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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有 关 外 国 人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信 息 2014 年, 布 加 勒 斯 特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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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第 三 国 居 民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林 是 居 留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长 期 居 留...6 家 庭 婚 礼 离 婚 出 生 死 亡...11 流 动...12 教 育 普 通 问 题 留 学 临 时 居 留 权 参 加 大 学 前 教 育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文 凭 承 认 及 对 等...19 就 业...21 卫 生 服 务...26 社 会 权 力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儿 童 津 贴 公 共 系 统 退 休 金 权 失 业 社 会 保 险...37 其 他 权 利 住 宿 财 政 驾 驶 执 照...43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际

5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有 关 外 国 人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信 息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是 在 获 得 其 他 权 利 过 程 中 的 第 一 步, 如 加 入 罗 马 尼 亚 劳 务 市 场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等 1.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如 何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如 果 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您 可 以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 - 拥 有 有 效 的 护 照 或 罗 马 尼 亚 接 受 的 另 一 种 出 入 境 文 件 - 在 护 招 贴 有 签 证,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本 国 的 情 况 如 果 您 需 要 办 理 罗 马 尼 亚 签 证 的 话, 您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驻 本 国 或 别 的 国 家 的 领 事 馆 申 请 签 证 包 括 短 期 和 长 期 签 证 在 不 需 要 签 证 或 持 有 有 效 的 签 证 的 情 况 下, 被 拒 绝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的 情 况 可 以 出 线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您 京 收 到 所 需 文 件, 解 释 拒 绝 的 理 由 如 果 您 不 能 立 即 离 开 飞 机 场 的 话, 边 境 警 察 竟 在 中 转 区 或 中 转 中 心 提 供 住 宿,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24 个 小 时 在 短 期 签 证 到 期 的 情 况 下, 您 必 须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如 果 您 吃 又 长 期 签 证 的 话, 您 可 以 要 求 延 长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的 居 留 权, 目 的 同 办 理 签 证 时 的 目 的 不 变, 因 此 可 以 获 得 居 留 证 4

6 2.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临 时 居 留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是 什 么? 临 时 居 留 权 允 许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一 段 被 确 定 的 期 间 ( 不 超 过 90 天 ), 通 常 是 通 过 办 理 签 证 长 期 签 证 允 许 您 要 求 延 长 临 时 居 留 权, 即 超 过 90 天 的 期 间, 通 过 获 得 居 留 证 如 何 可 以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的 临 时 居 留 证? 您 可 以 延 长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拘 留 期 间 并 获 得 有 效 的 居 留 证, 如 果 : 持 有 有 效 的 长 期 签 证 或 不 需 要 办 理 罗 马 尼 亚 签 证 因 有 明 确 目 的 要 求 延 长 拘 留 ; 或 是 在 持 有 长 期 签 证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的 目 的 ( 留 学 团 聚 等 ) 在 移 民 总 督 察 地 交 所 需 文 件 注 意 : 居 留 证 有 限 期, 在 这 个 日 期 前 必 须 申 请 延 长 为 此, 必 须 在 移 民 总 督 查 递 交 延 长 拘 留 期 间 所 需 文 件, 至 少 在 到 期 日 前 30 天 在 您 被 拒 绝 延 长 拘 留 的 情 况 下, 您 将 受 到 回 归 决 定, 在 其 上 解 释 又 被 拒 绝 的 理 由 您 可 以 起 诉 该 决 定 临 时 居 留 证 持 有 者 享 有 什 么 样 的 权 利 : 权 力 如 下 :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自 由 流 通 居 住 在 有 效 期 间 内 出 入 罗 哦 马 尼 亚 边 境 获 得 各 种 公 共 服 务,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参 加 免 费 的 罗 马 尼 亚 与 课 程, 在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这 些 课 程 由 公 共 机 构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安 排,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入 劳 动 市 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按 照 居 留 种 类 5

7 建 立 家 庭 ( 结 婚 儿 童 等 )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的 义 务 有 哪 些? 必 须 : 遵 守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遵 守 居 留 目 的 在 结 婚 离 婚 家 庭 成 员 出 生 或 死 亡 改 变 住 址 或 护 照 获 得 别 的 国 家 的 国 际 的 情 况 下 通 知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总 督 查 在 罗 马 尼 亚 合 法 持 续 居 留 后, 可 以 要 求 长 期 居 留 权, 之 后 可 以 申 请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考 试 3. 长 期 居 留 证 长 期 居 留 是 什 么? 长 期 居 留 1 是 外 国 人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无 限 期 的 居 留 的 权 利 如 何 可 以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权? 需 要 符 一 下 条 件 : 在 近 5 年 内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持 续 性 居 留 权 (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 在 这 5 年 期 间 内 不 许 连 续 6 个 月 或 总 共 10 个 月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拥 有 生 活 所 需 资 金,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家 庭 成 员 的 外 国 人 例 外 能 证 明 拥 有 住 宿 条 件 ( 房 地 产 房 租 住 宿 房 东 接 受 借 租 ) 持 有 健 康 保 险 有 良 好 行 为, 没 有 危 及 公 共 秩 序 及 国 家 安 全 会 讲 罗 马 尼 亚 语, 至 少 要 符 合 可 满 足 的 水 平 1 在 葡 语 眼 里, 除 了 长 期 居 留 之 外 还 可 以 用 别 的 说 法, 例 如 : 住 宅 定 居 常 设 居 留 6

8 为 获 得 长 期 居 留 权, 要 在 移 民 总 督 查 递 交 申 请, 还 要 附 加 证 明 您 符 合 所 需 条 件 的 文 件 您 的 申 请 在 最 多 6 个 月 获 得 解 决, 之 后 将 获 得 文 字 答 复 在 通 过 的 情 况 下, 您 将 可 以 申 请 长 期 居 留 证 长 期 居 留 证 持 有 者 享 有 的 权 利 : 在 外 国 人 申 请 的 长 期 居 留 权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下, 他 可 以 给 予 临 时 居 留 权 继 续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长 期 居 留 权 被 拒 绝 这 件 事 不 会 影 响 临 时 居 留 权 无 论 您 持 有 何 种 居 留 证, 我 们 建 议 您 在 该 文 件 到 期 至 少 30 天 前 申 请 延 长 居 留 证 如 果 您 获 得 了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您 同 罗 马 尼 亚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平 等, 如 下 : 定 居 - 您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定 居 ( 主 要 住 宅 ),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条 件 同 等 就 业 - 基 本 上, 您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条 件 同 等 ; 尽 管 如 此, 不 能 在 公 共 机 关 就 业 此 外, 一 系 列 在 我 国 被 监 管 的 职 业 必 须 符 合 若 干 特 殊 条 件 因 此, 在 镇 共 情 况 下, 如 果 要 知 道 是 否 允 许 从 事 某 种 职 业 的 话, 必 须 要 求 职 业 组 织 和 相 关 的 机 构 教 育 - 获 得 各 形 式 各 等 级 教 育 及 专 业 培 训, 包 括 获 得 奖 学 金 对 收 到 的 教 育 的 确 认 以 及 对 文 凭 证 书 能 力 证 书 专 业 资 格 的 认 可,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获 得 社 会 安 全 社 会 救 济 及 社 会 保 护 ( 如 社 会 福 利 补 助 金 等 等 ) 医 疗 支 援 所 得 税 减 免 及 免 税 获 得 公 共 货 物 及 服 务, 包 括 获 得 住 房 与 工 会 或 行 业 协 会 自 由 合 伙 和 自 由 加 入 这 类 组 织 注 意!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的 长 期 居 留 允 许 您 申 请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7

9 家 庭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有 权 在 我 国 建 立 家 庭, 即 结 婚 离 婚 注 册 在 罗 出 生 的 儿 童 等 注 意 : 据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规 定, 家 庭 是 在 结 婚 的 基 础 上 血 缘 关 系 或 收 养 的 基 础 上 组 成 的 团 体 按 照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规 定, 家 庭 是 通 过 夫 妻 自 由 同 意 的 婚 姻 夫 妻 平 等 和 父 母 保 证 孩 子 成 长 培 训 和 教 育 的 义 务 而 建 立 的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通 知 移 民 总 督 差, 在 家 庭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结 婚 出 生 离 婚 死 亡 ) 1. 结 婚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有 权 在 此 结 婚, 或 是 跟 一 个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或 是 跟 一 个 外 国 人, 如 果 后 者 也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为 结 婚 要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夫 妇 没 有 在 罗 马 尼 亚 活 在 国 外 已 婚 一 二 三 和 四 级 亲 属 也 禁 止 结 婚 未 婚 夫 妻 应 该 已 满 18 岁 ; 在 其 中 一 个 未 成 年 的 情 况 下, 他 / 她 需 要 父 母 们 的 书 面 同 意 在 结 婚 时, 两 个 夫 妇 需 要 有 两 个 证 人 在 结 婚 时, 如 果 其 中 一 个 不 懂 罗 语 的 话, 需 要 使 用 有 许 可 证 的 翻 译 在 结 婚 后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哪 些? 夫 妇 一 对 共 同 决 定 结 婚 夫 妇 必 须 相 互 尊 敬 忠 诚 和 精 神 上 的 职 员 8

