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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 核 定 本 ) 101 年 7 月 修 訂

2 目 錄 摘 要 壹 前 言 貳 背 景 分 析 一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二 產 業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規 劃 三 各 主 要 國 家 提 升 就 業 力 政 策 參 我 國 產 業 人 力 資 本 面 臨 之 挑 戰 一 學 校 教 育 與 產 業 連 結 仍 待 強 化 二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偏 低, 中 高 齡 者 待 業 期 長 三 人 才 培 訓 產 業 就 業 媒 合 平 台 成 熟 度 不 足 四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缺 口 多 屬 質 性 需 求 肆 方 案 目 標 推 動 策 略 配 套 機 制 及 預 期 效 益 一 方 案 目 標 及 架 構 二 推 動 策 略 三 提 升 學 訓 考 用 效 能 之 配 套 機 制 四 預 期 效 益 伍 推 動 方 式 附 錄 1: 歷 次 會 議 摘 要 附 錄 2: 推 動 策 略 及 措 施 促 進 在 學 學 生 就 業 力 配 合 產 業 實 務 動 態, 彈 性 調 整 系 所 學 程 鼓 勵 師 資 實 務 研 習, 強 化 實 務 授 課 擴 大 實 習 與 產 學 合 作, 厚 植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持 續 提 升 勞 動 力 品 質 鼓 勵 畢 業 後 之 職 業 專 長 訓 練 及 實 習, 緊 密 接 軌 產 業 動 態 因 應 產 業 專 業 樣 態, 扶 植 專 業 專 長 升 級 加 強 多 元 就 業 導 向 職 前 訓 練, 開 拓 就 業 管 道 強 化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厚 植 英 語 實 力, 接 軌 國 際 引 進 國 際 認 證, 強 化 國 際 接 軌 能

3 4. 提 升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強 化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正 確 導 引 職 場 需 求 發 揮 媒 合 篩 選 功 能, 促 進 就 業 媒 合 附 錄 3: 績 效 指 標 附 冊 :100 年 相 關 部 會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結 果 報 告 1.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國 際 貿 易 局 能 源 局 ): 資 訊 服 務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智 慧 電 子 顯 示 系 統 應 用 生 技 機 械 塑 膠 食 品 會 展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物 流 美 食 國 際 化 等 產 業 2. 內 政 部 : 智 慧 綠 建 築 產 業 3. 交 通 部 : 觀 光 產 業 4. 新 聞 局 : 電 影 電 視 產 業 5. 金 管 會 : 金 融 產 業 ( 銀 行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期 貨 保 險 ) 6. 衛 生 署 : 國 際 醫 療 長 期 照 護 等 產 業 2

4 摘 要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攸 關 產 業 發 展 及 產 業 長 期 競 爭 力, 也 決 定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近 年 來, 在 產 業 與 社 會 結 構 急 劇 變 遷 下, 就 業 市 場 情 勢 也 深 受 全 球 化 經 濟 景 氣 波 動 影 響, 加 上 產 業 環 境 不 斷 變 遷, 加 速 原 有 就 業 市 場 之 職 缺 變 化 與 消 長, 造 成 各 種 摩 擦 性 結 構 性 及 循 環 性 供 需 失 衡 並 存 現 象 為 有 效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使 學 校 及 職 訓 機 構 能 與 產 業 發 展 緊 密 接 軌, 成 為 產 業 培 育 人 才 之 重 要 推 手, 提 供 切 合 企 業 需 求 及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之 創 新 人 才, 帶 動 就 業 力 提 升 ; 同 時 培 育 具 國 際 移 動 力 跨 領 域 專 業 人 才, 穩 固 我 國 在 全 球 及 亞 太 區 域 中 產 業 優 勢, 提 升 我 國 整 體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經 建 會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研 提 縮 短 學 訓 用 落 差 方 案, 並 經 行 政 院 101 年 1 月 30 日 核 定 為 更 彰 顯 本 方 案 之 完 整 架 構 及 做 法, 爰 修 正 調 整 計 畫 內 容, 並 修 正 計 畫 名 稱 為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主 要 修 正 內 容 如 次 : 一 請 各 機 關 依 據 行 政 院 核 復 事 項 就 所 推 動 措 施 妥 訂 績 效 指 標 ( 詳 附 錄 3), 供 為 後 續 管 考 依 據, 同 時 也 就 推 動 策 略 1.1 學 用 落 差 部 分 再 予 修 正 補 充 說 明, 自 100 年 起, 教 育 部 均 請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就 提 報 增 設 調 整 院 所 科 及 學 位 學 程 之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提 供 建 議 事 項, 作 為 核 定 學 校 調 整 系 所 之 重 要 參 據 此 外, 依 據 原 方 案 推 動 方 式 辦 理, 請 未 參 與 本 案 之 其 他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至 19 條 規 定 之 相 關 做 法, 併 入 本 方 案 修 正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二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條 明 定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及 推 估, 以 及 行 政 院 應 指 定 專 責 機 關, 建 立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俾 利 推 動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行 政 院 於 99 年 3

5 10 月 13 日 指 定 經 建 會 為 推 動 辦 理 前 揭 規 定 的 專 責 機 關 經 建 會 於 100 年 至 101 年 間 協 調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多 項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並 就 其 推 估 結 果, 研 提 因 應 對 策 及 措 施 納 入 本 方 案 未 來 也 將 透 過 定 期 辦 理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機 制, 滾 動 修 訂 推 動 策 略 及 措 施, 以 適 時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三 依 據 101 年 4 月 18 日 行 政 院 政 務 會 談 院 長 裁 示 : 延 攬 外 籍 人 才 來 臺 工 作, 應 以 各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為 依 據, 如 確 屬 國 內 各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缺 口 者, 可 考 慮 放 寬 或 不 予 設 限 制 門 檻 有 關 引 進 外 籍 優 秀 人 才 部 分, 各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也 應 以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結 果, 界 定 各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不 足 情 形 之 等 級, 研 訂 引 進 人 才 標 準, 經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通 過 後, 循 序 辦 理 四 為 具 體 落 實 本 方 案 任 務, 達 到 預 期 目 標, 整 合 調 整 方 案 主 軸 及 推 動 策 略 分 別 由 促 進 在 學 學 生 就 業 力 持 續 提 升 勞 動 力 品 質 強 化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等 4 大 主 軸 推 動, 培 育 與 產 業 及 國 際 接 軌 之 專 業 人 才, 並 透 過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使 各 項 人 才 供 需 資 訊 獲 得 快 速 回 饋, 提 升 個 人 就 業 企 業 補 才 機 會, 俾 確 實 有 效 促 進 人 力 投 資 效 益,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之 落 差 4

6 壹 前 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攸 關 產 業 發 展 及 產 業 長 期 競 爭 力, 也 決 定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面 對 當 前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全 球 市 場 發 展 的 趨 勢, 以 及 新 興 產 業 及 服 務 業 的 興 起, 需 要 多 樣 專 業 人 才 共 同 協 調 運 作, 因 此 對 國 際 化 跨 領 域 及 創 新 整 合 人 才 需 求 日 益 殷 切, 全 球 各 主 要 國 家 無 不 以 培 養 產 業 所 需 的 高 階 人 才 為 當 務 之 急 我 國 近 來 受 到 歐 債 危 機 蔓 延 美 國 財 政 赤 字 沉 重 以 及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動 盪 等 因 素 影 響,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景 氣 也 受 到 影 響 在 產 業 與 社 會 結 構 急 劇 變 遷 下, 近 年 就 業 市 場 情 勢, 也 深 受 全 球 化 經 濟 景 氣 波 動 影 響, 加 上 產 業 環 境 不 斷 變 遷, 加 速 原 有 就 業 市 場 之 職 缺 變 化 與 消 長, 就 業 型 態 更 趨 多 元 化, 各 種 摩 擦 性 結 構 性 及 循 環 性 供 需 失 衡 現 象 並 存, 已 難 避 免 綜 觀 我 國 人 才 培 訓 之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學 校 與 職 場 供 需 不 能 配 合, 學 生 性 向 與 職 涯 發 展 不 對 稱, 畢 業 生 能 力 不 符 業 主 需 求, 學 校 培 育 的 人 才 不 適 合 為 產 業 所 用, 造 成 人 才 培 育 數 量 過 剩 與 不 足, 以 及 事 求 人 與 人 求 事 脫 節 的 現 象 ; 學 校 研 發 成 果 與 產 業 界 需 求 差 距 大 ; 技 職 教 育 學 術 化, 形 成 產 業 中 間 技 術 人 才 斷 層 ; 以 及 證 照 與 實 際 使 用, 未 能 完 全 契 合, 考 試 制 度 無 法 適 切 為 產 業 建 立 用 人 機 制, 產 生 考 用 不 配 合 的 現 象 等 未 來 宜 考 量 全 球 經 濟 情 勢 瞬 息 萬 變 與 國 內 就 業 問 題 多 元 化, 隨 時 掌 握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衡 酌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趨 勢, 提 供 妥 適 的 人 才 培 訓 措 施, 提 升 勞 工 就 業 能 力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議 題, 一 直 深 受 各 界 關 切, 我 國 去 (100) 年 通 過 之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列 有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專 章, 包 括 建 立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之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及 核 發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輔 導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機 構 或 團 體 之 發 展 及 國 際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機 構 之 引 進 等 其 中, 第 17 條 明 定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重 點 產 5

7 業 人 才 供 需 及 推 估, 該 條 文 中 亦 明 定 行 政 院 應 指 定 專 責 機 關, 建 立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俾 利 推 動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1, 行 政 院 於 99 年 10 月 13 日 指 定 經 建 會 為 推 動 辦 理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事 項 的 專 責 機 關 另 依 據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經 建 會 為 加 強 培 訓 及 引 進 人 才, 以 改 善 產 業 人 力 結 構 促 進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配 合 新 興 產 業 及 重 點 服 務 業 之 推 動, 並 加 速 尖 端 科 技 在 國 內 生 根 發 展, 特 設 置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會 報 以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研 商 下 列 事 項 之 政 策 及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為 任 務, 包 括 : 檢 討 訂 定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政 策 ; 協 調 推 動 有 關 解 決 人 才 問 題 之 既 有 規 劃 ; 協 助 相 關 部 會 解 決 有 關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之 執 行 問 題, 並 提 升 效 率 ;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推 動 培 訓 及 延 攬 人 才 之 法 制 改 革 ; 其 他 有 關 加 強 培 訓 及 引 進 人 才 事 項 等 為 此, 將 上 述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條 明 定 之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藉 由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之 政 策 訂 定 及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從 而 整 合 及 訂 定 相 關 推 動 方 案 及 措 施, 並 提 出 本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實 為 落 實 國 家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之 重 要 工 作 為 建 立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協 調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訂 定 並 推 動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推 動 產 學 訓 研 機 構 合 作 規 劃, 以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經 建 會 邀 集 產 ( 公 協 會 ) 官 學 代 表 多 次 進 行 相 關 議 題 之 研 商 ( 詳 附 錄 1), 凝 聚 推 動 主 軸 及 政 策 建 議 共 識 ; 此 外, 為 瞭 解 各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情 形, 俾 作 為 訂 定 策 略 之 參 據, 經 建 會 亦 於 100 年 至 101 年 間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完 成 多 項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工 作, 請 各 1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 為 強 化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行 政 院 應 指 定 專 責 機 關 建 立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之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推 動 下 列 事 項 : 一 協 調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二 整 合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資 訊,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三 協 調 產 業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之 推 動 事 宜 四 推 動 產 業 學 術 研 究 及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合 作 之 規 劃 6

