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CCA8CDE5C8CBBFDAD1A7BBE C4EAD1A7CAF5D1D0CCD6BBE1>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CA8CDE5C8CBBFDAD1A7BBE132303038C4EAD1A7CAF5D1D0CCD6BBE1>"

Transcription

1 台 灣 人 口 學 會 2008 年 學 術 研 討 會 少 子 女 化 與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人 口 挑 戰 - 人 口 政 策 與 人 口 發 展 課 題 2008 年 2 月 29 日 3 月 1 日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與 移 民 政 策 之 探 討 : 一 九 八 年 代 至 今 李 碧 涵 lbh@ntu.edu.tw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教 授 黃 佳 媛 r @ntu.edu.tw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2008 年 2 月 29 日

2 中 文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一 九 八 年 代 至 今,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組 成 特 色 與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內 容 和 方 向, 並 且 討 論 影 響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國 內 外 相 關 因 素 首 先, 我 們 分 析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組 成 特 色, 包 括 其 移 民 人 口 的 數 量 主 要 來 源 國 人 口 金 字 塔 進 入 類 型, 以 及 就 業 率 等 方 面 其 次, 我 們 探 討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內 容 與 方 向, 包 括 左 派 執 政 時 期 ( ) 和 右 派 執 政 時 期 (1995 至 今 ) 的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尤 其 著 重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至 今 的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所 具 有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的 趨 勢 再 者, 我 們 討 論 影 響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國 內 外 相 關 因 素 ; 國 內 因 素 包 括 法 國 人 口 老 化 與 生 育 率 問 題 經 濟 與 失 業 問 題, 以 及 社 會 政 治 上 的 反 移 民 主 張 與 排 外 情 緒 等 ; 國 外 因 素 則 有 歐 盟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計 劃, 包 括 共 同 移 民 政 策 的 理 念 里 斯 本 策 略 的 經 濟 移 民, 和 藍 卡 計 劃 之 技 術 性 與 暫 時 性 移 民 等 最 後 的 結 論 也 討 論 法 國 移 民 經 驗 對 臺 灣 的 啟 示 法 國 屬 歐 陸 統 合 主 義 (European continental corporatism) 國 家, 一 九 八 一 年 開 始 由 左 派 執 政, 較 重 視 移 民 平 等 福 利 與 權 利, 但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開 始, 歷 經 兩 次 左 右 共 治 ( ; ) 以 及 一 九 九 五 年 開 始 右 派 執 政 至 今, 事 實 上 深 受 英 美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影 響, 而 適 度 採 行 英 美 式 新 自 由 主 義 政 經 改 革, 在 經 濟 上 採 行 適 度 的 新 自 由 開 放, 政 治 上 則 趨 向 右 派 保 守 主 義 的 色 彩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採 取 管 制 或 限 制 移 民 進 入, 以 及 嚴 格 管 制 非 法 移 民, 以 保 護 國 內 就 業 ; 但 另 一 方 面, 為 有 利 於 產 業 / 企 業 發 展 與 知 識 經 濟 成 長, 而 行 選 擇 性 開 放 移 民 之 實 ; 法 國 採 取 適 度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自 由 開 放 移 民 政 策, 歡 迎 經 濟 移 民 技 術 移 民 暫 時 性 移 民 和 季 節 性 勞 工 進 入 事 實 上, 法 國 社 會 的 人 口 持 續 老 化, 雖 然 目 前 生 育 率 位 居 歐 盟 國 家 二 十 七 個 國 家 的 首 位, 仍 無 法 完 全 平 衡 在 未 來 趨 於 倒 三 角 金 字 塔 的 人 口 結 構, 顯 示 法 國 每 年 仍 然 需 要 移 民 人 口 的 進 入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與 經 驗 給 予 臺 灣 之 啟 示 在 於, 臺 灣 應 多 方 學 習 如 何 接 納 與 管 理 移 民, 而 且 營 造 多 元 文 化 的 環 境, 對 於 臺 灣 之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文 化 各 方 面, 甚 至 在 國 際 網 絡 上, 均 能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台 灣 成 立 移 民 署 是 正 確 的 方 向, 但 是 其 運 作 尚 待 加 強, 而 且 也 應 規 劃 臺 灣 的 移 民 政 策 關 鍵 字 :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 共 和 模 式 ;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 新 自 由 主 義 取 向 1

3 壹 緒 論 自 一 九 八 年 代 起, 在 英 美 提 倡 新 自 由 主 義 式 的 經 濟 全 球 化 政 策 下, 各 國 紛 紛 採 行 解 除 管 制 企 業 國 際 化 和 經 濟 自 由 化 政 策 (Holton,1998;Jessop,1999;2001; 李 碧 涵,2001,2002) 它 所 造 成 的 無 邊 界 (borderless) 與 相 互 連 結 (interlinked) 效 應, 使 全 世 界 開 始 進 入 一 個 人 口 跨 國 流 動 與 遷 移 的 新 時 代, 人 口 遷 移 數 量 大 幅 增 加, 移 民 風 潮 高 漲 1 在 今 日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社 會 轉 型 過 程 中, 移 民 在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文 化 都 扮 演 著 關 鍵 性 的 角 色, 也 成 為 國 際 性 的 關 注 焦 點, 這 是 因 為 國 際 移 民 既 是 全 球 化 下 的 演 進 結 果, 也 可 能 成 為 輸 出 國 與 接 收 國 進 一 步 變 遷 的 強 大 推 動 力 量 移 民 不 僅 關 乎 各 國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福 利, 在 民 族 國 家 (nation-state) 內 部 也 形 成 文 化 多 樣 性 與 認 同 改 變 只 要 是 在 民 主 國 家 中, 移 民 就 會 不 斷 產 生, 既 然 無 法 杜 絕 移 民, 就 必 須 訂 立 移 民 政 策, 以 設 法 解 決 移 民 的 相 關 問 題 ( 黃 佳 媛,2007) 法 國 這 個 兼 具 感 性 與 理 性 的 國 家, 也 同 樣 表 現 在 其 移 民 政 策 上 感 性 的 一 面 例 如 基 於 人 道 理 由 而 大 量 接 受 難 民, 以 及 家 庭 團 聚 占 移 民 人 口 最 大 的 比 例 ; 理 性 的 一 面 例 如 最 近 嚴 厲 管 制 移 民, 尤 其 是 非 法 移 民, 以 及 戰 後 為 了 經 濟 發 展 而 大 量 引 入 勞 工 移 民, 還 有 近 年 來 為 了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與 企 業 成 長 而 採 取 選 擇 性 的 經 濟 與 科 技 移 民 政 策 歷 史 上 法 國 一 直 是 個 多 元 民 族 組 合 而 成 的 國 家 截 至 二 五 年 底, 法 國 的 國 際 移 民 人 口 總 量 名 列 世 界 第 五 名 (United Nations,2006b), 若 是 再 加 上 已 經 歸 化 為 法 國 籍 的 移 民 與 其 後 裔, 數 量 將 更 為 可 觀 2 法 國 也 是 歐 盟 國 家 中, 接 受 外 來 移 民 數 量 最 多 的 國 家 之 一, 無 論 是 接 納 外 來 移 民 的 絕 對 數 量, 或 者 是 外 來 移 民 與 本 國 人 口 的 相 對 比 例, 法 國 均 位 居 歐 盟 國 家 的 第 二 名, 僅 次 於 德 國 法 國 自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大 量 的 移 民 不 斷 地 湧 入 法 國 社 會 中, 這 些 移 民 大 多 是 聚 集 在 主 要 城 市 或 郊 區 裡, 3 他 們 為 法 國 帶 來 充 沛 的 勞 動 力, 成 為 法 國 現 代 化 發 展 過 程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但 也 衍 生 相 關 的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文 化 認 同 問 題 尤 其 近 年 來 法 國 境 內 發 生 過 不 少 移 民 的 抗 爭 示 威, 顯 示 時 至 廿 一 世 紀 的 今 日, 法 國 的 移 民 問 題 仍 然 沒 有 得 到 妥 善 的 解 決, 甚 至 是 朝 向 矛 盾 化 與 尖 銳 化 二 七 年 八 月, 新 任 總 統 薩 爾 科 齊 4 (Nicolas Sarkozy) 在 上 任 前 後 所 積 極 推 動 議 會 通 過 的 新 移 民 法 正 式 實 施, 採 取 限 制 緊 1 根 據 聯 合 國 (United Nations) 在 二 六 年 公 佈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二 五 年 底, 全 世 界 的 國 際 移 民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總 數 量 為 1.91 億 人 口, 接 近 全 球 總 計 億 人 口 的 3%, 這 個 數 字 與 一 九 八 年 底 時 的 0.99 億 移 民 人 口 相 比, 在 二 十 五 年 間 呈 現 增 加 將 近 一 倍 的 趨 勢, 由 此 可 見, 國 際 人 口 遷 移 的 現 象 已 經 是 勢 不 可 擋 (United Nations,2006a) 2 當 今 法 國 大 約 有 500 萬 人 是 移 民 的 後 裔, 其 中 大 部 分 已 經 取 得 法 國 國 籍 而 另 外 約 有 相 同 數 量 的 人, 其 祖 輩 中 至 少 有 一 人 是 移 民 因 此, 據 估 計 法 國 人 口 中 約 有 四 分 之 一 的 人 口 是 移 民 或 移 民 後 裔 (Hargreaves,1995:5) 3 INSEE(2005: ) 的 資 料 顯 示, 法 國 的 外 來 移 民 是 以 大 巴 黎 地 區 (Ile-de-France) 隆 河 - 阿 爾 卑 斯 (Rhône-Alpes) 與 普 羅 旺 斯 - 阿 爾 卑 斯 - 蔚 藍 海 岸 (Provence-Alpes-Côte d Azur) 這 三 個 省 份 的 分 佈 最 多, 佔 法 國 全 部 外 來 移 民 人 口 數 量 的 60% 此 外, 法 國 的 外 來 移 民 又 聚 集 在 三 個 城 市 之 中, 分 別 是 : 法 國 的 首 都 與 工 業 中 心 的 巴 黎 (Paris) 東 南 部 工 業 大 城 的 里 昂 (Lyon) 以 及 第 一 大 港 馬 賽 (Marseille) 4 在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時, 法 國 國 民 議 會 通 過 由 薩 爾 科 齊 所 提 出 的 移 民 與 整 合 法 案 (Projet de Loi relatif à l immigration et à l intégration), 並 於 六 月 六 日 至 七 日 時 獲 得 法 國 參 議 院 的 最 終 通 過, 在 二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時 正 式 實 施 這 部 法 案 又 被 稱 為 新 薩 爾 科 齊 法 (la deuxième loi Sarkozy), 總 共 包 括 六 編 七 十 九 個 條 款 2

