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 年 度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四 年 制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一 招 生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 發 售 及 即 日 起 公 告 網 路 下 載 簡 章 取 得 管 道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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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四 年 制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校 址 :717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一 段 60 號 洽 詢 電 話 : 轉 1119~1120 招 生 傳 真 : 網 址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104 學 年 度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四 年 制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一 招 生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 發 售 及 即 日 起 公 告 網 路 下 載 簡 章 取 得 管 道 如 下 : 1. 請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2. 請 來 電 運 管 系 索 取 二 1. 通 訊 報 名 : 即 日 起 3 月 11 日 ( 星 期 請 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及 書 面 備 審 資 三 ) 止 ( 以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報 名 料 以 掛 號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受 理 ) (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或 運 動 管 理 系 (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 2. 現 場 報 名 : 僅 限 運 管 系 辦 公 室 報 辦 公 室 報 名 名 三 發 放 准 考 跆 拳 軟 網 桌 球 羽 球 項 目 ( 民 國 104 年 3 月 15 日, 考 試 當 日 ) 1. 資 格 不 符 者 另 以 電 話 通 知 證 2.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報 其 餘 項 目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1 日, 到 處 當 場 領 取 考 試 當 日 ) 四 術 科 考 試 民 國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跆 拳 軟 網 桌 球 羽 球 項 目 ( 報 到 處 : 本 校 新 體 育 館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其 餘 項 目 ( 報 到 處 : 本 校 新 體 育 館 ) 五 成 績 公 布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考 生 成 績 於 3/24 當 日 中 午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六 成 績 複 查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截 止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傳 真 號 碼 : ) 七 放 八 榜 正 取 生 報 到 九 備 取 生 報 到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民 國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9:00 起 4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止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7:00 起 開 始 公 告 於 本 校 布 告 欄 及 網 站 1. 一 律 採 傳 真 報 到, 逾 期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2. 若 需 申 請 住 宿, 請 於 報 到 時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列 印 後 傳 真 本 校 辦 理 依 實 際 報 到 情 況 另 行 通 知

3 目 錄 壹 招 生 依 據... 1 貳 招 生 學 制 系 別 運 動 項 目 類 別 及 名 額... 1 參 報 考 資 格... 2 肆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之 義 務... 2 伍 報 名... 2 陸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3 柒 總 成 績 計 算... 4 捌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6 玖 錄 取 及 公 告... 6 拾 報 到... 7 拾 壹 注 意 事 項... 7 拾 貳 簡 章 索 取... 8 附 錄 一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9 附 錄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三 籃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四 排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五 軟 式 ( 硬 式 ) 網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六 羽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七 桌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八 柔 道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九 跆 拳 道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游 泳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I

4 附 錄 十 一 田 徑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二 自 由 車 ( 登 山 車 )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三 現 代 五 項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四 輕 艇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五 射 箭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六 飛 盤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七 其 他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八 棒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附 錄 十 九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二 十 運 動 管 理 系 簡 介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附 表 二 准 考 證 附 表 三 健 康 狀 況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校 隊 代 表 ( 體 育 班 ) 證 明 書 附 表 五 跆 拳 道 / 柔 道 項 目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附 表 六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表 七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書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校 區 配 置 圖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II

5 壹 招 生 依 據 104 學 年 度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四 年 制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培 育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訂 定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並 奉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 教 授 體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本 校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貳 招 生 學 制 系 別 運 動 項 目 類 別 及 名 額 招 生 學 制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招 生 系 別 運 動 管 理 系 運 動 管 理 系 單 項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性 別 限 制 序 號 名 稱 小 計 合 計 01 籃 球 不 限 排 球 不 限 3 03 軟 式 網 球 不 限 2 04 羽 球 不 限 3 05 桌 球 不 限 3 06 硬 式 網 球 不 限 2 07 柔 道 不 限 3 08 跆 拳 道 不 限 7 09 游 泳 不 限 3 10 田 徑 不 限 4 11 自 由 車 ( 登 山 車 ) 不 限 7 12 現 代 五 項 不 限 2 13 輕 艇 不 限 2 14 射 箭 不 限 3 15 飛 盤 不 限 5 16 其 他 不 限 5 17 籃 球 不 限 3 18 排 球 不 限 5 19 軟 式 網 球 不 限 2 20 羽 球 不 限 2 21 桌 球 不 限 2 22 硬 式 網 球 不 限 2 23 柔 道 不 限 2 24 跆 拳 道 不 限 3 25 游 泳 不 限 2 26 田 徑 不 限 3 27 自 由 車 ( 登 山 車 ) 不 限 2 28 棒 球 不 限 射 箭 不 限 2 30 其 他 不 限

6 參 報 考 資 格 一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項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者 : ( 一 ) 符 合 教 育 部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如 附 錄 一 ) 之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 二 )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層 級 之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三 )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之 運 動 聯 賽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四 ) 曾 任 高 中 職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一 年, 且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參 賽 紀 錄 者 ( 五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畢 業 生,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二 學 歷 資 格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者 肆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之 義 務 修 業 期 間 需 參 加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並 應 遵 守 相 關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管 理 規 定 伍 報 名 一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止 ( 現 場 報 名 : 僅 限 運 動 管 理 系 辦 公 室 報 名 ) 二 報 名 方 式 暨 繳 交 文 件 :( 下 列 括 弧 ( 二 ) ( 六 ) 點 為 報 名 時 必 繳 資 料 ) ( 一 ) 採 通 訊 或 現 場 方 式 報 名 ( 二 )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及 准 考 證 ( 附 表 二 ), 並 請 黏 貼 考 生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同 式 正 面 照 片 各 一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報 名 表 上 )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四 ) 填 寫 健 康 狀 況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 五 )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需 有 每 學 期 及 每 學 年 平 均 分 數 ) ( 六 ) 曾 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職 業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或 縣 ( 市 ) 級 運 動 會 代 表 隊 選 手 之 證 明 文 件 : 檢 附 校 隊 代 表 ( 體 育 班 ) 證 明 書 正 本 ( 附 表 四 ) 及 縣 ( 市 ) 級 運 動 會 秩 序 冊 影 本 ( 七 ) 報 考 跆 拳 道 柔 道 項 目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五 )( 未 報 考 此 項 目 者 不 必 繳 交 ) ( 八 ) 最 近 三 年 內 各 項 比 賽 之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作 為 書 面 資 料 評 分 及 資 格 審 查 用, 請 以 影 印 或 拍 照 等 方 式 送 審, 切 勿 將 正 本 ( 原 稿 ) 寄 來,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 未 有 比 賽 之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者, 可 不 用 繳 交 ) ( 九 ) 其 他 優 良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當 選 明 星 球 員 或 優 秀 選 手 等 證 明 文 件 ): 作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用, 請 以 影 印 或 拍 照 等 方 式 送 審, 切 勿 將 正 本 ( 原 稿 ) 寄 來,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 未 有 其 他 優 良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者, 可 不 用 繳 交 ) ( 十 ) 資 料 排 放 順 序 :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連 同 報 名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及 有 關 證 件 依 序 1. 郵 政 匯 票 2. 2