8 機 關 依 據 未 來 3 年 ( 年 ) 景 氣 情 勢, 提 出 產 業 人 才 供 給 與 需 求 情 形, 除 推 估 人 才 數 量 缺 口 外, 並 重 視 人 才 樣 貌 與 需 求 條 件 的 分 析, 如 人 才 關 鍵 職 缺 新 興 職 缺 關 鍵 能 力 分 析 學 經 歷 要 求 等, 並 就 其 推 估 結 果,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及 措 施 經 彙 整 相 關 機 關 所 提 策 略 及 措 施, 並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再 次 進 行 方 案 內 容 聚 焦 及 確 認 後, 完 成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作 為 各 機 關 推 動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之 依 據 本 方 案 未 來 也 將 透 過 定 期 辦 理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機 制, 滾 動 修 訂 推 動 策 略 及 措 施, 以 適 時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 此 外, 依 據 101 年 4 月 18 日 行 政 院 政 務 會 談 院 長 裁 示 : 延 攬 外 籍 人 才 來 臺 工 作, 應 以 各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為 依 據, 如 確 屬 國 內 各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缺 口 者, 可 考 慮 放 寬 或 不 予 設 限 制 門 檻 為 此, 有 關 引 進 外 籍 優 秀 人 才 部 分, 各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也 應 以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結 果, 界 定 各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不 足 情 形 之 等 級, 研 訂 引 進 人 才 標 準, 並 經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通 過 後, 循 序 辦 理 本 方 案 滾 動 調 整 機 制 及 相 關 外 籍 人 士 引 進 來 台 工 作 之 標 準 認 定 及 審 核 機 制 如 圖 1 有 關 前 述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之 方 式 及 業 別, 係 先 由 各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其 施 政 重 點 及 行 業 輔 導 發 展 之 需 求 自 行 決 定, 並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規 劃, 並 考 量 不 同 產 業 的 屬 性 酌 予 調 整 調 查 方 法, 此 外, 亦 應 加 強 人 才 職 類 內 涵 及 技 能 需 求 之 調 查 另 相 關 行 職 業 別 關 鍵 性 人 才 是 否 滿 足 需 求, 亦 當 為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研 究 之 重 要 關 鍵, 故 各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之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之 對 象, 亦 可 針 對 相 關 關 鍵 性 人 才 為 主 ; 惟 如 何 界 定 關 鍵 性 人 才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須 由 各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就 主 管 產 業 之 人 才 供 需 狀 況, 並 參 考 產 業 界 之 意 見 進 行 瞭 解 及 認 定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之 架 構 與 流 程 如 圖 2 7

9 經 建 會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研 討 會 / 協 調 會 經 建 會 提 升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研 討 會 / 協 調 會 (1) 界 定 引 進 外 籍 人 才 需 求, 研 訂 引 進 資 格 條 件 ;(2) 研 提 因 應 對 策 (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經 建 會 整 合 並 協 調 修 正 :(1) 攬 才 之 類 別 人 數 與 資 格 條 件 ;(2) 攬 才 之 相 關 措 施 方 案 人 才 有 缺 口 : ( 確 有 引 進 人 才 需 求 )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次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 相 關 工 作 流 程 詳 參 圖 2) 人 才 有 缺 口 或 供 過 於 求 :( 可 由 國 內 相 關 政 策 處 理, 納 入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跨 部 會 確 認 方 案 主 軸 各 部 會 研 提 方 案 推 動 策 略 措 施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工 作 小 組 經 建 會 整 合 並 定 期 修 正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決 議 事 項 經 建 會 委 員 會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行 政 院 核 定 執 行 成 果 報 院 各 機 關 執 行 / 管 考 / 執 行 成 果 方 案 每 半 年 由 各 部 會 主 動 檢 討 相 關 行 職 業 之 人 才 落 差 及 對 策 之 執 行 圖 1 方 案 與 引 進 人 才 工 作 流 程 及 滾 動 調 整 機 制 8

10 經 建 會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研 討 會 / 協 調 會 ( 及 ) 經 建 會 提 升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研 討 會 / 協 調 會 ( 及 ) 產 業 範 疇 調 查 方 法 確 認 產 業 趨 勢 分 析 需 求 面 專 業 人 才 新 增 需 求 人 數 量 化 人 才 供 需 分 析 供 給 面 專 業 人 才 新 增 供 給 人 數 專 業 人 才 質 性 需 求 調 查 質 性 人 才 供 需 分 析 專 業 人 才 質 性 供 給 調 查 調 查 發 現 及 對 策 研 擬 各 主 管 機 關 召 集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專 家 會 議 ( 確 認 調 查 結 果 適 當 修 正, 併 提 相 關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策 略 ) 提 報 至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確 認 並 作 整 合 2 圖 2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之 架 構 與 流 程 2 各 部 會 於 100 年 度 依 上 述 流 程 實 際 執 行 之 成 果 報 告 詳 參 本 方 案 附 冊 9

11 貳 背 景 分 析 面 對 全 球 化 經 濟 景 氣 波 動, 產 業 環 境 不 斷 變 遷, 就 業 市 場 職 缺 變 化 與 消 長 快 速, 各 種 摩 擦 性 結 構 性 及 循 環 性 供 需 失 衡 現 象 並 存,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可 能 面 臨 的 學 用 訓 用 落 差 問 題, 更 須 掌 握 產 業 及 勞 動 市 場 之 發 展 趨 勢, 整 合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資 源, 提 供 永 續 且 具 生 產 力 的 就 業 環 境, 提 升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一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 一 ) 少 子 女 高 齡 化 人 口 結 構 趨 勢 由 於 近 年 來 生 育 率 持 續 遞 減, 使 得 未 來 育 齡 人 口 將 大 幅 縮 減, 3 人 口 結 構 亦 將 持 續 高 齡 化 另 外, 依 據 經 建 會 未 來 人 口 中 推 計 結 果, 我 國 總 人 口 將 由 100 年 23.2 百 萬 人, 增 加 至 111 年 達 最 高 峰 後, 112 年 轉 為 負 成 長 趨 勢,149 年 總 人 口 將 減 少 為 18.8 百 萬 人, 約 減 為 目 前 人 口 數 之 81.1% 人 口 結 構 轉 變 對 人 才 培 育 的 影 響, 包 括 幼 童 及 學 齡 人 口 漸 減, 教 育 體 系 將 面 臨 學 生 來 源 不 足, 進 而 影 響 整 體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及 未 來 教 育 的 發 展 學 齡 人 口 減 少, 使 未 來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遞 減, 加 上 高 等 教 育 擴 張, 使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年 齡 延 後, 且 勞 動 力 中 高 齡 者 比 例 增 加, 勞 動 力 結 構 將 老 化, 加 上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亦 使 高 齡 依 賴 人 口 增 加, 對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的 配 置 與 運 用 造 成 影 響 ( 二 ) 高 等 教 育 人 力 快 速 擴 增, 就 業 人 力 素 質 提 升 我 國 大 學 校 院 數 自 84 年 的 60 所, 增 加 至 100 年 的 148 所, 學 生 人 數 也 由 314 千 人 增 加 為 1,032 千 人,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人 數, 隨 著 高 等 教 育 擴 增 而 大 幅 增 加,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人 數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由 89 年 49.0, 增 加 為 99 年 58.0 此 外,98 年 時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粗 在 學 率 達 82.17%,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比, 僅 次 於 韓 國 (100.02%) 芬 蘭 (90.92%), 3 中 推 計 係 假 設 未 來 總 生 育 率 ( 平 均 每 一 婦 女 一 生 所 生 育 之 子 女 數 ) 於 149 年 回 升 為 1.3 人 10

12 接 近 美 國 (85.93%);99 年 時 我 國 25 至 64 歲 者 中 受 過 大 學 及 以 上 教 育 的 比 率 為 22.7%, 與 OECD 國 家 平 均 水 準 的 21.0% 相 當, 但 25 至 34 歲 者 則 是 40.3%, 已 遠 高 於 OECD 國 家 平 均 水 準 的 27% 另 由 就 業 人 口 之 教 育 結 構 觀 察, 近 年 來 國 中 及 以 下 與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占 總 就 業 之 比 率 分 別 逐 年 下 降 至 21.59% 與 34.04%,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比 率 則 逐 年 上 升 至 44.37% 研 究 人 員 占 總 就 業 比 率 亦 由 89 年 之 7.3, 逐 年 增 加 為 99 年 之 15.7, 增 幅 提 高 1 倍 以 上, 就 業 人 力 素 質 明 顯 提 升 在 全 球 經 濟 朝 向 全 球 化 數 位 化 發 展 之 際, 創 新 人 才 及 研 發 能 力 為 我 國 產 業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基 本 條 件 89 至 97 年, 我 國 教 育 經 費 支 出 占 GDP 比 重 介 於 5.5% 至 6.0% 之 間, 與 OECD 國 家 平 均 水 準 的 5.7% 相 當 ;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占 GDP 比 重 則 由 89 年 2.0%, 持 續 增 加 至 98 年 為 2.9%, 其 中, 又 以 來 自 企 業 部 門 的 研 發 經 費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且 比 重 有 增 加 趨 勢 顯 示 政 府 及 企 業 對 於 人 力 資 本 及 創 新 研 發 之 投 資 極 為 重 視 二 產 業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規 劃 1960 年 代,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由 農 工 業 轉 型 為 以 工 業 為 主, 為 配 合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轉 型 為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之 需 求, 政 府 積 極 增 建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建 立 完 整 之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體 系, 並 實 施 獎 勵 政 策 鼓 勵 企 業 界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1970 年 代,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朝 向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並 加 速 服 務 業 邁 向 現 代 化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重 點 在 於 提 高 人 口 及 人 力 素 質 ; 開 放 私 立 理 工 醫 學 院 之 設 置, 實 施 成 人 進 修 教 育, 以 增 加 高 等 教 育 就 學 機 會 ; 並 訂 定 勞 動 條 件 最 低 標 準,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1980 年 代, 隨 著 貿 易 自 由 化, 工 業 朝 向 自 動 化 及 資 訊 化 發 展, 以 及 服 務 業 快 速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的 規 劃 重 點 在 於 加 強 自 動 化 電 腦 化 及 服 務 業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廣 第 二 專 長 及 進 修 訓 練, 並 加 強 身 心 障 11

13 礙 者 中 高 齡 者 婦 女 及 原 住 民 等 弱 勢 族 群 職 業 訓 練 1990 年 代 至 今, 除 了 知 識 經 濟 之 發 展 外, 全 球 化 數 位 化 潮 流 更 見 風 起 雲 湧, 政 府 除 了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高 附 加 價 值 化 外, 亦 加 強 發 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生 物 技 術 精 緻 農 業 醫 療 照 護 觀 光 旅 遊 綠 色 能 源 及 文 化 創 意 ) 四 項 智 慧 型 產 業 ( 雲 端 運 算 智 慧 電 動 車 發 明 專 利 產 業 化 智 慧 綠 建 築 ) 與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 美 食 國 際 化 國 際 醫 療 音 樂 及 數 位 內 容 會 展 產 業 國 際 物 流 高 科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籌 資 中 心 都 市 更 新 WiMax 產 業 華 文 電 子 商 務 及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 人 力 資 源 的 規 劃 重 點 在 於 加 強 培 訓 資 訊 科 技 人 才, 推 動 國 際 化 及 知 識 經 濟 管 理 與 能 力, 革 新 職 業 能 力 評 核 體 制, 推 動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與 終 身 學 習 等 依 據 經 建 會 我 國 2020 年 勞 動 市 場 展 望 推 估 結 果,2020 年 因 政 府 持 續 推 動 新 興 產 業 及 重 點 服 務 業 等 政 策, 服 務 業 就 業 將 超 過 總 就 業 人 數 6 成, 工 業 就 業 約 占 3 成 6, 農 業 則 持 續 衰 退 至 3% 另 外, 受 未 來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影 響,2020 年 藍 領 工 作 人 員 占 總 就 業 人 數 約 26.9%, 白 領 工 作 人 員 則 占 51.8% 超 過 半 數, 其 中 又 以 專 業 人 員 及 技 術 助 理 人 員 增 加 幅 度 最 為 快 速, 顯 示 未 來 工 作 職 場 需 求 將 朝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術 方 向 發 展 此 外, 觀 察 目 前 產 業 發 展 的 情 形, 跨 領 域 的 結 合 已 是 重 要 趨 勢, 新 興 產 業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勞 動 市 場 就 業 機 會, 具 有 多 元 及 不 同 層 級 的 特 性, 其 範 圍 可 能 包 含 跨 領 域 技 術 專 業 或 基 層 等 各 階 層 人 力, 上 述 人 力 需 求 雖 可 提 供 相 關 科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就 業 機 會, 但 也 可 能 是 原 已 在 勞 動 市 場 人 力 之 間 就 業 機 會 的 相 互 流 動, 注 意 個 人 在 專 業 及 跨 業 領 域 能 力 的 培 養, 應 有 助 於 提 升 在 勞 動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優 勢 三 各 主 要 國 家 提 升 就 業 力 政 策 在 此 波 金 融 危 機 後, 各 國 經 濟 活 動 與 就 業 市 場 都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12

