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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國 各 級 農 會 第 2 次 聘 任 職 員 統 一 考 試 簡 則 一 依 據 本 簡 則 依 據 103 年 11 月 04 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修 訂 之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辦 理 各 級 農 會 聘 任 職 員 統 一 考 試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二 報 考 類 別 ( 一 ) 新 進 人 員 1. 企 劃 管 理 類 :(1) 會 務 行 政 ;(2) 農 地 銀 行 2. 農 業 推 廣 類 :(1)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2) 家 政 推 廣 ;(3) 休 閒 旅 遊 3. 經 濟 事 業 類 :(1) 共 同 供 運 銷 ;(2) 加 工 製 造 4. 金 融 業 務 類 : 信 用 業 務 5. 財 務 管 理 類 : 財 務 管 理 6. 保 險 業 務 類 : 保 險 業 務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7. 資 訊 管 理 類 : 資 訊 管 理 ( 二 ) 升 等 人 員 A 第 七 職 等 晉 升 第 六 職 等 1. 企 劃 管 理 類 : 企 劃 管 理 2. 農 業 推 廣 類 : 農 業 推 廣 3. 經 濟 事 業 類 :(1) 共 同 供 運 銷 ;(2) 加 工 製 造 4. 金 融 業 務 類 : 信 用 業 務 5. 財 務 管 理 類 : 財 務 管 理 6. 保 險 業 務 類 : 保 險 業 務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7. 資 訊 管 理 類 : 資 訊 管 理 B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1. 企 劃 管 理 類 : 企 劃 管 理 2. 經 濟 事 業 類 : 共 同 供 運 銷 3. 金 融 業 務 類 : 信 用 業 務 三 報 考 資 格 及 規 定 ( 一 ) 新 進 人 員 1. 凡 符 合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農 會 員 工 各 職 等 應 具 資 格 及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所 公 告 之 出 缺 職 務 等 級 及 應 考 資 格 ( 含 應 具 證 照 ) 者 各 職 等 應 具 資 格 ( 詳 見 附 表 1), 各 農 會 之 出 缺 職 務 等 級 及 應 考 資 格 ( 含 應 具 證 照 ), 請 考 生 至 各 出 缺 農 會 洽 詢 2. 各 類 別 應 具 學 歷 之 類 科 ( 詳 見 附 表 2) 1

2 ( 二 ) 升 等 人 員 1. 應 考 第 七 職 等 晉 升 第 六 職 等 升 等 考 試, 限 農 會 現 職 第 七 職 等 人 員 服 務 滿 3 年 以 上, 符 合 農 會 員 工 各 職 等 應 具 資 格 標 準 表 第 六 職 等 應 考 資 格 及 有 關 規 定 者 2. 應 考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考 試, 限 農 會 現 職 編 制 內 技 工 工 友 服 務 滿 3 年 以 上 者 3. 上 述 升 等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以 104 年 01 月 23 日 為 計 算 截 止 基 準 日 四 考 試 科 目 ( 一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A 八 職 等, 共 2 科 ( 詳 見 附 表 3): 1.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文 ) 2.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B 九 職 等 以 下, 共 4 科 ( 詳 見 附 表 4):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文 )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共 2 科 2. 專 業 科 目 : 各 類 別 應 考 科 目, 共 2 科 ( 詳 見 附 表 4) ( 二 ) 升 等 人 員 考 試, 共 3 科 ( 詳 見 附 表 5): 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文 )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共 2 科 2. 專 業 科 目 : 各 類 別 應 考 科 目, 共 1 科 ( 詳 見 附 表 5) 五 報 考 簡 章 ( 一 )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 二 ) 發 售 時 間 :104 年 01 月 05 日 起 至 01 月 16 日 止 ( 三 ) 發 售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中 興 路 2 段 522 號 ) ( 四 ) 郵 購 方 式 : 準 備 B4 大 小 之 回 郵 信 封,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即 購 買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欲 購 買 之 簡 章 種 類, 貼 足 郵 資 ( 請 參 閱 附 表 6 簡 章 購 買 份 數 及 郵 資 對 照 表 ), 將 貼 足 郵 資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簡 章 種 類 之 B4 回 郵 信 封 連 同 簡 章 工 本 費 每 份 50 元 ( 現 金 郵 政 匯 票 均 可 ; 郵 政 匯 票 領 款 人 請 指 定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 一 併 寄 至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收 未 附 工 本 費 回 郵 信 封 或 回 郵 信 封 未 貼 足 郵 資 者, 本 會 不 予 受 理 郵 購 ( 五 ) 簡 章 種 類 : 1. 新 進 人 員 八 職 等 ( 淺 綠 色 ) 2. 新 進 人 員 九 職 等 以 下 ( 白 色 ) 3. 第 七 職 等 晉 升 第 六 職 等 人 員 ( 淺 藍 色 ) 4.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 粉 紅 色 ) 六 報 考 手 續 及 應 繳 證 件 ( 一 ) 購 買 報 考 簡 章 2

