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七 期 二 六 年 九 月 半 年 刊 ( 第 一 期 為 年 刊, 自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起 改 為 半 年 刊 ) 主 編 周 愫 嫻 (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 執 行 編 輯 黃 蘭 媖 (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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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七 期 二 六 年 九 月 半 年 刊 ( 第 一 期 為 年 刊, 自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起 改 為 半 年 刊 ) 主 編 周 愫 嫻 (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 執 行 編 輯 黃 蘭 媖 (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編 輯 委 員 侯 崇 文 (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 Liqun Cao ( 美 國 東 密 西 根 大 學 社 會 學 人 類 學 暨 犯 罪 學 系 教 授 ) Bill Hebenton (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 Bu Huang ( 美 國 西 雅 圖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研 究 教 授 ) 助 理 編 輯 蔡 其 芳 張 謹 名 黃 渟 鈺 出 版 者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地 址 臺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二 段 69 號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電 子 郵 件 crime@mail.ntpu.edu.tw 發 行 者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印 刷 者 國 硯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出 版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定 價 個 人 /250 元, 團 體 / 機 構 /500 元 GPN ISSN ( 轉 載 及 翻 譯, 須 經 本 刊 同 意 )
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i 本 期 編 輯 的 話 出 版 一 本 期 刊 很 難, 維 持 下 去 更 難, 臺 灣 並 不 缺 乏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的 專 業 期 刊, 因 此 本 期 刊 一 直 自 我 期 許 能 夠 以 獨 特 之 論 文 主 題 來 刺 激 更 多 的 研 究 與 政 策, 讓 犯 罪 學 在 臺 灣 能 夠 進 行 演 化 與 辯 合, 樹 立 本 期 刊 與 其 他 類 似 期 刊 的 分 野 雖 然 結 果 尚 差 強 人 意, 但 我 們 會 一 直 努 力, 直 到 達 到 目 標 為 止 本 期 刊 已 經 進 入 第 三 年, 出 版 了 總 共 六 期, 一 路 走 來 已 經 見 證 臺 灣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的 一 些 變 化 過 去 幾 年 投 稿 的 論 文 多 半 是 年 輕 新 進 作 者, 不 論 論 文 最 後 是 否 受 到 審 查 委 員 的 青 睞, 這 些 作 者 的 作 品 主 題 多 元, 內 容 充 滿 想 像 與 熱 情, 臺 灣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因 為 有 這 些 新 血, 而 顯 得 活 潑 可 期 但 另 一 方 面, 學 者 投 稿 論 文 數 量 似 乎 有 減 少 之 趨 勢 ( 本 期 通 過 率 為 56%), 加 上 期 刊 篇 幅 有 限, 雖 然 期 刊 盡 量 加 速 審 查 速 度, 隱 然 存 在 一 些 未 來 可 能 面 臨 的 危 機 為 了 讓 期 刊 繼 續 維 持 品 質, 同 時 加 大 讀 者 群, 擴 大 影 響 力, 本 期 刊 自 第 七 期 起 將 視 情 況 另 闢 犯 罪 學 趨 勢 分 析 犯 罪 學 專 家 重 要 演 講 書 評 英 文 華 人 研 究 文 摘 要 等 專 欄, 滿 足 不 同 讀 者 需 求, 並 且 定 期 檢 討 專 欄 之 成 效, 逐 步 修 正 方 向 讀 者 若 有 更 好 的 建 議, 也 期 望 不 吝 給 予 指 教, 使 本 期 刊 更 上 層 樓 本 期 刊 一 切 的 努 力, 不 外 是 想 臺 灣 的 研 究 群 讀 者, 藉 著 文 字 回 到 社 會 最 初 對 犯 罪 人 的 想 像, 以 及 這 個 想 像 如 何 轉 化 為 行 動, 又 如 何 一 步 步 形 成 穩 定 的 結 構, 在 每 個 不 同 社 會 中 成 為 制 度 更 甚 者, 到 了 二 十 一 世 紀 全 球 化 資 訊 網 路 化 的 時 代, 不 同 的 制 度 又 超 越 了 社 會 文 化 差 異, 跨 越 了 語 言 空 間 隔 閡, 彼 此 相 互 交 換 學 習 模 仿 改 造, 進 入 柏 拉 圖 所 謂 調 和 兩 個 對 立 觀 念, 以 獲 得 真 理 的 辯 證 律 則 中 以 本 期 監 獄 暴 行 一 文 為 例, 作 者 說 明 除 了 受 刑 人 個 人 危 險 因 子 外, 監 獄 本 身 也 是 造 成 受 刑 人 暴 行 之 重 要 因 素, 這 樣 的 論 點 在 過 去 研 究 中, 鮮 少 以 實 證 證 據 來 支 持, 是 對 我 國 獄 政 一 種 正 面 的 挑 戰, 一 旦 這 個 否 定 對 話 (antithesis) 得 以 啟 動, 臺 灣 的 獄 政 才 能 繼 續 在 兩 個 對 立 觀 念 中, 發 展 出 綜 合 命 題 (synthesis), 獲 得 真 理 ; 又 如, 修 復 式 正 義 自 我 控 制 毒 品 治 療 三 文, 在 盡 力 支 持 的 引 證 與 論 述 中, 也 開 啟 了 否 定 對 話 之 邀 請 ; 法 國 的 恐 怖 主 義 一 文, 彈 跳 出 英 美 恐 怖 主 義 論 述 的 方 盒 中, 雖 不 至 於 分 裂 或 顛 覆 主 流 恐 怖 主 義 觀 念, 但 讀 者 或 可 據 此 締 造 另 一 個 否 定 對 話 想 像 本 期 書 評 為 2005 年 由 Bakken 編 著 的 Crime, Punishment and Policing in China 一 書, 爾 來 英 文 世 界 對 華 人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的 興 趣 逐 漸 提 升, 本 書 對 當 代 中 國 的 法 律 政 治 社 會 有 一 番 來 自 英 美 觀 點 的 分 析, 值 得 閱 讀 最 後, 作 為 讀 者 與 研 究 者, 我 們 究 竟 要 選 擇 向 文 獻 俯 首 稱 臣? 還 是 對 著 歷 史 與 當 代 官 僚 一 起 磨 劍? 本 期 刊 期 待 未 來 能 收 到 更 多 論 文 來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主 編 周 愫 嫻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4 ii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Septemb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第 七 期 目 次 研 究 論 文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比 較 研 究 邱 顯 良 1 男 性 安 非 他 命 濫 用 者 之 性 格 特 質 用 藥 非 理 性 信 念 用 藥 渴 求 與 復 發 意 向 之 研 究 江 振 亨 黃 秀 瑄 林 瑞 欽 監 獄 暴 行 之 跨 層 次 分 析 任 全 鈞 81 法 國 恐 怖 主 義 的 歷 史 回 顧 現 況 與 發 展 盧 艾 雯 從 修 復 式 正 義 觀 點 探 討 緩 起 訴 受 處 分 人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游 伊 君 柯 雨 瑞 呂 宜 芬 胡 軒 懷 141 書 評 評 Borge Bakken 的 Crime, Punishment and Policing in China Bill Hebenton 191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出 版
5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1 研 究 論 文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比 * 較 研 究 ** 邱 顯 良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五 總 隊 警 正 組 員 摘 要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認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會 有 衝 動 感 覺 遲 鈍 體 力 充 沛 尋 求 刺 激 目 光 短 淺 以 及 語 言 表 達 不 佳 等 多 項 特 徵, 犯 罪 肇 因 於 個 體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結 果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差 異, 樣 本 取 自 高 雄 監 獄 暴 力 犯 罪 ( 殺 人 ) 財 產 犯 罪 ( 竊 盜 ) 及 葯 物 濫 用 受 刑 人 共 計 347 名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三 組 樣 本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有 顯 著 差 異 區 別 分 析 得 知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及 易 怒 等 三 項 特 質, 可 有 效 區 別 42.7% 的 三 組 受 試 者 歸 類, 其 中 對 暴 力 犯 罪 正 確 歸 類 率 為 57.2% 對 財 產 犯 罪 正 確 歸 類 率 為 30.5% 對 葯 物 濫 用 正 確 歸 類 率 為 40.4%, 尤 以 暴 力 犯 罪 組 之 區 辨 效 力 最 高 經 逐 步 多 元 廻 歸 分 析, 冒 險 性 易 怒 及 衝 動 性 等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能 顯 著 解 釋 效 標 12% 至 32% 的 變 異 量 根 據 上 述 結 果, 將 針 對 犯 罪 類 型 與 低 自 我 控 制 各 項 特 質 之 關 係 及 內 涵 加 以 討 論 關 鍵 字 : 低 自 我 控 制 殺 人 罪 竊 盜 罪 葯 物 濫 用 罪 * 收 到 日 期 2006/2/24 修 改 日 期 2006/6/29 接 受 日 期 2006/7/6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研 究 生
6 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壹 緒 論 特 質 論 希 冀 瞭 解 個 體 之 個 別 差 異 及 其 行 為 上 的 表 徵, 並 探 求 造 成 個 別 差 異 的 原 因, 此 一 取 向 認 為 個 體 內 在 所 決 定 的 特 質 (trait) 有 其 一 致 性, 不 會 受 到 時 間 情 境 等 外 在 條 件 所 影 響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1990:90-91) 提 出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該 理 論 的 核 心 概 念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傾 向 表 現 出 衝 動 感 覺 遲 鈍 體 力 充 沛 尋 求 刺 激 目 光 短 淺 以 及 語 言 表 達 不 佳 等 特 徵, 因 此 他 們 傾 向 從 事 犯 罪 與 相 當 犯 罪 的 活 動 因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衝 動 性 敵 意 及 攻 擊 性 均 有 密 切 關 係, 且 與 成 年 累 犯 行 為 有 高 度 相 關, 故 本 研 究 首 先 想 驗 證 暴 力 犯 罪 者 之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 向 度 ) 是 否 與 其 他 犯 罪 者 有 顯 著 不 同? 其 次,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究 係 多 面 向 或 單 一 面 向 的 特 質, 殆 無 定 論, 若 將 上 述 六 個 特 徵 分 別 視 為 獨 立 特 質, 則 驗 證 各 該 特 質 對 犯 罪 或 偏 差 行 為 的 預 測 力, 是 本 文 的 第 二 個 研 究 旨 趣 為 達 成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以 三 種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為 樣 本, 包 含 暴 力 犯 罪 ( 以 殺 人 罪 為 例 ) 財 產 犯 罪 ( 以 竊 盜 罪 為 例 ) 及 葯 物 濫 用 等 此 外, 本 文 引 用 Grasmick, Tittle, Bursik, and Arneklev(1993) 編 製 之 自 陳 量 表, 作 為 測 量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測 量 工 具 最 後, 本 研 究 以 個 體 心 理 病 態 偏 差 及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差 異, 作 為 廻 歸 分 析 之 依 變 項 以 下 進 行 本 研 究 之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貳 文 獻 探 討 Hirschi 在 其 著 作 偏 差 行 為 之 原 因 (Cause of Delinquency) 一 書 中 提 到, 人 類 是 非 道 德 性 (amoral) 的 動 物, 如 未 受 到 外 在 法 律 的 控 制, 以 及 週 遭 環 境 之 陶 冶 與 教 養, 便 會 自 然 傾 向 於 犯 罪, 其 中 心 論 點 包 含 人 為 什 麼 要 遵 守 社 會 規 範? 偏 差 行 為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及 順 從 行 為 需
7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3 要 加 以 解 釋 等 (1969:10) 他 認 為 人 們 會 犯 罪 是 不 需 要 解 釋 的, 不 犯 罪 或 守 法 的 行 為 才 需 要 解 釋, 並 爰 引 此 一 論 點 建 構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認 為 個 體 脫 序 或 犯 罪 行 為 之 發 生, 是 由 於 其 社 會 鍵 (social bonding) 薄 弱 或 分 離 所 造 成 (Hirschi 1969:17) 所 謂 社 會 鍵 要 素 則 包 含 依 附 (attachment) 奉 獻 (commitment) 參 與 (involvement) 及 信 念 (belief) 等 四 項 該 理 論 在 建 構 社 會 鍵 方 面, 充 分 考 量 了 內 外 在 的 抑 制 力 量, 如 所 謂 依 附 奉 獻 及 參 與 等 三 項, 即 屬 外 在 抑 制 力, 可 增 強 個 體 與 社 會 的 交 織, 形 成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 而 正 確 的 信 念, 則 可 引 導 個 體 建 立 德 道 規 範 及 遵 守 法 律, 是 為 內 在 的 抑 制 力 量 後 來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共 同 提 出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進 一 步 探 究 個 體 內 在 抑 制 力 渠 等 將 行 為 ( 古 典 犯 罪 理 論 關 心 的 焦 點 ) 與 行 為 人 ( 實 證 犯 罪 理 論 關 心 的 焦 點 ) 做 了 區 分, 前 者 以 犯 罪 (crime) 為 代 表, 指 一 事 件 ; 後 者 則 以 犯 罪 性 (criminality) 為 論 述 重 心, 係 指 一 個 人 的 特 性 所 謂 犯 罪 性 之 定 義, 是 指 個 體 具 有 一 種 一 致 的 一 般 性 不 會 改 變 的 傾 向, 且 假 定 此 種 傾 向 是 種 因 於 童 年 的 不 當 社 會 化, 有 類 此 傾 向 者 若 遇 適 當 機 會, 就 有 可 度 可 能 犯 下 罪 行 而 所 謂 犯 罪 之 定 義 係 為 了 追 求 自 我 利 益 而 從 事 之 暴 力 (force) 或 詐 欺 (fraud) 行 為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1990:15), 因 大 部 分 犯 罪 均 是 輕 微 案 件, 故 犯 罪 者 的 獲 利 不 多, 沒 有 長 遠 的 利 益, 也 不 會 為 犯 罪 者 帶 來 其 所 企 求 的 結 果, 不 過 這 些 犯 罪 行 為 或 類 似 的 偏 差 行 為 (analogous behavior or imprudent behavior), 卻 能 在 當 下 讓 犯 罪 者 的 需 求 獲 得 立 即 滿 足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1990:14)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的 核 心 概 念 實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low self-control), 認 為 個 體 追 求 短 暫 立 即 性 之 滿 足, 故 常 具 有 未 考 慮 行 為 所 引 發 長 遠 後 果 之 傾 向, 犯 罪 發 生 即 是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表 現 由 於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傾 向 表 現 出 衝 動 (impulsive) 感 覺 遲 鈍 (insensitive) 體 力 充 沛 (physical) 尋 求 刺 激 (risk-taking) 目 光 短 淺 (shortsighted) 以 及 語 言 表 達 不 佳 (nonverbal) 等 特 徵, 因 此 他 們 傾 向 從 事 犯 罪 與 相 當 犯 罪 的 活 動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1990:90-91) 個 體 因 低 自 我 控
