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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 目 :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改 进 第 三 国 侨 民 知 识 关 于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纳 入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的 办 法 报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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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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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目 录 1. 简 介 方 法 论 罗 马 尼 亚 一 般 介 绍 一 般 信 息 - 一 般 介 绍, 罗 马 尼 亚 人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价 值 ; 社 会 习 俗 ; 国 家 组 织 和 法 律 体 制 ;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管 理 结 合 机 关 和 政 策 3.2.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3.3. 结 合 - 罗 马 尼 亚 语 和 文 化 适 应 课 社 会 ; 结 合 节 目 和 活 动 4.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关 于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的 一 般 条 件 4.2. 给 外 国 侨 民 颁 发 的 文 件 : 入 境 签 证 和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签 证 ;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许 可 证 和 居 留 证 家 庭 团 聚 4.4.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身 份 4.5 侨 民 排 除 4.6. 其 他 措 施 5. 在 罗 马 尼 亚 劳 务 和 社 会 保 护 工 作 许 可 证 : 雇 佣 签 证 ; 派 遣 签 证 ; 个 人 职 业 活 动 签 证 ; 经 济 和 贸 易 活 动 签 证 在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条 件 :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 派 遣 ; 工 薪 ;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 ; 工 作 定 额 ; 劳 动 卫 生 和 安 全 ;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和 民 事 公 约 ( 提 供 服 务 合 同 ) 5.3. 违 法 劳 动 ; 5.4. 人 口 贩 卖 5.5. 解 决 源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冲 突 : 工 会, 地 方 劳 动 监 察 局 或 工 作 检 查 处, 专 门 判 断 劳 动 冲 突 科, 人 民 律 师 的 支 持 5.6. 社 会 保 护 : 捐 税, 退 休 金 和 其 它 社 会 福 利 权 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5.7. 劳 动 力 招 聘 中 心 6. 教 育 和 文 化 教 育 报 名 一 种 教 育 形 式 : 奖 学 金 ; 按 水 平 教 育 系 统 表 及 罗 语 学 校 ; 罗 马 尼 亚 学 校 的 记 分 制 ; 教 外 语 教 育 学 校 ; 留 学 生 入 境 和 居 留 在 罗 马 尼 亚 ; 在 大 学 生 宿 舍 安 置 学 生 ; 6

7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承 认 和 确 认 文 凭 终 身 学 些 6.2. 文 化 : 一 些 罗 马 尼 亚 文 化 标 记 ; 艺 术, 文 化, 媒 体, 娱 乐 ; 罗 马 尼 亚 式 烹 调 ; 风 俗 和 节 日 7.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住 房 情 况 : 租 房 ; 买 房 ; 得 到 社 会 住 房 ; 登 记 公 共 设 施 ; 住 房 保 险 7.2.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8. 交 通...50 地 方 交 通 ; 城 市 之 间 交 通 ; 驾 驶 执 照 ; 更 换 驾 驶 执 照 9. 家 庭 出 生 - 新 生 儿 登 记 ; 新 生 儿 的 一 亲 或 双 亲 是 外 国 居 民 9.2. 婚 姻 婚 姻 登 记 ; 权 宜 婚 姻 9.3. 申 报 和 登 记 死 亡 10. 财 政...55 国 家 货 币 ; 银 行 转 帐 ; 国 内 外 资 金 汇 兑 ; 信 用 ; 邮 局 ; 税 收 制 度 捐 税 11. 参 与 你 团 体 的 活 动! 参 加 政 治, 志 愿 和 结 合 活 动 等 等 非 政 府 组 织, 非 营 利 组 织, 专 业 救 济 和 结 合 住 在 罗 马 尼 亚 外 国 侨 民 的 组 织 政 府 间 组 织 公 共 机 关 和 当 局, 检 查 局 / 中 心 / 县 处 工 会 和 联 合 会 12. 附 件...63 附 件 1 有 用 信 息 附 件 2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附 件 3 法 律 规 定 附 件 4 缩 写 附 件 5 罗 语 常 用 词 句 7

8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1. 简 介 如 果 您 是 第 三 国 侨 民 来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学 习, 跟 家 庭 团 聚, 为 了 商 业 或 其 他 目 的, 本 咨 询 指 南 是 专 门 为 您 准 备 的 该 咨 询 指 南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指 导 您 在 于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初 次 相 互 配 合 过 程 中. 本 资 料 由 ARCA - 罗 马 尼 亚 难 民 和 移 民 论 坛 和 组 织 发 展 协 会 SAH ROM (ADO SAH ROM) 和 罗 马 尼 亚 索 罗 斯 基 金, 非 政 府 组 织 一 起 实 现. 该 组 织 通 过 自 己 的 方 法 奉 行 在 自 由, 可 依 赖 及 各 色 各 样 的 社 会 遵 守 人 权. 本 指 南 专 门 用 于 来 自 欧 洲 外 的 侨 民, 其 与 欧 盟 或 欧 洲 经 济 区 在 各 个 方 面 不 同 的 法 律 状 况 不 一 样. 本 咨 询 指 南 的 目 标 - 您 作 为 在 罗 马 尼 亚 有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侨 民 时 帮 助 您 改 进 所 需 的 知 识, 关 于 您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结 合 办 法, 同 时 帮 助 您 参 加 东 道 国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生 活. 通 过 关 于 有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公 共 机 关 的 职 权,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救 济 及 保 护 系 统, 解 决 请 愿 方 法, 联 合 形 式, 劳 动 市 场, 就 业 服 务 的 资 料, 我 们 希 望 有 助 于 您 有 效 地 行 使 该 权 利, 预 防 和 批 判 社 会 被 边 上 情 况 和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歧 视, 帮 助 增 加 您 的 活 动 性 并 指 出 如 何 积 极 地 参 加 您 住 的 地 方 的 团 体 活 动. 同 时, 通 过 本 咨 询 指 南 我 们 想 有 助 于 发 展 互 相 相 信 和 承 担 责 任 的 关 系, 也 希 望 罗 马 尼 亚 将 成 为 让 您 感 觉 自 在 的 地 方. 本 指 南 被 翻 译 成 英 语, 法 语, 土 耳 其 语 和 中 文, 不 代 替 现 行 法 律, 但 是 可 指 导 读 者 向 具 体 项 目 的 信 息 源. 即 使 我 们 尽 可 能 努 力 给 您 提 供 正 确 的 信 息, 请 考 虑 到 本 指 南 指 出 的 法 律, 电 话 号 码, 地 址 或 其 他 资 料 有 可 能 一 天 一 天 地 变 化, 所 以 我 们 建 议 总 是 与 感 兴 趣 的 机 关 直 接 联 系. 我 们 感 谢 所 有 支 持 我 们 采 取 所 必 要 的 措 施 并 给 我 们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有 关 资 料. 8

9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2. 方 法 论 本 咨 询 指 南 成 为 三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努 力 的 结 果 :ARCA - 罗 马 尼 亚 难 民 和 移 民 论 坛 和 组 织 发 展 协 会 SAH ROM (ADO SAH ROM) 和 罗 马 尼 亚 索 罗 斯 基 金, 并 表 现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项 目 的 结 果 本 咨 询 指 南 也 关 注 第 三 国 侨 民 (RTT) 改 善 其 知 识 关 于 权 利 义 务 和 于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结 合 的 可 能 性 本 咨 询 指 南 直 接 关 注 在 罗 马 尼 亚 有 居 留 权 的 第 三 国 侨 民 或 将 来 准 备 获 得 该 权 利 本 咨 询 指 南 的 间 接 受 益 者 : 国 家 机 关 ( 特 别 是 在 管 理 移 民 和 结 合 移 民 方 面 有 责 任 的 机 关 ), 雇 主, 工 会, 非 政 府 组 织, 移 民 协 会, 欧 盟 以 外 国 家 的 大 使 馆, 媒 体 和 罗 马 尼 亚 居 民 本 资 料 大 部 分 地 基 于 研 究 报 告 咨 询 罗 马 尼 亚 的 移 民 的 需 要 的 结 果 和 建 议 该 报 告 2009 年 11 月 出 版 在 现 场 研 究 目 的 为 了 咨 询 移 民 团 体, 住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团 体 的 代 表 性 大 使 馆 和 在 移 民 及 移 民 结 合 范 围 内 积 极 活 动 的 机 关 另 外, 在 实 现 本 咨 询 指 南 是 我 们 也 跟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局 咨 询 和 合 作, 因 为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局 作 为 本 产 品 的 受 益 者 本 咨 询 指 南 的 最 终 内 容 和 形 式 也 基 于 与 来 自 第 三 国 侨 民 的 直 接 受 益 者 的 预 备 调 查 而 实 现 的 参 考 本 资 料 的 时 候, 您 可 以 找 到 对 刚 到 罗 马 尼 亚 的 外 国 人 的 重 要 信 息, 其 目 标 位 帮 助 外 国 人 有 效 地 管 理 其 结 合 过 程 本 咨 询 指 南 分 为 一 些 大 章, 为 了 顺 利 参 考 各 种 范 围 这 样, 第 一 部 分 介 绍 关 于 罗 马 尼 亚 的 总 的 资 料,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的 基 本 法 律, 关 于 罗 马 尼 亚 的 移 民 范 围 的 法 律 及 制 度 规 定, 全 国 结 合 移 民 项 目, 介 绍 国 际 法 律 和 欧 洲 法 律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本 咨 询 指 南 的 其 他 章 包 含 具 体 资 料, 关 于 :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劳 动 及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教 育 及 文 化, 社 会 及 医 疗 服 务, 交 通, 得 到 住 房, 家 庭, 财 政 和 捐 税, 参 加 团 体 的 活 动, 并 附 加 有 用 信 息 及 联 系 方 式 表 您 应 记 住 本 咨 询 指 南 提 供 的 信 息 在 实 现 本 资 料 时 有 效 考 虑 到 平 常 在 社 会, 经 济 及 文 化 并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规 定 方 面 的 活 力 变 化, 我 们 强 调 本 指 南 不 反 映 完 成 本 资 料 后 的 法 律 及 程 序 更 改 结 果, 您 需 要 找 现 实 化 的 信 息 并 使 用 本 指 南 附 件 提 供 的 有 用 联 系 地 址 本 咨 询 指 南 的 罗 语, 英 语, 法 语, 土 耳 其 语 和 中 文 电 子 版 可 在 移 民 局 和 实 现 本 资 料 组 织 的 网 站 上 参 考 9

10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ARCA - 罗 马 尼 亚 难 民 和 移 民 论 坛 布 加 勒 斯 特 市, Austrului 路 23 号, 第 2 区, 邮 政 , 电 话 : , , 传 真 : , 电 子 邮 件 : office@arca.org.ro, 组 织 发 展 协 会 SAH ROM 布 加 勒 斯 特 市, Calea Moşilor 路 284 号, 22A 楼, 47 号 房, 第 2 区, 邮 政 , 电 话 / 传 真 : , 电 子 邮 件 : adosahrom@starnets.ro, 罗 马 尼 亚 索 罗 斯 基 金 布 加 勒 斯 特 市, Căderea Bastiliei 路 33 号, 第 1 区, 邮 政 , 电 话.: , 传 真 : , 电 子 邮 件 : info@soros.ro, 为 了 将 来 改 善 本 指 南 包 含 对 第 三 国 侨 民 的 信 息 质 量 的 建 议 和 提 议, 请 您 与 我 们 联 系 : Simina Guga, 项 目 协 调 员, ARCA, 电 话 , simina@arca.org.ro Răzvan Samoilă, 执 行 理 事, ARCA, 电 话 , office@arca.org.ro Rodica Novac, 项 目 负 责 人 ADO SAH ROM, 电 话 , adosahrom@starnets.ro Iris Alexe, 罗 马 尼 亚 索 罗 斯 基 金 负 责 人, 电 话 , ialexe@soros.ro 10

