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中 高 中 ( 職 ) 肄 業 ( 含 在 校 與 離 校 ) 之 犯 罪 少 年 比 例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至 98 年 已 躍 居 第 一 位 ; 五 成 以 上 為 在 學 之 學 生 (98 年 59.7%); 而 中 輟 學 生 佔 非 在 學 學 生 之 比 例 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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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預 防 輔 導 模 式 之 建 構 與 實 務 操 作 邱 惟 真 長 榮 大 學 健 康 心 理 學 系 維 新 醫 院 第 一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少 年 及 兒 童 犯 罪 概 況 分 析 研 究 方 案 進 入 最 後 一 個 階 段 : 建 構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預 防 輔 導 模 式 為 了 讓 本 方 案 貼 近 台 灣 本 土 之 情 況, 本 研 究 首 先 整 理 了 法 務 部 近 十 年 (89-98) 來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之 概 況 ( 法 務 部,2010), 資 料 顯 示 其 中 以 犯 竊 盜 罪 人 數 最 多, 佔 總 人 數 三 成 三 以 上, 但 有 逐 年 下 降 之 趨 勢 (98 年 33.4%); 傷 害 罪 之 比 率 則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98 年 21.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之 人 數 亦 呈 現 持 續 增 加 之 趨 勢,98 年 有 613 人 ( 佔 6.58%), 自 92 年 以 來, 其 犯 罪 人 數 已 超 越 強 盜 搶 奪 盜 匪 罪 之 人 數, 居 暴 力 犯 罪 類 型 之 第 二 位 ( 如 表 十, 引 自 法 務 部,2010) 表 十 : 歷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人 數 統 計 1

2 其 中 高 中 ( 職 ) 肄 業 ( 含 在 校 與 離 校 ) 之 犯 罪 少 年 比 例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至 98 年 已 躍 居 第 一 位 ; 五 成 以 上 為 在 學 之 學 生 (98 年 59.7%); 而 中 輟 學 生 佔 非 在 學 學 生 之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自 89 年 40.5% 下 降 為 98 年 17.9% 非 在 學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人 數 比 例 中, 以 毒 品 犯 罪 強 盜 搶 奪 盜 匪 罪 及 詐 欺 罪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類 型 比 例 在 學 少 年 兒 童 則 在 觸 犯 暴 力 犯 罪 類 型, 如 傷 害 罪 恐 嚇 取 財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6.7:6.3) 及 妨 害 自 由 罪 等 人 數 之 比 例 與 非 在 學 少 年 兒 童 相 當 或 略 高 分 析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原 因, 則 以 因 心 理 因 素 而 犯 罪 者 人 數 最 多 (98 年 42.3 %), 其 次 為 社 會 因 素 (16.8%) 及 家 庭 因 素 (14.8%) 其 中 心 理 因 素 以 自 制 力 不 足 為 主 要 原 因 (91.4%); 社 會 因 素 為 交 友 不 慎 (93.3%); 家 庭 因 素 為 管 教 不 當 與 破 碎 家 庭 ( 合 計 約 83.9%) 生 理 因 素 為 性 衝 動 (68.4 %) 學 校 因 素 為 適 應 不 良 (69.7%); 其 他 因 素 為 缺 乏 法 律 常 識 與 好 奇 心 驅 使 ( 合 計 59.8) 若 從 各 個 因 素 之 主 要 原 因 來 看,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 自 制 力 不 足 交 友 不 慎 管 教 不 當 與 破 碎 家 庭 性 衝 動 適 應 不 良 缺 乏 法 律 常 識 與 好 奇 心 驅 使 等 顯 示 犯 罪 少 年 兒 童 之 不 穩 定 狀 態, 為 一 個 在 成 長 歷 程 中 明 顯 的 養 分 不 足 的 狀 態, 這 樣 子 的 不 足 的 狀 態, 是 我 們 在 面 對 犯 罪 少 年 與 兒 童 時, 必 須 牢 牢 謹 記 在 心 的 重 要 意 象 第 二 節 兒 童 少 年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概 況 分 析 緊 接 著 我 們 再 來 看 看 台 灣 兒 童 少 年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的 概 況 黃 富 源 等 人 (2008) 研 究 發 現 妨 害 性 自 主 之 少 年 國 中 階 段 是 性 行 為 激 增 期, 妨 害 性 自 主 少 年 中, 約 有 45% 為 對 性 侵 害 之 法 律 認 知 不 足 並 且 其 多 數 父 母 之 婚 姻 並 不 健 全,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中 以 下 者 為 最 多,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且 工 作 不 穩 定 情 形 相 當 嚴 重 另 外, 有 六 成 性 侵 害 少 年 有 前 科 紀 錄, 其 第 一 次 性 行 為 對 象 以 女 朋 友 居 多, 發 生 地 點 也 以 自 宅 為 最 多 有 66.5% 少 年 是 單 獨 犯 案, 但 仍 有 約 三 成 (30.6%)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件 是 由 2 人 以 上 結 夥 共 同 犯 案, 其 中 被 害 人 部 分 仍 以 一 人 為 最 多, 犯 罪 手 法 六 成 以 上 沒 有 使 用 暴 力 手 段 (61.3%), 而 犯 案 動 機 則 是 以 因 男 女 朋 友 交 往 之 故 為 最 多 (32.0%), 沒 有 特 殊 原 因 次 之 (30.8%) 黃 富 源 等 人 (2008) 編 制 少 年 生 活 經 驗 量 表, 將 少 年 分 為 三 類 進 行 調 查, 第 一 類 有 關 少 年 性 侵 害 調 查 上, 以 機 構 內 採 取 普 測 方 式, 保 護 管 束 部 分 以 立 意 抽 樣 為 主 ( 稱 性 侵 組, 有 效 樣 本 173 人 ); 第 二 類 則 為 少 年 暴 力 犯, 機 構 處 遇 內 之 強 盜 搶 奪 之 案 類 少 年 為 對 象 ( 稱 暴 力 組, 有 效 樣 本 134 人 ); 第 三 類 為 一 般 少 年, 依 全 國 國 高 中 在 學 人 數 比 例, 進 行 隨 機 抽 樣 ( 稱 一 般 組, 有 效 樣 本 951 人 ) 將 三 組 進 行 差 異 分 析, 得 表 十 一 之 結 果, 很 明 顯 地, 一 般 組 在 各 個 變 項 的 表 現 上, 與 暴 力 組 相 當 地 不 同, 一 般 組 與 性 侵 組 只 有 四 個 變 項 表 現 較 一 致, 反 而 性 侵 組 與 暴 力 組 在 大 部 分 的 變 項 上, 其 反 應 是 較 接 近 的 2

3 表 十 一 : 三 組 少 年 在 各 變 項 上 之 差 異 變 項 一 般 組 性 侵 組 暴 力 組 1. 個 人 特 性 ( 家 庭 結 構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家 庭 經 濟 與 生 父 母 同 住 ) 2.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 父 親 直 接 控 制 母 親 直 接 控 制 家 庭 關 係 ) 人 際 關 係 ( 兩 性 關 係 社 會 疏 離 ) 人 際 關 係 ( 情 緒 控 制 ) 性 幻 想 ( 一 般 性 幻 想 ) + 6. 性 幻 想 ( 偏 差 性 幻 想 ) + 7. 認 知 扭 曲 ( 暗 示 卸 責 ) 認 知 扭 曲 ( 挑 逗 刺 激 ) + 9. 認 知 扭 曲 ( 性 別 刻 板 化 印 象 ) 色 情 傳 媒 接 觸 升 學 才 藝 網 路 影 音 休 閒 活 動 一 般 遊 樂 偏 差 遊 樂 型 偏 差 友 伴 一 般 偏 差 暴 力 犯 罪 毒 品 犯 罪 財 產 犯 罪 一 般 偏 差 性 行 為 ( 色 瞇 瞇 黃 色 笑 話 ) 傳 遞 型 性 偏 差 行 為 ( 色 情 書 刊 圖 片 電 話 ) + ++ : 表 無 顯 著 差 異 + : 表 具 顯 著 差 異 黃 富 源 等 人 (2008) 進 一 步 將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之 少 年 依 其 前 科 紀 錄 分 為 單 純 型 與 混 合 型 少 年, 單 純 型 除 本 身 性 侵 害 案 件 外, 未 有 其 他 類 型 犯 罪 之 紀 錄, 混 合 型 少 年, 除 犯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件 外, 另 有 其 他 犯 罪 類 型 之 紀 錄 研 究 發 現 混 合 型 少 年 有 較 高 比 例 未 與 生 父 母 同 住 一 般 性 幻 想 挑 逗 刺 激 性 別 刻 板 化 印 象 一 般 偏 差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犯 罪 毒 品 犯 罪 一 般 型 性 偏 差 行 為 傳 遞 型 性 偏 差 行 為 一 般 遊 樂 偏 差 遊 樂 偏 差 友 伴 此 混 合 型 少 年 在 調 查 表 之 表 現, 更 接 近 暴 力 組 之 表 現 型 態 再 將 調 查 資 料 經 二 元 Logistic 迴 歸 分 析 後 發 現, 少 年 從 事 較 多 的 一 般 偏 差 行 為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較 不 正 常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以 下 者 較 少 參 與 網 路 影 音 休 閒 活 動 從 事 較 多 的 暴 力 犯 罪 行 為 參 與 較 多 的 不 當 遊 樂 型 休 閒 活 動 較 少 參 3

4 與 升 學 才 藝 休 閒 活 動 參 與 較 多 的 一 般 遊 樂 型 休 閒 活 動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以 下 者 從 事 較 多 的 毒 品 犯 罪 行 為 偏 態 性 幻 想 較 少, 其 性 侵 害 的 可 能 性 也 相 對 提 高 從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可 知, 少 年 性 侵 害 者 偏 差 行 為 之 數 量 多 且 複 雜, 而 且 其 特 性 與 偏 差 少 年 較 相 似, 與 成 年 性 侵 害 者 之 特 性 較 不 相 像 另 外,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1999) 則 比 較 少 年 強 姦 犯 ( 有 效 樣 本 20 人 ) 非 暴 力 犯 1 ( 有 效 樣 本 148 人 ) 以 及 一 般 少 年 ( 有 效 樣 本 143 人 ) 之 犯 罪 危 險 因 子 研 究 發 現, 少 年 強 姦 動 機 好 奇 者 佔 64.3%, 無 使 用 工 具 佔 53.3%, 對 地 點 非 常 熟 悉 佔 57.1%, 發 生 時 間 以 晚 上 為 主 在 情 緒 基 調 方 面, 少 年 強 姦 犯 與 非 暴 力 犯 比 一 般 青 少 年 有 明 顯 負 面 情 緒 在 家 庭 方 面, 有 一 半 的 少 年 強 姦 犯 其 父 母 有 一 方 已 死 亡, 將 近 三 成 表 示 家 庭 成 員 有 犯 罪 前 科, 至 於 家 庭 成 員 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者 則 不 多 在 學 校 生 活 方 面, 有 八 成 五 的 少 年 強 姦 犯 常 有 蹺 課 缺 席 的 情 形 ; 有 一 半 的 少 年 強 姦 犯 與 非 暴 力 犯 課 業 不 及 格, 對 課 業 不 感 興 趣 在 社 會 相 關 因 素 方 面, 發 現 少 年 強 姦 犯 與 非 暴 力 犯 對 社 會 價 值 觀 有 許 多 是 採 中 立 化 的 觀 點, 一 般 少 年 則 有 較 正 向 之 價 值 觀 少 年 強 姦 犯 及 非 暴 力 犯 比 一 般 少 年 接 觸 不 良 傳 媒 模 範 的 強 度 較 強 少 年 強 姦 犯 非 暴 力 犯 比 一 般 少 年 在 各 類 的 偏 差 行 為 有 嚴 重 的 非 行 程 度, 且 有 較 高 程 度 的 早 期 虐 待 動 物 情 形 顯 示 少 年 強 姦 犯 與 非 暴 力 犯 仍 是 較 接 近 的 一 群, 兩 者 較 明 顯 的 差 異 只 在 少 年 強 姦 犯 罪 與 熟 識 者 居 多 (66.3%), 而 非 暴 力 犯 罪 與 陌 生 人 居 多 (69.7%) 綜 觀 黃 富 源 等 人 (2008) 以 及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1999) 等 人 的 研 究 結 果, 少 年 性 侵 害 犯 確 實 跟 一 般 青 少 年 不 同, 但 其 生 活 經 驗 以 及 犯 罪 危 險 因 子 卻 與 少 年 暴 力 犯 以 及 非 暴 力 犯 有 相 當 高 的 一 致 性, 這 表 示 未 來 在 針 對 台 灣 的 少 年 性 侵 害 犯 進 行 輔 導 或 處 遇 介 入 時, 不 可 忽 略 其 為 非 行 少 年 之 本 質 第 三 節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務 經 驗 之 參 考 基 礎 雖 然 少 年 性 侵 害 犯 有 其 非 行 少 年 之 本 質 不 可 忽 略, 但 若 僅 僅 將 少 年 性 侵 害 犯 視 為 非 行 少 年, 卻 又 簡 化 了 少 年 性 侵 害 犯 Hsu & Starznski(1990) 指 出, 對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加 害 人 大 都 在 青 少 年 早 期 時 即 發 生, 而 一 般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則 大 都 起 始 於 青 少 年 晚 期 Groth 等 人 (1982) 的 研 究 發 現 60%-80% 成 人 性 罪 犯 自 述 在 少 年 時 期 即 有 性 侵 害 犯 行 陳 若 璋 等 人 (2002) 以 高 雄 及 台 北 兩 監 獄 之 成 人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共 640 名 為 研 究 對 象, 發 現 早 發 性 犯 罪 之 變 項 達 顯 著 差 異, 即 在 十 四 歲 以 前 即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十 八 歲 以 前 即 被 發 現 犯 行 十 八 歲 以 前 即 被 判 刑 等 年 齡 各 項 上 均 達 到 顯 著 其 中 對 兒 童 性 侵 害 者 在 十 四 歲 以 前 即 犯 下 性 侵 害 行 為 的 比 例 最 高 (35.1%), 其 次 為 共 同 強 制 性 交 罪 (34.8%); 而 在 十 八 歲 以 1 非 暴 力 犯 係 指 非 以 強 暴 脅 迫 手 段 而 實 施 犯 罪 之 人, 如 竊 盜 賭 博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等 4