3 ( 二 ) 繳 交 報 考 資 料 : 1. 報 名 單 : 須 繳 交 一 式 3 份 (1 份 出 缺 農 會 留 存,2 份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存 查 ), 每 份 均 應 仔 細 填 寫, 並 張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之 2 吋 照 片 2.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新 進 人 員 :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應 具 證 照 等 正 本 (2) 升 等 人 員 : 農 會 服 務 證 明 正 本 ( 如 簡 章 所 附 格 式 ) 3. 回 郵 信 封 : 新 進 人 員 需 繳 交 回 郵 信 封 2 個, 寄 發 准 考 證 1 個 ( 報 名 時 繳 交 報 考 農 會 留 存 ), 成 績 通 知 信 封 1 個 ( 報 名 時 由 報 考 農 會 彙 收 後 轉 交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 信 封 均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妥 姓 名 及 收 件 地 址 並 貼 足 25 元 郵 資 後 繳 交 ( 三 ) 親 自 報 名 : 請 至 欲 報 考 之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報 名,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照 正 本 等, 經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後 影 印 留 存, 正 本 當 場 發 還 報 考 人 ( 四 ) 繳 交 報 名 費 :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費 繳 交 報 考 農 會 七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日 期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200 元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至 01 月 23 日 止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八 考 試 日 期 ( 一 ) 新 進 人 員 : 1. 筆 試 :104 年 06 月 07 日 ( 星 期 日 ) 2. 口 試 : 由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另 行 通 知 ( 二 ) 升 等 人 員 :104 年 06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九 考 試 地 點 ( 一 ) 筆 試 : 統 一 於 中 部 地 區 考 試, 考 場 於 104 年 05 月 25 日 刋 登 於 4 大 報 ( 蘋 果 日 報 自 由 時 報 聯 合 報 中 國 時 報 ), 並 在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網 站 公 告 週 知, 同 時 函 知 各 報 考 農 會 ( 二 ) 口 試 : 由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另 行 通 知 十 准 考 證 寄 發 ( 一 ) 准 考 證 於 104 年 05 月 08 日 前 寄 發 ( 二 )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本 會 不 另 行 補 發,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網 站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 准 考 證 列 印 開 放 時 間 自 104 年 05 月 18 日 起 至 06 月 07 日 止 ( 三 )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考 試 日 期 節 次 時 間 等, 考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筆 試 7 天 前, 向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四 ) 考 生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時, 均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3