11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3. 罗 马 尼 亚 一 般 介 绍 3.1. 一 般 信 息 罗 马 尼 亚 位 于 东 南 欧, 与 保 加 利 亚, 塞 尔 维 亚, 匈 牙 利, 乌 克 兰,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相 邻, 在 东 南 部 与 黑 海 相 邻 主 要 民 族 是 罗 马 尼 亚 人, 全 人 口 的 89,5%, 和 匈 牙 利 民 族, 全 人 口 的 6,6% 按 照 2002 年 人 口 普 查, 在 罗 马 尼 亚 住 吉 普 赛 人 其 他 主 要 少 数 民 族 是 德 国 族 人, 乌 克 兰 族 人, 利 波 维 安 族 人, 土 耳 其 族 人, 塔 塔 族 人 塞 尔 维 亚 族 人, 斯 洛 伐 克 族 人, 保 加 利 亚 族 人, 克 罗 地 亚 族 人, 希 腊 族 人, 路 淀 族 人, 犹 太 族 人, 捷 克 族 人, 波 兰 族 人, 意 大 利 族 人 和 亚 美 尼 亚 族 人 罗 马 尼 亚 国 语 是 罗 语, 拉 丁 语 系 类, 与 很 多 斯 拉 夫 词 和 熟 语 在 一 些 地 方, 如 果 少 数 民 族 全 人 口 多 于 人 口 20%, 该 少 数 民 族 的 语 言 可 用 于 公 公 共 行 政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在 罗 马 尼 亚 学 校 教 学 的 主 要 外 语 是 英 语, 法 语 和 德 语 罗 马 尼 亚 的 宗 教 生 活 进 行 按 照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原 则 罗 马 尼 亚 是 非 宗 教 的 国 家, 并 遵 守 公 共 当 局 对 宗 教 信 仰 教 派 和 协 会 必 须 保 持 中 立 原 则, 按 照 2002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罗 马 尼 亚 大 部 分 人 口 信 仰 东 正 教 (86,7%), 天 主 教 (4,7%), 新 教 ( 3,7%), 五 旬 节 (1,5%), 合 并 教 (0,9%) 同 时,6.179 人 信 仰 摩 西 教, 人 是 不 信 神 的 人, 人 没 有 指 出 其 宗 教 信 仰 在 多 布 罗 加 也 存 在 穆 斯 林 少 数 民 族, 主 要 由 土 耳 其 族 人 和 塔 塔 族 人 组 成 罗 马 尼 亚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是 欧 盟 成 员 国 位 置 : 位 于 欧 洲 东 南 部 时 区 : 东 欧 (GMT + 2 小 时 ) 国 语 : 罗 马 尼 亚 语 政 体 : 共 和 国 货 币 单 位 : 列 伊 2002 年 人 口 : 人 气 候 : 属 温 带 大 陆 性 气 候, 四 季 国 歌 : Deşteaptă-te române! ( 醒 来 吧, 罗 马 尼 亚 人!) 国 旗 是 一 面 垂 直 布 置 蓝, 黄, 红 的 三 色 旗 行 政 区 划 : 41 个 县, 以 及 布 加 勒 斯 特 直 辖 市, 县 区 分 为 城 市 和 市 镇. 市 镇 为 农 村 市 镇. 按 人 口 最 大 城 市 : 布 加 勒 斯 特, ( 首 都 ), 蒂 米 什 瓦 拉, 克 卢 日 - 纳 波 卡, 雅 西, 康 斯 坦 察, 克 拉 约 瓦 加 拉 茨, 布 拉 索 夫, 普 洛 耶 什 蒂, 布 勒 伊 拉 A 其 他 信 息 测 量 单 位 : 米 /m 或 公 里 /km ( 距 离 ), 公 斤 /kg ( 重 量 ) 罗 马 尼 亚 人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价 值. 在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我 们 常 识, 分 享 和 奉 行 如 下 价 值 : 宽 容, 宽 大, 教 育, 礼 貌 准 则, 好 交 际, 工 作, 正 直, 坚 持 盛 情 招 待 等 等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奉 行 和 保 护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及 自 由, 多 元 制, 民 主 价 值, 少 数 民 族 权 利, 多 种 文 化 制 及 开 放 社 会 原 则 透 明 性, 公 民 活 动 主 义, 看 法 及 利 益 多 元 制 等 等. 男 女 在 教 育, 劳 动 市 场, 文 化, 社 会 活 动, 公 共 官 职 及 政 治 职 务 方 面 享 有 11

12 第三国居民咨询指南 平等权利和对待. 社会习俗 l 与其他人交互时 必须用有礼 不侵犯态度 必等对话者说完 不打断说 话的人 l 男人致敬时 一般握手. l 头垂直动作 从上向下 等于 对 表示同意 头水平动作 从右向左 等于 不,表示不同意 l 送花时单数. l 跟人见面时 必准时到 如果将迟到 应预先通知 l 公共运输工具配备专门为了老人 病人 怀孕女人和手里抱孩子人的座位 l 与公务员说话时双方有礼貌 不侵犯的态度 国家组织和法律体制 罗马尼亚是民主共和国 罗马尼亚人和其他外国人有义务遵守宪法和其他 法律规定 罗马尼亚行使权利分立制度 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 议会 代 表 制定和通过法律 同时 因为罗马尼亚作为欧盟成员国 罗马尼亚在国内法律 采纳欧盟的规定和指示 立法权包含: l 属于国内法的规定 现行国内司法准则全体 l 属于国际法的一些条文 特别是罗马尼亚参加或批准的文书并优先地遵守 罗马尼亚国家的基本法是宪法 1991年通过的 2003年通过全民公决修改 的 除宪法之外 住在罗马尼亚的罗马尼亚人和外国人应遵守制定社会关系或范 围的法律准则 该法律准则应用于不同的范围 如 外国侨民制度 违反惩罚 教 育 民法习俗 商业关系及贸易公司的规定 该准则文书分为基本法 普通法 政 府决议 政府法令和政府紧急法令等等 12

13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为 了 首 要 范 围 存 在 规 定 全 体, 包 含 在 法 典, 如 : 劳 动 法 - 规 定 雇 主 和 雇 员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 民 法, 家 庭 法, 商 业 法, 刑 法 典 ( 规 定 侵 犯 社 会 关 系 的 普 通 违 犯 行 为 和 其 他 可 应 用 处 罚 ), 财 政 法 作 为 具 有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第 三 国 居 民, 您 应 参 考 : l 罗 马 尼 亚 宪 法 ; l 第 194/2002 年 12 月 12 日 政 府 紧 急 法 令, 关 于 在 罗 马 尼 亚 对 待 外 国 居 民 制 度 l 第 44/2004 号 政 府 法 令, 关 于 在 罗 马 尼 亚 获 得 保 护 形 式 或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社 会 结 合 罗 马 尼 亚 的 移 民 管 理 体 制 结 合 机 关 和 政 策 在 罗 马 尼 亚, 管 理 移 民 的 责 任 由 一 些 中 央 机 关 ( 政 府 组 织 ) 和 地 方 性 机 关 ( 地 方 公 共 行 政 机 关 和 享 有 独 立 行 政 权 的 服 务 机 关 ) 分 享 责 任 该 机 关 互 相 合 作 和 咨 询, 并 于 其 他 类 似 国 外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和 国 民 社 会 合 作 按 照 欧 盟 的 政 策 和 全 国 方 面 的 优 先 政 策, 罗 马 尼 亚 政 府 批 准 全 国 移 民 策 略 和 其 应 用 执 行 计 划 同 时, 通 过 与 其 他 国 家 签 订 的 双 边 协 定, 一 些 规 定 使 赋 予 个 性 或 区 别 罗 马 尼 亚 对 第 三 国 侨 民 应 用 的 措 施 罗 马 尼 亚 政 府 对 于 具 有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或 准 备 获 得 该 权 利 的 外 国 侨 民 的 关 心 表 现 在 : 直 接 服 务 ( 营 业 窗 口 ), 免 费 课 程, 社 会 及 文 化 结 合 项 目, 并 免 费, 自 费 或 按 法 律 - 享 有 教 育 及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的 权 利 ( 医 疗, 社 会 或 财 政 公 共 服 务 ) 执 行 移 民 国 家 策 略 协 调 组 的 成 员 机 关 A. 在 内 事 和 行 政 改 革 部 内 : a)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局 ; b) 国 境 警 察 总 检 察 局 ; c) 罗 马 尼 亚 警 察 总 检 察 局 ; d) 欧 洲 事 务 和 国 际 关 系 总 处 ; e) 申 根 总 处 ; f) 国 际 警 察 合 作 中 心 ; g) 全 国 防 人 口 贩 卖 局 ; B. 在 外 交 部 内 : a) 领 事 事 业 总 处 ; C. 在 劳 动, 家 庭 和 机 会 平 等 部 内 : a) 策 略 和 就 业 处 ; b) 全 国 就 业 处 ; c) 全 国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当 局 ; d) 全 国 残 疾 人 当 局 ; e) 劳 动 检 察 局 ; D. 在 教 育, 研 究 和 青 年 部 内 : a) 管 理 高 中 教 育 总 处 ; b) 国 际 关 系 和 欧 洲 事 业 总 处 ; c) 留 学 生 处 ; E. 在 公 共 卫 生 部 内 : a) 卫 生 政 策, 策 略 和 质 量 管 理 总 处 ; F. 从 属 于 政 府 机 关 : a) 罗 马 尼 亚 外 国 投 资 署 ; b) 国 家 统 计 局 ; G. 自 治 公 共 机 关 : a) 全 国 医 疗 保 险 院. 13

14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3.2.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作 为 住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外 国 侨 民, 您 想 有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但 是 同 时 也 须 承 担 重 要 的 义 务 宪 法 规 定, 按 照 关 于 人 权 的 国 际 条 约 在 公 民 身 份 标 准 方 面 是 非 限 制 性 的, 这 样, 该 宪 法 规 定 也 有 利 于 您 应 用 罗 马 尼 亚 宪 法 表 现 国 家 社 会 民 主 性 质, 同 时 确 定 人 的 尊 贵, 公 民 权 利 及 自 由, 人 类 个 性 的 自 由 发 展, 正 义 和 政 治 多 元 制 成 为 本 国 保 证 的 极 大 价 值 因 此 您 作 为 外 国 居 民, 您 享 有 不 可 分 割 的 基 本 权 利 ( 宪 法 保 证 的 权 利 ) 您 无 限 制 享 有 : 生 活, 身 体 及 精 神 完 整 权 利 ( 这 是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也 是 人 类 的 最 重 要 自 然 权 利 ; 在 罗 马 尼 亚 死 刑 被 禁 止, 同 时 宪 法 禁 止 对 人 进 行 任 何 拷 打 或 不 人 道 惩 罚 ), 个 人 自 由 及 安 全 权 利, 保 卫 权 利, 通 信 秘 密 权 利, 保 护 健 康 权 利, 意 识 及 自 由 表 达 权 利, 健 康 环 境 权 利 等 等 行 使 某 些 权 利 时, 您 应 考 虑 到 其 他 情 况 : 您 享 有 私 人, 家 庭 和 私 有 生 活 权 利, 但 不 可 以 违 犯 其 他 人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社 会 治 安 或 品 行 端 正 ; 另 外, 作 为 外 国 居 民, 您 享 有 工 作 权 利, 但 是 必 须 应 用 关 于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法 律 规 定 同 时, 在 特 殊 情 况, 您 享 有 聚 会 权 利, 联 合 权 利, 受 教 育 权 利 作 为 外 国 侨 民 您 没 有 权 利 行 使 专 门 政 治 性 权 利 选 举 权 或 被 选 举 权. 按 照 宪 法, 您 的 基 本 义 务 是 付 出 所 需 捐 税 真 诚 地 行 使 其 权 利 义 务, 无 违 反 其 他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当 然, 作 为 团 体 的 成 员, 您 有 特 性 权 利 义 务, 如 遵 守 公 共 保 安, 品 行 端 正, 尤 其,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期 间 内 遵 守 现 行 法 律 和 规 定 罗 马 尼 亚 宪 法 保 证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与 人 权 普 通 宣 言, 罗 马 尼 亚 加 入 的 国 际 条 约 相 适 应 在 国 际 发 货 条 约 于 国 内 发 布 相 应 的 情 况 下, 国 际 规 定 有 优 先 权, 除 了 如 国 内 规 定 包 含 更 有 利 条 文 之 外 3.3 社 会 结 合 在 罗 马 尼 亚 作 为 移 民 政 策 组 成 部 分 的 结 合 政 策 通 过 法 律 和 机 关 性 结 构 被 应 用, 在 中 心 或 地 方 性 水 平 提 供 服 务 和 相 对 外 国 侨 民 的 结 合 项 目 这 样, 通 过 第 44/204 号 政 府 法 令 的 规 定 准 备 帮 助 在 罗 马 尼 亚 获 得 保 护 身 份 或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侨 民 适 应 罗 马 尼 亚 的 情 况 并 便 于 社 会 结 合 社 会 结 合 作 为 多 面 和 连 续 过 程 的 最 终 结 果, 就 是 说 帮 助 获 得 保 护 形 式 或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侨 民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各 样 的 活 动 并 参 与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的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生 活, 为 了 避 免 和 反 对 社 会 边 缘 并 适 应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条 件 社 会 结 合 包 含 实 现 四 种 维 度 : 文 化 维 度 ( 涉 及 掌 握 罗 语 知 识 水 平, 住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期 间, 吸 收 文 化 价 值, 文 明 社 会 等 等 ), 社 会 维 度 ( 评 价 交 朋 友 的 情 况, 混 合 婚 姻, 无 歧 视 态 度 ), 经 济 维 度 (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的 可 能 性, 住 房, 教 育, 保 健 及 其 他 服 务 ), 民 意 ( 对 外 国 人 的 想 法, 社 会 代 表, 是 否 存 在 偏 见 情 况 等 等 ) 一 个 外 国 侨 民 可 成 功 地 通 过 东 道 社 会 的 结 合 过 程, 如 果 : 取 得 了 公 共 明 显 14

15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结 果 相 等 于 其 他 居 民 取 得 的 一 样, 如 雇 佣, 住 房, 教 育, 健 康 ; 如 果 与 其 他 团 体, 东 道 社 会 和 国 家 机 关 的 成 员 保 持 社 会 关 系 并 掌 握 基 本 的 语 言 及 文 化 知 识, 为 了 感 到 安 全 稳 定 并 与 其 他 东 道 国 居 民 的 情 况 相 似, 这 样 鼓 励 他 / 她 获 得 该 东 道 国 的 公 民 身 份 罗 马 尼 亚 语 和 文 化 适 应 课 如 果 您 获 得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您 可 以 按 申 请 和 免 费, 只 有 一 次, 学 罗 马 尼 亚 语 课 和 文 化 适 应 课, 按 照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的 社 会 结 合 政 策. 参 加 结 合 项 目 的 每 个 成 人 每 周 可 享 有 两 次 两 个 小 时 的 文 化 适 应 课 需 要 的 时 候, 该 课 程 在 MECI 或 ORI 所 在 地 举 行, 一 般 举 行 在 住 宿 中 心 或 学 校 该 课 程 一 般 九 月 份 开 始, 但 是 需 要 先 前 几 个 星 期 在 您 住 的 市 镇 / 县 的 移 民 局 登 记 为 了 获 得 更 多 信 息 和 参 加 这 些 课 程, 您 可 以 与 您 住 的 城 市 或 市 镇 的 地 方 移 民 局 联 系 合 节 目 和 活 动 我 们 希 望 在 本 指 南 内 您 可 以 找 到 关 于 适 应 罗 马 尼 亚 的 情 况, 了 解 您 的 情 况 以 及 您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应 用 信 息. 当 然 您 也 可 以 找 到 帮 助 您 适 应 结 合 的 复 杂 阶 段 的 知 识. 15