7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3. 准 考 證 ( 附 表 二 ) 4.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5. 健 康 狀 況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6.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7. 校 隊 代 表 ( 體 育 班 ) 證 明 書 ( 附 表 四 ) 或 縣 市 級 運 動 會 秩 序 冊 影 本 或 學 校 單 項 協 會 推 薦 證 明 8. 報 考 跆 拳 道 柔 道 項 目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五 )( 未 報 考 此 項 目 者 不 必 繳 交 )9. 最 近 三 年 內 各 項 比 賽 之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0. 其 他 優 良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1.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並 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上 方 格 內 勾 選 報 考 之 項 目 及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勾 選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717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一 段 60 號,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報 名 費 : ( 一 )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交, 受 款 人 請 寫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 二 ) 凡 屬 中 華 民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清 寒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以 民 國 104 年 所 開 具 為 限 四 審 查 表 件 : ( 一 )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者, 請 依 簡 章 上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並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 二 ) 證 件 不 齊 者, 另 以 電 話 通 知 補 件, 如 未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補 齊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嗣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如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全 或 報 名 表 填 寫 不 清 楚 或 不 實 者, 因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報 名 前 請 慎 重 核 對 相 關 文 件 ( 三 )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事 項 運 動 項 目 類 別, 以 及 退 還 報 名 表 件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 四 ) 報 名 表 件 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等 欄 位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如 延 誤 寄 達 或 連 絡 以 致 影 響 術 科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五 ) 考 生 若 於 考 試 前 未 接 到 本 校 准 考 證 或 電 話 考 試 通 知 者, 請 於 考 試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確 認 ( 電 話 : 轉 分 機 1119~1120),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權 益 陸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跆 拳 軟 網 桌 球 羽 球 項 目 另 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進 行 考 試 ) 二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跆 拳 軟 網 桌 球 羽 球 項 目 考 試 日 期 為 民 國 104 年 3 月 15 日 星 期 日 ) 上 午 8:50 9:20 於 本 校 新 體 育 館 辦 理 報 到 ( 參 閱 本 簡 章 封 底 裏 之 本 校 校 區 配 置 圖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術 科 考 試 資 格 ; 未 完 成 術 科 考 試, 不 得 中 途 離 開 報 到 當 日 上 午 9:20 起 考 生 換 裝 準 備 及 術 科 考 試 說 明, 上 午 9:30 開 始 各 項 術 科 考 試 三 術 科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運 動 場 及 各 個 單 項 場 地 四 注 意 事 項 : 3

8 ( 一 ) 考 生 須 先 新 體 育 館 辦 理 報 到, 勿 自 行 前 往 考 場 ( 二 )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學 生 證 身 分 證 或 駕 照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若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准 考 證 遺 失,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二 吋 照 片 報 到 處 當 場 補 發 ) ( 三 ) 術 科 考 試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電 台 廣 播 或 查 看 本 校 網 站 與 撥 打 本 校 電 話 ( ) 收 聽 電 話 語 音 ( 四 ) 上 述 日 程 及 地 點 如 有 變 更,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並 於 本 校 佈 告 欄 及 網 站 公 告 ( 五 ) 術 科 考 試 試 務 中 心 服 務 電 話 :(06) 轉 1219~ 柒 總 成 績 計 算 本 招 生 方 式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與 術 科 考 試 核 算 總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30%,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70%, 各 項 成 績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計 算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再 按 比 例 計 算 總 成 績 各 項 計 分 標 準 分 述 如 下 :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 註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二 術 科 考 試 (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七 十 ) ( 一 ) 籃 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2 項, 總 分 100 分 1.ㄧ 分 鐘 五 定 點 上 籃 (40 分 ) 2. 綜 合 技 巧 ( 五 對 五 實 戰 測 驗 )(60 分 ) 註 : 籃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二 ) 排 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3 項, 總 分 100 分 1. 托 球 基 本 測 驗 ( 接 發 球 測 驗, 躍 起 托 球 測 驗 )(30 分 ) 2. 扣 球 測 驗 ( 前 排 扣 球 測 驗, 後 排 扣 球 測 驗 )(30 分 ) 3. 基 本 技 術 之 綜 合 測 驗 (40 分 ) 註 : 排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三 ) 軟 式 網 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5 項, 總 分 100 分 1. 發 球 (20 分 ) 2. 接 發 球 (20 分 ) 3. 正 反 手 擊 球 (20 分 ) 4. 網 前 移 位 擊 球 (20 分 ) 5. 比 賽 測 驗 (20 分 ) 註 : 網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四 ) 羽 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2 項, 總 分 100 分 1. 基 本 技 術 30 分 2. 單 打 比 賽 ( 依 報 考 人 數 決 定 賽 制 )70 分 註 : 羽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五 ) 桌 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2 項, 總 分 100 分 1. 基 本 技 術 測 驗 (30 分 ) 2. 比 賽 測 驗 (70 分 ) 註 : 桌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七 4

9 ( 六 ) 硬 式 網 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五 項, 總 分 100 分 1. 發 球 (20 分 ) 2. 接 發 球 (20 分 ) 3. 正 反 手 擊 球 (20 分 ) 4. 網 前 移 位 擊 球 (20 分 ) 5. 比 賽 測 驗 (20 分 ) 註 : 網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七 ) 柔 道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1 項, 總 分 100 分 1. 比 賽 :100% 註 : 柔 道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八 ( 八 ) 跆 拳 道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2 項, 總 分 100 分 1. 足 技 (50 分 ) 2. 比 賽 ( 自 由 對 練 )(50 分 ) 註 : 跆 拳 道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九 ( 九 ) 游 泳 項 目 : 由 下 列 指 定 項 目 中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採 用 計 時 測 驗, 總 分 100 分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仰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註 : 游 泳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 十 ) 田 徑 項 目 : 由 下 列 指 定 項 目 中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總 分 100 分 1. 男 子 :100 公 尺 200 公 尺 400 公 尺 800 公 尺 1500 公 尺 5000 公 尺 跳 高 跳 遠 三 級 跳 遠 標 槍 鉛 球 鐵 餅 鏈 球 等 13 項 2. 女 子 :100 公 尺 200 公 尺 400 公 尺 800 公 尺 1500 公 尺 5000 公 尺 跳 高 跳 遠 三 級 跳 遠 標 槍 鉛 球 鐵 餅 鏈 球 等 13 項 註 : 田 徑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一 ( 十 一 ) 自 由 車 ( 登 山 車 )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4 項, 共 100 分 ( 由 下 列 指 定 項 目 中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 1. 男 子 : 二 百 公 尺 俯 衝 計 時 一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三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公 尺 登 山 越 野 車 繞 圈 計 時 2. 女 子 : 二 百 公 尺 俯 衝 計 時 五 百 公 尺 個 人 計 時 二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公 尺 登 山 越 野 車 繞 圈 計 時 註 : 自 由 車 ( 登 山 車 )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二 ( 十 二 ) 現 代 五 項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共 2 項, 總 分 100 分 1. 游 泳 200 公 尺 (50 分 ) 2. 跑 步 3000 公 尺 (50 分 ) 註 : 現 代 五 項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三 ( 十 三 ) 輕 艇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2 項, 每 項 各 佔 50%, 總 分 100 分 1. 跑 步 3000 公 尺 (50%) 2. 游 泳 自 由 式 50 公 尺 (50%) 註 : 輕 艇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四 5