4 十 一 考 試 規 則 及 計 分 方 式 ( 一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劃 分 為 八 職 等 及 九 職 等 以 下 2 種 職 類, 由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分 別 申 報, 作 為 受 理 報 考 及 錄 用 之 依 據 ( 二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各 職 類 口 試 名 額 及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之 規 定 如 下 : 1. 八 職 等 : 筆 試 成 績 任 1 科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人 員 由 統 一 考 試 委 員 會 擇 期 辦 理 口 試 2. 九 職 等 以 下 : 依 筆 試 成 績 順 序 就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所 開 缺 額 篩 選 2 倍 人 數 為 口 試 名 額, 口 試 人 員 筆 試 成 績 不 得 有 1 科 零 分 或 低 於 各 該 類 科 到 考 人 數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符 合 口 試 資 格 人 員 由 統 一 考 試 委 員 會 擇 期 辦 理 口 試 ( 三 ) 升 等 人 員 考 試 :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 四 )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考 試, 以 新 進 人 員 錄 取 總 數 1.5 倍 為 合 格 名 額, 並 以 各 開 缺 農 會 技 工 工 友 成 績 順 序 為 優 先 錄 取 合 格 人 員 ; 開 缺 農 會 合 格 人 數 因 故 未 能 足 額 時, 其 剩 餘 名 額 依 參 與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考 試 人 員 各 類 科 報 考 人 數 比 例 分 配 之, 並 依 所 有 ( 含 未 開 缺 農 會 ) 技 工 工 友 成 績 順 序 錄 取 合 格 人 員, 錄 取 標 準 由 統 一 考 試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各 農 會 應 於 新 進 人 員 出 缺 員 額 申 報 時 依 所 開 缺 額 之 1.5 倍 ( 小 數 點 以 下 無 條 件 捨 去 ) 填 寫 欲 保 障 之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錄 取 類 別 順 位 ( 五 ) 統 一 考 試 合 格 標 準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議 依 規 定 決 定 之, 但 升 等 人 員 合 格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各 該 類 科 到 考 人 數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應 考 科 目 中, 如 有 一 科 零 分 者, 概 不 予 錄 取 ( 六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計 分 方 式 : 1. 八 職 等 : 按 筆 試 30% 口 試 70% 計 算 總 成 績,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 筆 試 總 成 績 或 加 分 後 筆 試 總 成 績 科 目 數 30%)+( 口 試 成 績 70%) 2. 九 職 等 以 下 : 按 筆 試 70% 口 試 30% 計 算 總 成 績,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 筆 試 總 成 績 或 加 分 後 筆 試 總 成 績 科 目 數 70%)+( 口 試 成 績 30%) ( 七 ) 原 住 民 向 山 地 農 會 或 山 地 之 合 併 農 會 報 名 參 加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按 筆 試 總 分 優 待 加 分 5% ( 應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由 受 理 農 會 在 報 名 單 及 報 考 清 冊 內 註 明 原 住 民, 事 後 要 求 更 改 者, 無 論 任 何 理 由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 八 ) 現 職 人 員 參 加 升 等 考 試 者 依 成 績 總 分 按 最 近 10 年 內 ( 即 102 年 度 以 前 ) 每 1 年 度 考 核 成 績 甲 等 以 上 加 分 1%, 乙 等 加 分 0.5% ( 九 ) 成 績 經 評 定 結 果 倘 有 同 分 數 時, 其 取 捨 方 式 新 進 人 員 以 專 業 科 目 合 計 得 分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專 業 科 目 再 同 分 時, 應 再 以 國 文 科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辦 理 ( 十 ) 各 農 會 現 職 技 工 工 友 參 加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時, 依 照 服 務 農 會 年 資 每 滿 1 年 優 待 加 分 1%, 半 年 以 上 ( 含 半 年 ) 未 滿 1 年 者 優 待 加 分 0.5%, 未 滿 半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最 高 以 5% 為 限 ( 本 項 加 分 限 報 考 原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之 技 工 4