16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4.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不 管 您 想 来 罗 马 尼 亚 的 原 因 和 准 备 在 这 里 度 过 期 间 多 久, 您 必 须 知 道, 您 完 成 办 合 法 居 留 手 续 意 味 着 享 有 其 他 权 利 和 机 会 的 第 一 步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区 别 自 来 欧 盟 成 员 国 (UE) 的 居 民 或 欧 洲 经 济 区 (SEE) 的 居 民, 以 及 其 家 属 人 和 来 自 第 三 国 的 居 民 在 ORI 网 站 可 参 考 制 定 在 罗 马 尼 亚 外 国 侨 民 对 待 法 律, 第 194/2002 号 法, 的 罗 语 和 英 语 版 关 于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的 一 般 条 件 F 为 了 入 罗 马 尼 亚 境, 您 需 要 : l 护 照 或 其 他 罗 马 尼 亚 政 府 接 受 的 过 境 文 件 l 签 证, 居 留 许 可 证, 居 留 证 ( 如 必 要 的 话 ) l 担 保 物 : 证 明 生 活 资 料 ( 现 金, 凭 单 支 票 等 等 ) 或 运 输 票, 证 明 在 签 证 满 期 时 前 过 境 或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 如 需 要 ) F 罗 马 尼 亚 当 局 可 拒 绝 您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在 如 下 情 况 : l 汇 报 您 被 禁 止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或 您 被 看 作 是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 以 前 ) l 您 被 看 作 对 国 家 安 全, 制 度, 道 德 或 公 共 卫 生 的 危 险 F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后 您 有 如 下 义 务 : l 在 入 境 3 日 内 向 公 安 局 或 您 处 于 的 地 方 移 民 局 报 告 您 的 居 留 情 况 l 通 知 移 民 局 如 果 对 个 人 情 况 有 任 何 变 化 ( 公 民 身 份, 婚 姻, 离 婚, 家 属 人 的 去 世, 新 生 儿 等 等 ), 对 地 址 或 工 作 岗 位 的 合 法 更 换, 失 去 / 更 换 过 境 文 件 或 居 留 证. 16

17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4.2. 给 外 国 侨 民 颁 发 的 文 件 F 在 罗 马 尼 亚 过 境 和 居 留 签 证 大 多 数 第 三 国 侨 民 需 要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签 证, 除 外 对 与 罗 马 尼 亚 签 定 该 协 议 国 家 的 人. 来 罗 马 尼 亚 之 前, 请 检 查 是 否 您 需 要 过 境 / 居 留 签 证 您 不 需 要 签 证 如 果 处 于 如 下 情 况 l 作 为 欧 盟 / 欧 洲 经 济 区 居 民 的 家 属 人 您 具 有 住 欧 盟 / 欧 洲 经 济 区 去 留 权. l 在 欧 盟 / 欧 洲 经 济 区 国 家 具 有 永 久 居 留 证 l 具 有 申 根 有 效 签 证, 这 样, 为 最 长 5 天 您 可 以 国 境 罗 马 尼 亚 l 您 可 以 在 驻 国 外 的 罗 马 尼 亚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获 得 签 证. 只 有 在 特 别 的 情 况 下 您 可 以 在 边 境 警 察 局 获 得 签 证. 该 签 证 允 许 您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除 非 不 存 在 有 根 据 的 原 因, 基 于 上 述 介 绍 的 原 因, 因 此 您 被 拒 绝 获 得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签 证. l 盖 签 证 的 护 照 有 效 期 必 须 比 签 证 有 效 期 长 久 3 个 月. l 陪 签 证 申 请 文 件 : 证 明 旅 行 目 的 及 条 件 文 件, 在 居 留 期 内 养 活 方 式 证 据, 医 疗 保 险 证 据, 捐 税 证 据 等 等. 一 般, 您 需 要 自 罗 马 尼 亚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 邀 请 信. 在 某 些 情 况, 该 邀 请 信 须 由 移 民 局 批 准. 需 要 这 种 邀 请 信 国 家 居 民 的 表 格 : l 拒 绝 给 予 签 证 原 因 : 不 资 格 给 予 签 证 条 件, 基 于 其 他 签 证, 您 超 过 了 原 来 的 居 留 期 限, 存 在 合 理 原 因 申 请 签 证 理 由 是 为 了 非 法 入 境 目 的 等 等. l 取 消 签 证 原 因 : 如 果 被 证 明 基 于 申 请 签 证 文 件 是 假 的, 您 违 反 边 界 或 海 关 规 定, 您 被 看 作 是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或 没 有 遵 守 申 报 居 留 目 的. 关 于 过 境 罗 马 尼 亚 签 证 的 详 细 资 料 : 和 第 194/2002 号 政 治 紧 急 法 令 17

18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签 证 类 型 机 场 过 境 签 证 (A) 过 境 签 证 (B) 短 期 居 留 签 证 (C)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D) 旅 游 目 的 过 境 过 境 一 个 国 家 使 馆, 旅 游, 访 问, 生 意, 运 输, 运 动, 文 化, 科 学, 人 道 主 义 活 动 经 济 活 动 签 证 (D/AE), 贸 易 活 动 签 证 (D/AC), 职 业 活 动 签 证 (D/AP), 工 作 签 证 (D/AM), 学 习 签 证 (D/SD), 家 庭 团 聚 (D/VF), 宗 教, 人 道 主 义 活 动 签 证 (D/RU), 科 学 研 究 签 证 (D/CS), 外 交 和 公 务 签 证 (DS), 其 他 活 动 签 证 (D/AS). 入 境 次 数 一 次 一 次 / 多 次 一 次 / 多 次 一 次 / 多 次 有 效 期 / 条 件 记 在 旅 行 文 件 上 记 在 旅 行 文 件 上 给 予 其 间 为 最 长 6 个 月, 可 延 期 为 最 长 90 天 为 了 在 罗 马 尼 亚 连 续 或 不 连 续 居 留. 给 予 其 间 为 最 长 12 个 月, 可 延 期 为 最 长 90 天 为 了 在 罗 马 尼 亚 连 续 或 不 连 续 居 留 延 期 不 延 期 不 延 期 不 延 期. 不 允 许 申 请 居 留 证 如 果 居 留 目 的 不 改 变, 可 延 期 居 留 签 证. 基 于 该 签 证, 克 获 得 居 留 证 备 注 为 了 一 些 国 家 的 居 民 是 必 要 的 过 境 期 间 为 最 左 5 天 不 可 改 变 获 得 签 证 的 目 的 不 可 改 变 已 获 得 签 证 的 居 留 目 的. 在 相 反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并 申 请 新 的 签 证. 18

19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F 居 留 证 和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身 份 证 19 l 为 了 获 得 居 留 证 或 居 留 身 份 证 ( 临 时 或 长 期 的 ), 您 必 须 向 地 方 移 民 局 呈 递 申 请, 陪 所 须 文 件 ( 在 移 民 局 所 在 地 布 告 牌 板 被 显 示 ). l 如 果 在 您 的 个 人 情 况 (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地 址 ) 发 生 任 何 变 化 或 丢 了 / 被 偷 证 明 居 留 的 文 件, 您 必 须 通 知 移 民 局. l 呈 递 申 请 案 卷 后,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您 将 自 移 民 局 收 到 答 复. 如 果 移 民 局 拒 绝 您 的 申 请, 该 答 复 将 包 含 书 面 的 拒 绝 说 明 理 由. 您 住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证 或 居 留 身 份 证 包 含 个 人 识 别 数 码 (CNP), 一 共 13 个 数 字 该 数 码 是 一 次 性 给 予 的, 无 论 您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次 数 或 居 留 期 间, 记 在 您 将 获 得 的 临 时 或 永 久 居 留 证 上 个 人 识 别 数 码 作 为 自 然 人 的 唯 一 识 别 号 码 该 个 人 识 别 数 码 记 在 所 有 正 式 文 件 和 公 民 状 况 证 书 和 人 口 登 记 簿 中 该 数 码 将 记 在 您 的 驾 驶 执 照 上 ( 如 果 在 罗 马 尼 亚 获 得 的 ), 在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租 房 合 同, 开 银 行 账 户 文 件, 病 历 表 或 社 会 保 险 系 统 登 记 簿 该 数 码 只 可 改 如 果 您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身 份 拘 留 证 作 为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身 份, 居 留 地 址 或 住 所 的 证 据, 并 证 明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有 居 留 权, 也 指 出 获 得 该 居 留 权 的 期 间 和 目 的 您 应 该 总 是 带 居 留 证 并 不 可 转 让 如 果 有 关 机 关 要 求, 您 还 有 责 任 提 交 该 居 留 证 F 临 时 居 留 l 给 予 无 签 证 或 基 于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如 果 同 时 执 行 如 下 条 件 : 持 有 有 效 的 旅 行 文 件, 申 请 与 以 前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目 的 一 样, 以 前 遵 守 给 予 居 留 权 的 目 的, 持 有 医 疗 保 险, 证 明 有 合 法 的 居 住 地 址 l 居 留 目 的 ( 居 留 证 上 指 出 的 ): 经 济 活 动, 职 业 及 商 业 活 动, 工 作, 学 习, 家 庭 团 聚, 宗 教 或 人 道 主 义 活 动 等 等. l 延 期 居 留 证 在 以 前 的 签 证 或 居 留 证 满 期 30 天 之 前, 您 必 须 呈 递 申 请 和 所 需 文 件 ( 在 移 民 局 所 在 地 显 示 的 ). 您 应 该 考 虑 到 有 可 能 移 民 局 请 您 来 接 见. l 延 长 期 间 : 1-5 年 F 长 期 居 留 证 l 持 有 临 时 学 习 居 留 证 者 可 以 工 作, 但 是 不 可 超 过 4 小 时 / 每 日 并 必 须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l 给 予 您 可 以 申 请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证 如 果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但 是 不 是 学 生, 避 难 申 请 者, 罗 马 尼 亚 政 府 给 予 的 社 会 保 护 形 式 享 有 者, 外 交 或 者 公 务 签 证 持 有 者. l 条 件 : 在 罗 马 尼 亚 合 法 不 断 居 住 最 少 5 年 (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期 间 不 超 过 连 续 6 个 月 或 一 共 10 个 月 ), 证 明 具 有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的 生 活 资 料 的 证 据, 具 有 医 疗 保 险, 证 据 有 合 法 居 住 地 方, 掌 握 基 本 罗 语 知 识, 对 罗 马 尼 亚 安 全 不 作 为 危 险 学 习 期 间 计 算 在 居 留 期 间 的 一 半

20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l 程 序 登 记 卷 案 时 您 将 参 加 接 见, 为 了 确 定 您 的 罗 马 尼 亚 语 知 识. 如 果 您 的 申 请 被 拒 绝, 该 拒 绝 理 由 将 在 申 请 上 书 面 通 知 和 证 明. l 如 果 父 亲 或 母 亲 有 永 久 居 留 全, 未 成 年 的 孩 子 可 自 动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但 是 需 要 父 母 亲 的 同 意. l 有 效 期 : 颁 发 居 留 证 有 效 期 间 为 5 年, 以 后 可 延 期 的. l 利 益 自 由 进 入 劳 动 力 市 场, 收 一 切 教 育 及 职 业 培 训 形 式, 享 有 社 会 保 护 及 救 济, 跟 罗 马 尼 亚 人 一 样 可 到 国 外 旅 游, 承 认 和 确 认 其 毕 业 证 书, 公 共 健 康 部 门 的 救 济, 联 合, 加 入 和 从 属 工 会 或 职 业 组 织 的 自 由 权 利 l 取 消 : 在 别 的 国 家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如 果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连 续 期 间 超 过 12 个 月 并 在 这 段 时 间 在 欧 盟 其 他 国 家 没 有 获 得 居 留 权 或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连 续 期 间 超 过 6 年, 即 使 在 欧 盟 的 其 他 国 家 获 得 临 时 居 留 权 在 移 民 局 网 站 上 可 获 得 更 多 信 息 UE/click%2012permanenta.pdf F 作 为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家 属 人 居 留 身 份 证 l 移 民 局 严 格 检 查 后, 给 予 罗 马 尼 亚 居 民 的 家 属 人 检 查 程 序 包 含 : 检 查 证 明 夫 妻 俩 之 间 的 稳 定 关 系, 来 家 里 访 问, 接 见 等 等 l 类 别 : 临 时 性 ( 给 予 期 间 为 6 月 到 5 年 ) sau 长 期 性 ( 给 予 期 间 为 10 年 ) l 利 益 自 由 进 入 劳 动 力 市 场, 收 一 切 教 育 及 职 业 培 训 形 式, 社 会 安 全, 享 有 社 会 保 护 及 救 济, 跟 罗 马 尼 亚 人 一 样 可 与 丈 夫 / 妻 子 ( 临 时 居 留 权 ) 或 一 个 人 ( 永 久 居 留 权 ) 到 国 外 旅 游 l 永 久 居 所 证 申 请 条 件 与 申 请 永 久 居 留 同 样. l 这 两 种 居 留 身 份 证 可 逐 次 地 续 定. 4.3 家 庭 团 聚 从 在 罗 马 尼 亚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人 可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前 提 出 发, 为 了 在 罗 马 尼 亚 享 有 结 合 罗 马 尼 亚 社 会, 家 庭 团 聚 作 为 您 的 基 本 权 利 条 件 : l 如 果 您 有 1 年 有 效 的 居 留 权 或 永 久 居 留 权, 您 可 以 申 请 家 庭 团 聚, 为 了 : 丈 夫 / 妻 子, 未 成 年 孩 子 和, 在 特 别 情 况, 一 级 亲 属 20