10 ( 十 四 ) 射 箭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2 項, 總 分 100 分 1.70 公 尺 單 局 總 和 之 成 績 (70 分 ) 2. 可 塑 性 評 分 (30 分 ) 註 : 射 箭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五 ( 十 五 ) 飛 盤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1 項, 總 分 100 分 1. 飛 盤 擲 準 技 巧 (100 分 ) 註 : 飛 盤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六 ( 十 六 ) 其 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2 項, 總 分 100 分 1. 基 本 體 能 60%(1600( 男 生 )/800( 女 生 ) 公 尺 跑 走 及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2. 口 試 40% 註 : 其 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七 ( 十 七 ) 棒 球 項 目 : 專 長 項 目 2 項, 每 項 各 佔 分 數 如 下, 總 分 100 分 ( 由 下 列 指 定 項 目 中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 1. 非 投 手 測 驗 項 目 (1) 傳 接 球 (20 分 ) (2) 守 備 技 巧 (20 分 ) (3) 打 擊 技 巧 (40 分 ) (4) 跑 壘 技 巧 (20 分 ) 2. 投 手 測 驗 項 目 (1) 投 手 投 球 (80 分 ) (2) 守 備 技 巧 (20 分 ) ( 報 考 投 手 項 目 之 考 生 辦 理 報 到 完 成 後 於 下 午 13:00 考 試 ) 註 : 棒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八 捌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一 成 績 公 布 預 定 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二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為 顧 及 個 人 隱 私 與 公 平 起 見, 個 人 總 成 績 分 數 以 個 人 網 路 查 詢 方 式, 恕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詢 三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對 總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12:00 前, 以 傳 真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詳 細 程 序 請 參 閱 附 表 六 ), 逾 時 或 複 查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與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五 複 查 成 績 回 覆 一 律 以 網 路 查 詢 回 覆, 並 會 以 電 話 告 知 已 回 覆 時 間, 由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玖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 一 ) 本 會 得 訂 定 各 報 考 類 別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達 該 報 考 類 別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得 予 錄 取 ( 二 ) 同 一 項 目 同 分 比 序 :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1)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若 再 相 同 時, 則 依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最 近 三 學 年 內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其 他 優 良 運 動 成 績 的 得 分 高 低 為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若 再 相 同 時, 再 以 (3) 在 校 歷 年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成 績 高 低 為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若 前 述 各 項 成 績 均 相 同 而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且 關 係 錄 取 與 否 時, 本 校 6

11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均 予 錄 取 ( 三 ) 各 單 項 運 動 項 目 新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將 以 各 單 項 運 動 項 目 備 取 生 補 足 之 二 名 額 流 用 方 式 : ( 一 ) 若 報 名 結 束 後 有 其 他 項 目 未 有 考 生 報 名 時, 該 項 目 缺 額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量 本 校 教 學 資 源 決 議 流 用 其 他 項 目 ( 二 ) 若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其 名 額 考 量 本 校 教 學 資 源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流 用 其 他 項 目 三 術 科 考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加 總 成 績 如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錄 取 生 ( 含 備 取 生 ) 不 得 利 用 其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否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依 法 究 辦 五 榜 單 預 定 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12:00, 公 告 於 本 校 佈 告 欄 及 網 站, 另 以 專 函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且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拾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須 依 錄 取 通 知 於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9:00 4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止 完 成 傳 真 報 到 ( 日 間 部 學 生 請 傳 Fax: , 進 修 部 學 生 請 傳 Fax: ), 傳 真 後 可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完 成 手 續 逾 期 未 傳 真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本 校 將 逕 行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正 取 生 若 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仍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者,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確 認 ( 電 話 : 轉 分 機 1119~1120),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入 學 權 益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將 於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四 )17:00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公 告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17:00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爾 後 如 有 已 報 到 考 生 放 棄 入 學, 本 校 將 依 序 以 電 話 個 別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拾 壹 注 意 事 項 一 參 加 各 類 推 薦 保 送 甄 試 錄 取 之 學 生, 未 書 面 聲 明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均 不 得 報 考 二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從 事 劇 烈 運 動 者 ( 如 心 臟 病 氣 喘 等 ), 不 宜 報 考, 若 考 生 報 考 因 此 導 致 術 科 考 試 時 意 外 發 生,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凡 經 錄 取 者,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錄 取 名 單 及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名 單 確 定 後, 本 會 將 函 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聯 招 會 五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項 運 動 項 目,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資 料 請 自 行 檢 查 備 妥, 經 寄 達 本 校 後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報 名 事 項, 資 格 不 符 及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六 已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不 得 再 報 考 當 年 度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其 他 相 關 之 新 生 入 學 招 生, 否 則 一 經 發 現 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七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本 校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撤 銷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就 學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查 獲 者, 除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八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術 科 考 試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電 台 廣 播 或 7

12 查 看 本 校 網 站 與 撥 打 本 校 電 話 ( ) 收 聽 電 話 語 音 九 考 試 日 程 及 地 點 如 有 變 更,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並 於 本 校 佈 告 欄 及 網 站 公 告 十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 附 表 七 ) 具 名 寄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其 他 方 式 均 不 受 理 (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九 ) 十 一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拾 貳 簡 章 索 取 一 可 直 接 由 本 校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列 印 簡 章 內 容 及 報 名 表 件 二 可 來 電 運 動 管 理 系 ( ) 詢 問 相 關 索 取 方 法 附 記 及 說 明 : 一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運 動 管 理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一 年 級 實 施 勞 動 合 作 教 育 制 度 二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運 動 管 理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一 週 五 夜 間 為 原 則 三 運 動 管 理 系 簡 介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十 四 考 生 限 報 考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一 項 單 項 運 動 項 目, 並 不 得 重 複 報 考 五 各 單 項 運 動 項 目 新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將 以 備 取 生 補 足 之 若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其 名 額 考 量 本 校 教 學 資 源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流 用 其 他 項 目 六 收 費 標 準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進 修 部 註 冊 費 收 費 約 為 28,000 元, 日 間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48,481 元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的 收 費 標 準 為 準 8

13 附 錄 一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第 21 條 ; 並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法 定 程 序 )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七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八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三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二 名 九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一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主 辦 單 位,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9

14 一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聯 合 會 (SportAccord) 所 屬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二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所 屬 之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三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所 認 可 協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會 員 單 位 之 國 際 ( 亞 洲 ) 組 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應 以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參 賽 者 為 限 第 四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六 參 加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主 辦 之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二 名 二 參 加 國 際 聽 障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 主 辦 之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名 10

15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主 辦 之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七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六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七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八 款 規 定,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僅 一 個 者, 不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第 八 條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六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11

16 第 九 條 符 合 第 二 條 前 條 規 定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輔 導 升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畢 業 ( 在 學 ) 證 書 及 獎 狀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原 肄 ( 畢 ) 業 之 學 校 送 本 部 辦 理, 並 通 知 學 校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必 要 時, 本 部 得 委 託 相 關 之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 其 簡 章 由 該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合 於 各 類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以 自 選 一 種 與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相 同 之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第 十 條 以 甄 審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並 依 各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成 績 計 算 及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者, 按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二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三 前 二 款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者, 以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其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四 前 三 款 運 動 成 績 均 相 等 者, 以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分 發 前 項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十 一 條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其 運 動 項 目 屬 團 體 競 賽 者, 並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或 其 個 人 賽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前 項 甄 試 通 過 者, 應 按 學 科 成 績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之 總 分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第 一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第 二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第 三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第 四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五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六 第 六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其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十 二 條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協 助 學 生 提 出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之 申 請 學 生 於 前 項 所 定 期 限 後,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學 校 應 協 助 其 於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者,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下 列 學 生 亦 適 用 之 : 一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與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取 得 當 年 畢 業 資 格 而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者 12