5 工 友, 應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由 受 理 農 會 在 報 名 單 及 報 考 清 冊 內 註 明 )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 一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按 其 類 別 及 缺 額 列 冊, 通 知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於 3 個 月 內 依 成 績 順 序 聘 任 並 得 分 別 在 各 該 農 會 出 缺 員 額 內 評 列 備 取 人 員, 遇 缺 得 由 各 該 農 會 依 序 聘 任 ( 二 )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依 農 會 法 第 26 條 之 規 定 受 託 辦 理 統 一 考 試, 對 於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統 一 代 為 受 理 報 考 各 出 缺 農 會 之 新 進 人 員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均 按 其 類 別 缺 額 列 冊 通 知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依 成 績 順 序 聘 任 ( 三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除 有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所 定 不 得 進 用 情 事 外, 開 缺 農 會 不 得 拒 絕 聘 任 ; 違 反 者, 該 農 會 當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以 上,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得 不 受 理 該 農 會 下 一 次 考 試 新 進 人 員 開 缺 ( 四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之 任 用 職 等, 不 得 高 於 所 開 職 等, 各 開 缺 農 會 得 於 開 缺 職 等 範 圍 內 依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下 彈 性 任 用 ( 五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之 服 務 期 限, 得 由 開 缺 農 會 自 行 訂 定 之, 並 於 考 試 公 告 加 註 服 務 期 限, 至 多 以 5 年 為 限 ( 六 )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備 取 人 員, 出 缺 農 會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聘 任 之, 其 獲 聘 資 格, 得 保 留 至 下 次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辦 理 全 國 各 級 農 會 聘 任 職 員 統 一 考 試 公 告 前 1 日 為 止 ( 七 ) 現 職 人 員 經 升 等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得 由 各 該 服 務 農 會 遇 缺 遴 升 十 三 放 榜 ( 一 ) 升 等 人 員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 二 ) 新 進 人 員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 三 ) 榜 單 查 詢 : 網 址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十 四 成 績 單 寄 送 方 式 ( 一 ) 新 進 人 員 : 郵 寄 各 報 考 人 ( 二 ) 升 等 人 員 : 郵 寄 各 報 考 農 會 轉 發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十 五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 一 ) 請 於 104 年 07 月 24 日 前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寄 至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中 興 路 2 段 522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為 求 複 查 及 答 覆 迅 速 正 確,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 1. 一 律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以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2.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3. 須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4. 須 附 貼 足 郵 票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5

6 5.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工 本 費 50 元 6.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三 ) 複 查 時 由 統 一 考 試 委 員 會 選 派 2 名 委 員, 並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會 同 辦 理 ( 四 ) 凡 符 合 規 定 並 於 複 查 期 限 內 申 請 複 查 之 報 考 人, 均 予 個 別 答 覆 ( 五 )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如 有 增 減, 照 實 處 理 ( 六 ) 報 考 人 本 人 或 委 託 他 人 來 會 查 詢 者 恕 不 受 理 十 六 新 進 人 員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請 先 至 欲 報 考 農 會 詳 閱 應 考 資 格 ( 含 應 具 證 照 ) 之 公 告 或 至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網 站 下 載 參 閱 欲 報 考 農 會 之 公 告 內 容 ( 二 ) 若 符 合 出 缺 農 會 公 告 之 資 格,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向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親 自 報 名 : 1. 報 名 表 3 張 ( 貼 妥 照 片, 一 式 3 張, 如 不 一 即 不 予 受 理 ) 2.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待 審 查 通 過 後, 正 本 得 以 取 回 ) 3. 證 照 正 本 ( 依 開 缺 農 會 公 告 為 準, 待 審 查 通 過 後, 正 本 得 以 取 回 ) 4. 報 名 費 用 1,200 元 ( 請 向 報 考 農 會 現 場 繳 交 ) ( 三 ) 因 報 考 類 別 繁 多, 資 格 條 件 不 一,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不 受 理 郵 寄 報 名, 請 親 自 向 出 缺 農 會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十 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新 進 及 升 等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人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農 會 報 名, 並 仔 細 考 慮 報 考 類 別, 一 經 填 寫 決 定, 事 後 以 誤 報 寫 錯 或 其 他 原 因 要 求 更 改 者, 無 論 任 何 理 由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考 人 員 繳 交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照 等 正 本, 經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審 查 合 格 簽 註 於 報 名 單, 正 本 予 以 影 印 後 退 還 報 考 人, 影 本 由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連 同 報 名 單 留 存 ( 三 )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應 將 出 缺 名 額 職 務 等 級 及 應 考 資 格 ( 含 應 具 證 照 ) 按 規 定 格 式, 自 簡 章 開 始 發 售 之 日 起 公 告 於 農 會 公 布 欄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止, 並 以 副 本 抄 送 主 管 機 關 及 上 級 農 會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應 於 簡 章 開 始 發 售 之 日 起 連 續 4 日 將 農 會 統 一 考 試 公 告 刊 登 於 4 大 報 ( 蘋 果 日 報 自 由 時 報 聯 合 報 中 國 時 報 ), 並 於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網 站 發 布 公 告 ( 四 )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對 於 應 考 資 格 ( 含 應 具 證 照 ) 須 詳 細 說 明 並 辦 理 公 告 公 告 內 容 應 於 申 報 員 額 出 缺 同 時 送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提 報 統 一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議 ( 五 ) 各 開 缺 農 會 訂 定 之 應 具 證 照, 係 指 受 訓 或 考 試 合 格, 經 國 家 或 法 人 團 體 認 證 或 檢 定 機 構 核 發 之 執 照 或 證 明 文 件 各 開 缺 農 會 所 訂 定 應 具 證 照 應 與 所 開 職 缺 業 務 性 質 相 關 者 為 限, 經 提 送 統 一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開 缺 農 會 訂 定 之 應 6

