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 吳 大 學 法學院法律學系
|
|
- 听 连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跨 國 商 務 法 律 組 碩 士 論 文 論 我 國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建 立 之 探 討 The Stud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Related to the Legal Institution of Casino in Taiwan 指 導 教 授 : 林 桓 博 士 研 究 生 : 陳 燕 齡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三 年 九 月
2 摘 要 行 為 人 對 於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之 利 益 予 以 掩 飾 或 隠 匿, 或 為 他 人 掩 飾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故 買 或 牙 保 他 人 因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為 洗 錢 行 為 洗 錢 犯 罪 行 為 被 國 際 社 會 視 為 萬 國 公 罪, 加 以 近 年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活 動 往 往 透 過 洗 錢 而 壯 大 勢 力, 使 得 洗 錢 行 為 愈 來 愈 嚴 重,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也 就 愈 來 愈 重 要 通 常 行 為 人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洗 錢, 也 會 利 用 其 他 非 金 融 機 構 作 為 洗 錢 管 道, 例 如 地 下 通 匯 系 統 銀 樓 賭 場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等 專 業 人 士 等 其 中 由 於 賭 場 屬 現 金 流 高 度 密 集 的 產 業, 為 方 便 客 戶 而 提 供 賭 場 帳 戶 保 管 箱 開 立 賭 場 支 票 貨 幣 兌 換 等 與 金 融 機 構 相 類 的 服 務 ; 賭 客 假 意 進 行 博 奕 活 動, 然 後 以 剩 餘 籌 碼 為 贏 款 而 向 賭 場 兌 換 現 金 或 賭 場 支 票 ;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手 法, 因 此 對 行 為 人 來 說 賭 場 是 很 容 易 利 用 的 洗 錢 工 具 我 國 離 島 馬 祖 地 區 於 2012 年 7 月 7 日 通 過 公 民 投 票 同 意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行 政 院 亦 已 擬 訂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並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目 前 該 提 案 已 進 入 審 查 完 畢 委 員 會 發 文 的 階 段 一 旦 該 法 公 布 實 施 後, 馬 祖 即 得 開 始 籌 設 經 營 觀 光 賭 場, 則 觀 光 賭 場 將 面 臨 洗 錢 犯 罪 問 題, 亦 即 必 須 比 照 金 融 機 構 履 行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程 序 以 及 可 疑 交 易 或 一 定 金 額 交 易 報 告 之 義 務 本 文 以 美 洲 的 美 國 內 華 達 州 和 紐 澤 西 州 亞 洲 的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大 洋 洲 的 澳 大 利 亞 歐 洲 的 英 國 為 代 表 國 家, 因 這 些 國 家 實 施 賭 場 合 法 累 積 數 十 年 經 驗, 其 賭 場 之 運 作 及 法 規 均 相 當 成 熟, 且 其 於 洗 錢 防 制 之 法 規 制 度 及 執 行 亦 相 當 完 備, 此 外 加 上 近 年 新 興 開 放 賭 場 國 家 的 新 加 坡 參 酌 前 揭 五 個 國 家 賭 場 之 賭 場 管 理 法 監 管 機 關 以 及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法 規 之 相 關 規 定, 值 得 我 國 未 來 制 定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之 借 鏡 關 鍵 字 : 賭 場 觀 光 賭 場 博 奕 業 洗 錢 洗 錢 防 制 法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II
3 Abstract The crime of money-laundering is defined as any person who knowingly disguises or conceals the property or property interests obtained from a serious crime committed by themselves; or knowingly conceals, accepts, transports, stores, intentionally buys or acts as a broker to manage the property or property interests obtained from a serious crime committed by others. The crime of money-laundering is regarded as international public crime by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addition terrorism financial activities use their strong power through money laundering. The more serious the money-laundering is, the more important anti-money laundering is. Usually the offenders use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launder the money, but they also use the othe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launder money, for example underground remittance systems, dealers in precious metals and stones, casinos, accountants or lawyers, etc. Casino is a highly intensive cash-flow sector, it provides the patrons with accounts, security boxes, casino cheques, currency exchange, and other similar services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owever the patrons pretend to take part in gambling activities, and then take the remaining chips as winnings to exchange the cash, cheques; or the other things. Therefore, casinos are used easily as a money-laundering tool by the offenders. Because the inhabitants of Matsu Islands voted in favor of the establishing sightseeing casino on July 7, 2012, the Executive Yuan drafted the Sightseeing Casino Control Act and delivered it to the Legislative Yuan. Now this draft has been deliberated and approved by the Procedure Committee, then it will be deliberated in the Yuan Sitting. Once the Act is implemented, Matsu Island will establish and manage the sightseeing casino. The casino will face the crime of money-laundering and will fulfill the duties of customer due diligence and suspicious reports, threshold money reports etc. This study chooses the United State to be representative of Americas; Macau in China of Asia; Australia of Oceania, United Kingdom of Europe and Singapore, the latest legal casino country. Because their casinos have lawful year for decades, the operations and regulations are quite familiar,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III
4 systems and implementation are also quite complete. Therefore, they are worthy of reference to anti-money laundering related to our legal institution of sightseeing casino. KEY WORD: casino; integrated resort(ir); gambling sector; money laundering;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L/CFT);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 IV
5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一 研 究 動 機... 1 二 研 究 目 的... 3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4 一 研 究 範 圍... 4 二 研 究 方 法... 5 第 二 章 觀 光 賭 場 之 意 義 與 監 管 機 關... 6 第 一 節 觀 光 賭 場 之 意 義... 6 一 字 詞 文 義 及 解 釋... 6 二 我 國 觀 光 賭 場 的 發 展 類 型 三 我 國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四 外 國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法 第 二 節 外 國 觀 光 賭 場 監 管 機 關 一 美 國 二 中 國 澳 門 三 澳 大 利 亞 四 英 國 五 新 加 坡 第 三 章 洗 錢 防 制 與 觀 光 賭 場 經 營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第 一 節 洗 錢 防 制 之 意 義 一 洗 錢 的 意 義 二 防 制 洗 錢 的 目 的 第 二 節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現 狀 一 洗 錢 防 制 法 規 二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 洗 錢 防 制 處 三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規 定 第 三 節 觀 光 賭 場 與 洗 錢 防 制 之 關 係 一 觀 光 賭 場 經 營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二 觀 光 賭 場 被 利 用 為 洗 錢 工 具 三 利 用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的 方 式 第 四 章 國 際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之 規 範 第 一 節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之 組 織 及 公 約 聲 明 一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二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公 約 及 聲 明 第 二 節 外 國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規 範 V
6 一 美 國 二 中 國 澳 門 三 澳 大 利 亞 四 英 國 五 新 加 坡 第 五 章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因 應 未 來 觀 光 賭 場 設 立 第 一 節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規 定 之 比 較 一 觀 光 賭 場 的 履 行 義 務 二 監 管 機 關 的 執 行 及 處 罰 第 二 節 制 度 面 建 議 一 法 制 類 型 部 分 二 履 行 義 務 及 保 護 措 施 部 分 第 三 節 法 規 面 建 議 一 於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部 分 二 於 交 易 申 報 部 分 三 於 觀 光 賭 場 遵 循 規 則 部 分 第 六 章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二 外 文 部 分 三 參 考 網 址 VI
7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規 定 洗 錢 行 為, 係 指 掩 飾 或 隠 匿 因 自 己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 或 掩 飾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故 買 或 牙 保 他 人 因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依 此 規 定, 洗 錢 之 標 的, 乃 係 針 對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之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之 利 益, 亦 即 如 非 屬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之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之 利 益, 則 非 洗 錢 防 制 法 所 規 範 之 對 象 重 大 犯 罪 發 生 後, 行 為 人 為 掩 飾 或 隠 匿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而 接 續 為 洗 錢 行 為, 可 見 洗 錢 行 為 往 往 與 重 大 犯 罪 密 切 連 結, 因 為 重 大 犯 罪 對 個 人 及 社 會 的 危 害 影 響 極 大, 所 以 要 有 效 打 擊 重 大 犯 罪,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實 為 不 可 缺 少 之 一 環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為 打 擊 及 防 止 恐 怖 組 織 的 犯 罪 行 動, 對 於 洗 錢 防 制 均 非 常 重 視 及 合 作 ;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亦 有 防 制 洗 錢 相 關 事 項 公 告 及 行 動 關 於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及 管 道, 按 現 行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及 第 7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其 金 融 機 構 列 舉 範 圍 包 括 : 銀 行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會 信 用 部 漁 會 信 用 部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信 用 卡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證 券 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期 貨 商 信 託 業 其 他 經 金 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共 計 18 種 ; 而 所 謂 一 定 金 額, 原 先 於 民 國 86 年 洗 錢 防 制 法 施 行 時 為 新 臺 幣 1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民 國 92 年 因 應 該 法 修 訂 調 降 為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再 調 降 為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於 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發 布 施 行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發 布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之 規 定,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及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之 單 筆 現 金 收 或 付 或 換 鈔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並 將 其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址 電 話 交 易 帳 戶 號 碼 交 易 金 額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1