4 縮 移 民 進 入 數 量 控 制 移 民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與 身 分 的 方 式, 以 及 嚴 厲 管 制 非 法 移 民, 但 又 適 度 開 放 技 術 性 與 暫 時 性 移 民, 顯 示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方 向 此 外, 二 八 年 二 月 法 國 總 理 菲 永 (Francois Fillon) 宣 布 法 國 在 下 半 年 擔 任 歐 盟 輪 值 主 席 期 間, 將 致 力 於 歐 盟 的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能 源 統 一 的 移 民 政 策 農 業 和 安 全 等 問 題, 可 見 移 民 問 題 與 移 民 政 策 已 成 為 法 國 與 其 所 處 歐 盟 的 改 革 重 點 之 一 因 此,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一 九 八 年 代 至 今,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組 成 特 色 與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內 容 和 方 向, 並 且 討 論 影 響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國 內 外 相 關 因 素 全 文 共 分 五 節, 第 一 節 是 緒 論 ; 第 二 節 將 分 析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組 成 特 色, 包 括 其 移 民 人 口 的 數 量 主 要 來 源 國 人 口 金 字 塔 進 入 類 型, 以 及 就 業 率 等 方 面 ; 第 三 節 將 探 討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內 容 與 方 向, 包 括 左 派 執 政 時 期 ( ) 和 右 派 執 政 時 期 (1995 至 今 ) 的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5 尤 其 著 重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至 今 的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所 具 有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的 趨 勢 ; 第 四 節 將 討 論 影 響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國 內 外 相 關 因 素 ; 國 內 因 素 包 括 法 國 人 口 老 化 與 生 育 率 問 題 經 濟 與 失 業 問 題, 以 及 社 會 政 治 上 的 反 移 民 主 張 與 排 外 情 緒 等 ; 國 外 因 素 則 有 歐 盟 (European Union,EU)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計 劃, 包 括 共 同 移 民 政 策 的 理 念 里 斯 本 策 略 的 經 濟 移 民, 和 藍 卡 計 劃 之 技 術 性 與 暫 時 性 移 民 等 最 後, 第 五 節 是 結 論, 也 將 會 討 論 法 國 移 民 經 驗 對 臺 灣 的 啟 示 歷 史 上 法 國 是 一 個 接 納 移 民 人 口 最 多 和 最 早 對 移 民 較 為 寬 容 的 國 家 之 一, 因 此 法 國 一 直 是 個 由 多 元 民 族 組 合 而 成 的 國 家 歷 經 二 次 戰 後 重 建 與 殖 民 時 代 終 結, 法 國 在 國 際 移 民 人 口 趨 勢 上 都 有 顯 著 的 成 長 但 由 於 一 九 七 年 代 石 油 危 機 造 成 往 後 全 球 各 國 經 濟 不 景 氣 與 高 失 業 率, 法 國 從 一 九 八 一 年 到 一 九 九 五 年, 雖 然 左 派 執 政 較 重 視 移 民 的 平 等 與 福 利, 但 是 法 國 國 內 卻 開 始 出 現 許 多 法 令 規 章, 用 來 限 制 甚 至 終 止 移 民 的 進 入 一 九 八 六 年 開 始, 法 國 提 出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也 歷 經 兩 次 左 右 共 治 (( ; ), 加 上 一 九 九 五 年 之 後, 右 派 執 政 以 及 國 內 極 右 派 民 族 陣 線 的 反 移 民 主 張 和 民 眾 排 外 情 緒 興 起, 加 上 歐 盟 提 出 規 劃 共 同 移 民 政 策 的 理 念 以 及 里 斯 本 策 略 和 藍 卡 計 劃 推 出 的 歡 迎 經 濟 移 民 與 技 術 移 民,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在 如 此 國 內 外 因 素 影 響 下, 其 近 二 十 年 來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頗 具 有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取 向 其 在 經 濟 上 強 調 為 了 法 國 知 識 經 濟 下 的 企 業 和 產 業 發 展, 而 採 取 適 度 開 放 的 移 民 政 策, 即 具 有 選 擇 性 的 經 濟 移 民 技 術 移 民, 以 及 暫 時 性 和 季 節 性 勞 工 進 入 ; 但 在 政 治 上 則 是 保 守 主 義 的 抬 頭, 其 國 內 右 派 與 極 右 派 保 守 勢 力 的 興 起, 使 其 移 民 政 策 除 了 嚴 格 管 制 非 法 移 民 之 外, 也 又 回 過 頭 來 強 調 法 國 的 主 流 文 化 國 家 認 同 與 忠 誠 度, 在 在 都 顯 示 法 國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之 問 題 所 在 5 一 九 八 年 代 開 始, 英 美 新 右 派 提 倡 新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全 球 化 政 策, 此 新 自 由 主 義 (neo-liberalism, or the so-called New Right or neo-conservatism) 在 經 濟 上 是 採 自 由 主 義, 但 政 治 上 是 保 守 主 義 在 英 國 前 首 相 柴 契 爾 夫 人 與 美 國 前 總 統 雷 根 倡 導 之 下, 各 國 政 府 面 對 國 內 採 取 解 除 管 制 政 策 (deregulation policy), 但 由 供 給 面 干 預 經 濟, 以 利 企 業 發 展 與 經 濟 成 長, 同 時 減 少 社 福 支 出, 以 緩 和 財 政 危 機 ; 此 即 柴 契 爾 主 義 (Thatcherism) 與 雷 根 經 濟 學 (Reaganomics) 英 美 新 自 由 主 義 展 現 在 國 際 層 次 上 是 新 保 護 主 義 (neo-protectionism), 即 在 國 際 上 要 求 他 國 開 放 市 場 與 投 資 機 會, 實 行 經 濟 全 球 化, 但 在 國 內 則 行 保 護 主 義 之 實, 即 保 護 國 內 產 業 利 益 與 就 業 機 會 ( 李 碧 涵,1996,2001,2002) 3

5 貳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組 成 特 色 法 國 在 歷 史 上 歷 經 四 次 較 大 規 模 的 移 民 潮, 分 別 是 :(1) 十 九 世 紀 至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主 要 來 自 中 歐 南 歐 與 英 國 移 民 ;(2)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至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以 中 東 歐 為 主 要 來 源 地 斯 拉 夫 人 為 主 體 的 移 民 ;(3) 一 九 四 五 年 至 一 九 七 四 年, 先 是 以 中 南 歐 移 民 為 主 體, 隨 後 被 來 自 非 洲 馬 格 里 布 (Maghreb, 包 括 突 尼 西 亞 摩 洛 哥 與 阿 爾 及 利 亞 ) 與 亞 洲 國 家 的 移 民 所 取 代 ;(4) 一 九 七 五 年 至 今, 又 加 入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難 民 與 非 法 移 民 ( 宋 全 成,2006) 以 下 我 們 將 分 別 就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的 數 量 主 要 來 源 國 人 口 金 字 塔 進 入 類 型, 以 及 就 業 率 等 方 面, 分 析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的 組 成 特 色 一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數 量 法 國 境 內 的 移 民 (Immigré) 人 數, 在 二 五 年 約 為 496 萬 人, 約 佔 全 國 人 口 8.2%, 如 表 1 所 示, 包 括 已 歸 化 取 得 法 國 國 籍 的 萬 和 未 歸 化 移 民 萬, 共 占 法 國 總 人 口 的 8.2% 6 在 性 別 差 異 方 面, 從 一 九 八 二 年 至 二 五 年, 雖 然 男 性 移 民 人 口 數 量 從 218 萬 人 增 加 到 246 萬 人, 女 性 移 民 人 口 數 量 從 186 萬 人 增 加 到 250 萬 人, 然 而, 男 性 移 民 所 佔 的 比 例 從 54.0% 下 降 到 49.6%, 女 性 移 民 所 佔 的 比 例 則 從 46.0% 大 幅 增 加 到 50.4%, 顯 示 女 性 移 民 人 口 數 量 增 加 並 且 已 超 過 男 性 移 民 人 口 類 型 年 份 移 民 (a)+(b) 男 性 移 民 女 性 移 民 已 歸 化 移 民 (a) 未 歸 化 移 民 (b) 表 1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與 外 國 人 的 數 量 與 比 例 ,037 ( 佔 全 國 人 口 7.4%) 2,179 (54.0%) 1,858 (46.0%) 1,167 (28.9%) 2,870 (71.1%) 4,166 ( 佔 全 國 人 口 7.4%) 2,168 (52.0%) 1,998 (4.08%) 1,308 (31.4%) 2,858 (68.6%) 4,306 ( 佔 全 國 人 口 7.4%) 2,166 (50.3%) 2,140 (49.7%) 1,556 (36.1%) 2,750 (63.9%) 單 位 : 千 人 4,959 ( 佔 全 國 人 口 8.2%) 2,458 (49.6%) 2,501 (50.4%) 1,992 (40.2%) 2,966 (59.8%) 在 法 國 出 生 的 外 國 人 (c) 外 國 人 (b)+(c) 3,521 3,595 3,259 3,501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參 考 自 INED 網 站 Population Immigrée ou de Nationalité Étrangère depuis 1982, 以 及 OECD (2007) 6 法 國 國 家 統 計 與 經 濟 研 究 院 (INSEE) 與 法 國 國 家 人 口 統 計 研 究 院 (INED) 將 外 來 移 民 人 口 分 成 移 民 與 外 國 人 兩 種 類 型 移 民 所 指 的 是 由 外 國 移 居 至 法 國 者, 包 括 取 得 或 未 取 得 法 國 國 籍 者 ; 外 國 人 所 指 的 是 未 取 得 法 國 國 籍 者, 包 括 在 外 國 或 在 法 國 出 生 者 事 實 上, 這 兩 種 類 型 的 人 口 有 重 疊 之 處, 即 在 國 外 出 生 尚 未 取 得 法 國 國 籍 者 本 文 主 要 是 鎖 定 在 長 期 居 住 法 國 境 內 的 移 民 及 其 後 代, 因 此 不 考 慮 外 國 人 的 部 份 4

6 二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的 來 源 國 組 成 比 例 二 五 年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的 來 源 國 前 三 名 分 別 是 : 阿 爾 及 利 亞 (13.7%) 摩 洛 哥 (12.6%) 與 葡 萄 牙 (11.5%), 參 見 表 2 但 是 早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主 要 來 自 南 歐 的 葡 萄 牙 (15.8%) 和 義 大 利 (14.1%), 以 及 阿 爾 及 利 亞 (14.8%) 一 九 九 年 也 是 同 樣 主 要 來 自 南 歐 的 葡 萄 牙 (14.4%%) 和 義 大 利 (11.6%), 以 及 阿 爾 及 利 亞 (13.3%) 一 九 九 九 年 則 變 成 主 要 來 自 北 非 的 阿 爾 及 利 亞 (13.3%) 和 摩 洛 哥 (12.0%), 以 及 葡 萄 牙 (13.3%), 其 移 民 主 要 來 源 國 的 趨 勢 與 目 前 大 致 相 同 表 2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數 量, 依 來 源 國 分 單 位 : 千 人 年 份 國 家 阿 爾 及 利 亞 (14.8%) (13.3%) (13.3%) (13.7%) 摩 洛 哥 (9.1%) (11.0%) (12.0%) (12.6%) 葡 萄 牙 (15.8%) (14.4%) (13.3%) (11.5%) 義 大 利 (14.1%) (11.6%) (8.9%) (6.9%) 西 班 牙 (11.7%) (9.5%) (7.3%) (5.7%) 土 耳 其 (3.0%) (4.0%) (4.0%) (4.6%) 突 尼 西 亞 (5.0%) (5.0%) (4.7%) (4.5%) 柬 埔 寨 (3.7%) (3.3%) 其 他 國 家 1,406 1,835 (32.7%) (37.3%) 總 數 4,037 4,166 4,306 4,926 (100.0%) (100.0%) (100.0%) (100.0%)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參 考 自 INED 網 站 Population Immigrée ou de Nationalité Étrangère depuis 1982, 以 及 OECD (2007) 三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金 字 塔 特 色 圖 1 是 一 九 九 年 與 一 九 九 九 年 法 國 移 民 依 性 別 分 的 人 口 金 字 塔, 左 邊 部 份 是 一 九 九 年 的 移 民 人 口 金 字 塔, 右 邊 部 份 是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移 民 人 口 金 字 塔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不 論 是 在 一 九 九 年 或 一 九 九 九 年 時, 男 性 移 民 與 女 性 移 民 多 集 中 在 25 至 54 歲 之 間 的 青 壯 年 人 口 5

7 單 位 : 千 人 圖 1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金 字 塔, 依 性 別 分,1990 和 1999 資 料 來 源 :INSEE(2005:41) 四 法 國 移 民 進 入 類 型 從 圖 2 中, 我 們 可 以 得 知, 二 五 年 法 國 的 ( 長 期 ) 移 民 進 入 類 型 以 家 庭 團 聚 (family reunion) 為 主, 其 次 是 其 他 (other) 和 工 作 (work), 然 後 是 人 道 (humanitarian) 類 型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與 圖 2 中 OECD 的 其 他 16 個 國 家 相 比, 法 國 家 庭 團 聚 移 民 比 例 是 最 高 的 二 五 年 法 國 的 ( 長 期 ) 移 民 進 入 約 有 16.9 萬 人, 其 中 家 庭 團 聚 ( 加 上 勞 工 家 屬 ) 類 型 共 萬 人, 約 占 60.8%; 工 作 類 型 有 2.28 萬 人, 約 占 13.5%; 人 道 類 型 有 1.54 萬 人, 約 占 9.1%; 其 他 類 型 則 有 2.80 萬 人, 占 16.6% 此 外, 二 五 年 法 國 的 暫 時 移 民 進 入 約 有 7.33 萬 人, 包 括 國 際 學 生 4.62 萬 人, 受 訓 者 400 人, 季 節 性 勞 工 1.62 萬 人, 以 及 其 他 暫 時 性 勞 工 1.05 萬 人 再 者, 二 五 年 法 國 的 難 民 庇 護 移 民 進 入 約 有 8,000 人 (OECD,2007) 6

8 單 位 :% 圖 2:2005 年 OECD 十 七 國 的 國 際 移 民 進 入 類 型 分 配 比 資 料 來 源 :OECD(2007:37) 五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的 就 業 率 就 移 民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參 與 率 而 言, 根 據 OECD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在 大 部 份 的 國 家 中, 移 民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是 相 同 或 高 於 本 地 出 生 人 口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 在 性 別 差 異 上, 一 般 而 言, 移 民 婦 女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參 與 率 會 比 移 民 男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參 與 率 來 得 低, 並 且 也 通 常 比 本 地 出 生 婦 女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參 與 率 來 得 低 (OECD,2007:65) 法 國 移 民 的 就 業 率, 總 體 觀 之 也 呈 現 如 此 趨 勢, 不 過 若 進 一 步 就 各 年 齡 層 就 業 率 而 言, 我 們 發 現 法 國 只 有 50 至 59 歲 的 男 性 移 民 就 業 率 (80%) 高 於 同 年 齡 層 男 性 非 移 民 就 業 率 (78%), 而 其 他 年 齡 層 之 男 性 移 民, 以 及 各 年 齡 層 女 性 移 民 之 就 業 率 均 低 於 非 移 民 就 業 率 ; 但 因 為 50 至 59 歲 男 性 移 民 佔 總 人 口 比 例 高 達 10%, 而 使 得 男 性 移 民 人 口 之 總 就 業 率 (64%) 高 於 男 性 非 移 民 就 業 率 (62%) 不 過 總 體 而 言, 移 民 人 口 ( 包 括 男 性 與 女 性 ) 佔 總 人 口 比 例 約 為 8%, 其 總 就 業 率 為 55%, 是 與 非 移 民 ( 包 括 男 性 與 女 性 ) 的 就 業 率 55% 相 同 以 性 別 而 言, 移 民 男 性 就 業 率 (64%) 高 於 移 民 女 性 就 業 率 (46%) 若 與 非 移 民 人 口 相 較, 移 民 男 性 就 業 率 (64%) 高 於 非 移 民 男 性 就 業 率 (62%); 移 民 女 性 就 業 率 (46%) 卻 低 於 非 移 民 女 性 就 業 率 (50%) 7