7 具 證 照 未 符 合 所 開 職 缺 業 務 性 質 者, 得 拒 絕 受 理 該 農 會 該 類 別 考 試 之 報 名 ( 六 )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對 於 符 合 新 進 人 員 應 考 資 格 者 均 應 予 以 受 理, 不 得 拒 絕 報 名 如 有 藉 故 拖 延 或 拒 絕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情 形 者, 考 生 得 直 接 向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報 名 參 加 該 開 缺 農 會 之 考 試 ( 七 )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受 理 新 進 人 員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後, 彙 整 填 列 各 類 別 報 考 清 冊, 檢 同 報 考 人 員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照 影 本, 由 審 查 人 員 簽 署 證 明 與 原 件 相 符 後, 送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複 審, 以 憑 驗 對 複 審 合 格 後 准 予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逾 期 或 手 續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並 悉 由 受 理 報 名 農 會 自 行 負 責 ( 八 ) 各 農 會 受 理 現 職 第 七 職 等 晉 升 第 六 職 等 及 現 職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後, 彙 整 填 列 各 類 別 報 考 清 冊, 檢 同 報 考 人 員 服 務 證 明 正 本, 送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複 審, 複 審 合 格 後, 准 予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 九 ) 各 農 會 受 理 報 名, 如 有 審 查 不 實 情 事, 概 由 受 理 報 名 農 會 自 負 法 律 上 責 任, 其 經 錄 ( 備 ) 取 者, 仍 應 取 消 資 格 ( 十 ) 各 農 會 應 依 格 式 將 報 考 人 員 分 類 別 編 造 報 考 清 冊 1 份, 連 同 報 名 單 2 份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照 影 本 各 乙 份 升 等 人 員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乙 份 及 報 名 費 匯 款 單, 一 併 送 至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辦 理 報 考 各 農 會 請 將 報 考 資 料 派 員 送 達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遺 失 概 不 負 責 郵 寄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十 一 ) 考 場 資 訊 於 考 試 前 10 日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站 屆 時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 十 二 ) 本 考 試 未 委 託 國 內 任 何 團 體 或 補 習 班 經 銷 各 項 書 表 或 提 供 考 試 題 庫 之 類 資 料 與 考 前 補 習 ( 十 三 )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0 至 12:00, 下 午 1:00 至 5:00) 十 八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 一 ) 考 生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二 )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或 報 考 同 農 會 重 複 繳 費, 可 申 請 退 費 ( 三 ) 報 考 人 須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3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四 ) 退 費 應 附 資 料 : 1.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7) 2.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4. 存 摺 影 本 ( 限 報 考 人 本 人 帳 戶 ) 十 九 參 閱 資 料 ( 一 ) 附 表 1 新 進 人 員 各 職 等 應 具 資 格 標 準 表 7