14 的 衝 擊, 惟 因 國 情 不 同, 推 動 重 點 亦 略 有 差 異 以 青 年 為 例, 紐 西 蘭 及 澳 洲 青 年 在 學 期 間 工 作 相 當 普 遍, 進 入 職 場 時 間 較 早, 政 策 著 重 在 提 升 青 年 對 工 作 權 益 及 工 作 安 全 的 認 知 ; 越 南 及 馬 來 西 亞 為 配 合 國 家 工 業 化 發 展, 以 提 高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為 主 ; 新 加 坡 青 年 因 就 學 而 延 後 進 入 職 場, 其 推 動 職 前 就 業 訓 練 及 在 職 後 就 學 計 畫 (PET/CET) 等 措 施, 使 新 加 坡 畢 業 青 年 大 都 能 順 利 就 業 ; 中 國 及 我 國 皆 面 臨 大 專 畢 業 青 年 就 業 力 不 足 的 情 況, 協 助 青 年 就 業 措 施 十 分 相 似, 均 以 加 強 大 專 畢 業 青 年 就 業 能 力 為 主 另 外, 為 因 應 產 業 快 速 發 展 所 需 全 球 化 與 創 新 人 才, 近 年 來 各 國 均 提 出 提 升 就 業 力 相 關 政 策, 如 歐 洲 職 業 訓 練 發 展 中 心 (Cedefop) 為 回 應 歐 盟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政 策, 於 2011 年 7 月 公 布 中 期 ( 年 ) 的 發 展 重 點 規 劃, 作 為 引 導 工 作 方 案 的 方 向 其 發 展 重 點 包 括 : 協 助 職 業 教 育 與 訓 練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簡 稱 VET) 系 統 的 現 代 化 ; 職 涯 與 轉 換 持 續 推 動 職 訓 成 人 與 以 工 作 為 本 的 學 習 ; 分 析 正 式 職 訓 規 範 之 技 能 與 職 能 需 求 韓 國 教 育 科 學 技 術 部 2011 年 的 六 大 施 政 重 點 中, 提 出 建 立 結 合 教 育 及 工 作 之 前 瞻 職 業 教 育 體 系, 從 生 涯 教 育 扎 根, 再 經 由 師 傅 高 中 專 門 高 中 及 全 球 中 心 大 學 之 培 育 後, 以 就 業 為 先 行 目 標, 輔 以 終 身 教 育 系 統, 提 供 就 業 者 接 受 進 階 之 職 業 教 育 參 我 國 產 業 人 力 資 本 面 臨 之 挑 戰 一 學 校 教 育 與 產 業 連 結 仍 待 強 化 我 國 自 民 國 80 年 代 以 後, 產 業 結 構 大 幅 調 整, 許 多 新 興 產 業 所 需 之 工 作 職 能 與 傳 統 產 業 大 不 相 同, 然 而 長 期 以 來, 國 內 大 專 以 上 科 系 與 教 學 內 容, 隨 經 濟 發 展 與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而 調 整 幅 度 有 限, 加 上 大 學 科 系 調 整 不 易, 未 能 適 切 回 應 外 在 環 境 的 改 變, 加 劇 產 學 落 13

15 差 問 題 技 職 教 育 原 以 培 養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是 在 少 子 女 化 升 學 掛 帥 與 排 名 迷 思 重 研 究 輕 技 術 的 評 鑑 制 度 下, 技 職 教 育 朝 向 研 究 與 學 術 發 展, 不 利 技 術 訓 練 以 及 與 產 業 的 接 觸, 也 使 整 體 職 業 人 才 技 術 培 育 不 如 產 業 所 預 期 許 多 在 國 際 上 具 有 高 度 競 爭 力 創 造 多 元 就 業 機 會 的 傳 統 產 業, 例 如 精 密 機 械 金 屬 鑄 造 等, 也 因 高 等 教 育 擴 張, 大 專 以 上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少, 多 數 學 生 欠 缺 職 場 經 驗, 無 法 直 接 進 入 需 要 實 作 的 行 業, 產 業 面 臨 嚴 重 的 人 才 斷 層 問 題 職 涯 輔 導 與 協 助 就 業, 是 學 生 瞭 解 職 場 的 第 一 步, 需 要 專 門 人 才 媒 合 系 統 後 續 追 蹤 網 絡 與 企 業 的 合 作 等 諸 多 資 源 配 合, 惟 目 前 政 府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對 職 涯 發 展 的 關 注, 以 及 投 入 在 職 涯 發 展 的 資 源 過 少, 也 使 相 關 規 劃 推 展 未 能 健 全 二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偏 低, 中 高 齡 者 待 業 期 長 2009 年 我 國 勞 參 率 為 57.9%, 與 主 要 國 家 相 比, 除 較 法 國 (56.5%) 為 高 以 外, 低 於 新 加 坡 (65.4%) 韓 國 (60.8%) 香 港 (60.7%) 日 本 (59.9%) 及 美 國 (65.4%) 等 國 家 按 性 別 觀 察, 各 國 男 性 勞 參 率 相 近, 約 在 7 成 左 右, 我 國 男 性 勞 參 率 為 66.4%, 除 較 法 國 (62.0%) 義 大 利 (60.6%) 高 以 外, 低 於 新 加 坡 (76.3%) 韓 國 (73.1%) 加 拿 大 (72.9%) 日 本 (72.0%) 及 美 國 (72.0) 等 國 家 隨 著 高 等 教 育 快 速 擴 張 及 普 及, 國 內 接 受 大 學 教 育 的 機 率 大 幅 增 加, 我 國 提 供 高 等 教 育 的 數 量 遠 高 於 其 他 國 家 然 而 根 據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統 計 年 報, 我 國 100 年 大 學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失 業 率 為 5.18%, 失 業 人 數 16 萬 人, 居 各 教 育 程 度 之 冠, 主 要 係 因 國 內 教 育 普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人 數 大 幅 增 加, 且 其 多 屬 剛 畢 業 較 年 輕 者, 尚 處 就 業 調 整 磨 合 期, 工 作 轉 換 較 頻 繁 工 作 較 不 穩 定, 且 要 求 勞 14

16 動 條 件 相 對 較 高, 故 大 多 為 自 願 性 失 業 者 另 就 年 齡 別 之 失 業 週 數 觀 察,15~24 歲 青 少 年 平 均 失 業 週 數 為 19.8 週, 爾 後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失 業 週 數 逐 漸 增 加, 以 45~64 歲 年 齡 者 之 平 均 失 業 週 數 最 長, 達 30.1 週 就 教 育 程 度 觀 察, 以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平 均 失 業 週 數 28.0 週 最 長 ;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為 27.9 週 ;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則 為 27.2 週 三 人 才 培 訓 產 業 就 業 媒 合 平 台 成 熟 度 不 足 貿 易 自 由 化 趨 勢 帶 動 全 球 化 競 爭,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快 速 變 遷 及 技 術 不 斷 提 升, 勞 動 市 場 對 專 業 人 才 之 需 求 更 加 殷 切, 然 而 受 限 於 現 有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產 業 尚 未 發 展 完 備, 人 才 培 訓 產 業 所 提 供 之 人 才 培 訓 服 務, 無 法 充 分 滿 足 各 業 各 領 域 之 需 求 ; 訓 練 機 構 對 於 培 訓 課 程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未 依 循 一 定 流 程 進 行 監 控 訓 練, 影 響 訓 練 之 品 質, 也 使 訓 練 成 效 與 實 際 所 需 出 現 落 差 我 國 產 業 主 要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在 產 業 結 構 變 遷 下, 人 力 資 本 對 事 業 單 位 經 營 與 產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益 顯 重 要, 但 因 知 識 累 積 結 果 直 接 歸 屬 於 員 工, 非 全 然 歸 屬 於 事 業 單 位, 且 跳 槽 挖 角 等 情 事 在 勞 資 互 動 過 程 中 相 當 普 遍, 加 上 事 業 單 位 投 資 人 才 所 能 產 生 的 經 營 效 益 或 投 資 報 酬 率 難 以 確 認, 以 及 勞 動 市 場 漸 趨 彈 性 化 (labor market flexibility), 非 典 型 僱 用 型 態 之 工 作 逐 漸 盛 行 等 因 素, 均 讓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人 才 培 訓 產 生 疑 慮, 影 響 投 資 員 工 之 意 願 未 來 亟 需 明 確 探 討 與 訂 定 新 興 產 業 人 才 的 職 能 需 求 與 技 能 培 育, 結 合 現 有 培 訓 資 源 及 就 業 媒 合 平 台, 提 升 既 有 人 才 能 力 與 就 業 機 會, 協 助 跨 入 新 興 產 業 四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缺 口 多 屬 質 性 需 求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工 作, 係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所 定 之 法 定 任 務, 經 建 會 於 100 年 至 101 年 間 協 調 6 個 部 15

17 會 完 成 20 項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工 作, 包 括 經 濟 部 辦 理 資 訊 服 務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智 慧 電 子 顯 示 系 統 應 用 生 技 機 械 塑 膠 食 品 會 展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物 流 美 食 國 際 化 產 業 等 ; 內 政 部 辦 理 智 慧 綠 建 築 產 業 ; 交 通 部 辦 理 觀 光 產 業 ; 新 聞 局 辦 理 電 影 電 視 產 業 ; 金 管 會 辦 理 金 融 產 業 ; 衛 生 署 辦 理 國 際 醫 療 長 期 照 護 產 業 等 本 次 進 行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之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多 表 示, 各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需 求 多 非 數 量 問 題, 而 係 人 才 質 性 需 求 缺 口, 提 升 專 業 人 才 能 力, 才 是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的 關 鍵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之 101 年 至 103 年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工 作 範 疇 結 果 分 析 因 應 策 略 / 措 施 等, 綜 整 如 表 1( 詳 參 附 冊 ) 另 外,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就 調 查 結 果 所 提 需 跨 部 會 協 助 事 項 包 括 : 推 動 學 校 整 合 相 關 科 系 之 課 程, 以 發 展 各 種 跨 領 域 之 學 程, 培 養 新 興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 強 化 學 校 實 習 制 度 ; 由 重 要 職 務 資 訊 之 提 供, 作 為 學 校 課 程 規 劃 之 基 礎, 強 化 與 產 業 需 求 連 結 等 例 如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提 出 推 動 學 校 整 合 相 關 科 系 ( 光 電 車 輛 建 築 等 ) 之 課 程, 以 發 展 各 種 跨 領 域 之 學 程, 培 養 智 慧 電 子 等 新 興 產 業 所 需 之 人 才, 以 及 加 強 產 業 人 才 扎 根 計 畫, 針 對 未 來 產 業 智 慧 化 與 綠 色 製 造 之 需 求, 擬 定 專 業 課 程, 長 期 培 訓 大 專 學 生, 以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擴 大 供 給 面 ; 內 政 部 提 出 藉 由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由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技 職 司 分 別 推 動 建 立 推 動 智 慧 綠 建 築 產 學 合 作 環 境 及 制 度 計 畫 及 聯 合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及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推 動 策 略, 以 進 行 供 給 端 之 人 才 培 育, 以 及 透 過 智 慧 綠 建 築 推 動 方 案,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舉 辦 智 慧 生 活 產 業 交 流 論 壇, 以 彙 集 相 關 廠 商 意 見 瞭 解 目 前 國 內 產 業 缺 口 與 面 臨 問 題, 藉 由 異 業 經 驗 交 流 完 善 計 畫 推 動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提 出 由 勞 委 會 辦 理 技 職 技 術 士 等 的 認 證, 建 議 勞 委 會 可 針 16

18 對 基 層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培 訓, 觀 光 局 則 針 對 中 高 階 人 員 辦 理 訓 練, 以 及 建 議 考 選 部 針 對 不 同 客 源 市 場 語 言 別 導 遊 領 隊 人 員 缺 乏 或 不 足 ( 例 如 泰 語 印 尼 語 馬 來 語 阿 拉 伯 語 韓 語 等 ) 之 需 求, 研 議 可 行 做 法 ( 如 放 寬 考 試 資 格 限 制 等 ); 新 聞 局 建 議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開 辦 專 業 特 殊 化 妝 燈 光 等 證 照 與 訓 練 課 程, 並 建 議 整 合 經 濟 部 數 位 內 容 獎 勵 補 助 動 畫 之 製 作 資 源 共 同 推 動 影 視 特 效 專 業 人 才, 並 請 教 育 部 設 立 國 內 電 影 博 士 班, 持 續 深 化 電 影 領 域 之 專 業 研 究 等 前 揭 相 關 跨 部 會 協 助 事 項, 需 部 會 間 持 續 溝 通 協 調 獲 致 共 識, 俾 形 成 政 策 推 動 辦 理 17

