69 4. 教 师 乘 车 费 : 兰 州 市 外 集 中 实 习 点 按 实 际 单 程 往 返 乘 车 费 用 实 报 实 销, 其 它 按 每 周 2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 二 ) 专 业 见 习 教 育 见 习 经 费 参 照 毕 业 实 习 经 费 核 拨 标 准 执 行 ( 三 ) 艺 术 实 践 指 导 费 按 教 师 课 酬 标 准 加 权 0.75 核 拨 交 通 费 餐 费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职 工 出 差 报 销 规 定 执 行 八 其 它 ( 一 ) 各 系 须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结 合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修 改 ) 精 神, 制 定 关 于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质 量 标 准, 对 专 业 实 习 各 环 节 做 出 明 确 的 质 量 要 求 并 落 到 实 处 各 系 关 于 专 业 实 习 的 实 施 细 则 应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二 ) 学 院 会 同 各 系 对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进 行 随 机 检 查 指 导 和 评 估 ( 三 ) 各 系 应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并 按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计 算 本 人 教 学 工 作 量 对 不 履 行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或 有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教 师, 要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四 ) 本 条 例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 西 师 知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 五 )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优 秀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及 优 秀 实 习 生 评 选 办 法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实 习 生 守 则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报 告 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鉴 定 表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安 排 表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汇 总 表 69

70 附 件 2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 含 专 业 实 习 基 地 ) 是 由 学 院 或 学 院 教 学 系 ( 部 )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科 研 院 所 政 法 机 关 ( 以 下 统 称 企 事 业 单 位 ),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双 方 联 合 在 校 外 建 立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且 相 对 稳 定, 能 够 实 施 相 关 专 业 实 习 ( 实 训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社 会 实 践 等 实 践 性 教 学 活 动 的 场 所 建 立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可 以 丰 富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提 高 师 生 实 践 能 力, 促 进 产 学 研 结 合, 是 加 强 学 院 和 社 会 的 联 系,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办 学 的 重 要 途 径 第 二 条 通 过 建 设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承 担 学 生 的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和 双 师 型 师 资 培 养 任 务, 促 进 学 院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联 合 培 养 人 才 新 机 制 的 建 立 推 动 学 校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观 念,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提 升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就 业 能 力 第 三 条 为 充 分 发 挥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在 教 学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加 强 和 规 范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提 高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高 函 号 ) 关 于 印 发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关 于 修 ( 制 ) 订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西 师 知 发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第 四 条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类 别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分 为 经 济 学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管 理 学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法 学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文 科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理 科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工 科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和 其 它 等 类 别 第 五 条 建 设 目 标 计 划 用 3 年 时 间, 建 设 一 批 教 育 理 念 先 进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专 兼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合 理 特 色 鲜 明 的 校 级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以 此 为 示 范 带 动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以 满 足 不 断 提 高 的 实 践 教 学 要 求 在 此 基 础 上 积 极 培 育 省 级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第 六 条 建 设 方 式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的 建 设, 可 采 取 一 个 系 ( 部 ) 与 一 所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建 多 个 系 ( 部 ) 与 同 一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建 或 学 院 与 同 一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建 等 方 式 第 七 条 建 设 内 容 及 要 求 ( 一 )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应 紧 紧 围 绕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建 立 健 全 组 织 管 理 体 及 人 才 培 养 运 行 管 理 条 件 设 施 建 设 与 管 理 安 全 保 障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70

71 ( 二 )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应 建 立 由 学 院 教 师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组 成 的 专 兼 结 合 的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师 资 力 量 能 满 足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的 教 学 需 求 ;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切 实 调 动 指 导 教 师 的 积 极 性, 不 断 提 高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水 平 ;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应 积 极 承 担 学 院 双 师 型 师 资 培 养 的 任 务, 为 学 院 向 应 用 技 术 型 大 学 转 型 奠 定 良 好 的 师 资 基 础 ( 三 ) 协 同 培 养 机 制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应 依 托 合 作 双 方 的 特 色 和 优 势, 共 同 制 定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内 容,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培 养 过 程, 共 同 评 价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的 培 养 质 量, 逐 步 形 成 双 方 分 工 合 作 良 性 互 动 的 人 才 培 养 新 机 制 ( 四 ) 实 践 育 人 条 件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应 根 据 各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要 求, 整 合 双 方 优 质 资 源, 强 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育 人 条 件 建 设, 为 学 生 开 展 实 践 活 动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第 八 条 建 设 程 序 ( 一 )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由 各 系 ( 部 ) 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申 报 表 ( 见 附 件 1), 并 提 供 相 关 支 撑 材 料 ( 包 括 基 地 依 托 单 位 的 简 介 注 册 资 料 基 础 条 件 与 基 地 依 托 单 位 已 有 的 合 作 基 础 基 地 建 设 目 标 建 设 思 路 主 要 举 措 实 践 专 业 实 践 形 式 实 践 内 容 接 纳 学 生 数 量 预 期 成 果 及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框 架 各 方 职 责 任 务 和 运 行 机 制 等 ) ( 二 ) 教 务 处 对 申 报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建 设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等 进 行 初 审 ( 三 )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报 学 院 研 究 同 意 建 设 后, 由 相 关 系 ( 部 ) 或 职 能 部 门 与 共 建 单 位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并 公 布 挂 牌 第 三 章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运 行 管 理 第 九 条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要 纳 入 学 院 教 育 事 业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原 则 上 每 个 专 业 应 建 有 2 个 以 上 较 为 稳 定 的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每 个 基 地 至 少 能 容 纳 名 学 生 人 数 较 多 专 业 按 集 中 实 习 人 数 不 少 于 实 习 总 人 数 的 30% 建 设 第 十 条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采 取 院 系 ( 部 ) 两 级 管 理, 以 系 ( 部 ) 管 理 为 主 的 管 理 模 式 各 系 ( 部 ) 应 依 据 学 科 及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人 才 培 养 第 十 一 条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核 拨 标 准 : 容 纳 学 生 人 数 在 20 人 左 右 的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学 院 一 次 性 划 拨 初 期 建 设 经 费 5000 元 ; 容 纳 方 案 实 践 教 学 大 纲 等 的 要 求, 具 体 实 施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学 生 人 数 在 30 人 左 右 的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学 院 一 次 性 划 拨 初 期 建 设 经 费 8000 元 ; 容 纳 学 生 人 数 在 40 人 左 右 的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学 院 一 次 性 划 拨 初 期 建 设 经 费 1 万 元 建 设 经 费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具 体 使 用 办 法 按 学 院 相 关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教 务 处 及 各 系 ( 部 ) 应 定 期 与 共 建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沟 通, 维 持 双 方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适 时 邀 请 共 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相 关 人 员 到 学 院 为 学 生 举 办 讲 座 或 商 议 基 地 建 设 相 关 事 宜 71

72 第 十 三 条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系 ( 部 ) 对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定 期 进 行 评 估 检 查, 评 估 检 查 结 果 达 到 实 践 教 学 要 求 的, 继 续 保 留 合 作 关 系, 未 达 到 实 践 教 学 要 求 的,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或 终 止 合 作 关 系 第 四 章 其 它 第 十 四 条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的 共 建 单 位 应 在 行 业 领 域 具 有 鲜 明 的 特 色 和 明 显 的 优 势, 具 有 承 担 大 学 生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良 好 条 件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一 般 应 不 少 于 3 年 第 十 五 条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的 建 设 是 一 项 创 新 性 工 作, 学 院 和 系 ( 部 ) 要 积 极 鼓 励 教 师 参 与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对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奖 励 ; 对 建 设 进 程 缓 慢 达 不 到 学 院 要 求 的 单 位 扣 减 教 学 业 务 费 第 十 六 条 各 系 ( 部 )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72

73 附 件 2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办 法 ( 试 行 ) 为 加 强 对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控,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学 院 决 定 开 展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工 作, 为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教 对 象 我 院 各 专 业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并 开 出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二 评 教 内 容 评 教 内 容 包 括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技 能 与 方 法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效 果 等 具 体 评 价 项 目 及 权 重 见 附 件 三 评 教 时 间 学 院 于 每 学 期 第 周 开 展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工 作, 在 此 期 间, 学 生 可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学 生 评 教 平 台 对 本 学 期 所 学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进 行 评 教 四 评 教 安 排 及 要 求 ( 一 ) 教 务 处 发 布 当 前 学 期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通 知 以 及 评 教 注 意 事 项,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评 教 ( 二 ) 因 故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网 上 评 教 的 学 生, 教 务 处 将 于 评 教 系 统 指 定 开 放 时 段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安 排 补 评 ( 三 ) 学 生 应 以 严 肃 认 真 的 态 度, 客 观 真 实 公 正 地 对 每 位 任 课 教 师 的 课 堂 教 学 情 况 给 予 评 价 杜 绝 代 评 错 评 乱 评 等 ( 四 ) 评 教 是 教 学 相 长 的 有 效 途 径, 是 学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确 保 评 教 效 果 和 评 教 数 据 的 完 整, 学 生 只 有 完 成 对 所 学 课 程 的 评 教 后, 方 能 进 行 网 上 成 绩 查 询 选 课 等 后 续 操 作 五 评 教 结 果 的 运 用 ( 一 ) 学 生 评 教 结 果 是 评 价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依 据, 与 同 行 评 价 督 导 评 价 领 导 评 价 共 同 作 为 教 师 评 优 评 奖 评 定 职 称 等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 二 ) 评 教 结 束 后, 教 务 处 将 评 教 结 果 及 时 向 教 师 所 在 系 反 馈, 教 师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查 询 自 己 的 评 教 结 果 ( 三 ) 对 学 生 评 教 结 果 较 差 的 教 师, 学 院 将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听 课 复 评, 若 复 评 结 果 与 学 生 网 上 评 教 结 果 一 致, 属 外 聘 教 师, 则 学 院 不 再 聘 用 ; 属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则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教 学 单 位 做 好 帮 教 工 作, 制 定 相 应 的 改 进 和 学 习 计 划, 促 使 其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六 其 它 ( 一 ) 教 务 处 要 做 好 评 教 数 据 的 分 析 汇 总 整 理 等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评 教 结 果 归 档 保 存 ( 二 )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73

74 附 件 2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的 教 学 积 极 性, 维 护 和 稳 定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在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兼 顾 效 益 与 公 平 的 原 则 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院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不 含 专 业 ( 教 育 )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毕 业 创 作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竞 赛 等 ) 的 计 算 第 二 章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第 三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以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根 据 学 期 任 务 安 排 和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计 算 第 四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包 括 理 论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实 验 课 教 学 工 作 量 两 部 分 理 论 课 教 学 任 务 包 括 : 备 课 讲 授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考 试 命 题 及 评 阅 试 卷 ( 含 期 中 期 末 ) 成 绩 分 析 成 绩 登 载 及 报 送 等 实 验 课 教 学 任 务 包 括 : 实 验 准 备 实 验 指 导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 总 结 ) 实 验 操 作 考 试 成 绩 分 析 成 绩 登 载 及 报 送 等 第 五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 一 ) 以 自 然 班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实 验 课, 班 级 人 数 不 足 60 人 的, 加 权 1.0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二 ) 授 课 人 数 在 60 人 以 上 ( 含 60 人 ) 的 自 然 班 合 班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实 验 课, 加 权 1.1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85 人 以 上 ( 含 85 人 ) 的, 加 权 1.2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110 人 以 上 ( 含 110 人 ) 的, 加 权 1.3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三 ) 需 小 班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程, 其 在 不 同 时 段 对 自 然 班 的 分 组 教 学 按 1.0 加 权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确 因 课 程 性 质 班 额 较 大 等 原 因 需 分 组 教 学 的 理 论 课 程, 在 报 送 开 课 计 划 时 需 提 前 说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分 组 教 学 原 则 上, 分 组 教 学 时 每 组 人 数 应 不 少 于 25 人 ( 四 ) 在 不 同 时 段 分 组 教 学 的 实 验 课 程, 分 2 组 教 学 的, 加 权 0.9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分 3 组 以 上 ( 含 3 组 ) 教 学 的, 加 权 0.8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确 因 实 验 设 备 数 量 场 地 不 足 等 原 因 需 分 组 教 学 的 实 验 课 程, 在 报 送 开 课 计 划 时 需 提 前 说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分 组 教 学 ( 五 ) 新 课 程 教 学, 有 平 行 班 的, 加 权 1.1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 无 平 行 班 的, 加 权 1.2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74

75 累 计 承 担 多 门 课 程 教 学 的, 从 第 3 门 课 程 起, 首 次 讲 授 的 课 程 视 为 新 课 程, 新 课 程 只 计 算 1 次 ( 六 ) 学 生 实 习 学 期 和 毕 业 学 期 按 实 际 授 课 周 数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其 它 学 期 按 18 周 计 算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以 每 学 期 教 务 处 审 核 的 教 学 计 划 为 依 据, 对 教 学 计 划 没 有 列 出 或 未 经 批 准 开 设 的 课 程 不 予 计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按 学 期 统 计, 按 年 度 汇 总 上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七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根 据 学 院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标 准, 合 理 安 排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的 教 学 任 务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在 报 送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表 时, 应 详 细 列 出 课 程 名 称 周 学 时 班 级 和 人 数 是 否 新 课 程 及 分 组 教 学 等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第 八 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统 计 事 关 教 师 的 切 身 利 益, 各 单 位 在 统 计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时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第 九 条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聘 期 考 核 超 课 时 课 酬 发 放 中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75