5 前 犯 案 即 被 發 現 及 判 刑 者 則 以 共 同 強 制 性 交 罪 最 高 (19.2%), 其 次 為 對 兒 童 性 侵 害 之 犯 罪 人 (17.8%) 也 就 是 說 少 年 時 期 即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到 了 成 年, 成 為 一 名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這 就 是 我 們 這 個 階 段 試 圖 要 介 入 的 重 要 理 由 鄭 瑞 隆 (2006) 指 出 少 年 性 侵 犯 者 很 值 得 投 入 專 業 資 源 加 以 矯 正 處 遇, 因 為 他 們 的 可 塑 性 及 改 變 的 潛 能 較 高, 且 少 年 若 未 得 到 適 當 的 處 遇 (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 則 他 們 日 後 成 為 成 人 犯 及 停 留 在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中 的 可 能 性 相 對 較 高 事 實 上, 對 於 少 年 侵 害 行 為 之 各 項 研 究 發 現, 在 性 侵 害 成 年 與 少 年 之 間 是 有 部 分 的 共 同 性 : 如 團 體 內 異 質 性 高 (Smallbone, 2006) 犯 罪 黑 數 高 傷 害 性 高 犯 案 前 有 一 定 的 計 劃 性 認 知 扭 曲 缺 乏 自 我 管 理 社 交 能 力 缺 陷 (Becker & Hicks, 2003) 雖 然 二 者 有 其 相 似 之 處, 但 差 異 仍 是 相 當 大 的 : 少 年 性 罪 犯 不 像 成 年 性 罪 犯 在 性 興 趣 與 性 喚 起 上 有 固 著 或 獨 佔 性 的 類 型 化 的 情 形, 亦 即, 少 年 性 罪 犯 很 少 是 性 上 癮 者 (Hanson 等 人, 2004) 也 就 是 說, 相 較 於 成 年 人 性 侵 害 行 為, 少 年 性 侵 害 行 為 大 多 較 不 具 暴 力 與 攻 擊 性, 且 較 不 嚴 重 少 年 性 罪 犯 中 很 少 有 心 理 病 理 學 上 的 問 題, 而 成 年 性 罪 犯 中 心 理 病 態 部 分 是 預 測 暴 力 犯 罪 或 性 侵 害 之 重 要 指 標 (Gretton, Hare, & Catchpole, 2004) 少 年 之 暴 力 或 偏 差 行 為 受 到 家 庭 學 校 同 儕 等 多 方 面 作 用 下 所 形 成, 亦 即 少 年 性 罪 犯 受 到 情 境 與 機 會 的 影 響 要 比 成 年 性 罪 犯 來 得 大 一 般 來 說, 少 年 性 罪 犯 進 行 其 他 偏 差 行 為 相 當 常 見, 其 再 犯 其 他 非 性 侵 之 偏 差 行 為, 遠 比 再 犯 性 侵 害 之 可 能 性 還 要 高 O Callaghan & Print(1994) 認 為 早 期 治 療 是 很 重 要 的, 這 不 僅 是 為 了 預 防 再 犯 而 已,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青 少 年 行 為 態 度 以 及 思 考 系 統 尚 未 根 深 蒂 固 前 介 入, 其 預 後 會 較 好 Righthand & Welch (2001) 亦 指 出 青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及 早 接 受 相 關 治 療 處 遇, 其 再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比 率 顯 然 大 幅 降 低 少 年 性 罪 犯 接 受 處 遇 之 效 果 相 當 良 好, 少 年 性 罪 犯 再 犯 性 侵 害 之 比 率 相 當 低 (5%-15%), 完 成 治 療 者 其 再 犯 率 比 未 接 受 治 療 之 少 年 有 更 少 之 再 犯 情 形 ( Worling 等 人, 2000) 在 台 灣, 陳 美 燕 (2006) 以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針 對 青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之 法 律 困 境 進 行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受 訪 者 對 於 青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應 予 以 輔 導 或 治 療 普 遍 具 有 共 識, 然 而 在 實 際 的 運 作 上, 卻 又 不 知 如 何 做 起 特 別 是 受 保 護 處 分 的 青 少 年 加 害 人 (98 年 佔 96.4%), 因 為 在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中 並 沒 有 被 納 入 強 制 性 質 之 治 療 或 輔 導 規 定 內, 因 此 如 有 因 未 滿 14 歲 而 無 刑 事 責 任 能 力, 但 確 有 治 療 輔 導 之 必 要 者, 或 者 是 已 滿 14 歲 之 少 年, 雖 無 受 刑 事 處 分 之 必 要, 但 卻 認 應 予 治 療 或 輔 導 者, 則 幾 乎 未 曾 起 步, 自 有 必 要 將 此 部 分 之 輔 導 或 治 療 作 為 落 實 在 法 律 依 據 上 陳 美 燕 (2010) 指 出,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法 院 自 民 國 96 年 起, 即 以 建 構 平 台 式 5

6 資 源 連 結 之 方 式, 與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合 作, 建 立 內 部 及 外 部 評 估 機 制, 對 於 受 保 護 處 分 之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經 過 該 評 估 機 制 後, 得 以 進 入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社 區 身 心 輔 導 處 遇 及 監 控 模 式 中, 由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委 以 區 域 責 任 醫 院 設 計 青 少 年 方 案, 並 均 與 成 年 人 分 離, 同 時 與 本 院 少 年 保 護 官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藉 著 保 護 處 分 相 關 規 定 之 運 用, 確 實 掌 握 少 年 參 加 方 案 之 狀 況 台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跟 隨 高 少 院 腳 步, 擬 定 性 侵 害 事 件 少 年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要 點 草 案 ( 如 附 件 一 ), 其 中 第 三 條 明 訂 : 少 年 法 庭 受 理 有 關 少 年 性 侵 害 事 件,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足 認 少 年 有 施 予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之 必 要 時, 得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審 理 細 則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裁 定 交 付 少 年 調 查 官 為 適 當 之 輔 導, 並 得 就 輔 導 方 法 為 適 當 之 指 示 第 五 條 受 保 護 處 分 少 年, 經 本 院 性 侵 害 事 件 評 估 小 組 會 議 評 估 結 果, 認 有 施 以 初 階 輔 導 之 必 要 者, 少 年 保 護 官 應 依 少 年 及 兒 童 保 護 事 件 執 行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之 規 定, 命 其 接 受 本 院 心 理 輔 導 員 規 劃 之 初 階 輔 導 課 程 前 項 初 階 輔 導 課 程 之 執 行, 心 理 輔 導 員 應 於 課 程 全 部 結 束 後, 製 作 處 遇 成 效 報 告 與 建 議, 提 交 所 屬 少 年 保 護 官, 由 所 屬 少 年 保 護 官 報 請 本 院 性 侵 害 事 件 評 估 小 組 會 議 進 行 結 案 評 估 ; 另 經 評 估 認 有 成 效, 或 雖 尚 無 具 體 成 效, 然 執 行 期 限 已 屆 滿 時, 視 為 完 成 該 處 遇 ; 經 評 估 認 無 成 效, 並 有 繼 續 接 受 進 階 輔 導 之 可 行 性 與 必 要 性 時, 少 年 保 護 官 應 函 請 新 竹 縣 市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依 少 年 及 兒 童 保 護 事 件 執 行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之 規 定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確 立 實 務 運 作 之 基 礎, 並 於 民 國 99 年 開 始 執 行 新 竹 地 院 在 執 行 保 護 處 分 模 式 ( 詳 見 附 件 一 圖 四 ) 與 高 少 院 之 作 法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差 異 兩 院 對 裁 定 保 護 處 分 之 少 年 皆 進 入 院 內 評 估 小 組 進 行 處 遇 評 估, 但 評 估 後, 高 少 院 會 將 需 進 行 處 遇 之 少 年 區 分 為 兩 群, 一 群 進 入 院 內 初 階 流 程 ( 如 附 件 一 圖 三 ), 一 群 少 年 則 由 少 年 保 護 官 發 函 縣 市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針 對 性 侵 案 件 進 行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而 新 竹 地 院 則 將 評 估 需 進 行 處 遇 之 少 年, 一 律 先 進 行 院 內 初 階 流 程, 待 完 成 院 內 初 階 流 程 後, 再 評 估 是 否 需 繼 續 院 外 進 階 輔 導 課 程 或 結 案 緊 接 著, 台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亦 訂 定 台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妨 害 性 自 主 事 件 少 年 行 為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要 點 2, 於 民 國 100 年 連 結 地 方 政 府 資 源, 並 向 地 檢 署 申 請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進 行 少 年 之 處 遇 其 最 大 的 特 色 在 案 件 受 理 繫 屬 時, 即 可 由 法 官 依 相 關 資 料 決 定 是 否 有 身 心 輔 導 之 必 要, 轉 介 初 階 評 估 輔 導 團 體 在 裁 定 保 護 處 分 之 少 年 處 遇, 則 與 新 竹 地 院 較 為 接 近,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 初 階 與 進 階 團 體 ) 進 行 處 遇, 初 階 之 轉 介 由 少 年 保 護 官 心 輔 員 心 測 員 進 行 處 遇 評 估, 初 階 評 估 輔 導 團 體 結 束 後, 才 進 入 院 內 評 估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是 否 轉 介 參 加 進 階 輔 導 2 依 據 花 蓮 地 院 100 年 9 月 1 日 函 送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犯 罪 處 遇 協 會 之 資 料 6

7 團 體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研 討 會 同 年,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則 全 權 委 託 南 投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將 受 保 護 處 分 之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納 入 社 區 處 遇, 與 成 人 分 開, 獨 立 開 兩 個 團 體, 計 一 年 每 個 月 一 次, 一 次 兩 小 時 看 樣 子, 我 們 在 台 灣 也 慢 慢 在 累 積 一 些 經 驗, 針 對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進 行 各 種 形 式 之 處 遇 介 入 第 二 章 預 防 輔 導 模 式 之 建 構 歷 程 第 一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研 究 本 研 究 方 案 為 了 解 目 前 在 台 灣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概 況, 採 取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之 方 式 進 行 初 步 探 究, 試 圖 依 據 四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所 蒐 集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態 樣, 及 現 行 針 對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之 相 關 處 遇 輔 導 機 制, 與 建 議 之 處 遇 模 式 做 為 少 年 預 防 輔 導 模 式 之 規 劃 藍 本 依 據 本 研 究 方 案 之 目 的, 設 計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訪 談 大 綱 包 括 五 項 重 要 議 題 : 一 台 灣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與 樣 態 為 何? 二 對 於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您 認 為 應 用 何 種 方 法 來 處 遇 或 協 助 是 可 以 有 效 預 防 再 犯 的? 三 成 年 人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社 區 處 遇 模 式, 您 認 為 可 以 如 何 應 用 於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四 對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目 前 處 遇 實 務 之 困 難 何 在? 針 對 此 困 難 可 以 如 何 克 服? 五 依 據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應 辦 理 對 加 害 人 的 追 蹤 輔 導 與 身 心 治 療 之 措 施, 此 項 措 施 具 有 對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社 區 追 蹤 處 遇 性, 不 僅 對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而 且 亦 有 個 別 矯 治 與 復 發 預 防 之 功 能, 然 而 此 制 度 如 何 應 用 在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部 分? 四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出 席 人 數 計 有 46 人 次, 其 中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 主 要 為 少 年 法 庭 庭 長 ) 有 11 名, 觀 護 人 以 及 心 輔 員 有 11 名, 醫 療 與 社 區 專 業 人 員 ( 包 括 醫 師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等 ) 有 13 名,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有 6 名, 內 政 部 家 防 會 有 2 名 ( 名 冊 詳 如 第 一 篇 研 究 ) 研 究 結 論 建 議 : 一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應 依 犯 罪 類 型 與 樣 態 分 為 五 類, 包 括 違 反 刑 法 第 221 條 或 第 222 條 的 強 制 性 交 違 反 第 227 條 的 合 意 性 交 違 反 第 224 條 的 猥 褻, 以 及 介 於 強 制 與 合 意 性 交 兩 類 型 之 間 的 非 暴 力 類 型, 還 有 違 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性 騷 擾 此 外, 強 制 性 交 類 型 中 的 集 體 性 犯 罪, 又 可 分 為 發 生 於 社 區 與 機 構 環 境, 其 7

8 中 社 區 環 境 中 女 性 之 加 害 人, 通 常 為 牽 涉 到 性 的 霸 凌 事 件, 具 有 虐 待 與 報 復 之 意 圖, 此 與 其 他 類 型 以 男 性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為 主 有 很 大 之 差 異 二 處 遇 模 式 以 團 體 處 遇 為 主 軸, 分 為 初 階 與 進 階 團 體 ( 如 表 十 二 ) 建 議 初 階 團 體 於 案 件 進 入 保 護 處 分 期 間 開 始 執 行 3, 對 象 包 含 所 有 犯 罪 類 型 即 上 述 五 類 型 之 少 年, 處 遇 內 容 以 評 估 為 主, 輔 導 教 育 為 輔, 考 量 各 地 區 資 源 不 同, 可 分 為 一 週 一 次 或 兩 週 一 次 共 6 次 計 12 小 時 的 團 體 處 遇, 或 者 兩 天 計 12 小 時 的 團 體 處 遇 並 於 法 院 內 成 立 評 估 小 組, 於 初 階 團 體 結 束 後 進 行 評 估, 針 對 有 後 續 監 督 處 遇 需 要 之 少 年, 令 其 進 入 需 長 期 輔 導 的 進 階 團 體, 團 體 可 分 為 一 個 月 兩 次 ( 半 年 一 循 環 ) 或 一 個 月 一 次 共 12 次 ( 一 年 一 循 環 ) 的 處 遇 ; 對 於 資 源 相 對 貧 乏 之 地 區, 如 經 費 預 算 之 負 荷 或 專 業 人 力 之 不 足 者, 建 議 採 取 一 個 月 一 次 2 小 時 的 處 遇 頻 率, 事 實 上 拉 長 處 遇 期 程, 不 僅 拉 長 了 處 遇 人 員 陪 伴 少 年 的 時 距, 並 且 可 以 讓 處 遇 人 員 用 較 長 的 時 間 來 觀 察 少 年 的 行 為 改 變, 只 要 專 業 人 員 具 有 相 當 的 專 業 訓 練 與 督 導, 即 便 降 低 處 遇 頻 率, 團 體 仍 可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處 遇 成 效 ( 邱 惟 真 等 人,2006) 在 其 他 影 響 處 遇 的 因 素 上, 團 體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則 須 賴 觀 護 人 協 助 控 管 與 追 蹤, 另 一 方 面, 有 關 少 年 相 關 的 調 查 與 觀 護 資 料, 則 必 須 提 供 處 遇 人 員 進 行 團 體 處 遇 時 之 參 考 此 外, 雖 然 與 會 人 員 皆 同 意 少 年 之 家 庭 處 遇 甚 為 重 要, 但 是 從 法 令 層 面 ( 如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 到 實 務 層 面 的 專 業 人 力 ( 如 家 族 治 療 師 ), 已 超 出 本 研 究 方 案 當 初 所 設 定 之 範 圍 過 多, 仍 待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與 討 論, 因 此 暫 不 列 入 本 計 劃 的 規 劃 範 圍 內 表 十 二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預 防 輔 導 模 式 初 階 團 體 進 階 團 體 處 遇 對 象 違 反 強 制 性 交 合 意 性 交 非 暴 力 類 型 猥 褻 性 騷 擾 等 類 之 少 年 經 評 估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之 少 年 介 入 時 機 保 護 處 分 執 行 期 間 保 護 處 分 執 行 期 間 處 遇 頻 率 一 月 一 次, 一 年 12 次, 開 放 式 兩 週 一 次 共 6 次, 開 放 式 團 體 團 體 一 週 一 次 共 6 次, 封 閉 式 團 體 一 月 兩 次, 半 年 12 次, 開 放 式 兩 天 計 12 小 時, 封 閉 式 團 體 團 體 處 遇 時 數 共 6 次 或 兩 天 12 小 時 共 12 次 24 小 時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三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應 由 觀 護 人 執 行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追 蹤 並 控 管 少 年 處 遇 之 執 行, 地 方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以 及 社 區 處 遇 機 構 則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例 如 在 經 費 與 專 業 人 力 等 方 面 之 支 持 由 於 少 年 不 適 用 於 成 人 刑 後 的 社 區 追 蹤 機 制, 其 處 遇 3 依 據 內 政 部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決 議 以 保 護 處 分 執 行 階 段 之 少 年 為 主 要 處 遇 對 象 8