9 表 3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與 非 移 民 人 口 就 業 率, 依 性 別 與 年 齡 分,2005 單 位 : 千 人,% 性 別 移 民 人 口 非 移 民 人 口 移 民 佔 總 人 年 齡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口 比 例 男 性 1, , 歲 , 歲 , 歲 , 女 性 1, , 歲 , 歲 , 歲 , 總 體 2, , 資 料 來 源 :INSEE 網 站, Nombre d'actifs et taux d'activité des immigrés par sexe et âge, pop=4 上 述 一 九 八 年 代 至 今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組 成 與 其 特 色, 事 實 上 是 部 份 反 映 其 移 民 政 策 的 改 革 以 下 我 們 將 討 論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之 內 容 以 及 其 採 取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的 方 向 參 一 九 八 年 代 至 今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法 國 是 世 界 第 一 個 人 權 宣 言 的 誕 生 地, 崇 尚 自 由 民 主 寬 容 與 融 合 的 共 和 模 式 (Republican Model) 7 曾 經 長 期 被 推 崇 為 移 民 政 策 的 主 導 二 次 戰 後 戴 高 樂 (Charles de Gaulle, ) 到 龐 畢 度 (Georges Pompidou, ) 執 政 時 期, 法 國 在 接 受 移 民 的 程 序 上 僅 有 少 許 管 制, 政 府 以 同 化 (assimilation) 的 方 式 整 合 移 民, 期 望 移 民 能 適 應 法 國 社 會, 達 到 自 然 同 化 的 效 果 其 次, 季 斯 卡 (Valéry Giscard d'estaing, ) 執 政 期 間 是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的 轉 折 點, 移 民 逐 漸 成 為 社 會 中 堅, 原 本 以 單 身 男 性 勞 工 為 主 的 移 民, 轉 變 為 以 家 庭 團 聚 移 民 為 主, 促 成 新 移 民 社 會 的 產 生, 即 第 二 代 移 民 人 數 迅 速 成 長, 以 及 非 歐 洲 裔 移 民 的 增 加 ( 黃 佳 媛,2007) 因 此, 到 一 九 七 年 代 中 期, 不 論 從 經 濟 或 人 口 的 觀 點 來 看, 法 國 都 不 再 需 要 引 進 大 量 移 民 勞 工, 8 加 上 全 球 性 經 濟 不 景 氣 帶 來 的 大 量 失 業 的 影 響, 法 國 政 府 宣 佈 全 面 禁 止 移 民, 而 且 實 施 一 連 串 控 制 移 民 的 政 策 加 上 法 國 人 民 將 國 內 的 失 業 率 上 升 與 社 會 問 題 叢 生, 歸 責 在 移 民 的 身 上, 而 致 反 移 民 聲 浪 出 現 移 民 人 口 與 移 民 政 策 的 諸 多 問 題 持 續 延 伸 到 一 九 八 年 代 與 一 九 九 年 代, 一 直 到 現 在 的 廿 一 世 紀, 都 成 為 法 國 各 主 要 政 黨 在 政 治 爭 論 上 的 焦 點 ( 黃 佳 媛,2007) 法 國 一 九 八 一 年 開 始 由 左 派 執 政, 密 特 朗 (François Mitterrand) 剛 上 台 時, 法 國 政 治 偏 好 談 論 移 民 嵌 入 (insertion) 途 徑, 較 重 視 移 民 的 平 等 與 福 利, 以 改 善 移 民 生 活 7 共 和 模 式 是 法 國 對 外 來 移 民 實 行 的 基 本 原 則, 概 念 是 在 共 和 平 等 世 俗 的 基 礎 上, 賦 予 平 等 的 公 民 資 格 給 合 法 的 外 來 移 民, 但 是 移 民 必 須 接 受 共 和 國 的 同 化, 以 成 為 完 全 的 法 國 公 民 8 在 一 九 七 年 代 中 期 時, 過 去 在 嬰 兒 潮 時 期, 法 國 政 府 鼓 勵 婦 女 所 生 育 的 後 代, 開 始 成 為 法 國 社 會 中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勞 動 力, 法 國 人 口 也 突 破 5000 萬 人, 這 些 因 素 部 份 導 致 失 業 人 數 的 急 速 攀 升 ( 宋 全 成,2006) 8

10 但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第 一 次 左 右 共 治 開 始, 法 國 政 府 以 較 為 自 由 的 整 合 (intégration) 途 徑, 取 代 先 前 專 為 改 善 移 民 生 活 地 位 的 嵌 入 (insertion) 政 策, 並 且 逐 漸 成 為 移 民 政 治 的 主 流 輿 論,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一 方 面 可 以 化 解 法 國 社 會 種 族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提 升 移 民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權 利 政 治 菁 英 接 受 文 化 分 歧 的 事 實, 轉 而 關 注 法 國 人 民 的 團 結 性 與 凝 聚 力 (Favell,1998: ) 法 國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提 出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之 後, 歷 經 兩 次 左 右 共 治 ( ; ), 以 及 一 九 九 五 年 開 始 右 派 席 哈 克 (Jacques Chirac) 首 次 執 政 至 今 (2008),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的 改 革 事 實 上 深 受 英 美 新 自 由 主 義 (neo-liberalism) 的 影 響, 而 適 度 採 行 英 美 式 新 自 由 主 義 政 經 改 革, 在 經 濟 上 採 行 適 度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開 放 政 策, 政 治 上 則 趨 向 右 派 保 守 主 義 的 色 彩 同 樣 地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法 國 採 取 適 度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自 由 開 放 移 民 政 策 ; 為 有 利 於 產 業 / 企 業 發 展 與 知 識 經 濟 成 長, 而 行 選 擇 性 開 放 移 民 之 實 但 另 一 方 面 則 又 採 取 管 制 或 限 制 移 民 進 入, 以 及 嚴 格 管 制 非 法 移 民, 以 保 護 國 內 就 業 以 下 則 依 序 討 論 法 國 移 民 嵌 入 政 策 與 整 合 政 策 之 改 革 內 容 與 方 向 一 一 九 八 一 年 至 一 九 八 六 年 法 國 左 派 政 府 的 移 民 嵌 入 政 策 改 革 自 一 九 八 年 代 起, 由 於 極 右 派 反 移 民 政 黨 民 族 陣 線 (Front National,FN) 的 興 起, 助 長 法 國 民 眾 的 排 外 情 緒, 同 時 也 對 法 國 的 政 治 生 態 產 生 影 響, 使 得 法 國 政 府 逐 步 開 始 採 取 緊 縮 移 民 的 政 策 法 國 面 臨 是 否 實 踐 自 由 平 等 博 愛 之 開 放 移 民 的 神 聖 理 想, 或 嚴 厲 管 制 移 民 入 境 的 兩 難 局 面 以 下 將 詳 述 一 九 八 一 年 至 一 九 八 六 年 法 國 左 派 政 府 的 移 民 嵌 入 政 策 ( 黃 佳 媛,2007) ( 一 ) 移 民 嵌 入 政 策 : 三 項 重 要 法 令 與 自 由 移 民 政 策 一 九 八 一 年 五 月 密 特 朗 (François Mitterrand) 上 任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政 府 的 第 四 任 總 統 左 派 的 社 會 黨 (Parti Socialiste,PS) 在 贏 得 總 統 與 法 國 國 會 選 舉 之 後, 隨 即 提 出 三 項 重 要 法 令, 在 移 民 治 理 原 則 中 加 入 新 理 念, 強 調 確 立 不 受 驅 逐 出 境 限 制 的 外 籍 人 士 條 件 非 法 移 民 合 法 化 以 及 賦 予 外 籍 人 士 集 會 結 社 的 自 由 ; 其 重 視 移 民 平 等 與 福 利, 改 善 移 民 生 活 地 位, 強 調 協 助 移 民 嵌 入 法 國 社 會 隨 後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至 一 九 八 三 年 之 間, 左 派 政 府 又 實 施 自 由 移 民 政 策, 目 的 是 為 了 保 障 無 犯 罪 記 錄 的 未 成 年 移 民 與 生 長 在 法 國 的 年 輕 移 民, 可 以 免 於 遭 受 到 驅 逐 法 令 這 樣 的 開 明 特 赦 措 施 不 僅 可 以 改 善 移 民 的 生 活 環 境, 降 低 居 留 在 法 國 之 外 來 移 民 的 不 安 與 疑 懼, 提 供 更 多 的 保 障 與 權 利, 也 凝 聚 了 移 民 全 力 支 持 社 會 黨 的 力 量 然 而, 由 於 非 法 移 民 合 法 化 的 吸 引 力 太 大, 卻 反 而 吸 引 更 多 的 外 來 移 民, 社 會 黨 為 了 防 止 非 法 移 民 紛 湧 而 至, 對 於 新 入 境 的 移 民 主 張 嚴 格 管 制, 並 且 加 強 邊 境 警 察 的 管 制 工 作, 以 防 止 非 法 移 民 情 形 的 惡 化 (de Weden,1994:72) ( 二 ) 協 助 移 民 歸 國 定 居 計 劃 一 九 八 三 年 民 族 陣 線 在 地 方 選 舉 上 突 破 第 一 步, 社 會 黨 政 府 因 此 受 到 衝 擊, 開 始 加 9

11 強 限 制 非 法 移 民 家 庭 團 聚 移 民 與 政 治 庇 護 移 民 由 於 深 感 失 業 問 題 的 嚴 重, 左 派 政 府 便 參 考 一 九 七 七 年 勞 動 移 民 國 務 專 員 (Secretary of State for Manual and Immigrant Workers) 史 都 勒 華 (Lionel Stoléru) 所 提 出 的 協 助 移 民 返 國 計 劃 (aide au retour), 陸 續 與 主 要 移 民 輸 出 國 達 成 協 議, 提 供 移 民 返 國 的 財 政 援 助, 並 將 計 劃 定 名 為 協 助 移 民 歸 國 定 居 計 劃 (aide à la réinsertion),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正 式 實 施 社 會 黨 政 府 以 此 計 劃 的 名 義, 不 僅 加 強 法 國 內 部 與 外 部 邊 界 管 制, 並 且 以 非 法 移 民 問 題 已 經 受 到 重 視 的 言 論 來 說 服 民 眾, 用 來 回 應 民 族 陣 線 對 於 非 法 移 民 危 害 公 共 秩 序 的 主 張 在 一 九 八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民 族 陣 線 成 為 左 派 政 黨 與 右 派 政 黨 在 選 舉 時,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新 威 脅, 這 也 是 促 使 左 派 政 府 制 定 管 制 政 策 的 原 因 之 一 ( 三 ) 工 作 與 居 留 許 可 自 動 更 新 政 策 由 於 經 濟 情 勢 始 終 未 能 好 轉, 右 派 政 黨 與 極 右 派 政 黨 又 聯 合 指 責 社 會 黨 的 移 民 政 策 太 過 寬 鬆, 有 縱 容 移 民 入 境 的 嫌 疑, 因 此, 從 一 九 八 四 年 開 始, 法 國 國 會 取 消 過 去 工 作 證 與 居 留 證 分 開 申 請 的 制 度, 改 採 兩 證 合 一 的 方 式, 並 且 賦 予 十 年 自 動 更 新 的 許 可 證 給 大 多 數 在 法 國 合 法 居 留 的 移 民, 為 移 民 省 去 不 少 麻 煩 然 而, 申 請 居 留 證 者 必 須 證 明 生 活 來 源 不 虞 匱 乏, 並 且 保 證 不 危 及 公 共 秩 序 強 制 規 定 申 請 條 件 的 目 的, 是 在 提 醒 移 民 到 法 國 的 主 要 動 機 是 工 作, 應 當 避 免 參 與 任 何 可 能 破 壞 公 共 秩 序 的 活 動 二 一 九 八 六 年 至 二 八 年 法 國 的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改 革 一 九 八 六 年 至 今 法 國 的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前 後 歷 經 左 派 執 政 ( ) 到 右 派 執 政 (1995 至 今 ), 其 改 革 是 一 直 朝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方 向 邁 進, 因 為 即 使 左 派 執 政 時 期, 也 歷 經 兩 次 左 右 共 治 (cohabitation)( ; ); 到 了 右 派 執 政 時 期, 也 有 一 次 長 達 五 六 年 的 左 右 共 治 ( )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以 後, 法 國 國 內 社 會 政 治 上 右 派 與 極 右 派 保 守 勢 力 興 起, 政 府 採 取 限 制 移 民 進 入 與 嚴 格 管 制 非 法 移 民 ; 但 在 經 濟 上 則 為 了 法 國 知 識 經 濟 成 長 與 企 業 發 展, 其 移 民 政 策 採 取 適 度 開 放 的 選 擇 性 移 民 政 策, 歡 迎 經 濟 移 民 技 術 移 民 暫 時 性 移 民 和 季 節 性 勞 工 進 入 ( 一 ) 一 九 八 六 年 至 一 九 九 五 年 左 派 執 政 時 期 的 移 民 政 策 1. 第 一 次 左 右 共 治 ( ) 與 巴 斯 卡 法 : 嚴 格 管 制 移 民 的 進 入 與 居 留, 強 調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一 九 八 六 年 國 會 大 選 右 派 聯 盟 勝 選, 法 國 政 治 首 次 出 現 左 右 共 治 (cohabitation), 由 左 派 社 會 黨 總 統 密 特 朗 與 右 派 席 哈 克 (Jacques Chirac) 內 閣 政 府 共 同 執 政 密 特 朗 統 治 下 的 席 哈 克 政 府 不 僅 對 移 民 政 策 提 出 多 項 重 要 改 革, 也 警 覺 到 極 右 派 民 族 陣 線 日 益 坐 大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與 威 脅, 因 此, 在 制 定 移 民 政 策 時 更 為 嚴 謹, 不 僅 取 消 一 九 八 一 年 實 施 10