8 件 號 碼 加 以 記 錄, 並 於 交 易 完 成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媒 體 申 報 方 式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且 確 認 紀 錄 及 交 易 憑 證 之 原 本 應 保 存 五 年 所 稱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依 前 者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是 指 農 會 信 用 部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 而 所 稱 金 融 機 構, 依 後 者 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之 附 表 三 申 報 機 構 疑 似 洗 錢 ( 可 疑 ) 交 易 報 告 來 看, 似 乎 僅 有 銀 行 業 及 證 券 業 由 此 可 知, 目 前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及 管 道 主 要 在 金 融 機 構 方 面, 且 特 別 對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及 農 會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全 國 農 金 庫 為 要 求 主 動 申 報 至 於 非 金 融 機 構 方 面, 目 前 僅 有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發 布 施 行 銀 樓 業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該 辦 法 規 定 : 銀 樓 業 對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之 現 金 交 易, 應 請 客 戶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記 錄 其 姓 名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址 電 話 及 交 易 金 額, 並 於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填 具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書, 並 蓋 用 銀 樓 戳 章 後,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應 保 存 五 年 該 辦 法 內 容 與 前 揭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及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內 容 類 似 然 而 除 上 述 金 融 機 構 及 非 金 融 機 構 的 銀 樓 業 外, 其 他 非 金 融 機 構 的 經 濟 產 業, 亦 可 能 淪 為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之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之 洗 錢 管 道, 故 實 有 增 加 監 控 產 業 範 圍 的 必 要 觀 察 近 幾 年 來 由 於 國 際 經 濟 景 氣 普 遍 低 落 且 發 生 數 次 危 機, 連 帶 地 臺 灣 經 濟 也 萎 靡 不 振, 因 此 有 人 提 議 仿 效 美 國 內 華 達 州 及 紐 澤 西 州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以 下 稱 中 國 澳 門 ) 澳 大 利 亞 南 韓 等 設 立 觀 光 賭 場 (casino) 來 改 善 國 內 經 濟 並 增 進 政 府 稅 收, 加 以 一 向 禁 賭 的 新 加 坡 也 為 挽 救 其 觀 光 經 濟 嚴 重 衰 退 而 於 2006 年 ( 民 國 95 年 ) 立 法 通 過 賭 場 管 制 法, 因 此 先 後 多 位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主 張 我 國 應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以 挽 救 經 濟, 嗣 於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增 訂 第 10 條 之 2 開 放 離 島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應 經 其 縣 ( 市 ) 公 民 有 效 投 票 數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同 年 澎 湖 於 9 月 26 日 率 先 舉 辦 公 民 投 票, 公 投 結 果 以 反 對 票 比 贊 成 票 而 未 能 通 過 ; 相 繼 有 金 門 馬 祖 及 綠 島 討 論 公 投 事 宜, 惟 當 時 均 未 能 付 諸 公 投 嗣 後 馬 祖 在 多 方 積 極 努 力 之 下, 終 於 在 民 國 101 年 7 月 7 日 以 1795 贊 成 票 比 1341 反 對 票 通 過 開 放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由 於 離 島 馬 祖 經 公 民 投 票 已 通 過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觀 光 賭 場 的 相 關 規 定 必 須 加 快 腳 步 早 日 立 法 實 施, 則 對 於 如 何 防 制 觀 光 賭 場 被 利 用 為 洗 錢 管 道, 即 是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法 與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重 點 規 定 因 此, 我 國 未 來 觀 光 賭 場 開 始 設 置 後, 應 如 何 建 立 洗 錢 防 制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制 度, 即 為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之 動 機 2
9 二 研 究 目 的 由 於 馬 祖 公 民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0 之 2 條 關 於 開 放 離 島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之 規 定, 已 投 票 通 過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然 而 我 國 未 曾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對 於 觀 光 賭 場 的 監 督 管 理, 除 法 令 制 度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訂 定 準 備 及 實 施 等 工 作 外, 洗 錢 防 制 之 相 關 規 定 亦 是 規 範 重 點 再 依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及 第 7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 同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其 他 適 用 本 法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定, 除 銀 樓 業 外, 尚 有 其 他 有 被 利 用 進 行 洗 錢 之 虞 之 機 構 且 經 法 務 部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又 參 酌 美 國 將 年 收 益 超 過 一 百 萬 美 元 的 賭 場 列 入 金 融 機 構 (financial institution) 的 定 義 範 圍 1, 適 用 金 融 機 構 洗 錢 防 制 之 相 關 規 定,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而 我 國 未 來 對 於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之 相 關 規 定, 是 適 用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其 他 有 被 利 用 進 行 洗 錢 之 虞 之 機 構, 經 法 務 部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或 是 於 同 條 第 2 項 另 增 訂 一 款 觀 光 博 奕 業? 其 次, 金 融 機 構 銀 樓 業 及 經 法 務 部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依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規 定, 負 擔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交 易 紀 錄 義 務, 但 百 貨 公 司 發 行 銷 售 禮 券 餐 廳 飯 店 發 行 餐 券 或 住 宿 券 或 遊 樂 園 兌 換 代 幣 等 有 可 能 成 為 重 大 犯 罪 之 洗 錢 管 道, 卻 不 負 申 報 義 務? 其 理 由 或 許 是 金 融 機 構 及 銀 樓 業 者 為 許 可 事 業, 而 百 貨 公 司 餐 廰 飯 店 並 非 許 可 事 業 ; 且 禮 券 餐 券 住 宿 券 及 代 幣 等 雖 為 無 記 名 之 有 價 憑 證, 但 是 禮 券 餐 券 住 宿 券 及 代 幣 通 常 一 旦 售 出 後, 持 有 人 只 能 消 費 使 用 而 不 能 再 兌 換 現 金, 因 此 不 會 發 生 洗 錢 方 面 的 情 形 至 於 觀 光 賭 場 與 金 融 機 構 及 銀 樓 同 屬 經 營 金 錢 活 動 業 務, 因 此 觀 光 賭 場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或 可 疑 交 易, 亦 應 負 記 錄 及 申 報 義 務 因 重 大 犯 罪 之 犯 罪 所 得 而 衍 生 之 洗 錢 行 為 現 今 已 成 國 際 公 害, 而 賭 場 具 有 營 運 大 量 金 錢 交 易 特 性, 往 往 淪 為 洗 錢 者 進 行 洗 錢 之 處 置 分 層 作 業 的 工 具, 觀 諸 美 國 中 國 澳 門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對 於 觀 光 賭 場 之 設 置 及 營 運 有 多 年 豐 富 經 1 United State Code, 5312 (a) (2)(X)of title 31,The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網 站, 到 訪 日 期
10 驗, 加 上 開 放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將 邁 入 五 年 的 新 加 坡, 其 對 於 如 何 防 制 客 戶 或 次 級 市 場 例 如 仲 介 者 洗 錢 之 法 令 及 制 度, 實 可 做 為 我 國 離 島 開 放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建 立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令 及 制 度 之 借 鏡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希 望 透 過 認 識 美 國 等 五 國 對 於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制 度, 並 參 酌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關 於 洗 錢 防 制 之 規 定, 以 探 討 我 國 未 來 對 於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及 制 度 之 建 立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一 研 究 範 圍 本 文 研 究 範 圍, 一 方 面 主 要 針 對 觀 光 賭 場 的 博 奕 活 動 類 型 及 其 監 管 機 關 監 管 法 規 所 稱 觀 光 賭 場, 是 指 場 內 所 設 置 的 博 奕 遊 戲 為 牌 桌 ( 如 百 家 樂 快 骰 輪 盤 21 點 基 諾 等 ) 以 及 拉 霸 機 (slot machine) 等, 並 結 合 住 宿 餐 飲 娛 樂 表 演 商 展 會 議 休 閒 旅 遊 購 物 文 化 和 運 動 等 的 博 奕 場 所 至 於 觀 光 賭 場 以 外 的 其 他 博 奕 活 動 類 型, 例 如 慈 善 公 益 彩 券 ( 彩 票 ) 賭 馬 ( 賽 馬 ) 體 育 賭 博 ( 賭 球 賽 自 行 車 賽 艇 ) 等 競 賽 簽 注 及 運 動 簽 注 賓 果 遊 戲 彈 珠 機 遊 戲 機 賭 博, 或 遠 端 博 奕 (remote gambling) 如 利 用 電 話 電 視 廣 播 網 路 博 奕 ( 網 上 賭 場 ) 等 博 奕 活 動 的 監 管 機 關 及 規 定,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其 次, 對 於 觀 光 賭 場 內 的 犯 罪 行 為, 以 洗 錢 行 為 為 研 究 重 點, 不 論 及 觀 光 賭 場 內 之 詐 欺 偷 竊 搶 奪 強 盜 等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另 一 方 面 於 洗 錢 防 制 部 分, 本 文 研 究 範 圍 限 於 觀 光 賭 場 的 法 規 遵 循 區 塊, 而 不 及 於 執 法 機 關 之 查 緝 與 偵 辦 執 行 等 區 塊 其 次, 由 於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行 為 目 的 在 對 國 家 社 會 及 民 眾 造 成 重 大 毀 滅 及 傷 亡, 常 藉 由 洗 錢 途 徑 得 以 壯 大 其 惡 勢 力, 所 以 近 年 來 世 界 各 國 及 國 際 組 織 往 往 將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與 洗 錢 防 制 議 題 相 提 並 論, 亦 總 將 洗 錢 防 制 與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共 同 規 定 於 同 一 法 規 中 惟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屬 於 另 一 領 域, 故 本 文 研 究 範 圍 不 包 括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與 洗 錢 防 制 間 之 相 關 議 題 4
11 二 研 究 方 法 國 外 開 放 經 營 觀 光 賭 場 已 有 相 當 長 的 歷 史, 基 於 美 國 中 國 ( 澳 門 ) 澳 大 利 亞 英 國 新 加 坡 等 國 多 年 開 放 經 營 觀 光 賭 場 之 豐 富 經 驗, 如 何 防 制 及 因 應 重 大 犯 罪 之 犯 罪 所 得 的 洗 錢 行 為, 其 均 具 有 運 作 成 熟 的 制 度 及 法 令, 實 有 供 我 國 日 後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後 之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之 參 考 價 值 本 文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是 採 文 獻 蒐 集 方 法, 透 過 收 集 閱 讀 和 彙 集 整 理 學 者 的 論 著 文 章 等 資 料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網 站 的 資 訊 ; 其 次 為 比 較 分 析 方 法, 以 美 國 中 國 澳 門 澳 大 利 亞 英 國 新 加 坡 等 五 國 為 代 表, 說 明 其 觀 光 賭 場 之 監 管 法 規 監 管 機 關 以 及 洗 錢 防 制 法 規 制 度, 以 探 討 我 國 未 來 觀 光 賭 場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之 建 立 5