8 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制 而 致 犯 罪 的 看 法, 與 Barratt(1994) 的 衝 動 性 (impulsivity) 概 念 極 其 類 似, 衝 動 性 高 者 多 有 無 計 畫 性 及 低 注 意 力 之 表 現 衝 動 性 高 者 亦 較 具 有 敵 意, 容 易 出 現 怒 氣 及 攻 擊 行 為, 因 此 會 產 生 許 多 不 當 行 為 (Stanford, Greve, and Dickens, 1995) 衝 動 性 格 是 一 項 歷 史 悠 久 且 重 要 的 構 念, 業 有 專 書 討 論 其 理 論 意 涵 相 關 研 究 及 其 治 療 等 議 題 (McCown, Johnson, and Shure, 1993), 目 前 關 於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Psychopathy) 特 徵 及 其 測 量 工 具 (Psychopathy Checklist-Revised, PCL-R) 之 發 展, 亦 有 多 項 特 質 環 繞 著 衝 動 性 格 發 展, 包 括 衝 動 性 尋 求 刺 激 / 容 易 感 到 無 聊 (Need for Stimulation/Proneness to boredom) 無 責 任 感 (irresponsibility) 缺 乏 實 際 且 長 期 的 目 標 (Lack of Realistic, long-term Goal) 冷 酷 / 缺 乏 同 理 心 (Callous/Lack of Empathy) 行 為 控 制 能 力 不 良 (Poor Behavioral Controls) 等 特 質, 其 意 涵 均 與 衝 動 性 有 所 關 聯, 故 心 理 病 態 的 發 展 亦 與 衝 動 性 有 密 切 關 係 (Hare, 1991,2003), 且 衝 動 性 被 認 為 與 兒 童 品 性 異 常, 以 及 成 年 累 犯 行 為 有 著 密 切 關 係 ( 楊 慧 萍,1997; 莊 耀 嘉,2002) 自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問 世 後, 低 自 我 控 制 概 念 受 到 許 多 研 究 的 考 驗, 溫 淑 盈 (2004:22-23) 臚 列 了 近 年 來 考 驗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犯 罪 關 係 之 相 關 研 究, 並 將 各 該 研 究 對 低 自 我 控 制 概 念 之 界 定, 作 了 相 當 完 整 的 整 理 林 瑞 欽 (2005) 細 究 溫 淑 盈 (2004) 所 列 18 篇 國 內 對 於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衝 動 性 的 定 義, 認 為 : 除 了 吳 正 桓 (1989) 界 定 為 延 宕 滿 足 與 抗 拒 引 誘 較 為 不 同 外, 其 他 研 究 者 之 界 定 多 半 以 衝 動 性 為 主 要 內 涵, 如 林 正 弘 (1993) 任 全 鈞 (1997) 曾 淑 萍 (2000) 林 宗 穎 (2002) 及 張 惠 君 (2002) 等 人 的 研 究, 率 皆 將 之 界 定 為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投 機 性 享 樂 性 及 專 心 性 等 特 質, 此 類 定 義 與 Grasmick, et al.,(1993) Arneklev, Grasmick, Bursik(1999) 等 研 究 一 致,, 楊 慧 萍 (1997) 林 心 怡 (2000) 王 南 詔 (2001) 及 莊 耀 嘉 (2000; 2002) 等 主 要 界 定 為 衝 動 性,, 視 衝 動 性 之 內 涵 為 求 樂 衝 動 性 低 計 畫 性 情 緒 衝 動 刺 激 尋 求 及 低 恆 毅 性 莊 耀 嘉 (2002) 並 認 為 求 樂 衝 動 係 為 區 別 有 犯 行 兒 童 之 最 穩 定 變 項
9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5 內 外 針 對 低 自 我 控 制 進 行 考 驗 之 研 究 篇 幅 亦 相 當 多, 相 關 研 究 的 主 題 包 括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犯 罪 之 關 係 ( 林 宗 穎,2001; 陳 聖 炘,1993; 曾 淑 萍,2000;Arneklev, et al., 1999; Burton, Evans, Cullen, Olivares, and Dunaway, 1999; Grasmick, et al., 1993; Keane, Maxim, and Teevan, 1993; Nagin and Paternoster, 1993; Piquero and Tibbetts, 1996; Sellers, 1999);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類 似 犯 罪 行 為 之 關 係 ( 林 正 弘,1993; 許 春 金 與 孟 維 德, 1996;Evans, Cullen, Burton, Dunaway, and Benson, 1997; Paternoster and Brame, 1998; Vazsonyi, Pickering, Junger, and Hessing, 2001); 犯 罪 分 殊 化 (specialization) 的 議 題 (Piquero, Paternoster, Brame, Mazerolle, and Dean, 1999); 白 領 犯 罪 (Benson and Moore, 1992); 以 及 犯 罪 被 害 者 之 相 關 問 題 等 (Schreck, 1999) 一 般 而 言, 大 多 數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皆 支 持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犯 罪 偏 差 行 為 之 關 聯 性, 不 過 亦 有 研 究 指 出 低 自 我 控 制 並 非 犯 罪 偏 差 行 為 唯 一 的 預 測 指 標 (Pratt and Cullen, 2000) 由 於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94-108) 認 為 個 體 之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在 八 至 十 歲 時 即 已 形 成, 且 終 其 一 生 相 當 穩 定,Arneklev, Cochran,and Gainey(1998) 以 大 學 生 為 樣 本 的 研 究, 發 現 受 試 的 自 我 控 制 在 四 個 月 期 間 之 再 測 量 結 果, 符 合 上 述 論 點 ;Turner,and Piquero(2002) 則 延 續 上 述 研 究, 檢 視 個 體 在 兒 童 青 少 年 及 成 年 前 期 的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是 否 長 期 穩 定, 研 究 結 果 亦 大 抵 支 持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視 低 自 我 控 制 為 穩 定 特 質 之 說 ;O Gorman, and Baxter(2002) 則 將 低 自 我 控 制 視 為 性 格 特 質 加 以 測 量, 結 果 顯 示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Gray(1987) 所 謂 行 為 激 發 系 統 (Behavioral activation system, BAS) 概 念 極 為 重 疊, 而 與 行 為 抑 制 系 統 (Behavioral inhibition system, BIS) 則 無 顯 著 關 係, 由 於 BAS 對 於 酬 賞 及 非 懲 罰 性 之 刺 激 較 為 敏 感, 故 會 促 使 個 體 追 求 酬 賞 之 行 為 或 目 標 雖 然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僅 宣 稱 犯 罪 不 等 同 犯 罪 性 ;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較 可 能 犯 罪, 犯 罪 並 非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必 然 結 果, 許 多 與 犯 罪 相 類 似 行 為 亦 可 能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結 果 ; 且 自 我 控 制 愈 低 者, 犯 罪 頻 率 愈 高 惟 若 低 自 我 控 制 係 為 穩 定 的 性 格 特 質, 因 其 與 衝 動 性 敵 意 及 攻 擊 性 均 有 密 切 關 係 ( 楊 慧 萍,1997; 董 文 正,2003;Stanford, et al., 1995), 且 與 成 年 累 犯 行 為 有 高 度 相 關 ( 楊 慧 萍,1997; 莊 耀 嘉,2002),
10 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則 是 否 暴 力 犯 罪 者 之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 向 度 ) 是 否 與 其 他 犯 罪 者 有 顯 著 不 同? 是 為 本 研 究 關 注 的 焦 點 之 一 由 於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90) 認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會 有 衝 動 感 覺 遲 鈍 體 力 充 沛 尋 求 刺 激 目 光 短 淺 以 及 語 言 表 達 不 佳 等 多 項 特 徵, 這 些 特 質 早 發 於 法 定 追 訴 年 齡 前, 且 通 常 會 在 同 一 個 體 上 重 複 出 現, 並 持 續 其 整 個 生 命 史, 故 它 似 乎 是 一 項 穩 定 的 構 念, 並 可 合 理 解 釋 犯 罪 的 成 因 不 過 低 自 我 控 制 究 係 屬 於 多 面 向 的 (multidimensional) 或 單 一 面 向 (unidimensional) 的 特 質, 文 獻 顯 示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 沈 勝 昂,2003;Grasmick, et al., 1993; Piquero, and Rosay, 1998, Vazsonyi, et al., 2001) 依 Hirschi and Gottfredson(2001:91) 的 說 法 : 以 Newton 的 理 論 為 例, 蘋 果 從 樹 上 掉 落 的 原 因, 是 肇 因 宇 宙 間 的 微 粒 (particle) 受 其 他 微 粒 吸 引 的 結 果, 較 大 的 微 粒 有 較 大 的 牽 引 力, 但 我 們 經 常 將 這 些 陳 述 濃 縮 成 地 心 引 力 (gravity), 但 並 無 損 其 解 釋 效 力 ; 同 理, 在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上, 人 們 會 犯 罪 是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考 慮 長 遠 的 後 果, 這 個 陳 述 或 許 亦 可 濃 縮 成 單 一 的 概 念 低 自 我 控 制, 但 不 會 減 損 它 的 價 值 及 解 釋 效 力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未 對 低 自 我 控 制 提 出 明 確 的 操 作 型 定 義 (Akers, 1991),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亦 未 於 著 作 中 提 出 關 於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具 體 測 量 方 法 上 述 國 內 外 文 獻 大 抵 針 對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1990) 所 提 出 的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特 徵, 編 製 成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進 行 各 種 主 題 之 考 驗, 如 Grasmick et al.(1993) 根 據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所 提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具 有 之 特 徵, 編 製 包 含 衝 動 性 (Impulsivity) 簡 單 工 作 (Simple task) 尋 求 冒 險 (Risk Seeking) 體 力 活 動 (Physical Activities) 自 我 中 心 (Self Centered) 以 及 易 怒 (Tamper) 等 六 項 特 質, 共 計 24 題 的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Wills, Gibbons, Gerrard, and Brody (2000) 依 據 Kendall Wilcox scale 改 編 為 20 題 之 量 表, 題 目 測 量 受 試 從 負 向 情 緒 恢 復 的 覺 察 能 力, 該 量 表 在 人 際 互 動 情 境 設 定 長 遠 目 標 忍 耐 力 思 考 後 行 動 潛 在 干 擾 他 人 等 方 面, 具 有 良 好 信 度 ;Longshore, Turner, and Stein(1996) 則 以 衝 動 性 偏 好 簡 單 工 作 偏 好 體 力 活 動
