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_毛巾_契約條款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LP5-103012_毛巾_契約條款"

Transcription

1 招 標 案 號 :LP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代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毛 巾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條 款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代 理 適 用 機 關 ( 又 稱 訂 購 機 關 或 機 關 ) 採 購 毛 巾, 適 用 機 關 立 約 商 雙 方 及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同 意 共 同 遵 守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即 主 契 約,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一 依 據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2 年 4 月 24 日 工 化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採 購 標 的 : 毛 巾, 共 計 2 組 25 項, 各 項 品 名 及 各 項 次 訂 購 數 量 級 距 如 毛 巾 項 目 表 (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一 ) 採 購 規 範 : 各 項 規 格 如 採 購 規 範 表 (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一 ~ 一 ) 來 源 地 區 : 本 案 採 購 毛 巾 等 各 項 產 品 須 為 我 國 製 或 其 他 GPA 簽 署 國 ( 目 前 簽 署 會 員 包 括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盟 歐 盟 之 28 個 會 員 國 ( 希 臘 義 大 利 愛 爾 蘭 荷 蘭 盧 森 堡 英 國 奧 地 利 德 國 芬 蘭 葡 萄 牙 法 國 瑞 典 比 利 時 西 班 牙 丹 麥 塞 浦 路 斯 捷 克 愛 沙 尼 亞 匈 牙 利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馬 爾 他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維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羅 馬 尼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 挪 威 瑞 士 冰 島 日 本 以 色 列 韓 國 荷 屬 阿 魯 巴 (Aruba) 列 支 登 斯 敦 大 公 國 (Liechtenstein) 新 加 坡 香 港 (Hong Kong, China) 亞 美 尼 亞 及 我 國, 計 43 個 會 員 簽 署 ) 或 紐 西 蘭 之 產 品, 但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除 外 ( 即 本 案 不 接 受 原 產 地 ( 製 造 地 ) 為 大 陸 地 區 之 產 品 ) 三 本 契 約 之 適 用 機 關 含 總 統 府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行 政 院 考 選 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蒙 藏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勞 動 部 科 技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中 央 銀 行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福 建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家 安 全 局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等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委 員 會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基 隆 市 政 府 桃 園 縣 政 府 新 竹 縣 政 府 新 竹 市 政 府 苗 栗 縣 政 府 彰 化 縣 政 府 南 投 縣 政 府 嘉 義 縣 政 府 雲 林 縣 政 府 嘉 義 市 政 府 屏 東 縣 政 府 宜 蘭 縣 政 府 1

2 花 蓮 縣 政 府 臺 東 縣 政 府 澎 湖 縣 政 府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 轄 )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等 臺 北 市 議 會 新 北 市 議 會 臺 中 市 議 會 高 雄 市 議 會 基 隆 市 議 會 桃 園 縣 議 會 新 竹 市 議 會 彰 化 縣 議 會 嘉 義 市 議 會 臺 南 市 議 會 宜 蘭 縣 議 會 花 蓮 縣 議 會 臺 東 縣 議 會 澎 湖 縣 議 會 金 門 縣 議 會 連 江 縣 議 會 非 適 用 機 關 : 本 契 約 適 用 機 關 以 外 之 機 關 為 非 適 用 機 關, 於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後, 亦 得 利 用 本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立 約 商 同 意 接 受 非 適 用 機 關 之 訂 購 後, 則 立 約 商 及 非 適 用 機 關 之 權 利 義 務 適 用 本 契 約 有 關 規 定 非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訂 購, 視 同 同 意 委 託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採 購 本 契 約 標 的 但 契 約 期 間 立 約 商 因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事 由, 經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之 次 日 起, 不 得 接 受 非 適 用 機 關 之 訂 購 利 用 本 契 約 辦 理 訂 購 之 適 用 機 關 及 非 適 用 機 關, 均 為 訂 購 機 關 本 案 於 簽 約 完 成 後,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本 契 約 公 開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供 各 機 關 利 用 有 關 訂 購 交 貨 驗 收 及 付 款 等 事 宜 ( 統 稱 履 約 事 宜 ), 由 訂 購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逕 行 為 之 ; 各 訂 購 機 關 之 訂 單 視 為 附 屬 於 本 契 約 之 子 契 約, 除 訂 購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另 有 約 定 外, 有 關 訂 單 之 履 約 事 宜 均 依 本 契 約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契 約 期 間 :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自 簽 約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起 至 105 年 02 月 28 日 止 或 至 累 計 訂 購 總 金 額 達 本 案 預 算 金 額 新 臺 幣 38,580,000 元 ( 包 括 非 適 用 機 關 使 用 之 金 額 新 臺 幣 7,716,000 元 ) 為 止, 以 先 到 者 為 準 另 當 契 約 可 訂 購 餘 額 不 敷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時, 亦 視 同 契 約 有 效 期 已 屆 滿 訂 購 機 關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屆 滿 或 終 止 前 之 訂 購 均 屬 有 效, 立 約 商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履 約 五 保 證 金 : ( 一 ) 本 案 各 得 標 廠 商 應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10 萬 元 (NT$100,000.-) 訂 購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訂 購 時, 除 非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無 須 再 洽 立 約 商 再 行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 二 )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納 方 式 1 履 約 保 證 金 除 由 押 標 金 移 充 者 外, 立 約 商 應 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決 標 通 知 書 日 起 14 天 內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或 郵 政 匯 票 (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及 郵 政 匯 票 以 下 簡 稱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 須 附 未 到 期 息 票 )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2

3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為 之 2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現 金 繳 納 者, 應 至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財 務 科 ( 地 址 : 臺 北 市 武 昌 街 1 段 45 號 3 樓 ) 櫃 檯 辦 理 繳 交 手 續 此 外, 亦 可 至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分 行 或 各 分 行 辦 理 如 由 其 他 銀 行 以 匯 款 辦 理 者, 請 註 明 解 款 行 :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分 行 國 內 銀 行 處, 收 款 人 帳 號 : , 收 款 人 戶 名 :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附 言 :LP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廠 商 如 在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分 行 或 各 分 行 繳 納 或 由 其 他 銀 行 匯 款 等 方 式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請 將 繳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加 註 投 標 案 號 契 約 編 號 廠 商 名 稱 及 統 一 编 號 聯 絡 電 話 等, 傳 真 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財 務 科, 以 維 護 廠 商 權 益, 加 速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交 之 查 核 處 理 3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繳 納 者, 應 為 即 期 並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受 款 人 未 填 寫 受 款 人 者,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受 款 人 4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或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繳 納 者, 應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質 權 人 定 期 存 款 單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申 請 書 暨 定 期 存 款 單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覆 函 之 格 式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二 ~ 一 及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二 ~ 二 信 託 憑 證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申 請 書 暨 信 託 憑 證 權 利 質 權 設 定 覆 函 格 式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二 ~ 三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二 ~ 四 5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或 辦 妥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繳 納 者, 可 郵 寄 遞 送, 亦 可 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財 務 科 櫃 檯 辦 理 6 履 約 保 證 金 如 係 以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者, 其 內 容 應 與 所 附 履 約 保 證 金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格 式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二 ~ 五 之 實 質 內 容 相 符 履 約 保 證 金 如 係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者, 應 與 所 附 履 約 保 證 金 連 帶 保 證 書 格 式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二 ~ 六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二 ~ 七 ) 之 實 3

