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3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1 官 等 與 職 等 有 何 區 別? 試 比 較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我 國 自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實 施 新 人 事 制 度, 即 採 官 職 併 立 制, 公 務 人 員 依 官 等 及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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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務 員 法 歷 屆 命 題 來 源 分 析 表 前 01
2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3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1 官 等 與 職 等 有 何 區 別? 試 比 較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我 國 自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實 施 新 人 事 制 度, 即 採 官 職 併 立 制, 公 務 人 員 依 官 等 及 職 等 任 用 之 所 謂 官 等 係 指 任 命 層 次 及 所 需 基 本 資 格 條 件 範 圍 之 區 分 所 謂 職 等 係 指 職 責 程 度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之 區 分 又 兩 者 之 關 係 : 簡 任 為 第 十 至 第 十 四 職 等, 薦 任 為 第 六 至 第 九 職 等, 委 任 為 第 一 至 第 五 職 等 有 關 兩 者 之 區 別 大 約 如 下 : 涵 涵 涵 涵 涵 官 等 為 以 任 官 的 簡 任 薦 任 委 任 三 個 層 次 及 基 本 資 格 條 件 範 圍 之 區 分 ; 而 職 等 是 以 工 作 之 繁 簡 難 易 責 任 輕 重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之 區 分 等 等 涵 涵 涵 官 等 分 簡 任 薦 任 委 任 ; 職 等 分 第 一 至 第 十 四 職 等, 以 第 十 四 職 等 為 最 高 職 等 晉 晉 晉 晉 涵 涵 涵 官 等 之 晉 升 須 經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或 者 薦 任 升 簡 任 亦 可 依 考 績 訓 練 辦 理 委 任 升 薦 任 及 薦 任 升 簡 任 升 官 等 訓 練 ; 同 官 等 內 職 等 之 晉 升 一 律 依 考 績 辦 理, 而 無 考 試 規 定 保 保 涵 涵 涵 官 等 受 保 障, 非 經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調 任 低 一 官 等 職 務 ; 同 官 等 內 可 調 任 低 職 等 職 務, 惟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權 權 晉 晉 涵 涵 涵 高 一 官 等 或 跨 官 等 之 職 務 不 得 權 理 ; 在 同 官 等 內 調 任 高 職 等 職 務 而 未 具 任 用 資 格 者 得 予 權 理 請 請 請 晉 晉 涵 涵 涵 初 任 簡 任 各 職 等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初 任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後 呈 請 總 統 任 命 初 任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後,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任 命 之 ; 惟 薦 任 官 等 及 委 任 官 等 內 職 等 之 晉 升 均 無 需 辦
3 004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理 請 任 命 2 何 謂 官 等 職 等? 兩 者 之 晉 升 與 降 調 現 行 有 何 具 體 規 定? 建 議 擬 答 等 等 涵 官 等 : 係 任 命 層 次 及 所 需 基 本 資 格 條 件 範 圍 之 區 分 現 行 分 有 簡 任 薦 任 委 任 職 等 : 係 職 責 程 度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之 區 別 現 行 分 為 十 四 個 職 等 等 等 官 晉 晉 晉 晉 涵 官 等 之 晉 升 : 官 官 考 績 升 官 等 官 又 官 升 官 等 訓 練 官 及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考 績 升 官 等 官 現 官 依 升 等 合 格 官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 薦 任 升 簡 任 :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實 授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其 以 該 職 等 職 務 辦 理 之 年 終 考 績 最 近 三 年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並 已 晉 敘 至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後, 再 經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者, 取 得 升 任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經 高 等 考 試 經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經 經 考 試 或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或 於 本 施 行 前 經 分 類 職 位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考 試 或 分 類 職 位 第 六 職 等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滿 三 年 者 經 大 經 或 經 立 經 經 以 上 經 經 經 經,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滿 六 年 者 委 任 升 薦 任 :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實 授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其 以 該 職 等 職 務 辦 理 之 年 終 考 績 最 近 三 年 二
4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5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並 已 晉 敘 至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後, 再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者, 取 得 升 任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經 經 經 考 試 經 經 經 經 考 試 之 經 經 考 試 或 經 經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以 上 之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或 於 本 施 行 前 經 分 類 職 位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考 試 及 格,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三 年 者 高 級 高 等 經 經 經 經,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十 年 者, 或 專 科 經 經 經 經,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八 年 者, 或 大 經 以 上 經 經 經 經,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六 年 者 前 項 升 任 薦 任 官 等 人 員, 以 擔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下 職 務 為 限 但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經 位 且 最 近 五 年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職 務 年 終 考 績 四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得 擔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下 職 務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 雇 員 升 委 任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委 任 升 薦 任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薦 任 升 簡 任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職 等 之 晉 升 :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如 下 述 : 各 機 關 各 各 考 績 人 員 任 本 職 等 年 終 考 績, 具 有 下 列 各 各 各 各 之 一 者, 取 得 同 官 等 高 一 職 等 之 任 用 資 格 : 二 年 列 甲 等 者 一 年 列 甲 等 二 年 列 乙 等 者 前 項 所 官 任 本 職 等 年 終 考 績, 指 經 年 一 至 十 二 月 任 職 前 前 均 任 同 一 職 等 辦 理 之 年 終 考 績 另 予 考 績 及 以 不 同 官 等 職 等 併 資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之 年 資, 均 不 得 予 以 併 計 取 得 高 一 職 等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但 以 不 同 官 等 職 等 併 資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之 年 資, 得 予 以 併 計 取 得 該 併 資 之 較 低 官 等 高 一 職 等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5 006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等 等 官 涵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 降 調 官 等 : 經 依 任 用 人 員, 除 自 願 者 外, 不 得 調 任 低 一 官 等 之 職 務 自 願 調 任 低 官 等 人 員, 以 調 任 官 等 之 最 高 職 等 任 用 降 調 職 等 : 在 同 官 等 內 調 任 低 職 等 職 務, 除 自 願 者 外, 以 調 任 低 一 職 等 之 職 務 為 限, 均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且 機 關 首 長 及 副 首 長 不 得 調 任 本 機 關 同 職 務 列 等 以 外 之 其 他 職 務, 主 管 人 員 不 得 調 任 本 單 位 之 副 主 管 或 非 主 管, 副 主 管 人 員 不 得 調 任 本 單 位 之 非 主 管 但 有 經 殊 各 各, 報 經 總 統 府 國 民 大 會 主 管 經 或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3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 對 象 ) 為 何? 試 析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指 各 機 關 組 織 規 高, 除 政 務 人 員 及 民 選 人 員 外, 定 有 職 官 及 官 等 職 等 之 人 員, 均 為 任 用 上 所 官 之 公 務 人 員 故 其 適 用 範 圍 簡 而 言 之, 可 就 適 用 的 機 關 與 適 用 的 人 員 兩 方 面 各 以 說 明 : 適 適 適 適 適 涵 所 官 各 機 關 係 指 下 列 之 機 關 經 經 及 機 構 : 高 中 政 府 及 其 所 中 各 機 關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所 中 各 機 關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各 級 公 立 經 經 公 公 事 經 機 構 交 經 事 經 機 構 其 他 依 組 織 之 機 關 適 適 適 適 適 涵 須 在 組 織 規 高 定 有 職 官 及 官 等 職 等 之 人 員 職 官 即 須 一 職 務 之 須 官, 如 司 長 科 長 科 員 凡 依 所 定 之 職 官 及 官 職 等 級 任 職 人 員,