1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7 自 我 中 心 及 容 易 發 脾 氣, 作 為 測 量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因 素 ;Jackson, Sher, and Wood(2000) 則 以 新 奇 尋 求 神 經 質 及 衝 動 性 作 為 低 自 控 的 向 度 由 於 上 述 測 量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工 具 包 含 多 個 向 度, 故 連 帶 暗 示 低 自 我 控 制 是 多 向 度 的 建 構 型 態 (Arneklev, et al., 1999) 準 此, 雖 然 每 一 項 特 質 都 是 衡 量 低 自 我 控 制 很 重 要 的 指 標, 不 論 理 論 上 或 概 念 上, 均 可 將 低 自 我 控 制 視 為 單 一 概 念 (a single concept), 惟 不 同 分 量 表 或 可 預 測 不 同 範 疇 的 偏 差 行 為 就 像 吾 人 測 量 個 體 之 智 商 一 般, 所 謂 智 商, 其 定 義 亦 包 含 許 多 不 同 面 向 的 元 素 或 特 質, 我 們 亦 是 根 據 這 些 多 面 向 之 測 量 結 果, 來 綜 合 評 估 個 體 的 智 商, 上 述 低 自 我 控 制 構 念 包 含 六 項 分 別 描 述 不 同 面 向 之 特 質, 其 測 量 即 與 智 商 之 評 估 類 似, 依 心 理 測 量 而 言, 其 當 然 屬 多 面 向 ; 且 這 些 獨 一 無 二 的 特 質 應 否 整 合 濃 縮, 抑 或 可 以 個 別 予 以 分 割 處 理, 又 若 分 別 將 之 視 為 獨 立 的 特 質, 則 各 該 特 質 對 犯 罪 或 偏 差 行 為 的 預 測 力 如 何, 是 為 本 研 究 好 奇 的 焦 點 之 二 雖 然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220) 認 為 犯 罪 機 會 或 環 境 因 素, 對 於 犯 罪 事 件 發 生 仍 具 有 解 釋 力, 惟 因 囿 於 本 研 究 之 主 題, 本 文 期 望 延 伸 考 驗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與 犯 罪 嚴 重 性 之 關 係, 以 及 低 自 控 特 質 不 同 面 向 對 違 犯 行 為 的 預 測 效 度, 故 機 會 或 環 境 因 素 將 不 納 入 本 研 究 之 範 疇 參 研 究 方 法 一 研 究 架 構 與 假 設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成 年 受 刑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與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的 關 聯, 主 要 研 究 變 項 包 含 暴 力 犯 罪 ( 以 殺 人 罪 為 例 ) 財 產 犯 罪 ( 以 竊 盜 罪 為 例 ) 及 葯 物 濫 用 罪 等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以 及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衝 動 性 簡 單 工 作 追 求 冒 險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及 易 怒 等 六 項 特 質 研 究 者 秉 持 探 索 性 研 究 之 意 旨, 思 考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六 項 特 質 是 否 具 顯 著 差 異 ; 且 低 自 我 控 制 為 多 向 度 特 質, 三 組 不 同 類 型 受 試 之
12 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低 自 我 控 制 是 否 具 有 不 同 向 度 之 特 質 組 型, 相 較 於 其 他 兩 組, 預 期 衝 動 性 格 將 對 於 暴 力 犯 罪 組 之 反 社 會 傾 向 最 具 顯 著 影 響 力 依 據 文 獻 探 討 及 上 述 研 究 構 想, 本 研 究 提 出 下 列 研 究 架 構 ( 如 圖 一 ) 圖 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根 據 圖 一 之 架 構 圖, 提 出 相 關 研 究 假 設, 假 設 皆 以 統 計 虛 無 假 設 模 式 呈 現, 以 利 統 計 分 析 之 考 驗 : ( 一 ) 假 設 一 :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假 設 1-1: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衝 動 性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1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9 差 異 假 設 1-2: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簡 單 工 作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假 設 1-3: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追 求 冒 險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假 設 1-4: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體 力 活 動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假 設 1-5: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自 我 中 心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假 設 1-6: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易 怒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二 ) 假 設 二 :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無 顯 著 的 區 別 效 力 ( 三 ) 假 設 三 :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並 無 顯 著 的 預 測 力 假 設 3-1: 暴 力 犯 罪 受 試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並 無 顯 著 預 測 力 假 設 3-1: 財 產 犯 罪 受 試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並 無 顯 著 預 測 力 假 設 3-1: 葯 物 濫 用 受 試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並 無 顯 著 預 測 力
14 1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二 研 究 樣 本 本 研 究 以 殺 人 罪 ( 暴 力 犯 罪 組 ) 竊 盜 罪 ( 財 產 犯 罪 組 ) 及 葯 物 濫 用 罪 等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經 判 決 有 罪 在 監 服 刑 之 男 性 受 刑 人 為 樣 本 採 立 意 取 樣 (purposive sampling) 方 式, 先 函 請 臺 灣 高 雄 監 獄 承 辦 人 員 調 查 分 類 並 繕 製 受 刑 人 樣 本 名 冊, 取 樣 原 則 為 :( 一 ) 觸 ( 累 ) 犯 同 一 罪 名 ;( 二 ) 年 滿 十 八 歲 ( 含 ) 以 上 ;( 三 )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小 畢 業 以 上, 排 除 不 識 字 者, 以 利 自 行 填 答 問 卷 ;( 四 ) 無 器 質 性 的 腦 部 損 傷 或 智 能 不 足 的 跡 象 再 由 研 究 者 親 自 前 往 機 構 施 測, 施 測 完 畢 均 當 場 收 回, 經 攜 回 檢 視 並 剔 除 作 答 不 全 及 作 答 有 明 顯 趨 向 等 廢 卷 後, 得 有 效 問 卷 計 暴 力 犯 罪 138 份 財 產 犯 罪 95 份 葯 物 濫 用 114 份, 合 計 樣 本 總 數 347 份 三 施 測 過 程 本 研 究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為 主, 研 究 者 與 監 獄 約 定 時 間 並 親 自 前 往 施 測 由 於 納 入 樣 本 的 受 刑 人 分 別 在 監 獄 內 之 不 同 工 廠 勞 動, 為 使 施 測 有 標 準 化 的 情 境, 研 究 者 協 請 監 獄 將 受 刑 人 集 中 於 該 監 獄 大 禮 堂, 俾 便 統 一 施 測, 考 量 機 構 管 理 人 力 及 安 全 考 量 等 因 素, 計 分 為 六 個 梯 次 完 成 施 測 各 梯 次 施 測 前, 均 由 研 究 者 說 明 本 研 究 意 旨, 並 重 複 強 調 : 每 個 人 的 行 為 感 覺 以 及 活 動 方 式 大 多 不 同, 所 以 在 作 答 時 無 需 考 慮 太 多, 只 需 依 據 平 日 採 行 的 習 慣 模 式, 盡 快 地 逐 題 回 答 即 可, 問 卷 答 案 並 無 所 謂 的 對 錯, 僅 供 學 術 單 位 做 為 研 究 之 用 本 問 卷 將 來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時, 只 作 整 體 分 析, 並 絕 對 保 密, 絕 不 會 損 害 個 人 的 任 何 權 益, 請 放 心 作 答 因 為 每 一 個 答 案 都 很 寶 貴, 也 很 重 要, 所 以 請 看 清 題 目, 依 照 個 人 的 生 活 經 驗 詳 細 作 答, 非 常 謝 謝 協 助 等 語 施 測 時 均 有 研 究 員 在 旁 監 看 及 協 助, 有 任 何 問 題 得 以 隨 時 提 問 解 決, 以 提 昇 資 料 的 可 靠 性
15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11 四 研 究 工 具 ( 一 )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本 研 究 利 用 Grasmick et al.(1993) 編 製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量 表 施 測, 該 量 表 根 據 Gottfredson and Hirsch(1990:90) 對 低 自 我 控 制 者 應 具 有 的 特 徵, 加 以 編 修 而 成, 包 含 衝 動 性 簡 單 工 作 尋 求 冒 險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以 及 易 怒 等 六 個 分 量 表, 每 一 分 量 表 各 包 含 4 題, 共 計 24 題, 本 研 究 採 用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等 四 點 計 分, 得 分 愈 高 者,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愈 低, 各 分 量 表 之 題 目 如 后 : 1 衝 動 性 : 我 經 常 一 衝 動 起 來 就 採 取 行 動, 沒 有 先 停 一 下 來 想 一 想 ; 我 經 常 做 當 下 讓 我 感 到 快 樂 的 事, 即 使 我 知 道 這 樣 做 會 犧 牲 我 未 來 的 目 標 ; 我 比 較 關 心 短 期 內 我 所 發 生 事, 而 比 較 不 關 心 未 來 我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 我 不 會 花 很 多 時 間 與 精 力 去 想 未 來 準 備 未 來 2 簡 單 工 作 : 我 經 常 試 著 想 逃 避 執 行 我 認 為 將 來 可 能 遭 遇 到 困 難 的 計 畫 ; 我 不 喜 歡 做 讓 我 要 卯 足 全 力 的 困 難 工 作 ; 當 事 情 變 得 複 雜 時, 我 傾 向 於 不 做 ( 離 職 ) 或 退 出 這 件 事 ; 做 那 些 生 活 中 最 容 易 的 事, 會 帶 給 我 最 大 快 樂 3 尋 求 冒 險 : 我 喜 歡 偶 爾 做 一 些 有 點 冒 險 的 事 來 考 驗 我 自 己 ; 有 時 候, 我 會 只 為 了 好 玩 而 冒 險 ; 有 時 候, 做 一 些 可 能 會 使 自 己 惹 上 麻 煩 的 事, 讓 我 感 到 興 奮 ; 對 我 來 說, 尋 求 刺 激 與 冒 險, 要 比 安 定 ( 全 ) 來 得 重 要 4 體 力 活 動 :
16 1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如 果 可 以 選 擇 的 話, 我 寧 願 做 些 需 要 耗 費 體 力 而 非 心 ( 腦 ) 力 的 事 情 ; 活 動 ( 態 ) 比 坐 著 思 考, 讓 我 覺 得 更 舒 服 些 ; 我 比 較 喜 歡 外 出 做 事, 而 不 喜 歡 閱 讀 書 報 或 沉 思 ; 我 比 大 多 數 同 年 齡 的 人, 似 乎 有 更 多 的 體 力 與 較 大 的 活 動 需 求 5 自 我 中 心 : 如 果 我 做 的 事 讓 他 人 感 到 不 愉 快 不 舒 服, 那 是 他 們 的 問 題, 與 我 無 關 ; 做 事 時, 我 會 優 先 考 慮 我 自 己, 即 使 這 樣 做 會 造 成 他 人 的 困 擾, 我 也 不 在 乎 ; 我 會 設 法 去 得 到 我 想 要 的 東 西, 即 使 這 樣 做 會 造 成 他 人 的 困 擾, 我 也 不 在 乎 ; 當 他 人 有 困 難 時, 我 不 會 很 同 情 他 們 的 問 題 6 易 怒 : 我 很 容 易 發 脾 氣 ( 生 氣 ); 經 常, 當 我 對 人 發 脾 氣 時, 我 寧 願 傷 害 他 們, 也 不 願 意 告 訴 他 們 為 甚 麼 我 會 生 氣 ; 當 我 真 的 很 生 氣 時, 其 他 人 最 好 離 我 遠 一 點 ; 當 我 與 他 人 的 意 見 非 常 地 不 相 合 時, 我 常 常 很 難 心 平 氣 和 地 與 他 談 論 問 題 Grasmick et al.(1993) 利 用 大 學 生 為 樣 本, 以 面 談 方 式 檢 驗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量 表 信 效 度, 及 與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的 關 聯 性, 並 以 因 素 分 析 該 24 個 題 項, 大 致 上 可 歸 納 為 六 個 特 質, 結 果 與 原 來 的 設 計 頗 為 相 符 針 對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量 表 進 行 信 效 度 分 析 時, 內 部 一 致 性 Cronbach'α 係 數 為.805, 如 果 忽 略 體 力 活 動 此 面 向 之 相 關 題 項, 則 Cronbach'α 值 可 上 升 至.812 此 外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機 會 對 犯 罪 的 預 測 也 呈 現 顯 著 的 解 釋 力, 其 中 對 暴 力 之 R2=.26(p<.001); 對 詐 欺 之 R2=.22(p<.001) ( 二 )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表 本 量 表 係 周 茜 苓 (1999) 參 卓 馬 傳 鎮 等 (1996) 編 製 之 青 少 年 心 理 量 表 許 春 金 等 (1997a, 1997b) 編 製 之 少 年 性 格 量 表 少 年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表 等, 從 中 選 取 若 干 題 項 編 製 而 成, 原 量 表 含 攻 擊 性 自 我 克 制 能 力 動 機 延 緩 實 現 能 力 及 享 樂 刺 激 尋 求 取 向 情 緒 克
17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13 制 能 力 外 控 取 向 反 社 會 傾 向 等 分 量 表 共 計 66 題 本 量 表 之 再 測 信 度 係 數 介 於.55 至.84 之 間, 內 部 一 致 性 Cronbach'α 係 數 介 於.69 至.84 之 間, 本 量 表 經 馬 傳 鎮 許 春 金 等 氏 翻 譯 修 訂 和 應 用, 在 內 容 效 度 效 標 效 度 及 建 構 效 度 之 考 驗, 顯 示 本 量 表 為 有 效 的 評 量 工 具 本 研 究 擷 取 該 量 表 之 反 社 會 傾 向 分 量 表 作 為 廻 歸 分 析 效 標, 該 分 量 表 旨 在 測 量 心 理 病 態 偏 差 及 反 社 會 傾 向, 共 計 22 題, 採 用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等 四 點 計 分, 得 分 愈 高 者 愈 具 有 反 社 會 傾 向 五 研 究 資 料 處 理 本 研 究 利 用 三 種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來 回 答 研 究 問 題 首 先, 有 關 各 組 受 試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差 異, 本 研 究 利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ANOVA) 進 行 差 異 比 較 其 次, 採 取 區 別 分 析 法 (discriminant analysis), 以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衝 動 性 簡 單 工 作 尋 求 冒 險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及 易 怒 等 六 項 特 質 作 為 區 別 變 項, 另 以 殺 人 罪 竊 盜 罪 及 葯 物 濫 用 等 三 組 受 刑 人 作 為 類 別 ( 依 變 項 ), 區 別 分 析 結 果 之 λ 值 F 值 區 別 函 數 特 徵 值 卡 方 值 標 準 化 典 型 區 別 函 數 結 構 矩 陣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及 分 類 函 數 係 數 將 予 呈 現 其 三, 本 文 認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為 多 面 向 特 質 已 如 前 述, 並 假 設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樣 本 之 低 自 控 特 質 將 呈 現 不 同 面 向, 本 研 究 利 用 廻 歸 分 析, 以 衝 動 性 簡 單 工 作 尋 求 冒 險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及 易 怒 等 作 為 自 變 項, 依 變 項 則 為 反 社 會 傾 向 分 量 表, 以 探 求 低 自 我 控 制 六 個 面 向 對 三 組 犯 罪 類 型 在 反 社 會 傾 向 的 解 釋 力