76 附 件 2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严 肃 性, 减 少 教 学 工 作 中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第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由 于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教 学 服 务 人 员 的 责 任,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和 教 学 质 量,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第 三 条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教 学 事 故 分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和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三 种 由 于 责 任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由 于 责 任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为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由 于 责 任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为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第 四 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 一 ) 未 经 批 准, 随 意 变 动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或 上 课 过 程 中 无 特 殊 原 因 擅 自 离 开 课 堂, 使 教 学 中 断 ( 三 ) 教 学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影 响 了 正 常 教 学, 或 上 课 过 程 中 从 事 与 教 学 无 关 的 事 情 ( 四 ) 监 考 人 员 不 按 考 试 规 范 组 织 考 试, 或 监 考 迟 到 早 退 中 途 随 意 离 开 考 场, 或 在 考 场 内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或 私 自 调 换 监 考 人 员 ( 五 ) 因 安 排 不 当 造 成 课 表 冲 突 考 试 冲 突, 或 因 课 表 调 课 通 知 单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表 等 未 及 时 通 知 到 教 师 学 生 监 考 人 员, 导 致 停 课 或 延 误 考 试 ( 六 ) 课 程 结 束 后, 任 课 教 师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学 生 成 绩 等 教 学 资 料, 或 因 漏 登 错 登 考 试 成 绩, 影 响 了 正 常 的 学 籍 管 理 ( 七 ) 试 卷 评 阅 不 认 真, 导 致 每 50 份 试 卷 中 评 判 及 核 分 错 误 累 计 超 过 2 处 ( 八 )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所 发 生 的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造 成 了 严 重 后 果 ( 九 ) 未 经 学 院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 自 对 外 出 借 教 室 ( 十 ) 其 他 程 度 相 当 的 教 学 事 故 76

77 第 五 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停 课 缺 课 请 人 代 课 或 缺 席 监 考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按 教 学 进 度 表 安 排 授 课, 拖 延 教 学 进 度 6 学 时 以 上 ( 三 ) 考 试 试 卷 中 出 现 命 题 错 误, 严 重 影 响 学 生 答 题 ( 四 ) 监 考 人 员 监 考 不 严 格,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作 弊 的 学 生 不 及 时 制 止 和 处 理, 或 由 于 监 考 不 严 而 出 现 集 体 舞 弊 ( 五 ) 试 卷 评 阅 不 认 真, 导 致 每 50 份 试 卷 中 评 判 及 核 分 错 误 累 计 超 过 5 处 ( 六 ) 考 试 结 束 后 漏 收 学 生 试 卷, 或 因 保 管 不 善, 遗 失 学 生 试 卷,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七 )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职 责, 导 致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或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出 现 作 假 行 为 ( 八 ) 违 反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生 强 行 推 销 或 强 迫 学 生 购 买 教 材 或 其 他 物 品,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 九 ) 一 学 期 出 现 2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十 ) 其 他 程 度 相 当 的 教 学 事 故 第 六 条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 ( 一 ) 在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活 动 中 散 布 违 反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违 背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和 教 书 育 人 的 基 本 宗 旨 的 言 论, 或 散 布 民 族 分 裂 封 建 迷 信 以 及 淫 秽 内 容, 在 学 生 中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 二 )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按 教 学 进 度 表 安 排 授 课, 拖 延 教 学 进 度 1/3 以 上 ( 三 ) 考 前 泄 露 考 试 内 容, 或 在 考 试 中 有 助 考 行 为 ( 四 ) 因 审 查 不 严, 发 给 学 生 不 应 该 获 得 的 学 位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 五 ) 私 自 更 改 学 生 成 绩 伪 造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或 违 反 规 定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明 ( 六 ) 一 学 期 出 现 2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 七 ) 其 他 程 度 相 当 的 教 学 事 故 第 三 章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第 七 条 教 务 处 是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第 八 条 凡 涉 嫌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所 列 各 类 情 形 之 一 时, 由 教 务 处 启 动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并 会 同 相 关 单 位 组 成 不 少 于 3 名 成 员 的 调 查 小 组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77

78 第 九 条 调 查 小 组 可 根 据 情 况 要 求 当 事 人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或 证 明 材 料 调 查 结 束 后, 要 形 成 全 体 调 查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的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对 是 否 存 在 教 学 事 故 行 为 要 有 明 确 意 见,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第 十 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和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调 查 小 组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在 学 院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一 切 程 序 和 资 料 均 需 保 密, 所 有 涉 及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教 学 事 故 一 经 认 定, 视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 一 )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为 我 院 教 职 工 的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其 本 年 度 评 优 资 格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给 予 事 故 责 任 人 警 告 处 分 ;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30% 直 至 1 个 月 的 绩 效 津 贴, 取 消 其 1 年 内 评 优 职 务 晋 升 和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资 格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给 予 事 故 责 任 人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3 个 月 的 绩 效 津 贴, 取 消 其 2 年 内 评 优 职 务 晋 升 和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资 格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者, 予 以 解 聘 ( 二 )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为 外 聘 教 师 的,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当 月 课 酬 的 10% 30%;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扣 发 事 故 责 任 人 当 月 全 部 课 酬, 并 予 以 解 聘 ( 三 ) 因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教 学 事 故, 追 究 责 任 人 个 人 责 任 ; 因 单 位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教 学 事 故, 除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外, 同 时 追 究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 四 ) 触 犯 法 律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处 理 决 定 应 书 面 送 达 事 故 责 任 人 本 人 事 故 责 任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或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接 到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申 诉 后, 应 启 动 复 议 程 序, 并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复 议 结 果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该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第 十 四 条 所 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均 在 教 务 处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备 案, 作 为 扣 发 绩 效 津 贴 扣 发 课 酬 年 终 考 核 职 务 晋 升 和 职 称 评 定 及 岗 位 聘 任 的 有 效 依 据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78

79 附 件 2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研 工 作 量 计 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研 工 作 量 计 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研 工 作 量 计 分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论 文 教 材 著 作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获 奖 等 一 论 文 学 院 教 职 工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的 论 文 方 可 计 入 根 据 论 文 发 表 期 刊 的 不 同, 计 分 标 准 如 下 : ( 一 ) 第 一 类 期 刊 公 开 发 表 CNKI 未 收 录 或 CNKI 收 录 无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 每 篇 计 10 分 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0.1 以 下 ( 含 0.1): 每 篇 计 12 分 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 含 0.2): 每 篇 计 15 分 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 含 0.3): 每 篇 计 20 分 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 含 0.4): 每 篇 计 25 分 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 含 0.5): 每 篇 计 30 分 ( 二 ) 第 二 类 期 刊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 期 刊,CSSCI(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扩 展 版 来 源 期 刊,CSCD(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 扩 展 库 期 刊 : 每 篇 计 40 分 CSCD(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 核 心 库 收 录 期 刊,CSSCI(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收 录 期 刊 : 每 篇 计 60 分 SCI 收 录 期 刊,SSCI A&HCI 收 录 期 刊,SCIE EI ISTP ISSHP 收 录 期 刊, 以 及 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0.5 以 上 期 刊 :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计 分 标 准 说 明 : 所 发 表 论 文 同 时 达 到 上 述 多 项 条 件 时, 分 值 就 高 计 算 二 教 材 著 作 学 院 教 职 工 参 与 编 写 正 式 出 版 的 教 材 和 著 作, 计 分 标 准 如 下 : 出 版 社 类 别 学 术 专 著 理 论 译 著 统 编 教 材 教 辅 通 俗 读 物 资 料 汇 编 一 般 性 译 著 国 家 级 出 版 社 12 分 /3 万 字 10 分 /3 万 字 5 分 /3 万 字 省 部 级 出 版 社 8 分 /3 万 字 6 分 /3 万 字 3 分 /3 万 字 其 它 出 版 社 5 分 /3 万 字 3 分 /3 万 字 2 分 /3 万 字 出 版 物 字 数 认 定 以 出 版 物 注 明 的 执 笔 章 节 或 出 版 社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担 任 出 版 物 主 编 或 副 主 编 的 计 分 标 准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三 科 研 项 目 学 院 教 职 工 主 持 或 参 与 有 一 定 经 费 支 持 的 政 府 部 门 立 项 项 目, 横 向 委 托 研 究 项 目, 校 级 立 项 研 究 项 目, 计 分 标 准 如 下 : 79

80 项 目 类 别 省 级 项 目 厅 局 市 级 项 目 市 局 级 县 级 分 值 100 分 60 分 40 分 校 级 25 分 ( 结 项 后 计 分 ) 说 明 :(1) 无 经 费 支 持 自 筹 资 金 的 政 府 部 门 立 项 项 目, 分 值 下 移 一 级 (2) 合 作 完 成 项 目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排 名 及 计 分 分 配 比 例 表 执 行 ; 如 全 部 成 员 均 为 我 院 职 工, 也 可 以 由 项 目 组 成 员 协 商 确 定 分 值 分 配 比 例 (3) 横 向 委 托 项 目 须 以 学 校 或 系 部 等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并 且 项 目 经 费 须 进 入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 横 向 委 托 项 目 依 据 项 目 金 额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计 分 标 准 四 成 果 奖 励 学 院 教 职 工 获 得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创 作 作 品 奖 励, 竞 赛 类 奖 励, 以 及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学 科 专 业 竞 赛 获 奖 等, 计 分 标 准 如 下 : ( 一 ) 研 究 成 果 奖 励 获 奖 类 别 省 级 获 奖 等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计 分 标 准 厅 局 市 级 150 分 120 分 90 分 ( 二 ) 创 作 作 品 奖 励 ( 文 艺 新 闻 和 教 学 实 践 成 果 获 奖 ) 获 奖 类 别 获 奖 等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省 级 60 分 50 分 40 分 厅 局 市 级 40 分 30 分 20 分 ( 三 ) 竞 赛 类 奖 励 获 奖 类 别 获 奖 等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省 级 60 分 50 分 40 分 厅 局 市 级 40 分 30 分 20 分 ( 五 )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学 科 专 业 竞 赛 获 奖 获 奖 类 别 获 奖 等 级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国 家 级 60 分 50 分 40 分 30 分 省 级 25 分 20 分 15 分 12 分 厅 局 市 级 15 分 12 分 10 分 7 分 说 明 :(1) 创 作 作 品 奖 励 竞 赛 类 奖 励 及 指 导 学 生 竞 赛 获 奖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须 为 西 北 80

81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2) 合 作 完 成 参 照 本 办 法 排 名 及 计 分 分 配 比 例 表 执 行 ; 如 全 部 成 员 均 为 我 院 职 工, 也 可 以 由 项 目 组 成 员 协 商 确 定 分 值 分 配 比 例 五 排 名 及 计 分 分 配 比 例 表 参 加 排 序 及 分 配 比 例 人 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1 100% 2 60% 40% 3 60% 30% 10% 4 60% 20% 10% 10% 5 55% 20% 10% 10% 5% 6 50% 20% 10% 10% 5% 5% 7 50% 15% 10% 10% 5% 5% 5% 8 50% 15% 10% 5% 5% 5% 5% 5% 9 50% 15% 10% 5% 5% 5% 5% 3% 2% 六 其 它 暂 未 纳 入 以 上 计 分 范 围 的 成 果, 若 需 列 入 计 分 范 围, 原 则 上 由 成 果 完 成 者 本 人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由 所 在 单 位 加 注 意 见 并 盖 章 后 提 交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81

82 附 件 2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系 列 岗 位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系 列 岗 位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相 关 规 定 : 1. 教 师 聘 期 内 担 任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和 实 习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发 放 报 酬 2. 教 师 授 课 超 过 最 低 工 作 量 时 数 要 求 的 部 分, 以 年 度 结 算, 按 相 应 职 称 课 酬 标 准 的 2/3 发 放 超 课 时 费 3. 教 师 完 成 高 级 别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按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另 行 制 定 ) 兑 现 4. 表 中 所 列 教 学 时 数 为 针 对 专 业 课 教 师 的 规 定 承 担 公 共 课 教 学 的 教 师, 员 级 岗 的 年 教 学 时 数 不 低 于 432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12 学 时 ), 其 余 岗 位 的 年 教 学 时 数 不 低 于 504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14 学 时 ); 但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和 实 习 不 作 为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考 核 内 容 5. 双 肩 挑 人 员 的 工 作 任 务 分 配 比 例 约 为 : 管 理 与 教 学 任 务 80%, 科 研 任 务 10%, 82

83 其 他 工 作 10% 其 中 管 理 任 务 按 所 聘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管 理 岗 位 薪 酬 高 于 教 学 岗 位 薪 酬 且 按 管 理 岗 位 核 发 薪 酬 者, 教 学 任 务 为 每 学 年 不 低 于 72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2 学 时 ), 不 高 于 144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4 学 时 ); 管 理 岗 位 薪 酬 低 于 教 学 岗 位 薪 酬 且 按 教 学 岗 位 核 发 薪 酬 者, 教 学 任 务 为 每 学 年 不 低 于 144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4 学 时 ), 不 高 于 216 学 时 ( 平 均 每 周 6 学 时 ) 科 研 任 务 和 其 他 工 作 按 所 聘 教 师 岗 位 要 求 完 成 6. 教 学 任 务 及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按 年 度 进 行 考 核 科 研 任 务 分 两 次 考 核 ( 聘 期 3 年, 聘 任 后 第 2 年 年 末 时 考 核 第 1 2 年 科 研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聘 期 结 束 时 考 核 整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7. 表 中 所 列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具 体 工 作 量 要 求 由 各 系 ( 部 )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学 院 审 核 确 定 后, 各 系 ( 部 ) 执 行 实 施 细 则 中 应 保 证 在 本 系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的 双 肩 挑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83