17 第 十 四 條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二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十 五 條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團 體 競 賽, 指 競 賽 規 程 或 運 動 規 則 明 定 以 團 隊 一 定 人 數 參 加, 並 判 定 勝 負 之 競 賽 第 十 七 條 合 於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資 格 之 畢 業 生, 如 在 甄 試 期 間, 適 值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世 界 錦 標 賽 或 亞 洲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錦 標 賽 者, 得 專 案 辦 理 甄 試 第 十 八 條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及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輔 導 之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本 部 得 針 對 各 校 組 訓 計 畫 之 績 效 予 以 定 期 考 評, 並 作 為 各 校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名 額 核 定 之 參 據 第 十 九 條 各 大 專 校 院 及 本 部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 其 招 生 規 定 由 各 校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 其 名 額 並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本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為 輔 導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招 收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相 關 補 充 規 定 ; 其 名 額 應 納 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但 各 校 具 備 上 述 補 充 規 定 所 定 運 動 種 類 之 師 資 場 地 設 備 及 其 他 相 關 條 件, 並 事 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 其 外 加 之 名 額, 以 核 定 總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為 限 13

18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合 於 當 時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者, 其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得 依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14

19 附 錄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 1. 在 校 歷 年 智 育 成 績 ( 學 業 ) 總 平 均 (30%) 註 : 歷 年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畢 業 生 採 計 三 學 年 ( 六 學 期 ), 應 屆 畢 業 生 採 計 三 上 ( 五 學 期 ), 同 等 學 歷 或 無 成 績 單 者 以 60 分 計 算 2. 最 近 三 學 年 內 各 項 比 賽 之 獎 狀 或 成 績, 其 他 優 良 運 動 成 績 ( 如 當 選 明 星 球 員 或 優 秀 選 手 等 )(70%) (1) 最 近 三 學 年 內 各 項 比 賽 成 績 給 分 表 ( 以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之 最 佳 成 績 評 分 ) 等 級 國 際 級 全 國 級 縣 市 級 名 次 與 給 分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 六 名 其 它 (2) 最 近 三 學 年 內 優 良 運 動 成 績 給 分 表 ( 以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之 最 佳 成 績 評 分 ) 等 級 給 分 國 際 級 15 全 國 級 10 縣 市 級 5 (1)+(2) 為 書 面 資 料 2 之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超 過 100 分 以 100 分 計 算 備 註 :1. 優 良 運 動 成 績 係 指 如 當 選 明 星 球 員 或 優 秀 選 手 等 2. 國 際 級 比 賽 以 正 式 錦 標 賽 為 限 3. 全 國 級 比 賽 以 國 手 選 拔 全 運 會 全 國 中 正 杯 全 中 運 總 統 杯 及 大 專 杯 為 限 4. 縣 市 級 比 賽 以 各 縣 市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為 限 15

20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籃 球 場 順 序 ㄧ 二 項 目 名 稱 一 分 鐘 五 定 點 上 籃 綜 合 技 巧 ^ 五 對 五 實 戰 測 驗 附 錄 三 籃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規 則 說 明 評 分 重 點 比 例 1. 五 定 點 位 置 : 三 分 線 外 左 右 端 底 線 左 右 45 度 角 及 中 間 位 置 2. 方 法 : 一 分 鐘 內 由 左 邊 底 線 位 置 出 發, 依 順 時 針 方 向 進 行 上 籃 ( 不 限 左 右 手 ), 而 回 到 定 點 時 必 須 單 腳 踏 到 定 點, 始 可 轉 身 繼 續 動 作 ( 上 籃 不 進 不 用 補 投 進 ) 1. 按 報 名 順 序 進 行 編 組 ( 考 試 時 公 布 ), 為 一 隊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2. 防 守 以 區 域 盯 人 方 式 進 行 3. 比 賽 時 間 8 分 鐘 4. 人 數 不 足 時,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補 1. 依 考 試 委 員 指 示 進 行 2. 走 步 未 回 到 定 點 順 序 錯 誤 皆 不 予 記 數 3. 計 算 進 球 數 40% 1. 以 受 測 時 攻 守 表 現 為 評 量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基 本 動 作 助 攻 命 中 率 掩 護 觀 念 等 整 體 表 現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籃 板 阻 攻 抄 截 補 位 觀 念 等 整 體 表 現 4. 浪 投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為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60% 評 分 高 低 標 0 分 ~ 40 分 0 分 ~ 60 分 備 註 16

21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排 球 場 附 錄 四 排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一 托 球 基 本 測 驗 :30 分 ( 一 ) 接 發 球 測 驗 :15 分 1. 考 生 站 立 於 球 場 中 線 五 公 尺 之 線 後 ( 如 圖 ), 由 考 試 助 理 (1) 在 對 場 發 球, 由 考 生 接 發 球 將 球 送 考 試 助 理 (2) 位 置 2. 視 考 生 動 作 的 正 確 與 協 調 及 托 球 的 準 確 與 穩 定 評 分 之 3. 成 績 由 考 試 委 員 各 自 評 分, 取 其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 二 ) 躍 起 托 球 測 驗 :15 分 1. 考 生 與 考 試 助 理 各 站 立 於 距 中 線 1.5 公 尺 之 線 後 相 距 四 公 尺 ( 如 圖 ), 男 生 連 續 做 一 分 鐘, 女 生 40 秒 的 躍 起 托 球, 休 息 30 秒 後 再 做 第 二 次 測 驗 2. 視 考 生 動 作 的 正 確 與 協 調 及 托 球 的 準 確 與 穩 定 評 分 之 3. 成 績 由 考 試 委 員 各 自 評 分, 取 其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二 扣 球 測 驗 :30 分 ( 一 ) 前 排 扣 球 測 驗 :15 分 1. 考 生 位 於 三 公 尺 攻 擊 區 內, 扣 球 位 置 由 甲 乙 再 丙 區, 連 續 從 給 球 區 ( 由 考 試 助 理 拋 球 ) 拋 出 之 球 扣 球 擊 入 對 區 2. 甲 丙 區 連 續 扣 球 測 驗 三 次 3. 視 所 扣 球 之 強 弱 角 度, 及 動 作 之 協 調 性 ( 起 跳 之 位 置 時 間 之 配 合 ) 評 分 4. 成 績 由 考 試 委 員 各 自 評 分, 取 其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 二 ) 後 排 扣 球 測 驗 :15 分 1. 考 生 位 於 攻 擊 區 外 預 備 位 置 甲 及 乙 兩 區 從 給 球 區 ( 由 考 試 助 理 拋 球 ) 拋 出 之 球 擊 入 對 區 2. 甲 乙 兩 區 各 扣 球 五 次 3. 視 所 扣 球 之 強 弱 角 度, 及 動 作 之 協 調 性 ( 起 跳 之 位 置 時 間 之 配 合 ) 評 分 4. 成 績 由 考 試 委 員 各 自 評 分, 取 其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三 基 本 技 術 之 綜 合 測 驗 :40 分 1. 考 生 立 於 3 之 位 置, 接 由 對 區 考 試 助 理 所 發 之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後,( 舉 球 員 由 考 試 助 理 擔 任 ), 助 跑 進 入 A 的 位 置 扣 打 中 央 之 近 網 高 球 隨 即 移 動 B 的 位 置 攔 網 後 馬 上 後 退 4 之 位 置 守 備 ( 球 由 考 試 助 理 從 對 區 高 台 上 擊 出 ), 接 著 B 之 位 置 打 由 舉 球 員 考 試 助 理 拋 出 之 高 遠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並 跟 進 C 之 位 置 打 快 攻 球 2. 兩 位 考 生 一 組 輪 流 各 做 四 次 3. 視 考 生 接 發 球 傳 球 之 準 確 性 及 前 進 後 退 左 右 移 動 之 步 法 扣 球 之 成 功 率 攔 球 之 技 巧 及 守 備 動 作 評 分 4. 成 績 由 考 試 委 員 各 自 評 分, 取 其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17