10 夫 妇 一 对 必 须 同 居, 一 系 列 有 根 据 的 情 况 里 外 夫 妇 不 许 相 互 审 查 邮 件 社 会 关 系 或 对 方 选 择 的 职 业 夫 妇 必 须 保 持 结 婚 时 的 姓 名 结 婚 后, 其 中 一 个 只 有 在 对 方 赞 成 的 条 件 下 合 法 改 名 夫 妇 可 以 相 互 要 求 对 方 就 其 财 产 收 入 和 债 务 通 知 他 / 她 ; 在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想 见 户 法 院 起 诉 夫 妇 必 须 相 互 提 供 物 资 支 援 ; 他 们 必 须 共 同 参 与 婚 姻 所 需 开 支, 如 果 没 有 通 过 婚 姻 条 约 采 取 不 同 的 决 定 ; 夫 妇 共 同 参 与 家 务 和 养 儿 等 于 参 与 婚 姻 开 支 如 何 可 以 在 婚 姻 的 基 础 上 获 得 居 留 权? 如 您 是 外 国 人, 跟 一 个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或 是 跟 一 个 持 有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结 婚 的 话, 您 可 以 在 婚 姻 的 基 础 上 申 请 居 留 权 在 没 有 孩 子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您 离 婚, 但 未 得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情 况 下, 您 的 居 留 权 将 被 取 消 在 婚 姻 的 基 础 上 申 请 居 留 权 时, 移 民 总 督 差 将 开 始 进 行 检 查, 目 的 是 看 是 否 为 权 宜 婚 姻 ( 夫 妇 间 实 际 上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2. 离 婚 接 触 婚 姻 关 系 只 有 在 离 婚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离 婚 所 需 条 件 有 哪 些? 在 夫 妻 双 方 同 意 下, 应 夫 妻 双 方 或 一 方 在 另 一 方 的 赞 同 下 所 提 出 的 申 请 如 果, 因 为 有 根 据 的 理 由, 夫 妻 之 间 的 关 系 受 到 严 重 破 坏, 婚 姻 生 活 不 能 继 续 9

11 在 那 里 可 以 递 交 离 婚 申 请? 离 婚 申 请 可 以 在 法 院 公 证 处 或 在 所 居 市 政 镇 政 敌 脚, 按 照 各 种 情 况 : 在 法 院 ; 法 官 将 就 姓 氏 分 共 同 财 产 讲 抚 养 儿 童 的 方 面 决 定 ; 离 婚 从 最 后 决 定 日 起 开 始 有 效 在 公 证 处 或 市 政 里 的 民 政 处 - 在 有 儿 女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在 法 院 或 用 管 理 方 式 由 民 政 官 员 宣 布, 在 有 未 成 年 儿 童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通 过 公 证 处 程 序 由 公 证 员 宣 布, 唯 一 条 件 是 夫 妻 双 方 有 关 所 有 与 离 婚 有 关 的 问 题 达 成 协 议, 如 : 离 婚 后 的 姓 父 母 双 方 抚 养 孩 子 的 问 题 : 孩 子 的 教 育 保 证 消 费 离 婚 后 确 定 孩 子 的 住 房 可 以 在 离 婚 后 继 续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住 吗? 如 果 您 在 婚 姻 的 基 础 上 持 有 居 留 证 的 话, 有 权 在 宣 布 离 婚 后 继 续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如 果 : 儿 童 们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因 此 您 申 请 团 聚 没 有 儿 童, 但 持 有 别 种 居 留 权 ( 例 如 劳 动 留 学 等 ), 或 独 立 要 求 持 续 6 个 月 的 居 留 权, 为 在 这 个 期 间 获 得 别 种 居 留 权 已 经 获 得 了 长 期 居 留 权 或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在 不 符 合 以 上 的 情 况 下, 您 会 受 到 回 归 决 定, 因 此 必 须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3. 出 生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任 何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出 生 的 孩 子 按 情 况 不 同, 必 须 在 地 区 性 登 记 人 员 公 共 服 务 办 公 室 声 明 并 登 记 或 由 出 生 地 区 所 属 的 市 政 府 的 民 政 官 员 10

12 在 那 里 如 何 登 记 新 生 儿? 新 生 儿 必 须 在 15 天 内 ( 活 着 出 生 的 婴 儿 ) 或 3 天 内 ( 死 生 的 婴 儿 ) 登 记 目 的 是 各 还 孩 子 办 理 出 生 证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孩 子 被 给 予 个 人 身 份 号 码 ; 外 国 人 的 孩 子 被 给 予 没 有 个 人 身 份 号 码 的 出 生 证 ; 移 民 总 督 给 他 们 颁 发 第 一 个 居 留 证 的 时 候 也 将 给 他 们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号 码 可 以 被 任 何 人 办 理, 在 提 供 身 份 证 的 基 础 上 ; 但 只 有 父 母 质 疑 可 以 领 取 出 生 证 在 罗 马 尼 亚 出 生 的 孩 子 的 国 籍 是 什 么?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出 生 的 孩 子 的 国 际 同 父 母 的 一 样 他 们 只 能 同 父 母 ( 或 父 母 之 一 )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 如 果 是 未 成 年 ); 成 年 时 可 以 参 加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考 试 4. 死 亡 什 么 时 候 在 那 里 可 以 登 记 死 亡 的 情 况? 死 亡 必 须 在 发 生 3 天 内 登 记 这 段 期 间 包 括 死 亡 发 生 的 一 天 和 声 明 的 一 天 在 外 国 公 民 的 情 况 下, 护 照 身 份 证 永 久 居 留 证 或 临 时 居 留 证 由 登 记 死 亡 机 构 的 民 政 官 员 同 死 亡 证 摘 录 递 交 给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总 督 察 如 果 死 亡 者 是 外 国 人 的 话 要 做 什 么? 如 果 死 亡 者 是 外 国 人 的 话, 在 办 理 死 亡 证 书 后 必 须 到 移 民 总 督 察 递 交 死 亡 者 的 居 留 证, 还 要 附 加 死 亡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11

13 流 动 性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有 权 在 境 外 旅 游, 特 别 是 在 欧 盟 和 欧 洲 经 济 区, 在 一 系 列 情 况 下, 按 照 所 持 有 的 居 留 权 种 类 如 果 我 是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家 庭 成 员 持 有 临 时 或 长 期 居 留 证 的 外 国 人, 如 何 可 以 在 国 外 旅 游? 您 可 以 在 不 办 理 签 证 在 欧 盟 国 家 旅 游, 如 果 您 是 罗 马 尼 亚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 父 母 夫 妇 之 一 21 岁 以 下 的 儿 女 ), 同 时 还 需 要 持 有 给 罗 马 尼 亚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的 临 时 或 长 期 居 留 权 为 此 建 议 您 在 旅 游 时 :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陪 同 您 (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结 婚 持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这 样 ) 身 带 证 明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亲 属 关 系 的 文 件 ( 出 生 证 或 结 婚 证 ) 持 有 由 罗 马 尼 亚 以 民 总 督 察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居 留 证 和 本 国 护 照 在 目 的 地 国 家 的 期 间 不 要 超 过 3 个 月 ; 在 这 个 期 间 后 必 须 在 这 个 国 家 或 的 居 留 权, 按 照 入 境 墓 地 ( 劳 务 家 庭 团 聚 留 学 等 ) 注 意 : 在 结 婚 的 基 础 上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出 国 时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可 以 证 明 在 这 个 期 间 内 无 法 回 国 的 外 国 人 例 外 否 则, 外 国 人 将 失 去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的 居 留 权, 此 后 必 须 申 请 长 期 签 证, 以 便 能 够 回 到 罗 马 尼 亚 12

14 注 意 : 如 果 您 吃 又 长 期 居 留 权, 在 国 外 旅 游 的 时 候 如 果 在 境 外 的 其 间 超 过 连 续 12 个 月 (1 年 ), 居 留 权 可 以 被 取 消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尽 管 您 的 文 件 没 有 到 期 的 话, 只 有 在 罗 珠 国 外 领 事 馆 办 理 签 证 后 才 有 权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 如 果 您 持 有 为 目 的 地 的 欧 盟 国 家 的 临 时 居 留 权 ( 例 如 劳 工 留 学 等 ), 出 国 时 不 会 被 取 消 罗 马 尼 亚 的 长 期 居 留 权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出 国 其 间 不 得 超 过 连 续 的 6 年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当 局 颁 发 的 临 时 或 长 期 居 留 证 的 外 国 人 如 何 可 以 在 欧 盟 旅 游? 无 论 居 留 权 是 哪 种 (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家 庭 成 员 难 民 无 国 人 例 外 ),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办 理 大 部 分 欧 盟 国 家 的 入 境 签 证 为 此, 建 议 您 在 目 的 地 国 家 驻 国 外 的 领 事 馆 就 办 理 签 证 的 必 要 性 或 签 证 种 类 查 询 注 意 : 已 获 得 别 的 国 家 的 签 证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确 保 出 国 的 期 间 不 会 影 响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目 的 保 持 在 出 国 期 间 太 长 的 情 况 下, 您 的 居 留 证 可 以 被 取 消 13

15 教 育 1. 一 般 问 题 ; 留 学 林 是 居 留 谁 有 权 在 罗 马 尼 亚 留 学? 所 有 的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临 时 或 长 期 居 留 证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留 学 如 何 可 以 获 得 留 学 临 时 居 留 权 如 果 外 国 人 在 本 国 的 话, 他 / 她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大 使 馆 申 请 长 期 签 证 为 此, 要 在 你 所 选 择 的 学 校 递 交 申 请 此 后, 您 间 收 到 接 受 或 拒 绝 信 在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部 发 放 的 书 信 的 基 础 上, 外 国 人 要 在 罗 马 尼 亚 大 使 馆 申 请 留 学 签 证 在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后, 可 以 申 请 留 学 临 时 居 留 证 为 获 得 留 学 居 留 权, 外 国 人 必 须 提 前 支 付 9 个 月 的 学 费, 在 学 年 开 始 时 注 意 :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申 请 罗 马 尼 亚 政 府 提 供 的 奖 学 金 为 此, 需 要 递 交 候 选 文 件, 通 常 将 其 在 罗 马 尼 亚 驻 本 国 的 使 馆 递 交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的 奖 学 金 的 外 国 人 将 获 得 留 学 居 留 权,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后 将 获 得 居 留 证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不 需 要 支 付 学 费, 同 时 要 每 月 获 得 助 学 金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系 统 的 结 构 是 什 么? 国 家 大 学 前 教 育 包 括 : 学 龄 前 教 育 (0 至 6 岁 ), 由 婴 幼 儿 (0 至 3 岁 ) 和 学 龄 前 (3 至 6 岁 ) 教 育 组 成, 学 龄 前 教 育 包 括 小 14

