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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寄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設 有 高 雄 考 區 (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 台 中 考 區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 請 擇 一 報 考 本 校 校 本 部 地 址 :84001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學 城 路 一 段 一 號 網 頁 查 詢 : 招 生 資 訊 服 務 電 話 : 轉 2132~2134(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dradm@isu.edu.tw

2 義 守 大 學 97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次 日 期 項 目 1 97/2/29 ( 週 五 ) ~ 97/3/20 ( 週 四 )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時 間 (2/29 10:00~3/20 16:00) 2 97/2/29 ( 週 五 ) ~ 97/3/20 ( 週 四 ) 通 訊 寄 件 時 間 3 97/3/19 ( 週 三 ) ~ 97/3/20 ( 週 四 ) 校 本 部 現 場 收 件 4 97/3/26( 週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5 97/4/12 ( 週 六 ) 筆 試 6 97/4/28 ( 週 一 )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及 一 階 段 系 所 放 榜 7 97/4/28 ( 週 一 ) 寄 發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結 果 通 知 單 8 97/4/29 ( 週 二 ) 寄 發 一 階 段 系 所 結 果 通 知 單 9 97/4/28 ( 週 一 ) ~ 97/5/2 ( 週 五 )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及 一 階 段 系 所 成 績 複 查 10 97/5/3 ( 週 六 ) 二 階 段 系 所 口 試 11 97/5/12 ( 週 一 ) 二 階 段 系 所 放 榜 寄 發 二 階 段 系 所 結 果 通 知 單 12 97/5/12 ( 週 一 ) ~ 97/5/16 ( 週 五 ) 二 階 段 系 所 成 績 複 查 13 97/5/27 ( 週 二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14 97/9/30 ( 週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97 年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義 守 大 學 97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一 簡 章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二 發 售 地 點 : (1) 國 統 飯 店 : 高 雄 市 建 國 二 路 296 號 TEL: ( 火 車 站 前 國 光 客 運 站 對 面 ) (2)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高 雄 市 五 福 三 路 21 號 7 樓 TEL: ~4( 東 南 水 泥 大 樓 ) (3) 本 校 校 本 部 活 動 中 心 便 利 商 店 :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學 城 路 一 段 一 號 TEL: 轉 2562 (4) 本 校 燕 巢 分 部 教 務 處 :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角 宿 村 義 大 路 8 號 TEL: 轉 3123

3 諮 詢 服 務 一 覽 表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校 址 :84001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學 城 路 一 段 一 號 總 機 電 話 : 校 本 部 燕 巢 分 部 網 址 : 詢 問 招 生 項 目 單 位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分 機 :2132~2134( 招 生 組 ) 傳 真 : 信 箱 :dradm@isu.edu.tw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其 他 詢 問 項 目 分 機 單 位 其 他 詢 問 項 目 分 機 單 位 註 冊 2114 註 冊 組 學 雜 費 2332 出 納 組 就 學 優 待 2218 生 活 輔 導 組 就 學 貸 款 2216 生 活 輔 導 組 住 宿 2273~6 生 活 輔 導 組 兵 役 2213 生 活 輔 導 組 校 內 就 學 獎 補 助 款 --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項 目 表 序 號 名 稱 負 責 單 位 - 分 機 號 碼 助 學 金 1 慈 恩 助 學 金 服 務 教 育 組 研 究 生 助 學 工 讀 金 服 務 教 育 組 中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款 生 活 輔 導 組 博 愛 急 難 慰 問 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轉 天 然 災 害 受 災 戶 或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學 雜 費 補 助 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轉 3222 獎 學 金 1 碩 士 班 優 秀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2 博 士 班 優 秀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研 究 生 赴 外 發 表 論 文 獎 學 金 4 社 團 績 優 幹 部 獎 學 金 5 體 育 優 秀 獎 學 金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轉 3222

4 義 守 大 學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貳 修 業 年 限 參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肆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伍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陸 招 考 系 所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柒 考 試 時 間 表 捌 准 考 證 寄 發 玖 錄 取 標 準 拾 放 榜 拾 壹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拾 參 報 到 拾 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辦 法 拾 伍 申 訴 辦 法 拾 陸 交 通 各 招 生 系 所 簡 介 ~43 附 錄 一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二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三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四 : 系 所 及 學 校 代 碼 表 附 錄 五 : 義 守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六 : 義 守 大 學 96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附 錄 七 : 義 守 大 學 交 通 車 時 刻 表 < 校 本 部 > 附 件 附 件 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件 二 :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三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件 四 : 考 試 申 訴 書 附 件 五 :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件 六 : 搭 乘 交 通 車 調 查 表

5 義 守 大 學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或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包 括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 並 符 合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並 填 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五 ) 貳 修 業 年 限 一 一 年 至 四 年 二 各 系 所 若 有 訂 定 基 礎 學 科 而 錄 取 生 於 入 學 前 未 修 畢 者, 應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此 類 基 礎 學 科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之 ( 詳 見 簡 章 第 陸 節 ) 參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報 名 日 期 依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96 年 12 月 26 日 ) 97 年 2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0:00 至 3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6:00 止 (ㄧ 律 網 路 報 名 ) 參 閱 附 錄 三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寄 件 時 間 為 97 年 2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3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請 自 備 B4 大 小 報 名 信 封, 將 列 印 之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報 名 資 料 上,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郵 寄 至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學 城 路 一 段 一 號 義 守 大 學 繳 交 方 式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現 場 收 件 日 期 為 97 年 3 月 19 日 至 20 日 止, 收 件 時 間 為 08:30-16:00 ( 收 件 地 點 為 校 本 部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招 生 組 ) 一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專 用 格 式 二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證 明 文 件 皆 可 使 用 影 本,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後, 恕 不 接 受 補 交 及 替 換 資 料 三 因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逾 期 繳 交 或 寄 件 所 附 資 料 不 全 資 格 不 合 表 格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交 資 料 不 予 退 注 意 事 項 還, 並 自 報 名 費 中 扣 繳 新 台 幣 300 元, 餘 款 經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寄 還 ; 資 料 不 全 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補 足 仍 屬 有 效, 否 則 比 照 上 述 退 費 方 式 退 件 辦 理 註 申 請 退 費 時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備 妥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及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來 函 申 請, 謝 謝 肆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資 料 1

6 ( 一 ) 請 在 報 名 時 間 內,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碩 士 班 入 學 後,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 二 )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畢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備 妥 4 張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 三 )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傳 送 後 即 無 法 在 線 上 修 改, 除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外 不 可 更 改 外, 其 他 資 料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在 列 印 出 來 的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在 更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以 辦 理 資 料 更 正 ( 四 ) 報 名 時 若 有 問 題,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8:00~12:00;13:00~17:00) 來 電 洽 詢, 聯 絡 電 話 轉 2132~2134 二 繳 納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 ( 一 ) 請 至 郵 局 填 寫 郵 政 劃 撥 單 臨 櫃 辦 理 繳 費 ( 收 款 人 為 義 守 大 學, 帳 號 為 ) ( 二 )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享 有 報 名 費 全 免 之 優 惠 並 需 於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時,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方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惠 三 郵 寄 表 件 ( 一 ) 應 備 表 件 ( 報 名 表 證 件 黏 貼 表 ) 1. 報 名 表 ( 請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式 二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上 簽 名 ) 2. 證 件 黏 貼 表 黏 貼 資 料 : 請 將 以 下 資 料 備 妥 並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中 項 次 文 件 說 明 1 繳 費 收 據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2 學 歷 證 件 3 退 伍 令 (1) 大 學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延 修 生 )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註 冊 章 必 須 清 晰 )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詳 見 第 3 頁 )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加 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五 ) 未 在 學 中 之 考 生 請 檢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或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若 服 役 中, 請 檢 附 部 隊 長 官 出 具 之 可 於 97 年 9 月 30 日 前 退 伍 證 明 正 本 4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附 上 含 考 生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3. 搭 乘 交 通 車 調 查 表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高 雄 考 區 考 生 有 意 願 搭 乘 交 通 車 者 ( 楠 梓 - 校 本 部 ) 請 填 妥 調 查 表 ( 附 件 六 ) 後 將 第 一 聯 寄 回 ; 無 搭 乘 者 不 必 填 寫 ( 二 ) 寄 件 日 期 及 方 式 1. 請 將 報 名 表 證 件 黏 貼 表 及 搭 乘 交 通 車 調 查 表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裝 入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 寄 件 時 間 為 97 年 2 月 29 日 至 3 月 20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3. 如 因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逾 期 繳 交 或 寄 件 所 附 資 料 不 全 資 格 不 合 表 格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資 料 不 全 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補 2