9 在 保 護 處 分 結 束 即 無 法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處 遇 執 行 期 間, 由 處 遇 人 員 協 助 建 立 少 年 之 內 控 機 制, 觀 護 人 則 維 持 外 部 監 控 之 角 色, 當 處 遇 結 束 後, 觀 護 人 應 能 依 據 處 遇 成 效 報 告 延 續 少 年 的 內 外 控 機 制, 此 追 蹤 與 控 管 應 包 括 進 入 感 化 教 育 之 少 年 而 有 施 行 社 區 監 控 機 制 考 量 的 少 年, 則 需 要 地 方 法 院 與 地 檢 署 雙 方 之 協 調 第 二 節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青 少 年 初 階 處 遇 團 體 成 效 評 估 之 檢 視 台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自 通 過 台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性 侵 害 事 件 少 年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要 點 草 案 後, 即 積 極 試 辦 少 年 之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自 民 國 99 年 至 100 年 已 辦 理 兩 梯 次 之 初 階 團 體, 研 究 者 亦 在 此 試 辦 期 間 擔 任 初 階 處 遇 團 體 之 督 導 參 與 初 階 團 體 處 遇 之 成 員, 皆 為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觀 護 人 室 受 保 護 處 分 之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99 年 計 16 名 少 年,100 年 計 10 名 少 年, 兩 梯 次 共 26 人 年 齡 最 小 14 歲, 最 大 21 歲, 以 歲 之 年 齡 層 最 多, 佔 80.76% 國 中 學 歷 23 人 (88.5%), 高 中 學 歷 3 人 (11.5%) 僅 15 人 (57.7%) 完 成 初 階 團 體 處 遇, 未 完 成 比 例 高 達 42.3%, 顯 示 未 來 在 執 行 處 遇 上, 如 何 要 求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完 成 初 階 處 遇, 仍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在 處 遇 內 容 上,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觀 護 人 室 參 考 成 人 初 階 社 區 處 遇 方 案, 完 成 少 年 初 階 團 體 處 遇 之 設 計, 比 較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成 人 初 階 團 體 為 兩 週 一 次, 一 次 兩 小 時, 計 六 次 ( 三 個 月 ) 的 團 體, 少 年 初 階 團 體 亦 為 兩 週 一 次, 一 次 兩 小 時, 但 拉 長 為 十 次 ( 五 個 月 ) 的 團 體 處 遇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合 約 書 簽 訂 評 估 性 侵 害 相 關 法 律 教 育 兩 性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生 涯 規 劃 情 緒 管 理 社 交 技 巧 壓 力 調 適 危 機 預 防 等 由 兩 名 心 輔 員 擔 任 團 體 領 導 者, 每 個 團 體 5-8 名 成 員 本 研 究 方 案 依 此 進 行 團 體 成 效 評 估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初 階 團 體 在 反 應 效 標 學 習 效 標 行 為 效 標 以 及 結 果 效 標 上 均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效 果 反 應 效 標 顯 示, 只 要 能 夠 完 成 整 個 初 階 處 遇, 即 有 高 達 七 成 以 上 的 少 年 是 能 夠 相 當 地 投 入 團 體 處 遇 之 中, 因 此 如 何 協 助 少 年 能 夠 完 成 整 個 初 階 處 遇, 乃 是 未 來 初 階 處 遇 模 式 成 敗 之 關 鍵 只 要 來 了, 並 能 完 成 處 遇, 其 學 習 效 標 更 顯 示 有 超 過 八 成 五 以 上 的 通 過 率 就 初 階 輔 導 教 育 的 處 遇 策 略 而 言, 此 模 式 是 相 當 具 有 成 效 的 而 在 行 為 效 標 則 顯 示, 此 初 階 團 體 對 於 這 群 少 年 的 心 理 狀 態 的 影 響, 主 要 在 於 讓 這 群 少 年 能 夠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卸 下 其 防 衛 機 制, 並 且 能 夠 更 坦 誠 地 參 與 團 體 此 結 果 與 社 區 成 人 初 階 團 體 的 成 效 是 一 致 的 邱 惟 真 等 人 (2007) 指 出, 社 區 成 人 初 階 團 體 主 要 之 成 效 在 於 減 低 社 區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防 衛 機 轉, 該 研 究 並 且 顯 示, 在 經 過 一 年 的 團 體 輔 導 教 育 ( 一 個 月 一 次 的 團 體 處 遇 ) 後, 較 只 接 受 三 個 月 團 體 輔 導 教 育 ( 初 階 ) 之 團 體 成 員 對 受 害 者 較 具 同 理 心, 以 及 更 不 同 意 針 對 女 性 洩 憤 因 此, 若 要 進 一 步 影 響 這 群 少 年 的 心 理 狀 態 的 話, 拉 長 處 遇 期 程 ( 如 一 個 月 一 次, 一 年 的 團 體 處 遇 ) 可 能 是 一 個 可 行 的 方 向 9

10 結 果 效 標 之 分 析 顯 示, 兩 梯 次 之 少 年 團 體 並 非 是 一 同 質 性 團 體, 而 是 一 異 質 性 之 群 體 這 對 於 處 遇 人 員 在 進 行 團 體 時,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提 醒, 每 次 的 團 體 處 遇 所 要 面 對 的 主 要 議 題, 可 能 是 多 元 複 雜 的 因 此 保 持 團 體 處 遇 模 式 具 備 某 種 彈 性 是 必 要 的, 半 結 構 式 的 團 體 可 能 優 於 結 構 式 的 團 體, 團 體 動 力 式 的 模 式 可 能 優 於 單 一 教 育 方 向 的 模 式 分 析 顯 示, 第 二 梯 次 團 體 顯 然 較 第 一 梯 次 團 體 成 效 較 好, 造 成 此 結 果 的 原 因, 除 了 上 述 認 為 青 少 年 為 一 異 質 性 群 體 之 外, 團 體 領 導 者 在 第 一 梯 次 團 體 處 遇 時, 也 許 對 於 此 種 團 體 處 遇 方 式 仍 不 熟 悉, 經 過 第 一 梯 次 邊 帶 領 團 體 邊 接 受 督 導 後, 到 了 第 二 梯 次 後, 團 體 帶 領 的 能 力 增 加 了, 團 體 處 遇 成 效 也 慢 慢 地 呈 現 出 來 此 結 果 表 示, 少 年 處 遇 團 體 之 領 導 者 是 可 以 透 過 督 導 歷 程 之 協 助, 提 升 本 身 帶 領 此 種 半 結 構 強 調 團 體 動 力 團 體 之 能 力 另 一 方 面, 相 對 於 社 區 成 人 加 害 人, 少 年 團 體 在 性 刺 激 - 性 衝 動 以 性 加 害 證 明 能 力 神 經 質 因 素 精 神 病 質 因 素 反 社 會 型 性 格 傾 向 反 社 會 型 思 考 習 慣 等 傾 向 是 較 高 的 而 且 在 經 過 初 階 團 體 處 遇 後, 少 年 團 體 反 而 較 成 人 易 於 將 性 行 為 歸 因 於 藥 物 ( 包 括 酒 ) 這 幾 個 向 度 均 是 未 來 進 行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時 應 該 特 別 注 意 的 綜 觀 上 述 研 究 結 論, 初 階 團 體 處 遇 之 策 略 確 實 能 達 成 某 些 成 效, 其 主 要 成 效 為 高 達 七 成 以 上 的 少 年 是 能 夠 相 當 地 投 入 團 體 處 遇 之 中, 且 其 學 習 效 標 可 達 成 八 成 五 以 上 的 通 過 率, 但 在 心 理 狀 態 的 影 響, 主 要 在 於 讓 這 群 少 年 能 夠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卸 下 其 防 衛 機 制, 這 與 成 人 社 區 初 階 團 體 之 成 效 相 當 一 致 就 此 結 果 來 看, 以 每 個 月 兩 次, 計 十 次 的 團 體 處 遇 中, 若 要 改 變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心 理 及 其 行 為, 其 實 是 力 有 未 逮 的 因 此, 此 階 段 比 較 合 宜 的 處 遇 目 標, 應 該 為 輔 導 教 育 及 其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就 此 目 標 而 言, 以 社 區 成 人 初 階 團 體 的 經 驗 來 看, 只 要 每 個 月 兩 次, 計 六 次 的 開 放 式 團 體 處 遇, 應 該 是 足 夠 的, 並 不 一 定 需 要 到 十 次 的 團 體 處 遇 至 於 我 們 在 第 一 節 中 所 建 議 一 週 一 次 計 6 次 的 封 閉 式 團 體, 只 要 一 個 半 月 即 可 完 成, 則 考 量 配 合 審 調 階 段 ( 參 考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之 作 法, 詳 見 第 一 篇 之 分 析 ), 期 待 迅 速 收 集 評 估 資 料 之 需 求, 此 模 式 亦 可 依 各 地 區 資 源 之 限 制, 在 一 年 中 分 若 干 梯 次 彈 性 執 行 之 另 外, 本 研 究 方 案 仍 提 出 連 續 兩 天 計 12 小 時 的 封 閉 式 團 體 處 遇 模 式, 此 模 式 之 優 點, 可 在 連 續 兩 個 週 六 週 日 或 以 隔 週 一 次 一 天 的 方 式 完 成, 是 最 不 影 響 少 年 生 活 之 處 遇 方 式 但 它 的 缺 點 是, 較 無 法 收 集 到 少 年 日 常 生 活 之 訊 息, 亦 即 其 對 於 動 態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之 收 集 是 較 弱 的 因 此 它 是 一 種 輔 導 教 育 為 主, 評 估 為 輔 的 處 遇 策 略, 而 上 述 兩 種 方 式 則 是 比 較 偏 向 以 評 估 為 主, 輔 導 教 育 為 輔 的 處 遇 策 略 此 種 模 式 亦 可 作 為 無 法 完 成 6 次 12 小 時 處 遇 少 年 之 補 充 方 式, 令 其 完 10

11 成 兩 天 12 小 時 之 團 體 輔 導 教 育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研 討 會 第 三 節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青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青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之 提 出 與 執 行, 對 於 目 前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模 式, 乃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指 標 性 意 義 此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本 章 第 一 節 之 所 建 議 之 模 式, 有 幾 項 重 要 的 差 異 第 一, 此 計 畫 並 未 區 分 初 階 或 進 階 團 體 ; 第 二, 採 取 一 個 月 一 次, 一 次 兩 小 時, 計 12 次, 長 達 一 年 的 開 放 式 團 體 處 遇 模 式 ; 第 三, 其 評 估 小 組 委 員 會 設 置 在 社 區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非 在 法 院 內 部 未 區 分 初 階 或 進 階 團 體, 乃 接 受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為 非 行 少 年 之 本 質, 其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其 複 雜 多 樣 的 偏 差 行 為 ( 如 第 一 章 之 結 論 ), 性 行 為 偏 差 僅 為 其 中 之 一 項, 要 處 理 如 此 複 雜 多 樣 的 偏 差 行 為, 絕 非 幾 個 月 密 集 式 的 處 遇 就 能 克 竟 其 功, 長 期 陪 伴 少 年 面 對 其 生 活 中 的 各 種 匱 乏 與 衝 突, 可 能 是 一 重 要 的 手 段 問 題 是, 這 長 期 應 該 多 長?O Callaghan & Print(1994) 指 出 英 國 大 曼 徹 斯 特 青 少 年 計 畫 (G-MAP) 採 取 開 放 式 的, 每 週 一 次 的 團 體, 大 多 數 個 案 都 會 待 在 這 計 畫 中 至 少 一 年 的 時 間 在 台 灣, 每 週 一 次, 一 整 年 的 團 體, 需 要 相 當 高 的 社 會 成 本 與 專 業 人 力 ( 並 不 是 每 個 縣 市 都 有 這 樣 的 資 源 ), 比 較 折 衷 的 作 法, 則 是 比 照 成 人 社 區 進 階 團 體, 採 一 個 月 一 次, 一 次 2 小 時, 計 12 次 一 年 的 開 放 式 團 體 此 種 形 式 的 團 體 處 遇, 除 了 處 遇 頻 率 較 低 外, 其 優 點 是, 只 要 有 3-4 名 成 員 即 可 進 行 團 體 處 遇, 由 於 是 開 放 式 團 體, 每 個 月 均 可 讓 新 成 員 加 入 團 體 處 遇 每 個 月 一 次 的 處 遇 頻 率, 也 可 以 促 成 青 少 年 出 席 團 體 的 意 願, 依 南 投 目 前 的 經 驗 來 看, 其 目 前 轉 介 成 功 率 高 達 100% 4, 較 新 竹 兩 週 一 次 初 階 團 體 完 成 率 只 有 57.7%, 值 得 期 待 另 一 方 面, 將 評 估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設 置 在 社 區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除 了 加 強 連 結 社 區 資 源 外, 也 避 免 在 法 院 內 部 再 成 立 一 評 估 小 組, 省 去 疊 床 架 屋 浪 費 資 源 之 可 能 因 此, 本 研 究 方 案 參 考 南 投 之 經 驗, 以 南 投 之 處 遇 方 式 為 骨 架, 作 為 進 階 處 遇 團 體 之 模 式, 至 於 是 一 個 月 一 次 的 團 體 或 者 是 一 個 月 兩 次 的 團 體, 則 交 由 各 地 區 考 量 其 社 區 與 專 業 人 力 之 資 源, 進 行 彈 性 調 整 第 三 章 預 防 輔 導 模 式 之 整 體 架 構 及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處 遇 模 式 以 團 體 處 遇 為 主 軸, 分 為 初 階 與 進 階 團 體 初 階 團 體 於 案 件 進 入 保 護 處 分 期 間 開 始 執 行, 對 象 包 含 所 有 犯 罪 類 型 即 上 述 五 類 型 之 少 年, 處 遇 內 容 建 議 以 評 估 為 主, 輔 導 教 育 為 輔, 分 為 兩 週 一 次 或 一 週 一 次 共 4 已 進 行 到 第 五 次 團 體 ( 第 五 個 月 ) 另 一 方 面, 出 席 率 亦 與 觀 護 人 積 極 介 入 有 絕 對 的 關 係 11