12 第 二 章 觀 光 賭 場 之 意 義 與 監 管 機 關 第 一 節 觀 光 賭 場 之 意 義 一 字 詞 文 義 及 解 釋 ( 一 ) 通 常 概 念 英 文 casino, 中 文 翻 譯 為 賭 場, 究 源 casino 一 字 是 從 義 大 利 文 演 變 而 來, 原 意 是 指 義 大 利 的 小 屋 (Italian diminutive of casa, house.) 2 十 七 世 紀 威 尼 斯 商 人 在 地 中 海 沿 岸 建 立 casini 作 為 其 聚 會 和 洽 談 生 意 的 社 交 場 所 3 在 英 文 字 典 中 casino 的 解 釋 為 :(1) 一 個 建 築 物 或 房 間 用 來 社 交 會 面 及 公 開 娛 樂, 如 跳 舞 之 用, 特 別 是 指 一 建 築 物 或 房 間 用 來 賭 博 (2) 一 個 通 常 經 過 裝 潢 設 計 的 義 大 利 鄉 下 小 房 屋 或 避 暑 房 屋 (3) 也 可 拼 寫 成 cassino, 一 種 由 二 個 人 以 上 玩 的 紙 牌 遊 戲, 每 一 玩 家 用 手 中 的 牌 和 攤 開 在 桌 上 的 紙 牌, 以 配 對 或 合 併 分 數 來 贏 牌 4 而 百 科 全 書 對 casino 的 說 明 為 :casino 娛 樂 場 - 十 九 世 紀 初 的 娛 樂 場 是 供 人 欣 賞 音 樂 和 跳 舞 的 場 所 ; 十 九 世 紀 後 半 期 成 為 賭 場, 尤 其 是 指 玩 牌 和 擲 骰 子 賭 博 的 地 方 二 十 世 紀 的 娛 樂 場 專 營 賭 博, 由 賭 客 拿 錢 出 來 和 一 個 共 同 的 莊 家 對 賭, 在 世 界 各 地 玩 法 幾 乎 一 樣 5 casino 一 字 在 英 語 中 首 次 被 用 來 當 做 供 賭 博 的 建 築 物 的 意 思, 最 早 記 載 於 西 元 ( 以 下 同 )1851 年 6, 而 最 古 老 和 世 界 聞 名 的 casino 是 摩 納 哥 大 公 國 (Monaco) 蒙 地 卡 羅 ( 法 語 Monte-Carlo) 的 娛 樂 場, 約 於 1861 年 開 始 營 業 7 直 到 現 今, casino 即 是 賭 場 的 意 思 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Word Histories(2002);The H.W. Wilson Company, The Barnart Dictionary of Etymology(1988);Larousse plc., Chambers Encyclopedic English Dictionary(1994). 3 陳 咨 亘, 人 格 特 質 與 勞 動 條 件 對 學 生 從 事 觀 光 觀 場 工 作 意 願 之 研 究 - 以 大 專 院 校 生 為 對 象,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7,2011 年 4 Merriam-Webster INC., Webster 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INC., (1986). 5 遠 流 出 版 公 司, 大 英 簡 明 百 科 (Britannica Concise Encyclopedia),2004 年 ; 台 灣 中 華 書 局, 簡 明 大 英 百 科 全 書 (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Taiwan Edition),1988 年 6 The H.W. Wilson Company, The Barnart Dictionary of Etymology, (1988). 7 遠 流 出 版 公 司, 大 英 簡 明 百 科 (Britannica Concise Encyclopedia),2004 年 6
13 但 隨 著 時 代 的 推 移, casino 博 奕 產 業 為 吸 引 滿 足 更 多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以 增 加 其 業 務 營 運 收 益, 於 是 不 斷 地 擴 大 casino 的 營 業 功 能, 使 得 casino 的 涵 意 也 隨 之 增 廣 及 豐 富,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內 容, 從 個 人 到 家 庭 以 及 公 司 機 構 的 需 求, 都 一 一 盡 量 滿 足 目 前 各 國 民 眾 已 普 遍 接 受 casino 由 原 來 專 營 博 奕 活 動, 轉 型 延 伸 到 住 宿 餐 館 表 演 購 物 會 議 商 業 會 展 文 化 運 動 等 休 閒 娛 樂 之 綜 合 度 假 村 功 能 ( 二 ) 法 律 上 定 義 除 了 以 上 casino 的 通 常 概 念 外, 在 法 律 上 的 定 義 例 舉 如 下 : 1. 美 國 (1) 內 華 達 州 (State of Nevada) 內 華 達 州 casino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 賭 場 係 指 一 個 房 間 或 數 個 房 間 有 博 奕 行 為, 且 包 括 酒 吧 鷄 尾 酒 廳 或 其 他 設 備 並 設 有 博 奕 的 區 域, 但 有 限 制 條 件 的 博 奕 活 動 不 包 括 在 內 8 所 謂 限 制 性 執 照 及 限 制 性 營 運 (restricted license and restricted operation) 是 指 經 營 規 模 在 15 台 拉 霸 機 以 下, 且 沒 有 其 他 博 奕 遊 戲 或 機 器 競 賽 簽 注 或 運 動 簽 注, 而 其 營 業 場 所 是 以 拉 霸 機 為 主 要 博 奕 活 動 (2) 紐 澤 西 州 (State of New Jersey) 紐 澤 西 州 casino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 賭 場 或 賭 場 房 間 或 有 執 照 的 賭 場 - 依 本 法 經 准 許 之 博 奕 活 動 的 賭 場 飯 店 內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地 點 或 房 間, 包 括 依 照 主 管 機 關 規 則 所 設 網 路 博 奕 的 任 何 設 施 賭 場 或 賭 場 房 間 或 有 執 照 的 賭 場, 不 包 括 依 賭 場 同 步 聯 播 (simulcasting) 法 的 任 何 賭 場 同 步 聯 播 的 設 施 9 8 內 華 達 博 奕 委 員 會 及 州 博 奕 管 制 局 規 則 (Regulations of the Nevada Gaming Commission and State Gaming Control Board) 第 條, 內 華 達 博 奕 管 制 局 網 站, 到 訪 日 期 紐 澤 西 州 法 律 彚 編 (New Jersey Statute Annotated;N.J.S.A.) 第 5 編 第 12 章 第 6 條 (N.J.S.A. 5:12-6), 即 賭 場 管 制 法 (Casino Control Act) 第 1 條,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網 站, 到 訪 日 期
14 2. 中 國 澳 門 中 國 澳 門 以 娛 樂 場 稱 呼 觀 光 賭 場, 其 法 律 定 義 為 : 娛 樂 場 - 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許 可 及 定 為 開 展 此 類 業 務 之 地 點 及 場 所 10 幸 運 博 彩 - 結 果 係 不 確 定 而 博 彩 者 純 粹 或 主 要 是 靠 運 氣 之 博 彩 11 娛 樂 場 一 詞 僅 可 由 經 營 幸 運 博 彩 之 承 批 公 司 使 用 12 ; 凡 非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實 體 擬 經 營 幸 運 博 彩 以 及 電 動 或 機 動 博 彩 之 博 彩, 必 須 經 事 先 批 給 13 ; 幸 運 博 彩 以 及 電 動 或 機 動 博 彩 機 之 博 彩 僅 可 在 娛 樂 場 內 經 營, 但 不 影 響 第 5 條 第 3 款 之 規 定 14 ; 以 下 為 獲 准 在 娛 樂 場 內 經 營 之 幸 運 博 彩 方 式 : 百 家 樂 鐵 路 百 家 樂 廿 一 點 廿 五 門 花 旗 骰 骰 寶 十 二 號 碼 番 攤 擲 牛 魚 蝦 蟹 骰 寶 十 三 張 撲 克 麻 雀 麻 雀 百 家 樂 麻 雀 牌 九 彈 子 機 牌 九 小 牌 九 富 貴 三 公 五 張 牌 撲 克 輪 盤 十 一 支 或 十 二 張 牌 博 彩 九 家 樂 台 灣 牌 九 及 三 公 百 家 樂 澳 大 利 亞 (1)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New South Wales)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casino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 賭 場 意 思 是 指 依 第 19 條 所 定 義 的 賭 場 的 範 圍, 或 者 指 Barangaroo 限 制 性 的 博 奕 設 備 16 而 依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賭 場 範 圍 的 原 本 定 義 是 依 據 記 載 於 賭 場 的 執 照 上 第 19A 條 第 1 項 規 定 Barangaroo 限 制 賭 場 設 備 範 圍 的 原 本 定 義 是 依 據 記 載 於 限 制 性 賭 奕 執 照 上 的 設 備 內 容 (2) 維 多 利 亞 州 (Victoria) 維 多 利 亞 州 casino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 賭 場 意 思 是 指 依 第 17 條 所 定 義 的 場 所 或 部 分 場 所 17 依 同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觀 光 賭 場 的 權 限 範 10 澳 門 第 16/2001 號 法 律 澳 門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2I(2), 澳 門 法 律 網, 到 訪 日 期 同 前 註, 2I(3) 12 同 註 10, 2II, 其 他 同 前 13 同 註 10, 3I, 其 他 同 前 14 同 註 10, 3II, 其 他 同 前 15 同 註 10, 3III, 其 他 同 前 16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賭 場 管 制 法 (Casino Control Act 1992 No.15) 第 1 部 分 前 言 第 3 條 第 1 項, 獨 立 酒 類 暨 博 奕 局 ILGA 網 站, 到 訪 日 期 維 多 利 亞 州 賭 場 管 制 法 (Casino Control Act 1991) 第 3 條 第 1 項, 博 奕 暨 酒 類 管 理 維 多 利 亞 委 員 會 網 站, 8
15 圍 是 在 ( 委 員 會 ) 執 照 發 給 時 內 容 確 定 的, 必 須 依 當 地 觀 光 賭 場 執 照 在 被 發 給 時 的 內 容 所 定 義 4. 英 國 英 國 casino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 依 本 法 宗 旨, 觀 光 賭 場 是 人 們 被 賦 予 機 會 參 加 一 個 或 多 個 博 奕 遊 戲 的 一 種 安 排 18 所 稱 博 奕 遊 戲 為 : 於 本 法 博 奕 遊 戲 意 指 一 種 靠 機 會 的 遊 戲, 而 不 同 於 公 平 機 會 賭 博 新 加 坡 新 加 坡 casino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 在 任 何 場 所 或 其 場 所 的 一 部 分, 規 劃 一 區 域 給 人 們 可 以 參 加 一 個 或 多 個 依 第 100 條 規 定 經 博 奕 管 制 局 同 意 之 博 奕 活 動 我 國 我 國 目 前 雖 然 尚 無 對 觀 光 賭 場 的 監 管 法 律, 但 有 現 行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規 定 觀 光 賭 場 應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21 ;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擬 訂 觀 光 賭 場 指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供 人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之 場 所 22 ; 以 及 立 法 委 員 陳 雪 生 等 二 十 四 位 委 員 提 案 離 島 地 區 博 奕 事 業 管 理 法 草 案 擬 訂 博 奕 遊 戲 場 指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供 不 特 定 人 從 事 博 奕 遊 戲 之 場 所 23 可 參 考 之 0B846EED9C7CA A3571/7563C91FD3864F37CA257A2C0013A76E/$FILE/91-47aa083 %20authorised.pdf, 到 訪 日 期 英 國 博 奕 法 (Gambling Act 2005) 7I, 英 國 法 律 網 站, 到 訪 日 期 同 前 註, 7II 20 新 加 坡 賭 場 管 制 法 (Casino Control Act) 2I,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法 律 網 站, ed2-e19fc78c7ad6;rec=0;resUrl=http%3A%2F%2Fstatutes.agc.gov.sg%2Faol%2Fbrowse%2Ftit leresults.w3p%3bletter%3dc%3btype%3dactsall, 到 訪 日 期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10-2 II 22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3(1), 立 法 院 議 案 整 合 暨 綜 合 查 詢 系 統, 到 訪 日 期 離 島 地 區 博 弈 事 業 管 理 法 草 案 2(2), 立 法 院 議 案 整 合 暨 綜 合 查 詢 系 統, 到 訪 日 期
16 ( 三 ) 國 外 觀 光 賭 場 的 類 型 國 外 觀 光 賭 場 依 其 附 屬 設 施 的 之 多 寡, 大 致 上 可 區 分 為 附 設 飯 店 的 賭 場, 以 及 除 附 設 飯 店 外, 再 加 上 購 物 餐 飲 表 演 節 目 等 的 度 假 村 式 賭 場 前 者 例 如 澳 門 的 葡 京 賭 場 美 國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 後 者 例 如 拉 斯 維 加 斯 的 賭 場 近 年 來 亞 洲 新 設 的 賭 場 傾 向 拉 斯 維 加 斯 的 賭 場 + 飯 店 + 娛 樂 設 施 的 發 展 模 式 24 例 如 新 加 坡 就 以 綜 合 度 假 村 (integrated resort,ir) 模 式 為 設 置 賭 場 的 基 調, 除 提 供 博 奕 活 動 外, 並 提 供 主 題 公 園 頂 端 購 物 飯 店 會 議 廳 娛 樂 表 演 等 綜 合 服 務 設 施 新 加 坡 於 2005 年 4 月 18 日 宣 布 開 放 發 展 觀 光 賭 場,2010 年 於 馬 利 那 灣 (Marina Bay) 及 聖 陶 沙 (Sentosa) 分 別 設 置 綜 合 度 假 村 的 觀 光 賭 場 綜 合 度 假 村 可 說 是 賭 場 的 婉 轉 說 法 25 觀 光 賭 場 是 結 合 餐 飲 住 宿 購 物 娛 樂 表 演 旅 遊 休 閒 會 議 文 化 和 運 動 等 活 動, 以 觀 光 遊 客 為 主 要 消 費 客 群 的 場 所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規 定 觀 光 賭 場 須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且 區 內 之 設 施 應 包 含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觀 光 旅 遊 設 施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設 施 購 物 商 場 及 其 他 發 展 觀 光 有 關 之 服 務 設 施, 故 未 來 我 國 亦 是 朝 此 綜 合 度 假 村 方 向 建 構 發 展 觀 光 賭 場 的 經 營 模 式 26 二 我 國 觀 光 賭 場 的 發 展 類 型 ( 一 ) 刑 法 等 關 於 賭 博 之 規 定 我 國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266 條 到 第 270 條 賭 博 罪 章 規 定 普 通 賭 博 罪 ; 供 給 賭 場 或 聚 眾 賭 博 罪 ; 有 奬 儲 蓄 之 辦 理 或 經 營 彩 票 未 經 允 准 而 發 行 或 媒 介 買 賣 罪 ; 公 務 員 包 庇 賭 博 罪 其 中 關 於 賭 場 規 定 者 為 普 通 賭 博 罪 供 給 賭 場 或 聚 眾 賭 博 罪, 以 及 公 務 員 包 庇 賭 博 罪 等 三 罪, 依 該 法 規 定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不 得 賭 博 財 物, 但 以 供 人 暫 時 娛 樂 之 物 為 賭 者, 不 在 此 限 ; 以 及 不 得 意 圖 營 利 供 給 賭 博 場 所 或 聚 眾 賭 博 ; 公 務 員 不 得 包 庇 他 人 犯 賭 博 罪, 此 三 罪 均 係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的 賭 博 行 為 分 析 其 構 成 要 件, 所 稱 公 共 場 所 24 曾 忠 祿, 全 球 賭 場 掃 描 現 狀 與 趨 勢, 頁 128,2010 年 1 月 25 綜 合 度 假 勝 地, 維 基 網 站, 到 訪 日 期 同 註 21 10