4 質 內 容 相 符 7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者, 應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受 益 人, 該 信 用 狀 必 須 經 由 銀 行 ( 臺 灣 銀 行 除 外 ) 開 發 或 保 兌 方 可 接 受 8 履 約 保 證 金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者, 應 以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為 被 保 證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並 須 由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開 發, 方 可 接 受 前 項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須 經 保 險 公 司 依 規 定 報 准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並 註 明 核 准 文 號 9 廠 商 如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視 該 銀 行 之 債 信 過 去 履 行 連 帶 保 證 之 紀 錄 等, 經 審 核 後 始 予 接 受 廠 商 以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時, 亦 同 除 外 商 銀 行 在 臺 分 行 外,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對 於 債 信 之 審 核 標 準 將 以 最 新 公 佈 之 中 華 信 評 評 等 表 銀 行 長 期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twbbb 以 上 債 信 能 力 - 適 當 以 上 及 展 望 - 穩 定 或 正 向 等 為 準 ( 三 )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及 發 還 情 形 1. 立 約 商 以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其 有 效 期 應 較 最 後 履 約 期 間 長 4 個 月, 至 短 應 至 106 年 9 月 30 日 2. 本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兼 有 確 保 廠 商 依 約 交 貨 及 驗 收 後 保 固 保 證 之 用 途, 立 約 商 所 交 貨 之 全 部 契 約 標 的 經 訂 購 機 關 收 受 並 驗 收 合 格 後, 履 約 保 證 金 即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逕 行 轉 作 為 保 固 保 證 金, 俟 最 後 一 筆 訂 購 之 契 約 標 的 保 固 期 滿 且 無 其 他 待 處 理 事 項 ( 包 括 法 院 扣 押 等 情 事, 以 下 同 ) 後,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無 息 發 還 訂 購 機 關 如 有 待 解 決 事 項, 至 遲 應 於 本 契 約 規 定 之 保 固 期 屆 滿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逾 期 未 通 知, 視 同 無 待 解 決 ( 或 處 理 ) 事 項 另 於 契 約 期 間 屆 滿 後, 經 統 計 立 約 商 如 均 未 接 獲 訂 單 且 無 其 他 待 處 理 事 項, 得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申 請 退 還 其 原 繳 履 約 保 證 金 立 約 商 亦 得 另 行 繳 納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保 證 金 之 繳 納 發 還 以 及 保 固 保 證 金 及 其 孳 息 得 不 予 發 還 之 情 形, 均 準 用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規 定 3. 立 約 商 未 能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履 約 或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於 前 項 有 效 期 內 完 成 驗 收 保 固 者, 履 約 ( 兼 保 固, 下 同 ) 保 證 金 之 有 效 期 應 按 遲 延 期 間 延 長 之 立 約 商 未 依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之 通 知 辦 4

5 理 展 延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於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扣 收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並 暫 予 保 管 扣 收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由 立 約 商 負 擔, 俟 訂 購 機 關 通 知 發 還 時, 於 扣 收 必 要 之 賠 償 金 及 費 用 後, 將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餘 款 無 息 發 還 立 約 商 4. 履 約 保 證 金,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或 有 不 予 發 還 之 情 形 者 外, 於 符 合 發 還 條 件 且 無 待 解 決 事 項 後 無 息 發 還 其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或 暫 停 履 約 者, 得 提 前 發 還 之 但 屬 暫 停 履 約 者, 於 暫 停 原 因 消 滅 後 應 重 新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5. 立 約 商 保 證 金 可 予 發 還 時, 將 按 下 列 原 則 並 參 考 立 約 商 要 求 之 方 式 辦 理 : (1) 以 現 金 或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繳 納 者, 以 記 載 原 繳 納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即 期 支 票 發 還, 或 應 原 繳 納 人 要 求 以 匯 款 方 式 ( 扣 除 匯 款 費 用 ) 發 還 (2) 以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繳 納 者, 發 還 原 繳 納 人 (3) 以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繳 納 者, 解 除 質 權 設 定 後 發 還 原 繳 納 人 (4) 以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者, 發 還 開 狀 或 保 兌 銀 行 (5)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者, 發 還 原 繳 納 人 出 具 之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6. 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或 訂 購 機 關 因 立 約 商 違 約 而 致 之 損 害 逾 保 證 金 額 度 時, 仍 得 向 立 約 商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保 證 金 如 以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設 定 質 權 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之 信 託 憑 證 或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書 繳 納, 沒 收 時 將 全 數 扣 收, 再 依 規 定 辦 理 ( 四 ) 立 約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及 其 孳 息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不 予 發 還 : 1.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依 同 條 第 2 項 前 段 得 追 償 損 失 者, 與 追 償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2.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5 條 規 定 轉 包 者, 全 部 保 證 金 3.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其 減 省 工 料 及 所 造 成 損 失 之 金 額, 自 待 付 契 約 價 金 扣 抵 仍 有 不 足 者, 與 該 不 足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4.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訂 購 機 關 終 止 或 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訂 單 5