12 6 次 的 團 體 處 遇, 兩 週 一 次 建 議 採 開 放 式 團 體, 一 週 一 次 建 議 採 封 閉 式 團 體 進 階 團 體 則 由 評 組 小 組, 於 初 階 團 體 結 束 後 進 行 評 估, 針 對 需 有 後 續 監 督 處 遇 需 要 之 少 年, 令 其 進 入 需 長 期 輔 導 的 進 階 團 體, 團 體 分 為 一 個 月 一 次 或 一 個 月 兩 次 共 12 次 的 開 放 式 團 體 第 一 節 初 階 團 體 模 式 一 理 論 背 景 與 概 念 架 構 針 對 所 有 涉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少 年, 於 其 進 入 司 法 系 統 保 護 處 分 期 間, 即 規 劃 與 推 動 其 參 與 最 基 本 的 初 階 團 體 此 團 體 輔 導 方 案 係 根 據 成 人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輔 導 教 育 手 冊 ( 邱 惟 真 等 人,2005) 加 以 修 訂 5, 重 新 編 排 成 為 六 次 適 合 少 年 之 發 展 程 度 與 需 要 的 輔 導 教 育 教 材, 並 經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針 對 初 階 團 體 之 少 年, 歷 經 兩 梯 次 26 人 次 的 實 際 操 作 後, 所 完 成 之 版 本 二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 一 ) 參 加 對 象 依 照 發 展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預 防 輔 導 模 式 焦 點 團 體 之 研 究 結 論, 將 涉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少 年, 歸 納 為 強 制 性 交 合 意 性 交 介 於 強 制 與 合 意 性 交 兩 類 型 之 間 的 非 暴 力 類 型 猥 褻, 以 及 性 騷 擾 等 五 類, 認 為 以 上 類 別 皆 有 施 以 初 階 輔 導 之 必 要, 因 此 當 其 案 件 進 入 保 護 處 分 階 段, 即 令 所 有 少 年 進 入 初 階 團 體 接 受 輔 導 ( 二 ) 方 案 內 容 團 體 方 案 內 容 主 軸 依 序 為 : 合 約 書 簽 定 ; 人 際 思 考 行 動 習 慣 量 表 ( 以 下 簡 稱 KSRS) 前 測 ; 性 侵 害 相 關 法 律 教 育 ;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 KSRS 後 測 與 影 片 欣 賞 ; 以 及 生 涯 發 展 ( 如 表 十 三 ) 表 十 三 : 初 階 團 體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計 畫 書 次 數 課 程 內 容 備 註 1 合 約 書 簽 定 前 測 簽 訂 團 體 合 約 書 自 陳 測 驗 2 性 侵 害 相 關 法 律 教 育 法 律 規 範 開 始 作 業 討 論 3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關 於 性 這 回 事 4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你 怎 麼 想 這 些 事 5 後 測 影 片 欣 賞 自 陳 測 驗 影 片 欣 賞 與 討 論 6 生 涯 發 展 生 涯 及 自 我 管 理 檢 核 表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5 事 實 上 新 竹 地 院 早 在 民 國 96 年 即 參 考 此 架 構, 進 行 保 護 處 分 執 行 階 段 之 個 別 輔 導 處 遇 高 雄 慈 惠 醫 院 於 民 國 99 年 亦 依 此 架 構 略 作 修 正, 進 行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輔 導 教 育 基 礎 班 ( 團 體 處 遇 ) 簡 言 之, 此 模 式 已 經 在 少 年 處 遇 嘗 試 執 行 超 過 四 年 12

13 六 次 課 程 的 編 排 順 序 有 其 意 義 與 目 的, 在 前 四 次 的 課 程 中, 有 制 式 的 課 程 素 材, 利 於 團 體 帶 領 者 進 行 觀 念 教 育 與 討 論 ; 且 透 過 作 業 陳 述 及 成 員 參 與 狀 況 的 關 注, 團 體 領 導 者 在 6 次 課 程 中, 漸 與 成 員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達 成 協 助 成 員 自 我 覺 察 與 改 變 的 可 能 而 每 次 團 體 之 進 行, 由 觀 察 員 將 團 體 狀 況 記 載 於 團 體 紀 錄 中 1. 合 約 書 簽 定 合 約 書 ( 附 件 三 )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針 對 團 體 成 員 澄 清 對 團 體 處 遇 的 期 待, 使 他 們 清 楚 知 道 進 入 團 體 的 原 因 進 行 的 方 式 與 要 求 規 範 等, 包 含 的 基 本 內 容 為 : (1) 對 象 (2)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3) 出 席 與 準 時 (4) 作 業 (5) 參 與 的 態 度 與 精 神 由 於 合 約 書 的 內 容 及 其 簽 訂 之 儀 式, 對 於 之 後 團 體 進 行 的 順 暢 度 影 響 甚 大, 因 此 採 取 團 體 帶 領 者 逐 條 說 明 之 方 式, 一 來 可 使 團 體 成 員 較 快 做 好 準 備, 進 入 輔 導 教 育 團 體 課 程 中 ; 二 來 合 約 書 中 牽 涉 到 可 能 的 處 遇 與 研 究 的 倫 理, 由 團 體 帶 領 者 親 自 說 明, 才 符 合 倫 理 規 範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的 經 驗 指 出 ( 李 雁 萍,2011) 在 其 於 99 年 至 100 年 兩 梯 次 4 個 團 體 的 帶 領 中, 在 合 約 書 簽 定 的 實 行 上 確 有 其 效 果 與 意 義 存 在, 因 為 在 合 約 書 中 明 載 成 員 是 基 於 本 院 要 點 進 入 團 體, 而 非 成 員 可 自 主 選 擇 要 不 要 參 加, 因 此 在 合 約 書 說 明 後, 所 有 的 成 員 都 能 夠 坦 然 接 受, 而 不 會 與 帶 領 者 討 價 還 價 另 外 成 員 在 簽 署 合 約 書 後, 即 代 表 自 我 同 意 與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因 此 在 成 員 對 發 言 作 業 等 有 意 見 時, 團 體 領 導 者 可 提 出 依 約 行 事 的 方 式, 爭 論 點 自 然 很 快 就 能 予 以 處 理 2. 法 律 教 育 ( 附 件 四 ) 從 法 律 教 育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等 三 次 團 體 課 程, 係 根 據 成 人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輔 導 教 育 團 體 ( 邱 惟 真 等 人,2005) 所 施 行 的 是 非 題 型 課 程 題 目 所 增 減 而 成, 重 製 的 方 向 以 與 青 少 年 較 為 相 關 的 法 律 範 疇, 及 評 估 青 少 年 階 段 較 容 易 產 生 的 性 別 偏 差 思 維 與 重 要 的 性 觀 念 議 題 三 次 課 程 的 方 式 以 是 非 題 題 型 進 行, 除 了 降 低 課 程 難 度 以 利 於 成 員 學 習 外, 對 於 少 年 在 問 題 的 理 解 與 想 法 的 呈 現, 令 團 體 領 導 者 有 初 步 的 了 解 在 成 員 完 成 作 答 後, 針 對 每 一 題 開 始 進 行 討 論, 對 錯 並 非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重 點 在 於 成 員 作 答 背 後 的 思 維 與 原 因, 團 體 領 導 者 除 了 在 討 論 中 導 正 與 給 予 正 確 的 觀 念 外, 也 適 時 延 伸 出 相 關 問 題, 刺 激 成 員 思 考 釐 清 自 我 的 價 值 觀 與 認 知 法 律 教 育 共 計 10 道 測 驗 題, 在 規 畫 青 少 年 版 本 之 題 目 上, 以 原 成 人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輔 導 教 育 團 體 提 供 之 兩 種 版 本 題 目 為 藍 本 進 行 改 編, 版 本 最 大 的 差 異 點 在 於 一 種 直 接 以 法 條 呈 現 ; 另 一 種 則 將 法 條 轉 化 為 案 例 的 方 式 呈 現, 兩 種 方 式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在 先 前 個 別 認 知 輔 導 的 進 行 上, 觀 護 人 及 心 輔 員 考 量 案 例 的 方 式 較 為 生 活 化 容 易 理 解, 因 此 採 取 案 例 的 題 型 居 多, 但 亦 考 量 案 例 式 的 問 題 可 能 會 使 成 員 將 知 識 固 著 在 某 單 一 案 例, 而 無 法 完 全 理 解 該 法 律 的 真 正 意 涵, 故 建 議 以 法 條 式 題 目 為 主, 案 例 題 目 為 輔, 因 此 排 除 家 暴 類 型 題 目 後 改 編 成 10 題 題 目 屬 性 可 分 為 三 群, 第 一 群 為 觀 念 題, 包 括 第 1 2 題, 讓 少 年 了 解 什 麼 是 妨 13

14 害 性 自 主 罪 以 及 何 謂 性 交 行 為 第 二 群 為 直 接 相 關 法 令, 包 括 第 題, 其 內 容 包 括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之 相 關 法 條 第 三 群 為 間 接 相 關 法 令, 包 括 第 題, 此 群 題 目 雖 非 包 括 在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但 皆 與 此 章 所 列 條 文 之 延 伸 問 題 有 關, 例 如 與 直 系 血 親 性 交 和 誘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風 化 等 問 題 之 澄 清 3. 性 別 關 係 及 性 教 育 ( 附 件 五 ) 如 同 法 律 教 育 一 樣, 乃 從 原 版 本 中 挑 選 出 對 青 少 年 對 性 的 好 奇 或 較 容 易 產 生 偏 差 知 識 的 議 題 共 13 題, 另 外 參 照 教 育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綱 要 以 及 當 前 青 少 年 早 發 性 的 性 行 為 問 題, 再 自 行 發 展 7 道 題 目 20 道 題 可 分 為 二 群, 第 一 群 題 目 關 心 健 康 的 性 關 係, 包 括 第 題 第 二 群 題 目 關 心 對 性 ( 包 括 男 性 與 女 性 ) 的 偏 差 思 考, 其 中 針 對 兩 性 均 有 的 偏 差 思 考, 包 括 第 題, 針 對 女 性 的 偏 差 思 考 有 第 題 針 對 男 性 的 偏 差 思 考 則 有 第 17 題 4. 性 別 平 權 概 念 ( 附 件 六 ) 此 題 目 係 為 檢 視 少 年 錯 誤 思 考 習 慣 與 性 別 迷 思 而 設 計, 依 照 前 述 篩 選 原 則, 我 們 從 原 版 本 排 除 家 暴 兒 虐 親 權 等 議 題 後 挑 出 11 題, 再 依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中 ( 如 電 視 電 影 劇 情 ) 較 常 出 現 的 性 別 偏 差 認 知, 發 展 出 4 題 15 道 題 可 分 為 兩 群 題 目, 第 一 群 題 目 關 心 性 別 平 權 議 題, 包 括 第 題 第 二 群 題 目 針 對 強 暴 迷 思 進 行 討 論, 有 第 共 10 題 5. 後 測 以 及 電 影 變 調 的 青 春 6 影 片 欣 賞 在 第 五 次 的 團 體 中, 完 成 人 際 思 考 行 動 習 慣 量 表 (KSRS) 的 後 測, 團 體 領 導 者 因 此 可 藉 由 前 後 測 之 比 較, 了 解 青 少 年 接 受 初 階 團 體 處 遇 後 之 差 異 ; 其 後, 則 運 用 電 影 變 調 的 青 春 之 欣 賞, 協 助 青 少 年 從 影 片 內 容 中, 回 顧 與 整 理 進 團 體 以 來 的 學 習 經 驗 6. 生 涯 發 展 以 生 涯 與 自 我 管 理 檢 核 表 ( 附 件 七 ) 進 行 討 論, 計 十 三 題, 以 團 體 成 員 對 自 我 了 解 的 程 度 進 行 勾 選 可 區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第 一 部 份 有 五 題, 希 望 協 助 個 案 進 行 一 次 自 我 認 識 之 旅, 從 我 是 誰? 我 有 哪 些 優 點 與 長 處? 我 的 缺 點 和 限 制 是 什 麼? 我 這 個 人 最 重 視 最 在 意 的 是 什 麼? 我 喜 歡 什 麼 樣 的 生 活 方 式? 等, 進 行 生 涯 發 展 的 暖 身, 澄 清 團 體 成 員 對 自 己 的 認 識 程 度, 以 及 對 生 活 的 態 度 及 其 價 值 觀 第 二 部 分 澄 清 與 發 現, 有 四 題, 從 我 最 有 興 趣 做 什 麼 樣 的 事 情? 我 喜 歡 在 什 麼 樣 的 地 方 做 事 情? 我 家 人 對 我 有 什 麼 期 待? 到 目 前 我 的 生 活, 有 哪 些 需 要 做 選 擇 做 決 定 的 目 標? 等, 針 對 團 體 成 員 目 前 的 興 趣 以 及 生 活, 進 行 討 論 與 澄 清, 協 助 團 體 成 員 面 對 其 目 前 的 生 命 樣 態, 注 意 並 避 免 可 能 再 犯 之 危 險 情 境 6 變 調 的 青 春 :14 歲,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的 真 實 故 事 VCD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企 畫 14