84 附 件 2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学 院 学 术 交 流,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氛 围, 提 高 师 生 的 学 术 水 平, 推 动 学 术 活 动 的 广 泛 开 展, 加 强 学 院 学 术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学 术 报 告 是 指 由 学 院 各 职 能 部 门 或 教 学 单 位 面 向 师 生 举 办 的 学 术 讲 座 论 坛 研 讨 等 学 术 活 动 第 三 条 举 办 的 学 术 报 告 应 是 相 关 学 科 前 沿 和 学 术 研 究 的 新 成 果, 或 在 学 术 上 具 有 一 定 创 新 性 前 瞻 性 的 新 观 点 第 二 章 学 术 报 告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四 条 教 务 处 是 学 院 各 级 各 类 学 术 报 告 的 主 管 部 门 第 五 条 学 术 报 告 的 举 办 应 遵 循 谁 组 织,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学 院 各 单 位 学 术 报 告 由 举 办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 院 级 学 术 报 告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第 六 条 学 术 报 告 的 举 办 应 严 格 按 照 计 划 申 请 审 批 报 销 的 程 序 进 行 各 单 位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提 出 本 学 期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 举 办 场 次 报 告 类 型 面 向 对 象 报 告 酬 金 预 算 等, 并 在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前 一 周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申 请 表 ( 附 件 1),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举 办 在 计 划 之 外 临 时 安 排 的 学 术 报 告, 应 提 前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举 办 第 七 条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单 位 应 提 前 三 天 张 贴 海 报 ( 包 括 报 告 题 目 报 告 人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报 告 时 间 地 点 举 办 单 位 等 ), 并 通 过 校 园 网 及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做 好 前 期 宣 传 工 作 第 八 条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单 位 应 提 前 做 好 学 术 报 告 所 需 场 所 仪 器 设 备 等 的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并 做 好 参 加 师 生 的 组 织 和 人 员 安 全 工 作, 确 保 学 术 活 动 顺 利 进 行 第 九 条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单 位 应 做 好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过 程 中 图 文 声 像 资 料 的 收 集 录 制 等 工 作, 并 将 报 告 材 料 妥 善 保 存 第 十 条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单 位 应 在 学 术 报 告 举 办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做 好 总 结 资 料 备 案 帐 务 结 算 等 工 作, 并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报 告 总 结 ( 附 件 2) 第 十 一 条 学 术 报 告 酬 金 按 下 列 标 准 发 放 : 校 外 : 著 名 学 者 知 名 人 士 2000 元 / 场 ; 教 授 1000 元 / 场, 副 教 授 800 元 / 场 ; 其 他 人 员 500 元 / 场 校 内 : 学 院 副 高 以 上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500 元 / 场 第 十 二 条 学 术 报 告 时 间 每 场 一 般 不 少 于 2 小 时 第 十 三 条 学 术 报 告 的 酬 金 一 般 采 取 先 借 款 后 报 销 的 程 序 进 行 84

85 附 件 2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管 理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 西 师 知 发 号 ),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提 升 教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促 进 教 师 的 专 业 知 识 更 新, 提 高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和 科 研 水 平,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选 派 原 则 ( 一 ) 统 筹 安 排 原 则 学 院 根 据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及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要 求 制 订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计 划,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根 据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计 划 选 派 教 师 进 修 并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行 ( 二 ) 整 体 提 高 原 则 学 院 保 证 更 多 的 教 师 有 参 加 进 修 的 机 会, 以 利 于 学 院 教 师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高 ( 三 ) 适 度 倾 斜 原 则 在 坚 持 整 体 提 高 的 原 则 下, 优 先 考 虑 紧 缺 专 业 教 师 和 学 科 建 设 亟 需 专 业 教 师 ( 四 ) 学 以 致 用 原 则 选 派 教 师 进 修 要 与 学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相 一 致, 保 证 教 师 进 修 后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作 用 二 进 修 类 型 ( 一 ) 课 程 进 修 : 学 院 教 师 到 省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较 有 影 响 的 高 校 进 修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 二 )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 学 院 教 师 到 接 受 省 内 外 访 问 学 者 的 高 校 进 行 的 访 问 研 修 学 习 三 进 修 方 式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分 全 脱 产 进 修 和 不 脱 产 进 修 两 种 方 式 四 进 修 时 间 各 类 进 修 时 间 一 般 为 三 个 月 至 一 学 期,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规 定 五 申 请 条 件 与 要 求 ( 一 ) 申 请 进 修 或 访 问 学 者 的 教 师 须 为 我 院 在 岗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修 养, 遵 守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爱 岗 敬 业, 事 业 心 强 ( 二 ) 申 请 进 修 或 访 问 学 者 的 教 师 在 进 修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学 院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规 定 的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 三 ) 申 请 课 程 进 修 的 教 师 1. 条 件 : 助 教 职 称, 承 担 过 1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在 校 工 作 满 1 年 以 上, 且 拟 担 任 新 课 程 教 学 的 教 师 ;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需 至 少 承 担 过 2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在 校 工 作 满 2 年 以 上, 且 拟 担 任 新 课 程 教 学 的 教 师 2. 要 求 : 申 请 课 程 进 修 的 教 师, 进 修 期 间 所 修 课 程 应 不 少 于 3 门 ( 其 中 1 门 必 85

86 须 是 新 课 程 ) 进 修 成 绩 合 格 回 校 后, 须 承 担 所 进 修 课 程 教 学 且 能 取 得 较 好 的 教 学 效 果 3. 公 共 课 教 师 不 受 课 程 门 数 及 新 开 设 课 程 要 求 的 限 制 ( 四 ) 申 请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的 教 师 1. 条 件 : (1) 具 有 副 教 授 职 称 或 教 学 质 量 较 高 且 在 学 院 工 作 5 年 以 上 的 讲 师, 年 龄 不 超 过 50 周 岁 ; (2)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在 国 家 级 期 刊 发 表 过 本 专 业 论 文 ;2 获 得 并 主 持 过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3 参 与 过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4 在 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0.3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过 本 专 业 论 文 2. 要 求 : (1) 申 请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的 教 师, 访 问 结 束 后 须 取 得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证 书 或 相 关 证 明, 且 须 提 交 符 合 我 院 实 际 的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或 教 学 改 革 报 告 ; (2) 进 修 结 束 一 年 内 完 成 下 列 科 研 任 务 之 一 :1 第 二 类 期 刊 发 表 1 篇 本 专 业 论 文 (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知 行 学 院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下 同 );2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0.4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1 篇 本 专 业 论 文 ;3CNKI 综 合 影 响 因 子 0.2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2 篇 本 专 业 论 文 ;4 获 得 并 主 持 厅 局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5 参 与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 排 前 五 名 ) (3) 进 修 结 束 后,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应 有 明 显 提 高, 能 够 发 挥 学 术 骨 干 作 用 六 申 请 程 序 ( 一 ) 制 订 进 修 计 划 :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和 教 学 实 际 需 要, 每 年 4 月 底 前 和 10 月 底 前 分 别 制 订 出 下 一 学 期 教 师 进 修 计 划 报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对 各 教 学 单 位 的 进 修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计 划, 报 请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下 达 各 单 位 进 修 人 员 指 标 全 院 每 学 期 参 加 进 修 的 人 数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教 师 总 人 数 的 10% 以 内, 全 年 控 制 在 20% 以 内 ( 二 ) 个 人 申 请 及 学 院 审 批 1. 申 请 人 向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申 请 表 ; 2. 各 教 学 单 位 在 学 院 下 达 的 各 类 进 修 人 员 指 标 限 额 内, 在 本 单 位 符 合 进 修 条 件 的 人 员 中, 根 据 个 人 申 请 情 况, 推 荐 进 修 人 选, 签 署 意 见, 明 确 其 进 修 类 型 和 进 修 目 标 ; 3.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根 据 进 修 计 划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4. 办 理 相 关 进 修 手 续 86

87 七 管 理 与 考 核 ( 一 ) 学 院 对 教 师 同 一 类 型 的 进 修 原 则 上 只 安 排 一 次, 教 师 进 修 间 隔 时 间 不 少 于 3 年 ( 二 ) 经 学 院 批 准 的 进 修 人 员, 须 先 与 学 院 签 订 进 修 协 议, 方 可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三 ) 教 师 在 进 修 期 间, 应 严 格 履 行 协 议, 若 因 病 因 事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一 周, 除 向 进 修 学 校 请 假 外, 还 须 向 学 院 请 假, 由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备 案,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按 时 间 比 例 和 学 院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扣 除 进 修 期 间 薪 酬 和 进 修 补 贴 进 修 期 间, 因 违 反 进 修 学 校 的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分 或 未 经 学 院 同 意 中 途 放 弃 学 习 者, 全 部 费 用 自 理 ( 四 ) 教 师 进 修 结 束 返 校 后, 服 务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3 年, 提 前 自 主 离 职 者, 需 返 还 进 修 期 间 学 院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 含 进 修 期 间 的 薪 酬 进 修 费 和 进 修 补 贴 ) ( 五 ) 教 师 ( 含 新 聘 用 硕 士 研 究 生 ) 在 助 教 晋 升 讲 师 前, 必 须 参 加 一 次 进 修, 进 修 结 果 将 作 为 晋 升 讲 师 的 条 件 之 一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教 师 可 将 研 究 生 学 习 和 进 修 学 习 结 合 完 成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期 间, 按 学 院 要 求 同 时 完 成 进 修 学 习 的, 可 以 视 为 完 成 教 师 进 修 任 务 ( 六 ) 教 师 进 修 期 间 必 须 参 加 学 院 年 度 考 核 八 费 用 报 销 学 院 教 师 进 修 访 问 学 习 期 间 所 需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学 院 统 一 支 付 进 修 时 先 由 本 人 垫 付, 进 修 结 束 返 回 学 院 工 作 后,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审 核, 经 学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报 销 范 围 包 括 : ( 一 ) 进 修 费 : 省 内 院 校 进 修 由 学 院 统 一 联 系, 统 一 确 定 相 关 费 用, 全 额 报 销 ; 省 外 院 校 进 修 费 报 销 最 高 不 超 过 进 修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年 学 费 的 一 半, 超 额 部 分 由 本 人 自 理 ( 二 ) 住 宿 费 :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最 高 限 额 2000 元 / 学 期 ( 按 5 个 月 计 算 ), 课 程 进 修 最 高 限 额 1500 元 / 学 期 ( 按 5 个 月 计 算 ) 超 支 部 分 由 进 修 者 自 理, 不 足 此 标 准 的 按 实 际 费 用 报 销 ; 无 需 住 宿 者, 不 报 销 住 宿 费 ( 三 ) 交 通 费 : 兰 州 市 外 高 校 进 修 期 间 报 销 一 次 学 校 至 进 修 所 在 地 往 返 交 通 费 ( 火 车 汽 车 ) ( 四 ) 对 未 达 到 预 期 进 修 要 求 者, 不 予 报 销 进 修 费 用 九 有 关 待 遇 ( 一 ) 由 学 院 派 出 进 修 的 教 师, 进 修 期 间 基 础 工 资 和 岗 位 工 资 全 额 发 放, 并 享 受 各 类 福 利 和 五 险 一 金 ( 二 ) 全 脱 产 进 修 的 教 师, 进 修 期 间 不 发 放 绩 效 薪 酬 学 院 按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800 元 / 月, 课 程 进 修 500 元 / 月 发 放 进 修 补 贴 87

88 ( 三 ) 不 脱 产 进 修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 不 含 双 肩 挑 人 员 ), 进 修 期 间 完 成 学 院 教 师 聘 期 岗 位 职 责 ( 含 教 学 任 务 科 研 任 务 及 其 他 工 作 ), 学 院 全 额 发 放 绩 效 津 贴 如 未 能 全 额 完 成 学 院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按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比 例, 发 放 相 应 的 绩 效 津 贴 ( 四 ) 不 脱 产 进 修 的 双 肩 挑 人 员, 按 2/3 标 准 发 放 绩 效 津 贴,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予 以 减 免 十 本 办 法 由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88

89 附 件 2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实 施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实 施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 西 师 知 发 号 ), 进 一 步 调 动 广 大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积 极 性, 鼓 励 青 年 教 师 不 断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学 院 决 定 每 两 年 举 行 一 次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为 规 范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活 动, 保 证 比 赛 活 动 的 公 正 性,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参 赛 对 象 及 条 件 第 二 条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 含 40 周 岁 ),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 含 两 年 ), 且 独 立 讲 授 过 一 门 以 上 ( 含 一 门 )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我 院 正 式 在 编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第 三 条 教 学 态 度 认 真,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近 两 年 未 发 生 任 何 教 学 事 故 三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学 院 成 立 由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任 组 长 的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学 院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具 体 组 织 第 五 条 各 系 ( 部 ) 成 立 由 系 ( 部 )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部 门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工 作 的 组 织 及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参 赛 教 师 的 推 荐 工 作 四 比 赛 程 序 第 六 条 各 系 ( 部 ) 初 赛 各 系 ( 部 )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参 加 初 赛, 根 据 初 赛 结 果, 按 规 定 限 额 择 优 推 荐 学 院 讲 课 比 赛 参 赛 教 师 第 七 条 学 院 预 赛 教 务 处 对 各 系 ( 部 ) 的 推 荐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报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安 排 学 院 预 赛, 预 赛 采 取 随 机 分 组 听 课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八 条 学 院 决 赛 教 务 处 根 据 预 赛 结 果, 安 排 决 赛, 决 赛 采 取 集 中 听 课 的 方 式 进 行 五 比 赛 规 则 第 九 条 讲 课 比 赛 前, 学 院 成 立 讲 课 比 赛 评 委 会, 委 员 由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的 专 家 组 成, 负 责 讲 课 比 赛 的 评 奖 工 作 第 十 条 讲 课 比 赛 以 随 堂 听 课 为 主, 参 赛 教 师 须 提 前 准 备 两 学 时 (100 分 钟 ) 的 教 学 内 容, 并 提 供 教 案 及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第 十 一 条 评 委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评 分 标 准 ( 见 附 件 ) 对 参 赛 教 师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评 委 会 按 平 均 得 分 高 低 确 定 决 赛 参 赛 教 师 及 获 奖 名 次 第 十 二 条 讲 课 比 赛 期 间, 有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和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者, 取 消 其 参 赛 资 格 六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设 一 二 三 等 奖 若 干 名, 具 体 奖 励 名 额 根 据 参 赛 人 数 由 学 院 确 定 89

90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对 获 奖 教 师 予 以 表 彰,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其 中 一 等 奖 每 人 奖 励 2000 元, 二 等 奖 每 人 奖 励 1200 元, 三 等 奖 每 人 奖 励 800 元 第 十 五 条 获 奖 者, 其 奖 励 记 入 教 师 本 人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其 职 称 评 审 职 务 晋 升 评 选 先 进 外 出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七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90