6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7 即 為 任 用 上 之 公 務 人 員 須 非 政 務 人 員 及 民 選 人 員 一 須 所 謂 政 務 人 員 之 範 圍, 經 須 需 與 民 意 機 關 之 多 數 黨 直 接 發 生 進 退 之 關 聯 者, 皆 中 於 政 務 人 員 之 範 圍 民 選 人 員 即 依 選 舉 規 正 式 由 人 民 投 票 選 出 之 人 員 而 從 事 公 務 者, 如 各 縣 市 首 長 議 長 議 員 等 政 務 人 員 與 民 選 人 員 均 有 其 經 殊 的 任 用 程 序, 不 受 一 須 任 用 規 之 限 制, 故 非 任 用 上 之 公 務 人 員 4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可 不 適 用 該 法 之 任 用, 另 定 任 用 法 律 者 為 何? 試 列 舉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為 基 本, 但 為 適 應 性 質 不 同 公 務 人 員 之 經 殊 需 要, 或 為 適 應 經 殊 地 區 或 經 殊 機 關 之 需 要, 故 有 經 經 任 用 律 之 產 生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產 生 的 經 經 任 用 律, 共 有 下 列 各 況 : 請 適 任 任 任 任 任 任 晉 晉 涵 司 人 員 審 計 人 員 主 計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之 任 用, 均 另 以 律 定 之 但 有 關 任 用 資 格 之 規 定, 不 得 與 本 牴 觸 司 人 員 : 司 前 主 要 適 用 經 組 織 行 政 經 組 織 及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組 織 高 有 關 任 用 資 格 條 各 已 頒 訂 司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審 計 人 員 : 已 訂 有 審 計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主 計 人 員 : 已 訂 有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主 主 管 理 條 例 關 務 人 員 : 原 適 用 行 政 經 核 定 之 行 政 命 關, 司 前 已 訂 關 務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已 訂 有 外 外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警 察 人 員 : 已 訂 有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請 適 任 任 任 任 任 任 涵 教 育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經 事 經 人 員 及 公 公 事 經 人 員 任 用, 均 另 以 律 定 之 教 育 人 員 : 已 訂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交 經 事 經 人 員 : 已 訂 有 交 經 事 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7 008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公 公 事 經 人 員 : 所 謂 公 公 事 經 人 員, 依 司 前 公 公 事 經 機 構 之 公 中 公 統 及 經 務 性 質, 可 概 分 為 : 國 公 生 產 事 經 交 經 事 經 金 融 保 險 事 經 省 官 市 官 公 事 經 數 經, 除 交 經 事 經 人 員 係 依 據 交 經 事 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辦 理 外, 其 餘 各 經 人 員 均 係 依 據 行 政 經 核 定 之 行 政 命 關 辦 理, 尚 無 公 公 事 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之 訂 定 醫 事 人 員 : 現 行 訂 有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請 適 任 任 任 任 任 任 涵 經 高 等 考 試 經 經 考 試 或 經 經 考 試 及 格 之 專 門 職 經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另 以 律 定 之 據 此 現 行 所 定 實 施 專 門 職 經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請 適 任 任 任 任 五 任 涵 有 經 殊 各 各 之 邊 遠 地 區, 其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得 另 以 律 定 之 由 於 我 國 幅 員 遼 闊, 各 地 文 化 水 準 不 盡 經 同, 尤 以 邊 遠 地 區 甚 難 適 用 任 用 所 定 之 一 須 任 用 資 格, 故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經 許 其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得 另 以 律 定 之, 司 前 已 訂 有 蒙 藏 邊 區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請 適 任 任 任 任 任 任 涵 臨 時 機 關 與 因 臨 時 任 務 派 用 之 人 員, 及 各 機 關 以 契 約 定 前 聘 用 之 專 經 或 技 術 人 員 ; 其 派 用 及 聘 用 均 另 以 律 定 之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及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即 為 此 類 經 經 任 用 律, 不 但 任 用 資 格 與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所 定 有 不 同, 且 其 任 用 各 式 及 性 質 均 有 改 變, 分 述 如 次 : 派 用 人 員 : 派 用 人 員 之 主 主, 以 臨 時 機 關 或 臨 時 專 任 職 務 為 限 分 為 簡 派 薦 派 委 派 三 等, 其 派 用 資 格 較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所 定 之 任 用 資 格 寬 鬆, 派 用 人 員 之 薪 給 考 績 官 成 官 退 休 等, 均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律 之 規 定 前 項 升 任 薦 任 官 等 人 員, 以 擔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下 職 務 為 限, 但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經 位 且 最 近 五 年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職 務 年 終 考 績 四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例 乙 等 以 上 者, 得 擔 任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下 職 務 聘 用 人 員 : 各 機 關 為 發 聘 科 經 技 術, 或 為 聘 行 專 門 性 之 經 務, 或 專 司 技 術 性 研 究 主 計 工 作, 如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所 能 擔 任 者, 可 主 主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無 任 用 資 格 之 限 制, 但 有 聘 前 之 限 制, 而 不 適 用 俸 給 退 休 及 撫 卹 之 規 定
8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任 用 人 員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又 應 辦 理 查 核 之 規 定 是 為 何? 試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 請 適 任 任 適 適 任 任 任 任 任 涵 各 機 關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應 注 意 其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其 經 識 才 能 經 驗 及 體 格, 應 與 擬 任 職 務 之 經 類 職 責 經 經 如 係 主 管 職 務, 並 應 注 意 其 領 導 能 力 品 德 : 公 務 人 員 代 表 國 家 聘 行 公 務, 其 一 言 一 行 均 關 係 國 家 各 象, 故 品 德 優 良 者, 方 可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對 國 家 忠 對 : 公 務 人 員 聘 行 職 務 時, 須 對 國 家 人 民 高 度 忠 誠, 因 其 所 從 事 公 務, 直 接 關 係 國 家 利 益, 若 有 對 國 家 不 忠 各 事, 影 響 至 為 重 大, 故 於 進 用 之 時, 必 須 予 以 注 意 與 調 查, 以 資 慎 始 美 國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首 作 忠 誠 調 查, 我 國 現 現 任 用 制 度 高 亦 有 此 規 定, 一 方 面 基 於 我 國 客 觀 各 勢 之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亦 係 各 照 美 國 實 施 之 成 效 而 訂 定 經 識 才 能 經 驗 體 格 :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時, 品 德 與 忠 誠 因 為 首 要 條 件, 但 若 其 品 德 良 好, 忠 誠 不 貳, 然 其 經 識 淺 陋, 才 能 不 足, 經 驗 甚 少, 體 格 虛 弱, 仍 不 足 以 擔 任 公 職 ; 職 是, 以 上 四 者 必 須 與 擬 擔 任 之 職 務 經 類 的 職 責 經 經 ; 否 則, 如 經 醫 工 者 而 使 其 撰 文 稿, 諳 文 經 者 而 關 其 操 技 術, 職 財 務 者 而 關 其 辦 教 育, 則 有 失 因 材 器 使 之 道, 是 以 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前, 應 對 前 述 四 者 予 以 注 意, 以 符 適 才 適 所 之 旨 領 導 能 力 : 所 謂 領 導 能 力, 係 對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者 而 言, 因 此 類 人 員, 負 有 監 督 指 揮 之 責, 如 缺 乏 領 導 能 力, 恐 難 勝 任 愉 快 任 應 應 應 官 晉 晉 涵 前 項 人 員 之 品 德 及 忠 誠, 各 機 關 應 於 任 用 前 辦 理 查 核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有 關 機 關 協 助 辦 理 其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者, 得 辦 理 經