15 第 三 部 分 為 自 我 管 理, 也 有 四 題, 若 要 達 成 自 己 的 期 待, 有 哪 些 助 力 有 利 的 資 源? 我 可 以 有 多 少 時 間, 針 對 自 己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目 標 作 準 備? 若 要 達 成 自 己 所 期 待 的, 所 遇 到 的 困 境 和 限 制 是 什 麼? 若 要 達 成 自 己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立 即 馬 上 現 在 可 以 做 些 什 麼?, 協 助 團 體 成 員 確 認 可 行 的 目 標 與 方 法, 發 展 較 適 應 的 生 存 機 制 事 實 上, 生 涯 規 劃 與 自 我 管 理 檢 核 表 的 設 計, 最 符 合 再 犯 預 防 的 精 神 我 們 根 據 Freeman-Longo & Bays(1988) 的 工 作 手 冊 知 道, 再 犯 預 防 的 第 一 個 步 驟, 即 是 認 識 自 己, 第 二 步 即 找 到 自 己 的 高 危 險 因 子 ( 偏 差 循 環 ), 第 三 步 則 是 發 展 適 應 的 因 應 機 制 ( 切 斷 偏 差 循 環 ) 我 們 當 然 不 會 天 真 的 以 為 兩 個 小 時 的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可 以 做 到 這 些 事 情 但 適 度 的 討 論 與 澄 清, 卻 可 以 做 為 我 們 評 估 的 依 據, 並 且 作 為 後 續 進 階 團 體 處 遇 進 行 再 犯 預 防 之 準 備 完 整 十 三 題 的 討 論 有 其 循 序 漸 進 之 效 果, 若 仍 嫌 題 目 太 多, 無 法 好 好 討 論, 我 們 建 議 至 少 需 討 論 第 二 與 第 三 部 分 ( 計 八 題 ) 7. 作 業 討 論 作 業 ( 附 件 八 ) 的 用 途 一 來 係 當 做 成 效 評 估 中 的 一 項 評 定 項 目, 二 來 在 第 二 次 團 體 後 的 每 次 團 體 進 行 中, 做 為 與 成 員 討 論 的 素 材, 從 其 書 寫 資 料 中 了 解 其 生 活 狀 態 工 作 人 際 家 庭 關 係 態 度 及 認 知 ; 並 透 過 團 體 成 員 間 的 回 應 與 支 持, 營 造 成 員 間 正 向 的 被 肯 定 的 關 懷 的 感 受, 增 強 對 團 體 的 認 同 與 投 入, 也 促 進 自 我 的 開 放 和 接 納, 且 透 過 作 業 內 容 的 陳 述 與 探 討, 可 將 情 緒 壓 力 人 際 等 主 題 帶 入, 達 到 認 知 教 育 的 作 用 李 雁 萍 (2011) 就 其 實 施 帶 領 狀 況 而 言, 確 實 有 成 員 能 將 作 業 視 為 固 定 自 省 的 工 具, 檢 視 自 我 在 這 兩 週 以 來 所 面 臨 到 困 境 或 選 擇, 透 過 書 寫 過 程 的 自 我 對 話, 成 員 像 是 找 到 了 情 緒 紓 解 的 途 徑 心 理 狀 態 的 調 整, 至 於 煩 惱 的 答 案 或 解 決, 對 他 而 言 也 就 不 是 這 麼 重 要 了 第 二 節 進 階 團 體 模 式 一 理 論 基 礎 及 概 念 架 構 少 年 經 評 估 小 組 評 估 須 接 受 進 一 步 的 進 階 團 體 處 遇 整 個 課 程 的 設 計 ( 見 表 十 四 ) 試 圖 照 顧 到 三 個 層 次 的 需 求, 包 括 輔 導 教 育 的 需 求 生 活 適 應 的 需 求 以 及 評 估 的 需 求 關 於 輔 導 教 育 的 需 求, 已 經 直 接 顯 示 在 課 程 計 畫 的 規 劃 上, 課 程 整 體 的 設 計 架 構, 採 取 法 理 情 之 順 序 先 以 合 約 書 ( 法 ) 來 定 位 : 輔 導 老 師 與 團 體 成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位 置, 讓 個 案 進 入 一 種 既 來 之, 則 安 之 之 境 地 再 以 輔 導 教 育 之 課 程 內 容 ( 如 法 律 規 範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我 所 認 識 的 家 與 家 人 等 ), 設 定 清 楚 之 目 標, 進 行 理 之 學 習, 此 時 輔 導 老 師 與 團 體 成 員 之 關 係, 不 再 只 是 法 律 上 之 關 係, 這 時 輔 導 老 師 應 該 要 積 極 扮 演 一 個 學 習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 邱 惟 真 等 人,2005;McGrath, 2000), 試 著 勾 引 並 提 升 團 體 成 員 的 學 習 動 機, 與 團 體 成 員 發 展 出 一 種 人 與 人 相 互 對 待 的 對 等 關 係 情 之 設 計, 則 以 動 態 房 子 - 樹 - 人 之 投 射 測 驗, 勾 引 出 15

16 團 體 成 員 的 自 我 敘 說, 當 團 體 成 員 能 夠 把 自 己 過 去 的 生 命 歷 程 作 某 種 程 度 的 回 顧 與 省 視 之 後, 團 體 的 進 展 才 推 進 到 每 個 人 的 犯 罪 歷 程, 並 完 成 其 再 犯 預 防 表 十 四 : 進 階 團 體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計 畫 書 次 數 內 容 備 註 1 介 紹 輔 導 教 育 之 內 涵 評 估 ( 一 ) 簽 訂 團 體 合 約 書 2 法 律 規 範 法 律 規 範 討 論 作 業 3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關 於 性 這 回 事 兒 4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你 怎 麼 想 這 些 事 5 我 所 認 識 的 家 與 家 人 6 壓 力 管 理 評 估 壓 力 模 式 7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 自 我 敘 說 投 射 測 驗 8 自 我 敘 說 同 理 心 訓 練 9 再 犯 預 防 ( 一 ) 10 再 犯 預 防 ( 二 ) 11 生 涯 與 自 我 管 理 12 評 估 ( 二 ) 自 陳 測 驗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至 於 團 體 成 員 在 生 活 適 應 上 的 需 求, 則 以 作 業 ( 如 附 件 八 ) 的 方 式 進 行 討 論, 作 業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希 望 團 體 成 員 能 針 對 日 常 生 活 或 者 團 體 中 的 困 擾 進 行 描 述, 並 在 團 體 中 進 行 討 論 事 實 上, 一 次 兩 個 小 時 的 課 程, 只 有 一 個 小 時 進 行 輔 導 教 育 ( 通 常 是 在 後 一 個 小 時 進 行 ), 另 一 個 小 時 則 針 對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所 寫 的 作 業 進 行 討 論, 以 了 解 團 體 成 員 的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狀 況, 透 過 團 體 成 員 相 互 回 饋 的 團 體 動 力, 凝 聚 一 種 相 互 支 持 的 團 體 關 係 這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歷 程, 可 發 生 在 每 一 次 的 團 體 工 作 中, 時 間 可 長 可 短, 有 時 亦 會 把 時 間 多 放 一 點 在 需 要 的 成 員 身 上, 取 決 於 當 次 的 團 體 動 力 最 後 是 評 估 的 需 求, 也 是 分 佈 在 每 一 次 的 團 體 工 作 中 ( 陳 若 璋,2001; Maloney & Ward,1976), 例 如 每 次 團 體 工 作 都 要 檢 視 個 案 的 出 席 狀 況 參 與 狀 況 以 及 作 業 的 內 容 等 等, 其 他 具 體 的 評 估 還 包 括 在 初 期 的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中, 比 如 在 法 律 規 範 的 課 程 中 偵 測 個 案 總 是 弄 不 清 楚 哪 些 觀 念, 甚 至 從 每 次 的 生 活 適 應 的 討 論 中 也 能 針 對 少 年 的 社 區 適 應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二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及 操 作 說 明 ( 一 ) 參 加 對 象 接 受 初 階 團 體 或 個 別 處 遇 結 束 之 個 案, 經 評 估 小 組 評 估 仍 有 接 受 輔 導 處 遇 之 必 要 者, 除 了 持 續 進 行 個 別 處 遇 的 少 年 外, 即 進 入 進 階 團 體 進 行 處 遇 16

17 ( 二 )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研 討 會 團 體 方 案 內 容 主 軸 依 序 為 : 合 約 書 簽 定 ; 人 際 思 考 行 動 習 慣 量 表 ( 以 下 簡 稱 KSRS) 前 測 ; 性 侵 害 相 關 法 律 教 育 ;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 我 所 認 識 的 家 與 家 人 ; 壓 力 管 理 ;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 自 我 敘 說 ; 再 犯 預 防 ; 生 涯 與 自 我 管 理 ; 以 及 KSRS 後 測 與 影 片 欣 賞 ( 如 表 十 四 ) 而 每 次 團 體 之 進 行, 由 觀 察 員 將 團 體 狀 況 記 載 於 團 體 紀 錄 中 課 程 內 容 之 設 計, 原 則 上 區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表 十 四 中 的 前 四 次 課 程 屬 第 一 階 段, 包 括 簽 訂 團 體 合 約 書 ( 附 件 三 ) 法 律 規 範 ( 附 件 九 )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 附 件 十 ) 以 及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 附 件 十 一 ), 進 行 之 方 式, 除 了 第 一 次 課 程 進 行 合 約 書 的 說 明 及 簽 訂 外, 其 他 三 次 皆 採 取 是 非 題 之 內 容 進 行 每 一 次 的 課 程 討 論 考 量 少 年 的 認 知 發 展 與 閱 讀 能 力, 本 團 體 選 擇 將 初 期 輔 導 教 育 之 課 程 以 是 非 題 之 形 式 進 行, 為 的 就 是 要 降 低 輔 導 教 育 的 難 度, 盡 量 使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都 能 跨 越 輔 導 教 育 的 門 檻, 進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輔 導 教 育, 並 藉 此 機 會 建 立 團 體 關 係, 建 立 一 種 可 相 互 學 習 的 團 體 關 係 是 非 題 的 好 處 是, 就 算 遇 到 閱 讀 能 力 差 的 少 年, 只 要 將 是 非 題 念 一 遍, 幾 乎 所 有 的 成 員 都 可 參 與 團 體 的 進 行 回 答 完 是 非 題, 接 著 必 須 針 對 每 一 題 進 行 討 論 ( 不 管 成 員 對 或 錯 7 ), 討 論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對 每 一 題 的 認 知 程 度, 結 合 每 個 人 的 程 度 想 討 論 的 想 法 思 考 方 向, 可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討 論 與 評 估 討 論 完, 若 時 間 允 許, 可 再 做 一 次 是 非 題 8, 試 圖 讓 每 個 人 都 有 能 力 體 驗 成 功 的 感 覺, 藉 以 提 高 學 習 的 動 機 (McCombs & Pope, 1994) 國 外 實 徵 研 究 (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 反 社 會 傾 向 一 般 犯 罪 傾 向 性 偏 差 性 態 度 親 密 關 係 的 缺 乏 表 十 五 :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與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之 關 係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簽 訂 合 約 書 法 律 教 育 兩 性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強 暴 迷 思 與 兩 性 平 權 此 四 次 的 課 程 內 容, 事 實 上 乃 針 對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之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進 行 規 劃 ( 如 表 十 五 ) 我 們 可 以 將 性 侵 害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區 分 為 兩 群 ( 邱 惟 真 等 人,2005; Hanson & Morton-Bourgon, 2004;Hudson, Ward & McCormack, 1999), 第 一 群 為 反 社 會 傾 向 以 及 一 般 犯 罪 傾 向 ; 第 二 群 為 性 偏 差 性 態 度 以 及 親 7 8 事 實 上 對 錯 並 不 是 重 點, 重 要 的 反 而 是 個 案 回 答 對 錯 背 後 的 思 維 為 何? 因 此, 討 論 團 體 成 員 答 對 或 答 錯 背 後 的 理 由, 變 成 是 重 要 的 團 體 步 驟, 是 非 題 的 設 計 本 身, 只 是 為 了 提 高 團 體 成 員 討 論 動 機 的 策 略 之 一 可 將 原 題 目 題 號 順 序 調 整 成 另 一 份 試 卷 (B 卷 ), 題 目 一 樣 但 不 是 背 答 案, 而 是 了 解 題 意 才 答 題 17