16 班 中 班 和 大 班 初 等 教 育, 包 括 准 备 班 ( 还 称 为 0 班 ) 和 I-1V 班 级 中 等 教 育, 包 括 : -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或 初 中 :V-IX 班 级 -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或 中 学 :X-XII/XIII 中 学 班 级, 有 以 下 专 业 : 理 论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术 教 育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有 三 个 大 学 教 育 等 级 : 学 士 学 位 教 育 ; 硕 士 学 位 教 育 ; 博 士 学 位 教 育 注 意 : 罗 马 尼 亚 义 务 教 学 包 括 10 年, 从 1 年 级 到 10 年 级 2. 在 罗 马 尼 亚 中 级 教 育 系 统 中 报 名 持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未 成 年 人 在 罗 马 尼 亚 留 学 所 需 条 件 持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未 成 年 人 如 要 参 加 义 务 教 学 (1 年 级 到 10 年 级 )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条 件 同 等 为 参 加 罗 马 尼 亚 国 立 学 校 的 11 年 级 到 12/13 年 级,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未 成 年 人 必 须 支 付 学 费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罗 马 尼 亚 教 学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大 学 前 教 学 的 条 件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相 等 因 此, 参 加 国 立 教 学 的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未 成 年 人 不 需 要 支 付 学 费 (1 年 级 到 12 年 级, 即 初 小 高 小 以 及 中 学 ) 15

17 注 意 : 曾 在 本 国 或 国 外 参 加 教 学 课 程 的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临 时 或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未 成 年 外 国 人, 为 参 加 罗 马 尼 亚 大 学 前 教 学 必 须 申 请 对 在 国 外 参 加 的 教 学 期 间 的 承 认 对 在 国 外 参 加 的 大 学 前 的 教 学 期 间 是 什 么? 承 认 大 学 前 教 学 期 间 意 味 着 评 估 在 国 外 参 加 的 课 程, 与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系 统 相 比, 目 的 是 评 估 申 请 者 在 罗 马 尼 亚 教 学 系 统 里 的 水 平 如 何 承 认 对 在 国 外 参 加 的 大 学 前 教 学 期 间? 有 关 承 认 大 学 前 教 学 期 间 的 申 请 要 在 学 校 所 在 的 教 育 督 查 递 交 此 后, 督 察 将 文 件 转 递 给 全 国 文 凭 承 认 - 对 等 中 心 (CNRED) 该 机 构 将 分 析 文 件 并 承 认 教 学 其 间 成 人 程 序 持 续 30 天, 从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的 日 期 起 该 机 构 将 结 果 转 地 给 教 育 督 察, 教 育 督 察 也 将 结 果 专 递 给 您 所 选 择 的 学 校 注 意! 如 果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系 统 和 国 外 的 教 学 系 统 之 间 的 区 别 较 大 的 话,CNRED 可 以 决 定 采 取 一 系 列 弥 补 措 施, 即 知 识 测 试 参 加 测 试 后, 你 可 以 注 册 相 应 的 年 级, 按 照 教 学 水 平 罗 马 尼 亚 大 学 前 教 学 系 统 中 的 教 学 语 言 有 哪 些? 罗 马 尼 亚 的 大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学 语 言 是 罗 语 不 过, 布 加 勒 斯 特 以 及 其 他 城 市 设 有 外 语 教 学 机 构, 包 括 国 立 和 私 立 学 校 至 于 私 立 学 校, 学 费 水 平 有 它 们 决 定 16

18 注 意!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设 有 外 语 教 学 的 私 立 学 校, 他 们 进 行 的 教 学 活 动 相 当 于 国 外 的 教 育 系 统 这 些 学 校 需 求 学 费, 同 时 可 以 颁 发 文 凭, 按 照 国 外 的 教 育 系 统 规 范 此 类 教 学 机 构 颁 发 的 文 凭 将 自 动 地 得 到 罗 马 尼 亚 当 局 的 承 认, 如 果 这 些 机 构 已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的 承 认 如 果 未 得 到 批 准 的 话, 这 些 机 构 颁 发 的 文 凭 和 教 学 期 间 需 要 CNRED 的 承 认, 程 序 相 当 于 对 在 国 外 获 得 的 文 凭 和 教 育 期 间 的, 同 时 也 可 以 要 求 一 系 列 弥 补 措 施 ( 考 试 知 识 测 试 ) 重 要! 在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的 教 学 课 程 相 当 于 国 外 的 系 统 的 学 校, 并 且 获 得 了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的 承 认 2, 目 前 包 括 以 下 机 构 : - 布 加 勒 斯 特 国 际 英 国 学 校 - 布 加 勒 斯 特 贝 鲁 特 国 际 学 校 - 布 加 勒 斯 特 伙 计 学 校 - 国 际 黎 巴 嫩 学 校 - 布 加 勒 斯 特 剑 桥 学 校 - 美 国 国 际 学 校 - 布 加 勒 斯 特 英 国 学 校 - 黎 巴 嫩 现 代 进 展 学 校 - 迪 什 林 阿 拉 伯 学 校 - 马 克 吐 温 国 际 学 校 - 安 娜 德 诺 爱 法 国 中 学 外 国 学 生 能 不 能 参 加 罗 语 备 课? 不 讲 罗 语 的 外 国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在 要 求 下 参 加 罗 语 备 课 这 些 课 程 只 有 在 注 册 申 请 后 组 织, 在 教 育 度 范 围 内, 将 持 续 一 个 学 年 为 参 加 罗 语 备 课 学 年 要 支 付 学 费 2 这 些 信 息 涉 及 到 2013 年 到 2014 年 的 学 年 17

19 3. 参 加 大 学 教 育 在 罗 马 尼 亚 持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参 加 大 学 教 学 所 需 符 合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持 有 临 时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注 册 被 批 准 的 罗 马 尼 亚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留 学 生 名 额 中, 还 要 支 付 法 律 规 定 的 学 费 水 平 为 注 册 大 学, 外 国 热 不 需 要 参 加 考 试, 但 如 果 某 一 种 专 业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要 参 加 测 试 或 实 践 考 试 注 意! 持 有 临 时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注 册 时 必 须 已 被 承 认 文 凭, 才 被 允 许 参 加 某 等 教 学 课 程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权 ( 永 久 居 留 ) 的 外 国 人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所 需 福 格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如 您 吃 又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话, 您 可 以 参 加 已 获 得 批 准 的 罗 马 尼 亚 高 等 教 育, 所 需 符 合 的 条 件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要 符 合 的 条 件 相 等, 如 果 您 报 名 并 参 加 考 试 您 可 以 参 加 给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提 供 的 免 费 或 学 费 名 额 如 果 您 吃 又 长 期 居 留 权 并 且 已 经 考 上 了 给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提 供 的 名 额, 您 有 权 获 得 助 学 金, 要 符 合 的 条 件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相 等 注 意!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处 测 给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提 供 的 名 额 中 时 必 须 已 获 得 文 凭 承 认, 才 能 蚕 茧 相 应 的 水 平 和 课 程 注 意! 持 有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注 册 给 外 国 人 提 供 的 名 额,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将 以 外 国 人 的 身 份 注 册, 因 此 必 须 支 付 法 律 规 定 的 学 费 水 平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他 们 不 能 享 有 各 种 便 利 和 助 学 金, 即 不 能 享 有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能 享 有 的 条 件 和 便 利 18

20 罗 马 尼 亚 高 等 教 育 系 统 课 程 中 使 用 哪 些 语 言? 在 罗 马 尼 亚 高 等 教 育 系 统 里, 教 学 语 言 通 常 是 罗 马 尼 亚 语 但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一 系 列 适 用 国 际 语 言 的 课 程 4. 文 凭 认 可 和 对 等 认 可 意 味 着 承 认 文 凭 或 毕 业 证 书 是 真 实 的 认 可 文 凭 的 评 估 标 准 是 : 学 习 项 目 的 种 类 可 转 换 分 数 的 数 字 内 容 培 训 领 域 专 科 专 业 资 格, 与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系 统 相 比, 以 确 定 在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系 统 中 可 授 予 的 水 平 对 等 意 味 着 评 估 在 发 放 该 文 凭 毕 业 证 书 之 前 学 习 的 课 程, 并 在 什 么 程 度 上 可 以 与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系 统 相 容 进 行 对 等 确 认 之 后 发 放 一 份 证 书 向 您 授 予 与 在 罗 马 尼 亚 上 学 学 生 平 等 的 权 利 部 分 或 全 程 文 凭 和 毕 业 证 如 果 是 从 欧 盟 或 欧 洲 经 济 区 认 可 的 机 构 发 放 的 直 接 承 认 ; 在 第 三 国 获 得 的 文 凭 和 毕 业 证 只 有 在 第 三 国 课 程 结 构 与 罗 马 尼 亚 相 同 和 两 国 之 间 存 在 互 认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得 到 承 认 否 则 将 采 取 补 偿 措 施 ( 考 试 进 修 等 等 ) 直 接 承 认 是 一 个 简 化 的 程 序 在 国 家 文 凭 认 可 和 对 等 中 心 的 实 践 中, 享 受 自 动 承 认 人 员 的 档 案 不 再 需 要 进 行 一 般 进 行 的 分 析 如 果 在 您 上 的 课 程 和 在 罗 马 尼 亚 所 讲 的 课 程 之 间 存 在 着 很 大 的 差 距, 国 家 文 凭 认 可 中 心 将 决 定 您 通 过 差 分 考 试 或 临 时 在 某 一 机 构 中 进 行 进 修 或 实 习 什 么 时 候 需 要 对 文 凭 的 承 认 或 对 等?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需 要 对 文 凭 的 承 认 : 曾 在 第 三 国 受 过 教 育 具 有 居 留 权 并 计 划 在 罗 马 尼 亚 继 续 受 教 育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必 须 被 承 认 文 19