12 的 各 項 措 施, 並 且 致 力 於 遏 阻 非 法 移 民, 以 及 修 改 國 籍 法 於 是, 內 政 部 長 巴 斯 卡 (Charles Pasqua) 在 上 任 之 後, 便 以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為 理 由, 制 定 更 嚴 格 的 進 入 與 居 留 措 施, 提 議 擴 增 移 民 驅 逐 的 種 類 與 條 件, 並 且 對 十 年 居 留 與 工 作 許 可 證 加 入 多 項 限 制, 此 即 為 有 名 的 巴 斯 卡 法 (la première loi Pasqua), 是 內 閣 改 組 後 最 重 要 的 移 民 法, 這 項 法 案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1. 修 改 國 籍 法 : 國 籍 法 修 正 案 中 止 原 國 籍 法 的 出 生 地 原 則, 提 出 屬 地 主 義 (jus soli), 規 定 在 法 國 出 生 的 外 國 人, 成 年 後 不 再 自 動 取 得 法 國 國 籍, 而 必 須 於 18 歲 至 22 歲 時 主 動 提 出 申 請, 表 明 取 得 國 籍 的 意 願, 並 且 無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犯 罪 記 錄, 由 法 官 作 證 經 公 開 宣 誓 過 程, 否 則 視 同 棄 權 因 此, 在 國 籍 法 修 正 案 提 出 之 後, 移 民 問 題 更 為 複 雜, 政 治 爭 辯 已 不 再 限 於 議 論 外 國 人 進 入 與 驅 逐 的 門 檻, 而 是 轉 為 討 論 國 家 認 同 與 國 籍 法 的 法 律 問 題 2. 加 強 移 民 身 份 檢 查, 修 改 驅 逐 非 法 移 民 程 序 : 巴 斯 卡 法 賦 予 邊 防 警 察 拒 絕 外 國 人 入 境 的 權 利, 驅 逐 與 遞 解 非 法 移 民 至 邊 境, 不 再 經 過 法 院 宣 判, 直 接 由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或 警 察 局 長 做 出 決 定, 而 被 判 驅 逐 出 境 者, 不 得 提 起 上 訴 ( 黃 佳 媛, 2007) 法 國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第 一 次 左 右 共 治 開 始, 政 府 以 較 為 自 由 的 整 合 (intégration) 途 徑, 取 代 先 前 專 為 改 善 移 民 生 活 地 位 的 嵌 入 (insertion) 政 策, 並 且 逐 漸 成 為 移 民 政 治 的 主 流 輿 論,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一 方 面 可 以 化 解 法 國 社 會 種 族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提 升 移 民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權 利 政 治 菁 英 接 受 文 化 分 歧 的 事 實, 轉 而 關 注 法 國 人 民 的 團 結 性 與 凝 聚 力 (Favell,1998: ) 2. 喬 克 斯 法 : 嚴 格 限 制 移 民 入 境, 寬 鬆 的 移 民 居 留 條 件, 保 障 合 法 移 民 一 九 八 八 年 密 特 朗 競 選 總 統 獲 得 連 任, 隨 後 宣 布 解 散 國 會 進 行 改 選, 結 果 社 會 黨 獲 勝, 結 束 左 右 共 治 此 時, 喬 克 斯 (Pierre Joxe) 接 替 巴 斯 卡 成 為 新 的 內 政 部 長, 隨 即 修 改 巴 斯 卡 法 的 內 容,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提 出 喬 克 斯 法 (loi Joxe) 取 代 巴 斯 卡 法 基 本 上, 喬 克 斯 法 仍 然 維 持 嚴 格 的 限 制 移 民 入 境 原 則, 有 關 移 民 居 留 條 件 是 採 取 寬 鬆 態 度, 一 併 恢 復 外 籍 人 士 不 受 驅 逐 限 制 的 條 件, 以 及 驅 逐 非 法 移 民 必 須 經 過 司 法 程 序 判 決 ( 黃 佳 媛,2007) 3. 設 立 高 等 整 合 委 員 會 一 九 八 九 年 有 幾 位 頭 戴 伊 斯 蘭 頭 巾 的 移 民 後 裔 女 學 生 被 禁 止 進 入 校 園, 引 起 了 穆 斯 林 社 會 的 強 烈 抗 議, 於 是, 在 頭 巾 事 件 (l affaire de foulard) 發 生 後, 法 國 政 府 討 論 移 民 整 合 時, 開 始 將 重 心 放 在 國 內 安 全 與 多 元 文 化 方 面 總 理 賀 加 (Michel Rocard) 為 向 民 眾 保 證 移 民 確 實 整 合 進 入 法 國 社 會, 特 別 設 立 高 等 整 合 委 員 會 (Haut conseil à l intégration), 負 責 提 供 相 關 的 政 策 報 告 與 意 見, 其 設 立 的 宗 旨 是 : 經 由 與 反 對 黨 的 共 同 討 論 協 商, 化 解 彼 此 紛 爭 歧 見, 提 出 具 體 政 策 措 施, 以 避 免 製 造 機 會 讓 民 族 陣 線 在 移 民 問 題 上 大 作 文 章, 並 且 特 地 設 置 整 合 秘 書 長 (Secretary-General for Integration), 由 培 佛 (Hubert Prévot) 出 任 職 務, 專 門 協 調 管 理 社 會 邊 緣 人 的 政 策 此 外, 還 有 伊 斯 蘭 教 徒 代 表 組 織 (Conseil de Réflexion sur l Avenir de l Ismam en France,CORIF) 協 助 整 合 事 宜 ( 黃 佳 媛,2007) 11

13 4. 增 立 社 會 事 務 暨 整 合 部 一 九 九 一 年, 總 理 克 勒 松 (Edith Cresson) 增 設 社 會 事 務 暨 整 合 部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socials et de l intégration) 與 社 會 事 務 與 整 合 專 員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ocial Affairs and Integration), 用 意 是 透 過 整 合 移 民 來 解 決 各 項 問 題 隨 後, 法 國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與 一 九 九 三 年 先 後 進 行 兩 次 內 閣 改 組, 新 政 府 的 整 合 政 策 持 續 重 視 非 法 移 民 的 嚴 重 性, 然 而, 相 較 於 先 前 幾 年 的 政 策, 不 論 是 左 派 或 右 派 政 府 提 出, 這 兩 年 的 移 民 措 施 明 顯 看 出 是 緩 和 許 多, 並 且 傾 向 於 建 立 全 方 位 的 移 民 政 策 在 非 法 移 民 方 面, 加 強 雇 用 不 法 勞 工 與 載 運 無 證 者 的 刑 責 ; 在 簽 證 方 面, 增 加 發 出 簽 證 的 條 件, 以 及 外 國 人 來 訪 的 限 制 ; 在 庇 護 申 請 程 序 方 面, 取 消 庇 護 申 請 者 的 工 作 權, 並 且 在 各 機 場 與 港 口 設 置 庇 護 申 請 等 候 區 (zone d attente), 在 二 十 天 內 確 認 曾 被 拒 絕 之 庇 護 者 與 偷 渡 者 的 身 份 新 政 府 也 特 別 重 視 社 會 問 題 與 種 族 衝 突, 兩 年 內 便 有 三 次 指 派 社 會 事 務 與 整 合 專 員 專 責 協 調 移 民 社 會 事 務 ( 黃 佳 媛,2007) 5. 第 二 次 左 右 共 治 ( ) 與 新 巴 斯 卡 法 : 零 移 民 目 標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時, 密 特 朗 執 政 時 期 再 度 出 現 左 右 共 治 的 局 面, 右 派 在 國 會 改 選 中 大 勝, 左 派 總 統 密 特 朗 的 權 利, 相 較 於 右 派 總 理 巴 拉 杜 (Eduard Balladur) 顯 得 相 當 弱 勢, 在 缺 乏 一 個 有 效 政 策 足 以 解 決 移 民 對 社 會 秩 序 威 脅 與 失 業 率 升 高 的 情 況 下, 右 派 政 府 提 出 新 立 法 加 強 管 制 移 民, 藉 以 提 升 移 民 聚 集 地 區 的 治 安, 並 且 限 制 第 二 代 移 民 取 得 國 籍, 減 緩 社 會 整 合 無 法 協 調 的 現 象 在 當 時, 新 內 閣 底 下 的 內 政 部 長 巴 斯 卡 (Charles Pasqua) 極 力 推 動 移 民 管 理 政 策, 提 出 零 移 民 (immigration zéro) 的 目 標, 接 著, 巴 拉 杜 政 府 推 出 了 旨 在 控 制 移 民 的 新 巴 斯 卡 法 (la deuxième loi Pasqua), 採 取 更 嚴 厲 的 措 施, 盡 量 降 低 移 民 的 數 量 相 較 於 先 前 幾 次 的 修 正 立 法, 新 巴 斯 卡 法 政 策 限 制 的 程 度 則 更 加 嚴 格, 可 以 說 是 在 二 次 戰 後 法 國 政 府 通 過 最 嚴 苛 的 移 民 法 ( 黃 佳 媛,2007) ( 二 )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二 八 年 右 派 執 政 時 期 的 移 民 政 策 1. 右 派 席 哈 克 首 次 執 政 與 德 布 雷 法 : 零 非 法 移 民 與 適 度 開 放 移 民 一 九 九 五 年 席 哈 克 上 任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政 府 的 第 五 任 總 統 法 國 政 府 的 移 民 政 策 仍 然 持 續 加 強 移 民 的 進 入 管 制, 也 同 時 著 重 法 國 境 內 移 民 的 社 會 整 合 情 形 在 席 哈 克 上 任 之 前, 左 派 政 黨 為 貫 徹 自 由 平 等 的 原 則, 始 終 不 願 過 份 緊 縮 移 民 政 策 ; 而 右 派 政 黨 則 是 以 管 制 移 民 入 境 打 擊 非 法 移 民 促 進 移 民 整 合 為 基 本 目 標 由 於 左 派 與 右 派 政 黨 的 政 治 理 念 不 同, 對 於 移 民 政 策 的 考 量 差 異 頗 大, 再 加 上 以 強 烈 反 對 移 民 作 為 訴 求 的 極 右 派 民 族 陣 線 興 起, 以 及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嚴 峻 的 移 民 法 大 多 表 示 支 持, 使 得 過 去 讓 法 國 引 以 為 傲 的 移 民 政 策 卻 因 此 陷 入 困 境, 進 而 採 取 更 嚴 厲 的 立 場 來 限 制 移 民 入 境, 最 終 造 成 在 二 五 年 十 月 震 驚 世 界 之 以 移 民 後 裔 為 主 體 焚 燒 汽 車 為 反 抗 方 式 的 法 國 移 民 暴 動 事 件 ( 黃 佳 媛,2007) 一 九 九 七 年 春 天 通 過 德 布 雷 法 (loi Debré), 是 法 國 對 抗 非 法 移 民 決 心 的 最 佳 展 12