19 重 點 產 業 別 資 訊 服 務 產 業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表 年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範 疇 結 果 及 因 應 對 策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資 訊 服 務 產 業 之 人 才 供 需 大 致 維 持 均 衡, 從 質 的 角 度 仍 缺 技 術 研 發 經 理 與 專 案 經 理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之 人 才 供 給 較 不 充 裕, 最 缺 新 媒 體 創 新 應 用 工 程 師 及 跨 國 跨 平 台 整 合 企 劃 的 中 高 階 人 才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專 案 經 理 技 術 主 管 / 研 發 經 理 資 訊 產 品 設 計 人 才 數 位 出 版 製 作 人 數 位 遊 戲 企 劃 數 位 影 音 專 案 經 理 數 位 遊 戲 程 式 設 計 師 電 腦 動 畫 師 電 腦 4 因 應 對 策 1. 持 續 進 行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人 才 培 訓, 強 化 中 高 階 實 務 案 例 師 資 及 課 程, 以 增 加 創 新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為 目 標, 並 提 高 創 新 課 程 比 例 2. 請 學 界 與 業 界 合 作 開 辦 跨 領 域 在 職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協 助 高 階 人 才 自 我 提 升 3.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提 供 在 校 大 學 生 專 題 實 習 機 會, 以 提 升 企 業 聘 用 意 願 4. 學 校 加 強 開 設 實 務 導 向 課 程 5. 設 立 實 務 應 用 導 向 之 跨 領 域 學 程 1. 持 續 辦 理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相 關 措 施,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中 高 階 人 才 養 成 培 訓, 拓 展 數 位 內 容 新 興 領 域 之 人 才 培 訓 2. 引 進 國 際 資 源 及 推 動 產 學 研 共 同 開 發 合 作, 培 育 中 高 階 及 國 際 化 人 才 4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因 應 對 策 之 相 關 對 應 措 施 詳 參 附 錄 3 18

20 重 點 產 業 別 設 計 產 業 智 慧 電 子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設 計 產 業 之 人 才 供 需 大 致 均 衡, 惟 缺 乏 具 經 驗 之 設 計 總 監 與 業 務 經 理 智 慧 電 子 產 業 需 要 具 有 應 用 與 系 統 整 合 新 能 力 的 人 才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動 畫 數 位 特 效 師 行 動 應 用 程 式 設 計 師 數 位 學 習 程 式 設 計 師 數 位 學 習 教 學 設 計 師 數 位 出 版 執 行 編 輯 設 計 總 監 產 品 業 務 經 理 產 品 開 發 經 理 管 理 顧 問 師 / 專 案 經 理 / 品 牌 經 理 專 案 規 劃 經 理 / 趨 勢 分 析 師 具 應 用 與 系 統 整 合 新 能 力 人 4 因 應 對 策 3. 多 元 方 式 培 訓 高 附 加 價 值 原 創 及 跨 領 域 人 才 4. 匯 聚 台 灣 原 創 內 容 之 展 示 平 台, 建 構 多 元 創 作 環 境 5. 學 研 整 合, 擴 大 培 訓 能 量, 提 升 學 校 實 務 ; 促 成 產 學 合 作 開 發 專 案, 將 產 業 開 發 合 作 經 驗 擴 散 傳 承 給 學 界 1. 辦 理 在 職 設 計 師 知 識 整 合 短 期 課 程, 彌 補 微 型 設 計 公 司 企 業 內 訓 之 不 足 2. 辦 理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引 進 國 際 設 計 最 新 趨 勢 3. 提 供 更 多 的 創 意 創 業 分 享 機 會, 讓 設 計 產 業 的 創 意 成 果 加 值 滾 動 4. 提 供 年 輕 設 計 師 實 際 參 與 業 界 設 計 實 務 運 作 之 機 會 5. 針 對 設 計 職 場 各 項 培 訓 課 程, 將 商 品 行 銷 納 入 課 程 之 重 要 內 容, 重 點 強 化 1. 健 全 智 慧 電 子 領 域 人 才 發 展 之 基 礎 工 作 及 措 施, 建 立 對 應 之 人 才 培 訓 19

21 重 點 產 業 別 顯 示 系 統 應 用 產 業 生 技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顯 示 系 統 應 用 產 業 亦 需 要 具 有 應 用 與 系 統 整 合 新 能 力 的 人 才 生 技 產 業 需 要 法 規 及 行 銷 / 業 務 跨 領 域 的 人 才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4 因 應 對 策 才 能 量 2. 提 供 多 元 培 訓 模 式, 協 助 培 訓 機 構 與 企 業 建 立 各 種 訓 練 合 作 關 係, 以 縮 短 人 才 學 用 差 距, 加 速 提 升 企 業 新 進 人 員 實 務 能 力 具 應 用 與 系 統 整 合 新 能 力 人 才 技 術 / 研 發 高 階 主 管 軟 體 工 程 師 韌 體 工 程 師 電 子 1. 持 續 提 供 業 者 海 外 高 階 研 發 人 力 延 攬 機 會 2. 透 過 示 範 應 用 或 兩 岸 試 點 計 畫 提 供 軟 體 硬 體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1. 強 化 課 程 設 計, 以 符 合 業 界 於 生 物 / 醫 藥 相 關 專 業 技 術 之 需 求 2. 企 業 和 學 校 間,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爭 取 實 務 操 作 機 會 20

22 重 點 產 業 別 機 械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機 械 產 業 基 於 兩 岸 產 業 互 動 的 預 期,101 年 後 可 能 供 需 有 較 大 落 差 機 電 整 合 複 合 工 具 機 機 構 設 計 應 用 服 務 整 合 性 人 才 需 求 將 提 高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電 路 工 程 師 機 械 工 程 師 醫 材 研 發 工 程 師 機 械 工 程 師 電 控 工 程 師 機 電 整 合 應 用 工 程 師 4 因 應 對 策 3. 提 供 跨 領 域 就 業 學 程, 以 培 養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4. 持 續 進 行 研 究 管 理 經 營 管 理 法 規 及 行 銷 / 業 務 跨 領 域 人 才 之 中 高 階 實 務 培 訓 課 程 5. 持 續 提 供 業 者 海 外 高 階 研 發 人 力 延 攬 機 會 1. 透 過 機 械 產 業 藍 領 及 白 領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的 推 動 與 培 訓 課 程 彌 補 專 業 人 才 缺 乏 之 困 境 2. 運 用 機 械 產 業 藍 領 及 白 領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的 培 訓 單 位 研 發 能 力 與 培 訓 能 量 規 劃 客 製 化 課 程 3. 加 強 機 械 產 業 藍 領 及 白 領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辦 理 機 械 零 組 件 領 域 之 中 高 階 技 術 課 程 4. 透 過 產 業 人 才 扎 根 計 畫 加 強 企 業 和 學 校 間 產 學 合 作, 爭 取 學 生 實 機 操 作 機 會 5. 加 強 產 業 人 才 扎 根 計 畫, 針 對 未 來 產 業 需 求 擬 定 專 業 課 程, 長 期 培 訓 大 專 學 生, 以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21

23 重 點 產 業 別 塑 膠 產 業 食 品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1. 調 查 對 象 為 重 點 產 業 內 具 高 附 加 價 值 或 生 產 力, 且 以 學 歷 在 學 士 ( 大 學 四 技 二 技 ) 以 上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發 人 才 與 工 程 人 才, 亦 有 產 業 將 行 銷 管 理 人 才 納 入 調 查 對 象 2. 調 查 範 圍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擇 定 之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塑 膠 產 業 因 應 綠 色 與 環 保 等 趨 勢, 高 功 能 塑 膠 材 料 製 品 需 求 提 升, 需 研 發 工 程 師 食 品 產 業 為 拓 展 保 健 食 品 海 外 市 場, 需 要 研 發 與 懂 法 規 的 國 際 行 銷 人 才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高 功 能 塑 膠 材 料 製 品 研 發 工 程 師 研 發 人 才 4 因 應 對 策 擴 大 供 給 面 6. 加 強 藍 領 及 白 領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辦 理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綠 能 產 業 設 備 研 發 之 中 高 階 技 術 課 程 1. 引 導 大 專 結 合 產 研 設 立 水 平 跨 域 或 垂 直 跨 域 學 後 學 程 2. 加 強 在 職 訓 練, 強 化 工 程 人 才 實 務 課 程 創 新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3. 補 助 與 輔 導 法 人 或 公 協 會 建 置 專 業 人 才 職 能 鑑 別 機 制 1. 進 行 保 健 食 品 相 關 職 能 鑑 定 建 置 等 工 作, 協 助 架 構 專 業 能 力 內 涵, 同 時 提 企 業 選 才 辦 視 及 專 業 人 才 自 我 升 級 之 基 準 2.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增 加 供 應 端 對 企 業 的 瞭 解, 提 供 的 適 切 人 力 資 源 3. 辦 理 論 文 及 產 品 開 發 實 作 等 競 賽, 激 發 供 應 人 才 的 創 造 力 實 用 價 值 22

24 重 點 產 業 別 會 展 產 業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並 明 訂 內 含 的 次 產 業 範 疇 產 業 範 疇 包 括 : 1. 數 量 方 面 1. 專 業 會 議 籌 組 公 司 (PCO), 指 從 整 體 而 言,101 年 至 103 年 會 展 產 業 的 人 事 會 議 籌 辦 或 管 理 之 行 業, 行 業 才 極 為 充 裕 (PCO PEO 及 場 地 管 理 者 合 標 準 分 類 為 8202 會 議 及 展 覽 服 計 ); 但 觀 察 次 產 業 情 形, 則 場 地 管 理 業 務 業 ; 在 103 年 樂 觀 情 境 下 可 能 出 現 人 才 不 足 2. 專 業 展 覽 籌 組 公 司 (PEO), 指 從 的 問 題 事 展 覽 籌 辦 或 管 理 之 行 業, 行 業 2. 質 性 方 面 標 準 分 類 為 8202 會 議 及 展 覽 服 (1) PCO 所 需 最 關 鍵 的 職 務 是 專 案 執 行 務 業 ; 者 PEO 為 業 務 人 員 場 地 管 理 者 為 3. 場 地 管 理 者, 指 從 事 會 議 或 展 覽 現 場 客 服 人 員 場 地 之 租 賃 及 管 理, 行 業 標 準 分 (2) 整 體 而 言, 業 界 對 此 三 類 職 務 的 需 求 類 為 6811 不 動 產 租 賃 業 及 6891 條 件 多 不 限 特 定 科 系, 但 重 視 專 業 實 務 不 動 產 管 理 業 經 驗 及 人 格 特 質, 且 無 海 外 延 攬 人 才 之 需 要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係 指 從 事 新 及 淨 潔 能 源 節 約 能 源 提 升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或 抑 制 移 轉 尖 峰 用 電 負 載 1. 數 量 方 面 由 供 給 及 需 求 推 算 結 果 計 算 人 才 求 供 比, 顯 示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產 業 101 年 至 103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無 明 顯 招 幕 困 難 跨 領 域 專 長 ( 跨 空 調 照 明 電 力 熱 4 因 應 對 策 及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1.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與 實 作 經 驗, 透 過 會 展 城 市 參 展 行 銷 競 賽 提 供 在 學 學 生 實 務 操 作 機 會 與 經 驗 每 年 辦 理 1 場 競 賽, 預 計 吸 引 國 內 外 計 20 隊 參 加 2. 引 進 國 際 會 議 與 展 覽 認 證 考 試, 強 化 國 內 從 業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能 力 每 年 辦 理 1 場 國 際 會 議 認 證 及 1 場 國 際 展 覽 認 證 考 試 3. 協 助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與 業 者 合 作,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4. 透 過 實 習 制 度, 提 供 國 內 電 子 電 機 土 木 技 術 背 景 人 員 展 場 管 理 機 會 5. 強 化 國 內 業 者 及 有 意 從 事 會 展 產 業 學 子 英 語 能 力 每 年 辦 理 參 展 英 語 及 會 展 活 動 接 待 英 語 課 程 各 2 班 1. 以 在 職 訓 練 方 式, 進 行 全 方 位 節 能 技 術 人 才 培 訓 2. 擴 大 舉 辦 驗 證 技 術 課 程, 以 及 能 力 23