8 ( 二 ) 附 表 2 新 進 人 員 各 類 別 應 具 學 歷 類 科 表 ( 三 ) 附 表 3 新 進 人 員 ( 八 職 等 ) 各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表 ( 四 ) 附 表 4 新 進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 各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表 ( 五 ) 附 表 5 升 等 人 員 各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表 ( 六 ) 附 表 6 簡 章 購 買 份 數 及 郵 資 對 照 表 ( 七 ) 附 表 7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二 十 附 錄 全 國 各 級 農 會 聘 任 職 員 統 一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二 十 一 附 註 依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 農 會 總 幹 事 不 得 聘 僱 其 本 人 或 現 任 理 事 監 事 之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為 農 會 員 工 8

9 附 表 1 職 等 八 九 十 新 進 人 員 各 職 等 應 具 資 格 標 準 表 應 具 資 格 ( 一 )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二 )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農 會 聘 任 人 員 二 年 以 上 ; 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者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農 會 聘 任 人 員 四 年 以 上 ;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者 ( 四 )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 五 )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機 關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者 ( 一 )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農 會 聘 任 人 員 一 年 以 上 ;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 三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農 會 聘 任 人 員 二 年 以 上 ; 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者 ( 四 )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及 格 者, 並 曾 任 有 關 機 關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者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農 會 聘 任 人 員 一 年 以 上 ; 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 三 )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及 格 者 十 一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註 : 一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農 民 團 體 之 服 務 年 資 應 為 專 任 職 務 領 有 俸 給, 且 該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訂 有 人 事 編 制 職 級 薪 點 比 敘 制 度, 並 應 由 該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出 具 服 務 證 明 準 此,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考 試 於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出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二 服 務 證 明 內 容 應 詳 載 :1. 姓 名 ;2.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3. 出 生 年 月 日 ;4. 戶 籍 ( 通 訊 ) 地 址 ;5.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名 稱 與 關 防 或 圖 記 ;6. 服 務 職 稱 ; 7. 現 ( 曾 ) 任 職 務 之 職 級 薪 點 薪 額 ;8. 相 當 委 ( 薦 ) 任 年 資 足 年 月 ;9. 任 委 ( 薦 ) 任 職 務 之 起 始 年 月 日 ;10. 開 始 任 職 之 年 月 日 ;11. 離 職 之 年 月 日 ;12.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職 章 ;13. 證 明 文 件 日 期 字 號 等 資 料, 以 供 受 理 報 名 與 審 查 農 會 辦 理 審 查 認 定 事 項 9

10 附 表 2 新 進 人 員 各 類 別 應 具 學 歷 類 科 表 類 別 學 歷 之 類 科 1 企 劃 管 理 類 (1) 會 務 行 政 不 限 類 科 (2) 農 地 銀 行 不 限 類 科 2 農 業 推 廣 類 (1)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不 限 類 科 (2) 家 政 推 廣 不 限 類 科 (3) 休 閒 旅 遊 不 限 類 科 3 經 濟 事 業 類 (1) 共 同 供 運 銷 不 限 類 科 (2) 加 工 製 造 不 限 類 科 4 金 融 業 務 類 信 用 業 務 不 限 類 科 5 財 務 管 理 類 財 務 管 理 不 限 類 科 6 保 險 業 務 類 保 險 業 務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不 限 類 科 7 資 訊 管 理 類 資 訊 管 理 不 限 類 科 10

11 附 表 3 新 進 人 員 ( 八 職 等 ) 各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表 類 別 代 號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1 企 劃 管 理 類 (1) 會 務 行 政 A09 (2) 農 地 銀 行 A10 2 農 業 推 廣 類 (1)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A11 (2) 家 政 推 廣 A12 (3) 休 閒 旅 遊 A13 3 經 濟 事 業 類 (1) 共 同 供 運 銷 A14 (2) 加 工 製 造 A15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文 )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4 金 融 業 務 類 信 用 業 務 A16 5 財 務 管 理 類 財 務 管 理 A17 6 保 險 業 務 類 保 險 業 務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A18 7 資 訊 管 理 類 資 訊 管 理 A19 11