14 現, 以 零 非 法 移 民 做 為 目 標 當 時 內 政 部 長 德 布 雷 (Jean-Louis Debré) 認 為 移 民 整 合 出 現 許 多 的 問 題, 但 是 以 非 法 移 民 帶 來 的 文 化 差 異 衝 突, 並 且 成 為 社 會 安 全 負 擔 的 情 形 最 為 嚴 重 因 此, 德 布 雷 公 布 一 系 列 有 關 防 止 非 法 移 民 入 境 法 國 的 管 制 措 施, 除 了 加 強 入 境 的 審 查 制 度, 對 於 移 民 的 違 法 案 件 也 有 加 強 管 制 的 措 施 然 而, 總 理 朱 貝 (Alain Juppé) 的 零 非 法 移 民 政 策, 比 起 巴 拉 杜 (Edouard Balladur) 政 府 一 九 九 三 年 新 巴 斯 卡 法 的 零 移 民 政 策, 可 以 說 是 有 過 之 而 不 及 不 過 它 不 僅 無 法 嚇 阻 非 法 移 民 繼 續 進 入 法 國, 也 導 致 人 民 對 過 於 嚴 格 措 施 產 生 不 滿, 而 造 就 了 一 九 九 七 年 左 派 政 黨 順 利 成 為 法 國 國 會 的 多 數 政 黨, 形 成 第 三 次 左 右 共 治 的 局 面 ( 黃 佳 媛,2007) 2. 第 三 次 左 右 共 治 ( ) 與 吉 顧 法 和 謝 維 勒 蒙 法 : 放 寬 國 籍 取 得 規 定 和 舒 緩 外 國 人 進 入 與 居 留 限 制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法 國 政 府 再 度 產 生 輪 替, 左 派 政 黨 再 次 執 政, 由 喬 斯 潘 (Lionel Jospin) 擔 任 總 理, 所 面 臨 的 當 務 之 急, 除 了 解 決 法 國 境 內 的 就 業 問 題 之 外, 還 有 相 關 的 移 民 政 策, 以 及 在 法 國 流 動 的 外 國 人 管 理 問 題 在 此 第 三 次 左 右 共 治 時 期, 左 派 總 理 喬 斯 潘 並 未 因 此 減 低 對 抗 非 法 移 民 的 決 心, 在 新 政 府 上 任 之 後, 隨 即 提 出 兩 項 有 關 移 民 法 規 的 革 新 作 為 首 先 是 一 九 九 八 年 司 法 部 長 吉 顧 (Elisabeth Guigou) 提 出 吉 顧 法 (loi Guigou), 內 容 是 針 對 一 九 九 三 年 修 正 後 的 國 籍 法 再 次 進 行 修 訂, 取 消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必 須 居 留 法 國 五 年 的 規 定, 廢 除 外 籍 小 孩 爭 取 國 籍 的 五 年 居 留 限 制, 並 且 允 許 外 籍 小 孩 不 需 要 父 母 同 意, 於 16 歲 至 18 歲 之 間, 表 達 申 請 成 為 法 國 公 民 的 意 願 之 後, 即 可 取 得 法 國 國 籍 (Weil,2001:65-66) 隨 後,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內 政 部 長 謝 維 勒 蒙 (Jean-Pierre Chèvenement) 所 提 出 的 謝 維 勒 蒙 法 (loi Chèvenement, 又 稱 為 loi Réséda), 修 改 一 九 五 二 年 庇 護 法, 以 及 舒 緩 現 行 移 民 法 規 的 限 制 措 施, 但 是 仍 保 持 新 巴 斯 卡 法 與 德 布 雷 法 中 大 部 份 受 到 爭 議 的 規 範 在 席 哈 克 首 次 執 政 時 期, 由 於 德 布 雷 法 吉 顧 法 與 謝 維 勒 蒙 法 的 相 繼 問 世,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到 二 年 間, 大 約 有 7.63 萬 外 來 移 民 必 須 重 新 審 視 自 身 的 居 留 權 利, 以 及 重 新 得 到 居 留 許 可 此 後, 法 國 政 府 一 直 根 據 這 個 判 斷 的 原 則 來 檢 視 外 國 人 的 居 留 權 利, 並 且 也 將 範 圍 擴 及 到 其 他 民 主 的 國 家, 可 以 說 是 移 民 政 策 的 一 大 轉 變 在 二 年 時, 法 國 通 過 的 法 律 主 要 是 以 親 人 團 聚 與 公 民 權 相 關, 並 且 禁 止 外 來 移 民 在 雇 用 和 住 宅 上 的 歧 視 ( 黃 佳 媛,2007) 3. 二 二 年 至 二 七 年 右 派 席 哈 克 連 任 執 政 與 薩 爾 科 齊 法 : 因 應 反 移 民 主 張 而 加 強 驅 逐 非 法 移 民, 以 及 因 應 里 斯 本 策 略 (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與 創 造 就 業 ) 而 適 度 開 放 移 民 極 右 派 民 族 陣 線 領 導 人 勒 龐 (Jean-Marie Le Pen)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法 國 總 統 選 舉 中, 得 到 15% 的 選 票, 最 後 雖 然 沒 有 當 選, 卻 已 經 使 得 法 國 與 歐 洲 民 眾 大 感 驚 奇 二 二 年 的 法 國 總 統 選 舉 中, 勒 龐 高 舉 反 對 移 民 的 大 旗, 在 第 一 輪 選 舉 中 擊 敗 左 派 前 法 國 總 理 喬 斯 潘 (Lionel Jospin), 進 入 了 第 二 輪 總 統 選 舉 投 票, 震 撼 法 國 政 壇 但 席 哈 克 最 後 以 81.5% 對 18.5% 的 絕 對 優 勢, 擊 敗 勒 龐 獲 選 連 任 13

15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法 國 右 派 政 府 在 內 閣 會 議 中, 內 政 部 長 薩 爾 科 齊 (Nicolas Sarkozy) 提 出 並 且 通 過 通 過 實 施 薩 爾 科 齊 法 (la première loi Sarkozy), 是 法 國 重 要 的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這 項 新 移 民 法 案, 目 的 也 是 要 大 幅 減 少 移 民 薩 爾 科 齊 認 為, 法 國 極 右 派 政 黨 的 崛 起, 主 要 就 是 非 法 移 民 泛 濫 的 結 果 二 二 年 十 月 兩 位 非 洲 裔 移 民 青 年 的 意 外, 引 發 了 以 非 洲 裔 與 阿 拉 伯 裔 移 民 為 主 體 的 巴 黎 街 頭 暴 動, 並 且 波 及 到 其 他 國 家 和 城 市, 這 起 事 件 使 得 法 國 的 移 民 問 題 再 一 次 成 為 全 世 界 關 注 的 目 光 當 時 擔 任 內 政 部 長 的 薩 爾 科 齊 在 騷 亂 事 件 中, 堅 持 強 硬 言 辭 和 手 腕, 而 獲 得 民 意 指 數 回 升 薩 爾 科 齊 發 現, 法 國 的 外 來 移 民 和 法 國 的 接 納 能 力 與 經 濟 需 要, 事 實 上 並 沒 有 關 聯, 因 此, 在 移 民 街 頭 暴 動 事 件 結 束 之 後, 薩 爾 科 齊 便 根 據 二 五 年 六 月 與 十 一 月 兩 次 控 制 移 民 委 員 會 上, 由 上 任 總 理 哈 法 翰 (Jean-Pierre Raffarin) 所 確 定 的 方 針, 再 次 策 劃 移 民 新 政 策, 目 的 是 調 節 移 民 流 量 防 止 程 序 濫 用, 並 且 推 動 有 選 擇 性 的 移 民 政 策 和 移 民 整 合, 而 成 為 二 七 年 的 新 薩 爾 科 齊 法 ( 黃 佳 媛,2007) 4. 二 七 年 現 任 總 統 薩 爾 科 齊 提 出 移 民 與 整 合 法 案, 或 稱 新 薩 爾 科 齊 法 : 選 擇 性 移 民 政 策 二 七 年 五 月 薩 爾 科 齊 上 任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政 府 的 第 六 任 總 統 身 為 匈 牙 利 移 民 後 裔 薩 爾 科 齊 在 面 對 法 國 移 民 問 題 上, 卻 始 終 採 取 鐵 腕 政 策, 他 在 席 哈 克 時 期 兩 次 擔 任 內 政 部 長 職 務 時, 便 開 始 修 訂 嚴 格 的 移 民 法 他 在 二 七 年 總 統 大 選 中 所 主 張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neo-liberalism) 路 線, 不 僅 支 持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與 增 加 就 業, 同 時 改 革 現 行 社 會 福 利 與 勞 工 制 度 改 善 治 安 狀 況 以 及 加 強 對 移 民 控 制 在 移 民 控 制 的 部 份, 薩 爾 科 齊 拒 絕 給 予 法 國 大 約 20 至 40 萬 非 法 移 民 全 面 特 赦, 設 立 主 管 移 民 和 國 家 認 同 的 部 會, 並 且 以 技 術 移 民 作 為 基 礎, 接 受 合 法 移 民, 但 是 其 家 屬 入 境 和 非 法 移 民 遣 送 出 境 採 取 更 嚴 格 的 規 定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雖 然 薩 爾 科 齊 在 移 民 法 上 採 取 強 制 的 態 度, 但 是 薩 爾 科 齊 對 於 法 國 境 內 的 外 來 移 民, 卻 主 張 城 市 的 郊 區 是 法 國 大 多 數 移 民 的 聚 居 地, 贊 成 在 郊 區 採 取 美 國 式 的 堅 定 措 施, 處 置 歧 視 少 數 族 裔 的 行 為 ( 黃 佳 媛,2007) 二 六 年 夏 天 法 國 引 入 與 它 有 緊 密 關 係 國 家 的 在 法 國 非 法 移 民 的 合 法 化, 目 的 是 要 允 許 家 中 有 從 二 五 年 九 月 開 始 上 小 學 小 孩 的 父 母, 可 以 取 得 一 年 居 留 許 可 證, 而 且 其 居 留 許 可 證 可 以 更 新, 當 時 大 約 有 7 千 名 非 法 移 民 合 法 化 (OECD,2007) 二 六 年 八 月 法 國 開 始 實 施 一 項 新 的 移 民 與 整 合 法 案 (Immigration and Integration Act), 或 稱 為 新 薩 爾 科 齊 法, 它 包 括 一 系 列 有 關 就 業 條 件 的 規 定, 為 了 要 吸 引 更 多 技 術 勞 工 (skilled labour) 與 促 進 暫 時 移 民 (temporary migration) 這 個 法 案 創 造 了 三 年 居 留 許 可 證 (three-year residence permits), 給 予 (1) 有 高 度 資 格 的 技 術 勞 工, (2) 短 期 派 至 法 國 的 企 業 員 工, 和 (3) 季 節 性 勞 工 另 外 想 工 作 的 外 國 學 生 也 能 享 有 更 有 彈 性 的 條 件, 即 在 學 期 間 允 許 工 作 達 正 規 勞 工 每 年 工 作 時 間 的 60%;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在 學 業 結 束 後, 可 再 留 半 年 找 尋 與 其 訓 練 相 關 的 工 作, 如 果 成 功 的 話, 即 獲 得 可 更 新 的 一 年 居 留 許 可 證 (OECD,2007) 這 項 移 民 與 整 合 法 案 也 包 括 關 於 歡 迎 與 整 合 的 規 定 它 修 正 歡 迎 與 整 合 契 約 (Welcome and Integration Contract, Contrat d accueil et d intégration, CAI) 適 用 於 14

16 十 六 歲 以 上 的 移 民 它 在 二 三 年 已 開 始 試 行 ; 二 五 年 十 個 新 到 移 民 中, 有 超 過 九 個 是 簽 有 CAI, 因 為 大 部 分 簽 CAI 的 移 民 是 會 講 法 文 的, 不 需 要 再 上 語 言 課 程, 只 有 25% 簽 CAI 者, 依 規 定 要 有 語 言 訓 練 現 在 簽 CAI 是 被 用 來 評 估 十 年 居 留 證 申 請 者 的 整 合 程 度 之 標 準 之 一 (OECD,2007) 5. 設 立 移 民 整 合 國 家 認 同 與 共 同 發 展 部 二 七 年 六 月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事 務 開 始 由 移 民 整 合 國 家 認 同 和 共 同 發 展 部 ( Ministère de l Immigration, de l Intégration, de l Identité nationale et du Codéveloppement) 所 主 導, 這 個 部 門 是 薩 爾 科 齊 在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擔 任 內 政 部 長 期 間 所 提 出 的 一 項 重 要 議 案 由 於 法 國 的 移 民 事 務 原 先 分 別 隸 屬 於 四 個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 難 民 審 核 與 批 准 方 面 是 由 隸 屬 於 法 國 外 交 部 的 難 民 與 無 國 籍 者 保 護 局 主 管 ; 移 民 接 納 與 入 籍 方 面 的 是 由 隸 屬 於 法 國 社 會 團 結 部 的 人 口 與 移 民 局 主 管 ; 移 民 居 留 證 發 放 與 邊 境 警 務 由 內 政 部 主 管 ; 而 涉 外 婚 姻 則 由 司 法 部 負 責 這 種 分 工 龐 雜 的 管 理 模 式, 容 易 因 不 同 部 門 各 自 為 政 而 存 在 諸 多 弊 端, 因 此, 在 薩 爾 柯 齊 上 任 總 統 之 後, 設 立 移 民 整 合 國 家 認 同 和 共 同 發 展 部, 並 以 幫 助 移 民 來 源 國 發 展 加 強 移 民 控 制 促 進 移 民 整 合 作 為 該 部 門 的 三 大 工 作 目 標 ( 黃 佳 媛,2007) 針 對 上 述 法 國 的 嵌 入 與 整 合 的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我 們 將 繼 續 分 析 其 所 牽 涉 的 國 內 外 相 關 因 素 肆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國 內 外 相 關 因 素 在 影 響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國 內 因 素 方 面, 我 們 將 由 法 國 人 口 老 化 與 生 育 率 問 題 經 濟 與 就 業 問 題, 以 及 社 會 政 治 問 題 等 三 方 面 加 以 討 論 ; 在 國 外 因 素 方 面, 我 們 將 討 論 法 國 與 歐 盟 的 相 互 影 響 一 法 國 國 內 人 口 老 化 與 生 育 率 問 題 長 期 以 來, 歐 洲 國 家 的 人 口 大 幅 下 降, 而 人 口 老 化 生 育 率 降 低 的 人 口 結 構, 嚴 重 影 響 國 家 發 展 與 社 會 運 作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之 後, 法 國 政 府 廣 開 移 民 大 門 接 受 外 來 移 民, 使 得 二 次 戰 後 移 民 人 口 與 法 國 人 口 數 量 不 斷 上 升, 移 民 人 口 數 量 可 以 填 補 戰 後 所 失 的 青 年 人 口 數 量 由 於 法 國 迅 速 建 立 起 的 穩 定 生 活 環 境, 再 加 上 當 時 的 完 善 醫 療 制 度, 使 得 婦 女 生 育 率 提 高, 而 人 口 死 亡 率 下 降, 當 時 法 國 婦 女 本 身 的 生 育 意 願 並 不 高, 而 移 民 婦 女 較 有 生 育 的 意 願, 因 此, 移 民 婦 女 的 生 育 率 始 終 高 於 法 國 婦 女 然 而, 在 一 九 七 年 代 之 後, 法 國 政 府 開 始 限 制 移 民 進 入 與 居 留 法 國, 再 加 上 完 備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與 強 大 的 醫 療 體 系, 使 得 法 國 社 會 開 始 逐 漸 產 生 老 化 的 現 象, 如 圖 3 顯 示 我 們 也 同 時 看 到, 若 是 法 國 社 會 的 人 口 持 續 老 化, 並 且 不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話, 到 二 五 一 年 老 年 人 口 15