9 010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殊 查 核, 有 關 經 殊 查 核 之 權 責 機 關 適 用 對 象 規 範 內 涵 辦 理 方 式 及 救 濟 程 序, 由 行 政 經 會 同 考 試 經 另 定 辦 行 之 現 行 公 布 實 施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查 核 辦 各 機 關 辦 理 前 項 各 經 查 核 時, 應 各 查 核 各 各 經 各 經 事 人, 於 經 事 人 有 不 利 各 各 時, 應 許 其 陳 述 意 見 及 申 辯 6 試 述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關 於 辦 理 查 核 之 權 責 機 關 查 核 原 則 查 核 時 機 查 核 之 申 辯 等 規 定 為 何? 建 議 擬 答 應 應 權 查 適 適 涵 各 機 關 辦 理 經 殊 查 核, 除 機 關 首 長 由 上 級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報 請 首 長 各 請 務 部 調 查 局 辦 理 外, 其 餘 人 員 應 由 各 該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或 上 級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報 請 首 長 各 請 務 部 調 查 局 辦 理 務 部 調 查 局 辦 理 前 項 經 殊 查 核, 有 關 機 關 應 法 合 協 助 辦 理 因 從 事 各 報 工 作, 需 要 因 分 保 因 者, 其 查 核 作 經, 由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務 部 調 查 局 辦 理 應 應 查 查 涵 務 部 調 查 局 辦 理 經 殊 查 核, 應 依 公 平 合 理 之 原 則, 兼 顧 國 家 安 全 及 經 事 人 權 益 之 維 護, 以 適 經 方 為 之 應 應 查 適 涵 各 機 關 辦 理 經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經 殊 查 核 應 應 官 查 查 涵 經 事 人 對 於 前 條 查 核 各 各, 認 為 違 反 事 實 時, 得 於 接 到 書 面 經 各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向 各 機 關 陳 述 意 見 及 申 辯,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各 機 關 於 收 受 前 項 陳 述 意 見 及 申 辯 後, 應 各 請 務 部 調 查 局 重 行 查 核 ; 務 部 調 查 局 應 於 受 理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各 重 行 查 核 各 各 各 復 各 機 關 各 機 關 應 於 收 受 前 項 重 行 查 核 各 各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以 書 面 經 各 經 事 人
10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應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之 查 核 項 目 為 何? 試 列 舉 之 建 議 擬 答 應 辦 理 經 殊 查 核 職 務 之 查 核 項 司 如 下 : 動 員 動 動 時 前 終 動 後, 與 動 動 內 動 動 外 動 動, 經 動 動 動 定 或 經 動 有 案 尚 未 各 案 者 有 因 切 聯 繫 接 觸 者 未 經 許 可 或 授 權, 動 與 外 國 各 治 單 位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官 方 或 其 代 表 機 構 聯 繫 接 觸 者 但 國 際 場 合 必 要 接 觸 且 事 後 即 循 規 定 程 序 報 備 者, 不 在 此 限 動 受 到 外 國 政 府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官 方 之 利 曾 曾 曾, 從 事 不 利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各 事 者 高 中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中 中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施 行 後, 原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來 中 主 籍 定 居 者 原 為 外 國 人 或 無 國 籍 人, 依 國 籍 規 定 申 請 原 化 者 ; 原 為 我 國 國 民 依 國 籍 規 定 回 復 國 籍 或 撤 銷 喪 失 國 籍 者 本 人 或 本 人 在 中 中 地 區 三 本 等 以 內 之 本 本 本 本 本 法 本 法 本 之 本 本, 於 高 中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開 放 赴 大 陸 探 本 後, 動 在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連 續 停 留 一 年 以 上 者 本 人 三 本 等 以 內 之 本 本 本 本 本 法 本 或 法 本 之 本 本, 動 在 外 國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擔 任 其 黨 務 軍 事 行 政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官 構 官 團 體 之 職 務 者 在 外 國 居 在, 並 已 符 合 取 得 申 請 該 國 國 民 之 資 格 ; 動 因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或 居 留 權, 在 外 國 享 有 教 育 醫 療 福 利 金 退 休 金 等 福 利 ; 尋 求 或 取 得 外 國 公 職 之 因 分 ; 動 服 外 國 兵 役 者 動 動 曾 因 動 經 動 曾 動 定, 或 經 動 有 案 尚 未 各 案 者, 或 違 反 經 關 安 全 保 因 規 定, 受 懲 戒 處 分 記 過 以 上 行 政 懲 處 者 最 近 五 年 有 最 最 最 事 最 最 成 最 或 其 他 最 神 疾 病,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11 012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8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血 親 姻 親 人 員 之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有 何 限 制? 立 法 理 由 安 在? 試 論 之 建 議 擬 答 迴 迴 請 適 官 晉 晉 迴 權 迴 涵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法 本 及 三 本 等 以 內 本 本 姻 本,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或 任 用 為 直 接 公 中 機 關 之 長 官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法 本 及 三 本 等 以 內 本 本 姻 規,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應 迴 避 任 用 迴 避 任 用 為 我 國 迴 統 優 良 制 度, 原 則 上 仍 有 部 分 保 迴 之 必 要, 本 條 所 規 定, 其 立 理 由 乃 在 避 免 機 關 長 官 利 用 權 勢, 任 意 安 插 私 人, 經 互 攀 引 以 致 敗 壞 官 須 本 所 官 之 本 本, 依 民 本 本, 有 直 公 本 本 與 本 公 本 本 兩 經 : 所 謂 直 公 本 本 指 所 因 所 從 出 或 從 所 因 所 出 之 本 本 官 如 本 本 所 所 官 所 謂 本 公 本 本 指 非 直 公 本 本 而 與 所 因 出 於 同 所 之 本 本 官 如 所 所 堂 兄 弟 姊 妹 官 至 於 所 謂 姻 本 係 指 本 本 之 法 本 官 如 至 至 官, 法 本 之 本 本 官 如 至 本 本 官 及 法 本 之 本 本 之 法 本 官 如 妯 娌 官 而 言 本 條 規 定 之 含 意 有 三, 即 : 機 關 首 長,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三 本 等 以 內 之 本 本 姻 本 為 公 務 人 員 機 關 內 各 單 位 主 管, 不 得 在 本 單 位 任 用 三 本 等 以 內 之 本 本 姻 本 為 公 務 人 員 在 機 關 首 長 或 單 位 主 管 接 任 前, 本 機 關 或 本 單 位 內 已 任 用 之 三 本 等 以 內 本 本 姻 本, 則 可 本 續 任 用 而 不 予 限 制 迴 迴 請 適 官 迴 迴 涵 依 任 用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應 迴 避 人 員 任 用, 在 各 該 長 官 接 任 以 前 者,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此 為 迴 避 任 用 之 例 外 規 定 蓋 在 長 官 就 任 以 前 所 用 人 員, 縱 與 長 官 有 本 中 關 係, 惟 並 非 長 官 所 安 插, 為 求 機 關 內 部 之 穩 定, 自 可 不 必 請 其 去 職
12 142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89 年 高 考 三 級 第 二 試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及 公 務 員 懲 戒 均 有 迴 避 之 規 定, 請 問 兩 者 規 定 內 容 有 何 不 同? 理 由 安 在?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85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及 第 三 十 五 條 官 第 一 二 兩 項 官, 均 規 定 得 另 定 任 用 律, 理 由 安 在? 請 各 舉 一 經 經 任 用 律 之 須 官 以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 我 國 曾 對 於 構 成 動 動 行 為 之 要 件, 均 予 明 動 規 定 請 問 我 國 公 務 員 懲 戒 對 於 受 懲 戒 之 要 件, 係 如 何 規 定? 理 由 安 在?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9 公 務 員 服 務 規 定 公 務 員 有 保 守 機 因 之 義 務, 請 說 明 其 規 定 的 內 容 及 理 由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二 89 年 普 考 第 二 試 公 務 員 法 概 要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適 用 於 政 務 人 員 者 計 有 三 條, 其 條 文 內 容 各 為 何?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5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人 員 欲 取 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其 定 途 徑 有 幾?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1 公 務 員 服 務 對 公 務 員 之 兼 職 有 何 限 制 規 定? 試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5 公 務 員 懲 戒 對 休 職 降 級 及 減 俸 等 處 分, 其 規 定 為 何?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90 年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試 說 明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的 適 用 範 圍 或 對 象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3