21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l 如 果 您 有 临 时 学 习 居 留 证, 您 可 以 申 请 与 丈 夫 / 妻 子 和 未 成 年 孩 子 团 聚, 但 是 该 婚 姻 关 系 须 在 获 得 居 留 权 之 前 签 订 的 l 如 果 您 持 有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居 留 证, 您 可 以 申 请 家 庭 团 聚, 不 管 您 的 居 留 权 不 到 1 年 l 该 申 请 将 呈 递 在 ORI 所 在 地, 同 证 明 文 件 一 起, 如 : 结 婚 证 书, 生 活 资 料 及 医 疗 保 险 证 据 等 等 分 析 该 申 请 后, 申 请 者 将 收 到 书 面 答 复. 关 于 家 庭 团 聚 手 续 详 细 资 料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身 份 按 申 请 授 予 给 外 国 侨 民, 但 是 该 申 请 者 必 须 提 供 在 罗 马 尼 亚 最 少 8 年 合 法 居 住 的 证 据 或 最 少 5 年 ( 如 果 您 与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结 婚 ) 并 具 有 养 活 的 物 质 资 源. 为 了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身 份, 您 需 要 及 格 一 些 罗 语 水 平 考 试 并 关 于 罗 马 尼 亚 历 史, 地 理 学 及 宪 法 知 识 考 试. 获 得 / 重 新 获 得 公 民 身 份 申 请 和 证 明 性 文 件 一 同 须 呈 递 在 属 于 司 法 部 的 公 民 身 份 委 员 会. 为 了 更 多 资 料, 请 参 考 司 法 部 网 站 TotuldespreCet%C4%83%C5%A3enie/tabid/540/Default.aspx 4.5 外 国 侨 民 排 除 从 罗 马 尼 亚 排 除 措 施 针 对 一 些 人 类 : 无 法 延 期 居 留 权, 被 拒 绝 获 得 避 难 权 申 请, 被 看 作 是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活 因 犯 罪 行 而 失 去 了 居 留 权. 21

22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回 返 决 定 - 自 签 发 决 定 后, 在 天 内 ( 按 情 况 ) 无 被 陪 同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由 移 民 局 签 发, 基 于 不 再 有 效 居 留 权 者 的 申 请 和 发 现 未 以 合 法 居 留 文 件 居 留 在 罗 马 尼 亚 在 地 区 法 院 通 知 回 返 的 10 天 内, 可 上 诉 在 护 卫 下 排 除 应 用 于 未 遵 守 如 下 情 况 : 回 返 决 议 满 期 后 未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违 法 过 罗 马 尼 亚 边 境, 被 声 明 为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并 收 到 驱 逐 措 施 - 您 不 可 申 请 重 返 祖 国 如 果 以 前 享 有 该 项 目, 如 果 收 到 排 除 命 令 或 被 看 为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 不 被 押 送 至 祖 国 并 在 护 照 上 不 知 出 关 于 重 返 祖 国 的 提 及 /Cetateni%20non-UE/indepartarea% 20sub%20escorta2.pdf 受 人 道 援 助 志 愿 回 返 应 用 于 在 罗 马 尼 亚 无 合 法 居 留 权 并 无 自 己 的 资 料 回 国 - 意 味 着 移 民 局 的 人 员 把 外 国 人 陪 同 到 国 家 边 境, 至 过 境 国 家 或 到 目 的 地 - 基 于 罗 马 尼 亚 与 第 三 国 签 订 的 重 新 接 受 协 议 实 现 的 - 可 自 通 知 日 期 3 日 内 向 受 理 上 诉 法 院 上 告. 驱 逐 对 在 罗 马 尼 亚 犯 罪 的 外 国 人 命 令 ( 按 刑 法 典 ) 至 应 用 驱 逐 命 令 时, 该 外 国 人 可 处 于 公 共 监 守 4.6. 其 他 措 施 : 宽 容 及 禁 止 容 许 留 在 罗 马 尼 亚, 如 果 居 留 权 满 期 后, 不 存 在 客 观 原 因 可 离 开 罗 马 马 尼 - 授 予 期 间 为 6 个 月, 可 延 期 6 个 月 至 该 原 因 已 经 不 存 在 - 不 允 许 您 到 移 民 局 提 供 容 许 的 区 域 外, 并 强 制 一 些 义 务 禁 止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由 移 民 局 命 令, 以 回 返 祖 国 或 驱 逐 命 令 同 时 - 授 予 期 间 是 定 期 的 ( 按 照 各 种 情 况 )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与 基 于 该 命 令 的 原 因 一 起 - 可 在 10 天 内 向 地 区 法 院 以 书 面 方 式 上 诉 22

23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5. 在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和 社 会 保 护 5.1 工 作 许 可 证 雇 用 在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方 法 : 作 雇 员, 自 第 三 国 家 被 派 遣, 安 全 自 由 职 业 者 或 承 办 人. 如 果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作 为 长 期 雇 员, 实 习 工, 季 节 性 工 或 跨 国 工, 首 先 您 必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以 后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工 作 签 证, 最 后 获 得 居 留 证. 以 雇 用, 您 必 : a) 按 先 行 法 律, 符 合 雇 主 的 条 件, 如 专 业 培 训 条 件, 工 作 经 验 及 许 可 条 件 ; b) 证 明 在 健 康 方 面 有 劳 动 能 力 并 无 犯 罪 记 录, 与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活 动 对 立. c) 符 合 政 府 决 议 批 准 的 年 度 定 额. 为 了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某 种 活 动, 您 需 要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及 工 作 许 可 证. 工 作 许 可 证 作 为 允 许 您 在 唯 一 的 雇 主 工 作 或 被 派 遣 的 官 方 文 件. 您 不 必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如 果 : l 在 罗 马 尼 亚 有 永 久 居 留 权, l 在 罗 马 尼 亚 获 得 了 一 种 保 护 形 态, l 是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家 属, l 您 来 的 国 家 没 有 与 罗 马 尼 亚 签 定 关 于 允 许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的 协 议, 协 定 或 双 边 契 约. l 基 于 双 边 协 约 或 居 留 权, 您 进 行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或 其 他 临 时 性 活 动, l 将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由 公 共 行 政 机 关 或 行 政 当 局 要 求 的 临 时 活 动, l 您 是 国 外 公 司 驻 罗 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或 分 行 的 主 任. 为 了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工 作 签 证 或, 按 情 况, 工 作 居 留 证, 您 必 须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按 雇 主 的 申 请, ORI 颁 发 以 您 的 名 义, 工 作 许 可 证. 您 必 须 保 存 该 工 作 许 可 证. 为 了 作 为 您 被 合 法 地 雇 用, 雇 主 必 须 持 有 工 作 许 可 证 或 工 作 居 留 证 的 公 证 副 本. 23

24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给 予 外 国 侨 民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类 型, 如 下 : 长 期 工 作 许 可 证 给 持 有 者 权 利 按 照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在 无 限 定 或 限 定 期 间 内 被 雇 佣 在 唯 一 的 罗 马 尼 亚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驻 罗 外 国 公 司 的 代 表 公 司, 分 支 公 司 或 分 行. 季 节 工 工 作 许 可 证 给 持 有 者 权 利 在 12 个 月 时 间 内 最 多 6 个 月 被 雇 用 在 罗 马 尼 亚 并 不 可 延 期 为 供 职 其 他 性 质 工 作. 实 习 性 工 工 作 许 可 证 给 持 有 者 权 利 在 罗 马 尼 亚 被 雇 用 为 了 获 得 职 业 培 训 而 进 行 实 习 工 作. 运 动 员 工 作 许 可 证 给 专 业 运 动 员 权 利 被 唯 一 的 罗 马 尼 亚 雇 主 雇 用, 但 是 其 主 要 工 作 范 围 应 属 于 进 行 运 动 活 动, 雇 用 期 间 为 最 多 12 个 月 并 有 可 能 为 最 多 12 个 月 延 期. 名 称 工 作 许 可 证 给 持 有 者 权 利 季 节 性 工 作, 如 果 持 有 者 以 前 在 同 样 的 雇 主, 基 于 季 节 性 工 作 许 可 证,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工 作 并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遵 守 在 原 来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满 期 之 前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的 义 务. 跨 国 界 工 工 作 许 可 证 给 予 持 有 者 权 利 基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被 雇 用, 但 是 雇 用 期 间 不 可 超 过 12 个 月, 也 可 以 为 了 最 多 12 个 月 延 期 您 的 工 作 居 留 权, 被 雇 用 在 罗 马 尼 亚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罗 马 尼 亚 代 理 处, 分 支 或 分 行 在 国 外 由 所 在 地 的 法 人, 但 是 应 该 每 日 或 最 少 每 周 一 次 回 去 与 罗 马 尼 亚 边 境 国 家 的 国 境 区 如 果 您 享 有 临 时 学 习 居 留 权 并 您 想 基 于 半 工 作 时 间 定 额 ( 每 日 最 多 4 个 工 作 小 时 ) 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开 始 合 法 工 作, 您 需 要 工 作 许 可 证. 您 不 需 要 获 得 新 的 工 作 居 留 证, 您 可 以 基 于 学 习 居 留 证 合 法 居 留. 雇 主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向 ORI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并 可 要 求 您 如 下 文 件 : a) 履 历, 包 含 书 面 证 词 宣 誓 无 犯 罪 记 录, 在 健 康 情 况 方 面 有 劳 动 能 力 并 有 基 本 罗 文 知 识 ; b) MECI 颁 发 的 证 明 被 雇 佣 职 位 而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职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或 罗 马 尼 亚 被 核 实 教 育 机 关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c) 证 明 您 的 职 业 培 训 副 本 文 件 或, 按 情 况, 证 明 您 的 职 业 工 作 经 验 副 本 文 件, 按 法 律 规 定, 罗 文 翻 译 并 须 加 上 公 证 ; d) 有 效 的 过 境 文 件 副 本. e) 两 张 3/4 型 相 片. 24

25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第 56/2007 号 政 府 紧 急 法 令 详 细 地 指 出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分 析 申 请 和 颁 发 该 文 件 的 条 件. 为 了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考 移 民 局 网 站 : ORI 可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取 消 工 作 许 可 证, 如 果 : l 因 双 方 同 意 而 终 止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或 雇 主 申 请 与 外 国 侨 民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l 您 的 申 请, 因 主 动 地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在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后 工 作 许 可 证 取 消 的 情 况 下, 您 可 以 与 其 他 雇 主 开 始 工 作, 但 是 先 必 要 获 得 新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一 旦 工 作 许 可 证 取 消, 您 的 居 留 权 就 终 止. 因 此, 您 必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并, 按 法, 获 得 新 的 签 证. 在 颁 发 工 作 许 可 证 后 30 日 内 可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工 作 签 证, 由 罗 马 尼 亚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颁 发. 一 经 要 求 为 90 天 可 获 得 一 次 或 多 数 入 境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为 如 下 目 的 : l 雇 用 如 果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的 目 的 为 雇 用. l ( 派 遣, 作 为 商 业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进 行 工 作, 不 受 报 酬 的 职 业 培 训 或 志 愿 服 务, 长 期 医 疗 治 疗 或 其 他 不 违 反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的 活 动 )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后, 该 签 证 允 许 您 申 请 延 期 临 时 居 留 权 和 获 得 居 留 证 长 期 居 留 工 作 签 证 字 D/AM. 如 果 您 获 得 居 留 证 或, 按 情 况,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被 延 期, 您 将 获 得 居 留 证, 按 如 下 情 况 : a) 临 时 居 留 证, 如 果, 按 情 况, 您 的 临 时 居 留 证 被 颁 发 或 延 期 ; b) 工 作 居 留 证, 如, 按 情 况, 您 的 临 时 居 留 权 和 工 作 权 被 延 期 派 遣 所 需 文 件 表 格 可 在 移 民 局 的 各 地 区 参 考 或 在 如 下 网 站 如 果 您 被 派 遣 到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您 比 获 得 其 他 目 的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 派 遣 ), 入 境 罗 马 尼 亚 后 必 获 得 派 遣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工 作 居 留 证. 其 他 目 的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需 要 的 时 候, 由 您 居 住 的 国 家 的 罗 马 尼 亚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颁 发, 如 果 您 配 派 遣 向 如 下 公 司 : l 驻 罗 马 尼 亚 代 表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或 分 行, l 商 业 公 司, 罗 马 尼 亚 法 人 并 其 股 东 是 外 国 公 司 与 同 样 的 活 动 项 目 或 如 果 驻 国 外 雇 主 派 遣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法 人 工 作, 给 予 双 方 签 订 的 提 供 服 务 商 业 合 同 25