91 附 件 3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研 活 动 暂 行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研 活 动 暂 行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教 研 活 动 是 以 研 究 教 学 规 律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解 决 教 学 问 题 交 流 教 学 经 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的 的 集 体 研 究 和 讨 论 活 动, 是 更 新 教 学 观 念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提 升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为 贯 彻 落 实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 西 师 知 发 号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学 院 教 研 工 作, 提 高 教 研 质 量 和 水 平,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教 研 活 动 的 内 容 第 二 条 教 研 活 动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一 是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理 论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国 内 外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的 最 新 成 果 等 ; 二 是 研 讨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及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体 系 与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与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方 法 与 教 学 手 段 考 试 与 评 价 方 式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验 室 与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等 ; 三 是 交 流 教 学 经 验 与 教 学 心 得 组 织 教 师 听 课 评 课 与 观 摩 教 学 举 办 教 学 专 题 讲 座 与 学 术 报 告 等 三 教 研 活 动 的 形 式 第 三 条 教 研 活 动 由 学 院 和 系 ( 部 ) 两 个 层 面 组 织 进 行, 以 系 ( 部 ) 组 织 为 主 教 研 活 动 的 形 式 应 灵 活 多 样, 可 采 取 集 体 备 课 研 讨 交 流 学 习 观 摩 专 题 报 告 教 学 检 查 等 形 式 进 行 四 教 研 活 动 的 要 求 第 四 条 教 研 活 动 要 有 计 划 有 准 备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 部 ) 每 学 期 初 制 定 教 研 活 动 计 划, 对 学 院 系 ( 部 ) 教 研 活 动 的 主 题 内 容 形 式 参 加 人 员 举 办 时 间 等 做 出 明 确 安 排 第 五 条 教 研 活 动 要 目 的 明 确 有 针 对 性 教 研 活 动 应 紧 密 结 合 学 院 及 本 单 位 的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每 次 活 动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使 任 务 落 实 到 人, 以 确 保 教 研 活 动 的 质 量 第 六 条 教 研 活 动 要 制 度 化 各 系 ( 部 ) 集 体 教 研 活 动 每 学 期 不 少 于 4 次, 每 次 时 间 不 少 于 两 小 时, 不 允 许 以 其 它 活 动 替 代 教 研 活 动 五 教 研 活 动 的 管 理 第 七 条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 部 ) 应 加 强 对 教 研 活 动 的 管 理, 每 学 期 的 教 研 活 动 要 有 计 划 有 总 结, 并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教 研 活 动 记 录, 教 研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研 活 动 记 录 表 并 归 档 教 研 活 动 计 划 总 结 分 别 于 学 期 初 和 学 期 末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91

92 第 八 条 参 加 教 研 活 动 是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的 重 要 内 容,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和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须 按 时 参 加 本 单 位 的 教 研 活 动, 对 无 故 不 参 加 教 研 活 动 者, 学 院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有 权 不 安 排 其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第 九 条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 部 ) 每 学 期 末 应 对 教 研 活 动 的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及 时 分 析 教 研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明 确 今 后 的 努 力 方 向,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改 进 建 议, 不 断 提 高 教 研 活 动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第 十 条 教 务 处 应 及 时 为 教 学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高 等 教 育 理 念 教 学 改 革 动 向 兄 弟 院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和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并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全 院 范 围 的 教 学 工 作 研 讨 会 教 学 改 革 经 验 交 流 会 学 术 报 告 会 等 教 研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应 加 强 对 各 系 ( 部 ) 教 研 活 动 的 检 查 指 导 和 考 核, 组 织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教 学 督 导 人 员 参 与 系 ( 部 ) 教 研 活 动, 帮 助 各 系 ( 部 ) 解 决 教 研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提 高 教 研 活 动 质 量 六 教 研 活 动 的 经 费 第 十 二 条 教 研 活 动 经 费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单 位 预 算 经 费 标 准 及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 西 师 知 发 号 )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专 款 专 用 七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各 系 ( 部 )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教 研 活 动 的 实 施 细 则, 对 教 研 活 动 的 内 容 形 式 要 求 及 考 核 管 理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92

93 附 件 3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实 施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实 施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 西 师 知 发 号 ), 充 分 发 挥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学 术 水 平 高 的 骨 干 教 师 的 传 帮 带 作 用,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尽 快 熟 悉 胜 任 学 院 的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培 养 对 象 第 二 条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 不 含 40 周 岁 ) 且 不 具 备 讲 师 职 称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以 及 各 系 ( 部 ) 认 为 有 必 要 经 历 导 师 制 培 养 的 教 师 三 导 师 的 选 聘 第 三 条 导 师 的 任 职 条 件 1.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和 优 良 的 教 风, 治 学 严 谨,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2.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学 术 水 平 高 3. 具 有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第 四 条 导 师 的 选 聘 程 序 及 要 求 1. 导 师 由 各 系 ( 部 ) 根 据 所 指 导 教 师 的 学 科 专 业 确 定, 由 系 ( 部 ) 主 任 提 出 拟 聘 导 师 ( 含 外 聘 教 师 ) 人 选, 报 学 院 批 准 后 正 式 聘 任 2. 导 师 从 事 的 专 业 应 与 所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从 事 的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3. 每 名 导 师 同 时 指 导 的 青 年 教 师 一 般 不 超 过 2 名 4. 指 导 期 一 般 为 2 年 5. 若 无 特 殊 情 况, 原 则 上 不 应 中 途 更 换 导 师 四 导 师 的 职 责 第 五 条 负 责 针 对 所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分 阶 段 指 导 计 划 第 六 条 负 责 对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思 想 政 治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 培 养 青 年 教 师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爱 岗 敬 业, 勤 奋 工 作 第 七 条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了 解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熟 悉 教 学 工 作 规 程, 包 括 撰 写 教 案 和 讲 稿 教 学 方 法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考 核 与 成 绩 评 定 指 导 实 验 和 实 习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通 过 指 导 使 青 年 教 师 熟 悉 教 学 工 作 各 环 节 的 具 体 规 定 和 要 求 第 八 条 根 据 青 年 教 师 的 专 业 方 向 及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撰 写 2 门 课 程 的 授 课 计 划 教 案 和 讲 稿 ; 每 学 期 听 青 年 教 师 授 课 不 少 于 4 学 时, 并 填 写 听 课 记 录, 课 93

94 后 及 时 向 青 年 教 师 反 馈 改 进 意 见 和 建 议 ; 每 学 期 审 核 青 年 教 师 教 案 不 少 于 6 次, 并 在 教 案 上 做 相 应 的 审 核 记 录 第 九 条 通 过 所 在 系 ( 部 ), 每 学 期 安 排 所 指 导 的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一 次 由 系 ( 部 ) 主 任 副 主 任 导 师 本 系 ( 部 ) 教 师 参 加 的 公 开 教 学 (2 学 时 ), 课 后 主 持 召 开 听 课 意 见 反 馈 会, 对 公 开 教 学 进 行 点 评 指 导,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第 十 条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及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熟 悉 专 业 领 域 明 确 研 究 方 向 拟 定 研 究 计 划, 带 领 青 年 教 师 按 计 划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并 在 研 究 方 法 撰 写 论 文 等 方 面 给 予 具 体 的 指 导 第 十 一 条 指 导 期 结 束 时, 应 对 培 养 对 象 的 思 想 品 德 业 务 能 力 工 作 情 况 等 作 出 分 析 评 价 和 鉴 定, 并 对 其 后 续 发 展 提 出 建 议 对 经 过 培 养 和 考 核 后 不 适 合 担 任 教 师 岗 位 工 作 的 青 年 教 师, 提 出 继 续 培 养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的 建 议 五 对 青 年 教 师 的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导 师 制 定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分 阶 段 培 养 计 划, 制 定 年 度 ( 或 学 年 度 ) 个 人 业 务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经 导 师 审 核 签 字, 系 ( 部 ) 主 任 审 核 同 意 后, 按 计 划 开 展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积 极 主 动 地 接 受 导 师 在 思 想 业 务 上 的 指 导, 完 成 导 师 指 定 的 学 习 和 教 研 任 务, 定 期 向 导 师 汇 报 教 学 科 研 和 业 务 学 习 的 进 展 情 况 第 十 四 条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拟 定 课 程 授 课 计 划, 撰 写 教 案 和 讲 稿, 定 期 送 导 师 审 阅,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不 断 修 改 和 完 善 第 十 五 条 指 导 期 内, 每 学 期 观 摩 导 师 和 同 行 教 师 授 课 不 少 于 10 学 时 ; 每 学 期 选 听 院 内 外 学 术 报 告 不 少 于 2 次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应 将 听 课 听 报 告 记 录 报 所 在 系 ( 部 ), 经 系 ( 部 ) 主 任 签 字 后 存 档 备 查 第 十 六 条 积 极 参 与 导 师 的 科 研 项 目 或 开 展 有 关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掌 握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技 能 指 导 期 内, 在 正 式 出 版 刊 物 上 发 表 教 研 或 科 研 论 文 1 篇 第 十 七 条 每 年 对 自 己 所 完 成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和 业 务 能 力 提 升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并 向 系 ( 部 ) 汇 报, 同 时 提 供 本 年 度 ( 学 年 度 ) 接 受 指 导 的 相 关 资 料 六 导 师 制 的 考 核 第 十 八 条 考 核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采 取 中 期 考 核 与 期 满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考 核 结 果 分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第 十 九 条 指 导 中 期,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按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对 导 师 及 所 指 导 的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中 期 考 核 采 取 汇 报 会 的 形 式, 专 家 组 在 听 取 汇 报 和 查 阅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中 期 考 核 结 论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须 按 专 家 组 意 见 查 找 原 因, 重 新 修 订 培 养 方 案 和 分 阶 段 培 养 计 划, 按 期 整 改 落 实 94

95 第 二 十 条 指 导 期 满, 导 师 及 所 指 导 的 青 年 教 师 应 按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对 履 职 情 况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及 培 养 成 效 等 进 行 总 结,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通 过 试 讲 查 阅 资 料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进 行 期 满 考 核 第 二 十 一 条 指 导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视 为 导 师 制 培 养 期 结 束 ; 指 导 期 满 青 年 教 师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延 长 培 养 期 1 年, 延 长 培 养 期 结 束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者, 学 院 将 对 其 做 出 调 离 教 师 岗 位 解 聘 等 处 理 ; 指 导 期 满 ( 含 延 长 培 养 期 ) 导 师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学 院 不 再 续 聘 担 任 导 师 七 导 师 的 待 遇 第 二 十 二 条 指 导 期 满 导 师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根 据 其 职 称 按 每 指 导 一 名 青 年 教 师 每 年 25 学 时 发 放 酬 金 同 时 作 为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评 选 优 秀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和 岗 位 聘 任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八 其 它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院 成 立 由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为 组 长 的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对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工 作 的 领 导 各 系 ( 部 ) 成 立 由 系 主 任 为 组 长 的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教 务 处 是 学 院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此 项 工 作 的 整 体 安 排 管 理 和 考 核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拒 绝 接 受 指 导 的 青 年 教 师, 两 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称 不 得 参 加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的 进 修 脱 产 学 习, 试 用 期 内 的 青 年 教 师 延 期 转 正 定 级 或 予 以 解 聘 九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95

96 附 件 3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教 师 的 教 学 与 科 研 能 力, 促 进 教 师 快 速 成 长, 建 设 一 支 职 业 素 养 好 教 学 水 平 高,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师 资 队 伍, 学 院 决 定 实 施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一 实 施 目 的 通 过 本 计 划 的 实 施, 使 教 师 树 立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理 念,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全 面 提 升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研 能 力 二 实 施 对 象 学 院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三 实 施 内 容 ( 一 )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青 年 教 师 是 学 院 的 未 来 和 希 望, 青 年 教 师 的 整 体 素 质 关 系 到 学 院 未 来 的 学 科 建 设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建 设 一 支 师 德 高 尚 素 质 精 良 教 学 和 科 研 能 力 兼 备 的 高 水 平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学 院 决 定 实 行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为 青 年 教 师 配 备 专 门 的 指 导 教 师, 由 导 师 在 师 德 教 学 科 研 诸 方 面 对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指 导 和 培 养, 着 力 提 升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能 力 科 研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育 人 能 力, 更 好 地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 二 ) 教 研 活 动 教 研 活 动 是 更 新 教 学 观 念, 推 动 教 学 改 革, 提 升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为 使 教 师 在 相 互 学 习 和 研 讨 交 流 中 共 同 成 长, 学 院 决 定 在 院 系 ( 部 ) 两 个 层 面 开 展 教 师 教 研 活 动, 通 过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为 广 大 教 师 提 供 学 习 交 流 研 讨 的 平 台, 实 现 教 师 队 伍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的 全 面 提 升 ( 三 )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课 堂 教 学 是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阵 地, 也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核 心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调 动 广 大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积 极 性, 学 院 决 定 开 展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为 青 年 教 师 搭 建 相 互 交 流 学 习 和 展 示 教 学 风 采 的 平 台, 鼓 励 青 年 教 师 不 断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法,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形 成 广 大 青 年 教 师 热 爱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投 入 教 学 的 良 好 氛 围 ( 四 ) 教 学 科 研 立 项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是 提 高 教 师 业 务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的 主 要 渠 道, 也 是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举 措 为 进 一 步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参 与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学 院 决 定 设 立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通 过 开 展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使 教 师 得 到 教 学 及 科 学 研 究 的 系 统 训 练, 达 到 以 96