25 重 點 產 業 別 物 流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之 設 備 系 統 及 工 程 之 規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設 計 安 裝 施 工 維 護 檢 測 代 操 作 相 關 軟 硬 體 構 建 及 其 相 關 技 術 服 務 之 行 業 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H 大 項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次 產 業 包 括 運 輸 業 倉 儲 配 送 業 報 關 業 及 郵 政 快 遞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年 人 才 量 能 供 給 極 充 裕 2. 質 性 方 面 (1) 能 源 系 統 類 別 繁 多, 廠 商 偏 好 具 備 多 領 域 專 長 之 能 源 診 斷 工 程 師, 而 學 校 單 位 訓 練 尚 難 滿 足 產 業 需 求, 主 要 招 募 對 象 為 具 經 驗 之 轉 業 人 員 (2) 節 能 績 效 量 測 驗 證 工 程 師 為 節 能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中 關 鍵 角 色 之 一, 近 年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示 範 專 案 業 帶 動 專 業 驗 證 人 員 需 求 成 長 由 於 節 能 量 測 驗 證 工 作 具 備 較 高 之 專 業 技 術 需 求, 業 者 對 於 持 有 證 照 之 求 職 者 較 為 信 賴, 但 目 前 證 照 認 證 ( 如 CMVP) 尚 未 普 及, 人 才 招 募 難 度 較 高 1. 數 量 方 面 供 需 雙 方 皆 認 為 目 前 現 況 為 供 不 應 求, 可 見 目 前 物 流 人 才 供 需 呈 現 供 給 小 於 需 求 的 情 形 2. 質 性 方 面 由 供 需 雙 方 的 不 同 看 法 可 知, 學 術 界 認 為 初 階 作 業 能 力 較 重 要, 而 產 業 界 則 認 為 中 階 管 理 能 力 較 為 重 要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能 製 程 等 領 域 ) 及 創 新 技 術 人 才 節 能 績 效 量 測 人 才 物 流 策 略 規 劃 運 輸 網 路 規 劃 物 流 績 效 評 估 物 流 產 業 分 析 人 才 驗 證 考 試 4 因 應 對 策 1. 辦 理 人 才 培 訓, 鼓 勵 國 內 培 訓 機 構 或 結 合 國 際 專 業 培 訓 之 專 業 協 會, 開 發 提 升 物 流 人 才 職 能 之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課 程 強 化 業 界 實 務 應 用, 課 程 內 容 可 結 合 業 界 實 務 應 用 安 排 專 題 討 論, 滿 足 產 業 用 人 實 際 需 求 2. 辦 理 產 業 研 討 會, 積 極 結 合 產 學 界 相 關 機 構 參 與 互 動, 廣 宣 產 學 合 作 培 訓 理 念, 尋 求 人 才 培 育 結 合 之 機 24

26 重 點 產 業 別 美 食 國 際 化 智 慧 綠 建 築 產 業 ( 包 括 智 慧 綠 建 築 產 業 安 全 監 控 產 業 )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以 餐 廳 速 食 店 咖 啡 簡 餐 及 休 閒 飲 品 等 次 產 業 為 主 指 有 關 建 築 設 計 及 安 全 監 控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1. 數 量 方 面 透 過 調 查 及 業 者 訪 談, 有 64.9% 業 者 表 示 美 食 國 際 化 人 才 ( 營 運 店 長 及 主 廚 ) 是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的, 亦 表 示 營 運 管 理 人 才 皆 以 內 部 培 養 與 升 遷 為 首 選 2. 質 性 方 面 企 業 內 部 培 訓 是 以 商 業 化 導 向, 強 調 人 才 是 否 能 創 造 企 業 獲 利 價 值 而 學 校 訓 練 是 以 教 學 導 向, 重 點 在 於 學 生 是 否 取 得 學 分, 造 成 產 學 間 的 培 訓 落 差 1. 智 慧 綠 建 築 產 業 重 要 人 才 方 面 (1) 產 業 需 要 多 種 專 業 人 才 共 同 協 調 運 作, 因 此 在 其 中 對 於 整 合 性 或 具 有 跨 領 域 整 合 能 力 之 人 才 在 未 來 顯 得 重 要 (2) 出 現 人 力 的 缺 口 許 多 應 是 在 技 術 類 人 才 (3) 未 來 人 才 需 求 具 有 我 國 綠 建 築 標 章 評 估 系 統 及 美 國 LEED 認 證 之 人 才 (4) 人 才 的 技 能 與 職 能 的 培 養, 在 操 作 與 整 合 課 程 上, 要 能 夠 有 實 務 課 程 進 行 結 合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主 廚 營 運 店 長 1. 智 慧 綠 建 築 產 業 : 機 電 工 程 人 才 2. 安 全 監 控 產 業 : 安 全 監 控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人 才 技 術 支 援 工 程 人 才 軟 韌 體 工 程 人 才 客 戶 經 4 因 應 對 策 會, 協 助 提 升 學 校 實 務 與 產 業 接 軌 1. 推 廣 餐 飲 優 質 工 作 環 境 形 塑 之 成 功 經 驗 2. 協 助 餐 飲 業 者 與 技 職 院 校 優 化 建 教 合 作 機 制 3. 協 助 欲 國 際 化 發 展 餐 飲 企 業, 培 育 所 需 國 際 化 營 運 人 才 1. 須 建 立 智 慧 綠 建 築 市 場 規 模, 以 促 進 人 才 投 入 ; 並 規 劃 新 舊 建 築 朝 向 智 慧 綠 建 築 目 標 發 展, 帶 動 產 品 與 設 計 服 務 之 需 求 2. 重 點 職 務 人 才 供 需 之 持 續 監 測, 並 定 期 提 供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資 訊, 作 為 人 才 投 入 的 參 考 3. 從 重 要 職 務 資 訊 之 提 供, 作 為 課 程 規 劃 之 基 礎, 協 助 人 才 培 育 縮 短 人 才 供 需 落 差 4. 依 據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之 資 訊, 規 25

27 重 點 產 業 別 觀 光 產 業 ( 包 括 觀 光 旅 館 業 一 般 旅 館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考 量 產 業 鏈 之 內 涵, 依 據 具 有 明 確 管 理 規 範 產 值 推 估 明 確 性 及 服 務 內 容 接 近 服 務 使 用 者 等 因 素 進 行 選 擇, 選 定 一 般 旅 館 業 觀 光 旅 館 業 旅 行 業 及 觀 光 遊 樂 業 等 四 項 次 產 業 進 行 調 查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5) 智 慧 綠 建 築 在 台 灣 有 ICT 是 具 有 一 些 優 勢, 因 此 要 在 兩 者 間 做 整 合, 需 要 有 技 術 與 材 料 應 用 結 合 的 人 才 2. 安 全 監 控 產 業 重 要 人 才 方 面 (1)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上 需 要 之 人 才 須 懂 得 影 像 監 控, 國 內 人 才 素 質 上 不 足, 研 發 能 量 不 足 (2) 現 在 監 控 並 未 與 ICT 整 合 發 展, 也 缺 乏 技 術 創 新 (3) 現 在 的 情 況 是 市 場 技 術 間 不 平 衡, 目 前 需 要 服 務 創 新 的 人 才, 服 務 創 新 真 正 的 價 值 是 商 業 模 式 的 價 值 化 與 應 用 (4) 產 業 還 需 跨 領 域 人 才, 在 技 術 與 應 用 上 能 整 合, 也 包 括 產 品 與 建 築 物 間 連 結 的 整 合 者 1. 觀 光 旅 館 業 人 才 需 求 缺 口 可 藉 由 一 般 旅 館 業 之 人 才 延 攬 予 以 補 足, 因 此 缺 口 情 形 僅 持 續 監 測 2. 觀 光 遊 樂 業 人 力 以 技 術 或 營 運 為 主, 且 具 有 地 域 性, 具 有 季 節 性 需 求, 此 將 藉 由 區 域 內 大 專 人 力 或 臨 時 人 力 補 充 3. 結 合 政 府 資 源 培 養 具 國 際 行 銷 經 驗 與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營 人 才 1. 觀 光 旅 館 業 : 中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房 務 人 員 餐 廳 服 務 人 員 2. 一 般 旅 館 4 因 應 對 策 劃 相 關 培 育 與 培 訓 課 程, 從 既 有 產 業 人 才 提 升 能 力, 幫 助 人 才 具 有 落 實 與 執 行 智 慧 綠 建 築 的 能 力 1. 針 對 產 業 發 展 培 訓 行 銷 與 企 劃 人 才, 提 升 國 際 發 展 能 力 2. 運 用 專 案 規 劃 培 育 中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並 培 訓 中 高 階 人 才 擔 任 講 師, 持 續 為 產 業 培 育 人 才 26

28 重 點 產 業 別 旅 行 業 觀 光 遊 樂 業 ) 電 影 產 業 電 視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調 查 對 象 為 電 影 產 業 及 電 視 產 業, 並 考 量 推 廣 海 外 行 銷 目 的, 以 電 視 劇 及 電 影 片 製 作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一 般 多 為 製 片 編 劇 導 演 攝 影 美 術 剪 輯 燈 光 後 製 演 員 等 專 業 人 才, 另 外 輔 以 影 片 行 銷 與 其 他 製 作 企 畫 行 政 等 專 職 人 力 (in-house) 之 調 查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能 力 的 人 才, 協 助 進 行 國 際 行 銷 主 題 與 活 動 的 推 動, 吸 引 國 際 觀 光 客 4. 導 遊 與 領 隊 之 考 訓 制 度 應 強 化 與 調 整, 促 使 更 多 人 才 能 進 入 業 界 提 供 服 務 1. 電 影 產 業 (1) 在 國 片 復 甦 增 溫 下, 未 來 電 影 產 業 的 人 力 供 需 隨 產 量 增 加 與 專 業 分 工 趨 勢, 加 深 投 入 人 次 的 缺 口 (2) 根 據 針 對 國 內 影 視 相 關 科 系 的 課 程 學 分 盤 點, 國 內 電 影 產 業 若 要 朝 多 類 型 及 商 業 型 態 發 展, 國 內 電 影 學 院 對 美 術 設 計 類 演 員 訓 練 以 及 製 作 行 銷 企 劃 類 的 高 級 人 才 養 成, 存 在 一 定 的 培 育 缺 口 有 待 彌 補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業 : 房 務 人 員 3. 旅 行 業 : 中 高 階 主 管 企 業 人 才 ( 線 控 人 才 ) 業 務 人 才 4. 觀 光 遊 樂 業 : 企 劃 人 才 行 銷 人 才 1. 電 影 產 業 電 影 美 術 指 導 及 設 計 電 影 造 形 師 及 梳 化 妝 師 編 劇 後 製 技 術 電 影 製 片 電 影 行 銷 人 才 2. 電 視 產 業 電 視 戲 劇 行 4 因 應 對 策 1.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從 99 年 起, 即 按 旗 艦 計 畫 規 劃, 經 費 補 助 業 者 開 辦 編 製 演 實 務 課 程, 持 續 補 助 電 影 公 協 會 電 影 公 司 開 辦 電 影 實 務 講 座 及 人 才 培 訓 班, 並 鼓 勵 延 攬 海 外 人 才 與 派 員 至 國 外 交 流, 雙 向 管 道 增 進 國 際 接 軌 2. 研 擬 受 訓 期 間 之 薪 資 補 貼, 學 成 後 於 國 內 貢 獻 回 饋 3.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委 託 廠 商 邀 請 國 外 頂 27

29 重 點 產 業 別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3) 電 影 後 製 業 因 人 才 養 成 過 程 較 長, 因 此 短 期 而 言 供 需 落 差 變 化 不 大, 但 需 著 力 於 長 期 人 才 養 成 規 劃, 否 則 一 旦 發 生 人 才 銜 接 問 題, 將 動 搖 產 業 根 本 2. 電 視 產 業 (1)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磁 吸 效 應, 許 多 專 業 職 務 每 部 次 的 投 入 人 力 在 減 少, 亦 即 劇 組 人 員 負 擔 隨 人 才 外 流 而 增 加 但 電 視 頻 道 業 受 限 於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獲 利 空 間 有 限, 從 業 者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對 新 增 人 力 需 求 部 分 普 遍 保 守, 因 此 調 查 顯 示 供 需 尚 可 達 到 平 衡 (2) 台 灣 自 製 偶 像 劇 注 重 行 銷, 因 此 帶 動 行 銷 人 才 需 求 (3) 因 應 未 來 電 視 數 位 化 需 求, 電 視 產 業 對 電 視 數 位 化 製 播 人 才 與 新 媒 體 平 台 技 術 人 才 需 求 孔 急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銷 電 視 戲 劇 編 劇 電 視 節 目 及 戲 劇 製 作 電 視 新 媒 體 平 台 建 構 技 術 電 視 數 位 化 製 播 人 才 4 因 應 對 策 尖 製 播 攝 影 專 業 至 國 內 授 課 及 交 流 或 延 攬 國 內 人 才 赴 國 外 短 期 進 修 另 影 視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來 台 交 流 授 課 需 較 長 時 間 的 互 動 過 程, 並 且 數 位 化 後 影 視 製 播 設 備 規 格 與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須 更 頻 繁 地 與 國 際 交 流 互 動, 建 請 將 高 階 影 視 專 業 人 才 納 入 吸 引 全 球 外 籍 優 秀 人 才 方 案 三 卡 的 適 用 對 象 4.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自 95 年 起, 即 以 每 年 逾 億 元 經 費 補 助 業 者 製 作 HD 節 目,101 年 預 算 更 提 高 到 4 億 元 以 上 影 視 人 才 培 育 的 特 點 在 於 從 作 中 學, 母 雞 帶 小 雞 的 方 式 讓 新 秀 茁 壯, 未 來 在 HD 補 助 機 制 亦 將 朝 此 方 向 調 整, 以 縮 短 幕 前 演 出 幕 後 製 作 人 才 接 軌 落 差 5. 吸 引 國 際 專 業 技 術 機 構 在 台 設 立 營 運 據 點, 爭 取 與 國 內 人 才 技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之 機 會, 提 升 我 國 影 視 專 業 人 才 之 技 能 並 持 續 鼓 勵 國 際 合 拍 合 製 以 及 來 台 拍 片, 增 加 國 內 外 人 28