18 1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肆 研 究 結 果 一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組 受 試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差 異 比 較 依 表 一 所 示, 三 組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總 分 (F(347)=4.26, p<.05) 衝 動 性 (F(347)=6.43, p<.01) 冒 險 性 (F(347)=6.36, p<.0.01) 自 我 中 心 (F(347)=4.48, p<.05) 及 易 怒 (F(347)=3.09, p<.05) 有 顯 著 的 組 別 差 異, 經 以 Scheffe 法 事 後 兩 兩 配 對 比 較, 除 易 怒 乙 項 因 各 兩 兩 配 對 比 較 均 未 達 顯 著 予 以 剔 除 外, 其 餘 上 述 各 分 量 表 兩 兩 配 對 比 較 均 有 若 干 組 型 達 顯 著 差 異, 經 檢 視 其 平 均 值 及 事 後 檢 定 情 形, 上 述 各 分 量 表 均 以 竊 盜 罪 組 得 分 最 高, 意 即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較 低, 並 分 別 與 其 他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假 設 一 :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者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之 虛 無 假 得 予 拒 絕, 換 言 之,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得 到 部 分 支 持 表 一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暨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比 較 變 異 來 源 SS df MS F p Scheffe 檢 定 低 自 我 控 制 組 間 *.015 B>A 組 內 總 和 衝 動 性 組 間 **.002 B>A 組 內 C>A 總 和 簡 單 工 作 組 間 組 內 總 和 冒 險 性 組 間 *.002 B>A 組 內 總 和 體 力 活 動 組 間 組 內 總 和 自 我 中 心 組 間 *.012 B>A
19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15 表 一 ( 續 上 頁 ) 組 內 總 和 易 怒 組 間 組 內 總 和 * p<.05; ** p<.01; *** p<.001 A: 殺 人 罪 組 ; B: 竊 盜 罪 組 ; C: 葯 物 濫 用 組 二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三 組 不 同 犯 罪 類 組 之 區 別 效 力 ( 一 ) 三 組 樣 本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區 別 分 析 λ 值 與 F 值 本 研 究 以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衝 動 性 簡 單 工 作 尋 求 冒 險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易 怒 等 六 個 面 向 作 為 區 別 變 項, 以 瞭 解 其 對 於 暴 力 犯 罪 組 財 產 犯 罪 組 及 葯 物 濫 用 組 等 三 組 之 區 別 效 力 依 表 3 所 呈 現 之 結 果, 上 述 六 個 區 別 變 項 中, 計 有 衝 動 性 (F(347)=6.43, p<.01) 冒 險 性 (F(347)=6.36, p<.01) 自 我 中 心 (F(347)=4.48, p<.05) 及 易 怒 (F(347)=3.09, p<.05) 等 四 項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三 組 樣 本 在 低 自 我 控 制 性 格 向 度 上 確 實 有 顯 著 差 異, 另 簡 單 工 作 及 體 力 活 動 等 兩 項 則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如 表 二 所 示 表 二 低 自 我 控 制 六 項 特 質 對 三 組 樣 本 之 區 別 分 析 λ 值 與 F 值 變 異 來 源 暴 力 犯 罪 組 財 產 犯 罪 組 葯 物 濫 用 組 Wilks F M SD M SD M SD Lambda 衝 動 性 ** 簡 單 工 作 冒 險 性 **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易 怒 * * p<.05, ** p<.01, *** p<.001
20 1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 二 ) 四 組 樣 本 區 別 分 析 之 區 別 函 數 特 徵 值 卡 方 值 標 準 化 典 型 區 別 函 數 結 構 矩 陣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及 分 類 函 數 係 數 本 研 究 依 變 項 計 有 三 個 類 組, 自 變 項 共 計 六 個, 故 可 得 到 二 個 區 別 函 數 依 表 3 可 知, 得 到 一 個 特 徵 值 為.09 的 區 別 函 數, 其 典 型 相 關 值 為.29,χ2 值 為 35.22, 達 到.001 顯 著 水 準 (P<.00), 該 區 別 函 數 可 解 釋 依 變 項 總 變 異 量 之 88.5% 標 準 化 典 型 區 別 函 數 係 數, 代 表 各 區 別 變 項 ( 自 變 項 ) 在 區 別 函 數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數 值 愈 大 代 表 該 區 別 變 項 在 區 別 函 數 之 重 要 性 愈 高, 本 研 究 採 逐 步 區 別 分 析, 發 現 僅 以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及 易 怒 等 三 項 特 質 即 可 有 效 區 別 三 組 樣 本, 該 三 項 特 質 之 標 準 化 典 型 區 別 函 數 係 數, 分 別 為 及.96 依 據 各 區 別 變 項 在 區 別 函 數 之 結 構 矩 陣, 可 解 釋 各 區 別 變 項 和 區 別 函 數 之 相 關, 數 值 愈 高, 表 示 區 別 變 項 與 區 別 函 數 之 相 關 愈 高, 本 研 究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及 易 怒 之 結 構 矩 陣 分 別 為 及.86, 均 與 區 別 函 數 間 呈 正 相 關 此 外 就 團 體 形 心 而 言, 該 區 別 函 數 能 明 顯 區 別 出 三 組 樣 本 如 表 三 所 示
2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17 表 三 三 組 樣 本 區 別 分 析 之 區 別 函 數 特 徵 值 及 卡 方 值 區 別 函 數 特 徵 值 變 異 量 之 百 分 比 典 型 相 關 Wilks' Lambda χ 2 df % *** 6 非 標 準 化 標 準 化 區 變 項 與 標 準 化 分 類 函 數 係 數 變 異 來 源 區 別 函 數 別 函 數 係 區 別 函 數 係 數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犯 罪 葯 物 濫 係 數 數 之 相 關 係 數 用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易 怒 常 數 各 組 形 心 暴 力 犯 罪 組 財 產 犯 罪 組 葯 物 濫 用 組 ( 三 ) 三 組 樣 本 區 別 分 析 前 後 的 歸 類 次 數 預 測 百 分 比 依 表 四 所 示, 在 實 施 區 別 分 析 前 的 各 組 人 數 : 暴 力 犯 罪 組 人 數 是 138 名, 佔 整 體 樣 本 的 39.8%; 財 產 犯 罪 組 人 數 是 95 名, 佔 整 個 樣 本 27.4%; 葯 物 濫 用 組 人 數 是 114 名, 佔 整 個 樣 本 32.8% 以 區 別 函 數 進 行 區 分, 可 以 正 確 的 區 分 總 樣 本 之 42.7% 其 中 暴 力 犯 罪 組 可 正 確 分 類 57.2%; 財 產 犯 罪 組 可 正 確 分 類 30.5%; 葯 物 濫 用 組 可 以 正 確 分 類 40.4%, 以 暴 力 犯 罪 組 正 確 分 類 率 最 高 綜 上 所 述, 假 設 二 :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無 顯 著 區 別 效 力 之 虛 無 假 設 得 予 拒 絕, 易 言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試 有 顯 著 區 別 效 力, 得 到 部 分 支 持
22 1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表 四 三 組 樣 本 區 別 分 析 前 後 之 歸 類 次 數 與 預 測 百 分 比 真 正 歸 屬 組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暴 力 犯 罪 人 數 (%) 預 測 歸 屬 組 別 財 產 犯 罪 人 數 (%) 葯 物 濫 用 人 數 (%) 暴 力 犯 罪 % 79 (57.2%) 24 (17.4%) 35 (25.4%) 財 產 犯 罪 % 36 ( 37.9%) 29 (30.5%) 30 (31.6%) 葯 物 濫 用 % 40 (35.1%) 28 (24.6%) 46 (40.4%) 歸 類 正 確 百 分 比 42.7% 三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廻 歸 分 析 ( 一 ) 整 體 樣 本 : 依 表 五 所 示, 僅 冒 險 性 易 怒 及 衝 動 性 等 三 個 變 項, 可 以 顯 著 解 釋 約 22.2% 犯 罪 樣 本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總 變 異 量 (R=.47; R2=.22; Adj R2 =.22) 其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方 程 式 可 寫 成 如 下 式 : Y 受 刑 人 反 社 會 傾 向 =.23 冒 險 性 +.23 易 怒 +.18 衝 動 性 上 述 結 果 意 味 著 造 成 犯 罪 者 的 冒 險 性 格 脾 氣 易 怒 且 衝 動 性 高, 是 肇 致 渠 等 具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原 因 其 次, 就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大 小 而 言, 以 冒 險 性 及 脾 氣 易 怒 較 為 重 要, 衝 動 性 格 則 次 之
2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19 表 五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多 元 廻 歸 分 析 摘 要 (n=347) 模 式 R R 2 Adj 估 計 標 準 次 序 R 誤 F change p change ***.00 變 異 來 源 SS df MS F 值 P 3 Regression c Residual Total 進 入 多 元 廻 歸 模 式 原 始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標 準 化 多 元 t p 之 變 項 β SE 廻 歸 係 數 常 數 ***.00 1 冒 險 性 ***.00 2 易 怒 ***.00 3 衝 動 性 ***.00 * p<.05, ** p<.01, *** p<.001 ( 二 ) 暴 力 犯 罪 組 : 依 表 六 所 示, 僅 易 怒 自 我 中 心 及 衝 動 性 等 三 個 變 項, 可 以 顯 著 解 釋 約 31.9% 暴 力 犯 罪 樣 本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總 變 異 量 (R=.57; R2=.32; Adj R2 =.30), 與 上 述 全 組 樣 本 不 同 的 是, 冒 險 性 格 被 排 除 在 外, 但 加 入 了 自 我 為 中 心 其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方 程 式 可 寫 成 如 下 式 : Y 暴 力 犯 罪 受 刑 人 反 社 會 傾 向 =.38 易 怒 +.19 自 我 中 心 +.17 衝 動 性 上 述 結 果 意 味 造 成 暴 力 型 受 刑 人 的 脾 氣 易 怒 自 我 為 中 心 而 不 顧 他 人 死 活, 且 衝 動 性 高 張 等 原 因, 是 形 成 渠 渠 等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因 素 其 次, 就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大 小 而 言, 以 脾 氣 易 怒 之 重 要 性 最 強, 再 依 序 為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以 及 衝 動 性 格
24 2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表 六 暴 力 犯 罪 組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多 元 廻 歸 分 析 摘 要 (n=138) 模 式 R R 2 Adj R 估 計 標 準 誤 Fchange pchange 次 序 *.03 變 異 來 源 SS df MS F 值 p 3 Regression c Residual Total 進 入 多 元 廻 歸 模 式 之 變 項 原 始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t p β SE 常 數 ***.00 1 易 怒 ***.00 2 自 我 中 心 *.01 3 衝 動 性 *.03 * p<.05, ** p<.01, *** p<.001 ( 三 ) 財 產 犯 罪 組 : 依 表 七 所 示, 僅 易 怒 及 冒 險 性 等 二 個 變 項 進 入, 可 以 顯 著 解 釋 約 12.5% 財 產 犯 罪 樣 本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總 變 異 量 (R=.35; R2=.13; Adj R2 =.11), 與 上 述 全 組 樣 本 及 暴 力 犯 罪 組 不 同 的 地 方, 乃 是 衝 動 性 格 已 經 被 排 除 在 外 其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方 程 式 可 寫 成 如 下 式 : Y 財 產 受 刑 人 反 社 會 傾 向 =.22 易 怒 +.21 冒 險 性 上 述 結 果 意 味 造 成 財 產 型 受 刑 人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因 素, 乃 係 脾 氣 易 怒, 及 冒 險 性 格 其 次, 就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大 小 而 言, 以 脾 氣 易 怒 之 重 要 性 最 強, 冒 險 性 格 次 之
25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21 表 七 財 產 犯 罪 組 低 自 我 控 制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多 元 迥 歸 分 析 摘 要 (n=95) 模 式 R R 2 Adj R 估 計 標 準 誤 Fchange pchange 次 序 *.05 變 異 來 源 SS df MS F 值 p 2 Regression b Residual Total 進 入 多 元 廻 歸 原 始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模 式 之 變 項 β SE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t P 常 數 ***.00 1 易 怒 *.05 2 冒 險 性 *.05 * p<.05, ** p<.01, *** p<.001 ( 四 ) 藥 物 濫 用 組 : 依 表 八 所 示, 僅 冒 險 性 易 怒 等 二 個 變 項, 可 以 顯 著 解 釋 約 11.5% 葯 物 濫 用 樣 本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總 變 異 量 (R=.34; R2=.12; Adj R2=.10) 與 上 述 全 組 樣 本 及 暴 力 犯 罪 組 不 同 的 地 方, 乃 是 衝 動 性 格 已 經 被 排 除 在 外 其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方 程 式 可 寫 成 如 下 式 : Y 葯 物 濫 用 受 刑 人 反 社 會 傾 向 =.25 冒 險 性 +.20 易 怒 上 述 結 果 意 味 冒 險 性 格 及 脾 氣 易 怒, 是 使 葯 物 濫 用 受 刑 人 具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因 素 其 次, 就 標 準 化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大 小 而 言, 以 冒 險 性 的 重 要 性 最 強, 脾 氣 易 怒 次 之