6 者, 皆 為 依 未 履 約 部 分 之 金 額 乘 以 1% 後 所 核 算 出 之 保 證 金, 惟 不 逾 本 契 約 該 商 所 繳 保 證 金 總 金 額 ; 該 筆 保 證 金 得 由 訂 購 機 關 自 應 付 予 立 約 商 之 價 金 中 扣 除 或 通 知 立 約 商 另 行 繳 交 予 訂 購 機 關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自 該 商 保 證 金 扣 抵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部 分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者, 為 違 約 部 分 之 保 證 金 ; 全 部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者, 全 部 保 證 金 5.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且 未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辦 理, 其 不 合 格 部 分 及 所 造 成 損 失 額 外 費 用 或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之 金 額, 自 待 付 契 約 價 金 扣 抵 仍 有 不 足 者, 與 該 不 足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6. 未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或 訂 購 機 關 同 意 之 延 長 期 限 履 行 契 約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其 逾 期 違 約 金 之 金 額, 自 待 付 契 約 價 金 扣 抵 仍 有 不 足 者, 與 該 不 足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7. 須 返 還 已 支 領 之 契 約 價 金 而 未 返 還 者, 與 未 返 還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8. 未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延 長 保 證 金 之 有 效 期 者, 其 應 延 長 之 保 證 金 9. 其 他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訂 購 機 關 遭 受 損 害, 其 應 由 立 約 商 賠 償 而 未 賠 償 者, 與 應 賠 償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前 述 不 予 發 還 之 保 證 金, 於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分 次 發 還 之 情 形, 得 為 尚 未 發 還 者 ; 不 予 發 還 之 孳 息, 為 不 予 發 還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繳 納 後 所 生 者 同 一 本 契 約 / 訂 單 有 前 述 二 款 以 上 情 形 者, 應 分 別 適 用 之 但 其 合 計 金 額 逾 立 約 商 應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總 金 額 者, 以 總 金 額 為 限 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或 訂 購 機 關 因 立 約 商 違 約 而 致 之 損 害 逾 保 證 金 額 度 時, 仍 得 向 立 約 商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參 照 ( 三 )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及 發 還 情 形 第 6 款 ) 六 訂 購 方 式 : ( 一 ) 訂 購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訂 購 方 式 如 下 : 1 訂 購 機 關 應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 :http: //web.pcc.gov.tw) 直 接 訂 購 ( 電 子 訂 購 ), 立 約 商 並 應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訂 購 機 關 使 用 本 系 統 進 行 下 訂 及 支 付 作 業, 必 須 事 先 申 請 GCA 憑 證 2 訂 購 機 關 辦 理 訂 購 時, 如 需 以 政 府 網 路 採 購 卡 付 款 ( 電 子 支 付 ), 請 先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負 擔 電 子 支 付 交 易 手 續 費 後 再 行 下 訂 請 參 見 第 八 條 付 款 辦 法 備 註 說 明 6

7 3 本 案 訂 購 機 關 僅 得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 : 直 接 訂 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不 接 受 訂 購 機 關 以 其 他 方 式 ( 如 傳 真 )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代 為 向 立 約 商 訂 購 4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選 商 時, 仍 應 注 意 採 購 法 之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5 為 配 合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之 市 價 通 報 機 制 執 行, 適 用 機 關 應 於 訂 購 前, 就 採 購 標 的 辦 理 市 場 價 格 訪 查, 如 未 發 現 契 約 品 項 價 格 高 於 市 場 行 情, 則 繼 續 執 行 相 關 訂 購 程 序 ; 如 發 現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品 項 價 格 有 高 於 市 價 之 情 形, 應 利 用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之 市 價 通 報 機 制, 將 訊 息 通 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俾 利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查 價 及 處 理 後, 再 行 訂 購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2 年 12 月 24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示, 非 適 用 機 關 於 訂 購 前 須 先 洽 其 他 廠 商 辦 理 查 價, 其 查 價 紀 錄 並 應 登 錄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後, 方 允 許 利 用 系 統 功 能 訂 購 非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訂 購 應 依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須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系 統 建 置 之 非 適 用 機 關 查 價 紀 錄 功 能 執 行 ( 二 ) 各 訂 購 機 關 每 次 訂 購 金 額 不 得 少 於 新 臺 幣 5,000 元 如 訂 購 金 額 低 於 新 臺 幣 5,000 元 者, 其 運 送 費 用 由 訂 購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另 議 單 一 訂 單 未 達 上 述 最 低 訂 購 金 額 者, 立 約 商 得 不 接 受 訂 購 ( 三 )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各 項 適 用 之 訂 購 數 量 如 毛 巾 項 目 表 (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一 ) 所 示 機 關 依 需 求 數 量 擇 定 適 合 之 項 目 訂 購 ; 惟 若 機 關 就 單 一 規 格 項 目 所 需 採 購 數 量 超 過 本 契 約 各 項 可 訂 購 數 量, 則 無 法 利 用 本 契 約 訂 購, 請 自 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單 一 訂 單 不 得 同 時 包 括 相 同 規 格 之 2 項 ( 含 ) 以 上 不 同 訂 購 數 量 項 目 ; 例 如, 同 規 格 但 不 同 訂 購 數 量 之 第 1 組 第 1 項 62.5 公 克 毛 巾 訂 購 數 量 限 1 條 ( 含 ) 以 上,1,000 條 ( 含 ) 以 下 與 第 2 項 62.5 公 克 毛 巾 訂 購 數 量 限 1,001 條 ( 含 ) 以 上,10,000 條 ( 含 ) 以 下, 單 一 訂 單 不 允 許 同 時 訂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超 過 10,000 條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亦 不 得 以 額 外 項 加 購 或 減 購 方 式 訂 購 立 約 商 得 標 項 目 ( 數 量 ) 以 外 之 數 量 例 如,A 立 約 商 僅 得 標 第 1 組 第 1 項 62.5 公 克 毛 巾 訂 購 數 量 限 1 條 ( 含 ) 以 上,1,000 條 ( 含 ) 以 下, 機 關 不 得 以 額 外 項 增 購 方 式 向 A 立 約 商 訂 購 1,001 條 以 上 ( 四 ) 本 契 約 無 大 量 ( 金 額 或 數 量 ) 訂 購 另 議 優 惠 價 格 或 條 件 之 規 定, 訂 購 機 關 應 依 契 約 價 格 辦 理 採 購 惟 如 立 約 商 願 提 供 價 格 折 扣 或 其 他 優 惠 條 7