30 重 點 產 業 別 金 融 業 - 銀 行 業 金 融 業 - 證 券 業 金 融 業 - 投 信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調 查 對 象 係 針 對 銀 行 公 會 之 會 員 機 構, 包 括 37 家 國 內 銀 行 及 15 家 金 控 公 司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證 券 業 有 151 家 證 券 商, 其 中 專 營 證 券 商 88 家, 兼 營 證 券 商 63 家 就 全 體 投 信 投 顧 業, 以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求 得 供 給 面 與 需 求 面 的 相 關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1. 根 據 銀 行 公 會 調 查 結 果, 目 前 各 銀 行 及 金 控 公 司 對 外 招 募 專 業 人 才 尚 無 遭 遇 困 難, 且 大 多 數 認 為 未 來 3 年 人 才 供 需 均 衡 2. 惟 金 融 服 務 業 經 營 環 境 瞬 息 萬 變, 服 務 內 容 與 營 運 模 式 亦 日 趨 複 雜, 尤 其 隨 著 金 融 法 規 的 逐 漸 鬆 綁 以 及 兩 岸 ECFA 的 簽 訂, 金 融 人 才 素 質 能 否 與 時 並 進, 對 金 融 產 業 整 體 競 爭 力 將 帶 來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證 券 商 對 於 未 來 3 年 專 業 人 才 供 需 狀 況, 普 遍 認 為 供 過 於 求 及 需 求 量 不 大 1. 業 務 人 員 仍 為 產 業 最 需 求 之 人 才, 在 基 本 年 資 與 能 力 需 求 較 低 情 況 下, 人 才 招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經 營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徵 授 信 理 財 規 劃 ( 含 企 業 理 財 ) 金 融 商 品 研 發 投 資 分 析 OBU 業 務 ( 外 匯 作 業 ) 直 接 投 資 人 才 無 明 顯 招 幕 困 難 無 明 顯 招 幕 困 難 4 因 應 對 策 才 交 流 之 機 會 6. 推 動 雙 元 管 道 獎 勵 補 助 : 透 過 製 作 公 司 與 電 視 頻 道 進 行 學 訓 用 合 一 之 人 才 培 育 措 施 業 於 銀 行 法 第 51 條 之 1 明 訂, 銀 行 應 提 撥 資 金 專 款 專 用 於 辦 理 金 融 研 究 訓 練 發 展 事 宜 ; 將 積 極 督 導 國 內 相 關 機 構 依 金 融 業 業 務 需 求, 配 合 金 融 人 才 所 需 職 能 項 目, 設 計 相 關 課 程 並 建 置 相 關 金 融 人 才 訓 練 測 驗 平 台, 以 達 人 才 訓 練 資 源 整 合 及 職 能 發 展 之 功 效 規 劃 從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預 計 101 年 開 班 347 班, 培 訓 23,690 人 ; 期 望 主 管 機 關 落 實 黃 金 十 年 金 融 政 策, 協 助 證 券 商 發 展, 證 券 業 者 亦 將 積 極 強 化 自 身 體 質, 提 升 競 爭 力, 努 力 向 海 外 發 展 辦 理 人 才 培 訓, 鼓 勵 國 內 培 訓 機 構 或 結 合 國 際 專 業 培 訓 之 專 業 協 會, 開 發 提 升 29

31 重 點 產 業 別 投 顧 業 資 訊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募 無 太 大 難 度, 因 此 在 人 才 供 需 方 面 是 平 衡 充 裕 的 2. 投 資 管 理 及 研 發 人 才 為 產 業 核 心 技 術 人 員, 此 二 類 人 員 為 產 業 第 二 大 類 職 缺, 在 目 前 人 才 供 需 狀 況 亦 維 持 平 衡 3. 在 產 業 其 他 需 求 人 才 部 分, 例 如 財 務 人 員, 業 者 表 示 亦 處 於 供 需 均 衡 狀 態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4 因 應 對 策 投 資 管 理 人 才 職 能 之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滿 足 產 業 用 人 實 際 需 求 ; 辦 理 產 學 研 討 會, 積 極 結 合 國 內 外 產 學 界 相 關 機 構 參 與 互 動, 積 極 結 合 國 內 外 產 學 界 相 關 機 構 參 與 互 動, 協 助 提 升 學 校 實 務 與 產 業 及 產 業 與 國 際 接 軌 金 融 業 期 貨 自 營 商 36 家 專 營 期 貨 經 紀 從 期 貨 業 人 才 供 需 量 化 推 估 分 析 結 果 自 營 商 交 易 透 過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對 在 職 人 員 進 行 專 - 期 貨 業 商 20 家 兼 營 期 貨 經 紀 商 22 家 期 貨 顧 問 事 業 37 家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10 家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10 家 期 貨 交 易 輔 助 人 55 家 之 景 氣 情 勢 平 均 值 可 看 出 期 貨 商 對 未 來 3 年 專 業 人 才 供 需 狀 況 趨 於 飽 和 投 資 管 理 人 才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業 與 法 律 等 訓 練, 預 計 40,000 人 次 ; 配 合 國 際 論 壇 研 討 新 種 業 務 發 展 實 務 應 用 與 案 例 介 紹 進 而 促 進 與 國 際 接 軌 與 發 展 等, 每 年 1 場, 估 計 150 人 ; 透 過 每 年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舉 辦 講 座, 介 紹 期 貨 市 場 之 發 展 前 景 與 就 業 機 會, 提 供 應 屆 畢 業 同 學 職 場 相 關 就 業 資 訊 等, 預 計 舉 辦 25 場, 每 場 50 人 ; 透 過 法 制 研 習 班 案 例 實 務 研 討, 加 強 法 制 觀 念 自 我 約 束,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1~3 場, 每 場 估 計 100 人 ;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宣 導 證 券 或 期 貨 理 財 知 識, 視 主 管 機 關 活 動 規 劃 配 合 辦 理 約 1-3 場 金 融 業 係 以 目 前 法 令 要 求 須 具 備 專 業 資 1. 一 般 專 業 人 才 招 募 相 對 較 易, 惟 較 高 階 壽 險 業 精 算 透 過 各 公 司 內 部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30

32 重 點 產 業 別 - 保 險 業 國 際 醫 療 產 業 本 次 調 查 範 疇 格 之 精 算 內 部 稽 核 核 保 及 理 賠 等 四 類 人 員 為 調 查 範 疇, 向 各 保 險 公 司 發 送 調 查 問 卷 填 報 以 提 供 國 際 病 人 醫 療 服 務 者 為 調 查 對 象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 含 量 化 質 化 ) 之 專 業 人 才 ( 如 簽 證 精 算 人 員 ) 除 具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外, 須 具 有 豐 富 之 專 業 經 驗, 尋 覓 難 度 較 高 2. 以 目 前 培 訓 專 業 人 才 之 管 道 ( 如 保 發 中 心 壽 險 管 理 學 會 產 險 核 保 學 會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等 ) 尚 能 有 效 供 應 業 界 所 需 人 才 之 來 源, 惟 專 業 經 驗 才 是 業 者 需 求 重 點 3. 現 階 段 尚 無 海 外 招 募 人 才 之 需 求 4. 未 來 因 應 大 陸 市 場 發 展 程 度, 各 種 專 業 人 才 需 求 可 能 增 加 國 際 醫 療 產 業 呈 現 出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形, 在 資 料 相 當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量 化 之 推 估 有 必 要 再 就 資 料 進 行 更 完 整 的 蒐 集, 才 能 有 較 合 理 之 推 估 結 果 質 性 需 求 / 招 幕 困 難 之 人 才 壽 險 業 內 部 稽 核 壽 險 業 核 保 壽 險 業 理 賠 產 險 業 簽 證 精 算 產 險 業 商 品 簽 署 精 算 產 險 業 風 險 管 理 產 險 業 核 保 產 險 業 理 賠 人 才 無 明 顯 招 幕 困 難 4 因 應 對 策 持 續 強 化 專 業 人 員 的 能 力 ;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提 供 國 內 外 最 新 的 保 險 專 業 發 展 資 訊 ; 透 過 各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持 續 強 化 專 業 人 員 跨 領 域 的 專 業 能 力 ; 透 過 跨 業 合 作 模 式 ( 如 金 控 子 公 司 策 略 聯 盟 等 ), 汲 取 累 積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的 經 驗 辦 理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推 動 計 畫 規 劃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品 牌 輔 導 辦 公 室 法 規 鬆 綁 以 鼓 勵 國 際 醫 療 產 業 發 展 長 期 照 護 產 業 以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人 力 等 關 鍵 職 缺 為 主 已 將 盤 點 資 料 輸 入 長 照 服 務 資 源 盤 點 資 訊 系 統, 並 訂 立 各 大 次 小 區 各 類 長 照 資 源 目 標 無 明 顯 招 幕 困 難 加 強 培 訓 與 留 任, 發 展 質 優 量 足 之 長 照 人 力 資 源 ( 衛 生 署 內 政 部 勞 委 會 ); 鼓 勵 大 專 院 校 設 立 長 照 學 程 ( 教 育 部 ); 強 化 與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 衛 生 署 內 政 部 ) 31

33 肆 方 案 目 標 推 動 策 略 配 套 機 制 及 預 期 效 益 一 方 案 目 標 及 研 擬 流 程 人 力 資 源 與 產 業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在 全 球 化 及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下, 科 技 推 陳 出 新, 專 業 分 工 更 趨 細 緻, 宜 更 積 極 及 精 準 的 掌 握 產 業 及 人 力 資 本 發 展 趨 勢, 規 劃 培 育 務 實 致 用 人 才 為 協 調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經 建 於 去 (100) 年 1 月 先 依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選 定 優 先 辦 理 的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請 其 就 政 府 應 加 速 發 展 的 新 興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進 行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並 就 人 才 缺 口 部 分, 研 提 因 應 對 策, 提 供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力, 提 升 人 力 投 資 效 益, 打 造 我 國 成 為 具 競 爭 力 及 特 色 的 國 際 重 鎮, 亞 洲 經 濟 崛 起 過 程 中 的 最 佳 典 範 本 方 案 研 擬 流 程 如 圖 3 為 具 體 落 實 本 方 案 任 務, 達 到 預 期 目 標, 本 方 案 分 別 由 促 進 在 學 學 生 就 業 力 持 續 提 升 勞 動 力 品 質 強 化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等 4 大 主 軸 推 動 ( 詳 圖 4), 培 育 具 專 業 國 際 移 動 人 才, 強 化 與 產 業 及 國 際 接 軌, 並 透 過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使 各 項 人 才 供 需 資 訊 獲 得 快 速 回 饋, 提 升 個 人 就 業 企 業 補 才 機 會, 俾 確 實 有 效 促 進 人 力 投 資 效 益,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之 落 差 本 方 案 之 推 動 策 略 及 措 施 詳 附 錄 2 績 效 指 標 詳 附 錄 3 本 方 案 目 標 如 下 : ( 一 ) 有 效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使 學 校 與 職 訓 機 構 成 為 產 業 培 育 人 才 之 重 要 推 手, 帶 動 就 業 力 提 升, 並 與 產 業 發 展 緊 密 接 軌, 提 供 切 合 企 業 需 求 及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之 創 新 人 才 ( 二 ) 提 升 我 國 整 體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培 育 具 國 際 移 動 力 跨 領 域 專 業 人 才, 穩 固 我 國 在 全 球 及 亞 太 區 域 中 產 業 優 勢 32