17 將 會 佔 據 法 國 人 口 中 大 部 分 的 比 例 ( 黃 佳 媛,2007) 男 女 百 萬 人 1998 年 2031 年 2051 年 圖 3: 法 國 人 口 金 字 塔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若 進 一 步 將 法 國 移 民 與 全 國 人 口 的 人 口 金 字 塔 相 比 較, 圖 4( 左 邊 是 法 國 全 國 人 口 的 金 字 塔, 右 邊 是 移 民 的 人 口 金 字 塔 ) 顯 示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多 集 中 在 25 歲 至 54 歲 之 間 的 青 壯 年 人 口 範 圍,10 歲 以 下 的 移 民 人 口 佔 不 到 10% 的 比 例 這 種 完 美 的 金 字 塔 類 型, 可 以 平 衡 法 國 在 未 來 趨 於 倒 三 角 金 字 塔 的 人 口 結 構 根 據 法 國 國 家 人 口 統 計 研 究 院 (Institut national d'études démographiques, INED) 院 長 Francois Héran 估 計, 為 了 維 持 法 國 平 均 的 人 口 總 數, 預 估 法 國 每 年 需 要 將 近 12 萬 的 移 民, 就 可 以 成 為 在 未 來 半 個 世 紀 裡 維 持 其 就 業 年 齡 人 口 不 變 的 國 家 ( 姜 殊,2004) 16

18 圖 4: 法 國 移 民 與 全 國 人 口 相 比 的 人 口 金 字 塔 資 料 來 源 :INSEE(2005:43) 若 就 法 國 人 口 成 長 而 言, 二 五 年 全 國 人 口 成 長 為 每 千 人 增 加 5.6 個, 其 中 4.1 個 來 自 自 然 成 長,1.6 個 來 自 淨 移 民 (OECD,2007) 但 法 國 國 家 計 劃 委 員 會 (Commissariat au Plan) 指 出, 法 國 需 要 移 民, 但 是 移 民 並 不 是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的 唯 一 辦 法 過 去 法 國 也 制 定 並 且 推 行 有 效 的 家 庭 政 策 (Héran,2005), 目 前 法 國 生 育 率 是 平 均 每 位 婦 女 每 人 生 育 2 個 小 孩, 在 歐 盟 國 家 中 與 愛 爾 蘭 名 列 第 一 未 來 法 國 政 府 在 有 限 制 的 移 民 政 策 之 下, 必 須 輔 以 不 造 成 國 內 勞 動 階 層 之 衝 突, 並 且 在 生 育 家 庭 與 教 育 各 方 面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優 惠 措 施 與 政 策, 以 提 高 婦 女 生 育 意 願 與 平 衡 法 國 人 口 結 構 二 法 國 國 內 經 濟 與 失 業 問 題 法 國 經 濟 在 二 次 戰 後 至 一 九 七 五 年, 曾 經 與 歐 洲 各 工 業 國 有 過 所 謂 輝 煌 三 十 年 的 經 濟 發 展 然 而, 隨 著 石 油 危 機 的 來 臨 與 法 令 僵 化 的 就 業 市 場, 法 國 失 業 率 不 斷 攀 升 法 國 前 任 總 統 密 特 朗 自 一 九 八 一 年 上 台 後 的 任 內 十 四 年 間, 也 無 力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甚 至 失 業 率 一 路 攀 升 至 12%( 吳 志 中,2005:80) 因 此 從 一 九 八 年 代 開 始, 失 業 始 終 是 法 國 社 會 問 題 中 最 難 解 的 一 環 法 國 15 至 24 歲 的 年 輕 世 代, 其 失 業 率 更 是 將 近 25%, 位 居 歐 洲 的 第 二 名 ( 李 威 霆,2006:56) 這 不 但 顯 示 法 國 的 勞 動 體 制 與 就 業 市 場 已 經 出 現 嚴 重 警 訊, 更 關 係 國 家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近 幾 年 來, 法 國 失 業 率 平 均 高 達 10% 由 於 法 國 勞 動 人 口 的 整 體 失 業 率 攀 升, 移 民 便 成 為 撻 伐 的 對 象 根 據 INSEE 資 料 顯 示, 如 表 4 所 示, 二 五 年 法 國 25 至 54 歲 的 全 體 移 民 失 業 率 為 18%, 移 民 男 性 失 業 率 為 15%, 移 民 女 性 失 業 率 為 22%, 均 超 過 全 國 失 業 率 (10%) 而 且 移 民 男 性 失 業 率 (15%) 遠 高 於 非 移 民 男 性 失 業 率 (8%); 移 民 女 性 失 業 率 (22%) 更 是 非 移 民 女 性 失 業 率 (10%) 的 兩 倍 移 民 失 業 人 口, 無 論 是 男 性 或 女 性, 多 分 佈 在 25 歲 至 39 歲 的 青 壯 年 人 口 ;25 歲 至 39 歲 的 移 民 男 性 失 業 率 為 17%,25 歲 至 39 歲 的 移 民 女 性 失 業 率 17

19 為 28% 低 學 歷 或 是 沒 有 文 憑 的 移 民 第 二 代 失 業 率 甚 至 高 達 50%, 如 此 高 的 青 年 失 業 率 當 然 帶 來 法 國 社 會 的 動 盪 ( 謝 佳 宇,2006:29) 表 4 法 國 移 民 人 口 與 非 移 民 人 口 失 業 率,2005 年 單 位 :% 性 別 依 年 齡 區 分 整 體 年 齡 25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4 歲 移 民 男 性 非 移 民 男 性 全 體 男 性 移 民 女 性 非 移 民 女 性 全 體 女 性 全 體 移 民 全 體 非 移 民 總 失 業 率 資 料 來 源 : INSEE 網 站, Taux de chômage des immigrés selon le sexe et l'âge, p=4 法 國 所 屬 的 歐 陸 統 合 體 制 (European continental corporatist regime), 其 勞 動 市 場 僵 化 而 且 只 保 護 核 心 員 工, 造 成 勞 動 市 場 中 享 有 特 權 的 局 內 人 和 失 業 的 局 外 人 之 間, 形 成 一 道 鴻 溝 ;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研 究 也 指 出, 爲 了 維 持 勞 動 市 場 的 正 常 運 作, 降 低 失 業 率 並 且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各 國 政 府 無 不 致 力 於 解 除 勞 動 市 場 管 制, 提 倡 勞 動 市 場 彈 性 化 與 積 極 化 ( 李 碧 涵,2002) 法 國 政 府 因 應 這 股 潮 流, 在 二 五 年 至 二 六 年 間 先 後 推 出 新 雇 佣 契 約 法 案 (Contrat Nouvelle Embauche,CNE) 與 首 次 雇 佣 契 約 法 案 (Contrat Première Embauche,CPE), 卻 造 成 多 起 就 業 風 暴 與 社 會 暴 動 二 五 年 六 月 法 國 政 府 推 出 CNE, 這 是 一 項 針 對 員 工 人 數 在 20 人 以 下 的 小 型 企 業 所 實 施 的 勞 動 法 增 修 條 文 改 革, 其 精 神 在 於 鼓 勵 小 型 企 業 多 僱 用 短 期 員 工, 並 且 授 權 企 業 主 得 以 解 僱 試 用 期 間 狀 況 不 佳 的 員 工, 而 不 受 原 有 勞 動 法 有 關 解 僱 之 限 制 由 於 法 國 勞 動 法 規 定, 任 何 雇 傭 勞 動 都 必 須 簽 訂 定 型 化 勞 動 契 約, 然 而, 在 法 國 原 有 的 勞 動 法 中, 僅 規 範 定 期 契 約 (Contrat à Durée Déterminée,CDD) 與 不 限 期 契 約 (Contrat à Durée Indéterminée,CDI), 並 沒 有 針 對 企 業 規 模 大 小, 而 區 分 承 擔 勞 雇 雙 方 的 責 任 輕 重, 使 得 小 規 模 企 業 難 以 擔 負 員 工 流 動 的 成 本, 於 是 在 雇 用 新 進 人 員 上, 顯 得 相 對 保 守, 而 這 也 造 成 一 般 中 小 型 企 業 在 進 用 新 進 人 員 上, 多 先 簽 訂 CDD, 在 法 令 允 許 的 範 圍 內, 以 換 約 的 方 式, 盡 可 能 規 避 簽 訂 CDI 以 減 低 企 業 財 務 負 擔 9 此 9 CDD 與 CDI 又 可 分 別 定 義 為 短 期 合 約 和 長 期 合 約 在 法 國, 一 家 企 業 只 能 與 同 一 位 員 工 簽 訂 兩 次 定 期 契 約, 一 次 不 可 超 過 十 八 個 月, 換 句 話 說, 在 36 個 月 之 後, 雇 主 只 能 選 擇 改 簽 長 期 的 不 限 期 契 約 或 者 終 止 契 約 而 CDI 之 所 以 稱 為 不 限 期 契 約, 主 要 是 因 為 它 沒 有 固 定 期 限, 只 要 雇 主 或 勞 工 未 提 出 解 雇 要 求, 契 約 即 可 繼 續 生 效 相 對 的, 只 要 其 中 一 方 提 出 終 止 契 約 要 求, 契 約 即 可 透 過 法 定 程 序 終 止 然 而, 由 於 法 國 勞 動 法 基 本 上 是 站 在 保 護 勞 工 的 立 場 上 對 抗 企 業 主 的, 在 一 九 七 三 年 後 修 改 的 勞 18

20 外, 法 國 勞 動 法 對 於 解 僱 要 件 規 定 極 為 嚴 格, 不 利 就 業 市 場 的 職 位 流 動 ; 倘 若 經 濟 景 氣 欠 佳,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量 萎 縮, 對 於 缺 乏 就 業 經 驗 的 年 輕 人, 也 就 更 不 利 另 外, 從 二 五 年 十 月 底 開 始, 巴 黎 北 部 郊 區 發 生 移 民 青 年 暴 動 事 件 事 件 地 處 移 民 與 弱 勢 貧 民 居 住 郊 區, 因 警 察 涉 嫌 不 當 處 置 幾 名 非 裔 且 無 居 留 身 份 的 青 年, 而 挑 起 法 國 社 會 最 敏 感 的 社 會 問 題, 很 快 延 燒 至 全 法 國, 政 府 甚 至 一 度 頒 佈 戒 嚴 令 為 了 解 決 郊 區 青 年 高 居 不 下 的 失 業 率, 以 及 因 種 族 宗 教 移 民 與 階 級 造 成 的 社 會 問 題, 法 國 總 理 德 爾 維 班 (Dominique de Villepin) 在 二 六 年 一 月 提 出 機 會 均 等 法 案 (la loi d égalité des chances), 決 定 增 修 CPE, 並 且 撤 回 CNE, 卻 引 起 更 為 激 烈 的 法 國 青 年 抗 議 行 動 首 次 雇 佣 契 約 因 為 適 用 於 年 輕 人, 且 將 試 用 期 拉 長 為 兩 年, 加 上 雇 主 可 以 無 需 任 何 理 由 地 任 意 解 僱 首 次 就 業 的 勞 工, 而 賦 予 雇 主 單 向 的 解 僱 權 力, 更 增 加 了 法 國 年 輕 人 對 於 就 業 市 場 的 不 確 定 感, 因 而 群 上 街 頭 進 行 抗 議 行 動 ( 黃 雅 嫻, 2006) 直 到 法 國 總 統 席 哈 克 眼 見 抗 議 事 件 愈 形 擴 大, 社 會 不 安, 最 後 決 定 撤 回 該 法 案 法 國 就 業 改 革 的 紛 擾, 同 時 也 反 映 出 左 右 政 黨 在 理 念 上 的 角 力, 在 歐 盟 統 合 與 新 自 由 主 義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夾 擊 下, 歐 陸 統 合 主 義 的 傳 統 福 利 國 家 (welfare state) 信 念 正 面 臨 強 烈 挑 戰 右 派 政 權 強 調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與 企 業 效 率, 與 英 美 國 家 所 提 倡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不 謀 而 合 然 而, 左 派 政 黨 則 強 調 公 平 正 義 的 價 值, 企 圖 藉 由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來 建 立 長 治 久 安 的 社 會, 也 與 歐 盟 的 集 體 安 全 機 制 理 念 相 互 呼 應, 因 此, 左 派 政 黨 將 反 CPE 視 為 抵 禦 新 自 由 主 義 入 侵 的 重 要 關 鍵 事 實 上, 目 前 法 國 總 統 薩 爾 科 齊 所 謂 的 改 革 路 線, 其 實 只 是 繼 續 執 行 過 去 右 派 政 府 所 推 行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政 策 路 線, 就 是 對 過 去 福 利 國 家 為 勞 工 及 基 層 民 眾 訂 立 的 保 障 作 出 全 面 的 改 革, 比 起 前 任 總 統 席 哈 克 顯 得 更 為 有 決 心 ( 黃 佳 媛,2007) 三 法 國 國 內 社 會 政 治 上 的 反 移 民 主 張 與 排 外 情 緒 在 社 會 政 冶 層 面, 法 國 國 內 的 反 移 民 主 張 與 民 眾 的 排 外 情 緒, 都 使 得 政 府 必 須 正 視 移 民 非 法 移 民 與 難 民 進 入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極 右 派 民 族 陣 線 主 張 法 國 是 法 國 人 的 國 家 (La France aux Français, cela se mérite), 不 過 並 不 排 除 移 民 爭 取 法 國 國 籍 的 權 利, 只 強 調 法 國 公 民 資 格 應 當 給 予 值 得 獲 得 的 人 (être Français, cela se mérite), 意 即 應 給 予 對 法 國 文 化 表 示 願 意 同 化 者 民 族 陣 線 強 調 此 點 來 煽 動 人 民 的 反 移 民 情 緒, 指 出 部 份 具 有 法 國 國 籍 的 非 歐 洲 國 家 移 民 表 現 出 不 願 同 化 的 行 為, 企 圖 保 存 自 己 的 文 化 認 同, 致 使 法 國 國 家 認 同 必 定 產 生 危 機 ( 黃 佳 媛,2007) 此 外, 二 次 戰 後 法 國 就 一 直 面 臨 難 民 湧 入 的 情 形, 由 於 西 歐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政 治 庇 護 概 念 的 廣 泛 接 受, 使 得 來 自 中 東 歐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難 民 便 陸 續 逃 往 西 歐 國 家 一 九 五 年 代 與 六 年 代 美 蘇 兩 大 陣 營 的 冷 戰 對 立, 許 多 東 歐 人 為 尋 求 自 由 而 從 鐵 幕 (Iron Curtain) 動 法 中 更 規 定, 對 於 適 用 不 限 期 契 約 之 勞 工, 雇 主 必 須 在 試 用 期 滿 或 有 特 殊 狀 況 時, 提 出 實 際 且 嚴 謹 的 書 面 事 證 才 能 加 以 解 雇 這 些 事 證 包 括 : 因 緊 縮 人 事 而 裁 員 裁 撤 部 門 或 機 構 的 動 機 員 工 個 人 違 反 公 司 紀 律 或 有 不 適 任 情 況 而 必 須 解 雇 之 具 體 原 因 當 事 人 若 認 為 解 僱 原 因 不 合 理, 還 可 向 勞 工 法 庭 提 起 自 訴 這 樣 的 法 令 使 得 企 業 主 在 行 政 管 理 上 的 自 由 大 大 受 限, 加 上 解 雇 爭 訟 時 有 所 聞 支 援 性 罷 工 頻 傳, 不 但 妨 礙 企 業 生 產 效 率, 更 使 中 小 企 業 主 態 度 謹 慎, 不 敢 隨 便 用 人 ( 李 威 霆,2006) 19