17 係 指 多 數 人 公 共 使 用 或 聚 集 的 場 所 ; 所 稱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場 所 指 不 特 定 人 於 特 定 時 段 得 以 出 入 的 場 所 ; 賭 博 標 的 財 物 包 括 金 錢 有 經 濟 價 值 之 物 以 及 財 產 上 之 利 益 27 此 外,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亦 有 禁 止 賭 博 的 規 定 : 於 非 公 共 場 所 或 非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職 業 賭 博 場 所, 賭 博 財 物 者, 處 新 臺 幣 九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28 故 於 住 宅 的 店 舖 內 賭 博, 或 於 非 公 眾 不 得 出 入 的 職 業 賭 博 場 所 賭 博, 構 成 本 罪 29 由 前 揭 法 律 規 定 得 知,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賭 博 行 為, 不 論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的 賭 博 行 為 人 賭 場 經 營 人 公 務 員 包 庇 賭 博, 均 屬 違 法 行 為, 須 科 處 罰 金 或 有 期 徒 刑 等 刑 罰 ; 賭 具 賭 資 亦 處 從 刑 没 收 即 或 在 非 公 共 場 所 或 非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職 業 賭 博 場 所 之 賭 博 行 為 人, 仍 須 處 罰 鍰, 亦 即 賭 博 行 為 仍 為 法 律 所 禁 止, 違 反 者 須 被 處 刑 罰 或 行 政 罰 故 賭 博 行 為 在 國 人 普 遍 觀 感 上 是 不 開 放 負 面 及 違 法 的 行 為 但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規 定 可 知 :(1) 離 島 開 放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2) 觀 光 賭 場 應 附 設 在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3)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應 包 含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觀 光 旅 遊 設 施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設 施 購 物 商 場 等 綜 合 休 閒 消 費 服 務 設 施 ;(4) 經 營 觀 光 賭 場 及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者, 不 構 成 刑 法 賭 博 罪 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違 規 行 為, 是 特 許 開 放 觀 光 賭 場, 並 將 賭 博 行 為 除 罪 化 30 ( 二 ) 觀 光 賭 場 與 一 般 賭 場 之 不 同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的 觀 光 賭 場, 屬 於 廣 義 賭 場 概 念 的 一 部 分, 但 從 該 條 例 將 觀 光 賭 場 予 以 特 許 及 除 罪 化 的 規 定, 顯 然 可 知, 觀 光 賭 場 與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一 般 賭 場 不 同 兩 者 比 較 如 下 : 1. 經 營 目 的 不 同 27 林 山 田, 刑 法 各 罪 論 ( 下 冊 ), 頁 ,2004 年 1 月,4 版 28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同 註 27, 頁 , 其 他 同 前 30 同 註 21, 10-2 I II V 11
18 一 般 賭 場 的 經 營 是 僅 以 金 錢 賭 博 為 目 的, 並 無 其 他 供 人 休 閒 娛 樂 的 設 施 或 節 目 活 動 反 之, 觀 光 賭 場 的 經 營 雖 然 也 有 博 奕 活 動, 但 其 附 加 有 供 人 休 閒 娛 樂 為 設 施 或 節 目 活 動 2. 參 與 博 奕 者 屬 性 不 同 一 般 賭 場 參 與 博 奕 活 動 的 客 群, 大 多 是 本 國 人 或 當 地 人 ; 而 在 觀 光 賭 場 則 是 設 定 以 外 國 人 或 非 當 地 人 為 主, 亦 即 以 觀 光 遊 客 為 主 要 消 費 客 羣 3. 是 否 違 法 行 為 不 同 一 般 賭 場 未 經 法 律 准 許, 其 經 營 賭 博 行 為 係 違 法 行 為 如 意 圖 營 利 而 供 給 賭 博 場 所 或 聚 眾 賭 博 者, 得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90,000 元 以 下 罰 金 31 如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賭 博 財 物 而 非 以 供 人 暫 時 娛 樂 之 物 為 賭 者, 得 處 新 臺 幣 30,000 元 以 下 罰 金 ; 對 於 當 場 賭 博 之 器 具 與 在 賭 檯 或 兌 換 籌 碼 處 之 財 物, 不 問 屬 於 犯 人 與 否, 没 收 之 32 反 之, 觀 光 賭 場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不 適 用 刑 法 賭 博 罪 章 之 規 定 33, 是 故 應 賭 人 及 觀 光 賭 場 經 營 者 均 不 構 成 刑 法 或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上 賭 博 罪 責, 而 為 合 法 行 為 4. 是 否 限 於 一 定 區 域 或 場 所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規 定 應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以 及 行 政 院 版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觀 光 賭 場 指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供 人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之 場 所, 可 知 觀 光 賭 場 必 須 在 一 定 區 域 或 場 所 經 營, 否 則 為 違 法 反 之, 一 般 賭 場 因 非 屬 合 法 經 營, 故 無 受 限 於 一 定 區 域 或 場 所 之 情 形 5. 是 否 限 於 特 定 博 奕 種 類 觀 光 賭 場 內 所 設 置 的 博 奕 活 動, 主 要 有 賭 桌 牌 桌 及 拉 霸 機, 包 括 快 骰 (dice/craps) 輪 盤 (roulette) 21 點 (blackjack) 百 家 樂 (baccarat) 基 諾 / 數 字 大 樂 透 (keno) 加 勒 比 撲 克 (Carribbean stud) 任 逍 遙 (let it ride) 牌 九 撲 克 (pai gow poker) 等, 每 樣 博 奕 種 類 均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及 管 理 而 一 般 賭 場 的 博 奕 種 類 有 天 九 牌 麻 將 撲 克 牌 等, 但 因 其 屬 非 法 經 營, 故 無 此 限 制 31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同 前 註, 同 註 21, 10-2 II V 12
19 6. 是 否 經 主 管 機 關 監 管 觀 光 賭 場 受 主 管 機 關 監 管, 依 法 須 定 期 報 告 提 供 報 表 可 疑 金 流 通 報 等 而 一 般 賭 場 因 屬 非 法 經 營, 為 執 法 機 關 所 取 締, 無 行 政 機 關 監 管 另 發 行 彩 票 亦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及 監 管, 但 因 非 本 文 討 論 範 圍 故 不 討 論 之 7. 是 否 包 含 其 他 娛 樂 設 施 觀 光 賭 場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規 定, 應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 且 該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之 設 施 應 另 包 含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觀 光 旅 遊 設 施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設 施 購 物 商 場 及 其 他 發 展 觀 光 有 關 之 服 務 設 施 反 之, 一 般 賭 場 並 無 休 閒 娛 樂 設 施 之 設 置 8. 是 否 負 擔 納 稅 義 務 觀 光 賭 場 因 屬 合 法 經 營, 其 稅 金 數 額 相 當 高, 且 稅 金 名 目 不 少, 如 牌 桌 稅 拉 霸 機 稅 等 等 反 之, 一 般 賭 場 因 屬 非 法, 國 稅 局 不 會 向 其 課 稅, 而 其 亦 不 會 主 動 申 報 所 得 稅 繳 納 稅 捐, 故 其 皆 呈 逃 稅 情 形 9. 名 詞 使 用 涵 意 不 同 行 政 院 版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其 內 容 有 涉 及 賭 場 或 賭 博 行 為 一 詞 時, 不 論 在 名 詞 定 義 或 者 在 全 條 文 中 提 及 時, 均 以 觀 光 賭 場 博 奕 活 動 文 字 稱 之, 而 有 別 於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以 賭 場 場 所 賭 博 文 字 稱 之, 顯 然 主 管 機 關 有 區 別 觀 光 賭 場 和 一 般 賭 場 之 名 詞, 有 不 同 法 律 涵 意 之 用 意 三 我 國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目 前 該 草 案 已 於 今 年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審 查 完 畢, 與 委 員 陳 雪 生 等 二 十 四 位 擬 具 離 島 地 區 博 奕 事 業 管 理 法 草 案 一 併 排 入 院 會, 並 訂 於 5 月 會 期 進 行 討 論 茲 以 行 政 院 版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為 說 明, 其 全 文 分 為 七 章, 共 計 114 條 條 文, 其 架 構 及 重 點 如 下 : 13
20 1. 於 第 一 章 總 則 規 定, 包 括 :(1) 立 法 意 旨 為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0 條 之 2 規 定 設 置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附 設 觀 光 賭 場, 以 促 進 離 島 經 濟 及 觀 光 發 展 並 健 全 觀 光 賭 場 經 營 及 管 理 確 保 博 奕 活 動 公 平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2)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部, 並 由 其 指 定 專 責 機 關 辦 理 觀 光 賭 場 監 督 管 理 事 務 (3) 觀 光 賭 場 博 奕 活 動 觀 光 博 奕 業 博 奕 經 紀 業 博 奕 經 紀 人 大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博 奕 營 業 收 入 博 奕 從 業 人 員 博 奕 機 台 博 奕 設 備 累 積 奬 金 之 博 奕 設 備 等 12 個 名 詞 的 法 律 定 義 於 第 二 章 規 定 觀 光 博 奕 業 之 設 立 撤 銷 及 廢 止 35, 包 括 :(1) 經 營 公 司 應 與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投 資 計 畫 申 請 人 為 同 一 公 司, 取 得 觀 光 賭 場 特 許 營 運 執 照 後 始 得 經 營 每 一 觀 光 賭 場 特 許 營 運 執 照, 以 經 營 一 家 觀 光 賭 場 為 限, 不 得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2) 組 織 型 態 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限,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其 發 起 人 應 至 少 一 人 為 主 要 股 東, 且 其 應 至 少 持 有 及 持 續 經 營 一 家 以 上 一 定 規 模 之 國 際 觀 光 賭 場 (3) 負 責 人 條 件 其 資 格 兼 職 限 制 不 符 資 格 條 件 之 效 力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4) 營 運 執 照 數 量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得 設 置 之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家 數 定 之 但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執 照 已 達 行 政 院 首 次 核 定 之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家 數 上 限 數 起 十 年 內, 除 有 撤 銷 或 廢 止 執 照 外, 不 得 再 核 發 (5) 申 請 設 立 觀 光 賭 場 者, 應 於 籌 設 許 可 前, 應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及 繳 納 審 查 費 用 申 請 適 格 性 審 查 ; 專 責 機 關 得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或 補 充 相 關 資 訊 及 文 件 進 行 調 查 及 詢 問 委 託 公 正 公 信 機 構 調 查 ; 專 責 機 關 進 行 適 格 性 審 查 時 應 審 酌 之 事 項 (6) 通 過 適 格 性 審 查 且 其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投 資 計 畫 經 核 准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檢 附 所 定 文 件, 向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觀 光 博 奕 業 籌 設 許 可 ; 交 通 部 於 所 定 文 件 經 專 責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申 請 人 繳 納 履 行 保 證 金 後, 核 發 觀 光 博 奕 業 籌 設 許 可 ; 申 請 人 應 依 許 可 內 容 及 期 間 完 成 籌 設 辦 理 公 司 營 業 項 目 等 登 記 ; 觀 光 賭 場 事 業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有 變 更 者,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變 更 (7) 申 請 人 完 成 觀 光 博 奕 業 籌 設, 並 依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投 資 計 畫 內 容 完 成 開 發 計 畫 後,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觀 光 賭 場 特 許 營 運 執 照 ; 觀 光 博 奕 業 應 於 取 得 營 運 執 照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開 始 營 業 ; 營 運 執 照 每 屆 滿 五 年, 觀 光 博 奕 業 應 於 十 日 前 重 新 向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適 格 性 審 查 ; 營 運 執 照 之 有 效 期 為 三 十 年, 逾 期 失 效 ; 但 經 評 定 營 運 績 效 良 好 者, 得 於 期 34 同 註 22, 同 註 22,
21 限 屆 滿 六 個 月 前 申 請 換 發 執 照, 經 審 查 通 過 發 給 執 照,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8) 觀 光 博 奕 業 籌 設 許 可 觀 光 賭 場 特 許 營 運 執 照 及 其 所 賦 予 之 權 利,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轉 讓 贈 與 設 定 抵 押 權 質 權 或 其 他 負 擔 ;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不 得 與 其 他 事 業 或 公 司 併 購 ;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歇 業 ; 但 得 因 法 定 事 由 而 暫 停 營 業, 復 業 應 申 請 許 可 (9) 開 始 營 業 後, 如 未 通 過 適 格 性 審 查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其 他 有 礙 健 全 經 營 之 情 形 者, 專 責 機 關 應 命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得 指 定 期 限 停 止 其 業 務 一 部 或 全 部 ; 撤 銷 其 法 定 會 議 之 決 議 停 止 觀 光 博 奕 業 部 分 業 務 解 除 博 奕 從 業 人 員 之 職 務 解 除 負 責 人 或 停 止 其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執 行 職 務 命 主 要 股 東 大 股 東 或 其 他 股 東 增 加 或 減 少 對 觀 光 博 奕 業 持 股 之 數 量 或 比 例 等 (10)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投 資 計 畫 經 撤 銷 廢 止 或 失 效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即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籌 設 許 可 或 營 運 執 照 ; 觀 光 博 奕 業 籌 設 或 營 運, 足 致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治 安 教 育 等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具 體 情 事, 主 管 機 關 得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廢 止 之 3. 於 第 三 章 規 定 觀 光 博 奕 業 之 經 營 及 管 理 36, 包 括 : (1) 行 政 檢 查 方 面 : 專 責 機 關 得 隨 時 檢 查 觀 光 博 奕 業 之 業 務 人 事 財 務 等, 或 命 於 期 限 內 據 實 提 報 財 務 報 告 財 產 目 錄 等 資 料, 並 命 其 說 明 及 備 詢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範 圍 必 要 時 委 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適 當 機 構 查 核 並 提 出 報 告 專 責 機 關 得 於 各 觀 光 賭 場 派 駐 博 奕 調 查 人 員 ; 其 職 權 有 得 查 證 場 內 人 員 之 身 分 驅 離 或 禁 止 進 入 場 內 檢 查 博 奕 設 備 及 相 關 紀 錄 暫 時 停 止 博 奕 活 動 調 查 民 事 爭 議 觀 光 博 奕 業 者 預 定 與 他 人 訂 定 之 契 約, 其 性 質 金 額 或 對 象 有 提 送 專 責 機 關 審 查 必 要 者, 應 於 訂 約 前 提 送 審 查, 非 經 核 准 不 得 訂 定 ; 契 約 變 更 時 亦 同 (2) 股 份 持 有 及 轉 讓 : 觀 光 博 奕 業 之 股 票 應 為 記 名 式 ; 持 股 超 過 表 決 權 股 份 5% 20% 50% 者, 應 分 別 事 先 向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 對 同 一 人 及 同 一 關 係 人 之 定 義 ; 大 股 東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 專 責 機 關 應 公 告 觀 光 博 奕 業 主 要 股 東 及 主 要 股 東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3) 責 任 保 險 及 陳 設 方 面 : 觀 光 博 奕 業 應 於 開 始 營 業 前 營 運 期 間 內, 應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 設 置 經 專 責 機 關 檢 驗 合 格 之 電 子 監 視 攝 錄 系 統 ; 觀 光 賭 場 內 博 奕 桌 台 博 奕 機 台 及 其 他 內 部 陳 設, 應 經 專 責 機 關 核 准, 36 同 註 22, 26~ 76 15