97 研 促 教 以 教 启 研 教 研 相 长 之 目 的, 全 面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 五 ) 教 师 攻 读 学 位 和 进 修 教 师 的 学 历 层 次 和 业 务 水 平 是 反 映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质 量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也 是 学 校 办 学 实 力 的 综 合 体 现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我 院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提 高 教 师 的 学 历 层 次 和 业 务 水 平, 学 院 决 定 制 定 教 师 攻 读 学 位 和 进 修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鼓 励 教 师 通 过 攻 读 学 位 进 修 等 途 径, 优 化 知 识 结 构, 提 升 业 务 水 平, 为 学 院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基 础 ( 六 ) 网 络 课 程 培 训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培 训 平 台 是 提 高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学 院 决 定 通 过 教 育 部 网 络 课 程 培 训 平 台 对 全 体 教 师 进 行 课 程 培 训, 使 教 师 接 受 高 水 平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针 对 具 体 课 程 在 教 学 理 念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等 方 面 的 指 导 与 培 训, 全 面 提 升 学 院 教 师 专 业 课 程 的 教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学 院 成 立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组 长 : 孙 建 安 副 组 长 : 王 喜 存 杨 晓 宏 成 员 : 宫 玉 梅 王 剑 波 郭 夫 敏 王 科 张 明 廉 张 儒 林 时 胜 利 张 帆 许 信 胜 厉 树 忠 卢 永 红 李 骥 颜 荣 芳 孟 子 为 金 东 海 王 允 端 边 燕 春 程 里 董 捷 尹 顺 民 邢 永 祥 刘 艳 慧 王 龙 路 尧 ( 二 )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教 务 处 负 责 制 定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教 研 活 动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教 学 科 研 立 项 的 实 施 办 法,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负 责 制 定 教 师 攻 读 学 位 进 修 和 网 络 课 程 培 训 的 实 施 办 法 ( 三 ) 经 费 保 障 学 院 每 年 投 入 万 元 用 于 支 持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的 实 施 ( 四 ) 检 查 与 考 核 在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学 院 领 导 教 务 处 党 务 与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部 教 育 教 学 督 察 室 等 负 责 对 项 目 的 实 施 过 程 进 行 督 查 与 考 核 各 系 ( 部 )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和 考 核 总 结 五 本 计 划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97

98 附 件 3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构 建 符 合 我 院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的 课 程 体 系, 实 现 课 程 建 设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课 程 建 设 是 教 学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是 提 高 课 程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举 措, 对 建 构 学 生 合 理 的 知 识 与 能 力 结 构,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第 三 条 课 程 建 设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学 院 按 照 保 证 质 量 重 点 建 设 注 重 实 效 的 建 设 原 则, 以 培 育 精 品 课 程 为 目 标,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选 择 基 础 条 件 好 学 生 受 益 面 广 的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进 行 重 点 建 设, 以 带 动 全 院 课 程 建 设 水 平 的 整 体 提 高 第 四 条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实 行 分 期 分 批 立 项 建 设 的 方 式, 每 两 年 申 报 立 项 一 次 第 五 条 教 务 处 负 责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立 项 项 目 的 宏 观 管 理 工 作, 各 系 ( 部 ) 负 责 立 项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日 常 管 理 建 设 立 项 第 六 条 申 报 条 件 1. 申 报 的 课 程 须 是 各 系 ( 部 ) 拟 重 点 建 设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以 基 础 条 件 好 学 生 受 益 面 广 的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为 主 2. 课 程 负 责 人 须 为 我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且 承 担 本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不 少 于 两 年 3. 申 报 课 程 应 具 有 一 支 能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责 任 心 强 且 教 学 水 平 较 高 的 主 讲 教 师 梯 队 ( 含 外 聘 教 师 ),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 人 4. 申 报 课 程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课 程 建 设 前 期 基 础, 有 完 备 的 教 学 大 纲 与 授 课 教 案, 有 教 学 必 需 的 实 验 实 习 条 件 第 七 条 申 报 程 序 1. 课 程 负 责 人 按 照 学 院 的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书 ( 附 件 1, 一 式 三 份 ) 交 所 在 系 ( 部 ) 2. 各 系 ( 部 ) 对 申 报 的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论 证 和 初 评, 确 定 拟 推 荐 项 目 将 拟 推 荐 项 目 的 项 目 申 请 书 ( 一 式 三 份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申 报 汇 总 表 ( 附 件 2, 一 式 一 份, 附 电 子 文 档 ) 一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3.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系 ( 部 ) 推 荐 的 项 目 进 行 会 议 评 审, 确 定 拟 立 项 项 目, 最 终 立 项 结 果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后 公 布 98

99 建 设 标 准 第 八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标 准 1. 教 学 队 伍 有 一 支 以 课 程 负 责 人 为 主 的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结 构 合 理, 科 研 能 力 强, 教 学 水 平 高 的 主 讲 教 师 梯 队 有 适 合 于 本 课 程 的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计 划, 备 课 试 讲 制 度 完 善 课 程 负 责 人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水 平 学 术 水 平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2.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学 研 究 深 入 开 展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思 路 清 晰, 有 具 体 措 施, 有 教 学 研 究 成 果 3. 教 学 内 容 有 与 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相 适 应 的 完 整 的 教 学 大 纲 和 相 配 套 的 授 课 教 案 课 程 教 学 目 的 要 求 明 确, 重 点 难 点 突 出, 各 教 学 环 节 安 排 合 理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先 进, 能 及 时 将 学 科 发 展 的 最 新 成 果 引 入 教 学 4. 教 材 选 用 选 用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的 高 质 量 教 材, 特 别 是 能 够 选 用 符 合 我 院 实 际 的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同 行 公 认 的 优 秀 教 材 及 获 奖 教 材 等 5. 实 验 或 实 践 教 学 有 实 验 或 实 践 环 节 的 课 程 应 加 强 实 验 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建 设, 注 重 学 生 动 手 操 作 能 力 的 培 养, 建 立 相 应 的 实 验 室 或 实 习 基 地, 配 备 高 水 平 的 实 践 教 学 师 资 队 伍 6. 教 学 资 源 建 立 供 教 学 使 用 的 课 程 网 页 有 供 学 生 阅 读 的 体 现 课 程 发 展 最 新 成 果 的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目 录, 教 学 用 图 书 资 料 丰 富 有 供 教 学 使 用 的 模 型 教 具 挂 图 影 音 资 料 多 媒 体 教 学 课 件 等 7. 课 程 管 理 有 科 学 的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具 有 完 整 规 范 的 课 程 教 学 档 案 和 教 学 过 程 材 料, 教 学 进 度 表 教 案 讲 稿 各 类 测 试 考 试 试 题 及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及 成 绩 分 析 总 结 等 教 学 材 料 齐 全 能 充 分 发 挥 课 程 教 师 梯 队 的 作 用, 互 相 听 课 观 摩 教 学 及 教 学 研 讨 等 活 动 形 成 制 度 并 有 记 录 8. 教 学 方 法 与 手 段 重 视 互 动 式 参 与 式 启 发 式 教 学 方 法 的 运 用 ; 教 学 过 程 能 体 现 传 授 知 识 培 养 能 力 和 提 高 素 质 相 结 合,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自 主 性 学 习 能 力 能 结 合 课 程 特 点 恰 当 地 使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在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方 面 成 效 显 著 9. 考 核 评 价 积 极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方 法 的 改 革, 有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考 核 办 法, 考 核 方 式 灵 活 多 样 命 题 科 学 且 具 有 思 考 性 和 启 发 性, 侧 重 考 核 学 生 对 基 本 知 识 的 掌 握 程 度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有 严 格 的 考 核 要 求 和 评 价 标 准, 评 判 公 正 规 范 10. 教 学 效 果 学 生 学 习 本 门 课 程 的 积 极 性 高, 教 学 效 果 好 主 讲 教 师 梯 队 成 员 教 学 效 果 的 评 价 结 果 均 在 良 好 以 上, 其 中 课 程 负 责 人 的 教 学 评 价 结 果 应 达 到 优 秀 项 目 管 理 第 九 条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期 为 两 年 第 十 条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要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99

100 建 设, 制 订 科 学 的 课 程 建 设 方 案, 并 于 立 项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各 系 ( 部 ) 应 对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和 动 态 管 理, 负 责 重 点 课 程 的 日 常 管 理 检 查 及 指 导 教 务 处 对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建 设 期 满 组 织 评 估 验 收 第 十 二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实 行 课 程 建 设 领 导 责 任 制 和 课 程 建 设 负 责 人 制 系 ( 部 ) 主 任 是 本 部 门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的 领 导 责 任 人, 负 责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的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和 协 调 工 作 课 程 负 责 人 是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具 体 负 责 课 程 建 设 的 各 项 组 织 和 研 究 工 作, 带 领 课 程 梯 队 成 员 开 展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重 点 课 程 负 责 人 每 学 期 应 主 持 召 开 课 程 建 设 与 改 革 研 讨 会 和 学 生 座 谈 会, 不 断 提 高 课 程 建 设 质 量 和 教 学 水 平 第 十 四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中 期, 课 程 负 责 人 须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课 程 建 设 方 案 执 行 情 况 工 作 进 展 阶 段 性 成 果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及 后 期 建 设 计 划 等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立 项 重 点 课 程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采 取 汇 报 会 的 形 式, 专 家 组 在 听 取 汇 报 和 查 阅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中 期 检 查 结 论 中 期 检 查 不 通 过 的 项 目, 学 院 将 停 止 经 费 投 入, 课 程 负 责 人 两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六 条 重 点 课 程 负 责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任 务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者, 应 及 时 提 出 延 缓 申 请,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原 因, 由 所 在 系 ( 部 )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学 院 审 核 备 案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凡 获 准 立 项 建 设 的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学 院 给 予 每 门 课 程 0.4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1. 与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调 研 差 旅 费 会 务 费 2. 与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成 果 论 文 或 教 材 的 出 版 费 3. 与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教 学 资 料 购 置 费 ( 含 图 书 资 料 简 单 教 具 多 媒 体 课 件 教 学 软 件 教 学 用 光 碟 办 公 用 品 及 教 学 文 档 打 印 复 印 等 ) 4. 人 员 劳 务 费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10%)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经 费 购 置 的 物 品 应 与 报 销 票 据 的 品 名 相 符, 发 票 的 起 讫 时 间 应 在 课 程 建 设 期 限 内, 并 由 系 ( 部 ) 负 责 人 教 务 处 处 长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部 门 报 销 第 二 十 条 凡 用 项 目 经 费 购 置 的 物 品 ( 除 低 值 易 耗 品 外 ), 均 属 学 院 财 产, 所 有 权 归 学 院,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将 所 购 置 的 物 品 交 所 在 系 ( 部 ) 管 理 和 使 用 100

101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应 定 期 检 查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如 发 现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者, 应 及 时 纠 正, 情 节 严 重 者 冻 结 经 费,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本 着 节 约 的 原 则,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并 接 受 学 院 及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检 查 监 督 和 审 计 检 查 验 收 第 二 十 三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期 满,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评 审 指 标 ( 附 件 3), 对 重 点 课 程 的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对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学 院 予 以 通 报 并 取 消 该 课 程 负 责 人 二 年 内 参 加 各 类 教 学 评 奖 和 申 报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的 资 格 其 它 第 二 十 四 条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是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的 基 础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原 则 上 从 校 级 立 项 建 设 的 重 点 课 程 中 遴 选 产 生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书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申 报 项 目 汇 总 表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重 点 课 程 评 审 指 标 101

102 附 件 3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学 院 的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参 与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全 面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学 院 决 定 设 立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 为 加 强 对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的 管 理, 实 现 项 目 申 请 评 审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是 指 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的, 以 教 育 思 想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和 教 学 管 理 等 为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的 研 究 项 目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是 指 运 用 科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技 术 手 段, 以 自 然 科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等 学 科 范 畴 内 的 现 象 或 问 题 为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的 研 究 项 目 第 三 条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均 采 取 隔 年 申 报 的 方 式, 每 两 年 申 报 立 项 一 次 第 四 条 教 务 处 负 责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的 宏 观 管 理 工 作,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日 常 管 理 项 目 申 报 第 五 条 申 报 条 件 1. 项 目 以 团 队 方 式 组 织 申 报 2.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为 我 院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项 目 负 责 人 每 次 限 报 一 个 项 目, 且 作 为 项 目 组 成 员 最 多 只 能 参 加 一 个 项 目 的 申 报 ; 项 目 组 成 员 最 多 只 能 同 时 参 加 两 个 项 目 的 申 报 在 研 的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能 申 报 新 的 校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3. 鼓 励 跨 系 跨 部 门 联 合 申 报 第 六 条 申 报 程 序 1. 项 目 申 请 人 按 照 学 院 的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申 请 书 ( 附 件 1) 或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申 请 书 ( 附 件 6) 交 所 在 单 位 2. 各 单 位 对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论 证 和 初 评, 确 定 拟 推 荐 项 目 将 拟 推 荐 项 目 的 项 目 申 请 书 ( 一 式 三 份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申 请 项 目 汇 总 表 ( 附 件 2, 一 式 一 份 ) 或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申 请 项 目 汇 总 表 ( 附 件 7, 一 式 一 份 ) 一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3.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部 门 推 荐 的 项 目 进 行 会 议 评 审, 确 定 拟 立 项 项 目, 最 终 立 项 结 果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后 公 布 102

103 评 审 标 准 第 七 条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1. 项 目 选 题 具 有 理 论 和 实 际 应 用 价 值, 研 究 目 标 明 确, 论 证 准 确 严 密, 措 施 具 体 可 行, 具 备 开 展 研 究 的 各 项 基 本 条 件 2. 研 究 人 员 配 备 与 分 工 合 理, 能 胜 任 项 目 的 研 究 工 作 3. 项 目 经 费 安 排 合 理 4. 项 目 的 研 究 周 期 一 般 为 2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项 目 管 理 第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项 目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正 式 立 项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任 务 书 ( 附 件 3, 一 式 一 份 ) 或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任 务 书 ( 附 件 8, 一 式 一 份 ),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九 条 项 目 研 究 中 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立 项 项 目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对 项 目 研 究 的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并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 附 件 4, 一 式 一 份 ) 或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 附 件 9, 一 式 一 份 ), 报 送 教 务 处 第 十 条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立 项 项 目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采 取 汇 报 会 的 形 式, 专 家 组 在 听 取 汇 报 和 查 阅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中 期 检 查 结 论 中 期 检 查 不 通 过 的 项 目, 学 院 将 停 止 经 费 投 入, 项 目 负 责 人 两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研 究 任 务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者, 应 及 时 提 出 延 缓 申 请,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原 因,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过 程 中, 如 需 对 项 目 研 究 计 划 或 项 目 组 主 要 成 员 作 重 大 调 整,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教 务 处 应 定 期 对 项 目 研 究 的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组 织 开 展 交 流 和 研 讨 项 目 负 责 单 位 应 全 程 跟 踪 指 导 和 监 督, 确 保 项 目 如 期 高 质 量 完 成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凡 获 准 立 项 的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学 院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资 助, 其 中 重 点 项 目 资 助 0.4 万 元, 一 般 项 目 资 助 万 元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1.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调 研 旅 差 费 会 务 费 2.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成 果 论 文 或 专 著 的 出 版 费 3. 项 目 研 究 所 必 需 的 图 书 文 献 资 料 计 算 机 软 件 和 办 公 用 品 等 的 购 置 费 4. 项 目 成 果 鉴 定 费 103