18 密 關 係 的 缺 乏 對 應 到 我 們 所 設 定 之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亦 可 分 為 兩 群 課 程, 第 一 群 課 程 為 合 約 書 之 簽 訂 以 及 法 律 規 範, 明 白 地 告 訴 加 害 人 進 行 此 輔 導 教 育 的 法 源 依 據, 及 其 所 必 須 面 對 的 法 律 規 範 ; 第 二 群 課 程 為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以 及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試 圖 透 過 正 確 知 識 的 學 習, 讓 加 害 人 看 到 自 己 的 偏 差 想 法 及 行 為 雖 然 初 期 的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並 未 針 對 個 別 加 害 人 的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進 行 深 度 的 處 理, 卻 試 圖 從 正 面 的 知 識 的 學 習, 來 取 代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偏 差 的 行 為 第 二 階 段 亦 有 四 次 課 程, 包 括 我 所 認 識 的 家 與 家 人 壓 力 管 理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以 及 自 我 敘 說, 為 回 歸 與 過 渡 期 由 於 第 三 階 段 主 要 任 務 為 確 認 再 犯 預 防 之 成 效, 因 此 第 二 階 段 除 了 要 回 歸 與 自 我 再 認 識 之 外, 仍 必 須 肩 負 起 連 結 第 一 階 段 輔 導 教 育 以 及 第 三 階 段 再 犯 預 防 之 功 能 事 實 上, 經 過 四 次 的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團 體 運 作 通 常 已 經 趨 於 穩 定, 而 且 由 於 每 次 團 體 開 始 時, 原 則 上 都 會 針 對 上 一 次 的 作 業 進 行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之 討 論, 團 體 成 員 皆 已 習 慣 於 生 活 事 件 之 討 論, 並 且 學 習 到 一 種 適 於 團 體 討 論 之 方 式, 因 此 接 下 來 的 課 程 試 圖 針 對 團 體 成 員 生 活 中 自 己 所 認 識 的 家 與 家 人 以 及 壓 力 源 進 行 討 論, 自 然 是 水 到 渠 成 除 此 之 外, 我 們 亦 可 使 用 臉 色 壓 力 測 驗 表 ( 如 附 件 十 三 ) 進 行 檢 測, 以 活 絡 團 體 討 論 之 氣 氛 第 七 次 課 程 預 計 進 行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Kinetic-House-Tree-Person), K-H-T-P 由 Burns(1987) 所 發 展, 可 視 為 一 種 投 射 測 驗, 用 以 彌 補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在 自 陳 式 測 驗 中 的 防 衛 傾 向 K-H-T-P 的 指 導 語 為 : 在 這 一 張 紙 上 畫 一 間 房 子 一 棵 樹 和 一 個 完 整 的 人 進 行 某 種 動 作 嘗 試 畫 一 個 完 整 的 人, 不 是 漫 畫 人 或 火 柴 人 ( 引 自 梁 漢 華 黃 燦 瑛 譯,2000, 頁 4) 每 一 幅 K-H-T-P 都 在 述 說 一 個 故 事, 我 們 讓 團 體 成 員 完 成 K-H-T-P, 並 且 讓 每 個 人 述 說 他 所 畫 的 K-H-T-P 不 僅 如 此,Burns(1987) 還 進 一 步 引 用 了 Maslow 的 需 求 層 次 理 論, 協 助 我 們 針 對 K-H-T-P 所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完 成 了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並 針 對 自 己 所 畫 的 圖 畫 進 行 分 享, 使 團 體 成 員 之 間 有 了 進 一 步 的 關 係 與 進 展, 此 時 引 導 少 年 敘 說 過 去 的 生 命 歷 程 ( 自 我 敘 說 ), 讓 少 年 在 如 此 特 殊 的 場 合 重 新 認 識 自 我, 通 常 其 他 團 體 成 員 在 此 階 段 也 較 有 能 力 試 著 進 入 敘 說 者 的 生 命 故 事 之 中, 說 完 生 命 故 事 緊 接 著 進 入 第 三 階 段 的 再 犯 預 防, 這 時 才 比 較 有 可 能 在 團 體 中 進 入 每 個 成 員 最 黑 暗 的 一 面, 針 對 其 犯 罪 行 為 進 行 某 種 程 度 的 再 犯 預 防 到 此 階 段, 一 年 的 團 體 已 接 近 尾 聲, 扣 掉 最 後 一 次 課 程 仍 須 進 行 團 體 自 陳 式 量 表 的 再 測 評 估 後, 團 體 只 剩 下 三 次 的 課 程 時 間, 雖 說 課 程 表 仍 將 之 區 分 為 再 犯 預 防 以 及 生 涯 與 自 我 管 理, 但 此 階 段 主 要 之 目 的 卻 在 確 認, 團 體 成 員 對 自 己 的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有 無 足 夠 之 警 惕, 以 防 自 己 再 犯 事 實 上, 將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之 自 我 生 命 歷 程 做 為 再 犯 預 防 的 一 種 評 估 與 治 療 方 法 之 一, 早 已 累 積 了 相 當 豐 富 的 研 究 資 料 與 實 務 經 驗 (Laws, 1989; 邱 惟 真 等 人, 2006; 林 正 修 等 人,2004; 唐 心 北 等 人,2004) 在 團 體 中 進 行 自 我 敘 說 可 以 讓 18

19 個 案 有 機 會 將 他 的 侵 害 行 為 統 整 到 完 整 的 生 命 歷 程 中,Long 等 人 (1989) 相 信 讓 加 害 人 更 能 覺 察 或 運 用 其 較 正 向 及 其 較 適 應 性 的 功 能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 另 一 方 面, 個 案 的 自 傳 性 資 料 亦 可 提 供 豐 富 的 資 料, 例 如 其 早 期 的 徵 兆 似 是 而 非 的 想 法 及 偏 誤 認 知 扭 曲 甚 至 其 看 似 不 重 要 的 相 關 決 定, 這 些 都 可 在 後 續 進 行 再 犯 預 防 時 做 為 其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的 辨 識 資 料 團 體 成 員 對 其 自 身 的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的 瞭 解 程 度, 及 其 針 對 再 犯 預 防 所 發 展 的 因 應 策 略, 亦 可 做 為 成 效 評 估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最 後 再 統 整 之 前 各 階 段 所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以 完 成 對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後 續 處 遇 之 具 體 建 議 三 操 作 說 明 ( 一 ) 第 一 階 段 課 程 1. 合 約 書 之 簽 訂 合 約 書 的 內 容 及 其 簽 訂 之 儀 式, 對 於 接 下 來 的 團 體 進 行 的 順 暢 度 影 響 甚 大 建 議 合 約 書 應 由 輔 導 老 師 逐 條 說 明, 才 會 有 其 效 果 理 由 有 二 :(1) 合 約 書 的 許 多 內 容, 牽 涉 到 法 律 條 文, 只 是 隨 便 看 過, 並 不 易 理 解, 由 輔 導 老 師 逐 條 說 明, 才 能 讓 團 體 成 員 較 快 準 備 好, 進 入 輔 導 教 育 團 體 ;(2) 合 約 書 本 身 牽 涉 到 許 多 可 能 的 治 療 與 研 究 的 倫 理, 這 也 必 須 由 輔 導 老 師 親 自 加 以 說 明, 才 符 合 倫 理 規 範 若 為 開 放 式 團 體, 當 然 每 進 來 一 個 新 個 案, 就 應 該 再 念 一 遍 合 約 書 的 內 容 除 了 上 述 的 理 由 外, 也 讓 既 有 的 團 體 成 員 再 熟 悉 一 次 合 約 書 的 內 容 合 約 書 簽 訂 完 成, 即 可 跟 團 體 成 員 說 明 一 整 年 的 課 程 計 畫 ( 如 表 十 四 ), 並 確 定 課 程 日 期 與 時 間 此 點 相 當 重 要, 必 須 先 把 上 課 時 間 確 定 下 來, 團 體 成 員 才 能 安 定 下 來 進 行 後 續 的 輔 導 教 育 課 程 在 進 行 課 程 計 畫 的 說 明 時, 稍 微 將 每 一 次 的 課 程 作 一 簡 單 的 交 代, 尤 其 是 關 於 再 犯 預 防 的 課 程, 團 體 領 導 者 會 在 課 程 結 束 前 向 成 員 預 告, 每 個 人 都 需 要 針 對 自 己 的 案 情 完 成 再 犯 預 防, 供 評 估 小 組 做 為 成 效 評 估 之 參 考, 讓 所 有 的 團 體 成 員 先 有 一 個 心 理 準 備 進 行 到 這 個 時 候, 兩 個 小 時 的 團 體, 可 能 還 有 一 個 小 時 的 時 間, 建 議 可 視 團 體 成 員 之 狀 況 進 行 團 體 評 估 ( 例 如 進 行 KSRS 之 評 量 ) 以 作 為 成 效 評 估 之 前 測 若 無 此 必 要, 亦 可 進 行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之 討 論 事 實 上,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之 討 論 對 團 體 氣 氛 之 形 成, 至 關 重 要 輔 導 老 師 需 鼓 勵 團 體 成 員 就 目 前 生 活 上 的 點 點 滴 滴 進 行 分 享, 團 體 成 員 間 相 互 支 持 與 學 習 的 氣 氛 才 可 能 形 成 這 需 要 輔 導 老 師 能 夠 掌 握 一 定 程 度 的 團 體 動 力 才 做 的 好, 若 有 困 難, 則 需 尋 求 專 業 督 導 之 協 助 2. 法 律 規 範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課 程 之 進 行 每 次 團 體 後, 每 個 個 案 均 應 完 成 一 份 家 庭 作 業, 然 後 在 下 次 團 體 開 始 時 討 論 每 一 個 人 的 作 業 事 實 上, 家 庭 作 業 之 設 計, 即 是 為 了 讓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之 討 論 較 能 順 利 進 行 19

20 討 論 完 作 業, 再 進 行 當 次 的 課 程 主 題 例 如 法 律 規 範 先 發 下 A 卷 試 題, 等 團 體 成 員 答 完 題, 先 看 每 個 人 對 錯 的 程 度 如 何, 再 以 團 體 討 論 的 方 式, 針 對 每 一 個 題 目 進 行 討 論 討 論 完 A 卷, 若 還 有 時 間, 則 進 行 B 卷 ( 與 A 卷 題 目 相 同, 但 題 目 順 序 或 對 錯 不 同 ) 之 再 測 再 看 看 每 個 人 對 錯 的 程 度 如 何, 以 確 認 每 個 成 員 在 此 單 元 的 學 習 狀 況 然 後 才 根 據 重 複 錯 誤 的 部 分 進 行 討 論 建 議 可 以 將 B 卷 發 還 給 團 體 成 員 ( 但 記 得 將 每 個 成 員 的 答 案 記 錄 下 來, 以 方 便 未 來 之 成 效 評 估 ), 以 便 將 來 團 體 成 員 之 複 習 而 A 卷 則 回 收, 以 利 未 來 之 成 就 評 量 需 要 時 可 重 複 使 用 當 然, 如 果 團 體 成 員 在 A 卷 的 答 對 率 相 當 高, 也 不 見 得 需 要 進 行 B 卷 之 再 測 課 程 之 進 度, 建 議 以 法 律 規 範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再 進 行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循 序 漸 進 理 由 是 法 律 規 範, 可 銜 接 上 次 合 約 書 之 簽 訂, 鞏 固 輔 導 老 師 與 團 體 成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定 位, 加 強 個 案 對 自 己 權 利 義 務 的 認 識 ; 接 著 以 性 別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此 一 較 不 具 威 脅 以 及 較 有 趣 的 課 程 內 容, 為 團 體 暖 身 ; 然 後 才 進 行 強 暴 迷 思 與 性 別 平 權 之 討 論, 探 觸 甚 至 面 質 團 體 成 員 較 深 層 的 價 值 觀, 並 試 圖 建 立 較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之 價 值 觀 3. 具 體 操 作 建 議 關 於 附 件 九 十 十 一 的 課 程 內 容, 有 的 題 目 多 達 41 題, 我 們 的 經 驗 在 1 個 小 時 的 課 程 中 討 論 完 成 是 可 能 的, 其 實 許 多 題 目 關 心 的 重 點 很 接 近, 即 可 一 起 討 論, 若 考 量 時 間 不 太 夠 用, 有 時 亦 會 挑 出 團 體 成 員 錯 較 多 的 題 目, 進 行 較 深 入 的 討 論 事 實 上 這 些 題 目 都 是 經 年 累 月, 在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團 體 的 討 論 中 所 累 積 下 來 的, 有 其 參 照 價 值, 值 得 一 一 討 論, 但 若 在 使 用 上 仍 覺 其 太 多, 亦 可 將 這 些 題 目 視 為 題 庫, 由 使 用 的 輔 導 老 師 自 行 選 擇 適 用 的 題 目 至 於 此 進 階 輔 導 教 育 與 初 階 輔 導 教 育 在 課 程 內 容 上 重 複 的 問 題, 我 們 認 為 並 不 嚴 重, 主 要 是 因 為 是 非 題 的 設 計, 會 讓 團 體 成 員 直 接 看 到 自 己 不 足 的 地 方, 例 如 已 經 做 了 兩 次 的 測 驗 仍 發 現 自 己 有 錯 誤, 則 代 表 自 己 仍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因 此 個 案 的 抗 拒 亦 較 低 若 採 取 題 庫 之 概 念, 則 輔 導 老 師 並 不 一 定 要 使 用 相 同 的 題 目 來 進 行 同 一 課 程 的 討 論, 課 程 內 容 的 安 排 是 具 有 彈 性 空 間 的, 端 視 輔 導 老 師 的 靈 活 運 用 ( 二 ) 第 二 階 段 課 程 1. 我 所 認 識 的 家 與 家 人 ( 附 件 十 二 ) 亦 採 取 是 非 題 的 方 式 進 行 討 論 共 22 題, 探 討 三 個 主 題,(1) 婚 姻 與 親 密 關 係, 包 括 第 題, 計 11 題 ;(2) 親 職 關 係, 包 括 第 題, 計 6 題 ;(3) 家 與 家 人 關 係, 包 括 第 題, 計 5 題 協 助 解 青 少 年 從 對 婚 姻 與 親 密 關 係 的 理 解 為 基 礎, 切 入 親 職 關 係 以 及 家 與 家 人 關 係 進 行 討 論 家 與 家 人 關 係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議 題, 我 們 從 過 去 的 研 究 ( 法 務 部,2010; 黃 富 源 等 人,2008; 蔡 德 輝 楊 士 隆,1999) 知 道, 許 多 青 少 年 之 家 庭 功 能 是 相 當 有 問 題 的, 此 議 題 20