22 附 錄 五 軟 式 ( 硬 式 ) 網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網 球 場 ㄧ 發 球 : 20 分 ( 前 衛 一 面 場 地 ) ( 後 衛 一 面 場 地 ) 測 驗 方 法 : (1) 高 壓 式 發 球, 或 其 他 發 球 方 式 (2) 右 半 場 及 左 半 場 各 發 五 球, 共 10 球 給 分 方 式 : 1 客 觀 評 量 : (1) 所 發 之 球 發 進 有 效 發 球 區 每 球 給 分 1 分 (2) 所 發 之 球 觸 網 後 擊 中 有 效 區, 重 新 發 球 (3) 所 發 之 球 未 發 進 有 效 發 球 區 或 違 反 發 球 規 則 給 予 0 分 2 主 觀 評 量 :(1) 視 球 速 快 速 強 勁, 或 軟 弱 無 力 依 程 度 每 球 給 分 分 (2) 所 發 之 球 未 發 進 有 效 發 球 區 或 違 反 發 球 規 則 給 予 0 分 二 接 發 球 : 20 分 ( 前 衛 一 面 場 地 )( 後 衛 一 面 場 地 ) 測 驗 方 法 : 考 生 站 於 預 備 位 置 左 右 各 接 發 球 五 次 共 10 球 給 分 方 式 : 1 客 觀 評 量 : (1) 所 接 之 球 進 有 效 區 每 球 給 分 1 分 (2) 所 接 之 球 未 發 進 有 效 區 或 違 反 規 則 給 予 0 分 2 主 觀 評 量 :(1) 依 所 接 發 球 之 動 作 反 應 及 落 點 之 準 確 性 給 予 分 (2) 所 接 之 球 未 進 有 效 區 或 違 反 規 則 給 予 0 分 三 正 反 手 擊 球 : 20 分 測 驗 方 法 :1 正 拍 擊 向 對 角 2 反 拍 擊 向 對 角 3 正 拍 擊 向 直 線 4 反 拍 擊 向 直 線 5 正 拍 挑 高 球 6 正 拍 吊 網 前 小 球 7 反 拍 吊 網 前 小 球 8 正 拍 擊 向 中 線 9 反 拍 擊 向 中 線 10 反 拍 挑 高 球 給 分 方 式 : 1 客 觀 評 量 : (1) 所 接 之 球 進 有 效 區 每 球 給 分 1 分 (2) 所 接 之 球 未 發 進 有 效 區 或 違 反 規 則 給 予 0 分 2 主 觀 評 量 :(1) 依 考 生 擊 球 動 作 反 應 機 智 擊 球 之 速 度 及 準 確 性 給 予 分 (2) 所 接 之 球 未 發 進 有 效 區 或 違 反 規 則 給 予 0 分 四 網 前 移 位 擊 球 : 20 分 測 驗 方 法 :1 正 拍 網 前 截 擊 2 反 拍 網 前 截 擊 3 後 場 高 壓 殺 球 4 正 拍 半 場 截 擊 5 反 拍 半 場 截 擊 6 正 拍 網 前 截 擊 7 反 拍 網 前 截 擊 8 後 場 高 壓 殺 球 9 正 拍 半 場 截 擊 10 反 拍 半 場 截 擊 給 分 方 式 : 1 客 觀 評 量 :(1) 所 接 之 球 進 有 效 區 每 球 給 分 1 分 (2) 所 接 之 球 未 發 進 有 效 區 或 違 反 規 則 給 予 0 分 2 主 觀 評 量 :(1) 依 考 生 擊 球 動 作 反 應 機 智 擊 球 之 速 度 及 準 確 性 給 予 分 (2) 所 接 之 球 未 發 進 有 效 區 或 違 反 規 則 給 予 0 分 五 比 賽 測 驗 :20 分 由 監 考 委 員 按 前 後 衛 之 位 置 分 別 舉 行 單 雙 打 比 賽 按 照 比 賽 成 績 動 作 機 智 及 應 俱 備 的 技 術 給 分 六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身 穿 著 運 動 服 及 自 備 球 拍, 球 由 本 校 提 供 18

23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羽 球 館 附 錄 六 羽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一 基 本 技 術 測 驗 :30 分 基 本 技 術 測 驗, 採 二 人 一 組 半 場 長 球 切 放 球 殺 球 挑 球 等 基 本 動 作 演 練, 由 主 監 試 等 人, 依 演 練 情 形 給 分 二 單 打 比 賽 測 驗 :70 分 1. 賽 制 : 男 女 分 別 比 賽 測 驗,14 人 採 單 循 環,57 人 採 雙 敗 淘 汰,8 人 採 先 分 組 循 環 後 單 敗 淘 汰 如 僅 1 人 報 考 時, 由 主 試 指 定 羽 球 專 長 學 生 與 考 生 進 行 比 賽 2. 比 賽 每 局 均 為 7 分, 採 3 局 2 勝 制 ( 比 賽 無 加 分 延 長 ) 3. 比 賽 給 分 方 式 : 由 主 監 試 人 員 依 比 賽 名 次 到 考 人 數 及 考 生 水 準 評 定 第 一 名 分 數, 其 後 名 次 依 1~10 分 差 距 給 分 4. 比 賽 規 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最 新 審 定 之 羽 球 比 賽 規 則 19

24 附 錄 七 桌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桌 球 場 一 基 本 技 術 測 驗 :30 分 ( 一 ) 正 手 攻 ( 抽 ) 下 旋 來 球 (15 分 ): 1. 主 觀 評 量 ( 姿 勢 5 分 ): 依 擊 球 動 作 及 球 速 質 量 評 分 2. 客 觀 評 量 ( 進 球 10 分 ): 各 考 10 球, 每 進 一 球 得 1 分 ( 二 ) 反 手 攻 ( 抽 ) 下 旋 來 球 (15 分 ): 1. 主 觀 評 量 ( 姿 勢 5 分 ): 依 擊 球 動 作 及 球 速 質 量 評 分 2. 客 觀 評 量 ( 進 球 10 分 ): 各 考 10 球, 每 進 一 球 得 1 分 二 比 賽 測 驗 :70 分 ( 一 ) 由 召 集 人 依 報 考 男 女 人 數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實 力, 以 分 散 平 均 之 原 則 安 排 比 賽 賽 程 ; 報 考 人 數 8 人, 則 以 分 組 循 環 後 再 進 入 決 賽 ; 再 由 考 試 委 員 依 名 次 評 定 成 績 ( 二 ) 將 各 考 試 委 員 之 分 數 加 總 平 均 為 成 績 ( 三 ) 比 賽 規 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最 新 審 定 之 桌 球 比 賽 規 則 三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身 穿 著 運 動 服 及 自 備 球 拍, 球 由 本 校 提 供 20