21 逃 向 東 歐 ; 一 九 七 年 代, 許 多 殖 民 地 紛 紛 解 放, 原 本 被 殖 民 的 第 三 世 界 的 人 紛 紛 湧 向 殖 民 母 國, 而 法 國 西 班 牙 或 英 國 成 為 這 些 被 殖 民 者 的 優 先 選 擇 ; 一 九 八 年 代 末 期, 前 蘇 聯 與 東 歐 共 產 黨 解 體, 大 批 東 歐 人 逃 往 西 歐 ; 一 九 九 年 代, 全 世 界 的 區 域 衝 突 不 斷, 各 方 難 民 湧 向 歐 洲, 讓 歐 洲 申 請 庇 護 人 數 達 到 空 前 高 峰, 此 時 西 歐 正 面 臨 高 度 結 構 性 失 業, 造 成 排 外 或 反 移 民 與 難 民 的 心 態 蔓 延 全 歐 洲, 法 國 也 包 括 在 內 目 前 有 關 移 民 議 題 的 政 治 性 談 話, 不 時 出 現 在 法 國 國 會 立 法 提 案 調 查 報 告 與 政 治 辯 論 中, 討 論 內 容 主 要 是 針 對 非 法 移 民 犯 罪 走 私 與 移 民 整 合 為 主, 突 顯 出 移 民 造 成 法 國 社 會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四 國 外 因 素 : 歐 盟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計 劃 影 響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的 國 外 因 素, 除 了 上 述 英 美 新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全 球 化 之 外, 最 主 要 還 是 來 自 於 歐 盟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計 劃 的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歐 盟 已 著 手 規 劃 共 同 移 民 計 劃 的 理 想 里 斯 本 策 略 提 出 發 展 歐 盟 單 一 經 濟 移 民 辦 法, 以 及 藍 卡 計 劃 提 出 的 技 術 移 民 歐 盟 過 去 較 少 專 注 於 研 究 整 體 移 民 政 策, 直 到 近 年 來, 由 於 移 民 問 題 逐 漸 受 到 歐 盟 各 國 的 重 視, 移 民 政 策 開 始 在 各 屆 高 峰 會 中 展 露 頭 角, 各 會 員 國 也 開 始 在 移 民 議 題 上 商 討 政 策 的 模 式 與 具 體 運 作 方 式, 希 望 能 制 定 出 符 合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最 大 接 受 度 的 移 民 政 策 一 九 九 九 年 生 效 的 阿 姆 斯 特 丹 條 約 (Treaty of Amsterdam) 在 歐 盟 共 同 移 民 政 策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起 了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它 將 通 過 這 個 條 約, 歐 盟 移 民 政 策 併 入 歐 盟 法 之 中, 歐 盟 開 始 對 涉 及 歐 盟 移 民 的 問 題, 包 括 庇 護 申 請 制 度 人 員 的 自 由 流 動 簽 證 制 度 出 入 境 制 度 移 民 准 入 政 策 以 及 第 三 國 移 民 的 權 利 等, 負 有 責 任 另 外 也 有 學 者 建 議, 歐 盟 應 發 展 出 一 套 共 同 移 民 政 策 (Common Immigration Policy), 才 能 夠 解 決 移 民 問 題 ; 此 政 策 應 具 有 1. 減 少 與 控 制 外 來 移 民,2. 政 策 具 有 開 放 性, 和 3. 加 強 與 移 民 輸 入 國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等 特 色 (Moraes,2003: ) 但 歐 盟 目 前 共 同 移 民 政 策 仍 停 留 在 規 劃 的 理 念 層 次, 尚 未 有 正 式 的 政 策 條 文 出 現 此 外, 近 幾 年 歐 盟 也 陸 續 推 動 一 些 與 移 民 相 關 的 計 劃, 包 括 里 斯 本 策 略 (Lisbon Strategy) 10 推 動 的 經 濟 移 民, 以 及 藍 卡 計 劃 (blue card)( 黃 佳 媛,2007) 歐 盟 在 二 五 年 七 月 就 里 斯 本 策 略 所 強 調 的 創 造 成 長 與 就 業, 提 出 八 大 執 行 要 項, 包 括 :1. 以 知 識 及 創 新 為 經 濟 成 長 基 礎, 強 調 永 續 發 展 及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2. 各 會 員 國 對 產 業 界 援 助 政 策 之 改 革, 避 免 將 資 源 運 用 於 不 具 競 爭 力 及 不 具 發 展 前 景 之 產 業 ;3. 簡 化 及 改 進 企 業 營 運 管 理 架 構, 以 減 輕 產 業 界 行 政 成 本 負 擔 並 促 進 投 資 ;4. 完 成 歐 盟 內 部 服 務 業 市 場 整 合 ;5. 推 動 新 回 合 談 判 進 展 ;6. 去 除 實 體 貨 物 勞 工 及 學 術 於 歐 盟 境 內 移 動 之 障 礙 ;7. 發 展 歐 盟 單 一 經 濟 移 民 辦 法 ;8. 對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造 成 部 分 10 在 二 年 時, 歐 盟 十 五 國 首 長 在 里 斯 本 做 出 決 議, 將 啟 動 歐 盟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改 革, 並 且 訂 立 在 二 一 年 讓 歐 洲 成 為 世 界 上 最 具 競 爭 力 與 動 能 之 知 識 經 濟 體, 並 且 能 以 更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和 凝 聚 力 更 強 的 社 會, 維 持 穩 定 之 經 濟 成 長 因 此, 里 斯 本 策 略 (Lisbon Strategy) 於 焉 誕 生 參 考 自 Lisbon European Council 23 and 24 March 2000 Presidency Conclusions, Paragraph 5, 瀏 覽 日 期 :2007/11/25 20

22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社 會 成 本 負 擔 予 以 因 應 八 大 執 行 要 項 中 與 移 民 就 業 相 關 的 是 第 七 項 : 發 展 歐 盟 單 一 經 濟 移 民 辦 法 此 外, 八 大 執 行 要 項 的 施 行 方 案, 有 三 大 目 標 作 為 導 向, 分 別 是 知 識 與 創 新 良 好 的 投 資 與 就 業 環 境, 以 及 創 造 質 量 並 重 之 就 業 ; 其 中 第 三 個 目 標 質 量 並 重 之 就 業 的 相 關 法 規 中, 對 於 移 民 就 業 保 障 有 以 下 幾 點 :1. 第 三 國 研 究 員 快 速 簽 證 及 工 作 證 指 令 ;2. 年 金 權 力 可 移 動 辦 法 : 將 使 年 金 權 利 可 跟 隨 人 員 移 動, 有 助 加 強 歐 盟 境 內 勞 工 跨 境 移 動 ;3. 專 業 資 格 承 認 指 令 : 有 助 吸 引 專 業 人 士 移 動 或 經 濟 移 民 ;4. 男 女 就 業 機 會 平 等 指 令 終 身 學 習 計 劃 之 整 合, 並 發 展 青 年 透 過 非 正 式 管 道 學 習 之 資 歷 認 證 辦 法 及 歐 洲 自 願 役 等 ( 駐 歐 盟 代 表 處 經 濟 組,2007) 其 次 有 關 歐 盟 藍 卡 計 劃 方 面, 目 前 許 多 歐 盟 會 員 國 都 面 臨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使 得 一 些 相 關 產 業 如 醫 療 護 理 等 出 現 人 才 短 缺 的 問 題 為 緩 和 歐 洲 勞 動 市 場 專 業 與 技 術 人 才 短 缺, 以 及 減 緩 歐 洲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日 前 歐 盟 執 委 會 表 示 正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移 民 政 策, 義 大 利 的 歐 盟 司 法 特 派 員 福 拉 提 尼 (Franco Frattini) 在 二 七 年 提 出 了 一 個 名 為 藍 卡 計 劃 (blue card) 11 的 新 移 民 政 策, 並 且 在 10 月 23 日 歐 盟 部 長 會 晤 時 正 式 提 交 這 一 提 案 福 拉 提 尼 提 出 這 個 移 民 計 劃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他 發 現 進 入 美 國 的 技 術 移 民 占 55%, 而 歐 洲 的 移 民 進 入 則 正 相 反, 只 有 5% 是 技 術 移 民 ( 潘 彥 君,2007) 他 的 藍 卡 計 劃 是 以 美 國 的 綠 卡 (green card) 作 為 藍 本, 意 在 簡 化 方 便 高 科 技 移 民 藍 卡 兩 年 有 效, 可 以 續 延, 兩 年 到 期 後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可 繼 續 轉 到 其 他 歐 盟 國 持 藍 卡 在 歐 盟 待 滿 五 年 者, 可 享 有 永 久 居 留 權 此 外, 獲 得 藍 卡 的 條 件 也 相 對 寬 鬆 : 具 備 基 礎 職 業 訓 練 ; 有 工 作 合 同 ; 工 資 明 顯 高 於 歐 盟 最 低 工 資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者 可 申 請 藍 卡, 在 歐 盟 合 法 工 作 兩 年 目 前 已 在 歐 盟 的 大 學 生 及 其 他 非 歐 盟 國 籍 的 外 國 人 可 獲 得 優 先 審 理 福 拉 提 尼 認 為 移 民 已 經 是 當 今 世 界 不 可 迴 避 的 現 象, 我 們 不 必 將 移 民 視 為 威 脅, 一 個 組 織 良 好 的 移 民 是 對 我 們 的 一 種 補 充 然 而, 福 拉 提 尼 提 議 立 即 引 起 各 歐 盟 國 政 要 的 強 烈 反 響 奧 地 利 和 德 國 都 提 出 尖 銳 的 反 對 意 見 德 國 基 民 黨 議 員 格 林 德 爾 (Reinhard Grindel) 認 為 這 是 對 德 國 移 民 政 策 的 干 預, 他 對 明 鏡 在 線 記 者 表 示 : 福 拉 提 尼 的 提 議 明 確 違 反 了 歐 盟 協 議 ; 經 濟 部 長 格 羅 斯 (Michael Glos) 表 示 : 德 國 不 能 只 因 一 時 之 需 大 量 引 入 外 國 雇 員 德 國 工 商 局 (DIHK) 經 理 萬 斯 雷 本 (Martin Wansleben) 對 柏 林 日 報 (Berliner Zeitung) 表 示 歡 迎 歐 盟 關 於 移 民 政 策 的 討 論, 因 為 德 國 人 口 老 化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短 缺 的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使 德 國 必 須 更 加 依 賴 開 放 的 勞 動 市 場 德 國 總 理 梅 克 爾 (Angela Merkel) 則 表 示 : 聯 邦 政 府 正 努 力 制 定 一 個 具 體 工 作 方 案 招 募 外 國 技 術 人 員 ( 鄱 迎,2007) 因 此, 歐 盟 考 慮 放 寬 移 民 政 策, 希 望 藉 由 藍 卡 計 劃 吸 引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至 歐 盟 工 作 總 之, 法 國 與 歐 盟 目 前 的 移 民 政 策 方 向 是, 對 於 歐 盟 會 員 國 內 部 移 民 採 取 歡 迎 的 政 策, 而 對 於 歐 盟 非 會 員 國 或 第 三 國 人 民 則 是 採 取 嚴 格 限 制 移 民 的 政 策 法 國 與 歐 盟 目 前 皆 朝 向 精 英 移 民 (elite migration) 目 標 邁 進, 兩 者 在 許 多 基 本 規 定 上 是 一 致 的, 但 是 內 容 不 同, 仍 有 多 數 規 範 有 待 協 商 由 於 歐 盟 努 力 調 和 會 員 國 之 間 的 規 範, 為 求 制 定 一 套 歐 盟 境 內 共 同 適 用 的 移 民 政 策, 因 此 即 使 法 國 與 歐 盟 的 移 民 移 民 政 策 在 細 部 規 定 上 存 有 分 歧, 兩 者 法 規 最 終 將 趨 於 相 同 ( 黃 佳 媛,2007) 但 是 當 法 國 政 府 採 行 選 擇 性 開 11 藍 色 是 取 自 歐 盟 旗 幟 的 顏 色 21