21 的 討 論, 有 助 於 青 少 年 透 過 團 體 歷 程 而 獲 得 某 種 程 度 的 澄 清 與 支 持 2. 壓 力 管 理 事 實 上, 每 次 的 作 業 討 論 本 來 就 是 針 對 團 體 成 員 在 日 常 生 活 或 者 團 體 中 之 體 驗 進 行 討 論, 並 透 過 團 體 討 論 之 形 式 相 互 支 持 與 提 供 不 同 的 建 議, 尤 其 在 經 過 上 次 以 是 非 題 之 方 式 探 討 家 與 家 人 關 係 之 後, 是 非 常 值 得 繼 續 延 續 此 議 題 之 探 討 的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此 團 體 討 論 的 氣 氛 應 盡 量 維 持 在 一 個 開 放 討 論 的 狀 態 之 下, 並 允 許 團 體 成 員 針 對 其 自 身 問 題 進 行 自 我 抉 擇 (Cartwright, 1968) 重 要 的 是, 團 體 成 員 能 否 在 團 體 中 經 由 其 內 在 世 界 的 分 享, 而 被 團 體 中 的 其 他 人 所 接 納, 這 是 團 體 凝 聚 力 的 重 要 基 礎 (Yalom, 1995), 也 是 一 個 團 體 能 否 有 效 運 作 的 前 提 與 基 礎 至 於 臉 色 壓 力 測 驗 表 ( 如 附 件 十 三 ) 則 可 以 有 兩 種 使 用 的 方 式 與 時 機, 一 種 方 式 是 把 此 測 驗 表 當 成 討 論 壓 力 管 理 前 的 暖 身, 由 於 此 測 驗 表 將 一 個 人 所 經 驗 到 的 壓 力 源 區 分 為 三 方 面 : 生 理 方 面 學 業 方 面 以 及 生 活 方 面, 相 當 適 合 從 這 三 個 角 度 來 討 論 團 體 成 員 目 前 所 經 驗 到 的 壓 力 狀 態 ; 另 一 種 方 式 是 將 此 測 驗 表 當 成 一 種 簡 易 的 壓 力 評 估 表, 評 估 團 體 成 員 目 前 的 壓 力 等 級, 做 為 其 目 前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的 一 項 參 考 兩 種 方 式 主 要 差 別 在 使 用 時 機 上 的 不 同, 一 在 壓 力 管 理 課 程 開 始 初 期 使 用, 另 一 在 此 課 程 結 束 前 使 用 3.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Burns, 1987) 原 本 是 一 種 投 射 測 驗, 在 此 把 它 當 成 一 次 的 課 程, 除 了 投 射 測 驗 本 身 的 功 能 外, 此 課 程 本 身 也 希 望 促 成 團 體 成 員 之 間 有 進 一 步 的 關 係 處 遇 過 程 會 為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準 備 一 張 半 開 的 圖 畫 紙, 另 外 亦 準 備 鉛 筆 蠟 筆 彩 色 筆 以 及 橡 皮 擦 等 工 具, 供 團 體 成 員 使 用, 指 導 語 為 : 在 這 一 張 紙 上 畫 一 間 房 子 一 棵 樹 和 一 個 完 整 的 人 進 行 某 種 動 作 嘗 試 畫 一 個 完 整 的 人, 不 是 漫 畫 人 或 火 柴 人, 之 後, 就 讓 團 體 成 員 自 由 發 揮, 等 所 有 的 人 都 畫 好 了, 則 邀 請 每 個 人 就 他 所 畫 的 內 容 或 歷 程 進 行 說 明, 並 說 一 個 故 事, 若 成 員 無 法 ( 或 不 願 ) 進 行 說 明, 則 可 由 團 體 領 導 者 及 其 他 成 員, 根 據 其 畫 作 進 行 提 問 進 行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有 一 個 相 當 大 的 好 處, 亦 即 不 管 團 體 成 員 中 有 沒 有 閱 讀 能 力 差 的 人, 此 課 程 皆 可 進 行, 只 要 你 還 有 手,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完 成 通 常 完 成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之 後, 大 部 分 的 團 體 成 員 都 會 反 應 好 像 回 到 小 學 時 的 感 覺, 如 此 亦 讓 團 體 有 了 共 通 的 經 驗, 並 拉 近 彼 此 間 的 距 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在 做 為 投 射 測 驗 時, 在 針 對 團 體 成 員 所 畫 的 圖 畫 要 進 行 分 析 時, 輔 導 老 師 本 身 確 實 需 要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訓 練 才 行, 這 樣 子 才 能 從 團 體 成 員 的 畫 作 中 看 到 比 較 豐 富 的 訊 息, 並 做 為 評 估 個 案 目 前 身 心 狀 態 之 參 考 21

22 4. 自 我 敘 說 針 對 自 己 所 畫 的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說 一 個 故 事,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歷 程, 常 常 會 浮 現 敘 說 者 過 去 生 活 的 點 點 滴 滴, 甚 至 是 小 時 候 的 生 命 經 驗 等 等, 再 加 上 每 一 次 團 體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之 討 論, 團 體 成 員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豐 富 說 自 己 故 事 的 經 驗, 因 此 進 行 自 我 敘 說 這 一 件 事, 可 說 已 經 準 備 很 久 了, 這 在 第 一 次 團 體 進 行 合 約 書 的 簽 訂 時, 亦 已 經 告 訴 團 體 成 員 在 此 階 段 將 要 進 行 的 課 程 內 容, 所 以, 就 心 理 層 次 上, 團 體 成 員 早 有 準 備 心 理 準 備 好 了, 不 見 得 就 可 以 直 接 進 行, 策 略 上, 會 先 邀 請 在 團 體 中 一 直 較 願 意 分 享 自 己 生 命 故 事 的 成 員, 先 來 進 行 自 我 敘 說 : 請 你 將 從 小 到 大 的 生 命 故 事 講 一 遍, 不 管 是 好 的 事 或 是 不 好 的 事, 只 要 是 你 印 象 深 刻 的 事, 都 可 以 講, 若 是 第 一 次 進 行 自 我 敘 說, 也 許 這 樣 子 的 邀 請 仍 然 不 夠, 我 們 有 時 亦 會 運 用 詢 問 的 方 式 開 場, 例 如 從 個 案 最 小 的 記 憶 開 始, 問 個 案 最 小 最 深 刻 的 記 憶 從 何 時 開 始 ( 你 小 時 候 有 沒 有 上 過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之 前 記 得 哪 些 事 情? ), 然 後 慢 慢 往 上 詢 問, 當 個 案 可 以 自 行 敘 說 時, 就 讓 個 案 自 由 發 揮 當 個 案 在 敘 說 的 過 程 中 或 者 說 完 自 己 的 生 命 故 事 後, 其 他 的 團 體 成 員 亦 可 就 其 有 興 趣 或 不 清 楚 的 部 分 進 行 澄 清, 雖 然 我 們 並 沒 有 在 此 時 特 別 要 求 個 案 在 自 我 敘 說 中 討 論 他 們 的 犯 罪, 但 澄 清 其 早 期 的 生 命 經 驗 對 於 銜 接 後 續 的 再 犯 預 防 卻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過 程 劉 惠 琴 翁 開 誠 ( ) 更 進 一 步 地 認 為 自 我 生 命 敘 說 是 有 多 層 的 意 義 對 於 敘 說 者 本 人 是 面 對 自 我 反 省 自 我 理 解 自 我 與 重 建 自 我 再 出 發 的 歷 程 對 於 團 體 中 的 其 他 成 員, 一 方 面 是 練 習 進 入 他 人 生 命 經 驗 的 能 耐, 同 時 也 能 夠 助 其 反 觀 自 我 的 生 命, 甚 至 可 以 見 到 彼 此 之 間 共 有 的 社 會 處 境 若 團 體 領 導 者 擔 心 青 少 年 無 法 清 楚 的 敘 說 自 己 的 生 命 故 事, 亦 可 以 先 進 行 生 命 線 之 圖 畫, 其 作 法 是 以 圖 畫 的 方 式 將 自 己 從 小 到 大 的 生 命 中 印 象 最 深 刻 的 事, 依 時 間 序 進 行 繪 畫 同 動 態 - 房 子 - 樹 - 人 的 做 法, 在 成 員 完 成 畫 作 後, 邀 請 團 體 成 員 針 對 其 畫 作 進 行 說 明, 並 說 一 個 故 事 如 此 仍 能 進 行 並 完 成 自 我 敘 說 ( 三 ) 第 三 階 段 課 程 1. 從 自 我 敘 說 到 再 犯 預 防 進 行 完 自 我 敘 說, 緊 接 著 要 進 行 每 個 人 的 再 犯 預 防 事 實 上 在 這 個 階 段, 團 體 輔 導 老 師 必 須 先 做 好 一 項 功 課, 即 根 據 團 體 成 員 的 裁 判 書 內 容 以 及 所 蒐 集 到 個 案 資 料, 將 團 體 成 員 的 犯 罪 歷 程 及 其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作 一 整 理, 如 此, 輔 導 老 師 才 能 夠 在 個 案 進 行 自 我 敘 說 或 再 犯 預 防 時 指 出 個 案 尚 未 注 意 到 或 者 刻 意 避 開 的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或 其 犯 罪 循 環 如 同 在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中 所 述, 此 階 段 主 要 之 目 的 在 確 認 團 體 成 員 對 自 己 的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有 無 足 夠 之 警 惕, 以 防 自 己 再 犯, 因 此 會 要 求 個 案 將 其 犯 罪 22

23 歷 程 進 行 詳 細 的 描 述, 然 後 再 邀 請 個 案 針 對 其 犯 罪 歷 程 進 行 再 犯 預 防 當 個 案 對 其 犯 罪 歷 程 之 描 述 不 夠 仔 細, 或 者 與 裁 判 書 有 所 出 入, 則 會 針 對 個 案 目 前 之 說 法 與 裁 判 書 進 行 澄 清, 但 並 不 急 著 面 質, 仍 然 先 以 個 案 目 前 之 認 定 為 討 論 之 依 據 最 後 再 進 行 情 境 能 力 測 試 ( 陳 若 璋,2001;Murray, 1938), 以 評 估 個 案 對 高 危 險 情 境 的 處 理 能 力 通 常 會 針 對 個 案 所 自 行 發 展 之 再 犯 預 防 中 較 弱 的 部 分, 進 行 再 澄 清, 例 如 個 案 乃 因 為 缺 錢 而 計 畫 搶 劫 並 著 手 強 暴 婦 女, 若 個 案 在 說 明 其 再 犯 預 防 時 忽 略 了 其 計 畫 性 侵, 我 們 就 可 以 請 個 案 針 對 其 計 畫 性 侵 之 部 分 進 行 澄 清 : 你 怎 麼 覺 得 你 可 以 強 暴 女 性? 你 那 時 在 想 什 麼? 未 來 可 能 避 免 嗎? 避 免 的 方 法 是 什 麼? 若 個 案 的 說 法 與 裁 判 書 不 符, 我 們 亦 可 以 裁 判 書 之 內 容 做 為 情 境 能 力 測 試, 要 求 個 案 針 對 判 決 書 內 容 進 行 再 犯 預 防 進 行 情 境 能 力 測 試, 對 於 個 案 或 者 輔 導 老 師 而 言 都 是 一 大 挑 戰, 但 由 於 團 體 成 員 與 輔 導 老 師 經 過 一 年 ( 或 半 年 ) 的 相 處, 這 樣 子 的 挑 戰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而 且 也 是 個 案 為 自 己 的 再 犯 預 防 做 確 認 的 重 要 關 卡 說 明 至 此, 仍 有 一 個 問 題 值 得 加 以 探 討 的, 這 也 是 團 體 帶 領 者 必 須 慎 重 思 考 的 一 大 挑 戰 那 就 是 要 帶 領 一 個 封 閉 式 的 團 體 或 者 是 開 放 式 的 團 體 有 經 驗 的 治 療 師 應 該 都 知 道, 封 閉 式 的 團 體 其 團 體 動 力 會 隨 著 團 體 次 數 的 增 加, 其 團 體 凝 聚 力 會 越 來 越 緊 密, 而 讓 團 體 成 員 較 願 意 處 理 個 人 較 深 層 的 問 題, 運 用 在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團 體 中, 則 可 清 楚 地 反 映 在 其 否 認 的 程 度 上, 從 成 人 處 遇 的 經 驗 可 觀 察 到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在 說 明 其 犯 罪 歷 程 時, 其 初 期 與 晚 期 的 說 明 是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的 只 是 若 採 取 封 閉 式 的 團 體, 必 須 注 意 到 一 個 問 題, 即 團 體 成 員 最 好 不 要 超 過 6 名, 因 為 讓 整 個 團 體 同 時 進 行 自 我 敘 說 以 及 再 犯 預 防 的 時 間 可 能 會 不 夠 用, 反 而 會 影 響 了 我 們 對 團 體 成 員 的 評 估 採 取 開 放 式 的 團 體 雖 然 在 個 別 改 變 的 動 力 上, 看 起 來 不 如 封 閉 式 團 體 明 顯, 但 因 為 新 舊 成 員 的 混 雜, 卻 也 加 速 了 新 成 員 進 入 團 體 的 適 應 時 間, 反 而 讓 團 體 的 運 作 更 加 順 暢 2. 從 再 犯 預 防 到 生 涯 與 自 我 管 理 以 生 涯 與 自 我 管 理 檢 核 表 ( 見 附 件 七 ) 進 行 討 論 把 團 體 成 員 的 生 命 歷 程 從 再 犯 預 防 拉 回 現 實 生 活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團 體 成 員 在 初 階 課 程 都 已 經 寫 過 一 次 了, 經 過 將 近 一 年 ( 或 半 年 ), 再 次 思 考 自 己 的 生 涯, 可 能 出 現 不 一 樣 的 想 法, 並 且 可 以 進 一 步 較 深 入 的 討 論 每 個 人 對 其 未 來 的 想 像 第 三 節 成 效 評 估 模 式 一 評 估 方 式 ( 一 ) 評 估 策 略 Beckett(1994) 認 為 有 效 評 估 性 侵 害 者 有 四 個 主 要 的 特 徵,1. 明 確 的 理 論 模 23

24 式 ;2. 察 覺 加 害 者 自 述 中 的 問 題 ;3. 決 定 自 我 陳 述 的 可 信 度 ;4. 多 種 的 訊 息 來 源 1. 明 確 的 理 論 模 式 : 事 實 上, 本 研 究 從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研 究 初 階 團 體 成 效 評 估 到 輔 導 模 式 之 建 構 均 在 試 圖 建 構 一 明 確 的 理 論 模 式 主 要 的 理 念 為 : 接 受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為 非 行 少 年 之 本 質, 其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其 複 雜 多 樣 的 偏 差 行 為, 性 行 為 偏 差 僅 為 其 中 之 一 項, 要 處 理 如 此 複 雜 多 樣 的 偏 差 行 為, 本 研 究 建 議 採 取 二 個 階 段 之 處 遇 模 式 以 輔 導 教 育 作 為 主 要 介 入 之 策 略, 但 在 初 階 團 體 則 強 調 以 評 估 為 主, 輔 導 教 育 為 輔 之 處 遇 策 略 進 階 團 體 則 強 調 長 期 陪 伴 少 年 面 對 其 生 活 中 的 各 種 匱 乏 與 衝 突, 以 支 持 性 團 體 之 方 式 協 助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在 社 區 生 活 之 適 應, 再 以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做 為 評 估 與 監 控 之 依 據 2. 察 覺 加 害 者 自 述 中 的 問 題 : 不 管 評 估 的 方 法 為 何, 包 括 自 我 陳 述 心 理 測 驗 甚 至 是 利 用 陰 莖 體 積 測 量 儀, 都 會 面 臨 到 信 度 的 問 題 (Selgal & Marshall, 1985) 我 們 的 作 法 是, 以 輔 導 教 育 的 方 式, 試 圖 讓 團 體 成 員 建 立 一 種 可 相 互 學 習 的 團 體 關 係, 再 透 過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的 討 論, 試 著 讓 團 體 成 員 形 成 相 互 支 持 的 氣 氛, 在 進 階 團 體 之 階 段 則 透 過 藝 術 治 療 以 及 自 我 敘 說 之 方 式 進 入 每 個 團 體 成 員 最 黑 暗 的 那 一 部 分, 進 行 再 犯 預 防, 以 12 次 的 團 體, 循 序 漸 進, 慢 慢 接 近, 完 成 對 社 區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再 犯 危 險 因 子 之 評 估 與 監 督 3. 決 定 自 我 陳 述 的 可 信 度 :Beckett 指 出 有 三 種 方 法 可 以 用 來 判 斷 可 信 度 第 一, 最 重 要 的 是 確 認 加 害 人 的 陳 述 與 其 他 人 的 陳 述 有 高 度 的 一 致 性 ; 對 於 我 們 而 言, 關 於 其 他 人 的 陳 述, 只 能 依 賴 裁 判 書 中 的 描 述, 因 此, 本 模 式 之 評 估 員 必 須 試 著 澄 清 加 害 人 目 前 的 陳 述 與 裁 判 書 之 一 致 性 如 何? 第 二, 使 用 有 效 度 的 人 格 量 表 (Lanyon 等 人, 1991) 或 者 經 社 會 期 望 偏 誤 程 序 調 整 過 的 自 我 陳 述 (Saunders, 1991); 針 對 此, 我 們 選 擇 了 < 人 際 思 考 行 動 習 慣 量 表 (KSRS) >( 柯 永 河,1999; 陳 郁 岑,2004; 邱 惟 真, ) 第 三, 使 用 量 表 來 比 較 加 害 人 與 其 他 相 似 類 型 的 加 害 者 ; 使 用 少 年 性 罪 犯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第 二 版 ( 林 明 傑 等 人,2005) 4. 多 種 的 訊 息 來 源 ( 邱 惟 真,2002;Carich & Musssck, 2001; 陳 若 璋,2001): 承 認 沒 有 一 種 評 估 方 法 是 完 美 無 缺 的 ; 我 們 藉 由 加 害 人 的 自 我 陳 述 成 就 評 量 團 體 討 論 心 理 測 驗 以 及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等 等 來 提 高 成 效 評 估 的 信 度 及 效 度 ( 二 ) 評 估 模 式 之 建 構 1. 準 司 法 程 序 的 提 出 同 上 所 述, 在 評 估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時, 評 估 人 員 常 常 面 臨 一 種 困 境 ( 尤 其 新 手 更 是 如 此 ), 即 是 加 害 人 對 自 己 所 犯 的 罪 行 通 常 是 否 認 的, 而 面 對 社 區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時, 此 犯 行 又 都 已 經 是 事 過 境 遷 了, 除 了 時 間 差 之 外, 許 多 第 一 手 資 料 9 邱 惟 真 (2011) 以 新 竹 地 院 所 收 集 到 23 個 有 效 樣 本 進 行 內 部 一 致 性 檢 驗, 得 Cronbach s Alpha 為.754, 表 示 KSRS 在 針 對 青 少 年 的 使 用 上 是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信 度 需 特 別 注 意, 在 未 修 訂 常 模 前, 使 用 時, 青 少 年 在 效 度 量 尺 自 評 作 答 可 靠 度 會 低 估, 也 就 是 較 可 能 低 於 25 %, 建 議 仍 可 進 行 初 步 分 析 24