7 足 仍 屬 有 效 4. 所 繳 交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本 校 亦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部 分 證 明 文 件 考 生 可 使 用 影 本 繳 交 四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請 詳 閱 附 錄 一 )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請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請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請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專 科 畢 業 考 生, 請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其 中 一 項 之 影 本 ( 須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 五 )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請 繳 交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五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填 妥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五 ), 並 最 遲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否 則 將 不 准 予 入 學 : ( 一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 二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證 明 正 本 ( 外 國 籍 考 生 免 繳 )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若 於 考 試 當 日 須 由 本 校 對 於 考 場 提 供 特 殊 需 求 者, 最 遲 請 於 考 試 前 一 周 提 出 申 請, 待 核 准 後 始 安 排 試 場, 聯 絡 電 話 : 轉 2132~2134 ( 二 )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系 所 ( 組 ) 別 報 名 資 料 ;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恕 不 接 受 補 交 及 替 換 資 料 ( 三 ) 低 收 入 戶 者 ( 含 其 子 女 ) 報 名 本 項 考 試, 可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之 優 惠 手 續 報 名 時 須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如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須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入 學 時 則 須 補 驗 報 考 時 所 持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若 未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未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者, 本 校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且 該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延 修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入 學 時 則 須 補 驗 報 考 時 所 持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若 未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未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者, 本 校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且 該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六 ) 考 生 報 名 時 限 以 一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若 於 註 冊 時 該 報 考 學 力 資 格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其 所 需 補 修 之 先 修 科 目 依 各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 本 簡 章 第 陸 節 ) 辦 理 ( 七 )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含 考 生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乙 份, 戶 口 名 簿 上 並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未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名 或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時 仍 未 繳 交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3

8 ( 八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香 港 各 校 院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大 學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證 明 影 印 本,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先 准 予 報 考, 持 上 開 證 明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准 註 冊 ( 九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 十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由 考 生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 如 錄 取 後 不 能 於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十 一 ) 役 男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可 依 徵 兵 規 則 規 定, 檢 具 准 考 證 等 證 明 逕 向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但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十 二 ) 本 校 學 生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休 學 退 學 復 學 轉 系 ( 組 ) 所 校 際 選 課 請 假 缺 曠 課 成 績 考 核 畢 業 及 出 國 期 間 學 籍 處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除 教 育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則 相 關 事 宜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轉 2112~2117) 或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詢, 網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學 則 及 相 關 辦 法 ( 十 三 ) 因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徵 召 入 營 服 義 務 兵 役 之 學 生, 得 申 請 保 留 學 籍, 惟 若 遞 補 生 遞 補 日 期 超 過 本 校 註 冊 日 者, 其 保 留 學 籍 須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註 冊 休 學 規 定 辦 理 ( 十 四 ) 報 名 及 註 冊 時 所 繳 之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若 為 入 學 後 發 現, 則 立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 十 五 ) 各 大 學 97 學 年 度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生, 如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應 擇 一 報 到, 若 經 發 現 有 重 複 報 到 者, 即 取 消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 十 六 ) 本 校 休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立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 十 七 ) 考 生 如 有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一 經 發 現, 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開 除 學 籍 ( 十 八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96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僑 字 第 號 ) ( 十 九 )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情 事 以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除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外, 當 日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之 相 關 事 宜, 或 撥 本 校 查 詢 電 話 : ( 二 十 )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4

9 伍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筆 試 日 期 :97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應 試 系 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 初 試 )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初 試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初 試 )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 初 試 )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 初 試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 初 試 )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 初 試 ) 考 區 :( 請 擇 一 報 考 ) 高 雄 考 區 地 址 :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學 城 路 一 段 一 號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電 話 : 台 中 考 區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區 學 士 路 九 十 一 號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電 話 : 口 試 日 期 :97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 應 試 系 所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應 試 地 址 :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學 城 路 一 段 一 號 義 守 大 學 校 本 部 ( 口 試 地 點 將 於 寄 發 考 試 通 知 單 時 告 知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聯 絡 電 話 : ( 校 本 部 總 機 ) ( 燕 巢 分 部 總 機 ) 轉 應 試 系 所 辦 公 室 5

10 陸 招 考 系 所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各 系 所 甄 試 錄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得 於 本 次 招 生 補 足 同 一 系 所 各 組 若 因 備 取 生 不 足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流 用 至 同 一 系 所 其 他 組 別 系 所 別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1 系 所 ( 組 ) 代 碼 2020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電 子 學 專 業 科 目 2 工 程 數 學 ( 甲 )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注 意 事 項 一 般 生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6652 網 址 : isuene@isu.edu.tw 6

11 系 所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組 別 能 源 與 系 統 科 技 組 控 制 與 訊 號 處 理 組 通 訊 與 光 電 組 系 所 ( 組 ) 代 碼 小 組 別 A 組 B 組 C 組 D 組 E 組 F 組 考 專 業 科 目 1 電 路 學 電 子 學 控 制 工 程 訊 號 與 系 統 電 磁 學 電 子 學 試 科 專 業 科 目 2 工 程 數 學 ( 甲 ) 目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注 意 事 項 註 1 一 為 使 三 組 中 各 小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專 業 科 目 1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大 學 部 非 電 機 電 子 自 動 控 制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應 補 修 大 學 部 部 份 課 程, 且 該 補 修 學 分 不 計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內 三 錄 取 後, 依 專 業 科 目 1 選 擇 組 別, 入 學 後 不 得 轉 組,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 各 小 組 滿 分 皆 為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諮 詢 服 務 註 1 一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三 組 註 1 若 有 缺 額, 由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各 該 組 註 2 之 小 組 備 取 生,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如 成 績 相 同 者, 再 比 較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當 第 一 輪 某 小 組 已 有 備 取 生 依 此 方 式 遞 補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第 一 輪 該 小 組 即 不 再 遞 補, 而 由 其 他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各 小 組 以 上 述 方 式 依 序 遞 補 二 A~F 各 小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註 1 三 若 三 組 註 2 中 某 一 小 組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註 2 之 備 取 生 已 完 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則 由 同 組 中 另 一 小 組 之 備 註 1 註 1 四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三 組 其 中 一 組 若 有 缺 額 且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該 組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以 及 註 1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若 三 組 其 中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由 尚 有 備 取 生 組 別 的 A~F 組 中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如 成 績 相 同 者, 再 比 較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當 第 一 輪 某 小 組 已 有 備 取 生 依 此 方 式 遞 補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第 一 輪 該 小 組 即 不 再 遞 補, 而 由 其 他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各 小 組 以 上 述 方 式 依 序 遞 補 當 各 小 組 皆 有 備 取 生 遞 補 過 後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下 一 輪 遞 補, 其 方 式 與 第 一 輪 相 同,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註 1: 三 組 係 指 能 源 與 系 統 科 技 組 控 制 與 訊 號 處 理 組 通 訊 與 光 電 組 註 2: 小 組 係 指 依 專 業 科 目 1 而 分 之 A~F 組 電 話 : 轉 6602 傳 真 : 網 址 : ee@isu.edu.tw 7

12 系 所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3 系 所 ( 組 ) 代 碼 2030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計 算 機 概 論 ( 甲 ) 專 業 科 目 2 線 性 代 數 與 離 散 數 學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生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二 各 科 考 試 皆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三 本 所 認 定 之 基 礎 學 科 為 計 算 機 程 式 或 計 算 機 概 論, 未 修 以 上 課 程 者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6502 傳 真 : 網 址 : ie@isu.edu.tw 8