34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情 形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結 果 主 要 國 家 提 升 就 業 力 政 策 我 國 產 業 人 力 面 臨 之 挑 戰 供 不 應 求 供 過 於 求 質 化 缺 口 量 化 缺 口 供 不 應 求 供 過 於 求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措 施 / 績 效 指 標 (KPI) 推 動 策 略 / 配 套 措 施 方 案 目 標 圖 3 方 案 研 擬 流 程 圖 33

35 方 案 目 標 推 動 策 略 預 期 效 益 1. 有 效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使 學 校 與 職 訓 機 構 成 為 產 業 培 育 人 才 之 重 要 推 手, 帶 動 就 業 力 提 升, 並 與 產 業 發 展 緊 密 接 軌, 提 供 切 合 企 業 需 求 及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之 創 新 人 才 2. 提 升 我 國 整 體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培 育 具 國 際 移 動 力 跨 領 域 專 業 人 才, 穩 固 我 國 在 全 球 及 亞 太 區 域 中 產 業 優 勢 促 進 在 學 學 生 就 業 力 - 擴 大 實 習 與 產 學 合 作 彈 性 調 整 系 所 學 程 擴 大 引 進 業 界 師 資 持 續 提 升 勞 動 力 品 質 - 扶 植 專 業 專 長 升 級 加 強 多 元 就 業 導 向 職 前 訓 練 強 化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 厚 植 外 語 實 力 推 動 海 外 實 習 課 程 引 進 國 際 認 證 提 升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 強 化 職 能 與 實 習 平 台 功 能 發 揮 就 業 媒 合 篩 選 功 能 1. 促 進 學 校 與 產 業 連 結,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提 供 在 學 生 及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實 習 機 會, 以 利 後 續 就 業 2. 建 立 學 訓 考 用 合 一 之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3. 強 化 專 業 人 才 跨 領 域 職 能, 彌 補 高 階 人 才 缺 口, 以 符 合 社 會 發 展 及 產 業 所 需 4. 回 應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減 少 搜 尋 成 本, 促 進 人 才 就 業 配 套 機 制 1. 強 化 證 照 考 試 制 度, 提 升 產 業 專 業 知 能 2. 推 動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表 彰 人 力 創 新 機 構 圖 4 具 體 推 動 策 略 架 構 圖 二 推 動 策 略 ( 一 ) 促 進 在 學 學 生 就 業 力 隨 著 產 業 多 樣 化 高 等 教 育 的 蓬 勃 發 展, 如 何 使 學 校 教 育 有 效 反 映 產 業 需 求, 並 適 時 彈 性 調 整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是 持 續 強 化 國 家 競 34

36 爭 力 的 基 石 促 進 在 學 學 生 就 業 力, 主 要 為 使 學 生 增 加 與 職 場 之 體 驗 與 連 結, 偏 重 培 育 企 業 所 需 跨 領 域 學 位 學 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大 專 學 生 職 能 診 斷 平 台 建 置 及 最 後 一 哩 就 業 學 程 等, 並 為 強 化 各 大 學 能 與 產 業 實 務 結 合, 鼓 勵 各 大 學 校 院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跨 領 域 人 才, 改 善 教 師 產 業 實 務 教 學 內 容, 引 進 業 界 師 資, 並 鼓 勵 企 業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積 極 運 用 學 術 研 發 能 量, 整 合 學 校 資 源, 提 升 在 校 學 生 職 場 適 應 力 及 至 業 界 實 習 意 願, 使 產 學 能 緊 密 互 動 ( 二 ) 持 續 提 升 勞 動 力 品 質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顯 示,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程 度 就 業 情 況 隨 年 齡 遞 減 爰 此 部 分 人 力 著 重 在 職 業 能 力 提 升, 強 化 求 職 者 實 務 知 識 技 能 與 專 業 化, 以 及 進 行 跨 領 域 學 習, 穩 固 理 論 運 用 與 實 作 之 聯 繫, 以 因 應 經 濟 及 產 業 變 動 所 需 之 新 興 產 業 及 服 務 業 所 需 人 才, 提 升 勞 動 力 價 值, 並 藉 由 取 得 職 能 認 證, 進 而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求 職 者 質 與 量, 以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 三 ) 強 化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面 對 產 業 全 球 化 發 展 情 勢, 各 國 均 努 力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體 以 強 化 產 業 競 爭 力, 我 國 為 貿 易 導 向 的 國 家,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人 才 培 訓, 對 我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更 形 重 要 本 項 策 略 之 主 要 重 點 為 : 厚 植 國 人 外 語 實 力, 推 動 海 外 實 習 課 程, 以 及 引 進 國 際 認 證, 強 化 從 業 人 員 與 國 際 接 軌 能 力 ( 四 ) 提 升 媒 合 平 台 功 能 為 協 助 學 生 掌 握 職 場 概 況, 瞭 解 自 我 興 趣 並 規 劃 職 涯 發 展, 提 升 就 業 能 力, 以 及 提 供 學 生 求 職 者 與 雇 主 間 快 速 有 效 媒 合, 本 項 策 略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提 供 學 生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職 能 診 斷 及 能 力 養 成 ; 提 供 學 生 產 學 實 習 媒 合 機 制 ; 提 供 職 訓 資 訊 平 台 ; 因 應 雇 主 需 求, 提 供 客 製 化 之 推 介 媒 合 服 務, 或 辦 理 職 訓 培 訓 所 需 人 才, 減 少 搜 尋 成 本 提 升 就 業 35

37 三 提 升 學 訓 考 用 效 能 之 配 套 機 制 ( 一 ) 強 化 證 照 考 試 制 度, 提 升 產 業 專 業 知 能 在 勞 動 市 場 變 化 快 速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人 才 培 育 工 作 將 更 強 調 產 學 間 密 切 的 合 作 關 係, 更 重 視 產 業 界 的 人 力 需 求, 以 及 未 來 勞 動 市 場 所 需 的 技 術 及 能 力, 應 協 助 就 業 者 與 在 校 生 能 快 速 取 得 更 新 所 需 技 術 與 能 力, 回 應 產 業 需 求 依 據 各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100 至 101 年 間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工 作 結 果, 有 關 因 應 產 業 證 照 考 用 合 一 之 具 體 回 應, 包 括 : 交 通 部 提 出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針 對 現 行 考 訓 分 離 的 制 度 的 調 整 需 求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討 論, 使 人 才 認 證 後 執 業 比 例 提 高, 滿 足 業 界 需 求 ; 內 政 部 提 出 預 計 透 過 結 合 建 築 師 室 內 設 計 師 電 機 技 師 等 公 會 及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產 業 聯 盟 台 灣 智 慧 建 築 協 會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等 團 體, 進 行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及 推 動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之 機 制 ; 經 濟 部 貿 易 局 提 出 由 政 府 設 立 誘 因 鼓 勵 場 地 管 理 業 者 及 從 業 人 員 考 取 證 照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亦 提 出 委 託 法 人 統 籌 進 行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培 訓 等 培 育, 建 置 完 善 的 研 發 人 員 職 能 鑑 定 等 相 關 措 施 另 外,OECD 國 家 係 由 國 家 來 推 動 建 立 職 能 基 準 制 度, 提 供 產 業 學 校 培 訓 機 構 及 個 人 等, 未 來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技 術 及 能 力 的 藍 圖, 在 快 速 變 遷 的 科 技 時 代 下, 促 進 個 人 終 身 職 能 學 習 提 供 產 業 所 需 人 力 及 企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的 需 要 考 量 目 前 學 校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內 容 因 缺 乏 職 能 基 準 作 為 參 照, 較 難 掌 握 教 育 與 訓 練 需 求, 因 而 建 構 國 家 職 能 基 準 機 制, 確 有 其 必 要 有 鑒 於 此,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及 核 發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並 促 進 國 際 相 互 承 認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宜 積 極 敦 促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以 職 能 基 準 模 式, 加 36

38 強 涉 管 產 業 之 人 才 培 訓 及 發 展 職 能 認 證 另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協 調 整 合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職 能 基 準 訓 練 課 程 能 力 鑑 定 規 範 與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等 服 務 資 訊, 以 推 動 國 民 就 業 所 需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技 能 檢 定, 業 於 100 年 11 月 9 日 修 正 公 布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及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所 訂 定 產 業 人 才 職 能 基 準 等 相 關 資 料, 於 職 業 訓 練 法 修 正 通 過 後, 將 由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主 動 送 勞 工 委 員 會 彙 整, 俾 利 推 動 國 民 就 業 所 需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技 能 檢 定 ( 二 ) 推 動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表 彰 人 力 創 新 機 構 透 過 協 助 事 業 機 構 與 訓 練 單 位 導 入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Taiwan TrainQuali System, 簡 稱 TTQS), 以 推 動 訓 練 品 質 持 續 改 善 機 制, 系 統 化 管 理 訓 練 品 質, 並 促 進 高 階 主 管 對 於 訓 練 之 承 諾 與 參 與, 訂 定 明 確 的 訓 練 政 策 及 目 標, 使 辦 理 之 培 訓 內 容 與 組 織 願 景 及 經 營 目 標 有 效 聯 結 另 外, 為 表 彰 在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具 有 創 新 實 績 或 作 法 之 事 業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或 個 人, 訂 定 國 家 人 力 創 新 獎 選 拔 表 揚 計 畫, 選 拔 在 組 織 人 才 訓 練 與 發 展 或 員 工 職 涯 規 劃 等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領 域, 具 有 自 我 比 較 以 往 於 實 踐 應 用 之 創 新 相 較 於 同 業 之 創 新 或 設 計 上 之 創 新 等 創 新 模 式 及 經 驗, 可 提 升 勞 動 力 之 價 值, 並 足 以 為 各 界 之 楷 模 者, 以 增 進 個 人 及 組 織 對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學 習 及 瞭 解,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之 競 爭 力 四 預 期 效 益 ( 一 ) 促 進 學 校 與 產 業 連 結,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提 供 在 學 生 及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實 習 機 會, 以 利 後 續 就 業 37

39 ( 二 ) 建 立 學 訓 考 用 合 一 之 人 才 培 育 制 度,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 三 ) 強 化 專 業 人 才 跨 領 域 職 能, 彌 補 高 階 人 才 缺 口, 以 符 合 社 會 發 展 及 產 業 所 需 ( 四 ) 回 應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減 少 搜 尋 成 本, 促 進 人 才 就 業 伍 推 動 方 式 一 各 產 業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除 應 負 責 推 動 所 主 管 產 業 之 發 展, 並 應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與 市 場 需 求, 依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至 19 條 相 關 規 定, 適 時 培 訓 並 檢 討 各 主 管 業 別 之 業 界 所 需 人 才, 符 應 國 家 社 會 需 求 二 本 方 案 實 施 期 程 為 3 年 ( 年 ), 所 需 經 費 在 行 政 院 核 定 各 主 管 部 會 中 程 歲 出 預 ( 概 ) 算 額 度 內 優 先 容 納 三 各 主 ( 協 ) 辦 機 關 依 原 規 劃 之 具 體 措 施 確 實 辦 理, 按 所 定 績 效 指 標 定 期 管 考 及 進 行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並 進 行 滾 動 式 檢 討,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新 增 應 納 入 處 理 之 行 職 業 別 人 才 缺 口, 並 釐 訂 及 調 整 相 關 之 因 應 對 策 而 於 檢 討 的 時 程 上, 將 由 各 部 會 於 每 半 年 結 束 後 次 月 10 日, 將 執 行 及 檢 討 情 形 送 經 建 會 協 調 整 合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四 原 則 上, 經 建 會 人 才 培 訓 及 引 進 會 報 平 台, 每 季 召 開 會 議 1 次, 依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第 4 條 規 定, 會 報 下 設 之 工 作 小 組 原 則 上 每 2 個 月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本 方 案 於 執 行 期 間 如 遭 遇 困 難 或 須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宜 均 可 納 入 38