26 2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表 八 葯 物 濫 用 組 低 自 我 控 制 對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多 元 廻 歸 分 析 摘 要 (n=114) 模 式 R R 2 Adj R 估 計 標 準 Fchange pchange 次 序 誤 *.03 變 異 來 源 SS df MS F 值 p 2 Regression b Residual Total 進 入 多 元 廻 歸 模 式 之 變 原 始 多 元 廻 歸 係 數 β SE 標 準 化 多 元 t p 項 廻 歸 係 數 常 數 ***.00 1 冒 險 性 *.02 2 易 怒 *.03 * p<.05, ** p<.01, *** p<.001 伍 討 論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犯 罪 及 葯 物 濫 用 等 不 同 犯 罪 類 組, 在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自 我 中 心 易 怒 及 低 自 我 控 制 總 分 等 向 度,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 見 表 一 ) 經 由 Scheffe 法 事 後 比 較, 除 將 易 怒 特 質 排 除 外, 其 餘 在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自 我 中 心 及 低 自 我 控 制 總 分 等 向 度, 均 顯 示 財 產 犯 罪 組 的 自 我 控 制 力 最 低, 而 非 如 一 般 咸 認 以 暴 力 犯 罪 較 具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究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殺 人 罪 包 括 不 同 的 行 為 態 樣, 其 背 後 所 彰 顯 的 特 質 亦 不 相 同 據 邱 顯 良 (2006) 對 殺 人 犯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之 研 究, 發 現 犯 下 殺 人 分 屍 殺 人 棄 屍 之 殺 人 犯, 多 半 呈 現 說 謊 (Pathological Lying) 欺 騙 / 操 控 (Conning /Manipulative) 冷 酷 無 情 / 缺 乏 同 情 心 (Callous/Lack of Empathy) 缺 乏 悔 意 或 罪 惡 感 (Lack of Remorse or Guilt) 等 屬 於 冷 酷 無 情 之 心 理 病 態 特 質, 這 類 人 若 由 愛 生 恨 時, 對 家 人 或 枕 邊 人 能 夠 痛 下
27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23 殺 手 且 毫 不 留 情 ; 而 殺 人 犯 行 屬 臨 時 起 意 或 口 角 引 發 者, 則 多 半 呈 現 尋 求 刺 激 / 容 易 感 到 無 聊 (Need for Stimulation/Proneness to Boredom) 衝 動 (Impulsivity) 行 為 控 制 能 力 不 佳 (Poor Behavioral Controls) 及 缺 乏 實 際 且 長 期 的 生 活 目 標 (Lack of Realistic, Long-Term Goals) 等 特 質, 故 多 傾 向 以 言 辭 威 脅 暴 力 行 為 來 回 應 挫 折 失 敗 懲 戒 和 批 評, 致 表 現 出 脾 氣 火 爆 或 行 為 衝 動 等 特 徵 上 述 說 法 與 Megargee(1966) 的 研 究 結 果 一 致, 殺 人 暴 力 行 為 可 能 包 括 控 制 不 足 (under-controlled) 與 過 度 控 制 (over-controlled) 等 性 格, 由 於 控 制 不 足 性 格 者 呈 現 之 特 性 是 對 於 外 界 的 刺 激 缺 乏 內 在 抑 制 力, 以 致 他 們 常 因 衝 動 無 法 控 制 而 引 發 攻 擊 之 暴 力 行 為 ; 過 度 控 制 者 則 可 能 長 期 隱 忍, 直 到 臨 界 點 時 才 發 生 狂 暴 行 為 故 低 自 我 控 制 對 殺 人 暴 行 所 謂 控 制 不 足 及 過 度 控 制 之 解 釋, 未 來 應 再 依 殺 人 犯 罪 之 情 節 再 予 區 分 不 同 亞 型, 如 義 憤 殺 人 及 工 具 性 殺 人 等 次 類 別, 予 以 進 一 步 驗 證 葯 物 濫 用 組 的 衝 動 性 很 高 亦 值 得 探 討 ( 見 表 一 ) 求 樂 避 苦 乃 人 類 的 基 本 需 求, 但 求 樂 需 求 在 心 理 層 面 上 亦 有 高 低 層 次 之 分, 為 追 求 快 樂 與 刺 激, 而 犧 牲 較 高 層 次 心 理 功 能 或 目 標 的 追 求 與 實 踐, 本 質 上 便 是 與 衝 動 性 密 切 相 關 的 心 理 特 質 個 人 無 法 延 宕 需 求 的 滿 足, 為 感 官 滿 足 所 驅 使 者, 大 多 較 為 傾 向 缺 乏 細 緻 的 思 考 功 能 根 據 程 冠 豪 (2005) 的 研 究, 吸 毒 涉 入 強 度 ( 含 吸 毒 歷 史 及 吸 毒 時 效 ) 與 衝 動 性 有 顯 著 相 關, 即 吸 毒 年 數 越 長 以 及 吸 毒 時 效 愈 短, 將 愈 發 增 強 個 人 的 衝 動 性, 且 藉 由 使 用 毒 品 來 滿 足 生 理 需 求 或 避 開 痛 苦 的 迫 切 性 越 強 烈, 利 用 毒 品 來 尋 求 刺 激 的 可 能 性 亦 愈 大, 且 個 人 衝 動 攻 擊 本 能 亦 愈 強 國 外 Allen, Moeller, Rhoades, and Cherek(1998) 及 Brandy, Myrick, and McElroy(1998) 等 人 的 研 究 亦 有 相 同 結 論 在 區 別 分 析 方 面,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衝 動 性 簡 單 工 作 尋 求 冒 險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及 易 怒, 對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犯 罪 及 葯 物 濫 用 等 三 組 之 區 別 效 力, 觀 察 其 區 別 函 數, 以 衝 動 性 冒 險 性 及 易 怒 等 三 個 向 度, 即 可 有 效 區 別 大 約 四 成 三 的 不 同 犯 罪 類 組 樣 本, 意 即 三 組 樣 本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及 其 向 度 組 合 有 顯 著 差 異, 顯 然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所 謂
28 2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個 體 的 衝 動 及 冒 險 性 格, 更 易 使 之 涉 入 犯 罪 及 偏 差 行 為 的 立 論, 得 到 支 持 對 於 低 自 我 控 制 六 個 向 度 對 受 試 反 社 會 傾 向 之 多 元 逐 步 廻 歸 分 析, 若 以 全 組 樣 本 不 分 罪 名, 則 有 冒 險 性 易 怒 及 衝 動 性 等 三 項 向 度 進 入 廻 歸 模 式 ( 見 表 五 ), 與 區 別 分 析 結 果 相 符 若 經 分 別 以 罪 名 將 之 分 類 後, 發 現 財 產 犯 罪 組 及 葯 物 濫 用 組 均 將 衝 動 性 格 排 除 在 外 ( 見 表 七 表 八 ), 廻 歸 模 式 僅 含 冒 險 性 及 易 怒 兩 個 向 度, 而 暴 力 犯 罪 組 除 含 冒 險 性 易 怒 及 衝 動 性 等 三 項 外, 另 有 自 我 為 中 心 乙 項 入 迴 歸 模 式 ( 見 表 六 ) 上 述 各 組 分 析 其 共 同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冒 險 性 與 易 怒 兩 項, 即 能 有 效 解 釋 反 社 會 傾 向 總 變 異 量 之 12%-32%, 依 其 重 要 性 分 析, 冒 險 性 相 當 穩 定 分 佈 在 之 間, 易 怒 則 分 佈 在 之 間, 低 自 我 控 制 各 項 特 質 能 有 效 解 釋 犯 罪 類 型 之 芻 議, 得 到 部 分 支 持 本 研 究 視 低 自 我 控 制 為 多 向 度 建 構 之 特 質, 包 含 衝 動 性 等 六 個 向 度, 在 統 計 分 析 上 亦 以 多 向 度 來 處 理, 並 針 對 各 項 向 度 分 別 討 論, 不 過 根 據 Hirschi and Gottfredson(2001:91) 的 說 法,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係 為 單 一 向 度 概 念 若 然, 將 低 自 我 控 制 視 為 單 一 向 度, 並 作 為 所 有 犯 罪 行 為 之 成 因 時 (Hirschi and Gottfredson 的 假 設 ), 則 根 據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不 論 是 在 區 別 分 析 或 是 多 元 廻 歸 分 析 之 結 果, 所 謂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優 勢 變 項, 似 應 為 冒 險 性 格, 而 非 衝 動 性 格 不 過, 衝 動 性 格 與 冒 險 性 格 在 不 僅 在 字 義 上 雷 同, 在 涵 義 上 也 不 易 釐 清, 根 據 Eysenck(2003) 的 說 法, 衝 動 性 應 可 細 分 為 四 個 成 分, 分 別 為 狹 義 的 衝 動 性 (narrow impulsivity) 不 經 計 劃 (nonplanning) 活 力 (liveness) 及 冒 險 性 (venturesomeness), 渠 並 對 狹 義 衝 動 性 及 冒 險 性 加 以 區 分 : 例 如 開 快 車, 但 未 曾 考 慮 開 快 車 的 危 險, 即 是 狹 義 衝 動 性 ; 但 如 果 明 知 開 快 車 可 能 的 後 果, 但 仍 執 意 去 尋 求 危 險 與 刺 激, 則 是 冒 險 性 ( 轉 引 自 吳 其 炘 等,2005) 若 上 述 Eysenck 的 分 類 說 法 得 以 成 立, 則 依 現 今 教 育 普 及 民 眾 對 法 律 常 識 之 認 知 程 度, 民 眾 違 法 動 機 應 是 知 其 違 法 仍 執 意 為 之 我 不 會 這 麼 倒 楣 被 逮 到 的 想 法 居 多, 這 種 挑 戰 法 律 的 行 為, 背 後 所 凸 顯 的 即 是 冒 險 性 格 參 照 Winfree and Bernet(1998) 在 Phoenix 與
29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25 Las Cruces 兩 個 城 市 以 八 年 級 學 生 的 物 質 濫 用 行 為, 考 驗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與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效 力 的 研 究, 亦 僅 發 現 冒 險 性 格 是 與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指 陳 低 自 我 控 制 導 致 犯 罪 或 類 似 犯 罪 行 為 之 論 述 是 一 致 的 最 後, 關 於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基 本 定 義 之 探 討, 該 理 論 一 則 強 調 可 解 釋 不 同 型 態 的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一 則 主 張 犯 罪 行 為 均 源 自 於 低 自 我 控 制, 犯 罪 行 為 並 無 特 殊 性 或 專 業 化 的 問 題 ; 此 外, 犯 罪 的 解 釋, 必 須 同 時 考 量 犯 罪 及 犯 罪 性 本 研 究 上 述 結 論 指 出 三 組 樣 本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有 顯 著 差 異, 秉 持 審 慎 態 度, 僅 能 得 知 這 些 類 型 的 犯 罪 者 在 某 些 特 質 傾 向 上 ( 人 的 特 性 ) 有 所 不 同, 不 過 能 否 進 一 步 推 論 不 同 犯 罪 者 在 犯 罪 行 為 是 否 具 特 殊 性 或 專 業 化 之 問 題 上, 則 有 待 更 精 確 的 觀 察 與 研 究, 以 避 免 有 過 度 推 論 的 情 形 未 來 則 建 議 除 在 各 種 犯 罪 類 型 樣 本 再 細 分 其 亞 型 外, 並 可 再 取 樣 一 般 人 作 為 對 照 組, 以 茲 比 較 在 概 念 上 的 探 討, 則 可 朝 單 一 向 度, 譬 如 衝 動 性 格 或 冒 險 刺 激 格 之 測 量 著 手, 以 期 能 深 入 探 討 單 一 群 體 之 特 殊 性 格 特 質 因 素
30 2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資 料 林 正 弘 1993 城 鄉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成 因 比 較 分 析 :Travis and Gottfredson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之 實 證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林 宗 穎 2001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對 受 保 護 管 束 之 毒 品 犯 罪 者 再 犯 之 研 究, 靜 宜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林 瑞 欽 2005 自 我 調 控 行 為 對 少 年 犯 罪 的 區 別 效 力 研 究 嘉 義 : 未 發 表 手 稿 沈 勝 昂 2003 犯 罪 行 為 與 羞 恥 感 罪 惡 感 之 關 係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吳 其 炘 廖 士 程 李 宇 宙 2005 < 衝 動 的 精 神 病 理 學 >, 臺 灣 精 神 醫 學 19(1):19-32 邱 顯 良 2006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之 法 律 觀 點 建 構 : 以 殺 人 行 為 為 例 嘉 義 : 未 發 表 手 稿 周 茜 苓 1999 反 社 會 性 格 特 質 與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暨 測 謊 測 驗 之 相 關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馬 傳 鎮 1996 臺 灣 地 區 女 性 少 年 犯 罪 相 關 因 素 及 其 防 制 對 策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 青 年 輔 導 研 究 報 告 (105)
3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27 許 春 金 1997a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早 年 預 測 之 研 究 ( 第 一 年 研 究 報 告 )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 青 年 輔 導 研 究 報 告 (112) 1997b 收 容 少 年 犯 罪 成 因 及 其 防 治 對 策 之 調 查 研 究 法 務 部 犯 罪 研 究 中 心 許 春 金 孟 維 德 1996 < 家 庭 學 校 自 我 控 制 與 偏 差 行 為 > 第 七 屆 中 美 防 治 犯 罪 研 討 會 論 文 程 冠 豪 2005 成 年 海 洛 因 濫 用 者 之 衝 動 性 用 葯 信 念 用 葯 渴 求 與 復 發 意 向 關 係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陳 聖 炘 1993 從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探 討 貪 污 犯 及 公 務 人 員 之 自 我 控 制 與 相 關 因 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莊 耀 嘉 2002 < 衝 動 性 格 認 知 管 控 缺 陷 與 兒 童 犯 行 之 發 展 : 追 蹤 至 少 年 階 段 之 貫 時 性 研 究 > 2002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曾 淑 萍 2000 自 我 控 制 與 少 年 竊 盜 行 為 : 一 般 性 犯 罪 理 論 之 驗 證,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董 文 正 2003 高 攻 擊 傾 向 學 童 的 攻 擊 信 念 衝 動 性 格 與 衝 突 情 境 訊 息 處 理 之 研 究,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碩 士 論 文 溫 淑 盈 2004 家 庭 結 構 功 能 自 我 控 制 與 兒 童 問 題 行 為 之 縱 貫 性 研 究,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楊 惠 萍 1997 兒 童 衝 動 性 格 自 我 韌 性 家 庭 因 素 與 違 犯 行 為 之 相 關 研 究,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碩 士 論 文