12 附 表 4 新 進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 各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表 1 企 劃 管 理 類 類 別 代 號 共 同 科 目 一 共 同 科 目 二 專 業 科 目 一 專 業 科 目 二 (1) 會 務 行 政 B09 企 業 管 理 民 法 概 要 (2) 農 地 銀 行 B10 土 地 仲 介 與 移 農 地 利 用 法 規 轉 稅 賦 概 要 概 要 2 農 業 推 廣 類 (1)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B11 農 業 推 廣 學 農 業 概 論 (2) 家 政 推 廣 B12 農 業 推 廣 學 家 政 學 (3) 休 閒 旅 遊 B13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農 業 概 論 3 經 濟 事 業 類 (1) 共 同 供 運 銷 B14 企 業 管 理 農 產 運 銷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2) 加 工 製 造 B15 用 文 ) 行 細 則 工 業 管 理 食 品 加 工 4 金 融 業 務 類 信 用 業 務 B16 貨 幣 銀 行 學 會 計 學 5 財 務 管 理 類 財 務 管 理 B17 財 務 管 理 會 計 學 6 保 險 業 務 類 保 險 業 務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B18 保 險 學 民 法 概 要 7 資 訊 管 理 類 資 訊 管 理 B19 電 腦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12

13 附 表 5 升 等 人 員 各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表 一 現 職 第 七 職 等 晉 升 第 六 職 等 人 員 類 別 代 號 共 同 科 目 一 共 同 科 目 二 專 業 科 目 1 企 劃 管 理 類 企 劃 管 理 C20 會 務 行 政 有 關 實 務 2 農 業 推 廣 類 農 業 推 廣 C21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實 務 3 經 濟 事 業 類 (1) 共 同 供 運 銷 C24 供 運 銷 業 務 實 務 (2) 加 工 製 造 C25 食 品 加 工 實 務 4 金 融 業 務 類 信 用 業 務 5 財 務 管 理 類 財 務 管 理 6 保 險 業 務 類 保 險 業 務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7 資 訊 管 理 類 資 訊 管 理 二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C26 C27 C28 C29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農 業 金 融 法 規 與 信 文 ) 則 用 業 務 實 務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與 實 務 保 險 業 務 實 務 資 訊 管 理 實 務 類 別 代 號 共 同 科 目 一 共 同 科 目 二 專 業 科 目 1 企 劃 管 理 類 企 劃 管 理 D30 會 務 行 政 有 關 實 務 2 經 濟 事 業 類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共 同 供 運 銷 D34 文 ) 則 供 運 銷 業 務 實 務 3 金 融 業 務 類 信 用 業 務 D36 農 業 金 融 法 規 與 信 用 業 務 實 務 13

14 附 表 6 種 類. 郵 資 簡 章 份 數 簡 章 購 買 份 數 及 郵 資 對 照 表 單 位 : 元 1 份 2-3 份 4-7 份 8-15 份 印 刷 品 普 通 限 時 掛 號 限 時 掛 號 種 類. 郵 資 包 裹 簡 章 份 數 份 份 臺 中 市 元 / 件 其 他 縣 市 元 / 件 外 島 無 100 份 以 上 以 新 竹 貨 運 寄 送 偏 遠 地 區 需 加 價 種 類. 郵 資 簡 章 份 數 1 份 不 逾 250 公 克 2-7 份 逾 250 公 克 不 逾 1 公 斤 8-38 份 逾 1 公 斤 不 逾 5 公 斤 份 逾 5 公 斤 不 逾 10 公 斤 快 捷 臺 中 市 其 他 縣 市 外 島 註 : 1. 郵 購 時, 請 註 明 購 買 簡 章 種 類 購 買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連 絡 電 話, 並 將 簡 章 工 本 費 及 回 郵 信 封 ( 或 運 費 ) 一 併 寄 至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中 興 路 2 段 522 號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收 2. 購 買 份 數 較 多 者, 可 將 簡 章 工 本 費 及 運 費 匯 款 至 指 定 帳 戶, 並 將 匯 款 單 及 簡 章 種 類 份 數 以 及 購 買 人 姓 名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至 匯 款 帳 號 : (1) 解 款 行 : 臺 灣 銀 行 德 芳 分 行 代 碼 : (2)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3) 帳 號 : 簡 章 15 份 以 上 以 郵 局 包 裹 寄 送, 或 以 新 竹 貨 運 寄 送 ( 請 自 行 選 擇 ) 5. 寄 送 地 點 屬 較 偏 遠 地 區, 新 竹 貨 運 運 費 需 加 價 6. 簡 章 工 本 費 或 郵 資 ( 運 費 ) 不 足 者, 恕 不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郵 資 及 運 費 若 有 調 整, 以 實 際 費 用 為 準 14