8 件 之 促 銷 活 動, 立 約 商 應 先 行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提 出 申 請,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公 告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後, 訂 購 機 關 再 行 下 訂 ( 五 ) 本 案 不 接 受 單 筆 金 額 達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訂 購 依 據 97 年 4 月 16 日 行 政 院 專 業 代 辦 及 共 同 供 應 採 購 推 動 小 組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工 作 小 組 第 40 次 會 議 紀 錄 結 論 二, 鑒 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主 要 係 提 供 零 星 小 額 之 採 購 使 用,96 年 度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訂 單 件 數 不 多, 且 採 購 金 額 較 高 之 採 購 案 由 機 關 自 辦 採 購 或 許 較 符 合 個 案 需 求, 並 為 尊 重 上 級 機 關 監 辦 權 責, 單 筆 訂 購 達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者, 無 法 由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執 行 請 購 及 下 訂 ( 六 ) 訂 購 機 關 因 故 需 取 消 原 訂 單, 應 先 洽 立 約 商 同 意 後 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訂 單 管 理 執 行 退 件 功 能, 並 登 載 退 件 原 因, 系 統 會 將 此 一 訂 單 交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裁 定 可 否 取 消 七 交 貨 期 限 與 驗 收 : ( 一 ) 訂 購 機 關 應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內 下 訂 : 1. 本 案 契 約 標 的 之 交 貨 期 限 : 單 一 機 關 一 次 訂 購 數 量 10,000 條 ( 含 ) 以 下 為 14 個 日 曆 天 內,( 外 島 為 接 到 訂 購 機 關 之 訂 購 單 次 工 作 日 起 算 20 個 日 曆 天 內 ), 訂 購 數 量 逾 10,000 條 為 28 日 曆 天 ( 外 島 為 34 日 曆 天 ) 2. 交 貨 日 期 自 訂 購 機 關 登 入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下 訂 之 次 工 作 日 起 算, 該 系 統 將 自 動 推 算 交 貨 日 期, 訂 購 機 關 如 與 立 約 商 另 有 議 定 交 貨 期 限 者, 從 其 約 定, 並 以 雙 方 商 定 之 交 貨 期 限 計 算 逾 期 罰 款, 依 照 訂 購 機 關 指 定 之 契 約 標 的 組 別 及 項 次 數 量 及 收 貨 單 位, 並 於 訂 購 機 關 上 班 時 間 運 交 指 定 之 地 點 交 貨 期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如 遇 假 期 則 順 延 訂 購 機 關 得 與 立 約 商 另 行 約 定 交 貨 及 驗 收 程 序 立 約 商 並 應 依 本 契 約 及 訂 購 單 規 定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訂 購 機 關 訂 購 機 關 如 需 特 定 顏 色, 得 與 立 約 商 另 行 議 定 確 樣 及 交 貨 期 限 ( 二 ) 依 據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紡 織 品 檢 驗 作 業 規 定 本 案 各 組 各 項 交 貨 產 品, 應 於 商 品 本 體 最 小 單 位 包 裝 或 以 繫 掛 方 式 標 示 商 品 檢 驗 標 識 ( 三 ) 立 約 商 供 應 之 毛 巾 等 各 項 產 品 應 與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所 規 定 者 相 符, 為 未 經 使 用 之 全 新 品, 並 應 負 責 權 利 及 物 之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 四 ) 立 約 商 於 交 貨 時 須 檢 附 製 造 廠 出 廠 證 明 ( 註 明 產 地 ), 若 為 進 口 貨 ( 按 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為 認 定 基 準 ), 則 須 另 檢 附 海 關 進 口 報 單 8

9 或 海 關 進 口 證 明, 並 在 包 裝 紙 箱 內 附 列 裝 箱 清 單, 以 供 訂 購 機 關 清 點 數 量 貨 品 送 達 訂 購 機 關 時, 應 請 訂 購 機 關 在 運 送 公 司 所 出 具 之 送 貨 證 明 上 加 蓋 機 關 戳 章 及 日 期, 立 約 商 將 貨 送 達 後, 其 送 交 之 日 即 為 交 貨 日 ( 五 ) 訂 購 機 關 應 於 收 貨 之 日 後 10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若 依 採 購 規 範 表 (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一 ~ 一 ) 之 驗 收 規 定 採 公 信 第 三 者 檢 驗 者, 同 一 項 次 產 品, 製 造 商 ( 指 製 造 工 廠 或 以 委 託 加 工 製 造 (OEM) 方 式 製 造 之 受 委 託 製 造 廠 商 ( 工 廠 )) 得 檢 附 具 公 信 力 第 三 者 檢 驗 單 位 1 年 以 內 之 檢 驗 報 告 辦 理 另 訂 購 機 關 得 利 用 所 附 驗 收 證 明 書 及 驗 收 紀 錄 ( 如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三 ~ 一 及 附 件 三 ~ 二 ) 自 行 依 規 定 辦 理 驗 收 若 有 逾 期 交 貨 或 扣 款 驗 收 事 宜, 訂 購 機 關 應 載 明 於 驗 收 證 明 書 並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六 ) 訂 購 機 關 辦 理 驗 收 結 果 不 合 格, 得 由 訂 購 機 關 限 期 立 約 商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 以 下 簡 稱 改 正 ), 立 約 商 於 改 正 完 成 後 應 報 請 訂 購 機 關 複 驗 立 約 商 如 未 依 訂 購 機 關 所 定 期 限 內 改 正 完 成, 除 訂 購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另 有 約 定 外, 自 訂 購 機 關 所 定 改 正 到 期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立 約 商 改 正 完 成 日 止 應 按 第 九 ( 一 ) 條 之 規 定 計 課 逾 期 違 約 金 ; 惟 立 約 商 已 於 訂 購 機 關 所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改 正 或 改 正 完 成 日 未 逾 原 訂 購 之 交 貨 ( 履 約 ) 期 限 者, 無 逾 期 罰 則 之 適 用 如 複 驗 結 果 仍 不 合 格, 訂 購 機 關 得 限 期 由 立 約 商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收 回, 視 同 未 交 貨 ( 七 ) 立 約 商 交 貨 後, 訂 購 機 關 應 將 交 貨 ( 完 成 履 約 ) 日 期 及 驗 收 日 期 分 別 鍵 入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之 相 關 欄 位 ( 八 ) 交 貨 地 點 : 依 訂 購 機 關 訂 單 指 定 之 地 點 交 貨, 交 貨 地 點 即 為 驗 收 地 點 並 以 一 處 為 限 ; 如 交 貨 驗 收 後, 需 另 行 交 運 至 其 他 指 定 地 點, 則 由 訂 購 機 關 自 行 負 擔 運 送 費 用 外 島 地 區 ( 金 門 連 江 澎 湖 蘭 嶼 綠 島 及 小 琉 球 ) 交 貨, 不 論 立 約 商 所 在 地 為 何, 由 臺 灣 本 島 港 口 / 機 場 至 外 島 指 定 之 交 貨 地 點, 則 於 驗 收 後 憑 實 際 運 送 費 用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收 據 由 訂 購 機 關 核 實 支 付 ( 九 ) 訂 購 機 關 如 為 山 地 偏 僻 地 區 時, 得 由 立 約 商 向 訂 購 機 關 酌 加 收 運 費 上 述 所 稱 山 地 偏 僻 地 區 者, 係 以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仁 愛 鄉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高 雄 市 茂 林 9