104 5. 人 员 劳 务 费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10%)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经 费 购 置 的 物 品 应 与 报 销 票 据 的 品 名 相 符, 发 票 的 起 讫 时 间 应 在 项 目 研 究 期 限 内, 并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教 务 处 处 长 主 管 院 长 签 字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部 门 报 销 第 十 七 条 凡 用 项 目 经 费 购 置 的 物 品 ( 除 低 值 易 耗 品 外 ), 均 属 学 院 财 产, 所 有 权 归 学 院,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把 所 购 置 的 物 品 交 所 在 单 位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十 八 条 教 务 处 应 定 期 检 查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如 发 现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者, 应 及 时 纠 正, 情 节 严 重 者 冻 结 经 费,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本 着 节 约 的 原 则,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并 接 受 学 院 及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检 查 监 督 和 审 计 结 项 验 收 第 二 十 条 凡 正 式 立 项 的 校 级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在 项 目 完 成 后 都 要 进 行 结 项 验 收 结 项 验 收 由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教 务 处 负 责 实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结 项 验 收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结 项 书 ( 附 件 5, 一 式 三 份 ) 或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结 项 书 ( 附 件 10, 一 式 三 份 ) 2. 研 究 报 告 专 著 教 材 论 文 等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对 立 项 项 目 进 行 结 项 验 收 结 项 验 收 通 过 后, 学 院 发 给 项 目 结 项 证 书 其 它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按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颁 布 的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申 请 书 2.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申 请 项 目 汇 总 表 3.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任 务 书 4.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结 项 书 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申 请 书 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申 请 项 目 汇 总 表 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任 务 书 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报 告 书 1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立 项 项 目 结 项 书 104

105 附 件 35: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1 号 ) 和 甘 肃 省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甘 政 办 发 [1995]87 号 ), 为 做 好 校 级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校 级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授 予 在 我 院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主 要 目 的 是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调 动 我 院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实 践,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第 三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每 2 年 评 选 1 次 第 二 章 奖 励 范 围 与 条 件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教 学 成 果, 是 指 反 映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具 有 独 创 性 新 颖 性 实 用 性, 对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产 生 明 显 效 果 的 教 育 教 学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在 转 变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观 念, 调 整 专 业 结 构,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内 容 及 其 相 关 的 教 材,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育 技 术,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等 方 面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推 广 价 值 的 成 果 ( 二 ) 在 组 织 教 学 工 作 推 动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开 展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控 工 作, 建 立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发 展 的 机 制, 实 现 教 学 管 理 现 代 化 等 方 面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推 广 价 值 的 成 果 第 五 条 符 合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经 过 两 年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检 验, 对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工 作 产 生 重 大 推 动 作 用, 并 在 我 院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成 果 可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实 践 检 验 的 起 始 时 间, 应 从 正 式 实 施 ( 包 括 正 式 试 行 ) 教 育 教 学 方 案 的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不 含 研 讨 论 证 及 制 定 方 案 的 时 间 截 止 时 间 为 推 荐 申 报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时 间 第 六 条 在 同 等 水 平 情 况 下, 长 期 从 事 公 共 课 基 础 课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的 成 果 可 优 先 获 奖 第 七 条 我 院 各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辅 助 单 位 各 职 能 部 门 及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均 可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第 八 条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人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学 风, 忠 诚 于 党 和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为 人 师 表 ( 二 ) 直 接 参 加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研 究 和 实 施 全 过 程, 并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105

106 ( 三 ) 成 果 第 一 完 成 人 应 为 我 院 正 式 在 编 教 职 工, 须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九 条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指 成 果 第 一 完 成 人 所 在 的 基 层 单 位, 并 且 在 成 果 的 方 案 设 计 论 证 研 究 和 实 践 的 过 程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单 位 第 三 章 成 果 的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十 条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推 荐 评 审 和 授 奖, 实 行 科 学 客 观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第 十 一 条 推 荐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须 提 交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成 果 奖 推 荐 书 反 映 该 成 果 的 总 结 成 果 简 介 ( 不 超 过 600 字 ) 各 一 式 一 份 ; 申 报 成 果 如 为 教 材, 须 提 交 教 材 样 书 一 本 ( 套 ); 其 他 确 与 成 果 相 关 的 材 料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本 ) 提 交 与 上 述 纸 质 材 料 ( 教 材 样 书 除 外 )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的 电 子 材 料, 不 提 交 不 必 要 的 附 件 材 料, 材 料 均 由 申 报 单 位 负 责 审 核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应 先 由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组 织 审 核 和 初 评, 并 由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择 优 向 学 院 推 荐 申 报 凡 权 属 有 异 议 的 成 果, 在 异 议 处 理 完 毕 以 前, 不 得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成 立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和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专 家 组 领 导 小 组 由 学 院 相 关 院 领 导 及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其 职 责 是 :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组, 研 究 决 定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项 推 荐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评 审 专 家 组 设 组 长 1 人, 成 员 若 干 人 其 职 责 是 : 确 定 评 奖 成 果 资 格, 负 责 成 果 的 初 评 工 作, 提 出 省 教 育 厅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项 目 的 推 荐 意 见 学 院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与 奖 励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其 职 责 是 : 具 体 组 织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工 作, 核 查 推 荐 成 果 的 推 荐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由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评 审 专 家 组 全 体 成 员 无 记 名 投 票 产 生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评 审 后 确 定 的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拟 获 奖 项 目, 须 在 学 院 网 站 主 页 公 示 1 周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院 发 文 公 布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公 示 期 间 凡 对 公 布 的 结 果 有 异 议, 均 可 向 教 务 处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单 位 提 出 的 异 议 须 写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 个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须 写 明 本 人 的 姓 名, 并 有 本 人 的 亲 笔 签 名 教 务 处 对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给 予 保 密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六 条 因 弄 虚 作 假 或 剽 窃 他 人 教 学 成 果 而 获 得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一 经 发 现 即 取 消 获 奖 资 格, 收 回 证 书 和 奖 金, 并 依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规 范 条 例 106

107 ( 西 师 知 发 号 )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章 成 果 的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对 获 奖 成 果, 授 予 主 要 完 成 人 证 书 和 奖 金, 奖 金 数 额 为 4000 元, 奖 金 归 获 奖 者 所 有,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奖 情 况 记 入 获 奖 者 本 人 档 案, 作 为 考 核 晋 升 评 定 职 称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7

108 附 件 36: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调 动 教 职 工 从 事 教 研 科 研 和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积 极 性, 不 断 提 高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整 体 水 平 竞 争 能 力 和 服 务 社 会 的 效 能,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我 院 教 职 工 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以 本 人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完 成 的 聘 期 岗 位 任 务 以 外 的 学 术 论 文 教 材 著 作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获 奖 等 均 属 本 办 法 的 奖 励 范 围 第 三 条 主 要 奖 励 高 水 平 成 果, 奖 励 标 准 如 下 : 第 四 条 教 职 工 主 持 的 自 筹 经 费 科 研 项 目 学 院 实 行 经 费 配 套 管 理, 省 级 自 筹 经 费 项 目 配 套 3000 元, 厅 局 级 市 级 及 其 他 校 外 项 目 配 套 2000 元 第 五 条 同 一 成 果 获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奖 励 的, 学 院 只 奖 励 一 次 ( 取 最 高 ) 第 六 条 奖 励 程 序 奖 励 每 3 年 评 审 一 次 聘 期 届 满 申 报 奖 励 上 一 聘 期 成 果, 申 报 时 须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术 成 果 奖 励 申 请 表, 并 附 成 果 材 料 一 份, 教 务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提 请 院 学 术 委 员 认 定 并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后 提 请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七 条 坚 决 反 对 学 术 造 假 凡 弄 虚 作 假 剽 窃 侵 占 他 人 科 研 成 果 的, 永 久 取 消 奖 励 资 格 ; 如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奖 励 的, 一 经 发 现, 即 撤 销 奖 励, 追 回 奖 金, 公 开 通 报, 并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第 八 条 成 果 分 类 参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科 研 工 作 量 计 分 办 法 ( 试 行 ) 和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分 类 办 法 ( 西 师 发 [2011]231 号 ) 执 行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08

109 附 件 37: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办 法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办 法 专 职 专 任 青 年 教 师 是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的 新 生 力 量, 也 是 学 院 办 学 的 关 键 要 素 之 一 为 了 尽 快 提 高 青 年 教 师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职 业 技 能, 使 其 尽 快 适 应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的 要 求, 学 院 决 定 对 青 年 教 师 实 行 专 项 培 养 提 高 计 划, 要 求 各 系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需 要, 在 不 影 响 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有 计 划 的 安 排 青 年 教 师 到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班 或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生 班 随 班 听 课 学 习 为 规 范 听 课 学 习 计 划 的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必 须 听 课 学 习 的 专 职 专 任 青 年 教 师 1 见 习 期 教 师, 即 新 聘 任 到 我 院 教 师 岗 位 工 作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 2 试 用 期 教 师, 即 新 聘 到 我 院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 3 从 非 教 学 岗 位 转 入 教 学 岗 位 的 教 师 ; 4 中 级 ( 不 含 中 级 ) 以 下 职 称 现 任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二 听 课 安 排 及 考 勤 考 核 1 各 系 ( 部 中 心 ) 要 针 对 每 位 青 年 教 师 的 情 况 制 定 其 以 听 课 学 习 为 主 的 培 养 计 划, 并 积 极 做 好 听 课 学 习 相 关 的 协 调 与 联 系 事 宜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实 行 学 院 审 批 制, 听 课 前 各 单 位 须 填 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专 职 专 任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审 批 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报 学 院 人 事 劳 资 室 审 核 备 案 2 在 安 排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期 间, 各 系 ( 部 中 心 ) 要 切 实 做 好 对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的 考 勤 考 核 工 作 其 方 法 为 : 以 听 课 笔 记 为 依 据, 检 查 听 课 教 师 的 学 习 及 出 勤 情 况 ; 另 外, 学 院 人 事 劳 资 室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可 通 过 随 机 抽 查 或 访 问 授 课 教 师 等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与 考 核 三 听 课 学 习 考 核 标 准 及 总 结 1 听 课 学 习 结 束 后, 要 求 每 位 青 年 教 师 将 自 己 的 学 习 情 况 进 行 书 面 小 结 2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学 习 者 的 学 习 情 况 在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评 价, 并 将 评 价 结 果 和 个 人 总 结 材 料 一 并 交 学 院 人 事 劳 资 室 备 存 学 习 成 绩 或 学 习 经 历 可 作 为 优 先 任 课 及 晋 升 职 称 的 依 据 之 一 四 对 青 年 教 师 听 课 学 习 的 基 本 要 求 1 听 课 教 师 必 须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不 得 影 响 学 院 的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为 此, 听 课 学 习 者 每 学 期 每 人 一 般 限 申 报 学 习 一 门 课 程 2 听 课 教 师 在 学 习 期 间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缺 课 早 退 如 确 实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听 课 时, 须 事 前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请 假, 否 则 按 旷 工 处 理 3 安 排 学 习 的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应 认 真 完 成 全 部 学 习 任 务 ( 包 括 实 验 实 践 及 考 试 ), 力 求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109

110 4 各 系 ( 部 中 心 ) 要 高 度 重 视 青 年 教 师 的 培 养 工 作, 积 极 促 进 青 年 教 师 在 思 想 素 质 理 论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全 面 成 长 和 提 高, 使 其 迅 速 成 长 为 学 院 教 学 岗 位 的 骨 干 五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110

111 附 件 38: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 ( 修 订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 ( 修 订 ) 为 了 保 证 学 院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加 强 对 年 轻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养, 使 其 在 完 成 所 承 担 管 理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拓 宽 专 业 发 展 方 向, 根 据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目 前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学 院 正 式 聘 用 的 管 理 人 员,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兼 课, 但 学 院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具 备 条 件 要 求 兼 课 者, 由 本 人 申 请,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各 系 安 排 兼 课 二 兼 课 条 件 ( 一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具 有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爱 岗 敬 业, 治 学 严 谨, 关 心 尊 重 学 生, 为 人 师 表, 廉 洁 从 教 ; ( 二 ) 必 须 具 有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或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获 得 相 应 专 业 学 位 者 ; ( 三 ) 具 有 一 定 的 教 学 能 力 和 业 务 素 质, 讲 普 通 话, 板 书 工 整, 能 从 事 所 学 习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有 关 课 程 的 辅 导 或 授 课 ; ( 四 ) 必 须 具 有 初 级 或 初 级 以 上 职 称, 包 括 教 师 类 职 称 工 程 类 职 称 经 济 类 职 称 及 其 它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五 ) 无 职 称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或 参 加 省 高 等 师 资 培 训 中 心 培 训, 有 结 业 合 格 证 书 ; ( 六 )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保 证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管 理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兼 课 三 兼 课 人 员 工 作 量 及 课 酬 核 定 ( 一 ) 各 系 ( 部 中 心 )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兼 课, 主 要 是 指 有 多 年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目 前 在 知 行 学 院 各 系 担 任 主 任 副 主 任 的 同 志 原 则 上 每 周 兼 课 不 超 过 8 学 时 ( 一 学 期 按 18 周 计 ), 其 中 每 周 四 学 时 为 基 本 示 范 性 教 学 学 时, 作 为 本 职 工 作 范 围 内 课 时, 不 计 报 酬 ; 超 出 部 分 按 学 院 兼 课 课 酬 规 定 发 放 ( 二 ) 各 系 ( 部 中 心 ) 各 职 能 部 门 一 般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原 则 上 每 周 不 超 过 6 学 时, 课 酬 标 准 按 学 院 兼 课 课 酬 规 定 发 放 ( 三 ) 兼 课 课 酬 规 定 :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酬 金 计 算 及 发 放 办 法 ( 西 师 知 发 (2003)40 号 ) 课 酬 标 准 减 半, 即 四 考 核 办 法 ( 一 ) 由 学 院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和 教 务 处 共 同 组 织, 对 兼 课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双 重 考 111