13 貳 歷 屆 試 題 介 紹 143 我 國 公 務 員 服 務 對 於 公 務 員 之 兼 經, 是 否 各 以 限 制? 其 規 定 如 何?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5 我 國 公 務 員 懲 戒 適 用 的 對 象 為 何? 又 公 務 員 發 生 那 些 各 事 應 受 懲 戒?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試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之 規 定, 說 明 懲 戒 處 分 與 曾 事 裁 動 之 關 係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59 二 90 年 高 考 三 級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公 務 員 應 履 行 保 持 品 位 及 不 為 一 定 行 為 之 義 務, 試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之 規 定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2 公 務 員 懲 戒 高 有 關 停 職 之 經 關 規 定 如 何? 試 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52 各 機 關 首 長 在 離 職 前 之 那 段 前 前 內, 不 得 任 用 或 遷 調 人 員? 其 離 職 後 之 任 職, 應 受 何 經 限 制? 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及 公 務 員 服 務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9 78 政 務 人 員 官 政 務 官 官 之 任 用 及 懲 戒, 與 須 任 文 官 有 何 不 同? 試 依 說 明 其 規 定 及 理 由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91 年 基 層 三 等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對 現 職 人 員 之 調 任, 在 官 等 及 職 公 方 面 均 有 所 限 制,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0 公 務 員 服 務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 公 務 員 於 其 離 職 後 三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與 其 離 職 前 五 年 內 之 職 務 直 接 經 關 之 公 利 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聘 行 經 務 之 股 東 或 顧 問 請 舉 例 說 明 本 條 規 定 之 意 義 與 司 的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8 試 說 明 公 務 員 服 務 之 適 用 範 圍, 又 各 級 經 經 教 師 是 否 在 適 用 之 列?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00
14 144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規 定, 公 務 員 具 有 何 經 各 事, 其 職 務 經 然 停 動? 又 經 然 停 動 職 務 之 理 由 為 何?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53 二 91 年 高 考 三 級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及 經 關 規 對 各 機 關 機 要 人 員 之 進 用 及 其 員 額 與 所 任 職 務 範 圍 有 何 規 定? 試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9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對 公 務 人 員 之 品 德 忠 誠 與 查 核 有 何 規 定? 司 前 民 意 代 表 與 媒 體 對 訂 定 前 項 查 核 辦 之 適 經 性 動 多 所 質 疑 試 依 先 進 國 家 之 經 例 與 我 國 之 國 各, 評 述 前 項 規 定 之 利 弊 得 失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6 公 務 員 兼 任 非 以 公 利 為 司 的 之 事 經 或 團 體 之 職 務, 受 有 報 酬 者, 經 關 關 有 何 限 制 規 定? 試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5 懲 戒 案 件 之 議 動, 於 何 經 各 各 下, 得 移 請 或 聲 請 再 審 議? 試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92 年 地 方 三 等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各 機 關 任 用 公 務 人 員 時,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如 何 辦 理?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5 公 務 員 服 務 對 於 公 務 員 投 資 經 公 商 經 之 限 制 規 定 如 何?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2 公 務 員 服 務 規 定 公 務 員 得 兼 任 之 職 務 及 其 條 件 為 何?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5 懲 戒 案 件 之 議 動 經 類 為 何? 又 懲 戒 處 分 如 何 聘 行? 試 分 別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7 二 92 年 高 考 三 級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增 訂 薦 任 官 等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職 務 須 經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其 須 經 訓 練 之 理 由 為 何? 其 與 委 任 官 等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在 日 後 任 用 資 格 上 有 何 重 大 不 同?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1 12
15 貳 歷 屆 試 題 介 紹 145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調 任 規 定 為 何? 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0 公 務 員 服 務 對 公 務 員 服 從 命 關 之 義 務 規 定 為 何? 又 為 兼 顧 公 務 員 服 從 義 務, 與 其 所 負 責 任 之 衡 平, 保 障 其 權 益, 現 行 人 事 律 之 須 官 及 其 條 文 規 定 為 何?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公 務 員 懲 戒 有 關 先 行 停 職 之 經 關 規 定 為 何? 又 停 職 處 分 對 公 務 員 權 益 之 影 響 為 何?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93 年 地 方 三 等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請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規 說 明 指 須 商 調 官 官 官 其 意 義 程 序 等 官 及 其 限 制 之 規 定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1 初 任 各 官 等 公 務 人 員 須 先 試 用 之 條 件 及 前 限 為 何?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各 事 為 何? 應 如 何 處 理? 請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規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9 公 務 員 於 離 官 退 官 職 後 仍 受 公 務 員 服 務 規 範 之 義 務 規 定 為 何?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80 公 務 員 服 務 及 公 務 員 懲 戒 均 有 先 行 停 職 之 本 本 或 規 定, 請 問 兩 者 內 容 各 為 何? 又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先 行 停 職 後, 未 受 休 職 處 分 者, 如 何 處 理?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54 二 93 年 高 考 三 級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有 關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之 品 德 及 忠 誠 經 殊 查 核, 請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規, 說 明 適 用 對 象 及 查 核 項 司 之 規 定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 何 謂 機 要 人 員? 文 官 體 制 主 主 機 要 人 員 制 度 之 理 由 為 何?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規 對 各 機 關 進 用 及 免 職 機 要 人 員, 有 何 規 定? 試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9
16 146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論 者 指 出 公 務 員 服 務 對 公 務 員 行 為 之 規 範 及 前 許, 概 可 原 納 為 四 類 : 抽 象 層 面 的 最 神 要 求 公 務 員 與 長 官 的 關 係 不 經 行 為 的 禁 動 事 項 應 主 動 作 為 的 義 務, 請 就 前 二 類 議 題 之 公 務 員 經 關 規 定,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67 公 務 員 懲 戒 對 懲 戒 事 由 停 職 復 職 資 遣 或 申 請 退 休 之 規 定 為 何?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三 93 年 普 考 公 務 員 法 概 要 試 題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欲 取 得 簡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有 何 規 定? 試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2 公 務 員 服 務 對 公 務 員 離 職 後 之 民 前 就 職 行 為, 有 何 規 範? 為 何 訂 下 此 經 理 上 所 官 之 禁 動 旋 轉 門 條 各? 試 申 述 並 評 論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9 公 務 員 懲 戒 對 各 項 懲 戒 處 分 之 規 定 為 何? 試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9 本 本 須 詞 : 官 等 與 職 等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 職 務 與 職 公 機 要 人 員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9 休 職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94 年 地 方 三 等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規 定,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之 公 務 人 員 如 何 取 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之 任 用 資 格? 又 其 所 擔 任 之 職 務 有 無 限 制? 試 分 別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1 我 國 現 行 制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服 從 義 務 之 規 定 為 何? 試 分 別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4