10 區 桃 源 區 三 民 區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霧 臺 鄉 瑪 家 鄉 泰 武 鄉 來 義 鄉 春 日 鄉 獅 子 鄉 牡 丹 鄉 臺 東 縣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達 仁 鄉 金 峰 鄉 蘭 嶼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卓 溪 鄉 等 30 個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 原 住 民 ) 鄉 為 限 至 於 平 地 偏 遠 地 區, 訂 購 機 關 如 屬 領 有 偏 僻 地 加 給 之 地 區 者, 得 比 照 上 述 山 地 偏 僻 地 區 之 規 定 辦 理 八 付 款 辦 法 : ( 一 ) 立 約 商 所 交 之 契 約 標 的 經 各 訂 購 機 關 驗 收 合 格 後, 按 本 契 約 所 訂 單 價 核 算 總 價, 訂 購 機 關 憑 立 約 商 所 出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由 訂 購 機 關 於 10 日 內 逕 行 支 付 立 約 商 立 約 商 可 提 供 訂 購 機 關 其 銀 行 帳 號, 供 匯 款 使 用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廠 商 負 擔 ) 備 註 : 1.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8 年 1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示, 行 政 院 98 年 1 月 9 日 院 臺 工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之 中 央 機 關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集 中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第 4 點, 已 刪 除 各 機 關 應 以 電 子 線 上 作 業 辦 理 付 款 之 規 定 訂 購 機 關 如 仍 需 以 政 府 網 路 採 購 卡 付 款 ( 須 事 先 申 請 GCA 憑 證 ), 請 先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 負 擔 電 子 支 付 交 易 手 續 費 ( 費 率 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網 站 之 公 告, 目 前 為 交 易 金 額 之 0.76%, 交 易 金 額 新 臺 幣 500 萬 ( 含 ) 以 上 者 則 為 0.71%) 訂 購 機 關 應 於 驗 收 完 成 登 入 驗 收 日 期 後 以 政 府 網 路 採 購 卡 登 入 電 子 支 付 系 統, 經 系 統 確 認 並 扣 除 立 約 商 應 支 付 系 統 之 交 易 手 續 費 及 銀 行 之 匯 費 後,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貨 款 匯 入 立 約 商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號 2. 因 非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訂 購 機 關 有 遲 延 付 款 之 情 形, 立 約 商 投 訴 對 象 : (1) 訂 購 機 關 之 政 風 單 位 (2) 訂 購 機 關 之 上 級 機 關 (3)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4)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5) 採 購 法 主 管 機 關 (6)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二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定 期 統 計 立 約 商 訂 購 資 料, 並 通 知 立 約 商 繳 納 作 業 服 務 費 前 述 作 業 服 務 費 係 按 一 定 期 間 內, 訂 購 機 關 向 立 約 商 訂 購 總 10

11 金 額 ( 含 額 外 項 ) 之 1.5% 計 算 立 約 商 應 於 收 到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之 繳 款 通 知 後, 於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以 即 期 支 票 或 匯 款 逕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繳 納 立 約 商 未 於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繳 納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9 條 規 定, 自 立 約 商 繳 存 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之 保 證 金 逕 予 扣 抵, 並 有 權 暫 停 立 約 商 接 受 訂 購 之 權 利, 如 有 必 要 亦 得 暫 停 立 約 商 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所 訂 其 他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接 受 訂 購 之 權 利, 直 至 立 約 商 依 規 定 繳 足 為 止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於 收 到 立 約 商 繳 納 之 作 業 服 務 費 後, 將 另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寄 交 立 約 商 ( 三 ) 訂 購 機 關 得 與 立 約 商 合 意 指 定 由 立 約 商 之 分 支 機 構 ( 如 分 公 司 ) 辦 理 履 約 事 宜, 並 應 由 實 際 銷 售 之 營 業 人 ( 如 總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訂 購 機 關 九 立 約 商 違 約 之 處 置 : ( 一 ) 立 約 商 逾 期 交 貨 按 未 交 貨 部 分 從 價 計 罰, 每 日 按 該 未 交 貨 數 量 之 金 額 之 千 分 之 二 (0.2%) 計 算, 倘 立 約 商 在 交 貨 時 未 提 供 本 契 約 及 訂 單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至 遲 應 於 訂 購 機 關 指 定 之 驗 收 期 限 前 補 齊, 如 訂 購 機 關 已 通 知 立 約 商 驗 收 日 期, 立 約 商 未 將 本 契 約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在 驗 收 前 補 齊, 且 影 響 訂 購 機 關 驗 收 及 設 備 之 使 用, 得 視 同 逾 期 交 貨, 並 按 該 項 設 備 金 額 計 罰, 每 日 按 千 分 之 二 (0.2%) 計 算, 由 訂 購 機 關 就 應 付 貨 款 內 扣 除 之 若 立 約 商 逾 期 未 交 貨, 訂 購 機 關 得 於 逾 期 達 10 日 後, 終 止 或 解 除 其 訂 單 並 改 訂 購 其 他 廠 牌 產 品 或 其 他 項 目, 逾 期 違 約 金 計 算 至 訂 購 機 關 前 述 改 訂 購 日 為 止, 逾 期 違 約 金 以 該 批 訂 購 數 量 總 金 額 之 20% 為 上 限 逾 期 違 約 金 得 由 訂 購 機 關 自 應 付 予 立 約 商 之 價 金 中 扣 除 或 通 知 立 約 商 另 行 繳 交 予 訂 購 機 關 ; 其 有 不 足 者, 得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扣 抵 ( 二 ) 立 約 商 未 能 依 訂 單 所 訂 期 限 交 貨 時, 應 事 先 以 書 面 敘 明 原 因 向 訂 購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交 貨, 副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經 訂 購 機 關 同 意 後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予 以 展 延, 但 逾 期 罰 款 仍 照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 三 ) 立 約 商 如 因 天 災 或 事 變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而 致 未 能 依 訂 單 所 訂 期 限 交 貨 並 向 訂 購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交 貨 暨 免 罰 時, 應 檢 具 所 在 地 主 管 官 署 ( 國 外 由 駐 外 使 領 館 或 當 地 商 會 等 )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相 關 證 明 ( 四 ) 倘 立 約 商 發 生 逾 期 交 貨 之 情 事, 經 訂 購 機 關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其 11

12 累 積 通 知 次 數 超 過 10 次 ( 含 ) 以 上, 且 逾 期 金 額 之 累 計 總 額 逾 該 商 已 接 獲 訂 單 總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二 ( 一 ) 6 條 規 定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除 按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外, 並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及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 五 ) 立 約 商 如 拒 絕 接 受 訂 購 不 履 行 契 約 責 任, 或 未 能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履 行 而 其 理 由 並 非 因 天 災 或 事 變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經 訂 購 機 關 以 書 面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二 ( 一 ) 9 條 規 定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並 依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經 立 約 商 以 書 面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其 無 法 依 契 約 規 定 履 行 者, 或 訂 購 機 關 因 上 述 事 由 逕 以 書 面 通 知 立 約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訂 單, 副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者, 亦 同 ( 六 ) 立 約 商 對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訂 購 機 關 承 辦 人 員 不 得 給 予 期 約 賄 賂 佣 金 比 例 金 仲 介 費 後 謝 金 回 扣 招 待 或 其 他 利 益 之 饋 贈,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訂 購 機 關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 訂 單 並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如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訂 購 機 關 因 此 項 行 為 受 有 損 失, 立 約 商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及 受 法 律 上 之 處 分 ( 七 )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有 效 期 內 有 應 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或 依 本 契 約 其 他 規 定 遭 扣 抵, 或 有 累 積 之 應 繳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立 約 商 應 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補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差 額 或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作 業 服 務 費 ; 否 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暫 停 該 立 約 商 接 受 訂 購 至 依 規 定 繳 足 為 止, 或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及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保 固 及 售 後 服 務 : ( 一 ) 立 約 商 應 負 責 所 交 之 毛 巾 等 各 項 產 品 符 合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規 定, 並 保 證 在 訂 購 機 關 驗 收 合 格 日 起 1 年 內 其 材 料 或 品 質 均 無 瑕 疵 若 發 現 有 瑕 疵 或 不 符 合 契 約 規 格 之 處, 以 致 訂 購 機 關 造 成 損 失, 立 約 商 應 負 責 損 害 賠 償 ( 二 ) 立 約 商 履 約 所 供 應 或 完 成 之 標 的, 應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無 減 少 或 滅 失 價 值 或 不 適 於 通 常 或 約 定 使 用 之 瑕 疵 所 供 應 之 財 物 應 為 新 品 契 約 未 12