13 系 所 別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8 系 所 ( 組 ) 代 碼 組 別 A 組 B 組 考 試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專 業 科 目 1 機 率 與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專 業 科 目 2 計 算 機 概 論 ( 乙 )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三 各 科 考 試 皆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四 一 般 生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A 組 依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B 組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另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在 二 組 皆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情 形 下, 兩 組 之 總 分 最 高 的 備 取 生, 由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較 高 者 先 遞 補 ;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即 遞 補 另 一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 再 有 缺 額 時, 依 上 述 方 式 輪 流 遞 補,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6552 網 址 : 9

14 本 系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別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6 系 所 ( 組 ) 代 碼 考 試 科 目 初 試 組 別 A 組 B 組 專 業 科 目 工 程 數 學 ( 乙 ) 材 料 科 學 概 論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複 試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方 得 參 加 口 試 ) 注 意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事 二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項 三 一 般 生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 初 試 : 專 業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1 * 複 試 : 口 試 3 3. 最 後 總 成 績 包 含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6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初 試 :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依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複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分 別 依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補 方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另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式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6702 網 址 : bme@isu.edu.tw 10

15 系 所 別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系 所 ( 組 ) 代 碼 組 別 A 組 B 組 C 組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熱 流 學 應 用 力 學 自 動 控 制 專 業 科 目 2 工 程 數 學 ( 丙 )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三 一 般 生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以 及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在 剩 餘 兩 組 之 總 分 最 高 的 備 取 生 中, 由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較 高 者 先 遞 補 ;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即 遞 補 另 一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 再 有 缺 額 時, 依 上 述 方 式 輪 流 遞 補,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諮 電 話 : 轉 3202 詢 服 傳 真 : 務 網 址 : mae@isu.edu.tw 11

16 系 所 別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8 6 組 別 工 程 組 環 生 組 系 所 ( 組 ) 代 碼 小 組 別 A B C D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靜 力 學 營 建 管 理 水 文 學 生 態 工 法 概 論 專 業 科 目 2 材 料 力 學 工 程 統 計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一 工 程 組 及 環 生 組 之 專 業 科 目 1 為 二 選 一 注 意 事 項 二 各 組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專 業 科 目 1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 各 小 組 滿 分 皆 為 45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依 各 組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諮 詢 服 務 一 A~D 各 小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若 工 程 組 環 生 組 中 某 一 選 考 科 目 之 備 取 生 已 完 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該 組 另 一 選 考 科 目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三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以 及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若 工 程 組 環 生 組 兩 組 中 其 中 一 組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由 尚 有 備 取 生 A~D 各 小 組 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如 成 績 相 同 者, 再 比 較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當 第 一 輪 某 小 組 已 有 備 取 生 依 此 方 式 遞 補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第 一 輪 該 小 組 即 不 再 遞 補, 而 由 其 他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各 小 組 以 上 述 方 式 依 序 遞 補 當 各 小 組 皆 有 備 取 生 遞 補 過 後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下 一 輪 遞 補, 其 方 式 與 第 一 輪 相 同,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電 話 : 轉 3302 傳 真 : 網 址 : civil@isu.edu.tw 12

17 所 別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0 系 所 ( 組 ) 代 碼 考 試 科 目 組 別 A 組 材 料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B 組 非 材 料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專 業 科 目 1 物 理 冶 金 材 料 科 學 導 論 專 業 科 目 2 冶 金 熱 力 學 工 程 數 學 ( 丙 )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三 材 料 工 程 系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系 冶 金 及 材 料 系 材 料 科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材 料 科 學 及 工 程 系 化 工 及 材 料 系 化 學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等 科 系 考 生 須 報 考 A 組, 其 他 科 系 考 生 須 報 考 B 組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四 一 般 生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若 一 組 之 取 生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另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遞 二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在 二 組 皆 尚 有 備 取 生 補 方 之 情 形 下, 第 一 位 缺 額 優 先 由 A 組 總 成 績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 若 尚 有 式 缺 額 時, 即 遞 補 B 組 總 分 最 高 的 備 取 生 ; 再 有 缺 額 時, 依 上 述 方 式 輪 流 遞 補,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3102 傳 真 : 網 址 : isumse@isu.edu.tw 13

18 所 別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系 所 ( 組 ) 代 碼 組 別 A 組 B 組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 單 操 與 輸 送 現 象 有 機 化 學 專 業 科 目 2 反 應 工 程 與 化 工 熱 力 學 生 物 化 學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三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獲 以 退 學 資 格 論 四 精 神 特 殊 疾 病 癲 癇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不 宜 報 考 本 所 肢 體 障 礙 或 視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滿 分 :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4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分 別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另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在 二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中, 由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即 遞 補 另 一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 再 有 缺 額 時, 依 上 述 方 式 輪 流 遞 補,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3402 傳 真 : 網 址 : che@isu.edu.tw 14

19 所 別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8 系 所 ( 組 ) 代 碼 組 別 A 組 B 組 C 組 D 組 專 業 科 目 1 作 業 研 究 生 產 管 理 人 因 工 程 管 理 學 ( 甲 ) 專 業 科 目 2 統 計 學 ( 甲 )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考 試 時 依 專 業 科 目 1 分 組, 入 學 後 可 依 研 究 興 趣 再 行 分 組 三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從 事 專 職 工 作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不 得 領 取 助 學 金, 且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四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概 論 統 計 學 作 業 研 究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學 等 需 在 大 學 部 或 專 科 至 少 修 習 3 科 各 3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參 加 本 次 考 試 筆 試 及 格 科 目 可 抵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以 上 課 程 者,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五 參 考 書 籍 : 1. 作 業 研 究 :Taylor III, B.W.,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Science,9th edition, Prentice Hall (2006), 華 泰 文 化 2. 生 產 管 理 :William Stevenson, Operations management, 8th edition 3. 人 因 工 程 :Human Factors in Engineering and Design,Mark S.Sanders and Ernest J.McCormick,McGraw Hill,7th ed 4. 管 理 學 :Robbins (2005),Management 8/e. 華 泰 書 局 5. 統 計 學 :Anderson/Sweeney/Williams 原 著, 陳 可 杰 等 合 譯, 第 八 版, 滄 海 書 局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2 共 同 科 目 1 3. 滿 分 :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則 依 專 業 科 目 1 及 專 業 科 目 2 之 加 總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則 依 專 業 科 目 2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以 及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由 其 他 各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依 其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如 成 績 相 同 時, 再 比 較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當 第 一 輪 某 組 已 有 備 取 生 依 此 方 式 遞 補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第 一 輪 該 組 即 不 再 遞 補, 而 由 其 他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組 別 依 上 述 方 式 進 行 遞 補 若 各 組 皆 有 備 取 生 遞 補 過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下 一 輪 遞 補, 其 方 式 與 第 一 輪 相 同,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傳 真 : 網 址 : iem@isu.edu.tw 15

20 本 系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3 系 所 ( 組 ) 代 碼 2210 考 試 專 業 科 目 科 ( 初 試 )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目 複 試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方 得 參 加 口 試 )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領 域 涵 蓋 行 銷 廣 告 與 傳 播 組 織 理 論 與 行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注 意 策 略 管 理 生 產 儲 運 及 物 流 財 務 金 融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及 科 技 法 律 等 事 二 修 業 期 限 為 二 年, 得 延 長 至 四 年 上 課 時 間 以 日 間 為 主 項 三 請 上 本 系 網 站 ( 查 閱 碩 士 班 修 課 之 相 關 規 定 四 錄 取 後, 在 學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兼 有 專 職 工 作, 一 經 查 獲 概 以 退 學 論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 初 試 : 專 業 科 目 l * 複 試 : 口 試 l 3. 最 後 總 成 績 包 含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滿 分 共 2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初 試 :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複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5902 網 址 : isuba@isu.edu.tw 16