32 2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英 文 資 料 Allen, T. J., F. G. Moeller, H. M. Rhoades and D. R. Cherek 1998 Impulsivity and history of drug dependence. Drug and Alcohol Dependence 50: Akers, R Self-control as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7(2): Arneklev, B. J., J. K. Cochran and R. R. Gainey 1998 Testing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s low self-control stability hypothesis: An exploratory study.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23: Arneklev, B. J., H. G. Grasmisk and R. J. Jr. Bursik 1999 Evaluating the dimensionality and invariance of low self-control.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15(3): Benson, M. L. and E. Moore 1992 Are white-collar and common offenders the sam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29: Barratt, E. S Impulsiveness and aggression. In J. Monahan, and H. J. Steadman (eds.), Violence and Mental Disorder: Development in Risk Assessmen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Brandy, K. T., H. Myrick and S. McElroy 1998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stance use disorders, 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 and pathological aggress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n Addictions 7: Burton, V. S., T. D. Evans, F. T. Cullen, K. M. Olivares and R. G. Dunaway 1999 Age, self-control, and adults offending behaviors: A research note assessing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27:
3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29 Evans, T. D., F. T. Cullen, V. S. Burton, R. G. Dunaway and M. L. Benson 1997 The social consequences of self-control: Testing the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Criminology 34: Gottfredson, M. R. and T. Hirsch 1990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CA: University of Stanford press. Grasmick, H., C. Title, R. J. Bursik and B. J. Arneklev 1993 Testing the core empirical implications of Gottfredson and Hirsch s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30 (1): Gray, J. A The Psychology of Fear and Stress. M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are, R. D The Hare Psychopathy Checklist-Revised(PCL-R). NY: Multi Health System Inc. Hirschi, T Cause of Delinquenc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Hare, R. D The Hare Psychopathy Checklist-Revised (2nd ed.). Toronto: Multi Health System Inc. Hirsch, T Cause of Delinquenc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Hirsch, T. and M. R. Gottfredson 2001 Self-Control theory. In Raymond Paternoster and Ronet Bachman(Eds.), Explaining Criminal and Crime(81-96). CA: Roxbury. Jackson, K. M., K. J. Sher and P. K. Wood 2000 Prospective analysis of comorbidity: Tobacco and alcohol use disorders. Journal of Abnormal Psychology 109:
34 3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Keane, C., P. S. Maxim and J. J. Teevan 1993 Drinking and driving, self-control, and gender: Testing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30: Longshore, D., S. Turner and J. A. Stein 1996 Self-control in a criminal sample: An examination of construct validity. Criminology 34: McCown, W. G., J. L. Johnson. and M. B. Shure 1993 The Impulsive Client: Theory, Research, and Treatment. Washington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Megargee, E Undercontrolled and overcontrolled personality types in extreme antisocial aggression. Psychological Monographs 80 (611). Nagin, D. S. and R. Paternoster 1993 Enduring individual differences and rational choice theories of crime. Law and Society Review 27: O Gorman, J. G. and E. Baxter 2002 Self-control as a personality measure.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 32: Paternoster, R. and R. Brame 1998 The structural similarity of processes generating criminal and analogous behaviors. Criminology 36: Piquero, A. R., R. Paternoster, R. Brame, P. Mazerolle and C. W. Dean 1999 Onset age and specialization.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36: Piquero, A. R. and A. B. Rosay 1998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Grasmick et al. s self-control scale: A comment on Longshore et al. Criminology 36:
35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31 Piquero, A. R. and S. Tibbetts 1996 Specifying the direct and indirect effects of low self-control and situational factors in decision making: Toward a more complete model of rational offending. Justice Quarterly 36: Pratt, T. and F. T. Cullen 2000 The empirical status of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s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A meta-analysis. Criminology 38: Schreck, C. J Criminal victimization and low self-control: An extension and test of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Justice Quarterly 16: Sellers, C. S Self-control and intimate violence: An examination of the scope and spec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Criminology 37: Stanford, M. S., K. W. Greve and T. J. Dickens 1995 Irritability and impulsiveness: Relationship to self-reported impulsive aggression.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19: Turner, M. G. and A. R. Piquero 2002 The stability of self-control.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30: Vazsonyi, A. T., L. E. Pickering, M. Junger and D. Hessing 2001 An empirical test of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A four-nation comparative study of self-control and the prediction of devianc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38: Wills, T. A., F. X. Gibbons, M. Gerrard and G. H. Brody 2000 Protection and vulnerability processes relevant for early onset of substance use: A test among African American children. Health
36 3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Psychology 19: Winfree, J. L. T. and F. P. Bernet 1998 Social leaning, self-control, and substance abuse by eight grade students: A tale of two cities. Journal of Drug Issue: 28(2):
37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33 LOW SELF-CONTROL AND DIFFERENT CATEGORY PERPETRATIONS Hsien-Liang Chiu Police officer, Special Police Fifth Headquarter, National Police Agency ABSTRACT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has been presented by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They identify six distinct elements of self-control and suggest that people who lack self-control will tend to be impulsive, insensitive, physical (as oppose to mental), risk-taking, short-sighted, and nonverbal, and they will tend therefore to engage in criminal and analogous acts. 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test the predictability of self-control on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crime. The scale of low self-control includes impulsivity, simple task, risk seeking, physical activity, self centered and temper. Participants were 347 incarcerated adult male offenders. The major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1) The larceny group had significant lower self-control in impulsivity, risk seeking, and self centeredness. (2) A direct discriminant function analysis was performed using six self-control trait as predictors of membership in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offenders, respectively. Only impulsivity, risk seeking and temper in those six discriminants can classify correctly about 42.7% of sample into three groups, in particular about 57.2% classification rate was achieved by classifying for the homicide group. (3) impulsivity, risk seeking and temper can significantly explain about 12% to 32% of variance among antisocial behaviors.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for the theory of self-control for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crime are discussed. Keywords: low self-control, homicide, larceny, substance abuse Received for publication February 4, 2006; final revision received June 29, 2006; accepted July 6, 2006 Ph. D. Candidate, Department and Graduate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Chung-Cheng University.