25 附 錄 八 柔 道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地 點 : 台 南 巿 立 柔 道 館 一 柔 道 項 目 特 殊 規 定 : 繳 交 證 件 除 統 一 規 定 之 書 面 資 料 外, 柔 道 項 目 另 應 繳 交 文 件 : ( 一 ) 請 檢 附 柔 道 最 高 段 數 段 證 之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二 ) 運 動 成 績 資 格 證 明 書 : 請 檢 附 縣 市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獲 獎 最 佳 成 績 證 明 ( 三 ) 填 寫 柔 道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五 ) 二 比 賽 :70% 測 驗 說 明 : ( 一 )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協 會 審 定 公 佈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 二 ) 比 賽 規 則 : 男 生 5 分 鐘, 女 生 4 分 鐘 ( 三 ) 依 體 重 分 級 或 抽 籤 排 定 比 賽 順 序 ( 四 ) 採 循 環 賽 制 度, 如 同 一 級 考 生 只 有 2 人 以 下 時, 則 須 與 高 一 量 級 的 考 生 比 賽 附 註 : 男 女 項 目 相 同 三 面 試 :30% 面 試 說 明 : ( 一 ) 專 長 認 知 : 由 口 試 委 員 面 試 專 長 專 業 知 識 ( 二 ) 選 手 態 度 : 由 口 試 委 員 面 試 選 手 態 度 附 註 : 男 女 項 目 相 同 四 請 自 備 道 服 21

26 附 錄 九 跆 拳 道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體 育 館 跆 拳 教 室 一 跆 拳 道 項 目 特 殊 規 定 : 繳 交 證 件 除 統 一 規 定 之 書 面 資 料 外, 跆 拳 道 項 目 另 應 繳 交 文 件 : ( 一 ) 請 檢 附 跆 拳 道 最 高 段 數 段 證 之 正 反 面 影 印 影 本 ( 二 ) 運 動 成 績 資 格 證 明 書 : 請 檢 附 縣 市 級 運 動 代 表 隊 獲 獎 最 佳 成 績 證 明 ( 三 ) 填 寫 跆 拳 道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五 ) 二 足 技 50 分 ( 一 ) 基 本 動 作 25 分 1. 旋 踢 2. 下 壓 3. 後 踢 4. 後 旋 踢 度 轉 身 旋 踢 各 項 踢 擊 六 次, 依 動 作 正 確 性 穩 定 性 速 度 力 道 順 暢 性 等 評 分 ( 二 ) 組 合 動 作 反 應 與 敏 捷 25 分 1. 滑 步 側 踩 + 空 中 兩 腳 旋 踢 2. 滑 步 旋 踢 + 後 踢 3. 滑 步 旋 踢 +360 度 轉 身 旋 踢 4. 前 腳 反 擊 旋 踢 + 空 中 兩 腳 旋 踢 各 項 踢 擊 三 次, 依 動 作 正 確 性 穩 定 性 速 度 力 道 順 暢 性 等 評 分 三 比 賽 ( 自 由 對 練 ):50 分 ( 一 ) 測 驗 說 明 : 由 主 試 人 員 按 考 生 性 別 及 體 重 分 級 對 練 ( 二 ) 評 分 方 法 : 1. 一 二 十 五 分 : 動 作 不 佳 速 度 慢 反 應 緩 慢 力 道 不 足 重 心 不 穩 2. 二 十 六 五 十 分 : 動 作 正 確 步 法 移 動 靈 活 反 應 敏 捷 踢 腿 迅 速 有 力 重 心 穩 定 四 請 自 備 護 具 道 服 註 : 跆 拳 項 目 考 試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22

27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游 泳 池 附 錄 十 游 泳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一 由 下 列 指 定 項 目 中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仰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二 評 分 辦 法 內 容 說 明 1. 依 考 試 委 員 指 示 進 行 各 項 專 長 項 目 分 組 計 時 測 驗 2. 各 項 專 長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表 : 等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100 公 尺 仰 式 100 公 尺 蛙 式 100 公 尺 蝶 式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得 分 級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特 01: : : : : : : : : : 優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以 內 8980 優 7970 佳 6965 可 6460 尚 可 01: : : : : : : : : : : : : : : : : : : : :39.01 註 : 上 述 計 時 單 位 01:05.01 實 為 1 分 05 秒 01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田 徑 場 考 試 方 法 : 附 錄 十 一 田 徑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一 考 生 依 個 人 專 長 選 擇 1 或 2 項 參 加 測 驗, 以 最 佳 紀 錄 項 目 為 其 成 績 二 徑 賽 項 目 之 測 驗 以 試 跑 1 次 為 限, 田 賽 項 目 之 試 擲 以 3 次 為 限 三 徑 賽 項 目 之 分 道 及 分 組, 田 賽 項 目 測 驗 之 試 擲 順 序 由 主 試 人 員 排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考 生 應 穿 著 運 動 服, 不 得 赤 背, 釘 鞋 及 跳 竿 由 考 生 自 備 五 其 他 規 定 應 遵 照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公 佈 之 最 新 田 徑 規 則 辦 理 六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表 成 績 得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田 徑 術 科 測 驗 評 分 標 準 ( 男 生 ) 項 目 100M 200M 400M 800M 1500M 5000M 跳 高 跳 遠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註 : 上 述 計 時 單 位 01:05.01 實 為 1 分 5 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三 級 跳 遠 以 下 鉛 球 鐵 餅 標 槍 鏈 球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24

29 成 績 得 分 田 徑 術 科 測 驗 評 分 標 準 ( 女 生 ) 項 目 100M 200M 400M 800M 1500M 5000M 跳 高 跳 遠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註 : 上 述 計 時 單 位 01:05.01 實 為 1 分 5 秒 1 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三 級 跳 遠 以 下 鉛 球 鐵 餅 標 槍 鏈 球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25