13 能 充 分 敘 述 之 規 格 應 視 為 依 據 最 佳 商 業 習 慣 十 一 侵 權 行 為 : ( 一 ) 立 約 商 所 售 之 毛 巾 等 各 項 產 品 如 涉 及 任 何 有 關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等 糾 紛, 應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處 理 並 承 擔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倘 因 而 致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 或 訂 購 機 關 損 害 時, 並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二 ) 立 約 商 應 擔 保 第 三 人 就 履 約 標 的, 對 於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 或 訂 購 機 關 不 得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立 約 商 履 約, 其 有 侵 第 三 人 合 法 權 益 時, 應 由 立 約 商 負 責 處 理 並 承 擔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三 ) 立 約 商 如 在 契 約 使 用 專 利 品, 或 專 利 性 施 工 方 法, 或 涉 及 著 作 權 時, 其 有 關 之 專 利 及 著 作 權 益, 概 由 立 約 商 依 照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其 費 用 亦 由 立 約 商 負 擔 十 二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或 訂 單 : ( 一 ) 立 約 商 履 約, 有 下 列 過 失 或 違 約 情 形 之 一, 訂 購 機 關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立 約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訂 單, 副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視 情 形 依 訂 購 機 關 上 述 之 通 知 或 逕 以 書 面 通 知 立 約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 訂 單, 得 為 一 部 或 全 部 1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9 條 第 2 項 或 第 3 項 規 定 之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2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2 項 前 段 之 情 形 者 3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9 條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情 形 者 4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5 條 規 定 轉 包 者 5 立 約 商 或 其 人 員 犯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7 條 至 第 92 條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為 有 罪 判 決 者 6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商 之 事 由, 致 延 誤 履 約 期 限, 情 節 重 大 者 7 偽 造 或 變 造 契 約 或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8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情 節 重 大 者 9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履 行 契 約 者 10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且 未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11 有 破 產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致 無 法 繼 續 履 約 者 12 逾 期 違 約 金 累 計 金 額 超 過 該 批 訂 購 價 金 總 額 20% 者 13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或 勞 動 基 準 法 或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有 關 法 令, 情 節 重 大 者 14 契 約 規 定 之 其 他 情 形 上 述 契 約 之 終 止 或 解 除,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以 書 面 通 知 後 行 使 13

14 ( 二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訂 購 機 關 未 以 書 面 通 知 立 約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 訂 單 者, 立 約 商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 訂 單 規 定 繼 續 履 約 ( 三 ) 如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 訂 單,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訂 購 機 關 將 取 消 終 止 後 之 一 切 付 款, 立 約 商 並 應 賠 償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訂 購 機 關 因 而 發 生 之 費 用 及 損 失 ( 四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如 因 上 述 任 一 款 而 致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契 約 者, 除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立 約 商 所 繳 履 約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102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訂 購 機 關 如 因 上 述 任 一 款 而 終 止 或 解 除 訂 單 者, 除 依 本 契 約 第 五 ( 四 ) 條 規 定 沒 收 立 約 商 所 繳 履 約 保 證 金 外, 並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102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參 照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實 施 辦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規 定 所 為 之 通 知, 係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統 一 處 理 為 原 則 訂 購 機 關 發 現 立 約 商 於 訂 單 履 行 過 程 中,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所 載 任 一 情 事 者, 應 將 其 事 實 理 由 及 適 用 條 款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俾 利 依 上 述 規 定 處 理 十 四 立 約 商 已 依 約 交 貨, 訂 購 機 關 因 政 策 變 更 等 原 因, 要 求 解 除 部 份 或 全 部 訂 單 時, 立 約 商 因 此 所 生 之 損 失 得 向 訂 購 機 關 求 償, 但 不 包 括 所 失 利 益 十 五 爭 議 處 理 ( 一 ) 立 約 商 與 訂 購 機 關 如 對 本 契 約 之 規 定 因 認 知 不 同 而 生 爭 議 者, 得 洽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予 以 說 明 立 約 商 與 訂 購 機 關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因 履 約 而 生 爭 議 者, 應 依 法 令 及 契 約 規 定, 考 量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平 合 理, 本 誠 信 和 諧, 盡 力 協 調 解 決 之 其 自 開 始 協 調 逾 30 日 尚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者,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處 理 之 1.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5 條 之 1 規 定 向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2.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情 事, 提 出 異 議 申 訴 3.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提 付 仲 裁 4.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5. 依 其 他 法 律 申 請 調 解 6. 依 契 約 或 雙 方 合 意 之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 二 ) 受 理 履 約 爭 議 之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1. 受 理 異 議 之 機 關 : (1) 有 關 廠 商 與 訂 購 機 關 間 履 約 爭 議 之 受 理 異 議 機 關 為 訂 購 機 關 (2) 有 關 廠 商 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間 履 約 爭 議 之 受 理 異 議 機 關 為 臺 灣 14