22 變 更 時 亦 須 經 核 准 ; 觀 光 賭 場 內 供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區 域 之 總 面 積, 原 則 上 不 得 超 過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樓 地 板 總 面 積 之 5% (4) 責 任 及 保 護 措 施 方 面, 觀 光 博 奕 業 應 :(a) 於 場 內 明 顯 處 揭 示 博 奕 活 動 之 種 類 遊 戲 規 則 簡 介 射 倖 率 及 賠 率 ; 各 博 奕 活 動 最 低 及 最 高 投 注 金 額 ; 客 戶 須 知 ; 沾 染 賭 癮 特 徵 嗜 賭 預 防 方 式 相 關 諮 詢 及 治 療 管 道 等 (b) 提 供 客 戶 可 設 定 損 失 額 度 上 限 之 機 制 (c) 客 戶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之 投 注 方 式, 以 籌 碼 或 現 金 為 限 ; 兌 換 籌 碼 以 現 金 匯 款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與 支 票 及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方 式 為 限 (d) 不 得 接 受 以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及 其 他 簽 帳 工 具 支 付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之 籌 碼 或 現 金 ; 不 得 貸 款 與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永 久 居 留 者, 但 巨 額 客 戶 不 在 此 限 巨 額 客 戶 指 在 博 奕 活 動 前, 寄 託 於 觀 光 博 奕 業 者 之 資 金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者 (e) 觀 光 賭 場 內 禁 止 設 置 自 動 提 款 機 自 動 貸 款 機 或 其 他 提 供 預 借 現 金 服 務 之 機 器 設 備 (f) 當 遇 有 酒 醉 或 無 意 識 狀 態 之 客 戶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時,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及 下 列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並 立 即 通 知 專 責 機 關 者 : 引 誘 媒 介 色 情 或 其 他 妨 害 風 化 之 行 為 施 用 毒 品 或 其 他 違 法 管 制 藥 品 鬥 毆 或 酗 酒 滋 事 非 法 借 貸 或 洗 錢 或 詐 欺 等 行 為 從 事 非 經 專 責 機 關 核 定 之 博 奕 活 動 等 之 行 為 等 (g) 博 奕 廣 告 不 得 以 廣 播 電 視 電 影 片 錄 影 物 電 子 訊 號 電 腦 網 路 報 紙 雜 誌 看 板 海 報 單 張 通 知 通 告 說 明 書 樣 品 招 貼 展 示 或 其 他 文 字 圖 畫 物 品 或 電 磁 紀 錄 物 為 宣 傳 之 方 式 為 之 但 經 專 責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h) 配 合 辦 理 嗜 賭 防 制 之 宣 導 研 究 及 其 他 措 施, 並 每 年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5) 賭 金 及 奬 金 爭 議 處 理 方 面 :(a) 自 發 生 之 日 起 3 日 內 未 能 解 決 者, 除 有 客 戶 書 面 不 同 意 外, 觀 光 博 奕 業 應 向 博 奕 調 查 人 員 申 請 調 查 ; 博 奕 調 查 人 員 應 於 15 日 內 提 出 解 決 爭 議 事 件 之 方 案 ; 此 調 查 程 序 準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6 條 至 第 43 條 規 定 (b) 解 決 爭 議 之 方 案, 經 爭 議 雙 方 同 意 成 立 調 解 者 應 作 成 調 解 書 ; 如 不 服 方 案, 得 於 方 案 送 達 之 日 起 算 15 日 內 附 具 理 由 向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再 調 解 (c) 觀 光 博 奕 業 應 就 每 月 場 內 發 生 賭 金 及 奬 金 爭 議 原 因 事 由 處 理 方 式, 按 月 報 請 專 責 機 關 備 查 (6) 禁 止 入 場 及 處 分 方 面 :(a) 禁 止 進 入 的 六 款 情 形, 如 未 滿 20 歲 經 觀 光 博 奕 業 列 為 禁 止 進 入 等 ; 專 責 機 關 應 定 期 通 知 業 者 禁 止 進 入 名 單 16
23 (b) 禁 止 進 入 之 人 於 場 內 不 得 享 有 奬 金 累 積 奬 金 奬 品 或 其 他 利 益, 觀 光 博 奕 業 亦 不 得 支 付 之 ; 已 支 付 者, 應 全 數 提 繳 主 管 機 關 (c) 禁 止 進 入 名 單 得 由 觀 光 博 奕 業 本 人 本 人 之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親 屬 或 最 近 一 年 內 有 同 居 事 實 其 他 親 屬 或 債 權 人 提 出 申 請 (d) 專 責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或 申 請, 以 及 曾 有 妨 礙 博 奕 活 動 公 正 公 平 或 曾 於 觀 光 賭 場 內 從 事 不 法 或 犯 罪 活 動 者, 作 成 禁 止 進 入 處 分 (e) 觀 光 賭 場 所 在 地 之 縣 ( 市 ) 政 府 經 縣 ( 市 ) 議 會 通 過 後,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得 限 制 設 籍 該 縣 市 之 居 民 進 入 觀 光 賭 場, 但 工 作 人 員 除 外 (7) 博 奕 活 動 及 設 備 方 面 :(a) 博 奕 設 備 應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技 術 規 範, 並 經 專 責 機 關 檢 驗 合 格 ; 非 經 核 准 不 得 修 改 其 結 構 操 作 系 統 遊 戲 種 類 規 則 及 內 容 ; 觀 光 博 奕 業 博 奕 設 備 及 博 奕 設 備 商 之 管 理, 不 適 用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之 規 定 (b) 製 造 供 應 博 奕 機 台 及 累 積 奬 金 之 博 奕 設 備 者,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並 取 得 博 奕 設 備 商 執 照 ; 並 準 用 第 9 條 及 第 10 條 經 專 責 機 關 為 適 格 性 審 查 (c) 累 積 奬 金 的 博 奕 設 備 應 經 專 責 機 關 核 准, 始 得 設 置 或 使 用 ; 累 積 奬 金 之 博 奕 設 備 不 得 連 線 至 觀 光 賭 場 外, 但 經 專 責 機 關 核 准 與 其 他 觀 光 賭 場 連 線 者, 不 在 此 限 (d) 專 責 機 關 對 設 置 於 場 內 的 博 奕 設 備 及 其 他 相 關 營 運 紀 錄 進 行 檢 查 ; 不 合 格 或 有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者, 得 命 停 止 營 運 該 博 奕 設 備 (f) 各 觀 光 賭 場 之 博 奕 活 動 及 其 遊 戲 規 則, 應 由 觀 光 博 奕 業 擬 訂, 報 請 專 責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8) 內 部 控 制 及 財 務 審 計 方 面, 觀 光 博 奕 業 應 :(a)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並 報 請 核 准 ; 重 大 變 更 時 亦 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應 包 括 觀 光 賭 場 收 入 借 貸 免 費 服 務 人 員 配 置 及 其 薪 資 配 合 洗 錢 防 制 之 措 施 等 二 十 項 目 (b) 每 屆 營 業 年 度 終 了 合 併 編 列 財 務 報 表 年 報 及 營 業 報 告 書, 並 將 相 關 文 件 與 盈 餘 分 配 或 虧 損 撥 補 之 股 東 會 決 議 等, 於 股 東 會 承 認 之 日 起 算 15 日 內 報 請 備 查 (c) 將 營 業 相 關 之 文 件 妥 適 保 存, 以 供 專 責 機 關 或 其 指 定 之 人 隨 時 檢 查 (9) 博 奕 從 業 人 員 方 面 : 禁 止 進 入 觀 光 賭 場 之 人 不 得 在 場 內 工 作 ; 專 責 機 關 得 要 求 提 報 觀 光 賭 場 內 之 工 作 人 員 名 單 職 銜 及 職 務 內 容 博 奕 從 業 人 員 及 從 事 測 試 維 修 保 養 博 奕 設 備 相 關 業 務 之 人 員, 經 專 責 機 關 許 可 17
24 並 發 給 工 作 證, 始 得 執 行 其 業 務 前 揭 人 員 均 不 得 於 其 任 職 之 觀 光 賭 場 內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 違 者 所 獲 得 之 奬 金, 其 不 得 享 有 業 者 得 不 支 付 並 提 繳 主 管 機 關 (10) 博 奕 經 紀 業 及 博 奕 經 紀 人 方 面 :(a) 博 奕 經 紀 業 應 經 適 格 性 審 查 合 格,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博 奕 經 紀 業 執 照, 始 得 經 營 博 奕 經 紀 業 務 ; 博 奕 經 紀 人 應 經 專 責 機 關 許 可 並 取 得 工 作 證,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b) 除 經 專 責 機 關 核 准 外, 不 得 貸 款 予 客 戶 於 觀 光 賭 場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或 接 受 其 以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及 其 他 簽 帳 工 具 支 付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之 籌 碼 或 現 金 (c) 博 奕 經 紀 業 自 觀 光 博 奕 業 獲 得 佣 金 報 酬 之 上 限 及 其 收 取 方 式,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制 之 (d) 博 奕 經 紀 業 及 博 奕 經 紀 人 應 依 專 責 機 關 規 定 之 期 限 及 方 式, 提 供 與 觀 光 博 奕 業 簽 訂 之 契 約, 以 及 介 紹 至 觀 光 賭 場 從 事 博 奕 之 客 戶 資 料 等 資 料 ; 變 更 時 亦 同 4. 於 第 四 章 規 定 觀 光 博 奕 業 之 稅 費 37, 包 括 :(1) 觀 光 博 奕 業 特 許 費 - 自 取 得 營 運 執 照 之 日 起, 以 觀 光 賭 場 每 月 博 奕 營 業 收 入 為 計 算 基 礎, 按 月 向 主 管 機 關 繳 納 其 比 率 為 : 第 一 年 至 第 十 五 年 為 7% 第 十 六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為 8% 第 二 十 六 年 起 為 9% (2) 博 奕 特 別 稅 - 觀 光 賭 場 所 在 縣 ( 市 ) 政 府 得 以 觀 光 博 奕 業 之 博 奕 營 業 收 入 為 計 算 基 礎, 按 月 徵 收 博 奕 特 別 稅,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7% (3) 觀 光 賭 場 特 許 營 運 執 照 費 - 主 管 機 關 得 以 徵 收 觀 光 賭 場 特 許 營 運 執 照 費, 作 為 維 護 博 奕 活 動 之 公 平 防 止 觀 光 賭 場 內 不 法 與 犯 罪 情 事 及 安 全 管 理 所 需 之 人 力 設 備 等 監 理 成 本 之 財 源 之 一 ; 該 執 照 費 採 曆 年 制 5. 於 第 五 章 規 定 公 益 管 理 及 嗜 賭 防 制 38, 包 括 觀 光 博 奕 業 每 年 應 將 博 奕 營 業 收 入 0.5% 予 主 管 機 關 供 辦 理 教 育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醫 療 及 公 共 衞 生 公 益 支 出 之 用 主 管 機 關 應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嗜 賭 防 制 基 金 會, 觀 光 博 奕 業 每 年 應 提 撥 博 奕 營 業 收 入 0.5% 捐 贈 基 金 會 ; 以 及 基 金 會 辦 理 之 事 項 6. 於 第 六 章 規 定 罰 則 39, 包 括 對 於 違 反 該 條 例 的 處 罰, 其 中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規 定, 為 無 正 當 由 攜 帶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之 籌 碼 離 開 觀 光 賭 場 者,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37 同 註 22, 77~ 同 註 22, 80~ 同 註 22, 83~
25 40 7. 於 第 七 章 規 定 附 則, 包 括 :(1) 觀 光 博 奕 業 屬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其 他 有 被 利 用 進 行 洗 錢 之 虞 之 機 構, 適 用 洗 錢 防 制 法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2)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所 生 債 務 及 觀 光 博 奕 業 或 博 奕 經 紀 業 提 供 之 貸 款, 其 請 求 權 因 二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3) 主 管 機 關 及 專 責 機 關 得 於 必 要 範 圍 內,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依 該 條 例 執 行 職 務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資 料, 並 得 請 求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應 予 配 合 ; 行 使 職 權 之 公 務 員 觀 光 博 奕 業 博 奕 經 紀 業 對 其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或 持 有 所 定 文 書 及 資 訊, 應 予 保 密 (4) 依 本 條 例 特 許 經 營 觀 光 賭 場 或 於 觀 光 賭 場 內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者, 不 適 用 刑 法 賭 博 罪 章 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4 條 規 定 (5) 觀 光 博 奕 業 客 戶 於 觀 光 賭 場 從 事 博 奕 活 動 之 所 得, 免 徵 所 得 稅 ; 免 徵 所 得 稅 之 實 施 期 間, 自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首 張 觀 光 賭 場 特 許 營 運 執 照 之 日 起 算 二 十 年 四 外 國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法 ( 一 ) 美 國 美 國 各 州 政 府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開 放 博 奕 活 動 設 置 賭 場 監 管 機 關 以 及 制 定 監 管 法 令 制 度 在 此 以 紐 澤 西 州 賭 場 管 制 法 (Casino Control Act) 為 說 明, 該 法 於 1977 年 通 過 並 施 行, 其 監 管 機 關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官 網 編 列 為 第 1 條 至 第 16 條 41, 其 架 構 及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1. 於 第 1 條 規 定 介 紹 及 一 般 規 定, 包 括 制 定 該 法 的 該 州 公 共 政 策 的 18 項 聲 明 ; 該 法 亦 適 用 於 賭 場 聯 播 法 (Casino Simulcasting Act); 以 及 名 詞 定 義 於 第 2 條 規 定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及 博 奕 強 制 執 行 處 的 設 置 及 組 織, 包 括 : 其 設 置 ; 成 員 人 數 資 格 及 適 格 性 派 任 及 約 定 條 件 薪 資 ; 組 織 及 僱 員 ; 特 定 貢 獻 的 限 制 以 及 博 奕 強 制 執 行 部 門, 其 組 織 僱 員 費 用 及 限 制 同 註 22, 109~ 同 註 9,N.J.S.A.5:12-1~5: 以 及 N.J.S.A.5:12A-1~5:12A-6, 其 他 同 前 42 同 註 9,N.J.S.A.5:12-1~12-49, 其 他 同 前 43 同 註 9,N.J.S.A.5:12-50~57, 其 他 同 前 19