23 放 的 移 民 政 策 時, 仍 需 面 對 民 眾 的 反 移 民 情 緒 伍 結 論 : 兼 論 法 國 移 民 經 驗 對 臺 灣 的 啟 示 歷 史 上 法 國 是 一 個 接 納 移 民 人 口 最 多 和 最 早 對 移 民 較 為 寬 容 的 國 家 之 一, 因 此 法 國 一 直 是 個 由 多 元 民 族 組 合 而 成 的 國 家 歷 經 二 次 戰 後 重 建 與 殖 民 時 代 終 結, 法 國 在 國 際 移 民 人 口 趨 勢 上 都 有 顯 著 的 成 長 但 由 於 一 九 七 年 代 石 油 危 機 造 成 往 後 全 球 各 國 經 濟 不 景 氣 與 高 失 業 率, 法 國 從 一 九 八 一 年 到 一 九 九 五 年, 雖 然 左 派 執 政 較 重 視 移 民 的 平 等 與 福 利, 但 是 法 國 國 內 卻 開 始 出 現 許 多 法 令 規 章, 用 來 限 制 甚 至 終 止 移 民 的 進 入 一 九 八 六 年 開 始, 法 國 提 出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也 歷 經 兩 次 左 右 共 治 ( ; ), 加 上 一 九 九 五 年 之 後, 右 派 執 政 以 及 國 內 極 右 派 民 族 陣 線 的 反 移 民 主 張 和 民 眾 排 外 情 緒 興 起, 加 上 歐 盟 提 出 規 劃 共 同 移 民 政 策 的 理 念 以 及 里 斯 本 策 略 和 藍 卡 計 劃 推 出 的 歡 迎 經 濟 移 民 與 技 術 移 民,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在 如 此 國 內 外 因 素 影 響 下, 其 近 二 十 年 來 移 民 政 策 改 革 頗 具 有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取 向 其 在 經 濟 上 強 調 為 了 法 國 知 識 經 濟 下 的 企 業 和 產 業 發 展, 而 採 取 適 度 開 放 的 移 民 政 策, 即 具 有 選 擇 性 的 經 濟 移 民 技 術 移 民, 以 及 暫 時 性 和 季 節 性 勞 工 進 入 ; 但 在 政 治 上 則 是 保 守 主 義 的 抬 頭, 其 國 內 右 派 與 極 右 派 保 守 勢 力 的 興 起, 使 其 移 民 政 策 除 了 嚴 格 管 制 非 法 移 民 之 外, 也 又 回 過 頭 來 強 調 法 國 的 主 流 文 化 國 家 認 同 與 忠 誠 度, 在 在 都 顯 示 法 國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之 問 題 所 在 當 前 法 國 面 臨 經 濟 全 球 化 與 人 才 國 際 化 的 大 趨 勢 下, 國 內 的 人 才 外 流 越 來 越 嚴 重, 造 成 專 業 人 才 短 缺 的 現 象, 將 勢 必 削 弱 法 國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事 實 上, 外 來 移 民 使 得 法 國 的 人 口 數 量 增 長, 不 僅 是 在 經 濟 上 有 著 重 要 的 貢 獻, 在 科 技 學 術 文 化 體 育 和 藝 術 等 領 域 上, 都 有 傑 出 的 表 現 12 二 七 年 法 國 第 一 個 移 民 博 物 館 (La Cité nationale de l'histoire de l'immigration,cnhi) 在 巴 黎 設 立 開 幕, 目 的 即 在 於 提 供 法 國 人 民 可 以 用 較 開 放 的 心 態 來 了 解 移 民 事 實 上, 移 民 豐 富 了 法 國 的 文 化, 多 樣 化 的 族 群 在 法 國 安 身 立 命, 並 發 展 出 獨 特 的 社 會 網 絡, 法 國 再 也 無 法 將 移 民 排 斥 在 法 國 社 會 之 外 法 國 應 在 社 會 政 治 面 更 加 重 視 移 民 的 生 活 需 求, 並 且 結 合 政 府 非 政 府 組 織 以 及 社 區, 共 同 協 助 移 民 的 生 活 需 求, 以 達 社 會 政 治 之 穩 定 與 和 諧, 人 口 結 構 之 平 衡 和 知 識 經 濟 之 成 長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與 經 驗 給 予 臺 灣 之 啟 示 在 於, 臺 灣 要 多 方 學 習 如 何 接 納 與 管 理 移 民, 政 府 與 民 間 也 要 共 同 提 供 移 民 應 享 有 的 服 務 福 利 與 權 利 其 實 營 造 多 元 文 化 的 環 境, 對 於 臺 灣 之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文 化 各 方 面, 甚 至 在 國 際 網 絡 上, 均 能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當 前 台 灣 成 立 移 民 署 是 個 正 確 的 方 向, 但 是 其 運 作 尚 待 加 強, 而 且 也 未 明 確 規 劃 出 臺 灣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移 民 政 策 12 例 如 : 法 國 在 1998 年 贏 得 世 界 盃 足 球 賽 冠 軍 2000 年 贏 得 歐 洲 足 球 錦 標 賽 冠 軍 等 眾 多 戰 績 的 重 大 功 臣 - 席 丹 (Zinedine Zidane), 本 身 便 是 阿 爾 及 利 亞 的 移 民 後 裔, 他 的 父 親 在 法 國 擔 任 廚 師 1998 年 在 歡 迎 法 國 世 足 代 表 隊 凱 旋 回 巴 黎 時, 法 國 總 統 席 哈 克 致 詞 說 : 法 國 拿 到 世 足 冠 軍 對 族 群 整 合 的 意 義 實 在 太 大 了! 因 為 世 足 冠 軍 賽 的 最 後 一 球 就 是 席 丹 踢 進 的 當 時 全 法 欣 喜 若 狂, 認 為 是 法 蘭 西 再 起 的 重 要 表 徵 22

24 參 考 文 獻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吳 志 中 (2005) 省 思 法 國 暴 動, 學 習 族 群 共 榮, Taiwan News 財 經. 文 化 周 刊, 第 212 期, 頁 宋 全 成 (2006) 從 民 族 國 家 到 現 代 移 民 國 家 - 論 法 國 的 移 民 歷 史 進 程, 廈 門 大 學 學 報 ( 哲 學 社 會 科 學 版 ),2006 年 第 3 期 ( 總 第 175 期 ), 頁 李 威 霆 (2006) 悶 世 代 : 法 國 青 年 篇 - 法 國 就 業 法 案 改 革 始 末, 青 年 的 怒 吼 席 捲 法 國, Cheers, 第 68 期, 頁 李 碧 涵 (1996) 台 灣 企 業 經 濟 之 結 構 調 整 與 後 工 業 轉 型, 中 山 學 術 論 叢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 第 十 四 期, 頁 李 碧 涵 (2001)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社 會 經 濟 分 析,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 第 一 卷 第 一 期, 頁 李 碧 涵 (2002) 勞 動 體 制 的 發 展 : 全 球 化 下 的 挑 戰 與 改 革,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第 6 卷 第 1 期, 頁 姜 殊 (2004) 每 年 數 千 中 國 人 偷 渡 法 國, 中 法 互 換 警 官 應 對, 瞭 望 東 方 周 刊, 第 14 期 黃 佳 媛 (2007)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變 遷 之 研 究 :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黃 雅 嫻 (2006) 法 國 首 次 僱 用 契 約 法 案 CPE 抗 議 事 件 始 末, 勞 動 者, 第 141 期 潘 彥 君 (2007) 歐 盟 推 藍 卡 計 畫, Taiwan News 財 經. 文 化 周 刊, 第 309 期 鄱 迎 (2007) 歐 盟 擬 用 藍 卡 募 高 科 技 移 民, 大 紀 元 時 報,2007 年 9 月 20 日 駐 歐 盟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2007) 歐 盟 為 推 動 里 斯 本 策 略 之 落 實, 續 提 出 8 大 執 行 要 項, 2005 年 8 月 25 日 謝 佳 宇 (2006) 失 業 移 民 問 題 擺 不 平 經 濟 開 倒 車, 法 國 第 5 大 經 濟 體 地 位 不 保, 卓 越 國 際 媒 體 月 刊, 第 261 期, 頁 De Wenden, Catherine W. (1994) The French Debate: Legal and Political Instruments to Promote Integration, European Migr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Historical Patterns, Actual Trends,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Fassmann & Münz (ed.), Hants: Edward Elgar Press, pp Favell, Adrian (1998) Philosophies of Integration: Immigration and the Idea of Citizenship in France and Britain, London: Macmillan. Hargreaves, Alec G. (1995) Immigration, Race and Ethnicity in Contemporary France,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Héran. Francois (2005) The French family policy: how does it work and to what extent is it efficien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Lowest Low Fertility and Responses : The French Experience and East-Asian Realities " ( 超 低 生 育 率 : 法 國 經 驗 以 及 亞 洲 國 家 之 對 策 國 23

25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 27 Oct., Holton, Robert J. (1998) Globalization and the Nation-State,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INED, Institut national d'études démographiques ( 法 國 國 家 人 口 統 計 研 究 院 ), - Population Immigrée ou de Nationalité Étrangère depuis 1982, INSEE, 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économiques( 法 國 國 家 統 計 與 經 濟 研 究 院 ), - (2005) Les immigrés en France - Édition 2005, 25 October, 2007 retrieved from - Nombre d'actifs et taux d'activité des immigrés par sexe et âge, p=4. - Taux de chômage des immigrés selon le sexe et l'âge, p=4. Jessop, Bob (1999) Reflections on Globalization and its (Il)logics, in Peter Dicken, Philip Kelley, Kris Olds & Henry Yeung, eds., Globalization and the Asia Pacific: Contested Territories, London: Routledge, pp Jessop, Bob (2001) Good Governance and the Urban Question: On Managing the Contradictionsof Neo-Liberalism, Comment on Urban21, Published in German in MieterEcho June (2000). Moraes, Claude (2003) The Politics of European Union Migration Policy, The Political Quarterly, 74(1): OECD,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2007)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Outlook - Annual Report 2007 Edition, Paris: OECD Publishing. United Nations (2006a) Trends in Total Migrant Stock: The 2005 Revision (CD-ROM), Population Division,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United Nations (2006b)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2006 (Wall Chart), Population Division,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24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玫 瑰 經 聖 號 經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阿 門 信 經 我 信 唯 一 的 天 主, 全 能 的 聖 父, 天 地 萬 物, 無 論 有 形 無 形, 都 是 祂 所 創 造 的 我 信 唯 一 的 主 耶 穌 基 督 天 主 的 獨 生 子, 祂 在 萬 世 之 前, 由 聖 父 所 生, 祂 是 出 自 天 主 的 天 主, 出 自 光 明 的 光 明, 出 自 真 天 主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C.doc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機密                   編號:

機密                           編號: 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五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8 鋁 箔 燒 烤 知 多 少?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姓 名 : 小 六 陳 靖 淳 小 六 彭 靖 雅 小 六 莊 文 傑 小 六 莊 溶 維 小 六 邱 繼 政 小 六 吳 國 忠 指 導 老 師 : 林 淑 惠 年 度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FCAE6CA8E2A9A4B941B2A3AB7EA662A578C657A544AD6EA558A466A5ABB3F5A4A7C476AAA7A4C0AA522D323030372D30382D31352DB941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FCAE6CA8E2A9A4B941B2A3AB7EA662A578C657A544AD6EA558A466A5ABB3F5A4A7C476AAA7A4C0AA522D323030372D30382D31352DB941A14B> 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日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分 析 林 啟 淵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應 經 系 暨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教 授 * 李 仁 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由 於 中 國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勢, 已 持 續 吸 引 許 多 的 台 商 到 中 國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根 據 中

More information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2-3.doc

Microsoft Word - 122-3.doc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子 計 畫 2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方 案 2-3 高 中 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學 輔 導 發 展 方 案 96 年 6 月 11 日 台 特 教 字 第 0960086266 號 函 訂 定 壹 緣 起 教 育 部 為 擴 增 國 中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就 讀 高 中 職 之 機 會, 於 2000 年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printing.indd

printing.indd 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5A4C6AA41B0C8C2E0ABACBB50B3D0B7735FA4A3A650AAC0B873B5B2BA63A455AA41B0C8C4DDA9CAA76CA4DEA44FB1B4B0515F46696E616C5F32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5A4C6AA41B0C8C2E0ABACBB50B3D0B7735FA4A3A650AAC0B873B5B2BA63A455AA41B0C8C4DDA9CAA76CA4DEA44FB1B4B0515F46696E616C5F325F2E646F63> 第 陸 章 結 論 與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第 一 節 結 論 注 重 服 務 價 值 的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現 在 的 社 會 是 一 個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有 別 於 過 去 企 業 經 營 的 作 法, 以 實 體 產 品 之 生 產 為 中 心, 想 法 本 位 為 工 業 化 時 代 的 生 產 與 製 造, 進 入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由 於 服 務 與 實 體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4-consultation-press-c4swl.doc

Microsoft Word - 334-consultation-press-c4swl.doc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對 教 育 統 籌 局 有 關 實 施 六 年 中 學 及 四 年 大 學 學 制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就 政 府 諮 詢 文 件 實 施 六 年 中 學 及 四 年 大 學 發 表 書 面 意 見 如 下 由 於 諮 詢 文 件 中 多 項 建 議 尚 欠 詳 盡 細 節, 本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