15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市 武 昌 街 1 段 45 號 電 話 : (02)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5 條 之 1 規 定 受 理 調 解 或 第 102 條 規 定 受 理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 (1) 訂 購 機 關 為 中 央 機 關 者, 受 理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電 話 :(02) , 傳 真 : (02) (2) 訂 購 機 關 為 地 方 機 關 者, 受 理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設 申 訴 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未 設 申 訴 會 而 委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處 理 者, 得 向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申 請 ( 三 ) 履 約 爭 議 發 生 後, 關 於 履 約 事 項 之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1. 與 爭 議 無 關 或 不 受 影 響 之 部 份 應 繼 續 履 約 但 經 訂 購 機 關 同 意 無 須 履 約 者 不 在 此 限 2. 立 約 商 因 爭 議 而 暫 停 履 約, 其 經 爭 議 處 理 結 果 被 認 定 無 理 由 者, 不 得 就 暫 停 履 約 之 部 份 要 求 延 長 履 約 期 限 或 免 除 契 約 責 任 ( 四 ) 契 約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為 準 據 法 ( 五 ) 訴 訴 訟 時 以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如 係 訂 購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間 之 訴 訟, 以 訂 購 機 關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六 ) 仲 裁 時 依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法, 並 以 中 華 民 國 臺 北 市 為 仲 裁 處 所 十 六 立 約 商 於 本 契 約 之 有 效 期 間 內,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應 同 意 一 併 適 用 於 本 契 約 所 有 訂 購 機 關, 立 約 商 無 合 理 事 由 而 不 同 意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暫 停 立 約 商 接 受 訂 購 或 逕 行 終 止 契 約 : ( 一 ) 對 一 般 大 眾 提 供 價 格 / 非 價 格 促 銷 活 動, 其 條 件 優 於 本 契 約 者 ( 二 ) 以 更 優 惠 之 價 格 或 條 件 供 應 契 約 產 品 予 某 特 定 訂 購 機 關 或 他 人 者 十 七 本 契 約 產 品 價 格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訪 查, 如 有 高 於 該 廠 牌 市 場 價 格 之 情 形 且 製 造 廠 或 立 約 商 無 合 理 之 理 由 者, 製 造 廠 或 立 約 商 應 就 該 契 約 產 品 比 照 市 場 價 格 降 價, 否 則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暫 停 該 產 品 接 受 訂 購 或 逕 行 終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契 約 契 約 期 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為 確 認 契 約 產 品 價 格 合 理, 得 自 行 由 網 路 實 體 通 路 機 關 訂 購 資 料 機 關 決 標 資 料 等 途 徑 查 察, 亦 得 請 本 契 約 之 立 約 15

16 商 製 造 廠 ( 或 製 造 廠 授 權 之 代 理 商 經 銷 商 ) 等 供 應 廠 商 提 供 契 約 產 品 ( 或 類 似 產 品 ) 之 通 路 地 點 或 市 售 價 格 相 關 資 料 若 本 案 相 關 廠 商 拒 不 提 供 查 證 所 需 資 料,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認 定 廠 商 無 合 理 之 理 由 拒 不 降 價, 而 將 其 產 品 暫 停 接 受 訂 購 或 逕 行 終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契 約 十 八 立 約 商 對 適 用 本 契 約 之 機 關,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差 別 待 遇, 或 有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而 未 能 供 應 時, 訂 購 機 關 得 通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終 止 契 約,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十 九 本 案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但 書 規 定 辦 理 本 案 各 適 用 機 關 得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利 用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意 即 本 案 適 用 機 關 依 據 本 條 規 定, 得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利 用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若 不 利 用 本 契 約, 不 需 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通 知 本 採 購 部 各 適 用 機 關 倘 不 利 用 本 契 約 而 自 行 採 購 者, 應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並 留 意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4 條 ( 分 批 採 購 ) 第 19 條 ( 公 開 招 標 原 則 ) 第 26 條 ( 規 格 訂 定 原 則 ) 第 36 及 37 條 (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 等 規 定 二 十 立 約 商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 :http: //web.pcc.gov.tw) 應 接 受 機 關 電 子 訂 購, 立 約 商 應 辦 理 事 項, 請 逕 於 該 系 統 網 路 查 詢 及 申 請 有 關 立 約 商 帳 號 申 請 請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首 頁 點 選 [ 免 費 加 入 會 員 ] 進 行 申 請, 廠 商 帳 號 申 請 頁 面 的 [ 類 別 ] 請 選 擇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得 標 廠 商 / 採 購 卡 發 卡 銀 行 ( 須 經 過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 其 他 申 請 欄 位 一 一 填 寫 後 [ 確 認 送 出 ], 經 確 認 申 請 資 料 已 填 寫 正 確 無 誤, 並 請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申 請 案 件 並 列 印 將 申 請 結 果 列 印 出 來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後 寄 至 系 統 維 運 單 位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1 段 21 號 數 據 通 信 大 樓 11 樓 政 府 網 路 處 三 科 收 ; 聯 絡 傳 真 FAX: (02) ) 審 核 即 可 廿 一 其 他 ( 一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日 / 天 數 表 示 之 履 約 期 間 係 指 日 曆 天, 所 有 日 數 均 應 計 入 本 契 約 條 款 所 定 之 期 限 或 期 間, 該 期 限 或 期 間 之 起 末 日 如 為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國 定 假 日 及 其 他 休 息 日 時, 以 該 休 息 日 之 次 工 作 日 代 之 ( 二 ) 依 據 94 年 1 月 5 日 行 政 院 統 一 發 包 中 心 及 集 中 採 購 中 心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推 動 小 組 第 18 次 會 議 紀 錄 第 陸 點 討 論 事 項 及 結 論 第 六 項 規 定, 機 關 採 購 與 產 品 相 關 之 配 備, 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以 外 16

17 者, 其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如 為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下, 機 關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者, 得 利 用 工 程 會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一 併 訂 購 ; 其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如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而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機 關 依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辦 理 者, 招 標 程 序 不 得 免 除 且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2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標 資 訊 定 期 彙 送 ; 不 得 逕 以 電 子 訂 購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即 訂 購 機 關 如 需 附 加 採 購 本 契 約 以 外 之 相 關 配 備 項 目, 其 附 加 採 購 金 額 合 計 如 為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自 行 與 立 約 商 議 定 價 格 後, 於 訂 購 單 上 另 行 加 註 逕 洽 立 約 商 提 供, 並 得 利 用 工 程 會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一 併 訂 購 但 附 加 採 購 金 額 如 逾 新 臺 幣 10 萬 元 而 未 達 100 萬 元 者, 訂 購 機 關 應 自 行 依 法 辦 理 招 標, 且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2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標 資 訊 定 期 彙 送, 不 得 併 本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逕 以 電 子 訂 購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 三 ) 各 機 關 附 加 採 購 本 契 約 以 外 之 相 關 配 備 項 目, 一 律 計 收 服 務 費 並 列 入 保 固 範 圍 ( 四 ) 立 約 商 滿 意 度 評 鑑 : 為 提 昇 集 中 採 購 之 履 約 品 質,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已 建 置 滿 意 度 網 路 調 查 機 制 供 各 適 用 機 關 訂 購 參 考 訂 購 機 關 請 於 交 貨 驗 收 後 將 廠 商 履 約 狀 況 上 網 登 記, 以 為 其 他 機 關 訂 購 之 參 考 ( 五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已 建 置 促 銷 機 制, 提 供 立 約 商 促 銷 資 訊 供 訂 購 機 關 利 用 契 約 期 間 立 約 商 利 用 該 機 制 辦 理 促 銷 活 動 提 供 優 惠 價 格 或 條 件 者, 應 事 前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提 出,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辦 理 公 告 促 銷 活 動 訂 有 期 間 者, 應 自 公 告 日 起 算 期 間 在 30 日 以 上, 以 利 訂 購 機 關 辦 理 請 購 / 訂 購 作 業 訂 購 機 關 如 欲 利 用 立 約 商 提 供 之 促 銷 優 惠, 應 自 行 掌 握 內 部 作 業 時 間 於 促 銷 期 間 下 訂 ( 六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8 條 規 定, 立 約 商 其 於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逾 100 人 者, 應 於 履 約 期 間 僱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原 住 民, 各 均 達 國 內 員 工 總 人 數 之 1% 立 約 商 如 未 依 規 定 僱 足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原 住 民 人 數 者, 應 依 僱 用 人 數 不 足 情 形, 分 別 向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及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之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 專 戶 名 為 :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帳 號 為 : 臺 灣 銀 行 館 前 分 行 ( 二 ) ) 繳 納 代 金 ( 七 ) 為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推 動 臺 灣 製 MIT 微 笑 產 品 驗 證 制 度, 立 約 商 之 契 約 產 品 如 已 取 得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核 發 之 台 灣 製 產 品 MIT 微 笑 標 章 17