38 3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39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35 男 性 安 非 他 命 濫 用 者 之 性 格 特 質 用 藥 非 理 *** 性 信 念 用 藥 渴 求 與 復 發 意 向 之 研 究 江 振 亨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黃 秀 瑄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系 助 理 教 授 林 瑞 欽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教 授 摘 要 本 研 究 就 國 內 7 所 戒 治 所 蒐 集 254 位 成 年 男 性 安 非 他 命 主 要 用 藥 者 之 性 格 特 質 用 藥 非 理 性 信 念 用 藥 渴 求, 以 及 復 發 意 向 等 量 化 資 料, 進 行 相 關 分 析 與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以 確 定 其 性 格 特 質 認 知 渴 求 與 復 發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進 而 建 構 復 發 意 向 預 測 模 式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1. 慎 思 性 及 堅 毅 性 兩 個 變 項 可 以 有 效 預 測 26.5% 的 用 藥 非 理 性 信 念, 且 慎 思 性 及 堅 毅 性 愈 低 則 用 藥 非 理 性 信 念 愈 高 2. 堅 毅 性 效 果 期 待 自 貶 依 毒 低 估 毒 癮 等 變 項 可 以 有 效 預 測 54.4% 的 用 藥 渴 求 顯 示 堅 毅 性 愈 低 用 藥 非 理 性 信 念 愈 高 者 其 用 藥 渴 求 就 愈 高 3. 用 藥 渴 求 自 貶 依 毒 與 慎 思 性 等 變 項 可 以 有 效 預 測 37.4% 的 復 發 意 向 顯 示 用 藥 渴 求 愈 高 自 貶 依 毒 之 非 理 性 信 念 愈 高, 而 慎 思 性 愈 低 者 復 發 意 向 愈 高 4. 在 復 發 意 向 之 情 緒 引 發 情 境 引 發 毒 品 接 觸 三 個 分 變 項 預 測 結 果 發 現 :(1) 有 愈 強 的 用 藥 渴 求 愈 高 效 果 期 待 以 及 愈 低 自 重 感 者, 將 有 愈 高 之 情 緒 引 發 復 發 意 向 ;(2) 有 愈 強 的 用 藥 渴 求 及 自 貶 依 毒 者, 有 愈 高 之 情 境 引 發 復 發 意 向 ;(3) 用 藥 渴 求 與 效 果 期 待 愈 強, 而 慎 思 性 與 堅 毅 性 愈 低 者, 愈 有 可 能 因 毒 品 接 觸 而 引 發 復 發 意 向 關 鍵 字 : 安 非 他 命 認 知 用 藥 渴 求 藥 物 濫 用 非 理 性 信 念 復 發 * 收 到 日 期 2005/12/22 修 改 日 期 2006/4/4 接 受 日 期 2006/4/11 ** 本 文 是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林 瑞 欽 主 持 之 專 題 研 究 吸 毒 者 認 知 行 為 策 略 戒 治 成 效 之 研 究 (I) 之 一 部 分 ( 計 畫 編 號 H SSS) 特 此 致 謝
40 3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壹 前 言 非 法 管 制 藥 物 例 如 海 洛 因 古 柯 鹼 或 安 非 他 命 等, 對 腦 部 酬 償 機 制 之 作 用, 及 對 濫 用 者 生 理 因 素 之 影 響 業 已 證 實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1998), 可 以 預 期 用 藥 涉 入 強 度 之 用 藥 年 數 愈 長 者 及 用 藥 量 愈 大 者, 其 腦 部 的 傷 害 將 愈 大 以 安 非 他 命 濫 用 為 例, 其 藥 理 作 用 類 似 交 感 神 經 興 奮 劑, 此 種 交 感 神 經 興 奮 作 用 主 要 是 經 由 刺 激 分 泌 以 及 阻 斷 再 吸 收 來 增 加 神 經 元 胞 突 接 合 處 (synapse) 的 神 經 傳 導 物 多 巴 胺 及 腎 上 腺 素 的 含 量 正 腎 上 腺 素 的 增 加 可 能 造 成 興 奮 作 用, 而 多 巴 胺 之 增 加 則 很 可 能 是 造 成 精 神 病 症 狀 的 原 因 ( 葉 紅 秀,1992) 長 期 使 用 會 造 成 如 妄 想 型 精 神 分 裂 症 之 安 非 他 命 精 神 病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2004) 顏 正 芳 (2003) 對 青 少 年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復 發 預 測 相 關 因 子 之 調 查 研 究 指 出, 安 非 他 命 的 使 用 程 度 愈 嚴 重, 未 來 復 發 的 危 險 性 愈 高 因 此, 用 藥 涉 入 程 度 之 強 弱, 關 係 著 用 藥 行 為 對 用 藥 者 傷 害 程 度 之 強 弱 及 復 發 之 可 能 性, 對 於 協 助 藥 物 濫 用 者 免 於 藥 物 濫 用 之 傷 害 與 避 免 復 發, 為 戒 治 處 遇 之 重 要 課 題 臺 灣 地 區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通 報 藥 物 濫 用 件 數, 主 要 濫 用 種 類 以 海 洛 因 及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為 最 大 宗,2003 年 計 通 報 8,283 人 次, 其 中 海 洛 因 高 達 7,353 人 次, 其 次 安 非 他 命 有 1,551 人 次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2004) 近 年 來 海 洛 因 與 安 非 他 命 為 主 要 查 獲 毒 品, 在 2004 年 及 2005 年 海 洛 因 查 獲 量 分 別 為 公 斤 及 公 斤, 而 安 非 他 命 則 分 別 為 公 斤 及 公 斤 ( 法 務 部,2006) 顯 然, 安 非 他 命 在 國 內 的 毒 品 市 場 需 求 量 與 海 洛 因 同 為 最 大 宗 的 濫 用 藥 物 林 瑞 欽 黃 秀 瑄 與 江 振 亨 (2004) 對 國 內 十 個 戒 治 所 有 效 抽 樣 1632 名 藥 物 濫 用 受 戒 治 人, 發 現 以 曾 使 用 過 海 洛 因 與 安 非 他 命 者 為 最 多, 分 別 有 1358 人 ( 佔 83.2%) 與 1343 人 ( 佔 82.3%) 曾 使 用 過 男 性 海 洛 因 主 要 用 藥 者 有 71.3% 使 用 過 安 非 他 命, 顯 然 安 非 他 命 與 海 洛 因 濫 用 防 治 問 題 仍 為 戒 癮 處 遇 之 重 點 工 作
4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37 Darke, Kaye 與 Ross(1999) 在 澳 洲 對 151 位 主 要 用 藥 為 海 洛 因 者 ( 男 性 佔 57%) 及 145 位 主 要 用 藥 為 安 非 他 命 者 ( 男 性 佔 62%) 進 行 用 藥 史 調 查, 以 了 解 安 非 他 命 與 海 洛 因 用 藥 的 轉 換 情 形, 結 果 發 現 安 非 他 命 成 癮 轉 至 為 海 洛 因 成 癮 之 用 藥 型 態 為 主 要 用 藥 的 轉 換 型 態, 且 海 洛 因 用 藥 者 有 較 多 的 服 刑 記 錄 受 戒 治 處 遇 的 經 驗 與 多 重 用 藥 而 陳 紹 基 (2005) 收 集 戒 治 所 與 勒 戒 所 55 名 海 洛 因 使 用 者,47 名 非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多 重 藥 物 使 用 及 15 歲 前 即 開 始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者 有 較 高 危 險 去 使 用 海 洛 因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中 有 安 非 他 命 使 用 年 齡 較 非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早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中 亦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被 診 斷 為 物 質 依 賴 疾 患 非 法 用 藥 前 科 及 販 賣 藥 物 海 洛 因 使 用 者, 較 早 開 始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且 較 常 擁 有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的 經 驗 有 鑑 於 上 述 國 內 藥 物 濫 用 之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安 非 他 命 之 嚴 重 情 形, 以 及 國 內 外 研 究 發 現 安 非 他 命 與 海 洛 因 之 間 用 藥 轉 換 現 象, 與 轉 換 到 接 觸 海 洛 因 用 藥 後 的 嚴 重 後 果, 研 究 者 認 為 就 預 防 的 角 度 出 發, 如 果 能 針 對 安 非 他 命 濫 用 者 加 以 妥 善 戒 治, 避 免 其 陷 於 海 洛 因 之 主 要 濫 用, 則 對 成 癮 戒 治 領 域 有 重 要 的 意 義, 而 國 內 濫 用 藥 物 人 口 群 以 成 年 男 性 居 多, 因 此 本 研 究 擬 以 成 年 男 性 安 非 他 命 用 藥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此 為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所 在 根 據 法 務 部 (2005)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05 年 1 至 6 月 毒 品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4,998 人, 屬 施 用 毒 品 者 4,562 人, 占 91.3%, 其 中 累 再 犯 占 75.7% 因 此, 復 發 預 防 實 為 目 前 急 需 研 議 之 議 題 政 府 當 前 業 將 建 立 本 土 化 戒 癮 模 式 評 估 戒 癮 成 效 預 防 再 犯 等 列 為 戒 毒 政 策 之 重 點 工 作 (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3), 然 而 具 體 可 行 的 復 發 預 防 方 案 尚 待 開 發, 因 此 建 構 復 發 意 向 之 預 測 模 式, 將 有 助 於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之 處 遇 方 案, 此 為 研 究 者 擬 進 行 本 研 究 目 的