26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同 时, 您 也 可 以 获 得 该 签 证, 如 果 您 来 自 与 罗 马 尼 亚 签 订 关 于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的 涮 边 协 约 为 了 获 得 该 签 证 您 需 要 : a) 包 括 整 个 签 证 期 限 的 医 疗 保 险 ; b) 保 证 居 住 条 件 证 明 ; c)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书 或 其 他 由 原 来 国 签 发 以 同 等 法 律 价 值 的 文 件. 如 果 您 被 派 遣 到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居 留 证 类 型 为 D/AS 字. 被 派 遣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给 您 权 利 在 最 长 5 年 的 期 间 内 工 作, 但 是 工 作 期 间 不 可 超 过 1 年, 基 于 外 国 法 人 雇 主 向 罗 马 尼 亚 法 人 雇 主 或 驻 罗 马 尼 亚 国 外 公 司 的 代 理 处, 分 支 或 分 行 的 派 遣 书 为 了 获 得 被 派 遣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雇 主 要 求 您 提 供 如 下 所 需 文 件 : a) 履 历, 包 含 书 面 证 词 宣 誓 无 犯 罪 记 录, 在 健 康 情 况 方 面 有 劳 动 能 力 并 有 基 本 罗 文 知 识 ; b) 过 境 文 件. 包 括 其 他 目 的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原 本 和 副 本 ; c)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副 本 ; d) 派 遣 合 同 副 本 ; e) 按 情 况, 提 供 服 务 合 同 副 本, 翻 译 成 罗 文 并 需 公 证 ; f) 申 请 颁 发 工 作 许 可 证 职 位 或 职 业 的 学 历 证 明 副 本 g) 证 明 职 业 培 训 文 件 副 本, 或, 按 情 况, 证 明 职 业 工 作 经 验 文 件 副 本 ; h) 两 张 3/4 型 相 片. 被 派 遣 工 作 人 员 的 雇 主 向 地 方 劳 动 监 察 局 (ITM) 呈 递 通 知 关 于 需 要 获 得 在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的 外 国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自 被 派 遣 人 开 始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工 作 的 最 少 5 天 之 前, 但 不 可 迟 到 开 始 工 作 的 第 一 天 如 果 对 该 通 知 包 含 的 资 料 出 现 任 何 变 化, 雇 主 应 该 在 发 生 该 变 化 的 5 天 内 通 知 地 方 劳 动 局 关 于 该 变 化 为 了 获 得 居 留 证, 您 必 须 在 居 留 签 证 满 期 的 30 天 之 前, 向 您 住 的 地 方 移 民 局 申 请 新 的 居 留 证 并 呈 递 如 下 文 件 : 申 请 书, 过 境 文 件 ( 护 照, 旅 行 文 件 ) 正 本 和 副 本, 包 含 其 他 目 的 的 长 期 签 证 (D/AS), 派 遣 书 副 本 : 证 明 具 有 最 低 工 资 生 活 资 料 的 证 据, 具 有 合 法 的 居 住 地 方 的 证 据 ( 正 本 和 副 本 ), 医 疗 保 险 单, 医 疗 证 明, 付 出 捐 税 费 证 据 派 遣 期 间 满 期 后, 您 可 以 在 被 派 遣 的 雇 主 工 作, 给 予 永 久 雇 员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并 不 需 要 您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更 改 居 留 权 类 型 为 了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您 需 要 提 供 上 述 提 出 的 文 件 26

27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派 遣 居 留 权 可 延 期 至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全 部 有 效 期 为 了 将 来 的 延 期, 如 果 雇 主 同 意 继 续 雇 佣 您, 该 雇 主 应 该 获 得 永 久 雇 员 的 工 作 许 可 证, 后 来, 应 该 获 得 工 作 居 留 证 在 雇 主 要 求 或 向 罗 马 尼 亚 被 派 遣 期 间 满 期 的 5 天 内, 工 作 许 可 证 由 移 民 局 取 消 以 取 得 更 多 的 信 息, 请 参 考 第 56/2007 号 政 府 紧 急 法 令 和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局 网 站 进 行 职 业 活 动 为 了 进 行 专 业 活 动 您 可 以, 按 申 请, 获 得 90 天 的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一 次 或 多 次 数 入 境 - 如 果 按 照 特 性 法 律, 您 有 权 力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个 人 的 职 业 长 期 居 留 职 业 活 动 签 证 类 型 为 D/AP 字. 如 果 您 准 备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职 业 活 动, 首 先 您 应 参 考 如 果 该 职 业 被 特 别 法 规 定 例 如, 第 三 国 的 建 筑 师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申 请 签 名 权 利 并 登 记 在 全 国 建 筑 师 表 格 上, 只 可 按 互 相 条 件, 通 过 罗 马 尼 亚 与 该 国 家 签 订 的 协 议 在 罗 马 尼 亚 持 有 正 式 培 训 资 格 证 书 的 自 然 人, 有 权 利 进 行 如 下 职 业 : 医 生, 牙 科 医 生 和 药 剂 师 : l 罗 马 尼 亚 居 民 的 丈 夫 以 及 其 直 系 尊 亲 属 和 后 代 人, 由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养 活, 不 管 他 们 的 公 民 身 份 l 享 有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第 三 国 侨 民, 享 有 欧 盟 成 员 国, 欧 洲 经 济 区 或 瑞 士 联 邦 的 国 家 给 予 的 长 期 居 留 身 份 ; l 欧 盟 成 员 国, 欧 洲 经 济 区 或 瑞 士 联 邦 国 家 居 民 的 家 属 人 进 行 其 他 职 业 ( 如 大 地 测 量 学 家 或 心 理 学 家 ) 精 确 限 定 于 欧 盟 成 员 国 和 欧 洲 经 济 区 国 家 的 居 民 为 了 检 查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职 业 活 动 的 条 件, 您 需 要 参 考 这 些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承 认 和 确 认 学 历 证 书 和 进 修 证 书 的 程 序 更 多 资 料 可 以 取 得 在 : 全 国 成 人 和 确 认 学 历 证 书 中 心 (CNRED) :( 和 罗 马 尼 亚 全 国 自 由 职 业 协 会 (UNPLR) ( 27

28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进 行 经 济 及 商 业 活 动 基 于 申 请, 您 可 以 获 得 90 天 的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一 次 或 多 次 数 入 境, 为 了 : l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如 果 独 立 或 在 家 庭 团 体 范 围 内 将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按 照 关 于 自 然 人 组 织 和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 l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如 果 您 目 前 或 将 来 将 成 为 罗 马 尼 亚 贸 易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在 该 公 司 内 具 有 领 导 和 管 理 职 权 长 期 居 留 经 济 活 动 签 证 类 型 为 D/AE 字, 长 期 居 留 商 业 签 证 类 型 为 D/AC 字. 在 给 予 被 任 命 为 商 业 公 司 管 理 人 的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证 明 同 时 地 附 和 如 下 条 件 : l 有 管 理 人 资 格 ; l 在 申 请 日 期 时, 不 是 该 商 业 公 司 或 其 他 罗 马 尼 亚 法 人 的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并 在 最 近 2 年 期 间 内 没 有 任 命 该 职 权 ; l 在 该 商 业 公 司, 其 他 外 国 侨 民 没 有 为 该 目 的 获 得 居 留 权 ; l 该 商 业 公 司 实 现 最 少 5 万 欧 元 的 投 资 股 金 或 技 术 转 让. 您 可 以 获 得 商 业 活 经 济 活 动 签 证, 如 果 : a) 包 括 整 个 签 证 期 限 的 医 疗 保 险 ; b) 保 证 居 住 条 件 证 明 ; c)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书 或 其 他 由 原 来 国 签 发 以 同 等 法 律 价 值 的 文 件.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规 定 关 于 经 济 活 动, 向 商 业 登 记 处 注 册 商 业 活 动 和 关 于 自 然 人 或 个 人 及 家 庭 企 业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的 许 可 证 和 司 法 体 制 您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外 国 投 资 所 (ARIS) 的 网 站 上 获 得 更 多 信 息 : 或 在 全 国 中 小 型 企 业 所 的 网 站 上 : 不 管 您 进 行 的 活 动 类 型 ( 除 外 交 居 留 和 公 务 居 留 签 证 或 季 节 性 工 作 签 证 之 外 ), 如 果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合 法 不 断 地 居 住 了 5 年, 您 可 以 申 请 获 得 永 久 居 留 权 按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规 定, 您 有 义 务 遵 守 获 得 居 留 权 的 目 的. 这 样 来 说, 如 果 具 有 工 作 许 可 证, 您 不 可 申 请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居 留 证, 反 之 亦 然. 28

29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5.2.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工 作 条 件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按 法 律, 基 于 工 作 许 可 证 在 罗 马 尼 亚 您 可 以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被 雇 用 或 派 遣. 罗 马 尼 亚 劳 动 法 制 定 劳 动 关 系 全 体, 监 督 应 用 劳 动 关 系 范 围 内 及 劳 动 法 律 条 款 的 制 定 规 章 劳 动 法 包 含 的 条 文 也 应 用 于 以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在 罗 马 尼 亚 为 了 罗 马 尼 亚 雇 主 工 作 的 外 国 侨 民 或 无 国 籍 者 按 照 法 律, 关 于 雇 主 和 雇 员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通 过 协 商 方 式 规 定 在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和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款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是 以 书 面 方 式, 用 罗 语 签 订 的, 并 基 于 双 方 ( 雇 主 和 雇 员 ) 的 同 意 开 始 工 作 关 系 之 前, 雇 主 承 担 责 任 以 神 秘 方 式 签 订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在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未 以 书 面 方 式 签 订 的 ( 如 果 您 的 雇 主 不 是 法 人 而 是 自 然 人 并 无 跟 您 签 订 合 同 ), 被 看 为 是 无 定 期 签 订 的 合 同, 并 双 方 通 过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合 同 条 款 和 提 供 的 服 务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比 较 难 保 护 您 的 权 利, 如 果 每 有 证 人 或 其 他 文 件 可 证 明 雇 主 的 答 应 及 您 提 供 工 作 服 务 的 劳 动 量 和 类 型 很 重 要, 您 需 要 与 雇 主 签 订 书 面 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并 把 该 合 同 登 记 在 地 方 劳 动 局 (ITM)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允 许 您 享 有 社 会 保 护 措 施 并 保 护 您 面 对 雇 主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滥 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您 需 要 仔 细 地 读 该 合 同 包 含 的 条 款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时 一 式 三 份, 您 持 一 份, 雇 主 持 一 份, 另 外 一 份 登 记 在 地 方 劳 动 监 察 局 请 记 住, 只 有 把 书 面 形 式 合 同 可 登 记 在 地 方 有 关 机 关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雇 主 有 责 任 把 给 予 工 作 许 可 证 签 订 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登 记 在 地 方 领 导 检 查 局 按 照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标 准 形 式, 该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包 含 如 下 信 息 : 合 同 双 方 ( 雇 主 和 雇 员 ), 合 同 项 目, 合 同 期 间,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形 式, 职 位 任 务, 工 作 时 间, 休 假, 报 酬, 关 于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特 性 权 力, 其 它 条 款 ( 试 用 期, 预 先 通 知 期 间 等 等 ), 双 方 的 一 般 权 力 义 务 在 本 咨 询 指 南 的 福 建 内 您 可 以 找 到 该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形 式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款 不 可 包 含 违 法 规 定 或 低 于 通 过 规 范 文 书 或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指 定 的 工 资 权 利 雇 员 不 可 放 弃 其 法 律 保 证 的 权 利 任 何 追 求 雇 员 放 弃 自 己 的 权 利 或 限 定 该 权 利 的 条 款 无 效 如 果 您 作 为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雇 员, 主 要 地, 您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为 了 进 行 工 作 获 得 报 酬, 每 日 和 每 周 休 息 时 间, 每 年 休 假, 同 等 机 会 和 对 待 权 利, 劳 动 尊 贵, 工 作 安 全 和 健 康, 收 到 职 业 培 训, 咨 文 和 咨 询 权 利, 参 加 改 善 和 改 进 工 作 条 件 和 环 境 活 动, 防 解 雇 保 护, 集 体 及 个 人 协 商,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成 立 和 参 加 某 种 工 会 29

30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具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第 三 国 侨 民 不 可 参 与 工 会 或 其 他 职 业 协 会 按 照 劳 动 法, 雇 员 有 如 下 义 务 : 完 成 工 作 定 额 或, 按 照 情 况, 实 现 按 职 位 表 的 任 务 :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 遵 守 内 部 规 章, 应 用 的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及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包 含 的 规 定 ;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时 向 雇 主 表 示 中 称 ; 在 工 作 单 位 内 遵 守 劳 动 健 康 及 安 全 措 施 ; 遵 守 工 作 秘 密 关 于 工 人 权 利 被 规 定 雇 主 的 义 务 : 通 知 雇 员 关 于 工 作 条 件 和 进 行 工 作 关 系 要 素 ; 不 断 地 保 证 技 术 组 织 条 件 及 相 应 的 工 作 条 件 ; 给 予 雇 员 愿 于 法 律,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及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所 有 权 利 ; 与 工 会 或 雇 员 代 表 人 商 量 关 于 可 引 起 引 起 其 权 利 和 利 益 的 决 定 ; 按 照 法 律, 付 出 所 必 要 的 捐 税 并 扣 除 和 转 帐 雇 员 所 应 该 付 出 的 捐 税 ; 需 要 的 时 候, 向 申 请 者 颁 发 证 明 雇 员 资 格 的 所 需 文 件 ; 保 证 个 人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罗 马 尼 亚 劳 动 法 的 英 文 翻 译 文 件 参 考 网 站 : 派 遣 派 遣 书 表 示 因 雇 主 的 规 定 向 其 他 雇 主 临 时 换 工 作 地 点, 为 了 雇 主 进 行 特 定 工 作 派 遣 期 间 为 最 长 1 年, 基 于 在 原 产 国 签 订 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和 派 遣 书, 工 资 基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进 行 的 工 作, 每 个 雇 员 有 权 利 获 得 货 币 报 酬. 禁 止 按 性 别, 性 定 向, 遗 传 特 性, 年 龄, 从 属, 种 族, 宗 教, 政 治 性 选 择, 社 会 来 源, 残 疾, 家 庭 情 况 或 责 任, 工 会 从 属 或 活 动 歧 视 规 定 或 给 予 工 资. 每 年, 通 过 全 国 方 面 的 集 体 商 量, 规 定 每 月 最 低 工 资, 为 了 平 均 170 工 作 小 时 / 月. 工 资 包 含 基 本 工 资, 加 薪 及 其 他 补 充 并 在 雇 主 的 任 何 其 他 金 钱 债 务 之 前 付. 雇 主 不 可, 基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商 量 和 决 定 低 于 全 国 最 低 基 本 工 资 额 的 基 本 工 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工 资 是 根 据 税 率 确 定 的 工 资, 表 示 基 本 工 资 或 雇 用 工 资. 在 工 作 其 间 期 末, 您 将 收 到 纯 工 资, 作 为 雇 员 收 的 金 额, 扣 社 会 保 险 和 所 得 税 后,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强 制 性 的. 一 般, 雇 主 在 雇 用 您 之 前 通 知 您 将 收 到 的 纯 工 资 额, 但 是 您 需 要 保 收 到 的 金 额 与 通 知 纯 工 资 金 额 一 致. 除 工 资 以 外, 您 将 收 到 食 物 津 贴, 以 饭 票 形 式, 由 雇 主 全 部 承 担. 饭 票 作 为 票 券, 您 可 以 用 该 票 券 在 供 应 食 物 单 位 购 买 食 品. 按 照 先 行 法 律, 该 饭 票 作 为 雇 主 的 费 用 扣 除 或 免 税 收 入 年, 雇 员 交 社 会 保 险 税 额 为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的 16,5%, 加 所 得 税 额 为 16%. 雇 主 将 从 您 的 工 资 扣 社 会 保 险 税 和 所 得 税, 并 付 给 您 纯 工 资. 为 了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考 关 于 罗 马 尼 亚 的 社 会 保 护 制 度 章 中 的 资 料. 工 作 时 间 及 休 息 时 间 为 了 全 日 制 工 作 的 雇 员, 一 般 工 作 时 间 为 每 日 8 个 小 时, 每 周 40 个 小 时. 最 多 合 法 工 作 时 间 不 可 超 过 每 周 48 个 小 时, 包 含 额 外 工 作 小 时. 30