21 凭, 参 能 参 加 某 等 教 育 课 程 ( 因 此, 要 承 认 的 文 凭 包 括 : 中 学 文 凭, 如 果 计 划 注 册 大 学 ; 大 学 文 凭, 如 果 计 划 注 册 硕 士 课 程 ; 大 学 文 凭 和 硕 士 文 凭, 如 果 计 划 注 册 博 士 课 程 ) 曾 在 第 三 国 受 过 教 育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并 希 望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如 果 您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长 期 居 留 权 持 有 在 第 三 国 被 颁 发 的 文 凭 并 希 望 在 罗 马 尼 亚 留 学 的 话, 必 须 获 得 对 文 凭 的 对 等, 在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要 符 合 的 条 件 相 等 的 情 况 下, 即 注 册 给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提 供 的 名 额 ( 免 费 的 或 学 费 的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必 须 获 得 对 文 凭 的 对 等, 才 能 参 加 某 等 教 育 的 水 平 和 课 程 重 要 : 如 果 您 吃 又 长 期 居 留 权 曾 在 第 三 国 受 过 教 育 并 希 望 注 册 罗 马 尼 亚 的 大 学, 在 同 罗 马 尼 亚 所 需 符 合 的 条 件 相 等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申 请 对 中 学 的 文 凭 的 队 等 目 前, 对 在 国 外 颁 发 的 中 学 文 凭 的 对 等 是 在 参 加 中 学 毕 业 考 试 后 才 被 颁 发, 按 照 普 通 课 程, 即 罗 马 尼 亚 语 言 和 文 学 及 罗 马 尼 亚 历 史 如 何 获 得 对 文 凭 的 承 认 或 对 等? 有 关 对 承 认 或 对 等 文 凭 的 申 请 及 附 加 文 件 要 在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部 的 注 册 处 递 交, 然 后 它 将 被 专 递 给 CNRED 获 教 育 部 的 国 际 关 系 局, 以 便 经 过 分 析 该 程 序 通 常 持 续 30 天 ( 对 中 学 文 凭 承 认 的 程 序 持 续 10 天 ) 如 果 国 外 和 罗 马 尼 亚 教 育 系 统 之 间 的 区 别 较 大 的 话,CNRED 可 以 确 定 一 系 列 弥 补 措 施, 即 参 加 测 试 考 试 或 实 践 考 试 20

22 注 意! 文 凭 必 须 此 前 被 札 记 或 超 公 证, 才 获 得 承 认 或 对 等 就 业 谁 可 以 在 不 需 要 劳 务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若 干 外 国 公 民 类 别 可 以 在 不 需 要 劳 务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这 些 类 别 包 括 :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家 庭 成 员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本 国 同 罗 马 尼 亚 签 署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协 议 的 外 国 人, 这 些 协 议 规 定 在 劳 务 关 系 上 的 平 等 对 待 原 则 3 一 家 公 司 总 部 在 国 外 的 驻 罗 马 尼 亚 分 公 司 的 领 导 人 或 代 表 一 家 公 司 总 部 在 欧 盟 欧 洲 经 济 区 或 瑞 士 联 邦 的 被 派 遣 到 罗 马 尼 亚 的 职 员 ( 如 果 在 总 部 所 在 国 持 有 居 留 证 ) 在 罗 马 尼 亚 收 到 保 护 的 外 国 人 ( 难 民 受 到 辅 助 保 护 的 人 ) 已 获 得 个 人 身 份 号 码 的 庇 护 申 请 者 以 及 持 有 被 容 者 身 份 的 人 在 罗 马 尼 亚 可 以 从 事 那 种 工 作? 在 不 需 要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就 业 条 件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相 等 ( 即 可 以 同 时 被 几 个 雇 主 雇 佣 )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需 要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您 只 能 被 一 个 雇 主 雇 佣, 或 是 自 然 人, 或 是 法 人 3 罗 方 已 同 土 耳 其 阿 尔 巴 尼 亚 朝 鲜 秘 鲁 利 比 亚 阿 尔 及 利 亚 等 国 家 签 署 此 类 协 议 ) 21

23 注 意! 如 果 您 持 有 在 第 三 国 获 得 的 培 训 资 格 并 计 划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培 训 证 书 必 须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当 局 的 承 认, 即 必 须 经 过 某 领 域 专 家 的 分 析 为 获 得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的 权 利, 如 医 生 化 学 家 牙 科 医 生 护 士 助 产 士 兽 医 建 筑 学 家 等 专 业, 必 须 符 合 一 系 列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涉 及 到 某 领 域 的 活 动 为 此, 必 须 同 各 行 会 及 相 关 机 关 联 系 注 意 : 如 果 您 吃 又 在 第 三 国 颁 发 的 培 训 证 书 ( 非 已 获 得 批 准 的 教 育 机 构 ), 罗 当 局 不 能 承 认 此 类 证 书 如 果 您 希 望 在 某 领 域 就 业 的 话,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获 得 培 训 证 书, 为 此 可 以 同 题 为 专 业 资 格 评 估 - 许 可 中 心 的 系 列 单 位 联 系 谁 负 责 办 理 工 作 许 可 证? 古 主 要 在 移 民 总 督 察 在 各 县 的 办 公 室 办 理 工 作 许 可 证, 按 照 公 司 所 在 县 为 此, 需 要 递 交 一 系 列 文 件, 要 符 合 有 效 的 法 律 规 定, 按 照 外 国 人 所 持 有 或 将 持 有 的 居 留 证 类 别 罗 马 尼 亚 雇 主 为 雇 用 精 持 有 劳 务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要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为 能 够 雇 用 外 国 人, 罗 马 尼 亚 的 雇 主 要 符 合 系 列 合 法 条 件 为 此, 您 必 须 给 雇 主 提 供 : 文 凭 培 训 证 书 曾 在 某 领 域 工 作 过 的 证 书 等 要 证 明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在 某 领 域 就 业 ( 要 参 加 身 体 检 查 ) 没 有 犯 罪, 使 得 您 不 适 合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从 事 某 种 职 业 ( 即 要 办 理 犯 罪 记 录 ) 22

24 需 要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别 种 外 国 人 还 有 哪 些? 你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需 求 持 有 工 作 许 可 证,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本 国 公 民 为 进 入 罗 马 尼 亚 需 要 办 理 签 证 您 持 有 留 学 临 时 居 留 权, 并 且 计 划 及 业 : 您 只 能 在 签 署 个 人 工 作 合 同 的 基 础 下 就 业,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 个 小 时 您 被 派 遣 到 罗 马 尼 亚 在 罗 马 尼 亚 大 学 毕 业 的 有 机 会 签 署 工 作 合 同 的 外 国 人 ( 按 照 所 获 得 的 资 格 ) 由 全 留 在 罗 马 尼 亚, 通 过 将 居 留 权 从 留 学 改 成 劳 务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离 开 罗 马 尼 亚, 一 边 办 理 劳 务 签 证 但 此 类 外 国 人 需 要 持 有 工 作 许 可 证 外 国 劳 工 类 别 有 哪 些? 按 照 工 作 领 域, 在 罗 马 尼 亚 可 以 获 得 此 类 身 份 : 永 久 见 习 时 令 跨 境 派 遣 高 技 能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多 长?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时 令 工 人 的 和 标 称 许 可 证 例 外 谁 保 持 工 作 工 作 许 可 证? 工 作 许 可 证 由 外 国 雇 员 保 持 雇 主 必 须 保 持 工 作 许 可 证 或 劳 务 居 留 证 的 公 正 复 印 件, 按 照 各 种 情 况 如 果 您 不 再 罗 马 尼 亚, 但 计 划 来 罗 马 尼 亚 工 作, 雇 主 必 须 将 许 可 证 寄 给 您, 此 后 您 在 罗 珠 国 外 的 领 事 馆 办 理 劳 务 长 期 签 证 到 罗 马 尼 亚 后, 您 可 以 申 请 劳 务 居 留 证 23

25 24 劳 务 居 留 证 的 有 效 期 间 多 长? 劳 务 居 留 证 的 有 效 期 间 不 等 超 过 一 年 在 劳 务 关 系 继 续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延 长 劳 务 许 可 证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多 长? 工 作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按 照 工 作 合 同 有 效 期, 在 职 业 和 雇 主 不 便 的 情 况 下 工 作 许 可 证 可 以 在 5 个 工 作 日 被 取 消, 如 果 : 个 人 工 作 合 同 结 束 被 派 遣 到 罗 马 尼 亚 的 期 间 结 束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被 取 消, 或 不 再 符 合 就 业 条 件 雇 主 没 有 从 移 民 总 督 察 领 取 许 可 证, 在 生 效 日 期 后 30 天 内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最 低 年 龄 是 什 么? 在 罗 马 尼 亚, 可 以 从 16 岁, 也 从 15 岁 开 始 工 作, 如 果 父 母 赞 成 的 话 雇 用 15 岁 以 下 的 年 轻 人 是 非 法 的 18 岁 以 下 的 年 轻 人 只 允 许 每 天 工 作 6 个 小 时, 每 周 39 个 小 时, 且 不 允 许 在 有 困 难 危 险 的 工 作 地 点 工 作 个 人 工 作 合 同 是 否 义 务 性 的? 为 从 事 任 何 一 种 有 工 资 的 工 作, 必 须 签 署 工 作 合 同 或 别 种 合 同, 即 版 权 或 服 务 合 同 个 人 工 作 合 同 由 双 方 签 署, 必 须 是 书 面 的 使 用 罗 马 尼 亚 文 的 合 同 雇 主 必 须 给 雇 员 递 交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合 同 一 份 工 资 是 什 么? 工 资 是 雇 主 因 您 提 供 的 工 作 而 欠 的 资 金 工 资 不 能 低 于 全 国 最 低 毛 工 资, 按 照 政 令 规 定, 尽 管 雇 主