21 所 別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8 系 所 ( 組 ) 代 碼 考 試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組 別 財 務 金 融 組 財 務 工 程 組 專 業 科 目 1 財 務 管 理 機 率 與 統 計 專 業 科 目 2 經 濟 學 ( 甲 )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獲 以 退 學 資 格 論 三 錄 取 後, 依 考 試 科 目 選 擇 組 別, 入 學 後 不 得 轉 組,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滿 分 :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35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名 次 分 別 依 專 業 科 目 1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另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名 額 留 用 至 本 招 生 時, 則 推 甄 財 金 組 名 額 由 財 金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推 甄 財 工 組 名 額 由 財 工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網 址 : finance@isu.edu.tw 17

22 本 系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所 別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8 系 所 ( 組 ) 代 碼 組 別 經 濟 組 政 治 組 社 會 組 管 理 組 考 試 科 目 初 試 專 業 科 目 經 濟 學 ( 乙 ) 政 治 學 社 會 學 管 理 學 ( 乙 ) 共 同 科 目 時 事 評 論 複 試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方 得 參 加 口 試 )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使 各 組 具 有 相 同 之 錄 取 率,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其 錄 取 名 額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二 一 般 生 錄 取 後, 在 其 修 業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擔 任 專 職 ; 若 有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 初 試 : 專 業 科 目 1.5 共 同 科 目 1.5 * 複 試 : 口 試 1 3. 最 後 總 成 績 包 含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4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初 試 :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依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複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諮 詢 服 務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若 同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完 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由 尚 有 備 取 生 組 別 中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依 共 同 科 目 加 口 試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若 再 有 相 同 者, 再 比 較 口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還 有 相 同 者, 再 比 較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當 第 一 輪 某 組 已 有 備 取 生 依 此 方 式 遞 補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第 一 輪 該 組 即 不 再 遞 補, 而 由 其 他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組 別 依 上 述 方 式 進 行 遞 補 若 各 組 皆 有 備 取 生 遞 補 過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下 一 輪 遞 補, 其 方 式 與 第 一 輪 相 同,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電 話 : 轉 5852 傳 真 : 網 址 : afung888@isu.edu.tw 18

23 本 班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所 別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MBA) 招 生 名 額 42 系 所 ( 組 ) 代 碼 組 別 A 組 B 組 C 組 D 組 E 組 考 初 專 業 科 目 管 理 學 ( 乙 ) 經 濟 學 ( 甲 ) 統 計 學 ( 乙 )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 丙 ) 試 試 共 同 科 目 管 理 應 用 英 文 科 目 複 試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方 得 參 加 口 試 ) 注 意 事 項 一 五 年 內 曾 參 加 美 國 商 學 研 究 所 入 學 測 試 (GMAT) 成 績 達 550 分 以 上 者, 初 試 成 績 以 滿 分 計 算 1. 申 請 此 項 者, 於 報 名 時 必 須 繳 交 GMAT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報 名 時 未 繳 交 GMAT 成 績 證 明 者, 恕 不 接 受 補 件 且 不 得 享 有 此 項 成 績 優 待 2. 合 於 此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另 函 通 知 此 等 考 生 不 須 參 加 初 試, 但 仍 須 參 加 複 試 二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商 管 專 業 學 院 政 策, 並 與 國 際 商 管 教 育 接 軌, 自 96 學 年 度 起 本 校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MBA), 更 名 為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MBA ), 並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MBA), 課 程 設 計 設 備 及 學 位 名 稱 皆 與 國 際 接 軌 本 班 研 究 領 域 涵 蓋 行 銷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稅 務 組 織 行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組 織 理 論 策 略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大 眾 傳 播 管 理 公 共 政 策 管 理 及 科 技 法 律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至 本 班 網 站 查 詢 ( 三 修 業 期 限 為 二 年, 得 延 長 至 四 年 上 課 時 間 以 日 間 為 主 四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五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六 錄 取 後, 在 學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兼 有 專 職 工 作, 一 經 查 獲 概 以 退 學 論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 初 試 :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1 * 複 試 : 口 試 1 3. 最 後 總 成 績 包 含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3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初 試 :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複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二 碩 士 班 推 甄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以 及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由 尚 有 備 取 生 各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依 其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如 再 相 同 者, 比 較 其 口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遞 補 當 第 一 輪 某 組 已 有 備 取 生 遞 補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第 一 輪 該 組 即 不 再 遞 補 備 取 生, 而 由 其 他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各 組 以 上 述 方 式 依 序 遞 補 當 各 組 皆 有 備 取 生 遞 補 過 後 而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下 一 輪 遞 補, 其 方 式 與 第 一 輪 相 同,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電 話 : 轉 5013 諮 詢 網 址 : 服 務 gsm@isu.edu.tw 19

24 本 系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別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8 系 所 ( 組 ) 代 碼 2100 考 初 試 科 試 目 專 業 科 目 1 專 業 科 目 2 英 文 英 語 教 學 導 論 複 試 英 文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方 得 參 加 口 試 ) 注 意 事 項 1. 各 科 考 試 皆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2. 各 科 考 試 皆 不 可 使 用 字 典 ( 包 含 電 子 字 典 )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 初 試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1 * 複 試 : 口 試 2 3. 最 後 總 成 績 包 含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滿 分 共 5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初 試 :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再 有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彽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複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序 口 試 專 業 科 目 1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5652 網 址 : english@isu.edu.tw 20

25 本 系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別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9 系 所 ( 組 ) 代 碼 2120 考 專 業 科 目 1 初 日 文 試 試 專 業 科 目 2 國 文 科 目 複 試 日 文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方 得 參 加 口 試 ) 注 意 事 項 1. 各 科 考 試 皆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2. 各 科 考 試 皆 不 可 使 用 字 典 ( 包 含 電 子 字 典 )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 初 試 : 專 業 科 目 1 2 專 業 科 目 2 1 * 複 試 : 口 試 3 3. 最 後 總 成 績 包 含 初 試 成 績 與 複 試 成 績, 滿 分 共 6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初 試 :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複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其 名 次 依 專 業 科 目 1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網 址 : aj1507@isu.edu.tw 21

26 本 班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所 別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9 系 所 ( 組 ) 代 碼 組 別 A 組 B 組 考 試 科 目 初 試 專 業 科 目 1 生 物 統 計 學 社 會 學 專 業 科 目 2 醫 務 管 理 學 管 理 學 ( 乙 )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注 意 事 項 複 試 口 試 ( 初 試 通 過 者 方 得 參 加 口 試 ) 一 為 使 各 組 考 生 具 有 相 同 錄 取 率, 錄 取 名 額 將 依 各 組 實 際 到 考 人 數 比 率 決 定 之 二 考 試 時 分 組, 入 學 後 不 分 組 三 錄 取 後, 在 學 期 間, 一 律 不 得 在 外 兼 專 職 ; 違 反 本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獲, 以 退 學 資 格 論 四 本 系 在 燕 巢 分 部 上 課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2. 各 科 加 權 數 : 專 業 科 目 1 1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1 口 試 滿 分 : 各 組 滿 分 皆 為 700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初 試 :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複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再 有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2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如 再 有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一 各 組 錄 取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由 各 該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若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已 全 部 遞 補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另 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之 二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缺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遞 補 : 在 二 組 皆 尚 有 備 取 生 之 情 形 下, 兩 組 之 總 分 最 高 的 備 取 生, 由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較 高 者 先 遞 補 ;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即 遞 補 另 一 組 總 分 最 高 之 備 取 生 ; 再 有 缺 額 時, 依 上 述 方 式 輪 流 遞 補, 直 至 缺 額 補 滿 為 止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 轉 7602 網 址 : yfyung@isu.edu.tw 22