31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在 一 般 工 作 时 间 定 额 以 外 的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被 人 为 额 外 工 作. 额 外 工 作 不 可 未 收 雇 员 的 同 意 进 行, 除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或 为 了 避 免 严 重 事 故 紧 急 工 作 之 外. 禁 止 超 过 每 周 48 个 小 时 的 工 作 定 额 或 在 3 个 月 历 内 超 过 平 均 每 周 48 个 小 时 的 工 作 定 额, 除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或 为 了 避 免 严 重 事 故 紧 急 工 作 之 外 为 了 在 全 国 方 面 确 定 的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内 的 特 定 工 作 领 域, 单 位 或 职 业, 工 作 时 间 定 额, 包 含 额 外 工 作 时 间 可 超 过 每 周 48 个 小 时. 在 点 时 间 内 进 行 的 工 作 被 认 为 夜 工. 按 夜 班 工 作 的 雇 员 享 有 减 少 的 工 作 时 间 或 工 资 加 薪. 雇 员 享 有 午 休 时 间 和 隔 两 天 工 作 之 间 的 最 少 12 个 小 时. 同 样, 也 享 有 每 周 休 息 时 间, 一 般 2 天 连 续 休 息 时 间, 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不 工 作 合 法 节 日 : 1 月 1-2 日 ; 复 活 节 的 第 一 和 第 二 天 ; 降 灵 节 的 第 一 和 第 二 天 ; 圣 母 升 天 接 ; 12 月 1 日 ; 圣 诞 节 的 第 一 和 第 二 天 ; 每 3 个 年 度 宗 教 节 日 各 2 天 休 息 日, 为 了 其 他 宗 教 信 仰 者. 所 有 雇 员 每 年 享 有 21 天 照 付 工 资 的 休 假. 该 权 利 不 可 限 制 或 通 过 合 同 条 款 取 消. 如 果 雇 主 违 反 劳 动 法 的 第 134 号 条 款 关 于 不 工 作 的 合 法 节 日, 该 雇 主 被 罚 款. 工 作 定 额 工 作 定 额 由 雇 主 决 定,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如 果 不 存 在 该 规 范, 工 作 定 额 由 雇 主 决 定, 但 是 必 须 取 得 工 会 的 同 意, 或 按 情 况, 雇 员 代 表 人 的 同 意 如 果 您 觉 得 工 作 定 额 太 大, 您 可 以 与 工 会 协 商 或 可 以 向 地 方 领 导 检 查 局 (ITM) 或 工 作 检 查 局 提 出 咨 询 申 请 卫 生 和 劳 动 安 全 按 照 劳 动 法, 雇 主 承 担 责 任 为 了 所 有 的 雇 员 保 证 防 工 作 事 故 和 职 业 疾 病 危 险 的 保 险. 同 时, 雇 主 承 担 责 任 在 工 作 安 全 和 健 康 方 面 培 训 其 所 有 的 雇 员, 新 雇 用 的 人, 改 工 作 地 点 或 工 作 类 别 的 人 和 超 过 6 个 月 中 断 工 作 后 回 复 工 作. 在 一 切 情 况, 实 际 开 始 工 作 之 前, 各 个 雇 员 必 受 培 训. 如 果 基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您 由 罗 马 尼 亚 雇 主 被 雇 用, 您 自 动 地 享 有 工 作 事 故 及 职 业 疾 病 保 险. 自 签 定 劳 动 合 同 日 期 至 终 止 该 劳 动 合 同 日 期, 您 享 有 该 保 险 的 服 务. 在 职 业 疾 病 的 情 况 下, 在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或 个 人 保 险 合 同 后, 您 还 享 有 该 保 险 服 务. 工 作 事 故 是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或 实 现 工 作 任 务 时 发 生 的 职 业 严 重 中 毒 或 身 体 伤 害, 并 引 起 最 少 3 天 的 临 时 无 劳 动 力, 伤 残 或 死 亡. 同 样, 工 作 事 故 也 是 在 来 回 工 作 地 点 时 间 或 路 上 发 生 的 事 故 和 在 工 作 地 点 发 生 的 事 故, 与 工 作 过 程 没 有 关 系 的, 确 但 是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在 雇 主 所 在 地 内 ( 工 作 点 或 公 司 所 在 地 ) 发 生 的 并 不 是 由 于 雇 员 的 独 有 错 误. 职 业 疾 病 是 因 在 工 作 地 点 进 行 手 工 业 或 职 业 活 动 时 有 害 的 物 理, 化 学 或 生 物 因 素 而 造 成 的 疾 病 并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过 分 需 求 各 种 器 官 或 身 体 系 统. 劳 动 事 故 和 职 业 疾 病 保 险 系 统 保 了 险 的 人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和 权 利 : a) 医 疗 恢 复 及 重 新 恢 复 劳 动 能 力 ; l 紧 急 医 疗 救 济 在 发 生 事 故 的 地 方, 在 救 护 车 和 在 医 院 ; 31

32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l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医 生 开 的 医 疗 分 析 和 药 物 ; l 在 医 院 或 职 业 疾 病 专 业 卫 生 单 位 ; l 负 责 人 外 科 恢 复 服 务. b) 职 业 恢 复 及 再 改 变 ; c) 临 时 无 劳 动 能 力 津 贴 ; d) 临 时 到 其 他 工 作 地 点 津 贴 和 减 少 工 作 时 间 津 贴 ; e) 损 害 完 整 补 偿 ; l 在 工 作 事 故 或 职 业 疾 病 造 成 减 少 劳 动 能 力 的 20-50% 的 永 久 损 伤 的 情 况 下, 您 有 权 利 收 到 固 定 金 额 的 补 偿, 一 次 性 付 的, 按 照 损 伤 的 严 重 性 计 算, 限 定 于 国 家 统 计 所 (INS) 通 知 的 最 多 12 个 平 均 基 本 工 资 限 额 f) 去 世 补 偿 金 ; l 在 保 了 险 的 人 去 世 的 情 况 下, 因 工 作 事 故 或 职 业 疾 病 而 引 起 的, 给 唯 一 的 人 ( 丈 夫, 孩 子, 父 母 亲, 监 护 人, 财 产 监 护 人, 继 承 人 ) 支 付 等 于 INS 通 知 的 4 个 平 均 工 资 赔 偿. g) 费 用 偿 还 雇 主 有 义 务 向 地 方 劳 动 检 察 局 报 告 劳 动 事 故 及 职 业 性 生 病. 申 报 工 作 事 故 决 不 可 以 反 响 遭 到 事 故 的 人 不 申 报 工 作 事 故 可 剥 夺 悲 伤 者 得 到 相 应 的 护 理 和 源 于 保 险 的 后 来 权 利 股 东, 管 理 人, 家 庭 协 会 成 员, 进 行 独 立 活 动 的 认 可 人 或 其 他 感 兴 趣 的 人 ( 如 被 派 遣 人 ) 可 享 有 工 作 事 故 及 疾 病 保 险, 如 果 签 订 个 人 保 险 合 同 并 向 全 国 退 休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所 (CNPAS) 交 所 需 捐 税 关 于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详 细 信 息, 可 与 地 方 劳 动 监 察 局 (ITM) 联 系, 或 参 考 关 于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第 319/2006 号 法.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和 民 事 公 约 ( 提 供 服 务 合 同 ) 作 为 第 三 国 侨 民 您 也 可 进 行 不 基 于 劳 动 关 系 合 同 的 其 他 活 动, 作 为 您 收 入 的 补 足. 这 样, 基 于 服 务 合 同, 您 可 转 让 动 产 的 使 用 或 转 让 您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等. (!) 服 务 合 同 或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不 允 许 您 延 期 工 作 签 证 / 居 留 证, 因 为 该 合 同 不 代 替 保 证 可 支 付 社 会 及 医 疗 保 险 税 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智 力 创 作 物, 您 可 以 基 于 特 性 合 同 得 到 报 酬, 如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关 于 民 事 合 同, 该 合 同 服 从 民 法 并 包 含 关 于 双 方 的 总 的 条 款, 项 目, 内 容, 付 款 方 式, 终 止 条 件 等 等 作 为 自 然 人 您 只 可 以 为 了 如 下 活 动 签 订 民 事 合 同, 如 : 具 有 意 外 性 格 ( 便 宜 行 事 的 ); 排 斥 您 从 属 于 收 益 者 ; 或 者 一 次 性 通 过 唯 一 的 作 用 实 现 如 果 存 在 上 述 提 出 的 情 况, 您 不 处 于 劳 动 关 系, 所 以 您 可 以 签 订 民 事 合 同 基 于 民 事 合 同 进 行 活 动 而 获 得 收 入 从 财 政 方 面 来 看 可 以 用 两 种 方 式 处 理, 按 照 您 签 订 合 同 时 的 书 面 选 择 : 32

33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33 1) 从 其 他 来 源 的 收 入, 收 入 支 付 者 有 责 任 计 算, 扣 除 和 转 帐 所 得 税, 从 来 源 扣 除, 应 用 基 本 收 入 的 16% 税 率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您 没 有 责 任 向 财 政 机 关 登 记 合 同 / 民 事 合 同 并 没 有 责 任 呈 递 收 入 证 明 书 ; 2) 从 独 立 活 动 的 收 入, 收 入 支 付 者 有 责 任 计 算, 扣 除 和 转 帐 所 得 税, 从 来 源 扣 除, 作 为 预 付 款, 应 用 基 本 收 入 的 10% 税 率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您 有 责 任 自 开 始 获 得 第 一 收 入 或 者 开 始 进 行 活 动 的 30 天 内 向 有 关 财 政 机 关 呈 递 财 政 登 记 证 明 书 同 时, 作 为 纳 税 人, 到 再 下 一 年 5 月 15 日 之 前 呈 递 200 代 号 表 格 关 于 所 得 收 入 特 性 证 明 书, 后 来 您 必 须 支 付 所 需 交 的 所 得 税 ( 所 得 税 的 16% 税 率 和 从 来 源 扣 除 的 10% 税 率 的 差 别 ) 同 样 所 得 税 方 式 可 应 用 于 从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获 得 的 收 入 5.3. 违 法 劳 动 如 果 您 提 供 工 作 服 务, 但 是 不 办 所 需 手 续, 不 签 定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不 确 定 直 接 报 酬 并 不 签 名 工 资 单 ( 作 为 支 付 的 证 据 ), 该 情 况 被 看 为 非 法 劳 动, 并 对 雇 员 不 利. 雇 佣 时, 您 需 要 保 证 该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按 法 律 规 定 签 订 并 检 查 是 否 : l 该 合 同 包 含 您 与 雇 主 同 意 的 条 款, l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三 份 具 有 您 的 签 名, 雇 主 的 签 名, 公 司 盖 章 以 及 向 地 方 劳 动 监 察 局 登 记 一 份 的 登 记 号 码, 并 您 也 持 有 一 份, l 收 到 工 资 时, 在 收 到 工 资 表 上 签 名 ( 签 名 工 资 单 ) 签 名 劳 动 合 同 后, 只 以 您 的 同 意 可 再 修 改 如 果 您 签 名 的 合 同 不 盖 雇 主 的 签 名 和 盖 章,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价 值! 非 法 工 作, 黑 市 工 作, 对 您 可 引 起 很 多 危 险 : 雇 主 可 以 付 很 低 的 工 资, 低 于 经 济 最 低 工 资 水 平 并 低 于 您 应 该 收 到 的 工 资, 按 照 您 的 培 训 水 平 或 工 作 时 间 ; 不 存 在 付 工 资 的 固 定 日 ; 您 没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 按 照 法 律 规 范, 您 进 行 的 活 动 不 正 常 ; 不 享 有 工 作 及 保 护 用 品 ; 不 享 有 休 假 权 利 ; 不 享 有 失 业 津 贴 ; 不 享 有 因 工 作 事 故 的 伤 残 退 休 金 ; 不 收 到 疾 病 津 贴 并 不 享 有 免 费 住 院 服 务 ; 不 享 有 补 偿 药 物 等 等 ; 此 外, 如 果 因 不 存 在 任 何 合 法 登 记 的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您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延 期 签 证 和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人 口 贩 卖. 人 口 贩 卖 作 为 人 权 的 违 犯 和 损 害 人 类 的 尊 严 和 完 整 遵 守 和 保 护 人 口 贩 卖 受 害 人 以 及 对 抗 人 口 贩 卖 行 为 作 为 罗 马 尼 亚 的 主 要 项 目 人 口 贩 卖 是 通 过 诉 诸 武 力 恐 吓 或 诉 诸 武 力 方 式 或 其 他 强 迫 方 式 征 募, 运 输, 转 让, 收 留 或 招 收 人, 用 绑 架, 欺 骗, 谎 言, 职 权 弊 端 或 易 受 攻 击 的 情 况 或 者 出 价 或 接 受 付 款 或 利 益 为 了 获 得 对 其 他 人 有 职 权 的 人 的 同 意, 为 了 剥 削 的 目 的 按 照 该 定 义, 可 以 明 确 区 别 人 口 贩 卖, 移 民 贩 卖 和 卖 淫 移 民 贩 卖 是 为 了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得 物 质 利 益 而 使 容 易 某 个 人 不 作 为 该 国 家 的 居 民 或 永 久 居 留 者 非 法 入 境 其 他 国 家