25 ( 例 如 警 方 筆 錄 被 害 人 證 詞 等 ) 也 都 無 法 送 到 評 估 人 員 的 手 裡, 更 增 添 了 評 估 的 困 難 度 也 就 是 說, 加 害 人 今 天 講 的 到 底 是 不 是 真 的, 或 者 說 加 害 人 的 描 述 中 有 哪 些 是 真 的 哪 些 是 假 的 這 並 不 是 一 個 容 易 回 答 的 問 題,McGrath(2000) 提 醒 我 們 在 進 行 評 估 時, 應 該 區 分 兩 種 角 色, 司 法 審 判 系 統 與 心 理 衛 生 系 統 的 角 色, 指 出 個 人 罪 行 的 判 決 ( 成 立 與 否 ), 取 決 於 司 法 審 判 系 統, 而 非 心 理 衛 生 系 統 的 功 能, 臨 床 人 員 應 小 心 地 避 免 被 當 成 測 謊 器, 應 由 法 官 決 定 什 麼 是 最 接 近 事 實 的 情 況 而 心 理 衛 生 系 統 的 角 色, 乃 進 行 診 斷 與 了 解 問 題 的 形 成 方 式, 危 險 程 度 的 評 估, 治 療 的 可 能 性, 未 來 的 治 療 計 畫 與 建 議, 以 及 處 遇 成 效 的 評 估 雖 然 McGrath 這 種 說 法 比 較 是 放 在 判 決 前 的 心 理 鑑 定 這 個 階 段,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將 此 觀 念 應 用 於 針 對 社 區 加 害 人 的 評 估 亦 是 適 當 的 評 估 人 員 必 需 先 有 一 個 標 準 來 衡 量 加 害 人 目 前 的 身 心 狀 況, 而 此 標 準 通 常 即 是 裁 判 書 的 內 容 雖 然 我 們 以 裁 判 書 作 為 一 種 標 準, 但 這 並 不 妨 礙 我 們 採 取 多 種 訊 息 來 源 以 及 多 元 方 法 來 進 行 評 估, 因 此, 邱 惟 真 (2000) 提 出 準 司 法 程 序 之 觀 念 ( 如 圖 二 ), 此 觀 念 認 為, 我 們 要 將 所 蒐 集 到 的 各 方 面 的 資 料, 進 行 批 判 性 的 檢 視, 並 且 根 據 心 理 衛 生 的 知 識 和 理 論, 提 出 適 當 的 詮 釋 或 解 釋, 再 加 以 批 判 之, 最 後 才 提 出 一 完 整 的 說 明 ( 說 法 ), 並 且 接 受 其 他 人 的 批 判 與 討 論 而 且 評 估 人 員 必 須 承 認 並 注 意 到, 此 評 估 歷 程 均 受 到 社 會 政 治 心 理 與 歷 史 因 素 的 影 響 所 以 準 司 法 的 意 思 是 說, 經 由 互 相 的 檢 證 歷 程, 讓 我 們 的 說 明 與 推 論 更 完 整 圓 融, 但 並 不 是 在 判 斷 它 的 對 錯 與 否,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個 說 法 會 讓 我 們 更 理 解 加 害 人 為 何 是 這 個 樣 子, 而 不 是 說 這 個 說 法 就 一 定 是 對 的 ( 邱 惟 真,1996; Runyan, 1990) 1. 證 據 和 資 料 蒐 集 的 歷 程 2. 證 據 和 資 料 的 批 判 性 檢 視 4. 提 出 詮 釋, 6. 生 命 歷 史 解 釋 的 敘 說 7. 對 敘 說 的 5. 對 詮 釋, 解 釋 1,2,3,...n 批 判 性 評 估 3. 背 景 理 論 和 的 批 判 性 考 驗 知 識 8. 社 會 政 治 心 理 與 歷 史 的 影 響 因 素 圖 二 : 個 體 生 命 的 理 解 和 知 識 的 進 展 ( 譯 自 Runyan,1990) 準 司 法 程 序 的 提 出, 不 僅 可 以 解 決 上 述 真 假 的 問 題, 亦 符 合 我 25

26 們 目 前 在 社 區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我 們 除 了 收 集 社 區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的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外, 我 們 也 透 過 會 談 與 心 理 測 驗 的 方 式, 再 加 上 團 體 輔 導 教 育 進 行 過 程 中 所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進 行 統 整 性 的 評 估, 最 後, 再 將 此 統 整 性 的 評 估 提 到 少 年 加 害 人 評 估 小 組 委 員 會 進 行 最 後 的 討 論 與 確 認 2. 個 人 建 構 模 式 (Individual construct model) 準 司 法 程 序 的 提 出 以 及 之 前 有 關 評 估 策 略 的 說 明, 提 供 了 我 們 一 個 評 估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的 概 略 圖 像, 並 做 好 評 估 前 的 心 理 準 備 接 下 來 如 何 將 所 收 集 到 的 多 元 資 料 進 一 步 的 落 實 到 實 務 工 作 中, 我 們 仍 需 要 一 些 指 引 與 說 明 Maloney & Ward(1976) 所 提 出 的 概 念 效 度 (conceptual validity) 的 方 法 正 符 合 我 們 的 需 求, 概 念 效 度 是 以 一 個 單 一 個 體 來 開 始, 這 樣 可 以 減 少 事 先 架 構 的 可 能 性 它 是 一 個 觀 察 且 收 集 資 料 的 過 程, 並 對 此 個 體 相 關 的 重 要 部 分 做 個 假 設 這 個 過 程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要 去 發 展 出 一 個 有 關 這 個 人 的 架 構 或 模 式 到 假 設 被 確 定 且 循 此 架 構 模 式 有 一 致 的 觀 察 時, 過 程 才 得 以 被 確 認 ( 引 自 許 文 耀 等 譯,1997, 頁 82) 簡 而 言 之, 即 是 基 於 對 問 題 個 人 的 觀 察 及 推 論, 二 者 間 在 邏 輯 上 的 一 致 性 Maloney & Ward 將 此 概 念 推 廣 至 人 格 衡 鑑, 提 出 所 謂 的 個 人 建 構 模 式, 並 將 此 模 式 分 成 七 個 階 段 ( 如 圖 三 ) 加 以 說 明 階 段 一 初 期 資 料 收 集 階 段 二 形 成 推 論 階 段 三 拒 絕 推 論 修 正 推 論 接 受 推 論 階 段 四 形 成 與 整 合 假 設 階 段 五 階 段 六 動 力 的 個 人 模 式 + 情 境 的 變 項 階 段 七 預 測 行 為 圖 三 : 個 人 建 構 模 式 事 實 上, 區 分 成 上 述 七 個 階 段 主 要 是 為 了 說 明 上 的 方 便,Maloney & Ward 仍 提 醒 我 們 上 述 每 一 個 階 段 所 做 的 事 情 其 實 並 不 是 依 循 任 何 僵 化 的 時 序 雖 然 一 個 衡 鑑 的 過 程, 通 常 開 始 於 資 料 的 收 集, 接 下 來 則 是 步 向 接 受 假 設, 但 事 實 上 資 26

27 料 的 收 集 以 及 假 設 推 論 的 形 成, 常 常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儘 管 剛 開 始 的 推 論 很 可 能 是 模 糊 的 套 回 到 準 司 法 程 序 的 語 言 來 說, 我 們 會 蒐 集 到 許 多 加 害 人 的 客 觀 性 資 料 ( 如 判 決 書 出 席 率 成 就 評 量 自 陳 式 量 表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等 ), 以 及 加 害 人 主 觀 的 感 受 ( 如 會 談 團 體 討 論 再 犯 預 防 等 ), 但 我 們 並 不 僅 僅 以 客 觀 性 的 資 料 ( 或 者 加 害 人 主 觀 描 述 )) 做 為 唯 一 的 判 準, 我 們 必 須 將 所 有 的 資 料 進 行 批 判 性 的 檢 視, 並 且 根 據 我 們 所 知 道 的 關 於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的 理 論 背 景 知 識, 針 對 我 們 所 評 估 的 個 案 嘗 試 提 出 一 種 或 多 種 可 能 的 推 論 或 解 釋 個 人 建 構 模 式 與 準 司 法 程 序 最 主 要 的 差 別 在 於 最 後 的 三 個 階 段 由 於 個 人 建 構 模 式 仍 然 試 圖 針 對 個 人 建 立 一 個 個 別 性 的 模 式 ( 階 段 五 ), 因 此, 我 們 雖 然 不 排 除 有 其 他 可 能 的 解 釋 或 推 論 ( 解 釋 ), 但 評 估 者 仍 必 須 就 目 前 所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針 對 我 們 所 評 估 的 個 案 試 著 提 出 一 種 主 要 的 論 述 然 後 我 們 才 有 可 能 依 據 所 提 出 的 個 人 動 力 模 式, 加 上 潛 在 的 情 境 因 素 ( 階 段 六 ), 針 對 個 人 進 行 行 為 預 測 ( 階 段 七 ) 3. 評 估 模 式 之 建 立 弄 清 楚 了 評 估 所 依 據 的 理 論 基 礎 與 概 念 架 構 之 後, 接 下 來 則 是 實 際 上 該 如 何 操 作, 事 實 上, 針 對 接 受 完 一 年 社 區 輔 導 教 育 訓 練 之 團 體 成 員 所 進 行 的 成 效 評 估 需 完 成 兩 個 主 要 任 務, 一 為 呈 現 輔 導 教 育 之 歷 程 及 其 成 果, 另 一 為 評 估 加 害 人 再 犯 危 險 之 各 種 可 能 性 可 區 分 為 八 個 部 分 第 一 部 份 為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1) 個 案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2) 個 案 類 型, 計 有 四 類 : 有 責 付 保 護 處 分 少 年 觀 護 所 感 化 教 育 ;(3) 性 罪 犯 類 型, 區 分 為 六 類 : 強 制 性 交, 集 體 強 制 性 交, 合 意 性 交, 非 暴 力, 猥 褻, 性 騷 擾 ;(4) 建 議 處 遇 期 程 及 實 施 頻 率 第 二 部 分 為 個 案 對 裁 判 書 的 解 釋, 需 釐 清 三 個 部 分,(1) 澄 清 個 案 目 前 對 此 案 件 之 描 述 與 裁 判 書 之 差 異 ;(2) 瞭 解 個 案 自 我 之 形 象 ;(3) 確 認 個 案 之 否 認 型 態 第 三 部 份 為 外 部 量 數, 根 據 個 案 在 團 體 中 之 出 席 狀 況 作 業 品 質 以 及 團 體 的 參 與 程 度 進 行 評 量 反 應 個 案 在 團 體 中 參 與 之 穩 定 度 以 及 參 與 品 質 (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出 席 : 缺 席 =0; 請 假 =1; 遲 到 =2; 準 時 =3 作 業 : 未 做 =0; 不 適 用 =1; 可 =2; 佳 =3 參 與 度 : 破 壞 的 =0; 消 極 的 =1; 可 =2; 積 極 的 =3) 此 部 份 乃 觀 察 個 案 朝 向 復 原 的 動 機 與 承 諾 的 重 要 指 標,Carich(2003) 認 為 一 個 真 正 有 復 原 動 機 的 加 害 者 不 會 在 乎 是 否 被 釋 放, 而 是 在 乎 如 何 避 免 侵 害 另 一 個 人 第 四 部 分 為 成 就 評 量, 評 量 個 案 在 輔 導 教 育 中 三 種 課 程 主 題 10 ( 如 法 律 教 育 兩 性 關 係 與 性 教 育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 的 學 習 狀 況 明 白 顯 示 個 案 到 底 在 這 些 課 程 中 學 到 什 麼, 有 什 麼 樣 的 困 難, 有 沒 有 其 他 的 問 題 由 於 此 三 門 課 程 乃 以 是 非 題 之 方 式 進 行 討 論, 成 效 評 估 之 報 告 可 直 接 呈 現 個 案 在 這 三 門 課 程 中 之 偏 差 10 進 階 團 體 則 多 了 一 個 主 題 : 我 所 認 識 的 家 與 家 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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