26 3. 於 第 3 條 規 定 管 制 機 關 的 限 制, 包 括 : 委 員 委 員 會 員 工 部 門 員 工 及 代 理 人 之 事 前 僱 傭 的 限 制 ; 委 員 委 員 會 員 工 部 門 員 工 的 僱 傭 限 制 ; 過 去 僱 傭 的 限 制 ; 申 請 人 及 執 照 持 有 人 違 反 責 任 ; 執 行 於 第 4 條 規 定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義 務 及 權 力, 包 括 : 委 員 會 的 義 務 ; 調 查 的 聽 審 會 ; 收 取 費 用 罰 鍰 或 稅 ; 管 理 規 則 的 採 用 修 正 或 刪 除 ; 必 要 規 則 ; 需 要 逐 出 特 定 人 的 規 則 ; 特 定 人 的 逐 出 轟 出 ; 從 博 奕 活 動 自 我 逐 出 的 名 單 ; 被 逐 出 的 人 没 收 奬 金 其 他 處 罰 ;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及 建 議 ; 會 議 及 法 定 人 數 ; 備 忘 錄 及 紀 錄 ; 被 視 為 機 密 的 資 訊 資 料 及 其 例 外 ; 權 力 非 列 舉 方 式 於 第 5 條 規 定 博 奕 強 制 執 行 部 門 的 權 力 及 義 務, 包 括 : 一 般 義 務 及 權 力 ; 法 律 強 制 執 行 權 力 及 責 任 ; 執 照 持 有 人 註 冊 人 或 申 請 人 間 合 作 ; 檢 查 逮 捕 及 授 權 於 第 6 條 規 定 執 照 許 可, 包 括 :(1) 一 般 規 定 ; 發 放 附 加 型 式 賭 場 執 照 的 試 驗 性 計 畫 ; 藉 由 小 規 模 籌 劃 博 奕 設 備 特 別 的 便 利 措 施 來 增 加 賭 場 空 間 (2) 遵 循 的 聲 明 ; 賭 場 執 照 申 請 人 的 適 格 ; 批 准 的 飯 店 (3) 賭 場 執 照 申 請 要 件 ; 附 加 要 件 ; 放 發 賭 場 執 照 的 資 格 ; 行 為 適 當 性 ; 賭 場 執 照 之 失 格 判 據 (4) 對 賭 場 執 照 申 請 人 的 調 查 建 議 報 告 ; 執 照 持 有 人 提 出 文 件 及 資 料 ; 賭 場 重 要 員 工 的 執 照 ; 賭 場 員 工 的 註 冊 ; 多 重 身 分 賭 場 員 工 的 簽 署 (5) 賭 場 服 務 產 業 企 業 的 執 照 許 可 ; 勞 工 組 織 的 註 冊 ; 對 執 照 和 註 冊 的 批 准 及 駁 回, 而 非 對 賭 場 執 照 ; 執 照 及 註 冊 的 更 新 於 第 6B 條 規 定 臨 時 賭 場 授 權, 包 括 : 轉 讓 賭 場 的 適 格 及 要 件 ; 委 員 會 要 求 考 量 臨 時 賭 場 授 權 的 考 量 ; 信 賴 協 議 的 規 定 及 適 用 ; 義 務 及 責 任 ; 委 員 會 授 予 或 駁 回 臨 時 授 權 後 9 個 月, 得 再 延 長 3 個 月 應 作 成 決 定 於 第 7 條 規 定 經 營 的 條 件, 包 括 : 經 營 證 明 書 ; 營 業 時 間 ; 賭 場 設 備 要 件 ; 內 部 控 管 ; 博 奕 及 博 奕 設 備 ; 接 受 年 金 累 積 奬 金 給 付 的 權 利 ; 年 金 累 積 奬 金 得 奬 的 快 速 通 知 ; 為 小 孩 支 持 未 付 款 項 的 抵 銷 抵 押 權 ; 賒 帳 ; 帳 戶 設 立 及 44 同 註 9,N.J.S.A.5:12-58~12-62, 其 他 同 前 45 同 註 9,N.J.S.A.5:12-63~12-75, 其 他 同 前 46 同 註 9,N.J.S.A.5:12-76~12-79, 其 他 同 前 47 同 註 9,N.J.S.A.5:12-80~12-95, 其 他 同 前 48 第 6A 條 即 N.J.S.A.5: ~ 內 容 已 刪 除 第 6B 條 即 N.J.S.A.5: ~ 第 6C 條 即 N.J.S.A.5: ~ 為 網 路 博 奕 故 從 略 20
27 限 制 ; 金 錢 買 回 及 限 制 ; 金 錢 交 易 的 報 告 ; 招 待 旅 遊 及 問 候 服 務 ; 酒 類 飲 料 在 賭 場 飯 店 設 備 ; 賭 場 持 有 人 的 出 租 及 契 約 ; 公 司 的 執 照 持 有 人 的 證 券 處 置 ; 賭 場 僱 傭 於 第 8 條 規 定 聽 審, 包 括 : 聽 審 的 行 為 證 據 規 則 輕 視 的 懲 罰 ; 程 序 不 利 執 照 持 有 人 時 ; 緊 急 命 令 ; 司 法 審 查 於 第 9 條 規 定 懲 罰, 包 括 : 執 照 費 用 給 付 的 故 意 逃 避 其 他 行 為 和 疏 忽 的 懲 罰 ; 未 經 許 可 賭 場 的 不 合 法 博 奕 遊 戲 及 其 懲 罰 ; 詐 騙 和 詐 欺 及 其 懲 罰 ; 博 奕 時 使 用 特 定 裝 置 屬 於 犯 罪 裝 置 的 没 收 ; 不 合 法 使 用 偽 造 的 籌 碼 遊 戲 木 棍 (gaming billets) 作 記 號 的 紙 牌 骰 子 詐 欺 裝 置 或 不 合 法 錢 幣 及 其 懲 罰 ; 在 有 執 照 的 賭 場 詐 欺 遊 戲 和 裝 置 及 其 懲 罰 ; 不 合 法 持 有 裝 置 設 備 或 其 他 實 質 違 法 製 造 散 布 銷 售 或 服 務 ; 無 執 照 或 受 限 制 的 僱 傭 及 其 懲 罰 ; 被 禁 止 受 僱 的 人 違 反 四 級 犯 罪 ; 需 要 逐 出 特 定 人 的 規 則 被 列 逐 出 名 單 之 人 的 不 合 法 進 入 及 其 懲 罰 ; 被 禁 止 的 特 定 人 參 與 博 奕 懲 罰 及 答 辯 ; 被 禁 止 的 政 治 捐 獻 及 其 懲 罰 ; 博 奕 執 照 持 有 人 及 機 關 的 扣 留 或 詢 問 人 的 權 限 免 責 及 必 要 注 意 ; 其 他 犯 罪 一 般 懲 罰 ; 持 續 性 犯 罪 ; 從 博 奕 法 規 免 除 ; 定 義 詐 騙 者 影 響 和 貪 腐 組 織 ; 被 禁 止 的 活 動 ; 民 事 補 救 ; 民 事 調 查 的 需 求 ; 可 疑 交 易 的 報 告 ; 未 能 報 告 及 其 處 罰 ; 報 告 的 紀 錄 ; 規 則 和 管 理 ; 對 涉 及 禁 止 交 易 的 人 的 通 知 為 四 級 犯 罪 ; 豁 免 民 事 責 任 於 第 9A 條 規 定 賭 場 執 照 的 接 管 權, 包 括 : 管 理 權 機 構 及 指 定 管 理 委 員 ; 委 員 會 對 管 理 委 員 的 書 面 指 示 ; 管 理 委 員 的 權 力 授 權 及 義 務 ; 管 理 委 員 及 其 他 人 的 薪 資 ; 承 擔 未 付 的 債 務 ; 在 管 理 權 期 間 淨 賺 的 給 付 ; 大 批 銷 售 後 的 給 付 ; 委 員 會 的 持 續 管 轄 權 ; 管 理 權 的 停 止 ; 必 要 的 報 告 ; 對 管 理 委 員 行 動 的 複 審 ; 博 奕 強 制 執 行 部 門 的 調 查 於 第 10 條 綜 合 規 定, 包 括 : 美 國 聯 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州 的 限 制 經 營 免 稅 從 的 聲 明 ; 合 法 運 送 博 奕 設 備 到 紐 澤 西 州 ; 個 別 性 及 優 先 購 買 ; 公 平 的 僱 傭 機 會 執 照 的 要 件 及 部 門 的 強 制 執 行 ; 無 障 礙 設 施 ; 禁 止 政 治 的 捐 獻 同 註 9,N.J.S.A.5:12-96~12-106, 其 他 同 前 50 同 註 9,N.J.S.A.5:12-107~12-110, 其 他 同 前 51 同 註 9,N.J.S.A.5:12-111~12-130, 其 他 同 前 52 同 註 9,N.J.S.A.5: ~ , 其 他 同 前 53 同 註 9,N.J.S.A.5:12-131~12-138, 其 他 同 前 21
28 13. 於 第 11 條 規 定 費 用 及 稅, 包 括 :(1) 賭 場 執 照 的 費 用 ; 拉 霸 機 的 執 照 費 用 ; 除 賭 場 執 照 以 外 的 其 他 費 用 ; 部 門 或 委 員 會 收 取 成 本 的 費 用 ; 顧 客 應 負 博 奕 相 關 義 務 的 期 滿 期 滿 日 期 繳 納 給 賭 場 年 收 益 基 金 (2) 賭 場 管 制 基 金 ; 總 年 收 益 稅 ; 徵 收 投 資 替 代 稅 (investment alternative tax); 年 總 收 益 的 年 扣 除 額 相 對 於 促 進 博 奕 信 用 (3) 賭 場 年 收 益 基 金 ; 使 用 賭 場 年 收 益 基 金 的 錢 ; 從 投 資 來 的 收 益 歸 功 於 賭 場 年 收 益 基 金 ; 收 益 的 計 算 ; 賭 場 年 收 益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義 務 ; 組 織 主 席 選 舉 秘 書 ; 津 貼 服 務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 每 年 3 月 1 日 前 向 州 立 法 機 關 提 出 年 報 ; 賭 場 飯 店 每 天 每 出 租 一 間 房 間 繳 付 稅 費 3 美 元 (4) 賭 場 執 照 持 有 人 繳 付 賭 場 座 落 地 的 場 所 稅 ; 利 益 (5) 每 年 3 月 15 日 前 應 繳 納 總 年 收 益 稅 ;8% 稅 款 加 於 多 重 賭 場 進 步 的 拉 霸 機 年 收 益 ;7.5% 稅 款 加 於 特 定 修 正 賭 場 執 照 持 有 人 的 淨 收 益 (6) 稅 責 任 的 決 定 ; 懲 罰 ; 格 式 ; 州 稅 統 一 程 序 法 的 適 用 於 第 12 條 規 定 賭 場 的 再 投 資, 包 括 :(1) 設 置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機 關 (the Casino Re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CRDA); 成 員 調 動 宣 誓 辦 公 室 ; 官 員 法 定 人 員 ; 公 共 成 員 的 薪 資 及 補 償 ; 指 定 代 表 人 參 加 會 議 ; 禁 止 利 益 ; 機 關 解 散 條 件 ; 機 關 的 目 的 ; 機 關 的 權 力 (2) 該 機 關 設 立 大 西 洋 城 基 金 ; 應 付 給 大 西 洋 城 基 金 的 錢 賭 場 執 照 持 有 人 應 付 部 分 ; 參 與 賭 場 再 發 展 機 關 計 畫 員 工 可 獲 得 薪 資 價 格 ; 實 行 的 權 利 權 力 或 義 務 ; 經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機 關 採 用 的 可 獲 薪 資 的 規 則 及 管 理 (3) 發 行 債 券 給 賭 場 執 照 持 有 人 ; 發 行 債 券 通 知 或 其 他 義 務 ; 決 議 授 權 債 券 及 其 規 定 ; 收 益 年 收 益 或 財 物 的 抵 押 及 其 有 效 性 效 果 ;(4) 依 1954 年 內 部 年 收 益 法 提 供 之 債 券 利 益 的 處 置 ; 債 券 上 成 員 責 任 ; 機 關 的 財 產 和 債 券 稅 的 免 除 ; 機 關 財 產 因 執 行 或 司 法 程 序 的 免 除 ; 年 報 審 計 ; 機 關 得 使 用 其 他 機 關 的 員 工 ; 年 度 預 算 同 意 標 示 專 案 否 決 傳 送 ; 義 務 的 擔 保 決 議 的 規 定 (5) 再 投 資 授 權 判 據 及 優 先 權 ; 州 立 法 機 關 的 決 定 及 關 於 大 西 洋 城 再 發 展 的 宣 告 ; 對 賭 場 飯 店 停 車 場 設 施 停 車 修 車 庫 車 庫 的 每 輛 車 至 少 徵 收 3 美 元 ; 州 政 府 與 債 券 持 有 人 間 約 定 不 得 刪 除 降 低 或 修 改 賭 場 停 車 費 ; 特 別 基 金 費 用 的 使 用 ; 收 取 費 用 的 責 任 ; 發 行 債 券 及 票 據 ; 機 關 的 契 約 和 債 券 票 據 持 有 人 間 的 契 約 ; 為 飯 店 發 展 計 畫 將 金 錢 撥 出 ; 決 定 關 於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機 關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的 定 義 ;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奬 勵 方 案 ; 銷 售 定 金 及 54 同 註 9,N.J.S.A.5:12-139~12-152, 其 他 同 前 22
29 使 用 稅 年 收 益 ; 飯 店 房 的 定 金 使 用 費 用 收 入 ; 設 立 計 畫 基 金 ; 設 立 飯 店 房 基 金 ; 在 計 畫 和 基 金 設 立 分 開 帳 戶 ; 經 建 議 的 區 域 專 案 計 畫 ; 娛 樂 零 售 計 畫 社 區 和 家 庭 發 展 計 畫 的 提 案 ; 機 關 主 辦 的 計 畫 ;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機 關 發 行 的 債 券 設 立 賭 場 資 本 建 設 基 金 ; 大 西 洋 城 拓 展 基 金 的 設 立 及 使 用 (6) 計 畫 合 格 性 決 定 的 放 棄 ; 有 關 投 資 稅 收 抵 免 佈 局 之 要 件 的 放 棄 ; 有 關 頭 十 年 稅 義 務 和 投 資 稅 信 用 佈 局 之 要 件 的 放 棄 及 其 條 件 ; 債 券 購 買 或 投 資 場 所 的 捐 獻 ; 賭 場 飯 店 或 相 關 設 施 的 方 案 投 資 利 益 改 進 或 增 值, 以 及 批 准 投 資 及 禁 止 ; 投 資 或 捐 獻 合 格 性 的 決 定 優 先 於 規 則 及 管 理, 以 及 其 條 件 ; 投 資 或 捐 獻 不 利 於 優 先 權 機 關 支 持 或 同 意 的 禁 止 ; 對 少 數 人 及 婦 女 事 業 的 幫 助 ; 州 立 法 機 關 授 權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機 關 有 非 難 理 由 的 權 利 並 在 大 西 洋 城 有 名 的 範 圍 內 執 行 ; 機 關 會 議 的 備 忘 錄 行 為 的 有 效 日 期 否 決 於 第 13 條 規 定 保 留 契 約, 包 括 : 聲 明 定 義 少 數 人 及 婦 女 事 業 契 約 巴 士 事 業 的 保 留 違 規 的 懲 罰 決 定 資 格 被 公 認 事 業 的 名 單 及 附 加 規 則 於 第 15 條 規 定 州 的 緊 急 狀 況 運 作, 包 括 : 在 特 定 州 的 緊 急 狀 況 期 間 的 賭 場 和 聯 播 經 營 的 繼 續 ; 部 門 同 意 的 內 部 控 管 優 於 州 的 緊 急 狀 況 ; 州 緊 急 狀 況 期 間 有 關 經 營 的 禁 止 ; 財 產 轉 讓 的 限 制 ; 特 定 期 間 的 計 算 ; 規 則 的 採 用 ; 生 效 日 期 於 第 16 條 規 定 大 西 洋 城 旅 遊 觀 光 區 域, 包 括 有 關 大 西 洋 城 觀 光 區 域 的 定 義 ; 大 西 洋 城 觀 光 區 域 ; 發 展 和 設 計 導 覽 土 地 使 用 規 則 ; 在 設 立 觀 光 區 域 後 機 關 的 行 動 行 銷 方 案 ; 公 共 安 全 計 畫 的 發 展 ; 有 關 修 改 法 律 之 成 本 節 省 金 額 的 決 定 紐 澤 西 競 賽 委 員 會 的 分 配 ; 大 西 洋 城 國 際 航 空 機 場 的 移 轉 年 收 益 的 分 配 及 其 程 序 ; 大 西 洋 城 習 俗 暨 旅 客 機 關 移 轉 給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機 關 習 俗 中 心 部 門 ; 移 轉 後 計 畫 的 狀 態 ; 行 動 同 意 優 先 於 移 轉 日 期 ; 不 影 響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 機 關 在 觀 光 區 域 設 置 的 被 認 為 權 力 大 西 洋 城 特 別 改 進 區 域 及 其 部 門 ; 除 有 例 外 規 定 外, 所 有 規 定 應 符 合 州 機 關 移 轉 法 (State Agency Transfer Act) 規 定 ; 不 影 響 債 券 持 有 人 的 義 務 ; 授 權 成 為 夥 伴 關 係 同 註 9,N.J.S.A.5:12-153~12-183, 其 他 同 前 56 同 註 9,N.J.S.A.5:12-184~12-190, 其 他 同 前 57 第 14 條 即 N.J.S.A.5:12-191~210 規 定 賭 場 聯 播 故 從 略 第 15 條 即 N.J.S.A.5:12-211~ 同 註 9,N.J.S.A.5:12-218~12-233, 其 他 同 前 23