34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人 口 贩 卖 意 味 着 为 了 不 同 目 的 而 剥 削 某 个 人 这 样, 剥 削 某 个 人 意 味 着 : l 违 反 工 作 条 件, 付 工 资, 健 康 和 安 全 合 法 规 范 被 强 制 进 行 某 种 工 作 或 提 供 服 务 ; l 握 住 奴 隶 地 位 或 其 他 被 剥 夺 自 由 或 奴 役 的 情 况 ; l 被 强 制 进 行 卖 淫 活 动, 为 了 生 产 和 传 播 色 情 材 料 被 强 制 作 色 情 表 演 或 其 他 性 剥 削 形 式 ; l 器 官 提 取 ; l 进 行 违 反 人 的 基 本 权 和 自 由 的 活 动 ; l 强 制 作 乞 讨 工 作. 为 了 取 得 更 多 资 料, 请 与 全 国 防 人 口 贩 卖 协 会 联 系 (ANTIP) 解 决 源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引 起 的 冲 突 向 您 的 雇 主 要 求 澄 清 如 果 您 觉 得 您 不 享 有 劳 动 法 保 证 的 权 利, 首 先 您 可 以 想 雇 主 提 出 这 个 问 题. 有 可 能 他 不 知 道 您 没 有 享 有 该 权 利. 该 措 施 可 引 起 解 决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作 冲 突. 要 求 工 作 单 位 工 会 的 支 持 您 可 以 向 工 会 的 代 表 人 需 求 咨 询, 关 于 在 工 作 地 点 的 权 利 和 保 护 该 权 利 的 选 择. 向 地 方 劳 动 监 察 局 或 工 作 检 查 局 报 案 如 果 出 现 违 反 工 作 关 系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如 非 法 工 作, 不 遵 守 关 于 额 外 工 作, 合 法 节 日, 每 周 休 息 时 间, 不 保 证 支 付 最 低 基 本 工 资 的 法 律 规 定, 在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中 包 含 非 法 条 款, 您 须 向 地 方 劳 动 监 察 局 或 布 加 勒 斯 特 工 作 监 察 局 报 案. 向 在 县 法 庭 和 布 加 勒 斯 特 法 院 内 的 专 门 解 决 劳 动 冲 突 和 社 会 保 险 冲 突 科 报 案 劳 动 司 法 的 项 目 是 解 决 劳 动 冲 突, 关 于 签 定, 执 行, 更 改, 中 断 和 终 止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或, 按 情 况,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并 解 决 社 会 合 伙 人 之 间 的 司 法 关 系 的 申 请. 从 广 义 上 讲, 劳 动 冲 突 分 为 : a) 雇 员 b) 雇 主 c) 工 会 和 联 合 会 d) 其 他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 基 于 特 别 法 ) 如 果 因 劳 动 合 同 而 产 生 违 犯 您 权 利 的 情 况, 您 必 须 尽 快 地 与 律 师 联 系, 因 为 诉 讼 雇 主 的 期 间 是 限 定 的 同 时, 您 可 以 向 工 会 请 求 咨 询, 为 了 获 得 如 何 保 护 您 的 权 利 的 建 议 34

35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您 可 向 法 院 上 诉 的 限 期 是 : a) 自 雇 主 单 方 面 地 决 定 终 止, 履 行, 更 改, 暂 停 或 停 止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的 30 日 历 内 ; b 自 通 知 纪 律 惩 办 决 定 的 30 日 历 内 ; c) 在 该 事 件 发 生 的 3 年 内, 如 果 个 人 劳 动 冲 突 项 目 由 不 给 雇 员 支 付 所 需 的 工 资 权 或 补 偿 和 雇 员 对 雇 主 承 担 遗 产 责 任 情 况 而 组 成 ; d) 在 合 同 的 整 个 有 效 期 间 内, 如 果 申 请 证 明 个 人 或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或 该 合 同 的 条 款 的 无 效 性 ; e) 在 该 事 件 发 生 的 6 个 月 内, 如 果 无 履 行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或 其 条 款. 在 所 有 的 情 况, 除 上 述 指 出 之 外, 期 限 为 享 有 该 权 利 的 3 年 内 从 物 质 方 面 来 看, 法 体 功 能 有 权 能 初 审 判 决 劳 动 冲 突 案 件, 除 法 律 指 出 其 他 法 院 有 权 能 审 判 该 劳 动 冲 突 之 外. 从 领 土 方 面 来 看, 在 劳 动 冲 突 申 诉 者 的 住 宿 或 所 在 地 范 围 内 的 县 法 庭 有 权 能 审 派 该 案 件. 在 工 作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劳 动 法 也 确 定 其 他 规 定 : l 解 决 劳 动 冲 突 的 诉 讼 免 司 法 印 花 税 和 司 法 税 并 紧 急 地 审 判 l 审 判 限 期 不 得 超 过 15 天 l 实 质 上 宣 布 的 决 定 作 为 最 后 的 正 式 判 决 并 带 履 行 权, 因 此, 将 遵 守 并 不 可 上 诉. 一 般, 劳 动 冲 突 诉 因 免 司 法 税 并 迅 速 地 判 决, 在 法 庭 判 决 的 任 何 劳 动 冲 突 中 给 雇 员 作 为 给 予 优 惠 权 的 一 方. 这 种 解 决 劳 动 冲 突 的 方 式 只 对 在 罗 马 尼 亚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如 果 您 被 派 遣, 解 决 劳 动 冲 突 是 按 照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执 行, 如 果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这 方 面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一 般, 与 雇 主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指 出 的 法 院 解 决 该 劳 动 冲 突 诉 因 人 民 的 律 师 任 何 自 然 人, 不 管 其 公 民 身 份, 年 龄, 性 别, 民 族 或 宗 教 从 属, 如 果 其 公 民 权 利 或 自 由 由 公 共 行 政 机 关 被 损 害, 您 可 向 人 民 的 律 师 提 出 申 请 人 民 律 师 在 如 下 范 围 内 进 行 工 作 : l 人 权, 男 女 平 等 机 会, 宗 教 教 派 和 少 数 民 族 ; l 儿 童, 家 庭, 青 年 人, 退 休 人,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 l 军 队, 司 法, 警 察, 监 狱 ; l 所 有 权, 工 作, 社 会 保 护, 捐 税. 您 可 以 向 人 民 律 师 报 案, 关 于 公 共 机 关 的 行 动, 如 果 该 机 关 违 反 您 自 然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同 时, 您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律 师 申 报 如 果 该 公 共 机 关 不 答 复 您 的 申 请 或 迟 缘 颁 发 您 申 请 的 文 件. 向 人 民 律 师 的 申 请 免 印 花 税. 35

36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5.6. 社 会 保 护 在 公 共 制 度 方 面, 社 会 保 险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代 替 工 资 的 收 入, 如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 老 年, 伤 残, 事 故, 疾 病, 失 业, 妇 产, 死 亡 等 等, 并 作 为 被 保 险 危 险. 全 国 保 险 计 算 法 律 每 年 批 准 雇 主 和 雇 员 须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雇 主 承 担 责 任 每 月 计 算 和 转 帐 所 需 社 会 保 险 捐 税, 同 从 各 雇 员 扣 的 个 人 捐 税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通 过 社 会 保 险 计 算, 制 定 社 会 捐 税 份 额 2009 年, 雇 主 付 出 的 社 会 保 险 份 额 为 : 服 务 类 型 2009 年 捐 税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一 般 工 作 条 件 - 20,8% 特 别 工 作 条 件 25,8% 特 殊 工 作 条 件 30,8% 劳 动 事 故 及 职 业 性 疾 病 0,15 0,85% 医 疗 5,2 % 休 假 及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津 贴 0.85% 失 业 0,5% 保 证 付 出 工 资 债 券 资 金 0,25% 基 于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获 得 的 收 入, 雇 员 付 出 的 个 人 社 会 保 险 份 额 : 服 务 类 型 2009 年 捐 税 退 休 金 及 其 它 社 会 保 险 10,5% 医 疗 5,5% 失 业 0,5%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作 为 计 算 社 会 保 险 税 的 基 础. 被 保 险 人 的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应 该 包 含 如 下 成 分 :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按 照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加, 按 情 况 : 定 期 的 加 薪, 赔 偿 金, 鼓 励 金, 奖 励 金 及 其 他 从 工 资 资 金 支 付 的 任 何 金 额. 以 个 人 劳 动 合 同 为 基 础 被 雇 用 的 人 必 须 付 出 该 捐 税 被 派 遣 的 人 不 须 付 出 社 会 保 险 捐 税, 只 必 付 所 得 税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如 果 您 具 有 永 久 居 留 证 和 符 合 法 律 条 件, 您 可 以 享 有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保 证 的 一 切 权 利. 该 条 件 主 要 涉 及 交 公 共 退 休 费 和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最 短 交 费 期 和 您 应 该 满 标 准 年 龄 为 了 享 有 退 休 权 利. 在 罗 马 尼 亚 存 在 四 种 退 休 金 : 年 龄 限 度 退 休, 提 前 / 部 分 提 前 退 休, 伤 残 退 休 和 继 承 人 退 休. 36