26 在 个 人 工 作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还 决 定 提 供 食 品 住 宿 等 便 利 ( 运 输 手 机 费 等 ) 工 资 必 须 以 罗 马 尼 亚 货 币 ( 列 伊 ) 发 放, 至 少 每 一 个 月 一 次, 现 金 或 通 过 银 行 账 户 雇 主 还 必 须 给 雇 员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同 时 从 您 的 工 资 中 扣 雇 员 要 支 付 的 税 务 和 社 会 保 险 签 署 工 作 合 同 或 别 种 合 同 时, 您 必 须 考 虑 到 纯 工 资, 因 为 这 是 您 将 获 得 实 际 工 资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时 间 持 续 多 长?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间 是 每 天 8 个 小 时, 每 周 40 个 小 时 每 周 最 长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48 个 小 时 公 众 假 期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是 休 息 日, 非 个 人 假 期 的 一 部 分 每 洲 的 休 息 日 提 通 常 是 周 六 和 周 日 雇 主 必 须 提 供 假 期, 一 年 里 的 最 短 期 间 是 20 天 还 有 何 种 工 作 合 法 条 件? 在 罗 马 尼 亚 也 可 以 当 日 工, 每 年 90 天, 在 一 系 列 工 作 领 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工 作 和 统 和 工 作 许 可 证 此 外, 可 以 通 过 转 让 版 权 工 作 或 在 服 务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提 供 一 系 列 服 务 这 些 工 作 方 式 不 允 许 您 获 得 或 延 长 劳 务 签 证 或 居 留 证, 因 为 缺 乏 合 同 性 根 据 25

27 卫 生 服 务 卫 生 保 险 是 什 么? 卫 生 保 险 是 资 助 公 民 健 康 的 主 要 系 统, 它 给 被 保 险 者 确 保 一 揽 子 卫 生 服 务 您 为 什 么 需 要 卫 生 保 险? 为 了 享 有 免 费 的 基 本 和 预 防 的 医 疗 服 务 据 法 律 规 定,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的 所 有 的 外 国 人 有 义 务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尽 管 您 可 能 在 国 外 已 付 卫 生 保 险, 者 却 不 能 替 代 罗 马 尼 亚 的 卫 生 保 险 罗 马 尼 亚 的 医 院 和 诊 所 不 接 受 在 国 外 支 付 的 卫 生 保 险 谁 要 支 付 社 会 卫 生 保 险?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临 时 或 长 期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有 义 务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同 罗 马 尼 亚 人 一 样 获 得 被 保 险 者 身 份 后, 他 们 可 以 享 有 同 样 的 卫 生 服 务 外 国 人 有 义 务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从 获 得 第 一 个 居 留 证 的 日 期 开 始 并 且 要 覆 盖 整 个 居 留 期 间 必 须 每 一 个 月 支 付 保 险 金, 金 额 按 照 被 保 险 者 的 收 入 水 平 不 等 如 果 在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时 出 国, 仍 有 义 务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如 何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如 果 您 被 雇 佣 的 话, 雇 主 将 自 动 支 付 保 险 金, 雇 员 没 有 义 务 自 己 支 付 保 险 金 26

28 如 果 您 有 别 的 收 入 的 话, 您 有 义 务 自 己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为 此, 要 在 保 险 局 递 交 有 关 个 人 收 入 的 一 切 文 件, 以 便 能 计 算 您 致 富 的 保 险 金 的 水 平 如 果 您 没 有 收 入 的 话, 您 有 义 务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相 当 于 最 低 工 资 的 5,5% 为 获 得 第 一 个 居 留 证 ( 到 获 得 个 人 身 份 号 码 市 ), 必 须 能 够 证 明 已 经 支 付 了 卫 生 保 险 金 4 谁 不 要 支 付 社 会 卫 生 保 险? 若 干 公 民 类 别 ( 不 分 为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或 外 国 公 民 ) 自 动 地 获 得 被 保 险 者 身 份, 因 此 不 要 支 付 保 险 金, 如 : 年 龄 1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18 岁 到 26 岁 的 年 轻 人, 如 果 他 们 是 小 学 生 中 学 生 学 徒 大 学 生 活 没 有 劳 务 收 入 残 疾 人, 如 果 没 有 劳 务 退 休 金 或 别 种 收 入 患 者, 如 果 疾 病 被 纳 入 全 国 卫 生 程 序 中, 到 该 疾 病 被 医 治 时, 如 果 没 有 劳 务 退 休 金 或 别 种 收 入 孕 妇 和 产 妇 ( 生 孩 子 后 2 个 月 内 ), 如 果 没 有 收 入 或 收 入 低 于 全 国 最 低 毛 工 资 因 暂 时 伤 残 休 假 的 人, 由 于 工 伤 或 职 业 疾 病 在 抚 养 儿 童 假 期 的 人, 到 儿 童 满 2 岁 时 ; 如 果 儿 童 有 残 疾 的 话, 到 儿 童 满 3 岁 时 ; 在 抚 养 年 龄 3 到 7 岁 的 残 疾 儿 童 假 期 的 人 收 到 失 业 补 助 仅 的 人 收 到 社 会 补 助 金 家 庭 的 成 员 退 休 金 低 于 740 列 伊 的 退 休 人 员 被 囚 禁 的 被 拘 留 的 人 人 口 贩 卖 受 害 者, 入 住 在 特 别 中 心 被 保 险 者 的 父 母 或 爱 人 4 由 于 在 本 资 料 被 编 辑 室, 有 关 法 律 正 在 经 过 修 改, 请 您 与 移 民 总 督 察 联 络, 以 便 要 求 有 关 获 得 被 保 险 者 身 份 的 方 式 的 信 息 27

29 如 何 证 明 已 经 支 付 保 险 金 通 过 卫 生 保 险 局 颁 发 的 证 书 可 以 证 明 被 保 险 者 身 份 ; 如 果 您 被 雇 佣 的 话, 通 过 雇 主 颁 发 的 证 书 不 要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人 将 收 到 相 关 证 书, 在 递 交 所 需 文 件 后 由 卫 生 保 险 局 颁 发 如 果 没 有 卫 生 保 险... 在 没 有 卫 生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您 不 能 得 到 免 费 的 基 本 和 预 防 医 疗 服 务 在 没 有 卫 生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但 面 临 需 要 医 疗 的 健 康 问 题, 必 须 支 付 有 关 医 疗 服 务 和 住 院 期 间 的 资 金 注 意! 在 不 支 付 义 务 保 险 金 的 情 况 下, 但 需 要 救 护 服 务 ( 手 术 需 求 义 务 住 院 和 医 疗 的 疾 病 ), 可 以 享 有 免 费 的 医 疗 服 务 此 外, 没 有 被 保 险 身 份 的 人 可 以 免 费 或 的 一 系 列 服 务, 如 监 督 孕 妇 和 搀 扶 的 转 矿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揽 子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重 要! 如 果 您 没 有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在 延 长 居 留 证 时, 您 将 被 要 求 有 关 按 时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证 书 因 此, 如 果 您 在 最 近 5 年 内 没 有 收 入 且 没 有 支 付 保 险 金, 必 须 支 付 有 关 最 近 6 个 月 期 间 的 保 险 金 如 果 在 最 近 5 年 内 有 被 征 税 的 收 入 ( 甚 至 在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 或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支 付 了 保 险 金, 您 必 须 支 付 有 关 整 个 期 间 的 保 险 金, 还 加 上 处 罚 及 相 关 增 长 在 没 有 卫 生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您 不 能 延 长 居 留 证, 因 为 您 在 申 请 延 长 居 留 时, 必 须 证 明 已 按 时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金 28

30 被 保 险 者 的 权 利 有 哪 些? 登 记 在 一 位 家 庭 医 生 的 名 单 上, 您 可 以 从 与 您 支 付 保 险 税 的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的 医 生 名 单 选 择 您 的 家 庭 医 生 您 可 以 在 您 被 登 记 最 少 6 个 月 后 替 换 他, 您 的 档 案 必 须 递 交 给 新 家 庭 医 生 在 您 被 保 险 者 的 身 份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享 受 免 费 提 供 的 或 部 分 资 助 的 某 些 医 疗 服 务 药 品 医 疗 用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 被 报 销 有 关 住 院 时 使 用 的 药 品 卫 生 服 务 以 及 临 床 外 检 查 的 开 销 享 有 免 费 的 或 被 资 助 的 一 系 列 检 查 享 有 预 防 医 疗 支 援, 包 括 及 早 发 现 疾 病 享 有 住 院 或 非 住 院 治 疗 享 有 物 理 治 疗 极 康 复 医 疗 设 备 以 及 在 家 医 疗 服 务 被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保 密, 特 别 是 有 关 诊 断 和 医 疗 的 信 息 获 得 有 关 医 疗 的 信 息 享 有 假 期 和 卫 生 补 偿 金 重 要! 被 保 险 者 从 开 始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日 期 开 始, 可 以 得 到 一 揽 子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被 保 险 者 身 份 和 相 关 权 利 在 居 留 全 被 取 消 事 也 停 止 有 效 注 意! 被 保 险 者 身 份 仅 仅 确 保 基 本 的 免 费 医 疗 服 务 这 意 味 着 按 照 个 人 情 况 要 支 付 一 系 列 服 务 ( 化 验 药 品 专 家 医 生 的 监 察 ) 29

31 被 保 险 者 的 义 务 为 享 有 以 上 权 利, 您 有 义 务 : 注 册 家 庭 医 生 参 加 所 需 预 防 医 疗 且 遵 守 医 疗 和 医 生 建 议 在 15 天 内, 通 知 家 庭 医 生 和 保 险 局 有 关 您 身 份 数 据 的 改 变 支 付 卫 生 保 险 金 和 共 付 额 ( 如 果 需 要 的 话 ) 社 会 权 利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是 有 孩 子 的 人 收 到 的 资 金, 如 果 在 生 儿 前 合 法 工 作 了 至 少 1 年 谁 享 有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休 假 和 每 月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是 在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提 供 的,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为 住 址 或 住 所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在 罗 马 尼 亚 与 要 求 津 贴 的 儿 童 同 居 的 抚 养 该 儿 童 的 人 在 生 儿 前 12 个 月 内 获 得 了 被 征 税 的 收 入 ( 工 资 独 立 活 动 收 入 以 及 农 业 活 动 收 入 ), 必 须 已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的 份 额 是 多 少? 每 次 生 儿 可 以 申 请 休 假 和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父 母 们 可 以 从 两 种 休 假 方 式 当 中 选 择 一 种 :