27 柒 考 試 時 間 表 ( 考 試 日 期 :97 年 4 月 12 日 ) 系 所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註 : 甲 乙 丙 代 表 不 同 卷 別 ; 考 試 科 目 加 註 * 表 該 科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組 別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10:00~11:20 13:00~14:20 14:50~16:10 能 源 與 系 A 電 路 學 * 統 科 技 組 B 電 子 學 * 控 制 與 訊 C 控 制 工 程 * 英 文 號 處 理 組 D 訊 號 與 系 統 * 通 訊 與 E 電 磁 學 * 光 電 組 F 電 子 學 * 23 工 程 數 學 ( 甲 )*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英 文 電 子 學 * 工 程 數 學 ( 甲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 甲 ) 線 性 代 數 與 離 散 數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A B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 乙 ) A 工 程 數 學 ( 乙 )* 英 文 B 材 料 科 學 概 論 機 率 與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A 熱 流 學 * B 英 文 應 用 力 學 * 工 程 數 學 ( 丙 ) C 自 動 控 制 * A 靜 力 學 * 材 料 力 學 * 工 程 組 B 營 建 管 理 * 工 程 統 計 學 * 英 文 C 水 文 學 * 環 生 組 環 境 工 程 學 * D 生 態 工 法 概 論 * A 物 理 冶 金 冶 金 熱 力 學 英 文 B 材 料 科 學 導 論 工 程 數 學 ( 丙 ) A 單 操 與 輸 送 現 象 * 反 應 工 程 與 化 工 熱 力 學 * 英 文 B 有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A 作 業 研 究 B C D 英 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生 產 管 理 人 因 工 程 管 理 學 ( 甲 ) 財 務 金 融 組 財 務 管 理 * 財 務 工 程 組 機 率 與 統 計 統 計 學 ( 甲 )* 經 濟 學 ( 甲 )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日 文 國 文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英 語 教 學 導 論

28 ( 續 : 考 試 日 期 :97 年 4 月 12 日 ) 系 所 別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註 : 甲 乙 丙 代 表 不 同 卷 別 ; 考 試 科 目 加 註 * 表 該 科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組 別 10:00~11:20 13:00~14:20 14:50~16:10 A 管 理 學 ( 乙 ) B 經 濟 學 ( 甲 ) C 管 理 應 用 英 文 統 計 學 ( 乙 )* D 微 積 分 E 計 算 機 概 論 ( 丙 ) 經 濟 組 經 濟 學 ( 乙 ) 政 治 組 政 治 學 時 事 評 論 社 會 組 社 會 學 管 理 組 管 理 學 ( 乙 ) A 生 物 統 計 學 * 醫 務 管 理 學 英 文 B 社 會 學 管 理 學 ( 乙 ) 捌 准 考 證 寄 發 一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之 准 考 證 預 定 於 97 年 3 月 26 日 後 寄 發, 並 在 3 月 28 日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 招 生 資 訊 ) 公 告 各 系 所 考 生 名 單, 如 4 月 1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務 必 撥 電 話 :(07) 轉 2134 查 詢 是 否 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若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但 已 確 定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可 於 考 試 當 天 開 始 考 試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各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准 考 證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請 考 生 妥 善 保 存 玖 錄 取 標 準 一 所 有 應 考 科 目 如 有 零 分 缺 考 或 未 達 該 系 ( 所 ) 組 訂 定 之 標 準 者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將 視 考 試 成 績 而 定, 且 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系 所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明 訂 於 本 簡 章 第 陸 節 中 四 經 審 核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其 總 分 加 成 百 分 之 十 為 其 最 後 成 績 五 各 系 所 ( 組 )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或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請 參 見 第 陸 節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內 容 拾 放 榜 一 一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預 定 於 97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公 告 二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初 試 預 定 於 97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公 告 ; 複 試 放 榜 預 定 於 97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公 告 三 以 上 榜 單 將 同 時 於 本 校 大 門 守 衛 室 及 本 校 網 頁 ( 招 生 資 訊 ) 公 告 24

29 拾 壹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一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初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97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 一 階 段 系 所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97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二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複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97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三 請 妥 善 保 存 成 績 通 知 單, 以 便 申 請 各 項 獎 學 金 或 辦 理 緩 徵, 遺 失 者 概 不 補 發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一 考 生 如 認 為 某 科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請 複 查 二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三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申 請 日 期 及 辦 法 : 1.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及 一 階 段 系 所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 * 97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收 件,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請 填 寫 簡 章 內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指 名 複 查 項 目 及 附 上 結 果 通 知 單, 傳 真 至 (07) (07) *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繳 交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為 一 項 90 元 二 項 140 元 三 項 190 元 ( 含 郵 局 劃 撥 手 續 費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複 查 申 請 表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義 守 大 學 2. 二 階 段 系 所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 * 97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收 件,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請 填 寫 簡 章 內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指 名 複 查 項 目 及 附 上 結 果 通 知 單, 傳 真 至 (07) (07) *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繳 交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為 一 項 90 元 二 項 140 元 三 項 190 元 ( 含 郵 局 劃 撥 手 續 費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複 查 申 請 表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義 守 大 學 拾 參 報 到 一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請 特 別 注 意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二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正 備 取 生 皆 同 ) 報 到 時 間 97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12:00 報 到 地 點 本 校 體 育 館 注 意 事 項 1. 逾 時 未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 正 取 生 ) 或 遞 補 ( 備 取 生 ) 資 格 2. 後 續 若 有 缺 額, 將 由 已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期 限 至 97 年 9 月 30 日 截 止 25

30 應 繳 驗 文 件 1. 成 績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時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如 學 生 證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文 件 等 ) 及 彩 色 2 吋 照 片 一 張 2.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碩 士 班 考 生 於 報 考 時 申 請 GMAT 成 績 達 550 以 上 免 初 試 者, 必 須 繳 驗 GMAT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三 若 考 生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時,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到, 但 須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件 二 ), 由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報 到 委 託 書 考 生 及 受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本 節 第 二 項 所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由 受 委 託 人 代 為 報 到 四 推 薦 甄 試 招 生 之 錄 取 生 已 申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或 未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之 名 額, 將 由 此 一 招 生 考 試 已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五 註 冊 日 期 將 於 97 年 8 月 中 旬 另 行 以 郵 件 通 知, 未 按 時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拾 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辦 法 考 生 若 於 報 到 後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簡 章 中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 附 件 三 ),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回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一 旦 寄 出 即 已 生 效, 不 得 因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變 更 拾 伍 申 訴 辦 法 拾 陸 交 通 一 考 生 如 對 本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及 考 生 權 益 有 疑 義 時, 可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三 申 訴 人 須 將 申 訴 內 容 詳 細 填 寫 於 簡 章 所 附 之 申 訴 書 ( 附 件 四 ), 於 97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四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回 覆 申 訴 人 一 本 校 校 本 部 位 於 高 雄 縣 著 名 旅 遊 勝 地 觀 音 山 學 校 備 有 專 車 來 回 行 駛 本 校 校 本 部 及 高 雄 客 運 楠 梓 站 交 通 車 時 刻 表 請 見 簡 章 附 錄 七 暑 假 期 間 之 交 通 車 時 刻 表 將 有 調 整, 請 屆 時 再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 行 政 單 位 總 務 處 交 通 車 時 刻 表 二 報 名 高 雄 考 區 ( 校 本 部 ) 者, 筆 試 當 天 需 搭 乘 本 校 交 通 車 由 高 雄 客 運 楠 梓 站 至 本 校, 請 參 考 附 錄 七 : 交 通 車 時 刻 表, 並 填 寫 附 件 六 : 搭 乘 交 通 車 調 查 表 後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同 寄 回 26