17 貳 歷 屆 試 題 介 紹 147 試 分 別 說 明 下 列 人 員 是 否 為 公 務 員 懲 戒 適 用 之 對 象? 其 理 由 為 何? 政 務 官 民 選 行 政 首 長 監 察 委 員 公 立 經 經 教 師 軍 人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4 某 甲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動 撤 職 處 分, 於 議 動 書 送 達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即 聲 請 再 審 議, 則 其 撤 職 處 分 是 否 已 生 動 定 力? 其 理 由 為 何?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二 94 年 高 等 三 級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何 謂 試 用? 其 建 制 司 的 為 何? 又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對 試 用 的 條 件 前 限 考 核 限 制 及 本 職 等 規 定 為 何? 請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9 各 國 公 務 員 服 務 倫 理 規 範 高 大 多 有 禁 動 旋 轉 門 的 經 關 規 定, 試 述 其 主 制 司 的 為 何? 我 國 現 行 公 務 員 服 務 在 此 一 方 面 有 何 明 文 規 定? 請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9 現 行 公 務 員 服 務 對 公 務 人 員 不 經 行 為 的 禁 動 事 項 有 何 明 文 規 定? 請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67 現 行 公 務 員 懲 戒 對 懲 戒 的 事 由 懲 戒 處 分 的 經 類 以 及 懲 戒 處 分 與 曾 事 裁 動 之 關 係 等 三 項 有 何 明 文 規 定? 請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95 年 高 等 三 級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公 務 員 應 對 國 家 履 行 忠 實 之 義 務, 為 公 務 員 服 務 第 一 條 所 明 定, 其 具 體 落 實 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關 及 其 他 律 之 規 定 內 容 為 何? 請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8 148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委 任 官 等 人 員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者 取 得 升 任 薦 任 官 等 資 格 後, 所 得 擔 任 職 務 之 職 務 列 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對 其 有 何 限 制 規 定? 其 立 理 由 為 何? 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施 行 細 則 對 上 開 陞 遷 限 制 規 定 之 補 充 本 本, 有 無 牴 觸 本 或 違 憲? 請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公 務 員 服 務 及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之 適 用 對 象 為 何? 請 就 經 關 關 規 定 及 司 經 大 官 本 本, 分 別 說 明 並 比 較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公 務 員 懲 戒 對 懲 戒 權 行 使 前 前 之 規 定 為 何? 有 無 經 盤 檢 討 修 正 之 必 要 及 其 理 由? 請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7 二 95 年 普 考 公 務 員 法 概 要 試 題 公 務 員 服 務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對 於 公 務 員 訂 有 職 務 經 關 利 益 之 迴 避 義 務, 請 問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係 之 事 項 有 那 些 類 型? 其 限 制 內 涵 為 何?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2 有 關 公 務 員 停 職 處 分 之 規 定 為 何? 又 復 職 規 定 為 何? 請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機 關 長 官 認 為 所 中 公 務 員, 如 有 違 反 公 務 員 懲 戒 第 二 條 規 定 者, 如 何 處 理? 又 被 付 懲 戒 人 如 何 主 張 其 訴 訟 權, 請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十 八 條,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有 那 些 規 定, 請 申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0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第 二 十 條, 初 任 各 官 等 人 員 有 關 試 用 之 規 定 為 何? 又 試 用 人 員 於 試 用 前 前,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要 件 為 何? 又 如 何 處 理?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9 三 95 年 地 方 三 等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何 謂 政 務 人 員? 就 公 務 員 制 觀 之, 政 務 人 員 與 須 任 文 官 有 何 區 別? 請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5 28
19 貳 歷 屆 試 題 介 紹 149 近 年 來 社 會 各 界 呼 籲 行 政 高 立 的 聲 音 此 起 彼 落, 請 問 考 試 經 幾 次 各 請 立 經 審 議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高 立 草 案? 草 案 規 定 主 要 內 容 為 何? 有 何 經 色? 請 分 別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96 我 國 公 務 員 負 有 那 些 義 務? 請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與 其 他 經 關 規 定 各 以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何 時 公 布 施 行? 最 近 一 次 何 時 修 正? 修 正 重 點 為 何? 何 以 成 立 門 檻 降 低 後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仍 未 如 預 前 的 經 遍 成 立? 請 分 別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年 一 96 年 高 考 試 三 級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對 何 經 人 員 之 任 用 另 以 律 定 之? 試 分 析 此 經 多 軌 併 行 之 任 用 制 度, 其 利 弊 得 失 為 何?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 合 議 制 經 立 機 關 之 委 員, 能 否 兼 任 政 府 機 關 任 務 編 組 或 其 他 諮 詢 性 質 職 務? 試 就 公 務 員 服 務 之 規 定 分 析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5 公 務 員 服 務 第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所 謂 應 先 予 撤 職 規 定, 其 性 質 如 何? 撤 職 後 機 關 應 如 何 處 理?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3 公 務 員 因 涉 嫌 曾 事 案 件, 經 依 移 付 懲 戒 並 予 停 職 後, 於 曾 事 動 動 動 定 前,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得 否 議 動 停 動 審 議 程 序? 如 經 停 動 審 議, 該 公 務 員 得 否 先 行 復 職?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二 96 年 普 考 公 務 員 法 概 要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須 經 何 經 程 序? 試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8 公 務 員 服 務 第 二 條 有 關 服 從 義 務 之 規 定, 於 經 理 及 實 務 迭 有 批 評, 試 分 析 應 如 何 修 正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77-1
20 150 公 務 員 法 - 恐 怖 猜 題 為 限 制 懲 戒 權 之 濫 用, 公 務 員 懲 戒 定 有 嚴 格 懲 戒 程 序, 試 分 析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48 公 務 員 懲 戒 之 停 職 與 休 職 規 定 各 為 何? 兩 者 有 何 異 同? 試 分 析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55 三 96 年 地 方 三 等 公 務 員 法 試 題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之 記 過 處 分 與 受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之 記 過 處 分, 兩 經 處 分 各 各 對 公 務 員 權 益 之 限 制 規 定 為 何? 請 說 明 並 比 較 分 析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51 公 務 人 員 得 予 資 遣 之 要 件 順 序 給 與 及 核 准 程 序 規 定 為 何? 請 就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及 經 關 關 規 定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對 於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調 任 規 定 為 何? 請 分 述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0 公 務 員 服 務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對 於 迴 避 事 項 均 有 規 定, 請 說 明 其 規 定 內 容 並 比 較 分 析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86 四 96 年 地 方 四 等 公 務 員 法 概 要 試 題 何 謂 公 務 員? 請 就 公 務 員 服 務 曾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經 關 規 定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100 何 謂 行 政 高 立 官 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 官 或 官 政 治 高 立 官 political neutrality 官? 