37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在 罗 马 尼 亚 公 共 制 度 应 得 的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和 与 该 权 利 有 关 的 津 贴 可 向 保 了 险 的 人 定 居 住 宿 或 所 在 地 的 国 家 转 让 该 权 利, 按 照 国 际 协 约 或 协 定 制 定 的 条 件. 目 前 全 国 退 休 金 及 医 疗 保 险 所 在 社 会 保 险 范 围 内 应 用 互 惠 规 则 并 遵 守 在 劳 动 关 系 方 面 平 等 对 待 原 则 罗 马 尼 亚 与 如 下 国 家 应 用 该 规 则 : 阿 尔 巴 尼 亚, 阿 尔 及 利 亚, 亚 美 尼 亚, 朝 鲜, 利 比 亚, 马 其 顿, 摩 洛 哥, 摩 尔 多 瓦, 秘 鲁, 俄 罗 斯, 土 耳 其 为 取 得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考 : default.psml/template/generic?url=%2fcontent %2Fcnpas%2Fagreements.html&title=Bilateral+agreements 在 全 国 退 休 金 及 社 会 保 险 局 网 站 上 您 可 以 取 得 更 多 信 息 并 请 参 考 第 19/2000 号 法 关 于 公 共 退 休 金 系 统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权. 医 疗 保 险 您 可 享 有 医 疗 保 险, 如 果 : 37 l 您 是 外 国 侨 民 并 申 请 并 获 得 延 长 临 时 居 留 权 或 您 的 居 住 地 址 登 记 在 罗 马 尼 亚 ; l 按 法 律 条 件, 做 付 基 金 费 的 证 据 l 您 在 与 罗 马 尼 亚 签 订 医 疗 国 际 协 约 的 国 家 保 了 医 疗 险 18 岁 的 孩 子, 从 18 岁 至 26 岁 的 学 生, 学 徒 并 没 有 工 作 收 入 享 有 医 疗 保 险, 不 用 捐 税 即 使 您 是 学 生, 满 26 岁 时 您 必 须 开 始 付 医 疗 保 险 捐 税, 这 座 位 延 期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证 的 条 件 保 了 险 人 的 权 利 : l 记 在 请 求 的 家 庭 医 生 的 名 单 上, 如 果 符 合 所 须 登 记 条 件. 登 记 在 该 家 庭 医 生 的 名 单 6 个 月 后 才 可 以 换 家 庭 医 生. l 享 有 医 疗 服 务, 药 物, 卫 生 材 料 和 医 疗 设 备 的 服 务, 按 法 律 的 条 件 ; l 进 行 预 防 性 检 查, 按 合 同 指 定 的 条 件 ; l 享 有 预 防 医 疗 服 务 及 保 健 服 务, 包 含 早 发 现 疾 病 服 务 ; l 与 医 疗 保 险 所 签 订 合 同 关 系 在 诊 疗 所 和 医 院 享 有 医 疗 服 务,; l 享 有 紧 急 医 疗 服 务 ; l 享 有 一 些 牙 科 援 助 服 务 ; l 享 有 理 疗 及 康 复 治 疗 ; l 享 有 在 家 护 理 服 务 ; l 保 证 其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主 要 关 于 诊 断 和 治 疗 的 私 人 资 料 ; l 在 医 疗 治 疗 情 况 下 享 有 得 到 信 息 权 ; l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享 有 休 假 和 卫 生 社 会 保 险 津 贴. 如 果 您 未 保 了, 您 只 享 有 免 费 医 疗 服 务 在 如 下 情 况 : 外 科 紧 急 情 况, 地 方 传 染 性 潜 在 疾 病 和 全 国 免 疫 计 划, 监 视 怀 孕 发 展 和 产 女 服 务 等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38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在 罗 马 尼 亚 失 去 居 留 权, 去 世 或 法 庭 宣 布 保 了 险 人 的 去 世 同 时 保 险 资 格 也 终 止 同 时, 在 支 付 最 后 捐 税 3 个 月 后 保 险 权 利 取 消. 库 如 果 您 具 有 在 罗 马 尼 亚 临 时 居 留 签 证, 不 申 请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证, 但 是 想 享 有 全 国 医 疗 保 险 所 (CNAS)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您 需 要 与 您 住 的 地 方 属 下 的 医 疗 保 险 所 签 定 任 选 医 疗 保 险. 为 了 得 到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考 CNAS 的 网 站. 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在 任 选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每 月 捐 税 额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一 基 于 两 个 最 低 基 本 工 资 额 计 算 捐 税 额, 自 申 请 医 疗 保 险 月 开 始. 申 请 并 获 得 在 罗 马 尼 亚 延 期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的 外 国 侨 民 有 责 任 支 付 医 疗 保 险 捐 税, 按 照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应 课 税 的 收 入 百 分 率 计 算, 自 申 请 日 期 开 始 计 算 享 有 长 期 居 留 权 但 是 在 罗 马 尼 亚 没 有 应 课 税 的 收 入 的 外 国 侨 民 并 不 证 明 具 有 保 了 险 资 格 的 证 据, 每 月 应 交 捐 税, 按 照 交 税 日 期 时 全 国 最 低 基 本 工 资 的 百 分 率 计 算, 自 申 请 延 期 居 留 权 和 获 得 居 留 证 日 期 起 计 算. 向 您 住 的 地 方 的 医 疗 保 险 所 您 可 以 支 付 签 订 医 疗 保 险 费 该 医 疗 保 险 所 地 址, 按 此 参 考.: 医 疗 保 险 所 应 各 用 不 同 程 序 签 订 医 疗 保 险, 所 以 您 可 以 自 己 选 择 与 哪 个 医 疗 保 险 所 签 订 医 疗 保 险 如 果 您 不 是 以 工 作 证 为 基 础 被 雇 用 并 想 交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您 必 须 通 过 如 下 手 续 : l 选 择 一 个 家 庭 医 生, 跟 他 谈 话 如 果 可 以 帮 助 您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所. 在 您 县 医 疗 保 险 所 的 网 站 您 可 以 找 到 家 庭 医 生 表. 例 如, 您 可 按 此 参 考 布 加 勒 斯 特 家 庭 医 生 表 : l 与 该 医 疗 保 险 所 签 定 保 险 合 同, 基 于 所 需 文 件 档 案 和 交 医 疗 保 险 费 单 据. 您 将 获 得 保 险 证 明 书. 把 该 保 险 证 明 书 交 给 您 的 家 庭 医 生, 为 了 办 登 记 手 续. 再 医 疗 方 面 与 罗 马 尼 亚 签 订 的 互 相 性 国 际 协 议, 公 约 或 定 书 的 外 国 侨 民, 在 罗 马 尼 亚 享 有 公 共 卫 生 机 关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按 照 国 际 文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该 医 疗 服 务 的 等 值 由 全 国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基 于 为 了 罗 马 尼 亚 保 了 险 的 居 民 规 定 的 价 格 计 算 罗 马 尼 亚 与 该 国 家 签 订 双 边 协 议 的 外 国 侨 民 应 提 交 证 明 具 有 该 协 议 资 格 的 受 益 者 文 件, 并 基 于 该 文 件 可 享 有 医 疗 救 济 如 果 无 法 证 明 具 有 保 险 资 格 的 文 件, 该 外 国 侨 民 应 全 部 支 付 医 疗 服 务 费. 在 互 惠 的 基 础 上, 罗 马 尼 亚 与 如 下 国 家 签 订 了 公 费 医 疗 协 定 : 阿 尔 巴 尼 亚, 亚 美 尼 亚, 中 国, 古 巴, 埃 及, 黎 巴 嫩, 摩 尔 多 瓦, 俄 罗 斯, 叙 利 亚, 突 尼 斯, 土 耳 其, 乌 克 兰 此 外,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及 研 究 部 与 如 下 国 家 签 订 了 关 于 提 供 公 费 医 疗 服 务 的 协 定 : 阿 尔 巴 尼 亚, 亚 美 尼 亚, 白 俄 罗 斯, 中 国, 哥 伦 比 亚, 埃 及, 格 鲁 吉 亚, 印 度, 约 旦, 伊 拉 克, 伊 朗, 以 色 列, 日 本, 秘 鲁, 斯 洛 伐 克, 叙 利 亚, 突 尼 斯, 土 耳 其 和 越 南 为 了 辨 认 您 可 享 有 的 服 务, 请 参 考 该 双 边 协 定 的 规 定 为 了 38

39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取 得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考 全 国 医 疗 保 险 局 的 网 站 : 失 业 保 险 在 失 业 保 险 系 统, 按 照 法 律, 居 留 在 罗 马 尼 亚 时 工 作 或 获 得 收 入 的 外 国 侨 民 或 无 国 籍 者 可 保 失 业 险. 为 了 享 有 失 业 津 贴, 您 须 同 时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 l 在 登 记 失 业 津 贴 申 请 之 前 的 24 个 月 内 必 须 最 少 12 个 月 交 失 业 保 险 税 ; l 不 得 到 收 入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因 进 行 认 可 活 动 而 获 得 低 于 全 国 被 确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的 收 入 ; l 不 符 合 退 休 条 件 ; l 您 登 记 在 居 住 范 围 下 属 的 劳 动 力 就 业 所. 保 了 险 的 人 应 该 支 付 失 业 保 险 税 ; 雇 主 从 雇 员 的 每 月 基 本 工 资 将 扣 0,5% 税 率. 在 您 进 行 独 立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该 失 业 保 险 是 任 选 的, 失 业 保 险 费 税 率 作 为 保 险 合 同 中 证 明 的 每 月 收 入 的 1,5%/. 失 业 津 贴 给 与 失 业 人, 给 与 期 间 为 6-12 个 月, 按 照 交 会 费 时 期 (1-10 年 ). 失 业 津 贴 金 额 基 于 支 付 失 业 保 险 税 的 交 费 其 间 并 从 经 济 上 最 低 基 本 工 资 的 75% 开 始 为 力 得 到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考 国 家 就 业 劳 动 力 所 得 网 站 或 有 关 法 律. 关 于 职 业 培 训 机 关 的 详 细 资 料, 请 参 考 县 就 业 劳 动 力 所 的 网 站 和 CNFPA 的 网 站 劳 动 力 招 聘 中 心 罗 马 尼 亚 公 司 从 国 外 招 募 劳 动 力 的 方 法 多 种 在 大 部 分 的 情 况, 该 公 司 请 求 在 罗 马 尼 亚 专 门 在 罗 马 尼 亚 或 您 的 国 家 招 募 劳 动 力 的 公 司, 以 后 该 公 司 采 取 所 需 措 施 找 到 符 合 该 工 作 岗 位 的 雇 员 如 果 您 准 备 来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您 可 以 与 这 样 的 招 募 公 司 联 系, 但 是 您 应 检 查 如 下 情 况 : l 若 招 聘 公 司 合 法 并 受 许 可 进 行 该 活 动. l 如 果 给 您 提 供 在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两 份 ( 您 的 语 言 份 和 罗 语 份 ), 并 如 果 该 合 同 的 内 容 相 同 您 必 须 考 虑 到 在 罗 马 尼 亚 有 政 府 批 准 的 标 准 的 劳 动 合 同 ( 本 咨 询 指 南 提 供 ) 该 合 同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拟 订, 由 您 和 招 聘 公 司 签 名 该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方 签 名, 罗 语 和 您 的 语 言 的 一 份 应 提 交 给 您 该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和 条 件 被 同 意 和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后, 如 无 获 得 您 的 同 意 不 可 更 改! l 如 果 您 理 解 合 同 的 内 容 或 其 他 所 需 签 名 的 文 件 如 果 有 不 清 楚 的 情 况, 您 可 请 工 作 人 员 给 您 解 释 如 果 一 些 内 容 不 清 楚 或 您 不 懂 被 拟 订 的 语 言, 别 签 名! l 关 于 每 日 喝 每 周 的 工 作 小 时, 支 付 额 外 工 作 小 时, 休 假 和 病 假 的 条 款 如 何. l 纯 工 资 的 全 额 ( 用 现 金 付 或 付 到 您 的 银 行 账 户 内 ), 工 资 货 币 和 支 付 工 资 的 汇 率 ( 在 罗 马 尼 亚 用 列 伊 应 支 付 工 资, 即 使 您 的 工 资 用 欧 元 或 美 元 被 规 定 ; 在 您 被 派 遣 的 情 况 下, 您 的 工 资 付 在 您 的 国 家, 在 罗 马 尼 亚 只 得 到 补 39

40 第 三 国 居 民 咨 询 指 南 助 费, 以 列 伊 货 币 支 付 ). l 谁 承 担 旅 行, 住 宿 和 饭 费, 如 果 您 想 有 医 疗 保 险 及 其 条 件 您 必 须 知 道, 例 如, 如 果 您 住 院, 如 果 您 没 有 包 含 住 院 费 的 保 险,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住 院 费 有 可 能 比 您 的 国 家 的 住 院 费 高 得 多. l 如 果 您 有 关 于 在 罗 马 尼 亚 被 雇 用 的 可 能 性 的 信 息, 如 果 按 照 您 的 职 业 被 允 许 在 罗 马 尼 亚 雇 用 外 国 侨 民 及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的 条 件, 如 果 开 始 工 作 之 前 您 需 要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谁 应 该 获 得 该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关 于 各 种 费 用 的 资 料. l 如 果 您 回 收 了 自 己 的 护 照 并 被 提 交 居 留 证 和 工 作 许 可 证 ( 该 文 件 必 须 保 留 在 您 的 身 上 ) 无 人 可 保 留 该 文 件! l 如 果 有 您 国 家 驻 罗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的 电 话 号 码. l 如 果 您 有 可 以 帮 助 您 或 提 供 应 用 信 息 已 居 住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家 属 人, 朋 友 或 同 事. 40

41 欢 迎 您 来 罗 马 尼 亚! 6. 教 育 和 文 化 6.1. 教 育 收 到 教 育 基 于 平 等 机 会 原 则, 识 别 不 同 教 育 的 需 要 和 要 求 并 成 立 个 人 发 展 的 环 境. 各 个 水 平 的 教 育 包 括 罗 语,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和 国 际 方 面 流 行 的 语 言 登 记 教 育 形 式 罗 马 尼 亚 的 教 育 系 统 对 向 登 记 某 种 教 育 形 式 的 外 国 人 开 放 并 遵 守 罗 马 尼 亚 人 享 有 的 同 样 的 规 定 和 规 章. 程 序 过 程 : 41 A. 向 您 选 择 的 教 育 机 关 呈 递 申 请 档 案 ( 档 案 中 的 所 有 文 件 须 翻 译, 公 证 并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批 示 ).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您 必 须 亲 自 呈 递 您 的 档 案, 所 以 您 可 以 基 于 短 期 居 留 签 证 ( 旅 游 签 证 ) 来 罗 马 尼 亚, 因 为 该 教 育 机 关 无 法 签 发 证 明 您 亲 自 来 呈 递 申 请 档 案. B. 您 将 得 到 同 意 或 拒 绝 您 申 请 的 答 复 信. 登 记 的 时 候 您 不 用 参 加 入 学 考 试, 只 有, 在 一 些 情 况, 须 参 加 才 能 考 试. C. 如 果 您 被 接 受 来 罗 马 尼 亚 留 学, 您 须 向 MECI 呈 递 包 含 如 下 文 件 的 档 案 : 申 请 签 发 接 受 留 学 信, 学 历 情 况 ( 成 绩 表 的 正 本 和 公 证 翻 译 ), 出 生 证 副 本 和 公 证 翻 译, 身 份 证 副 本 ( 您 的 身 份 证 活 如 果 您 是 未 成 年 人, 父 母 的 身 份 证 ), 登 记 在 选 择 教 育 机 关 的 申 请 书. 如 果 您 想 登 记 于 大 学 教 育 机 关, 您 也 须 提 交 其 他 文 件, 如 : 毕 业 证 书 进 修 证 书 ( 副 本 和 公 证 翻 译 ), 成 绩 表, 医 疗 证 书, 居 留 证 ( 如 果 您 已 经 具 有 该 居 留 证 ). D. (!) 如 果 先 于 自 教 育 机 关 收 到 的 接 收 信 您 基 于 短 期 居 留 签 证, 不 过 您 必 须 回 国 向 驻 您 国 家 的 罗 马 尼 亚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学 习 签 证, 这 是 唯 一 的 方 法 您 可 以 后 获 得 学 习 居 留 证. 学 费 由 第 22/2009 号 政 府 法 令 制 定 并 按 照 学 习 水 平 和 范 围 各 有 不 同. 该 学 费 提 前 9 个 月 支 付 ( 日 程 学 习 ) 和 提 前 3 个 月 支 付 ( 远 距 离 学 习 ). F 如 果 您 回 说 罗 语, 您 将 参 加 评 价 罗 语 知 识 掌 握 水 平 考 试, 为 了 登 记 作 为 留 学 生. F 如 果 您 不 会 说 罗 语, 您 将 参 加 一 年 预 备 罗 语 课, 学 完 时 将 收 到 毕 业 证 书. F 学 习 期 间 1 个 学 年 ( 九 月 六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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