40 附 錄 1: 歷 次 會 議 摘 要 有 關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99 年 8 月 5 日 院 臺 經 字 第 號 函 本 會, 指 示 略 以 : 有 關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資 本 規 劃 之 問 題, 目 前 教 育 部 勞 委 會 均 可 能 面 臨 學 用 訓 用 缺 口, 請 經 建 會 亦 宜 關 心, 並 會 商 該 等 部 會 及 相 關 機 關, 就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資 本 及 能 力 建 構 之 規 劃 應 如 何 建 置, 研 提 看 法 一 案, 本 會 於 99 年 8 月 16 日 函 請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國 科 會 勞 委 會 研 提 意 見, 以 及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如 次 : 日 期 辦 理 內 容 結 論 重 點 99 年 10 月 22 日 邀 集 產 官 學 代 表 先 針 對 學 校 教 育 與 產 業 需 求 的 配 合 進 行 研 商 請 各 部 會 強 化 學 校 教 育 與 產 業 需 求 之 連 結, 並 通 盤 檢 討 各 項 措 施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作 為 強 化 現 有 機 制 或 提 出 新 改 善 做 法 之 參 據 下 列 相 關 問 題 請 各 部 會 再 思 考, 並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 一 有 關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培 育 企 業 所 需 人 才 部 分 ( 一 ) 學 校 教 育 培 育 學 生 與 企 業 需 求 有 落 差 問 題, 請 教 育 部 協 助 掌 握 大 三 大 四 學 生 升 學 動 向, 對 於 擬 於 畢 業 後 即 就 業 之 學 生, 提 供 其 於 畢 業 前 至 企 業 實 習 機 會 或 提 供 職 前 實 務 課 程, 以 利 學 生 畢 業 後 與 職 場 順 利 銜 接 ( 二 ) 針 對 企 業 認 為 技 職 院 校 畢 業 生 之 基 本 與 實 作 能 力 不 足 問 題, 請 教 育 部 檢 討 目 前 技 職 院 校 以 學 術 研 究 作 為 師 資 升 等 與 評 鑑 之 妥 適 性 ( 三 ) 有 關 提 升 學 生 敬 業 精 神 與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請 教 育 部 加 強 學 校 培 育 學 生 軟 實 力, 並 於 學 校 系 統 強 化 畢 輔 功 能, 引 導 學 生 就 業 方 向 二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人 才 符 合 企 業 需 求 部 分 ( 一 )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服 務 業 人 力 需 求 以 中 低 階 勞 力 為 主, 人 力 供 給 卻 多 為 大 學 畢 業 之 中 高 階 人 力, 請 勞 委 會 協 助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功 能, 縮 短 勞 資 磨 合 期, 增 進 企 業 用 人 意 願 ( 二 ) 有 關 增 進 企 業 培 訓 人 才 意 願 部 分, 請 各 部 會 檢 討 目 前 之 做 法, 提 升 企 業 培 訓 誘 因, 同 時 改 善 畢 業 生 進 入 企 業 之 培 訓 環 境 ( 三 ) 職 業 訓 練 對 於 從 事 服 務 業 性 質 工 作 之 人 力, 在 實 務 培 育 上 有 正 面 幫 助, 但 對 於 需 長 期 培 育 之 高 階 人 才 效 益 有 限, 請 勞 委 會 研 議 放 寬 職 訓 期 間 之 效 益 ( 四 ) 請 教 育 部 參 考 外 貿 協 會 外 貿 人 才 養 成 培 訓 方 式, 研 究 以 39

41 99 年 11 月 17 日 99 年 11 月 19 日 行 政 院 已 指 定 經 建 會 為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17 條 所 稱 專 責 機 關, 協 調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經 建 會 爰 召 開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研 討 會, 討 論 未 來 應 如 何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及 推 估 工 作 邀 集 產 官 學 代 表 召 開 提 升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試 驗 方 式 建 立 學 用 合 一 創 新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三 有 關 產 學 合 作 部 分 ( 一 ) 企 業 對 於 產 業 合 作 過 程 中, 智 慧 財 產 權 須 部 分 開 放 多 有 疑 慮, 請 經 濟 部 協 助 檢 討 有 關 科 專 計 畫 智 慧 財 產 權 移 轉 授 權 變 更 等 要 因, 提 高 企 業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與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誘 因 ( 二 ) 運 用 北 中 南 東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或 科 學 園 區 能 量, 適 度 導 入 在 地 學 校 培 育 學 程, 並 結 合 研 發 技 術 商 業 化, 請 各 部 會 評 估 此 一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之 效 益 與 可 行 性 四 有 關 吸 引 海 外 優 秀 人 才 方 面 : 鑒 於 國 外 專 業 人 才 之 國 際 視 野 較 國 內 強, 但 來 台 意 願 不 高, 請 國 科 會 和 教 育 部 合 作, 進 一 步 思 考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做 法 一 人 才 資 源 發 展 攸 關 產 業 發 展 及 其 長 期 競 爭 力, 經 建 會 建 議 之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皆 應 就 主 管 之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狀 況, 進 行 瞭 解 並 辦 理 調 查 及 推 估 二 有 關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之 方 式 及 業 別, 先 由 各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決 定, 但 為 利 協 調 及 資 源 整 合, 將 會 視 需 要 另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另 做 補 充 ; 此 外, 上 述 調 查 亦 將 由 經 建 會 設 計 表 格, 請 各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填 報 調 查 及 推 估 結 果, 俾 利 整 體 資 料 彙 整 及 政 策 分 析 三 為 強 化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請 各 重 點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簡 報 所 提 之 辦 理 方 式 及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依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規 定, 推 動 重 點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供 需 調 查 工 作, 並 於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規 劃 時, 應 考 量 不 同 產 業 的 屬 性 而 調 整 調 查 方 法, 此 外, 亦 應 加 強 人 才 職 類 內 涵 及 技 能 需 求 之 調 查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除 了 要 滿 足 全 球 化 下 之 國 家 人 力 需 求, 也 要 滿 足 短 期 產 業 之 人 力 需 求 及 因 應 國 家 中 長 期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各 與 會 代 表 提 出 許 多 建 議, 包 含 強 化 現 有 機 制 與 提 出 新 改 善 做 法, 請 各 部 會 就 下 列 與 會 代 表 所 提 之 問 題 再 行 檢 視, 40

42 益 第 1 次 座 談 會 議 於 下 次 會 議 適 當 回 應 : ( 一 ) 有 關 全 球 化 區 域 化 下 台 灣 未 來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部 分 1. 國 家 人 力 發 展 應 以 需 求 為 導 向, 人 力 需 求 應 包 含 現 在 與 未 來, 請 各 部 會 配 合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規 劃 人 力 時, 要 突 破 傳 統 思 維 並 以 專 業 為 考 量 2. 在 國 際 化 面 向, 人 才 要 能 與 國 際 良 性 互 動, 藉 以 提 升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例 如 透 過 與 優 質 之 國 際 學 校 交 換 學 生, 引 進 優 質 國 際 人 才, 提 升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效 益, 建 請 教 育 部 檢 討 現 行 學 校 與 國 際 互 動 方 式 3. 台 灣 美 食 業 人 才 創 新 能 力 強, 但 對 於 品 牌 行 銷 較 弱, 建 請 經 濟 部 斟 酌 此 部 分 人 力 培 訓 之 妥 適 性 4. 人 力 需 求 盤 點 上, 各 部 會 對 於 重 點 產 業 之 行 職 業 分 類 標 準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應 與 主 計 處 統 計 一 致 ( 二 ) 從 各 國 教 育 投 資 回 收 率 趨 勢, 看 我 國 人 才 投 資 政 策 發 展 部 分 1. 教 育 投 資 報 酬 率 具 遞 減 特 性, 但 年 輕 人 之 教 育 投 資 報 酬 率 較 高 且 影 響 深 遠, 建 請 教 育 部 加 強 此 部 分 人 力 投 資 2. 因 應 科 技 時 代 來 臨, 培 訓 工 作 從 傳 統 教 室 教 學 走 向 e-learning 科 技 化, 建 請 各 部 會 加 強 推 廣 教 育 資 訊 化 與 終 身 學 習, 使 學 校 學 生 配 合 時 代 脈 動 並 因 應 未 來 環 境 變 化 ( 三 ) 有 關 學 校 教 育 與 產 業 需 求 的 配 合, 縮 短 學 用 訓 用 落 差 的 機 制 調 整 部 分 1. 鑒 於 目 前 大 學 數 量 過 多, 技 職 教 育 供 給 與 產 業 需 求 有 落 差, 研 究 型 大 學 與 技 職 大 學 在 課 程 與 設 置 目 標 上 之 分 類 亦 應 明 確, 建 請 教 育 部 研 究 大 學 技 職 化 之 可 行 性 及 檢 討 現 行 大 學 之 淘 汰 或 轉 型 機 制, 另 大 學 課 程 分 類 及 學 校 設 置 目 標 是 否 妥 適, 亦 請 一 併 檢 討 2. 針 對 目 前 大 學 缺 乏 創 意 與 獨 立 思 考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建 請 教 育 部 檢 討 現 有 大 學 創 意 獨 立 思 考 課 程 不 足 問 題, 並 營 造 跨 領 域 之 人 才 培 育 環 境 3. 企 業 對 於 員 工 工 作 態 度 等 軟 實 力 之 要 求 更 勝 於 其 專 業 能 力,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又 以 科 技 導 向 為 主, 建 議 教 育 部 應 加 強 高 等 教 育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素 養 之 培 育 及 跨 領 域 41

43 人 才 質 之 養 成, 並 視 產 業 需 要 動 態 調 整 培 育 方 向 4. 如 以 培 訓 當 做 一 種 產 業 思 考, 較 能 瞭 解 市 場 對 人 才 之 需 求, 職 訓 中 心 之 訓 練 應 轉 型 或 與 公 協 會 合 作, 以 掌 握 市 場 對 人 才 需 求, 建 請 勞 委 會 改 善 職 訓 中 心 人 才 培 訓 方 式 不 符 合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問 題 5. 企 業 自 行 建 置 培 訓 學 院, 縮 短 員 工 職 能 落 差, 除 可 在 企 業 機 構 系 統 (institution) 上 設 計 適 當 課 程, 亦 可 提 升 教 學 技 巧 (teaching skill) 參 考 麥 當 勞 在 澳 洲 之 企 業 培 訓 課 程, 除 獲 得 該 國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可 轉 換 為 認 定 學 分 或 證 照, 但 在 我 國, 麥 當 勞 曾 與 台 大 合 作, 惟 認 證 課 程 無 法 轉 換 學 分 或 證 照 因 企 業 對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亦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建 議 政 府 鼓 勵 企 業 辦 理 企 業 大 學 培 訓 人 才, 並 認 可 企 業 大 學 課 程 適 度 轉 換 學 分 或 證 照, 建 請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及 各 部 會 共 同 研 究 是 否 開 放 企 業 大 學 設 立 ( 或 先 就 重 點 產 業 開 放 ) 及 認 定 企 業 自 辦 課 程 之 相 關 轉 換 事 宜 6. 企 業 係 以 獲 利 為 目 的 之 法 人, 台 灣 有 98% 的 企 業 屬 於 中 小 企 業, 但 學 校 並 未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培 育 學 生 課 程 ; 又 人 才 培 育 性 質 為 公 共 財, 更 減 少 企 業 培 育 誘 因, 惟 企 業 仍 應 參 與 培 育 之 投 入, 以 避 免 企 業 過 於 依 賴 政 府 之 培 訓, 建 議 政 府 只 需 提 供 基 礎 人 力 投 資, 後 續 由 企 業 擴 充 7. 現 行 各 部 會 訓 練 資 源 過 於 分 散, 就 訓 練 而 言, 訓 練 能 量 最 大 為 教 育, 故 整 個 培 訓 應 以 教 育 為 主, 職 訓 為 輔, 以 職 訓 與 就 業 服 務 端 整 合, 建 請 教 育 部 及 勞 委 會 共 同 研 究 改 善 現 有 培 訓 分 工 問 題 ( 四 ) 從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的 規 範, 看 我 國 產 業 人 才 能 力 建 構 規 劃 部 分 1. 就 人 才 資 格 認 定 方 面, 未 來 產 業 所 需 人 力 之 職 能 標 準, 須 與 國 際 接 軌, 以 利 人 才 相 互 流 動 2. 建 立 人 才 之 職 能 標 準 與 需 求 規 格, 以 利 教 育 單 位 依 循 並 調 整 培 育 課 程 以 符 合 企 業 需 要, 政 府 單 位 可 與 工 商 協 會 合 作 建 立 人 才 職 能 標 準 之 資 訊 平 台 ( 新 興 產 業 亦 可 依 此 設 立 人 才 需 求 標 準 ), 建 請 經 濟 部 與 各 部 會 共 同 研 究 建 立 人 才 之 職 能 與 需 求 規 格 標 準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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