30 ( 二 ) 中 國 澳 門 中 國 澳 門 立 法 會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71 條 第 1 項 及 3 項 制 定 第 16/2001 號 法 律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法 律 制 度, 該 法 於 2001 年 9 月 24 日 發 布, 全 文 分 六 章 共 計 57 條, 其 架 構 及 重 點 如 下 : 1. 於 第 一 章 為 一 般 規 定, 包 括 :(1) 該 法 的 五 個 主 要 標 的 非 法 博 彩 根 據 特 別 法 予 以 刑 事 處 罰 互 相 博 彩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互 動 博 彩 向 公 眾 提 供 之 博 彩 活 動 及 博 彩 中 介 人 等 之 名 詞 定 義 (2) 娛 樂 場 一 詞 僅 供 經 營 幸 運 博 彩 的 承 批 公 司 使 用 幸 運 博 彩 的 經 營 須 經 事 先 批 給 且 僅 可 在 娛 樂 場 內 經 營 幸 運 博 彩 的 種 類 (3) 經 營 娛 樂 場 的 幸 運 博 彩 之 承 批 公 司 不 得 經 營 任 何 形 式 的 互 動 博 彩 (4) 幸 運 博 彩 之 經 營 地 方 限 於 政 府 批 准 的 地 方 及 場 所 範 圍 內 進 行 (5)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視 為 持 續 性 博 彩 區 域, 除 經 政 府 許 可 之 例 外 情 況 或 緊 急 情 況 下, 各 娛 樂 場 應 全 年 運 作 於 第 二 章 規 定 批 給 制 度, 包 括 :(1) 第 一 節 為 競 投 方 面 :(a) 批 給 制 度 是 僅 可 由 在 特 區 成 立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僅 為 經 營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或 其 他 方 式 博 彩 並 獲 得 批 給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事 ; 承 批 公 司 須 與 特 區 政 府 簽 訂 行 政 合 同 ; 經 營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之 批 給 至 多 為 三 個 (b) 公 開 競 投 開 投 接 納 競 投 批 給 之 判 給 對 判 給 行 為, 得 向 中 級 法 院 提 起 司 法 上 訴 批 給 期 間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年 (c) 政 府 對 參 與 競 投 之 公 司 作 適 當 資 格 的 審 查 程 序, 調 查 費 用 從 其 參 與 競 投 之 擔 保 金 金 額 中 扣 除 ; 審 查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包 括 擁 有 該 公 司 5% 以 上 資 本 的 股 東 該 公 司 董 事 及 在 娛 樂 場 擔 任 要 職 的 主 要 僱 員 (d) 承 批 公 司 必 須 在 批 給 期 間 保 持 其 財 才 且 須 接 受 政 府 之 持 續 引 領 及 監 管 (e) 競 投 卷 宗, 包 括 其 內 所 載 之 文 件 及 資 料, 以 及 有 關 競 投 之 全 部 文 件 及 資 料 均 屬 機 密 文 件, 第 三 人 不 得 查 閱 (2) 第 二 節 為 承 批 公 司 方 面 :(a) 承 批 公 司 如 公 司 資 本 不 足 澳 門 幣 二 億 元 者, 不 得 經 營, 且 證 明 公 司 資 本 已 全 數 以 現 金 繳 足 (b) 禁 止 在 公 司 機 構 兼 任 職 務 ; 承 批 公 司 管 理 權 授 予 一 名 常 務 董 事, 其 須 為 永 久 居 民 且 至 少 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公 司 資 本 (c) 承 批 公 司 須 按 照 批 給 合 同 之 規 定 繳 納 每 年 的 溢 價 金, 政 府 亦 可 規 定 按 月 繳 納 (d) 各 承 批 公 司 禁 止 作 出 限 制 競 爭 之 行 為 (e) 其 他 應 履 行 義 務, 如 保 持 娛 樂 場 所 有 附 屬 設 施 及 相 連 部 分 按 指 定 用 途 或 按 獲 准 之 用 途 正 常 運 作 ; 提 供 一 項 擔 保 金, 作 為 執 行 其 須 履 行 之 59 同 註 10, 1~ 6, 其 他 同 前 24
31 法 定 義 務 及 合 同 義 務 之 擔 保 ; 儘 快 將 可 能 影 響 公 司 正 常 運 作 之 任 何 情 況 通 知 政 府 ; 接 受 每 日 監 察 經 營 博 彩 毛 收 入 ; 博 彩 廳 及 區 域 裝 設 電 子 監 控 設 備, 以 保 障 人 身 和 財 產 安 全 ; 每 年 撥 出 不 超 過 其 博 彩 經 營 毛 收 入 2% 款 項 予 一 個 促 進 發 展 或 研 究 文 化 社 會 經 濟 教 育 科 學 學 術 及 慈 善 活 動 為 宗 旨 之 公 共 基 金 會 ; 每 年 撥 出 不 超 過 其 博 彩 經 營 毛 收 入 3% 款 項 用 以 發 展 城 市 建 設 推 廣 旅 遊 及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f) 博 彩 中 介 人 應 領 取 准 照 受 政 府 監 察, 且 須 在 每 一 承 批 公 司 登 記 (g) 博 彩 廳 或 區 域 禁 止 以 下 人 士 進 入 : 未 滿 18 歲 以 下 之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準 禁 治 產 人 蓄 意 破 產 過 錯 人 ( 但 已 恢 復 權 利 者 除 外 ) 特 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 但 獲 許 可 或 執 勤 者 除 外 ) 非 在 值 班 時 間 之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承 批 公 司 的 僱 員 ( 但 以 其 僱 主 經 營 的 承 批 公 司 為 限 ) 醉 酒 狀 態 或 受 毒 品 作 用 影 響 的 人 攜 帶 武 器 爆 炸 裝 置 或 物 品 以 及 錄 像 或 錄 音 儀 器 的 人 以 及 其 他 享 有 自 由 通 行 權, 或 在 執 行 職 務 進 入, 但 均 不 得 直 接 或 透 過 他 人 進 行 博 彩, 前 者 如 行 政 長 官 司 長 及 行 政 會 委 員 等 人 ; 後 者 如 法 院 及 檢 察 院 司 法 官 等 人 (h) 驅 逐 離 場 : 凡 被 發 現 違 反 有 關 特 定 規 則 及 條 件 者, 或 被 認 為 不 適 宜 在 場 者,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的 督 察 或 娛 樂 場 管 理 層 人 員 可 命 令 該 人 離 場 (i) 政 府 保 留 允 許 進 入 娛 樂 場 的 權 利 於 第 三 章 規 定 稅 務 義 務 及 提 供 帳 目, 包 括 :(1) 博 彩 特 別 稅 之 稅 率 為 博 彩 毛 收 入 35%, 承 批 公 司 必 須 於 每 月 十 日 前 繳 交 至 澳 門 財 稅 廳 收 納 處 ; 其 他 有 依 法 繳 納 稅 項 稅 捐 費 用 及 手 續 費 (2) 博 彩 中 介 人 佣 金 稅 項 之 稅 率 為 支 付 或 其 他 報 酬 金 額 之 5%, 承 批 公 司 每 月 十 日 前 繳 交 至 澳 門 財 稅 廳 收 納 處 (3) 會 計 及 內 部 查 核 ; 強 制 公 布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及 附 件 業 務 綜 合 報 告 監 事 會 意 見 書 外 部 核 數 師 之 綜 合 意 見 書 擁 有 公 司 資 本 5% 以 上 主 要 股 東 名 單 及 公 司 機 構 據 位 人 姓 名 (4) 提 供 資 訊 予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 包 括 每 季 之 試 算 表 年 度 全 部 會 計 報 表 及 統 計 表 營 業 年 度 內 曾 為 董 事 會 或 監 事 會 成 員 受 託 人 以 及 會 計 部 門 負 責 人 之 全 名, 附 有 監 事 會 及 外 部 核 數 師 之 意 見 書 之 董 事 會 報 告 及 帳 目 (5) 賦 予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及 財 政 局 在 查 驗 及 監 察 方 面 特 別 權 力, 以 查 核 義 務 之 履 行 情 形 如 有 必 要 並 得 命 令 由 公 認 聲 譽 之 獨 立 核 數 師 或 由 其 他 實 體 進 行 特 別 審 計 同 註 10, 7~ 26, 其 他 同 前 61 同 註 10, 27~ 36, 其 他 同 前 25
32 4. 於 第 四 章 規 定 用 於 批 給 業 務 之 財 產, 包 括 :(1) 得 將 經 營 批 給 業 務 所 需 之 屬 於 特 區 所 有 之 財 產 之 享 有 收 益 和 使 用, 暫 時 性 轉 予 承 批 公 司 轉 移 應 以 一 式 三 份 之 保 管 筆 錄 載 明, 其 內 列 出 所 有 財 產, 並 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財 政 局 及 承 批 公 司 之 代 表 簽 署 (2) 承 批 公 司 應 就 使 用 特 區 之 財 產 或 使 用 屬 特 區 管 理 使 用 開 發 之 財 產, 而 按 批 給 合 同 規 定 給 予 回 報 金 額 批 給 一 旦 撤 銷, 有 關 娛 樂 場 連 同 其 全 部 設 備 及 用 具 歸 屬 特 區 所 有, 不 賦 予 支 付 補 償 之 權 利 (3) 所 用 於 批 給 業 務 之 全 部 財 產 及 可 歸 屬 特 區 之 財 產, 載 於 財 產 清 冊, 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財 政 局 及 承 批 公 司 各 執 一 份, 並 應 於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更 新 (4) 承 批 公 司 對 特 區 財 產 所 為 之 改 善 費, 不 得 請 求 任 何 賠 償 於 第 五 章 規 定 不 遵 守 及 撤 銷, 包 括 :(1) 行 政 上 之 違 法 行 為 : 違 反 本 法 律 補 足 法 規 或 批 給 合 同 的 規 定, 承 批 公 司 須 承 擔 繳 納 罰 款 責 任, 而 擁 有 10% 以 上 公 司 資 本 的 股 東 亦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2) 暫 時 行 政 介 入 : 承 批 公 司 發 生 或 將 發 生 無 合 理 理 由 中 斷 經 營 情 況, 或 在 公 司 組 織 及 運 作 上 在 設 施 及 在 供 經 營 之 用 之 物 品 在 總 體 狀 況 上 出 現 嚴 重 混 亂 或 不 足 之 情 況, 由 政 府 之 代 表 執 管 娛 樂 場 幸 運 博 彩 經 營 (3)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得 因 批 給 期 間 屆 滿 與 承 批 公 司 協 議 贖 回 不 履 行 義 務 公 共 利 益 而 撤 銷 經 營 批 給 以 及 贖 回 不 履 行 義 務 因 公 共 利 益 而 解 除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第 六 章 為 最 後 及 過 渡 規 定, 包 括 :(1) 依 該 法 規 定 成 立 但 未 能 取 得 批 給 之 公 司 之 股 東, 必 須 於 不 判 給 通 知 之 日 起 或 對 不 判 給 提 出 上 訴 之 裁 決 確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內, 決 議 解 散 有 關 公 司 (2) 行 政 長 官 及 政 府 應 公 佈 該 法 之 補 足 法 規, 除 為 妥 善 實 施 該 法 所 必 需 之 其 他 規 定 外, 其 範 圍 應 包 括 規 範 公 開 競 投 及 批 給 合 同 之 施 行 細 則 博 彩 廳 之 使 用 及 逗 留 供 經 營 博 彩 業 務 之 場 所 之 運 作 博 彩 毛 收 入 之 監 察 參 與 經 營 之 人 娛 樂 場 博 彩 之 進 行 及 行 政 上 之 違 法 行 為 等 活 動 之 規 定 64 ( 三 ) 澳 大 利 亞 62 同 註 10, 37~ 42, 其 他 同 前 63 同 註 10, 43~ 48, 其 他 同 前 64 同 註 10, 49~ 57, 其 他 同 前 26
33 澳 大 利 亞 對 賭 場 的 監 管 權 源 與 美 國 相 同, 由 各 州 各 領 地 之 地 方 政 府 各 自 管 理, 並 自 行 制 定 監 管 法 律 及 制 度 在 此 以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1992 年 賭 場 管 制 法 (Casino Control Act 1992) 說 明, 該 法 全 文 共 分 十 一 部 分, 條 文 編 號 自 第 1 條 至 第 171 條, 其 架 構 及 重 點 如 下 : 1. 於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規 定, 包 括 : 對 賭 場 賭 場 僱 員 賭 場 執 照 賭 場 經 營 人 等 名 詞 之 法 律 定 義 ; 在 有 執 照 賭 場 為 博 奕 是 合 法 的 ; 該 法 之 主 要 目 標 ; 及 為 維 護 賭 場 博 奕 誠 實, 部 長 所 為 之 指 示 於 第 二 部 分 規 定 賭 場 及 雪 梨 內 城 郊 區 Barangaroo 限 制 性 博 奕 設 備, 包 括 : 本 法 只 准 許 一 個 賭 場 執 照, 一 個 賭 場 執 照 只 得 適 用 一 家 賭 場 ; 為 賭 場 的 需 要, 部 長 得 隨 時 以 書 面 指 示 主 管 機 關 亦 即 獨 立 的 酒 類 暨 博 奕 管 理 機 關 ; 賭 場 的 博 奕 機 器 ; 於 部 長 指 示 下, 主 管 機 關 得 公 開 邀 請 意 向 書 ; 申 請 賭 場 執 照 ; 決 定 申 請 需 考 量 的 事 項 ; 申 請 人 及 其 緊 密 合 夥 人 的 合 適 性 ; 限 制 性 博 奕 執 照 的 申 請 ; 限 制 性 博 奕 執 照 申 請 人 及 其 緊 密 關 係 人 的 合 適 性 ; 對 申 請 的 調 查 ; 主 管 機 關 得 要 求 進 一 步 資 訊 等 ; 調 查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給 付 ; 申 請 資 料 的 更 新 ; 申 請 的 決 定 ; 主 管 機 關 對 賭 場 場 所 的 定 義 ;Barangaroo 地 區 限 制 博 奕 設 備 的 界 限 ; 賭 場 執 照 的 效 期, 除 有 撤 銷 或 放 棄 外 依 執 照 上 所 載 期 間 ; 賭 場 執 照 無 財 產 權 ; 賭 場 執 照 的 條 件 ; 對 Barangaroo 地 區 限 制 博 奕 設 備 的 範 圍 限 制 條 件 ; 只 有 會 員 及 旅 客 才 能 被 允 許 參 加 Barangaroo 地 區 博 奕 活 動 ; 對 賭 場 經 營 的 人 的 懲 戒 行 動 ; 當 變 更 懲 戒 行 動 的 矯 正 命 令 ; 暫 停 執 照 的 效 力 ; 罰 鍰 的 追 索 ; 放 棄 賭 場 執 照 ; 如 執 照 暫 停 廢 止 或 放 棄, 經 理 人 的 指 定 於 第 三 部 分 規 定 賭 場 經 營 的 監 督 及 控 制, 包 括 :(1) 指 示 調 查 等, 主 管 機 關 對 經 營 人 的 書 面 指 示 ; 一 般 調 查 ; 對 經 營 人 適 合 性 等 的 經 常 調 查 ; 經 營 人 及 其 合 夥 人 得 被 要 求 提 供 資 訊 ; 不 提 供 資 訊 等 為 犯 罪 及 作 為 懲 罰 藐 視 ; 避 免 違 反 的 禁 令 ; 經 營 人 業 務 狀 況 的 改 變 ; 特 定 主 要 改 變 的 調 查 費 用 (2) 契 約 及 受 約 束 契 約 的 定 義 ; 受 約 束 契 約 的 要 求 ; 要 求 得 延 伸 到 賭 場 經 營 人 的 合 夥 人 ; 書 面 告 知 為 何 受 約 束 契 約 不 應 被 終 止 的 理 由 ; 終 止 的 效 力 ; 對 終 止 的 契 約 給 予 效 力 是 犯 罪 的 ; 契 約 雙 方 得 被 要 求 提 供 資 訊 同 註 16, 1~ 5A, 其 他 同 前 66 同 註 16, 6~ 28, 其 他 同 前 67 同 註 16, 29~ 42, 其 他 同 前 27
34 4. 於 第 四 部 分 規 定 賭 場 僱 員 的 許 可, 包 括 : 對 資 格 證 書 執 照 特 別 員 工 名 詞 的 法 律 定 義 ; 特 別 員 工 被 許 可 及 持 有 資 格 證 書 ; 特 別 員 工 須 配 戴 識 別 證 ; 申 請 執 照 ; 對 和 賭 場 有 特 別 關 係 之 人 申 請 執 照 的 指 示 ; 執 照 申 請 的 資 料 更 新 ; 主 管 機 關 得 要 求 更 多 的 資 訊 ; 主 管 機 關 須 對 申 請 為 調 查 ; 調 查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支 付 ; 對 申 請 的 決 定 ; 執 照 的 條 件 ; 臨 時 執 照 ; 執 照 效 期 ; 執 照 更 新 ; 執 照 的 遺 失 等 ; 對 執 照 持 有 人 的 懲 戒 行 動 ; 執 照 暫 停 的 效 力 等 ; 執 照 暫 停 或 廢 止 的 僱 傭 終 止 ; 提 供 與 執 照 相 關 資 訊 ; 執 照 上 資 料 一 有 變 動 須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 員 工 訓 練 課 程 及 資 格 證 書 ;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及 僱 傭 計 畫 於 第 五 部 分 規 定 賭 場 經 營, 包 括 : 賭 場 區 劃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批 准 ; 博 奕 及 其 規 則 的 批 准 ; 對 賭 場 可 使 用 博 奕 的 指 示 ; 博 奕 設 備 的 批 准 ; 令 人 不 滿 意 的 博 奕 設 備 ; 博 奕 的 行 為 ; 有 關 博 奕 機 器 的 廣 告 ; 賭 場 經 營 時 間 ; 對 顧 客 的 協 助 ; 問 題 賭 博 諮 詢 服 務 的 供 應 ; 安 全 設 備 等 的 運 作 ; 禁 止 賒 帳 ; 通 用 籌 碼 及 帳 戶 存 款 ; 仲 介 人 及 誘 因 ; 只 能 進 入 和 停 留 在 有 執 照 的 賭 場 ; 進 入 賭 場 的 警 察 權 力 ; 從 賭 場 逐 出 的 人 ; 再 審 逐 出 命 令 ; 警 察 局 長 得 指 示 從 賭 場 被 逐 出 的 人 及 賭 場 管 理 區 ; 在 其 他 州 或 領 地 做 成 有 關 逐 出 命 令 的 指 示 ; 逐 出 命 令 的 期 間 及 撤 銷 ; 被 逐 出 人 的 名 單 ; 被 逐 出 人 不 得 進 入 賭 場 ; 從 賭 場 除 去 被 逐 出 人 ; 職 責 保 護 - 對 在 賭 場 人 的 逐 出 ; 特 定 人 禁 止 在 賭 場 博 奕, 如 重 點 員 工 特 別 員 工 ; 詐 欺 ; 拘 留 可 疑 人 士 ;2007 年 酒 類 法 不 適 用 於 賭 場, 除 非 有 行 政 規 則 的 規 定 ;2000 年 無 菸 環 境 法 不 適 用 於 Barangaroo 限 制 博 奕 設 備 於 第 六 部 分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包 括 : 未 成 年 人 的 定 義, 指 未 滿 18 歲 的 人 ; 此 部 分 適 用 於 賭 場 營 業 時 間 ; 未 成 年 不 得 進 入 賭 場 ; 賭 場 經 營 