32 1 年 的 (3 年 的, 如 果 有 残 疾 儿 童 的 华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紧 贴 最 低 水 平 是 600 列 伊, 最 高 水 平 是 3400 列 伊 ( 不 得 超 过 父 亲 或 母 亲 在 最 近 一 年 内 平 均 收 入 的 85%) 2 年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津 贴 水 平 结 余 600 列 伊 和 1200 列 一 种 ) 在 有 双 胞 胎 或 三 胞 胎 的 情 况 下, 津 贴 水 平 将 增 加 1,2 ISR 5 点 (600 列 伊 ), 从 第 二 个 孩 子 开 始, 因 此 为 第 二 个 孩 子 收 到 的 金 额 更 大 享 有 抚 养 儿 童 资 金 的 人 有 哪 些 义 务? 为 了 保 持 休 假 和 津 贴 权 利, 有 义 务 支 付 地 方 税 务 ( 涉 及 到 此 类 产 物 : 房 产 汽 车 等 ), 在 每 年 3 月 31 日 钱 如 果 您 单 独 抚 养 一 个 汇 集 个 儿 童 的 话, 没 有 这 种 义 务 申 请 津 贴 时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津 贴 是 在 递 交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还 必 须 附 加 一 下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儿 童 出 生 证 复 印 件 ; 有 时 可 需 要 户 口 本 有 关 申 请 人 与 儿 童 的 关 系 的 证 书, 按 照 各 种 情 况 而 需 求 所 需 文 件 郑 明 在 生 儿 其 前 12 个 月 内 获 得 了 收 入 的 文 件 ( 雇 主 提 供 的 证 书 ) 雇 主 或 相 关 机 构 颁 发 的 有 关 获 得 的 收 入 的 证 书 雇 主 提 供 的 有 关 停 止 工 作 的 证 书 ( 按 照 所 要 求 的 抚 养 儿 童 假 期 ) 5 ISR 社 会 指 标,2014 年 为 500 列 伊 31

33 32 别 的 可 以 证 明 盛 情 人 符 合 条 件 的 文 件 申 请 者 要 在 所 居 的 区 市 镇 的 社 会 保 险 - 儿 童 保 护 总 局 递 交 申 请 获 得 津 贴 的 权 力 什 么 时 候 结 束? 获 得 抚 养 儿 童 津 贴 的 权 力 是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结 束 : 儿 童 满 1 或 2 岁 ( 如 果 选 择 了 2 年 的 假 期 ) 后 第 1 天 ; 有 残 疾 儿 童 的 话, 在 他 / 她 满 3 岁 后 第 1 天 儿 童 死 亡 后 第 1 天 申 请 人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支 付 地 方 税 后 第 1 天 2. 获 得 国 家 儿 童 津 贴 的 权 利 谁 拥 有 获 得 国 家 儿 童 津 贴 的 权 利? 如 果 您 是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或 无 国 籍 的 人, 您 的 孩 子 无 论 国 籍 拥 有 每 月 获 得 国 家 津 贴 的 权 利, 如 果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与 父 母 亲 或 父 母 之 一 共 居 年 龄 18 岁 以 下 或 已 满 18 岁, 但 尚 未 中 学 或 专 业 学 校 毕 业, 可 以 到 毕 业 时 获 得 津 贴 重 上 学 年 的 年 轻 人 不 能 获 得 国 家 津 贴, 因 健 康 问 题 重 上 的 学 生 例 外, 须 持 医 疗 证 书 其 它 在 孩 子 出 生 时 提 供 的 援 助, 如 新 生 儿 津 贴 或 新 生 儿 所 需 衣 物 ( 提 供 一 次, 在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已 被 取 消 在 您 孩 子 没 有 个 人 代 码 (CNP) 的 情 况 下 ( 没 有 居 留 证 申 请 庇 护 少 于 一 年 并 尚 未 得 到 解 决 等 情 况 ), 您 可 以 要 求 移 民 局 颁 发 个 人 代 码, 申 请 里 要 指 定 该 个 人 代 码 将 用 于 申 请 儿 童 津 贴

34 2013 年 的 每 月 国 家 津 贴 是 多 少 钱 呢? 儿 童 收 到 的 金 额 周 期 性 变 化 2013 年 5 月 份 的 是 : 200 列 伊, 年 龄 介 于 0 到 2 岁 中 ( 到 3 岁, 如 果 是 残 疾 儿 童 ) 42 列 伊, 年 龄 介 于 2 到 18 岁 中, 尚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18 岁 以 上 的 年 轻 人 也 收 到 津 贴, 一 直 到 毕 业 时 什 么 时 候 要 递 交 津 贴 申 请? 可 以 在 出 生 一 个 月 后 递 交 津 贴 申 请, 递 交 一 个 月 后 开 始 收 到 津 贴 如 果 晚 一 点 递 交 了 津 贴 申 请 的 话, 可 以 追 溯 地 收 到 津 贴, 但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12 个 月 递 交 申 请 时 必 须 要 求 追 溯 收 到 津 贴 可 以 追 溯 地 收 到 儿 童 津 贴 呢? 对 于 未 申 请 津 贴 的 罗 籍 儿 童 或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儿 童 ( 如 最 近 几 年 不 在 国 内 的 儿 童 ) 而 言 ( 津 贴 被 取 消 的 儿 童 也 是 如 此 ), 可 以 追 溯 的 神 情 津 贴 : 如 果 儿 童 曾 收 到 津 贴, 但 后 来 被 取 消 ( 例 如 因 儿 童 不 在 国 内 ), 可 以 追 溯 申 请 津 贴, 但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3 年 例 如, 如 果 一 个 罗 籍 儿 童 或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儿 童 在 最 近 5 年 因 被 取 消 没 有 收 到 津 贴 的 话, 可 以 申 请 津 贴, 追 溯 收 到 近 3 年 的 津 贴 津 贴 申 请 要 在 全 国 开 支 及 社 会 检 查 署 ( 居 住 布 加 勒 斯 特 的 人 ) 或 在 各 县 开 支 及 社 会 检 查 署 ( 居 住 布 加 勒 斯 特 以 外 的 人 ) 从 未 收 到 津 贴 的 罗 籍 儿 童 或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期 间 大 于 一 年 的 儿 童, 可 以 追 溯 的 神 情 津 贴, 追 溯 收 到 近 12 个 月 的 津 贴 33

35 34 为 获 得 近 12 个 月 的 津 贴, 要 在 本 市 镇 ( 如 果 是 外 地 人 ) 或 本 区 政 府 ( 如 果 是 布 加 勒 斯 特 人 ) 的 社 会 支 援 及 儿 童 保 护 署 递 交 申 请 谁 可 以 领 取 儿 童 津 贴? 法 定 代 表 人 : 父 母 亲 合 法 监 护 人 或 儿 童 照 顾 者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申 请 的 情 况 下,14 岁 以 上 的 儿 童 可 以 领 取 津 贴 18 岁 以 上 的 儿 童, 如 果 申 请 亲 自 领 取 津 贴 申 请 档 案 要 包 括 哪 些 文 件 要 在 那 里 递 交? 津 贴 档 案 要 在 这 里 递 交 : 对 于 从 未 收 到 罗 马 尼 亚 津 贴 的 儿 童 而 言, 要 在 本 市 镇 ( 如 果 是 外 地 人 ) 或 本 区 政 府 ( 如 果 是 布 加 勒 斯 特 人 ) 的 社 会 支 援 及 儿 童 保 护 署 或 是 : 对 于 曾 收 到 津 贴 临 时 被 取 消 的 儿 童 而 言, 在 全 国 开 支 及 社 会 检 查 署 ( 居 住 布 加 勒 斯 特 的 人 ) 或 在 各 县 开 支 及 社 会 检 查 署 ( 居 住 布 加 勒 斯 特 以 外 的 人 ) 我 们 建 议 您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检 查 所 需 文 件 清 单, 由 于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按 各 地 情 况 不 等, 或 可 以 变 化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本 市 镇 本 区 政 府 的 社 会 支 援 及 儿 童 保 护 署 或 全 国 开 支 及 社 会 检 查 署 各 县 开 支 及 社 会 检 查 署 提 供 的 申 请 表 格 儿 童 的 出 生 证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如 果 施 罗 籍 儿 童 婚 姻 证 或 家 庭 证 ( 如 果 父 母 亲 未 婚 ) 儿 童 的 居 留 证 或 身 份 证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6 将 领 取 津 贴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身 份 证 或 居 留 证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将 领 取 津 贴 的 人 必 须 提 供 银 行 账 号, 如 果 选 择 汇 款 方 式 一 个 钢 带 卷 宗 注 意! 至 于 在 国 外 出 生 的 外 籍 儿 童, 不 需 要 地 交 出 生 证 复 印 件, 只 需 递 交 居 留 证 复 印 件 至 于 在 国 外 出 生 的 罗 籍 儿 童, 必 须 地 角 落 当 局 或 驻 国 外 的 罗 马 尼 亚 使 馆 颁 发 的 罗 文 出 生 证 如 何 收 到 儿 童 津 贴? 儿 童 津 贴 是 每 月 提 供 的, 按 照 递 交 申 请 时 作 出 的 选 择 收 到 津 贴 : 通 过 邮 政 : 邮 递 员 每 月 到 您 家 带 津 贴, 或 您 亲 自 到 邮 局 领 取 通 过 银 行 账 户 : 请 您 在 本 市 镇 本 区 政 府 的 社 会 支 援 及 儿 童 保 护 署 查 询, 为 了 知 道 在 哪 些 银 行 可 以 收 到 津 贴 3. 公 共 系 统 的 退 休 金 权 利 谁 享 有 获 得 公 共 系 统 退 休 金 的 权 利 以 及 别 的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获 得 公 共 系 统 退 休 金 的 人 可 以 是 : 外 国 人, 在 住 址 或 住 所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期 间 内 住 址 或 住 所 不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外 国 人, 在 罗 马 尼 亚 签 署 的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谁 必 须 参 加 退 休 金 系 统?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参 加 公 共 系 统 的 人 包 括 : 35