18 證 書, 請 立 約 商 通 知 訂 購 機 關 自 行 於 台 灣 製 產 品 MIT 微 笑 標 章 網 站 ( 確 認 訂 購 產 品 已 取 得 MIT 微 笑 標 章 廿 二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政 風 處, 政 風 服 務 專 線 : , 傳 真 : , 政 風 服 務 信 箱 : 臺 北 市 郵 政 435 號 信 箱 廿 三 本 契 約 製 作 2 份 正 本, 由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立 約 商 各 收 執 1 份 廿 四 本 契 約 如 有 修 正 或 更 改 時, 須 經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及 立 約 商 雙 方 同 意 後 辦 理 之 廿 五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02) , 傳 真 : (02)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廿 六 財 政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02) , 傳 真 :(02) , 電 子 信 箱 :t0@mail.mof.gov.tw, 地 址 : 臺 北 市 愛 國 西 路 2 號 8 樓 廿 七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檢 舉 電 話 :(02) ; 傳 真 :(02) , 檢 舉 信 箱 : 新 店 郵 政 號 信 箱 ;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檢 舉 電 話 :(02) , 檢 舉 信 箱 : 臺 北 市 郵 政 號 信 箱 ; 北 區 機 動 工 作 站 檢 舉 電 話 : (02) , 檢 舉 信 箱 : 中 和 郵 政 號 信 箱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電 話 : ; 檢 舉 信 箱 :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02)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7 樓 廿 八 訂 購 機 關 選 定 立 約 商 應 注 意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9 條 :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不 得 與 公 職 人 員 服 務 之 機 關 或 受 其 監 督 之 機 關 為 買 賣 租 賃 承 攬 等 交 易 行 為, 以 及 同 法 第 3 條 有 關 關 係 人 之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經 訂 購 機 關 發 現 後, 由 訂 購 機 關 逕 行 解 除 訂 購 並 依 法 處 理 廿 九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辦 理 本 案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於 採 購 過 程 中 向 參 與 之 廠 商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出 席 代 表 等 ( 以 下 稱 當 事 人 ) 取 得 ( 蒐 集 ) 個 人 資 料,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向 當 事 人 告 知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代 機 關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等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辦 理 集 中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為 採 購 及 契 約 目 的 取 得 ( 蒐 集 )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目 的 屬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事 務 ( 代 號 069), 或 採 購 與 供 應 關 係 ( 代 號 107)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屬 識 別 類 : 包 括 辨 識 個 人 者 ( 代 號 C001), 如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或 其 他 可 辨 識 資 料 本 人 者, 或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 代 號 C003), 如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等 18

19 ( 二 ) 當 事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相 關 法 令 所 定 及 業 務 需 要 之 保 存 期 間 內, 於 我 國 境 內 利 用 利 用 對 象 包 括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洽 辦 機 關 適 用 機 關 訂 購 機 關 政 府 採 購 法 主 管 機 關, 及 依 法 有 監 督 稽 核 稽 察 調 查 權 限 之 機 關 利 用 方 式 包 括 以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之 利 用 方 式, 例 如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公 告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三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得 行 使 以 下 權 利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 四 ) 當 事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若 當 事 人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將 可 能 影 響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進 行 必 要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作 業, 或 訂 購 機 關 訂 購 交 貨 驗 收 作 業 之 聯 絡 事 宜, 致 耽 延 廠 商 得 標 接 受 訂 購 或 履 約 權 益 三 十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19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服 務 管 理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照 字 第 0972801948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照 字 第 0992862243 號 公 告 修 正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第 六 點 第 八 點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全)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全)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條 碼 ( 以 下 簡 稱 追 溯 條 碼, 圖 樣 如 附 件 一 ), 揭 露 生 產 者 資 訊, 區 隔 國 產 及 進 口 農 產 品, 促 進 在 地 生 產 在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4D1A8CFA7EBB8EABFEFA871B77CB0D1BFEFB6B7AABE3333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4D1A8CFA7EBB8EABFEFA871B77CB0D1BFEFB6B7AABE3333312E646F63> 台 灣 天 使 投 資 選 秀 會 參 選 須 知 主 辦 單 位 : 執 行 單 位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中 華 民 國 創 業 投 資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協 辦 單 位 :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創 新 服 務 中 心 逢 甲 大 學 技 術 授 權 中 心 1 台 灣 天 使 投 資 選 秀 會 壹 目 的 藉 由 辦 理 台 灣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圍 內, 有 依 相 同 條 件 優 先 承 買 之 權 利, 其 權 利 並 優 先 於 其 他 共 有 人 前 項 情 形, 有 數 人 表 示 優 先 承 買 時, 應 按 專 有 部 分 比 例 買 受 之 但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區 分 所 有 建 築 物 之 專 有 部 分,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有 分 離 出 賣 之 情 形 時, 其 基 地 之 所 有 人 無

More information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A100018 號 工 地 詴 驗 儀 器 採 購 購 案 投 標 頇 知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 標 案 名 稱 : 建 置 共 用 版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及 相 關 異 地 備 援 機 制 設 備 採 購 三 採 購 標 的 為 : (1) 工 程 (2) 財 物

More informatio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DBAA9B2A46ABEC72D313035BEC7A67EABD7BEC7A468ABE1B2C4A447B14DAAF8BEC7A468BEC7A6ECBEC7B57B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965ADFBB77C> 105 年 3 月 24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6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烘 焙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12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相 關 解 釋 法 條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18 號 第 493 號 解 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25 號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8 項 公 司 法 第 7 條 所 得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契 約 陽 明 山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訂 戶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就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收 視 收 聽 及 使 用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特 訂 立 下 列 條 款 以 資 遵 守 : 第 一 條 : 契 約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