公 務 員 應 如 何 維 持 行 政 高 立? 請 就 經 關 關 官 如 國 防 國 家 各 報 工 作 教 育 基 本 等 官 考 試 經 或 行 政 經 人 事 行 政 局 的 各 示, 或 根 據 自 所 的 理 本, 列 舉 五 個 具 體 行 為 規 範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96 何 謂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我 國 制 上 有 何 規 定? 某 機 關 首 長 甲 與 其 法 本 乙, 各 式 上 辦 理 離 婚, 實 質 上 仍 同 居 家 共 同 生 活, 甲 任 用 乙 為 其 服 務 機 關 的 機 要 人 員, 問 甲 是 否 違 反 利 益 迴 避 規 定? 試 就 經 關 關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請 參 考 試 題 29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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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受 全 世 界 矚 目 的 一 場 選 舉 :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必 須 歷 經 政 黨 初 選 提 名 競 選 活 動 全 民 投 票 選 舉 人 團 投 票 等 過 程, 才 能 順 利 入 主 白 宮 依 據 美 國 憲 法, 競 選 總 統 的 候 選 人 須 符 合 : 出 生 為 美 國 人 年 滿 35 歲 以 上 在 美 國 至 少 居 住 十 四 年 以 上 的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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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科 學 論 叢 第 二 十 二 期 民 國 93 年 12 月 頁 91~138 * 老 子 指 歸 之 政 治 思 想 試 論 林 俊 宏 ** 摘 要 先 秦 道 家 在 思 想 上 的 高 度, 顯 然 在 兩 漢 與 魏 晉 思 想 活 動 的 實 踐 中, 得 到 細 部 化 的 發 展 與 演 繹 或 者 是 進 一 步 的 世 俗 化, 這 樣 過 程 的 思 想 活 動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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硏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 2 ... 4... 4... 5 6... 7... 8 9... 10... 11-17 3 1. 2. 3. 4. 2008 2 2008 2 4 2008 2 5 2008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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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請 說 明 英 國 常 務 次 長 體 制 的 基 本 特 性 為 何? 並 請 分 析 該 體 制 的 優 點 與 缺 失 英 國 1968 年 以 前 財 政 部 為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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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天 上 帝 信 仰 與 和 諧 社 會 建 設 學 術 研 討 會 大 陸 論 文 武 當 山 道 教 協 會 湖 北 省 武 當 文 化 研 究 會 中 華 道 教 玄 天 上 帝 弘 道 協 會 屏 東 縣 枋 寮 鄉 北 玄 宮 2007 年 8 月 目 錄 武 當 道 與 和 諧 社 會 李 光 富 001 老 子 尊 道 貴 德 尚 和 的 玄 同 " 願 景 唐 明 邦 004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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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奇 论 管 理 序 言 马 奇 论 管 理 东 方 出 版 社 2010 周 雪 光 这 本 马 奇 论 管 理 文 集 的 出 版, 给 了 中 国 读 者 认 识 这 位 睿 智 幽 默 才 华 横 溢 的 学 术 大 师 的 机 会 我 很 高 心 有 机 会 向 读 者 介 绍 一 下 我 所 熟 悉 的 马 奇 在 斯 坦 福 校 园, 在 美 国 社 会 科 学 学 术 界, 詹 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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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The Formation of Intervention State and Development of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Michael Stolleis, Translated by WANG Yin-hong (1.Goethe University Frankfurt, Frankf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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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國 史 大 綱 讀 書 會 期 末 成 果 成 員 1 游 逸 飛 歷 史 所 碩 三 2 童 永 昌 歷 史 所 碩 三 3 張 育 齊 歷 史 所 碩 三 4 林 宛 儒 藝 史 所 碩 三 5 陳 佩 歆 歷 史 所 碩 一 6 李 丞 家 歷 史 所 碩 一 7 余 玉 琦 藝 史 所 碩 一 8 邱 柏 翔 歷 史 四 9 施 昱 丞 歷 史 四 10
專案研究報告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張 明 偉 副 教 授 研 究 員 : 謝 憲
重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新的历史条件
1 中 华 民 族 凝 聚 力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马 戎 我 国 是 一 个 多 民 族 国 家, 经 国 家 正 式 识 别 的 共 有 56 个 民 族 族 群, 还 有 其 他 尚 待 分 析 和 进 一 步 识 别 的 族 群 ( 如 西 藏 的 僜 人 等 ) 我 们 称 这 个 多 民 族 国 家 是 中 华 民 族 大 家 庭 我 们 之 所 以 称 它 为 一 个 民 族 大
秦 王 初 並 天 下, 令 丞 相 禦 史 曰 : 異 日 韓 王 納 地 效 璽 寡 人 以 眇 眇 之 身, 興 兵 誅 暴 亂, 賴 宗 廟 之 靈, 六 王 咸 伏 其 辜, 天 下 大 定 今 名 號 不 更, 無 以 稱 成 功, 傳 後 世 其 議 帝 號 丞 相 綰 禦 史 大 夫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在 中 國 歷 史 上, 有 幾 千 年 的 時 間, 都 有 皇 帝 的 存 在, 所 謂 天 無 二 日, 一 般 是 不 會 同 時 有 兩 個 皇 帝 存 在 歷 史 上 有 數 百 位 皇 帝, 通 常 會 當 到 臨 終 前 的 那 一 刻, 在 新 皇 帝 上 位 之 後, 舊 皇 帝 不 是 已 死 就 是 前 途 黯 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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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1 2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23 報 告 案 三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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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10 - (Beane, Toepfer, & Alessi,1986,34)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Federal Law Enforcement Training Center FLETC FLETC 30-23 - - 24 - Clerical
2003 2
2003 2002.12.1 1 2003 2 3 2003 4 1999. 1998-1999 1999 5 2003 10 1991 201-231 : Mark Selden. 1988.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inese Socialism. Armonk, N.Y. : M.E. Sharpe. 11 12 World Bank.1997. Sharing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Local Governance: Function and Limitation A Case Study of Non-local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Chen Shengyong,Ma Bin Abstract: Since 1990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nzhou model
5 : : 37 ( ),,,, [1 ] (P193),, [2 ] (P1 ),,,?,,??, ( ), ( ) ( ) ( ),, [3 ] (P ) [4 ] (P ) [5 ] (P ) [6 ] (P ),,,, [
23 5 2005 9 ( )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3,No. 5 Sep. 2005 : (, 200240) :,,, ;,,, ;,,,,, : ; ; :DF3 :A :100020208 (2005) 05203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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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ka University Forum on China Discussion Papers in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 No.2013-1 卢 沟 桥 事 变 中 的 中 共 政 治 动 态 邹 灿 大 阪 大 学 中 国 文 化 论 坛 讨 论 文 件 No.2013-1 卢 沟 桥 事 变 中 的 中 共 政 治 动 态 2013 年 1 月 15 日 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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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 敍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型 塑 我 國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之 研 究 研 提 單 位 : 法 規 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摘 要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之 價 值 及 倫 理 觀 念, 乃 是 建 構 良 好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石 而 一 個 負 責 任 有 應 變 力 的 政 府,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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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political advertising Frank Ken Baltimoresun Political Behavior-The Heretofore Unwritten Laws Customsand Principles of Politics as Practic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dvertising Age political s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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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鎖 咖 啡 店 之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研 究 以 85 度 C 為 例 指 導 老 師 : 柯 慧 沁 參 賽 學 生 : 曾 詩 云 吳 怡 樺 林 怡 君 林 怡 女 勻 南 投 高 商 會 計 事 務 科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85 度 C 成 功 關 鍵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1. 85 度 C