31 辦 學 目 標 及 特 色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Tel: ext.6601~6603 Fax: 本 系 以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備 之 電 機 專 業 人 才 為 教 育 宗 旨, 其 教 育 目 標 為 : 具 備 專 業 領 域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技 能 具 備 獨 立 研 究 與 技 術 開 發 之 能 力 具 有 團 隊 合 作 協 調 之 能 力 具 有 國 際 觀 及 持 續 學 習 力 配 合 本 系 師 資 專 長,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通 訊 與 光 電 能 源 與 系 統 科 技 或 控 制 與 訊 號 處 理 之 工 程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能 力 期 能 培 養 具 備 專 業 倫 理 團 隊 精 神 外 語 能 力 與 國 際 視 野 的 優 秀 電 機 工 程 師, 以 成 為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的 中 堅 份 子 本 系 三 大 教 學 研 究 重 點 領 域 如 下 : 通 訊 與 光 電 組 : 涵 蓋 電 子 陶 瓷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光 電 子 學 複 合 物 半 導 體 晶 片 量 測 奈 米 光 電 元 件 光 波 通 訊 光 纖 通 訊 電 磁 干 擾 與 相 容 天 線 設 計 射 頻 與 微 波 電 路 微 波 工 程 與 量 測 聲 波 元 件 設 計 與 生 化 感 測 元 件 設 計 與 量 測 等 控 制 與 訊 號 處 理 組 : 涵 蓋 線 性 與 非 線 性 系 統 時 變 系 統 動 態 系 統 分 析 隨 機 過 程 訊 號 與 影 像 處 理 樣 型 與 系 統 辨 識 機 器 視 覺 多 媒 體 訊 號 處 理 適 應 性 濾 波 器 設 計 自 動 化 與 監 控 數 位 控 制 適 應 性 與 強 健 性 控 制 類 神 經 網 路 智 慧 型 控 制 嵌 入 式 系 統 與 IC 設 計 等 能 源 與 系 統 科 技 組 : 涵 蓋 高 低 壓 氣 體 放 電 燈 之 電 子 安 定 器 高 效 率 轉 換 式 電 源 供 應 器 燃 料 電 池 電 動 車 之 電 控 系 統 電 源 供 應 器 之 電 磁 干 擾 抑 制 分 散 式 電 源 供 應 器 之 系 統 控 制 複 合 式 發 電 系 統 彈 性 交 流 輸 電 系 統 分 散 式 發 電 系 統 之 衝 擊 電 力 自 由 化 之 市 場 運 作 與 調 度 電 力 系 統 運 轉 與 控 制 電 力 品 質 與 頻 譜 分 析 技 術 電 力 監 控 與 人 工 智 慧 電 力 系 統 穩 定 度 與 配 電 自 動 化 等 系 所 沿 革 本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為 義 守 大 學 ( 原 名 高 雄 工 學 院 ) 創 校 時 之 基 礎 科 系, 至 今 已 有 十 六 年 的 歷 史 爾 後, 於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成 立 碩 士 班,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成 立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成 立 博 士 班,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成 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將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改 制 為 進 修 學 士 班 目 前 擁 有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在 職 碩 士 專 班 大 學 部 日 間 學 士 班 12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4 班 課 程 規 畫 本 系 課 程 規 畫 以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顧 授 課 與 實 驗 並 重 為 原 則, 配 合 產 業 科 技 潮 流 與 專 業 領 域 需 求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依 研 究 方 向 與 重 點 分 為 三 組 : 1. 通 訊 與 光 電 2. 控 制 與 訊 號 處 理 3. 能 源 與 系 統 科 技 畢 業 出 路 電 機 工 程 不 僅 是 領 域 分 支 眾 多 的 科 系, 也 同 時 是 近 代 各 項 電 機 資 訊 高 科 技 成 果 的 重 要 發 源 和 匯 流 處 由 於 本 系 所 發 展 重 點 在 通 訊 與 光 電 控 制 與 訊 號 處 理 和 能 源 與 系 統 科 技 三 大 領 域, 學 生 未 來 出 路 非 常 廣 泛, 在 學 術 深 造 進 修 領 域 包 括 :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與 航 太 工 程 等 畢 業 生 除 可 進 入 學 術 單 位 從 事 教 學 與 研 究 發 展 外, 亦 可 經 由 國 家 考 試 進 入 政 府 單 位 或 自 行 進 入 私 人 企 業, 其 中 包 括 : 政 府 單 位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電 信 工 程 公 司 半 導 體 公 司 電 腦 公 司 電 力 公 司 工 廠 之 機 電 儀 表 與 控 制 部 門 工 程 師 等 27 師 資 及 研 究 領 域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謝 世 傑 兼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電 電 力 系 統 電 力 自 由 系 主 任 機 博 士 化 最 佳 化 理 論 羅 如 燕 教 授 美 國 賓 州 州 立 大 學 工 微 波 工 程 量 測 技 術 程 科 學 博 士 沈 季 燕 教 授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生 化 感 測 技 術 聲 波 元 電 機 博 士 件 設 計 黃 瑞 初 教 授 美 國 南 美 以 美 大 學 電 信 號 處 理 智 慧 型 控 制 機 工 程 博 士 人 工 智 慧 陳 野 正 仁 教 授 日 本 國 立 九 州 大 學 工 電 力 電 子 分 散 式 電 源 學 博 士 供 應 器 太 陽 光 發 電 江 景 泰 教 授 中 山 大 學 行 動 通 訊 智 慧 型 天 電 機 博 士 線 信 號 處 理 孫 永 莒 教 授 中 山 大 學 細 胞 類 神 經 網 路 時 延 電 機 博 士 系 統 不 穩 定 判 別 準 則 鄧 人 豪 教 授 中 山 大 學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配 電 自 電 機 博 士 動 化 再 生 能 源 陳 基 發 澳 州 莫 那 須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訊 號 處 理 影 像 處 理 王 曙 民 美 國 馬 凱 大 學 微 波 工 程 高 頻 電 路 設 電 機 博 士 計 聲 波 元 件 設 計 莊 景 文 中 山 大 學 光 機 電 整 合 智 慧 型 車 電 機 博 士 輛 系 統 自 動 化 孫 迺 翔 波 導 光 學 光 纖 光 柵 美 國 南 美 以 美 大 學 電 週 期 性 介 電 質 波 導 半 機 博 士 導 體 雷 射 光 纖 通 訊 黃 蓮 池 黃 永 生 柯 春 旭 林 堉 仁 吳 榮 慶 艾 祖 華 楊 俊 哲 曾 遠 威 潘 宗 龍 馮 介 川 蔣 榮 生 鄭 竣 安 李 青 旻 張 健 軒 許 正 欣 林 偉 誠 江 柏 叡 鄭 宏 良 交 通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博 士 計 算 機 通 訊 網 路 智 慧 型 網 路 行 動 通 訊 隨 機 佇 列 電 子 自 旋 元 件 計 算 雷 射 工 程 交 通 大 學 電 子 物 理 博 士 交 通 大 學 電 機 與 控 制 博 士 模 糊 控 制 微 機 電 系 統 英 國 University of 電 力 系 統 電 機 機 械 Strathclyde 電 機 博 士 人 工 智 慧 中 山 大 學 信 號 分 析 狀 況 辨 識 電 機 博 士 參 數 評 估 成 功 大 學 電 力 電 子 電 機 控 制 電 機 博 士 電 源 轉 換 器 台 灣 大 學 同 步 量 測 電 力 品 質 電 機 所 博 士 濾 波 器 設 計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控 制 系 統 晶 片 設 計 航 太 工 程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子 陶 瓷 射 頻 通 訊 元 電 機 所 博 士 件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FPGA 美 國 凱 西 儲 大 學 設 計 原 子 力 學 顯 微 鏡 電 機 博 士 控 制 中 山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所 博 士 台 灣 大 學 電 機 所 博 士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光 電 所 博 士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光 纖 元 件 光 子 晶 體 電 力 電 子 電 子 安 定 器 控 制 系 統 最 佳 化 訊 號 估 測 電 力 電 子 高 效 率 電 源 模 組 行 動 通 訊 無 線 寬 頻 接 收 機 設 計 系 統 控 制 最 佳 化 作 業 排 程 多 軸 馬 達 運 動 控 制 器 設 計 光 主 被 動 元 件 積 體 光 學 數 值 方 法 之 開 發 電 力 電 子 轉 換 式 供 應 器