30 附 錄 十 二 自 由 車 ( 登 山 車 )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地 點 : 台 南 市 立 自 由 車 場 ( 台 南 市 體 育 路 10 號 ) 考 試 方 法 : 一 考 生 依 個 人 專 長 選 擇 1 或 2 項 參 加 測 驗, 以 最 佳 紀 錄 項 目 為 其 成 績 二 自 由 車 專 長 項 目 之 測 驗 以 試 跑 1 次 為 限 三 考 生 應 自 備 場 地 賽 專 用 車 輛, 登 山 越 野 車 繞 圈 計 時 自 備 登 山 越 野 車, 佩 戴 自 由 車 專 用 安 全 帽 四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計 分 標 準 如 下 表 測 驗 項 目 : 最 多 可 參 加 兩 項 測 驗, 以 獲 得 高 分 的 項 目 為 所 得 分 數, 請 視 個 人 專 長 能 力 與 有 利 條 件 自 行 選 擇 1. 二 百 公 尺 俯 衝 計 時 (100%) (1) 測 驗 方 法 : 二 百 公 尺 俯 衝 計 時 (2) 給 分 標 準 ( 如 表 一 ) 表 一 自 由 車 二 百 公 尺 俯 衝 計 時 給 分 量 表 ( 單 位 : 秒 ) 成 績 得 分 男 生 女 生 成 績 得 分 男 生 女 生 成 績 得 分 男 生 女 生 註 : 上 述 計 時 單 位 實 為 11 秒 01 受 測 計 時 超 出 上 表 所 列 時 間, 成 績 皆 60 分 計 算 2. 一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 男 生 ) 五 百 公 尺 個 人 計 時 ( 女 生 ) (100%) (1) 測 驗 方 法 : 一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 男 生 ) 五 百 公 尺 個 人 計 時 ( 女 生 ) (2) 給 分 標 準 ( 如 表 二 ) 表 二 自 由 車 一 公 里 ( 五 百 公 尺 ) 個 人 計 時 給 分 量 表 ( 單 位 : 分 : 秒 ) 得 分 成 績 男 生 1: : : : : : : : :14.40 女 生 得 分 成 績 男 生 1: : : : : : : : :17.10 女 生 得 分 成 績 男 生 1: : :18.00 女 生

31 註 : 上 述 計 時 單 位 1:12.00 實 為 1 分 12 秒 受 測 計 時 超 出 上 表 所 列 時 間, 成 績 皆 60 分 計 算 3. 三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 男 生 ) 二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 女 生 ) (100%) (1) 測 驗 方 法 : 三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 男 生 ) 二 公 里 個 人 計 時 ( 女 生 ) (2) 給 分 標 準 ( 如 表 三 ) 表 三 自 由 車 三 公 里 ( 二 公 里 ) 個 人 計 時 給 分 量 表 ( 單 位 : 分 : 秒 ) 成 績 得 分 男 生 3: : : : : : : : :12.50 女 生 2: : : : : : : : :14.00 成 績 得 分 男 生 4: : : : : : : : :35.00 女 生 3: : : : : : : : :32.00 成 績 得 分 男 生 4: : :42.50 女 生 3: : :38.00 註 : 上 述 計 時 單 位 3:54.00 實 為 3 分 54 秒 受 測 計 時 超 出 上 表 所 列 時 間, 成 績 皆 60 分 計 算 4.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公 尺 登 山 越 野 車 繞 圈 計 時 (100%) (1) 測 驗 方 法 :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公 尺 登 山 越 野 車 繞 圈 計 時 (2) 給 分 標 準 ( 如 表 四 ) 表 四 一 千 四 百 五 十 公 尺 登 山 越 野 車 繞 圈 計 時 給 分 量 表 ( 單 位 : 分 : 秒 ) 得 分 成 績 男 生 7: : : : : : : : :45.00 女 生 8: : : : : : : : :40.00 得 分 成 績 男 生 7: : : : : : : : :35.00 女 生 8: : : : : : : : :25.00 得 分 成 績 男 生 8: : :50.00 女 生 9: : :40.00 註 : 上 述 計 時 單 位 7:00.00 實 為 7 分 0 秒 受 測 計 時 超 出 上 表 所 列 時 間, 成 績 皆 60 分 計 算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應 自 備 場 地 賽 專 用 車 輛, 登 山 越 野 車 繞 圈 計 時 應 自 備 登 山 越 野 車, 佩 戴 安 全 帽 接 受 測 驗, 並 採 用 國 際 自 由 車 總 會 規 則 進 行 測 驗 27

32 附 錄 十 三 現 代 五 項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游 泳 池 與 田 徑 場 一 游 泳 200 公 尺 :(50 分 ) 二 跑 步 3000 公 尺 :(50 分 ) 註 : 現 代 五 項 術 科 考 試 測 驗 計 分 方 法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現 代 五 項 暨 冬 季 兩 項 協 會 最 新 審 定 計 分 辦 法 給 分 28

33 附 錄 十 四 輕 艇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田 徑 場 游 泳 池 一 輕 艇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 凡 報 名 輕 艇 專 長 項 目 之 考 生, 須 從 下 列 中, 跑 步 三 千 公 尺 游 泳 自 由 式 50 公 尺 項 目 參 加 測 驗 ( 一 ) 跑 步 3000 公 尺 (50%) ( 二 ) 游 泳 自 由 式 50 公 尺 (50%) 二 輕 艇 術 科 考 試 項 目 : 跑 步 游 泳 體 能 測 驗 得 分 量 表 如 下 ~ 成 績 項 目 得 分 跑 步 3000M 游 泳 自 由 式 50M :2012:40 00:3500: :4013:00 00:3800: :0013:20 00:4100: :2013:40 00:4400: :4014:00 00:4700: :0014:20 00:5100: :2014:40 00:5400: :4015:00 00:5701: :0015:20 01:0001: :2015:40 01:0301: :400 以 下 01:06 以 下 29

34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運 動 場 考 試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 總 和 為 100 分 ) 一 70 公 尺 單 局 總 和 之 成 績 ( 佔 70 分 ) 1 每 位 考 生 測 驗 18 支 箭 2 總 分 與 得 分 換 算 表 如 下 附 錄 十 五 射 箭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總 分 得 分 180 分 70 分 160 分 65 分 140 分 60 分 120 分 40 分 90 分 30 分 3 總 分 超 過 160 分, 每 超 過 3 分 加 得 分 1 分 4 總 分 超 過 140 分, 每 超 過 5 分 加 得 1 分 5 總 分 未 逹 90 分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可 塑 性 評 分 ( 佔 30 分 ) 1 依 考 生 之 射 箭 動 作 儀 態 及 射 箭 觀 念 為 評 分 根 據 2 由 監 試 委 員 各 自 評 分, 取 其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註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術 科 考 試 時, 請 自 備 所 須 使 用 之 弓 及 箭, 本 校 不 予 以 提 供 30

35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運 動 場 附 錄 十 六 飛 盤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 總 和 為 100 分 ) 一 飛 盤 擲 準 技 巧 (60 分 ) 1. 以 30 公 尺 為 距 離,3 個 角 度 為 方 向 2. 以 正 手 及 反 手 扔 擲 飛 盤 3. 每 個 角 度 方 向 以 正 反 手 各 扔 擲 5 次, 共 30 次 二 動 作 及 穩 定 度 (40 分 ) 1. 以 考 生 動 作 技 巧 表 現 為 主 2. 以 扔 擲 飛 盤 後, 飛 盤 在 飛 行 中 穩 定 度 為 主 31