37 36 在 个 人 工 作 合 同 的 基 础 下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的 人 获 得 职 业 性 收 入 的 人 ( 非 工 资 收 入 ), 还 有 版 权 及 其 他 相 连 权 利 以 及 按 照 民 法 签 署 的 合 同 带 来 的 收 入 获 得 事 业 救 济 金 的 人 在 一 年 内 只 获 得 至 少 相 当 于 平 均 毛 收 入 的 3 倍 的 人 (2014 年 的 平 均 毛 收 入 是 2298 列 伊 ), 此 外 还 必 须 是 这 样 的 人 : 签 署 管 理 / 经 理 合 同 的 管 理 人 或 经 理 个 人 或 家 庭 企 业 的 成 员 被 允 许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自 然 人 ( 自 由 职 业 者 ) 别 的 货 的 职 业 活 动 收 入 的 人 要 支 付 的 社 会 保 险 份 额 是 多 少? 要 支 付 的 社 会 保 险 份 额 是 多 少 由 国 家 社 会 保 险 预 算 确 定 2014 年 的 水 平 介 于 薪 金 的 31,3% 和 41,3% 种, 按 照 工 作 条 件 而 定 参 加 公 共 退 休 金 和 社 会 保 险 的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在 公 共 社 会 保 险 系 统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养 老 金 提 前 退 休 金 局 部 提 前 退 休 金 残 疾 抚 恤 金 遗 属 抚 恤 金 持 有 社 会 保 险 者 和 退 休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温 泉 医 疗 持 有 社 会 保 险 者 可 以 得 到 休 息 券 在 持 有 社 会 保 险 者 退 休 人 员 或 他 / 她 的 家 庭 成 员 死 亡 时, 有 死 亡 补 助 金 在 罗 马 尼 亚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获 得 养 老 金? 为 了 获 得 养 老 金, 必 须 自 退 休 日 期 符 合 退 休 年 龄

38 和 最 短 缴 纳 期 间, 按 照 个 人 情 况 男 士 们 的 标 准 退 休 年 龄 是 65 岁, 女 士 们 的 是 63 岁 最 短 缴 纳 期 间 是 15 年, 不 分 男 女 同 罗 马 尼 亚 签 署 有 关 社 会 保 护 的 双 方 协 议 的 国 家 有 哪 些? 这 些 国 家 包 括 : 亚 美 尼 亚 白 俄 罗 斯 加 拿 大 韩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以 色 列 马 其 顿 摩 洛 哥 王 国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土 耳 其 以 及 乌 克 兰 对 这 些 国 家 的 公 民 而 言, 这 意 味 着 在 确 定 缴 纳 期 间 和 退 休 金 水 平 时, 要 包 括 在 两 个 国 家 缴 纳 的 资 金 ( 本 国 和 罗 马 尼 亚 ), 在 外 国 人 曾 在 两 个 国 家 就 业 的 情 况 下 4. 失 业 的 社 会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的 公 共 系 统 是 一 种 社 会 保 护 方 式, 目 的 是 补 助 失 业 者 失 去 的 收 入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系 列 条 件,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内 谁 享 有 事 业 补 助 金? 正 在 寻 找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可 以 享 有 事 业 社 会 保 险 的, 外 国 人 还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曾 在 罗 马 尼 亚 就 业 或 获 得 收 入, 或 是 在 罗 马 尼 亚 拥 有 合 法 劳 动 的 权 力, 但 他 们 的 工 作 合 同 引 超 出 他 们 的 理 由 停 止 签 署 了 失 业 保 险 合 同, 打 没 有 收 入 或 收 入 低 于 社 会 指 标 (500 列 伊 ) 因 医 学 理 由 停 止 工 作, 且 在 恢 复 工 作 能 力 未 能 就 业 在 毕 业 后 60 天 内 没 有 找 到 符 合 他 们 专 业 的 年 龄 至 少 16 岁 的 教 育 机 构 毕 业 者 37

39 38 尽 管 持 有 法 院 有 关 恢 复 工 作 的 决 定, 不 能 在 前 雇 主 工 作, 由 于 该 雇 主 永 远 停 止 活 动 为 获 得 失 业 补 助 仅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为 获 得 事 业 补 助 金,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为 事 业 的 社 会 保 险 系 统 在 递 交 申 请 日 期 前 24 个 月 内 至 少 提 供 12 个 月 资 金 ( 在 毕 业 后 60 天 内 没 有 找 到 符 合 他 们 的 专 业 的 工 作 岗 位 的 毕 业 者 例 外 ) 没 有 收 入 或 收 入 低 于 社 会 指 标 不 符 合 退 休 条 件 在 所 居 地 区 就 业 署 注 册, 如 果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岗 位 在 那 个 地 区, 或 在 那 里 获 得 了 收 入 事 业 的 社 会 保 险 水 平 是 什 么? 雇 主 和 雇 员 对 失 业 保 险 预 算 每 月 提 供 的 资 金 分 别 是 毛 工 资 的 0,5% 参 加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的 公 共 系 统 的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如 果 您 参 加 了 失 业 保 险 系 统 的 话, 您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失 业 补 助 金 职 业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调 解 服 务 职 业 培 训 服 务 评 估 承 认 非 正 式 职 业 资 格 的 服 务 为 开 始 从 事 独 立 活 动 创 业 提 供 的 咨 询 志 愿 服 务 在 哪 里 可 以 申 请 失 业 补 助 金? 为 获 得 失 业 补 助 金 要 在 所 住 地 区 的 就 业 署 或 办 公 室 递 交 申 请, 或 是 在 最 后 雇 主 所 在 地 区 的 就 业 署

40 为 得 到 地 方 就 业 署 的 联 络 信 息, 清 点 基 于 此 : 为 了 布 加 勒 斯 特 : 为 获 得 市 也 补 助 金 需 要 哪 些 文 件? 为 获 得 失 业 补 助 金 要 在 所 住 地 区 的 就 业 署 或 办 公 室 递 交 申 请, 还 要 附 加 一 下 文 件 : 身 份 证 ( 原 件 ) 教 育 或 培 训 证 书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医 学 证 书, 证 明 是 和 从 事 工 作 或 没 有 任 何 医 疗 限 制 地 方 财 政 机 构 (ANAF) 颁 发 的 文 件, 证 明 没 有 收 入 或 收 入 低 于 社 会 指 标 宣 誓 书, 证 明 证 明 您 没 有 工 作 岗 位 或 收 入, 或 是 收 入 低 于 社 会 指 标 雇 主 颁 发 的 地 方 劳 务 督 察 (ITM) 批 准 的 证 书, 证 明 劳 动 期 间 以 及 在 最 后 雇 主 停 止 活 动 的 日 期 和 理 由 雇 主 颁 发 的 证 书 ( 按 照 政 府 政 令, 第 18 条 ), 证 明 ( 按 照 个 人 的 情 况 ): o 是 否 雇 主 对 失 业 保 险 预 算 欠 债 o 为 支 付 有 关 失 业 保 险 预 算 的 器 件 和 金 额 o 是 否 雇 主 处 在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司 法 改 组 破 产 营 业 关 闭 解 散 清 算 特 别 管 理 的 状 态,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没 有 缴 纳 税 务 工 龄 证 书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如 何 计 算 失 业 补 助 金? 失 业 补 助 金 每 月 提 供, 按 照 所 见 那 失 业 保 险 资 金 期 间 而 计 算 39

41 失 业 补 助 金 是 指 标 水 平 的 75%, 涉 及 到 至 少 1 年 缴 纳 了 失 业 保 险 资 金 的 人, 此 外, 资 金 可 以 增 加, 按 照 所 缴 纳 期 间 而 计 算 提 供 失 业 补 助 金 的 其 间 持 续 多 久? 失 业 补 助 金 向 失 业 者 提 供, 按 照 所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资 金 的 期 间 : 6 个 月, 对 缴 纳 期 间 至 少 1 年 的 人 9 个 月, 对 缴 纳 期 间 至 少 5 年 的 人 12 个 月, 对 缴 纳 期 间 至 少 10 年 的 人 别 种 失 业 保 险 有 哪 些? 如 果 您 借 款 的 话, 银 行 可 以 要 求 您 签 署 私 立 失 业 保 险, 为 保 障 在 没 有 工 作 岗 位 的 期 间 内 能 够 支 付 分 期 付 款 40