112 核, 即,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实 绩 与 兼 课 工 作 质 量 ( 二 ) 经 过 考 核, 对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的 管 理 人 员, 征 求 本 人 意 愿, 可 以 转 入 教 学 岗 位 ; 对 评 教 不 合 格 者, 停 止 其 兼 课 五 本 规 定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特 殊 情 况 及 未 尽 事 宜, 由 人 事 劳 资 办 公 室 和 教 务 处 及 有 关 单 位 协 商 解 决 112

113 附 件 39: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加 强 任 课 教 师 管 理, 规 范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制 度, 优 化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建 设 一 支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聘 用 原 则 ( 一 ) 教 师 聘 用 应 充 分 依 托 申 办 学 校 优 质 的 师 资 资 源, 在 聘 用 时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规 范 程 序 择 优 聘 用 严 格 考 核 聘 约 管 理 的 原 则 ; ( 二 ) 专 职 专 任 教 师 聘 用 及 管 理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外 聘 教 师 聘 用 条 件 ( 一 ) 具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俱 全 ; ( 二 )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职 称 证 书, 且 正 在 或 曾 在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任 教, 原 则 上 以 申 办 学 校 相 同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师 为 主 ; ( 三 ) 确 因 教 学 需 要, 聘 请 非 高 等 学 校 或 非 教 育 行 业 人 士 任 教 时, 一 般 要 求 具 有 相 关 行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和 职 称 证 书 由 各 系 ( 部 ) 提 前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经 主 管 院 长 同 意 后, 方 可 聘 请 三 聘 用 要 求 ( 一 ) 要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开 设 的 课 程 情 况 聘 用 教 师, 杜 绝 因 人 设 课 ; ( 二 ) 聘 用 教 师 要 遵 循 专 业 需 要, 聘 请 本 专 业 或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教 师 任 教, 不 能 聘 请 与 本 专 业 无 关 的 教 师 任 教 ; ( 三 ) 各 专 业 聘 请 的 授 课 教 师, 应 为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助 教 不 能 超 过 10%; ( 四 )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须 聘 请 本 课 程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综 合 素 质 高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教 师 任 教,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讲 师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 五 ) 每 位 教 师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在 我 院 只 能 代 一 门 课,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二 门 课 ( 含 实 验 课 ) 在 职 教 师 授 课 周 学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12 学 时, 离 退 休 教 师 中 的 专 任 教 师 授 课 周 学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16 学 时 ; ( 六 ) 教 师 聘 用 由 各 系 ( 部 ) 负 责, 每 学 期 放 假 前 一 月 将 下 一 学 期 拟 聘 用 教 师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 新 聘 教 师 须 验 证 最 高 学 历 的 学 位 证 毕 业 证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职 称 证, 并 将 复 印 件 交 教 务 处 ), 审 核 结 果 于 放 假 前 通 知 各 教 学 单 位, 由 各 系 ( 部 ) 与 所 聘 教 师 签 订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审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聘 用 ; ( 七 ) 逐 步 建 立 学 院 系 ( 部 ) 两 级 任 课 教 师 聘 用 制 度 各 系 ( 部 ) 要 逐 步 建 立 一 支 较 为 稳 定 的 外 聘 教 师 队 伍, 长 期 聘 请 一 些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能 力 强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离 退 休 教 师 任 教 经 各 系 ( 部 ) 积 累, 建 立 学 院 师 资 库, 作 为 聘 用 教 师 的 依 据 四 岗 位 职 责 ( 一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认 真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 113

114 ( 二 )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遵 守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教 师 在 授 课 时 必 须 完 成 教 学 的 各 个 环 节, 并 结 合 学 生 的 水 平 和 特 点 选 用 适 当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做 到 : 1 教 师 必 须 按 学 院 批 准 的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材 的 要 求 进 行 备 课,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进 度, 全 院 性 的 公 共 课 及 平 行 班 级 的 同 一 课 程 要 统 一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和 教 学 进 度 教 学 进 度 表 经 系 ( 部 ) 主 任 批 准 后, 由 各 系 ( 部 ) 存 档,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教 师 在 正 式 上 课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2 课 堂 教 学 中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准 备, 要 求 做 到 阐 述 准 确 概 念 清 晰 条 理 分 明 逻 辑 性 强 富 有 启 发 性, 对 教 材 内 容 既 要 面 面 俱 到, 又 要 突 出 重 点 难 点 3 实 践 ( 实 验 ) 教 学 环 节 要 明 确 实 践 ( 实 验 ) 目 的, 对 实 践 ( 实 验 ) 的 内 容 操 作 程 序 和 时 间 要 认 真 设 计 ; 指 导 学 生 实 践 ( 实 验 ) 时, 要 求 学 生 严 格 遵 守 实 践 ( 实 验 ) 规 则 ; 实 践 ( 实 验 ) 结 束 后 要 认 真 组 织 学 生 讨 论 和 总 结 实 践 ( 实 验 ) 过 程 与 实 践 ( 实 验 ) 结 果 要 认 真 批 改 学 生 的 实 践 ( 实 验 ) 报 告 4 教 师 要 加 强 课 堂 教 学 管 理, 因 材 施 教 培 养 学 生 的 主 体 意 识 和 创 新 精 神 各 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做 好 辅 导 答 疑 工 作,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问 题 要 热 情 耐 心 解 答 5 教 师 要 根 据 教 学 要 求 布 置 适 量 作 业, 对 作 业 要 及 时 认 真 地 批 改 和 讲 评 6 教 师 必 须 按 照 学 院 考 试 及 成 绩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担 任 课 程 进 行 命 题 考 核 试 题 分 A B 两 套, 作 为 考 试 和 补 考 用, 要 求 两 套 试 题 题 型 题 量 难 易 程 度 相 当 期 末 考 试 中, 各 系 ( 部 ) 须 安 排 1 名 以 上 任 课 教 师 担 任 所 授 课 程 的 主 考, 按 监 考 场 次 发 放 监 考 费 7 考 试 结 束 后, 教 师 必 须 按 时 阅 卷 登 分 报 送 成 绩, 要 求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真 实 准 确 8 每 学 期 考 试 结 束 后, 教 师 必 须 将 教 学 日 志 记 分 册 成 绩 表 教 学 效 果 分 析 等 教 学 资 料 按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教 学 单 位 ( 四 ) 教 师 要 具 有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关 爱 学 生 教 书 育 人 恪 尽 职 守 依 法 执 教, 做 到 : 1 教 师 要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坚 持 既 教 书 又 育 人 的 教 育 观 质 量 观 和 人 才 观, 既 要 讲 授 文 化 知 识, 又 要 注 重 对 学 生 品 德 的 培 养 2 教 师 要 积 极 参 加 各 系 以 课 程 教 学 研 讨 为 主 的 教 研 活 动 勇 于 探 索 创 新, 为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提 高 和 课 程 改 革 献 计 献 策 3 教 师 要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修 身 为 范, 言 传 身 教, 做 到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缺 课, 以 自 身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和 人 格 给 学 生 以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4 教 师 应 遵 守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严 防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否 则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五 教 学 工 作 报 酬 ( 一 )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按 照 学 院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师 工 作 量 及 课 酬 114

115 规 定 执 行 ; ( 二 ) 知 行 学 院 管 理 干 部 兼 课 酬 金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 执 行 ; ( 三 ) 外 聘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按 照 我 院 外 聘 教 师 酬 金 发 放 办 法 ( 附 件 ) 执 行 ; ( 四 ) 任 课 教 师 酬 金 每 月 按 时 发 放, 每 学 期 最 后 一 月 酬 金 以 全 部 教 学 环 节 完 成 检 查 后 发 放 ; 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师 予 以 解 聘 : ( 一 )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批 改 作 业 命 题 成 绩 等 辅 助 工 作 ; ( 二 ) 教 学 效 果 不 佳, 学 生 意 见 较 大 ; 阅 卷 登 分 报 送 ( 三 )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的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七 本 办 法 自 2005 年 12 月 13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原 相 关 文 件 与 此 文 件 相 抵 触 者, 以 本 文 件 为 准 115

116 附 件 40: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教 室 是 进 行 教 学 活 动 的 重 要 场 所, 为 合 理 有 效 地 利 用 教 室 资 源, 确 保 学 院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教 室 指 学 院 的 普 通 教 室 多 媒 体 教 室 按 使 用 方 式 可 分 为 固 定 教 室 和 流 动 教 室 两 类 固 定 教 室 是 指 分 配 给 特 定 班 级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教 室, 其 余 教 室 为 流 动 教 室 第 二 章 教 室 分 配 第 三 条 按 照 一 二 年 级 固 定, 三 四 年 级 流 动 的 原 则 分 配 教 室 第 四 条 教 务 处 根 据 各 系 一 二 年 级 班 级 数 为 各 系 分 配 固 定 教 室, 其 余 教 室 作 为 流 动 教 室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 各 系 负 责 将 教 务 处 分 配 的 固 定 教 室 分 配 到 本 系 一 二 年 级 各 班 级 ; 教 务 处 每 年 根 据 各 系 班 级 数 的 变 化 情 况, 对 固 定 教 室 动 态 调 整 一 次 第 五 条 各 系 一 二 年 级 理 论 课 程 ( 包 括 班 额 较 小 的 合 班 课 程 )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各 班 固 定 教 室 授 课 ; 三 四 年 级 课 程 班 额 较 大 的 合 班 课 程 及 需 使 用 多 媒 体 教 室 的 课 程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教 务 秘 书 根 据 开 课 计 划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流 动 教 室 排 课 第 三 章 管 理 职 责 第 六 条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院 所 有 教 室 的 调 度 分 配 工 作, 并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全 院 流 动 教 室 的 管 理 保 洁 及 开 放 工 作 第 七 条 各 系 负 责 本 单 位 固 定 教 室 的 管 理 保 洁 工 作 第 八 条 后 勤 管 理 处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负 责 为 各 类 教 室 配 备 桌 椅, 并 做 好 日 常 检 查 和 维 护 工 作 第 九 条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多 媒 体 教 室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第 四 章 使 用 要 求 第 十 条 教 室 是 学 院 开 展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的 场 所,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教 室 用 途, 挪 作 他 用 第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课 表 安 排 的 教 室 和 时 间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对 已 排 定 的 上 课 时 间 和 教 室,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调 整 变 动 时, 须 事 先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办 理 调 课 和 教 室 借 用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借 用 教 室 的 单 位, 应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教 室 使 用 申 请 单 ( 附 件 1),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凡 进 入 教 室 的 人 员 应 自 觉 维 护 教 室 的 文 明 环 境 进 入 教 室 时, 应 当 着 装 整 齐, 严 禁 在 教 室 打 闹 或 大 声 喧 哗, 不 得 携 带 食 品 饮 料 进 入 教 室, 不 得 在 教 室 内 吸 烟, 随 地 吐 痰, 乱 丢 果 皮 纸 屑 等 杂 物 116

117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17

118 附 件 41: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学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学 分 制 顺 利 实 施,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我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经 我 院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我 院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同 时 缴 纳 各 种 费 用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向 教 务 处 请 假,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请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院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学 院 将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六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学 院 发 给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证 明 书, 并 在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的 学 生,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新 生 入 学 时 持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向 学 院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随 当 年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七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到 所 在 系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并 依 据 学 院 收 费 标 准,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交 清 应 交 款 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对 不 积 极 申 请 贷 款 资 助 又 不 按 期 缴 费 者 不 予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需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118

119 未 经 请 假, 超 过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学 生 证 遗 失 者, 由 所 在 系 办 公 室 开 具 证 明, 到 教 务 处 补 办 学 生 证 后 再 行 注 册 各 系 应 于 注 册 截 止 日 的 次 日 上 午 向 教 务 处 报 送 学 生 注 册 情 况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 八 条 本 科 标 准 学 制 为 4 年, 实 行 3 6 年 的 弹 性 学 制 学 生 取 得 学 籍 后, 在 规 定 的 3 6 年 内 修 业, 可 提 前 至 3 年 毕 业, 也 可 延 长 至 6 年 毕 业, 累 计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年 具 有 学 籍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8 年 第 四 章 请 假 与 考 勤 第 九 条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按 时 参 加 学 院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上 课 须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假 满 后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延 长 请 假 时 间, 须 在 假 满 前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学 生 请 假 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病 假 应 附 医 院 证 明, 因 公 请 假 须 由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学 生 请 假 一 般 须 由 本 人 办 理 一 学 期 累 计 事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第 十 条 学 生 请 假 一 天 以 内, 由 班 主 任 批 准 ; 请 假 二 至 七 天 由 班 主 任 审 核 同 意,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请 假 七 天 以 上, 由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学 生 请 假 手 续 均 由 系 办 公 室 存 查, 学 生 一 学 期 内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或 超 过 该 学 期 上 课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应 当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按 本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办 理 学 生 外 出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或 从 事 其 他 集 体 活 动,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须 请 假 者, 由 带 队 教 师 或 有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堂 讲 授 实 验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以 及 社 会 调 查 劳 动 军 事 训 练 形 势 政 策 教 育 学 院 团 体 活 动 等, 都 要 进 行 考 勤 任 课 教 师 上 课 时 应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勤 ( 可 采 取 点 名 抽 查 等 方 式 ), 考 勤 情 况 要 作 为 评 定 学 生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的 组 成 部 分 课 堂 教 学 按 课 程 表 规 定 的 上 课 学 时 计 算, 专 业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军 事 训 练 生 产 劳 动 等, 每 天 按 8 学 时 计 算 学 生 上 课 迟 到 累 计 5 次 按 旷 课 1 学 时 计 算, 早 退 按 旷 课 记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一 学 期 内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或 超 过 该 学 期 上 课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应 予 休 学 某 一 门 课 程 因 请 假 缺 课 时 数 达 到 该 课 程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一 般 不 得 参 加 本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应 予 重 修 公 共 体 育 课 因 缺 课 ( 含 请 假 ) 时 数 达 到 该 课 程 总 学 时 的 四 分 之 一 者, 成 绩 以 不 及 格 对 待, 须 重 修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 假 期 除 外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出 境, 应 如 期 返 校 并 向 所 在 系 报 到, 未 经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以 上 ( 含 两 周 ) 未 返 校 报 到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凡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准 超 假 未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者, 均 按 旷 课 论 处, 具 体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执 行 第 五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119