36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運 動 場 附 錄 十 七 其 他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考 試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 總 和 為 100 分 ) 一 基 本 體 能 60%(1600( 男 生 )/800( 女 生 ) 公 尺 跑 走 及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800 公 尺 跑 走 :30% 注 意 事 項 : (1) 運 動 開 始 即 計 時, 如 中 途 不 能 跑 步 時, 可 以 走 路 代 替, 抵 終 點 時 記 錄 時 間 (2) 測 驗 人 數 過 多 時, 由 施 測 人 員 安 排 穿 戴 號 碼 衣 (3) 受 測 者 不 得 穿 著 釘 鞋 (4) 記 錄 :A. 記 錄 完 成 1600/800 公 尺 之 時 間 B. 記 錄 單 位 為 ( 分 / 秒 ) (5)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本 項 訂 定 之 給 分 量 表 而 定 2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30% 注 意 事 項 : (1) 預 備 時, 請 受 試 者 於 墊 上 或 地 面 仰 臥 平 躺, 雙 手 胸 前 交 叉, 隻 手 掌 輕 放 肩 上 ( 肩 窩 附 近 ), 手 肘 得 離 開 胸 部, 雙 膝 屈 曲 約 九 十 度, 足 底 平 貼 地 面 (2) 施 測 者 以 雙 手 按 住 受 測 者 腳 背, 協 助 穩 定 (3) 測 驗 時, 利 用 腹 肌 收 縮 使 上 身 起 做, 雙 肘 觸 及 雙 膝 後, 而 構 成 一 完 整 動 作, 之 後 隨 即 放 鬆 腹 肌 仰 臥 回 復 預 備 動 作 (4) 聞 ( 預 備 ) 口 令 時 保 持. 之 姿 勢, 聞 開 始 口 令 時, 盡 力 在 一 分 鐘 內 做 起 坐 的 動 作, 直 到 聽 到 停 口 令 時, 動 作 結 束, 以 次 數 越 多 者 為 愈 佳 (5) 記 錄 方 法 : 以 次 為 單 位 計 時 六 十 秒 (6)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本 項 訂 定 之 給 分 量 表 而 定 附 註 : 凡 曾 參 加 大 學 術 科 體 適 能 檢 測 者, 可 持 該 成 績, 抵 免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二 口 試 40% 口 試 內 容 : 基 本 體 育 常 識, 本 系 發 展 概 念 及 就 讀 本 系 後 之 未 來 規 劃 等 32

37 表 一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給 分 量 表 ( 次 數 ) 得 分 男 成 績 女 成 績 得 分 男 成 績 女 成 績

38 表 二 :1600 (800) 公 尺 跑 走 給 分 量 表 ( 分 / 秒 ) 得 分 男 成 績 女 成 績 得 分 男 成 績 女 成 績 得 分 男 成 績 女 成 績 :55 3: :33 4: :41 5: :56 3: :35 4: :43 5: :57 3: :37 4: :45 5: :58 3: :39 4: :47 5: :59 3: :41 4: :49 5: :00 3: :43 4: :51 5: :01 3: :45 4: :53 5: :02 3: :47 4: :55 5: :03 3: :49 4: :57 5: :04 3: :51 4: :59 5: :05 3: :53 4: :01 5: :06 3: :55 4: :03 5: :07 3: :57 4: :05 5: :08 3: :59 4: :07 5: :09 3: :01 4: :09 5: :10 3: :03 4: :11 5: :11 3: :05 4: :13 5: :12 3: :07 4: :15 5: :13 3: :09 4: :18 5: :14 3: :11 4: :21 6: :15 4: :13 4: :24 6: :16 4: :15 4: :27 6: :17 4: :17 4: :30 6: :18 4: :19 5: :33 6: :19 4: :21 5: :36 6: :20 4: :23 5: :39 6: :21 4: :25 5: :42 6: :22 4: :27 5: :45 6: :23 4: :29 5: :55 6: :24 4: :31 5: :05 6: :25 4: :33 5: :15 6: :27 4: :35 5: :25 6: :29 4: :37 5: :45 6: :31 4: :39 5:21 34

39 考 試 地 點 :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棒 球 場 附 錄 十 八 棒 球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暨 評 分 標 準 自 選 項 目 非 投 手 測 驗 項 目 項 目 擲 遠 守 備 技 巧 打 擊 技 巧 跑 壘 技 巧 內 容 與 說 明 評 量 重 點 比 例 擲 遠 2 次, 取 最 佳 成 績 由 測 試 人 員 假 設 比 賽 狀 況, 作 10 次 各 種 狀 況 處 理 自 由 發 揮 打 擊 10 球 ( 以 投 手 投 球 方 式 進 行 ) 每 位 考 生 自 打 擊 區 空 揮 棒 後 起 跑, 一 壘 二 壘 三 壘 回 本 壘 板 ( 起 跑 計 時, 踏 本 壘 板 時 停 錶 ) 給 分 標 準 : 如 表 所 列 成 績 得 成 績 得 分 分 100M M M M M M M 16 59M 以 下 M M 14 ( 一 ) 捕 手 : 傳 接 一 壘 2 二 壘 2 三 壘 2 本 壘 2( 擋 球 ) 高 飛 球 2 ( 二 ) 內 野 手 : 傳 接 一 壘 2 二 壘 2 三 壘 2 本 壘 2 高 飛 球 2 ( 三 ) 外 野 手 : 傳 接 一 壘 1 二 壘 3 三 壘 3 本 壘 3 給 分 標 準 : ( 一 ) 接 球 動 作 迅 速 正 確, 傳 球 強 勁 準 確 的 完 成 各 種 狀 況 處 理 者, 每 球 給 予 1~4 分 ( 二 ) 暴 傳 或 漏 接 者, 每 球 以 0 分 計 給 分 標 準 : ( 一 ) 擊 球 動 作 正 確 揮 棒 過 程 迅 速 擊 球 點 佳 且 形 成 安 打 或 平 高 飛 球 強 勁 滾 地 球, 每 球 1~4 分 ( 二 ) 動 作 揮 棒 不 正 確, 擊 球 點 欠 佳, 擊 出 界 外 球 或 揮 棒 落 空, 每 球 0 分 本 測 驗 採 計 時 給 分 如 未 確 實 踩 到 任 何 一 壘 包 時 以 0 分 計 算 35 20% 20% 40% 20% 評 分 高 低 標 投 考 生 依 序 投 球 本 測 驗 以 球 速 準 度 及 動 作 之 協 調 性 為 主 投 0 分 手 直 球 變 化 球 各 手 投 投 10 球 80% 80 分 測 球 驗 守 由 測 試 人 員 假 設 補 位 一 壘 2 接 傳 二 壘 2 接 傳 三 壘 2 項 備 比 賽 狀 況, 作 8 接 傳 本 壘 2 0 分 20% 目 技 次 各 種 狀 況 處 巧 理 20 分 附 記 及 說 明 : 各 項 目 考 試 內 容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各 項 目 召 集 人 召 集 考 試 委 員 開 會 決 議 後 補 充 之 0 分 ~ 20 分 0 分 ~ 20 分 0 分 ~ 40 分 0 分 ~ 20 分 ~ ~ 備 註

40 附 錄 十 九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88 年 11 月 1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公 平 公 正 處 理 考 生 參 與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所 發 生 之 糾 紛, 並 確 保 考 生 之 合 法 權 益 特 依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處 理 單 獨 招 生 之 過 程 認 為 有 不 當 並 損 及 考 生 個 人 之 權 益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提 出 申 訴 三 考 生 之 申 訴 應 在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本 校 原 則 上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訴 案 件 須 以 書 面 掛 號 郵 寄 提 出 ( 格 式 如 附 件 ), 並 寫 明 姓 名 通 訊 處 聯 絡 電 話 參 加 考 試 之 類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並 檢 附 有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五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出 席, 事 項 之 決 議 及 評 議 書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同 意 後 行 之 申 訴 評 議 書 由 本 會 送 達 申 訴 人 六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呈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6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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