42 其 他 权 利 1. 住 宿 如 何 在 罗 马 尼 亚 找 到 房 子? 如 果 您 正 在 计 划 租 或 购 买 房 子 的 话, 您 可 以 通 过 因 特 网 或 报 纸 上 的 宣 传 寻 找, 也 可 以 直 接 与 房 地 产 中 介 公 司 联 系 此 外, 您 可 以 要 求 外 籍 人 社 团 的 或 向 外 国 公 民 提 供 支 援 及 服 务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帮 助 如 何 在 罗 马 尼 亚 租 房 子? 在 大 部 分 情 况 下, 租 金 不 包 括 每 月 有 关 水 电 等 费 的 开 支 这 些 费 用 按 照 季 节 不 等, 因 此 您 在 冬 季 时 要 考 虑 到 可 以 致 富 更 多 资 金 的 可 能 性 房 东 有 义 务 同 您 在 全 国 税 务 管 理 署 签 署 租 房 合 同, 因 此 要 缴 纳 水 雾, 即 租 金 的 16% 许 多 房 东 拒 绝 注 册 合 同, 或 向 承 租 人 要 求 注 册 费, 但 这 种 行 为 是 非 法 的 此 外, 有 时 候 房 东 会 向 您 要 求 付 押 金,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的 租 费, 在 离 开 时 将 其 被 退 还 给 您 如 果 您 没 有 签 署 租 房 合 同 的 话, 我 们 建 议 您 签 署 住 房 证 书,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同 房 东 签 署 租 借 或 住 房 合 同 如 何 证 明 合 法 持 有 住 房 空 间? 为 了 延 长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权, 通 过 颁 发 新 的 居 留 证, 您 讲 必 须 证 明 持 有 住 宿 空 间 因 此, 必 须 出 示 以 下 在 递 交 文 件 是 有 效 的 文 件 之 一 : 您 和 房 东 之 间 签 署 的 租 房 合 同 ( 必 须 在 全 国 税 务 41

43 42 管 理 署 注 册 该 合 同 ) 在 缺 乏 该 机 构 盖 章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无 效 您 和 房 东 之 间 签 署 的 租 借 合 同 或 住 房 申 报, 且 需 要 被 公 证 在 改 变 地 址 的 情 况 下 要 做 什 么? 在 改 变 居 留 证 上 的 地 址 的 情 况 下, 您 有 义 务 立 即 向 移 民 总 督 察 申 报 改 变 化 该 机 构 将 向 您 要 求 改 变 居 留 证, 其 上 要 写 入 新 的 地 址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您 必 须 重 新 递 交 延 长 居 留 全 文 见, 并 有 义 务 出 示 一 切 所 需 文 件, 此 外 还 要 支 付 有 关 颁 发 新 灰 卡 的 费 用 在 不 申 报 地 址 改 变 的 情 况 下, 您 有 可 能 被 罚 款, 此 后 必 须 改 变 居 留 证 2. 财 政 外 国 人 如 何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开 银 行 账 户? 外 国 人 有 权 在 罗 马 尼 亚 任 何 商 业 银 行 开 流 动 账 户 或 存 款 账 户, 在 持 有 有 效 的 居 留 权 的 条 件 下, 即 灰 卡 开 账 户 时, 您 可 能 被 要 求 出 示 本 国 护 照, 但 通 银 行 的 合 同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相 等 如 何 可 以 得 到 有 关 收 购 物 品 或 房 子 的 贷 款? 外 国 人 可 以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目 的 是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收 购 物 品 ( 房 子 土 地 汽 车 ) 银 行 将 分 析 所 递 交 的 文 件, 然 后 按 照 您 在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的 简 历 工 资 水 平 职 位 稳 定 以 及 借 款 水 平, 银 行 将 接 受 会 决 绝 申 请

44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要 缴 纳 哪 种 税 务? 外 国 人 同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要 遵 守 的 规 定 相 等, 即 至 于 缴 纳 税 务 和 保 险 金 的 规 定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获 得 的 收 入 被 征 税, 如 : 工 作 和 生 意 ( 工 作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有 许 可 证 的 自 然 人 利 润 税 等 ) 租 房 等 如 果 您 拥 有 房 子 或 汽 车, 必 须 每 年 缴 税, 税 金 由 全 国 税 务 管 理 署 计 算 3. 驾 驶 执 照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有 全 驾 驶 汽 车, 如 果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或 国 际 驾 驶 执 照 如 何 可 以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驾 驶 汽 车, 如 果 驾 驶 执 照 是 在 国 外 颁 发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核 查 是 否 所 持 有 的 驾 驶 执 照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有 效 您 有 权 在 罗 马 尼 亚 领 土 上 使 用 所 持 有 的 驾 驶 执 照, 如 果 有 小 的 话, 且 为 : 国 际 驾 驶 执 照 ; 可 以 将 起 到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灰 卡 时 使 用 它, 但 只 能 在 入 境 后 90 天 使 用 它 在 罗 马 尼 亚 颁 发 的 驾 驶 执 照 如 何 可 以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的 驾 驶 执 照? 在 持 有 罗 马 尼 亚 的 居 留 证 的 情 况 下, 您 有 义 务 办 理 罗 马 尼 亚 的 驾 驶 执 照, 这 就 是 允 许 在 罗 马 尼 亚 驾 驶 汽 车 的 条 件 之 一 在 持 有 一 个 在 欧 盟 外 国 家 办 理 的 驾 驶 执 照, 为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驾 驶 执 照 有 两 种 选 择 : 43

45 将 所 持 有 的 驾 驶 执 照 改 成 罗 马 尼 亚 的 驾 驶 执 照,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参 加 考 试 ( 如 果 颁 发 该 驾 驶 执 照 的 国 家 属 于 同 罗 马 尼 亚 有 签 署 协 议 的 国 家 名 单 中 ) 例 如, 欧 盟 成 员 国 埃 及 约 旦 叙 利 亚 黎 巴 嫩 土 耳 其 中 国 尼 日 利 亚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巴 基 斯 坦 突 尼 斯 阿 联 酋 伊 朗 等 在 罗 马 尼 亚 上 驾 驶 学 校 并 且 参 加 考 试 ( 理 论 及 实 践 考 试 ), 同 没 有 驾 驶 执 照 的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的 条 件 相 等 ( 如 果 本 国 不 属 于 以 上 介 绍 的 名 单 ) 例 如, 巴 勒 斯 坦 印 度 等 重 要 : 要 参 加 罗 马 尼 亚 驾 驶 执 照 考 试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一 个 授 权 的 驾 驶 学 校, 即 一 个 以 英 语 授 课 的 学 校 同 时 可 以 通 过 一 种 国 际 语 言 ( 英 语 法 语 德 语 )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但 实 践 考 试 时 必 须 使 用 罗 语 驾 驶 执 照 是 在 考 试 通 过 后 几 天 内 颁 发 的 44

46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籍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是 什 么?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是 某 人 同 罗 马 尼 亚 之 间 的 联 系, 通 过 这 个 联 系, 该 公 民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的 保 护 因 此,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按 照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生 活 劳 动 学 习 投 票 等,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他 / 她 享 有 国 家 保 护 如 何 获 得 罗 马 比 亚 国 籍? 获 得 了 长 期 居 留 证 后, 您 可 以 申 请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这 是 您 在 融 入 罗 么 尼 亚 社 会 过 程 中 最 后 的 一 步 任 何 申 请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的 外 国 人 必 须 符 合 一 系 列 相 关 条 件, 如 下 : 在 罗 马 尼 亚 的 合 法 居 留 ( 至 少 8 年 的 合 法 居 留 ; 如 您 爱 人 时 罗 马 尼 亚 人 的 话, 在 婚 前 至 少 需 要 居 留 5 年 年 龄 ( 至 少 18 年 ) 生 活 资 源 ( 需 要 在 罗 马 尼 亚 生 活 所 需 条 件 ) 房 子 ( 需 要 有 房 子 ) 对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的 良 好 忠 诚 态 度 ( 不 要 犯 有 罗 马 尼 亚 国 家 法 律 或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 有 关 罗 马 尼 亚 语 罗 宪 法 历 史 地 理 以 及 文 化 的 所 需 知 识 在 哪 里 递 交 罗 籍 申 请? 为 了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要 在 全 国 国 籍 署 递 交 申 请, 还 要 附 加 证 明 您 符 合 法 律 条 件 的 文 件 如 果 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话, 您 将 被 邀 请 在 一 个 特 别 委 员 会 前 面 参 加 面 试, 目 的 是 测 试 您 有 关 罗 语 宪 法 历 史 地 理 以 及 文 化 知 识 如 果 您 被 批 准 的 话, 您 将 被 邀 请 宣 誓 效 忠 在 宣 誓 校 中 日 期 就 获 得 了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45

47 外 国 人 不 能 通 过 婚 姻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这 意 味 着 与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结 婚 的 外 国 人 将 保 持 原 本 的 国 籍 罗 马 尼 亚 法 律 允 许 持 有 双 重 国 籍, 这 意 味 着 在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后, 也 可 以 保 持 本 国 国 籍, 在 本 国 法 律 允 许 这 种 情 况 的 条 件 下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获 得 罗 马 尼 亚 国 籍 后, 您 将 享 有 宪 法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切 基 本 权 利, 其 中 包 括 在 议 会 地 方 当 局 选 举 上 选 举 或 被 选 举 在 公 共 机 关 就 业 ( 如 果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不 能 从 罗 马 尼 亚 引 渡 或 驱 逐 的 权 利 在 国 外 的 时 候 获 得 外 交 保 护 的 权 利 等 同 时, 您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有 哪 些 义 务? 罗 马 尼 亚 公 民 有 以 下 基 本 义 务 : 对 国 家 忠 诚 保 护 国 家 缴 纳 税 务 诚 意 地 实 施 个 人 自 由 和 权 利, 以 免 影 响 别 人 的 权 力 如 果 要 获 得 更 多 的 信 息, 请 浏 览 罗 马 尼 亚 移 民 总 督 察 的 网 页 : 相 关 机 构 的 网 址 以 及 出 版 本 册 的 组 织 的 网 址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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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5 5 ISBN 7 5567 4036 C 2005 3 / 4.00 83 1 2 606 1 2 3 4 5 6 7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OK 1 1 2 2 3 4 5 6 1 2 3 4 5 1 2 3 4 1 3 5.5kg 2 3 17 30 1786 1789 7 14 183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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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2Pdf ( CIP). :, 2006 ISBN 7-224-07586-8... ( ). E289. 413 - - CIP (2006) 022989 ( 147 : 710003) 787mm 1092mm 16 29 24 650 2006 3 1 2006 3 1 1 1000 ISBN 7-224-07586-8 E 57 128.00 ISBN 7-224-07586-8 E 57 : 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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