120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成 绩 及 所 得 学 分 均 载 入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并 归 档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 含 期 中 考 试 课 堂 讨 论 作 业 课 程 论 文 出 勤 等 )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在 总 成 绩 中 所 占 比 例 应 为 30%-40%,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占 70%-60% 任 课 教 师 应 当 在 开 学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及 成 绩 评 定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提 倡 考 核 方 式 多 样 化, 考 核 方 式 包 括 闭 卷 / 开 卷 笔 试 / 口 试 操 作 考 试 课 程 论 文 等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可 根 据 课 程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教 学 要 求 由 系 ( 部 ) 统 筹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并 实 行 学 分 绩 点 制 以 确 定 学 生 在 学 习 质 量 上 的 差 异, 区 分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的 优 劣 第 十 九 条 体 育 课 成 绩, 根 据 学 生 出 勤 及 学 习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因 患 有 疾 病 不 能 随 班 上 体 育 课 的 学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和 医 院 证 明,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公 共 课 程 教 学 部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可 修 读 体 育 保 健 课, 并 根 据 出 勤 及 学 习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通 过 者, 大 学 体 育 课 程 按 合 格 记 载 成 绩 和 绩 点, 擅 自 缺 课 者 按 旷 课 论 处 第 二 十 条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是 我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开 设 的 必 修 课, 共 开 设 四 个 学 期,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和 四 级, 分 别 在 第 一 至 第 四 学 期 开 设 每 级 按 一 门 课 程 计 算, 学 生 须 随 班 听 课 学 习 并 参 加 院 内 考 核, 考 核 及 格 者 记 载 成 绩 和 学 分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应 参 加 补 考,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须 重 修 学 生 从 第 三 学 期 开 始, 可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考 试 通 过 者 ( 成 绩 425 分 ), 第 四 学 期 可 申 请 免 修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并 按 90 分 记 载 成 绩 和 相 应 绩 点 学 生 毕 业 前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者,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补 考 不 计 入 补 考 门 次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选 修 课, 凡 未 选 课 或 选 课 未 选 中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自 行 参 加 考 核 者 不 记 载 成 绩 和 学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可 于 次 学 期 第 二 周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补 考 ( 作 弊 或 旷 考 课 程 大 学 体 育 课 程 除 外 )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必 修 课 程 须 重 修, 选 修 课 程 可 重 修 也 可 另 选, 重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以 实 际 得 分 记 载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作 弊 或 旷 考,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0 分 考 试 作 弊 者, 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作 弊 或 旷 考 者 不 提 供 补 考 机 会,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给 予 一 次 性 重 修 机 会 第 二 十 四 条 因 病 或 其 他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的 学 生, 须 在 考 试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缓 考 须 有 医 院 证 明 ), 由 任 课 教 师 和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公 共 体 育 课 缓 考 还 须 公 共 课 程 教 学 部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在 教 务 处 办 理 手 续 后, 该 120

121 课 程 可 予 缓 考 缓 考 考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或 重 修, 或 随 同 下 一 学 期 ( 学 年 ) 相 同 课 程 的 考 试 进 行 补 考 一 般 不 准 因 事 缓 考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综 合 评 定, 评 语 要 客 观 实 际, 考 核 结 果 由 各 系 记 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鉴 定 表,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转 学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要 求 免 修 已 修 读 的 课 程, 如 已 修 读 课 程 成 绩 达 到 及 格 以 上, 经 系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免 修 第 二 十 七 条 毕 业 班 学 生 毕 业 学 期 的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安 排 一 次 毕 业 前 补 考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按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学 : ( 一 ) 学 生 确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者 ; ( 二 )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指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或 原 学 校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院 或 外 校 其 他 专 业 继 续 学 习 者 ; ( 三 ) 学 院 因 专 业 停 招 改 招, 休 学 期 满 的 复 学 学 生 或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的 新 生, 不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无 法 学 习 者 ; ( 四 )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学 院 可 适 当 调 整 部 分 学 生 的 专 业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专 业 : ( 一 ) 本 科 二 年 级 ( 含 ) 以 上 者 ; ( 二 ) 普 通 类 专 业 的 学 生 要 求 转 入 艺 术 类 专 业 者 或 艺 术 类 专 业 的 学 生 要 求 转 入 普 通 类 专 业 者 (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 二 ) 款 者 除 外 ); (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转 学 : ( 一 ) 取 得 学 籍 的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者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学 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学 校 的 ; ( 三 ) 本 科 三 年 级 ( 含 ) 以 上 者 ; ( 四 ) 应 予 以 退 学 者 ; ( 五 )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学 生 要 求 转 专 业,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原 专 业 所 在 系 研 究 同 意 转 出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拟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系 研 究 同 意 接 收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系 内 转 专 业 只 需 经 学 生 所 在 系 研 究 同 意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并 符 合 学 院 有 关 转 专 业 的 规 定 121

122 ( 另 行 制 定 ),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 ( 二 ) 学 生 转 专 业 只 限 一 次 ; ( 三 )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并 已 办 理 手 续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 ( 四 ) 转 专 业 应 在 一 年 级 第 一 学 期 9 月 份 或 第 二 学 期 6 月 份 办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对 新 转 入 的 专 业 中 已 开 过 而 自 己 未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予 补 修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转 专 业 学 生 按 转 入 专 业 年 级 学 费 标 准 缴 费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学,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 一 ) 申 请 转 出 我 院 的 学 生,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由 申 请 者 填 写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确 认 ) 表, 经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报 甘 肃 省 教 育 厅 及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 二 ) 对 申 请 转 入 我 院 的 学 生, 在 符 合 转 学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由 欲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系 对 其 综 合 素 质 和 专 业 知 识 能 力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后, 提 出 能 否 转 入 的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对 所 在 系 同 意 转 入 的 学 生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同 意 后 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转 学 申 请 ( 确 认 ) 表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待 甘 肃 省 教 育 厅 同 意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 三 ) 被 批 准 转 学 并 正 在 办 理 手 续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 ( 四 ) 学 生 转 学 手 续 一 般 在 每 年 5 月 和 11 月 办 理 第 七 章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经 医 院 诊 断 停 课 治 疗 疗 养 的 时 间 一 学 期 内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或 超 过 该 学 期 上 课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 二 ) 一 学 期 内 因 请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或 超 过 该 学 期 上 课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 三 ) 因 患 传 染 性 疾 病 不 宜 过 集 体 生 活 和 继 续 学 习 者 ; ( 四 ) 因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院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休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限, 因 病 经 学 院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 ( 二 ) 学 生 休 学, 须 填 写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登 记 表,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完 休 学 和 离 校 手 续, 学 院 保 留 其 学 籍 ; ( 三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的 待 遇 第 三 十 六 条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者, 学 院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22

123 ( 一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须 出 示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最 近 半 个 月 内 的 体 检 康 复 证 明, 并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 ( 二 ) 因 其 他 原 因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须 提 供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 等 单 位 开 具 的 学 生 行 为 表 现 的 证 明, 经 所 在 系 审 核,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并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复 学 ; ( 三 ) 休 学 期 满 要 求 复 学 者, 一 般 应 在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持 有 关 证 明 向 所 在 系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并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由 教 务 处 开 具 报 到 单, 学 生 持 报 到 单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 四 ) 复 学 的 学 生 依 据 休 学 年 限 编 入 相 应 年 级 学 习 ; ( 五 ) 学 生 在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院 将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第 三 十 八 条 休 学 时 间 不 计 入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但 累 计 在 校 时 间 学 院 不 对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行 为 与 发 生 的 事 故 负 责 第 八 章 学 业 警 告 与 退 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计 算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 即 学 生 自 入 学 以 来 考 核 及 格 课 程 的 累 计 学 分 数 除 以 自 入 学 以 来 累 计 学 习 的 学 期 数 )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每 学 期 计 算 一 次, 出 现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不 足 12 学 分 时 给 予 学 业 警 告 因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转 入 下 一 个 年 级 学 习 的 学 生 计 算 学 期 平 均 学 分 时, 在 校 学 习 的 学 期 数 可 以 减 少 2 学 期 ; 休 学 学 期 不 计 入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学 期 数 第 四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累 计 四 次 学 业 警 告 后 又 达 到 学 业 警 告 者 ; ( 二 )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在 学 院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者, 或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或 被 学 院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者 ; ( 三 )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 四 ) 经 学 院 动 员, 因 病 应 休 学 而 不 休 学 者 ; ( 五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 ( 六 ) 超 过 学 院 规 定 期 限 未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 ( 七 ) 未 请 假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院 教 学 活 动 者 第 四 十 一 条 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对 学 生 不 是 一 种 处 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退 学 事 宜 由 学 生 所 在 系 提 出 报 告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院 将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由 所 在 系 送 达 本 人,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院 内 公 告 视 同 送 达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事 宜,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23

124 ( 一 ) 学 生 对 学 院 退 学 处 理 决 定 无 异 议, 应 在 收 到 退 学 决 定 书 或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档 案 户 籍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 二 ) 中 途 退 学 的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一 年 以 上, 己 取 得 的 学 分 达 到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总 学 分 的 25%,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在 校 学 习 未 满 一 年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 ( 三 ) 退 学 的 学 生,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 四 )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九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学 生, 按 照 学 院 有 关 奖 励 规 定 可 授 予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或 评 定 不 同 等 级 的 奖 学 金 ; 对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可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出 现 无 故 旷 课 作 弊 等 违 纪 行 为,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分 为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五 种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经 查 实 有 作 假 情 形 的, 按 教 育 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学 院 将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院 内 公 告 视 同 送 达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学 院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无 异 议, 应 在 收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或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档 案 户 籍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学 院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学 院 不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学 院 退 学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在 接 到 学 院 退 学 决 定 书 或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院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对 学 生 申 诉 的 复 查 结 论 或 研 究 决 定, 学 院 将 出 具 复 查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无 法 送 达 的 在 院 内 公 告 视 同 送 达 学 生 如 对 学 院 的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在 接 到 学 院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院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院 不 再 受 理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十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各 系 根 据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学 生 鉴 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每 个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表 现 进 行 全 面 鉴 定, 将 鉴 定 意 见 记 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知 行 学 院 毕 业 生 鉴 定 表,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内 修 读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达 到 规 124

125 定 学 分, 德 智 体 美 合 格, 即 可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 符 合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修 业 满 四 年 未 能 修 完 或 修 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必 修 课 程 中 有 一 门 以 上 ( 含 一 门 ) 虽 经 补 考 或 重 修 仍 未 获 得 学 分 或 漏 修, 作 结 业 处 理 ; ( 二 ) 学 生 己 取 得 的 学 分 数 超 过 总 学 分 数 的 90% 者, 作 结 业 处 理 ; ( 三 ) 对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未 达 到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总 学 分 的 90%( 不 含 ), 但 己 达 到 总 学 分 的 25% 及 以 上 者, 且 学 生 本 人 不 同 意 延 长 修 业, 则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二 条 作 结 业 处 理 的 学 生,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作 结 业 处 理 的 学 生, 可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其 未 修 读 课 程 或 不 及 格 课 程 应 向 所 在 系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及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以 旁 听 方 式 学 习, 或 以 自 修 方 式 学 习,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后 学 分 予 以 认 可 ; ( 二 ) 因 专 业 实 习 不 及 格 作 结 业 处 理 的 学 生, 结 业 后 满 一 年 时, 可 凭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作 及 综 合 考 核 结 果,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学 分 予 以 认 可 ; ( 三 ) 结 业 后 一 年 内 修 满 学 分,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所 在 系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一 年 内 仍 未 修 满 学 分 或 不 申 请 者, 学 院 不 再 受 理 ; ( 四 ) 作 结 业 处 理 的 学 生 返 校 修 读 课 程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纪 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不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三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省 级 以 上 报 纸 声 明 挂 失 学 院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一 章 提 前 毕 业 延 长 修 业 第 五 十 四 条 提 前 毕 业 ( 一 ) 拟 提 前 一 年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需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须 于 第 二 学 年 七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和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由 所 在 系 对 其 学 习 成 绩 学 习 能 力 及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 二 ) 被 批 准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学 籍 列 入 毕 业 年 级, 由 所 在 系 安 排 课 程 修 读 届 时 达 不 到 毕 业 要 求, 按 结 业 生 离 校, 不 能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在 校 修 读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年 第 五 十 五 条 延 长 修 业 ( 一 ) 学 生 修 业 满 四 年 ( 不 含 休 学 时 间 ) 时, 修 读 的 学 分 未 达 到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毕 业 总 学 分 的 90% 者, 应 申 请 延 长 修 业 不 提 出 申 请 者, 按 肄 业 处 理 125

126 ( 二 ) 学 生 办 理 延 长 修 业, 须 在 毕 业 学 期 第 一 周 内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系 审 核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准 予 延 长 修 业 ( 三 ) 延 长 修 业 的 学 生, 学 籍 列 入 下 一 年 级, 退 选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并 随 其 他 年 级 补 修 考 核 未 通 过 的 课 程 同 时, 可 随 原 所 在 班 级 参 加 毕 业 班 毕 业 课 程 的 考 核 ( 四 ) 学 生 延 长 修 业, 须 按 规 定 缴 纳 延 长 修 业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不 按 规 定 缴 费 者, 取 消 其 延 长 修 业 资 格,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作 肄 业 或 结 业 处 理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自 2013 级 学 生 起 执 行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其 他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若 与 本 条 例 不 一 致 者, 以 本 条 例 为 准 126

127 附 件 42: 2013 版 教 学 计 划 127

128 附 件 43: 教 学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128

129 附 件 44: 听 课 记 录 表 129

130 附 件 45: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年 和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年 活 动 材 料 130

131 附 件 46: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131

132 附 件 47: 课 程 实 践 考 查 选 题 及 成 绩 登 记 表 132

133 附 件 48: 学 生 评 教 通 知 133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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