人 違 反 未 成 年 在 賭 場 ; 避 免 未 成 年 進 入 賭 場 ; 得 要 求 出 示 年 齡 證 明 ; 未 成 年 人 使 用 假 的 年 齡 證 明 ; 展 示 告 示 牌 ;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被 扣 留 ; 證 據 ; 未 成 年 學 徒 及 見 習 生 得 進 入 賭 場 於 第 八 部 分 規 定 賭 場 義 務 及 稅 款, 包 括 : 賭 場 義 務 是 因 賭 場 執 照 繳 納 予 主 管 機 關 ; 負 責 任 博 奕 稅 及 基 金 ; 賭 場 監 督 稅 ; 協 議 及 決 定 均 須 以 書 面 為 之 ; 在 稅 或 稅 款 的 範 例 能 被 固 定 ; 協 議 及 決 定 須 在 國 會 列 入 議 事 日 程 ; 延 遲 金 額 的 68 同 註 16, 43~ 64A, 其 他 同 前 69 同 註 16, 65~ 90, 其 他 同 前 70 同 註 16, 91~ 101, 其 他 同 前 28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Key word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More information序 言 PREFACE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國 際 規 範 並 強 化 國 內 相 關 機 制, 其 目 的 除 為 遏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金 融 體 系 洗 錢, 以 掩 飾 隱 匿 其 不 法 所 得 外, 亦 在 健 全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及 秩 序 維 持 其 正 常 運 作, 並 協 助 其 與 國 際 金 融 接 軌, 使 我 國 不 致 被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71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林 淑 馨 摘 要 一 前 言 二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意 涵 與 範 疇 三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發 展 與 法 規 制 訂 的 經 過 四 特 定 非 營 利 活 動 促 進 法 的 內 容 及 意 義 之 析 評 五 日 本 非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行 政 執 行 法 執 行 期 間 與 消 滅 時 效 法 制 之 關 係 委 託 研 究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 文 郁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陳 愛 娥 副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3 日 1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4 英 文 摘 要. 4 研 究 緣 起. 6 研 究 目 的..9 研
More information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風 險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Investment Risks and its
More information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1 Vol. 3 6 No. 1 36 2 0 1 8 1 Hebei Law Science Jan. 2 0 1 8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8. 01. 011 511436 DF36 A 1002-3933 2018 01-0117-13 Study 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Lv Kaiyan, Edmund HoiNgan Loi.doc
淺 析 美 國 博 彩 業 監 管 制 度 The Analysis of United States Casino Gaming Regulation 摘 要 隨 著 賭 牌 增 發 和 國 際 博 彩 集 團 的 進 入, 澳 門 博 彩 業 蓬 勃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增 長 速 度 最 快 的 城 市 截 至 2007 年 底, 澳 門 博 彩 收 入 創 下 830 億 的 新 紀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書冊C_ _2356.indb
38D 1933 2356 9.00 111,175,886 1.00 101 7 9 (i)(ii) (i)(ii) i 6D 6D 6D 6D 6D 708 707 6D 6D ii S S iii iv ... 1... 6... 7... 10... 12... 44... 53... 54... 58 v 32 1 2356 0440 2.00 1 2 45 6 155 2 82,416,917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01 (accounts) (affiliated company) (announcement) 16.17 (Application Proof)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12 (Article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ssociate) 20.06(2)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5.24 (balance
More information博奕稅開徵之經濟效益
開 放 賭 場 須 有 完 善 稅 賦 配 套 1 張 於 節 壹 前 言 隨 著 澳 門 米 高 梅 MGM 威 尼 斯 人 大 型 賭 場 相 繼 開 幕, 及 新 加 坡 金 沙 集 團 馬 來 西 亞 雲 頂 集 團 (Genting Group), 興 建 兩 座 大 型 綜 合 娛 樂 城, 預 計 在 2010 年 之 前 開 幕, 兩 案 總 投 資 近 60 億 美 元, 將 創
More information走 向 走 近 與 走 進 記 一 場 蔣 日 記 的 心 靈 饗 宴 /( 台 灣 ) 陳 立 文 〇 九 五 美 西 訪 學 記 / 郭 雙 林 一 〇 〇 在 胡 佛 聽 和 讀 / 張 瑾 一 一 一 在 胡 佛 的 日 子 /( 香 港 ) 鄭 會 欣 一 二 一 從 檔 案 學 角 度
目 錄 引 子 / 宋 曹 琍 璇 iv 我 閱 讀 蔣 介 石 日 記 的 因 緣 / 楊 天 石 〇 〇 二 守 住 民 族 大 義 的 底 線 讀 抗 戰 初 期 蔣 介 石 日 記 有 感 / 吳 景 平 〇 〇 九 豪 傑 聖 賢 真 命 天 子? 略 評 黃 仁 宇 從 大 歷 史 的 角 度 讀 蔣 介 石 日 記 / 朱 宗 震 〇 一 五 從 日 記 看 蔣 介 石 的 性 格 特
More information4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The Formation of Intervention State and Development of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Michael Stolleis, Translated by WANG Yin-hong (1.Goethe University Frankfurt, Frankfurt,
More information劃 定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防 災 評 估 指 標 建 立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之 更 新 地 區 為 例 摘 要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台 灣 所 發 生 的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與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四 川 強 震 日 本 的 311 大 地 震, 皆 突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環 境 設 計 學 院 市 政 暨 環 境 規 劃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Master of Thesis Department & Graduate Institute of Urban Affairs and Environmental Planning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Design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ore information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A feasibility study of the Crisis Management Warning System in the River Example of Keelung River i Recently, because of the over development in the urban area and the natural geological nature, people
More information市 场 综 述 三 季 度, 上 海 投 资 市 场 交 易 量 持 续 攀 升, 共 有 八 宗 主 要 交 易 达 成, 交 易 金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160 亿 元, 环 比 增 长 59%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国 际 投 资 者, 逐 渐 增 购 租 金 收 入 稳 定 的 核 心
Savills World Research Shanghai 市场简报 投资 2015年10月 图片 企业天地1号 2号楼 概述 国际投资者调整投资策略 逐渐增加核心资产收购 不再局限于资产增值投资机会 三季度共达成八宗主要成交 交 易总额约人民币160亿元 环比增长 59% 国际投资者的重心逐渐转向核 心资产 十幅土地高价成交 成交楼面价均 超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0元 平均溢价 率为49.5%
More information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More information高層辦公建築避難演練驗證與避難安全評估之研究
MOIS 921003 I ABSTRACT KEY WORD: the high-story office buildings evaluating of evacuation safety. the evacuating drill the As result of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ally, as
More information6 : 9,,, : ; ;,,,,,,,,,,,1955 1978,,, :,,, ;,, ;,,, ;, 20,,,,,, 50,,,,,,!,,,,,,, : ( ),, :2003, ;, ; 10,,,, ;,
22 6 2004 11 ( )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2,No. 6 Nov. 2004 (, 100088) : :,,, ;,, ;,, ;,, ;, : ; ; ; ; : DF211 :A :100020208
More information%
2015 6 189 1674-5205 2015 06-0189- 011 100872 Abstract In current laws the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is forbidden to be mortgaged and the usufruct right to contracted land which is the content of
More information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落 實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 下 簡 稱 FATF) 發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第 十 項 第 十 一 項 建 議 及 其 註 釋,
More informationGongbei Port Avenida Norte do Hipodromo Avenida Leste do Hipodromo Orient Pearl Lotes T+T1 Rua Central da Areia Preta Avenida do Nordeste Macau Ferry
Gongbei Port Avenida Norte do Hipodromo Avenida Leste do Hipodromo Orient Pearl Lotes T+T1 Rua Central da Areia Preta Avenida do Nordeste Macau Ferry Terminal and Heliport Hong Kong-Zhuhai-Macau Bridge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2009 2 4 8 10 20 25 27 28 30 31 33 35 120 121 122 600187 70.2% 2,400,000,000 280,000 40,000 70,000 670,000 330,000,000 2 3 600,000 280,000 88% 600187229,725,000 70.2% 627,149,000 A 2,400,000,000 110,000120,000
More information(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原则
ALI/UNIDROIT * ALI 2004 5 UNIDROIT 2004 4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opyright 2005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and, for the Principles als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More information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More information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1...2...3...4...6...7...8...10... 11...14...16...17...23...25...26...28...30...30 I ...31 10...33...36...39...40...42...44...47...49...53...53 TOP10...55...58...61...64...65...66...68...69...72...73
More informationKowloon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Kowloon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Stock Code: 34) has been pursuing a three-tier development strategy in the Gr
Stock Code : 34 Annual Report 2014 Kowloon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Kowloon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Stock Code: 34) has been pursuing a three-tier development strategy in the Greater China region,
More information,,,,,,,,,, :,, 1,,, () (, ), 11,,,,,,,,,,,WTO,, ,,, ,, (58 ) 1, :,1999,211 4
Ξ :,,,,,,,, :,,,,,,,,,,,,,,,,,,,,,,,,,,, Ξ, 3 2001 1 20 80 90,,,,,,,,,, :,, 1,,, () (, ), 11,,,,,,,,,,,WTO,,1998 3 19 2,,, 2000 3,, (58 ) 1, 1999 12 28 2 :,1999,211 4 , (90 ),,,,,, ( ) 21,,,, ( ),: (1),,,,,,
More information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Master s Degree Candidate:linan Adviser:Prof. Han Xinmin Nanjing
密 级 : 公 开 学 号 :20081209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中 医 儿 科 标 准 数 据 库 建 设 研 究 研 究 生 李 楠 指 导 教 师 学 科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毕 业 时 间 韩 新 民 教 授 中 医 儿 科 学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2011 年 06 月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