32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Tel: ext Fax: 辦 學 目 標 及 特 色 本 系 為 南 台 灣 第 一 個 純 以 電 子 工 程 為 重 心 的 高 等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發 展 之 重 點 除 配 合 我 國 電 子 科 技 工 業 之 升 級 外, 並 朝 電 子 科 技 技 能 在 本 土 紮 根 及 全 面 帶 領 國 內 電 子 資 訊 產 業 之 現 代 化 為 目 標 本 系 專 業 領 域 之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涵 蓋 : 微 電 子 與 光 電 技 術 VLSI 技 術 和 系 統 整 合 技 術 等 系 所 沿 革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初 期 以 招 收 大 學 部 學 生, 培 育 國 內 高 等 電 子 技 術 人 才 為 主 要 宗 旨, 隨 著 南 台 灣 電 子 工 業 的 快 速 成 長 和 台 南 科 學 園 區 之 成 立, 為 了 培 育 園 區 高 科 技 研 發 人 才, 因 此 分 別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和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成 立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和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此 外 為 了 滿 足 南 部 地 區 現 有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之 需 求, 於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成 立 電 子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規 劃 本 所 之 課 程 規 劃 以 微 電 子 與 光 電 技 術 VLSI 技 術 系 統 整 合 技 術 三 大 發 展 方 向 為 重 點 一 微 電 子 與 光 電 技 術, 乃 在 培 育 半 導 體 與 光 電 元 件 的 高 科 技 人 才, 使 學 生 具 有 從 事 電 子 元 件 與 發 光 元 件 之 製 造 和 設 計 的 專 業 能 力 學 科 領 域 涵 蓋 : 平 面 顯 示 器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奈 米 元 件 及 材 料 雷 射 工 程 半 導 體 元 件 製 程 電 子 構 裝 技 術 射 頻 系 統 封 裝 等 課 程 二 VLSI 技 術, 在 培 育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的 設 計 人 才, 使 學 生 具 有 電 子 電 路 積 體 電 路 系 統 軟 硬 體 的 設 計 與 分 析 的 能 力 學 科 領 域 涵 蓋 :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系 統 晶 片 製 作 VLSI 設 計 數 位 及 類 比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計 算 機 輔 助 電 路 設 計 光 纖 感 測 器 等 領 域 三 系 統 整 合 技 術, 是 屬 於 電 子 系 統 的 應 用 領 域 方 面, 包 括 生 醫 控 制 通 訊 自 動 化 等, 在 培 育 學 生 能 夠 從 不 同 層 面 來 設 計 分 析 與 整 合 電 子 系 統, 使 其 具 備 足 夠 專 業 知 識 從 事 系 統 發 展 能 力 學 科 領 域 涵 蓋 : 數 位 系 統 設 計 類 神 經 網 路 單 晶 片 處 理 器 模 糊 控 制 強 健 控 制 微 電 腦 控 制 介 面 設 計 影 像 處 理 生 物 科 技 通 訊 系 統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影 像 及 視 訊 編 碼 天 線 設 計 微 波 工 程 儀 器 系 統 設 計 等 課 程 畢 業 出 路 由 於 本 系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的 訓 練, 故 能 使 學 生 在 日 新 月 異 的 電 子 科 技 領 域 中 成 為 優 秀 的 人 才 本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生,60% 在 就 業 市 場 從 事 和 電 子 科 技 領 域 相 關 之 行 業, 其 專 業 領 域 涵 蓋 電 子 通 訊 信 號 處 理 控 制 及 微 算 機 等 領 域, 目 前 畢 業 生 均 在 科 學 園 區 或 高 科 技 電 子 產 業 公 司 貢 獻 一 己 之 力 另 外,40% 左 右 之 畢 業 生 則 在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繼 續 深 造 師 資 及 研 究 領 域 本 系 教 師 不 但 學 識 各 有 專 精, 而 且 工 作 的 資 歷 經 驗 相 當 豐 富, 在 教 學 上 以 實 踐 實 作 與 理 論 互 相 配 合 的 教 學 理 念, 使 學 生 能 由 專 業 知 識 的 培 養 契 合 未 來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求 目 前 有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講 座 及 客 座 教 授 各 1 名, 專 任 教 授 5 名, 專 任 14 名, 及 4 名 ; 並 擬 在 日 後 延 聘 國 內 外 優 秀 人 才 至 本 系 任 教 本 系 師 資 一 覽 表 如 下 :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黃 榮 生 傅 勝 利 橫 山 明 聰 汪 啟 茂 黃 有 榕 陳 立 軒 徐 文 泰 蘇 水 祥 林 文 寬 任 善 隆 林 啟 元 洪 惠 陽 凌 衍 雷 蘇 義 明 陳 志 良 白 敏 賢 陳 昭 宏 萬 裕 民 王 周 珍 李 重 義 林 彥 勝 謝 東 宏 郭 鐘 亮 黃 克 穠 李 冠 慰 兼 系 主 任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美 國 密 蘇 里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日 本 大 阪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博 士 美 國 賓 州 州 立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美 國 馬 里 蘭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美 國 威 斯 康 新 大 學 物 理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材 料 工 程 博 士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中 山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博 士 交 通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美 西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中 山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美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物 理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清 華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國 防 大 學 電 子 材 料 博 士 美 國 南 美 以 美 大 學 電 機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微 電 子 工 程 博 士 奈 米 及 高 速 半 導 體 元 件 模 擬 與 分 析 發 光 元 件 電 子 構 裝 技 術 平 面 顯 示 器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工 程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類 神 經 網 路 系 統 晶 片 製 作 VLSI 設 計 電 子 構 裝 技 術 射 頻 系 統 封 裝 奈 米 結 構 奈 米 材 料 光 電 元 件 製 作 半 導 體 元 件 製 程 單 晶 片 微 處 理 數 位 系 統 設 計 微 算 機 單 板 應 用 單 晶 片 微 處 理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光 纖 感 測 器 模 糊 控 制 強 健 控 制 微 電 腦 控 制 控 制 及 信 號 處 理 系 統 理 論 微 算 機 與 介 面 設 計 影 像 處 理 數 位 系 統 網 路 管 理 與 應 用 醫 學 影 像 處 理 生 物 科 技 通 訊 系 統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奈 米 元 件 電 性 傳 輸 單 電 子 電 晶 體 影 像 和 視 訊 編 碼 無 線 通 訊 系 統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工 程 半 導 體 元 件 光 電 半 導 體 材 料 結 構 奈 米 光 電 材 料 微 條 天 線 數 值 電 磁 分 析 微 波 工 程 奈 米 碳 管 合 成 場 發 射 顯 示 器 儀 器 系 統 設 計 類 比 信 號 量 測 高 速 元 件 化 合 物 半 導 體 製 程 28