專題研究 Military Ideology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the PLA 政戰學校 82 年班 政戰學校新聞研究所碩士 61 1 2 3 4 1 89 147 2 64 64 107-116 3 87 29 4 91 1-2 62 21 5 6 7 8 5 87 103 6 Gordon R. Sullivan and James M. Dubik, Land
1781 1848 Elements of Political Economy PrinciplesofPoliticalEconomy GeorgeComb 1788 1858 21 1783 1859 ThePriccofWagesandsalaries 1 10 152 1972 91 92 70 19 3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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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9 38 5 Modern Law Science Sep. 2016 Vol. 38 No. 5 1001-2397 2016 05-0104 - 11 200042 DF 623 A DOI 10. 3969/j. issn. 1001-2397. 2016. 05. 09 2014 12 1 2015 12 3 1913 1912 2 1 10. 5 1883 2014 3 3 5
political-legal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1 / 2 / / 1 2 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 Gibbons v. Ogden James C. F. Wang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tics An Introduction New Jersey Prentice all 2002 pp. 161-177 2009 1994 329 107 2012 1 3 1990 4 1956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這 愛 美 及 養 身 的 時 代, 各 式 各 樣 的 藥 妝 店 有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紛 紛 林 立 然 而 只 要 提 到 藥 妝 店 就 得 聯 想 到 我 們 亞 洲 人 的 藥 妝 店 - 屈 臣 氏! 我 們 將 要 探 討 屈 臣 氏 如
投 稿 類 別 : 商 業 類 篇 名 : 亞 洲 人 的 藥 妝 店 屈 臣 氏 作 者 : 丁 思 筠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商 業 經 營 科 二 年 甲 班 吳 才 媛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商 業 經 營 科 二 年 甲 班 陳 玟 卉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商 業 經 營 科 二 年 甲 班 指 導 老 師 : 林 欣 誼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這 愛 美 及
目 錄 參 訪 紀 要... 2 壹 前 言... 3 貳 考 察 主 題 及 行 程... 5 參 考 察 發 現... 7 一 總 務 省 行 政 評 價 局... 7 二 人 事 院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審 查 會 三 法 務 省 人 權 擁 護 局 肆 考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日 本 廉 政 機 構 及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規 範 之 研 究 專 題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監 察 院 姓 名 職 稱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組 長 蔡 芝 玉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專 員 人 權 保 障 委 員 會 秘 書 詹 美 玲 蔡 容 寧 派 赴 國 家 : 出 國 期 間 : 報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 資料分析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針 對 等 三 報, 在 馬 英 九 擔 任 台 北 市 長 台 北 市 長 兼 國 民 黨 主 席, 以 及 國 民 黨 主 席 之 從 政 階 段 中 ( 共 計 八 年 又 二 個 月 的 時 間, 共 855 則 新 聞, 其 中 179 則, 348 則, 328 則 ), 報 導 馬 英 九 新 聞 時 使 用 名 人 政 治 新 聞 框 架 之
恋 一 地, 世 界 便 会 阔 很 多 问 : 国 画 系 的 学 生 都 会 被 赶 走 吗? 苍 : 国 画 系 的 学 生, 除 了 我 没 有 人 被 赶 走, 因 为 他 们 比 较 乖 选 择 国 画 系 的 学 生 一 般 比 较 内 向 问 : 其 他 地 区 的 大 师 对 您
访 问 文 字 纪 录 杨 诘 苍 访 谈 访 问.. 黄 小 燕 翁 子 健 日 期..2007 年 10 月 25 日 时 间.. 约 1 小 时 17 分 钟 关 于 阅 读 问 : 您 比 较 喜 欢 传 统 宗 教 哲 学 读 物, 这 批 书 到 八 十 年 代 解 禁 才 可 以 阅 读? 苍 : 我 在 七 十 年 代, 我 基 本 上 是 没 有 读 书 的, 我 这 种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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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I Love U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2011 創 刊 號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政 治 系 系 刊 Actions speak louder than words., 所 謂 坐 而 言 不 如 起 而 行, 第 一 步 永 遠 是 最 重 要 最 難 能 可 貴 的, 與 其 幻 想 或 憧 憬 未 來, 不 如 把 握 當 下 實 踐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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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Hong Kong Economic & Trade Office in Chengdu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16 年 第 4 期 总 第 104 期 编 者 按 : 本 通 讯 自 2007 年 9 月 起 于 每 月 出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6 年 第 2 期 ( 總 第 28 期 ) 上 大 班, 首 先 需 要 具 備 葡 萄 牙 文 的 知 識 從 1517 年 以 後 的 一 個 世 紀 以 上, 到 中 國 去 的 歐 洲 商 船 都 是 葡 萄 牙 人 而 他 們 的 語 言 文 字, 在 某
閻 喜 一 引 言 澳 門 在 16 世 紀 中 葉 成 為 葡 萄 牙 人 的 聚 居 地, 並 在 19 世 紀 中 葉 逐 漸 淪 為 葡 萄 牙 的 殖 民 地 1987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和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政 府 關 於 澳 門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 簡 稱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 的 簽 署 標 誌 着 澳 門 進 入 了 回 歸 前 的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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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 學 年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入 學 章 程 ( 適 用 於 中 國 內 地 學 生 ) 1. 報 讀 條 件 普 通 招 生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之 碩 士 學 位, 及 具 有 優 秀 的 學 術 成 績 ( 申 請 人 碩 士 學 位 的 學 業 成 績 需 至 少 達 到 GPA 3.0( 四 分 制 )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之 成 績 ) 碩 博 連 讀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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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2010 2010 2011 2009 2007 2011 23
A 18 * A 18 A D035. 1 A 1674-2486 2015 02-0022 - 25 Bennett 1976 Cell 1977 Whyte 1974 * chennabo@ mail. sysu. edu / 12YJC840048 13YJA810002 985 22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于 水 等 : 多 源 流 理 论 视 角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政 策 的 议 程 设 置 研 究 基 于 江 苏 省 4 市 的 调 查 83 push forward the confirmation of homestead use right of rural central