15 附 表 7 全 國 各 級 農 會 聘 任 職 員 統 一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報 考 農 會 報 考 類 別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扣 除 匯 款 匯 費 30 元 元 資 格 不 符 扣 除 匯 款 匯 費 30 元 元 應 附 資 料 申 請 人 1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存 摺 影 本 ( 限 報 考 人 本 人 帳 戶 )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課 長 單 位 主 管 1.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資 料, 郵 寄 412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中 興 路 2 段 522 號 中 華 民 國 農 會 輔 導 部 收 2. 資 料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3. 如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會 於 1 個 月 內 撥 款 至 申 請 人 帳 戶 15

16 附 錄 全 國 各 級 農 會 聘 任 職 員 統 一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應 考 人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或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誤 入 試 場 者, 不 得 擅 自 出 場, 應 舉 手 報 告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應 考 人 入 場,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備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應 試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報 名 表 照 片, 驗 明 確 為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記 載 於 答 案 卷 袋 上 後, 准 予 參 加 考 試, 必 要 時 得 當 場 拍 照 存 證, 拍 照 所 需 時 間 計 入 考 試 時 間, 不 予 補 救 或 延 長 三 應 考 人 已 入 場 應 試, 在 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出 場 者, 應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並 由 警 衛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四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試 人 員 示 指,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後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資 料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應 考 人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答 案 卷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用 藍 黑 色 墨 水 筆 或 原 子 筆,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用 品 外, 應 考 會 計 學 及 財 務 管 理 科 者, 需 自 備 一 般 型 計 算 機 直 尺,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應 考 人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入 場, 或 置 於 試 場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應 考 人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除 因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外, 其 餘 一 概 不 得 發 問 九 應 考 人 必 須 確 實 分 別 試 題 卷 與 答 案 卷, 並 應 於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未 於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應 考 人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准 考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應 考 人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違 者 經 警 告 仍 不 改 進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傳 告 答 案, 以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紙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6

17 十 四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撕 去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拆 閱 答 案 卷 彌 封,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應 考 人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自 己 姓 名 或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及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加 蓋 印 章,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勸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即 勒 令 出 場,( 如 在 考 試 30 分 鐘 內, 得 由 警 衛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前,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連 同 題 目 卷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不 得 中 途 篡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違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該 科 成 績 2 至 10 分 : ( 一 )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勸 告 不 理, 經 強 行 收 回 試 卷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三 )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服 勸 告 而 態 度 惡 劣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10 分 十 九 應 考 人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十 應 考 人 交 卷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及 高 聲 喧 嘩, 違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該 科 成 績 10 或 不 予 計 分 : ( 一 ) 交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予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10 分 ( 二 ) 交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予,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十 一 應 考 人 出 場 後 不 得 宣 讀 答 案,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提 示 場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十 二 應 考 人 不 得 請 人 護 航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凡 有 傳 遞 交 換 試 卷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傳 告 答 案 以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紙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答 案 在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提 示 場 內 作 答 等 情 事 之 一 者, 以 護 航 論 二 十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並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依 法 懲 辦 二 十 四 如 發 現 應 考 人 答 案 卷 遺 失,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到 補 正 通 知 後 即 行 應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十 五 如 有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本 辦 法 所 未 列 舉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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