33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Tel: ext Fax: 辦 學 目 標 及 特 色 本 系 主 要 目 標 為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備 的 資 訊 專 業 人 才, 使 其 在 畢 業 後 能 夠 對 我 國 的 資 訊 工 業 升 級 和 科 技 發 展 有 所 貢 獻 因 此 除 注 重 傳 統 資 訊 工 程 學 科 的 傳 授 外, 尤 其 重 視 學 生 實 作 能 力 之 培 養 和 未 來 就 業 需 求 之 訓 練 本 系 所 的 研 究 與 教 學 有 嵌 入 式 系 統 網 路 與 通 訊 系 統 多 媒 體 系 統 資 訊 系 統 四 個 主 要 方 向, 包 括 多 媒 體 資 訊 網 路 多 媒 體 資 料 庫 設 計 影 音 壓 縮 改 錯 編 碼 影 音 通 訊 系 統 資 訊 安 全 資 訊 識 別 和 檢 測 自 動 光 學 檢 測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等 項 目 其 中 尤 以 影 像 壓 縮 及 改 錯 編 碼 兩 項 研 究 成 效 卓 著 系 所 沿 革 鑑 於 資 訊 工 業 對 國 家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民 國 79 年 創 校 之 初 即 成 立 了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歷 年 來 並 陸 續 擴 增 規 模 81 年 成 立 進 修 學 士 班,84 年 增 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88 年 增 設 在 職 碩 士 專 班,89 年 成 立 博 士 班 本 系 現 有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12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5 班 在 學 學 生 計 有 博 士 班 40 餘 人 碩 士 班 80 餘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餘 人 大 學 部 600 餘 人 進 修 部 190 餘 人 課 程 規 劃 專 業 授 課 : 本 研 究 所 以 專 業 課 程 為 主 基 礎 科 目 為 輔, 加 強 書 報 研 討, 使 學 生 對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能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外, 並 培 養 學 生 具 獨 立 思 考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研 究 生 可 以 在 必 選 的 課 程 中 建 立 數 理 的 基 礎, 在 選 修 課 中 強 化 自 已 的 專 業, 進 而 以 本 身 之 分 析 和 設 計 的 能 力 完 成 專 業 性 論 文, 期 使 學 成 時 有 分 析, 設 計 及 實 作 能 力, 並 建 立 成 就 感 開 發 課 程 教 學 平 台 : 自 行 開 發 互 動 式 課 程 網 站 教 學 平 台, 教 師 可 將 e 化 教 材 建 置 於 此 平 台 上 ( 方 便 同 學 課 前 預 習 下 載 與 課 後 上 傳 作 業 研 究 生 亦 可 支 援 基 礎 和 專 業 課 程 之 準 備 和 輔 助 教 學 工 作 英 語 授 課 : 針 對 提 昇 研 究 生 之 國 際 觀, 鼓 勵 學 生 参 加 科 技 英 語 課 程, 分 級 分 班 授 課,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之 英 文 外 語 能 力, 每 學 期 均 有 3~5 門 課 使 用 英 語 教 學 創 新 課 程 內 容 : 配 合 執 行 教 育 部 委 辦 科 技 教 育 改 革 計 畫, 逐 年 調 整 授 課 內 容 以 配 合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方 向 本 系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多 媒 體 雛 型 系 統 設 計 課 程, 由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配 合 成 立 嵌 入 式 系 統 實 驗 室, 採 用 新 型 制 式 儀 表 和 實 驗 套 件, 提 供 一 般 應 用 硬 體 和 系 統 相 關 實 驗 課 程 使 用 設 備 資 源 本 系 所 目 前 有 十 二 間 實 驗 室, 含 研 究 型 系 統 平 台 實 驗 室 數 位 系 統 與 人 工 智 慧 實 驗 室 數 位 視 訊 處 理 實 驗 室 多 媒 體 軟 式 計 算 實 驗 室 高 效 能 計 算 實 驗 室 新 世 代 網 路 實 驗 室 及 博 班 研 究 室 計 有 七 間, 以 及 教 學 型 嵌 入 式 系 統 實 驗 室 多 媒 體 實 驗 室 網 路 與 通 訊 實 驗 室 資 訊 系 統 實 驗 室 及 專 題 實 驗 室 共 五 間 畢 業 出 路 進 修 方 面 : 本 系 歷 屆 考 上 公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所 的 學 生 眾 多, 除 了 資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以 外, 也 可 以 依 照 個 人 興 趣, 結 合 未 來 的 就 業 發 展 方 向, 以 資 訊 工 程 為 基 礎, 選 擇 跨 領 域 進 修 就 業 方 面 : 系 統 平 台 管 理 : 網 管 工 程 師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師 系 統 維 護 工 程 師 網 路 工 程 建 置 : 硬 體 工 程 師 網 路 工 程 師 技 術 顧 問 嵌 入 式 系 統 : 系 統 整 合 工 程 師 VLSI 及 SoC 設 計 師 資 訊 安 全 : 管 理 工 程 師 資 訊 安 全 顧 問 程 式 設 計 : 軟 體 設 計 工 程 師 程 式 設 計 師 資 料 庫 設 計 管 理 : 資 料 庫 分 析 師 資 料 庫 管 理 師 系 統 分 析 : 應 用 系 統 分 析 師 系 統 介 面 分 析 師 電 子 商 務 : 電 子 商 務 工 程 師 電 子 服 務 設 計 師 資 訊 教 師 :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教 師 任 用 資 格 師 資 及 研 究 領 域 本 系 目 前 有 專 任 教 師 27 名, 其 中 教 授 3 名 11 名 11 名 講 師 2 名 除 一 位 攻 讀 博 士 講 師 外, 所 有 老 師 都 具 有 國 內 外 知 名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不 但 擁 有 豐 富 的 專 業 素 養 及 實 務 經 驗, 部 分 教 師 更 具 有 國 內 外 專 業 執 照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講 座 教 授 兼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張 肇 健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院 長 金 明 浩 鄭 志 宏 郭 忠 民 劉 世 昌 江 堃 貴 張 佑 康 彭 樹 琳 陳 啟 彰 柯 松 源 王 三 元 杜 維 昌 陳 柏 頴 楊 吳 泉 王 振 仲 楊 乃 中 張 國 清 蘇 益 慶 歐 陽 振 森 廖 冠 雄 林 宗 慶 陳 延 華 林 義 隆 黃 健 興 吳 庭 育 兼 任 系 主 任 教 授 教 授 影 像 壓 縮 資 訊 及 編 碼 原 理 高 畫 質 電 視 系 統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結 構 多 媒 體 資 訊 英 國 雪 菲 爾 大 學 自 數 位 通 訊 VLSI 容 錯 技 術 控 與 系 統 工 程 博 士 嵌 入 式 系 統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美 國 克 萊 姆 森 大 學 電 機 電 腦 博 士 糾 錯 碼 軟 計 算 多 媒 體 訊 號 處 理 多 媒 體 信 號 處 理 資 訊 檢 索 視 訊 壓 縮 通 訊 系 統 計 算 機 網 路 網 路 專 案 開 發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阿 靈 頓 系 統 模 擬 人 工 智 慧 軟 體 工 校 區 物 理 博 士 程 美 國 賓 州 大 學 計 算 機 博 士 美 國 紐 約 科 技 大 學 電 腦 博 士 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計 算 機 博 士 英 國 克 倫 菲 爾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博 士 中 央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清 華 大 學 資 訊 科 學 博 士 交 通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交 通 大 學 資 訊 科 學 博 士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兵 器 工 程 博 士 台 灣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中 山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義 守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中 山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中 央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東 華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博 士 軟 體 工 程 資 訊 網 路 多 媒 體 網 路 多 媒 體 程 式 設 計 電 腦 網 路 分 散 式 系 統 平 行 電 腦 結 構 分 散 式 系 統 網 路 平 行 計 算 數 位 系 統 設 計 計 算 機 結 構 數 位 信 號 處 理 行 動 計 算 無 線 網 路 分 散 式 系 統 計 算 機 圖 學 影 像 視 訊 處 理 多 媒 體 資 料 庫 RFID 無 線 通 訊 射 頻 元 件 密 碼 學 與 資 訊 安 全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算 法 同 儕 計 算 演 算 法 生 物 資 訊 數 值 分 析 影 像 處 理 計 算 機 圖 學 特 定 短 距 離 無 線 通 訊 協 定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ASIC/FPGA 即 時 傳 輸 與 錯 誤 控 制 嵌 入 式 系 統 軟 式 計 算 圖 型 辨 識 資 料 探 勘 高 速 網 路 通 訊 協 定 網 際 網 路 電 信 資 料 探 勘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科 技 產 業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ASIC/FPGA 設 計 機 器 學 習 與 軟 計 算 影 像 處 理 圖 形 識 別 人 工 智 慧 電 腦 視 覺 高 速 網 路 資 訊 網 路 無 線 網 路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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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六 年 度 路 參 路 錄 84001 路 www.isu.edu.tw 07-6577711 2132~4 07-65774776577478 E-mail dradm@isu.edu.tw 96 32 17 7 行 行 切 96 年 度 料 理 理 年 年 ~ 聯 路 1. 2. 95 年 度 1. 1044 654 2 1 6.5 2. 3,700 11 12 1. 416 108 2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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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碩士班入學招生簡章 六 年度 律 路 84001 路 www.isu.edu.tw 07-6577711 2132~2134 E-mail dradm@isu.edu.tw 年度 (4/25 10:00 5/25 12:00) () 96/4/25 ()~96/5/25 () 96/5/23()~96/5/25 () 96/5/29 () 96/6/15 () 96/6/22 () 96/6/23 ()~9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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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六 年 度 84001 路 www.isu.edu.tw/index-1.htm 07-6577711 2132~4 07-65774776577478 E-maildradm@isu.edu.tw //www.isu.edu.tw/index-1.htm 1 11/6() ~ 11/16() 2 11/15() ~ 11/16() 3 11/20() 4 11/25() 5 12/1() 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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