第 30 卷 第 1 期 2016 年 1 月 中 国 土 地 科 学 China Land Sciences Vol.30 No.1 Jan.,2016 doi: 10.11994/zgtdkx.2016.01.010 多 源 流 理 论 视 角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政 策 的 议 程 设 置 研 究 基 于 江 苏 省 4 市 的 调 查 于 水, 丁 文 ( 南 京 农 业 大
軍事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舉辦第七屆國軍軍事社會科學學術研討會
(Military History) (History of Military Thought) (Military Scholarship) (Military Institution) http://hk.geocities.com/ The South African Military History Society http://rapidttp.com/milhist/ http://www.ndu.edu/
sc_ntss 1_2016_Main text (clean)
Trade and Industr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rade and Industry Tower, 3 Concorde Road, Kowloon City, Hong Kong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下 来, 我 深 信 以 快 乐 为 宗 旨 的 教 育, 恐 怕 达 不 到 期 望 的 效 果 我 的 一 位 老 师 对 一 年 级 博 士 生 的 要 求 只 有 两 个 字 :No Whining( 不 要 抱 怨 ) 博 士 生 一 开 始 对 做 研 究 没 有 什 么 概 念 主 要
美 国 高 校 怎 样 培 养 博 士 生? 徐 轶 青 / 麻 省 理 工 学 院 博 士 候 选 人 2015-06-14 18:32 来 自 澎 湃 思 想 市 场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1430 美 国 高 校 是 如 何 培 养 博 士 生 的? 博 士 生 既 是 科 研 人 员, 也 是 未 来 的 大 学 教 师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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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奘 大 學 學 位 論 文 格 式 參 酌 範 例 (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仍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自 行 調 整 )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三 次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十 五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壹 基 本 材 質 與 規 格 一 紙 張 規 定 : ( 一 ) 封 面 封 底 : 精 裝 本 : 燙
(United Business Institutes) 2006 (Nation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Specialist Award)
(1)... 44 1998 1998 6 2012 3 12 (1)... 40 1998 2011 1 2012 3 12 (1)... 35 1999 2011 1 2012 3 12... 43 1999 2011 1 2012 3 12... 40 2010 2010 6 2012 3 12... 65 2013 2013 11 18... 66 2013 2013 11 1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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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2004.7 ISBN 7-207 - 06288-5.............B756.19 CIP (2004) 065350 : : 1 150008 www.longpress.com E-mail [email protected] 850 1168 1 32 7 10 16 180 000 1-2 000 2004 7 1 2004 7 1 ISBN 7-207 - 06288-5
CRM顧客管理商品分析師 -證照檢定題庫解答-上冊-
1 Enterprise Finance Operation Analyst EFOA 企 業 財 務 經 營 分 析 師 - 證 照 檢 定 題 庫 解 答 - 企 業 財 務 經 營 分 析 師 之 認 證 檢 定, 每 次 考 測 檢 定 會 有 50 題 單 選 題, 答 對 每 題 2 分 總 積 分 達 70 分 以 上 者, 才 算 及 格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考 試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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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4 2 99-116 2013 11 10 2015 3 2015 100 2015 95 7 1 2015 Constitutionalism 1998 1 Lane, 1996, p. 50 1 2010 37-68 2013 117 2 3 1 2 2015 49-51 3 101 2007 2014 2011 2014 39-45 8 7 Linz 2000, p. 70, 94-95
标题
澳门蓝皮书 澳门公共行政发展 刘伯龙 陈慧丹 摘 要: 回归以后, 澳门特区政府在行政改革方面基本采取 固本培 元 的方针, 以稳定发展为主, 激进改革为辅 随着澳门赌权开放, 高速 发展的澳门经济促使澳门特区政府加快行政改革的步伐 特区政府在 2006 年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 并取得一些成绩, 但澳门行政改革仍有很长 的路要走, 而且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 行政改革 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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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一 與 一 一 之 源 起 之 意 涵 (Public Policy) 成 為 一 門 系 統 化 的 學 科, 源 於 1951 年 美 國 學 者 賴 納 (Daniel Lerner) 與 拉 斯 威 爾 (H. Lasswell) 所 合 編 的 科 學 : 範 圍 與 方 法 的 新 近 發 展 一 書, 被 認 為 是 研 究 的 里 程 碑 基 此, 拉 斯 威 爾 被 尊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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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S OF ACCOUNTING (the language of busines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AA) (1) (2) (3) (4) (5)(6) (7)(IASB)1 2 CHAPTER 01 1(IAS 1)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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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与 并 非 领 导 : 公 共 组 织 中 女 性 地 位 的 三 低 循 环 及 其 成 因 郭 夏 娟 东 亚 论 文 第 98 期 ISSN 0219-1415 ISBN 978-981-07-8754-7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转 载 出 版 日 期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参 与 并 非 领 导 : 公 共 组 织 中 女 性 地 位 的 三 低 循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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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 伴 關 係 與 服 務 輸 送 - 論 兩 岸 中 央 政 府 公 務 員 與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員 之 關 係 沈 建 中 摘 要 兩 岸 政 府 在 進 入 21 世 紀 後, 除 面 對 國 際 環 境 各 國 的 競 爭 下, 在 兩 岸 的 政 府 體 系 內 亦 面 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等 各 層 面 的 挑 戰 更 何 況 21 世 紀 是 一 個 快 速 變 遷 與
Microsoft Word - HCIA SWOT Analysis report Sample08292300 for pdf.doc
HCIA & Company 2009/2010 HCIA Alumni S.W.O.T Analysis report Sample WITNESS my hand and the official seal of the Personal Statement at HCIA & Company, this 22nd of April two thousand and nine Miss. 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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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330340 CHIA-NAN ANNUAL BULLETIN VOL. 30, PP. 330 340, 2004 331 (1) (2) (3) (4) (5) (6) (7) 1. (8) 332 2. (9) (15) 333 3. (10) 4. 334 (11) 335 (12) (13) 1. 336 2. (14) 3. 337 4. 5. 6. 338 1. 69 2. 321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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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我 國 鄉 鎮 市 行 政 區 劃 調 整 之 研 究 - 以 屏 東 縣 為 例 研 究 生 : 吳 英 磊 撰 指 導 教 授 : 吳 濟 華 博 士 鄭 博 文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摘 要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為 應 因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紛 紛 推 動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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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屆 兩 岸 四 地 學 校 輔 導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chool Guidance in the Chinese Community 學 校 輔 導 的 發 展 : 回 顧 與 前 瞻 論 文 文 集 ( 第 一 卷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教 育 局 Education Bureau Th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