42 3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藥 物 濫 用 的 成 因 人 格 特 質 與 復 發 因 素 之 分 析 就 藥 物 濫 用 心 理 狀 態 的 研 究 ( 江 振 亨,1999; 韋 若 蘭,2003; 施 志 茂,1999; 張 學 鶚 與 楊 士 隆,1997; 張 鈺 姍 余 伍 祥 李 家 順 陳 明 招 與 楊 寬 弘,1995; 謝 瑤 偉,1993;Cretzmeyer et al., 2003;McIntosh and McKeganey, 2000), 多 半 從 用 藥 成 因 及 用 藥 者 特 性 來 探 討, 且 指 出 用 藥 成 因 包 括 好 奇 受 同 儕 引 誘 追 求 刺 激 逃 避 現 實 麻 醉 自 己 解 除 煩 惱 與 緊 張 對 藥 物 危 害 之 無 知 藥 物 成 癮 藥 物 容 易 取 得 等 實 證 研 究 或 臨 床 發 現 ( 江 振 亨 與 林 瑞 欽,2000; 張 黛 眉,1992;Fields,1998;Marlatt and Gordon, 1985) 藥 物 濫 用 者 的 心 理 或 人 格 特 質 包 括 好 奇 心 及 冒 險 傾 向 較 強 缺 乏 因 應 壓 力 能 力 消 極 的 自 我 概 念 缺 乏 自 信 及 自 我 肯 定 缺 乏 成 就 動 機 生 活 空 虛 感 到 孤 獨 認 知 扭 曲 與 如 選 擇 性 地 注 意 藥 物 優 點 等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消 極 情 緒 人 際 關 係 不 成 熟 低 度 挫 折 容 忍 力 不 能 適 當 的 表 達 情 緒 衝 動 焦 慮 憂 慮 環 境 適 應 能 力 差 等 Beck, Wright, Newman 與 Liese(1993) 指 出 藥 物 濫 用 者 有 下 列 使 他 們 容 易 傾 向 於 濫 用 藥 物 的 特 性, 包 括 :1. 對 不 愉 快 情 緒 的 過 度 誇 大 敏 感 化 2. 對 控 制 行 為 欠 缺 動 機 3. 衝 動 4. 刺 激 尋 求 及 對 無 聊 感 低 度 容 忍 力 5. 低 度 挫 折 容 忍 力 6. 對 獲 得 愉 悅 情 緒 缺 乏 利 社 會 的 替 代 行 為, 以 及 在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上 的 無 助 感 此 外 Wanberg 與 Milkman(1998) 針 對 Beck, Wright, Newman 與 Liese (1993) 觀 點 加 入 不 良 因 應 技 巧, 合 計 為 7 點, 成 為 其 物 質 濫 用 認 知 行 為 策 略 中 對 認 定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之 關 鍵 特 性 陳 妙 平 (2005) 對 10 位 成 年 男 性 受 戒 治 人 之 深 度 訪 談, 分 析 預 測 性 復 發 決 定 因 素, 指 出 包 括 下 列 因 素 為 受 訪 者 主 觀 預 測 其 可 能 的 復 發 因 素 : 包 括 內 在 -- 個 人 因 素 :1. 戒 藥 信 心 薄 弱 且 缺 乏 戒 癮 方 法 ;2. 困 於 難 纏 的 渴 求 藥 物 中 ;3. 生 活 沒 有 重 心 外 在 -- 環 境 因 素 :1. 人 際 因 素 ;2. 家 庭 因 素 ;
4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7 期 2006 年 9 月 生 活 挫 折 事 件 乍 然 到 來 ;4. 藥 物 線 索 出 現 ;5. 有 錢 能 使 鬼 推 磨 ;6. 為 了 生 計 而 須 接 觸 藥 物 ;7. 因 法 律 問 題 產 生 的 投 機 心 理 關 於 復 發 因 素 之 研 究, 江 振 亨 (2005) 蒐 集 不 同 用 藥 歷 程 之 33 位 曾 使 用 過 安 非 他 命 者 之 訪 談 資 料, 歸 納 分 析 其 復 發 用 藥 的 誘 發 因 素 包 括 有 : 工 作 提 神 內 心 癮 頭 朋 友 影 響 意 志 不 堅 定 工 作 或 家 庭 遇 到 挫 折 心 情 不 好 而 麻 醉 自 己 低 估 藥 物 減 肥 自 我 放 棄 自 我 麻 痺 自 認 可 以 控 制 藥 物 藥 物 易 得 性 心 情 因 素 等 柯 慧 貞 余 睿 羚 與 李 志 恆 (2005) 對 3815 位 大 學 生 的 研 究 指 出, 藥 物 的 正 向 預 期 多 負 向 預 期 較 少 拒 絕 用 藥 的 自 我 效 能 較 低 知 覺 同 儕 對 使 用 藥 物 較 持 正 向 態 度 憂 鬱 量 表 得 分 較 高, 且 有 較 多 的 自 殺 意 念 及 自 殺 企 圖 衝 動 性 較 高 金 錢 運 用 較 寬 裕 且 花 費 較 高 較 多 在 校 外 租 屋 涉 足 不 良 場 所 頻 率 較 高 藥 物 較 易 取 得, 以 及 較 高 比 例 的 同 儕 有 用 藥 等 均 為 藥 物 使 用 之 心 理 社 會 預 測 因 素 McIntosh 與 McKeganey(2000) 指 出 復 發 因 子 包 括 成 癮 渴 求 或 持 續 對 藥 物 的 渴 望 負 面 情 緒 狀 態, 例 如 憂 慮 或 無 聊 感 壓 力 或 衝 突 情 境 的 經 驗 來 自 他 人 誘 使 繼 續 用 藥 歸 納 上 述 研 究 發 現, 藥 物 濫 用 成 因 與 復 發 之 原 因, 包 括 有 個 人 因 素 家 庭 因 素 朋 友 因 素 社 會 因 素, 且 具 有 多 因 聚 合 的 特 性 由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具 上 述 性 格 特 質, 且 當 其 面 對 復 發 高 風 險 的 情 境, 若 欠 缺 因 應 反 應 將 減 弱 自 我 效 能 及 增 加 對 藥 物 嘗 試 的 正 面 效 果 預 期, 以 致 後 來 復 發 的 可 能 性 (Marlatt and Gordon, 1985) 二 藥 物 濫 用 者 用 藥 認 知 與 復 發 ( 一 ) 用 藥 信 念 之 分 析 江 振 亨 (2000) 進 行 389 位 藥 物 濫 用 受 刑 人 與 受 戒 治 人 之 用 藥 負 向 內 言 盛 行 率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藥 物 濫 用 者 最 常 有 的 信 念 前 五 項 分 別 為 (1) 當 我 看 到 吸 食 藥 物 時 的 自 己 是 人 不 像 人 鬼 不 像 鬼 時 好 想 把 藥 癮 戒 掉, 但 是 一 旦 癮 頭 來 時, 卻 又 無 法 控 制 自 己 (57.6%);(2) 內 心 苦 悶, 想 藉
44 4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7, 2006(September) 以 麻 醉 自 己 (55.8%);(3) 吸 食 安 非 他 命 不 會 上 癮, 既 使 上 癮 也 很 好 戒 除 (51.9%);(4) 吸 食 藥 物 是 花 自 己 的 錢, 又 不 是 去 殺 人 放 火, 別 人 不 必 管 那 麼 多 (50.4%);(5) 吸 食 藥 物 可 以 解 除 疲 勞, 為 了 工 作 賺 錢, 只 吸 食 一 些 藥 物 應 不 會 上 癮 (48.3%) 韋 若 蘭 (2003) 對 10 位 藥 物 濫 用 之 受 刑 人 與 受 戒 治 人 訪 談 發 現, 個 案 對 用 藥 行 為 有 下 列 之 認 知 :1. 我 嘗 試 一 下 毒 品 的 滋 味, 就 不 會 再 吸 了 2. 我 不 會 對 毒 品 上 癮 的 3. 吸 毒 可 以 醒 酒 4. 吸 毒 可 以 醫 百 病 5. 吸 毒 可 以 提 神 6. 吸 安 非 他 命 不 會 上 癮 7. 我 吸 毒 只 是 一 種 習 慣, 不 是 上 癮 8. 心 情 不 好 時, 我 會 用 毒 品 來 抒 解 情 緒 9. 我 自 己 買 毒 品, 自 己 吸 毒 不 影 響 他 人, 應 該 沒 關 係 10. 吸 毒 對 我 而 言 沒 有 壞 處 11. 吸 毒 只 要 上 癮 了, 就 沒 有 辦 法 控 制 它 了 12. 吸 毒 和 吸 煙 喝 酒 沒 有 差 別, 我 們 只 是 比 較 倒 楣, 用 的 東 西 被 認 為 是 毒 品 而 已 林 盈 慧 (2001) 對 受 戒 治 者 之 用 藥 經 驗 研 究 指 出, 即 使 生 理 上 不 再 有 想 用 藥 的 感 覺, 但 是 烙 印 在 心 裡 的 感 受 和 逃 避 壓 力 情 緒 的 感 覺 在 吸 一 兩 口 沒 關 係 的 情 境 和 抉 擇 之 下, 再 度 用 藥 變 得 一 觸 即 發 Avis(1996) 指 出 藥 物 濫 用 者 認 為, 使 用 藥 物 如 同 喝 酒 一 樣 可 藉 著 降 低 焦 慮 而 增 進 社 交 互 動, 分 享 非 法 藥 物 可 以 幫 助 彼 此 之 間 建 立 維 繫 的 關 係, 分 享 藥 物 被 視 為 一 種 友 誼 的 象 徵 陳 妙 平 (2005) 對 10 位 成 年 男 性 受 戒 治 人 之 深 度 訪 談 分 析, 再 次 用 藥 之 前 及 當 時 之 事 件 情 緒 或 想 法 之 內 在 -- 個 人 因 素, 發 現 在 前 導 因 素 中 包 括 有 :1. 對 於 藥 物 的 渴 求 且 缺 乏 適 當 的 因 應 方 法 ;2. 對 於 藥 物 的 非 理 性 或 錯 誤 認 知 ;3. 沒 有 想 要 戒 藥 或 戒 藥 動 機 薄 弱 ;4. 生 活 無 意 義 感 而 觸 發 因 素 包 含 :1. 對 於 藥 物 持 續 的 渴 求 且 缺 乏 因 應 方 法 ;2. 對 於 藥 物 的 非 理 性 或 錯 誤 認 知 ;3. 沒 有 想 要 戒 藥 或 戒 藥 動 機 薄 弱 ;4. 自 認 合 理 的 用 藥 藉 口 ;5. 戒 藥 的 自 我 效 能 感 低 落 ;6. 酒 精 的 影 響 ;7. 尋 求 內 在 衝 突 的 解 脫 上 述 用 藥 內 言 及 對 藥 物 的 認 知 之 研 究 ( 江 振 亨,2000; 林 盈 慧, 2001; 韋 若 蘭,2003; 陳 妙 平,2005; Avis, 1996), 顯 示 藥 物 濫 用 者 對 自 己 缺 乏 效 能 以 用 藥 為 因 應 挫 折 的 唯 一 策 略 低 估 用 藥 成 癮 性, 卻 也 過 度 自 信 自 己 的 戒 癮 能 耐, 且 對 藥 物 有 不 正 確 的 效 果 預 期 誠 如 詹 德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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